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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分级(164403)

农业分级: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关于以通 讯 方式 召开 
前 海 开源 中 证大 农 业指 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第 一次 提 示性 公告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已于 2016 年 6 月 6 日在《证券日报》及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网 站(http://www.qhkyfund.com )发布了《前海 开 源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关 于以通
讯方式召开 前海开源中 证大农业指 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公 告》 。为 了
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 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现发布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 
一 、 召 开会议 基 本 情况 
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 《公开募集证券 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和《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
基金” ) 的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 决定以通讯方
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本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等相关事宜, 将本基
金转型为“ 前海开源沪 港深农业主 题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LOF) ” , 并对《基
金合同》进行修订。 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 、会议召开 方式: 通讯方式 
2 、会议投票 表决起止时间:自 2016 年 6 月 8 日 起,至 2016 年 7 月 6 日 17:00 止(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 的时间为准) 。 
3 、会议通讯 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 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1308 
联系人:唐研然 
联系电话:0755-83180976 
邮政编码:518040 
二 、 会 议审议 事 项 
《关于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相关事宜的议 案 》 ( 见 附 件一 ) 。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 《 关于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
的说明》 (见 附件四) 
三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的权 益 登 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6 年 6 月 8 日,权益登记日当天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
结束后 在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登 记 在 册 的 本 基 金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均 有 权 参 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注: 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 权益登记日2 
当天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 。 
四 、 表 决票的 填 写 和寄交 方 式 
1 、本次会议 表决票参见 附件二。基 金份额持有 人可从相关 报纸上剪裁 、复印或登 录 本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qhkyfund.com )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 )个人投 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 )机构投 资者自行投 票的,需在 表决票上加 盖本单位公 章,并提供 加盖公章的 企 业
法人营业执 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 其他单位可 使用加盖公 章的有权部 门的批文 、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3 )个人投 资者委托他 人投票的, 应由代理人 在表决票上 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被 代 理
的个人投资 者身份证复 印件,以及 填妥的授权 委托书原件 (具体参见 附件三) 。如 代理人为
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件等) ; 
(4 )机构投 资者委托他 人投票的, 应由代理人 在表决票上 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被 代 理
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
公章的有权 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 或登记证书 复印件等) , 以及填妥的 授权委托书 原件(具
体参见附件 三) 。如代理 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 理人的身份 证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 机构,还
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
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 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16 年 6 月 8
日起,至 2016 年 7 月 6 日 17:00 以 前(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
或邮寄的方 式送达至本 公司指定的 办公地址, 并请在信封 表面注明: “ 前海开源中 证大农业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如下: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 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1308 
邮政编码:518040 
联系人:唐研然 
联系电话:0755-83180976 
五 、 计票 
1 、本次通讯 会议的计票 方式为:由 本基金管理 人授权的两 名监票人在 基金托管人 ( 中
国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 3 
2 、前海开源 中证大农业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3 、表决票效 力的认定如下: 
(1 )表决票 填写完整清 晰,所提供 文件符合本 会议通知规 定,且在截 止时间之前 送 达
指定联系地址的, 为有效表决票; 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 )如表决 票上的表决 意见未选 、 多选、模糊 不清或相互 矛盾 ,但其 他各项符合 会 议
通知规定的, 视为弃权表决, 计入有效表决票; 并按 “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 )如表决 票上的签字 或盖章部分 填写不完整 、不清晰的 ,或未能提 供有效证明 基 金
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
址的, 均为无效表决票; 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
数。 
(4 )基金份 额持有人重 复提交表决 票的,如各 表决票表决 意见相同, 则视为同一 表 决
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 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 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
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 , 计 入 弃 权 表 决 票 ;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 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 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的时间为准。 
六 、 决 议生效 条 件 
1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 见和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 的 前
海开源中证大农业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各 自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 分之一) ; 
2 、本次议案 审议事项 经 出席会议的 前海开源中 证大农业份 额、前海开 源中证大农 业 A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的 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代理人) 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 含三 分之二) 通过 方为有效 ; 
3 、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 本基金管理 人自通过之 日起五日内 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 、 本 次大会 相 关 机构 
1 、召集人( 基金管理人) :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基金托管 人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 、公证机关 :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4 、见证律师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4 
八、重 要提示 
1 、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 、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有关 公 告可通过 本 公司网站(www.qhkyfund.com) 查阅,投
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998) 咨询。 
3 、基金管理 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
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 、如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能 成功召开或 者未能通过 本次会议审 议的议案, 根 据
《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可能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本公告的 有关内容由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6 月7 日 
 
 
 
附件一: 《关 于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宜的议案 》 
附件二 : 《前 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 三: 《授 权委托书 》 
附件 四: 《关 于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说明 》 



附件一: 关于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相关事宜的议案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于2015 年6 月4 日正式生效 。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和 《前海开 源中证 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的 有关规定 , 经基金管 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议, 并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 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修改基金名称、 基金类别、 投资目标、 投资 范 围、 投资策略、 收益分配、 基金费用等条款以及因 基金转型及法律法规变更而对 《基金合同》 进行相应 修改, 并将本基金转型为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本基金转型有关事项及 对 《基金合同》 修改的内容详见附件 四 《关于前海开源中 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有关事项的 说明》 。 本次基金转型及 《基金合同》 修改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为实施本基金 的转型, 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及 《基金合同》 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 包 括 但不限于根据 《关于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说明 》 对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 并在实施转型前披露修改后的基金法律文件; 提议授 权基金管理人在转型实施前, 制订有关基金转型正式实施的日期、 转型实施前的申购赎回安 排等事项的转型实施安排规则并提前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6 月6 日


附件二: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号/ 营 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账户 号/ 证券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 名称:


受托人 (代理人) 证件号码 (身份证号/ 营业 执照注册号) :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金转型 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受托人 (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2016 年





日 说明: 1 、请以“√ ” 标记在审 议事项后标 明表决意见 。持有人必 须选择一种 且只能选择 一 种 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2 、 表 决 意 见 未 选 、 多 选 、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表 决 票 上 的 签 字/ 盖 章 部 分 填 写 不 完 整 、 不 清 晰 的 , 或 未 能 提 供 有 效 证 明 持 有 人 身 份 或 代 理 人 经 有 效 授 权 的 证 明 文 件的, 或 未 能在截 止 时 间之前 送 达 指定联 系 地 址的, 视 为 无效表 决 。 3 、本表决票 中 “证件号 码 ”,仅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 申购本基金 时所使用的 证 件 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基金账号错填、 漏填但不影响认定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的, 不影 响表决票效力。 4 、本表决票 中“基金账 户号”指持 有前海开源 中证大农业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场 外 份额的基金 账户号, “证 券账户号” 指持有前海 开源中证大 农业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 基金场内 份额的证券账户号。 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 份额分别行 使表决权的 ,应当填写 基金账户号/ 证券账户号 ,其他情况 可不必填写 。此处空 白、 多填、 错 填、 无法识别等情况, 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前海开源中 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所有份额。 (本表决 票可 剪报、 复印 或 登录本基 金管 理人网站 (www.qhkyfund.com ) 下载并 打 印, 在填写完 整并签字 盖章 后均为有 效。 ) 附件三: 授 权 委托 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 公司代表 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16 年 7 月 6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 的 前海开源 中证大农业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 议结束之日止。 委托人(签字/ 盖章) :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证券 账户号 : 受托人(代理人) (签字/ 盖章) :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2016 年





日 附注: 1 、此 授权委 托书可剪 报、 复印或按 以上 格式自制 、在 填写完整 并签 字盖章后 均为 有效。 2 、本授权 委 托书中 “委托 人身份证号或 营业执照注册 号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 购、申购 本基金时 的证 件号码或 该证 件号码的 更新 。 3 、本授权 委 托书中“基金 账户号”指持 有前海开源中 证大农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场外 份额的基金账 户号, “证 券 账户号”指持 有前海开源中 证大农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场内份额 的证券账 户号 。 同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拥有 多个此类 账户 号且需要 按照 不同账户 持有 基金份额 分别 行使表决权的 ,应当填写基 金账户号/ 证 券账户号,其 他情况可不必 填写 。此处空 白、多填、错 填、 无 法识别 等情况 , 将被 默认为代 表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有 的前 海开源中 证大 农业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 所有份额 。 4 、此 授权委 托书剪报 、复 印或按以 上格 式自制, 在填 写完整并 签字 盖章后均 为有 效 。1 附件四: 关于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声明 1 、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6 月4 日 正式生效。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根据 《中华 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和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同》 ”或 “基金合同” ) 的有关规 定,经基金 管理人前海 开源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提议, 并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修改基金名称、 基金类别、 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收益分配 、 基金费用等条款以及 因基金转型及 法律法规变更而对 《基金合同》 进行 相应修改, 并将本基 金转型为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 、本次本基 金转型事项 属对本基金 原注册事项 的实质性调 整,经基金 管理人向中 国 证 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3 、本次本基 金转型 事项 需经参加大 会的 前海开 源中证大农 业份额、前 海开源中证 大 农 业A 份额和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B 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各自类别的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 方为有效 , 故本次转型事项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 决通过的可能。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 事项,本基 金管理人自 通过之日起 五日内报中 国 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5 、中国证监 会对 本次本 基金 持有人 大会表决通 过的事项所 作的任何决 定或意见, 均 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 、 基 金合同 修 订 的内容 : 变更注册前 变更注册后 全文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基金 前 海 开 源 沪 港 深 农 业 主 题 精 选 灵 活 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前言 三 、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 经 中国 证券 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 以 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 并 三、 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以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由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基2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不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及 市 场 前 景 等 作 出 实 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以 下 简 称 “中国证 监会”) 注册。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注 册 为 本 基 金, 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 监 会 不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及 市 场 前 景 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释义 1 、 基金或本 基金: 指前海开源中证大 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1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前 海 开 源 沪 港 深 农 业 主 题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LOF ) , 本基金由 前海开源中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而 来 释义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前海开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删除。 释义 9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出的修订 8 、 《基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10 、 《销售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2 月 17 日修订通过并于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修订 9 、 《销售办 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 释义


增加: 12 、 《沪港通 试点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6 月 13 日颁布并 实施的《沪港 股 票 市 场 交 易 互 联 互 通 机 制 试 点 若 干 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沪港通 试点办法》 : 指上海证券交 易所 2014 年 9 月 26 日颁布并实施的 《 上 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 14 、 《 沪 港 通 登 记 、 存 管 、 结 算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2014 年 9 月 26 日颁布 、 实施的 《 沪 港 股 票 市 场 交 易 互 联 互 通 机 制 试 点 登 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15 、 《沪港通 交易指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03 月 27 日颁布 并实施的 《公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参 与 沪 港 通 交 易 指 引》 16、 港股通 : 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 券公司, 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 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 (以下简称 “香港联合交易所” ) 进行申报,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释义 18、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 包 括 其 不 时 修 订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投资者 释义 19 、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按 照 《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 包括其不时修 订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运 用 来 自 境 外 的 人 民 币 资 金 进 行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的境外法人 23、 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 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 投 资 试 点 办 法 》 ( 包 括 其 不 时 修 订 )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 民 币 资 金 进 行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的 境 外 机构投资者 释义 20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投资人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释义 21 、 基 金 份 额 : 指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 和/ 或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 22 、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份 额 : 指 前 删除。 4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金之基础份额 23、前海开 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指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基金之 A 份额,即低风险且预期收 益相对较低的稳健收益类份额 24、前海开 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 指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基金之 B 份额,即高风险且预期收 益相对较高的积极收益类份额 25、标的指 数:指中证大农业指数 释义 2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相 关 文 件 合 法 取 得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 按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同 , 可 区 分 为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份额持有人、 前海开源 中证大农业 A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B 份额持有人 25、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 基金合同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释义 27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资等业务 26、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 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 托管及定期定额 投资等业务 释义 28 、 销 售 机 构 : 指 前 海 开 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 销售机 构: 指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协 议 ,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释义 29 、 场 外 :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利 用 其 自 身 柜 台 或 其 他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场 所 。 通 过 该 等 场 所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也 称 为 场 外 认 购 、 场 外 申 购 和 场 外赎回 28、 场外 :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 统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利 用 其 自 身 柜 台 或 其 他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也 称 为 场 外 场 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释义 31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过户等 30、 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的 建立和管理、 基金 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 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 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 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5 释义 32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前 海 开 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前 海 开 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构 33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前 海 开 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国 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1、 登记机构 :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释义 34 、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 通 过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认 购 、 申 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5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认 购 、 申 购 或 买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本系统 32、 登记结 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系统,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本系统 33、 证券登 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系统, 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 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释义 36 、 基 金 账 户 :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情 况的账户 37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 开放式 基金账户: 指投资者通过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 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动情况的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 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35、 基金交 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办理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及 交 易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 深圳证 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设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票 账 户 (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记 录 在 该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登记系统 释义 38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37、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 《前海开源沪 港 深 农 业 主 题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LOF )基 金合同》生 效起 始日 , 《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分 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失效 释义 40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删除。 6 释义 41 、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 存续期 : 指 《前海 开源中证大农业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至 《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释义 45 、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 开放日 :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该 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则本基金不 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释义 47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布 实 施 的 《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交 易 和 申 购 赎 回 实 施 细 则 》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 及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发 布 实 施 的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及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 以 及 销 售 机 构 业 务 规 则 等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和 实 施 细 则 。 《 前 海 开 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 资 人 共同遵守 45 、 《业务规 则》 : 指深圳 证券交易所发 布实施的 《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交 易 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 《深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及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以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 规则和实施细则 释义 48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 发 售 : 指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销 售 机 构 向 投 资 者 销 售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删除。 释义 52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行为 释义 53、 巨额赎 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 金 净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请 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的 余额) 超 过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 包 括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农业 A 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 额 和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份 额 ) 的 10% 54 、 配 对 转 换 : 指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54、巨额赎 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7 业 份 额 与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A 份 额、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之 间 的转换,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和合并 55 、 分 拆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份 额 按 照 2 份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份额对应 1 份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与 1 份前 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 额的比例进行 转换的行为 56 、 合 并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的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与前 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按照 1 份前 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与 1 份前 海 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对应 2 份前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份 额 的 比 例 进 行 转 换 的行为 57 、 折 算 : 指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一 定 比 例 调 整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份 额 净 值 、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业 A 份额参考净值和/ 或前海开源中 证大农业 B 份额参考净值,使得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相 应 变 化 的 行为,包括定期折算和不定期折算 58 、 定 期 折 算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一 定 的周期进行的基金份额折算 59 、 不 定 期 折 算 : 指 当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份 额 净 值 、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A 份额参考净值和/ 或前海开源中证 大农业 B 份 额参考净值满足一定的条 件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的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释义 60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1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交 易 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2 、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0、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包括系统 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1、 系统内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 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2、 跨系统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和 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为 8 释义 65、元: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55、元:指 人民币元 释义 67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释义 71 、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指 在 基 金 基 础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给 定 的 计 算 公 式 得 到 的 基 金 各 类 份 额 估 算 价 值 , 按 基 金 份 额 的 不 同,可区分为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参考净值、 前海开源 中证大农业 B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是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值 的 一 个 估 算 , 并 不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72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指 现 金 ;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 剩 余 期 限 在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以 内 ( 含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 的 债 券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债 券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删除。 释义 74 、 不 可 抗 力 : 指 本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 62、 不可抗 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 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 件 基金的基 本情况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LOF ) 基金的基 本情况 四、上市交易的场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的基 本情况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紧 密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 通 过 严 谨 数 量 化 管 理 和 投 资 纪 律 约 束 , 力 争 保 持 基 金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之 间 的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不 超 过 【0.35 % 】 , 年 跟 踪 误差不超过【4 %】 。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主 要 通 过 精 选 投 资 于 农 业 主 题 相关证券, 在合理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 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基金的基 本情况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 份。 七、基金的份额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包 括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之 基 础 份 额 ( 以 删除。 9 下简称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份额” ) 、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之 A 份额(以下简称“前海开源中证大 农业 A 份额” ) 、前海开 源中证大农业 指数分级基金之 B 份额 ( 以下简称 “前 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 额” ) 。根据 对 基 金 财 产 及 收 益 分 配 的 不 同 安 排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不 同 的 风 险 收 益 特征。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份 额 为 可 以 申 购、 赎回但不能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具 有 与 标 的 指 数 相 似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与前 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 额为可以上市 交 易 但 不 能 申 购 、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中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为稳 健 收 益 类 份 额 , 具 有 低 风 险 且 预 期 收 益 相 对 较 低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前 海 开 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为 积极收益类份 额 , 具 有 高 风 险 且 预 期 收 益 相 对 较 高 的风险收益特征。 八、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 金 份 额 的 初 始 发 售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 超过 5 %, 具 体 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九、基金份额的分级和配对转换 本 基 金 发 售 结 束 后 , 投 资 者 在 场 内 认 购 的 全 部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份 额 将 自动按 1 :1 的比例确认为前海开源中 证大农业 A 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证大农 业 B 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 合并运作。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将 其 在 场 内 申 购 的 前 海 开源中证大农业份额按照 2 份前海开 源中证大农业份额对应 1 份前海开源 中证大农业 A 份额与 1 份前海开源中 证大农业 B 份额的比例进行分拆;也 可 选 择 将 其 持 有 的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A 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 额按照 1 份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 额与 1 份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10 对应 2 份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份额的 比例进行合并。 投 资 者 在 场 外 认 购 和 申 购 的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份 额 不 能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 但 其 可 选 择 将 其 持 有 的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份 额 通 过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至 场内后,按照 2 份前海开源中证大农 业份额对应 1 份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与 1 份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 额 的 比 例 进 行 分 拆 ; 也 可 选 择 将 其 持有的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与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按照 1 份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与 1 份前 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对应 2 份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份 额 的 比 例 进 行 合 并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 外。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场 内 的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与前海开 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将 同时申请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的历 史沿革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前 海 开 源 沪 港 深 农 业 主 题 精 选 灵 活 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由 前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转型而来。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下 发的证监许可[2015]669 号文注册募集,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前 海 开 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基金自 2015 年 5 月 21 日至 2015 年 5 月 29 日进 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 《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同》于 2015 年 6 月 4 日 正式生效。 2016 年 XX 月 XX 日, 前海开源中证大 农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 于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11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相 关 事 项 的 议 案 》 , 同 意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为 前 海 开 源 沪 港 深 农 业 主 题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其基金类别、 基金费率、 投资 目标、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相关事宜 均发生变更; 基于该等变更, 基金合同 亦进行相应修改。 上述基金转型事项已 于 201X 年 XX 月 XX 日 经持有人大会 表决通过生效, 自 2016 年 XX 月 XX 日 起 《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LOF ) 基金 合 同 》 生 效 , 《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同日失 效,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 投 资 基 金 正 式 变 更 为 前 海 开 源 沪 港 深 农 业 主 题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LOF ) , 本基金当事人将按照 《前 海 开 源 沪 港 深 农 业 主 题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 删除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删除 基金的存 续 第七部分 基 金备案 第五部分 基 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 行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更 名 以 及 必 要 信 息 的 变更。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 从其 规定。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 易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本 基 金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12 市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A 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 额 分 别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与 交 易。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与前 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 额登记在证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深 圳 证 券账户下。 本 部 分 中 , 如 无 特 别 说 明 , 本 基 金 或 基金份额特指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 。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三 个 月 内 , 本 基 金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 确 定 上 市 交 易 的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介 刊 登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需 遵 循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规 则 》 等 相 关 规 定 , 包括但不限于: 1 、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与前海 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 分别采用不同 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 、 本基金上 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 一 交 易 日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净值; 3 、 上市交易 的基金份额买入申报数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数倍;


4 、 上市交易 的基金份额申报价格最小 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 币;


5 、 上市交易 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规 则 》 及 相 关 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费 用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法 规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上 市 条 件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 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 本基金将 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 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刊 登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需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费 用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 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 布 系 统 同 时 揭 示 本 基 金 前 一 交 易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 七、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 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 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 会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八、其他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等 相 关 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 《基金合 同》 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本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13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 基 金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交 易 , 交 易 行 情 通 过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揭 示 。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同 时 揭 示 本 基 金 前 一 交 易 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六 、 上 市 交 易 的 停 复 牌 、 暂 停 上 市 、 恢复上市 本 基 金 的 停 复 牌 、 暂 停 上 市 、 恢 复 上 市 和 终 止 上 市 按 照 《 基 金 法 》 和 深 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事项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等 相 关 规 定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的 ,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相 应 内 容 可 以 予 以 修 改 , 且 此 项 修 改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并 可 以 在 本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中列示。 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增 加 了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新 功 能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增 加 了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新功能,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 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份 额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场 外 、 场 内 申 购 与 赎 回 。 场 外 认 购 或 申 购 的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深 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 场 内 认 购 或 申 购 的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下。 本 部 分 中 , 如 无 特 别 说 明 , 本 基 金 或 基 金 份 额 特 指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特 指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农业份额净值。 删除。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 资 人 办 理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份 额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的 场 所 为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且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 投 资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行。 投资者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 通过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和 其 他 场 外 销 售14 人 需 使 用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农业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 资 人 办 理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份 额 场 外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的 场 所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 构 和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 投 资 人 需 使 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办 理 前 海 开 源 中 证大农业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场 内 、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办 理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场 内 、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本 基 金 场 内 、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名 单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其 他公告中列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代 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本 基 金 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 业务。投资者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 场内申购和 赎 回 业 务 的 销 售 机 构 为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务资格、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深 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若该交 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则本基金不开 放 )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 货交易市场、 证券、 期 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 、 场 内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遵 循 深 圳 证 券 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业务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15 5 、 场内申购 与赎回业务遵循深圳证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申 购 成 立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 回 生 效 。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将 款 项 划 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账 户 。 遇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时 , 赎 回 款 项 顺 延 至 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有效申 请 ,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执 行;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 全额交付 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购 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 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 立; 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 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 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 括 该 日) 内 支 付 赎回款项, 将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 账户。 遇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 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划出。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 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 购不成功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 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16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1 、 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承担。 T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及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本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详 见 《 招 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 其 中 , 场 外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场 内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小 数 部 分 舍 弃 , 对 应 的 资 金 返 还 至 投 资 者 资 金 账 户 ( 返 还 资 金 的 计 算 公 式 及 方 法 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 3 、 赎回金额 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详 见 《 招 募 说 明 书》 , 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赎 回 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 申购费用 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 金财产。 5 、 赎回费用 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的 25%应 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 本基金的 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 金额的 5 %, 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增加:5 、 对 于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及 持 有 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 从其最新规定 办理。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 、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点后 3 位 ,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2 、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及 余 额 处 理 方 式 详 见 《 招 募 说 明 书 》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 说明 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 3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及 处 理 方 式 : 本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及 余 额 处 理 方 式 详 见 《 招 募 说 明 书 》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4 、 申 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财产。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 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手续费。 6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份 额 具 体 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 的 计 算 方 法 和 收 费 方 式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17 金额的 5 %。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 份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 赎 回 费 率 、 赎 回 金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和 收 费 方 式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确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上 公告。 7 、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以 特 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对 基 金 投 资 人 适 当 调 整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 基 金 赎 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 +2 日 ( 含 该 日 ) 后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不 得 实 质 影 响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八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销售 费率实 行一定的优惠。 8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应 遵 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业 务 规 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 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删除。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或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值情况。 3 、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 、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18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4 、 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从 而 损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 售 机 构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 基 金 登 记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九 、 暂 停 赎 回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 1 、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 付赎回款项。 2、发 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4 、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 额赎回。 5 、 接受赎回 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时 ,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 6 、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结算系统或基金 会 计 系 统 或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八、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赎回款项。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值情况。 3 、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 、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赎回。 5 、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将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 对于场外赎回申请, 应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对于场内赎回申请, 按照深圳证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19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 以 后 续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若 出 现 上 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 包 括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份 额 、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A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 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 全额赎 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顺 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 包 括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份 额 、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前海开 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 下 ,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予 以 办 理 。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照 其 申 请 赎 回 份 额 占 当 日 申 请 赎 回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 确 定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办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除 投 资 者 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时, 即认 为发生了巨额 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1 )巨额赎 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的前提 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 以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 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 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 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2 )巨额赎 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20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办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外 , 延 迟 至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办 理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依 照 上 述 规 定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赎 回 不 享 有 赎 回 优 先 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 额 的限制。 (3 ) 暂停赎 回: 连续 2 日 以上( 含本数)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 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公告。 十 一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登暂停公告。 2 、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 回 的 时 间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前 海 开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按照深圳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 ) 暂停赎 回: 连续 2 个 开放日以上( 含 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 布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 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 关机构。 21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份 额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可补充其他情况) 。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本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包 括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和 跨系统转托管。 1 、系统内转 托管 (1 ) 系统内 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交 易 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基金份 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份 额 赎 回 业 务 的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时 , 须 办 理 已 持 有 前 海 开 源 中证大农业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 基金份 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份 额 场 内 赎 回 或 前 海 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与前海开源中 证大农业 B 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 交 易 单 元 ) 时 , 须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 、跨系统转 托管 (1 ) 跨系统 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场 内 份 额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至 场 外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 者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国 家 有 权 机 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人,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 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管费。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 系统内转 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 、系统内转 托管 (1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 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须办 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场 内 赎 回 或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的 会 员 单位 (交易单元) 时, 须办理已持有基 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2 、跨系统转 托管 (1 )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之 间 进 行 转 托 管 的 行 为。 (2 ) 本 基 金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的 具 体 业 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22 后 , 持 有 期 限 将 重 新 计 算 , 赎 回 时 按 变 更 后 的 持 有 期 限 计 算 适 用 赎 回 费 率。 (3 ) 前海开 源中证大农业份额跨系统 转 托 管 的 具 体 业 务 按 照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3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可 视 情 况 对 上 述 规 定 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 2 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份 额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届 时 发 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确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份 额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 被 冻 结 部 分 份 额 仍 然 参 与 收 益 分配与支付。 (3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 时 发 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确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深圳证券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 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 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 的配对转 换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删除。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设立日期:2013 年 1 月 23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5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设立日期:2013 年 1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2]1751 号 23 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000,000 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8601888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选择 、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 事务所、 证券 、 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 业务的规则; (16) 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 赎回、 转换 等业务的规则;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1 ) 依法募 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宜;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确 定 中 证 大 农 业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申 购 赎 回 价格,中证大农业 A 份额和中证大农 业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额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 退 还基金认购人; 删除。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所: 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成立时间:2007 年 1 月 26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证 监 会、证监机构字[2007]25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75.3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证 监 许 可 【2014 】629 号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 所 : 中 国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成立时间:2007 年 1 月 26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证 监 会、证监机构字[2007]25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95.3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证 监 许 可 【2014 】629 号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4 )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证 券 账 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24 权利义务 清算;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6 )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 证 券 账 户,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及 《 托 管 协 议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 基金 合同》 及 《托管协议》 的约定, 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7 )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因 审 计 、 法 律 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但向监管机构、 司法 机关及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 的情况除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8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中 证 大 农 业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申 购 赎 回 价格,中证大农业 A 份额和中证大农 业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价格;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同 一 类 别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权益。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3 ) 依法转 让其持有的本基金上市交 易 份 额 ,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或 转 让 其 持 有 的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份额; (3 )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或 转 让 其 持 有 的 基 金份额;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 前海开 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 、 前海开源中证 大 农 业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份 基 金 份 额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仅 在 其 份 额 类 别 内 拥 有 同 等 的 权 益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3 ) 依法转 让其持有的本基金上市交 易 份 额 ,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或 转 让 其 持 有 的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份额;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或 转 让 其 持 有 的 基 金份额;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2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 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信息披露文件;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25 价 值 , 自 主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 自 行 承 担 投资风险; (3 )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 及时行使权 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 费用; (5 )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6 )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 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 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定; 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3 ) 关 注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 及 时 行 使 权 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 纳 基 金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 限责任; (6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 基 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审 议 事 项 应 分 别 由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独 立 进 行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在 其 对 应 的 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一、召开事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法律法规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有约定的除外) ; (5 ) 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提 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一、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酬标准;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26 大农业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 各 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2 ) 对 基 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终止 基金上市, 但因本基金不再 具 备 上 市 条 件 而 被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终 止上市的除外; (14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2 、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 收取; (3 )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赎回费率; (4 )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 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 售 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有 关 认 购 、 申 购 、 赎回、 转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 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 外的其他情形。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 )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取;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且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调 整 本 基 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3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 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登 记 机 构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 赎回、 转 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 业务规则; (6 )基金推 出新业务或服务; (7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情形。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4 、 单独或合 计持有前海开源中证大农 业 份 额 、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A 份 额、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各自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二、会议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4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27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份 额 、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A 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 额 各 自 份 额 10 %以上(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配合。 5 、 单独或合 计持有前海开源中证大农 业 份 额 、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A 份 额、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各自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份 额 、 前 海 开 源 中证大农业 A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大 农业 B 份 额 各 自 份 额 10 % 以 上 ( 含 1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但 应 当 至 少 提前 30 日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仍 认 为 有必 要 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 配合。 5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2 、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 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 会 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方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中国28 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行 使 投 票 权 提 供 便 利。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 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2 ) 经核对 ,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份 额 、 前 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 前海开源 中 证 大 农 业 B 份 额 各 自 基 金 份 额 应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各 自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份 额 、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A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各 自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份 额 、 前 海 开 源 中证大农业 A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大 农业 B 份 额 各 自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月以 后、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份 额 、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A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各 自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份 额 、 前 海 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 前海开源中 证 大 农 业 B 份 额 各 自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含二 分之一)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2 、 通讯开会 。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行表决。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或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的 其 他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止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3 ) 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份 额、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B 份 额 各 自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各 自 基 金 总 份 额 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含二 分之一) ; 29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份 额 、 前 海 开 源 中证大农业 A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大 农业 B 份 额 各 自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份 额 、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 前海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B 份 额 各 自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 月 以 后 、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 含 三 分 之 一 ) 以 上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份 额 、 前 海 开 源 中证大农业 A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大 农业 B 份 额 各 自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书面意见;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 ) 会议通 知公 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删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增加: 3 、 如 果 参 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则召集人可以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的三个月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有 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 、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通知载 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选择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 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 会议并表决, 为此, 基 金份额持有人需 在会议通知载明的期限内, 以会议通知 载 明 的 有 效 方 式 向 会 议 召 集 人 提 交 相 应有效的表决票或授权委托书。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30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及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业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 额、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各自 份额 10 % 以 上(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3)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 进行审核: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 进 行 解 释 和说明。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 ,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 时公告。 否则, 会 议 的 召 开 日 期 应 当 顺 延 并 保 证 至 少 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 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及 时 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 律 师 见 证 后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 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的 决 议 的 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 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31 及 注 意 事 项 ,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经 合 法 执 业 的 律 师 见 证 后 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 召集人授权代 表 主 持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召 集 人 的 , 其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含 二 分 之 一) 多数选举 产 生 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名 册载 明 参加 会议 人 员姓 名( 或 单 位 名称) 、身 份 证号 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量 、 委 托 人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 讯 表 决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第 2 个工作日在 公 证 机 关 及 监 督 人 的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 如 监 督 人 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 督 , 则 在 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 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六 、 决 议 形 成 的 条 件 、 表 决 方 式 、 程 序


1 、 前海开源 中证大农业份额、 前海开 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 大农业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在 其 对 应 份 额 级 别 内 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 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份 额 、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A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 六、表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 金 份 额有 一票表决权。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含 二 分 之 一) 通过 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32 的 各 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其代理人) 所 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以 上( 含二 分之 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 所规定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份 额 、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A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 的 各 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其代理人) 所 持 表决 权的 三 分之 二以 上( 含三 分之 二) 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 更换基金管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必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告。


4 、 采取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5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 进行投票表决。


6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应 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 时 监 督 员 及 公 证 机 关 均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33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但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未 出 席 , 则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自 行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自 行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 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 监 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 监管 规 则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或法律法规、 监管规则增加新的持有 人大会机制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调整或补充, 无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 和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 提名: 新 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 人 或 者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农业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 各 自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名;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 提 名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10 % 以 上 ( 含 10 %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名;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 和程序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 提名: 新 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 人 或 者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农业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 各 自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名;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 提 名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10 % 以 上 ( 含 10 %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名;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 和程序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更 换


1 、 提名: 如 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同 时 更 换 , 由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份 额 、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农业 A 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各自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托管人;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 、 提 名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 10%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增加: 四、 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 理 或 新 任 或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受 基 金34 更换条件 和程序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 证 不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损 害。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 托管人在继 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 仍有权按照本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或 基 金 托管费。 五、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接引 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法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 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份额 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业 务 指 本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非交易过户等。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业 务 指 本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深 圳 证 券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 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基金份额 的登记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业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办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的 , 应 与 代 理 人 签 订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 以 明 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代 理 机 构 在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事 宜 中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业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 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 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 构在投 资 者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深 圳 证 券 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事 宜 中 的 权 利 和 义 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份额 的登记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 、取得登记 费; 2 、建立和管 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 、取得登记 费; 2 、 建 立 和 管 理 投 资 者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深圳证券账户; 基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紧 密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中 证 大 农 一、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主 要 通 过 精 选 投 资 于 农 业 主 题35 业 指 数 , 通 过 严 谨 数 量 化 管 理 和 投 资 纪 律 约 束 , 力 争 保 持 基 金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之 间 的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不 超 过 【0.35 % 】 , 年 跟 踪 误差不超过【4 %】 。 相关证券, 在合理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 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基金的投 资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良 好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 备 选 成 份 股 、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央 行 票 据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含 超 短期融资券) 、 质押及买断式回购、 银 行存款等) 、 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的比例为 90 %-95%; 其中,投资于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90 % ; 同 时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府债券。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调 整 上 述 投 资 品 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沪 港 股 票 市 场 交 易 互 联 互 通 机 制 试 点 允 许 买 卖 的 规 定 范 围 内 的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上 市 的股票 (以下简称 “港股通标的股票” ) 、 债券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 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 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 债、 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债、 可转 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及其 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债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 银 行 存 款 )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 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其中 投 资 于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投 资 于 农 业 主 题 相 关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每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 金或者 到 期 日 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 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 投资比例。 36 基金的投 资 三、标的指数 中证大农业指数 在 出 现 以 下 两 种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通过适当程序更换标的指数: 1 、 如果标的 指数可能存在的不合理性 导 致 其 不 能 很 好 地 反 映 沪 深 两 市 具 有 农 业 特 征 的 公 司 股 票 的 整 体 走 势 , 或 随 着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的 进 一 步 发 展 和 完 善 , 未 来 出 现 了 更 合 理 、 更 具 代 表 性 的 反 映 该 类 股 票 走 势 的 指 数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依 法 变 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2 、 当标的指 数出现下列问题时,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依 法 变更基金的标的指数: (1 ) 上海证 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 所 停 止 向 标 的 指 数 供 应 商 提 供 标 的 指 数 所 需 的 数 据 、 限 制 其 从 交 易 所 取 得 数据或处理数据的权利; (2 ) 标的指 数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停止发布; (3 )标的指 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4 ) 标的指 数供应商停止 编辑、 计算 和 公 布 标 的 指 数 点 位 或 停 止 对 基 金 管 理人的标的指数使用授权; (5 ) 标的指 数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 大 变 更 导 致 该 指 数 不 宜 继 续 作 为 本 基 金的标的指数; (6 ) 存在针 对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供 应 商 的 商 业 纠 纷 或 法 律 诉 讼 , 且 此 类 纠 纷 或 诉 讼 可 能 对 标 的 指 数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使 用 标 的 指 数 的 能 力 产 生 重 大 不 利影响。 若 标 的 指 数 变 更 涉 及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的 实 质 性 变 更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就 变 更 标 的 指 数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若 标 的 指 数 变 更 对 基 金 投 资 无 实 质 性 影 响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标 的 指 数 供 应 商 变更、 指数更名等) , 则 无需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取 得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并公告。 删除。 37 标 的 指 数 更 换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需 要 替 换 或 删 除 基 金 名 称 中 与 原 标 的 指数相关的商号或字样。 基金的投 资 四、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采 用 动 态 复 制 标 的 指 数 的 投 资 方 法 , 参 照 成 份 股 在 标 的 指 数 中 的 基 准 权 重 构 建 指 数 化 投 资 组 合 , 并 根 据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权 重 的 变 化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以 复 制 和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 本 基 金 在 严 格 控 制 基 金 的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和 年 跟 踪 误 差 的 前 提 下 , 力 争 获 取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投资收益。 当 预 期 成 份 股 发 生 调 整 或 成 份 股 发 生 配 股 、 增 发 、 分 红 等 行 为 时 , 或 因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对 本 基 金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的 效 果 可 能 带 来 影 响 时 , 或 因 某 些 特 殊 情 况 导 致 流 动 性 不 足 时 , 或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无 法 有 效 复 制 和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进 行 适 当 变 通 和 调 整 , 力 求 降 低 跟踪误差。 本 基 金 力 争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增 长 率 之 间 的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不 超 过 0.35 %, 年跟 踪误差不超过 4 %。 如因 指 数 编 制 规 则 调 整 或 其 他 因 素 导 致 跟 踪 偏 离 度 和 跟 踪 误 差 超 过 上 述 范 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采 取 合 理 措 施 避 免 跟 踪 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 、资产配置 策略 为 实 现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的 投 资 目 标 , 本 基 金 将 以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90 % 的 比 例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备 选 成 份 股 , 并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2 、股票投资 策略 (1 )股票投 资组合的构建 本 基 金 在 建 仓 期 内 , 将 参 照 标 的 指 数 各 成 份 股 的 基 准 权 重 对 其 逐 步 买 入 , 在 力 求 跟 踪 误 差 最 小 化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可 采 取 适 当 方 法 , 以 降 低 买 入 成 本 。 当 遇 到 成 份 股 停 牌 、 流 动 性 不 足 等 其 他 市 场 因 素 而 无 法 依 指 数 权 重 购 三、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策 略 主 要 有 以 下 五 方 面 内容: 1 、大类资产 配置 在大类资产配置中, 本基金综合运用定 性和定量的分析手段, 在对宏观经济因 素进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 判断宏观经 济周期所处阶段。 本基金将依据经济周 期理论, 结合对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以 及 未 来 一 段 时 期 内 各 大 类 资 产 风 险 和预期收益率的评估, 制定本基金在股 票、 债券、 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 比例。


本基金通过对股票等权益类、 债券等固 定收益类和现金资产分布的实时监控, 根 据 经 济 运 行 周 期 变 动 、 市 场 利 率 变 化、 市场估值、 证券市场变化等因素以 及基金的风险评估进行灵活调整。 在各 类资产中, 根据其参与市场基本要素的 变动, 调整各类资产在基金投资组合中 的比例。 2 、股票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采 取 自 上 而 下 宏 观 分 析 和 自 下 而上精选个股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在遵 循本基金资产配置比例限制的前提下, 确定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将精选具有巨大增长潜力、 与农 业 主 题 相 关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构 建 股 票 投资组合, 投资于农业主题相关证券的 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 基金所指的农业主题包括种植业、 畜禽 养殖、 林业、 渔业、 农 产品加工等农 业 基础领域, 亦包括为农业提供服务支持 的 相 关 上 下 游 行 业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化 肥、 农药、 动物保健、 饲料、 农业互联 网 化 、 农 业 机 械 化 等 等 相 关 细 分 子 行 业。 基于前述概念的界定, 本基金投资 的股票主要包括: (1 )基础农 业生产商 基 础 的 农 业 板 块 是 指 种 植 业 、 畜 禽 养 殖、 林业、 渔业、 农产品加工等等细分38 买 某 成 份 股 及 预 期 标 的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即 将 调 整 或 其 他 影 响 指 数 复 制 的 因 素 时 , 本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结 合 研究分析, 对基金财产进 行适当调整, 以 期 在 规 定 的 风 险 承 受 限 度 之 内 , 尽 量缩小跟踪误差。 (2 )股票投 资组合的调整 本 基 金 所 构 建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将 根 据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权 重 的 变 动 而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本 基 金 还 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中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申 购 赎 回 变 动 情 况 、 新 股 增 发 因 素 等 变 化 , 对 其 进 行 适 时 调 整 , 以 保 证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标 的 指 数 收 益 率 间 的 高 度 正 相 关 和 跟 踪 误 差 最 小 化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对 成 份 股 的 流 动 性 进 行 分 析 , 如 发 现 流 动 性 欠 佳 的 个 股 将 可 能 采 用 合 理 方 法 寻 求 替 代 。 由 于 受 到 各 项 持 股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可 能 不 能 按 照 成 份 股 权 重 持 有 成 份 股 , 基 金 将会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 1 )定期调整 根 据 标 的 指 数 的 调 整 规 则 和 备 选 股 票 的 预 期 , 对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及 时 进 行 调 整。 2 )不定期调 整 根 据 指 数 编 制 规 则 , 当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因 增 发 、 送 配 等 股 权 变 动 而 需 进 行 成 份 股 重 新 调 整 时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各 成份股的权重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情 况 , 对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调 整 , 从 而 有 效 跟 踪 标的指数; 根 据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 成 份 股 在 标 的 指 数 中 的 权 重 因 其 它 特 殊 原 因 发 生 相 应 变 化 的 , 本 基 金 可 以 对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进 行 适 当 变 通 和 调 整 , 力 求 降 低 跟 踪误差。 3 、债券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流 动 性 管 理 需 要 , 选 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进 行 配 置 。 本 基 金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将 采 用 自 上 而 下 的 投 资 策 略 ,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分 析 、 资 金 面 动 向 分 析 等 判 断 未 来 利 率 子行业, 本基金将仔细甄别各细分子行 业所处的景气周期, 精选景气周期向上 的子行业, 及具有规模化竞争优势的企 业作为重要投资方向。 (2 )农业相 关上下游产业链 农 业 相 关 上 下 游 产 业 链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化肥、 农药、 动物保健、 饲料、 农业互 联网化、农业机械化等等细分子行业, 这 些 相 关 子 行 业 对 基 础 农 业 的 发 展 具 有重要的支持作用。 本基金将从政策导 向、 技术领先、 商业模式优选等多个维 度对农业相关上下游产业链进行筛选, 精选子行业及投资标的。 农 业 主 题 的 范 畴 会 随 着 中 国 经 济 结 构 调整优化的进程不断变化, 基金管理人 将持续跟踪相关行业最新发展变化, 发 现不断涌现的投资机会, 对该范畴进行 动态调整。 3 、债券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主 要 基 于 流 动 性 管 理 需 求 投 资 于债券。 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变化趋 势、 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 水平、 流动性和 信用风险等因素, 运用 久期调整、 凸度挖掘、 信用分析、 波动 性交易、 回购套利等策略, 权衡到期收 益率与市场流动性, 精选个券并构建和 调整债券组合, 在追求债券资产投资收 益的同时兼顾流动性和安全性。 4 、权证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将 权 证 的 投 资 作 为 提 高 基 金 投 资组合收益的辅助手段。 根据权证对应 公 司 基 本 面 研 究 成 果 确 定 权 证 的 合 理 估值, 发现市场对股票权证的非理性定 价; 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 通过权 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 来达到改善组合 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5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对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投 资 综 合 考虑安全性、 收益性和流动性等方面特 征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和比较, 对个券发 行主体的性质、 行业、 经营情况、 以及 债券的增信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 选择 具有优势的品种进行投资, 并通过久期 控制和调整、 适度分散投资来管理组合39 变 化 , 并 利 用 债 券 定 价 技 术 , 进 行 个 券选择。 的风险。 6 、股指期货 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参与股指期 货交易。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时 机 和 数 量 的 决 策 建 立 在 对 证 券 市 场 总 体 行 情 的 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 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 政策及 法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 结合定性和 定量方法, 确定投资时机。 基金管理人 将结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 以及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 确定参与股 指期货交易的投资比例。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 基金管理 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 以符合 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基金的投 资 五、投资限制 1 、投资组合 限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基 金 财 产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保 持 基 金 组 合 良 好 的 流 动 性 。 基 金 的 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占 基 金 资 产的比例为 90%-95 % ;其中投资于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资产不低于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90%; (2)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3)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5)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3 %;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 限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5%;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6) 本基金投资单只中期票据的额度 不得超过其发行总额度的 10%,并 且 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 四、投资限制 1 、投资组合 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 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投 资 于 港 股 通 标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产的 0-95% ) , 投 资 于 农 业 主 题 相 关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2)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同 一 家 公 司 在 境 内 和 香 港 同 时 上 市 的 A+H 股合计 计算) ,其市 值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 (15) 本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 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本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中 明 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 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 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 种风险; (16)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40 (17)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 产的 140 %;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证 券 衍 生品种的, 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并 制 定 严 格 的 授 权 管 理 制 度 和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证 券 衍 生 品 种 的 具 体 比 例 , 应 当 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形除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限制。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查。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7) 本 基 金 投 资 单 只 中 期 票 据 的 额 度 不 得超过其发行总额度的 10 %, 并且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后 , 依 据 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 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资 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 例的有关约定;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9) 本 基 金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140 %; (20)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证 券 衍 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并 制 定 严 格 的 授 权 管 理 制 度 和 投 资 决 策流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 证券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 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股 指 期 货 清 算 、 估 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41 2 、禁止行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1 )承销证 券; (2 )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6 )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 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 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 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中 国 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 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2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 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基金的投 资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收 益 率 ×95 % + 银 行 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 中证大农业指数于 2014 年 7 月 22 日 发 布 , 由 样 本 股 中 筛 选 出 的 属 于 农 产 品 、 化 肥 与 农 用 药 剂 等 行 业 以 及 动 物 疫 苗 和 土 地 流 转 等 与 农 业 相 关 的 不 超 过 50 只股票 构成指数样本。 其成份股 为大农业中市场代表性好, 流动性高, 交 易 活 跃 的 主 流 投 资 股 票 , 能 够 反 映 大 农 业 主 流 投 资 的 收 益 情 况 , 同 时 为 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标的。 标 的 指 数 发 生 变 更 时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随 之 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取 得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率×70% + 中 证 全债 指 数 收 益率 × 30% 。 业绩比较基准选择理由: 沪深 300 指 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发 布、 表征 A 股市场走势的权威指数。 该 指 数 是 由 上 海 和 深 圳 证 券 市 场 中 选 取 300 只 A 股 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 指数。 其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 的市值,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本基 金 选 择 该 指 数 来 衡 量 股 票 投 资 部 分 的 绩效。 中 证 全 债 指 数 是 中 证 指 数 公 司 编 制 的 综 合 反 映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和 沪 深 交 易 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该指数 的 样 本 由 银 行 间 市 场 和 沪 深 交 易 所 市 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 中 证 指 数 公 司 每 日 计 算 并 发 布 中 证 全 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 该 指 数 的 一 个 重 要 特 点 在 于 对 异 常 价 格和无价情况下使用了模型价, 能更为 真 实 地 反 映 债 券 的 实 际 价 值 和 收 益 率 特征。 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债券投 资部分的绩效。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比 例 约 束, 设定本基金的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 收益率×70% + 中 证 全债 指 数 收 益率 × 30% , 该 基准 能 客 观 衡量 本 基 金 的投 资 绩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 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指 数 时, 本基金管理人协商基金托管人后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以 后 变 更 业 绩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但不需要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的投 七、风险收益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43 资 本 基 金 属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其 预 期 的 风 险 与 收 益 高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 金 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较 高 预 期 风 险 、 较 高 预 期 收 益 的 品 种 。 同 时 本 基 金 为 指 数 基 金 , 通 过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表 现 , 具 有 与 标 的 指 数 以 及 标 的 指 数 所 代 表 的 公 司 相 似 的 风 险 收益特征。 从 本 基 金 所 分 拆 的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来 看,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为稳 健 收 益 类 份 额 , 具 有 低 风 险 且 预 期 收 益 相 对 较 低 的 特 征 ;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业 B 份额 为积极收益类份额,具有 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中高风险收 益的投资品种,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 水平高于货币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 低 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 标的股票, 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 场的风险。 基金的投 资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 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 市公司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 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 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删除。 基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值总和。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 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交 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产及负债。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期 货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开放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合 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基金资产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44 估值 1 、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 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 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 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估值。 2 、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 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 的 股 票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确定公允价格; 同一股票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股票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2 、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45 估值; (2 )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5 、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估值。 6 、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 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3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发 行 未 上 市 或 未 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 活 跃 市 场 报 价 未 能 代 表 计 量 日 公 允 价 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 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 存 在 市 场 活 动 或 市 场 活 动 很 少 的 情 况 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3 、 对 全 国 银 行 间 市 场 上 不 含 权 的 固 定 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 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 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 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 权 的 按 照 长 待 偿 期 所 对 应 的 价 格 进 行 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 行 利 率 与 二 级 市 场 利 率 不 存 在 明 显 差 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 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5 、存款的估 值方法 持 有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或 通 知 存 款 以 本 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6 、投资证券 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 ) 从 持 有 确 认 日 起 到 卖 出 日 或 行 权46 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监管机构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 首 次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以 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 成本进行估值。 7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8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9 、 本 基 金 可 以 采 用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按 照 上 述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原 则 提 供 的 估 值 价格数据。 10、 在基金 估值日, 港股通投资持有外 币 证 券 资 产 估 值 涉 及 到 港 币 对 人 民 币 汇率的, 可参考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 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或 其 他 可 以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汇 率 进 行 估 值。 11 、 对于按 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 境 内 外 股 票 市 场 交 易 互 联 互 通 机 制 涉 及 的 境 外 交 易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法 律 法 规 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 本基金将按权 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 对于因税收规 定 调 整 或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实 际 交 纳 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 基金 将 在 相 关 税 金 调 整 日 或 实 际 支 付 日 进 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47 12、 如有确 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3、 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 和程序 四、估值程序 1 、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2 、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及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参 考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估 值 日 闭 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个 估 值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估 值 日 对 基 金 资 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估 值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基金的投 资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及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参 考 净 值 小 数 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 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8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令差错等。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 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 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 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 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基金的投 资 4 、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如下: (1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估值错 误偏差达到前海开源中证 大 农 业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前 海 开 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或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的 0.2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估 值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的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或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0.5 %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4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如下: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 (2 ) 估 值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估值错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 时 ,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基金的投 资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与本基金 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2 、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与 本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停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49 3 、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 其他 情形。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 、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会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的投 资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和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 参 考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前 海 开 源 中证大农业 A 份额和前海开源中证大 农业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对 基 金 净 值 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 于 每 个 估 值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布。 基金资产 估值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 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 或 标 的 指 数 供 应 商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2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 或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或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等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的 标 的 指 数 许 可使用费;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 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 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50 信息披露费用; 5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开 户费用; 9 、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银行账户维 护费用; 10、基金的 上市费和年费;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用。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 基 金 终 止 清 算 时 所 发 生 费 用 , 按 实 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 券、期货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8 、账户开户 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基金的上 市费和年费; 10、 因投资 相关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股 票 而 产 生 的 各 项 合 理 费用; 11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基金费用 与税收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 %年费 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款 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0.2 %年 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5 %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0.25 % 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51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顺延。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费用 与税收 3 、标的指数 许可 使用费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按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02 %年 费率计提。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02 %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如下:


H =E ×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的 收 取 下 限 为 每 季度人民币 4 万元,计费期间不足一 季 度 的 , 根 据 实 际 天 数 按 比 例 计 算 。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季 度 末 , 按 季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指 数 使 用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季 前 10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 付 给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 若 遇 法 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相 应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 议 变 更 上 述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费 率 和 计 算 方 法 的 , 本 基 金 按 照 变 更 后 的 费 率 计 提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和 计 算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 议 的 约 定 要 求 变 更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费 率 和 计 算 方 法 , 应 按 照 变 更 后 的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给 指 数 许 可 方 。 此 项 变 更 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 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第 4 -11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付。 删除。 基金费用 与税收 四、费用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四、费用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52 后 ,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基 金 销 售 费 率等相关费率。 调 高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或 基 金 销 售 费 率 等 费 率 ,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或 基 金 销 售 费 率 等 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 照 有 关 规 定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在 指 定媒介刊登公告。 基金费用 与税收 五、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执行。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相 关 税 收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其 他 扣 缴 义 务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税 收 征 收 的 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删除。 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 , 本基金 (包括前海开源 中 证 大 农 业 份 额 、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A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 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该 次 可 供 分配利润的 10% , 若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 金 场 外 份 额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 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 行收益分配, 收益的计算以权益登记日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基金场内 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仅能为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 本 基 金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5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其规定。 53 基金份额 的折算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 额的折算 删除。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2 、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2 、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的信 息披露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介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的信息资料。 基金的信 息披露 2 、 基金招募 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 资、 基 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后 ,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 金合同》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 托 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删除。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 删除。 54 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与前海开 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获 准在深圳证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 3 个工作 日 , 将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登 载 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与前海开 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获 准在深圳证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 3 个工作 日 , 将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登 载 于指定媒介上。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 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 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 份 额 销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资料。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八)临时报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备案。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基金的信 息披露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删除。 基金的信 息披露 11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0、 涉及基 金管理业务、 基金财产、 基 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55 基金的信 息披露 20、更换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 21 、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份 额 开 始 办 理申购、赎回;


22 、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份 额 申 购 、 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份 额 发 生 巨 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份 额 连 续 发 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份 额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回; 26 、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或 暂 停 接 受 份 额 配对转换申请; 27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申 请后重新接受份额配对转换; 28、本基金 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前海开 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前 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 额上市交易;


30、前海开 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前 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 额停复牌、暂 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19、更换基 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 本基金 申购、 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 本基金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 24、 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 本基金 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 市或终止上市;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召 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 公告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时 间 、 会 议 形 式 、 审 议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等 事 项。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 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八)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了股指期货, 需按照法规 要求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 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 情况、 风险指 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九)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 露 若本基金投资了资产支持证券, 需按照 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56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 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 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内 所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 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按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的 要 求 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若中 国 证 监 会 对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通 过 沪 港 股 票 市 场 交 易 互 联 互 通 机 制 投 资 香 港 股 票 市 场 的 信 息 披 露 另 有 规 定 的,从其规定。 (十一)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信息披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所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率等信 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 出 现 下 述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57 金 托 管 人 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相 关 信息: 1 、不可抗力 ;


2 、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3 、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情况。 托 管 人 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相 关 信 息: 1 、不可抗力 ;


2 、发生暂停 估值的情形; 3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定的情况。 基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 清算 1 、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 清算 二 、 基 金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或 者 与 其 他 基 金合并 基 金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或 者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 实 施 方 案 若 未 在 基 金 合 同 中 明 确 约 定 , 应 当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提 前 发 布 提 示 性 通 知 , 明 确 有 关 实 施 安 排 , 说 明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影 响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享 有 的 选 择 权 , 并 在 实 施 前 预 留 至 少 二 十 个 开 放 日 或 者 交 易 日 供 基 金 持 有 人 做 出 选 择。 删除。 基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 清算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 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 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况。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 基 金 合 同 》 应 当 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他情况。 58 基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 清算 5 、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 因 本 基 金 所 持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受 到 限 制 而 不 能 及 时 变 现 的 , 清 算 期 限 相 应 顺 延。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基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 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分 别 计 算 前 海 开 源 中 证大农业份额、 前海开源 中证大农业 A 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大 农业 B 份额 各 自 的 应 计 分 配 比 例 , 并 据 此 向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份 额 、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业 A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 额 各 自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其 持 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违约责任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履 行 各 自 职 责 的 过 程 中 , 违 反 《 基 金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 应 当 分 别 对 各 自 的 行 为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因 共 同 行 为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 应 当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 对 损 失 的 赔 偿 , 仅 限 于 直 接 损 失 , 一 方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后 有 权 根 据 另 一 方 过 错 程 度向另一方追偿。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 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 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 于直接损失。 违约责任 (2 ) 基金管 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投 资 原 则 进 行 的 投 资 或 不 投 资 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或间接损失等;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于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原 则 进 行 的 投 资 或 不 投 资 所造成的损失等; 基金合同 的效力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 基 金 与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法律文件。 1 、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双 方 盖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在 募 集 结 束 后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 基 金 合 同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盖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代表签字。 三、转 型方案 的 说 明 1 、根据《运 作办法》的 规定,基金 管理人办理 本次基金转 型的有关具 体事宜,包 括 但59 不限于根据 《关于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说明》 对 《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 ,并在实施转型前披露修改后的基金法律文件 。 2 、自基金份 额持有大会 决议生效并 公告后, 基 金管理人在 《前海开源 沪港深农业 主 题 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生效 前将 确定份 额转换基准 日,并在 该日对本基金进行份额折算。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额和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将分 别折算为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份额, 之后 再将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份额转换为前海开源沪港 深农业主题 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份额。基金 管理人在上 述转型实 施前, 将制订有关基金转型正式实施的日期、 转型实施前的申购赎回安排等事项的转型实施 安排规则并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完成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 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 其 他相关 说 明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要性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和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议案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2 、前海开源 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的可行性 (1 )法律可 行性 《基金合同 》约定,基 金转型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关于前海 开源中证大 农 业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宜的议案》 须经出席会议的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份额、 前 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A 份 额、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 B 份额的各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 之二) 通过方 为有效。 (2 )投资运 作可行性 基金管理人已对转型后的运作进行了充分的分析, 转型后本基金将秉承灵活配置混合型 基金投资理念, 鉴于 基金管理人有丰富的混合型基金运作经 验, 基金的投资管理、 销售、 登 记和估值等业务环节制度健全, 投资运作方面具有较好的可行性。 3 、预防基金 转型前后基金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 本基金转型前后,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拟采取如下措施: (1 )调整投 资范围和投资组合限制,以符合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的要求。 (2 )持有流 动性好的证券,以降低由于基金转型而可能带来的申购或赎回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