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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主题策略混合(481015)

工银主题策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工 银 瑞信 主 题策 略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更新的 招 募 说明 书 
(2016 年第 1 号 ) 
 
 
 
 
 
 
 
 
 
 
 
 
 
 
 
基金管理 人:工 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交 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2011 年8 月24 日 证 监许可 【2011 】 1340 号文 核 准募集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1 年10 月24 日正 式生 效, 并于2015 年8 月5 日 进行 了更 新。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份额 时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全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应充 分考 虑投 资者 自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 对认 购 (或 申购 ) 基 金的意 愿、 时机 、 数 量等 投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则 ,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 的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担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应 全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理 性判 断市场 , 并承 担基金 投资 中出现 的各 类 风 险, 包 括: 因政 治、 经 济、 社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险 、 个 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险 、 本 基金 的特定 风险 等等 。 本 基金 是混合 型基 金, 其预 期收 益及风 险水 平高 于债 券型 基金和 货币 市场 基金,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属于风 险水 平中 高的 基金 。 本基 金初 始募 集净 值1 元 。在市 场波 动 因素影 响下 ,本 基金 净值 可能低 于初 始面 值, 本基 金投资 者有 可能 出现 亏损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它基 金的业 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 基 金管 理人依照 恪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6 年4 月23 日,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数 据截止 日 为2016 年3 月31 日( 财务 数 据未经 审计 ) 。 本招 募说 明 书已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1 三、基金管理人 .................................................................................................................... 5 四、基金托管人 ..................................................................................................................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7 六、基金的募集 .................................................................................................................. 4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 44 九、基金的注册登记 .......................................................................................................... 53 十、基金的投资 .................................................................................................................. 53 十一、基金的业绩 .............................................................................................................. 64 十二、基金的财产 .............................................................................................................. 65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 值 ....................................................................................................... 66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72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73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75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 75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 示 ....................................................................................................... 79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81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83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83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83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 86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87 二十五、备查文件 .............................................................................................................. 88 附件一 ................................................................................................................................ 89 附件二 .............................................................................................................................. 109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工银瑞 信主 题策略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简称 “ 本招 募说 明书”或 “招募 说明书” )依 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 工银 瑞信 主题 策 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以 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工银 瑞信主 题策 略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策 略、风 险 、 费率等 与投 资者 投资 决 策 有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资 者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 。 本 招募说 明书 由工 银瑞 信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解 释 。本 基 金 管 理人 没 有 委 托 或授 权 任 何 其他 人 提 供 未 在本 招 募 说 明书 中 载 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金 合同 取 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工银 瑞信 主题 策略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 指《 工 银瑞信主题策略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 对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 指《 工 银瑞信主题策略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期 更新 ;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工 银瑞信主 题 策略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托管协 议》及对该 托管 协议的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 业务规 则: 指《工 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注 册登记业 务 规则》 , 是 规范 基金 管理 人 所管理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记 方 面的业 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 金注册登 记 机构、 基金 销售 机构 、投 资者及 其他 有关 各方 共同 遵守 ; 发售公 告: 指《 工 银瑞 信主 题策 略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 中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仅为 本 基金募 集运 作 目 的, 不包 括 香港特 别行政 区、 澳门 特别 行政 区及台 湾地 区)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 并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会 议修 订, 自 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施 的 , 并 经 2015 年4 月 24 日第 十二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 决定》修 改 的《中 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 同 年 8 月8 日 起实施 的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及 中国 证监会对其 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 的《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及 中国证监会 对其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 同 年 7 月1 日 起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及 中国证监 会 对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金合 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 法 律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管 理人 : 指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照 法律法规、招募 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合法取 得基金份 额 的投资 人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过户、清 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 包 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 额注册登记、清 算和结算 、 基金销 售业务确认、代 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 业 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 登记机构 为 工银瑞 信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 工 银瑞信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委 托代为 办理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 投资人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可以 投 资于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企 业法 人、 事 业法人 、 社会团 体或 其它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 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可以投 资于中国 证 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 汇管理局 额度批准的中国 境外的机 构 投资者 ;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条件 , 基金管 理人聘请法定机 构验资并 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备案手 续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 后,中 国证 监会 的书 面确 认之日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深 圳证券交 易所及其他相关 交易场所 的 正常交 易日 ; 发售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销 售机构向 投资者销售本基 金基金份 额 的行为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人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 申请购买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申购: 指在基 金存 续期 内, 投资 人 申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赎回: 指基金 存续期内,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 , 要求基 金管理人 将其持 有的本基 金基金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 行 为; 巨额赎 回: 指在本 基金单个开放日 内,基金 净赎回申请份额 (基金赎 回 申请总 份额扣除申购申 请总份额 之余额)与净转 出申请份 额 (基金 转出申请总份额 扣除转入 申请总份额之余 额)之和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的情 形;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的 业 务规则 进行的本基金份 额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由同一注 册 登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 其他基 金份 额间 的转 换行 为 ;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基金账户 内的同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 从 一个 交 易账 户转 入 另 一交 易账户 的行 为; 代销机 构: 指接受 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办理 本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 和 其他基 金业 务的 具有 基金 代销业 务资 格的 机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理 财 咨询 中心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点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 站;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人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基金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 、转换及 转托管等业务的 基金份额 余 额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开放日 : 指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的日期 ; T 日: 指销售 机构在规定时间 内受理投 资人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 务 申请的 日期 ; T +n 日: 指T 日 起( 不包 括 T 日) 的第n 个工 作日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管理人运用基金 资产投资 所得股票红利、 股息、债 券 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 利息和其他合法 收入以及 因 运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或费用 的节 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值是指本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券及 票据价值 、 银行存 款本息、债券的 应计利息 、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 、 缴存的 保证 金以 及其 他投 资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 日基金份额余额 总数后得 出 的基金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及 其他规 范性 文件 以及 对其 做出的 不时 修改 和补 充; 不可抗 力: 指无法 预见、无法克服 、无法避 免的任何事件和 因素,包 括 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 、 政府征 用和没收、法律 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恐 怖袭击、 传 染病传 播、证券交易场 所非正常 暂停或停止交易 以及其他 突 发事件 。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甲5 号 6 层甲 5 号 601 、甲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 甲5 号 8 层甲 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 6-9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成立日 期:2005 年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 】93 号




















中国 银监 会银监 复【2005 】105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朱 碧艳 联系电 话:400-811-9999 股权结 构: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80%; 瑞士 信贷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20%。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 董事 会成 员 沈立强先 生,董 事长, 硕士 ,高级会 计师 。1976 年参 加工作, 先后 在中国 人民 银行杭 州 分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浙江 分行、 河北 分行 、 上 海分 行工作 。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杭州 分行 营业 部副主 任、 杭州 分行 营业 部主任 、 浙 江分 行会 计出 纳处副 处长 、 储 蓄处 副处 长、 储 蓄处 处长、 人事处 处长 、 党 委组 织部 部 长、 营业 部总 经理 ( 兼 ) 、 浙江 分行 行长 助理、 副行长 、 党 委副 书记 ; 中 国工 商银行 河北 分行行 长 ; 中 国工商 银行 上海分 行行 长 , 兼任 上海 市银行 同业 公 会 会长、 上海 市城 市金 融学 会会长 、 上 海市 支付 清算 协会会 长、 上海 市金 融学 会副会 长、 上海 国际商 会副 会长 、 上 海世 界贸易 中心 协会 副会 长、 中国城 市金 融学 会常 务理 事、 上海 市宏 观 经济学 会常 务理 事 、 中 国社 会科学 院陆 家嘴 研究 基地 理事会 理事 、 上海 财经 大学 校董会 董事 , 上海市 人大 代表 。 Neil Harvey 先生, 董事, 瑞士信 贷执 行董 事, 常驻 香港。 瑞士 信贷 银行 香港 和大中 华区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 首席执 行官 ,负 责私 人银 行、 财 富管 理和 投资 银行 业务。 同时 ,Neil Harvey 先生还 是资 产 管理亚 太地 区副 主席 、亚 太区运 营委 员会 成员 。Neil Harvey 先生 在投 资银 行 和资产 管理 领 域有三 十年 的工 作经 历, 对新兴 市场 和亚 太地 区有 着深刻 的了 解, 在亚 太地 区也有 十七 年的 工作经 历。Neil Harvey 先 生在瑞 士信 贷工 作十 五年 ,担任 过很 多职 务, 目前 他是资 产管 理 亚太和 新兴 市场 负责 人。 此前, 他担 任亚 洲 ( 除日 本) 投 资银 行和 固定 收益 业务负 责人 。 另 外, 他 在瑞 士信 贷和 其他 公司都 担过 要职 , 负 责澳 大利亚 、 非 洲、 日 本、 拉 美、 中 东、 土 耳 其和俄 罗斯 地区 的业 务。 郭特华 女士 董事,博士,现 任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兼任 工银 瑞信 投资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董事 长, 工 银瑞信 资产 管理 (国 际) 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工银 家族 财富 ( 上海 )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的 董事 。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行 总行 商业信 贷部 、 资金计 划部 副处长 , 中国 工 商银行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处 长、副 总经 理。 王一心女 士,


董事,


高 级经济师,中国 工商银 行战 略管理与 投资 者关系 部高 级专家 、 专职董 事。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专 项融 资部 (公 司业 务二部 、 营 业部 ) 副 总经 理; 中 国工 商银 行营业 部 历任 副处 长、 处 长;中 国工 商银 行总 行技 术改造 信贷 部经 理。 王莹女士,


董事,


高级 会计师, 中国工 商银行 集团 派驻子公 司董 监事办 公室 专家、 专 职 派 出 董 事 , 于 2004 年 11 月 获 得 国 际 内 审 协 会 注 册 内 部 审 计 师 (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 格证 书。历 任 中国工商 银行 国际业 务部 外汇清算 处负 责人, 中国 工商银行 清算 中心外 汇清 算处 负责 人、 副处长 ,中 国工 商银 行稽 核监督 局外 汇业 务稽 核处 副处长 、处 长 , 中国工 商银 行内 部审 计局 境外机 构审 计处 处长 ,工 行悉尼 分行 内部 审计 师、 风险专 家。 田国强先 生,独 立董事,经 济学博士,上海 财经大 学经 济学院院 长, 上海财 经大 学高等 研 究院院 长, 美国 德 州 A&M 大学经 济 系Alfred F. Chalk 讲 席教 授。 首批 中组 部 “千人 计划 ” 入选者 及其 国家 特聘 专家 , 首批 人文 社会 科学 长江 学者讲 座教 授, 曾任 上海 市人民 政府 特聘 决策咨 询专 家, 中国 留美 经济学 会会 长 (1991-1992)。2006 年 被 《 华尔 街电 讯》 列 为中 国 大陆十 大最 具影 响力 的经 济学家 之一 。 主要研 究领 域包括 经济 理论 、 激 励机 制设计 、 中国 经 济等。


孙祁祥女 士,独 立董事,经 济学博士,北京 大学经 济学 院院长,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享 受 国务院 政府 特殊 津贴 专家 。 兼任 北京 大学 中国 保险 与社会 保障 研究 中心 主任 , 中国 金融 学会 学术委 员会 委 员 、 常 务理 事, 中国 保险 学会副 会长 , 教 育部 高等 学校经 济学 类学科 专业 教 学 指导委 员会 委员 , 美 国国 际保险 学会 董事 会成 员、 学术主 持人 , 美 国 C.V. Starr 冠 名教 授。 曾任亚 太风 险与 保险 学会 主席、 美国 国家 经济 研究 局、美 国印 第安 纳大 学、 美国哈 佛大 学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 香港大 学访 问学 者。 在《 经济研 究》 等学 术刊 物上 发表论 文 100 多 篇, 主持 过 20 多 项由 国 家部委 和国 际著 名机 构委 托的科 研课 题。 Jane DeBevoise 女士,独 立 董事, 香港 大学 艺术 系博 士,历任 银行 家信 托公 司 (1998 年与 德意志 银行合 并)董 事总 经理、 所罗门 ·古 根海姆 基金会 副主席 及项目 总监 、香港 政府委 任的展览 馆委 员会成 员、 香港西九 龙文 娱艺术 馆咨 询小组政 府委 任委员 。2003 年至今 担任 香港亚 洲艺 术文 献库 董事 局董事 及主 席,2009 年 至 今担任 美国 亚洲 艺术 文献 库总裁 。 2 、 监事 会成 员 吴敏敏 女士:监 事, 经济 学 硕士 。1996 年 入职 中国 工 商银行 深圳 市分 行,2007 年调入 中 国工商 银行 总行 。历 任中 国工商 银行 深圳 分行 计划 财务部 副总 经理 、财 务会 计部副 总经 理 、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制 改革 办公室 战略 引资 与上 市处 副处长 、 战略 管理 与投 资者 关系部 战略 发 展与合 作处 副处 长、 处长 ,现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战略 管理与 投资 者关 系部 专家 。 黄敏女 士: 监事 ,金 融学 学士。 黄敏 女士 于 2006 年加 入 Credit Suisse Group ( 瑞士 信贷集 团),先 后担 任全球 投资银 行战略 部助理 副总 裁、亚 太区投 资银行 战略 部副总 裁、中 国区执 行首 席运 营官 ,资 产管理 大中 国区 首席 运营 官,现 任资 产管 理中 国区 负 责人。 张舒冰 女士 : 监事 , 硕士 。2003 年 4 月至 2005 年4 月 , 任 职于 中国 工商 银 行, 担任 主 任科员 。2005 年7 月 加入 工银瑞 信,2005 年 7 月至2006 年 12 月 担任 综合 管 理部翻 译兼 综 合,2007 年至2012 年 担 任战略 发展 部副 总监 ,2012 年至 2014 年 9 月 任职 于 机构 客 户部 , 担任机 构客 户部 副总 监及 总监职 务; 2014 年 9 月至 2015 年7 月 , 担 任机 构产 品 部总监 。 2014 年11 月至 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2015 年7 月至 今担 任工 银瑞信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洪波女 士: 监事 ,硕 士。ACCA 非 执业 会员 。2005 年至 2008 年任 安永 华明 会 计师事 务 所高级审 计员;2008 年至 2009 年任 民生证 券有 限责任公 司监 察稽核 总部 业务主管 ;2009 年6 月 加入 工银 瑞信 法律 合规部 ,现 任法 律合 规部 副总监 。 倪莹女 士: 监事 ,硕 士。2000 年至 2009 年任 职于 中 国人民 大学 ,历 任副 科长 、科长, 校团委 副书 记 。2009 年至2011 年就 职于 北京 市委 教 工委 , 任 干部 处副调 研员 。2011 年 加入 工银瑞 信战 略发 展部 ,现 任副总 监。 3 、高 级管理 人员 郭特华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朱碧 艳女士: 硕士,国 际注册 内部审计 师,现任 工银瑞 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督察 长, 兼任工 银瑞 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监事 。1997 年-1999 年中 国华 融信 托投 资公 司证券 总部 经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 理,2000 年-2005 年中 国 华融资 产管 理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证券 业务 部高 级副 经理。 江明 波先生: 硕士,现 任工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 总经理, 兼任工银 瑞信资 产管 理 ( 国际 )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投 资总 监 , 工 银瑞 信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2000 年 7 月至 2001 年11 月, 任职 于长 城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担任 研 究员; 2001 年12 月至2006 年12 月, 任职于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研究 员、 基金 经理助 理、 普天 债券 基金 经理、 社保 债券 组合、社 保回 购组合 基金 经理、机 构理 财部总 监助 理、固定 收益 小组负 责人 。2006 年加 入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杜海 涛先生: 硕士,现 任工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 总经理, 兼任工银 瑞信资 产管 理(国 际) 有限 公司 董事 。1997 年7 月至 2002 年9 月, 任职 于长 城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历任职 员、 债券 (金 融工 程)研 究员 ;2002 年 10 月至 2003 年 5 月 ,任 职 于宝盈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研 究员 、基金 经理 助理 ;2003 年 6 月至 2006 年 3 月 , 任职于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研究 员、基 金经 理。2006 年 加 入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赵紫英 女士 : 博 士, 现 任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1989 年 8 月至 1993 年 5 月 , 任 职于 中国 工商 银 行海淀 支行 , 从事 国际 业 务;1994 年 6 月至 2002 年4 月, 任职 于中国 工商 银行 北京 市分 行国际 业务 部 , 历任 综合 科科 长 、 国际 业务部 副总 经理 ;2002 年5 月至 2005 年6 月 ,任 职于 中国工 商银 行牡 丹卡 中心 ,历任 市场 营销 部副 总经 理、清 算部 副 总经理 。2005 年加 入工 银 瑞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4 、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黄安乐先 生,13 年 证券从 业经验; 先后 在天相 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 担任研 究员 ,国信 证 券经济研 究所 担任资 深分 析师,国 信证 券资产 管理 总部担任 投资 经理、 研究 员;2010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 现 任权 益投 资部总监 。2011 年 11 月 23 日至 今 , 担任 工银 主题 策略混合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3 年9 月 23 日至今 , 担任 工 银瑞 信精 选平衡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 10 月 22 日至今 , 担 任 工 银高 端制 造行业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经 理;2015 年4 月28 日至 今 , 担任 工银 新 材料新 能源 行业 股票 型基 金基金 经理 ;2016 年1 月29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瑞信 国家战 略主 题 股票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曹冠业 先生 ,2011 年 10 月 24 日至 2014 年 6 月 12 日管理 本基 金。 5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郭特华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简历 同上 。 江明波 先生 ,简 历同 上。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 杜海涛 先生 ,简 历同 上。 何江旭 先生 ,19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曾 担任 国泰 基金 金鑫、 基金 金鼎 、金 马稳 健回报 、 金鹰增长 以及 金牛创 新成 长基金的 基 金 经理, 基金 管理部总 监兼 权益投 资副 总监;2009 年 加入工 银瑞 信, 现任 工银 瑞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2010 年 4 月 12 日至 2014 年 7 月 30 日, 担任 工银 核 心价值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 4 月 21 日至 2014 年 7 月 30 日, 担任工 银消 费服 务行 业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宋炳珅 先生 ,12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 任中 信建 投证 券有限 公司 研究 员;2007 年加入 工 银瑞信 , 现 任权 益投 资总 监兼研 究部 总监 。2012 年2 月 14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瑞信添 颐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1 月 18 日 至今, 担任工 银双 利债 券基 金基 金经理 ;2013 年1 月 28 日至2014 年 12 月5 日 , 担 任工 银瑞 信 60 天理财 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1 月 20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红 利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 1 月 20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核心价 值基 金基金 经理 ;2014 年 10 月 23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研究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基 金经理 ;2014 年11 月18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瑞 信医 疗保 健行 业股 票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2 月16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瑞 信战 略转 型主题 股票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欧阳凯 先生 ,14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 任中 海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2010 年加 入 工银瑞 信, 现任 固定 收益 投资总 监。2010 年 8 月 16 日至今 , 担 任工 银双 利债 券型基 金基 金 经理,2011 年12 月 27 日 至今担 任工 银保 本混 合基 金基金 经理 ,2013 年 2 月7 日至今 担任 工银瑞 信保 本2 号混 合型 发起式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6 年 2 月 19 日起 变更 为 工银瑞 信优 质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3 年 6 月 26 日 起至 今担任 工银 瑞信 保 本 3 号 混合型 基金 基 金经理, 2013 年 7 月 4 日 起至今 担任 工银 信用 纯债 两年定 期开 放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 9 月 19 日 起至 今担 任工 银瑞 信新财 富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5 月 26 日 起至 今担任 工银 丰盈 回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 黄安乐 先生 , 简 历同 上 。 李剑峰 先生 ,13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曾 任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业务 经理、 高 级副经理 ;2008 年 加入工 银瑞信, 曾任 固定收 益研 究员,现 任专 户投资 部总 监,专户 投资 部投资 经理 。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 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 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证券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基金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将基 金资 产用 于购 买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发行 和承 销期内 承销 的有 价证 券; (8)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9)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2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其它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禁 止的行 为。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被代 理人 、被代 表人 、受雇人 或任 何其他 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以 及尚 未依法 公开 的 基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 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 部门 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 则。基 金管 理人各机 构、 部门和 岗位 职责应当 保持 相对独 立,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基金 管理人运 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 下设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负责 对公 司治理 结构 进行 定期 的评 估、检 验 , 提出对 公司 治理 结构 的修 改和完 善方 案 , 对 公司 经营 管理和 基金 投资 业务 进行 风险管 理和 合 规性控 制, 对公 司内 部稽 核审计 工作 结果 进行 审查 和监督 并向 董事 会报 告; 董事会 下设 资格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3 审查 与 薪酬 委员 会, 负责 对股东 推荐 的董 事人 选资 格、 高级 管理 人 员资 格 、 独立董 事资 格进 行审查 ,拟 定董 事、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薪酬 和激 励政策 ,报 股东 会或 董事 会批准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司 董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战 略, 总经 理下 设执 行委员 会, 负责 公司 日常 经营管 理活 动中 的重要 决策 , 执 行委 员会 下设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风 险管理 委员 会, 就基 金投 资和风 险控 制等 发表专 业意 见及 建议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是 基金 的 最 高投资 决策 机构 。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 董事 会负责 , 主要 负责对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性 和 合 理性进 行审 查 , 发现 重大 风险事 件时 向公 司董 事 会 和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2) 风险 评估 a )董 事会 下属 的 公 司治 理 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 进行 评估; b )执行 委员会 下属的 风险 管理委员 会负 责对公 司经 营管理中 的重 大突发 性事 件和重 大 危机情 况进 行评 估, 制定 危机处 理方 案并 监督 实施 ; 负责 对基 金投 资和 运作 中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事 项进 行风 险评 估; c )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3) 控制 活动 控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责分 离、 监 察稽 核、 实 物控制、 业绩 评价、 严格 授权、 资 产 分离等 政策 、程 序或 措施 。 控制活 动体 现为 :自 我控 制以各 岗位 的 目 标责 任制 为基础 ,是 内部 控制 的第 一道防 线 。 在公司 内部 建立 科学 、 严 格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授权 制度、 资产 分离 制度 等, 在相关 部门 和相 关岗位 之间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 一部门 及岗 位 负有监 督责 任, 使相 互监 督制衡 的机 制成 为内 部控 制的第 二道 防线 。 充 分发 挥督察 长和 法律 合规部 对各 岗位 、 各 部门 、 各机 构、 各项 业务 全面 监察稽 核作 用, 建立 内部 控制的 第三 道防 线。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双 向的 信息 交流 途径 , 形 成了 自上 而下 的信 息传播 渠道 和自 下而 上的 信息呈 报 渠道。 通过 建立 有效 的信 息交流 渠道 , 保 证了 公司 员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 充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 并及 时送 达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 公司根 据组 织架 构和 授权 制度 , 建 立了 清 晰的业 务报 告系 统。 (5) 内部 监控 内部监 控由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督察 长、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和 法律 合规 部等部 门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4 在各自 的职 权范 围内 开展 。 本公 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部 门的 法律 合规 部, 其中监 察稽 核人 员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 检 查、 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监 督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揭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 基金 运作中 的风 险 , 及时 提出 改进意 见 , 促 进 公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 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 实施 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公司法 定中 文名 称: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 公司法 定英 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住





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注册时 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注册资 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联系人 :汤 嵩彦 电


话:95559 交通银 行始 建 于 1908 年, 是中国 历史 最悠 久的 银行 之一, 也是 近代 中国 的发 钞行之 一。 1987 年 重新 组建后 的交行 正式对外 营业 ,成为 中国 第一家全 国性 的国有 股份 制商业银 行, 总部设 在上 海。2005 年 6 月交通 银行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挂 牌上 市,2007 年 5 月在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挂牌 上市 。根 据 2015 年英 国《 银行 家》 杂志 发布的 全球 千家 大银 行报 告 ,交 通银 行 一级资 本位 列 第 17 位, 较上年 上 升 2 位 ;根 据 2015 年 美国 《财 富》 杂志 发 布的世 界 500 强公司 排行 榜, 交通 银行 营业收 入位 列 第190 位, 较上年 上 升 27 位。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5 截至报 告期 末 , 交通 银行 资产总 额为 人民 币 74,044,17 亿 元。 报告 期内 , 交 通 银行实 现 净利润(归 属于 母公 司股 东)人民 币190.66 亿元 。 交通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 业务中 心( 下文 简称 “托 管中心 ” ) 。 现有 员工 具有 多年基 金 、 证券和 银行 的从 业经 验, 具备基 金从 业资 格, 以及 经济师 、 会 计师 、 工 程师 和律师 等中 高级 专业技 术职 称, 员工 的学 历层次 较高 ,专 业分 布合 理,职 业技 能优 良, 职业 道德素 质过 硬 , 是一支 诚实 勤勉 、积 极进 取、开 拓创 新、 奋发 向上 的资产 托管 从业 人员 队伍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牛锡明 先生 ,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 牛先生 2013 年 10 月至 今 任本行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本 行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行 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 本行 副董 事长 、 执行董 事、 行 长。 牛 先生1983 年毕 业于 中央财 经大 学金 融系 , 获 学士学 位,1997 年毕 业于 哈尔滨 工业 大 学管理 学院 技术 经济 专业 ,获硕 士学 位,1999 年 享 受国务 院颁 发的 政府 特殊 津贴。 彭纯先 生, 副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行 长。 彭先 生2013 年11 月 起任 本行副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2013 年 10 月 起任 本行 行 长;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9 月 任中 国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兼 中央 汇金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执 行 董事、 总经 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 任本 行执 行董事 、副 行长 ;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 任本 行副 行长 ;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 本行董 事、 行长 助理 ;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6 月任 本行 行长 助 理;1994 年至2001 年历 任 本行乌 鲁木 齐分 行副 行长 、 行 长, 南宁 分行行 长, 广州 分行 行长 。彭先 生 1986 年于 中国 人 民银行 研究 生部 获经 济学 硕士学 位。 袁庆伟 女士 ,资 产托 管业 务中心 总裁 。 袁女 士2015 年8 月 起任 本 行资产 托管 业务 中心 总裁 ;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8 月, 历 任本行 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助理、 副总 经理, 本行 资 产托管 业务 中心 副总 裁;1999 年12 月至 2007 年12 月 , 历 任本 行 乌鲁木 齐分 行财 务会 计部 副科长 、 科长 、 处长 助理 、 副 处长 , 会计 结算部 高级 经理 。袁 女士 1992 年 毕业 于中 国石 油大 学计算 机科 学系 ,获 得学 士学位 ,2005 年于新 疆财 经学 院获 硕士 学位。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2016 年3 月 31 日, 交通银 行共 托管 证券 投资 基金159 只。 此外 , 交 通 银行还 托管 了基金 公司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计 划、 证券 公司 客户 资 产管理 计划 、 银 行理 财产 品 、 信托 计划、 私募投资 基金 、保险 资金 、全国社 保基 金、养 老保 障管理基 金、 企业年 金基 金、QFII 证券 投资资 产、RQFII 证 券投 资资产 、QDII 证券 投资 资 产和 QDLP 资金 等产 品。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6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交通银 行严 格遵 守国 家法 律法规 、 行业 规章及 行内 相关管 理规 定 , 加强 内部 管理 , 保 证 托管中 心业 务规 章的 健全 和各项 规章 的贯 彻执 行, 通过对 各种 风险 的梳 理、 评估、 监控 , 有 效地实 现对 各项 业务 风险 的管控 ,确 保业 务稳 健运 行,保 护基 金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二) 内部 控制 原则 1 、合法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制定的各 项制 度符合 国家 法律法规 及监 管机构 的监 管要求 , 并贯穿 于托 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动 的始 终。 2 、全面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建立各二 级部 自我监 控和 风险合规 部风 险管控 的内 部控制 机 制, 覆 盖各项 业务、 各个 部门和 各级 人员, 并渗 透 到决策、 执行 、 监督 、 反 馈等各 个经 营环 节,建 立全 面的 风险 管理 监督机 制。 3 、独立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独立负责 受托 基金资 产的 保管,保 证基 金资产 与交 通银行 的 自有资 产相 互独 立, 对不 同的受 托基 金资 产分 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4 、制衡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贯彻适当 授权 、相互 制约 的原则, 从组 织结构 的设 置上确 保 各二级 部和 各岗 位权 责分 明、 相互 牵制 , 并通 过有 效 的相互 制衡 措施 消除 内部 控制中 的盲 点 。 5 、有效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在岗位、 业务 二级部 和风 险合规部 三级 内控管 理模 式的基 础 上,形 成科 学合 理的 内部 控制决 策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监督 机制 ,通 过行 之有 效的控 制流 程 、 控制措 施,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序 ,保 障内 控管 理的 有效执 行。 6 、效益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内部控制 与基 金托管 规模 、业务范 围和 业务运 作环 节的风 险 控制要 求相 适应 ,尽 量降 低经营 运作 成本 ,以 合理 的控制 成本 实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 目标 。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根据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商 业银 行法》 等法 律法 规, 托管 中心制 定了 一整套 严密 、 高 效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管理 规章 制度 , 确保基 金托 管业 务运 行的 规范、 安全、 高效 , 包 括 《 交通 银行 资 产托管 业务 管理 暂行 办法 》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业 务风险 管理 暂 行办法 》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部 项目 开发 管理 办法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信 息披露 制度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保 密工作 制度 》 、 《 交通 银行 资产托 管业 务从 业人 员守 则》 、 《 交通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业务 资料 管理 制度 》 等 , 并 根据 市场 变 化和基 金业 务的 发展 不 断 加以完 善 。 做 到 业务分 工合 理, 技术 系统 完整独 立, 业务 管理 制度 化, 核 心作 业区 实行 封闭 管理, 有关 信息 披露由 专人 负责 。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 托管 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 导、 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 措施 实现全流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7 程、 全 链条 的风 险控 制管 理, 聘 请国 际著 名会 计师 事务所 对基 金托 管业 务运 行进行 国际 标准 的内部 控制 评审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 根 据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和有 关证 券法 规的 规定, 对基 金的 投资 对象 、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 支付、 基金 托管 人报 酬的 计 提和支 付、 基金的 申购 资金 的到 账与 赎回资 金的 划付 、 基 金收 益分配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 合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 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等有关 证券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的行 为, 应当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予以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进行调 整。 交通 银行 有权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交 通银 行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及 时纠正 的 , 交 通 银行须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交通银 行 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须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四、其 他事 项 最近一 年内 交通 银行 及其 负责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高级 管理人 员无 重大 违法 违规 行为 , 未 受 到中国 人民 银行 、 中 国证 监会 、 中 国银 监会及 其他 有关机 关的 处罚 。 负 责基 金托管 业务 的 高 级管理 人员 在基 金管 理公 司无兼 职的 情况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销 中心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 6-9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 甲5 号 8 层甲 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 901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11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8 联系人 : 王 秋雅 公司网 站:www.icbccs.com.cn 2 、代 销机 构 (1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传真:010 -661079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联系人 : 张 宏革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于 慧 电话:021 -61618888 传真:021 -6360243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网址:http://www.spdb.com.cn (4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9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 -22169081 传真:021 -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 、95525 (5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 168 号 上海 银 行大厦 29 楼法 定代 表人 : 杨德红 联 系人: 芮敏 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6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2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 -85130588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0 传真:010 -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8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 —82960223 传真:0755 -8294363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9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海 通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 -23219275 传真:021 -6360272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0 )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 编 :200031 )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黄 维琳 、钱 达琛 电话:021 -33389888


传真:021 -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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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1 (11 )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2 )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 表人 :何 亚刚


联系人 :李 小雅


电话:010-59355930 传真:010-6655379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http://www.e5618.com (13 )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4 )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23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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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2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客户服 务电话 :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5 )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 电 话:96326 (福 建省外 请先 拨 0591 ) 。 网址:www.hfzq.com.cn (16 )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 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 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 -88836999


传真:020 -88836654


客户服 务电 话:961303


网址:http://www.gzs.com.cn


(17 )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63080985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3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8 )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范 春艳 电话:0371 —69099882 传真:0371 —65585899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371 —967218 、400-813-9666 (19 )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20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路 7088 号 招商 银行大 厦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新源南 路 6 号 京城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 -84588888 传真:010 -8486556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 —8458888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21 )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证 券 大厦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4011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4 号港中 旅大 厦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25 -84457777


传真:025 -8457976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22 )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A 座 3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联系人 :黄 恒 联系电 话:010 -58568235 联系传 真:010 -58568062 公司网 址:www.hrsec.com.cn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23 )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崔 少华 (代 行)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 —65799999 传真:027 —85481900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4 )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大 厦 15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 融广 场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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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5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http://www.zxwt.com.cn


(25)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 大厦25 楼I 、J单元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 大厦25 楼I 、J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萍


联系电 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26)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2 号民 建 大厦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宋 丽冉 联系电 话: 010-62020088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传真: 62020088-8802 网址: www.myfund.com (27)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0 号2号 楼二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9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88-7019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6 网址:www.1234567.com.cn (28)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29)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9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薛 年 联系电 话:021-58870011-6705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30)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8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李 玲 联系电 话:021-38602750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31)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7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外 大街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习 甜 联系电 话:010-85650920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传真:010-85657357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32) 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拱墅 区霞 湾巷239 号8 号楼4 楼4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教 工路18 号EAC 欧美 中心A座D 区8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彬彬 联系人 :鲁 盛 联系电 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传真:0571-56899710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33)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东方 路989 号中达 大厦2楼 法定代 表人 :盛 大 联系人 :徐 雪吟 联系电 话:021-50583533-3011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传真:021-505835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34) 嘉实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8号B 座46 楼06-10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路91号 金地 中心A座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 系人 :景 琪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8 联系电 话:010- 65215266


客服电 话:010-85572999 传真:010-65185678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35) 众升 财富 (北 京)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路27号院5 号楼3201 内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朝阳 区北四 环中 路27 号盘 古大 观32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高 晓芳 联系电 话: 010-59393920-811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36)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路7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 业园2 号楼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37)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2 幢


办公地 址: 上 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道555 号裕 景国 际B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单 丙烨 联系电 话:021-20691832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9 (38)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企大 厦C 座9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令 海


联系人 : 邓洁 联系电 话: 010-58325388-1105 客服电 话:4008507771


传真: 010-58325282 网址: t.jrj.com (39 ) 宜 信普 泽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 城 C 座 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联系人 : 王 巨明 联系 电话 : 010-52855713 客服电 话: 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40 ) 一 路财 富( 北京 ) 信 息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五 栋大 楼 C 座 7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万 通新 世 界广 场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苏 昊 联系电 话:010-88312877-8033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41 ) 中国 国际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 路 16 号中 期大 厦 A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赵 森 联系电 话:010-65807399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0 客服电 话:95162 网址:www.cifco.net ( 42) 中期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6 号 中国 中期大 厦 A 座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联系人 :侯 英建 联系电 话:010-65807865 客服电 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 43) 中天 嘉华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八大 处高 科技 西井 路 3 号 3 号楼 7457 房间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 区 京顺 路 5 号曙 光大 厦 C 座 1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俊辉 联系人 :张 立新 联系电 话:010-58276785 客服电 话:400-650-9972 网址:www.sinowel.com (44) 北 京唐 鼎耀 华投 资咨 询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甲 40 号二十 一世 纪大 厦 A303 法定代 表人 :杨 涛 联系人 :周 君 联系电 话:010-53570568 客服电 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45 ) 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1 联系人 :李 皓 联系电 话:13521165454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46 ) 海银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刘 惠 联系人 :冯 立 联系电 话:021-80133535 客服电 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47 ) 上海 大智 慧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联系人 :付 江 联系电 话:021-20219988*31781 客服电 话:0201-20219931 网址:https:// 8.gw.com.cn/ (48 )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周 丹 电话:021-33323999*8318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网站:fund.bundtrade.com (49 ) 泛华 普益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成 华区 建设 路 9 号高 地中 心 1101 室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2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 成都 市 锦江区 下东 大 街 216 号 喜 年广 场 A 座 1502 室 联系人 :付 勇斌 电话:028-86758820 传真:028-86758820-805 客服电 话:4008-588-588 网址:www.pyfund.com.cn/ (50 )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51 )北 京乐 融多 源投 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联系人 : 张婷 婷 电话:010 -66045608


传真:010 -6604550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52 )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 凌秋 艳 电话:021-52822063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53 )汉 口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建设 大 道 933 号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建设 大 道 93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联系人 :李 欣


电话:027-82656704 传真:027-82656236


客服电 话:96558 (武 汉)4006096558 ( 全国 ) 网址:www.hkbchina.com (54 ) 晋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一 号丽 华大 厦 A 座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一 号丽 华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阎 俊生


联系人 :杨 瑞


电话:0351-6819579 传真:0351-6819926 客服电 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55 )成 都农 村商 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武侯区 科华 中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交子 大 道 177 号 中 海国际 中 心 B 座 6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萍


联系人 : 杨琪


电话:028-85315412


传真:028-85190961


客服电 话:4006-028-666


网址:www.cdrcb.com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4 (56) 华 安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南二 环 959 号 财智 中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 -5161672


客户服 务电 话:0551-96518 / 4008096518


网址:http://www.hazq.com/


(57 )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郑 鹏 电话:010 -85238667 传真:010 -8523868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网址:http://www.hxb.com.cn/ (58 )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银 座 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银 座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周 妍 电话:0571 -86811958 传真:0571 -85783771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 —95548 网址:http://www.bigsun.com.cn/ (59 ) 红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客服电 话:0871 —3577946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5 联系人 :高 国泽 电话:0871 —3577942 (60 )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 士余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 (61 ) 西藏 同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联系电 话:021 —36535002 传真:021 —36533017 联系人 :汪 尚斌 公司网 址:www.xzsec.com 客户咨 询电 话:40088 —11177 (62 ) 大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省 大连 市沙 河口区 会展 路 129 号大 连 国际金 融中 心 A 座 — 大 连 期货大 厦 38 、39 层 办公地 址: 辽宁省 大连 市沙 河口区 会展 路 129 号大 连 国际金 融中 心 A 座 — 大 连 期货大 厦 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永成 客服电 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63 ) 华龙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 638 号 财 富大厦 法定代 表 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 -8888088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6 传真:0931 -4890515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 —4890619/ 4890618 / 4890100 网址:http://www.hlzqgs.com/ (64 ) 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 50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中山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联系人 :刘 晔


电话:025 -86775335


传真:025 -8677537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400


网址:http://www.njcb.com.cn


(65 )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高 科大 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唐家 墩 路 32 号 国资 大厦 B 座 4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电 话: (027 )87618889


传真: (027 )87618882 联系人 :刘 鑫 客服电 话: (027 )87618889


公司网 址:http://www.tfzq.com (66 )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陈 春林


传真:010 -6885811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网址:http://www.psbc.com


(67 )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7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刘 玲 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68 )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大 街 1 号 国 贸大 厦 2 座 28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大 街 1 号 国 贸大 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电话:010 -65051166


传真:010 -65051156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5679238 / 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69) 深 圳前 海京 西票 号金 融控股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 1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和平路 鸿隆 世纪 广 场 B 座 323 室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宏


联系人 : 张明 海 电话:1353097595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668


网址:www.ph6.com (70 )太 平洋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 志远 大厦 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展北 街 9 号 华远 企业 号 D 座 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联系人 :唐 昌田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8 传真:010-8832176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71 )君 德汇 富投 资咨 询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18 号 15 层 办公楼 一 座 15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18 号恒 基中 心办公 楼一 座 2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振


联系人 :魏 尧


电话:010-65181028 传真:010-65174782 / 65231189


客服电 话:400-066-9355


网址:www.kstreasure.com (72 )上 海凯 石财 富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 安东 路 1 号 凯石 大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 178 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73 )北 京微 动利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 景山 财 富中 心 34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 景山 财 富中 心 341


法定代 表人 : 梁洪 军 联系人 : 季长 军 电话: 010-52609656 传真: 010-519574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9 (74 ) 深圳 富济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 惠恒 集团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联系人 刘勇 电话: 0755-83999907-813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户服 务电 话: 0755-83999907 网址: www.jinqianwo.cn (75 )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 赵海 峰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88067526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66154828 网址: www.5irich.com (76 )中 证金 牛( 北京 )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宣 武门 外大街 甲一 号新 华社 第三 工作 区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彭 运年


联系人 : 孙雯





电话: 010-59336519 传真: 010-5933651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77 )和 耕传 承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心怡 路西 广场 路南 升龙 广场 2 号楼 701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0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心怡 路西 广场 路南 升龙 广场 2 号楼 7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淑慧


联系人 : 裴小 龙 电话: 0371-55213196 传真: 0371-8551839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555-671


网址: www.hgccpb.com (78 )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盛 海娟


电话: 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79 )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前海 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岸城 大厦 东 座 1115 、1116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 陈广 浩 电话: 0755 8946 0500 传真: 0755 2167 44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80 )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1 联系人 :林 培珊


电话: 0769-22866254 传真: 0679-22866282 客服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81 ) 齐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淄 博市 张店区 金晶 大 道 10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淄 博市 张店区 金晶 大 道 10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杲 传勇 联系人 :郭 媛媛 电话: 0533-2178888-9535 传真:0533-2163766 客服电 话:400-86-96588 网址:www.qsbank.cc (82 )德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德 州市 三八东 路 126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德 州市 三八东 路 126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玉芝 联系人 :王 方震 电话: 0534-2297326 传真:0533-2297327 客服电 话:40084-96588 网址:www.dzbchina.com (83 ) 威海 市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威海 市宝 泉 路 9 号 办公地 址: 威海 市宝 泉 路 9 号 法定代 表人 :谭 先国 联系人 :刘 文静 电话: 0631-5211651 传真:0631-5215726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2 客服电 话:40000-96636 网址:www.whccb.com (84 )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 江 省宁 波市 鄞州区 宁南 南路 70 0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宁 波市 鄞州区 宁南 南路 70 0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 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85 )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仁康 联系人 :王 盈虚 电话: 0571-88267825 传真: 0571-8765995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和 本 基金 基金合 同等 的规 定, 选择 其他符 合要 求 的 机构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时 履行公 告义 务。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 、 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5 号 701 、 甲5 号 8 层甲 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 901 注册登 记业 务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新盛 大 厦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3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 :朱 辉毅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北 京德 恒律 师事 务所 住


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 19 号 富凯 大厦B 座 十 二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十二层 负责人 :王 丽 电


话 : (010 )52682888 传


真 : (010 )52682999 经办律 师: 徐建 军、 王莹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


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


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街1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 贸城, 东三 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 经贸城 ,东 三办 公楼16层 法 定代表 人 :葛明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静 , 王珊珊 联系电 话: (010 )58152145 传真: (010 )58114645 联系人 : 王 珊珊 六、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法 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募集 。 本 基金募 集申 请已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1 年 8 月 24 日 证 监许可 【2011 】 1340 号文 核 准。 (二) 基金 类型 混合型。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 (四) 基金 存续 期 间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4 不定期 。 (五) 基金 的面 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初始 面值 为人 民 币 1.00 元。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1 年 10 月 24 日起 正式 生效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本基 金管 理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基金 合同 于 2015 年 8 月 5 日进 行了 更新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不 满200 人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5000 万元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向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和 报送解 决 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办理 。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与 转换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 销机构。投资者可以在销 售 机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与 赎回 。 销 售机构 名单 和联 系方 式见 上述第 五章 第( 一) 条。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 据情况 增加 或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 点,并 另行 公告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开通电 话 、 传 真或网 上交 易业务 的 , 投 资人可 以以 电话 、 传 真 或网上 交易 等形 式进 行基 金的申 购和 赎回 ,具 体办 法详见 销售 机构 公告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业 务办 理时 间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是指 为投资 人办 理 基 金申 购 、 赎回 等业务 的上 海、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日。 开 放日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或另行 公告 , 但 具体 业务 办理结 束时 间不 得晚于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结 束时间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金 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具体 业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5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提 前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2012 年1 月20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赎回 业务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基 金的申购 与赎 回价格 以受 理申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的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金 投资者 申购基 金份 额时,必 须全 额交付 申购 款项,基 金投 资者交 付款 项后, 申 购申请 方为 有效 ;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交易 时间 结束 前撤 销,在 交易 时间 结束 后不 得撤销 ;


5 、先进 先出原 则,即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基金 管理 人对该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基 金份 额进 行赎 回处 理时, 认购 、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先 的基 金 份 额先 赎回 , 认购 、 申 购确 认日期 在后 的基 金份 额后 赎回, 以确 定所 适用 的赎 回费率 ; 6 、基金 管理人 在不影 响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实质利 益的 情况下可 更改 上述原 则, 但最迟 应 在新的 原则 实 施2 日 前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予 以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 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 购或 赎回的申 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本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应以 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 申购 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 为申 购或赎回 申请日(T 日), 并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投资 人可 在T+2 日起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时 , 采用 全额缴 款方 式, 若申 购资 金在规 定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无 效。 若申 购 无效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将投 资人已 缴付 的申 购款 项本 金退还 给投 资 人。 赎回时, 当投 资人赎 回申 请成功后 ,基 金管理 人将 指示基金 托管 人按有 关规 定在 T+7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6 日(包 括该 日)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按照 基金 合同有 关条 款 处理。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 申购 时, 投资 者通过 销 售机构 每笔 申购 本基 金的 最低金 额 为 10 元 ( 含申 购 费) ; 通 过本基 金管 理人 电子 自助 交易系 统申 购, 每个 基金 账户 单 笔申 购最 低金 额为 10 元( 含申 购 费) ; 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中心 申购 , 首 次最 低申 购金额 为100 万 元人 民币 (含申 购费) , 已在直 销中心 有认/ 申购本 公司旗 下基金 记录的 投资 者不受 首次申 购最低 金额 的限制 , 单笔 申购最 低金 额 为10 元人 民 币 (含 申购 费 ) 。实 际操 作中,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具 体规定 为准 。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 、 每次 赎回 基金 份额 不得 低于 10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 机构网 点 保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 10 份的 ,在 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赎 回。 实际 操作 中, 以各销 售机 构 的具体 规定 为准 。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自 助交易 系统 赎回 ,每 次赎 回份额 不得 低 于 10 份。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 赎 回办 理和款 项支 付的 办法 将参 照基金 合 同有关 巨额 赎回 或连 续巨 额赎回 的条 款处 理。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申 购费 本基金 的最 高申 购费 率不 超过 5 %, 投 资者 可以 多次 申购本 基金 , 申 购费 率按 每笔申 购 申请单 独计 算。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基金的申购 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申购费率 申购费 M<100 万 1.5% 100 万 ≤M<300 万 1.0% 300 万 ≤M< 500 万 0.8% 500 万 ≤M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7 注:M 为申 购金额 本基金 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 各 项费用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2、赎 回费 本基金 的最高赎回 费率不超 过 5 %。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 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 递 减。具 体赎 回费 率结 构如 下表所 示 。 基金的赎回 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赎回费率 赎回费 Y<1 年 0.50% 1 年 ≤Y<2 年 0.25% 2 年≤Y 0% 注:Y 为持有 期 限,1 年指 365 天。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入 基金财 产 ,其 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申 购费率 和调 低赎 回费 率或 收 费方 式。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如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调 整实 施 3 个 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七) 申购 份数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 申购 份额以 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 准计算 ,计 算公 式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对于适 用固 定金 额申 购费 的申购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金额 -申 购费 用 以上申 购费 用 、 申购 份额 均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5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5 元,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8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1.5% )=49,261.08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 额=49,261.08/1.05 =46,915.31 份 即: 投资 者投 资 5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的 基金 份额, 假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5 元, 则其可 得 到46,915.31 份 基金份 额。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 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 以申 请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算 , 计 算公式 如下 : 赎回总 额=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赎回 份额 赎回费 用=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 份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 份额 -赎回 费用 以上赎 回费 用 、 赎回 金额 均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生 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例: 某投 资者 赎回本基金1 万份 基金 份额 , 持 有时 间 为 两年 六个 月 , 对应 的赎 回费率 为 0%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是 1.25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10,0 00× 1.25=12,500 元 赎回费 用 =12,5 00×0%=0 元 净 赎回 金额 =12,500-0=12,500 元 即:投资 者赎 回本基 金 1 万份基金 份额 , 持有 期限 为两年六 个月 , 假设 赎回 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是1.25 元 ,则 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 12,50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式 为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登 记在 册 的 基金 份额 总 数 。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 登记 在 册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计算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 登 记在册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 基 金份额 净 值单位 为元 , 计算 结 果保 留在小 数点 后 三 位, 小数 点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 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次日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可 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人增 加权 益并 办理注 册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9 登记手 续 , 投资 人 自 T+2 日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2 、 投资 人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人扣 除权 益并 办理相 应 的注册 登记 手续 。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 ,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整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2 日前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和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予 以公告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或基 金管 理人 无法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2 )证券 交易场 所在交 易时 间内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3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利益的 情形 ; 5 )基金 管理人 有正当 理由 认为接受 某笔 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能 会影 响或损 害其 他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1)、2)、3)、4 )项 情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2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证券 交易场 所在交 易时 间内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3 )连 续 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 生巨额 赎回 ,根 据基 金合 同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暂停接 受 赎回申 请的 情况 ; 4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财产 估值 情况 ; 5 )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 已经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 当按单 个 赎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0 回申请 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量 占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其余 部 分在后 续开 放日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发 生的 情况 制定 相应的 处理 办法 予以 支付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 、暂停 期间结 束,基 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 应按 规定公 告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1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天,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 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公告 最近 一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天 但少 于2 周,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 的前 1 个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中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 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 上刊 登基 金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于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3)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暂停期 间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暂 停 公告一 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最 迟提 前 2 日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 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重 新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巨额赎 回是 指在 单个 开放 日内, 本基 金中 基金 净赎 回申请 份额 (基 金赎 回申 请总份 额扣 除申购 申请 总份 额之 余额 ) 与净 转出 申请 份额 ( 基金 转出申 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总 份额 之 余额) 之和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10% 的 情形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接受 全额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 能力兑 付投 资人的全 部赎 回申请 和基 金间转 换 时,按 正常 赎回 程序 执行 。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该基 金兑 付投 资者的 全部 赎回 及转 出申 请有困 难, 或 认 为 为 实 现投 资 者 的 赎回 、 转 出 申 请进 行 的 资 产变 现 可 能 使 基金 份 额 净 值发 生 较 大 波动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回 及转 出的 比例 不低 于上一 日该 基金 总份 额 10%的前 提下, 对 其余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的 赎回 及转 出申 请,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或转 出申请 量占 当日 该基金 赎回 及转 出申 请总 量的比 例 , 确 定单 个账 户当 日办理 的赎 回或 转出 份额 ; 未受理 部分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1 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提交 申请时 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者外 , 延迟 至下一 开放 日 办理 。 转 入下 一开 放日 的申 请不享 有赎 回和 转出 优先 权并将 以该 下一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计 算,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完成 赎回 和转 出申请 为止 。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通 过邮寄 、 传 真等 方式 在3 个交易 日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并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3 、暂 停接 受和 延缓 支付 : 本基金 连续 2 个开 放日 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 为有必 要 , 可 暂停接 受赎 回申请 ; 已经 确认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延 缓期 限 不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连 续发生 巨额 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回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2 日 内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 出 机构备 案。 (十一 )基 金转 换 1 、 基金 的转 换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 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 且 由同 一登 记结 算机构 办理 登记 结算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 规则 请参照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2 、 基金 的转 换业 务办 理时 间


基金转 换业务办理时间与基金的 申购、赎回时间约定相同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 务 时,转出 方的基 金必须 处于 可赎回 状态,转 入方的 基金 必须处 于可申 购状态 。如 果涉及 转换的 基金有 一只 不处 于开 放日, 基金转 换申 请处 理为 失败 。 具体业 务办 理机 构和 相关 规则参 见基 金管 理人 的有 关公告 。 3 、 转换 费 转换费 率详 见基 金管 理人 发布的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基金管 理人可以调整转换费率或 收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 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公告 。 (十二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和转 托管 1 、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不 采用 申购 、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 式, 将一 定数 量的 基金 份 额按照 一 定规则 从某 一投 资人 基金 账户转 移到 另一 投资 人基 金账户 的行 为 , 包括 继承 、 捐 赠、 司法 强 制执行 , 以及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认可 的其 它行 为。 无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接受划 转的 主 体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2 必须是 合格 的个 人投 资者 或机构 投资 者。 其中 : (1 )“ 继承 ”是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2 ) “捐 赠” 仅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金 会 或其他 具有 社会 公益 性质 的社会 团体 。 (3 ) “司 法强 制执 行” 是 指司法 机关 依据 生效 的司 法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 金份额 强制 执行 划转 给其 他自然 人、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其 他组 织。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可 以办 理的非 交易 过户 情形 ,以 其公告 的业 务规 则为 准。 2 、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业 务必 须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 要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直 接向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或 其指 定的 机构申 请办 理。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 更 办理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等业 务的销 售机 构 (网 点 ) 时 , 可 根据 各销售 机构 的实 际情 况办 理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照 其业务 规则 规 定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十三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定期定 额投 资是 基金 申购 业务的 一种 方式 , 投 资者 可通过 基金 销售 机构 提交 申请, 约定 每期扣 款日 、 扣 款金 额及 扣款方 式, 由指 定的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者 指定 资金 账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和基 金申购 申请 。 定 期定 额投 资并不 构成 对基 金日 常申 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影响 ,投 资者 在办 理相 关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同 时,仍 然可 以进 行日 常申 购、赎 回 业 务 。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开通 本基 金 在直 销机 构和 部分 代销 机构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 具体内 容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和其 他 销 售机构 有关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的 公告 。


(十四 )基 金的 销售 本基金 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人 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等 业务。 本基金 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 金 管理人 委托 代销 机构 办理 本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 回 等销售 业务 的 , 应与 代销 机构签 订代 销协 议, 以明 确基 金管理 人和 代销机 构之 间在 基 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等销 售 事宜中 的权 利和 义务,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保 护基 金投 资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十五 )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解冻 及质 押 1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 理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 冻。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结 。 2 、 在有 关法 律法 规有 明确 规定的 情况 下, 本基 金将 可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质押 业务或 其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3 他业务 。 九 、 基 金 的 注 册登 记 (一)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注册登 记业 务指 本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交收业 务 , 具体内 容包 括投 资人 基金 账户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清算 和结 算、 基金 销售业 务确 认 、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二)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为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三) 注册 登记 机构 履行 如下职 责 1 、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2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 3 、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 4 、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监 督; 5 、保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及相 关的 认购 、申 购与 赎回等 业务 记 录 15 年以 上 ; 6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账户信 息负 有保密 义务 , 因违反 该保 密义务 对投 资人或 基 金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但司 法强 制检查 及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情 形 除外; 7 、按基 金合同 及招募 说明 书的规定 ,为 投资人 办理 非交易过 户业 务、提 供其 他必要 的 服务; 8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职 责。 (四) 注册 登记 机构 履行 上述职 责的 ,有 权取 得注 册登记 费。 十、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结合宏 观经济转型方向,通过分 析社会经济热点动向,把 握相关主题投资机会,追 求 基金资 产长 期稳 定的 增值 和收益 , 在 控制 投资 风险 的同时 , 力 争持 续实 现超 越业绩 基准 的收 益。 (二) 投资 理念 在自上 而下 的投 资分 析框 架 下 , 深 入挖 掘潜在 投资 主题 , 挑 选实 质受益 的上 市公司 , 并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4 综合考 察其 基本 面情 况, 选择经 营稳 健 、 财务 状况 良好 、 具 有行 业领先 优势 以及估 值合 理 的 上市公 司进 行投 资, 在保 持基金 资产 较高 流动 性的 基础上 ,以 获得 长期 稳健 的资产 增值 。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限 于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包 括创业 板股票 、中小 板股 票以及 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 央票、 回购, 以及法 律法 规允 许或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 但 须 符 合中国 证监 会 相关规 定 。 其 中 , 股 票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60%-95% , 债券 、 现 金等 金融 工具及 其他 资 产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5%-40% 。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四) 投资 策略 1 、类 别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运用 国际 化的 视野 审视中 国经 济和 资本 市场 , 依据 定量 和定 性相 结合 的方法 , 考 虑经济 情景 、类 别资 产收 益风险 预期 等因 素, 在股 票与债 券等 资产 类别 之间 进行资 产 配 置 。 (1) 经济 前景 分析 本基金 定期 评估 宏观 经济 和投资 环境 , 确 定未 来市 场发展 的主 要推 动因 素 , 预测关 键的 经济变 量,判 断未来 宏观 经济的 三个可 能的情 景( 正面, 中性, 负面) ,并给 出每个 情景发 生的概 率。 (2) 类别 资产 收益 风险 预 期 针对宏观经济未来三 个可 能的预期情景,分别 预测 股票和债券类资产未 来的 收益和风 险, 并 对每 类资 产未 来收 益的稳 定性 进行 评估 。 将 每类资 产的 预期 收益 与目 前的市 场情 况进 行对比 ,揭 示未 来收 益可 能发生 的结 构性 变化 ,并 对这一 变化 进行 评估 。 结合上 述分 析的 结果 ,拟 定基金 资产 在股 票及 债券 等资产 类别 之间 的配 置方 案。





2 、股 票选 择策 略 在股票 投资 方面 , 本 基金 主要采 取主 题投 资策 略, 在宏观 经济 发展 的 不 同阶 段, 关注 经 济发展 热点 , 深入挖 掘潜 在的主 题投 资机 会, 寻找 实质受 益的 上市 公司 , 并 综合考 虑其 基 本 面情况 , 如 公司 治理、 行业 地位与 竞争 优势 、 投 资吸 引力等 方面 , 选 择具 备投 资价值 的股 票, 构建投 资组 合, 并不 断优 化组合 ,争 取获 得超 越业 绩基准 的收 益水 平。 (1) 主题 投资 策略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5 主题投 资是 国际 新兴 的投 资策略 , 其特 点在 于它 并不 按照一 般的 行业 划分 方法 来选择 股 票,而 是将驱 动经济 体长 期发展 趋势、 改变人 类生 产和生 活方式 等因素 作为 “主题” ,来 选 择细分 行业 或个 股。 主题 策略投 资机 会包 括但 不限 于: 行 业轮 动、 板块 轮动 、 区域 主题 、 估 值修复 、事 件性 主题 等。 本基金 通过 策略 研究 入手 , 从基 本面 、 政 策面、 估值 面、 资 金面 等维 度挖 掘策 略主题 性 投资机 会 。 主 要通过 自上 而下的 分析 , 结合国 家政 策导向 以及 经济 结构 性转 型的方 向 , 深 入 研究区 域经 济结 构、 产业 结构及 商业 模式 的变 化趋 势, 挖掘 区域 性主题 、 行 业板块 轮动 等相 关的主 题投 资机 会, 同时 也会结 合二 级市 场上 的估 值偏差 , 资金 流动特 征等 因素 , 寻 找具 备 估值修 复可 能的 主题 投资 机会 , 另 外, 也会 通过 研 究一些 事件 性因 素, 选择 具备一 定持 续性 和较为 明确 的收 益空 间的 事件性 主题 投资 机会 。 在实际 投资 运作 中 , 本 基金 将重点 从驱 动经 济体 长期 发展趋 势和 改变 人 类 生产 和生活 方 式两点 出发 , 并按照 各个 主题所 造成 影响 的时 间长 短分别 进行 配置 。 其 中 , 进行长 期配 置的 主题主 要包 括 : 新能 源设 备制造 与运 营 、 改善 人类 生活品 质与 体验 的消 费服 务公司 、 新材 料 研发及 运用 、新 一代 信息 技术等 ;进 行中 短期 配置 的主题 主要 包括 :上 市公 司事件 驱 动 等 。 在具体 股票 的选 择上 , 兼 顾主题 投资 和价 值投 资, 挑选相 关主 题中 实质 性受 益的上 市公 司,同 时综 合考 虑其 公司 治理、 行业 地位 及竞 争优 势、财 务情 况和 估值 水平 等基本 面因 素 , 决定具 备投 资吸 引力 的股 票,构 建投 资组 合并 持续 优化。 (2) 公司 治理 评估 公司治 理结 构是 保证 上市 公司持 续 、 稳 定、 健康 发 展的重 要条 件 , 是保 证上 市公司 谋求 股东价 值最 大化 的重 要因 素。 本基 金认 为具 有良 好公 司治理 机制 的公 司具 有以 下几个 方面 的 特征:1) 公 司治 理框 架保 护并便 于行 使股 东权 利, 公平对 待所 有股 东;2 ) 尊 重公司 相关 利 益者的 权利 ;3 )公 司信 息 披露及 时、 准确 、完 整;4 )公司 董事 会勤 勉、 尽责 ,运作 透明 ; 5)公司 股东能 够对 董事会 成员施 加有效 的监督 ,公 司能够 保证外 部审计 机构 独立、 客观地 履行审 计职 责。 不符 合上 述治理 准则 的公 司, 本基 金将给 予其 较低 的评 级。 (3) 行业 地位 与竞 争优 势 分析 企业在 行业 中的 相对 竞争 力是决 定企 业成 败的 关 键 。 企业在 行业 中的 相对 竞争 优势取 决 于企业 战略 、 经营管 理水 平及技 术创 新能 力等 多方 面因素 。 本基 金认为 , 具 有较强 竞争 优势 的企业 具有 以下 一项 或多 项特点 : 1 )已 建立 起市 场化 经营 机 制、决 策效 率高 、对 市场 变化反 应灵 敏并 内控 有力 ; 2 )具 有与 行业 竞争 结构 相 适应的 、清 晰的 竞争 战略 ;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6 3 )主 营业 务突 出且 稳定 ; 4 )在 行业 内拥 有成 本优 势 、规模 优势 、品 牌优 势、 特许经 营权 或其 它特 定优 势; 5 )具 有较 强技 术创 新能 力 。 本基金 认为 , 具有上 述特 点的企 业 , 能 够在行 业内 保持持 续的 竞争 优势 , 并 给投资 者 带 来良好 回报 ,从 而是 本基 金重点 投资 的对 象。 (4) 财务 分析 从资产 流动 性 、 经营 效率 、 盈 利能 力等 方面分 析公 司的财 务状 况及 变化 趋势 , 考 察企 业 持续发 展能 力, 并力 图通 过公司 财务 报表 相关 项目 的关联 关系 , 剔 除存 在重 大陷阱 或财 务危 机的公 司 。 本 基金重 点关 注那些 财务 稳健 、 盈 利能 力强 、 经 营效 率高尤 其是 权益资 本回 报 率 高、风 险管 理能 力强 的企 业。 (5) 投资 吸引 力评 估 本基金 将采 用市 盈率 、 市 净率、 市现 率、 市销 率等 相对估 值指 标, 净资 产收 益率、 销售 收入增 长率 等盈 利指 标、 增长性 指标 以及 其他 指标 对公司 进行 多方 面的 综合 评估。 在综 合评 估的基 础上 , 确定本 基金 的重点 备选 投资 对象 。 对 每一只 备选 投资 股票 , 采 用现金 流折 现 模 型(DCF 模型 、DDM 模型 等) 等方法 评估 公司 股票 的合 理内在 价值 , 同 时结 合股 票的市 场价 格, 选择安 全边 际高 、最 具有 投资吸 引力 的股 票构 建投 资组合 。


(6) 组合 构建 及优 化 基于基 金组 合中 单个 证券 的预期 收益 及风 险特 性, 对组合 进行 优化 , 在 合理 风险水 平下 追求基 金收 益最 大化 , 同 时监控 组合 中证 券的 估值 水平, 在证 券价 格明 显高 于其内 在合 理价 值时适 时卖 出证 券。 3 、其 它投 资策 略 由于流 动性 管理 及策 略性 投资的 需要 , 本基金 将进 行国债 、 金融 债、 企业 债 等固定 收益 类证券 以及 可转 换债 券的 投资 。 债 券投 资策略 包 括 利率策 略 、 信 用策略 等 , 主要服 务于 流动 性管理 ,着 力于 短期 投资 。 本基金 还将 在法 规允 许的 范围内 , 基于 谨慎 原则 利用 权证以 及其 它金 融工 具进 行套利 交 易或风 险管 理 , 为基 金收 益提供 增加 价值 。 本 基金 进行权 证投 资时 , 将 在对 权证标 的证 券 进 行基本 面研 究及 估值 的基 础上 , 结 合股 价波动 率等 参数 , 运 用数 量化期 权定 价模型 , 确定 其 合理内 在价 值, 从而 构建 套利交 易或 避险 交易 组合 。 (五)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金 专注 基本 面研 究, 遵循系 统化 、 程 序化 的投 资流程 以保 证投 资决 策的 科学性 与一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7 致性。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1)根 据投资 研究人 员关 于宏观经 济、 金融市 场、 行业及上 市公 司等方 面的 独立、 客 观研究 成果 进行 决策 ;





(2) 遵守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3) 以维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为基 金投 资决 策的准 则。 2 、投 资程 序 本基金 管理 人建 立了 规范 的投资 管理 流程 和严 格的 风险管 理体 系, 贯彻 于投 资研究 、 投 资决策 、组 合构 建、 交易 执行、 风险 管理 及绩 效评 估的全 过程 。 图 1





投资管 理流程 (1) 投资 研究 研究员 独立 开展 研究 工作 ,在借 鉴外 部研 究成 果的 基础上 ,开 展宏 观经 济及 政策分 析 、 债券市 场分 析 、 行业 及上 市公司 分析 , 为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及各 基金 经理 提供 独立 、 统 一的 投 资决策 支持 平台 。





(2) 投资 决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决定 基金总 体投 资策 略及 资产 配置方 案 , 审核基 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 提 供指 导性 意见 , 并 审核其 他涉 及基 金投 资管 理的重 大问 题 。 基金经 理在 公司 总体 投资 策略的 指导 下, 根据 基金 合同关 于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及 投资 限制等 规定 ,制 定相 应的 投资计 划, 报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审 批。





(3) 投资 组合 构建





基 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员 会的 决议 , 在 权限 范围内 , 评估 证券的 投资 价值 , 选 择证 券 构建 基 金投 资组 合, 并根 据市场 变化 调整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 投资 组合 的日 常管理 。


(4) 交易 执行 交易员 负责 在合 法合 规的 前提下 ,执 行基 金经 理的 投资指 令, 并实 施一 线风 险监控 。


(5) 风险 分析 及绩 效 评估 交易执行 投资研究 组合构建 风险分析 与绩效评 估 投资决策 风险管理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8 风险管 理部 对投 资组 合的 风险水 平及 基金 的投 资绩 效进行 评估 , 报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 抄 送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资 总监及 基金 经理 ,并 就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提 出风 险管 理建议 。 法律合 规部对基金的投资行为进 行合规性监控,并对投资 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向 基 金经理 、投 资总 监、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及风 险管 理委 员会进 行风 险提 示。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80% ×沪 深300 指 数收 益 率 + 20% × 中债 综合 指数 收益率 。


沪深300 指 数是 由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授权 , 由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开发 的 中国A 股市 场指 数, 它的 样 本选自 沪深 两个 证券 市场, 覆盖了 大部 分流 通市 值 , 其 成份股 票为 中国A 股市 场中 代表 性强 、流动 性高 的主 流投 资股 票,能 够反 映A 股市 场总 体 发展趋 势。





本 基金 是股 票型 基金 , 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将维 持 60%-95% 比例 的股 票资 产, 其 余资 产投 资于债 券及 其它 具有 高流 动性的 短期 金融 工具, 从长 期看, 股 票资 产平 均配 置比 例约 为 80% , 债券资 产的 配 置 比例 约 为20% , 因 此本基 金将 业绩 比 较基准 中股 票指 数与 债券 指数的 权重 确 定为80% 与20% ,并 用中 债 综合指 数收 益率 代表 债券 及流动 性资 产收 益率 。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 如 果上述 业绩 比较 基准 不适 用本基 金时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依据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 根 据实 际情 况对业 绩比 较基 准进 行相 应调整 。 调 整业 绩比较 基准 应经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 益及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 于 股票型 基金 ,属 于风 险水 平中高 的基 金。 (八) 投资 组合 限制 与禁 止行为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进行证 券投 资, 本基 金的 投资 遵 守下 列限 制: 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本基 金与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其他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总和, 不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3 、本基 金股票 资产占 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为 60%-95%, 债券、现 金等 金融工 具及 其他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5%-40% ; 4 、本基 金参与 股票发 行申 购,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金总 资产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股 票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5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 中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展期;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9 6 、在 银行 间市 场进 行债 券 回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7 、基金 的投资 组合中 保留 的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 8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本基金持 有的 全部权 证, 其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本 公司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权证 ,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其 他权 证的 投 资比例 , 遵 从法 规或 监管 部门的 相关 规 定 。 9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本 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本公 司 管 理的全 部证 券投 资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券 , 其 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品 种除 外 。 本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 券期间 ,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将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 以 全部卖 出。 10 、流通 受 限 证券投 资遵 照《关于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股票 等流 通受限 证券 有关问题 的 通知》 (证 监基 金字[2006]141 号) 及相 关规 定执 行 ; 11 、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比例 限制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修改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规定 ( 第3 项除 外) 时, 本基 金不 受 上述投 资 组合限 制并 相应 修改 限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不 符合 上述 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十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九) 禁 止行 为 依照 《 基金 法》 及 《运 作 办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0 5 、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 与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投资 可不受 上述 规定限 制。 ( 十)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投资 组合 的报 告期 为 2016 年1 月1 日 起至3 月 31 日止 (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1. 报 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890,431,584.63 85.43 其中: 股票


1,890,431,584.63 85.43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18,127,710.01 14.38 8 其他资 产


4,218,026.06 0.19 9 合计





2,212,777,320.70





100.00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金 额占 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2. 报 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2.1 报 告 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1 A 农、林 、牧 、渔 业 337,707,730.61 15.32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180,610,772.52 53.55 D 电力 、 热 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 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90,875,132.00 4.12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248,128,144.70 11.25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33,109,804.80 1.50 S 综合 - - 合计 1,890,431,584.63 85.74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尾 差。 2.2 报 告 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沪 港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无。 3. 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002303 美盈森 15,000,797 164,258,727.15 7.45 2 002421 达实智 能 8,500,000 141,610,000.00 6.42 3 002690 美亚光 电 5,664,815 135,502,374.80 6.15 4 300113 顺网科 技 1,200,881 106,518,144.70 4.83 5 300136 信维通 信 3,231,567 95,298,910.83 4.32 6 002458 益生股 份 2,000,024 93,881,126.56 4.26 7 300089 文化长 城 2,900,097 88,452,958.50 4.01 8 002299 圣农发 展 2,999,981 80,669,489.09 3.66 9 002026 山东威 达 6,000,002 76,320,025.44 3.46 10 002234 民和股 份 2,581,246 74,856,134.00 3.40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2 4. 报 告 期末按 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9.1 报 告 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投 资, 也无 期间 损益。 9.2 本 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运 用股指 期货 进行 投资 。 10.报 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0.1 本 期 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3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运 用国债 期货 进行 投资 。 10.2 报 告 期 末本 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投 资, 也无 期间 损益。 10.3 本 期 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运 用国债 期货 进行 投资 。 11.投 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11.1 本 基 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本期 未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 , 或 在 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情 形。 11.2 本 基 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股 票未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11.3 其 他 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080,975.1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73,836.68 5 应收申 购款 3,063,214.2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218,026.06 11.4 报 告 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可转换 债券 。


11.5 报 告 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11.6 投 资 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4 无。 十 一 、 基 金 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 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 保证 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向投资 者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风 险, 投资 者在 作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基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1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011 年 10 月 24 日, 基金 合同生 效以 来( 截 至 2016 年 03 月 31 日 )的 投资 业绩 及同 期 基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长 率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①- ③ ②- ④ 2011.10.24-2011.12.3 1 -2.50% 0.32% -4.67% 1.08% 2.17% -0.76% 2012.1.1-2012.12.31 -0.51% 1.18% 7.10% 1.02% -7.61% 0.16% 2013.1.1-2013.12.31 31.03% 1.58% -5.91% 1.12% 36.94% 0.46% 2014.1.1-2014.12.31 27.93% 1.48% 42.73% 0.97% -14.80% 0.51% 2015.1.1-2015.12.31 66.79% 3.38% 7.41% 1.99% 59.38% 1.39% 2016.1.1-2016.3.31 -26.00% 3.48% -10.70% 1.94% -15.30% 1.54% 自基金合 同生效 日 起至今 100.70% 2.15% 31.50% 1.37% 69.20% 0.78% 2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变动 的比较 : (2011 年10 月 24 日至2016 年3 月31 日)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5 注:1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1 年10 月 24 日生 效 。


2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 金建仓 期 为 6 个 月。 截至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的 投资 符合基 金 合同的 相关 规定 : 本 基金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60%-95% , 债券、 现金 等金融 工具 及 其他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5%-40% ,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5% 。


十二、基 金 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本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及票 据价值 、 银 行存 款本 息、 债 券的应 计 利息、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 金款、 缴存 的保 证金 以及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行 存款 及其 应计 利 息; (2) 结算 备付 金及 其应 计 利息; (3) 根据 有关 规定 缴存 的 保证金 及其 应收 利息 ;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6 (4) 应收 证券 交易 清算 款 ; (5) 应收 申购 基金 款; (6) 股票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 整; (7) 债券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 整和应 计利 息; (8) 其他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 整; (9) 其他 资产 等。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本基 金的银 行存 款托 管账 户 ; 以 基金托 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基 金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 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在 基 金托管 人托 管系 统中 开立 二级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在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证 券账 户 ,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并 报中 国 人民银 行备 案 。 开立 的上 述基金 财产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代 销 机构和 注册 登记 机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如国家 相关 法律 法规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依据 新规 定执 行。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因基 金财 产的管 理、 运用或者 其他 情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 (3)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产 等原因 进 行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清 算范 围。 (4)基 金财产 的债权 不得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固有财 产的 债务相 抵销 ;不同 基 金财产 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抵 销 。 非 因基金 财产 本身承 担的 债务 , 不 得对 基金财 产强 制 执 行。 十 三 、基金资产 的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财产 的价值 , 并 为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提供计 价依 据。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7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 金合 同生效后相关的证券 交易 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以及 国家 法 律 法 规规定 需要 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和 其他 投资 等资 产。 (四) 估值 方法 (1) 股票 估值 方法 1)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但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 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如 有充足 证据 表明 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不 能真 实地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应 对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进 行调整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2) 未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①首次 发行 的股 票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估 值日 其所在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的同 一股 票以 第 1) 条确 定的 估值 价格 进行估 值。 ③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方式 发行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该 上市 公司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同 一流 通股 票以 第 1) 条确 定的 估值 价格进 行估 值。 ④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按 如下 方法 进行 估值: A 、估值 日在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易的 同一 股票以 第 1 )条确定 的估 值价格 低于 非公开 发 行股票 的初 始取 得成 本时 , 应采 用在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的同 一股 票以 第 1) 条确定 的估 值 价格作 为估 值日 该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的 价值 ; B 、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易的 同一 股票以 第 1 )条确定 的估 值价格 高于 非公开 发 行股票 的初 始取 得成 本时 ,应按 下列 公式 确定 估值 日该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的价 值: FV=C+(P-C) ×(Dl-Dr)/Dl (FV 为 估值 日该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价 值 ;C 为该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的 初始取 得成 本 ( 因权 益业 务导致 市场 价格 除权 时, 应于除 权日 对其 初始 取得 的成本 作相 应调 整) ;P 为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 易所上 市交 易的 同一 股票 的市价 ;Dl 为 该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锁定 期 所含的交 易所 的交易 天数 ;Dr 为 估值日 剩余 锁定期 ,即估值 日至 锁定期 结束 所含的交 易所 的交易 天数 ,不 含估 值日 当天。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8 3)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 按其 规定进 行估 值。 (2) 债券 估值 方法 1 )在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挂牌 交易的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 盘价估 值 , 估值日 无 交易的 , 但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 无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 近交 易日收 盘价 , 确定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如有充 足证 据表明 最近 交 易 日收盘 价不 能真 实地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 应 对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进 行调 整, 确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2 )在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挂牌 交易的未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但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所 含的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应收 利息后 的净 价 进行估 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类 似投 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 (净 价) 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日 收盘 价 (净 价) , 确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如 有充 足证 据表 明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净 价) 不 能真 实地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 应 对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 净价) 进行调 整,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3 )首次 发行未 上市债 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的公 允价 值进行估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 )在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债券根 据行 业协会 指导 的处理标 准或 意见并 综合 考虑市 场 成交价 、市 场报 价、 流动 性及收 益率 曲线 等因 素确 定其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5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 权证 估值 方法 1) 上市流 通权 证 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但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 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如 有充足 证据 表明 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不 能真 实地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应 对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进 行调整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2)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权 证,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3 )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 权证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4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证, 以配 股除权 日起 到配股确 认日 止,若 收盘 价高于 配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9 股价, 则按 收盘 价和 配股 价的差 额进 行估 值, 若收 盘价低 于配 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5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估 值 方法 1 )交易 所以大 宗交易 方式 转让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2 )全国 银行间 市场交 易的 资产支持 证券 ,根据 行业 协会指导 的处 理标准 或意 见并综 合 考虑市 场成 交价 、市 场报 价、流 动性 及收 益率 曲线 等因素 确 定 其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3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5) 其他 资产 的估 值方 法 其他资 产按 国家 有关 规定 进行估 值。 (6)在 任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上述估 值方 法对基金 财产 进行估 值 , 均应被 认 为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是 ,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上述估 值方 法对 基金 财产 进行估 值不 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金管 理人 在综 合考 虑市 场各因 素的 基础 上,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估 值违 反 《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以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发现 方应 及时 通知对 方, 以约 定的方 法、 程序 和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进 行估 值, 以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根据 《 基金 法》 , 本基 金 的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按 照其 对基 金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将估 值结 果以 双方 约定的 形式 传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 核,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将结 果反 馈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财产 价值时 ; (3)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而基 金管 理人为 保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决定 延迟 估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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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0 (4) 中国 证监 会 和 基金 合 同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基金资产 净值/T 日基 金总 份 额余额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第 四位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当 基金财 产的估 值导 致基金份 额净 值小数 点后 三位内( 含第 三 位) 发生 差错时 ,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将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确保 基金财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估 值或基 金份 额净值 计价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当计 价错 误偏 差达 到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计价 错误偏 差达 到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通报基 金托 管人,按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注册 登记 机构 、 代 理销售 机构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原因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责任 人应 当对 由于该 差错 遭受 损失的 当事 人( “受 损方 ”)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给 予赔 偿。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 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 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 可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3) 差错 处理 原则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将按 照以下 约定 的原 则处 理基 金估值 差错 。 1 )差错 已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 由此 造成 或扩 大的损 失由 差错 责任 方和 未更正 方依 法 分别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赔偿 责任。 差错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确 保差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1 错已得 到更 正; 2 )差错 的责任 方对可 能导 致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责,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 错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此 部分 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返还 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如果 因基金 管理人 原因 造成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基 金托管人 应为 基金的 利益 向基金 管 理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人原 因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除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6 )如果 出现差 错的当 事人 未按规定 对受 损方进 行赔 偿,并且 依据 法律、 行政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自行 或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 决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向出 现差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 用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4)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当 事人 , 根 据差 错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责 任方; 2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 差错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改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5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计价错 误达 到或超 过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 报告中国 证监 会;计 价错 误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按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2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四) 项 第 (6) 条 款进 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 作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2)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证 券交 易所及 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财 产估 值错 误,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十 四 、 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基金收 益分 配比 例应 当以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收益 分配基 准 日 可 供 分 配 利润 是 指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资产 负 债 表 中未 分 配 利 润 与未 分 配 利 润中 已 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1)基 金收益 分配采 用现 金方式或 红利 再投资 方式 (指将现 金红 利按分 红权 益再投 资 日经过 除权 后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计 算 基准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可选择 现金 方式 或红 利再 投资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事先 未做 出选 择的 , 默 认的分 红方 式为 现金方 式; (2)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 等分配 权; (3)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基金 收益 每年最 多分 配 4 次 ,每 次 收益分 配 最低比 例为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供 分配 利润 的30% ; (4)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能 低 于面值 ;


(5)分 红权益 登记日 申请 申购的基 金份 额不享 受当 次分红, 分红 权益登 记日 申请赎 回 的基金 份额 享受 当次 分红 ;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3 (6)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可供 分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分配 原则、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 额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支 付方式 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 容。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2 日内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益 分配 采用 红利 再 投资方 式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2)收 益分配 时发生 的银 行转账等 手续 费用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自 行承担 。 当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额 , 不 足于 支付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红 利按 权益 登记 日除 权后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基 金 份 额 。 十 五 、 基 金 的 费用 与 税 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与基金 相关 的 信 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与基金 相关 的 会 计师 费和 律师费 ; (7) 基金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上述费 用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4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率为 年费 率 1.5%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 管理 费率 ÷当 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作 日 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2)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率为 年费 率 0.25%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 托管 费率 ÷当 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作 日 内 从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托管 人。 (3) 本 条第 ( 一) 款 第 (3) 至 第 (8) 项 费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 规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按 费用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或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 人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行 义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基 金财 产 的 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效 之前 的律 师费、 会计 师费 和信 息披 露费用 等不 得从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在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履 行了必 备的 程序 的条 件下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 情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2 日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公告 。 (五) 其他 费用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其他 的费用 , 并 按照相 关的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进行 公告 或备 案。 (六)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5 十 六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 年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 记账本 位币 ,以 人民 币元 为记账 单位 。 (3) 会计 制度 按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执行 。 (4)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 立核算 。 (5) 本基 金会 计责 任人 为 基金管 理人 。 (6)基 金管理 人应保 留完 整的会计 账目 、凭证 并进 行日常的 会计 核算, 按照 有关规 定 编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基金 托管人 定期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书 面方 式确 认。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1)基 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独立的、 具有 从事证 券业 务资格 的 会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 (3)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充 足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后 在 2 日内在 至少 一家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媒 体 公告。 十七、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 一) 披露 原则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报刊和 网站 披 露,并 保证 投资 人能 够按 照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信 息 资 料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在公 开披 露基 金信 息的 过程中 不 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6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 预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 担损失 ;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 人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恭维 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 他行为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二) 基金 募集 信息 披露 (1) 基金 募集 申请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前 , 将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2)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并 在披露 招 募说明 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体 上。 (3)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在指 定媒 体上登 载基 金合同 生 效公告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 起45 日内 , 更 新 招募说 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的 招 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 更 新内 容截至 每六 个月 的最后 一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三)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 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1)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 金年度 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于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将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 指 定报刊 上 。 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经 过审 计。 (2)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 束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 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7 (3) 基金 季度 报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 编制完 成 基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5)基 金定期 报告应 当在 公开披露 的第 二个工 作日 ,分别报 中国 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 始 办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者 赎 回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至 少 每周 在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前 款规 定的 市 场交易 日的次 日,将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 中 国证 监会指定 媒体 上。 (五)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8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偏 差达 基金 份额 净 值0.5%;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六)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存续 期内 ,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金 份额价 格 产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 较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 公 开澄清 ,并 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八)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的 住所 , 投 资 人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基金定期 报告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的住所 , 投 资人可 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9 十 八 、 基 金 的 风险 揭 示 本基金 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 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 性风险、操作风险 、本基 金 特有的 风险 以及 其他 风险 。 (一)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 投资组 合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风 险、 信用 风险 及流 动性风 险。 1、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 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 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 本基金 的市 场风 险来 源于 基金 股 票资 产与 债券 资产 市场价 格的 波动 。 影响 股票 与债券 市场 价 格波动 的风 险包 括但 不限 于以下 多种 风险 因素 :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 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 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 , 影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经济运 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 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 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 也 呈现周 期性 变化 , 基 金投 资于债 券与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 其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发生变 化 , 从 而 产生风 险。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 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 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 影 响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 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和债 券,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从而产 生风 险。 (4) 通货 膨胀 风险 基金持 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 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 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 会 下降, 从而 影响 基金 的实 际收益 。 (5) 汇率 风险 汇率的 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 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 而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 市 公司业 绩及 其股 票价 格。 (6)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 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 格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0 可能下 跌 , 或 者能够 用于 分配的 利润 减少 , 使 基金 投资收 益下 降 。 虽然 本基 金可通 过分 散 化 投资减 少这 种非 系统 性风 险,但 并不 能完 全消 除该 种风险 。 (7)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 的风险 债券收 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 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 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 标 并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 的存在 。 (8) 再投 资风 险 市场利 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 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 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 来 的价格 风险 互为 消长 。 2、信 用风 险 债券发 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 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 券 价格下 降的 风险 ,信 用风 险也包 括证 券交 易对 手因 违约而 产生 的证 券交 割风 险。 3、流 动性 风险 因市场 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 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 为 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 还 包括由 于本 基金 出现 投资 者大额 赎回 , 致使 本基 金没 有足够 的现 金应 付基 金赎 回支付 的要 求 所引致 的风 险。 (二)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 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 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 水 平,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对经 济形势 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 获 取的 信息不 全 、 投资操 作出 现失 误,都 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三) 合规 性风 险 是指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不 符合相 关法 律 、 法 规的 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的 要求 而带 来的风 险 。 (四) 操作 风险 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 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 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 等 引致 的 风险 ,例 如, 越权 违规交 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交易 错误 、IT 系 统故 障 等风险 。 ( 五) 其他 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 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 金融 市场 危机 、 行 业竞 争、 代理 商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1 十九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下 列涉 及到 基金 合同 内 容变更 的事 项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并经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 变更 基金 类别 ; (3)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6)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适用 的 相关 规定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 (8)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2)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调 低赎 回费 率或变 更 收费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 修改 ; (4)对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 并于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公 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2 (2)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在六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管理人 承接 的; (3)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六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应 当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 管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接管 基金 财产之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 规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全 的职 责。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 具 有从事 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3) 清算 程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变现 ; 5) 基 金清 算组 做出 清算 报告; 6) 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进 行审 计; 7) 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8) 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9) 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 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 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 由基金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5)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3 1)支 付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 2)缴 纳基 金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清 算后 如有 余额 ,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小 组成 立 后 2 日 内应 就清算 小组 的成 立进 行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 时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不 少于 15 年。


二十、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二十 一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二十 二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 本 基金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有关 情况 ,增加 或修 改 ) 。具 体内 容 如下: 一、关 于基 金账 户确 认 公司向首 次开 立基金 账户 的客户寄 送《 基金账 户确 认书》 ( 公司获 得投资 人准 确的邮 寄 地址) 。 《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将在 客户 开户 后15 个工 作日内 寄送 。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新开 户的 客户 , 公 司将 于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的15 个工 作日 内寄送 《 基金 账 户确认 书》 。 二、关 于对 账单 服务 1 、 公司 的网 站、 热线 电话 提供对 账单 自助 下载 服务 。 (1 ) 份额 持有人 可登 录公 司网站 (www.icbccs.com.cn )进入 “我 的账 户”栏 目,输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4 入 开户 证件 号码 或基 金账 号,自 助查 询或 下载 任意 时段的 对账 单。 (2 )份 额持 有人 用带 有 传真 机 的电 话, 拨 打公 司热线 电 话(4008119999), 按“1 ” 中文服 务后 , 按 “1 ” 选择 自助服 务 , 再按 “3 ” 后, 输入需 要下 载的 对账 单日 期, 进行 对账 单自助 传真 。 2 、 公司 将 按照 份 额持 有 人的 需 求 ,提 供 纸质 、 电子邮 件 、 短信 对 账单 。 上述对 账 单 需份额 持有 人通 过电 话、 邮件、 短信 等向 公司 主动 定制。 其中 : (1 )电 子 邮件 对 账单 : 公司 为 定 制电 子 邮件 对 账 单的 份 额 持有 人 提供 月 度、季 度 和 年度电 子 对 账单 。 电子 对 账单在 每月 、 季 、 年 度结 束 后15 个 工作 日内 向份额 持 有人指 定 的 电 子信箱 发送 。 (2 )手机短信 对 账单 : 公司 为 定 制手 机 短信 对 账单的 份 额 持有 人 发送 交 易发生 时 间 段的季 度手 机短 信账单 。 手机短 信对 账单 在每 季度 、 年 度结 束后15 个工 作日 内向份 额持 有人 指定 的 手机 号码 发送 。 (3 )纸 质 对账 单 :公 司 为定 制 纸 制对 账 单的 份 额持有 人 寄 送 交 易 发生 期 间的季 度 纸 质对账 单 。 季 度内无 交易 发生 , 公 司将 不邮寄 该季 度 纸质 对账 单 。 定制 纸质 对账单 的份 额 持 有人将 获得 年度 对账 单。 纸质对 账单 的寄 送时 间为 每季度 或年 度结 束后 的15 个工作 日内 。 3 、 提示 : 由于 份 额持 有 人 提 供 的 邮寄 地 址、 手 机号码 、 电 子邮 箱 不详 或 因 邮局 投 递 差错、 通讯 故障 、 延 误等 原因 , 造成 对账 单无 法按 时准确 送达 , 请 及时 到原 基金销 售网 点 或 致电 本 公司 客服 中心 办理 相关信 息变更 。 如需 补发 对账单 ,敬 请拨 打客 服热 线 电话 。 三、关 于收 益分 配方 式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 金分 红 , 份 额持 有人 可通过 销售 机构 选择 现金 分红或 红 利再投 资 , 并通 过 本 公司 网站、 客户 服务 中心 或销 售机构 查询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四、关 于 定 期定 额投 资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 和 我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为份 额持有 人 提 供定 期 定 额投 资的服 务 , 即 份额 持有 人 可 通过 固定 的渠道 , 采用 固定 期 限 、 固定金 额的 方式 申购 基金 份额 。 定 期定 额 投资金 额限 制以 销售 机构 规定及 相关 公告 为准 。 五、关 于 资 讯服 务 公司为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本 基金信 息 、 基 金投资 报告 、 宏 观形 势分 析、 基金 净 值等多 种资 讯(电 子版) 。 如需 通过手 机或电 子邮件 获得上 述资 讯,份 额持有 人可通 过公 司网站 或热线 电话定 制。 六、关 于联 络方 式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5 公司提 供多 种联 络方 式, 供份额 持有 人与 公司 及时 沟通, 主要 包括 : 1 、 热线 电话 :4008119999 (免长 途费 ) , 客户 服务 传 真:010-66583100 。 (1 ) 人工 服务 : 我公 司为 客户提 供每 天24 小 时人工 服务, 内容 包括: 账户 信 息查询 、 基金产 品咨 询、 业务 规则 解答及 网上 交易 咨询 等服 务。 (2 ) 自助 电话服 务: 公司 提供每 天24 小 时自 动语音 服务, 客户 可通过 热线 电 话进行 账 户信息 、 基 金份 额、 基金 净值、 基金 对账 单、 最新 公告的 自助 查询 , 以 及下 载对账 单及 业务 单据等 操作 。 2 、 在线 客户 服务 公司网 站设 置了 “在 线客 服” 栏 目, 份额 持有 人 可 通过 登 录公 司网 站首 页, 点击 “ 在线 客服 ” 图 标通 过网 络 在 线 开展相 关咨 询 。 在 线客 服 服务时 间为 每天24 小 时, 内容包 括 : 基 金 产品咨 询、 业务 规则 解答 及网上 交易 咨询 等服 务。 。 3 、 电子 邮件 和电 话留 言 份额持 有人 可向 公司 客户 服务电子 邮 箱 (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 热 线 电话 (按 “1 ” 中文 服务后 ,再 按“6 ” ) 发送邮 件或 留言, 您 的各种 服务需 求将 在一 个 工作日 内得 到 回复。 七、关 于电子 化 交易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电子 自助 交易 系统 (7*24 小 时服 务) 办 理基 金交 易 业务, 包 括: 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 、 撤 单、 分 红方 式变 更及查 询等 业务 。 电 子化 交易方 式 有 : 网上交 易: 客户 可以 使用 多家银 行的 银行 卡通 过网 上交易 系统 自助 办理 基金 交易业 务 。 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etrading/ 。 手机APP 客 户端 :操 作简 单 、应用 灵活 ,客 户可 随 时 随地通 过手 机客 户端 办理 业务。 下 载方式 : 客户 可以 通过 在 本公司 官 网 下载 , 也可 以 通过App Store 、 91 助 手、 安卓网 等应 用市 场搜索 下载 。 微 信交易 :客户 可通过关注 “工银 微财富 ”的微信服 务号, 使用开 户身份证号 绑定 账 户即可 办理 基金 交易 业务 。 电子化 交易 的具 体交 易操 作方法 参考 公司 网站 “网 上交易 ”栏 目下 相关 交易 指引。 八、关 于网 站服 务 公司网 站为 客户 提供 账户 查询、 产品 信息 查询 、 产 品净值 查询 、 公 告信 息查 询、 基 金资 讯、投 资策略 报告、 交易 状态查 询、基 金认购/ 申购/赎回/ 定 期定 额计算 器专 业理财 工具、 定期定 额投 资理 财规 划、 财富俱 乐部 积分 兑换 、 微 博/微信/网 站活 动参 与和 交流等 内容 的服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6 务。 九、客 户意 见、 建议 或投 诉处理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热线 电话 、 电子邮 箱 、 传真 、 在 线客 服等渠 道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提出 意见 、建 议或投 诉。 十、 如 本招 募说 明书 存在 任何您/ 贵 机构 无法 理解 的 内容, 请联 系本 公司 客户 服务电话 。 请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机 构 已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 明书。 二十三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期间 ,本 基金及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有 关公告 如下 : 1 、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增加 东莞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为旗 下基金 销 售机构 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2015-10-26 ; 2 、 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增加 齐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为 旗下基 金销 售机构 的 公告,2015-10-28 ; 3 、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增加 北京君 德汇 富投资 咨询有 限公司 为旗 下基金 销 售机构 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2015-10-29 ; 4 、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参加 上海长 量基 金销售 投资顾 问有限 公司 费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2015-11-02 ; 5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参 加乐 融多 源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11-11 ; 6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参 加嘉 实财 富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5-11-12 ; 7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增 加 上海 凯 石 财 富基 金 销 售 有 限公 司 为 旗 下基 金 销 售 机构 并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2015-11-17 ; 8 、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增加 北京微 动利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为 旗下 基金销 售 机构并 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2015-11-23 ; 9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参 加上 海利 得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11-27 ; 10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 加德 州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 金销 售机构 的 公告,2015-11-27 ; 11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 加深 圳富 济财 富管理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 金销售 机 构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5-12-03 ; 12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在北 京京 东世 纪贸易 有限 公司 “ 京东 金 融” 平台 实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7 行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2015-12-04 ; 13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诺亚 正行 费率 调整的 公告 ,2015-12-17 ; 14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 加宁 波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基 金销售 机 构的公 告,2015-12-21 ; 15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 金在 指数 熔断期 间调 整开 放时 间的 提示性 公 告,2015-12-31 ; 16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 加北 京创 金启 富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金 销 售机构 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2016-01-29 ; 17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中证 金牛 (北 京)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 司为旗 下基 金销售 机构 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公 告,2016-01-29 ; 18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副总 经理 变更 的公告 ,2016-01-30 ; 19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 加和 耕传 承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 金销售 机 构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6-02-03 ; 20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调 整 的 公 告 , 2016-02-24 ; 21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 加浙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 金销 售机构 的 公告,2016-03-04 ; 22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 加北 京钱 景财 富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金 销 售机构 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2016-03-17 ; 23 、 关于 增加 太平 洋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为工 银瑞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部分 基金销 售 机构的 公告 ,2016-03-22 ; 24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费率 调整的 公 告,2016-04-05 ; 25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 ) 有 限公 司为 旗 下基金 销 售机构 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2016-04-22 。


二十 四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投资 者可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8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五 、 备 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工 银瑞信 主题 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工 银瑞 信主 题策 略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工 银瑞 信主 题策 略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以上第 (一)至( 五)项备查文 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 场所、营业场所,第( 六 ) 项文件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 基金 投资 者在 营业时 间可 免费 查阅 ,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六年 六月四日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9 附件一


基 金 合同 摘 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 务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 金投 资人 持有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 基金投 资人 自依 据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合同 取得 本基 金的的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直至 其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为 必要条 件。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 )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注 册登 记机 构 、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 行为依 法提 起诉 讼; 9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它权 利。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3 )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 利益的 活动 ; 5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代销 机 构处获 得 的不当 得利 ; 7 )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0 2 、 基金 管理 人的 的权 利、 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 2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独立 管理 基金 财产 ; 3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制订 、修 改并 公布有 关基 金募 集、 认购 、申购 、 赎回、 转托 管、 基金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 益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4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获 得基 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 准的其 他费 用; 5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前提 下, 决定 本 基金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式 ; 6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之规 定销 售基 金份 额; 7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8 ) 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 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 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 机 构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9 ) 自 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 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 理机构,办理基金注 册 登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10 )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1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券 ; 12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 订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3 )按 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 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 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 其 它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4 )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5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6 )以 基金管理人名 义,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 为; 17 )选择、更换律 师、审计师、证 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8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以及依 据基 金合 同制 订的 其它法 律文 件所 规定 的其 它权利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1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 专 业化的 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申 购和赎 回业 务; 6 ) 配 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 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 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 理 该项业 务; 7 ) 建 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资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和 受托 资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8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以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9 )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依 法 进行的 监督 ; 10 )采 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照 有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份额净 值 , 确 定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 价 格;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 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14 )按 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的规 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等申请 ,及时、足额支付赎 回 和分红 款项 ; 15 )依 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16 )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18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 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不少 于 15 年; 1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2 20 )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21 )确 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的各项文件或资料,能在 规定时间内发出;保 证 投资人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22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3 )面 临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 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 管其资产时,及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24 )因 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应承 担 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5 )监督基 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 反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6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财产及 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的 活动 ; 27 ) 公平对待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 和受托资产, 防止在不同 基金和受托资 产间进行有 损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的 资源 分配 ; 28 )以 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 为; 29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3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保 管基 金财 产; 2 )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 3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如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反 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的 ,不 予执 行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4 )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5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6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 如认 为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了法律 法 规或基 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其它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以及 采取 其它 必要措 施以 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 益; 7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它权 利。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3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 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 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 、 监 察与稽 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 事管理 等制 度 , 确 保基 金 财产的 安 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资产 以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的基 金和 受托 资产 分别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 分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 受 托资 产之 间在名 册登 记、 账户 设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相 互独 立; 4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本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以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 按规 定保 管由 基金 管 理人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8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 前 应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9 ) 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及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 10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1 )对 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 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12 )按 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 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保存 基 金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和记 录等 15 年 以上 ; 13 )根 据有 关 法 律法 规, 从基金 管理 人处 接收 并保 存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6 )按 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 照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8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9 )面 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 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4 和中国 银监 会,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20 )按规定监 督基 金管理人按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 )因 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 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 除; 22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基金 合同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3 )证 券投 资基 金相 关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所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1 、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由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共同 组成 。 本 基金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每 一基 金份 额具 有一票 表决 权。 2 、 有以 下事 由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5 )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本 基金 与其 它基 金的 合并; (7 )变 更基 金类 别;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或 策略 ;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程 序; (10 )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1 )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事项。 3 、 以下 情况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管 费; (2)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或 变 更收费 方式 ;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5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它 情形 。 4 、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2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 下同)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 向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5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日 。 5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日 前 40 天 在指 定媒 体及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须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方式 ;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 3 ) 会议 形式 ;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6 4 ) 议事 程序 ; 5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6 )授权委托书的 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 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7 ) 表决 方式 ; 8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9 )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 人 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达意 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及截 止时 间。 (3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结果 。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 会议的 方式 (1 )会 议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开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 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基 金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通讯 的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 金 运作方 式和 终止 基金 合同 事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条件 1 )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 对到 会者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 的统计 显示 ,有效的 基金 份额应 占权 益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以 上( 含 50% ); ② 到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身份证明 及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代理 人身份 证明 、委托 人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7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 相 符 。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和 地点, 但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2 )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 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② 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 公 证机关 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和统 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③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金份 额应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以 上( 含 50%); ④ 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其他 代表 , 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与登 记注 册机 构记录 相符 。 如果开 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 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但确 定 有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不变。 采取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 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 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7 、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 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大 会召 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前 就召 开事 由向 大会 召集人 提交 需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 也 可以 在会 议通知 发出 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交 临时 提 案。临 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日 前 35 天提 交召 集人 。召集 人对 于临 时提 案应 当在大 会召 开 日前 30 天 公布 。 3 )对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交的提案( 包括 临时 提案) ,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 以下 原则对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8 提案进 行审 核: ① 关 联性。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② 程 序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 规定除 外。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或增 加新 的提 案, 应当 最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开 日 前 30 日 公告 。否 则,会 议的 召 开日期 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 少与公 告日 期 有 30 日 的间 隔期。 (2 )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进行 表决 , 经 合法执 业的 律师 见证 后形 成大会 决议 。 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会 , 则 由出 席 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 代理人以 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 选举产生 一名代表 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做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 位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 住所 地址 、 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等事 项 。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至 少提 前 30 天 公布 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9 止日期 第 2 天 在公 证机 构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8 、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 方式、 程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分 为特 别决 议和 一般 决议: 1 )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方为有 效;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 终 止基 金合同 的重 大事 项必须 以特 别决 议方 式通 过; 2 )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事项 以 外 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或者 备 案, 并予 以公告 。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6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均 有 约束力 。 9 、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 3 名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担 任监 票人 。 2 )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 如会 议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 可 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 如会议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会议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0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 议 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参加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或拒 不配 合计 票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 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 人授权 代表(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 理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票 , 由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1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的 生效 与公 告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 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定 。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 起 2 日 内由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在至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公告 。 11 、其 他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1 、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基金收 益分配比例应当以收益分 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为 基准进行计算。收益分配 基 准 日 可 供 分 配利 润 是 指 收益 分 配 基 准 日资 产 负 债 表中 未 分 配 利 润与 未 分 配 利润 中 已 实 现收 益的孰 低数 。 (1 ) 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现 金方式 或红 利再 投资 方式 (指将 现金 红利 按分 红权 益再投 资 日经过 除权后 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 计算基 准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进行 再投资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选择 现金 方式 或红 利再 投资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事先 未做 出选 择的 , 默 认的分 红方 式为 现金方 式; (2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 权;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1 (3 )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 基 金收 益 每年最 多分 配 4 次 , 每次 收益分 配 最低比 例为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30% ; (4 )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能 低 于面值 ;


(5 ) 分 红权 益登 记日 申请 申购的 基金 份额 不享 受当 次分红 , 分 红权 益登 记日 申请赎 回 的基金 份额 享受 当次 分红 ;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2 、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 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 配原则 、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 支付方 式及 有关 手续 费等 内容。 3 、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 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2 日内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 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 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4 、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方 式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2 ) 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等手 续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当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额 , 不 足于 支付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红 利按 权益 登记 日除 权后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基 金 份 额 。 (四)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 运用有 关费 用的 提取 、支 付方式 与比 例 1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6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费 ; (7 )基 金银 行汇 划费 用; (8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2 上述费 用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2 、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率为 年费 率 1.5%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 管理 费率 ÷ 当 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率为 年费 率 0.25%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 托管 费率 ÷ 当 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托 管人 。 (3 ) 本 条第 ( 一) 款第 (3 ) 至第 (8 ) 项 费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 规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按 费用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或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3 、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效 之前 的律 师费、 会计 师费 和信 息披 露费用 等不 得从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 4 、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 费的调 整 在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 备的程序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 商 酌情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管 费,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费 率实 施日 前 2 日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公 告。 5 、 其他 费用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 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3 并按照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的 规定进 行公 告或 备案 。 (五) 基金 财产 的投 资方 向和投 资限 制 1 、 投资 目标 结合宏 观经济转型方向 ,通过分 析社会经济热点动向,把 握相关主题投资机会,追 求 基金资 产长 期稳 定的 增值 和收益 , 在 控制 投资 风险 的同时 , 力 争持 续实 现超 越业绩 基准 的收 益。 2 、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限 于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 括创业 板股票 、中小 板股 票以及 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 央票、 回购, 以及法 律法 规允 许或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 相关规 定 。 其 中, 股票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60%-95% , 债 券 、 现 金等 金融 工具及 其他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5%-40%。现 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5% 。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3 、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 )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以下 行为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 卖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发行 的股 票或 者债 券; 6 ) 买卖 与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 或者 与本 基金 的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 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4 1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总 和, 不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3 )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 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60%-95% , 债券、 现金 等金 融工 具及 其他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5%-40% ; 4 ) 本基 金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 过 本基金 总资 产 , 本 基金 所 申报的 股 票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5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中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 展期; 6 )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7 )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中保 留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8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公 司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 的同一 权证 , 不得 超过 该 权证 的 10% 。 其他 权证 的 投资比 例 , 遵 从法 规或 监 管部门 的相 关规 定。 9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本基 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本公 司管 理的全 部证 券投 资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 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 其 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品种 除外 。 本基 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将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 全部卖 出。 10) 流通 受 限证 券投 资 遵照 《 关于 基 金投 资非 公 开发 行 股票 等 流通 受限 证 券有 关 问题 的通知 》 ( 证监 基金 字[2006]141 号 )及 相关 规定 执行 ; 11 )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比例 限制 。 (3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修改或 取消 上述 限制 规定 (第 3 ) 项除 外 )时 ,本 基金不 受 上述投 资组 合限 制并 相应 修改限 制规 定。 4 、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5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六)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方法 和公 告方 式 1 、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T 日基 金总 份 额余额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到 0.001 元 , 小数 点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 国 家另 有 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2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 每周在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 将基金 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上 。 (七)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 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以及 基金 财产清 算方 式 1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 下列涉 及到 基金合 同 内容变 更的事 项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并 经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 ) 变更 基金 类别 ; 3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4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5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6 )提 高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的报酬 标准。 但根 据适用 的相关 规定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8 )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6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围 内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低赎 回费 率或变 更 收费方 式; 3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 关于变 更基 金合同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应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 或备 案,并 于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意 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 自 生效之 日 起 2 日内 在至 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公告。 2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终 止; (2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在六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管理人 承接 的; (3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在六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3 、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管理 人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在基 金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的 规 定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的 职责 。 2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具 有从事 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 的 民事 活动。 (3 )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7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和 变现; 5 ) 基金 清算 组做 出清 算报 告; 6 )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审计 ; 7 )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 8 )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9 )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10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 金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1 ) 支付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2 ) 缴纳 基金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清算 后如 有余 额, 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小 组成 立 后 2 日内 应 就清算 小组 的成 立进 行公 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 事项须 及 时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不 少于 15 年。 (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1 、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本 基金合 同的 当事人 之 间因本 基金合 同产生 的或 与本基 金合同 有关的 争议 可首先 通 过友好 协商 或调 解解 决 。 自 一方书 面要 求协 商解 决争 议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如 果争 议未能 以协 商 或调解 方式 解决 , 则 任何 一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根据 提交 仲裁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方 承担 。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8 3 、 除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九)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 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代销 机构 和注册 登 记 机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 所查阅 ; 投 资者 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基 金合 同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但内 容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9 附件二


基 金 托管 协 议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6-9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郭 特华 成立日 期:2005 年 06 月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 】93 号




















中国 银监 会银监 复【2005 】10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交 通银 行)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邮政 编码 :200120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邮政 编码:200120 )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成立时 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国 发(1986) 字第 81 号 文和 中国 人民 银行银 发 [1987 ]40 号文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5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0 债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 卖外 汇; 从事 银行卡 业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收 付款 项业 务;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经 营结汇 、售 汇业 务。 注册资 本:742.62 亿元 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对基 金 的投资 范围 、投 资对 象进 行监督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限 于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 括创业 板股 票、 中小 板股 票以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上 市的 股票 ) 、 债券 、 央票、 回购 , 以及法 律法 规允 许或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但 须 符合中 国证 监 会相关 规定 。其 中, 股票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60%-95% , 债券 、现 金等 金 融工具 及其 他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5%-40%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约 定进行 监 督,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查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业 务进 行监 督和 核查的 义务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开 始履 行。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有 超出 以上 范围 的行为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 金管理 人在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10 个工 作日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 为,应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同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对基 金 投资、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应 符合以 下规 定: (1)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限 于具 有良好 流动 性 的 金融 工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1 的股票 (包 括创 业板 股票 、 中小 板股 票以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央 票、回 购, 以及 法律 法规 允许或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但 须 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其中,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 60%-95% ,债 券、现 金等 金 融工具 及其 他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5%-40% 。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2) 持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总和 ,不 超过 该 证券 的10% ; (4) 本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 过本基 金总 资产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5) 在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展 期; (6)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7)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中保 留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8)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3% ; 本 基 金的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权 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其他 权证 投资 比例, 遵从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的 相关 规定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全 部证 券投 资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本基 金持 有 的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品 种 除外 。 本基 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将在 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流 通受限 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1)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制 。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2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 金投资 不符 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比 例规定 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工作 日内 进行 调 整。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修改或 取消 上述 限制 规定 时,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投资 组合限 制并 相 应修改 其投 资组 合限 制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上述 规定 对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限制 及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有 超出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的 基 金投融 资比 例限 制的 行为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 内纠正 。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 工 作日内 纠正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应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同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 内纠正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 进行监 督。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卖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 票或 者债 券; (6) 买卖 与本 基金 的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 与本 基金的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 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关 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法律 法规 活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个工 作日内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本机 构有其 他重 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以 上名单 发生 变化 的, 应及 时予以 更新 并通 知对 方。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 管理 人有以 上投 资禁 止行 为的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3 人在 10 个 工作日 内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工作 日 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在 10 个 工作日 内纠 正。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对 基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督 。 (1 )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 单。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 单后 2 个工 作日 内电 话或 回函确 认收 到该 名单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 期和不 定期 对银 行间 市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 内电 话或 书面 回函确 认, 新名 单自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当日 生效 。新 名单生 效前 已 与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2 )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时 , 有 责任 控 制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 由于交 易 对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负责 向相 关责任 人追 偿。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对 基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据以 对基 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对 账机 制 , 确 保基 金 银行存 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2)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相关 规定 , 就 本基金 银行 存款 业务 另行 签 订书 面 协议, 明确 双方 在相 关协 议签署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投资 指令 传达 与执 行、 资金划 拨、 账 目核对 、到 期兑 付、 文件 保管以 及存 款证 实书 的开 立、传 递、 保管 等流 程中 的权利 、义 务 和职责 ,以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3) 基金 托管 人应 加强 对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查 , 严 格审 查、 复核 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4 (4)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在 开展 基金 存款 业务 时, 应严 格遵 守 《 基金 法 》 、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率 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项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在选 择存 款银 行时 有违 反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在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或 拒 绝结算 。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对 基金投 资 其他方 面进 行监 督。 (七)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资 产净值 计 算、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认 、基 金收 益分配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如基金 管理 人 未经基 金托 管人 的审 核, 擅自将 不实 的业 绩表 现数 据印制 在宣 传材 料上 ,则 基金托 管人 对 此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有 权在发 现后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关 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 本协 议规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并 以电 话或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反 馈, 说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在限 期内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 反 《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5 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中 国证 监 会报告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协议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 管人履 行托 管职 责的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开立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及 债券 托管账 户, 是否 及时 、准 确复核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否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是 否 按照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进 行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产 进行 核查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 极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 交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查 托管 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未对 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擅自 挪用 基金 资产 、未执 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的,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在限 期内纠 正,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正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通 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对基 金管 理人按 照法 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在限 期内 纠正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2)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有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立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证 券账 户和 债券 托管 账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户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和 独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6 立。 (5)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 产和 基金 申购 过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应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 账日 基金 资产 没有到 达基 金 银行存 款账 户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 此给基 金造 成 损失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 任。 (6)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7)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 坏、 灭 失,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时募 集资产 的验 证 基金募 集期 满之日起 10 日内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 基金募 集 金 额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符 合《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 以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验 资完 成,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到的全 部资 金 存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基 金银 行存 款账 户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出 具相 关 证明文 件。 (三) 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金 银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 户, 并 根据 中 国人民 银行 规定 计息 。本 基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管 人制 作、 保管 和使 用。本 基金 的 一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 但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 金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均 需通过 本基 金 的银行 存款 账户 进行 。 (3) 本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何 银行 存款 账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 的任何 银行 存款 账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 申请 开通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企 业网上 银行 业务 进行 资金 支付, 并使 用交 通银 行企 业网上 银行 (简 称“ 交通 银行网 银” ) 办 理托 管资 产的资 金结 算 汇划业 务。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7 (5) 基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管理 应符合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票据法 》、 《人 民币 银行 账户结 算管 理办 法》 、《 现金管 理条 例》 、《 中国 人民银 行利 率管 理的 有关 规定》 、《 关 于大额 现金 支付 管理 的通 知》、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6) 基金托 管人 应严 格管 理基 金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 银行存 款账 户、 及时 核查 基金银 行存 款账 户余 额。 (四) 基金 证券 交收 账户 、资金 交收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 证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对基 金证 券交收 账户 、资 金交 收账 户进行 证券 的超 卖或 超买 。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基金 管理人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 付金 账 户(即 资金 交收 账户 ), 用于证 券交 易资 金的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在 托管 人 处开立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资 金结算 的二 级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募集资 金经 验资 后,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以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金 的债 券及 资金 的清 算。在 上述 手 续办理 完毕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向 人民 银行 进行 报备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申 请基 金进入 全国 银 行间同 业拆 借市 场进 行交 易,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中国 外汇交 易中 心开 设同 业拆 借市场 交易 账 户 。 (2)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协议 副本 由基 金管理 人保 存。 (六)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存 款定 期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实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金 托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8 管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理 。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本 基金资 产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银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保 管。 (七)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 保证持 有二 份以 上的 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将正 本送 达基金 托管 人处 。合 同的 保管期 限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执行 。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加盖 授权 业务章 的 合同传 真件 ,未 经双 方协 商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与 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 金合 同》 、 《 关于证 券 投资基 金执 行< 企业 会计 准 则>估 值业 务及 份额 净值 计 价有关 事项 的通 知 》 及其 他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将计 算 结果以 双方 约定 的方 式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签章后 ,以 双 方约定 的方 式反 馈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额 净值 予以 公布 。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法估 值:


(1) 股票 估值 方法 1)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 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但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的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收 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 值。 如有 充足 证据 表明 最 近交易 日收 盘 价不能 真实 地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应 对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盘价 进行 调整 , 确定 公 允价值 进行 估 值。 2) 未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9 ①首 次发行的 股票 ,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②首 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其所 在证 券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以第 1 )条 确定 的估 值价 格进行 估值 。 ③送 股、转增 股、配股和公开 增发新股 等方式发行的股 票 ,按估 值日该上市公司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流通 股票以 第 1 )条 确定 的估 值价格 进行 估值 。 ④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按 如下 方法 进行 估值: A、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交易 的同 一股 票以 第 1 )条确 定的 估值 价格 低于 非公开 发 行股票 的初 始取 得成 本时 ,应采 用在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的同 一股 票以 第 1 )条确 定的 估 值价格 作为 估值 日该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的价 值; B、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交易 的同 一股 票以 第 1 )条确 定的 估值 价格 高于 非公开 发 行股票 的初 始取 得成 本时 ,应按 下列 公式 确定 估值 日该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的价 值: FV=C+(P-C) ×(Dl-Dr)/Dl (FV 为 估值 日该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价 值;C 为 该非 公开发 行 股票的 初始 取得 成本 (因 权益业 务导 致市 场价 格除 权时, 应于 除权 日对 其初 始取得 的成 本 作相应 调整 );P 为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同一 股票 的市 价;Dl 为 该非公 开发 行 股票锁 定期 所含 的交 易所 的交易 天数 ;Dr 为估 值日 剩余锁 定期 , 即 估值 日至 锁定期 结束 所 含的交 易所 的交 易天 数, 不含估 值日 当天。 3)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 按其 规定进 行估 值。 (2) 债券 估值 方法 1) 在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 交易的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 估值日 无 交易的 ,但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如 有充 足证据 表明 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不能 真实 地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应对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进行 调整, 确定 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2) 在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 交易的 未实 行 净 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但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按 最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所含 的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应收利 息后 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将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净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净 价), 确定 公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20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如 有充 足证据 表明 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净价 )不 能真 实地 反映公 允价 值 的,应 对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净价) 进行 调整 ,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3)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债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的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 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 的债券 根据 行业 协会 指导 的处理 标准 或意 见并 综合 考虑市 场 成交价 、市 场报 价、 流动 性及收 益率 曲线 等因 素确 定其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5)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 权证 估值 方法 1) 上市流 通权 证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但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将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如 有充 足证 据表 明最 近交易 日收 盘 价不能 真实 地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应对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进行 调整 ,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 值。 2)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权 证,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4)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证 , 以 配股 除权 日起 到配股 确认 日止 , 若 收盘 价高于 配 股价, 则按 收盘 价和 配股 价的差 额进 行估 值, 若收 盘价低 于配 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5)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估 值 方法 1) 交 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 式 转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2) 全 国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根据 行业 协会指 导的 处理 标准 或意 见并综 合 考虑市 场成 交价 、市 场报 价、流 动性 及收 益率 曲线 等因素 确定 其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3)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5) 其他 资产 的估 值方 法 其他资 产按 国家 有关 规定 进行估 值。 (6 ) 在 任何 情况 下 , 基 金 管理人 如采 用上 述估 值方 法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 均应被 认 为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上述 估值 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行 估值 不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21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在 综合 考虑 市场各 因素 的基 础上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 以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发 现方 应及 时通 知对方 ,以 约 定的方 法、 程序 和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进 行估 值, 以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根据《 基金 法》 ,本 基金 的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 有 关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按 照其 对基 金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 净值 差错 处理 当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 时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处 理 ,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造 成损 失的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者基 金先 行支付 赔偿 金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的 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条 款进 行赔 偿。


(1) 如采 用本 协议 第八 章 “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算 ”中 估值 方法 的第 (1)- (5) 进行 处理 时, 若 基金 管理人 净值 计算 出错 , 基 金托管 人在 复 核 过程 中没 有发现 , 且 造 成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损 失的 ,由双 方共 同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 中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按 照 管理费 和托 管费 的比 例承 担相应 的责 任;


(2)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结 果,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和 核 对,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形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公 布;


(3)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按 本协 议第 八章 第 ( 一) 款中 的第 (6 )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由于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计制 度变 化或 由于 其他 不可抗 力 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针对净 值差 错处 理, 如果 法律法 规或 证监 会有 新的 规定, 则按 新的 规定 执行 ;如果 行 业有通 行做 法, 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且 不损 害投 资者 利益的 前提 下, 双方 应本 着 平等 和保 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原 则重新 协商 确定 处理 原则 。 (三)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22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 障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时;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四)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五)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按照 双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法 和 会计处 理原 则, 分别 独立 地设置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全 套账 册, 双方 各自 的账册 定期 进 行核对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应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六)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的核 对 双方应 每个 交易 日核 对账 目,如 发现 双方 的账 目存 在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必须 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保 证相 关各 方平 行登 录的账 账相 符。 若当 日核 对不符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 因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的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册 为 准 。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应 于 每月终 了后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定期 报告 文件 应按 中国 证 监会 公布 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 披露 管 理办 法 》 要求 公告 。 季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于 每季度 终了 后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 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在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每6 个 月公 告一 次, 于 截止 日后 的45 日内 公告。 半年 度 报告在 基金 会计 年度 前 6 个月结 束后 的 60 日 内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90 日内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对 报表 加盖 公章 后,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表 提 供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 核,并 将复 核结 果及 时书 面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季度 报表完 成当 日, 以约 定方 式将有 关报 表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23 管人在5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及时 反馈给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完成 当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 到15 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反 馈给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半 年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在 收到 后20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反 馈给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30 日 内复 核,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复 核过 程中 ,发 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 不符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 调 整以 双方 认可的 账务 处 理方式 为准 。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报表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年度 报告 复核 完毕 后, 需盖章 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 复核 确认 书,以 备有 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审 核检 查。 如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不 能与 应当 发布 公告 之日之 前就 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编 制的 报 表对外 发布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 托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 的内 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每 年最 后 一个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由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负责 编制 和保 管, 并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的真 实性 、完 整性和 准确 性负 责。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基 金托 管人的 要求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一) 基金 管理 人于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及 《基 金 合同》 终止 日后 10 个 工作 日内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由 注册 登记 机构编 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二) 基金 管理 人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 日 后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托管人 提 供由注 册登 记机 构编 制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于每 年最 后一个 交易 日 后 10 个工 作 日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由 注册登 记机构 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四 ) 除 上述 约定 时间 外 , 如果确 因业 务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商议 一致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由注 册登 记机 构编 制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24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保 存 期限 为 15 年。 若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应 按照 有关 法规 规定 各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密 义务 。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应通 过友好 协 商或者 调解 解决 。托 管协 议当事 人不 愿通 过协 商、 调解解 决或 者协 商、 调解 不成的 ,任 何 一方当 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的 地点 在北京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当 事人 均有约 束力 。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当。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 被 依法 取消基 金托 管资 格或 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基金 管 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 被 依法 取消基 金管 理资 格或 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 发 生 《 基金 法》 、 《 销售办 法》 、 《 运作 办法 》 或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 金合同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25 和本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基 金资 产安 全的 职责 。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注 册 登记机 构、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员 。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 职责:基金 财产清算 组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财产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5)基 金清 算组 做出 清算 报 告; 6)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进行 审计 ; 7)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 8)将 基金 清算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9)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 费用是指 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财产清算过程 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1)支 付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 2)缴 纳基 金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清 算后 如有 余额 ,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小 组成 立后2日 内应 就 清算小 组的 成立 进行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 时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做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 事务 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26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期 限不少 于1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