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国泰睿吉A(000953)

国泰睿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一号 ) 
 
 
 
 
 
 
 
 
 
 
 
 
 
基金管 理人: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广发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 : 二零一六年四月 二十二日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目


录 一、绪 言 .............................................................................................................................................. 2 二、释 义 .............................................................................................................................................. 3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8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2 六、基 金的 募集 ................................................................................................................................ 33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4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34 九、基 金的 投资 ................................................................................................................................ 43 十、基 金的 业绩 ................................................................................................................................ 54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55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56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60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61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63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63 十七、 风险 揭示 ................................................................................................................................ 69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1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73 二十、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86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99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查 阅方 式 ....................................................................................... 101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01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1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2014 年 12 月 8 日证监 许可 【2014 】1321 号文准予 注 册募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 证监会 注册 , 但 中 国证 监 会对 本 基金 募集 的 注册 , 并不 表 明其 对本 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市 场前 景 和收 益 做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 基 金 投资 于 证券 市 场,基 金 净 值会 因 为证 券 市场波 动 等 因素 产 生波 动 。投资 人 在 投资 本 基 金前 , 需全 面 认识 本基 金 产品 的 风险 收 益特 征和 产 品特 性 ,充 分 考虑 自身 的 风险 承 受能 力 , 理性 判 断市 场 ,对 投资 本 基金 的 意愿 、 时机 、数 量 等投 资 行为 作 出独 立决 策 。投 资 人根 据 所 持有 份 额享 受 基金 的收 益 ,但 同 时也 需 承担 相应 的 投资 风 险。 基 金投 资中 的 风险 包 括: 因 整 体政 治 、经 济 、社 会等 环 境因 素 变化 对 证券 价格 产 生影 响 而形 成 的系 统性 风 险, 个 别证 券 特 有的 非 系统 性 风险 ,由 于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连 续大 量 赎回 基 金产 生 的 流 动性 风 险, 基 金管 理 人 在基 金 管理 实 施过 程中 产 生的 基 金管 理 风险 ,本 基 金的 特 定风 险 等。 本基 金 为混 合 型基 金,其 预期 风险 、预 期收 益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和债 券型基 金,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本 基 金 可投 资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 , 中小 企 业私 募 债由于 发 行 人自 身 特点 , 存在一 定 的 违约 风 险 。同 时 单只 债 券发 行规 模 较小 , 且只 能 通过 两大 交 易所 特 定渠 道 进行 转让 交 易, 存 在流 动性风 险。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 自 负” 原 则,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运 营 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人 自行 承担 。 基 金 管 理人 依 照恪 尽 职守、 诚 实 信用 、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 管 理和 运 用基 金 财产, 但 不 保证 投资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最低收 益。 投 资 人 应当 认 真阅 读 基金合 同 、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等信 息 披 露文 件 ,自 主 判断基 金 的 投资 价值, 自主 做出 投资 决策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从 2015 年 11 月 16 日起 , 本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率下 调至 0.10% 。 本次 下调 销 售服务 费率 对《基 金合 同》 的修 订如 下: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取 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份 额的 销 售 服务费 按前 一日 C 类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10% 年费 率 计提。 具体 内容 请阅 2015 年 11 月 16 日披 露的《关于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销售服务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 告》 。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2 依 据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 作管 理办 法 》 、 《国 泰 睿 吉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 同》 的有 关 规定 , 本基 金 以通 讯方 式 召开 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大 会投 票表决 起止 时间 为 自 2016 年 4 月 13 日起至 2016 年 5 月 17 日 17 : 00 止 。 会议 议案 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表 决通 过 , 自 该日起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 效。 决议 内容 为: “ 根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 投资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 法》 和 《国 泰 睿 吉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 同》 有关 规 定, 同 意对 本 基金 降低 管 理费 率 ,其 年管理 费率 由 1.50%降低至 0.90% ,并 相应 修改 基 金合同 的部 分条 款” 。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公告 之日 即 2016 年 5 月 19 日起 ,本 基金 将 执行调 整后 的管 理费 率。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015 年 4 月 22 日。 投资 者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请 仔细阅 读 本 基金的 《招 募说 明书 》及 《基金 合同 》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6 年 4 月 22 日, 投资 组合 报告 为 2016 年 1 季 度报 告 , 有 关财 务 数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 日 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 中华 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 法》 (以下简 称“ 《基金 法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和其他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以及 《 国泰 睿吉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 以下 简 称“ 基 金合 同” ) 编写 。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本 招 募说明 书 不 存在 任 何虚 假 记载、 误 导 性陈 述 或者 重 大 遗漏 , 并 对其 真 实 性、 准 确性 、 完整 性承 担 法律 责 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 本招 募 说明 书 所载 明的 资 料申 请 募集 的 。 本基 金 管理 人 没有 委托 或 授权 任 何其 他 人提 供未 在 本招 募 说明 书 中载 明的 信 息,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说 明书 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编 写,并 经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以下简 称“ 中 国证监 会” )注 册。基 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之间权 利、义 务的法 律文 件。基 金投资 人 自 依 基金 合 同取 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金 合 同的 当 事人 ,其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享 有 权利 、 承担 义 务。 基金 投 资人 欲 了解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权 利和 义 务, 应详 细 查阅 基 金合 同。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3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国 泰 睿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国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广发 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 金合 同: 指 《国泰 睿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国泰 睿吉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托 管 协议 》及 对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国 泰睿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国泰 睿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 告 》 8、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 的修 订 1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2 、 《 运作 办 法 》 : 指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 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 时 做出 的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 金 合同 约 束, 根 据基金 合 同 享有 权 利并 承 担义务 的 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 构投 资 者 : 指 依法可 以 投 资证 券 投资 基 金的、 在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境内合 法 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 资者: 指 符 合现 实 有效 的 相关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可以 投 资于中 国 境 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4 19 、 人 民币 合 格境 外 机构投 资 者 :指 按 照《 人 民币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资 人 境内证 券 投 资试 点办法 》 ( 包括 颁布 机关 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运用 来 自境外 的人 民币 资金进 行境 内证 券投 资的 境外法 人 20 、 投 资人 : 指个 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 者 、 合 格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 和人 民 币合格 境 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 基 金销 售 业务 : 指基金 管 理 人或 销 售机 构 宣传推 介 基 金, 销售 基 金 份额, 办 理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换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资 等业 务 23 、 销 售机 构 :指 基 金管理 人 以 及符 合 《销 售 办法》 和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其他 条 件 ,取 得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务 协议 ,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24 、 登 记业 务 :指 基 金登记 、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 业 务, 具 体内 容 包括投 资 人 基金 账 户 的建 立 和管 理 、基 金份 额 登记 、 基金 销 售业 务的 确 认、 清 算和 结 算、 代理 发 放红 利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5 、 登 记机 构 :指 办 理登记 业 务 的机 构 。基 金 的登记 机 构 为国 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或接 受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6 、 基 金账 户 :指 登 记机构 为 投 资人 开 立的 、 记录其 持 有 的、 基 金管 理 人所管 理 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7 、 基金 交易 账户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理 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而引起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28 、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 募 集达 到 法律 法 规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条件, 基 金 管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 基金 财 产清算 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 基 金募 集 期: 指 自基金 份 额 发售 之 日起 至 发售结 束 之 日止 的 期间 , 最长不 得 超过 3 个月 31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5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5 36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 《 业务 规则 》 : 指《 国 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 范 基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 共同遵 守 38 、 认 购: 指 在基 金 募集期 内 , 投资 人 根据 基 金合同 和 招 募说 明 书的 规 定申请 购 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 申 购: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 投资 人 根据 基 金合同 和 招 募说 明 书的 规 定申请 购 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 赎 回: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和 招 募说 明 书规定 的 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1 、 基金 转换 :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件 , 申 请 将其 持 有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某 一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 转换 为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其他 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2 、 转 托管 :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在本 基 金的 不 同销售 机 构 之间 实 施的 变 更所持 基 金 份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3 、 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 划:指 投 资 人通 过 有关 销 售机构 提 出 申请 , 约定 每 期申购 日 、 申购 金 额 及扣 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 于每 期 约定 扣款 日 在投 资 人指 定 银行 账 户内 自动 完 成扣 款 及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4 、 巨 额赎 回 :指 本 基金单 个 开 放日 , 基金 净 赎回申 请 ( 赎回 申 请份 额 总数加 上 基 金转 换 中 转出 申 请份 额 总数 后扣 除 申购 申 请份 额 总数 及基 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的 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5 、元 :指 人民 币元 46 、A 类基 金份 额: 指在 投资人 认购/ 申购 基金 时收 取认购/ 申购 费用, 在赎 回 时根据 持有 期限收 取赎 回费 用, 并不 再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售 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47 、C 类基 金份额 :指 从 本类别 基金资 产中计 提销 售服务 费、不 收取认 购/ 申 购费用 ,但 对持有 期限 少 于 30 日的 本类别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收 取赎回 费的 基金 份额 48 、 基金 收益 :指 基金 投 资所得 红利 、 股息 、债 券 利息 、 票 据投 资收 益、 买 卖证券 价差 、 银行存 款利 息、 已实 现的 其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约 49 、 基 金资 产 总值 : 指基金 拥 有 的各 类 有价 证 券、银 行 存 款本 息 、基 金 应收 款项 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50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6 51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2 、 基 金资 产 估值 : 指计算 评 估 基金 资 产和 负 债的价 值 , 以确 定 基金 资 产净值 和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3 、指 定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4 、不 可抗 力: 指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邮政编 码:200082 法定代 表人 : 唐 建光 成立日 期: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字 【1998 】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仟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联系人 :何 晔 联系电 话:021-31089000 ,400-8888-688 股 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股权比 例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60% 意大利 忠利 集团 30% 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10% (二)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基 金的基 本情 况 截至 2016 年 4 月 22 日,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 理61 只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鹰 增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 金龙 系列 证券 投资 基金 (包 括 2 只 子基 金, 分别 为国泰 金龙 行 业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7 精选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金龙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金 马稳 健回 报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货 币 市 场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泰 金 鹿保 本 增值 混 合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金 鹏蓝 筹价 值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 泰金 鼎价 值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 金鼎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 型而来 ) 、 国泰 金 牛创新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国 泰沪 深 3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由 国泰 金象保 本增 值 混 合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 国 泰双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 泰区 位优 势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中 小盘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由 金 盛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国 泰纳 斯达 克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价值 经典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上证180 金融交 易型 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上 证 180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国 泰 保 本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国 泰 事件 驱 动策 略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信 用互 利 分级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成长 优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大宗 商品 配置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国 泰 信用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现金 管 理货 币市 场 基金 、 国泰 金 泰平 衡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由 金泰 证券 投资 基 金转型 而来 ) 、 国泰 民安 增 利债券 型 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国 证 房 地 产行 业 指数 分 级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估 值优 势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LOF) ( 由 国泰 估值 优势可 分离 交易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封闭 期届 满转 换而来 ) 、上 证5 年期 国债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上 证 5 年 期国 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纳斯 达 克 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 中国 企 业境外 高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黄 金 交 易型 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美国 房 地产 开发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国 泰 国证 医 药卫 生 行 业指 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淘金 互 联网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聚 信 价值 优 势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民 益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 国 泰国 策 驱动 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浓益 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泰 安 康养 老 定期 支 付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结 构 转型 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泰 金 鑫股 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由金 鑫证 券 投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国 泰 新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国证 食品 饮料 行业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创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国 泰 6 个月 短期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转 型而 来) 、国 泰策 略 收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由 国 泰目标 收益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 国 泰深 证 TMT5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 国 证有 色 金属 行 业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睿 吉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兴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 泰生 益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互 联网+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国证新 能源 汽车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由中 小 板 300 成长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而 来) 、国 泰央 企改 革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新目 标收 益保 本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国 泰 全球 绝 对收 益 型基 金优 选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鑫 保 本混 合 型证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8 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 大健 康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泰 民 福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黄 金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另 外, 本 基金管 理人 于2004 年获 得 全国社 会保 障基 金理事 会社 保基 金资 产管 理人资 格 , 目 前受 托管 理 全国社 保基 金多 个投 资组 合。2007 年 11 月 19 日, 本基 金管 理人 获得 企业年 金投 资管 理人 资格 。2008 年 2 月 14 日 ,本 基金管 理人 成 为 首批获 准开 展特 定客 户资 产管理 业务 ( 专户 理财 ) 的基金 公司 之一 , 并于3 月 24 日经 中国 证 监 会 批 准获 得 合格 境内 机构 投 资 者(QDII ) 资格 ,成 为 目 前业 内 少数 拥有 “全 牌 照 ”的 基金 公司之 一, 囊括 了公 募基 金、社 保、 年金 、专 户理 财和 QDII 等管 理业 务资 格 。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唐建光 ,董 事长 ,大 学本 科,高 级工 程师 。1982 年 1 月至 1988 年 10 月在 煤 炭工业 部基 建司任 工程 师 ; 1988 年 10 月至 1993 年 7 月在 中国 统 配煤矿 总公 司基 建局 任副 处长 ;1993 年 7 月至 1995 年 9 月 在中 煤 建设开 发总 公司 总经 理办 公室任 处长 ;1995 年 9 月至 1998 年 10 月 在煤炭 部基 建管 理中 心工 作,先 后任 综合 处处 长、 中心副 主任 ;1998 年 10 月至 2005 年 1 月 在中国 建设 银行 资产 保全 部任副 总经 理;2005 年 1 月起在 中国 建银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任 资 产 管理处 置 部 总经 理、 高 级 业务总 监。2010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0 月 任国 泰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 事会主 席,2014 年 8 月 起 任公司 党委 书记 ,2015 年 8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长 、法 定代表 人。 张瑞兵 ,董 事, 博士 研究 生。2006 年 7 月 起在 中国 建银投 有限 责任 公司 工作 ,先后 任 股 权 管 理部 业 务副 经 理、 业务 经 理, 资 本市 场 部业 务经 理 ,策 略 投资 部 助理 投资 经 理, 公 开市 场投资 部助 理投 资经 理, 战略发 展部 业务 经理 、组 负责人 ,现 任战 略发 展部 处长。2014 年 5 月起任 公司 董事 。 陈川 , 董 事 , 博 士研 究生 , 经 济师 。2001 年 7 月至 2005 年 8 月 , 在 中国 建设 银行总 行 工 作, 历任 中间 业务 部、 投 资银行 部 、公 司业 务部 业 务副经 理 、业 务经 理。2005 年 8 月至 2007 年 6 月 ,在 中国 建银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工 作, 历任 投资银 行部 、委 托代 理业 务部业 务经 理 、 高级副 经理 。2007 年 6 月至 2008 年 5 月 , 在中 投证 券资本 市场 部担 任执 行总 经理 。2008 年 5 月至 2012 年 6 月, 在中 国 建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工 作, 历任 投资 银行 部高 级 经理 、投 资部 高 级经理 、 企业 管理 部高 级 经理 。2012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 , 任建 投科 信科 技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2012 年 9 月至 2013 年 4 月, 任中 建投 租赁 有限责 任公 司纪 委书 记、 副总 经 理。2013 年 4 月至 2014 年 1 月, 任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长期 股权 投资 部总 经理 。现 任中 国建 银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战 略发 展部业 务总 监。2014 年 5 月起任 公司 董事 。 Santo Borsellino , 董事 , 硕士研 究生 。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责 经济研 究;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9 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 金 融 部 助 理 ,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金融 分析 师;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票保 险研 究员 ;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 ; 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副 总裁; 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 研究 员/ 基 金经 理 。 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 益部 总监。 2013 年 6 月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 经理 。2013 年 11 月起 任公司 董 事 。 游一冰 , 董事 , 大 学本 科, 英国特 许 保 险学 会高 级会 员 (FCII ) 及英国特 许保 险 师 (Chartered Insurer)。 1989 年 起任 中国 人民保 险公 司总 公司 营业 部助理 经理; 1994 年 起任 中国保 险 (欧 洲) 控股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1996 年 起任 忠利 保险 有限 公司英 国分 公司 再保 险承 保人 ;1998 年起 任忠利 亚洲 中国 地区 总经 理。2002 年起 任中 意人 寿 保险有 限公 司董 事 。2007 年起任 中意 财产 保险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 理。 2010 年 6 月起 任公 司董事 。 侯文捷 , 董 事, 硕 士研 究 生, 高 级工 程师。1994 年 3 月至 2002 年 2 月 在中 国 电力信 托投 资 有 限公 司 工作 , 历任 经理 部 项 目 经 理, 证 券部 项目 经 理, 北 京证 券 营业 部副 经 理, 天 津证 券营业 部副 经理 、 经理 。2002 年 2 月 起在 中国 电力 财务有 限公 司工 作 , 先 后 任信息 中心 主任 、 信 息 技术 部 主任 、 首席 信息 师 、华 北 分公 司 总经 理、 党 组副 书 记, 现 任中 国电 力 财务 有 限公 司党组 成员 、副 总经 理。2012 年 4 月 起任 公司 董事 。 张峰, 董事 ,硕 士研 究生 ,17 年 证券 从业 经历 。1987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 就职于 国 家 计划委 员会 , 历 任产 业经 济研究 所科 员、 政研 室经 济分析 处副 处长 、 财 金司 综合处 处长 。1999 年 3 月至 2001 年 7 月在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工作 , 任 研究 部副 总监 、 市场 部 总监 。2001 年 7 月至 2002 年 4 月 在中保 集团资 产管 理公 司, 任总 经理助 理。2002 年 4 月至 2015 年 4 月在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工 作,历 任督 察长 、副 总经 理兼首 席市 场官 。2015 年 5 月加 入国 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5 年 8 月起 任公 司总 经理 及公 司董事 。 王军, 独立 董事 ,博 士研 究生, 教授 。1986 年 起在 对外经 济贸 易大 学法 律系 、法学 院 执 教 , 任助 教 、讲 师 、副 教授 、 教授 、 博士 生 导师 、法 学 院副 院 长、 院 长, 兼任 全 国法 律 专业 学 位 研究 生 教育 指 导委 员会 委 员、 国 际贸 易 和金 融法 律 研究 所 所长 、 中国 法学 会 国际 经 济法 学 研 究会 副 会长 、 中国 法学 会 民法 学 研究 会 常务 理事 、 中国 法 学教 育 研究 会第 一 届理 事 会常 务 理 事、 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 会仲 裁 员、 新加 坡 国际 仲 裁中 心 仲裁 员、 北 京仲 裁 委员 会仲裁 员、 大连 仲裁 委员 会仲裁 员等 职。2013 年起 兼任金 诚信 矿业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目 前 已上市 ) 独立 董事 ,2015 年 5 月 起兼 任北 京采 安律 师事务 所兼 职律 师 。2010 年 6 月 起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10 刘秉升 ,独 立董 事, 大学 学历, 高级 经济 师。1980 年起任 吉林 省长 白县 马鹿 沟乡党 委 书 记;1982 年起 任吉 林省 长 白朝鲜 族自 治县 县委 常委 、常 务副 县长 ;1985 年 起 任吉林 省抚 松县 县委常 委、 常务 副县 长;1989 年起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 吉林省 白山 市支 行行 长、 党委书 记;1995 年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长春 市分行 行长 、 党委 书记 ; 1998 年 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海南省 分行 行长 、 党委书 记。2007 年 任海 南 省银行 业协 会会 长。2010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 韩少华 ,独 立董 事, 大学 专科, 高级 会计 师。1964 年起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河南 省工作 , 历 任河南 省分 行副 处长 、 处 长; 南阳 市分 行行 长 、 党 组书记 ; 分行 总会 计师 。2003 年至 2008 年 任河南 省豫 财会 计师 事务 所副所 长。2010 年 11 月 起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常瑞明 ,独 立董 事, 大学 学历, 高级 经济 师。1980 年起在 工商 银行 河北 省工 作,历 任 河 北 沧 州市 支 行主 任 、副 行长 ; 河北 省 分行 办 公室 副主 任 、信 息 处处 长 、副 处长 ; 河北 保 定市 分行行 长、 党组 副书 记、 书记; 河北 省分 行副 行长 、行长 、党 委书 记;2004 年起任 工商 银 行 山西省 分行 行长 、 党 委书 记 ; 2007 年起 任工 商银 行工 会工作 委员 会常 务副 主任 ; 2010 年至 2014 年任北 京银 泉大 厦董 事长 。2014 年 10 月 起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 2、监 事会 成员 梁凤玉 , 监事 会主 席 , 硕 士研究 生 , 高 级会 计师 。1994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 , 先 后建 设 银 行 辽宁 分 行国 际 业务 部、 人 力资 源 部、 葫 芦岛 市分 行 城内 支 行、 葫 芦岛 市分 行 计财 部 、葫 芦 岛 市分 行 国际 业 务部 、建 设 银行 辽 宁分 行 计划 财务 部 工作 , 任业 务 经理 、副 行 长、 副 总经 理等职 。 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3 月 在中 国建 银投 资 有限责 任公 司财 务会 计部 工作 。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2 月在 中国 投 资咨询 公司 任财 务总 监。2008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 在中国 建银 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会计 部任高 级经 理 。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8 月在 建投 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任副总 经理 。2014 年 12 月起任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Yezdi Phiroze Chinoy , 监事, 大学 本科。 1995 年 12 月至 2000 年 5 月在 Jardine Fleming India 任公司 秘书 及法 务。 2000 年 9 月至 2003 年 2 月, 在 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 任合规 部主 管、 公司秘 书兼 法务 。2003 年 3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 JP Morgan Chase India 合规 部副 总经理 。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 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法 律及合 规部 主 管。 2008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东南 亚及南 亚合 规 部主管 。2014 年 3 月 17 日起 任 Generall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首席执 行官 。 刘顺君 , 监 事, 硕 士研 究 生, 高 级经 济师。1986 年 7 月至 2000 年 3 月 在中 国 人民解 放军 军事经 济学 院工 作 , 历 任 教员 、 副 主任 。2000 年 4 月至 2003 年 1 月在 长江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工作 , 历 任投 资银 行总 部 业务主 管 、 项 目经 理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5 月 任 长江巴 黎百 富勤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11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北 京部 高级经 理。2005 年 6 月起 在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工作, 先后 任 金 融 租 赁公 司 筹建 处 综合 部主 任 ,营 业 管理 部 主任 助理 , 华北 分 公司 总 经理 助理 、 华北 分 公司 副 总 经理 、 党组 成 员、 纪检 组 长、 工 会主 席 ,福 建业 务 部副 主 任、 主 任, 现任 中 国电 力 财务 有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主任 。2012 年 4 月 起任 公司 监 事。 李辉, 监事, 大学 本科。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 任职于 上海 远洋 运输 公司 ,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 职于 中宏人 寿保 险有 限公 司 ,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 任职于 海康 人寿 保险有 限公 司 , 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 职于 AIG 集团 , 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 任职 于星展 银行 。2010 年 4 月 加入国 泰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先 后担 任财 富大 学负 责人、 总经 理 办 公室负 责人 。现 任公 司 总 经理助 理、 人力 资源 部( 财富大 学) 及行 政管 理部 负责人 。2013 年 11 月 起任 公司 职工 监事 。 束琴 , 监 事 , 大 专学 历 。1980 年 3 月至 1992 年 3 月 分别任 职于 人民 银行 安康 地区分 行和 工商银 行安 康地 区分 行,1993 年 3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职 于陕 西省 住房 资金 管理中 心。2008 年 8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先后 担任 行政 管理部 主管 、总 监助 理。 现任公 司行 政 部 副总监 。2013 年 11 月 起 任公司 职工 监事 。 邓时锋 ,监 事, 硕士 研究 生。曾 任职 于天 同证 券。2001 年 9 月加 盟 国 泰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 任行 业研 究员、 社 保 111 组 合基 金经 理助 理 、 国泰 金鼎 价值 混合和 国 泰金泰 封闭 的基 金 经理助 理 ,2008 年 4 月 起 任国泰 金鼎 价值 精选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09 年 5 月起 兼任 国泰区 位优 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原国 泰区 位优 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基金 经理 , 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兼 任 国泰估 值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的基金 经理,2015 年 9 月起兼 任国 泰央 企改 革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2015 年 8 月 起任 公 司职工 监事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唐建光 ,董 事长 ,简 历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张峰, 总经 理, 简历 情况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周向勇 , 硕士 研究 生,19 年金融 从业 经历 。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 在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工 作, 先后 任办 公室 科员、 个人 银行 业务 部主 任科员 。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 中 国建银 投资 公司 工作 ,任 办公室 高级 业务 经理 、业 务运营 组负 责人 。2011 年 1 月加 入国 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任 总经 理助理 ,2012 年 11 月 起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陈星德 ,博 士,14 年 证券 基金从 业经 历。 曾就 职于 江苏省 人大 常委 会、 中国 证券监 督 管 理委员 会、 瑞士 银行 环球 资 产管理 香港 公司 和国 投瑞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2009 年 1 月至 2015 年 11 月 就职 于上 投摩 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督 察长、 副总 经理 。2015 年 12 月 加入 国泰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12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担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李永梅 ,博 士研 究生 学历 ,硕士 学位 ,16 年证 券从 业经历 。1999 年 7 月至 2014 年 2 月 就 职 于中 国 证监 会 陕西 监管 局 ,历 任 稽查 处 副主 任科 员 、主 任 科员 、 行政 办公 室 副主 任 、稽 查二处 副处 长等 ; 2014 年 2 月至 2014 年 12 月 就职 于中国 证监 会上 海专 员办 , 任副 处长 ; 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2 月 就 职于上 海申 乐实 业控 股集 团有限 公司 ,任 副总 经理 ;2015 年 2 月至 2016 年 3 月就 职于 嘉 合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5 年 7 月起 任公 司督 察长 ;2016 年 3 月加 入国 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6 年 3 月 25 日 起任 公司 督 察长 。 4、本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黄焱, 硕士 研究 生 ,21 年 证券基 金从 业经 历。 曾任 职于中 期国 际期 货公 司、 和利投 资 发 展公司 、平 安保 险公 司投 资管理 中心 。2003 年 1 月 加盟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曾 任国 泰 金 泰封闭 基金 经理 、 金 鹿保 本 增值基 金和 金象 保本 增值 基金的 共同 基金 经理 。 2006 年 7 月至 2008 年 5 月担 任国 泰金 龙行 业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2007 年 4 月至 2010 年 10 月 任金 鑫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08 年 5 月 起任 国泰 金鹏蓝 筹价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 金 经理, 2010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 兼任 国泰 价值 经典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的基 金经 理, 2014 年 5 月起 兼任 国泰 民 益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原国泰 淘 新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和 国泰 浓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5 年 4 月 起兼 任 国泰睿 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2009 年 5 月至 2011 年 1 月任基 金管 理 部 副总监 ,2011 年 1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基金 管理 部总 监。2011 年 1 月至 2012 年 2 月任 公司 投 资副总 监,2012 年 2 月起 任公司 投资 总监 。2012 年 10 月起 任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2014 年 3 月 起任权 益投 资事 业部 总经 理 。 樊利安 ,硕 士,10 年 证券 基金从 业经 历。 曾任 职上 海鑫地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天治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等。 2010 年 7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历任 研究 员、 基 金 经理助 理。 2014 年 10 月起 任国 泰民 益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原国 泰淘 新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和国 泰浓 益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2015 年 1 月起兼 任国 泰 结 构转型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 经 理,2015 年 3 月起 兼任 国泰 国 策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2015 年 5 月 起兼 任国泰 兴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的基金 经理,2015 年 6 月 起 兼任国 泰生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睿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国泰 金泰平 衡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原 金泰 证券 投资 基 金) 的基 金经 理。 2015 年 5 月起 任研 究部 副 总监,2016 年 1 月 起任 研 究部副 总监 (主 持工 作) 。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13 (2) 历任 基金 经理 本基金 自成 立之 日起 至 2015 年 6 月 29 日 由黄 焱担 任本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自 2015 年 6 月 30 日 起至 今由 黄焱 、樊 利 安共同 担 任 本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5 、本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员 本 基 金 管理 人 设有 公 司投资 决 策 委员 会 ,其 成 员在公 司 高 级管 理 人员 、 投研部 门 负 责人 及 业 务骨 干 等相 关 人员 中产 生 。公 司 总经 理 可以 推荐 上 述人 员 以外 的 投资 管理 相 关人 员 担任 成 员 ,督 察 长和 运 营体 系负 责 人列 席 公司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会 议 。公 司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主 要职 责 是 根据 有 关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审 议 并决 策 公司 投资 研 究部 门 提出 的 公司 整体 投 资策 略 、基 金大类 资产 配置 原则 ,以 及研究 相关 投资 部门 提出 的重大 投资 建议 等。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组成 如下: 主任委 员: 张峰: 总经 理、 董事 委员: 周向勇 : 副 总经 理 黄焱: 总经 理助 理兼 投资 总监兼 权益 投资 (事业 ) 部总经 理 吴晨: 绝对 收益 投资 (事 业)部 副总 监 张则斌 :权 益投 资总 监 6 、上 述成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亲 属或 家属 关系 。 (四)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1、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14 12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五)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的 行为 ,并 承诺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基 金法 》的 行为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 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 在 任 职期 间 知悉 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 商业 秘 密, 尚未 依 法公 开 的基 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 划等信 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或 者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事相 关的 交易 活动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 利用对 敲 、 倒 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 乱市场 秩序 ;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并 承 诺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基金 合同 行为的 发生 。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15 5、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六)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 着谨 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 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且 不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活 动; 4、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基金管 理人 为防 范和 化解 经营运 作中 面临 的风 险 , 保证经 营活 动的 合法 合规 和有效 开展 , 制定了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 管理方 法 、操 作程 序与 控 制措施 , 形成 了公 司完 整 的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涵盖 了内 部会计 控 制 、 风险 管理 控 制和监 察稽 核制 度等 公司 运营的 各个 方面 , 并通过 相应 的具 体业 务控 制流程 来严 格实 施。 (1) 内部 风险 控制 遵循 的 原则 1)全 面性 原则 :内 部风 险 控制必 须覆 盖公 司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渗 透各 项业 务 过程和 业务 环节; 2)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设 立 独立的 稽核 监察 部, 稽核 监察部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 负责对 公司 各部 门内 部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及 各部门 在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上 形成 一种 相互 制约 的机制 , 建 立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体 系; 4)保 持与 业务 发展 的同 等 地位原 则 :公 司的 发展 必 须建立 在风 险控 制制 度完 善和稳 固的 基础上 ,内 部风 险控 制应 与公司 业务 发展 放在 同等 地位上 ; 5)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原 则 :建 立完 备风 险控 制指 标 体系 ,使 风险 控制 更具 客 观性和 操作 性。 (2)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 司 根 据国 家 有关 法 律法规 和 财 务会 计 准则 的 要求, 建 立 了完 善 的内 部 会计控 制 制 度, 实 现 了职 责 分离 和 岗位 相互 制 约, 确 保会 计 核算 的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并 保证 各 基金 会 计核 算和公 司财 务管 理的 相互 独立, 保护 基金 资产 的独 立、安 全。 (3)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16 公 司 为 有效 控 制管 理 运营中 的 风 险, 建 立了 一 整套完 整 的 风险 管 理控 制 制度, 其 内 容由 一 系 列的 具 体制 度 构成 ,主 要 包 括 : 岗位 分 离和 空间 分 离制 度 、投 资 管理 控制 制 度、 信 息技 术 控 制、 营 销业 务 控制 、信 息 披露 制 度、 资 料保 全制 度 和独 立 的稽 核 制度 、人 力 资源 管 理以 及 相 应的 业 务控 制 流程 等。 通 过这 些 控制 制 度和 流程 , 对公 司 面临 的 投资 风险 和 管理 风 险进 行有效 的控 制。 (4)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 司 实 行独 立 的监 察 稽核制 度 , 通过 对 稽核 监 察部充 分 授 权, 对 公司 执 行国家 有 关 法律 法 规 情况 、 以及 公 司内 部控 制 制度 的 遵循 情 况和 有效 性 进行 全 面的 独 立监 察稽 核 ,确 保 公司 经营的 合法 合规 性和 内部 控制的 有效 性。 2、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要素 (1) 控制 环境 公 司 经 过多 年 的管 理 实践 , 建 立 了良 好 的控 制 环境, 以 保 证内 部 会计 控 制和管 理 控 制的 有 效 实施 , 主要 包 括科 学的 公 司治 理 结构 、 合理 的组 织 结构 和 分级 授 权、 注重 诚 信并 关 注风 险的道 德观 和经 营理 念、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职能 等方 面。 1)公 司建 立并 完善 了科 学 的治理 结构 , 目前 有独 立 董事 4 名 。董 事会 下设 提 名及资 格审 查 委 员会 、 薪酬 委 员会 、考 核 委员 会 等专 业 委员 会, 对 公司 重 大经 营 决策 和发 展 规划 进 行决 策及监 督; 2)在 组织 结构 方面 ,公 司 设立的 执行 委员 会 、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 风险 管理 委 员会等 机构 分 别 负责 公 司经 营 、基 金投 资 和风 险 控制 等 方面 的决 策 和监 督 控制 。 同时 公司 各 部门 之 间有 明确的 授权 分工 和风 险控 制责任 , 既相 互独 立, 又 相互合 作和 制约 , 形成 了 合理的 组织 结构 、 决策授 权和 风险 控制 体系 ; 3)公 司一 贯坚 持诚 信为 投 资人服 务的 道德 观和 稳健 经营的 管理 理念 。 在员 工 中加强 职业 道德教 育和 风险 观念 ,形 成了诚 信为 本和 稳健 经营 的企业 文化 ; 4)公 司稽 核监 察部 拥有 对 公司任 何经 营活 动进 行独 立监察 稽核 的权 限 ,并 对 公司内 部控 制措施 的实 施情 况和 有效 性进行 评价 和提 出改 进建 议。 (2) 控制 的性 质和 范围 1)内 部会 计控 制 公 司 建 立了 完 善的 内 部会计 控 制 ,保 证 基金 核 算和公 司 财 务核 算 的独 立 性、全 面 性 、真 实性和 及时 性。 首先 , 公 司根 据国 家有 关 法律法 规 、有 关会 计制 度 和准则 , 制定 了完 善的 公 司财务 制度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17 基 金 会计 制 度以 及 会计 业务 控 制流 程 ,做 好 基金 业务 和 公司 经 营的 核 算工 作, 真 实、 完 整、 准确地 记录 和反 映基 金运 作情况 和公 司财 务状 况。 其 次 , 公司 将 基金 会 计和公 司 财 务核 算 从人 员 上、空 间 上 和业 务 活动 上 严格分 开 , 保证 两 者 相互 独 立, 各 基金 之间 做 到独 立 建账 、 独立 核算 , 保证 基 金资 产 和公 司资 产 之间 、 以及 各基金 资产 之间 的相 互独 立性。 公 司 建 立了 严 格的 岗 位职责 分 离 控制 、 凭证 与 记录控 制 、 资产 接 触控 制 、独立 稽 核 等制 度 , 确保 在 基金 核 算和 公司 财 务管 理 中做 到 对资 源的 有 效控 制 、有 关 功能 的相 互 分离 和 各岗 位的相 互监 督等 。 另 外 公 司还 建 立了 严 格的财 务 管 理制 度 ,执 行 严格的 预 算 管理 和 财务 费 用审批 制 度 ,加 强成本 控制 和监 督。 2)风 险管 理控 制 公司在 经营 管理 中建 立了 有效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体系 ,主要 包括 : 岗 位 分 离和 空 间隔 离 制度: 为 保 证各 部 门的 相 对独立 性 , 公司 建 立了 明 确的岗 位 分 离制 度;同 时实 行空 间隔 离制 度,建 立防 火墙 ,充 分保 证信息 的隔 离和 保密 ; 投 资 管 理业 务 控制 : 通过建 立 完 整的 研 究业 务 控制、 投 资 决策 控 制、 交 易业务 控 制 ,完 善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的投 资决 策 职能 和 风险 管 理委 员会 的 风险 控 制职 能 ,实 行投 资 总监 和 基金 经 理 分级 授 权制 度 和股 票池 制 度, 进 行集 中 交易 ,以 及 风险 管 理部 对 投资 交易 实 时监 控 等, 加 强 投资 管 理控 制 ,做 到研 究 、投 资 、交 易 、风 险控 制 的相 互 独立 、 相互 制约 和 相互 配 合, 有 效 控制 操 作风 险 ;建 立了 科 学先 进 的投 资 风险 量化 评 估和 管 理体 系 ,控 制投 资 业务 中 面临 的 市 场风 险 、集 中 风险 、流 动 性风 险 等; 建 立了 科学 合 理的 投 资业 绩 绩效 评估 体 系, 对 投资 管理的 风险 和业 绩进 行及 时评估 和反 馈; 信 息 技 术控 制 :为 保 证信息 技 术 系统 的 安全 稳 定,公 司 在 硬件 设 备运 行 维护、 软 件 采购 维护、 网络 安全 、数 据库 管理、 危机 处理 机制 等方 面均制 定实 施了 完善 的制 度和控 制 流 程; 营 销 业 务控 制 :公 司 制定了 完 善 的市 场 营销 、 客户开 发 和 客户 服 务制 度 ,以保 证 在 营销 业务中 对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遵守, 以及 对经 营风 险的 有效控 制; 信 息 披 露控 制 和资 料 保全制 度 : 公司 制 定了 规 范的信 息 披 露管 理 办法 , 保证信 息 披 露的 及 时 、准 确 和完 整 ;在 资料 保 全方 面 ,建 立 了完 善的 信 息资 料 保全 备 份系 统, 以 及完 整 的会 计、统 计和 各种 业务 资料 档案; 独 立 的 监察 稽 核制 度 :稽核 监 察 部有 权 对公 司 各业务 部 门 工作 进 行稽 核 检查, 并 保 证稽 核的独 立性 和客 观性 。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18 3)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实施 公 司 风 险管 理 委员 会 首先从 总 体 上制 定 了公 司 风险控 制 制 度, 对 公司 面 临 的主 要 风 险进 行 辨 识和 评 估, 制 定了 风险 控 制原 则 。在 风 险管 理委 员 会总 体 方针 指 导下 ,各 部 门根 据 各自 业 务 特点 , 对业 务 活动 中存 在 的风 险 点进 行 了揭 示和 梳 理, 有 针对 性 地建 立了 详 细的 风 险控 制流程 ,并 在实 际业 务中 加以控 制。 (3)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 况检查 公 司 稽 核监 察 部在 进 行风险 评 估 的基 础 上, 对 公司各 业 务 活动 中 内部 控 制措施 的 实 施情 况 进 行定 期 和不 定 期的 监察 稽 核, 重 点是 业 务活 动中 风 险暴 露 程度 较 高的 环节 , 以确 保 公司 经营合 法合 规、 以及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遵循 。 在 确 保 现有 内 部控 制 制度实 施 情 况的 基 础上 , 公司会 根 据 新业 务 开展 和 市场变 化 情 况 , 对 内 部控 制 制度 进 行及 时的 更 新和 调 整, 以 适应 公司 经 营活 动 的变 化 。公 司稽 核 监察 部 在对 内 部 控制 制 度的 执 行情 况进 行 监察 稽 核的 基 础上 ,也 会 重点 对 内部 控 制制 度的 有 效性 进 行评 估,并 提出 相应 改进 建议 。 (4)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 况的报 告 公 司 建 立了 有 效的 内 部控制 制 度 实施 报 告流 程 ,各部 门 对 于内 部 控制 制 度实施 过 程 中出 现 的 失效 情 况须 及 时向 公司 高 级管 理 层和 稽 核监 察部 报 告, 使 公司 高 级管 理层 和 稽核 监 察部 及时了 解内 部控 制出 现的 问题并 作出 妥善 处理 。 稽 核 监 察部 在 对内 部 控制实 施 情 况的 监 察中 , 对发现 的 问 题均 立 即向 公 司高级 管 理 层报 告, 并提 出相 应 的 建议 , 对于重 大问 题 ,则 通过 督 察长及 时向 公司 董事 长和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同时稽 核监 察部 定期 出具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报告 ,直 接报公 司董 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3、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声明 书 基 金 管 理人 保 证以 上 关于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披 露 真实、 准 确 ,并 承 诺基 金 管理人 将 根 据市 场变化 和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切 实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1、基 本情 况 名 称: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简称 : 广 发证 券 )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天河北 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 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天河北 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5 楼、 7 楼、 8 楼、 18 楼、 19 楼、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19 38 楼、39 楼、40 楼、41 楼、42 楼、43 楼和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成立时 间:1994 年 1 月 21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 证监 许可 【2014 】510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7,621,087,664 元 存续期 间: 长期 联系人 :王 玮 联系电 话:020-87555888 广发证 券成 立 于 1991 年 , 是国内 首批 综合 类证 券公 司。 公司 先后 于 2010 年和 2015 年分 别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及香 港联合 交易 所主 板上 市 ( 股 票代码 : 000776.SZ , 1776.HK ) 。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 共有 分公司 20 家 、证 券营 业 部 264 家 ,营 业网 点分 布 于全国 31 个 省、 直 辖 市、 自 治区 。 广发 证券 旗 下 拥 有 五家 全 资子 公司 , 分别 是 广发 期 货有 限公 司 、广 发 控股 ( 香 港) 有 限公 司 、广 发信 德 投资 管 理有 限 公司 、广 发 乾和 投 资有 限 公司 和广 发 证券 资 产管 理 ( 广东 ) 有限 公 司, 控股 广 发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参 股易 方 达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 东金 融 高 新区 股 权交 易 中心 有限 公 司 等 公 司, 间 接全 资持 有 广发 金 融交 易 (英 国) 有 限公 司 (伦 敦金属 交易 所 LME 第一 类 交易会 员) 和 广发 证券 ( 加拿大 ) 有限 公司, 形 成 了以证 券业 务 为 核心、 业务 跨越 境内 外的 金融控 股集 团架 构。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广发证 券注 册资 本 76.21 亿元, 总资 产 4,190.97 亿 元,归 属于 上市公 司股 东的 所有 者权 益 775.19 亿元 ; 2015 年 营 业收入 为 334.47 亿 元, 归 属于上 市公 司股 东的净 利润 为 132.01 亿元 。资本 实力 及盈 利能 力在 国内证 券行 业持 续领 先, 总市值 居国 内 上 市证券 公司 前列 。 广 发 证 券设 资 产托 管 部。现 有 员 工具 有 多年 基 金、证 券 和 银行 从 业经 历 ,具备 基 金 从业 资 格 ,员 工 的学 历 均在 本科 以 上, 专 业分 布 合理 ,是 一 支诚 实 勤勉 、 积极 进取 的 资产 托 管从 业人 员 团队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孙树明 先生 自 2012 年 5 月 起获委 任为 公司 的董 事长 兼执行 董事 。 孙先 生的 主 要工作 经历 包括 :1984 年 8 月至 1990 年 8 月 历任 中国 财政 部条 法司科 员 、 副 主任 科员 及 主任科 员 ,1990 年 8 月至 1994 年 9 月任 中 国财政 部条 法司 副处 长,1994 年 9 月至 1996 年 3 月 任中国 财政 部 条法司 处长 ,1994 年 7 月至 1995 年 7 月 任河 北涿 州 市人民 政府 副市 长 (挂 职) ,1996 年 3 月 至 2000 年 6 月 任中 国经 济 开发信 托投 资公 司总 经理 办公室 主任 、 总经 理助 理 , 2000 年 6 月至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20 2003 年 3 月任 中共 中央 金 融工作 委员 会监 事 会 工作 部副部 长,2003 年 9 月至 2006 年 1 月任 中国银 河证 券有 限公 司监 事会监 事,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4 月任 中国 证监 会 会计部 副主 任 , 2007 年 4 月至 2011 年 3 月任中 国证 监会 会计 部主 任,自 2015 年 3 月 起兼 任 中证机 构间 报价 系统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孙先 生于 1984 年 7 月 取得位 于武 汉的 湖北 财经 学院 (现 名中 南 财经政 法大 学 )经 济学 学 士学位 , 并于 1997 年 8 月 取得位 于北 京的 财政 部财 政科学 研究 所经 济学博 士学 位。 杨龙先 生 自 2014 年 5 月 起 获委任 为本 公司 副总 经理 , 其 主要 工作 经历 包括 : 1991 年 7 月 至 1993 年 8 月 任天 津市 政 府研究 室科 员,1993 年 8 月至 1994 年 6 月任 天津 水 利局办 公室 科 员, 1994 年 7 月至 1998 年 1 月 任本 公司 深圳 红宝 路营业 部总 经理 , 1998 年 1 月至 2004 年 3 月任深 圳业 务总 部总 经理 ,2004 年 3 月至 2004 年 10 月 任经 纪业 务总部 常务 副总经 理兼 深 圳 业务总 部总 经理 , 2004 年 10 月至 2005 年 3 月 任人 力 资源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2005 年 3 月至 2005 年 9 月任银 证通 营销 中心 总经理 , 2005 年 10 月至 2008 年 12 月任 联通 华建 网络 有限公 司顾 问, 2009 年 1 月至 2014 年 9 月任本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 彼 同时 于 2009 年 10 月至 2012 年 11 月任 深 圳分公 司总 经理 以及 于 2011 年 9 月至 2011 年 12 月 任深圳 高新 南一 道证 券营 业部总 经理 ) 。 杨 先生自 2015 年 8 月任 广 东广发 互联 小额 贷款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杨 先生 于 1988 年 6 月获 得位于 天津 的南 开大 学经 济学士 学位 , 于 1991 年 7 月获得 位于 北京 的中 共中 央党校 经济 学 硕 士学位 , 于 2013 年 5 月取 得香港 科技 大学 高层 管理 人员工 商管 理硕 士学 位及 于 2003 年 12 月 取得位 于天 津的 南开 大学 管理学 博士 学位 。 刘 洋 先 生现 任 广发 证 券资产 托 管 部总 经 理。 曾 就职于 大 成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招 商 银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浦 银安 盛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上 海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美 国道 富 银行 。 刘先 生于 2000 年 7 月获 得北 京 大学理 学学 士, 并 于 2003 年 7 月 获得 北京 大学 经济 学硕士 学位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广发证 券 于 2014 年 5 月 取 得中国 证监 会核 准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资格 。 广发 证 券严格 履行 基 金 托管 人 的各 项 职责 ,不 断 加强 风 险管 理 和内 部控 制 ,确 保 基金 资 产的 完整 性 和独 立 性, 切实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提供 高质 量 的基金 托管 服务 。 截至 2016 年 3 月 ,广 发 证 券 已托 管 宝盈 睿 丰创 新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前 海 开源 睿 远稳 健增 利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 建信 睿 盈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东 方睿 鑫 热点 挖 掘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 泰睿 吉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睿 景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 利广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长 信睿 进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信 中证 一 带 一路 主 题指 数 分级 证券 投 资基 金 、天 弘 中证 环保 产 业指 数 型发 起 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 天弘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21 中证 100 指数 型发 起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天 弘中 证 800 指 数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天弘 上证 50 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浦银 安盛 睿智 精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平安 大 华 睿享文 娱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15 只 证券 投 资基金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广发证券 严 格 遵守 国 家有关 托 管 业务 的 法律 法 规、监 管 规则 和 内 部规 章 制度 , 防 范 和化 解 基 金托 管 业务 经 营风 险, 保 证托 管 资产 的 安全 完整 ; 维护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确 保 托 管资 产 的运 作 及相 关信 息 披露 符 合国 家 法律 法规 、 监管 规 则及 相 关合 同、 协 议的 规 定; 保障托 管业 务安 全、 有效 、稳健 运行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广发证券 风 险 控制 委 员会 对 资 产 托管 业 务的 风 险管理 与 内 部控 制 进行 监 督和评 价 。 广发 证券 风险 管 理部 负 责拟 定风 险 管理 政 策、 对 业务 进行 风 险监 控 和评 估 ;广 发证 券 合规 与 法律 事务部 负责 托管 业务 法律 审核与 合规 检查 ; 广发 证 券 稽核 部 对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制 进行 独立 、 客观 的检查和监督。资 产托 管 部设 置 专门 的 内部 控制 岗 ,配 备 了专 职 监察 稽核 人 员,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监督 稽核 职权。 各业 务岗 位在 各自 范围内 实施 具体 的风 险控 制措施 。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广发证券 制 订 了完 善 的托管 业 务 管理 制 度, 包 括《广 发 证 券证 券 投资 基 金托管 业 务 管理 办法》 、 《 广发 证券 资产 托 管业务 内部 控制 大纲 》 、 《 广发证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务 操作 规程 》 、 《 广 发证 券 证券 投资 基 金托 管 业务 会 计核 算规 定 》 、 《 广 发证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 业 务 基 金清 算 管 理规 定 》 、 《 广发 证券证 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业 务投资 监 督管 理规 定 》 、 《 广发证 券 证券 投资 基 金 托 管业 务信 息 披露 管理规 定 》 、 《 广发 证 券资 产托管 业 务印 章及 加 密设 备管理 规 定》 、 《广 发 证券资 产托 管业 务授 权管 理办法 》 、 《广 发证 券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系 统维 护管理 规定 》 、 《广 发 证 券资 产 托管 部岗 位 备份 及 员工 轮 岗管 理规 定 》 、 《 广 发证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 业务 保 密与 档 案 管理 规定 》 、 《广 发证券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业务重 大 可疑 情况 报 告规 定》 、 《 广 发证 券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应 急处 理流程 》 、 《广 发证 券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从 业人 员管理 规定 》 、 《 广 发 证 券资 产 托管 部 员工 投资 证 券投 资 基金 管 理办 法》 等 。确 保 托管 业 务的 规范 操 作和 顺 利进 行 ; 业务 人 员具 备 从业 资格 ; 业务 管 理严 格 实行 复核 、 审核 、 检查 制 度 ; 授权 工 作实 行 集中 控制 ;业 务 印章 按 规程 保管 、 存放 、 使用 , 账户 资料 严 格保 管 ,制 约 机制 严格 有 效; 业 务操 作 区 专门 设 置, 封 闭管 理, 实 施音 像 监控 ; 业务 信息 由 专职 信 息披 露 人负 责, 防 止泄 密 ;业 务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止 人工操 作风 险 ,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22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 据 《 基金 法 》 等 有 关法律 法 规 以及 基 金合 同 、 基金 托 管 协议 相关 规 定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投 资 范围 和 投资 对象 、 基金 投 融资 比 例、 基金 投 资禁 止 行为 、 基金 参与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计 算、 基 金份 额 净值 计 算、 应收 资 金到 账 、基 金 费用 开支 及 收入 确 定、 基 金 收益 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 金 宣传 推 介材 料中 登 载基 金 业绩 表 现数 据等 进 行监 督 和核 查,其 中对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监 督和 核查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后 六 个 月开 始。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违 反 《基 金 法》 等 有关法 律 法 规或 基 金合 同 、基金 托 管 协议 相关 规定 的 行为 ,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 式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限 期纠 正 ,基 金 管理 人收 到 通知 后 应及 时 核 对, 并 以书 面 形式 对基 金 托管 人 发出 回 函确 认。 在 限期 内 ,基 金 托管 人有 权 随时 对 通知 事 项 进行 复 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 人改 正 。基 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 人通 知 的违 规事 项 未能 在 限期 内 纠 正的 , 基金 托 管人 应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有 重大 违 规行 为 ,应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厦 16 层-19 层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 ,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 金 电子交 易平 台 电子交 易网 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 上交 易页 面 智能手 机 APP 平 台: iphone 交易 客户 端、 Android 交 易客户 端、 “国泰 基金 ”微 信交 易平 台 电话:021-31081738 联系人 :李 静姝 2、其 他销 售机 构 (1) 销售 银行 及券 商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23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联系人 :高 天、 虞谷 云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4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联系人 :吴 海平 电话:021-38576977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 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5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6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7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400-888-8111/95565 8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24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400-888-8001 (全国 ) ,02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0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黄莹 电话:021-33388211 客服电 话: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1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斌 电话:020-38286651 传真:020-22373718-1013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12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181 号商 旅大 厦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0512-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13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 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14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95525 、10108998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15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 河北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 广 东省 广州 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 、36、 38、39 、41 、42 、43 、44 楼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25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6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卓 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17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宾水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8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 澳 柯 玛 大 厦 15 层 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 融广 场 1 号楼 第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9


中泰 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0


中国中 投证 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与福中路交 界处荣 超商务中 心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26 21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 021-68778117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22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 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罗 文雯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cn 23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24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5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26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服电 话: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27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服电 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27 28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刘 化军 联系人 :李 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9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30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1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 融中心 主 塔19 楼、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88836655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32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1 号A 座8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金声 联系人 :孙 恺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33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重 庆市 江北 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http://www.swsc.com.cn 34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28 35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金田 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 A01 、 B01(b )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王 逍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668802 客服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36


张家港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张家 港市 人民 中路 66 号 法定代 表: 王自 忠 联系人 :朱 芳 电话:0512-96065 客服电 话:0512-96065 传真:051256968259 网址:http://www.zrcbank.com 37


苏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工 业园区 钟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兰凤 电话:0512-69868390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电 话:0512-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38


大连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88 号天 安国 际大 厦 4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联系人 :李 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 0411-82311420 客服电 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2) 第三 方销 售机 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诺亚正 行( 上海 )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金山 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虹口 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薛 年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29 3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柏 青 联系人 : 周嬿 旻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 2669853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 张跃 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焦 琳 电话:010-62020088-82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7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 售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电话:0571-88911818-856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6 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8


江苏金 百临 投资 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滨 湖区 锦溪 路99 号 法定代 表: 费晓 燕 联系人 :袁 丽萍 电话:0510-82758877 传真:0510-88555858 客服电 话:0510-9688988 网址: www.jsjbl.com 9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朱 钰 电话:021-54509988-1071 传真:021-64383798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30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0


万银财 富( 北京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 法定代 表: 李招 弟 联系人 :刘 媛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11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宝山 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 表: 盛大 联系人 : 叶 志杰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2


鼎信汇 金( 北京 )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 关村东 路1 号院8 号楼C 座1701 室 法定代 表: 齐凌 峰 联系人 :阮 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830 客服电 话: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13


浙江金 观诚 财富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教 工 路18 号 EAC 欧美 中心A 座D 区 801 法定代 表: 陆彬 彬 联系人 :鲁 盛 电话:0571-56028617 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4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 表: 赵学 军 联系人 :张 倩 电话:021-20289890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传真: 021-20280110 、010-85097308 网址:www.harvestwm.cn 15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88 号 9 号楼15 层1809 法定代 表: 沈伟 桦 联系人 :王 巨明 电话:010- 52858244 传真: 010-85894285 客服电 话:400-6099-5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6


一路财 富( 北京 ) 办公地 址 : 北 京西 城区 阜成 门大 街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 22 层2208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31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热 线:400-001-1566 公司网 站:http://www.yilucaifu.com 17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客户服 务热 线:400-001-8811 公司网 站:http://www.zcvc.com.cn 18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 上海 )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 310 室 客户服 务热 线:4000-466-788


公司网 站:http://www.91fund.com.cn


19


上海汇 付金 融服 务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336 号1807-5室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公司网 站:http://a0918660.atobo.com.cn 20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21


泰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n 22


北 京 乐 融 多 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温 特莱 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23


北 京 微 动 利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石景 山区 古城西 路113 号 景山 财富 中心金 融商业 楼341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洪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6665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32 网址:http://www.buyforyou.com.cn 24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深 圳市福田 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公司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宣 武门外 大 街28 号富 卓大 厦 16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25


上海凯 石财 富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 表: 陈继 武 联系人 : 李晓 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 话:4000-178-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26


深圳富 济财 富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前海 深港 合作区 前湾 一 路1 号A 栋201 室 法定代 表: 齐 小贺 联系人 :马 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27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 州市 海珠 区琶 洲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 际广 场南塔 12 楼 法定代 表: 肖雯 联系人 :吴 煜浩 电话:020-89629012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3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路18号8号 楼嘉 昱大 厦16层-19层 法定代 表人 : 唐 建光 联系人 :何 晔 传真:021-31081800 客 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 ,021-31089000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33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1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号19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 睿 经办律 师: 黎明 、孙 睿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路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 康玮 、 胡逸 嵘 联系人 : 胡 逸嵘 六 、基 金的 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4 年 12 月 8 日证 监许 可 【2014 】1321 号 文 ( 《关 于准予国泰睿 吉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的 批复 》 ) 准予 注册 募 集 。 本 基金 自 2015 年 4 月 13 日至 2015 年 4 月 20 日通 过基 金管 理 人指定 的场 外销 售机 构 (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机 构 及其 他销 售机 构 ) 公开 发 售。 经 普华 永道 中 天会 计 师事 务 所( 特殊 普 通合 伙 )验 资 ,本 次募 集 的净 认 购金 额为 1,307,518,680.90 元 人 民 币 ,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验 资 确 认 日 之 前 产 生 的 银 行 利 息 共 计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34 87,949.04 元人 民币, 上述 资金已 于 2015 年 4 月 22 日全额 划入 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人 广发 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开 立的 国泰 睿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专 户。 (二) 基金 类型 和存 续期 限 1、基 金类 型: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2、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3、基 金的 存续 期间 :不 定 期 4、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费 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 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A 类 基金份 额; 在投 资人 认购/ 申购时 不收 取认 购/ 申 购费 用、 赎 回时 收取 赎回 费用 , 且从 本类 别基 金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的 ,称 为C 类基 金份 额。本 基金A 类和C 类 基金 份额分 别设 置基 金代 码。由于基 金费用的 不同 ,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 将分别计 算基 金份额净值 并单 独公告 。投 资人 可自 行选 择认购/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基金 不同 基金 份额 类别 之间不 得互 相转 换。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 基 金 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 基 金合同 于2015 年4月22 日 正 式生效 。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本 基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金 。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 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 基 金 的申 购 与赎 回 将通过 销 售 机构 进 行。 具 体的销 售 机 构将 由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 关 公告 中 列 明。 基 金管 理 人可 根据 情 况变 更 或增 减 销售 机构 , 并予 以 公告 。 若基 金管 理 人或 其 指定 的 销 售机 构 开通 电 话、 传真 或 网上 等 交易 方 式, 投资 人 可以 通 过上 述 方式 进行 申 购与 赎 回, 具体 参见 各 销售 机 构的 相关 公 告 。 基 金投 资 人应 当在 销 售机 构 办理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营 业 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 业 务办 理时间 国 泰 睿 吉 份额 于2015 年4 月24 日 开 放 日常 申 购、 赎 回业 务 。 详 情请 参 阅于2015 年4 月23日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35 刊 登 在《 中国 证 券报 》 、 《上 海 证券 报 》 、 《 证券 时报》 上 的《 国泰 睿 吉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开放 日常 申购 、赎 回、转 换、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公 告》 。 投资 人在 开放 日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 交 易所 的 正常 交 易日 的交 易 时间 , 但基 金 管理 人根 据 法律 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求 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相关 业务时 除外 。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在 基 金 合同 约 定 之外 的 日期 或 者时间 办 理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赎 回 、 转换 和 定 期定 额 投资 。 投资 人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之 外的 日期 和 时间 提 出相 关 业务 申请 且 登记 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 期 货交 易市 场、 证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或 其他 特 殊 情况 , 基金 管 理人 将视 情 况对 前 述开 放 日及 开放 时 间进 行 相应 的 调整 ,但 应 在实 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 日收 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 净 值 为基准进 行 计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先 进先 出”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基 金 管 理人 可 在法 律 法规允 许 的 情况 下 ,对 上 述原则 进 行 调整 。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 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 资 人 必须 根 据销 售 机构规 定 的 程序 , 在开 放 日的具 体 业 务办 理 时间 内 提出申 购 或 赎回 的申请 。 投 资 人 在提 交 申购 申 请时须 按 销 售机 构 规定 的 方式备 足 申 购资 金 ,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不 成立。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申请 成立 ; 基 金 份额 登 记机 构 确认 基金 份 额时 , 申购 生 效。 若资 金 在规 定 时间 内 未全 额到 账 则申 购 不成 立 , 申购 款 项将 退 回投 资人 账 户,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和 销售 机 构等 不承 担 由此 产 生的 利息等 任何 损失 。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3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基 金份 额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生 效。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生效后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T +7日 (包 括该日 )内 支付赎回 款项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以交 易 时间结 束 前 受理 有 效申 购 和赎回 申 请 的 当日作为 申 购或赎 回 申 请日 (T 日) ,在 正常情 况下, 本基金登记 机构在T+1 日 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 提交的 有效申 请 , 投 资人 应在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 及时 到 销售机 构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 售 机 构对 申 购、 赎 回申请 的 受 理并 不 代表 申 请一定 成 功 ,而 仅 代表 销 售机构 确 实 接收 到 申 请。 申 购、 赎 回的 确认 以 登记 机 构的 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 于 申请 的 确认 情况 , 投资 人 应及 时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 利,否 则, 由此 产生 的投 资人任 何损 失由 投资 人自 行承担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在 法 律法规 允 许 的范 围 内, 依 法对上 述 申 购和 赎 回申 请 的确认 时 间 进行 调 整 ,并 必 须在 调 整实 施日 前 按照 《 信息 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 定在 指 定媒 介上 公 告并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投资人单笔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 元(含申购费 ) 。各销售机构 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 及 交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以各销 售机 构 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2、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 单笔赎 回申 请最 低份 数为1.00 份 , 若 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时在 销售机 构保 有的 基金 份额 不足1.00 份 ,则 该次 赎回 时必须 一 起 赎 回 。 3、本 基金 不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每 个基 金交 易账 户的 最低基 金份 额余 额进 行限 制, 但各 销 售机构 对交 易账 户最 低份 额余额 有其 他规 定的 ,以 各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4、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上 限进 行限 制。 5、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整 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限 制 。 基金 管 理人 必 须在 调整 实 施前 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 关规 定 在指 定媒 介 上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费率 1、申 购费 用


本 基金 基金份 额分 为A 类和C 类基 金份 额。投 资人申 购A 类 基金份 额时 支付申 购费 用,申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37 购C 类基 金份 额不 支付 申购 费用, 而 是从 该类 别基 金 资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投资人 可以 多次 申购本 基金 ,申 购费 用按 每笔申 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费率 如下 : 申购金 额 (M ) 申购费率 M<1000 万 1.50% M ≥10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持有A 类基 金份额 的投资 人因红 利自动 再投 资 而产 生的A 类基 金份额 ,不收 取相应 的申 购 费用。 本基金A 类 基金份 额的申 购费用 由A 类基金 份额申 购人承 担,不 列入基 金财 产,主 要用 于 本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登记 结算 等各 项费 用。 2、赎 回费 用 本基金A 类和C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回 费用 由赎 回A类和C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 在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赎回 基金 份 额时 收 取。 赎 回费 用全 部 或部 分 归入 基 金财 产, 其 余用 于 支付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本 基 金 对持 续 持有 期 少于30 日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收取的 赎 回 费, 将 全额 计 入基金 财 产 ; 对 持 续持 有 期长 于30日 但少 于90日的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收 取的 赎 回 费 , 将不 低于 赎 回费 总 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长于90日但少于180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 取的赎回费,将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长于180日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将不低 于赎回 费总 额的25% 归入 基金财 产。 未归 入基金 财产 的部分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必 要的 手 续 费。 A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 率 如下: 赎回申 请份 额持 有时 间(Y ) 赎回费 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365 日 0.50% 365 日≤Y<730 日 0.25% Y≥730 日 0.00% C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 率 如下: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38 赎回申 请份 额持 有时 间(Y ) 赎回费 率 Y<30 日 0.50% Y≥30 日 0.00% (注: 赎回 份额 持有 时间 的计算 ,以 该份 额在 登记 机构的 登记 日开 始计 算。 ) 3、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 最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 金 持 续营 销 计划 , 对进 行基 金 交易 的 投资 人 定期 或不 定 期地 开 展基 金 持续 营销 活 动。 在 基金 持 续 营销 活动 期 间 ,按 相关 监 管部 门 要求 履 行必 要手 续 后,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适 当 调低 基 金申 购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和 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T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含 )内 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 迟 计算或 公告 。 2、 申购 份额 、 余 额的 处理 方式: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净申购 金额 除以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有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计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 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3、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 并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 赎 回 金额单 位为 元 。 上 述计 算 结果均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 2 位,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4、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注 :对 于适 用固 定金 额 申购费 用的 申购 , 净申 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固 定申 购费用 金额 )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费 用的 申购 ,申 购费 用=固 定申 购 费 用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 投资 人投 资 10,0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的 A 类 基 金份额 , 假 设申 购当 日 A 类基金 份额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39 净值 为 1.04 元 ,申 购费 率 为 1.50% , 则该 投资 人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金 额=10,000.00 元 净申购 金额=10,000.00/ (1+1.50% )=9,852.22 元 申购费 用=10,0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 额=9,852.22/1.04=9473.29 份 即: 投 资人 投资 1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的 A 类基金 份 额, 假 设申 购当 日 A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4 元 ,则 其可 得到 9473.29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 (2)C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如果投 资人 选择 申 购 C 类 基金份 额, 则申 购份 额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某 投资 人投 资 10,0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的 C 类 基 金份额 , 假 设申 购当 日 C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4 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申购份 额=10,000.00/1.04 =9,615.38 份 即:投 资人 投资 10,0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的 C 类基 金份额 ,假 设申 购当 日 C 类基金 份 额 净值 为 1.04 元 ,则 其可 得 到 9,615.38 份 C 类 基金 份 额。 5、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A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A 类 基金 份额 ,则 赎回 金 额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T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 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 费 用 例: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期 限 为 40 日 ,对 应的赎 回 费 率为 0.50% , 假设赎 回当 日 A 类基金 份 额净值 是 1.02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费 用=10,000× 1.02× 0.50% =51.00 元 赎回金 额=10,000× 1.02 -51.00 =10,149.00 元 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10,000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 假设赎 回当 日 A 类 基金 份 额净值 是 1.02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 回金额 为 10,149.00 元。 (2)C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C 类 基金份 额,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数× T 日 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40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 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10,000 份 C 类 基金 份额 , 假设 赎回 当日 C 类基 金 份额净 值是 1.25 元 ,持 有期 限 为 50 日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 额=10,000× 1.250=12,5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00%=0.00 元 赎回金 额=12,500.00 元 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10,000 份 C 类 基金 份额 , 假 设赎回 当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25 元,持 有期 限 为 50 日,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2,500.00 元。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3、证 券/ 期货 交 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 4、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会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或发 生其 他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3 、5 、6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申购 申 请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根 据 有关 规 定在 指 定媒 介上 刊 登暂 停 申购 公 告。 如果 投 资人 的 申购 申 请 被拒 绝 ,被 拒 绝的 申购 款 项将 退 还给 投 资人 。在 暂 停申 购 的情 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 生 下 列情 形 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 暂停 接 受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的赎 回 申请 或 延缓支 付 赎 回款 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 3、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41 4、因 信用 风险 等引 发的 发 行人违 约或 交易 对手 延期 、拒绝 支付 到期 本息 ; 5、出 现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 将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时 , 可暂 停 接受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 赎回 申请 ; 6、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 述情 形 之一 且 基金管 理 人 决定 暂 停接 受 赎回申 请 或 延缓 支 付赎 回 款项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 当 日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已 确认 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 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 不能 足 额 支付 , 应将 可 支付 部分 按 单个 账 户申 请 量占 申请 总 量的 比 例分 配 给赎 回申 请 人,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若 出现 上述 第 6 项 所述 情形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 申请 赎 回 时 可 事先 选择 将 当日 可 能未 获 受理 部分 予 以撤 销 。在 暂 停赎 回的 情 况消 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单 个 开放 日 内的基 金 份 额净 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加 上 基金转 换 中 转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 购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 换中 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 过 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 基 金 出现 巨 额赎 回 时,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基金当 时 的 资产 组 合状 况 决定全 额 赎 回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 常赎回 程序 执行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 因 支付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赎回 申 请而 进 行的 财 产变 现可 能 会对 基 金资 产 净值 造成 较 大波 动 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 提 下,可对其余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应 当按 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 当日 受 理的 赎 回份 额; 对 于未 能 赎回 部 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可 以 选择 延 期 赎回 或 取消 赎 回。 选择 延 期赎 回 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 一个 开 放日 继 续赎 回, 直 到全 部 赎回 为 止 ;选 择 取消 赎 回的 ,当 日 未获 受 理的 部 分赎 回申 请 将被 撤 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 请与 下 一开 放 日 赎回 申 请一 并 处理 ,无 优 先权 并 以下 一 开放 日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基础 计算 赎 回金 额 ,以 此 类 推, 直 到全 部 赎回 为止 。 如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在提 交 赎回 申 请时 未 作明 确选 择 , 基 金 份额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42 持有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 含本 数) 发 生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必 要 , 可暂 停 接受 基 金的 赎回 申 请; 已 经接 受 的赎 回申 请 可以 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 但不 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 生 上述 延 期赎 回 并延期 办 理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通 过 邮寄 、 传真 或 者基金 管 理 人网 站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公 告。 (十 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各类 别基金 份额 净值 。 3、如 发 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最 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 定媒介 上刊 登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 公 告最 近 一个 工 作日 各类 别 基金 份 额净 值 ;也 可以 根 据实 际 情况 在 暂停 公告 中 明确 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再 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告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相关法 律 法 规以 及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 决 定开 办 本基 金 与基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其他 基 金之 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 金 转换 可 以收 取一 定 的转 换 费, 相 关规 则由 基 金管 理 人届 时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 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关 机构 。 (十三 )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在 法 律 法规 允 许且 条 件具备 的 情 况下 , 基金 管 理人可 受 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通过 中 国 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 。 基金 管 理人 拟 受理 基金 份 额转 让 业务 的 ,将 提前 公 告,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应 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四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 金 的 非交 易 过户 是 指基金 登 记 机构 受 理继 承 、捐赠 和 司 法强 制 执行 等 情形而 产 生 的非 交 易 过户 以 及登 记 机构 认可 、 符合 法 律法 规 的其 它非 交 易过 户 。无 论 在上 述何 种 情况 下 ,接 受划 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 承 是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死 亡 , 其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由 其 合 法的 继 承人 继 承;捐 赠 指 基金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43 份 额 持有 人 将其 合 法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捐赠 给 福利 性质 的 基金 会 或社 会 团体 ;司 法 强制 执 行是 指 司 法机 构 依据 生 效司 法文 书 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强 制 划转 给其 他 自然 人 、法 人 或 其他 组 织。 办 理非 交易 过 户必 须 提供 基 金登 记机 构 要求 提 供的 相 关资 料, 对 于符 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五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可 办 理已持 有 基 金份 额 在不 同 销售机 构 之 间的 转 托管 , 基金销 售 机 构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为 投 资人办 理 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 划,具 体 规 则由 基 金管 理 人另行 规 定 。投 资 人 在办 理 定期 定 额投 资计 划 时可 自 行约 定 每期 扣款 金 额, 每 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 低于 基 金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七 )基 金的 冻结 、解 冻和质 押 基 金 登 记机 构 只受 理 国家有 权 机 关依 法 要求 的 基金份 额 的 冻结 与 解冻 , 以及登 记 机 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 份 额被 冻 结的 , 被冻结 部 分 产生 的 权益 一 并 冻结 , 被 冻结 部 分份 额 仍然参 与 收 益分 配。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如 相 关 法律 法 规允 许 基金管 理 人 办理 基 金份 额 的质押 业 务 或其 他 基金 业 务,基 金 管 理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九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谋求 基金 资产 长期 稳健 增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 的投 资 对象 是 具有良 好 流 动性 的 金融 工 具,包 括 国 内依 法 发行 上 市的股 票 ( 包括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权证 、股 指期 货等 权 益类金 融工 具 , 债 券 等固 定 收益 类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 债、 央 行票 据、 金 融债 、 企业 债 、公 司债 、 次级 债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地方 政府 债券、 中期 票据 、可 转换 债券(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短期 融资 券 、 资 产 支持 证 券、 债 券回 购、 大 额可 转 让存 单 、银 行存 款 等) 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定 )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资产 配置 比例 : 股 票占 基金 资产 的 比例 为 0%–95% ,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44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的现金 或到 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如 未 来 法律 法 规或 监 管机构 允 许 基金 投 资其 他 品种或 变 更 投资 比 例限 制 ,基金 管 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相 应 调整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比例 规定 。 (三) 投资 策略 1、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 基 金 将及 时 跟踪 市 场环境 变 化 ,根 据 宏观 经 济运行 状 况 、财 政 货币 政 策、产 业 政 策、 资 本 市场 走 势等 因 素的 深入 研 究, 综 合评 价 未来 阶段 各 资产 类 别的 风 险收 益水 平 ,执 行 灵活 的大类 资产 配置 。 2、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将以 定 性和 定 量分析 为 基 础, 从 基本 面 分析入 手 选 择具 有 长期 可 持续成 长 能 力的 股票。 (1) 定量 分析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结合 案 头分析 与 实 地调 研 ,对 列 入研究 范 畴 的股 票 进行 全 面系统 地 分 析和 评价。 1)成 长性 较强 本 基 金 认为 , 公司 未 来盈利 增 长 的预 期 决定 股 票价 格 的 变 化。 因 此, 在 关注公 司 历 史成 长 性 的同 时 ,本 基 金还 将关 注 其未 来 盈利 的 增长 潜力 。 本基 金 将主 要 采用 主营 业 务收 入 增长 率、净 利润 增长 率、 经营 性现金 流量 增长 率指 标考 量公司 的成 长性 。 2)盈 利质 量较 高 本基金利用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盈利现金比率(经营现金净流量/ 净利润) 指 标 来 考量 公 司的 盈 利能 力和 质 量。 此 外, 本 基金 还将 关 注公 司 盈利 的 构成 、盈 利 的主 要 来源 等,全 面分 析其 盈利 能力 和质量 。 3)估 值水 平合 理


本基金 将根 据公 司所 处的 行业 , 采 用包 括市 盈率 法、 市净率 法 、 市 销率 、 PEG 、 EV/EBITDA 等 方 法, 对 公司 股 票价 值进 行 评估 , 分析 该 公司 的股 价 是否 处 于合 理 的估 值区 间 ,以 规 避股 票价值 被过 分高 估所 隐含 的投资 风险 。 (2) 定性 分析 在 定 量 分析 的 基础 上 ,本基 金 结 合定 性 分析 筛 选优质 股 票 ,定 性 分析 主 要判断 公 司 的业 务是否 符合 经济 发展 规律 、产业 政策 方向 ,是 否具 有较强 的竞 争力 。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45 根据定 性分 析结 果, 选择 具有以 下特 征的 公司 股票 重点投 资:


1)符 合经 济结 构调 整、 产 业升级 发展 方向 ;


2)具 备一 定竞 争壁 垒的 核 心竞争 力;


3)具 有良 好的 公司 治理 结 构,规 范的 内部 管理 ;


4)具 有高 效灵 活的 经营 机 制。 (3) 股票 选择 与组 合优 化 基 金 管 理人 综 合定 性 分析与 定 量 价值 评 估的 结 果,选 择 定 价合 理 或者 价 值被低 估 的 股票 构 建 投资 组 合, 并 根据 股票 的 预期 收 益与 风 险水 平对 组 合进 行 优化 , 在合 理风 险 水平 下 追求 组合收 益最 大化 。 3、固 定收 益类 品种 投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将根 据 对经 济 周期和 市 场 环境 的 把握 , 基于对 财 政 政策 、 货币 政 策的深 入 分 析以 及 对 宏观 经 济的 持 续跟 踪, 灵 活运 用 久期 策 略、 收益 率 曲线 策 略、 信 用交 易策 略 、回 购 套利 策略等 多种 投资 策略 , 构 建债券 资产 组合 , 并根 据 对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形 态 、 息差变 化的 预测 , 动态调 整债 券投 资组 合。 (1) 久期 策略 本 基 金 将基 于 对宏 观 经济政 策 的 分析 , 积极 的 预测未 来 利 率变 化 趋势 , 并根据 预 测 确定 相 应 的久 期 目标 , 调整 债券 组 合的 久 期配 置 ,以 达到 提 高债 券 组合 收 益、 降低 债 券组 合 利率 风 险 的目 的 。当 预 期市 场利 率 水平 将 上升 时 ,本 基金 将 适当 降 低组 合 久期 ;而 预 期市 场 利率 将下降 时, 则适 当提 高组 合久期 。 (2)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在 组 合 久期 配 置确 定 以后, 本 基 金将 通 过对 收 益率曲 线 的 研究 , 分析 和 预测收 益 率 曲线 可 能 发生 的 形状 变 化, 采用 子 弹型 策 略、 哑 铃型 策略 或 梯形 策 略, 在 长期 、中 期 和短 期 债券 间进行 配置 ,以 从长 、中 、短期 债券 的相 对价 格变 化中获 利。 (3) 信用 交易 策略 本 基 金 将通 过 分析 宏 观经济 周 期 、市 场 资金 结 构和流 向 、 信用 利 差的 历 史水平 等 因 素, 判断当 前信 用债 市场 信用 利差的 合理 性 、相 对投 资 价值和 风险 以及 信用 利差 曲线的 未来 走势 , 确定信 用债 券的 配置 。 (4) 回购 套利 策略


回购套 利策 略是 把信 用产 品投资 和回 购交 易结 合起 来,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信 用 产品的 特征 , 在 信 用风 险 和流 动 性风 险可 控 的前 提 下, 或 者通 过回 购 融资 来 博取 超 额收 益, 或 者通 过 回购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46 不断滚 动来 套取 信用 债收 益率和 资金 成本 的利 差。


(5)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投 资 资 产 支 持证 券 的定 价 受市场 利 率 、发 行 条款 、 基础资 产 的 构成 及 信用 风 险等多 种 因 素影 响 , 其估 值 方法 主 要是 以根 据 长期 历 史统 计 数据 建立 的 数量 化 模型 为 基础 。本 基 金将 分 析资 产 支 持证 券 的资 产 特征 ,估 计 违约 率 和提 前 偿付 比率 , 并利 用 收益 率 曲线 和期 权 定价 模 型对 资 产 支持 证 券进 行 估值 。本 基 金将 严 格控 制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 总 体投 资 规模 并进 行 分散 投 资, 以降低 流动 性风 险。 (6) 可转 换债 券的 投资 可 转 换 债券 兼 具股 性 和债性 的 双 重特 征 ,其 内 在价值 主 要 取决 于 其股 权 价值、 纯 债 价值 和 转 换期 权 价值 。 本基 金将 通 过对 可 转换 债 券内 在价 值 的评 估 ,选 择 投资 价值 相 对低 估 的可 转换债 券。 本 基 金 将对 可 转债 的 基础股 票 的 基本 面 进行 分 析,并 参 考 同类 公 司的 估 值水平 , 形 成对 基 础 股票 的 价值 评 估 和 股价 波 动性 变 化的 趋 势 , 从而 判 断可 转 换债 券 的股 权投 资 价值 ; 基于 对 利 率水 平 、票 息 率、 派息 频 率及 信 用风 险 等因 素的 分 析, 判 断其 纯 债投 资价 值 ;根 据 可转 债 换 股条 款 ,采 用 期权 定价 模 型, 估 算可 转 换债 券的 转 换期 权 价值 。 综合 以上 因 素, 确 定可 转 换 债券 的 内在 价 值, 并根 据 可转 换 债券 的 市场 溢价 进 行相 对 价值 分 析, 进行 可 转换 债 券的 投资。 4、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将充 分 考虑股 指 期 货的 收 益性 、 流动性 及 风 险特 征 ,通 过 资产配 置 、 合约 选择, 谨慎 地进 行投 资, 旨在通 过股 指期 货实 现 组 合风险 敞口 管理 的目 标。 5、权 证投 资策 略 权 证 为 本基 金 辅助 性 投资工 具 , 其投 资 原则 为 有利于 基 金 资产 增 值。 本 基金在 权 证 投资 方面将 以价 值分 析为 基础 ,在 采用 数量 化模 型分 析 其合理 定价 的基 础上 , 立 足于无 风险 套利 , 尽力减 少组 合净 值波 动率 ,力求 稳健 的超 额收 益。 (四)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投 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0%-95% ;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所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以 后 ,保 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47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投 资于 权证 , 相关投 资比 例如 下: 1)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2)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3)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6) 本基 金投 资于 资产 支 持证券 ,相 关投 资比 例如 下: 1)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2)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3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5)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7)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8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9) 本基 金如 投资 于股 指 期货, 相关 投资 比例 如下 : 1)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过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95% , 其 中 ,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不 含 质押 式回 购)等 ; 2)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3)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 值和买 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合 计( 轧差 计 算) 应当 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48 4)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本基金投资于中小 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 基金持有单 只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1 )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在本 基 金托 管 协议 中明 确 基金 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券 的 比例 , 根据 比 例进 行投 资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制订 严 格的 投 资决 策流 程 和风 险 控制 制 度, 防范 流 动性 风 险、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 险 等各 种风险 ; (12)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另有约定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 人 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 基金 投资 比 例不 符 合上 述 规定 投资 比 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 相关 证 券可 交易 的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定 。 在上 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 投资 范 围、 投资 策 略应 当 符合 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或 变 更 上述 限 制, 如 适用于 本 基 金, 基 金管 理 人在履 行 适 当程 序 后 ,则 本 基金 投 资不 再受 相 关限 制 或按 调 整后 的规 定 执行 。 但须 提 前公 告, 无 需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 的其 他活 动。 3、关 联交 易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49 基 金 管 理人 运 用基 金 财产买 卖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及 其控 股 股东 、 实际控 制 人 或者 与 其 有重 大 利害 关 系的 公司 发 行的 证 券或 者 承销 期内 承 销的 证 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 重大 关 联交 易 的 ,应 当 符合 本 基金 的投 资 目标 和 投资 策 略, 遵循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优先 原 则, 防 范利 益 冲 突, 建 立健 全 内部 审批 机 制和 评 估机 制 ,按 照市 场 公平 合 理价 格 执行 。相 关 交易 必 须事 先 得 到基 金 托管 人 同意 ,并 按 法律 法 规予 以 披露 。重 大 关联 交 易应 提 交基 金管 理 人董 事 会审 议 , 并经 过 三分 之 二以 上的 独 立董 事 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 董事 会 应至 少 每半 年对 关 联交 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50%×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 率+ 50%× 中 证综合 债指 数 收益率 本基金 采用 沪 深 300 指数 作为股 票投 资部 分的 业绩 比较基 准主 要因 为: (1) 沪深 300 指数 是上 海 和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第 一次 联合发 布的 反 映 A 股市 场 整体走 势的 指 数 ,指 数 样本 覆 盖了 沪深 市 场六 成 左右 的 市值 ,具 有 较强 的 独立 性 、代 表性 和 良好 的 市场 流动性 ; (2)沪深 300 指数 是一 只 符合国 际标 准的 优良 指数 ,该 指数 体现 出与 市场 整 体表现 较高 的 相 关度 , 且指 数 历史 表现 强 于市 场 平均 收 益水 平, 风 险调 整 后收 益 也较 好, 具 有良 好 的投 资价值 ; (3)沪深 300 指数 编制 方 法的透 明度 较高 , 且具 有 较高的 市场 认同 度和 未来 广泛使 用的 前景, 使基 金之 间更 易于 比较。 中 证 综 合债 券 指数 是 综合反 映 银 行间 和 交易 所 市场 国债、 金融 债 、企业债 、央 票 及 短期 融资券 整 体 走势 的 跨市 场债 券 指数 。 该指 数 编制 合理 、 透明 、 运用 广 泛, 具有 较 强的 代 表性 和 权 威性 , 能够 更 全面 地反 映 我国 债 券市 场 的整 体价 格 变动 趋 势。 选 用上 述业 绩 比较 基 准能 够真实 、客 观地 反映 本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如 果 今 后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化 , 或 证券 市 场中 有 其他代 表 性 更强 或 者更 科 学客观 的 业 绩比 较 基 准适 用 于本 基 金时 ,本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依据 维护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合法 权益 的 原则 , 根据 实 际 情况 对 业绩 比 较基 准进 行 相应 调 整。 调 整业 绩比 较 基准 应 经基 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调 整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媒 介上 予以 公告 ,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 ,是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较高预 期风 险和 较高 预期 收益的 产品 。 基金的 预期 风险 与预 期收 益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高于 债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 金。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50 (七)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及 转融通 本 基 金 可以 根 据届 时 有效的 有 关 法律 法 规和 政 策的规 定 进 行融 资 融券 、 转融通 。 待 基金 参 与 融资 融 券和 转 融通 业务 的 相关 规 定颁 布 后,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在 不 改变 本基 金 既有 投 资目 标 、 策略 和 风险 收 益特 征并 在 控制 风 险的 前 提下 ,参 与 融资 融 券业 务 以及 转融 通 业务 , 以提 高 投 资效 率 及进 行 风险 管理 。 届时 基 金参 与 融资 融券 、 转融 通 等业 务 的风 险控 制 原则 、 具体 参 与 比例 限 制、 费 用收 支、 信 息披 露 、估 值 方法 及其 他 相关 事 项按 照 中国 证监 会 的规 定 及其 他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执 行,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 (八)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 金 管 理人 的 董事 会 及董事 保 证 本报 告 所载 资 料不存 在 虚 假记 载 、误 导 性陈述 或 重 大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复核 了 本 报 告 中的 财 务指 标 、净 值表 现 和投 资 组合 报 告等 内容 , 保证 复 核内 容 不存 在虚 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 2016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42,716,157.00 5.55 其中: 股票 42,716,157.00 5.55 2 固定收 益投 资 325,840,605.20 42.34 其中: 债券 325,840,605.20 42.34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37,100,798.55 30.81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60,254,842.63 20.82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51 7 其他资 产 3,676,340.42 0.48 8 合计 769,588,743.80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4,760,000.00 0.63 C 制造业 6,156,820.23 0.81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9,382,364.00 1.23 E 建筑业 7,611,387.77 1.0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0,545,450.00 1.39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597,680.00 0.21 J 金 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395,280.00 0.05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2,267,175.00 0.30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2,716,157.00 5.62 3.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601006 大秦铁 路 1,535,000 10,545,450.00 1.39 2 002781 奇信股 份 204,545 6,772,484.95 0.89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52 3 600028 中国石 化 1,000,000 4,760,000.00 0.63 4 600617 国新能 源 262,300 3,758,759.00 0.49 5 000669 金鸿能 源 200,000 3,084,000.00 0.41 6 000858 五 粮 液 100,000 2,811,000.00 0.37 7 002236 大华股 份 70,000 2,522,800.00 0.33 8 300012 华测检 测 107,500 2,267,175.00 0.30 9 300332 天壕环 境 95,000 1,749,900.00 0.23 10 600037 歌华有 线 100,800 1,597,680.00 0.21 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40,040,000.00 5.2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40,040,000.00 5.27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79,720,000.00 36.81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6,080,605.20 0.80 8 同业存 单 - - 8 其他 - - 9 合计 325,840,605.20 42.88 5.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011699454 16 中船 SCP005 600,000 59,940,000.00 7.89 2 041658017 16 鲁 国资 CP001 600,000 59,886,000.00 7.88 3 011699459 16 大 连港 SCP002 500,000 49,975,000.00 6.58 4 041656007 16 远 东租 赁 CP001 500,000 49,935,000.00 6.57 5 041660016 16 豫 高管 CP001 500,000 49,930,000.00 6.57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53 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 )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 投资 政策 本 基 金 本报 告 期未 投 资股指 期 货 。若 本 基金 投 资股指 期 货 ,本 基 金将 根 据风险 管 理 的原 则 , 以套 期 保值 为 主要 目的 , 有选 择 地投 资 于股 指期 货 。套 期 保值 将 主要 采用 流 动性 好 、交 易活跃 的期 货合 约。 本 基 金 在进 行 股指 期 货投资 时 , 将通 过 对证 券 市场和 期 货 市场 运 行趋 势 的研究 , 并 结合 股指期 货的 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理 的估 值水 平。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将充 分 考虑股 指 期 货的 收 益性 、 流动性 及 风 险特 征 ,通 过 资产配 置 、 品种 选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以 降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 法 律 法 规对 于 基金 投 资股指 期 货 的投 资 策略 另 有规定 的 , 本基 金 将按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执 行。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不 能投 资于 国债 期货 。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 报告 期内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没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报 告编 制 日 前一年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情 况。 (2 )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情 况。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54 (3 )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65,804.3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847,951.96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657,479.31 5 应收申 购款 5,104.8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676,340.42 (4 )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10031 航信转 债 753,072.00 0.10 (5 )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说明 1 000669 金鸿能 源 3,084,000.00 0.41 重大事 项 2 002781 奇信股 份 6,772,484.95 0.89 网下新 股 十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并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 管 理人 依 照恪 守 职守、 诚 实 信用 、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 管 理和 运 用基 金 资产, 但 不 保证 基 金 一定 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 收益 。 基金 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 表 其未 来 表现 。投 资 有风 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1、国 泰睿 吉 A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55 2015 年 4 月 22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3.20% 0.14% -6.02% 1.36% 9.22% -1.22% 2、国 泰睿 吉 C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5 年 4 月 22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0.20% 0.09% -6.02% 1.36% 5.82% -1.27% 注:2015 年 4 月 22 日为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十 一、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 金 资 产总 值 是指 购 买的各 类 证 券及 票 据价 值 、银行 存 款 本息 和 基金 应 收的申 购 基 金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相 关 法律法 规 、 规范 性 文件 为 本基金 开 立 资金 账 户、 证 券账户 、 期 货账 户 以 及投 资 所需 的 其他 专用 账 户。 开 立的 基 金专 用账 户 与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 基 金 财产 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销 售 机 构的 财 产, 并 由基金 托 管 人保 管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登记 机 构和 基金 销 售机 构 以其 自 有的 财产 承 担其 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因 依 法 解散 、 被依 法 撤销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等原因 进 行 清算 的 , 基金 财 产不 属 于其 清算 财 产。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运 作 基金 财 产所 产 生的 债权 , 不得 与 其固 有 资 产产 生 的债 务 相互 抵销 ;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运 作不 同 基金 的 基金 财 产所 产生 的 债权 债 务不 得相互 抵销 。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56 十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估 值 日为 本 基金相 关 的 证券 交 易场 所 的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律 法 规规定 需 要 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 金 所 拥有 的 股票 、 权证、 债 券 、股 指 期货 合 约和银 行 存 款本 息 、应 收 款项、 其 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易 所 上市 的 有价 证券 ( 包 括股 票 、权 证等 ) ,以 其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 发行 机 构 未发 生 影响 证 券价 格的 重 大事 件 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 的市 价 (收 盘 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 发行 机 构发 生影 响 证券 价 格的 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 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价 及 重大 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 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 近交 易 日债 券 收盘 价减 去 债券 收 盘价 中 所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 息得 到 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 如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 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股,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57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同 一 股 票的 估 值方 法 估值 ;非 公 开发 行 有明 确 锁定 期的 股 票, 按 监管 机 构或 行业 协 会有 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 的 配 股权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6、股 指期 货合 约估 值方 法 : (1) 股指 期货 合约 以结 算 价格进 行估 值; (2)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7、 基 金所 持有 的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 按成本 估值 。 国 家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 其规 定进行 估值 。 8、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9、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如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违 反 基金合 同 订 明的 估 值方 法 、程序 及 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或 者 未能 充分 维 护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 立 即通 知 对方 ,共 同 查明 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 基金资 产 净 值计 算 和基 金 会计核 算 的 义务 由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 。 本基 金 的 基金 会 计责 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 任,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 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充 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 成一 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各 类 别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的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58 规 定 暂停 估 值时 除 外。 基金 管 理人 每 个工 作 日对 基金 资 产估 值 后, 将 各类 别基 金 份额 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约 定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将 采 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 施 确保 基 金资 产 估值的 准 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 基 金 运作 过 程中 , 如果由 于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 、 或登 记 机构 、 或销售 机 构 、或 投 资 人自 身 的过 错 造成 估值 错 误, 导 致其 他 当事 人遭 受 损失 的 ,过 错 的责 任人 应 当对 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 按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 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 及 时 进行 更 正, 因 更正 估值 错 误发 生 的费 用 由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 承担 ; 由于 估值 错 误责 任 方未 及 时 更正 已 产生 的 估值 错误 , 给当 事 人造 成 损失 的, 由 估值 错 误责 任 方对 直接 损 失承 担 赔偿 责 任 ;若 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已 经 积极 协 调, 并 且有 协助 义 务的 当 事人 有 足够 的时 间 进行 更 正而 未 更 正, 则 其应 当 承担 相应 赔 偿责 任 。估 值 错误 责任 方 应对 更 正的 情 况向 有关 当 事人 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 对估 值错误 的 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责 任 方 仍应 对 估值 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 获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人 不 返还 或 不全 部返 还 不当 得 利造 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 误 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 的损 失,并在其 支付 的 赔 偿金 额 的范 围 内对 获得 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 人享 有要 求 交付 不 当得 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已 经 将此 部分 不 当得 利 返还 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 应当 将 其已 经获 得 的赔 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59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确 定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 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进 行更正 ,并 就 估 值错 误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 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 于 基 金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资 产 净 值和 各 类 别 基 金份额 净 值 由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计 算 , 基金 托 管 人负 责 进行 复 核。 基金 管 理人 应 于每 个 开放 日交 易 结束 后 计算 当 日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和各 类 别 基金 份 额净 值 并发 送给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值 计 算结 果 复核 确认 后 发送 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净 值按 约定 予以 公布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估 值 方法的 第 8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2、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 、期 货交 易所 及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等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60 由 此 造成 的 基金 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免 除 赔偿 责 任。 但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十 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 利 润指 基 金利 息 收入、 投 资 收益 、 公允 价 值变动 收 益 和其 他 收入 扣 除相关 费 用 后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 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分 配 利润 指 截至收 益 分 配基 准 日基 金 未分配 利 润 与未 分 配利 润 中已实 现 收 益的 孰低数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由于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 而 C 类 基金 份额 收取 销售 服 务费 , 各 类 别 基 金份 额 对应 的 可供 分配 利 润将 有 所不 同 ,本 基金 同 一类 别 的每 一 基金 份额 享 有同 等 分配 权; 2、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根 据实 际情 况进 行收 益分配 , 具 体分配 方案 以公 告为 准,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3、若 任一 类别 基金 份额 在 每季 度 最后 一个 交易 日的 每 10 份 基金 份额 的可 供 分配利 润高 于 0.5 元 (含) ,应 以该 日 作为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 将 该类别 基金 份额 的可 供分 配利润 全部 予以 分配 (每 份基 金份 额的 最 小分配 单位 为 0.001 元, 不足 0.001 元部 分不 予分配 ) 。若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4、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投 资人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现 金 红 利自 动 转为 基 金份 额进 行 再投 资 ;若 投 资人 不选 择 ,本 基 金默 认 的收 益分 配 方式 是 现金 分红; 5、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方案 中 应载明 截 止 收益 分 配基 准 日的可 供 分 配利 润 、基 金 收益分 配 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61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时 所 发 生的银 行 转 账或 其 他手 续 费用由 投 资 人自 行 承担 。 当投资 人 的 现金 红 利 小于 一 定金 额 ,不 足于 支 付银 行 转账 或 其他 手续 费 用时 , 基金 登 记机 构可 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十 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本 基金 从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财产 中计 提的 销售 服务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9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90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费 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 至每 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 与基金 托 管 人双 方核对 无 误 后,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62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费 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 至每 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 与基金 托 管 人双 方核对 无误 后 ,基 金托 管 人于次 月 前 3 个 工作 日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10%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0.10%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C 类 基金 份额 销售 服务 费 每日计 提 , 逐 日累 计至 每 月月末 , 按月 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双 方核 对无 误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 付 给 基金 管 理人 , 经基 金管 理 人代 付 给各 个 销售 机构 。 若遇 法 定节 假 日、 公休 日 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4、上 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 种类 中 第 4 -10 项 费用”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 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 (五)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销 售服 务费 的调 整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63 在 法 律 法规 规 定的 范 围内,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协 商 一致 后 ,可 酌 情降低 基 金 管理 费 、 基 金托 管费 和 C 类基 金份额 销售 服务 费等 相关 费率, 此项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 。 基金 管 理人 必须 最 迟于 新 的费 率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公告 。 十 五、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如 下原则 :如 果《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 于 2 个 月, 可以 并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 照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 方式 确认。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 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十 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应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括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 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64 本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按照 法 律 法规 和 中国 证 监会的 规 定 披露 基 金信 息 ,并保 证 所 披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当 在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时间内 , 将 应予 披 露的 基 金信息 通 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和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以下 简称“网站” )等 媒介 披露 , 并 保 证基 金 投资 人 能够 按照 《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 方式 查 阅或 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 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 四 ) 本基 金 公开 披 露的信 息 应 采用 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 采 用外 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 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 基 金合 同 》是 界 定《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 义务 关 系, 明确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召 开 的规 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 明 基金 产 品的 特性 等 涉及 基 金投 资 人重 大利 益 的事 项 的法 律文件 。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人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 明基金 认购 、 申 购 和赎 回 安排 、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 品特 性 、风 险揭 示 、信 息 披露 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服 务等 内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 结束之 日 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 更新 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 管理 人 在公告 的 15 日前 向 主 要办 公 场所 所 在地 的中 国 证监 会 派出 机 构报 送更 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并 就有 关 更新 内 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65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就 基 金份额 发 售 的具 体 事宜 编 制基金 份 额 发售 公 告, 并 在披露 招 募 说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收 到中国 证 监 会确 认 文件 的 次日在 指 定 媒介 上 登载 《 基金合 同 》 生效 公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 基 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开 始 办 理基 金 份额 申 购或者 赎 回 前,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至 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 别 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各类 别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公 告 半年度 和 年 度最 后 一个 市 场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 各类 别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前 款 规定 的 市场 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 基 金资 产 净值 、各 类 别 基 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价 格 的计 算 方式 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 率, 并 保证 投资 人 能够 在 基金 份 额发 售机 构 查阅 或 者复 制前述 信息 资料 。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 载 于网 站 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 要登 载 在指 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 报告 的 财 务 会计 报 告应 当 经过 审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 告, 并将 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66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 告书, 予以 公 告 ,并 在 公开 披 露日 分别 报 中国 证 监会 和 基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 公场 所 所在 地的 中 国证 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 款 所 称重 大 事件 , 是指可 能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权益 或 者 基金 份 额的 价 格产生 重 大 影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 部门 的 主要业 务 人 员在 一 年内 变 动超过 百 分 之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 金管 理 人及 其 董事、 总 经 理及 其 他高 级 管理人 员 、 基金 经 理受 到 严重行 政 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67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本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8、澄 清公 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 续 期限内 , 任 何公 共 媒介 中 出现的 或 者 在市 场 上流 传 的消息 可 能 对基 金 份 额价 格 产生 误 导性 影响 或 者引 起 较大 波 动的 ,相 关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知 悉后 应 当立 即 对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 、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相关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后 2 个交易 日内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 介 披 露 所投 资 中小 企 业私 募债 券 的名 称 、数 量 、期 限、 收 益率 等 信息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本基 金 季 度报 告 、半 年 度 报 告、 年 度报 告 等定 期 报告 和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等 文件 中 披露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11 、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相 关 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季 度报告 、 半 年度 报 告、 年 度报告 等 定 期报 告 和招 募 说明书 ( 更 新) 等 文 件中 披 露股 指 期货 交易 情 况, 包 括投 资 政策 、持 仓 情况 、 损益 情 况、 风险 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目 标等 。 12 、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的相关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后 2 个交 易日内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介 披 露 所 投 资非 公 开发 行 股票 的名 称 、数 量 、总 成 本、 账面 价 值, 以 及总 成 本和 账面 价 值占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 信息。 13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相关公 告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基 金 年报及 半 年 报中 披 露其 持 有的资 产 支 持证 券 总额 、 资产支 持 证 券市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68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基 金 季度报 告 中 披露 其 持有 的 资产支 持 证 券总 额 、资 产 支持证 券 市 值占 基 金 净 资产 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末 按 市值 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前 10 名资 产 支 持证 券明 细。 1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 建 立健 全 信息 披 露管理 制 度 ,指 定 专人 负 责 管理 信 息 披露 事务。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披 露 基 金信 息 ,应 当 符合中 国 证 监会 相 关基 金 信息披 露 内 容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按 照 相关法 律 法 规、 中 国证 监 会的规 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的约定 , 对 基金 管 理 人编 制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 值 、基 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基 金定 期 报告 和 定期 更 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等公 开披 露 的相 关 基金 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 查 ,并 向 基金 管理 人 出具 书 面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除 依 法 在指 定 媒介 上 披露信 息 外 ,还 可 以根 据 需要在 其 他 公共 媒 介 披露 信 息, 但 是其 他公 共 媒介 不 得早 于 指定 媒介 披 露信 息 ,并 且 在不 同媒 介 上披 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公开 披 露 的基 金 信息 出 具审计 报 告 、法 律 意见 书 的专业 机 构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 募 说 明书 公 布后 , 应当分 别 置 备于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销 售机构 的 办 公场 所 ,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 金 定 期报 告 公布 后 ,应当 分 别 置备 于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 的 办 公 场所 , 以 供 公众 查阅、 复制 。 ( 八 ) 暂停 或 延迟 信 息披露 的 情 形当 出 现下 述 情况时 ,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 可 暂停 或延迟 披露 基金 相关 信息 : 1、不 可抗 力;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3、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69 十七、 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证 券 市 场价 格 受到 经 济因素 、 政 治因 素 、投 资 心理和 交 易 制度 等 各种 因 素的影 响 , 导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 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 政策( 如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行业 政策 、地 区发 展政策 等 )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经 济 运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 金投资 于债 券与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利 率风 险。 金融 市场 利 率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 率直接 影响 着 国 债的 价 格和 收 益率 ,影 响 着企 业 的融 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 金 投资 于 债券 和股 票 ,其 收 益水 平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务状 况 、 市 场 前景 、 行业 竞 争、 人员 素 质等 , 这些 都 会导 致企 业 的盈 利 发生 变 化。 如果 基 金所 投 资的 上 市 公司 经 营不 善 ,其 股票 价 格可 能 下跌 , 或者 能够 用 于分 配 的利 润 减少 ,使 基 金投 资 收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购 买力 风险 。基 金的 利 润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而 现金 可能 因为 通 货膨胀 的影 响而导 致购 买力 下降 ,从 而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 (二) 信用 风险 指 基 金 在交 易 过程 发 生交收 违 约 ,或 者 基金 所 投资债 券 之 发行 人 出现 违 约、拒 绝 支 付到 期本息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 本 基 金 投资 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券 , 其发 行 主体 的 企业管 理 体 制和 治 理结 构 弱于普 通 上 市公 司 , 信息 披 露情 况 相对 滞后 , 对企 业 偿债 能 力的 评估 难 度高 于 普通 上 市公 司, 信 用风 险 需要 重 点 关注 。 本基 金 将通 过采 取 控制 信 用等 级 、投 资比 例 限制 、 信用 风 险预 算等 措 施逐 步 加强 对信用 风险 的控 制。 (三)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风险 债 券 收 益率 曲 线变 动 风险是 指 与 收益 率 曲线 非 平行移 动 有 关的 风 险, 单 一的久 期 指 标并 不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四) 再投 资风 险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70 再 投 资 风险 反 映了 利 率下降 对 固 定收 益 证券 利 息收入 再 投 资收 益 的影 响 ,这与 利 率 上升 所 带 来的 价 格风 险 (即 前面 所 提到 的 利率 风 险) 互为 消 长。 具 体为 当 利率 下降 时 ,基 金 从投 资的固 定收 益证 券所 得的 利息收 入进 行再 投资 时, 将获得 较少 的收 益率 。 (五) 管理 风险 在 基 金 管理 运 作过 程 中基金 管 理 人的 知 识、 经 验、判 断 、 决策 、 技 能 等 会影响 其 对 信息 的 占 有和 对 经济 形 势、 证券 价 格走 势 的判 断 ,从 而影 响 基金 收 益水 平 。因 此, 本 基金 的 收益 水 平 与本 基 金管 理 人的 管理 水 平、 管 理手 段 和管 理技 术 等相 关 性较 大 。因 此本 基 金可 能 因为 基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六)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指 相 关 当事 人 在业 务 各环节 操 作 过程 中 ,因 内 部控制 存 在 缺陷 或 者人 为 因素造 成 操 作失 误或违反 操作规 程等引 致 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 规 交易、会 计部门 欺诈、 交 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在 开 放 式基 金 的各 种 交易行 为 或 者后 台 运作 中 ,可能 因 为 技术 系 统的 故 障或者 差 错 而影 响 交 易的 正 常进 行 或者 导致 投 资人 的 利益 受 到影 响。 这 种技 术 风险 可 能来 自基 金 管理 公 司、 注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 七) 流动 性风 险 本 基 金 属于 开 放式 基 金,在 基 金 的所 有 开放 日 ,除法 律 、 行政 法 规规 定 及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 特 殊情 形 外, 基 金管 理人 都 有义 务 接受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 赎 回。 如 果基 金资 产 不能 迅 速转 变 成 现金 , 或者 变 现为 现金 时 对基 金 资产 产 生不 利的 影 响, 都 会影 响 基金 运作 和 收益 水 平。 尤 其 是在 发 生巨 额 赎回 时, 如 果基 金 资产 变 现能 力差 , 可能 会 产生 基 金仓 位调 整 的困 难 ,导 致流动 性风 险, 可能 影响 基金份 额净 值。 ( 八)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 0-95% ; 本基金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中 小板 、创 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权 证、 股 指期货 等权 益类 金 融 工具 , 债券 等 固定 收益 类 金融 工 具( 包 括国 债、 央 行票 据 、金 融 债、 企业 债 、公 司 债、 次级债 、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地 方政 府债 券、 中期 票 据、 可转 换债 券( 含分 离 交易可 转债 ) 、 短 期 融 资券 、 资产 支 持证 券、 债 券回 购 、大 额 可转 让存 单 、银 行 存款 等 )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 会 允许 基 金投 资 的其 他金 融 工具 。 因此 股 市、 债市 的 变化 将 影响 到 本基 金的 业 绩表 现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将发 挥 专业 研究 优 势, 加 强对 市 场、 上市 公 司基 本 面和 固 定收 益类 产 品的 深 入研 究,持 续优 化组 合配 置, 以控制 特定 风险 。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71 本 基 金 可投 资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 , 中小 企 业私 募 债由于 发 行 人自 身 特点 , 存在一 定 的 违约 风 险 。同 时 单只 债 券发 行规 模 较小 , 且只 能 通过 两大 交 易所 特 定渠 道 进行 转让 交 易, 存 在流 动性风 险。 本 基 金 可投 资 于股 指 期货, 股 指 期货 作 为一 种 金融衍 生 品 ,具 备 一些 特 有的风 险 点 。投 资股指 期货 所面 临的 主要 风险是 市场 风险 、 流动 性 风险 、基 差风 险、 保证 金 风险 、信 用风 险、 和操作 风险 。具 体为 : 1、市 场风 险是 指由 于股 指 期货价 格变 动而 给投 资人 带来的 风险 。 市场 风险 是 股 指期 货投 资中最 主要 的风 险。 2、流 动性 风险 是指 由于 股 指期货 合约 无法 及时 变现 所带来 的风 险。 3、基 差风 险是 指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格和 标的 指数 价格 之间价 格差 的波 动所 造成 的风险 , 以 及不同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格 之间价 格差 的波 动所 造成 的期限 价差 风险 。 4、 保证 金风 险是 指由 于无 法及时 筹措 资金 满足 建立 或维持 股指 期货 合约 头寸 所要求 的 保 证金而 带来 的风 险。 5、信 用风 险是 指期 货经 纪 公司违 约而 产生 损失 的风 险。 6、操 作风 险是 指由 于内 部 流程的 不完 善 ,业 务人 员 出现差 错或 者疏 漏 ,或 者 系统出 现故 障等原 因造 成损 失的 风险 。 ( 九) 其他 风险 除以上 主要 风 险 以外 ,基 金还可 能遇 到以 下风 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 在制度 建设 、 人员 配备 、 内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的 风险; 3、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力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从 而带 来 风险; 7、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十八 、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72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 事 项 的, 应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 过。 对于 可 不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效 后 2 个 工作 日 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 事 证 券相 关 业务 资 格的 注册 会 计师 、 律师 以 及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 的人 员 组成 。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73 (四) 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 组 在进 行 基金 清 算过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 据 基 金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方 案 , 将基 金 财产 清 算后的 全 部 剩余 资 产扣 除 基金财 产 清 算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项 须 及 时公 告 ;基 金 财产清 算 报 告经 会 计师 事 务所审 计 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 出 具法 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公告 于基 金 财产 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 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义 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依 法募 集资 金; 2) 自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 日起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独 立运 用并 管 理基金 财产 ; 3)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4) 销 售基 金份 额; 5)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了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有 关 法律 规定 , 应呈 报 中国 证 监会 和其 他 监管 部 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 施保 护 基金 投资人 的利 益;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 件的机 构担 任基 金登 记机 构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 得《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74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 ) 依 照法 律 法规 为 基金的 利 益 对被 投 资公 司 行使股 东 权 利, 为 基金 的 利益行 使 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3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14 ) 以 基金 管 理人 的 名义, 代 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 行 使诉 讼 权利 或 者实施 其 他 法律 行为;


15 ) 选 择、 更 换律 师 事务所 、 会 计师 事 务所 、 证券经 纪 商 、期 货 经纪 机 构或其 他 为 基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6 ) 在 符合 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前 提下 , 制订 和 调整有 关 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回 、 转 换 、 转让 和 非交 易过 户等 的业 务规则 ; 1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 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 所管理 的基 金 财 产和 基 金管 理 人的 财产 相 互独 立 ,对 所 管理 的不 同 基金 分 别管 理 ,分 别记 账 ,进 行 证券 投资; 6)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 符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文 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 定计 算 并公 告基 金 资产 净 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 申购 、 赎回 的价格 ;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75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 合同 》 的约定 确 定 基金 收 益分 配 方案, 及 时 向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分 配 基 金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 合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 资料 15 年以 上,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17 ) 确 保需 要 向基 金 投资人 提 供 的各 项 文件 或 资料在 规 定 时间 发 出, 并 且保证 投 资 人能 够 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时 间和 方 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 基金 有 关的 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 法 被撤销 或 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 产时,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并通 知 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 基金 合 同》导 致 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 或损害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 法权益 时 , 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 托管 人 按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 自己 的 义务 , 基金托 管 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22 ) 当 基金 管 理人 将 其义务 委 托 第三 方 处理 时 ,应当 对 第 三方 处 理有 关 基金事 务 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 ,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 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义 务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76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 产 ; 2)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 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3)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如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有 违反 《 基金 合 同》 及国 家 法 律 法规 行 为, 对 基金 财产 、 其他 当 事人 的 利益 造成 重 大损 失 的情 形 ,应 呈报 中 国证 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人 的利 益; 4)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 基金开 设资 金账 户 、证 券 账户 、期 货账 户等 投资 所 需账户 ,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 期货 交易 资金清 算;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 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 的熟悉 基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 保 基金财 产的 安 全 ,保 证 其托 管 的基 金财 产 与基 金 托管 人 自有 财产 以 及不 同 的基 金 财产 相互 独 立; 对 所托 管 的 不同 的 基金 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 立 核算 , 分账 管理 , 保证 不 同基 金 之间 在账 户 设置 、 资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立 ; 4)除 依据 《基 金 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 、证 券账 户、 期 货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 按照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 基金 财 务会 计 报告、 季 度 、半 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 告 出具 意 见, 说 明基金 管 理 人在 各 重 要方 面 的运 作 是否 严格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进 行;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有 未 执行 《 基金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77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 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 合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 法 被撤销 或 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 产时,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和银 行 监 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 同》导 致 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 赔 偿责 任 ,其 赔 偿责任 不 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0 ) 按 规定 监 督基 金 管理人 按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同 》 规 定履 行 自己 的 义务, 基 金 管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 投 资人 持 有本 基 金基金 份 额 的行 为 即视 为 对《基 金 合 同》 的 承认 和 接受, 基 金 投资 人 自 依据 《 基金 合 同》 取得 基 金份 额 ,即 成 为本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和 《 基金 合同 》 的当 事 人, 直 至 其不 再 持有 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作 为《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并 不以 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 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1)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包括但 不限 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78 5)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 决权;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 服 务机 构损 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仲 裁;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包括但 不限 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 ; 2)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 自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自 主做 出 投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 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8)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组成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 合法 授 权代表 有 权 代表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出 席会 议并 表 决。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每 一 基金 份 额拥 有平 等 的投 票 权。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另 有 规 定的 ,以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为准。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1、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79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或 销售 服务费 ;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 金 管理 人 收到 提 议当 日的 基 金份 额 计算 , 下同 )就 同 一事 项 书面 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12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事 项。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和其 他应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的费 用;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 调低 赎 回费率 或在 对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变 更收 费方 式;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重大 变化 ; 6)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且对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利 影 响 的前提 下增 加、 取消 或调 整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 7)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且对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 影 响的前 提下 ,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 构、 登记 机构 在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让 、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的 规则 ; 8) 在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的范 围内 且对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利 影 响 的前提 下,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9)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 情 形 。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合 同 》另 有约 定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80 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应当 向基 金 管理 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自收 到书 面 提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 书 面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代表 和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 决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依 法自 行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配 合,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 日 。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 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 效期限 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81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 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次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所 采取 的 具体 通 讯方 式 、委 托的 公 证机 关 及其 联 系方 式和 联 系人 、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 督 ;如 召 集人 为基 金 托管 人 ,则 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进 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则应 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派 代表 对 表 决 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可通过 现 场 开会 方 式、 通 讯开会 方 式 以及 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 构 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 现 场 开会 时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的授 权 代表 应当 列 席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不 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 影 响表 决 效力 。现 场 开会 同 时符 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 以 进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 托出 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 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2)经 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 效 的基金 份额 不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若到 会者 在权益 登记 日 代 表 的 有效 的 基金 份 额少 于本 基 金在 权 益登 记 日基 金总 份 额的 二 分之 一 ,召 集人 可 以在 原 公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间 的 3 个月 以后 、 6 个 月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 重新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到会 者 在权 益 登记 日 代表 的有 效 的基 金 份额 应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 分之 一。 (2) 通讯 开会 。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示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82 性公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 到 指 定地 点 对书 面 表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会 议召 集 人在 基 金托 管 人( 如果 基 金托 管 人为 召 集 人, 则 为基 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 关的 监 督下 按照 会 议通 知 规定 的 方式 收取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 书面 表 决意 见 。基 金托 管 人或 基 金管 理 人经 通知 不 参加 收 取书 面 表决 意见 的 ,不 影 响表 决效力 ; 3)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若本 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表 出 具书 面意 见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所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小 于 在权 益登 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的二 分之 一 , 召 集人 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 月以后 、6 个月 以 内 , 就原 定 审议 事 项重 新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应 当有 代表三 分之 一以 上基 金份 额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意 见; 4)上 述第 3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同 时提 交 的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 凭证 、 受托 出具 书 面意 见 的代 理 人出 具的 委 托人 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会议 通知 的 规 定,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符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 构允许 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亦 可采 用其他 非书 面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4) 在会 议召 开方 式上 , 本基金 亦可 采用 其他 非现 场方式 或者 以现 场方 式与 非现场 方 式 相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会 议程 序 比照现 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的 程序 进 行 。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 事 内 容为 关 系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益 的 重大 事 项,如 《 基 金合 同 》的 重 大修改 、 决 定终 止《 基金 合同》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 法规及 《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事 项。 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 发 出召 集 会议 的 通知后 , 对 原有 提 案的 修 改应当 在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83 在 现 场 开会 的 方式 下 ,首先 由 大 会主 持 人按 照 下列第 七 条 规定 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大 会 主持 人 宣读 提案 , 经讨 论 后进 行 表决 ,并 形 成大 会 决议 。 大会 主持 人 为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出 席 会议 的 代表 ,在 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 代表 未能 主 持大 会 的情 况 下, 由基 金 托管 人 授权 其 出 席会 议 的代 表 主持 ;如 果 基金 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和 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 代表 均未 能 主持 大 会, 则 由 出席 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二分 之 一以 上 (含 二分 之 一) 选 举产 生 一 名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作为 该 次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 人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 议 召 集人 应 当制 作 出席会 议 人 员的 签 名册 。 签名册 载 明 参加 会 议人 员 姓名( 或 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 系方式 等事 项。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 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6、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 决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 分 之 二以 上 (含 三 分之 二) 通 过方 可 做出 。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 式 、更 换 基金 管理 人 或 者 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 取 通 讯方 式 进行 表 决时, 除 非 在计 票 时有 充 分的相 反 证 据证 明 ,否 则 提交符 合 会 议通 知 中 规定 的 确认 投 资人 身份 文 件的 表 决视 为 有效 出席 的 投资 人 ,表 面 符合 会议 通 知规 定 的书 面 表 决意 见 视为 有 效表 决, 表 决意 见 模糊 不 清或 相互 矛 盾的 视 为弃 权 表决 ,但 应 当计 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 案 或同 一 项提 案 内并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当 分 开审议 、 逐 项表 决。 7、计 票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84 (1) 现场 开会 1)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代 表 与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的 一 名监 督 员共 同担 任 监票 人 ;如 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自 行 召集 或大 会 虽然 由 基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 人召 集, 但 是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未 出 席大 会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始 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中 选 举三 名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大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3)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 可以在 宣布 表 决 结果 后 立即 对 所投 票数 要 求进 行 重新 清 点。 监票 人 应当 进 行重 新 清点 ,重 新 清点 以 一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结 果。 4)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 通 讯 开会 的 情况 下 ,计票 方 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人授 权 的 两名 监 督员 在 基金托 管 人 授权 代 表 (若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 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 由公 证 机关 对 其 计票 过 程予 以 公证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拒 派 代表 对 书面 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时, 必 须将 公 证书 全 文、 公证 机 构、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生 效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对 全 体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均 有 约束 力。 9、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 议 事程序 、 表决 条 件等的 规定 , 凡 是 直接 引 用法 律 法规 的部 分 ,如 将 来法 律 法规 修改 导 致相 关 内容 被 取消 或变 更 的, 基 金管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85 理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 对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三) 基金 合同 的解 除和 终止的 事由 、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 本 基金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通 过 的 事项 的 ,应 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通 过。 对 于可 不 经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自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 并自决 议生 效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 内成立 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业 务 资格 的注 册 会计 师 、律 师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 指 定的 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86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清 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 组 在进 行 基金 清 算过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方 案 , 将基 金 财产 清 算后的 全 部 剩余 资 产扣 除 基金财 产 清 算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 算 过 程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项 须 及 时公 告 ;基 金 财产清 算 报 告经 会 计师 事 务所审 计 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 出 具法 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公告 于基 金 财产 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 方 当 事人 同 意, 因 《基金 合 同 》而 产 生的 或 与《基 金 合 同》 有 关的 一 切争议 , 应 经友 好 协 商解 决 ,但 若 未能 以协 商 方式 解 决的 , 则任 何一 方 有权 将 争议 提 交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根 据该 会当 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 议 处 理期 间 ,基 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恪 守 各自 的 职责, 继 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 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人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 基 金 合同 》 可印 制 成册, 供 投 资人 在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销 售 机构的 办 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二十 、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87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邮政编 码:200082 法定代 表人 : 唐 建光 成立日期 :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 【1998 】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仟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天河 北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成立时 间:1994 年 1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人民 银行 广东 省分行 粤银 管字 【1991】第 13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5,919,291,464.00 元 存续期 间: 长期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证监 许可 【2014 】510 号 经 营 范 围: 证 券经 纪 ;证 券 投 资 咨询 ; 与证 券 交易、 证 券 投资 活 动有 关 的财务 顾 问 ;证 券 承 销与 保 荐; 证 券自 营; 融 资融 券 ;证 券 投资 基金 代 销; 证 券投 资 基金 托管 ; 为期 货 公司 提 供 中间 介 绍业 务 ;代 销金 融 产品 ; 股票 期 权做 市。 经 中国 证 券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批准 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 象 进 行 监督 。 基金 合 同明 确约 定 基金 投 资风 格 或证 券选 择 标准 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 按 照基 金 托管 人 要 求的 格 式提 供 投资 品种 池 和交 易 对手 名 单, 以便 基 金托 管 人运 用 相关 技术 系 统, 对 基金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88 实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行 监督 , 对存 在疑 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 本 基 金 的投 资 对象 是 具有良 好 流 动性 的 金融 工 具,包 括 国 内依 法 发行 上 市的股 票 ( 包括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权证 、股 指期 货等 权 益类金 融工 具 , 债 券 等固 定 收益 类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 债、 央 行票 据、 金 融债 、 企业 债 、公 司债 、 次级 债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地方 政府 债券、 中期 票据 、可 转换 债券(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短期 融资 券 、 资 产 支持 证 券、 债 券回 购、 大 额可 转 让存 单 、银 行存 款 等) 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 国 证 监会 的相 关规定 )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资产 配置 比例 : 股 票占 基金 资产 的 比例 为 0%–95% ,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的现金 或到 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如 未 来 法律 法 规或 监 管机构 允 许 基金 投 资其 他 品种或 变 更 投资 比 例限 制 ,基金 管 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相 应调整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比例 规定 。 2、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融 资、 融券 比 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督 : (1)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投 资 比例为 基 金 资产 的 0%-95% ;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所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以 后 ,保 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投 资于 权证 , 相关投 资比 例如 下: 1)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2)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3)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 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6) 本基 金投 资于 资产 支 持证券 ,相 关投 资比 例如 下: 1)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2)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3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89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5)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7)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8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9) 本基 金如 投资 于股 指 期货, 相关 投资 比例 如下 : 1)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过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95% , 其 中 ,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等 ; 2)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3)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 值和买 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合 计( 轧差 计 算) 应当 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4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 仓) 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 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本基金投资于中小 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 基金持有单 只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1 )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6 ) 、 (10 ) 项另 有约定 外 , 因 证券/ 期 货市 场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 金投 资 比例 不符 合 上述 规 定投 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在相 关证 券可 交易的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定 。 在上 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 投资 范 围、 投资 策 略应 当 符合 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90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或 变 更 上述 限 制, 如 适用于 本 基 金, 基 金管 理 人在履 行 适 当程 序 后 ,则 本 基金 投 资不 再受 相 关限 制 或按 调 整后 的规 定 执行 。 但须 提 前公 告, 无 需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3、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本 协议 第十 五 条第九 项基 金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4、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 市 场进 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基 金投 资 运作 之前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符 合法 律 法规 及 行业 标 准 的, 经 慎重 选 择的 、本 基 金适 用 的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 ,并 约定 各 交易 对 手所 适 用 的交 易 结算 方 式。 基金 托 管人 监 督基 金 管理 人是 否 按事 前 提供 的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交 易对 手 名 单进 行 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每 半年 对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交 易对 手 名单 及结 算 方式 进 行更 新 , 新名 单 确定 前 已与 本次 剔 除的 交 易对 手 所 进 行但 尚 未结 算 的交 易 ,仍 应按 照 协议 进 行结 算 。 如基 金 管理 人 根据 市场 情 况需 要 临时 调 整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及 结 算方 式 的, 应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基 金 管 理人 收 到基 金 托管人 书 面 确认 后 ,被 确 认调整 的 名 单开 始 生效 , 新名单 生 效 前已 与 本 次剔 除 的交 易 对手 所进 行 但尚 未 结算 的 交易 ,仍 应 按照 协 议进 行 结算 。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 对 交 易对 手 的资 信 控制 ,按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的交 易规 则 进行 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 则 根据 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 成 交单 对 合同 履行 情 况进 行 监督 , 但不 承担 交 易对 手 不履 行 合同 造成 的 损失 。 如基 金 托 管人 事 后发 现 基金 管理 人 没有 按 照事 先 约定 的交 易 对手 或 交易 方 式进 行交 易 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5、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 选 择存款 银行 进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对 账机 制 ,确 保基 金 银行存 款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加强 对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查 ,严 格审 查、 复核 相关协 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 履行 托管 职责 。 (3)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在 开展 基金 存款 业务 时, 应严 格遵 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在 选 择存 款 银行 时 有违反 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及基 金 合 同约 定的行 为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作 日内 纠正 。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91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为 ,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 日内纠 正或 拒绝 结算 。 6、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各 类 别 基 金份 额 净值 计 算、 应收 资 金到 账 、基 金 费用 开支 及 收入 确 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如 果 基 金管 理 人未 经 基金托 管 人 的审 核 擅自 将 不实的 业 绩 表现 数 据印 制 在宣传 推 介 材料 上,则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并将 在发 现后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7、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流 通 受限证 券进 行监督 。 (1)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 应遵 守《 关于 规范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 为的紧 急通 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 开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2)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 括 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 理办法 》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公 开 发 行股 票 网下 配 售部 分等 在 发行 时 明确 一 定期 限锁 定 期的 可 交易 证 券 , 不包 括 由于 发 布重 大 消 息或 其 他原 因 而临 时停 牌 的证 券 、已 发 行未 上市 证 券、 回 购交 易 中的 质押 券 等流 通 受限 证券。 (3) 在首 次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之 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制定 相关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 险控 制 制 度 、流 动 性风 险 控制 预案 等 规章 制 度。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根 据 基金 流 动性 的需 要 合理 安 排流 通 受 限证 券 的投 资 比例 ,并 在 风险 控 制制 度 中明 确具 体 比例 , 避免 基 金出 现流 动 性风 险 。上 述 规 章制 度 须经 基 金管 理人 董 事会 批 准。 上 述规 章制 度 经董 事 会通 过 之后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将上述 规章 制度 提交 给基 金托管 人。 (4)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之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 提前一 个交 易日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有 关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相 关信 息,具 体应 当包 括但 不限 于如下 文件 (如 有) : 拟 发 行 数量 、 定价 依 据、监 管 机 构的 批 准证 明 文件复 印 件 、基 金 管理 人 与承销 商 签 订的 销 售 协议 复 印件 、 缴款 通知 书 、基 金 拟认 购 的数 量、 价 格、 锁 定期 、 总成 本占 基 金资 产 的比 例、已 持有 流通 受限 证券 市值占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划款账 号、 划款 金额 、划 款时间 文件 等。 (5)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 金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登 记存管 在本 基金 名下 , 并 保证基 金托 管 人 能够 正 常查 询 。因 基金 管 理人 原 因产 生 的流 通受 限 证券 登 记存 管 问题 ,造 成 基金 财 产的 损失或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6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照 本协议 的 约定 向基 金托 管人报 送相 关数 据或 者报 送了虚 假 的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92 数 据 ,导 致 基金 托 管人 不能 履 行托 管 人职 责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 依法 承 担相 应法 律 后果 。 除基 金 托 管人 未 能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议履行 职 责外 ,因 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 券产 生的 损 失,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 本 协议 履行 监督 职责后 不承 担上 述损 失。 8、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 次投资 中期 票据 或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前 ,与 基金 托 管人签 署相 应 的 风险 控 制补 充 协议 ,并 按 照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和补 充 协议 的 约定 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供 经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投 资中 期票 据或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 管理 制度。 9、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中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 和 本协议的规 定, 应 及时 以 电话 提 醒或 书面 形 式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 金管 理 人 应积 极 配合 和 协助 基金 托 管人 的 监督 和 核查 。基 金 管理 人 收到 通 知后 应在 下 一工 作 日前 及 时 核对 并 以书 面 形式 给基 金 托管 人 发出 回 函, 就基 金 托管 人 的疑 义 进行 解释 或 举证 ,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 项 未 能 在限 期 内纠 正 的, 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依 据 交易 程 序 已经 生 效的 投 资指 令违 反 法律 、 行政 法 规和 其他 有 关规 定 ,或 者 违反 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10 、 基 金管 理 人有 义 务配合 和 协 助基 金 托 管 人 依照法 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 本托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 基 金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 间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 就 基金 托 管人 的 疑义 进行 解 释或 举 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 本 协议 的 要 求 需向 中 国证 监 会报 送基 金 监督 报 告的 事 项, 基金 管 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提 供相 关 数据 资 料和 制度等 。 11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限 期 纠正 , 并将 纠正 结 果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基 金 管理 人 无正 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 对方 根据 本协议规定 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 妨碍 对 方进 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 金 托管人 安全 保 管 基金 财 产、 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 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 期货 账 户等 投 资所 需账 户 、复 核 基金 管 理 人计 算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和 各类 别 基金 份 额净 值、 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 指令 办理 清 算交 收 、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2、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93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 、 本 协议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时, 应 及时 以 书面 形 式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 托 管人 收 到通 知 后 应在 下 一工 作 日前 及时 核 对并 以 书面 形 式给 基金 管 理人 发 出回 函 ,说 明违 规 原因 及 纠正 期 限 ,并 保 证在 规 定期 限内 及 时改 正 。在 上 述规 定期 限 内, 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托 管人 改 正。 基 金托 管 人应 积极 配 合基 金 管理 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 括 但不 限 于 :提 交 相关 资 料以 供基 金 管理 人 核查 托 管财 产的 完 整性 和 真实 性 ,在 规定 时 间内 答 复基 金管理 人并 改正 。 3、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金 托 管 人限 期 纠正 , 并将 纠正 结 果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基 金 托管 人 无正 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 对方 根据 本协议规定 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 妨碍 对 方进 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 经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未经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合 法程 序作 出的 合法合 规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 期货 账户 等 投资所 需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 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本协议 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 并 通知 基 金托 管 人, 到账 日 基金 财 产没 有 到达 基金 账 户的 , 基金 托 管人 应及 时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 产 。 2、基 金 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基 金募 集期 间的 资金 应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具有 托管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开设 的基金 认 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停止募 集时 , 募集 的基 金 份额总 额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人 数 符合 《基 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 财产 的全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94 部 资 金划 入 基金 托 管人 开立 的 基金 托 管资 金 账户 ,同 时 在规 定 时间 内 ,聘 请具 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 由 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 以 上中 国 注册 会 计师 签字 方 为有 效 。验 资 完成 ,基 金 管理 人 应将 募 集的 属于 本 基金 财 产的 全 部 资金 划 入基 金 托管 人为 基 金在 具 有托 管 资格 的商 业 银行 开 立的 资 产托 管专 户 中,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 确认文 件。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 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 的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 理退 款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3、基 金的 银行 资金 账户 的 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 人应 以本 基 金的名 义在 具有 托管 资格 的商业 银行 开立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 , 并 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 合法 合规 的 指令 办 理资 金 收付 。本 基 金的 银 行预 留 印鉴 由基 金 托管 人 保管 和 使 用。 本 基金 的 一切 货币 收 支活 动 ,包 括 但不 限于 投 资、 支 付赎 回 金额 、支 付 基金 收 益、 收取申 购款 ,均 需通 过本 基金的 托管 资金 账户 进行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 假借 本 基金 的名 义 开立 任 何其 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 得 使用 基 金的 任何 账 户进 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的 开立和 管理 应符 合相关 法 律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5)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条件 下 ,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 办理 基金 资产的 支付 。 4、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 深圳 分公 司 为基金 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出 借 或未 经对 方 同意 擅 自转 让 基金 的任 何 证券 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 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 , 并代 表 所托 管 的基 金完 成 与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的 一 级法 人清 算 工作 , 基金 管 理 人应 予 以积 极 协助 。结 算 备付 金 、结 算 互保 基金 、 交收 价 差资 金 等的 收取 按 照中 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执 行。 (4)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账 户资 产 的管理 和运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95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在 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 之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涉 及相 关 账 户 的开 设 、使 用 的, 按有 关 规定 开 设、 使 用并 管理 ; 若无 相 关规 定 ,则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5、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中 国 人民 银 行、中 央 国 债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的有 关 规 定, 以 基金 的 名义 在中 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开 立 债券 托 管与 结算 账 户, 并 代表 基 金 进行 银 行间 市 场债 券的 结 算。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同 时代 表 基金 签订 全 国银 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6、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 立的其 他账 户 ,可 以根 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在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 后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 金 财 产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证 券 、 银行 定 期存 款 存单等 有 价 凭证 由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 妥 善保 管 , 保管 凭 证由 基 金托 管人 持 有。 实 物证 券 的购 买和 转 让, 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令办 理 。属 于基 金托 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损 坏 、灭 失, 由 此 产生 的 责任 应 由基 金托 管 人承 担 。托 管 人对 基金 托 管人 以 外机 构 实际 有效 控 制的 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 基 金 管理 人 代表 基 金签署 的 、 与基 金 有关 的 重大合 同 的 原件 分 别由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保 管 。除 协 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 金管 理 人在 代表 基 金签 署 与基 金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 时 应保 证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复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产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后得到 的基 金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 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 入基金 财产 。 国家 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及 各类 别基 金份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96 (2) 基金 管理 人每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各类 别基 金份 额净 值结 果以双 方认 可 的 方式 发 送基 金 托管 人, 经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无 误后 , 由基 金 管理 人 依据 基金 合 同和 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 外公 布。 (3)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 《 基金合 同 》订 明的 估值 方 法、 程序 以 及 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或者 未 能充 分 维护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 方, 共 同查 明原因 ,双 方协 商解 决。 (5)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以内(含 第 3 位 )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 当基 金 份额 净 值出 现错 误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立 即 予以 纠 正, 通 报基 金托 管 人, 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错 误偏 差达到 或 超过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 公 司 应 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 错误 偏差 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0%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公 告、 通 报基 金托 管 人并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 当发 生 净值 计 算错 误时 , 由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处 理 ,由 此 给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和基 金 造成 损失 的 ,应 由 基金 管 理人 先行 赔 付, 基 金管 理人按 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 他当 事人 追偿 。 (6) 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已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确 认后 公告 , 而 且基金 托管 人 未 对计 算 过程 提 出疑 义或 要 求基 金 管理 人 书面 说明 , 基金 份 额净 值 出错 且造 成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损失 的 ,应 根 据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基 金 支付 赔 偿金 ,就 实 际向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或 基金 支 付的 赔偿 金 额, 基 金管 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过 错 程度 各自 承 担相 应 的责 任。 (7)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 原因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虽 然已 经 采取 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进 行检 查 ,但 是未 能 发现 该 错误 而 造 成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免 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 2、基 金会 计核 算 (1)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 金 管 理人 进 行基 金 会计核 算 并 编制 基 金财 务 会计报 告 。 基金 管 理人 独 立地设 置 、 记录 和 保 管本 基 金的 全 套账 册。 若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对会 计 处理 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 以 基金 管 理 人的 处 理方 法 为准 。若 当 日核 对 不符 , 暂时 无法 查 找到 错 账的 原 因而 影响 到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97 (2)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 报 告 的编制 和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 完整 的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月 度 报表的 编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招 募说明 书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6 个 月更 新 并公告 一次 ,于 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公 告。 季 度报告 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予以 公告 ;半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半年终 了 后 60 日内 编制 完 毕并予 以公 告 ; 年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予 以 公告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 基 金 管 理人 在 月度 报 表完成 当 日 ,将 报 表盖 章 后提供 给 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 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在 3 日 内进 行复 核,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季 度报 告 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 给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 复核 结 果书 面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 在半 年 度报 告 完成 当 日, 将有 关 报告 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应 在收 到 后 30 日内 完 成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年度 报告 完 成当 日 ,将 有 关报 告提 供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基金 托 管人 应 在收 到后 45 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方 式或 双 方 商定 的其 他方式 进行 。 基 金 托 管人 在 复核 过 程中, 发 现 双方 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共 同 查 明原 因 ,进 行 调整 ,调 整 以双 方 认可 的 账务 处理 方 式为 准 ;若 双 方无 法达 成 一致 , 以基 金 管 理人 的 账务 处 理为 准。 核 对无 误 后, 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金 管 理人 提 供的 报告 上 加盖 托 管业 务 部 门公 章 或者 出 具加 盖托 管 业务 专 用章 的 复核 意见 书 ,双 方 各自 留 存一 份。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不 能于 应当 发 布公 告 之日 之 前就 相关 报 表达 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 按 照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的保 管 本 基 金 的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须 分 别妥 善 保管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包 括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至少 应包括 持有 人 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由登记 机 构 编制 , 由基 金 管理人 审 核 并提 交 基金 托 管人保 管 。 基金 托 管 人有 权 要求 基 金管 理人 提 供任 意 一个 交 易日 或全 部 交易 日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 无故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98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应于 下 月前 十 个工 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 合 同生 效 日、 基金 合 同终 止 日等 涉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 于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存 期限 为 20 年 。基 金托 管 人 不 得将 所 保管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用 于 基金 托管 业 务以 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 应 遵守 保 密义 务 。 若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由 于 自身 原 因无 法妥 善 保管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 ,应 按 有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方式 因 托 管 协议 产 生或 与 之 相关 的 争 议, 双 方当 事 人应通 过 协 商、 调 解解 决 。协商 、 调 解不 能 解 决的 , 任何 一 方均 有权 将 争议 提 交中 国 国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 委员 会 ,仲 裁地 点 为北 京 市, 按 照 中国 国 际经 济 贸易 仲裁 委 员会 届 时有 效 的仲 裁规 则 进行 仲 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 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 方当 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 自继 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 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托管协 议 适 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托管协议 双 方 当事 人 经协商 一 致 ,可 以 对协 议 进行修 改 。 修改 后 的新 协 议,其 内 容 不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生 效。 2、基金 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的 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会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终止事 项。 二十 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 管 理 人可根 据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不 断完善 并增 加、 修改 这些 服务项 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1、理 财咨 询 人工理 财咨 询、 账户 查询 、投资 人个 人资 料完 善等 。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99 2、全 天候 的 7 ×24 小时 电 话自助 查询 (基 金净 值、 账户信 息、 公司 介绍 、产 品介绍 、 交 易费率 等) 。 3、7×24 小 时留言 信箱。 若不在人工 服务时 间或座 席繁忙,可 留言, 基金管 理人会尽 快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回电 。 (二)客户投诉及建 议受 理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电话 信函 、 电 邮、 传真 等方 式提 出 咨询 、 建 议、 投诉 等需 求 , 基 金管 理人 将尽快 给予 回复 ,并 在处 理进程 中随 时给 予跟 踪反 馈。 (三)短信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申请 订制 (退 订) 免费 的手机 短 信 资 讯 。 内容 包 括基 金 净值 、交 易 确认 、 手机 月 度对 账单 、 生日 节 日祝 福 、相 关基 金 资讯 信 息以 及移动 资讯 刊物 等。 (四)电子邮件电子 刊物 发送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申请 订制 (退 订) 免费 的电子 邮 件 资 讯。基 金管 理人 定期 或不 定期向 投资 人发 送电 子资 讯 。 (五)联系基金管理 人 1、网 址:www.gtfund.com 2、电 子邮 箱:service@gtfund.com 3、客 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88 (全 国免 长途 话费 ) ,021-31089000 4、客 户服 务传 真:021-31081700 5、基 金管 理人 办公 地址 : 上海市 虹口 区公 平 路18 号 8 号 楼嘉 昱大 厦 16 层-19 层


邮编 :200082 二十 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公告名称 报社 日期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放旗下部分 基金日 常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 报》 2015/12/29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100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加苏州银行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2015/12/29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加中 国工 商银 行“2016 倾心回 馈” 基金 定投费 率八 折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2015/12/29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 加 浙 江 金 观 诚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含定 期定 额投 资)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2015/12/30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指数 熔断 当日 调整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放时 间及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安排 的临 时公 告 公司官 网 2016/1/4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指数 熔断 当日 调整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放时 间及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安排 的临 时公 告 公司官 网 2016/1/7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调 整长期 停牌 股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 2016/1/21 关于新 增国 金证 券销 售国 泰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并 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 、《 证券 日报》 2016/1/23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调 整长期 停牌 股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 2016/2/3 关于新 增中 信期 货有 限公 司销售 国泰 基金 旗下部 分基 金并 开通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及 转换业 务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 、《 证券 日报》 2016/2/4 关于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开通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 、《 证券 日报》 2016/2/23 关于新 增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销售 国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金 并开 通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及开 展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 、《 证券 日报》 2016/2/25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调 整长期 停牌 股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 、《 证券 日报》 2016/3/2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通过 网上 直销 平台等 渠道 持有 国泰 货币 市场基 金转 换 (含定 期定 额转 换) 到公 司指定 基金 交易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 、《 证券 日报》 2016/3/4 关于新 增鼎 信汇 金( 北京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销 售国 泰基 金旗 下部 分基金 并开 展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 、《 证券 日报》 2016/3/23 关于新 增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销售 国泰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并 开通定 期定 额投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 、《 证券 2016/3/23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101 资计划 、转 换业 务及 开展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日报》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任 职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 、《 证券 日报》 2016/3/26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行业 高级 管理 人员变 更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 、《 证券 日报》 2016/3/26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开放 式基 金参加 中国 工商 银行 个人 电子银 行渠 道基 金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 、《 证券 日报》 2016/3/30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张 家港 农村 商业 银行 申购( 含定 期定 额投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 、《 证券 日报》 2016/4/8 关于以 通讯 方式 召开 国泰 睿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 2016/4/13 关于以 通讯 方式 召开 国泰 睿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第一次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 2016/4/20 关于以 通讯 方式 召开 国泰 睿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第二次 提示 性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 2016/4/21 国泰睿 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结 果暨决 议生 效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 2016/5/19 二十 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 查阅 方式 本 招 募 说明 书 存放 在 本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销 售 机 构的 办 公场 所 ,投资 人 可 在办 公 时 间免 费 查阅 ; 也可 按工 本 费购 买 本招 募 说明 书复 制 件或 复 印件 , 但应 以招 募 说明 书 正本 为准。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二十 四 、备 查文 件 以 下 备 查文 件 存放 在 本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办 公 场 所。 投 资人 可 在办公 时 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 予国 泰睿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 件 (二) 《国 泰睿 吉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国 泰睿 吉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一号) 102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文 件





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 六年六月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