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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添益快线(000848)

工银添益快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工 银 瑞信 添 益快 线 货币 市 场基 金 
更 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工 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2014 年10 月8日 证 监许可 【2014 】 1024 号 文准 予注册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期 为2014 年10 月22 日。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注 册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认 购 (或 申购 ) 基 金份 额时 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应 充分 考虑 投资 者自 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对 认 购 ( 或申 购) 基 金的意 愿 、 时 机、 数量 等 投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 在投 资者 作 出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运 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 的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担 。 本基金主 要投资于 具有良 好流动性 的工具, 包括现 金、通知 存款、一 年以内 (含一年 ) 的银行定 期存款和 大额存 单、剩余 期限(或 回售期 限)在397 天以 内(含397 天)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 中 期票 据 ; 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含 一 年) 的债 券回 购、 期限 在 一年以 内 (含 一 年) 的中 央银 行票 据、 短 期融资 券 , 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本基 金投 资的其 他货 币市 场工具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构允 许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其他 货币 市场 工具 的 , 在不改 变基 金投 资目标 、 不改 变基 金风 险 收益特 征的 前提 下 , 本 基 金可参 与其 他货 币市 场工 具的投 资 , 不 需 召开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其 投资比 例遵 循届 时有 效法 律法规 或相 关规 定 。 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可以 将其 纳 入投资 范围 , 其 投资比 例遵 循届 时有 效法 律法规 或相 关规 定。 投资者 购买 货币 市场 基金 并不等 于将 资金 作为 存款 存放在 银行 或存 款类 金融 机构, 基 金 管理人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投资人 在投 资本 基金 前 , 应全面 了解 本基 金的产 品特 性 , 理 性判 断 市场 , 并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 出现的 各类 风险 , 包括 : 市场风 险 、 利 率 风险、 信用 风险 、再 投资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操作 风险、 其他 风险 及本 基金 特有风险 等等 。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 在所有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 是风险 相对 较低 的基 金产 品。 在一 般 情况下 ,其 风险 与预 期收 益均低 于一 般债 券型 基金 ,也低 于混 合型 基金 与股 票型基 金。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它基 金的业 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 管 理人依 照 恪尽职 守 、 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但 不保 证基 金 一定盈 利 , 也 不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 内容截 止日为2016年4月21日, 有 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 表现数 据截止日 为2016 年3 月31 日( 财务 数 据未经 审计 ) 。 本招 募说 明 书已经 托管 人复 核 。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 目


录 重要提 示 ..................................................................... 2 一、绪 言 ..................................................................... 2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6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8 六、基 金的 募集 .............................................................. 20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0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21 九、基 金的 投资 .............................................................. 27 十、基 金的 业绩 .............................................................. 38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39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0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43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45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46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47 十七、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52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53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55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55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55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56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56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56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摘 要 ........................................................ 58 附件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摘 要 .................................................... 72 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 一、绪言 《工银 瑞信 添益 快线 货币 市场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以 下简称 “本 招募 说明 书 ” 或“招募 说明书 ” ) 依 据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及 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 工银 瑞 信添益 快线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同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工银 瑞信添 益快 线货 币市 场基 金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风 险、费 率 等与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部 必要 事项 ,投 资者 在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招募 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 本招募 说明 书由 工银 瑞信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解 释。 本基 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 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工 银 瑞信添 益快 线货 币市 场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工银 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农 业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 4、 基 金合 同: 指 《工 银瑞 信添益 快线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 基金 合同 的任何 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工银 瑞信 添益 快 线货币 市 场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指 《工 银 瑞信添 益快 线货 币市 场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工银 瑞信 添益 快线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 的,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第 十四 次会 议《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关于修 改<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港口法>等七 部法律 的决 定》 修改 的《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 15 日 颁布、 同 年6 月1 日 实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7 月7 日 颁 布、 同 年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8、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 境内 依法募 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 构投 资者 19、投 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2、销 售机 构: 指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业 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协 议, 代 为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额 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4、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或接 受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25、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6、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理 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管 等业 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27、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8、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工 作 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n 为 自然 数 3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业务 规则》 :指 《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证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规则 》 , 是规范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投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 资人共 同遵 守 37、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8、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0、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1、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销 售 机构 的操 作 42、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完 成扣 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3、 巨额 赎回 : 指本 基金 单 个开放 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4、元 :指 人民 币元 45、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现 的 其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约 46、摊 余成 本法 :指 估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按 照票面 利率 或协 议利 率并 考虑其 买 入时的 溢价 与折 价, 在剩 余存续 期内 平均 摊销 ,每 日计提 损益 47、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 收 益 48、7 日年 化收 益率 :指 以最 近 7 日(含 节假 日)收 益所折 算的 年资 产收 益率 49、销 售服 务费 :指 本基 金用于 持续 销售 和服 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用 ,该 笔费用 从 基金财 产中 扣除 ,属 于基 金的营 运费 用 50、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1、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2、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 53、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每 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的过 程 54、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5、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5 号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 甲5 号8 层甲 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9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6-9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郭 特华 成立日 期:2005 年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93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朱 碧艳 联系电 话:400-811-9999 股权结 构: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80% ;瑞 士信 贷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占公 司注 册资 本 的20%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沈立强 先生 , 董事 长 , 硕 士, 高级 会计 师 。1976 年 参加工 作 , 先 后在 中国 人 民银行 杭 州分行 、中 国工 商银 行浙 江分行 、河 北分 行、 上海 分行工 作。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杭 州分 行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 营业部 副主 任、 杭州 分行 营业部 主任 、浙 江分 行会 计出纳 处副 处长 、储 蓄处 副处长 、储 蓄 处处长 、人 事处 处长 、党 委组织 部部 长、 营业 部总 经理( 兼) 、浙 江分 行行 长助理 、副 行 长、党 委副 书记 ;中 国工 商银行 河北 分行 行长 ;中 国 工商 银行 上海 分行 行长 ,兼任 上海 市 银行同 业公 会会 长、 上海 市城市 金融 学会 会长 、上 海市支 付清 算协 会会 长、 上海市 金融 学 会副会 长、 上海 国际 商会 副会长 、上 海世 界贸 易中 心协会 副会 长、 中国 城市 金融学 会常 务 理事、 上海 市宏 观经 济学 会常务 理事 、中 国社 会科 学院陆 家嘴 研究 基地 理事 会理事 、上 海 财经大 学校 董会 董事 ,上 海市人 大代 表。 Neil Harvey 先生 , 董事 ,瑞士 信贷 执行 董事 ,常 驻香港 。瑞 士信 贷银 行香 港和大 中 华区首 席执 行官 ,负 责私 人银行 、财 富管 理和 投资 银行业 务。 同时 ,Neil Harvey 先生 还 是资产 管理 亚太 地区 副主 席、亚 太区 运 营 委员 会成 员。Neil Harvey 先 生在 投资银 行和 资 产管理 领域 有三 十年 的工 作经历 ,对 新兴 市场 和亚 太地区 有着 深刻 的了 解, 在亚太 地区 也 有十七 年的 工作 经历 。Neil Harvey 先生 在瑞 士信 贷 工作十 五年 ,担 任过 很多 职务, 目前 他是资 产管 理亚 太和 新兴 市场负 责人 。此 前, 他担 任亚洲 (除 日本 )投 资银 行和固 定收 益 业务负 责人 。另 外, 他在 瑞士信 贷和 其他 公司 都担 过要职 ,负 责澳 大利 亚、 非洲、 日本 、 拉美、 中东 、土 耳其 和俄 罗斯地 区的 业务 。 郭特华 女士 ,董事 , 博士 ,现任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兼 任工 银瑞信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董 事长, 工银 瑞信 资产 管理 (国际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工银 家族 财 富(上 海)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的 董事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行 总行 商业 信贷 部、 资金计 划部 副 处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资产托 管部 处长 、副 总经 理。 王一心 女士 ,董事 , 高级 经济师 ,中 国工 商银 行战 略管理 与投 资者 关系 部高 级专家 、 专职董 事。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专 项融 资部 (公 司业 务二部 、营 业部 )副 总经 理;中 国工 商 银行营 业部 历 任副 处长 、 处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技术改 造信 贷部 经理 。 王莹女 士 , 董事 ,高 级会 计师 , 中国 工商 银行 集团 派驻子 公司 董监 事办 公室 专家、 专 职派出 董事 , 于 2004 年 11 月 获得 国际 内审 协会 注 册内部 审计 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 证书。 历任 中国工 商银 行国 际业 务部 外汇清 算处 负责 人, 中国 工商银 行清 算 中心外 汇清 算处 负责 人、 副 处长 , 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 督局外 汇业 务稽 核处 副处 长、 处长, 中国工 商银 行内 部审 计局 境外机 构审 计处 处长 ,工 行悉尼 分行 内部 审计 师、 风险专 家。 田国强 先生 ,独 立董 事 , 经济学 博士 ,上 海财 经大 学经济 学院 院长 ,上 海财 经大学 高 等研究 院院 长, 美国 德州A&M 大 学经 济系Alfred F. Chalk 讲席 教授 。首 批中 组部 “ 千人 计划 ” 入选 者及 其国 家特 聘专家 ,首 批人 文社 会科 学长江 学者 讲座 教授 ,曾 任上海 市人 民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 政府特 聘决 策咨 询专 家, 中国留 美经 济学 会会 长 (1991-1992)。2006 年被 《 华尔街 电讯 》 列为中 国大 陆十 大最 具影 响力的 经济 学家 之一 。主 要研究 领域 包括 经济 理论 、激励 机制 设 计、中 国经 济等 。


孙祁祥 女士 ,独 立董 事 , 经济学 博士 ,北 京大 学经 济学院 院长 ,教 授, 博士 生导师 , 享受国 务院 政府 特殊 津贴 专家。 兼任 北京 大学 中国 保险与 社会 保障 研究 中心 主任, 中国 金 融学会 学术 委员 会委 员、 常务理 事, 中国 保险 学会 副会长 ,教 育部 高等 学校 经济学 类学 科 专业教 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美国 国际 保险 学会 董事 会成员 、学 术主 持人 ,美 国 C.V. Starr 冠名教 授。 曾任 亚太 风险 与保险 学会 主席 、美 国国 家经济 研究 局、 美国 印第 安纳大 学、 美 国哈佛 大学 、香 港大 学访 问学者 。在 《经 济研 究》 等学术 刊物 上发 表论 文 100 多篇 ,主 持 过20 多项 由国 家部 委和 国 际著名 机构 委托 的科 研课 题。 Jane DeBevoise 女士 ,独 立董事 ,香 港大 学艺 术系 博士 , 历任 银行 家信 托公 司(1998 年与德 意志 银行 合并 ) 董 事总经 理、 所罗 门 · 古根 海姆基 金会 副主 席及 项目 总监、 香港 政 府委任 的展 览馆 委员 会成 员、 香 港西 九龙 文娱 艺术 馆咨询 小组 政府 委任 委员 。2003 年至 今 担任香 港亚 洲艺 术文 献库 董事局 董事 及主 席,2009 年 至 今担 任美 国亚 洲艺 术文 献 库总 裁。 2、监 事会 成员 吴敏敏 女士:监 事, 经济 学 硕士。1996 年入 职中 国工 商银行 深圳 市分 行,2007 年调入 中国工 商银 行总 行。 历任 中国工 商银 行深 圳分 行计 划财务 部副 总经 理、 财务 会计部 副总 经 理、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制 改革办 公室 战略 引资 与上 市处副 处长 、战 略管 理与 投资者 关系 部 战略发 展与 合作 处副 处长 、处长 ,现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战略 管 理 与投 资者 关系 部专家 。 黄敏女 士: 监事 ,金 融学 学士。 黄敏 女士 于 2006 年 加入Credit Suisse Group (瑞士 信贷集 团) , 先后 担任 全球 投资银 行战 略部 助理 副总 裁、 亚太 区投 资银 行战 略 部副总 裁 、 中 国区执 行首 席运 营官 ,资 产管理 大中 国区 首席 运营 官,现 任资 产管 理中 国区 负 责人。 张舒冰 女士 :监 事, 硕士 。2003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 任职 于中 国工 商银 行,担 任 主任科 员。 2005 年7 月加 入工银 瑞信 , 2005 年7 月至 2006 年12 月 担任 综合 管理部 翻译 兼 综合, 2007 年至2012 年 担 任战略 发展 部副 总监 , 2012 年至2014 年9 月 任职 于机 构客户 部, 担任机 构客 户部 副总 监及 总监职 务;2014 年 9 月至 2015 年 7 月 ,担 任机构 产 品部总 监。 2014 年11 月至 今, 担任 工银瑞 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监事 。2015 年7 月 至今 担任工 银瑞 信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洪波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 。ACCA 非 执业 会员 。2005 年至 2008 年 任安 永华 明会 计 师事务 所高级 审计 员;2008 年至 2009 年 任民 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监察 稽核 总部 业务 主管;2009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 年6 月 加入 工银 瑞信 法律 合规部 ,现 任法 律合 规部 副总监 。 倪莹女 士 : 监事 , 硕士 。2000 年至 2009 年 任职 于中 国人民 大学 , 历 任副 科长 、 科 长, 校团委 副书 记。2009 年至2011 年 就职 于北 京市 委教 工委, 任干 部处 副调 研员 。2011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战略 发展 部, 现任副 总监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郭特华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朱碧艳女 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 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 兼任工 银瑞 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监事 。 1997 年-1999 年中 国华 融信 托投 资公 司证券 总部 经 理,2000 年-2005 年中 国 华融资 产管 理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证券 业务 部高 级副 经理。 江明波 先生 : 硕士 , 现 任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兼任 工银 瑞 信资产 管 理(国 际)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投 资总 监, 工银 瑞信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2000 年 7 月 至2001 年11 月 , 任 职于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担任研 究员 ;2001 年 12 月至 2006 年 12 月 ,任 职于 鹏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研 究员 、基金 经理 助理 、普 天债 券基金 经理 、 社保债 券组 合、 社保 回购 组合基 金经 理、 机构 理财 部总监 助理 、 固 定收 益小 组负责 人。2006 年加入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杜海涛 先生 : 硕士 , 现 任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兼任 工银 瑞 信资产 管 理 ( 国际 ) 有限 公司 董事 。1997 年7 月至2002 年9 月 , 任 职于 长城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历任职 员 、 债 券 (金 融工 程) 研究 员 ;2002 年10 月至 2003 年 5 月 , 任 职 于宝盈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历 任研 究员 、 基金 经理 助理 ;2003 年6 月至 2006 年3 月 , 任 职 于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研究 员、基 金经 理。2006 年 加 入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赵紫英 女士 : 博 士, 现任 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1989 年8 月至1993 年 5 月, 任职 于中 国工 商银 行海淀 支行 ,从 事国 际业 务;1994 年6 月至2002 年4 月 ,任 职 于中国 工商 银 行 北京 市分 行国际 业务 部 , 历 任综 合 科科长 、 国际 业务 部副 总 经理 ;2002 年5 月至2005 年6月 , 任职 于中 国工商 银行 牡丹 卡中 心 , 历任市 场营 销部 副总 经理 、 清 算部 副总 经理。2005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魏欣女 士,11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2005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 现 任固 定收 益部 副总 监;2011 年4 月20 日至 今, 担任 工 银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2 年8 月22 日 至今 , 担任工 银瑞 信 7 天理 财债券 型基 金基 金 经理 ;2012 年 10 月 26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 14 天 理 财债券 型基 金的基 金经 理;2014 年 9 月 23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 信现金 快线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 2014 年10 月22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添 益快 线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5 月26 日起 至今, 担任 工银 新财 富灵 活配置 混合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5 月 26 日起 至今, 担任 工 银双利 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5 月 29 日起 至今, 担任 工银 丰盈 回报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6 月 19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 财富快 线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理 。 王朔先 生,5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2010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现 任宏 观市 场货 币研 究主管 、 基金经 理。2013 年 11 月11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1 月27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薪金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7 月 10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瑞 信添 益 快线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7 月 10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瑞 信现 金快 线货币 市场 基 金基金 经理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郭特华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简历 同上 。 江明波 先生 ,简 历同 上。 杜海涛 先生 ,简 历同 上。 何江旭 先生 ,19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曾 担任 国泰 基金 金鑫、 基金 金鼎 、金 马稳 健回报 、 金鹰增 长以 及 金 牛创 新成 长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基金 管理部 总监 兼权 益投 资副 总监;2009 年 加入工 银瑞 信, 现任 工银 瑞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2010 年 4 月12 日至 2014 年 7 月 30 日, 担任 工银 核 心价值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 4 月 21 日至 2014 年7 月 30 日, 担任工 银消 费服 务行 业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宋炳珅 先生 ,12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曾 任中 信建 投证 券有限 公司 研究 员;2007 年加入 工银瑞 信, 现任 权益 投资 总监兼 研究 部总 监。2012 年 2 月 14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瑞 信添 颐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1 月18 日至 今, 担 任工 银双 利债 券 基 金 基金经 理; 2013 年1 月28 日至2014 年12 月5 日 , 担 任工 银瑞 信60 天 理财 债券型 基金 基 金经理 ; 2014 年1 月20 日至 今, 担任 工 银红利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1 月 20 日 至今 , 担 任 工银核 心价 值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 10 月 23 日至 今, 担任 工 银瑞信 研究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4 年 11 月 18 日 至今 , 担任工 银瑞 信医 疗保 健行 业股票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2 月 16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 战略转 型主 题股 票型 基金 基金经 理。 欧阳凯 先生 ,14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曾 任中 海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2010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现 任固 定收 益投资 总监 。2010 年 8 月 16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双 利债券 型基 金 基金经 理, 2011 年12 月 27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保 本混 合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3 年2 月 7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瑞 信保本2 号混 合型发 起式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2016 年2 月19 日起 变更 为工银 瑞信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 优质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3 年 6 月 26 日 起至今 担任 工银 瑞信 保 本3 号混 合型 基 金基金 经理, 2013 年7 月4 日起 至今 担任 工银 信用 纯债两 年定 期开 放基 金基 金经理 ,2014 年9 月19 日起 至今 担任 工 银瑞信 新财 富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5 年5 月26 日 起至今 担任 工银 丰 盈 回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黄安乐 先生,13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先后 在天 相投 资 顾问有 限公 司担 任研 究员 , 国信证 券经济 研究 所担 任资 深分 析师 , 国 信证 券资 产管 理 总部担 任投 资经 理 、 研 究 员;2010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 现任 权益 投 资部总 监 。2011 年11 月 23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主题 策 略混合 基金 基金经 理;2013 年 9 月 23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 精选平 衡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 10 月 22 日 至今 ,担 任工银 高端 制造行 业股 票型 基金 基金 经理;2015 年4 月28 日 至今, 担任 工 银新材 料新 能源 行业 股票 型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 1 月 29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信国 家战 略主题 股票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 李剑峰 先生,13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曾任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业务 经理、 高 级副经 理 ;2008 年 加入 工 银瑞信 , 曾任 固定 收益 研 究员 , 现 任专 户投 资部 总 监, 专户 投资 部投资 经理 。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依法募 集资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2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日 年化 收益 率;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 资料15 年以 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 和 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 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讼 权利或实 施其他 法律行为 ; 24、基金 管理人在 募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不 能生效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后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3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本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本基金 管理人不 从事违 反《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法》的行 为,并建 立健全 内部控 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3、本基金 管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 法》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利 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其他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 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4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 己、被代 理人、被 代表人 、受雇人 或任何其 他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泄 漏在任职 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以 及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 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 活 动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基 金管 理人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5 ) 成 本效 益原 则 。 基 金 管理人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 ,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 下设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负 责对 公司 治理结 构进 行定 期的 评估、 检验 , 提出对 公司 治理 结构 的修 改和完 善方 案, 对公 司经 营管理 和基 金投 资业 务进 行风险 管理 和 合规性 控制 ,对 公司 内部 稽核审 计工 作结 果进 行审 查和监 督并 向董 事会 报告 ;董事 会下 设 资格审 查与 薪酬 委员 会, 负责对 股东 推荐 的董 事人 选资格 、高 级管 理人 员资 格、独 立董 事 资格进 行审 查, 拟定 董事、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薪酬 和激励 政策 , 报 股东 会或 董事会 批 准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 司董事 会制 定的 经营 方针 及发展 战略 ,总 经理 下设 执行委 员会 ,负责 公司 日 常经营 管理 活 动中的 重要 决策 ,执 行委 员会下 设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就基 金投资 和风 险 控制等 发表 专业 意见 及建 议,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 是基 金的最 高投 资决 策机 构 。 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5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对 董事 会负责 ,主 要负 责对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性 和 合理性 进行 审查 ,发 现重 大风险 事件 时向 公司 董事 会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2) 风险 评估 a)董 事会 下属 的公 司治 理 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 进行 评估; b)执行委 员会下属 的风险 管理委员 会负责对 公司经 营管理中 的重大突 发性事 件和重 大 危机情 况进 行评 估 , 制 定 危机处 理方 案并 监督 实施 ; 负 责对 基金 投资 和运 作 中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事 项进 行风 险评 估; c)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3) 控制 活动 控制活动 包括自 我控制 、 职责分离 、监察 稽核、 实 物控制、 业绩评 价、严 格 授权、资 产分离 等政 策、 程序 或措 施。 控制活 动体 现为 : 自 我控 制 以各岗 位的 目标 责任 制为 基础, 是内 部控 制的 第一 道 防线。 在公司 内部 建立 科学 、严 格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授权 制度、 资产 分离 制度 等, 在相关 部门 和 相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 要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 及 岗位负 有监 督责 任, 使相 互监督 制衡 的机 制成 为内 部控制 的第 二道 防线 。充 分发挥 督察 长 和法律 合规 部对 各岗 位、 各部门 、各 机构 、各 项业 务全面 监察 稽核 作用 ,建 立内部 控制 的 第三道 防线 。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立 双向的 信息交 流 途径, 形 成了自 上而下 的 信息传播 渠道和 自下而 上 的信息呈 报渠道 。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交 流渠 道, 保证 了公 司员工 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 以充分 了解 与 其职责 相关 的信 息, 并及 时送达 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公 司根 据组 织架 构和 授权制 度, 建 立了清 晰的 业务 报告 系统 。 (5) 内部 监控 内部监控 由公司 治理与 风 险控制委 员会、 督察长 、 风险管理 委员会 和法律 合 规部等部 门在各 自的 职权 范围 内开 展。 本 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务 部门 的法 律合 规部 ,其中 监察 稽 核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检查 、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 效性 ,监 督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揭示 公司 内部 管理 及基金 运作 中的 风险 ,及 时提出 改进 意 见,促 进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效 地执 行。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实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公 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 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6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刘 士余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 葛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中 国金 融体 系的 重要 组成部 分, 总行 设在 北京 。 经国务 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制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并 于2009 年 1 月15 日依 法成 立。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部 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构 网点 和 员工。 中国 农业 银行 网点 遍布中 国城 乡, 成为 国内 网点最 多、 业务 辐射 范围 最广, 服务 领 域最广 ,服 务对 象最 多, 业务功 能齐 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银 行之 一。 在海 外, 中国农 业银 行 同样通 过自 己的 努力 赢得 了良好 的信 誉, 每年 位居 《财富 》世 界500 强 企业 之列。 作为 一 家城乡 并举 、联 通国 际、 功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一贯 秉承以 客户 为 中心的 经营 理念 ,坚 持审 慎稳健 经营 、可 持续 发展 ,立足 县域 和城 市两 大市 场,实 施差 异 化竞争 策略 ,着 力打 造 “ 伴你成 长 ” 服务 品牌 ,依 托覆盖 全国 的分 支机 构、 庞大的 电子 化 网络和 多元 化的 金融 产品 ,致力 为广 大客 户提 供优 质的金 融服 务, 与广 大客 户共创 价值 、 共同成 长。 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7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经 验丰 富, 服务 优质, 业 绩突出 ,2004 年 被英 国 《 全球托 管人 》 评 为中 国 “ 最佳托 管银 行 ” 。2007 年 中国农 业银 行 通过了 美国SAS70 内 部控 制审计 ,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 SAS70 审计 报告 ,表 明了独 立公 正 第三方 对中 国农 业银 行托 管服务 运作 流程 的风 险管 理、 内部 控制 的健 全有 效性 的全面 认可 。 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 牌 声 誉 进 一 步 提 升 , 在 2010 年首届 “‘ 金牌理 财 ’TO P10 颁奖 盛典 ”中 成绩突 出, 获 “ 最佳 托管 银行 ” 奖。2010 年再 次荣 获《首 席财 务 官》杂 志颁 发的 “最 佳资 产托管 奖 ”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于1998 年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04 年9 月更 名为 托 管业务 部 , 内 设养 老金 管 理中心 、 技术 保障 处 、 营 运中心 、 委托 资产托 管处 、保 险资 产托 管处、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处、境 外资 产托 管处 、综 合管理 处、 风 险管理 处, 拥有 先进 的安 全防范 设施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系统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40 余 名, 其中 高级会 计师 、高 级经 济师 、高级 工 程师、 律师 等专 家10 余名 , 服务 团队 成员 专业 水平 高、 业 务素 质好、 服务 能 力强, 高级 管 理层均 有 20 年 以上 金融 从 业经验 和高 级技 术职 称, 精通国 内外 证券 市场 的运 作。 3、 基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到 2016 年 3 月 31 日, 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的封闭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开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 共334 只。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说 明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 严 格监 察, 确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确 保有 关 信息的 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 险 管 理 委员 会 总 体负 责中 国 农 业 银行 的 风 险管 理与 内 部 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 风 险 管理和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监督和 评价 。 托管 业务 部专 门设置 了风 险管 理处, 配 备 了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独立 行使 监 督稽核 职权 。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控制 制度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 流程,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 的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 行; 业务人 员具 备从 业资 格; 业务管 理实 行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8 严格的 复核 、审 核、 检查 制度,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 料严 格保 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业务 操作区 专门 设置 , 封 闭管 理,实 施音 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 息 披露人 负责,防 止泄 密 ; 业 务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 防 止 人为事 故的 发 生,技 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参数 设置 将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每日 登录 监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并 通 过基金 资金 账户 、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等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其他 行为 。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 面警 示。 对 本基 金投 资比例 接近 超标 、 资 金头 寸不足 等问 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 书面 报告 。 对投 资比 例 超标 、 清 算资 金透 支以 及 其他涉 嫌违 规交 易等 行为 , 书 面 提示有 关基 金管 理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6-9 层 法定代 表人 :郭 特华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11 联系人 :赵 雪莎 电话:010-66583233 公司网 站:www.icbccs.com.cn 2、代 销机 构 名


称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9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传真:010 -661079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和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等的 规定 ,选 择其他 符合 要 求的销 售机 构销 售本 基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 务。 (二) 基 金 登记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5 号 、甲 5 号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7 层甲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 901 注册登 记业 务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新盛 大 厦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郭 特华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 :朱 辉毅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北 京德 恒律 师事 务所





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十二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19 号 富凯 大厦B 座十二 层


负责人 :王 丽





话:010-52682888 传


真:010-52682999 经办律 师: 徐建 军、 刘焕 志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


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


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城 ,东 三办 公 楼 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贸 城, 东三 办公 楼 16 层 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0 法定代 表人 :葛 明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李 慧民 ,王珊 珊 联系电 话:010-58152145 传真:010-58114645 联系人 :王 珊珊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法 律法规 的有 关规 定募 集。 本 基金募 集申 请已 经中 国证 监会2014 年10 月8 日 证监 许可 【2014 】 1024 号文 准予 注册 。 (二) 基金 类型 货币市 场基 金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 (五) 基金 的面 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初 始面值 为人 民 币 1.00 元 , 按初始 面值 发售 。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一) 基金 合同 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4 年10 月22 日起 正式 生效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本基金 管 理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二)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情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六 十个 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换 运作 方 式、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基 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1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销 售机 构。 销售 机构 名单和 联 系方式 见上 述第 五章 第( 一)条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并 予以 公 告。若 基金 销售 机构 开通 电话、 传真 或网 上等 交易 方式,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上 述方式 进行 申 购与赎 回,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销售 机构 另行公 告。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在销 售机 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 回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 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2014 年11 月3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 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或 者 转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登记 机构 确 认接受 的, 视为 下一 开放 日的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确定 价 ” 原则 ,即 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每份 基金 份额净 值为1.00 元的 基准 进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决 定本 基金的 总规 模限 额 , 但 应 最迟在 新的 限额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2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若投资 人全 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其当 日收 益将 立即 结清, 并随 赎回 款项 一起 支付给 投 资人; 若当 日收 益为 负值 ,将自 动按 比例 结转 当前 未付收 益, 再进 行赎 回款 项结算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成立 ;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 遇证 券 交易所 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 输延迟 、通 讯系 统故 障、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它非 基金 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 程时, 赎回 款项 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日 划 出。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或基 金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时 ,款 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款 项本 金退 还给 投资 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 收到申 请。 申购 、赎 回的 确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对 于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者 应及时 查询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根据 相关业 务规 则,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 间进行 调整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于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有 关规定 予以 公告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申 购时 , 投 资者 通过 销 售机构 每笔 申购 本基 金的 最低金 额 为 0.01 元 ; 实 际 操作中 ,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3 以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投资 人将 当期 分配 的基金 收益 再投 资时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 额的限 制。 2、单 个基 金账 户 每 次赎 回 基金份 额不 得低 于0.01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回 后在销 售机 构保 留的 基金 份额余 额不 足0.01 份的 , 在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赎回 办理和 款项 支付 的办 法将 参照基 金 合同有 关巨 额赎 回或 连续 巨额赎 回的 条款 处理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上 限, 基金 管理 人对 投资者 累 计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暂 不设 上限限 制。 4、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保持为 人民 币1.00 元。 2、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与赎回 费用 。 3、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采用 “ 金额申 购 ” 方式 ,申 购价 格为每 份基 金份 额净 值 1.00 元, 计算公 式: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1.00 元 申购份 额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假 定某 投资 者T 日申 购 金额为10,000.00 元 ,则 投 资者可 获得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如 下: 申购份 额=10,000.00/1.00=10,000.00 份 即,投 资人 投 资 10,0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可 得到10,000.00 份基 金份 额。 4、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采用 “ 份额赎 回 ” 方式 ,赎 回价 格为每 份基 金份 额净 值 1.00 元。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 0 0 元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假 定某 投资 者在T 日 赎回10,000.00 份基 金份 额,则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如 下:赎 回 金额 =1 0,00 0.00 ×1. 00=1 0 ,000.0 0 元 即投资 者赎 回10,000.00 份基金 份额 , 则 投资 人可 得到 10,000.00 元赎 回金 额。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申 购费率 和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费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4 率或 收 费方 式如 发生 变更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有 关规 定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日 前在 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告 。 (七)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投资 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正 常情 况下 , 基金 登 记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增加 权益并 办理 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 T+2 日 (含 该日 )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2、 投资 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正 常情 况下 , 基金 登 记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扣除 权益并 办理 相应 的登 记手 续。 3、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 并最迟 于 开始实 施 前3 个工 作日 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本基 金出 现当 日净 收益 小于零 的情 形 , 为 保护 持 有人的 利益 , 基金 管理 人 将暂停 本 基金的 申购 。 5、当 日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规 定的总 规模 限额 。 6、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7、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 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8、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 、2 、3、4、6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 绝,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本 金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九 )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5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本基 金的 资产 组合 中的 重要部 分发 生暂 停交 易或 其他重 大事 件, 继续 接受 赎回可 能 会影响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 6、 本基 金出 现当 日净 收益 或累计 未分 配净 收益 小于 零的情 形, 为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本基 金的 赎回 。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 的 赎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 额支付 ;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 将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 付。 若出现 上述 第 4 项所 述 情形 ,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 款处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个 开 放 日内 的基 金 份 额 净赎 回申请(赎 回申 请 份 额 总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的 余 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 全 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 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的 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 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 消赎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选 择 取消赎 回的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6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部 分延 期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的 限制 。 (3) 暂停 赎回: 连续2 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 停 接 受 基金 的 赎回 申 请; 已 经 接 受的 赎 回申 请 可以 延 缓 支 付赎 回 款项 , 但不 得 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上 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十一 )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 公布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 确定公 告增 加次 数, 并根 据《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体刊 登公 告。 (十二 )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三 )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 情形 而产生 的 非交易 过户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 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7 人、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对 于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的 标准 收 费。 (十四 )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十五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不 低于 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金 额。 (十六 )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 收益一 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与支付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十七 )未 来条 件许 可情 况下 的 基金 模式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条 件成 熟时, 在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情况下 , 可按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方 式进 行转 让, 或者 办理 基金 份额 质押 等相关 业务 , 届时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但 须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并 提前 公告。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控制 风险 并保 持资 产流 动性的 基础 上, 力争 实现 超过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 收益。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工具 , 包 括现 金、 通 知存 款、 一 年以 内 ( 含一年 )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和大 额存 单、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限 ) 在397 天以 内 ( 含 397 天) 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中期 票据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的 债券 回购 、期 限在 一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中 央银 行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本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货 币市场 工具 。 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8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 货币市 场基 金投 资其 他货 币市场 工具 的, 在不 改变 基金投 资 目标、 不改 变基 金风 险收 益特征 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可参与 其他 货币 市场 工具 的投资 ,不 需 召开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其 投资比 例遵 循届 时有 效法 律法规 或相 关规 定。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其投资 比例 遵循 届时 有效 法律法 规或 相关 规定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采 取利 率策 略、 信用策 略、 相对 价值 策略 等积极 投资 策略 ,在 严格 控制风 险 的前提 下, 发掘 和利 用市 场失衡 提供 的投 资机 会, 实现组 合增 值。 1、利 率策 略 通过全 面研 究 GDP 、 物价 、就业 以及 国际 收支 等主 要经济 变量 ,分 析宏 观经 济运行 的 可能情 景, 并预 测财 政政 策、货 币政 策等 宏观 经济 政策取 向, 分析 金融 市场 资金供 求状 况 变化趋 势及 结构 。在 此基 础上, 预测 金融 市场 利率 水平变 动趋 势, 以及 金融 市场收 益率 曲 线斜度 变化 趋势 。 2、信 用策 略 根据国 民经 济运 行周 期阶 段,分 析债 券发 行人 所处 行业发 展前 景、 发展 状况 、市场 地 位、财 务状 况、 管理 水平 和债务 水平 等因 素, 评价 债券发 行人 的信 用风 险。 跟踪债 券发 行 人和债 券工 具自 身的 信用 质量变 化, 并结 合外 部权 威评级 机构 的信 用评 级结 果,确 定基 金 资产对 相应 债券 的投 资决 策。 3、类 属配 置策 略


研究国 民经 济运 行状 况, 货币市 场及 资本 市场 资金 供求关 系, 以及 不同 时期 市场投 资 热点, 分析 国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券 等不 同债 券种 类的利 差水 平, 评定 不同 债券类 属的 相 对投资 价值 ,确 定组 合资 产在不 同债 券类 属之 间配 置比例 。 4、个 券选 择策 略 本基金 认为 普通 债券 的估 值,主 要基 于收 益率 曲线 的拟合 。在 正确 拟合 收益 率曲线 的 基础上 ,及 时发 现偏 离市 场收益 率的 债券 ,并 找出 因投资 者偏 好、 供求 、流 动性、 信用 利 差等导 致债 券价 格偏 离的 原因; 同时 ,基 于收 益率 曲线判 断出 定价 偏高 或偏 低的期 限段 , 从而指 导相 对价 值投 资, 选择出 估值 较低 的债 券品 种。 对于含 回售 条款 的债 券, 本基金 将仅 买入 距回 售日 不超过397 天以 内的 债券 ,并在 回 售日前 进行 回售 或者 卖出 。 5、相 对价 值策 略 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9 本基金 认为 市场 普遍 存在 着失效 的现 象, 短期 因素 的影响 被过 分夸 大。 债券 市场的 参 与者众 多, 投资 行为 、风 险偏好 、财 务与 税 收 处理 等各不 相同 ,发 掘存 在于 这些不 同因 素 之间的 相对 价值 ,也 是本 基金发 现投 资机 会的 重要 方面。 本基 金密 切关 注国 家法律 法规 、 制度的 变动 ,通 过深 入分 析市场 参与 者的 立场 和观 点,充 分利 用因 市场 分割 、市场 投资 者 不同风 险偏 好或 者税 收待 遇等因 素导 致的 市场 失衡 机会, 形成 相对 价值 投资 策略, 运用 回 购、远 期交 易合 同等 交易 工具进 行不 同期 限、 不同 品种或 不同 市场 之间 的套 利交易 ,为 本 基金的 投资 带来 增加 价值 。 6、其 他金 融工 具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密 切跟 踪银 行承 兑汇票 、 商业 承兑 汇票 等商 业票据 以及 各种 衍生 产品 的动向 。 当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参与 此类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本 基金将 按照 届时 生效 的法 律法规 ,根 据 对该金 融工 具的 研究 ,制 定符合 本基 金投 资目 标的 投资策 略, 在充 分考 虑该 投资品 种风 险 和收益 特征 的前 提下 ,谨 慎投资 。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的七 天通知 存款 税后 利率 。 通知存 款是 一种 不约 定存 期,支 取时 需提 前通 知银 行,约 定支 取日 期和 金额 方能支 取 的存款 ,具 有存 期灵 活、 存取方 便的 特征 ,同 时可 获得高 于活 期存 款利 息的 收益。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证券 市场 中有 其他 代表性 更强 或者 更科 学客 观的业 绩 比较基 准适 用于 本基 金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 根据实 际情 况对 业绩 比较 基准进 行相 应调 整。 经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后,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五)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在所有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是风险 相对 较低 的基 金产 品。在 一 般情况 下, 其风 险与 预期 收益均 低于 一般 债券 型基 金,也 低于 混合 型基 金与 股票型 基 金 。 (六)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 “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团队 制 ”管 理模 式, 建立 了严 谨、科 学 的投资 管理 流程 ,具 体包 括投资 研究 、投 资决 策、 组合构 建、 交易 执行 和风 险管理 及绩 效 评估等 全过 程, 如 图 1 所 示。 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0 图 1


固定收 益证 券投资 管理 程序 1、投 资研 究及 投资 策略 制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固定 收益 证券投 资与 研究 方面 ,实 行投资 策略 研究 专业 化分 工制度 , 由基金 经理 与研 究员 组成 专业小 组, 进行 宏观 经济 及政策 、产 业结 构、 金融 市场、 单个 证 券等领 域的 深入 研究 ,分 别从利 率、 债券 信用 风险 、相对 价值 等角 度, 提出 独立的 投资 策 略建议 ,经 固定 收益 投资 团队讨 论, 并经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批准 后形 成固 定收 益证券 指导 性 投资策 略。 该投 资策 略是 公司未 来一 段时 间内 对该 领域的 风险 和收 益的 判断 ,对公 司旗 下 管理的 所有 基金 或组 合的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投资 具有 指导作 用。 各个专 业领 域的 投资 策略 专业小 组每 季度 定期 举行 策略分 析研 讨会 议, 提出 下一阶 段 投资策 略, 每周 定期 举行 策略评 估会 议, 回顾 本周 的各项 经济 数据 和重 大事 项,分 析其 对 季度投 资策 略的 影响 ,检 讨投资 策略 的有 效性 ,必 要的时 候进 行调 整。 2、投 资决 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小 组 研究小 组 久期配 置/ 期 限结构 配置 类属配 置 个券选 择 组合构 建 绩效评 估 基 金 经 理 投 资 经 理 中央交 易室 风险管 理部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宏 观 策 略 研 究 信 用 、 转 债 个 券 研 究 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1 基金经 理在 公司 固定 收益 证券总 体投 资策 略的 指导 下,根 据基 金合 同关 于投 资目标 、 投资范 围及 投资 限制 等规 定,制 定相 应的 投资 计划 ,报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批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 决 定基 金总体 投资 策略 及资 产配 置方案 , 审核基 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提供 指导 性意 见, 并审核 其他 涉及 基金 投资 管理的 重大 问 题。 3、投 资组 合构 建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决议 ,在 权限 范围 内,评 估债 券的 投资 价值 ,选择 证 券构建 基金 投资 组合 ,并 根据市 场变 化调 整基 金投 资组合 ,进 行投 资组 合的 日常管 理。 4、交 易执 行 交易员 负责 在合 法合 规的 前提下 ,执 行基 金经 理的 投资指 令。 5、风 险管 理及 绩效 评估 风险管 理部 对投 资组 合的 风险水 平及 基金 的投 资绩 效进行 评估 ,报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 抄送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 资总监 及基 金经 理, 并就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提出 风险 管理建 议。 法律合 规部 对基 金的 投资 行为进 行合 规性 监控 ,并 对投资 过程 中存 在的 风险 隐患向 基 金经理 、投 资总 监、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及风 险管 理委 员会进 行风 险提 示。 (七) 投资 限制 1、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权 证;


(2) 可转 换债 券;


(3)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 限)超 过 397 天 的债 券;


(4) 信用 等级 评级 在 AAA 级以下 的企 业债 券;


(5)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但 市场条 件发 生变 化后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应符 合 以下规 定: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 120 天;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10 %; 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2 (3) 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外,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正 回购的 资 金余额 在每 个交 易日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1 年, 债 券回 购 到期后 不得 展期 ;因 发生 巨额赎 回致 使货 币市 场基 金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超过基 金资 产 净值20% 的 ,管 理人 应当 在 5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4) 本 基金 的存 款银 行应 当是具 有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人资 格、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业 务 资格或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托管 人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 (5) 存 放在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存放在 不具 有 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6 ) 本 基金 投资 于定 期存 款 ( 不包 括有 存款 期限 , 但 根据协 议可 以提 前支 取且 没有利 息损失 的银 行存 款) 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7 ) 本 基金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券 摊 余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8) 本基 金买 断式 回购 融 入基础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不 得超过 397 天;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金 持 有 的 全部 资 产支 持 证券 , 其 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2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 本基 金应 投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国 内信用 评级 机 构评定 的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0) 本基 金投 资于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短期 企业 债券 及短期 融资 券的 比例 ,合 计不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10% ; (11)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资券 的信 用评 级, 应不 低于以 下标 准: 1)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或 相当 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 根据 有关 规定 予以 豁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其发行 人最 近三 年的 信用 评级和 跟 踪评级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i)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 的长期 信用 级别 ; ii)国 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的低 于中 国主 权评 级一 个级别 的信 用级 别( 例如 ,若中 国 主权评 级 为A- 级, 则低 于 中国主 权评 级一 个级 别的 为 BBB+ 级) 。 3)同 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3 4) 本 基金 持有 短期 融资 券 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20 个交 易 日内予 以全 部减 持。 (12)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3)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低 于5%; (1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变 更或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或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 准,但 须提 前公 告, 不需 要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除上述 另有 约定 外,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3、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的计算 (1) 平均 剩余 期限 (天 ) 的 计算 公式 如下 : (Σ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 生 的资产 ×剩 余期 限- Σ 投 资 于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 剩余期 限+债 券正 回购 × 剩 余期 限 )/(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 生 的资产-投 资于 金融 工具 产 生的负 债+ 债券正 回购 ) 其中: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 产包括 现金 类资 产 ( 含银 行 存款 、 清算 备付 金、 交易 保 证金、 证券清 算款 、 买 断式 回购 履约金 ) 、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 大 额 存单、 剩余 期 限在 397 天以 内(含 397 天)的 债券 、期 限在 一年 以 内(含 一年) 的逆 回购 、期 限在一 年以 内(含 一年) 的中 央银 行票 据、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债 券、 或中 国证 监会 、中国 人民 银 行允许 投资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正 回购 、买 断式 回 购产生 的待返 售债 券等 。 (2) 各类 资产 和负 债剩 余 期限的 确定 1)银 行活 期存 款、 清算 备 付金、 交易 保证 金的 剩余 期限 为 0 天; 证券 清算 款 的剩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交收 日的 剩余交 易日 天数 计算 ;买 断式回 购履 约金 的剩 余期 限以计 算日 至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4 协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2)银 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 单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协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银行通 知存 款的 剩余 期限 以存款 协议 中约 定的 通知 期计算 ; 3)组 合 中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是指计 算日 至债 券到 期日 为止所 剩余 的天 数, 以 下情 况除外 : 允许投 资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的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下 一个利 率调 整日 的实 际剩 余天数 计算 ; 允许投 资的 含回 售条 款债 券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回售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4) 回购 ( 包括 正回 购和 逆 回购 ) 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 日至回 购协 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余 天 数计算 ; 5)中 央银 行票 据的 剩余 期 限以计 算日 至中 央银 行票 据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6)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 购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为 该基 础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7)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返 售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回 购协 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余 天 数计算 ; 8)短 期融 资券 的剩 余期 限 以计算 日至 短期 融资 券到 期日所 剩余 的天 数计 算; 9) 对其 它金 融工 具 , 本 基 金管理 人将 基于 审慎 原则 , 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的 规 定、或 参照 行业 公认 的方 法计算 其剩 余期 限。 平均剩 余期 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至 整数 位, 小数 点后 四舍五 入。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 会对剩 余期 限计 算方 法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4、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八)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5 (九)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报告 期 为2016 年1 月1 日起 至3 月 31 日止 (财 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1,376,628,315.62 41.75 其中: 债券 1,356,628,315.62 41.15 资产支 持证 券 20,000,000.00


0.61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9,600,129.80 0.59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882,592,805.08 57.10 4 其他资 产 18,323,365.70 0.56 5 合计 3,297,144,616.20 100.00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金额占 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0.31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98,799,381.00 6.42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报 告期 内债 券融 资余 额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为报告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融 资余额 占资 产 余额比 例的 简单 平均 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的 说明 本基金 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没 有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20% 的情 况。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 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 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111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20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10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 均剩 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 明 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没 有超 过 120 天的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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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6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1 30 天 以内 14.60


6.42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20.01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25.52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180 天 27.75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80 天(含)-397 天( 含) 18.03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105.90 6.42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60,002,815.01 5.1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60,002,815.01 5.17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739,806,729.08 23.89 6 中期票 据 50,663,073.05 1.64 7 同业存 单 406,155,698.48 13.12 8 其他 - - 9 合计 1,356,628,315.62 43.82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 动利率 债券 - - 注:上 表中 ,债 券的 成本 包括债 券面 值和 折溢 价。 5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7 (张) 比例( %) 1 111690637 16 杭 州银 行CD022 1,000,00 0 99,625,040.88 3.22 2 111607036 16 招行 CD036 1,000,00 0 98,893,969.48 3.19 3 111690652 16 广 州银 行CD007 600,000 59,777,722.62 1.93 4 1182222 11 中煤 MTN1 500,000 50,663,073.05 1.64 5 011699485 16 南 方水 泥 SCP002 500,000 49,976,006.36 1.61 6 111609011 16 浦发 CD011 500,000 49,592,441.08 1.60 7 111609016 16 浦发 CD016 500,000 49,198,493.82 1.59 8 111621007 16 渤 海银 行CD007 500,000 49,068,030.60 1.58 9 011699479 16 川 交投SCP001 400,000 40,002,688.32 1.29 10 011699347 16 南 方水 泥 SCP001 400,000 39,981,867.46 1.29 注:上 表中 ,债 券的 成本 包括债 券面 值和 折溢 价。


6“ 影子定价”与 “摊余 成 本法 ”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 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144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407%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801% 注:上 表中 “偏 离情 况 ” 根据报 告期 内各 工作 日数 据计算 。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份) 期末市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589207 15 京诚 1A1 200,000.00 20,028,000.00 0.65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 净值,基金账面份额 净值 始终保持为人民 币 1.00 元。 本基金估 值采用摊余成本 法 , 即估 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 示, 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 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 的溢价与折价,在其 剩余 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 进行 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或损 失。 8.2 本报告期内,本基 金 持有的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 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 在每 个交易日均未超过日 基金 资产净值 20%。 8.3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 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 未出 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 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 谴责 、处罚的情形。 8.4 其他资产构成 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8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18,323,262.20 4 应收申 购款 - 5 其他应 收款 103.50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8,323,365.70 8.5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向投资 者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1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014 年 10 月 22 日, 基金 合同生 效以 来( 截 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的 投资 业绩 及同 期 基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①- ③ ②- ④ 2014.10.22-2014.12.31 0.6811% 0.0006% 0.2626% 0.0000% 0.4185% 0.0006% 2015.1.1-2015.12.31 3.4877% 0.0054% 1.3500% 0.0000% 2.1377% 0.0054% 2016.1.1-2016.3.31 0.7136% 0.0040% 0.3357% 0.0000% 0.3779% 0.0040% 自基金合 同生效 日起至 今 4.9361% 0.0049% 1.9483% 0.0000% 2.9878% 0.0049% 2 、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 金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变动 的比 较 : (2014 年10 月22 日至2016 年3 月31 日) 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9 注:1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4 年10 月 22 日生 效 。


2、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建仓 期 为 6 个 月。 截至 本报告 期末 , 本 基金 的各 项投资 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及 投资 限制 的规 定: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工 具, 包括 现金 、 通知 存款 、 一年以 内 (含 一年 ) 的银 行定期 存款 和大 额存 单 、 剩余期 限 (或 回售期 限 ) 在397 天以 内 (含397 天 ) 的 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 、 中期 票据 ; 期限在 一年 以 内(含 一年 )的 债券 回购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的 中央 银行 票据 、短 期融资 券,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本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货币 市场工 具。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款项 以及其 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0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 户。 开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 和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其 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作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不得 与 其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十 二、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 值方 法 1、 本基 金估 值采 用 “ 摊余 成本法 ” , 即 估值 对象 以 买入成 本列 示 , 按 照票 面 利率或 协 议利率 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与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 期内平 均摊 销, 每日 计提 损益。 本基 金 不采用 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 易的债 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 2、 为了 避免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按 市场 利率 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 金管理 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采用估 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估 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即 “影子 定价 ” 。当 “摊 余成 本法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影子 定价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偏 离 达到或 超 过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风险 控制 的需要 调整 组合 ,其 中, 对于偏 离程 度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1 达到或 超 过0.5% 的 情形 , 基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 参 考成 交 价、 市场 利率 等信息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价 值重估 ,使 基金 资 产 净值 更能公 允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价值。 3、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是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 收益, 精 确到小 数点 后第4 位 ,小 数点后 第 5 位截 尾的 方式 舍去。 本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是按日 结转 份 额的,7 日年 化收 益率 是 以最近 7 日(含 节假 日) 收 益所折 算的 年资 产收 益率 ,精确 到百 分 号内小 数点 后3 位, 百分 号内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将 基金 估值结 果发 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资产 的计 价导致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小 数点 后4 位或7 日 年化收 益率 百 分号内 小数 点 后3 位 以内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估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该估 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 的直 接损失 按下 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原 则 ” 给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2 予赔偿 ,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损 失承 担 赔偿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 )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 受损 方 ” ) , 则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 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资 产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3 (1)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 当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予 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2 、3 项 进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或 减轻 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4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33% 年 费率计 提 。 管 理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E× 0.33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 月前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支 付日 期 顺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04%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H=E× 0.04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 月前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 延。 3、基 金销 售 服 务费 本基金 的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为 0.25% , 销售 服务 费计 提的计 算公 式具 体如 下: H=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 日起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注 册登记 机构 , 由注 册登 记机 构代付 给销 售机 构。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时 支付 的, 支付 日期 顺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 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5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4 -9 项费 用 ”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可 按照 基金 发展情 况, 并根 据法 律法 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调整 基金 管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或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 等相 关费率 。调 低 前述费 率的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按基 金合 同的 规定进 行公 告 并办理 备案 手续 。 (五)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 四、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损 益后 的余 额。 (二)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 每日 分配、 按日 支付 ”。 本 基金 根据 每日 基金 收益情 况, 以每 日基 金已 实现净 收 益为基 准, 为投 资人 每日 计算当 日收 益并 分配 ,每 日结转 。投 资人 当日 收益 分配的 计算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2 位, 小数 点后第3 位 按截 尾原 则处 理,因 截尾 形成 的余 额进 行再次 分配 , 直到分 完为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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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6 4、本 基金 根据 每日 收益 情 况,将 当日 收益 全部 分配 ,若当 日已 实现 净收 益大 于零时 , 为投资 人记 正收 益; 若当 日已实 现净 收益 小于 零时 ,为投 资人 记负 收益 ;若 当日已 实现 净 收益等 于零 时, 当日 投资 人不记 收益 ; 5、本 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计 算并分 配时 ,每 日收 益支 付方式 只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即红利 转基金 份额)方 式, 投 资人 可通过 赎回 基金 份额 获得 现金收 益; 若投资 人在 当日 收益支 付时 , 其当日 净收 益为 正值 ,则 为投资 人增 加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其当 日净 收益 为负 值,则 缩减 投 资人基 金份 额; 其当 日净 收益为 零, 则保 持投 资人 基金份 额不 变; 6、 当日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自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 享有 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 当 日 赎回的 基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8、 在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 的前提 下调 整基 金收 益的 分配原 则和 支付 方式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但 应 于变更 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四)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 序 本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每个 开放 日公 告前 一个 开放日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应 于节 假日 结束 后第二 个自 然日 ,披 露节 假日期 间的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节 假日最 后一 日的7 日 年化 收益率 ,以 及节 假日 后首 个开放 日的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经中 国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本基金 每日 例行 对当 天实 现的净 收益 进行 收益 结转 ,每日 例行 的收 益结 转不 再另行 公 告。 (五) 本基 金每 万份 基金 已 实现收 益 及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的计 算见 基金 合同 第十 八部分 。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7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 会 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 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等 媒 介披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8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利 益的 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更 新招 募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在 公告 的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 )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 基金 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 网站上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体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9 效公告 。 4、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公 告 (1 )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 额申购 或者 赎回 前 , 基 金 管理人 将 至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值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日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已 实现 收益/ 当日 基金 份额 总额 × 10000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 近第i 个 自 然日( 包括 计算 当日)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采 用截尾 的方 式保 留至 小数 点后第 4 位,7 日年 化收 益率采 用 四舍五 入保 留至 百分 号内 小数点 后 第3 位。 (2 )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 理人将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 收益率 。 (3) 基 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或 自然 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 易日 ( 或自然 日) 的次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登 载在 指定媒 体 上 。 5、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0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6、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信息 披露 办法 》规 定的 时间内 编 制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 之三十 ; (11) 涉及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者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 变更; (17) 基金 资产 净值 估值 错误达 基金 资产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1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收 费方 式发 生变更 ;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设置 ; (27)当 “ 摊余 成本 法 ”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 影子定 价 ”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偏 离度绝 对值 达到 或超 过 0.5% 的情 形; (2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7、澄 清公 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8、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并予 以 公告。 9、基 金投 资其 他基 金份 额 的信息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的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 等 文件 中披 露投 资 其他基 金份 额的 情况 , 包 括 所投资 其他 基金 份额 的名 称、 数量、 期限以 及损 益情 况等 ,并 充分揭 示投 资其 他基 金份 额对基 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是 否符 合 既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7 日 年化 收益 率、 基金份 额申 购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2 赎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行 复核 、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媒体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体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 当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 制。 (八)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 金 资产 价值 时 ; 3、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十 七、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本基金投 资过程中 面临的 主要风险 有:市场 风险、 利率风险 、信用风 险、再 投资风险 、 流动性 风险 、 操作 风险 、 其 他风险 及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 与投资 组合 管理 直接 相关 的市场 风险 、 利率风 险 、 信 用风 险及 流 动性风 险等 可以 使用 数量 化指标 加以 度量 及控 制 , 而操作 风险 可以 建立有 效的 内控 体系 加以 管理。 1、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本基金 的市 场风 险来 源于 基金持 有的 资产 市场 价格 的波动 。 2、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的变 动,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其 收 益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3 3、信 用风 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或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 价格下 降的 风险 。另 外, 由于交 易对 手违 约造 成的 损失也 属于 信用 风险 。 4、再 投资 风险 债券偿 付本 息后 以及 回购 到期后 可能 由于 市场 利率 的下降 面临 资金 再投 资的 收益率 低 于原来 利率 的风 险。 5、流 动性 风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 导 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 低 成本 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 流 动 性风险 还包 括由于 本基 金出 现投 资者 大 额赎 回, 致使 本基 金没 有 足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 支付的 要求 所 引致的 风险 。 6、操 作风 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 致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错 误、IT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7、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 市场 危 机、 代理 商违 约、 基金 托 管人违 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身 直接 控制 能力之 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受损 。 8、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 基金 的 份额 净值 始终 保持 为1.00 元 , 每 日分 配收 益 。 但 投资 者 购买本 基金 并不 等于 将资 金作为 存款 存放 在银 行或 存款类 金融 机构 , 基 金每 日 分配的 收益 将 根据市 场情 况上 下波 动, 在极端 情况 下可 能为 负值 ,存在 亏损 的可 能。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须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自表决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决议 生效 后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4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个 月内 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基 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自 出现《基 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起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6个月 ,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 券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 能及时 变 现的, 清算 期限 相应 顺延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5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二 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二 十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有关 情况 ,增 加或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 (一) 客户 服务 热线 电话 1、自 助服 务: 客户服 务中 心提 供每 天24 小时的 自动 语音 服务 。 投 资人可 自助 进行 基金 净值 、 最 新公 告 的查询 等操 作。 2、人 工服 务:


本公司 提供 每天24小 时的 人工服 务 。 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话 为400-811-9999 (免 长途费 ) ,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6583100 。 (二) 资讯 服务 公司为 定制 资讯 服务 的投 资人, 提供 电子 邮件 、手 机短信 形式 的资 讯服 务。 投资人 可通 过拨 打公 司客 户服务 电话 或登 录公 司网 站在服 务定 制栏 目中 定制 此 项 服务 。 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6 (三) 在线 客户 服务 本公司 网站 设置 了 “ 在线 客服 ” 、 网站 论坛 、 信 箱 留言等 栏目 , 投资 人可 以 通过在 线服 务 渠 道 开 展 相 关 咨 询 , 在 线 客 服 服 务 时 间 为 每 天24 小 时 。 客 户 服 务 电 子 邮 箱 地 址 为 : 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四) 关于 网站 服务 公司网 站为 客户 提供 账户 查询 、 产 品信 息查 询、 产 品净值 查询 、 公告 信息 查 询、 基金 资 讯、投 资策 略报 告、 交易 状态查 询、 微博/微信/网 站活动 参与 和交 流等 内容 的服务 。 (五) 客户 意见 、建 议或 投诉处 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热 线电话 、 电子 邮箱 、 传 真 、 在线客 服等 渠道 对基 金管 理人和 销 售机构 提出 意见 、建 议或 投诉。 (六)如 本招募说 明书存 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 法理解 的内容, 请联系本 公司客 户服务 电 话 。请 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 机构已 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明 书。 二 十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本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期 间, 本基金 及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相关公 告如 下: 1、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副 总经 理变 更的 公告 ,2016-01-30 ; 2、 关于 工银 瑞信 添益 快线 货币市 场基 金在 工行 渠道 调整相 关限 制及 直销 柜台 暂停申 购 的公告,2016-02-19 。 二 十三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 资者 可免 费 查阅 。 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 十四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 予工 银瑞信 添益 快线 货币 市场 基金募 集注 册的 文件 (二) 《工 银瑞 信添 益快 线 货币市 场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工 银瑞 信添 益快 线 货币市 场基 金托 管协 议》 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7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文 件 以上第 (一) 至 (五 ) 、 ( 七) 项 备查 文件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办 公场 所、 营业 场所, 第 (六) 项文 件 存 放于 基金 托管人 的办 公场 所。 基金 投资者 在营 业时 间可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六年 六月 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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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8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义 务 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9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 依 照 《基 金合 同 》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 基金 合同 》 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律行 为;


(14)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部机 构; (1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和收益 分配 的业 务规 则;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0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 合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 益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 义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 金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 记 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 付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1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 人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 能生 效, 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 行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2 ) 依 《 基金 合同 》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及 国 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2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 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在 账户 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照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 复 核 、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年 化 收益率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3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 票 权。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设 立日 常机 构。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或《 基金 合同 》另 有约定 的 除外;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或 《 基金 合同》 另 有约定 的 除外)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提 高销售 服务 费率 (根 据法 律法规 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或 《 基 金合同 》 另有约 定的 除外 )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4 人大会 ;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且 在对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调低 基金 的销售 服务 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式 ,增 加、 减少 或调 整基金 份额 类 别设置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同 》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 另 有约 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六十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不召 集 , 代 表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 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书 面告 知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5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 决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 提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 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允 许的其 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开 方式 由会 议 召 集人 确定。 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6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基 金管 理 人或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 经 核对 , 汇总 到会 者 出 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表 决意 见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3 )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 人持有 基 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条 件 若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所 持有的 有效 基金 份额 低于 本条 第 1 款 第 (2) 项、 第 2 款第 (3 ) 项规定 比例 的,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后 、六 个 月以内 ,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7 到会者 所持 有的 有效 基金 份额应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 含三分 之 一)。 4、 在不 与法 律法 规冲 突的 前提下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可 通过 网络 、 电话 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网 络、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具 体方 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知 中列 明。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授权 他 人代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的 ,授权 方式 可以 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 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布 监 票人,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人 宣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并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主 持人 为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表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基 金 托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 能主持 大会 , 则由 出席 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 的50% 以 上 ( 含 50%)选 举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的 效 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 公证 机关 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 (六) 表决 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8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 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特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 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除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 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托 管人 、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或 大会 虽 然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举 三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 力。 (2 )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重 新清 点 以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9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 必须将 公证 书 全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件 等 规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规则 的部 分, 如将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改 导致 相 关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自表 决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决 议生 效后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0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对 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6 个月 , 但 因本基 金所 持证 券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 能及 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 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1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应尽 量通 过协 商、 调解 途径解 决。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 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 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届 时有 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 约束力 , 除非仲 裁裁 决另 有规 定, 仲裁费 用、 律师 费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2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 议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6-9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郭 特华 成立日 期:2005 年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 2005 【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管 理业 务、 发起设 立基 金及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刘 士余 成立时 间:2009 年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 与 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 融 债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 卖外 汇; 结汇 、售汇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3 服务及 担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代 理资 金清 算;各 类汇 兑 业务; 代理 政策 性银 行、 外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 机构 贷款业 务; 贷款 承诺 ;组 织或参 加银 团 贷款;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 款;外 汇汇 款; 外汇 借款 ;发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理 买卖 股 票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外汇票 据承 兑和 贴现 ;自 营、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币 兑换; 外汇 担 保;资 信调 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企 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证券 公司 客户 交易结 算资 金 存管业 务;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产业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 券 投 资托管 业务 ; 代 理开 放式 基金业 务; 电话 银行 、 手 机银行 、 网 上 银行业 务; 金融 衍生 产品 交易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基 金合 同明确 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券 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按 照 基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资 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术 系统 , 对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义 的事 项 进行核 查。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工具 , 包 括现 金、 通 知存 款、 一 年以 内 ( 含一年 )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和大 额存 单、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限 ) 在397 天以 内 ( 含397 天) 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中期 票据 ;期 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的 债券 回购 、期 限在 一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中 央银 行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本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货 币市场 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 货币市 场基 金投 资其 他货 币市场 工具 的, 在不 改变 基金投 资 目标、 不改 变基 金风 险收 益特征 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可参与 其他 货币 市场 工具 的投资 ,不 需 召开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其 投资比 例遵 循届 时有 效法 律法规 或相 关规 定。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其投资 比例 遵循 届时 有效 法律法 规或 相关 规定 。 (二) 基金 托 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督 : 1、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应符 合 以下规 定: 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4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 120 天;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且 由本 基金 托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10 %; (3) 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外,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正 回购的 资 金余额 在每 个交 易日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1 年, 债 券回 购 到期后 不得 展期 ;因 发生 巨额赎 回致 使货 币市 场基 金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超过基 金资 产 净值20% 的 ,管 理人 应当 在 5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4) 本 基金 的存 款银 行应 当是具 有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人资 格、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业 务 资格或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托管 人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 (5) 存 放在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存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6 ) 本 基金 投资 于定 期存 款 ( 不包 括有 存款 期限 , 但 根据协 议可 以提 前支 取且 没有利 息损失 的银 行存 款) 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7 ) 本 基金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券 摊 余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8) 本基 金买 断式 回购 融 入基础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不 得超过 397 天;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金 持 有 的 全部 资 产支 持 证券 , 其 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2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 本基 金应 投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国 内信用 评级 机 构评定 的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0) 本基 金投 资于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短期 企业 债券 及短期 融资 券的 比例 ,合 计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11)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资券 的信 用评 级, 应不 低于以 下标 准: 1)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或 相当 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 根据 有关 规定 予以 豁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其发行 人最 近三 年的 信用 评级和 跟 踪评级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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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5 i)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 的长期 信用 级别 ; ii)国 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的低 于中 国主 权评 级一 个级别 的信 用级 别( 例如 ,若中 国 主权评 级 为A- 级, 则低 于 中国主 权评 级一 个级 别的 为 BBB+ 级) 。 3)同 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4) 本 基金 持有 短期 融资 券 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20 个交 易 日内予 以全 部减 持。 (12)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3)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低 于5%; (1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变 更或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或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 准,但 须提 前公 告, 不需 要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除上述 另有 约定 外,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 定 。 2、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的计算 (1) 平均 剩余 期 限 (天 ) 的计算 公式 如下 : (Σ 投 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产 ×剩 余期 限- Σ 投 资于金 融工 具产 生的 负债 ×剩余 期 限+债 券正 回购 × 剩 余期 限 )/(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 生 的资产-投 资于 金融 工具 产 生的负 债+ 债券正 回购 ) 其中: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 产包括 现金 类资 产 ( 含银 行 存款 、 清算 备付 金、 交易 保 证金、 证券清 算款 、 买 断式 回购 履约金 ) 、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 大 额 存单、 剩余 期 限在 397 天以 内(含 397 天)的 债券 、期 限在 一年 以 内(含 一年) 的逆 回购 、期 限在一 年以 内(含 一年) 的中 央银 行票 据、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债 券、 或 中 国证 监会 、中国 人民 银 行允许 投资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正 回购 、买 断式 回 购产生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6 的待返 售债 券等 。 (2) 各类 资产 和负 债剩 余 期限的 确定 1)银 行活 期存 款、 清算 备 付金、 交易 保证 金的 剩余 期限 为 0 天; 证券 清算 款 的剩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交收 日的 剩余交 易日 天数 计算 ;买 断式回 购履 约金 的剩 余期 限以计 算日 至 协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2)银 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 单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协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银行通 知存 款的 剩余 期限 以存款 协议 中约 定的 通知 期计算 ; 3) 组合 中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是指计 算日 至债 券到 期日 为止所 剩余 的天 数, 以 下情 况除外 : 允许投 资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的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下 一个利 率调 整日 的实 际剩 余天数 计算 ; 允许投 资的 含回 售条 款债 券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回售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4) 回购 ( 包括 正回 购和 逆 回购 ) 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 日至回 购协 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余 天 数计算 ; 5)中 央银 行票 据的 剩余 期 限以计 算日 至中 央银 行票 据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6)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 购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为 该基 础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7)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返 售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回 购协 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余 天 数计算 ; 8)短 期融 资券 的剩 余期 限 以计算 日至 短期 融资 券到 期日所 剩余 的天 数计 算; 9) 对其 它金 融工 具 , 本 基 金管理 人将 基于 审慎 原则 , 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的 规 定、或 参照 行业 公认 的方 法计算 其剩 余期 限。 平均剩 余期 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至 整数 位, 小数 点后 四舍五 入。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 会对剩 余期 限计 算方 法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 对 基金投 资 禁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基金 财产不 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动 。 (1)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 下金融 工具 :


1)股 票、 权证 ;


2)可 转换 债券 ;


3)剩 余期 限( 或回 售期 限 )超 过 397 天的 债券 ;


4)信 用等 级评 级在AAA 级 以下的 企业 债券 ;


5)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但 市场条 件发 生变 化后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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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7 6)非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交 易市场 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7)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为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5)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本协 议第 十五条 第 十一项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 基 金从 事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相 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及其更 新, 并 以双方 约定 的方 式提 交, 确保所 提供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的真 实性 、完 整性 、全 面性。 基金 管 理人有 责任 保管 真实 、完 整、全 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并负 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名单 变更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发 送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确 认已 知名 单的 变更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 监督流 程, 基金 管理 人仍 违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造 成基金 资产 损 失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责任, 基金 托管 人并 有权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 则,防 范利 益冲 突,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 规定, 并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慎 重选 择 的、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 金 管 理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行 交易 。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8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进 行更 新, 如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市 场 情况需 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应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在与 交易 对 手发生 交易 前3 个工 作日 内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书 面确 认 后,被 确认 调整 的名 单开 始生效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 与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但 尚未 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控制 ,按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 易,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 行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 合 同履行 情况 进 行监督 ,但 不承 担交 易对 手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损失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 款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选 择 存款银 行。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与存 款银 行建 立定 期对账 机制 , 确保 基金 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 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基 金托 管人 应加 强对 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3、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 务时 , 应严 格遵 守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在选 择存 款银 行时 有违 反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在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或 拒 绝结算 。 (六)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计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 核查。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未经 基金 托管人 的审 核擅 自将 不实 的业绩 表现 数据 印制 在宣 传推介 材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9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中 违反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说明 违规 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 并改正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九)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 每万份 基 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日 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说明 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0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并 改正 。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合法 程序 作出 的合 法合规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 任 。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应 存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具 有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基金认 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聘 请具有 从事 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报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1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设本基 金的 资 金 账户 ,并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金 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和 使用 。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赎 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 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资金账 户进 行。 3、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基 金托 管资 金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5、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 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结算 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规 定 执行。 4、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之 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 , 涉及相 关 账户的 开设 、使 用的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使用 并管 理;若 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管 人应 当 比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 账户 开设、 使用 的规 定。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2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 有关规 定,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 管与 结算账 户,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时代 表基 金签订 全国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 后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 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妥 善 保管,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托管 人对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 券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除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 应保证 基 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的 正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 本 的原件 。对 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上 的正 本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加盖公 章的 合 同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及 7 日年化 收益 率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币1.00 元。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及7 日 年化 收益率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按规 定公 告。 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3 (二)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估 值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 益及7 日年 化收 益率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依 据 基金合 同和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外 公布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括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日 、每 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至少应 包括 持 有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编制 , 由基 金管 理人审 核并 提交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全 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每 年6 月 30 日和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金合 同终 止 日等涉 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 日内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 密义务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妥 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应 按有关 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4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 能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 按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除非 仲裁裁 决另 有规 定, 仲裁 费用、 律师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