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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丰信(000291)

鹏华丰信: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6月)查看PDF公告

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六月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重 要 提 示
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本 基 金 ) 经 2 0 1 3 年 7 月 1 8 日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关 于 核 准 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批 复 》 ( 证 监 许 可
[ 2 0 1 3 ] 9 3 8 号 文 ) 核 准 , 进 行 募 集 。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已 于 2 0 1 3 年 1 0 月
2 2 日 正 式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该 日 起 正 式 开 始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运 作 管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丰 信 A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每 半 年 开 放 一 次 , 于 丰 信 A 的 申 购
开 放 日 接 受 申 购 , 于 丰 信 A 的 赎 回 开 放 日 接 受 赎 回 , 丰 信 B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每 年 开 放
一 次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或 赎 回 。
总 体 来 看 , 本 基 金 属 于 具 有 中 低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基 金 品 种 , 其 长 期 平 均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率 低 于 股 票 基 金 、 混 合 基 金 ,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从 投 资 者 具 体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来 看 , 由 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的 安 排 , 丰 信 A 份 额 将 表 现 出 低 风 险 、 低 收 益 的 明 显 特 征 , 其 预 期 收 益 和 预 期
风 险 要 低 于 普 通 的 债 券 型 基 金 份 额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不 承 诺 或 保 证 丰 信 A 的 约 定 收 益 , 在
极 端 情 形 下 , 比 如 基 金 资 产 在 短 期 内 发 生 大 幅 度 的 投 资 亏 损 时 , 丰 信 A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能 会 面 临 无 法 取 得 约 定 收 益 甚 至 损 失 本 金 的 风 险 。 丰 信 B 份 额 则 表 现 出 高 风 险 、 高 收 益 的
显 著 特 征 , 其 预 期 收 益 和 预 期 风 险 要 高 于 普 通 的 债 券 型 基 金 份 额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系 统 性 风 险 、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特 定 风 险 及 其 他 风 险 , 等 等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人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表 现 的 保 证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合 同 , 并 根 据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选 择
适 合 自 己 的 基 金 产 品 予 以 投 资 。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已 经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 0 1 6 年 4 月 2 1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截 止 日 为 2 0 1 6 年 3 月 3 1 日 ( 未 经 审 计 ) 。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目 录
一 、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二 、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4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7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7
七 、 基 金 的 募 集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3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3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2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0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1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2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6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6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8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8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2
十 八 、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5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7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7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9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0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1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9 1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一、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以 及 《 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编 写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或 “ 基
金 ” )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人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人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
二、释 义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具 有 以 下 含 义 :
1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上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 指 《 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6 、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定 期 的 更 新
7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 知 等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9 、 《 基 金 法 》 : 指 2 0 0 3 年 1 0 月 2 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自 2 0 0 4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0 、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1 年 6 月 9 日 颁 布 、 同 年 1 0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1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0 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2 、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0 4 年 6 月 2 9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3 、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 4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 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 6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 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1 8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1 9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合 称
2 0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2 1 、 基 金 份 额 分 级 : 指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本 基 金 通 过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的 安 排 ,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成 预 期 收 益 与 风 险 不 同 的 两 个 级 别 , 即 丰 信 A 份 额 和 丰 信 B 份 额 , 两 级 份 额 的 配 比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7 : 3
2 2 、 丰 信 A : 指 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丰 信 A 份 额
2 3 、 丰 信 B : 指 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丰 信 B 份 额
2 4 、 丰 信 A 的 申 购 开 放 日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每 满 半 年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为 丰 信 A
的 申 购 开 放 日 。 申 购 开 放 日 只 可 提 交 丰 信 A 的 申 购 申 请
2 5 、 丰 信 A 的 赎 回 开 放 日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每 满 半 年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即 丰 信
A 的 申 购 开 放 日 ) 的 前 一 工 作 日 为 丰 信 A 的 赎 回 开 放 日 。 赎 回 开 放 日 只 可 提 交 丰 信 A 的 赎 回
申 请
2 6 、 丰 信 A 的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每 满 半 年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丰 信
A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调 整 为 1 . 0 0 0 元 , 其 基 金 份 额 数 按 折 算 比 例 相 应 增 加 或 减 少 的 行 为
2 7 、 丰 信 B 的 申 购 赎 回 开 放 日 : 丰 信 B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每 年 开 放 一 次 , 每 次 开 放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一 个 工 作 日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每 满 一 年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的 前 一 工 作 日 为 丰 信 B 的 申
购 赎 回 开 放 日 , 供 投 资 者 提 交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2 8 、 丰 信 B 的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每 满 一 年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丰 信
B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调 整 为 1 . 0 0 0 元 , 其 基 金 份 额 数 按 折 算 比 例 相 应 增 加 或 减 少 的 行 为
2 9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3 0 、 销 售 机 构 : 指 鹏 华 基 金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3 1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3 2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3 3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3 4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3 5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
3 6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的 日 期
3 7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3 8 、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3 9 、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4 0 、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开 放 日
4 1 、 T + n 日 : 指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
4 2 、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4 3 、 开 放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4 4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 资 人 共 同 遵 守
4 5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 6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份 额 的 行 为
4 7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 为
4 8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 9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
5 0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5 1 、 巨 额 赎 回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丰 信 A 或 丰 信 B 开 放 时 , 依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原 则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的 成 交 确 认 后 , 丰 信 A 的 净 赎 回 份 额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与 丰 信 B 的 净 赎 回 份 额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如 有 ) 的 总 和 超 过 本 基 金 前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时 的 情 形
5 2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5 3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5 4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5 5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5 6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5 7 、 虚 拟 清 算 : 即 假 定 T 日 为 本 基 金 的 提 前 终 止 日 , 本 基 金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和 资 产 分 配 规 则 进 行 资 产 分 配 从 而 计 算 得 到 T 日 本 基 金 两 级 基 金 份 额 的 估 算 价 值
5 8 、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在 T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的 基 础 上 , 采 用 “ 虚 拟 清 算 ” 原 则 计
算 得 到 T 日 本 基 金 两 级 基 金 份 额 的 估 算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是 对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价 值 的 一
个 估 算 , 并 不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获 得 的 实 际 价 值
5 9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
6 0 、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体
6 1 、 不 可 抗 力 : 指 本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
三、基 金管理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1 、 名 称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 、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 6 8 号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 3 层
3 、 设 立 日 期 : 1 9 9 8 年 1 2 月 2 2 日
4 、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
5 、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 6 8 号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 3 层
6 、 电 话 : ( 0 7 5 5 ) 8 2 0 2 1 2 3 3 传 真 : ( 0 7 5 5 ) 8 2 0 2 1 1 5 5
7 、 联 系 人 : 吕 奇 志
8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 . 5 亿 元
9 、 股 权 结 构 :
出 资 人 名 称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7 , 5 0 0 5 0 %
意 大 利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
7 , 3 5 0 4 9 %
深 圳 市 北 融 信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1 5 0 1 %
总 计 1 5 , 0 0 0 1 0 0 %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成 员
何 如 先 生 , 董 事 长 , 硕 士 , 高 级 会 计 师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中 国 电 子 器 件 公 司 深 圳 公 司
副 总 会 计 师 兼 财 务 处 处 长 、 总 会 计 师 、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党 委 书 记 ,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行
长 助 理 、 副 行 长 、 党 委 委 员 、 副 董 事 长 、 行 长 、 党 委 副 书 记 , 现 任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邓 召 明 先 生 , 董 事 , 经 济 学 博 士 , 讲 师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北 京 理 工 大 学 管 理 与 经 济 学
院 讲 师 、 中 国 兵 器 工 业 总 公 司 主 任 科 员 、 中 国 证 监 会 处 长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 党 总 支 书 记 。
孙 煜 扬 先 生 , 董 事 , 经 济 学 博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贵 州 省 政 府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委 员 会 主
任 科 员 、 中 共 深 圳 市 委 政 策 研 究 室 副 处 长 、 深 圳 证 券 结 算 公 司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首 任 行 政 总 监 、 香 港 深 业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助 理 总 经 理 、 香 港 深 业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中 国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行 政 总 裁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裁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顾 问 。
周 中 国 先 生 , 董 事 , 会 计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 国 籍 : 中 国 。 曾 任 深 圳 市 华 为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定
价 中 心 经 理 助 理 ; 2 0 0 0 年 7 月 起 历 任 国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资 金 财 务 总 部 业 务 经 理 、 外 派
财 务 经 理 、 高 级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资 金 财 务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2 0 1 5 年 6 月 至 今 任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金 财 务 总 部 总 经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理 。
M a s s i m o M a z z i n i 先 生 , 董 事 , 经 济 和 商 学 学 士 。 国 籍 : 意 大 利 。 曾 在 安 达 信 ( A r t h u r
A n d e r s e n M B A ) 从 事 风 险 管 理 和 资 产 管 理 工 作 , 历 任 C A A I P G S G R 投 资 总 监 、 C A A M A I
S G R 及 C A A I P G S G R 首 席 执 行 官 和 投 资 总 监 、 东 方 汇 理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C A A M
S G R ) 投 资 副 总 监 、 农 业 信 贷 另 类 投 资 集 团 ( C r e d i t A g r i c o l e A l t e r n a t i v e I n v e s t m e n t s G r o u p )
国 际 执 行 委 员 会 委 员 、 意 大 利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
投 资 方 案 部 投 资 总 监 、 E p s i l o n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p s i l o n S G R ) 首 席 执 行 官 , 欧 利 盛 资 本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 A . ) ( 卢 森 堡 ) 首 席 执 行 官 和 总 经 理 。 现 任 意 大 利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 市 场 及 业 务 发 展 总 监 。
A n d r e a V i s m a r a 先 生 , 董 事 , 法 学 学 士 , 律 师 , 国 籍 : 意 大 利 。 曾 在 意 大 利 多 家 律 师 事
务 所 担 任 律 师 , 先 后 在 法 国 农 业 信 贷 集 团 ( C r e d i t A g r i c o l e G r o u p ) 东 方 汇 理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C A A M S G R ) 法 务 部 、 产 品 开 发 部 ,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 治 理 与 股 权 部 工 作 , 现 在 担 任 意 大 利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董 事 会 秘 书 兼 任 企 业 事 务 部 总 经 理 , 欧 利 盛 资 本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 A . ) ( 卢 森 堡 ) 企 业 服 务 部 总 经 理 。
史 际 春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 学 博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安 徽 大 学 讲 师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副
教 授 , 现 任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国 务 院 特 殊 津 贴 专 家 , 兼 任 中 国 法 学 会
经 济 法 学 研 究 会 副 会 长 、 北 京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和 法 制 委 员 会 委 员 。
张 元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国 籍 : 中 国 。 曾 任 新 疆 军 区 干 事 、 秘 书 、 编 辑 , 甘 肃
省 委 研 究 室 干 事 、 副 处 长 、 处 长 、 副 主 任 , 中 央 金 融 工 作 委 员 会 研 究 室 主 任 , 中 国 银 监 会 政
策 法 规 部 ( 研 究 局 ) 主 任 ( 局 长 ) 等 职 务 ; 2 0 0 5 年 6 月 至 2 0 0 7 年 1 2 月 , 任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党 委 书 记 ; 2 0 0 7 年 1 2 月 至 2 0 1 0 年 1 2 月 , 任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事 长 兼 党 委 副 书 记 。
高 臻 女 士 , 独 立 董 事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曾 任 中 国 进 出 口 银 行 副 处 长 , 负 责
贷 款 管 理 和 运 营 , 项 目 涉 及 制 造 业 、 能 源 、 电 信 、 跨 国 并 购 ; 2 0 0 7 年 加 入 曼 达 林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曼 达 林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合 伙 人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监 事 会 成 员
黄 俞 先 生 , 监 事 会 主 席 , 研 究 生 学 历 , 国 籍 : 中 国 。 曾 在 中 农 信 公 司 、 正 大 财 务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 现 任 深 圳 市 北 融 信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陈 冰 女 士 , 监 事 , 本 科 学 历 , 国 籍 : 中 国 。 曾 任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金 财 务 部 会 计 、
上 海 营 业 部 财 务 科 副 科 长 、 资 金 财 务 部 财 务 科 副 经 理 、 资 金 财 务 部 资 金 科 经 理 、 资 金 财 务 部
主 任 会 计 师 兼 科 经 理 、 资 金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资 金 财 务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等 , 现 任 国 信 证 券 资
金 财 务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资 金 运 营 部 总 经 理 、 融 资 融 券 部 总 经 理 。
S A N D R O V E S P R I N I 先 生 , 监 事 , 工 商 管 理 学 士 , 国 籍 : 意 大 利 。 先 后 在 米 兰 军 医 院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出 纳 部 、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 菲 亚 特 汽 车 发 动 机 和 变 速 器 平 台 管 控 管 理 团 队 工 作 、 圣 保 罗 I M I
资 产 管 理 S G R 企 业 经 管 部 、 圣 保 罗 财 富 管 理 企 业 管 控 部 工 作 、 曾 任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 财 务 管 理 和 投 资 经 理 , 现 任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 财 务 负 责 人 。
于 丹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法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北 京 市 金 杜 ( 深 圳 )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2 0 1 1 年 7 月 加 盟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监 察 稽 核 部 法 务 主 管 , 现 任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郝 文 高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大 专 学 历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深 圳 奥 尊 电 脑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基 金
事 业 部 副 经 理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事 务 部 总 监 ; 2 0 1 1 年 7 月 加 盟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登 记 结 算 部 总 经 理 。
刘 嵚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管 理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毕 马 威 ( 中 国 ) 管 理 顾 问 公 司 咨
询 顾 问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2 0 1 4 年 1 0 月 加 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北 京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3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情 况
何 如 先 生 , 董 事 长 , 简 历 同 前 。
邓 召 明 先 生 , 董 事 , 总 裁 , 简 历 同 前 。
高 阳 先 生 , 副 总 裁 , 特 许 金 融 分 析 师 ( C F A ) , 经 济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经 理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博 时 价 值 增 长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 基 金 裕 泽 基 金 经 理 、 基 金 裕 隆 基 金 经 理 、 股 票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邢 彪 先 生 , 副 总 裁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法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校 办 科
员 ,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公 厅 副 处 级 秘 书 , 全 国 社 保 基 金 理 事 会 证 券 投 资 部 处 长 、 股 权 资 产 部 ( 实
业 投 资 部 ) 副 主 任 , 并 于 2 0 1 4 年 至 2 0 1 5 年 期 间 担 任 中 国 证 监 会 第 1 6 届 主 板 发 审 委 专 职 委
员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高 鹏 先 生 , 副 总 裁 , 经 济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法 律 部
监 察 稽 核 经 理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副 总 经 理 、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经 理 、 职 工 监 事 、
督 察 长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电 子 商 务 部 总 经 理 。
苏 波 先 生 , 副 总 裁 , 管 理 学 博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证 券 公 司 研 究 所 副 所
长 、 投 资 部 经 理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渠 道 服 务 二 部 总 监 助 理 ,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 机 构 理 财 部 总 经 理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高 永 杰 先 生 , 督 察 长 , 法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秘 书 局 干 部 ,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公 厅 新 闻 处 干 部 、 秘 书 处 副 处 级 秘 书 、 发 行 监 管 部 副 处 长 、 人 事 教 育 部 副 处 长 、 处
长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4 、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戴 钢 先 生 , 国 籍 中 国 , 经 济 学 硕 士 , 1 4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验 。 曾 就 职 于 广 东 民 安 证 券 研
究 发 展 部 , 担 任 研 究 员 ; 2 0 0 5 年 9 月 加 盟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从 事 研 究 分 析 工 作 ,
历 任 债 券 研 究 员 、 专 户 投 资 经 理 等 职 ; 2 0 1 1 年 1 2 月 至 2 0 1 6 年 2 月 担 任 鹏 华 丰 泽 债 券
( L O F )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2 年 6 月 起 担 任 鹏 华 金 刚 保 本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2 年
1 1 月 起 兼 任 鹏 华 丰 和 债 券 ( L O F )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3 年 9 月 起 兼 任 鹏 华 丰 实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3 年 9 月 起 兼 任 鹏 华 丰 泰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3
年 1 0 月 起 兼 任 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6 年 3 月 起 兼 任 鹏 华 丰 尚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6 年 4 月 起 兼 任 鹏 华 金 鼎 保 本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现 同 时 担 任 绝
对 收 益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 戴 钢 先 生 具 备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本 基 金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 无
本 基 金 经 理 管 理 其 他 基 金 情 况 :
2 0 1 1 年 1 2 月 至 2 0 1 6 年 2 月 担 任 鹏 华 丰 泽 债 券 ( L O F )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2 年 6 月 起 担 任 鹏 华 金 刚 保 本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2 年 1 1 月 起 兼 任 鹏 华 丰 和 债 券 ( L O F )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3 年 9 月 起 兼 任 鹏 华 丰 实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3 年 9 月 起 兼 任 鹏 华 丰 泰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6 年 3 月 起 兼 任 鹏 华 丰 尚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6 年 4 月 起 兼 任 鹏 华 金 鼎 保 本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5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情 况
邓 召 明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总 裁 、 党 总 支 书 记 。
高 阳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初 冬 女 士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总 监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
社 保 基 金 组 合 投 资 经 理 及 鹏 华 丰 盛 稳 固 收 益 债 券 、 鹏 华 双 债 增 利 债 券 、 鹏 华 双 债 加 利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冀 洪 涛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 权 益 投 资 总 监 、 权 益 投 资 一 部 总 经 理 ,
社 保 基 金 组 合 投 资 经 理 , 专 户 投 资 经 理 。
王 宗 合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权 益 投 资 二 部 总 经 理 , 鹏 华 消 费 优 选 混 合 、 鹏 华 金
刚 保 本 混 合 、 鹏 华 品 牌 传 承 混 合 、 鹏 华 养 老 产 业 股 票 、 鹏 华 金 鼎 保 本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王 咏 辉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量 化 及 衍 生 品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鹏 华 中 证 5 0 0 指 数
( L O F ) 、 鹏 华 地 产 分 级 、 鹏 华 沪 深 3 0 0 指 数 ( L O F ) 、 鹏 华 创 业 板 分 级 、 鹏 华 互 联 网 分 级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梁 浩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 鹏 华 新 兴 产 业 混 合 、 鹏 华 动 力 增 长 混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 L O F ) 、 鹏 华 健 康 环 保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阳 先 伟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执 行 总 经 理 , 鹏 华 丰 收 债 券 、 鹏 华 双 债
保 利 债 券 、 鹏 华 可 转 债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陈 鹏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权 益 投 资 二 部 副 总 经 理 , 鹏 华 中 国 5 0 混 合 、 鹏 华 消
费 领 先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6 .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均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募 集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5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6 . 编 制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7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对 价 ;
8 . 办 理 与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9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0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 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 2 .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承 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证 券 法 》 、 《 基 金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法 行 为 的 发 生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禁 止 行 为 :
( 1 ) 将 基 金 管 理 人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公 司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 5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 1 )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 2 )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托 管 协 议 ;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3 )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合 同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 4 )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 5 ) 拒 绝 、 干 扰 、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监 管 ;
( 6 )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
( 7 )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8 ) 除 按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制 度 进 行 基 金 运 作 投 资 外 , 直 接 或 间 接 进 行 其 他 股 票 投 资 ;
( 9 ) 协 助 、 接 受 委 托 或 以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
( 1 0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非 法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
( 1 1 ) 贬 损 同 行 , 以 提 高 自 己 ;
( 1 2 ) 在 公 开 信 息 披 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 假 、 误 导 、 欺 诈 成 分 ;
( 1 3 )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 1 4 )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 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员 形 象 ;
( 1 5 ) 其 他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禁 止 的 行 为 。
4 . 基 金 经 理 承 诺
(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 2 ) 不 得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者 谋 取 利 益 ;
( 3 )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4 ) 不 从 事 损 害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证 券 交 易 及 其 他 活 动 。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 内 部 控 制 的 原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包 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 涵 盖 到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 反 馈 等 各 个 环 节 ;
(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 控 制 度
的 有 效 执 行 ;
(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 基 金 资 产 、
自 有 资 产 、 其 他 资 产 的 运 作 应 当 分 离 ;
( 4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应 当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达 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 制 效 果 。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2 . 制 订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应 当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 1 ) 合 法 合 规 性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各 项 规
定 ;
( 2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应 当 涵 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营 管 理 的 各 个 环 节 , 不 得 留 有
制 度 上 的 空 白 或 漏 洞 ;
( 3 ) 审 慎 性 原 则 : 制 定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应 当 以 审 慎 经 营 、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为 出 发 点 ;
( 4 ) 适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制 定 应 当 随 着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调 整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进 行 及 时 的 修 改 或 完 善 。
3 .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1 ) 董 事 会 下 设 合 规 与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主 要 负 责 制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控 制 战 略 和 控
制 政 策 、 协 调 突 发 重 大 风 险 等 事 项 。
( 2 ) 公 司 督 察 长 负 责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业 务 环 节 合 法 合 规 运 作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组 织 、 指
导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并 可 向 董 事 会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直 接 报 告 。
( 3 )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层 、 督 察 长 、 监 察 稽 核 部 、 公 司 各 部 门 总 经 理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对 各 类
风 险 予 以 充 分 的 评 估 和 防 范 , 对 业 务 过 程 中 潜 在 和 存 在 的 风 险 进 行 通 报 、 讨 论 , 并 及 时 采 取
防 范 和 控 制 措 施 。
( 4 ) 监 察 稽 核 部 负 责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部 门 的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 定 期 不 定 期 对 业
务 部 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和 遵 循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及 其 他 规 定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 并 适
时 提 出 整 改 建 议 。
( 5 ) 业 务 部 门 : 对 本 部 门 业 务 范 围 内 的 业 务 风 险 负 有 管 控 和 及 时 报 告 的 义 务 。
( 6 ) 员 工 : 依 照 公 司 “ 全 面 风 险 管 理 、 全 员 风 险 控 制 ” 的 理 念 , 公 司 每 个 员 工 均 负 有
一 线 风 险 控 制 职 责 , 负 责 把 公 司 的 风 险 控 制 理 念 和 措 施 落 实 到 每 一 个 业 务 环 节 当 中 , 并 负 有
把 业 务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风 险 隐 患 或 风 险 问 题 及 时 进 行 报 告 、 反 馈 的 义 务 。
4 .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1 ) 公 司 通 过 不 断 健 全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会 的 监 督 职 能 , 力 争
从 源 头 上 杜 绝 不 正 当 关 联 交 易 、 利 益 输 送 和 内 部 人 控 制 现 象 的 发 生 , 保 护 投 资 人 利 益 和 公 司
合 法 权 益 。
( 2 ) 管 理 层 牢 固 树 立 了 内 控 优 先 的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并 着 力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营 造 浓 厚 的 风 险 管 理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使 风 险 意 识 贯 穿 到 公 司 各 个 部 门 、 各 个 岗 位 和 各 个 环 节 。
( 3 ) 公 司 依 据 自 身 经 营 特 点 建 立 了 包 括 岗 位 自 控 、 相 关 部 门 和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 督 制 衡 、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监 督 的 、 权 责 统 一 、 严 密 有 效 的 三 道 内 控 防 线 。
( 4 ) 建 立 并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及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自 成 立 来 , 公 司 不 断 完 善 内 控 组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织 架 构 、 控 制 程 序 、 控 制 措 施 以 及 控 制 职 责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通 过 不 断 地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进 行 修 订 和 更 新 ,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不 断 走 向 完 善 。
( 5 )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和 业 务 规 章 : 公 司 建 立 了 包 括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 制 度 等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以 及
包 括 岗 位 设 置 、 岗 位 职 责 、 操 作 流 程 手 册 在 内 的 业 务 流 程 、 规 章 等 , 从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和 业 务
流 程 上 进 行 风 险 控 制 。
( 6 ) 建 立 了 岗 位 分 离 、 相 互 制 衡 的 内 控 机 制 : 公 司 在 岗 位 设 置 上 采 取 了 严 格 的 分 离 制
度 , 实 现 了 基 金 投 资 与 交 易 、 交 易 与 清 算 、 公 司 会 计 与 基 金 会 计 等 业 务 岗 位 的 分 离 制 度 , 形
成 了 不 同 岗 位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衡 机 制 , 从 岗 位 设 置 上 减 少 和 防 范 操 作 及 操 守 风 险 。
( 7 ) 建 立 健 全 了 岗 位 责 任 制 : 公 司 通 过 健 全 岗 位 责 任 制 使 每 位 员 工 都 能 明 确 自 己 的 岗
位 职 责 和 风 险 管 理 责 任 。
( 8 ) 构 建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 公 司 通 过 建 立 风 险 评 估 、 预 警 、 报 告 、 控 制 以 及 监 督 程 序 ,
并 经 过 适 当 的 控 制 流 程 , 定 期 或 实 时 对 风 险 进 行 评 估 、 预 警 、 监 督 , 从 而 识 别 、 评 估 和 预 警
与 公 司 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有 关 的 风 险 , 通 过 明 晰 的 报 告 渠 道 , 对 风 险 问 题 进 行 层 层 监 督 、 管 理 、
控 制 , 使 部 门 和 管 理 层 即 时 把 握 风 险 状 况 并 及 时 、 快 速 作 出 风 险 控 制 决 策 。
( 9 ) 建 立 自 动 化 监 督 控 制 系 统 : 公 司 启 用 了 恒 生 交 易 系 统 以 及 自 行 开 发 的 投 资 指 标 监
控 系 统 等 计 算 机 辅 助 控 制 系 统 , 对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 禁 止 买 入 股 票 名 单 ” 、 交 叉 交 易 等 方 面
进 行 电 子 化 控 制 , 有 效 地 防 止 了 运 作 风 险 和 操 守 风 险 。
( 1 0 ) 不 断 强 化 投 资 纪 律 , 严 格 实 施 股 票 库 制 度 : 公 司 不 断 强 化 投 资 纪 律 , 加 强 集 体 决
策 机 制 , 各 基 金 的 行 业 配 置 比 例 、 基 金 经 理 个 股 授 权 、 基 准 仓 位 等 由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决 定 。
同 时 , 公 司 建 立 了 严 格 的 股 票 库 制 度 、 禁 止 和 限 制 投 资 股 票 制 度 , 并 由 研 究 小 组 负 责 维 护 ,
所 有 股 票 投 资 必 须 完 全 从 股 票 库 中 选 择 。 公 司 还 建 立 了 契 约 风 险 评 估 制 度 , 定 期 对 各 基 金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的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 防 范 契 约 风 险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内 部 合 规 控 制 书 的 声 明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知 建 立 、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
( 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公 司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四、基 金托管人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情 况
1 、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上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上 海 银 行 ” )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6 8 号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6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金 煜
成 立 时 间 : 1 9 9 5 年 1 2 月 2 9 日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5 4 . 0 4 亿 元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 2 0 0 9 ] 8 1 4 号
托 管 部 门 联 系 人 : 叶 忆 红
电 话 : 0 2 1 - 6 8 4 7 5 8 8 8
传 真 : 0 2 1 - 6 8 4 7 6 9 3 6
上 海 银 行 成 立 于 1 9 9 5 年 1 2 月 2 9 日 , 是 一 家 由 国 有 股 份 、 中 资 法 人 股 份 、 外 资 股 份 及
个 人 股 份 共 同 组 成 的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 总 行 位 于 上 海 。
近 年 来 , 上 海 银 行 以 “ 精 品 银 行 ” 为 战 略 愿 景 , 以 “ 精 诚 至 上 , 信 义 立 行 ” 为 企 业
核 心 价 值 观 , 以 “ 总 体 形 成 特 色 、 区 域 兼 顾 差 异 、 局 部 凸 显 亮 点 ” 为 指 导 思 想 , 持 续 推 进 专
业 化 经 营 和 精 细 化 管 理 , 经 营 实 力 和 发 展 能 力 明 显 提 升 。 根 据 市 场 和 自 身 优 势 , 上 海 银 行 形
成 了 “ 中 小 企 业 综 合 金 融 服 务 ” 、 “ 城 市 居 民 财 富 管 理 和 养 老 金 融 服 务 ” 、 “ 金 融 市 场 领 先
交 易 服 务 ” 、 “ 两 岸 三 地 跨 境 金 融 服 务 ” 以 及 “ 最 佳 在 线 金 融 服 务 ” 等 特 色 定 位 , 通 过 培 育
和 塑 造 经 营 特 色 , 推 动 结 构 调 整 和 转 型 发 展 , 增 强 可 持 续 发 展 能 力 。
目 前 , 上 海 银 行 在 上 海 、 宁 波 、 南 京 、 杭 州 、 天 津 、 成 都 、 深 圳 、 北 京 、 苏 州 、 无 锡 、
绍 兴 、 南 通 等 地 拥 有 分 支 机 构 和 营 业 网 点 3 1 1 个 , 设 有 自 助 银 行 2 1 1 个 , 布 放 自 助 服 务 类 终
端 设 备 2 1 6 7 台 , 初 步 形 成 了 覆 盖 长 三 角 、 环 渤 海 、 珠 三 角 、 中 西 部 重 点 城 市 的 网 络 布 局 框
架 。 上 海 银 行 还 发 起 设 立 闵 行 上 银 、 衢 江 上 银 、 江 苏 江 宁 上 银 和 崇 州 上 银 村 镇 银 行 , 发 起 成
立 上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在 香 港 地 区 设 立 上 海 银 行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并 与 全 球 1 3 0 多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近 1 6 0 0 多 家 境 内 外 银 行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建 立 了 代 理 行 关 系 。
成 立 2 0 年 来 , 上 海 银 行 市 场 竞 争 力 和 影 响 力 不 断 提 高 , 在 英 国 《 银 行 家 》 全 球 前
1 0 0 0 家 银 行 中 排 名 持 续 提 升 , 2 0 1 5 年 位 列 全 球 银 行 业 第 1 0 8 位 , 较 上 年 排 名 上 升 2 2 位 。 多
次 被 《 亚 洲 银 行 家 》 杂 志 评 为 “ 中 国 最 佳 城 市 零 售 银 行 ” , 先 后 荣 获 “ 上 海 市 著 名 商 标 ” 、
“ 小 企 业 优 秀 客 户 服 务 银 行 ” 、 “ 全 国 再 就 业 先 进 单 位 ” 、 “ 全 国 银 行 间 市 场 优 秀 交 易 成 员 ” 、
“ 全 国 敬 老 模 范 单 位 ” 、 “ 最 佳 企 业 形 象 奖 ” 、 “ 中 国 银 行 业 发 展 论 坛 - 最 佳 城 市 商 业 银 行 ”
等 荣 誉 称 号 。
截 至 2 0 1 5 年 底 , 上 海 银 行 资 产 总 额 1 4 4 9 1 . 4 0 亿 元 ; 存 款 总 额 7 9 2 6 . 8 0 亿 元 , 贷 款 和
垫 款 总 额 5 3 6 5 . 0 8 亿 元 ; 资 本 充 足 率 为 1 2 . 6 5 % ; 拨 备 覆 盖 率 2 3 7 . 7 0 % 。
2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上 海 银 行 总 行 下 设 资 产 托 管 部 , 是 从 事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职 能 部 门 , 内 设 产 品 管 理 部 、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托 管 运 作 部 ( 下 设 托 管 运 作 团 队 和 运 行 保 障 团 队 ) 、 稽 核 监 督 部 , 平 均 年 龄 3 0 岁 左 右 , 1 0 0 %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业 务 岗 位 人 员 均 具 有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3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上 海 银 行 于 2 0 0 9 年 8 月 1 8 日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银 监 会 核 准 开 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 2 0 0 9 ] 8 1 4 号 。
截 至 2 0 1 6 年 3 月 3 1 日 , 上 海 银 行 已 托 管 2 1 只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分 别 为 天 治 成 长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浦 银 安 盛 稳 健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 中 证 财 通 中 国 可 持 续
发 展 1 0 0 ( E C P I E S G )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鹏 华 双 债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浦 银
安 盛 季 季 添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鹏 华 双 债 保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前 海 开 源 事 件 驱 动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万 家 现
金 宝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银 安 心 回 报 半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浦 银 安 盛 月
月 盈 安 心 养 老 定 期 支 付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申 万 菱 信 中 证 申 万 传 媒 行 业 投 资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安 添 颐 养 老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万 家 瑞 丰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万 家 瑞 兴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 博 时 裕 荣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浙 商
惠 盈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兴 业 福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慧 成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嘉 实 稳 瑞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嘉 实 稳 祥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托 管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合 计 1 5 8 . 6 7 亿 元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本 行 有 关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2 、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上 海 银 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是 由 总 行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同 组 成 。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纳 入 全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 资 产 托 管 部 配 备 专 职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内 控 稽 核 工 作 , 各 业 务 部 室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实 施 具 体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3 、 内 部 控 制 的 原 则
(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监 督 制 约 必 须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到 资
产 托 管 部 所 有 的 部 室 、 岗 位 和 人 员 。
( 2 ) 独 立 性 原 则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独 立 的 稽 核 监 督 团 队 , 保 持 高 度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负 责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和 监 督 。
( 3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各 业 务 部 室 在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上 形 成 相 互 制 约 , 建 立 不 同 岗 位 之 间
的 制 衡 体 系 。
(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内 控 与 风 险 管 理 必 须 以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为 前 提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必 须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在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时 ,
做 到 先 期 完 成 相 关 制 度 建 设 。
(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应 与 所 处 的 环 境 相 适 应 , 以 合 理 的 成 本 实 现 内 控 目 标 ,
内 部 制 度 的 制 订 应 当 具 有 前 瞻 性 , 并 应 当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 适 时 进 行
相 应 修 改 和 完 善 ;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具 有 高 度 的 权 威 性 , 任 何 人 不 得 拥 有 不 受 内 部 控 制 约 束 的 权
力 ,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的 问 题 应 当 能 够 得 到 及 时 反 馈 和 纠 正 。
4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措 施
( 1 ) 建 立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 2 ) 建 立 托 管 业 务 前 后 台 分 离 ,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牵 制 的 管 理 结 构 。
( 3 ) 专 门 的 稽 核 监 督 人 员 组 织 各 业 务 部 室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 并 实 施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 4 ) 托 管 业 务 操 作 间 实 施 门 禁 管 理 和 音 像 监 控 。
( 5 ) 定 期 开 展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 并 签 订 承 诺 书 。
( 6 ) 制 定 完 备 的 应 急 预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建 立 异 地 灾 备 , 保 证 业 务 连 续 不 中
断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有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行 使 监 督 权 的 职 责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和 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投
资 限 制 、 费 用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方 式 、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和 基 金 净 值 的 计 算 、 收 益 分
配 、 申 购 赎 回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和 运 作 的 事 项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业 务 监 督 、 核 查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1 、 直 销 机 构
( 1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 6 8 号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 3 层
电 话 : ( 0 7 5 5 ) 8 2 0 2 1 2 3 3
传 真 : ( 0 7 5 5 ) 8 2 0 2 1 1 5 5
联 系 人 : 吕 奇 志
( 2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甲 9 号 5 0 2 室
电 话 : ( 0 1 0 ) 8 8 0 8 2 4 2 6
传 真 : ( 0 1 0 ) 8 8 0 8 2 0 1 8
联 系 人 : 李 筠
( 3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花 园 石 桥 路 3 3 号 花 旗 银 行 大 厦 8 0 1 B 室
电 话 : ( 0 2 1 ) 6 8 8 7 6 8 7 8
传 真 : ( 0 2 1 ) 6 8 8 7 6 8 2 1
联 系 人 : 李 化 怡
( 4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武 汉 分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武 汉 市 江 汉 区 建 设 大 道 5 6 8 号 新 世 界 国 贸 大 厦 I 座 1 0 0 1 室
联 系 电 话 : ( 0 2 7 ) 8 5 5 5 7 8 8 1
传 真 : ( 0 2 7 ) 8 5 5 5 7 9 7 3
联 系 人 : 祁 明 兵
( 5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分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新 城 华 夏 路 1 0 号 富 力 中 心 2 4 楼 0 7 单 元
联 系 电 话 : ( 0 2 0 ) 3 8 9 2 7 9 9 3
传 真 : ( 0 2 0 ) 3 8 9 2 7 9 9 0
联 系 人 : 周 樱
2 、 银 行 销 售 机 构
( 1 ) 上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6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金 煜
联 系 人 : 汤 征 程
客 服 电 话 : 9 5 5 9 4
网 址 : w w w . b a n k o f s h a n g h a i . c o m
( 2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建 红
电 话 : 0 7 5 5 - 8 3 1 9 8 8 8 8
传 真 : 0 7 5 5 - 8 3 1 9 5 0 4 9
联 系 人 : 邓 炯 鹏
客 服 电 话 : 9 5 5 5 5
网 址 : w w w . c m b c h i n a . c o m
( 3 ) 杭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杭 州 市 庆 春 路 4 6 号 杭 州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太 普
联 系 人 : 严 峻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5 7 1 - 9 6 5 2 3 , 4 0 0 8 8 8 8 5 0 8
网 址 : w w w . h z b a n k . c o m . c n
( 4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联 系 人 : 刘 秀 宇
客 服 电 话 : 9 5 5 8 8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i c b c . c o m . c n
( 5 )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国 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8 0
联 系 人 : 杨 涓
传 真 : ( 0 1 0 ) 6 8 8 5 8 1 1 7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p s b c . c o m
( 6 ) 珠 海 华 润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中 国 广 东 珠 海 市 吉 大 九 洲 大 道 东 1 3 4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蒋 伟
客 服 电 话 : : 4 0 0 - 8 8 0 - 0 3 3 8 或 9 6 5 8 8 ( 广 东 省 外 请 加 拨 0 7 5 6 )
联 系 人 : 李 阳
网 址 : w w w . c r b a n k . c o m . c n
( 7 ) 广 东 顺 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大 良 德 和 居 委 会 拥 翠 路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海 恒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7 5 7 - 2 2 2 2 3 3 8 8
网 址 : w w w . s d e b a n k . c o m
( 8 ) 江 苏 张 家 港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张 家 港 市 人 民 中 路 6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自 忠
客 服 电 话 : 0 5 1 2 - 9 6 0 6 5
联 系 人 : 朱 芳
网 址 : w w w . z r c b a n k . c o m
( 9 ) 江 苏 江 南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和 平 中 路 4 1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陆 向 阳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 0 5 1 9 ) 9 6 0 0 5
联 系 人 : 蒋 娇
联 系 电 话 : 0 5 1 9 - 8 0 5 8 5 9 3 9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j n b a n k . c o m . c n /
3 、 券 商 销 售 机 构
( 1 ) 华 鑫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1 8 号 安 联 大 厦 2 8 层 A 0 1 、 B 0 1 ( b )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宛 平 南 路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俞 洋
联 系 人 : 陈 敏
电 话 : 0 2 1 - 6 4 3 3 9 0 0 0
传 真 : 0 2 1 - 5 4 9 6 7 2 9 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2 1 - 3 2 1 0 9 9 9 9 ; 0 2 9 - 6 8 9 1 8 8 8 8 ; 4 0 0 1 0 9 9 9 1 8
网 址 : w w w . c f s c . c o m . c n
( 2 ) 西 部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西 安 市 东 新 街 2 3 2 号 陕 西 信 托 大 厦 1 6 - 1 7 楼
办 公 地 址 : 西 安 市 东 新 街 2 3 2 号 陕 西 信 托 大 厦 6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建 武
联 系 人 : 梁 承 华
电 话 : 0 2 9 - 8 7 4 0 6 6 4 9
传 真 : 0 2 9 - 8 7 4 0 6 7 1 0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8 2
网 址 : w w w . w e s t s e c u . c o m
( 3 ) 天 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东 湖 新 技 术 开 发 区 关 东 园 路 2 号 高 科 大 厦 4 楼
办 公 地 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武 昌 区 中 南 路 9 9 号 保 利 广 场 A 座 3 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余 磊
联 系 人 : 崔 成
电 话 : 0 2 7 - 8 7 6 1 0 0 5 2
传 真 : 0 2 7 - 8 7 6 1 8 8 6 3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t f z q . c o m
( 4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国 贸 写 字 楼 2 座 2 7 层 及 2 8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国 贸 写 字 楼 2 座 2 7 层 及 2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丁 学 东
电 话 : 0 1 0 - 6 5 0 5 1 1 6 6
传 真 : 0 1 0 - 8 5 6 7 9 2 0 3
联 系 人 : 杨 涵 宇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9 1 0 - 1 1 6 6
网 址 : w w w . c i c c . c o m . c n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0 0 5 0 0 0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t f z q . c o m
( 5 )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重 庆 市 江 北 区 桥 北 苑 8 号
办 公 地 址 : 重 庆 市 江 北 区 桥 北 苑 8 号 西 南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余 维 佳
联 系 人 : 张 煜
联 系 电 话 : 0 2 3 - 6 3 7 8 6 1 4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0 9 6 0 9 6
传 真 : 0 2 3 - 6 3 7 8 6 2 1 2
网 址 : w w w . s w s c . c o m . c n
( 6 ) 开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西 安 市 高 新 区 锦 业 路 1 号 都 市 之 门 B 座 5 层
办 公 地 址 : 西 安 市 高 新 区 锦 业 路 1 号 都 市 之 门 B 座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刚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6 0 - 8 8 6 6
联 系 电 话 : 0 2 9 - 6 3 3 8 7 2 5 6
联 系 人 : 黄 芳
网 址 : w w w . k y s e c . c n
( 7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 8 9 号 4 5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 8 9 号 4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梅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3 3 3 8 9 8 8 8
联 系 人 : 曹 晔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2 3 或 4 0 0 8 8 9 5 5 2 3
电 话 委 托 : 0 2 1 - 9 6 2 5 0 5
网 址 : w w w . s w h y s c . c o m
4 、 期 货 公 司 销 售 机 构
( 1 ) 中 信 建 投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重 庆 市 渝 中 区 中 山 三 路 1 0 7 号 上 站 大 楼 平 街 1 1 - B , 名 义 层 1 1 - A , 8 - B 4 , 9 - B 、
C
办 公 地 址 : 重 庆 市 渝 中 区 中 山 三 路 1 0 7 号 皇 冠 大 厦 1 1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彭 文 德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8 7 7 - 7 8 0
联 系 电 话 : 0 2 3 - 8 6 7 6 9 7 4 2
联 系 人 : 谭 忻
网 址 : w w w . c f c 1 0 8 . c o m
5 、 第 三 方 销 售 机 构
( 1 ) 北 京 乐 融 多 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西 大 望 路 1 号 1 号 楼 1 6 0 3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西 大 望 路 1 号 温 特 莱 中 心 A 座 1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董 浩
联 系 人 : 于 婷 婷
联 系 电 话 : 1 3 8 1 1 2 1 7 6 7 4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0 6 8 - 1 1 7 6
网 址 : w w w . j i m u f u n d . c o m
( 2 ) 泛 华 普 益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成 华 区 建 设 路 9 号 高 地 中 心 1 1 0 1 室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办 公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成 华 区 建 设 路 9 号 高 地 中 心 1 1 0 1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于 海 锋
联 系 人 : 黄 飚
联 系 电 话 : 0 2 8 - 8 4 2 5 2 4 7 1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8 7 8 - 5 6 6
网 址 : w w w . p y f u n d . c n
( 3 )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滨 江 区 江 南 大 道 3 5 8 8 号 恒 生 大 厦 1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柏 青
客 服 电 话 : 4 0 0 0 - 7 6 6 - 1 2 3
传 真 : 0 5 7 1 - 2 6 6 9 8 5 3 3
联 系 人 : 周 嬿 旻
网 址 : w w w . f u n d 1 2 3 . c n
( 4 )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2 2 号 泛 利 大 厦 1 0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2 2 号 泛 利 大 厦 1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莉
联 系 人 : 于 扬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2 0 8 3 5 8 8 8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9 2 0 - 0 0 2 2
网 址 : l i c a i k e . h e x u n . c o m
( 5 )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6 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8 楼 8 0 1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汪 静 波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2 1 - 5 3 9 9
传 真 : 0 2 1 - 3 8 5 0 9 7 7 7
联 系 人 : 何 菁 菁
网 址 : w w w . n o a h - f u n d . c o m
( 6 )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1 1 1 8 号 鄂 尔 多 斯 大 厦 9 0 3 ~ 9 0 6 室
住 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场 中 路 6 8 5 弄 3 7 号 4 号 楼 4 4 9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文 斌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7 0 0 - 9 6 6 5
传 真 : 0 2 1 - 5 0 3 2 5 9 8 9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联 系 人 : 陶 怡
网 址 : w w w . e h o w b u y . c o m
( 7 ) 上 海 汇 付 金 融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中 山 南 路 1 0 0 号 金 外 滩 国 际 广 场 1 9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南 路 1 0 0 号 金 外 滩 国 际 广 场 1 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皛
联 系 人 : 黄 敏 儿
联 系 电 话 : 0 2 0 - 3 8 7 8 8 8 9 2 - 8 2 3
客 服 电 话 : 4 4 0 - 8 2 0 2 - 8 1 9
网 址 : h t t p s : / / f u n d . b u n d t r a d e . c o m
( 8 )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3 3 号 1 4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3 3 号 1 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郭 坚
联 系 人 : 何 雪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2 0 6 6 2 0 1 0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2 1 9 0 3 1
网 址 : w w w . l u . c o m
( 9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 9 0 号 2 号 楼 2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 9 5 号 3 C 座 1 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其 实
联 系 人 : 高 莉 莉
联 系 电 话 : 0 2 0 - 8 7 5 9 9 5 2 7
客 服 电 话 : 4 0 0 1 8 1 8 1 8 8
网 址 : w w w . 1 2 3 4 5 6 7 . c o m . c n
( 1 0 )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大 道 5 5 5 号 裕 景 国 际 B 座 1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跃 伟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0 8 9 - 1 2 8 9
传 真 : 0 2 1 - 5 8 7 8 7 6 9 8
联 系 人 : 刘 琼
电 话 : 0 2 1 - 5 8 7 8 8 6 7 8 - 8 2 0 1
传 真 : 0 2 1 — 5 8 7 8 7 6 9 8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0 8 9 - 1 2 8 9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e r i c h f u n d . c o m
( 1 1 )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华 强 北 路 赛 格 科 技 园 4 栋 1 0 层 1 0 0 6 #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华 强 北 路 赛 格 科 技 园 4 栋 1 0 层 1 0 0 6 #
法 定 代 表 人 : 马 令 海
联 系 人 : 邓 洁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8 3 2 1 3 8 8 - 1 1 0 5
客 服 电 话 : 0 1 0 - 5 8 3 2 5 3 2 7
网 址 : j r j . x i n l a n d e . c o m . c n
( 1 2 )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客 服 电 话 : 4 0 0 6 - 7 8 8 - 8 8 7
传 真 : 0 7 5 5 - 8 2 0 8 0 7 9 8
联 系 人 : 邓 爱 萍
网 址 : w w w . z l f u n d . c n 、 w w w . j j m m w . c o m
( 1 3 )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B 座 4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义 相
客 服 电 话 : 0 1 0 - 6 6 0 4 5 6 7 8
传 真 : 0 1 0 - 6 6 0 4 5 5 2 7
联 系 人 : 林 爽
网 址 : w w w . t x s e c . c o m
( 1 4 ) 众 升 财 富 ( 北 京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 7 号 盘 古 大 观 3 2 0 1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 7 号 盘 古 大 观 3 2 0 1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招 弟
联 系 人 : 毛 怀 营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9 3 9 3 9 2 3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0 8 - 0 0 6 9
网 址 : w w w . w y - f u n d . c o m
( 1 5 ) 宜 信 普 泽 投 资 顾 问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路 8 8 号 9 号 楼 1 5 层 1 8 0 9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路 8 8 号 9 号 楼 1 5 层 1 8 0 9
法 定 代 表 人 : 唐 宁
联 系 人 : 王 巨 明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2 8 5 5 6 5 0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6 0 9 9 - 5 0 0
网 址 : w w w . y i x i n f u n d . c o m
( 1 6 ) 浙 江 金 观 诚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拱 墅 区 霞 湾 巷 2 3 9 号 8 号 楼 4 楼 4 0 3 室
办 公 地 址 : 杭 州 市 教 工 路 1 8 号 E A C 欧 美 中 心 A 座 D 区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陆 彬 彬
联 系 人 : 鲁 盛
联 系 电 话 : 0 5 7 1 - 5 6 0 2 8 6 1 7
客 服 电 话 : 4 0 0 0 6 8 0 0 5 8
网 址 : w w w . j i n c h e n g - f u n d . c o m
( 1 7 )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文 二 西 路 一 号 元 茂 大 厦 9 0 3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晓 涛
客 服 电 话 : ( 0 5 7 1 ) 5 6 7 6 8 8 8 8
传 真 : 0 5 7 1 - 8 8 9 1 1 8 1 8
联 系 人 : 蒋 泽 君
网 址 : w w w . 1 0 j q k a . c o m . c n
( 1 8 ) 中 期 时 代 基 金 销 售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光 华 路 1 4 号 1 幢 1 1 层 1 1 0 3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光 华 路 1 6 号 1 幢 1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路 瑶
联 系 人 : 侯 英 建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9 5 3 9 8 8 8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8 8 8 - 1 6 0
网 址 : w w w . c i f c o f u n d . c o m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0 6 7 - 6 2 6 6
网 址 : a . l e a d b a n k . c o m . c n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根 据 实 情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销 售 本 基 金
或 变 更 上 述 销 售 机 构 , 并 及 时 公 告 。
( 二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名称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 6 8 号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 3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 6 8 号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 3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
联 系 人 : 吴 群 莉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8 2 0 2 1 1 0 6
传 真 : 0 7 5 5 - 8 2 0 2 1 1 6 5
( 三 ) 律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上 海 市 通 力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 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 9 楼
负 责 人 : 韩 炯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 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 9 楼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3 1 3 5 8 6 6 6
传 真 : 0 2 1 - 3 1 3 5 8 6 0 0
联 系 人 : 黎 明
经 办 律 师 : 吕 红 、 黎 明
( 四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1 8 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湖 滨 路 2 0 2 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 1 楼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 李 丹
联 系 电 话 : ( 0 2 1 ) 2 3 2 3 8 8 8 8
传 真 : ( 0 2 1 ) 2 3 2 3 8 8 0 0
联 系 人 : 陈 熹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单 峰 、 陈 熹
六、基金份 额的分级
( 一 ) 概 要
本 基 金 通 过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的 安 排 ,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成 预 期 收 益 与 风 险 不 同 的 两 个 级 别 , 即
丰 信 A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简 称 “ 丰 信 A ” ) 和 丰 信 B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简 称 “ 丰 信 B ” ) 。
除 收 益 分 配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的 基 金 清 算 财 产 分 配 外 , 每 份 丰 信 A 和 每 份 丰 信 B 享 有 同 等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此 外 , 所 有 法 律 法 规 涉 及 的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的 占 比 的 计 算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认 购 或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限 、 参 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各 种 表 决 计 票 等 , 两 级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单
独 进 行 计 算 , 且 两 级 基 金 在 各 自 级 别 基 金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比 均 满 足 条 件 方 为 有 效 。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丰 信 A 和 丰 信 B 分 别 募 集 并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比 例 进 行 初 始 配 比 , 所 募 集 的 两 级 基 金
的 基 金 资 产 合 并 运 作 。
( 二 ) 基 金 份 额 的 配 比
丰 信 A 与 丰 信 B 两 级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初 始 配 比 不 高 于 7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于 丰 信 A 的 申 购 开 放 日 对 丰 信 A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丰 信 A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调 整 为 1 . 0 0 0 元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丰 信 A 份 额 数 按 折 算 比 例 相 应 增 减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于 丰 信 B 的 申 购 赎 回 开 放 日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对 丰 信 B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丰 信 B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调 整 为 1 . 0 0 0 元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丰 信 B 份 额 数 按 折 算 比 例 相
应 增 减 。
开 放 日 结 束 后 , 两 级 基 金 的 份 额 配 比 将 根 据 申 购 份 额 与 赎 回 份 额 实 际 成 交 确 认 情 况 重 新
进 行 确 定 。 两 级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配 比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第 9 位 , 小 数 点 第 9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在 每 次 开 放 后 , 根 据 丰 信 A 份 额 和 丰 信 B 份 额 的 折 算 和 申 购 、 赎 回 情 况 可 能
会 出 现 两 级 份 额 配 比 大 于 或 小 于 7 : 3 的 情 形 。
( 三 ) 丰 信 A 的 运 作
1 、 收 益 率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丰 信 A 约 定 年 收 益 率 为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 + 利
差 。
其 中 , 计 算 丰 信 A 首 个 约 定 年 收 益 率 的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前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 其 后 丰 信
A 每 个 申 购 开 放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该 日 前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重 新 调 整 丰 信 A 的 约 定 年 收 益 率 , 丰 信 A 的 约 定 收 益 采
用 单 利 计 算 , 丰 信 A 的 年 收 益 率 计 算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第 2 位 。
视 国 内 利 率 市 场 变 化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前 2 个 工 作 日 内 和 丰 信 A 的 申
购 开 放 日 开 始 前 2 个 工 作 日 内 公 告 当 期 适 用 的 约 定 收 益 率 的 利 差 值 。 利 差 值 的 取 值 范 围 为
0 % ( 含 ) - 2 % ( 含 ) 。
本 基 金 净 资 产 优 先 分 配 予 丰 信 A 份 额 的 本 金 及 约 定 应 得 收 益 , 剩 余 净 资 产 分 配 予 丰 信 B
份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不 承 诺 或 保 证 每 次 开 放 时 丰 信 A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约 定 应 得 收 益 , 即 如 本
基 金 资 产 出 现 极 端 损 失 情 况 下 , 丰 信 A 份 额 仍 可 能 面 临 无 法 取 得 约 定 应 得 收 益 乃 至 投 资 本
金 受 损 的 风 险 。
2 、 开 放 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丰 信 A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每 半 年 开 放 一 次 , 每 次 开 放 两 个
工 作 日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每 满 半 年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为 申 购 开 放 日 , 申 购 开 放 日 的 前
一 工 作 日 为 赎 回 开 放 日 。 申 购 开 放 日 只 可 提 交 丰 信 A 的 申 购 申 请 , 赎 回 开 放 日 只 可 提 交 丰 信
A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除 外 。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按 时 开 放 丰 信 A 的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
开 放 日 顺 延 至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影 响 因 素 消 除 之 日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
例 如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于 2 0 1 3 年 7 月 1 9 日 生 效 , 丰 信 A 的 第 一 次 申 购 开 放 日 和 赎 回 开
放 日 分 别 为 2 0 1 4 年 1 月 1 7 日 ( 因 2 0 1 4 年 1 月 1 8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和 2 0 1 4 年 1 月 1 6 日 , 丰
信 A 的 第 二 次 申 购 开 放 日 和 赎 回 开 放 日 分 别 为 2 0 1 4 年 7 月 1 8 日 和 2 0 1 4 年 7 月 1 7 日 。 以 此
类 推 。
具 体 的 开 放 日 规 定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的 公 告 为 准 。
3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丰 信 A 将 按 以 下 规 则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 1 ) 折 算 基 准 日
丰 信 A 的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与 其 申 购 开 放 日 为 同 一 个 工 作 日 。
( 2 ) 折 算 对 象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丰 信 A 所 有 份 额 。
( 3 ) 折 算 频 率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每 满 半 年 折 算 一 次 。
( 4 ) 折 算 方 式
折 算 基 准 日 日 终 , 丰 信 A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调 整 为 1 . 0 0 0 元 , 折 算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丰 信 A 的 份 额 数 按 照 折 算 比 例 相 应 增 减 。
丰 信 A 的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公 式 如 下 :
丰 信 A 的 折 算 比 例 = 折 算 基 准 日 折 算 前 丰 信 A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1 . 0 0 0
丰 信 A 经 折 算 后 的 份 额 数 = 折 算 前 丰 信 A 的 份 额 数 × 丰 信 A 的 折 算 比 例
用 于 计 算 折 算 比 例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第 8 位 , 丰 信 A 份 额 折 算 后 的 份 额 数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弃 , 余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在 实 施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时 , 折 算 基 准 日 折 算 前 丰 信 A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丰 信 A 的 折 算 比 例
的 具 体 计 算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 5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的 公 告
1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方 案 须 最 迟 于 实 施 日 前 2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4 、 规 模 限 制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丰 信 A 与 丰 信 B 的 份 额 配 比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7 : 3 。 具 体 规
模 限 制 及 其 控 制 措 施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布 的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四 ) 丰 信 B 的 运 作
1 、 剩 余 收 益
本 基 金 在 扣 除 丰 信 A 的 应 计 收 益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收 益 归 丰 信 B 享 有 , 亏 损 以 丰 信 B 的 资
产 净 值 为 限 由 丰 信 B 承 担 。
2 、 开 放 日
丰 信 B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每 年 开 放 一 次 , 每 次 开 放 一 个 工 作 日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每 满 一 年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的 前 一 工 作 日 为 丰 信 B 的 申 购 赎 回 开 放 日 , 供 投 资 者 提 交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按 时 开 放 丰 信 B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 其 开 放 日 顺 延 至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影 响 因 素 消 除 之 日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例 如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于 2 0 1 3 年 7 月 1 9 日 生 效 , 丰 信 B 的 第 一 次 开 放 日 为 2 0 1 4 年 7
月 1 7 日 , 丰 信 B 的 第 二 次 开 放 日 为 2 0 1 5 年 7 月 1 6 日 ( 因 2 0 1 5 年 7 月 1 8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
以 此 类 推 。
具 体 的 开 放 日 规 定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的 公 告 为 准 。
3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丰 信 B 将 按 以 下 规 则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 1 ) 折 算 基 准 日
丰 信 B 的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为 丰 信 B 的 申 购 赎 回 开 放 日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 2 ) 折 算 对 象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丰 信 B 所 有 份 额 。
( 3 ) 折 算 频 率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每 年 折 算 一 次 。
( 4 ) 折 算 方 式
折 算 基 准 日 日 终 , 丰 信 B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调 整 为 1 . 0 0 0 元 , 折 算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丰 信 B 的 份 额 数 按 照 折 算 比 例 相 应 增 减 。
丰 信 B 的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公 式 如 下 :
丰 信 B 的 折 算 比 例 = 折 算 基 准 日 折 算 前 丰 信 B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1 . 0 0 0
丰 信 B 经 折 算 后 的 份 额 数 = 折 算 前 丰 信 B 的 份 额 数 × 丰 信 B 的 折 算 比 例
用 于 计 算 折 算 比 例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第 8 位 , 丰 信 B 份 额 折 算 后 的 份 额 数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弃 , 余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在 实 施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时 , 折 算 基 准 日 折 算 前 丰 信 B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丰 信 B 的 折 算 比 例
的 具 体 计 算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 5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的 公 告
1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方 案 须 最 迟 于 实 施 日 前 2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 并 报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4 、 规 模 限 制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丰 信 A 与 丰 信 B 的 份 额 配 比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7 : 3 。 具 体 规
模 限 制 及 其 控 制 措 施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布 的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
( 五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T 日 闭 市 后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T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T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为 丰 信 A 和 丰 信 B 的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 + 1 日 内 公 告 。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 六 ) 丰 信 A 和 丰 信 B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按 照 上 述 本 基 金 资 产 及 收 益 分 配 规 则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在 丰 信 A 的 赎 回 开 放 日 计
算 丰 信 A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在 丰 信 B 的 申 购 赎 回 开 放 日 计 算 丰 信 B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设 第 T 日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日 , T a 为 自 丰 信 A 份 额 上 一 次 申 购 开 放 日 ( 若 之 前 尚 未
进 行 开 放 , 则 为 基 金 成 立 日 ) 至 T 日 的 运 作 天 数 , N V
T
为 T 日 闭 市 后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F a 为
T 日 丰 信 A 的 份 额 余 额 , F b 为 T 日 丰 信 B 的 份 额 余 额 , N A V a 为 第 T 日 丰 信 A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N A V b 为 第 T 日 丰 信 B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R a 为 丰 信 A 约 定 年 收 益 率 , Y 为 本 基 金 运 作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 即 丰 信 A 上 一 次 申 购 开 放 日 ( 如 T 日 之 前 无 申 购 开 放 日 , 则 为 基 金 成 立 日 ) 所
在 年 度 的 实 际 天 数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对 用 于
丰 信 A 和 丰 信 B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的 实 际 运 作 天 数 进 行 调 整 , 如 调 整 , 届 时 可 参 见 更 新 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第 T 日 , 丰 信 A 和 丰 信 B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 1 ) 当 N V
T
< F a × 1 . 0 0 × ( 1 + R a × T a / Y ) 时 , 则 丰 信 A 与 丰 信 B 在 第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
N A V a = N V
T
/ F a ;
N A V b = 0 ;
( 2 ) 当 F a × 1 . 0 0 × ( 1 + R a × T a / Y ) ≤ N V
T
时 , 则 丰 信 A 与 丰 信 B 在 第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
N A V a = 1 . 0 0 × ( 1 + R a × T a / Y ) ;
N A V b = ( N V
T
- N A V a × F a ) / F b ;
丰 信 A 与 丰 信 B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例 : 设 在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丰 信 A 的 第 二 个 赎 回 开 放 日 , 自 丰 信 A 上 一 次 申
购 开 放 日 起 的 运 作 天 数 为 1 8 0 天 , 基 金 运 作 当 年 的 实 际 天 数 为 3 6 5 天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为 3 5
亿 元 , 丰 信 A 、 丰 信 B 的 份 额 余 额 分 别 为 2 1 亿 份 和 9 亿 份 , 丰 信 A 上 一 次 开 放 日 设 定 的 丰
信 A 年 收 益 率 为 4 . 2 % 。 则 丰 信 A 、 丰 信 B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如 下 :
丰 信 A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1 . 0 0 × ( 1 + 4 . 2 % × 1 8 0 / 3 6 5 ) = 1 . 0 2 1 元
丰 信 B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 3 5 - 1 . 0 2 0 7 1 2 3 3 × 2 1 ) / 9 = 1 . 5 0 7 元
( 七 ) 丰 信 A 和 丰 信 B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的 计 算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的 基 础 上 , 采 用 “ 虚 拟 清 算 ” 原 则 计 算 并 公 告 丰 信 A
和 丰 信 B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是 对 两 级 基 金 份 额 价 值 的 一 个 估 算 , 并 不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获 得 的 实 际 价 值 。
丰 信 A 和 丰 信 B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 + 1 日 内 与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一 同 公 告 。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设 第 T 日 为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计 算 日 , T a 为 自 丰 信 A 份 额 上 一 次 申 购 开 放 日 ( 若 之 前
尚 未 进 行 开 放 , 则 为 基 金 成 立 日 ) 至 T 日 的 运 作 天 数 , N V
T
为 T 日 闭 市 后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F a 为 T 日 丰 信 A 的 份 额 余 额 , F b 为 T 日 丰 信 B 的 份 额 余 额 , N A V a 为 第 T 日 丰 信 A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N A V b 为 第 T 日 丰 信 B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R a 为 丰 信 A 约 定 年 收 益 率 , Y
为 本 基 金 运 作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 即 丰 信 A 上 一 次 申 购 开 放 日 ( 如 T 日 之 前 无 申 购 开 放 日 , 则 为
基 金 成 立 日 ) 所 在 年 度 的 实 际 天 数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对 用 于 丰 信 A
和 丰 信 B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计 算 的 实 际 运 作 天 数 进 行 调 整 , 如 调 整 , 届 时 可 参 见 更 新 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第 T 日 , 丰 信 A 和 丰 信 B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 1 ) 当 N V
T
< F a × 1 . 0 0 × ( 1 + R a × T a / Y ) 时 , 则 丰 信 A 与 丰 信 B 在 第 T 日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为 :
N A V a = N V
T
/ F a ;
N A V b = 0 ;
( 2 ) 当 F a × 1 . 0 0 × ( 1 + R a × T a / Y ) ≤ N V
T
时 , 则 丰 信 A 与 丰 信 B 在 第 T 日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为 :
N A V a = 1 . 0 0 × ( 1 + R a × T a / Y ) ;
N A V b = ( N V
T
- N A V a × F a ) / F b ;
丰 信 A 与 丰 信 B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例 :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设 自 丰 信 A 上 一 次 申 购 开 放 日 起 的 运 作 天 数 为
6 0 天 , 基 金 运 作 当 年 的 实 际 天 数 为 3 6 5 天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为 3 1 亿 元 , 丰 信 A 、 丰 信 B 的 份
额 余 额 分 别 为 2 1 亿 份 和 9 亿 份 , 丰 信 A 上 一 次 开 放 日 设 定 的 丰 信 A 年 收 益 率 为 4 . 2 % 。 则 丰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信 A 、 丰 信 B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计 算 如 下 :
丰 信 A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1 . 0 0 × ( 1 + 4 . 2 % × 6 0 / 3 6 5 ) = 1 . 0 0 7 元
丰 信 B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 3 1 - 1 . 0 0 7 × 2 1 ) / 9 = 1 . 0 9 5 元
七、基金的 募集 与基金 合同的生效
( 一 ) 基 金 的 募 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3 年 7 月 1 8 日 证 监 许 可 [ 2 0 1 3 ] 9 3 8 号 文 核 准 募 集 。 募 集 期 间 有 效 认 购 份 额
5 9 0 , 3 8 2 , 4 9 3 . 6 6 份 , 利 息 结 转 份 额 8 5 , 9 2 5 . 1 4 份 , 合 计 5 9 0 , 4 6 8 , 4 1 8 . 8 0 份 , 募 集 户 数 为
7 2 9 户 。
( 二 ) 基 金 的 类 型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三 )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契 约 型 。
本 基 金 采 取 永 续 分 级 的 方 式 运 作 。 其 中 , 丰 信 A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每 半 年 开 放 一 次
申 购 赎 回 , 每 次 开 放 两 个 工 作 日 , 于 丰 信 A 的 申 购 开 放 日 仅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 于 丰 信 A 的 赎 回
开 放 日 仅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丰 信 B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每 年 开 放 一 次 , 每 次 开 放 一 个 工 作 日 ,
于 丰 信 B 的 申 购 赎 回 开 放 日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 四 ) 基 金 的 存 续 期 间
不 定 期
( 五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已 于 2 0 1 3 年 1 0 月 2 2 日 正 式 生 效 。
( 六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金 数 额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 0 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 0 0 0 万
元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连 续 2 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说 明 原 因 并 报 送 解 决 方 案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
八、基金 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 一 ) 丰 信 A 、 丰 信 B 的 申 购 与 赎 回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本 基 金 通 过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的 安 排 ,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成 预 期 收 益
与 风 险 不 同 的 两 个 级 别 , 即 丰 信 A 份 额 和 丰 信 B 份 额 。 其 中 , 丰 信 A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每 半 年 开 放 一 次 申 购 赎 回 , 每 次 开 放 两 个 工 作 日 , 于 丰 信 A 的 申 购 开 放 日 仅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
于 丰 信 A 的 赎 回 开 放 日 仅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丰 信 B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每 年 开 放 一 次 , 每 次
开 放 一 个 工 作 日 , 于 丰 信 B 的 申 购 赎 回 开 放 日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1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 1 ) 丰 信 A 的 申 购 开 放 日 与 赎 回 开 放 日
本 基 金 办 理 丰 信 A 的 申 购 的 开 放 日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每 满 半 年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办 理 丰 信 A 的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为 丰 信 A 的 申 购 开 放 日 的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除 外 ,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计 算 见 基 金 合 同 第 四 部 分 “ 丰 信 A 的 运 作 ” 的 相 关 内 容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按 时 开 放 丰 信 A 的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 开 放 日 顺 延 至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影 响 因 素 消 除 之 日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
丰 信 A 的 开 放 日 以 及 开 放 日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具 体 事 宜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 2 ) 丰 信 B 的 申 购 赎 回 开 放 日
本 基 金 办 理 丰 信 B 的 申 购 赎 回 开 放 日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每 满 一 年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的 前 一 工 作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除 外 ,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计 算 见 基 金 合 同
第 四 部 分 “ 丰 信 B 的 运 作 ” 的 相 关 内 容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按 时 开 放 丰 信
B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 其 开 放 日 顺 延 至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影 响 因 素 消 除 之 日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
丰 信 B 的 开 放 日 以 及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丰 信 B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具 体 事 宜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2 . 申 购 与 赎 回 场 所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资 格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协 议 的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 基 金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3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 1 ) 丰 信 A 的 申 购 采 用 “ 确 定 价 ” 原 则 , 即 丰 信 A 的 申 购 价 格 以 人 民 币 1 . 0 0 元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丰 信 A 的 赎 回 采 用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丰 信 A 的 赎 回 价 格 以 受 理 申 请 当 日 的 丰
信 A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丰 信 B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采 用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价 格 以 受 理 申 请 当 日 丰 信 B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 3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撤 销 ;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4 )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 回 ;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质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上 述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4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 1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基 金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丰 信 A 的 申 购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向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丰 信 A 的 申 购 申 请 , 在 丰 信 A 的 赎 回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向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丰 信 A 的 赎 回 申 请 ; 在 丰 信 B 的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向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丰 信 B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投 资 人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时 ,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无 效 而 不 予 成 交 。
(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 T 日 )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内 对 丰 信 A 或 丰 信 B 的 申 购 、 赎 回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可 在 T + 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 则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依 法 对 上 述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并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日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3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成 交 确 认 原 则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确 认 办 法 及 确 认 结 果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1 ) 丰 信 A 单 独 开 放 申 购 赎 回
在 丰 信 A 的 赎 回 开 放 日 , 所 有 经 确 认 有 效 的 丰 信 A 的 赎 回 申 请 全 部 予 以 成 交 确 认 。
在 丰 信 A 的 申 购 开 放 日 , 本 基 金 以 丰 信 B 的 份 额 余 额 为 基 准 , 在 丰 信 A 和 丰 信 B 的 份 额
配 比 不 超 过 7 : 3 的 范 围 内 对 丰 信 A 的 申 购 进 行 确 认 。
对 于 丰 信 A 的 申 购 申 请 , 如 果 对 丰 信 A 的 全 部 有 效 申 购 申 请 进 行 确 认 后 , 丰 信 A 与 丰 信
B 的 份 额 配 比 小 于 或 等 于 7 : 3 , 则 所 有 经 确 认 有 效 的 丰 信 A 的 申 购 申 请 全 部 予 以 成 交 确 认 ;
如 果 对 丰 信 A 的 全 部 有 效 申 购 申 请 进 行 确 认 后 , 丰 信 A 与 丰 信 B 的 份 额 配 比 超 过 7 : 3 , 则 在
经 确 认 后 的 丰 信 A 与 丰 信 B 的 份 额 配 比 不 超 过 7 : 3 的 范 围 内 , 对 全 部 有 效 申 购 申 请 按 比 例 进
行 成 交 确 认 。
丰 信 A 单 独 开 放 申 购 赎 回 时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确 认 办 法 及 确 认 结 果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2 ) 丰 信 A 和 丰 信 B 同 时 开 放 申 购 赎 回
对 丰 信 B 的 有 效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以 及 丰 信 A 的 有 效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确 认 , 并 对 丰 信 A 和 丰
信 B 的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进 行 折 算 后 , 对 丰 信 A 的 有 效 申 购 申 请 分 以 下 三 种 情 形 进 行 处 理 :
1 ) 如 果 丰 信 A 与 丰 信 B 的 份 额 配 比 等 于 7 : 3 , 则 对 丰 信 A 的 有 效 申 购 申 请 全 部 不 予 确
认 ;
2 ) 如 果 丰 信 A 与 丰 信 B 的 份 额 配 比 超 过 7 : 3 , 则 对 丰 信 A 的 有 效 申 购 申 请 全 部 不 予 确
认 , 并 按 照 丰 信 A 与 丰 信 B 的 份 额 配 比 等 于 7 : 3 的 原 则 , 对 丰 信 A 的 份 额 余 额 进 行 按 比 例 强
制 赎 回 ;
3 ) 如 果 丰 信 A 与 丰 信 B 的 份 额 配 比 小 于 7 : 3 , 则 按 照 丰 信 A 与 丰 信 B 的 份 额 配 比 等 于
7 : 3 的 原 则 , 对 丰 信 A 的 有 效 申 购 申 请 进 行 按 当 日 申 请 比 例 进 行 成 交 确 认 , 而 不 会 对 丰 信 A
既 有 的 份 额 余 额 进 行 强 制 赎 回 。
丰 信 A 和 丰 信 B 在 同 时 开 放 申 购 赎 回 时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确 认 办 法 及 确 认 结 果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 4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 资 人 账 户 , 由 此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 失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投 资 人 T 日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及 其 相 关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在
T + 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将 赎 回 款 项 划 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账 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5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 1 ) 本 基 金 对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设 置 最 高 申 购 金 额 限 制 和 累 计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
( 2 ) 投 资 人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丰 信 A 或 丰 信 B , 单 笔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1 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丰 信 A 或 丰 信 B , 首 次 最 低 金 额 为 5 0 万 元 ,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1 万 元 (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等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申 购 暂 不 受 此 限 制 ) 。
若 发 生 比 例 确 认 , 申 购 金 额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限 制 。 各 销 售 机 构 可 根 据 业 务 情 况 设 置 高 于 或
等 于 本 公 司 设 定 的 上 述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 如 果 销 售 机 构 业 务 规 则 规 定 的 最 低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高 于 1 0 元 人 民 币 , 以 销 售 机 构 的 规 定 为 准 。 投 资 者 办 理 相 关 业 务 时 , 请 遵 循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业 务 规 定 。
( 3 ) 丰 信 A 或 丰 信 B 的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最 低 余 额 为 5 份 基 金 份 额 , 若 某 笔 赎 回 将 导 致 投
资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单 只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不 足 5 份 时 , 该 笔 赎 回 业 务 应 包 括 账 户 内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 否 则 , 剩 余 部 分 的 基 金 份 额 将 被 强 制 赎 回 。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对 申 购 的 金 额
和 赎 回 的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生 效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至 少 在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6 .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 费 用
( 1 ) 申 购 费 用
丰 信 A 的 申 购 费 率 为 0 。 丰 信 B 的 申 购 费 率 按 照 申 购 金 额 递 减 , 即 申 购 金 额 越 大 , 所 适
用 的 申 购 费 率 越 低 。 丰 信 B 的 申 购 费 率 如 下 :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柜 台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实 施 差 别 的 申 购 费
率 。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等 ,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 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除 养 老 金 客 户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柜 台 申 购 本 基 金 丰 信 B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适 用 下 表 特 定 申 购 费 率 , 其
他 投 资 人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适 用 下 表 一 般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金 额 M ( 元 ) 一 般 申 购 费 率 特 定 申 购 费 率
M < 1 0 0 万 0 . 6 % 0 . 2 4 %
1 0 0 万 ≤ M < 5 0 0 万 0 . 3 % 0 . 0 9 %
M ≥ 5 0 0 万 每 笔 1 0 0 0 元 每 笔 1 0 0 0 元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应 在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投 资 人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
购 , 适 用 费 率 按 单 笔 分 别 计 算 。
申 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丰 信 B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申 购 人 承 担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费 率 如 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调 整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对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丰 信 B 采 用 低 于 柜 台 交 易 方 式 的 申 购 费 率 , 并 另 行 公 告 。
( 2 ) 赎 回 费 率
1 ) 丰 信 A 的 赎 回 费
丰 信 A 的 赎 回 费 率 按 照 持 有 期 限 递 减 , 即 持 有 期 限 越 长 , 所 适 用 的 赎 回 费 率 越 低 。 丰 信
A 持 有 期 限 为 丰 信 A 的 一 个 开 放 周 期 的 , 赎 回 费 率 为 0 . 1 % ; 持 有 期 限 超 过 丰 信 A 的 1 个 开 放
周 期 的 , 赎 回 费 率 为 0 。 赎 回 费 全 额 归 入 基 金 资 产 。
2 ) 丰 信 B 的 赎 回 费
丰 信 B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 。
( 3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和 收 费 方 式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确 定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 可 以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相
关 约 定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
( 5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 在 不 提 高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适 用 的 费 率
的 前 提 下 , 设 立 新 的 基 金 份 额 级 别 、 增 加 新 的 收 费 方 式 等 情 况 ,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并 及 时 公 告 , 但 不 需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7 . 申 购 份 额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 1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1 ) 丰 信 A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申 购 份 额 = 申 购 金 额 / 1 . 0 0
上 述 各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
例 : 在 丰 信 A 的 申 购 开 放 日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1 0 , 0 0 0 元 申 购 丰 信 A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丰 信 A
份 额 计 算 如 下 :
申 购 份 额 = 1 0 , 0 0 0 / 1 . 0 0 = 1 0 , 0 0 0 份
2 ) 丰 信 B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丰 信 B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其 中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 1 +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丰 信 B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例 : 在 丰 信 B 的 开 放 日 , 某 投 资 人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 投 资 5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丰 信 B 份
额 , 对 应 费 率 为 0 . 6 %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丰 信 B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5 0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丰 信 B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净 申 购 金 额 = 5 0 , 0 0 0 / ( 1 + 0 . 6 % ) = 4 9 , 7 0 1 . 7 9 元
申 购 费 用 = 5 0 , 0 0 0 - 4 9 , 7 0 1 . 7 9 = 2 9 8 . 2 1 元
申 购 份 额 = 4 9 , 7 0 1 . 7 9 / 1 . 0 5 0 = 4 7 , 3 3 5 . 0 4 份
即 : 投 资 人 投 资 5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丰 信 B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丰 信 B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为 1 . 0 5 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4 7 , 3 3 5 . 0 4 份 基 金 丰 信 B 份 额 。
( 2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1 ) 丰 信 A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丰 信 A 按 照 持 有 期 限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 丰 信 A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赎 回 总 金 额 扣 减 赎 回 费 用 。
其 中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费 率
净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费 用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例 如 : 某 投 资 人 赎 回 本 基 金 1 万 份 丰 信 A 份 额 , 持 有 时 间 为 丰 信 A 的 一 个 开 放 周 期 ,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 . 1 %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丰 信 A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0 2 1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丰 信 A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金 额 = 1 0 , 0 0 0 × 1 . 0 2 1 = 1 0 , 2 1 0 元
赎 回 费 用 = 1 0 , 2 1 0 × 0 . 1 % = 1 0 . 2 1 元
净 赎 回 金 额 = 1 0 , 2 1 0 - 1 0 . 2 1 = 1 0 , 1 9 9 . 7 9 元
即 : 投 资 人 赎 回 本 基 金 1 万 份 丰 信 A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期 限 为 丰 信 A 的 一 个 开 放 周 期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丰 信 A 的 份 额 净 值 是 1 . 0 2 1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丰 信 A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 0 , 1 9 9 . 7 9
元 。
2 ) 丰 信 B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丰 信 B 不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 T 日 丰 信 B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上 述 各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
例 : 在 丰 信 B 的 开 放 日 , 某 投 资 人 赎 回 5 0 0 , 0 0 0 份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丰 信 B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0 8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总 金 额 = 5 0 0 , 0 0 0 . 0 0 × 1 . 0 0 8 = 5 0 0 , 4 0 0 . 0 0 元
8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在 丰 信 A 或 丰 信 B 开 放 时 , 除 非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暂 停 或 拒 绝 基 金 投 资 人
对 丰 信 A 或 丰 信 B 的 申 购 申 请 :
( 1 )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在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无 法 计 算 ;
( 3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 4 ) 根 据 申 购 规 则 和 程 序 导 致 部 分 或 全 部 申 购 申 请 没 有 得 到 成 交 确 认 ;
( 5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可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会 有 损 于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某 笔 申 购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申 购 款 项 将 全 额 退 还 投 资 人 。 发 生 上 述 1 到 5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9 . 暂 停 赎 回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 1 ) 在 丰 信 A 或 丰 信 B 开 放 时 , 除 非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对 丰 信 A 或 丰 信 B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3 ) 本 基 金 在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导 致 本 基 金 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 ;
4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除 上 述 第 3 ) 条 以 外 的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成 功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的 , 可 延 期 支 付 部 分 赎 回 款 项 , 按 每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发 生 的 情 况 制 定 相 应 的 处 理 办 法 在 后 续 工 作 日 予 以 支 付 。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3 )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1 0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形 式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丰 信 A 或 丰 信 B 开 放 时 , 依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原 则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的 成 交 确 认 后 , 丰 信 A 的 净 赎 回 份 额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与 丰 信 B 的 净 赎 回 份 额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如 有 ) 的 总 和 超 过 本 基 金 前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时 的 情 形 , 称 为 本 基 金 的 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支 付 全 部
赎 回 款 项 或 延 期 支 付 部 分 赎 回 款 项 。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1 ) 支 付 全 部 赎 回 款 项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
( 2 ) 延 期 支 付 部 分 赎 回 款 项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的 前 提 下 , 对 其 余 已 经 接 受 的 有 效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期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2 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照 其 申 请 赎 回 份 额 占 当 日 申 请 赎 回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 确 定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办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 3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2 日
内 通 过 指 定 媒 体 或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网 点 刊 登 公 告 。
1 1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 2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1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布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 3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1 日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 二 ) 基 金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
( 三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可 补 充 其 他 情 况 )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 四 )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 五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
( 六 ) 基 金 的 冻 结 和 解 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九、基金 的投资
( 一 ) 投 资 目 标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和 固 定 收 益 市 场 的 研 究 分 析 ,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采 取 积 极 主 动 的
投 资 策 略 , 力 争 取 得 超 越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收 益 。
( 二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主 要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品 种 , 包 括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转 债 、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等 金 融 工 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也 可 投 资 于 股 票 、 权 证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权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但 可 以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股
票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或 股 票 增 发 , 并 可 持 有 因 所 持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转 股 形 成 的 股 票 、 因 持 有 股 票
被 派 发 的 权 证 、 因 投 资 于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而 产 生 的 权 证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对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 0 % ;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2 0 %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调 整 上 述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
( 三 ) 投 资 策 略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采 取 积 极 的 投 资 策 略 , 寻 找 各 种 可 能 的 价 值 增 长 机 会 , 力 争 实 现 超 越 基 准
的 投 资 收 益 。
( 1 )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在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方 面 ,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及 利 率 变 化 趋 势 的 重 点 分 析 , 结 合 对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股 票 市 场 趋 势 的 研 判 及 新 股 申 购 收 益 率 的 预 测 , 比 较 未 来 一 定 时 间 内 债 券 市 场 和 股 票 市 场 的
相 对 预 期 收 益 率 , 在 债 券 、 股 票 一 级 市 场 及 现 金 类 资 产 之 间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
( 2 ) 普 通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债 券 投 资 将 采 取 久 期 策 略 、 收 益 率 曲 线 策 略 、 骑 乘 策 略 、 息 差 策 略 、 利 差 策 略 等
积 极 投 资 策 略 , 在 追 求 本 金 长 期 安 全 的 基 础 上 , 力 争 为 投 资 人 创 造 更 高 的 总 回 报 。
1 ) 久 期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自 上 而 下 的 组 合 久 期 管 理 策 略 , 以 实 现 对 组 合 利 率 风 险 的 有 效 控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对 宏 观 经 济 周 期 所 处 阶 段 及 其 它 相 关 因 素 的 研 判 调 整 组 合 久 期 。 如 果 预 期 利 率
下 降 , 本 基 金 将 增 加 组 合 的 久 期 , 以 较 多 地 获 得 债 券 价 格 上 升 带 来 的 收 益 ; 反 之 , 如 果 预 期
利 率 上 升 , 本 基 金 将 缩 短 组 合 的 久 期 , 以 减 小 债 券 价 格 下 降 带 来 的 风 险 。
2 ) 收 益 率 曲 线 策 略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形 状 变 化 是 判 断 市 场 整 体 走 向 的 依 据 之 一 , 本 基 金 将 据 此 调 整 组 合 长 、
中 、 短 期 债 券 的 搭 配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对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化 的 预 测 , 适 时 采 用 子 弹 式 、 杠 铃 或 梯
形 策 略 构 造 组 合 , 并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
3 ) 骑 乘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骑 乘 策 略 增 强 组 合 的 持 有 期 收 益 。 这 一 策 略 即 通 过 对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分 析 ,
在 可 选 的 目 标 久 期 区 间 买 入 期 限 位 于 收 益 率 曲 线 较 陡 峭 处 右 侧 的 债 券 。 在 收 益 率 曲 线 不 变 动
的 情 况 下 , 随 着 其 剩 余 期 限 的 衰 减 , 债 券 收 益 率 将 沿 着 陡 峭 的 收 益 率 曲 线 有 较 大 幅 的 下 滑 ,
从 而 获 得 较 高 的 资 本 收 益 ; 即 使 收 益 率 曲 线 上 升 或 进 一 步 变 陡 , 这 一 策 略 也 能 够 提 供 更 多 的
安 全 边 际 。
4 ) 息 差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利 用 回 购 利 率 低 于 债 券 收 益 率 的 情 形 , 通 过 正 回 购 将 所 获 得 的 资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 利 用 杠 杆 放 大 债 券 投 资 的 收 益 。
5 ) 利 差 策 略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两 个 期 限 相 近 的 债 券 的 利 差 进 行 分 析 , 从 而 对 利 差 水 平 的 未 来 走 势 作 出 判
断 , 进 而 相 应 的 进 行 债 券 置 换 。 影 响 两 期 限 相 近 债 券 的 利 差 水 平 的 因 素 主 要 有 息 票 因 素 、 流
动 性 因 素 及 信 用 评 级 因 素 等 。 当 预 期 利 差 水 平 缩 小 时 , 买 入 收 益 率 高 的 债 券 同 时 卖 出 收 益 率
低 的 债 券 , 通 过 两 债 券 利 差 的 缩 小 获 得 投 资 收 益 ; 当 预 期 利 差 水 平 扩 大 时 , 则 进 行 相 反 的 操
作 。
( 3 ) 附 权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可 转 债 、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或 含 赎 回 或 回 售 权 的 债 券 等 , 这 类 债 券 赋 予 债 权
人 或 债 务 人 某 种 期 权 , 比 普 通 的 债 券 更 为 灵 活 。
1 ) 可 转 债 投 资 策 略
可 转 债 具 有 债 权 的 属 性 , 投 资 人 可 以 选 择 持 有 可 转 债 到 期 , 得 到 本 金 与 利 息 收 益 ; 也 具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有 期 权 的 属 性 , 可 以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将 可 转 债 转 换 成 股 票 , 享 受 股 票 分 红 或 套 现 。 因 此 , 可
转 债 的 价 格 由 债 权 价 格 和 期 权 价 格 两 部 分 组 成 。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专 业 的 分 析 和 计 算 方 法 , 综 合 考 虑 可 转 债 的 久 期 、 票 面 利 率 、 风 险 等 债 券
因 素 以 及 期 权 价 格 , 力 求 选 择 被 市 场 低 估 的 品 种 , 获 得 超 额 收 益 。
2 ) 其 他 附 权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在 对 这 类 债 券 基 本 情 况 进 行 研 究 的 同 时 , 将 结 合 市 场 状 况 、 债 券 具 体 条 款 重 点 分
析 附 权 部 分 对 债 券 估 值 的 影 响 。
对 于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的 债 券 部 分 将 按 照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进 行 管 理 , 权 证 部 分 将 在 可 交 易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的 时 间 内 卖 出 。
( 4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投 资 策 略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是 在 中 国 境 内 以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和 转 让 , 约 定 在 一 定 期 限 还 本 付 息 的
公 司 债 券 。 由 于 其 非 公 开 性 及 条 款 可 协 商 性 , 普 遍 具 有 较 高 收 益 。 本 基 金 将 深 入 研 究 发 行 人
资 信 及 公 司 运 营 情 况 , 合 理 合 规 合 格 地 进 行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投 资 。 本 基 金 将 在 投 资 过 程 中
密 切 监 控 债 券 信 用 等 级 或 发 行 人 信 用 等 级 变 化 情 况 , 尽 力 避 免 可 能 存 在 的 债 券 违 约 。
( 5 )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深 入 分 析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市 场 利 率 、 发 行 条 款 、 支 持 资 产 的 构 成 及 质 量 、 提 前
偿 还 率 、 风 险 补 偿 收 益 和 市 场 流 动 性 等 基 本 面 因 素 , 估 计 资 产 违 约 风 险 和 提 前 偿 付 风 险 , 并
根 据 资 产 证 券 化 的 收 益 结 构 安 排 , 模 拟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本 金 偿 还 和 利 息 收 益 的 现 金 流 过 程 ,
辅 助 采 用 蒙 特 卡 洛 方 法 等 数 量 化 定 价 模 型 , 评 估 其 内 在 价 值 。
( 6 ) 新 股 申 购 策 略
本 基 金 根 据 新 股 发 行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 结 合 对 认 购 中 签 率 和 新 股 上 市 后 表 现 的 预 期 , 谨 慎
参 与 新 股 申 购 , 获 取 股 票 一 级 市 场 与 二 级 市 场 的 价 差 收 益 , 申 购 所 得 的 股 票 在 可 上 市 交 易 或
流 通 受 限 解 除 后 不 超 过 3 个 月 的 时 间 内 卖 出 。
( 四 ) 投 资 决 策 依 据
1 .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
2 . 国 内 国 际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 国 家 货 币 政 策 、 利 率 走 势 及 通 货 膨 胀 预 期 、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
3 . 固 定 收 益 市 场 发 展 及 各 类 属 间 利 差 情 况 ;
4 . 各 行 业 发 展 状 况 、 市 场 波 动 和 风 险 特 征 ;
5 . 上 市 公 司 研 究 , 包 括 上 市 公 司 成 长 性 的 研 究 和 市 场 走 势 ;
6 . 证 券 市 场 走 势 。
( 五 )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1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确 定 本 基 金 总 体 资 产 分 配 和 投 资 策 略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 由 公 司 总 经 理 或 指 定 人 员 召 集 。 如 需 做 出 及 时 重 大 决 策 或 基 金 经 理 小 组 提 议 , 可 临 时 召
开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会 议 。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2 . 基 金 经 理 ( 或 管 理 小 组 ) : 设 计 和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 设 计 和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需 要 考 虑 的 基
本 因 素 包 括 : 每 日 基 金 申 购 和 赎 回 净 现 金 流 量 ; 基 金 合 同 的 投 资 限 制 和 比 例 限 制 ; 研 究 员 的
投 资 建 议 ; 基 金 经 理 的 独 立 判 断 ; 绩 效 与 风 险 评 估 小 组 的 建 议 等 。
3 . 信 用 分 析 研 究 员 : 采 用 自 上 而 下 的 信 用 产 品 分 析 模 式 , 分 别 从 宏 观 、 行 业 和 公 司 三 个
层 面 对 信 用 债 券 所 面 临 的 信 用 风 险 进 行 分 析 , 维 护 公 司 信 用 库 , 给 基 金 经 理 投 资 建 议 。
4 . 集 中 交 易 室 : 基 金 经 理 向 集 中 交 易 室 下 达 投 资 指 令 , 集 中 交 易 室 经 理 收 到 投 资 指 令 后
分 发 予 交 易 员 , 交 易 员 收 到 基 金 投 资 指 令 后 准 确 执 行 。
5 . 绩 效 与 风 险 评 估 小 组 : 对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评 估 , 向 基 金 经 理 ( 或 管 理 小 组 ) 提 出 调
整 建 议 。
6 . 监 察 稽 核 部 : 对 投 资 流 程 等 进 行 合 法 合 规 审 核 、 监 督 和 检 查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确 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有 权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变 化 和 实 际 需 要
调 整 上 述 投 资 程 序 , 并 在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中 予 以 公 告 。
( 六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中 债 总 指 数 收 益 率 。
中 债 总 指 数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编 制 , 并 在 中 国 债 券 网 ( w w w . c h i n a b o n d . c o m . c n )
公 开 发 布 , 具 有 较 强 的 权 威 性 和 市 场 影 响 力 ; 该 指 数 样 本 券 涵 盖 央 票 、 国 债 和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
能 较 好 地 反 映 债 券 市 场 的 整 体 收 益 。 本 基 金 是 债 券 型 基 金 , 主 要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为 此 , 本 基 金 选 取 中 债 总 指 数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准 的 指 数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但 不 需 要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七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是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属 于 具 有 中 低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基 金 品 种 , 其 长 期 平 均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率 低 于 股 票 基 金 、 混 合 基 金 ,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从 投 资 者 具 体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来 看 , 由 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的 安 排 , 丰 信 A 份 额 将 表 现 出
低 风 险 、 低 收 益 的 明 显 特 征 , 其 预 期 收 益 和 预 期 风 险 要 低 于 普 通 的 债 券 型 基 金 份 额 ; 丰 信 B
份 额 则 表 现 出 高 风 险 、 高 收 益 的 显 著 特 征 , 其 预 期 收 益 和 预 期 风 险 要 高 于 普 通 的 债 券 型 基 金
份 额 。
( 八 )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与 限 制
1 .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 1 ) 承 销 证 券 ;
( 2 )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者 债 券 ;
( 6 )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 8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2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 1 ) 本 基 金 对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 0 % ;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2 0 % ;
( 2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 4 )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 5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权 证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 0 %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遵 从 其 规 定 ;
( 6 )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展 期 ;
( 7 )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本 公 司 管 理 的 全 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 0 %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品 种 除 外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 9 )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的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的 股 票 发 售 总 量 ;
( 1 0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1 1 ) 本 基 金 不 得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中 有 关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投 资 比 例 的 规 定 ;
( 1 2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投 资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限 制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 九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2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 不 参 与 所 投 资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
3 . 有 利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4 .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任 何 不
当 利 益 。
( 十 ) 基 金 的 融 资 、 融 券
本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
( 十 一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人 上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已 于 2 0 1 6 年 4 月 1 5 日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本 报 告 中 所 列 财 务 数 据 截 至 2 0 1 6 年 3 月 3 1 日 ( 未 经 审 计 ) 。
1 、 报 告 期 末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权 益 投 资 - -
其 中 : 股 票 - -
2 基 金 投 资 - -
3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1 , 1 0 2 , 7 0 4 , 2 2 9 . 9 0 9 0 . 3 7
其 中 : 债 券 1 , 1 0 2 , 7 0 4 , 2 2 9 . 9 0 9 0 . 3 7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4 贵 金 属 投 资 - -
5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
6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6 6 , 4 5 9 , 0 5 2 . 6 0 5 . 4 5
8 其 他 资 产 5 1 , 0 1 1 , 1 8 0 . 1 9 4 . 1 8
9 合 计 1 , 2 2 0 , 1 7 4 , 4 6 2 . 6 9 1 0 0 . 0 0
2 、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注 : 无 。
3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 细
注 : 无 。
4 、 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国 家 债 券 - -
2 央 行 票 据 - -
3 金 融 债 券 - -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 -
4 企 业 债 券 1 , 1 0 2 , 4 9 1 , 1 3 9 . 5 0 2 0 6 . 1 5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 -
6 中 期 票 据 - -
7 可 转 债 ( 可 交 换 债 ) 2 1 3 , 0 9 0 . 4 0 0 . 0 4
8 同 业 存 单 - -
9 其 他 - -
1 0 合 计 1 , 1 0 2 , 7 0 4 , 2 2 9 . 9 0 2 0 6 . 1 9
5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数 量 ( 张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1 2 2 9 3 9 0 9 吉 安 债 1 , 2 6 7 , 0 0 0 1 3 0 , 1 7 1 , 5 8 0 . 0 0 2 4 . 3 4
2 1 2 2 8 0 6 1 1 渭 南 0 2 9 0 4 , 0 0 0 9 4 , 9 7 4 , 2 4 0 . 0 0 1 7 . 7 6
3 1 2 2 0 6 8 1 1 海 螺 0 1 5 5 4 , 3 0 0 5 5 , 6 4 6 , 1 7 7 . 0 0 1 0 . 4 0
4 1 2 4 3 8 9 1 3 资 水 务 4 9 9 , 9 9 0 5 3 , 2 4 3 , 9 3 5 . 1 0 9 . 9 6
5 1 2 2 7 6 6 1 1 宜 建 投 4 9 9 , 9 4 0 5 2 , 8 0 3 , 6 6 2 . 8 0 9 . 8 7
6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注 : 无 。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7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 明 细
注 : 无 。
8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注 : 无 。
9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 1 )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政 策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投 资 范 围 尚 未 包 含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
( 2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投 资 范 围 尚 未 包 含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
( 3 )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评 价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投 资 范 围 尚 未 包 含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
1 0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中 本 期 没 有 发 行 主 体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的 、 或 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证 券 。
( 2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没 有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备 选 股 票 库 。
( 3 ) 其 他 资 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8 0 , 2 2 0 . 2 5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2 5 , 0 2 1 , 5 1 8 . 4 2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2 5 , 9 0 9 , 4 4 1 . 5 2
5 应 收 申 购 款 -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5 1 , 0 1 1 , 1 8 0 . 1 9
( 4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明 细
注 : 无 。
( 5 )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注 : 无 。
( 6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的 其 他 文 字 描 述 部 分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中 数 字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项 之 间 可 能 存 在 尾 差 。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十、基 金的业绩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1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的 投 资 业 绩 与 同 期 基 准 的 比 较 如 下 表 所 示 ( 本 报 告 中 所 列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
净 值 增 长 率 1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2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3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4
1 - 3 2 - 4
2 0 1 3 年 1 0 月 2 2 日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至
2 0 1 3 年 1 2 月 3 1 日
- 0 . 8 0 % 0 . 1 8 % - 2 . 1 2 % 0 . 1 5 % 1 . 3 2 % 0 . 0 3 %
2 0 1 4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4 年 1 2 月 3 1 日
2 0 . 6 7 % 0 . 2 6 % 1 1 . 2 3 % 0 . 1 5 % 9 . 4 4 % 0 . 1 1 %
2 0 1 5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5 年 1 2 月 3 1 日
1 4 . 5 2 % 0 . 3 4 % 8 . 0 3 % 0 . 1 1 % 6 . 4 9 % 0 . 2 3 %
2 0 1 6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6 年 3 月 3 1 日
1 . 4 7 % 0 . 0 9 % 1 . 1 0 % 0 . 1 0 % 0 . 3 7 % - 0 . 0 1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
2 0 1 6 年 3 月 3 1 日
3 9 . 1 0 % 0 . 2 8 % 1 8 . 9 1 % 0 . 1 3 % 2 0 . 1 9 % 0 . 1 5 %
2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变 动 情 况 , 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变 动 进 行 比 较 :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注 1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中 债 总 指 数 收 益 率 ;
注 2 : 本 基 金 合 同 于 2 0 1 3 年 1 0 月 2 2 日 生 效 ;
注 3 : 基 金 业 绩 截 止 日 为 2 0 1 6 年 3 月 3 1 日 。
十一、基金 的财产
(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 和 。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十二、基金 资产的估值
( 一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交 易 日 。
( 二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
( 三 ) 估 值 方 法
1 、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2 、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4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
5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估 值 。 如 使 用 的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确 定 和
计 量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按 成 本 估 值 。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 四 ) 估 值 程 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 . 0 0 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的 基 础 上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采 用 “ 虚 拟 清 算 ” 原 则 计 算 并 公 告 丰 信 A 和 丰 信 B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是 对 两 级 基 金 份 额 价 值 的 一 个 估 算 , 并 不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获 得 的 实 际 价 值 。 丰 信
A 和 丰 信 B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丰 信 A 的 每 个 赎 回 开 放 日 和 丰 信 B 的 每 个 开 放 日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对 于 丰 信 A 和 丰
信 B 分 别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丰 信 A 和 丰 信 B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各 自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两 级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 含 第 3 位 )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 估 值 错 误 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2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 更 正 。
(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估 值 错 误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 5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 6 ) 如 果 出 现 估 值 错 误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损 失 。
( 7 )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原 则 处 理 估 值 错 误 。
3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程 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
(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估 值 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4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如 下 :
(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 3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 七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交 易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或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工 作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 八 )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6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十三、基金 的收益分配
( 一 ) 基 金 收 益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因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或 费 用 的 节 约 应 计 入 收 益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
( 二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的 原 则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收 益 分 配 应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 1 ) 本 基 金 ( 包 括 丰 信 A 和 丰 信 B )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 2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十四、基金 的费用与税 收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 丰 信 A 销 售 服 务 费 ;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5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诉 讼 费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7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8 、 基 金 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9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6 %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6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1 5 %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1 5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3 . 丰 信 A 销 售 服 务 费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丰 信 A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丰 信 B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丰 信 A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 . 3 5 % 。
丰 信 A 销 售 服 务 费 计 提 的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H = E × 0 . 3 5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丰 信 A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E 为 前 一 日 丰 信 A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或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与 丰 信 A 份 额 数 的 乘 积
丰 信 A 销 售 服 务 费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丰 信 A 销 售 服 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上 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4 - 9 项 费 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 列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 四 )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的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协 商 酌 情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 此 项
调 整 不 需 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2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五 ) 基 金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
十五、基金 的会计与审 计
(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
2 、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的 会 计 年 度 按
如 下 原 则 : 如 果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少 于 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披 露 ;
3 、 基 金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 、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
5 、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方
式 确 认 。
( 二 )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需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十六、基金 的信息披露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依 法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 以 下 简 称 “ 指 定 报 刊 ”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2 . 对 证 券 投 资 业 绩 进 行 预 测 ;
3 .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4 . 诋 毁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一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 一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的 法
律 文 件 。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 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 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 二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媒 体 上 。
( 三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登 载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
( 四 ) 两 级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配 比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计 算 并 公 告 两 级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配 比 。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两 级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首 次 办 理 丰 信 A 的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丰 信 A 和 丰 信 B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以 及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在 首 次 办 理 丰 信 A 的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工 作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丰 信 A 和 丰 信 B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以 及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丰 信 A 、
丰 信 B 和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参 考 )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述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丰 信 A 、 丰 信 B 和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参 考 )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 六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 七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 报 告 方 式 。
( 八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投 资 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后 2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所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名 称 、 数 量 、 期 限 、 收 益 率 等 信 息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投 资 情 况 。
( 九 ) 临 时 报 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下 列 事 件 :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 2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 十 ;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 十 ;
( 1 1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
( 1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 1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 1 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 1 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 1 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 1 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 1 8 ) 本 基 金 办 理 丰 信 A 、 丰 信 B 申 购 、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
( 1 9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 2 0 )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 2 1 ) 更 换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 2 2 )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 2 3 )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 2 4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 2 5 ) 本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 2 6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 2 7 ) 发 生 对 丰 信 A 的 强 制 赎 回 ;
( 2 8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 十 ) 澄 清 公 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十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 十 二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二 、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两 级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 认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中 选 择 披 露 信 息 的 报 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 一
信 息 的 内 容 应 当 一 致 。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 0 年 。
三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等 文 本 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将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在 地 、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在 地 , 供 公 众 查 阅 。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将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将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十七、风险 揭示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 系 统 性 风 险 、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特 定 风 险 及 其 他 风 险 等 。
( 一 ) 系 统 性 风 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系 统 性 风 险 是 指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风 险 , 主 要 包 括 政 策 风 险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利 率 风 险 和 购 买 力 风 险 等 。
1 . 政 策 风 险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政 策 风 险 是 指 政 府 有 关 证 券 市 场 的 政 策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是 有 重 要 的 举 措 、 法 规 出 台 , 引
起 债 券 价 格 的 波 动 , 从 而 给 投 资 带 来 的 风 险 。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经 济 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 经 济 运 行 周 期 性 的 变 化 会 对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证 券 的 基 本 面 产
生 影 响 , 从 而 影 响 证 券 的 价 格 而 产 生 风 险 。
3 . 利 率 风 险
利 率 风 险 是 指 由 市 场 利 率 变 化 给 投 资 人 带 来 收 益 损 失 的 可 能 性 。 债 券 是 一 种 法 定 的 契
约 , 大 多 数 债 券 的 票 面 利 率 是 固 定 不 变 的 , 当 市 场 利 率 上 升 时 , 会 吸 引 一 部 分 资 金 流 向 银 行
储 蓄 等 其 他 金 融 资 产 , 减 少 对 债 券 的 需 求 , 债 券 价 格 将 下 跌 ; 当 市 场 利 率 下 降 时 , 一 部 分 资
金 流 回 债 券 市 场 , 增 加 对 债 券 的 需 求 , 债 券 价 格 将 上 涨 。 一 般 而 言 , 投 资 购 买 的 债 券 离 到 期
日 越 长 , 则 利 率 变 动 对 债 券 价 格 的 影 响 越 大 , 其 利 率 风 险 也 相 对 越 大 。
4 . 购 买 力 风 险
基 金 收 益 的 一 部 分 将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的 购 买 力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 的 影 响 而
下 降 , 从 而 使 基 金 的 实 际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5 . 再 投 资 风 险
市 场 利 率 下 降 将 影 响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的 再 投 资 收 益 率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带 来 的 价
格 风 险 互 为 消 长 。 在 利 率 走 低 时 , 再 投 资 收 益 率 就 会 降 低 , 再 投 资 的 风 险 加 大 。 当 利 率 上 升
时 , 债 券 价 格 会 下 降 , 但 是 利 息 的 再 投 资 收 益 会 上 升 。
( 二 )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是 指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风 险 , 包 括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等 。
1 .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公 司 的 经 营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对 应 的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公 司 无 法 偿 还 债 券 利 息 的 风 险 。 虽 然 本 基 金 可 通 过 分 散 化 投 资 减 少 这 种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但 并 不 能 完 全 消 除 该 种 风 险 。
同 时 ,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也 将 导 致 其 股 票 价 格 下 跌 , 对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投 资 带 来 相 应 损 失 的 风
险 。
2 . 信 用 风 险
债 券 发 行 人 无 法 按 时 还 本 付 息 , 而 使 投 资 遭 受 损 失 的 风 险 为 信 用 风 险 。 这 种 风 险 主 要 表
现 在 公 司 债 券 中 , 公 司 如 果 因 为 某 种 原 因 不 能 完 全 履 约 支 付 本 金 和 利 息 , 则 债 券 投 资 就 会 承
受 较 大 的 亏 损 。 广 义 的 信 用 风 险 不 仅 指 企 业 的 违 约 风 险 , 还 包 括 市 场 信 用 利 差 扩 大 及 企 业 信
用 评 级 下 降 的 风 险 。
( 三 ) 管 理 风 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因 此 , 基 金 的 收 益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水 平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相 关 性 较 大 。 因 此 基 金 可 能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因 素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 四 ) 流 动 性 风 险
基 金 可 能 面 临 基 金 资 产 不 能 迅 速 、 低 成 本 地 转 变 成 现 金 , 或 者 不 能 应 付 可 能 出 现 的 投 资
人 大 额 赎 回 的 风 险 。 前 者 是 指 金 融 资 产 不 能 及 时 变 现 或 无 法 按 照 正 常 的 市 场 价 格 交 易 而 引 起
损 失 的 可 能 性 。 为 应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 基 金 资 产 需 保 持 一 定 的 流 动 性 , 从 而 在 收 益 性 方 面 可
能 会 有 些 损 失 ,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的 实 现 。 后 者 是 指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 可 能 会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 巨 额 赎 回 可 能 会 产 生 基 金 仓 位 调 整 的 困 难 , 导 致 流 动 性 风 险 , 甚 至 影 响 基
金 单 位 净 值 。
( 五 ) 本 基 金 特 定 风 险
1 . 丰 信 A 的 特 有 风 险
( 1 ) 流 动 性 风 险
丰 信 A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每 半 年 开 放 一 次 , 丰 信 A 的 持 有 人 只 能 在 丰 信 A 的 赎 回
开 放 日 赎 回 。 在 非 丰 信 A 的 赎 回 开 放 日 , 丰 信 A 的 持 有 人 将 因 不 能 赎 回 丰 信 A 而 出 现 流 动
性 风 险 。 另 外 ,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 , 丰 信 A 的 赎 回 开 放 日 可 能 延 后 , 导 致 丰 信 A 的 持 有 人
不 能 按 期 赎 回 而 出 现 流 动 性 风 险 。
( 2 ) 利 率 风 险
在 丰 信 A 的 每 个 申 购 开 放 日 前 的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届 时 执 行 的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设 定 该 申 购 开 放 日 次 日 起 适 用 的 丰 信 A 的 年 约 定 收 益 率 。 如 果 该 申 购 开 放 日
前 的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利 率 下 调 , 丰 信 A 的 年 约 定 收 益 率 将 相 应 向 下 调 整 ; 如 果 利 率 上 调 没 有
发 生 在 申 购 开 放 日 前 的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 丰 信 A 的 年 约 定 收 益 率 并 不 会 立 即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而 是 等 到 下 一 次 开 放 时 再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作 出 调 整 , 从 而 出 现 利 率 风 险 。
( 3 ) 开 放 时 的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在 丰 信 A 每 次 开 放 时 ,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本 基 金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进 行 延 期 支 付 ,
丰 信 A 的 持 有 人 将 因 此 而 承 担 延 期 支 付 所 导 致 的 风 险 。
( 4 ) 开 放 时 不 能 完 全 赎 回 的 风 险
在 丰 信 A 每 次 开 放 时 , 丰 信 A 将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丰 信 A 的 持 有 人 可 能 面 临 不 能 赎
回 由 于 折 算 而 新 增 的 这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风 险 。
( 5 ) 极 端 情 形 下 的 损 失 风 险
丰 信 A 具 有 低 风 险 、 收 益 相 对 稳 定 的 特 征 , 但 是 ,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不 承 诺 或 保 证 丰 信 A
的 约 定 收 益 , 在 极 端 情 形 下 , 比 如 基 金 资 产 在 短 期 内 发 生 大 幅 度 的 投 资 亏 损 时 , 丰 信 A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能 会 面 临 无 法 取 得 约 定 收 益 甚 至 损 失 本 金 的 风 险 。
( 6 ) 强 制 赎 回 风 险
丰 信 A 和 丰 信 B 份 额 同 时 开 放 申 购 赎 回 时 , 出 于 保 护 投 资 人 利 益 , 恢 复 基 金 份 额 配 比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目 标 值 , 需 要 对 丰 信 A 和 丰 信 B 的 份 额 配 比 进 行 比 例 控 制 ( 不 超 过 7 : 3 ) , 因 此 , 丰 信 A
持 有 人 有 可 能 面 临 既 有 份 额 被 强 制 按 比 例 赎 回 的 风 险 。
2 . 丰 信 B 的 特 有 风 险
( 1 ) 杠 杆 机 制 风 险
本 基 金 在 扣 除 丰 信 A 的 本 金 、 应 计 收 益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归 丰 信 B 享 有 , 亏 损 以 丰 信
B 的 资 产 净 值 为 限 由 丰 信 B 首 先 承 担 。 因 此 , 丰 信 B 在 可 能 获 取 放 大 的 基 金 资 产 增 值 收 益
预 期 的 同 时 , 也 将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的 全 部 亏 损 , 在 极 端 情 形 下 , 丰 信 B 可 能 遭 受 全 部 的 投 资
损 失 。
( 2 ) 利 率 风 险
在 丰 信 A 的 每 个 开 放 日 前 的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届 时 执 行 的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设 定 该 开 放 日 次 日 起 适 用 的 丰 信 A 的 年 约 定 收 益 率 , 如 果 该 开 放 日 前 的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利 率 上 调 , 丰 信 A 的 年 约 定 收 益 率 将 相 应 向 上 调 整 , 本 基 金 在 扣 除 丰 信 A 的 本 金 、 应
计 收 益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将 减 少 , 从 而 出 现 利 率 风 险 。
( 3 ) 杠 杆 率 变 动 风 险
由 于 丰 信 B 内 含 杠 杆 机 制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波 动 将 以 一 定 的 杠 杆 倍 数 反 映 到 丰 信 B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的 波 动 上 。 但 是 , 丰 信 B 的 杠 杆 率 并 不 是 固 定 的 , 而 是 取 决 于 两 级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配 比 以 及 两 级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若 丰 信 A 与 丰 信 B 的 份 额 配 比 越 小 或
丰 信 B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越 高 , 则 杠 杆 率 越 低 , 收 益 放 大 效 应 越 弱 , 从 而 产 生 杠 杆 率 变
动 风 险 。
3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风 险
( 1 ) 信 用 风 险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发 行 人 可 能 由 于 规 模 小 、 经 营 历 史 短 、 业 绩 不 稳 定 、
内 部 治 理 规 范 性 不 够 、 信 息 透 明 度 低 等 因 素 导 致 其 不 能 履 行 还 本 付 息 的 责 任 而 使 预 期 收 益 与
实 际 收 益 发 生 偏 离 的 可 能 性 , 从 而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基 金 可 通 过 多 样 化 投 资 来 分 散 这 种
非 系 统 风 险 , 但 不 能 完 全 规 避 。
( 2 ) 流 动 性 风 险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由 于 其 转 让 方 式 及 其 投 资 持 有 人 数 的 限 制 , 存 在
变 现 困 难 或 无 法 在 适 当 或 期 望 时 变 现 引 起 损 失 的 可 能 性 。
( 六 ) 其 他 风 险
1 . 因 技 术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电 脑 系 统 出 现 故 障 产 生 的 风 险 ;
2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从 而 带 来
风 险 ;
3 . 其 他 意 外 导 致 的 风 险 。
十八、基金 的终止与清 算
(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本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 二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7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
6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7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本 基 金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 虚 拟 清 算 ” 的 原 则 计 算 并 确 定
丰 信 A 和 丰 信 B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别 应 得 的 剩 余 资 产 比 例 , 并 据 此 比 例 对 丰 信 A 和 丰 信 B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进 行 剩 余 基 金 资 产 的 分 配 。
8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9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
十九、基金 合同的内容 摘要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基 金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的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 基
金 合 同 》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 条 件 。
同 一 类 别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 3 )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或 仲 裁 ;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认 真 阅 读 并 遵 守 《 基 金 合 同 》 ;
(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 3 ) 关 注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 及 时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
( 4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 6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 7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8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 基 金
财 产 ;
(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 4 )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 5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 7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费 用 ;
( 1 0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 1 1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 1 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 1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 1 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1 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 1 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的 业 务 规 则 ;
( 1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 9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 1 0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 1 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 1 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 1 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 1 4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 1 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 上 ;
( 1 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 1 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1 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 2 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 2 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 2 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2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 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 2 5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 2 6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2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 算 ;
( 5 )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6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持 有 并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 9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 1 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 1 1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 上 ;
( 1 2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1 3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 1 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 1 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 1 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1 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
机 构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 1 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 2 1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 2 2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审 议 事 项 应 分 别 由 丰 信 A 、 丰 信 B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独 立 进 行 表 决 。
丰 信 A 、 丰 信 B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份 基 金 份 额 在 其 份 额 类 别 内 拥 有 同 等 的 投 票 权 。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召 开 事 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 2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 3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 4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 5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 6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 7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 8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 9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1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依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提 议 权 、 自 行 召 集 权 、 提 案 权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名 权 的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类 似 表 述 均 指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丰 信 A 和 丰 信 B 各 自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 并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2 ) 对 基 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 1 3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 项 。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
( 2 )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
( 4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 基 金 合 同 》 进 行 修 改 ;
(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 外 的 其 他 情
形 。
召 集 人 和 召 集 方 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 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 0 日 ,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会 议 形 式 ;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
( 3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 5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 话 ;
( 6 )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 7 )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效 力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
其 他 方 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
(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 0 % ( 含 5 0 % , 下 同 )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 会 的 方 式 视 为 有 效 :
( 1 )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 0 % ( 含 5 0 % ) ;
( 4 ) 上 述 第 (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注 册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 5 ) 会 议 通 知 公 布 前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 其 他 事 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
2 、 议 事 程 序
( 1 ) 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的 决 议 的 效 力 。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和
联 系 方 式 等 事 项 。
( 2 )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 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决 议 形 成 的 条 件 、 表 决 方 式 、 程 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审 议 事 项 应 分
别 由 丰 信 A 、 丰 信 B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独 立 进 行 表 决 , 且 丰 信 A 、 丰 信 B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份 基 金 份 额 在 其 份 额 类 别 内 拥 有 同 等 的 投 票 权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一 般 决 议 须 同 时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丰 信 A 、 丰 信 B 各 自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或 其 代 理 人 )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特 别 决 议 须 同 时 经 过 参 加 大 会 的 丰 信 A 、
丰 信 B 各 自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或 其 代 理 人 )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计 票
1 、 现 场 开 会
(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2 、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后 的 公 告 时 间 、 方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 三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2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 基 金 合 同 》 应 当 终 止 :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 四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 基 金 合 同 》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 五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人 取 得 基 金 合 同 的 方 式
本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和 登 记 机 构 办
公 场 所 查 阅 , 但 其 效 力 应 以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为 准 。
二十、基金 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 6 8 号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 3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 6 8 号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 3 层
邮 政 编 码 : 5 1 8 0 4 8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
成 立 时 间 : 1 9 9 8 年 1 2 月 2 2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3 1 号
组 织 形 式 : ( 中 外 合 资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1 . 5 亿 元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上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 6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 6 8 号
邮 政 编 码 : 2 0 0 1 2 0
法 定 代 表 人 : 金 煜
成 立 日 期 : 1 9 9 5 年 1 2 月 2 9 日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 2 0 0 9 ] 8 1 4 号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5 4 . 0 4 亿 元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人 民 币 存 贷 款 等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 1 ) 本 基 金 将 投 资 于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主 要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品 种 , 包 括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转 债 、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等 金 融 工 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本 基 金 也 可 投 资 于 股 票 、 权 证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权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但 可 以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股
票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或 股 票 增 发 , 并 可 持 有 因 所 持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转 股 形 成 的 股 票 、 因 持 有 股 票
被 派 发 的 权 证 、 因 投 资 于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而 产 生 的 权 证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 2 )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于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 基 金 合 同 》 禁 止 投 资 的 投 资 工
具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不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行 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拒 绝 执 行 , 并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对 于 已 经 执 行 的 投 资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该 投 资 行 为 不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整 改 , 并 将 该 情 况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事 先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
本 基 金 的 投 融 资 比 例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对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 0 % ;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2 0 %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遵 循 以 下 投 资 限 制 :
( 1 ) 本 基 金 对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 0 % ;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2 0 % ;
( 2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 4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遵 从 其 规 定 ;
( 5 )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展 期 ;
( 6 )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品 种 除 外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资 产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 8 )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的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的 股 票 发 售 总 量 ;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协 商 , 可 对 以 上 比 例 进 行 调 整 ;
( 1 0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1 1 ) 本 基 金 不 得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中 有 关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投 资 比 例 的 规 定 ;
( 1 2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投 资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限 制 。
对 于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的 投 资 不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上 述 标 准 。 法 律 、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且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当 限 制 , 不 需 要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本 托 管 协 议 第 十 五 条 第
九 款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有 关 关 联 方 发 行 的 证 券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责 任 确 保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 并 负 责 及 时 将 更 新 后 的 名 单 发 送 给 对 方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成 交 的 关 联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前 无 法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只 能 进 行 事 后 结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据 以 对 基 金 投 资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银 行 存 款 的 交 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监 督 。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应 符 合 如 下 规 定 :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与 存 款 银 行 建 立 定 期 对 账 机 制 , 确 保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账 目 及 核 算 的 真 实 、 准 确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 就 本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另 行 签 订 书 面
协 议 , 明 确 双 方 在 相 关 协 议 签 署 、 账 户 开 设 与 管 理 、 投 资 指 令 传 达 与 执 行 、 资 金 划 拨 、 账 目
核 对 、 到 期 兑 付 、 文 件 保 管 以 及 存 款 证 实 书 的 开 立 、 传 递 、 保 管 等 流 程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和 职
责 , 以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加 强 对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 严 格 审 查 、 复 核 相 关 协 议 、
账 户 资 料 、 投 资 指 令 、 存 款 证 实 书 等 有 关 文 件 , 切 实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开 展 基 金 存 款 业 务 时 , 应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以 及 国 家 有 关 账 户 管 理 、 利 率 管 理 、 支 付 结 算 等 的 各 项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或 拒 绝 结 算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拒 不 执 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5 、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应 符 合 证 监 会 《 关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首 次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前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信 用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
以 书 面 或 其 他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确 认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负 责 , 确 保 对 相 关 风 险
采 取 积 极 有 效 的 措 施 ,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有 效 解 决 基 金 运 作 的 流 动 性 问 题 。 如 因 基 金 巨 额 赎 回
或 市 场 发 生 剧 烈 变 动 等 原 因 而 导 致 基 金 现 金 周 转 困 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提 供 足 额 现 金 确
保 基 金 的 支 付 结 算 。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制 定 的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额 度 和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相 应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进 行 修 改 的 , 应 及 时
修 订 后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是 否 符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事 后 监 督 , 如 发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现 异 常 情 况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原 因 和 解 决 措 施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所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如 因 市 场 变 化 ,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超 过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将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调 整 至 规 定 的 比 例 要 求 。
6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确 保 及 时 将 更 新 后 的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否 则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在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调 整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但 应 将 调
整 结 果 至 少 提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 ,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理 由 , 并 在 与 交 易 对 手 发 生 交 易 前
3 个 交 易 日 内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解 决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 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内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 行 予 以 承
担 , 然 后 再 向 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和 责 任 。
7 、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 关 于 规 范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 1 ) 本 协 议 所 称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本 基 金 可 以 投 资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 且 限 于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负 责 登 记 和 存 管 的 , 并 可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证 券 。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未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参 与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认 购 , 不 得 预 付 任 何 形 式 的 保 证 金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有 锁 定 期 但 锁 定 期 不 明 确 的 证 券 , 且 锁 定 期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剩 余 期 限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上 述 资 料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额 度 和 投 资 比 例 控 制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
以 书 面 或 其 他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确 认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负 责 , 确 保 对 相 关 风 险 采 取 积 极 有 效 的
措 施 ,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有 效 解 决 基 金 运 作 的 流 动 性 问 题 。 如 因 基 金 巨 额 赎 回 或 市 场 发 生 剧 烈
变 动 等 原 因 而 导 致 基 金 现 金 周 转 困 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提 供 足 额 现 金 确 保 基 金 的 支 付 结
算 , 并 承 担 所 有 损 失 。 对 本 基 金 因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导 致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 3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 发 行 证 券 数 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应 划 付 的 认 购 款 、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及 时 提 供 有 关 证 券 的 具 体 的 必 要 的 信 息 , 致 使 托 管 人 无 法 审 核 认 购 指
令 而 影 响 认 购 款 项 划 拨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于 承 担 责 任 。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 《 托 管 协 议 》 审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行 为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 《 托 管 协 议 》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采 取 合 理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违 法 、 违 规 以 及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 《 托 管 协 议 》
的 投 资 指 令 不 予 执 行 , 并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予 纠 正 或 已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合 同 不 得 不 执 行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对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业 务 进 行 研 究 , 认 真 评 估 中 期 票 据 投 资 业 务 的 风 险 ,
本 着 审 慎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进 行 中 期 票 据 的 投 资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 法 规 、 监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 制 定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相 关 制 度 ( 以 下 简 称 “ 《 制 度 》 ” ) , 以 规 范 对 中 期 票 据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 制 度 》 的 内 容 与 本 协 议 不 一 致 的 , 以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为
准 。
( 1 )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应 遵 循 以 下 投 资 限 制 :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1 ) 中 期 票 据 属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应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中 关 于 该 基 金 投 资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的 相 关 比 例 及 期 限 限 制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公 募 基 金 投 资 于 一 家 企 业 发 行 的 单 期 中 期 票 据 合 计 不 超 过 该
期 证 券 的 1 0 %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的 监 督 职 责 限 于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是 否 符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事 后 监 督 , 如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原 因 和 解 决 措 施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所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3 ) 如 因 市 场 变 化 ,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的 中 期 票 据 超 过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将 中 期 票 据 调 整 至 规 定 的 比 例 要 求 。
9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两 级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1 0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回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 对 于 收 到 的 书 面 通 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1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1 2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时 纠 正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1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两 级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1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 1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资 产 。 不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
(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及 时 催 收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 完 整 地 保 管 基 金 资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资 产 。 不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的 损 坏 、
灭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8 ) 资 产 托 管 人 对 因 为 资 产 管 理 人 投 资 产 生 的 存 放 或 存 管 在 资 产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的 委
托 财 产 , 或 交 由 期 货 公 司 或 证 券 公 司 负 责 清 算 交 收 的 委 托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期 货 保 证 金 账
户 内 的 资 金 、 期 货 合 约 等 ) 及 其 收 益 ; 由 于 该 等 机 构 或 该 机 构 会 员 单 位 等 本 协 议 当 事 人 外 第
三 方 的 欺 诈 、 疏 忽 、 过 失 或 破 产 等 原 因 给 委 托 财 产 造 成 的 损 失 等 不 承 担 责 任 。
( 9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及 募 集 资 金 的 验 资
( 1 ) 募 集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按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的 约 定 , 将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认 购 专 户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或 2 名 以 上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 有 效 。
(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 等 事 宜 。
3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刻 制 、 保 管 和 使 用 。
( 2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 3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
4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为 基 金 开
立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联 名 的 证 券 账 户 。
(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 3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 产 的 管 理 和
运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 结 算 互 保 基 金 、 交 收 价 差 资 金 等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执 行 。
( 5 )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比 照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立 、 使 用 的 规 定 执 行 。
5 、 债 券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6 、 其 他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 1 )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协 商 后 开 立 。 新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定
使 用 并 管 理 。
( 2 )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
7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有 价 凭 证 等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按 约 定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或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上 述 存 放
机 构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有 价 凭 证 不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
8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合 同 传 真 件 与 事 后 送 达 的 合 同 原 件 不 一 致 所 造 成 的 后 果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为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1 5 年 。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 . 0 0 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在 计 算 得 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后 , 根 据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计 算 公 式 , 计 算 两 级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两 级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按 规 定 公 告 。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2 . 复 核 程 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两 级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3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 六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登 记 与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 证 件 号 码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存 期 不 少 于 1 5 年 。 如 不 能 妥 善 保 管 , 则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承 担 责 任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 并 保 证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 七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争 议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协 议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 八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与 终 止
1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后 生 效 。
2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出 现 的 情 形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二十一 、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以 下 服 务 内 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向 投 资 者 提 供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实 际 业 务 情 况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不 断 完 善 并 增 加 和 修 改 服 务 项 目 。
( 一 ) 营 销 创 新 及 网 上 交 易 服 务
为 丰 富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方 式 和 渠 道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多 种 形 式 的 交 易 服 务 。
在 营 销 渠 道 创 新 方 面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大 力 发 展 基 金 电 子 商 务 , 并 已 开 通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投 资 者 可 登 陆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 w w w . p h f u n d . c o m ) , 更 加 方 便 、 快 捷 地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及 信 息 查 询 等 已 开 通 的 各 项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同 时 , 投 资 者 可 关 注 鹏 华 基 金 官 方 微 信 帐
号 ( 微 信 号 : p e n g h u a j i j i n ) , 快 速 实 现 净 值 查 询 功 能 , 绑 定 个 人 账 户 之 后 , 还 可 实 现 账 户 查
询 功 能 和 交 易 功 能 。 基 金 管 理 人 也 将 不 断 努 力 完 善 现 有 技 术 系 统 和 销 售 渠 道 ,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更 加 多 样 化 的 交 易 方 式 和 手 段 。
( 二 ) 交 易 资 料 的 寄 送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发 生 交 易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其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联 系 方 式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寄 送 新 开 户 欢 迎 信 、 交 易 对 账 单 、 《 鹏 友 会 》 等 资
料 。
( 三 ) 信 息 定 制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 w w . p h f u n d . c o m ) 、 短 信 平 台 、 呼 叫 中 心
( 4 0 0 - 6 7 8 8 - 9 9 9 ; 0 7 5 5 - 8 2 3 5 3 6 6 8 ) 等 渠 道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在 申 请 获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 E - M A I L 等 方 式 为 客 户 发 送 所 定 制 的 信 息 。 手 机 短 信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月 度 短 信 账 单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 持 有 基 金 周 末 净 值 等 ; 邮 件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鹏
友 会 周 刊 、 电 子 对 账 单 等 信 息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和 实 际 情 况 , 适 时 调 整 发 送
的 定 制 信 息 内 容 。
( 四 ) 在 线 咨 询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登 录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进 行 信 息 查 询 , 通 过 输 入 基 金 账 户 号 ( 或 证 件 号 码 )
和 查 询 密 码 进 入 查 询 账 户 , 享 有 交 易 查 询 、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 修 改 、 对 账 单 打 印 、 理 财 刊 物 查
阅 等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在 线 客 服 、 短 信 接 收 平 台 等 网 络 通 讯 工 具 进 行 业 务 咨 询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工
作 时 间 内 有 专 人 在 线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
( 五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 C A L L - C E N T E R ) 电 话 服 务
呼 叫 中 心 ( 4 0 0 - 6 7 8 8 - 9 9 9 、 0 7 5 5 - 8 2 3 5 3 6 6 8 ) 自 动 语 音 系 统 提 供 每 周 7 × 2 4 小 时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产 品 信 息 与 服 务 等 信 息 查 询 。
呼 叫 中 心 人 工 坐 席 提 供 工 作 日 8 : 3 0 - 2 1 : 0 0 的 座 席 服 务 ( 重 大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该 热 线 获 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六 ) 客 户 投 诉 受 理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直 销 和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柜 台 、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置 的 投 诉 专 线 、 呼 叫 中 心 人 工
热 线 、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等 渠 道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
电 话 、 电 子 邮 件 、 书 信 、 网 络 在 线 是 主 要 投 诉 受 理 渠 道 ,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投
诉 电 话 ( 0 7 5 5 - 8 2 3 5 3 6 6 8 ) 、 信 箱 、 网 络 服 务 。 现 场 投 诉 和 意 见 簿 投 诉 是 补 充 投 诉 渠 道 , 由 各
销 售 机 构 受 理 后 反 馈 给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跟 进 处 理 。
( 七 ) 客 户 专 家 团
为 持 续 改 进 客 户 服 务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 客 户 专 家 团 ” 机 制 , 邀 请 客 户 对 客 户 服 务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二十二 、其他 应披露事项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将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进 行 披 露 , 并 至 少 在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公 告 内 容 报 纸 日 期
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丰 信 A 和 丰
信 B 份 额 折 算 和 申 购 与 赎 回 结 果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5 年 1 0 月 2 3
日
2 0 1 5 年 第 三 季 度 报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5 年 1 0 月 2 7
日
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书 摘 要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5 年 1 2 月 3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开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我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5 年 1 2 月 2 3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个 人 网 上 银 行 和 手 机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5 年 1 2 月 3 1
日
关 于 指 数 熔 断 机 制 实 施 后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相 关 类 别 公 募 基 金 开 放 时 间 调 整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5 年 1 2 月 3 1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场 内 基 金 在 指
数 熔 断 期 间 暂 停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1 月 6 日
2 0 1 5 年 第 四 季 度 报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1 月 2 1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及 赎 回 持 有 最 低 份 额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2 月 2 4 日
2 0 1 5 年 年 度 度 报 告 摘 要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3 月 3 0 日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个 人 电 子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3 月 3 0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张 家 港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 含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4 月 8 日
关 于 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丰 信 A
开 放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4 月 1 6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4 月 1 8 日
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丰 信 A 份 额
折 算 方 案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4 月 1 8 日
关 于 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丰 信 A
开 放 日 后 约 定 年 收 益 率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4 月 1 9 日
2 0 1 6 年 第 一 季 度 报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4 月 2 0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江 苏 江 南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4 月 2 0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为 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A
类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4 月 2 0 日
上 述 披 露 事 项 的 披 露 期 间 自 2 0 1 5 年 1 0 月 2 2 日 至 2 0 1 6 年 4 月 2 1 日 止 。
二十三 、招募 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 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等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获 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但 应 以 招 募 说 明 书 正 本 为 准 。 投 资 人 也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进 行 查 阅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二十四 、备查 文件
( 一 ) 备 查 文 件 包 括 :
1 .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文 件
2 . 《 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3 . 《 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4 . 法 律 意 见 书
5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6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7 .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 二 ) 备 查 文 件 的 存 放 地 点 和 投 资 人 查 阅 方 式 :
1 . 存 放 地 点 : 《 基 金 合 同 》 、 《 托 管 协 议 》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其 余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处 。
2 . 查 阅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到 存 放 地 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复 印 件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 0 1 6 年 6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