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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全球(000290)

鹏华全球: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6月)查看PDF公告

鹏 华 全 球 高 收 益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六月重 要 提 示
本 基 金 经 2 0 1 3 年 7 月 1 7 日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下 发 的 《 关 于 核 准 鹏 华 全 球 高 收 益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批 复 》 ( 证 监 许 可 [ 2 0 1 3 ] 9 3 3 号 文 ) 核 准 , 进 行 募 集 。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已 于 2 0 1 3 年 1 0 月 2 2 日 正 式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该 日 起 正 式 开
始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运 作 管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高 收 益 债 券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以 及 汇 率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基 金 产 品 及 本
基 金 特 有 风 险 、 一 般 风 险 及 其 他 风 险 等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人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合 同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已 经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 0 1 6 年 4 月 2 1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截 止 日 为 2 0 1 6 年 3 月 3 1 日 ( 未 经 审 计 )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3
目 录
一 、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二 、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三 、 风 险 揭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四 、 基 金 的 投 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五 、 基 金 的 业 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0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2
七 、 基 金 的 募 集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0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0
九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9
十 、 基 金 的 财 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1
十 一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2
十 二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5
十 三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6
十 四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7
十 五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1
十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2
十 七 、 境 外 托 管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6
十 八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7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3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3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7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9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1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1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4
一 、 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以 及 《 鹏 华 全 球 高 收 益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编 写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鹏 华 全 球 高 收 益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或 “ 基
金 ” )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人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人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
二 、 释 义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或 简 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1 、 本 合 同 、 基 金 合 同 : 指 《 鹏 华 全 球 高 收 益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本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的 修 订 和 补 充
2 、 中 国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仅 为 基 金 合 同 目 的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及 台 湾 地 区 )
3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时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 知 等
4 、 《 基 金 法 》 : 指 2 0 0 3 年 1 0 月 2 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自 2 0 0 4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5 、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1 年 6 月 9 日 颁 布 、 同 年 1 0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6 、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0 4 年 6 月 2 9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5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7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0 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8 、 《 试 行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0 7 年 6 月 1 8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5 日 实 施 的 《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9 、 《 通 知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0 7 年 6 月 1 8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5 日 实 施 的 《 关 于 实 施 <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1 0 、 元 : 如 无 特 指 , 指 人 民 币 元
1 1 、 人 民 币 : 指 中 国 法 定 货 币 及 法 定 货 币 单 位
1 2 、 美 元 : 指 美 国 法 定 货 币 及 法 定 货 币 单 位
1 3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所 募 集 的 鹏 华 全 球 高 收 益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1 4 、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鹏 华 全 球 高 收 益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定 期 的
更 新
1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鹏 华 全 球 高 收 益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1 6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鹏 华 全 球 高 收 益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1 7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 资 人 共 同 遵 守
1 8 、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 9 、 银 行 监 管 机 构 :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 0 、 外 管 局 : 指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或 其 授 权 的 派 出 机 构
2 1 、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 2 、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3 、 境 外 托 管 人 :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 根 据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其 签 订 的 合 同 , 为 本
基 金 提 供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服 务 的 境 外 金 融 机 构
2 4 、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其 签 订 的 合 同 , 为
本 基 金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提 供 证 券 买 卖 建 议 或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等 服 务 的 境 外 金 融 机 构
2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根 据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相 关 文 件 合 法 取 得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2 6 、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其 他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代 理 机 构
2 7 、 销 售 机 构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2 8 、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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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 、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3 0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3 1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受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3 2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3 3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和 其 他 组 织
3 4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3 5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总 称
3 6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3 7 、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3 8 、 基 金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合 法 存 续 的 不 定 期 之 期 间
3 9 、 日 / 天 : 指 公 历 日
4 0 、 月 : 指 公 历 月
4 1 、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4 2 、 开 放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4 3 、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开 放 日
4 4 、 T + n 日 : 指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
4 5 、 认 购 : 指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人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 6 、 发 售 : 指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销 售 机 构 向 投 资 人 销 售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 7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 8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 为
4 9 、 巨 额 赎 回 : 指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时 的 情 形
5 0 、 基 金 账 户 :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人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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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5 1 、 交 易 账 户 :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5 2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
5 3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5 4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5 5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的 股 票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票 据 投 资 收 益 、 买 卖 证
券 差 价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益 和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或 费 用 的 节 约
5 6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5 7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扣 除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5 8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人 民 币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指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后 得 出 的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值 ,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为 计 算 日 各 币 种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的 合 计 数 ; 美 元 现 汇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以 人 民 币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 按 照 计 算 日 的 估 值 汇 率 进 行 折 算
5 9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
6 0 、 公 司 行 为 信 息 : 指 证 券 发 行 人 所 公 告 的 会 或 将 会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的 价 值 及 权 益 的 任
何 未 完 成 或 已 完 成 的 行 动 , 及 其 他 与 本 基 金 持 仓 证 券 所 投 资 的 发 行 公 司 有 关 的 重 大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权 益 派 发 、 配 股 、 提 前 赎 回 等 信 息
6 1 、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体
6 2 、 不 可 抗 力 : 指 本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
三 、 风 险 揭 示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高 收 益 债 券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全 球 证 券 市 场 及 汇 率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风 险 分 为 如 下 两 类 : 一 是 境 外 投 资 风 险 , 包 括 投 资 标 的 风 险 、 汇 率 风
险 、 政 治 风 险 、 税 务 风 险 、 法 律 风 险 等 ; 二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风 险 ,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利 率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正 回 购 / 逆 回 购 风 险 、 衍 生 品 投 资 风 险 、 证 券 经 纪 商 风 险 、 操 作 风 险 、 会 计 核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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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 风 险 、 交 易 结 算 风 险 、 技 术 系 统 运 行 风 险 、 通 讯 风 险 、 不 可 抗 力 风 险 等 。
( 一 ) 境 外 投 资 风 险
1 、 投 资 标 的 风 险
本 基 金 以 高 收 益 债 券 为 主 要 投 资 对 象 , 高 收 益 债 券 是 指 :
( 1 ) 未 达 到 S & P 评 级 B B B - 级 的 债 券 ;
( 2 ) 或 未 达 到 M o o d y ’ s 评 级 B a a 3 级 ;
( 3 ) 或 未 达 到 F i t c h 评 级 B B B - 级 的 债 券 ;
( 4 ) 或 未 经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的 债 券 。
高 收 益 债 券 属 于 收 益 较 高 且 信 用 风 险 较 高 的 品 种 。 高 收 益 债 发 行 人 的 偿 还 能 力 取 决 于 企
业 的 经 营 状 况 , 而 经 营 状 况 好 坏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 公 司 治 理 等 , 这 些 都 会 对 企 业 的 盈 利 特 别 是 现 金 流 产 生 影 响 。 当 债 券 发 行 人 的 上 述 经
营 指 标 变 差 , 或 者 市 场 风 险 偏 好 变 差 , 债 券 的 信 用 利 差 都 会 扩 大 , 在 极 端 情 况 下 甚 至 有 可 能
导 致 违 约 , 这 些 都 会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 除 了 面 临 信 用 风 险 外 , 此 基 金 同 样 面 临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品 种 可 能 发 生 的 交 易 不 活 跃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交 易 对 手 可 能 破 产 或 违 约 带 来 的 信 用 风 险
等 。
2 、 汇 率 风 险
本 基 金 以 人 民 币 募 集 和 计 价 , 经 过 换 汇 后 主 要 投 资 于 以 美 元 、 欧 元 、 英 镑 等 主 要 货 币 计
价 的 金 融 工 具 , 因 此 人 民 币 与 美 元 及 其 他 主 要 货 币 之 间 汇 率 的 变 动 将 影 响 本 基 金 以 人 民 币 计
价 的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 从 而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面 临 潜 在 风 险 。
3 、 政 治 风 险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宏 观 政 策 发 生 变 化 ,
导 致 市 场 波 动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 也 会 产 生 风 险 , 称 之 为 政 治 风 险 。 例 如 , 外 国 政 府 可 能 会 鉴
于 政 治 上 的 优 先 考 虑 , 改 变 支 付 政 策 ; 新 政 府 或 许 会 拒 绝 承 担 前 任 政 府 的 债 务 。
4 、 税 务 风 险
在 投 资 境 外 市 场 时 , 因 其 税 务 法 律 法 规 与 国 内 不 同 , 可 能 会 就 股 息 、 利 息 、 资 本 利 得 等
收 益 向 境 外 缴 纳 税 金 , 包 括 预 扣 税 , 该 行 为 可 能 会 使 得 资 产 回 报 受 到 一 定 影 响 。 境 外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可 能 变 化 , 或 者 加 以 具 有 追 溯 力 的 修 订 , 所 以 可 能 须 向 境 外 缴 纳 基 金 销 售 、 估
值 或 者 出 售 投 资 当 日 并 未 预 计 的 额 外 税 项 。
5 、 法 律 风 险
指 由 于 基 金 合 同 部 分 条 款 在 法 律 上 引 起 争 议 和 诉 讼 , 或 由 于 现 行 的 法 律 法 规 、 税 制 、 估
值 等 制 度 的 改 变 , 给 基 金 带 来 损 失 的 可 能 性 。
( 二 ) 开 放 式 基 金 风 险
1 、 市 场 风 险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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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引 起 的 波 动 将 使 本 基 金 资 产 面 临 潜 在 的 风 险 。
2 、 利 率 风 险
利 率 风 险 是 指 由 于 利 率 变 动 而 导 致 的 证 券 价 格 和 证 券 利 息 的 损 失 。 利 率 风 险 是 货 币 市 场
投 资 所 面 临 的 主 要 风 险 ,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利 率 变 动 还 将 影 响 该 地 区 的 经 济 与 汇 率 等 。
3 、 流 动 性 风 险
开 放 式 基 金 要 随 时 应 对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 如 果 基 金 资 产 不 能 迅 速 转 变 成 现 金 , 或 者 变 现 为
现 金 时 使 资 金 净 值 产 生 不 利 的 影 响 , 都 会 影 响 基 金 运 作 和 收 益 水 平 。 尤 其 是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如 果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能 力 差 , 可 能 会 产 生 基 金 仓 位 调 整 的 困 难 , 导 致 流 动 性 风 险 。 同 时 ,
由 于 本 基 金 涉 及 跨 境 交 易 , 其 赎 回 到 账 期 通 常 需 要 比 现 有 开 放 式 基 金 更 长 的 时 间 。
4 、 正 回 购 / 逆 回 购 风 险
在 回 购 交 易 中 , 交 易 对 手 方 可 能 因 财 务 状 况 或 其 它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付 款 或 结 算 的 义 务 , 从
而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5 、 衍 生 品 投 资 风 险
如 果 投 资 衍 生 交 易 品 种 , 进 行 对 冲 风 险 和 投 机 获 利 , 将 因 为 衍 生 工 具 的 杠 杆 作 用 , 放 大
了 基 金 组 合 的 投 资 风 险 。
6 、 证 券 经 纪 商 风 险
证 券 经 纪 商 风 险 是 指 证 券 经 纪 商 的 财 务 状 况 与 经 营 水 平 不 断 变 化 , 当 它 们 由 于 证 券 经 纪
商 自 身 或 外 在 的 不 利 因 素 而 出 现 薄 弱 环 节 时 , 会 影 响 到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管 理 与 交 易 活 动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受 到 损 失 。
7 、 操 作 风 险
操 作 风 险 是 指 那 些 由 于 不 合 理 的 内 部 程 序 或 人 为 操 作 造 成 的 风 险 。 以 下 事 件 有 可 能 引 发
操 作 风 险 :
( 1 ) 内 部 程 序 出 错 造 成 的 资 产 计 量 错 误 ;
( 2 ) 员 工 的 操 作 造 成 的 错 误 ;
( 3 ) 违 规 操 作 造 成 的 损 害 , 如 市 场 操 纵 、 内 幕 交 易 、 利 益 输 送 等 。
8 、 会 计 核 算 风 险
会 计 核 算 风 险 主 要 是 指 由 于 会 计 核 算 及 会 计 管 理 上 违 规 操 作 或 工 作 疏 忽 形 成 的 风 险 , 如
经 常 性 的 串 户 , 帐 务 记 重 , 透 支 、 过 失 付 款 , 资 金 汇 划 系 统 款 项 错 划 , 日 终 轧 帐 假 平 , 会 计
备 份 数 据 丢 失 , 利 息 计 算 错 误 等 。
9 、 交 易 清 算 风 险
清 算 风 险 主 要 因 为 国 际 结 算 的 支 付 方 式 和 时 间 的 差 异 , 造 成 划 付 款 项 的 延 误 和 错 划 , 进
而 影 响 到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赎 回 及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
1 0 、 技 术 系 统 运 行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各 种 交 易 行 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1 0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人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 证 券 交 易 所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等
等 。
1 1 、 通 讯 风 险
通 讯 风 险 是 指 境 外 投 资 管 理 活 动 对 远 距 离 、 跨 时 区 的 通 讯 系 统 要 求 较 高 , 技 术 失 误 或 自
然 灾 害 等 因 素 造 成 的 通 讯 故 障 可 能 会 影 响 到 本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活 动 的 准 确 性 和 时 效 性 , 从 而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受 到 损 失 。
1 2 、 不 可 抗 力 风 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 境 外 代 理 机 构 破 产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身 直 接 控 制 能 力 之 外 的
风 险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及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受 损 。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 系 统 性 风 险 、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特 定 风 险 及 其 他 风 险 等 。
四 、 基 金 的 投 资
( 一 ) 投 资 目 标
本 基 金 通 过 分 析 全 球 各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宏 观 经 济 状 况 以 及 各 发 债 主 体 的 微 观 基 本 面 , 在 谨
慎 投 资 的 前 提 下 , 以 高 收 益 债 券 为 主 要 投 资 标 的 , 力 争 获 取 高 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投 资 收 益 。
( 二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全 球 证 券 市 场 中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债 券 、 债 券 类 基 金
( 包 括 E T F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结 构 性 投 资 产 品 、 信 用 违 约 互 换 ( C D S ) 等
金 融 衍 生 品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不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但 本 基 金 持 有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转 股 形 成 的 股 票 、 因 持 有 股 票 被
派 发 的 权 证 、 因 投 资 于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而 产 生 的 权 证 等 原 因 而 持 有 的 股 票 和 权 证 等 资 产 ,
本 基 金 应 在 其 可 交 易 之 日 起 的 6 个 月 内 卖 出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本 基 金 以 高 收 益 债 券 为 主 要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对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 0 % 。 其 中 , 投 资 于 高 收 益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 0 %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1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其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指 :
1 ) 未 达 到 S & P 评 级 B B B - 级 的 债 券 ;
2 ) 或 未 达 到 M o o d y ’ s 评 级 B a a 3 级 ;
3 ) 或 未 达 到 F i t c h 评 级 B B B - 级 的 债 券 ;
4 ) 或 未 经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的 债 券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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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调 整 上 述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
( 三 )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基 于 价 值 投 资 的 理 念 , 将 根 据 对 经 济 周 期 和 市 场 环 境 的 把 握 , 基 于 对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的 深 入 分 析 以 及 对 各 行 业 的 动 态 跟 踪 , 主 要 采 用 买 入 并 持 有 策 略 , 并 通 过 信 用 策 略
选 择 收 益 率 较 高 的 债 券 , 同 时 辅 以 久 期 策 略 、 收 益 率 曲 线 策 略 、 债 券 选 择 策 略 、 息 差 策 略 等
积 极 投 资 策 略 , 寻 找 各 类 债 券 的 投 资 机 会 , 在 谨 慎 投 资 的 前 提 下 , 以 高 收 益 债 券 为 主 要 投 资
标 的 , 力 争 获 取 高 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投 资 收 益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主 动 的 外 汇 投 资 策 略 对 冲 外 汇
风 险 并 力 争 获 取 外 汇 投 资 回 报 。
( 1 ) 信 用 策 略
本 基 金 通 过 主 动 承 担 适 度 的 信 用 风 险 来 获 取 较 高 的 收 益 , 所 以 在 个 券 的 选 择 上 特 别 重 视
信 用 风 险 的 评 估 和 防 范 。 本 基 金 将 重 点 跟 踪 研 究 企 业 在 海 外 市 场 发 行 的 信 用 债 券 收 益 情 况 ,
根 据 经 济 形 势 , 分 析 信 用 债 券 发 行 人 所 处 行 业 发 展 前 景 、 业 务 发 展 状 况 、 市 场 地 位 、 财 务 状
况 、 管 理 水 平 和 债 务 水 平 等 因 素 , 评 估 债 券 发 行 人 的 信 用 风 险 , 确 定 信 用 债 券 的 信 用 风 险 利
差 , 在 有 效 控 制 信 用 风 险 的 条 件 下 , 积 极 配 置 信 用 债 券 。
( 2 ) 久 期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自 上 而 下 的 组 合 久 期 管 理 策 略 , 以 实 现 对 组 合 利 率 风 险 的 有 效 控 制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对 宏 观 经 济 周 期 所 处 阶 段 及 其 他 相 关 因 素 的 研 判 调 整 组 合 久 期 。 如 果 预 期 利 率 下
降 , 本 组 合 将 增 加 组 合 的 久 期 , 以 较 多 地 获 得 债 券 价 格 上 涨 带 来 的 收 益 ; 反 之 , 如 果 预 期 利
率 上 升 , 本 组 合 将 缩 短 组 合 的 久 期 , 以 减 小 债 券 价 格 下 跌 带 来 的 风 险 。
( 3 ) 收 益 率 曲 线 策 略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形 状 变 化 是 判 断 市 场 整 体 走 向 的 依 据 之 一 , 本 组 合 将 据 此 调 整 组 合 长 、 中 、
短 期 债 券 的 搭 配 。 本 组 合 将 通 过 对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化 的 预 测 , 适 时 采 用 子 弹 式 、 杠 铃 型 或 梯 形
策 略 构 造 组 合 , 并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
( 4 ) 债 券 选 择 策 略
根 据 单 个 债 券 到 期 收 益 率 相 对 于 市 场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偏 离 程 度 , 结 合 信 用 等 级 、 流 动 性 、
选 择 权 条 款 、 税 赋 特 点 等 因 素 , 确 定 其 投 资 价 值 , 选 择 定 价 合 理 或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债 券 进 行 投
资 。
( 5 ) 息 差 策 略
本 基 金 可 购 买 以 债 券 为 基 础 资 产 的 结 构 性 产 品 , 利 用 资 金 利 率 低 于 债 券 收 益 率 的 情 形 ,
运 用 杠 杆 放 大 债 券 投 资 的 收 益 。
( 6 ) 衍 生 品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投 资 衍 生 品 主 要 采 取 组 合 避 险 策 略 和 有 效 管 理 策 略 。 本 基 金 在 充 分 使 用 衍 生 品 投
资 策 略 的 基 础 上 , 可 以 通 过 使 用 衍 生 品 投 资 来 降 低 外 汇 风 险 及 其 他 相 关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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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使 用 远 期 合 约 和 其 他 工 具 来 进 行 外 汇 风 险 的 套 期 保 值 , 从 而 尽 可 能 减 小 对 投 资 表 现 的 负 面
影 响 。 套 期 保 值 部 分 的 比 例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在 充 分 考 虑 投 资 需 要 和 境
外 投 资 仓 位 后 予 以 确 定 。 但 是 , 本 基 金 将 不 会 对 外 汇 的 波 动 进 行 投 机 交 易 。
( 7 ) 外 汇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的 外 汇 投 资 将 通 过 境 外 外 汇 远 期 合 约 进 行 长 仓 或 短 仓 交 易 , 对 冲 美 元 债 的 汇 率 风
险 并 力 争 获 取 外 汇 投 资 回 报 。
( 四 ) 投 资 决 策 依 据 及 程 序
1 、 投 资 决 策 依 据
( 1 )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
( 2 ) 经 济 运 行 态 势 和 证 券 市 场 走 势 。
( 3 ) 投 资 对 象 的 风 险 收 益 配 比 。
2 、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 1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确 定 本 基 金 总 体 资 产 分 配 和 投 资 策 略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 如 需 做 出 及 时 重 大 决 策 或 基 金 经 理 小 组 提 议 , 可 临 时 召 开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会 议 。
( 2 ) 基 金 经 理 ( 或 管 理 小 组 ) : 设 计 和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 设 计 和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需 要 考 虑 的
基 本 因 素 包 括 : 每 日 基 金 申 购 和 赎 回 净 现 金 流 量 ; 基 金 合 同 的 投 资 限 制 和 比 例 限 制 ; 研 究 员
的 投 资 建 议 ; 基 金 经 理 的 独 立 判 断 ; 绩 效 与 风 险 评 估 小 组 的 建 议 等 。
( 3 ) 集 中 交 易 室 : 基 金 经 理 向 集 中 交 易 室 下 达 投 资 指 令 , 集 中 交 易 室 经 理 收 到 投 资 指
令 后 分 发 予 交 易 员 , 交 易 员 收 到 基 金 投 资 指 令 后 准 确 执 行 。
( 4 ) 绩 效 与 风 险 评 估 小 组 : 对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评 估 , 向 基 金 经 理 ( 或 管 理 小 组 ) 提
出 调 整 建 议 。
( 5 ) 监 察 稽 核 部 : 对 投 资 流 程 等 进 行 合 法 合 规 审 核 、 监 督 和 检 查 。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确 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有 权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变 化 和 实 际
需 要 调 整 上 述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 并 予 以 公 告 。
( 五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人 民 币 计 价 的 花 旗 国 际 高 收 益 公 司 债 指 数 ( C i t i U S D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H i g h Y i e l d C o r p o r a t e b o n d I n d e x i n R M B ) 。 花 旗 国 际 高 收 益 公 司 债 指 数 是 花
旗 开 发 的 高 收 益 债 券 指 数 , 为 高 收 益 固 定 收 益 市 场 提 供 了 一 个 较 准 确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该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目 前 能 够 较 真 实 地 反 映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指 数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商 基 金 托 管 人 后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以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但 不 需 要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六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属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 主 要 投 资 于 全 球 市 场 的 各 类 高 收 益 债 券 , 预 期 收 益 和 预 期 风 险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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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但 低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 股 票 型 基 金 , 属 于 中 等 风 险 / 收 益 的 产 品 。
( 七 ) 投 资 限 制
1 、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 1 )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家 银 行 的 存 款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值 的 2 0 % , 其 中 银 行 应 当 是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在 境 外 设 立 的 分 行 或 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达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的
境 外 银 行 。 在 基 金 托 管 账 户 的 存 款 可 以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
( 2 )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机 构 ( 政 府 、 国 际 金 融 组 织 除 外 ) 发 行 的 证 券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值 的 1 0 % 。
( 3 ) 基 金 持 有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签 署 双 边 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国 家 或 地 区 以 外 的 其 他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的 证 券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其 中 持 有 任 一 国 家 或 地
区 市 场 的 证 券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 4 ) 基 金 不 得 购 买 证 券 用 于 控 制 或 影 响 发 行 该 证 券 的 机 构 或 其 管 理 层 。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不 得 持 有 同 一 机 构 1 0 % 以 上 具 有 投 票 权 的 证 券 发 行 总 量 。
前 项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应 当 合 并 计 算 同 一 机 构 境 内 外 上 市 的 总 股 本 , 同 时 应 当 一 并 计 算 全 球
存 托 凭 证 和 美 国 存 托 凭 证 所 代 表 的 基 础 证 券 , 并 假 设 对 持 有 的 股 本 权 证 行 使 转 换 。
( 5 ) 基 金 持 有 非 流 动 性 资 产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值 的 1 0 % 。
前 项 非 流 动 性 资 产 是 指 法 律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资 产 。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境 外 基 金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但 持 有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不 受 此 限 制
( 7 )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任 何 一 只 境 外 基 金 , 不 得 超 过 该 境 外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 0 % 。
( 8 ) 为 应 付 赎 回 、 交 易 清 算 等 临 时 用 途 借 入 现 金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若 基 金 超 过 上 述 1 - 7 项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应 当 在 超 过 比 例 后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采 用 合 理 的 商 业
措 施 减 仓 以 符 合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要 求 。
对 于 因 基 金 份 额 拆 分 、 大 比 例 分 红 等 集 中 持 续 营 销 活 动 引 起 的 基 金 净 资 产 规 模 在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增 加 1 0 亿 元 以 上 的 情 形 , 而 导 致 证 券 投 资 比 例 低 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及 时 书 面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后 , 可 将 调 整 时 限 从 3 0 个 工 作 日 延 长 到
3 个 月 。
2 、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本 基 金 投 资 衍 生 品 应 当 仅 限 于 投 资 组 合 避 险 或 有 效 管 理 , 不 得 用 于 投 机 或 放 大 交 易 , 同
时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1 ) 本 基 金 的 金 融 衍 生 品 全 部 敞 口 不 得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0 %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1 4
( 2 ) 本 基 金 投 资 期 货 支 付 的 初 始 保 证 金 、 投 资 期 权 支 付 或 收 取 的 期 权 费 、 投 资 柜 台 交
易 衍 生 品 支 付 的 初 始 费 用 的 总 额 不 得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3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远 期 合 约 、 互 换 等 柜 台 交 易 金 融 衍 生 品 ,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1 ) 所 有 参 与 交 易 的 对 手 方 (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除 外 ) 应 当 具 有 不 低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
2 ) 交 易 对 手 方 应 当 至 少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交 易 进 行 估 值 , 并 且 基 金 可 在 任 何 时 候 以 公 允 价
值 终 止 交 易 。
3 ) 任 一 交 易 对 手 方 的 市 值 计 价 敞 口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6 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提 交 包 括 衍
生 品 头 寸 及 风 险 分 析 年 度 报 告 。
( 5 ) 基 金 不 得 直 接 投 资 与 实 物 商 品 相 关 的 衍 生 品 。
3 、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正 常 市 场 惯 例 参 与 正 回 购 交 易 、 逆 回 购 交 易 , 并 且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1 ) 所 有 参 与 正 回 购 交 易 的 对 手 方 (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除 外 ) 应 当 具 有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信 用 评 级 。
( 2 ) 参 与 正 回 购 交 易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对 卖 出 收 益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现 金 不 低 于
已 售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 0 2 % 。 一 旦 买 方 违 约 , 本 基 金 根 据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有 权 保 留 或 处 置 卖 出
收 益 以 满 足 索 赔 需 要 。
( 3 ) 买 方 应 当 在 正 回 购 交 易 期 内 及 时 向 本 基 金 支 付 售 出 证 券 产 生 的 所 有 股 息 、 利 息 和
分 红 。
( 4 ) 参 与 逆 回 购 交 易 , 应 当 对 购 入 证 券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已 购 入 证 券
市 值 不 低 于 支 付 现 金 的 1 0 2 % 。 一 旦 卖 方 违 约 , 本 基 金 根 据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有 权 保 留 或 处 置
已 购 入 证 券 以 满 足 索 赔 需 要 。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对 基 金 参 与 证 券 正 回 购 交 易 、 逆 回 购 交 易 中 发 生 的 任 何 损 失 负 相
应 责 任 。
4 、 基 金 参 与 正 回 购 交 易 , 所 有 已 借 出 而 未 归 还 证 券 总 市 值 或 所 有 已 售 出 而 未 回 购 证 券
总 市 值 均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5 0 % 。 前 项 比 例 限 制 计 算 , 基 金 因 参 与 正 回 购 交 易 而 持 有
的 担 保 物 、 现 金 不 得 计 入 基 金 总 资 产 。
5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按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执 行 。
6 、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除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外 , 本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
( 1 ) 承 销 证 券 ;
( 2 )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提 供 担 保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1 5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4 ) 购 买 不 动 产 ;
( 5 ) 购 买 房 地 产 抵 押 按 揭 ;
( 6 ) 购 买 贵 重 金 属 或 代 表 贵 重 金 属 的 凭 证 ;
( 7 ) 购 买 实 物 商 品 ;
( 8 ) 除 应 付 赎 回 、 交 易 清 算 等 临 时 用 途 以 外 , 借 入 现 金 。 该 临 时 用 途 借 入 现 金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9 ) 利 用 融 资 购 买 证 券 , 但 投 资 金 融 衍 生 品 除 外 ;
( 1 0 ) 参 与 未 持 有 基 础 资 产 的 卖 空 交 易 ;
( 1 1 ) 购 买 证 券 用 于 控 制 或 影 响 发 行 该 证 券 的 机 构 或 其 管 理 层 ;
( 1 2 ) 直 接 投 资 与 实 物 商 品 相 关 的 衍 生 品 ;
( 1 3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债 券 ;
( 1 4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 1 5 )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其 他 行 为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及 债 权 人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及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2 、 有 利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 九 ) 基 金 的 融 资 融 券
本 基 金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
( 十 ) 代 理 投 票
1 、 代 理 投 票 的 原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所 投 资 的 股 票 以 及 基 金 的 代 理 投 票 权 。 在 有 需 要 为 本 基 金
持 有 股 份 / 份 额 的 上 市 公 司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提 出 的 决 议 案 进 行 代 理 投 票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 1 )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争 取 最 大 利 益 及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利 ;
( 2 ) 符 合 本 基 金 既 定 的 投 资 目 标 ;
( 3 ) 有 利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 4 )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等 规 定 的 行 为 规 范 。
2 、 代 理 投 票 的 处 理 方 法 、 程 序
( 1 ) 代 理 投 票 权 的 决 定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做 出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保 留 代 理 投 票 文 件 至 少 三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1 6
年 以 上 。
( 2 ) 代 理 投 票 前 , 基 金 经 理 将 充 分 研 究 提 案 的 合 理 性 , 并 综 合 考 虑 投 资 顾 问 、 独 立 第
三 方 研 究 机 构 和 反 对 者 的 意 见 后 , 勤 勉 尽 职 地 代 理 基 金 行 使 投 票 权 。
( 3 ) 在 履 行 代 理 投 票 职 责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操 作 需 要 , 委 托 投 资 顾 问 、 境 外
托 管 人 或 其 他 专 业 机 构 提 供 代 理 投 票 的 建 议 、 协 助 完 成 代 理 投 票 的 程 序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对
代 理 机 构 的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 并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 4 ) 一 般 情 况 下 , 对 于 接 纳 财 务 报 告 、 派 息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等 有 关 公 司 日 常 运 作
事 项 的 决 议 案 , 只 要 无 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及 上 市 公 司 治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能 会 选 择 投 弃
权 票 。
( 5 ) 对 于 其 他 建 议 如 收 购 合 并 , 关 联 交 易 等 重 大 事 项 , 在 投 票 日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针 对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会 议 案 的 表 决 方 案 形 成 初 步 意 见 , 并 经 公 司 内 部 审 核 程 序 后 , 最 终 形 成 针
对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议 案 的 投 票 意 见 。
( 6 ) 对 于 所 投 资 基 金 合 并 、 转 型 、 清 算 、 更 换 管 理 人 等 重 大 事 项 , 在 投 票 日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针 对 所 投 资 基 金 的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方 案 形 成 初 步 意 见 , 并 经 公 司 内 部 审 核 程 序
后 , 最 终 形 成 针 对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方 案 的 投 票 意 见 。 .
( 7 ) 代 理 投 票 过 程 中 , 相 关 讨 论 及 决 策 意 见 等 文 档 文 件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存 档 。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指 派 的 参 会 人 员 不 得 擅 自 投 票 ,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后 审
批 形 成 的 投 票 意 见 进 行 投 票 。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人 员 在 与 上 市 公 司 的 接 触 过 程 中 , 不 得 私 自 以 公 司 名 义 对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议 案 发 表 承 诺 性 意 见 和 其 他 误 导 性 言 论 。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人 员 在 代 理 投 票 中 禁 止 参 与 任 何 形 式 的 商 业 贿 赂 行 为 以 及 其 他
任 何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从 业 人 员 道 德 规 范 的 行 为 。
( 十 一 ) 证 券 交 易
本 基 金 对 基 金 交 易 服 务 提 供 商 的 选 择 和 评 价 应 本 着 客 观 、 公 正 、 公 平 、 有 利 于 提 升 本 公
司 国 际 化 投 研 服 务 水 平 以 及 保 护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的 指 导 方 针 进 行 。
1 、 交 易 券 商 选 择 考 量 因 素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国 际 券 商 , 可 以 列 入 公 司 选 择 的 范 围 之 内 :
( 1 ) 具 备 在 全 球 主 要 市 场 交 易 的 能 力 ;
( 2 ) 具 备 主 要 市 场 的 研 究 能 力 ;
( 3 ) 具 备 与 本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相 关 的 研 究 平 台 或 资 料 库 ;
( 4 ) 能 够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要 求 , 安 排 临 时 的 分 析 和 研 究 ;
( 5 ) 券 商 对 潜 在 利 益 冲 突 的 处 理 原 则 和 程 序 符 合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 6 ) 具 备 后 备 和 灾 难 恢 复 等 维 护 系 统 稳 定 运 营 的 必 要 系 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1 7
2 、 评 价 标 准
公 司 每 半 年 对 国 际 券 商 服 务 工 作 评 价 一 次 , 评 价 标 准 为 :
( 1 ) 行 业 和 公 司 研 究 水 平 ( 含 著 名 分 析 师 数 量 ) ;
( 2 ) 分 析 报 告 的 影 响 力 ;
( 3 ) 全 球 研 究 覆 盖 的 宽 度 和 深 度 ;
( 4 ) 提 供 服 务 及 相 关 服 务 成 果 的 质 量 和 可 靠 性 , 相 关 预 测 的 准 确 性 ;
( 5 ) 提 供 服 务 反 应 速 度 ;
( 6 ) 研 究 成 果 的 销 售 推 荐 水 平 ;
( 7 ) 服 务 态 度 ;
( 8 ) 研 究 的 独 立 性 ;
( 9 ) 联 系 公 司 调 研 的 能 力 和 态 度 ;
( 1 0 ) 交 易 执 行 的 质 量 , 包 括 交 易 的 合 法 性 和 公 平 交 易 执 行 情 况 、 交 易 执 行 速 度 、 成
交 价 格 区 间 等 ;
( 1 1 ) 对 于 潜 在 利 益 冲 突 的 处 理 是 否 符 合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3 、 评 价 方 法 和 流 程
相 关 投 资 研 究 人 员 按 照 以 上 标 准 对 各 国 际 券 商 评 价 和 评 分 , 经 过 统 计 排 序 , 形 成 初 步 评
价 结 果 ;
初 步 评 价 结 果 上 报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评 价 , 形 成 最 终 评 价 结 果 。
4 、 交 易 量 及 佣 金 分 配
在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公 司 通 过 一 家 证 券 公 司 的 交 易 席 位 买 卖 证 券 的 年 交 易
佣 金 不 能 超 过 公 司 全 年 交 易 佣 金 总 额 的 3 0 % , 公 司 定 期 召 开 佣 金 分 配 会 议 , 根 据 券 商 评 分
确 定 佣 金 分 配 , 佣 金 分 配 原 则 上 以 国 际 券 商 评 价 的 结 果 为 标 准 。 在 交 易 量 出 现 异 常 的 情 况 时 ,
交 易 室 应 及 时 通 报 , 佣 金 分 配 小 组 可 不 定 期 调 整 分 配 计 划 。
5 、 潜 在 利 益 冲 突
对 可 能 发 生 的 潜 在 利 益 冲 突 , 公 司 制 定 了 详 细 的 制 度 , 包 括 软 美 元 专 项 制 度 等 , 考 虑 了
从 证 券 经 纪 商 挑 选 到 交 易 执 行 等 各 个 环 节 可 能 产 生 的 潜 在 利 益 冲 突 , 对 基 本 原 则 、 禁 止 事 项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罚 则 、 相 关 文 件 存 档 等 进 行 了 详 细 规 定 。
( 十 二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于 2 0 1 6 年 4 月 1 5 日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本 报 告 中 所 列 财 务 数 据 截 至 2 0 1 6 年 3 月 3 1 日 ( 未 经 审 计 )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1 8
1 、 报 告 期 末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人 民 币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权 益 投 资 - 0 . 0 0
其 中 : 普 通 股 - 0 . 0 0
优 先 股 - 0 . 0 0
存 托 凭 证 - 0 . 0 0
房 地 产 信 托 凭 证 - 0 . 0 0
2 基 金 投 资 2 6 , 6 6 6 , 3 4 1 . 5 8 2 . 4 2
3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8 5 7 , 5 6 6 , 1 3 4 . 5 6 7 7 . 9 2
其 中 : 债 券 8 5 7 , 5 6 6 , 1 3 4 . 5 6 7 7 . 9 2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0 . 0 0
4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2 , 8 5 5 , 8 8 7 . 4 2 - 0 . 2 6
其 中 : 远 期 - 2 , 8 5 5 , 8 8 7 . 4 2 - 0 . 2 6
期 货 - 0 . 0 0
期 权 - 0 . 0 0
权 证 - 0 . 0 0
5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0 . 0 0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0 . 0 0
6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0 . 0 0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1 7 3 , 4 1 4 , 7 6 1 . 7 5 1 5 . 7 6
8 其 他 资 产 4 5 , 7 8 3 , 9 0 8 . 0 8 4 . 1 6
9 合 计 1 , 1 0 0 , 5 7 5 , 2 5 8 . 5 5 1 0 0 . 0 0
2 、 报 告 期 末 在 各 个 国 家 ( 地 区 ) 证 券 市 场 的 股 票 及 存 托 凭 证 投 资 分 布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股 票 及 存 托 凭 证 。
3 、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及 存 托 凭 证 投 资 组 合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股 票 及 存 托 凭 证 。
4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及 存 托 凭 证 投 资 明 细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股 票 及 存 托 凭 证 。
5 、 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 信 用 等 级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债 券 信 用 等 级 公 允 价 值 ( 人 民 币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B + 至 B - 2 7 9 , 5 0 7 , 4 5 9 . 8 6 2 6 . 1 2
B B + 至 B B - 5 8 , 5 2 5 , 7 8 6 . 5 9 5 . 4 7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1 9
B B B + 至 B B B - 9 9 , 0 5 4 , 5 9 6 . 3 7 9 . 2 5
C C C + 至 C C C - 2 9 , 1 6 6 , 2 7 2 . 2 5 2 . 7 3
未 评 级 3 9 1 , 3 1 2 , 0 1 9 . 4 9 3 6 . 5 6
注 : 上 述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主 要 适 用 标 准 普 尔 、 穆 迪 、 惠 誉 等 国 际 权 威 机 构 评 级 。
6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数 量 ( 张 )
公 允 价 值 ( 人 民 币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P W R L N G 1 0 3 / 4
0 9 / 1 8 / 1 7
P O W E R L O N G R E A L
E S T A T E H L
5 7 0 , 0 0 0 5 8 , 3 9 4 , 7 9 0 . 0 0 5 . 4 6
2
A G I L E 8 1 / 4
0 1 / 2 9 / 4 9
A G I L E P R O P E R T Y
H L D G S L T D
9 0 , 0 0 0 5 2 , 2 3 2 , 2 1 1 . 5 8 4 . 8 8
3
G Z R F P R 8 1 / 2
0 1 / 1 0 / 1 9
T R I L L I O N
C H A N C E L T D
7 0 , 0 0 0 4 7 , 7 7 5 , 6 6 3 . 4 9 4 . 4 6
4
M O L A N D 1 1
0 1 / 2 2 / 1 7
M O D E R N L A N D
C H I N A C O
3 9 2 , 0 0 0 3 9 , 6 9 8 , 6 2 4 . 0 0 3 . 7 1
5
V N E T 6 7 / 8
0 6 / 2 6 / 1 7
2 1 V I A N E T G R O U P
I N C
3 7 2 , 0 0 0 3 6 , 5 4 2 , 6 7 6 . 0 0 3 . 4 1
7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8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衍 生 品 类 别 衍 生 品 名 称 公 允 价 值 ( 人 民 币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远 期 投 资
1 年 远 期 ( U S D
兑 C N Y )
- 7 8 4 , 2 0 0 . 0 0 - 0 . 0 7
2 远 期 投 资
1 年 远 期 ( U S D
兑 C N Y )
- 8 6 6 , 4 0 0 . 0 0 - 0 . 0 8
3 远 期 投 资
1 年 远 期 ( U S D
兑 C N Y )
- 1 , 2 0 5 , 2 8 7 . 4 2 - 0 . 1 1
9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基 金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基 金 名 称 基 金 类 型 运 作 方 式 管 理 人
公 允 价 值 ( 人 民
币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2 0
1
S P D R
B A R C L A Y S
H I G H Y I E L D
B D
债 券 型 E T F 基 金
S t a t e S t r e
e t B a n k a n
d T r u s t C o
m p a n y
2 2 , 1 2 9 , 6 1 0 . 0 0 2 . 0 7
2
P R O S H A R E S
S H O R T 2 0 +
T R E A S U R Y
债 券 型 E T F 基 金
P r o s h a r e s
T r u s t
4 , 5 3 6 , 7 3 1 . 5 8 0 . 4 2
注 : 以 上 为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全 部 基 金 。
1 0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中 本 期 没 有 发 行 主 体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的 、 或 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证 券 。
( 2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没 有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备 选 股 票 库 。
( 3 ) 其 他 资 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人 民 币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1 6 , 5 9 4 , 4 0 0 . 3 2
5 应 收 申 购 款 2 9 , 1 8 9 , 5 0 7 . 7 6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4 5 , 7 8 3 , 9 0 8 . 0 8
( 4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明 细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 5 )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股 票 。
( 6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的 其 他 文 字 描 述 部 分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中 数 字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项 之 间 可 能 存 在 尾 差 。
五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2 1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1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的 投 资 业 绩 与 同 期 基 准 的 比 较 如 下 表 所 示 ( 本 报 告 中 所 列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
净 值 增 长
率 1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2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3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4
1 - 3 2 - 4
2 0 1 3 年 1 0 月 2 2 日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至 2 0 1 3 年 1 2 月 3 1 日
0 . 9 0 % 0 . 0 4 % 0 . 8 0 % 0 . 1 0 % 0 . 1 0 % - 0 . 0 6 %
2 0 1 4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4 年 1 2 月 3 1 日
6 . 6 0 % 0 . 3 0 % 5 . 3 7 % 0 . 2 2 % 1 . 2 3 % 0 . 0 8 %
2 0 1 5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5 年 1 2 月 3 1 日
1 4 . 6 4 % 0 . 3 1 % 3 . 9 3 % 0 . 3 4 % 1 0 . 7 1 % - 0 . 0 3 %
2 0 1 6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6 年 3 月 3 1 日
0 . 8 6 % 0 . 1 9 % 3 . 2 2 % 0 . 8 7 % - 2 . 3 6 % - 0 . 6 8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
2 0 1 6 年 3 月 3 1 日
2 4 . 3 7 % 0 . 2 8 % 1 3 . 9 3 % 0 . 3 7 % 1 0 . 4 4 % - 0 . 0 9 %
2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变 动 情 况 , 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变 动 进 行 比 较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2 2
注 1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人 民 币 计 价 的 花 旗 国 际 高 收 益 公 司 债 指 数 ( C i t i U S D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H i g h Y i e l d C o r p o r a t e b o n d I n d e x i n R M B ) ;
注 2 : 本 基 金 合 同 于 2 0 1 3 年 1 0 月 2 2 日 生 效 ;
注 3 : 基 金 业 绩 截 止 日 为 2 0 1 6 年 3 月 3 1 日 。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1 、 名 称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 、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 6 8 号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 3 层
3 、 设 立 日 期 : 1 9 9 8 年 1 2 月 2 2 日
4 、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
5 、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 6 8 号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 3 层
6 、 电 话 : ( 0 7 5 5 ) 8 2 0 2 1 2 3 3 传 真 : ( 0 7 5 5 ) 8 2 0 2 1 1 5 5
7 、 联 系 人 : 吕 奇 志
8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 . 5 亿 元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2 3
9 、 股 权 结 构 :
出 资 人 名 称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7 , 5 0 0 5 0 %
意 大 利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
7 , 3 5 0 4 9 %
深 圳 市 北 融 信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1 5 0 1 %
总 计 1 5 , 0 0 0 1 0 0 %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成 员
何 如 先 生 , 董 事 长 , 硕 士 , 高 级 会 计 师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中 国 电 子 器 件 公 司 深 圳 公 司
副 总 会 计 师 兼 财 务 处 处 长 、 总 会 计 师 、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党 委 书 记 ,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行
长 助 理 、 副 行 长 、 党 委 委 员 、 副 董 事 长 、 行 长 、 党 委 副 书 记 , 现 任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邓 召 明 先 生 , 董 事 , 经 济 学 博 士 , 讲 师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北 京 理 工 大 学 管 理 与 经 济 学
院 讲 师 、 中 国 兵 器 工 业 总 公 司 主 任 科 员 、 中 国 证 监 会 处 长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 党 总 支 书 记 。
孙 煜 扬 先 生 , 董 事 , 经 济 学 博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贵 州 省 政 府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委 员 会 主
任 科 员 、 中 共 深 圳 市 委 政 策 研 究 室 副 处 长 、 深 圳 证 券 结 算 公 司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首 任 行 政 总 监 、 香 港 深 业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助 理 总 经 理 、 香 港 深 业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中 国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行 政 总 裁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裁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顾 问 。
周 中 国 先 生 , 董 事 , 会 计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 国 籍 : 中 国 。 曾 任 深 圳 市 华 为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定
价 中 心 经 理 助 理 ; 2 0 0 0 年 7 月 起 历 任 国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资 金 财 务 总 部 业 务 经 理 、 外 派
财 务 经 理 、 高 级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资 金 财 务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2 0 1 5 年 6 月 至 今 任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金 财 务 总 部 总 经
理 。
M a s s i m o M a z z i n i 先 生 , 董 事 , 经 济 和 商 学 学 士 。 国 籍 : 意 大 利 。 曾 在 安 达 信 ( A r t h u r
A n d e r s e n M B A ) 从 事 风 险 管 理 和 资 产 管 理 工 作 , 历 任 C A A I P G S G R 投 资 总 监 、 C A A M A I S G R
及 C A A I P G S G R 首 席 执 行 官 和 投 资 总 监 、 东 方 汇 理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C A A M S G R ) 投 资
副 总 监 、 农 业 信 贷 另 类 投 资 集 团 ( C r e d i t A g r i c o l e A l t e r n a t i v e I n v e s t m e n t s G r o u p ) 国
际 执 行 委 员 会 委 员 、 意 大 利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
投 资 方 案 部 投 资 总 监 、 E p s i l o n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p s i l o n S G R ) 首 席 执 行 官 , 欧 利 盛 资
本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 A . ) ( 卢 森 堡 ) 首 席 执 行 官 和 总 经 理 。 现 任 意 大 利 欧 利 盛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2 4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 市 场 及 业 务 发 展 总 监 。
A n d r e a V i s m a r a 先 生 , 董 事 , 法 学 学 士 , 律 师 , 国 籍 : 意 大 利 。 曾 在 意 大 利 多 家 律 师
事 务 所 担 任 律 师 , 先 后 在 法 国 农 业 信 贷 集 团 ( C r e d i t A g r i c o l e G r o u p ) 东 方 汇 理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C A A M S G R ) 法 务 部 、 产 品 开 发 部 ,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 治 理 与 股 权 部 工 作 , 现 在 担 任 意 大 利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董 事 会 秘 书 兼 任 企 业 事 务 部 总 经 理 , 欧 利 盛 资 本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 A . ) ( 卢 森 堡 ) 企 业 服 务 部 总 经 理 。
史 际 春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 学 博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安 徽 大 学 讲 师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副
教 授 , 现 任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国 务 院 特 殊 津 贴 专 家 , 兼 任 中 国 法 学 会
经 济 法 学 研 究 会 副 会 长 、 北 京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和 法 制 委 员 会 委 员 。
张 元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国 籍 : 中 国 。 曾 任 新 疆 军 区 干 事 、 秘 书 、 编 辑 , 甘 肃
省 委 研 究 室 干 事 、 副 处 长 、 处 长 、 副 主 任 , 中 央 金 融 工 作 委 员 会 研 究 室 主 任 , 中 国 银 监 会 政
策 法 规 部 ( 研 究 局 ) 主 任 ( 局 长 ) 等 职 务 ; 2 0 0 5 年 6 月 至 2 0 0 7 年 1 2 月 , 任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党 委 书 记 ; 2 0 0 7 年 1 2 月 至 2 0 1 0 年 1 2 月 , 任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事 长 兼 党 委 副 书 记 。
高 臻 女 士 , 独 立 董 事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曾 任 中 国 进 出 口 银 行 副 处 长 , 负 责
贷 款 管 理 和 运 营 , 项 目 涉 及 制 造 业 、 能 源 、 电 信 、 跨 国 并 购 ; 2 0 0 7 年 加 入 曼 达 林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曼 达 林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合 伙 人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监 事 会 成 员
黄 俞 先 生 , 监 事 会 主 席 , 研 究 生 学 历 , 国 籍 : 中 国 。 曾 在 中 农 信 公 司 、 正 大 财 务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 现 任 深 圳 市 北 融 信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陈 冰 女 士 , 监 事 , 本 科 学 历 , 国 籍 : 中 国 。 曾 任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金 财 务 部 会 计 、
上 海 营 业 部 财 务 科 副 科 长 、 资 金 财 务 部 财 务 科 副 经 理 、 资 金 财 务 部 资 金 科 经 理 、 资 金 财 务 部
主 任 会 计 师 兼 科 经 理 、 资 金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资 金 财 务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等 , 现 任 国 信 证 券 资
金 财 务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资 金 运 营 部 总 经 理 、 融 资 融 券 部 总 经 理 。
S A N D R O V E S P R I N I 先 生 , 监 事 , 工 商 管 理 学 士 , 国 籍 : 意 大 利 。 先 后 在 米 兰 军 医 院
出 纳 部 、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 菲 亚 特 汽 车 发 动 机 和 变 速 器 平 台 管 控 管 理 团 队 工 作 、 圣 保 罗 I M I
资 产 管 理 S G R 企 业 经 管 部 、 圣 保 罗 财 富 管 理 企 业 管 控 部 工 作 、 曾 任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 财 务 管 理 和 投 资 经 理 , 现 任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 财 务 负 责 人 。
于 丹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法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北 京 市 金 杜 ( 深 圳 )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2 0 1 1 年 7 月 加 盟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监 察 稽 核 部 法 务 主 管 , 现 任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郝 文 高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大 专 学 历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深 圳 奥 尊 电 脑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基 金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2 5
事 业 部 副 经 理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事 务 部 总 监 ; 2 0 1 1 年 7 月 加 盟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登 记 结 算 部 总 经 理 。
刘 嵚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管 理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毕 马 威 ( 中 国 ) 管 理 顾 问 公 司 咨
询 顾 问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2 0 1 4 年 1 0 月 加 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北 京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3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情 况
何 如 先 生 , 董 事 长 , 简 历 同 前 。
邓 召 明 先 生 , 董 事 , 总 裁 , 简 历 同 前 。
高 阳 先 生 , 副 总 裁 , 特 许 金 融 分 析 师 ( C F A ) , 经 济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经 理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博 时 价 值 增 长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 基 金 裕 泽 基 金 经 理 、 基 金 裕 隆 基 金 经 理 、 股 票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邢 彪 先 生 , 副 总 裁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法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校 办 科
员 ,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公 厅 副 处 级 秘 书 , 全 国 社 保 基 金 理 事 会 证 券 投 资 部 处 长 、 股 权 资 产 部 ( 实
业 投 资 部 ) 副 主 任 , 并 于 2 0 1 4 年 至 2 0 1 5 年 期 间 担 任 中 国 证 监 会 第 1 6 届 主 板 发 审 委 专 职 委
员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高 鹏 先 生 , 副 总 裁 , 经 济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法 律 部
监 察 稽 核 经 理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副 总 经 理 、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经 理 、 职 工 监 事 、
督 察 长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电 子 商 务 部 总 经 理 。
苏 波 先 生 , 副 总 裁 , 管 理 学 博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证 券 公 司 研 究 所 副 所
长 、 投 资 部 经 理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渠 道 服 务 二 部 总 监 助 理 ,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 机 构 理 财 部 总 经 理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高 永 杰 先 生 , 督 察 长 , 法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秘 书 局 干 部 ,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公 厅 新 闻 处 干 部 、 秘 书 处 副 处 级 秘 书 、 发 行 监 管 部 副 处 长 、 人 事 教 育 部 副 处 长 、 处
长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4 、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尤 柏 年 先 生 , 国 籍 中 国 , 经 济 学 博 士 , 1 2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验 。 历 任 澳 大 利 亚 B C o n n e c t 公
司 A p e x 投 资 咨 询 团 队 分 析 师 , 华 宝 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工 程 部 高 级 数 量 分 析 师 、 海
外 投 资 管 理 部 高 级 分 析 师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华 宝 兴 业 成 熟 市 场 基 金 和 华 宝 兴 业 标 普 油 气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等 职 ; 2 0 1 4 年 7 月 加 盟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任 职 于 国 际 业 务 部 , 2 0 1 4 年 8 月
起 担 任 鹏 华 全 球 高 收 益 债 ( Q D I I )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4 年 9 月 起 兼 任 鹏 华 环 球 发 现 ( Q D I I - F O F )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5 年 7 月 起 兼 任 鹏 华 前 海 万 科 R E I T s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现 同 时 担 任 国 际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尤 柏 年 先 生 具 备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2 6
本 基 金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
2 0 1 3 年 1 0 月 至 2 0 1 4 年 0 8 月 张 钶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管 理 其 他 基 金 情 况 :
2 0 1 4 年 9 月 起 兼 任 鹏 华 环 球 发 现 ( Q D I I - F O F )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5 年 7 月 起 兼 任 鹏 华 前 海 万 科 R E I T s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5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情 况
邓 召 明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总 裁 、 党 总 支 书 记 。
邢 彪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尤 柏 年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国 际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鹏 华 全 球 高 收 益 债 、 鹏 华 环
球 发 现 、 鹏 华 前 海 万 科 R E I T s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6 、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均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募
集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5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6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7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8 、 办 理 与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9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0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 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 2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承 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证 券 法 》 、 《 基 金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法 行 为 的 发 生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禁 止 行 为 :
( 1 ) 将 基 金 管 理 人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公 司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2 7
( 5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 1 )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 2 )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托 管 协 议 ;
( 3 )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合 同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 4 )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 5 ) 拒 绝 、 干 扰 、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监 管 ;
( 6 )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
( 7 )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8 ) 除 按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制 度 进 行 基 金 运 作 投 资 外 , 直 接 或 间 接 进 行 其 他 股 票 投 资 ;
( 9 ) 协 助 、 接 受 委 托 或 以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
( 1 0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非 法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
( 1 1 ) 贬 损 同 行 , 以 提 高 自 己 ;
( 1 2 ) 在 公 开 信 息 披 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 假 、 误 导 、 欺 诈 成 份 ;
( 1 3 )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 1 4 )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 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员 形 象 ;
( 1 5 ) 其 他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禁 止 的 行 为 。
4 、 基 金 经 理 承 诺
(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 2 ) 不 得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者 谋 取 利 益 ;
( 3 )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4 ) 不 从 事 损 害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证 券 交 易 及 其 他 活 动 。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 内 部 控 制 的 原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包 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 涵 盖 到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 反 馈 等 各 个 环 节 ;
(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 控 制 度
的 有 效 执 行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2 8
(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 基 金 资 产 、
自 有 资 产 、 其 他 资 产 的 运 作 应 当 分 离 ;
( 4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应 当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达 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 制 效 果 。
2 、 制 订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应 当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 1 ) 合 法 合 规 性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各 项 规
定 ;
( 2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应 当 涵 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营 管 理 的 各 个 环 节 , 不 得 留 有
制 度 上 的 空 白 或 漏 洞 ;
( 3 ) 审 慎 性 原 则 : 制 定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应 当 以 审 慎 经 营 、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为 出 发 点 ;
( 4 ) 适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制 定 应 当 随 着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调 整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进 行 及 时 的 修 改 或 完 善 。
3 、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1 ) 董 事 会 下 设 合 规 与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主 要 负 责 制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控 制 战 略 和 控
制 政 策 、 协 调 突 发 重 大 风 险 等 事 项 。
( 2 ) 公 司 督 察 长 负 责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业 务 环 节 合 法 合 规 运 作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组 织 、 指
导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并 可 向 董 事 会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直 接 报 告 。
( 3 )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层 、 督 察 长 、 监 察 稽 核 部 、 公 司 各 部 门 总 经 理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对 各 类
风 险 予 以 充 分 的 评 估 和 防 范 , 对 业 务 过 程 中 潜 在 和 存 在 的 风 险 进 行 通 报 、 讨 论 , 并 及 时 采 取
防 范 和 控 制 措 施 。
( 4 ) 监 察 稽 核 部 负 责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部 门 的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 定 期 不 定 期 对 业
务 部 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和 遵 循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及 其 他 规 定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 并 适
时 提 出 整 改 建 议 。
( 5 ) 业 务 部 门 : 对 本 部 门 业 务 范 围 内 的 业 务 风 险 负 有 管 控 和 及 时 报 告 的 义 务 。
( 6 ) 员 工 : 依 照 公 司 “ 全 面 风 险 管 理 、 全 员 风 险 控 制 ” 的 理 念 , 公 司 每 个 员 工 均 负 有 一
线 风 险 控 制 职 责 , 负 责 把 公 司 的 风 险 控 制 理 念 和 措 施 落 实 到 每 一 个 业 务 环 节 当 中 , 并 负 有 把
业 务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风 险 隐 患 或 风 险 问 题 及 时 进 行 报 告 、 反 馈 的 义 务 。
4 、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1 ) 公 司 通 过 不 断 健 全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会 的 监 督 职 能 , 力 争
从 源 头 上 杜 绝 不 正 当 关 联 交 易 、 利 益 输 送 和 内 部 人 控 制 现 象 的 发 生 , 保 护 投 资 人 利 益 和 公 司
合 法 权 益 。
( 2 ) 管 理 层 牢 固 树 立 了 内 控 优 先 的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并 着 力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营 造 浓 厚 的 风 险 管 理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2 9
使 风 险 意 识 贯 穿 到 公 司 各 个 部 门 、 各 个 岗 位 和 各 个 环 节 。
( 3 ) 公 司 依 据 自 身 经 营 特 点 建 立 了 包 括 岗 位 自 控 、 相 关 部 门 和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 督 制 衡 、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监 督 的 、 权 责 统 一 、 严 密 有 效 的 三 道 内 控 防 线 。
( 4 ) 建 立 并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及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自 成 立 来 , 公 司 不 断 完 善 内 控 组
织 架 构 、 控 制 程 序 、 控 制 措 施 以 及 控 制 职 责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通 过 不 断 地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进 行 修 订 和 更 新 ,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不 断 走 向 完 善 。
( 5 )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和 业 务 规 章 : 公 司 建 立 了 包 括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 制 度 等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以 及
包 括 岗 位 设 置 、 岗 位 职 责 、 操 作 流 程 手 册 在 内 的 业 务 流 程 、 规 章 等 , 从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和 业 务
流 程 上 进 行 风 险 控 制 。
( 6 ) 建 立 了 岗 位 分 离 、 相 互 制 衡 的 内 控 机 制 : 公 司 在 岗 位 设 置 上 采 取 了 严 格 的 分 离 制
度 , 实 现 了 基 金 投 资 与 交 易 、 交 易 与 清 算 、 公 司 会 计 与 基 金 会 计 等 业 务 岗 位 的 分 离 制 度 , 形
成 了 不 同 岗 位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衡 机 制 , 从 岗 位 设 置 上 减 少 和 防 范 操 作 及 操 守 风 险 。
( 7 ) 建 立 健 全 了 岗 位 责 任 制 : 公 司 通 过 健 全 岗 位 责 任 制 使 每 位 员 工 都 能 明 确 自 己 的 岗
位 职 责 和 风 险 管 理 责 任 。
( 8 ) 构 建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 公 司 通 过 建 立 风 险 评 估 、 预 警 、 报 告 、 控 制 以 及 监 督 程 序 ,
并 经 过 适 当 的 控 制 流 程 , 定 期 或 实 时 对 风 险 进 行 评 估 、 预 警 、 监 督 , 从 而 识 别 、 评 估 和 预 警
与 公 司 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有 关 的 风 险 , 通 过 明 晰 的 报 告 渠 道 , 对 风 险 问 题 进 行 层 层 监 督 、 管 理 、
控 制 , 使 部 门 和 管 理 层 即 时 把 握 风 险 状 况 并 及 时 、 快 速 作 出 风 险 控 制 决 策 。
( 9 ) 建 立 自 动 化 监 督 控 制 系 统 : 公 司 启 用 了 恒 生 交 易 系 统 以 及 自 行 开 发 的 投 资 指 标 监
控 系 统 等 计 算 机 辅 助 控 制 系 统 , 对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 禁 止 买 入 股 票 名 单 ” 、 交 叉 交 易 等 方 面 进
行 电 子 化 控 制 , 有 效 地 防 止 了 运 作 风 险 和 操 守 风 险 。
( 1 0 ) 不 断 强 化 投 资 纪 律 , 严 格 实 施 股 票 库 制 度 : 公 司 不 断 强 化 投 资 纪 律 , 加 强 集 体 决
策 机 制 , 各 基 金 的 行 业 配 置 比 例 、 基 金 经 理 个 股 授 权 、 基 准 仓 位 等 由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决 定 。
同 时 , 公 司 建 立 了 严 格 的 股 票 库 制 度 、 禁 止 和 限 制 投 资 股 票 制 度 , 并 由 研 究 小 组 负 责 维 护 ,
所 有 股 票 投 资 必 须 完 全 从 股 票 库 中 选 择 。 公 司 还 建 立 了 契 约 风 险 评 估 制 度 , 定 期 对 各 基 金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的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 防 范 契 约 风 险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内 部 合 规 控 制 书 的 声 明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知 建 立 、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
( 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公 司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3 0
七 、 基 金 的 募 集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一 ) 基 金 的 募 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3 年 7 月 1 7 日 证 监 许 可 [ 2 0 1 3 ] 9 3 3 号 文 核 准 募 集 。 募 集 期 间 有 效 认 购 份 额
3 1 0 , 7 9 7 , 7 2 8 . 5 3 份 , 利 息 结 转 份 额 1 9 6 , 3 5 7 . 5 5 份 , 合 计 3 1 0 , 9 9 4 , 0 8 6 . 0 8 份 , 募 集 户 数 为
2 , 4 9 7 户 。
( 二 )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和 类 型
本 基 金 是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债 券 型 ( Q D I I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三 ) 基 金 的 存 续 期 间
不 定 期
( 四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已 于 2 0 1 3 年 1 0 月 2 2 日 正 式 生 效 。
( 五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金 数 额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连 续 2 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 0 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 , 0 0 0 万 元 ( 美 元 现 汇 基 金 份 额 所 对 应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需 按 计 算 日 美 元 估 值 汇 率 折
算 为 人 民 币 )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 连 续 6 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 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进 行 表 决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一 )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它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若 销 售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 具
体 办 法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投 资 者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和 赎 回 人 民 币 或 美 元 现 汇 基 金 份 额 , 具 体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公 告 。
( 二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1 、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一 般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 但 全 球 主 要 投 资 市 场 为 共 同 节 假 日 除 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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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了 保 障 基 金 平 稳 运 作 , 保 护 持 有 人 利 益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决 定 对 处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的 下 列 2 0 1 6 年 境 外 主 要 市 场 节 假 日 暂 停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与 定 投 业 务 , 并 自 下 列 节 假 日 结 束 后 的 首 个 开 放 日 恢 复 本 基 金 的 上 述 业 务 , 届 时 不 再 另 行 公
告 。
3 月 2 5 日 、 3 月 2 8 日 ( 美 国 、 香 港 、 卢 森 堡 、 英 国 复 活 节 假 期 )
5 月 1 4 日 ( 香 港 佛 诞 假 期 )
7 月 1 日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区 成 立 纪 念 日 )
7 月 4 日 ( 美 国 独 立 日 假 期 )
1 0 月 1 0 日 ( 香 港 重 阳 节 假 期 )
1 1 月 2 4 日 ( 美 国 感 恩 节 假 期 )
1 2 月 2 5 、 2 6 、 2 7 日 ( 美 国 、 香 港 、 卢 森 堡 、 英 国 圣 诞 节 假 期 )
若 境 外 主 要 市 场 节 假 日 安 排 发 生 变 化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并 公 告 。 若 境 外 主
要 市 场 状 况 发 生 变 化 , 或 将 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需 要 调 整 上 述 安 排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另 行 调 整 并 公 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2 、 申 购 、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本 基 金 自 2 0 1 3 年 1 1 月 7 日 开 始 办 理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4 、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赎 回 处 理 时 , 认 购 、 申 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先 的 基 金 份 额 先 赎 回 ,
认 购 、 申 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后 赎 回 , 以 确 定 所 适 用 的 赎 回 费 率 ;
5 、 本 基 金 采 用 多 币 种 销 售 ,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时 可 自 行 选 择 申 购 币 种 , 赎 回 币 种 与 其 对 应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币 种 相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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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投 资 者 申 购 人 民 币 基 金 份 额 时 从 人 民 币 账 户 缴 款 , 赎 回 人 民 币 基 金 份 额 时 , 赎 回 款 划 往
投 资 者 人 民 币 账 户 。 投 资 者 申 购 美 元 现 汇 基 金 份 额 时 从 美 元 现 汇 账 户 缴 款 , 赎 回 美 元 现 汇 基
金 份 额 时 , 赎 回 款 划 往 投 资 者 美 元 现 汇 账 户 。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款 项 , 申 购 申 请 即 为 有 效 。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 + 1 0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除 外 。 如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主 要 市 场 或 外 汇 市 场 正 常 或 非 正 常 休 市 时 , 或 本
基 金 所 投 资 市 场 的 交 易 清 算 规 则 有 变 更 或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有 变 更 时 , 赎 回 款 项 支 付 的
时 间 将 相 应 调 整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3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 T 日 )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 + 2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可 在 T + 3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 则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投
资 人 申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申 请 。 申
购 申 请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限 制
1 、 本 基 金 对 单 个 投 资 人 不 设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
2 、 人 民 币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人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本 基 金 , 单 笔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1 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本 基 金 , 首 次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5 0 万 元 ,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1 万 元 (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等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申 购 本 基 金 暂 不
受 此 限 制 ) ; 各 销 售 机 构 可 根 据 业 务 情 况 设 置 高 于 或 等 于 本 公 司 设 定 的 上 述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 如 果 销 售 机 构 业 务 规 则 规 定 的 最 低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高 于 1 0 元 人 民 币 , 以 销 售 机 构 的 规 定
为 准 。 投 资 者 办 理 相 关 业 务 时 , 请 遵 循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业 务 规 定 。
3 、 美 元 现 汇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人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本 基 金 , 单 笔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2 0 0 美
元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本 基 金 , 首 次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1 0 万 美 元 ,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2 0 0 0 美 元 (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等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申 购 本 基 金 暂
不 受 此 限 制 ) 。
4 、 投 资 人 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 可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账 户 最 低
同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为 5 份 基 金 份 额 , 若 某 笔 赎 回 将 导 致 投 资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单 只 基
金 份 额 同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不 足 5 份 时 , 该 笔 赎 回 业 务 应 包 括 账 户 内 全 部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 否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3 3
则 , 剩 余 部 分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将 被 强 制 赎 回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1 、 本 基 金 分 别 计 算 人 民 币 基 金 份 额 和 美 元 现 汇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本 基 金 人 民
币 基 金 份 额 和 美 元 现 汇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T + 2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2 、 申 购 费 率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柜 台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实 施 差 别 的 申 购 费
率 。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等 ,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 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除 养 老 金 客 户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柜 台 申 购 本 基 金 人 民 币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适 用 下 表 特 定 申
购 费 率 , 其 他 投 资 人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适 用 下 表 一 般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金 额 M ( 人 民 币 元 ) 一 般 申 购 费 率 特 定 申 购 费 率
M < 1 0 0 万 0 . 8 % 0 . 3 2 %
1 0 0 万 ≤ M < 5 0 0 万 0 . 4 % 0 . 1 2 %
M ≥ 5 0 0 万 每 笔 1 0 0 0 元 每 笔 1 0 0 0 元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柜 台 申 购 本 基 金 美 元 现 汇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适 用 下 表 特 定
申 购 费 率 , 其 他 投 资 人 申 购 本 基 金 美 元 现 汇 基 金 份 额 的 适 用 下 表 一 般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金 额 M ( 美 元 ) 一 般 申 购 费 率 特 定 申 购 费 率
M < 2 0 万 0 . 8 % 0 . 3 2 %
2 0 万 ≤ M < 1 0 0 万 0 . 4 % 0 . 1 2 %
M ≥ 1 0 0 万 每 笔 2 0 0 美 元 每 笔 2 0 0 美 元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应 在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投 资 人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
购 , 适 用 费 率 按 单 笔 分 别 计 算 。
申 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登 记 等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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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项 费 用 。
3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及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基 金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其 中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 1 +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例 如 : 某 投 资 人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 投 资 5 万 元 人 民 币 申 购 本 基 金 人 民 币 基 金 份 额 , 对 应
费 率 为 0 . 8 %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5 0 元 人 民 币 , 则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净 申 购 金 额 = 5 0 , 0 0 0 / ( 1 + 0 . 8 % ) = 4 9 , 6 0 3 . 1 7 元 人 民 币
申 购 费 用 = 5 0 , 0 0 0 - 4 9 , 6 0 3 . 1 7 = 3 9 6 . 8 3 元 人 民 币
申 购 份 额 = 4 9 , 6 0 3 . 1 7 / 1 . 0 5 0 = 4 7 , 2 4 1 . 1 1 份
即 : 投 资 人 投 资 5 万 元 人 民 币 申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5 0
元 人 民 币 , 则 其 可 得 到 4 7 , 2 4 1 . 1 1 份 人 民 币 基 金 份 额 。
例 如 : 某 投 资 人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 投 资 5 万 美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美 元 现 汇 基 金 份 额 , 对 应 费
率 为 0 . 8 %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0 . 1 6 8 美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净 申 购 金 额 = 5 0 , 0 0 0 / ( 1 + 0 . 8 % ) = 4 9 , 6 0 3 . 1 7 元 美 元
申 购 费 用 = 5 0 , 0 0 0 - 4 9 , 6 0 3 . 1 7 = 3 9 6 . 8 3 元 美 元
申 购 份 额 = 4 9 , 6 0 3 . 1 7 / 0 . 1 6 8 = 2 9 5 , 2 5 6 . 9 6 份
即 : 投 资 人 投 资 5 万 元 美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0 . 1 6 8 美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2 9 5 , 2 5 6 . 9 6 份 美 元 现 汇 基 金 份 额 。
4 、 赎 回 费 率
本 基 金 ( 包 括 人 民 币 基 金 份 额 和 美 元 现 汇 份 额 ) 的 赎 回 费 率 如 下 表 所 示 :
持 有 年 限 ( Y ) 赎 回 费 率
Y < 1 年 0 . 1 %
1 年 ≤ Y < 2 年 0 . 0 5 %
Y ≥ 2 年 0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5 0 %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5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及 处 理 方 式
本 基 金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赎 回 总 金 额 扣 减 赎 回 费 用 。 其 中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3 5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费 率
净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费 用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例 : 某 投 资 人 赎 回 本 基 金 1 万 份 人 民 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为 0 . 5 年 ,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 . 1 %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0 6 8 元 人 民 币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金 额 = 1 0 , 0 0 0 × 1 . 0 6 8 = 1 0 , 6 8 0 元 人 民 币
赎 回 费 用 = 1 0 , 6 8 0 × 0 . 1 % = 1 0 . 6 8 元 人 民 币
净 赎 回 金 额 = 1 0 , 6 8 0 - 1 0 . 6 8 = 1 0 6 6 9 . 3 2 元 人 民 币
即 : 投 资 人 赎 回 本 基 金 1 万 份 人 民 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为 0 . 5 年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0 6 8 元 人 民 币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 0 6 6 9 . 3 2 元 人 民 币 。
例 : 某 投 资 人 赎 回 本 基 金 1 万 份 美 元 现 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为 0 . 5 年 ,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 . 1 %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0 . 1 7 1 美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金 额 = 1 0 , 0 0 0 × 0 . 1 7 1 = 1 , 7 1 0 美 元
赎 回 费 用 = 1 , 7 1 0 × 0 . 1 % = 1 . 7 1 美 元
净 赎 回 金 额 = 1 , 7 1 0 - 1 . 7 1 = 1 7 0 8 . 2 9 美 元
即 : 投 资 人 赎 回 本 基 金 1 万 份 美 元 现 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为 0 . 5 年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0 . 1 7 1 美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 7 0 8 . 2 9 美 元 。
6 、 自 2 0 1 4 年 1 月 2 0 日 起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开 通 本 基 金 的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 包
括 申 购 及 定 期 申 购 业 务 ) 。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中 心 柜 台 和 代 销 机 构 暂 不 开 通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
( 1 ) 费 率 标 准
当 客 户 选 择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申 购 或 定 期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 在 赎 回 时 根 据 其 持 有 期 限 的 不 同 ,
支 付 相 应 的 后 端 申 购 费 , 费 率 按 持 有 时 间 递 减 。
具 体 费 率 如 下 表 :
网 上 直 销 后 端 申 购 费 率
持 有 时 间 ( Y ) 后 端 申 购 费 率
Y < 1 年 1 . 8 %
1 年 ≤ Y < 3 年 1 . 0 %
Y ≥ 3 年 0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后 端 申 购 费 率 实 施 的 优 惠 费 率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 2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规 则 ( 含 定 期 申 购 )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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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购 份 额 =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的 后 端 申 购 费 在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不 收 取 , 在 投 资 者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 3 ) 赎 回 金 额 及 相 关 费 用 的 计 算 规 则 :
投 资 者 赎 回 以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时 , 收 取 赎 回 费 和 后 端 申 购 费 。 其 中 赎 回 费
率 与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约 定 的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一 致 , 后 端 申 购 费 率 按 照 投 资 者 申 购 时 执 行 的
后 端 申 购 费 率 标 准 确 定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费 率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 赎 回 份 额 ×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后 端 申 购 费 率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费 用 -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7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
9 、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的 币 种 为 人 民 币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 接 受 其 它 币 种 的 申 购 、 赎 回 , 并 提 前 公 告 。
( 七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注 册 登 记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在 T + 2 日 为 投 资 者 增 加 权 益 并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投 资 者 自 T + 3 日 后 ( 含 该 日 )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人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在 T + 2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业 务 规 则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并 公 告 。
( 八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或 拒 绝 基 金 投 资 人 某 一 类 币 种 或 多 类 币 种 份 额 的 申
购 申 请 :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 2 ) 本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的 主 要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外 汇 市 场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可 能 影 响
本 基 金 投 资 , 或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3 7
( 3 ) 本 基 金 的 资 产 组 合 中 的 重 要 部 分 发 生 暂 停 交 易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件 , 继 续 接 受 申 购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因 技 术 保 障 或 人 员 伤 亡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或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
(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的 情 形 ;
( 6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或 者 份 额 数 量 达 到 了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上 限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外
管 局 的 审 批 及 市 场 情 况 进 行 调 整 ) ;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 8 )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 9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可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 1 ) 到 ( 6 ) 项 、 第 ( 8 ) 项 和 第 ( 9 )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等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并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 九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某 一 类 币 种 或 多 类 币 种 份 额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 2 ) 本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的 主 要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外 汇 市 场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可 能 影 响
( 3 ) 本 基 金 投 资 , 或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市 场 剧 烈 波 动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出 现 连 续 2 个 或 2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巨 额 赎 回 , 导 致 本 基 金 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 ;
( 4 ) 本 基 金 的 资 产 组 合 中 的 重 要 部 分 发 生 暂 停 交 易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件 , 继 续 接 受 赎 回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因 技 术 保 障 或 人 员 伤 亡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或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
( 6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 3 ) 款 情 形 时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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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时 , 即 认 为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
(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
( 2 )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 3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2 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进 行 公 告 。
3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 十 一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2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一 天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并 公 布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3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一 天 但 少 于 两 周 ,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2 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等 媒 介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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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4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两 周 ( 含 两 周 ) ,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两 周 至 少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 。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2 个 工 作 日 在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等 媒 介 上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 十 二 ) 基 金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
( 十 三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 十 四 )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 十 五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
( 十 六 ) 基 金 的 冻 结 和 解 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 被 冻 结 部 分 份 额 仍 然 参 与 收 益 分 配 。
九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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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
2 、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4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及 在 境 外 市 场 的 开 户 、 交 易 、 清 算 、 登 记 等 实 际 发 生 的 费 用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6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税 务 顾 问 费 ;
7 、 基 金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应 当 缴 纳 的 , 购 买 或 处 置 证 券 有 关 的 任 何 税 收 、 征 费 、 关 税 、
印 花 税 及 预 扣 提 税 ( 以 及 与 前 述 各 项 有 关 的 任 何 利 息 及 费 用 ) ( 简 称 “ 税 收 ” ) ;
8 、 代 表 基 金 投 票 或 其 他 与 基 金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费 用 ;
9 、 基 金 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1 0 、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诉 讼 、 追 索 费 用 ;
1 1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本 基 金 管 理 费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 按 如 下 方 法 进 行 计 提 。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1 %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1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本 基 金 托 管 费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 按 如 下 方 法 进 行 计 提 。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3 %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3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上 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 中 第 3 - 1 1 项 费 用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或 摊 入 当 期 费 用 。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4 1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 四 ) 基 金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各 个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
十 、 基 金 的 财 产
(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 和 。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境 外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财 产 所 在 地 法 律 法 规 、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 市 场 惯
例 以 及 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订 的 主 次 托 管 协 议 为 本 基 金 在 境 外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境 外 托 管 人 、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和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境 外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财 产 所 在 地 法 律 法 规 、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 市 场 惯 例 及 其 与 基 金 托 管
签 订 的 主 次 托 管 协 议 持 有 并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已 根 据 《 试 行 办 法 》 的 要 求 谨 慎 、
尽 职 的 原 则 选 择 、 委 任 和 监 督 境 外 托 管 人 , 且 境 外 托 管 人 已 按 照 当 地 法 律 法 规 、 本 合 同 及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保 管 托 管 资 产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境 外 托 管 人 破 产 产 生 的 损 失 不 承 担 责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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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 但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追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追 偿 。 除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存 在 过 失 、 疏 忽 、 欺 诈 或 故 意 不 当 行
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对 境 外 托 管 人 依 据 当 地 法 律 法 规 、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 市 场 惯
例 的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承 担 责 任 。
十 一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开 放 日 。
( 二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
( 三 ) 估 值 方 法
1 、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 存 托 凭 证 、 E T F 基 金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2 、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等 按 成 本 估 值 。
3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证 , 从 配 股 除 权 日 起 到 配 股 确 认 日 止 , 若 配 股 权 证 可 以
在 交 易 所 交 易 , 则 按 照 1 中 确 定 的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 不 能 在 交 易 所 交 易 的 配 股 权 证 , 如 果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 则 按 收 盘 价 和 配 股 价 的 差 额 进 行 估 值 , 如 果 收 盘 价 低 于 或 等 于 配 股 价 , 则 估
值 为 零 。
4 、 对 于 非 上 市 证 券 , 采 用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具 体 可 采 用 行 业 通 用 权 威 的 报 价 系 统 提
供 的 报 价 进 行 估 值 。
5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估 值 以 其 在 估 值 日 公 布 的 净 值 进 行 估 值 , 开 放 式 基 金 未 公 布 估 值 日 的
净 值 的 , 以 估 值 日 前 最 新 的 净 值 进 行 估 值 。
6 、 外 汇 汇 率
( 1 ) 估 值 计 算 中 涉 及 美 元 、 港 币 、 日 元 、 欧 元 、 英 镑 等 五 种 主 要 货 币 对 人 民 币 汇 率 的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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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 依 据 下 列 信 息 提 供 机 构 所 提 供 的 汇 率 为 基 准 : 当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人 民 币 与 主 要 货 币
的 中 间 价 。
( 2 ) 其 他 货 币 采 用 美 元 作 为 中 间 货 币 进 行 换 算 , 与 美 元 的 汇 率 则 以 估 值 日 彭 博 ( 伦 敦
时 间 ) 1 6 : 0 0 报 价 数 据 为 准 。
若 无 法 取 得 上 述 汇 率 价 格 信 息 时 , 以 托 管 银 行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或 境 外 托 管 人 所 提 供 的 合 理
公 开 外 汇 市 场 交 易 价 格 为 准 。
7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果 采 用 本 项 1 - 6 中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8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 四 ) 估 值 程 序
1 、 本 基 金 分 别 计 算 并 披 露 不 同 币 种 份 额 对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人 民 币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指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后 得 出 的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值 ,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为 计 算 日 各 币 种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的 合 计 数 ; 美 元 现 汇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以 人 民 币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 按 照 计 算 日 的 估 值 汇 率 进 行 折 算 。 人 民 币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美 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分 别 精 确 到 0 . 0 0 1 元 和 0 . 0 0 1 美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每 个 估 值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估 值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估 值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各 自 委 托 第
三 方 机 构 进 行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不 改 变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各 自 承 担 的
责 任 。
(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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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 含 第 3 位 )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本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 估 值 错 误 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或 代 销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 并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 况 , 按 下 列 有 关 不 可 抗 力 的 约 定 处 理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2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该 当 事 人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 更 正 ;
(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7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 6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 交 易 市 场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及 数 据 供 应 商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券 商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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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交 易 对 手 的 成 交 回 报 错 误 或 延 误 , 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等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或 减 轻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 7 )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原 则 处 理 估 值 错 误 。
3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程 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
(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差 错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主 要 证 券 交 易 所 、 市 场 或 外 汇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交 易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已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4 、 出 现 会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无 法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的 紧 急 情 况 ;
5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 七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十 二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 一 ) 基 金 的 利 润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 二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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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
( 三 )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 2 次 ,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该 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2 5 % , 若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满 3 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美 元 现 汇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份 额 分 配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份 额 分 配 数 额 按 照 权 益
登 记 日 前 一 工 作 日 美 元 估 值 汇 率 折 算 后 的 美 元 金 额 。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如 投 资 者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选 择 的 分 红 方 式 不 同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将 以 投 资 者 最 后
一 次 选 择 的 分 红 方 式 为 准 。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人 民 币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人 民 币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 对 于 美 元 现 汇 基 金 份 额 , 由 于 汇 率 因 素 影 响 , 存 在
收 益 分 配 后 美 元 现 汇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低 于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的 可 能 。
4 、 同 一 类 别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5 、 人 民 币 基 金 份 额 的 现 金 分 红 币 种 为 人 民 币 , 美 元 现 汇 基 金 份 额 的 现 金 分 红 币 种 为 美
元 现 汇 ; 不 同 币 种 份 额 红 利 再 投 资 适 用 的 净 值 为 该 币 种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6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等 内 容 。
( 五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 5 个 工 作 日 。
( 六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人 的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该 类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 依
照 《 业 务 规 则 》 执 行 。
十 三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 基 金 的 会 计 政 策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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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
2 、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
3 、 基 金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 、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
5 、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双 方 约 定 的 时 间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6 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证 监 会 提 交 包 括 衍 生 品 头 寸 及 风 险 分
析 年 度 报 告 。
( 二 ) 基 金 的 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需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等 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十 四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试 行 办 法 》 、
《 通 知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 二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人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2 、 对 证 券 投 资 业 绩 进 行 预 测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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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4 、 诋 毁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1 、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1 ) 基 金 合 同 是 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人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的 法 律 文
件 。
( 2 )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 5 日 内 ,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 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 3 )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2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媒 体 。
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4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每 个 估 值 日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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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1 个 工 作 日 或 自 然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或 自 然 日 的 2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
5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6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6 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证 监 会 提 交 包 括 衍 生 品 头 寸 及 风 险
分 析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和 书 面 报 告 两 种 方 式 。
7 、 临 时 报 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下 列 事 件 :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 2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境 外 托 管 人 , 更 换 或 撤 销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
( 5 ) 对 基 金 投 资 可 能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主 要 负 责 人 员 发 生 变 更 ;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境 外 托 管 人 或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5 0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 8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 十 ;
( 1 1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 十 ;
( 1 2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
( 1 3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境 外 托 管 人 或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 1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 1 5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 1 6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 1 7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 1 8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 1 9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 2 0 )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 2 1 ) 更 换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 2 2 )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 2 3 )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 2 4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 2 5 ) 本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 2 6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 2 7 ) 本 基 金 接 受 其 它 币 种 的 申 购 、 赎 回 ;
( 2 8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8 、 澄 清 公 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9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1 0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 六 )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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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 招 募 说 明 书 》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 认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中 选 择 披 露 信 息 的 报 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 一 信
息 的 内 容 应 当 一 致 。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 0 年 。
( 七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 招 募 说 明 书 》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 八 ) 暂 停 或 延 迟 信 息 披 露 的 情 形
当 出 现 下 述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暂 停 或 延 迟 信 息 披 露 :
1 、 不 可 抗 力 ;
2 、 计 算 机 系 统 故 障 、 网 络 故 障 、 通 讯 故 障 、 电 力 故 障 、 计 算 机 病 毒 攻 击 及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原 因 的 情 形 。
3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监 管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十 五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 函 后
方 可 执 行 , 自 决 议 生 效 之 日 起 依 据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 二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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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3 、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7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
( 四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十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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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 5 号
成 立 时 间 : 1 9 8 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 5 , 6 4 0 , 6 2 5 . 7 1 万 元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6 1 0 5 7 9 9
联 系 人 : 洪 渊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截 至 2 0 1 5 年 1 2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 9 8 人 , 平 均 年 龄 3 0 岁 , 9 5 %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 9 9 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 Q F I I 资 产 、 Q D I 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 D I I 专 户 资 产 、 E S C R O 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 0 1 5 年 1 2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5 2 2 只 。 自 2 0 0 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一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4 9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 2 0 0 5 、 2 0 0 7 、 2 0 0 9 、 2 0 1 0 、 2 0 1 1 、 2 0 1 2 、 2 0 1 3
年 七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 S A S 7 0 ( 审 计 标 准 第 7 0
号 ) 审 阅 后 , 2 0 1 4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第 八 次 通 过 I S A E 3 4 0 2 ( 原 S A S 7 0 ) 审 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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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 I S A E 3 4 0 2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1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安
全 、 有 效 、 稳 健 运 行 。
2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实 施 具 体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3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 并 贯 穿 于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始 终 。
(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 人 员 。
(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
(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和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
(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 外 。
(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部 门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实 施
(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 独 立 、 业 务 制 度 和 管 理 独 立 、
网 络 独 立 。
( 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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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督 促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改 进 。
(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
(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 益 最 大 化 目 的 。
(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
并 实 施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排 查 风 险 隐 患 。
(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 据 传 输 线 路
的 冗 余 备 份 、 监 控 设 施 的 运 用 和 保 障 等 措 施 来 保 障 数 据 安 全 。
(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
5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健 康 、 稳 定
地 发 展 。
(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 织 结 构 。
(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
机 制 。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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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 置 ,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 务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生 命 线 。
十 七 、 境 外 托 管 人
本 基 金 的 境 外 托 管 人 为 香 港 上 海 汇 丰 银 行 有 限 公 司
( 一 )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香 港 上 海 汇 丰 银 行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香 港 中 环 皇 后 大 道 中 一 号 汇 丰 总 行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香 港 九 龙 深 旺 道 一 号 , 汇 丰 中 心 一 座 六 楼
管 理 层 :
主 席 : 欧 智 华
行 政 总 裁 : 王 冬 胜
联 系 人 : 张 新
电 话 : 0 0 8 5 2 3 9 4 1 0 3 1 7
e m a i l : j o a n n a x z h a n g @ h s b c . c o m . h k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h s b c . c o m
2 0 1 5 年 1 2 月 3 1 日 公 司 股 本 : 9 6 0 . 5 2 亿 港 元
2 0 1 5 年 1 2 月 3 1 日 托 管 资 产 规 模 : 6 . 2 万 亿 美 元
信 用 等 级 : 标 准 普 尔 A A -
汇 丰 集 团 是 全 球 最 大 规 模 的 银 行 及 金 融 服 务 机 构 之 一 , 在 欧 洲 、 亚 太 区 、 美 洲 、 中 东 及
非 洲 等 7 2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设 有 约 6 , 1 0 0 个 办 事 处 。
集 团 透 过 四 个 客 户 群 及 环 球 业 务 提 供 全 面 的 金 融 服 务 , 计 有 : 零 售 银 行 及 财 富 管 理 业 务 、
工 商 业 务 、 企 业 银 行 、 投 资 银 行 及 资 本 市 场 , 以 及 私 人 银 行 。 香 港 上 海 汇 丰 银 行 是 汇 丰 集
团 的 始 创 成 员 , 于 1 8 6 5 年 3 月 及 4 月 先 后 在 香 港 和 上 海 成 立 。 该 行 是 汇 丰 集 团 在 亚 太 区 的
旗 舰 , 也 是 香 港 最 大 的 本 地 注 册 银 行 。
汇 丰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于 伦 敦 ] 、 香 港 、 纽 约 、 巴 黎 与 百 慕 达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 股 东 约
2 1 3 , 0 0 0 名 。
( 二 )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职 责
对 基 金 的 境 外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授 权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人 代 为 履 行 其 对 基 金 的 受 托 人 职
责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仅 在 依 基 金 托 管 人 指 示 之 情 形 下 , 依 规 定 之 形 式 及 方 式 转 移 、 交 换 或 交 付 其 于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协 议 下 为 基 金 托 管 之 Q D I I 客 持 有 之 投 资 ;
2 、 按 照 相 关 合 同 的 约 定 , 计 算 境 外 受 托 资 产 的 资 产 净 值 , 提 供 与 受 托 资 产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会 计 、 交 易 记 录 、 并 保 存 受 托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境 外 托 管 人 须 及 促 使 其 次 托 管 人 或 代 表 人 尽 其 合 理 努 力 及 判 断 力 履 行 有 关 协 议 所 规 定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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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责 任 与 义 务 , 但 境 外 托 管 人 或 其 代 表 人 或 次 托 管 人 并 无 欺 诈 、 疏 忽 、 故 意 失 责 或 违 约 之 情
况 下 , 境 外 托 管 代 理 人 或 其 代 表 人 或 次 托 管 人 及 其 董 事 、 人 员 及 其 代 理 人 就 其 等 因 善 意 及 恰
當 地 履 行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协 议 , 或 依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其 获 授 权 人 ) 之 指 示 或 所 为 之 行 为 而 导
致 托 管 资 产 遭 受 之 任 何 损 失 、 费 用 或 任 何 后 果 均 不 用 负 上 法 律 责 任 。
境 外 托 管 人 在 履 行 职 责 过 程 中 , 因 本 身 欺 诈 、 疏 忽 、 故 意 失 责 或 违 约 而 导 托 管 资 产 遭 受
之 损 失 ( 但 任 何 附 带 、 间 接 、 特 别 、 从 属 损 害 或 惩 戒 性 损 害 赔 偿 除 外 )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在 决 定 境 外 托 管 人 是 否 有 过 错 、 疏 忽 等 不 当 行 为 , 应 根 据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境 外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协 议 的 适 用 法 律 及 当 地 的 证 券 市 场 惯 例 决 定 。
十 八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一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1 、 直 销 机 构
( 1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 6 8 号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 3 层
电 话 : ( 0 7 5 5 ) 8 2 0 2 1 2 3 3
传 真 : ( 0 7 5 5 ) 8 2 0 2 1 1 5 5
联 系 人 : 吕 奇 志
( 2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甲 9 号 5 0 2 室
电 话 : ( 0 1 0 ) 8 8 0 8 2 4 2 6
传 真 : ( 0 1 0 ) 8 8 0 8 2 0 1 8
联 系 人 : 李 筠
( 3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花 园 石 桥 路 3 3 号 花 旗 银 行 大 厦 8 0 1 B 室
电 话 : ( 0 2 1 ) 6 8 8 7 6 8 7 8
传 真 : ( 0 2 1 ) 6 8 8 7 6 8 2 1
联 系 人 : 李 化 怡
( 4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武 汉 分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武 汉 市 江 汉 区 建 设 大 道 5 6 8 号 新 世 界 国 贸 大 厦 I 座 1 0 0 1 室
联 系 电 话 : ( 0 2 7 ) 8 5 5 5 7 8 8 1
传 真 : ( 0 2 7 ) 8 5 5 5 7 9 7 3
联 系 人 : 祁 明 兵
( 5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分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新 城 华 夏 路 1 0 号 富 力 中 心 2 4 楼 0 7 单 元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5 8
联 系 电 话 : ( 0 2 0 ) 3 8 9 2 7 9 9 3
传 真 : ( 0 2 0 ) 3 8 9 2 7 9 9 0
联 系 人 : 周 樱
2 、 银 行 销 售 机 构
( 1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联 系 人 : 刘 秀 宇
客 服 电 话 : 9 5 5 8 8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i c b c . c o m . c n
( 2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建 红
电 话 : 0 7 5 5 - 8 3 1 9 8 8 8 8
传 真 : 0 7 5 5 - 8 3 1 9 5 0 4 9
联 系 人 : 邓 炯 鹏
客 服 电 话 : 9 5 5 5 5
网 址 : w w w . c m b c h i n a . c o m
( 3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牛 锡 明
电 话 : 0 2 1 - 5 8 7 8 1 2 3 4
传 真 : 0 2 1 - 5 8 4 0 8 4 8 3
联 系 人 : 曹 榕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5 9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b a n k c o m m . c o m
( 4 ) 吉 林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吉 林 省 长 春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东 南 湖 大 路 1 8 1 7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唐 国 兴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8 9 - 6 6 6 6
联 系 人 : 孟 明
网 址 : w w w . j l b a n k . c o m . c n
( 5 ) 珠 海 华 润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中 国 广 东 珠 海 市 吉 大 九 洲 大 道 东 1 3 4 6 号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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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 表 人 : 蒋 伟
客 服 电 话 : : 4 0 0 - 8 8 0 - 0 3 3 8 或 9 6 5 8 8 ( 广 东 省 外 请 加 拨 0 7 5 6 )
联 系 人 : 李 阳
网 址 : w w w . c r b a n k . c o m . c n
( 6 ) 东 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城 区 南 城 路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沛 良
联 系 人 : 杨 亢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6 1 1 2 2
网 址 : w w w . d r c b a n k . c o m
( 7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田 国 立
统 一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6
联 系 人 : 陈 洪 源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b o c . c n
( 8 )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 0 4 7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肖 遂 宁
联 系 人 : 张 莉
电 话 : 0 2 1 - 3 8 6 3 7 6 7 3
客 服 电 话 : 9 5 5 1 1 - 3
网 址 : h t t p : / / b a n k . p i n g a n . c o m /
( 9 ) 广 东 顺 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大 良 德 和 居 委 会 拥 翠 路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海 恒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7 5 7 - 2 2 2 2 3 3 8 8
网 址 : w w w . s d e b a n k . c o m
( 1 0 ) 江 苏 张 家 港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张 家 港 市 人 民 中 路 6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自 忠
客 服 电 话 : 0 5 1 2 - 9 6 0 6 5
联 系 人 : 朱 芳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6 0
网 址 : w w w . z r c b a n k . c o m
( 1 1 ) 上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6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金 煜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9 4
联 系 人 : 汤 征 程
网 址 : w w w . b a n k o f s h a n g h a i . c o m
( 1 2 )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8 号 富 华 大 厦 C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常 振 明
联 系 人 : 迟 卓
客 服 电 话 : 9 5 5 5 8
网 站 : b a n k . e c i t i c . c o m
( 1 3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东 一 路 1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吉 晓 辉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9 5 5 2 8
联 系 人 : 唐 苑
电 话 : 0 2 1 - 6 1 6 1 8 8 8 8
传 真 : 0 2 1 - 6 3 6 0 4 1 9 9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s p d b . c o m . c n
( 1 4 ) 江 苏 江 南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和 平 中 路 4 1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陆 向 阳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 0 5 1 9 ) 9 6 0 0 5
联 系 人 : 蒋 娇
联 系 电 话 : 0 5 1 9 - 8 0 5 8 5 9 3 9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j n b a n k . c o m . c n /
3 、 券 商 销 售 机 构
( 1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 0 1 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1 6 - 2 6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 0 1 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1 6 - 2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8 2 1 3 0 8 3 3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6 1
传 真 : 0 7 5 5 - 8 2 1 3 3 9 5 2
联 系 人 : 周 杨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3 6
网 址 : w w w . g u o s e n . c o m . c n
( 2 ) 长 城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 0 0 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 4 、 1 6 、 1 7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 0 0 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 4 、 1 6 、 1 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耀 华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8 3 5 1 6 2 8 9
联 系 人 : 刘 阳
网 址 : w w w . c g w s . c o m
( 3 ) 华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陕 西 街 2 3 9 号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4 0 0 1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炯 洋
联 系 人 : 谢 国 梅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8 7 1 6 1 5 0
传 真 : 0 2 8 - 8 6 1 5 0 6 1 5
客 户 服 务 咨 询 电 话 : 4 0 0 - 8 8 8 8 - 8 1 8
网 址 : w w w . h x 1 6 8 . c o m . c n
( 4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 5 0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 5 0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2 2 1 6 9 0 8 1
传 真 : 0 2 1 - 6 8 8 1 7 2 7 1
联 系 人 : 刘 晨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2 5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e b s c n . c o m
( 5 ) 湘 财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天 心 区 湘 府 中 路 1 9 8 号 标 志 商 务 中 心 A 栋 1 1 层
办 公 地 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天 心 区 湘 府 中 路 1 9 8 号 标 志 商 务 中 心 A 栋 1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俊 波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6 8 6 3 4 5 1 8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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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0 2 1 - 6 8 8 6 5 6 8 0
联 系 人 : 李 欣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8 8 - 1 5 5 1
网 址 : w w w . x c s c . c o m
( 6 )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 信 达 金 融 中 心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 信 达 金 融 中 心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志 刚
联 系 人 : 唐 静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3 0 8 0 9 8 5
客 服 热 线 : 4 0 0 - 8 0 0 - 8 8 9 9
网 址 : w w w . c i n d a s c . c o m
( 7 )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2 2 2 2 号 安 联 大 厦 3 4 层 、 2 8 层 A 0 2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2 2 2 2 号 安 联 大 厦 3 4 层 、 2 8 层 A 0 2 单 元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2 0 0 8 号 中 国 凤 凰 大 厦 1 栋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牛 冠 兴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8 2 8 2 5 5 5 1
传 真 : 0 7 5 5 - 8 2 5 5 8 3 5 5
联 系 人 : 陈 剑 虹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0 0 1 0 0 1
网 址 : w w w . e s s e n c e . c o m . c n
( 8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 8 9 号 4 5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 8 9 号 4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梅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3 3 3 8 9 8 8 8
联 系 人 : 曹 晔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2 3 或 4 0 0 8 8 9 5 5 2 3
电 话 委 托 : 0 2 1 - 9 6 2 5 0 5
网 址 : w w w . s w h y s c . c o m
( 9 ) 中 国 中 投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 第 1 8 层 - 2 1 层 及 第
0 4 层 0 1 、 0 2 、 0 3 、 0 5 、 1 1 、 1 2 、 1 3 、 1 5 、 1 6 、 1 8 、 1 9 、 2 0 、 2 1 、 2 2 、 2 3 单 元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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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6 0 0 3 号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 0 4 、 1 8 - 2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涛
联 系 人 : 万 玉 琳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8 2 0 2 3 4 4 2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4 0 0 6 0 0 8 0 0 8 、 9 5 5 3 2
网 址 : w w w . c h i n a - i n v s . c n
( 1 0 ) 广 州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新 城 珠 江 西 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1 9 层 、 2 0 层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新 城 珠 江 西 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1 9 层 、 2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邱 三 发
联 系 人 : 梁 薇
联 系 电 话 : 0 2 0 - 8 8 8 3 6 9 9 9
传 真 号 码 : 0 2 0 - 8 8 8 3 6 6 5 4
客 服 热 线 : 0 2 1 - 9 6 1 3 0 3
网 址 : w w w . g z s . c o m . c n
( 1 1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 6 号 6 号 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内 大 街 1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常 青
联 系 人 : 权 唐
传 真 : 0 1 0 - 6 5 1 8 2 2 6 1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8 8 8 1 0 8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c s c 1 0 8 . c o m
( 1 2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广 东 路 6 8 9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广 东 路 6 8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开 国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2 3 2 1 9 2 7 5
联 系 人 : 李 笑 鸣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5 3
网 址 : w w w . h t s e c . c o m
( 1 3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6 4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有 安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8 8 8 - 8 8 8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6 5 6 8 4 3 0
联 系 人 : 田 薇
网 址 : w w w . c h i n a s t o c k . c o m . c n
( 1 4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亮 马 桥 路 4 8 号 中 信 证 券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亮 马 桥 路 4 8 号 中 信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佑 君
联 系 人 : 张 于 爱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0 8 3 3 7 9 9
传 真 : 0 1 0 - 6 0 8 3 3 7 3 9
网 址 : w w w . c i t i c s . c o m
( 1 5 ) 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苗 岭 路 2 9 号 澳 柯 玛 大 厦 1 5 层 ( 1 5 0 7 - 1 5 1 0 室 )
办 公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 2 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 楼 第 2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宝 林
联 系 人 : 吴 忠 超
联 系 电 话 : 0 5 3 2 - 8 5 0 2 2 3 2 6
传 真 : 0 5 3 2 - 8 5 0 2 2 6 0 5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5 3 2 - 9 6 5 7 7
网 址 : w w w . z x w t . c o m . c n
( 1 6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 座 3 8 — 4 5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 座 3 8 — 4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宫 少 林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8 2 9 4 3 6 6 6
联 系 人 : 林 生 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5
网 址 : w w w . n e w o n e . c o m . c n
( 1 7 )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武 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武 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泽 柱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6 5
联 系 电 话 : 0 2 7 - 6 5 7 9 9 9 9 9
传 真 : 0 2 7 - 8 5 4 8 1 9 0 0
联 系 人 : 李 良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7 9 或 4 0 0 8 8 8 8 9 9 9
网 址 : w w w . 9 5 5 7 9 . c o m
( 1 8 ) 方 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湖 南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2 0 0 号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 2 - 2 4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丰 盛 胡 同 2 8 号 太 平 洋 保 险 大 厦 1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雷 杰
联 系 人 : 郭 军 瑞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7 3 9 8 0 6 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7 1
网 址 : w w w . f o u n d e r s c . c o m
( 1 9 ) 华 鑫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1 8 号 安 联 大 厦 2 8 层 A 0 1 、 B 0 1 ( b )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宛 平 南 路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俞 洋
联 系 人 : 陈 敏
电 话 : 0 2 1 - 6 4 3 3 9 0 0 0
传 真 : 0 2 1 - 5 4 9 6 7 2 9 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2 1 - 3 2 1 0 9 9 9 9 ; 0 2 9 - 6 8 9 1 8 8 8 8 ; 4 0 0 1 0 9 9 9 1 8
网 址 : w w w . c f s c . c o m . c n
( 2 0 ) 西 部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西 安 市 东 新 街 2 3 2 号 陕 西 信 托 大 厦 1 6 - 1 7 楼
办 公 地 址 : 西 安 市 东 新 街 2 3 2 号 陕 西 信 托 大 厦 6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建 武
联 系 人 : 刘 莹
电 话 : 0 2 9 - 8 7 4 0 6 6 4 9
传 真 : 0 2 9 - 8 7 4 0 6 7 1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8 2
网 址 : w w w . w e s t s e c u . c o m
( 2 2 ) 联 讯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惠 州 市 惠 城 区 江 北 东 江 三 路 5 5 号 惠 州 广 电 大 楼 三 、 四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红 旗 营 南 路 天 畅 园 6 号 楼 二 层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6 6
法 定 代 表 人 : 徐 刚
联 系 人 : 张 悦
电 话 : 0 1 0 - 6 4 4 0 8 8 2 0
传 真 : 0 1 0 - 6 4 4 0 8 8 3 4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4
网 址 : w w w . l x z q . c o m . c n
( 2 3 ) 天 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东 湖 新 技 术 开 发 区 关 东 园 路 2 号 高 科 大 厦 4 楼
办 公 地 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武 昌 区 中 南 路 9 9 号 保 利 广 场 A 座 3 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余 磊
联 系 人 : 崔 成
电 话 : 0 2 7 - 8 7 6 1 0 0 5 2
传 真 : 0 2 7 - 8 7 6 1 8 8 6 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0 0 5 0 0 0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t f z q . c o m
( 2 4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国 贸 写 字 楼 2 座 2 7 层 及 2 8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国 贸 写 字 楼 2 座 2 7 层 及 2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丁 学 东
电 话 : 0 1 0 - 6 5 0 5 1 1 6 6
传 真 : 0 1 0 - 8 5 6 7 9 2 0 3
联 系 人 : 杨 涵 宇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9 1 0 - 1 1 6 6
网 址 : w w w . c i c c . c o m . c n
( 2 5 )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重 庆 市 江 北 区 桥 北 苑 8 号
办 公 地 址 : 重 庆 市 江 北 区 桥 北 苑 8 号 西 南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余 维 佳
联 系 人 : 张 煜
联 系 电 话 : 0 2 3 - 6 3 7 8 6 1 4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0 9 6 0 9 6
传 真 : 0 2 3 - 6 3 7 8 6 2 1 2
网 址 : w w w . s w s c . c o m . c n
( 2 6 )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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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金 田 路 4 0 3 6 号 荣 超 大 厦 1 6 - 2 0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金 田 路 4 0 3 6 号 荣 超 大 厦 1 6 - 2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谢 永 林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1 1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3 8 6 3 7 4 6 3
联 系 人 : 周 一 涵
网 址 : s t o c k . p i n g a n . c o m
4 、 期 货 公 司 销 售 机 构
( 1 ) 中 信 建 投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重 庆 市 渝 中 区 中 山 三 路 1 0 7 号 上 站 大 楼 平 街 1 1 - B , 名 义 层 1 1 - A , 8 - B 4 , 9 - B 、
C
办 公 地 址 : 重 庆 市 渝 中 区 中 山 三 路 1 0 7 号 皇 冠 大 厦 1 1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彭 文 德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8 7 7 - 7 8 0
联 系 电 话 : 0 2 3 - 8 6 7 6 9 7 4 2
联 系 人 : 谭 忻
网 址 : w w w . c f c 1 0 8 . c o m
( 2 ) 中 信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 3 层 1 3 0 1 - 1 3 0 5 室 、
1 4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 3 层 1 3 0 1 - 1 3 0 5 室 、
1 4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皓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9 9 0 - 8 8 2 6
联 系 人 : 洪 诚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2 3 9 5 3 9 1 3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c i t i c s f . c o m
5 、 第 三 方 销 售 机 构
( 1 )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北 京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宏 达 北 路 1 0 号 5 层 5 1 2 2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北 京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宏 达 北 路 1 0 号 5 层 5 1 2 2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永 伟
联 系 人 : 侯 仁 凤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7 7 5 6 0 6 8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6 8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7 8 6 - 8 8 6 8
网 址 : w w w . c h t f u n d . c o m
( 2 ) 北 京 增 财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南 礼 士 路 6 6 号 建 威 大 厦 1 2 0 8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南 礼 士 路 6 6 号 建 威 大 厦 1 2 0 8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昌 庆
联 系 人 : 罗 细 安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7 0 0 0 9 8 8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0 0 1 - 8 8 1 1
网 址 : w w w . z c v c . c o m . c n
( 3 ) 泛 华 普 益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成 华 区 建 设 路 9 号 高 地 中 心 1 1 0 1 室
办 公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成 华 区 建 设 路 9 号 高 地 中 心 1 1 0 1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于 海 锋
联 系 人 : 黄 飚
联 系 电 话 : 0 2 8 - 8 4 2 5 2 4 7 1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8 7 8 - 5 6 6
网 址 : w w w . p y f u n d . c n
( 4 )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滨 江 区 江 南 大 道 3 5 8 8 号 恒 生 大 厦 1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柏 青
客 服 电 话 : 4 0 0 0 - 7 6 6 - 1 2 3
传 真 : 0 5 7 1 - 2 6 6 9 8 5 3 3
联 系 人 : 周 嬿 旻
网 址 : w w w . f u n d 1 2 3 . c n
( 5 )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2 2 号 泛 利 大 厦 1 0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2 2 号 泛 利 大 厦 1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莉
联 系 人 : 于 扬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2 0 8 3 5 8 8 8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9 2 0 - 0 0 2 2
网 址 : l i c a i k e . h e x u n . c o m
( 6 )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6 9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6 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8 楼 8 0 1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汪 静 波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2 1 - 5 3 9 9
传 真 : 0 2 1 - 3 8 5 0 9 7 7 7
联 系 人 : 何 菁 菁
网 址 : w w w . n o a h - f u n d . c o m
( 7 )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1 1 1 8 号 鄂 尔 多 斯 大 厦 9 0 3 ~ 9 0 6 室
住 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场 中 路 6 8 5 弄 3 7 号 4 号 楼 4 4 9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文 斌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7 0 0 - 9 6 6 5
传 真 : 0 2 1 - 5 0 3 2 5 9 8 9
联 系 人 : 陶 怡
网 址 : w w w . e h o w b u y . c o m
( 8 )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3 3 号 1 4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3 3 号 1 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郭 坚
联 系 人 : 何 雪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2 0 6 6 2 0 1 0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2 1 9 0 3 1
网 址 : w w w . l u . c o m
( 9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 9 0 号 2 号 楼 2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 9 5 号 3 C 座 1 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其 实
联 系 人 : 高 莉 莉
联 系 电 话 : 0 2 0 - 8 7 5 9 9 5 2 7
客 服 电 话 : 4 0 0 1 8 1 8 1 8 8
网 址 : w w w . 1 2 3 4 5 6 7 . c o m . c n
( 1 0 )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大 道 5 5 5 号 裕 景 国 际 B 座 1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跃 伟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0 8 9 - 1 2 8 9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7 0
传 真 : 0 2 1 - 5 8 7 8 7 6 9 8
联 系 人 : 刘 琼
电 话 : 0 2 1 - 5 8 7 8 8 6 7 8 - 8 2 0 1
传 真 : 0 2 1 — 5 8 7 8 7 6 9 8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0 8 9 - 1 2 8 9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e r i c h f u n d . c o m
( 1 1 )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华 强 北 路 赛 格 科 技 园 4 栋 1 0 层 1 0 0 6 #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华 强 北 路 赛 格 科 技 园 4 栋 1 0 层 1 0 0 6 #
法 定 代 表 人 : 马 令 海
联 系 人 : 邓 洁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8 3 2 1 3 8 8 - 1 1 0 5
客 服 电 话 : 0 1 0 - 5 8 3 2 5 3 2 7
网 址 : j r j . x i n l a n d e . c o m . c n
( 1 2 )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客 服 电 话 : 4 0 0 6 - 7 8 8 - 8 8 7
传 真 : 0 7 5 5 - 8 2 0 8 0 7 9 8
联 系 人 : 邓 爱 萍
网 址 : w w w . z l f u n d . c n 、 w w w . j j m m w . c o m
( 1 3 )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B 座 4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义 相
客 服 电 话 : 0 1 0 - 6 6 0 4 5 6 7 8
传 真 : 0 1 0 - 6 6 0 4 5 5 2 7
联 系 人 : 林 爽
网 址 : w w w . t x s e c . c o m
( 1 4 ) 众 升 财 富 ( 北 京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 7 号 盘 古 大 观 3 2 0 1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 7 号 盘 古 大 观 3 2 0 1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招 弟
联 系 人 : 毛 怀 营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9 3 9 3 9 2 3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7 1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0 8 - 0 0 6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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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 ) 宜 信 普 泽 投 资 顾 问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路 8 8 号 9 号 楼 1 5 层 1 8 0 9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路 8 8 号 9 号 楼 1 5 层 1 8 0 9
法 定 代 表 人 : 唐 宁
联 系 人 : 王 巨 明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2 8 5 5 6 5 0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6 0 9 9 - 5 0 0
网 址 : w w w . y i x i n f u n d . c o m
( 1 6 )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文 二 西 路 一 号 元 茂 大 厦 9 0 3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晓 涛
客 服 电 话 : ( 0 5 7 1 ) 5 6 7 6 8 8 8 8
传 真 : 0 5 7 1 - 8 8 9 1 1 8 1 8
联 系 人 : 蒋 泽 君
网 址 : w w w . 1 0 j q k a . c o m . c n
( 1 7 ) 中 期 时 代 基 金 销 售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光 华 路 1 4 号 1 幢 1 1 层 1 1 0 3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光 华 路 1 6 号 1 幢 1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路 瑶
联 系 人 : 侯 英 建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9 5 3 9 8 8 8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8 8 8 - 1 6 0
网 址 : w w w . c i f c o f u n d . c o m
( 1 8 )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珠 海 市 横 琴 新 区 宝 华 路 6 号 1 0 5 室 - 3 4 9 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 2 楼 B 1 2 0 1 - 1 2 0 3
法 定 代 表 人 : 肖 雯
联 系 人 : 黄 敏 嫦
联 系 电 话 : 0 2 0 - 8 9 6 2 9 0 9 9
客 服 电 话 : 0 2 0 - 8 9 6 2 9 0 6 6
网 址 : w w w . y i n g m i . c n
( 1 9 )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7 2
住 所 :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峨 山 路 9 1 弄 6 1 号 1 0 号 楼 1 2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峨 山 路 9 1 弄 6 1 号 1 0 号 楼 1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沈 继 伟
联 系 人 : 曹 怡 晨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5 0 5 8 3 5 3 3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0 6 7 - 6 2 6 6
网 址 : a . l e a d b a n k . c o m . c n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根 据 实 情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销 售 本 基 金
或 变 更 上 述 销 售 机 构 , 并 及 时 公 告 。
( 二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名 称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 6 8 号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 3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 6 8 号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 3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
联 系 人 : 吴 群 莉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8 2 0 2 1 1 0 6
传 真 : 0 7 5 5 - 8 2 0 2 1 1 6 5
( 三 ) 律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上 海 市 通 力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 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 9 楼
负 责 人 : 韩 炯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 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 9 楼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3 1 3 5 8 6 6 6
传 真 : 0 2 1 - 3 1 3 5 8 6 0 0
联 系 人 : 黎 明
经 办 律 师 : 吕 红 、 黎 明
( 四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1 8 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湖 滨 路 2 0 2 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 1 楼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 李 丹
联 系 电 话 : ( 0 2 1 ) 2 3 2 3 8 8 8 8
传 真 : ( 0 2 1 ) 2 3 2 3 8 8 0 0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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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陈 熹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单 峰 、 陈 熹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 3 )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 9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认 真 阅 读 并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 3 ) 关 注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 及 时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
( 4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 6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 7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 8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 2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 基 金 财 产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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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 4 )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 5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6 )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 7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 8 ) 选 择 、 委 托 、 更 换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对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费 用 ;
( 1 0 )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 1 1 )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 1 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 1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 1 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1 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 1 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的 业 务 规 则 ;
( 1 7 ) 选 择 、 更 换 或 撤 销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
( 1 8 )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册 登 记 事 宜 ;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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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 9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 1 0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 1 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 1 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 1 3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 1 4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 1 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 上 ;
( 1 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 1 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1 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 2 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 2 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 2 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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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
( 2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 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 2 5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 2 6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2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依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
入 ;
(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 4 ) 选 择 、 更 换 或 撤 销 境 外 托 管 人 ;
( 5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 算 ;
( 6 )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7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 8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持 有 并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 、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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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 9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 1 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 1 1 ) 保 存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管 理 本 基 金 的 资 金 汇 出 、 汇 入 、 兑 换 、 收 汇 、 付 汇 、 资 金 往
来 、 委 托 及 成 交 记 录 等 相 关 资 料 , 其 保 存 的 时 间 应 当 不 少 于 2 0 年 ; 其 它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相 关 资 料 的 保 存 时 间 应 不 少 于 1 5 年 ;
( 1 2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1 3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 1 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 1 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 1 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1 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 机 构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 1 9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 2 1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 2 2 ) 对 基 金 的 境 外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授 权 境 外 托 管 人 代 为 履 行 其 承 担 的 职 责 。 境
外 托 管 人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地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要 求 、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 市 场 惯 例 以 及 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主 次 托 管 协 议 持 有 、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并 履 行 资 金 清 算 等 职 责 。 境 外 托 管 人 在
履 行 职 责 过 程 中 , 因 本 身 过 错 、 疏 忽 原 因 而 导 致 的 基 金 财 产 受 损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在 决 定 境 外 托 管 人 是 否 有 过 错 、 疏 忽 等 不 当 行 为 , 应 根 据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境 外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协 议 的 适 用 法 律 及 当 地 法 律 法 规 和 市 场 惯 例 决 定 ;
( 2 3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按 照 规 定 对 基 金 日 常 投 资 行 为 和 资 金 汇 出 入 情 况 实
施 监 督 , 如 发 现 投 资 指 令 或 资 金 汇 出 入 违 法 、 违 规 , 应 当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 外 管 局 报 告 ;
( 2 4 ) 安 全 保 护 基 金 财 产 , 准 时 将 公 司 行 为 信 息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确 保 基 金 及 时 收 取
所 有 应 得 收 入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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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5 ) 每 月 结 束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外 管 局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境 外 投 资 情
况 , 并 按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国 际 收 支 申 报 ;
( 2 6 ) 办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管 理 本 基 金 的 有 关 结 汇 、 售 汇 、 收 汇 、 付 汇 和 人 民 币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 2 7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外 管 局 根 据 审 慎 监
管 原 则 规 定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其 他 职 责 。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召 开 事 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提 前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 2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 3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 4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 5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 6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 7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 8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 9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1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2 ) 对 基 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 1 3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
项 。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 2 )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 3 ) 在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降 低 赎 回 费 率 ;
( 4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 基 金 合 同 》 进 行 修 改 ;
( 5 )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 外 的 其 他 情 形 。
召 集 人 和 召 集 方 式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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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 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 0 天 ,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会 议 形 式 ;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形 式 ;
( 3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 4 )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 5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 话 ;
( 6 ) 出 席 会 议 者 应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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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结 果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
其 他 方 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
(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 0 % ( 含 5 0 % )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 会 的 方 式 视 为 有 效 :
( 1 )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 2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 0 % ( 含 5 0 % ) ;
( 4 ) 上 述 第 (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注 册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并 且 委 托 人 出 具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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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基 金 合 同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 其 他 事 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
2 、 议 事 程 序
( 1 ) 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的 决 议 的 效 力 。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号 码 、 住 所 地 址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等 事 项 。
( 2 )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 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决 议 形 成 的 条 件 、 表 决 方 式 、 程 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8 2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计 票
1 、 现 场 开 会
(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2 、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后 的 公 告 时 间 、 方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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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1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2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 函
后 方 可 执 行 , 自 决 议 生 效 之 日 起 依 据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2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终 止 :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 3 )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 四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基 金 合 同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 基 金 合 同 》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 五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人 取 得 基 金 合 同 的 方 式
本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公 场 所 查 阅 , 但 其 效 力 应 以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为 准 。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 6 8 号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 3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
成 立 时 间 : 1 9 9 8 年 1 2 月 2 2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3 1 号
注 册 资 本 : 1 . 5 亿 元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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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电 话 : 0 7 5 5 - 8 2 0 2 1 2 3 3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 5 号 ( 1 0 0 1 4 0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电 话 : ( 0 1 0 ) 6 6 1 0 5 7 9 9
传 真 : ( 0 1 0 ) 6 6 1 0 5 7 9 8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成 立 时 间 : 1 9 8 4 年 1 月 1 日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 国 发 [ 1 9 8 3 ] 1 4 6 号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 3 4 , 0 1 8 , 8 5 0 , 0 2 6 元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3 号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 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 同 业 拆 借 业 务 ;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 贴 现 、
转 贴 现 、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销 售 业 务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承 销 、 代 理 兑 付 政 府 债 券 ; 代 收 代 付 业 务 ; 代 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清 算 业 务 ( 银 证 转 账 ) ;
保 险 代 理 业 务 ; 代 理 政 策 性 银 行 、 外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保 管 箱 服 务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受 托 管 理
服 务 ;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 企 业 、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币 兑 换 ; 出 口 托 收 及 进 口 代 收 ;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金 融
衍 生 业 务 ; 银 行 卡 业 务 ; 电 话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业 务 ; 办 理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行 为 行 使 监 督 权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本 基 金 将 投 资 于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全 球 证 券 市 场 中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债 券 、 债 券 类 基 金 ( 包 括 E T F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结 构 性 投 资
产 品 、 信 用 违 约 互 换 ( C D S ) 等 金 融 衍 生 品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8 5
本 基 金 不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但 本 基 金 持 有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转 股
形 成 的 股 票 、 因 持 有 股 票 被 派 发 的 权 证 、 因 投 资 于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而 产 生 的 权 证 等 原 因 而
持 有 的 股 票 和 权 证 等 资 产 , 本 基 金 应 在 其 可 交 易 之 日 起 的 6 个 月 内 卖 出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 1 )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以 高 收 益 债 券 为 主 要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对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 0 % 。 其 中 , 投 资 于 高 收 益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 0 %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1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其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指 :
1 ) 未 达 到 S & P 评 级 B B B - 级 的 债 券 ;
2 ) 或 未 达 到 M o o d y ’ s 评 级 B a a 3 级 ;
3 ) 或 未 达 到 F i t c h 评 级 B B B - 级 的 债 券 ;
4 ) 或 未 经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的 债 券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调 整 上 述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
( 2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遵 循 以 下 投 资 限 制 :
1 ) 本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家 银 行 的 存 款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值 的 2 0 % , 其 中 银 行 应 当 是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在 境 外 设 立 的 分 行 或 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达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的 境
外 银 行 , 但 在 基 金 托 管 账 户 的 存 款 可 以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
2 ) 本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机 构 ( 政 府 、 国 际 金 融 组 织 除 外 ) 发 行 的 证 券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签 署 双 边 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国 家 或 地 区 以 外 的 其 他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的 证 券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其 中 持 有 任 一 国 家 或 地
区 市 场 的 证 券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4 ) 本 基 金 持 有 非 流 动 性 资 产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上 述 非 流 动 性 资 产 是 指 法 律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资 产 。
5 ) 本 基 金 持 有 境 外 基 金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但 持 有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不 受 此 限 制 。
若 基 金 超 过 上 述 1 - 5 项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应 当 在 超 过 比 例 后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采 用 合 理 的 商
业 措 施 减 仓 以 符 合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要 求 。
对 于 因 基 金 份 额 拆 分 、 大 比 例 分 红 等 集 中 持 续 营 销 活 动 引 起 的 基 金 净 资 产 规 模 在 1 0 个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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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日 内 增 加 1 0 亿 元 以 上 的 情 形 , 而 导 致 证 券 投 资 比 例 低 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及 时 书 面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后 , 可 将 调 整 时 限 从 3 0 个 工 作 日 延 长 到
3 个 月 。
6 ) 关 于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的 限 制
本 基 金 投 资 衍 生 品 应 当 仅 限 于 投 资 组 合 避 险 或 有 效 管 理 , 不 得 用 于 投 机 或 放 大 交 易 , 同
时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A . 本 基 金 的 金 融 衍 生 品 全 部 敞 口 不 得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0 % 。
B . 本 基 金 投 资 期 货 支 付 的 初 始 保 证 金 、 投 资 期 权 支 付 或 收 取 的 期 权 费 、 投 资 柜 台 交 易 衍
生 品 支 付 的 初 始 费 用 的 总 额 不 得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C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远 期 合 约 、 互 换 等 柜 台 交 易 金 融 衍 生 品 ,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a . 所 有 参 与 交 易 的 对 手 方 (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除 外 ) 应 当 具 有 不 低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
b . 交 易 对 手 方 应 当 至 少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交 易 进 行 估 值 , 并 且 基 金 可 在 任 何 时 候 以 公 允 价 值
终 止 交 易 ;
c . 任 一 交 易 对 手 方 的 市 值 计 价 敞 口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D 、 基 金 不 得 直 接 投 资 与 实 物 商 品 相 关 的 衍 生 品 。
7 )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正 常 市 场 惯 例 参 与 正 回 购 交 易 、 逆 回 购 交 易 , 并 且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A . 所 有 参 与 正 回 购 交 易 的 对 手 方 (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除 外 ) 应 当 具 有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信 用 评 级 。
B . 参 与 正 回 购 交 易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对 卖 出 收 益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现 金 不 低 于 已 售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 0 2 % 。 一 旦 买 方 违 约 , 本 基 金 根 据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有 权 保 留 或 处 置 卖 出 收 益
以 满 足 索 赔 需 要 。
C . 买 方 应 当 在 正 回 购 交 易 期 内 及 时 向 本 基 金 支 付 售 出 证 券 产 生 的 所 有 股 息 、 利 息 和 分
红 。
D . 参 与 逆 回 购 交 易 , 应 当 对 购 入 证 券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已 购 入 证 券 市 值
不 低 于 支 付 现 金 的 1 0 2 % 。 一 旦 卖 方 违 约 , 本 基 金 根 据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有 权 保 留 或 处 置 已 购
入 证 券 以 满 足 索 赔 需 要 。
E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对 基 金 参 与 证 券 正 回 购 交 易 、 逆 回 购 交 易 中 发 生 的 任 何 损 失 负 相 应
责 任 。
8 ) 基 金 参 与 正 回 购 交 易 , 所 有 已 借 出 而 未 归 还 证 券 总 市 值 或 所 有 已 售 出 而 未 回 购 证 券
总 市 值 均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5 0 % 。
前 项 比 例 限 制 计 算 , 基 金 因 参 与 正 回 购 交 易 而 持 有 的 担 保 物 、 现 金 不 得 计 入 基 金 总 资 产 。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8 7
除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自 基 金 财 产 划 转 至 托 管 账 户
之 日 起 开 始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
( 1 ) 承 销 证 券 ;
( 2 )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提 供 担 保 ;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4 ) 购 买 不 动 产 ;
( 5 ) 购 买 房 地 产 抵 押 按 揭 ;
( 6 ) 购 买 贵 重 金 属 或 代 表 贵 重 金 属 的 凭 证 ;
( 7 ) 购 买 实 物 商 品 ;
( 8 ) 除 应 付 赎 回 、 交 易 清 算 等 临 时 用 途 以 外 , 借 入 现 金 。 该 临 时 用 途 借 入 现 金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9 ) 利 用 融 资 购 买 证 券 , 但 投 资 金 融 衍 生 品 除 外 ;
( 1 0 ) 参 与 未 持 有 基 础 资 产 的 卖 空 交 易 ;
( 1 1 ) 购 买 证 券 用 于 控 制 或 影 响 发 行 该 证 券 的 机 构 或 其 管 理 层 ;
( 1 2 ) 直 接 投 资 与 实 物 商 品 相 关 的 衍 生 品 ;
( 1 3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债 券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1 、 在 本 协 议 有 效 期 内 , 在 不 违 反 公 平 、 合 理 原 则 , 以 及 不 导 致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监 督 与 检 查 与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行 业 监 管 要 求 相 冲 突 的 基 础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情 况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须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作 出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接 到 提 示 后 , 应 及 时 对 提 示 内 容 予 以 确 认 , 如 无 异 议 , 应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给 定 的 合 理 期 限
内 改 进 , 如 有 异 议 , 应 作 出 书 面 解 释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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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须 尽 其 最 大 努 力 保 证 其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不 影 响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正
常 营 业 活 动 。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1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 1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账 户 。 境 外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财 产 所 在 地 法 律 法 规 、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 市 场 惯 例 以 及 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订 的 主 次 托 管 协 议 为 本 基 金 在 境 外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 4 ) 境 外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财 产 所 在 地 法 律 法 规 、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 市 场 惯 例 及 其 与 基
金 托 管 签 订 的 主 次 托 管 协 议 持 有 并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已 根 据 《 试 行 办 法 》 的 要 求
谨 慎 、 尽 职 的 原 则 选 择 、 委 任 和 监 督 境 外 托 管 人 , 且 境 外 托 管 人 已 按 照 当 地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保 管 托 管 资 产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境 外 托 管 人 破 产 产 生 的 损 失 不
承 担 责 任 。 但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追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追 偿 。 除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存 在 过 失 、 疏 忽 、 欺 诈 或 故
意 不 当 行 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对 境 外 托 管 人 依 据 当 地 法 律 法 规 、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
市 场 惯 例 的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承 担 责 任 。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身 , 并 尽 商 业 上 的 合 理 努 力 确 保 境 外 托 管 人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托 管 证 券 。
( 6 ) 除 非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书 面 同 意 ,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身 , 并 应 尽 商 业 上 的 合 理 努 力 确 保
境 外 托 管 人 不 得 在 任 何 基 金 资 产 上 设 立 任 何 担 保 权 利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抵 押 、 质 押 、 留 置 等 ,
但 根 据 基 金 财 产 所 在 地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而 产 生 的 担 保 权 利 除 外 。
( 7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本 协 议 项 下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因 基 金 持 有 的 资 产 所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作 为 资 产 持 有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账 日 没 有 到 达 托 管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并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的 损 失 。
2 、 募 集 资 金 的 验 资 与 划 转
( 1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以 上 ( 含 2 名 ) 中 国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8 9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有 效 。
( 2 ) 验 资 完 成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基 金 财 产 划 入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之 日 起 履 行 本 协 议 项
下 托 管 职 责 。
3 、 资 产 保 管 内 容 和 约 定 事 项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现 金 账 户 中 的 现 金 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银 行 身 份 持 有 。
除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指 令 程 序 发 送 的 指 令 另 有 规 定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后 , 按 下 述 方 式 收 付 现 金 、 或 收 付 证 券 : ( a ) 按 照 交 易 发 生 的 司 法
管 辖 区 或 市 场 的 有 关 惯 常 和 既 定 惯 例 和 程 序 作 出 ; 或 ( b ) 就 通 过 证 券 系 统 进 行 的 买 卖 而 言 ,
按 照 管 辖 该 系 统 运 营 的 规 则 、 条 例 和 条 件 作 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应 不 时 将 该 等 有
关 惯 例 、 程 序 、 规 则 、 条 例 和 条 件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清 盘 或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终 止 清 算
时 , 不 得 将 基 金 财 产 归 入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自 身 , 并 尽 商 业 上 的 合 理 努 力 确 保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建 立 安 全 的 数 据 管 理 机 制 , 安 全 完 整 地 保 存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财 产 相 关 的 业 务 数 据
和 信 息 。
4 、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形 式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基 金 的 资 金 账 户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保 管 和 使 用 。
( 2 )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 3 )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账 户 所 在 国 家 或 地 区 相 关 监 管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
5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投 资 地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或 行 业 惯 例 需 要 , 在 基 金 所 投 资 市 场 或 证 券
交 易 所 适 用 的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为 基 金 开 立 以 本 基 金 名 义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义 或 境 外 托 管 人 名 义
或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代 理 人 名 义 , 或 以 上 任 何 一 方 与 本 基 金 联 名 名 义 的 证 券 账 户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负 责 办 理 与 开 立 证 券 账 户 有 关 的 手 续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所 有 必 要 协 助 。
(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及 境 外 托 管 人 均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双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 3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
产 的 管 理 和 运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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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于 合 法 合 规 、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其 他 非 交 易 所 市 场 的 投 资 品 种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根 据 投 资 所 在 市 场 以 及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相 关 规 定 , 开 立 进 行 基 金 的
投 资 活 动 所 需 要 的 各 类 证 券 和 结 算 账 户 , 并 协 助 办 理 与 各 类 证 券 和 结 算 账 户 相 关 的 投 资 资
格 。
( 5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账 户 所 在 国 家 或 地 区 有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
6 、 其 他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 1 )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投 资 市 场 所 在 国 家 或 地 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负 责 开 立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供 所 有 必 要 协
助 。
( 2 ) 投 资 市 场 所 在 国 家 或 地 区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
7 、 证 券 登 记
( 1 ) 境 外 证 券 的 注 册 登 记 方 式 应 符 合 投 资 当 地 市 场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市 场 惯 例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确 保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始 终 是 以 所 有 证 券
的 实 益 所 有 人 ( b e n e f i c i a l o w n e r ) 的 方 式 持 有 基 金 财 产 中 的 所 有 证 券 。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该 : ( a ) 在 其 账 目 和 记 录 中 单 独 列 记 属 于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 并 且 ( b ) 要
求 和 尽 商 业 上 的 合 理 努 力 确 保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在 其 账 目 和 记 录 中 单 独 清 楚 列 记 证 券 不 属 于 境
外 托 管 人 , 不 论 证 券 以 何 人 的 名 义 登 记 。 而 且 , 若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境 外 托 管 人 以 无 记 名
方 式 实 际 持 有 , 要 求 和 尽 商 业 上 的 合 理 努 力 确 保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将 这 些 证 券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自 有 资 产 分 别 独 立 存 放 。
( 4 ) 除 非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存 在 过 失 、 疏 忽 、 欺 诈 或 故 意 不 当 行 为 ,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不 保 证 其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所 接 收 基 金 财 产 中 的 证 券 的 所 有 权 、 合 法 性 或 真 实 性 ( 包 括
是 否 以 良 好 形 式 转 让 ) 。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应 指 示 存 放 在 证 券 系 统 的 证 券 为 基 金 的 实 益 所 有 人
持 有 , 但 须 遵 守 管 辖 该 系 统 运 营 的 规 则 、 条 例 和 条 件 。
( 6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而 持 有 的 证 券 ( 无 记 名 证 券 和 在 证 券 系
统 持 有 的 证 券 除 外 ) 应 按 本 协 议 约 定 登 记 , 投 资 当 地 市 场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市 场 惯 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应 就 其 为 基 金 利 益 而 持 有 证 券 的 市 场 有 关 证 券 登 记 方
式 的 重 大 改 变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要 求 改 变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证 券 登 记 方 式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应 就 此 予 以 充 分 配 合 。
8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可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或 其 他 机
构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其 授 权 的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 的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9 1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证 券 不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
9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涉 及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运 作 的 书 面 协 议 的 副 本 或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合 同 原 件 应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文 件 保 管 部 门 , 保 存 时 间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要 求 。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1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方 法 和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 1 ) 会 计 核 算 和 估 值 的 处 理 原 则
1 ) 托 管 资 产 的 会 计 责 任 主 体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本 基 金 的 净 值 计 算 复 核 和 本 基 金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所 需 要 的 相 关 信 息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据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定 的 会
计 原 则 和 会 计 准 则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国 家 规 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要 求 对 托 管 资 产 中 的 证 券 账 户 和 现 金 账 户 进
行 帐 实 核 对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委 托 第 三 方 独 立 机 构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 并 认 可 其 委 托 的 第 三 方 独 立 机
构 所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可 的 第 三 方 独 立 机 构 所 计 算 的 资 产 净
值 进 行 复 核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会 计 核 算 处 理
1 ) 在 遵 守 相 关 会 计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定 的 会 计 核 算 方 法 和 处 理 原 则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 并 对 基 金 单 独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并 应 指 定 专
门 人 员 负 责 会 计 核 算 与 会 计 资 料 保 管 。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收 益 应 全 额 计 入 会 计 账 簿 , 不 得 与 其
他 托 管 资 产 的 收 益 相 混 淆 。
2 ) 托 管 资 产 核 算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证 券 买 卖 业 务 的 核 算 、 持 有 资 产 的 付 息 、 兑 付 、
分 红 等 业 务 的 核 算 、 证 券 发 行 认 购 业 务 的 核 算 、 货 币 市 场 产 品 买 卖 业 务 的 核 算 、 银 行 存 款 计
息 、 存 款 账 户 间 的 资 金 划 付 业 务 的 核 算 、 支 付 费 用 的 核 算 、 汇 兑 损 益 的 核 算 等 。
( 3 )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方 法 遵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 4 ) 净 值 计 算
1 )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金 额 。 人 民 币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指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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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后 得 出 的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值 ,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为 计 算 日 各 币 种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的 合 计 数 ; 美 元 现 汇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以 人 民
币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 按 照 计 算 日 的 估 值 汇 率 进 行 折 算 。 人 民 币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美 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分 别 精 确 到 0 . 0 0 1 元 和 0 . 0 0 1 美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2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日 为 每 一 基 金 开 放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开 放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集 净 值 计 算 日 估 值 价 格 截 止 时 点 所 估 值 对 象
的 最 近 市 场 价 格 后 ,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和 处 理 原 则 对 各 类
估 值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如 监 管 有 相 关 规 定 的 , 按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计 算 出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方 式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5 %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估 值 错 误 小 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发 现 日 对 账 务 进 行 更 正 调 整 , 不 做 追 溯 处 理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关 于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 1 ) 估 值 错 误 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或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 并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 况 , 按 下 列 有 关 不 可 抗 力 的 约 定 处 理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 2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承 担 的 范 围 内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不 应 由 其 承 担 的 责 任 , 有 权 根 据 过 错 原 则 , 向 过 错 人 追 偿 , 本 协 议 的 当 事
人 应 将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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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该 当 事 人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 更 正 。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估 值 错 误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5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估 值 错 误 方 追 偿 。
6 ) 如 果 出 现 估 值 错 误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其 它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损 失 。
7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 交 易 市 场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及 数 据 供 应 商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券 商 或
交 易 对 家 的 成 交 回 报 错 误 或 延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8 )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原 则 处 理 估 值 错 误 。
( 3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程 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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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 ;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估 值 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两 日 内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3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主 要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或 市 场 或 外 汇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交 易 时 ;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已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 4 ) 出 现 会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无 法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的 紧 急 情 况 ;
( 5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估 值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处 理 。
(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各 家 数 据 服 务 机 构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5 、 基 金 账 册 的 建 立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记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本 基 金 的 净 值 计 算 复 核 和 本 基 金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所 需 要 的 相 关
信 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应 按 照 相 关 各 方 约 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账 册 , 对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
经 对 账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 保 证 相 关 各 方 平 行 记 录 的 账 册 记 录 相 符 。
6 、 基 金 法 定 报 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
基 金 托 管 人 需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向 监 管 机 构 报 告 相 关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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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自 开 设 境 外 结 算 账 户 之 日 起 5 日 内 , 将 有 关 账 户 的 详 情 报 告 外 管 局 ;
( 2 ) 每 月 结 束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外 管 局 报 告 基 金 境 外 投 资 情 况 , 并 按
相 关 监 管 规 定 进 行 国 际 收 支 申 报 ;
( 3 )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指 令 或 资 金 汇 出 违 法 、 违 规 的 ,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外 管 局
报 告 ;
( 4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国 家 外 管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报 告 事 项 ;
对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上 述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支 持 和 配 合 。
7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按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的 会 计 制 度 和 准 则 执 行 。
8 、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与 报 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
( 1 )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 2 ) 报 表 复 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后 , 进 行 独 立 的 复 核 。 核 对 不 符 时 ,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共 同 查 出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 3 )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与 复 核 时 间 安 排
1 )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 0 日 内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两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2 ) 报 表 的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完 成 报 表 编 制 , 将 有 关 报 表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为 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留 足 充 分 的 时 间 , 便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相 关 报 表 及 报 告 。
( 六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登 记 与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 日 、 每 年 6 月 3 0 日 、 1 2 月 3 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管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电 子 或 文 档 的 形 式 。 保 管 期 限 为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期 限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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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 日 、 每 年 6 月 3 0 日 、 每 年 1 2
月 3 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 中 每 年 1 2 月 3 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发 生 日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 除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及 其 中 的 任
何 信 息 以 任 何 方 式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披 露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及
其 中 的 信 息 限 制 在 为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之 目 的 而 需 要 了 解 该 等 信 息 的 人 员 范 围 之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能 妥 善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造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毁
损 、 灭 失 , 或 向 第 三 方 泄 露 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信 息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此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赔 偿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 遭 受 的 全 部 直 接 损 失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应 按 有 关
法 规 规 定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 七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1 、 本 托 管 协 议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并 依 照 其 解 释 。 双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均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在 北 京 市 仲 裁 , 按 照 申 请 仲 裁 时 该 会 现 行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双 方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2 、 当 任 何 争 议 发 生 或 任 何 争 议 正 在 进 行 仲 裁 时 , 除 争 议 事 项 外 , 双 方 仍 有 权 行 使 本 协
议 项 下 的 其 它 权 利 并 应 履 行 本 协 议 项 下 的 其 它 义 务 。
( 八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与 终 止
1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本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托 管 协 议 的 修 改 和 变 更 应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
2 、 托 管 协 议 的 终 止
发 生 以 下 任 一 情 况 , 本 协 议 终 止 :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 3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终 止 情 形 。
3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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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6 ) 将 基 金 清 算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公 告 ;
7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
4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7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以 下 服 务 内 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向 投 资 者 提 供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实 际 业 务 情 况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不 断 完 善 并 增 加 和 修 改 服 务 项 目 。
( 一 ) 营 销 创 新 及 网 上 交 易 服 务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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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丰 富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方 式 和 渠 道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多 种 形 式 的 交 易 服 务 。
在 营 销 渠 道 创 新 方 面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大 力 发 展 基 金 电 子 商 务 , 并 已 开 通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投 资 者 可 登 陆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 w w w . p h f u n d . c o m ) , 更 加 方 便 、 快 捷 地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及 信 息 查 询 等 已 开 通 的 各 项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同 时 , 投 资 者 可 关 注 鹏 华 基 金 官 方 微 信 帐
号 ( 微 信 号 : p e n g h u a j i j i n ) , 快 速 实 现 净 值 查 询 功 能 , 绑 定 个 人 账 户 之 后 , 还 可 实 现 账 户 查
询 功 能 和 交 易 功 能 。 基 金 管 理 人 也 将 不 断 努 力 完 善 现 有 技 术 系 统 和 销 售 渠 道 ,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更 加 多 样 化 的 交 易 方 式 和 手 段 。
( 二 ) 交 易 资 料 的 寄 送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发 生 交 易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其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联 系 方 式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寄 送 新 开 户 欢 迎 信 、 交 易 对 账 单 、 《 鹏 友 会 》 等 资
料 。
( 三 ) 信 息 定 制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 w w . p h f u n d . c o m ) 、 短 信 平 台 、 呼 叫 中 心
( 4 0 0 - 6 7 8 8 - 9 9 9 ; 0 7 5 5 - 8 2 3 5 3 6 6 8 ) 等 渠 道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在 申 请 获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 E - M A I L 等 方 式 为 客 户 发 送 所 定 制 的 信 息 。 手 机 短 信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月 度 短 信 账 单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 持 有 基 金 周 末 净 值 等 ; 邮 件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鹏
友 会 周 刊 、 电 子 对 账 单 等 信 息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和 实 际 情 况 , 适 时 调 整 发 送
的 定 制 信 息 内 容 。
( 四 ) 在 线 咨 询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登 录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进 行 信 息 查 询 , 通 过 输 入 基 金 账 户 号 ( 或 证 件 号 码 )
和 查 询 密 码 进 入 查 询 账 户 , 享 有 交 易 查 询 、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 修 改 、 对 账 单 打 印 、 理 财 刊 物 查
阅 等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在 线 客 服 、 短 信 接 收 平 台 等 网 络 通 讯 工 具 进 行 业 务 咨 询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工
作 时 间 内 有 专 人 在 线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
( 五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 C A L L - C E N T E R ) 电 话 服 务
呼 叫 中 心 ( 4 0 0 - 6 7 8 8 - 9 9 9 、 0 7 5 5 - 8 2 3 5 3 6 6 8 ) 自 动 语 音 系 统 提 供 每 周 7 × 2 4 小 时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产 品 信 息 与 服 务 等 信 息 查 询 。
呼 叫 中 心 人 工 坐 席 提 供 工 作 日 8 : 3 0 - 2 1 : 0 0 的 座 席 服 务 ( 重 大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该 热 线 获 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
( 六 ) 客 户 投 诉 受 理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直 销 和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柜 台 、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置 的 投 诉 专 线 、 呼 叫 中 心 人 工
热 线 、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等 渠 道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
电 话 、 电 子 邮 件 、 书 信 、 网 络 在 线 是 主 要 投 诉 受 理 渠 道 ,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投
诉 电 话 ( 0 7 5 5 - 8 2 3 5 3 6 6 8 ) 、 信 箱 、 网 络 服 务 。 现 场 投 诉 和 意 见 簿 投 诉 是 补 充 投 诉 渠 道 , 由 各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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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 售 机 构 受 理 后 反 馈 给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跟 进 处 理 。
( 七 ) 客 户 专 家 团
为 持 续 改 进 客 户 服 务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 客 户 专 家 团 ” 机 制 , 邀 请 客 户 对 客 户 服 务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将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进 行 披 露 , 并 至 少 在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公 告 内 容 报 纸 日 期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5 年 1 0 月 2 6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5 年 1 0 月 2 6
日
2 0 1 5 年 第 三 季 度 报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5 年 1 0 月 2 7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为 鹏 华 全 球 高 收 益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5 年 1 1 月 1 1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我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5 年 1 1 月 1 6
日
关 于 增 加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鹏 华 全 球 高
收 益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美 元 现 汇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5 年 1 1 月 1 6
日
鹏 华 全 球 高 收 益 债 券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书 摘 要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5 年 1 2 月 2 日
鹏 华 全 球 高 收 益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6 年
境 外 主 要 市 场 节 假 日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与 定 投 业 务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5 年 1 2 月 3 1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平 安 银 行 基 金 定 投 及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5 年 1 2 月 3 1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2 0 1 6 倾 心 回 馈 ”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5 年 1 2 月 3 1
日
关 于 指 数 熔 断 机 制 实 施 后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相 关 类 别 公 募 基 金 开 放 时 间 调 整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5 年 1 2 月 3 1
日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1 0 0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场 内 基 金 在 指
数 熔 断 期 间 暂 停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1 月 6 日
关 于 鹏 华 全 球 高 收 益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民 币 份 额 调 整 大 额 申 购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限 额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1 月 1 2 日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银 行 为 鹏 华 全 球 高 收 益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民 币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1 月 1 9 日
关 于 增 加 中 信 银 行 为 鹏 华 全 球 高 收 益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民 币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1 月 1 9 日
2 0 1 5 年 第 四 季 度 报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1 月 2 1 日
关 于 增 加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鹏 华 全 球 高
收 益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民 币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1 月 2 1 日
关 于 鹏 华 全 球 高 收 益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调
整 大 额 申 购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限 额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1 月 2 1 日
关 于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与 平 安 证 券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1 月 2 9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鹏 华 全 球 高 收 益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6 年 第 1 次 分 红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2 月 1 日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鹏
华 全 球 高 收 益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民 币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2 月 2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及 赎 回 持 有 最 低 份 额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2 月 2 4 日
2 0 1 5 年 年 度 度 报 告 摘 要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3 月 3 0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个 人 电 子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3 月 3 0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鹏 华 全 球 高 收 益 债
人 民 币 份 额 参 与 浦 发 银 行 财 智 组 合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4 月 8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张 家 港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 含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4 月 8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4 月 1 8 日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1 0 1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6 年 第 一 季 度 报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6 年 4 月 2 0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江 苏 江 南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4 月 2 0 日
上 述 披 露 事 项 的 披 露 期 间 自 2 0 1 5 年 1 0 月 2 2 日 至 2 0 1 6 年 4 月 2 1 日 止 。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等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获 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但 应 以 招 募 说 明 书 正 本 为 准 。 投 资 人 也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进 行 查 阅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 一 ) 备 查 文 件 包 括 :
1 、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鹏 华 全 球 高 收 益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文 件
2 、 《 鹏 华 全 球 高 收 益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3 、 《 鹏 华 全 球 高 收 益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4 、 法 律 意 见 书
5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6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二 ) 备 查 文 件 的 存 放 地 点 和 投 资 人 查 阅 方 式 :
1 、 存 放 地 点 : 《 基 金 合 同 》 、 《 托 管 协 议 》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其 余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处 。
2 、 查 阅 方 式 : : 投 资 人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到 存 放 地 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复 印 件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 0 1 6 年 6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