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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互联网(001144)

大成互联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1 期 基金管理 人:大 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二〇 一六 年 六月 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1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5 四.基 金托 管人 ............................................................................................................................................ 17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8 六.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6 七.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6 八.基 金的 投资 ............................................................................................................................................ 44 九.. 基金 业绩 ............................................................................................................................................... 51 十.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 52 十一. 基金 财产 ............................................................................................................................................ 52 十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 53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6 十四.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57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8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9 十七. 风险 揭示 ............................................................................................................................................ 63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 65 十九.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67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84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0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的事 项 ........................................................................................................................ 91 二十五 .对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部分 的说 明 .................................................................................................... 92 二十六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93 二十七 .备 查文 件 ........................................................................................................................................ 93 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 要 提 示 大成互 联网 思维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 本 基金 ” )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字 【2015 】 352 号 文核 准募 集, 基金 合同 于 2015 年 4 月 21 日 正式生 效。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 准确 、完 整 。本 更新招 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 对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 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 做出 实质 性判 断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申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 未来表 现。 本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 2016 年 4 月 21 日 ( 其中 人员 变动 内 容的更 新以 公告 日期为 准) ,有 关财 务数 据 和基金 净值 表现 截止 日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 ,本 报 告中所 列财 务数 据 未经审 计 。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 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其 他有 关规 定 及《 大 成互 联网 思维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真 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 法律责 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其 他人 提供 未 在 本招 募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 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 《 大 成 互联网 思维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编写 , 并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基 金合 同是 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 务 的法律 文件 。 投资 者取 得 依基金 合同 所发 行的 基金份 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并 按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销售 办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 承 担义 务 ; 基 金 投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 大 成互 联 网 思维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 同》 。 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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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大 成 互联网 思维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 金合 同或 本 基金 合 同: 指 《 大 成 互联 网思 维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基 金 合同 》 及对 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 托 管协 议: 指 基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就本 基 金签 订 之《 大 成互 联网 思 维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 大 成 互联网 思维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大成 互联 网思 维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 行有 效 并公 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 政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 解释 、行 政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有 约束 力的 决定 、决议 、通 知等 9、 《 基金 法》 : 指2012 年12 月 28 日 经第 十 一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三十 次会议 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 出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 或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18、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 相关 法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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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19、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 是指 经主 管部 门 批准 ,运 用在 香港 募集 的 人民币 资金 开展 境内证 券投 资业 务的 相关 主体 20、 投资 人 :指 个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金 销售 业务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 售基 金份 额 ,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投 资等 业务 。 23、 销售 机构 :指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 得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 代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4、 登记 业务 :指 基金 登 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 的建立 和管 理 、基 金份 额 登记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 发 放红利 、 建立 并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交 易过 户 等 25、 登记 机构 : 指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 金的 登 记机构 为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6、 基金 账户 :指 登记 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 录 其持有 的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7、 基金 交易 账户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28、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 基金 财 产清算 完毕 , 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30、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 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 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5、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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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6、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 《 业务 规则 》 :指 《 大成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开放式 基 金业 务规 则 》 , 是 规范基 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 同遵守 38、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 申购 : 指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40、 赎回 : 指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金 的行 为 41、 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定 的条 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基 金 份 额的行 为 42、 转托 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额 销 售 机构的 操作 43、 定期 定额 投 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购 日 、扣 款金 额 及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款 及基 金申 购 申 请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4 、 巨额 赎 回: 指本 基 金单 个 开放 日 ,基 金净 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请 份 额总 数 加上 基 金转 换中 转 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 扣除申 购 申请 份额 总数 及 基金转 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 总数后 的 余额) 超过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45、 元 :指 人民 币元 46、 基金 收益 :指 基金 投 资所得 红利 、 股息 、债 券 利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 已 实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 的节 约 47、 基金 资产 总值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48、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9、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0、 基金 资产 估值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过 程 51、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2、 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 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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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 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 股比例 50% ) 、中国银河 投资管理有限 公 司(持 股比 例 25% ) 、 光大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持股 比例 25% ) 三家 公司 。 法定代 表人 :刘 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 剑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董事会 : 刘卓先 生 ,董 事长 ,工 学 学士 。曾 任职 于共 青团 哈 尔滨市 委 、哈 尔滨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 泰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2007 年 6 月 ,任 哈尔 滨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2008 年 8 月, 任哈 尔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秘 书;2012 年 4 月 ,任哈 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2012 年 11 月 至今 ,任 中泰信 托 有限责 任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2014 年 12 月 15 日 起任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 靳天鹏 先生 ,副 董事 长, 国际法 学硕 士。1991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 任职 于 共青团 河南 省 委;1993 年 3 月至 12 月 ,任 职于 深圳 市国 际经 济 与法律 咨询 公司 ;1994 年 1 月至 6 月 , 任职 于 深圳市 蛇口 律师 事务 所;1994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 ,任职 于蛇 口招 商港 务股 份有限 公司 ;1997 年 5 月至 2015 年 1 月, 先后任 光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南 方总 部研 究部 研究 员,南 方总 部机 构 管 理部副 总经 理 ,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债券 业务 部总 经理助 理 , 资 产管 理总 部投 资部副 总经 理 ( 主 持工作 ) , 法律 合规 部副 总 经理, 零售 交易 业务 总部 副总经 理。 罗登攀 先生 , 董 事、 总经 理, 耶 鲁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 具注 册金 融分 析师(CFA) 、 金融 风险 管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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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理师 (FRM ) 资 格。 曾 任毕 马威 (KPMG ) 法 律诉 讼部 资深咨 询师 、 金 融部 资深 咨询师 , 以及 SLCG 证券诉 讼和 咨询 公司 合伙 人;2009 年至 2012 年, 任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规划 委专 家顾 问 委 员, 机 构部 创新 处负 责人 , 兼任 国家 “千 人计 划” 专家;2013 年 2 月至 2014 年 10 月, 任中 信并 购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理 , 执 委会 委员。 2014 年 11 月 26 日起 任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2015 年 3 月 起兼 任 大成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2015 年 10 月 起兼任 大成 国际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周雄先 生, 董事, 金融 学博 士, 北 京大 学光 华管 理学 院 高级管 理人 员工 商管 理硕 士 (EMBA)。 1987 年 8 月至 1993 年 4 月,任 厦门 大学 财经 系教 师;1993 年 4 月至 1996 年 8 月 ,任 华夏 证券 有限公 司厦 门分 公司 经理 ;1996 年 8 月至 1999 年 2 月, 任人 民日 报社 事业 发展局 企业 管理 处 副 处长;1999 年 2 月至 今任 职于中 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历 任副 总裁、 总裁, 现任中 泰信 托有 限 责 任公司 董事 、总 裁。 孙学林 先生 , 董事 ,博 士 研究生 在读 。 具注 册会 计 师、 注册 资产 评估 师资 格 。现 任中 国银 河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二 部董事 总经 理、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委员 。2012 年 6 月 起, 兼 任镇 江银 河创 业投资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黄隽女 士 ,独 立董 事, 经 济学博 士 。现 任中 国人 民 大学经 济学 院教 授 、博 士 生导师 , 中国 人 民大学 经济 学院 院长 助理 ,中国 人民 大学 艺术 品金 融研究 所副 所长 。 叶林先 生 ,独 立董 事, 法 学博士 。 现任 中国 人民 大 学法学 院教 授 、民 商法 教 研室主 任 ,博 士 研究生 导师 、国 家社 会科 学重点 基地 中国 民商 事法 律科学 研究 中心 兼职 教授 。 吉敏女 士 ,独 立董 事, 金 融学博 士 ,现 任东 北财 经 大学讲 师 ,教 研室 主任 , 东北财 经大 学金 融学国 家级 教学 团队 成员 ,东 北财 经大 学开 发金 融 研究中 心助 理研 究员 , 主 要从事 金融 业产 业组 织结构 、 银行 业竞 争方 面 的研究 。 参与 两项 国家 自 然科学 基金 、 三项 国家 社 科基金 、 三项 教育 部 人 文社 会科 学一 般项 目 、 多项省 级创 新团 队项 目 , 并负责 撰写 项目 总结 报告 ,在 国内 财经 类期 刊 发表多 篇学 术论 文。 金李先 生 ,独 立董 事, 博 士。 现任 英国 牛津 大学 商 学院终 身教 职正 教授 ( 博 士生导 师 )和 北 京 大 学光 华管 理学 院 讲席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 ,金 融系 联 合系 主任 ,院 长 助理, 北 京大 学国 家金 融研究 中心 主任 。 曾在 美 国哈佛 大学 商学 院任 教十 多年 ,并 兼任 哈佛 大学 费 正清东 亚研 究中 心执 行理事 。 监事会 : 陈希先 生, 监事 长, 中 国 人民大 学经 济学 专业 研究 生, 高 级经 济师。2006 年 被亚洲 风险 与危 机管理 协会 授予 “企 业风 险管理 师” 资格。2007 年 起任中 国银 河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常 务副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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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总裁 ( 至 2012 年 7 月 ) 、 党委委 员;2010 年 7 月起 , 兼任 吉林 省国 家生 物产 业创业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董 事长 兼总 经理 、 吉 林省国 家汽 车电 子产 业创 业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2012 年 6 月起, 兼 任镇江 银河 创业 投资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2012 年 7 月 起至今 ,任 中国 银河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裁 。 蒋卫强 先生 , 职 工监 事, 经济学 硕士 。1997 年 7 月至 1998 年 10 月 任杭 州益 和电脑 公司 开发 部软件 工程 师。 1998 年 10 月至 1999 年 8 月任 杭州 新 利电子 技术 有限 公司 电子 商务部 高级 程序 员。 1999 年 8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历任 信息 技术部 系统 开发 员、 金融 工程部 高级 工程 师、 监察稽 核部 总监 助理 、信 息技术 部副 总监 、风 险管 理部副 总监 ,现 任风 险管 理部总 监。 吴萍女 士, 职工 监事 ,文 学学士 。1991 年至 1992 年任中 国农 业银 行深 圳分 行国际 业务 部 会 计。1993 年至 1998 年 任 日本三 和银 行深 圳分 行单 证部、 信贷 部主 任。1999 年至 2009 年 任普 华 永道会 计师 事务 所深 圳分 所审计 部经 理、 高级 经理 。2010 年 6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计划 财务 部高 级会 计师 、总监 助理 ,现 任计 划财 务部副 总监 。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杜鹏女 士, 督察 长, 研究 生学历 。1992 年-1994 年,历 任原 中国 银行 陕西 省信托 咨询 公 司 证券部 驻上 交所 出市 代表 、上海 业务 部负 责人 ;1994 年-1998 年 ,历 任广 东 省南方 金融 服务 总 公司投资基金管理部证券投资部副经理、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资产管理部经理; 1998 年 9 月 参与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的 筹建 ;1999 年 3 月 起, 任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督 察 长。2009 年 3 月—2015 年 7 月 兼任 大成 国际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钟 鸣 远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金 融 学 硕 士 。 曾 任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深 圳 分 行 资 金 计 划 部 职 员 , 联 合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投 资 经 理 , 泰 康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研 究 员 , 新 华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高 级 投 资 经 理 ,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总 部 总 经 理兼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总经 理。2014 年 3 月 加入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公 司助理 总经 理。2014 年 11 月 起兼 任 大 成国 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2015 年 1 月 起任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 理。 肖剑先 生, 副总 经理 ,公 共管理 硕士 。曾 任深 圳市 南山区 委 (政 府) 办公 室 副主任 ,深 圳 市 广 聚 能 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广 聚 投 资 控 股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总 经 理 , 深 圳 市 人 民 政 府 国 有 资产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副处 长、处 长。2015 年 1 月加 入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公 司副 总 经 理 。 温智敏 先生 ,副 总经 理, 哈佛大 学法 学博 士。2000 至 2002 年 就职 于 Hunton & Williams 美国 及国际 律师 事务 所,2002 至 2006 年任 中银 国际 投行 业务副 总裁 ,2006 至 2009 年任 香港 三山 投 资公司 董事 总经 理,2009 至 2014 年 任标 准银 行亚 洲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兼中 国投行 业务 主管 。 2015 年 4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出任 首席 战略官 ,2015 年 8 月起 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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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周 立 新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 曾 任 新 疆 精 河 县 党 委 办 公 室 机 要 员 、 新 疆 精 河 县 团 委 副 书 记 、 新 疆 精 河 县 人 民 政 府 体 改 委 副 主 任 、 新 疆 精 河 县 八 家 户 农 场 党 委 书 记 、 新 疆 博 尔 塔 拉 蒙 古 自 治 州 团 委 副 书 记 及 少 工 委 主 任 、 江 苏 省 铁 路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室 主 任 、 江 苏 省 铁 路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控 股 企 业 及 江 苏 省 铁 路 实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控 股 企 业 负 责 人 、 中 国 华 闻 投 资控股 有限 公司 燃气 战略 管理部 项目 经理 。2005 年 1 月加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客户 服 务 中 心 总 监 助 理 、 市 场 部 副 总 经 理 、 上 海 分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客 户 服 务 部 总 监 兼 上 海 分 公 司 总 经 理、公 司助 理总 经理 ,2015 年 8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2.基 金经 理 李博, 工学 硕士 ,6 年证 券从业 经验 。2009 年 9 月至 2010 年 8 月 就职 于韩 国 SK Telecom 首 尔总部 ;2010 年 8 月至 2011 年 5 月就 职于 国信 证券 任研究 员;2011 年 5 月起 加入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历任 大成 基金 电子行 业、 互联 网传 媒行 业分析 师、 基金 经理 助理 ,2014 年 10 月 28 日 至 2015 年 4 月 20 日 担任 大成消 费主 题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及 大成内 需增 长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2015 年 4 月 21 日起 担任大 成互 联网 思维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 经理 。 2015 年 8 月 26 日起 担任大 成内 需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具有基 金从 业资 格。 国籍 : 中国 3、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股票投 资) 公司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10 名成 员组 成, 设股 票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 席 1 名,其 他委 员 9 名,名 单如 下: 罗登攀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 大 成国 际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股 票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主席 ; 李本 刚, 基 金经理 , 股票 投资 部总 监 ,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 员; 王文 祥, 研究 部 总监兼 任社 保基 金及 机构 投资部 总监 , 股票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周 德昕 , 基金经 理 ,股 票投 资 部成长 组投 资总 监 , 股 票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孙 蓓琳 , 基 金经 理, 股票 投 资部混 合组 投资 总监 , 股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石 国武 ,基 金经 理 ,股 票投资 部价 值组 投资 总监 ,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委员 ; 苏秉 毅, 基金 经 理, 数量 与指 数投 资部 副 总监 ,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委员 ; 徐彦 ,基 金 经理,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于 雷, 交易 管理 部总监 ,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蒋卫 强 , 风险管 理部 总监 ,股 票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1.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 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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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份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3.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4.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 5.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 财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别 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6.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7.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 人谋取 利益 ,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8.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9.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10.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1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方 法符 合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2.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5.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6.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7. 依据 《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8.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应 承担 赔 偿 责 任,其 赔偿 责 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向基 金托 管 人 追偿; 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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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22.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五)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遵 守法律 法规 的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证券 法》 ,并 建立 健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取 有 效措施 ,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基金 法》 、 《运 作管 理 办法》 ,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 制制度 ,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管 理办 法》 禁止的 行为 发生 : (1 )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 及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 动: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 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 法 律法规 进行 基金 等投 资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 票交易 ; (9 )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 秩 序 ; (11 )故 意损 害基 金投 资 者及其 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法 权益 ; (12 )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 发 展; (13 )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5 )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六)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禁 止性行 为的 承诺 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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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财 产 不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活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5.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6.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运 用 基金 财 产买 卖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及其 控股 股 东 、实 际控 制 人或 者与 其 有 其他 重 大利害 管理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应 当遵 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益 冲突 , 符合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的 规定 , 并履 行 信息披 露义 务。 (七) 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 着谨 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不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尚 未 依法 公开 的基金 投资 内容 、基 金投 资计划 等 信 息 ;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八)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为 加强 内部 控制 ,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 经营 , 保 障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护公 司及 公司 股东 的合 法权益 , 依据 《证 券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公 司管 理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管理 公司 内部 控制 指导 意见 》等 法律 法规 ,并 结 合公司 实际 情况 , 制定 《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内部 控制 大纲 》 。 公司内 部控 制是 指公 司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证 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充 分考 虑 内外部 环境 的 基 础上 , 通 过建立 组织 机制 、 运用 管 理方法 、 实施 操作 程序 与 控制措 施而 形成 的系 统。公 司建 立科 学合 理、 控制严 密、 运行 高效 的内 部控制 体系 ,制 定科 学完 善的内 部控 制 制 度 。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公 司管 理层对 内部 控 制 制度的 有效 执行 承担 责任 。 1.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 ) 保证 公司 经 营运 作 严格 遵 守国 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行 业监 管 规则 ,自 觉 形成 守 法经 营、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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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念 。 (2 ) 防范 和化 解 经营 风 险, 提 高经 营 管 理 效益 , 确保 经 营业 务 的稳 健运 行 和受 托 资产 的安 全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 原则 (1 ) 健全 性原 则 。内 部 控制 涵 盖公 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 个 部门 或 机构 和各 级 人员 , 并包 括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环 节。 (2 ) 有效 性原 则 。通 过 科学 的 内控 手 段和 方法 , 建立 合 理的 内 控程 序, 维 护内 控 制度 的有 效执行 。 (3 ) 独立 性原 则 。公 司 各机 构 、部 门 和岗 位职 责 的设 置 保持 相 对独 立, 公 司基 金 财产 、自 有资产 与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相互分 离。 (4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 ) 成本 效益 原 则。 公 司运 用 科学 化 的经 营管 理 方法 降 低运 作 成本 ,提 高 经济 效 益, 以合 理的成 本控 制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公 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遵循以 下原 则 (1 )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 (2 ) 全面 性原 则 。内 部 控制 制 度涵 盖 公司 经营 管 理的 各 个环 节 ,不 得留 有 制度 上 的空 白或 漏洞。 (3 )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 ) 适时 性原 则 。随 着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调 整和 公 司经 营 战略 、 经营 方针 、 经营 理 念等 内外 部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 修改或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 ) 控制 环境 构 成公 司 内部 控 制的 基 础, 控制 环 境包 括 经营 理 念和 内控 文 化、 公 司治 理结 构、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 素质等 内容 。 (2 ) 公司 管理 层 牢固 树 立内 控 优先 和 风险 管理 理 念, 培 养全 体 员工 的风 险 防范 意 识, 营造 一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保 证全 体员 工及 时了 解 国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 制度 ,使 风险 意识 贯 穿到公 司各 个部 门、 各个 岗位和 各个 环节 。 (3 ) 健全 公司 法 人治 理 结构 , 充分 发 挥独 立董 事 和监 事 会的 监 督职 能, 禁 止不 正 当关 联交 易、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 制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 者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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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4 ) 公司 的组 织 结构 体 现职 责 明确 、 相互 制约 的 原则 , 各部 门 有明 确的 授 权分 工 ,操 作相 互独立 。 公司 建立 决策 科 学、 运营 规范 、管 理高 效 的运行 机制 , 包括 民主 、 透明的 决策 程序 和管 理议事 规则 ,高 效、 严谨 的业务 执行 系统 ,以 及健 全、有 效的 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统 。 (5 )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①各岗 位职 责明 确 ,有 详 细的岗 位说 明书 和业 务流 程, 各岗 位人 员在 上岗 前 均应知 悉并 以书 面方式 承诺 遵守 ,在 授权 范围内 承担 责任 。 ②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③公司 督察 长和 内部 监察 稽核部 门独 立于 其他 部门 , 对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实 行严 格 的 检查和 反馈 。 ④风险 管理 部主 要负 责对 投资组 合的 市场 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和 信用 风险 等进 行风险 测量 , 并 提出风 险调 整的 建议 ; 对 投资业 绩进 行评 价 ,包 括 整体表 现分 析 、业 绩构 成 分析以 及业 绩短 期和 长期持 续性 检验 ; 对将 要 展开的 新业 务和 创新 性产 品的投 资做 全面 的风 险评 估, 提出 风险 预警 等 工作。 (6 ) 建立 有效 的 人力 资 源管 理 制度 , 健全 激励 约 束机 制 ,确 保 公司 各级 人 员具 备 与其 岗位 要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 专业胜 任能 力。 (7 ) 建立 科学 严 密的 风 险评 估 体系 , 对公 司内 外 部风 险 进行 识 别、 评估 和 分析 , 及时 防范 和化解 风险 。 (8 )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①确保 股东 会 、董 事会 、 监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行 各自 的职 权 ,建 立 健全公 司授 权标 准和程 序, 保证 授权 制度 的贯彻 执行 。 ②公司 各业 务部 门、 分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③公司 重大 业务 的授 权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④公司 适当 授权 , 建立 授 权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包 括 已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的 反馈和 评价 , 对 已不适 用的 授权 及时 修改 或取消 授权 。 (9 ) 建立 完善 的 资产 分 离制 度 ,公 司 资产 与基 金 财产 、 不同 基 金的 资产 之 间和 其 他委 托资 产,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 核算。 (10 ) 建立 科学 、严 格的 岗位分 离制 度, 明确 划分 各岗位 职责 ,投 资和 交易 、交易 和清 算 、 基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重 要岗位 不得 有人 员的 重叠 。重要 业务 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理 隔离 。 (11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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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3 )建 立有 效的 内部 监 控制度 , 设置 督察 长和 独 立的监 察稽 核部 门 ,对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进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证 内部 控制 制度 落 实。 公司 定期 评价 内部 控 制的有 效性 , 并根 据 市场环 境、 新的 金融 工具 、新的 技术 应用 和新 的法 律法规 等情 况进 行适 时改 进。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公 司自 觉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 按照 投资 管 理业务 的性 质和 特点 严格 制定管 理规 章、 操作流 程和 岗位 手册 ,明 确揭示 不同 业务 可能 存在 的风险 点并 采取 控制 措施 。 (2 )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①研究 工作 保持 独立 、客 观。 ②建立 严密 的研 究工 作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③建立 投资 对象 备选 库制 度 ,根 据基 金合 同要 求, 在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 建立 和维护 备 选 库 。 ④建立 研究 与投 资的 业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⑤建立 研究 报告 质量 评价 体系。 (3 )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①严格 遵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定 ,符 合基 金合 同所 规定的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 围、投 资策 略 、 投资组 合和 投资 限制 等要 求。 ②健全 投资 决策 授权 制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③投资 决策 有充 分的 投资 依据 , 重 要投 资有 详细 的 研究报 告和 风险 分析 支持 , 并 有决 策记 录 。 ④建立 投资 风险 评估 与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 ⑤建立 科学 的投 资管 理业 绩评价 体系 , 包括 投资 组 合情况 、 是否 符合 基金 产 品特征 和决 策程 序、基 金绩 效归 属分 析等 内容。 (4 )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① 基 金 交 易 实 行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基 金 经 理 不 得 直 接 向 交 易 员 下 达 投 资 指 令 或 者 直 接 进 行 交 易。 ②建立 交易 监测 系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③交易 管理 部门 审核 投资 指令 ,确 认其 合法 、合 规 与完整 后方 可执 行 ,如 出 现指令 违法 违规 或者其 他异 常情 况, 应当 及时报 告相 应部 门与 人员 。 ④公司 执行 公平 的交 易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⑤建立 完善 的 交 易记 录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⑥建立 科学 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系 。 根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制 定场外 交易 、网 下申 购等 特殊交 易的 流程 和规 则。 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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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5 ) 建立 严格 有 效的 制 度, 防 止不 正 当关 联交 易 损害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基 金 投资 涉及 关联交 易的 ,在 相关 投资 研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 报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审 议批准 。 (6 ) 公司 在审 慎 经营 和 合法 规 范的 基 础上 力求 金 融创 新 。在 充 分论 证的 前 提下 周 密考 虑金 融创新 品种 或业 务的 法律 性质 、操 作程 序、 经济 后 果等 ,严 格控 制金 融新 品 种、 新业 务的 法律 风 险和运 行风 险。 (7 ) 建立 和完 善 客户 服 务标 准 、销 售 渠道 管理 、 广告 宣 传行 为 规范 ,建 立 广告 宣 传、 销售 行为法 律审 查制 度, 制定 销售人 员准 则, 严格 奖惩 措施。 (8 ) 制定 详细 的 登记 过 户工 作 流程 , 建立 登记 过 户电 脑 系统 、 数据 定期 核 对、 备 份制 度, 建立客 户资 料的 保密 保管 制度。 (9 ) 公司 按照 法 律、 法 规和 中 国证 监 会有 关规 定 ,建 立 完善 的 信息 披露 制 度,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及 时。 (10 )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加强 对公 司及 基金 信息披 露的 检查和 评价 , 对存在 的问 题及时 提出 改 进办法 ,对 出现 的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 追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 (12 )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的要求 , 遵循 安全 性、 实 用性 、可 操作 性原 则, 严 格制定 信息 系统 的管理 制度 。 信息 技术 系 统的设 计开 发符 合国 家 、 金融行 业软 件工 程标 准的 要求 ,编 写完 整的 技 术资料 ; 在实 现业 务电 子 化时 ,设 置保 密系 统和 相 应控制 机制 , 并保 证计 算 机系统 的可 稽性 , 信 息技术 系统 投入 运行 前, 经过业 务、 运营 、监 察稽 核等部 门的 联合 验收 。 (14 )通 过严 格的 授权 制 度、 岗位 责任 制度 、门 禁 制度 、内 外网 分离 制度 等 管理措 施 ,确 保 系统安 全运 行。 (15 )计 算机 机房 、设 备 、网 络等 硬件 要求 符合 有 关标准 , 设备 运行 和维 护 整个过 程实 施明 确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 业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 面的职 责。 (16 )公 司软 件的 使用 充 分考虑 到软 件的 安全 性 、 可靠性 、 稳定 性和 可扩 展 性, 具备 身份 验 证、 访问 控制 、故 障恢 复 、安 全保 护、 分权 制约 等 功能 。信 息技 术系 统设 计 、软 件开 发等 技术 人 员不得 介入 实际 的业 务操 作。 用户 使用 的密 码口 令 定期更 换 ,不 得向 他人 透 露。 数据 库和 操作 系 统的密 码口 令分 别由 不同 人员保 管。 (17 )对 信息 数据 实行 严 格的管 理 ,保 证信 息数 据 的安全 、 真实 和完 整, 并 能及时 、 准确 地 传递到 会计 等各 职能 部门 ;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据 的 授权修 改程 序 ,并 坚持 电 子信息 数据 的定 期查 验制度 。建 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即 时保 存和 备份 制度 ,重要 数据 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保 存。 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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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8 )信 息技 术系 统定 期 稽核检 查 ,完 善业 务数 据 保管等 安全 措施 , 进行 排 除故障 、 灾难 恢 复的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19 ) 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会计 法》 、 《 金融 企业 会 计制度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会计核 算办 法》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国 家 有关法 律 、法 规制 订基 金 会计制 度 、公 司财 务制 度 、会 计工 作操 作流 程 和会计 岗位 工作 手册 ,并 针对各 个风 险控 制点 建立 严密的 会计 系统 控制 。 (20 )明 确职 责划 分, 在 岗位分 工的 基础 上明 确各 会计岗 位职 责 ,禁 止需 要 相互监 督的 岗位 由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 程。 (21 )以 基金 为会 计核 算 主体 ,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 算,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 名册登 记 、账 户 设置、 资金 划拨 、账 簿记 录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基金 会计核 算与 公司 会计 核算 相互独 立。 (22 )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①建立 凭证 制度 , 通过 凭 证设计 、 登录 、传 递、 归 档等一 系列 凭证 管理 制度 ,确 保正 确记 载 经济业 务, 明确 经济 责任 。 ②建立 账务 组织 和账 务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③建立 复核 制度 ,通 过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23 )采 取合 理的 估值 方 法和科 学的 估值 程序 , 公 允反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 证券在 估值 时点 的价值 。 (24 )规 范基 金清 算交 割 工作 ,在 授权 范围 内, 及 时准确 地完 成基 金清 算 ,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25 )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制 订完 善的 会计 档 案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 , 财会部 门妥 善保 管密 押 、 业务用 章 、支 票 等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 手续 ,防止 会计 数据 的毁 损、 散失和 泄密 。 (27 )严 格制 定财 务收 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运作 管理 办 法 ,自 觉遵 守国 家 财税制 度和 财经 纪律。 (28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董事 会负 责 ,经 董事 会 聘任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根 据公 司监 察 稽核工 作的 需要 和董 事会 授权 ,督 察长 可以 列席 公 司相关 会议 , 调阅 公司 相 关档案 , 就内 部控 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查 、 评价 、报 告 、建 议职能 。 督察 长定 期和 不 定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 司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董 事会对 督察 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29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 核 部门 ,对 公司 管理 层负 责 ,开 展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 司保证 监察 稽核 部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30 )明 确监 察稽 核部 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配 备充 足的 监察 稽 核 人 员, 严格 监察 稽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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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核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 件, 严格监 察稽 核的 操作 程序 和组织 纪律 。 (31 )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确 保公 司各 项 经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 (32 )公 司董 事会 和管 理 层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 员的责 任。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简称 “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现有 员 工 110 余 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 丰富的 银行 、证 券、 基金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 具 有 海外 工作 、学 习 或培训 经历 ,60 % 以上 的 员工具 有硕 士以 上学 位或高 级职 称。 为给 客户 提供专 业化 的托 管服 务, 中国银 行已 在境 内、 外分 行开展 托管 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 ( 一 对 多、一对 一)、社 保基金 、保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 境 外 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 管理计 划、 信托 计划 、企 业年 金 、银 行理 财产 品、 股权 基 金、 私募 基金 、资 金托 管 等 门类 齐全 、 产品 丰 富 的托 管业务 体系。在 国 内, 中国 银行 首家 开展 绩 效评估 、 风险 分析 等增 值 服务 ,为 各类 客户 提 供个性 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是国 内领 先的 大型 中资 托管银 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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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截至 2016 年 03 月 31 日 ,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 446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中 境内 基 金 416 只, QDII 基金 30 只 ,覆 盖了 股票 型、债 券型 、混 合型 、货 币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 的基金 ,满 足了 不 同 客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 财需 求,基 金托 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列 。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 中 国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 持“ 规范 运作 、稳 健经 营 ”的 原则 。中 国银 行托 管 业务部 风险 控制 工作 贯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过 风 险识 别 与评 估 、风 险控 制 措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 内 外部检 查及 审计 等措 施强化 托管 业务 全员 、全 面、全 程的 风险 管控 。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 先 后 获得基于 “SAS70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 准则的 无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5 年, 中国 银行 同时 获 得了基 于“ISAE3402”和“SSAE16 ” 双准 则 的内部 控制 审计 报告 。 中 国银行 托管 业务 内控 制度 完善 ,内 控措 施严 密, 能 够有效 保证 托管 资产 的安全 。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的相 关 规定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其他 有 关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及时 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 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应 当及 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 并及 时向 国务 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1. 直 销机 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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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联系人 : 王 为开 公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号 码:400-888-5558(免固 话长 途 费)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在 深圳设 有投 资理 财中 心: (1 ) 大成 基金 深圳 投资 理 财中心 :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电话: 0755-22223523 、0755-22223555 、0755-22223556 联系人 :肖 成卫 、 白小 雪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5/83195232 邮编:518040 2. 代 销机 构 (1 )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街1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66 联系人 :王 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2 ) 交通 银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3 )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25号 中国 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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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客服电 话:95595 联系人 :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8560312 网址:www.cebbank.com (4 )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深圳 市深 南中路1099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755-22197701 联系人 :张 莉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961202 、4006699999 网址:www.pingan.com (5 )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一中 路元洪 大厦25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联系人 :刘 玲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6 )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 志大街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法人: 郭志 文


联系人 :遇 玺 联系电 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007


客服电 话:95537


公司网 址:www.hrbb.com.cn 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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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7 )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联系人 :田 春慧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电话:025-58587018 传真:025-58588164 网址:www.jsbchina.cn (8 ) 北京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内大 街410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金山 联系人 :董 汇 联系电 话:010-85605588 传真:010-66506163 客服电 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9 ) 张家 港农 村商 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民 中路66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自忠 客服电 话:0512-96065 联系人 :施 圆圆 电话:0512-56968212 传真:0512-58236370 网址:www.zrcbank.com (10 )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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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http://www.cbhb.com.cn (11 )国 都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12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客服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联系人 :芮 敏祺 、朱 雅崴


联系电 话:021-38676666


电话:021 -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13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服电 话:95565 联系人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4)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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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5 )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 栋第04、18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刘 毅 客户电 话:400 600 8008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16 )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心26层 法人代 表: 蔡一 兵 客户服 务热 线:0731 -84403333 、 400-88-35316 联系人 :郭 磊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19)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0591-96326 联系人 :张 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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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传真:0591-87841150 网址:www.gfhfzq.com.cn (18)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环 球金融 中心57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联系人 :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868117 网址:www.cnhbstock.com (19 )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客服电 话:4008 001 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20)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4008-888-999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21 )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路27号院5 号楼40层-43层 法人代 表: 赵大 建 联系人 :李 微 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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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22) 申万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通讯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989 号40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亮 客服电 话:95523 、4008895523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23)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服电 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24)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42 号写 字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http://www.ewww.com.cn (25)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客服电 话:95571 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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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联系人 :徐 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26)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 中心12 层、15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电话:010-58328373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 :冯 爽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27)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888-8788、95525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28)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路29号 澳柯 玛大 厦15 层(1507-1510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2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客服电 话:0532-96577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29 )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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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注册地 址: 湖 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技 术开 发区 关东 园路2 号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翟 璟 联系电 话: (027 )87618882 、(028) 86711410


传真: (027 )87618863 公司网 站:www.tfzq.com (30 )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光裕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31)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6-7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张智 电话:021-64716089 客服电 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32)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联系人 :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网址:www.dgzq.com.cn (33 )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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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56 号 法人代 表: 孙名 扬 电话:0451-85863726 客服热 线:4006662288 联系人 :周 俊 网址:www.jhzq.com.cn (34)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758 号23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客服电 话:021-63340678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网址:www.ajzq.com (35)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95 号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0109 联系人 :刘 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36)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 3号 投资 广场 18-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东 方路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客服电 话:95531 免费服 务热 线:95531 联系人 :梁旭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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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网址:www.longone.com.cn (37)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500 号 城建 大厦26 楼(邮 政编 码:200122 )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朱 磊 客服电 话:021-68761616-8125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网址:www.tebon.com.cn (38)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A01 、B01 (b )单 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陈 敏 网站: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39 )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客服电 话:021-962518 、4008918918 联系人 : 许 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830 网址:www.962518.com (40)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63 号 中山 国际 大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8503 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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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传真:021-68865938 网址:www.xcsc.com (41) 国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46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46 号 客服电 话:400-888-8100( 全国) 、96100 ( 广西 ) 法定代 表人 :刘峻 联系人 :覃 清芳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网址:www.ghzq.com.cn (42)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路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43)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树财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联系人 :安 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网址:www.nesc.cn (44)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道1619 号国 际金融 大厦A 座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道1619 号国 际金融 大厦A 座41 楼 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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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法人代 表: 王宜 四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66567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45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路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010-84588888


联系人 :顾 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46 )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联系人 :宋 明 联系电 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7 ) 联讯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人代 表: 徐刚 联系人 :郭 晴 联系电 话:0752-211939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48 )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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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 室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厦903 ~906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 话 :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49 )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前湾一路1号A 栋201室(入住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1115 室,1116室及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 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50)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东1号 保利 国际 广 场南塔12楼B1201-1203 联系人 :黄 敏嫦 网站:www.yingmi.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51 )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路360 弄9号3724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路508 号北 美广 场B 座12 楼


联系人 :徐 诚 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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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联系电 话:021-38509639 网站:www.noa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52)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9 楼 法人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37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3)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 号 中关 村金 融大 厦 (丹棱soho )1008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魏 争 网站:www.qianjing.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54 )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文二西 路1 号元 茂大 厦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7 号电 子商 务 产业园2号楼


法人代 表: 凌顺 平 联系人 :林 海明


电话:0571-88911818-8580 ? 传真:0571-88911818-800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773-772 网站地 址 :www.5ifund.com (55 )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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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 楼





联系人 :宁 博宇 网站:www.lufund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56 )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4 栋10层100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4 栋10层1006 号





联系人 :张 燕 联系电 话:010-58325388*1588 网站:www.new-rand.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57 )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765 号602-115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客服电 话:4000178000 联系人 :葛 佳蕊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58 ) 北京 蒽次 方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 区 阜通东 大街1号院6号楼2 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客服电 话:010-61840688 联系人 : 袁 永娇 ,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网址:www.ncfjj.com


(59 ) 深圳 市金 斧子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智慧广 场第A 栋11 层1101-1102 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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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路18号 东方 科技 大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姚坚 联系人 :张 烨 电话:0755-84034499


传真:0755-84034477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网址:http://www.jfzinv.com (60 ) 徽商 期货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芜 湖路258 号 法人代 表人 :吴 国华 联系人 :蔡 芳 传真:0551-62862801 客服电 话:4008878707 网址:http://www.hsqh.net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 :范 瑛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 :王 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冯艾 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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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联系人 :冯艾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路202 号企 业天 地2号 楼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俞伟敏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俞 伟敏 六.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根据相 关法 规和 《 大成 互 联网思 维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 的 有关 规 定, 基金 合同 已 于 2015 年 4 月 21 日 正式 生效,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管 理本 基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额 的限制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 的存 续期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上述 情形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 上述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根据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程 序 ,终 止本 基 金,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另有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办理。 (三) 基金 类型 及存 续期 限 基金类 型: 混合 型基 金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募 说明 书 或 其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予 以 公告 。基 金投 资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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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与赎回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法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求或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调 整 ,但 应在 实施 日 前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法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求或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调 整 ,但 应在 实施 日 前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赎回 , 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在 申 购 赎回 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 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知 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请 当 日收 市 后计 算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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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 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回 的 申 请。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申 购申 请即为 有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 在发 生巨额 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 该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 请,投 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 认情况 。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购 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投 资者 每次 申购 的最 低 金额 为 1.00 元 人民 币。 2 、 投 资者 赎回 本 基金 份 额时 , 可申 请 将其 持有 的 部分 或 全部 基 金份 额赎 回 ;本 基 金可 以对 投资者 每个 交易 账户 的最 低基金 份额 余额 以及 每次 赎回的 最低 份额 做出 规定 , 具体 业务 规则 请 见 有关公 告。 3 、基金管 理人 可 根据 市 场情 况 ,在 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情 况 下, 调 整上 述对 申 购的 金 额和 赎回 的份额 、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 额和累 计持 有基 金份 额上 限的数 量限 制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 依照有 关规 定至 少在 一家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申 购费 率 (1 ) 投资 人申 购 基金 份 额时 , 需交 纳 申购 费用 , 费率 按 申购 金 额递 减。 投 资人 在 一天 之内 如果有 多笔 申购 ,适 用费 率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具体 费率如 下: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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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M<100 万 1.20% 100 万≤ M<300 万 0.80% 300 万≤ M<5 00 万 0.50% M≥500 万 1000 元/ 笔 基金份 额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担 ,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 推广 、销 售、 注 册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因红 利自动 再投 资而 产生 的基 金份额 ,不 收取 相应 的申 购费用 。 2、赎 回费 率 赎回费 率随 投资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期限 的增 加而 递减 。具体 赎回 费率 结构 如下 表所示 持有基 金时 间(T ) 赎回费 率 T<7 天 1.5% 7 天≤T<30 天 0.75% 30 天 ≤T<6 个月 0.5 % 6 个月 ≤T<1 年 0.1% 1 年≤T<2 年 0.05% T ≥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本基金 对持 续持 有基 金份 额少于 30 日的 投资 人收 取的赎 回费 ,将 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对 持 续持有 基金 份额 长于 30 日 但少于 3 个 月的 投资 人收 取的赎 回费 ,将 不低 于赎 回费总 额的 75% 计 入基金 财产 ; 对持 续持 有 基金份 额长 于 3 个月 但少 于 6 个 月的 投资 人收 取的 赎回费 , 将不 低于 赎 回费总 额 的 50%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 持续 持有基 金份 额长 于 6 个 月的 投资 人收 取的赎 回费 , 将不 低 于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归入 基金财 产。 未计 入基 金财 产 的部分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范围 内调 整 费率 或 收费 方 式, 并最 迟 应于 新 的费 率或 收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4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在 不 违反 法 律法 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情 形下 根据 市 场情 况 制定 基金 促销 计划,针对以 特定交易方 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 等) 等进行基金交 易的投资 人定期或不 定 期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 在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续 后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和 赎回 数额 、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1 )申购 份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 购份 额计 算结 果 按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2 ) 赎回 金额 的 处理 方 式: 赎 回金 额 计算 结果 均 按四 舍 五入 方 法, 保留 到 小数 点 后两 位,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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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2、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 投资 人于 开放 期投 资 4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基 金份额 , 申 购费 率为 1.20% , 假设 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4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净申购 金额=40,000/(1+1.20%)= 39,525.69 元 申购费 用=40,000- 39,525.69 =474.31 元 申购份 额=39,525.69/1.040= 38,005.47 份


3、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例: 某投 资者 在持 有基 金 份额时 间 为 1 年 时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 对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05%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 1.0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10,000 ×1.050 =10,500.00 元 赎回费 用=10,500.00 ×0.05% =5.25 元 净赎回 金额=10,500.00 —5.25 =10494.75 元 4、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 享 有或 承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 特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 (八 )申 购与 赎回 的注 册 登记 1.投 资者 T 日申 购基 金 成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增加 权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投资 者在 每个 运作 期的 开放日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额 。 2. 投资 者 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 资者扣 除权 益并办 理相 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的 范 围内 ,对 上 述注 册 登记 办 理时 间进 行 调整 , 并最 迟于 开始实 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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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 发 生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可暂 停接 收 投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5 、 基 金资 产规 模 过大 , 使基 金 管理 人 无法 找到 合 适的 投 资品 种 ,或 其他 可 能对 基 金业 绩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2、3 、5、6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 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十 )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发 生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可暂 停接 收 投资 人 的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 应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应 将可 支付 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 分 可延期 支付 , 并以 后续 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算 赎回 金额 。 若 出现上 述 第4 项 所述 情形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 处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在暂 停赎 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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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 即认 为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或 部 分 延期赎 回。 (1 ) 全额 赎回 : 当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有 能力 支付 投 资人 的 全部 赎 回申 请时 , 按正 常 赎回 程序 执行。 (2 ) 部分 延期 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 认 为支 付投 资 人的 赎 回申 请 有困 难或 认 为因 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接 受 赎 回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的前 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申 请延 期办理 。 对于 当日 的 赎回申 请 ,应 当按 单个 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对 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投 资人 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 自 动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当 日 未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 期的 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额 , 以此 类推 ,直 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如 投资 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3 ) 暂停 赎回: 连续 2 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 暂停 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 其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时 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 发 生上 述暂 停 申购 或 赎回 情 况的 , 基金 管理 人 当日 应 立即 向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并在 规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 新开放 日,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3、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 但少 于 2 周 ,暂 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介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 并 在重 新 开 始办理 申购 或赎 回的 开放 日公告 最 近 1 个 工作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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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4、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2 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 每 2 周至 少重 复 刊登暂 停公 告 一次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介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1 个工 作日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十三 )基 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 一定的 转换 费 ,相 关规 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并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机 构。 (十四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 等 情形 而产生 的非交易 过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 情况下 , 接受 划转 的 主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执 行是 指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 须 提供基 金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相 关资 料 ,对 于符 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的 标准 收费 。 (十五 )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可 以 按 照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 注 册登记 机构 、 办理 转托 管 的销售 机构 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制 或其 它合 理原因 ,可 以暂 停该 业务 或者拒 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转托 管申 请 。 (十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资 人 在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 额,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 低于基 金管 理人 在 相 关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七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认 可 、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八 )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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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根据届 时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 ,本 基 金可以 以除 申购 、 赎回 以 外的其 他交 易方 式进行 转让 。 八.基金的投资 (一 ) 投资 目标 捕捉互 联网 技术 与思 维向 实体经 济与 金融 各领 域渗 透的过 程中 各个 行业 出现 的投资 机会 , 为 投资者 提供 分享 互联 网技 术与思 维带 动经 济发 展与 企业盈 利增 长的 红利 , 力争 通过 积极 主动 投 资 管理实 现基 金资 产长 期稳 定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 小 板 、 创业 板以 及其 他 经中国 证 监会 批准 上市 的 股票 )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 券、货 币 市场 工具 、衍 生工具 (权 证、 股指 期货 等)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须 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 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40% —95% ; 债券 、 货币市 场工 具 、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 资 产占 基金资产比例不低 于 5% ,其中每个交易日日 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5% ; 权证 及其 他金 融工 具的投 资比 例依 照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执行 。 (三) 投资 策略 1、 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环 境、 国家 经济 政策 、股 票 市场风 险 、债 券市 场整 体 收益率 曲线 变化 和资金 供求 关系 等因 素的 分析 ,研 判经 济周 期在 美 林投资 时钟 理论 所处 的阶 段, 综合 评价 各类 资 产的市 场趋 势 、预 期风 险 收益水 平和 配置 时机 。 在 此基础 上 ,本 基金 将积 极 、主 动地 确定 权益 类 资产、 固定 收 益 类资 产和 现金等 各类 资产 的配 置比 例并进 行实 时动 态调 整。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股 票策 略采 取 “ 自上而 下 ”与 “ 自 下而 上 ”相 结合 的积 极管 理策 略 ,深 入分 析各个 行业在 互联 网时 代 的 发展 前景 , 分 析互 联网 思维 对 传统产 业经 营方 式的 影响 , 挖 掘受 益于 互联 网 技术创 新与 商业 模式 变革 的上 市 公司 , 从 而更 好地 分享 互 联网 时代 背景 下优 质上市 公司 盈利 增 长 带来的 超额 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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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互联网 行业 的发 展已 经深 刻地影 响着 人们 的日 常生 活方式 和企 业的 经营 模式 。在 3G 网络普 及和智 能手 机快 速发 展的 背景下 , 移动 互联 网普 及 率迅速 提升 , 移动 互联 网 最大的 两个 意义 在于 : 一是 使 用无 物理 限制, PC 端的互 联网 应用 场景 通常 为办公 、 居 家休 闲、 学 习 等环境 , 而 基于 手机 端的移 动互 联网 可以 应用 于任何 场景 , 手机 已经 将 我们的 碎片 时间 全部 填满 ,并 且在 抢占 其他 活 动时间 ,比 如电 视、 阅读 等活动 ;二 是移 动互 联网 将虚拟 经济 与实 体经 济联 接起来 ,形 成 的 o2o 商 业 模式 开 始融 入日 常 生活 , 利用 线 上(online )信息 传 递高 效 、营 销无 物 理边 界 的特 点 带动 线 下(offline )特 定场 景的 商 品与服 务消 费, 线上 线下 用户相 互转 化, 扩展 了传 统 产业的 销售 边际 。 从长期 来看 , 移动 互联 网 行业的 发展 以及 互联 网思 维向各 行各 业进 行渗 透 , 使得虚 拟 经 济与 实体经 济相 互融 合 ,是 未 来经济 发展 的主 要趋 势 , 利用移 动互 联网 的技 术 、 运营方 式和 思维 模式 改善实 体经 济的 运营 效率 并从中 分享 增长 红利 是未 来经济 增长 的主 要动 力来 源。 本 基金 将重 点 关 注互联 网行 业以 及传 统行 业在互 联网 技术 与思 维渗 透下所 产生 的投 资机 会。 本基金 对拟 投资 标的 企业 研究包 括定 性研 究和 定量 研究两 个方 面, 定性 研究 方面 分 析公 司 发 展 战略 、 资源 与能 力 、 治 理结构 等方 面的 情况 , 评 判公司 的行 业竞 争地 位以 及业绩 驱动 因素 ;定 量研究 方面 运用 主营 业务 收入、EBITDA 、 净利 润等 的预期 增长 率指 标, 结合 公司营 运指 标( 如 固定资 产周 转率 等) 以及 经营杠 杆指 标( 如权 益乘 数等) ,对 公司 盈利 的持 续 增长前 景进 行综 合 评价。 本基金 将在 审慎 原则 下参 与一级 市场 新股 与增 发新 股的申 购。 通过 研究 首次 发行股 票及 增 发 新股的 上市 公司 基本 面因 素, 分析 新股 内在 价值 、 市场溢 价率 、 中签 率和 申 购机会 成本 等综 合评 估申购 收益 率, 从而 制定 相应的 申购 策略 以及 择时 卖出策 略。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债 券投 资采 取稳 健的投 资管 理方 式 ,获 得 与风险 相匹 配的 投资 收益 ,以 实现 在一 定 程度上 规避 股票 市场 的系 统性风 险和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流动 性。 本基 金通 过分 析未来 市场 利率 趋 势 及市场 信用 环境 变化 方向 ,综 合考 虑不 同 券 种收 益 率水平 、 信用 风险 、流 动 性等因 素 ,构 造债 券 投资组 合 。 在 实际 的投 资 运作中 , 本基 金将 运用 久 期控制 策略 、 收益 率曲 线 策略 、 类 别选 择策 略、 个券选 择策 略等 多种 策略 ,获取 债券 市场 的长 期稳 定收益 。 4、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更 好地达 到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在风 险可 控的 前提 下 , 本着谨 慎原 则, 参与股 指期 货投 资 。本 基 金将根 据对 现货 和期 货市 场的分 析 ,发 挥股 指期 货 杠杆效 应和 流动 性好 的特点 , 采用 股指 期货 在 短期内 取代 部分 现货 , 获 取市场 敞口 , 投资 策略 包 括多头 套期 保值 和空 头套期 保值 。 多头 套期 保 值指当 基金 需要 买入 现货 时, 为避 免市 场冲 击, 提 前建立 股指 期货 多头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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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头寸 ,然 后逐 步买 入现 货 并解除 股指 期货 多头 , 当 完成现 货建 仓后 将股 指期 货平仓 ; 空头 套期 保 值指当 基金 需要 卖出 现货 时, 先建 立股 指期 货空 头 头寸 , 然 后逐 步卖 出现 货 并解除 股指 期货 空头 , 当现货 全部 清仓 后将 股指 期货平 仓 。本 基金 在股 指 期货套 期保 值过 程中 , 将 定期测 算投 资组 合与 股指期 货的 相关 性、 投资 组合 beta 的稳 定性 ,精 细 化确定 投资 方案 。 5、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的 权 证 投 资 是 以 权 证 的 市 场 价 值 分 析 为 基 础 , 配 以 权 证 定 价 模 型 寻 求 其 合 理 估 值 水 平, 以主 动式 的科 学投 资 管理为 手段 , 充分 考虑 权 证资产 的收 益性 、 流 动 性 及风险 性特 征 ,通 过 资产配 置、 品种 与类 属选 择,追 求基 金资 产稳 定的 当期收 益。 (四 )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投 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40% —95% , 债券 、 货 币市 场工 具 、 银 行存 款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比例 不低 于 5% ; (2 )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 指期 货 合约 需缴 纳 的交 易 保证 金 后, 保持 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 发 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7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8 ) 本基 金投 资 于同 一 原始 权 益人 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10% ;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 一信用级 别) 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 等级下 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卖 出; 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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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13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15)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5% ,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 含 质押式 回购 ) 等; 在任 何 交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 个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基 金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 约价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规定 ; (16 )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 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 合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则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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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五 ) 业绩 比较 基准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60% +中 证综 合债 券指 数收 益率×40%


本基金 选择 沪 深 300 指数 和中证 综合 债指 数分 别做 为基金 股票 资产 和债 券、 货币市 场工 具 等 其他资 产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沪 深 300 指 数能 够反 映 沪深市 场的 整体 表现 。 中 证综合 债券 指数 的选 样债券 的信 用类 别覆 盖全 面, 期限 构成 宽泛 。 选用 上述业 绩比 较基 准能 够忠 实反映 本基 金的 风 险 收益特 征。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证券 市场 中有 其他 代表性 更强 或 者 更科 学客 观的业 绩比 较 基 准适用 于本 基金 时 ,本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根 据实 际情 况 对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 相应 调整。 调整 业绩 比较 基准 应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前 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介上 予以 公告 。 (六 )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及 风险 水平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 高于 货币 市 场基金 与债 券型 基金, 属于 风险 水平 中高 的基金 。 (七)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所投 资证 券项 下权 利的原 则及 方法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本基 金独 立行 使所投 资证 券项 下得 权 利 , 保护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基金 管理 人在代 表基 金行 使所 投资 证券项 下权 利时 应遵 守以 下原则 : 1、不 参与 所投 资公 司的 经 营管理 ;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有 利于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八 )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遗 漏 , 并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基 金合 同规 定,于 2016 年 5 月 4 日 复核了 本报 告 中 的财务 指标 、 净值 表现 和 投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 证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 重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取自大 成 互 联网 思维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6 年 1 季 度报 告,截 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财 务数据 未经 审计 )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135,867,430.79 74.83 其中: 股票


1,135,867,430.79 74.83 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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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2 基金投 资 - 0.00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0.00 其中: 债券


- 0.00








资产 支持 证券


- 0.00 4 贵金属 投资 - 0.00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0.00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0.0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0.00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79,450,685.62 25.00 8 其他资 产


2,636,900.08 0.17 9 合计





1,517,955,016.49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63,868,270.15 4.22 B 采矿业 20,860,142.27 1.38 C 制造业 411,747,911.15 27.22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 业 914,438.00 0.06 E 建筑业 - 0.0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33,328,482.40 2.2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0.00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0.00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85,822,452.61 12.28 J 金融业 - 0.00 K 房地产 业 25,492,780.80 1.69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72,215,579.40 4.77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19,714,997.12 1.30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0.00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0.00 P 教育 - 0.00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78,101,865.00 5.16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223,800,511.89 14.79 S 综合 - 0.00 合计 1,135,867,430.79 75.09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044 美年健 康 3,359,220 78,101,865.00 5.16 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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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2 300104 乐视网 1,425,182 66,142,696.62 4.37 3 300144 宋城演 艺 1,980,900 57,961,134.00 3.83 4 002456 欧菲光 1,949,985 51,752,601.90 3.42 5 300251 光线传 媒 2,001,497 46,134,505.85 3.05 6 000802 北京文 化 1,643,407 44,470,593.42 2.94 7 002517 恺英网 络 926,243 42,977,675.20 2.84 8 300364 中文在 线 419,441 42,531,317.40 2.81 9 300017 网宿科 技 678,719 39,643,976.79 2.62 10 600990 四创电 子 491,300 39,053,437.00 2.58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贵金 属。 8. 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 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2 )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在股 指期 货投 资中 将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 以套期 保值 为目 的 , 在 风 险可控 的前 提下 , 参与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 此 外, 本基 金还 将运 用股 指 期货来 管理 特殊 情况 下的 流动性 风险 , 如预 期 大额申 购赎 回、 大量 分红 等。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2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3 )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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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11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 本基 金投 资 的前 十 名证 券 的发 行 主体 本期 无 被监 管 部门 立 案调 查, 或 在报 告 编制 日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情 形 。 (2 )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股 票。 (3 ) 基金 的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780,040.0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000,276.16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51,040.43 5 应收申 购款 805,543.4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636,900.08 (4 ) 报告 期末 基金 持有 的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2044 美年健 康 78,101,865.00 5.16 重大事 项 2 300104 乐视网 66,142,696.62 4.37 重大事 项 (6 ) 由于 四舍 五入 原因 ,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九 .. 基金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保 证基 金 一定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 收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 资 有风险 , 投资 者在 做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1.本 基金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 较表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为 2015 年 4 月 21 日, 基金 合同 生 效以来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④ 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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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2015.4.21-2015.12.31 -14.50% 3.21% -7.31% 1.63% -7.19% 1.58% 2016.1.1-2016.3.31 -18.36% 3.13% -7.67% 1.46% -10.69% 1.67% 2015.4.21-2016.3.31 -30.20% 3.18% -14.42% 1.58% -15.78% 1.60%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变 动情 况, 并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变动的 比较 大成互 联 网 思 维 混 合 型 基 金 累 计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的 历 史 走 势 对 比图 (2015 年 4 月 21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注:1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5 年 4 月 21 日 ,截 至报告 期末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未满 一年 。 2、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 金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为建 仓期 。建 仓 期结束 时, 本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十.基金的 融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一.基金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款 以 及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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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立 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 或 其他权 利 。除 依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 基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 不得与 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 作 不同 基金 的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 抵 销 。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 (三)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投资 品种 ,按如 下原 则进 行估 值 : 1、对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投 资 品种, 如估 值日 有市 价的 ,采用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估值 日无 市 价,但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且证 券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 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允 价值 。 2、对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投 资 品种, 如估 值日 无市 价,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了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 化等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3、当 投资 品种 不存 在活 跃 市场, 采用 市场 参与 者普 遍认同 ,或 被以 往市 场实 际交易 价格 验 证具有 可靠 性的 估值 技术 ,确定 投资 品种 的公 允价 值。 4、本 基金 可以 采用 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按 照上 述公 允价 值确定 原则 提供 的估 值价 格数据 。 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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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5、如 有充 足理 由认 为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6、存 在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监管部 门有 相关 规范 的, 从其规 定。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 同 查明原 因 ,双 方协 商 解决。


(四) 估值 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计 算,精 确 到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 基金 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 时 性。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 发生估 值错 误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登记 机构 、或 销 售机构 、 或投 资 人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 损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 当对由 于该 估值 错误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 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 ”给 予赔 偿,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 时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 值 错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任 方承 担 ;由 于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赔 偿责 任 ;若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 事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 则其 应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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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 得到更 正。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仅 对估 值 错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责 任 方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当 得利 造成 其 他 当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 额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 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估 值 错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 失 ; (4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 基金 登记机 构进 行 更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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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负 责 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净值 予以 公布 。 十 三 .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包 括但 不限 于场 地费 、会计 师 费 、律 师费 和公 证费) ;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范围 内按照 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 金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 管 理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0.25 %÷ 当年 天数 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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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 金托管 费划 款 指 令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取 。 若遇 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日等,支 付 日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3 -8 项 费用 ”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 实 际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 管费的 调整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协商 酌情 降低基 金管 理 费 和基金 托管 费 ,此 项调 整 不需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2 日 前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 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 ,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指 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12 次, 每次收 益分 配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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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比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 供分 配利润 的 20%,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满3 个 月可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2、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 红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是现 金 分 红 ; 3、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 去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酌 情调 整 以 上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 此 项调整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但 应于 变 更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 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日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金 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 足于 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 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 十 五 .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如 下 原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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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 基 金管 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 各 自保 留 完整 的会 计 账目 、 凭证 并 进行 日常 的 会计 核 算, 按照 有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7 、基金 托 管人 每 月与 基 金管 理 人就 基 金的 会计 核 算、 报 表编 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以 书 面方 式确 认。 (二 ) 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 基 金管 理人 聘 请与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 互独 立 的具 有 证券 从业 资 格的 会 计师 事务 所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 金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 计。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 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有 充 足理 由 更换 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 通 报基 金 托管 人。 更 换会 计 师事 务所 需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应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 信息 披 露 办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 息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媒体 和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 站” )等 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 时 间和 方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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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四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的各 项权 利 、义 务 关系 , 明确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召 开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 明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 基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 说明基 金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 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 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 理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说 明。 (3 ) 基金 托管 协 议是 界 定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管 理 人在 基 金财 产 保管 及基 金 运作 监 督等 活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 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公 告 。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 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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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值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 计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率 ,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 够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 登 载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应 当经 过 审 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 报 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 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 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 下 列事件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金 管理 人 的董 事 长、 总 经理 及 其他 高级 管 理人 员 、基 金 经理 和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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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三 十 ;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 理人 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 重行政 处罚 ,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 )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 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 变更 或增 设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类别 ; (27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基金 合同 》 存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息 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并予 以 公 告 。 10、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 基金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年 度报 告等 定 期报告 和 招 募说 明书 ( 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 露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 括 投资 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情 况 、风 险指 标等 , 并充分 揭示 股指 期货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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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 11、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 式 准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份 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基 金定 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 披露信 息 ,但 是其 他公 共 媒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 露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当 制 作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 案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 公 众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面临的 主要 风险 包括 证券 市场风 险 、流 动性 风险 、 信用风 险 、管 理 风险、 特定 风险 和其 他风 险。 (一) 证券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受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所引 起的 波动 , 将对 本 基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 引起市 场风 险的 主要因 素有 :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 政政 策、 产 业政策 、 国有 股减 持与 流 通政策 等国 家经 济政 策的 变化会 对证 券市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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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场产生 影响 ,导 致证 券市 场价格 波动 而产 生的 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本基 金 的投资 品种 可能 发生价 格波 动,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3、利 率风 险 利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同 时 也影响 到证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关系 , 并在 一 定程度 上影 响上 市公 司的 盈利水 平, 上述 变化 将在 一定程 度上 影响 本基 金的 收益。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管 理能 力 、财 务状 况、 市场 前景 、 行业竞 争 、人 员 素质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 发生变 化。 如果 本基 金所 投资的 上市 公司 盈利 下降 ,其股 票价 格可能 会下 跌, 或能 够用 于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导致 本基金 投资 收益 减少 。 5、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的利 润将 主要 采取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通 货 膨胀将 使现 金购 买力 下降 ,从 而影 响基 金 所产生 的实 际收 益率 。 (二) 流动 性风 险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基 金必 须保 持一 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要求 。由 于我 国 证券市 场波 动性 大, 在市 场下跌 时经 常出 现交 易量 急剧减 少的 情况 ,如 果在 这时出 现较 大数额 赎回 申请 ,则 基金 资产变 现困 难, 基金 面临 流动性 风险 。 (三) 信用 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发生 交收 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 券之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 都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损失 和收益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四)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管理人 的知 识 、技 能、 经 验、 判断 等主 观因 素会 影 响其对 相关 信息 和经济 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判 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五) 本基 金特 定风 险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股 指期 货交 易采 用保 证 金交易 制度 , 由于 保证 金 交易具 有杠 杆性 , 当出现 不利 行情 时 ,股 指 期货标 的指 数微 小的 变动 就可能 会使 投资 者权 益遭 受较大 损失 。 股指 期 货采用 每日 无负 债结 算制 度, 如果 没有 在规 定的 时 间内补 足保 证金 , 按规 定 将被强 制平 仓 ,可 能 给投资 带来 重大 损失 。 此 外, 交易 所对 股指 期货 的 交易限 制与 规定 会对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的 策略 执行产 生影 响, 从而 对基 金收益 产生 不利 影响 。 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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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本基金 的投 资策 略是 基于 对 宏观 经济 环境 、 国家 经 济政策 、 股票 市场 风险 、 债券市 场整 体收 益率曲 线变 化和 资金 供求 关系等 因素 的分 析 ,研 判 经济周 期在 美林 投资 时钟 理论所 处的 阶段 , 综 合评价 各类 资产 的市 场趋 势、 预 期风 险收 益水 平和 配置时 机。对 股票 投资 采取 “自 上而 下”与“ 自 下而上 ” 相结 合 的 积极 管 理策略 , 深入 分析 各个 行 业在互 联网 时代 的发 展前 景, 分析 互联 网思 维 对传统 产业 经营 方式 的影 响, 挖掘 受益 于 互 联网 技 术创新 与商 业模 式变 革的 上 市公 司 ,从 而更 好 地分享 互联 网时 代背 景下 优质上 市公司 盈 利增 长 带 来的超 额收 益。 上述 分析 建立在 一定 理论 假 设 和历史 数据 分析 结果 基础 之上, 判断 结果 可能 与经 济实际 运行 的情 况以 及股 票市场 个股 的表 现 存 在偏差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 产品不 利影 响。 (六) 其他 风险 1.操作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误 或 违 反 操 作规 程等 引 致的 风险, 例 如, 越权 违 规交 易、会 计 部门 欺诈 、 交易 错误、IT 系 统 故障 等风 险。 2.技术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 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影 响 交 易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 资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公 司 、 登 记机 构、 销售机 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等。 3.法律 风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某 些市 场行 为受 到限 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4.其他 风险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 金融 市场 危机 、 行业竞 争 、代 理商 违约 、 托管行 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自 身直 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 )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可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 ,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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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 生 效后方 可执 行 , 自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成 员由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职 责: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负 责基 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 会计 师 事务 所 对清 算 报告 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 请 律师 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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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五 )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六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告 。 (七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一 )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 自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财 产; (3 )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 依据 《基 金 合同 》 及有 关 法律 规 定监 督基 金 托管 人 ,如 认 为基 金托 管 人违 反 了《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 采取 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 担任 或委 托 其他 符 合条 件 的机 构 担任 基金 登 记机 构 办理 基 金登 记业 务 并获 得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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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13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15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6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 购 、 申购 、 赎回 、转 换和 非 交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 配备 足够 的 具有 专 业资 格 的人 员 进行 基金 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 的经 营 方式 管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立 健全 内 部风 险 控制 、 监察 与 稽核 、财 务 管理 及 人事 管 理等 制度 , 保证 所 管理 的基 金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对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 采取 适当 合 理的 措 施使 计 算基 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回 和 注销 价格 的 方法 符 合《 基金 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 定基 金 份额申 购 、赎 回的 价 格;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 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收 益 ; (14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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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15 )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 条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0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 应当 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 担责任 ;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24 )基 金 管理 人在 募 集期 间 未能 达 到基 金的 备 案条 件 , 《基 金合 同 》不 能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 退 还 基金认 购人 ; (25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2 ) 依《 基金 合 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3 )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 对 本基 金 的投 资 运作 ,如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有违 反《 基 金合 同 》及 国家 法律法 规行 为 ,对 基金 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 成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 采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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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4 )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 设立 专门 的 基金 托 管部 门 ,具 有 符合 要求 的 营业 场 所, 配 备足 够的 、 合格 的 熟悉 基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 建立 健全 内 部风 险 控制 、 监察 与 稽核 、财 务 管理 及 人事 管 理等 制度 , 确保 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 财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 保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账户 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 基金 财产为 自 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 理 人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 密,除 《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9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 金合 同 》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15 )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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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机 构,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除 ;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的 承认 和接 受 ,基 金投 资者 自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取得 的 基金份 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 其 不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 不 以在 《基 金合 同》上 书面签 章或 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席 或者 委 派代 表 出席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事 项行 使表 决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 损害 其 合法 权 益的 行为 依 法提 起 诉讼 或仲 裁;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 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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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1 )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 召开 事由 (1 )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 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2)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事 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 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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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无实 质 性不 利 影响 或修 改 不涉 及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变 化; 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情 形。 (二 )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 基 金托 管人 认 为有 必 要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 应当 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由基 金托 管人 自行召 集。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5、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 明 以下内 容: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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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3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 采 取通 讯开 会 方式 并 进行 表 决的 情 况下 ,由 会 议召 集 人决 定 在会 议通 知 中说 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委 托的 公 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 见 寄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3 、 如 召集 人为 基 金管 理 人, 还 应另 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托 管 人到 指 定地 点对 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 托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 督 的,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力 。 (四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 方式 召开 ,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议 召 集 人确定 。 1 、 现 场开 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本 人 出席 或以 代 理投 票 授权 委 托证 明委 派 代表 出 席, 现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或托 管 人 不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影 响 表决效 力 。现 场开 会同 时 符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以 进 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程 : (1 ) 亲自 出席 会 议者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 凭证 、受 托 出席 会 议者 出 具的 委托 人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 投票授 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 律法规 、 《基 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 规定 ,并 且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 (2 ) 经核 对, 汇 总到 会 者出 示 的在 权 益登 记日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 凭证 显示 , 有效 的 基金 份额 不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50%(含 50% ) ; 参加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持 有人 的 基金份 额低 于前 述规 定比 例的,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 以 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 审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含 三分 之一 )基 金份 额的持 有人 参加 ,方 可召 开 。 2 、 通 讯开 会。 通 讯开 会 系指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将 其 对表 决 事项 的 投票 以书 面 形式 在 表决 截至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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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日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 定 的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 面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提 示 性公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 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书 面 表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 本人 直接 出 具书 面 意见 或 授权 他 人代 表出 具 书面 意 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50%(含 50%); 参加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持 有人 的 基金份 额低 于前 述规 定比 例的,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 以 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 审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含 三分 之一 )基 金份 额的持 有人 参加 ,方 可召 开 。 (4 )上述 第 (3 )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意 见 的 代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 具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 代理投 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符 合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 知的 规定 ,并 与基金 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5 )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 )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 重大 修改 、 决定 终止 《 基 金 合 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与其他 基 金合 并、 法律 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 成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持 人 为基金 管理 人授 权出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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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席会议 的代 表 ,在 基金 管 理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 人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主 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选 举产 生一 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 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 名称 )和 联系 方式 等 事项。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 布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 后 2 个 工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召 集 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决 议。 (六 )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 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 下列 第 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 一 般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 应当 经 参加 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或 其 代理 人所 持 表决 权 的 三 分之 二 以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可 做出 。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 终 止《基 金合 同》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 决 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 决 。 (七 )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 如大 会由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 人召 集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主 持 人应 当 在会 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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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 会虽然 由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 是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结 果 。 (3 ) 如果 会议 主 持人 或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或 代理 人 对于 提 交的 表 决结 果有 怀 疑, 可 以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 重新清 点以 一次 为限 。 重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 票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 影响 计 票和表 决结 果。 (八 )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 自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 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按照 《证 券投 资 基金法 》 第八 十七 条的 规 定表决 通过 的事 项 , 召 集 人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介 上 公告 。 如 果采用 通讯 方 式 进行表 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证 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 同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力 。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一 )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 ,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二 )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数。 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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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三 )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12 次, 每次收 益分 配 比例不 得低 于 该 次可 供分 配利润 的 2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2、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 红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是现 金 分 红 ; 3、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 去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 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 分 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日 。 (六 )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金 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 足于 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利 自 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 四、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包 括但 不限 于场 地费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公 证费) ;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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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8、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 金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 管 理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 金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取 。 若遇 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日等,支 付 日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3 -8 项费 用 ” , 根 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 基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三 )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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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 小 板 、 创业 板以 及其 他 经中国 证 监会 批准 上市 的 股票 )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 券、货 币 市场 工具 、衍 生工具 (权 证、 股指 期货 等)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须 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 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40% —95% ; 债券 、 货币市 场工 具 、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 资 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 于 5% ,其中每个交易日日 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5% ; 权证 及其 他金 融工 具的投 资比 例依 照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执行 。 (二)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 为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财 产不 得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投 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40% —95% , 债券 、 货 币市 场工 具 、 银 行存 款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比例 不低 于 5% ; (2 )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 指期 货 合约 需缴 纳 的交 易 保证 金 后, 保持 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 发 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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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7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8 ) 本基 金投 资 于同 一 原始 权 益人 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10% ;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 一信用级 别) 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 规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 等级下 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卖 出; (13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15)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5% ,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 含 质押式 回购 ) 等; 在任 何 交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 个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基 金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 约价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投 资比 例的 有 关 规定 ; (16 )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 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 合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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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则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六、基 金财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 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七、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算 的方 式 (一 )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 关 于《 基金 合 同》 变 更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自 表决 通 过之 日起 生 效后 方 可执 行, 自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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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成 员由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职 责: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负 责基 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 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 会计 师 事务 所 对清 算 报告 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 请 律师 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五 )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六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告 。 (七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 商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 位 于北京 的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 进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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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行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力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人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正本 一式 六 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 一式二 份外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各 持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效力 。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查阅 。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 名称: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成立时 间: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1999 〕1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贰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发起设 立基 金、 基金 管理 及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 立 成立时 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柒佰 玖拾 壹亿 肆仟柒 佰贰 拾贰 万叁 仟壹 佰玖拾 伍元 整 经营范 围: 吸收人 民币 存款 ; 发放 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 ; 办 理结算 ; 办理 票据 贴现 ; 发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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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行金融 债券 ; 代 理发 行、 代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从 事同 业拆借 ; 提 供信 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 收付 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 提 供 保险箱 服务 ; 外汇 存款 ; 外汇贷 款 ; 外 汇汇 款; 外汇兑 换; 国际 结算; 同 业外汇 拆借 ;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和 贴现 ; 外 汇借 款; 外汇担 保; 结汇、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 发 行 股票 以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 买 卖和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自 营 外汇买 卖;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汇信 用卡 的发 行和 代理 国外信 用卡 的发 行及 付款 ; 资信 调查 、 咨 询、 见证业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款 ; 国 际贵 金属 买卖 ; 海外 分支 机构 经营 与当 地法律 许可 的一 切 银 行业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 行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 参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 准 的其他 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下列 投 资运 作进 行监督 : 1 、 对 基金 的投 资 范围 、 投资 对 象进 行 监督 。基 金 管理 人 应将 拟 投资 的股 票 库、 债 券库 等各 投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及时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化 , 对各 投资 品 种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并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上 述投资 范围 对基 金的 投资进 行监 督;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相 关信 息披 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复核 。 (三)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一 ) 、 ( 二) 款的 监督 和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违反上述 约定, 应及时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示 后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基 金托 管人 发 出 回函并 改正 。 在限 期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提示 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 提 示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法 规、 本协 议的 规定 , 应当拒 绝执 行, 及时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 并 依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 本 协议 规 定的 , 应当 及时 基 金管理 人 ,并 依照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五)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和 核查, 包括 但不 限 于: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1 、 在 本协 议的 有 效期 内 ,在 不 违反 公 平、 合理 原 则以 及 不妨 碍 基金 托管 人 遵守 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 其 行 业 监 管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情 况 进 行 必 要 的 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 于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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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 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2 、 基 金管 理人 发 现基 金 托管 人 擅自 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 对 基金 财 产实 行分 账 管理 、 无正 当理 由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及本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 限 期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依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3 、 基 金托 管人 应 积极 配 合基 金 管理 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 括 但不 限 于: 提交 相 关资 料 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四、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 基 金募 集期 满 或基 金 管理 人 宣布 停 止募 集时 , 募集 的 基金 份 额总 额、 基 金募 集 金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规 定的 , 由基 金管 理 人在法 定期 限内 聘请 具有从 事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对 基金 进行 验资 ,并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应 由 参加验 资 的2 名 以上 (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将属 于 本基 金 财产 的 全部 资金 划 入在 基 金托 管 人处 为本 基 金开 立 的基 金银 行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 资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 致。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 基 金托 管人 以 本基 金 的名 义 开设 本 基金 的银 行 账户 。 本基 金 的银 行预 留 印鉴 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和使 用 。 本 基金 的 一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 包 括 但不限 于投 资 、 支 付赎 回 金额 、 支 付基 金收 益、 收取申 购款 ,均 需通 过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 3 、 本 基金 银行 账 户的 开 立和 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 业务 的 需要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进行 本基 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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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4、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以基 金名 义在 基金托 管人 认可 的存 款银 行的指 定营 业网 点开 立存 款账户 , 基 金 托 管人负 责该 账户 银行 预留 印鉴的 保管 和使 用 。在 上 述账户 开立 和账 户相 关信 息变更 过程 中 ,基 金 管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开户 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相 关资 料。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的 开设 和管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代 表 本基 金 ,以 基 金托 管人 和 本基 金 联名 的 方式 在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2 、 本 基金 证券 账 户的 开 立和 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 业务 的 需要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 金的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 活 动。 3 、 基 金托 管人 以 自身 法 人名 义 在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开 立结 算 备付 金 账户 ,用 于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托 管 的 包 括 本 基 金 在 内 的 全 部 基 金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资 金结算 业务 。结 算备 付金 的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的 规定 执 行。 4 、 在 本托 管协 议 生效 日 之后 , 本基 金 被允 许从 事 其他 投 资品 种 的投 资业 务 的,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设 、使 用的 ,若 无 相关规 定 ,则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设 、使 用的 规 定。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 的 交易资 格 ,并 代表 基金 进 行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以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 进行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和资金 的清 算 。在 上 述手续 办理 完毕 之后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向中 国人 民银行 报备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基 金 托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 担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 在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 内将一 份正 本的 原 件 提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 协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金 管 理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重 大合 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管 至 少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 基 金资 产净 值 是指 基 金资 产 总值 减 去负 债后 的 价值 。 基金 份 额净 值是 指 计算 日 基金 资产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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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净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 额总数 后的 价值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开 放日对 基 金财 产估 值 。估 值原则 应 符合 《基 金 合同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 其 他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 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结束 后计算 得出 当日 的该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 在盖 章 后以双 方约 定的 方式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进行复 核, 并以 双方 约定 的方式 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月 末 、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3 、当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估值 方 法不 能 客观 反 映基 金财 产 公允 价 值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4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估值 违反 《 基金 合 同》 订 明的 估值 方 法、 程 序以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 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双方 应及 时进 行协商 和纠 正。 5 、 当 基金 资产 的 估值 导 致基 金 份额 净 值小 数点 后 三位 ( 含第 三 位) 内发 生 差错 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当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 以纠正 , 并采 取合 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25%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当计 价错 误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的同 时并及 时进 行公 告。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对 前述 内容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处理 。 6 、 由 于基 金管 理 人对 外 公布 的 任何 基 金净 值数 据 错误 , 导致 该 基金 财产 或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实际 损失 , 基金 管理 人 应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基 金 托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 确,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 该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 基 金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 也不正 确 ,则 基金 托管 人 也应承 担部 分未 正确 履行复 核义 务的 责任 。 如 果上述 错误 造成 了基 金财 产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不 当得利 , 且基 金管 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向不 当得 利之 主体主 张返 还不 当 得 利。 如果 返还 金额 不足 以 弥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已 承担 的赔 偿金 额 , 则双方 按照 各自 赔偿 金额的 比例 对返 还金 额进 行分配 。 7、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 力原因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 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 、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的 复 核结 果 与基 金 管理 人的 计 算结 果 存在 差 异, 且双 方 经协 商 未能 达成 一致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按 照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将 相关 情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应按照 双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法 和会 计 处 理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 、登 记和 保管 基金 的全 套 账册 ,对 双方 各自 的账 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 相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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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监督 ,以 保证 基金 财产 的 安全 。若 双方 对会 计处 理 方法存 在分 歧 ,应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 发现 存 在不符 , 双方 应 及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月 终 了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 招募说 明书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每六 个月 更新 并 公告一 次 ,于 该等 期 间届满 后 45 日 内公 告。 季 度报告 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 完毕并 于每 个季 度 结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 予以公 告; 半年 度报 告在 会计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 40 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于 会 计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 内 予以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度 结束 后 60 日 内编 制 完毕并 于会 计年 度 终了后 90 日内 予以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 在 收到 后应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 人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托 管 人应在 收到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 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 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之间 的上 述文 件 往来 均以 加密 传真 的方 式或双 方商 定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因 , 进行 调整 ,调 整 以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 式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达 成 一致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务处 理为 准 。核 对无 误 后,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管 理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加 盖托 管业 务部 门公 章的复 核意 见书 , 双方 各 自留存 一份 。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应 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报 表对 外发 布 公 告,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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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4、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度结 束 后 5 个 工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 对于 基 金 募集 期 结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权 益登 记 日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 以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 应 在相关 的名 册生 成 后 5 个 工作日 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 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并代 为履 行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 责。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 基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 的保 管费给 予补 偿。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之 间 因本 协议 产生 的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过 友好 协 商 解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 出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 式解决 的, 则任 何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位 于 北 京 的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并 按 其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力 。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 基金 合同 》 及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本基 金的财 产进 行 清 算。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潜 在投资 者 ,基 金管 理人 将 根据具 体情 况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 并将 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 容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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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 客服 中心 电话 服务


投资 者拨 打基 金管 理人 客 服热线400-888-5558 (国 内 免长途 话费 ) 可享有如下服务 : A 、自助语音服务:提 供7 ×24 小时电话自助语音 的服务,可进行账户查询 、 基金净值 、基金 产品等 自 助查询服 务。 B 、人 工坐 席服务: 提供每 周五天, 每 天不少于8 小时 的人 工 坐 席服 务( 法定 节 假日除 外 ) 。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该热 线 获得 业务 咨询 、 基金账 户 查询 、交 易情 况查询 、服 务投 诉及 建议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服 务。 (二 )综 合对 账单 服务


大成基 金按 季度 和年 度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综合 对账单 服务,服 务形式 包括 网站 自助 查询 、电子 邮件 账单 、手 机短 信账单 、客 服热 线查 询、 纸质对 账单 邮寄 等 。 其中, 纸质 对账 单邮 寄仅 限70 岁 以上 持有 人、 或确 有需要 并已 订制 纸质 对账 单的持 有人 。 ( 三 )财 经 汇资 讯服 务


大成 财 经汇 是 专为 大成 旗 下持 有 人提 供 的资 讯服 务 平台 , 财经 汇提 供专业 、 独家 、 一手 的理 财资讯 。 投资 者可 登录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www.dcfund.com.cn ) 财经 汇平 台免费 使用 。 (四) 网站 自助 服务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www.dcfund.com.cn ) 为 投资 者提 供基 金账户 及交 易 情况查 询 、个 人资 料修 改 、手 机短 信和 电子 邮件 信 息定制 等自 助服 务 ,提 供 理财刊 物查 阅 、公 司 公告、 热点 问答 、市 场点 评等信 息资 讯服 务。 同时 ,网站 还设 有电 子邮 箱服 务(客 户服 务邮 箱 : callcenter@dcfund.com.cn )和网 上在 线答 疑服 务。 (五 )网 上交 易服 务


本 基金管 理人 已开 通个 人投 资者网 上交 易业 务 。个 人 投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 可 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基金定投、分 红 方式修 改 、账 户资 料修 改 、交 易密 码修 改、 交易 情 况查询 和账 户信 息查 询等 各类业 务 。其 中, 基 金定投 、转 换等 业务 的开 通时间 ,已 另行 公告 为准 。 ( 六)财 富俱 乐部


财 富俱 乐部是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中的高 端(VIP ) 客户专 门设立 的服 务 体系, 将为 高端 (VIP ) 客 户提供 专项 的个 性化 服务 。 ( 七)投 资理 财中心


大成 基金深 圳投 资理财 中心负 责所辖 区域 高端(VIP ) 客户的 柜台 式 服务工 作。 (八 )客 户投 诉建 议受 理 服务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的柜 台、 投资 理财 中 心、 客服 热线 、网 站在 线 栏目 、电 子邮 件及 信函 等 渠道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对 于受 理的 投诉 或 建议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最 迟 T+1 日内 给予 回复 ; 不 能及时 回复 的 , 在 约定 的 最晚主 动联 系客 户时 间内告 知客 户。 二十二.其 他应披露 的事 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托管 业务 部门 目前无 重大 诉讼 事项 。 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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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二 )最 近 3 年本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 业务部 门及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受 到任 何处 罚。 (三)2015 年 10 月 22 日至 2016 年 4 月 21 日 发布 的公告 : 1.2015 年 10 月 24 日《 大成互 联网 思维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5 年第 3 季 度报告 》 。 2.2015 年 10 月 30 日《 关于高 级管 理人 员变 更的 公告 》 。 3.2015 年 11 月 10 日《 关于再 次提 请投 资者 及时 更新已 过期 身份 证件 或者 身份证 明文 件 的 公告 》 。 4.2015 年 11 月 16 日《 关于增 加 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为开 放式基 金代 销 机 构并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 。 5.2015 年 12 月 4 日《 大 成互联 网思 维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第 1 期) 》 、 《 大成 互联网 思维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第 1 期)- 摘要》 。 6.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关于指 数熔 断机 制对 公司 旗下公 募基 金相 关业 务事 项影响 的公 告 》 。 7.2016 年 1 月 5 日《 关 于因指 数熔 断调 整公 司旗 下部分 公募 基金 开放 时间 的公告 》 。 8.2016 年 1 月 6 日《 关 于旗下 场内 基金 在指 数熔 断期间 暂停 申购 赎回 业务 的提示 性公 告 》 。 9.2016 年 1 月 8 日《 关 于因指 数熔 断调 整公 司旗 下部分 公募 基金 开放 时间 的公告 》 。 10.2016 年 1 月 20 日《 大成互 联网 思维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5 年第 4 季 度报告》。 11 .2016 年 1 月 30 日《 关于降 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出及最 低持 有 份 额数额 限制 的公 告 》 。 12. 2016 年 3 月 1 日《 关 于增加 北京 蒽次 方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为开 放式 基金 代销机 构及 相 关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 。 13.2016 年 3 月 12 日《 关于增 加徽 商期 货有 限责 任公司 为开 放式 基金 代销 机构并 开通 相 关 业务的 公告》。 14.2016 年 3 月 26 日《 大 成互联 网思 维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5 年年 度报 告 》 、 《 大 成互 联 网思维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 年度 报告 摘要 》 。 15.2016 年 3 月 29 日《 关于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上海 理财 中心 业务 变更 的公告》。 (四) 《招 募说 明书 》 与本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内容 若有 不一致 之处 , 以本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为 准。 本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未尽 事宜, 请查 阅本 基金 的《 招募说 明书 》 。 二十五.对招募说明 书更 新部分的说明 本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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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管理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 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要求 , 对 2015 年 12 月 4 日公 布的 《 大成 互 联网思 维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更 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第 1 期) 》 进行 了更 新 ,本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主要 更新的 内容 如下 : 1.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三、 基金 管理 人 ” 部 分。 2.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四、 基金 托管 人 ” 部 分。 3.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部分 。 4.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 十、 基金 的投 资 ” 部 分。 5.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 十一 、基 金业 绩 ” 部 分。 6.根 据最 新公 告, 更新 了 “ 二十 四、 其他 应披 露的 事 项 ” 。 7.根 据最 新情 况, 更新 了 “ 二十 五、 招募 说 明 书更 新 部分的 说明 ” 。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代 销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并 刊 登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网站 上。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本招 募说明 书的 复 印 件,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的 正本 为准 。 二十七.备查文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办 公 时间内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大 成 互联 网思 维混 合 型 证券 基金募 集的 文件 (二) 《大 成 互 联网 思维 混 合型 证 券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大 成 互 联网 思维 混 合型 证 券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规则 》 (四) 《大 成 互 联网 思维 混 合型 证 券基 金托 管协 议》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94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 一 六年 六月 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