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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稳健回报(001205)

建信稳健回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建信 稳健 回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 管理人: 建信基 金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
基金 托管人: 华夏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重要 提示】
本基 金经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会 2015 年 3 月 30 日证 监许 可 [ 2015] 474 号
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
券型 基金 及货 币市 场基 金, 属于 中高 收益 / 风险 特征 的基 金。 本基 金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基金的意
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可能包括: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
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 大量赎回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4 月 16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 日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 财 务数据 未经审计) 。本招 募说明书已经 基金托
管人复核。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5
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8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募 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5
第 七 部 分 《 基 金 合 同 》 的 生 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9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0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0
第 十 部 分 基 金 的 财 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3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5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0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2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4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5
第 十 六 部 分 风 险 揭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1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5
第 十 八 部 分 《 基 金 合 同 》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7
第 十 九 部 分 《 托 管 协 议 》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8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备 查 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4
附 件 一 : 《 基 金 合 同 》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5
附 件 二 : 《 托 管 协 议 》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8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第 一 部 分 绪 言
《建信 稳健回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 (以下 简称 “本
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建信稳健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或 “ 《基金合同》 ” )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 投 资 目
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 投资人在作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
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 照《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指《建 信稳健回报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基 金签订之《建 信稳健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建信稳健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指《建信稳 健回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30 次会议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 《信息 披露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 或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
15 、 基金合同当事人 :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 、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他 投
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 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
27 、 基金交易账户 :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 + 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 《业务规 则 》 :指《建 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开 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 》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43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 、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指定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2、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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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 2005 年 9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 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信 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经 中国证 监会证 监基金 字 [ 2005] 158 号文 批准设
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运作规范, 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
的利益。 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 , 由全体股东组成,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
举和更换董事、 监事等事宜。 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
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 对股东会负责, 并向股东会汇报。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行使 《公司
法》 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经理等经营
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 由 6 名监事组成 , 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 监事会向股
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许会斌 先生,董事长 。 2015年3月起任 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
自201 1 年3月至2015年3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监 ; 自2006年5月至201 1 年 3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 自1994年5月至2006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
筹资储备部副主任, 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 , 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 营业部主要负
责人、 总经理, 个人银行业务部总经理, 个人银行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 个人金融
部总经理。 许先生是高级经济师 , 并是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 曾荣获中国建设
银行突出贡献奖、 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等奖项。 1983年辽宁财经学院基建财务与
信用专业大学本科毕业。
孙志晨先生, 董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兼建信资本管理
公司董事长。 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 2006 年获得长江商学院
E M B A 。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
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 伟先 生, 董 事, 现任 中 国 建 设银 行 个人 存款 与 投资 部副 总 经理 。 1990 年
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部副总经
理、 北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 、 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 北京分行朝阳支行行
长、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 义先 生, 董事 ,现 任美国 信安 金融 集团 全球副 总裁 - 北亚 地区 。 1990
年 获伦 敦大 学经 济理 学 士学 位及 伦敦 经 济学 院一 級荣 誉学 士 , 2003 年 获美 国及
加 拿 大 寿 险 管 理 学 会 寿 险 管 理 师 , 2012 年 获 华 盛 顿 圣 路 易 士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学位。 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 新加坡电信国际有限公司业务发展总
监、 首席财务官和副总裁 , 英国保诚集团亚洲总部电子商业部首席运营官, 英国
保诚集团 (马来西亚) 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 , 宏利金融 ( 驻中国和台湾) 全
球副总裁、首席执行官兼执行董事。
袁 时奋 先生 , 董事 ,现 任 信 安 国际 有 限公 司大 中 华区 首席 营 运官 。 1981 年
毕业于美国阿而比学院。 历任香港汇丰银行投资银行部副经理, 加拿大丰业银行
资本市场部高级经理, 香港铁路公司库务部助理司库, 香港置地集团库务部司库,
香港赛马会副集团司库,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
殷 红军 先生 , 董事 , 中 国华 电融 资 租赁 有限 公 司董 事长 兼 总经 理 。 1998 年
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 获硕士学位。 历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
公 司 债 券 基 金 部项 目 经 理 、 华 电 集 团 财 务 有 限公 司 投 资 咨 询 部 副 经 理 ( 主持 工
作) 、中国华 电集团公司改 制重组办公室 副处长、体制 改革处处长、政 策与法律
事务部政策研究处处长、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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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全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现 任 新 华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1985
年 毕业 于中 国人 民大 学 财政 金融 学院 , 1988 年 毕业 于中 国人 民银 行 研究 生部 。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职员、 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总
经理 助理 / 资金 部总 经理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常 务副 总经 理, 新华 资产 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 生,独立董事 , 曾任大新 人寿保险有限 公司首席行政 员 , 中银保诚 退
休金信托 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 英国保诚 保险有限公司 首席行政员 , 美国国际 保险
集团亚太区资深副总裁, 美国友邦保险 (加拿大) 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行政员等。
1989 年获 P a c i f i c S out h e r n U ni ve r s i t y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伏军先生, 独立董事, 法学博士, 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 兼任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副秘书长、 中国国际金融法专业委员
会副主任。
2 、监事会成员
王雪玲女士, 监事会主席。 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高级工商管理人员
工商管理专业,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计划处职员; 中国建
设银行新疆区分行计划处、 信贷处、 风险处和人力部等副处长、 处长、 行长助理、
副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机构 业务部副总经理 。 2015 年 10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
主席。
方蓉敏女士, 监事, 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曾任
英 国 保 诚 集 团 新市 场 发 展 区 域 总 监 和 美 国 国 际集 团 全 球 意 外 及 健 康 保 险 副总 裁
等职务 。方女士 1990 年获新 加坡国立大学 法学学士学位 ,拥有新加坡 、英格兰
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 监事, 高级会计师, 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机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 1992 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 2009 年获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 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 , 中进会计师事务所, 中瑞
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 副经理,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 (华电财务公司 ) 计划财务部经理,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
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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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灵玲女士, 职工监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总
经 理 兼 综合 管理 部总 经理 。 1996 年 毕业 于中 国人 民大 学 经济 信息 管理 系 ,获 得
学 士学 位; 2001 年 毕业 于北 京师 范大 学 经济 系, 获得 管 理学 硕士 学位 。历 任 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主任科员, 高级经理助理, 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人力资
源管理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1995 年 毕业 于北 京工 业大 学 计算 机应 用专 业 ,获 得学 士学 位。 曾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北京分行科技部科员、 中国建设 银行信息技术管理部主任科员 、 项目经理。 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历任基金运营部总监助理、 副总监; 信息技术部
副总监、总监。
刘颖女士, 职工监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
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 (A C C A ) 资深会员。 1997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
系 , 获学士学位; 2010 年毕业于香 港中文大学 , 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曾任毕马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所 高 级 审 计 师 、 华 夏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运 营 部 高 级 经理 。
2006 年 12 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
3、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
张威威 先生,副总裁 。 1997 年毕业 于大连理工大 学,获学士 学位; 2003 年
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获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筹资处科员、
主任科员;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主任科员 、 高级副经理; 2005 年 9
月加入建 信基金管理公 司,历任市场 营销部副总监 (主持工作 ) 、总监、 公司首
席市场官等职务。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副总裁。
曲寅军 先生,副总裁 。 1996 年毕业 于中国人民大 学,获学士 学位; 1999 年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获硕士学位 。 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审计部科员、 副主任
科员; 团 委主任科员 ; 重组改制办公室高级副经理; 行长办公室高级副经理。 2005
年 9 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历任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监、 投资管
理 部副 总监 、专 户投 资 部总 监和 公司 首 席战 略官 。 2013 年 8 月 至今 ,任 我公 司
控股子 公司建信资本 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总 经理,并于 2015 年 8 月 6 日起
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副总裁。
4 、督察长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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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曙明 先生,督察 长。 1992 年毕业 于中南工业 大学管理系 ,获学士学位 ;
1999 年毕业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1992 年 7 月至 1996
年 8 月 在湖 南省 物资 贸易 总 公司 工作 ; 1999 年 7 月 加入 中国 建设 银行 总 行, 先
后在营业部、 金融机构部、 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 曾任科员、 副
主 任科 员、 主任 科员 、 机构 业务 部高 级 副经 理等 职。 2006 年 3 月 加入 建信 基金
管 理公 司, 担任 董事 会 秘书 兼综 合管 理 部总 监。 2015 年 8 月 6 日 起任 建信 基金
管理公司督察长。
5、本基金基金经理
牛 兴华 先生 , 硕士 , 2008 年 毕业 于英 国 卡迪 夫大 学 国际 经济 、 银行 与金 融
学 专业 ,同 年进 入神 州 数码 中国 有限 公 司, 任投 资专 员; 2010 年 9 月 ,加 入中
诚信国 际信用评级有 限责任公司, 担任高级分析 师。牛兴华于 2013 年 4 月加入
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任债券研究 员 , 2014 年 12 月 2 日起任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4 月 17 日起任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5 月 13 日起任建信回报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2015 年 5 月 14 日起任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2015 年 6 月 16 日起任建信鑫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2015 年 7 月 2 日起任建信鑫裕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何 珅华 先生 , 硕士 。 2010 年 5 月 加入 建信 基 金管 理公 司 ,历 任研 究 员、 研
究主管, 2015 年 4 月 17 日起任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 2 015 年 6 月 23 日起 任建 信互 联网 +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
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兼研究部首席策略分析师。
顾中汉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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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 集 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及 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 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 管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基金 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并建 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 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着 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务之便为 自己及其代理 人、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 第三人谋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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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利益;
(3)不泄 漏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商 业秘密、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 1 )全面 性原则。内部 控制制度覆盖 公司的各项业 务、各个部门 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 2 )独立 性原则。公司 设立独立的督 察长与监察稽 核部门,并使 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 3 )相互 制约原则。公 司部门和岗位 的设置权责分 明、相互牵制 ,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 4 )有效 性原则。公司 的内部风险控 制工作必须从 实际出发,主 要通过对
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 5 )防火 墙原则。公司 的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计 算机技术系统 等相关部
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
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 性原则。公司 内部风险控制 制度的制定, 应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
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本公司在董事会
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
性、 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 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 , 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 保证公司的
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就基金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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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另外, 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 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 并实
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 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 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 2 )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
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
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 3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 操作手册, 同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 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 5 )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履行监督、 稽核职能 , 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 ,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定期不定期出具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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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 1 )本公 司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 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的责任。
(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 司承诺将根据 市场环境的变 化及公司的发 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
度。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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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 2 号(1 0 0 0 0 5 )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 2 号(1 0 0 0 0 5 )
法定代表人:吴建
成立时间: 1 9 9 2 年 1 0 月 1 4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 0 , 6 8 5 , 5 7 2 , 2 1 1 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 银复(1 9 9 2 )3 9 1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 0 0 5 ] 2 5 号
联系人:徐昊光
电话: (0 1 0 )8 5 2 3 8 9 8 2
传真: (0 1 0 )8 5 2 3 8 6 8 0
(二)主要人员情况
华 夏银 行资 产托 管 部内 设市 场一 室 、市 场二 室、 风 险管 理室 和运 营 室 4 个
职能处室。 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 9 人, 高管人员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华夏银行于 2 0 0 5 年 2 月 2 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 监督
管理委员会核准, 获得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资格 , 是 《 证券投资基金法》 和 《 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后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第一家银行。
自成立以来, 华夏银行资产托管 部本着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行业精神, 始
终遵循 “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提供优质托管服务” 的原则, 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
服务理念, 依托严格的内控管理 、 先进的技术系统、 优秀的业务团队 、 丰富的业
务经验, 严格履行法律和托管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资 产管 理机 构提 供安 全、 高效 、 专 业 的托 管服 务, 取得 了优 异业 绩。 截 至 2 0 1 5
年 1 2 月 末,托 管证券投资基 金、券商集合计 划、银行理财、 信托、保险等 各类
产品合计 6 5 1 只,托管规模 1 3 0 6 5 . 2 5 亿元。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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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行 内有 关 管 理 规
定, 守法经营 、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总
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部内部专门设置了风
险管理室,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
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 三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的 原 则
1 、合 法 性原 则 : 必须 符 合 国家 及 监 管部 门 的 法律 法 规 和各 项 制 度并 贯 穿
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整性原则 : 一切业务、 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
督制约; 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到资产托
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内控优先” 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
度;
4 、 审慎性原则: 必须实现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
整;
5 、 有效性原则 : 必须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华夏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
进行适时修订; 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 , 不得有任何空间、 时限及人员的
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 资产托管部内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室, 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
力。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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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等,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
资格; 业务管理 实行严格的复 核、审核、检 查制度,授权 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专
门设置业务操作区,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指定专人负责受托资产的信息披
露工作,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托管人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投资比例 、 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
1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其他相 关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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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 66228800
2 、网上交易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 赎回、 定期投资等业
务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情 况 及 业 务 规 则 请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查 询 。 本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c bf u nd . c n。
(二)其他销售机构
(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电话 : 95577
网址:w w w . h x b. c o m . c n
( 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 95565 、 40088881 1 1
网址:w w w . n e w on e . c om . c n
( 3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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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w w w . c i t i c s . c om
( 4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 1305 、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 400 9908 826
网址:h t t p: / / w w w . c i t i c s f . c o m (5)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 0532- 96577
网址:w w w . z x w t . c om . c n
( 6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 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话:0431- 96688 、0431- 85096733
网址: w w w . n e s c . c n
(7)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 w w . b h z q. c o m
( 8 )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 w w w . q l z q. c o m . c n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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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热线:400- 800- 8899
网址: w w w . c i nda s c . c o m
(1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108
公司网址: w w w . c s c 108. c o m
(1 1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 4008- 888- 8888
网址:w w w . c h i na s t oc k. c o m . c n
( 12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 400- 8888- 666
网址:w w w . g t j a . c o m
( 13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10108998
网址: w w w . e b s c n. c o m
(1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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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4008- 888- 999
公司网址: w w w . 9 5579. c om
(15)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58
号大成国家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客服电话:4008- 000- 562
网址: w w w . h y s e c . c o m
(16)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客服电话: 021- 96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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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001 , (021)96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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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 w w . s y w g. c om
( 19 )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服电话:0755- 82288968
网址: w w w . c c 168. c om . c n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 2
( 20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 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20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 0755 - 8282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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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服热线:4008866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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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 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客服电话: 020- 88836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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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九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客服电话:0755- 33331 1 88
网址: w w w . t y z q. c o m . c n
(24) 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 2 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客户服务电话: 0731- 4403340
网址:w w w . c f z q. c o m
( 25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 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 3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19- 6665
网址: w w w . b uy f o r y o u. c om . c n
( 26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周晔
客户服务热线:400- 820- 2819
网址: f und. bundt r a de . c om
(29)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21- 9031
网址: w w w . l uf u nds . c o m /
( 30)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 068- 1 1 76
网址: w w w . j i m u f und. c o m /
( 31)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 0755- 83999913
网址: w w w . j i n q i a n w o . c n /
( 32)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 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 89629066
网址: h t t p : / / w w w . y i n g m i . c n /
(33)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 4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 A N Y I K K U A N
客户服务热线: 400- 684- 0500
网址:h t t ps : / / w w w . i f a s t ps . c om . c 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 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刘焕志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 010 - 52682999
经办律师:刘焕志、孙艳利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 5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 金募 集申请 已经中 国证 监会 2015 年 3 月 30 日证 监许 可 [ 2015] 474 号文
注册。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 000 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 2015 年 04 月 13 日至 2015 年 04 月 14 日进行发售。 如果在此期间
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募集
期限内继续销售。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
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 6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销售
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认购 时间:本基金 向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同
时发售, 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在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 、认购 原则和认购限 额:认购以金 额申请。投资 人认购基金份 额时,需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 其他
销售机构 每个基金账户 每次认购金额 不得低于 10 元人民币 ,其他销售机 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人民币,
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单笔追
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消。
(十一)认购费用
募 集 期 投 资 人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 认 购 费 用 按 累 计 认 购 金 额 确 定 认 购 费
率, 以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基金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1. 2%
100 万 元 ≤ M <200 万元 1. 0%
200 万 元 ≤ M <500 万元 0. 6%
M ≥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注: M 为认购金额。
本基金认购费由基金份额的认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认购费用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二)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 00 元。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 7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
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人的账户,利息和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计算
基 金 认 购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的 方 式 。 基 金 的 认 购 金 额 包 括 认 购 费 用和 净 认 购 金
额。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1)认购费用为比例费用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2)认购费为固定金额时,计算方法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部 分 四 舍 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 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
为 5 元,则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 000/ (1+1 . 2% )=49, 407. 1 1 元
认购费用= 50, 000 - 49, 407. 1 1 = 592. 89 元
认购份额=(49, 407. 1 1 +5) / 1. 00 =49, 412. 1 1 份
即: 投资人投 资 5 万元 认购本基 金,则其 可得到 49, 412. 1 1 份本 基金基金 份
额。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认购确认
当日 (T 日) 在规定时间内提 交的申请 , 投资人通常应在 T + 2 日到网点查询
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 8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
资 人 可 在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 到 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查询 最 终 成 交 确 认 情 况 和 认 购的 份
额。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不收取认购费用。 利息和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五)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十六)募集结果
截至 2015 年 4 月 14 日, 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
师事 务所有限 公司验资 ,本次募 集的净认 购金额 为人民币 2 , 5 1 0 , 7 9 6 , 1 2 3 . 7 4 元。
本次 募集认 购资金 在募集 期间产 生的利 息共计 人民币 4 5 , 5 9 9 . 0 0 元。 本次募 集有
效认购户数为 5 1 0 户, 按照每份基 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 00 元计算, 募集期募
集资 金及利息 结转的基 金份额共 计 2 , 5 1 0 , 8 4 1 , 7 2 2 . 7 4 份, 已全部计 入投资者 基金
账户, 归投资者所有。 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华夏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 9
第 七 部 分 《 基 金 合 同 》 的 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规及 招募说明书可 以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 法
定验资机 构验资,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同期银
行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 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 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 形 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终止 基金合同,并 对本
基金进行变现及清算程序,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 0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其
他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
方式见上述第五部分第一条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者增减销售机构, 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
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基金开放日, 投资人提出的申购、 赎回申请时间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
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 (目前为下午 3 : 00 ) 之前 ,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的价格为当日的价格; 如果投资人提出的申购、 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 1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 价 ” 原则 ,即申 购、赎 回价格 以申请 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 回遵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 的先后 次序进 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
付款项, 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交付申购
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
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 2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 日( T 日) ,在正常情 况下,本基金登记 机构在 T + 1 日内对该交 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 + 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其他销售机构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其他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
申购金额 、单笔申购最 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 ;通过本基金 管理人网上交 易平
台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定投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 机构 网 点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不 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 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 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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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 用 种 类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费 率
申 购 费 率
M < 1 0 0 万 元 1 . 5 %
1 0 0 万 元 ≤ M < 2 0 0 万 元 1 . 2 %
2 0 0 万 元 ≤ M < 5 0 0 万 元 0 . 8 %
M ≥ 5 0 0 万 元 每 笔 1 0 0 0 元
注:M 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 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所适
用的赎回费率越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承担。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费用种类 持有期限 费率
赎回费率
N < 7天 1. 5%
7天≤ N <30天 0. 75%
30 天 ≤ N < 1 年 0. 50%
1年≤ N < 2年 0. 25%
N ≥ 2年 0
注: N 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 年指 365 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并按照持有期限的不同将
赎回费按照不同比例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用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对 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 份额所收取的 赎回费,赎回 费
用全额进 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长 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基 金份额所收取 的
赎回费, 赎回费用 75% 归入基金财产 ; 对于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小于 6 个月的基
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 50% 归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
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 25%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
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 或者调低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2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 及 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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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
费) ,投资人 的申购金额包 括申购费用和 净申购金额。 本基金申购份额 的计算方
式如下:
(1)申购费用为比例费用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为固定金额时,计算方法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 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 0 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 000/ (1+ 1. 5% )= 49261. 08 元
申购费用 = 50, 000- 49261. 08= 738. 92 元
申购份额= 49261. 08/ 1. 05= 47915. 31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1. 05 元,则其可得到 47915. 31 份基金份额。
2 、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净额为
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 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赎回总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 5
例一:某投资人赎回本 基金 10, 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适用 费率为 0. 5% ,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 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 000 × 1. 148 = 1 1, 480 元
赎回费用=1 1, 480 ×0. 5% =57. 40 元
净赎回金额= 1 1, 480 - 57. 40 = 1 1, 422. 60 元
即 :投 资人 赎 回本 基 金 10, 000 份 基金 份额 , 假设 赎 回当 日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
1. 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 1, 422. 6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人民币元,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 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 资人 申 购 基金 成 功 后, 基 金登 记 机 构在 T + 1 日 为投 资 人 登记 权 益 并办 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 + 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 资人 赎 回 基金 成 功 后, 基 金登 记 机 构在 T + 1 日 为投 资 人 办理 扣 除 权益 的
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 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因基 金收益分配、 基金投资组合 内某个或某些 证券即将上市 等原因,使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短 期 内 继 续 接 受 申 购 可 能 会 影响 或 损 害 已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利益。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 6
4 、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5 、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 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或登 记结算机构因 技术故障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 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无法正常运行。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4、 6、 7、 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赎 回 申 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
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 7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 赎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 延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较 大
波 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当 日 接 受 赎回 比 例 不 低 于上 一 开 放 日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3 )暂停 赎回:连续 2 日以 上 (含本数)发 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 认
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等方式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 8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 当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 生暂停的时间 为 1 日 ,基 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 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基 金管理人应提 前 1 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介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
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办 本 基 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机 构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 9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在指
定媒介公告相关的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业务
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
来处理。
十九、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 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
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 0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力争每年获得较高的绝对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较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含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 券、分离交易 可转债、中期 票据、短期融 资券 ) 、股指期货 、 资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投资于债
券、 银行存款 、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 监会 允许 基 金投 资 的其 他证 券 品种 占 基金 资产 的 比例 为 5% - 100% , 其中 权证
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或 对 投 资 比例 要 求 有 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 灵活配置大类资产, 动态控制组合风险, 力
争长期、稳定的绝对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分为两个层面: 首先,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大类资产配置策
略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各大类资产间的分配比例; 而后, 进行各大类资产中的个
股、 个券精选。 具体由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股票投资策略、 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
策略、股指期货投资策略和权证投资策略四部分组成。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与资本市场环
境的深入剖析, 自上而下地实施积极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1、 宏观 经济 指标 :年 度 / 季 度 G D P 增 速、 固定 资产 投资 总量 、 消费 价格 指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 1
数、采购经理人指数、进出口数据、工业用电量、客运量及货运量等;
2、政策 因素:税收、 政府购买总量 以及转移支付 水平等财政政 策,利率水
平、货币净投放等货币政策;
3、市场 指标:市场整 体估值水平、 市场资金的供 需以及市场的 参与情绪等
因素。
结合对全球宏观经济的研判,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各大类资产间的分配比例, 力图规避市场风险, 提高配置效
率。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结 合 定 性 与 定 量 分 析 , 充 分 发 挥 基 金 管 理 人 研 究 团 队和 投 资 团 队
“ 自下而上 ” 的主动选股能力, 选择具有长期持续增长能力的公司 。 具体从公司基
本状况和股票估值两个方面进行筛选:
( 1 )公司基本状况分析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上市公司的经营模式、 产品研发能力、 公司治理等多方面
的运营管理能力, 判断公司的核心价值与成长能力, 选择具有良好经营状况的上
市公司股票。
经营模式方面, 选择主营业务鲜明 、 行业地位突出、 产品与服务符合行业发
展趋势的上市公司股票; 产品研发能力方面, 选择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和市场拓
展能力的上市公司股票; 公司治理方面 , 选择公司治理结构规范, 管理水平较高
的上市公司股票。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成长和股本扩张能力以及现金流管
理水平, 选择优良财务状况的上市公司股票 。 盈利能力方面, 主要考察销售毛利
率、 净资产收益率 ( R O E ) 等指标; 成长和股本扩张能力方面 , 主要考察主营业
务收入增速、 净资产增速、 净利润增速 、 每股收益(E P S ) 增速、 每股现金流净
额增速等指标;现金流管理能力方面,主要考察每股现金流净额等指标。
(2)股票估值分析
本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 相对价值、 收购价值等方面的研究, 考察
市盈率(P / E ) 、市净率 ( P / B ) 、企业价 值 / 息税前利 润( E V / E B I T ) 、自由现 金流
贴现 ( D C F ) 等一系列估值指标, 给出股票综合评级, 从中选择估值水平相对合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 2
理的公司。
本基金将结合公司状况以及股票估值分析的基本结论, 选择具有竞争优势且
估值具有吸引力的股票, 组建并动态调整股票库。 基金经理将按照本基金的投资
决策程序, 审慎精选 , 权衡风险收益特征后, 根据市场波动情况构建股票组合并
进行动态调整。
(三)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在进行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时, 本基金将会考量利率预期策略、 信用债券投
资策略、 套利交易策略 、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选择合
适时机投资于低估的债券品种,通过积极主动管理,获得超额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
通 过全 面研 究 G D P 、 物价 、 就 业 以及 国际 收 支等 主要 经 济变 量, 分 析宏 观
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 并预测财政政策 、 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分析金
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 在此基础上, 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
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
的预期, 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 降低组合的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 分析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发
展前景、 业务发展状况、 市场竞争地位、 财务状况、 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
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 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 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
确定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债券信用风险评定需要重点分析企业财务结构、 偿债能力、 经营效益等财务
信息, 同时需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环境等外部因素, 着重分析企业未来的偿债能力,
评估其违约风险水平。
3、套利交易策略
在预测 和分析同一市 场不同板块之 间(比如国债 与金融债 ) 、不同 市场的同
一品种、 不同市场的不同板块之间的收益率利差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采取积极策
略选择合适品种进行交易来获取投资收益。 在正常条件下它们之间的收益率利差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 3
是稳定的。 但是在某种情况下, 比如若某个行业在经济周期的某一时期面临信用
风险改变或者市场供求发生变化时这种稳定关系便被打破, 若能提前预测并进行
交易,就可进行套利或减少损失。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分析与研究, 同时兼顾其债券价值和转
换期权价值, 对那些有着较强的盈利能力或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进
行重点投资。
本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 包括所处行业
的景气度、 成长性、 核心竞争力等, 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 , 研判发行公司
的投资价值; 基于对利率水平、 票息率及派息频率、 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 , 判
断其债券投资价值; 采用期权定价模型 , 估算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权价值。 综合
以上因素,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定价分析,制定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5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 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 并利
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四)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以对冲及套利为目的,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
的股指期货合约。
在套利策略方面, 本基金将主要根据股指期货到期日的价格必定收敛到现货
指数价格的理论依据。 根据股指期货的价格过度偏离其理论价格时, 通过买卖股
指期货及相应的指数进行套利。
在对冲策略方面,本基金将精选个股进行投资,并通过股指期货对冲风险,
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
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五)权证投资策略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 4
本基金还可能运用组合财产进行权证投资。 在权证投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
主 要 通 过 采 取 有效 的 组 合 策 略 , 将 权 证 作 为 风险 管 理 及 降 低 投 资 组 合 风 险的 工
具:
1、运用 权证与标的资 产可能形成的 风险对冲功能 ,构建权证与 标的股票的
组合,主要通过波幅套利及风险对冲策略实现相对收益;
2、 构建权证与债券的组合, 利用债券的固定收益特征和权证的高杠杆特性,
形成保本投资组合;
3、针对 不同的市场环 境,构建骑墙 组合、扼制组 合、蝶式组合 等权证投资
组合,形成多元化的盈利模式;
4、在严 格风险监控的 前提下,通过 对标的股票、 波动率等影响 权证价值因
素的深入研究,谨慎参与以杠杆放大为目标的权证投资。
若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最新规定执行。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为 0% –95% ,投 资于债 券、银 行存款 、货
币市场工具、 现金、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 - 100% ;
( 2 ) 保 持 不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 5% 的 现 金 或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 7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 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 5% ;
( 8 )本基 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 5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 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 B B 以上 ( 含 B B B )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 )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 )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3 )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 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
4 )基金 所持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 仓)的股指期 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 6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6)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遵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 2006 】 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7)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2)、(16)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投 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
情形除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此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应该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或禁止行为,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6% / 年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绝 对回报标准。基金应在以较高的概率水平超过 6%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 7
的基础上,争取获得较高绝对回报。
若 未 来 市 场 发 生 变 化 导 致 此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不 再 适 用 或 有 更 加 适合 的 业 绩 比
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
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
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收益/ 风险特征的基金。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届时
本基金参与融资融券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 具体参与比例限制、 费用收支、 信
息披露、 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执行。
八、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6 年 4 月 18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 8
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权 益 投 资 9 5 , 9 9 7 , 4 7 1 . 4 0 5 . 5 2
其 中 : 股 票 9 5 , 9 9 7 , 4 7 1 . 4 0 5 . 5 2
2 基 金 投 资 - -
3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1 , 4 8 0 , 2 9 2 , 0 0 0 . 0 0 8 5 . 0 7
其 中 : 债 券 1 , 4 8 0 , 2 9 2 , 0 0 0 . 0 0 8 5 . 0 7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4 贵 金 属 投 资 - -
5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
6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5 0 , 0 0 0 , 0 0 0 . 0 0 2 . 8 7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3 8 , 2 4 2 , 5 4 5 . 4 0 2 . 2 0
8 其 他 资 产 7 5 , 5 0 2 , 5 8 2 . 3 3 4 . 3 4
9 合 计 1 , 7 4 0 , 0 3 4 , 5 9 9 . 1 3 1 0 0 . 0 0
2、(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5 , 1 5 2 , 0 1 8 . 1 3 0 . 3 0
B 采 矿 业 - -
C 制 造 业 6 3 , 0 0 1 , 4 6 5 . 7 9 3 . 6 5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5 , 6 8 3 , 0 7 2 . 0 0 0 . 3 3
E 建 筑 业 3 6 , 2 3 4 . 4 8 0 . 0 0
F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2 , 7 4 2 , 5 4 0 . 0 0 0 . 1 6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 -
H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1 , 0 9 2 , 2 6 7 . 0 0 0 . 0 6
J 金 融 业 1 0 , 0 9 2 , 7 0 2 . 0 0 0 . 5 8
K
房 地 产 业
3 , 1 9 3 , 9 3 2 . 0 0 0 . 1 8
L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5 , 0 0 3 , 2 4 0 . 0 0 0 . 2 9
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 -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 -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 -
P 教 育 - -
Q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 -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 -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 9
S 综 合 - -
合 计 9 5 , 9 9 7 , 4 7 1 . 4 0 5 . 5 6
注:以上行业分类以 2016 年 3 月 31 日的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为依据。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沪 港 通 投 资 股 票 。
3、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十 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6 0 0 0 7 5 新 疆 天 业 6 6 0 , 1 0 5 7 , 0 0 3 , 7 1 4 . 0 5 0 . 4 1
2 0 0 2 0 9 9 海 翔 药 业 6 1 8 , 9 0 0 6 , 3 6 2 , 2 9 2 . 0 0 0 . 3 7
3 6 0 0 2 7 1 航 天 信 息 1 0 7 , 3 0 0 6 , 2 4 4 , 8 6 0 . 0 0 0 . 3 6
4 6 0 0 8 7 3 梅 花 生 物 7 2 0 , 7 0 0 5 , 9 9 6 , 2 2 4 . 0 0 0 . 3 5
5 0 0 2 6 6 4 信 质 电 机 2 4 8 , 3 0 0 5 , 9 1 9 , 4 7 2 . 0 0 0 . 3 4
6 6 0 0 4 5 2 涪 陵 电 力 1 8 5 , 6 0 0 5 , 6 8 3 , 0 7 2 . 0 0 0 . 3 3
7 6 0 1 0 1 2 隆 基 股 份 4 3 6 , 4 0 0 5 , 5 2 0 , 4 6 0 . 0 0 0 . 3 2
8 6 0 1 6 8 8 华 泰 证 券 3 0 0 , 0 0 0 5 , 1 3 3 , 0 0 0 . 0 0 0 . 3 0
9 6 0 0 1 9 5 中 牧 股 份 2 6 4 , 4 0 0 5 , 0 2 3 , 6 0 0 . 0 0 0 . 2 9
1 0 3 0 0 1 5 6 神 雾 环 保 1 0 8 , 7 9 1 5 , 0 2 1 , 7 9 2 . 5 6 0 . 2 9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国 家 债 券 - -
2 央 行 票 据 - -
3 金 融 债 券 1 9 2 , 0 7 4 , 0 0 0 . 0 0 1 1 . 1 2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1 9 2 , 0 7 4 , 0 0 0 . 0 0 1 1 . 1 2
4 企 业 债 券 1 8 6 , 3 7 6 , 0 0 0 . 0 0 1 0 . 7 9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9 5 0 , 5 0 8 , 0 0 0 . 0 0 5 5 . 0 5
6 中 期 票 据 1 5 1 , 3 3 4 , 0 0 0 . 0 0 8 . 7 6
7 可 转 债 - -
8 同 业 存 单 - -
9 其 他 - -
1 0 合 计 1 , 4 8 0 , 2 9 2 , 0 0 0 . 0 0 8 5 . 7 3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0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数 量 ( 张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0 1 1 6 9 9 0 4 2
1 6 国 电 集
S C P 0 0 1
1 , 7 0 0 , 0 0 0 1 7 0 , 0 1 7 , 0 0 0 . 0 0 9 . 8 5
2 1 5 0 2 1 1
1 5 国 开
1 1
1 , 2 0 0 , 0 0 0 1 2 0 , 0 9 6 , 0 0 0 . 0 0 6 . 9 6
3 0 1 1 6 9 9 0 3 0
1 6 株 洲 城
建 S C P 0 0 1
1 , 0 0 0 , 0 0 0 1 0 0 , 1 0 0 , 0 0 0 . 0 0 5 . 8 0
4 0 4 1 6 5 4 0 1 4
1 6 红 狮
C P 0 0 1
1 , 0 0 0 , 0 0 0 1 0 0 , 0 5 0 , 0 0 0 . 0 0 5 . 7 9
5 0 1 1 6 9 9 3 4 4
1 6 兖 州 煤
业 S C P 0 0 2
1 , 0 0 0 , 0 0 0 9 9 , 9 1 0 , 0 0 0 . 0 0 5 . 7 9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1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投资的前十名证券
发行主体中,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01668) 于2015年9月12日发布公告: 2015
年9月1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外部接入的第三方交
易终端软件未进行软件认证许可, 未对外部系统接入实施有效管理, 对相关客户
身份情况缺乏了解, 违反相关规 定, 对华泰证券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
所得18, 235, 275. 00 元,并处以54, 705, 825. 00 元罚款。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3)其他资产的构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3 8 4 , 8 0 1 . 6 6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5 5 , 0 2 4 , 6 5 6 . 5 7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2 0 , 0 9 3 , 1 2 4 . 1 0
5 应 收 申 购 款 -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7 5 , 5 0 2 , 5 8 2 . 3 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流 通 受 限 部 分 的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说
明
1 6 0 0 2 7 1 航 天 信 息 6 , 2 4 4 , 8 6 0 . 0 0 0 . 3 6 重 大 资 产 重 组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2
2 6 0 0 8 7 3 梅 花 生 物 5 , 9 9 6 , 2 2 4 . 0 0 0 . 3 5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3
第十部 分 基金的 业绩
基金业绩截至日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 段
基 金 净 值
收 益 率 ①
基 金 净 值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 2 0 1 5 年 1 2
月 3 1 日
7 . 7 0 % 0 . 1 3 % 4 . 4 1 % 0 . 0 2 % 3 . 2 9 % 0 . 1 1 %
2 0 1 6 年 1 月 1 日
- 2 0 1 6 年 3 月 3 1 日
- 0 . 2 8 % 0 . 1 7 % 1 . 5 3 % 0 . 0 2 % - 1 . 8 1 % 0 . 1 5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 2 0 1 6 年 3 月
3 1 日
7 . 4 0 % 0 . 1 4 % 6 . 0 1 % 0 . 0 2 % 1 . 3 9 % 0 . 1 2 %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4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相 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5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股指期货、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 所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 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6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发 的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 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债 券和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 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 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 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 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估
值。
5 、股指期货的估值
(1)股指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 2 )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 1 )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 ( 1 )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
法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 、如有确 凿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方 法 估
值。
7、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8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 其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7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以 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 00 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 受损方 ”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 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8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 值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 全部返 还不当 得利造 成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 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明 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 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法对 因估值错误造 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 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 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要 修改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1 )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 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 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9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 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公告。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 相当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 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按 “ 三、 估值方 法 ” 的第 6 项进 行估值 时,所 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 证券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 0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利 润指 基金 利 息收 入、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 他收 入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的 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指截 至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 分配 利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
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 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中应 载明 截 止收 益分 配基 准 日的 可供 分配 利 润、 基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由 基金 管 理人 拟定 ,并 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在 2 个 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 离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 即可 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 止日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 1
基 金收 益分 配时 所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 费用 由投 资人 自 行承 担。 当
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 2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 和《基金合同 》约定,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 金的 管理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 8%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 E × 0. 8%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 金的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 2% 的年 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 0. 2%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 3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
后,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 定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酌情降
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相关费率,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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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 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计 账目、凭证并 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核 算、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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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
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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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 招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人决策的 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 。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 托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 、 《基金合 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过网站 、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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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并 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 8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 1 、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 基金合同 》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资产支持证券和股指期货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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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和股指期货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 机构 ,应 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 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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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
1、基金 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 、 期货 交易所 遇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
业时;
2、因不 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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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七 部 分 风 险 揭 示
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 简称 “基金” )是一 种长期投资工 具,其主要功 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 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
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 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 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 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 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 资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 额 投 资 是 引 导投 资 人 进 行 长 期 投 资 、 平 均 投资 成 本 的 一 种 简 单 易 行 的 投资 方
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
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 资 人 应 当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其 他 机构 购 买 和 赎
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 1. 00 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
人按 1. 00 0 元面值 购买基金份额 以后,有可 能面临基金份 额净值跌破 1. 00 0 元,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 2
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
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 同时也影响
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以及拟投资债券的融资成本和收益率水平。 上述变化
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争、 管理、 财务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四)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 3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
较少的收益率。
(五)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为基金申购、 赎回等因素对基金造成的流动性
影响。 在基金交易过程中 ,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六)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 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七)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 I 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登记机构 、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等。
(八)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九)人才流失风险
基金管理人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
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十)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资产配置策略对基金的投资业绩具有较大的影响。 在
类 别 资 产 配 置 中可 能 会 由 于 市 场 环 境 等 因 素 的影 响 , 导 致 资 产 配 置 偏 离 优化 水
平,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 4
(十一)其他风险
(1)在符 合本基金投资 理念的新型投 资工具出现和 发展后,如果 投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 3 )因基 金业务快速发 展而在制度建 设、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 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 的损失,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 5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自通过 之日起生效 ,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 止,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管 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 6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 5 )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由基 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 7
第 十 九 部 分 《 基 金 合 同 》 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 8
第 二 十 部 分 《 托 管 协 议 》 的 内 容 摘 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 9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 “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 ” 的经营宗旨, 不断完善客户服务体
系。 公司承诺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 , 并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需求的变化, 积极
增加服务内容, 努力提高服务品质, 为客户提供专业、 便捷、 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 81- 95533 (免长途通话费用 ) 、010- 66228000
1 、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 务中心提供每 周 7 天 ,每 天 24 小时的 自动语音服务 ,内容包括: 基
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 上午 9 : 00 ~ 17 : 00 的人工电话咨询服
务。
3 、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中心,
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信件等方式订制对
账单服务。本公司在准确获得投资人邮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的前提下,
将为已订制账单服务的投资人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质对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 子 对 账 单 是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交 易 对 账 的一 种 电 子 化
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
期间交易 明细、分红信 息等。我公司 在每月度结束 后 10 个工作日 内向每位预留
了有效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2 、短信对账单
短 信 对 账 单 是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份 额 对 账 的一 种 电 子 化
的账单形式。 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期末基金余额、 期末份额市值等。
我公司在 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 日 内向每位预留 了有效手机号 码并成功定制 短
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 0
3 、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式。 纸
质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期间交易明细、
分红信息 等。我公司在 每季度或年度 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 内向预留了准 确邮寄
地址并成功订制纸质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人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网站服务(w w w . c c b f u nd. c n )
1 、信息 查询:客户可 通过网站查询 基金净值、产 品信息、建信 资讯、公司
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 、账户 查询:投资人 可通过网上 “ 账户查 询 ” 服务查 询账户信息, 查询内
容包括份额查询、 交易查询、 分红查询、 分红方式查询等; 同时投资人还可通过
“账户查询修改” 、 “查询密码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 、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的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 、常见 问题:汇集了 客户经常咨询 的一些热点问 题,帮助客户 更好的了解
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 、客户 留言:通过网 上客户留言服 务,可将投资 人的疑问、建 议及联系方
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 人准确完整的 预留了手机号 码(小灵通用 户除外 ) ,可获 得免费手机
短信服务, 包括产品信息、 基金分红提示、 公司最新公告等 。 未预留手机号码的
投资人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投资人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 可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务, 包括
产品信息、 公司最新公告等。 未预留电子邮箱地址的投资人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
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易信服务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 1
我公司通过官方微信、 易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人提供理财资讯及基
金信息查询等服务。 投资人可在微信、 易信中搜索 “建信基金” 或者 “c c bf u nd ”
添加关注。
投资人通过公司官方微信、 易信可查询基金净值、 产品信息、 分红信息、 理
财资讯等内容。 已开立建信基金账户的投资人 , 将微信、 易信账号与基金账号绑
定后可查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 / 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人账户信息安全, 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人账户
信息, 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账户即被锁定。 此时可致电客服电话转人工
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 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 客服中心人工坐席、
书信、 传真等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提出建议或投诉, 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
内给予回复。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 2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自 2015 年 10 月 17 日至 2016 年 4 月 16 日 ,本基 金的临时公 告刊登于《 中
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 w w . c c b f u n d . c n 。
序
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式 法定披 露日期
1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增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 或
公司网站
2016- 04- 15
2
关于新增中信期货为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 或
公司网站
2 0 1 6 - 0 2 - 0 5
投资者可通过 《中国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 w w w . c c b f u nd. c n 查阅上述公告。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 3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代理人和登记机构的办
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制
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 4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备 查 文 件
1 、中国证监会注册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 《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 5
附 件 一 : 《 基 金 合 同 》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 金 服务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 所投资基金产 品,了解自身 风险承受能力 , 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 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款项 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 6
费用;
(5)在其 持有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承 担基金亏损或 者《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
(2)自《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根 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 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金托 管人,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 售机构,对基 金销售机构的 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
理;
(9)担任 或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构 担任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 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 7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 募集 资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以 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 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 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 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 8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24 )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到 基金的备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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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1)自《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依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 基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托 管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 基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资 运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 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 4 )根据 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证券账户、为 基金办理证券 交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 专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有 符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建立 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 0
( 6 )按规 定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 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 动的记录 、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 18 ) 面临解散 、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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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 修改 《基金合同》 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 《 基金合同》 , 本基金合同
对终止《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变更 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 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1 ) 单 独 或合 计 持 有 本 基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 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 违背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以 及对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 2
(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3 )在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在 不影响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5 )对《 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 6 )基金 管理人、销售 机构、登记机 构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
则;
(7)按照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 定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2、除法 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3、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4 、基金托 管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 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 3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6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有权 自 行召 集 , 并至 少 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基金 份额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人负 责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 委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括 但不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会 议召集人决定 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 4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代 理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 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 对,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分 之
一) 。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 的基金份额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 开会。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 对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 )会议 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约定 公布会议通知 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 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 托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 5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本人 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分 之
一) 。若本人 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表 决意见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时间 的 3 个 月以 后、 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
( 4 ) 上述第 (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 同 》 、更换 基 金管理人、更 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 6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 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 人提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 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 提 前 终止《基 金合同 》 、与其他 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 7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 1 )如大 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 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 会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 过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 8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终 止本 基金 合 同,
并对本基金进行变现及清算程序,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利 润指 基金 利 息收 入、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 他收 入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的 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指截 至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 分配 利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
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 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 9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中应 载明 截 止收 益分 配基 准 日的 可供 分配 利 润、 基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由 基金 管 理人 拟定 ,并 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在 2 个 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 离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 即可 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 止日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 和《基金合同 》约定,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0 0
本基 金的 管理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 8%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 E × 0. 8 %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 金的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 2% 的年 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 0. 2%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
后,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 定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0 1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酌情降
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相关费率,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力争每年获得较高的绝对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较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含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 券、分离交易 可转债、中期 票据、短期融 资券 ) 、股指期货 、 资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投资于债
券、 银行存款 、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 监会 允许 基 金投 资 的其 他证 券 品种 占 基金 资产 的 比例 为 5% - 100% , 其中 权证
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或 对 投 资 比例 要 求 有 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为 0% –95% ,投 资于债 券、银 行存款 、货
币市场工具、 现金、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0 2
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 - 100% ;
( 2 ) 保 持 不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 5% 的 现 金 或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4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 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 5% ;
(8)本基 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 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 B B 以上 ( 含 B B B )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 )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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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的 10% ;
2)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3)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 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
4)基金 所持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 仓)的股指期 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6)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遵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 2006 】 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7)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2)、(16)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投 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
情形除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此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应该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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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或禁止行为,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资产净值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过网站 、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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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 止,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管 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本基金合同;
4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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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 而产生的或与 《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 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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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 《 基金合同 》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 基金合同 》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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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二 : 《 托 管 协 议 》 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 2005] 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100005 )
法定代表人:吴建
成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14 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 】 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8, 904, 643, 509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 债券 ;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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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 付款项 ;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结汇、 售汇业务; 保
险兼业代理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较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含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 券、分离交易 可转债、中期 票据、短期融 资券 ) 、股指期 货、资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为: 股票投 资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 为 0% – 95% ,投 资于
债券、 银行存款 、 货币市场工具 、 现金、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金 投 资的 其他 证 券品 种 占基 金资 产 的比 例为 5% - 100% , 其中 权
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或 对 投 资 比例 要 求 有 变
更的,基 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做出相 应调整 。 (二)基 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 融券比例进行监
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0% –95% , 投资于债券、 银行存款、 货
币市场工具、 现金、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 - 100% ;
( 2 ) 保 持 不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 5% 的 现 金 或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 债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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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4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 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 5% ;
(8)本基 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 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 B B 以上 ( 含 B B B )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 )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 )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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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3)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 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
4)基金 所持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 仓)的股指期 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6)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遵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 2006 】 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7)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2) 、 (16) 项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 比
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此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应该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十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的 公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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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名单及其更新,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 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 人 应 及 时 确 认已 知 名 单 的 变 更 。 如 果 基 金 托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监督 流
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建立健全
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
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但在充分履行监督和复核义务后, 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
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
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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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与 存款银行建立 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 托管人应加强 对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的监督 与核查,严格 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
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的行 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 内
纠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数 据 印 制 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 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证券行
为 的 紧 急 通知 》 、 《 关 于 基 金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题 的 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 受限证券,包 括由《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规范 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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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
性 的 需 要 合 理 安排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并 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中 明 确 具体 比
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上述
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
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在投 资流通受限证 券之前,基金 管理人应至少 提前一个交易 日向基金托
管 人 提 供 有 关 流通 受 限 证 券 的 相 关 信 息 , 具 体应 当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如 下 文 件( 如
有) :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 完
整。
5、基金 托管人在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过程中, 如认为因市
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并
做出书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执行其
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 基金投资的受 限证券登记存 管在本基金名 下,并确保
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7、如果 基金管理人未 按照本协议的 约定向基金托 管人报送相关 数据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后果。 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 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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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前, 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相应的
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投资管理制度。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发 出
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
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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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定 时,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
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
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若基金托管人不履行 、 怠于履行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约定的监督与
核查义务, 由此给基金财产或基金管理人造成直接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赔
偿责任。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 托管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 理人依据合法 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 托管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 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
4 、基金 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设置 账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 令,按照基金 合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管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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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 因为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收资 产,如基金托 管人无法从公 开信息或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信息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 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 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应存于 基金管理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 的商业银行
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资金。
2 、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
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
金托管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 金募集期限届 满,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生效 的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 托管人应以本 基金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构开 设本基金的资 金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 托管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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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 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托管人以自身 法人名义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 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等银行间交易场所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
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回购主协议等相关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 务发展需要而 开立的其他账 户,可以根据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 法规等有关规 定对相关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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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重 大 合同 的 保 管 期 限 为 基 金 合 同 终止 后
15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后 得 到 的 基金 份 额 的 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 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股指期货、应收款项、
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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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 所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 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有 价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发 的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 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 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4 )同一 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 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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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
(5)股指期货的估值:
1 )股指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2)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 管理 人如 采用 本 项第 1)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 金资
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 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
估值;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如有 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 7 )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以 公
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 1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 6 ) 项进行估值时 ,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交易所、期货 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错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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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 金份额净值小 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发 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 50%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
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 金份额净值计 算差错给基金 财产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 损失需要进
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
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 1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 主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主责
任方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 2 )若基 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 值已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 3 )如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基 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结果,虽 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4 )由于 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申购或 赎回金额
等) ,基金托 管人在履行正 常复核程序后 仍不能发现该 错误,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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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 内容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
有 通 行 做 法 , 双方 当 事 人 应 本 着 平 等 和 保 护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进行 协
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市场 、期货交易市 场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大转 变,而基金管 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公 告 的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册 为
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 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 每 6 个月更新 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 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
应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半 年度报告在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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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到 后
45 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报 告 上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专 用 章 或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章 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
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 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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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应 妥 善保 管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 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 基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 基金合同终止 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 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在基 金财产清算过 程中,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各自履 行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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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基金 清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8 )公告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 2 )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建 信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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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签章页。
建信基 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二〇一 六年六月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