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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货币(530002)

建信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 0 1 6 年 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Ο 一 六 年 六 月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重 要 提 示 】
本基金 经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会 2006年3月 30日证监 基金字 [ 2006] 56
号文批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6年4月25日正式生效。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本 招募 说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表 明其 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
金财 产, 投资 者购 买货 币市 场基金 并不 等于 将资 金作为 存款 存放 在商 业银
行或 存款 类金 融机 构,基 金管 理人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
益。
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年4月24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 截止 日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本 招募 说明 书已 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目 录
一、绪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二、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三、基金管理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四、基金托管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0
九、基金的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8
十、基金的业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0
十一、基金的财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2
十二、基金资产的计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4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8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3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4
十七、风险揭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8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1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3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8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3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6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7
二十四、备查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8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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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绪 言
《建 信货币 市场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以 下简称 “ 本招 募说明 书 ” )依 据《中 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销售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 办法 》 )《货
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 《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或 《基金合同》 ) 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
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
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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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行
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暂行规定》 指《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招募说明书 指《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即本基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每 六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 日 内 就 有 关
本基金的简介、 投资组合公告、 经营业绩、 重要变
更 事 项 和 其 他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应 披 露 的 事 项 对 招
募说明书进行的更新
发售公告 指《建信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 《基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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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代销机构 指 依 据 有 关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办 理 本 基 金
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点
注册与过户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 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条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受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合 同 备 案
手续后,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 / 天 指公历日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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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 + 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 本 基 金 在 设 立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日常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
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日常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
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赎回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基金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情况的凭证
交易账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 投 资 者 向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 (转入基金) 的基金份额的
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
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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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销售服务费 指 本 基 金 用 于 持 续 销 售 和 服 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属于基金的营
运费用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期限内
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净 收
益
7 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
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
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纸 和
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
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
生的, 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
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
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
收、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 证
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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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 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 信 基金 管 理 有 限责 任 公 司 经中 国 证 监 会证 监 基 金 字 [ 2005] 158 号 文 批准 设
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 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
中 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运作规范, 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 , 由全体股东组成,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
举和更换董事、 监事等事宜。 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
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 对股东会负责, 并向股东会汇报。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履行 《公司
法》 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
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 由 6 名监事组成 , 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 监事会向股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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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管尽职情况。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 董事 会成员
许会斌 先生,董事长 。 2015年3月起任 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
自201 1 年3月至2015年3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监 ; 自2006年5月至201 1 年 3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 自1994年5月至2006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
筹资储备部副主任, 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 , 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 营业部主要负
责人、 总经理, 个人银行业务部总经理, 个人银行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 个人金融
部总经理。 许先生是高级经济师 , 并是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 曾荣获中国建设
银行突出贡献奖、 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等奖项。 1983 年辽宁财经学院基建财务与
信用专业大学本科毕业。
孙志晨先生, 董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兼建信资本管理
公司董事长。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获得长江商学院
E M B A 。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
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 伟先 生, 董 事, 现任 中 国 建 设银 行 个人 存款 与 投资 部副 总 经理 。 1990 年
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部副总经
理、 北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 、 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 北京分行朝阳支行行
长、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 维义 先生 , 董事 ,现 任 信 安 国际 北 亚副 总裁 。 1990 年 毕业 于伦 敦 政治 经
济学院, 获经济学学士学位, 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 EMBA 工商管理
学硕士。 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 新加坡电信国际有限公司业务发展
总监, 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 和代总经理, 英国保诚集团 (马来西亚) 资产管
理公司首席执行官, 宏利金融全 球副总裁, 宏利资产管理公司 (台湾) 首席执行
官和执行董事。
袁 时奋 先生 , 董事 ,现 任 信 安 国际 有 限公 司大 中 华区 首席 营 运官 。 1981 年
毕业于美国阿而比学院。 历任香港汇丰银行投资银行部副经理, 加拿大丰业银行
资本市场部高级经理, 香港铁路公司库务部助理司库, 香港置地集团库务部司库,
香港赛马会副集团司库,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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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红军先生, 董事, 现任中国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1998
年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 获硕士学位。 历任中国电力财务有
限公司债券基金部项目经理、 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咨询部副经理 (主持工
作) 、中国华 电集团公司改 制重组办公室 副处长、体制 改革处处长、政 策与法律
事务部政策研究处处长、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 全先 生, 独 立董 事, 现 任新 华 资产 管理 股 份有 限公 司 董事 总经 理 。 1985
年 毕业 于中 国人 民大 学 财政 金融 学院 , 1988 年 毕业 于中 国人 民银 行 研究 生部 。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职员、 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资金部总 经理,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新华资产管理股 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 独立董事, 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中银保诚
退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英国保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美国国际保
险 集 团 亚 太 区 资 深 副 总 裁 , 美 国 友 邦 保 险 ( 加 拿 大 )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兼 首 席 行 政 员
等。 1989 年获 P a c i f i c S out h e r n U ni ve r s i t y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伏军先生, 独立董事, 法学博士。 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 兼任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副秘书长、 中国国际金融法专业委员
会副主任。
2 、监事 会成员
王雪玲女士, 监事会主席。 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高级工商管理人员
工商管理专业,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计划处职员; 中国建
设银行新疆区分行计划处、 信贷处、 风险处和人力部等副处长、 处长、 行长助理、
副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机构 业务部副总经理 。 2015 年 10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
主席。
方蓉敏女士, 监事, 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曾任
英 国 保 诚 集 团 新市 场 发 展 区 域 总 监 和 美 国 国 际集 团 全 球 意 外 及 健 康 保 险 副总 裁
等 职务 。 1990 年 获新 加坡 国立 大学 法 学学 士学 位, 拥 有新 加坡 、英 格兰 和 威尔
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 亦 军女 士,监 事,高 级会 计师, 现任中 国华 电集团 资本控 股有 限责任 公
司 机 构 与 风 险 管 理 部 经 理 。 1992 年 获 北 京 工 业 大 学 工 业 会 计 专 业 学 士 , 2009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务所,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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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 副
经理,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 (华电财务公司) 计划财务部经理 , 中国华电集团
财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吴灵玲女士, 职工监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总
经 理 兼 综合 管理 部总 经理 。 1996 年 毕业 于中 国人 民大 学 经济 信息 管理 系 ,获 得
学 士学 位; 2001 年 毕业 于北 京师 范大 学 经济 系, 获得 管 理学 硕士 学位 。历 任 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主任科员, 高级经理助理, 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人力资
源管理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1995 年 毕业 于北 京工 业大 学 计算 机应 用专 业 ,获 得学 士学 位。 曾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北京分行科技部科员、 中国建设 银行信息技术管理部主任科员 、 项目经理。 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历任基金运营部总监助理、 副总监; 信息技术部
副总监、总监。
刘颖女士, 职工监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
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 (A C C A ) 资深会员。 1997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
系, 获学士学位; 2010 年毕业于香 港中文大学 , 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曾任毕马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所 高 级 审 计 师 、 华 夏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运 营 部 高 级 经理 。
2006 年 12 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
3、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
张威威 先生,副总裁 。 1997 年毕业 于大连理工大 学,获学士 学位; 2003 年
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获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筹资处科员、
主任科员;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主任科员 、 高级副经理; 2005 年 9
月加入建 信基金管理公 司,历任市场 营销部副总监 (主持工作 ) 、总监、 公司首
席市场官等职务。 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副总裁。
曲寅军 先生,副总裁 。 1996 年毕业 于中国人民大 学,获学士 学位; 1999 年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获硕士学位 。 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审计部科员、 副主任
科员; 团 委主任科员 ; 重组改制办公室高级副经理; 行长办公室高级副经理。 2005
年 9 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历任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监、 投资管
理 部副 总监 、专 户投 资 部总 监和 公司 首 席战 略官 。 2013 年 8 月 至今 ,任 我公 司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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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子 公司建信资本 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总 经理,并于 2015 年 8 月 6 日起
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副总裁。
4 、督察长
吴曙明 先生,督察 长。 1992 年毕业 于中南工业 大学管理系 ,获学士学位 ;
1999 年毕业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1992 年 7 月至 1996
年 8 月 在湖 南省 物资 贸易 总 公司 工作 ; 1999 年 7 月 加入 中国 建设 银行 总 行, 先
后在营业部、 金融机构部、 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 曾任科员、 副
主 任科 员、 主任 科员 、 机构 业务 部高 级 副经 理等 职。 2006 年 3 月 加入 建信 基金
管 理公 司, 担任 董事 会 秘书 兼综 合管 理 部总 监。 2015 年 8 月 6 日 起任 建信 基金
管理公司督察长。
5 、本基 金基金经理
于 倩 倩 女 士 ,硕 士 。 2008 年 6 月 加入 国 泰 人寿 保 险 公司 , 任固 定 收 益研 究
专员; 2009 年 9 月加入金元惠理基金管理公司 (原金元比联基金管理公司 ) , 任
债 券研 究 员; 201 1 年 6 月 加入 我 公司 ,历 任 债券 研 究员 、 基金 经理 助 理, 2013
年 8 月 5 日起任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1 月 21 日起任建信双周理
财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 年 6 月 17 日起任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
2014 年 9 月 17 日起任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高珊女士 , 硕士。 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6 月期间在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工作,
任交易员。 2007 年 6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历任初级交易员、 交易员, 2009
年 7 月起任建信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 2012 年 8 月 28 日起任建信双周
安 心理 财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 2012 年 12 月 20 日 起任 建信 月盈 安 心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1 月 29 日起任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9 月 17 日起任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12 月 20 日起任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8 月 25 日起任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陈 建 良 先 生 ,双 学 士 ,固 定 收益 投 资 部总 经 理 助理 。 2005 年 7 月 加入 中 国
建 设银 行厦 门分 行, 任 客户 经理 ; 2007 年 6 月 调入 中国 建设 银行 总 行金 融市 场
部, 任债券交易员; 2013 年 9 月 加入我公司投资管理部 , 任基金经理助理, 2013
年 12 月 10 日起任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1 月 21 日起任建信月盈
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6 月 17 日起任建信嘉薪宝货币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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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 年 9 月 17 日起任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
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汪沛:2006年4月25日至2011年2月1日。
李菁: 2007 年 11 月 1 日至 2012 年 2 月 17 日。
彭云峰:2012年2月17日至2014年1月21日。
于倩倩: 2013 年 8 月 5 日至今。
高珊:2013年12月20 日至今。
陈建良: 2013 年 12 月 10 日至今。
6 、投资 决策委员会 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兼研究部首席策略分析师。
顾中汉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7、上述 人员之间均 不存在近亲 属关系。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依法 募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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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 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1、基金 管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基金 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并建 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 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着 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 用职务之便为 自己及其代理 人、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 第三人谋
取利益;
(3)不泄 漏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商 业秘密、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 性原则。内部 控制制度覆盖 公司的各项业 务、各个部门 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 2 )独立 性原则。公司 设立独立的督 察长与监察稽 核部门,并使 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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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相互 制约原则。公 司部门和岗位 的设置权责分 明、相互牵制 ,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 4 )有效 性原则。公司 的内部风险控 制工作必须从 实际出发,主 要通过对
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 墙原则。公司 的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计 算机技术系统 等相关部
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
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 性原则。公司 内部风险控制 制度的制定, 应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
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本公司在董事会
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
性、 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 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 , 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 保证公司的
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就基金
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另外, 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 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 并实
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 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 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 2 )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
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
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4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 操作手册, 同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 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 5 )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
稽核职能, 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 监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 及时提出
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 司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 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 司承诺将根据 市场环境的变 化及公司的发 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
度。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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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情 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 640, 625. 71 万元
联系电话: 010- 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截至 2015 年 12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98 人, 平均年龄
30 岁, 9 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 三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作为中 国大陆托管服 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 行自 1998 年在国 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 金、安心账户资金 、企业年金基金、 Q F I I 资产、 Q D I I 资产、股权 投
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 Q D I I 专户资产、 E S C R O W 等门类
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
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5 年 12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 522 只。 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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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全 球托管人 》 、香港《 财资 》 、美国《 环球金融 》 、内地《 证券时报 》 、 《上
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 威财经媒体评 选的 49 项最佳托 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
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
评。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责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 专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有 符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 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 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 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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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 20 0 5 、 20 0 7 、 20 0 9 、 2 0 1 0 、 2 0 1 1 、 2 0 1 2 、 2 0 1 3
年 七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 S A S 7 0
( 审 计 标 准 第 7 0 号 ) 审 阅 后 , 20 1 4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第 八 次 通 过
I S A E 3 4 0 2 ( 原 S A S 7 0 ) 审 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 IS A E 3 4 0 2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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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安 全 、 有 效 、 稳 健 运 行 。
2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实 施 具 体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3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 并 贯 穿 于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始 终 。
(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 人 员 。
(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
(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和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
(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 外 。
(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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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于 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部 门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实 施
(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 独 立 、 业 务 制 度 和 管 理 独 立 、 网 络 独 立 。
( 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督 促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改 进 。
(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
(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 益 最 大 化 目 的 。
(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 并 实 施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排 查 风 险 隐 患 。
(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 据 传 输 线 路 的 冗 余 备 份 、 监 控 设 施 的 运 用 和 保 障 等 措 施 来 保 障 数 据 安 全 。
(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
5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 0
(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健 康 、 稳 定 地 发 展 。
(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
织 结 构 。
(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 机 制 。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 务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生 命 线 。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基金合同》 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
基金的投融资、 基金的禁止投资 行为、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 基金资产的
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
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
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和
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 1
进行整改, 并且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果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存在疑义, 应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做出解释、澄清或纠正。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一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1 、 直 销 机 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 1 )直销柜台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 66228800
(2)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 赎回、 定期投资等业
务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情 况 及 业 务 规 则 请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查 询 。 本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c bf u nd . c n。
2 、 代 销 机 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 长安兴融中心 )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w w w . c c b . c o m
(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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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 w w w . i c bc . c o m . c n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 b a nk. e c i t i c . c o m
(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h t t p: / / w w w . 9 5559. c om . c n
( 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传真: 010- 83914283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 w w w . c m bc . c o m . c n
(6)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 w w w . b a n ko f be i j i ng . c om . c n
(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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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传真: 0755- 83195049
网址:w w w . c m bc hi na . c om
( 8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 w w w . c e b ba nk. c om
(9)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 w w w . a b c hi na . c o m
(10)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电话 : 95577
网址:w w w . h x b. c o m . c n
( 1 1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客服电话:95574
网址: w w w . n b c b. c o m . c n
(1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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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400- 8888- 666
网址:w w w . g t j a . c o m
( 1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 w w w . c i t i c s . c om
(1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 10108998
网址:w w w . e b s c n. c o m
( 1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 1 1
网址: w w w . n e w on e . c om . c n
(16)中金公司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客服电话: 010- 65051 1 66
网址:h t t p: / / w w w . c i c c . c o m . c n
( 17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服电话:0755- 82288968
网址: w w w . c c 168. c om . c n
(1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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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001 , (021)962503
网址: w w w . h t s e c . c o m
(1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 4008- 888- 999
公司网址:w w w . 9 5579. c o m
( 2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88- 108
公司网址:w w w . c s c 108. c o m
( 21 )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 w w w . q l z q. c o m . c n
(2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 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话: 0431- 96688 、 0431- 85096733
网址:w w w . n e s c . c n
( 23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 8
网址: w w w . b h z q. c o m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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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020- 95575
网址: w w w . g f . c om . c n
(25)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 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热线: 0591- 96326
网址:w w w . g f hf z q. c om . c n
( 2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热线:400- 800- 8899
网址: w w w . c i nda s c . c o m
(2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88812 3
网址:w w w . x y z q. c o m . c n
( 28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服热线:4008866338
网址: s t oc k. pi nga n. c om
(29)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 21 层及第04层01. 02. 03. 05. 1 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 18 层至 21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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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6008008
网址: w w w . c h i na - i nvs . c n
( 3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 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20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 0755 - 82825555
网址:w w w . a x z q. c o m . c n
( 31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客户服务热线:400- 8888- 777
网址: w w w . g y z q. c o m . c n
(3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 4008- 888- 8888
网址:w w w . c h i n a s t o c k . c o m . c n
( 33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0532- 9 5548
网址: w w w . c i t i c s s d. c o m
(3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咨询电话: 025- 84579897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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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 w w . h t s c . c om . c n
(3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新疆维吾 尔自治区乌 鲁木齐市高新 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家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客服电话:4008- 000- 562
网址: w w w . h y s e c . c o m
(36)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客服电话: 021- 962518
网址:w w w . 9 62518. c om
( 37 )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2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客户服务电话:0731- 4403340
网址: w w w . c f z q. c o m
(38)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 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热线: 4008888588
网址:w w w . l o n go n e . c om . c n
( 39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概况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16- 18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客服电话:400- 619- 8888
网址: w w w . m s z q . c o m
(4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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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 w w w . s y w g. c om
(41)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6/ 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客服电话: 0571- 967777
网址:h t t p: / / w w w . s t oc ke . c om . c n
( 42 )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客服电话:0755- 33331 1 88
网址: w w w . t y z q. c o m . c n
(43)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 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客服电话: 020- 88836999
网址:w w w . g z s . c om . c n
( 44 )红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概况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服电话:0871- 3577930
网址: h t t p: / / w w w . h o n gt a s t oc k. c om /
(45)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h t t p : / / w w w . g h z q . c o m . c n
( 46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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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客服电话: 40082221 1 1
网址:w w w . g s s t oc k. c om
( 4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0 号国际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网址:w w w . g uos e n. c om . c n
( 48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 座12- 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客户服务电话: 4008- 888- 993
网址: h t t p: / / w w w . dx z q. n e t
(4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 1305 、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 9908 826
网址: h t t p: / / w w w . c i t i c s f . c o m
(50)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 4006788887
网址:w w w . z l f u nd. c n ,w w w . j j m m w . c om
( 51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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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 4000766123
网址:w w w . f und123. c n
( 5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 700- 966 5
网址: w w w . e h o w b u y . c o m
(5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 4001818188
网址:w w w . 1 2 3 4 5 6 7 . c o m . c n
( 54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w w w . L i c a i k e . c o m
(5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77- 3772
网址:w w w . 5 i f u nd. c om
( 56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 w w w . s he ngs hi vi e w . c om
(57)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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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 w w w . c ht f und. c o m
(58)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 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20- 2819
网址: w w w . c hi na pnr . c om
(59)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 819- 6665
网址: w w w . b uy f o r y o u. c om . c n
(60)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1- 5399
网址:w w w . n o a h- f und. c o m /
(61)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 w w w . l uf u nds . c o m /
(62)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 068- 1176
网址: w w w . j i m u f u nd. c om /
(63)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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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 0755- 83999913
网址: w w w . j i nq i a nw o . c n /
( 64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 3491
法定代表人: 肖 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 89629066
网址: h t t p: / / w w w . y i ngm i . c n/
(65)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T A N Y I K K U A N
客户服务热线:400- 684- 0500
网址: h t t ps : / / w w w . i f a s t ps . c o m . c n
(66)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国际中心A 36 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户服务热线:400- 999- 8800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 66228888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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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 座 12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徐建军
电话:010-66575888
传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刘焕志
( 四 ) 审 计 基 金 资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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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一 ) 基 金 募 集 的 依 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06 年 3 月 30 日证监基金字 [ 2006] 5 6 号文
批准。
( 二 ) 基 金 类 型
货币市场基金。
( 三 )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 四 )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不定期。
( 五 ) 基 金 的 面 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 1. 00 元。
( 六 ) 募 集 方 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 七 ) 募 集 期 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 2006 年 4 月 5 日至 2006 年 4 月 20 日进行发售。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06 年 4 月 25 日起正式生效。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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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募 集 对 象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九 ) 募 集 场 所
本 基 金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的 代 销 网点 向 投 资 者
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
机构,并另行公告。
( 十 ) 认 购 安 排
1 、认购 时间:本基金 向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同
时发售, 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在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 、认购 原则和认购限 额:认购以金 额申请。投资 者认购基金份 额时,需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 投资
者在代销网点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 1, 000 元人民币, 追加认购的最
低金额为 500 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直销机 构每个基金账 户首次认购金 额不得低于 10 万元人 民币,已在直 销机
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
额为 1, 0 00 元人民币。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 十 一 ) 认 购 费 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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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二 ) 认 购 份 数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包 括 认 购 金 额 和 认 购 金 额 在 基 金 募 集 期内 产 生 的 利
息,其中利息以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记录为准。计算如下:
认购份数 = (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 基金份额面值
基 金份 额面 值 为 1. 00 元 。认 购份 额 计算 结果 按 照四 舍五 入 方法 ,保 留 小数
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十 三 ) 认 购 的 方 法 与 确 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网点受理投资者的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 而仅代
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确
认登记为准。 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
认购的份额。
( 十 四 ) 募 集 资 金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以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十 五 ) 募 集 资 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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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六 ) 募 集 结 果
截止 2006 年 4 月 20 日, 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
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销售额为 7, 659, 641, 315. 67 元人民币,认购
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共计 973, 296. 22 元人民币。 本次
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93, 396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 00 元人民币计算,设
立募集期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7, 660, 614, 611. 89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
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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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一 ) 基 金 备 案 的 条 件
1、基金 募集期限届满 ,在基金募集 份额总额不少 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募集期限 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到 验资
报告之日 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提 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自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 管理人在收到 中国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同生 效事宜予以
公告。本基金合同已于 2006 年 4 月 25 日生效。
3、本基 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者的认 购款项只能存 入专门账户, 任何人不得
动用。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份额, 归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利 息 转 成 基 金 份 额 的 具 体 数额 以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的 记录 为
准。
( 二 )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时 的 处 理 方 式
1、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 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
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 投资者已缴纳 的款项,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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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一 ) 申 购 与 赎 回 办 理 的 场 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按 销 售 机构 约 定 的 方
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部分第 (一) 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 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
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 二 ) 申 购 与 赎 回 办 理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本基金 的申购、赎回 自基金合同生 效后 30 个工作 日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
人 应 在 开 始 办 理申 购 赎 回 的 具 体 日 期 前 2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 )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
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 但此项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实施日
2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本基金已于2006年5月8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 确定价” 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为 1. 00 元的基准进行
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 在全部赎回其 持有的本基金 余额时,其账 户内待结转的 基金收益
将全部结转, 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 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剩余的基金份额必须
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的损益, 否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基
金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部分累计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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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运作的实 际情况并在不 影响基金份额 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 提下调整上述 原则。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 2 个工作日 前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
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者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 资 金 , 投 资者 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的 申 请 ,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在 T + 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 +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
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
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该申请。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则 申 购 不 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T 日 赎 回申 请 确 认 成功 后 , 基 金管 理 人 将 指 示基 金 托 管 人
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 T +1 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至基金管理人账户。 在发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合 同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有 关 条款 处
理。
( 五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 代 销网 点每 个基 金 账户 首次 单 笔申 购、 单笔 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限 额为 0. 01
元人民币; 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
户首次申购、 单笔追加申购的最 低金额均为 0. 01 元人民币;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
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定投最低金额均为0. 01 元人民币。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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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销售 机构 赎 回时 ,每 次赎 回 申请 不得 低于 0. 01 份 。 本
基金没有最低持有份额限制为0. 01 元。
3 、如基 金销售机构有 不同规定,投 资者在销售机 构办理上述业 务时,需同
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4、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在 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 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 和赎回的份额 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 须 在调整生 效前 2个工作日 至
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 申 购 费 与 赎 回 费
1、申购费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 七 ) 申 购 份 数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 净值保持为 人民币 1. 00 元。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
金份额按照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
值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元
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 则将自动
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
(2)全部赎回
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 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未付收益
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 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 3
分,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3 、 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 00
元 确定 ,保 留至 0. 01 份 ,小 数点 后第 三位 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的 误差 在基 金财
产中列支。
4、赎回 金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的 赎回金额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 赎回份数乘
以 1. 00 元计算, 保留至 0. 01 元, 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
金财产中列支。
5、 本基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
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
份基金净 收益、节假日 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 益率,以及节 假日后首个开 放日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 八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投 资者 申 购 基金 成 功 后, 注 册与 过 户 登记 人 在 T + 1 日 为投 资 者 登记 权 益 并
办 理注 册 与过 户 登记 手 续 ,投 资 者自 T + 2 日 (含 该 日) 后 有权 赎 回 该部 分 基金
份额。
投 资者 赎 回 基金 成 功 后, 注 册与 过 户 登记 人 在 T + 1 日 为投 资 者 办理 扣 除 权
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 影响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并 最迟于开始实施 前 3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 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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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 赎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 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 顺延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
以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
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
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
赎回的表示外, 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
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 3 )巨额 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 回并顺延赎回 时,基金管理 人应立即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通过邮寄、 传真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本基金 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发生巨 额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
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十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 交易场所在交 易时间非正常 停市,导致当 日基金资产净 值无法计
算;
(3)基金 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 (1) 到 (4)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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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一 ) 暂 停 赎 回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 3 )因市 场剧烈波动或 其他原因而出 现连续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 金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
(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 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
部分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
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 在出现上述第 ( 3 )款 的 情形时,对已 接受的赎回申 请可延期支付 赎
回款项, 最长不超过正 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在至少一 家指定的媒体 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 十 二 ) 基 金 转 换
1、基金 转换是指投资 者向本基金管 理人提出申请 将其所持有的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2、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1)基金 管理人办理日 常转换的开放 日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深圳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日(本公司公告暂停申购或转换时除外) 。
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 开放日的具体交易时间可能有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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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2)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 3 )转入 的基金份额持 有期自该部分 基金份额登记 于注册登记系 统之日起
开始计算。 转入的基金在赎回或转出时, 按照自基金转入确认日起至该部分基金
份 额 赎 回 或 转 出确 认 日 止 的 持 有 时 段 所 适 用 的赎 回 费 率 档 次 计 算 其 所 应 支付 的
赎回费。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T +2日。
(4) 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 投资者采用“ 份额转换”
的原则提交申请。基金转换遵循“ 先进先出” 的原则。
(5)投资 者办理基金转 换业务时,转 出的基金必须 处于可赎回状 态,转入
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已冻结的基金份额不得申请基金转换。
( 6 )单笔转换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0 份。
3、基金转换费用
基 金 转 换 费 用 由 转 出 和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补 差 和 转 出 基 金 的 赎回 费 两 部 分
构成, 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
回费率而定。 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 如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 收取
该基金赎回费的25%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转换费用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份额 × 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转入金额:
①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 入金 额= 转 出金 额 × ( 1 - 转出 基金 赎 回费 率 ) / ( 1 + 转入 基金 申 购费 率
—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②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 (1- 转 出基金赎回费率)
(3)转换费用=转出金额- 转入金额
(4)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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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三 ) 转 托 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 十 四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 五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 赠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会团体的情形; “ 司法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
额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
注 册 登 记 人 受 理 上 述 情 况 下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不 得办 理 该 项 业
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
( 十 六 ) 基 金 的 冻 结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账户 或 基 金 份
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
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每日收益分配与支付。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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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 一 ) 投 资 目 标
在力保本金安全和基金财产较高流动性的前提下, 争取获得超过投资基准的
收益率。
( 二 ) 投 资 范 围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 、通知存款;
3、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4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5、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6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 投 资 理 念
充分利用多样化的货币市场工具, 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策略, 在保证充分流
动性的前提下, 实现基金的稳定 收益, 从而为投资者提供风险低、 收益稳定、 可
以随时变现的现金替代产品。
( 四 ) 投 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 投资业绩比较 基准为 6个月银 行定期存款税 后收益率。当 法律法规变
化或市场有更加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时,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业绩比较基准进
行调整,并予以公告。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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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投 资 策 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手段, 全面评估货币市场的利
率走势、 类属资产和券种的风险收益水平及流动性特征, 在此基础上制订本基金
投资策略。 具体而言, 包括短期资金利率走势预测、 组合剩余期限调整策略 、 债
券期限配置策略、类属资产配置策略、品种选择策略和交易策略等方面。
1、短期资金利率走势预测
短期资金利率即货币市场各交易工具的价格。 在分析和预测短期资金利率变
化中, 本基金重点考虑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取向 、 预期通货膨胀率、 公开市场操
作、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等因素,对短期资金利率变动趋势进行分析。
2、组合剩余期限调整策略
不同剩余期限短期债券品种对利率变化敏感性有所不同。 为使整体组合获得
更高的收益, 管理人将结合对利率变化趋势的判断, 对基金组合的剩余期限进行
调整。
3、债券期限配置策略
对于相同信用水平的债券来说, 不同期限债券的投资价值可用收益率曲线的
变化来反映。 本基金将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分析和判断, 灵活采取相应的资
产期限配置策略。
4、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 管 理 人 在 判 断 各 类 属 的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与 交 易 活 跃 的 国 家 信 用等 级 短 期 券
利率期限结构应具有的合理利差水平基础上, 结合各类属资产的市场容量、 信用
等级和流动性特点,在不同市场时期确定不同的类属配置比例范围。
5、品种选择策略
本管理人对货币市场诸投资工具的优先选择标准为:
( 1) 同一类属中流动性高于平 均水平的品种;
( 2) 有较高当期收入的品种;
( 3) 预期信用等级有较大改善 、价格被低估的品种;
( 4) 收益率高于相同信用等级 、价格被低估的债券;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 0
本管理人在个券选择过程中, 尽量避免过度集中投资某种债券而带来的非系
统风险。
6 、交易策略
交易 策略的运用旨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创造超额收益。 本管理人拟将
运用如下策略:
(1)利差交易策略
由于各类属资产对利率调整或市场变化反应灵敏度不一, 导致不同品种间收
益率差容易出现不合理的情形,基金可利用这种失衡进行利差交易。
( 2) 利率周期性波动策略
短期利率水平会因市场环境的变化出现短暂的波动, 利用这种时机调整组合
品种的结构可为投资创造额外收益。
( 3) 回购交易套利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多种回购交易套利策略, 其中跨市场套利、 回购与现券的套利、
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是相对低风险套利的操作, 而正回购杠杆放大、 开放式
回购的卖空交易则是利用回购进行高风险套利的操作。 本管理人将在风险控制基
础上择机运用这些策略。
( 六 ) 投 资 流 程
1、投资 分析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资部门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外部的研究成果, 了解国家
宏观货币和财政政策, 对短期资金利率走势及短期融资券或商业票据发行人的信
用风险进行监测, 并建立相关研究模型。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门撰写宏观策略报
告、利率监测报告及短期融资券发行人资信研究报告作为投资决策依据之一。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讨论宏
观经济环境、 利率走势、 短期融资券发行人信用级别变化等相关问题, 作为投资
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2、投资 决策
投资决 策委员会根据 《基金合同 》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 本基金管理人 有关规
章制度确定基金的投资原则以及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 审批总体投资方案以
及重大投资事项。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 1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对象、 类属配置、 期限配置等总体
投资方案, 并结合研究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 、 自己的研究与分析判断、 基金申购
赎回情况和市场整体情况, 构建并优化投资组合 。 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资, 按
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投资 执行
中央交易室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 中央交易室接到指令后, 首先应
对指令予以审核, 然后再具体执行 。 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 不规范或
者不合规的,中央交易室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立即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
中 央 交 易 室 应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随 时 向 基 金 经 理 通 报 交 易 指 令 的 执行 情 况 及 对
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 、投资 回顾
风险管理部门定期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 基金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回
顾前期投资运作情况, 并提出下期的操作思路, 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 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进行调
整。
( 七 )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预期收益和风
险均低于债券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基金。
( 八 ) 投 资 限 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 运作管理本基金。 本
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下列规定: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 2 )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 4 )信用等级在 A A A 级以 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 6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 2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1 )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或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4)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 5 )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80 天;
( 7 )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8 )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致 的 投 资 组
合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 例不在限制之 内,但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以达到标准。
3 、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 - 1 级或相当于 A - 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 A A 级或相当于 A A 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 B B + 级)。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 3
同 一 发 行 人 同 时 具 有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和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的 , 以 国 内信 用 级 别 为
准。
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九 ) 、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计 算 方 法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购 产 生 的 负 债 + 债 券 正 回 资 产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 剩 余 期 限 负 债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 ? ?
? ? ? ?
其 中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包 括 现 金 类 资 产 ( 含 银 行 存 款 、 结 算 备 付
金、 存出保证金、 证券清算款、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 、 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的银行定
期存款、 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
( 含一 年 ) 的逆 回购 、期限 在一 年以内 ( 含一 年 ) 的中 央银 行票据 、买 断式回 购产 生
的待回购债券、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
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正回购、 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 摊余 成本法 ” 计算 的附息 债券成 本包括 债券的 面值和 折溢价 ;贴现 式债
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方法
( 1 )银行 存款、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 证金的剩余期 限为 0 天;证 券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2) 一年 以 内 ( 含 一年 ) 银 行 定 期 存款 、 大额 存 单的 剩 余 期限 以 计算 日 至协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3 ) 组 合 中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是 指 计 算 日 至 债 券 到 期 日 为 止 所 剩 余 的 天 数 ,
以下情况除外: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 4
允 许 投 资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下 一 个 利 率 调整 日 的 实 际
剩余天数计算。
( 4 ) 回购 ( 包 括正 回 购和 逆 回购 ) 的 剩余 期 限以 计 算日 至 回购 协 议 到期 日 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5 )中央 银行票据的剩 余期限以计算 日至中央银行 票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 待返售债券的 剩余期限以计 算日至回购协 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十 ) 禁 止 行 为
本基 金 禁止以下投 资行为:
1 、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债券;
6 、买卖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其 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7、本基 金不得与基金 管理人的股东 进行交易, 或通过交易上 的安排人为降
低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9 、当时 有效的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 会有关规定 及《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
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 5
( 十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 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独立 行使债权人 权利,保护基 金
投资者的利益。
( 十 二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 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6 年 4
月 18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 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未
经审计。
( 一) 报告期末基 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 元)
占基金 总资产的比 例
(%)
1 固定收益投资 2 3 , 3 2 5 , 4 5 2 , 1 4 6 . 2 4 5 6 . 8 9
其中:债券 2 3 , 3 2 5 , 4 5 2 , 1 4 6 . 2 4 5 6 . 8 9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 6 9 , 2 7 0 , 3 8 4 . 6 4 0 . 9 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1 6 , 9 1 5 , 6 7 3 , 2 2 2 . 3 5 4 1 . 2 6
4 其他各项资产 3 8 8 , 8 8 9 , 8 4 6 . 5 8 0 . 9 5
5 合计 4 0 , 9 9 9 , 2 8 5 , 5 9 9 . 8 1 1 0 0 . 0 0
(二) 报告期债券 回购融资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 例(%)
1 报 告 期 内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3 . 9 7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 6
余额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 )
2
报 告 期 末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余额
2 , 9 7 5 , 1 4 6 , 0 5 7 . 2 7 7 . 8 3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 : 报 告 期 内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余 额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为 报 告 期 内 每 个 交 易 日 融 资 余 额
占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的 简 单 平 均 值 。
债券正 回购的资金 余额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20%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三) 基金投 资组合剩余 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 目 天 数
报告期末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9 4
报告期内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9 9
报告期内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6 9
报告期 内投资组合 平均剩余期 限超过 180 天情况 说明
本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未 超 过 1 2 0 天 ,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未 超 过 2 4 0 天 。
2、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限
各期限 资产占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比例( %)
各期限 负债占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比例( %)
1
30 天以内
2 1 . 1 5 7 . 8 3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0 . 1 3 -
2
30 天( 含) —60 天
2 0 . 1 4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 天( 含) —90 天
2 2 . 5 5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 天( 含) —180 天
3 1 . 3 5
-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 7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80 天( 含) —397 天(含 )
1 1 . 7 3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6
合 计
1 0 6 . 9 2 7 . 8 3
(四) 报告期末债 券投资组合
1、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人民币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 , 1 8 9 , 5 3 0 , 4 7 4 . 0 8 1 1 . 0 3
其中: 政策性金融
债
4 , 1 8 9 , 5 3 0 , 4 7 4 . 0 8 1 1 . 0 3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7 , 8 2 8 , 6 8 0 , 4 6 1 . 7 0 2 0 . 6 1
6
中期票据
- -
7
同 业 存 单 1 1 , 3 0 7 , 2 4 1 , 2 1 0 . 4 6 2 9 . 7 7
8
其他
- -
9
合 计
2 3 , 3 2 5 , 4 5 2 , 1 4 6 . 2 4 6 1 . 4 1
9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9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券
4 9 , 9 5 5 , 9 8 5 . 6 5 0 . 1 3
2、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 张)
摊余成 本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 8
1
1 5 0 4 1 3 1 5 农 发 1 3 1 7 , 0 0 0 , 0 0 0 1 , 6 9 9 , 6 8 2 , 8 6 2 . 1 6 4 . 4 7
2
1 1 1 5 0 8 1 5 8 1 5 中 信 C D 1 5 8 1 1 , 0 0 0 , 0 0 0 1 , 0 8 8 , 2 5 5 , 6 1 3 . 6 0 2 . 8 7
3
1 5 0 4 1 6 1 5 农 发 1 6 1 0 , 5 0 0 , 0 0 0 1 , 0 4 9 , 9 0 4 , 6 0 2 . 4 7 2 . 7 6
4
1 1 1 5 0 7 0 7 4 1 5 招 行 C D 0 7 4 1 0 , 0 0 0 , 0 0 0 9 9 2 , 3 0 0 , 3 3 5 . 0 9 2 . 6 1
5
1 1 1 6 9 2 1 2 1 1 6 杭 州 银 行 C D 0 5 7 1 0 , 0 0 0 , 0 0 0 9 8 5 , 2 6 2 , 3 7 3 . 0 4 2 . 5 9
6
1 1 1 5 9 2 9 9 0 1 5 盛 京 银 行 C D 0 7 5 1 0 , 0 0 0 , 0 0 0 9 7 6 , 7 0 3 , 1 9 2 . 8 2 2 . 5 7
7
1 1 1 5 9 1 9 4 2 1 5 宁 波 银 行 C D 1 1 1 8 , 0 0 0 , 0 0 0 7 9 2 , 9 4 7 , 1 1 6 . 0 1 2 . 0 9
8
1 5 0 3 1 1 1 5 进 出 1 1 7 , 0 0 0 , 0 0 0 6 9 9 , 8 5 5 , 7 4 2 . 5 6 1 . 8 4
9
1 1 1 6 9 1 9 6 6 1 6 广 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C D 0 3 6
5 , 7 0 0 , 0 0 0 5 6 1 , 9 1 9 , 9 4 4 . 9 6 1 . 4 8
1 0
1 1 1 5 9 2 0 1 5 1 5 长 沙 银 行 C D 0 3 2 5 , 0 0 0 , 0 0 0 4 9 9 , 3 5 8 , 0 2 9 . 0 6 1 . 3 1
(五) “ 影子定 价 ” 与 “ 摊余成 本法 ” 确定的 基金资产净 值的偏离
项 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离度的 绝对值在 0.25% (含)-0.5% 间的次 数
-
报告期 内偏离度的 最高值
0 . 1 6 7 1 %
报告期 内偏离度的 最低值
0 . 1 0 7 8 %
报 告期 内每个工作 日偏离度的 绝对值的简 单平均值
0 . 1 3 9 1 %
( 六 )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明细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投资组合报 告附注
1、本基金的计价方法说明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 9
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商
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
损益。本基金通过每日分红使基金份额净值维持在 1. 0000 元。
2、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持有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情况。
3、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债 券的发行主体 本期未出现被 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没有特别需要说明
的证券投资决策程序。
4、其他资产的构成
序号 名 称 金额( 人民币 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3 7 2 , 2 5 1 , 1 0 4 . 9 2
4 应收申购款
1 6 , 6 3 8 , 7 4 1 . 6 6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 计
3 8 8 , 8 8 9 , 8 4 6 . 5 8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 0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业绩截至日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 段
基 金 净 值
收 益 率 ①
基 金 净 值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 0 0 6 年 4 月 2 5 日
- 2 0 0 6 年 1 2 月 3 1
日
1 . 3 1 2 7 % 0 . 0 0 1 5 % 1 . 2 1 5 9 % 0 . 0 0 0 2 % 0 . 0 9 6 8 % 0 . 0 0 1 3 %
2 0 0 7 年 1 月 1 日 -
2 0 0 7 年 1 2 月 3 1 日
3 . 5 2 2 6 % 0 . 0 0 6 8 % 2 . 5 0 8 9 % 0 . 0 0 1 7 % 1 . 0 1 3 7 %
0 . 0 0 5 1 %
2 0 0 8 年 1 月 1 日 -
2 0 0 8 年 1 2 月 3 1 日
3 . 9 4 1 4 % 0 . 0 0 9 5 % 3 . 5 4 2 8 % 0 . 0 0 1 2 % 0 . 3 9 8 6 %
0 . 0 0 8 3 %
2 0 0 9 年 1 月 1 日 -
2 0 0 9 年 1 2 月 3 1 日
1 . 6 1 6 8 % 0 . 0 0 7 5 % 2 . 0 2 7 7 % 0 . 0 0 0 0 % - 0 . 4 1 0 9 %
0 . 0 0 7 5 %
2 0 1 0 年 1 月 1 日 -
2 0 1 0 年 1 2 月 3 1 日
1 . 8 3 5 8 % 0 . 0 0 7 0 % 2 . 0 7 8 4 % 0 . 0 0 0 3 % - 0 . 2 4 2 6 %
0 . 0 0 6 7 %
2 0 1 1 年 1 月 1 日 -
2 0 1 1 年 1 2 月 3 1 日
3 . 4 8 8 3 % 0 . 0 0 2 7 % 3 . 1 6 6 5 % 0 . 0 0 0 7 % 0 . 3 2 1 8 %
0 . 0 0 2 0 %
2 0 1 2 年 1 月 1 日 -
2 0 1 2 年 1 2 月 3 1 日
4 . 2 2 5 3 % 0 . 0 0 7 4 % 3 . 1 3 4 9 % 0 . 0 0 0 7 % 1 . 0 9 0 4 %
0 . 0 0 6 7 %
2 0 1 4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4 年 1 2 月 3 1 日
4 . 4 8 4 9 % 0 . 0 0 2 6 % 2 . 7 7 2 6 % 0 . 0 0 0 2 % 1 . 7 1 2 3 % 0 . 0 0 2 4 %
2 0 1 5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5 年 1 2 月 3 1 日
3 . 4 7 0 5 % 0 . 0 0 2 6 % 1 . 9 1 6 4 % 0 . 0 0 1 2 % 1 . 5 5 4 1 % 0 . 0 0 1 4 %
2 0 1 6 年 1 月 1 日
- 2 0 1 6 年 3 月 3 1 日
0 . 6 4 6 5 % 0 . 0 0 0 7 % 0 . 3 2 4 1 % 0 . 0 0 0 0 % 0 . 3 2 2 4 % 0 . 0 0 0 7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至 2 0 1 6 年 3 月
3 7 . 8 4 3 1 % 0 . 0 0 6 3 % 2 5 . 2 8 1 9 % 0 . 0 0 1 6 % 1 2 . 5 6 1 2 %
0 . 0 0 4 7 %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 1
3 1 日
注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按 日 结 转 份 额 。 本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计 算 方 法 为 :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年 利 率 / 3 6 5 ) 乘 以 实 际 天 数 。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 2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 一 ) 基 金 财 产 的 构 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结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 、其他资产等。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本 基 金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和 托 管 专 户 用 于基 金 的 资 金
结算业务,以基金托管人和“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并 以 “ 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并 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备
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
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与 处 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 3
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
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
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
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 4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计 价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保持在人
民币 1. 0 0 元。
( 一 ) 计 价 目 的
基金资产计价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 二 ) 计 价 日
本基金的计价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定价时点为上述证券
交易场所的收市时间。
( 三 ) 计 价 方 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计价:
1、 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 ,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
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
提收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
2 、 为了 避免 采 用摊 余 成本 法计 算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与按 市 场利 率 和交 易市 价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
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计价日 ,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
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0. 5% 时, 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 , 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 上述 方法 进行 计 价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方法 计
价。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计价。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 5
( 四 ) 计 价 对 象
本基金依法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 五 ) 计 价 程 序
在计价日, 基金管理人完成计价后, 将计价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计价方法、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
年中和年末计价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六 ) 计 价 错 误 的 处 理
当基金计价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 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 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 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 本契约的当事人应将按
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该 差错 遭受损 失的 当事人 ( “ 受损 方 ” )按 下述 “ 差错 处
理原则 ” 给予赔偿并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 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造 成 其 他 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 6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 1 )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
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 的责任方对可 能导致有关当 事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 )因差 错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 负有及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 得利造 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差错责 任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 5 )差错 责任方拒绝进 行赔偿时,如 果因基金管理 人过错造成基 金资产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
( 6 )如果 出现差错的当 事人未按规定 对受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依 据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 定,基金管理 人自行或依据 法院判决、仲裁 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 7
(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明 差错发生的原 因,列明所有 的当事人,并 根据差错发生 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 差错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商 的方法由差错 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
偿损失;
( 4 )根据 差错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改 注册与过户登 记人的交易数 据的,由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基金资 产净值计价错 误偏差达到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 2 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
净值 0. 5 %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 暂 停 计 价 的 情 形
1 、与本 基金投资有关 的证券交易场 所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 八 )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按 计价 方法 的 第 2 、3 条 方法 进行 计价 时, 所造 成 的误 差不 作
为基金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 各个 市场 及其 登 记结 算机 构发 送的 数 据错 误, 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计价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 8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 一 ) 基 金 收 益 的 构 成
基金收益包括: 基金投资所 得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 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 二 ) 基 金 净 收 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扣 除 的 费 用
后的余额。
( 三 )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基金 收益分配方 式为红利再 投资, 每日将 当日收益结 转为基金份 额,当
日收益参与下一日基金收益分配,并按月结转到投资者基金账户。
2 、 “ 每日 分配 、按月 支付 ” 。本 基金 收益根 据每日 基金 收益公 告,以 每万 份
基金份额净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月集中支付收益。
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 0. 01 元, 小数点后第 3 位采取去尾原则, 因去尾形成的
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3 、本基 金根据每日 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 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净 收益大于零
时, 为投资者记正收益;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者记负收益 ; 若当日净
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4、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
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恰好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 若收益为负值, 则从投资者
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5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6 、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支付一次。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得到中国证监
会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 9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与 公 告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 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每开放日
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按新的规定作出调整。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 0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银行汇划费用;
9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 二 ) 基 金 费 用 的 费 率 、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 33%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 E × 0. 33%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 理 人。 若遇 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 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 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 1
H = E × 0. 1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 25% 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 0. 2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
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 金 管理 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 支 付日
期顺延。
销 售 服 务 费 主 要 用 于 支 付 销 售 机 构 佣 金 、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金 营 销 广 告
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4 、其他费用
上述( 一)基金费用 的种类 中第 4-8 项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规 及
相应协议规定 ,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 基 金 费 率 的 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
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2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四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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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 合同生效前的 相关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验 资费、会计师 、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其他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 定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
目。
( 五 ) 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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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 金的会计年度 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保留完 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 托管人定期与 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核 算、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 二 )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 师事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会计 师,应事先征 得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认 为有充足理由 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经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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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金的信 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合
同、 《货币市 场基金信息披 露特别规定》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
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国 性
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 一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1、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 人按照《基金 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合 同编制并在基 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 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 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基 金 合 同 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收益率公告
(1)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开 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至 少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率;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 5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 当日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其中, 当日基金份额总额包括上一工作日因基金收益分配而增加或缩减的基
金份额。
按日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7
365
7
1
) ]
10000
1 ( [
?
?
?
i
i
R
-1}× 100%; 其中,
R 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7 日年化收益率采
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3 位。
( 2 )货币 市场基金应至 少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在指 定报刊和管理 人网站上
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
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3)基金 管理人将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市场 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
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7、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金 份 额 的 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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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 10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 30% ;
( 1 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 5 %;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 20 )基金更换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 7
(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
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 5 %的情形;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二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供公众查阅。 投资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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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 一 ) 系 统 性 风 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中的短期金融工具, 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 经
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 , 主要包括政策风险, 经
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 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 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
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
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
收益。
4、购买 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债券 收益率曲线 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 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这与利率上
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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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 对本基金产品而言, 主要是指信用
风险。
信用风险指债券发行人或存款银行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
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
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 三 ) 流 动 性 风 险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而波动, 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申请产生的仓位调整可能使资产难以
按照预先期望的成交价格变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 或者投资组合
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 造成基
金资产变现的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 四 )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 主要包括以
下几种:
1 、管理 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由 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而产生的风险。
2、交易 风险
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3、运营 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 网络系统、 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等情况而造成
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4、道德 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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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其 他 风 险
主要是由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 如战争、 自然灾害等有
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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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八 、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管 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后,须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 二 ) 基 金 的 清 算
1、基金 清算小组
(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
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2) 基 金清 算 小 组成 员 由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 有 从事 证 券 相关 业 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基 金清 算 小 组负 责 基 金资 产 的保 管 、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 配 。基 金 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 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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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 、基金 剩余资产的 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 1) 支付清算费用;
( 2) 交纳所欠税款;
( 3) 清偿基金债务;
(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 1) - (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并公告。
6 、基金 清算账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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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基金 管理人的权 利与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 2 )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 起 ,根 据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 独立 运
用 并 管 理 基 金 财产 , 包 括 依 照 有 关规 定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3) 依 照《 基 金合 同》 获 得基 金 认购 和 申购 费 用、 基金 赎 回手 续 费以 及
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 律规 定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 如认 为 基金 托
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 销 机构 , 对基 金 代销 机构 的 相关 行 为进 行
监督和处理;
(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0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 1 ) 在 符合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 前 提下 , 制订 和 调整 开放 式
基金业务规则;
(12) 依 照法 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 益 对被 投 资公 司 行使 股东 权 利, 为 基金 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 ) 以 基金 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利益 行 使诉 讼 权利 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 4
( 15 ) 选 择、 更 换律 师、 审 计师 、 证券 经 纪商 或 其他 为基 金 提供 服 务的 外
部机构;
( 16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2 )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 起 ,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 3 ) 配 备足 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 的 人员 进 行基 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 以专 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4 ) 依 法募 集 基金 ,办 理 或者 委 托经 国 务院 证 券监 督管 理 机构 认 定的 其
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
违反本《 基金合同 》 、基金销 售与服务代理 协议及国家有 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 管理 的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管 理 人的 财产 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 用基金资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 算 基 金的 每 万份 基 金净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
益率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 1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 履行 信 息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 守基 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 基金 投 资计 划 、投 资意 向 等。 除 《基 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 5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确 定 基金 收 益分 配 方案 ,及 时 向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 依 据《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 按 规定 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 业 务活 动 的会 计 账册 、报 表 、记 录 和其 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 供 的各 项 文件 或 资料 在规 定 时间 发 出, 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 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或 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 产时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 或损 害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 22 ) 以 基金 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 或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 23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5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 托管人的权 利与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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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于:
(1) 自 本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 依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安 全
保管基金资产;
(2) 依 《基 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 基 金托 管 费、 其 他法 定收 入 和其 他 法律 法
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 4 ) 以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 金 联名 的 方式 在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公 司上 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 5 )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 基金 的 名义 在中 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 有限 公 司开 设银 行 间债 券 托管 账
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8 )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 1 )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 门 的资 产托 管 部, 具 有符 合 要求 的 营业 场所 , 配备 足 够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 金 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 利用 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 管由 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 签订 的 与基 金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 及 有关 凭
证;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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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 按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7 ) 保 守基 金商 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9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 基金 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 期 和年 度 基金 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 明 基金 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 1 ) 按 有关 规 定, 保 存基 金托 管 业务 活 动的 记 录、 账 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 据基 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或 有 关规 定 向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支付 基 金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5) 按 照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或配 合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依 法自 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 参 加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参 与基 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分配;
( 18 )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或 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 产时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 ,应 承担 赔 偿责 任 ,其 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 监 督基 金 管理 人按 法 律法 规 和合 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因 基金 管
理人违反 《 基金合同 》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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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 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 席或 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 对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 份额 发 售机 构损 害 其合 法 权益 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 9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
( 2 )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3) 在 其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 内 ,承 担 基金 亏 损或 者《 基 金合 同 》终 止
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5 ) 返 还在 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 任 何原 因 ,自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及
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 6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1、召开 事由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 9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6 )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1 )单独 或合计持 有本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 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 下同) 就涉及本基金
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 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变 更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赎回 费率或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4 )对《 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5 )除按 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 、召集 人和召集方 式
(1)除法 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9 0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 人 决定 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 表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有权 自 行召 集 , 并至 少 提
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 )基金 份额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人负 责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通 知方式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人 应于会议召开 前 40 天,在 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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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 决 方 式 , 并 在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讯 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4、基金 份额持有人 出席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 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书 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 对,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 利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 2 )通讯开会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式 在 表 决 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 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 公布会议通知 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表 决
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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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 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合 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议事 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 同 》 、更换 基 金管理人、更 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 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有 30 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 合条件的应当 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大会召集人 应当按照以下 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法 律 法 规 和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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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 进 行 解 释和 说
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
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
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单 独 或合 并 持 有权 利 登 记 日基 金 总 份额 10% ( 含 10% ) 以 上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
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通过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所持 表 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选举 方 式 ,选 举 产 生一 名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 )一般决议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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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般 决 议 须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决 权 的 三 分
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符 合 会 议 通 知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效 表
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 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 会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有 人对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 )通讯开会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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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具 无 异 议 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 三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的 事 由 与 程 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终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管 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 2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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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负 责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7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8)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并公告。
( 9)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 争 议 的 处 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 而产生的或与 《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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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者 取 得 基 金 合 同 的 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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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1 、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 2005] 158 号文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 1983] 146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 018, 850, 02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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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现、 转贴现 、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
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投
资基金清 算业务(银证 转账 ) ;保 险代 理业务;代理 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
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
款; 外币兑换 ;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
保; 发行 、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 代客外
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1、基金 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 投资行为行 使监督权
(1)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现金、 通知存款、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
行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 、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
票据、 短期融资券、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
币市场工具。 其中, 如本基金投资 “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应在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批准货币市
场基金投资该类货币市场工具后,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后, 方
可投资。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 基金合同 》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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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或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2 )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3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百分之三十;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 ;
4)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5 )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80 天。
7 )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9) 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 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开始。
(3 ) 基金 托 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下 述 基 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债券;
6)买卖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本基 金不得与基金 管理人的股东 进行交易, 或通过交易上 的安排人为降
低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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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9)当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及《基金合同》规 定禁止从
事的其他行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 ) 基金 托 管 人依 据 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于 基 金 关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 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关 系
的公司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
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发生的 , 进行结算, 但同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5)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 金托 管 人 依 据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 于基 金 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间 市 场 交 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
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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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 新名单生效前, 基金管理人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进行了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易 对 手 进 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 金管 理 人 在银 行 间 市场 进 行 现券 买 卖和 回 购 交易 时 , 需按 交 易 对手 名 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 管 理 人参 与 银行 间 市 场交 易 时, 有 责任 控 制 交易 对 手的 资 信 风险 ,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
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交
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将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存款银行名单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对该名单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 如果基金管理人投资存款的银行
不在上述名单范围之内,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 存款银行名单进行更新 ,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存
款银行时应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对回函确认
收到, 基金托管人回函确认收到名单两天后, 被确认调整的存款银行名单开始生
效。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 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
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
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存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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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 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3、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及其他运 作违反《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和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
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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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实 行 分 账 管
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本托管 协议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 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 理人的正当指 令,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 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设置 账户,与基金 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 因基金认(申 )购、基金投 资过程中产生 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0 5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
托管人处的,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
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帐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 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
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
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事宜。
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
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中国
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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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前,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基金法》 以及
相关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就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
传达与执行、 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5、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 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上 海 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6、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 责以基金的名 义申请并取得 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营 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一起 负责为基金对 外签订全国银 行间国债
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7、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
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8、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0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其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 深圳 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基金财产投资的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9、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别 应 由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应派专人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 五 ) 基 金 资 产 的 计 价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保持在人
民币 1. 0 0 元。
1、计价目的
基金资产计价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2、计价日
本基金的计价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定价时点为上述证券
交易场所的收市时间。
3、计价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计价: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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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 ,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
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
计提收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
(2 ) 为了 避免 采 用摊 余 成本 法计 算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与按 市 场利 率 和交 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
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计价日 ,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象进
行重新评估, 即 “ 影子定价 ” 。 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0. 5% 时, 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 ,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 3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 上 述 方法 进行 计 价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计
价。
( 4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计价。
4、计价对象
本基金依法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5、计价程序
在计价日, 基金管理人完成计价后, 将计价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计价方法、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
年中和年末计价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6、计价错误的处理
当基金计价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 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 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 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0 9
因基金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 本契约的当事人应将按
照以下约定处理:
(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该 差错 遭受损 失的 当事人 ( “ 受损 方 ” )按 下述 “ 差错 处
理原则” 给予赔偿并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 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造 成 其 他 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 2 )差错处理原则
a .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
差错已得到更正;
b .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c . 因 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损失( “ 受损 方 ” ) ,则 差错责 任方应 赔偿受 损方的损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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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超 过
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d.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e .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
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向差错方追偿;
f . 如 果 出现 差 错 的 当 事人 未 按 规 定 对受 损 方 进 行 赔偿 , 并 且 依据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g.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a . 查 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b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c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失;
d.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 由注册
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e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25%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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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0. 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暂停计价的情形
( 1) 与 本基 金 投 资有 关 的 证券 交 易场 所 遇 法定 节 假 日或 因 其他 原 因 暂停 营 业
时;
(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8 、特殊情形的处理
( 1) 基金管理人按计价方法的第2、 3条方法进行计价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 2) 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
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计价错误,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六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登 记 与 保 管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 每年 6
月 30 日 、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必须
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人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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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保存 期限为 15 年。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 七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 托 管 协 议 的 效 力
1、基金 管理人在向中 国证监会申请 发售基金份额 时提交的本基 金托管协议
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协议
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2、 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有 效 期 自 其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该 基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会 批
准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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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 “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 ” 的经营宗旨, 不断完善客户服务体
系。 公司承诺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 , 并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需求的变化, 积极
增加服务内容, 努力提高服务品质, 为客户提供专业、 便捷、 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 81- 95533 (免长途通话费用 ) 、010- 66228000
1 、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 务中心提供每 周 7 天 ,每 天 24 小时的 自动语音服务 ,内容包括: 基
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 上午 9 : 00 ~ 17 : 00 的人工电话咨询服
务。
3 、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中心,
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信件等方式订制对
账单服务。本公司在准确获得投资者邮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的前提下,
将为已订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质对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 子 对 账 单 是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交 易 对 账 的一 种 电 子 化
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
期间交易 明细、分红信 息等。我公司 在每月度结束 后 10 个工作日 内向每位预留
了有效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2 、短信对账单
短 信 对 账 单 是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份 额 对 账 的一 种 电 子 化
的账单形式。 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期末基金余额、 期末份额市值等。
我公司在 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 日 内向每位预留 了有效手机号 码并成功定制 短
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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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式。 纸
质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期间交易明细、
分红信息 等。我公司在 每季度或年度 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 内向预留了准 确邮寄
地址并成功订制纸质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网站服务(w w w . c c b f u nd. c n )
1 、信息 查询:客户可 通过网站查询 基金净值、产 品信息、建信 资讯、公司
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 、账户 查询:投资者 可通过网上 “ 账户查 询 ” 服务查 询账户信息, 查询内
容包括份额查询、 交易查询、 分红查询、 分红方式查询等; 同时投资者还可通过
“账户查询修改” 、 “查询密码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 、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的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 、常见 问题:汇集了 客户经常咨询 的一些热点问 题,帮助客户 更好的了解
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 、客户 留言:通过网 上客户留言服 务,可将投资 者的疑问、建 议及联系方
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 者准确完整的 预留了手机号 码(小灵通用 户除外 ) ,可获 得免费手机
短信服务, 包括产品信息、 基金分红提示、 公司最新公告等 。 未预留手机号码的
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 可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务, 包括
产品信息、 公司最新公告等。 未预留电子邮箱地址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
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易信服务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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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通过官方微信、 易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讯及基
金信息查询等服务。 投资者可在微信、 易信中搜索 “建信基金” 或者 “c c bf u nd ”
添加关注。
投资者通过公司官方微信、 易信可查询基金净值、 产品信息、 分红信息、 理
财资讯等内容。 已开立建信基金账户的投资者 , 将微信、 易信账号与基金账号绑
定后可查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 / 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者账户信息安全, 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人账户
信息, 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账户即被锁定。 此时可致电客服电话转人工
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 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 客服中心人工坐席、
书信、 传真等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提出建议或投诉, 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
内给予回复。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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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自 2015 年 10 月 25 日至 2016 年 4 月 24 日,本 基金的临时 公告刊登于 《中
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 w w . c c b f u n d . c n 。
序号
公告事项 法` 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关于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和建信嘉薪
宝货币市场基金快速赎回业务定期
暂停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
司网站
2016- 01- 18
2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
增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
司网站
2016- 04- 15
3
关于新增中信期货为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
司网站
2 0 1 6 - 0 2 - 0 5
4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
增和谐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代
销机构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指定报刊和 / 或公
司网站
2016- 01- 14
5
关于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和建信嘉薪
宝货币市场基金快速赎回业务暂停
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
司网站
2 0 1 5 - 1 2 - 2 8
6
关于增加中银国际为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
司网站
2 0 1 5 - 1 2 - 2 6
7
关于新增天风证券为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
司网站
2 0 1 5 - 1 2 - 1 2
· 关于旗下基金产品参加 “ 京东全
场基金 0 折购” 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
司网站
2 0 1 5 - 1 2 - 0 2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 w w . c c b f u nd. c n 查阅上述公告。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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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
说明书的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
或其复印件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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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2 、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1 9
本页无正文,为《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签章页。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 Ο 一六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