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建信安心两年A(000346)

建信安心两年: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 0 1 6 年 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 重 要 提 示 】
本 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 委员 会 2013年 9月 6日 证监 许可 [2013]1161
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年11月5日正式生效。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本 招募 说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 册,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注 册, 并不表 明其 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 金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
动, 投资 人 在投 资本 基金 前, 需充分 了解 本基 金的 产品特 性, 并承 担基 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包括 :因 整体 政治、 经济 、社 会等 环境因 素对 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风 险, 由
于基 金投 资人 连续 大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性 风险 ,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金 管理 风险 ,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 等。 本基金 是债 券
型基 金, 风险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混 合型 基金,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属于 较
低风 险、 较低 收益 的品种 。 投资 人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 《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同》 ,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
的投 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投资 经验 、资 产状况 等判 断本 基金 是否和 自身 的
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 未来 表现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的
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 2016 年5月 4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
表现 截止 日为 2016年 3月 31日(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本 招募 说明 书已 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6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9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0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89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1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2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3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6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7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8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
第 一 部 分 绪 言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以下
简称 “ 本招 募说 明书 ” )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 销售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和 其他 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以及《 建信 安心 回报 两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 募说 明书 阐述 了建 信安 心回 报两 年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本基 金是 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本 招募 说明 书由 建信基 金管 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负责 解释。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 募说 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注 册。 基
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 依据 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建 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建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 指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建信安心
回报 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及对
该托 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 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 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有约 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 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 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 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
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 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约束 ,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 律主体 ,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 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 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 人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资 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建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
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
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 代为办理
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登记业务 指基 金登记 、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 基金份额登记、 基
金销 售业务的确认 、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
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指办 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接 受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委托 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 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 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 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 并获
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 基金财产
清算 完毕 ,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
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 最
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 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 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 赎回或其他业
务申 请的开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开放日 指为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开放时间 指开 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面 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 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
申购 指基 金合同生效后 ,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 金合同生效后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请 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日,基金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 份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份 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元 指人 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 金投资所得红利 、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 存款利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 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 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 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 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 互联网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9
网站 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运作周期 本基 金以 2 年为一个运作周期, 每个运作周期为自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每个自由开放期
结束 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至 2 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
日止
自由开放期 在每 个运作周期结束后进入自由开放期 。 第一个自由开
放期 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2 年以后的年度对日, 第
二 个 及 以 后 的 自 由 开 放 期 的 首 日 为 上 一 个 自 由 开 放 期
结束 次日的 2 年以后的年度对日, 本基金的每个自由开
放期 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
受限开放期 在本 基金首个运作周期中 , 受限开放期为运作周期期间
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起每个季度月 (即 3 月、 6 月、 9 月、
12 月 ,下 同 ) 的日 历 8 日 (如 该 日 为非 工 作日 , 则顺
延至 下一工作日 ) , 若该受限开放期距离基金合同生效
日或 该运作周期结束之日不满 3 个月,则不进行开放 ,
即仍 为封闭期 (即该受限开放期距离基金合同生效日或
该运 作周期结束之日均必须超过 3 个月) ; 在本基金第
二个 及以后的运作周期中 , 受限开放期为自该运作周期
首日 起每个季度月的日历 8 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
顺延 至下一工作日 ) , 若该受限开放期距离该运作周期
首 日 或 该 运 作 周 期 结 束 之 日 不 满 3 个 月 , 则 不 进 行 开
放, 即仍为封闭期 (即该受限开放期距离该运作周期首
日或 该运作周期结束之日均必须超过 3 个月)
年度对日 指某 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 , 如该对
应日 期为非工作日 ,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若该日历
年度 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季度对日 指 某 一 特 定 日 期 在 后 续 每 3 个 日 历 月 中 最 后 一 个 日 历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0
月的 对应日期 , 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
一个 工作日 , 若该日历月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
至下 一工作日
封闭期 指 本 基 金 在 每 个 运 作 周 期 内 , 除 受 限 开 放 期 以 外 的 期
间。 在每个封闭期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 期间基
金份 额总额保持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
赎回 本基金
销售服务费 指从 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
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 据认购费用 、 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 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
同,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1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 19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 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 2005] 158 号 文
批准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公司 治理 结构 完善 ,经 营运 作规范 ,能 够切 实维 护基 金
投资 人的 利益 。股 东会为 公司 权力 机构 ,由全 体股 东组 成, 决定公 司的 经
营方 针以 及选 举和 更换董 事、 监事 等事 宜。公 司章 程中 明确 公司股 东通 过
股东 会依 法行 使权 利,不 以任 何形 式直 接或者 间接 干预 公司 的经营 管理 和
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 会为 公司 的 决策 机构 ,对 股东 会负 责, 并向 股东 会汇 报。 公司董
事会 由 9 名董 事组 成, 其中 3 名为 独立 董事 。根 据公司 章程 的规 定, 董事
会行 使《 公司 法》 规定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的决策 权、 对公 司基 本制度 的制 定
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 设监 事会 ,由 6 名监 事组 成, 其中 包括 3 名职 工代 表监 事。 监事
会向 股东 会负 责, 主要负 责检 查公 司财 务并监 督公 司董 事、 高级管 理人 员
尽职情况。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2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许会斌先生, 董事长。 2015 年 3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长。 自201 1 年3月至2015年3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监; 自2006年5月
至201 1 年3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 自1994年5月至2006年5月历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筹 资储备 部副 主任 ,零 售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个人银 行部 副
总经 理, 营业 部主 要负责 人、 总经 理, 个人银 行业 务部 总经 理,个 人银 行
业务 委员 会副 主任 ,个人 金融 部总 经理 。许先 生是 高级 经济 师,并 是国 务
院特 殊津 贴获 得者 ,曾荣 获中 国建 设银 行突出 贡献 奖、 河南 省五一 劳动 奖
章等奖项。1983年辽宁财经学院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大学本科毕业。
孙志 晨先 生, 董事 。现 任建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总裁 ,兼 建信 资
本管 理公 司董 事长 。 1985年获 东北 财经 大学 经济 学学 士学 位, 2006年获 得
长 江商 学 院 E M B A 。 历任 中 国建 设 银行 总 行筹 资 部证 券 处副 处 长 ,中 国 建
设银 行总 行筹 资部 、零售 业务 部证 券处 处长, 中国 建设 银行 总行个 人银 行
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 董事, 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 。 1990
年获 北京 师范 大学 中文系 硕士 学位 。历 任中国 建设 银行 北京 分行储 蓄证 券
部副 总经 理、 北京 分行安 华支 行副 行长 、北京 分行 西四 支行 副行长 、北 京
分行 朝阳 支行 行长 、北京 分行 个人 银行 部总经 理、 中国 建设 银行个 人存 款
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 安国际北亚副总裁。 1990 年毕业于伦敦政
治经济学院, 获经济学学士学位, 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 EMBA
工商 管理 学硕 士。 历任新 加坡 公共 服务 委员会 副处 长, 新加 坡电信 国际 有
限公 司业 务发 展总 监,信 诚基 金公 司首 席运营 官和 代总 经理 ,英国 保诚 集
团( 马来 西亚 )资 产管理 公司 首席 执行 官,宏 利金 融全 球副 总裁, 宏利 资
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
袁时奋先生, 董事, 现任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 。 1981
年毕 业于 美国 阿而 比学院 。历 任香 港汇 丰银行 投资 银行 部副 经理, 加拿 大
丰业 银行 资本 市场 部高级 经理 ,香 港铁 路公司 库务 部助 理司 库,香 港置 地
集团 库务 部司 库, 香港赛 马会 副集 团司 库,信 安国 际有 限公 司大中 华区 首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3
席营运官。
殷红军先生, 董事, 现任中国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1998 年毕 业于 首都 经济 贸易 大学数 量经 济学 专业 ,获 硕士 学位。 历任 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债券基 金部 项目 经理 、华电 集团 财务 有限 公司投 资咨 询
部副经理 (主持工作) 、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改制重组办公室副处长、 体制改
革处 处长 、政 策与 法律事 务部 政策 研究 处处长 、中 国华 电集 团资本 控股 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 ,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 经理。
198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1988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
究生 部。 历任 中国 人民银 行总 行和 中国 农村信 托投 资公 司职 员、正 大国 际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资 金 部 总 经 理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独立董 事,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 员,中
银保诚退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英国保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美国 国际 保险 集团亚 太区 资深 副总裁 ,美 国友 邦保险 ( 加拿 大 )有限 公司 总
裁兼首席行政员等。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
士学位。
伏军先生, 独立董事, 法学博士, 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
兼任 中国 法学 会国 际经济 法学 研究 会常 务理事 、副 秘书 长、 中国国 际金 融
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王雪玲女士,监事会 主席。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高级 工商管
理人 员工 商管 理专 业,高 级经 济师 。历 任中国 建设 银行 山东 省分行 计划 处
职员 ;中 国建 设银 行新疆 区分 行计 划处 、信贷 处、 风险 处和 人力部 等副 处
长、 处长 、行 长助 理、副 行长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机构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
2015 年 10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 监事, 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曾任 英国 保诚 集团 新市场 发展 区域 总监 和美国 国际 集团 全球 意外及 健康 保
险副总裁等职务。 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 学位,拥有新加坡、
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4
李亦军女士, 监事, 高 级会计师 , 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机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 。 1992 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
2009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 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
师事 务所 ,中 瑞华 恒信会 计师 事务 所, 中国华 电集 团财 务有 限公司 计划 财
务部 经理 助理 、副 经理, 中国 华电 集团 资本控 股( 华电 财务 公司) 计划 财
务部 经理 ,中 国华 电集团 财务 有限 公司 财务部 经理 ,中 国华 电集团 资本 控
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吴灵玲女士,职工监 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 资源管
理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 理。 1996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信 息管
理系,获得学士学位; 2001 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经济系 ,获得管理学硕
士学 位。 历任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人 力资 源部主 任科 员, 高级 经理助 理, 建
信基金管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 术部总
经理。 1995 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 应用专业,获得学士学位。曾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北京 分行科 技部 科员 、中 国建设 银行 信息 技术 管理部 主任 科
员、项目经理。 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 任基金运营部总监
助理、副总监;信息技术部副总监、总监。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 核部副
总经理, 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 C C A )资深会员。1997 年毕业于中国
人民大学会计系, 获学士学位; 2010 年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 获工商管理硕士
学位 。曾 任毕 马威 华振会 计师 事务 所高 级审计 师、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 2006 年 12 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监察稽核部。
3、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 。
张威威先生, 副总裁。 1997 年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 获学士学位; 2003
年毕 业于 大连 理工 大学, 获硕 士学 位。 曾任中 国建 设银 行辽 宁省分 行筹 资
处科 员、 主任 科员 ;中国 建设 银行 总行 个人银 行业 务部 主任 科员、 高级 副
经理; 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 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主持
工作) 、 总监、 公司首席市场 官等职务 。 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5
副总裁。
曲寅军先生, 副总裁。 1996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获学士学位; 1999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获硕士学位。 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审计部科员、
副主 任科 员; 团委 主任科 员; 重组 改制 办公室 高级 副经 理; 行长办 公室 高
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历任董事会秘书兼综
合管 理部 总监 、投 资管理 部副 总监 、专 户投资 部总 监和 公司 首席战 略官 。
2013 年 8 月至今,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 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总经理,并于 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 督察长。 1992 年毕业于中南工业大学管理系, 获学士学
位; 1999 年毕业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1992 年 7
月至 1996 年 8 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总公司工作 ; 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
银行 总行 ,先 后在 营业部 、金 融机 构部 、机构 业务 部从 事信 贷业务 和证 券
业务 ,曾 任科 员、 副主任 科员 、主 任科 员、机 构业 务部 高级 副经理 等职 。
2006 年 3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担 任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监。
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
5、本基金基金经理
彭云 峰先 生, 北京 大学 经济 学硕 士。 曾任 中经网 数据 有限 公司 财经 分
析师、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债券研究员兼宏观研究员, 2006 年 5 月起就
职于 鹏华 基金 管理 公司, 历任 债券 研究 员、社 保组 合投 资经 理、债 券基 金
经理等职, 2010 年 5 月 31 日 至 201 1 年 6 月 14 日任鹏华信用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彭云峰于 201 1 年 6 月加入本公司, 201 1 年 1 1 月 30
日至 2013 年 5 月 3 日任建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2 年 2
月 17 日 至 2014 年 1 月 21 日 任 建 信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012 年 5 月
29 日起任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7 月 25 日
任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 2013 年 1 1 月 5 日起任建信安心回报
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 2015 年 5 月 26 日起任建信新经济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6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兼研究部首席策略分析师。
顾中汉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 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 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 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承诺防
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7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
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 1 )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 2 )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 4 ) 有效性原则。 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 主要通
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火墙原则。 公司的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
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8
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时性原则。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 应具有前瞻性, 并
且必 须随 着公 司经 营战略 、经 营方 针、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化 和国 家
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 董事 会重 视建 立完 善的 公司 治理 结构 与内部 控制 体系 。本 公司 在
董事 会下 设立 了审 计与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负责 对公 司在 经营 管理和 基金 业
务运 作的 合法 性、 合规性 和风 险状 况进 行检查 和评 估, 对公 司监察 稽核 制
度的 有效 性进 行评 价,监 督公 司的 财务 状况, 审计 公司 的财 务报表 ,评 价
公司的财务表现, 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 管理 层在 总经 理领 导下 ,认 真执 行董 事会确 定的 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了 有效 贯彻 公司 董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发 展战 略, 设立 了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就 基金 投资 等发表 专业 意见 及建 议。另 外, 在公 司高 级管理 层下 设
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
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 ,公 司设 有督 察长 ,全 权负 责公 司的 监察与 稽核 工作 ,对 公司 和
基金 运作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及 合理 性进 行全面 检查 与监 督, 参与公 司风 险
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 风险 控制 人员 定期 评估 公司 风险 状况 ,范围 包括 所有 能对 经营 目
标产 生负 面影 响的 内部和 外部 因素 ,评 估这些 因素 对公 司总 体经营 目标 产
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 内部 组织 结构 的设 计方 面, 体现 部门 之间职 责有 分工 ,但 部门 之
间又 相互 合作 与制 衡的原 则。 基金 投资 管理、 基金 运作 、市 场等业 务部 门
有明 确的 授权 分工 ,各部 门的 操作 相互 独立, 并且 有独 立的 报告系 统。 各
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 务部 门内 部工 作岗 位分 工合 理、 职责 明确, 形成 相互 检查 、相 互
制约 的关 系, 以减 少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各工 作岗 位均 制定有 相应 的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9
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 确的 岗位 责任 制度 基础 上, 设置 科学 、合理 、标 准化 的业 务操 作
流程 ,每 项业 务操 作有清 晰、 书面 化的 操作手 册, 同时 ,规 定完备 的处 理
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 建立 了内 部办 公自 动化 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报 体系 ,通 过建 立有 效
的信 息交 流渠 道, 保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人 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其 职责 相
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 履行监督、 稽核职能,
检查 、评 价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合理 性、 完备性 和有 效性 ,监 督公司 内部 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揭示 公司 内部 管理 及基金 运作 中的 相关 风险, 及时 提
出改 进意 见, 促进 公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 效地执 行。 监察 稽核 人员具 有相 对
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 0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 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 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2] 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 0755 — 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 业法人持股
的股 份制 商业 银行 ,总行 设在 深圳 。自 成立以 来, 招商 银行 先后进 行了 三
次 增资 扩股 ,并 于 2002 年 3 月 成功 地发 行了 15 亿 A 股 , 4 月 9 日 在上 交
所挂牌 (股票代码: 600036) ,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
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 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 (股
票代码: 3968) , 10 月 5 日 行使 H 股超额配售, 共发行了 24. 2 亿 H 股。 截
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本集团总资产 5. 475 万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 资本
充足率 12. 57% ,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 1. 91% 。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 管部; 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
会同意, 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下设业务管理室、 产品管理室、 业务营运室 、
稽 核监 察室 、基 金外 包业 务 室 5 个 职能 处室 ,现 有员 工 60 人 。 2002 年 1 1
月, 经中 国人 民银 行和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获得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务 资格 ,
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 资格上市银行; 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
托管 业务 。招 商银 行作为 托管 业务 资质 最全的 商业 银行 ,拥 有证券 投资 基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 1
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 F I I ) 、 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 “因势而变、 先您所想” 的托管理念和 “财富所托、 信守
承诺”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 “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
务、 保护 您的 财富 ”为历 史使 命, 不断 创新托 管系 统、 服务 和产品 :在 业
内率先推出“ 网上托管银行系统”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 心”托管服务
标准 ,首 家发 布私 募基金 绩效 分析 报告 ,开办 国内 首个 托管 银行网 站, 成
功托 管国内 第一只 券商集 合资产 管理计 划、第 一只 F O F 、第 一只信 托资金
计划、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 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 + 1 到账、
第一只境外银行 Q D I I 基金 、 第一只红利 E T F 基金、 第一只 “1+ N ” 基金专
户理财、 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 第一单 T O T 保管, 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
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 十四 年发 展, 招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规模 快速 壮大 。 2016 年招 商银 行
加大高收益托管产品营销力度 , 截止 3 月末新增托管公募开放式基金 12 只 ,
新增首发公 募开放式基金托管规 模 1 14. 94 亿元。克服 国内证券市场震荡的
不利形势, 托管费收入、 托 管资产均创出历史新高, 实现托管费收入 1 1. 83 5
亿元, 同比增长 6. 789% , 托管资产余额 7. 596 万亿元, 同比增长 104. 08% 。
作为 公益 慈善 基金 的首个 独立 第三 方托 管人, 成功 签约 “ 壹基 金 ”公益 资
金托 管, 为我 国公 益慈善 资金 监管 、信 息披露 进行 有益 探索 ,该项 目荣 获
2012 中国金融品牌 「金象奖」 “十大公益项目” 奖; 四度蝉联获 《财资》 “中
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 本行董事 长、 非执行董事, 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
董事 长。 英国 东伦 敦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吉林 大学 经济 管理 专业硕 士, 高
级经 济师 。招 商局 集团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兼任 招商 局国 际有 限公司 董事 会
主席、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招 商局 华建 公路 投资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和招商 局资 本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长 。曾 任中 国远 洋运输 (集 团) 总公 司总裁 助理 、
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 宇先 生, 本行 行长 、执 行董 事, 2013 年 5 月起 担任 本行 行长 、本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 2
行执行董事。 美国哥伦比亚 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
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 本行副行长。 大学本科毕业 , 副研究员。 1996 年 12 月加入
本行 ,历 任杭 州分 行办公 室主 任兼 营业 部总经 理, 杭州 分行 行长助 理、 副
行长 ,南 昌支 行行 长,南 昌分 行行 长, 总行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总 行行 长
助理,2008 年 4 月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大学本科毕业, 具有基金托管
人高 级管 理人 员任 职资格 。先 后供 职于 中国农 业银 行黑 龙江 省分行 ,华 商
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 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 2002 年 9 月
加盟 招商 银行 至今 ,历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资产托 管部 经理 、高 级经理 、总 经
理助 理等 职。 是国 内首家 推出 的网 上托 管银行 的主 要设 计、 开发者 之一 ,
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 。 在托管产品创新、 服务流程优
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163 只开放式
基金及其它托管资产,托管资产为 7. 596 万亿元人民币。
( 四 )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
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的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 念;形 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机 制、 执
行机 制和 监督 机制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确 保托 管业 务的 稳健运 行和 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建立 有利 于查 错防 弊、堵 塞漏 洞、 消除 隐患, 保证 业
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 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
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 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
控制 。稽 核监 察室 在总经 理室 直接 领导 下,独 立于 部门 内其 他业务 室和 托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 3
管分 部、 分行 资产 托管业 务主 管部 门, 对各岗 位、 各业 务室 、各分 部、 各
项业 务中 的风 险控 制情况 实施 监督 ,及 时发现 内部 控制 缺陷 ,提出 整改 方
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 必须遵循内控制衡
原则,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 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
有室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 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
系的 构成 、内 部管 理制度 的建 立都 要以 防范风 险、 审慎 经营 为出发 点, 应
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 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
产之 间、 托管 资产 和自有 资产 之间 应当 分离。 内部 控制 的检 查、评 价部 门
应当 独立 于内 部控 制的建 立和 执行 部门 ,稽核 监察 室应 保持 高度的 独立 性
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 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
不受 内部 控制 约束 的权利 ,内 部控 制存 在的问 题应 当能 够得 到及时 的反 馈
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适 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
能随 着托 管业 务经 营战略 、经 营方 针、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化 和国 家
法律 、法 规、 政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时 进行 修订 和完 善。内 部控 制
应随 着托 管业 务经 营战略 、经 营方 针、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化 和国 家
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业务营运、稽 核监察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
员上 适当 分离 ,办 公网和 业务 网分 离, 部门业 务网 和全 行业 务网分 离, 以
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 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
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 8 )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 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
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 4
(9)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 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
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务 管理 办法 》 、 《招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业务 内控管 理办 法 》 、 《招
商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操作 规程 》和 等一 系列规 章制 度, 从资 产托管 业务 操
作流 程、 会计 核算 、岗位 管理 、档 案管 理、保 密管 理和 信息 管理等 方面 ,
保证 资产 托管 业务 科学化 、制 度化 、规 范化运 作。 为保 障托 管资产 安全 和
托管 业务 正常 运作 ,切实 维护 托管 业务 各当事 人的 利益 ,避 免托管 业务 危
机事 件发 生或 确保 危机事 件发 生后 能够 及时、 准确 、有 效地 处理, 招商 银
行还制定了 《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 , 并建立了灾难备
份中心, 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 确保灾难发生时,
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 2 )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 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
会计 核算 双人 双岗 、大额 资金 专人 跟踪 、凭证 管理 、差 错处 理等一 系列 完
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 业务信息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
数据 执行 异地 同步 灾备, 同时 ,每 日实 时对托 管业 务数 据库 进行备 份, 托
管业 务数 据每 日进 行备份 ,所 有的 业务 信息须 经过 严格 的授 权才能 进行 访
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 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
的客户资料, 视同会计资料保管。 客户资料不得泄露, 有关人员如需调用,
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 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
双岗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 、
业务 网和 办公 网、 与全行 业务 网双 分离 制度, 与外 部业 务机 构实行 防火 墙
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 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
员工 培训 、激 励机 制、加 强人 力资 源管 理及建 立人 才梯 级队 伍及人 才储 备
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 5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 办法 》等 有关 证券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范
围、 投资 对象 、基 金投融 资比 例、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基 金管理 人选 择存 款银 行、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基 金份 额
净值 计算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进行 监督 和
核查。
基 金 托 管 人 对上 述 事 项 的 监 督 与 核 查中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实 际投 资 运
作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上述监督内容的约
定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整
改, 整改 的时 限应 符合法 规允 许的 投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并 改正。 在规 定
时间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应 当拒 绝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
改正 ,如 基金 管理 人未能 在通 知期 限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向中 国证 监
会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有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 托
管协 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核 查。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
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基 金管 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阻 挠对 方根 据托 管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警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 6
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 7
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 1 )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 66228800
(2)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平台 办理 基金的 认购 、申 购、 赎回 、
定期 投资 等业 务, 具体业 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规 则请 登录 本公 司网站 查询 。
本公司网址:w w w . c c b f u nd. c n 。
2、代销机构
(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 w w . c c b . c om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 w w w . c m bc hi na . c o m
(3)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 8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 J 单
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 w w . z l f und. c n ,w w w . j j m m w . c om
(4)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 w w . f und123. c n
( 5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 400- 700- 9665
网址:w w w . e h o w buy . c om
(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 w w . 1234567. c om . c n
(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 8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 877- 3772
网址: w w w . 5i f und. c o m
(9)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 9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866
网址:w w w . s h e ngs hi vi e w . c om
(10)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 w w . c h t f und. c o m
( 1 1 )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 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0- 2819
网址: w w w . c h i na pnr . c om
( 12)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 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19- 6665
网址: w w w . b uy f o r y o u. c o m . c n
( 13)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1- 5399
网址:w w w . n o a h - f und. c o m /
( 14)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 8 21 - 9031
网址: w w w . l uf unds . c om /
( 15)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 0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 400- 068- 1 176
网址: w w w . j i m u f u nd. c o m /
( 16)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 83999913
网址: w w w . j i nqi a nw o . c n /
( 17)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 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 89629066
网址: h t t p: / / w w w . y i ng m i . c n/
(1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 8888- 666
网址:w w w . gt j a . c om
(1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 w w w . c i t i c s . c o m
( 2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 10108998
网址:w w w . e b s c n. c om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 1
(2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 1 1
网址:w w w . n e w o n e . c o m . c n
(22)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 02. 03. 05. 1 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网址: w w w . c h i na - i nvs . c n
( 23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服电话:0755- 82288968
网址: w w w . c c 168. c om . c n
(2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88- 001 , ( 021 ) 962503
网址:w w w . h t s e c . c om
(2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4008- 888- 999
公司网址:w w w . 95579. c om
( 2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 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88- 108
公司网址:w w w . c s c 108. c om
(27)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 w w w . ql z q. c om . c n
(28)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 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话:0431- 96688 、0431- 85096733
网址: w w w . n e s c . c n
(29)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 : 4006515988
网址:w w w . b hz q. c o m
(3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热线:400- 800- 8899
网址:w w w . c i nda s c . c o m
( 3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 w w w . x y z q. c o m . c n
(32)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 3
注册地址: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服热线: 4008866338
网址:s t oc k. pi nga n. c o m
(3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2222 号 安 联 大 厦 34 层 、 28 层 A 0 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20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825555
网址: w w w . a x z q. c o m . c n
(3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客户服务热线:400- 8888- 777
网址:w w w . gy z q. c o m . c n
(3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 888- 8888
网址:w w w . c h i na s t oc k. c om . c n
( 36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 册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 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 0532- 9 554 8
网址:w w w . c i t i c s s d . c o m
(37)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家大厦 20 楼 2005 室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 4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客服电话:4008- 000- 562
网址: w w w . h y s e c . c om
(38)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客服电话:021- 962518
网址:w w w . 962518. c o m
(39)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 2 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客户服务电话:0731- 4403340
网址:w w w . c f z q. c om
( 40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 w w . s y w g. c o m
(41)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客服电话: 0755- 33331 1 88
网址:w w w . t y z q. c om . c n
(42)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h t t p: / / w w w . g h z q. c o m . c n
( 4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 5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0 号国际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网址:w w w . guos e n . c o m . c n
(44)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客服电话:40082221 1 1
网址:w w w . gs s t oc k. c om
(45)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 w w w . s he ngs hi vi e w . c om
(46)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 4007868868
网址:w w w . c h t f und. c om
( 47) 中金公司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2座27、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客服电话:010- 65051 1 66
网址:h t t p: / / w w w . c i c c . c o m . c n
( 48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深圳市 前海 深港合 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 驻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 A N Y I K K U A N
客户服务热线: 400- 684- 0500
网址:h t t ps : / / w w w . i f a s t ps . c om . c n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 6
(4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 1305 、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 9908 826
网址:h t t p: / / w w w . c i t i c s f . c o m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要 求, 选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 010- 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号富凯大厦B 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徐建军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师:徐建军、刘焕志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陈熹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 7
联系电话:021- 61238888
传真:021- 61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 8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9 月 6 日证监许可 [ 2013] 116 1
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 型开 放式 (本 基金 以定 期开 放的 方式 运作, 即本 基金 以运 作周 期
和自由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 00 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 2013 年 10 月 10 日至 2013 年 11 月 1 日进行发售。 如果在此
期间 届满 时未 达到 本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 基金备 案条 件, 基金 可在募 集期 限
内继 续销 售。 基金 管理人 也可 根据 基金 销售情 况在 募集 期限 内适当 延长 或
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11 月 5 日正式生效。
八、基金份额类别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 9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 赎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 ,称
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
基 金 A 类 和 C 类 基金 份 额将 分 别计 算基 金 份额 净 值, 计 算公 式 为: 计算
日 某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该 计 算 日 该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该 计
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 /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
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具 体设 置、 费率 水平 等由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并 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公告 。根据 基金 销售 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不 损害已 有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下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增 加
新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或者 调低 现有 基金 份额类 别的 申购 费率 或者停 止现 有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销 售等, 调整 实施 前基 金管理 人需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募集对象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和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十、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具体 募集 场所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 其
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一、认购安排
1 、 认购时间: 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同 时发 售, 具体 发售时 间由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基 金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 0
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 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
需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式 全额 交付 认购 款项, 投资 人可 以多 次认购 本基 金
份额。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 000 元人民币 , 代销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本公 司直 销柜台 每个 基金 账户 首次认 购金 额
不得 低于 5 万元 人民 币, 已在 直销柜 台有 认购 本基 金记录 的 投资 人 不受 上
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 000 元人民币; 通过本
公司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时,最低认购金额为 1, 000 元人民币。
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消。
十二、认购费用
本基 金基金份 额分为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额。 A 类基 金份额在 认购时
收取认 购费, C 类基金 份额在认购时 不收取认购费 ,但从该类别 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 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 金额( M) 费率
M< 100 万元 0.6%
100 万元≤M<300 万元 0.4%
300 万元≤M<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 金认 购费 由认 购人 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认购 费用 用于 本基 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投资 人 可以 多
次认 购本 基金 ,认 购费用 按累 计认 购金 额确定 认购 费率 ,以 每笔认 购申 请
单独计算费用。
十三、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 00 元。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基 金募 集期 间形 成的 利息 归 投资 人 所有 ,如 基金 合同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 1
生效 ,则 折算 为基 金份额 计入 投资 人 的账 户, 利息 和具 体份额 以 基金 份额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一:某投资人投 资 5 万元 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如果认购期 内认购
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可得到的 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 000/ ( 1+0. 6% )=49, 701. 79 元
认购费用=50, 000 -49, 701. 79 =298. 21 元
认购份额=( 49, 701. 79 + 5 ) / 1. 00 = 49, 706. 79 份
即 : 投 资 人 投 资 5 万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A 类 份 额 , 则 其 可 得 到 49, 706. 7 9
份本基金 A 类份额。
例二 :某投资人 投资 5 万元 认购本基 金 C 类份额 ,如果 认购期内认购
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可得到的 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 000/ ( 1+0% )=50, 000 元
认购费用=50, 000 -50, 000 =0 元
认购份额=( 50, 000 + 5 ) / 1. 00 = 50, 005. 00 份
即 : 投 资 人 投 资 5 万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C 类 份 额 , 则 其 可 得 到 50, 005. 0 0
份本基金 C 类份额。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 点 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四、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 人 认购 时间 安排 、 投资 人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的 手续 ,由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在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中 确
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 发售 机构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发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 2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认购申 请。 认购 的确 认以基 金份 额登 记机 构或基 金管 理
人 的确 认 结果 为 准 。 投 资人 可 在基 金 合同 生 效后 到各 销 售网 点 查询 最 终成
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五、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募 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在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折算 为基 金
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有, 不收 取认 购费用 ,其 中利 息转 份额以 基金 份
额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式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六、募集资金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任
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 募集 期间 的信 息披 露费 、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 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七、募集结果
截 至 2013 年 11 月 5 日 ,基 金募 集工 作已 经顺 利结 束。 经普 华永 道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3 7 4 , 9 5 8 , 6 5 0 . 4 9 元 。 本 次 募 集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共 计 人 民 币
1 9 9 , 1 9 1 . 0 6 元。本次募集有效认 购户数为 4 , 1 0 7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 额初始
面 值 人 民 币 1. 00 元 计 算 , 募 集 期 募 集 资 金 及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共 计
3 7 5 , 1 5 7 , 8 4 1 . 5 5 份, 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 归投资者所有 。 本次募集
所有 资金 已全 额划 入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 人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开 立的 建
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 3
第 七 部 分 《 基 金 合 同 》 的 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 少于 2 亿元 人民 币且 基金 认购 人数不 少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法律 法规 及招 募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
并在 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资 机构 验资,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之 日起 10 日内 ,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 募集 达到 基金 备案 条件 的, 自基 金管 理人办 理完 毕基 金备 案手 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基金合 同》 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满足 募集 生效 条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承 担下 列
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内 返还 投资 者已 缴纳 的款 项, 并加 计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基 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费 用应 由
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会 说明 原因 并报 送解
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11 月 5 日正式生效。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 4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封 闭 期 和 开 放 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 金以 定期 开放 的方 式运 作, 即本 基金 以运作 周期 和自 由开 放期 相
结合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以 2 年为一个运作周期 , 每个运作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包
括 基 金 合同 生 效 日 ) 或每 个 自 由 开 放 期结 束 之 日 次 日起 ( 包 括 该 日 )至 2
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本基 金的 每个 运作 周期 以封 闭期 和受 限开 放期相 交替 的方 式运 作。 在
每个 运作 周期 内, 除受限 开放 期以 外, 均为封 闭期 。在 封闭 期内, 本基 金
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二、基金的开放期
在每个运作周期结束后进入自由开放期 。 本基金的每个自由开放期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 自由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运作周期结
束前 公告 说明 。在 自由开 放期 间, 本基 金采取 开放 运作 模式 ,投资 人可 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在本 基金 首个 运作 周期 中, 受限 开放 期为 运作周 期期 间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起每个季度月 (即 3 月、 6 月、 9 月、 12 月, 下同) 的日历 8 日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日 ,则 顺延至 下一 工作 日) ,若该 受限 开放 期距 离基金 合同 生
效日或该运作周期结束之日不满 3 个月, 则不进行开放, 即仍为封闭期 (即
该受 限开 放期 距离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或该 运作周 期结 束之 日均 必须超 过 3 个
月) ;在 本基 金第 二个及 以后 的运 作周 期中, 受限 开放 期为 自该运 作周 期
首日起每个季度月的日历 8 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若该 受限 开放 期距 离该运 作周 期首 日或 该运作 周期 结束 之日 不满 3 个月 ,
则不 进行 开放 ,即 仍为封 闭期 (即 该受 限开放 期距 离该 运作 周期首 日或 该
运作周期结束之日均必须超过 3 个月)。
在每 个受 限开 放期 ,本 基金 将对 净赎 回数 量进行 控制 ,确 保每 个受 限
开放期 净赎回数量占 该开放 期前 一日基金份额 总数的比例 在 [ 0 ,特定 比例 ]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 5
区间内,该特定比例不超过 5% (含)。如净赎回数量占比超过特定比例,
则对 当日 的申 购申 请进行 全部 确认 ,对 赎回申 请的 确认 按照 该日净 赎回 额
度( 即开 放期 前一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乘以 特定比 例) 加计 当日 的申购 申请 占
该日 实际 赎回 申请 的比例 进行 部分 确认 。如净 赎回 数量 小于 零,即 发生 净
申购时,则对当日的申购申请和赎回申请进行全部确认。
如封 闭期 或运 作周 期结 束之 日后 第一 个工 作日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 本基 金无 法按 时开放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开放 期( 含自 由开放 期和 受
限开 放期 ,下 同) 自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的影 响因 素消 除之 日起的 下一 个
工作 日开 始。 开放 期内因 发生 不可 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而发 生基 金暂停 申购 与
赎回 业务 的, 开放 期将按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情 形而 暂停 申购 与赎回 的期 间
相应延长。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假 设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3 年 12 月 3 日 生效 ,则 本基 金的 第一 个运
作 周期 为 2013 年 12 月 3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2 日 ,其 中受 限开 放期 分别 为
2014 年 3 月 10 日 (由 2014 年 3 月 8 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2014 年 6 月
9 日 、 2014 年 9 月 8 日 、 2014 年 12 月 8 日 、 2015 年 3 月 9 日 、 2015 年 6
月 8 日。 在以 上每 个受 限开放 期, 投资 者可 提出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申
请, 本基 金将 对当 日的净 赎回 数量 进行 控制, 确保 净赎 回数 量占该 受限 开
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在 [ 0 ,5% ] 区间内。
本 基 金 的 首 个 运 作 周 期 结 束 后 即 进 入 首 个自 由 开 放 期 , 为 2015 年 12
月 3 日起 5 至 20 个工 作日 。若 基金 首次 自由开 放期 确定 为 10 个工 作日 ,
则自 2015 年 12 月 3 日至 2015 年 12 月 16 日的十个工作日为本基金 的自由
开放期, 在此期间投资者可以办理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业务。 自 2015 年 12
月 17 日起进入本基金下一个运作周期,以此类推。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 6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 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并 予以 公告 。销 售机 构
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 人在 开放 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具 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
除外。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若出 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
更或 其他 特殊 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间 进行 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自每 个封闭 期或 运作 周期 结束 之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含该 日) ,本 基金 进入开 放期 ,开 始办 理申购 和赎 回
等业 务。 每个 受限 开放期 为上 一封 闭期 结束后 的第 1 个工 作日 ,每 个自 由
开放期为上一个运作周期结束后的 5 至 20 个工作日, 自由开放期的具体期
间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上一个 运作 周期 结束 前公告 说明 。如 封闭 期或运 作周 期
结束 之日 后第 一个 工作日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 法按时 开放 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的, 开放期 自不 可抗 力或 其他情 形的 影响 因素 消除之 日起 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开始 。开放 期内 因发 生不 可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而 发生基 金暂 停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开放 期将 按因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 而暂 停申购 与赎 回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 7
的期 间相 应延 长。 开放期 间本 基金 采取 开放运 作模 式, 投资 人可办 理基 金
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在确 定申 购开 始与 赎回 开始 时间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申购 、赎 回开 放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赎 回的 开
始时间。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开 放期 之外 的日期 不接 受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回 或者 转换。 开放 期以 及开 放期办 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的 具体 事
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 赎回以份额申
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 下, 对上述 原则 进行 调整 。基 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
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 人必 须根 据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在 开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必 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项 ,投 资人 交付 款项 ,
申购申请即为有效。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 8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关 条款 处
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 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的当 天作 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 + 1
日 内 对该 交 易 的 有 效性 进 行 确 认 。 T 日 提 交的 有 效 申 请 ,投 资 人 可 在 T + 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代销机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本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柜 台每 个基 金账 户首次 最低 申
购金 额、 单笔 申购 最低金 额均 为 10元人 民币 ;通 过本 基金管 理人 网上 交易
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定投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保留 的基 金
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
进行调整, 最迟在调整生效前2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 、申购费
投资人在申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 ,收取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随申
购金 额增 加而 递减 ;投资 人 可以 多次 申购 本基 金,申 购 费用 按每日 累计 申
购金额 确定申购费率 ,以 每笔申 购申请单独计 算 费用。 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 金额( M) 费率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 9
M< 100 万元 0.6%
100 万元≤M<300 万元 0.4%
300 万元≤M<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 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 收取,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 , 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N) 费率
A 类基金份额赎回
费率
N < 3 0 天 1 . 5 %
3 0 天≤ N < 1 8 0 天 0 . 7 %
1 8 0 天≤ N < 2 年 0 . 2 %
N ≥ 2 年 0
C 类基金份额赎回
费率
N < 3 0 天 1 . 0 %
3 0 天≤ N < 1 8 0 天 0 . 5 %
1 8 0 天≤ N < 2 年 0 . 1 %
N ≥ 2 年 0
注:N 为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 1年指365天。
投资 者可 将其 持有 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赎
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赎回费总额的 100%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相关 规定调 整申 购费 率或 收费 方
式, 或者 调低 赎回 费率,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
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 即 申 购 基 金 时 缴 纳 申 购
费) , 投资 人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如下: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 0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 份额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 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 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 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 (1+ 0. 6% )= 49701. 79 元
申购费用= 50000- 49701. 79 = 298. 21 元
申购份额= 49701. 79 / 1. 05= 47335. 04 份
即 :投 资人 投资 5 万 元 申 购本 基金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假 设申 购 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 05 元,则其可得到47335. 04 份A 类基金份额。
例二: 某 投资人 投资5 万元申 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 份额,假设申 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 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 (1+ 0% )= 50000 元
申购费用= 50000- 50000= 0 元
申购份额= 50000/ 1. 05= 47619. 05 份
即 :投 资 人 投资 5 万 元申 购 本 基金 的 C 类 基金 份 额 ,假 设 申 购当 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 05 元,则其可得到47619. 05 份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净额的计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赎回 本基 金时 缴纳 赎回 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
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 额 ? 赎回费用
赎回 费用 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计 算结 果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两 位; 赎回 净额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赎回适用费率为
1. 5 % ,假 设赎 回当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 148 元, 则其 可得净 赎回 金额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 1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 148 =1 1480 元
赎回费用= 1 1480 × 1. 5 % = 172. 20 元
净赎回金额=1 1480 -172. 20 =1 1307. 80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 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 基
金份额净值为 1. 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 1307. 80 元。
例二: 某 投资人 赎回本 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 额,假设其 认购基金
份额并在下一个自由开放期赎回 , 则赎回适用费率为 0% ,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 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 148 =1 1480 元
赎回费用= 1 1480 × 0% = 0 元
净赎回金额=1 1480 -0=1 1 480 . 00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 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 基
金份额净值为 1. 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 1480 . 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 + 1 日内公 告 。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基 金的 封闭 期期 间,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 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基金 开放 期期 间,基 金管 理
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 人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人 登记 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 投资 人 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额。
投资 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人 办理 扣
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 2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对上 述注 册登 记办 理时 间
进行 调整 ,但 不得 实质影 响 投资 人 的合 法权 益,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 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基 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 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
总份 额的 20% 的前 提下, 可 对其 余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 当日的 赎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确 定当日 受理 的
赎回 份额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择 延期 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 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 3
当发 生上 述延 期赎 回并 延期 办理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传 真
或者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除非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封 闭期 或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 拒绝
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 基金 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
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第 1、 2 、3、 5、 6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基 金管 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除非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封 闭期 或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暂 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 4
金资产净值。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已 确认 的
赎回 申请 ,基 金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将可 支付 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支付 部分 可
延期 支付 ,并 以后 续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 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刊登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始 办理 申购 或赎 回的开 放日 公
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 停公 告一次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连续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以上 暂停 及恢 复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的公 告规 定,不 适用 于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 开 放 期 与 封 闭 期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转 换 引 起 的 暂 停 或 恢 复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情
形。 开放 期与 封闭 期基金 运作 方式 转换 的有关 信息 披露 按照 本基金 合同 的
约定执行。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决定 开办 本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 5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 金转 换可以 收取 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为 投资 人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具 体规 则由 基金 管
理人 另行 规定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期 扣款 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不 低于 基金 管理 人在相 关公 告或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 6
第 十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并 保持 较高 流动 性的 基础 上,力 争获 得高 于业 绩比 较
基准的投资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包 括国 债、 央行 票
据、 金融 债、 企业 债、公 司债 、短 期融 资券、 中期 票据 、可 转换债 券( 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 、 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 政府机构债、 债券回购、 资产支
持证 券、 银行 存款 等,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
融工具。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的 80% (在 每个受 限开放 期的前 10 个工 作日和 后 10 个工 作日、 自由开
放 期 的 前 3 个 月 和 后 3 个 月 以 及 开 放 期 期 间 不 受 前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的 限
制) 。 开放期内,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不 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 以参 与一 级市 场新股 申购 或增 发新 股,并 可持 有因 可转 换债券 转股 所
形成 的股 票、 因持 有股票 所派 发的 权证 以及因 投资 可分 离交 易可转 债而 产
生的 权证 。因 上述 原因持 有的 权证 ,本 基金应 在其 可交 易之 日起的 1 个月
内卖出。
三、投资理念
在专 业分 工的 基础 上, 综合 发挥 团队 投研 优势, 通过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
类金 融工 具, 基于 利率和 信用 的专 业化 分析, 不断 优化 组合 ,获取 可持 续
的稳健超额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 金采 取自 上而 下的 方法 确定 投资 组合 久期, 结合 自下 而上 的个 券
选择方法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 金在 债券 资产 所提 供的 稳定 收益 的基 础上, 适当 参与 一级 市场 新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 7
股申 购或 增发 新股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增加收 益, 实现 基金 资产的 长期 稳
定增值。
1 、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 金在 综合 分析 宏观 经济 、货 币政 策等 因素的 基础 上, 采用 久期 管
理、 期限 管理 、类 属管理 和风 险管 理相 结合的 投资 策略 。具 体来说 ,在 债
券组 合的 构造 和调 整上, 本基 金综 合运 用久期 管理 、期 限配 置策略 、套 利
策略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1)久期管理
本基 金建 立了 债券 分析 框架 和量 化模 型, 预测利 率变 化趋 势, 确定 投
资组合的目标平均久期,实现久期管理。
本基 金将 债券 市场 视为 金融 市场 整体 的一 个有机 部分 ,通 过 “自上 而
下 ”对宏 观经 济形 势、 财政与 货币 政策 以及 债券市 场资 金供 求等 因素的 分
析, 主动 判断 利率 和收益 率曲 线可 能移 动的方 向和 方式 ,并 据此确 定固 定
收益 资产 组合 的平 均久期 。当 预测 利率 和收益 率水 平上 升时 ,建立 较短 平
均久 期或 缩短 现有 固定收 益资 产组 合的 平均久 期; 当预 测利 率和收 益率 水
平下降时,建立较长平均久期或增加现有固定收益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
本基 金建 立的 分析 框架 包括 宏观 经济 指标 和货币 金融 指标 ,分 析金 融
市场中各种关联因素的变化 , 从而判断债券市场趋势。 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 D P 、C P I / P P I 、固定资产投资、进 出口贸易;货币金融指标包括:货币供
应量 M 1/ 2 、 新增贷款 、 新增存款、 超额准备金率 。 央行货币政策通过调整
利率 、存 款准 备金 率、公 开市 场操 作、 窗口指 导等 方式 ,引 导市场 利率 变
动; 同时 ,央 行货 币政策 对金 融机 构的 资金流 也将 带来 明显 影响, 从而 引
起债 券需 求变 动。 本基金 在对 市场 利率 变动和 债券 需求 变动 进行充 分分 析
的基础上,选择建立和调整最优久期固定收益资产组合。
( 2 )期限配置策略
本基 金资 产组 合中 的长 、中 、短 期债 券主 要根据 收益 率曲 线形 状的 变
化进 行合 理配 置。 本基金 在确 定固 定收 益资产 组合 平均 久期 的基础 上, 将
结合 收益 率曲 线变 化的预 测, 适时 采用 跟踪收 益率 曲线 的骑 乘策略 或者 基
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 8
(3)套利策略
在市 场低 效或 无效 状况 下, 本基 金将 根据 市场实 际情 况, 积极 运用 各
类套 利方 法对 固定 收益资 产投 资组 合进 行管理 与调 整, 捕捉 交易机 会, 以
获取超额收益。
a 、回购套利
本基 金将 适时 运用 多种 回购 交易 套利 策略 以增强 静态 组合 的收 益率 ,
比如 运用 回购 与现 券的套 利、 不同 回购 期限之 间的 套利 进行 相对低 风险 套
利操作等,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b、跨市场套利
跨市 场套 利是 指利 用同 一只 债券 投资 工具 在不同 市场 (主 要是 银行 间
市场 与交 易所 市场 )的交 易价 格差 进行 套利, 从而 提高 固定 收益资 产组 合
的投资收益。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 券选 择上 ,本 基金 将综 合运 用利 率预 期、收 益率 曲线 估值 、信 用
风险 分析 、流 动性 分析等 方法 来评 估个 券的投 资价 值。 具有 以下一 项或 多
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1)利率预期策略下符合久期设定范围的债券;
( 2 )具有较高信用等级、较好流动性的债券;
(3) 资信状况良好、 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较大改善的企业发行
的债券;
(4) 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 运用收益率曲
线模型或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3、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 换债 券兼 具权 益类 证券 与固 定收 益类 证券的 特性 ,具 有抵 御下 行
风险 、分 享股 票价 格上涨 收益 的特 点。 本基金 将选 择公 司基 本素质 优良 、
其对 应的 基础 证券 有着较 高上 涨潜 力的 可转换 债券 进行 投资 ,并采 用期 权
定价 模型 等数 量化 估值工 具评 定其 投资 价值, 以合 理价 格买 入并持 有。 对
于公 司基 本面 良好 、具备 良好 的成 长空 间与潜 力、 转股 溢价 率和投 资溢 价
率合理并有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本基金将予以重点关注。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 9
本基 金将 在严 格控 制组 合投 资风 险的 前提 下投资 于资 产支 持证 券。 本
基金 综合 考虑 市场 利率、 发行 条款 、支 持资产 的构 成及 质量 等因素 ,主 要
从资 产池 信用 状况 、违约 相关 性、 历史 违约记 录和 损失 比例 、证券 的信 用
增强 方式 、利 差补 偿程度 等方 面对 资产 支持证 券各 个分 支的 风险与 收益 状
况进 行评 估, 在严 格控制 风险 的情 况下 ,确定 资产 合理 配置 比例, 在保 证
资产安全性的前提条件下,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在每个受
限开放期的前 10 个工作日和后 10 个工作日、 自由开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 ;
( 2)开 放期内 ,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
( 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 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 1 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 资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 0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 B B 以上( 含 B B B )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符 合投 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3)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 过本 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次 发行 股
票的总量;
( 14)本 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展期;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 15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
限制。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
付对 价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如果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政 策等 对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禁 止行 为和 投资 组
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财产不 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 1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
外;
(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业绩比较基准
1、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两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 ( 税前 ) 。
上述 “ 两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收 益率 ”是指 当期 运作 周期 首日 (若 为首
个运作周期, 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两年期 “金
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 ,以后每一个运作周期首日进行调整。
2、选择比较基准的理由
本基 金是 定期 开放 式债 券型 基金 产品 ,运 作周期 为两 年。 以两 年期 银
行定期存款收益率 ( 税前 ) 作 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
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 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 今后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或 证券 市场 中有其 他代 表性 更强 或者 更
科学 客观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适用 于本 基金 时,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据 维护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根 据实 际情况 对业 绩比 较基 准进行 相应 调
整。 本基 金管 理人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本基 金可 以在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 金为 债券 型基 金, 其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水平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混 合
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八、投资决策体制和流程
1、投资决策体制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包 括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 管理 部、 研究 部、 交
易部等部门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资产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 根据基金合同、
法律 法规 以及 公司 有关规 章制 度, 确定 公司所 管理 基金 的投 资决策 程序 、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 2
权限 设置 和投 资原 则;确 定基 金的 总体 投资方 案; 负责 基金 资产的 风险 控
制, 审批 重大 投资 事项; 监督 并考 核基 金经理 。投 资管 理部 及基金 经理 根
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 构建投资组合、 并负责组织实施、 跟踪和调整,
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研究部提供相关的投资策略建议和证券选择建议。
交易 部根 据基 金经 理的交 易指 令, 进行 基金资 产的 日常 交易 ,对交 易情 况
及时反馈。
2、投资流程
本基 金采 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团队 式投资 管理 体制 ,具 体的 投
资管理流程包括四个步骤。
(1)研究分析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资部 门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外部的研究成果,了
解国 家宏 观货 币和 财政政 策, 对资 金利 率走势 及债 券发 行人 的信用 风险 进
行监测, 并建立相关研究模型。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门撰写宏观策略报告、
利率 监测 报告 、债 券发行 人资 信研 究报 告以及 拟投 资上 市公 司投 资价值 分
析报告等,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资部 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讨论 宏观 经济 环境 、利率 走势 、债 券发 行人信 用级 别变 化以 及拟投 资上 市
公司情况等相关问题,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2)投资决策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根 据基 金合 同、 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公 司有 关规 章制 度
确定 基金 的投 资原 则以及 基金 的资 产配 置比例 范围 ,审 批总 体投资 方案 以
及重大投资事项。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确 定的 投资 对象、 投资 结构 、持 仓比 例
范围 等总 体投 资方 案,并 结合 研究 人员 提供的 投资 建议 、自 己的研 究与 分
析判 断、 以及 基金 申购赎 回情 况和 市场 整体情 况, 构建 并优 化投资 组合 。
对于 超出 权限 范围 的投资 ,按 照公 司权 限审批 流程 ,提 交主 管投资 领导 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交易执行
交易 部接 受基 金经 理下 达的 交易 指令 。交 易部接 到指 令后 ,首 先应 对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 3
指令 予以 审核 ,然 后再具 体执 行。 基金 经理下 达的 交易 指令 不明确 、不 规
范或 者不 合规 的, 交易部 可以 暂不 执行 指令, 并及 时通 知基 金经理 或相 关
人员。
交易 部应 根据 市场 情况 随时 向基 金经 理通 报交易 指令 的执 行情 况及 对
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投资回顾
绩效 评估 小组 定期 对基 金绩 效进 行评 估。 基金经 理定 期向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回顾 前期 投资 运作情 况, 并提 出下 期的操 作思 路, 作为 投资决 策委 员
会决策的参考。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料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担 个别 及
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6 年 4
月 18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 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 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本 报告 所列 财务 数
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 4
( % )
1 权 益 投 资 - -
其 中 : 股 票 - -
2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1 7 8 , 0 6 2 , 3 5 0 . 2 0 9 1 . 9 3
其 中 : 债 券 1 7 8 , 0 6 2 , 3 5 0 . 2 0 9 1 . 9 3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3 贵 金 属 投 资 - -
4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
5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6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5 , 8 6 1 , 8 0 2 . 8 1 3 . 0 3
7 其 他 资 产 9 , 7 7 7 , 0 3 3 . 6 6 5 . 0 5
8 合 计 1 9 3 , 7 0 1 , 1 8 6 . 6 7 1 0 0 . 0 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沪港通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国 家 债 券 3 7 , 4 4 1 , 1 2 3 . 6 0 1 9 . 3 8
2 央 行 票 据 - -
3 金 融 债 券 - -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 -
4 企 业 债 券 6 1 , 9 6 7 , 6 2 6 . 6 0 3 2 . 0 7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5 8 , 2 9 0 , 6 0 0 . 0 0 3 0 . 1 7
6 中 期 票 据 2 0 , 3 6 3 , 0 0 0 . 0 0 1 0 . 5 4
7 可 转 债 - -
8 同 业 存 单 - -
9 其 他 - -
1 0 合 计 1 7 8 , 0 6 2 , 3 5 0 . 2 0 9 2 . 1 5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 5
资明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数 量 ( 张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0 4 1 5 5 2 0 2 1
1 5 正 泰
C P 0 0 1
2 0 0 , 0 0 0 2 0 , 1 5 6 , 0 0 0 . 0 0 1 0 . 4 3
2 0 1 1 5 9 9 9 1 0
1 5 中 油 股
S C P 0 0 5
2 0 0 , 0 0 0 2 0 , 0 5 0 , 0 0 0 . 0 0 1 0 . 3 8
3 0 1 1 5 9 9 6 3 3
1 5 公 控
S C P 0 0 2
1 8 0 , 0 0 0 1 8 , 0 8 4 , 6 0 0 . 0 0 9 . 3 6
4 0 1 9 4 1 9 1 4 国 债 1 9 1 6 2 , 6 4 0 1 6 , 3 7 6 , 2 2 1 . 6 0 8 . 4 7
5 1 2 2 9 1 5 P R 镇 水 投 1 9 3 , 0 1 0 1 5 , 6 2 8 , 0 1 9 . 7 0 8 . 0 9
6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 6
(1) 本基金该报告期内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均无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3)其他资产的构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4 1 , 0 3 3 . 6 2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5 , 6 1 3 , 0 4 2 . 2 9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4 , 1 2 2 , 9 5 7 . 7 5
5 应 收 申 购 款 -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9 , 7 7 7 , 0 3 3 . 6 6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 7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业绩截至日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 A: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2 0 1 3 年
1 1 月 5 日 至
2 0 1 3 年 1 2 月
3 1 日
0 . 7 0 % 0 . 0 4 % 0 . 6 0 % 0 . 0 1 % 0 . 1 0 % 0 . 0 3 %
2 0 1 4 年 1 月 1
日 - 2 0 1 4 年 1 2
月 3 1 日
8 . 6 8 % 0 . 0 9 % 3 . 8 3 % 0 . 0 1 % 4 . 8 5 % 0 . 0 8 %
2 0 1 5 年 1 月 1
日 - 2 0 1 5 年 1 2
月 3 1 日
8 . 2 6 % 0 . 0 9 % 2 . 7 9 % 0 . 0 1 % 5 . 4 7 % 0 . 0 8 %
2 0 1 6 年 1 月 1
日 - 2 0 1 6 年 3 月
3 1 日
0 . 5 9 % 0 . 0 4 % 0 . 5 3 % 0 . 0 1 % 0 . 0 6 % 0 . 0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至 2 0 1 6
年 3 月 3 1 日
1 9 . 1 8 % 0 . 0 8 % 7 . 9 3 % 0 . 0 1 % 1 1 . 2 5 % 0 . 0 7 %
2 、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 C :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2 0 1 3 年
1 1 月 5 日 至
2 0 1 3 年 1 2 月
3 1 日
0 . 7 0 % 0 . 0 4 % 0 . 6 0 % 0 . 0 1 % 0 . 1 0 % 0 . 0 3 %
2 0 1 4 年 1 月 1
日 - 2 0 1 4 年 1 2
月 3 1 日
8 . 1 6 % 0 . 0 9 % 3 . 8 3 % 0 . 0 1 % 4 . 3 3 % 0 . 0 8 %
2 0 1 5 年 1 月 1
日 - 2 0 1 5 年 1 2
7 . 8 5 % 0 . 0 9 % 2 . 7 9 % 0 . 0 1 % 5 . 0 6 % 0 . 0 8 %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 8
月 3 1 日
2 0 1 6 年 1 月 1
日 - 2 0 1 6 年 3 月
3 1 日
0 . 4 9 % 0 . 0 4 % 0 . 5 3 % 0 . 0 1 % - 0 . 0 4 % 0 . 0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至 2 0 1 6
年 3 月 3 1 日
1 8 . 0 4 % 0 . 0 8 % 7 . 9 3 % 0 . 0 1 % 1 0 . 1 1 % 0 . 0 7 %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 9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 资产 总值 是指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基 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为本 基金 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和 基金 份额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账 户以 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登记机 构和 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律 责任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 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等 原因 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财产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运 作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不得 与其 固有 资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 抵销; 基金 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 0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目 的是 客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资 产是 否保 值、 增值 ,
依据 经基 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而 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
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 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的 交易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权 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息 、应 收款 项、 其它 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程序
1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 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 1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易 日的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交 易所 上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
按交 易所 上市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
值的价格估值。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 2
7、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上市流通金融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结算价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2)未上市金融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 ,
则采用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基 金合 同订 明的 估值 方
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信息披 露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复核 责任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主责 任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 采取 必要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确保 基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 含 第 3 位 )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 或基 金份 额
登记 机构 、或 销售 机构、 或投 资人 自身 的过错 造成 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
责任。
上述 估值 错误 的主 要类 型包 括但 不限 于: 资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 3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值 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承 担; 由于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未及 时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 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更正 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 但估 值错 误责 任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的 范围 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得 利的 权利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将 其已 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 额
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 错误 被发 现后 ,有 关的 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行 处理 ,处 理的 程序 如
下:
( 1 )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 3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 由基 金份 额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估值 错误 的更 正向 有关当 事人 进
行确认。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 4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 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 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不可抗力等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
检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积 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 5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 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值 变动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
扣除 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值 变动 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未 分配 利润 与未 分配 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月月末,当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可供分配利润超过 0. 03 元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下月首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分红方案; 在符合有关基金
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
比例 不得低 于该次 可供分 配利润 的 80%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但由于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 销售 服务 费 , C 类 基金 份额 收取 销 售服 务费 , 各基 金份
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中应 载明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 6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分 配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在收 益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方 案的 规定 就支 付的 现
金红 利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及
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当投 资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足 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
费用 时, 基金 份额 登记机 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转 为基 金
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 7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销售服务费;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 7%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 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
人 向 基 金托 管 人 发 送 基金 管 理 费 划 款 指令 ,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
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 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 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 8
基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
人 向 基 金托 管 人 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令 ,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 支付日
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 0. 35% 。
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按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计提:
H =E ×0. 35%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
次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7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基 金财 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涉及 的各 纳税 主体 ,其 纳税义 务按 国家 税收 法律 、
法规执行。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 9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 按如 下原则 :如 果《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 0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 、《 信息 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然 人、 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的 规定 披露 基金 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时 间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等 媒介 披露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 得有 下列 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歧 义的 ,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采用 阿拉 伯数 字; 除特别 说明 外, 货币 单位 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 1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的 特性 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基 金
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 金 募 集 申 请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收到 中国 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基 金的 封闭 期期 间,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 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 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场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日 ,将 基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 2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
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上。 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
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 定期 报告 在公 开披 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报备 应当采 用电 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 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 所称 重大 事件 ,是 指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 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 3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21 、在 受限 开放 期, 本基 金可 确认 的净 赎回 数额占 该开 放期 前一 日基
金份额的比例区间;
22 、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3、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变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 合同 》存 续期 限内 ,任 何公 共媒 体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 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响 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的 ,相 关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 4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对 该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应 当依 法报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
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露 管理 制度 ,指 定专 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 露基 金信 息, 应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披 露信 息外 ,还 可以 根
据需 要在 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公 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定 媒体 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 律意 见
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应 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 定期 报告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 5
第 十 八 部 分 风 险 揭 示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基金 ” )是 一种 长期 投资 工具 ,其 主要 功
能是 分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个 别风 险。 基金 不同于 银行 储
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定 收益 预期 的金 融工具 ,投 资人 购买 基金, 既可 能
按其 持有 份额 分享 基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也 可能 承担 基金 投资所 带来 的
损失。
基金 在投 资运 作过 程中 可能 面临 各种 风险 ,既包 括市 场风 险, 也包 括
基金 自身 的管 理风 险、技 术风 险和 合规 风险等 。巨 额赎 回风 险是开 放式 基
金所 特有 的一 种风 险,对 于本 基金 来说 ,巨额 赎回 即当 单个 交易日 基金 的
净赎 回申 请超 过基 金总份 额的 百分 之二 十时, 投资 人将 可能 无法及 时赎 回
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人投 资不 同类 型的基 金将 获得 不同 的收益 预期 ,也 将承 担不同 程度 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 定期 定额 投资 是引导 投资 人进 行长 期投资 、平 均投 资成 本的一 种简 单
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是定 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的 风险 ,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证 本基 金一 定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及 其净 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绩 不构 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 人应 当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或具 有基 金代 销业务 资格 的其 他机 构购 买
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 6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 1. 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
投 资 人 按 1. 00 元 面 值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以 后 , 有 可 能 面 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跌 破
1. 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 金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系 统性 风险 是指 因整体 政治 、经 济、 社会 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政策 风险、 经济 周
期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货币 政策 、财 政政 策、 产业 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济 政策 和法 律法 规的 变
化对 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从而 导致 市场价 格波 动, 影响 基金收 益而 产
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 运行 具有 周期 性的 特点 ,经 济运 行周 期性的 变化 会对 基金 所投 资
的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 市场 利率 的波 动会 直接 导致 债券 市场 的价格 和收 益率 变动 ,同 时
也影 响到 证券 市场 资金供 求状 况, 以及 拟投资 债券 的融 资成 本和 收益 率水
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 收益 的一 部分 将通 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而现 金的 购买 力可 能因 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汇率风险
汇 率 的 变 动 可 能 会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标 的 的 价 格 和 基 金 资 产 的 实 际 购 买
力。
6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7、再投资风险
市场 利率 下降 将影 响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的 再投 资收 益率 ,这 与
利率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 7
8、其他风险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 统性 风险 是指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风 险。 相对于 本基 金而 言, 主要 为
发债 主体 特别 是公 司债、 企业 债的 发债 主体的 信用 质量 变化 造成的 信用 风
险 ,以 及无 法偿 债造 成的 信用 违约 风险 。 基金 可以 通过 多样 化投资 来分 散
这种非系统性风险。
三、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 管理 风险 指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风险 ,主 要
包括基金产品的风险、管理风险 、交易风险、运营风险及道德风险。
1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 金投资 于债券 资产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因 此,本 基金
需要 承担 由于 市场 利率波 动造 成的 利率 风险以 及发 债主 体特 别是公 司债 、
企业 债的 发债 主体 的信用 质量 变化 造成 的信用 风险 ,以 及无 法偿债 造成 的
信用 违约 风险 ;如 果债券 市场 出现 整体 下跌, 将无 法完 全避 免债券 市场 系
统性风险。
本基 金以 定期 开放 的方 式运 作, 即本 基金 以运作 周期 和自 由开 放期 相
结合 的方 式运 作。 本基金 以 2 年为 一个 运作 周期 ,每个 运作 周期 为自 基金
合同生效日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每个自由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
括该 日) 至 2 年后 的年 度对 日的 前一日 止。 本基 金的 每个运 作周 期以 封闭
期和 受限 开放 期相 交替的 方式 运作 。在 每个运 作周 期内 ,除 受限开 放期 以
外, 均为 封闭 期。 在封闭 期内 ,本 基金 不接受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基
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在自 由开 放期 的最 后一 日日 终, 满足 一定 的情形 时, 无须 召开 持有 人
大会, 《基金合同》 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相关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在本 基金 的运 作期 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面临一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进 行基 金
财产清算的风险。
本基 金开 放期 内单 个开 放日 出现 巨额 赎回 的,基 金管 理人 对符 合法 律
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赎 回申 请应 于当日 全部 予以 办理 和确认 。基 金
经理 会对 可能 出现 的巨额 赎回 情况 进行 充分准 备并 做好 流动 性管理 ,但 当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 8
基金 在单 个开 放日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赎 回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有可 能存 在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风险 ,未 赎回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有可 能承担 短期 内
变现而带来的冲击成本对基金净资产产生的负面影响。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
技能 等主 观因 素的 限制而 影响 其对 信息 的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 势、证 券价 格
走势 的判 断, 或者 由于基 金数 量模 型设 计不当 或实 施差 错导 致基金 收益 水
平偏 离业 绩基 准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金经 理的 依
赖也可能产生管理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本基 金类 型为 契约 型开 放式 ,基 金规 模将 随着基 金投 资人 对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而不 断波动 ,基 金投 资人 的连续 大量 赎回 申请 产生的 仓位 调
整可 能使 资产 难以 按照预 先期 望的 成交 价格变 现而 导致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流
动性 不足 ;或 者投 资组合 持有 的证 券由 于外部 环境 影响 或基 本面发 生重 大
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 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 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4、交易风险
由于 交易 权限 或业 务流 程设 置不 当导 致交 易执行 流程 不畅 通, 交易 指
令的 执行 产生 偏差 或错误 ,或 者由 于故 意或重 大过 失未 能及 时准确 执行 交
易指令, 事后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 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5、运营风险
由于 运营 系统 、网 络系 统、 计算 机或 交易 软件等 发生 技术 故障 或瘫 痪
等情 况而 无法 正常 完成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注 册登 记、 清算 交收等 指令 而
产生 的操 作风 险, 或者由 于操 作过 程效 率低下 或人 为疏 忽和 错误而 产生 的
操作风险。
6 、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 9
第 十 九 部 分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对 于可 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在自由开放期最后一日本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净申购的基金份额
对应的资产净值或减去当日净赎回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低 于 2 亿元;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出 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的 民事 活
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9 0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将基 金财 产清算 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 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基 金债 务后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经 会计 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9 1
第 二 十 部 分 《 基 金 合 同 》 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9 2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 托 管 协 议 》 的 内 容 摘 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9 3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秉 承 “持有 人利 益重 于泰 山 ” 的经 营宗 旨, 不断 完善 客户
服务 体系 。公 司承 诺为客 户提 供以 下服 务,并 将随 着业 务发 展和客 户需 求
的变化, 积极增加服务内容, 努力提高服务品质, 为客户提供专业、 便捷 、
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1- 95533 (免长途通话费用) 、 010- 66228000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 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 内容包括:
基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 服务 中心 提供 每周 一至 每周 五, 上午 9 :00 ~17 :00 的人 工电 话
咨询服务。
3 、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 者可 通过 客户 留言 服务 将其 疑问 、建 议及联 系方 式告 知公 司客 服
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本 公司 客户 服务 电话 、电 子邮箱 、传 真、 信件 等方 式
订制 对账 单服 务。 本公司 在准 确获 得投 资者邮 寄地 址、 手机 号码及 电子 邮
箱的 前提 下, 将为 已订制 账单 服务 的投 资者提 供电 子邮 件、 短信和 纸质 对
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 对账 单是 通过 电子 邮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交 易对 账的 一种 电
子化 的账 单形 式。 电子对 账单 的内 容包 括但不 限于 :期 末基 金余额 、期 末
份额市值、 期间交易明细、 分红信息等。 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
日内 向每 位预 留了 有效电 子邮 箱并 成功 订制电 子对 账单 服务 的持有 人发 送
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信 对账 单是 通过 手机 短信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份 额对 账的 一种 电
子化 的账 单形 式。 短信对 账单 的内 容包 括但不 限于 :期 末基 金余额 、期 末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9 4
份额市值等。 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
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 、纸质对账单
纸质 对账 单是 通过 平信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份 额对 账的 一种 账单 形
式。 纸质 对账 单的 内容包 括但 不限 于: 期末基 金余 额、 期末 份额市 值、 期
间交易明细、 分红信息等。 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向预 留了 准确 邮寄 地址并 成功 订制 纸质 对账单 服务 的持 有人 寄送纸 质对 账
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网站服务( w w w . c c b f u nd. c n )
1、信息查询:客户可通过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建信资讯 、
公司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 、 账户查询: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 “账户查询” 服务查询账户信息, 查
询内 容包 括份 额查 询、交 易查 询、 分红 查询、 分红 方式 查询 等;同 时投 资
者还 可通 过 “账户 查询 修改 ” 、 “ 查询 密码 修改 ” 自助 修改 基本 信息及 查询
密码。
3 、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的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 常见问题: 汇集了客户经常咨询的一些热点问题, 帮助客户更好的
了解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 客户留言: 通过网上客户留言服务, 可将投资者的疑问、 建议及联
系方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手机号码 (小灵通用户除外) , 可获得免费
手机 短信 服务 ,包 括产品 信息 、基 金分 红提示 、公 司最 新公 告等。 未预 留
手机号码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 , 可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务,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9 5
包括 产品 信息 、公 司最新 公告 等。 未预 留电子 邮箱 地址 的投 资者可 拨打 客
服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易信服务
我公 司通 过官 方微 信、 易信 等即 时通 讯服 务平台 为投 资者 提供 理财 资
讯及 基金 信息 查询 等服务 。投 资者 可在 微信、 易信 中搜 索 “建信 基金 ”或
者“c c bf u nd ”添加关注。
投资 者通 过公 司官 方微 信、 易信 可查 询基 金净值 、产 品信 息、 分红 信
息、 理财 资讯 等内 容。已 开立 建信 基金 账户的 投资 者, 将微 信、易 信账 号
与基金账号绑定后可查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 重置服务
为保 证投 资者 账户 信息 安全 ,当 拨打 客服 电话或 登陆 公司 网站 查询 个
人账 户信 息, 输入 查询密 码错 误累 计达 6 次账 户即 被锁 定。 此时可 致电 客
服电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网 站客 户留 言、 客服 中心 自动语 音留 言、 客服 中心 人
工坐 席、 书信 、传 真等多 种方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建议 或投 诉,客 服中 心
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9 6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自 2015 年 1 1 月 5 日至 2016 年 5 月 4 日, 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 《中
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 w w . c c b f u n d . c n 。
序
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式 法定披 露日期
1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奕 丰 金 融 服 务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 或
公司网站
2016- 04- 15
2
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 或
公司网站
2016- 3- 12
3
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 3 月 8 日受限
开放日申购赎回结果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 或
公司网站
2016- 03- 10
4
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 3 月 8 日受限
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 或
公司网站
2016- 03- 03
5
关 于 新 增 中 信 期 货 为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 或
公司网站
2016- 02- 05
6
关 于 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延 长 自 由 开 放 期
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 或
公司网站
2015- 1 1 - 24
投资 者可 通过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和基 金管
理人网站 w w w . c c b f u nd. c n 查阅上述公告。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9 7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售 机构 和基 金份 额
登记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投 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免 费查 阅,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
本招 募说 明书 的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投资 人按上 述方 式所 获得 的文件 或其 复
印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保证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
致。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9 8
第 二 十 五 部 分 备 查 文 件
1 、 中国证监会注册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
集的文件
2、《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关于申请募集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
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9 9
附 件 一 : 《 基 金 合 同 》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2288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2]83 号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对 《基 金合 同》 的承 认
和接 受,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的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本基 金
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 同》上 书面 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0 0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收 益的 分配 方案 ;
( 11)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受 理申 购与 赎回 申
请;
( 12)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 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6)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0 1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 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并 公告 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 13)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依 据《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0 2
会;
(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册 、报 表、 记录 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查 阅到 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
( 19)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 第三 方处 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银 行同 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0 3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对 基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
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自 有财 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 管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户 设置 、资 金划 拨、账 册记 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 6)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0 4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 15)依 据《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
作;
(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 18)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0 5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在开放期内,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
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
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组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
授权 代表 有权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0 6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就 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或销 售服务 费率 、变 更收 费方式 、在 不影 响已 有投资 人利 益
的情形下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 许可 的范 围内 调整有 关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基金 交易、 非交 易
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0 7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集 的, 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
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0 8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 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 书面表 决意 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可 通过 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讯 开会 方式 召开 ,会 议
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委派 代表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应 当列 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基 金管 理人 或托 管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
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 50% (含 50%) 。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0 9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 形式 在表 决截 至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应 以书 面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会 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和 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书 面表 决
意见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金 管理 人经 通知 不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不 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 含
50%) ;
( 4)上 述第 ( 3)项 中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同 时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 内容 为关 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通 知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1 0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 场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先 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下 列第 (七 )款 规定 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 人,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 后进行 表决 ,
并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主 持人 为基 金管 理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
代表 主持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 , 则 由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 含
50%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不 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 召集 人应 当制 作出 席会 议人 员的 签名 册。签 名册 载明 参加 会议 人
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
表决 截止 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监 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以 上( 含三 分之 二)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基 金运 作
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分 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1 1
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份 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效 出席 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表 决意 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内 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 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召集 ,但 是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选 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不 出席 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 疑, 可以 在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点 。监 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重 新清 点以 一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
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 4)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 讯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计 票和 表
决结果。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1 2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
生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时, 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对 于可 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在自由开放期最后一日本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净申购的基金份额
对应的资产净值或减去当日净赎回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低 于 2 亿元;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出 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1 3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的 民事 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将基 金财 产清算 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 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基 金债 务后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经 会计 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1 4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 基金 合同 》而 产生 的或与 《基 金合 同》 有关 的
一切 争议 ,如 经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
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仲 裁裁 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1 5
附 件 二 : 《 托 管 协 议 》 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 范围 :基 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资 产管 理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许 可的 其
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2]83 号
经营 范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长 期贷 款; 办理 结算 ;
办理 票据 贴现 ;发 行金融 债券 ;代 理发 行、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同业 拆借;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外 汇存 款; 外汇贷 款; 外汇 汇款 ;外币 兑换 ;
国际 结算 ;结 汇、 售汇;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和 贴现; 外汇 借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1 6
款; 外汇 担保 ;发 行和代 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买卖和 代理 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自营 和代 客外汇 买卖 ;资 信调 查、咨 询、 见
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相关 法律 、法 规、 部门 规章及 《基 金合 同》 禁止 投
资的投资工具。
对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资 行为 ,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拒 绝执 行, 并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对于已 经执 行的 投资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 该投 资行 为不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书 面通知 基金 管
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进 行监督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券 选择 标
准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事先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投 资品 种池 ,以 便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
限制进行监督。
(三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
金投 资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 对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和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从 事关 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有 控股 关
系的 股东 、与 本机 构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方 发行 的
证券 名单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确 保关 联交 易名 单的真 实性 、
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中 列示 的关 联方 进行 法
律法 规禁 止基 金从 事的关 联交 易时 ,如 基金托 管人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后仍 无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1 7
法阻 止关 联交 易发 生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 已成 交的 关联 交易, 基金 托管 人事 前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 易的发 生, 只
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成 的损 失,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
告。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其 控股 股东 、实 际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关 联交 易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遵 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优先 的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符合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的 规定 ,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 投资 银行 定期 存款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并 及时提 供给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否 符合 有
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
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
另行 签订 书面 协议 ,明确 双方 在相 关协 议签署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投资 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资 金划拨 、账 目核 对、 到期兑 付、 文件 保管 以及存 款证 实
书的 开立 、传 递、 保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义务 和职 责, 以确 保基金 财产 的
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 、
复核 相关 协议 、账 户资料 、投 资指 令、 存款证 实书 等有 关文 件,切 实履 行
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在选 择存 款银 行时有 违反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1 8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的 行为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 作 日内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 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资 运作 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标准 的、 经慎 重选 择的、 本基 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并 约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交 易结 算
方式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确保 及时 将更 新后的 交易 对手 名单 发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否 则由 此造 成的损 失应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应严 格按 照
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选择交 易对 手。 基金 托管人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在 基
金存 续期 间基 金管 理人可 以调 整交 易对 手名单 ,但 应将 调整 结果至 少提 前
一个 工作 日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新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如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市
场需 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债 券交 易对 手名 单及结 算方 式的 ,应 向基金 托管 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前 3 个交 易日 内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解
决。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控 制, 按银行 间债 券市 场的 交易 规
则进 行交 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合 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损 失。 若
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金 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内 仍未 承担 违约 责任及 其他 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再 向相 关
交易 对手 追偿 。基 金托管 人则 根据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 合同履 行情 况
进行 监督 。如 基金 托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的 交易 对
手进 行交 易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由
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六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 遵守 《关于 规范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
发行 证券 行为 的紧急 通知 》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流 通受 限证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1 9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 ,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明 确一 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券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重 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而 临时 停
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 金可 以投 资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行 证券 ,且 限于 由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责 登记 和
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 参与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的 认购 ,不 得预 付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法 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 不得 投资 有锁 定期 但锁 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且锁 定期 不得 超过 本
基金的剩余期限,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经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策 流程 、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基 金管 理
人董 事会 批准 的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述资 料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投 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于首 次执 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 资料 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基金 托管 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个 工作 日内 ,以 书面或 其他 双方 认可 的方式 确认 收
到上述资料。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险 负责 ,确 保对 相关 风
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 因 基 金 巨 额 赎 回 或 市 场 发 生 剧 烈 变 动 等 原 因 而 导 致 基 金 现 金 周 转 困 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提 供足 额现 金确 保基金 的支 付结 算, 并承担 所有 损
失。 对本 基金 因投 资受限 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
责任。
3.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要 求的 有关 书面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国 证监 会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2 0
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 本、 应划 付的 认购款 、资 金划 付时 间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上 述信 息
的真 实、 完整 ,并 应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 指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未 及时 提供 有关 证券 的具 体的必 要的 信息 ,致 使托 管
人无法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审核基金管理
人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行 为。 如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了《 基金 合同 》 、 《托
管协 议》 以及 其他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采 取合 理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人的 利益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违法 、违 规以及 违反 《基 金合同 》 、 《托 管协 议》 的投
资指 令不 予执 行, 并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不予纠 正或 已
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七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投 资中 期票 据业 务进行 研究 ,认 真评 估中 期
票据 投资 业务 的风 险,本 着审 慎、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进行 中期 票据的 投资 业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 规、 监管 部门的 规定 ,制 定了 经公司 董事 会
批准的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制度》 ) , 以规范对中期
票据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风 险控 制。 基金 管理人 《制 度》 的内 容与本 协议 不
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
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中关 于该 基金 投资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的相 关比例 及期 限
限制;
(2)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
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是否 符合 比例限 制进 行事 后监 督, 如
发现 异常 情况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基 金管理 人接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并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 原因和 解决 措施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所通知 事项 进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2 1
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 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如因 市场 变化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的中 期票 据超过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
要求。
(八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九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及 投资 指令 或实 际投 资
运作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应 及时 以电话 提醒 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回 复基 金
托管 人, 对于 收到 的书面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
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 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包括 但不 限于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
出的 提示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或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事 项,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一)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 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当 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二)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规 行为 ,应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2 2
(一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
项包 括基 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基 金管 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露 基
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书 面通知 后应 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说明 违规 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正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内 ,基 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 )基 金托 管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包括 但不 限于 :对 基金管 理人 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并 改正 ,或 就基金 管理 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 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
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不属于 基金 托管 人实 际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在 基金 托
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2 3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基 金账 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基金管 理人 未
及时 催收 给基 金财 产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
金财产的损失。
7.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完 整地 保管 基金 资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不 得自 行运 用、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资产 。不 属于 基金托 管人 实
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 基金 托管 人对 因为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产 生的 存放或 存管 在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的委 托财 产,或 交由 期货 公司 或证券 公司 负责 清算 交收的 委托 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 期货保 证金 账户 内的 资金、 期货 合约 等) 及其收 益; 由
于该 等机 构或 该机 构会员 单位 等本 合同 当事人 外第 三方 的欺 诈、疏 忽、 过
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9.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 开立 “基金 募集 专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 集时 ,募 集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入 基金 托管 人为 基金开 立的 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基金 管理人 应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由参 加
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 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保
管基 金的 银行 存款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
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2 4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账 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应符 合法 律法 规及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的 任何 证
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账户
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
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 互保 基金 、交 收价差 资金 等的 收取 按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
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 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立 日之 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使 用的 ,若无 相关 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行 、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定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
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 他账 户, 可以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由基 金管 理人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合同 的约 定
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理。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2 5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 券等 有价 凭证 按约定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 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 库,或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上述存 放机 构
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财 产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 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除 本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应保 证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重大 合同 签署 后及时 将重 大
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并在 三十 个工 作日内 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
因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的合同 传真 件与 事后 送达的 合同 原件 不一 致所造 成的 后
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总 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金 份额 净值 ,经 基金 托
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 管理 人每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后,将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信息披露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基 金托 管人承 担复 核责 任。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主 责任方 由基 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 平等 基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2 6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处 理份 额净 值
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应 按照 双方 约定 的同 一
记账 方法 和会 计处 理原则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
册, 对相 关各 方各 自的账 册定 期进 行核 对,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基金 资产 的
安全 。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对会 计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错 账的原 因而 影
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报 表后 ,进 行独 立的 复
核。 核对 不符 时,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同 查出 原因 ,进 行调整 ,直 至
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对于基金合同约定披露的财务报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在 每月 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
表的编制及复核;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的编制及复核;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
复核;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2 7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调 整以 国家有 关规 定为 准。 基金年 度报 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过 审计 。基 金合 同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季度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
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至 少应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 证件 号码 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分别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
任。
在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或编 制半 年报 和年 报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有 关资 料
送交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
和完 整性 。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不 能解 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会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按 照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仲 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各
自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务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 致, 可以 对协 议进行 修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
议, 其内 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2 8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基 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基 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
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各 自 履 行 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义 务, 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 合同 终止 ,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
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2 9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
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 财产 未按 前款 (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得分 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合 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告 ;基 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由 基
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3 0
本页 无正 文, 为《 建信 安心 回报 两年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签章页。
建信基 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二〇一 六年六月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