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建 信 安 心 保 本 二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 0 1 6 年 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建 信 安 心 保 本 二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 重 要 提 示 】 本 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 委员 会 2015年 9月 6日 证监 许可 [2015]2064 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5年10月29日正式生效。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本 招募 说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 册,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注 册, 并不表 明其 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市场 前景 和收 益做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也不 表明 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 金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 动, 投资 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收 益, 同时 承担 相应的 投资 风 险。 投资 人 在投 资本 基金 前, 需充分 了解 本基 金的 产品特 性, 并承 担基 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包括 :因 整体 政治、 经济 、社 会等 环境因 素对 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风 险, 由 于基 金投 资人 连续 大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性 风险 ,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产品 ,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 投资 者投 资于 保本 基金并 不等 于将 基金 作为存 款存 放在 银行 或存款 类金 融 机构,保本基金仍然存在损失投资本金的风险。 投资 人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请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及基 金合 同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了解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资 目的 、 投资 期限 、投 资经 验、资 产状 况等 判断 本基金 是否 和自 身的 风险承 受能 力 相适应,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 有风 险。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 未来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不构成 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的 保证 。基 金管 理人提 醒投 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 原则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年4月28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 截止 日为 2016年 3月 31日(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本 招募 说明 书已 经基建 信 安 心 保 本 二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 金托管人复核。建 信 安 心 保 本 二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8 第九部分 保本和保本保障机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8 第十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2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8建 信 安 心 保 本 二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 第二十部分 保本周期到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3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8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 第二十三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1 第二十四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2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 第二十六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7 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8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9 附件二: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4 附件三:保证合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6建 信 安 心 保 本 二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第 一 部 分 绪 言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 “招 募说明书” 、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信 息披露办法》 ” ) 、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 (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以 及《 建信 安心保 本二 号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 募说 明书 阐述 了建 信安 心保 本二 号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投资 目 标、 策略 、风 险、 费率等 与 投资 人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要 事项 , 投资 人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本基 金是 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本 招募 说明 书由 建信基 金管 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负责 解释。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 募说 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注 册。 基 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 依 据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基金合 同的 当 事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建 信 安 心 保 本 二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建 信 安 心 保 本 二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3 、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 基 金 合 同 : 指 《 建 信 安 心 保 本 二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建 信 安 心 保 本 二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6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建 信 安 心 保 本 二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定 期 的 更 新 7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指 《 建 信 安 心 保 本 二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8 、法 律 法 规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 知 等 9 、 《 基 金 法 》 : 指 2 0 1 2 年 1 2 月 2 8 日 经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通 过 , 自 2 0 1 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 并 经 2 0 1 5 年 4 月 2 4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0 、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3 年 3 月 1 5 日 颁 布 、 同 年 6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1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0 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建 信 安 心 保 本 二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2 、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 、 同 年 8 月 8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3 、 《 指 导 意 见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0 年 1 0 月 2 6 日 颁 布 并 实 施 的 《 关 于 保 本 基 金 的 指 导 意 见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4 、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 5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 6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 7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 8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1 9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2 0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合 称 2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2 2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2 3 、 销 售 机 构 : 指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建 信 安 心 保 本 二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2 4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2 5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为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接 受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2 6 、 基 金 账 户 : 指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2 7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2 8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 2 9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的 日 期 3 0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3 1 、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3 2 、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3 3 、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开 放 日 3 4 、 T + n 日 : 指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 , n 为 自 然 数 3 5 、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3 6 、 开 放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建 信 安 心 保 本 二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 3 7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 资 人 共 同 遵 守 3 8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3 9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 0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或 转 换 转 出 的 行 为 4 1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 2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 4 3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受 理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4 4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4 5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 6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4 7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4 8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4 9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建 信 安 心 保 本 二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0 总 数 5 0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 5 1 、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介 5 2 、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 5 3 、 保 证 人 : 指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保 本 金 额 承 担 的 保 本 清 偿 义 务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的 机 构 5 4 、 保 本 义 务 人 : 指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为 本 基 金 的 某 保 本 周 期 (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除 外 ) 承 担 保 本 偿 付 责 任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或 由 保 证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或 由 保 本 义 务 人 为 本 基 金 承 担 保 本 偿 付 责 任 , 具 体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前 进 行 相 关 公 告 5 5 、 保 本 周 期 或 保 本 期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保 本 的 期 限 , 在 本 《 基 金 合 同 》 中 如 无 特 别 指 明 即 指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周 期 每 2 年 为 一 个 周 期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至 2 年 后 的 对 应 日 止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的 各 保 本 周 期 自 本 基 金 公 告 的 该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之 日 起 至 2 年 后 对 应 日 止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或 该 公 历 年 不 存 在 该 对 应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公 告 到 期 处 理 规 则 , 并 确 定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起 始 时 间 5 6 、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日 :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日 为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其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日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为 准 5 7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或 到 期 日 : 指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日 , 即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日 的 2 年 后 对 应 日 ,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为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2 年 后 的 对 应 日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或 该 公 历 年 不 存 在 该 对 应 日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基 金 合 同 若 无 特 别 所 指 即 为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建 信 安 心 保 本 二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1 5 8 、 保 本 金 额 :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内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金 额 , 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费 用 及 募 集 期 间 的 利 息 收 入 之 和 , 其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金 额 为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份 额 折 算 日 的 资 产 净 值 及 其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用 之 和 以 及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份 额 折 算 日 的 资 产 净 值 5 9 、 保 本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如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 即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6 0 、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指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的 差 额 6 1 、 持 有 到 期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一 直 持 有 其 所 认 购 、 或 过 渡 期 申 购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到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的 行 为 ;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内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6 2 、 保 证 : 就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而 言 , 指 保 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提 供 的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担 保 , 自 第 二 个 保 本 周 期 起 的 后 续 各 保 本 周 期 而 言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保 本 义 务 人 届 时 签 订 的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决 定 , 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前 公 告 6 3 、 保 证 合 同 : 指 保 证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的 《 建 信 安 心 保 本 二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保 证 合 同 》 6 4 、 过 渡 期 : 指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结 束 日 ( 不 含 该 日 ) 至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日 之 前 的 一 段 时 间 , 具 体 时 期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公 告 的 到 期 处 理 规 则 中 确 定 6 5 、 过 渡 期 申 购 : 指 投 资 者 在 过 渡 期 内 的 限 定 期 限 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在 过 渡 期 内 , 投 资 者 转 换 转 入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视 同 为 过 渡 期 申 购建 信 安 心 保 本 二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2 6 6 、 份 额 折 算 日 : 指 过 渡 期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即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日 前 一 工 作 日 ) 为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6 7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在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包 括 投 资 者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总 额 保 持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 变 更 登 记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0 元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数 额 按 折 算 比 例 相 应 调 整建 信 安 心 保 本 二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3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 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 2005] 158 号 文 批 准设 立 。 公司 的 股 权结 构 如 下: 中 国 建设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 65% ; 美 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公司 治理 结构 完善 ,经 营运 作规范 ,能 够切 实维 护基 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股 东会为 公司 权力 机构 ,由全 体股 东组 成, 决定公 司的 经 营方 针以 及选 举和 更换董 事、 监事 等事 宜。公 司章 程中 明确 公司股 东通 过 股东 会依 法行 使权 利,不 以任 何形 式直 接或者 间接 干预 公司 的经营 管理 和 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 会为 公司 的决 策机 构, 对股 东会 负责 ,并向 股东 会汇 报。 公司 董 事会 由 9 名董 事组 成, 其中 3 名为 独立 董事 。根 据公司 章程 的规 定, 董事 会行 使《 公司 法》 规定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的决策 权、 对公 司基 本制度 的制 定 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 设监 事会 ,由 6名 监 事组 成, 其中 包括 3 名职 工代 表监 事。 监事 会 向股 东会 负责 ,主 要负责 检查 公司 财务 并监督 公司 董事 、高 级管理 人员 尽 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许会斌先生, 董事长。 2015 年 3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建 信 安 心 保 本 二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4 长。 自201 1 年3月至2015年3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监; 自2006年5月 至201 1 年3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 自1994年5月至2006年5月历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筹 资储备 部副 主任 ,零 售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个人银 行部 副 总经 理, 营业 部主 要负责 人、 总经 理, 个人银 行业 务部 总经 理,个 人银 行 业务 委员 会副 主任 ,个人 金融 部总 经理 。许先 生是 高级 经济 师,并 是国 务 院特 殊津 贴获 得者 ,曾荣 获中 国建 设银 行突出 贡献 奖、 河南 省五一 劳动 奖 章等奖项。1983年辽宁财经学院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大学本科毕业。 孙志 晨先 生, 董事 。现 任建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总裁 ,兼 建信 资 本管 理公 司董 事长 。 1985年获 东北 财经 大学 经济 学学 士学 位, 2006年获 得 长 江商 学 院 E M B A 。 历任 中 国建 设 银行 总 行筹 资 部证 券 处副 处 长 ,中 国 建 设银 行总 行筹 资部 、零售 业务 部证 券处 处长, 中国 建设 银行 总行个 人银 行 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 董事, 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 。 1990 年获 北京 师范 大学 中文系 硕士 学位 。历 任中国 建设 银行 北京 分行储 蓄证 券 部副 总经 理、 北京 分行安 华支 行副 行长 、北京 分行 西四 支行 副行长 、北 京 分行 朝阳 支行 行长 、北京 分行 个人 银行 部总经 理、 中国 建设 银行个 人存 款 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 义先 生, 董事 ,现 任信 安国 际北 亚副 总裁 。 1990 年毕 业于 伦敦 政 治经济学院, 获经济学学士 学位 , 2012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E M B A 工商 管理 学硕 士。 历任新 加坡 公共 服务 委员会 副处 长, 新加 坡电信 国际 有 限公 司业 务发 展总 监,信 诚基 金公 司首 席运营 官和 代总 经理 ,英国 保诚 集 团( 马来 西亚 )资 产管理 公司 首席 执行 官,宏 利金 融全 球副 总裁, 宏利 资 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 袁时奋先生, 董事, 现任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 。 1981 年毕 业于 美国 阿而 比学院 。历 任香 港汇 丰银行 投资 银行 部副 经理, 加拿 大 丰业 银行 资本 市场 部高级 经理 ,香 港铁 路公司 库务 部助 理司 库,香 港置 地 集团 库务 部司 库, 香港赛 马会 副集 团司 库,信 安国 际有 限公 司大中 华区 首 席营运官。 殷红军先生, 董事, 现任中国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1998 年毕 业于 首都 经济 贸易 大学数 量经 济学 专业 ,获 硕士 学位。 历任 中国建 信 安 心 保 本 二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5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债券基 金部 项目 经理 、华电 集团 财务 有限 公司投 资咨 询 部副经理 (主持工作) 、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改制重组办公室副处长、 体制改 革处 处长 、政 策与 法律事 务部 政策 研究 处处长 、中 国华 电集 团资本 控股 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全 先生 ,独 立董 事, 现任 新华 资产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1985 年毕 业于 中国 人民 大学 财政 金融 学院 , 1988年毕 业于 中国 人民 银行 研 究生 部。 历任 中国 人民银 行总 行和 中国 农村信 托投 资公 司职 员、正 大国 际 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资金部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 经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 国先 生, 独立 董事 ,曾 任大 新人 寿保 险有限 公司 首席 行政 员, 中 银保诚退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英国保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美国国际保险集团亚太区资深副总裁 , 美国友邦保险( 加拿大) 有限公司总裁 兼首席行政员等。1989年获 P a c i f i c S out h e r n U n i ve r s i t y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伏军先生, 独立董事, 法学博士, 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兼任 中国 法学 会国 际经济 法学 研究 会常 务理事 、副 秘书 长、 中国国 际金 融 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王雪 玲女 士, 监事 会主 席。 毕业 于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高级 工商 管 理人 员工 商管 理专 业,高 级经 济师 。历 任中国 建设 银行 山东 省分行 计划 处 职员 ;中 国建 设银 行新疆 区分 行计 划处 、信贷 处、 风险 处和 人力部 等副 处 长、 处长 、行 长助 理、副 行长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机构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 2015 年 10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 监事, 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 曾任 英国 保诚 集团 新市场 发展 区域 总监 和美国 国际 集团 全球 意外及 健康 保 险副 总裁 等职 务。 方女 士 1990 年获 新加 坡国 立大 学法 学学士 学位 ,拥 有新 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 军女 士, 监事 ,高 级会 计师 ,现 任中 国华电 集团 资本 控股 有限 责 任公司机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 。 1992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 2009 年获 中央 财经 大学 会计 专业硕 士。 历任 北京 北奥 有限 公司, 中进 会计 师事 务所 ,中 瑞华 恒信会 计师 事务 所, 中国华 电集 团财 务有 限公司 计划 财建 信 安 心 保 本 二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6 务部 经理 助理 、副 经理, 中国 华电 集团 资本控 股( 华电 财务 公司) 计划 财 务部 经理 ,中 国华 电集团 财务 有限 公司 财务部 经理 ,中 国华 电集团 资本 控 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吴灵 玲女 士, 职工 监事 ,现 任建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人力 资源 管 理部 总经 理兼 综合 管理 部总经 理。 1996 年毕 业于 中国 人民 大学 经济信 息管 理系 ,获 得学 士学 位; 2001年毕 业于 北京 师范 大学 经济系 ,获 得管 理学 硕 士学 位。 历任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人 力资 源部主 任科 员, 高级 经理助 理, 建 信基金管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 安晔 先生 ,职 工监 事, 现任 建信 基金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信 息技 术部 总 经理 。 1995年毕 业于 北京 工业 大学 计算机 应用 专业 ,获 得学 士学 位。同 年 加入 中国 建设 银行 ,历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北京分 行科 技部 科员 ,中国 建设 银 行信 息技 术管 理部 主任科 员、 项目 经理 ,建信 基金 管理 公司 基金运 营部 总 监助理、副总监,信息技术部执行总监、总监。 刘颖 女士 ,职 工监 事, 现任 建信 基金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副 总经 理 , 英国 特许 公认 会计师 公会 ( A C C A )资 深会 员。 1997年毕 业于 中国 人民大学会计系, 获学士学位; 2010年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 获工商管理硕士 学位 。曾 任毕 马威 华振会 计师 事务 所高 级审计 师、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运营 部高 级经 理。 2006 年 12 月至 今任 职于 建信 基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监察稽核部。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 。 张威威先生, 副总裁, 硕士。 1997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从事个人零售业务, 2001年1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 从事证 券基金销售业务, 任副处长; 2005年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一直从事 基金销售管理工作, 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 (主持工作) 、 总监、 公司首席 市场官等职务。 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曲寅军先生, 副总裁, 硕士。 1999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历任 审计部科员、 副主任科员 、 团委主任科员 、 重组改制办公室高级副经理 (副 处长) 、 行长办公室高级副经理 (副处长) ; 2005 年 9 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 理公 司, 历任 董事 会秘书 兼综 合管 理部 总监、 投资 管理 部副 总监、 专户 投建 信 安 心 保 本 二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7 资部总监和首席战略官; 2013年8月至今, 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2015年8月6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4 、督察长 吴曙 明先 生, 督察 长。 1992 年毕 业于 中南 工业 大学 管理 系, 获学 士学 位, 1999年毕业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1992年7月至 1996 年8 月在 湖南 省物 资贸 易总 公司工 作; 1999年 7月加 入中 国建 设银 行, 先后 在总 行营 业部 、金融 机构 部、 机构 业务部 从事 信贷 业务 和证券 业务 , 历任 科员 、副 主任 科员、 主任 科员 、机 构业务 部高 级副 经理 (副处 长) 等 职;2006年3月加入我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 2015年8月6日起任我公司督察长。 5 、本基金基金经理 牛兴 华先 生, 硕士 , 2008年毕 业于 英国 卡迪 夫大 学国 际经 济、 银行 与 金融学专业,同年进入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任投资专员; 2010年9月, 加入 中诚 信国 际信 用评 级有限 责任 公司 ,担 任高 级分 析师。 牛兴 华于 2013 年 4月加 入建 信基 金管 理公司 ,任 债券 研究 员, 2014年12 月 2日起 任建 信稳 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5年4月17日起任建信稳健回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5年5月13日起任建信回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5 年 5 月 14 日起任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5年6月16日起任建信鑫丰回报灵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经 理, 2015 年7 月2 日 至 2015年 1 1 月25 日 任建 信 鑫裕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5 年10 月29 日起 任建 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6 年 2 月 22 日起任建信目 标收益一年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朱虹 女士 ,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毕 业于东 北财 经大 学, 经济 学 硕士。 2007 年加入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任债券投资助理。 2009 年 4 月加入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任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助理 。 2012 年1月, 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总监。 2014年 8月加入我公司, 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 固定收 益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2015 年 10 月 29 日起 任建 信安 心保 本二 号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6年 1月 4日起 任建 信安 心保 本三号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建 信 安 心 保 本 二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8 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兼研究部首席策略分析师。 顾中汉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 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 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建 信 安 心 保 本 二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9 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承诺防 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 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 1 )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 3 )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或 者利 用该 信息 明示、 暗示 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 2 )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建 信 安 心 保 本 二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 0 (4) 有效性原则。 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 主要通 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 5 ) 防火墙原则。 公司的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 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时性原则。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 应具有前瞻性, 并 且必 须随 着公 司经 营战略 、经 营方 针、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化 和国 家 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 董事 会重 视建 立完 善的 公司 治理 结构 与内部 控制 体系 。本 公司 在 董事 会下 设立 了审 计与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负责 对公 司在 经营 管理和 基金 业 务运 作的 合法 性、 合规性 和风 险状 况进 行检查 和评 估, 对公 司监察 稽核 制 度的 有效 性进 行评 价,监 督公 司的 财务 状况, 审计 公司 的财 务报表 ,评 价 公司的财务表现, 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 管理 层在 总经 理领 导下 ,认 真执 行董 事会确 定的 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了 有效 贯彻 公司 董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发 展战 略, 设立 了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就 基金 投资 等发表 专业 意见 及建 议。另 外, 在公 司高 级管理 层下 设 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 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 ,公 司设 有督 察长 ,全 权负 责公 司的 监察与 稽核 工作 ,对 公司 和 基金 运作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及 合理 性进 行全面 检查 与监 督, 参与公 司风 险 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 风险 控制 人员 定期 评估 公司 风险 状况 ,范围 包括 所有 能对 经营 目 标产 生负 面影 响的 内部和 外部 因素 ,评 估这些 因素 对公 司总 体经营 目标 产 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 内部 组织 结构 的设 计方 面, 体现 部门 之间职 责有 分工 ,但 部门 之 间又 相互 合作 与制 衡的原 则。 基金 投资 管理、 基金 运作 、市 场等业 务部 门建 信 安 心 保 本 二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 1 有明 确的 授权 分工 ,各部 门的 操作 相互 独立, 并且 有独 立的 报告系 统。 各 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 务部 门内 部工 作岗 位分 工合 理、 职责 明确, 形成 相互 检查 、相 互 制约 的关 系, 以减 少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各工 作岗 位均 制定有 相应 的 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 确的 岗位 责任 制度 基础 上, 设置 科学 、合理 、标 准化 的业 务操 作 流程 ,每 项业 务操 作有清 晰、 书面 化的 操作手 册, 同时 ,规 定完备 的处 理 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 建立 了内 部办 公自 动化 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报 体系 ,通 过建 立有 效 的信 息交 流渠 道, 保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人 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其 职责 相 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 履行监督、 稽核职能, 检查 、评 价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合理 性、 完备性 和有 效性 ,监 督公司 内部 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揭示 公司 内部 管理 及基金 运作 中的 相关 风险, 及时 提 出改 进意 见, 促进 公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 效地执 行。 监察 稽核 人员具 有相 对 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建 信 安 心 保 本 二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 2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信银行” )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年4月 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 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 [ 1987] 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 2004] 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 010- 89936330 传真:010- 85230024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b a nk. e c i t i c . c o m 经营 范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长 期贷 款; 办理 国内 外 结算 ;办 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付 、承 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代理 买卖 外 汇;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提 供保 管 箱服 务; 结汇 、售 汇业务 ;代 理开 放式 基金业 务; 办理 黄金 业务; 黄金 进 出口 ;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企 业年 金基 金、保 险资 金、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 者托 管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保险 兼业 代 理业 务( 有效 期至 2017年 09月 08日 ) 。 (依 法须 经批 准的 项目, 经相 关部 门 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 中信银行 ( 601998. S H 、 0998. H K ) 成立于 1987 年, 原名中信实业银行,建 信 安 心 保 本 二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 3 是中 国改 革开 放中 最早成 立的 新兴 商业 银行之 一, 是中 国最 早参与 国内 外 金融 市场 融资 的商 业银行 ,并 以屡 创中 国现代 金融 史上 多个 第一而 蜚声 海 内外 。伴 随中 国经 济的快 速发 展, 中信 实业银 行在 中国 金融 市场改 革的 大 潮中 逐渐 成长 壮大 ,于 2005年 8月, 正式 更名 “ 中信 银行 ” 。2006 年12 月, 以中 国中 信集 团和 中信国 际金 融控 股有 限公司 为股 东, 正式 成立中 信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同 年,成 功引 进战 略投 资者, 与欧 洲领 先的 西班牙 对外 银 行( B B V A )建立 了优势互 补的战略合 作关系。 2007年 4月27日,中 信银行 在上 海交 易所 和香 港联 合交易 所成 功同 步上 市。 2009年, 中信 银行 成功 收 购中 信国际 金融控 股有限 公司( 简称: 中信国 金) 70. 32% 股权 。经过 近三 十年 的发 展, 中信 银行已 成为 国内 资本 实力最 雄厚 的商 业银 行之一 ,是 一 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2009 年 , 中 信银 行 通 过 了 美 国 S A S 70 内 部 控 制审 订 并 获 得 无 保留 意 见 的 S A S 70 审 订 报告 , 表 明了 独 立 公正 第 三 方 对中 信 银 行托 管 服 务运 作 流 程 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2、主要人员情况 李庆 萍, 行长 ,高 级经 济师 。 1984年 8月至 2007 年1 月, 任中 国农 业银 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干部、 副处长、 处长、 副总经理、 总经理。 2007年1月至 2008 年 12 月, 任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2009 年 1 月至 2009 年5月, 任中国农业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个人业务部、 个人信贷业务部总经 理。 2009 年5 月至 2013年9 月, 任中 国农 业银 行总 行零售 业务 总监 兼个 人金 融部总经理。 2013年9月至2014年7月, 任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4 年 7 月,任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信银行行长。 杨毓先生 , 中信银行副 行长,分管托管业务 。 1962年12月生, 201 1 年4 月 起担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江 苏 省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 2006 年7 月 至 201 1 年3 月担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河 北省分 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 1982 年 8 月至 2006 年 7 月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河 南省分 行工 作, 历任 计划财 务处 科员 ,副 处长, 信阳 地 区中 心支 行副 行长 ,党组 成员 ,计 划处 处长, 中介 处处 长, 郑州市 铁路 专 业支 行行 长, 党组 书记, 郑州 分行 行长 ,党委 书记 ,金 水支 行行长 ,党 委 书记,河南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 刘泽 云先 生, 现任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托 管部 总经 理, 经济 学建 信 安 心 保 本 二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 4 博士。 1996年8月进入本行工作, 历任总行行长秘书室科长、 总行投资银行 部处经理、 总行资产保全部主管、 总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8 月18 日 ,中 信银 行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和 中国 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 中信银行本着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15 年末 ,中 信银 行已 托管 72只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及证 券 公司 资产管理 产品、 信托产品 、企业 年金、 股权基金 、 Q D I I 等其 他托管资 产,托管总规模突破4. 8 万亿元人民币。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 管业 务中 得到 全面 严格的 贯彻 执行 ;建 立完善 的规 章制 度和 操作规 程, 保 证基 金托 管业 务持 续、稳 健发 展; 加强 稽核监 察, 建立 高效 的风险 监控 体 系, 及时 有效 地发 现、分 析、 控制 和避 免风险 ,确 保基 金财 产安全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 信银行 总行 建立 了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负责 全行 的风 险控 制和 风险防 范工 作; 托管 部内设 内控 合规 岗, 专门负 责托 管 部内 部风 险控 制, 对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各 个工作 环节 和业 务流 程进行 独立 、 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 内部控制制度。 中信银行严格按照 《基金法》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 规章 的规 定, 以控 制和防 范基 金托 管业 务风险 为主 线, 制定 了《中 信银 行 基金 托管 业务 管理办 法 》 、 《中 信银 行基 金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管 理办 法》 和 《中 信银 行托 管业 务内控 检查 实施 细则 》等一 整套 规章 制度 ,涵盖 证券 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各个环 节, 保证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合 法、合 规、 持 续、稳健发展。 4、 内部控制措施。 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 操作流程、 岗位职责、 行为 规范 等, 从制 度上 、人员 上保 证基 金托 管业务 稳健 发展 ;建 立了安 全保 管 基金 财产 的物 质条 件,对 业务 运行 场所 实行封 闭管 理, 在要 害部门 和岗 位 设立 了安 全保 密区 ,安装 了录 像、 录音 监控系 统, 保证 基金 信息的 安全 ;建 信 安 心 保 本 二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 5 建立 严密 的内 部控 制防线 和业 务授 权管 理等制 度, 确保 所托 管的基 金财 产 独立 运行 ;营 造良 好的内 部控 制环 境, 开展多 种形 式的 持续 培训, 加强 职 业道德教育。 (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 《 基金 法 》 、 《 运作办法 》 、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法规 及规 章的 规定 ,对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基金 资产 净 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 关信息 披露 、基 金宣 传推介 材料 中登 载的 基金业 绩表 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违反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规 行为 或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 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建 信 安 心 保 本 二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 6 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 1 )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 66228800 (2)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平台 办理 基金的 认购 、申 购、 赎回 、 定期 投资 等业 务, 具体业 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规 则请 登录 本公 司网站 查询 。 本公司网址:w w w . c c b f u nd. c n 。 2、代销机构 (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 w w . c c b . c o m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文化大厦北楼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 b a nk. e c i t i c . c o m建 信 安 心 保 本 二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 7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 w w . c m b c h i n a . c o 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h t t p: / / w w w . 955 59. c om . c n (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传真:010- 83914283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 w w w . c m b c . c o m . c n (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 w w . a b c h i n a . c o m ( 7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服电话:95595 公司网址: w w w . c e b ba nk. c om (8)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建 信 安 心 保 本 二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 8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 J 单 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 w w . z l f u n d . c n , w w w . j j m m w . c o m (9)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 w w . f und123. c n ( 1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 400- 700- 9665 网址:w w w . e h o w b uy . c o m (1 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 w w . 1 234567. c om . c n (12)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w w w . L i c a i k e . c o m ( 13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77- 3772 网址:w w w . 5 i f u n d . c o m建 信 安 心 保 本 二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 9 (14)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 w w . s h e n g s h i v i e w . c o m (15)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 w w . c h t f u n d . c o m ( 16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 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20- 2819 网址:w w w . c h i n a p n r . c o m (17)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 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 819- 6665 网址: w w w . b uy f o r y o u. c om . c n (18)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1- 5399 网址: w w w . n o a h - f u n d . c o m / ( 19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 21 - 9031 网址: w w w . l uf u nds . c o m /建 信 安 心 保 本 二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 0 (20)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 068- 1 1 76 网址: w w w . j i m u f und. c o m / (21)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 83999913 网址: w w w . j i n q i a n w o . c n / ( 22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 020- 89629066 网址:h t t p : / / w w w . y i n g m i . c n / (23)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深圳市 前海 深港合 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 驻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 A N Y I K K U A N 客户服务热线:400- 684- 0500 网址:h t t ps : / / w w w . i f a s t ps . c om . c n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要 求, 选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建 信 安 心 保 本 二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 1 电话:010- 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 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建 信 安 心 保 本 二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 2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9 月 6 日证监许可 [ 2015] 206 4 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 00 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 2015 年 9 月 23 日至 2015 年 10 月 30 日进行发售。 如果在此 期间 届满 时未 达到 本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 基金备 案条 件, 基金 可在募 集期 限 内继 续销 售。 基金 管理人 也可 根据 基金 销售情 况在 募集 期限 内适当 延长 或 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建 信 安 心 保 本 二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 3 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和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其他投资者。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具体 募集 场所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 其 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 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同 时发 售, 具体 发售时 间由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基 金 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 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认购以金额申请。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 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人民币 , 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公 司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人民币, 单笔追加认 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时, 最低 认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募集 期内 ,基 金管 理人 可设 置单 个投 资人 的累计 认购 规模 限制 ,具 体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确认的认购申请不 允许撤销。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 金的 认购 费率 随认 购金 额的 增加 而递 减,具 体费 率结 构如 下表 所 示: 认购 金额( M) 费率 M< 100 万元 1.0% 100 万元≤M<200 万元 0.6% 200 万元≤M<500 万元 0.4%建 信 安 心 保 本 二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 4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 金认 购费 由认 购人 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认购 费用 用于 本基 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 生的各 项费 用。 投资 人 可以 多次 认 购本 基金 ,认 购费 用按累 计认 购金 额确 定认购 费率 ,以 每笔 认购申 请单 独 计算费用。 十二、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 00 元。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基 金募 集期 间形 成的 利息 归投资 人所 有, 如基 金合 同 生效 ,则 折算 为基 金份额 计入 投资 人的 账户, 利息 和具 体份 额以基 金份 额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1+认购费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若适用固定费用,认购费用 = 固定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 点 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如果认购期内认 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 (1+ 1. 0% )= 9900. 99 元 认购费用= 10000- 9900. 99 = 99. 01 元 认购份额 = ( 9900. 99 + 5 ) / 1. 00= 9905. 99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 认购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加 上认 购资 金在 认购 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905. 99 份基金份额。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 人 认购 时间 安排 、 投资 人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的 手续 ,由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在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中 确建 信 安 心 保 本 二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 5 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 发售 机构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发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认购申 请。 认购 的确 认以基 金份 额登 记机 构或基 金管 理 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投资 人可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到 各销 售网 点查询 最终 成 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募 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在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折算 为基 金 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有, 不收 取认 购费用 ,其 中利 息转 份额以 基金 份 额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式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五、募集资金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任 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 募集 期间 的信 息披 露费 、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 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六、募集结果 截止 2015 年 10 月 27 日, 本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经普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 资,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34, 229 户,按照 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 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募 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 份额共计 4 , 9 6 3 , 7 4 3 , 5 1 8 . 7 9 份, 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 归投资者所有。建 信 安 心 保 本 二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 6 第 七 部 分 《 基 金 合 同 》 的 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 少于 2 亿元 人民 币且 基金 认购 人数不 少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法律 法规 及招 募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 并在 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资 机构 验资,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之 日起 10 日内 ,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 募集 达到 基金 备案 条件 的, 自基 金管 理人办 理完 毕基 金备 案手 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基金合 同》 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满足 基金 备案 条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承 担下 列 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内 返还 投资 者已 缴纳 的款 项, 并加 计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基 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费 用应 由 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 解决方 案, 如转 换运 作方式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或 者终 止建 信 安 心 保 本 二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 7 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建 信 安 心 保 本 二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 8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按 销售 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 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销售 机构可 以根 据情 况增 加或者 减少 其 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 人在 开放 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具 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 外。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若出 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 更或 其他 特殊 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间 进行 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 管理 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月 开始 办理 申购 ,具 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月 开始 办理 赎回 ,具 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 定申 购开 始与 赎回 开始 时间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申购 、赎 回开 放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赎 回的 开 始时间。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者 时间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建 信 安 心 保 本 二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 9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基金份 额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 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 “后进先出” 的 原则 ,即 对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该 销售 机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 进行赎 回处 理 时, 认购 、申 购确 认日期 在先 的基 金份 额后赎 回, 认购 、申 购确认 日期 在 后的 基金 份额 先赎 回,以 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费 率; 但若 本基 金依据 《基 金 合同》 的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 基金管理人按 “先进先出” 的原则, 即对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份 额进 行赎 回处理 时, 认 购、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先的 基金 份额 先赎 回,认 购、 申购 确认 日期在 后的 基 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 下, 对上述 原则 进行 调整 。基 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 人必 须根 据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在 开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必 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项 ,投 资人 交付 申购 款建 信 安 心 保 本 二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 0 项, 申购 成立 ;基 金份额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份 额时 ,申 购生 效。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递 交赎 回申 请,赎 回成 立; 基金 份额登 记机 构确 认赎 回时, 赎回 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时或 基金 合同 载明的 其他 暂停 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 券交 易所 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 输延 迟、 通讯系 统故 障、 银行 数据 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它 非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所能 控制 的因 素影响 业务 处 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 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的当 天作 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 + 1 日 内 对该 交 易 的 有 效性 进 行 确 认 。 T 日 提 交的 有 效 申 请 ,投 资 人 应 在 T + 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及 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 机构 对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申购 、赎 回的 确认 以基金 份额 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购 申请 及申购 份额 的确 认情 况,投 资人 应 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代 销网 点每 个基 金账 户单 笔申 购最 低金 额为 10 元人 民币 ,代 销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本 公司 直销 柜台每 个基 金账 户首 次最低 申购 金 额为 10 元人 民币 ,单 笔追 加申 购最低 金额 为 10 元人 民币 ;通 过本 公司 网 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 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定投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单个 交易 账 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设置最低限额。建 信 安 心 保 本 二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 1 3、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 进行 调整 ,最 迟在 调整生 效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 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投资 人在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时 ,收 取申 购费用 , 申购 费率 随申 购金 额增 加而 递减 ;投 资人 可以 多次 申购 本基 金,申 购 费用 按 每日 累计 申购 金 额确定申购费率,以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 金额( M) 费率 M< 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200 万元 0.8% 200 万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N) 费率 N≤1 年 2.0% 1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