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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价值(570001)

诺德价值: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6月)查看PDF公告
































































诺德价值优 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诺 德 价 值 优势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6 月) 基 金 管理 人 :诺 德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建设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诺德价值优 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重要提示 】 诺德 价值优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经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3 月 23 日证监许可[2007]87 号文核准募集 设立 。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自 2007 年 4 月 19 日起正式生效。 根据 2014 年 8 月 8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关 于 实 施 〈 公开 募 集 证券投 资 基 金 运作 管 理 办法〉 有 关 问 题的 规定》 及各 相 关 基 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 经协商 相关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 2015 年 8 月 8 日起 “诺德价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为 “诺德价值 优势混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并 相应修 订 基 金 合同 部 分 条款。 因 上 述 变更 基 金 名称及 基 金 类 别 事 宜 , 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 金 合 同 》和 《 托 管协议 》 的 相 关条 款 进 行了相 应 修 改 。 此 次 变 更 基金 名 称 并修订 基 金 合 同的 事 项 对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利 益无重 大 实 质 影 响 , 亦 不 涉及 基 金 合同当 事 人 的 重大 权 利 义务变 化 , 依 据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无 需 召开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就 前 述修改 变 更 事 项, 本 基 金管理 人 已 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规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履 行 了相关 手 续 及 各项 信 息 披露工 作 。 详 见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8 月 8 日披露的 《关于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股 票 型 基 金变 更 基 金类别 并 修 订 基金 合 同 的公告 》 。 基 金管 理 人 保证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实 、 准 确、完 整 。 本 招募 说 明 书经中 国 证 监 会核 准 , 但中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的 核 准 ,并不 表 明 其 对本 基 金 的价值 和 收 益 作出 实 质 性判断 或 保 证 ,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 者 在 投 资 本基 金 前 ,需充 分 了 解 本基 金 的 产品特 性 , 并 承担 基 金 投资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括 : 因 整体政 治 、 经 济、 社 会 等环境 因 素 对 证券 价 格 产生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险 , 个 别证券 特 有 的 非系 统 性 风险, 由 于 基 金投 资 人 连续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动 性 风 险,基 金 管 理 人在 基 金 管理实 施 过 程 中产 生 的 基金管 理 风 险 ,






























































诺德价值优 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本 基 金 的 特定 风 险 ,等等 。 投 资 者在 进 行 投资决 策 前 , 请仔 细 阅 读本基 金 的 《 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 2016 年 4 月 18 日,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至 2016 年3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诺德价值优 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目录 一、绪


言........................................................... 5 二、释


义........................................................... 6 三、基金管 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22 六、基金的募集及基金合同的生效...................................... 45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46 八、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53 九、基金的投资...................................................... 53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64 十一、基金的业绩.................................................... 69 十二、基金的财产.................................................... 71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72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7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8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0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80 十八、风险揭示...................................................... 84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6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9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3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15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8 二十五、备查文件...................................................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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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一、 绪


言 《诺德价值优势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 依 据 《 中 华人 民 共 和国证 券 投 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 投资 基 金 运作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运 作 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理 办 法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信息 披 露 内 容 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 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诺德价值 优势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 称 “合同” 或 “基金合 同”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 授 权 任 何其 他 人 提供未 在 本 招 募说 明 书 中载明 的 信 息 ,或 对 本 招募说 明 书 作 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 事 人 之 间权 利 、 义务的 法 律 文 件。 招 募 说明书 主 要 向 投资 人 披 露与本 基 金 相 关 事 项 的 信 息, 是 投 资人据 以 选 择 及决 定 是 否投资 于 本 基 金的 要 约 邀请文 件 。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合 同 取 得基金 份 额 , 即成 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合 同的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行 为本身 即 表 明 对基 金 合 同的承 认 和 接 受, 并 按 照《基 金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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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诺德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 金 合 同 : 指《 诺 德价 值 优 势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及 对基 金 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 管 协 议 : 指基 金 管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人 就 本基 金 签 订 之 《 诺德 价 值优 势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 募 说 明 书 :指 《 诺德 价 值 优 势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招 募 说 明 书 是 基金 向 社 会公开 发 售 时 对基 金 情 况进行 说 明 的 法律 文 件 ,自基 金 合 同 生 效之日起, 每6 个月更新 1 次, 并于每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更新内 容截至每6 个月的最后 1 日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诺德价值优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 律 法 规 : 指中 国 现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施 的 法律 、 行 政 法 规 、司 法 解释 、 行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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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年满 18 周岁,合法持有 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 身 份 证 、 军人 证 件 等有效 身 份 证 件 的 中 国 公民, 以 及 依 据有 关 法 律法规 规 定 或 中 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 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 境 内 合 法 注册 登 记 并存续 或 经 有 关政 府 部 门批准 设 立 并 存续 的 企 业法人 、 事 业 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 行 办 法 》 规定 的 条 件,经 中 国 证 监会 批 准 投资于 中 国 证 券市 场 , 并取得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额 度批 准 的 中国境 外 基 金 管理 机 构 、保险 公 司 、 证券 公 司 以及其 他 资 产 管 理机构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 直销机构:指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代 销 业 务 资格 并 与 基金管 理 人 签 订了 基 金 销售服 务 代 理 协议 , 代 为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 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 括 投 资 人 基金 账 户 的建立 和 管 理 、基 金 份 额注册 登 记 、 基金 销 售 业务的 确 认 、 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 注册登记机构: 指 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诺德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或接受 诺 德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委 托 代 为办 理 注 册登记 业 务 的 机 构 28.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 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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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 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 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核准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限: 指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本基金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具体时间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9. 业务规则: 指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 金 管 理 人 所管 理 的 开放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注 册登记 方 面 的 业务 规 则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 41. 申购: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 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公告 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4.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45. 巨 额 赎 回 : 指本 基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基 金 净赎 回 申 请( 赎 回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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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出 申请份 额 总 数 后扣 除 申 购申请 份 额 总 数及 基 金 转换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 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 数 51.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指定媒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 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53.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 基金合 同 由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签 署之 日 后 发生的 , 使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无 法 全 部 或 部分履行 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 乱 、 火 灾、 政 府 征用、 没 收 、 法律 法 规 变化、 突 发 停 电或 其 他 突发事 件 、 证 券 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诺德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潘福祥 成立日期:2006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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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88 号 经 营 范 围 :发 起 、 设立和 销 售 证 券投 资 基 金;管 理 证 券 投资 基 金 ;经中 国 证 监 会 批准的其他业务 (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 胡志伟 联系电话:021-68879999 股权结构: 清华控股有限公 司
































51% 宜信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49% 管理基金:诺 德价 值 优势 混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诺 德 主 题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诺 德 增强收 益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诺 德 成长 优 势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诺德中小盘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德优选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诺德 双 翼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LOF ) 、诺 德 周 期策略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诺德深证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诺德货币市场基金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潘 福 祥 先 生 , 董事 长 ,清 华 大 学 学 士 、硕 士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金 融 学博 士 。 历 任 清 华 大学 经 济 管理学 院 院 长 助理 、 安 徽省国 投 上 海 证券 总 部 副总经 理 和 清 华 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和国家会计学院客座教授,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 胡 志 伟 先 生 , 董事 , 总经 理 , 代 任 督 察长 , 南京 大 学 经 济 学 硕士 。 历任 江 苏 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投资银 行 部 业 务经 理 , 亚洲控 股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投资银 行 部 高 级 经理,2005 年 8 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至今,先后担任投资研究部行业研 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投资总监职务。 薛 嘉 麟 先 生 , 董事 , 华中 理 工 大 学 工 学学 士 ,北 京 邮 电 大 学 工学 硕 士。 现 任 清 控 资 产 管理 有 限 公司副 总 裁 , 曾任 朗 讯 科技( 中 国 ) 有限 公 司 贝尔实 验 室 高 级 研 究 员 , 中关 村 科 技软件 有 限 公 司咨 询 服 务总监 、 副 总 裁、 总 裁 ,北京 通 软 联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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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信 息 技 术 有限 公 司 首席执 行 官 , 中国 通 关 网首席 运 营 官 ,启 迪 融 资租赁 有 限 公 司 总经理,启迪金控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清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业务总监。 唐宁先生, 董事, 美国 The University of the South 经济学学士。 现任宜信惠民 投 资 管理 ( 北京 )有 限公 司 执行 董 事、 总经 理, 华 创资 本 (CGC ) 董事 长 ,宜 信 ( 香 港 ) 控股 董 事 长,富 安 易 达 (北 京 ) 网络技 术 有 限 公司 总 经 理,喆 颢 资 产 管 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美国 DLJ 投资银行部(DLJ Investment Bank ) 投资分析师,亚信(Asia Info )战略投资部总 监。 侯琳女士, 董事,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 硕士。 现任宜信惠民投资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Qian Jun 先生, 董事, 浙江大学学士, 美国 The University of Toledo 硕士, 美 国 Duke University 博 士。宜信卓越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曾 任新华通讯社(北京)工程师,杭州高等专科院校教师,美国债券软件公司 (Bond-Tech ) 金融软 件工程师, 美洲银行 (美国) 交易结构团队负责人, 摩根士 丹利(香港/ 中国)亚太地区的团队负责人,华宝信托总经理。 陈达飞先生, 独立董事,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士,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Law School 硕士。现任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曾任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伟绅律师事务所律师,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岚女士,独立董事。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法国巴黎商学院(Paris School of Business) 及美国华盛顿 大学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 访问学者。现任北京德恒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任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创始合伙人等职务。 许亮先生, 独立董事, 清华大学文学和经济学双学士, 哈佛商学院 MBA。现 任 合 一 资 本创 始 管 理合伙 人 、 光 影工 场 董 事长, 兼 任 北 京外 商 投 资企业 协 会 副 会 长 , 科 技 部 产 业 化 促 进 会 理 事 , 哈 佛 大 学 北 京 校 友 会 副 会 长 , 清 华 企 业 家 协 会 (TEEC) 北 京 分 会 副 主 席 , 曾 任 永 新 视 博 早 期 共 同 创 始 人 , 英 特 尔( 中国) 公 司 高 级 财 务 分 析 师、 战 略 项目经 理 , 鼎 晖投 资 从 事风险 投 资 工 作, 永 新 视博公 司 执 行 副 总裁、首席财 务官,博纳影业集团首席财务官、集团副总裁。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刘大伟先生, 监事, 西安交通大学学士, 国防科技大学硕士, 清华大学硕士。 现任宜信惠民投资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总裁 助理, 曾任北京军区自动化站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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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北 京 市 天 元网 络 技 术有限 公 司 经 理助 理 , 宜信汇 才 商 务 顾问 ( 北 京)有 限 公 司 渠 道总监。 薛雯女士,监 事, 苏 州大 学 法 学 院 法 学学 士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学 法 律硕 士 。 现 任 清 控 资产 管 理 有限公 司 内 控 业务 总 监 ,曾任 启 迪 控 股股 份 有 限公司 金 融 资 产 运营中心投资经理、 建纬 (北京) 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正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静女士,监 事。 清 华大 学 本 科 毕 业 ,现 任 职于 诺 德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综 合 管部, 曾任职于清华校友总会。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潘 福 祥 先 生 , 董事 长 ,清 华 大 学 学 士 、硕 士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金 融 学博 士 。 历 任 清 华 大学 经 济 管理学 院 院 长 助理 、 安 徽省国 投 上 海 证券 总 部 副总经 理 和 清 华 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和国家会计学院客座教授,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 胡 志 伟 先 生 , 董事 , 总经 理 , 代 任 督 察长 , 南京 大 学 经 济 学 硕士 。 历任 江 苏 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投资银 行 部 业 务经 理 , 亚洲控 股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投资银 行 部 高 级 经理,2005 年8 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至今,先后担任投资研究部行业研 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投资总监职务。 罗 凯 先 生 , 副 总经 理 ,清 华 大 学 工 商 管理 硕 士。 曾 任 职 于 江 苏省 交 通产 业 集 团投资发展处。2007 年7 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华北区渠道经 理、华北区总监、市场总监助理、市场副总监兼专户理财部负责人、市场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胡洋先生, 清华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08 年 6 月起一直任职于诺德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 在 投资研 究 部 从 事投 资 管 理相关 工 作 , 历任 研 究 员及基 金 经 理助 理职务,具有 6 年以 上从事投资管理工作的经历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胡洋先生 自 2014 年 11 月 18 日至今担任 本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4 年 5 月 29 日至今担任 诺 德深证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罗世锋 先生,2008 年 6 月起一直任职于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投资研究 部从事投资管理相关工作,历任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助理职务,具有 6 年以上从事 投资管理工作的经历 ,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罗 世锋先生 自 2014 年 11 月 25 日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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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担任 本基金 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 6 月 20 日 至今担任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 7 月 11 日至今 担任 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3 月 5 日至今担任 诺德优选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 。 (2)历任基金经理 邹翔 先生, 2007 年 4 月19 日至2008 年5 月 22 日担任诺德价值优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张学东先生,2008 年5 月 22 日至2009 年 6 月9 日担任诺德价值优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戴奇雷先生,2008 年5 月 22 日至2010 年 4 月1 日担任诺德价值优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薛珠女士, 2011 年 11 月7 日至2014 年5 月 29 日担任诺德价值优势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胡志伟先生, 2010 年4 月1 日至2014 年11 月18 日担任诺德价值优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 公司 总经理胡志伟先生、 固定收益部总监赵滔滔先生、投资副总监朱红先生、 研究副总监罗世锋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办 理或 者 委 托 经 国 务院 证 券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认定 的 其他 机 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 金 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勤 勉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和 运 用基 金 财 产; 4. 配 备 足 够 的 具有 专 业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基 金 投资 分 析 、 决 策 ,以 专 业化 的 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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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风 险 控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等 制 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金 财 产 和管理 人 的 财 产相 互 独 立,对 所 管 理 的不 同 基 金分别 管 理 , 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 据 《 基 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外 , 不 得 为 自己 及 任何 第 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 取 适 当 合 理的 措 施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认 购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销 价 格的 方 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 予保密 , 不 得 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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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 立 健 全 内部 控 制 制度, 采 取 有 效措 施 , 防止违 反 法 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 中 国 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的行为 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 基 金 管 理 人承 诺 加强 人 员 管 理 , 强化 职 业操 守 , 督 促 和 约束 员 工遵 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职,并且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期间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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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的 有 关 证 券、 基 金 的商业 秘 密 、 尚未 依 法 公开的 基 金 投 资内 容 、 基金投 资 计 划 等 信息; (8 ) 除按本基金管理 人 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 其它股票 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 反 证 券交 易 场所 业 务 规 则 , 利用 对 敲、 倒 仓 等 手 段 操纵 市 场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5 )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 (1 ) 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 取不当利益 ; (3 ) 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 间 知 悉 的 有关 证 券 、基金 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法 公 开 的 基金 投 资 内容、 基 金 投 资 计划等信息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的总 体 目标 是 强 化 内 部 管理 , 建立 一 个 决 策 科 学、 运 营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基 金 管 理实体 , 促 进 公司 全 体 员工恪 守 职 业 操守 , 以 保证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 公司内部控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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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 和 各 级 人员 , 涵 盖到决 策 、 执 行、 监 督 、反馈 等 各 个 环节 , 并 适用于 公司每一位职员 ;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 金 资 产 、 自有 资 产 、其他 资 产 的 运作 应 当 分离。 公 司 设 立独 立 的 监察 稽 核部,监察稽核 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 (4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 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5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必须根据公司经营战略、经营 方 针 、 经 营理 念 等 内部环 境 的 变 化和 国 家 法律、 法 规 、 政策 制 度 等外部 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6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7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公司建立一套比较完备的风险控制实施体系和 数量化风险测定评估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 客观性和可操作性, 提高管理决策的科学性 ; (8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机制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制 机 制分 为 “ 决 策 系 统” 、 “执 行 系 统 ” 和 “监 督 系统 ” 三 个方面: (1 ) 决策系统由股东会、 董事会、 公司经营 层及董事会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 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组成; (2 )执行系统由公司各职能部门组成,承担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风险控制、 基金投资运作活动和具体工作,负责将公司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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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3 ) 监督系统由监 事会、 董事会及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 督察长、 监察稽核 部组成。 各自监督的内容和对象分别由公司章程及相应的专门制度加以明确规定。 4. 风险控制的主要步骤 公 司 在 实 施 风 险控 制 时主 要 以 业 务 流 程为 主 导, 按 环 境 建 立 、风 险 识别 、 风 险 评 估 、 风险 控 制 措施的 实 施 、 风险 控 制 制度的 监 控 、 风险 控 制 制度的 完 善 等 六 个步骤进行。 (1 ) 环境建立是指定风险控制战略、 目标, 设置相应的组织结构, 配备相应 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控制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 (2 ) 风险识别是指将对组织系统与业务系统流程中所面临的及潜在的各种风 险加以判断、归类和 鉴定其性质的过程,它是有效实施风险控制的前提和基础 ; (3 ) 风险评估是指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 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 估计和预测 风 险 发 生 的可 能 性 以及对 公 司 运 作造 成 的 潜在影 响 和 可 能损 失 , 应采用 定 性 和 定 量分析 相 结合的方法度量风险水平的高低 ; (4 ) 风险控制措施的 实施是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 由风险点所在部 门通过各 种 手 段 和 制度 , 化 解业务 过 程 中 可能 会 遇 到的各 种 风 险 ,实 现 以 合理的 成 本 在 最 大限度内防范风险和减轻损失 ; (5 ) 为保证风险控制 的有效性, 由 风险管理 部 对风险控制系统实施持续的检 查和监控。 监察稽核部将根据既定的监控程序对公 司每个业务部门进行持续稽核, 并 对 认 为 风险 控 制 有缺陷 的 部 门 进行 重 点 稽核 。 对 任 何 不符 合 公 司风险 控 制 制 度 的部门或个人将提请分管领导或风险控制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查 ; (6 ) 在风险监控的基础上, 风险 管理委员会、 风险管理部以及各业务部门负 责 人 应 及 时对 公 司 风险控 制 系 统 的安 全 性 、合理 性 、 适 用性 以 及 成本与 效 益 进 行 分 析 、 监 察和 评 估 ;对内 部 风 险 控制 过 程 中各种 措 施 的 实施 效 果 、工作 人 员 的 表 现 进 行 评 估总 结 ; 并提出 进 一 步 完善 和 改 进的建 议 和 报 告, 以 提 高风险 控 制 的 有 效性。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 : (1 ) 基金管理人确知 建立、 实 施和维持内部 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 层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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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 控制。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 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 北京。 本行于 2005 年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939),于2007 年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 2015 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18.35 万亿元, 较上年增长 9.59%;客户贷款和垫款 总额 10.49 万亿元,增长 10.67%;客户存款总额 13.67 万亿元,增长 5.96% 。净 利润2,289 亿元, 增长 0.28%; 营业收入 6,052 亿元, 增长6.09%, 其中, 利息净 收入增长4.65%,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 4.62% 。平均资产回报率1.30% ,加权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7.27% , 成本收入比26.98% , 资本充足率15.39%, 主要财务指 标领先同业。 物 理 与 电 子 渠 道协 同 发展 。 营 业 网 点 “三 综 合” 建 设 取 得 新 进展 , 综合 性 网 点数量达1.45 万个, 综合营销团队 2.15 万个, 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8%。 启动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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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等 8 家分行物理渠道 全面转型创新试点,智慧网点、旗舰型、综合型和轻型网点 建设 有 序 推进 。 电 子银行 主 渠 道 作用 进 一 步凸显 , 电 子 银行 和 自 助渠道 账 务 性 交 易量占比达95.58%,较上年提升 7.55 个百分点;同时推广账号支付、手机支付、 跨 行 付 、 龙卡 云 支 付、快 捷 付 等 五种 在 线 支付方 式 , 成 功实 现 绝 大多数 主 要 快 捷 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 信 用卡累计发卡量 8,074 万张, 消费交易额2.22 万亿元, 多项核心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金融资产 1,000 万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增 长 23.08% , 客 户 金 融资 产 总 量 增 长 32.9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累计承销 5,316 亿元, 承销额市场领先。 资产托管 业务规模 7.17 万亿元, 增长67.36%;托 管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数 量和新 增 只 数 均为 市 场 第一。 人 民 币 国际 清 算 网络建 设 再 获 突 破 , 继 伦 敦之 后 , 再获任 瑞 士 、 智利 人 民 币清算 行 资 格 ;上 海 自 贸区、 新 疆 霍 尔 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 122 项,并独家荣获美国《环 球金融》 杂志 “中国最佳银行” 、 香港 《财资》 杂志 “中国最佳银行” 及香港 《企 业财资》 杂志 “中国最佳银行” 等大奖。 本集团在英国 《银行家》 杂志 2015 年 “世 界银行品牌1000 强” 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 在美国 《福布斯 》 杂志 2015 年度全球企业 2000 强中位列第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行 设 资产 托 管 业 务 部 ,下 设 综合 处 、 基 金 市 场处 、 证券 保 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 处、 跨境托管运营处、 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 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工 220 余人。 自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 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 观 甫 , 资 产 托管 业 务部 总 经 理 , 曾 先后 在 中国 建 设 银 行 郑 州市 分 行、 总 行 信贷部、 总行信贷二部、 行 长办公室工作, 并 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 行 个 人 银行 业 务 部、总 行 审 计 部担 任 领 导职务 , 长 期 从事 信 贷 业务、 个 人 银 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 军 红 , 资 产 托管 业 务部 副 总 经 理 , 曾就 职 于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青岛 分 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行 零 售 业务部 、 个 人 银行 业 务 部、行 长 办 公 室, 长 期 从事零 售 业 务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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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 资产托管业务 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 贷 二 部 、信 贷 部 、信贷 管 理 部 、信 贷 经 营部、 公 司 业 务部 , 并 在总行 集 团 客 户 部 和 中 国 建设 银 行 北京市 分 行 担 任领 导 职 务,长 期 从 事 信贷 业 务 和集团 客 户 业 务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 秀 莲 , 资 产 托管 业 务部 副 总 经 理 , 曾就 职 于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行 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办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务 的 商业 银 行 , 中 国 建设 银 行一 直 秉 持 “ 以 客 户为 中 心 ”的经 营 理 念 ,不 断 加 强风险 管 理 和 内部 控 制 ,严格 履 行 托 管 人 的 各 项 职责 , 切 实维护 资 产 持 有人 的 合 法权益 , 为 资 产委 托 人 提供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 务 。 经过 多 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建 设 银 行 托管 资 产 规 模不 断 扩 大,托 管 业 务 品 种 不 断 增 加, 已 形 成包括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社保基 金 、 保 险资 金 、 基本养 老 个 人 账 户、QFII 、 企 业年 金 等产 品 在 内 的 托管 业 务 体系 , 是 目 前 国内 托 管 业务 品 种 最 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 至 2016 年一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84 只证券投资 基 金 。 中 国建 设 银 行专业 高 效 的 托管 服 务 能力和 业 务 水 平, 赢 得 了业内 的 高 度 认 同。 中国建设银行自2009 年至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为 “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建 设 银 行 严 格 遵守 国 家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法 律 法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和 本 行 内有关 管 理 规 定, 守 法 经营、 规 范 运 作、 严 格 监察,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保 证 基金财 产 的 安 全完 整 , 确保有 关 信 息 的真 实 、 准确、 完 整 、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设有 风 险与 内 控 管 理 委 员会 , 负责 全 行 风 险 管 理与 内 部控 制 工 作 , 对 托 管业 务 风 险控制 工 作 进 行检 查 指 导。资 产 托 管 业务 部 专 门设置 了 监 督 稽 核 处 , 配 备了 专 职 内控监 督 人 员 负责 托 管 业务的 内 控 监 督工 作 , 具有独 立 行 使 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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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具 备 系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系 , 建 立 了 管 理制 度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责 、 业 务操作 流 程 , 可以 保 证 托管业 务 的 规 范操 作 和 顺利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业 资 格 ;业务 管 理 严 格实 行 复 核、审 核 、 检 查制 度 , 授权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务 印 章 按规程 保 管 、 存放 、 使 用,账 户 资 料 严格 保 管 ,制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操 作 区 专门设 置 , 封 闭管 理 , 实施音 像 监 控 ;业 务 信 息由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防 止 泄 密;业 务 实 现 自动 化 操 作,防 止 人 为 事故 的 发 生,技 术 系 统 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 照 《 基 金 法 》及 其 配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 监 督 所 托 管基 金 的投 资 运 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 律 法 规 以 及基 金 合 同规定 , 对 基 金管 理 人 运作基 金 的 投 资比 例 、 投资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等 情 况进 行 监 督,并 定 期 编 写基 金 投 资运作 监 督 报 告, 报 送 中国证 监 会 。 在 日 常 为 基 金投 资 运 作所提 供 的 基 金清 算 和 核算服 务 环 节 中, 对 基 金管理 人 发 送 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 工 作 日 按 时通 过 基金 监 督 子 系 统 ,对 各 基金 投 资 运 作 比 例控 制 等情 况 进 行 监 控 , 如发 现 投 资异常 情 况 , 向基 金 管 理人进 行 风 险 提示 , 与 基金管 理人进行 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根 据 基 金 投 资运 作 监督 情 况 , 定 期 编写 基 金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告 , 对各 基 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 过技术 或非 技术手段 发现 基金涉 嫌违 规交易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基金 管理 人进 行 解释 或举证 ,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五、相关 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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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住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 家嘴环路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潘福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009


021-68604888 传真:021-68882526 联系人: 孟晓君 网址:www.nuodefund.com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联系人:陈铭铭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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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网址:www.bankcomm.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联系电话:021-38637673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979507 网址:bank.pingan.com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65557083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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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 或9557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长网网址:www.95579.com (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 、38、39 、41、42、 43、44 楼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广发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9)广 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十七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电话: 020-87322668 传真: 020-87325036 联系人: 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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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1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南京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姜健联系电话:025-83290979


网址:www.htsc.com.cn (12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1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邮政编码:350003 法定代表人:兰荣 注册资金:22 亿元人民币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21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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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邮政编码:200135 客服电话:4008888123 联系人:谢高得 业务联系 电话:021-38565785 兴业证券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1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顾伟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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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网址:www.essence.com.cn (17)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群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400881616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电话:4008866338 网址:http://www.PINGAN.com (1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 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客服 电话:400-8888-001(全国) 、021-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20)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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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注册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余雅娜 联系电话:0791-6768763 公司网址:http://www.avicsec.com/ 客服电话:400-8866-567 (21)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 021-62470244


联系人:张瑾 客服电话:021-962518或4008918918(全国) 业务联系电话:021-5351988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23)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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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传真: (010)66555500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天相投顾: 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https://jijin.txsec.com (24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17 楼 法定代表 人:王勇 公司联系人:卢金文 电话:0592-5161642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址:www.xmzq.cn (25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邮政编码:230069 公司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服电话:96518( 安徽) /4008096518(全国) 公司网址:www.hazq.com/ (2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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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3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网站:中信金融网 www.ecitic.com (27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邮政编码:350003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开放式基金业务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 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 网址:www.hfzq.com.cn (28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姓名: 朱科敏 基金业务对外联 系人姓名:李涛 联系电话:0519-88157761 联系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免费服务热线


400-888-8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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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29 )民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16 号中国人寿大厦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注册资金:21.77 亿人民币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16 层 邮政编码:100005 客服电话:4006198888 联系人: 赵明 业务联系电话:010-85127622 公司网站(www.mszq.com ) (30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4 楼 邮政编码:570206 法定代表人: 陆涛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邮政编码:518048 客服电话:400-8888-228 联系人: 许方迪 业务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公司网站:www.jyzq.cn (31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注册地址: 合肥市寿 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联系人: 陈琳琳、李飞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全国:9557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7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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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国元证券网) (32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 建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3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3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35)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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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 公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 楼 第 20 层 (266061 ) 基金业务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36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电话:


0731-85832343 传真:


0731-85832214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571 方正证券网站:www.foundersc.com (37)第一创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投行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投行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或投诉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38)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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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39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注册资本:2000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汤素娅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http://www.zlfund.cn 及http://www.jjmmw.com (4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 68596916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客服电话:400-700-9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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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41)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李晓明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数米基金网站:www.fund123.cn 数米基金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4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沈雯斌 联系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43)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电话:0472-5109729 传真:0472-5176541 联系人:刘芳 公司网址:www.bsb.com.cn 客服电话:内蒙古地区:0472-96016 北京地区:010-96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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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宁波地区:0574-967210 深圳地区:0755-967210 成都地区:028-65558555 (44)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李晓涛 网站:www.ijijin.cn 客服电话:95105885 (45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电话: 021-38602377 传真: 021-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公司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46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人代表: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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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47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8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49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50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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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网址:licaike.hexun.com (51)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 -59393074 联系人:高晓芳 客服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5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400-1818-188 (53)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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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联系人:魏争


公司网址:www.niuji.net


客服电话:400-678-5095 (54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29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客服电话:4001-022-011 公司网址:www.zszq.com (55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 层 办公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法定代表人: 徐刚 传真: 021-33606760 客服电话:95564 公司网址:http://www.lxzq.com.cn/ (56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C 座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电话:010-52855713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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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57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 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赵沛然 联系人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5353 网址:www.leadbank.com.cn (58)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周志茹 联系人电话:028-86135991 传真:028-86150040 网址:http://www.hx168.com.cn (59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60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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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61 )上海陆金所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62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是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 www.jinqianwo.cn (63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0-178-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64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 号1幢11层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6号中期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电话:010-65807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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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客服电话:95162-2 网址:www.cifcofund.com (65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15楼 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15楼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网址:www.xds.com.cn (66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 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 徐黎云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http://www.jincheng-fund.com (67 )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5号楼一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129号文化创新工场一层109-1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客服电话:400-600-0030 网址: www.bzfunds.com (68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46层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46层4609-10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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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69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70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第28层A01、B01(b) 单元 法定代表人: 俞洋 客服电话: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选 择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机 构 代理 销 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潘福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009





021-68604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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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传真:021-68882526 联系人: 胡志伟 网址:www.nuodefund.com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源泰 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 廖海 联系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 律师: 廖海、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曹阳 经办会计师: 单峰、曹阳 六、基 金的募集 及基金合 同 的生效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关于同意诺德价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 复》( 证监基金字「2007 」87 号)文件批准,自 2007 年4 月16 日起向全社会公 开募集,截至2007 年 4 月16 日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申请金额为 15,076,379,311.90 元人民币, 按照本基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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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不超过 80 亿元规模上限的规定, 本基金部分确 认的比例为53.063138%,本基金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为 7,999,999,938.56 元人民币。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355,206 户,经比例配售后的有效确认的认购金额 扣除认购费用后的募集资本金额共计人民币 7,906,975,443.12 元, 按照每份基金 份额面值1.00 元人民币折合为 7,906,975,443.12 份基金份额,已分别计入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7 年 4 月 19 日生效。 本基金为 契 约 型 开 放式 混合型基金 , 存 续 期限 为 不 定期。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 本 基 金 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七、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基金 管 理人 、 代 销 机 构 办理 开 放式 基 金 业 务 的 营业 场 所或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销 机 构提供 的 其 他 方式 办 理 基金的 申 购 和 赎回 。 销 售机构 名 单 和 联 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 情 况变 更 或 增 减 代 销机 构 ,并 另 行 公 告 。 销售 机 构可 以 根 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赎 回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间。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法律法 规 或 基金 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若 出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市 场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时 间 变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基 金 管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放日 及 开 放 时间 进 行 相应的 调 整 ,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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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90 天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90 天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 3 个工作日 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换 。 投 资人在 基 金 合 同约 定 之 外的日 期 和 时 间提 出 申 购、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的 , 其基 金 份 额申购 、 赎 回 价格 为 下 次办理 基 金 份 额申 购 、 赎回时 间 所 在 开 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 知 价 ” 原则 , 即申 购 、 赎 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 回 遵 循 “先 进 先 出” 原 则 , 即 按照 投 资 人申( 认) 购 的先 后 次 序进行 顺 序 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 基 金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并 在 不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实质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调整 上 述 原则。 基 金 管 理人 必 须 在新规 则 开 始 实施 前 依 照《信 息 披 露 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日 的 交 易 时 间 内提 出 申购 或 赎 回的申请。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申购 申 请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规 定 的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金 , 投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请 时 须 持有足 够 的 基 金份 额 余 额,否 则 所 提 交的 申 购 、赎回 申 请 无 效 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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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交 易 时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为 申 购或 赎 回 申请日(T 日),并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 申 购 不 成功 或 无 效,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管理人 指 定 的 代销 机 构 将投资 人 已 缴 付 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投资人将当期分配 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投 资 人 可 将 其全 部 或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回 。 本基 金 按 照 份 额 进行 赎 回, 每 次 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00 份,基金交易账户余额不得低于 1000 份, 如进行一次赎 回后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 1000 份, 应一次性 赎回。 如因分红 再 投 资 、 非交 易 过 户、转 托 管 、 巨额 赎 回 、基金 转 换 等 原因 导 致 的基金 交 易 账 户 余额少于1000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规 定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持 有 的基 金 份 额 上 限 ,具 体 规定 请 参 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市 场 情 况 , 在 法律 法 规允 许 的 情 况 下 ,调 整 上述 规 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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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区间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以上,500 万元以下 1.2%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1000 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1 年 0.5% 大于等于1 年,小于 2 年 0.25% 大于等于2 年 0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申 购 份 额 余 额的 处 理方 式 : 申 购 的 有效 份 额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以 当 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有 效 份 额单位 为 份 。 上述 计 算 结果均 按 四 舍 五入 方 法 ,保留 到 小 数 点 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赎 回 金 额 的 处理 方 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实 际 确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额 乘 以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并 扣 除 相应的 费 用 , 赎回 金 额 单位为 元 。 上 述计 算 结 果均按 四 舍 五 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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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6.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 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7. 本 基 金 的 申 购费 用 由投 资 人 承 担 , 并应 在 投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额 时 收取 , 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8.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基金 财产,75%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9.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在 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围 内 调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式 , 并最 迟 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10.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基 金 促 销计划 , 针 对 以特 定 交易 方式( 如 网 上交 易 、电 话交 易 等) 等进 行 基 金 交 易的 投 资 人定期 或 不 定 期地 开 展 基金促 销 活 动 。在 基 金 促销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部 门 要 求履行 必 要 手 续后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 适当 调 低 基金申 购 费 率 和 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 券 交 易 所 交易 时 间非 正 常 停 市 , 导致 基 金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当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3.发生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为 接 受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申 请 可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其 他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 产 规 模过 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法 找 到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或 其他 可 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2、3、5、6 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媒 体上刊 登 暂 停 申购 公 告 。如果 投 资 人 的申 购 申 请被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项 将 退 还给投 资 人 。 在暂 停 申 购的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 及 时 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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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 投 资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 券 交 易 所 交易 时 间非 正 常 停 市 , 导致 基 金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当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向 中 国证 监 会 报 告 , 已接 受 的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按时足 额 支 付 ;如 暂 时 不能足 额 支 付 ,可 支 付 部分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请 总 量 的比例 分 配 给 赎回 申 请 人,未 支 付 部 分可 延 期 支付, 但 不 得 超 过20 个工作日, 并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请赎 回时 可事先选 择 将 当 日 可能 未 获 受理部 分 予 以 撤销 。 在 暂停赎 回 的 情 况消 除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 额总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额总 数 及 基 金转 换 中 转入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组 合 状况 决 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 付 投 资 人 的赎 回 申 请而进 行 的 财 产变 现 可 能会对 基 金 资 产净 值 造 成较大 波 动 时 ,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 余 赎 回 申 请延 期 办 理。对 于 当 日 的赎 回 申 请,应 当 按 单 个账 户 赎 回申请 量 占 赎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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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申 请 总 量 的比 例 , 确定当 日 受 理 的赎 回 份 额;投 资 人 未 能赎 回 部 分,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时 可 以 选择延 期 赎 回 或取 消 赎 回。选 择 延 期 赎回 的 , 将自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续 赎 回 ,直到 全 部 赎 回为 止 ; 选择 取 消 赎 回 的, 当 日 未获赎 回 的 部 分 申 请 将 被 撤销 。 延 期的赎 回 申 请 与下 一 开 放日赎 回 申 请 一并 处 理 ,无优 先 权 并 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如 投 资 人 在提 交 赎 回申请 时 未 作 明确 选 择 ,投资 人 未 能 赎回 部 分 作自动 延 期 赎 回 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 2 日 内 通 过 指定 媒 体 、基金 管 理 人 的公 司 网 站或销 售 机 构 的网 点 刊 登公告 , 说 明 有 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 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 生 上 述 暂 停申 购 或赎 回 情 况 的 , 基金 管 理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 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 种 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 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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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八 、基 金转换、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 (一)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办 本 基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其 他基金 之 间 的 转换 业 务 ,基金 转 换 可 以收 取 一 定的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金 管 理 人届时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 定 制 定并公 告 , 并 及 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户 是 指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受 理继 承 、 捐 赠 和 司法 强 制执 行 而 产 生 的 非 交易 过 户 。无论 在 上 述 何种 情 况 下,接 受 划 转 的主 体 必 须是合 格 的 个 人 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死 亡 , 其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继 承 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受 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将 其 合法 持 有 的基金 份 额 捐 赠给 福 利 性质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司 法 强 制执行 是 指 司 法机 构 依 据生效 司 法 文 书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持 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必 须 提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机 构 要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料 , 对于 符 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 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 定的标准收费。 (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办 理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在 不 同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转 托 管, 基 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九、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重 点 关 注处 于 上升 周 期 的 行 业 ,投 资 于具 有 持 续 竞 争 优势 和 增长 潜 力 的上市公司, 分享中国 经济和资本市场高速增长的成果。 基于对全球 经济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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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中 国 经 济 的产 业 布 局、上 市 公 司 质地 、 投 资 风险 等 因 素 的深 入 分 析,在 有 效 控 制 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超越基准指数的长期稳定回报。 (二)投资理念 本 基 金 秉 承 和 深化 价 值投 资 理 念 , 重 视行 业 中长 期 的 发 展 前 景, 强 调对 上 市 公 司 基 本 面的 深 入 研究, 精 心 挑 选优 势 行 业中的 优 势 企 业。 在 充 分挖掘 企 业 的 投 资价值基础上,进行中长期投资。 本 基 金 重 视 自 上而 下 的逻 辑 梳 理 , 通 过对 宏 观经 济 中 制 度 性 、结 构 性或 周 期 性 发 展 趋 势的 研 究 ,把握 全 球 以 及中 国 宏 观主题 的 变 迁 ,从 而 了 解中国 产 业 演 进 的 趋 势 , 寻找 到 中 长期发 展 趋 势 良好 的 行 业。本 基 金 管 理人 认 为 :全球 化 、 工 业 深 化 、 城 市化 、 人 民币升 值 将 是 未来 中 国 经济增 长 的 四 大主 题 , 将这四 大 主 题 贯 彻到研究中,以此确立优势行业的长期增长点。 本 基 金 重 视 自 下而 上 研究 方 法 的 结 合 ,通 过 建立 一 套 良 好 的 定量 和 定性 的 筛 选 体 系 , 力图 选 出 具有坚 实 良 好 业务 基 础 和盈利 模 式 及 良好 成 长 潜力和 价 值 的 公 司 。 对 于 密切 跟 踪 的上市 公 司 , 本基 金 在 对财务 报 表 进 行深 入 考 查的同 时 , 还 特 别 强 调 实 地考 察 , 了解各 级 管 理 人员 , 访 问客户 , 供 应 商和 竞 争 对手。 此 外 , 还 注重预期的投资收益相对于投资风险的适度匹配。 诺德价值优势证券投 资基 金的投资理念 (三)投 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 投 资 于国 内 依法 发 行 ? 全球 化:资源重估 ? 工业 化:产业升级 ? 城市 化:消费升级 ? 人民 币升值: 非贸易品 诺德价值优势基金 主


题 产


业 ? 消费和服务行业: ? 注重品牌和渠道 ? 制造类行业: ? 技术创新和转移定价 ? 资源类行业: ? 注重稀缺性 深入挖 掘企 业价 值 严格控 制投 资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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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上 市 的 股 票、 债 券 、权证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 证 监 会 允许 基 金 投资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若 法律 法 规 或监管 机 构 以 后允 许 基 金投资 的 其 他 品种 , 基 金管理 人 在 履 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具体投资范围及比例分别为: ? 股票所占基金资产 比例60-95% ? 债券及其他货币市场工具所占 基金资产 比例0-35%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当 法 律 法 规 的 相关 规 定变 更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 对 上述 资 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 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借鉴诺德?安博特 (Lord Abbett ) 全球行之有效的投资理念和技术, 包 括 严 谨 的投 资 管 理流程 、 资 产 配置 技 术 、股票 筛 选 模 型、 股 票 分析系 统 、 组 合 配 置 模 型 、风 险 管 理模型 等 , 并 依据 中 国 资本市 场 的 具 体特 征 , 做出相 应 调 整 , 形成具有本土化特点的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资 产 配 置 的 决 策过 程 中, 本 基 金 综 合 考虑 宏 观经 济 因 素 、 市 场因 素 、政 策 因 素 、 微 观 因素 等 多 层次, 最 终 落 实到 股 票 资产在 资 产 配 置中 的 比 重。本 基 金 将 定 期 对 中 国 经济 与 世 界经济 发 展 进 行回 顾 和 分析, 对 未 来 经济 运 行 趋势做 出 预 期 判 断 , 综 合 评价 宏 观 经济环 境 的 变 化对 股 票 、债券 市 场 的 影响 。 本 基金还 要 考 查 国 家 货 币 政 策、 汇 率 政策、 财 政 政 策等 对 未 来证券 市 场 的 影响 。 在 微观角 度 , 本 基 金 将 跟 踪 分析 各 个 行业景 气 、 所 处的 产 业 周期、 市 场 发 展 前景、 产业链 上 的 价 值 创 造 等 等 ,结 合 未 来中国 经 济 增 长的 投 资 主题, 寻 找 具 有长 期 竞 争优势 的 行 业 。 本基金同时对上市 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进行分析, 包括管理者素质、 市 场营销能力、 技 术 创 新 能力 、 专 有技术 、 特 许 权、 品 牌 、重要 客 户 等 ,全 面 评 估企业 的 投 资 价 值 。 最 后 ,本 基 金 结合市 场 资 金 的供 求 关 系,来 判 断 货 币环 境 、 市场资 金 的 变 化 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资产配置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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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奉 行 “双 优 势” 的 股 票 投 资 策略 , 即对 优 势 行 业 中 的优 势 个股 给 予 超 额 配 置 。优 势 行 业中的 优 势 公 司, 将 会 表现出 持 续 的 高增 长 性 ,需要 给 以 较 高 的 估 值 水 平。 在 研 究的过 程 中 , 本基 金 将 对各个 行 业 进 行排 序 , 从周期 特 征 、 成 长 潜 力 、 竞争 优 势 、产业 组 织 特 征、 估 值 水平、 投 资 风 险等 多 个 方面进 行 打 分 , 从 而 找 到 具有 明 显 相对优 势 的 行 业。 对 于 行业中 的 上 市 公司 , 本 基金的 行 业 研 究 员 将 进 行 持续 跟 踪 研究, 从 管 理 层素 质 、 业务发 展 模 式 、财 务 质 量、成 长 前 景 、 估值水平、 流动性等多 个方面进行打分, 从而 找到具有明显相对优势的上市公司。 如下图所示: 双优势的品种一般落在第 I 象限 , 本基金将对此品种持续跟踪, 在 投 资 组 合的 配 置 中给予 最 高 级 别的 比 重 。对于 一 般 行 业中 的 优 势公司 , 即 落 在 第 II 象限的公司,基 金管理人给予适当配置;较差行业中的较差公司,即落在第 III 象 限的公司,本基 金更关注其市场转型的机会;较好行业中的较差公司,即落 在第 IV 象限的公司中 , 本基金更关注其 选择性的机会。 转型和 选择的投资品种一 般给予较低的配置比重,同时会根据上市公司的风险情况适当调整。


全球视野 ? 美国 ? 欧洲 ? 日本 ? 大 宗商品 政策因素 ?


货币政 策 ?


汇率政 策 ?


财政政 策 微观因素 ?


盈利状 况 ?


行业发 展 资 金 供 求因 素 ?


货币环 境 ?


市场资 金 宏 观 经 济因 素 ?


GDP/CPI前景 ?


利率水 平 ?


汇率 ?


财政政 策 ?


资本和 贸易流 ?


资本市 场改革 ?


政治改 革 ?


公司治 理 市场因素 ?


P/B ?


P/E ?


P/Cash ?


交易活 跃度 正面 中性 负面 多 配 置 股票 资 产 保 持 战 略性 资 产配 置 少 配 置 股票 资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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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行业+公司”的双 优势 评估体系 (1) “自 上而 下”选 择优 势行 业 在 选 择 行 业 时 ,本 基 金管 理 人 强 调 自 上而 下 的分 析 方 法 , 即 基于 全 球以 及 中 国 宏 观 主 题的 变 迁 来把握 中 国 产 业演 进 的 趋势, 而 挖 掘 长期 收 益 的行业 。 首 先 需 要 立 足 于 全球 视 野 ,进行 研 究 经 济运 行 的 趋势对 证 券 市 场的 影 响 ,然后 考 察 不同 类 别 行 业 的投 资 价 值,重 点 分 析 行业 景 气 程度、 所 处 产 业周 期 阶 段、市 场 发 展 前 景 、 产 业 链上 的 价 值创造 等 等 。 在将 宏 观 与行业 研 究 结 合上 , 本 基金管 理 人 紧 扣 未来投资主题,主要是全球化、工业化、城市化、人民币升值四大主题。 自上而下选择优势行 业 I 。 超额 配置 II 。 适 当配 置 IV 。 交易 行 业投资 价值 低 高 高 低 公 司投资 价值 III 。 转型 I 。 超额 配置 II 。 适 当配 置 IV 。 交易 行 业投资 价值 低 高 高 低 公 司投资 价值 III 。 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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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全 球化 全 球 化 推 动 全 球经 济 资源 的 重 新 配 置 ,加 快 资本 在 全 球 范 围 内的 流 动, 使 得 基 金 管 理 人必 须 站 在国际 化 估 值 的角 度 评 估中国 的 上 市 公司 。 从 全球定 价 和 资 源 价 值 角 度 ,具 有 明 显稀缺 性 的 部 分中 国 资 源性行 业 存 在 被低 估 的 可能; 从 全 球 布 局 和 中 国 制造 角 度 ,具有 劳 动 力 成本 优 势 和消费 市 场 优 势的 汽 车 、化工 、 医 药 制 造 、 通 信 设备 等 行 业的竞 争 力 将 逐步 增 强 ;从中 国 定 价 和中 国 特 色角度 , 一 些 政 府 垄 断 行 业( 银 行 、基础 设 施 、 传媒 等 ) 和具有 中 国 民 族特 色 的 消费品 ( 白 酒 、 黄酒、茶叶) ,将是外资参与分享中国经济增长的首选领域。 工 业深 化 中国经济 正 在 经历 着 工业 深 化 , 这 将 是较 为 漫长 的 过 程 。 工 业深 化 的过 程 , 使 得 中 国 经济 具 有 周期加 成 长 的 双重 特 征 ,对待 周 期 性 行业 应 当 考虑一 定 的 成 长 特 性 。 首 先, 工 业 深化的 过 程 表 现在 产 业 的升级 , 制 造 业从 高 能 耗、低 技 术 密 集 向 低 能 耗 、高 技 术 密集转 变 , 节 能设 备 、 数控机 床 、 信 息技 术 等 产业将 面 临 较 大 机会。 其次, 在工业深化的过程中, 生产型服务业也将会得到长足的发展, 物流、 金融、商业地产、机场、港口等行业将面临强劲而持续的增长。 城 市化 中国经济的城市化具体表现为内地经济的快速成长和新农村建设的高潮迭 起, 因此围绕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业面临持续的 需求, 水泥、 工程机械、 建设机械、 自








下 不 同类 别行业 的投 资价值 分析 行 业景气、 所处的 产业周 期、市 场发展前 景、产 业链上 的价值 创造


具 有长 期竞争 优势 的行业 宏 观特 征变迁 及产 业演进 趋势 全 球化、工 业化、 城市化 、人民 币升值 宏 观经 济分析 未 来经济运 行趋势 ,宏观 经济环 境的变化 对股票 、债券 市场的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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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建 材 等 行 业面 临 良 好的发 展 机 遇 。与 此 同 时,城 市 化 所 带来 的 消 费升级 , 不 仅 使 得 耐 用 消 费品 行 业 (如汽 车 、 消 费类 电 子 、品牌 服 饰 ) 迎来 高 速 增长, 而 且 使 得 日常消费品行业(如食品、饮料、农产品)面临更大发展机遇。 人 民币 升值 中 国 强 劲 的 经 济增 长 以及 不 断 增 长 的 贸易 顺 差, 使 得 人 民 币 升值 预 期不 断 增 强 , 在 人 民币 升 值 预期下 也 存 在 众多 价 值 发现机 会 。 特 别在 非 贸 易品领 域 , 房 地 产 、 金 融 、零 售 、 物流等 行 业 优 势将 逐 步 显现。 同 时 人 民币 升 值 使得出 口 导 向 型 企业更加重视国内市场的开发,进口替代型生产企业增长将会加速。 (2) “自 下而 上”选 择优 势企 业 本 基 金 还 重 视 “自 下 而上 ” 研 究 方 法 的结 合 ,通 过 建 立 一 套 良好 的 定量 和 定 性 的 筛 选 体系 , 力 图选出 具 有 坚 实良 好 商 业基础 和 盈 利 模式 及 良 好成长 潜 力 和 价 值 的 公 司 。本 基 金 将依据 一 定 的 管理 流 程 筛选三 级 股 票 池: 初 选 股票池 、 优 选 股 票池、 核心股票池。 第 一级过滤主要是挑选重点为符合基金投资风格的全部股票; 第 二 级 过 滤主 要 是 对基本 面 定 性 分析 考 察 ,预测 收 益 率 的发 展 趋 势;第 三 级 过 滤 主要是挑选符合条件的公司股票来构建投资组合备选库。 自下而上选择优势公 司 第一,定量选择 (i )财务指标过滤 主 要 从 盈 利 能 力、 成 长能 力 、 竞 争 能 力三 个 方面 , 利 用 净 资 产收 益 率、 毛 利 第二级过 滤: 对基本面定性分 析 考察,预测收益率的 发展趋势 ? 主要应 用定 量模型 筛选 出具 有良好 发展 潜力及 价值 暂时被 市场 低估 的公司;价 值分析的 结果应 与对公 司和市 场的了 解 一致 ? ?


剔 除 黑 名 单 内 股 票, 剔 除 公 司 治 理 存 在 严 重 问 题 的 股 票, 剔 除 企 业 家 存 在 严 重 道德风险 的股票,剔除 基本面 严重恶 化的 股票


第一级过滤 优选股票池 ? 实地考察 公司, 了解各 级管理 人员, 访 问客户, 供应商 和竞争 对手 ? 选出有坚 实良好 商业基 础和盈 利模式 及 良好成长 潜力和 价值的 公司 ? ? 研究发现和确认可能导 致公司股价极大 升值,并且与公司、行 业、或经济 环境有关 的事件 或因素


自 下





上 初选股票池 核心股票池 ? 基本面有 持续正 向发展 的预期, 有极 大升 值的合理 因素 ? 与投资目 标的管 理层必 须有面 对面地 接 触和考察 ? 定性分析 的结论 得到定 量分析 (估值 指 标和估值 模型 ) 的确认 ? 预期的投 资收益 相对于 投资基 准的风 险 适度 第一级过 滤: 重点为符合基金 投 资风格的全部公司 第三级过 滤: 挑 选符合条件的 公 司股票来构建投资组 合备选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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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率、 主营业务增长率、 主营利润增长率、EBIT 增长率、 市场占有率、 净利润率等 多 个 财 务 指标 进 行 筛选。 在 筛 选 过程 中 , 考虑到 不 同 行 业的 不 同 财务特 性 , 本 基 金将根据 中信标普 GICS 行业分类标准,在细分行业内部进行筛选。 (ii )估值指标过滤 在 财 务 指 标 的 筛选 基 础上 , 本 基 金 还 需要 借 助不 同 的 价 值 评 估指 标 进行 进 一 步的筛选。 这些指标分别是 PE 、PB 、PS、PEG 、EV/EBITDA 等, 考虑到不同行 业的不同财务特性,本基金将根据 中信标普 GICS 行业分类标准,在细分行业内 部进行筛选。 对于重点股票, 本基金将逐步建立财务模型, 并用 EV A 、DCF 等方 法进行深入地定量研究,从而发现上市公司的合理价值。 第二,定性选择 能 够 进 入 核 心 股票 池 的股 票 必 须 是 研 究员 反 复研 究 、 实 地 考 查并 持 续跟 踪 的 上 市 公 司 。这 些 公 司必须 治 理 结 构完 善 、 管理层 激 励 比 较充 分 、 财务透 明 , 资 产 质 量 完 好 ,处 于 上 升周期 行 业 等 特点 , 分 析师或 基 金 经 理与 投 资 目标的 管 理 层 必 须 若 干 次 有面 对 面 地接触 和 考 察 。定 性 的 分析实 际 是 考 察上 市 公 司的品 质 , 是 本 基金精选个股的重要程序,本基金从五个方面综合评价上市 公司的品质: (i )合理的战略目标和产业布局是企业运营成功的首要条件 只 有 能 够 分 享 中国 经 济的 增 长 经 营 模 式才 是 富有 生 机 的 盈 利 模式 , 本基 金 对 上市公司所处 行 业 的分析 强 调 与 四大 投 资 主题关 联 性 , 关联 性 越 高、越 多 的 行 业 越 有 潜 在 机会 。 具 有潜在 机 会 的 企业 一 般 处于成 长 较 快 的行 业 当 中,有 价 值 的 企 业 在 成 长 行业 中 可 以获得 溢 价 。 此外 , 本 基金重 视 企 业 在产 业 链 中具有 较 强 的 议 价能力,对上游和下游的垄断定价是产业布局的核心。 (ii )诚信可靠、积极进取的管理层是企业成功的关键 管 理 层 是 企 业 的生 命 线, 管 理 层 是 公 司战 略 的执 行 者 , 持 续 高速 增 长的 实 现 者 。 本 基 金重 视 诚 信踏实 在 管 理 层的 人 格 魅力上 的 体 现 ,具 有 较 好品德 和 事 业 心 的 管 理 层 才能 领 导 好企业 。 与 此 同时 , 管 理层的 进 取 心 不仅 可 以 使企业 的 发 展 速 度更快一些,而且还可能在关键时刻带领企业走出困境。 (iii )完善的公司治理 结构是企业经营持续的保证 本 基 金 强 调 上 市公 司 良好 的 内 控 制 度 是保 证 股东 利 益 的 关 键 ,上 市 公司 的 股 东 、 董 事 会、 管 理 层之间 需 要 建 立完 善 的 制约体 系 , 以 减少 机 会 主义的 存 在 。 同 时 , 本 基 金更 强 调 必要的 管 理 层 激励 计 划 是提升 生 产 力 的重 要 因 素,在 全 流 通 背 景下,管理层激励计划有利于使管理层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更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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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iv )持续领先、难以模仿的核心竞争力是企业价值的源泉 核 心 竞 争 力 来 自于 企 业在 行 业 内 的 垄 断优 势 ,比 如 围 绕 资 源 的垄 断 优势 ( 矿 产、 土地、 机场、 港口 、 百货等) , 或者政府 高度规制下的垄断优势 (电信、 金融、 国防、 电力等) 。 核心 竞争力还来自于企业在市场上良好的品牌和渠道, 在日常消 费 品 和 耐 用消 费 品 领域, 食 品 、 酒精 饮 料 、中药 、 汽 车 、家 电 、 服装等 行 业 更 可 能具备良好的品牌和渠道。 除此之外,在化工、机械、IT 等行业, 有较高壁垒和 创新优势的企业可获得较高的溢价空间。 (v )可复制的盈利模式及其广阔的市场空间保证企业持续成长性 上 市 公 司 必 须 具有 清 晰健 康 的 盈 利 模 式才 具 有可 扩 张 性 。 这 种扩 张 力实 际 上 是 企 业 核 心竞 争 力 的扩张 , 体 现 在垄 断 优 势的扩 张 、 品 牌和 渠 道 优势的 扩 张 或 者 自 主 创 新 优势 的 扩 张。比 如 , 自 然资 源 储 备异常 丰 富 的 公司 具 有 较强的 扩 张 性 , 政府支持力度越大的公司能在扩张中占有先机; 渠道根深蒂固是品牌扩张的基础, 品 牌 管 理 能力 在 扩 张中保 证 正 向 效应 ; 在 周期高 峰 时 , 新产 品 开 发优势 企 业 价 值 凸现,在周期低谷时,成本控制优势企业价值凸现 。 3.其他投资策略 除 股 票 资 产 外 ,本 基 金的 投 资 对 象 还 包括 货 币市 场 工 具 、 债 券和 可 转债 、 权 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 基 金 投 资 部 分货 币 市场 工 具 及 债 券 的主 要 目的 是 在 投 资 上 保持 必 要的 灵 活 性 和 运 作 空间 , 以 更好控 制 风 险 、及 时 把 握重大 的 投 资 机会 。 当 股票市 场 风 险 显 著 增 大 时 ,本 基 金 将降低 股 票 投 资的 仓 位 ,增加 对 货 币 市场 工 具 和债券 的 投 资 , 在 保 证 资 产安 全 性 、流动 性 的 基 础上 获 得 一定收 益 。 除 此之 外 , 本基金 还 可 投 资 于可转债,积极把握低风险下的获利机会。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的关 键 是对 未 来 利 率 走 向的 预 测, 并 及 时 调 整 债券 组 合使 其 保 持 对 利 率 波动 的 合 理敏感 性 。 本 基金 将 首 先根据 对 国 内 外经 济 形 势的预 测 , 分 析 市 场 投 资 环境 的 变 化趋势 , 重 点 关注 利 率 趋 势变 化 ; 其 次, 在 判 断利率 变 动 趋 势 时 , 全 面 分析 宏 观 经济、 货 币 政 策与 财 政 政策、 债 券 市 场政 策 趋 势、物 价 水 平 变 化趋势等因素,对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 在 利 率 合 理 预 期的 基 础上 , 通 过 久 期 管理 , 稳健 地 进 行 债 券 投资 , 控制 债 券 投 资 风 险 。尤 其 是 在预期 利 率 上 升的 时 候 ,严格 控 制 , 保持 债 券 投资组 合 较 短 的 久期,降低债券投资风险。 权 证 为 本 基 金 辅助 性 投资 工 具 , 投 资 原则 为 有利 于 基 金 资 产 增值 , 有利 于 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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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强基金风险控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80% ×沪深 300 指数+20% ×上证国债指数 如 果 指 数 编 制 单位 停 止计 算 编 制 该 指 数或 更 改指 数 名 称 、 或 有更 权 威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遍 接 受 的业绩 比 较 基 准推 出 , 本基金 管 理 人 与本 基 金 托管人 协 商 达 成 一致后有权对此基准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 金 ,在 考 虑 了 基 金 股票 组 合的 投 资 标 的 、 构建 流 程以 及 市 场上各个股票指数的编制方法和历史情况后,基金管理人选定 沪深 300 指数作为 本 基 金 股 票组 合 的 业绩基 准 ; 债 券组 合 的 业绩基 准 则 采 用了 市 场 上通用 的 上 证 国 债指数。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 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基金的平 均股票仓位约为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所以,业绩基准中的这一资产配置比例 可以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其 预 期收 益 及预 期 风 险 水 平 高于 债 券型 基 金 与 货 币 市 场基 金 , 低于股 票 型 基 金, 属 于 中高预 期 收 益 和预 期 风 险水平 的 投 资 品 种。 (七)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略 上 兼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开 放 式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通 过分 散 投 资 降 低 基 金财 产 的 非系统 性 风 险 ,保 持 基 金组合 良 好 的 流动 性 。 基金的 投 资 组 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券 的 10%;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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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6 )本基 金股票 的投 资比例为 基 金资产 的 60-95% ,债 券及其 他货 币市场工 具投资比例为 基金资产的 0-35% ; (7 )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 )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9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 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 股 权 分 置 改革 中 支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因素 致 使 基 金投 资 比例 不符 合 上 述 (1 ) —(6 )项 规 定 的 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 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依照法律法规有 关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八)基金的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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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 及债权人 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 及债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十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 本 投 资 组 合 报告 内 容节 选 自 《 诺 德 价值 优 势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季度 报 告 (2016 第 1 季度) 》 ,报告截至日期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 1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777,810,966.75 87.74 其中:股票 777,810,966.75 87.74 2 固定收益投资 19,144,000.00 2.16 其中:债券 19,144,000.00 2.16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8,565,548.54 9.99 7 其他各项资产 974,445.65 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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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8 合计 886,494,960.94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5,076,400.00 0.58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31,906,047.25 60.3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20,953,000.00 2.38 F 批发和零售业 23,220,310.00 2.6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9,449,663.16 1.07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3,600,247.00 6.08 J 金融业 28,674,300.00 3.25 K 房地产业 34,468,430.84 3.9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7,287,100.00 1.96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2,380,543.50 3.67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0,794,925.00 2.36 S 综合 - - 合计 777,810,966.75 88.21 3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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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净值比例 ( %) 1 002085 万丰奥威 500,000 17,820,000.00 2.02 2 600340 华夏幸福 650,000 15,782,000.00 1.79 3 002508 老板电器 329,971 15,175,366.29 1.72 4 000651 格力电器 750,000 14,415,000.00 1.63 5 002008 大族激光 623,993 13,883,844.25 1.57 6 002415 海康威视 450,000 13,869,000.00 1.57 7 600741 华域汽车 869,990 13,241,247.80 1.50 8 601222 林洋电子 373,361 13,190,844.13 1.50 9 600594 益佰制药 800,000 13,000,000.00 1.47 10 002152 广电运通 526,085 12,562,909.80 1.42 4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19,144,000.00 2.17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9,144,000.00 2.17 5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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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 1 1280190 12 升华债 100,000 10,616,000. 00 1.20 2 1280210 12 鹤岗债 100,000 8,528,000.0 0 0.97 6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未投资贵金属。 8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9.1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9.2 本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的 国债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10.1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0.2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0.3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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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的情况,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 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 他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21,830.3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83,065.24 5 应收申购款 69,550.0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74,445.65 11.4报告 期末 持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 期末 前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 情况说明 1 000651 格力电器 14,415,000.00 1.63 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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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十一、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份额净值 增长 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 益率比较列表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 -④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14.59% 2.56% -10.66% 1.94% -3.93% 0.62%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43.45% 2.59% 6.98% 1.99% 36.47% 0.60%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1.53% 0.97% 41.16% 0.97% -19.63% 0.00%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44% 1.06% -5.30% 1.11% 7.74% -0.05%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4.31% 1.01% 7.04% 1.02% -2.73% -0.01%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88% 1.10%


-19.67%


1.04% -1.21%


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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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2.04% 1.37% -9.12% 1.26% 7.08% 0.11%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61.82% 1.72% 73.60% 1.64% -11.78% 0.08%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56.61% 2.29% -56.18% 2.44% -0.43% -0.15% 2007 年 4 月 19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44.54% 1.831% 49.18% 1.833% -4.64% -0.002%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 以来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 长率变动 及其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变 动的比较 诺德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7 年 4 月 19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注: 诺德价值优势基金 成立于2007年4月19日, 图示时间段为2007年4月19 日至2016 年3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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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本基金建仓期间自2007 年4月19日至2007年10月18日, 报告期结束资产配置比例符 合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 十二、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指 基 金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证 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 金 应收 申 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 金 财 产 以 基金 名 义开 立 银 行 存 款 账户 , 以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义 开 立证 券 交 易 清 算 资 金的 结 算 备付金 账 户 , 以基 金 托 管人和 本 基 金 联名 的 方 式开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基 金 的 名义开 立 银 行 间债 券 托 管账户 。 开 立 的基 金 专 用账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 售 机 构和 注 册 登记机 构 自 有 的财 产 账 户以及 其 他 基 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代销 机 构 的 固 有 财产 , 并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因 基金财 产 的 管 理、 运 用 或者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和 收 益 归入基 金 财 产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可 以 按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管 理费 、 托 管费以 及 其 他 基金 合 同 约定的 费 用 。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其 自 有 资产 承 担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 不 得对基 金 财产 行使 请 求 冻结、 扣 押 和 其 他权利。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等 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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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十 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为 本 基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二) 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方法: (1 ) 上市流通股票按 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 首次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 送股、 转增股 、 配股 和 公开增发新股等 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 日在 证 券 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1) -(2)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估 值 , 均应被 认 为 采 用了 适 当 的估值 方 法 。 但是 , 如 果基金 管 理 人 认 为按本项第(1) -(2)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可根据 具 体 情 况, 并 与 基金托 管 人 商 定后 , 按 最能反 映 公 允 价 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办法: (1 ) 证券交易所市场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 所 含 的 债券 应 收 利息( 自 债 券 计息 起 始 日或上 一 起 息 日至 估 值 当日的 利 息 ) 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 估值; (3) 发 行 未 上 市 债 券采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以 可靠 计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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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 (4)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6) 在任何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 资 产 进 行 估值 , 均 应被认 为 采 用 了适 当 的 估值方 法 。 但 是, 如 果 基金管 理 人 认 为 按本项第(1) -(5) 小 项规 定 的 方 法 对基 金 资 产进 行 估 值 不 能客 观 反 映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综合考 虑 市 场 成交 价 、 市场报 价 、 流 动性 、 收 益率曲 线 等 多 种 因 素 基 础 上形 成 的 债券估 值 , 基 金管 理 人 可根据 具 体 情 况与 基 金 托管人 商 定 后 ,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 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 按 估 值 日 在证 券 交 易所挂 牌 的 该 权证 的 收 盘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 交易的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盘 价 估 值;未 上 市 交 易的 权 证 采用估 值 技 术 确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 估 值 , 均应 被 认 为采用 了 适 当 的估 值 方 法。但 是 , 如 果基 金 管 理人认 为 按 本 项 第(1) 小 项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不 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 及 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 者 未能 充 分 维护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时, 应 立 即 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 承 担 。 本基 金 的 基金会 计 责 任 方由 基 金 管理人 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 关各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讨论 后 , 仍 无法 达 成 一致的 意 见 ,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 有 的 股票 、 权证 、 债 券 和 银 行存 款 本息 、 应 收 款 项 、其 他 投资 等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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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产。 (四)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 值 后 , 将基 金 份 额净值 结 果 发 送基 金 托 管人, 经 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无误 后 , 由 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 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基 金 资产 估 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 或 注册 登 记机 构 、 或 代 销 机 构、 或 投 资人自 身 的 过 错造 成 差 错,导 致 其 他 当事 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 遭 受 损失 的 当事 人( “ 受 损 方” ) 按下 述 “差 错 处 理 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类 型 包括 但 不 限 于 : 资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差 错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统 故 障 差错、 下 达 指 令差 错 等 ;对于 因 技 术 原因 引 起 的差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术 水 平 不能预 见 、 不 能避 免 、 不能克 服 , 则 属不 可 抗 力,按 照 下 述 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 因 不 可抗 力 原 因出现 差 错 的 当事 人 不 对其他 当 事 人 承担 赔 偿 责任, 但 因 该 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 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差 错 发 生 的费 用 由 差错责 任 方 承 担; 由 于 差错责 任方未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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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时 更 正 已 产生 的 差 错,给 当 事 人 造成 损 失 的,由 差 错 责 任方 承 担 ;若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调 , 并 且有协 助 义 务 的当 事 人 有足够 的 时 间 进行 更 正 而未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应 赔 偿 责任。 差 错 责 任方 应 对 更正的 情 况 向 有关 当 事 人进行 确 认 , 确 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 差错的责任方对 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差错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 任 方 仍 应对 差 错 负责。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 当 事 人不 返 还 或不全 部 返 还 不 当得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 失 , 并 在 其支 付 的 赔偿金 额 的 范 围内 对 获 得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要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 已经将 此 部 分 不当 得 利 返还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经获 得 的 赔 偿额 加 上 已经获 得 的 不 当得 利 返 还的总 和 超 过 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 差错责任方拒绝 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为基金 的 利 益 向基 金 管 理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 金 托管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失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为基 金 的 利益向 基 金 托 管人 追 偿 。基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的 第 三 方造成 基 金 财 产的 损 失 ,并拒 绝 进 行 赔偿 时 , 由基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追 偿 ; 追偿过 程 中 产 生的 有 关 费用, 应 列 入 基金 费 用 ,从基 金 资 产 中 支付。 (6 )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 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 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或其 他 规 定,基 金 管 理 人自 行 或 依据法 院 判 决 、仲 裁 裁 决对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则 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 向出 现 过 错的当 事 人 进 行追 索 , 并有权 要 求 其 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 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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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3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 )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 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 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计 算 , 基金托管人 负 责 进 行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每个 工 作 日 交易 结 束 后计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并 发 送 给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人对 净 值 计 算结 果 复 核确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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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6 ) 项 或权 证 估 值方法 的 第 (2)项进行 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 误差 不作 为 基金资产 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 国 家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 变更等, 本基金管理人 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本 基 金 管 理人 和 本 基金托 管 人 可 以免 除 赔 偿责任 。 但 本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 积 极 采 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金 收 益扣 除 按 国 家 有 关规 定 可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扣 除 的费 用 后 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 收 益 分 配 时 所发 生 的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手 续 费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承 担 。当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利 小 于 一定金 额 , 不 足以 支 付 银行转 账 或 其 他手 续 费 用时, 基 金 注 册 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每次基金 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 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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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5. 本 基 金 收 益 分配 方 式分 为 两 种 : 现 金分 红 与红 利 再 投 资 , 投资 人 可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现 金 红 利按除 息 日 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自 动 转 为 基金 份 额 进行再 投 资 ; 若 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案 中 应载 明 基 金 收 益 分配 对 象、 分 配 原 则 、 分配 时 间、 分 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 金 收 益 分 配方 案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拟 订, 由 基金 托 管 人 复 核 ,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 分 配 方 案 公布 后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就支 付 的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管 人 发 送划款 指 令 , 基金 托 管 人按照 基 金 管 理人 的 指 令及时 进 行 分 红 资金的划付。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上 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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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基 金 管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年 费 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 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计 提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发 送 基金 管 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基 金 托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年 费 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 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计 提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 3 到 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 规定,按 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完 全 履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用 支 出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以 及 处理与 基 金 运 作无 关 的 事项发 生 的 费 用等 不 列 入基金 费 用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所 发 生 的信息 披 露 费 、律 师 费 和会计 师 费 以 及其 他 费 用不从 基 金 财 产 中支付。 ( 五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可根 据 基 金发展 情 况 调 整基 金 管 理费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降低 基 金 管理费 率 和 基 金托 管 费 率,无 须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 基 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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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 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 3.本 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 金 管 理 人 保留 完 整的 会 计 账 目 、 凭证 并 进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算 , 按照 有 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 基 金 托 管 人 定期 与 基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的 会 计核 算 、 报 表 编 制等 进 行核 对 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请 具 有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务 资 格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年 度 财 务报表 及 其 他 规定 事 项 进行审 计 。 会 计师 事 务 所及其 注 册 会 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 认 为 有充 足 理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基 金 管 理人) 同 意 , 并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 案 后 可以 更 换 。就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 依 照 《 信息 披 露 办法 》 的 有 关 规定 在 中 国证监 会 指 定 媒 体上公告 。 十 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和其 他 基 金 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 当 依 法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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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和 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露义 务 人 应 按规 定 将 应予披 露 的 基金 信 息 披 露 事项 在 规 定时间 内 通 过 中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全 国 性报 刊 ( 以下简 称 “ 指 定 报 刊 ” ) 和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的 互联 网网 站 ( 以 下简 称 “网 站” ) 等媒介披 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如 同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的 , 基金 信 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 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除 特别 说 明 外 , 货 币单 位 为人 民 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 国 证 监 会 报送 更 新 的招募 说 明 书 ,并 就 有 关更新 内 容 提 供书 面 说 明。更 新 后 的 招 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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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 信息 披 露 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就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宜 编 制 基金份 额 发 售 公告 , 并 在披露 招 募 说 明书 的 当 日登载 于 指 定 报 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基 金 合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基 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 金 份 额 获 准 在证 券 交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金 份 额上 市 交 易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 )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 基 金 的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 在 开 始 办理 基 金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回 前 ,基 金 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基 金 管 理 人 将在 每 个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 过 网站 、 基 金 份 额 发售 网 点以 及 其 他媒 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 金 管 理 人 将公 告 半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净值。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上 述市 场 交 易日的 次 日 , 将基 金 资 产净值 、 基 金 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文 件 上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格的 计 算 方 式及 有 关 申购、 赎 回 费 率, 并 保 证投资 人 能 够 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 并将 年 度 报 告 正文 登 载 于网站 上 , 将 年度 报 告 摘要登 载 在 指 定报 刊 上 。基金 年 度 报 告 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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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 金 定 期 报 告应 当 在公 开 披 露 的 第 二个 工 作日 , 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所在 地 中 国 证监 会 派 出机构 备 案 。 报备 应 当 采用电 子 文 本 和 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九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发 生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金 份 额的 价 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 以 公 告 , 并在 公 开 披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和基 金 管 理 人主 要 办 公场所 所 在 地 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 管 理 人 的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及 其 他高 级 管理 人 员 、 基 金 经理 和 基金 托 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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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存 续期 限 内, 任 何 公 共 媒 体中 出 现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流 传 的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价 格 产生误 导 性 影 响或 者 引 起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 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协 议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新 后 的招 募 说 明 书 、 年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度 报 告 和基 金 份 额 净 值公 告 等 文本文 件 在 编 制完 成 后 ,将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在地 、 基 金托管 人 所 在 地、 有 关 销售机 构 及 其 网点 , 供 公众查 阅 。 投 资 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金 管 理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进 行 查阅 。 本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事 项 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八、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 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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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 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政 策 、产 业 政 策 和 证 券市 场 监管 政 策 等 国 家 政策 的 变化 对 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 券 市 场 受 宏 观经 济 运行 的 影 响 , 而 经济 运 行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点 , 而宏 观 经 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 (3 )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波 动 会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格 和 收益 率 的 变 动 。 利率 直 接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和 收 益 率,影 响 着 企 业的 融 资 成本和 利 润 。 基金 投 资 于股票 和 债 券 , 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购买力风险 基 金 投 资 的 目 的是 基 金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如 果发 生 通 货 膨 胀 ,基 金 投资 于 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 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 场前景、 技 术 更 新 、新 产 品 研究开 发 等 都 会导 致 公 司盈利 发 生 变 化。 如 果 基金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不 善 , 其股票 价 格 可 能下 跌 , 或者能 够 用 于 分配 的 利 润减少 ,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降 。 虽 然基金 可 以 通 过投 资 多 样化开 分 散 这 种非 系 统 风险, 但 不 能 完 全避免。 2. 管理风险: (1 )在基金管理运作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 影 响 其 对信 息 的 占有以 及 对 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 走 势 的判 断 , 从而影 响 基 金 收 益水平。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因 素 的 变 化 也 会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3. 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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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开 放 式 基 金 要 随时 应 对投 资 人 的 赎 回 ,如 果 基金 资 产 不 能 迅 速转 变 成现 金 , 或 者 变 现 为现 金 时 使资金 净 值 产 生不 利 的 影响, 都 会 影 响基 金 运 作和收 益 水 平 。 尤 其 是 在 发生 巨 额 赎回时 , 如 果 基金 资 产 变现能 力 差 , 可能 会 产 生基金 仓 位 调 整 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4.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在 选 股 策 略 上 本基 金 特定 的 风 险 主 要 来自 两 个方 面 : 一 是 对 行业 及 上市 公 司 的 基 本 面 研究 是 否 准确、 深 入 , 二 是 所 采 取的估 值 方 法 是否 科 学 、合理 。 基 本 面 研 究 及 估 值过 程 中 存在的 缺 陷 及 错误 均 可 能导致 所 选 择 的证 券 不 能完全 符 合 本 基 金的预期目标。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本基 金 特有 的 风 险 主 要 在于 : 价值 型 投 资 相 对 倚重 于 对于 价 值 低 估 型 投 资品 种 的 发现和 挖 掘 , 在特 定 的 市场时 期 , 可 能存 在 着 市场估 值 偏 高 , 绝对价值缺失的状况,将影响到短期内的基金投资收益水平。 5. 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 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 因战争、 自然灾 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 行, 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导致基金管理人、 基金代销机构无法正常工作。 十九 、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 金 合 同 变 更内 容 对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权 利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响 的 ,应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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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时 , 可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 , 由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 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 因为当事人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变更, 当事人分立、 合并等原因 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 关 于 变 更 基 金合 同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核 准 或备 案 , 并于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3 日 内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 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基金合并、撤销; (5)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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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 格 的 注 册会 计 师 、律师 以 及 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 可 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金 财 产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 财 产 清 算组 公 告 ;清算 过 程 中 的有 关 重 大事项 须 及 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算结果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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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本 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 , 依 照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独 立 运 用 基金财产 ; 2. 依 照 基 金 合 同获 得 基金 认 购 和 申 购 费用 、 基金 赎 回 手 续 费 用和 管 理费 以 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 符 合 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前 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有 关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根 据 本 基 金 合同 及 有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托 管 人 , 对 于 基 金 托 管人 违 反了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关 法 律 法规规 定 的 行 为, 对 基 金资产 、 其 他 当事 人 的 利益造 成 重 大 损 失的情形 ,应 及 时 呈报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必要 措 施 保 护基 金 及 相关当 事 人 的 利 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 进行融资; 9. 自 行 担 任 或 选择 、 更换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并 对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代 理 行为 进 行 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 更换销售代理机构, 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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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办 理或 者 委 托 经 国 务院 证 券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认定 的 其他 机 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 金 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勤 勉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和 运 用基 金 财 产; 4. 配 备 足 够 的 具有 专 业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基 金 投资 分 析 、 决 策 ,以 专 业化 的 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风 险 控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等 制 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金 财 产 和管理 人 的 财 产相 互 独 立,对 所 管 理 的不 同 基 金分别 管 理 , 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 取 适 当 合 理的 措 施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认 购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 格 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 履 行 信 息披 露 及报 告 义 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 予保密 , 不 得 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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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16. 依 据 《 基 金 法》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或 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三)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 基 金 合 同 约定 获 得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法 律 法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门 批 准的 其 他 收入 ;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 据 本 基 金 合同 及 有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理人 , 对于基金管理 人违 反本 基 金 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 的行为, 对 基 金 资产、 其 他 当 事人 的 利 益造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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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 四)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 专 门 的 基金 托 管部 , 具 有 符 合 要求 的 营业 场 所 , 配 备 足够 的 、合 格 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 基 金 财 务 会计 报 告、 中 期 和 年 度 基金 报 告出 具 意 见 , 说 明基 金 管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的 运 作 是否严 格 按 照 基金 合 同 的规定 进 行 ; 如果 基 金 管理人 有 未 执 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 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项; 16.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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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 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 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 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 或 者 委 派代 表 出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对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 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 份额 发 售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权 益 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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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6. 返 还 在 基 金 交易 过 程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自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及基 金 管 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由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共 同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持 有 的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 当 出 现 或 需 要决 定 下列 事 由 之 一 的 ,经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或持 有 基 金份额10%以上 (含10% ,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 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议事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7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同 ,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 法律法规和 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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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三)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 法 律 法 规 或本 基 金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由 基 金管 理 人 召 集 , 开 会时 间 、 地点、 方 式 和 权益 登记日 由基 金 管 理 人选 择 确 定。基 金 管 理 人 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 金 托 管 人 认为 有 必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 , 应 当 向基 金 管理 人 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 开 ; 基 金管 理 人 决定不 召 集 , 基金 托 管 人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应当 自 行 召 集 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 3.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当 向 基 金管理 人 提 出 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书面 提 议 之 日 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告知 提 出 提 议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代 表和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就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依 法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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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1.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 召集人” ) 负责 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 、 地 点 、方 式 和 权益登 记 日 。 召开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人必须 于 会 议 召 开日前3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用 通 讯 方 式开 会 并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下 , 由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方 式 和书 面 表 决 方 式 , 并在 会 议 通知中 说 明 本 次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所采 取 的 具体通 讯 方 式 、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3. 如 召 集 人 为 基金 管 理人 , 还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定 地 点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 金托管 人 , 则 应另 行 书 面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书 面表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到指定 地 点 对 书面 表 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 。 (2 )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 , 现 场 开会 时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的授权 代 表 应 当出 席 , 基金管理人 或 基 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出席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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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3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4 )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 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基金管理人 更 换 或 基 金托 管 人 的更换 、 终 止 基金 合 同 的事宜 必 须 以 现场 开 会 方式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应占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50%,下同) ;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 份证明、 委 托 人 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凭 证 及 授 权委 托 代 理手续 完 备 , 到会 者 出 具的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 及 会 议通 知 的 规定, 并 且 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凭 证 与 基 金 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 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 证 机 关 的 监督 下 按 照会议 通 知 规 定的 方 式 收取和 统 计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书 面 表 决 意见,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 托 管 人 经通 知 拒 不参加 收 取 书 面表 决 意 见的, 不 影 响 表 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 代 表 , 同 时提 交 的 持有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符 合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 同 和会议 通 知 的 规 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时 , 除 非 在 计 票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 否则 表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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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符 合 法 律 法规 和 会 议通知 规 定 的 书面 表 决 意见即 视 为 有 效的 表 决 ,表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矛 盾 的 视为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入出 具 书 面 意见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六)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出会 议 通 知 前就 召 开 事由向 大 会 召 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 对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 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集 人 对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提 案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有 直 接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职 权 范围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对 于 不 符合上 述 要 求 的, 不 提 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提 案 提交 大 会 表决, 应 当 在 该次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集 人 可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性 问 题作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提 案 进 行分拆 或 合 并 表决 , 需 征得原 提 案 人 同意 ; 原 提案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主 持 人 可以就 程 序 性 问题 提 请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作 出决定 , 并 按 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 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 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人 按 照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议 议 事程 序 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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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 人 授权 代 表主 持 。 基 金 管 理人 为 召集 人 的 , 其 授 权代 表 未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主 持;如 果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主 持 大 会,则 由 出 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代 理 人 以所代 表 的 基 金 份额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出 席 会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签 名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人 员 姓名 (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 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 决议形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及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 除 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及 代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 三 分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过方 为 有 效 ;涉 及 更 换基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基 金托管 人 、 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 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一 项 提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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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出席 会 议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由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自 行召 集 ,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主持人 应 当 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 担任监票人。 (2 ) 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会议主持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 如 会 议 主 持人 未 进 行重新 清 点 , 而出 席 会 议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 代理人 对 会 议 主 持 人 宣 布 的表 决 结 果有异 议 , 其 有权 在 宣 布表决 结 果 后 立即 要 求 重新清 点 , 会 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的 情 况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两 名 监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授 权 代 表(如 果 基 金 托管 人 为 召集人 , 则 为 基金 管 理 人授权 代 表 ) 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拒绝 按 照上 述 规 定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表 决 后 的 计票 程 序进 行 监 督或配 合 ,则 基 金 托管人 应 当 指 派授 权 代 表完成 计 票 程 序; 如 基 金托管 人 拒 绝 按 照 上 述 规 定对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表 决后 的 计 票程序 进 行 监 督或 配 合 ,则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指 派 授权 代 表 完成计 票 程 序 ;如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经 通知仍 拒 绝 派 代 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大会会议决议的效力。 (九)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通 过 的 一 般 决 议和 特 别决 议 , 召 集 人 应当 自 通过 之 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自中国证监会依 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执行。 2. 生效的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体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有 约 束 力。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应当 执 行 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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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 公 告 。 如果 采 用 通讯方 式 进 行 表决 , 在 公告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决议 时 , 必 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 与 基金财产 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 更内 容 对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权 利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响 的 , 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 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议事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7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时 , 可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 , 由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 )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 ) 因为当事人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变更, 当事人分立、 合并等原 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 关于变更基 金合 同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经 中国证监会 核 准 或备 案 , 并于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 自生效之日起 3 日 内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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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 )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基金合并、撤销; (5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 的 人 员 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 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 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金 财 产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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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 财 产 清 算组 公 告 ;清算 过 程 中 的有 关 重 大事项 须 及 时 公告 ; 基 金财产 清 算 结 果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的处 理 对 于 因 基 金 合 同的 订 立、 内 容 、 履 行 和解 释 或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的 争 议,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应 尽 量 通过协 商 、 调 解途 径 解 决。不 愿 或 者 不能 通 过 协商、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方 均 有 权将争 议 提 交 中国 国 际 经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 按照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委 员 会 届时有 效 的 仲 裁规 则 进 行仲裁 。 仲 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各 自 的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 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 金 合 同 自 生 效之 日 起对 包 括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在 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成 册 ,供 投 资 人 在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代 销 机构 和 注 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 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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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12 层 办公地址:上海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潘福祥 成立日期:2006 年6 月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6]8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存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发 起、 设 立和 销 售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管 理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经中 国 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涉及行 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闹市口大街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 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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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 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范围、 投 资 对 象 进行 监 督 。基金 托 管 人 运用 相 关 技术系 统 , 对 基金 实 际 投资是 否 符 合 基 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 投 资 于国 内 依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债 券 、权证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 证 监 会 允许 基 金 投资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若 法律 法 规 或监管 机 构 以 后允 许 基 金投资 的 其 他 品种 , 基 金管理 人 在 履 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具体投资范围及比例分别为: ? 股票资产所占 基金资产比例60-95% ? 债券及其他货币市场工具所占 基金资产 比例0-35%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当 法 律 法 规 的 相关 规 定变 更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 对 上述 资 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根据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及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对基金 投 资 、 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 本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 十;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3)本 基金托管人托管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4)本 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 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5 )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 的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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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6 ) 本基金股票所占 基金资产比例60-95% , 债券及其他货币市场工具所占 基 金资产 比例 0-35%; (7 )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 )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千分之五; (9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1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 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 股 权 分 置 改革 中 支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因素 致 使 基 金投 资 比例 不符 合 上 述 (1 ) —(6 )项 规 定 的 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 三 ) 基 金托 管 人 根据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及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对本托 管 协 议 第 十 五 条 第 九款 基 金 投资禁 止 行 为 进行 监 督 。基金 托 管 人 通过 事 后 监督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投 资 禁 止行为 和 关 联 交易 进 行 监督。 根 据 法 律法 规 有 关基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应事 先 相 互 提供 与 本 机构有 控股关系 的 股 东 、 与本 机 构 有其他 重 大 利 害关 系 的 公司名 单 及 有 关关 联 方 交易证 券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有 责 任 确保关 联 交 易 名单 的 真 实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并负 责 及 时 将 更新后的名单发送基金托管人。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易 名 单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进 行 法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事 的 关 联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及时 提 醒 基 金管 理 人 采取必 要 措 施 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权 向 中国证 监 会 报 告。 对 于 基金管 理 人 已 成交 的 关 联交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前 无法 阻 止 该关联 交 易 的 发生 , 只 能进行 事 后 结 算, 基 金 托管人 不 承 担 由 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根据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及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对基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进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基 金 投 资 运作 之 前 向基金 托 管 人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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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供 符 合 法 律法 规 及 行业标 准 的 、 经慎 重 选 择的、 本 基 金 适用 的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并 约 定各交 易 对 手 所适 用 的 交易结 算 方 式 。基 金 管 理人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单 的 范 围在银 行 间 交 易市 场 选 择交易 对 手 。 基金 托 管 人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前 提 供 的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 易 对手名 单 进 行 交易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交 易 对 手 名单 及 结 算方式 进 行 更 新, 新 名 单确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易 对 手 所进行 但 尚 未 结算 的 交 易,仍 应 按 照 协议 进 行 结算。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场 情 况 需要临 时 调 整 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 易 对 手名 单 及 结算方 式 的 , 应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 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对 交 易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按 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交 易 规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承担 交 易 对手不 履 行 合 同造 成 的 损失, 基 金 托 管人 则 根 据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合 同 履 行情况 进 行 监 督。 如 基 金托管 人 事 后 发现 基 金 管理人 没 有 按 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 并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五 ) 基 金托 管 人 根据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及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对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 应 收 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 用 开 支及 收 入 确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信 息 披 露、基 金 宣 传 推介 材 料 中登载 基 金 业 绩表 现 数 据等进 行 监 督 和 核查。 ( 六 ) 基 金托 管 人 发现基 金 管 理 人的 上 述 事项及 投 资 指 令或 实 际 投资运 作 中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 应 及时 以 书 面形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限期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极 配 合 和协助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监 督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 人 收到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前 及 时 核对并 以 书 面 形式 给 基 金托管 人 发 出 回函 , 就 基金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或 举 证 ,说明 违 规 原 因及 纠 正 期限, 并 保 证 在规 定 期 限内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期 限 内, 基金 托 管 人 有权 随 时 对通知 事 项 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托 管 人 通知 的 违 规事项 未 能 在 限期 内 纠 正的, 基 金 托 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七 ) 基 金管 理 人 有义务 配 合 和 协助 基 金 托管人 依 照 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金 业 务 执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 管 人发出 的 书 面 提示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复 并 改 正,或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义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 对基金 托 管 人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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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和 本 托 管 协议 的 要 求需向 中 国 证 监会 报 送 基金监 督 报 告 的 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八 ) 若 基金 托 管 人发现 基 金 管 理人 依 据 交易程 序 已 经 生效 的 指 令违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他 有 关 规定, 或 者 违 反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 , 应 当立 即 通 知基金 管 理 人 ,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九 ) 基 金托 管 人 发现基 金 管 理 人有 重 大 违规行 为 , 应 及时 报 告 中国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限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 果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阻 挠 对方根 据 本 托 管协 议 规 定行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 拖延、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进 行 有 效监督 , 情 节 严重 或 经 基金托 管 人 提 出警 告 仍 不改正 的 , 基 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 一 ) 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托 管 人 履行 托 管 职责情 况 进 行 核查 , 核 查事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保 管 基 金财产 、 开 设 基金 财 产 的资金 账 户 和 证券 账 户 、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和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根据基 金 管 理 人指 令 办 理清算 交 收 、 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 人 发现基 金 托 管 人擅 自 挪 用基金 财 产 、 未对 基 金 财产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或 无 故 延迟执 行 基 金 管理 人 资 金划拨 指 令 、 泄露 基 金 投资信 息 等 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 人 限 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 收 到 通知 后 应 在下一 工 作 日 前及 时 核 对并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人 发 出 回函, 说 明 违 规原 因 及 纠正期 限 , 并 保证 在 规 定期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规 定 期 限内,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权 随时对 通 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基 金 托 管人应 积 极 配 合基 金 管 理人的 核 查 行 为, 包 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供 基 金 管理人 核 查 托 管财 产 的 完整性 和 真 实 性, 在 规 定时间 内 答 复 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发现基 金 托 管 人有 重 大 违规行 为 , 应 及时 报 告 中国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限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 果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托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阻 挠 对方根 据 本 协 议规 定 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有 效 监 督,情 节 严 重 或经 基 金 管理人 提 出 警 告仍 不 改 正的, 基 金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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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 金 托 管 人 对所 托 管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分 别 设置 账 户 , 确 保 基金 财 产的 完 整 与独立。 5. 基 金 托 管 人 根据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按 照 基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的 约 定保 管 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 于 因 为 基 金投 资 产生 的 应 收 资 产 ,应 由 基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有 关 当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并 通 知 基金托 管 人 , 到账 日 基 金财产 没 有 到 达基 金 账 户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知 基 金 管理人 采 取 措 施进 行 催 收。由 此 给 基 金造 成 损 失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 依 据 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基 金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第 三 人托 管 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 金 募 集 期 满或 基 金停 止 募 集 时 , 募集 的 基金 份 额 总 额 、 基金 募 集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人 数符合 《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 定 后, 由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事 证 券 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所 进 行 验 资, 出 具 验资报 告 。 出 具 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结 束 后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将属 于 基 金 财产 的 全 部资金 划 入 基 金托 管 人 开立的 基 金 银 行 账户。 3. 若 基 金 募 集 期限 届 满, 未 能 达 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 条 件 , 由 基金 管 理人 按 规 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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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可以 基 金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机 构 开立 基 金 的 资 金 账户 , 并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法 合 规 的指令 办 理 资 金收 付 。 本基金 的 银 行 预留 印 鉴 由基金 托 管 人 保 管和使用。 2. 基 金 资 金 账 户的 开 立和 使 用 , 限 于 满足 开 展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理 人 不 得假借 本 基 金 的名 义 开 立任何 其 他 银 行账 户 ; 亦不得 使 用 基 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 符 合 法 律 法规 规 定的 条 件 下 , 基 金托 管 人可 以 通 过 基 金 托管 人 专用 账 户 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在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公 司 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 金 证 券 账 户的 开 立和 使 用 , 仅 限 于满 足 开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需 要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出 借 或 未 经对 方 同 意擅自 转 让 基 金的 任 何 证券账 户 , 亦 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 证 券 账 户的 开 立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保 管 由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账 户资 产 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基 金 托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户 , 并 代表所 托 管 的 基金 完 成 与中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工 作 , 基金管 理 人 应 予以 积 极 协助。 结 算 备 付金 的 收 取按照 中 国 证 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或 其 他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管 协 议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基 金 从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 资 业 务,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 立、使 用 的 , 若无 相 关 规定, 则 基 金 托 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人 民 银行 、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 管与结算账户, 并 代 表 基 金进 行 银 行间市 场 债 券 的结 算 。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同时 代 表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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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 证 券 、 银 行 存款 定 期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由 基 金托 管 人 存 放 于 托 管银 行 的 保管库 , 也 可 存入 中 央 国债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 中 国 证 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 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 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共 同 办理 。 基 金托管 人 对 由 基金 托 管 人以外 机 构 实 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 的 签 署 , 由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 。 由 基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有关 的 、 重 大合 同 的 原件分 别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协 议另 有 规 定外, 基 金 管 理人 在 代 表基金 签 署 与 基金 有 关 的重大 合 同 时 应 保证基金一 方 持 有 两份以 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至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在 重大 合 同 签署后 及 时 以 加密 方 式 将重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人 , 并 在十个 工 作 日 内将 正 本 送达基 金 托 管 人处 。 重 大合同 的 保 管 期 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与 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指 基 金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金 份 额总 数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计 算 , 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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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作 日 对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值 后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结 果 发送 基 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 据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 和 基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务 由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基 金 的 基金会 计 责 任 方由 基 金 管理人 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 关各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讨论 后 , 仍 无法 达 成 一致的 意 见 ,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 登记与 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应 分 别 保管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名 册。 如 不 能妥善 保 管 , 则 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提供 资 料, 由 基 金 托 管 人按 规 定建 立 并 保 管 。 在 基金 托 管 人要求 或 编 制 半年 报 和 年报前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将有关 资 料 送 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 不 能 解决 的 , 任何一 方 均 有 权将 争 议 提交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 会 , 仲 裁地点为北 京 市 , 按照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 会 届 时有 效 的 仲裁规 则 进 行 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双 方 当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责 , 各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 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规 定 的 义务 ,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修改 与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 一 致 , 可 以 对协 议 进行 修 改 。 修 改 后的 新 协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有 任 何冲 突 。 基金托 管 协 议 的变 更 报 中国证 监 会 核 准 后生效。 (二)基金 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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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1.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 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 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对账单服务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包 括 电 子 对 账 单 、 短 信 对 账 单 、 纸 质 对 账 单 , 服 务 形 式 为 账单定制服务。投资人可以根据个人需求,选择获得账单的形式。本公司将根据 投资者定制的对账单服务方式提供对账单。 投资人可通过以下途径,选择对账单服务形式:


1、 通过拨打本公司热线电话 4008880009-0 转人工坐席, 告知客服专员选择的 对账单服务方式。 2 、 通 过 本公 司 网 站(www.nuodefund.com ) “ 客 户 服 务” 页 面 ,输入 开 户 证 件或基金账号登录基金账户(初始密码开户证件后六位)进入“服务定制”栏目 进行定制。 3 、 投 资 人 也 可 直 接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到 本 公 司 客 服 邮 箱 (service@nuodefund.com ) , 在邮件中注明开户证件 号码、 姓名、 持有基金名称、 手机号码或 E-mail 地址,定制短信对账单或邮件对账单(二者可一并定制)。 (二)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适 当 时 候 将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间 的 转 换 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 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 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人 提供 定 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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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定额 申购基金份额。该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 留言板和客户服务信箱, 投资人可以实现在线咨询、 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 基金公告、投资资讯、 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 各种信 息,投资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将为投 资人提供基金账户查询 、交易明细查询、对账 单寄送 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http://www.nuodefund.com (五)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还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 E-MAIL 定期为客户 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内容包括:每笔交易确认查询、每月账户余额与损益查询、 最近季度的基金投资组合、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新产品信息披露、基金净 值查询等。 (六)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客户服务电 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 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查 询、账 户信息查询、传真对账单、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009 ,021-68604888 客户服务传真:021-68882526 (七)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呼叫中心或公司网站, 以电子邮件、 信件 、 传真来访等形式, 进行投诉,所有渠道的投诉设有专人登记,专人处理;普通投诉一个工作日内答 复,重大投诉五个工作日内答复。若规定时间内无法处理完毕的,应及时答复进 展状况。 (八)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诺 德基金及其合作机构将 为投资人提供方便快捷 的网上 在线开户交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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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二十 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诺 德 价 值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5 年第3 季度报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日报、公司网站 2015-10-27 2 诺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实 行 费 率 优 惠 的 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日报、公司网站 2015-10-28 3 诺 德 价 值 优 势 混 合 型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 年11月)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日报、公司网站 2015-11-25 4 诺 德 价 值 优 势 混 合 型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年11 月)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日报、公司网站 2015-11-25 5 诺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日报、公司网站 2015-11-28 6 诺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日报、公司网站 2015-11-28 7 诺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日报、公司网站 2015-11-28 8 诺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降 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申购、 赎回、 转换及 最低 账面份额数额限制的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报、证 券日报、公司网站 2015-12-09 9 诺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嘉 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相 应 开 通 转 换 业 务 及 参 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日报、公司网站 201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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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10 诺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定 投 及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日报、公司网站 2015-12-31 11 诺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指 数 熔 断 机 制 实 施 后 旗 下 基 金 开 放 时 间 调 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日报、公司网站 2015-12-31 12 诺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份 额 净 值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日报、公司网站 2015-12-31 13 诺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2016 年1 月4 日 指 数 熔 断 期 间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开 放时间的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日报、公司网站 2016-01-04 14 诺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2016 年1 月7 日 指 数 熔 断 期 间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开 放时间的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日报、公司网站 2016-01-07 15 诺 德 价 值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5 年第4 季度报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日报、公司网站 2016-01-21 16 诺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参加诺亚正行 (上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日报、公司网站 2016-01-26 17 诺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调 整 定 期 定 额 投资下限业务的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日报、公司网站 2016-02-16 18 诺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新增 深 圳 富 济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相 应 开 通 定 投 业 务 和 转 换 业 务 及 参 与 费 率 优 惠的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日报、公司网站 2016-02-19 19 诺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上 海 凯 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相 应 开 通 定 投 业 务 和 转 换 业 务 及 参 与 费 率优惠的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日报、公司网站 2016-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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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20 诺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中 期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相 应 开 通 定 投 业 务 和 转 换 业 务 及 参 与 费 率 优 惠 的 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上海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日报、公司网站 2016-03-08 21 诺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厦 门 市 鑫 鼎 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相 应 开 通 定 投 业 务 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日报、公司网站 2016-03-11 22 诺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浙 江 金 观 诚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相 应 开 通 定 投 业 务 和 转 换 业 务 及 参 与 费 率 优惠的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日报、公司网站 2016-03-11 23 诺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新增中经北证 (北京)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相 应 开 通 定 投 业 务 和 转 换 业 务 及 参 与 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日报、公司网站 2016-03-12 24 诺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金 定 投 及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日报、公司网站 2016-03-16 25 诺 德 价 值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2015 年 年 度 报 告 (摘要)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日报、公司网站 2016-03-30 26 诺 德 价 值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2015年年度报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日报、公司网站 2016-03-30 27 诺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中 信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相 应 开 通 定 投 业 务 和 转 换 业 务的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日报、公司网站 2016-04-02 28 诺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华 鑫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日报、公司网站 201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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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并 相 应 开 通 定 投 业 务 和 转 换 业 务 及 参 与 费 率 优 惠 的 公告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十五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诺德价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诺德价值优势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诺德价值优势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 人和/或基金托管人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 资人可免费查阅。 诺 德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二 〇一 六年 六 月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