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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证100A(150083)

深100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016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时 间 : 二 〇 一 六 年 六 月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 于 2012年2 月15日经中 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字 [2012]200号文核 准。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2年5月7日生效。
本基金 管理人保证 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真 实、准确、 完整。本 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 会核
准,但 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 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 性 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的各类份额(广发深证100份额、广发深证100 A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份额) 均不
保本,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可能发生亏损。
投资有 风险,投资 人认购( 或申购)基 金时应认真 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 理人依照恪 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 收益。基金 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 “ 买者自 负 ”原 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 投资于证券 市场,基 金净值会因 为证券市场 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需充分 了解本基金 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 : 因政
治、经 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 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 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 的 非系
统性风 险,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 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 基金管理风 险,开放式 基金的巨 额 赎回
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包括指数投资风险、 杠杆机制风险、 折/溢价交易风险、 以及份额
配对转换及基金份额折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单笔认/申购金额不得低于50,000元人民币。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5月7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16年3月31日、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5年12月31日。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目 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第四部 分 基金托 管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第五部 分 相关服 务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
第六部 分 基金份 额的分类与 净值计算规 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0
第七部 分 基金的 募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4
第八部 分 基金合 同的生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5
第九部 分 广发深 证 1 00 A 份额与 广发深证 1 00 B 份额的 上市交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5
第十部 分 广发深 证 1 00 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7
第十一 部分 基金份 额的登记、 转托管及其 他业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0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份额配对转 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2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4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 业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5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6
第十六 部分 基金资 产的估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8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4
第十八 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5
第十九 部分 基金份 额折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7
第二十 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7
第二十 一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8
第二十 二部分 风险揭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3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第二十 三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8
第二十 四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1
第二十 五部分 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7
第二十 六部分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1
第二十 七部分 其他应 披露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4
第二十 八部分 招募说 明书存放及 查阅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9
第二十 九部分 备查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9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第一部 分 绪言
《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以及《广发
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 核 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 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
合同。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招募说明书:指《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5.基金合 同或本基 金合同 :指《广发深 证 100 指数分 级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 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 签订之《 广发深 证 100 指数分 级 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 易公告书 :指《 广发深 证 1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之 A 份额与 B 份额上 市交
易公告书》
9.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 行 有效并 公布实施的 法律、行 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司 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
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 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 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 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 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标的指数:指深证 100 价格指数
17.基金份额分级: 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基础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 基金之 A 份额与 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 基金
之 B 份额。其中,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18.广发深证 100 份额:指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19.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 指广发深证 100 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 拆的
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20.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 指广发深证 100 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 拆的
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21.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本金: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
而言,指 1.00 元
22.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指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税
后) +3.5%” ,同期 银行人民币 一年期定期 存款利率 以当年 1 月 1 日中国 人民银行公 布的金融
机构人 民币一年期 存款基准利 率为准。基 金合同生效 日所在年度 的年基准收 益率为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 金融机构 人民币一年 期存款基准 利率(税后 ) +3.5% ” 。每 份 广
发深证 100 A 份额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 证广
发深证 100 A 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 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 下 ,
广发深 证 100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能会 面临无法 取得约定应 得收益的风 险甚至损失 本
金的风险
23.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 ,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4.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5.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
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7.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8.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9.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 金份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0.销售机构:指基金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1.直销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2.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 务资
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3.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4.场外: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35. 场 内 : 指 通 过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和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36.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 理、基金份 额注册登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 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7.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8.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39.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0.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1.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2.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3.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 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4.深圳证券账户: 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45.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 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47.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
月
4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0.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51.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5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3.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4.《 业务规 则 》 :指深 圳证券交易 所发布实 施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 上市开放 式基金业务
规则》 、 《深圳 证券交易所 开放式基金 申购赎回业务 实施细则 》 、 《深圳 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 规则》及对 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发布 实施的《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市 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业 务实施细则 》及销售机 构业务规 则 等相
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6.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 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
额的行为
57.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 额 兑
换为现金的行为
58.份额配对转换: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与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与合并两个方面
59.分拆: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广发深证 100 份额
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 1 份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行为
60.合并: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广发深证 100 A 份
额与 1 份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 2 份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61.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62.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广发深
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行为
63. 基 金 转 换 : 指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申 请将其持有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 且由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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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4.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65.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6.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7.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6 8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广 发 深 证 1 0 0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包括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 1 0 %
6 9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7 0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 利 、 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 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1.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7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74.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
净值的过程
75.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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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 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前海 香江金融控 股集团有限 公司、康美 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和广 州科技金 融 创新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分 别 持 有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51.135 % 、 15.763 % 、 15.763 % 、 9.458 % 和
7.881%的股权。
二、主 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 :董事长, 男,经济 学博士,高 级经济师。 兼任广发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 长、
执行董 事、党委书 记, 中国注 册会计师协 会道德准则 委员会委员 ,中国资产 评估协会常 务理
事,上 海证券交易 所第三届理 事会理事, 上海证券交 易所第一届 上市咨询委 员会委员 , 广东
金融学 会副会长, 广东省预算 腐败工作专 家咨询委员 会财政金融 运行规范组 成员,中 证 机构
间报价 系统股份有 限公司副董 事长。曾任 财政部条法 司副处长、 处长,中国 经济开发 信 托投
资公司 总经理办公 室主任、总 经理助理, 中共中央金 融工作委员 会监事会工 作部副部 长 ,中
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 :副董事长 ,男,大 学本科学历 ,现任广发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 经理,兼任 广发
国际资 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瑞元资本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中国基金业 协会创新 与 战略
发展专 业委员会委 员、资产管 理业务专业 委员会委员 ,深圳证券 交易所第三 届上诉复 核 委员
会委员 。曾任瑞元 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 理,广发证 券投资银行 总部北京业 务总部总 经 理、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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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资银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孙晓燕 :董事,女 ,硕士, 现任广发证 券副总裁、 财务总监 ,兼任广发 控股(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证通 股份有限公 司监事,监 事长。曾任 广东广发证 券公司投资 银行部经 理 、广
发证券 有限责任公 司财务部经 理、财务部 副总经理、 投资自营部 副总经理、 广发基金 管 理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戈俊: 董事,男, 管理学硕 士,高级经 济师,现任 烽火通信 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 裁、
财务总 监兼董事会 秘书, 兼任武 汉烽火国际 技术有限责 任公司、南 京烽火藤仓 光通信有限 公
司、 武汉烽火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 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烽火诚城科技有限公 司 、
江苏征 信有限公司 、西安北方 光通信有限 责任公司、 武汉烽火普 天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 、 武汉
市烽视 威科技有限 公司、武汉 光谷机电科 技有限公司 、成都大唐 线缆有限公 司 、南京烽 火星
空通信 发展有限公 司等公司董 事 ;兼任武 汉烽火网络 有限责任公 司、武汉烽 火信息集成 技术
有限公 司、藤仓烽 火光电材料 科技有限公 司、大唐软 件股份有限 公司等公司 监事 。曾任 烽火
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
翟美卿 :董事,女 ,工商管 理硕士,现 任深圳市前 海香江金 融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法 定代
表人, 香江集团有 限公司总裁 。兼任全国 政协委员、 全国妇联常 委、香江社 会救助基 金 会主
席,深 圳市深商控 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董 事,广东南 粤银行董事 ,深圳龙岗 国安村镇 银 行董
事。
许冬瑾 :董事,女 ,工商管 理硕士,主 管药师,现 任康美药 业股份有限 公司副董事 长、
副总经 理,兼任中 国中药协会 中药饮片专 业委员会专 家,全国中 药标准化技 术委员会 委 员,
全国制 药装备标准 化技术委员 会中药炮制 机械分技术 委员会副主 任委员,国 家中医药 行 业特
有工种 职业技能鉴 定工作中药 炮制与配置 工专业专家 委员会副主 任委员,广 东省中药 标 准化
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曾任广东省康美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茂云 :独立董事 ,男,法 学博士,教 授,博士生 导师,现 任复旦大学 教授,兼任 宁波
大学特 聘教授,上 海四维乐马 律师事务所 兼职律师, 绍兴银行独 立董事,海 尔施生物 医 药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 :独立董事 ,男,经 济学博士、 教授、博士 生导师, 现任辽宁大 学新华国际 商学
院教授, 兼任东 北制药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 长 、
工商管理硕士 (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 计财处处长、 学科建设处处长、 发展规划处处长、 新
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
罗海平 :独立董事 ,男,经 济学博士, 现任中华 联合财产保 险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 长 、总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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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兼 任中华联合 保险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 常务副总裁 。曾任中国 人民保险公 司荆州市 分 公司
经理、 中国人民保 险公司湖北 省分公司业 务处长、中 国人民保险 公司湖北省 国际部总 经 理、
中国人 民保险公司 汉口分公司 总经理 ,太平 保险湖北分 公司总经理 ,太平保险 公司总经理 助
理,太 平保险公司 副总经理兼 纪委书记, 民安保 险(中国) 有限公司副 总裁 ,阳光 财产 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
2、监事会成员
符兵: 监事会主席 ,男,西 方经济学硕 士,经济师 。曾任广 东物资集团 公司计划处 副科
长,广 东发展银行 广州分行支 行长、总行 资金部处长 ,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广州分 公 司总
经理、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总监、营销服务部总经理。
匡丽军 :监事,女 ,工商管 理硕 士,高 级涉外秘书 ,现任广 州科技金融 创新投资控 股有
限公司 工会主席、 副总经理。 曾任广州科 技房地产开 发公司办公 室主任, 广州屈 臣氏公 司行
政主管 ,广州市科 达实业发展 公司办公室 主任、总经 理, 广州科 技风险投资 有限公司办 公室
主任、董事会秘书。
吴晓辉 :监事,男 ,工学硕 士,现任广 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部 总经理,兼 任广
发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员工、副经理、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 :总经理, 男,大学 本科学历, 兼任广发国 际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瑞 元资
本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长,中国 基金业协会 创新与战略 发展专业委 员会委员, 资产管理 业 务专
业委员 会委员,深 圳证券交易 所第三届上 诉复核委员 会委员。曾 任瑞元资本 管理有限 公 司总
经理, 广发证券投 资银行总部 北京业务总 部总经理、 投资银行总 部副总经理 兼投资银 行 上海
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朱平: 副总经理, 男,硕士 , 经济师 。曾任上海 荣臣集团 市场部经理 、广发证券 投资银
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 基金科汇基金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 人 ,
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 助理, 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第六 届创业板发 行审核委员 会
兼职委员。
易阳方 :副总经理 ,男, 经济学 硕士 ,经济 师。兼任广 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投资总 监,
广发聚 丰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广发聚 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广发国 际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瑞元资 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曾任广发证 券投资自 营 部副
经理, 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发行 审核委员会 发行审 核委员,广 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投 资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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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段西军 :督察长, 男,博士 。曾 在广东 省佛山市财 贸学校 、广发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杨 :副总经理 ,男,经 济学博士, 瑞元资本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曾任原 南方证券资
产管理部产品设计人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 金融工程部副总经 理 、
产品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魏恒江 :副总经理 ,男,工 学硕士,高 级工程师。 曾在水利 部、广发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
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4、基金经理
陆志明, 男, 中国籍,经济学硕士, 17 年证券和基金从业经历,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从业证书, 1999 年 5 月至 2001 年 5 月在大鹏证券有限公司任研究员, 2001 年 5 月至 2010
年 8 月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任部门总监, 2010 年 8 月 9 日至今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数量投资部总经理,2011 年 6 月 3 日起任广发中小板 300ETF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 6 月
9 日起任广发中小板 300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2 年 5 月 7 日起任广发深证 100 指 数分
级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 年 6 月 3 日起 任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 ETF 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
年 10 月 30 日 起任 广发 百发 100 指 数基 金的 基金 经 理, 2014 年 12 月 1 日 起任 广发 中证 全 指
医药卫生 ETF 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1 月 8 日起任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 ETF 基金的 基金
经理,2015 年 1 月 29 日起任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3 月
23 日起任 广发中证 全指金融地 产 ETF 基 金的 基金经理 , 2015 年 4 月 15 日起任 广发可选 消费
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5 月 6 日起任广发医药卫生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6 月
25 日起任广发中证全指能源 ETF 和广发中证全指原材料 ETF 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7 月 1
日起任广发中证全指主要消费 ETF 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7 月 9 日起任广发能源联接 和广
发 金 融 地 产 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2015 年 7 月 23 日 起 任 广 发 医 疗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2015 年 8 月 18 日起任广发原材料联接和广发主要消费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罗国庆,男,中国籍,经济学硕士,7 年证券和基金从业经历,自 2009 年 11 月至 2013
年 7 月 先 后 在 深 圳 证 券 信 息 有 限 公 司 和 华 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任 研 究 员 及 产 品 设 计 研 究 ,
2013 年 7 月 31 日至今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任产品经理、 量化研究员, 2015 年 10 月
13 日起任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和广发医疗指数分级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陈盛业, 任职时间为 2013 年 9 月 9 日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 魏军, 任职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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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为 2014 年 4 月 1 日至 2016 年 1 月 17 日。
5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 公司总经理 林传辉; 成员:公司 副总经理朱 平,公司 副总经理易 阳方,权益 投资
一部总经理刘晓龙,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孙迪,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张芊。
三、基 金管理人的 职责
1.依法募 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广发深证 100 A 份 额 、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 金管理人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 《 基金法 》 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 资产
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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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 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 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 金管理人的 内部控制制 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
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
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
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
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
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 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 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 动 ,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合规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
第四道监控防线。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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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 分 基金托 管人
一、基 金托管人情 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 是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 行 ,
总部设在北京。 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5 年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 18.35 万亿元, 较上年增长 9.59%; 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 10.49
万亿元,增长 10.67%;客户存款总额 13.67 万亿元,增长 5.96%。净利润 2,289 亿元,增长
0.28%;营业 收入 6,052 亿元, 增长 6. 09% ,其中 ,利息净 收入增长 4.65%,手续 费及佣金 净
收入增长 4.62%。 平均资产回报率 1.3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27%, 成本收入比 26. 98% ,
资本充足率 15.39%,主要财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 营业网点 “三综合” 建设取得新进展 , 综合性网点数量达 1.45
万个, 综合营 销团队 2.15 万个, 综合柜 员占比达到 88%。 启动深圳等 8 家分行物理渠道 全面
转型创 新试点,智 慧网点、旗 舰型、综合 型和轻型网 点建设有序 推进。电子 银行主渠 道 作用
进一步凸显, 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 95.58%, 较上年提升 7.55 个百分 点 ;
同时推 广账号支付 、手机支付 、跨行付、 龙卡云支付 、快捷付等 五种在线支 付方式, 成 功实
现绝大多数主要快捷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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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业务快速增长。 信用卡累计发卡量 8,074 万张, 消费交易额 2.22 万亿元, 多项 核心
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 金融资产 1,0 00 万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增长 23.08%, 客户 金融
资产总量增长 32.94%。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 5,316 亿元, 承销额市场领先 。 资
产 托管 业务 规模 7.17 万 亿元 ,增 长 67.36%; 托管 证券 投资 基 金数 量和 新 增只 数均 为市 场 第
一。 人民币国际 清算网络建设再获突破, 继伦敦之后, 再获任瑞士、 智利人民币清算行资 格 ;
上海自贸区、新疆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 年, 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 122 项, 并独家荣获美国 《环球金融 》 杂
志 “中国最佳银行 ” 、 香港 《财资》 杂志 “中国最佳银行 ” 及香港 《企业财资》 杂志 “中国最
佳银行 ”等大奖 。本集团 在英国《银 行 家》杂 志 2015 年“世界银 行品牌 1000 强”中, 以 一
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在美国《福布斯》杂志 2015 年度全球企业 2000 强中位列第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 处 、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 QFII 托管处、 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 核算处、 跨境托管运营处、监
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工 220 余人。 自
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并已经成 为常
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 ,资产托管 业务部总 经理,曾先 后在中国建 设银行郑 州市分行、 总行信贷部 、总
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 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 部 、
总行审 计部担任领 导职务,长 期从事信贷 业务、个人 银行业务和 内部审计等 工作,具 有 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资产托管 业务部副 总经理,曾 就职于中国 建设银行 青岛分行、 中国建设银 行总
行零售 业务部、个 人银行业务 部、行长办 公室,长期 从事零售业 务和个人存 款业务管 理 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 部 、
信贷部 、信贷管理 部、信贷经 营部、公司 业务部,并 在总行集团 客户部和中 国建设银 行 北京
市分行 担任领导职 务,长期从 事信贷业务 和集团客户 业务等工作 ,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 务 和业
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资产托管 业务部副 总经理,曾 就职于中国 建设银行 总行会计部 ,长期从事 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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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 内首批开办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银 行,中国 建设银行一 直秉持 “ 以 客户
为中心 ”的经营 理念,不断 加强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 制,严格履 行托管人的 各项职责, 切实维
护资产 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为 资产委托人 提供高质量 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 稳步发展 , 中国
建设银 行托管资产 规模不断扩 大,托管业 务品种不断 增加,已形 成包括证券 投资基金 、 社保
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 人账户、 QFII、企业 年金等产品 在内的托管 业务体系 ,是 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6 年一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84
只证券 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 行专业高效 的托管服务 能力和业务 水平,赢得 了业内的 高 度认
同。 中国建设银 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为 “ 中国最 佳托
管银行” 。
二、基 金托管人的 内部控制制 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 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 银行严格遵 守国家有关 托管业务 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关管理 规定,守法 经营、规范 运作、严格 监察,确保 业务的稳健 运行,保 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 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 、及时,保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 法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 设银行设有 风险与内 控管理委员 会,负责全 行风险管 理与内部控 制工作,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制工作 进行检查指 导。资产托 管业务部专 门设置了监 督稽核处, 配备了专 职 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 管业务部具 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 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 理制度、控 制制度、岗 位职
责、业 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 托管业务的 规范操作和 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 格 ;业
务管理 严格实行复 核、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 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 按规程保 管 、存
放、使 用,账户资 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 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 实施
音像监 控;业务信 息由专职信 息披露人负 责,防止泄 密;业务实 现自动化操 作,防止 人 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进 行监督的方法 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6
依照《 基金法》及 其配套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 管基金的投 资运作。利 用自
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的 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 情况进行监 督,并定 期 编写
基金投 资运作监督 报告,报送 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 基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 基金清算 和 核算
服务环 节中,对基 金管理人发 送的投资指 令、基金管 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 取与开支 情 况进
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 日按时通过 基金监督 子系统,对 各基金投资 运作比例 控制等情况 进行监控, 如
发现投资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 正 ,
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 金投资运作 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 基金投资运 作监督报 告,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 的
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 术或非技术 手段发现 基金涉嫌违 规交易,电 话或书面 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 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7
第五部 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 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销 机构
本公司 通过在广州 、北京、 上海设立的 分公司及本 公司网上 交易系统为 投资者办理 本基
金的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3号南塔17楼
直销中心电话: 020- 89899073 020- 89899042
传真:020- 89899069 020- 89899 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 座1 1 层
电话:010- 68083368
传真:010- 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号905-10室电话: 021- 68885310
传真:021- 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 可以通过本 公司网上 交易系统办 理本基金的 开户、认 购等业务, 具体交易细 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 w w . g f f unds . c o m . c n
本公司网址: w w w . g f f unds . c o m . c n
客服电话: 95105828 (免长途费)或 020- 83936999
客服传真:020- 34281 1 05
(7)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 、代销 机构
(1)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赵会军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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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 66107900
传真: 010- 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 w w . i c bc . c o m . c n
(2)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 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4301- 4316 房)
办 公 地 址 :广 东 省 广 州 天 河 北 路大 都 会 广 场 5 、 18 、 19、 36 、 38 、 39 、 41 、42 、 43 、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 87555888
传真:020- 87557985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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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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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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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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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w w w . b a n kc o m m . c o m
(6)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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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021- 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服电话: 9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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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
联系人:张萍
电话:021- 68475888 :
传真: 021- 684761 1 1
客服电话:021- 962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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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 58560666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 0
传真:010- 5709261 1
客服电话: 95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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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0574- 89068340
传真:0574- 87050024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96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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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联系人:毛真海
联系电话:0571- 87659546
传真:0571- 87659188
客服电话:9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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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名称: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193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巫渝峰
电话: 0769- 22100193
传真:0769- 221 1 7730
客服电话:4001 1- 96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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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 1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 22866255
传真:0769- 22866282
客服电话: 961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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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名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九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金融街中心B 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联系人:王薇娜
联系电话: 010- 63229475
传真:010- 63229763
客服电话:010- 96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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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名称: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5号
法定代表人:姚建军
客服电话: 400- 83- 96699 (全国) , 020- 96699 (广州)
联系人:张扬眉
电话:020- 37598442
传真: 020- 3759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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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288号3楼个人业务部
法人代表:林复
联络人:翁俊
联系电话: 025- 86775337
客服电话:96400,40088- 96400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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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 杭州市庆春路46号
办公地址:中国. 杭州市庆春路46号
法人代表: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联系电话:0571- 85108195
客服电话:4008888508
传真:0571- 85106576
网址:w w w . h z b a nk. c o m . c n
(18)名称: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3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联系电话: 0595- 22551071
业务传真:0595- 22505215
客服热线:4008896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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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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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20)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 3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 021- 38565785
传真:021- 38565955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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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0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 33389888
传真:021- 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 962505
网址:w w w . s w h y s c . c o m
( 22 )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010- 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00- 0562
网址:w w w . h y s e c . c o m
(23)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吴倩
电话: 021- 38676666
传真:021- 38670666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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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 8888- 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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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 66568430
传真:010- 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 888- 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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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 400- 8888- 108
传真:010- 65182261
客服电话:400- 8888- 108
公司网站:w w w . c s c 108. c o m
( 26 )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 座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 座5层 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 66045529
客服电话: 010- 66045678
传真:010- 66045518
天相投顾网址:w w w . t x s e c . c o m
天相基金网网址:w w w . j j m . c o m . c n
( 27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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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 82133952
客服电话: 95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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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 82943666
传真: 0755- 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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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王炜哲
电话:021- 2032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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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 83516289
传真:0755- 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 33680000 ;400- 6666- 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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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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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 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 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 850965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600068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 85096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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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 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021- 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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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 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 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 1- 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 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 9551 1-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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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 022- 28451991
传真:022- 28451892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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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 6515- 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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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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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18- 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 0512- 65581 1 36
传真:0512- 6558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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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 22169999
传真:021- 22169134
客服电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 95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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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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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 20333333
传真: 021- 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 8888- 588
网址:w w w . l o n go n e . c o m . c n
( 39 )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陈明
电话:0791- 86281305
传真:0791- 86282293
客服电话: 4008- 222- 1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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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 0351 - 8686619
客服电话:400- 666- 1618 、95573
公司网站:w w w . i 618. c o m . c n
( 41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 82831662
传真:0510- 82830162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w w w . g l s c . c om . c n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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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 0755- 83709350
传真:0755- 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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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 88836999
传真: 020- 88836654
客服电话:020- 96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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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 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传真: 0755- 23838750
联系人:毛诗莉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站:w w w . f c s c . c n
( 45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 60833722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 0
传真:010- 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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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 68761616
传真:021- 68767981
客服电话:400- 8888- 128
公司网站:w w w . t e b o n . c o m . c n
( 47 )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陈琳琳
联系电话:0551-2246273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安徽地区:9557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 227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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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名称: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络人:甘霖
电话: 0551- 5161666
传真:0551- 5161600
客服电话:96518(安徽) ,4008096518(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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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 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 85022326
传真:0532- 85022605
客服电话: 9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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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名称: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电话: 0571- 86078823
客服电话:9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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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1 1 1 号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 0571- 87822359
传真:0571- 87818329
客服电话:95336(浙江) ,40086- 96336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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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电话:0371- 65585670;
传真: 0371- 65585665;
客服电话:0371- 967218 或4008139666;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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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名称: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 84183333
传真:010- 8418331 1 - 3389
客服电话:400- 818- 81 1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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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 1 号高德置地广场F 栋18、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 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 、 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 8888- 1 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 020- 22373718- 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 37865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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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 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 42 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 8319951 1
传真: 0755- 83199545
客服电话:0755- 831995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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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 3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 84403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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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 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 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 82825551
传真:0755- 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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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41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400- 886- 6567
传真:0791- 86770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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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6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027- 8548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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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名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 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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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 583281 1 2
传真:010- 58328748
客服电话:400- 887- 8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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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 1 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 1 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常向东 孙伟
电话:0471- 4913998
传真: 0471- 4930707
客服电话:0471- 496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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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 益田路与 福中路 交界处荣超商 务中心 A 栋第 18层- 21 层及第04层
01. 02. 03. 05. 1 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 2. 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 82023442
传真: 0755- 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32、400- 600- 8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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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 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 9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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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 85863719
传真:0451- 8228721 1
客户服务热线:400- 666- 2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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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 50122086
传真:021- 50122200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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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 4890100
传真:0931- 48901 1 8
客服电话:400- 689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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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 6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客服电话:400- 800- 8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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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名称: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赵钦
电话:0592- 5161642
传真:0592- 5161640
客服电话: 0592- 5163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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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名称: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电话:025- 83367888- 4201
传真: 022- 833200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285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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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A 座三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陶颖
电话:010- 58568040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 7
传真:010- 58568062
客服电话: 010- 585681 1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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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名称: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服电话:400- 871- 8880
传真:0871- 3578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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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电话: 028- 86690070
传真:028- 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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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14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 400- 8888- 929
联系人:丁宁
电话:010- 64408820
传真: 010- 644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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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名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人代表:刘汝军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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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人:孙恺
联系电话: 010- 83561 1 49
客服电话:400- 698- 9898
传真:010- 83561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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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32号国资大厦B 座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 87618882
客服电话:4008005000
传真: 027- 87618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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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 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佘晓峰
电话: 021- 20691836
传真:021- 20691861
客服电话:400- 820- 2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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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 33227950
传真: 0755- 33227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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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
客服热线:4006- 788- 887
( 78 )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 01 、B 01( b )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750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 : 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 64316642
业务传真:021- 54653529
客服热线:021- 32109999 ;029- 68 918888 ;4001099918
(79)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刘军
联系电话:0755- 82943755
业务传真: 0755- 8294051 1
客服热线:40010220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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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电话: 010- 65051 1 66
业务传真:010- 65051 1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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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 1 1 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 5887001 1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 0
业务传真:021- 68596916
客服热线: 4007009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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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 8891 1 818- 8565
业务传真:0571- 86800423
客服热线:0571- 88920897 、4008- 773- 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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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名称: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3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联系电话:010- 59393923
业务传真:010 - 59393074
客服热线: 400- 808- 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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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 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 54509998
业务传真:021- 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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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名称: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 1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 60897840
业务传真: 0571- 26697013
客服热线:4000- 766- 123
公司网址:w w w . f und123. c n
(85)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阿婷
联系电话:0755- 82721 1 06- 8642
业务传真:0755- 82029055
客服热线: 40092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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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名称: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1号楼(D 区)801室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 D 区) 801 室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邓秀男
联系电话: 0571- 56028620
业务传真:0571- 56899710
客服热线:400 068 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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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 座12、15层(详细地址)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 座12、15层(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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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0- 66555316
业务传真: 010- 66555246
客服热线:4008888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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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名称:上海久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 2819 号 1 幢 10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403号上海信息大厦1215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联系人:徐金华
联系电话:021- 68685825
业务传真:021- 68682297
客服热线:400- 021- 9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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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名称: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 1 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12 、 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 4130322
业务传真: 0351- 4137986
客服热线:40071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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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 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联系电话:010- 57756019
业务传真:010- 57756199
客服热线: 400- 786- 8868-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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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 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B 座46楼06- 10 单元、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
地中心A 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 20289890
传真:021- 202801 1 0
网址:w w w . h a r v e s t w m . c n
客服电话:400- 021- 8850
(92)名称:一路财富( 北京)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一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 座22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联系电话:010- 88312877- 8009
业务传真:010- 88312099
客服热线:400- 001- 1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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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名称: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5号楼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新华 1949 产业园东门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陈莹莹
联系电话: 13261320700
业务传真:010- 88381550
客服热线:010- 68998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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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名称: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上站大楼平街1 1- B , 名义层1 1 - A , 8- B 4 , 9- B 、 C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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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皇冠大厦1 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23- 86769637
业务传真:023- 86769629
客服热线: 400- 8877- 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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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16楼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16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刘艳妮
联系电话: 021- 80133827
业务传真:021- 80133413
客服热线:400- 808-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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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公司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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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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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名称: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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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名称: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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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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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名称:名称: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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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马力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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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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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 7
电话:021- 20665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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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 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黄芳、袁伟涛
电话:029- 63387256
传真:029- 81887060
客服电话:400- 860- 8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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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 1 1 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21- 63333319
传真: 021- 6333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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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 )名称: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13521 165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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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8
(108)名称: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温特莱中心A 座16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于婷婷
电话: 1381 1217674
客服电话:010- 56409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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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755- 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 22197701
客服电话: 9551 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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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 )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联系电话: 021- 3860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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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1 )名称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张裕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 9
联系电话:15801816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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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 求,选择其 他符合要 求的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 金,
并及时公告。
二、注 册登记机构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 56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 3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李尔华
电话: 020- 89188970
传真:020- 89899175
三、律 师事务所和 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38层
负责人:程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 : 020 - 38799335
经办律师:黄贞、程秉
联系人:程秉
四、会 计师事务所 和经办注册 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明静、吴迪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 0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分类与 净值计算规 则
一、基 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包括广发 深证 1 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之基 础份额( 简称 “ 广 发深
证 100 份额” ) 、 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 (即 “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 ) 与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 (即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 ) 。
其中,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 1 的比例不 变 。
二、基 金份额的自 动分离与分 拆规则
本基金 通过场外、 场内两种 方式公开发 售。基金发 售结束后 ,场外认购 的全部基金 份额
将确认 为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场内认购的 全部基金 份额按照 1:1 的比例 自动分离为 预期收益
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
根据广 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比例,广 发深证 100 A 份额
在 场内 基金 初始 总份 额 中的 份额 占比 为 50% , 广发 深证 100 B 份 额在 场内 基金 初始 总 份额 中
的份额占比为 5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 合同》生 效后,广发 深证 1 00 份额设 置单独的 基金代码, 只可以进 行场内与场 外
的申购 和赎回,但 不上市交 易。广发深 证 100 A 份额与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交 易代码不同 ,
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广发深证 100 份额,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广发深证
100 份 额 按 1:1 的 比 例 分 拆 成 广 发 深 证 100 A 份 额 和 广 发 深 证 100 B 份 额 。 投 资 者 可 按 1:1
的配比 将其持有 的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申 请合并为 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后赎回。
投资者 可在场外 申购和赎回 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场外申购 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不 进行分
拆,但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 的除外。 投资者可将 其持有的场 外广发深证 100 份额跨 系统转
托管至 场内并申请 将其分拆 成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后 上市交易。 投资
者可按 1:1 的 配比将其持有的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合并为广发深证 100
份额后赎回。
无论是 定期份额 折算,还是 不定期份 额折算,其 所产生的广 发深证 100 份额不 进行 自动
分离。 投资者可 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为广发深证 100 A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1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
三、广 发深证 10 0 A 份额和 广发深证 1 00 B 份额的 净值计算规 则
根据广 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 风险和收 益特性不同 ,本基金 份 额所
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 金的存续期 内,本基 金将在每个 工作日按《 基金合同 》约定的净 值计算规则 对广
发 深证 100 A 份 额和 广发 深证 100 B 份 额分 别进 行基 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计 算, 广发 深证 1 00 A
份额为 低风险且预 期收益相对 稳定的基 金份额,本 基金净资产 优先确保广 发深证 100 A 份额
的本金 及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累 计约定应得 收益;广 发深证 100 B 份额为 高风险且预 期收益
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优先确保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 后 ,
将剩余净资产计为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 金存续期 内,广发深 证 100 A 份额和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计
算规则如下:
1.广发深 证 100 A 份额约 定年基准 收益率为 “同期银 行人民币 一年期定期 存款利率 (税
后) +3.5%” ,同期 银行人民币 一年期定期 存款利率 以当年 1 月 1 日中国 人民银行公 布的金融
机构人 民币一年期 存款基准利 率为准。基 金合同生效 日所在年度 的年基准收 益率为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 金融机构 人民币一年 期存款基准 利率(税后 ) +3.5% ” 。年 基 准
收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 每个工作 日对广发深 证 1 00 A 份额和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进 行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计算。在进行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时 ,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本金及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 益 ,
之后的 剩余净资产 计为广发 深证 100 B 份额的 净资产。广 发深证 100 A 份额累 计约定应得 收
益按依据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广发深 证 100
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 2 份广发 深证 100 份额所 代表的资 产净值等于 1 份广发 深证 100 A 份额和 1 份 广发
深证 100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4.在本基 金的基金合 同生效日 所在会计年 度或存续的 某一完整 会计年度内 ,若未发生 基
金合同 规定的不定 期份额折算 ,则广发 深证 100 A 份额在 净值计算日 应计收益的 天数按自 基
金合同 生效日至计 算日或该会 计年度年初 至计算日的 实际天数计 算;若发生 基金合同 规 定的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2
不定期 份额折算, 则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在 净值计算日 应计收益的 天数应按 照最近一次 该会
计年度内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 理人并不 承诺或保证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约 定应得收 益 ,如
在某一 会计年度内 本基金资产 出现极端 损失情况下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本 基金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 算
本基金 作为分级 基金,按照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广发 深证 100 A 份 额和
广发深 证 100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计算 规则依据 以下公式分 别计算并公 告 T 日广 发 深
证 100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广发 深证 100 A 份额和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
值:
1.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T 日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 T 日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N
t
R NAV
A
? ? ? 1
5 . 0
5 . 0
100 A
B
NAV NAV
NAV
? ?
?
设 T 日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日 , T=1,2,3 … … N ; N 为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 t=min{自 年 初 至 T
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 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 T 日};
100
NAV 为T 日每
份 广发 深 证 100 份 额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A
NAV 为 T 日 广发 深 证 100 A 份 额的 基 金 份额 参 考净
值 ;
B
NAV 为 T 日 广发 深 证 100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额 参 考净 值 ;R 为 广 发深 证 100 A 份 额约 定
年基准收益率。
广发深 证 100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广 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的计 算,均保留 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3
计入基金财产。
T 日 的广 发深 证 100 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广 发深 证 100 A 份 额和 广发 深 证 100 B 份 额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 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如遇特殊 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 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 4
第七部 分 基金的 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募 集本 基 金, 并于 2012 年 2 月 15 日 经中 国证 监 会证 监 许可 字 [2012]200 号 文核
准募集 。 本基金 由管理人依 照《证券投 资基金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 、 《证 券 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200 号文
核准募 集。募集 期为 2012 年 3 月 27 日至 2012 年 4 月 26 日。经 深圳市 鹏城会计 师事务所有
限公 司 验资 , 按照每 份基金份 额面值人 民币 1.00 元计 算,募集 期共募集 567,698,320.60 份
基金份额, 有效认购户数为 2,064 户。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 约型
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 5
第八部 分 基金合 同的生效
一、基 金合同生效 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 5 月 7 日生效, 自该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 本基
金。
二、基金存 续期内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和资 金 数额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连续二 十个工作 日出现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人 民币情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在定 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
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 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 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 分 广发深 证 1 00 A 份额与 广发深证 1 00 B份额的 上市交易
一、上 市交易的基 金份额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
二、上 市交易的地 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 市交易的时 间
2012 年 6 月 12 日。
四、上 市交易的规 则
1.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广发深 证 100 A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上 市首日的 开盘参考价 分别为各 自前 一交
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6
3.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5.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 币 ;
6.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 》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五、上 市交易的费 用
广发深 证 100 A 份额、 广发深证 1 00 B 份额上 市交易的 费用按照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 有 关
规定办理。
六、上 市交易的行 情揭示
广发深 证 100 A 份额、 广发深证 1 00 B 份额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挂牌 交易,交 易行情 通 过
行情发 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 布系统同时 揭示 广发深 证 100 A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 前一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 市交易的停 复牌、暂停 上市、恢复 上市和终止上 市
广发深 证 100 A 份额、 广发深证 1 00 B 份额的 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 和终止 上 市
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 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 对基金上 市交易的规 则等相关规 定内
容进行调整的,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 7
第十部 分 广 发深 证 1 00 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广发深证 100
份额进 行申购与赎 回。广发 深证 100 A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只 上市交易, 不接受申 购
与赎回。
一、广 发深证 10 0 份额的 场外申购、 赎回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1、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广发深 证 100 份额场 外申购和 赎回场所为 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网 点及基金场 外代销机 构的
代销网 点。具体的 销售网点和 办理申购赎 回业务的会 员单位将由 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 明 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 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 办理
广发深 证 100 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 理人或其 指定的代销 机构开通电 话、传真或 网上
等交易 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 进行广发深 证 100 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 由基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 代销机构: 经本公司委托, 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2、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 ,但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 广发深 证 100 份额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 办理
时间在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 ,
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 况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放 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 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 《 基金合同 》 已于 2012 年 5 月 7 日正式生效; 于 2012 年 6 月 12 日开始办理 广发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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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证 100 份额的场外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 理人不得 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者 时间办理 广发深 证 100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或者 转换。投资 人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 换申请的 , 其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广发深证 100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赎 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 广发深证 100 份 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办理广发深证 100 份额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 基金运作 的实际情况 依法对上述 原则进行 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 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场外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根据销 售机构规 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 在提交申购 申请时须 按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式 备足申购 资金,投资 人在提交赎 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在正常情 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 T 日 提交
的有效 申请,投资 人 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 日 )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 方式
查询申 请的确认情 况 。基金 销售机构对 申购、赎回 申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申 请一定成功 ,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范围内, 本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可 根据业务 规则,对上 述业务办理 时间
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 用全额缴款 方式,若 申购资金在 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 账则申购不 成功。若申 购不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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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或 无效,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管理人指 定的代销机 构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申 购款项退 还 给投
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 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场外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通过 场外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人民
币,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人民币, 追加申购单笔最 低金
额均为 1,000 元人民 币。各销售 机构对最 低申购限额 及交易级差 有其他规 定的,以各 销售机
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各代销机构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 额以
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前依 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 指定
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场外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 对申购设置 级差费率 。投资者在 一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 申购,适用 费率按单笔 分别
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元 1.2%
100 万元≤M<200 万元 0.8%
200 万元≤M<500 万元 0.4%
M≥500 万 元 1000 元/笔
申购费 用由投资人 承担,在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时 收取,不 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 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场外赎回费率
赎回费 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 时收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 0
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 财产 ,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
赎回费 率随赎回基 金份额持 有年限的增 加而递减。 通过场外 认购、申购 的投资者其 份额
持有期 限以份额实 际持有期限 为准;从场 内转托管至 场外的基金 份额,从场 外赎回时 , 其持
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 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
基金促 销计划,针 对以特定交 易方式 ( 如网上 交易、电话 交易等 )等进行 基金交易的 投资人定
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 要 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场外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广发深证 100 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广发深证 100 份额净值
例:某 投资人投 资 100,000 元申购 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假设申购 当日广发 深证 100 份额
净值为 1.08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85=91,073.02 份
即: 投资 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对应申购费率为 1.2%, 假设申 购当
日广发深证 100 份额净值为 1.085 元,则可得到 91,073.02 份广发深证 100 份额。
(2)广发深证 100 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期限(N) 赎回费率
N<1 年 0.5%
1≤N<2 年 0.25%
N≥2 年 0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 1
采用 “份额赎 回 ”方式, 赎回价格 以 T 日的广 发深证 100 份额净 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计
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广发深 证 100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 : 某 投 资 人 赎 回 10 万 份 广 发 深 证 100 份 额 ,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100 天 , 对 应 赎 回 费 率 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广发深证 100 份额净值是 1.07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1.078=107,800.00 元
赎回费用 =107,800.00×0.5% = 539.00 元
净赎回金额 =107,800.00-539.00=107,261.00 元
即:投 资人赎回 本基金 10 万份广 发深证 100 份额, 份额持有 期限 100 天(未 满 1 年) ,
假设赎回当日广发深证 100 份额净值是 1.078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7,261.00 元。
(3)广发深证 100 份额净值的计算
广发深 证 100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 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
五 入 , 由此 产生 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 产 承担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 有效份额 为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 日的 广发深 证 100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 有效份额
单位为 份 。申购份 额 按四舍 五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 。 赎回金 额 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 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8、场外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申购广发 深证 100 份额成 功后,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登记 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广发深证 100 份额。
投资者 赎回广发 深证 100 份额成 功后,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办理 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围 内,对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但 不得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 2
实质影 响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 始实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
二、广 发深证 10 0 份额的 场内申购、 赎回
本节内 容仅适用 于广发深证 100 份额通 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办 理的场内申 购和赎
回业务。
1、场内申购、赎回的场所
广发深 证 100 份额场 内申购和 赎回场所为 深圳证券 交易所内具 有相应业务 资格的会 员单
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
2、场内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人 通过场内申 购、赎回 应使用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立 的人
民币普 通股票账户 或证券投资 基金账户( 账户开立的 具体事项参 见本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认购
开户相关内容) 。
3、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 ,但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 广发深 证 100 份额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 办理
时间在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 ,
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 况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放 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 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 理人自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不 超过 三个月 开始办 理 广发深 证 100 份额的 申购 ,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 理人自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不 超过 三个月 开始办 理 广发深 证 100 份额的 赎回 ,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 申购开始与 赎回开始 时间后,基 金管理人 应在申 购、赎回开 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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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 理人不得 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者 时间办理 广发深 证 100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或者 转换。投资 人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 换申请的 , 其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广发深证 100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4、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赎 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 广发深证 100 份 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 购、份额赎 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 额申请,赎 回以份额 申请, 申购和 赎回
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前撤销, 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 销 ;
(4) 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申购、 赎回 业务
时,需 遵守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 相关业务规 则。若相关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 券 交易
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执 行 。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 基金运作 的实际情况 依法对上述 原则进行 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 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场内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 资人需遵循 深圳证券 交易所场内 申购赎回相 关业务规 则, 在开放 日的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 在提交申购 申请时须 按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式 备足申购 资金,投资 人在提交赎 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在正常情 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 T 日 提交
的有效 申请,投资 人 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 日 )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 方式
查询申 请的确认情 况 。基金 销售机构对 申购、赎回 申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申 请一定成功 ,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范围内, 本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可 根据业务 规则,对上 述业务办理 时间
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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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采 用全额缴款 方式,若 申购资金在 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 账则申购不 成功。若申 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 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6、场内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人通过会员单位办理场内申购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50 ,00 0
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3)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不违 反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 前提下,调 整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 整前依照 《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场内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场内申购费率
场内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人场内申购的申购费用。
申购费 用由投资人 承担, 在投资 人申购基金 份额时收 取, 不列入 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 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场内赎回费率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5%。
赎回费 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 时收
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 财产 ,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 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
基金促 销计划,针 对以特定交 易方式 ( 如网上 交易、电话 交易等 )等进行 基金交易的 投资人定
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 要 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场内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广发深证 100 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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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广发深证 100 份额净值
申购份 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整 数位,整数 位后小数部 分的份额 对应的资金 返还至投资 人资
金账户。
例: 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 100,000 元申购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2%,
假设申 购当日广 发深证 100 份额净 值为 1.085 元,则 其申购手 续费、可得 到的申购 份额 及返
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0-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85=91,073.02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 91,073 份, 整数位后小数 部分
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1,073×1.085=98,814.21 元
退款金额=100,000-98,814.21-1,185.77=0.02 元
即 :投 资 人投 资 100,000 元 从场 内 申购 广发 深 证 100 份 额, 假 设申 购当 日 广发 深 证 100
份额净值为 1.085 元,则其可得到广发深证 100 份额 91,073 份,退款 0.02 元。
(2)广发深证 100 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广发深证 100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 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某 投资 人 从场 内赎 回 10 万 份广 发深 证 100 份 额, 赎回 费 率为 0.5%, 假设 赎回 当 日
广发深证 100 份额净值是 1.07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78=107,800.00 元
赎回费用=107,800.00×0.5% = 539.00 元
净赎回金额=107,800.00-539.00=107,261.00 元
即: 投资人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 10 万份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广 发深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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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100 份额净值是 1.078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7,261.00 元。
9、场内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广发深 证 100 份额场 内申购和 赎回的注册 与过户登 记业务,按 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10、办理 广发深证 100 份额场 内申购、 赎回业务应 遵守深圳 证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业务 规则。若相 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 或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三、拒 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及 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 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 请可能会影 响或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
时。
5.基金资 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的 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 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暂停申购 情形(除 第 4 项外) 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申购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 资 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 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
四、暂 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 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形 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时 ,基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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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已接 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 时
不能足 额支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 人,未
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 付, 并以后 续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为依据计 算赎回金额 。若连续两 个或
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 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 在 广发深 证 100 份 额 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五、巨 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开 放 日 内 的 广 发 深 证 100 份 额 净 赎 回 申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的 余 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 (包括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巨额赎 回时,基 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基金 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 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 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 额(包括广 发深证 100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A 份 额和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 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 ,
应当按 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 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自动
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 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 一 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以此 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提交 赎
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 回处理。部 分顺延赎回 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 8
当出现 巨额赎回时 ,场内赎 回申请按照 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应 规则进行处 理;基金转 换中
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暂停赎回: 广发深证 100 份额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 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延期赎 回并延期 办理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
定的其 他方式在 3 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六、暂 停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 告
1.发生上 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基金 管理人当日 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并 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广发深证
100 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净值。
3.如发生 暂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但少 于 2 周,暂停结 束, 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提前 2 日在指 定媒体上刊 登 广发深 证 100 份额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 ,并在重
新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结 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 2 日在指 定媒体上连 续刊登 广发
深证 100 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净值。
七、基 金的转换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决 定开办广 发深证 100 份 额 与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 注册登记机 构办理注册 登记的其他 基金之间的 转换业务 , 基金
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 及本基金 合 同的
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 9
八、定 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为投资人办 理广发深 证 100 份额 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具体规 则由基金 管
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中确定。 投资人在办 理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定期 定 额
投资计 划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扣 款金额,每 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 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 告 或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 0
第十一 部分 基金份 额的登记、 转托管及其 他业务
一、基 金份额的登 记
1.本基金 的份额采用 分系统登 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 申购或通 过跨系统转 登记从场内 转
入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 广发深证 100
A 份 额、 广发 深证 100 B 份 额以 及场 内认 购、 申购 或通 过 跨系 统转 登记 从场 外转 入的 广 发深
证 100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中 的广发深 证 100 份额可 以直接申 请场内赎回 但不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中的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 广发深证 100 B 份
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但可按 1: 1 比例申请合并为广 发深
证 100 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 注册登记 系统中的广 发深证 100 基金份 额既可以 直接申请场 外赎回, 也可 以在
办理跨 系统转托管 后通过跨系 统转托管转 至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经过基金份 额持有人 进 行申
请按 1:1 比例分拆为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
易。
二、系 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 转托管是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份 额在注册 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 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 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 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变更办理 广发深证 100 份额赎 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 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变更 办理广发 深证 100 份 额场
内赎回 或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上 市交易的会 员单位( 交易单元) 时,
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三、跨 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 转托管是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持有的广发 深证 100 份额在 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广发深 证 100 份额跨 系统转托 管的具体业 务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及 深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 1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四、基 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 是指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 司法强制执 行而产生的 非交
易过户 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 法规的其它 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 况 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死 亡,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 由其合法 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 给福利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 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给 其他自然 人 、法
人或其 他组织。办 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关 资料,对 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易过户 申请按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规定 的 标准
收费。
五、基 金的冻结和 解冻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 只受理国 家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的 基金份额 的冻结与解 冻,以及注 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六、 如遇 法律 法规及 注册登 记机 构 、 证券 交易 所相关 规则等 发生 变动 , 本基 金的 转托 管 、
非交易 过户、冻结 与解冻的相 关规则将相 应调整。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 2
第十二 部 分 基金的 份额配对转 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存续期 内 ,
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 、 份额 配对 转换 是指本 基金 的广 发 深证 100 份额 与广 发深 证 1 00 A 份额 、 广发 深证 1 00
B 份额之 间的配对转 换,包括分 拆和合并两 个方面。
1.分拆
分拆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 持有的每 两份广发深 证 100 份额的 场内份额 申请转换成 一份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一份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 持有的每 一份广发 深证 100 A 份额与 一份广发 深证 100 B 份
额申请转换成两份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 额配对转换 的业务办理 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 资人应当在 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办 理机构的营 业场所或 按其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 理份
额配对 转换。深圳 证券交易所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或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 减 份额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 额配对转换 的业务办理 时间
份额配 对转换自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上 市交易后 不超过 6 个 月的
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 》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份额配 对转换的业 务办理日 为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 日(基金 管理人公告 暂停份额配 对转
换时除外)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 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 更改或实际 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 人可对份额 配对转换业 务的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 额配对转换 的原则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 3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 拆为广发 深证 100 A 份额和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 场内份
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合 并为广发 深证 100 份额的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必 须同时
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广发深 证 100 份额的 场外份额 如需申请进 行分拆, 须跨系统 转托管为广 发深证 100 份
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或深圳 证券交易所 可视情况 对上述规定 作出调整, 并在
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五、份 额配对转换 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 停份额配对 转换的情形
1.基金管 理人认为继 续接受份 额配对转换 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决定暂停份 额
配对转换的情形。
2.其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投资人利益的角度,决定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3.深圳证 券交易所、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份额配对转 换业务办 理机构因异 常情况无法 办
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4.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 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至 少一家指定 媒体刊登 暂停份额配 对转换业务 的公
告。
在暂停 份额配对转 换的情况 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份额配对转 换业务的办 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份 额配对转换 的业务办理 费用
投资人 申请办理份 额配对转 换业务时, 份额配对转 换业务办 理机构可酌 情收取一定 的佣
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 4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 标
本基金 采用指数化 投资方式 ,通过严格 的投资程序 约束和数 量化风险管 理手段,力 争控
制 本基 金的 净值 增长 率 与业 绩比 较基 准之 间的 日 均跟 踪偏 离度 小于 0.35%, 年跟 踪误 差不 超
过 4%,实现对深证 100 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深证 100 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 股 、
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
可转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 、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 基金 投资 于 股票 的 资产 占基 金 资产 的 比例 为 90%-95% , 其中 投资 于 深证 100 指 数成 份
股 和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 股 票资 产的 90%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以后 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三、投 资理念
本基金 以跟踪标的 指数为基 本原则,进 行被动式指 数化长期 投资,为投 资者提供一 个投
资深证 100 指数的有效投资工具,谋求分享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回报。
四、投资策 略
本基金 为指数型基 金,主要 采用完全复 制法,即按 照标的指 数成份股的 构成及其权 重构
建指数 化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 的指数成份 股及其权重 的变动进行 相应的调整 。当成份 股 发生
调整和 成份股发生 分红、增发 、配股等行 为时,或因 基金的申购 和赎回等对 本基金跟 踪 业绩
比较基 准的效果可 能带来影响 时,或因某 些特殊情况 导致流动性 不足时,或 因其他原 因 导致
无法有 效复制和跟 踪标的指数 时,基金管 理人会对实 际投资组合 进行适当调 整,以便 实 现对
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 5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以追求标的 指数长期 增长的稳定 收益为宗旨 ,在降低 跟踪误差和 控制流动性 风险
的双重约束下构建指数化的投资组合。
本 基金 投资 于 股票 的 资产 占基 金 资产 的 比例 为 90%-95% , 其中 投资 于 深证 100 指 数成 份
股 和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 股 票资 产的 90%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 主要采取完 全复制标 的指数的方 法,按照标 的指数成 份股的构成 及其权重构 建指
数化投 资组合。但 是当基金管 理人预期标 的指数成份 股将调整, 或由于标的 指数成份 股 发生
分红、 增发、配股 等行为,或 由于成份股 出现停牌限 制、流动性 问题等可能 影响跟踪 效 果的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 以实现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 踪 。
(2)股票组合的调整
1)股票组合调整原则
本基金 为完全复 制的指数型 基金,所 构建的股票 投资组合将 根据深证 100 指数成 份股及
其权重 的变动而进 行相应调整 。同时,本 基金还将根 据法律法规 中的投资比 例限制、 申 购赎
回变动 情况、配股 增发因素等 变化,对股 票投资组合 进行适时调 整,以保证 基金净值 增 长率
与业绩比较基准间的跟踪误差最小化。
2)股票组合调整方法
①定期调整
本基金 所构建的 股票投资组 合将根据 所跟踪的深 证 100 指数对 其成份股 的调整而进 行相
应的定 期跟踪调整 。由于深证 100 指数成 份股的定期 调整定于每 年 1 月和 7 月的第 一个 交易
日实施, 通常在 前一年的 12 月和当年的 6 月的第二个完整交易周的第一个交易日提前公 布样
本调整 方案,所以 本基金指数 化投资组合 的调整期间 原则上定为 :每年一月 和七月的 调 整方
案公布日至指数正式调整日之前。
本基金 将按照深 证 100 指数对 成份股及 其权重的调 整方案, 在考虑跟踪 误差风险的 基础
上,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②不定期调整
A.根据指 数编制规 则,当深证 100 指数成 份股因增 发、送配等 股权变动 而需进行成 份股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 6
权重新 调整时,本 基金将根据 深证 100 指数在 股权变动公 告日次日发 布的临时 调整决定 及 其
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B.若个别 成份股因停 牌、流动 性不足或法 规限制等因 素,使得 本基金无法 按照其所占 标
的指数 权重进行购 买时,本基 金将综合考 虑跟踪误差 最小化和投 资者利益, 对投资组 合 进行
相应调整。
C.本基金 将根据申购 、赎回情 况对投资组 合的影响, 以有效跟 踪标的指数 为目的,对 投
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D.针对我 国证券市场 新股发行 制度的特点 ,本基金将 参与一级 市场新股认 购,由此得 到
的非成份股将在规定持有期之后的一定时间以内卖出。
E.其他影 响指数复制 的因素, 本基金可以 根据实际情 况,结合 以往经验, 在跟踪误差 最
小化的条件下,对本基金资产进行适当调整。
(3)投资组合绩效评估
本基金 对标的指数 的跟踪目 标是:力争 控制本基金 的净值增 长率与业绩 比较基准之 间的
日均跟 踪偏离度小 于 0.35%,年跟 踪误差不超 过 4%。如因 指数编制规 则调整或 其他因素导 致
基金跟 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超 过了上述范 围,基金管 理人应采取 合理措施, 避免跟踪 偏 离度
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五、标 的指数与 业绩比 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深证 100 价格指数。
如果深 证 100 价格指 数被停止 编制及发布 ,或深证 100 价格指 数由其他 指数替代( 单纯
更名除外)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深证 100 价格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 市场上有代 表性更强、 更合适投资 的指数推出 ,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依 据审慎性 原 则,
在充分 考虑持有人 利益并履行 适当程序的 前提下,更 换本基金的 标的指数和 投资对象 , 并依
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95%×深证 100 价格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税 后 ) 。
本基金 以深证 100 价格指 数为标的 指数,但由 于相关法 规的要求, 本基金投资 股票的资
产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5%, 且现 金 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 净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 7
值 的 5%, 因此 ,选 用 “95% ×深 证 100 价 格指 数收 益率 +5%× 银 行活 期存 款利 率( 税 后 ) ”作
为业绩比较基准可以有效评估本基金投资组合业绩,反映本基金的风格特点。
如果今 后法律法规 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 权威的、更 能为市场 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 准推
出,或 者是市场上 出现更加适 合用于本基 金的业绩基 准的股票指 数时,本基 金可以在 与 本基
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 由于上述原 因变更标 的指数和业 绩比较基准 ,基金管 理人应于变 更前在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风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 为完全复制 指数的股 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风 险、较高 预期收益的 特征,其预 期风
险和预 期收益高于 货币市场基 金、债券型 基金和混合 型基金。从 本基金所分 离的两类 基 金份
额来看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具 有低风险、 收益相对 稳定的特征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 具 有
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七、投 资决策依据 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以及标的指 数的相关规 定是基金 管理人运用 基金财产的 决策
依据。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 管理人实行 投资决策 委员会领导 下的基金经 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 委员会负责 决定
有关标 的指数重大 调整的应对 决策、其他 重大组合调 整决策以及 重大的单项 投资决策 。 基金
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调整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3.投资管理程序
(1) 研究: 数量投资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 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 力量
的研究成果, 开展指数跟踪 、 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 成份股流动性分 析 、
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并撰写相关的研究报告,作为本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 投资决策 :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数量投资部提供的研究报告, 定期召开或遇重 大事
项时召 开投资决策 会议,决策 相关事项。 基金经理根 据投资决策 委员会的决 议,进行 基 金投
资管理的日常决策。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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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组合 构建: 根据标的指数, 结合研究报告, 基金经理根据指数成份股的权重构 建投
资组合 。在追求跟 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最 小化的前提 下,基金经 理将采取适 当的方法 , 提高
投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交易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 绩效评估 : 绩效评估与风险管理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 并提
供相关 的绩效评估 报告。绩效 评估能够确 认组合是否 实现了投资 预期、组合 误差的来 源 及投
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总结和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 组合 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根据标的指数的变动, 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 流动
性状况 、基金申购 和赎回的现 金流量情况 以及组合投 资绩效评估 的结果等, 对投资组 合 进行
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 理人在确保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 有权根据 环境变化和 实际需要对 上述
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予以公告。
八、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 其中投资于深证 100 指 数成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 5 %;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 律法规对本 基金合同 约定投资组 合比例限制 进行变更 的,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 准。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在 履行相关程 序后投资不 再
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 、股权 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 等基金 管理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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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序 后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基 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行使 股东权利的 处理原则及方 法
1.基金管 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基金 独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利
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 关联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权代 理人或任何 存在利害 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 不
当利益。
十、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 0
十一、 基金投资组 合报告
本基金 管理人董事 会及董事 保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不 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 大遗
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建 设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根据 本 基金 基金 合 同规 定, 于 2016 年 5 月 24 日
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报 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 虚 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51,886,561.59 89.12
其中:股票 51,886,561.59 89.12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258,658.95 10.75
7 其他各项资产 76,727.32 0.13
8 合计 58,221,947.86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积极投 资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投 资组合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 1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D 电 力 、 热 力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10,059.60 0.02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0,059.60 0.02
( 2 ) 指数投 资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324,135.00 0.56
B 采矿业
269,367.88 0.47
C 制造业 26,475,351.17 46.08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 2
D 电 力 、 热 力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394,077.30 0.69
E 建筑业 338,354.80 0.59
F 批发和零售业 1,072,452.80 1.8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442,224.74 11.21
J 金融业 7,536,289.62 13.12
K 房地产业 5,342,355.96 9.3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73,474.40 1.17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392,918.52 2.42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214,803.48 2.11
S 综合 400,696.32 0.70
合计 51,876,501.99 90.29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1) 期末 积极投 资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五名股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300506 名家汇 505 10,059.60 0.02
(2) 期末 指数投 资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 3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00002 万 科A 171,266 3,221,513.46 5.61
2 000651 格力电器 104,022 2,121,008.58 3.69
3 000001 平安银行 143,041 1,521,956.24 2.65
4 000333 美的集团 46,592 1,437,363.20 2.50
5 000725 京东方A 532,057 1,356,745.35 2.36
6 000858 五 粮 液 40,048 1,125,749.28 1.96
7 300059 东方财富 25,400 1,125,220.00 1.96
8 000776 广发证券 65,700 1,098,504.00 1.91
9 002024 苏宁云商 93,664 1,072,452.80 1.87
10 300104 乐视网 22,815 1,058,387.85 1.84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 小排名的 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根据公开市场信息,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 或在本报告 编制日前一 年内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 名证券的发 行主体未受 到公开谴 责 和处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 4
罚。
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786.4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186.76
5 应收申购款 70,754.1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6,727.32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 1) 期末积 极投资前五 名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限 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2 ) 期末指 数投资前十 名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限 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
情况说明
1 000002 万 科A 3,221,513.46 5.61 重大事项
2 000651 格力电器 2,121,008.58 3.69 重大事项
3 300104 乐视网 1,058,387.85 1.84 重大事项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 5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 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 据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2. 5. 7- 2012. 12. 31 - 9 . 2 0 % 1 . 1 9 % - 1 2 . 6 6 % 1 . 2 9 % 3 . 4 6 % - 0 . 1 0 %
2013. 1. 1- 2013. 12. 31 - 4 . 2 0 % 1 . 3 5 % - 4 . 6 4 % 1 . 3 5 % 0 . 4 4 % 0 . 0 0 %
2014. 1. 1- 2014. 12. 31 2 9 . 4 7 % 1 . 1 4 % 3 0 . 6 9 % 1 . 1 5 % - 1 . 2 2 % - 0 . 0 1 %
2015. 1. 1- 2015. 12. 31 1 6 . 0 2 % 2 . 6 9 % 2 0 . 7 3 % 2 . 4 6 % - 4 . 7 1 % 0 . 2 3 %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
至今
3 0 . 6 6 % 1 . 7 5 % 3 1 . 2 2 % 1 . 6 7 % - 0 . 5 6 % 0 . 0 8 %
2 、 自基金合同 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 动的
比较
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 2 0 1 2 年 5 月 7 日 至 2 0 1 5 年 1 2 月 3 1 日 )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 6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 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行 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 产的账户
本基金 财产以基金 名义开立 银行存款账 户,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开立证 券交易清算 资金
的结算 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 管人和本基 金联名的方 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 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债券托 管账户。开 立的基金专 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 售 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 产的处分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 7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因基 金财产的管 理、运用或 者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财 产和收益 归 入基
金财产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可以按 基金合同的 约定收取管 理费、托管 费以及其 他 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 销 ,
不同基 金财产的债 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以其 自有资产承 担 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因 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 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 金财
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 8
第十六 部 分 基金资 产的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值日为 本基金相 关的证券交 易场所的正 常营业日 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 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
价(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 券 发行
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 值;如最 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 的,可参 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
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 会 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 交易所市 场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 让的固定收 益品种(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 收盘
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 9
值净价 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 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提 供估值价格 的债券, 按 成本
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 变化的,采 用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估 值。如法律 法规今后另 有规定的 , 从其
规定。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 方法、程序 及相
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未能充 分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应 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 查 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承 担。
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 经 相关
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 值程序
1.广发深 证 100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 日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 广发深证 100 A 份
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 0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 个工 作日 计算 基 金资 产净 值 、及 广发 深证 100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广发 深 证 1 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
将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广发深证
100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结果 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基 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净值计算规 则 ,
依据以 下公式分别 计算并公 告 T 日广发 深证 100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广发 深证 100 A 份额
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T 日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 T 日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N
t
R NAV
A
? ? ? 1
5 . 0
5 . 0
100 A
B
NAV NAV
NAV
? ?
?
设 T 日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日 , T=1,2,3 … … N ; N 为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 t=min{自 年 初 至 T
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 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 T 日};
10 0
NAV
为T 日每
份 广发 深 证 100 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
A
NAV 为 T 日 广发 深 证 100 A 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 参考 净
值 ;
B
NAV
为 T 日 广发 深 证 100 B 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 参考 净 值; R 为广 发 深证 100 A 份 额约 定
年基准收益率。
广发深 证 100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广 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 基金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 1
份额参 考净值的计 算,均保留 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T 日 的广 发深 证 100 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广 发深 证 100 A 份 额和 广发 深 证 100 B 份 额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 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如遇特殊 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 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估 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将 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 构 、
或投资 人自身的过 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 当事人遭受 损失的,过 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 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差错处 理原则 ”给予赔 偿,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主要类 型包括但 不限于:资 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 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 、系
统故障 差错、下达 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 术原因引起 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 有技术水 平 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 可抗力原因 造成投资 人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被 错误处理 或造成其他 差错,因不 可抗
力原因 出现差错的 当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人 承担赔偿责 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 当得利的 当 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
正,因 更正差错发 生的费用由 差错责任方 承担;由于 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 差 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 调 ,
并且有 协助义务的 当事人有足 够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未 更正,则其 应当承担相 应赔偿责 任 。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 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 2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
差错负 责。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 事 人的
利益损 失 (“受损方 ”),则差 错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的 范围
内对获 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 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 已经
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 已经获得的 赔偿额加上 已经获得 的 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 托管
人应为 基金的利益 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如 果因基金托 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 外的第三方 造成基金 财 产的
损失, 并拒绝进行 赔偿时,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 方追偿;追 偿过程中产 生的有关 费 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
其他规 定,基金管 理人自行或 依据法院判 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向出现过 错的当事人 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 偿由此发生 的费用和 遭 受的
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 3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
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 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 停估值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 ,
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 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 管人
负责进 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 净值并发 送 给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 对 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 殊情况的处 理
1.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的 第 9 项进行 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 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 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易所 及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 计
政策变 更、市场规 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合 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9 4
第十七 部 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 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基金利 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 动收益和 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 可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 供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 益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 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 益的
孰低数。
三、收益分 配原则
在 存续 期内 , 本基 金( 包 括广 发深 证 100 份 额、 广发 深 证 100 A 份 额、 广发 深 证 1 00 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9 5
第十八 部 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一、基 金费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7.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8.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9.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上述 基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人 在 法 律规定 的范 围内参 照公 允的市 场价 格确 定,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时从其 规定。
三、基 金费用计提 方法、计提 标准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每日 计提,按月 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费划付 指令,经基 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 下 :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 6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每日 计提,按月 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托管费划付 指令,经基 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自合同生效之日算起,收取标准和方法为:
H=E×0.02%/当年天数
H=每日应付的指数使用许可费;E=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所在季度 的指数使用 许可费,按 实际计提金 额收取, 不设下限。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季度起, 指数使用许可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5 万元, 即 不足
5 万元时按照 5 万元收取。
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
4.除管理 费、托管费 和基金的 指数使用许 可费之外的 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其 他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 列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以 及处理与基 金运作无关 的事项发生 的费用等不 列入基金费 用。 基金 合同生 效前 所 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根 据 基金发 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基金管 理人必须最 迟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 公告。
六、基 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9 7
第十九 部分 基金份 额折算
一、定 期份额折算
在广发 深证 100 A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份额存 续期内的 每个会计年 度(除基 金合同 生 效
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广发深 证 100 A 份额和 广发深证 1 00 B 份额按 照《基金 合同》规定 的净值计 算规则 进 行
净值计 算,对广发 深证 100 A 份额的 应得收益进 行定期份 额折算,每 2 份广发 深证 100 份额
将按 1 份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 份额折算 前与折算后 ,广发深 证 100 A 份额和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 份额配比 保
持 1:1 的比例。
对于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 31 日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超出本 金 1. 0000 元部分 ,将折算 为场内广发 深证 100 份额分 配给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持有人。广发深证 100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2 份广发深证 100 份额将按
1 份 广发 深证 100 A 份 额获 得新 增广 发 深证 100 份 额的 分配 。持 有 场外 广发 深证 100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按前述折算 方式获得 新增场外广 发深证 100 份额的 分配;持有 场内广发深
证 100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按 前述折算方 式获得新增 场内广发 深证 100 份额的 分配 。经
过上述 份额折算,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和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 计年度第 一个工作日 为基金份 额折算基准 日,本基金 将对广发 深证 100 A 份 额和
广发深证 100 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每个会 计年度第 一个工作日 进行广发 深证 100 A 份额上 一年度应 得收益的定 期份额折 算
时,有关计算公式如下: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 8
5 . 0
5 . 0
1 0 0 A
B
NAV NAV
NAV
?
?
(1)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 的份
额数
? ? 000 .0 1 - .5 0
100 100
前 前 后
A
NAV NAV NAV ? ? ?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 ?
后
前 前
1 0 0
0 0 0 . 0 1
NAV
NAV NUM
A A
? ?
其中:
前
A
NUM : 定期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AV :定期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参考净值
后
100
NAV :定期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 100 份额净值
(2)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3)广发深证 100 份额
? ? 000 .0 1 - .5 0
100 100
前 前 后
A
NAV NAV NAV ? ? ?
广发深证 100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 ?
后
前 前
100
100
000 .0 1 .5 0
NAV
NAV NUM
A
? ? ?
定期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份 额数
+广发深证 100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前
100
NAV :定期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份额净值
后
100
NAV :定期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 100 份额净值
前
A
NAV :定期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参考净值
前
100
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 9
广发深 证 100 份额的 场外份额 经折算后的 份额数保 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小 数点两位 以后
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广发 深证 100 份额的 场内份额经 折算后的
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 算前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举例:
假设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份额净值为 1.1898 元, 广发深证 100 A 份 额参
考净值为 1.0675 元, 且未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当天场外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场内广发 深 证
100 份额、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份额数分别为 30 亿份、2 亿份、20
亿份、20 亿份。
①定期份 额折算的 对象为基准 日登记在 册的广发 深证 100 A 份额和 广发深证 100 份 额,
即 20 亿份和 32 亿份。
②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持有人
折算后持有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20 亿份
? ? 000 .0 1 - .5 0
100 100
前 前 后
A
NAV NAV NAV ? ? ? =1.1898-0.5×(1.0675-1.0000)=1.1561 元
新增的场内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 ?
后
前 前
1 0 0
0 0 0 . 0 1
NAV
NAV NUM
A A
? ?
=2,000,000,000×
(1.0675-1.0000)/1.1561=116,771,905.54 份
广发深 证 100 A 份额新 增份额折 算成广发深 证 100 份额的 场内份额 保留至整数 位(最小
单位为 1 份) ,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因此新增广发深证 100 份额为 116,771,905 份; 持有 的广
发深证 100 A 份额为 20 亿份。
③广发深证 100 份额持有人
场 外 新 增 的 广 发 深 证 100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 ?
后
前 前
100
100
000 .0 1 .5 0
NAV
NAV NUM
A
? ? ?
=0.5 ×
3,000,000,000×(1.0675-1.0000)/1.1561=87,578,929.16 份
定期份额折算后场外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场外广发深证 100 份额
的份额数+场外新增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3,000,000,000+87,578,929.16
=3,087,578,929.16 份
场 内 新 增 的 广 发 深 证 100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 ?
后
前 前
100
100
000 .0 1 .5 0
NAV
NAV NUM
A
? ? ?
=0.5 ×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0 0
200,000,000×(1.0675-1.0000)/1.1561=5,838,595.28 份,取整后为 5,838,595 份
定期份额折算后场内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场内广发深证 100 份额
的份额数+场内新增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200,000,000+5,838,595=205,838,595 份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 基金份额折 算期间本 基金的平稳 运作,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相关业务 规定暂停广 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
的上市 交易和广发 深证 100 份额的 申购或赎回 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 相
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 额折算结束 后,基金 管理人应按 照《信息披 露办法》 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和 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 在 某 一 会 计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本 基 金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情 形
时,基 金管理人本 着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 ,根据具体 情况选择按 照定期份 额 折算
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二、不 定期份额折 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 本基金还 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 , 即: 当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0000 元; 当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 250 0
元。
1.当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0000 元,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 份额
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0000 元时,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0 1
当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0000 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和 广发深证 100 份额进 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 算后本基金 将确 保广
发 深证 100 A 份 额和 广发 深证 100 B 份 额的 比例 为 1:1 , 份额 折算 后广 发 深证 100 A 份 额、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 元。
当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0000 元后,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 广发 深 证
100 B 份额、广发深证 100 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 算前广发 深证 100 A 份额的 份额数与 份额折算后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 份额数
相等;
②广发深 证 100 A 份额持 有人份额 折算后获得 新增的份 额数,即超 出 1 元以上 的净 值部
分全部折算为场内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前 后
A A
NUM NUM ?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 ?
0000 . 1
000 .0 1 ? ?
?
前 前
A A
NAV NUM
其中:
后
A
NUM :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UM :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 0 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AV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参考净值
2)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与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 1:1 配比;
②份额折 算前广发 深证 100 B 份额的 资产净值 与份额折算 后广发深 证 100 B 份额的 资产
净值及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新增场内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 算前广发 深证 100 B 的持有 人在份额 折算后将持 有广发深 证 100 B 份额与 新增
场内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后 后
A B
NUM NUM ?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0 2
? ?
0000 . 1
000 .0 1 ? ?
?
前 前
B B
NAV NUM
其中:
后
B
NUM :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份额数
后
A
NUM :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B
NUM :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 0 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B
NAV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参考净值
3)广发深证 100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广 发深证 100 份额持 有人份额 折算后获得 新增场外 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场内广发 深
证 100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广发深证 100 份额。
0 0 0 0 . 1
1 0 0 1 0 0
1 0 0
前 前
后
NUM NAV
NUM
?
?
其中:
后
100
NUM :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前
100
NAV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份额净值
前
100
NUM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广发深 证 100 份额的 场外份额 经折算后的 份额数保 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小 数点两位 以后
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广发 深证 100 份额的 场内份额经 折算后的
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 算前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举例:
某投资人持有广发深证 100 份额、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各 10 ,00 0
份,在 本基金的不 定期份额折 算日,三类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如 下表所示, 折算后, 广 发深
证 100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广发 深证 100 A 份额和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
值均调整为 1.0000 元。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0 3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折 算 前 折 算 后
份 额 净 值 /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份 额 净 值 /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广 发 深 证 1 0 0 份 额 2 . 0 1 5 0 元 1 0 , 0 0 0 份 1 . 0 0 0 0 元 2 0 , 1 5 0 份 广 发 深 证 1 0 0 份 额
广 发 深 证 1 0 0 A 份 额 1 . 0 4 2 5 元 1 0 , 0 0 0 份 1 . 0 0 0 0 元
1 0 , 0 0 0 份 广 发 深 证 1 0 0 A 份
额 + 新 增 4 2 5 份 广 发 深 证 1 0 0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广 发 深 证 1 0 0 B 份 额 2 . 9 8 7 5 元 1 0 , 0 0 0 份 1 . 0 0 0 0 元
1 0 , 0 0 0 份 广 发 深 证 1 0 0 B 份
额 + 新 增 1 9 , 8 7 5 份 广 发 深 证
1 0 0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 基金份额折 算期间本 基金的平稳 运作,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相关业务 规定暂停广 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
的上市 交易和广发 深证 100 份额的 申购或赎回 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 相
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 额折算结束 后,基金 管理人应按 照《信息披 露办法》 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和 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0 元,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 则进
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0 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 况确
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广发深证
100 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0 元后, 本基金将分别对广发 深 证
100 A 份 额、 广发 深证 100 B 份 额和 广 发 深证 100 份 额进 行份 额折 算 ,份 额折 算后 本 基 金 将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0 4
确保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 00 B 份额的比例为 1:1,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 100 份
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广发深 证 100 A 份额和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均 调整
为 1 元。
当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0 元后,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 、广
发深证 100 B 份额、广发深证 100 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 算前广发 深证 100 B 份额的 资产净值 与份额折算 后广发深 证 100 B 份额的 资产净
值相等。
0 0 0 0 . 1
前 前
后 B B
B
NAV NUM
NUM
?
?
其中:
后
B
NUM :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B
NUM :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 0 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B
NAV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参考净值
2)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后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份额数始终保持 1: 1 配 比 ;
②份额折 算前广发 深证 100 A 份额的 资产净值 与份额折算 后广发深 证 100 A 份额的 资产
净值及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新增场内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 算前广发 深证 100 A 份额的 持有人在 份额折算后 将持有广 发深证 100 A 份 额与
新增场内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后 后
B A
NUM NUM ?
0000 . 1
0000 . 1
100
? ? ?
?
后 前 前
场内 A A A
NUM NAV NUM
NUM
其中:
后
A
NUM :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份额数
后
B
NUM :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份额数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0 5
场 内
1 00
NUM : 份 额折算 前广 发深证 100 A 份额 持有人 在份 额折算 后所持 有的新 增的 场 内广
发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UM :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 0 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AV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参考净值
3)广发深证 100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 算前广发 深证 100 份额的 资产净值 与份额折算 后广发深 证 100 份额的 资产净值 相
等。
0 0 0 0 . 1
1 0 0 1 0 0
1 0 0
前 前
后
NAV NUM
NUM
?
?
其中:
后
100
NUM :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前
100
NUM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前
100
NAV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份额净值
广发深 证 100 份额的 场外份额 经折算后的 份额数保 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小 数点两位 以后
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广发 深证 100 份额的 场内份额经 折算后的
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 算前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举例:
某投资人持有广发深证 100 份额、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各 10 ,00 0
份,在 本基金的不 定期份额折 算日,三类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如 下表所示, 折算后, 广 发深
证 100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广发 深证 100 A 份额和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
值均调整为 1.0000 元。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折 算 前 折 算 后
份 额 净 值 /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份 额 净 值 /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广 发 深 证 1 0 0 份 额 0 . 6 4 0 5 元 1 0 , 0 0 0 份 1 . 0 0 0 0 元 6 , 4 0 5 份 广 发 深 证 1 0 0 份 额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0 6
广 发 深 证 1 0 0 A 份 额 1 . 0 4 2 5 元 1 0 , 0 0 0 份 1 . 0 0 0 0 元
2 , 3 8 5 份 广 发 深 证 1 0 0 A 份
额 + 新 增 8 0 4 0 份 广 发 深 证
1 0 0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广 发 深 证 1 0 0 B 份 额 0 . 2 3 8 5 元 1 0 , 0 0 0 份 1 . 0 0 0 0 元
2 , 3 8 5 份 广 发 深 证 1 0 0 B 份
额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 基金份额折 算期间本 基金的平稳 运作,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相关业务 规定暂停广 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
的上市 交易和广发 深证 100 份额的 申购或赎回 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 相
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 额折算结束 后,基金 管理人应按 照《信息披 露办法》 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和 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0 7
第二十 部 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基 金的会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 的会计年 度为公历每 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 果基金合 同生效所在 的会
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 理人保留完 整的会计 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 有关规定编 制基
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 金的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 金
年度财 务报表 及其他 规定事项 进行审 计。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 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 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 务
所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0 8
第二十 一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其 他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 应当依法披 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 务人包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其他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应按规 定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披露事项 在规定时间 内通过
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 称 “指定报 刊 ”)和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 公开披露的 信息应采 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 用外文文 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 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 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 更新
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0 9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 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 、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 份额发售的 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将在基 金合同生 效的次日在 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广发深 证 100 A 份额和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获 准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在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 3 个工作 日前,将基 金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书 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 的基金合 同生效后, 在 广发深 证 100 A 份额和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两 类份 额开
始上市 交易或者广 发深证 100 份额开始办 理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 将至少每周 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在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广发深 证 100
份额开始办 理申购或者 赎回 后,基金 管理人将在 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 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基金管 理人将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 日 (或自 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和 广
发深证 100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广发 深证 100 A 份额和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各 自的 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上述市场交 易日(或自 然日)的次 日,将基金 资产净值、 广
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 露文 件上 载 明 广 发深 证 100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 人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 售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1 0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 报告需经具 有从事证 券 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 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 期报告应当 按有关规 定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 运作过程中 发生如下 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 大影
响的事 件时,有关 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 开 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 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1 1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广发深证 100 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广发深证 100 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上市交易;
30.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2.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 金合同存续 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 体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 基金
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波 动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 对 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1 2
基金合 同、托管协 议、招募 说明书或更 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
度报告 和基金份额 净值公告等 文本文件在 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 所在地、 基 金托
管人所 在地,供公 众查阅。投 资人在支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 制 件或
复印件。
投资人 也可在基金 管理人指 定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本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事项将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1 3
第二十 二部分 风险揭 示
一、投 资于本基金 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格受到 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 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 险。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 策、财政政 策、行业 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 )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 期风险。随 经济运行 的周期性变 化,证券市 场的收益 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 基
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 险。金融市 场利率的 波动会导致 证券市场价 格和收益 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 响
着债券 的价格和收 益率,影响 着企业的融 资成本和利 润。基金投 资于股票和 债券,其 收 益水
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 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 司的经营好 坏受多种因 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
市场前 景、行业竞 争、人员素 质等,这些 都会导致企 业的盈利发 生变化。如 果基金所 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 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的 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 资 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 风险。基金 投资的目 的是基金资 产的保值增 值,如果 发生通货膨 胀,基金投 资
于证券 所获得的收 益可能会被 通货膨胀抵 销,从而使 基金的实际 收益下降, 影响基金 资 产的
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程中由 于基金投 资策略、人 为因素、管 理系统设 置不当造成 操作失误或 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 险:指基金 投资的投 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 执行和投 资绩效监督 检查过程中 ,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 险:指基金 投资决策 执行中,由 于投资指令 不明晰、 交易操作失 误等人为因 素
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 职业道德风 险:是指 公司员工不 遵守职业操 守,发生 违法、违规 行为而可能 导致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1 4
的损失。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包括两 类。一是 指在市场中 的投资操作 由于市场 的深度限制 或由于市场 剧烈
波动而 导致投资交 易无法实现 或不能以当 前合理的价 格实现,从 而可能为基 金带来投 资 损失
的风险。二是指开放式基金由于申购赎回要求可能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风险。
(五)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或运作 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 者基金投资 违反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指数投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 数并不能完 全代表整 个股票市场 。标的指数 成份股的 平均回报率 与整个股票 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 数成份股的 价格可能 受到政治因 素、经济因 素、上市 公司经营状 况、投资者 心理
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 因素的影响 而波动,导 致指数波动 ,从而使基 金收益水平 发生变化 , 产生
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发生偏离:
1)标的指数成份股的配股、增发、分红等公司行为;
2)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
3)基金买卖股票时产生的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4)申购、赎回因素带来的跟踪误差;
5)新股市值配售、新股认购带来的跟踪误差;
6)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
7)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带来的跟踪误差;
8)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成份股涨、跌停板等因素带来的偏差;
9)其他因素带来的偏差。
(4)标的指数变更风险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1 5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因标 的指数的编 制与发布等 原因,导 致原标的指 数不宜继续 作为
本基金 的投资标的 指数及业绩 比较基准, 本基金可能 变更标的指 数,基金的 投资组合 将 随之
调整, 基金的收益 风险特征可 能发生变化 ,投资者还 须承担投资 组合调整所 带来的风 险 与成
本。
2.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广发深 证 100 A 份额与 广发深证 1 00 B 份额的 运作有别 于普通的开 放式基金 与封闭 式 基
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特有风险。
(1)上市交易风险
广发深 证 100 A 与广发 深证 100 B 份额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挂牌 上市,由 于上市期 间可能
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 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 产生风险 ; 同时, 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产生流动性风险。
(2)杠杆机制风险
本基金 为复制指数 的股票型 基金,具有 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 收益的特征 。从本基金 所分
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由于广 发深证 100 B 份额内 含杠杆机 制的设计,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
值的变 动幅度将大 于广发深 证 100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和广发 深证 100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的变动幅度,即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净值变动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
(3)折/溢价交易风险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 响 ,
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可能出现偏离并出现折/溢价风险。 尽管份额配 对转
换套利机制的设计已将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折/溢价风险降至较 低水
平,但是该制度不能完全规避该风险的存在。
(4)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 在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0000 元后, 本基
金将进行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原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广发深证
100 份 额, 因此 原广 发深 证 100 B 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部 分基 金份 额的 风险 收益 特 征将 会发
生改变。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1 6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 在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0 元 后 ,
本基金 将进行份额 不定期份额 折算。原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持 有人将会获 得一定比例 的广发
深证 100 份额, 因此,原广 发深证 100 A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 的部分基 金份额的风 险收益 特征
将会发生改变。
由于对 广发深证 100 A 基金份 额在会计 年度初,把 约定收益 折算为场 内广发深证 100 份
额的设 计,使原广 发深证 100 A 份额持 有人将会获 得一定比 例的广发深 证 100 份额, 因此,
原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5)份额折算风险
①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 去 ,
舍去部 分所代表的 资产计入基 金财产。场 内份额进行 份额折算时 计算结果保 留至整数 位 (最
小单位为 1 份) , 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因此, 在基
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②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是指在场内购买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或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 一部分投资 人可能面临 的风险。由 于在二级市 场可以做交 易的证券公 司并不全 部 具备
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颁发 的基金代销 资格,而只 有具备基金 代销资格的 证券公司 才 可以
允许投 资人赎回基 金份额。因 此,如果投 资人通过不 具备基金代 销资格的证 券公司购 买 广发
深 证 100 A 份 额或 广发 深证 100 B 份 额, 在其 参与 份 额折 算后 ,则 折 算新 增的 广发 深证 100
份额并不能被赎回。此风险需要引起投资人注意,投资人可以选择在份额折算前将广发深证
100 A 份 额或 广发 深证 100 B 份 额卖 出 , 或者 将 新增 的广 发深 证 100 份 额通 过转 托管 业 务转
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6)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在广发 深证 100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 广发深证 100 B 份 额的
存续期内, 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广发深证 100 份额与广发深证 100 A 份 额 、
广发深 证 100 B 份额之 间份额配对 转换。一方 面,份额 配对转换业 务的办理可 能改变广发 深
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可能影响其交易价格;另一方面,
份额配 对转换业务 可能出现暂 停办理的情 形,投资人 的份额配对 转换申请也 可能存在 不 能及
时确认的风险。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1 7
(7)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 存续 期内 , 本基 金( 包 括广 发深 证 100 份 额、 广发 深 证 100 A 份 额和 广发 深 证 1 00 B
份额)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每个 会计年度年 (除成立 当年外)的 第一个工作 日,基金 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本 基金广发深 证 100 份额和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实 施定期份额 折算。基 金份额折算 后,
如果出 现新增份额 的情形,投 资人可通过 卖出或赎回 折算后新增 份额的方式 获取投资 回 报,
但是, 投资人通过 变现折算后 的新增份额 以获取投资 回报的方式 并不等同于 基金收益 分 配,
投资人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七)其他风险
1.随着符 合本基金投 资理念的 新投资工具 的出现和发 展,如果 投资于这些 工具,基金 可
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 业务快速发 展而在制 度建设、人 员配备、内 控制度建 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 的
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 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 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 失,影响 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 来
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 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等基金代销 机构
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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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三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 、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基金合 同 变更内 容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 产生重大影 响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以下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 有规
定的除外) ;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
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 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由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 更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 更 基金合 同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备案,并于 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 告 。
二、本 基金合同的 终止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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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 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 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职 务,而 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 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 担任基金 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 金财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 同终止,应 当按法律 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对 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基 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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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指基金 财产清算 组在进行基 金财产清算 过程中发 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 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产清算 的分配方 案,将基金 财产清算后 的全部剩 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 纳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 分别计算广 发深证 100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A 份 额与
广发深 证 100 B 份额各 自的应计 分配比例, 并据此由 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A 份
额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公告 于 基金合 同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 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计 师事务所 审 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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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四部 分 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 要
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一)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权利与义务
投资人 自依基金合 同、招募 说明书取得 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 当事
人,直 至其不 再持有本基 金的基金份 额, 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 金合 同的
完全承 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 或 签字
为必要条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广发深 证 100 A 份额、 广发深证 1 00 B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每一份 基
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依法申请赎回 其持
有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
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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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 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 基 金托
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 理人的权利 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 基 金 财
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转托管 等业务的规 则,在法律 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决 定和调整 基 金的
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 同或
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 的行为,对 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 情形 , 应及 时 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 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注册登 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 、更换代销 机构,并 依 据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 协议和有 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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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 产和管理人 的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 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 券投
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 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 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 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广 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广发深证 100 A 份
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 金管理人名 义,代表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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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或 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应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 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 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 法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 益 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股 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 管人的权利 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 或有
关法律法 规 规定的行为 , 对基金 资产、其他 当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 情形 ,应及 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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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 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 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 ,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损失,应 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
免除;
(18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 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 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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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 决的程序和规 则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审议 事项 应分 别由广 发深 证 10 0 份额 、广 发深 证 1 00 A 份额 、广
发深 证 10 0 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独 立进行 表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 额 在
其对应 的份额级别 内拥有平等 的投票权。
(二) 召开事 由
1.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经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计持有 广
发深证 100 份额、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 有规
定的除外) ;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 下情形之一 的,可由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 修改 基金合 同 ,不需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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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 更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 召集人 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 法规或本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 金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单独或 合计持有 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 各 自
基 金份 额 10%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 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广发
深 证 100 A 份 额与 广发 深证 100 B 份 额各 自 基 金份 额 10%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单独或 合计持有 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 各 自
基 金份 额 10%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 , 单独或 合计持有广 发深证 100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 与 广
发 深证 100 B 份 额各 自 基 金份 额 10%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 当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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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通 知时间、通 知内容、通知 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 “召集人” )负责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40 日在指定媒体公 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 票的授权委 托书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代理 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 讯方式开会 并进行表 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 决定通讯 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 并
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 公证机关 及 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 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托 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督;如 召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 集人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 基金份 额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方 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 开会
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应 当出席 ,如基 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出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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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 各自基金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到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身份 证明及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代 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 及授权委托 代理手续完 备,到会者 出具的相关 文件符合有 关法律法 规 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注册登记资料相 符 。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 ”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 在监督人和 公证机关 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 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效 力 ;
4)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 意见和授 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 的 广发
深证 100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 50%
以上;
5)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 持
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 书等文件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 与注
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 议事内 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广发 深 证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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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 集人
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 人对于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案涉及 事项与基 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职权 范围的,应 提交大会审 议;对于 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不提 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如果 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 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提案 涉及的程 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拆或合 并表决,需 征得原提案 人同意;原 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 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题提请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做 出决定,并 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 程 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广发深证 100 份额、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各 自 基金份 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 案,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 案,未获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
会审议 通过,就同 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不 少于 6 个月 。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会 议 的 通 知 后,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修
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
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的方式 下,首先 由大会主持 人按照规定 程序宣布 会议议事程 序及注意事 项,
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宣 读提案,经 讨论后进行 表决,经合 法执业的 律 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 召集人授权 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 人 为召集 人的,其 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 况
下,由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主 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 未能主持 大 会,
则由出 席大会的 广发深 证 100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各 自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以 所代 表的 基 金份 额 50%以 上多 数选 举产 生一 名代 表作 为 该次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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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 应当制作出 席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 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
后第 2 个工作 日在公证机 关及监督人 的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计 全部有效表 决并形成决 议。如监
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 决议形 成的条件 、表决方 式、程序
1.广发深 证 100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 各自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出 席会议的 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 广发深证 100 B 份
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所规
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须经出 席会议的 广发深 证 100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 广发深证 100 B 份
额的各 自 基金份 额持有人 (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 (含三分 之二 )通过方 为有
效;涉 及更换基金 管理人、更 换基金托管 人、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终止 基金合同必 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 告 。
4.采取通 讯方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 时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 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 律
法规和 会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即视 为有效的表 决,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 盾 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各项 提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并 列的各项 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 项
表决。
(八) 计票
1.现场开会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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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 名基金份 额 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代 理人
中推举 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授权 的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 任 监票
人;但 如果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授 权代表未出 席,则大会 主持人可自 行选举三 名 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 主持
人未进 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代理人对大 会主持人宣 布的表决 结 果有
异议, 其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要求 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 应当立即重 新清点并 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 方式开会的 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 的两名监票 人在监督人 派出
的授权 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 票过程予以 公证;如监 督人经通 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则大 会召集人可 自行授权 3 名监票 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九)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报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案后的 公告时间、 方式
1.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通过的 一般决议和 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 者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的 事项 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者 出具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 人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
3.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 自生效之日 起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 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 式
进行表 决,在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 构、公证 员 姓名
等一同公告。
(十)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 门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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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 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基金合 同 变更内 容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 产生重大影 响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以下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 有规
定的除外) ;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
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 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由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 更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 更 基金合 同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备案,并于 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 告 。
(二) 本基金 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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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 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 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职 务,而 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 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 担任基金 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 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 同终止,应 当按法律 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对 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基 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指基金 财产清算 组在进行基 金财产清算 过程中发 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 算费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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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产清算 的分配方 案,将基金 财产清算后 的全部剩 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 纳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 分别计算广 发深证 100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A 份 额与
广发深 证 100 B 份额各 自的应计 分配比例, 并据此由 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A 份
额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公告 于 基金合 同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 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计 师事务所 审 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 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 基金合同的 订立、内 容、履行和 解释或与基 金合同有 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 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 决。不愿或 者不能通过 协商、调解 解决的 ,任何 一方均有权 将
争议提 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 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地 点为 北京市。仲裁 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 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仲 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间,基 金合同当 事人应恪守 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 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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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 金合同存放 地和投资者 取得基金合 同的方式
本基金 合同可印制 成册,供 投资人在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代销机 构和注册登 记机
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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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五部分 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托 管协议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情侣南路 255 号 4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邮政编码:510308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成立日期: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 2003] 9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 围:吸收公 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长期 贷款;办 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 券 ;
从事同 业拆借;买 卖、代理买 卖外汇;从 事银行卡业 务;提供信 用证服务及 担保;代 理 收付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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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及 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 机构等监管 部门批准 的 其他
业务。
二、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督。基 金合同明确 约定基金投 资风格或证 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 理人应按 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的格式 提供投资品 种池,以便 基金托管人 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对 基金实际 投 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深证 100 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 股 、
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
可转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 、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本基金 投资其他品 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 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 其中投资于深证 100 指 数成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 5 %;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 律法规对上 述投资组 合比例限制 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 准。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 、股权 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的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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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 五条
第九款 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 监督。基金 托管人通过 事后监督方 式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 投 资禁
止行为 和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 规有关基金 禁止从事关 联交易的规 定,基金 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 与本机构有 控股关系的 股东、与本 机构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 系的
公司名 单及有关关 联方发行的 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有责任确 保关联交 易 名单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 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与关联交 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 方进行法律 法规禁止基 金从
事的关 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 采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关 联交易的 发 生,
如基金 托管人采取 必要措施后 仍无法阻止 关联交易发 生时,基金 托管人有权 向中国证 监 会报
告。对 于基金管理 人已成交的 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 事前无法阻 止该关联交 易的发生 , 只能
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进行监 督。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 金投资运作 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 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经慎 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 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 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基 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 的范围在银 行间债券 市 场选
择交易 对手。基金 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 是否按事前 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 名 单进
行交易 。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 年对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 及结算方式 进行更新 , 新名
单确定 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 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 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 。 如基
金管理 人根据市场 情况需要临 时调整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 式的,应 向 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 理人负责对 交易对手 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 债券市场 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易对手 不履行合同 而造成的纠 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任 何 法律
责任及 损失。若未 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 托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 仍未承担 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关法律 责任的,基 金管理人可 以对相应损 失先行予以 承担,然后 再向相关 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金托 管人则根据 银行间债券 市场成交单 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监 督。如基金 托管人
事后发 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 交易对手或 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 人 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 算、
广发深 证 100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 基金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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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参 考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 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 信 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 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 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 电话提醒或 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 限 期纠
正。基 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基 金管理人收 到书面通 知 后应
在下一 工作日前及 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 进 行解
释或举 证,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 限 内,
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 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 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配 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依 照法律法 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执行核 查。对基金 托管人发出 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 复 并改
正,或 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 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本托
管协议 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 相 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 若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 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 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由 此造成的 损 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 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 正,并将纠 正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 、 阻挠
对方根 据本托管协 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 督 ,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况 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 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广发 深证 100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和 广发
深证 100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根 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 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财 产、未对 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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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本 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 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 回函,说明 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 , 并保
证在规 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 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 复 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查 行为,包括 但不限于 :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 实性,在规 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 理 人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 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 正,并将纠 正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 、 阻挠
对方根 据本协议规 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 效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 金财产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按 照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 如
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 分 、
分配本 基金的任何 资产(不包 含基金托管 人依据中国 结算公司结 算数据完成 场内交易 交 收、
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对于因 为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应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 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账 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 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给 基金财产造 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 关当事人 追 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 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应 存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 托管人的 营业机构开 立的 “ 基 金募
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 集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 集时,募集 的基金份额 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 持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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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人 数符合《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等有 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 金财产的全 部
资金划 入基金托管 人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 由参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 募集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基金合 同生效的条 件,由基 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 款
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 管人可以基 金的名义 在其营业机 构开立基金 的银行账 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 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 行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假借本基 金的名义开 立任何其他 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 本 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 法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 下,基金托 管人可以通 过基金托 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 资
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 管人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 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 券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 足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出借或 未经对方同 意擅自转让 基金的任何 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 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 券账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的保 管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 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 管人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 账
户,并 代表所托管 的基金完成 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 清算工作 , 基金
管理人 应予以积极 协助。结算 备付金、结 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 资金等的收 取按照中 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 证监会或其 他监管机 构在本托管 协议订立日 之后允许 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 的
投资业 务,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 立、使用的 ,若无相关 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 照上述关 于 账户
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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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 人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债券 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 进行银行 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共 同代表基金 签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回 购 主协
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 发展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可 以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 托
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资的有 关实物证 券等有价凭 证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 于基金托管 人的保管库 ,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
公司或 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 库,保管凭 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 有价凭证 的 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 托管人对由 基金托管人 以外机构 实 际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 、
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保管。除 本协议另 有 规定
外, 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 、
基金信 息披露协议 及基金投资 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 管理人应在 重大合同签 署后及时以 加密方式 将 重大
合同传 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 三十个工作 日内将正本 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重 大合同的 保 管期
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 金资产净值 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指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基金份额总 数,广发深 证 100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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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每个 工作日计算 基金资产 净值、广发 深证 100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广 发 深
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 理人每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进行 估值后,将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广
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结 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 ,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 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 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 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包 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
价(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 变化,以 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收盘 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 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 市 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 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 如最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4 5
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 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 ,
按成本估值。
b、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
一股票 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 协 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如果收盘价高于 配股
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d、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e、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f、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g、 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 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金 合同订明 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 原 因,
双方协商解决。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f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 三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方 式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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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4 位 以 内 ( 含 第 4 位 )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金份 额 净 值 的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错 误 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 当 发 生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处 理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先 行 赔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差
错 情 形 , 有 权 向 其 他 当 事 人 追 偿 。
2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 偿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 以 下 条 款 进 行 赔 偿 :
①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建 议 执 行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 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已由 基金托管人 复核确认 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 人
未对计 算过程提出 疑义或要求 基金管理人 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 成基金份 额 持有
人损失 的,应根据 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支 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 资者或基 金 支付
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结果,虽 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 能按时公布 基金份额净 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 结 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 致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 券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 制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 可
抗力原 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 但是
未能发 现该错误而 造成的基金 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 责 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由 于各自技术 系统设置而 产生的净 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 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 规或者监 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 ,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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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 ,
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计 报告。基 金管理人独 立地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金的全 套账册。若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 分歧,应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 为准。若当 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 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 响到基金 资 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 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 金财务报表 后,进行 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 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每月结束 后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月 度报表的 编制;在每 个季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 内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 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 成基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
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两个 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 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 完成报表 编制,将有 关报表提供 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 整 ,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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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基金管理人 应在编制 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 报告之前及 时向基金托 管人
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
六、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至少应 包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由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 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 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 承担
责任。
在基金 托管人要求 或编制半 年报和年报 前,基金管 理人应将 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 人,
不得无 故拒绝或延 误提供,并 保证其的真 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 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 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生或与 之相关的 争议,双方 当事人应通 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 不能
解决的 ,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 点为北京 市 ,按
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 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 管协议的变 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 双方当事人 经协商一 致,可以对 协议进行修 改。修改 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4 9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 、 勤 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 同终止,应 当按法律 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对 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基 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指基金 财产清算 组在进行基 金财产清算 过程中发 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 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5 0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产清算 的分配方 案,将基金 财产清算后 的全部剩 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 纳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 分别计算广 发深证 100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A 份 额与
广发深 证 100 B 份额各 自的应计 分配比例, 并据此由 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A 份
额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公告 于 基金合 同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 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计 师事务所 审 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5 1
第二十 六部分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承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服 务。基金 管理人根据 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 有人注册登 记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委托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担任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注册登记 服务,配备 安全、完善 的电脑系统 及通讯系统 ,准确、及 时地为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办理基 金账户 业务、基金 份额的登记 、权益分配 时红利的登 记、权益分 配时红利的 派
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持 有人交易记 录查询及邮 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1)场内投资者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应在 T+1 个工作日后通过办理场内基金交易业务的会员单 位查
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2)场外投资者
注册登 记机构保留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上列明的所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基金投资记 录。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每次 交易 结束 后( T 日) , 本基 金销 售网 点将 于 T +2 日 开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 T+2 日通过本基金管 理人
客户服 务中心查询 基金交易情 况。基金管 理人直销机 构网点应根 据在直销机 构网点进 行 交易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要求打印 成交确认单 。基金销售 代理人应根 据在代销网 点进行交 易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1)场内投资者
场内投资者可通过办理场内基金交易业务的会员单位查阅对账单。
(2)场外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 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定期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5 2
对账单 。定期对账 单分为季度 对账单及年 度对账单。 本基金管理 人在每季度 结束后向 本 季度
有交易 并定制季度 对账单服务 的投资者提 供季度对账 单;每年结 束后向所有 本年度末 持 有基
金份额并定制年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年度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1)场内投资者
投资者 可随时到办 理场内基 金交易业务 的会员单位 打印或通 过其提供的 自助、电话 、网
上服务手段查询。
(2)场外投资者
本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 呼叫 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信息定 制服务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 申请开立 本公司基金 账户时如预 留电子邮 件地址,可 订制电子邮 件服
务,内 容包括基金 净值播报、 交易确认及 相关基金资 讯信息等; 如预留手机 号码,可 订 制手
机短信 服务,内容 包括基金净 值播报、交 易确认等。 已开立 本公司基金 账户 未预留 相关 资料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可到销售网 点 或通过 基金管理人 的客户服务 中心(包括 电话呼叫中 心和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信息查 询
基金管 理人为每个 基金账户 提供一个基 金账户查询 密码,基 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凭基 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 时可
以修改 通信地址、 电话、电子 邮件等信息 ;另外 还可登录本 基金管理人 网站查询基 金 申 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投诉受 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 以通过基 金管理人提 供的网站在 线客服、 呼叫中心人 工 座席、书 信、
电子邮 件、传真等 渠道对基金 管理人和代 销机构所提 供的服务进 行投诉。基 金份额持 有 人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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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服 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 或 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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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七 部分 其他应 披露事项
1、 本基金 管理人于 2015 年 11 月 9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 上海证券报 》 发
布公告 , 本公司 决定自 2015 年 11 月 9 日起通 过富济财富 代理销售 以下基金: 广发小 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广发聚 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深 证 1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 聚源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金(LOF)和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本基 金管理人 于 2015 年 11 月 11 日在《 中国证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发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5 年 11 月 11 日起通过开源证券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轮动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
广发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
广发成 长优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趋 势优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广发集 利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亚 太中高收益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人民
币份额 ) 、广发 全球医疗保 健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 集鑫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广 发天天利货 币市场基金 、广发主题 领先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竞 争 优势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新动 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祥 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广 发逆向策略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广 发中证全指 信息技术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 、广发中证 养老产业指 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 金、
广发对 冲套利定期 开放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环 保产业指数 型发起式 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中证全 指可
选消费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 金、广发中 证全指医药 卫生交易 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广 发中证全指 主要消费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 资基
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 、广发中证 全指原材料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 基 金、
广发中 证全指能源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 金、广发改 革先锋灵 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中 证全指金融 地产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发起式 联 接基
金、 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货币市场基 金 、
广发聚 丰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策略 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大 盘成长混 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广发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瑞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内 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广发全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 投资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5 5
基金、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
民币份额) 、 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
消费品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
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新经 济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广 发百发大数 据策略精选 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广 发中证百度 百发策略 100 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百 发大数据 策略 成长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多策 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小盘 成 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广
发聚利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 聚源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LOF)和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3、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 2015 年 11 月 26 日 在《 中国 证券 报 》 、 《 证券 时报 》 、 《 上海 证券 报》
发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5 年 11 月 26 日起通过凯石财富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轮 动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 聚鑫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聚 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发趋 势优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集 利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 数证
券投资基金 (人 民币份额) 、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 广发
主题领 先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竞争优 势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广发
新动力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聚祥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 逆向策略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 中证全指信 息技术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 式 联接
基金、 广发中证养 老产业指数 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对冲 套利定期开 放混合型 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广 发中证环保 产业指数型 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 克生物科 技 指数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
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中 证全指主要 消费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广 发中证全 指 原材
料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 广发中证全 指能源交易 型开放式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 广发改革先 锋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 全 指金
融地产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 金、广发聚 富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 、广
发稳健 增长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货 币市场基金 、广发聚丰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广发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5 6
策略优 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大盘 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核 心精选混 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广发 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 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瑞 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内需 增长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全球 精选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 人民币份额 ) 、 广发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联接基金、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制造业精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广 发聚财信用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消费品 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
发纯债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新经济 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 多策略灵 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安 心回报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 小盘成长混 合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 LOF) 、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广发聚利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 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和
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4、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 2015 年 11 月 30 日 在《 中国 证券 报 》 、 《 证券 时报 》 、 《 上海 证券 报》
发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5 年 11 月 30 日起通过陆金所资管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 小盘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OF ) 、 广 发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LOF)、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源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和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5、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 2015 年 12 月 28 日 在《 中国 证券 报 》 、 《 证券 时报 》 、 《 上海 证券 报》
发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5 年 12 月 28 日起通过积木基金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小 盘成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 OF) 、
广发聚 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深 证 1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 聚源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金(LOF)和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6、 本基金 管理人于 2016 年 1 月 18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 上海证券报 》 发
布公告,本基金原基金经理之一魏军离任,详情请见我司相关公告。
7、 本基金 管理人于 2016 年 2 月 18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 上海证券报 》 发
布公告 , 本公司 决定自 2016 年 2 月 18 日起通 过北京增财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代 理销售以下 基
金:广发 轮动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广 发聚鑫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 聚优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成长优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广 发趋势优选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广 发集利一 年 定期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5 7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 全球
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天天利 货币
市场基 金、广发主 题领先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竞 争优势灵活 配置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发新 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聚 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广发
逆向策 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全 指信息技术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 投资
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 金、广发中 证养老产业 指数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 对冲套利 定 期开
放混合 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 环保产业指 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 纳 斯达
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 基金、广发 中证全指医 药卫生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基金、 广发中证全 指主要消费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 基 金、
广发中 证全指原材 料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 基金、广发 中证全指 能 源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改革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
广发中 证全指金融 地产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广 发聚富开 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广发 稳健增长开 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广 发货币市场 基金、广发 聚丰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发策 略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 大盘成长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核
心精选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增强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聚瑞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 内需增长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 发 全球
精 选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人 民 币 份 额 ) 、 广 发 行业 领 先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 中 小 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
制造业 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聚 财信用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 消费品精 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双债添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广 发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 新经济混合 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 、广
发百发 大数据策略 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中 证百度百发 策略 100 指数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广发 百发大数据 策略成长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 小盘成长 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广 发聚
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 深证 1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 聚源债券 型证券投 资 基
金(LOF)和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8、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 2016 年 3 月 4 日 在《 中国 证券 报 》 、 《 证券 时报 》 、 《 上海 证券 报》 发
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6 年 3 月 4 日起通过平安银行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小盘成 长混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5 8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广
发聚利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 聚源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LOF)和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9、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 2016 年 3 月 9 日 在《 中国 证券 报 》 、 《 证券 时报 》 、 《 上海 证券 报》 发
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6 年 3 月 9 日起通过诺亚正行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小盘成 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广
发聚利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 聚源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LOF) 、广发 中证医疗指 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 百度百发策 略 100 指数 型 证
券投资基金和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 2016 年 4 月 13 日 在《 中国 证券 报 》 、 《 证券 时报 》 、 《 上海 证券 报》
发布公 告, 本公司 决定自 2016 年 4 月 13 日起通 过利得基金 代理销售 以下基金: 广发 小 盘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OF ) 、 广 发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LOF)、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源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和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11、 本基金 管理人于 2016 年 5 月 6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 上海证券报 》 发
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6 年 5 月 6 日起通过首创证券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理财 7 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成长优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广 发趋势优选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广 发集利一 年 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 全球
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天天利 货币
市场基 金、广发中 证全指信息 技术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 广 发中
证养老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
广发中 证环保产业 指数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 纳斯达克生 物科技指数 型发起式 证 券投
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广 发中证全指 医药卫生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 、广发中 证 全指
主要消 费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 基金、广发 中证全指原 材料交易 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广 发中证全指 能源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 金发
起式联 接基金、广 发改革先锋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广 发中证全指 金融地产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 、广发聚富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稳健 增 长开广 发 深 证 1 0 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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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大盘 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增 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广
发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瑞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内需 增长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全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中小板 300 交 易型
开 放 式 指数 联 接 基 金 、广 发 标 普 全 球 农 业 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人 民币 份 额 ) 、 广 发 纳斯 达 克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人民 币份 额 ) 、 广发 双债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广 发理 财 30 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纯 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中 证百度百发 策略 100 指数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广发 百发大数据 策略成长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 百发大数 据 策略
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 新兴产业精 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广发
稳安保 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稳 鑫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 中证 500 交易 型 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源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和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第二十 八部分 招募说 明书存放及 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 所,投资人 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第二十 九部分 备查文 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