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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优选(270006)

广发优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016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时 间 : 二 〇 一 六 年 六 月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重要 提示】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 2006 年 4 月 17 日经中国证监 会证
监基金字【2006】72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合同于2006年5月17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
但中国 证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的 核准,并不 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 断 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 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申 购基 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的 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
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5月16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5
年 12 月 31 日。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目 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第四部 分 基金托 管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第五部 分 相关服 务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第六部 分 基金的 募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5
第七部 分 基金合 同的生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6
第八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6
第九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8
第十部 分 基金的 业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8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0
第十二 部分 基金资 产的估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1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 收益分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5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6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9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9
第十七 部分 风险揭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4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终止与清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6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8
第二十 部分 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9
第二十 一部分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4
第二十 二部分 其他应 披露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6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第二十 三部分 招募说 明书存放及 查阅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0
第二十 四部分 备查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0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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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 分 绪言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 ) 依照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
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
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5 - 2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 指 《 广发 策 略 优选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招 募 说 明书 》 , 即 用于
公开披露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的募 集 、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基 金 份 额的 交 易 、 基金 份 额 的申 购 和 赎 回、
基 金 的投 资 、 基金 的 业 绩 、基 金 的 财 产、 基 金 资产 的 估 值 、基
金 收 益与 分 配 、基 金 的 费 用与 税 收 、 基金 的 信 息披 露 、 风 险揭
示 、 基金 的 终 止与 清 算 、 基金 合 同 的 内容 摘 要 、基 金 托 管 协议
的 内 容摘 要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招
募 说 明书 的 存 放及 查 阅 方 式、 备 查 文 件等 涉 及 本基 金 的 信 息,
供 基 金投 资 者 选择 并 决 定 是否 提 出 基 金认 购 或 申购 申 请 的 要约
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 《 广发 策 略 优选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基 金 合 同》 及 对 本 合同
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仅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目 的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法律法规 指 中 国现 时 有 效并 公 布 实 施的 法 律 、 行政 法 规 、行 政 规 章 及规
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设立的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发售公告 指《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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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代销机构 指 依 据有 关 基 金销 售 与 服 务代 理 协 议 办理 本 基 金发 售 、 申 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销售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与过户业务 指 基 金登 记 、 存管 、 清 算 和交 收 业 务 ,具 体 内 容包 括 投 资 者基
金 账 户管 理 、 基金 份 额 注 册登 记 、 清 算及 基 金 交易 确 认 、 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 基金 合 同 约束 , 根 据 基金 合 同 享 受权 利 并 承担 义 务 的 法律
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可 以 投资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 在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合 格 境外 机 构 投 资者 境 内 证 券投 资 管 理暂 行 办 法 》的
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 金 达到 法 律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 聘 请法
定 机 构验 资 并 办理 完 毕 基 金合 同 备 案 手续 后 并 经中 国 证 监 会确
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 + 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申购 指 基 金投 资 者 根据 基 金 销 售网 点 规 定 的手 续 , 向基 金 管 理 人购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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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 基 金份 额 的 行为 。 本 基 金的 日 常 申 购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 不超
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日常赎回 指 基 金投 资 者 根据 基 金 销 售网 点 规 定 的手 续 , 向基 金 管 理 人卖
出 基 金份 额 的 行为 。 本 基 金的 日 常 赎 回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 不超
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 赎回 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申请 ( 净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请 总
数 + 基金 转 换 中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 - 申购 申 请 总数 - 基 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 请份 额 总数 ) 超过 上 一日 基 金总 份 额的 10% 时 ,即 认
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基金账户 指 基 金注 册 与 过户 登 记 人 给投 资 者 开 立的 用 于 记录 投 资 者 持有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交易账户 指 各 销售 机 构 为投 资 者 开 立的 记 录 投 资者 通 过 该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 投 资者 将 其 持有 的 同 一 基金 账 户 下 的基 金 份 额从 某 一 交 易账
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按 基 金 管理 人 规 定 的条 件 申 请将 其 持 有 的某
一 基 金( 包 括 本基 金 ) 的 基金 份 额 转 为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其他
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 投 资者 通 过 有关 销 售 机 构提 出 申 请 ,约 定 每 期扣 款 日 、 扣款
金 额 及扣 款 方 式, 由 销 售 机构 于 每 期 约定 扣 款 日在 投 资 者 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 基 金投 资 所 得股 票 红 利 、债 券 利 息 、票 据 投 资收 益 、 买 卖证
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 金所 购 买 的各 类 证 券 及票 据 价 值 、银 行 存 款本 息 和 本 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 算评 估 基 金资 产 和 负 债的 价 值 , 以确 定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过
程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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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 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 由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 使本合同当事人 无法
全 部 履 行 或 无 法 部 分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任 何 事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地震及 其他自然灾害 、 战争、 骚乱、 火灾 、 政府征用 、 没收、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 证券交易所非正 常暂
停或停止交易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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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 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 份有
限公司 、深圳市前 海香江金融 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康 美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和 广州科技 金 融创
新 投资 控 股有 限 公司 , 分别 持 有本 基 金管 理 人 51.135% 、 15.763% 、 15.763% 、 9.458 % 和
7.881%的股权。
二、主 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 :董事长, 男,经济 学博士,高 级经济师。 兼任广发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 长、
执行董 事、党委书 记, 中国注 册会计师协 会道德准则 委员会委员 ,中国资产 评估协会常 务理
事,上 海证券交易 所第三届理 事会理事, 上海证券交 易所第一届 上市咨询委 员会委员 , 广东
金融学 会副会长, 广东省预算 腐败工作专 家咨询委员 会财政金融 运行规范组 成员,中 证 机构
间报价 系统股份有 限公司副董 事长。曾任 财政部条法 司副处长、 处长,中国 经济开发 信 托投
资公司 总经理办公 室主任、总 经理助理, 中共中央金 融工作委员 会监事会工 作部副部 长 ,中
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 :副董事长 ,男,大 学本科学历 ,现任广发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 经理,兼任 广发
国际资 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瑞元资本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中国基金业 协会创新 与 战略
发展专 业委员会委 员、资产管 理业务专业 委员会委员 ,深圳证券 交易所第三 届上诉复 核 委员
会委员 。曾任瑞元 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 理,广发证 券投资银行 总部北京业 务总部总 经 理、
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资银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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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晓燕 :董事,女 ,硕士, 现任广发证 券副总裁、 财务总监 ,兼任广发 控股(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证通 股份有限公 司监事,监 事长。曾任 广东广发证 券公司投资 银行部经 理 、广
发证券 有限责任公 司财务部经 理、财务部 副总经理、 投资自营部 副总经理、 广发基金 管 理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戈俊: 董事,男, 管理学硕 士,高级经 济师,现任 烽火通信 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 裁、
财务总 监兼董事会 秘书, 兼任武 汉烽火国际 技术有限责 任公司、南 京烽火藤仓 光通信有限 公
司、 武汉烽火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 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烽火诚城科技有限公 司 、
江苏征 信有限公司 、西安北方 光通信有限 责任公司、 武汉烽火普 天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 、 武汉
市烽视 威科技有限 公司、武汉 光谷机电科 技有限公司 、成都大唐 线缆有限公 司 、南京烽 火星
空通信 发展有限公 司等公司董 事 ;兼任武 汉烽火网络 有限责任公 司、武汉烽 火信息集成 技术
有限公 司、藤仓烽 火光电材料 科技有限公 司、大唐软 件股份有限 公司等公司 监事 。曾任 烽火
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
翟美卿 :董事,女 ,工商管 理硕士,现 任深圳市前 海香江金 融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法 定代
表人, 香江集团有 限公司总裁 。兼任全国 政协委员、 全国妇联常 委、香江社 会救助基 金 会主
席,深 圳市深商控 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董 事,广东南 粤银行董事 ,深圳龙岗 国安村镇 银 行董
事。
许冬瑾 :董事,女 ,工商管 理硕士,主 管药师,现 任康美药 业股份有限 公司副董事 长、
副总经 理,兼任中 国中药协会 中药饮片专 业委员会专 家,全国中 药标准化技 术委员会 委 员,
全国制 药装备标准 化技术委员 会中药炮制 机械分技术 委员会副主 任委员,国 家中医药 行 业特
有工种 职业技能鉴 定工作中药 炮制与配置 工专业专家 委员会副主 任委员,广 东省中药 标 准化
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曾任广东省康美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茂云 :独立董事 ,男,法 学博士,教 授,博士生 导师,现 任复旦大学 教授,兼任 宁波
大学特 聘教授,上 海四维乐马 律师事务所 兼职律师, 绍兴银行独 立董事,海 尔施生物 医 药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 :独立董事 ,男,经 济学博士、 教授、博士 生导师, 现任辽宁大 学新华国际 商学
院教授, 兼任东 北制药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 长 、
工商管理硕士 (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 计财处处长、 学科建设处处长、 发展规划处处长、 新
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
罗海平 :独立董事 ,男,经 济学博士, 现任中华联 合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 、总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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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兼 任中华联合 保险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 常务副总裁 。曾任中国 人民保险公 司荆州市 分 公司
经理、 中国人民保 险公司湖北 省分公司业 务处长、中 国人民保险 公司湖北省 国际部总 经 理、
中国人 民保险公司 汉口分公司 总经理,太 平保险湖北 分公司总经 理,太平保 险公司总 经 理助
理,太 平保险公司 副总经理兼 纪委书记, 民安保 险(中国) 有限公司副 总裁 ,阳光 财产 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
2、监事会成员
符兵: 监事会主席 ,男,西 方经济学硕 士,经济师 。曾任广 东物资集团 公司计划处 副科
长,广 东发展银行 广州分行支 行长、总行 资金部处长 ,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广州分 公 司总
经理、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总监、营销服务部总经理。
匡丽军 :监事,女 ,工商管 理硕士,高 级涉外秘书 ,现任广 州科技金融 创新投资控 股有
限公司 工会主席、 副总经理。 曾任广州科 技房地产开 发公司办公 室主任, 广州屈 臣氏公 司行
政主管 ,广州市科 达实业发展 公司办公室 主任、总经 理, 广州科 技风险投资 有限公司办 公室
主任、董事会秘书。
吴晓辉 :监事,男 ,工学硕 士,现任广 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部 总经理,兼 任广
发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员工、副经理、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 :总经理, 男,大学 本科学历, 兼任广发国 际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瑞 元资
本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长,中国 基金业协会 创新与战略 发展专业委 员会委员, 资产管理 业 务专
业委员 会委员,深 圳证券交易 所第三届上 诉复核委员 会委员。曾 任瑞元资本 管理有限 公 司总
经理, 广发证券投 资银行总部 北京业务总 部总经理、 投资银行总 部副总经理 兼投资银 行 上海
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朱平: 副总经理, 男,硕士 , 经济师 。曾任上海 荣臣集团 市场部经理 、广发证券 投资银
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 基金科汇基金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 人 ,
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 助理, 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第六 届创业板发 行审核委员 会
兼职委员。
易阳方 :副总经理 ,男, 经济学 硕士 ,经济 师。兼任广 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投资总 监,
广发聚 丰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广发聚 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广发国 际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瑞元资 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曾任广发证 券投资自 营 部副
经理, 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发行 审核委员会 发行审 核委员,广 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投 资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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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段西军 :督察长, 男,博士 。曾 在广东 省佛山市财 贸学校 、广发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杨 :副总经理 ,男,经 济学博士, 瑞元资本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曾任原 南方证券资
产管理部产品设计人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 金融工程部副总经 理 、
产品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魏恒江 :副总经理 ,男,工 学硕士,高 级工程师。 曾在水利 部、广发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
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4. 基金经理
李巍, 男 , 中国籍,理学硕士, 11 年证券和基金从业经历,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
业证书 , 2005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任 职 于广发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 2010 年 7 月起在 广发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权益 投 资一 部工 作, 2 011 年 9 月 20 日 起任 广发 制造 业精 选 混合 基金 的基 金
经理, 2013 年 9 月 9 日至 2015 年 2 月 16 日任广发核心精选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 年 3
月 17 日起任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 年 7 月 31 日起任广发主题领先混 合基
金 的基 金经 理, 2015 年 1 月 14 日 起任 广发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权 益 投资 一部 副总 经理 , 2016
年 1 月 29 日起任广发新兴产业精选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3 月 21 日起任广发稳 鑫保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王 小松 ,男 ,中 国籍 , 经济 学硕 士, 9 年 证券 和基 金从 业经 历 ,持 有中 国证 券投 资 基 金
业从业 证书,自 2007 年 7 月至 2009 年 9 月在联 合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投资银行 总部从事投 行
业务, 2009 年 10 月至 2013 年 5 月先后在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任研究员, 2013 年 6 月起加入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先后在研究发展部和权益投 资一
部任研 究员, 2014 年 12 月 24 日起任 广发策略 优选混合基 金的基金 经理, 2015 年 2 月 17 日
起 任广 发成 长优 选混 合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2015 年 6 月 13 日 起任 广发 内需 增长 混 合基 金 的 基
金经理,2016 年 1 月 29 日起任广发新兴产业精选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情况: 何震, 任职时 间为 2006 年 5 月 17 日至 2008 年 2 月 13 日; 冯永 欢 ,
任职时间为 2008 年 2 月 14 日至 2014 年 12 月 23 日。
5.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 公司总经理 林传辉; 成员:公司 副总经理朱 平,公司 副总经理易 阳方,权益 投资
一部总经理刘晓龙,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孙迪,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张芊。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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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 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 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 金管理人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 《 基金法 》 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 资产
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 1 ) 依照有关法律 、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
大利益;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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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利 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 益 ;
( 3 )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 金管理人的 内部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的内部 风险控制 制度包括内 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 理制度、部 门业务规章 等。
内部控 制大纲是对 公司章程规 定的内控原 则的细化和 展开,对各 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总 揽 和指
导。内 部控制大纲 明确了内部 控制目标和 原则、内部 控制组织体 系、内部控 制制度体 系 、内
部控制 环境、内部 控制措施等 。基本管理 制度 或是公 司全体员工 必须遵循的 ,或是公司 全体
员工必 须了解和掌 握的 。部门 业务规章是 在基本管理 制度的基础 上,对各部 门的主要职 责、
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 公司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 1.
建立以 各岗位目标 责任制为基 础的第一道 监控防线。 各岗位均制 定明确的岗 位职责, 各 业务
均制定 详尽的操作 流程,各岗 位人员上岗 前必须声明 已知悉并承 诺遵守,在 授权范围 内 承担
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 位之
间建立 重要业务处 理凭据传递 和信息沟通 制度,后续 部门及岗位 对前一部门 及岗位负 有 监督
的责任。
3. 建立以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
防线。 监察稽核部 属于内核部 门,直接接 受总经理的 领导,独立 于其他部门 和业务活 动 ,对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
防线。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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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 分 基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 主要人员情 况
截至 2015 年 12 月末, 中国工商 银行资产 托管部共 有员工 198 人,平 均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 基金托管业 务经营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管 服 务 以
来,秉 承 “诚实信 用、勤勉尽 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 科学的风险 管理和内部 控制体系、 规范
的管理 模式、先进 的营运系统 和专业的服 务团队,严 格履行资产 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 外 广大
投资者 、金融资产 管理机构和 企业客户提 供安全、高 效、专业的 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 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力。建 立了国内托 管银行中最 丰富、最成 熟的产品线 。拥有包括 证券投资 基 金、
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 安心账户资金、 企业年金基金 、 QFII 资产、 QDII 资 产 、
股权投 资基金、证 券公司集合 资产管理计 划、证券公 司定向资产 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 信 贷资
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 系 ,
同时在 国内率先开 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 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 类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 托 管服
务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中 国工 商 银行 共托 管 证券 投资 基 金 522 只 。自 2003 年 以来 ,本 行
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全球托管人》 、 香港 《财资》 、 美国 《环球金融 》 、
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9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 奖项最多的 国内托管银 行,优良的 服务品质获 得国内外金 融领域的持 续认可和 广 泛好
评。
(四) 基金托管人 的内部控制 制度
中国工 商银行资产 托管部自 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 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 资产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这些成 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 管部 “一手抓 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 建设 ”的 做法
是分不 开的。资产 托管部非常 重视改进和 加强内部风 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 展各项托 管 业务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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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同时 ,把加强风 险防范和控 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 控文化,完 善风险控制 机制,强 化 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年
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后, 2014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 ISAE3402 ( 原 SAS70) 审阅获得无 保留
意见的 控制及有效 性报告,表 明独立第三 方对我行托 管服务在风 险管理、内 部控制方 面 的健
全性和 有效性的全 面认可。也 证明中国工 商银行托管 服务的风险 控制能力已 经与国际 大 型托
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 、 常规化的内控 工作
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 务运作严格 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 规和行业监 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 守法经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思想和 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 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度 化的内控 体 系;
防范和 化解经营风 险,保证托 管资产的安 全完整;维 护持有人的 权益;保障 资产托管 业 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 商银行资产 托管业务 内部风险控 制组织结构 由中国工 商银行稽核 监察部门( 内控
合规部 、内部审计 局)、资产 托管部内设 风险控制处 及资产托管 部各业务处 室共同组 成 。总
行稽核 监察部门负 责制定全行 风险管理政 策,对各业 务部门风险 控制工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资产托 管部内部设 置专门负责 稽核监察工 作的内部风 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 核监察人 员 ,在
总经理 的直接领导 下,依照有 关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 运行独立行 使稽核监察 职权。各 业 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 于托
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 性原则 。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 内控优 先 ”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 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 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 并
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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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独立性原则 。 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 必须
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 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 、
科学的 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 手册、严格 的人员行为 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 了 良好
的防火 墙隔离制度 ,能够确保 资产独立、 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 业务制度和 管理独立 、 网络
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
管理者 ,要求下级 部门及时报 告经营管理 情况和特别 情况,以检 查资产托管 部在实现 内 部控
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 线 ”三道控 制防线,健 全绩效考核 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 本 ”的内控 文化 ,增
强员工 的责任心和 荣誉感,培 育团队精神 和核心竞争 力。并通过 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 务 与职
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 控制。 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 处
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 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 定
期或不 定期地对业 务运作状况 进行检查、 监控,指导 业务部门进 行风险识别 、评估, 制 定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 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线 路的
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 准备与响应 。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于数据、 应 用 、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 战 ,
资产托 管部不断提 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 按照预订时 间演练发展 到现在的 “随机演 练 ”。从
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 直接
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 实全程监控 思想,确保 资产托管业 务健康、 稳 定地
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 工的
共同参与, 只有 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 ,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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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风险 控制责任落 实到具体业 务部门和业 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 己岗位职责 范围内的 风 险负
责,通 过建立纵向 双人制、横 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 结构,形成 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 相 互制
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把风险防 范和
控制的 理念和方法 融入岗位职 责、制度建 设和工作流 程中。经过 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 部 已经
建立了 一整套内部 风险控制制 度,包括: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 程、稽核监 察制度、 信 息披
露制度 等,覆盖所 有部门和岗 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 ,形成各个 业务环节之 间的相互 制 约机
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 管业
务是商 业银行新兴 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 部从成立之 日起就特别 强调规范运 作,一直 将 建立
一个系 统、高效的 风险防范和 控制体系作 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 环境的变化 和托管业 务 的快
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 出现,资产 托管部始终 将风险管理 放在与业务 发展同等 重 要的
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运作 基金进行监 督的方法和程 序
根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管 理人签署 的《 广发聚 瑞股票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 和有关基金 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 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 的 投资
组合比 例、基金资 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 报酬的计提 和支付、 基 金费
用的支 付、基金申 购资金的到 账和赎回资 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 配、基金的 融资条件 等 行为
的合法 性、合规性 进行监督和 核查,其中 对基金的投 资监督和检 查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 日开
始。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违反《基金 法》、《基 金合同》 、 托管协议或 有关基金法 规
规定的 行为,应及 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 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形式 对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 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 事项
进行复 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 内纠
正的,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有 义务要求基 金管理人赔 偿因其过 失 致使
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规 行为,应立 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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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 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 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公司 通过在广州 、北京、 上海设立的 分公司及本 公司网上 交易系统为 投资者办理 本基
金的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 1 )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3 号南塔 17 楼
直销中心电话: 020- 89899073 020- 89899042
传真:020- 89899069 020- 89899 070
( 2 )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1 1 层
电话: 010- 68083368
传真:010- 68083078
( 3 )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 905-10 室
电话: 021- 68885310
传真:021- 68885200
( 4 )网上交易
投资者 可以通过本 公司网上 交易系统办 理本基金的 开户、认 购等业务, 具体交易细 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 w w . g f f unds . c o m . c n
本公司网址 : w w w . g f f unds . c o m . c 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 83936999
客服传真: 020- 34281 1 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 、代销机构
(1)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赵会军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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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 66107900
传真: 010- 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 w w . i c bc . c o m . c n
(2)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 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4301- 4316 房)
办 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 天河 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 、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 87555888
传真:020- 87557985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 w w . g f . c om . c n
(3)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 w w w . c c b . c o m
(4)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 w w . a b c hi na . c o m
( 5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传真:010- 66594946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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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 w w . b oc . c n
( 6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 w w . b a n kc o m m . c o m
(7)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 w w . c m bc hi na . c o m
( 8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詹全鑫、张大奕
电话: 020- 38322222 、 0571- 96000 888
传真:020- 8731 1 780
客服电话:400- 830- 8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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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 61618888
传真:021- 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服电话:95528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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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话:95561,或拨打当地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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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
联系人:张萍
电话:021- 68475888 :
传真:021- 684761 1 1
客服电话: 021- 962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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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 010- 58560666
传真:010- 5709261 1
客服电话:95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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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薛军丽
电话:010- 68098777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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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95(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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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廉赵峰
联系电话:010- 65557048
业务传真:010- 65550827
客服热线:9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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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755- 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 22197701
客服电话:40066- 9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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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 010- 66223587
传真:010- 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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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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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郑鹏
联系电话:010- 85238667
传真:010- 85238680
客服电话:95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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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0574- 89068340
传真:0574- 87050024
客服电话: 96528 ,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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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滕克
联系电话:0532- 85709787
传真: 0532- 85709799
客服电话:(青岛)96588,(全国)400- 66- 96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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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联系人:毛真海
联系电话:0571- 87659546
传真:0571- 87659188
客服电话: 9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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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王晓昕
联系人:叶卓伟
电话:0551- 2667635
传真: 0551- 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 安徽省外) 、96588( 安徽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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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 20 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电话: 022- 58316666
传真:022- 58316569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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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名称: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巫渝峰
电话:0769- 22100193
传真: 0769- 221 1 7730
客服电话:4001 1- 96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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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名称: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王超
电话:0451- 86779007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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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451- 86779218
客服电话: 9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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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 22866255
传真:0769- 22866282
客服电话:961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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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名称: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联系人:董晓岚 邵利兵
电话:0571- 871 1 7617 0571- 871 1 7616
传真:0571- 871 1 7616
( 27 )名称: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
联系人:杨森
电话:022- 28405330
传真: 022- 28405631
客服电话:4006- 960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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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名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九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 B 座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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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乔瑞
联系人:王薇娜
联系电话:010- 63229475
传真:010- 63229763
客服电话:010- 96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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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名称: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 195 号
法定代表人:姚建军
客服电话:400- 83- 96699 (全国), 020- 96699 (广州)
联系人:张扬眉
电话:020- 37598442
传真: 020- 3759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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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3 楼个人业务部
法人代表:林复
联络人:翁俊
联系电话: 025- 86775337
客服电话:96400,40088- 96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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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名称: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 王栋
电话:031 1- 88627522
传真:031 1- 88627027
客服电话: 400- 612- 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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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名称: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法人代表:陆玉根
联络人:王健
联系电话: 0512- 63969841
客服电话:4008696068、0512- 96068
传真:0512- 63969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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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名称: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恒
联系人:何浩华
电话:0757- 22388928
传真: 0757- 22388235
客服电话:0757- 22223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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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名称: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49 楼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李鹏
电话:041 1- 82308602
传真:041 1- 8231 1 420
客服电话: 400664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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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名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法人代表:王国琛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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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续志刚
联系电话: 0519- 89995001
客服电话:0519- 96005
传真:0519- 8999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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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人代表:李镇西
联络人:刘芳
联系电话:0472- 5189051
客服电话:内蒙古地区:0472- 96016
北京地区: 010- 96016
宁波地区:0574- 967210
深圳地区:0755- 967210
成都地区: 028- 65558555
传真:0472- 5189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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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 .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办公地址:中国.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法人代表: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联系电话:0571- 85108195
客服电话:4008888508
传真: 0571- 85106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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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名称: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2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2 号
法定代表人:王天宇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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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露茜
联系电话: 0371- 67009917
业务传真:0371- 67009917
客服热线:967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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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黎超雄
联系电话:020- 28019593
业务传真:020- 28852692
客服热线: 020- 961 1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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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名称: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威海市环翠区宝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威海市环翠区宝泉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电话:0631- 5222293
业务传真: 0631- 5215726
客服热线:省内 96636,境内 40000- 96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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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名称: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法定代表人:王森
联系人:刘慧贤
联系电话:0633- 8081290
业务传真:0633- 8081276
客服热线: 0633- 96588/ 400- 68- 96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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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名称: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
法定代表人:夏 蜀
联系人:戴秋娟
联系电话: 0871- 63140324
业务传真:0871- 63194471
客服热线:4008896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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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名称: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联系电话:0595- 22551071
业务传真: 0595- 22505215
客服热线:4008896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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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名称: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砂路 92 号嘉信大厦 1- 2 楼部分和 5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533 号
法定代表人:周泽荣
联系人:王放
联系电话:020- 38173635
业务传真:020- 38173857
客服热线: 400- 830- 8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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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名称: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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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熊志强
联系电话: 0512- 69868390
业务传真:0512- 69868370
客服热线:96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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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 87383623
传真:0591- 8738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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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47)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 38565785
传真: 021- 38565955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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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0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 33389888
传真:021- 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 962505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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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 册地 址: 新 疆乌 鲁木 齐 市高 新区 ( 新市 区) 北 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 公地 址: 新 疆乌 鲁木 齐 市高 新区 ( 新市 区) 北 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 88085858
传真:010- 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 800- 0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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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吴倩
电话:021- 38676666
传真:021- 38670666
客服电话: 400- 8888- 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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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 010- 66568430
传真:010- 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 888- 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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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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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 8888- 108
传真:010- 65182261
客服电话: 400- 8888- 108
公司网站:w w w . c s c 108. c o m
(53)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 010- 66045529
客服电话:010- 66045678
传真:010- 66045518
天相投顾网址: w w w . t x s e c . c o m
天相基金网网址:w w w . j j m . c o m . c n
(54)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 0755- 82130833
传真:0755- 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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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 82943666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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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 82943636
客服电话: 95565 、 40088881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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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 82492193
传真:0755- 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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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王炜哲
电话:021- 2032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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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 16 、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 0755- 83516289
传真:0755- 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 33680000 ;400- 6666- 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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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 1 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 1 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3 3
联系电话:0431- 850965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600068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 85096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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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 - 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 63325888
传真:021- 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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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 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 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 1- 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 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 1-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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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 022- 28451991
传真:022- 28451892
客服电话:400- 6515- 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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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3 4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 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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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18- 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 65581 1 36
传真: 0512- 6558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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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 0755- 83025022
传真:0755- 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 888- 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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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95525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3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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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 021- 20333333
传真:021- 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 8888- 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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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陈明
电话: 0791- 86281305
传真:0791- 86282293
客服电话: 4008- 222- 1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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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 400- 666- 1618 、 95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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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名称: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1 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3 6
联系人:钟康莺
电话: 021- 68634518
传真:021- 68865680
开放式基金客服电话:400- 888- 15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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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 82831662
传真:0510- 82830162
客服电话: 95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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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 0755- 83709350
传真:0755- 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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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 、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 88836999
传真: 020- 88836654
客服电话:020- 961303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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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 1 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传真: 0755- 23838750
联系人:毛诗莉
客服电话:4008881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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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 60833722
传真:010- 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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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021- 68767981
客服电话:400- 8888-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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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陈琳琳
联系电话:0551-2246273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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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安徽地区:9557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551- 227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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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名称: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络人:甘霖
电话:0551- 5161666
传真:0551- 5161600
客服电话:96518(安徽),4008096518(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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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 85022326
传真:0532- 85022605
客服电话: 9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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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名称: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电话:0571- 86078823
客服电话:9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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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 1 1 1 号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3 9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 87822359
传真:0571- 87818329
客服电话:95336(浙江),40086- 96336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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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电话:0371- 65585670;
传真: 0371- 65585665;
客服电话:0371- 967218 或 4008139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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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名称: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 84183333
传真:010- 8418331 1 - 3389
客服电话: 400- 818- 81 1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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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 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 、 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 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 8888- 1 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 020- 22373718- 1013
联系人:罗创斌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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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0- 37865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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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 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 42 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 8319951 1
传真:0755- 83199545
客服电话:0755- 831995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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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 84403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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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 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 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 82825551
传真:0755- 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 40080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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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4 1
电话:400- 886- 6567
传真: 0791- 86770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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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6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 65799999
传真:027- 85481900
客服网站:w w w . 9 5579. c om
(90)名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 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 583281 1 2
传真:010- 58328748
客服电话:400- 887- 8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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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 1 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 1 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常向东 孙伟
电话: 0471- 4913998
传真:0471- 4930707
客服电话:0471- 496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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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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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 01. 02. 03. 05. 1 1 .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 82023442
传真: 0755- 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32、400- 600- 8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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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 9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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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 - 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电话: 0731- 85832343
传真:0731- 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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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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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451- 85863719
传真: 0451- 8228721 1
客户服务热线:400- 666- 2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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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 50122086
传真:021- 5012220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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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名称: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吴尔晖
联系电话:0755- 83007159
业务传真: 0755- 83007034
客服热线:4000- 188- 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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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 )名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 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 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联系电话:010- 59355941
客服电话:40088- 95618
公司网站: w w w . e 5618. c om
(99)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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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 4890100
传真: 0931- 48901 1 8
客服电话:400- 689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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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 63081000
传真:010- 63080978
客服电话: 400- 800- 8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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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名称: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赵钦
电话: 0592- 5161642
传真:0592- 5161640
客服电话:0592- 5163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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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名称: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电话:025- 83367888- 4201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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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2- 83320066
客户服务热线: 4008285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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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A 座三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陶颖
电话:010- 58568040
传真:010- 58568062
客服电话:010- 585681 1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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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 )名称: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区 6- 7 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
联系人:谢项辉
电话:0571- 87901053
传真:0571- 87901913
客服电话: 0571- 967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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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 63786141
传真:023- 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 096- 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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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名称: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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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自强路 35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4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刘亚静
电话:031 1 -66006393
传真: 031 1- 66006249
客服电话:400- 612- 8888
公司网站:w w w . s 10000. c om
(107)名称: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服电话: 400- 871- 8880
传真:0871- 3578827
公司网站:w w w . h on gt a s t oc k. c om
( 108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电话:028- 86690070
传真:028- 86690126
客服电话: 40066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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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名称: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 121 号 万丽城晶座 4 楼 中天证券 经纪事业部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 袁劲松
联系电话: 024- 23280842
客服电话:4006180315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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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 )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 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400- 8888- 929
联系人:丁宁
电话:010- 64408820
传真:010- 644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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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1 )名 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人代表:刘汝军
联络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 83561 1 49
客服电话: 400- 698- 9898
传真:010- 83561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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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2 )名称: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韦杉
联系电话:010- 88086830- 730 010- 88086830- 737
传真:010- 66412537
客服电话: 010- 8808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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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3 )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B 座
法人代表:余磊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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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 027- 87618882
客服电话:4008005000
传真:027- 87618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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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4 )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话:0769- 22100155
客服电话:0769- 961 1 30
传真: 0769- 221 1 9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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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5 )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佘晓峰
电话: 021- 20691836
传真:021- 20691861
客服电话:400- 820- 2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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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6 )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 33227950
传真: 0755- 33227951
网址:w w w . z l f u nd. c n 及 w w w . j j m m w . c om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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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热线:4006- 788- 887
( 1 17 )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 01 、B 01( b )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 : 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 64316642
业务传真:021- 54653529
客服热线:021- 32109999 ;029- 68 918888 ;4001099918
(1 18 )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刘军
联系电话:0755- 82943755
业务传真: 0755- 8294051 1
客服热线:40010220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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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电话: 010- 65051 1 66
业务传真:010- 65051 1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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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 1 1 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 5887001 1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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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传真:021- 68596916
客服热线: 4007009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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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 8891 1 818- 8565
业务传真:0571- 86800423
客服热线:0571- 88920897 、4008- 773- 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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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 )名称: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 (07)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 (07)
法定代表人:卓紘畾
联系人:王娓萍
联系电话:0755- 33376853
业务传真:0755- 33065516
客服热线: 4006877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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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名称: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1 层 1 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2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联系电话:010- 65808756
业务传真:010- 65807864
客服热线:95162、4008888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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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名称: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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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联系电话:010- 59393923
业务传真: 010 - 59393074
客服热线:400- 808- 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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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陈征
联系电话:010- 88321882
业务传真:010- 88321763
客服热线: 0871- 68898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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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联系电话: 021- 38600735
业务传真:021- 38509777
客服热线:400- 821- 5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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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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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1- 54509998
业务传真: 021- 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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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名称: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 60897840
业务传真:0571- 26697013
客服热线:4000- 766-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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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名称: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01 号渣打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3 楼
法定代表人:林清德
联系人:郑毓栋
联系电话:021- 50163988
业务传真: 021- 58205487
客服热线:800- 820- 8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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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0 )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阿婷
联系电话:0755- 82721 1 06- 8642
业务传真:0755- 82029055
客服热线: 40092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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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名称: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 D 区) 801 室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邓秀男
联系电话: 0571- 56028620
业务传真:0571- 56899710
客服热线:400 068 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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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详细地址)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联系电话:010- 66555316
业务传真: 010- 66555246
客服热线:4008888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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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名称: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 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 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联系电话:010- 57418829
业务传真:010- 57569671
客服热线: 400- 678- 5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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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名称:上海久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 2819 号 1 幢 10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403 号上海信息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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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徐金华
联系电话: 021- 68685825
业务传真:021- 68682297
客服热线:400- 021- 9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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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 )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 58325388- 1588
业务传真:010- 58325282
客服热线: 400- 166- 1 1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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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名称: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 1 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12、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 0351- 4130322
业务传真:0351- 4137986
客服热线:40071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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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名称: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 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赵森
联系电话:010- 59539864
业务传真: 010- 59539806
客服热线:95162、400- 8888- 160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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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8 )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联系电话:010- 57756019
业务传真:010- 57756199
客服热线:400- 786- 8868-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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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宫龙云
联系人:戴莉丽
联系电话: 021- 32229888
业务传真:021- 62878783
客服热线:021- 63340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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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0 )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 10 单元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 10 单 元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 021- 20289890
传真:021- 202801 1 0
网址:w w w . h a r v e s t w m . c n
客服电话:400- 021- 8850
( 141 )名称: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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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张晶晶
联系电话:010- 66154828- 809
业务传真:010- 88067526
客服热线: 010- 6615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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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名称: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 O H 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联系电话: 010- 52855713
业务传真:010- 85894285
客服热线:400- 6099-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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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名称: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中经北证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陈莹莹
联系电话: 13261320700
业务传真:010- 88381550
客服热线:010- 68998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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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一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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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栋栋
联系电话: 010- 88312877- 8009
业务传真:010- 88312099
客服热线:400- 001- 1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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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5 )名称: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新华 1949 产业园东门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陈莹莹
联系电话:13261320700
业务传真:010- 88381550
客服热线: 010- 68998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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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名称: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 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 1504
法定代表人:林松
联系人:李智磊
联系电话: 0592- 3122679
业务传真:0592- 8060771
客服热线:0592- 3122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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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名称: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 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联系人:胡明会
联系电话:010- 59200855
业务传真: 010- 59200800
客服热线:400- 819- 9868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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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8 )名称: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 1 - B , 名义层 1 1- A , 8- B 4 , 9- B 、
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 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23- 86769637
业务传真:023- 86769629
客服热线:400- 8877- 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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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刘艳妮
联系电话:021- 80133827
业务传真:021- 80133413
客服热线:400- 808-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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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名称:北京恒久浩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汉威大厦 15B 5( 西区 15 层 )
法定代表人:谢亚凡
联系人:陈冲
联系电话: 010- 88580321
业务传真:010- 88580366
客服热线:4006- 525- 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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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 )公司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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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联系电话:010- 52703350- 6006
业务传真:010- 62020355
客服热线: 4008886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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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公司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 15801816961
客服热线:4000676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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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联系电话:021-3860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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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4)名称:中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业务传真:0755-83217421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6 0
客服热线:400-990-8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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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名称:首 创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德 胜 门 外 大 街 1 1 5 号 德 胜 尚 城 E 座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德 胜 门 外 大 街 1 1 5 号 德 胜 尚 城 E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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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务 传 真 : 0 1 0 - 5 9 3 6 6 0 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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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名称: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温特莱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于婷婷
电话:13811217674
客服电话:010-56409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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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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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名称: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6 1
办公地址: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华
联系人: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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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传真:0551-62862801
客服热线:4008878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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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名称: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411-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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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凌秋艳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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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名称: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15 层办公楼一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魏尧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6 2
电话:010-65181028
传真:010-65174782
客服电话:400-066-9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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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张瑾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业务传真:021-63608830
客服热线:4008918918、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163)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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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名称: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9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6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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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165)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黄芳、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话:400-860-8866
公司网址:www.kysec.cn
(166)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电话:4000 178 000
公司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167)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13521165454
传真:010-67000988-6003
客服电话:400-001-8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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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名称: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 8 号楼 1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 8 号楼 C 座 1701 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阮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631
客服电话:400-158-5050
公司网址:www.9ifund.com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 求,选择其 他符合要 求的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 金,
并及时公告。
二、注 册登记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 56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 3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李尔华
电话:020- 89188970
传真:020- 89899175
三、出 具法律意见 书的律师事 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厦 38 层
负责人:程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020-38799335
经办律师:黄贞、程秉
联系人:程秉
四、审计基 金资产的会 计师事务所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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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电话: 021 - 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明静、吴迪
第六部 分 基金的 募集
基金管 理人按照《 基金法》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 并于 2006 年 4 月 1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金
字[ 2006] 72 号文 核准募集 , 实际募集期间为2006年5月8日至2006年5月15日。
一、基金类 型
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
二、基金存 续期限
不定期。
三、募 集方式与募 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为代销与直销。募集期限自2006年5月8日至2006年5月15日。
四、募 集 对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与 机 构 投 资 者 ( 法 律
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 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五、募 集场所
本基金 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机构销售 网点及基金 销售代理 人的代销网 点向社会公 开募
集。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6 6
第七部 分 基金合 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 同生效时间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06 年 5 月 17 日生效, 自该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 金 。
二、基 金存续期内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 和资金额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连续二 十个工作 日出现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人 民币情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在定 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
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 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 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一、申 购与赎回的 场所
1.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2. 各代销机构开办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网点;
3. 本基金开通的网上交易系统。
基金投 资者应当在 销 售机构 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 场所按销售 机构约定的 方式办理 基金的
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二、申 购与赎回的 开放日及时 间
本基金 《 基金合同》 已于 2006 年 5 月 17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的申购 、 赎回等业务自 2006
年 8 月 17 日起开始办理。
投资者 应当在开放 日办理申 购和赎回申 请。开放日 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 另行公告。 投资
者在基 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出 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申 请的,其基 金份额申 购 、赎
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相应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申 购 、
赎回时 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 整应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在实施 日 2 日前在 至少一家指 定媒
体公告。
三、申 购与赎回的 限制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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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代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人开通)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 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 购限
额及投 资金额级差 详见各销售 机构网点公 告。各基金 代理销售机 构有不同规 定的,投 资 者在
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2 、 直销 中心 每个 账 户首 次申 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50, 000 元 (含 申购 费) 人 民币 ;已 在 直销
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代销机构的最低赎回、 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调整为1份, 投资
者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 注册登记 机构
有权将 全部剩余份 额自动赎回 。各基金代 理销售机构 有不同规定 的,投资者 在该销售 机 构办
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 或比
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 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 原则 ,即申 购、 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 收市 后计算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准 进 行
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现定为开放日15: 00 )前撤销;
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质 利 益 的 前 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日 2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
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 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 资人必须根 据基金份 额发售机构 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 日的业务办 理时间向基 金份
额发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 在申购本基 金时须按 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规定 的方式备 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
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 交 。
2.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T 日规定 时间受理的申 请,正常情 况下,基金注 册与过户登记 人在 T + 1 日内为 投资 人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 + 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人可向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或以 基金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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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发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成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 用全额缴款 方式,若 申购资金在 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 账则申购不 成功,若申 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 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
额持有 人账户。在 发生巨额赎 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 本《基金合 同》的有 关 条款
处理。
六、申 购费率与赎 回费率
1. 申购费率
( 1 ) 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 。 投资者选择在 申购
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 2 )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 , 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投资者在一 天之
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 购 金 额 ( M ) 费 率
M 〈 1 0 0 万 元 1 . 5 %
1 0 0 万 元 ≤ M 〈 5 0 0 万 元 0 . 9 %
5 0 0 万 元 ≤ M 〈 1 0 0 0 万 元 0 . 3 %
M ≥ 1 0 0 0 万 元 每 笔 1 0 0 0 元
( 3 ) 个人 投资者 通过基 金管理 人的网 上交易 系统 申购的 ,其前 端申购 费率为 0. 6%
(仅限于前端收费模式)。
( 4 )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申购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 . 具体费率如下:
持 有 期 限 ( N ) 费 率
N < 1 年 1 . 8 %
1 年 ≤ N < 2 年 1 . 5 %
2 年 ≤ N < 3 年 1 . 2 %
3 年 ≤ N < 4 年 0 . 9 %
4 年 ≤ N < 5 年 0 . 5 %
N ≥ 5 年 0
(5)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 可用于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 项费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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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 6 )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 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应交纳赎回费。 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扣除
计入基金财产部分, 赎回费的其他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 。 赎 回费
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3.本基金于 2014 年 5 月 23 日开通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C 类收费业务模式
( 1 ) C 类收费模式是指不收取申购费率, 按照持有时间分类收取赎回费, 并收取销 售服
务费的一种收费模式。具体费率如下:
(2)本公司开通的 C 类收费模式 中, 赎回费用按下列标准收取 :1、 从基金确认日 算起
持有时 间超过 30 日以上 的,不收取 赎回费率; 2 、持有 时间不足 30 日(含 30 日)收 取一定
的赎回 费用。根据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对持续持 有时间少于 30 日(含 30 日)
的投 资人 收取 不低 于 0. 5% 的赎 回费 ,持 有时 间超过 30 日以 上不 收取 赎回 费率, 但旗 下指 数
基金不受持有时间限制,不收取任何赎回费用。
(3) 销售服务费不是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而是由本公司注册登记系统针对每个客户的 C
类资产 逐日计提并 记录在每个 客户帐户, 在客户赎回 或转换时从 客户的赎回 或转换款 项 中扣
除。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最新的 申购
费率和 赎回费率在 《招募说明 书(更新) 》中列示。 费率如发生 变更,基金 管理人最 迟 应于
新的费率开始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赎 回 期 限 ( N ) 赎 回 费 率
N < 1 年 0 . 5 %
1 年 ≤ N < 2 年 0 . 3 %
N ≥ 2 年 0
基 金 简 称 代 码 销 售 服 务
费
申 购 费 C 类 赎 回 费
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2 7 0 0 0 6 0 . 6 % / 年 0
持 有 时 间 不 足 3 0 日 ( 含 3 0 日 ) , 费 率 为 0 . 5 %
持 有 时 间 大 于 3 0 日 , 费 率 为 0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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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 购份额与赎 回金额的计 算方式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 1+ 前端申购费率 ]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 投资 10, 000 元申 购本基金 ,假设申 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 0500 元,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 5% ,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 000/ (1+ 1. 5% ) = 9852. 22 元
前端申购费用= 10000- 9852. 22= 147. 78 元
申购份数= 9852. 22/ 1. 0500= 9383. 07 份
即: 投资人投 资 10, 000 元申 购本基金 ,假设申 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 0500 元 , 其
对应申购费率为 1. 5% ,则其可得到 9383. 07 份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数= 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0, 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 0500 元, 则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10000/ 1. 0500= 9, 523. 81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10, 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 0500 元, 则 其可
得到 9, 523. 81 份基金 份额。但 其在赎回时 需根据其 持有时间按 对应的后端 申购费率 交纳后端
申购费用。
2. 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或申购费用, 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 下 :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 ×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 - 赎回费用
例: 某投 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 对应的赎回 费率
为 0. 3%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 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10, 000 × 1. 05= 10500 元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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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 10, 500 × 0. 3% = 31. 50 元
赎回金额 = 10, 500- 31. 50= 10468. 5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 0500 元, 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 468. 5 元。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 ×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购费用= 赎回份额 × 认购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 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 后端认购费用- 赎回费用
例: 某投 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 对应的后端 认购
费率为 1. 5%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 3%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 0500 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10, 000 × 1. 0500= 10500 元
后端认购费用 = 10, 000 × 1. 0000 × 1. 5% = 150 元
赎回费用= 10, 500 × 0. 3% = 31. 50 元
赎回净额 = 10, 500- 150- 31. 50= 10, 318. 5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 0500 元, 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 318. 50 元。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 ×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 赎回份额 ×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 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 后端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
例: 某投 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 对应的后端 申购
费率 为 1. 5% ,对 应的赎 回费 率为 0. 3% ,假 设申购 日基 金份额 净值为 1. 0200 元, 赎回当 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 1. 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10, 000 × 1. 05= 10, 500 元
后端申购费用 = 10, 000 × 1. 02 × 1. 5% = 153 元
赎回费用= 10, 500 × 0. 3% = 31. 50 元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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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净额= 10, 500- 153- 31. 50 = 10, 31 5. 5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 0500 元, 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 315. 50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T 日基金资产净值/ T 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 元 ,
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 , 并在 T + 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申购份 额的处理方 式:申购 的有效份额 为按实际确 认的申购 金额在扣除 相应的费用 后 ,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二 位 , 第三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 产生 的
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5.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 有效 赎回 份额 以当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二 位 , 第三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在 基
金财产中列支。
八、申 购与赎回的 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 +1 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注册
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 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 +1 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注册
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 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 册与过户 登记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 , 但
不得实 质影响投资 者的合法权 益, 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 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 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拒 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及 处理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 3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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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 5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 述( 1)到( 4)项暂 停申购情形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至少一家 中国证监会 指定
的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基 金合同或招 募说明书 中未予载明 的事项,但 基金管理 人有正当理 由认为需要 暂停
基金申 购,应当报 中国证监会 批准。经批 准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 立即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 暂停
申购公告。
十、暂 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 及处理
除非出 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 理人不得拒 绝接受或暂 停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或 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 难 ;
(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备 案。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人 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 的,可支付 部分按每个 赎回申请 人 已被
接受的 赎回申请量 占已接受赎 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 部分由基 金 管理
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 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最 长不
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投资者在申 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 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在 至少一家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 上刊登暂停 赎回
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 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 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 净赎回 申请=赎回 申请总数 +基金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总数 -申购申请总数-基金 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 )超过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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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 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 据本基金当 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 或部
分顺延赎回。
( 1 ) 全额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
行。
( 2 )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 申请可能会 对基金的资 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 例 不低
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 ,
应当按 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 额; 投资者 未能
赎回部 分,除投资 者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明 确作出不参 加顺延下一 个开放日赎 回的表示 外 ,自
动转为 下一个开放 日赎回处理 。 依照上 述规定转入 下一个开放 日的赎回不 享有赎回优 先权并
将以下 一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准进 行计算,并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部 分顺
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 3 )巨额 赎回的公告 : 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 回并顺延赎 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 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 3 个工作 日内通过指 定媒体、基 金管理人的 公司 网址或代销 机构的网点 刊登
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 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发生 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 暂停接受赎 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十二、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 公告
如果 发生 暂停的 时间为 一天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重新 开放 日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
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 生暂停的时 间超过一 天但少于两 周,暂停结 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前一个 工作日在至 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 赎回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 生暂停的时 间超过两 周,暂停期 间,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 公告
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 上连续刊登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在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日 公告
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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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转 换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 条件申请 将其持有的 某一基金( 包括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1. 转换的原则
(1 ) 基金 转换 只能 在本 公 司管 理 的 、同 一注 册登 记 人登 记存 管的 、同 一 基金 账户 下的
基金份 额之间进行 ,并只能在 同一销售机 构的同一托 管网点办理 。 在未来 ,如基金管 理人开
通本基 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由不同注 册登记机构 办理注册登 记的其他基 金之间的 转 换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届时进行公告。
(2) 投资者采用“ 份额转换” 的原则提交申请。 在发生基金转换时, 转出基金必须为允许
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为允许申购状态。
(3) 基金转换的计算采用“ 未知价” 原则, 即基金转换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
转出以及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已冻结份额不得申请进行基金转换。
( 5 ) 转换业务遵循 “ 先进先出 ” 的业务规则, 先确认的认购或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在转 换时
先转换。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转换后赎回的处理原则。
(6) 基金转换采用“ 前端转前端、 后端转后端” 的模式, 不能将前端收费基金份额转换为
后端收费基金份额,或将后端收费基金份额转换为前端收费基金份额。
(7)本公司于 2014 年 5 月 9 日开通网上 交易平台 C 类收费业务 模式, C 类收费模 式 下
的基金 份额与前端 收费基金份 额之间可以 相互转换, 转换规则适 用《广发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
网上直销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 关于 C 类收费的基金份额详细转换规则请参考 2014 年 5 月 9
日发布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增加 C 类收费 模式
的公告》。
(8 ) 当投 资者 在广 发货 币 市场 基 金 月结 前将 持有 的 广发 货币 市场 基金 全 部转 出到 本公
司旗下 其它基金时 ,本公司将 根据基金转 换日提前为 转出的广发 货币市场基 金份额结 算 收益
并转成基金份额一起转出。
2. 转换的数额约定
投 资人 在向 销售 机 构申 请基 金转 换 时, 每次 转换 申请 不 得低 于 100 份 基金 份额 ,转 出 基
金的剩余份额不低于 100 份。
3. 转换费率
各只基金之间的转换费率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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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在 T 日办理的基金转换申请,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 + 1 日内为投资者对 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 括该日 ) 投资者可向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或以基金 份额
发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成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 迟于
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5. 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出与基 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资
产组合 情况,决定 全额转出或 部分转出, 并且对于基 金转出和基 金赎回,将 采取相同 的 比例
确认; 但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 受部分转出 申请的情况 下,对未确 认的转换申 请将不顺 延 至下
一个开放日办理。
6. 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 除非 出现 如下 情形 , 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拒 绝或 暂 停接 受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基 金转
换申请:
a . 不可抗力;
b .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c .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
d. 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
e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份额不变。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 暂停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
告。
( 3 )暂停期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 生暂停的时 间为 1 天,基 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 放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信 息披露媒 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并在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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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 生暂停的时 间超过两 周,暂停期 间,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 公告
一次; 当连续暂停 时间超过两 个月时,可 对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的 频率进行调 整。暂停 结 束,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连 续刊
登基金 重新开放基 金转换的公 告,并在重 新开放基金 转换日公告 最近一个工 作日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其它未尽事宜以本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为准。
十四、 转托管
本基金 目前实行份 额托管的 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 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从 一个交易账 户转
入另一 个交易账户 进行交易。 具体办理方 法参照《广 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开 放式基金 业 务规
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可以为 投资者办 理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具体办理 方法参照《 广发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十六、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
非交易 过户是指不 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 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 数量的基金 份额按照一 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 其中, “ 继
承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 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 捐赠 ” 只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合法 持有的 基金份 额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金 会或社 会团体 的情形 ; “ 司法 执行 ”
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 生效司法文 书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 人、
法人、 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 的主体应符 合相关法 律 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
注册登记人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 合条件的非 交易过户 申请按《广 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 的有
关规定办理。
十七、 基金的冻结 与解冻
基金注 册与过户登 记人只受 理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要 求的基金 账户或基金 份额的冻结 与解
冻。基 金账户或基 金份额被冻 结的,被冻 结部分产生 的权益一并 冻结,被冻 结部分份 额 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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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 资目标
通过综 合运用多种 投资策略 优选股票, 分享中国经 济和资本 市场高速增 长的成果, 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回报。
二、投 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包 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债 券、
权证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若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 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 票资
产的配置比例为 30% - 95% , 债券资产的配置比例为 0- 65% , 权证的配置比例为 0- 3% , 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大于等于 5% 。
三、投 资 理念
研究创造价值,前瞻、系统、科学的研究是投资的驱动力。
四、投 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根据下述因素的判断,确定资产配置策略:
1. 宏观经济因素
宏观经 济形势从两 个方面影 响股市,一 是对上市公 司的业绩 产生影响, 二是改变投 资者
的投资 行为。由于 股市往往对 宏观经济进 行提前反映 ,因此,本 基金管理人 将重点关 注 一些
宏观先行指标。
2. 政策因素
我国政 府对经济体 系的宏观 调控能力很 强,可以说 ,政策是 影响股市运 行的核心因 素之
一。本 基金管理人 将重点关注 的政策因素 包括:财政 政策、货币 政策和证券 市场宏观 管 理政
策。
3. 资金供求因素
资金供求是决定我国证券市场运行的重要因素。
4. 市场波动周期
市场脉 动节奏呈现 明显的周 期特征,投 资进出时机 的把握对 提高投资收 益有着极为 重要
的作用。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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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 股票投资策 略主要通 过综合运用 多种投资策 略优选出 投资价值较 高的公司股 票构
建股票投资组合。
具体的投资策略包括:
1. 主题投资策略: 此种投资策略就 是通过对宏观经济中制度性 、 结构性或周期性的 发展
趋势或 发展动力进 行前瞻性的 研究与分析 ,挖掘并投 资于集中代 表整个市场 阶段发展 趋 势的
上市公司。
本 基金 使用 主 题投 资分 析 框架 ( T h e m a t i c I n ve s t i ng A na l ys i s F r a m e ) 进 行主 题投 资 的分 析研
究,所遵循的步骤如下:
( 1 ) 首先寻找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趋势: 即明确经济结构或产业即将发生的根本性变 化 ,
分析这些根本性变化的内涵和寓意。
( 2 ) 继而认清使该种趋势产生和持续的内在驱动因素: 即有效分析经济运行中真正 起作
用的驱动因素,客观清楚的认识证券市场的发展规律与发展趋势。
( 3 ) 最后将能够从这种趋势中受惠的公司纳入投资范围: 即找出充分代表或体现该 投资
主题的公司,经过全方位的周密调查研究后建立主题投资组合。
( 4 )重复以上过程,不断的寻找、发现、研究新的主题投资机会。
2. 买入持有策略: 此种投资策略主 要投资的对象为相对价值被低估的成长型股票 , 通过
长期持有 分享高成长性 所带来的收益 。具体应用 G A R P ( G r ow t h a t R e a s o n a bl e P r i c e )选股法
进行股票选择。
G A R P 选股 法重视 股票投 资价 值与成 长潜力 的平衡 ,既规 避投资 标的价 格高 企的风 险,
又具备高速成长的优势。应用 G A R P 选 股法选择出的股票,会有潜在的两个收益渠道: 没有
考虑成长潜力下,价值回归中的投资收益;成长潜力释放带来的价值增长。
3. 逆向投资策略: 此种投资策略主 要投资的对象为相对价值被低估的价值型股票 , 待其
价值回归后沽出获利。主要通过以下两方面因素的考察来选取股票:
(1)低市盈率或市净率
首先采 用定量工具 定期计算 库中个股的 市盈率和市 净率,找 出市盈率或 市净率较低 的公
司股票 。造成股票 市盈率(市 净率)较低 可能有宏观 、微观、产 业三个方面 的原因, 因 此需
要进一步分析其基本面是否存在某些向好因素以支撑公司价值回归,并挖掘其投资机会。
(2)定性分析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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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对选 出股票 的 “ 低价 因素 ” 进行 合理分 析, 从中找 到基本 面素质 较好 ,
股价可望在短时间内回归的公司。
(三)债券投资策略
1. 利率预测
债券投 资策略的关 键是对未 来利率走向 的预测,并 及时调整 债券组合使 其保持对利 率波
动的合理敏感性。 本基金将在利率合理预期的基础上, 通过久期管理, 稳健地进行债券投 资 ,
控制债 券投资风险 。尤其是在 预期利率上 升的时候, 严格控制, 保持债券投 资组合较 短 的久
期,降低债券投资风险。
2. 收益曲线策略
收益曲 线策略是以 对收益率 曲线形状变 动的预期为 依据建立 或改变组合 头寸。要运 用收
益曲线策略,必须先确定收益曲线变动的类型以及各种变动对组合收益率变动的影响。
3. 债券类 别配置
(1)一、二级市场配置
随着国 债发行市场 化的增强 ,本基金管 理人将充分 考量一级 、二级市场 的风险收益 ,并
拟订配置策略。
( 2 )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配置
就目前 而言,银行 间债券市 场流动性不 如交易所市 场。本基 金将在均衡 流动性和收 益性
的基础上合理配置两个市场的投资比例。
(3)债券品种配置
我国债 券市场目前 发展较为 成熟且流动 性较好的是 国债与金 融债市场, 这将是本基 金债
券投资 的主要品种 ;随着未来 企业债与可 转债市场的 发展,本基 金将在控制 投资风险 的 基础
上合理增加其投资比重。
(四)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 本基金辅助 性投资工 具,投资原 则为有利于 基金资产 增值,有利 于加强基金 风险
控制。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投资权证目前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
1.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千 分 之
五。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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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不受上述条款限制。
五、投 资决策依据 和决策程序
1. 决策依据
以《基 金法》、本 基金合同 、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 法规为决 策依据,并 以维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 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 2 ) 研究发展部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 , 构建股票备选库, 对拟投 资对
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债券决策支持。
( 3 ) 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 , 在研究部门研究报告的指引下, 结
合对证 券市场、上 市公司、投 资时机的分 析,拟订所 辖基金的具 体投资计划 ,包括: 资 产配
置、行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小组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 5 ) 根据决策纪要 , 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 交由中央交易 室执
行。
( 6 )中央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小组。
(7) 金融工程小组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 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 和改
进方案。
(8) 风险 控制委员会对识别、 防范、 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 尤其 重点
关注基 金投资组合 的风险状况 ;金融工程 小组重点控 制基金投资 组合的市场 风险和流 动 性风
险。
六、投 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
券;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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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其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二)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共同 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 不得 超过 该
证券的 10% ;
3. 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4.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 额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的 总资 产, 所申 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本基金的建仓期为 6 个月;
6.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部门 对上 述比 例限 制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投 资 可不 受上 述规 定限
制。由 于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或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 的 投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法 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业 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自 2013 年 1 月 17 日起 , 将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由 “75% * 新华富时 A 60 0 指数+ 25% *
新华巴克莱资本中国全债指数”变更为“ 75% * 沪深 300 指数 + 25% * 中证全债指数”。
八、风 险收益特征
较高风险、较高收益
九、基 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行使 股东权利的 处理原则及方 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8 3
益。
十、基 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十一、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经理 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 的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 1 )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 、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 8 )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 序 ;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8 4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 1 )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
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 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十二、 基金投 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 管理人董事 会及董事 保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不 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 大遗
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工 商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根据 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 于 2016 年 5 月 30 日 复核
了本报 告中的财务 指标、净值 表现和投资 组合报告等 内容,保证 复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 记 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 末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资 3, 670, 076, 960. 92 86. 80
其中:股票 3, 670, 076, 960. 92 86. 80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8 5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19, 609, 058. 89 12. 29
7
其他各项资产 38, 330, 71 1. 57 0. 91
8
合计 4, 228, 016, 731. 38 100. 00
2、报告期 末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投 资组合
2.1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境 内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58, 000, 000. 00 1. 38
B 采矿业
56, 050, 536. 39 1. 33
C 制造业 2, 436, 576, 099. 80 57. 93
D
电 力 、 热 力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1 1, 456, 864. 48 0. 27
F 批发和零售业
68, 027, 969. 68 1. 6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675, 770, 025. 78 16. 07
J 金融业
125, 636, 085. 15 2. 99
K 房地产业
78, 166, 241. 62 1. 86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08, 248, 731. 42 2. 57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2, 144, 406. 60 1. 24
S 综合
- -
合计
3, 670, 076, 960. 92 87. 26
2.2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沪 港 通 投 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8 6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沪港通投资的股票。
3、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 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3 00033 同花顺 2, 592, 771 199, 643, 367. 00 4. 75
2 3 00207 欣旺达 7, 539, 266 198, 433, 481. 12 4. 72
3 0 02157 正邦科技 8, 469, 515 162, 784, 078. 30 3. 87
4 0 02127 南极电商 8, 613, 181 150, 730, 667. 50 3. 58
5 3 00136 信维通信 4, 964, 503 146, 403, 193. 47 3. 48
6 3 00367 东方网力 4, 408, 648 134, 596, 023. 44 3. 20
7 3001 13 顺网科技 1, 488, 353 132, 016, 91 1 . 10 3. 14
8 0 02584 西陇科学 3, 179, 698 124, 389, 785. 76 2. 96
9 0 02530 丰东股份 5, 535, 339 1 1 5, 688, 585. 10 2. 75
10 3 00203 聚光科技 4, 294, 436 1 1 2, 514, 223. 20 2. 68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8 7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 1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 2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1 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 1 ) 2015 年 8 月 18 日 ,同 花 顺网 络 信息 股 份有 限 公司 ( 股票 代 码: 300033 ) 收到 中 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调查通知书》 (深证调查通字 15150 号) 。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
律法规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 员会决定 对 公司
进行立案调查。
2015 年 9 月 7 日 ,公 司收 到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 委员 会下 发的 《行 政处 罚事 先 告知 书》 ( 编
号:处罚字[ 2015] 70 号),公司涉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截止本季度末, 公司尚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司在 15 年 9 月以来的每个月都会例行 的发
布《关于股票存在被实施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
本基金 投资该公司 的主要原因 是:从目前 的情况看, 证监会对公 司的立案调 查对公司 盈 利不
产生重 大影响,公 司的基本面 非常正常, 是一个下有 估值支撑, 上有空间和 弹性,且 市 场认
知还存在一定差距的优质互联网公司,看好其成长前景。
除 上 述 证 券 外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本 期 未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 在 本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未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和 处 罚 的 情 况 。
( 2 )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未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备 选 股 票 库 。
(3)其他资产的构成
序
号
名 称 金额 ( 元 )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8 8
1 存 出保证金 2, 371, 849. 34
2 应 收证券清算款 31, 926, 61 1. 15
3 应 收股利 -
4 应 收利息 104, 376. 27
5 应 收申购款 3, 927, 874. 81
6 其 他应收款 -
7 待 摊费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38, 330, 71 1. 57
(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换期的可转换债券。
(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第十部 分 基金的 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8 9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 本基金本报告期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1.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的变动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比较图
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的 历 史 走 势 对 比 图
( 2006 年 5 月 17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 1 )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 2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 3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 4 ) ( 1 ) - ( 3 ) ( 2 ) - ( 4 )
2 0 0 6 . 0 5 . 1 7 - 2 0 0 6 . 1 2 . 3 1 4 5 . 6 1 % 0 . 9 0 % 3 8 . 0 0 % 1 . 1 1 % 7 . 6 1 % - 0 . 2 1 %
2 0 0 7 . 0 1 . 0 1 - 2 0 0 7 . 1 2 . 3 1 1 4 4 . 0 3 % 2 . 0 4 % 1 1 7 . 0 9 % 1 . 7 3 % 2 6 . 9 4 % 0 . 3 1 %
2 0 0 8 . 0 1 . 0 1 - 2 0 0 8 . 1 2 . 3 1 - 5 3 . 2 7 % 2 . 1 1 % - 4 6 . 5 8 % 2 . 2 9 % - 6 . 6 9 % - 0 . 1 8 %
2 0 0 9 . 0 1 . 0 1 - 2 0 0 9 . 1 2 . 3 1 7 0 . 7 5 % 1 . 8 1 % 7 2 . 5 0 % 1 . 5 3 % - 1 . 7 5 % 0 . 2 8 %
2 0 1 0 . 0 1 . 0 1 - 2 0 1 0 . 1 2 . 3 1 1 8 . 3 7 % 1 . 3 2 % - 4 . 7 3 % 1 . 1 7 % 2 3 . 1 0 % 0 . 1 5 %
2 0 1 1 . 0 1 . 0 1 - 2 0 1 1 . 1 2 . 3 1 - 2 4 . 4 1 % 1 . 1 3 % - 1 9 . 5 2 % 0 . 9 8 % - 4 . 8 9 % 0 . 1 5 %
2 0 1 2 . 0 1 . 0 1 - 2 0 1 2 . 1 2 . 3 1 7 . 2 2 % 0 . 9 9 % 5 . 4 5 % 0 . 9 7 % 1 . 7 7 % 0 . 0 2 %
2 0 1 3 . 0 1 . 0 1 - 2 0 1 3 . 1 2 . 3 1 6 . 2 1 % 1 . 1 8 % - 5 . 6 6 % 1 . 0 5 % 1 1 . 8 7 % 0 . 1 3 %
2 0 1 4 . 0 1 . 0 1 - 2 0 1 4 . 1 2 . 3 1 1 0 . 3 7 % 1 . 1 8 % 4 1 . 4 5 % 0 . 9 1 % - 3 1 . 0 8 % 0 . 2 7 %
2 0 1 5 . 0 1 . 0 1 - 2 0 1 5 . 1 2 . 3 1 4 4 . 0 5 % 3 . 0 4 % 6 . 3 7 % 1 . 8 6 % 3 7 . 6 8 % 1 . 1 8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3 5 9 . 3 1 % 1 . 7 3 % 1 4 5 . 9 4 % 1 . 4 5 % 2 1 3 . 3 7 % 0 . 2 8 %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9 0
注 : 本基金自 2013 年 1 月 17 日起, 将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由“75% * 新华富时 A 600 指数+ 25% *
新华巴克莱资本中国全债指数”变更为“ 75% * 沪深 300 指数 + 25% * 中证全债指数”。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基 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值是指 购买的各 类证券及票 据价值、银 行存款本 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应收申购款;
6. 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9 1
9. 其他资产等。
二、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 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 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 开立资金结 算账户和托 管专户用 于基金的资 金结算业务 ,并
以基金托管人和 “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 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 “ 广发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名义开 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 开立
的基金 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 售代理人和 基金注册与 过户登记 人 自有
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 金财产的保 管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销售代理 人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基 金财产归入 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其 他情形而取 得的财产和 收益,归入 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基金注 册登记人和 基金销售代 理人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 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 其债
权人不 得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请 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 利。除依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 定处
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管理运 作基金财 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 与其固有 资产产生的 债务相互抵 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第十二 部分 基金资 产的估值
一、估 值目的
基 金资 产 估值 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 地反 映 基金 资 产是 否 保值 、增 值 ,依 据 经基 金 资产 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 值日和定价 时点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 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 上市的权益 类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 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 发 行机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9 2
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以 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 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 类 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非公 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 关 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 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 价中
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
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按成本估 值 。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
9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9 3
10、相关 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金 合同订明 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 原 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 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 的 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 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五、估 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值由基 金管理人 进行。基金 资产净值由 基金管理 人完成估值 后,将估值 结果
加盖业 务公章以书 面形式传真 至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人按法律 法规、基金 合同规定 的 估值
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 末 、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 金份额净值 的确认和估 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当基 金估值出现
影响基 金份额净值 的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纠 正,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 进 一步
扩大; 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 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
案。因 基金估值错 误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 金管理人承 担,基金管 理人对不 应 由其
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 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 于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或 注册与过户 登记人、或 代理
销售机 构、或投资 者自身的过 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 当事人遭受 损失的,过 错的责任 人 应当
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主要类 型包括但 不限于:资 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 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 、系
统故障 差错、下达 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 术原因引起 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 有技术水 平 无法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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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 可抗力原因 造成投资 者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被 错误处理 或造成其他 差错,因不 可抗
力原因 出现差错的 当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人 承担赔偿责 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 当得利的 当 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 1 ) 差错 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 ,
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 的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 务 的当
事人有 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 任。差错责 任方应对 更 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 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 仍应
对差错 负责,如果 由于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 当 事人
的利 益损失 ( “ 受损 方 ” ), 则差错 责任方 应赔偿 受损方 的损失 ,并 在其支 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 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 人已
经将此 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 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 得 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 5 )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为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 托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 人之外的第 三方造成 基 金资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 6 )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基
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 任 ,
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 向出现过错 的当事人进 行追索,并 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 由此发生 的 费用
和遭受的损失。
(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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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 )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 责任
方;
(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 4 )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
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 5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 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 停估值的情 形
1.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 殊情形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
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 该 错误
的,由 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 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 收益分配
一、基 金收益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括:基 金投资所 得红利、股 息、债券利 息、票据 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 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 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 金收益分配 原则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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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六次, 分配 比例
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5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
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 择 ,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 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 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
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 益分配方案 的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分配方 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 核,提前 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 金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费 用
红利分 配时所发生 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 红利
小于一 定金额,不 足于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注 册登记人可 将投资者 的 现金
红利按 权益登记日 除权后的基 金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 , 依照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一、基 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 费;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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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8. 银行汇划 费用;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 金费用计提 方法、计提 标准和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 5% 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1. 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 令 ,
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日 起两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 资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 。 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 2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 = E × 0. 2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 ,
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日 起两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 资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 金托管人 。 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 务费主要用 于支付销 售机构佣金 、以及基金 管理人的 基金行销广 告费、促销 活动
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由于相 关法律法规 未正式颁 布,本基金 暂时不收取 销售服务 费。若相关 法律法规允 许本
类型基 金提取销售 服务费或者 增加销售服 务费作为投 资者可以选 择的收费方 式,则本 基 金可
以提取 销售服务费 ,在相关法 律法规允许 的费率范围 内,与托管 人协商一致 并履行适 当 程序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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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收取 。基金管理 人依据本基 金合同及届 时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规 公告收取基 金销售服 务 费或
酌情降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
H = E × F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支付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F 为销售服 务费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销售服 务费划款指 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 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日等 , 支付日期顺延。 若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对销
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提取方式或者其他事项另有规定,则从其规定。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4 - 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本 基金不列入 基金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 费用
等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 金管理费和 基金托管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 金托
管费率、 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 费 ,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 率 ,
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必须最迟 于新的费率 实施日前 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 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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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基 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
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留完 整 的会 计帐 目、 凭证 并进 行 日常 的会 计核 算 , 按 照有 关规 定编 制
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方式
确认。
二、基 金年度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 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 须经基金托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同意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至少 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本基金 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 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 务人按照 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 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 务人包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基金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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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全国 性报刊 (以下 简称 “ 指定 报刊 ” )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互联网 网站
(以 下简称 “ 网 站 ” )等 媒介披 露,并 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 公开披露的 信息应采 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 用外文文 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公 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 集申请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后,基 金管理人在 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 1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 金认
购、申 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 资、基金产 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 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服
务等内容。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 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同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其经营所在地的证监局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基金 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 等活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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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当就 基金份额 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 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募集情况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当就 基金份额 发售的结果 编制基金募 集情况公 告,并在募 集期结束的 次日
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5.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 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 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 站 、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 告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 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 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人 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 点查阅或 者 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7.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
登载于 网站上,将 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 当 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 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 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 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者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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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告。
基金定 期报告在公 开披露的 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本基金 管理人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8. 临时报告
本基金 发生重大事 件,有关 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 公告,
并按照 规定在公开 披露日报中 国证监会或 者本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 监 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 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2 )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
三十;
(1 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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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 澄清公告
在本基 金合同存续 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 体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 基金
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波 动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 对 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应当 依法报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 核准或者备 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 管理人、本 基金托管人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 不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 务的,召集 人应当履行 相关信息 披 露义
务。
1 1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 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 当建立健全 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 责管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应当按 照相关法 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 期 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等公 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 文 件或
者盖章确认。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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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除 依法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披露信 息外,还可 以根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 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体 不得早于指 定报刊和网 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 不 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披露义 务人公开 披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审 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三、信 息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 别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 额发售机构 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 期报告公布 后,应当 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住所 ,供公众查 阅、
复制。
第十七 部分 风险揭 示
一、投 资于本基金 的主要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格受到 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 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 等 )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 接影
响着债 券的价格和 收益率,影 响着企业的 融资成本和 利润。基金 投资于债券 ,其收益 水 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 4 ) 上市 公司经营风险 。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 况 、
市场前 景、行业竞 争、人员素 质等,这些 都会导致企 业的盈利发 生变化。如 果基金所 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 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的 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 资 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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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 。 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 交易相对较 不活
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6) 购买力风险 。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 与利率上升 所带来的价 格风险(即 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 率下降时 , 基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 8 ) 信用 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 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 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程中由 于基金投 资策略、人 为因素、管 理系统设 置不当造成 操作失误或 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投资的投资 策略制定 、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 中 ,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 风险: 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易操作失误等人 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职业道德风险: 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 发生违法、 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 的损
失。
4. 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 式基金交易 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 巨额赎回的 情形。巨 额赎回可能 会产生基金 仓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或运作 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 者基金投资 违反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 投资管理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类型;
( 2 )本基金应用多种策略进行股票投资,存在应用策略不当的风险;
(3)选股方法、选股模型风险;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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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 5 )其他风险。
7. 其他风险
( 1 )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 产生
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 明
1. 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等
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终止与清算
一、基 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 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 金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 组,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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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指基金 清算小组 在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四、基 金清算后剩 余财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产清算 的分配方 案,将基金 财产清算后 的全部剩 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 金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 在《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公告;清 算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 事 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基 金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 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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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 部 分 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 要
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
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
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 的代
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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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3 ) 依照 《基金合同》 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 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 等其
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 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 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0 )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 1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
( 12 ) 除 《基金法》 、《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
外,依 照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利 益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股 东权利,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 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 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 金代销机构 违反本《基 金合同》 、 基金
销 售 与服 务 代 理 协 议及 国 家 有 关 法律 规 定 , 应 呈 报中 国 证 监 会 和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必 要 措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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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5 ) 建立 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 金资 产为 自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 采取 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 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
( 12 ) 保 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
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 规 定 保 存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的 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 支 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 应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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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 规 和合同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23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
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 集费用,将 已募集资金 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税 后)在募 集 期结
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5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 2 )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 管部
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 3 ) 监督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 以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 圳分
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 金的
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 设立 专门的资产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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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立 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保证其托 管的基金财 产与基金托 管人自有财 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 ; 对所
托管的 不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账 户,独立核 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 在名册登 记 、账
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根 据 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 报告、中 期 和年度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 合 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 1 ) 按有关规定, 保存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的记录 、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 15 )按照 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18 )面临 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 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 基 金财产损 失时,应承 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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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监督 基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 规 和合同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代 表共同组成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 7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9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 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 ,下同)就 涉及本基金 的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 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 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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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5 )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 定 召集
的 , 应当 自 出 具书 面 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不 召 集 , 代表 基 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 碍 、干
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40 天 ,在 至少 一家 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的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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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并 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所 采取的具体 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 证 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 会议召集 人确定,但 更换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必 须以现场开 会方
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 现场
开会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 同 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2 )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 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
示性公告;
(2) 会议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4 )上述 第( 3)项中 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托 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同时 提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受托 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 出具的委 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 议 通知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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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
(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 讯方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 时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 证明,否则 提交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确认投 资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视 为有效出席 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 会 议通
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 意见即视为 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 表 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关系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基金 合同》的重 大修改、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 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 律法规及 《 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 召集人发出 会议通知前 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 案。也可以 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大 会召集人提 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 案 应当
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知 后,对原 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 对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 的临时提案 进行审核, 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 会审议;对 于不符合 上 述要
求的, 不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 决定不将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 交 大会
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行分 拆或
合并表 决,需征得 原提案人同 意;原提案 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 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 问 题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 案,或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提 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审议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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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的 提案,未获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 议通过,就 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2. 议事程序
(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的方式 下,首先 由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主持人 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 行表决,并 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 持人为基 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议的 代表,在基 金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 基金托管 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 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 未能主持 大 会,
则通过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方式,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 般决 议 ,一 般决 议 须经 参 加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表 决 权的 50 % 以
上(含 50% )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
二以上 (含三分 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 、
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式进行 表决时, 提交符合会 议通知中规 定的确认 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决 视为
有效出 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 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 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 应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 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各项 提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并 列的各项 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 项表
决。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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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中选举两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 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选 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代表
担任监票人。
( 2 ) 监票 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 票结
果。
( 3 )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
果后立 即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行 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 点以一次 为 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的情况 下,计票 方式为:由 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两 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 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 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 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予以 公证。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 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通 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 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 核
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 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在至少 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 信息
披露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
三、基 金合同解除 和终止的事 由、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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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 )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四、争 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同意, 因《基金 合同》而产 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争议,如 经友
好协商 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 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 员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 则 进行
仲裁, 仲裁的地点 在北京,仲 裁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 , 仲裁费 用由仲
裁裁决确定,仲裁裁决未明确的由仲裁裁决确定,仲裁裁决未明确的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 金合同存放 地和投资人 取得基金合 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可印 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 场所
查阅; 投资者也可 按工本费购 买《基金合 同》复制件 或复印件, 但内容应以 本基金合 同 正本
为准。
第二十 部分 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托 管协议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情侣南路 255 号 4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21- 33 层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成立时间: 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3] 91 号
注册资本: 1. 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 围:从事募 集、管理 证券投资基 金业务,以 及法律、 法规允许或 相关监管机 关批
准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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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0- 8 98991 1 7
传真:020- 8 9899069
联系人:段西军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 国 发 [ 1 9 8 3 ] 1 4 6 号 )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 4 , 0 1 8 , 8 5 0 , 0 2 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 同业拆借业务 ;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 贴现、
转贴现、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 销、代理兑 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 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 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 账 );
保险代 理业务 ;代理 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 和国际金融 机构贷款业 务;保管箱 服务;发行 金
融债券 ;买卖政府 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 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 管业务;企 业年金受 托 管理
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 放式基金的 注册登记、 认购、申购 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 查 、咨
询、见 证业务;贷 款承诺;企 业、个人财 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 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 款 ;外
汇贷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 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 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 保 ;发
行、代 理发行、买 卖或代理买 卖股票以外 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 买卖;外 汇 金融
衍生业 务;银行卡 业务;电话 银行、网上 银行、手机 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 ; 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 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 之间的业务 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行 为 行 使 监 督 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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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国债、金融债、公
司债(含可转换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央银行票据和其它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
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权证及其它金融工具。股票投资通过综合运用多种投资策略优选出
投资价值较高的公司股票。具体的投资策略包括主题投资策略、买入持有策略和逆向投资策
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 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
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①股票组合投资比例:30~95% ;
②债券组合投资比例:0~65% ;
③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大于等于 5% ;
基金托 管人对上述 投资资产 配置比例的 监督与检查 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满六个 月开
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①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②本基金 与由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共同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 该
证券的 10% ;
③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④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 不得超过 本基金的总 资产,所申 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 五 ;
⑥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⑦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⑧本基金的建仓期为 6 个月;
⑨《证券 投资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 门对上述 比例限制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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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证 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或基 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的 投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
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4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投资 资产配置比 例外,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 比例的监督 和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生 效之
日起开始。
(3) 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
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 为 。
对上述事项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基金 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 进行
监督。
根据法律法 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 相互
提供与 本机构有控 股关系的股 东或与本机 构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 及其更新 , 并确
保所提 供的关联交 易名单的真 实性、完整 性、全面性 。基金管理 人有责任保 管真实、 完 整、
全面的 关联交易名 单,并负责 及时更新该 名单。名单 变更后基金 管理人应及 时发送基 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 日内进行回 函确认已知 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 托管人在运 作中严
格遵循 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 人仍违规进 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 金 管理
人承担责任。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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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名 单 中列 示 的关 联 方进 行 法律 法 规禁 止 基 金从
事的关 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 并协助基金 管理人采取 必要措施阻 止该关联 交 易的
发生, 若基金托管 人采取必要 措施后仍无 法阻止关联 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 人有权向 中 国证
监会报 告。对于交 易所场内已 成交的关联 交易,基金 托管人无法 阻止该关联 交易的发 生 ,只
能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 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市
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银 行间市场交 易对手的名 单,
并按照 审慎的风险 控制原则在 该名单中约 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 式。基金 托 管人
在收到 名单后 2 个工作 日内回函确 认收到该名 单。基金管 理人应定期 或不定期对 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 回购交易对 手的名单进 行更新,名 单中增加或 减少银行间 市场交易对 手时须向 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 人于 2 个工作 日内回函确 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 更新。基金 管
理人收 到基金托管 人书面确认 后,被确认 调整的名单 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 前已与本 次 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 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与不在 名单内的银 行间市场 交易对手进 行交易,应 及时
提醒基 金管理人撤 销交易,经 提醒后基金 管理人仍执 行交易并造 成基金资产 损失的, 基 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 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 该交
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 先 约定
的有利 于信用风险 控制的交易 方式进行交 易时,基金 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与 交 易对
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 ,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引起的损 失先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 要求相关责 任人进行赔 偿,如果 基 金托
管人在 运作中严格 遵循了上述 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 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引起 的损失, 不 承担
赔偿责任。
(6)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 款银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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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 行存款的 ,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确定符 合条
件的所 有存款银行 的名单,并 及时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对 基金投资 银 行存
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及 其 他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进 行 解 释 和 举 证 。
在限期 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 核查,必 须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 金托
管人并 改正,就基 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 中 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规 行为,应立 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 绝、阻挠基 金托管人根 据本协议 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手段妨 碍基金托管 人进行有效 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 出警告仍 不 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 行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 查,核查 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 托管
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 产、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根据 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 资 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 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基 金财产、未 对基金财 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 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 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 正 ,基
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 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 基金
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 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并 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 管 人对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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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 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 管 理
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 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违规 行为,应立 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 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 管理人的核 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 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 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 绝、阻挠基 金管理人根 据本协议 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手段妨 碍基金管理 人进行有效 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 出警告仍 不 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 金财产保管
( 一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 分 、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 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 申) 购、 基金投 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 托管人,到 账日基金财 产没有到达 托管人处的 ,托管人 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行 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 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 关 当事
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二 ) 募 集 资 金 的 验 证
募集期 内销售机构 按销售与 服务代理协 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 金划入基金 管理人在具 有托
管资格 的商业银行 开设的广发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 认购专户。 该帐户由基 金管理人 开 立并
管理。 基金募集期 满,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 额、基金募 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 合 《基
金法》 、《运作办 法》等有关 规定后,由 基金管理人 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业务 资格的会 计 师事
务所进 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 人应将募集 到的全部资 金存入基金 托管人为 基 金开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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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 募集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基金合 同生效的条 件,由基 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 款事
宜。
( 三 )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 。
该资产 托管专户是 指基金托管 人在集中托 管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 的基金与中 国证券登 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进行 一级结算的 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由 基金托管人 承担。本 基 金的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 管专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本基金 的名义开立 其他任何银 行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 行账户进 行 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 管专户的管 理应符合 《银行账户 管理办法》 、《现金 管理条例》 、《中国人 民银
行利率 管理的有关 规定》、《 关于大额现 金支付管理 的通知》、 《支付结算 办法》以 及 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 四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与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基金托 管人以基金 托管人和 本基金联名 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公司上海分 公司
/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 券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和未经 对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金 的任何证券 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 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五 )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 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 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 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 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托 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 基金的债 券 的后
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国 债 市 场 回 购 主 协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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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 六 ) 其 他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在本托 管协议订立 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 许从事符合 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 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 务时,如果 涉及相关账 户的开设和 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 助托管人 根 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七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保 管
基金财 产投资的有 关实物证 券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于 托管银行 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 券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公司 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 管库。实物 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 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 管 理人
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 八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由基金 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 同的原件 分别应由基 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 保管。除本 协议另有规 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 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方持有 两份以上的 正本,以便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 本 的原
件。基 金管理人在 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 日内应派专 人将合同原 件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 合同原
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四、基 金资产净值 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 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 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 金合同》、《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
复核后,签名、盖章并 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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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本基金 的会计责任 方是基金管 理人,如经 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 后 ,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 估 值 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2 . 估 值 方 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 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包括股 票、权证 等),以 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价
(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 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 化,以最 近 交易
日的市 价(收盘价 )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 投 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 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 ,确
定公允价格;
C 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 去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 收
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 化,
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 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 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交易所 上市的
资产支 持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 下,
按成本估值。
(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 票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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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同 一
股票的 市价(收盘 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 会 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如果收盘价高 于配
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 6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7 )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基金管理 人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因 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 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 外 予以
公布。
( 三 ) 估 值 差 错 处 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 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 于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或 注册登记机 构、或代理 销售
机构、 或投资者自 身的过错造 成差错,导 致其他当事 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 责任人应 当 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 错的主要类 型包括但 不限于:资 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 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 、系
统故障 差错、下达 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 术原因引起 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 有技术水 平 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 可抗力原因 造成投资 者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被 错误处理 或造成其他 差错,因不 可抗
力原因 出现差错的 当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人 承担赔偿责 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 当得利的 当 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 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 进行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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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 ,
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 的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 务 的当
事人有 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 任。差错责 任方应对 更 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 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 仍应
对差错 负责,如果 由于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 当 事人
的利 益损失 ( “ 受损 方 ” ), 则差错 责任方 应赔偿 受损方 的损失 ,并 在其支 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 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 人已
经将此 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 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 得 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 5 )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为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 托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 人之外的第 三方造成 基 金资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 6 )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基
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 任 ,
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 向出现过错 的当事人进 行追索,并 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 由此发生 的 费用
和遭受的损失。
(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 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 登记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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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 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 误 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 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四 ) 基 金 账 册 的 建 立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生 效后,应按 照相关各 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 和会
计处理 原则,分别 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 管本基金的 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 各自的账 册 定期
进行核 对,互相监 督,以保证 基金资产的 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 分歧,应 以 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 发现相关各 方的账目 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必须 及时查明原 因并
纠正, 保证相关各 方平行登录 的账册记录 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 无法查找 到 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 五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
基金财 务报表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别 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 的编制,应 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次 并
登载在 网站上,并 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上 。 基金管 理人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 度报告编制 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 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 成半年
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 理人在月度 报表完成 当日,对报 表加盖公章 后,以加 密传真方式 将有关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在 3 日内立 即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及时书 面通知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理人在 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 在 收到
后 7 日内进 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在半年报完 成当日, 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 方的报表存 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 各方认可的 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核 对无误后 , 基金
托管人 在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报 告上加盖业 务印鉴,相 关各方各自 留存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人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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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基金 托管人不能 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 前就相关报 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 照 其编
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 管人在对财 务会计报 告、半年报 告或年度报 告复核完 毕后,需盖 章确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 期报告应当 在公开披 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的登记与 保管
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别 妥善保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 合 同
生效日、 基金 合同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由 注册登 记人编制, 由基金管 理人审核并 提交基金托 管人保管 。基
金托管 人有权要求 基金管理人 提供任意一 个交易日或 全部交易日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下 月前十个工 作日内提交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 止日等
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 管人以电子 版形式妥 善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并 定期刻成光 盘备份,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
途,并 应遵守保密 义务。若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由于自身原 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争议处 理
相关各 方当事人同 意,因本 协议而产生 的或与本协 议有关的 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根据 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 裁 ,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仲裁裁决确 定 ,
仲裁裁决未明确的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 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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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托管协 议的修改与 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生 效 。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 1 ) 基 金 或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 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 5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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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8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指基金 清算小组 在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 3 )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 - (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第二十 一部分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承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服 务。基金 管理人根据 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 有人注册登 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基金份额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 务 。
二、持 有人交易记 录查询及邮 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 (T 日) , 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 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 T+2 日通过本基金管 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网点应根据在直销机构网点进行交易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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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打印成交确认单。基金销售代理人应根据在代销网点进行交易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 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定期
对账单 。定期对账 单分为季度 对账单及年 度对账单。 本基金管理 人在每季度 结束后向 本 季度
有交易 并定制季度 对账单服务 的投资者提 供季度对账 单;每年结 束后向所有 本年度末 持 有基
金份额并定制年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年度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 呼叫 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信息定 制服务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 申请开立 本公司基金 账户时如预 留电子邮 件地址,可 订制电子邮 件服
务,内 容包括基金 净值播报、 交易确认及 相关基金资 讯信息等; 如预留手机 号码,可 订 制手
机短信 服务,内容 包括基金净 值播报、交 易确认等。 已开立本公 司基金账户 未预留相 关 资料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可到销售网 点或通过基 金管理人的 客户服务中 心(包括电 话呼叫中 心 和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 信息查 询
基金管 理人为每个 基金账户 提供一个基 金账户查询 密码,基 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凭基 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 时可
以修改 通信地址、 电话、电子 邮件等信息 ;另外 还可登录本 基金管理人 网站查询基 金 申 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 投诉受 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 以通过基 金管理人提 供的网站在 线客服、 呼叫中心人 工坐席、书 信、
电子邮 件、传真等 渠道对基金 管理人和代 销机构所提 供的服务进 行投诉。基 金份额持 有 人还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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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 服务联 系方式
1. 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 a l l C e nt e r ):95105828或020- 83936999 ,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 020- 34281105
2. 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 h t t p : / / w w w . gf f unds . c o m . c n
电子信箱:s e r vi c e s @ gf - f u nds . c o m . c n
第二十 二部分 其他应 披露事项
1、本基 金管理人 于 2015 年 11 月 26 日在《 中国证券 报》、《证 券时报》 、《上海 证券
报》 发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5 年 11 月 26 日起通过凯石财富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 发轮
动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聚鑫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广 发聚优灵活 配置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发美 国房地产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人民 币份额)、 广发成长优 选灵活配 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趋势优 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集利一 年定期开 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亚太中 高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人民 币份额)、 广发全球 医 疗保
健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人民币 份额)、广 发集鑫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 天天利货 币 市场
基金、 广发主题领 先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竞争优 势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广发新动力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聚祥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 发 逆向
策略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 中证全指信 息技术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基金、 广发中证养 老产业指数 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对冲 套利定期 开 放混
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广 发中证环保 产业指数型 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 达 克生
物科技 指数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 基金(人民 币份额)、 广发中证全 指可选消费 交易型开 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 金、广发中 证全指医药 卫生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 金发
起式联 接基金、广 发中证全指 主要消费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 金 、广
发中证 全指原材料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 金、广发中 证全指能 源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 金、广发改 革先锋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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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中 证全指金融 地产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广 发聚富开 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广发 稳健增长开 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广 发货币市场 基金、广发 聚丰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发策 略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 大盘成长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核
心精选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增强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聚瑞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 内需增长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 发 全球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广发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联 接基 金、 广 发标 普全 球农 业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人 民币 份额 )、 广
发制造 业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 聚财信用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广 发消费品 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 额)、广 发双债添 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新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
广发多 策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安心 回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 小 盘成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 OF) 、
广发聚 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深 证 1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 聚源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金(LOF)和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2 月 18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 告, 本公司 决定自 2016 年 2 月 18 日起通 过北京增财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代 理销售 以下
基金:广发 轮动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广 发聚鑫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 聚优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 美国房地产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人 民币份额) 、广发成 长 优选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趋势 优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集 利 一年
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亚太 中高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人 民币份额 ) 、广
发全球 医疗保健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人民 币份额)、 广发集鑫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天
天利货 币市场基金 、广发主题 领先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竞争 优势灵活 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新动 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祥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 资基
金、广 发逆向策略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广 发中证全指 信息技术交 易型开放 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 、广发中证 养老产业指 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 对 冲套
利定期 开放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环 保产业指数 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 、广
发纳斯 达克生物科 技指数型发 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人 民币份额) 、广发中证 全指可选 消 费交
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 基金、广发 中证全指医 药卫生交易 型开放式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 广发中证全 指主要消费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发 起式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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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接基 金、广发中 证全指原材 料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 基金、广 发 中证
全指能 源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 基金、广发 改革先锋灵 活配置混 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广发 中证全指金 融地产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 、 广发
聚富开 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广 发稳健增长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货币市 场基金、 广 发聚
丰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 策略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广 发大盘成长 混合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广发核心精 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广发增 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 300 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聚瑞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广 发内需增长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广发全球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
广发中 小板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联接基金、 广发标普 全球农业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人民 币
份额) 、广发制造 业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 聚财信用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消
费品精 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 斯达克 1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 额)、广 发
双债添 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纯债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新经济 混合型发 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广发 百发大数据 策略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 中证百度 百 发策
略 100 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百 发大数据 策略成长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
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
金(LOF)、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 源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和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3、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 告, 本公司 决定自 2016 年 3 月 30 日起通 过鼎信汇金 代理销售 以下基金: 广发 轮 动
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广 发聚鑫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 聚优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美国 房地产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人民币 份额)、广 发成长优选 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广 发趋势优选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广 发集利一年 定期开放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广 发亚太中高 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人民币 份额)、广 发全球医 疗 保健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 额)、广发 集鑫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天 天利货币 市 场基
金、广 发主题领先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广 发竞争优势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 资基
金、广 发新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广 发聚祥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 逆 向策
略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中 证全指信息 技术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 金发
起式联 接基金、广 发中证养老 产业指数型 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对冲套 利定期开 放 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 中证环保产 业指数型发 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广 发纳斯达 克 生物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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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指 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 金(人民币 份额)、广 发中证全指 可选消费交 易型开放 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 、广发中证 全指医药卫 生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广发 中证全指主 要消费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 、 广发
中证全 指原材料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 、广发中证 全指能源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 、广发改革 先锋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广
发中证 全指金融地 产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 基金、广发 聚富开放 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广发稳 健增长开放 式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 货币市场基 金、广发聚 丰混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策略 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大 盘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 发 核心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
广发聚 瑞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内需 增长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全 球 精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人 民币 份 额) 、广 发行 业领 先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小 板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联接基金、 广发标普全 球农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人民币 份额)、 广 发制
造业精 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财 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消 费品精选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广 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 额)、广 发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广 发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 新经济混合 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 、广
发中证 百度百发策 略 100 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百 发大数据 策略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广发 百发大数据 策略成长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 多策略灵 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新 兴产业精选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基金、广发 稳安保本 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稳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 发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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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三部分 招募说 明书存放及 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版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 所,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第二十 四部分 备查文 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4.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 法律意见书
6.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内免费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