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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顺达(000326)

南方顺达: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016 年 第 1 号 )
基 金 管 理 人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截 止 日 : 2 0 1 6 年 0 4 月 2 8 日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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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1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 2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 3 基 金 管 理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 4 基 金 托 管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0
§ 5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5
§ 6 基 金 的 募 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2
§ 7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3
§ 8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4
§ 9 保 本 和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3
§ 1 0 基 金 保 本 的 保 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6
§ 1 1 基 金 的 投 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9
§ 1 2 基 金 的 财 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4
§ 1 3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5
§ 1 4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9
§ 1 5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1
§ 1 6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3
§ 1 7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4
§ 1 8 风 险 揭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9
§ 1 9 保 本 期 到 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1
§ 2 0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5
§ 2 1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7
§ 2 2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3 4
§ 2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4 9
§ 2 4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5 2
§ 2 5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其 查 阅 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5 4
§ 2 6 备 查 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5 5
§ 2 7 附 件 : 保 证 合 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5 6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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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 提 示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3 年 8 月 2 0 日 证 监 许 可 [ 2 0 1 3 ] 1 0 9 0 号 文 注 册 募 集 , 本 基 金 合 同
于 2 0 1 5 年 1 0 月 2 8 日 正 式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等 等 。 投
资 人 投 资 于 保 本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 保 本 基 金 在 极
端 情 况 下 仍 然 存 在 本 金 损 失 的 风 险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已 经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 0 1 6 年 4 月 2 8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截 止 日 为 2 0 1 6 年 3 月 3 1 日 ( 未 经 审 计 )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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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以 及 《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编 写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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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释 义
《 招 募 说 明 书 》 中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1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 指 《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6 、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定 期 的 更 新
7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 知 等
9 、 《 基 金 法 》 : 指 2 0 1 2 年 1 2 月 2 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 自 2 0 1 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 并 经 2 0 1 5 年 4 月 2 4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0 、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3 年 3 月 1 5 日 颁 布 、 同 年 6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1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0 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2 、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 , 同 年 8 月 8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3 、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 4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 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 6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 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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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1 9 、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按 照 《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试
点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运 用 来 自 境 外 的 人 民 币 资 金 进 行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的 境 外 法 人
2 0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合 称
2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2 2 、 保 证 人 : 指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保 本 金
额 承 担 的 保 本 清 偿 义 务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的 机 构 。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中 如 无 特 别 指 明 即 为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保 证 人 , 指 重 庆 市 三 峡 担 保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或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内 增 加 或 更 换 的 保
本 保 证 人
2 3 、 保 本 义 务 人 : 指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为 本 基 金 的 某 保 本 周 期 承 担 保 本
偿 付 责 任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或 由 保 证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或 由 保 本 义 务 人 为 本 基 金 承 担 保 本 偿 付 责 任 , 具 体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前 进 行 相 关 公 告
2 4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
2 5 、 销 售 机 构 : 指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2 6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2 7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2 8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2 9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3 0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
3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的 日 期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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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3 3 、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3 4 、 保 本 周 期 : 即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保 本 的 期 限 , 在 本 《 基 金 合 同 》 中 如 无 特 别 指 明 即 指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周 期 每 三 年 为 一 个 周 期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至 三 年 后 的 对 应 日 止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的 各 保 本 周 期 自 本 基 金 公 告 的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之 日 起 至 三 年 后 对 应 日 止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公 告 到 期 处 理 规 则 , 并 确 定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起 始 时 间 。
3 5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或 到 期 日 : 指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日 ,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为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三 年 后 的 对 应 日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其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的 规 定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3 6 、 保 本 金 额 :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内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金 额 , 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费 用 及 募 集 期 间
的 利 息 收 入 之 和 , 其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金 额 为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份 额 折
算 日 的 资 产 净 值 及 其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用 之 和 以 及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份 额 折 算 日 的 资 产 净 值
3 7 、 保 本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如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 差 额 部 分 即 为 保 本 赔 付 的 差 额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 即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3 8 、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指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的 差 额
3 9 、 持 有 到 期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一 直 持 有 其 所 认 购 、 或 过 渡 期 申 购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到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的 行 为 ;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内
是 指 基 金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4 0 、 保 证 : 指 保 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提 供 的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担 保
4 1 、 保 证 合 同 : 指 保 证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的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保 证
合 同 》
4 2 、 过 渡 期 : 指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结 束 日 ( 不 含 该 日 ) 至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日 之 前 的 一 段 时
间 , 具 体 时 期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公 告 的 到 期 处 理 规 则 中 确 定
4 3 、 过 渡 期 申 购 : 投 资 人 在 过 渡 期 内 的 限 定 期 限 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在
过 渡 期 内 , 投 资 人 转 换 转 入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视 同 为 过 渡 期 申 购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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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 、 份 额 折 算 日 : 过 渡 期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即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日 前 一 工 作 日 ) 为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4 5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在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包 括 投 资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总 额 保 持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 变 更 登 记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0 元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数 额 按 折 算 比 例 相 应 调 整
4 6 、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4 7 、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开 放 日
4 8 、 T + n 日 : 指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
4 9 、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5 0 、 开 放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5 1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 资 人 共 同 遵 守
5 2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5 3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5 4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 为
5 5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5 6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
5 7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5 8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5 9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6 0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6 1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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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6 3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6 4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
6 5 、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体
6 6 、 不 可 抗 力 : 指 本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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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基 金 管 理 人
3 .1 基金 管 理人概况
名 称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及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田 街 道 福 华 一 路 六 号 免 税 商 务 大 厦 3 1 - 3 3 层
成 立 时 间 : 1 9 9 8 年 3 月 6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万 善
注 册 资 本 : 3 亿 元 人 民 币
电 话 : ( 0 7 5 5 ) 8 2 7 6 3 8 8 8
传 真 : ( 0 7 5 5 ) 8 2 7 6 3 8 8 9
联 系 人 : 鲍 文 革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是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4 号 文 批 准 , 由 南 方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 广 西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共 同 发 起 设 立 。 2 0 0 0 年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0 ] 7 8 号 文 批 准 进 行 了 增 资 扩 股 , 注 册 资 本 达 到 1 亿 元 人 民 币 。 2 0 0 5 年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5 ] 2 0 1 号 文 批 准 进 行 增 资 扩 股 , 注 册 资 本 达 1 . 5 亿 元 人 民 币 。 2 0 1 0
年 , 经 证 监 许 可 [ 2 0 1 0 ] 1 0 7 3 号 文 核 准 深 圳 市 机 场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将 其 持 有 的 3 0 % 股 权 转 让
给 深 圳 市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2 0 1 4 年 公 司 进 行 增 资 扩 股 , 注 册 资 本 金 达 3 亿 元 人 民 币 。 目
前 股 权 结 构 :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5 % 、 深 圳 市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3 0 % 、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1 5 % 及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0 % 。
3 .2 主要 人 员情况
3 . 2 . 1 董 事 会 成 员
吴 万 善 先 生 ,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中 国 籍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江 苏 省 分 行 金 融 管 理 处 科 员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南 京 市 分 行 江 宁 支 行 科 员 ; 华 泰 证 券 证 券 发 行
部 副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 江 苏 省 证 券 登 记 处 总 经 理 ; 华 泰 证 券 副 总 经 理 、 总 裁 、 董 事 长 兼 党
委 副 书 记 。 现 任 江 苏 省 农 村 信 用 社 联 合 社 理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张 涛 先 生 ,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管 理 学 博 士 , 中 国 籍 。 1 9 9 4 年 8 月 加 入 华 泰 证 券 , 历 任
总 裁 秘 书 、 投 资 银 行 一 部 业 务 经 理 、 上 海 总 部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深 圳 总 部 兼 深 圳 彩
田 路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 总 裁 助 理 兼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主 任 、 副 总 裁 、 党 委 委 员 。
现 任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党 委 委 员 ; 华 泰 长 城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姜 健 先 生 ,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毕 业 于 南 京 农 业 大 学 经 济 及 管 理 专 业 , 获 硕 士 学 位 , 中 国
籍 。 1 9 9 4 年 1 2 月 加 入 华 泰 证 券 并 一 直 在 华 泰 证 券 工 作 , 历 任 人 事 处 职 员 、 人 事 处 培 训 教 育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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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科 长 、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股 票 事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投 资 银 行 一 部 副 总 经 理 、 投 资 银 行 一 部 高 级 经
理 、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发 行 部 经 理 、 资 产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业 务 总 监 、
总 裁 助 理 、 副 总 裁 、 董 事 会 秘 书 等 职 务 。 现 任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副 总 裁 、 党 委 委 员 、
董 事 会 秘 书 ; 华 泰 联 合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 华 泰 金 融 控 股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华 泰 紫
金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 江 苏 股 权 交 易 中 心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 华 泰 瑞 通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江 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证 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夏 桂 英 女 士 ,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高 级 经 济 师 , 2 6 年 法 律 公 司 管 理 经 济 工 作 从 业 经 历 。
毕 业 于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法 律 专 业 , 获 法 学 硕 士 学 位 , 中 国 籍 。 曾 先 后 担 任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中 国 法
制 研 究 所 教 师 、 深 圳 市 人 大 法 工 委 办 公 室 主 任 科 员 、 深 圳 市 光 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室 主 任 、
深 圳 市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总 法 律 顾 问 、 深 圳 市 对 外 劳 动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党 总 支 书 记 、 董 事 长 等 职 。
2 0 0 4 年 1 0 月 加 入 深 圳 市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法 律 事 务 部 部 长 、 企 业 一 部 部 长 职 务 。 现
任 深 圳 市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深 圳 市 通 产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深 圳 市 高 新 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深 圳 市 城 市 建 设 开 发 ( 集 团 ) 公 司 董 事 、 深 圳 市 中 小 企 业 信 用 融 资 担 保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项 建 国 先 生 ,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高 级 会 计 师 ,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于 中 南 财 经 大 学 财 务 会 计 专
业 , 中 国 籍 。 曾 在 江 西 财 经 大 学 任 教 并 担 任 审 计 教 研 室 副 主 任 , 其 后 在 深 圳 蛇 口 信 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深 圳 市 商 贸 投 资 控 股 公 司 、 深 圳 市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任 职 , 历 任 深 圳 市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部 部 长 、 投 资 发 展 部 部 长 、 企 业 一 部 部 长 、 战 略 发 展 部 部 长 , 长 期 从 事 投 融 资 、
股 权 管 理 、 股 东 事 务 等 工 作 。 现 任 深 圳 市 投 控 产 业 园 区 开 发 运 营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中 国 深 圳 对
外 贸 易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深 圳 市 高 新 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 华 润 五 丰 肉 类 食 品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深 圳 市 建 筑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李 自 成 先 生 ,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 中 国 籍 。 历 任 厦 门 大 学 哲 学 系 团 总 支
副 书 记 、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办 公 室 主 任 、 营 业 部 经 理 、 计 财 部 经 理 、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工 会 主 席 、 党 总 支
副 书 记 。 现 任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屠 春 峰 先 生 , 董 事 , 1 8 年 证 券 行 业 从 业 经 历 。 毕 业 于 复 旦 大 学 管 理 科 学 专 业 , 获 理 学
硕 士 学 位 , 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于 中 科 院 上 海 原 子 核 研 究 所 放 射 药 物 中 心 、 上 海 莱 福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机 构 , 从 事 研 究 工 作 。 1 9 9 8 年 4 月 加 入 兴 业 证 券 研 究 所 , 曾 任 研 究 所 医 药 行 业 研
究 员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生 物 医 药 部 经 理 、 副 总 监 、 总 经 理 等 职 务 , 2 0 0 9 年 1 1 月 起 任 兴 业 证 券
机 构 客 户 部 总 经 理 , 2 0 1 0 年 3 月 起 兼 任 兴 业 证 券 上 海 分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杨 小 松 先 生 , 总 裁 , 中 共 党 员 , 经 济 学 硕 士 , 注 册 会 计 师 , 中 国 籍 。 历 任 德 勤 国 际 会 计
师 行 会 计 专 业 翻 译 , 光 大 银 行 证 券 部 职 员 , 美 国 N A S D A Q 实 习 职 员 , 证 监 会 处 长 、 副 主 任 。
2 0 1 2 年 加 入 南 方 基 金 , 担 任 督 察 长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总 裁 、 党 委 副 书 记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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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 景 源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经 济 学 硕 士 , 中 国 籍 。 曾 任 国 家 经 委 副 处 长 、 商 业 部 政 策 研 究
室 副 处 长 、 国 际 合 作 司 处 长 、 副 司 长 、 中 国 国 际 贸 易 促 进 会 商 业 行 业 分 会 副 会 长 、 常 务 副 会
长 、 国 内 贸 易 部 商 业 发 展 中 心 主 任 、 中 国 商 业 联 合 会 副 会 长 、 秘 书 长 、 安 徽 省 政 府 副 秘 书 长 、
安 徽 省 阜 阳 市 政 府 市 长 、 安 徽 省 统 计 局 局 长 、 党 组 书 记 、 国 家 统 计 局 总 经 济 师 兼 新 闻 发 言 人 。
现 任 国 务 院 参 事 室 特 约 研 究 员 , 中 国 经 济 5 0 人 论 坛 成 员 , 中 国 统 计 学 会 副 会 长 。
李 心 丹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金 融 学 博 士 , 国 务 院 特 殊 津 贴 专 家 ,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 教 育
部 全 国 金 融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委 员 , 中 国 籍 。 历 任 东 南 大 学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助 教 、
讲 师 、 副 教 授 、 教 授 , 南 京 大 学 工 程 管 理 学 院 院 长 。 现 任 南 京 大 学 - 牛 津 大 学 金 融 创 新 研 究
院 院 长 、 金 融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 南 京 大 学 创 业 投 资 研 究 与 发 展 中 心 执 行 主 任 、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江 苏 省 省 委 决 策 咨 询 专 家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委 员 会 委 员 及 公 司 治 理 委 员 会 委 员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交 通 银 行 等 单 位 的 博 士 后 指 导 导 师 , 中 国 金 融 学 年 会 常
务 理 事 、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会 评 审 专 家 、 江 苏 省 资 本 市 场 研 究 会 会 长 、 江 苏 省 科 技 创 新 协 会 副 会
长 。
周 锦 涛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工 商 管 理 博 士 , 香 港 证 券 及 投 资 学 会 高 级 资 深 会 员 , 中 国 香 港
籍 。 曾 任 职 香 港 警 务 处 ( 商 业 罪 案 调 查 科 ) , 香 港 证 券 及 期 货 专 员 办 事 处 , 及 香 港 证 券 及 期 货
事 务 监 察 委 员 会 , 退 休 前 为 该 会 的 法 规 执 行 部 总 监 。 其 后 曾 任 该 会 法 规 执 行 部 顾 问 及 香 港 汇
业 集 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 现 任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顾 问 。
郑 建 彪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经 济 学 硕 士 , 2 0 年 以 上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中 国 籍 。
毕 业 于 财 政 部 科 研 所 , 曾 任 职 于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 深 圳 蛇 口 中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京 都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等 机 构 , 先 后 担 任 干 部 、 经 理 、 副 主 任 等 工 作 。 现 担 任 致 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董 事 合 伙 人 , 中 国 证 监 会 上 市 公 司 并 购 重 组 专 家 咨 询 委 员 会 委 员 职 务 。
周 蕊 女 士 , 独 立 董 事 , 法 学 硕 士 , 中 国 籍 。 曾 工 作 于 北 京 市 万 商 天 勤 ( 深 圳 ) 律 师 事 务
所 、 北 京 市 中 伦 ( 深 圳 ) 律 师 事 务 所 、 北 京 市 信 利 ( 深 圳 ) 律 师 事 务 所 , 现 任 北 京 市 金 杜 ( 深
圳 ) 律 师 事 务 所 华 南 区 管 理 合 伙 人 , 全 联 并 购 公 会 广 东 分 会 会 长 、 广 东 省 律 师 协 会 女 律 师 工
作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深 圳 市 中 小 企 业 改 制 专 家 服 务 团 专 家 、 深 商 联 公 共 服 务 联 盟 副 主 席 、 深 圳
市 易 尚 展 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3 . 2 . 2 监 事 会 成 员
舒 本 娥 女 士 , 监 事 , 1 5 年 的 证 券 行 业 从 业 经 历 。 毕 业 于 杭 州 电 子 工 业 学 院 会 计 专 业 ,
获 学 士 学 位 , 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于 熊 猫 电 子 集 团 公 司 , 担 任 财 务 处 处 长 工 作 。 1 9 9 8 年 1 0 月 加
入 华 泰 证 券 , 历 任 计 划 资 金 部 副 总 经 理 、 稽 查 监 察 部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计 划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负 责 人 ; 华 泰 联 合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事 会 主 席 、 华 泰 长 城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华 泰 紫 金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 华 泰 瑞 通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姜 丽 花 女 士 , 监 事 , 中 共 党 员 , 高 级 会 计 师 ,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于 深 圳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会 计 学
专 业 , 中 国 籍 。 曾 在 浙 江 兰 溪 马 涧 米 厂 、 浙 江 兰 溪 纺 织 机 械 厂 、 深 圳 市 建 筑 机 械 动 力 公 司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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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圳 市 建 设 集 团 、 深 圳 市 建 设 投 资 控 股 公 司 工 作 , 2 0 0 4 年 深 圳 市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至
今 , 历 任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副 经 理 、 经 理 , 财 务 预 算 部 副 部 长 , 长 期 从 事 财 务 管 理 、 投 融 资 、
股 权 管 理 、 股 东 事 务 等 工 作 , 现 任 深 圳 市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考 核 分 配 部 部 长 ,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房 地 产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深 圳 市 建 安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深 圳 市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深 圳 市 深 投 物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苏 荣 坚 先 生 , 监 事 , 中 共 党 员 , 高 级 会 计 师 ,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 中 国 籍 。 历 任 三 明 市 财 政
局 副 科 长 , 厦 门 信 息 信 达 有 限 公 司 计 财 部 副 经 理 ,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自 营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财 务 总 监 兼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林 红 珍 女 士 , 监 事 , 高 级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中 国 籍 。 曾 任 厦 门 对 外 供 应 总 公 司 会 计 、 厦 门
中 友 贸 易 联 合 公 司 财 务 部 副 经 理 、 厦 门 外 供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财 务 部 经 理 ; 1 9 9 4 年 进 入 兴 业
证 券 , 先 后 担 任 计 财 部 财 务 综 合 组 负 责 人 、 直 属 营 业 部 财 务 部 经 理 、 财 务 会 计 部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 风 险 控 制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审 计 部 经 理 、 风 险 管 理 部 副 总 监 、 稽 核 审 计 部 副 总 监 、 风 险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 兴 业 创 新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
苏 民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硕 士 研 究 生 , 工 程 师 , 中 国 籍 。 历 任 安 徽 国 投 深 圳 证 券 营 业 部 电
脑 工 程 师 , 华 夏 证 券 深 圳 分 公 司 电 脑 部 经 理 助 理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运 作 保 障 部 副 总 监 、
市 场 服 务 部 总 监 、 电 子 商 务 部 总 监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监 。
张 德 伦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中 共 党 员 , 硕 士 学 历 , 中 国 籍 。 历 任 北 京 邮 电 大 学 副 教 授 、 华
为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处 长 、 汉 唐 证 券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经 理 、 海 王 生 物 人 力 资 源 总 监 、 华 信 惠 悦 咨 询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首 席 顾 问 , 2 0 1 0 年 1 月 加 入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监 。
徐 超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中 国 籍 。 曾 担 任 建 设 银 行 深 圳 分 行 科 技 部 开 发 中
心 副 经 理 , 2 0 0 0 年 1 0 月 加 入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信 息 技 术 部 主 管 、 总 监 助 理 、 副
总 监 、 执 行 总 监 , 现 任 运 作 保 障 部 总 监 。
林 斯 彬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民 商 法 专 业 硕 士 , 中 国 籍 。 先 后 担 任 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 证 券 业 务
部 实 习 律 师 、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深 圳 分 行 资 产 保 全 部 职 员 、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法
务 主 管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职 员 , 2 0 0 8 年 1 2 月 加 入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监 察 稽 核 部 经 理 、 高 级 经 理 、 总 监 助 理 、 副 总 监 , 现 任 监 察 稽 核 部 执 行 总 监 。
3 . 2 . 3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吴 万 善 先 生 , 董 事 长 , 简 历 同 上 。
杨 小 松 先 生 , 总 裁 , 简 历 同 上 。
俞 文 宏 先 生 , 副 总 裁 , 中 共 党 员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经 济 师 , 中 国 籍 。 历 任 江 苏 省 投 资 公
司 业 务 经 理 、 江 苏 国 际 招 商 公 司 部 门 经 理 、 江 苏 省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总 经 理 、 江
苏 国 信 高 科 技 创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总 经 理 。 2 0 0 3 年 加 入 南 方 基 金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党 委 委 员 、 南 方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总 经 理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4
郑 文 祥 先 生 , 副 总 裁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于 湖 北 省 荆 州 市 农 业 银 行 、 南 方
证 券 公 司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公 司 。 2 0 0 0 年 加 入 南 方 基 金 , 历 任 国 债 投 资 经 理 、 专 户 理 财 部 副
总 监 、 南 方 避 险 增 值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养 老 金 业 务 部 总 监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朱 运 东 先 生 , 副 总 裁 , 中 共 党 员 , 经 济 学 学 士 , 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于 财 政 部 地 方 预 算 司 及
办 公 厅 、 中 国 经 济 开 发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 2 0 0 2 年 加 入 南 方 基 金 , 历 任 北 京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产
品 开 发 部 总 监 、 总 裁 助 理 、 首 席 市 场 执 行 官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党 委 委 员 。
秦 长 奎 先 生 , 副 总 裁 , 中 共 党 员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中 国 籍 。 历 任 南 京 汽 车 制 造 厂 经 营 计
划 处 科 员 , 华 泰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总 裁 助 理 兼 基 金 部 总 经 理 、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债 券 部 总 经 理 。 2 0 0 5 年 加 入 南 方 基 金 , 曾 任 督 察 长 兼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监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纪 委 委 员 。
常 克 川 先 生 , 副 总 裁 , 中 共 党 员 , E M B A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中 国 籍 。 历 任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副
处 级 秘 书 , 南 方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沈 阳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总 裁 助 理 , 联 合
证 券 ( 现 为 华 泰 联 合 证 券 ) 董 事 会 秘 书 、 合 规 总 监 等 职 务 ; 2 0 1 1 年 加 入 南 方 基 金 , 任 职 董
事 会 秘 书 、 纪 委 书 记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董 事 会 秘 书 、 纪 委 书 记 、 南 方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李 海 鹏 先 生 , 副 总 裁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中 国 籍 。 曾 任 美 国 A X A F i n a n c i a l 公 司 投 资 部
高 级 分 析 师 , 2 0 0 2 年 加 入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高 级 研 究 员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基 金
经 理 、 全 国 社 保 及 国 际 业 务 部 执 行 总 监 、 全 国 社 保 业 务 部 总 监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监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总 监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首 席 投 资 官 ( 固 定 收 益 ) 、 南
方 东 英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 董 事 。
鲍 文 革 先 生 , 督 察 长 , 中 国 民 主 同 盟 盟 员 , 经 济 学 硕 士 , 中 国 籍 。 历 任 财 政 部 中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师 , 南 方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投 行 部 及 计 划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1 9 9 8 年 加 入 南 方 基
金 , 历 任 运 作 保 障 部 总 监 、 公 司 监 事 、 财 务 负 责 人 、 总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南 方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3 . 2 . 4 基 金 经 理
吴 剑 毅 先 生 , 清 华 大 学 金 融 学 硕 士 , 具 有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2 0 0 9 年 7 月 加 入 南 方 基 金 ,
任 南 方 基 金 研 究 部 金 融 行 业 研 究 员 ; 2 0 1 2 年 3 月 至 2 0 1 4 年 7 月 , 担 任 南 方 避 险 、 南 方 保 本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2 0 1 4 年 7 月 至 今 , 任 南 方 恒 元 基 金 经 理 ; 2 0 1 5 年 5 月 至 今 , 任 南 方 利 众 基
金 经 理 ; 2 0 1 5 年 7 月 至 今 , 任 南 方 利 达 基 金 经 理 ; 2 0 1 5 年 9 月 至 今 , 任 南 方 消 费 活 力 基 金
经 理 ; 2 0 1 5 年 1 0 月 至 今 , 任 南 方 顺 达 基 金 经 理 ; 2 0 1 5 年 1 1 月 至 今 , 任 南 方 利 安 、 南 方 顺
康 基 金 经 理 。
3 . 2 . 5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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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裁 杨 小 松 先 生 , 副 总 裁 兼 固 定 收 益 首 席 投 资 官 、 南 方 东 英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
董 事 李 海 鹏 先 生 , 总 裁 助 理 兼 权 益 首 席 投 资 官 史 博 先 生 , 交 易 管 理 部 总 监 王 珂 女 士 , 专 户 投
资 管 理 部 总 监 蒋 峰 先 生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监 韩 亚 庆 先 生 , 数 量 化 投 资 部 总 监 刘 治 平 先 生 , 研 究
部 执 行 总 监 茅 炜 先 生 , 投 资 部 副 总 监 张 原 先 生 。
3 . 2 . 6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
3 .3 基金 管 理人的职责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8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9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1 0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1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 2 . 编 制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 3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 4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1 5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1 6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7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 8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 9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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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 1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2 2 . 按 规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资 料 ;
2 3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2 4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2 5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2 6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 理 ;
2 7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3 .4 基金 管 理人关于遵 守法律法规 的承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证 券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 证 券 法 》 行 为 的 发 生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以 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下 列 行 为 的 发 生 :
( 1 ) 将 基 金 管 理 人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 5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 1 )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 2 )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或 托 管 协 议 ;
( 3 )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他 基 金 相 关 机 构 的 合 法 权 益 ;
( 4 )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 5 ) 拒 绝 、 干 扰 、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监 管 ;
( 6 )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
( 7 )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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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协 助 、 接 受 委 托 或 以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
( 9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
( 1 0 ) 贬 损 同 行 , 以 提 高 自 己 ;
( 1 1 ) 在 公 开 信 息 披 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 假 、 误 导 、 欺 诈 成 分 ;
( 1 2 )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 1 3 )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 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员 形 象 ;
( 1 4 ) 其 他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禁 止 的 行 为 。
3 .5 基金 管 理人关于禁 止性行为的 承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
1 、 承 销 证 券 ;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7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在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情 况 下 后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3 .6 基金 经 理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2 、 不 能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者 谋 取 利 益 ;
3 、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4 、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
3 .7 基金 管 理人的内部 控制制度
1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概 述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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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了 保 证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 有 效 地 防 范 和 化 解 管 理 风 险 、 经 营 风 险 以 及 操 作 风 险 , 确 保 基
金 财 务 和 公 司 财 务 以 及 其 他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从 而 最 大 程 度 地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科 学 合 理 、 控 制 严 密 、 运 行 高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指 公 司 为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而 建 立 的 一 系 列 组 织 机 制 、 管 理 方 法 、 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 措 施 的 总 称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由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等 组
成 。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 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 控 原 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是 对 各 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总 揽 和 指 导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明 确 了 内 控 目 标 、 内 控 原 则 、 控 制 环 境 、 内 控 措 施 等 内 容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制 度 、 资 料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 业 绩 评 估 考 核 制 度
和 紧 急 应 变 制 度 等 。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是 在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 对 各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 岗 位 设 置 、 岗 位 责 任 、
操 作 守 则 等 的 具 体 说 明 。
2 、 内 部 控 制 原 则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必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
涵 盖 到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 反 馈 等 各 个 运 作 环 节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 控 制 度 的 有 效
执 行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 和 岗 位 在 职 能 上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 基 金 资 产 、
自 有 资 产 、 其 他 资 产 的 运 作 应 当 分 离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必 须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并 通 过 切 实 可 行
的 措 施 来 实 行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应 充 分 发 挥 各 机 构 、 各 部 门 及 各 级 员 工 的 工 作 积 极 性 ,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方 法 尽 量 降 低 经 营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达 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 制 效 果 。
3 、 主 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1 )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公 司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 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订 了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会 计 工 作 操 作 流 程 和 会 计 岗 位 职 责 , 并 针 对 各 个 风 险 控 制 点 建 立 严 密 的 会 计 系
统 控 制 。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凭 证 制 度 、 复 核 制 度 、 账 务 处 理 程 序 、 基 金 估 值 制 度 和 程 序 、 基
金 财 务 清 算 制 度 和 程 序 、 成 本 控 制 制 度 、 财 务 收 支 审 批 制 度 和 费 用 报 销 管 理 办 法 、 财 产 登 记
保 管 和 实 物 资 产 盘 点 制 度 、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和 财 务 交 接 制 度 等 。
( 2 ) 风 险 管 理 控 制 制 度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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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组 织 各 部 门 制 定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 风 险 控 制 的 目 标 和 原
则 、 风 险 控 制 的 机 构 设 置 、 风 险 控 制 的 程 序 、 风 险 类 型 的 界 定 、 风 险 控 制 的 主 要 措 施 、 风 险
控 制 的 具 体 制 度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的 监 督 与 评 价 等 部 分 组 成 。
风 险 控 制 的 具 体 制 度 主 要 包 括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交 易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财 务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以 及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防 火 墙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反 馈 制 度 、 保 密 制 度 、 员 工 行 为 准 则 等 程 序
性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 3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公 司 设 立 督 察 长 , 负 责 监 督 检 查 基 金 和 公 司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情 况 及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 督 察 长 由 总 经 理 提 名 , 董 事 会 聘 任 , 并 经 全 体 独 立 董 事 同 意 。
督 察 长 负 责 组 织 指 导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除 应 当 回 避 的 情 况 外 , 督 察 长 享 有 充 分 的 知 情
权 和 独 立 的 调 查 权 。 督 察 长 根 据 履 行 职 责 的 需 要 , 有 权 参 加 或 者 列 席 公 司 董 事 会 以 及 公 司 业
务 、 投 资 决 策 、 风 险 管 理 等 相 关 会 议 , 有 权 调 阅 公 司 相 关 文 件 、 档 案 。 督 察 长 应 当 定 期 或 者
不 定 期 向 全 体 董 事 报 送 工 作 报 告 , 并 在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会 下 设 的 相 关 专 门 委 员 会 定 期 会 议 上 报
告 基 金 及 公 司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情 况 及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
公 司 设 立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具 体 执 行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公 司 配 备 了 充 足 合 格 的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
明 确 规 定 了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及 内 部 各 岗 位 的 职 责 和 工 作 流 程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包 括 内 部 稽 核 管 理 办 法 、 内 部 稽 核 工 作 准 则 等 。 通 过 这 些 制 度 的 建 立 , 检
查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和 人 员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情 况 ; 检 查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和 人 员 执
行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和 业 务 规 章 的 情 况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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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基 金 托 管 人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 5 号
成 立 时 间 : 1 9 8 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 5 , 6 4 0 , 6 2 5 . 7 1 万 元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6 1 0 5 7 9 9
联 系 人 : 洪 渊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截 至 2 0 1 5 年 1 2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 9 8 人 , 平 均 年 龄 3 0 岁 , 9 5 %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 9 9 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 Q F I I 资 产 、 Q D I 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 D I I 专 户 资 产 、 E S C R O 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 0 1 5 年 1 2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5 2 2 只 。 自 2 0 0 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一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4 9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责
1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持 有 并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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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 、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9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1 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1 1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 上 ;
1 2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1 3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 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 5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 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1 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 机
构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1 9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 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2 1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2 2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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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 2 0 0 5 、 2 0 0 7 、 2 0 0 9 、 2 0 1 0 、 2 0 1 1 、 2 0 1 2 、 2 0 1 3
年 七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 S A S 7 0 ( 审 计 标 准 第 7 0
号 ) 审 阅 后 , 2 0 1 4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第 八 次 通 过 I S A E 3 4 0 2 ( 原 S A S 7 0 ) 审 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 I S A E 3 4 0 2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1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安
全 、 有 效 、 稳 健 运 行 。
2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实 施 具 体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3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 并 贯 穿 于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始 终 。
(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 人 员 。
(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
(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和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
(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 外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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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部 门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实 施
(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 独 立 、 业 务 制 度 和 管 理 独 立 、
网 络 独 立 。
( 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督 促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改 进 。
(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
(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 益 最 大 化 目 的 。
(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
并 实 施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排 查 风 险 隐 患 。
(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 据 传 输 线 路
的 冗 余 备 份 、 监 控 设 施 的 运 用 和 保 障 等 措 施 来 保 障 数 据 安 全 。
(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
5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健 康 、 稳 定
地 发 展 。
(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 织 结 构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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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
机 制 。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 务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生 命 线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证 券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上 述 事 项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中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上 述 监 督 内 容 的 约 定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整 改 , 整 改 的 时 限 应 符 合 法 规 允 许 的 投 资 比 例 调 整 期
限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并 改 正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改 正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能 在 通 知
期 限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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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5 .1 销售 机 构
5 . 1 . 1 直 销 机 构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及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田 街 道 福 华 一 路 六 号 免 税 商 务 大 厦 3 1 - 3 3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万 善
电 话 : 0 7 5 5 - 8 2 7 6 3 9 0 5 、 8 2 7 6 3 9 0 6
传 真 : 0 7 5 5 - 8 2 7 6 3 9 0 0
联 系 人 : 张 锐 珊
5 . 1 . 2 代 销 机 构
代 销 银 行 :
序 号 代 销 机 构 名 称 代 销 机 构 信 息
1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联 系 人 : 陶 仲 伟
客 服 电 话 : 9 5 5 8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i c b c . c o m . c n
2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 号 院
1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洪 章
电 话 : 0 1 0 - 6 6 2 7 5 6 5 4
传 真 : 0 1 0 - 6 6 2 7 5 6 5 4
联 系 人 : 王 嘉 朔
客 服 电 话 : 9 5 5 3 3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c b . c o m
3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 9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 9
号
客 服 电 话 : 9 5 5 9 9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a b c h i n a . c o m
4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田 国 立
客 服 电 话 : 9 5 5 6 6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b o c . c n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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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牛 锡 明
联 系 人 : 张 宏 革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5 8 7 8 1 2 3 4
客 服 电 话 : 9 5 5 5 9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b a n k c o m m . c o m
6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建 红
联 系 人 : 邓 炯 鹏
客 服 电 话 : 9 5 5 5 5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m b c h i n a . c o m
7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国 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8 0
联 系 人 : 王 硕
传 真 : ( 0 1 0 ) 6 8 8 5 8 1 1 7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p s b c . c o m
8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5 0 0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东 一 路 1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吉 晓 辉
联 系 人 : 高 天 、 虞 谷 云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6 1 6 1 8 8 8 8
客 服 电 话 : 9 5 5 2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s p d b . c o m . c n
9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9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9 号 东
方 文 化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常 振 明
联 系 人 : 廉 赵 峰
电 话 : 0 1 0 - 8 9 9 3 7 3 6 9
客 服 电 话 : 9 5 5 5 8
公 司 网 址 : h t t p : / / b a n k . e c i t i c . c o m /
1 0 广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东 风 东 路 7 1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董 建 岳
联 系 电 话 : 0 5 7 1 - 9 6 0 0 0 8 8 8 , 0 2 0 - 3 8 3 2 2 2 2 2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3 0 - 8 0 0 3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g d b . c o m . c n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 7
1 1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洪 崎
联 系 人 : 王 继 伟
电 话 : 0 1 0 - 5 8 5 6 0 6 6 6
传 真 : 0 1 0 - 5 7 0 9 2 6 1 1
客 服 电 话 : 9 5 5 6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m b c . c o m . c n
1 2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外 大 街 6 号
光 大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2 5 号
中 国 光 大 中 心
法 定 代 表 人 : 唐 双 宁
联 系 人 : 朱 红
电 话 : 0 1 0 - 6 3 6 3 6 1 5 3
传 真 : 0 1 0 - 6 3 6 3 9 7 0 9
客 服 电 话 : 9 5 5 9 5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e b b a n k . c o m
1 3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1 5 4 号
办 公 地 址 :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1 5 4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建 平
联 系 人 : 李 博 、 卞 晸 煜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5 2 6 2 9 9 9 9 - 2 1 8 9 6 6
客 服 电 话 : 9 5 5 6 1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i b . c o m . c n
1 4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 0 4 7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建 一
联 系 人 : 张 莉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3 8 6 3 7 6 7 3
客 服 电 话 : 9 5 5 1 1 - 3
公 司 网 址 : b a n k . p i n g a n . c o m
1 5 杭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杭 州 庆 春 路 4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太 普
联 系 人 : 严 峻
联 系 电 话 : 0 5 7 1 - 8 5 1 0 8 3 0 9
客 服 电 话 : 9 5 3 9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h z b a n k . c o m . c n
1 6 上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6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6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金 煜
联 系 人 : 汤 征 程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6 8 4 7 5 5 2 1
客 服 电 话 : 9 5 5 9 4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b a n k o f s h a n g h a i . c o m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 8
1 7
北 京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1 6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1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金 山
联 系 人 : 董 汇
电 话 : 0 1 0 - 8 5 6 0 5 5 8 8
传 真 : 0 1 0 - 8 5 6 0 5 3 4 0
客 服 电 话 : 9 6 1 9 8 ; 4 0 0 - 8 8 - 9 6 1 9 8 ;
4 0 0 - 6 6 - 9 6 1 9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b j r c b . c o m
1 8
上 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6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6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冀 光 恒
联 系 人 : 李 晨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3 8 5 7 5 0 8 4
客 服 电 话 : 9 5 5 9 4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b a n k o f s h a n g h a i . c o m
1 9 江 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南 京 市 中 华 路 2 6 号
办 公 地 址 : 南 京 市 中 华 路 2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夏 平
联 系 人 : 田 春 慧
电 话 : 0 2 5 - 5 8 5 8 7 0 1 8
客 服 电 话 : 9 5 3 1 9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j s b c h i n a . c n
2 0 东 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体 育 路 2 1 号
办 公 地 址 :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体 育 路 2 1 号
法 定 代 表 : 卢 国 锋
联 系 人 : 陈 幸
联 系 电 话 : 0 7 6 9 - 2 2 1 1 9 0 6 1
客 服 电 话 : 4 0 0 1 1 9 6 2 2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d o n g g u a n b a n k . c n
2 1 青 岛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山 东 省 青 岛 市 市 南 区 香 港 中 路 6 8
号 华 普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山 东 省 青 岛 市 市 南 区 香 港 中 路 6 8
号 华 普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郭 少 泉
联 系 人 : 余 庆 君
联 系 电 话 : 0 5 3 2 - 6 8 6 0 2 1 2 7
客 服 电 话 : ( 青 岛 ) 9 6 5 8 8 , ( 全 国 )
4 0 0 - 6 6 - 9 6 5 8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q d c c b . c o m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 9
2 2 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中 山 路 2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复
联 系 人 : 刘 晔
联 系 电 话 : 0 2 5 - 8 6 7 7 5 3 3 5
客 服 电 话 : 9 6 4 0 0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n j c b . c o m . c n
2 3 重 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重 庆 市 渝 中 区 邹 容 路 1 5 3 号
办 公 地 址 : 重 庆 市 渝 中 区 邹 容 路 1 5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甘 为 民
联 系 人 : 孔 文 超
电 话 : 0 2 3 - 6 3 7 9 9 3 7 9
传 真 : 0 2 3 - 6 3 7 9 2 4 1 2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7 0 - 9 6 8 9 9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q c b a n k . c o m
2 4
深 圳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 路
3 0 3 8 号 合 作 金 融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 路
3 0 3 8 号 合 作 金 融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伟
联 系 人 : 王 璇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2 5 1 8 8 2 6 9
传 真 : 0 7 5 5 - 2 5 1 8 8 7 8 5
客 服 电 话 : 4 0 0 1 9 6 1 2 0 0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4 0 0 1 9 6 1 2 0 0 . c o m
2 5
东 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东 城 区 鸿 福 东 路 2
号
办 公 地 址 : 东 莞 市 东 城 区 鸿 福 东 路 2 号 东 莞
农 商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沛 良
联 系 人 : 杨 亢
电 话 : 0 7 6 9 - 2 2 8 6 6 2 7 0
传 真 : 0 7 6 9 - 2 2 8 6 6 2 8 2
客 服 电 话 : 0 7 6 9 - 9 6 1 1 2 2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d r c b a n k . c o m
2 6 哈 尔 滨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哈 尔 滨 市 道 里 区 尚 志 大 街 1 6 0 号
办 公 地 址 : 哈 尔 滨 市 道 里 区 尚 志 大 街 1 6 0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郭 志 文
联 系 人 : 遇 玺
电 话 : 0 4 5 1 - 8 6 7 7 9 0 1 8
传 真 : 0 4 5 1 - 8 6 7 7 9 0 1 8
客 服 电 话 : 9 5 5 3 7 , 4 0 0 - 6 0 - 9 5 5 3 7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h r b b . c o m . c n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 0
2 7
乌 鲁 木 齐 市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乌 鲁 木 齐 市 新 华 北 路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乌 鲁 木 齐 市 新 华 北 路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黎
联 系 人 : 余 戈
电 话 : 0 9 9 1 - 4 5 2 5 2 1 2
传 真 : 0 9 9 1 - 8 8 2 4 6 6 7
客 服 电 话 : 0 9 9 1 - 9 6 5 1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u c c b . c o m . c n
2 8 渤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天 津 市 河 东 区 海 河 东 路 2 1 8 号
办 公 地 址 : 天 津 市 河 东 区 海 河 东 路 2 1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伏 安
联 系 人 : 王 宏
电 话 : 0 2 2 - 5 8 3 1 6 6 6 6
传 真 : 0 2 2 - 5 8 3 1 6 5 6 9
客 服 电 话 : 9 5 5 4 1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b h b . c o m . c n
2 9 河 北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石 家 庄 市 平 安 北 大 街 2 8 号
办 公 地 址 : 石 家 庄 市 平 安 北 大 街 2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乔 志 强
联 系 人 : 郑 夏 芳
电 话 : 0 3 1 1 - 6 7 8 0 7 0 3 0
传 真 : 0 3 1 1 - 8 8 6 2 7 0 2 7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6 1 2 - 9 9 9 9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h e b b a n k . c o m
3 0 徽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安 徽 合 肥 安 庆 路 7 9 号 天 徽 大 厦 A
座
办 公 地 址 : 合 肥 市 安 庆 路 7 9 号 天 徽 大 厦 A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宏 鸣
联 系 人 : 叶 卓 伟
电 话 : 0 5 5 1 - 6 2 6 6 7 6 3 5
传 真 : 0 5 5 1 - 6 2 6 6 7 6 8 4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8 9 6 5 8 8 ( 安 徽 省 外 ) 、
9 6 5 8 8 ( 安 徽 省 内 )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h s b a n k . c o m . c n
3 1
广 东 顺 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大 良 德 和 居 委 会 拥
翠 路 2 号
办 公 地 址 :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大 良 德 和 居 委 会 拥
翠 路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姚 真 勇
联 系 人 : 胡 健 强
电 话 : 0 7 5 7 - 2 2 3 8 6 4 8 9
传 真 : 0 7 5 7 - 2 2 3 8 8 2 3 5
客 服 电 话 : 0 7 5 7 - 2 2 2 2 3 3 8 8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 1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s d e b a n k . c o m
3 2
重 庆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重 庆 市 江 北 区 洋 河 东 路 1 0 号
办 公 地 址 : 重 庆 市 江 北 区 洋 河 东 路 1 0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建 忠
联 系 人 : 范 亮
电 话 : 0 2 3 - 6 7 6 3 7 9 6 2
传 真 : 0 2 3 - 6 7 6 3 7 9 0 9
客 服 电 话 : 0 2 3 - 9 6 6 8 6 6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q r c b . c o m
3 3 包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内 蒙 古 包 头 市 青 山 区 钢 铁 大 街 6
号
办 公 地 址 : 内 蒙 古 包 头 市 青 山 区 钢 铁 大 街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镇 西
联 系 人 : 刘 芳
联 系 电 话 : 0 4 7 2 - 5 1 8 9 0 5 1
传 真 : 0 4 7 2 - 5 1 8 9 0 5 7
客 服 电 话 : 9 6 0 1 6
公 司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b s b . c o m . c n /
3 4
广 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新 城 华 夏 路 1
号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新 城 华 夏 路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继 康
联 系 人 : 周 兆 光
电 话 : 0 2 0 - 2 8 0 1 9 4 3 2
传 真 : 0 2 0 - 2 2 3 8 9 0 3 1
客 服 电 话 : 9 5 3 1 3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g r c b a n k . c o m
3 5 珠 海 华 润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珠 海 市 吉 大 九 洲 大 道 东
1 3 4 6 号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珠 海 市 吉 大 九 洲 大 道 东
1 3 4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蒋 伟
联 系 人 : 钟 春 苗
电 话 : 0 7 5 6 - 8 1 2 1 0 9 5
传 真 : 0 7 5 6 - 8 1 2 1 7 7 5
客 服 电 话 : 9 6 5 8 8 ( 广 东 省 外 加 拨 0 7 5 6 ) ,
4 0 0 8 8 0 0 3 3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r b a n k . c o m . c n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 2
3 6 吉 林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吉 林 省 长 春 市 东 南 湖 大 路 1 8 1 7
号
办 公 地 址 : 吉 林 省 长 春 市 东 南 湖 大 路 1 8 1 7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宝 祥
联 系 人 : 孙 琦
电 话 : 0 4 3 1 - 8 4 9 9 9 6 2 7
传 真 : 0 4 3 1 - 8 4 9 9 2 6 4 9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8 - 9 6 6 6 6 ( 全 国 ) 9 6 6 6 6 ( 吉 林
省 )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j l b a n k . c o m . c n
3 7 威 海 市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威 海 市 宝 泉 路 9 号
办 公 地 址 : 威 海 市 宝 泉 路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谭 先 国
联 系 人 : 刘 文 静
电 话 : 0 6 3 1 - 5 2 1 1 6 5 1
传 真 : 0 6 3 1 - 5 2 1 5 7 2 6
客 服 电 话 : 省 内 9 6 6 3 6 、 境 内 4 0 0 0 0 9 6 6 3 6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w h c c b . c o m / w w w . w h c c b . c o m . c n
3 8
山 东 寿 光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山 东 省 寿 光 市 银 海 路 1 9 号
办 公 地 址 : 山 东 省 寿 光 市 银 海 路 1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颜 廷 军
联 系 人 : 周 坤 玉
电 话 : 0 5 3 6 - 5 2 9 3 7 5 6
传 真 : 0 5 3 6 - 5 2 9 3 7 5 6
客 服 电 话 : 0 5 3 6 - 9 6 6 3 3
3 9
浙 江 绍 兴 瑞 丰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浙 江 绍 兴 柯 桥 笛 扬 路 1 3 6 3 号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绍 兴 柯 桥 笛 扬 路 1 3 6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俞 俊 海
联 系 人 : 孔 张 海
电 话 : 0 5 7 5 - 8 4 7 8 8 1 0 1
传 真 : 0 5 7 5 - 8 4 7 8 8 1 0 0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8 9 6 5 9 6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b o r f . c n
4 0
广 东 南 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桂 城 街 道
南 海 大 道 北 2 6 号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桂 城 街 道 南
海 大 道 北 2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肖 寒
联 系 人 : 廖 雪
电 话 : 0 7 5 7 - 8 6 2 6 6 5 6 6
传 真 : 0 7 5 7 - 8 6 2 5 0 6 2 7
客 服 电 话 : 9 6 1 3 8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 3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n a n h a i b a n k . c o m
4 1 西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陕 西 西 安 高 新 路 6 0 号
办 公 地 址 :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高 新 路 6 0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郭 军
联 系 人 : 白 智
电 话 : 0 2 9 - 8 8 9 9 2 8 8 1
传 真 : 0 2 9 - 8 8 9 9 2 8 9 1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6 9 6 7 7 9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x a c b a n k . c o m
4 2 苏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苏 州 市 工 业 园 区 钟 园 路
7 2 8 号
办 公 地 址 : 江 苏 省 苏 州 市 工 业 园 区 钟 园 路
7 2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兰 凤
联 系 人 : 朱 瑞 良
电 话 : 0 5 1 2 - 6 9 8 6 8 3 6 4
传 真 : 0 5 1 2 - 6 9 8 6 8 3 7 0
客 服 电 话 : 9 6 0 6 7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s u z h o u b a n k . c o m
4 3 晋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山 西 省 太 原 市 万 柏 林 区 长 风 西 街
一 号 丽 华 大 厦 A 座
办 公 地 址 : 山 西 省 太 原 市 万 柏 林 区 长 风 西 街
一 号 丽 华 大 厦 A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阎 俊 生
联 系 人 : 董 嘉 文
电 话 : 0 3 5 1 - 6 8 1 9 5 7 9
传 真 : 0 3 5 1 - 6 8 1 9 9 2 6
客 服 电 话 : 9 5 1 0 - 5 5 8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j s h b a n k . c o m
4 4 龙 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黑 龙 江 哈 尔 滨 市 道 里 区 友 谊 路
4 3 6 号
办 公 地 址 : 黑 龙 江 哈 尔 滨 市 道 里 区 友 谊 路
4 3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建 辉
联 系 人 : 闫 勇
电 话 : 0 4 5 1 - 8 5 7 0 6 1 0 7
传 真 : 0 4 5 1 - 8 5 7 0 6 0 3 6
客 服 电 话 : 4 0 0 6 4 5 8 8 8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l j - b a n k . c o m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 4
4 5 广 东 南 粤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湛 江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乐 山 大 道 6 0 号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湛 江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乐
山 大 道 6 0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韩 春 剑
联 系 人 : 张 亚 克
电 话 : 0 2 0 - 2 8 0 9 9 0 7 1
传 真 : 0 7 5 9 - 2 6 8 6 6 9 7
客 服 电 话 : 4 0 0 0 9 6 1 8 1 8
公 司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g d n y b a n k . c o m
4 6 桂 林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桂 林 市 中 山 南 路 7 6 号
办 公 地 址 : 桂 林 市 中 山 南 路 7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能
联 系 人 : 周 佩 玲
电 话 : 0 7 7 3 - 3 8 1 0 1 3 0
传 真 : 0 7 7 3 - 3 8 5 1 6 9 1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6 - 9 6 2 9 9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g u i l i n b a n k . c o m . c n .
4 7 泉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福 建 省 泉 州 市 丰 泽 区 云 鹿 路 3 号
办 公 地 址 : 福 建 省 泉 州 市 丰 泽 区 云 鹿 路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傅 子 能
联 系 人 : 王 燕 玲
电 话 : 0 5 9 5 - 2 2 5 5 1 0 7 1
传 真 : 0 5 9 5 - 4 1 2 4 1 1 8 7 0
客 服 电 话 : 9 6 3 1 2
公 司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q z c c b a n k . c o m /
4 8 长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西 安 市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高 新
四 路 1 3 号 1 幢 1 单 元 1 0 1 0 1 室
办 公 地 址 : 西 安 市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高 新
四 路 1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毛 亚 社
联 系 人 : 闫 石
传 真 : 0 2 9 - 8 8 6 0 9 5 6 6
客 服 电 话 : ( 0 2 9 ) 9 6 6 6 9 、 4 0 0 - 0 5 - 9 6 6 6 9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c a b c h i n a . c o m
4 9 锦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辽 宁 省 锦 州 市 松 山 新 区 科 技 路 6 8
号
办 公 地 址 : 辽 宁 省 锦 州 市 松 山 新 区 科 技 路 6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伟
联 系 人 : 庞 璐 璐
电 话 : 0 4 1 6 - 3 2 2 0 0 8 5
传 真 : 0 4 1 6 - 3 2 2 0 1 8 6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 5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6 6 - 9 6 1 7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j i n z h o u b a n k . c o m
5 0
浙 江 乐 清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浙 江 省 乐 清 市 城 南 街 道 伯 乐 西
路 9 9 号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乐 清 市 城 南 街 道 伯 乐 西 路
9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剑 飞
联 系 人 : 金 晓 娇
电 话 : 0 5 7 7 - 6 1 5 6 6 0 2 8
传 真 : 0 5 7 7 - 6 1 5 6 6 0 6 3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8 9 6 5 9 6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y q b a n k . c o m
代 销 券 商 及 其 他 代 销 机 构 :
序 号 代 销 机 构 名 称 代 销 机 构 信 息
1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南 京 市 江 东 中 路 2 2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易
联 系 人 : 庞 晓 芸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8 2 4 9 2 1 9 3
客 服 电 话 : 9 5 5 9 7
公 司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h t s c . c o m . c n
2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2 6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民 生 路 1 1 9 9 弄
证 大 五 道 口 广 场 1 号 楼 2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兰 荣
联 系 人 : 柯 延 超
联 系 电 话 : 0 5 9 1 - 3 8 5 0 7 9 5 0
客 服 电 话 : 9 5 5 6 2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x y z q . c o m . c n
3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 0 1 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十 六 层 至 二 十 六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 0 1 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十 六 层 至 二 十 六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
联 系 人 : 周 杨
电 话 : 0 7 5 5 - 8 2 1 3 0 8 3 3
传 真 : 0 7 5 5 - 8 2 1 3 3 9 5 2
客 服 电 话 : 9 5 5 3 6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g u o s e n . c o m . c n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 6
4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有 安
联 系 人 : 邓 颜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6 5 6 8 2 9 2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 8 8 8 - 8 8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h i n a s t o c k . c o m . c n
5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商
城 路 6 1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6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德 红
联 系 人 : 芮 敏 祺
电 话 : 0 2 1 - 3 8 6 7 6 6 6 6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8 8 8 6 6 6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g t j a . c o m
6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市 中 区 经 七 路 8 6
号
办 公 地 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市 中 区 经 七 路 8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玮
联 系 人 : 许 曼 华
电 话 : 0 2 1 - 2 0 3 1 5 2 9 0
传 真 : 0 2 1 - 2 0 3 1 5 1 3 7
客 服 电 话 : 9 5 5 3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z t s . c o m . c n
7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广 东 路 6 8 9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广 东 路 6 8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开 国
电 话 : 0 2 1 - 2 3 2 1 9 0 0 0
传 真 : 0 2 1 - 2 3 2 1 9 1 0 0
联 系 人 : 李 笑 鸣
客 服 电 话 : 9 5 5 5 3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h t s e c . c o m
8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 6 号 4 号
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门 内 大 街 1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常 青
联 系 人 : 权 唐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8 5 1 3 0 5 8 8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8 8 8 1 0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s c 1 0 8 . c o m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 7
9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州 天 河 区 天 河 北 路 1 8 3 - 1 8 7 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 3 楼 ( 4 3 0 1 - 4 3 1 6 房 )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广 州 天 河 北 路 大 都 会 广 场
5 、 1 8 、 1 9 、 3 6 、 3 8 、 3 9 、 4 1 、 4 2 、 4 3 、 4 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树 明
联 系 人 : 黄 岚
统 一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9 5 5 7 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
网 点
公 司 网 址 : 广 发 证 券 网
h t t p : / / w w w . g f . c o m . c n
1 0 长 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 6 、 1 7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 4 、 1 6 、 1 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耀 华
联 系 人 : 刘 阳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8 3 5 1 6 2 8 9
客 服 电 话 : 0 7 5 5 - 3 3 6 8 0 0 0 0 4 0 0 6 6 6 6 8 8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g w s . c o m
1 1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
座 3 8 — 4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宫 少 林
联 系 人 : 黄 婵 君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8 2 9 6 0 1 6 7
客 服 电 话 : 9 5 5 6 5 、 4 0 0 8 8 8 8 1 1 1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n e w o n e . c o m . c n
1 2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亮 马 桥 路 4 8 号 中
信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佑 君
联 系 人 : 顾 凌
电 话 : 0 1 0 - 6 0 8 3 8 6 9 6
传 真 : 0 1 0 - 6 0 8 3 3 7 3 9
客 服 电 话 : 9 5 5 5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s . e c i t i c . c o m
1 3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 8 9 号 4 5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 8 9 号 4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梅
联 系 人 : 李 玉 婷
电 话 : 0 2 1 - 3 3 3 8 9 8 8 8
传 真 : 0 2 1 - 3 3 3 8 8 2 2 4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 8
客 服 电 话 : 9 5 5 2 3 或 4 0 0 8 8 9 5 5 2 3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s w h y s c . c o m
1 4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 5 0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 5 0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联 系 人 : 刘 晨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2 2 1 6 9 9 9 9
客 服 电 话 : 9 5 5 2 5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e b s c n . c o m
1 5 中 国 中 投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 第 1 8 层 - 2 1 层 及 第
0 4 层 0 1 、 0 2 、 0 3 、 0 5 、 1 1 、 1 2 、 1 3 、 1 5 、
1 6 、 1 8 、 1 9 、 2 0 、 2 1 、 2 2 、 2 3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6 0 0 3 号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 第 0 4 、 1 8 层 至 2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涛
联 系 人 : 刘 毅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8 2 0 2 3 4 4 2
传 真 0 7 5 5 - 8 2 0 2 6 5 3 9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6 0 0 - 8 0 0 8 、 9 5 5 3 2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h i n a - i n v s . c n
1 6 申 万 宏 源 西 部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 5 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 厦 2 0 楼 2 0 0 5 室
办 公 地 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 5 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 厦 2 0 楼 2 0 0 5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季
电 话 : 0 1 0 - 8 8 0 8 5 8 5 8
传 真 : 0 1 0 - 8 8 0 8 5 1 9 5
联 系 人 : 李 巍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0 0 - 0 5 6 2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h y s e c . c o m
1 7 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 2 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 楼 2 0 层
办 公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 2 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 楼 2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宝 林
联 系 人 : 吴 忠 超
联 系 电 话 : 0 5 3 2 - 8 5 0 2 2 3 2 6
客 服 电 话 : 9 5 5 4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i t i c s s d . c o m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 9
1 8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志 刚
联 系 人 : 唐 静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3 0 8 1 0 0 0
传 真 : 0 1 0 - 6 3 0 8 0 9 7 8
客 服 电 话 : 9 5 3 2 1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i n d a s c . c o m
1 9 东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南 路 3 1 8 号 2 号 楼 2 2
层 、 2 3 层 、 2 5 层 - 2 9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南 路 3 1 8 号 2 号 楼 2 1
层 - 2 3 层 、 2 5 层 - 2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潘 鑫 军
联 系 人 : 胡 月 茹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6 3 3 2 5 8 8 8
客 服 电 话 : 9 5 5 0 3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d f z q . c o m . c n
2 0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8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1 8
号 中 国 人 保 寿 险 大 厦 1 2 - 1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祝 献 忠
基 金 业 务 联 系 人 : 李 慧 灵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8 5 5 5 6 1 0 0
传 真 : 0 1 0 - 8 5 5 5 6 0 8 8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9 8 - 9 9 9 9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h r s e c . c o m . c n
2 1 华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高 新 区 天 府 二 街
1 9 8 号 华 西 证 券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高 新 区 天 府 二 街
1 9 8 号 华 西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炯 洋
联 系 人 : 谢 国 梅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2 7 2 3 2 7 3
客 服 电 话 : 9 5 5 8 4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h x 1 6 8 . c o m . c n
2 2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武 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泽 柱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9 5 5 7 9 或 4 0 0 8 - 8 8 8 - 9 9 9
联 系 人 : 奚 博 宇
电 话 : 0 2 7 - 6 5 7 9 9 9 9 9
传 真 : 0 2 7 - 8 5 4 8 1 9 0 0
长 江 证 券 客 户 服 务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9 5 5 7 9 . c o m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 0
2 3 世 纪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4 0 / 4 2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4 0 / 4 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昧 军
联 系 人 : 袁 媛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8 3 1 9 9 5 1 1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3 2 3 0 0 0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s c o . c o m . c n
2 4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长 春 市 自 由 大 路 1 1 3 8 号
办 公 地 址 : 长 春 市 自 由 大 路 1 1 3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福 春
联 系 人 : 安 岩 岩
联 系 电 话 : 0 4 3 1 - 8 5 0 9 6 5 1 7
客 服 电 话 : 4 0 0 6 0 0 0 6 8 6 , 0 4 3 1 - 8 5 0 9 6 7 3 3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n e s c . c n
2 5 上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四 川 中 路 2 1 3 号 久 事 商 务
大 厦 7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四 川 中 路 2 1 3 号 久 事 商 务
大 厦 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俊 杰
联 系 人 : 王 芬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5 3 6 8 6 8 8 8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2 1 - 9 6 2 5 1 8
传 真 : 0 2 1 - 5 3 6 8 6 1 0 0 , 0 2 1 - 5 3 6 8 6 2 0 0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9 6 2 5 1 8 . c o m
2 6 江 海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黑 龙 江 省 哈 尔 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 路
5 6 号
办 公 地 址 : 黑 龙 江 省 哈 尔 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 路
5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名 扬
联 系 人 : 周 俊
电 话 : 0 4 5 1 - 8 5 8 6 3 7 2 6
传 真 : 0 4 5 1 - 8 2 3 3 7 2 7 9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6 6 6 - 2 2 8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j h z q . c o m . c n
2 7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无 锡 滨 湖 区 太 湖 新 城 金 融
一 街 8 号 7 - 9 层
办 公 地 址 : 江 苏 省 无 锡 滨 湖 区 太 湖 新 城 金 融
一 街 8 号 7 -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姚 志 勇
联 系 人 : 沈 刚
联 系 电 话 : 0 5 1 0 - 8 2 8 3 1 6 6 2
客 服 电 话 : 9 5 5 7 0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 1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g l s c . c o m . c n
2 8 东 莞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可 园 南 路 1
号 金 源 中 心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可 园 南 路 1
号 金 源 中 心
联 系 人 : 李 荣
联 系 电 话 : 0 7 6 9 - 2 2 1 1 5 7 1 2
传 真 : 0 7 6 9 - 2 2 1 1 5 7 1 2
客 服 电 话 : 9 5 3 2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d g z q . c o m . c n
2 9 渤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天 津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第 二 大 街
4 2 号 写 字 楼 1 0 1 室
办 公 地 址 : 天 津 市 南 开 区 宾 水 西 道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春 峰
联 系 人 : 蔡 霆
电 话 : 0 2 2 - 2 8 4 5 1 9 9 1
传 真 : 0 2 2 - 2 8 4 5 1 8 9 2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6 5 1 - 5 9 8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e w w w . c o m . c n
3 0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金 田 路 4 0 3 6
号 荣 超 大 厦 1 6 - 2 0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金 田 路 4 0 3 6
号 荣 超 大 厦 1 6 - 2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谢 永 林
联 系 人 : 周 一 涵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3 8 6 3 7 4 3 6
客 服 电 话 : 9 5 5 1 1 - 8
公 司 网 址 : s t o c k . p i n g a n . c o m
3 1 国 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 号
国 华 投 资 大 厦 9 层 1 0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 号
国 华 投 资 大 厦 9 层 1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常 喆
联 系 人 : 黄 静
电 话 : 0 1 0 - 8 4 1 8 3 3 3 3
传 真 : 0 1 0 - 8 4 1 8 3 3 1 1 - 3 3 8 9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1 8 - 8 1 1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g u o d u . c o m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 2
3 2 东 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星 阳 街 5 号
办 公 地 址 :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星 阳 街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范 力
联 系 人 : 方 晓 丹
电 话 : 0 5 1 2 - 6 5 5 8 1 1 3 6
传 真 : 0 5 1 2 - 6 5 5 8 8 0 2 1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6 0 1 5 5 5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d w z q . c o m . c n
3 3 广 州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1 9 楼 、 2 0 楼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1 9 楼 、 2 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邱 三 发
联 系 人 : 梁 微
联 系 电 话 : 9 5 3 9 6
客 服 电 话 : 9 5 3 9 6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g z s . c o m . c n
3 4 华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政 务 文 化 新 区 天 鹅
湖 路 1 9 8 号
办 公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政 务 文 化 新 区 天 鹅
湖 路 1 9 8 号 财 智 中 心 B 1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工
联 系 人 : 范 超
联 系 电 话 : 0 5 5 1 - 6 5 1 6 1 8 2 1
客 服 电 话 : 9 5 3 1 8 , 4 0 0 8 0 9 6 5 1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h a z q . c o m
3 5 浙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杭 州 杭 大 路 1 号 黄 龙 世 纪 广 场
A 6 - 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承 根
联 系 人 : 周 存 华
电 话 : 0 2 1 - 8 0 1 0 6 0 4 1
传 真 : 0 2 1 - 8 0 1 0 6 0 1 0
客 服 电 话 : 9 5 3 4 5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s t o c k e . c o m . c n
3 6 华 宝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 0 0 号
上 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5 7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 0 0 号
上 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5 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林
联 系 人 : 刘 闻 川
电 话 : 0 2 1 - 6 8 7 7 8 7 9 0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2 0 9 8 9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n h b s t o c k . c o m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 3
3 7 山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山 西 省 太 原 市 府 西 街 6 9 号 山 西
国 际 贸 易 中 心 东 塔 楼
办 公 地 址 : 山 西 省 太 原 市 府 西 街 6 9 号 山 西
国 际 贸 易 中 心 东 塔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侯 巍
联 系 人 : 郭 熠
联 系 电 话 : 0 3 5 1 - 8 6 8 6 6 5 9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6 6 6 - 1 6 1 8 , 9 5 5 7 3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i 6 1 8 . c o m . c n
3 8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一 路 1 1 5 号 投
行 大 厦 2 0 楼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一 路 1 1 5 号 投
行 大 厦 1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学 民
联 系 人 : 毛 诗 莉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2 3 8 3 8 7 5 0
客 服 电 话 : 9 5 3 5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f i r s t c a p i t a l . c o m . c n
3 9 华 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福 州 市 五 四 路 1 5 7 号 新 天 地 大 厦
7 、 8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1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金 琳
联 系 人 : 郭 相 兴
电 话 : 0 2 1 - 2 0 6 5 5 1 7 5
传 真 : 0 2 1 - 2 0 6 5 5 1 9 6
客 服 电 话 : 9 6 3 2 6 ( 福 建 省 外 请 先 拨 0 5 9 1 )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h f z q . c o m . c n
4 0 中 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科 技 中 一 路 西 华 强
高 新 发 展 大 楼 7 层 、 8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华 侨 城 深 南 大 道 9 0 1 0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扬 录
联 系 人 : 罗 艺 琳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8 2 5 7 0 5 8 6
客 服 电 话 : 4 0 0 1 0 2 2 0 1 1
公 司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z s z q . c o m
4 1 中 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商 务 外 环 路 1 0
号
办 公 地 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商 务 外 环 路 1 0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菅 明 军
联 系 人 : 程 月 艳 范 春 艳
联 系 电 话 : 0 3 7 1 - 6 9 0 9 9 8 8 2
联 系 传 真 : 0 3 7 1 - 6 5 5 8 5 8 9 9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 4
客 服 电 话 : 9 5 3 7 7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c n e w . c o m
4 2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重 庆 市 江 北 区 桥 北 苑 8 号
办 公 地 址 : 重 庆 市 江 北 区 桥 北 苑 8 号 西 南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余 维 佳
联 系 人 : 张 煜
电 话 : 0 2 3 - 6 3 7 8 6 6 3 3
传 真 : 0 2 3 - 6 3 7 8 6 2 1 2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 0 9 6 - 0 9 6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s w s c . c o m . c n
4 3 德 邦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普 陀 区 曹 杨 路 5 1 0 号 南 半
幢 9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福 山 路 5 0 0 号 城
建 国 际 中 心 2 6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姚 文 平
联 系 人 : 朱 磊
电 话 : 0 2 1 - 6 8 7 6 1 6 1 6
传 真 : 0 2 1 - 6 8 7 6 7 0 3 2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8 8 8 1 2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t e b o n . c o m . c n
4 4 中 航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南 昌 市 红 谷 滩 新 区 红 谷 中 大 道
1 6 1 9 号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A 座 4 1 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 0 号 润 枫
德 尚 6 号 楼 3 层 中 航 证 券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宜 四
联 系 人 : 史 江 蕊
电 话 : 0 1 0 - 6 4 8 1 8 3 0 1
传 真 : 0 1 0 - 6 4 8 1 8 4 4 3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8 6 6 - 5 6 7
公 司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a v i c s e c . c o m /
4 5 国 盛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北 京 西 路 8 8 号 江 信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北 京 西 路 8 8 号 江 信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曾 小 普
联 系 人 : 俞 驰
联 系 电 话 : 0 7 9 1 - 8 6 2 8 3 0 8 0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2 2 2 1 1 1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g s s t o c k . c o m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 5
4 6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 7 层 及 2 8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建 国 门 外 甲 6 号 S K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丁 学 东
联 系 人 : 杨 涵 宇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5 0 5 1 1 6 6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9 1 0 - 1 1 6 6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i c c . c o m . c n
4 7 大 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大 同 市 城 区 迎 宾 街 1 5 号 桐 城 中
央 2 1 层
办 公 地 址 : 山 西 省 太 原 市 长 治 路 1 1 1 号 山 西
世 贸 中 心 A 座 F 1 2 、 F 1 3
法 定 代 表 人 : 董 祥
联 系 人 : 薛 津
电 话 : 0 3 5 1 - 4 1 3 0 3 2 2
传 真 : 0 3 5 1 - 4 1 9 2 8 0 3
客 服 电 话 : 4 0 0 7 1 2 1 2 1 2
公 司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d t s b c . c o m . c n
4 8 方 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湖 南 长 沙 芙 蓉 中 路 2 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 2 — 2 4 层
办 公 地 址 : 湖 南 长 沙 芙 蓉 中 路 2 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 2 — 2 4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其 聪
联 系 人 : 高 洋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8 5 4 6 7 0 9
客 服 电 话 : 9 5 5 7 1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f o u n d e r s c . c o m
4 9 东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延 陵 西 路 2 3 号 投
资 广 场 1 8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1 9 2 8 号
东 海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朱 科 敏
联 系 人 : 梁 旭
客 服 电 话 : 9 5 5 3 1 ; 4 0 0 - 8 8 8 - 8 5 8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l o n g o n e . c o m . c n
5 0 西 部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东 新 街 2 3 2 号 陕 西
信 托 大 厦 1 6 - 1 7 层
办 公 地 址 :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东 新 街 2 3 2 号 陕 西
信 托 大 厦 6 楼 6 1 6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建 武
联 系 人 : 梁 承 华
电 话 : 0 2 9 - 8 7 4 0 6 1 6 8
传 真 : 0 2 9 - 8 7 4 0 6 7 1 0
客 服 电 话 : 9 5 5 8 2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 6
公 司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w e s t s e c u . c o m /
5 1 新 时 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北 三 环 西 路 9 9 号 院
1 号 楼 1 5 层 1 5 0 1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北 三 环 西 路 9 9 号 院
1 号 楼 1 5 层 1 5 0 1
法 定 代 表 人 : 田 德 军
联 系 人 : 田 芳 芳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8 3 5 6 1 1 4 6
客 服 电 话 : 4 0 0 6 9 8 9 8 9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x s d z q . c n
5 2 金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海 口 市 南 宝 路 3 6 号 证 券 大 厦 4
楼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4 0 0 1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 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陆 涛
联 系 人 : 马 贤 清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8 3 0 2 5 0 2 2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 8 8 8 - 2 2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j y z q . c n
5 3 万 联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东 路 1 1 号 高
德 置 地 广 场 F 栋 1 8 、 1 9 层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东 路 1 1 号 高
德 置 地 广 场 F 栋 1 8 、 1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建 军
联 系 人 : 王 鑫
联 系 电 话 : 0 2 0 - 3 8 2 8 6 6 5 1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8 8 8 - 1 3 3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w l z q . c o m . c n
5 4 国 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成 都 市 东 城 根 上 街 9 5 号
办 公 地 址 : 成 都 市 东 城 根 上 街 9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冉 云
联 系 人 : 刘 婧 漪 、 贾 鹏
联 系 电 话 : 0 2 8 - 8 6 6 9 0 0 5 7 、 0 2 8 - 8 6 6 9 0 0 5 8
传 真 : 0 2 8 - 8 6 6 9 0 1 2 6
客 服 电 话 : 9 5 3 1 0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g j z q . c o m . c n
5 5 财 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8 0 号 顺 天
国 际 财 富 中 心 2 6 楼
办 公 地 址 :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8 0 号 顺 天
国 际 财 富 中 心 2 6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蔡 一 兵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8 - 3 5 3 1 6 ( 全 国 )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f z q . c o m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 7
5 6 华 龙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兰 州 市 城 关 区 东 岗 西 路 6 3 8 号 财
富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兰 州 市 城 关 区 东 岗 西 路 6 3 8 号 财
富 大 厦 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晓 安
联 系 人 : 邓 鹏 怡
电 话 : 0 9 3 1 - 4 8 9 0 2 0 8
传 真 : 0 9 3 1 - 4 8 9 0 6 2 8
客 服 电 话 : 9 5 3 6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h l z q . c o m
5 7 华 鑫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1 8 号 安
联 大 厦 2 8 层 A 0 1 、 B 0 1 ( b )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宛 平 南 路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俞 洋
联 系 人 : 王 逍
电 话 : 0 2 1 - 6 4 3 3 9 0 0 0
传 真 : 0 2 1 - 5 4 9 6 7 2 9 3
客 服 电 话 : 0 2 1 - 3 2 1 0 9 9 9 9 ; 0 2 9 - 6 8 9 1 8 8 8 8 ;
4 0 0 1 0 9 9 9 1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f s c . c o m . c n
5 8 日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内 蒙 古 呼 和 浩 特 市 新 城 区 锡 林 南
路 1 8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 号 长
安 兴 融 中 心 西 座 1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孔 佑 杰
联 系 人 : 陈 文 彬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6 6 0 - 9 8 3 9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r x z q . c o m . c n
5 9 中 天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沈 阳 市 和 平 区 光 荣 街 2 3 甲
办 公 地 址 : 沈 阳 市 和 平 区 南 五 马 路 1 2 1 号 万
丽 城 晶 座 4 楼 中 天 证 券 经 纪 事 业 部
法 定 代 表 人 : 马 功 勋
联 系 人 : 王 力 华
联 系 电 话 : 0 2 4 - 2 3 2 8 0 8 1 0
客 服 电 话 : 4 0 0 6 1 8 0 3 1 5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s t o c k r e n . c o m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 8
6 0 五 矿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2 8 号 荣
超 经 贸 中 心 办 公 楼 4 7 层 0 1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2 8 号 荣
超 经 贸 中 心 办 公 楼 4 7 层 0 1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立 功
联 系 人 : 马 国 栋
电 话 : 0 7 5 5 - 8 3 2 5 2 8 4 3
传 真 : 0 7 5 5 - 8 2 5 4 5 5 0 0
客 服 电 话 : 4 0 0 1 8 - 4 0 0 2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w k z q . c o m . c n
6 1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 9 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7 0 1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新 街 口 外 大 街 2 8
号 C 座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义 相
联 系 人 : 李 景 平
客 服 电 话 : 0 1 0 - 6 6 0 4 5 6 7 8
传 真 : 0 1 0 - 6 6 0 4 5 5 1 8
公 司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t x s e c . c o m
公 司 基 金 网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j j m . c o m . c n
6 2 联 讯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惠 州 市 惠 城 区 江 北 东 江 三
路 惠 州 广 播 电 视 新 闻 中 心 三 、 四 楼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惠 州 市 惠 城 区 江 北 东 江 三
路 惠 州 广 播 电 视 新 闻 中 心 三 、 四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徐 刚
联 系 人 : 郭 晴
电 话 : 0 7 5 2 - 2 1 1 9 3 9 1
传 真 : 0 7 5 2 - 2 1 1 9 3 6 9
客 服 电 话 : 9 5 5 6 4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l x z q . c o m . c n
6 3 东 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B 座 1 2 - 1 5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B 座 1 2 - 1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魏 庆 华
联 系 人 : 汤 漫 川
电 话 : 0 1 0 - 6 6 5 5 5 3 1 6
传 真 : 0 1 0 - 6 6 5 5 5 1 3 3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8 8 8 9 9 3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d x z q . n e t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 9
6 4 开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西 安 市 高 新 区 锦 业 路 1 号 都 市 之
门 B 座 5 层
办 公 地 址 : 西 安 市 高 新 区 锦 业 路 1 号 都 市 之
门 B 座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刚
联 系 人 : 黄 芳
电 话 : 0 2 9 - 8 1 8 8 7 0 6 3
传 真 : 0 2 9 - 8 8 4 4 7 6 1 1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6 0 - 8 8 6 6
公 司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k y s e c . c n
6 5 中 邮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唐 延 路 5 号 陕 西 邮
政 信 息 大 厦 9 ~ 1 1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珠 市 口 东 大 街 1 7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丁 奇 文
联 系 人 : 邱 丽 君
电 话 : 0 1 0 - 6 7 0 1 7 7 8 8 - 9 1 9 4
传 真 : 0 1 0 - 6 7 0 1 7 7 8 8 - 9 6 9 6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8 8 8 0 0 5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n p s e c . c o m
6 6 中 国 民 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 7 号
盘 古 大 观 A 座 4 0 F - 4 3 F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 7 号
盘 古 大 观 A 座 4 0 F - 4 3 F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大 建
联 系 人 : 齐 冬 妮
电 话 : 0 1 0 - 5 9 3 5 5 8 0 7
传 真 : 0 1 0 - 5 6 4 3 7 0 3 0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8 9 5 6 1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e 5 6 1 8 . c o m
6 7 太 平 洋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云 南 省 昆 明 市 青 年 路 3 8 9 号 志 远
大 厦 1 8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北 展 北 街 九 号 华 远
企 业 号 D 座 三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长 伟
联 系 人 : 谢 兰
电 话 : 0 1 0 - 8 8 3 2 1 6 1 3
传 真 : 0 1 0 - 8 8 3 2 1 7 6 3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6 6 5 - 0 9 9 9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t p y z q . c o m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 0
6 8 宏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锦 江 区 人 民 南 路 二
段 1 8 号 川 信 大 厦 1 0 楼
办 公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锦 江 区 人 民 南 路 二
段 1 8 号 川 信 大 厦 1 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晓 亚
联 系 人 : 郝 俊 杰
电 话 : 0 2 8 - 8 6 1 9 9 2 7 8
传 真 : 0 2 8 - 8 6 1 9 9 3 8 2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3 6 6 3 6 6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h x z q . c n
6 9 天 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东 湖 新 技 术 开 发 区
关 东 园 路 2 号 高 科 大 厦 四 楼
办 公 地 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武 昌 区 中 南 路 9 9
号 保 利 广 场 A 座 3 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余 磊
联 系 人 : 杨 晨
电 话 : 0 2 7 - 8 7 1 0 7 5 3 5
传 真 : 0 2 7 - 8 7 6 1 8 8 6 3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0 0 5 0 0 0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t f z q . c o m
7 0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飞 虹 路 3 6 0 弄 9 号
3 7 2 4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杨 浦 区 昆 明 路 5 0 8 号 北 美
广 场 B 座 1 2 F
法 定 代 表 人 : 汪 静 波
联 系 人 : 张 裕
电 话 : 0 2 1 - 3 8 5 0 9 7 3 5
传 真 : 0 2 1 - 3 8 5 0 9 7 7 7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2 1 - 5 3 9 9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n o a h - f u n d . c o m
7 1
深 圳 众 禄 金 融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 楼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联 系 人 : 童 彩 平
电 话 : 0 7 5 5 - 3 3 2 2 7 9 5 0
传 真 : 0 7 5 5 - 3 3 2 2 7 9 5 1
客 服 电 话 : 4 0 0 6 - 7 8 8 - 8 8 7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z l f u n d . c n 、 w w w . j j m m w . c o m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 1
7 2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欧 阳 路 1 9 6 号 2 6
号 楼 2 楼 4 1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1 1 1 8
号 鄂 尔 多 斯 国 际 大 厦 9 0 3 ~ 9 0 6 室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欧 阳 路 1 9 6 号 ( 法 兰 桥 创 意 园 ) 2 6 号
楼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文 斌
联 系 人 : 张 茹
电 话 : 0 2 1 - 2 0 6 1 3 9 9 9
传 真 : 0 2 1 - 6 8 5 9 6 9 1 6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7 0 0 - 9 6 6 5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e h o w b u y . c o m
7 3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仓 前 街 文 一 西 路
1 2 1 8 号 1 栋 2 0 2 室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西 湖 区 万 塘 路 1 8
号 黄 龙 时 代 广 场 B 座 6 F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柏 青
联 系 人 : 韩 爱 彬
客 服 电 话 : 4 0 0 0 - 7 6 6 - 1 2 3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f u n d 1 2 3 . c n
7 4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高 翔 路 5 2 6 号 2
幢 2 2 0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大 道 5 5 5 号
裕 景 国 际 B 座 1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跃 伟
联 系 人 : 佘 晓 峰
电 话 : 0 2 1 - 2 0 6 9 1 8 3 2
传 真 : 0 2 1 - 2 0 6 9 1 8 6 1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2 0 - 2 8 9 9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e r i c h f u n d . c o m
7 5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 9 0 号 2 号
楼 2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 9 5 号 3 号
楼 C 座 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其 实
联 系 人 : 黄 妮 娟
电 话 : 0 2 1 - 5 4 5 0 9 9 9 8
传 真 : 0 2 1 - 6 4 3 8 5 3 0 8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1 8 1 8 1 8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1 2 3 4 5 6 7 . c o m . c n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 2
7 6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顺 义 区 后 沙 峪 镇 安 富 街 6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苑 路 1 5 - 1 号 邮
电 新 闻 大 厦 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闫 振 杰
联 系 人 : 翟 文 、 马 林
电 话 : 0 1 0 - 5 9 6 0 1 3 6 6
传 真 : 0 1 0 - 6 2 0 2 0 3 5 5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1 8 8 0 0 0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m y f u n d . c o m
7 7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文 二 西 路 一 号 元 茂
大 厦 9 0 3 室
办 公 地 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五 常 街 道 同 顺 街 1 8
号 同 花 顺 大 楼 4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凌 顺 平
联 系 人 : 吴 强
电 话 : 0 5 7 1 - 8 8 9 1 1 8 1 8 - 8 6 5 3
传 真 : 0 5 7 1 - 8 6 8 0 0 4 2 3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 7 7 3 - 7 7 2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5 i f u n d . c o m
7 8 中 期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光 华 路 1 4
号 1 幢 1 1 层 1 1 0 3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光 华 路 1 6 号 中 期
大 厦 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新
联 系 人 : 侯 英 建
电 话 : 0 1 0 - 6 5 8 0 7 8 6 5
传 真 : 0 1 0 - 6 5 8 0 7 8 6 4
客 服 电 话 : 0 1 0 - 6 5 8 0 7 6 0 9
公 司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c i f c o f u n d . c o m
7 9
众 升 财 富 ( 北 京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 7 号
院 5 号 楼 3 2 0 1 内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望 京 浦 项 中 心 A 座
9 层 0 4 - 0 8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招 弟
联 系 人 : 付 少 帅
电 话 : 0 1 0 - 5 9 4 9 7 3 6 1
传 真 : 0 1 0 - 6 4 7 8 8 0 1 6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0 5 9 - 8 8 8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w y - f u n d . c o m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 3
8 0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2 2 号 泛
利 大 厦 1 0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2 2 号 泛
利 大 厦 1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莉
联 系 人 : 张 紫 薇
电 话 : 0 7 5 5 - 8 2 0 2 1 1 2 2
传 真 : 0 7 5 5 - 8 2 0 2 9 0 5 5
客 服 电 话 : 4 0 0 9 2 0 0 0 2 2
公 司 网 址 : l i c a i k e . h e x u n . c o m
8 1
宜 信 普 泽 投 资 顾 问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路 8 8 号 9 号
楼 1 5 层 1 8 0 9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路 8 8 号 S O H O
现 代 城 C 座 1 8 0 9
法 定 代 表 人 : 沈 伟 桦
联 系 人 : 王 巨 明
电 话 : 0 1 0 - 5 2 8 5 5 7 1 3
传 真 : 0 1 0 - 8 5 8 9 4 2 8 5
客 服 电 话 : 4 0 0 6 0 9 9 2 0 0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y i x i n f u n d . c o m
8 2 浙 江 金 观 诚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拱 墅 区 登 云 路 4 5 号 ( 锦
昌 大 厦 ) 1 幢 1 0 楼 1 0 0 1 室
办 公 地 址 : 杭 州 市 拱 墅 区 登 云 路 4 3 号 金 诚
集 团 ( 锦 昌 大 厦 ) 1 3 楼
法 人 : 徐 黎 云
联 系 人 : 来 舒 岚
电 话 : 0 5 7 1 - 8 8 3 3 7 8 8 8
传 真 : 0 5 7 1 - 8 8 3 3 7 6 6 6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0 6 8 - 0 0 5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j i n c h e n g - f u n d . c o m
8 3 泛 华 普 益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成 华 区 建 设 路 9 号
高 地 中 心 1 1 0 1 室
办 公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成 华 区 建 设 路 9 号
高 地 中 心 1 1 0 1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于 海 锋
联 系 人 : 邓 鹏
电 话 : 1 3 9 8 1 7 1 3 0 6 8
传 真 : 0 2 8 - 8 2 0 0 0 9 9 6 - 8 0 5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5 8 8 5 8 8
公 司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p y f u n d . c n
8 4 嘉 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 6 楼 0 6 - 1 0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 6 楼 0 6 - 1 0 单 元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 4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学 军
联 系 人 : 景 琪
电 话 : 0 2 1 - 2 0 2 8 9 8 9 0
传 真 : 0 2 1 - 2 0 2 8 0 1 1 0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0 2 1 - 8 8 5 0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h a r v e s t w m . c n
8 5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华 强 北 路 赛 格 科 技
园 4 栋 1 0 层 1 0 0 6 #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宣 武 门 外 大 街 2 8
号 富 卓 大 厦 1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懿
联 系 人 : 张 燕
电 话 : 0 1 0 - 8 3 3 6 3 0 9 9
传 真 : 0 1 0 - 8 3 3 6 3 0 7 2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1 6 6 - 1 1 8 8
公 司 网 址 : h t t p s : / 8 . j r j . c o m . c n
8 6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宏 达 北 路
1 0 号 五 层 5 1 2 2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亮 马 桥 路 3 9 号 第
一 上 海 中 心 C 座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悦
联 系 人 : 张 晔
电 话 : 0 1 0 - 5 8 8 4 5 3 1 2
传 真 : 0 1 0 - 5 8 8 4 5 3 0 6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9 8 0 6 1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h t f u n d . c o m
8 7
北 京 钱 景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丹 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 0 0 8 - 1 0 1 2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丹 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 0 0 8 - 1 0 1 2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荣 春
联 系 人 : 高 静
电 话 : 0 1 0 - 5 9 1 5 8 2 8 1
传 真 : 0 1 0 - 5 7 5 6 9 6 7 1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9 3 - 6 8 8 5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q i a n j i n g . c o m
8 8
北 京 创 金 启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民 丰 胡 同 3 1 号 5
号 楼 2 1 5 A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民 丰 胡 同 3 1 号 5
号 楼 2 1 5 A
法 定 代 表 人 : 梁 蓉
联 系 人 : 张 旭
电 话 : 0 1 0 - 6 6 1 5 4 8 2 8
传 真 : 0 1 0 - 8 8 0 6 7 5 2 6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 5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6 2 6 2 - 8 1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5 i r i c h . c o m
8 9 海 银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1 2 1 7 号
1 6 楼 B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1 2 1 7 号
陆 家 嘴 金 融 服 务 广 场 6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惠
联 系 人 : 刘 艳 妮
电 话 : 0 2 1 - 8 0 1 3 3 8 2 7
传 真 : 0 2 1 - 8 0 1 3 3 4 1 3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0 8 - 1 0 1 6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f u n d h a i y i n . c o m
9 0 上 海 联 泰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富
特 北 路 2 7 7 号 3 层 3 1 0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长 宁 区 福 泉 北 路 5 1 8 号 8
座 3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燕 斌
联 系 人 : 陈 东
电 话 : 0 2 1 - 5 2 8 2 2 0 6 3
传 真 : 0 2 1 - 5 2 9 7 5 2 7 0
客 服 电 话 : 4 0 0 0 - 4 6 6 - 7 8 8
公 司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6 6 z i c h a n . c o m
9 1 北 京 增 财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南 礼 士 路 6 6 号 建
威 大 厦 1 2 0 8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南 礼 士 路 6 6 号 建
威 大 厦 1 2 0 8
法 定 代 表 人 : 罗 细 安
联 系 人 : 史 丽 丽
电 话 : 0 1 0 - 6 7 0 0 0 9 8 8 - 6 0 2 8
传 真 : 0 1 0 - 6 7 0 0 0 9 8 8 - 6 0 0 0
客 服 电 话 : 0 1 0 - 6 7 0 0 0 9 8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z c v c . c o m . c n
9 2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宝 山 区 蕴 川 路 5 4 7 5 号 1 0 3 3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峨 山 路 9 1 弄 6 1 号
1 0 号 楼 1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沈 继 伟
联 系 人 : 曹 怡 晨
电 话 : 0 2 1 - 5 0 5 8 3 5 3 3
传 真 : 0 2 1 - 5 0 5 8 3 6 3 3
客 服 电 话 : 4 0 0 0 6 7 6 2 6 6
公 司 网 址 : a . l e a d f u n d . c o m . c n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 6
9 3 上 海 汇 付 金 融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中 山 南 路 1 0 0 号 1 9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虹 梅 路 1 8 0 1 号 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金 佶
联 系 人 : 陈 云 卉
电 话 : 0 2 1 - 3 3 3 2 3 9 9 9
传 真 : 0 2 1 - 3 3 3 2 3 8 3 7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2 0 - 2 8 1 9
公 司 网 址 : h t t p s : / / c h i n a p n r . c o m
9 4 厦 门 市 鑫 鼎 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厦 门 市 思 明 区 鹭 江 道 2 号 第 一
广 场 1 5 0 1 - 1 5 0 4
办 公 地 址 : 厦 门 市 思 明 区 鹭 江 道 2 号 第 一
广 场 1 5 0 1 - 1 5 0 4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洪 生
联 系 人 : 李 智 磊
电 话 : 0 5 9 2 - 3 1 2 2 7 1 6
传 真 : 0 5 9 2 - 3 1 2 2 7 0 1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9 1 8 - 0 8 0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x d s . c o m . c n
9 5 中 信 建 投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重 庆
办 公 地 址 : 渝 中 区 中 山 三 路 1 0 7 号 上 站 大
楼 平 街 1 1 - B , 名 义 层 1 1 - A , 8 - B 4 , 9 - B 、 C
法 定 代 表 人 : 彭 文 德
联 系 人 : 万 恋
电 话 : 0 2 1 - 6 8 7 6 2 0 0 7
传 真 : 0 2 1 - 6 8 7 6 3 0 4 8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8 7 7 - 7 8 0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f c 1 0 8 . c o m
9 6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3 3
号 1 4 楼 0 9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3 3
号 1 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鲍 东 华
联 系 人 : 宁 博 宇
电 话 : 0 2 1 - 2 0 6 6 5 9 5 2
传 真 : 0 2 1 - 2 2 0 6 6 6 5 3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2 1 9 0 3 1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l u f u n d s . c o m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 7
9 7
中 经 北 证 ( 北 京 )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车 公 庄 大 街 4 号 5
号 楼 1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车 公 庄 大 街 4 号 5
号 楼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徐 福 星
联 系 人 : 李 美
电 话 : 1 8 8 1 0 5 9 5 0 5 1
传 真 : 0 1 0 - 6 8 2 9 2 9 4 1
客 服 电 话 : 0 1 0 - 6 8 2 9 2 9 4 0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b z f u n d s . c o m
9 8 中 信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 3 层 1 3 0 1 - 1 3 0 5 室 、
1 4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 3 层 1 3 0 1 - 1 3 0 5 室 、
1 4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皓
联 系 人 : 洪 诚
电 话 : 0 7 5 5 - 2 3 9 5 3 9 1 3
传 真 : 0 7 5 5 - 8 3 2 1 7 4 2 1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9 9 0 - 8 8 2 6
公 司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c i t i c s f . c o m
9 9
北 京 乐 融 多 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西 大 望 路 1 号 1 号
楼 1 6 层 1 6 0 3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西 大 望 路 1 号 1 号
楼 1 6 层 1 6 0 3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董 浩
联 系 人 : 张 婷 婷
电 话 : 1 8 5 1 0 4 5 0 2 0 2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0 6 8 - 1 1 7 6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j i m u f u n d . c o m
1 0 0
北 京 新 浪 仓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北 四 环 西 路 5 8 号
理 想 国 际 大 厦 9 0 6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海 淀 北 二 街 1 0 号
泰 鹏 大 厦 1 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琪
联 系 人 : 付 文 红
电 话 : 0 1 0 - 6 2 6 7 5 6 5 7
客 服 电 话 : 0 1 0 - 6 2 6 7 5 3 6 9
公 司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x i n c a i . c o m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 8
1 0 1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珠 海 市 横 琴 新 区 宝 华 路 6 号 1 0 5
室 - 3 4 9 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B 1 2 0 1 - 1 2 0 3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肖 雯
联 系 人 : 黄 敏 嫦
电 话 : 0 2 0 - 8 9 6 2 9 0 9 9
传 真 : 0 2 0 - 8 9 6 2 9 0 1 1
客 服 电 话 : 0 2 0 - 8 9 6 2 9 0 6 6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y i n g m i . c n
1 0 2 深 圳 富 济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 0 1 室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高 新 南 七 道 1 2 号
惠 恒 集 团 二 期 4 1 8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齐 小 贺
联 系 人 : 陈 勇 军
电 话 : 0 7 5 5 - 8 3 9 9 9 9 0 7 - 8 0 6
传 真 : 0 7 5 5 - 8 3 9 9 9 9 2 6
客 服 电 话 : 0 7 5 5 - 8 3 9 9 9 9 0 7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j i n q i a n w o . c n
1 0 3
北 京 唐 鼎 耀 华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延 庆 县 延 庆 经 济 开 发 区
百 泉 街 1 0 号 2 栋 2 3 6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朝 阳 区 亮 马 桥 路 4 0 号 二 十
一 世 纪 大 厦 A 座 3 0 3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鑫
联 系 人 : 刘 美 薇
电 话 : 0 1 0 - 5 3 5 7 0 5 7 2 / 1 3 1 2 1 8 2 0 6 7 0
传 真 : 0 1 0 - 5 9 2 0 0 8 0 0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1 9 - 9 8 6 8
公 司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t d y h f u n d . c o m /
1 0 4
上 海 凯 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西 藏 南 路 7 6 5 号
6 0 2 - 1 1 5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延 安 东 路 1 号 凯 石
大 厦 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继 武
联 系 人 : 葛 佳 蕊
电 话 : 0 2 1 - 8 0 3 6 5 0 2 0
传 真 : 0 2 1 - 6 3 3 3 2 5 2 3
客 服 电 话 : 4 0 0 0 1 7 8 0 0 0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l i n g x i a n f u n d . c o m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 9
1 0 5 大 泰 金 石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江 东 中 路 3 5 9 号 国
睿 大 厦 一 号 楼 B 区 4 楼 A 5 0 6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长 宁 区 虹 桥 路 1 3 8 6 号 文
广 大 厦 1 5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袁 顾 明
联 系 人 : 何 庭 宇
电 话 : 1 3 9 1 7 2 2 5 7 4 2
传 真 : 0 2 1 - 2 2 2 6 8 0 8 9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9 2 8 - 2 2 6 6 / 0 2 1 - 2 2 2 6 7 9 9 5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d t f u n d s . c o m
1 0 6
济 安 财 富 ( 北 京 )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中 路 7 号 4
号 楼 4 0 层 4 6 0 1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中 路 7 号
财 富 中 心 A 座 4 6 层 济 安 财 富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健
联 系 人 : 付 志 恒
电 话 : 0 1 0 - 6 5 3 0 9 5 1 6 - 8 0 2
传 真 : 0 1 0 - 6 5 3 3 0 6 9 9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0 7 5 - 6 6 6 3
公 司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j i a n f o r t u n e . c o m
1 0 7
中 证 金 牛 ( 北 京 )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东 管 头 1 号 2 号 楼
2 - 4 5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宣 武 门 外 大 街 甲 1
号 新 华 社 第 三 工 作 区 5 F
法 定 代 表 人 : 彭 运 年
联 系 人 : 孙 雯
电 话 : 0 1 0 - 5 9 3 3 6 5 1 9
传 真 : 0 1 0 - 5 9 3 3 6 5 0 0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 9 0 9 - 9 9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j n l c . c o m
1 0 8
鼎信汇金(北京)投资 管理
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东 路 1 号 院
8 号 楼 C 座 1 7 0 1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东 路 1 号 院
8 号 楼 C 座 1 7 0 1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齐 凌 峰
联 系 人 : 阮 志 凌
电 话 : 0 1 0 - 8 2 1 5 1 9 8 9
传 真 : 0 1 0 - 8 2 1 5 8 6 3 1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1 5 8 - 5 0 5 0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9 i f u n d . c o m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 0
1 0 9 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芜 湖 路 2 5 8 号
办 公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芜 湖 路 2 5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国 华
联 系 人 : 蔡 芳
电 话 : 0 5 5 1 - 6 2 8 6 2 8 0 1
传 真 : 0 5 5 1 - 6 2 8 6 5 8 9 9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 8 7 8 - 7 0 7
网 址 : w w w . h s q h . n e t
1 1 0 本 基 金 其 他 代 销 机 构 情 况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5 .2 登记 机 构
名 称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及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福 华 一 路 六 号 免 税 商 务 大 厦 塔 楼 3 1 、 3 2 、 3 3 层 整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万 善
电 话 : ( 0 7 5 5 ) 8 2 7 6 3 8 4 9
传 真 : ( 0 7 5 5 ) 8 2 7 6 3 8 6 8
联 系 人 : 古 和 鹏
5 .3 出具 法 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 称 : 广 东 华 瀚 律 师 事 务 所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笋 岗 东 路 1 0 0 2 号 宝 安 广 场 A 座 1 6 楼 G . H 室
负 责 人 : 李 兆 良
电 话 : ( 0 7 5 5 ) 8 2 6 8 7 8 6 0
传 真 : ( 0 7 5 5 ) 8 2 6 8 7 8 6 1
经 办 律 师 : 戴 瑞 冬 、 付 强
5 .4 审计 基 金财产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 称 :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1 8 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湖 滨 路 2 0 2 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 1 楼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 李 丹
联 系 电 话 : ( 0 2 1 ) 2 3 2 3 8 8 8 8
传 真 : ( 0 2 1 ) 2 3 2 3 8 8 0 0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 1
联 系 人 : 陈 熹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薛 竞 、 陈 熹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 2
§ 6 基 金 的 募 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3 年 8 月 2 0 日 证 监 许 可 [ 2 0 1 3 ] 1 0 9 0 号 文 注 册 。
本 基 金 为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基 金 。 基 金 存 续 期 限 为 不 定 期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为 自 2 0 1 5 年 0 9 月 2 9 日 至 2 0 1 5 年 1 0 月 2 6 日 , 共 募 集 2 , 9 7 9 , 3 8 8 , 0 9 8 . 0 6
份 基 金 份 额 , 募 集 户 数 为 2 0 2 4 7 户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 3
§ 7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 、 基 金 备 案 的 条 件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 金 认 购 人 数 不 少 于 2 0 0 人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 并 在 1 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 否 则 《 基 金 合 同 》 不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本 基 金 合 同 于 2 0 1 5 年 1 0 月 2 8 日 正 式 生 效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正 式
开 始 管 理 本 基 金 。
三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连 续 2 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 0 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 0 0 0 万 元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 连 续 6 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 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进 行 表 决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 4
§ 8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8 .1 申购 与 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8 .2 申购 与 赎回的开放 日及时间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开 放 日 为 每 周 一 , 若 该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不 予 开 放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频 率 和 开 放 时 间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调 整 前 的 三 个 工 作 日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在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期 内 , 一 般 不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 包 括 转 换 转 入 ) 。 特 殊 情 况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人 协 商 并 报 监 管 部 门 备 案 后 可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 包 括 转 换 转 入 )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的 具 体 日 期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予 以 公 告 。 本 基 金 保 本 到 期 后 的 申 购 业 务 ( 包 括 转 换 转 入 ) 见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开 始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赎 回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赎
回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
本 基 金 已 于 2 0 1 6 年 1 月 2 5 日 开 放 赎 回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8 .3 申购 与 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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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 除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 先 进 先 出 ” 的 原
则 , 对 该 持 有 人 账 户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处 理 , 即 注 册 登 记 确 认 日 期 在 先 的 基
金 份 额 先 赎 回 , 注 册 登 记 确 认 日 期 在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后 赎 回 , 以 确 定 被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期
限 和 所 适 用 的 赎 回 费 率 ;
5 、 若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变 更 为 非 保 本 的 股 票 型 基 金 ,
则 变 更 后 对 所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按 照 “ 先 进 先 出 ” 的 原 则 , 以 确 定 所 适 用 的 赎 回 费 率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8 .4 申购 与 赎回的程序
1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申 请 无 效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赎 回 申 请 无 效 。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 + 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3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 T 日 )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可 在 T + 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 则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8 .5 申购 与 赎回的数额 限制
1 、 本 基 金 首 次 申 购 和 追 加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均 为 1 0 元 , 各 销 售 机 构 在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可 根 据 情 况 调 高 首 次 申 购 和 追 加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 具 体 以 销 售 机 构 公 布 的 为 准 , 投 资
人 需 遵 循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单 笔 赎 回 申 请 不 低 于 1 份 , 投 资 人 全 额 赎 回 时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 各 销 售 机 构 在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可 根 据 情 况 调 高 单 笔 最 低 赎 回 份 额 要 求 , 具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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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 以 销 售 机 构 公 布 的 为 准 , 投 资 人 需 遵 循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直 销 机 构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及 最 低 赎 回 份 额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制 定 和 调 整 ;
2 、 本 基 金 不 对 投 资 人 每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进 行 限 制 ;
3 、 本 基 金 不 对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进 行 限 制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对 申 购 的 金 额 和
赎 回 的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生 效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8 .6 申购 费 用和赎回费 用
1 、 在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期 内 , 一 般 不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 特 殊 情 况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人 协 商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可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的 具 体 日 期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申 购 费 率 不 高 于 基 金 申
购 金 额 的 5 % , 具 体 费 率 以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
在 本 基 金 保 本 期 到 期 后 , 如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期 , 本 基 金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用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最 高 不 高 于 1 . 2 % , 且 随 申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如 下 表 所 示 :
购 买 金 额 ( M ) 申 购 费 率
M < 1 0 0 万 1 . 2 %
1 0 0 万 ≤ M < 5 0 0 万 0 . 8 %
5 0 0 万 ≤ M < 1 0 0 0 万 0 . 4 %
M ≥ 1 0 0 0 万 每 笔 1 0 0 0 元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登 记 结 算 等 各 项 费 用 。
若 保 本 期 到 期 后 ,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转 为 变 更 后 的 “ 南 方 中 小 盘 价 值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申 购 费 率 不 高 于 基 金 申 购 金 额 的 5 % , 具 体 费 率 以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
2 、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不 高 于 2 . 0 % , 随 申 请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增 加 而 递 减 ( 其 中 1 年 为 3 6 5
天 , 1 . 5 年 为 5 4 7 天 ) 。 具 体 如 下 表 所 示 :
申 请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 N )
赎 回 费 率 赎 回 费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比 例
N < 1 . 5 年 2 . 0 %
( 1 ) 投 资 人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3 0 日 赎 回 时 ,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 2 ) 投 资 人 持 续 持 有 期 长 于 3 0 日 ( 含 3 0 日 ) 但
少 于 3 个 月 赎 回 时 , 赎 回 费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7 5 %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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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投 资 人 持 续 持 有 期 长 于 3 个 月 ( 含 三 个 月 )
赎 回 时 , 赎 回 费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5 0 % ;
1 . 5 年 ≤ N < 3 年 1 . 0 % 不 低 于 5 0 %
N ≥ 3 年 0 0
投 资 人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在 投 资 人 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扣 除 用 于 市 场 推 广 、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手 续 费 后 的 余 额 归 基 金 财 产 , 赎 回 费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见 上 表 。
若 保 本 期 到 期 后 ,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转 为 变 更 后 的 “ 南 方 中 小 盘 价 值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赎 回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5 % , 具 体 费 率 以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
3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和 收 费 方 式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确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相 关 约 定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4 、 对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低 于 柜 台 交 易 方
式 的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况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基 金 投 资 人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对 基 金 投 资
人 适 当 调 整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和 转 换 费 率 。
8 .7 申购 份 额与赎回金 额的计算
1 、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 1 +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例 : 某 投 资 人 投 资 1 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对 应 费 率 为 1 . 2 % ,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1 8 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净 申 购 金 额 = 1 0 0 , 0 0 0 / ( 1 + 1 . 2 % ) = 9 8 , 8 1 4 . 2 3 元
申 购 费 用 = 1 0 0 , 0 0 0 - 9 8 , 8 1 4 . 2 3 = 1 , 1 8 5 . 7 7 元
申 购 份 额 = 9 8 , 8 1 4 . 2 3 / 1 . 1 8 0 = 8 3 , 7 4 0 . 8 7 份
2 、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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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份 额 ×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赎 回 费 率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赎 回 费 用
例 : 某 投 资 人 赎 回 本 基 金 1 0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 赎 回 费 率 为 2 . 0 %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3 0 8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总 金 额 = 1 0 0 , 0 0 0 × 1 . 3 0 8 = 1 3 0 , 8 0 0 元
赎 回 费 用 = 1 3 0 , 8 0 0 × 2 . 0 % = 2 , 6 1 6 元
净 赎 回 金 额 = 1 3 0 , 8 0 0 - 2 , 6 1 6 = 1 2 8 , 1 8 4 元
3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 + 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4 、 申 购 份 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 上 述 涉 及 基 金 份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均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弃 , 舍 弃 部 分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上 述 涉 及 金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5 、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来 计 算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8 .8 申购 与 赎回的登记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人 登 记 权 益 并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投 资 人 自 T + 2 日 ( 含 该 日 ) 后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人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不 得
实 质 影 响 投 资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并 最 迟 于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8 .9 拒绝 或 暂停申购的 情形及处理 方式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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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周 期 内 , 一 般 不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 包 括 转 换 转 入 ) 。 特 殊 情 况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人 协 商 并 报 监 管 部 门 备 案 后 可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 包 括 转 换 转 入 ) 。 若 开
放 申 购 期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第 1 、 2 、 3 、 5 、 6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8 .10 暂 停赎 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4 、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5 、 为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3 0 日 内 视 情 况 暂 停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赎 回 和 转 换 转 出 业 务 ;
6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4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
8 .11 巨 额赎 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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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 3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2 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进 行 公 告 。
3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短 信 、 电 子 邮 件 或 由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通 知 等 方 式 ) 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8 .12 其 他暂 停申购和赎 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发 生 《 基 金 合 同 》 或 《 招 募 说 明 书 》 中 未 予 载 明 的 事 项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正 当 理 由 认 为
需 要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 应 当 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或 备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8 .13 暂 停申 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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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 不 再 另 行 发 布 重 新 开 放 的 公 告 。
8 .14 基 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
8 .15 定 投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
8 .16 基 金的 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8 .17 基 金的 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8 .18 基 金的 冻结和解冻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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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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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保 本 和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一 、 基 金 的 保 本
( 一 ) 保 本 条 款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如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 差 额 部 分 即 为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 并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 含 第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 下 同 ) 将 该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保
证 人 对 此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其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如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 差 额 部 分 即 为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由 当 期 有 效 的 《 基 金 合 同 》 、 《 保 证 合 同 》 或 《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约 定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将 该 差 额 ( 即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金 额 ,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金
额 , 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费 用 及 募 集 期 间 的 利
息 收 入 之 和 。 其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金 额 为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份 额 折 算 日
的 资 产 净 值 及 其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用 之 和 以 及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份 额 折 算 日 的 资 产 净 值 。
( 二 ) 保 本 周 期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周 期 每 三 年 为 一 个 周 期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至 三
年 后 的 对 应 日 止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的 各 保 本 周 期 自 本 基 金 届 时 公 告 的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之 日 起 至 三 年 后 对 应 日 止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公 告 到 期 处 理 规 则 , 并 确 定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起 始 时 间 。
( 三 )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情 形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 或 过 渡 期 申 购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
2 、 对 于 认 购 、 或 过 渡 期 申 购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无 论 选 择 赎 回 、 转 换 、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还 是 转 型 为 “ 南 方 中 小 盘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都 同 样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
( 四 ) 不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情 形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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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 或 过 渡 期 申 购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不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的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 或 过 渡 期 申 购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 但 在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 不 包 括 该 日 )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的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3 、 未 经 保 证 人 书 面 同 意 提 供 保 证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保 本 周 期 内 申 购 或 转 换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
4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情 形 ;
5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情 形 , 且 保 证 人 不 同
意 继 续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6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之 后 ( 不 包 括 该 日 ) 基 金 份 额 发 生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净 值 减 少 ;
7 、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亏 损 ;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直 接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按 约 定 履 行 全 部 或 部 分 义 务 或 延 迟 履 行 义 务 的 ,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免 于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的 。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直 接 导 致 保 证 人 无 法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的 。
二 、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为 确 保 履 行 保 本 条 款 ,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与 保 证 人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或 与 保 本 义 务 人 签 订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由 保 证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或 者 由 保
本 义 务 人 为 本 基 金 承 担 保 本 偿 付 责 任 , 或 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其 他 方 式 , 以 保 证 符 合 条
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时 可 以 获 得 保 本 金 额 保 证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由 重 庆 市 三 峡 担 保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保 证 人 ,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保
本 义 务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担 保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以 及 保 本 保 障 的 额 度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前 公 告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按 届 时 签 订 的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确 定 。
在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情 况 和 届 时 签 署 的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披 露 各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的 主 要 内 容 及 全 文 。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承 诺 继 续 对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提 供 担 保 或 担 任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签 署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变 更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 并 另 行 确
定 保 本 义 务 人 或 保 证 人 , 此 项 变 更 事 项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将 涉 及 新 保 本 义 务 人 或 保 证 人 的 有 关 资 质 情 况 、 新 签 订 的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或 保 证 合 同
等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备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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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变 更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的 , 应 当 另 行 与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签 署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三 、 保 本 周 期 内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增 加 或 更 换
保 本 周 期 内 ,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出 现 足 以 影 响 其 履 行 担 保 责 任 能 力 或 偿 付 能 力 情 形
的 , 应 在 该 情 形 发 生 之 日 起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接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应 将 上 述 情 况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提 出 处 理 办 法 。
( 一 ) 因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歇 业 、 停 业 、 被 吊 销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宣 告 破 产 或 其 他
已 丧 失 继 续 履 行 担 保 责 任 能 力 或 偿 付 能 力 的 情 况 ; 或 者 因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发 生 合 并 或 分
立 , 由 合 并 或 分 立 后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承 继 保 证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情 况 下 更 换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 或 者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在 原 有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之 外 增 加 新 的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将 涉 及 新 保 本 义 务 人 或 保
证 人 的 有 关 资 质 情 况 、 新 签 订 的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或 保 证 合 同 等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备 , 并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有 关 事 项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新 保 证 人 签 订 的 《 保 证 合 同 》 或 者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新 保 本 义 务 人 签 订 的 《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
( 二 ) 除 上 述 第 ( 一 ) 款 或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情 形 外 , 保 本 周 期 内 更 换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必 须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新 任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名 ,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新 的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签 订 《 保 证 合 同 》 或 《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有 关 事 项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新
保 证 人 签 订 的 《 保 证 合 同 》 或 者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新 保 本 义 务 人 签 订 的 《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
( 三 ) 新 增 或 更 换 的 新 任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必 须 具 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担
任 基 金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资 质 和 条 件 , 并 符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 四 )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更 换 后 , 原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承 担 的 所 有 与 本 基 金 保 证 责
任 或 偿 付 责 任 相 关 的 权 利 义 务 由 继 任 的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承 担 , 在 新 任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接 任 之 前 , 原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应 继 续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原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原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保 本 周 期 内 保 证
业 务 资 料 , 及 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新 任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办 理 保 证 业 务 资 料 的 交 接 手 续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新 任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应 及 时 接 收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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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 基 金 保 本 的 保 证
本 节 所 述 基 金 保 本 的 保 证 责 任 仅 适 用 于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由 重 庆
市 三 峡 担 保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保 证 人 。
一 、 保 证 人 基 本 情 况
1 、 保 证 人 名 称
重 庆 市 三 峡 担 保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2 、 住 所
重 庆 市 渝 北 区 青 枫 北 路 1 2 号 3 幢
3 、 办 公 地 址
重 庆 市 渝 北 区 青 枫 北 路 1 2 号 3 幢
4 、 法 定 代 表 人
李 卫 东
5 、 成 立 时 间
2 0 0 6 年 4 月
6 、 组 织 形 式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7 、 注 册 资 本
三 十 亿 元 人 民 币
8 、 经 营 范 围
许 可 经 营 项 目 : 贷 款 担 保 、 票 据 承 兑 担 保 、 贸 易 融 资 担 保 、 项 目 融 资 担 保 、 信 用 证 担 保
等 融 资 性 担 保 业 务 ; 在 担 保 , 债 券 发 行 担 保
一 般 经 营 项 目 : 诉 讼 保 全 担 保 业 务 , 履 约 担 保 业 务 , 与 担 保 业 务 相 关 的 融 资 咨 询 、 财 务
顾 问 等 中 介 服 务 , 以 自 有 资 金 进 行 投 资 。
9 、 其 他
重 庆 市 三 峡 担 保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前 身 为 重 庆 市 三 峡 库 区 产 业 信 用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 是 经 国 家
发 改 委 批 准 组 建 的 市 级 担 保 公 司 , 于 2 0 0 6 年 4 月 成 立 。 2 0 1 0 年 1 月 , 公 司 正 式 更 名 为 重 庆
市 三 峡 担 保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公 司 股 东 为 重 庆 渝 富 资 产 经 营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长 江 三 峡 集 团
公 司 和 国 开 金 融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2 0 1 4 年 中 诚 信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新 世 纪 资 信 评
估 投 资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 联 合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 鹏 元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评 定 重 庆 市 三 峡 担 保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主 体 长 期 信 用 等 级 为 A A + 。
1 0 、 保 证 人 对 外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情 况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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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 至 2 0 1 5 年 一 季 度 末 , 重 庆 市 三 峡 担 保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对 外 提 供 担 保 规 模 为 5 5 8 . 4 2 亿
元 人 民 币 元 , 不 超 过 公 司 2 0 1 2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净 资 产 ( 人 民 币 3 6 . 2 6 亿 元 ) 的 2 5 倍 , 其 中 为
保 本 基 金 提 供 担 保 的 目 前 在 保 余 额 为 2 3 . 7 1 亿 元 人 民 币 。
二 、 保 证 人 与 基 金 公 司 签 订 《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保 证 合 同 》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视 为 同 意 该 保 证 合 同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由 保 证 人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担 保 , 保 证 范 围 为 基 金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的 差 额 部 分 。 保 证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最 高 限 额 不 超 过 3 1 亿 元 。
三 、 如 果 符 合 条 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全 额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 保 证 合 同 》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 向 保 证 人 发 出 书 面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应 当 载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的 本 基 金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总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自 行 偿 付 的 金 额 、 需 保 证 人 清 偿 的 金 额 以 及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账 户 信
息 。 保 证 人 应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的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后 的 5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载 明 的 清 偿 款 项 划 入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账 户 中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该 金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持 有 人 。 保 证 人 将 清 偿 款 项 全 额 划 入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账
户 中 后 即 为 全 部 履 行 了 担 保 责 任 , 无 须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逐 一 进 行 清 偿 。
四 、 除 本 合 同 第 十 二 部 分 所 指 的 “ 更 换 保 证 人 的 , 原 保 证 人 承 担 的 所 有 与 本 基 金 担 保 责
任 相 关 的 权 利 义 务 由 继 任 的 保 证 人 承 担 ” 以 及 下 列 除 外 责 任 外 , 保 证 人 不 得 免 除 担 保 责 任 。
1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不 低 于 本
基 金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提 供 的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 但 在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 不 包 括 该 日 ) 赎 回 或 转 换 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3 、 未 经 保 证 人 书 面 同 意 提 供 保 证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保 本 周 期 内 申 购 或 转 换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
4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而 终 止 的 ;
5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情 形 , 且 保 证 人 不 同
意 继 续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6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之 后 ( 不 包 括 该 日 ) , 基 金 份 额 发 生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净 值 减 少 ;
7 、 未 经 保 证 人 书 面 同 意 修 改 《 基 金 合 同 》 条 款 , 可 能 加 重 保 证 人 保 证 责 任 的 ,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进 行 修 改 的 除 外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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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亏 损 ;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直 接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按 约 定 履 行 全 部 或 部 分 义 务 或 延 迟 履 行 义 务 的 ,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免 于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的 。
9 、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直 接 导 致 保 证 人 无 法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的 。
五 、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直 接 导 致 任 何 一 方 无 法 按 约 定 履 行 全 部 或 部 分 义 务 或 延 迟 履 行 义 务
的 ( 视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的 影 响 程 度 而 定 ) , 该 方 将 免 于 承 担 责 任 , 但 应 及 时 通 知 他 方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的 发 生 及 其 影 响 并 提 供 相 应 的 证 明 文 件 。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是 指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避 免 并 无 法 克
服 的 客 观 情 况 , 包 括 地 震 、 台 风 、 火 灾 、 水 灾 等 自 然 灾 害 , 以 及 罢 工 、 政 治 动 乱 、 战 争 等 事 件 。
六 、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 保 证 人 同 意 继 续 提 供 保 本 保 障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其 他 机 构 继 续 提 供 保 本 保 障 ,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本 基 金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同 时 本 基 金 满 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基 金 存 续 要 求 的 , 本 基 金 将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保 证 人 承 诺 继 续 对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提 供 保 证 的 , 双 方 另 行 签 署 合 同 。 否 则 ,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非 保 本 基 金 “ 南 方 中 小 盘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保 证 人 不 再 为 本 基 金 承 担 担
保 责 任 。
七 、 保 证 费
保 证 费 收 取 方 式 : 保 证 费 从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取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费 中 列 支 。
每 日 保 证 费 计 算 公 式 =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0 . 2 % ÷ 当 年 天 数 。
保 证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月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费 之 后 的 2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保 证 人 支 付 保 证 费 。 保 证 人 收 到 款 项 后 的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合 法 发 票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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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基 金 的 投 资
1 1.1 投 资目 标
本 基 金 在 保 障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时 本 金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 有 效 控 制 风 险 , 追 求 基 金 资 产 的 稳 定
增 值 。
1 1.2 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可 以 投 资 于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各 类 债 券 (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债 券 回 购 、 央 行 票 据 、 中 期 票 据 、 可 转 换
债 券 、 可 分 离 交 易 债 券 、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经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债 券 类 金 融 工 具 )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股 指 期 货 、 权 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需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根 据 中 国 宏 观 经 济 情 况 和 证 券 市 场 的 阶 段 性 变 化 , 按 照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机 制 对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 包 括 各 类 债 券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 和 权 益 类 资 产 ( 股 票 、 股 指 期 货 、
权 证 等 ) 的 投 资 比 例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 其 中 , 权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4 0 % ;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 0 % , 其 中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1 1.3 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采 用 恒 定 比 例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 C o n s t a n t - P r o p o r t i o n P o r t f o l i o I n s u r a n c e ,
C P P I ) 来 实 现 保 本 和 增 值 的 目 标 。 恒 定 比 例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不 仅 能 从 投 资 组 合 资 产 配 置 的
层 面 上 使 基 金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净 值 低 于 本 金 的 概 率 最 小 化 , 而 且 还 能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使 保 本
基 金 受 益 于 股 票 市 场 在 中 长 期 内 整 体 性 上 涨 的 特 点 。
C P P I 是 国 际 通 行 的 一 种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 它 主 要 是 通 过 数 量 分 析 , 根 据 市 场 的 波 动
来 调 整 、 修 正 风 险 资 产 的 可 放 大 倍 数 ( 风 险 乘 数 ) , 以 确 保 投 资 组 合 在 一 段 时 间 以 后 的 价 值
不 低 于 事 先 设 定 的 某 一 目 标 价 值 , 从 而 达 到 对 投 资 组 合 保 值 增 值 的 目 的 。 在 基 金 资 产 可 放 大
倍 数 的 管 理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金 融 工 程 团 队 在 定 量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C P P I 数 理 机 制 、 历
史 模 拟 和 目 前 市 场 状 况 定 期 出 具 保 本 基 金 资 产 配 置 建 议 报 告 , 给 出 放 大 倍 数 的 合 理 上 限 的 建
议 ,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基 金 经 理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配 置 的 参 考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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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P P I 的 投 资 步 骤 可 分 为 :
第 一 步 , 基 金 管 理 人 金 融 工 程 团 队 基 于 C P P I 策 略 计 算 防 守 垫 大 小 , 根 据 对 市 场 波 幅 的
历 史 数 据 和 对 未 来 的 展 望 , 给 出 最 大 放 大 倍 数 , 并 形 成 相 应 的 报 告 。
第 二 步 , 根 据 金 融 工 程 报 告 , 确 定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上 限 , 下 达 给 基 金 经 理 。
第 三 步 , 基 金 经 理 在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上 限 之 内 进 行 股 票 和 债 券 的 组 合 管 理 。 假 设 在 调 整 时
刻 t 资 产 总 值 和 底 值 分 别 为 A t 和 F t , 那 么 在 t + Δ t 时 刻 组 合 可 投 资 于 风 险 资 产 的 值 为 E t
+ Δ t = m ( A t – F t ) , Δ t 为 调 整 所 需 要 的 交 易 时 间 , 与 整 个 投 资 期 相 比 是 一 个 很 小 的 量 。
根 据 C P P I , 该 保 本 策 略 成 功 的 充 分 必 要 条 件 为 :
风 险 资 产 在 调 整 点 之 间 的 损 失 金 额 ≦ 防 守 垫 – 价 值 底 线 在 调 整 点 之 间 的 增 加 额
防 守 垫 = 风 险 资 产 投 资 额 ÷ 放 大 倍 数
等 价 于 : 风 险 资 产 在 调 整 点 之 间 下 跌 比 例 ≦ 1 / 放 大 倍 数 m
根 据 C P P I 进 行 资 产 配 置 是 一 个 动 态 调 整 的 过 程 , 在 投 资 的 过 程 中 , 设 定 一 系 列 的 调 整
点 来 调 整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来 达 到 保 本 的 目 的 。 在 基 金 资 产 可 放 大 倍 数 的 管 理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金 融 工 程 团 队 在 定 量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C P P I 数 理 机 制 、 历 史 模 拟 和 目 前 市 场 状 况 定 期 出
具 保 本 基 金 资 产 配 置 建 议 报 告 , 给 出 放 大 倍 数 的 合 理 上 限 的 建 议 ,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基 金 经 理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配 置 的 参 考 。
1 、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本 基 金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分 为 两 个 层 次 : 一 层 为 对 风 险 资 产 和 安 全 资 产 的 配 置 , 该 层 次 以 恒
定 比 例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为 依 据 , 即 风 险 资 产 部 分 所 能 承 受 的 损 失 最 大 不 能 超 过 安 全 资 产 部 分 所
产 生 的 收 益 ; 另 一 层 为 对 风 险 资 产 部 分 的 配 置 策 略 , 依 据 稳 健 投 资 、 风 险 第 一 的 原 则 , 以 低
风 险 性 、 在 保 本 期 内 具 备 中 期 上 涨 潜 力 为 主 要 标 准 , 构 建 风 险 资 产 组 合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情 况 对 这 两 个 层 次 的 策 略 进 行 调 整 。
2 、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密 切 关 注 经 济 运 行 的 质 量 与 效 率 , 把 握 领 先 指 标 , 预 测 未 来 走 势 , 深 入 分 析 国
家 推 行 的 财 政 与 货 币 政 策 对 未 来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以 及 投 资 环 境 的 影 响 。 本 基 金 对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中 的 价 格 指 数 与 中 央 银 行 的 货 币 供 给 与 利 率 政 策 研 判 将 成 为 投 资 决 策 的 基 本 依 据 , 并 作 为 债
券 组 合 的 久 期 配 置 的 依 据 。 在 宏 观 分 析 及 其 决 定 的 久 期 配 置 范 围 下 , 本 基 金 将 进 行 类 属 配 置
以 贯 彻 久 期 策 略 。 对 不 同 类 属 债 券 , 本 基 金 将 对 其 收 益 和 风 险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 评 估 其 为 组 合
提 供 持 有 期 收 益 和 价 差 收 益 的 能 力 , 同 时 关 注 其 利 率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和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还 包 括 以 下 几 方 面 :
( 1 ) 综 合 考 虑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和 风 险 性 , 进 行 积 极 投 资 。 这 部 分 投 资 包 括 中 长 期 的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以 及 中 长 期 逆 回 购 等 等 。 积 极 性 策 略 主 要 包 括 根 据 利 率 预 测 调 整 组 合
久 期 、 选 择 低 估 值 债 券 进 行 投 资 、 把 握 市 场 上 的 无 风 险 套 利 机 会 , 利 用 杠 杆 原 理 以 及 各 种 衍
生 工 具 , 增 加 盈 利 性 、 控 制 风 险 等 等 , 以 争 取 获 得 适 当 的 超 额 收 益 , 提 高 整 体 组 合 收 益 率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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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利 用 银 行 间 市 场 和 交 易 所 市 场 现 券 存 量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所 得 的 资 金 积 极 参 与 新 股 申
购 、 新 股 增 发 和 配 售 , 以 获 得 股 票 一 级 市 场 的 可 能 投 资 回 报 。
( 3 ) 利 用 未 来 可 能 推 出 的 利 率 远 期 、 利 率 期 货 、 利 率 期 权 等 金 融 衍 生 工 具 , 有 效 地 规
避 利 率 风 险 。
3 、 股 票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注 重 对 股 市 趋 势 的 研 究 , 在 股 票 投 资 限 额 内 , 精 选 优 势 行 业 和 优 势 个 股 , 控 制 股
票 市 场 下 跌 风 险 , 分 享 股 票 市 场 成 长 收 益 。 本 基 金 依 据 稳 健 投 资 的 原 则 , 以 低 风 险 性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具 备 中 期 上 涨 潜 力 为 主 要 标 准 , 构 建 股 票 组 合 , 同 时 兼 顾 股 票 的 流 动 性 。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 上 下 游 行 业 运 行 态 势 与 价 值 链 分 布 来 确 定 优 势 或 景 气 行 业 , 以 最 低
的 组 合 风 险 精 选 并 确 定 最 优 质 的 股 票 组 合 。 在 行 业 选 择 中 , 本 基 金 注 重 宏 观 经 济 景 气 状 况 及
所 处 阶 段 , 主 要 分 析 目 前 经 济 增 长 的 构 成 、 来 源 、 景 气 状 况 , 寻 找 增 长 空 间 较 大 、 持 续 性 较
强 的 行 业 , 寻 找 经 济 转 型 中 受 益 程 度 最 高 的 行 业 , 结 合 动 态 分 析 行 业 发 展 周 期 、 与 上 下 游 关
系 与 谈 判 地 位 , 寻 找 产 业 链 中 由 弱 转 强 或 优 势 扩 大 的 行 业 。
在 个 股 的 选 择 上 , 首 先 按 照 风 险 性 由 低 至 高 、 中 期 上 涨 潜 力 由 高 至 低 和 流 动 性 由 高 到 低
对 股 票 池 内 的 股 票 进 行 排 名 , 累 加 三 项 排 名 得 到 综 合 排 名 , 取 综 合 排 名 靠 前 的 股 票 构 建 股 票
组 合 , 进 行 组 合 投 资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中 对 S T 及 * S T 类 股 票 的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1 0 % 。
本 基 金 通 过 选 择 风 险 低 的 股 票 , 保 证 组 合 的 稳 定 性 ; 通 过 选 择 具 中 期 上 涨 潜 力 的 股 票 ,
保 证 组 合 的 收 益 性 ; 通 过 分 散 投 资 、 组 合 投 资 和 流 动 性 管 理 , 降 低 个 股 集 中 性 风 险 和 流 动 性
风 险 。
4 、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应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保 本 策 略 和 投 资 目 标 。 本 基 金 在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中 主 要 遵 循 有 效 管 理 投 资 策 略 , 主 要 采 用 流 动 性 好 、 交 易 活 跃 的 期 货 合 约 , 通 过 对
现 货 和 期 货 市 场 运 行 趋 势 的 研 究 , 结 合 股 指 期 货 定 价 模 型 寻 求 其 合 理 估 值 水 平 , 与 现 货 资 产
进 行 匹 配 , 通 过 多 头 或 空 头 套 期 保 值 等 策 略 进 行 套 期 保 值 操 作 。
( 1 ) 利 用 股 指 期 货 调 整 风 险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投 资 组 合 的 β 值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C P P I 策 略 与 市 场 的 变 化 不 断 调 整 风 险 资 产 和 安 全 资 产 之 间 的 比
例 。 在 需 要 调 整 风 险 资 产 的 头 寸 时 , 本 基 金 将 适 当 通 过 买 卖 股 指 期 货 对 风 险 资 产 头 寸 进 行 调
整 。 当 需 要 增 加 风 险 资 产 头 寸 时 , 通 过 做 多 股 指 期 建 立 多 头 头 寸 ; 反 之 , 当 需 要 降 低 风 险 资
产 头 寸 时 , 通 过 做 空 股 指 期 货 建 立 股 指 期 货 空 头 头 寸 。 另 一 方 面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将 利 用 股
指 期 货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β 值 , 利 用 股 指 期 货 在 弱 市 中 降 低 风 险 资 产 组 合 的 β 值 , 在 强 市 中 提
高 风 险 资 产 组 合 的 β 值 , 以 提 升 组 合 的 业 绩 表 现 。
( 2 ) α 策 略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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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投 资 组 合 中 分 离 出 系 统 风 险 , 寻 求 具 有 长 期 稳 定 的 超 额 收 益 的 投 资 品 种 , 并 利 用 股 指
期 货 规 避 股 票 市 场 的 系 统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将 充 分 考 虑 股 指 期 货 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特 征 , 通 过 资 产 配
置 、 品 种 选 择 , 谨 慎 进 行 投 资 , 以 降 低 投 资 组 合 的 整 体 风 险 。
5 、 权 证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以 被 动 投 资 权 证 为 主 要 策 略 , 包 括 投 资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派 发 的 权 证 和 参 与 分 离 转 债
申 购 而 获 得 的 权 证 , 以 获 取 这 部 分 权 证 带 来 的 增 量 收 益 。 同 时 , 本 基 金 将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以 价 值 分 析 为 基 础 , 主 动 进 行 部 分 权 证 投 资 。
今 后 , 随 着 证 券 市 场 的 发 展 、 金 融 工 具 的 丰 富 和 交 易 方 式 的 创 新 等 , 基 金 还 将 积 极 寻 求
其 他 投 资 机 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本 基 金 将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以 丰 富 组 合 投 资 策 略 。
1 1.4 投 资限 制
1 、 组 合 限 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 1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2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 4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 0 % ;
(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
( 7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 1 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 0 % ;
( 1 1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 1 2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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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公 募 基 金 投 资 于 一 家 企 业 发 行 的 单 期 中 期 票 据 合 计 不 超 过
该 期 证 券 的 1 0 % ;
( 1 4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净 敞 口 ( 持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之
和 , 买 入 和 卖 出 轧 差 计 算 ) 将 保 持 在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至 4 0 % 之 间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本 策 略 和 投 资 目 标 , 且 每 日 所 持 期 货 合
约 及 有 价 证 券 的 最 大 可 能 损 失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扣 除 用 于 保 本 部 分 资 产 后 的 余 额 。
( 1 5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 1 6 )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2 0 0 % ;
( 1 7 ) 本 基 金 不 得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中 有 关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投 资 比 例 的 规 定 ;
除 上 述 第 ( 1 5 ) 项 另 有 约 定 外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况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期 间 ,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2 、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 1 ) 承 销 证 券 ;
(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 7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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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在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情 况 下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1 1.5 业 绩比 较基准
本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三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税 后 收 益 率 + 0 . 5 % 。
本 基 金 是 保 本 型 基 金 , 保 本 周 期 为 三 年 , 以 三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税 后 收 益 率 + 0 . 5 %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在 投 资 期 限 上 较 为 类 似 , 并 且 能 够 使 本 基 金 投 资 人 判 断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三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税 后 收 益 率 采 用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三 年 期 存 款 利 率
计 算 。 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调 整 利 率 , 则 本 基 金 自 调 整 生 效 之 日 起 使 用 新 的 利 率 。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准 的 指 数 时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1 1.6 风 险收 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保 本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低 风 险 品 种 。
1 1.7 基 金管 理人代表基 金行使权利 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及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 2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 不 参 与 所 投 资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
( 3 ) 有 利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 4 )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任
何 不 当 利 益 。
1 1.8 基 金的 融资融券
本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待 基 金 参 与 融 资
融 券 和 转 融 通 业 务 的 相 关 规 定 颁 布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改 变 本 基 金 既 有 投 资 策 略 和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并 在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参 与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以 及 通 过 证 券 金 融 公 司 办 理 转 融 通 业
务 , 以 提 高 投 资 效 率 及 进 行 风 险 管 理 。 届 时 基 金 参 与 融 资 融 券 、 转 融 通 等 业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原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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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 、 具 体 参 与 比 例 限 制 、 费 用 收 支 、 信 息 披 露 、 估 值 方 法 及 其 他 相 关 事 项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执 行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1.9 转 型后 的投资目标 、范围、理 念、策略
1 、 投 资 目 标
通 过 对 具 备 良 好 成 长 潜 力 及 合 理 估 值 水 平 的 中 小 盘 股 票 的 投 资 , 在 有 效 控 制 组 合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 力 争 持 续 实 现 超 越 业 绩 基 准 的 超 额 收 益 。
2 、 投 资 范 围 及 组 合 比 例
本 基 金 可 以 投 资 于 A 股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银 行 存 款 等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8 0 % ~ 9 5 % , 其 中 投 资 于 具 有 高 成 长 性 、 基 本
面 良 好 的 中 小 盘 股 票 的 资 产 合 计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资 产 的 8 0 % 。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权 证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国 家 证 券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5 % ~ 4 0 % , 其 中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基 金 持 有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未 来 调 整 上 述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的 有 关 强 制 性 条 款 , 则 上 述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的 有 关 规 定 自 动 相 应 调 整 , 不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3 、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对 中 小 盘 股 票 的 界 定 方 式 为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半 年 对 中 国 A 股 市 场 中 的 股 票 按 流 通
市 值 从 小 到 大 排 序 并 相 加 , 累 计 流 通 市 值 达 到 总 流 通 市 值 5 0 % 的 股 票 为 中 小 盘 股 票 。 ( 1 )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本 基 金 为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将 采 用 “ 自 上 而 下 ” 的 策 略 进 行 基 金 的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
本 基 金 主 要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周 期 、 财 政 及 货 币 政 策 、 利 率 走 势 、 证 券 市 场 估 值 水 平 等 可
能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重 要 因 素 进 行 研 究 和 预 测 , 分 析 股 票 市 场 、 债 券 市 场 、 现 金 等 大 类 资 产 的
预 期 风 险 和 收 益 , 动 态 调 整 基 金 大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 以 控 制 系 统 性 风 险 。
( 2 ) 股 票 投 资 策 略
① 股 票 选 择 过 程
本 基 金 采 用 以 下 标 准 对 股 票 进 行 筛 选 , 确 定 中 小 盘 股 票 的 初 步 备 选 投 资 对 象 : 将 市 场
所 有 股 票 按 流 通 市 值 从 小 到 大 进 行 排 序 , 流 通 市 值 累 计 达 到 全 部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市 场 总 流 通 市
值 前 5 0 % 的 股 票 , 作 为 中 小 盘 股 票 。 剔 除 投 资 限 制 中 规 定 的 禁 止 投 资 股 票 , 以 剩 余 的 中 小 盘
股 票 建 立 基 础 股 票 池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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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成 长 型 股 票 精 选
在 基 础 股 票 池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主 要 采 取 定 性 和 定 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 对 基 础 股 票 池 中 的 股
票 进 行 深 入 研 究 , 精 选 符 合 投 资 理 念 的 优 质 股 票 。 本 基 金 将 首 先 采 用 定 量 分 析 指 标 , 筛 选 出
成 长 潜 力 较 大 的 中 小 市 值 上 市 公 司 , 采 用 的 定 量 指 标 主 要 包 括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增 长 率 、 主 营 业
务 利 润 增 长 率 、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 销 售 收 入 增 长 率 、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等 指 标 。 在 上 述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将 进 一 步 研 究 有 成 长 潜 力 的 上 市 公 司 的 基 本 面 , 考 察 企 业 的 可 持 续 成 长 能 力 。
针 对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对 象 是 中 小 市 值 公 司 的 特 点 , 重 点 从 下 列 几 个 方 面 考 察 企 业 的 可 持 续 成
长 能 力 : ( 1 ) 企 业 所 处 行 业 的 发 展 前 景 ; ( 2 ) 技 术 或 产 品 的 发 展 前 景 ; ( 3 ) 企 业 的 创 新
能 力 ; ( 4 ) 企 业 的 市 场 战 略 ; ( 5 ) 企 业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等 , 同 时 , 结 合 公 司 在 行 业 内 的 相
对 竞 争 地 位 , 对 企 业 在 未 来 两 到 三 年 的 可 持 续 成 长 性 做 出 预 测 , 筛 选 出 近 期 成 长 性 高 的 股 票 ,
形 成 二 级 股 票 备 选 池 。
③ 投 资 吸 引 力 评 估 分 析
在 二 级 股 票 备 选 池 范 围 内 , 本 基 金 利 用 相 对 价 值 评 估 , 形 成 可 投 资 的 股 票 组 合 。 相 对 价
值 评 估 主 要 运 用 国 际 化 视 野 , 采 用 专 业 的 估 值 模 型 , 合 理 使 用 估 值 指 标 , 将 国 内 上 市 公 司 的
有 关 估 值 与 国 际 公 司 相 应 指 标 进 行 比 较 , 选 择 其 中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公 司 。 具 体 采 用 的 方 法 包 括
股 息 贴 现 模 型 、 自 由 现 金 流 贴 现 模 型 、 市 盈 率 法 、 市 净 率 法 、 P E G 、 E V / E B I T D A 等 方 法 。 选
择 最 具 有 投 资 吸 引 力 的 股 票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④ 投 资 组 合 构 建 与 优 化
基 于 基 金 组 合 中 单 个 证 券 的 预 期 收 益 及 风 险 特 性 , 对 组 合 进 行 优 化 , 在 合 理 风 险 水 平 下
追 求 基 金 收 益 最 大 化 , 同 时 监 控 组 合 中 证 券 的 估 值 水 平 , 在 市 场 价 格 明 显 高 于 其 内 在 合 理 价
值 时 适 时 卖 出 证 券 。
( 3 )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的 债 券 品 种 包 括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券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短 期
融 资 券 、 次 级 债 券 、 政 府 机 构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可 转 换 债 券 ( 包 括 分 离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等 。 本 基 金 将 在 研 判 利 率 走 势 的 基 础 上 做 出 最 佳 的 资
产 配 置 及 风 险 控 制 。
在 选 择 债 券 品 种 时 , 首 先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分 析 、 资 金 面 动 向 分 析 和 投 资 人 行 为 分 析 判 断 未
来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变 化 , 并 充 分 考 虑 组 合 的 流 动 性 管 理 的 实 际 情 况 , 配 置 债 券 组 合 的 久 期 ; 其
次 , 结 合 信 用 分 析 、 流 动 性 分 析 、 税 收 分 析 等 确 定 债 券 组 合 的 类 属 配 置 ; 再 次 , 在 上 述 基 础
上 利 用 债 券 定 价 技 术 , 进 行 个 券 选 择 , 选 择 被 低 估 的 债 券 进 行 投 资 。 在 具 体 投 资 操 作 中 , 采
用 骑 乘 操 作 、 放 大 操 作 、 换 券 操 作 等 灵 活 多 样 的 操 作 方 式 , 获 取 超 额 的 投 资 收 益 。
( 4 )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在 进 行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时 , 将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原 则 ,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主 要 目 的 , 采 用 流
动 性 好 、 交 易 活 跃 的 期 货 合 约 , 通 过 对 证 券 市 场 和 期 货 市 场 运 行 趋 势 的 研 究 , 结 合 股 指 期 货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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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定 价 模 型 寻 求 其 合 理 的 估 值 水 平 , 与 现 货 资 产 进 行 匹 配 , 通 过 多 头 或 空 头 套 期 保 值 等 策 略
进 行 套 期 保 值 操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充 分 考 虑 股 指 期 货 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性 特 征 , 运 用 股 指 期 货 对 冲 系
统 性 风 险 、 对 冲 特 殊 情 况 下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如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等 ; 利 用 金 融 衍 生 品 的 杠 杆 作 用 ,
以 达 到 降 低 投 资 组 合 的 整 体 风 险 的 目 的 。
( 5 ) 权 证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在 进 行 权 证 投 资 时 , 将 通 过 对 权 证 标 的 证 券 基 本 面 的 研 究 , 并 结 合 权 证 定 价 模 型
寻 求 其 合 理 估 值 水 平 , 主 要 考 虑 运 用 的 策 略 包 括 : 杠 杆 策 略 、 价 值 挖 掘 策 略 、 获 利 保 护 策 略 、
价 差 策 略 、 双 向 权 证 策 略 、 卖 空 保 护 性 的 认 购 权 证 策 略 、 买 入 保 护 性 的 认 沽 权 证 策 略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充 分 考 虑 权 证 资 产 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性 特 征 , 通 过 资 产 配 置 、 品 种
与 类 属 选 择 , 谨 慎 进 行 投 资 , 追 求 较 稳 定 的 当 期 收 益 。
4 、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基 金
财 产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保 持 基 金 组 合 良 好 的 流 动 性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 1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2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 0 % ;
( 5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 6 )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8 0 % ~ 9 5 % , 其 中 投 资 于 具 有 高 成 长 性 、
基 本 面 良 好 的 中 小 盘 股 票 的 资 产 合 计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资 产 的 8 0 % 。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权 证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国 家 证 券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5 % ~ 4 0 % , 其 中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基 金 持 有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 7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 1 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 0 % ;
( 1 1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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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
( 1 3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 1 4 )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1 4 0 %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转 为 南 方 中 小 盘 成 长 投 资 基 金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除 上 述 第 ( 1 3 ) 项 另 有 约 定 外 ,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标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况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5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业 绩 基 准 收 益 率 = 8 0 % × 中 证 7 0 0 指 数 收 益 率 + 2 0 % × 上 证 国 债 指 数 收 益 率 。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准 的 指 数 时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6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是 股 票 型 基 金 , 其 预 期 收 益 及 风 险 水 平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与 混 合 型 基 金 , 属 于 风 险
水 平 较 高 的 基 金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中 小 盘 股 票 , 在 股 票 型 基 金 中 属 于 风 险 水 平 相 对 较 高 的
投 资 产 品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及 债 权 人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及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 2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 不 参 与 所 投 资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
( 3 ) 有 利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 4 )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任
何 不 当 利 益 。
8 、 基 金 的 融 资 融 券 及 转 融 通
本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待 基 金 参 与 融 资
融 券 和 转 融 通 业 务 的 相 关 规 定 颁 布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改 变 本 基 金 既 有 投 资 策 略 和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并 在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参 与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以 及 通 过 证 券 金 融 公 司 办 理 转 融 通 业
务 , 以 提 高 投 资 效 率 及 进 行 风 险 管 理 。 届 时 基 金 参 与 融 资 融 券 、 转 融 通 等 业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原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 9
则 、 具 体 参 与 比 例 限 制 、 费 用 收 支 、 信 息 披 露 、 估 值 方 法 及 其 他 相 关 事 项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执 行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1.10 基 金投 资组合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所 载 数 据 截 至 2 0 1 6 年 3 月 3 1 日 ( 未 经 审 计 ) 。
1 . 1 报告期 末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权 益 投 资 1 0 1 , 9 3 2 , 2 4 3 . 0 8 3 . 4 7
其 中 : 股 票 1 0 1 , 9 3 2 , 2 4 3 . 0 8 3 . 4 7
2 基 金 投 资 - -
3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1 , 8 2 8 , 1 6 2 , 6 8 9 . 4 0 6 2 . 1 6
其 中 : 债 券 1 , 8 2 8 , 1 6 2 , 6 8 9 . 4 0 6 2 . 1 6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4 贵 金 属 投 资 - -
5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
6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2 0 , 0 0 0 , 0 0 0 . 0 0 0 . 6 8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9 6 9 , 8 3 3 , 4 6 1 . 1 5 3 2 . 9 7
8 其 他 资 产 2 1 , 3 3 5 , 0 9 0 . 6 4 0 . 7 3
9 合 计 2 , 9 4 1 , 2 6 3 , 4 8 4 . 2 7 1 0 0 . 0 0
1 . 2 报告期 末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投 资组合
代 码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1 , 4 4 4 , 9 6 1 . 0 0 0 . 0 5
B
采 矿 业 - -
C
制 造 业 5 3 , 3 5 3 , 8 4 8 . 7 8 1 . 8 2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9 0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1 , 4 7 2 , 4 1 6 . 0 0 0 . 0 5
E
建 筑 业 1 1 , 8 3 6 , 4 3 7 . 2 3 0 . 4 0
F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1 4 , 8 1 7 , 2 5 8 . 6 6 0 . 5 0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1 , 8 3 5 , 8 7 5 . 5 2 0 . 0 6
H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5 , 2 3 5 , 9 1 9 . 0 5 0 . 1 8
J
金 融 业 - -
K
房 地 产 业 5 , 0 5 8 , 1 5 6 . 7 9 0 . 1 7
L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3 , 3 2 0 , 9 1 2 . 0 0 0 . 1 1
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 -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2 , 9 2 3 , 8 7 1 . 0 0 0 . 1 0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 -
P
教 育 - -
Q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 -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6 3 2 , 5 8 7 . 0 5 0 . 0 2
S
综 合 - -
合 计 1 0 1 , 9 3 2 , 2 4 3 . 0 8 3 . 4 7
1 . 3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十名股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6 0 0 7 5 5 厦 门 国 贸 1 , 1 6 7 , 9 0 0 7 , 6 2 6 , 3 8 7 . 0 0 0 . 2 6
2 0 0 2 3 5 3 杰 瑞 股 份 4 2 9 , 7 0 0 7 , 5 5 8 , 4 2 3 . 0 0 0 . 2 6
3 0 0 2 7 8 1 奇 信 股 份 2 0 4 , 5 4 5 6 , 7 7 2 , 4 8 4 . 9 5 0 . 2 3
4 0 0 2 2 5 1 步 步 高 3 5 5 , 2 6 4 4 , 4 1 9 , 4 8 4 . 1 6 0 . 1 5
5 0 0 2 0 5 0 三 花 股 份 6 0 2 , 4 0 0 4 , 3 2 5 , 2 3 2 . 0 0 0 . 1 5
6 0 0 2 7 9 2 通 宇 通 讯 7 7 , 6 2 1 3 , 4 1 2 , 2 1 9 . 1 6 0 . 1 2
7 0 0 2 3 4 4 海 宁 皮 城 3 1 8 , 4 0 0 3 , 3 2 0 , 9 1 2 . 0 0 0 . 1 1
8 0 0 2 0 2 9 七 匹 狼 2 9 8 , 6 0 0 3 , 1 4 4 , 2 5 8 . 0 0 0 . 1 1
9 6 0 0 0 6 8 葛 洲 坝 4 9 5 , 7 0 0 2 , 9 8 4 , 1 1 4 . 0 0 0 . 1 0
1 0 6 0 0 6 0 0 青 岛 啤 酒 1 0 3 , 3 0 6 2 , 9 6 4 , 8 8 2 . 2 0 0 . 1 0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9 1
1 . 4 报告期 末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债 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国 家 债 券 1 5 3 , 7 6 9 , 7 4 2 . 1 0 5 . 2 4
2 央 行 票 据 - -
3 金 融 债 券 - -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 -
4 企 业 债 券 4 9 6 , 3 1 4 , 4 5 6 . 7 0 1 6 . 9 1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1 , 1 7 3 , 1 9 6 , 0 0 0 . 0 0 3 9 . 9 7
6 中 期 票 据 - -
7 可 转 债 ( 可 交 换 债 ) 4 , 8 8 2 , 4 9 0 . 6 0 0 . 1 7
8 同 业 存 单 - -
9 其 他 - -
1 0 合 计 1 , 8 2 8 , 1 6 2 , 6 8 9 . 4 0 6 2 . 2 9
1 . 5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五 名债券
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数 量 ( 张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0 4 1 5 5 1 0 6 6
1 5 三 峡
C P 0 0 1
1 , 5 0 0 , 0 0 0 1 5 0 , 5 8 5 , 0 0 0 . 0 0 5 . 1 3
2 0 4 1 5 5 2 0 5 0
1 5 京 能 投
C P 0 0 1
1 , 5 0 0 , 0 0 0 1 5 0 , 5 1 0 , 0 0 0 . 0 0 5 . 1 3
3 0 1 1 5 0 6 0 0 2
1 5 电 网
S C P 0 0 2
1 , 5 0 0 , 0 0 0 1 5 0 , 3 3 0 , 0 0 0 . 0 0 5 . 1 2
4 0 1 1 5 0 1 0 0 1
1 5 中 石 油
S C P 0 0 1
1 , 4 0 0 , 0 0 0 1 4 0 , 3 0 8 , 0 0 0 . 0 0 4 . 7 8
5 1 2 7 2 9 2 1 5 国 网 0 3 1 , 0 0 0 , 0 0 0 1 0 1 , 3 9 0 , 0 0 0 . 0 0 3 . 4 5
1 . 6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十 名资产
支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1 . 7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五名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贵 金 属 。
1 . 8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五 名权证
投资明 细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9 2
1 . 9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内 未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
1 . 1 0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内 未 投 资 国 债 期 货 。
1 . 1 1 投资组 合报告附注
1. 11. 1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本 期 没 有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 或 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 形 。
1. 11. 2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没 有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备 选 股 票 库 。
1. 11. 3 其他资 产构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1 6 4 , 7 5 0 . 1 8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8 2 6 , 1 0 2 . 7 0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2 0 , 3 4 4 , 2 3 7 . 7 6
5 应 收 申 购 款 -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2 1 , 3 3 5 , 0 9 0 . 6 4
1. 11. 4 报告期 末持有的处 于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券 明细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1. 11. 5 报告期 末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流 通受限情况 的说明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流 通 受 限 部 分 的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说 明
1 0 0 2 3 5 3 杰 瑞 股 份 7 , 5 5 8 , 4 2 3 . 0 0 0 . 2 6 临 时 停 牌
1 1.11 基 金业 绩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9 3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 1 )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 2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 3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 4 ) ( 1 ) - ( 3 ) ( 2 ) - ( 4 )
2 0 1 5 . 1 0 . 2 8 - 2 0 1 5 . 1 2 . 3 1 0 . 6 0 % 0 . 0 5 % 0 . 5 9 % 0 . 0 0 % 0 . 0 1 % 0 . 0 5 %
2 0 1 6 . 1 . 1 - 2 0 1 6 . 3 . 3 1 0 . 0 0 % 0 . 1 2 % 0 . 8 1 % 0 . 0 1 % - 0 . 8 1 % 0 . 1 1 %
自 基 金 成 立 起 至 今 0 . 6 0 % 0 . 0 9 % 1 . 3 9 % 0 . 0 1 % - 0 . 7 9 % 0 . 0 8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9 4
§ 1 2 基 金 的 财 产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 和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和 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存 放 于 托 管 账 户 的 现 金 资 产 以
及 其 他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控 制 的 财 产 进 行 保 管 。 对 于 证 券 登 记 机 构 、 期 货 经 纪 公 司 、 结 算 机
构 、 票 据 资 产 服 务 机 构 ( 票 据 保 管 机 构 或 票 据 托 管 行 ) 等 非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的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非 因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的 债 务 ,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强 制 执 行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9 5
§ 1 3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一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交 易 日 。
二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
三 、 估 值 方 法
1 、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2 、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9 6
(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4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5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
6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 价 估 值 。
7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8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四 、 估 值 程 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 . 0 0 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 含 第 3 位 )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 估 值 错 误 类 型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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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2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 更 正 。
(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估 值 错 误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3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程 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
(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估 值 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4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如 下 :
(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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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 3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七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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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
三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 2 次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满 1 年 后 , 若 基 金 在 6 月 份 和 1 2 月 份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收 盘 后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可 分 配 利
润 金 额 高 于 0 . 0 4 元 ( 含 ) , 则 基 金 须 在 1 5 个 工 作 日 之 内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2 0 % ;
2 、 保 本 周 期 内 , 本 基 金 仅 采 取 现 金 分 红 一 种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 不 进 行 红 利 再 投 资 。 转 型
为 “ 南 方 中 小 盘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后 ,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为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人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人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4 、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5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等 内 容 。
五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 5 个 工 作 日 。
六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获 现 金 红 利 不 足 支 付 前 述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 , 则 前 述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承 担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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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转 型 为 “ 南 方 中 小 盘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权 益 登 记 日 除 权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 依 照 《 业 务 规 则 》 执 行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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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诉 讼 费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6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7 、 基 金 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8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 3 %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1 . 3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保 本 周 期 内 , 保 证 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从 基 金 管 理 费 收 入 中 列 支 。 过 渡 期 不 计 提 管 理 费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2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过 渡 期 不 计 提 托 管 费 。
3 、 若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所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转 为 变 更 后 的 “ 南 方 中 小 盘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 管 理 费 按 前 一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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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 5 %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5 %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同 上 。
上 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3 - 7 项 费 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 列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四 、 费 用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五 、 基 金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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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6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
2 、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的 会 计 年 度 按
如 下 原 则 : 如 果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少 于 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
3 、 基 金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 、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
5 、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方
式 确 认 。
二 、 基 金 的 年 度 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需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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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7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二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人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2 、 对 证 券 投 资 业 绩 进 行 预 测 ;
3 、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4 、 诋 毁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 一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人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的
法 律 文 件 。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人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 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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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 二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媒 体 上 。
( 三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登 载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
( 四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 五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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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 报 告 方 式 。
基 金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 资 政 策 和 投 资 目 标 。
( 七 ) 临 时 报 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下 列 事 件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2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 十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
十 ;
1 1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
1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 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 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 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 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 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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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 、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2 0 、 更 换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2 1 、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2 2 、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 3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 4 、 本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2 5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 6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 八 ) 澄 清 公 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 十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六 、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 认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中 选 择 披 露 信 息 的 报 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 一
信 息 的 内 容 应 当 一 致 。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 0 年 。
七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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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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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8 风 险 揭 示
一 、 市 场 风 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变 化 , 产 生 风 险 , 主 要 包 括 :
1 、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 发 生 变 化 ,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而 产 生 风 险 ;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与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收 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 化 ,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
3 、 利 率 风 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和 股 票 , 其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 响 ;
4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好 坏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 人 员 素 质 等 , 这 些 都 会 导 致 企 业 的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或 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虽 然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投 资 多 样 化 来 分 散 这 种 非 系 统 风 险 , 但 不 能 完 全 规 避 ;
5 、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
的 影 响 而 导 致 购 买 力 下 降 , 从 而 使 基 金 的 实 际 收 益 下 降 。
二 、 管 理 风 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造 成 管 理 风 险 。
三 、 流 动 性 风 险
本 基 金 属 开 放 式 基 金 , 在 所 有 赎 回 开 放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 如 果 出
现 较 大 数 额 的 赎 回 申 请 , 则 使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困 难 , 基 金 面 临 流 动 性 风 险 。
四 、 本 基 金 特 定 风 险
投 资 人 投 资 于 保 本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 保 本 基
金 在 极 端 情 况 下 仍 然 存 在 本 金 损 失 的 风 险 。
1 、 本 基 金 采 用 恒 定 比 例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机 制 在 理 论 上 可 以 实 现 保 本 的 目 的 , 但 其 中 的 一
个 重 要 假 定 是 投 资 组 合 中 股 票 与 债 券 的 仓 位 比 例 能 够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作 出 适 时 的 、 连 续
的 调 整 , 而 在 现 实 投 资 过 程 中 可 能 由 于 流 动 性 或 市 场 急 速 下 跌 这 两 方 面 的 原 因 影 响 到 恒 定 比
例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机 制 的 保 本 功 能 , 由 此 产 生 的 风 险 为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机 制 的 风 险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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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 基 金 在 过 渡 期 将 暂 停 赎 回 和 基 金 转 换 转 出 业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到 期 , 但 未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 将 无 法 在 过 渡 期 内 变 现 或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
3 、 股 指 期 货 采 用 保 证 金 交 易 制 度 , 由 于 保 证 金 交 易 具 有 杠 杆 性 , 当 出 现 不 利 行 情 时 ,
股 价 指 数 微 小 的 变 动 就 可 能 会 使 投 资 人 权 益 遭 受 较 大 损 失 。 股 指 期 货 采 用 每 日 无 负 债 结 算 制
度 , 如 果 没 有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补 足 保 证 金 , 按 规 定 将 被 强 制 平 仓 , 可 能 给 投 资 带 来 重 大 损 失 。
4 、 保 证 风 险
本 基 金 在 引 入 保 证 人 机 制 下 也 会 因 下 列 情 况 的 发 生 而 导 致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不 能 偿 付 本 金 ,
由 此 产 生 担 保 风 险 。 这 些 情 况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在 保 本 期 内 本 基 金 更 换 管 理 人 , 而 保 证 人 不 同
意 继 续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或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 导 致 本 基 金 亏 损 或 保 证 人 无 法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
或 在 保 本 期 内 保 证 人 因 经 营 风 险 丧 失 保 证 能 力 或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保 证 人 的 资 产 状 况 、 财 务 状 况
以 及 偿 付 能 力 发 生 不 利 变 化 而 无 法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等 。
5 、 不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风 险
不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情 形 : 如 发 生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不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情 形 , 投 资 人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亦 存 在 无 法 收 回 本 金 的 可 能 性 。
6 、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未 知 价 风 险
保 本 期 到 期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提 前 公 告 并 提 示 投 资 人 进 行 到 期 操 作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在 届 时 公 告 的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按 照 公 告 规 定 方 式 进 行 到 期 操 作 。 当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 不 含 该 日 )
之 后 至 赎 回 或 转 换 的 实 际 操 作 日 ( 含 该 日 )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可 能 受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产 生 未 知
价 风 险 。
五 、 其 他 风 险
1 、 因 技 术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电 脑 系 统 不 可 靠 产 生 的 风 险 ;
2 、 因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 不 完 善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3 、 因 人 为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内 幕 交 易 、 欺 诈 行 为 等 产 生 的 风 险 ;
4 、 对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如 基 金 经 理 的 依 赖 而 可 能 产 生 的 风 险 ;
5 、 因 业 务 竞 争 压 力 可 能 产 生 的 风 险 ;
6 、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从 而 带 来 风 险 ;
7 、 其 他 意 外 导 致 的 风 险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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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 保 本 期 到 期
一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基 金 的 存 续 形 式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 保 证 人 同 意 继 续 提 供 保 本 保 障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可 的 其 他 机 构 继 续 提 供
保 本 保 障 , 并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同 时 本 基 金 满 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存 续 要 求 的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将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本 基 金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保 证 人 承 诺 继 续 对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提 供 保 证 的 , 保 证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签 署 保 证 合 同 。
否 则 ,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非 保 本 基 金 “ 南 方 中 小 盘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费 率 、 分 红 方 式 等 相 关 内 容 也 将 做 相 应 修 改 ,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 提 前 在 临 时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予 以 说 明 。
如 果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对 基 金 的 存 续 要 求 , 则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终 止 。
二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的 处 理 方 式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提 前 公 告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操 作 时 间 及 处 理 规 则 并 提
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进 行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操 作 。
1 、 本 基 金 的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为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及 之 后 4 个 工 作 日 ( 含 第 4 个 工 作 日 ) 。
2 、 在 本 基 金 的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将 持 有 的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或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做 出 如 下 选 择 :
( 1 )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 2 )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 可 转 入 的 基 金 将 另 行 公 告 ;
( 3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或 转 型 为 “ 南 方 中 小 盘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提 前 进 行 公 告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将 其 持 有 的 所 有 基 金 份 额 选 择 上 述 三 种 处 理 方 式 之 一 。
4 、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赎 回 时 无 需 支 付 赎 回 费 用 ; 选 择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时 无 需 支 付 赎 回 费 用 和 补 差 费 用 ;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和 转 型 为 “ 南 方 中
小 盘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无 需 支 付 赎 回 费 用 和 申 购 / 认 购 费 用 。
5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没 有 作 出 到 期 选 择 , 本 基 金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默 认 方 式 为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如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非 保 本
基 金 “ 南 方 中 小 盘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默 认 方 式 为 转 型 为 “ 南 方
中 小 盘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基 金 管 理 人 默 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进 行 到 期 操 作 的 日 期 为
到 本 基 金 的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6 、 为 了 保 障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3 0 日 内 视 情 况 暂 停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赎 回 和 转 换 转 出 业 务 , 并 提 前 公 告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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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在 本 基 金 的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 本 基 金 接 受 赎 回 、 转 换 转 出 申 请 , 不 接 受 申 购 和 转 换 转
入 申 请 。
8 、 基 金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采 取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赎 回 价 格 或 转 换 转 出 的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9 、 本 基 金 的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 除 暂 时 无 法 变 现 的 基 金 财 产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使 基 金 财 产
保 持 为 现 金 形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收 该 期 间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
三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的 保 本 条 款
1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不 含 本 日 ) 之 后 , 认 购 、 或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无 论 选 择 赎 回 、 转 换 、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还 是
转 型 为 “ 南 方 中 小 盘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都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
2 、 在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如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 并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该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向 基 金 持 有 人 支 付 差 额 的 ,
保 证 人 将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的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 应 当 载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的 本 基 金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总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自 行 偿 付 的 金 额 、 需 保 证 人 清 偿
的 金 额 以 及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账 户 信 息 ) 后 的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主 动 将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载 明 的 清 偿 金 额 足 额 划 入 本 基 金 在 托 管 银 行 开 立 的 账 户 中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该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持 有 人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能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 含 第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 内 将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第 二 十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按 基 金 合 同 《 争 议 的 处 理 》 章 节 的 相 关 约 定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保 证 人 请 求 解
决 。
3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的 下 一 日 至 其 实 际 操 作 日 ( 含 该 日 ) 的 净 值 波 动 风 险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 担 。
四 、 过 渡 期 和 过 渡 期 申 购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结 束 日 的 下 一 工 作 日 至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日 前 一 工 作 日 的 期 间 为 过 渡 期 ;
过 渡 期 最 长 不 超 过 2 0 个 工 作 日 。
投 资 人 在 过 渡 期 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称 为 “ 过 渡 期 申 购 ” 。 在 过 渡 期 内 ,
投 资 人 转 换 转 入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视 同 为 过 渡 期 申 购 。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保 证 人 提 供 的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保 证 额 度 或 保 本 偿 付 额 度 确 定 并 公
告 本 基 金 过 渡 期 申 购 规 模 上 限 以 及 规 模 控 制 的 方 法 。
( 2 ) 过 渡 期 申 购 采 取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过 渡 期 申 购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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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投 资 人 进 行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 其 持 有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至 过 渡 期 最 后 一 日 ( 含 该 日 ) 期
间 的 净 值 波 动 风 险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 担 。
( 4 )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率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5 % , 具 体 费 率 在 届 时 的 《 招 募 说 明 书 》 中 列 示 。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用 由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投 资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 5 )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日 期 、 时 间 、 场 所 、 方 式 和 程 序 等 事 宜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并 提 前 公
告 。
( 6 ) 过 渡 期 内 , 本 基 金 将 暂 停 办 理 日 常 赎 回 、 转 换 转 出 业 务 。
( 7 ) 过 渡 期 内 , 除 暂 时 无 法 变 现 的 基 金 财 产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使 基 金 财 产 保 持 为 现 金
形 式 ( 无 法 变 现 的 基 金 财 产 , 如 在 过 渡 期 内 具 备 变 现 条 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安
排 变 现 )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收 该 期 间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
五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过 渡 期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即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日 的 前 一 工 作 日 ) 为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
在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包 括 投 资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总 额 保 持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 变 更 登 记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0 元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数 额 按
折 算 比 例 相 应 调 整 。
六 、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折 算 日 的 下 一 日 为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日 , 本 基 金 进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运 作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的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以 及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 经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后 , 适 用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条 款 。
自 本 基 金 进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需 要 暂 停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 基 金 转 换 等 业 务 , 具 体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届 时 公 告 。
七 、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资 产 的 形 成
从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基 金 在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前 一 工 作 日 ( 即 折 算 日 ) 所 对 应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八 、 转 型 后 的 “ 南 方 中 小 盘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资 产 的 形 成
1 、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 若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 南 方 中 小 盘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若 发 生 上 述 情 况 , 本 基 金 将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的 2 0 个 工 作 日 内 转
型 , 具 体 安 排 见 届 时 公 告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如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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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保 本 金 额 , 差 额 部 分 即 为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并 以 现 金 形 式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2 、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 如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 南 方 中 小 盘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开 放 申 购 , 申 购 的 具 体 操 作 办 法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予 以 公 告 。
3 、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 如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 南 方 中 小 盘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对 于 投
资 人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人
协 商 并 报 监 管 部 门 备 案 后 接 受 的 申 购 ( 包 括 转 换 转 入 ) 的 基 金 份 额 、 过 渡 期 申 购 份 额 ,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为 转 型 后 的 “ 南 方 中 小 盘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份 额 的 , 转 入 金 额 等
于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为 “ 南 方 中 小 盘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 南 方 中 小 盘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前 一 工 作 日 所 对 应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九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相 关 业 务 公 告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就 有 关 到 期 的 上 述 事 宜 进 行 公 告 。 公 告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处 理 方 式 的 有 关 业 务 规 则 、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或 转 型 为 “ 南 方 中 小 盘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有 关 法 律 文 件 、 申 购 赎 回 安 排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修 改 相 关 规 则 , 此 等 事 宜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进 行 提 示 性 公 告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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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0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二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 基 金 合 同 》 应 当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7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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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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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 基 金
财 产 ;
(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 4 )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 5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 7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费 用 ;
( 1 0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 1 1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 1 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 1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
( 1 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1 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 1 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的 业 务 规 则 ;
( 1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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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 9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 1 0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 1 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 1 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 1 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 1 4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 1 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 上 ;
( 1 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 1 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1 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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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 2 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 2 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2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 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 2 5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 2 6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2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 算 。
( 5 )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6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持 有 并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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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 9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 1 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 1 1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 上 ;
( 1 2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1 3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 1 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 1 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 1 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1 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
机 构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 1 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 2 1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 2 2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三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基 金 投 资 人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的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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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 基
金 合 同 》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 条 件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 3 ) 依 法 转 让 或 者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或 仲 裁 ;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认 真 阅 读 并 遵 守 《 基 金 合 同 》 ;
(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 3 ) 关 注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 及 时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
( 4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 6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 7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 8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
( 一 ) 召 开 事 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 2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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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 4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 5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在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范 围 内 变 更 为 “ 南 方 中 小 盘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并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南 方 中 小 盘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 计 提 管 理 费 和 托 管 费 的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
( 6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但 在 保 本 到 期 后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变 更 为 “ 南 方 中 小 盘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除 外 ;
( 7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 8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但 在 保 本 到 期 后 在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范 围 内 变
更 为 “ 南 方 中 小 盘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并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南 方 中 小 盘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执 行 的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9 ) 保 本 周 期 内 , 新 增 或 更 换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 但 因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歇 业 、
停 业 、 被 吊 销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宣 告 破 产 或 其 他 已 丧 失 继 续 履 行 担 保 责 任 能 力 的 情 况 , 或
者 因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发 生 合 并 或 分 立 , 由 合 并 或 分 立 后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承 继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情 况 除 外 ;
( 1 0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 1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2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3 ) 对 基 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 1 4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 项 。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
( 2 )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
( 4 ) 保 本 周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增 加 新 的 保 证 人 ; 保 本 周 期 内 , 因 歇 业 、 停 业 、 被 吊 销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宣 告 破 产 或 其 他 已 丧 失 继 续 履 行 担 保 责 任 能 力 的 情 况 , 或 者 因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发 生 合 并 或 分 立 , 由 合 并 或 分 立 后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承 继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情 况 下 , 更 换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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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某 一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变 更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 变 更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
( 6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非 保 本 基 金 “ 南 方 中 小 盘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并 由 此 变 更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 ;
( 7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 基 金 合 同 》 进 行 修 改 ;
( 8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 9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 基 金 管 理 人 、 代 销 机 构 、 登
记 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 1 0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 外 的 其 他 情
形 。
( 二 ) 会 议 召 集 人 及 召 集 方 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配 合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配 合 。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 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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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 三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 0 日 ,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会 议 形 式 ;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
( 3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 5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 话 ;
( 6 )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 7 )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效 力 。
( 四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
(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 月 以 后 、 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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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 之 一 ( 含 三 分 之 一 )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召 集 人 约 定 的 非 现 场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 会 的 方 式 视 为 有 效 :
( 1 )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 月 以 后 、 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
( 4 ) 上 述 第 (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注 册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 5 ) 会 议 通 知 公 布 前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五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 其 他 事 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
2 、 议 事 程 序
( 1 ) 现 场 开 会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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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的 决 议 的 效 力 。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和
联 系 方 式 等 事 项 。
( 2 )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 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 六 ) 表 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人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人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在 上 述 规 则 的 前 提 下 , 具 体 规 则 以 召 集 人 发 布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为 准 。
( 七 ) 计 票
1 、 现 场 开 会
(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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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2 、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
( 八 ) 生 效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完 成 备 案 手 续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 九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三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 执 行 方 式
( 一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 2 次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满 1 年 后 , 若 基 金 在 6 月 份 和 1 2 月 份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收 盘 后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可 分 配 利
润 金 额 高 于 0 . 0 4 元 ( 含 ) , 则 基 金 须 在 1 5 个 工 作 日 之 内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2 0 %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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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保 本 周 期 内 , 本 基 金 仅 采 取 现 金 分 红 一 种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 不 进 行 红 利 再 投 资 。 转 型
为 “ 南 方 中 小 盘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后 ,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为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人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人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4 、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5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二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等 内 容 。
( 三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 5 个 工 作 日 。
四 、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诉 讼 费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6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7 、 基 金 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8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 3 %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1 . 3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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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保 本 周 期 内 , 保 证 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从 基 金 管 理 费 收 入 中 列 支 。 过 渡 期 不 计 提 管 理 费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2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过 渡 期 不 计 提 托 管 费 。
3 、 若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所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转 为 变 更 后 的 “ 南 方 中 小 盘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 5 %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5 %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同 上 。
上 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3 - 7 项 费 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 列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 四 ) 费 用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 五 ) 基 金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
五 、 基 金 财 产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限 制
( 一 ) 投 资 范 围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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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可 以 投 资 于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各 类 债 券 (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债 券 回 购 、 央 行 票 据 、 中 期 票 据 、 可 转 换
债 券 、 可 分 离 交 易 债 券 、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经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债 券 类 金 融 工 具 )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股 指 期 货 、 权 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需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根 据 中 国 宏 观 经 济 情 况 和 证 券 市 场 的 阶 段 性 变 化 , 按 照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机 制 对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 包 括 各 类 债 券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 和 权 益 类 资 产 ( 股 票 、 股 指 期 货 、
权 证 等 ) 的 投 资 比 例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 其 中 , 权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4 0 % ;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 0 % , 其 中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 二 ) 投 资 限 制
1 、 组 合 限 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 1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2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 4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 0 % ;
(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
( 7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 1 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 0 % ;
( 1 1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 1 2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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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公 募 基 金 投 资 于 一 家 企 业 发 行 的 单 期 中 期 票 据 合 计 不 超 过
该 期 证 券 的 1 0 % ;
( 1 4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净 敞 口 ( 持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之
和 , 买 入 和 卖 出 轧 差 计 算 ) 将 保 持 在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至 4 0 % 之 间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本 策 略 和 投 资 目 标 , 且 每 日 所 持 期 货 合
约 及 有 价 证 券 的 最 大 可 能 损 失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扣 除 用 于 保 本 部 分 资 产 后 的 余 额 。
( 1 5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 1 6 ) 本 基 金 不 得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中 有 关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投 资 比 例 的 规 定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2 、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 1 ) 承 销 证 券 ;
(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 7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六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方 法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 . 0 0 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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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基 金 合 同 解 除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以 及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方 式
( 一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 二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 基 金 合 同 》 应 当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7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
( 四 ) 清 算 费 用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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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
八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 基 金 合 同 》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九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人 取 得 合 同 的 方 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 但 其 效 力 应 以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为 准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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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福 华 一 路 六 号 免 税 商 务 大 厦 塔 楼 3 1 、 3 2 、 3 3 层 整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万 善
成 立 时 间 : 1 9 9 8 年 3 月 6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4 号
注 册 资 本 : 1 . 5 亿 元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电 话 : 0 7 5 5 - 8 2 7 6 3 8 8 8
传 真 : 0 7 5 5 - 8 2 7 6 3 8 8 9
联 系 人 : 鲍 文 革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 5 号 ( 1 0 0 0 3 2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电 话 : ( 0 1 0 ) 6 6 1 0 5 7 9 9
传 真 : ( 0 1 0 ) 6 6 1 0 5 7 9 8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成 立 时 间 : 1 9 8 4 年 1 月 1 日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 4 9 , 0 1 8 , 5 4 5 , 8 2 7 元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 国 发 [ 1 9 8 3 ] 1 4 6 号 )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 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 同 业 拆 借 业 务 ;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 贴 现 、
转 贴 现 、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销 售 业 务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承 销 、 代 理 兑 付 政 府 债 券 ; 代 收 代 付 业 务 ; 代 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清 算 业 务 ( 银 证 转 账 ) ;
保 险 代 理 业 务 ; 代 理 政 策 性 银 行 、 外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保 管 箱 服 务 ; 发 行 金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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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受 托 管 理
服 务 ;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 企 业 、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币 兑 换 ; 出 口 托 收 及 进 口 代 收 ;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金 融
衍 生 业 务 ; 银 行 卡 业 务 ; 电 话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业 务 ; 办 理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行 为 行 使 监 督 权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本 基 金 将 投 资 于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各 类 债 券 (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债 券 回 购 、 央 行 票 据 、 中 期
票 据 、 可 转 换 债 券 、 可 分 离 交 易 债 券 、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经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债 券 类 金 融 工 具 )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股 指 期 货 、 权 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需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于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 基 金 合 同 》 禁 止 投 资 的 投 资 工 具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 1 )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为 : 权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4 0 % ;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 0 % , 其 中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 2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遵 循 以 下 投 资 限 制 :
a 、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b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c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遵 从 其 规 定 ;
d 、 现 金 和 到 期 日 不 超 过 1 年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5 % ;
e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f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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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本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h 、 一 只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 二 ; 一 只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 十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协 商 , 可 对 以 上 比 例 进 行 调 整 ;
i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公 募 基 金 投 资 于 一 家 企 业 发 行 的 单 期
中 期 票 据 合 计 不 超 过 该 期 证 券 的 1 0 % ;
j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净 敞 口 ( 持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之 和 ,
买 入 和 卖 出 轧 差 计 算 ) 将 保 持 在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至 4 0 % 之 间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本 策 略 和 投 资 目 标 , 且 每 日 所 持 期 货 合 约 及
有 价 证 券 的 最 大 可 能 损 失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扣 除 用 于 保 本 部 分 资 产 后 的 余 额 。
k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因 基 金 规 模 或 市 场 变 化 等 因 素 导 致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合 理 的
期 限 内 调 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 以 符 合 上 述 比 例 限 定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并 可 依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适 时 合 理 地 调 整 投 资 范 围 ;
本 基 金 若 转 型 为 “ 南 方 中 小 盘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则 本 基 金 的 投 融 资 比 例 及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等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中 的 相 关 约 定 执 行 。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 在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
除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 3 ) 法 规 允 许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调 整 期 限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要 求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出 现 可 预 见 资 产 规 模 大 幅 变 动 的 情 况 下 , 至 少 提 前 2 个 工 作 日 正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函 说 明 基 金 可 能 变 动 规 模 和 公 司 应 对 措 施 , 便 于 托 管 人 实 施 交 易 监 督 。
( 4 ) 本 基 金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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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
( 1 ) 承 销 证 券 ;
(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提 供 担 保 ;
( 3 ) 从 事 可 能 使 基 金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在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情 况 下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 关 联 投 资 限 制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其 更 新 , 加
盖 公 章 并 书 面 提 交 , 并 确 保 所 提 供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完 整 性 、 全 面 性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保 管 真 实 、 完 整 、 全 面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 并 负 责 及 时 更 新 该 名 单 。 名 单 变 更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回 函 确 认 已 知 名 单 的 变 更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监 督 流 程 ,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违 规 进 行 关 联 交 易 ,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责 任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并 协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对 于 交 易 所 场 内 已 成 交 的 违 规 关 联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交 易
所 规 则 的 规 定 进 行 结 算 , 同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以 下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
并 按 照 审 慎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在 该 名 单 中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名 单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该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名 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时 须 提 前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后 , 对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基 金 管 理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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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收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执 行 交 易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 发 生 此 种 情 形 时 , 托 管 人 有 权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方 式 的 控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 需 按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中 约 定 的 该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 确 定 交 易 方
式 , 经 提 醒 后 仍 未 改 正 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 险 , 在 与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以 外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其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责 任 仅 限 于 根 据 已 提 供 的 名 单 ,
审 核 交 易 对 手 是 否 在 名 单 内 列 明 。
6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进 行 监 督 。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本 基 金 投 资 除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以 外 的 银 行 存 款 出 现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时 ,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偿 , 之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对 于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责 任 仅 限 于 根 据 已 提 供 的 名 单 , 审 核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是 否 在 名
单 内 列 明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监 督
( 1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 关 于 规 范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 2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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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上 述 资 料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额 度 和 投 资 比 例 控 制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
以 书 面 或 其 他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确 认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
( 4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 发 行 证 券 数 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规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监 督 , 并 审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 利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并 有 权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没 有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及 其 他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赔 偿 因 其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而 致 使 投 资 人 遭 受 的 损 失 。
对 于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尚 未 成 交 的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交 易 前 能 够 监 控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该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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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于 必 须 于 估 值 完 成 后 方 可 获 知 的 监 控 指 标 或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成 交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该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无 故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并 予 协 助 配 合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赔 偿 基 金 因 此 所 遭 受 的 损 失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四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 一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1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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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财 产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5 、 对 于 因 基 金 认 ( 申 ) 购 、 基 金 投 资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财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责 任 。
( 二 ) 募 集 资 金 的 验 证
募 集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按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的 约 定 , 将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认 购 专 户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以 上 ( 含 2 名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有 效 。 验 资 完 成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资 金 当 日 出 具 确 认 文 件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 事 宜 。
( 三 )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均 需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进 行 。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 、 《 利 率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 支 付 结 算 办 法 》 以 及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其 他 规 定 。
( 四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与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 用 于 证 券 清 算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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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 五 )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 营 账 户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 的 债
券 的 后 台 匹 配 及 资 金 的 清 算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回 购 主 协
议 , 正 本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存 副 本 。
( 六 ) 其 他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开 立 有 关 账 户 。 该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则 使 用 并 管
理 。
( 七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或 保 管 的 证 券 不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
( 八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合 同 签 署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专 人 送 达 、 挂 号 邮 寄 等 安 全 方 式 将 合 同 原 件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合 同 原 件 应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文 件 保 管 部 门 1 5 年 以
上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 一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复 核 的 时 间 和 程 序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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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方 法
1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债 券 、 权 证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
2 、 估 值 方 法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方 法 为 :
( 1 )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①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②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③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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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 2 )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①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②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③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 4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 5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
( 6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 价 估 值 。
( 7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 8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 三 ) 估 值 差 错 处 理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不 应 由 其 承
担 的 责 任 , 有 权 向 过 错 人 追 偿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投 资 人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人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人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 的
比 例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 合 理 的 措 施 后 仍 不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造 成 投 资 人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以 及 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投 资 人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由 提 供 错 误 信 息 的 当 事 人 一 方 负 责 赔 偿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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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不 一 致 时 , 相 关 各 方 应 本 着
勤 勉 尽 责 的 态 度 重 新 计 算 核 对 , 如 果 最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因 该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负 赔 偿 责 任 。
( 四 ) 基 金 账 册 的 建 立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应 按 照 相 关 各 方 约 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对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经 对 账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 保 证 相 关 各 方 平 行 登 录 的 账 册 记 录 完 全 相 符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册 为 准 。
( 五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应 于 每
月 终 了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每 六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 5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一
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季 度 报 告 编 制 并 公 告 ; 在 会 计 年 度 半 年 终 了 后 6 0 日 内 完 成
半 年 报 告 编 制 并 公 告 ; 在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9 0 日 内 完 成 年 度 报 告 编 制 并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月 度 报 告 , 在 月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对 报 告 加 盖 公 章 后 ,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7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季 度 报 告 , 在 季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3 0 日 内 完 成 半 年 度 报 告 , 在 半 年 报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后 3 0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4 5 日 内 完 成 年 度 报 告 , 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后 4 5 日 内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相 关 各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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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业 务 印 鉴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 对 外 发 布 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就
相 关 情 况 报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对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半 年 报 告 或 年 度 报 告 复 核 完 毕 后 , 需 盖 章 确 认 或 出 具 相
应 的 复 核 确 认 书 , 以 备 有 权 机 构 对 相 关 文 件 审 核 时 提 示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六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利 登 记 日 、 每 年 6 月 3 0 日 、 1 2 月 3 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管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电 子 或 文 档 的 形 式 。 保 管 期 限 为 1 5 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利 登 记 日 、 每 年 6 月 3 0 日 、 每 年 1 2
月 3 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 中 每 年 1 2 月 3 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发 生 日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 盘 备 份 , 保 存 期
限 为 1 5 年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应 按 有 关
法 规 规 定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七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争 议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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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协 议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八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和 终 止
( 一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与 终 止
1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生 效 。
2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的 情 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 二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的 职 责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7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6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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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基 金 财 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 1 )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
( 2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 3 )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
( 4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 ( 1 ) - ( 3 )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 三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 四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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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以 下 是 主 要 的 服 务 内 容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有 权 增 加 和 修 改 相 关 服 务 项 目 。 如 因 系 统 、
第 三 方 或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 , 导 致 下 述 服 务 无 法 提 供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交 易 资 料 的 寄 送 及 发 送 服 务
1 、 交 易 确 认 单
每 次 交 易 结 束 后 , 投 资 人 可 在 T + 2 个 工 作 日 后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的 网 点 查 询 或 打 印 交 易 确
认 单 。
2 、 纸 质 对 账 单
每 季 度 结 束 后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本 季 度 有 交 易 且 有 定 制 的 投 资 人 寄 送 对 账
单 , 资 料 ( 含 姓 名 及 地 址 等 ) 不 详 的 除 外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 w w . n f f u n d . c o m ) 、
客 服 热 线 ( 4 0 0 - 8 8 9 - 8 8 9 9 转 人 工 ) 、 客 服 邮 箱 ( s e r v i c e @ n f f u n d . c o m 或
s e r v i c e @ s o u t h e r n f u n d . c o m ) 及 在 线 客 服 等 途 径 申 请 / 取 消 对 账 单 服 务 。
3 、 电 子 对 账 单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月 度 、 季 度 、 年 度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及 月 度 、 季 度 手 机 短 信 对 账 单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以 电 子 邮 件 或 手 机 短 信 形 式 向 定 制 的 投 资 人 定 期 发 送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 w w . n f f u n d . c o m ) 、 客 服 热 线 ( 4 0 0 - 8 8 9 - 8 8 9 9 转 人 工 ) 、 客 服 邮 箱
( s e r v i c e @ n f f u n d . c o m 或 s e r v i c e @ s o u t h e r n f u n d . c o m ) 及 在 线 客 服 等 途 径 申 请 / 取 消 对 账 单
服 务 。
二 、 网 上 在 线 服 务
( 一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 w w . n f f u n d . c o m ) , 投 资 人 可 获 得 如 下 服 务 :
1 、 查 询 服 务
投 资 人 通 过 基 金 账 号 、 身 份 证 号 等 开 户 证 件 号 码 和 查 询 密 码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南 方
e 站 通 ” , 可 享 有 基 金 交 易 查 询 、 账 户 查 询 和 基 金 信 息 查 询 服 务 。
2 、 信 息 资 讯 服 务
投 资 人 可 以 利 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获 取 本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各 类 信 息 , 包 括 基 金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公 告 、 定 期 报 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新 动 态 等 各 类 最 新 资 料 。
3 、 网 上 交 易 服 务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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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南 方 e 站 通 ”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开 户 、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及
信 息 查 询 等 业 务 。 有 关 基 金 管 理 人 电 子 直 销 具 体 业 务 规 则 请 参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相 关 公 告 和
业 务 规 则 。
4 、 自 助 答 疑 服 务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在 线 客 服 ” , 根 据 提 示 操 作 输 入 要 咨 询 问 题 的 关 键 词 ,
便 可 自 助 进 行 相 关 问 题 的 搜 索 及 解 答 。
5 、 网 上 人 工 服 务
投 资 人 可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通 过 “ 在 线 客 服 ” 获 得 投 资 顾 问 、 服 务 定 制 / 取 消 、 账 户
查 询 等 专 项 服 务 。
6 、 专 用 客 户 端 下 载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下 载 专 用 客 户 端 , 如 I O S 版 和 安 卓 版 等 , 通 过 专 用 客 户 端
获 得 基 金 净 值 查 询 、 账 户 查 询 、 理 财 资 讯 及 相 关 客 户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电 子 直 销 投 资 人 还 可
通 过 专 用 客 户 端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
( 二 ) 投 资 人 通 过 关 注 基 金 管 理 人 微 信 公 众 号 ( 可 搜 索 “ 南 方 基 金 ” 或 “ N F 4 0 0 8 8 9 8 8 9 9 ” ) ,
可 查 阅 基 金 净 值 、 基 金 动 态 及 活 动 、 服 务 资 讯 等 , 也 可 通 过 “ 微 客 服 ” 获 得 投 资 顾 问 、 服 务
定 制 / 取 消 、 账 户 查 询 等 专 项 服 务 。 如 绑 定 个 人 账 户 , 还 可 享 有 基 金 交 易 ( 仅 限 基 金 管 理 人
电 子 直 销 投 资 人 ) 、 账 户 查 询 、 基 金 交 易 查 询 等 服 务 。
三 、 信 息 定 制 服 务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 w w . n f f u n d . c o m )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或 手 机 短 信 定 期 发 送 所 定 制 的 信 息 。
1 、 电 子 邮 件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 各 类 电 邮 资 讯 等 。
2 、 手 机 短 信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手 机 短 信 对 账 单 、 各 类 短 / 彩 信 资 讯 等 。
四 、 账 户 资 料 变 更 服 务
为 便 于 投 资 人 及 时 得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各 项 服 务 , 请 投 资 人 及 时 更 新 服 务 联 系 信 息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以 下 4 种 方 式 进 行 服 务 联 系 信 息 ( 包 括 联 系 地 址 、 手 机 号 码 、 固 定 电 话 、 电 子
邮 箱 等 ) 的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电 子 直 销 投 资 人 交 易 联 系 信 息 的 变 更 , 请 遵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电 子
直 销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
1 、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南 方 e 站 通 ” 自 助 修 改 联 系 信 息 。
2 、 致 电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4 0 0 - 8 8 9 - 8 8 9 9 转 人 工 修 改 。
3 、 发 送 邮 件 至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邮 箱 s e r v i c e @ n f f u n d . c o m 或 s e r v i c e @ s o u t h e r n f u n d . c o m
提 交 修 改 申 请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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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在 线 客 服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微 信 公 众 号 “ 微 客 服 ” 在 线 提 交 修
改 申 请 。
五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服 务
投 资 人 拨 打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4 0 0 - 8 8 9 - 8 8 9 9 ( 国 内 免 长 途 话 费 ) 可 享 有 如 下 服 务 :
1 、 自 助 语 音 服 务 : 提 供 7 × 2 4 小 时 基 金 净 值 信 息 、 账 户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产 品 等 自 助 查
询 服 务 。
2 、 人 工 服 务 : 提 供 每 周 七 天 , 每 日 不 少 于 8 小 时 的 人 工 服 务 (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该 热 线 获 得 投 资 顾 问 、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及 建 议 、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
3 、 电 话 交 易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电 子 直 销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电 话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交 易 撤 单 、 交 易 密 码 修 改 、 信 息 查 询 和 投 资 人 该 直 销 账 户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赎 回 、 转 换 及 分 红 方 式 变 更 等 业 务 。 有 关 基 金 电 话 交 易 的 具 体 业 务 规 则 请 参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相 关 公 告 和 业 务 规 则 。
六 、 客 户 投 诉 及 建 议 受 理 服 务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人 工 热 线 、 在 线 客 服 、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 短 信 、
传 真 及 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柜 台 等 不 同 的 渠 道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网 点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或 提 出 建 议 。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联 系 基 金 管 理 人 。
请 确 保 投 资 前 , 您 / 贵 机 构 已 经 全 面 理 解 了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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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4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标 题 公 告 日 期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6 年 第
1 季 度 报 告
2 0 1 6 - 0 4 - 2 0
南 方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徽 商 银 行 和
广 东 南 粤 银 行 为 代 销 机 构 及 开 通 相 关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1 6 - 0 4 - 2 0
南 方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徽 商 期 货 为
代 销 机 构 及 开 通 相 关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1 6 - 0 4 - 1 8
关 于 淘 宝 基 金 理 财 平 台 和 支 付 宝 基 金 支 付 业
务 下 线 的 公 告
2 0 1 6 - 0 4 - 1 2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5 年 度
报 告 ( 摘 要 )
2 0 1 6 - 0 3 - 3 0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5 年 度
报 告
2 0 1 6 - 0 3 - 3 0
南 方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鼎 信 汇 金 为
代 销 机 构 及 开 通 相 关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1 6 - 0 3 - 0 9
南 方 基 金 关 于 临 时 暂 停 电 子 直 销 实 时 赎 回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1 6 - 0 2 - 0 4
南 方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陆 金 所 资
管 、 唐 鼎 耀 华 为 代 销 机 构 及 开 通 相 关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1 6 - 0 2 - 0 1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电 子 交 易 赎 回 转 认 /
申 购 业 务 规 则
2 0 1 6 - 0 1 - 2 7
南 方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中 证 金 牛 为
代 销 机 构 及 开 通 相 关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1 6 - 0 1 - 2 6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开 放 赎 回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1 6 - 0 1 - 2 2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5 年 第
4 季 度 报 告
2 0 1 6 - 0 1 - 2 1
南 方 基 金 关 于 电 子 直 销 平 台 通 过 货 币 基 金 定
投 其 他 基 金 费 率 为 0 的 公 告
2 0 1 6 - 0 1 - 1 5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在 2 0 1 6 年 1 月 7
日 指 数 熔 断 实 施 期 间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开 放
时 间 的 公 告
2 0 1 6 - 0 1 - 0 7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在 指 数 熔 断 实 施
期 间 调 整 旗 下 交 易 所 场 内 基 金 开 放 时 间 的 公
告
2 0 1 6 - 0 1 - 0 5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在 2 0 1 6 年 1 月 4
日 指 数 熔 断 实 施 期 间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开 放
时 间 的 公 告
2 0 1 6 - 0 1 - 0 4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5 3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在 指 数 熔 断 实 施
期 间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开 放 时 间 的 公 告
2 0 1 6 - 0 1 - 0 4
南 方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乐 清 农 商 银
行 为 代 销 机 构 及 开 通 定 投 和 转 换 业 务 并 参 与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5 - 1 2 - 3 0
南 方 基 金 关 于 电 子 直 销 平 台 相 关 业 务 调 整 费
率 优 惠 方 案 的 公 告
2 0 1 5 - 1 2 - 2 9
南 方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济 安 财 富 为
代 销 机 构 及 开 通 定 投 和 转 换 业 务 并 参 与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5 - 1 2 - 1 7
南 方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大 泰 金 石 为
代 销 机 构 及 开 通 转 换 业 务 并 参 与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5 - 1 2 - 1 1
南 方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锦 州 银 行 为
代 销 机 构 及 开 通 定 投 和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2 0 1 5 - 1 2 - 0 9
南 方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凯 石 财 富 为
代 销 机 构 及 开 通 定 投 和 转 换 业 务 并 参 与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5 - 1 2 - 0 8
关 于 京 东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实 施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2 0 1 5 - 1 2 - 0 4
南 方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富 济 财 富 为
代 销 机 构 及 开 通 定 投 和 转 换 业 务 并 参 与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5 - 1 1 - 2 4
南 方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长 安 银 行 为
代 销 机 构 及 开 通 定 投 和 转 换 业 务 并 参 与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公 告
2 0 1 5 - 1 1 - 2 3
关 于 电 子 直 销 业 务 调 整 通 联 支 付 申 购 优 惠 费
率 的 公 告
2 0 1 5 - 1 1 - 2 3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降 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限 制 的 公 告
2 0 1 5 - 1 1 - 0 9
南 方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泉 州 银 行 为
代 销 机 构 及 开 通 定 投 和 转 换 业 务 并 参 与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5 - 1 1 - 0 4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5 4
§ 2 5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其 查 阅 方 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但 应 以 招 募 说 明 书
正 本 为 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5 5
§ 2 6 备 查 文 件
1 、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文 件 ;
2 、 《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3 、 《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4 、 法 律 意 见 书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6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7 、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8 、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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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7 附 件 : 保 证 合 同
基 金 管 理 人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管 理 人 ” )
住 所 地 : 深 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福 华 一 路 六 号 免 税 商 务 大 厦 塔 楼 3 1 、 3 2 、 3 3 层 整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万 善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 4 4 0 3 0 1 1 0 3 1 2 9 5 3 7
电 话 : 0 7 5 5 - 8 2 7 6 3 8 8 8 传 真 : 0 7 5 5 - 8 2 7 6 3 8 8 9 邮 编 : 5 1 4 0 4 8
保 证 人 : 重 庆 市 三 峡 担 保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保 证 人 ” )
住 所 地 : 重 庆 市 渝 中 区 中 华 路 1 7 8 号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6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卫 东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 5 0 0 0 0 0 0 0 0 0 0 4 4 7 9
电 话 : 0 2 3 - 6 3 8 2 1 0 2 5 传 真 : 0 2 3 - 6 7 8 8 5 3 2 1 邮 编 : 4 0 0 0 1 0
鉴 于 :
《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合 同 》 ” ) 约 定 了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承 担 保 本 义 务 ( 见 《 基 金 合 同 》 第 十 二 部 分 “ 基 金 的 保 本
和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 ) 。 为 落 实 保 本 机 制 , 维 护 基 金 投 资 人 合 法 权 益 ,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担
保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关 于 保 本 基 金 的 指
导 意 见 》 等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保 证 人 在 平 等 自 愿 、 诚 实 信 用 、 充
分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人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基 础 上 , 特 订 立 《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保 证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本 合 同 ” 或 《 保 证 合 同 》 ) 。 保 证 人 就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承 担 保 本
义 务 的 履 行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保 证 人 保 证 责 任 的 承 担 以 本 《 保 证 合 同 》 为 准 。
《 保 证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保 证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保 证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 保 证 合 同 》 的 承 认 、 接 受 和 同 意 。 未 经 保 证 人 书 面 同 意 提 供 保 证 担
保 , 在 本 保 本 周 期 内 通 过 申 购 、 转 换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除 非 本 保 证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 本 《 保 证 合 同 》 所 使 用 的 词 语 或 简 称 与 其 在 《 基 金 合 同 》 中
的 释 义 部 分 具 有 相 同 含 义 。
一 、 保 证 的 范 围 和 最 高 限 额
1 、 保 证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提 供 的 保 本 金 额 为 : 认 购 并 持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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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费 用 及 募 集 期 间 的 利 息 收 入 之 和 ( 以 下 简 称 “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 。
2 、 保 证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金 额 即 保 证 范 围 为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 以 下 简 称 “ 可 赎 回 金 额 ” )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的 差 额 部
分 ( 该 差 额 部 分 以 下 简 称 “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 。
3 、 未 经 保 证 人 书 面 同 意 提 供 保 证 担 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保 本 周 期 内 申 购 、 转 换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 以 及 基 金 持 有 人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 不 包 括 该 日 )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的 部 分 不 在 保 证 范 围 之 内 , 且 保 证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最 高 限 额 不 超 过 3 1 亿 元 。
4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是 指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 如 无 特 别 指 明 , 保 本 周 期 即 为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 届 满 的 最 后 一 日 。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为 3 年 , 自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之 日 起
至 3 个 公 历 年 后 对 应 日 止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二 、 保 证 期 间
保 证 期 间 为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起 六 个 月 。
三 、 保 证 的 方 式
在 保 证 期 间 , 本 保 证 人 在 保 证 范 围 内 承 担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担 保 。
四 、 除 外 责 任
下 列 任 一 情 形 发 生 时 , 保 证 人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1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不 低 于 本
基 金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提 供 的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 但 在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 不 包 括 该 日 ) 赎 回 或 转 换 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3 、 未 经 保 证 人 书 面 同 意 提 供 保 证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保 本 周 期 内 申 购 或 转 换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
4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而 终 止 的 ;
5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情 形 , 且 保 证 人 不 同
意 继 续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6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之 后 ( 不 包 括 该 日 ) , 基 金 份 额 发 生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净 值 减 少 ;
7 、 未 经 保 证 人 书 面 同 意 修 改 《 基 金 合 同 》 条 款 , 可 能 加 重 保 证 人 保 证 责 任 的 ,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进 行 修 改 的 除 外 ;
8 、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亏 损 ;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直 接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按 约 定 履 行 全 部 或 部 分 义 务 或 延 迟 履 行 义 务 的 ,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免 于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的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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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直 接 导 致 保 证 人 无 法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的 。
五 、 责 任 分 担 及 清 偿 程 序
1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与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 并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4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该 差 额 支 付 至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指 定 账 户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能 按 照 本 条 第 1 款 的 约 定 全 额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 向 保 证 人 发 出 书 面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应 当 载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的 本 基 金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总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自 行 偿 付 的 金 额 、 需 保 证 人 清 偿 的 金 额 以 及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账 户 信 息 。
3 、 保 证 人 应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的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后 的 5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载 明 的 清 偿 款 项 划 入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账 户 中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保 证 人 将 上 述 清 偿 款 项 全 额 划 入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账 户 中 后 即 为 全 部 履 行 了 保 证 责 任 , 保 证 人 无 须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逐 一 进 行 清 偿 。 清 偿 款
项 的 分 配 与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保 证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责 任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2 0 个 工 作 日 ( 含 第 2 0 个 工 作 日 ) 内 将 根 据
本 条 第 1 、 2 、 3 款 规 定 划 入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所 开 立 的 账 户 的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5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保 证 人 未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本 条 第 1 、 2 、 3 、 4 款 中 约 定 的 保 本 义 务 及 保 证 责 任 的 , 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第 2 1
个 工 作 日 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 争 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
律 ” 约 定 , 直 接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保 证 人 请 求 解 决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支 付 事 宜 , 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直 接 向 保 证 人 追 偿 的 , 仅 得 在 保 证 期 间 内 提 出 。
六 、 追 偿 权 、 追 偿 程 序 和 还 款 方 式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自 保 证 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 向 保 证 人 提 交 保 证 人 认 可 的
还 款 计 划 , 在 还 款 计 划 中 载 明 还 款 时 间 、 还 款 方 式 , 并 按 保 证 人 认 可 的 还 款 计 划 归 还 保 证 人
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支 付 的 全 部 款 项 和 自 支 付 之 日 起 的 利 息 以 及 保 证 人 的 其 他 费 用 和 损 失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能 按 本 条 约 定 提 交 保 证 人 认 可 的 还 款 计 划 , 或 未 按 还 款 计 划 履 行 还 款
义 务 的 , 保 证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立 即 支 付 保 证 人 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支 付 的 全 部 款 项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保 证 人 按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所 载 明 金 额 支 付 的 实 际 款 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直
接 向 保 证 人 要 求 清 偿 的 金 额 及 保 证 人 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支 付 的 其 他 金 额 , 前 述 款 项 重 叠 部 分 不
重 复 计 算 ) 和 自 支 付 之 日 起 的 利 息 ( 利 率 为 每 日 万 分 之 五 ) 以 及 保 证 人 的 其 他 费 用 和 损 失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保 证 人 为 清 偿 及 追 偿 产 生 的 律 师 费 、 调 查 取 证 费 、 诉 讼 费 、 保 全 费 、 评 估 费 、 拍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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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 费 、 公 证 费 、 差 旅 费 、 抵 押 物 或 质 押 物 的 处 置 费 等 ) 。
七 、 保 证 费 的 支 付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本 条 规 定 向 保 证 人 支 付 保 证 费 。
2 、 保 证 费 收 取 方 式 : 保 证 费 从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取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费 中 列 支 , 按 本 条 第 3 款
公 式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月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费 之 后
的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保 证 人 支 付 保 证 费 。 保 证 人 收 到 款 项 后 的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合 法 发 票 。
3 、 每 日 保 证 费 计 算 公 式 = 保 证 费 计 提 日 前 一 日 认 购 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对 应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0 . 2 % ÷ 当 年 日 历 天 数 。
保 证 费 计 算 期 间 自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之 日 起 , 至 保 证 人 解 除 保 证 责 任 之 日 或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较 早 者 止 , 起 始 日 及 终 止 日 均 应 计 入 期 间 。
八 、 适 用 法 律 及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本 《 保 证 合 同 》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 发 生 争 议 时 , 各 方 应 通 过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 任 何 一 方 可 向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提 起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在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为
终 局 , 并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九 、 其 他 条 款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公 告 本 《 保 证 合 同 》 。
2 、 本 《 保 证 合 同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保 证 人 双 方 加 盖 公 司 公 章 或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保 证 人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 签 字 ( 或 加 盖 人 名 章 ) 并 加 盖 公 司 公 章 后 成 立 , 自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之 日 起 生 效 。
3 、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 保 证 人 全 面 履 行 了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全 面 履 行 了 其 在 《 基 金 合 同 》 项 下 的 义 务 的 , 本 合 同 终 止 。
4 、 保 证 人 承 诺 继 续 对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提 供 保 本 保 障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保 证 人 另 行 签 署
合 同 。
5 、 本 合 同 正 本 一 式 六 份 , 甲 方 及 乙 方 各 执 二 份 , 其 余 报 送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备 案 。 每 份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南 方 顺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年 第 1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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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
( 签 字 或 盖 章 )
保 证 人 : 重 庆 市 三 峡 担 保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
( 签 字 或 盖 章 )
签 署 日 期 : 年 月 日
签 署 地 点 : 中 国 重 庆 市 渝 中 区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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