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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理财14天债A(380001)

中银理财14天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银理财 14 天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 书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





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二〇一 六年 五 月 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 2012 年 9 月 3 日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许 可 【2012 】1175 号 文核准 募 集 ,基 金合 同 于 2012 年 9 月 24 日正 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 认 购 (或 申购 ) 基 金时 应认 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 全 面 认识本 基金 产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并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险 , 包括 : 市场 风险 、 管 理风 险 、 流 动性风 险 、 本 基金 的特 定 风险 、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 合规性 风险 和其 他风 险等。 本 基金 是短 期 理财债 券型 基金 , 属于 证 券投资 基金 中较 低预 期风 险、 预期 收益 较为 稳定 的 品种 。 预 期风 险 收益水 平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 混 合型 基金 及普 通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投资 者 应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对 于 认购 (或 申购 ) 基 金的 意愿 、 时 机、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立 决策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 买 者自 负 ” 原 则 , 在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责。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 为 2016 年 3 月 24 日, 有关 财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 日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本基金 托管 人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已复 核了 本次更 新的 招 募说明 书。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 说明书 2 目





录 一、 绪言 ................................................................................................................................... 3 二、 释义 ................................................................................................................................... 4 三、 基金管 理人 ....................................................................................................................... 8 四、 基金托 管人 ..................................................................................................................... 17 五、 相关服 务机 构 ................................................................................................................. 22 六、 基金份 额的 分类 ............................................................................................................. 25 七、 基金的 募集 ..................................................................................................................... 27 八、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28 九、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29 十、 基金的 投资 ..................................................................................................................... 36 十一、 投资组 合报 告 ............................................................................................................. 43 十二、 基金的 业绩 ................................................................................................................. 47 十三、 基金的 财产 ................................................................................................................. 48 十四、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49 十五、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 53 十六、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55 十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57 十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58 十九、 风险揭 示 ..................................................................................................................... 63 二十、 基金的 终止 与清 算 ..................................................................................................... 66 二十一 、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68 二十二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81 二十三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96 二十四 、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 98 二十五 、 招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99 二十六 、 备查文 件 ............................................................................................................... 100 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 一、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 中银 理财 14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并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资 人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 二、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中 银 理财 14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 指 《中 银理 财 14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合同 》 及对 该基 金 合同的 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 管协 议 :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中银 理财 14 天 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指《 中银 理 财 14 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中银 理 财 14 天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 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 会 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0、《 销售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 颁布,2011 年 10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 同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 作办 法》 :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 同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指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的条 件 , 经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可 投资 于中国 证券 市场 ,并 取得 中国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额度 批准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19、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办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 销售 机构 : 指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为 办理 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登记 业务 : 指 基金 登 记、 存管 、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业 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4、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 登 记机构 为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5、 基金 账户 : 指 登记 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7、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运作 期起 始日 : 对 于 每份认 购份 额的 第一 个运 作期起 始日 ,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日 ; 对 于每份 申购 份额 的第 一个 运作期 起始 日 , 指 该基 金 份额申 购确 认日 ; 对于 上 一运作 期到 期日 未赎回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的 下一运 作期 起始 日, 指该 基 金份额 上一 运作 期到 期日 后的下 一工 作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 日 32、 运作 期到 期日 : 对 于 每份基 金份 额 , 第 一个 运 作期到 期日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对 认 购份额 而言 , 下同 ) 或 基 金份额 申购 申请 日 (对 申 购份额 而言 , 下同 ) 次 二 周的对 日 (如 该 日为非工 作日,则 顺延至 下一工作 日) ,第 二个运作 期到期日 为基金合 同生效 日或基金 份 额 申购申 请日 次四 周的 对日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日 ,则 顺延至 下一 工作 日) ,以 此 类推 33、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4、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6、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7、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8、《 业务 规则 》: 指《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规则》 39、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按基 金合 同 和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 条件 申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0、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2、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3、 转托 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4、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5、巨额赎 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6、 基金 份额 分类 : 指 本 基金分 设两 类基 金份 额 :A 类基 金份 额和 B 类基金 份额 。 两 类基金 份额 分设 不同 的基 金代码 , 按 不同 费率 收取 销 售服务 费并 分别 公布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47、A 类 基金 份额 :指 按 照较高 年费 率计 提销 售服 务费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48、B 类 基金 份额 :指 按 照较低 年费 率计 提销 售服 务费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49、升 级: 指当 投资 人在 单个基 金账 户保 留的 A 类 基金份 额达 到 B 类基 金份 额的最 低 份额要 求时 ,基 金的 注册 登记机 构自 动将 投资 人在 该基金 账户 保留 的 A 类 基 金份额 全部 升 级为 B 类 基金 份额 50、降 级: 指当 投资 人在 单个基 金账 户保 留的 B 类 基金份 额不 能满 足该 类基 金份额 的 最低份 额要 求时 ,基 金的 注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投资 人在该 基金 账户 保留 的 B 类基金 份额 全 部降级 为 A 类基 金份额 51、元 :指 人民 币元 52、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票据 投 资收益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行存 款利 息以及 其他 收入 ,因 运用 基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节 约计 入收 益 53、 摊余 成本 法: 指估 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面 利率 或协 议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其剩 余存续 期内 按实 际利 率法 摊销, 每日 计提 损益


54、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指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基 金份 额的 日收 益


55、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指 最近七 个自 然日 ( 含节 假 日)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折算出 的年 收益率


56、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7、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8、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9、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的 过程 60、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 体 61、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 三、 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 况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白 志中 设立日 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联系人 :高 爽秋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人民 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英 国) 有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 1650 万元 的 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 会成 员 白志中 (BAI Zhizhong )先生, 董事长。国籍 :中国。上 海交通大学工 商管理专业 硕 士, 高级 经济 师。 历任 中 国银行 山西 省分 行综 合计 划处处 长及 办公 室主 任 , 中国银 行宁 夏回 族自治 区分 行行 长 、 党 委 书记 , 中 国银 行广 西壮 族 自治区 分行 行长 、 党委 书 记, 中国 银行 四 川省分 行行 长 、 党 委书 记 , 中 国银 行广 东省 分行 行 长、 党委 书记 等职 。 现 任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李道滨 (LI Daobin )先 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清 华大学 法学 博士 。中 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 司执 行总裁。2000 年10 月至2012 年4月任 职于嘉 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历 任市场部 副总 监、总 监、 总经 理助 理和 公司副 总经 理。 具有16年 基金行 业从 业经 验。 赵春堂(ZHAO Chuntang )先生,董事。国籍:中 国。南开大学世界经济专 业硕士。 历任中 国银 行国 际金 融研 究所干 部 , 中 国银 行董 事 会秘书 部副 处长 、 主管 , 中国银 行上 市办 公室主 管 , 中 国银 行江 西 省分行 行长 助理 、 副行 长 、 党 委委 员, 中国 银行 个 人金融 总部 副总 经理等 职。 现任 中国 银行 财富管 理与 私人 银行 部副 总经理 (主 持工 作) 。 宋福宁 (SONG Funing )先生, 董事。国籍: 中国。厦门 大学经济学硕 士,经济师 。 历任中 国银 行福 建省 分行 资金计 划处 外汇 交易 科科 长、 资金 计划 处副 处长 、 资 金业务 部负 责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 人、 资金 业务 部总 经理 , 中国银 行总 行金 融市 场总 部助理 总经 理 , 中 国银 行 总行投 资银 行与 资产管 理部 助理 总经 理等 职。现 任中 国银 行投 资银 行与资 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曾仲诚 (Paul Tsang )先 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为 贝莱德 亚太 区首 席风 险管 理总监 、 董事总 经理 , 负责 领导 亚 太区的 风险 管理 工作 , 同 时担任 贝莱 德亚 太区 执行 委员会 成员 。 曾 先生于2015 年6月 加入贝 莱 德。此前 ,他曾担 任摩根 士丹利亚 洲首 席风 险管理 总监,以 及其 亚太区 执行 委员 会成 员 , 带领独 立的 风险 管理 团队 , 专 责管 理摩 根士 丹利 在 亚洲各 经营 范围 的市场 、 信贷 及营 运风 险 , 包 括机 构销 售及 交易 ( 股票及 固定 收益 ) 、 资 本市 场、 投资 银行 、 投资管 理及 财富 管理 业务 。 曾 先生 过去 亦曾 于美 林 的市场 风险 管理 团队 效力 九年 , 并 曾于 瑞 银的 利率衍生工 具交易\ 结构部 工作两年。曾 先生现为中 国清华大学及 北京大学的 风险管理 客座讲 师 。 他 拥有 美国 威 斯康辛 大学 麦迪 逊分 校工 商管理 学士 学位 , 以及 宾 夕法尼 亚大 学沃 顿商学 院工 商管 理硕 士学 位。 荆新(JING Xin )先生, 独立董事。国籍:中 国。 现任中国 人民大学商 学院 副院长、 会计学 教授 、 博士 生导 师 、 博 士后 合作 导师 , 兼 任 财政部 中国 会计 准则 委员 会咨询 专家 、 中 国会计 学会 理事 、 全国 会 计专业 学位 教指 委副 主任 委员 、 中 国青 少年 发展 基 金会监 事 、 安 泰 科技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风神 轮胎 股份 有限 公 司独立 董事 。 曾任 中国 人 民大学 会计 系副 主任, 中国 人民 大学 审计 处处长 、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党 委书 记等 职。 赵欣舸 (ZHAO Xinge ) 先 生, 独立 董事 。 国 籍 : 中 国。 美国 西北 大学 经济 学 博士 。 曾 在美国 威廉 与玛 丽学 院商 学院任 教, 并曾 为美 国投 资公司 协会 (美 国共 同基 金业行 业协 会 ) 等公司 和机 构提 供咨 询。 现 任中欧 国际 工商 学院 金融 学与会 计学 教授、 副教 务长 和金融MBA 主任, 并在 中国 的数 家上 市公司 和金 融投 资公 司担 任独立 董事 。 雷晓波 (Edward Radcliffe ) 先生, 独立 董事。 国籍: 英国。 法国INSEAD 工商 管 理硕士 。 曾任白 狐技 术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目 前仍 担任 该公 司 的咨询 顾问 。 在此 之前 , 曾任英 国电 信集 团零售 部部 门经 理 , 贝 特 伯恩顾 问公 司董 事 、 北 京 代表处 首席 代表 、 总经 理 , 中 英商 会财 务 司库、 英中 贸易 协会 理事 会成员 。现 任银 硃合 伙人 有限公 司合 伙人 。 杜惠芬 (DU huifen )女 士 ,独立 董事 。国 籍: 中国 。山西 财经 大学 经济 学学 士,美 国 俄克拉 荷马 州梅 达斯 经济 学院工 商管 理硕 士 , 澳 大 利亚国 立大 学高 级访 问学 者, 中央 财经 大 学经济 学博 士。 现任 中央 财经大 学金 融学 院教 授, 兼任新 时代 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 曾任山 西财 经大 学计 统系 讲师、 山西 财经 大学 金融 学 院副教 授、 中央 财经 大学 独 立学院 (筹 ) 教授、 副院 长、 中央 财经 大学金 融学 院副 院长 等职 。 2.监事 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 赵绘坪 (ZHAO Huiping ) 先生 ,监 事。 国籍 :中 国 。中 央党 校经 济管 理专 业 本科 、人 力资源 管理 师 、 经 济师 。 曾任中 国银 行人 力资 源部 信息团 队主 管 、 中 国银 行 人力资 源部 综合 处副处 长、 处长 、人 事部 技术干 部处 干 部 、副 处长 。 乐妮 (YUE Ni )女 士 ,职 工监事 。 国籍 :中 国。 上 海交通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曾 分别 就职于上 海浦东发 展银行 、山西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友邦华 泰基金管 理公司 。2006年7 月加 入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 任基 金运 营部 总经 理 。 具 有15 年证 券从 业年 限 , 12 年基 金行 业 从业经 验。 3.管理 层成 员 李道滨 (LI Daobin ) 先生 ,董事 、执 行总 裁。 简历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欧阳向 军(Jason X. OUYANG ) 先生 ,督 察长 。国 籍 :加拿 大。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 沃顿 商学院 高级 管理 培训 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证书, 加拿 大西 部大学 毅伟 商 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 士 (MBA ) 和 经济 学硕士 。 曾 在 加拿大 太平 洋集 团公 司、 加 拿大帝 国商 业银 行和 加拿 大伦敦 人寿 保险 公司 等海 外机构 从事 金 融工作 多年 , 也曾 任蔚 深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现 英 大证券 ) 研究 发展 中心 总 经理 、 融 通基 金 管理公 司市 场拓 展总 监 、 监察稽 核总 监和 上海 复旦 大学国 际金 融系 国际 金融 教研室 主任 、 讲 师。 张家文 (ZHANG Jiawen ) 先生 , 副 执行 总裁 。 国籍 : 中 国 。 西 安交 通大 学工 商管理 硕 士。 历任 中国 银行 苏州 分 行太仓 支行 副行 长 、 苏 州 分行风 险管 理处 处长 、 苏 州分行 工业 园区 支行行 长、 苏州 分行 副行 长、党 委委 员 。 陈军 (CHEN Jun ) 先 生, 副执行 总裁 , 金融 学硕 士 。 曾 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责任公 司 资产管理部项目经理。2004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助理执行总裁 等职。2006 年10月 至今 任中 银收 益基 金基金 经理 , 2009 年9 月至2013 年10 月 任中 银中 证100 指数基 金基 金 经理 , 2013 年6月 至今 任中 银美丽 中国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3 年8月 至今 任中 银中 国基金 基金 经 理。特 许金 融分 析师 (CFA ) ,香 港财 经分 析师学 会 会员。 具有17年 证券 从业 年限。 4.基金 经理 王妍(WANG Yan ) 女士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助理副 总裁 (A VP ) ,管 理 学学士 。 曾任南 京银 行金 融市 场部 债券交 易员 。 2011 年 加入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担任 基金 经 理 助理。2012 年9月 至今任 中 银理财14 天债券基 金基金 经理,2012 年10 月至今 任 中银理财60 天 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 ,2013 年1月至今 任中银理 财30天 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 ,2013 年12月至 今任 中银中 高等 级债 券基 金基 金经理 。 具有11 年 证券 从 业年限 。 具备 银行 、 基 金 和银行 间债 券市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1 场交易 员从 业资 格 。 吴旅忠 (WU Lvzhong ) 先 生, 金 融学 硕士。 曾任 国泰 君安证 券固 定收 益证 券投 资经理 。 2015 年加 入中银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曾任固 定收益 基金经理 助理。2016 年3 月 至今任中 银理 财7天债券 基金基 金经理,2016 年3月 至今任 中银理 财14天债券 基金基金 经理,2016 年3月至 今任中银 理财21天 债券基 金基金经 理,2016 年3月 至 今任中银 理财30天 债券基 金基金经 理, 2016 年3月 至今 任中 银理 财60 天债 券基 金基 金经 理。 具 有9年 证券 从业 年限。 具备 基金、 证券 、 银行 间 本币 市场 交易 员从 业资格 。 5.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的 姓名及 职务 主席: 李道 滨( 执行 总裁 ) 成员: 陈军 ( 副 执行 总裁 ) 、 杨军 (资 深投 资经 理) 、 奚鹏洲 (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总经理 ) 、 李建( 固定 收益 投资 部副 总经理 ) 列席成 员: 欧阳 向军 (督 察长) 6.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及其 他法 律 、 法 规的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应履 行 以下职 责 :


1、依 法募 集资金 ,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 足额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基 金季 度、 半年 度 和年度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有 关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其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2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 信息披 露 办 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活动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 有效 措施 , 防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 他从业 人员 的禁 止性 行为 1)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 财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投 资; 2)不 公平 地对 待管 理的 不 同基金 财产 ; 3)利 用基 金财 产或 职务 之 便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 承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侵 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6)泄露因 职务便利 获取的 未公开信 息、利用 该信息 从事或明 示、暗示 他人从 事相关 的 交易活 动; 7)玩 忽职 守, 不按 照规 定 履行职 责; 8)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 规定,本 着谨慎 勤勉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不违反 现行有效 的有关 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 定,不 泄漏在 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 基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未 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是指 为了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保 证经 营运 作符 合公 司 的发展 规 划, 在充 分考 虑内 外部 环 境的基 础上 , 通过 建立 组 织机制 、 运用 管理 办法 、 实施操 作程 序与 控制措 施而 形成 的系 统。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证 公司 经营 运作 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形 成守 法 经营 、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念 ; (2)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提高 经营 管理 效益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3 (3 ) 确 保基 金、 公司 财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确 保公 司对 外信 息 披露及 时、 准确、 合规 。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职 责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 的原则 (1) 合法 合规 原则 。公 司 内控制 度应 当符 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监 管机 构的 规定和 行 业监管 规则 ; (2)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应当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不 得留 有制度 上 的空白 和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公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定以 审慎 经营、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为 出发点 ; (4)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随 着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外 部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修 改或完 善。 4、内 部控 制的 要素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的要 素主要 包括 : 控制 环境 、 风险评 估 、 控 制措 施 、 信 息沟通 、 内 部监控 。 (1) 控制 环境 是构 成公 司 内部控 制的 基础 , 包括 经 营理念 和内 控文 化 、 公 司 治理结 构、 组织结 构、 员工 道德 素质 等内容 ; (2) 风险 评估 是确 定可 能 偏离内 部控 制目 标的 业务 领域以 及可 能造 成的 损失 ,其实 质 是确定 关键 控制 点; (3) 控 制措 施是 指为 确保 内控目 标的 实现 而对 公司 各环节 的经 营行 为采 取的 控制 手 段 ; (4) 信息 沟通 是指 公司 建 立完善 的信 息系 统 , 确 保 获得真 实 、 及 时、 完整 的 经营信 息, 并在内 部进 行沟 通; 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4 (5) 内部 监控 是一 个动 态 调整的 过程 。公 司定 期对 内部控 制的 执行 情况 和内 部控制 的 有效性 及适 应性 等进 行持 续的监 督评 估, 不断 完善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 5、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自上 而下 的有序 组织 体系 , 有效 贯彻 内部控 制制 度 , 实 现内 部控 制目 标 : (1) 董事 会层 面下 设风 险 管理委 员会 和稽 核委 员会 ,对董 事会 负责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 的职责 为根 据董 事会 的授 权, 协助 董事 会制 定和 调 整公司 风险 取向 及风 险管 理的原 则 、 政 策 和指导 方针 , 并确 保其 得 到有效 执行 。 稽核 委员 会 的职责 为负 责从 强化 内部 监控的 角度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中的 合规 性进 行全面 、重 点的 跟踪 分析 并提出 改进 方案 。 (2) 基金 管理 人经 营管 理 层设立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对执行 总裁 负责 ,协 助执 行总裁 在 董事会 授权 范围 内确 定 、 调整业 务权 限 , 讨 论重 大 决策风 险以 及检 查风 险管 理状况 , 并就 公 司的风 险状 况向 董事 会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做 定期 和不 定期 (如 遇特 殊事 件) 的 汇报 ; 公 司经 营 管理层 还于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的框 架下 针对 公募 基金、QDII 及 特定 客户 资 产管理 分别 设 立专门 的投 资委 员会 , 作 为各业 务领 域最 高投 资决 策机构 , 主要 负责 制定 或 审议基 本投 资策 略和原 则, 制定 或审 批重 要投资 项目 方案 ,审 批或 协调与 投资 管理 有关 的重 要事项 。 (3) 基金 管理 人设 立独 立 的督察 长, 负责 对公 司各 项业务 (含 决策 程序 和运 作流程 ) 的合法 合规 性及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 (含 管理 制度 ) 的健全 有效 性进 行监 察 、 稽核 , 保 证公 司 的各项 规章 制度 和业 务的 发展符 合法 律 、 行 政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公 司相关 制度 和章 程,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 事 会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 定 期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送监 察稽 核报 告。 督察 长有 权参 加或 列 席有关 会议 , 调查 档案 资 料, 及时 报告 违规 行为 或 事件 , 并 有权 根 据公司 相关 制度 和相 关细 则,提 请和 督促 公司 管理 层和相 关部 门纠 错防 弊、 堵塞漏 洞。 (4) 基金 管理 人设 立独 立 的法律 合规 部与 稽核 部, 分别通 过事 前防 范、 事中 监督与 事 后检查 和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合 法性 、 合规 性 、 合 理性 、 完 备性 和有 效 性, 不断 完善 和 更新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 , 严格和 有效 地监 督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 健全内 部控 制的 作业流 程。 (5) 基金 管理 人设 立独 立 的风险 管理 部, 通过 检查 、评价 和控 制各 项业 务运 作中的 风 险特别 是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 确 保国 家法 律法 规 、 中 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和 公司 相关制 度得 到 有效贯 彻和 执行 。 (6) 基金 管理 人其 他各 部 门在公 司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上 ,根 据具 体情 况制 订本部 门 的部门 规章 制度 、操 作流 程或工 作办 法, 加强 对业 务风险 的控 制。 6、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5 基金管 理人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 , 根 据不 同业 务 将内部 控制 分为 前线 业务 控制 、 中 线 业务控 制和 后线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容 包括 : (1) 前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研究 和投 资决 策业 务 控制 : 包 括建 立严 密的 研 究和投 资决 策业 务流 程 、 投资授 权制 度、归 责原 则、 投资 管理 业绩评 价体 系等 ; ⅱ) 交易 执行 控制 : 包括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 公 平 交易制 度 、 交 易绩 效评 价 体系 、 交 易 监测系 统 、 预 警系 统和 交 易反馈 系统 、 交易 记录 制 度、 特殊 交易 制度 、 关 联交 易审批 制度 等; ⅲ) 投资 风险 管理 : 包 括 建立完 善风 险管 理政 策及 程序 、 人 员安 排、 风险 度 量及申 报方 法、风 险限 额及 监控 复核 机制、 定期 检查 与报 告制 度等; ⅳ) 市场 营销 业务 控制 : 包括建 立健 全渠 道销 售管 理、 机构 销售 管理 、 市 场 推广与 媒介 关系维 护、 投资 者服 务、 反洗钱 等制 度。


(2) 中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基金/资 产管 理计 划运 营业务 控制 : 包括 建立 基 金/资 产管 理计 划会 计与 公 司会计 间 的隔离 制度 、 清算 交割 和 会计核 算流 程 、 产 品账 户 设立与 核算 、 估值 方法 与 估值程 序 、 与 托 管行的 互相 监督 等; ⅱ) 法律 合规 控制 : 包 括 牵头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更新 修订 、 审 核各 项作 业的 合 规性 、 全 面 推行责 任管 理制 度、 相关 人员的 专业 任职 条件 等;


ⅲ) 信息 技术 系统 控制 : 包括根 据有 关要 求建 立信 息技术 系统 管理 规章 、 手 册和风 控制 度、建 立信 息安 全、 人员 备份、 授权 制度 、事 故防 范与灾 备处 理、 系统 维护 制度等 ; ⅳ) 危机 处理 控制 : 包 括 制订切 实有 效的 应急 应变 措施 , 建 立危 机 处 理机 制 和程序 、 界 定相关 部门 与岗 位职 责、 贯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等 ; ⅴ) 信息 披露 控制 : 包 括 建立完 整的 信息 披露 制度 、 制 定信 息披 露岗 位职 责 、 严 谨披 露 或利用 内幕 信息 等; ⅵ) 操作 风险 控制 : 包 括 设置完 善关 键风 险指 标 、 运作风 险识 别及 评估 及风 险事件 报告 制度等 。


(3) 后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内部 稽核 控制 : 包 括 制定稽 核政 策 、 强 化内 部 检查制 度 、 配 备专 业人 员 和明确 流程 控制等 。 ⅱ) 公司 财务 管理 控制 : 包 括建立 公司 财务 、 基金 财 务互相 独立 、 凭证 制度 、 用 印制度 、 会计控 制措 施 、 账 务组 织 和账务 处理 体系 、 复核 制 度、 成本 控制 和 业 绩考 核 制度 、 财 产登 记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6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 会 计档 案保 管和 财务 交 接制度 、 财务 收支 审批 制 度和费 用报 销管 理办法 等; ⅲ) 人力 资源 管理 和培 训 控制 : 包 括制 定招 聘及 培 训政策 、 入职 和持 续培 训 、 绩 效评 估 体系等 。 7、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特 别声 明 以上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 业务 的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7 四、 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 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洪 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5 年 12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98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522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一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49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8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1.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2)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3.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4)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5. (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 指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 割事宜 ; 6. (6)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7. (7)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8.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9)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0. (10)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1. (11)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它职 责。 ( 五)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 的优势 地位 。 这些 成绩 的 取得 ,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 一手抓 业务 拓展 , 一手 抓 内控建 设 ” 的 做 法是分 不开 的 。 资 产托 管 部非常 重视 改进 和加 强内 部风险 管理 工作 , 在积 极 拓展各 项托 管业 务的同 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 范和控 制的 力度 , 精心 培 育内控 文化 , 完善 风险 控 制机制 , 强化 业 务项目 全过 程风 险管 理作 为重要 工作 来做 。 继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年七次 顺利 通过 评估 组织 内部控 制和 安全 措施 是否 充分的 最权 威的SAS70 ( 审计标 准第70 号) 审阅 后 ,2014 年 中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第八 次通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阅 获得 无 保留意 见的 控制 及有 效性 报告 , 表 明独 立第 三方 对 我行托 管服 务在 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 制方 面 的健全 性和 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也证 明中 国工 商银 行 托管服 务的 风险 控制 能力 已经与 国际 大 型托管 银行 接轨 ,达 到国 际先进 水平 。 目 前,ISAE3402 审 阅已 经成 为年 度化 、常规 化的 内 控工作 手段 。1 、内 部风 险 控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风格, 形成 一个 运作 规范 化 、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 的内控 体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 保 障 资产托 管业 务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9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合规 部、 内部 审计 局) 、资产 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及 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共 同组 成 。 总行稽 核监 察部 门负 责制 定全行 风险 管理 政策 ,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 监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备 专职 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业 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合法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整 性原 则。 托 管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 及 时性 原则 。 托管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 按 照 “内 控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 慎性 原则 。各 项 业务经 营活 动必 须防 范风 险,审 慎经 营, 保证 基金 资产和 其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 有效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 独立 性原 则。 设立 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管理 部门; 直接 操作 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 当分 离;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严格 的隔 离制 度。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 建 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学 的业 务流 程、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 严 格的 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并 采取 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 网络独 立。 (2 )高 层检 查 。主 管行 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 要 求下 级部 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 以 检查 资产 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人 事控 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互 控 防线” 、 “监控 防线 ” 三道 控制 防 线, 健全 绩效 考核 和激 励 机制 , 树 立 “ 以人 为本 ” 的内控 文化 , 增 强员工 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 队精 神和 核心 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 向的 业务 与职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 业道德 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理 念。 (4) 经营 控制 。资 产托 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编 制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 内部 风险 管理 。资 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控 ,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估 , 制 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 数据 安全 控制 。 我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数 据和 传真 加密 、数 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 ) 应 急准 备与 响应 。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心 , 制定 了基 于 数据 、 应 用、 操作 、 环 境四 个层 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资产 托管 部不 断提 高 演练标 准, 从最 初的 按照 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配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在总 经理的直 接领导 下 , 依 照有 关法 律 规章 , 全 面贯 彻落 实全 程 监控思 想 , 确 保资 产托 管 业务健 康 、 稳 定 地发展 。 (2) 完善 组织 结构 , 实 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有 这样 ,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 效。 资产 托管 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风 险控 制责 任落 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 己岗 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过 建立 纵向 双 人制 、 横 向多 部门 制的 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成 不同 部 门、 不同 岗位 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 建立 健全 规章 制度 。 资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 一 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 设和 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 年努 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稽核 监察制 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 所有 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 项业 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 务环 节 之间的 相互 制约 机制。 (4) 内部 风险 控制 始终 是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 一 直将 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效 的风 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 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 托管 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1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六)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等有 关证 券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 资范围 、 投资 对象 、 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 基 金投 资禁 止 行为 、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基金管 理人 选择 存款 银行 、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 金到账 、 基金 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 基 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信 息披 露 、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 载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的合 法性 、合 规 性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托管协议 、上述监 督内容 的约定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 ,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 管理人进行整改,整 改的 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 的投 资比例调整期 限。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 改正 。 在 规定时 间内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违反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 同和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 应 当拒 绝 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限期 改正 , 如基 金管 理 人未能 在通 知期 限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 议对基 金 业务执 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 管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 和制度 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 据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2 五、 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白 志中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1)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直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徐 琳 2)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电子直 销平 台 本公司 电子 直销 平台 包括 : 中银基 金官 方网 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 信服 务号 (在 微信 中搜索 公众 号“ 中银 基金 ”并选 择关 注) 中银基 金官 方 APP 客 户端 (在各 大手 机应 用商 城搜 索“中 银基 金” 下载 安装 )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张 磊 2、其他 销售 机构


1)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 立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3 联系人 :














宋亚 平 2)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姜建 清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95588 联系人 :














王佺 银行网 站:











www.icbc.com.cn 3)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 汇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 汇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梅 联系人 :








黄莹 客服电 话:





95523 公司网 站:





www.swhysc.com


4)中 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建国 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金立 群 联系人 :





罗春 蓉 肖婷 联系电 话:


010-65051166


网址:








www.cicc.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 选 择其 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销售 基金 , 并 及时 公 告。 (二)注册 登记机构


名称: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 周明 电话: (010 )59378835 传真: (010 )59378907 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4 联系人 : 任瑞 新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 安 冬 联系人 :吕红 (四)审计基金财产 的 会 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 事务 所名 称: 安永 华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安 永大 楼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汤 骏 经办会 计师 :汤骏 、 许培 菁 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5 六、 基金份 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 金根据投 资者认购、申购 本基金的 金额,对投资者 持有的基 金份额按照不同 的费 率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用 , 因 此形成 不同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基 金将 设 A 类和 B 类两 类基 金份 额,两 类基 金份 额单 独设 置基金 代码 ,并 分别 公布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根据 基金实际运 作情况,在履 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管理 人可对基金 份额分类进行 调整 并公告 。 (二)基金份额类别 的限 制 份额类 别 A 类 基金 份额 B 类 基金 份额 年管理 费率 0.27% 0.27% 年托管 费率 0.08% 0.08% 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0.30% 0.01% 首次认/ 申购 最低 金额 1,000 元 (直销 柜台 为 1 万元 ) 5,000,000 元 追加认/ 申购 最低 金额 1,000 元 1,000 元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 0.01 份 0.01 份 基金账 户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 5,000,000 份 投资者 可根 据认 购 、 申 购 限额选 择认 购 、 申 购的 基 金份额 类别 , 不同 基金 份 额类别 之间 不得互 相转 换 , 但 依据 招 募说明 书约 定因 认购 、 申 购、 赎回 、 基 金转 换等 交 易而发 生基 金份 额自动 升级 或者 降级 的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并 在履 行相 关程序 后 , 调 整认 (申 ) 购 各类基 金 份额的最 低金额限 制及规 则,基金 管理人必 须至少 在开始调 整之日 前 2 日 在 指定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三)基金份额的自 动升 降级


1、若 A 类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在单 个基 金账 户保 留的 基金份 额达 到或 超 过 500 万份时 , 本 基金的 登记 机构 自动 将其 在该基 金账 户持 有 的 A 类 基金份 额升 级 为 B 类基 金 份额。


2、若 B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单 个基 金账 户保 留的 基金份 额低 于 500 万 份时 ,本基 金 的 登记 机构 自动 将其 在该 基金账 户持 有 的 B 类基 金 份额降 级 为 A 类 基金 份额 。


3、在投资 者持有的 某级基 金份额满 足升降级 条件后 ,基金的 注册登记 机构自 动为其 办 理升降 级业 务, 投资 者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等级 在升 降级 业务办 理后 的当 日按 照新 的基金 份额 等 级享有 基金 收益 。如 果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 日 对投 资 者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了 升降级 处理 ,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6 那么投 资者 在该 日对 升降 级前的 基金 份额 提交 的赎 回、 基金 转换 转出 、 转托 管 等交易 申请 将 确认失 败, 基金 管理 人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 一切 损失 。 4、 投资 者在 提交 认/ 申购 等 交易申 请时 , 应正 确填 写 基金份 额的 代码 (A 类、B 类基 金 份额 的基金代码 不同),否则 ,因错误填写 基金代码所 造成的认/ 申购 等交易申请 无效的后 果由 投资者自行 承担。 投资者 认/ 申购申请确 认成交后, 实际获得的基 金份额类别 以本基金 的 登记 机构 根据 上述 规则 确认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为准 。 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7 七、 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2 年 9 月 3 日 证监 许可 【2012 】1175 号 文 件核准, 向 社会 公开 募 集。 本基 金为 契约 型开 放 式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存 续期 间为 不定期 。 本基 金自 2012 年 10 月 18 日 起开 始发 售 , 每 份基金 份额 的发 售面 值 为 1.00 元 人民 币。 截至 2012 年 10 月 24 日募集 结束 , 共募 集基 金 份额 6,389,336,663.82 份 , 有效认 购户 数 为 12,989 户。 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8 八、 基金合 同的生效 根据相 关规 定 , 本 基金 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 基 金合同 已 于 2012 年 9 月 24 日正 式生 效。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 本 基金合 同终 止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9 九、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 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 的 开放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在 每个 运作期 的到 期日 办理 基金 份额赎 回 。 每个运 作期 到期 日前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不 能提 出赎 回申请 。 每个 运作 期到 期 日,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可 提出 赎回 申请 。 如 果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当期 运作期 到期 日未 申请 赎回 , 则 自该 运作 期 到期日 下一 工作 日起 该基 金份额 进入 下一 个运 作期 。 基 金份 额申 购 、 赎 回业 务 的 具体 办理 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 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已于 2012 年 9 月 26 日起 开始 办理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日常 申购 业 务,并于 2012 年 10 月 8 日 ( 本基 金 首个运 作周 期到 期日 ) 开 始办理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赎回业 务, 详 情参见 基金 管理 人 2012 年 9 月 25 日 刊登 的《 中银 理财 14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开 放日 常 申购和 赎回 业务 公告 》 。 基金份 额每 个运 作期 到期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方 可 就该基 金份 额提 出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后 的首个 运作 期到 期日 开始 办理赎 回,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 间在赎 回开 始 公告中 规定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或转 换入 本基 金申 请且登 记机 构 确认接 收的 , 该申 购或 转 换申请 视为 下一 开放 日提 出的有 效申 购或 转换 申请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和 时间 提出 赎回 或转 换出申 请的 ,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拒绝 或确 认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0 失败。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确 定价 ” 原 则, 即本基 金的申 购 、 赎回 的价 格为 每份基 金份 额人 民 币 1.00 元;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赎回 基金份额 时,如在 该到期 日同时有 多笔可赎 回份额 的,登 记 机构按 “ 先 进先 出 ” 的 原则 ,对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该销售 机构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进行 处理 ;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其 持有的本 基金基金 份额时 ,基金管 理人在结 算该基 金份额 对 应的待 支付 收益 后, 向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赎回 款项。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 资 人交付 款项 , 申 购申 请即 为 有效。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 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 机构已 经接 收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 申 购 与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 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资者 应及 时查 询。 (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投资人 通过基金 管理人 网上直销 平台 或基 金管理 人指定的 其他销售 机构 申 购本基 金 A 类 份额 时, 每笔 申购 的 最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中 心柜台 申购 本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1 基金 A 类份 额时 ,单 笔最 低申购 金额 为人 民 币 10000 元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 上直销 平台 、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中心 柜台 或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其他 销售机 构 申 购本 基金 B 类 份额时 ,每 笔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 币 5000000 元。 投资 人当 期分 配的基 金收 益转 为基 金份 额时 , 不 受申 购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 投 资 人可多 次申 购 , 对 单个 投 资人累 计持 有基 金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 律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2、对于到 期日的基 金份额 , 投资人 可将其全 部或部 分基金份 额赎回。 如遇巨 额赎回 等 情况而 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赎 回办理 和款 项支 付的 办法 将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巨额 赎回或 连续 巨 额赎回 的条 款处 理。 3、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 赎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体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与销 售机 构约定 , 对投 资人 委托 销 售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申购 与赎回 的, 销售 机 构可 以按 照委 托代 理协议 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不必遵 守以 上限 制。 (六)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和 赎回费 用。


(七)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每份 基金 份额 净 值 1.00 元。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1.00 元


申购份 额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 2 位 , 由 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5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则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50,000/1.00=50,000 即:投 资者 投 资 5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则 可得 到 50,000 份 基金 份额 。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基金 份额净 值﹢ 对应 的待 支付 收益 投资者可通过在基金份额 运作期到期日赎回基金份 额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 未支付收 益。 对于 持有 超过 一个 运 作期 、 在 当期 运作 期到 期 日提出 全部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而言 , 除获 得 当期运 作期 的基 金未 支付 收益外 , 投资 者还 可以 获 得自申 购确 认日 ( 认购 份 额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 至上 一运 作期 期末的 基金 收益 。 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2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入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基金管 理人认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 可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基金 销 售机构 或登记 机构的技 术保障等 异常情 况发生 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或基 金登 记系统 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常 运行 。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 、2 、3、5、6、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或 拒绝 基金投 资 者的申 购申 请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 况消除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 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导致 本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进 行现 金支付 。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 管 理人 决 定 拒 绝 接 收 或 暂 停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或 者 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 应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3 配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在 后 续开放 日予 以支 付 。 若 出 现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形 ,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 关条款 处理 。 在暂 停赎 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巨额赎回的认 定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的前提 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 而 无需 延迟至 基金 份额 的下 一个 运作期 到期 日 , 本节下 同 ) 继 续赎 回,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撤 销 。 延 期的 赎回 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处 理 , 无 优先 权, 以 此类推 , 直到 全 部赎回 为止 。 如 投 资人 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 分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 基 金管 理人 在上 述时间 内通 过公 告说 明有 关情况 , 视为 通知 送 达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 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4 (十一)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的时 间,依 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也可 以根 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 十二)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 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 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四)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5 (十七)基金上市交 易 在未来 系统 条件 允许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相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规则安 排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事宜 。 具 体上市 交易 安 排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提 前发 布公 告 , 并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 构。 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6 十、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追 求本 金安 全 、 保持资 产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 努 力追 求绝 对收 益,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求资 产的 稳定 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 金投资于 法律法规允许的 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通 知存款、 一年以内(含一 年)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和大 额存 单、 剩 余期 限 (或 回售 期限 ) 在 397 天 以内 ( 含 397 天 ) 的债 券 ( 国 债、 金融 债、 公司 债、 企业 债、 次级 债等) 、 资 产支 持 证券 、 中 期票 据、 期限 在 一年以 内 (含 一年 ) 的 债券 回购 、 期 限 在一年 以内 ( 含一 年) 的 中央银 行票 据 、 短 期融 资 券、 超级 短期 融 资券,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采 用积 极管 理型 的投资 策略 ,将 投资 组合 的平均 剩余 期限 控制 在 134 天以 内, 在控制 利率 风险 、尽 量降 低基金 净值 波动 风险 并满 足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提高 基金收 益。 (1)债 券 类属 资产 配置 策 略 本基金 定性 和定 量地 分析 不同类 属债 券类 资产 的信 用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及其 经 风险调 整 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 利能 力,通过比较或合理 预期 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 的风 险与收益率变 化, 确定 并动 态地 调整 不 同类属 债券 类资 产间 的配 置比例 , 确定 最能 符合 本 基金风 险收 益特 征的资 产组 合。 (2) 固定 收益 类品 种投 资 策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每个运 作期 初 , 本 基金 首 先对回 购利 率与 短债 收益 率、 存款 利率 进行 比较 , 并在对 运作 期资金 面进 行判 断的 基础 上, 判断 是否 存在 利差 套 利空间 , 以确 定是 否进 行 杠杆操 作 ; 其 次 对各类 货币 市场 工具 在运 作期内 的持 有期 收益 进行 比较 , 确 定优 先配 置的 资 产类别 , 并结 合 各类货 币市 场工 具的 市场 容量, 确定 配置 比例 。 2)银 行定 期存 款及 大额 存 单投资 策略 运作期 初 , 本 基金 在向 交 易对手 银行 进行 询价 的基 础上 , 选 取利 率报 价较 高 的几家 银行 进行存 款投 资, 注重 分散 投资, 降低 交易 对手 风险 。 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7 3)短 期信 用类 债券 策略 本基金 对于 市场 公开 发行 的所有 短期 融资 券、 中期 票 据 等信 用债 券采 取自 上而 下与自 下 而上相 结合 的投 资策 略 。 根据内 部的 信用 分析 方法 对可选 债券 品种 进行 筛选 过滤 , 通 过自 上 而下地 考察 宏观 经济 环境 、 国 家产 业发 展政 策、 行业 发展状 况和 趋势 、 监管 环 境、 公司 背景、 竞争地 位 、 治 理结 构 、 盈 利能力 、 偿债 能力 、 现金 流水平 等诸 多因 素 , 给 予 不同因 素不 同权 重, 采用 数量 化方 法对 主 体所发 行债 券进 行打 分和 信用评 级 , 只 有内 部评 级 为投资 级的 信用 类债券 方可 纳入 备选 品种 池供投 资选 择 。 根 据各 短 期信用 债的 到期 收益 率 、 剩余期 限与 运作 周期的 匹配 程度 ,挑 选适 当的短 期债 券进 行配 置。 信用债 收益 率是 在基 准收 益率基 础上 加上 反映 信用 风险收 益的 信用 利差 。 基 准 收益率 主 要受宏 观经 济政 策环 境的 影响, 信用 利差 收益 率主 要 受该信 用债 对应 信用 水平 的市场 信用 利 差曲线 以及 该信 用债 本身 的信用 变化 的影 响 。 因 此 , 信用债 的投 资策 略可 细分 为基于 信用 利 差曲线 变化 的投 资策 略、 基于信 用债 个券 信用 变化 的投资 策略 。 4)息 差策 略 当回购 利率 低于 债券 收益 率时, 本基 金将 实施 正回 购并将 融入 的资 金投 资于 信用债 券 , 从而获 取债 券收 益率 超出 回购资 金成 本( 即回 购率 )的套 利价 值。 5)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考 量宏 观经济 形势 、 提前 偿还 率 、 违 约率 、 资 产池 结构 以 及资产 池资 产 所在 行业 景气 情况 等因 素, 预判 资产 池未 来现 金 流变动 ; 研究 标的 证券 发 行条款 , 预测 提 前偿还 率变 化对 标的 证券 平均久 期及 收益 率曲 线的 影响, 同时 密切 关注 流动 性 变化对 标的 证 券收益 率的 影响 , 在严 格 控制信 用风 险暴 露程 度的 前提下 , 通过 信用 研究 和 流动性 管理 , 选 择风险 调整 后收 益较 高的 品种进 行投 资。 (四)投资决策依据 、机 制和程序 1、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形 势 及对中 国债 券市 场的 影响 ; (3) 企业 信用 评级 ; (4) 国家 货币 政策 及债 券 市场政 策; (5) 商业 银行 的信 贷扩 张 。 2、投 资决 策机 制


本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团队 制, 强调 团队 合作 , 充 分 发挥集 体智 慧 。 本 基金 管 理人将 投资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8 和研究 职能 整合 , 设立 了 投资研 究部 , 策略 分析 师 、 固 定收 益分 析师 、 数 量 分析师 和基 金经 理, 充分 发挥 主观 能动 性 , 渗 透到 投资 研究 的关 键 环节 , 群 策群 力,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 中长期 稳定 的较 高投 资回 报。 3、投 资决 策程 序 本基金 具体 的投 资决 策机 制与流 程为 : (1)宏观 分析师根 据宏观 经济形势 、物价形 势、货 币政策等 判断市场 利率的 走向, 提 交策略 报告 。 (2)债券 策略分析 师提交 关于债券 市场基本 面、债 券市场供 求、收益 率曲线 预测的 分 析报告 。 (3) 信用 分析 师负 责信 用 风险的 评估 、信 用利 差的 分析及 信用 评级 的调 整。 (4) 数量 分析 师对 衍生 产 品和创 新产 品进 行分 析。 (5)在分 析研究报 告的基 础上,基 金经理提 出月度 投资计划 并提交投 资决策 委员会 审 议。 (6)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基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 (7)如审 议通过, 基金经 理在考虑 资产配置 的情况 下,挑选 合适的债 券品种 ,灵活 采 取各种 策略 ,构 建投 资组 合。 (8) 集中 交易 室执 行交 易 指令。 (五)投资限制 1、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3)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 限)超 过 397 天 的债 券;


(4) 信用 等级 在 AAA 级 以下的 企业 债券 ;


(5 )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 但市场 条件 发生 变化 后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9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 134 天; (2)投资 于同一公 司发行 的短期企 业债券及 短期融 资券的比 例,合计 不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5) 存放 在具 有基 金托 管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0% ; 存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 ( 指具 有 基金代 销资 格以 及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托管人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的存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但 剩余 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 率债券 摊 余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信 用级 别评 级 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8)本基 金的存款 银行仅 限于有基 金托管资 格、基 金代销资 格以及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 者托管 人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 (9)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 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 不低 于以下 标准 : 1)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 或相 当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根据有 关规定予 以豁免 信用评级 的短期融 资券, 其发行人 最近三年 的信用 评级和 跟 踪评级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i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长 期信 用级 别; ii )国际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评 级一 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例如 , 若中国 主 权评级 为 A- 级,则 低于 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 为 BBB+ 级 )。 3)同 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4)本基金 持有短期 融资券 期间,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 降、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20 个交 易 日内予 以全 部减 持。 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0 (10)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 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3、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 与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七天 通知 存款 税后 利率 。 通知存 款是 一种 不约 定存 期, 支取 时需 提前 通知 银 行, 约定 支取 日期 和金 额 方能支 取的 存款, 具有 存期 灵活 、存 取方便 的特 征, 同时 可获 得高于 活期 存款 利息 的收 益。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业 绩基 准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一致 , 本基 金 可以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告 , 而 无需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是短 期理 财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较低 预期 风险 、 预期 收 益较为 稳定 的品种 。预 期风 险收 益水 平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 型基金 及普 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1 ( 八)投资组合平均 剩余 期限的计算 1、平 均剩 余期 限( 天) 的 计算公 式如 下: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 中: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 产包括 现金 类资 产( 含银 行存款 、清 算备 付金 、交 易保证 金 、 证券清算 款、买断 式回购 履约金) 、 银行定 期存款、 大额存单 、债券、 逆回购 、中央银 行 票 据、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债 券、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投 资的 其他 固定 收益 类金融 工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正回 购、 买断 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 债券 等。 2、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的确 定 (1) 银 行存 款、 清算 备付 金、 交 易保 证金 的剩 余期 限为 0 天; 证券 清算 款的 剩余期 限 以计算 日至 交收 日的 剩余 交易日 天数 计算 ; 买 断式 回 购履约 金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协议 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2 ) 银 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单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 算 ; 银行通 知存 款的 剩余 期限 以存款 协议 中约 定的 通知 期计算 ; 有存 款期 限 、 但 根 据协议 可提 前 支取且 没有 利息 损失 的银 行存款 的剩 余期 限以 提前 支取的 通知 期计 算; (3)组合 中债券的 剩余期 限是指计 算日至债 券到期 日为止所 剩余的天 数,以 下情况 除 外:允许投资的浮动 利率 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 算日 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 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 算;允 许投 资的 含回 售条 款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回 售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4)回购 (包括正 回购和 逆回购) 的剩余期 限以计 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 期日的 实际剩 余 天数计 算。 (5) 中央 银行 票据 的剩 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中央 银行 票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6)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回购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为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 (7)买断 式回购产 生的待 返售债券 的剩余期 限以计 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 期日的 实际剩 余 天数计 算; (8) 短期 融资 券的 剩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短期 融资 券到期 日所 剩余 的天 数计 算。 (9)对其 它金融工 具,本 基金管理 人将基于 审慎原 则,根据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的 规定、 或参 照 行 业公 认的 方法计 算其 剩余 期限 。 平均剩 余期 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至 整数 位 , 小 数点 后 四舍五 入 。 如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对剩余 期限 计算 方法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2 ( 九)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 债权人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方法 1、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 十)基金的融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3 十一、 投资组 合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 中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6 年 5 月 24 日复核 了本报 告中的 财 务指标、 净值表现 和投资 组合报告 等内容, 保证复 核内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一)报 告期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固定收 益投 资 979,032,078.15 43.48 其中: 债券 979,032,078.15 43.48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258,941,915.80 55.91 4 其他资 产 13,754,695.87 0.61 5 合计 2,251,728,689.82 100.00 ( 二)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 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8.74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318,799,440.60 16.52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报 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 余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报 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融资余 额占 资 产净值 比例 的简 单平 均值 。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 “ 本基 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40% ” ,本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未 发生 超标 情况。 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4 ( 三) 基金投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 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83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93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5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 均剩 余期限超过 18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 “ 本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在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 超过134 天” , 本报 告期内 ,本 基金 未发 生超 标情况 。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 ) 1 30天以 内 30.51 16.52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 - 2 30天( 含) —60 天 4.14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 - 3 60天( 含) —90 天 49.66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 - 4 90天( 含) —180 天 25.41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 - 5 180天 (含 ) —397 天 (含 ) 6.21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 - 合计 115.94 16.52 ( 四) 报告期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5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20,100,737.92 6.2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20,100,737.92 6.22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611,004,582.91 31.65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247,926,757.32 12.84 8 其他 - - 9 合计 979,032,078.15 50.72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券 - - ( 五) 报告期末按摊 余成 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1511239 15 平安 CD239 1,000,000 99,241,865.49 5.14 2 111519063 15 恒 丰银 行 CD063 1,000,000 99,184,413.91 5.14 3 011599589 15 鲁 能源 SCP003 800,000 79,992,655.79 4.14 4 150206 15 国开 06 700,000 70,073,319.31 3.63 5 011506002 15 电网 SCP002 700,000 69,988,165.99 3.63 6 011586007 15 光明 SCP007 600,000 60,184,567.11 3.12 7 041551027 15 深 能源 CP001 500,000 50,354,975.40 2.61 8 011523004 15 大唐 SCP004 500,000 50,135,257.95 2.60 9 011513003 15 招 商局 SCP003 500,000 50,098,399.56 2.60 10 071508006 15 东 方证 券 CP006 500,000 49,992,280.82 2.59 ( 六) “ 影子定价” 与 “ 摊余成本法 ”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6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0.25( 含)-0.5% 间的 次数 1 次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2513%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899% 报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1637% ( 七)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 八) 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8.1 基 金计 价方 法说 明 本基金 估值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计价 , 即估 值对 象以 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票 面利 率 或商定 利率 每日计 提应 收利 息, 并按 实际利 率法 在其 剩余 期限 内摊销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或 折价。 8.2 本 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持 有剩余 期限 小 于 397 天但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的摊余 成本 均未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3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本 期没 有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8.4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13,754,695.87 4 应收申 购款 -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3,754,695.87 8.5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 算中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本 报告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之 间可 能存 在尾 差。 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7 十二、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2 年 9 月 24 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来 基金 投资 业绩 与同 期业绩 比 较基准 的比 较如 下表 所示 : 中银理 财 14 天 债券 A : 阶段 净值收益 率① 净值收益 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2 年 9 月 24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0.9527% 0.0024% 0.3713% 0.0000% 0.5814% 0.0024%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4.4837% 0.0068% 1.3688% 0.0000% 3.1149% 0.0068%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5.0340% 0.0057% 1.3688% 0.0000% 3.6652% 0.0057%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4.0486% 0.0077% 1.3688% 0.0000% 2.6798% 0.0077%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5.0884% 0.0066% 4.4775% 0.0000% 10.6109% 0.0066% 注:本 基金 每个 运作 期期 末例行 收益 结转 (如 遇节 假日顺 延) 。 中银理 财 14 天 债券 B : 阶段 净值收益 率① 净值收益 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2 年 9 月 24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1.0317% 0.0024% 0.3713% 0.0000% 0.6604% 0.0024%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4.7878% 0.0068% 1.3688% 0.0000% 3.4190% 0.0068%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5.3504% 0.0057% 1.3688% 0.0000% 3.9816% 0.0057%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4.3512% 0.0077% 1.3688% 0.0000% 2.9824% 0.0077%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6.1856% 0.0066% 4.4775% 0.0000% 11.7081% 0.0066% 注:本 基金 每个 运作 期期 末例行 收益 结转 (如 遇节 假日顺 延) 。 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8 十三、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 人不得 对本 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 押或其 他权 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 基 金财 产 不得被 处分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9 十四、 基金资 产的估值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币 1.00 元。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以及 银行 存款 本息 、备 付金、 保证 金和 其它 资产 及负债 。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本基金 估值采用 摊余成 本法,即 估值对象 以买入 成本列示 ,按票面 利率或 协议利 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 在 其剩 余存 续期 内按 照实际 利率 法进 行摊 销 ,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 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 的结果 , 基金 管 理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采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 影 子定 价 ” 。 投资组 合的 摊余 成本 与其 他可参 考公 允价 值指 标产 生重大 偏离 的, 应按 其他 公 允指标 对组 合 的账面 价值 进行 调整 。 当 “ 影子定 价 ”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与 “ 摊 余成 本法 ”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的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达到 或超 过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风险 控制 的需 要调整 组合 , 其 中,对 于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达到或 超 过 0.5% 的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应编 制并 披露 临时报 告。 3、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0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 基金净收 益是按 照相关法 规计算的 每万份 基金份额 的日净收 益,精 确到小 数 点后 4 位 ,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 七日 年化 收 益率是 指最 近七 个自 然日 (含 节假 日) 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折 算出 的年收 益率 , 精确 到小 数 点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2、基金日 常估值由 基金管 理人进行 。基金管 理人完 成估值后 ,将估值 结果签 章后以 双 方认可 的方 式发 送至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 值 方法、 时间 、 程序进 行复 核 , 复 核无 误 后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 月 末、 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致 本基 金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小数 点 后 4 位以 内 (含 第 4 位 ) , 或者基 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含 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估值错 误。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 登记 结 算公司 、 存款 银行 发送 的 数据错 误 , 有 关会 计制 度 变化或 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 造成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和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计 算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 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 ” 给 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1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损 失(“ 受损 方 ”) , 则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 失,并 在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如 下: (1)基金 估值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2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3 十五、 基金的 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 成 基 金收益 指基金投 资所得债 券利息 、票据投 资收益、 买卖证 券差价、 银行存款 利息收 入以及 其他 收入 。 因运 作 基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节 约计 入收 益 。 基 金 净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除 相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 再投资 方式 ; 2、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份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3、 本 基金 根据 每日 基金 收 益情况 , 以 基金 净收 益为 基准, 为投 资者 每日 计算 当日收 益 并分配 ,并 在运 作期 期末 集中支 付。 投资 者当 日收 益分配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4、 本基 金根 据每 日收 益情 况, 按 当日 收益 全部 分配 , 若当 日净 收益 大于 零时 , 为投 资 者记正 收益 ; 若当 日净 收 益小于 零时 , 为投 资者 记 负收益 ; 若当 日净 收益 等 于零时 , 当日 投 资者不 记收 益; 5、 本 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计 算并分 配, 累计 收益 支付 方式只 采用 红利 再投 资 ( 即红利 转 基金份 额 ) 方 式。 若投 资 者在运 作期 期末 累计 收益 支付时 , 累计 收益 为正 值 , 则 为投 资者 增 加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 其 累 计收益 为负 值 , 则 缩减 投 资者基 金份 额 。 投 资者 可 通过在 基金 份额 运作期 到期 日赎 回基 金份 额获得 当期 运作 期的 基金 未支付 收益 。对 于持 有超 过一个 运作 期 、 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 提出 全部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而 言, 除 获 得 当 期 运 作 期的 基金 未 支 付 收 益 外, 投资 者还 可以 获得 自 申购确 认日 ( 认购 份额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起至 上 一运作 期期 末的 基 金收 益。 6、 当日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自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享有 基金 的分配 权益 ; 当日 赎回 的 基金份 额 自下一 工作 日起 ,不 享有 基金的 分配 权益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四)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金每 个工作日 进行收益 分配。 每个开放 日公告前 一个开 放日各类 基金份额 的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及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 应 于节 假日 结束 后第 二 个自然 日 , 披 露 节假日 期间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节 假日最 后一 日的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以 及 节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4 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 级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在 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法律 法规 有新 的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 每个 运作 期期 末例 行收益 结转 (如 遇节 假日 顺延) ,不 再另 行公 告。 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5 十六、 基金 的 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4、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7%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27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 假日 、公 休假 或不 可抗 力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按 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0.08%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08%÷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 2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或 不可 抗力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6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0% , 对于 由 B 类降 级 为 A 类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年销 售服 务费率 应自 其达 到 A 类条 件的开 放日 后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起 适 用 A 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率 。 本基 金 B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01% ,对于 由 A 类升 级为 B 类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基 金年 销售 服务费 率应 自其 达到 B 类 条件的 开放 日后 的下 一个 工作日 起适 用 B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费 率。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 =E×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销 售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 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销 售服 务费划 付 指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后于次 月首 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资产 中划 出 , 经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理 人 分 别支 付给 各个 基金销 售机 构 。 若 遇法 定 节假日 、 休息 日或 不可 抗 力等 , 支 付日 期 顺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4 -9 项费 用 ” ,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 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7 十七、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8 十八、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报 刊 ( 以下 简称 “ 指定 报刊 ” ) 和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 以下 简称 “ 网站” ) 等媒 介披 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查 阅或 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 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 文本 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金 合同是界 定基金 合同当事 人的各项 权 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 件。 (2)基金 招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 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 金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9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并登载 在网 站 上,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 容提供 书面说 明。 (3)基金 托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 基 金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3、基 金合 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 金 合同 生 效 公 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 、 各 类 基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或者 赎回 当日 , 披 露截止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前 一日期 间的 各类 基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前 一日 的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 露开 放日 各类 基 金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及基金 七日年 化收益 率 , 若 遇法 定节 假 日, 于节 假日 结束 后第 2 个自然 日 , 公 告节 假日 期 间的各 类基 金份 额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 节 假日最 后一 日的 基金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以及 节假 日 后首个 开放 日的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基 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当 日基 金净 收益/ 当日基 金总 份额]× 10000


上述收 益的 精度 为以 四舍 五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4 位。


本基金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ΣRi / 7 )× 365 )/10000]× 100%


其中 :Ri 为最 近第 i 公历 日 (i=1 , 2??7 ) 的 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 基金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0 采取四 舍五 入方 式保 留小 数点后 三位 ,如 不 足 7 日 ,则采 取上 述公 式类 似计 算。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 金份额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基 金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 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 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 率登 载在指定媒体 上。 5、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 的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经 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6、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1 (8)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当 “ 摊余 成本 法 ” 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 影子 定 价 ”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偏 离度绝 对值达 到或 超 过 0.5% 的情 形;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7、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8、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 公 告 。 9、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信息。 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2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和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行 复核 、 审查 , 并向 基 金管理 人出 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3 十九、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政策风险 : 因国 家宏观经 济政策 (如货币 政策、财 政政策 、产业政 策、地区 发展政 策等) 发生 变化 ,导 致证 券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 2. 经济周期 风险: 随着经济 运行的 周期性变 化,证券 市场也 呈现出周 期性变化 ,从而 引起债 券价 格波 动, 导致 基金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发生变 化。 3. 利率风险 : 当金 融市场利 率水平 变化时, 将会引起 债券的 价格和收 益率变化 ,进而 影响基 金的 净值 表现 。 4. 信用风险 :基金 所投资债 券的发 行人如果 不能或拒 绝支付 到期本息 ,或者不 能履行 合约规 定的 其它 义务 , 或 者其信 用等 级降 低 , 将 会 导致债 券价 格下 降 , 进 而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 5. 购买力风 险:基 金投资于 债券所 获得的收 益将主要 通过现 金形式来 分配,而 现金可 能受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以致 购买力 下降 ,从 而使 基金 的实际 收益 下降 。 6. 债券收益 率曲线 变动风险 :是指 收益率曲 线没有按 预期变 化导致基 金投资决 策出现 偏差。 7. 再投资风 险:该 风险与利 率风险 互为 消长 。当市场 利率下 降时,基 金所持有 的债券 价格会 上涨 , 而 基金 将投 资 于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所 得的利 息收 入进 行再 投资 将获得 较低 的 收益率 , 再投 资的 风险 加 大; 反之 , 当市 场利 率上 升时 , 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价格会 下降 , 利 率风险 加大 ,但 是利 息的 再投资 收益 会上 升。 8. 经营风险: 它 与 基 金 所投 资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的 经营活 动 所 引 起 的 收 入 现 金流的 不 确 定 性有关 。 债券 发行 人期 间 运营收 入变 化越 大 , 经 营 风险就 越大 ; 反之 , 运营 收入越 稳定 , 经 营风险 就越 小。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验 、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 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造 成管理 风险 。 基 金管理 人的 管理 水平 、管 理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 对基 金收益 水平 也存 在影 响。 (三)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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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 募说明书 64 流动性 风险 表现 在两 个方 面。 一是 在某 种情 况下 因 市场交 易量 不足 , 某些 投 资品种 的流 动性不 佳, 可能 导致 证券 不 能迅速 、 低 成本 地转 变为 现 金, 进 而影 响到 基金 投资 收 益的实 现; 二是在 本基 金的 开放 期内 投资人 的连 续大 量赎 回将 会导致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难 , 或 迫 使 基金以 不适 当的 价格 大量 抛售证 券, 使基 金的 净值 增长率 受到 不利 影响 。 (四)特定风险 1、流 动性 风险 。 对于每 份基 金份 额 , 第 一 个运作 期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对认 购份 额而 言,下同 )或基金 份额申 购确认日 (对申购 份额而 言,下同 )起(即 第一个 运作起始 日) , 至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或 基金 份额申 购申 请日 次二 周的 对日 (即 第一 个运 作期 到 期日 。 如 该对 应 日为非 工作 日 , 则 顺延 到 下一工 作日 ) 止。 第二 个 运作期 指第 一个 运作 期到 期日的 次一 工作 日起 , 至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或基金 份额 申购 申请 日次 四周的 对日 ( 如该 日为 非 工作日 , 则顺 延 至下一 工作 日) 止。 以此 类推。 每个运 作期 到期 日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不 能提 出赎 回申请 ,因 此面 临 流 动性 风险。 2、运作期 到期日未 赎回, 自动 进入 下一运作 期风险 。如果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 当期运 作 期到期 日未 申请 赎回 ,则 自该运 作期 到期 日下 一工 作日起 该基 金份 额进 入下 一个运 作期 。 3、运作期 期限或有 变化风 险。本基 金名称为 中银理 财14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但 是 考虑到 周末 、 法定 节假 日 等原因 ,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 实际运 作期 期限 或有 不同 , 可 能长 于或 短 于14天。 4、 基金 转换 后产 品特 征变 化风险 。 如果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数 量连 续20 个工 作日 达不到200 人,或 连续20个 工作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元 , 本基 金合 同终 止。 (五)其他风险


1.随着符 合本基金 投资理 念的新投 资工具的 出现 和 发展,如 果投资于 这些工 具,基 金 可能会 面临 一些 特殊 的风 险; 2.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3.因基金 业务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环境 控制、 人员素质 等方面不 完善而 产生的 风 险; 4.因人为 因素而产 生的风 险、如上 市公司治 理结构 问题、内 幕交易、 不公正 披露等 欺 诈行为 、上 市停 止交 易等 产生的 风险 ; 5.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6.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 资产的 损失,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从而 带 来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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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 募说明书 65 7.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6 二十、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关 于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 自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不满 200 人; 4、基 金资 产净 值连 续 20 个工作 日低 于 5000 万元 ; 5、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6、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 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7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对 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8 二十一 、 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决 定和 调整 除调 高管 理 费率 、 托 管费 率和 销售 服 务费率 之外 的基 金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9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 (1)依法 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 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 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取 适当合理 的措施 使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 赎回价格 符合《基 金合同 》等法 律 文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0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 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提 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1 (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 据《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户,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除《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 万份基 金净收 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2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取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本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 基金 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本基金 同类 别基 金份 额的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3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提供 基金管理 人和监 管机构依 法要求提 供的信 息,以及 不时的更 新和补 充,并 保 证其真 实性 ;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1、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法律 法 规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 的除外 ) ; 6)变 更基 金 类 别; 7)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8)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9)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0)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1)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2)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以下 情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后 修改,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4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围内 调整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类 别设置 、调整 申 购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和 销售服 务费 率; 4)在 未来 系统 条件 允许 的 情况下 ,安 排本 基金 的上 市交易 事宜 ; 5)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6)对《基 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7)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情 形 。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法 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 (3)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应 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 不 得 阻碍、 干扰 。 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5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 开前 30 日 , 在 指定 媒体 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 求 ( 包括 但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取 通讯开会 方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如召 集人为基 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另 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书 面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 议的 召开 方 式由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1 )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6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 (2)通讯 开会。通 讯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召集人 按基金合 同约定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 4)上述 第 3)项中 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 见 的代理 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 《 基金 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构 记录 相符 ;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3)在法 律法规和 监管机 关允许的 情况下, 本基金 亦可采用 网络、电 话等其 他非现 场 方式或 者以 非现 场方 式与 现场方 式结 合的 方式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会 议 程序比 照现 场 开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程 序进行 。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7 (2) 议事 程 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 基金份 额 、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6、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 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特别 决议,特 别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含 三分 之 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符 合会 议通 知 规定的 书面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8 决。 7、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 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 进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果会 议主持人 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 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 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如 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9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1、《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 关 于 《 基金 合同 》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方 可 执行, 自决 议生 效之 日起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 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不 满 200 人; (4) 基金 资产 净值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低于 5000 万元; (5)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0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上 海分 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上海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 性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力 , 仲裁 费 由败诉 方承 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1 二十二 、 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中银 基金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白 志中 成立时 间: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字[2004]93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21 )38834999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洪渊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于 中国 人民 银行专 门行 使中 央银 行职 能的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办 理人 民币 存 款、 贷款 、 同业 拆借 业务 ; 国内外 结算 ; 办理 票据 承 兑、 贴现 、 转贴现 、 各类 汇兑 业务 ;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 销售 业 务; 代理 发行、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2 代理承 销、 代理 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 代付 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 基金 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 保险代 理业 务 ; 代 理政 策 性银行 、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 保 管 箱服务 ; 发行 金 融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 证 券投 资基 金 、 企 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 年 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 放式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 贷 款承 诺 ; 企 业、 个 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 出 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 外 汇借 款 ; 外 汇担 保; 发 行、 代理 发行 、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营 、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 汇金 融 衍生业 务 ; 银 行卡 业务 ; 电话银 行 、 网 上银 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理 结汇 、 售汇业 务 ; 经 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下 述基 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 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允 许的金 融工 具包 括 : 现 金 、 通 知存 款 、 一 年以 内 ( 含一年 ) 的 银行定 期存 款和 大额 存单 、 剩 余期 限 ( 或回 售期 限 ) 在 397 天以 内 ( 含 397 天) 的债 券 ( 国 债、 金 融债 、 公 司债、 企业 债、 次 级债 等) 、 资产 支持 证券、 中期 票据 、 期 限在 一 年以内 (含 一年 ) 的 债券 回购 、 期 限 在一年 以内 ( 含一 年) 的 中央银 行票 据 、 短 期融 资 券、 超级 短期 融 资券,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1)股 票; 2)可 转换 债券 ; 3)剩 余期 限( 或回 售期 限 )超 过 397 天的 债券 ;


4)信 用等 级在 AAA 级 以 下的企 业债 券;


5)以定期 存款利率 为基准 利率的浮 动利率债 券,但 市场条件 发生变化 后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3 6)非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交 易市场 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7)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投资 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1)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 134 天; 2)投资于 同一公司 发行的 短期企业 债券及短 期融资 券的比例 ,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3)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并 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 管的全 部基金 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4)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5)存 放在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存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 ( 指具 有 基金代 销资 格以 及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托管人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的存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6)本 基金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 不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 债券摊 余 成本总 计不 得超 过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7)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本基 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 券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卖 出; 8)本基金 的存款银 行仅限 于有基金 托管资格 、基金 代销资格 以及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 托管人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9)本 基金 投资 的短 期融 资 券的信 用评 级, 应不 低于 以下标 准: a.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1 级 或相 当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b.根据 有关 规定 予以 豁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其发行 人最 近三 年的 信用 评级和 跟 踪 评级具 备下 列条 件之 一: i) 国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长 期信 用级 别;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 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4 权评级 为 A- 级,则 低于 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 为 BBB+ 级 )。 c. 同一 发行 人同 时具 有国 内 信用评 级和 国际 信用 评级 的,以 国内 信用 级别 为准 。 d.本基 金持 有短 期融 资券 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在评 级 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20 个 交易 日 内予以 全部 减持 。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比例 限制 。 《基金 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基金不 受上述 限制 。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公司 合 并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 投资组 合 不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 不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以 达 到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 求。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 工作 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5)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 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5 4、基金托 管人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于基 金关联 投资限 制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 并 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 完 整性 、 全 面 性。 基金 管理 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整 、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于 2 个 工 作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 基 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造 成基 金 资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 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基 金托 管人 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 交易 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相 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基金托 管人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金 托管人按 以下方 式对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交易 对手资 信风险 控 制措施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 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 金托 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 单中 增加 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提 前书 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收 到后 , 对名 单进 行 更新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 单 开始生 效 , 新 名单 生效 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 交 易, 应 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 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理 人在银 行间市 场 进行现券买 卖和回 购交易 时,需按交 易对手 名单中 约定的该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6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 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 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提醒 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 手重 新确定交易方 式,经 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3)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核心 交易对 手为中国 工商银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基 金管 理 人在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 可以根 据当 时的 市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 任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在与 核心 交 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 手进 行交易时,由于交易 对手 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先由 基金管理人承 担,其 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进 行赔 偿。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供 的名 单 , 审核交 易对 手是 否在 名单 内列明 。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的存 款银 行仅 限于 有基金 托 管 资格 、 基 金代 销 资格以 及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托 管 人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 本 基 金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 险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 用等级 、 存款 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 到存 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 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 名单 为中国工商银 行、 中国 银行 、 中 国建 设 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 交 通银行 , 本基 金投 资除 核 心存款 银行 以外 的银行 存款 出现 由于 存款 银行信 用风 险而 造成 的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赔偿 , 之后 有 权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 行赔 偿。 基金 管理 人在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后 , 可以 根据 当 时的市 场情 况对 于核心 存款 银行 名单 进行 调整 。 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责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 供的 名 单 , 审 核核 心 存款银 行是 否在 名单 内列 明。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计 算 、 应 收资 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 益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及 其他 运作违 反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释 或 举 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基 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7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 的 投资 指令,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基 金托 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监督、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 七 日 年化收 益率 , 根据 管理 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 故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 本托 管协 议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形 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限 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 并 予 协助配 合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的 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8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 管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不 得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托 管人对所 托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 设置账 户,与基 金托管人 的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对于因 基金 认 (申 ) 购 、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与有 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 到 账日 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的 , 基金 托 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基金募 集期 满 , 募 集的 基 金份额 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符合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等 有关 规定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 2 名 ) 中 国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资 完 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 集 的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的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本 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9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 人民 币银 行结 算账 户 管理办 法 》 、 《现 金管 理暂 行条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 《 利率 管理 暂行 规定 》 、 《 支付 结算 办法 》 以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的 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基金 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理 人负责以 基金的 名义申请 并取得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 业拆借 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自营账 户,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基 金的 债 券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 的清 算。 2、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为基 金对外 签订全国 银行间国 债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基 金管 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 该 账户 按有 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 中 实物证 券 也可 存入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或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物 证券 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保 管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0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 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 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号 邮寄 等安 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基 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 金净收 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 率的计 算、复 核 的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估 值原 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资 基 金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 其他法 律 、 法 规的 规定 。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每 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并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托管人 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后 以双 方认 可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每 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予以 公布 。 月末 、 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 对同时 进行 。 根据 《基 金法 》 , 基 金管 理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审查基 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以及 银行 存款 本息 、备 付金、 保证 金和 其他 资产 及负债 。 2、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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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 募说明书 91 (1)本基 金估值采 用摊余 成本法, 即估值对 象以买 入成本列 示,按票 面利率 或协议 利 率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 与折价 , 在其 剩余 存续 期 内按照 实际 利率 法进 行摊 销, 每日 计提 损 益。本 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为了避免采用 “ 摊余成本法 ”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 基 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采 用估值 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 的估值 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 子定 价 ” 。 投资组 合的 摊余 成本 与其 他可参 考公 允价 值指 标产 生重大 偏离 的, 应按 其他 公 允指标 对组 合 的账面 价值 进行 调整 。 当 “ 影子定 价 ”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与 “ 摊 余成 本法 ”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的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达到 或超 过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风险 控制 的需 要调整 组合 , 其 中,对 于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达到或 超 过 0.5% 的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应编 制并 披露 临时报 告。 (3)如有 确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 应由其 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已 由基金托 管人复 核确 认后 公告 的 , 由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 就 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 由 基金 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按 照管理 费率 和托 管费 率的 比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 一方 当事 人在 采 取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能发 现 该错误 , 进而 导致 基金 资 产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计算 错误造 成投 资者 或基 金的 损失 , 以 及由 此造 成以 后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 失, 由 提供 错 误 信息的 当事 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 登记 结 算公司 、 存款 银行 发送 的 数据错 误 , 有 关会 计制 度 变化 , 或 由 于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 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2 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相关 各 方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 如 果最 后仍 无法 达 成一致 ,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以及因 该交 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相 关 各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 互 相监 督 , 以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 存在分 歧 ,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 方平 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 并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 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 90 日内 完 成年 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 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对报 告加 盖公章 后 ,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 在 7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 在 季度 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30 日内 完成 半年 度报 告, 在半年 报完 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内 进行 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45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45 日内 复核 ,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相 关各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3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 整, 调整 以相 关各 方认 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 基 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 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 鉴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 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 , 相 关各 方各 自留 存 一份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 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 半 年报 告或 年度 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 需 盖章 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 15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合 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权益 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 、 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 中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 份, 保存 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除 经 友好协 商可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4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上海 分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的 地点 在上 海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 对相关 各方 均有 约束 力 ,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的内 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 的托 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 基金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在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前,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4、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5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6、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7、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三)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6 二十三 、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 下 :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 料寄送 1、基 金投 资者 账单 : 自 2014 年 3 月 31 日 起,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定 制的 服务 形式 提供 基金对 账 单服务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在电 子对 账单 、 短信 对 账单以 及纸 质对 账单 三种 形式的 对账 单中 选择一 种,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选 择发送 。 电子对 账单 每 月 1 日 发送 , 数 据截 至前 一个 交易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选 择 按月度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发送 。 短信对 账单 每 月 1 日 发送 , 数 据截 至前 一个 交易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可选 择按 月度 、 季度 、 半年度 和年 度发 送 。 纸 质 对账单 每半 年结 束 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寄 出, 数据截 至寄 送周 期最 后一 个交易 日, 按半 年度 发送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以 下方式 办理 定制 : 1 ) 拨 打 基金管 理人 客服 热线 (400-888-5566 语音自 助修 改或 转人 工服 务) 定制 ;2 ) 登 录基 金管 理人官 网 (www.bocim.com ) 点击 “基金 账号查 询 ” 按钮 , 进 入 “ 账 户信息 修改 ” 栏 目进 行自 助 定制 ;3 ) 发 送电 子邮 件至 基金管 理人 客 户服 务邮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 , 在邮件中注明 开户证件 号码、姓 名、持 有基金 名 称及持 有金 额或 份额 、 E-mail 地址、 手 机号 码、 定 制 对账单 形式 (电 子对 账单、 短信对 账单 、 纸质对 账单 ) 、 寄送 周期 ( 月度、 季度 、半 年度 、年 度) 。 如投资 者未 成功 定制 或主 动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本公 司将不 向其 发送 对账 单。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二)定期定额投资 服务 通过定 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固 定 的渠道 , 定期 定额 申购 基 金份额 。 定 期定额 投资 服务 计划 由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三)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网 站办理 申购 、 赎回 等交 易 及进行 信息 查询 。 投资 者 也可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网 上直 销平 台 ( 网址 :www.bocim.com ) 办理开 户、 认购 、 申 购、 赎回等 业务 。 投 资者在 选用 网上 交易 服务 之前, 请向 相关 机构 咨询 。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 客户 服务 中心 提 交信息 定制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通 过电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7 子邮件 、 手机 短信 、 传 真 等定期 为客 户发 送所 定制 的信息 。 可定 制的 信 息 包 括: 每万 份基 金 净收益 、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 每 笔交 易确 认 、 每 月账 户信息 、 公司 旗下 基金 定 期刊物 等 。 业 务 开通时 间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公告 。 (五)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 400-888-5566.提 供全 天 24 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 户交易 情 况、基 金产 品与 服务 等信 息查询 。 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8 二十四 、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一) 相关基金公告 1.2015 年 9 月 28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关 于中 银理 财 14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国 庆 节假期 前暂 停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2.2015 年 10 月 20 日 本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开 通中 国银 行 卡 快捷支 付网 上直 销定 期定 额申购 业务 并实 施费 率优 惠的公 告》 3.2015 年 10 月 24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理 财 14 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 第 3 季 度报 告》 4.2015 年 10 月 28 日 本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电 子直 销平 台 开 通通联 快捷 支付 业务 并实 施申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5.2015 年 11 月 6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调整 中国 银行 借 记 卡网上 直销 认、 申购 费率 的公告 》 6.2015 年 12 月 8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副总 经理 变更 事 宜 的公告 》 7.2015 年 12 月 29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关 于中 银理 财 14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元旦 节假期 前暂 停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8.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公 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调整 开放 时间的 提示 性公 告》 9.2016 年 1 月 22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理 财 14 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第 4 季度 报告 》 10 .2016 年 2 月 3 日本 基金 管 理人刊 登《 关于 中银 理 财 14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春节 假期前 暂停 申购 业务 的公 告》 11 .2016 年 3 月 24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理 财 14 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变更公 告 》 投资者 可通 过《 中国 证券 报》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bocim.com 查阅上述 公告 。 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9 二十五 、 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 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0 二十六 、 备查文 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 件包 括下列文件:


1、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中银 理 财 14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募集的 文件 ;


2、《 中银 理财 14 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3、《 中银 理财 14 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4、关 于申 请募 集 中 银理 财 14 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之法 律意 见书 ;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 投资者查阅方式 : 以上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住所 ,在 办公 时间 可供 免费 查阅。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6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