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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保本(163823)

中银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0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





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招商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〇一 六年 五月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 重要提 示 中银保 本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的 募集申 请经 中国证 券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以 下简称“ 中国 证监会” )2012 年7月23 日证监许 可[2012]952 号 文核准 ,基 金合同 于 2012 年9月19 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 核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 不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 实质 性 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认购 (或 申购 ) 基 金时 应认 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 投资 者根据 所 持有份 额享 受基 金的 收益 ,但同 时也 需承 担相 应的 投资风 险。 本基金 为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 属证 券投 资基金 中的 低 风险品 种 ; 因为本 基金 可 以配置 二 级市场 股票 , 所 以预 期收 益和风 险水 平高 于投 资范 围不含 二级 市场 股票 的债 券型基 金。 本 基金初始募集净 值1.00 元 。在市场波动因 素影响下 ,本基金净值可 能低于初 始面值。本 基 金未持 有到 期, 投资 者赎 回时 不 能获 得保 本保 证, 将承担 市场 波动 的风 险。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 券 以 及 法 律法 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 许 基金 投 资 的其 他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合 中 国 证监 会 相 关规 定) 。 本 基金 的投 资对 象主 要分为 两类 : 稳健 资产 和 风险资 产 。 稳 健资 产 主 要 包括国 债 、 金 融 债、央 行票 据、企 业债、 公司债 、可 转换债 券(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次 级债 、短期 融 资券 、 中 期票 据、 资产 支 持证券 、 债券 回购 、 银 行 存款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 风 险资产 主要 包 括股票 、 权 证等 权益 类品 种。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采 用 CPPI 投 资组 合 保险策 略和 资产 配置 研究 结果 , 动 态调 整稳 健资 产 与风险 资产的 投资 比例 。 其中 , 稳健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 60% , 风险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 比例不 高 于 40% 。 本基 金 持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投资 者投 资于保 本基 金并 不等 于将 资金作 为存 款 存放在 银行 或存 款类 金融 机构, 保本 基金 在极 端情 况下仍 然存 在本 金损 失的 风险。 本基 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当 期保 本周期 内申 购或 转换 转入 , 或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前 ( 不包 括 该日) 赎回 或转 换转 出的 基金份 额不 适用 保本 条款 , 保本 条款 详见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及本 招 募说明 书。 投资人 购买 本保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视 为同 意保 证合同 的约 定。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 对 本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资 的“ 买者 自负” 原则 , 在做 出投 资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 决策后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担 。 本更新招募 说明书所 载内 容截止日为2016 年3 月19日 ,有关财务 数据和 净值表 现截止 日为2015年12月31日 。 本 基金托 管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已 复核 了本 次更 新的招 募说 明 书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 目


录 一、 绪言 ..................................................................................................................................... 4 二、 释义 ..................................................................................................................................... 5 三、 基金管 理人 ........................................................................................................................11 四、 基金托 管人 ....................................................................................................................... 20 五、 相关服 务机 构 ................................................................................................................... 26 六、 基金的 募集 ....................................................................................................................... 32 七、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33 八、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4 九、 基金的 保本 和保 证 ........................................................................................................... 43 十、 基金的 投资 ....................................................................................................................... 62 十一、 投资组 合报 告 ................................................................................................................... 78 十二、 基金的 业绩 ....................................................................................................................... 82 十三、 基金的 财产 ....................................................................................................................... 83 十四、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84 十五、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 89 十六、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91 十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93 十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94 十九、 风险揭 示 ........................................................................................................................... 99 二十、 基金的 终止 与清 算 ......................................................................................................... 102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104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119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37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39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40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 141 附件: 中银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保证 合同 ...................................................................... 142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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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 绪言 《中银保本 混 合 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 以下 简称“ 本 招 募说 明 书” ) 依据《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公 开募 集 证 券 投资基 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等法 律法 规 及 《中银 保 本混 合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本 基 金管理 人 解释。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 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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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二、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中 银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 指《 中 银保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该基 金合同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 中银 保本 混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 书: 指《 中 银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中银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法 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有 效并 公布实 施的 法律 、行 政法 规、规 范性 文件、司 法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定 、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 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 , 并于 2012 年 6 月 19 日修 订 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 《 指导 意见》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26 日颁布 并实 施的 《关 于保 本基金 的 指导意 见》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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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9、 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担 保人: 指与 基金 管 理人签 订保 证合 同, 为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保 本 金额承 担的 保本 清偿 义务 提供不 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 保证的 机构 。 本基 金 第 二 个 保本 周期 的 担保人 为 中 国投 融资 担保 股份有 限公 司 , 为 本基 金 第二个 保本 周期 的保 本提 供不可 撤销 的 连带责 任保 证 22、 保 本义 务人 : 指 与基 金管理 人签 订风 险买 断合 同, 为 本基 金的 某保 本周 期 (第 一 个保本 周期 除外 )承 担保 本偿付 责任 的机 构 23、 保本 保障 机制 : 指 依 据 《 指导 意见 》 及 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通过 与 担保人 签订 保证 合同 或与 保本义 务人 签订 风险 买断 合同 , 由 担保 人为 本基 金 的保本 提供 不 可撤销 的连 带责 任保 证或 者由保 本义 务人 为本 基金 承担保 本偿 付责 任 , 或 者 通过中 国证 监 会认可 的其 他方 式 , 以 保 证符合 条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时可 以获得 保本 金 额。 第 二个 保本 周期 由 中 国投融 资担 保股 份有 限公 司 作为 担保 人, 为基 金 第 二 个保 本周 期 的保本 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任 保证 。 本基 金 第 二 个保本 周期 后各 保本 周期 涉及的 保本 保 障事宜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担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届时 签订的 保证 合同 或风 险买 断合同 决 定 , 并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期保 本周期 开始 前公 告 24、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5、销 售机 构: 指 基 金管 理人 以 及符 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 取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 格并 与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 代 为 办理基 金销 售 业务的 其他 机构 26、 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记 、 存 管、 过户 、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金 份额 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务 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 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等 27、 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 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 中 银基金 管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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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理有限 公司 或接 受 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8、 基 金账 户: 指注 册登 记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管 理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29、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0、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金 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3、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 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4、 保 本周 期: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保本 的期 限。 本基 金每三 年为 一个 保本 周期 。 本基 金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自 2012 年 9 月 19 日起 至 2015 年 9 月 21 日止 ; 本基 金第 二 个保本 周期 自 2015 年 11 月 2 日 起 至 2018 年 11 月 2 日止 ,如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为非 工作 日, 则保本 周期 到期日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 本基 金第 二个 保本 周 期后的 各保 本周 期自 本基 金公告 的保 本 周期起 始之 日起 至 3 个公 历年后 对应 日止 , 如 该对 应日为 非工 作日 , 则 顺延 至下一 个工 作 日。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保 本 周期到 期前 公告 的到 期处 理规则 中确 定下 一个 保本 周期的 起始 时 间。基 金合 同中 若无 特别 所指, 保本 周期 即为 当期 保本周 期 35、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保 本周期 届满 的最 后一 日, 如果该 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 , 则顺 延 至下一 个工 作日 36、 保证 合同 : 基金 管理 人 和担保 人签 署的 《 中银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保 证合同 》 37、 持 有到 期: 本基 金募 集期认 购本 基金 , 或 在过 渡期内 申购 本基 金, 或从 上一个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一 直 持 有 其 基 金 份 额的行 为 38、 保 本金 额: 本 基金 的 第二个 保本 周期 的保 本金 额是指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 选 择或默认 选择转 入 第 二个 保本 周期 并持有 到 第 二个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的基 金份 额 , 以 及 过渡期 申购 并 持有到 第二个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的 基金 份额 , 本基 金 第二个 保本 周期 后各 保本 周期的 保本 金 额的确 定以 公司 届时 的招 募说明 书或 者相 关公 告为 准。 39、 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赎 回金 额: 指从 保本 周期起 始日 开始 一直 持有 到保本 周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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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期到期 日的 基金 份额 , 按 照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的期 末资 产净 值, 即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募集 期内 认购 、 在 过渡 期内 申购 或从 上 一个保 本周 期结 束后 转入 当期保 本周 期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乘积 40、 保 本: 在 保本 周期 到 期日,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 可 赎回金 额 加上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红 金额 之和 低于 其保 本金额 的 , 基 金管理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应 补足该 差额 , 并 在保 本周 期到期 日 后 20 个工 作日 ( 含第 20 个工 作日) 内将 该差 额支 付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具 体保 本周期 的到 期处 理规 则详 见本基 金合 同 相关章 节 41、 保 证: 担 保人 依据 与 基金管 理人 签订 的保 证合 同, 就 本基 金某 保本 周期 为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保本金 额承 担的 保本 清偿 义务提 供的 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任 保 证 。 就本基 金第 二个 保本 周期 ,保证 期间 为基 金保 本周 期到期 日 起 6 个月 42、 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符 合法 律法规 有关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资 质 要 求 、 并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可 的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为 本 基 金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提 供 保 本 保 障, 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本基 金下一 保本 周期 签订 保证 合同或 风险 买断 合同 , 同 时本基 金满 足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基 金存 续要 求 43、 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在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下, 本 基金 存续 并进 入新 一个保 本 周期 , 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到期 期间 内选 择或默 认选 择继 续持 有本 基金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44 、 ( 保本 周期 )到期 选择: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选择 赎回本基 金基 金份额 , 或 将本 基金 基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 或转入 下一 保 本周期 ,或 继续 持有 转型 后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5、 到期 期间 : 指基 金管 理 人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公 告指定 的一 个期 间 。 在 此 期间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做 出到 期选择 , 即可 将其 在当 期 保本周 期持 有至 到期 日的 基金份 额进 行 赎回、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 如 本基 金满足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可 将其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或在 本基 金不 满足 保本基 金存 续条 件时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可继续 持有 变更 后的 非保 本混合 型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46、 过 渡期: 指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根据 其业 务需 要, 将到期 期间 截止 日次 个工 作 日起 至 下一个 保本 周期 起始 日前 一工作 日的 时间 区间 设为 过渡期 , 过渡 期的 具体 起 止日期 由基 金 管理人 确定 并届 时公 告 47、 过 渡期 申购: 指投 资 人在过 渡期 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投 资人进 行 过渡期 申购 的 , 按 其申 购 的基金 份额 在折 算日 所代 表的可 赎回 金额 确认 下一 个保本 周期 的 保 本金额 (按 照基金 合同其 他约定 未获 得可享 受保本 条款确 认的 基金份 额除外 ) , 并适 用 下一个 保本 周期 的保 本条 款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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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48 、 ( 份额 )折 算日: 指本基 金第 一个保 本周 期后 各保 本周 期起始 日的 前一工作 日, 即过渡 期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 49 、 ( 基金 份额 )折算 :指在 折算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包括 投资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上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的基 金份 额) 在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总 额保 持不 变的 前提 下, 变 更登 记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0 元 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数 额按折 算比 例相 应调 整 50、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51、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52、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53、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54、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55 、 《 业务 规则 》 :指 《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规 则》 ,是规 范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 资人共 同 遵 守 56、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57、 申 购: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58、 赎 回: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 额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59、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定 的 条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某一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 他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60、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61、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完 成扣 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62、 巨额 赎回 : 指本 基金 单 个开放 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 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63、元 :指 人民 币元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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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64、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款 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65、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66、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67、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68、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69、 指 定媒 体: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70、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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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三、 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白 志中 设立日 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字[2004]93 号 组织形 式 :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 高 爽秋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人民 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英 国 ) 有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 1650 万元 的 美元 16.5%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白志中 (BAI Zhizhong ) 先生, 董事 长。 国籍 :中 国。上 海交 通大 学工 商管 理专业 硕 士, 高 级经 济师。 历任 中 国银行 山西 省分 行综 合计 划处处 长及 办公 室主 任, 中国银 行宁 夏 回族自 治区 分行 行长 、 党 委书记 , 中 国银 行广 西壮 族自治 区分 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中国 银 行四川 省分 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中国 银行 广东 省分 行行长 、 党 委书 记等 职。 现任中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李道滨 (LI Daobin ) 先生 , 董 事 。 国 籍: 中国 。 清 华大学 法学 博士 。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执行 总裁 。 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 任职 于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任 市场 部 副总监 、总 监、 总经 理助 理和公 司副 总经 理。 具 有 16 年 基金 行业 从业 经验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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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赵春堂 (ZHAO Chuntang )先生 ,董 事。 国籍 :中 国。南 开大 学世 界经 济专 业硕士 。 历任中 国银 行国 际金 融研 究所干 部, 中国 银行 董事 会秘书 部副 处长 、 主 管, 中国银 行上 市 办公室 主管 , 中 国银 行江 西省分 行行 长助 理、 副行 长、 党 委委 员, 中国 银行 个人金 融总 部 副总经 理等 职。 现任 中国 银行财 富管 理与 私人 银行 部副总 经理 (主 持工 作) 。 宋福宁 (SONG Funing )先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厦门 大学 经济 学硕 士, 经济师 。 历任中 国银 行福 建省 分行 资金计 划处 外汇 交易 科科 长、 资 金计 划处 副处 长、 资金业 务部 负 责人、 资金 业务 部总 经理 , 中国 银行 总行 金融 市场 总部助 理总 经理 , 中 国银 行总行 投资 银 行与资 产管 理部 助 理 总经 理等职 。现 任中 国银 行投 资银行 与资 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曾仲诚 (Paul Tsang ) 先生 ,董 事。 国籍 :中 国 。为 贝莱德 亚太 区首 席风 险管 理总监 、 董事总 经理 ,负 责领 导亚 太区的 风险 管理 工作 ,同 时担任 贝莱 德亚 太区 执行 委员会 成 员 。 曾先生 于 2015 年 6 月 加 入贝莱 德。 此前 ,他 曾担 任摩根 士丹 利亚 洲首 席风 险管理 总监 , 以及其 亚太 区执 行委 员会 成员, 带领 独立 的风 险管 理团队 , 专 责管 理摩 根士 丹利在 亚洲 各 经营范 围的 市场 、 信 贷及 营运风 险, 包括 机构 销售 及交易 (股 票及 固定 收益) 、 资本 市场 、 投资银 行、 投资 管理 及财 富管理 业务 。 曾 先生 过去 亦曾于 美 林 的市 场风 险管 理团队 效力 九 年, 并 曾于 瑞银 的利 率衍 生工具 交易\ 结构 部工 作两 年。 曾 先生 现为 中国 清华 大学及 北京 大 学的风 险管 理客 座讲 师。 他拥有 美国 威斯 康辛 大学 麦迪逊 分校 工商 管理 学士 学位, 以及 宾 夕法尼 亚大 学沃 顿商 学院 工商管 理硕 士学 位。 荆新(JING Xin ) 先生 , 独立董 事。 国籍 :中 国。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副院长 、 会计学 教授 、博 士生 导师 、博士 后合 作导 师, 兼任 财政部 中国 会计 准则 委员 会咨询 专 家 、 中国会 计学 会理 事、 全国 会计专 业学 位教 指委 副主 任委员 、中 国青 少年 发展 基金会 监 事 、 安泰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事 、 风 神轮 胎股 份有 限公 司 独立 董事 。 曾 任中 国人民 大学 会 计系副 主任 ,中 国人 民大 学审计 处处 长、 中国 人民 大学商 学院 党委 书记 等职 。 赵欣舸 (ZHAO Xinge )先 生,独 立董 事。 国籍 :中 国。美 国西 北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曾在美 国威 廉与 玛丽 学院 商学院 任教 , 并 曾为 美国 投资公 司协 会 ( 美国 共同 基金业 行业 协 会) 等 公司 和机 构提 供咨 询。 现 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金融 学与 会计 学教 授、 副教务 长和 金 融 MBA 主任 ,并 在中 国 的数家 上市 公司 和金 融投 资公司 担任 独立 董事 。 雷晓波 (Edward Radcliffe ) 先 生, 独立 董事 。 国籍 : 英 国。 法国 INSEAD 工 商管理 硕 士。 曾 任白 狐 技 术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目前 仍担 任该 公司的 咨询 顾问 。 在 此之 前, 曾 任英 国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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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电信集 团零 售部 部门 经理 , 贝特 伯恩 顾问 公司 董事 、 北京 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总经理 , 中 英 商会财 务司 库、 英中 贸易 协会理 事会 成员 。现 任银 硃合伙 人有 限公 司合 伙人 。 杜惠芬 (DU huifen ) 女士 , 独立 董事。 国籍 : 中 国 。 山西 财经 大学 经济 学学 士, 美 国 俄克拉 荷马 州梅 达斯 经济 学院工 商管 理硕 士, 澳大 利亚国 立大 学高 级访 问学 者, 中 央财 经 大学经 济学 博士 。 现 任中 央财经 大学 金融 学院 教授 , 兼任 新时 代信 托股 份有 限公司 独立 董 事。 曾 任山 西财 经大 学计 统系讲 师、 山西 财经 大学 金融学 院副 教授 、 中 央财 经大学 独立 学 院(筹 )教 授、 副院 长、 中央财 经大 学金 融学 院副 院长等 职。 2、监 事 赵绘坪 (ZHAO Huiping ) 先生 , 监 事 。 国 籍 : 中 国 。 中 央党 校经 济管 理专 业 本科 、 人 力资源 管理 师、 经济 师。 曾任中 国银 行人 力资 源部 信息团 队主 管、 中国 银行 人力资 源部 综 合处副 处长 、处 长、 人事 部技术 干部 处干 部、 副处 长。 乐妮 (YUE Ni ) 女 士, 职 工监事 。 国籍 : 中国 。 上 海交通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 分别 就职于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山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友邦 华泰 基金 管理 公司 。2006 年 7 月加入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基金 运营 部总 经理。 具 有 15 年证 券从 业 年限,12 年 基金行 业从 业经 验。 3、管 理层 成员 李道滨 (LI Daobin ) 先生 ,董事 、执 行总 裁。 简历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欧阳向 军 (Jason X. OUYANG ) 先生 , 督 察长 。 国 籍 : 加 拿大 。 中 国证 券业 协 会- 沃顿 商学院 高级 管理 培训 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证书, 加拿 大西 部 大学毅 伟 商学院 (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 工商管 理硕 士 (MBA ) 和 经济学 硕士 。 曾在加 拿大 太平 洋集 团公 司、 加拿 大帝 国商 业银 行 和加拿 大伦 敦人 寿保 险公 司等海 外机 构 从事金 融工 作多 年, 也曾 任蔚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现英 大证 券) 研究 发展 中心总 经 理 、 融通基 金管 理公 司市 场拓 展总监 、 监察 稽核 总监 和 上海复 旦大 学国 际金 融系 国际金 融教 研 室主任 、讲 师。 张家文 (ZHANG Jiawen ) 先生, 副执 行总 裁。 国籍 :中国 。西 安交 通大 学工 商管理 硕士。 历任 中国 银行 苏州 分行太 仓支 行副 行长 、 苏 州分行 风险 管理 处处 长、 苏州分 行工 业 园区支 行行 长、 苏州 分行 副行长 、党 委委 员。 陈军 (CHEN Jun ) 先生 , 副执行 总裁 , 金 融学 硕士 。 曾任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责任公 司 资产管 理部 项目 经理 。 2004 年加 入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历任助 理执 行总 裁等职 。2006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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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年 10 月至 今任 中银 收益 基 金基金 经理 ,2009 年 9 月至 2013 年 10 月 任中 银中 证 100 指数 基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6 月至今 任中 银美 丽中 国基 金基金 经理 ,2013 年 8 月 至今任 中银 中国基 金基 金经 理。 特许 金融分 析师 (CFA ) ,香 港 财经分 析师 学会 会员 。具 有 17 年证 券 从业年 限。





4 、基 金经 理 李建 (LI Jian ) 先生 , 中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 执 行董 事(ED) , 经济学 硕士 研究 生。 曾任 联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固 定收益 研究 员, 恒泰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固定收 益研 究员 ,上 海远 东证券 有限 公司 投资 经理 。2005 年 加入 中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2007 年 8 月至 2011 年 3 月任中 银货 币基 金基 金经 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4 年 3 月 任中 银 增利基 金基 金经 理,2010 年 11 月至 2012 年 6 月 任 中银双 利基 金基 金经 理,2011 年 6 月 至今任 中银 转债 基金 基金 经理,2012 年 9 月至 今任 中银保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9 月 至今任 中银 新回 报基 金基 金经理 , 2014 年 3 月 至今 任中银 多策 略混 合基 金基 金经理 , 2014 年 6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 中 银聚利 分级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2015 年 1 月至 今任 中银恒 利基 金基金 经理 。具 有 18 年 证券从 业年 限。 具备 基金 、证券 、期 货和 银行 间债 券交易 员从 业 资格。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的 姓名及 职务 主席: 李道 滨( 执行 总裁 ) 成员: 陈军 ( 副 执 行总 裁 ) 、 杨军 (资 深投 资经 理 ) 、 奚鹏 洲 ( 固定 收益 投 资部总 经 理) 、 李建 ( 固 定收 益投 资部副 总经 理 ) 列席成 员: 欧阳 向军 (督 察长) 6、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 集资金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 收 益 ;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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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9、 按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0 、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 行 为; 12 、 有关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承诺 不从 事违反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等 法律 法规 的活 动,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 止违 法 行为的 发生 。 2、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监 事、高 级管 理人 员和 其他 从业人 员 的 禁止 性行 为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 或 职务 之便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6) 泄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 公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7) 玩忽职 守,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 职责 ; 8)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本着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 取最大 利益 ; 2) 不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代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3) 不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不泄 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 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 投资 计 划等信 息; 4) 不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 交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是指 为了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保 证经 营运 作符 合公 司的 发 展 规划, 在充 分考 虑内 外部 环境的 基础 上, 通过 建立 组织机 制、 运用 管理 办法 、 实施 操作 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 的系 统。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 证公 司经 营运 作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 形 成守 法经营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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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念 ;


(2) 防范 和化 解经营 风险, 提高 经营管 理效 益, 确保 经营 业务的 稳健 运行和受 托资 产的安 全完 整, 实现 公司 的持续 、稳 定、 健康 发展 ;


(3) 确保 基金 、公司 财务和 其他 信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 确保公 司对 外信息披 露及 时、准 确、 合规 。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包括 公司的 各项 业务 、各 个部 门或机 构和 各级人员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环 节;


(2) 有效 性原 则。通 过科学 的内 控手段 和方 法, 建立 合理 的内控 程序 ,维护内 控制 度的有 效执 行;


(3) 独立 性原 则。 公 司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职 责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 的原则


(1) 合法 合规 原则。 公司内 控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监管 机构的规 定和 行业监 管规 则;


(2) 全面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涵 盖公 司经 营管 理的 各个环 节, 不得留有 制度 上的空 白和 漏洞 ;


(3) 审 慎性 原则 。 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定以 审慎 经营、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为 出发 点 ;


(4) 适时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定 随着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调整 和公 司经营战 略、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修改或 完善 。


4、内 部控 制的 要素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的要 素主要 包括 :控 制环 境、 风险评 估、 控制 措施 、信 息沟 通 、 内部监 控。


(1) 控制 环境 是构成 公司内 部控 制的基 础, 包括 经营 理念 和内控 文化 、公司治 理结 构、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 素质等 内容 ;


(2) 风险 评估 是确定 可能偏 离内 部控制 目标 的业 务领 域以 及可能 造成 的损失, 其实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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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质是确 定关 键控 制点 ;


(3) 控制 措施 是指为 确保内 控目 标的实 现而 对公 司各 环节 的经营 行为 采取的控 制手 段;


(4) 信息 沟通 是指公 司建立 完善 的信息 系统 ,确 保获 得真 实、及 时、 完整的经 营信 息,并 在内 部进 行沟 通;


(5) 内部 监控 是一个 动态调 整的 过程。 公司 定期 对内 部控 制的执 行情 况和内部 控制 的有效 性及 适应 性等 进 行 持续的 监督 评估 ,不 断完 善公司 的内 部控 制。


5、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自上 而下 的有序 组织 体系 , 有 效贯 彻内部 控制 制度 , 实 现内 部控制 目 标:


(1) 董事 会层 面下设 风险管 理委 员会和 稽核 委员 会, 对董 事会负 责。 风险管理 委员 会的职 责为 根据 董事 会的 授权, 协助 董事 会制 定和 调整公 司风 险取 向及 风险 管理的 原 则 、 政策和 指导 方针 , 并 确保 其得到 有效 执行 。 稽 核委 员会的 职责 为负 责从 强化 内部监 控的 角 度对公 司经 营管 理中 的合 规性进 行全 面、 重点 的跟 踪分析 并提 出改 进方 案。


(2) 基金 管理 人经营 管理层 设立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对 执行 总裁负 责, 协助执行 总裁 在董事 会授 权范 围内 确定 、 调整 业务 权限, 讨论 重 大决策 风险 以及 检查 风险 管理状 况, 并 就公司 的风 险状 况向 董事 会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做 定期 和不定 期 ( 如遇 特殊 事件 ) 的汇 报; 公 司经营 管理层还于公司 投资决策 委员会的框架下 针对公募 基金、QDII 及特定客户资 产管 理分别 设立 专门 的投 资委 员会, 作为 各业 务领 域最 高投资 决策 机构 , 主 要负 责制定 或审 议 基本投 资策 略和 原则 , 制 定或审 批重 要投 资项 目方 案, 审 批或 协调 与投 资管 理有关 的重 要 事项。


(3) 基 金管 理人 设立 独立 的督察 长, 负责 对公 司各 项业务 (含 决策 程序 和运 作流程 ) 的合法 合规 性及 公 司 内部 控制制 度 ( 含管 理制 度) 的健全 有效 性进 行监 察、 稽核, 保证 公 司的各 项规 章制 度和 业务 的发展 符合 法律 、 行 政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公司相 关制 度 和章程 , 定 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情 况, 定期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监 察 稽核报 告。 督察 长有 权参 加或列 席有 关会 议, 调查 档案资 料, 及时 报告 违规 行为或 事 件 , 并有权 根据 公司 相关 制度 和相关 细则 , 提 请和 督促 公司管 理层 和相 关部 门纠 错防弊 、 堵 塞 漏洞。


(4) 基金 管理 人设立 独立的 法律 合规部 与稽 核部 ,分 别通 过事前 防范 、事中监 督与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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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事后检 查和 评价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 合 理性 、 完 备性 和有 效性, 不断 完 善和更 新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 严 格和 有效 地监 督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健 全内 部 控制的 作业 流程 。


(5) 基金 管理 人设立 独立的 风险 管理部 ,通 过检 查、 评价 和控制 各项 业务运作 中的 风险特 别是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 确 保国 家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和 公司相 关制 度 得到有 效贯 彻和 执行 。


(6) 基金 管理 人其他 各部门 在公 司基本 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根据 具体 情况制订 本部 门的部 门规 章制 度、 操作 流程或 工作 办法 ,加 强对 业务风 险的 控制 。


6、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基金管 理人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 根据 不同 业务 将内部 控制 分为 前线 业务 控制、 中 线业务 控制 和后 线业 务控 制,主 要内 容包 括:


(1) 前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研 究和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包括 建立 严密 的研 究和投 资决 策业 务流 程、 投资授 权 制度、 归责 原则 、投 资管 理业绩 评价 体系 等;


ⅱ) 交易 执行 控制 : 包 括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 公 平 交易制 度 、 交 易绩 效评 价 体系 、 交 易监测 系统 、 预 警系 统和 交易反 馈系 统、 交易 记录 制度、 特殊 交易 制度 、 关 联交易 审批 制 度等;


ⅲ) 投 资风 险管 理: 包括 建立完 善风 险管 理政 策及 程序、 人员 安排 、 风 险度 量及申 报 方法、 风险 限额 及监 控复 核机制 、定 期检 查与 报告 制度等 ;


ⅳ) 市 场营 销业 务控 制: 包括建 立健 全渠 道销 售管 理、 机 构销 售管 理、 市场 推广与 媒 介关系 维护 、投 资者 服务 、反洗 钱等 制度 。


(2) 中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基金/ 资 产管理计 划运营 业务控制 :包括建 立基金/ 资产管理 计划会计 与公司 会计 间的隔 离制 度、 清算 交割 和会计 核算 流程 、产 品账 户设立 与核 算、 估值 方法 与估值 程 序 、 与托管 行的 互相 监督 等;


ⅱ) 法 律合 规控 制: 包括 牵头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更新 修订、 审核 各项 作业 的合 规性、 全 面推行 责任 管理 制度 、规 定法律 合规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件 等;


ⅲ) 信 息技 术系 统控 制: 包括根 据有 关要 求建 立信 息技术 系统 管理 规章 、 手 册和风 控 制度、 建立 信息 安全 、人 员备份 、授 权制 度、 事故 防范与 灾备 处理 、系 统维 护制度 等;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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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ⅳ)危 机处 理控 制: 包括 制订切 实有 效的 应急 应变 措施, 建立 危机 处理 机制 和程 序 、 界定相 关部 门与 岗位 职责 、贯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等;


ⅴ) 信 息披 露控 制: 包括 建立完 整的 信息 披露 制度 、 制定 信息 披露 岗位 职责 、 严禁 披 露或利 用内 幕信 息等 ;


ⅵ) 操 作风 险控 制: 包 括 设置完 善关 键风 险指 标、 运作风 险识 别及 评估 及风 险事件 报 告制度 等。


(3) 后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内 部稽 核控 制: 包括 制定稽 核政 策、 强化 内部 检查制 度 、 配备 专业 人员 和明确 流 程控制 等。


ⅱ) 公司 财务 管理 控制 : 包括建 立公 司财 务 、 基 金 财务互 相独 立 、 凭 证制 度 、 用 印制 度、 会计 控制 措施 、 账 务 组织和 账务 处理 体系 、 复 核制度 、 成本 控制 和业 绩 考核制 度 、 财 产登记 保管 和实 物资 产盘 点制度 、 会 计档 案保 管和 财务交 接制 度、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 用报销 管理 办法 等;


ⅲ) 人 力资 源管 理和 培训 控制: 包括 制定 招聘 及培 训政策 、 入 职和 持续 培训 、 绩效 评 估体系 等。


7、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特 别声 明 以上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 和 业务 的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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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四、 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 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注册资 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发 展概 况 招商银 行成 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是我 国第 一家 完全由 企业 法人 持股 的股 份制商 业 银行, 总行 设在 深圳 。自 成立以 来, 招商 银行 先后 进行了 三次 增资 扩股 ,并 于 2002 年 3 月成功 地发 行 了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 上交 所挂 牌 ( 股票代 码:600036 ) , 是 国内第 一家 采用国 际会 计标 准上 市的 公司。2006 年 9 月又 成功 发行 了 22 亿H 股,9 月 22 日在香 港 联 交所挂 牌交 易 ( 股票 代码 :3968),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 额配 售, 共 发行 了 24.2 亿H 股。 截止,2015 年12 月31 日, 本集团 总资 产5.475 万亿 元人民 币, 高级 法下 资本 充 足率12.57% , 权重法 下资 本充 足 率 11.91% 。 2002 年 8 月 ,招 商银 行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8 月,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更 名 为资产 托管 部 , 下 设业 务 管理室 、 产品 管理 室、 业 务营运 室 、 稽 核监 察室 、 基金外 包业 务 室5 个 职能 处室 , 现 有员 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 ,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和中 国证 监会批 准获 得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资 格,成 为国 内第 一家 获得 该项业 务资 格上 市银 行;2003 年4 月, 正式办 理基 金托 管业 务。 招商银 行作 为托 管业 务资 质最全 的商 业银 行, 拥有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受托 投资 管理 托管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托 管(QFII ) 、全 国社 会保 障基金 托 管 、 保险资 金托 管、 企业 年金 基金托 管等 业务 资格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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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招商银 行确 立 “ 因势 而变 、 先您 所想 ” 的 托管 理念 和 “财 富所 托、 信守 承诺 ” 的托 管 核心价 值, 独创 “6S 托管 银行” 品牌 体系, 以 “ 保 护您的 业务 、 保 护您 的财 富” 为 历史 使 命, 不 断创 新托 管系 统、 服务和 产品 : 在 业内 率先 推出 “ 网上 托管 银行 系统 ” 、 托 管业 务 综合系 统和 “6 心 ”托 管 服务标 准, 首家 发布 私募 基金绩 效分 析报 告, 开办 国内首 个托 管 银行网 站, 成功 托管 国内 第一只 券商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第一 只 FOF 、第 一 只信托 资金 计 划、 第 一只 股权 私募 基金 、 第一 家实 现货 币市 场基 金赎回 资 金T+1 到账 、 第 一只境 外银 行 QDII 基金、 第一 只红 利 ETF 基金、 第一 只 “1+N ” 基 金专户 理财 、 第 一家 大小 非解禁 资产 、 第一 单TOT 保管, 实现 从单 一托管 服务 商向 全面 投资 者服务 机构 的转 变, 得 到了 同业 认 可 。 经过十 四年 发展 , 招商 银 行资产 托管 规模 快速 壮大 。2016 年招 商银 行加 大高 收益托 管 产品营 销力 度, 截止 3 月 末新增 托管 公募 开放 式基 金 12 只 ,新 增首 发公 募开 放式基 金 托 管规模 114.94 亿 元。 克 服国内 证券 市场 震荡 的不 利形势 ,托 管费 收入 、托 管资产 均创 出 历史新 高 , 实现 托管 费收 入 11.835 亿元 , 同 比增 长6.789% , 托管资 产余 额7.596 万 亿元, 同比增 长 104.08% 。作 为 公益慈 善基 金的 首个 独立 第三方 托管 人, 成功 签约 “壹基 金” 公 益资金 托管 ,为 我国 公益 慈善资 金监 管、 信息 披露 进行有 益探 索, 该项 目荣 获 2012 中国 金融品 牌 「 金象 奖」 “ 十大 公益项 目” 奖; 四度 蝉联 获 《财资 》 “中 国最 佳托 管专 业银行 ” 。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 先生 , 本 行董 事长 、 非执 行董 事,2014 年7 月起担 任本 行董 事、 董事 长。 英 国 东伦敦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吉林 大学 经济 管理 专业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 招 商 局集团 有限 公 司董事 长, 兼任 招商 局国 际有限 公司 董事 会主 席、 招商局 能源 运输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长 、 中国国 际海 运集 装箱 (集 团) 股 份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商 局华 建公 路投 资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和招商 局资 本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曾任 中国 远洋运 输 ( 集团 ) 总 公司 总裁助 理、 总 经济师 、副 总裁 ,招 商局 集团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裁 。 田惠宇 先生 , 本 行行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 5 月起 担任本 行行 长、 本行 执行 董事。 美 国哥伦 比亚 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 任 上海银 行副 行长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上海 市分 行副 行长 、 深圳 市分 行行 长、 中 国 建设银 行零 售 业务总 监兼 北京 市分 行行 长。 丁伟先 生, 本行 副行 长。 大学本 科毕 业, 副研 究员 。1996 年 12 月加 入本 行 ,历任 杭 州分行 办公 室主 任兼 营业 部总经 理, 杭州 分行 行长 助理、 副行 长, 南昌 支行 行长, 南昌 分 行行长 , 总行 人力 资源 部 总经理 , 总行 行长 助理 ,2008 年4 月 起任 本行 副行 长。 兼任 招银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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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国际金 融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姜然女 士, 招商 银行 资产 托管部 总经 理, 大学 本科 毕业, 具有 基金 托管 人高 级管理 人 员任职 资格 。 先 后供 职于 中国农 业银 行黑 龙江 省分 行, 华 商银 行, 中 国农 业 银行深 圳市 分 行, 从事 信贷 管理 、 托 管 工作 。2002 年9 月 加盟 招 商银行 至今 , 历任 招商 银 行总行 资产 托 管部经 理、 高级 经理 、 总 经理助 理等 职。 是国 内首 家推出 的网 上托 管银 行的 主要设 计、 开 发 者之 一, 具有20 余 年银 行信贷 及托 管专 业从 业经 验。 在 托管 产品 创新、 服 务流程 优化 、 市场营 销及 客户 关系 管理 等领域 具有 深入 的研 究和 丰富的 实务 经验 。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2016 年 3 月 31 日 ,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累 计托 管163 只开 放式 基金 及其它 托 管资产 ,托 管资 产 为 7.596 万亿 元人 民币 。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 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 念;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执行 机制 和监 督机 制, 防 范和 化 解经营 风险 , 确 保托 管业 务的稳 健运 行和 托管 资产 的安全 完整 ; 建 立有 利于 查错防 弊、 堵 塞漏洞 、消 除隐 患, 保证 业务稳 健运 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确保 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准 确 、 完整、 及时 ;确 保内 控机 制、体 制的 不断 改进 和各 项业务 制度 、流 程的 不断 完善。 2、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级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设立 稽核 监察 室, 负责 部门内 部风 险预 防和 控制 。 稽核 监 察室在 总经 理室 直接 领导 下, 独 立于 部门 内其 他业 务室和 托管 分部 、 分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主 管部门 , 对各 岗位 、 各 业 务室 、 各 分部 、 各 项业 务 中的风 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 及时 发现 内部控 制缺 陷, 提出 整改 方案, 跟踪 整改 情况 。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专 业岗 位设 置时 , 必须 遵循 内控 制衡 原则 , 监督 制 衡的形 式和 方式 视业 务的 风险程 度决 定。 3、 内部控 制原 则 (1) 全面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应覆 盖各项 业务 过程 和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室和岗 位, 并由全 部人 员参 与。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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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2) 审慎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的核 心是有 效防 范各 种风 险, 托管组 织体 系的构成 、内 部管理 制度 的建 立都 要以 防范风 险、 审慎 经营 为出 发点, 应当 体现 “内 控优 先” 的 要 求 。 (3) 独立 性原 则。各 室、各 岗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不 同托 管资 产之间、 托管 资产和 自有 资产 之间 应当 分离。 内部 控制 的检 查、 评价部 门应 当独 立于 内部 控制的 建立 和 执行部 门, 稽核 监察 室应 保持高 度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负 责对 部门 内部 控制 工作进 行评 价 和检查 。


(4) 有效 性原 则。 内 部控制 应当 具有高 度的 权威 性,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不受内部 控制 约束的 权利 ,内 部控 制存 在的问 题应 当能 够得 到及 时的反 馈和 纠正 。 (5) 适应 性原 则。 内 部控制 应适 应我行 托管 业务 风险 管理 的需要 ,并 能随着托 管业 务经营 战略 、 经 营方 针、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 政 策制度 等外 部 环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修订 和完善 。 内 部控 制应 随着 托管业 务经 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经营 理 念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律 、 法 规、 政 策制 度 等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 时进 行相应 的修 订 和完善 。 (6) 防火 墙原 则。 业 务营 运、 稽 核监 察 等 相关 室, 应当在 制度 上和 人员 上适 当分离 , 办公网 和业 务网 分离 ,部 门业务 网和 全行 业务 网分 离,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7) 重要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应当 在全面 控制 的基 础上 ,关 注重要 托管 业务事项 和高 风险领 域。 (8) 制衡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应当 在托管 组织 体系 、机 构设 置及权 责分 配、业务 流程 等方面 形成 相互 制约 、相 互监督 ,同 时兼 顾运 营效 率。 (9) 成本 效益 原则。 内部 控 制应 当权衡 托管 业务 的实 施成 本与预 期效 益,以适 当的 成本实 现有 效控 制。 4、 内部控 制措 施 (1) 完善 的制 度建设 。招商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制定 了《 招商 银行证 券投 资基金托 管业 务管理 办法 》 、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内控 管理 办法 》 、 《招商 银行 基金 托管 业务 操作规 程》 和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从 资产托 管业 务操 作流 程 、 会计核 算 、 岗 位管 理、 档 案管理 、 保密 管理和 信息 管理 等方 面, 保证资 产托 管业 务科 学化 、 制度 化、 规范 化运 作。 为保障 托管 资 产安全 和托 管业 务正 常运 作, 切 实维 护托 管业 务各 当事人 的利 益, 避免 托管 业务危 机事 件 发生或 确保 危机 事件 发生 后能够 及时 、 准 确、 有效 地处理 , 招 商银 行还 制定 了 《招 商银 行 托 管业务 危机 事件应 急处理 办法 》 ,并 建立 了灾难 备份 中心, 各种 业务数 据能及 时在灾 难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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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备份中 心进 行备 份, 确保 灾难发 生时 ,托 管业 务能 迅速恢 复和 不间 断运 行。 (2) 经营 风险 控制。 招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托 管项 目审 批、 资金清 算与 会计核算 双人 双岗、 大额 资金 专人 跟踪 、 凭证 管理 、 差 错处 理等 一系列 完整 的操 作规 程, 有效地 控制 业 务运作 过程 中的 风险 。 (3) 业务 信息 风险控 制。招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部采 用加 密方 式传输 数据 。数据执 行异 地同步 灾备 ,同 时, 每日 实时对 托管 业务 数据 库进 行备份 ,托 管业 务数 据每 日进行 备 份 , 所有的 业务 信息 须经 过严 格的授 权才 能进 行访 问。 (4) 客户 资料 风险控 制。招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部对 业务 办理 过程中 形成 的客户资 料, 视同会 计资 料保 管。 客户 资料不 得泄 露, 有关 人员 如需调 用, 须经 总经 理室 成员审 批, 并 做好调 用登 记。 (5) 信息 技术 系统风 险控制 。招 商银行 对信 息技 术系 统管 理实行 双人 双岗双责 、机 房 24 小 时值 班并 设置 门 禁管理 、电 脑密 码设 置及 权限管 理、 业务 网和 办公 网、与 全行 业 务网双 分离 制度 ,与 外部 业务机 构实 行防 火墙 保护 等,保 证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6) 人力 资源 控制。 招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通 过建 立良 好的 企业文 化和 员工培训 、激 励机制 、 加 强人 力资 源管 理及建 立人 才梯 级队 伍及 人才储 备机 制, 有效 的进 行人力 资源 控 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等有关 证券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投 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 基金 投融 资 比例、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存款 银 行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的合 法性 、 合 规性 进行监 督和 核 查。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上 述 事 项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中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同 、 托 管协 议、 上 述 监督内 容的 约定 和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整改 , 整改 的时 限应 符合 法规 允许的 投资 比 例调整 期限 。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并改正 。 在规 定时 间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报告 中国 证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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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同 和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应当 拒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改正 , 如 基金 管理人 未能 在 通知期 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务执 行核 查。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 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 提供相 关数 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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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五、 相关服 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 销机 构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白 志 中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1)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直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徐 琳 2)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电子直 销平 台 本公司 电子 直销 平台 包括 : 中银基 金官 方网 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 信服 务号 (在 微信 中搜索 公众 号“ 中银 基金 ”并选 择关 注) 中银基 金官 方 APP 客 户端 (在各 大手 机应 用 商 城搜 索“中 银基 金” 下载 安装 )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张 磊 2、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 其 他 销售机构 1)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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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联系人 :











宋亚 平 网址:














www.boc.cn 2) 招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 圳市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客服电 话:








95555 联系人 :











邓 炯鹏 网址:














www.cmbchina.com 3)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东 城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东 城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常 振明 客服电 话:








95558 联系人 :











赵 树林 网址:














bank.ecitic.com 4)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银城中 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银城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联系人 :











曹榕 网址:














www.bankcomm.com 5)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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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 洪崎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8 联系人 :











姚 健英 公司网 站:


www.cmbc.com.cn 6)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东城区 建国 门内 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东城区 建国 门内 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





吴建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7 联系人 :











刘军 祥 公司网 站:








http://www.hxb.com.cn 7)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 湖东 路 154 号中 山大 厦 邮 政编码 :350003 法定代 表人 :





高建 平 联系人 :











李博 联系电 话:








95561 公司网 址:








www.cib.com.cn 8)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39F 法定代 表人 :


许刚 联系人 :


马瑾 联系电 话:





61195566 公司网 站:








www.bocichina.com 9)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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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淮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开国


联系人 :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








95553 或拨打 各城 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话


公司网 站:








www.htsec.com 10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罗 湖区红 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 证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罗 湖区红 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 证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


何如 联系人 :








周杨 客服电 话:





95536 公司网 站:





http://www.guosen.com.cn 11) 光大 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薛峰 联系人 :











刘 晨、 李芳芳 客服电 话:








95525 公司网 站:








www.ebscn.com 12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 东省 深 圳市福 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 阳区亮 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 券大厦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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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法定代 表人 :


王 东明 联系人 :








陈忠 联系电 话 :





95558 公司网 站:





www.cs.ecitic.com 13 ) 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民生 路 1199 弄证 大 五道口 广 场 1 号楼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 兰荣


客服电 话:


95562 联系人 :


夏中苏 公司网 址:


www.xyzq.com.cn


14 ) 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 市崂山 区深 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 岛市 崂 山区深 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融 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宝林 联系人 :











吴 忠超 客服电 话:





(0532 )96577





公司网 站:








http://www.zxwt.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 选 择其 它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销售 本基 金, 并 及 时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太平 桥大 街17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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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电话:


(010 )59378835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


任瑞 新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力 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 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冬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 师事 务所 会计师 事务 所名 称: 安永 华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汤 骏 经办会 计师 :汤骏 、 许培 菁 (五) 担保人 名称: 中国 投融 资担 保股 份有限 公司 (在 本部 分简 称为“ 中投 保” )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三 环北 路 100 号 金玉 大厦 写 字楼 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三环 北 路 100 号 金玉 大 厦写字 楼 9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 炎勋 电话: 010-88822847 传真: 010-68437040 联系人 :王晨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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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六、 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2 年 7 月 23 日证 监许 可[2012]952 号 文件核 准, 向社 会公 开募 集。 本 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 金存 续 期间为 不定 期。 本基 金自 2012 年 8 月 13 日起 开始 发 售, 每 份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面值 为 1.00 元人民 币。 截 至 2012 年 9 月 14 日募 集结 束, 共募 集 基金份 额 4,219,007,286.60 份,有 效 认购户 数 为 31,565 户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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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七、 基金合 同的生效 根据相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 基 金合同 已 于 2012 年 9 月 19 日正 式 生效。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管 理本 基金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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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八、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 销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本招 募 说明书 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已 于 2012 年 11 月 2 日起 开始 办理 本基 金基金 份额的 日 常申 购 、 赎回、转 换及定 期定 额投 资 业 务, 详情参 见基 金管 理人 2012 年 10 月 30 日 刊登 的《 中 银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开放 日常 申购、 赎回 、转 换及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者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且 注册 登 记机构 确认 接收 的 , 其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为 下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 价格 。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 知价” 原 则, 即 申购、 赎 回 价格 以 申请 当 日收市 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基 准 进行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 金份额 时 , 除 基金 合同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按“ 后进先 出” 的原 则, 对该 持有 人账户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 ,即 注册登 记确 认日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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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期在先 的基 金份 额后 赎回 , 注册 登记 确认 日期 在后 的基金 份额 先赎 回, 以确 定被赎 回基 金 份额的 持有 期限 和所 适用 的赎回 费率 ; 5 、若 保本 周期 到期后 ,本基 金不 符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变更为 非保 本基金, 则变 更后对 所有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按照“ 先 进先 出”的原 则 ,以确 定所 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 申 购申 请即为 有 效。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 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日 (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 有 效性进 行确 认。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 包括该 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以 销售 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申 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人 。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申 购和 赎回 的确 认以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 量限制 1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 上直销 平台 或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其他 销售机 构 申 购本基金 时, 单笔最 低申 购金 额为 1000 元 人民 币( 含申 购费 )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直 销中 心柜台 申购 本 基金时 , 单 笔最 低申 购金 额为 10000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费 ) 。 若 各 销售 机构 对上述 最低 申 购金额 、 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定 为准 。 在 本基 金开 通定期 定额 投 资 业务 后, 投资 者以 定期定 额投 资方 式申 购本 基金 时 ,或 在本 基金 转型 为“ 中银 稳健 策略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后 ,投 资者 选择 将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转 为基金 份额 时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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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不受上 述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 2 、投 资者 可 将 其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赎 回。 如遇 巨额 赎回 等情况 发生 而导致延 期赎 回时 , 赎 回办 理和 款项 支 付的办 法将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巨 额赎 回或 连续 巨额 赎回的 条款 处 理 。 3 、投 资者 可多 次申购 ,对单 个投 资者累 计持 有基 金份 额不 设上限 。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4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和 赎回份额 的数 量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小于 100 万元 1.2% 100 万 元( 含)-200 万元 0.8% 200 万 元( 含)-500 万元 0.4% 大于 500 万 元( 含) 1000 元/ 笔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5 年 以内 2% 1.5 年 (含 )-3 年以内 1% 3 年( 含) 以上 0 1、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2、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 不 低于 赎回 费 总额 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 其 余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 其他必 要的 手 续费。 3、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 并最 迟应 于 新的 费率或 收费 方 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 资人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要 求履 行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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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必要手 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 的计 算 1、 本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净 申购 金额除 以申购 当日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有效 份额单 位 为份 ,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时 ,申 购份 额 的 计算 方法 为 :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 /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申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申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 金财产 承担 。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5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假设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5 元, 则 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50,000/ (1+1.2% )=49407.11 元 申购费 用=50,000-49407.11=592.89 元 申购份 额=49407.11/1.05=47054.39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5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 元 ,则其 可 得 到 47054.39 份 基金 份额 。 2、 本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赎回 当日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扣 除 相 应的费 用, 赎回 金额 单位 为元 , 计算 公式 为: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 金财产 承担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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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例: 某 投资 人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持 有时 间为两 年六 个月 , 对 应的 赎回 费 率为 1%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25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0× 1.25=12,5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1%=125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125=12375 元 即: 投资 者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 持 有期 限 为两年 六个 月, 假设 赎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25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2375 元。 3、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在当 天 收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 内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 公告。 (八) 过渡期申购 的特别规 定 投资者 在过 渡期 内申 请购 买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称为过 渡期 申购 。 投 资者 在过 渡 期 申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 按其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 在折算 日所 代表 的可 赎回 金额确 认下 一 个保本 期的 保本 金额 并适 用下一 个保 本期 的保 本条 款。 1、 基金管 理人 在当 期保 本期 到期前 , 将根 据担 保人 或 保本义 务人 提供 的下 一个 保本 期担保 额度 或保 本额 度 , 确定并 公告 下一 个保 本期 的基金 管理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承担 保本 责 任 的 最 高 金 额 ,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规 模 控 制 的 具 体 方 案 详 见 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前 公 告 的 处 理 规 则。 2、 过渡期 申购 采取“ 未 知价” 原则 , 即 过渡 期申 购价 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 后本 基金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3、 过渡期 申购费 率最 高不超 过 5% , 具体费 率在 届时 的相关 公告中 列示 。过渡 期申 购费用 由过 渡期 申购 的投 资人承 担 , 不 列入 基金 财 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 场推广 、 销售 、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4、 过渡期 申购 的具 体费 率、 日期、 时间 、 场 所、 方 式 和程序 等事 宜由 基金 管理 人确 定并提 前公 告。 过渡 期内 , 本基 金将 暂停 办理 日常 赎回、 本基 金转 换入 和本 基金转 换出 业 务, 但 具体 决定 及其 执行 以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公 告为 准。 在过 渡期 最后一 个工 作 日将进 行份 额折 算, 本基 金在该 日暂 停办 理过 渡期 申购业 务。 过渡 期内, 基 金管理 人应 使 基金资 产保 持现 金形 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免收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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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5、 投资人 进行 过渡 期申 购的 , 其持 有相 应基 金份 额至 过渡期 最后 一日 (含 该日 ) 期 间的净 值波 动风 险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 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收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 或某 些申购 申请 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能对 基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暂停 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 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依 据计算 赎回 金额 。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 在 暂停 赎 回的情 况消 除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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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 式 1、 巨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 日内的 基金份额净赎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基 金 转换 中 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 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 消赎回 。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续 赎回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 选 择 取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 期的 赎 回 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回 申请; 已经 确认的 赎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上 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交 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 告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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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 当日 应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 在规定 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放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暂停 结束 ,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提 前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 并公 告最 近一 个 开 放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十三) 基金 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 理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公 告 , 并 提前 告知 基 金托管 人与 相 关机构 。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等 情形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过 户 以 及注 册登 记 机 构 认可 、 符 合法 律法 规 的 其 它非 交 易 过户( 可 补 充 其 他情 况) 。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 须 是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 司 法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规 定办 理 , 并 按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规定的 标准 收费 。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 机 构 可以 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 定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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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投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金 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 必须不 低于 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金 额。 (十七)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及注 册 登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冻 。 基 金账 户或 是基 金份额 被冻 结 的,对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并 冻结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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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九、 基金的 保本和保证 一、 担保人基 本情况 为确保 履行 保本 条款 , 保 障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 本基金 的 第 二个 保本 周期 由中国 投 资担保 有限 公司 作为 担保 人。 1、担 保人 名称 :中 国投 融 资担保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 下简称 “中 投保 ”) 2、住 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 三环北 路100 号 金玉 大厦 写 字楼9 层 3、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 区西三 环北 路100 号 金玉 大 厦写字 楼9 层 4、法 定代 表人 :黄 炎勋 5、成 立日 期:1993 年12 月4日 6、联 系人 信息 联系人 :王 晨 电话: (010 )88822847 7、组 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 司 8、注 册资 本:45 亿 元人 民 币 9、经 营范 围: 融资 性担 保 业务: 贷款 担保 、票 据承 兑担保 、贸 易融 资担 保、 项目融 资担保 、 信 用证 担保 及其 他融资 性担 保业 务。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债 券担保 、 诉 讼 保全担 保、 投标 担保、 预付 款担保 、 工 程履 约担 保、 尾 付款如 约偿 付担 保等 履约 担保业 务 , 与担保 业务 有关 的融 资咨 询、 财 务顾 问等 中介 服务 , 以自 有资 金投 资。 投 资 及投资 相关 的 策划、 咨询; 资产 受托 管 理; 经 济信 息咨 询; 人 员 培训; 新技 术、 新 产品 的 开发、 生产 和 产品销 售; 仓储 服务 ; 组 织、 主 办会 议及 交流 活动 。 上述 范围 涉及 国家 专项 规定管 理的 按 有关规 定办 理。 10、 其他 : 中投 保的 前身 为中国 经济 技术 投资 担保 有限公 司 , 是 经 国 务院 批 准特例 试 办,于1993 年12 月4 日在 国 家工商 行政 管理 局注 册成 立的国 内首 家以 信用 担保 为主要 业务 的全国 性专 业担 保机 构。 中投保 由财 政部 和原 国家 经贸委 共同 发起 组建 , 初 始注册 资本 金 5 亿元 ,2000 年中 投保 注 册资本 增至6.65 亿 元。2006 年 , 经 国务 院批 准, 中 投保整 体并 入国家 开发 投资 公司 , 注 册资本 增至30亿 元。2010 年9月2 日, 中投 保通 过引 进知名 投资 者 的方式 , 从 国有 法人 独资 的一人 有限 公司 , 变 更为 中外合 资的 有限 责任 公司 , 并通 过向 投 资人增 发注 册资 本, 将中 投保的 注册 资本 金增 至35.21 亿 元, 后 经资 本公 积金 转增, 于2012 年8月6 日将 注册 资本 金增 至45亿 元人 民币 。2015 年8 月19日 ,中 投保 企业 形式 由有限 责任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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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公司变 更为 股份 有限 公司 , 名称 相应 变更 为中 国投 融资担 保股 份有 限公 司。2013 年, 公 司 分别获 得中 诚信 国际 信用 评级有 限责 任公 司、 联合 资信评 估有 限公 司、 大公 国际资 信评 估 有限公 司给 予的 金融 担保 机构长 期主 体信 用等 级AA+ 。 二、 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 责任 的情况 截至 2015 年 6 月 ,中 投保 对外担 保的 在保 余额 为 1316.74 亿元 ;中 投保 为 29 只基 金 提供担 保, 实际 基金 担保 责任金 额合 计 270.66 亿 元 人民币 。 三、 保证合同 鉴于: 《 中 银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约定了 基金管 理人 的保 本义 务 ( 见 《基 金合 同》 第十 二部 分) 。 为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合法权 益, 依 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担保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 基金法 》 、 《关 于保 本基 金的指 导意 见 》 等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和 担保人 在平 等 自愿、 诚实 信用、 充分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合法 权益 的原 则基 础上 , 特订 立 《 中 银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保证 合同 》 (以 下简 称 “本 合同 ” 或 “ 《 保证 合 同》 ” ) 。 担 保人就 本基 金第 二保 本周 期 (在 本协 议中 简称 称 “ 当期” ) 的 保本 责任 提供 连带责 任保 证 担保 , 具 体为 就本 基金 的 上一保 本周 期选 择或 默认 选择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到 当期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的 基金 份额, 以及过 渡期 申购 并持 有到 当期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的基 金份额 所承 担保本 义务 的履 行提 供不 可撤销 的连 带责 任保 证。 担 保人保 证责 任的 承担 以本 《 保证合 同 》 为准。 《保证 合同 》 的 当事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担保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投 资者自 依 《基金 合同 》 取得 基金 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保 证合 同》 的当 事 人, 其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保证 合同 》的 承认 、接受 和同 意。 除非本 《保 证合 同》 另有 约定, 本 《 保证 合同 》 所 使用的 词语 或简 称与 其在 《基金 合 同》中 的释 义部 分具 有相 同含义 。 (一)保证的范围和 最高 限额 1、本 基金 为当 期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提供 的保 本额 (以 下简 称“保 本额” ) , 分 为上 一保 本 周期选 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 当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当 期保本 周期 到 期日的 基金 份额 的保 本额, 以及过 渡期 申购 并持 有到 当期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的基 金份额 的保 本额。 分别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计算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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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1)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选 择 或默认 选择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保 本额 为: 从上一 保本 周期 选择 或默 认选择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保本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选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 当期 保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在基 金份额 折算 日所 代表 的资 产净值 (2) 过渡 期申 购并 持有 到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保 本额为 : 过渡期 申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保 本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过 渡期 申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在基 金份额 折算 日所 代表 的资 产净值 2、担 保人 承担 保证 责任 的 金额即 保证 范围 为: (1)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从上一 保本 周期 选择 或默 认选择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 担保 人 的保证 范围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选择 或默认 选择 转 入当期 保本 周 期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与 当期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乘积 加上 相应基 金份 额当 期保 本期 内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 和计 算的总 金额 低于 从上 一保 本周期 选择 或默认 选择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保本 额的 差额 部分 (以 下 简 称“转 入保 本赔 付差 额” ); (2)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过渡期 申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担保 人的 保证 范围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过渡 期申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与当期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的乘积 加上 相应 基金 份额 当期保 本期 内的 累计 分红 金额之 和计 算的 总金 额低 于过渡 期申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保 本额 的差 额部 分 (以 下简 称 “过 渡期 申 购保本 赔付 差 额”) 。 保本赔 付差 额统 指转 入保 本赔付 差额 与过 渡期 申购 保本赔 付差 额。 3、本 基金 当期 保本 周期 的 募集上 限 为 70 亿元 人民 币。 4、除 上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从上一 保本 周期 选择 或默 认选择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及过 渡期 申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之外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当期 保本 周 期内申 购或 者转 换入 、 以 及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 (不 包括 该日) 赎回 或 转换出 的基 金 份额均 不在 保证 范围 之内 , 且 担保 人承 担保 证责 任 的最高 限额 不超 过当 期保 本周期 起始 日 确认的 保本 额。 5、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是指 本 基 金保 本周 期( 如无 特别 指明, 保本 周期 即为 当期 保本周 期) 届 满的 最后 一日。 本 基金的 保本 周期 为三 年, 自本基 金公 告的 当期 保本 周期起 始之 日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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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起至三 个公 历年 后对 应日 止, 如 该对 应日 为非 工作 日,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顺延 至下一 个工 作 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 间为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起六 个月 。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 期间 ,本 担保 人在 保证范 围内 承担 不可 撤销 的连带 保证 责任 。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 一情 形发 生时 ,担 保人不 承担 保证 责任 : 1、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从上 一保 本周期 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 入当期 保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 过 渡 期申 购并 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乘 积加 上相 应基金 份额 当期 保本 期内 的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计算 的总金 额不 低于其 保本 额;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过渡 期 申购、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选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 当期 保本周 期,但 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前 (不 包括 该日 )赎 回或转 换出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当 期 保本周 期内 申购 或转 换转 入的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4、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情形 ; 5、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本 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的情 形, 且担 保人不 同意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6、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 金份 额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7、因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投 资亏 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 件直 接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按约 定履 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或 延迟 履行 义务 的, 或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其 他情形 基金 管 理人免 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8、未 经担 保人 书面 同意 修 改《基 金合 同》 条款 ,可 能加重 担保 人保 证责 任的 ,根据 法律法 规要 求进 行修 改的 除外。 (五)责任分担及清 偿程 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于此 同 意授权 基金 管理 人作 为其 代理人 代为 行使 向担 保人 索偿的 权利并 办理 相关 的手 续( 包 括但不 限于 向担 保人 发送 《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 及 代收相 关 款 项等) 。 如 果保 本周 期到 期 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从 上一 保本周 期选 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当 期保 本 周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过 渡期 申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 与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基 金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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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份额净 值的 乘积 加上 相应 基金份 额当 期保 本期 内的 累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低 于保 本额 , 基 金 管 理人未 能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全 额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后 5 个工 作日 内, 向担 保 人发出 书面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应当 载明 基金 管理人 应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的本 基金保 本赔 付差 额、 基金 管理人 已自 行偿 付的 金额 、 需担 保人 支 付的代 偿 款 项以 及基 金管 理人指 定的 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人 处开 立的 指定 账户 信息) 。 2、担 保人 应在 收到 基金 管 理人发 出的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后 的 5 个 工作 日内, 将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 载明 的代 偿款 项划 入基 金管理 人指 定的 本基 金在 基金托 管人 处 开立的 账户 中, 由基 金管 理人将 该代 偿款 项支 付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担 保人 将上述 代偿 金 额全额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立 的账 户中 后即 为全 部履行 了保 证责任 , 担 保人 无须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逐 一进 行代 偿。 代 偿款 项的 分配 与支 付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担 保人 对此 不承 担责任 。 3、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应在 保 本周 期 到期 日 后 20 个工 作 日(含 第 20 个 工作 日) 内 将保 本赔付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4、如 果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从上 一保 本周期 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 入当期 保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 过 渡期 申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与到 期日基 金份 额 净值的 乘积 加上 相应 基金 份额当 期保 本期 内的 累计 分红金 额之 和低 于保 本额 , 基 金管 理 人 及担保 人未 履行 《基 金合 同》 及 本合 同上 述条 款中 约定的 保本 义务 及保 证责 任的, 自保 本 周期到 期后 第 21 个 工作 日 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合同 》第 二十 二部分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约定, 直接 向基 金管 理人 或担保 人请 求解 决保 本赔 付差额 支付 事 宜,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直 接向担 保人 追偿 的, 仅得 在保证 期间 内提 出。 (六)追偿权、追偿 程序 和还款方式 1、担 保人 履行 了保 证责 任 后,即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归还 担保 人为 履行 保证 责任支 付的全 部款 项 ( 包括 但不 限于担 保人 按 《 履行 保证 责任通 知书 》 所 载明 金额 支付的 实际 代 偿款项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直接向 担保 人要 求代 偿的 金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向 担保 人要 求代偿 的金 额及 担保 人为 履行保 证责 任支 付的 其他 金额 , 前 述 款 项重叠 部分 不重 复计 算) 和自支 付之 日起 的利 息以 及担保 人的 其他 费用 和损 失, 包 括但 不 限于担 保人 为代 偿追 偿产 生的律 师费 、调 查取 证费 、通讯 费、 诉讼 费、 保全 费、评 估 费 、 拍卖费 、公 证费 、差 旅费 、抵押 物或 质押 物的 处置 费等。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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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2、基 金管 理人 应自 担保 人 履行保 证责 任之 日起 一个 月内, 向担 保人 提交 担保 人认可 的还款 计划 , 在 还款 计划 中载明 还款 时间 、 还 款方 式, 并 按担 保人 认可 的还 款计划 归还 担 保人为 履行 保证 责任 支付 的全部 款项 和自 支付 之日 起的利 息以 及担 保人 的其 他费用 和损 失。 基 金管 理人 未能 按本 条约定 提交 担保 人认 可的 还款计 划, 或未 按还 款计 划履行 还款 义 务的, 担保 人有 权要 求基 金管理 人立 即支 付上 述款 项及其 他费 用, 并赔 偿给 担保 人 造成 的 损失。 (七)担保费的支付 1、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本条 规 定向担 保人 支付 担保 费。 2、担 保费 支付 方式 :担 保 费从基 金管 理人 收取 的本 基金管 理费 中列 支, 按本 条第 3 款公式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月收 到基金 管理 费 之后的 五个 工作 日内 向担 保人支 付担 保费 。 担保 人 于收到 款项 后的 五个 工作 日内向 基金 管 理人出 具合 法发 票。 3、每 日担 保费 计算 公式= 担保费 计算 日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2‰×1/ 当 年日 历天 数 。 担保费 计算 期间 自本 基金 公告的 当期 保本 周期 起始 之日起 , 至担 保人 解除 保 证责任 之 日或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较早 者止, 起始 日及 终止 日均 应计入 期间 。 (八)适用法律及争 议解 决方式 本 《 保证 合同 》 适 用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 发生 争 议时 , 各 方应 通过 协商 解 决; 协商 不成的 , 任 何一 方均 可向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提 起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 且 仲 裁裁决 为终 局, 并对 各方 当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由败 诉方 承担 。 (九)其他条款 1、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公 告本 《保证 合同 》。 2、本 《保 证合 同》 自基 金 管理人 、担 保人 双方 法定 代表人 (或 授权 代表 )签 字(或 盖人名 章) 并加 盖公 司公 章之日 起成 立, 自当 期保 本周期 起始 日起 生效 。 3、本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后,基 金管 理人 、担 保人 双方全 面履 行了 本合 同规 定的义 务,本 合同 终止 。 4、担 保人 承诺 继续 对本 基 金下一 个保 本周 期提 供保 本保障 的, 基金 管理 人、 担保人 另行签 署合 同。 四、 保证费用的费率和支 付方 式 1、保 证费 率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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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本基金 第二 个保 本周 期内 的保证 费用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2‰ 年费 率计 提 。保证 费用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2‰×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保证 费 用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保证费 用计 算期 间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 至 担保 人解除 保证 责任 之日 或保 本周 期 到 期日较 早者 止, 起始 日及 终止日 均应 计入 期间 。 2、支 付方式 在基金 保本 周期 内 , 本 基 金的保 证费 用从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费 收入 中列 支 。 保证费 用 每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末 , 按 月支 付。 由 基 金管理 人于 每月 收到 基金 管理费 之后 的 5 个工 作日 内支 付给 担保 人 。 担 保人 于收 到款 项后 的5 个工作 日内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合 法发 票。 五、 保本 1、 保本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到 期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乘 积 ( 即“ 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 份额的 可赎 回金 额” ) 加上 该部分 基金 份 额 在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即保 本赔 付差 额) , 并 在保 本 周期 到期 日 后 20 个 工作日 内 ( 含该 第 20 个工 作日) 将该 差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其 后各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过 渡期申 购、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该 部 分 基 金 份额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内的 累计分 红款 项之 和低 于其 保本金 额, 由当 期有 效的 基 金合同 、 《 保 证合同 》 或 《 风险 买断 合 同》 约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将该 保本 赔付 差额支 付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周 期内申 购 或 转换 入 , 或在 当期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 ( 不包括 该 日)赎 回或 转换 出的 基金 份额不 适用 本条 款。 本 基金第一 个保 本周 期的保 本金额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 额的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费 用及 募集期 间的 利息 收入 之和 本 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 期的保 本赔付差 额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购 并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在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其 保 本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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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金额的 差额 部分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金 额 的 确 定 以 公 司 届 时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者相关 公告 为准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 入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加上 该部 分 基金份 额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内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低 于其保 本金 额的 差额 部分 2、 保本周 期 本基金 的保 本周 期为 三年 。 本基金 的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至 3 个公 历年 后对 应日 止 。 如 果该对 应日为 非工 作日 ,保 本周 期到期 日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在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下, 本 基金 继续 存续 并进 入下一 保 本周期 ,该 保本 周期 的具 体起讫 日期 以本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公告 为准 。 3、 适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1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 或 过渡 期申 购并 持有到 期、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 (2 ) 对于认 购 并 持有 到期 、 或 过渡期 申购 并持 有到 期、 或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无 论选择 赎回 、 转 换到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其他基 金、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或 是变 更为“ 中 银稳 健 策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都同样 适用 保本 条款 。 4、 不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1 )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或过 渡期 申购 并持 有到期 、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 期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额 加上 该 部分基 金份 额在 当期 保本 周期内 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计算 的总 金额 不低 于其 保本金 额; (2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或过 渡期申 购、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 但在基 金当 期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前 (不 包括 该日 )赎 回或转 换出 的基 金份 额;


(3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周 期内申 购或 转换 入的 基金 份额; (4 ) 在保本 周期 内发 生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形 ; (5 ) 在保本 周期 内发 生本 基金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或更 换基 金管理 人的 情形 , 且担 保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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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不同 意继 续承担 保证 责任 ; (6 )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 包括该 日) 基 金份 额发 生的 任何形 式的 净值 减 少 ; (7 ) 因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基 金投资 亏损 , 或因 不可 抗 力事件 直接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按约 定履 行全 部或 部分义 务或 延迟 履行 义务 的, 或出 现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其他 情形 令 基金管 理人 免于 履行 保本 义务的 。 六、 保本 周期 到期的处理 方案 1、 保本周 期到 期后 基金 的存 续形式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在 符合 法律法 规有 关担 保人 或保 本义务 人资 质要 求、 经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认 可的 担保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同意 为下 一个保 本周 期提 供保 本保 障, 并与 基 金 管理人 签订 《 保证 合同 》 或 《 风险 买断 合同 》 , 同 时本基 金满 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 的基金 存续 要求 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继 续存 续并 转入 下一保 本周 期, 下一 保本 周期的 具体 起 讫日期 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为 准。 如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未能 符合 上述 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 则本 基金 将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变 更为“ 中 银稳 健 策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同 时, 基金 的 投资目 标 、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以及 基金费 率等 相关 内容 也将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约定 作相应 修 改 。 上述变 更无 须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 提 前在 临时公 告或 更 新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中予 以说明 。 如果本 基金 不符 合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对 基金 的存 续要求 , 则本 基金 将根 据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终 止。 2、 保本周 期到 期的 处理 规则 本基金 保本 期到 期前 , 基 金管理 人将 提前 公告 保本 期到期 的处 理规 则并 提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进行 保本 期到 期操 作。 为保障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利 益,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保本 期到期 前 30 个工 作日 内 视情况 暂 停本基 金的 申购 和转 换转 入业务 并提 前公 告。 (1 ) 本基金 的到 期期 间为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及之 后 5 个工 作日 ( 含第 5 个工 作日 ) 。 在到期 期间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做 出如 下选 择: ① 在到期 期间 内赎 回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 ② 在到期 期间 内将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已公 告开 放 转换 转入业 务的 其他 基金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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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③ 保本周 期到 期后 , 本 基金 符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根据 届时 基金 管理 人的公 告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④ 保本周 期到 期后 , 本 基金 不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 件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转 为变 更后的“ 中 银稳 健策 略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 (2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持 有的所 有基 金份 额选 择上 述四种 处理 方式 之一 , 也 可以部 分选 择赎 回 、 转 换 出、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 或 在本基 金不 满足 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时 , 转为变 更后 的非 保本 混合 型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3 ) 在到期 期间 内, 无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采取 何种 到期 选择, 均无 需就 其认 购并 持有到 期、 或过 渡期 申购 并持有 到期 、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有 到期 的 基金份 额的 赎回 和转 换支 付赎回 费用 和转 换费 用 ( 包括转 出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和转入 基金 的 申购费 补差 , 下 同) 等交 易费用 。 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 或在 本基金 不满 足 保本基 金存 续条 件时 转为“ 中银稳 健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后的 其 他费用 , 适 用其所 转入 基金 的费 用、 费率体 系。 (4 )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未在 届时公 告的 到期 期间 内进 行选择 , 到期 期间 经过 以 后, 在 下一 保本 周期 开始 之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不能再 选择 赎回 或转 换为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 。 若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未 在到 期期 间内 做出到 期选 择且 本基 金符 合保本 基金 存 续条件 ,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默认 转入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若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未 在到 期期 间内 做出到 期选 择且 本基 金不 符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 则基金 管理 人 将 视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默认 选择 了继 续持 有变 更后的“ 中银 稳健 策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 (5)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 个 保 本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代 表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总 和 超 过 担 保 人 提 供 的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担 保 额 度 或保本 义务 人提 供的 下一 个保本 期保 本额 度的 , 基 金管理 人将 先按 照下 一个 保本期 担保 额 度或保 本额 度确 定本 基金 在下一 个保 本期 享受 保本 条款的 总基 金份 额数 , 然 后根据 注册 登 记机构 登记 的本 基金 份额 登记时 间 , 按 照“ 时间 优先” 的原 则确 认每 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在下 一个保 本期 享受 保本 条款 的基金 份额 。具 体确 认方 法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 。 (6 ) 在到期 期间 内, 无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做出 何种 选择 , 将自 行承 担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后 (不 含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波 动的风 险。 (7 ) 基金赎 回或 转换 转出 采取“ 未知价” 原 则 , 即 赎回 价格 或转换 转出 的价 格以 申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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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请当日 收市 后本 基金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8 ) 在到期 期间 , 本基 金接 受 赎回 、 转 换转 出申 请 , 不 接 受申购 和转 换转 入申 请。 (9 ) 基金管 理人 默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进行 上 述 2 中(4 )到期 操作 的日 期为 到期 期间的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10 ) 本基金 在到 期期 间应 使基 金资产 保持 现金 形式 , 在 到期期 间 ( 除保 本期 到期 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免 收基 金管 理费 和基金 托管 费。 3、 保本周 期到 期的 公告 (1)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在 符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 件下 , 本 基金将 继续 存续 并转 入下 一保本 周期 。 基 金管 理人 应依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就本 基金 继续 存续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到期操 作以 及下 一保 本周 期 前的 过渡 期 申 购等 相关 事宜进 行公 告。 (2)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在 不符 合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下, 本基金 将变 更为“ 中 银稳 健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临 时公 告或“ 中 银稳 健 策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招募 说明 书》 中公 告相 关规则 。 (3)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金 管理人 还将 进行 提示 性公 告。 4、 保本周 期到 期的 保本 条款 (1 )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 或 过渡 期申购 并持 有到 期、 或从 上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无论 选择 赎回 、 转换到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 、 还是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或 在本基 金不 满足 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时 转为 变更 后的“ 中银稳 健策 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该 部 分基金 份额 都适 用保 本条 款。 (2 ) 募集期 认购 本基 金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在本基 金过 渡期 内申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及 从本 基金 上一 个保 本周期 到期 后选 择或 默认 选择转 入 当 期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在 到期 期间赎 回基 金份 额、 转换 为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且已 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的 其他 基金 份额 、 选 择或默 认选 择转 入当 期保 本期或 继续 持 有转型 后的“ 中 银稳 健策 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 其 相应 基金份 额在 保本期 到期 日所 对应 的可 赎回金 额加 上当 期保 本期 内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低 于其保 本金 额的, 基金 管理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应补 足该 差额 ,并 在保本 期到 期日 后20 个 工 作日内 将该 差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应依据 基金 合同 、 保 证合 同或风 险买 断 合同承 担责 任 。 本 基金 第 一个保 本周 期由 中国 投资 担保有 限公 司对 基金 管理 人的保 本义 务 承担不 可撤 销的 连带 保证 责任。 5、 保本周 期到 期的 赔付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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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1 ) 第 二个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赔 付 ①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于 此同 意授权 基金 管理 人作 为其 代理人 代为 行使 向担 保人 索偿的 权利并 办理 相关 的手 续( 包 括但不 限于 向担 保人 发送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 及 代收相 关 款 项等) 。 如 果保 本周 期到 期 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从 上一 保本周 期选 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当 期保 本 周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过 渡期 申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 与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乘积 加上 相应 基金份 额当 期保 本期 内的 累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低 于保 本额 , 基 金 管 理人未 能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全 额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后5 个 工作 日内 , 向担 保 人发出 书面 《 履行 保证 责 任通知 书 》 ( 应 当载 明基 金 管理人 应向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 付的 本基 金保本 赔付 差额 、 基 金管 理人已 自行 偿付 的金 额、 需担保 人支 付 的代偿 款项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开立 的指 定账 户信 息) 。 ②担保 人应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发 出的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后的5 个 工作 日内, 将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 载明的 代偿 款项 划入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本 基金 在基 金托管 人处开 立的账 户中 , 由 基金 管理 人将该 代偿 款项 支付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担保 人将 上述代 偿金 额 全额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的 账户 中后 即为 全部 履行了 保证 责任, 担保 人无 须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逐一 进行 代偿 。 代偿 款项 的分 配与 支付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担保 人对 此不 承担 责任。 ③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后20 个工 作 日 (含 第20 个工 作日) 内 将保本 赔付差 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④如果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从上 一保 本周期 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 入当期 保 本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过渡 期申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 与 到期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的乘 积加 上相 应基 金份 额当期 保本 期内 的累 计分 红金额 之和 低于 保本 额 , 基金管 理人 及 担保人 未履 行 《 基金 合同 》 及本 合同 上述 条款 中约 定的保 本义 务及 保证 责任 的, 自 保本 周 期到期 后第21 个工 作日 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合 同》 第二 十二 部分“ 争议 的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约定 , 直接向 基金 管理 人或 担保 人请求 解决 保本 赔付 差额 支付事 宜 , 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直 接向 担保人 追偿 的, 仅得 在保 证期间 内提 出。 (2 ) 本基金 第二 个保 本周 期后 各保本 周期 到期 的赔 付事 宜, 由基 金管 理 人 届时 进 行公告 。 6、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的 处理 规则 本基金 保本 期届 满时 , 符 合法律 法规 有关 担保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资质 要求 、 并 经基金 管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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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理人认 可的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同意 为本 基金 下一 个保本 期提 供保 本保 障 , 并与本 基金 管 理人签 订 《保 证合 同》 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 , 同时 本基金 满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基 金存 续要 求, 本基 金继续 存续 并进 入下 一个 保本期 。 (1) 过渡期 是指 到期 期间 截止 日次日 起至 下一 个保 本期 开始日 前一 工作 日的 期 间,最 长不 超过20 个工 作 日。过 渡期 的具 体起 止日 期由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并届 时公告 。 (2) 过渡期 申购 投资者 在过 渡期 内申 请购 买本 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称为过 渡期 申购 。 投 资者 在过 渡 期 申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 按其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 在折算 日所 代表 的可 赎回 金额确 认下 一 个保本 期的 保本 金额 并适 用下一 个保 本期 的保 本条 款。 ① 基金管 理人 在当 期保 本期 到期前 , 将根 据担 保人 或 保本义 务人 提供 的下 一个 保本 期担保 额度 或保 本额 度 , 确定并 公告 下一 个保 本期 的基金 管理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承担 保 本责任 的最 高金 额 , 过 渡 期申购 的规 模控 制的 具体 方案详 见当 期保 本期 到期 前公告 的 处理规 则。 ② 过渡期 申购 采取“ 未 知价” 原则 , 即 过渡 期申 购价 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 后本 基金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③ 过渡期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5% , 具 体费 率在届 时的 相关公 告中 列示 。 过渡 期 申购 费用由 过渡 期申 购的 投资 人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注 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④ 过渡期 申购 的具 体费 率、 日期、 时间 、 场 所、 方 式 和程序 等事 宜由 基金 管理 人确 定并提 前公 告。 过渡 期内 , 本基 金将 暂停 办理 日常 赎回、 本基 金转 换入 和本 基金转 换 出业务 , 但 具体 决定 及其 执行以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为 准。 在过 渡期最 后 一个工 作日 将进 行份 额折 算, 本 基金 在该 日暂 停办 理过渡 期申 购业 务。 过渡 期内, 基 金管理 人应 使基 金资 产保 持现金 形式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免收 基金 管理费 和 基金托 管费 。 ⑤ 投资人 进行 过渡 期申 购的 , 其持 有相 应基 金份 额至 过渡期 最后 一日 (含 该日 ) 期 间的净 值波 动风 险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⑥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从 本基 金上一 个保 本期 选择 或默 认选择 转入 下一 个保 本期 的 基金份 额的 保本 金额 超过 或可能 超过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提供 的下 一个 保本 期担保 额度或 保本 额度 ,基 金管 理人将 不开 放过 渡期 申购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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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3) 下一个 保本 周期 基金 资产 的形成 ① 选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 个保本 周期 的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在上 一个 保本 期结 束后选 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个 保本 期的 , 按 其选 择 或 默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个 保本 期的基 金份 额在 折算 日所 代表的 可赎 回金 额确 认下 一个保 本期的 保本 金额 并适 用下 一个保 本期 的保 本条 款。 ② 过渡期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 投资人 在过 渡期 内申 购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 按 其申 购的基 金份 额在 折算 日所 代 表 的可赎 回金 额确 认下 一个 保本期 的保 本金 额并 适用 下一个 保本 期的 保本 条款 。 (4) 基金份 额折 算 下一个 保本 期开 始日 的前 一工作 日( 即过 渡期 最后 一个工 作日 )为 折算 日。 对在折 算日登 记在 册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包 括从 上一 个保 本期 结 束后选 择或 默 认选择 转入 下一 个保 本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和投 资者 进行 过渡期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 , 将 以折 算 日的基 金估 值为 基础 , 在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所 代表 的资产 净值 总 额保持 不变 的前 提下, 变 更登记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0 元 的基 金份 额, 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数额按 折算 比例 相应 调整 。具体 折算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通 过保 本期 到期 处理 规则进 行公 告。 (5) 进入下 一个 保本 期运 作 折算日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为 下一个 保本 期开 始日 , 本 基金进 入下 一个 保本 期运 作。 从 上 一个保 本期 结束 后选 择或 默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个 保本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和投 资者 进行 过渡 期申 购的基 金份 额, 经基 金份 额折算 后, 适用 下一 个保 本期的 保本 条 款。 本基金 进入 下一 个保 本期 后, 仍使 用原 名称 和基 金 代码 办 理日 常申 购 、 赎 回 、 基 金转 换等业 务。 自本基 金下 一个 保本 期开 始后,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投 资组 合管 理需 要暂 停本 基 金 的日常 申购 、赎 回、 基金 转换等 业务 。暂 停期 限具 体详见 基金 管理 人的 届时 公告。 7、 转为变 更后 的“ 中银 稳健 策 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资产 的形 成 保本期 届满 时, 若本 基金 不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而依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从 到期 期 间 截止日 次日 起转 为变 更后 的“ 中 银稳 健策 略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则 按“ 中 银稳 健 策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在 本 基金转 型为“ 中 银稳 健策 略 灵活配 置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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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前一工作 日所 对应 的可 赎回 金额作 为转 入变 更后 的“ 中 银稳健 策 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转入 金额 。 本基金 变更 为“ 中银 稳健 策 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 开放 日常申 购、 赎回 和基 金转 换等业 务, 具体 操作 办法 由基金 管理 人提 前公 告。 七、 基金保本的保证 本节所 述基 金保 本的 保证 责任仅 适用 于 第 二 个 保本 周期 。 本 基金 第 二 个保 本 周期后 各 保本周 期涉 及基 金保 本的 保障事 宜,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届 时签订 的 《 保 证合同 》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决 定, 并由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开 始前 公告。 1 、为 确保 履行 保本 条款 ,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本基 金的 第二 个保 本周 期由中 国投 融 资担 保有 限公 司作 为担保 人。 2 、基 金管 理人 与担 保人 签 订《中 银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保 证合 同》 。担 保人承 担保证 责任 以 《 保证 合同 》 的约 定为 准。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视为 同意 该 《保证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保 本由 担保 人提 供不 可撤销 的连 带责 任保 证; 保证的 范围 为,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从上 一保本 周期 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 , 担保 人的 保证 范 围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从上 一保本 周期 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入 当期 保 本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与 当期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 金 份额 净值 的乘 积加 上相应 基金 份额当 期保 本期 内的 累计 分红金 额之 和计 算的 总金 额低于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选 择或默 认选 择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保本 额的 差额 部分 (以 下简称 “转 入 保本赔 付差 额” ) ; 对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过渡 期申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 担保 人的 保 证范围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过渡期 申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与 当期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乘积 加上 相应 基金份 额当 期保 本期 内的 累计分 红金 额之 和计 算的 总金额 低于 过渡期 申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保 本额 的差额 部分 (以 下简 称 “ 过渡期 申购 保 本赔付 差额 ”) 。担 保人 保证期 间为 当期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之日 起6 个月 。 第 二 个保本 周期 内, 担保 人承 担保 证责 任 的 最高 限额 不超 过按 本基 金公告 的第 二个 保本 周期 起始之 日确 认 的基金 份额 所计 算的 保本 金额。 担保 人承 担保 证责 任的最 高限 额为71 亿元 人 民币 。 3 、 保 本周 期内 , 担 保人 出 现足以 影响 其担 保能 力情 形的 , 应在 该情 形发 生之 日起3 个 工作日 内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以及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在 接到 通知 之日 起3 个 工作日 内应 将上述 情况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提 出处 理办 法 , 包 括 但不限 于加 强对 担保 人担 保能力 的持 续 监督、 在确 信担 保人 丧失 担保能 力的 情形 下及 时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等 ; 在确 信担 保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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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人丧失 担保 能力 的情 形下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接到 通 知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就 更换 担保 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基金 转型 等事 项进行 审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接 到担 保 人通知 之日 起5 个工 作日 内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上 述情 形。 4 、保 本周 期内 ,更 换担 保 人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通过 ,但 因担 保人 发生合 并或分 立, 由合 并或 分立 后的法 人或 者其 他组 织承 继担保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的 除外。 更换 担 保人的 , 原 担保 人承 担的 所有与 本基 金保 证责 任相 关的权 利义 务由 继任 的担 保人承 担。 在 新的担 保人 接任 之前 ,原 担保人 应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5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于此 同 意授权 基金 管理 人作 为其 代理人 代为 行使 向担 保人 索偿的 权利并 办理 相关 的手 续( 包 括但不 限于 向担 保人 发送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 及 代收相 关 款 项等) 。 如 果保 本周 期到 期 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从 上一 保本周 期选 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当 期保 本 周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过 渡期 申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 与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乘积 加上 相应 基金份 额当 期保 本期 内的 累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低 于保 本额 , 基 金 管 理人未 能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全 额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后5 个 工作 日内 , 向担 保 人发出 书面 《 履行 保证 责 任通知 书 》 ( 应 当载 明基 金 管理人 应向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 付的 本基 金保本 赔付 差额 、 基 金管 理人已 自行 偿付 的金 额、 需担保 人支 付 的代偿 款项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开立 的指 定账 户信 息) 。 担保 人 应 在收到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的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后的5 个工 作日 内, 将《 履 行保证 责任 通知书 》 载 明的 代偿 款项 划入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本 基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账户 中, 由 基金管 理人 将该 代偿 款项 支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担保人 将上 述代 偿金 额全 额划入 基金 管 理人指 定的 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人 处开 立的 账户 中后 即为全 部履 行了 保证 责任 , 担 保人 无 须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逐 一进 行代偿 。 代 偿款 项的 分配 与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担保 人对 此 不承担 责任 。 6 、 除本 部分 第四 款所 指的“ 更换 担保 人的, 原担 保人 承担的 所有 与本 基金 保证 责任 相 关的权 利义 务由 继任 的担 保人承 担” 以及 下列 除外 责 任情形 外 , 担 保人 不得 免 除保证 责任 : (1)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从上 一保 本周期 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 入当期 保 本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 过 渡期 申购 并持 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与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乘积 加上 相应 基金份 额当 期保 本周 期内 的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计算 的总金 额不 低于其 保本 额; (2)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过 渡期 申购 、 或 从上一 保本 周期 选择 或默 认选择 转入 当 期保本 周期 , 但在 当期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前 ( 不包 括 该日 ) 赎 回或 转换 出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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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当 期保本 周期 内申 购或 转换 转入的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4)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 形; (5)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 基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或更 换基金 管理 人的 情形 ,且 担保人 不同意 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6)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 后 ( 不包括 该日 ) , 基金 份额发 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 (7) 因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 致基金 投资 亏损 ;或 因不 可抗力 事件 直接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 法按 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务 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其他情 形基 金 管理人 免于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8) 未经 担保 人书 面同 意 修改《 基金 合同 》条 款, 可能加 重担 保人 保证 责任 的,根 据法律 法规 要求 进行 修改 的除外 。 7、保 本周 期届 满时 ,如 符 合法律 法规 有关 担保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资质 要求 、经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认 可的 担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继续 与本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保 证 合同》 或 《 风 险买断 合同 》 , 同 时本 基 金满足 法律 法规 和本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存续 要求 的, 本基金 将转 入 下一保 本周 期; 否则 ,本 基金变 更为 非保 本的 混合 型基金 ,基 金名 称相 应变 更为“ 中银 稳 健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担保 人不 再 为该混 合型 基金 承担 保证 责任。 八、 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 1 、 更换担 保人 (1) 保本 周期 内更 换担 保 人的程 序 ① 提名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提 名新担 保 人, 被 提名 的新 担保 人应 当符合 保本 基金 担保 人的 资质条 件, 且同 意为 本基 金的保 本提 供 保证。 ② 决议 出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就更 换担保 人的 事项 进行 审议 并形 成 决 议。相 关程 序应 遵循 基金 合同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约定 的程 序规 定 。 更换担 保人 的决 议需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表 决权 的50% 以 上( 含50% ) 表决通 过。 ③ 备案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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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更换 担保人 的决 议须 经中 国证 监会备案 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生效 之日起2个 工作 日内 在至 少 一家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④ 保证义 务的 承继 基金管 理人 应自 更换 担保 人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经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之 日起5 个 工作日 内与 新担 保人 签署 《保 证合 同》 , 并将 该保 证合同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备 , 新 《保 证 合 同》 自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之 日起生 效 。 自 新 《 保证 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原担 保 人承担 的所 有 与本基 金担 保责 任相 关的 权利义 务将 由继 任的 担保 人承担 。 在 新的 担保 人 接 任之前 , 原 担 保人应 继续 承担 担保 责任 。 ⑤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自 新《 保证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 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2) 当期 保本 周期 结束 后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更 换下 一保本 周期 的担 保人 ,由 更换后 的担保 人为 本基 金下 一保 本周期 的保 本提 供保 证责 任, 此项 担保 人更 换事 项 无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将 涉及新 担保 人的 有关 资质 情况、 《 保 证 合同》 等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备。 2 、 更换保 本义 务人 (1) 保本 周期 内更 换保 本 义务人 的程 序 ① 提名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提 名新保 本 义 务人 , 被 提名 的新 保本 义务人 应当 符合 保本 基金 保本义 务人 的资 质条 件, 且同意 为本 基 金提供 保本 。 ② 决议 出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就更 换保本 义务 人的 事项 进行 审议 并 形 成决议 。相 关程 序应 遵循 基金合 同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约定 的程 序 规定。 更换保 本义 务人 的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50% 以 上(含 50% ) 表决 通过 。 ③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更换 保本义 务人 的决 议须 经中 国证监 会备案 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生效之 日起2个 工作 日内 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④ 保本义 务的 承继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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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基金管 理人 应自 更换 保本 义务人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之日 起5个 工作 日内 与新 保本 义 务人签 署《 风险 买断 合同 》,并 将该 《风 险买 断合 同》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备 ,新 《风 险买 断合同 》自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之日 起生 效。 自新 《风 险买断 合 同 》 生效之 日起 , 原保 本义 务 人承担 的所 有与 本基 金保 本责任 相关 的权 利义 务将 由继任 的保 本 义务人 承担 。在 新的 保本 义务人 接任 之前 ,原 保本 义务人 应继 续承 担保 本责 任。 ⑤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自 新《 风险 买断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2 日 内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3 、 当期保 本周 期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更 换下 一保 本周期 的保 本 义 务人 , 由 更换后 的 保本义 务人 为本 基金 下一 保本周 期提 供保 本 , 此 项 保本义 务人 更换 事项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但 是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将 涉及 新保本 义务 人的 有关 资质 情况、 《风 险 买断合 同》 等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备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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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十、 基金的 投资 一、保 本周 期内 的投 资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 在为 适用 本基 金保 本条款 的基 金份 额提 供保 本保证 的基 础上 ,严 控投 资风 险 , 力争基 金资 产在 保本 周期 内的稳 定增 值。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以及法律 法 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 许 基金 投 资 的其 他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合 中 国 证监 会 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主 要分 为两类 : 稳健 资产 和风 险 资产 。 稳 健资 产 主 要包 括 国债 、 金 融 债、央 行票 据、企 业债、 公司债 、可 转换债 券(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次 级债 、短期 融 资券 、 中 期票 据、 资产 支 持证券 、 债券 回购 、 银 行 存款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 风 险资产 主要 包 括股票 、权 证等 权益 类品 种。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持有 的 稳 健资 产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60% 。 本基 金持 有 的风 险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不高 于 40% , 其中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值 不超 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本 基金持 有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5% 。 (三)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充分 发挥 基金 管理 人的研 究优 势, 采用 CPPI 投资组合保 险策 略和 资 产配置 研 究结果 , 动 态调 整 稳健 资 产 与风 险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以确保 保本 周期 到期 时, 实现基 金资 产 在保本 基础 上的 保值 增值 的目的 。 1、 资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资产 配置 策略 分为 两个层 次: 一层 为对 风险 资产和 稳健 资产 的配 置, 该层次 以 投资组 合保 险策 略为 依据, 即风险 资产 可能 的损 失额 不超过 安全 垫 ; 另 一层 为对 风险资 产 、 稳健资 产 内 部的 配置 策略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情况 对这两 个层 次的 策略 进行 调整。 CPPI 为国 际通 行的 投资 组 合保险 策略 。 本 基金 结合CPPI 保 险原理 以及 资产 配置 研究结 果,根 据市 场的 波动 和组 合安全 垫动 态调 整, 调整 稳健资 产 与 收益 资产 投资 的比例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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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CPPI 的运 作架 构为:


第一步 , 根 据投 资组 合期 末 最低目 标价 值 ( 在本 基金 中 该值为 人民 币1.00 元/ 基 金 份额) 和合理 的折 现率 设定 当前 应持有 的安 全资 产的 数量 ,即投 资组 合的 安全 底线 ; 第二步 ,计 算投 资组 合净 值超过 安全 底线 的数 额, 该数值 即为 安全 垫; 第三步 , 将 相当 于 安 全垫 特定倍 数 ( 放大 倍数) 的 资金规 模投 资于 风险 资产 以创造 高 于最低 目标 价值 的收 益, 其余资 产投 资于 安全 资产 。 在期间[0 ,T] 内, 可投 资 于风险 资产 的投 资额 度计 算公式 为: ) ) ( ( ) ( t T r Fe t V m t P t V m t mC t E ? ? ? ? ? ? ? 公式中 各变 量的 含义 如下 : t V 表示时 间t ( 0 ? t ) 投资 组合 的资产 净值 ; t P 表示 时间 t 投资组 合的 安全 底线 ; t P t V t C ? ? 表示时间t ( 0 ? t ) 的安 全垫 ; m 表示放大 倍数 ; t E 表示时 间t ( 0 ? t )的 风险 资产 投资净 值; T 表示 保本 期限 ;F 表示保本的 额度 ;r 表 示无 风险利 率。 综合考 虑宏 观经 济研 究及 宏观经 济政 策、 证券 市场 估值水 平、 盈利 预测、 市 场流动 性 和市场 情绪 , 确 定股 票、 债券和 现金 类资 产等 大类 资产的 预期 收益 、 风 险和 各种情 景发 生 的概率 ; 结 合资 产配 置研 究结果 和市 场运 行状 态, 动态调 整 稳 健资 产 和 风险 资产的 配置 比 例。 根据CPPI 策略 要求 ,放 大 倍数在 一定 时间 内保 持 恒 定才能 保证 在安 全垫 减少 至零时 , 风险资 产的 数量 也能 按需 要同时 减少 至零 , 以 保证 基金的 本金 安全 。 在 实际 应用中 , 如 果 要保持 安全 垫放 大倍 数的 恒定 , 则 需根 据投 资组 合 市值的 变化 随时 调整 风险 资产与 安全 资 产的比 例, 而这 将给 基金 带来高 昂的 交易 费用 ; 同 时, 当 市场 发生 较大 变化 时, 为 维持 固 定的放 大倍 数, 基金 有可 能出现 过激 投资 (风 险资 产过多 或过 少) 。 为此, 本基 金对 于放 大倍 数采取 定期 调整 的方 法进 行处理 。 一 般情 况下, 基 金管理 人 研究部 每月 对未 来一 个月 的股票 市场 、 债 券市 场风 险收益 水平 进行 定量 分析 , 结合 宏观 经 济运行 情况 、 利 率水 平等 因素, 制订 下月 的放 大倍 数区间 , 并 提交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审核 确 定; 然后 , 基 金经 理根 据 放大倍 数区 间 , 综 合考 虑 股票市 场环 境 、 已 有安 全 垫额度 、 基金 净值、 距离 保本 周期 到期 时间等 因素 , 对 放大 倍数 进行调 整。 在特 殊情 况下 , 例如 市场 发 生重大 突发 事件 ,或 预期 将产生 剧烈 波动 时, 本基 金也将 对放 大倍 数进 行及 时调整 。 2、 稳健资 产 投 资策 略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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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在全球 经济 的框 架下 , 本 基金管 理人 分析 宏观 经济 运行趋 势及 财政 货币 政策 变化, 运 用数量 化工 具, 预测 未来 市场利 率趋 势及 市场 信用 环境, 综合 考虑 利率 、信 用、流 动 性 、 行业和 个券 风险 , 构 造债 券组合 。 在 具体 操作 中, 本基金 灵活 运用 如下 策 略 , 力争 获取 风 险调整 后的 稳健 收益 。 (1) 久期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管理 人以 全球 经济 的视野 认真 研判 全球 及中 国宏观 经济 运行 情况 , 及 由此引 致 的货币 政策 、 财政 政策 , 密切跟 踪CPI 、PPI 、M2 、M1 、 汇率 等利 率敏 感指 标, 通过 定性 与定量 相结 合的 方式 , 对 未来中 国债 券市 场利 率走 势进行 分析 与判 断, 并由 此确定 合理 的 债券组 合久 期。 ①宏观 经济 环境 分析 : 通 过跟踪 、 研 判诸 如工 业增 加值同 比增 长率 、 社 会消 费品零 售 总额同 比增 长率 、 固 定资 产投资 额同 比增 长率 、 进 出口额 同比 增长 率等 宏观 经济数 据, 判 断宏观 经济 运行 趋势 及其 在经济 周期 中所 处位 置, 预测国 家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取 向及 当 前利率 在利 率周 期中 所处 位置; 基于 利率 周期 的判 断, 密 切跟 踪、 关注 诸如 月度CPI 、PPI 等物价 指数 、银 行准 备金 率、货 币供 应量 、信 贷状 况等金 融运 行数 据, 对外 贸易顺 逆 差 、 外商直 接投 资额 等实 体经 济运行 数据 , 研 判利 率在 中短期 内变 动趋 势, 及国 家可能 采取 的 调控政 策; ②利率 变动 趋势 分析 : 基 于对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态以 及利率 变动 趋势 的判 断, 同时考 量 债券市 场资 金面 供应 状况 、市场 主流 预期 等因 素, 预测债 券收 益率 变化 趋势 ; ③久期 分析 : 根 据利 率周 期变化 、 市 场利 率变 动趋 势、 市 场主 流预 期, 以及 当期债 券 收益率 水平 , 通 过合 理假 设下的 情景 分析 和压 力测 试, 最 后确 定最 优的 债券 组合久 期。 原 则上, 利率 处于 上行 通道 中,则 缩短 目标 久期 ;反 之则延 长目 标久 期。 (2) 期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期限结 构配 置策 略原 则上 是基于 收益 率曲 线变 化的 情景分 析 , 自 上而 下的 进 行资产 配 置,构 建最 优化 债券 组合 。 在确定 组合 目标 久期 后, 通过研 究收 益率 曲线 结构 , 采用 情景 分析 方法 对各 期限段 债 券风险 收益 特征 进行 评估 , 将预 期收 益率 与波 动率 匹配度 最高 的期 限段 进行 配比, 从而 在 子弹组 合、 哑铃 组合 和梯 形组合 中选 择风 险收 益特 征最优 的配 置组 合。 (3) 类属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考 量不 同类型 固定 收益 品种 的信 用风险 、 市 场风 险、 流 动 性、 赋 税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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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水平等 因素 , 研 究同 期限 各投资 品种 利差 及其 变化 趋势, 制定 债券 类属 配置 策略, 以捕 获 不同债 券类 属之 间利 差变 化所带 来潜 在投 资收 益。 (4) 信用类 债券 策略 企业 ( 公司) 债券 与国 债 的利差 曲线 理论 上受 经济 波动与 企业 生命 周期 影响 , 相同 资 信等级 的公 司债 在利 差期 限结构 上服 从凸 性回 归均 衡的规 律 。 内 外部 评级 的 差别与 信用 等 级的变 动会 造成 相对 利差 的变动 , 另 外, 在 经济 上 升与下 降的 周期 中企 业债 利差将 缩小 或 扩大。 本基金 通过 研判 宏观 经济 走势, 债券 发行 主体 所处 行业周 期以 及其 财务 状况 , 对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信用 风险 进行 度量和 定价 , 分析 其收 益 率相对 于信 用风 险的 保护 程度和 溢价 水 平,结 合流 动性 状况 综合 考虑, 选择 信用 利差 溢价 较高且 不失 流动 性的 品种 。 本基金 对于 金融 债、 信用 等级为 投资 级的 企业 (公 司) 债 等信 用类 债券 采取 自上而 下 与自下 而上 相结 合的 投资 策略。 通过 内部 的信 用分 析方法 对可 选债 券品 种进 行筛 选 过 滤 , 内部信 用分 析方 法通 过自 上而下 地考 察宏 观经 济环 境、 国 家产 业发 展政 策、 行业发 展状 况 和趋势 、 监 管环 境、 公 司 背景、 竞争 地位、 治理 结 构、 盈 利能 力、 偿 债能 力 、 现金 流水 平 等诸多 因素 , 通 过给 予不 同因素 不同 权重 , 采 用数 量化方 法对 主体 所发 行债 券进行 打分 和 信用评 级, 只有 内部 评级 为1、2 、3 级别 (“ 投 资级” )信用 类债 券方 可纳 入备 选品种 池供 投资选 择。 (5) 回购放 大策 略 本基金 可以 在基 础组 合基 础上 , 使 用基 础组 合持 有 的债券 进行 回购 放大 融入 短期资 金 滚动操 作 , 同 时选 择交 易 所和银 行间 品种 进行 投资 以捕获 骑乘 及短 期债 券与 货币市 场利 率 的利差 。 (6) 可转换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认真 考量 可转换 债券 的股 权价 值、 债券价 值以 及其 转换 期权 价值, 将 选择具 有较 高投 资价 值的 可转换 债券 。 针对可 转换 债券 的发 行主 体,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考量 包括所 处行 业景 气程 度、 公司成 长 性、 市场 竞争 力等 因素 , 参 考同类 公司 估 值 水平 评价 其股权 投资 价值 ; 通过 考 量利率 水平 、 票息率 、 付 息频 率、 信 用 风险及 流动 性等 综合 因素 判断其 债券 投资 价值 ; 采 用经典 期权 定 价模型 , 量 化其 转换 权价 值, 并 予以 评估 。 本 基金 将重点 关注 公司 基本 面良 好、 具 备良 好 的成长 空间 与潜 力、 转股 溢价率 和投 资溢 价率 合理 并有一 定下 行保 护的 可转 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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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7)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考 量宏 观经济 形势 、 提 前偿 还率 、 违约 率、 资 产池 结构 以 及资产 池 资产所 在行 业景 气情 况等 因素, 预判 资产 池未 来现 金流变 动; 预测 提前 偿还 率变化 对标 的 证券平 均久 期及 收益 率曲 线的影 响, 密切 关注 流动 性变化 , 在 严格 控制 信用 风险暴 露程 度 的前提 下, 选择 风险 调整 后收益 较高 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8) 其它辅 助投 资策 略 ①跨市 场套 利 中国债 券市 场分 为银 行间 市场和 交易 所市 场两 个子 市场, 其中 投资 群体、 交 易方式 等 市场要 素不 同, 使得 两个 市场的 资金 面和 市场 利率 在一定 期间 内可 能存 在定 价偏离 。 本 基 金在充 分论 证这 种套 利机 会可行 性的 基础 上, 寻找 最佳介 入时 机, 进行 跨市 场操作 , 获 得 安全的 超额 收益 ; ② 跨 品种 套利 由于投 资群 体的 差异 , 期 限相近 的品 种因 为其 流动 性、 赋 税等 因素 造成 内在 价值出 现 明显偏 离时 , 本基 金可 以 在保证 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 进行品 种间 的套 利操 作 , 增加超 额收 益; ③滚动 配置 策略 根据具 体投 资品 种的 市场 特性, 采用 持续 滚动 投资 的方法 , 以 提高 基金 资产 的整体 持 续的变 现能 力; ④骑乘 策略 通过分 析收 益率 曲线 各期 限段的 利差 情况 , 本 基金 可以买 入收 益率 曲线 最陡 峭处 所 对 应的期 限债 券, 随着 基金 持有债 券时 间的 延长 , 债 券的剩 余期 限将 缩短 , 到 期收益 率将 下 降,从 而可 获得 资本 利得 收入。 3、 风险资 产投 资策 略 (1 ) 股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采用 行业 配置与 个股 精选 相结 合的 投资策 略 , 在 定性 和定 量 分析的 基 础上, 通过 优选 具有 良好 成长性 、 成 长质 量优 良、 定价相 对合 理的 股票 进行 投资, 以谋 求 超额收 益。 ①定性 分析 本基金 管理 人综 合分 析宏 观经济 、 产 业经 济和 微观 上市公 司, 以及 特定 投资 时期的 市 场阶段 性投 资机 会, 发掘 具有持 续经 营能 力和 盈利 稳定增 长的 行业 和公 司。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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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宏观经 济层 面主 要考 虑特 定投资 时期 的经 济发 展 , 长中短 经济 周期 和经 济周 期的具 体 阶段; 产业 经济 层面 主要 考虑不 同经 济发 展阶 段和 不同经 济周 期时 期的 主导 产业特 征、 不 同产业 的景 气周 期特 征和 国家产 业政 策的 取向 ; 上 市公司 层面 主要 考虑 公司 治理结 构、 产 品结构 、 技术 结构 、 管 理 能力 、 公 司战 略、 公司 在 行业中 的地 位 、 品 牌优 势 和核心 竞争 力 等。市 场阶 段性 投资 机会 是在经 济发 展不 同的 阶段 挖掘有 效的 投资 策略。 ②定量 分析 本基金 管理 人建 立投 资量 化分析 体系 ,科 学严 谨地 分析市 场、 行业 和股 票。 a. 整体市场量化分析体系包括价值指标、趋势性指 标和盈利指标等。价值指 标由绝对 和相对 价值 指标 组成 : 绝 对指标 通 过 DDM 模 型分 析和 DCF 模型计算得 出; 相对指 标包 括 静态和动态 的估值 指标(PE 、PB 、PS 、PCF ) ,趋势性指标包含 市场长 期和短 期的价格 变 化趋势 ,盈 利指 标净 利润 率、净 资产 收益 率、 收益 增长和 收益 预测 等。 b. 行 业量 化分 析体 系包 括 行业价 值指 标, 趋势性 指 标和盈 利指 标等 。 价值 指 标由绝 对 和相对 价值 指标 组成 : 绝 对指标 通 过 DDM 模型 分 析和 DCF 模型计算得 出; 相对指 标包 括 静态和动态 的估值 指标(PE 、PB 、PS 、PCF ) ,趋势性指标包含 行业长 期和短 期的价格 变 化趋势 ;盈 利指 标净 利润 率、净 资产 收益 率、 收益 增长和 收益 预测 等。 c. 公 司量 化分析 体系 主要 考察上 市公 司的 估值 水平 , 盈 利增 长 、 运 营能 力 、 负 债水 平 和价格 趋势 等指 标。 本基 金奉行“ 价 值与 成长 相结 合” 的选 股原 则, 即 选择 具备 价值性 和成 长性的 股票 进行 投资 。 在 价值维 度, 主要 考察 股票 账面价 值与 市场 价格 的比 率和预 期每 股 收益与 股票 市场 价格 的比 率等; 在成 长维 度, 主 要 考察公 司未 来每 股收 益相 对于目 前每 股 收益的 预期 增长 率、 可持 续增长 率和 主营 业务 增长 率等指 标。 (2 ) 权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权 证投 资以 权证 的市场 价值 分析 为基 础 , 配以权 证定 价模 型寻 求其 合理估 值 水平, 以主 动式 的科 学投 资管理 为手 段, 充分 考虑 权证资 产的 收益 性、 流动 性及风 险性 特 征,通 过资 产配 置、 品种 与类属 选择 ,追 求基 金资 产稳定 的当 期收 益。 (四) 投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 持有的 稳健 资 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 60% 。本基 金持 有的风 险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高 于 40%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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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5%; (8) 本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 支持证 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 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40% ; (15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公 募基 金投 资于 一家 企业发 行的 单期 中期 票据 合计不 超 过该期 证券 的 10% ( 适用 于保本 期及 转为 非保 本基 金后)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比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律 法规或 监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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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 行的 股票或 者债 券; (6) 买卖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三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收 益率 (税后 ) 。 在目前 国内 金融 市场 环境 下, 银 行定 期存 款可 以近 似理解 为保 本定 息产 品。 以 三年 期 银行定 期存 款收 益率 作为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 能够使 投资 者理 性判 断本 基金产 品的 风 险收益 特征 ,合 理衡 量比 较本基 金保 本保 证的 有效 性。 如果 今后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适 合用 于本 基金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时, 本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告 , 而 无 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产品, 属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的低风 险品 种。 投资者 投资 于保 本基 金并 不等于 将资 金作 为存 款放 在银行 或存 款类 金融 机构 , 保 本 基 金在极 端情 况下 仍然 存 在 本金损 失的 风险 。 (七)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及债 权人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 使股 东权 利及债 权人 权利,保 护基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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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 通过 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 利害关 系的 第三人牟 取任 何不当 利益 。 (八)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二、变更后的“ 中银稳 健策 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称为“ 该 基金” 或 “ 中银 稳健 策略 基金” )的 投资 (一) 投资目 标


根据宏 观经 济周 期和 市场 环境的 变化 , 该 基金 通过 自上而 下积 极、 动态 的资 产配 置 , 在股市 和债 市之 间选 择投 资机会 , 精 选股 票和 债券 品种, 致力 于在 多种 市场 环境下 为投 资 者创造 超额 收益 。


(二) 投资范 围 该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 券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 但 须符 合中 国 证监会 相关 规 定)。 该基金 的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主要包 括国 债 、 金 融债 、 央行票 据 、 企 业债 、 公 司 债、 可转 换 债券( 含分 离交易 可转债 ) 、 次级债 、短 期融资 券、 中期票 据、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 回 购、银 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该基金 持有 的股 票、 权证 等权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30-80% , 国债、 金融债 、 央 行票据 、企 业债、 公司债 、可转 换债 券(含 分离交 易可转 债) 、次级 债、 短期 融资券 、 中 期 票 据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20-70% ,权证投 资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3% 。持有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三) 投资策 略 该基金 在基 本面 研究 和量 化策略 分析 的基 础上 , 通过 分析和 判断 宏观 经济 周期 和市 场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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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环境变 化趋 势, 动态 调整 大类资 产配 置比 例, 同时 将严谨 、 规 范化 的选 股方 法与积 极主 动 的投资 风格 相结 合, 运用 自下而 上的 个股 、 个 券投 资策略 , 构 建投 资组 合, 并进行 积极 有 效的风 险控 制和 实时 动态 的组合 优化 。 该基金 的投 资管 理主 要分 为两个 层次 : 第一 个层 次 是自上 而下 的资 产类 别配 置, 第二 个层次 是自 下而 上的 个券 精选。 1、 资产类 别配 置 该基金 在资 产配 置中 贯彻“ 自上而 下” 的投 资策 略, 根 据全球 宏观 形势 、 中国 经 济发展 ( 包括经 济运 行周期 变动、 市场利 率水 平、通 货膨胀 率、货 币供 应量等 ) , 并结 合对市 场 估值、 流动 性、 投资 主体 行为、 市场 情绪 等因 素的 综合判 断, 分析 各类 资产 的预期 风险 收 益水平 ,进 行基 金资 产在 股票、 债券 和现 金三 大资 产类别 间的 配置 和实 时监 控。 本基金 管理 人根 据不 同的 调整力 度和 调整 周期 , 将资 产配置 分为 战略 资产 配置 和战 术 资产配 置。 战略 资产 配置 指调整 有效 期为 一年 以上 的资产 配置 , 在 确定 各类 资产的 预期 回 报率和 波动 率的 前提 下, 对满足 投资 目标 的资 产进 行配置 。 战 术资 产配 置通 过对市 场中 短 期趋势 的判 断, 对资 产配 置进行 微调 , 以 获取 市场 中短期 存在 的超 额收 益, 降低短 期波 动 带来的 风险 。 在正常 市场 状况 下, 投资 组合中 权益 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为 30-80% ,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的投资 比例 为 20-70% , 根据对 宏观 经济 和市 场状 态的具 体判 断, 也可 以持 有适当 的现 金 类资产 。 2、 股票投 资策 略 该基金 采取“ 自 下而 上” 的 方式, 运用 数量 化的 分析 模型、 科学 严谨 的财 务分 析和深 入 的上市 公司 调研 等多 种手 段精选 个股 ,并 在此 基础 上构建 调整 股票 投资 组合 。 该基金 将采 用数 量分 析与 定性 分 析相 结合 的方 法 , 筛选发 展前 景良 好的 行业 中处于 领 先地位 且财 务健 康、 具备 长期增 长潜 力的 上市 公司 , 并通 过严 格的 基本 面分 析、 调 研和 价 值评估 作进 一步 论证 ,选 择市场 估值 合理 的上 市公 司股票 。 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市的所 有 A 股中 ,剔除以下股票后的剩余部分即形成 该基 金 的选 股空 间: ? 剔除 ST 、 *ST 股票 、 以 及 受到监 管机 构公 开谴 责或 处罚未 满半 年和 涉及 重大 案件 或诉讼 的股 票;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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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剔除最 近财 务报 告严 重亏 损的股 票; ? 剔除流 动性 相对 不足 的股 票。 (1) 财务 指标 筛选 按照主 营业 务收 入 、ROE 、EBITDA 等反 映盈 利水 平的指 标由 高到 低排 序 , 在每个 行 业内截 取排 名 前 50% 的上 市公司 作为 初选 股票 池 ; 然后 , 通 过对 市场 占有 率 等系列 辅助 指 标的分 析, 考察 上市 公司 的行业 领先 能力 。 (2) 数量 化模 型筛 选 运用基 金管 理人 自主 研发 的数量 模型 对初 选股 票池 进一步 筛选 , 目的 是通 过一 系列 评 估指标 , 精 选出 具有 投资 价值和 增长 潜力 的公 司, 减少组 合样 本的 数量 , 提 高组合 样本 的 质量, 便于 下一 步骤 的定 性分析 和个 股调 研。 (3) 领先 能力 定性 分析 在数量 化模 型筛 选后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从 以下 四个 方面系 统地 对公 司进 行深 入分 析 , 进一步 缩小 投资 范围 ,以 便集中 跟踪 各行 业中 最具 竞争力 的领 先企 业。 ①


行 业 分析 研究特 定行 业的 基本 特点 , 深入 分析 行业 增长 的驱 动因素 和主 要业 务的 驱动 因素, 从 而寻找 出在 这些 驱动 因素 作用下 , 能够 继续 保持 行 业领先 地位 或者 能够 获得 行业领 先地 位 的上市 公司 。 ② 企业竞 争力 的确 定 本管理 人将 利用 波特 竞争 力五要 素分 析体 系来 分析 上市企 业的 核心 竞争 力。 ③ 公司盈 利模 式评 估 上市公 司过 去的 领先 地位 使公司 在现 在的 竞争 环境 中占据 优势 , 但过 往成 绩 不能保 证 上市公 司在 未来 继续 保持 行业领 先地 位。 该基 金 更 重视上 市公 司在 未来 的行 业地位 , 通 过 对其生 产、 技术 、 市 场等 方面的 深入 研究 , 分 析其 盈利模 式, 从而 判断 其是 否具有 持续 的 行业 领 先能 力。 ④ 治理结 构分 析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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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本 基金管 理 人 建 立 了 一 套 评 价 上 市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的 系 统 作 为 决 定 公 司 投 资 价 值 的 指 标之一 。 其 中衡 量企 业治 理架构 的因 素包 括财 务的 透明度 、 企 业管 理的 独立 性、 管 理层 素 质、企 业政 策的 稳定 性、 对小股 东的 公平 性等 。 其中, 企业 管理 层素 质和 能力的 高低 是决 定企 业是 否具有 行业 领先 地位 的关 键因 素 , 该基金 从管 理层 能力、 制订 战略、 组 织结 构和 激励 机制 等方面 着重 考察 公司 管理 层的 质 量 。 (4) 内在 价值 及相 对价 值 评估 对于筛 选出 的核 心股 票池 , 本基 金管 理人 会对 企业 的营运 和盈 利状 况及 业绩 的长 期 增 长趋势 进行 一系 列价 值分 析,决 定其 内在 价值 和可 能回报 ,以 确定 每股 的最 终目标 价 格 , 并挖掘 价值 被市 场显 著低 估的企 业。 经过以 上程 序 , 本 基金 管 理人将 精选 出行 业地 位领 先、 估值 合理 并且 盈利 增 长前景 明 确的上 市公 司股 票构 建股 票投资 组合 。 日 后组 合管 理维护 中, 当发 现股 票的 基本面 及定 价 等因素 发生 较大 变化 , 不 再满足 相关 选择 标准 时, 投资经 理应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将该 股票 剔 除。 3 、 债券投 资策 略 (1 ) 整体配 置策 略 该基金 在债 券投 资组 合构 建和管 理的 过程 中, 首先 通过久 期配 置策 略确 定组 合久 期 , 然后通 过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确定 组合 的期 限结 构配 置, 最后 通过 类属 配置 策 略实现 对于 各 类债券 品种 的配 置 。 ① 久期配 置策 略 久期配 置策 略本 质上 是一 种自上 而下 的管 理策 略, 旨在对 债券 组合 进行 合理 的久 期 控 制,以 实现 对利 率风 险的 有效管 理。 该策 略是 债券 组合投 资策 略的 根本 。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宏观 经济环 境分 析、 利率 变动 趋势分 析和 久期 分析 确定 合理 的 债 券组合 久期 。 ? 宏观经 济环 境分 析: 通过 跟踪、 研判 工业 增加 值同 比增长 率、 社会 消费 品零 售总额 同比 增长 率、 固定 资产投 资额 同比 增长 率等 宏观经 济数 据, 密切 关注 月度 CPI 、 PPI 等物 价指 数, 银行 准 备金率 、货 币供 应量 、信 贷状况 等金 融运 行数 据, 对外贸 易 顺逆差 、 外 商直 接投 资额 等实体 经济 运行 数据 , 判 断 宏观 经济 运行 趋势 及其 在经济 周 期中所 处的 位置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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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利率变 动趋 势分 析: 基于 对宏观 经济 运行 状态 以及 利率变 动趋 势的 判断 , 同 时考量 债券 市场 资金 面供 应状况 、市 场主 流预 期等 因素, 预测 债券 收益 率变 化 趋 势 ; ? 久期分 析: 根据 对利 率变 动趋势 的预 测以 及当 期债 券收益 率水 平, 确定 债券 组合目 标久 期。 原则 上, 利率处 于上 行通 道中 , 则 缩短目 标久 期; 反之 则延 长目标 久 期。 ② 期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在确定 组合 目标 久期 后, 通过研 究收 益率 曲线 结构 , 采用 收益 率曲 线分 析模 型对 各期限 段债 券的 风险 收益 特征进 行评 估。 通 过自 有数 量化模 型, 采 用综 合情 景分 析法 , 将预期 收益 率最 高的 期限 段进行 配比 组合 , 从 而在 子弹组 合、 哑铃 组合 和梯 形组合 中 选择风 险收 益特 征最 优的 配置方 案。 ③ 类属配 置策 略 本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考 量不 同类型 固定 收益 品种 的信 用风险 、市 场风 险、 流动 性 、 赋税水 平等 因素 , 研 究同 期限各 投资 品种 的利 差及 其变化 趋势 , 制 定债 券类 属配置 策 略,以 捕获 不同 债券 类属 之间利 差变 化所 带来 的潜 在投资 收益 。 (2 ) 其他辅 助性 策略 除上述 基本 配置 策略 , 该 基金 在 债券 组合 的实 际管 理过程 中还 将运 用其 他辅 助策 略 , 在严格 控制 投资 风险 的前 提下, 争取 把握 债券 市场 的投资 机会 ,增 强投 资收 益。 ① 跨市场 套利 中国债 券市 场分 为银 行间 市场和 交易 所市 场两 个子 市场, 其中 投资 群体、 交 易方式 等 市场要 素不 同, 使得 两个 市场的 资金 面和 市场 利率 在一定 期间 内可 能存 在定 价偏离 。 该基 金 在充 分论 证这 种套 利机 会可行 性的 基础 上, 寻找 最佳介 入时 机, 进行 跨市 场操作 , 获 得 安全的 超额 收益 ; ② 跨品种 套利 由于投 资群 体的 差异 , 期 限相近 的品 种因 为其 流动 性、 赋 税等 因素 造成 内在 价值出 现 明显偏 离时 , 该基 金 可 以 在保证 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 进行品 种间 的套 利操 作 , 增加超 额收 益; ③ 滚动配 置策 略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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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根据具 体投 资品 种的 市场 特性, 采用 持续 滚动 投资 的方法 , 以 提高 基金 资产 的整体 持 续的变 现能 力; ④ 骑乘策 略 通过分 析收 益率 曲线 各期 限段的 利差 情况 , 该基 金 可以买 入收 益率 曲线 最陡 峭处所 对 应的期 限债 券, 随着 基金 持有债 券时 间的 延长 , 债 券的剩 余期 限将 缩短 , 到 期收益 率将 下 降,从 而可 获得 资本 利得 收入。 4、 权证投 资策 略 该基金 的权证 投资以权 证 的市场价值分 析为基 础, 配以权证定 价模型寻 求其 合理估值 水平, 以主 动式 的科 学投 资管理 为手 段, 充分 考虑 权证资 产的 收益 性、 流动 性及风 险性 特 征,通 过资 产配 置、 品种 与类属 选择 ,追 求基 金资 产稳定 的当 期收 益。 (四) 投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该基 金 的 股票 、 权 证 等权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30-80% , 国债 、 金融债 、 央行票 据、 企业 债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20-70%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该基 金 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5) 该基 金 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7) 该基 金 在 任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5%; (8) 该基 金 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9) 该基 金 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该基 金 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 支持证 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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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12) 该基 金 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 该 基金 的总 资产, 该 基金 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4 ) 该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40% ; (15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公 募基 金投 资于 一家 企业发 行的 单期 中期 票据 合计不 超 过该期 证券 的 10% ( 适用 于保本 期及 转为 非保 本基 金后)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 付 对价 等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转 为 中 银稳健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起 6 个 月 内使基 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转 为 中银稳 健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 适用 于 该 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 行的 股票或 者债 券; (6) 买卖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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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 较 基准 :55%× 沪深 300 指数+45%× 中 国债券 综合 全价 指数 。 如果指数编制 单位停止 计 算编制指数或 更改指 数名 称、或有更 权威的、 更能 为市场普 遍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 出,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 调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而无 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属于混 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一般 情况下 其风 险和预期收 益高于货 币市 场基金和 债券型 基金 ,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七)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及 债权 人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 使股 东权 利及 债 权人 权利,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 通过 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 利害关 系的 第三人牟 取任 何不当 利益 。 (八) 基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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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十一、 投资组 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6 年 5 月 23 日 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一)报告 期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87,097,058.89 1.28 其中: 股票 87,097,058.89 1.28 2 固定收 益投 资 5,546,703,523.97 81.62 其中: 债券 5,546,703,523.97 81.62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122,784,681.61 16.52 7 其他各 项资 产 39,537,291.13 0.58 8 合计 6,796,122,555.60 100.00 (二)报告 期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6,706,153.98 0.25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1,002,328.20 0.01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23,458.74 0.00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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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6,263,343.72 0.09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2,588,208.18 0.04 J 金融业 60,204,173.86 0.90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109,392.21 0.00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87,097,058.89 1.30 (三)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1398 工商银 行 6,386,453 29,249,954.74 0.44 2 002142 宁波银 行 1,600,112 24,817,737.12 0.37 3 002654 万润科 技 323,100 13,941,765.00 0.21 4 601006 大秦铁 路 726,606 6,263,343.72 0.09 5 000001 平安银 行 511,800 6,136,482.00 0.09 6 603508 思维列 控 14,605 1,136,853.20 0.02 7 300496 中科创 达 6,560 918,465.60 0.01 8 603866 桃李面 包 23,133 893,165.13 0.01 9 002781 奇信股 份 21,600 807,192.00 0.01 10 603996 中新科 技 16,729 494,174.66 0.01 (四)报告 期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343,303,000.00 20.03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343,303,000.00 20.03 4 企业债 券 2,441,511,795.77 36.41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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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721,034,000.00 10.75 6 中期票 据 1,000,708,000.00 14.92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40,146,728.20 0.60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546,703,523.97 82.72 (五)报告 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150223 15国开23 5,000,000 504,700,000.00 7.53 2 150317 15进出17 3,000,000 303,810,000.00 4.53 3 011501002 15中石 油 SCP002 3,000,000 300,390,000.00 4.48 4 136087 15保利01 3,000,000 299,977,643.85 4.47 5 136039 15石化01 2,530,820 255,486,279.00 3.81 (六)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八)报告 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九)报告 期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说 明 1.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 期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未包 括股 指期货 ,无 相关 投资 政策 。 (十)报告期末本 基 金投 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说 明 1.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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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未包 括国 债期货 ,无 相关 投资 政策 。 2.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 3.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 价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无 相关 投资 评价。 (十一)投资组合报 告附 注 1、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本 期没 有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或在报 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2、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3、报告 期 末其 他各 项资 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53,074.9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414,942.94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7,991,767.85 5 应收申 购款 777,505.3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9,537,291.13 4、 报告 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132001 14 宝钢 EB 30,952,000.00 0.46 5、 报告 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不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 6、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计 算中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本 报告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之 间可 能存 在尾 差。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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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十二、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012 年 9 月 19 日, 基金 合同 生 效以来 基金 投资 业绩 与同 期业绩 比 较基准 的比 较 如 下表 所示 :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2 年 9 月 19 日 (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1.40% 0.04% 1.23% 0.01% 0.17% 0.03%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56% 0.14% 4.26% 0.01% -1.70% 0.13%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77% 0.30% 4.06% 0.01% 16.71% 0.29%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3.42% 0.74% 3.11% 0.01% 20.31% 0.7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55.01% 0.45% 13.23% 0.01% 41.78% 0.44%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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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十三、 基金的 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 户。 开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 和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 构的固有 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收益 归入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按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 托管 费以 及 其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 不 得 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固有 财产 的 债务相 抵销 , 不 同基 金财 产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以其 自 有 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 冻结 、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 处分。非 因基 金财产 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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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十四、 基金资 产 的估值 一、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要对 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收款 项 、 其 它投 资等 资 产及 负债。 三、估 值方 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 所 挂 牌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 价格。 (2 )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 交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 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 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 交易 所上市 不存 在活跃 市场 的有价 证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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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按 交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 机构或 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3 、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6 、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 制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 家最新 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 应立 即通 知 对方 , 共 同查明 原因 ,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法 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 按 照基 金 管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 、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基金 份额的 余额数 量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 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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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 准 确性、 及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净值 小数 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 销 售机构 、 或投 资人 自身 的 过错造 成差错, 导 致其 他 当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 过 错 的责任 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错 遭 受损 失当事 人 (“ 受损 方”) 的 直 接损失 按下 述“ 差错 处理 原 则”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差错 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据 计 算差 错、 系统 故障 差错 、 下 达 指令差 错等 ; 对于 因技 术 原因引 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 行业现 有 技术水 平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能 克服 ,则 属不 可抗力 ,按 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 不可抗 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人 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2、差错 处 理原 则 (1) 差错已 发生 ,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 差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 及时 进行更 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 生的费 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 时更正 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 事人 造 成损失 的 , 由 差错 责任 方 对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差错 责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错 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 情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 保 差错已 得到 更正 。 (2) 差错的 责任 方对 有关 当 事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 仅 对 差 错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 但 差错 责任方 仍应对 差错 负责 。 如 果由 于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 成 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受损 方”) ,则差错 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返还 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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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差错责 任方 。 (4) 差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错 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金 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 损 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 金的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 之外的 第 三方造 成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追 偿过程 中产 生的 有关 费用 ,应列 入基 金费 用, 从基 金资产 中支 付。 (6) 如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或 其他 规定 , 基金 管 理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 了赔偿 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 出现过 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 补偿由 此 发生的 费用 和遭 受的 直接 损失。 (7) 按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差错 处 理程 序 差错 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差错 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 根 据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错 的 责任方 ; (2) 根据差错 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据差错 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错 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 损 失 ; (4) 根据差错 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 由 基金 注 册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错 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错 处理的 原则 和 方 法如 下: (1)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 错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 金 托管 人,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3) 因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 给基 金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由 基 金管 理人先 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事 人追 偿。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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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4)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 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 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六、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 其它 情形 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无 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 价值时 ; 3 、占 基金 相当比 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变, 而基 金管理 人为保 障投资 人的利 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


4、 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或国 家法 律 法 规规定 需要 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的 非工 作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 以 公布。 八、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 差 不 作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或由 于证 券交易 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 误,或 国家会 计政 策变 更、 市场 规则变 更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 采取必 要 的措施 减轻 或 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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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十五、 基金的 收益分配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 金利 润指 基金利 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和其 他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 后的余 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润 指截 至收 益分 配基 准日基 金未 分配 利润 与未 分配利 润中 已实 现收 益的孰 低数 。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每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30% , 若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1) 保本 周期 内: 仅采 取 现金分 红一 种收 益分 配方 式,不 进行 红利 再投 资; (2) 转 型为“ 中 银稳 健策 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后: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分 为 现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 投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 利或 将现金 红利 按除 息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 基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 分 红 ;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低 于面 值; 即基 金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在收益 分配 方案 公布 后 ,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定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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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本基金 在保 本期 内, 收益 分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 等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 行 承担。 如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 前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则前 述银 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由相 应销 售机构 (基 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承 担。 基金转 型为“ 中 银稳 健策 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 当 投资者 的现 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额 , 不 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可 将投 资者 的现 金红 利按除 息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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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十六、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讼 费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2%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 下 : H =E× 1.2%÷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 金托管 人 核对一 致后 ,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 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 金的托管 费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2% 的年费率 计提。托 管费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H =E× 0.2%÷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 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 金托管 人 核对一 致后 , 基 金托管 人 于次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 日、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 延。 3、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3-8 项费 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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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4 、本 基金 在到 期期间 (除保 本 周期 到期 日) 和 过 渡期 内,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免收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费。 5 、若 保本 周期 到期后 ,本基 金不 符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所 持有 本基金 份额 转为 变更 后的“ 中银稳 健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基 金 份额 , 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同 上。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费 用支 出或基金 财产 的损失 ;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 律 师 费、会 计师 费和 信息 披露 费用等 相关 费用 ;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 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 管费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此项 调 整不需 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 迟于新 的费 率实 施 日 2 日 前在指 定媒 体 上刊登 公告 。 五、基 金税 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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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十七、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如下 原则 :如 果《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 于 2 个 月, 可以并 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并以 书面 方式确 认。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独 立的 具有证 券从 业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基 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审 计。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 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需 在 2 个 工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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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十八、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 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 互联网 网站 ( 以下 简称“网站” )等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的 信 息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 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 金合 同是 界定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各 项权 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 涉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项 的法 律 文件。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 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决 策的全 部事 项,说明 基金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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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并 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财 产保管 及基 金运作监 督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基金 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体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 价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 回费 率,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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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应 当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 金经理 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 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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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核 准 或 者 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 (十) 保本 相关 信息 1、保 证合 同随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一同 公告 。 2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时 更换担 保人 或保本 周期 内更 换担 保人 ,基金 管理 人除根据 基金 合同履 行必 要程 序外 ,还 须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及时 进行 公告 。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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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 理人出 具书 面 文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体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 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终 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 或 更新 后 的 招募 说明书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 季度报 告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等 文本 文件 在编 制完 成后, 将存 放 于 基金 管理 人 所在 地、基 金托管 人所 在地 , 供 公众 查阅 。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 取 得上述 文件 复 制 件或 复印 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 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阅。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定 媒 体上公 告。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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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十九、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 产 生风险 。 本 基金 的市 场风 险来源 于股 票资 产与 债券 资产市 场价 格 的波动 ,主 要包 括: 1 、经 济周 期风 险:经 济运行 具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证券 市场 的收益 水平 受到宏观 经济 运行状 况的 影响 , 也 呈现 周期性 变化 , 基 金投 资于 债券与 上市 公司 的 股 票, 其收益 水平 也 会随之 发生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2 、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政 策( 如货币 政策 、财 政政 策、 行业政 策、 地区发展 政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率 的波 动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和 收益率 的变 动。利率 直接 影响着 国债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 本基 金直 接投 资于股 票和 债 券,其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化 的影 响而 产生 波动 。 4 、汇 率风 险: 汇率的 变化可 能对 国民经 济不 同部 门造 成不 同的影 响, 从而导致 本基 金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业绩 及其股 票价 格发 生波 动, 基金收 益产 生变 化。 5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险 :上市 公司 的经营 受多 种因 素影 响。 如果基 金所 投资的上 市公 司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的 利润 减少 , 使 该基 金投资 收益 下 降。本 基金 可通 过分 散化 投资减 少非 系统 风险 ,但 并不能 完全 消除 此类 风险 。 (二)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低成 本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还 包括由 于本 基金 出现 投资 者大额 赎回 , 致使 本基 金 没有足 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支 付的 要 求所引 致的 风险 。 1 、变 现风 险: 投资组 合的变 现能 力较弱 所导 致基 金收 益变 动的风 险。 当持有的 部分 债券品 种的 交投 不活 跃、 成交量 不足 时 , 资产 变现 的难度 可能 会加 大。 同时 , 由于 基金 持 有的某 种资 产集 中度 过高 , 导致 难以 在短 时间 内迅 速变现 , 有 可能 导致 基金 的净值 出现 损 失。 2 、巨 额赎 回风 险:本 基金属 于开 放式基 金, 在开 放式 基金 交易过 程中 ,可能会 发生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 由 于我 国证券 市场 的波 动性 较大 , 在市 场价 格下 跌时 会出 现交易 量急 剧 减少的 情形 , 此 时出 现巨 额赎回 可能 会导 致基 金资 产变现 困难 , 从 而产 生流 动性风 险, 甚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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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至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 (三)信用风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 价格下 降的 风险 ,信 用风 险也包 括证 券交 易对 手 因 违约而 产生 的证 券交 割风 险。 (四)基金特有风险 (1) 恒定 比例 投资 组合 保 险策略 的风 险 本基金 将投 资组 合保 险技 术运用 到资 产配 置策 略中 , 投 资组 合保 险技 术机 制 在理论 上 可以实 现保 本的 目的 , 但 其中的 一个 重要 假定 是投 资组合 中股 票与 债券 的仓 位比例 能够 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做 出适 时的、 连续 的调 整, 而 在 现实投 资过 程中 可能 由于 流动性 或市 场 急速下 跌等 方面 的原 因影 响到投 资组 合保 险技 术机 制的保 本功 能 , 由 此产 生 的风险 为恒 定 投资组 合保 险策 略的 风险 。 (2) 保证 风险 本 基 金 在 引 入 担保 人 机 制 下 也 会 因 下 列 情 况 的 发 生 而 导 致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不 能 偿 付 本 金, 由此 产生 保证 风险 。 这些 情况 包括 但不 限于 : 在保 本周 期内 本基 金更 换管理 人, 而 担保 人 不同 意继 续承 担保 证责任 ; 或 发生 不可 抗力 事件, 导致 本基 金亏 损或 担保 人 无法 履 行保证 责任 ; 或在 保本 周 期内担保 人 因经 营风 险丧 失保证 能力 或保 本周 期到 期日担保 人的 资产状 况、 财务 状况 以及 偿付能 力发 生不 利变 化而 无法履 行保 证责 任。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技能 等 , 会 影响其 对 信息的 占有 和对 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因此, 本基 金 的收益 水平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水 平、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 技术 等具 有相 关性 。 (六)交易风险 交 易 风 险 是 指 由 于 基 金 操 作 中 交 易 指 令 传 输 不 畅 或 交 易 过 程 中 误 操 作 造 成 损 失 的 可 能性。 (七)其他风险 1 、因 基金 业务 快速发 展而在 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风 险管 理和内 控制 度等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的 风险 ; 2、因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 竞争压 力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 3 、战 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 力因 素的出 现, 可能 严重 影响 证券市 场运 行,导致 基金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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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资产损 失; 4、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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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二十、 基金的 终止与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接 的; 3、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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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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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二十一 、 基金合 同 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权利 、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独立运用 基金 财产; 2)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发 售基 金份 额; 4)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申 购、 赎回、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和 调整 基 金的除 调高 托管 费率 和管 理费率 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收 费方 式; 6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及 有关规 定监 督基金 托管 人, 对于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本基金 合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 基金 财产、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 及 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事 人的 利益 ; 7)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 行担 任或 选择、 更换注 册登 记机构 ,获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对注册 登记 机构的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10) 选 择、 更换 销售 机构 , 并依 据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 对其行 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1 )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 法募 集基 金,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金份 额的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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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 策,以 专业 化的经营 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符 合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1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得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 收 益 ; 16 )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 和分 配 ;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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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21)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 托管人 追偿 ;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7)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履行保 本义 务; 28)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及 有关规 定监 督基金 管理 人, 对于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本基金合 同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基 金资 产、 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 6)依 法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7)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4、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托 管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 备足够 的、 合格的熟 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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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3)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 在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中 期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基 金管 理人在各 重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9)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 事 宜 ; 11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 款 项 ;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 免除 ;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 追 偿 ;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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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事 项行 使表决 权;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法 提起 诉讼; 9 )基 金管 理人 及担保 人未履 行保 本义务 及保 证责 任时 ,直 接向基 金管 理人或担 保人 追偿; 10)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3)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过 程中因 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管理 人的 代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 机 构、 其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得 利; 7)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 七)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各方 的权 利义务 以本 基金 合同 为依 据,不 因基 金财产账 户名 称 而有所 改变 。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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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 票 权。 1、召 开事 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 由之 一的, 经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或 持有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 下同)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 下同) 提 议时 ,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 但在 保本 周期到 期后 在基金合 同规 定范围 内变 更为“ 中 银稳 健 策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并 按基 金合 同 约定的“中银 稳 健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管理 费率和 托管 费率 计提 管理 费和托 管费 的以 及法律 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标 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但在 保本周 期到 期后 在基 金合 同规定 范围 内 变 更为“ 中 银 稳健策 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除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目 标、范 围或 策略, 但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在基 金合 同规定范 围内 变更为“ 中 银稳 健策 略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并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中 银稳健 策略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执 行的 以及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保本 周期 内更 换担 保人或 保本 义务 人或 保本 保障机 制, 但因 担保 人发 生合并 或 分立, 由合 并或 分立 后的 法人或 者其 他组 织承 继担 保人 的 权利 和义 务的 除外 。 (11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2)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事 项。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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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某一 保本 周期结 束后, 保持 或更换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担 保人或 保本 义务人, 或者 保持或 变更 下一 个保 本周 期的保 本保 障机 制; (3)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 在 基金合 同规 定范 围内 变更 为“ 中 银稳 健策 略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并 按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中 银稳 健策 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 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或投 资策 略执行 ; (4) 保本 周期 内,因 担保人 或保 本义务 人发 生合 并或 分立 ,由合 并或 分立后的 法人 或其他 组织 继承 担保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的权 利、 义务 而引起 的担 保人 变更 ; (5)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6)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或收费方 式 、 调低赎 回费 率; (7)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8)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或修改不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9) 按照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以外的 其他 情形。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召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管 理人 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金 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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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集,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 5)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 集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配 合 , 不得阻 碍、 干扰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 日 。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有 效期 限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 议召 集人 决定 通 讯方 式和书面 表决 方式,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的 公证 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代 表对 书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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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效 力。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 的召 开 方式由 会 议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 理 人或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到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身份 证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代 理人 身份证明 、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权 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 会者 出具 的相 关文 件 符合有 关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且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的 注册 登 记资料 相符 。 (2) 经核 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有效 的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2 )通 讯开 会。 通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 决事 项的投 票以 书面形式 在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 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提示 性公 告; (2)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通 知基金托 管人或/ 和 基金管 理人( 分别 或共同称为“ 监督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集 人在 监督人 和公证 机关 的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和统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不影 响 表决效 力; (4) 本人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和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以 上; (5) 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理 人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授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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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并与注 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6)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2)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单独或 合并 持有权 益登记 日本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 (3) 对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交的 提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 照以下 原则 对提案进 行审 核: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 出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范 围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提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 其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定 的 程序进 行审 议。 (4)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 决的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 于 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5)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 人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有提 案进 行修改 ,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及时公 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日 期应 当 顺延并 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有 30 日 的间 隔期 。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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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项, 确 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法 执业 的 律师见 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的 基金 份 额 50% 以上 (含 50%)多 数选举 产生 一名 代表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 等事项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布 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截 止 日 期后第 2 个工 作日 在公证 机关 及监督 人的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计 全部有 效表决 并形 成决 议。如 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 督 ,则 在公 证机 关监督 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6、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 过方 为 有效 ;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 含三 分之 二)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 金托管 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4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除 非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证 明, 否则表面 符合 法律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 不清或 相互 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 总 数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各 项提 案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议 题应 当分开审 议、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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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逐项表 决。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者 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7、计 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则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自 行召 集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授权 的一 名 监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但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未 出席 , 则大 会主 持 人可自 行 选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2) 监票 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 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公 布计 票结果 。 (3) 如大 会主 持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果 有异 议, 可以 对投 票数进 行重 新清点; 如大 会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宣 布的 表 决结果 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清 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即 重新 清 点并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清 点仅 限一 次。 (4)计票过程应 由公证机 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 的,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 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票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的, ,则 大会 召集 人 可自行 授权 3 名监 票人 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公 证 ,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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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 生 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如 果采用 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及基 金财 产清算方式 1、《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生效后 方可 执行, 自决 议生 效之 日起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接 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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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应尽 量通 过协 商、 调解 途径解 决。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 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华 南分 会 ,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深 圳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各方当 事人 均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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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基金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 文 件 。 1 、本 基金 合同 经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加 盖公 章以 及双 方法定 代表 人或授权 代表 签字, 在基 金募 集结 束, 基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 毕, 并获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后生效 。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效 期 自 其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该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之日止 。 2 、本 基金 合同 自生效 之日起 对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在内 的基金 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3 、本 基金 合同 正本一 式六份 ,除 上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 式二 份外,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各持 有两 份。 每份 均具有 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4 、本 基金 合同 可印制 成册, 供投 资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构和 注册 登记机 构办 公场 所查 阅, 但其效 力应 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准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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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二十二 、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 白 志中 成立时 间: 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4]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1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 称: 招商 银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 围 :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结算 ;办 理票 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同业 拆借; 提供 信 用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币 兑换 ;国 际结算 ;结 汇、 售汇 ;同 业外汇 拆借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和 贴 现 ; 外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发 行和代 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卖 股票 以 外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自营 和代客 外汇 买卖 ;资 信调 查、咨 询、 见证 业务 ;离 岸金融 业 务 。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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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52.198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1、本 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 融工具 : (1)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 相关规 定) 。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主 要分 为两类 : 稳健 资产 和风 险 资产 。 稳 健资 产 主 要包 括 国债 、 金 融 债、央 行票 据、企 业债、 公司债 、可 转换债 券( 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次 级债 、短期 融 资券 、 中 期票 据、 资产 支 持证券 、 债券 回购 、 银 行 存款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 风 险资产 主要 包 括股票 、权 证等 权益 类品 种。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2 ) 若保本 周期 届满时 本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金 存续条 件,本 基金 依据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变更 为“ 中银 稳健 策略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上 述投 资范 围、 投资 对象应 依据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相应 变更 如下: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 券以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 但 须符 合中 国 证监会 相关 规 定) 。 该基金 的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主要包 括国 债 、 金 融债 、 央行票 据 、 企 业债 、 公 司 债、 次级 债、短 期融 资券 、资 产支 持证券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2、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 法律、 法规 、部 门规 章及 基金合 同禁 止投 资的 投资 工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对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不符 合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投 资行 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拒绝 执行, 并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对 于已经 执行 的投 资,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行 为不 符合基 金合 同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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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的规定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整改, 并将 该情 况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事 先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实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证券 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融资 比例 : 1、“ 中 银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投融 资比 例 本基金 持有的 稳健 资产 占 基金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60% 。本基 金持有 的风 险资 产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高 于 40% ,其中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基金 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2、“ 中 银稳 健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投融资 比例 本基金 持有 的股 票、 权证 等权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30-80% , 国债、 金融债 、 央 行票据 、企 业债、 公司债 、可转 换债 券(含 分离交 易可转 债) 、次级 债、 短期 融资券 、 中 期 票 据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20-70% ,权证投 资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3% 。持有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 中银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和“ 中 银稳 健策 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均适 用于此 投资 限制 内容 。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不 得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3 、本 基金 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时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得 超过基 金的 总资产, 所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该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4 、本 基金 投资 权证, 在任何 交易 日买入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持 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5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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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的 40 %; 6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本 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7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本 基金 应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8、本 基金 资产 投资 不得 违 反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对于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原 因导 致基 金的 投资 不符合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以达 到上 述标 准。法 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比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如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且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当限 制, 不需要 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 条第九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 通过事 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投 资禁止 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督 。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金 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定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 、 与 本机 构 有其他 重大 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方 发行 的证 券名 单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责任 确保 关 联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整 性, 并负 责及 时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从事 的关 联交 易时 , 如 基金托 管人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 发 生时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已 成交的 关联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事 前无 法 阻止该 关联 交易 的发 生,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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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 款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据以 对基 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与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 对账 机制, 确保 基金银行 存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2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相关 规定 ,就 本基 金银 行存款 业务 另行签订 书面 协议 , 明 确双 方在 相关 协 议签署 、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 投 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金划 拨 、 账 目核对 、 到期 兑付 、 文 件 保管以 及存 款证 实书 的开 立、 传递 、 保 管等 流程 中 的权利 、 义务 和职责 ,以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3、 基金 托管 人应 加强 对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复核 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在开 展基金 存款业 务时, 应严 格遵守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在 10 个工作 日内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 正或 拒绝 结 算, 若基金 管理人 拒不执 行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并约 定各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 确保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交易 对手名 单发 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否则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照 交易 对 手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 供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 在 基 金存续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整 交易 对 手名单 , 但 应将 调整 结果 至少提 前一 个工 作日 书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新 名单 确定前 已与 本 次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 市场需 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的 ,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理 由, 并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交 易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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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 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同 而造 成的 纠纷 及损 失。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 手 在基金 管理 人 确定的 时间 内仍 未承 担违 约责任 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 相应损 失先 行 予以承 担, 然后 再向 相关 交易对 手追 偿。 基金 托管 人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单 对合 同 履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 如 基 金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对 手进 行 交易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 任。 (六)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应 遵守 《 关于 规 范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为 的 紧急通 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 法规规 定。 1 、本 协议 所称 的流通 受限证 券, 包括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理 办法 》规范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 开发 行股 票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易 证 券 , 不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 消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 的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且限 于由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或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负责 登记和 存管 的 , 并 可在 证 券交易 所或 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证券。 基金不 得投 资未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基金参 与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的认购 , 不 得预 付任 何形 式的保 证金 ,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有 锁 定 期 但 锁 定 期 不 明 确 的 证 券 , 且 锁 定 期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剩 余 期 限。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经基金管 理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金投 资非 公 开发行 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提 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准 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上述 资 料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投 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两 个工 作 日内, 以书 面或 其他 双方 认可的 方式 确认 收到 上述 资料。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 积极有 效 的措施 , 在 合理 的时 间内 有效解 决基 金运 作的 流动 性问题 。 如 因基 金巨 额赎 回或市 场发 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保 证提 供足 额现 金确保 基金 的 支付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 失。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 受限 证券导 致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不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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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承担任 何责 任。 3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向基 金 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规要 求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发 行价格 、 锁定 期, 基金 拟 认购的 数量 、 价格 、 总 成 本、 应划 付的 认购 款、 资 金划付 时间 等。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证上 述信 息的真 实、 完整, 并应 至 少于拟 执行 投资 指令 前两 个工作 日将 上 述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提 供有关 证券 的具 体的 必要 的信息 , 致使 托管 人无 法 审核认 购 指令而 影响 认购 款项 划拨 的,基 金托 管人 免于 承担 责任。 4 、基 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托 管协 议审 核基 金管理 人投 资流通受 限证 券的行 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违 反了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议 以及 其他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 定, 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采 取合 理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人的 利 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对基 金管理 人的 违法 、 违 规以 及违反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的投 资指 令 不予执 行, 并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不予 纠正 或已 代表 基金 签署合 同不 得 不执行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七)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对投 资中 期票据 业务 进行 研究 ,认 真评估 中期 票据投资 业务 的 风险, 本着 审慎、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进行 中期 票据 的投 资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监 管 部门 的 规定 ,制 定 基金 投 资中 期 票据 相关 制 度( 以 下简 称“ 《 制 度》” ) ,以 规 范对中 期票据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 、 风险控 制 。 基 金管 理人 《 制度 》 的 内容 与本 协议 不 一致的 , 以本 协议的 约定 为准 。 1、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应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1) 中期 票据 属于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 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应符 合法 律、 法规 及基金 合 同中关 于该 基金 投资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的相 关比 例及 期限限 制;


(2)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公募 基金投 资于 一家 企业 发行 的单期 中期 票据合计 不超 过该期 证券 的 10% ( 适用 于保本 期及 转为 非保 本基 金后) ;


2、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流动 性风 险处 置的 监督 职责限 于: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是否 符合 比例 限制 进行事 后监 督, 如发 现异 常情 况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 查。 基 金管 理人 接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向基 金托 管人说 明原 因和 解决 措施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所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3 、如 因市 场变 化,基 金管理 人投 资的中 期票 据超 过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托管人有 权要 求基金 管理 人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将 中期 票据 调整 至规 定的比 例要 求。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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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八)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九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 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回复 基金 托管人 , 对 于收 到的 书面 通知 ,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限 。 在 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 监 会 。 (十)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包括但 不限 于: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度 等。 (十一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及时纠 正,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十二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 监督、核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 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指 令、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 托管人 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 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 述 规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随 时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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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包括但 不限 于: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基 金管 理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 提供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四、基金财产 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 与独立 。 5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不属于 基金 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 此 产生的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 6 、对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生 的应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催 收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7 、基金托管 人应安 全、完 整地保管基 金资产 ;未经 基金管理人 的正当 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 、 处 分、 分 配基 金 的任何 资产 。 不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的 损 坏、灭 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责 任。 8 、资产托管 人对因 为资产 管理人投资 产生的 存放或 存管在资产 托管人 以外机 构的委 托财产 , 或 交由 期货 公司 或证券 公司 负责 清算 交收 的委托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 于期货 保证 金 账户内 的资 金、 期货 合约 等) 及 其收 益; 由 于该 等 机构或 该机 构会 员单 位等 本合同 当事 人 外第三 方的 欺诈 、疏 忽、 过失或 破产 等原 因给 委托 财产造 成的 损失 等不 承担 责任。 9 、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 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 理。 2 、基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基金 管理人 应聘 请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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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 的验资 报告 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3 、若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 条件,由基 金管理 人按规 定办理 退款等 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 人以基 金的名 义在其营业 机构开 立基金 的银行账户 ,保管 基金的 银行存 款,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资 金 收 付。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刻 制 、 保管和 使用 。 2 、基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为基 金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 用, 仅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 使用基 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3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 券账 户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账户 资产的管 理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结算 备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基 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的 收取 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 中国 证监 会或其 他监管 机构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允许基 金从 事其他投 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 用的 ,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照 上述 关 于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 有关规 定,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银行 间 市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回 购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立 的其 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由基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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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金管理 人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合 同的约 定协 商后 开立 。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 定使用 并管 理。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按 约 定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管库 , 或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实物 保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 物证 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基金 托管人 对由 上 述存放 机构 及基 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凭 证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 本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财 产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应保 证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将重 大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 正本送 达基 金 托管人 处。 因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 合同 传真 件与 事后 送达 的 合同 原件 不一 致所 造成的 后 果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 定公告 。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3、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的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 值对 象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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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 收款项 、 其 它投 资等 资产 和负 债 。 2、估 值依 据及 原则 估值应 符合 本合 同、 《证 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 证 监会 计字[2007]21 号《关 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 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 通知》 、中国 证 监会[2008]38 号公 告《 关 于进一 步规 范证 券投 资基 金估值 业务 的指 导意 见》 及其他 法律 、 法规的 规定 , 如 法律 法规 未做明 确规 定的 , 参 照证 券投资 基金 的行 业通 行做 法处理 。 估 值 数据依 据合 法的 数据 来源 独立取 得 。 对 于固 定收 益 类投资 品种 的估 值应 依据 中国证 券业 协 会基金 估值 工作 小组 的指 导意见 及指 导价 格估 值。 估值的 基本 原则 : (1) 对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投资 品种 ,如估 值日 有市 价的 ,应 采用 市 价确 定公允价 值。 估值日 无市 价 , 但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且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应采 用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如估 值日 无市 价, 且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且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了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 使 潜在 估 值 调整对 前一 估值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影响 在 0.25% 以上的 ,应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有充 足证 据表 明最 近交易 市价 不 能真实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应对最 近交 易的 市价 进行 调整, 确定 公允 价值 。 (2) 对 不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投资品 种, 应采 用市 场参 与者普 遍认 同, 且被 以往 市场实 际 交易价 格验 证具 有可 靠性 的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运用 估值 技术 得出 的结 果, 应 反映 估 值日在 公平 条件 下进 行正 常商业 交易 所采 用的 交易 价格。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时 , 应尽可 能使 用市 场参 与者 在定价 时考 虑的 所有 市场 参数, 并应 通过 定期 校验 , 确保 估值 技 术的有 效性 。 有充足 理由 表明 按以 上估 值原则 仍不 能客 观反 映相 关投资 品种 的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托 管人进 行商 定, 按最 能恰 当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的 ,估 值的 基本 原则以 其最 新规 定为 准。 3、具 体投 资品 种估 值方 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 括股票 、权证 等) ,以 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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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 券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存 在活跃 市场 的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交 易所 上 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 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品 种,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6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相 关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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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3、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 5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三) 基金 份 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错 误偏 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发 生净 值计 算错 误时 ,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处理 ,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 行赔付 , 基 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 当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 错给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失 需要 进行赔偿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的 责任 , 经确 认后 按 以下条 款进 行 赔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由 此 给基金 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或 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就实际 向投 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 责 任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 算和核 对 或对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的估 值方法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 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情形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结 果对 外公 布,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的 损 失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 由 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 赔付。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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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3) 由于 证券 交易所 及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有 关会计 制度 变化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 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成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免 除 赔偿责 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 响 。 (4)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由 于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 生的净 值计 算尾差, 以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 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 者监 管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果 行业另有 通行 做法, 双方 当 事 人应 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原 则进 行协 商。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 的 利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应 按 照双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 法和会 计 处理原 则,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对相 关各 方各 自的账 册定 期 进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会计 处理 方 法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若 当日核 对不 符, 暂时 无法 查找到 错账 的 原因而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 表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 进行 独立 的复 核。 核 对 不符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 日内完 成月 度报 表的 编制 及复核 ; 在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的 编制 ;在 上半 年结 束之日 起 60 日内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的编制 及复 核;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完成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 编制及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复核 过程 中, 发现 双方 的报表 存在 不符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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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托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行调 整, 调整 以国 家有 关规定 为准 。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 审 计。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 八)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季度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基 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 登记与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 证 件 号 码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分别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 。 如不能 妥善 保 管,则 按相 关法 律法 规承 担责任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 应遵守 保密 义 务。 七 、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 调解 不 能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华 南分会 , 仲 裁地 点 为深圳 市,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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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1) 基金财 产清 算 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 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算小组 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的职责:负责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的 民事 活动 。 (4)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各 自履 行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 财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 和 债权 债 务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律 师事务 所 对 清算报告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得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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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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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二十三 、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 金管理 人承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供一系 列的服务 。以下 是主要的 服务内容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需要 和市 场 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 料寄送 1、基 金投 资者 账单 : 自 2014 年 3 月 31 日 起,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定制 的服 务形 式提 供基 金 对 账单服 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在 电子 对账 单、 短信 对账单 以及 纸质 对账 单三 种形式 的对 账 单中选 择一 种, 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选择 发送 。 电子对 账单 每 月 1 日 发送 ,数据 截至 前一 个交 易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选择 按月 度 、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发送 。 短信 对账 单每 月 1 日发 送, 数 据截 至前 一个 交易 日,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可选 择按 月度 、季 度、半 年度 和年 度发 送。 纸 质对 账单 每半 年结 束后 15 个工 作 日 内寄出 ,数 据截 至寄 送周 期最后 一个 交易 日, 按半 年度发 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以 下方式 办理 定制 : 1 ) 拨打 基 金管理 人客 服热 线 (400-888-5566 语音自助修改 或转人工服 务)定制;2)登 录基金管 理人官网(www.bocim.com )点击“ 基 金账号 查询” 按 钮, 进入" 账户信 息修 改" 栏目 进行 自 助定制 ; 3) 发送 电子 邮件 至基金 管理 人客户 服务 邮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 , 在邮 件 中注明 开户 证件 号码 、 姓 名、 持有 基 金名称 及持 有金 额或 份额 、E-mail 地址、 手机 号码 、 定 制 对账 单形 式 (电 子 对账单 、 短 信 对账单 、纸 质对 账单 ) 、 寄 送周期 (月 度、 季度 、半 年度、 年度 ) 。 如投资 者未 成功 定制 或主 动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本公 司将不 向其 发送 对账 单。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二)定期定额投资 服务 通过定 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固定 的渠道 ,定 期定 额申 购基 金份额 。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由 基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三)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网 站办理 申购 、 赎回 等交 易 及进行 信息 查询 。 投资 者 也可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网上 直销 平台 (网址:www.bocim.com ) 办理开 户、 认 购、 申 购、 赎回等 业务 。 投资者 在选 用网 上交 易服 务之前 ,请 向相 关机 构咨 询。 (四)信息定制服务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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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 客户 服务 中心 提 交信息 定制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通 过 电子邮 件、 手机 短信、 传 真等定 期为 客户 发送 所定 制的信 息。 可定 制的 信息 包括: 基金 份 额净值 、 每 笔交 易确 认、 每月账 户信 息、 公司 旗下 基金定 期刊 物等 。 业 务开 通时间 由基 金 管理人 另行 公告 。 (五)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 400-888-5566.提供 全天 24 小时 基金 净值 信息 、账 户交易 情况、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 信息查 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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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二十四 、 其他应 披露事项 (一)相关基金公告 1、 2015 年 9 月 26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关 于对 使用 中国银 行卡 通过 中银 基金 电子 直销平 台购 买中 银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实 行申 购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 2015 年 10 月 20 日 本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开 通中 国银 行卡快 捷支 付网 上直 销定 期定额 申购 业务 并实 施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3、 2015 年 10 月 24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第 3 季度 报告 》 4、 2015 年 10 月 28 日 本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电 子直 销平 台开通 通联 快捷 支付 业务 并实施 申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5、 2015 年 11 月 2 日本 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关 于中 银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恢 复日 常申购 、赎 回、 定期 定额 投资及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6、 2015 年 11 月 2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关 于中 银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入下 一保本 周期 过渡 期折 算结 果及进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的 公告 》 7、 2015 年 11 月 6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调整 中国 银行 借记卡 网上 直销 认、 申购 费率的 公告 》 8、 2015 年 12 月 8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副总 经理 变更 事宜的 公告 》 9、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调整 开放时 间的 提示 性公 告 》 10、 2016 年 1 月 4 日 本基 金管 理人刊 登《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受 指数 熔 断 影 响暂停 旗下 部分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申 购、 赎回 、转换 、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的 公 告 》 11、 2016 年 1 月 7 日 本基 金管 理人刊 登《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受 指数 熔 断 影 响暂停 旗下 部分 公募 基金 申购、 赎回 、转 换、 定期 定额投 资等 业务 的公 告 》 12、 2016 年 1 月 22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5 年第 4 季度报 告 》 13、 2016 年 3 月 10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在中 国银 行调 整基金 定期 定额 申购 限额 的公告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bocim.com 查阅上述 公告。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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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二十五 、 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 招 募说明 书公布后 ,应当分 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 的 住所,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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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二十六 、 备查文 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 准本 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 中银保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三) 《 中银保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四)关于申请募集 中银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的法律意见 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 务资 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 务资 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八)中国证监会要 求的 其他文件 以上各 项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投 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至存放 地 点查阅 。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六 年 五 月 三十 一 日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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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附件: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保证合 同 基金管 理人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基金管 理人 ”) 住所地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45 楼 公司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白 志中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1955














邮编 :200121




















担保人 :中 国投 融资 担保 股份有 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担保 人” ) 住所地 :北 京市 海淀 区西 三环北 路 100 号 金玉 大厦 写字 楼 9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炎勋 电话:010-88822888











传真 :010-68437040











邮编 :100048 鉴于: 《 中 银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约定了 基金管 理人 的保 本义 务 ( 见 《基 金合 同》 第十 二部 分) 。 为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合法权 益, 依 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担保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 基金法 》 、 《关 于保 本基 金的指 导意 见 》 等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和 担保人 在平 等 自愿、 诚实 信用、 充分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合法 权益 的原 则基 础上 , 特订 立 《 中 银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保证 合同 》 (以 下简 称 “本 合同 ” 或 “ 《 保证 合 同》 ” ) 。 担 保人就 本基 金第 二保 本周 期 (在 本协 议中 简称 称 “ 当期” ) 的 保本 责任 提供 连带责 任保 证 担保 , 具 体为 就本 基金 的 上一保 本周 期选 择或 默认 选择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到 当期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的 基金 份额, 以及过 渡期 申购 并持 有到 当期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的基 金份额 所承 担保本 义务 的履 行提 供不 可撤销 的连 带责 任保 证。 担 保人保 证责 任的 承担 以本 《 保证合 同 》 为准。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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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保证 合同 》 的 当事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担保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投 资者自 依 《基金 合同 》 取得 基金 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保 证合 同》 的当 事 人, 其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保证 合同 》的 承认 、接受 和同 意。 除非本 《保 证合 同》 另有 约定, 本 《 保证 合同 》 所 使用的 词语 或简 称与 其在 《基金 合 同》中 的释 义部 分具 有相 同含义 。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 高限 额 1、本 基金 为当 期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提供 的保 本额 (以 下简 称“保 本额” ) , 分 为上 一保 本 周期选 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 当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当 期保本 周期 到 期日的 基金 份额 的保 本额, 以及过 渡期 申购 并持 有到 当期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的基 金份额 的保 本额。 分别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计算 : (1)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选 择 或默认 选择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保 本额 为: 从上一 保本 周期 选择 或默 认选择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保本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选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 当期 保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在基 金份额 折算 日所 代表 的资 产净值 (2) 过渡 期申 购并 持有 到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保 本额为 : 过渡期 申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保 本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过 渡期 申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在基 金份额 折算 日所 代表 的资 产净值 2、担 保人 承担 保证 责任 的 金额即 保证 范围 为: (1)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从上一 保本 周期 选择 或默 认选择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 担保 人 的保证 范围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选择 或默认 选择 转 入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与 当期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乘积 加 上 相应基 金份 额当 期保 本期 内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 和计 算的总 金额 低于 从上 一保 本周期 选择 或默认 选择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保本 额的 差额 部分 (以 下 简 称“转 入保 本赔 付差 额” ); (2)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过渡期 申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担保 人的 保证 范围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过渡 期申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与当期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的乘积 加上 相应 基金 份额 当期保 本期 内的 累计 分红 金额之 和计 算的 总金 额低 于过渡 期申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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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保 本额 的差 额部 分 (以 下简 称 “过 渡期 申 购保本 赔付 差 额”) 。 保本赔 付差 额统 指转 入保 本赔付 差额 与过 渡期 申购 保本赔 付差 额。 3、本 基金 当期 保本 周期 的 募集上 限 为 70 亿元 人民 币。 4、除 上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从上一 保本 周期 选择 或默 认选择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及过 渡期 申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之外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当期 保本 周 期内申 购或 者转 换入 、 以 及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 (不 包括 该日) 赎回 或 转换出 的基 金 份额均 不在 保证 范围 之内 , 且 担保 人承 担保 证责 任 的最高 限额 不超 过当 期保 本周期 起始 日 确认的 保本 额。 5、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是指 本 基金保 本周 期( 如无 特别 指明, 保本 周期 即为 当期 保本周 期) 届 满的 最后 一日。 本 基金的 保本 周期 为三 年, 自本基 金公 告的 当期 保本 周期起 始之 日 起至三 个公 历年 后对 应日 止, 如 该对 应日 为非 工作 日,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顺延 至下一 个工 作 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 间为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起六 个月 。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 期间 ,本 担保 人在 保证范 围内 承担 不可 撤销 的连带 保证 责任 。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 一情 形发 生时 ,担 保人不 承担 保证 责任 : 1、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从上 一保 本周期 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 入当期 保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 过渡 期申 购并 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乘 积加 上相 应基金 份额 当期 保本 期内 的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计算 的总金 额不 低于其 保本 额;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过渡 期 申购、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选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 当期 保本周 期,但 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前 (不 包括 该日 )赎 回或转 换出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当 期 保本周 期内 申购 或转 换转 入的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4、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情形 ; 5、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本 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的情 形, 且担 保人不 同意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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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6、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 金份 额发生 的任 何形 式 的 净值 减少; 7、因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投 资亏 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 件直 接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按约 定履 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或 延迟 履行 义务 的, 或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其 他情形 基金 管 理人免 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8、未 经担 保人 书面 同意 修 改《基 金合 同》 条款 ,可 能加重 担保 人保 证责 任的 ,根据 法律法 规要 求进 行修 改的 除外。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 程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于此 同 意授权 基金 管理 人作 为其 代理人 代为 行使 向担 保人 索偿的 权利并 办理 相关 的手 续( 包 括但不 限于 向担 保人 发送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 及 代收相 关 款 项等) 。 如 果保 本周 期到 期 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从 上一 保本周 期选 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当 期保 本 周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过 渡期 申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 与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乘积 加上 相应 基金份 额当 期保 本期 内的 累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低 于保 本额 , 基 金 管 理人未 能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全 额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后 5 个工 作日 内, 向担 保 人发出 书面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应当 载明 基金 管理人 应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的本 基金保 本赔 付差 额、 基金 管理人 已自 行偿 付的 金额 、 需担 保人 支 付的代 偿款 项以 及基 金管 理人指 定的 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人 处开 立的 指定 账户 信息) 。 2、担 保人 应在 收到 基金 管 理人发 出的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后 的 5 个 工作 日内, 将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 载明 的代 偿款 项划 入基 金管理 人指 定的 本基 金在 基金托 管人 处 开立的 账户 中, 由基 金管 理人将 该代 偿款 项支 付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担 保人 将上述 代偿 金 额全额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立 的账 户中 后即 为全 部履行 了保 证责任 , 担 保人 无须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逐 一进 行代 偿。 代 偿款 项的 分配 与支 付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担 保人 对此 不承 担责任 。 3、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应在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后 20 个工 作 日(含 第 20 个 工作 日) 内 将保 本赔付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4、如 果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从上 一保 本周期 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 入当期 保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 过 渡期 申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与到 期日基 金份 额 净值的 乘积 加上 相应 基金 份额当 期保 本期 内的 累计 分红金 额之 和低 于保 本额 , 基 金管 理 人 及担保 人未 履行 《基 金合 同》 及 本合 同上 述条 款中 约定的 保本 义务 及保 证责 任的, 自保 本 周期到 期后 第 21 个 工作 日 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合同 》第 二十 二部分 “争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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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议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约定, 直接 向基 金管 理人 或担保 人请 求解 决保 本赔 付差额 支付 事 宜,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直 接向担 保人 追偿 的, 仅得 在保证 期间 内提 出。 六 、追偿权、追偿程 序和 还款方式 1、担 保人 履行 了保 证责 任 后,即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归还 担保 人为 履行 保证 责任支 付的全 部款 项 ( 包括 但不 限于担 保人 按 《 履行 保证 责任通 知书 》 所 载明 金额 支付的 实际 代 偿款项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直接向 担保 人要 求代 偿的 金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向 担保 人要 求代偿 的金 额及 担保 人为 履行保 证责 任支 付的 其他 金额 , 前 述 款 项重叠 部分 不重 复计 算) 和自支 付之 日起 的利 息以 及担保 人的 其他 费用 和损 失, 包 括但 不 限于担 保人 为代 偿追 偿产 生的律 师费 、调 查取 证费 、通讯 费、 诉讼 费、 保 全 费、评 估 费 、 拍卖费 、公 证费 、差 旅费 、抵押 物或 质押 物的 处置 费等。 2、基 金管 理人 应自 担保 人 履行保 证责 任之 日起 一个 月内, 向担 保人 提交 担保 人认可 的还款 计划 , 在 还款 计划 中载明 还款 时间 、 还 款方 式, 并 按担 保人 认可 的还 款计划 归还 担 保人为 履行 保证 责任 支付 的全部 款项 和自 支付 之日 起的利 息以 及担 保人 的其 他费用 和损 失。 基 金管 理人 未能 按本 条约定 提交 担保 人认 可的 还款计 划, 或未 按还 款计 划履行 还款 义 务的, 担保 人有 权要 求基 金管理 人立 即支 付上 述款 项及其 他费 用, 并赔 偿给 担保人 造成 的 损失。 七、担保费的支付 1、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本条 规 定向担 保人 支 付 担保 费。 2、担 保费 支付 方式 :担 保 费从基 金管 理人 收取 的本 基金管 理费 中列 支, 按本 条第 3 款公式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月收 到基金 管理 费 之后的 五个 工作 日内 向担 保人支 付担 保费 。 担保 人 于收到 款项 后的 五个 工作 日内向 基金 管 理人出 具合 法发 票。 3、每 日担 保费 计算 公式= 担保费 计算 日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2‰×1/ 当 年日 历天 数 。 担保费 计算 期间 自本 基金 公告的 当期 保本 周期 起始 之日起 , 至担 保人 解除 保 证责任 之 日或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较早 者止, 起始 日及 终止 日均 应计入 期间 。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 解决 方式 本 《 保证 合同 》 适 用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 发生 争 议时 , 各 方应 通过 协商 解 决; 协商 不成的 , 任 何一 方均 可向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提 起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 且 仲 裁裁决 为终 局, 并对 各方 当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由败 诉方 承担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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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九、其他条款 1、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公 告本 《保证 合同 》。 2、本 《保 证合 同》 自基 金 管理人 、担 保人 双方 法定 代表人 (或 授权 代表 )签 字(或 盖人名 章) 并加 盖公 司公 章之日 起成 立, 自当 期保 本周期 起始 日起 生效 。 3、本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后,基 金管 理人 、担 保人 双方全 面履 行了 本合 同规 定的义 务,本 合同 终止 。 4 、担 保人 承诺 继续对 本基金 下一 个保本 周期 提供 保本 保障 的,基 金管 理人、担 保人 另行签 署合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