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证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查看PDF公告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山 西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公司 ” )2016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 (以
下简称 “ 本次股东大会” )于2016年5月30日在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
贸易中心三楼召开。 国浩律师 (上海) 事务所 (以下简称 “ 本所 ” ) 接 受公司的委
托, 指派 方祥勇律师、 雷丹丹律师 (以下简称 “ 本所律师 ” ) 出席见证, 并依据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 “ 《规则》” )和《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 《公司
章程》 ”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 规
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的合法有
效性、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并 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
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 本 次 股东 大 会 的 召集 、 召 开 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 十五 日以
前即 2016 年 5 月 14 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巨潮资
讯网刊登了《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知》 ,并 于 2016 年 5 月 26 日 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巨潮资讯网刊登了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 的 提 示性公 告 》 。公司 公 告 的会议 通 知 载明了 召 集 人、会 议 召 开的时 间 、 地 点
及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
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 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披露了会议审议
的事项, 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 提示了参加
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其中:
1 、 公 司按照 会 议 通知通 过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交易 系 统 和互联 网 投 票系统 向 社
会公众股 股东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
2、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30 日在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心三楼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日刊登了会议通知,
并于股权登记日后 3 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 方式及
通知内容均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网络投 票
时间符合公司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地点及会议内容与
公告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 、 出 席 会议 人 员 资 格和 召 集 人 资格 的 合 法 有效 性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所律师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持股
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 并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 理人共 22 名,代表股份 1,546,419,647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54.6684% ; 其中,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共 14 名,
代表股份 1,466,432,20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8407%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 名,代表股份 79,987,43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8277% ;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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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下同)
共 18 人,占公司总股份的 4.3145% 。
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 的股东、 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 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通过网 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 还有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 该等人员均具备 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 、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 本 次 股东 大 会 的 表决 程 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 委托代理人 就公
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 《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
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 股 东 提 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 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
参与度,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依照 《规则》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采用中小投资
者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方式 符合法律、 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 本 次 股东 大 会 表 决结 果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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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结束后, 公司 合并 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
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股东审议通过 ;
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 已 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 结 论 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资
格 和 召 集 人 资 格 均 合 法 有 效 ;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表 决 程 序 和 表 决 结 果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
效。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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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
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方祥勇
律师
负责人:
黄宁宁
律师
雷丹丹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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