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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景丰(160915)

大成景丰: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由大 成景 丰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封闭 期届 满转 换而 来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1 期 基 金 管 理 人 : 大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农业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 六 年 五 月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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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 要 提 示 大成景 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以下简 称 “ 大成景 丰债 券 (LOF ) ” 或“ 本基金” ) 是由大成景丰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换而来。 大成景丰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 “ 大成 景丰 分级 ” ) 经 中国证 监会2010 年9 月2日 证监许 可 【2010 】 1218 号 文 核准募 集 , 《大 成景丰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 称 “ 《 基金 合同》”) 于2010 年10月15日正 式生效 ,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规 定 , 大 成景 丰分 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封闭 期届满 后 , 自 动 转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本基金转换完成后,基金 合同中除仅适用于 大 成 景丰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 条 款 外,继 续适 用于 转换 后的 大成景 丰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LOF)。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本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但 中国 证 监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 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 价值和 收益 做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申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 未来表 现。 本更新的招 募说明 书所载 内容截止日 为2016 年4月15 日 (其中人 员变动 信息以 公告日为 准) ,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基 金 净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6 年3 月31日 , 本报 告中 所列 财 务数据 未经 审 计。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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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1 目





录 .................................................................................................................................................. 2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3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8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21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4 六 、 基 金的 历 史沿 革 ............................................................................................................................ 45 七 、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 45 八 、 基 金份 额 的上 市 与交 易 ................................................................................................................ 46 九 、 份 额折 算 期和 基 金份 额折 算 ........................................................................................................ 47 十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 49 十 一 、 基金 的 投资 ................................................................................................................................ 59 十 二 、 基金 的 业绩 ................................................................................................................................ 70 十 三 、 基金 的 财产 ................................................................................................................................ 71 十 四 、 基金 资 产估 值 ............................................................................................................................ 72 十 五 、 基金 的 费用 与 税收 .................................................................................................................... 78 十 六 、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 80 十 七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81 十 八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82 十 九 、 风险 揭 示 .................................................................................................................................... 87 二 十 、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 基 金财 产 清算 ................................................................................ 89 二 十 一 、基 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 92 二 十 二 、基 金 托管 协 议内 容摘 要 ...................................................................................................... 107 二 十 三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 123 二 十 四 、其 他 应披 露 的事 项 .............................................................................................................. 124 二 十 五 、招 募 说明 书 更新 部分 的 说 明 .............................................................................................. 125 二 十 六 、招 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 阅 方式 .......................................................................................... 126 二 十 七 、备 查 文件 .............................................................................................................................. 126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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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其 他有关规定及《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 《大 成 景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 编写 , 并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 基金 合同 是 约定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 金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 即 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 并 按照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 资者欲 了解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合 同》 。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大 成 景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2、基 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 理人: 指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 管人: 指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4、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或本合同:指《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及对 本基 金合 同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托管协议 或本托 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本基 金签订 之《大 成景丰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 书 : 指 《大 成 景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说明 书》 , 及 其定期 的 更新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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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份额发售 公告》 8、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指 《 大成景 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之景丰 A 基金 份额 与 景丰 B 基金 份 额上 市交 易 公告书 》 9. 《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 第 十一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 会议通 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 同 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 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国 : 指 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 , 就 本基 金合 同而 言 , 不 包括 香港 特别 行政 区 、 澳 门特 别 行政区 和台 湾地 区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16、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可以 投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注 册 登记或 经政 府有 关部 门批 准设立 的机 构 19、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其 他相关 法律 法规 的可 投资 于中国 境内 证券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20、 基金 投资 者: 指个 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及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者 的合 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投资者 22、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的认 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业 务 23、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4、直 销机 构: 指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5、 代销 机构 : 指 符合 《 销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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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6、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27、 注册 登记业 务 : 指 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基 金投 资者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结 算 、 代 理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28、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 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管理 人或 接受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代为 办理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中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29、 基金 份额 的分 级: 本 基金通 过基 金资 产及 收益 的不同 分配 安排 , 将基 金 份额分 成预 期收益 与风 险不 同的 两个 类别, 即景 丰A 和 景丰B 30、景丰 A :指具有较为 稳定的预期收益水平和较低的风险水平的一类份额, 也称“A 类份额” 。 在本 基金 封闭 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 照 本合同 的约 定 , 申 请 A 类 份额上 市交 易 31、景 丰 B :指 具有 较高 的预期 收益 水平 和较 高的 风险水 平的 一类 份额 , 也 称“B 类份 额” 。 在本 基金 封闭 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按照 本合 同的约 定, 申 请 B 类份 额 上市交 易 32、约 定目 标收 益率 :指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本合 同的 约定设 定 并 公告 的每 份 A 类份额 在 封闭期 内的 年目 标收 益率 33、 份额 拆分 : 指 基金 管 理人按 照本 合同 的约 定, 在基金 发售 结束 后 , 将认 购的全 部份 额按 照 7∶3 的 比例 确认 为 A 类 份额 和 B 类份 额 34、份 额折 算: 指在 本基 金份额 折算 期内 ,基 金管 理人按 照本 合同 的约 定, 将 A 类份 额和 B 类 份额 分别 折算 为 大成景 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的基金 份额 。份额 折算 后 , 持有人 持有 的 A 类份额 和 B 类 份额 将全 部变 更为 大 成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的 基金份 额 35、 基金 账户 : 指 注册 登 记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 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及 其变 动情况 的账 户 36、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 基金 投资 者通 过 该销售 机构 买卖基 金份 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37、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募集 期结 束后 达到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备案 条 件,基 金管 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 毕,并 收到 其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8、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 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程序 终止 基金 合同 的日 期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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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39、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40、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 不 定期 期限 41、 封闭 期: 指自 封闭 期 开始日 至封 闭期 截止 日的 基金存 续期 间 , 在 封闭 期 内不开 放基 金的申 购、 赎回 42、 开放 期: 指自 开放 期 开始日 至开 放期 截止 日的 基金存 续期 间 , 在 开放 期 内将开 放大 成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43、 折算 期: 指自 折算 期 开始日 至折 算期 截止 日的 基金存 续期 间 , 在 折算 期 内不开 放基 金的申 购、 赎回 ,暂 停基 金上市 交易 44、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45、交 易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46、日 :指 公历 日 47、月 :指 公历 月 48、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基 金投 资者 有效申 请工 作日 49、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50、开 放日 :指 为基 金投 资者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51、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52、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间 , 基 金投 资者 申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包括 场内认 购和 场外认 购 53、 申购 : 指 在基 金存 续 期内 , 基 金投 资者 根据 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请 购买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包 括场 内申购 和场 外申 购 54、 赎回 : 指 在基 金存 续 期内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根 据基金 合同 和 招 募说 明书 的规定 要求 基金管 理人 购回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包 括场 内赎 回和 场外赎 回 55、销 售场 所: 指场 外销 售场所 和场 内交 易场 所, 分别简 称“ 场内” 和“场外” 56、 场外 : 指 通过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外 的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和 赎回的 场所 57、 场内 : 指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内具 有相 应业 务资 格的会 员单 位利 用交 易所 开放式 基 金交易 系统 办理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 上市 交易的 场所 58、发 售: 指场 外认 购和 场内认 购 59、 场外 认购 : 指 在基 金 募集期 内 , 基 金投 资者 通 过场外 销售 机构 申请 购买 本基金 份额 的行为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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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60、 场内 认购 : 指 在基 金 募集期 内 , 基 金投 资者 通 过场内 具有 相应 业务 资格 的会员 单位 申请购 买本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61、 场内 申购 : 指 在基 金 存续期 内 , 基 金投 资者根 据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定 , 通 过具备 办理 证券 交易 所场 内申购 业务 资格 的会 员单 位和交 易所 开放 式基 金交 易系统 , 申请 购 买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62、 场外 申购 : 指 在基 金 存续期 内 , 基 金投 资者根 据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定 , 通 过场外 销售 机构 ,申 请购 买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63、 场 内赎 回: 指 在基 金存 续期内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根 据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定 , 通过具 备办 理证 券交 易所 场内赎 回业 务资 格的 会员 单位和 交易 所开 放 式 基金 交易系 统 , 要 求 基金管 理人 购回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64、 场 外赎 回: 指 在基 金存 续期内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根 据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定 , 通过场 外销 售机 构, 要求 基金管 理人 购回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65、注 册登 记系 统: 指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系统 66、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 指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深圳 分公 司证 券登 记结算 系 统 67、 日常 交易 : 指 场外 申 购和赎 回 、 转 换等 场外基 金交易 , 以及 场内 申购和 赎回和 上市 交易等 场内 基金 交易 68、 上市 交易 :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金 投资 者通 过场 内会员 单位 以集 中竞 价的 方式买 卖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69、 系统 内转 托管 :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 构(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席 位)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行 为 70、 跨系 统转 登记 :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和证 券登记 结 算系统 间进 行转 登记 的行 为 71、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的公 告在 本基金 份 额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份额 间的 转换 行为 72、 巨额 赎回 : 本 基金 单 个开放 日 , 基 金净 赎回申 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 份 额 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 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73、元 :指 人民 币元 74、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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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75、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76、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77、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数值 78、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指 计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已 分配 收 益的 合计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 额总数 的数 值 79、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80、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体 81、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 本: 贰 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中 泰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持 股比例 50% ) 、中 国银 河投 资管理 有 限公司 (持 股比 例 25% ) 、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持股比 例 25% ) 三家 公司 。 法定代 表人 :刘 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 剑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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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董事会 : 刘卓先 生, 董事 长, 工学 学 士。 曾 任职 于共 青团 哈尔 滨市委 、 哈 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 2007 年 6 月 , 任 哈尔 滨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 2008 年 8 月, 任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会秘 书;2012 年 4 月,任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 事 长; 2012 年 11 月 至今 , 任 中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监 事会主 席。 2014 年 12 月 15 日起 任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靳天鹏 先生 , 副 董事 长, 国际法 学硕 士。1991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 任 职于 共青团 河 南省委 ;1993 年 3 月至 12 月, 任职 于深 圳市 国际 经济与 法律 咨询 公司 ;1994 年 1 月至 6 月, 任 职于 深圳 市蛇 口律 师事务 所;1994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 任 职于 蛇口 招商港 务股 份 有限公 司 ;1997 年 5 月至 2015 年 1 月, 先后 任光 大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南 方总 部研究 部研 究 员 , 南方 总部 机构 管理 部 副总经 理 , 光 大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债 券业 务部 总经 理助理 , 资产 管 理总部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主持工 作) ,法 律合 规部 副 总经理 ,零 售交 易业 务总 部副总 经理 。 罗登攀 先生 , 董 事、 总经 理, 耶 鲁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 具注 册金 融分 析师(CFA) 、 金融 风 险管理 师 (FRM ) 资 格 。 曾 任毕马 威 (KPMG ) 法 律诉 讼部资 深咨 询师 、 金融 部 资深咨 询师 , 以及 SLCG 证 券诉 讼和 咨 询公司 合伙 人;2009 年至 2012 年, 任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规 划委专 家顾 问委 员, 机构 部创新 处负 责人 , 兼 任国 家 “千 人计 划” 专家 ; 2013 年 2 月至 2014 年 10 月, 任 中信 并购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执委 会委 员。2014 年 11 月 26 日起 任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2015 年 3 月 起兼 任 大成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2015 年 10 月起 兼任 大成 国际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周 雄 先 生 , 董 事 , 金 融 学 博 士 , 北 京 大 学 光 华 管 理 学 院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EMBA)。 1987 年 8 月至 1993 年 4 月, 任厦 门大 学财经 系教 师;1993 年 4 月至 1996 年 8 月, 任 华夏 证券 有限 公司 厦门分 公司 经理 ;1996 年 8 月至 1999 年 2 月, 任人 民日报 社事 业 发展局 企业 管理 处副 处长 ;1999 年 2 月至 今 任 职于 中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历任副 总裁 、 总裁, 现任 中泰 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 总裁 。 孙学林 先生 , 董事 , 博 士 研究生 在读 。 具注 册会 计 师、 注册 资产 评估 师资 格 。 现 任中 国 银河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二部 董事 总经 理、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2012 年 6 月起 ,兼 任 镇江银 河创 业投 资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 黄隽女 士 , 独 立董 事, 经 济学博 士 。 现 任中 国人 民 大学经 济学 院教 授 、 博 士 生导师 , 中 国人民 大学 经济 学院 院长 助理, 中国 人民 大学 艺术 品金融 研究 所副 所长 。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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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叶林先 生, 独立 董事 ,法 学博士 。现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法学 院教 授、 民商 法教 研室主 任 , 博士研 究生 导师 、国 家社 会科学 重点 基地 中国 民商 事法律 科学 研究 中心 兼职 教授。 吉敏女 士 , 独 立董 事, 金 融学博 士 , 现 任东 北财 经 大学讲 师 , 教 研室 主任 , 东北财 经大 学金融 学国 家级 教学 团队 成员 , 东 北财 经大 学开 发 金融研 究中 心助 理研 究员 , 主 要从 事金 融 业产业 组织 结构 、 银 行业 竞 争方面 的研 究。 参与 两项 国 家自然 科学 基金 、 三 项国 家 社科基 金、 三项教 育部 人文 社会 科学 一般项 目 、 多 项省 级创 新 团队项 目 , 并 负责 撰写 项 目总结 报告 , 在 国内财 经类 期刊 发表 多篇 学术论 文。 金李先 生, 独立 董事 ,博 士。现 任英 国牛 津大 学商 学院终 身教 职正 教授 (博 士生导 师 ) 和北京大 学 光华管 理学院 讲席教授( 博士生 导师) , 金融系联 合系主任 ,院长 助理,北 京大 学国家 金融 研究 中心 主任 。 曾 在美 国哈 佛大 学商 学 院任教 十多 年 , 并 兼任 哈 佛大学 费正 清东 亚研究 中心 执行 理事 。 监事会 : 陈希先生, 监事长, 中国 人民大学经 济学专 业研究 生,高级经 济师。2006 年 被亚洲风 险与危机管 理协会 授予“ 企业风险管 理师” 资格。2007 年起 任中国 银河投资 管理有限公 司 董事、 常务 副总 裁( 至 2012 年 7 月) 、 党委 委员 ;2010 年 7 月起 ,兼 任吉 林 省国家 生物 产 业创业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长 兼总 经理 、 吉林 省国 家汽车 电子 产业 创业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 董 事,2012 年 6 月 起, 兼 任镇江 银河 创业 投资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2012 年 7 月 起至今 ,任 中 国银河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蒋卫强 先生 ,职 工监 事, 经济学 硕士 。1997 年 7 月至 1998 年 10 月任 杭州 益 和电脑 公 司开发 部软 件工 程师 。1998 年 10 月至 1999 年 8 月 任杭州 新利 电子 技术 有限 公司电 子商 务 部高级 程序 员。1999 年 8 月加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信息 技术 部系 统开发 员、 金 融工程 部高 级工 程师 、 监 察稽核 部总 监助 理 、 信息 技术部 副总 监 、 风 险管理 部副总 监 , 现 任 风险管 理部 总监 。 吴萍女 士, 职工 监事 , 文 学学士 。1991 年至 1992 年 任中国 农业 银行 深圳 分行 国际业 务 部会计 。1993 年至 1998 年任日 本三 和银 行深 圳分 行单证 部、 信贷 部主 任。1999 年至 2009 年任普 华永 道会 计师 事务 所深圳 分所 审计 部经 理、 高级经 理。2010 年 6 月加 入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计 划财 务部高 级会 计师 、总 监助 理,现 任计 划财 务部 副总 监。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杜鹏女 士, 督察 长, 研究 生学历 。1992 年-1994 年 ,历任 原中 国银 行陕 西省 信托咨 询 公司证 券部 驻上 交所 出市 代表、 上海 业务 部负 责人 ;1994 年-1998 年, 历任 广东省 南方 金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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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融服务总公司投资基金 管 理部证券投资部副经理 、 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 证 券总部资产管 理部经 理;1998 年 9 月 参 与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的筹建 ;1999 年 3 月起 , 任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2009 年 3 月 —2015 年 7 月兼 任 大成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钟 鸣远 先生 ,副 总经理 ,金 融学 硕士 。曾 任国家 开发 银行 深圳 分行 资金计 划部 职员 ,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固 定收益部投资经理,泰 康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固 定收益部研究 员,新华资产管理股份 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 投 资经理,易方达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总 部总 经理 兼固 定收 益投资 部总 经理 。2014 年 3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任 公 司助理 总经 理。2014 年 11 月起 兼任 大成 国际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 2015 年 1 月 起任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肖剑先 生 , 副总 经理 , 公 共管理 硕士 。 曾 任深 圳市 南山区 委 (政府 ) 办公 室 副主任 , 深 圳市广 聚能 源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兼广 聚投 资控 股公司 执行 董事 、 总经 理, 深圳市 人民 政 府国有 资产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副处 长、 处长 。2015 年 1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任 公 司副总 经理 。 温智敏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哈佛大 学法 学博 士。2000 至 2002 年 就职 于 Hunton & Williams 美国及 国际 律师 事务 所,2002 至 2006 年 任中 银国 际 投行业 务副 总裁 ,2006 至 2009 年任 香 港三山 投资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2009 至 2014 年任 标准 银行亚 洲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兼 中国 投 行业务 主管 。2015 年 4 月 加入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出 任首 席战 略官 ,2015 年 8 月起 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周立新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大学本 科学 历 。 曾 任新疆 精河县 党委 办公 室机 要员 、 新 疆精 河 县团委 副书 记 、 新 疆精 河 县人民 政府 体改 委副 主任 、 新 疆精 河县 八家 户农 场 党委书 记 、 新 疆 博尔塔 拉蒙 古自 治州 团委 副书记 及少 工委 主任 、江 苏省铁 路发 展股 份有 限公 司办公 室主 任 、 江苏省 铁路 发展 股份 有限 公司控 股企 业及 江 苏 省铁 路实业 集团 有限 公司 控股 企业负 责人 、 中 国华闻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燃气战 略管 理部 项目 经理 。2005 年 1 月 加入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历任 客户 服务 中心总 监助理 、 市场 部副 总经理 、 上 海分 公司 副总 经理 、 客户服 务部 总监 兼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公 司助理 总经 理,2015 年 8 月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2、基 金经 理 王立, 经济 学硕 士 , 证券 从业年 限 14 年 。曾 任职 于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南 京 市商业 银行 资金 营运 中心 。2005 年 4 月 加入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曾 任大 成货币 市场 基 金基金 经理 助理 。2007 年 1 月 12 日至 2014 年 12 月 23 日 担任 大 成 货币 市场 证 券投资 基金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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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基金经 理。2009 年 5 月 23 日起兼 任大 成债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2 年 11 月 20 日至 2014 年 4 月 4 日 任大 成现 金增 利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2 月 1 日至 2015 年 5 月 25 日 任大成 月添 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7 月 23 日至 2015 年 5 月 25 日任 大成景 旭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 9 月 3 日 起任 大成 景兴 信用债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 9 月 3 日 起任 大成 景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经理。 现任 固定 收益 总部 总监助 理。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国籍 :中国 赵世宏 ,经 济学 硕士 ,证 券从业 年限 5 年。2011 年 3 月至 2012 年 9 月 任中 银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研 究员 。2012 年 9 月至 2015 年 9 月 任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员、基 金经 理 助理。2015 年 9 月 加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 职于固 定收 益总 部。 自 2016 年 3 月 26 日起担 任大 成景 丰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大 成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大 成 景利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景益 平稳 收益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可 转债增 强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大 成强 化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具 有基金 从业 资 格。国 籍: 中国 (2) 历任 基金 经理 历任基 金经 理姓 名 管理本 基金 时间 陈尚前 2013 年 10 月 15 日至 2014 年 4 月 4 日 陶铄


2012 年 9 月 20 日至 2014 年 9 月 2 日 王磊 2014 年 9 月 3 日至 2016 年 3 月 25 日 3.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固定收 益投 资) 公司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由3名 成员 组成 , 设 固 定收益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 席1名 , 其 他委员2名 。名 单如 下: 钟鸣远 , 公司 副总 经理 , 固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 张 翼, 固定 收益 部 副总监 , 固 定收益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王立 , 固 定收 益部 总 监助理 , 大成 债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大 成景兴 信用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大成 景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经 理,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构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理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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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登 记手 续 ;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资产 相互独 立, 保证 不同 基金 在资产 运作 、财 务管 理等 方面相 互独 立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依法 进 行的监 督; 8、采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 件的规 定, 按规 定计 算 并 公告基 金份 额净 值, 确定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报 告 义务; 10、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1 、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1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制和 直接 经营 管理 ; 13、依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4、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5、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6、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19、因违反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法律法规 ,导致 基金财 产损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 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除 ; 20、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 项 ;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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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21、 确保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内发 出 ; 保 证投 资 者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 关 的公开 资料 , 并 得到 有关 资 料的复 印件 ;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负 责为 基金 聘请 注册 会计师 和律 师; 24、 由于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25、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 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6、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职责 。 (五)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证 券法 》 , 并建 立健 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为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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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0 )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所 业务规 则 , 利 用对 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故 意损 害基 金投 资 者及其 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法 权益 ;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按 照本招 募说明书列 明的投 资目标 、策略及 限制等 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5、本基金管 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法 》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投 资 可不受 上述 规定限 制。 (六) 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1、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取最大 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 定,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七)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为 加强 内部 控制 ,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 经营 , 保 障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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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利 益 , 维 护 公 司及 公 司 股东 的 合 法 权 益 ,依 据 《 证券 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公司 管 理 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控 制指 导意 见 》 等法 律法规 , 并结 合公 司实际 情况 , 制 定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内部 控制大 纲》 。 公司内 部控 制是 指公 司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证 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充 分 考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 用管理 方法 、 实施 操作 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的 系统 。 公司 建立科 学合理 、 控制 严密 、 运 行 高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制 定科学 完善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公司 管理 层对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承担 责任。 1、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保证公 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管 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营 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 原则 (1)健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涵盖公司 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 员,并包 括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有效性 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的 设置保 持相 对独 立 , 公司 基金财 产、 自有资 产与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相互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成 本控 制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公 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遵循以 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 (2)全面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涵盖 公司经 营管理 的各个环节 ,不得 留有制 度上的空 白或漏 洞。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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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时性 原则。 随着有 关法律法规 的调整 和公司 经营战略、 经营方 针、经 营理念等 内外部 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修 订或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制环 境构成 公司内 部控制的基 础,控 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 念和内 控文化 、公司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公司管 理层牢 固树立 内控优先和 风险管 理理念 ,培养全体 员工的 风险防 范意识, 营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 保 证全 体员 工及 时 了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制 度 , 使 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 门、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 (3)健全公 司法人 治理结 构,充分发 挥独立 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 ,禁止 不正当关 联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公司的 组织结 构体现 职责明确、 相互制 约的原 则,各部门 有明确 的授权 分工,操 作相互 独立 。 公司 建立 决 策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 高效的 运行 机制 , 包括 民 主、 透明 的决 策 程序和 管理 议事 规则 , 高 效、 严 谨的 业务 执行 系统 , 以及健 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反 馈系 统 。 (5)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1)各岗位职 责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说 明书和 业务流 程,各岗位 人员在 上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公司督察 长和内 部监察 稽核部门独 立于其 他部门 ,对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实行 严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4)风险管理 部主要 负责对 投资组合的 市场风 险、流 动性风险和 信用风 险等进 行风险测 量, 并提 出风 险调 整的建 议; 对投 资业 绩进 行评价 , 包 括整 体表 现分 析、 业 绩构成 分析 以及 业绩短 期和 长期 持续 性检 验;对 将要 展开 的新 业务 和创新 性产 品的 投资 做全 面的风 险评 估 , 提出风 险预 警等 工作 。 (6)建立有 效的人 力资源 管理制度, 健全激 励约束 机制,确保 公司各 级人员 具备与其 岗位要 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专 业胜 任能 力。 (7)建立科 学严密 的风险 评估体系, 对公 司 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 别、评 估和分 析,及时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8)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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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确保股东 会、董 事会、 监事会和管 理层充 分了解 和履行各自 的职权 ,建立 健全公司 授权标 准和 程序 ,保 证授 权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2)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3)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4)公司适当 授权, 建立授 权评价和反 馈机制 ,包括 已获授权的 部门和 人员的 反馈和评 价,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订 或取 消授 权。 (9)建立完 善的资 产分离 制度,公司 资产与 基金财 产、不同基 金的资 产之间 和其他委 托资产 ,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核 算。 (10 ) 建 立科 学、 严格 的 岗位分 离制 度 , 明 确划 分 各岗位 职责 , 投资 和交 易 、 交 易和 清 算、 基 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 重要岗 位不 得有 人员 的重 叠。 重 要业 务部 门和 岗位 进 行物理 隔离 。 (11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 建 立有 效的 内部 监 控制度 , 设置 督察 长和 独 立的监 察稽 核部 门 , 对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 持续 的监督 , 保 证内 部控 制制 度 落实。 公司 定期 评价 内部 控 制的有 效性 , 并根据 市场 环境 、新 的金 融工具 、新 的技 术应 用和 新的法 律法 规等 情况 进行 适时改 进。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公司自 觉遵守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 ,按照 投资管 理业务的性 质和特 点严格 制定管理 规章、 操作 流程 和岗 位手 册,明 确揭 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在 的风 险点 并采 取控 制措施 。 (2)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研 究工 作保 持独 立、 客 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建立投资 对象备 选库制 度,根据基 金合同 要求, 在充分研究 的基础 上建立 和维护备 选库。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3)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严格遵守 法律法 规的有 关规定,符 合基金 合同所 规定的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投资 策略、 投资 组合 和投 资限 制等要 求。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投资决策 有充分 的投资 依据,重要 投资有 详细的 研究报告和 风险分 析支持 ,并有决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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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策记录 。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建立科学 的投资 管理业 绩评价体系 ,包括 投资组 合情况、是 否符合 基金 产 品特征和 决策程 序、 基金 绩效 归属 分析等 内容 。 (4)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基金交易 实行集 中交易 制度,基金 经理不 得直接 向交易员下 达投资 指令或 者直接进 行交易 。 2)建 立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3)交易管理 部门审 核投资 指令,确认 其合法 、合规 与完整后方 可执行 ,如出 现指令违 法违规 或者 其他 异常 情况 ,应当 及时 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员 。 4)公 司执 行公 平的 交易 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5)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6)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 价体系 。 根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制 定场外 交易 、网 下申 购等 特殊交 易的 流程 和规 则。 (5)建立严 格有效 的制度 ,防止不正 当关联 交易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基金投资 涉及关 联交 易的 ,在 相关 投资研 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报 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审议 批准 。 (6)公司在 审慎经 营和合 法规范的基 础上力 求金融 创新。在充 分论证 的前提 下周密考 虑金融 创新 品种 或业 务的 法律性 质 、 操 作程 序、 经 济后果 等 , 严 格控 制金融 新品种 、 新业 务 的法律 风险 和运 行风 险。 (7)建立和 完善客 户服务 标准、销售 渠道管 理、广 告宣传行为 规范, 建立广 告宣传、 销 售行 为法 律审 查制 度, 制定销 售人 员准 则, 严格 奖惩措 施。 (8)制定详 细的登 记过户 工作流程, 建立登 记过户 电脑系统、 数据定 期核对 、备份制 度,建 立客 户资 料的 保密 保管制 度。 (9)公司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国证监 会有关 规定, 建立完善的 信息披 露制度 ,保证公 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 加 强对 公司 及基 金 信息披 露的 检查 和评 价, 对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 进办法 , 对 出现的 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 (12)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 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 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的要求 , 遵循 安全 性、 实 用性 、 可 操作 性原 则, 严 格制定 信息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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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系统的 管理 制度 。 信息技 术系 统的 设计 开发 符合国 家 、 金 融行 业软 件 工程标 准的 要求 , 编写 完 整的技 术资 料; 在实 现业 务电 子化时 , 设 置保 密系 统和 相应控 制机制 , 并保 证计 算机系 统的可 稽性 , 信 息技术 系统 投入 运行 前, 经过业 务、 运营 、监 察稽 核等部 门的 联合 验收 。 (14) 通过 严格 的授 权制 度、岗 位责 任制 度、 门禁 制度、 内外 网分 离制 度等 管理措 施 , 确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15 ) 计 算机 机房 、 设 备、 网络等 硬件 要求 符合 有关 标准 , 设 备运 行和 维护整 个过程 实 施明确 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业 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面 的职 责。 (16 ) 公 司软 件的 使用充 分考虑 到软 件的 安全 性、 可靠性 、 稳定 性和 可扩展 性, 具备 身 份验证 、 访问控 制 、 故 障 恢复 、 安 全保护 、 分权 制 约等功 能 。 信息 技术 系统 设计 、 软 件开发 等技术 人员 不得 介入 实际 的业务 操作 。 用户 使用 的 密码口 令定 期更 换 , 不 得 向他人 透露 。 数 据库和 操作 系统 的密 码口 令分别 由不 同人 员保 管。 (17 ) 对 信息 数据 实行 严 格的管 理 , 保 证信 息数 据 的安全 、 真实 和完 整, 并 能及时 、 准 确地传 递到 会计 等各 职能 部门 ; 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 据的授 权修 订程 序 , 并 坚 持电子 信息 数据 的定期 查 验 制度 。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 ) 信 息技 术系 统定期 稽核检 查 , 完 善业 务数据 保管等 安全 措施 , 进行排 除故障 、 灾 难恢复 的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19 ) 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会 计法 》 、 《金 融企业 会计制 度》 、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 制 订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司 财 务制度 、 会计 工 作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工 作手册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20 ) 明 确职 责划 分, 在 岗位分 工的 基础 上明 确各 会计岗 位职 责 , 禁 止需 要 相互监 督的 岗位由 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 程。 (21) 以基 金为 会计 核算 主体,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簿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基金会 计核 算与 公司 会计 核算相 互 独 立 。 (22)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1)建立凭证 制度, 通过凭 证设计、登 录、传 递、归 档等一系列 凭证管 理制度 ,确保正 确记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任 。 2)建 立账 务组 织和 账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3)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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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23 ) 采 取合 理的 估值 方 法和科 学的 估值 程序 , 公 允反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 证券在 估值 时点的 价值 。 (24 ) 规 范基 金清 算交割 工作 , 在 授权 范围 内, 及 时准确 地完 成基 金清 算,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制订 完善 的会 计档 案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 财会部 门妥 善保 管密 押、 业务用 章 、 支票等 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 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 手 续, 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和 泄密 。 (27 ) 严 格制 定财 务收 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运作 管理办 法 , 自 觉遵 守国 家 财税制 度和 财经纪 律。 (28 )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董事 会负 责 , 经 董事 会 聘任 ,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 根 据公 司 监察稽 核工 作的 需要 和董 事会授 权 , 督 察长 可以 列 席公司 相关 会议 , 调阅 公 司相关 档案 ,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地 履行 检查 、 评价 、 报告 、 建 议职 能。 督察 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情 况, 董事 会对 督察 长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29 )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核 部门 , 对 公司 管理 层负责 , 开 展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 司保证 监察 稽核部 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30 ) 明 确监 察稽 核部 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 配 备充 足的 监察 稽核 人 员, 严格 监 察稽核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 件,严 格监 察稽 核的 操作 程序和 组织 纪律 。 (31 ) 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 保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32 ) 公 司董 事会 和管 理 层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 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员 的责 任。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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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刘 士余 成立日 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 葛 中 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是中国 金融体 系的重 要组 成部分,总 行设在 北京 。经 国 务院批 准, 中 国 农业 银行 整体改 制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并 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 成立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承继 原中 国农业 银行 全部 资产 、负 债、业 务 、 机构网 点和 员工 。 中国 农 业银行 网点 遍布 中国 城乡 ,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 业 务辐射 范围 最广, 服务 领域 最广 , 服 务 对象最 多, 业务 功能 齐全 的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海 外, 中国农 业银 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 每年 位居 《财 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之列 。 作为 一家 城乡并 举、 联通 国际 、 功 能齐 备 的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 中 国农业 银行 一贯秉 承以 客户 为中 心的 经营理 念 , 坚 持审 慎稳 健 经营 、 可 持续 发展 , 立 足 县域和 城市 两大市 场 , 实 施差 异化 竞 争策略 , 着力 打造 “伴 你 成长 ” 服 务品 牌, 依托 覆 盖全国 的分 支机构 、 庞 大的 电子 化网 络 和多元 化的 金融 产品 , 致 力 为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 的金 融服务 , 与广大 客户 共创 价值 、共 同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经 验丰 富, 服务 优质 , 业绩突 出 ,2004 年 被英 国 《全 球托 管人 》 评 为中 国 “最 佳托 管银 行” 。2007 年 中国农 业 银行通 过了 美 国 SAS70 内 部控制 审计 , 并 获得 无保 留意见 的 SAS70 审计 报告 , 表明 了 独立公 正第 三方 对中 国农 业银行 托管 服务 运作 流程 的风险 管理 、 内部 控制 的健 全有效 性 的全面 认可 。中 国农 业银 行着力 加强 能力 建设 ,品 牌声誉 进一 步提 升, 在 2010 年 首届 “ ‘金 牌理 财’TOP10 颁奖 盛典 ” 中 成绩 突出 , 获 “ 最佳托 管银 行 ” 奖 。2010 年再次 荣 获《首 席财 务官 》杂 志颁 发的“ 最佳 资产 托管 奖” 。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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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 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 准成立 ,2004 年 9 月 更名 为托管 业务 部, 内设 养老 金管理 中心 、技 术保 障处 、营运 中 心、 委托 资产 托管 处、 保 险资产 托管 处 、 证 券投 资 基金托 管处 、 境外 资产 托 管处 、 综 合 管理处 、风 险管 理处 ,拥 有先进 的安 全防 范设 施和 基金托 管业 务系 统。 2、主 要 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40 余 名 , 其 中 高级会 计师 、 高级 经济 师 、 高 级 工程师 、律 师等 专 家 10 余 名,服 务团 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务 素质 好、 服务 能力强 , 高级管 理层 均 有 20 年以 上 金融从 业经 验和 高级 技术 职称 , 精 通国 内外 证券 市场 的运作 。 基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到 2016 年 3 月 31 日 , 中 国农 业银 行托 管的 封闭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证 券 投资基 金 共 334 只。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说 明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 格遵守 国家有 关托管 业务 的法律 法规、 行业监 管规 章和行 内有关 管理规 定,守法 经营 、 规 范运 作 、 严格 监 察,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 证基金 财产 的安 全完 整, 确 保有关 信 息的真 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 险管理 委员会 总体负 责中 国农业 银行的 风险管 理与 内部控 制工作, 对 托管 业务 风 险 管理和 内部控制 工作进行 监督和 评价。托 管业务部 专门设 置了风险 管理处, 配 备了专 职内控 监督 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的 内控 监督 工作, 独 立 行使监 督稽 核职 权。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 制体系 , 建立 了管 理制 度 、 控 制制 度、 岗位 职责 、 业务操 作流程 ,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 务的规 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 具 备从 业资 格 ; 业 务管 理 实行严 格的 复核 、 审核 、 检查制 度 , 授 权工 作实 行 集中控 制 , 业 务印 章按 规 程保管 、 存 放 、使用 ,账户资 料严格保 管,制 约机制严 格有效; 业务操 作区专门 设置,封 闭管理, 实 施音像 监控;业 务信息由 专职信 息披露人 负责,防止 泄密; 业务实现 自动化操 作,防 止人为 事故 的发 生, 技术 系统完 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管人 通过参 数设置 将《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规 定的 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 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 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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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作,并 通过 基金 资 金 账户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等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其他 行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书面警示 。对本 基金投 资比例接近 超标、 资金头 寸不足等问 题,以 书面方 式对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书面报告 。对投 资比例 超标、清算 资金透 支以及 其他涉嫌违 规交易 等行为 ,书面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1.直 销机 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王 为开 公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 400-888-5558 (免 长途 固话 费) (1) 大成 基金 深圳 投资 理 财中心 :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电话: 0755-22223523 、0755-22223555 、0755-22223556 联系人 :肖 成卫 、 白小 雪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5/83195232 邮编:518040 2.场 外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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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服电 话:95588 联系人 :陶 仲伟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 长安 兴融 中心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王 嘉朔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66 联系人 :王 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4)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士余 客服电 话:95599 电话:010-85109219 传真:010-85109219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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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网址:www.abchina.com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客服电 话:95555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客服电 话:95595 联系人 :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8560312 网址:www.cebbank.com (8)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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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传真:010-66415194 联系人 :王 硕 网址:www.psbc.com (9)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高 天、 虞谷 云 客服热 线:95528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10)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杭州 庆春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 话:0571-85108309


客服电 话:95398


公司网 站:www.hzbank.com.cn (11 ) 上 海农 村商 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客服电 话:021-962999 电话:021-38576666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施 传荣 网址:www.shrcb.com (12)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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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3)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联系人 :宋 明 联系电 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4)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15)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电话:010-58328373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 :冯 爽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16)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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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电 话:010-83991716 联系人 :陈 文彬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17) 华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3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818


联系人 :金 达勇


电话:0755-83025723 传真:0755-83025991 网址:www.hx168.com.cn (18)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临江 支路 2 号合 景国 际大 厦 A 幢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联系人 :张 煜 联系电 话:023-63786633 网址:www.swsc.com.cn (19)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0591-96326 联系人 :张 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841150 网址:www.gfhfzq.com.cn (20)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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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 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杨 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s.com.cn (21)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客服电 话:4008 001 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22)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光裕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23)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路 12 号中 民时 代广 场 B 座 25F


法人代 表: 刘学 民


电话: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4)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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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联系人 :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网址:www.dgzq.com.cn (25)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 广 东省 广州 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19 、36 、38 、39、41 、42 、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客服电 话:95575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26)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客服电 话:95396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网址:www.gzs.com.cn (27) 国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客服电 话:400-888-8100( 全国) 、96100 ( 广西 ) 法定代 表人 :刘 峻 联系人 :覃 清芳 电话:0771-5539262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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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传真:0771-5539033 网址:www.ghzq.com.cn (28)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29)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30) 申万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通讯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亮 客服电 话:95523 、4008895523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31)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 路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010-8458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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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联系人 :顾 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32)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 勇 客服电 话:4008885288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33)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客服电 话:4008-888-168、95597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25-84579763 网址:www.htsc.com.cn (34)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758 号 23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客服电 话:021-63340678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网址:www.ajzq.com (35)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新 源广 场 2 号楼 22-29 楼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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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客户电 话:95503 联系人 :胡 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网址:www.dfzq.com.cn (36)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 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 3号 投资 广场 18-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东 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客服电 话:95531 联系人 :梁旭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37)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客服电 话:400-888-8788、95525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38)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0109 联系人 : 刘 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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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39)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客服电 话:95521


联系人 :芮 敏祺 、朱 雅崴


联系电 话 :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40)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联系电 话:0551-2634400 客服电 话:400-888-8777、95578 联系人 :李 蔡 电话:0551-2207114 传真:0551-2207965 网址:www.gyzq.com.cn (41)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服电 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42)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客服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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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43)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联系人 :刘闻 川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868117 网址:www.cnhbstock.com (44)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客服电 话:021-962518 、4008918918 联系人 : 许 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830 网址:www.962518.com (45)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 63 号中 山国 际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8503 传真:021-68865938 网址:www.xcsc.com (46)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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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联系人 :夏 中苏 电话:0591-38281963 传真:0591-38507538 网址:www.xyzq.com.cn (47)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张 智 电话:021-64716089 客服电 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48)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联系人 :王 炜哲 电话:021-20328309 传真: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49)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树财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联系人 :安 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网址:www.nesc.cn (50)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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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邮政 编码 :570206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7 楼( 邮政 编码 :518034 )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联系人 :马 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51)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客服电 话:95511 转 8 联系人 :吴 琼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52)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 厦 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客服电 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 :袁 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53)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中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 一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俊 客服电 话:4000-188-688 联系人 :吴 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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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传真:0755-83007034 网址:www.ydsc.com.cn (54)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服电 话:95565 联系人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55)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刘 毅 客户电 话:400 600 8008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56)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 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ewww.com.cn (57)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融 中 心 A 座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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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联系人 :赵 明 联系电 话:010-85127622 联系传 真:010-85127917 公司网 址:www.mszq.com (58)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法人代 表: 孙名 扬 电话:0451-85863726 客服热 线:4006662288 联系人 :周 俊 网址:www.jhzq.com.cn (59)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际 财 富中 心 26 层 法人代 表: 蔡一 兵 客户服 务热 线:0731 -84403333 、400-88-35316 联系人 :郭 磊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60)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4008-888-999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61)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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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客服电 话:95571 联系人 :徐 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62)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法人代 表: 王宜 四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66567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63)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客服电 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联系人 :程 月艳 、范 春艳 联系电 话 :0371—69099882 联系传 真 :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64)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韩 鹏 联系人 :杨 晓天 联系电 话:0931-8784509 传真:0931-4890619 客服电 话:96668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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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网址:www.hlzqgs.com (65)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 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技 术开 发区 关东 园 路 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翟 璟 联系电 话: (027 )87618882、(028) 86711410


传真: (027 )87618863 公司网 站:www.tfzq.com (66)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文一 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法人代 表: 陈柏 青 联系人 :徐 昳绯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67)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人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37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68)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08 号北 美广 场 B 座 12 楼


联系人 :徐 诚 联系电 话:021-38509639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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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网站:www.noa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69)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文二西 路 1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 7 号电 子商 务产业 园 2 号楼


法人代 表: 凌顺 平 联系人 :林 海明


电话:0571-88911818-8580 ? 传真:0571-88911818-800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773-772 网站地 址 :www.5ifund.com (70)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号





联系人 :张 燕 联系电 话:010-58325388-1588 网站:www.new-rand.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71)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联系人 :宁 博宇 网站:www.lufund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72)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客服电 话:4000178000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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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联系人 :葛 佳蕊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7 号 投资 广场 23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7 号 投资 广场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耀先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 :朱 立元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 :王 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冯艾 联系人 :冯 艾 (四) 会 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路202 号企 业天 地2号 楼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俞伟敏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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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联系人 :俞 伟敏 六 、基 金的 历 史沿 革 本基金 由大 成景 丰分 级债 券型基 金封 闭期 到期 后, 根据《 基金 合同 》约 定转 换而来 。 根据基 《基 金合 同》 约定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进入 封闭期 ,封 闭期 为 3 年。 封闭期 内 通过基 金资 产及 收益 的不 同分配 安排 , 将基 金份 额 分成预 期收 益与 风险 不同 的两个 类别 , 即 A 类 份额 和 B 类 份额 。 《基金 合同 》 生效 满三 年 后, 满足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存 续条 件 , 本 基金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自动 转 换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本基金在封 闭期 届满 后, 按 照 《基 金合同 》 在 封闭期 内的 收 益分配 约定 分别 对 A 类 份 额和 B 份 额计 算封 闭期 末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以各 自的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 将 A 类 份额 和 B 类份 额分别 通过 折算 转换 为大 成景丰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基金份额 。份 额转换 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不 再持 有 A 类份额 或者 B 类份 额 , 而 是持 有大 成景 丰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份额 。 大成 景丰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份 额 的存续 期自 本基 金转 型为 大成景 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之 日开始 ,其 存续 期限 为不 定期。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本 基金 的封 闭期 于 2013 年 10 月 15 日 届满 , 基 金 管理人 向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申请 终止 大成景 丰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A 类份 额、B 类 份额 上 市交 易, 并获得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终止上市通 知书》 ( 深证上 〔2013〕346 号 )的同 意 ,自封闭期 届 满日次 日(2013 年 10 月 16 日) 起, 大成 景丰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A 类 份额、B 类份 额 终止 上市 。2013 年 10 月 16 日 基金 管理 人将 A 类份额 、B 类 份额 并以 各 自的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转换 为大 成景 丰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份额 。2013 年 10 月 17 日 ,基 金管 理 人公告 《 大成 景丰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封闭 期届 满基金 份额 转换 结果 及开 通转托 管的 公 告》, 基金 份额 转换 完成 , 基金 名称 变更 为 大 成景 丰债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LOF)。 七 、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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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根据相 关法 规和 《 大成 景 丰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的有 关规 定 , 基 金合 同 已于 2010 年 10 月 15 日正 式生 效,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 本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基 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额 的限制 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存 续期 内,基金份 额持有 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上 述情形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明 原因 并报 送解 决方 案;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 上述情 形的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程 序,终 止本 基金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三) 基金 类型 及存 续期 限 基金类 型: 债券 型基 金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后, 封闭期三年 (含三年 ) 内 封闭运作 。 本基金已 于 2013 年 10 月 15 日封 闭期 届满 后,于 2013 年 10 月 17 日完 成 折算 转 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八 、基 金份额 的上 市与交 易 (一)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本基 金 封闭期 内 ,A 类 份额 和 B 类份额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本基金 封闭 期届 满后 ,A 类份额 和 B 类 份额 终止 上 市并转 换为 大成 景丰 债券 (LOF )份额, 若满足 上市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有 关规 定申 请大成 景丰 债券 (LOF ) 份额上 市交 易 。 1、上 市交 易的 地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2、上 市交 易的 时间


在符合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有 关规定 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将 在合同 生效 后 3 个月 内开 始在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在确定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后 ,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在上 市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报刊 和 网站上 刊登 公告 。


3、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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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1)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参 考 价分别 为前 一工 作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3)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限 制,涨 跌幅 比例 为 10% , 自上市 首日 起实 行; (4)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或其 整数 倍; (5) 份额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人 民币 ; (6) 上市 交易 遵 循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及 相关规 定。 4、上 市交 易的 费用


上市交 易的 费用 按照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有关 规定 办理 。


5、上 市交 易的 行情 揭示


在深圳证 券交易 所挂牌交 易,交易行 情通过 行情发 布系统揭示 。行情 发布系 统同时揭 示基金 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6、上 市交 易的 停复 牌、 暂 停上市 、恢 复上 市和 终止 上市 (1)份额的 停复牌 、暂停 上市、恢复 上市和 终止上 市按照深圳 证券交 易所的 相关规定 执行。 7、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 易所对 基金上市交 易的规 则等相 关规定内 容进行 调整 的 , 本 基金 合 同相应 予以 修改 , 并按 照 新规 定 执行 , 且此 项修 改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九 、份 额折算 期和 基金份 额折 算 (一) 份额 折算 的目 的 份额折 算的 目的 是 将 A 类 份额、B 类份 额按 照本 合 同相关 约定 折算 为大 成景 丰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基金份额 。 基 金管 理人 已于 2013 年 10 月 16 日 完成 A 类份额 、B 类 份额的 折算 。 (二) 份额 折算 期及 份额 折算基 准日 份额折 算期 指份 额折 算起 始日至 份额 折算 截止 日之 间的一 段时 期, 最长 不超 过 10 个工 作日。 份额折 算基 准日 为封 闭期 截止日 ,份 额折 算期 的起 始日为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下 一自 然 日 。 (三) 份额 折算 权益 登记 日 份额折 算权 益登 记日 为份 额折算 基准 日。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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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四) 份额 折算 的对 象 份额折 算的 对象 为基 金份 额折算 权益 登记 日登 记在 册的 A 类份 额和 B 类 份额 。 (五) 份额 折算 公式 1、A 类 份额 折算 公式 假设: Y 为 折算 后基 金份 额的 数 量 Ya 为 折算 前 A 类 份额 的数 量 NAVa 为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A 类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 则: Y=Ya× NAVa/1.00 上述计 算结 果 , 场 内份 额 采用截 位法 保留 到整 数位 , 场 外份 额采 用截 位法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以后 的部 分舍去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产 归基 金所 有。 例如某 基金 投资 者折 算前 持有 10000 份 A 类 份额 , 封闭期 截止 日 A 类 份额 的 份 额净 值 为 1.12090000 元 , 则 折算 后该基 金投 资者 持 有 11209 份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LOF ) 基金份 额, 不再 持 有 A 类 份额。 2、B 类份 额折 算公 式 假设: Y 为 折算 后基 金份 额的 数 量 Yb 为折 算前 B 类份 额的数 量


NA Vb 为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B 类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 则: Y=Yb× NA Vb/1.00 上述计 算结 果 , 场 内份 额 采用截 位法 保留 到整 数位 , 场 外份 额采 用截 位法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小 数点 以后 的部 分舍去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产 归基 金所 有。 例如某 基金 投资 者折 算前 持有 10000 份 A 类份额 , 10000 份 B 份额 , 份 额 折 算 基准 日 A 类份额 的净 值 为 1.12090000 元,B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 为 1.75757575 元, 则折 算 后该基 金投 资 者持 有 28784 份(11209+17575=29784 ) 大成 景丰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金 份额 , 不再持 有 A 类份 额和 B 类 份额。 (六) 份额 折算 的变 更登 记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根据份 额折 算结 果于 变更 登记日 完成 基金 份额 的变 更登记 。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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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七) 份额 折算 结果 的公 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变 更 登 记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指 定 媒 体 对 份 额 折 算 结 果 予 以 公 告 。 (注: 本基 金管 理人 已经 于 2013 年 10 月 17 日 在《 中国证 券报 》 、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网 站(http://www.szse.cn ) 发 布了 《大 成景 丰分 级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封闭 期届 满基 金份 额转 换结果 及开 通转 托管 的公 告 》 ) 十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 开放 日和 业务 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在封 闭期 及折 算期 不开放 申购 赎回 业务 , 在转 型为大 成景 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先采用 集中 申购 的方 式开 放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 集 中申购结束后,基金管 理 人将开放大成景丰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份 额的 日常 申购、 赎回 业务 。 在确定 申购 、 赎回 开始时 间后 , 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在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注: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 2013 年 11 月 1 日至 11 月 14 日开放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LOF )基金份额 的集 中申购 。 ) 开放期 内 , 基 金申 购、 赎 回开放 日应 为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的 交易日 , 业 务办理 时间 应为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时 间 。 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时除 外。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 基 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业务 办 理时 间进 行相 应调 整 , 但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大成景丰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基金份 额的 申 购、 赎回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出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二) 场内 申购 与赎 回 1、申 购与 赎回 的场 所 大成景 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份额 场内 申购、 赎回 通过 具有 基金 代销业 务 资格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位 (具 体名 单见 本基 金相关 业务 公告 )办 理。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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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2、申 购与 赎回 的账 户 基金投 资者 通过 场内 申购 、 赎回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份 额应使 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 的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 证 券投资基金账 户。 3、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采用金 额申购 和份额 赎回的方式 ,即申 购以金 额申请,赎 回以份 额申请 。申购和 赎回申 报单 位以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规 定为 准; (3)当日的 申购与 赎回申 请可以在当 日交易 结束时 间前撤销, 在当日 的交易 时间结束 后不得 撤销 。 4、申 购和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 式 基金 投资者需 遵循深 圳证券 交所场 内申购赎 回相关业 务规则 ,在开放 日的业务 办理时 间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基金投 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 须 按业 务办 理单 位 规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 资金 ; 在 提交 赎 回申请 时, 应确 保账 户内 有足够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 则申购 、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 认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交易 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并 在 T+1 日内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通 常情 况下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基金投 资者 可 在 T+2 日到 场内申 购、 赎回 业务 办理 单位或 以其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购 、 赎回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不 成功 或无效 , 申购 款项 本金 将 退回基 金投 资者 账户 , 由 此产生 的利 息等 损失 由基 金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基金投 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基 金托 管人 按有 关规 定将 在 T+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 赎回款 项。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的情 况下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赎 回申 请将 自动 撤销 。 5、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基金管 理人可 以规定 基金投资者 单个基 金账户 单笔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单笔 赎回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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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的最低 份额 。 (2)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基金投 资者 单个 交易 账户 最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3)基金管 理人、 深圳交 易所或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可根 据市场 情况,在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前提 下, 调整 上述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 前 3 个工 作日至 少在 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6、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1)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场内申 购份 额计 算结 果 采 用截位 法 保 留到 整数 位 , 小数点 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 舍去部 分所 代表的 资产 归基 金所 有。 例: 某投 资者 投 资 5,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对应 费率 为 0.8%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128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 (1+0.8% )=4,960.32 元 申购费 用=5,000 -4,960.32 =39.68 元 申购份 额=4,960.32/1.128 =4,397.45 份 因场内 申购 份额 采用 截位 法 保留 至整 数份 ,故 投资 者申购 所得 份额 为 4397 份 ,整数 位 后小数 部分 的申 购份 额对 应的资 金 归 入基 金资 产 。 即:某 投资 者投 资 5,000 元申购 本 基 金, 假设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128 元, 则可 得到 4,397 份基 金份 额。 (2)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赎回总 金额 、 净赎 回金 额 按四舍 五入 的原 则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 由 此误 差 产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例: 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本基 金 10,000 份 基金 份 额 , 并在 本基 金开 放期 内 决定赎 回, 对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10%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148 元, 则可 得到 的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10,000× 1.148 =11,480 元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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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赎回费 用=11,480× 0.1% =11.48 元 净赎回 金额 =11,480 -11.48 =11,468.52 元 例:某 投资 者通过 场 内赎 回本基 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赎 回费 率为 0.5% ,假 设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48 元,则 其可 得净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5% =57.40 元 净赎回 金额 =11,480 -57.40 =11,422.60 元 (3)在开放 期内,T 日的 大成景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 收市 后 计算 并 在 T +1 日 内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可 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4)申购费 用由基 金申购 人承担,不 列入基 金资产 ,主要用于 本基金 的市场 推广、销 售、注 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申购金 额 (M ) 申购费 率 M<100 万 0.80% 100 万≤M<300 万 0.50% 300 万≤M<500 万 0.30% M ≥500 万 1000 元/ 笔 本基金 场内 赎回 费率 为固 定值 0.1% 。 (5)基金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 份额赎 回。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 份额的 份额持 有人 承 担,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归 基金财 产,75% 用于 支付 注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6)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符 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以 及不违 反基金 合同约定 的前提 下,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并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 前 3 个 工作 日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7)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符 合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 形下于 每个开 放期根据 市场情 况制 定基 金促 销计 划,针 对以 特定 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集中 申购 等 ) 等进行 基金 交易 的基 金投 资者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 在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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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7、申 购与 赎回 的登 记结 算 本基金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的 注册与 过户 登记 业务 , 按照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办理 。 8、办理本基 金份额 场内申 购、赎回业 务应遵 守深圳 证券交易所 及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有 关业 务规 则。 若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 、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或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对场 内申购 、赎 回业 务规 则有 新 的规 定, 将按 新规 定执 行。 (三) 场外 申购 与赎 回 1、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大成景 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份额 的 场 外申购 与赎 回通 过本 基金 管理人 的 直销中 心及 场外 代销 机构 的代销 网点 办理 。 具体 的 销售网 点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书 、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其 他公 告中列 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代销 机构 , 并 予以 公 告。 条件 成熟 时, 基金 投 资者可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定 的代 销机 构以 电话 、 传 真或 网上 等 形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具 体办法 另行 公告 。 2、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 请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间 以内 撤销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 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的前提下 调整上 述原 则 。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3、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交易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基金投 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 在 提交 赎回申 请 时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 交。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收到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 并在 T+1 日 内对 该 交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通常情 况下 ,T 日提 交的 有效申 请, 基金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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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投资者 可 在 T+2 日到 销售 网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基 金投 资者 已缴 付的 申购款 项本 金 退还给 基金 投资 者, 该退 回款项 产生 的利 息等 损失 由基金 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基金投 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包 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项 。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关 条款 处理 。 4、申 购和 赎回 的金 额 (1)基金管 理人可 以规定 基金投资者 首次申 购和每 次申购的最 低金额 以及每 次赎回的 最低份 额。 (2)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基金投 资者 每个 交易 账户 的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 单个基 金投 资者 累计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上限 。 (4)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据 市场情况, 在不违 反相关 法律法规规 定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 额和 赎回 份额 的数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5、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1)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场外申 购份 额计 算结 果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2 位 以后 的部 分 四舍五 入,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例, 某投 资者 投 资 5,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 对 应费率 为 0.8% , 假 设申 购 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1.128 元 ,则 其 申购 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 (1+0.8% )=4,960.32 元 申购费 用=5,000 -4,960.32 =39.68 元 申购份 额=4,960.32/1.128 =4,397.45 份 即:某 投资 者投 资 5,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假设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128 元, 则可 得到 4,397.45 份 基金 份额 。 (2)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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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 额 =赎 回总 额- 赎回费 用 赎回总 金额 、 净赎 回金 额 按四舍 五入 的原 则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 由 此误 差 产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例: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本基 金 10,000 份 基金 份 额 ,持 有期 限不 满 3 年 , 在本基 金 开放期 内 决 定赎 回, 对应 的赎回 费率 为 0.10% , 假 设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148 元 ,则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1% =11.48 元 净赎回 金额 =11,480 -11.48 =11,468.52 元 (3)申购费 用应在 基金投 资者申购基 金 份额 时收取 ,不列入基 金财产 ,主要 用于本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4)赎回费用由赎回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的份额 持有人承 担,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归 基金财 产,75% 用于 支付 注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5) 申购 、赎 回的 费率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册 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申购金 额 (M ) 申购费 率 M<100 万 0.80% 100 万≤M<300 万 0.50% 300 万≤M<500 万 0.30% M ≥500 万 1000 元/ 笔 本基金 场外 赎回 费率 为: 持有基 金时 间(T ) 赎回费 率 T<3 年 0.10% T≥3 年 0 % (6)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符 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以 及不违 反基金 合同约定 的前提 下,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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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并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 前 3 个 工作 日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7)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符 合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 特 定交易 方式 ( 如网 上交 易 、 电 话交 易、 集中 申 购 等 ) 等 进行 基金 交 易的基 金投 资者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监 管部 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8)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 下对 已在 本公司 直 销中心 办理 账户 认证 手续 并通过 本公 司直 销中 心申 购基金 的养 老金 账户 进行 申购费 率优 惠 。 养老金 账户 , 包括 养老 基金 与依法 成立 的养 老计 划筹 集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 营收 益形成 的补 充 养老基 金 , 包 括全 国社 会 保障基 金 、 可 以投 资基 金 的地方 社会 保障 基金 、 企 业年金 单一 计划 以及集 合计 划 。 如 将来 出 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 门认 可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 型 , 本公司 将依 据规 定将其 纳入 养老 金账 户范 围。 养老 金账 户申 购费 率 优惠的 详细 实施 情况 , 请 见基金 管理 人发 布的相 关业 务公 告。 (四)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在开 放期 内拒 绝或 暂停接 受基 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请 , 此 时,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的 转入 申请 按同 样的方 式处 理: 1、不 可抗 力原 因导 致基 金 无法接 受基 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请 。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基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某 笔或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 其他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1、2 、3 、5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如果基 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 款项将 退还 给基 金投 资者 , 基 金管 理人 及 基金托 管人 等不 承担 该退 回款项 产生 的利 息等 损失 。 在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 况消除 时 , 如 在 原定开 放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并 按规 定公 告及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如已超 出原 定开 放期 , 基 金管理 人可 适当 延长 申购 业务办 理期 , 并按 规定 公 告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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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五)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在开 放期 内可 暂停 接受 基金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 项, 此时 ,本 基金 的转出 申请 将按 同样 方式 处理: 1、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发 生巨 额赎 回, 根据 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可 以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 况。 4、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时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 可 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但 不得超 过正 常支 付时 间 20 个工作 日。 基 金投资 者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 在 暂停 赎回的 情况 消 除时 , 如 在原 定开 放期 内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按 规 定公告 及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如已 超出 原 定开 放 期 , 基 金管 理人 可 适当延 长赎 回业 务办 理期 , 并 按规 定公 告 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顺 延赎 回。 (1)全额赎 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 付基金 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顺 延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 基金投 资者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或 认为支付 基金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的 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 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的前提 下,对 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基 金投 资 者未能 赎回 部分 , 基金 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择 延期 赎回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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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 延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个 交易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 日未 获 赎回的 部分 申请 将被 撤销 。 如 下一 个交 易日 为基 金 赎回开 放日 , 则 延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 无 优先权 并以 该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 以 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如 基金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 回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择 ,基 金投 资者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 可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但不得 超过 正常 支付时 间 20 个 工作 日, 并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 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并 在 2 日内 通过 指定媒 体、 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司网 站或 销售 机构 的网 点刊登 公告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 (七)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第 2 个工 作日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刊 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告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4、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上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八 ) 本 基金 在开 放期 也 可以采 用集 中申 购的 方式 开放申 购业 务 , 具 体规 定 详见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公 告。 (九)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的规 定决 定开 办本基 金 与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开放式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 定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制定并 在相 关 业务公 告中 列示 ,并 提前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十)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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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指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 行而产 生的 非交 易过 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必 须是 合格 的个 人投 资者或 机构 投资 者。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 效 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 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 划 转给其他自然 人、 法人 或其 他组 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合 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 申请自 申请 受理 日 起 2 个 月内办 理 ,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规定 的 标准收 费。 (十一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系统 内转 托管 和跨 系统 转 登记 1、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本基金 的份 额采 用分 系统 登记的 原则 。 场外 认购 或申 购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 持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场内 认购 、申 购的 基金 份额或 上市 交易 买入 的 A 类份额 及 B 类 份额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持 有人 证券 账户 下。


2、系 统内 转托 管


(1)系统内 转托管 是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 有的基 金份额在注 册登记 系统内 不同销售 机构( 网点 )之 间或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席位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的 行为 。 (2)基金份 额登记 在注册 登记系统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变更办 理基金 赎回业 务的销售 机构( 网点 )时 ,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管 。


(3)基金份 额登记 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 统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变 更办理 上市交 易或场内 赎回的 会员 单位 (席 位) 时,可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系 统 内 转托 管。


3、跨 系统 转登 记


(1)跨系统 转登记 是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 有的基 金份额在注 册登记 系统和 证券登记 结算系 统之 间进 行转 登记 的行为 。


(2)本基金 跨系统 转登记 的具体业务 按照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的 相关规定 办理。 十 一、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严格 控制 投资 风险 、 保 持资产 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 通过积 极主 动的 投资 管理 , 力 争获 得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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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高于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 业绩, 使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获得长 期稳 定的 投资 收益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为 具有 较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交易 的债 券、 股 票、 权证及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本基金 为债 券基 金, 对债 券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主要 包括国 债、 央行票 据 、 政 策性 金融 债 、 企 业债 、 公 司债 、 可 转 换债券 、 可分 离债 券、 可 交换债 券 、 金 融 债券 、 短 期融 资券 、 逆 回 购、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 ; 对 股票 资产的 投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资 产 的 20% ; 对权 证 资产的 投资 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持有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 可以 参与 一级 市场 新股申 购或 增发 新股 , 以 及在二 级市 场上 投资 股票 、 权 证等 权 益类证 券, 以增 强本 基金 的 获利 水平 ,提 高预 期收 益。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充 分发 挥基 金管 理人的 研究 和投 资管 理优 势, 在分 析和 判断 宏观 经济 运行状 况 和金融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基 础上 , 在 资产 配置 、 类 属 配置 、 个 券选 择和 交易 策 略层面 实施 积极 管理策 略;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前 提下 ,实 现基 金组 合风险 和收 益的 最优 配比 。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内结 合定 性以 及定量 分析 , 自上 而下 地实 施整体 资 产配置 策略 , 通过 预测 各 大类资 产未 来收 益率 变化 情况 , 在 不同 的大 类资 产 之间进 行动 态调 整和优 化, 以规 避市 场风 险,提 高基 金收 益率 。 2、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将灵 活运 用利 率预 期策略 、 信 用债 券投 资策 略 、 收益 率利 差策 略、 套 利交 易策略 、 个券选 择策 略等 多种 投资 策略, 构建 以信 用类 债券 为主的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组 合。 (1) 利率 预期 策略 利率风 险是 债券 投资 最主 要的风 险来 源和 收益 来源 之一 , 衡 量债 券利 率风 险的 核心指 标 是久期 。 本基 金将 通过 对 宏观经 济以 及货 币政 策等 因素的 深入 研究 , 判断 利 率变化 的方 向和 时间 , 利 用情 景分 析模 拟 利率变 化的 各种 情形 , 最 终结合 组合 风险 承受 能力 确定债 券组 合的 目标 久 期 。 本 基金 通过 对 收益率 曲线 的研 究 , 在 所 确定的 目标 久期 配置 策略 下, 通过 分析 和 预测收 益率 曲线 可能 发生 的形状 变化 , 在期 限结 构 配置上 适时 采取 子弹 型 、 哑铃型 或者 阶梯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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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型等策 略, 进一 步优 化组 合的期 限结 构, 力争 获取 较好收 益。 (2) 信用 债券 投资 策略 信用类 债券 是本 基金 重要 投资标 的, 信用 风险 管理 对于提 高债 券组 合收 益率 至关重 要 。 本基金 将根 据宏 观经 济运 行状况 、 行业 发展 周期 、 公司业 务状 况 、 公 司治理 结构 、 财 务状 况 等因素 综合 评估 信用 风险 , 确定信 用类 债券 的信 用风 险利差 , 有 效管 理组 合的 整 体信用 风险 。 同时, 本基 金将 依托 基金 管理人 的信 用研 究 团 队, 在有效 控制 组合 整体 信用 风险的 基础 上 , 深入挖掘价值低估的信 用 类债券品种,力争准确 把 握因市场波动而带来的 信 用利差投资机 会,获 得超 额收 益。 1)基 于信 用质 量变 化的 投 资策略 信用债 券的 信用 利差 与债 券发行 人所 在行 业特 征和 自身情 况密 切相 关 。 本 基金 通过行 业 分析 、 公 司资 产负 债分 析 、 公 司现 金流 分析 、 公 司 运营管 理分 析和 公司 发展 前景分 析等 细致 的调查 研究 , 依靠 本基 金 内部信 用评 级系 统建 立信 用债券 的内 部评 级 , 分 析 违约风 险及 合理 的信用 利差 水平 , 对信 用 债券进 行独 立 、 客 观的 价 值评估 。 通过 动态 跟踪 信 用债券 的信 用质 量变化 ,确 定信 用债 的合 理 信用 利差 ,挖 掘价 值被 低估的 品种 ,以 获取 超额 收益。


2)信 用利 差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分析 宏观 经济 周期 、 市 场资 金结 构和 流 向、 信用 利差 的历 史统 计 区间等 因素 判断当前信用债市场信 用 利差的合理性、相对投 资 价值和风险以及信用利 差 曲线的未来走 势,确 定信 用债 总体 的投 资比例 。 (3) 收益 率利 差策 略 在预测和分 析同一 市场不 同板块之间 (比如 金融债 和信用债之 间) 、不 同市场 的同一品 种、 不同 市场 的不 同板 块 之间的 收益 率利 差基 础上 , 本 基金 采取 积极 策略 选 择合适 品种 进行 交易来 获取 投资 收益 。收 益率利 差策 略主 要有 两种 形式: 1)出 现会 导致 收益 率利 差 出现异 常变 动的 情况 时, 本基金 将提 前预 测并 进行 交易; 2)当收益率 利差出 现异常 变动后,本 基金将 经过分 析论证,判 断出异 常变化 的不合理 性后, 进行 交易 以获 取利 差恢复 正常 所带 来的 价差 收益。 (4) 套利 交易 策略 在目前 我国 的固 定收 益市 场中 , 合 理运 用套 利交 易 策略可 以获 得超 额收 益 , 本基金 将在 法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许可 的条件 下, 积极 运用 以下 套利交 易策 略: 1)回 购套 利策 略包 括回 购 跨市场 套利 以及 不同 回购 期限之 间的 套利 等。 2)息差交易 策略是 指通过 不断正回购 融资并 买入债 券的策略, 只要回 购资金 成本低于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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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债券收 益率 ,就 可以 达到 适当放 大债 券组 合规 模并 获利的 套利 目标 。 3) 利 差交 易策 略通过 同时 买进涨 多 ( 跌少 )/ 卖出 涨 少 (跌 多) 的债 券, 达 到 不受市 场 涨跌的 直接 影响 、规 避市 场风险 的效 果。 (5) 个券 选择 策略 在前述 债券 目标 久期 、 信 用债券 配置 比例 确定 基础 上, 本基 金将 选择 最具 有 投资价 值优 势的债 券品 种进 行投 资以 获得超 额收 益 。 具 有以 下 一项或 多项 特征 的债 券 , 是本基 金构 建固 定收益 类资 产组 合的 重点 投资对 象: 1)符 合上 述投 资策 略的 品 种; 2)具 有套 利空 间的 品种 ; 3)价 值低 估的 品种 ; 4)符 合风 险管 理指 标的 品 种。 3、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策略 可转换 债券 是一 种兼 具 股 性和债 性双 重特 征的 债券 衍生投 资品 种 , 其 最大 优点 在于可 以 用较小 的本 金损 失博 取股 票上涨 的巨 大收 益 , 可 以 给基金 组合 带来 较大 的超 额收益 。 本基 金 主要采 用可 转债 相对 价值 分析策 略。 由于可 转债 兼具 债性 和股 性, 其风 险收 益特 征介 于 股票和 债券 之间 , 可转 债 相对价 值分 析策略 通过 分析 不同 市场 环境下 其股 性和 债性 的相 对价值 , 把握 可转 债的 价 值走向 , 选择 相 应券种 , 从而 获取 较高 投 资收益 。 本基 金利 用可 转 债的底 价溢 价率 和可 转债 的到期 收益 率来 衡量可 转债 的债 性特 征, 利用可 转债 的平 价溢 价率 和可转 债 的 Delta 系数 来衡 量可转 债的 股 性特征 。 在进行 可转 债 筛 选时 , 本基 金将在 对可 转换 债券 条款 以及发 行人 基本 面要 素进 行深入 研 究的基 础上 ,选 择合 适时 机投资 于低 估的 可转 债品 种,通 过积 极主 动管 理, 获得超 额收 益 。 基本面 要素 包括 股性 特征 、 债 性特 征、 流动 性等 。 本 基金将 充分 借鉴 基金 管理 人股票 研究 团 队的研 究成 果 , 对 可转 债 对应的 正股 的基 本面 进行 分析 , 形 成对 正股 的价 值 评估 。 将 可转 债 自身的 信用 评估 和其 正股 的价值 分析 结合 起来 ,最 终确定 投资 的可 转债 品种 。 4、权 益类 资产 投资 策略 (1) 新股 申购 投资 策略 在相当 长的 时间 内 , 新 股 申购都 将成 为本 基金 的重 要收益 来源 。 本基 金将 长 期追踪 新股 申购的 收益 率变 化特 征, 充分考 虑当 前资 本市 场的 情况以 及拟 发行 上市 新股 的基本 面因 素 , 结合市 场资 金面 和预 期中 签率等 关键 参数 , 确定 适 当的申 购规 模参 与新 股申 购, 以获 得稳 定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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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的低风 险投 资收 益。 (2) 股票 二级 市场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可以 进行 适当 的股 票二级 市场 投资 以强 化组 合获利 能力 ,提 高预 期收 益水平 。 本基金 将对 行业 前景 、 公 司发展 战略 、 综合 业务 状 况、 公司 治理 等多 方面 因 素对上 市公 司进行 综合 评估 , 重点 关 注基金 管理 人研 究团 队长 期跟踪 并有 良好 业绩 的公 司, 在此 基础 上 从股票 初选 库中 筛选 出符 合要求 的股 票构 成股 票备 选库。 本基金 将结 合市 场情 况 , 基金资 产整 体 风 险承 受水 平, 以及 内外 部的 研究 成 果, 择机 投 资于股 票备 选库 中的 优质 股票, 追求 稳健 回报 ,适 当提高 基金 组合 的收 益率 。 5、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可对 权证 进行 投资 ,权证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不 高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权证投 资 策略主要包 括以下 几个方 面:1)采 用市场公 认的多 种期权定 价模型对 权证进 行定价, 作为 权证的价值 基准;2 )根据 权证标的股 票基本 面的研 究估值, 结合权证 理论价 值进行权 证趋 势投资;3 )利用权 证衍生 工具的特性 ,通过 权证与 证券的组 合投资, 达到改 善组合风 险收 益特征 的目 的, 包括 但不 限于杠 杆交 易策 略、 看跌 保护组 合策 略等 。 (四)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中 债综合 指数 。 本基金 属于 债券 基金 , 应 采用债 券指 数作 为业 绩比 较基准 。 中债 综合 指数 由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编制 , 其 样本 范围 涵盖 银行 间 市场和 交易 所市 场 , 成 份 债券包 括国 家债 券、 企业 债券 、 央 行票 据 等所有 主要 债券 种类 , 具 有广泛 的市 场代 表性 , 能 够反应 中国 债券 市场的 总体 走势 ,适 合作 为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如果出 现指 数编 制及 发布 机构停 止本 基金 标的 指数 的编制 及发 布 , 或 标的 指数 由其他 指 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 制 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原 有 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本 基金的标的指 数, 或外 部投 资环 境或 法律 法规的 变化 而使 得调 整业 绩比较 基准 更符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 益等情 形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依 据维 护基 金投 资者 合法权 益的 原则 , 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并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变 更本 基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告 。 (五)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基 金, 风险 收益水 平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低 于混 合基 金和 股票 基金。 (六) 投 资决 策依 据 1、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国 家宏 观经 济环 境及 其 对证券 市场 的影 响。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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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3、利 率走 势与 通货 膨胀 预 期。 4、地 区及 行业 发展 状况 , 市场波 动和 风险 特征 。 5、发 债主 体基 本面 研究 和 信用利 差分 析 。 6、上 市公 司研 究, 包括 上 市公司 成长 性的 研究 和市 场走势 (七) 投 资决 策流 程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具 有丰 富证券 投 资经验 的人 员担 任基 金经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程 序如下 : 1、研 究员 开展 研究 分析 并 撰写研 究报 告 研究员 将广 泛参 考和 利用 公司外 部研 究成 果 , 尤 其是 研究实 力雄 厚的 证券 经营 机构提 供 的研究 报告 , 并经 常拜 访 国家有 关部 委 , 了 解国 家 宏观经 济政 策及 行业 发展 状况 ; 走 访调 查 发债主 体 、 上 市公 司和 信 用评级 机构 ; 经过 筛选 、 归纳 、 整 理, 定期 撰写 并 向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基 金经 理提 供宏 观经 济分析 报告 、 证券 市场 行 情报告 、 行业 分析 报告 和 发债主 体及 上市 公司研 究报 告。 研究 报告 是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进 行投 资决 策的 主要 依据之 一。 2、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 并 决定基 金的 总体 投资 计划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将定 期分 析投资 研究 团队 所提 供的 研究报 告 , 根 据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 投 资范围 和投 资策 略 , 确 定 基金的 总体 投资 计划 , 包 括在债 券 、 股 票及 现金 等 大类资 产之 间的 资产配 置范 围比 例等 。 3、基 金经 理制 定具 体的 投 资组合 方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确 定的 基金 总体 投资 计划 , 结 合自 身研 究判 断, 参考投 资 研究团 队的 研究 成果 , 制 定 具体投 资组 合方 案, 包 括 投 资结构 、 具 体投 资品 种及 持 仓比例 等。 其中, 重大 单项 投资 需经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审批 。 4、集 中交 易室 独立 执行 投 资交易 指令 基金管 理人 设置 独立 的集 中交易 室 , 由 基金 经理 向 集中交 易室 下达 具体 交易 指令 。 集 中 交易室 接到 基金 经理 的投 资指令 后 , 根 据有 关规 定 对投资 指令 的合 规性 、 合 理性和 有效 性进 行检查 ,确 保投 资指 令在 合法、 合规 的前 提下 得到 高效的 执行 。 5、多 部门 多渠 道实 施投 资 风险监 管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 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 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 险防范措 施。 监察 稽核 部对 投资 执 行过程 进行 日常 监督 , 通 过交易 系统 检查 包括 投资 集中度 、 投资 组 合比例 、 投 资限 制、 投 资权 限等交 易情 况, 并定 期或 不 定期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提 出总结 报告 , 使得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随时 了解基 金的 风险 水平 以及 是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 策略 。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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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6、绩 效评 估小 组进 行基 金 绩效评 估 基金管 理人 设有 基金 绩效 评估小 组 , 定 期向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提 交基 金绩 效评 估报告 。 基 金经理 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意 见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调整。 7、投 资管 理程 序的 优化 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 有 权根据 环境 变化 和实 际需 要对上 述 投资管 理程 序进 行调 整,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或其 更新 中予以 公告 。 (八) 投 资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对 债券 类资 产 的投资 比例 不得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80%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本基金 与由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 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 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4 )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5)本基金 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本基 金所申 报的金 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6) 开放 期内 持有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7)本基金 投资权 证,在 任何交易日 买入的 总金额 ,不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持有 同一权 证的比 例不超过该 权证 的 10% 。 投资于其他 权证的 投资比 例,遵从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的相 关规 定; (8)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本 基 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 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证券 投 资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 的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 合同中 有关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投 资比 例的 规定 ; (10)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上 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在符 合相 关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前提 下 ,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 并等非 本基 金管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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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理人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不符 合上 述 (1) — (4 ) 项以 及 (6) — (9) 项规定 的投 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为更好 的应 对可 能出 现的 基金规 模的 大幅 变动 , 充 分保护 持有 人利 益 , 本 基 金自封 闭期 截止日 前三 个月 之日 起至 开放期 截止 日, 可能 出现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 述(1 )— (4 ) 项以及 (6 ) — (9) 项规 定 的投资 比例 的情 形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自 开 放期 起始 日起三 个月 内 使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 规 定 。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 本 基金 投资 可不 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 (九)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或 者买卖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 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有 控股关 系的股 东或者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投 资 可不受 上述 规定限 制。 (十)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基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不通过关 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 关系的 第三人 牟取任何 不当利 益。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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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十一 ) 基金 的融 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 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二 )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及 董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料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 于 2016 年 5 月 10 日 复核 了本 报 告中的 财 务指标 、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 组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证 复 核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大成 景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016 年 第一季度 季度 报 告, 截 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 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 1 权益投 资 73,366,282.48 7.81 其中: 股票


73,366,282.48 7.81 2 基金投 资 - 0.00 3 固定收 益投 资


821,914,833.92 87.45 其中: 债券


821,914,833.92 87.45








资产 支持 证券


- 0.00 4 贵金属 投资 - 0.00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0.00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3,000,139.50 1.38 其中: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0.00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081,789.02 0.86 8 其他资 产


23,491,879.31 2.50 9 合计





939,854,924.23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2,735,315.00 0.29 B 采矿业 - 0.00 C 制造业 27,066,493.54 2.89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 0.00 E 建筑业 - 0.0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7,602,556.00 0.8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0.00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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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0.00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4,934,031.80 0.53 J 金融业 31,027,886.14 3.31 K 房地产 业 - 0.00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0.00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0.00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0.00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 服 务业 - 0.00 P 教育 - 0.00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0.00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0.00 S 综合 - 0.00 合计 73,366,282.48 7.83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601601 中国太 保 305,100 8,002,773.00 0.85 2 601166 兴业银 行 497,200 7,721,516.00 0.82 3 600036 招商银 行 476,446 7,666,016.14 0.82 4 601318 中国平 安 240,100 7,637,581.00 0.81 5 600386 北巴传 媒 318,900 5,198,070.00 0.55 6 002548 金新农 296,800 4,944,688.00 0.53 7 002657 中科金 财 77,700 4,931,619.00 0.53 8 002440 闰土股 份 244,400 4,797,572.00 0.51 9 300401 花园生物 131,100 4,654,050.00 0.50 10 600885 宏发股 份 183,007 4,428,769.40 0.47 4.报 告期 末按 券种 分类 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32,032,392.80 3.42 2 央行票 据 - 0.00 3 金融债 券 360,020,200.00 38.41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60,020,200.00 38.41 4 企业债 券 226,370,761.60 24.15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90,322,000.00 9.64 6 中期票 据 75,531,000.00 8.06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37,638,479.52 4.02 8 同业存 单 - 0.00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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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9 其他 - 0.00 10 合计 821,914,833.92 87.69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150218 15 国开 18 1,800,000 186,822,000.00 19.93 2 150217 15 国开 17 800,000 80,944,000.00 8.64 3 10145302 2 14 五 矿股 MTN001 400,000 42,292,000.00 4.51 4 1180053 11 宝 城投 债 300,000 32,262,000.00 3.44 5 019515 15 国债 15 319,940 32,032,392.80 3.42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贵金 属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10.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本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 主体本 期 无 被 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 ,或在 报告编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股票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92,852.3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9,507,590.32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3,665,989.64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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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5 应收申 购款 25,446.9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3,491,879.31 (4) 报告 期末 基金 持有 的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128009 歌尔转 债 15,222,366.72 1.62 2 132001 14 宝钢 EB 9,352,129.60 1.00 3 113008 电气转 债 7,129,200.00 0.76 4 110030 格力转 债 2,456,000.00 0.26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 情况。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十 二、 基金的 业绩 (一) 本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10.16-2013.12.31 -0.96% 0.10% -1.75% 0.10% 0.79% 0.00% 2014.01.01-2014.12.31 36.13% 0.61% 10.34% 0.11% 25.79% 0.50%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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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2015.01.01-2015.12.31 19.27% 0.95% 8.15% 0.08% 11.12% 0.87% 2016.01.01-2016.03.31 -2.34% 0.38% 1.14% 0.07% -3.48% 0.31% 2013.10.16-2015.03.31 57.04% 0.73% 18.59% 0.10% 38.45% 0.63% (二) 自基 金转型 以 来基 金份额 净值 的变 动情 况。 大成景丰债 券(LOF )基 金 累计份额净 值增长 率与同 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 益率的 历史走势对 比 图 (2013 年 10 月 16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注: 本 注: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开 放期 起始 日起三 个月 内使 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建 仓期 结束 时,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十 三、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 存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申 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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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金额。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 以 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 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 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 托 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其他 费用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以 其自有 财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 对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 不得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消 ; 不同基 金财 产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消。 除依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处分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 处分。 非因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 四、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相 关 金融资 产的 公允 价值 , 确 定基金 资产 净值, 并为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转换 等业 务提 供计价 依据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 (四) 估值 原则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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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1、对存在活 跃市场 的投资 品种,如估 值日有 市价的 ,应采用市 价确定 公允价 值;估值 日无市 价 , 但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且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 重大事 件的 ,应 采用 最近 交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 2、对存在活 跃市场 的投资 品种,如估 值日无 市价,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了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 使 潜在 估值 调整 对前 一估值 日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影 响在0.25 %以上 的 , 应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等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 3、当投资品 种不再 存在活 跃市场,且 其潜在 估值调 整对前一估 值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的 影响在 0.25 %以 上的,应 采 用市场参与 者普遍 认同, 且被以往市 场实际 交易价 格验证具有 可 靠性的 估值 技术 ,确 定投 资品种 的公 允价 值。 (五)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估 值 ; 如 果估 值日 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 调 整 最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1)首次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价估值 ; 2)送股、转 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新 股等发 行未上 市的股票,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 行估值 ; 3)首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 后,按 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行 估值 ; 4)非公开发 行的且 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的 股票,按监 管机构 或行业 协会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在任 何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采 用本项 第(1) -(2)小 项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 -(2 )小 项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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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债 券估 值方 法 (1)在证券 交易所 市场挂 牌交易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 价估值 ; 如果 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 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2)在证券 交易所 市场挂 牌交易未实 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 净价估 值 ; 如 果估 值日 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3)首次发 行未上 市债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 的公允 价值进行估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 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交易所 以大宗 交易方 式转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5)在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 券、资 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在任 何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采 用本项 第(1) -(6)小 项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 -(6 )小 项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 在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 市场 报价 、 流 动性 、 收 益率 曲 线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权 证估 值办 法 (1)基金持 有的权 证,从 持有确认日 起到卖 出日或 行权日止, 上市交 易的权 证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 估 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首次发 行未上 市的权 证,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量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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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因持有 股票而 享有的 配股权,以 及停止 交易、 但未行权的 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4)在任 何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采 用本项 第(1) -(3)项 规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值, 均应被 认为采 用了适当的 估值方 法。但 是,如果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按本项第 (1) -(3 )项 规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其 他有 价证 券等 资产 按 国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六)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 将估值 结果 以书面 形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 程 序进行 复核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 章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理 人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和有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予 以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七)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代销 机构或 基 金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失 的 , 差 错的 责任 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 损方” )按 下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 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基 金投资 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错 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 不 可抗力 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责 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已 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 时,差 错责任方应 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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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的 , 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 差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助 义 务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 则 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2)差错的 责任方 对可能 导致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 损失负 责,并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错 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则 差错 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责 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 人的行为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基 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 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 果 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 成 基金财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 外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财 产的 损 失 ,并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如果出 现差错 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 赔偿,并且 依据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有责 任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差 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 根据差错发 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差 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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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4、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 以内 (含 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 错误 ;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现 错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金 托管人 ,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当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公 司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发生 净值 计算 错 误时 , 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处 理 , 由 此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 基 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当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差错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 失需要 进行赔 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 承 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 以 下条款进行赔 偿:


1)本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双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2)若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 已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损失的 ,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对基 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 就 实际 向 基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其中 基金管 理人 承 担 50% ,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50% ; 3)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 算和核 对,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为 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4)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赔付 。 (3)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有 通行做 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八)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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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3、占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 保障基 金投资者 的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如出现基 金管理 人认为 属于紧急事 故的任 何情况 ,会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 出售或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5、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九)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将当 日的 净值 计算 结果 发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本 基金 合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 四 位四舍 五入 。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十)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 (3 ) 项 、 债 券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 权证估 值方 法的 第(4) 项 进行估 值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理 。 2、由于证券 交易所 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有关会计 制度变 化或由 于其他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 五、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信 息 披露费 用;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5、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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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范围 内按 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确 定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本 基金 年管 理费 率 为 0.7%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本 基金 年托 管费 率 为 0.2%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 上 述 ( 一) 中 3 到 7 项 费用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规 定, 按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募 集期间 所发 生的 信息披 露费 、 律师 费和 会 计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基金 收 取认购 费的 , 可 以从认 购费 中列 支。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 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 率。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和 基金托 管费 率 , 无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依 照有关 规定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公 告。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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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六、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包 括 : 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债券 利 息、 买卖 证券 差价 、 银 行 存款利 息以 及其他 收入 等。 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约 计入 利润 。 (二)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封 闭期 内的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 不单独 对 A 类或 B 类 基金 份额进 行收 益分 配; (2)在封闭 期届满 ,按照 本基金在封 闭期内 所约定 的资产及收 益分配 规则单 独计算出 A 类、B 类 份额 各自 的份 额净值 并折 算为 大成 景丰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赎 回基金 份额 实现 应得 收益 ; (3)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2、本 基金 转型 为大 成景 丰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后的收益分 配 (1) 本基 金每 年收 益分 配 次数不 超 过 12 次,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低 于收 益分 配基准 日 基金资 产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 10% ; (2)基金收 益分配 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 去每份 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 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3)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式 分为两种: 现金分 红与红 利再投资 。 登记在 注册登 记系统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开 放式 基金 账户下 的基 金份 额 , 可 选择 现金红 利或 将现 金红 利按 除权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 结算系 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深圳证 券账 户下 的基 金份 额, 只能 选择 现 金分红 的方 式 , 具 体权 益分 配程序 等有 关事 项遵 循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的 相关 规定 ;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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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4)基金红 利发放 日距离 收益分配基 准日 ( 即期末 可供分配利 润计算 截至日 ) 的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5)收益分 配时所 发生的 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用 由投资人自 行承担 。当投 资人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以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可将 投资 人的现 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影 响基 金投 资者 利益 的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酌 情调整 以 上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 此 项调整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但 应于 变 更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 配原则 、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支 付方 式等 内容。 (五)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 拟定、 由基金 托管人核实 后确定 ,基金 管理人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公告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在 分配 方案 公布 后 ( 依 据具体 方案 的规 定) , 基 金 管理人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收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等手 续费 用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承担 ; 如果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现 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支付 前述 银行 转 账等手 续费 用 , 注 册登 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归入 基金财 产。 十 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 效所在 的 会计年 度,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于 3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会 计年 度; 3、本 基金 的 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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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分别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并 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书面确 认。 (二) 基金 的审 计 1、基金管理 人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 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 3、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意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依 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十 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 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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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 金份额 发 售 3 日 前, 将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金 合 同、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 限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 说 明 基金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 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 结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 金管 理 人在公 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 证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 说 明书 ,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2)基金合 同是界 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 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 件。 (3)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 督等活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 合同生效的次日在 指 定 媒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登载 基 金 合 同生效 公告 。 4、基 金开 放申 购、 赎回 公 告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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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次 申购 、赎回 开放 日 前 2 日 在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告 。 5、上 市公 告书 基金份额获 准在证 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 上市交 易 3 个工 作日前 ,将 上市 公告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6、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公告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A 类 份额、B 类份 额上 市交 易 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以 及 A 类 份额 、 B 类份额 各自 的份 额参 考净 值; 在封 闭期 A 类份额 、B 类 份额 上市 交 易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每个交 易日 的次 日 , 通 过 网站 、 上 市的 证 券交易 所、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以 及 A 类 份额、B 类份额 各自 的份 额参 考净 值。 在份额 折算 期,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放 期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交 易日 的次 日 , 通过网 站 、 基 金份 额销 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交 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 。 7、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8、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 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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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 过 50%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基金 变更 、增 加或 减少销 售代 理机 构; (20) 基金 更换 登记 结算 机构; (21) 本基 金每 次开 放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 开 放期 暂停 接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 (24) 本基 金开 放期 暂停 接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受 申购 、赎 回申 请; (25)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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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8、澄 清公 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 期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书 面文 件 或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 可以 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早 于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基金投 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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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十 九、 风险揭 示 投资于 本基 金主 要面 临以 下风险 :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受 政 治、 经济 、 投 资心 理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素 的影 响会 产生 波动 ,从而 对本 基金 投资 产生 潜在风 险,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发 生 波 动。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 从而导 致投 资对 象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的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而 经济 运行 则具 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 随 宏观 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变 化, 基金 所投 资于 证券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发生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 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 润,进 而影 响基 金持 仓证 券的收 益水 平。 4、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 响而 使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5、国 际竞 争风 险 随着中 国市 场开 放程 度的 提高 , 上 市公 司的 发展 必然 要受到 国际 市场 同类 技术 或同类 产 品公司 的强 有力 竞争 , 部 分上市 公司 有可 能不 能适 用新的 行业 形势 而业 绩下 滑。 尤其 是中 国 加入 WTO 以 后, 中 国境 内 公司将 面临 前所 未有 的市 场竞争 , 上 市公 司在 这些 因素的 影响 下 将存在 更大 不确 定性 。 6、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场 前景 、 技术更 新、 财务状 况 、 新 产品 研究 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 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的 利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资收 益下降 。 上市 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 虽 然本 基金 可以 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 但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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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不能完 全避 免。 (二) 流动 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在市 场或 者个股 流动 性不 足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无 法 迅速 、 低 成 本地调 整基 金投 资组 合, 从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 不利 影响。 在本基 金开 放期 , 在管 理 现金头 寸时 , 有可 能存 在 现金不 足的 风险 或现 金过 多导致 收益 下降的 风险 。 (三) 信用 风险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 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 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 付债券本 息,或 者债 券 发 行人 信用 质量下 降导 致债 券价 格下 降,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风险。 (四)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2、折/ 溢 价交 易风 险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后 , 由 于受到 市场 供求 关系 的影 响, 基金 份额 的交 易价 格 与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可 能出 现偏 离并 出现折/ 溢价 风险 。 3、份 额场 内交 易的 流动 性 风险 份额上 市交 易后 , 可 能会 出 现份额 场内 交易 量不 足, 存 在份额 交易 执行 难度 提高 的风险 , 例如份 额买 入成 本提 高, 或者不 能迅 速、 低成 本地 变现。


4、股 票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 最高 可达 基金 资产 的 20% , 股票 资产 与债 券资 产相 比具有 更 高的预期收 益与风 险。 本 基金在具体 投资管 理中, 可能面临 特定类型 股票所 具有的特 有风 险,也 可能 由于 股票 投资 比例较 高而 带来 较高 的系 统性风 险。 5、跨 系统 转登 记业 务风 险 场外认 购 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册 登记 系统 中 ; 场 内认 购的基金 份 额登 记在 证券 登记结 算 系统 中 。 登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中的 基金份 额 (场 外份 额) 只有 在封闭 期结 束后 按照 本合 同的相关 约定才可 申 请场 外赎 回 , 在封闭 期内 无法 赎回 ; 在 封闭期 内需 要变 现的 场外 份额的 必需 办理 跨系统 转登 记 业 务将 场外 份额转 为场 内份 额, 方可 在二级 市场 交易 本基 金 的 A 类、B 类份 额 。 由于场外投资者可能对跨 系统转登记业务不熟悉或 一些场外代销机构可能由 于其自身 系统等 原因 , 无法 及时 办 理跨系 统转 登记 业务 , 因 此导致 投资 者在 封闭 期内 无法将 场外 份额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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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及时变 现的 风险 。 6、份 额上 市交 易的 流动 性 风险


本基金 符合 上市 相关 条件 时, 将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挂牌上 市 , 由 于上 市期 间 可能因 信息 披露导 致基 金停 牌, 投资 者在停 牌期 间不 能买 卖本 基金份 额, 从而 产生 流动 性风险 。 同时, 本基 金份 额也 可能 因上市 后交 易对 手不 足导 致交易 不活 跃, 产生 流动 性风险 。 (五)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原 因可 能引致 风 险 , 例如 , 越 权 违规交 易 、 会 计部 门欺 诈 、 交 易错 误、IT 系统故 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注册 登记 机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等。 (六) 不可 抗力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遭 受损 失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证券 交 易所 、 注 册登 记机 构和销 售代理 机构 等可 能因不 可抗 力无 法正 常工 作, 从而 影响 基金 的各 项 业务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 金 融市场 危机 、 行 业竞争 、 代理 机构 违约 等 超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 控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 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 二十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下列涉及 到基金 合同内 容变更的事 项应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 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本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无 需召 开持有 人大 会的 情形 除外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议 事程 序;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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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7)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 根据法律法 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 标准的 除外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9)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 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变更 基金合 同等 其他 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经修 订的 基金 合同,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并属 于基 金合 同必 须遵照 进行 变更 的情 形; (2)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并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的; (3)因为当 事人名 称、住 所、法定代 表人变 更,当 事人分立、 合并等 原因导 致基金合 同内容 必须 作出 相应 变动 的; (4)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的; (5)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的 。 2、关于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并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上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生 效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管理 人承 接的 ; 3、基 金托 管人 人职 责终 止 ,而 在 6 个 月内 没有 新的 基金托 管人 承接 的; 4、本 基金 如 转型 为大 成景 丰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后,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 出现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5、本 基金 如 转型 为大 成景 丰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后,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 出现基 金资产 净值 低 于 3000 万元; 6、本 基金 如 转型 为大 成景 丰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后,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 出现前 十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基金份 额总 额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90% 。 7、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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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基金合 同终止 后,成 立基金清算 小组, 基金清 算小组在中 国证监 会的监 督下进行 基金清 算。 (2)基金清 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 人 员 。 (3)基金清 算小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变现和 分配。 基 金清 算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7)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8) 公布 基金 清算 报告 ; (9)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进行 分配 。 在进行 基金 剩余 财产 分配 前, 本基 金将 进行 基金 份 额折算 。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暨份额 折算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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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权益登记日为基金 合同终 止事由出现之日。 份额折 算的计算方法参照 本基金 合同“ 份额折算 期和基 金份 额折 算” 一节 中 规定的“ 份 额折 算公 式”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 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清算小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 一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合同》 。 “十一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2、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自本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独立 运用基金 财产; (2) 获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 ; (3)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4)在符合 有关法 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 同的前 提下, 制订和调整 有关基 金认购 、申购、 赎回 、 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决 定基金 的除 调高 托管 费和 管理费 之外 的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5)根据本 基金合 同及有 关规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对于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本 基金合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 基 金财 产、 其他 基 金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基金当 事人 的 利益; (6)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 (7)自行担 任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或选 择、更 换注册 登记机构, 获取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对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代 理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并获 得基 金合 同规 定的费 用;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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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8)选择、 更换代 销机构 ,并依据销 售代理 协议和 有关法律法 规,对 其行为 进行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9)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法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方 案; (10)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1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3) 根据 国家 有关 规定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以 基金 的名 义依 法为 基金融 资 、 融券; (14)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利 。 3、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 由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注 册登 记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管 理,分 别记 账 , 进行证 券投 资;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采取适 当合理 的 措施 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 购、赎回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规 定受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及 时、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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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14)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不得泄露 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向 等。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 (16)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 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利益的 活动 ; (27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义务 。 3、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名 册 登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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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对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中期和年 度基金 报告出 具意见,说 明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不 少 于 15 年;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 宜 ;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18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履 行其 义务 , 基 金管理 人因 违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19)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规 定建 立并 保存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0)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1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中国 银监 会,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22)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义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自依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合 同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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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当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 其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完 全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面 签章 或 签字为 必要 条件 。 A 类 份额、 B 类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份基 金份额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仅 在其份 额 类别内 拥有 同等 的合法 权 益。 大成景 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拥有同 等 的合法 权益 。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利 包括但 不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或 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 代销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务 包括但 不限 于: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返还在 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何原 因,自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及基金 管理人的 代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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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四 ) 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各方的 权利 义务 以本 基金 合同为 依据 , 不因 基金 账 户名称 而有 所改变 。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同 组 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 议事项应分别由本基金发 行在外的每一类份额各自 的持有人 独立进 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在其 份额 类别 内拥 有同 等的投 票权 。 (二)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本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无 需召 开持有 人大 会的 情形 除外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议 事程 序;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7)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 根据法律法 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 标准的 除外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 并; (9)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 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变更 基金合 同等 其他 事项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发 行在 外的 每一 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 同)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 下 同) 就同 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2、出现以下 情形之 一的, 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 修改,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 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其他 应由 基金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的 费用; (2)在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基 金的申购费 率、赎 回费率 或变更收 费方式 ;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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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无 需召开 持有 人大 会的 情形 ; (7)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3、本基金如转型为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后,如有以下事由情 形之一 时,终 止基 金合 同不 需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2)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3000 万元; (3)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十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总额 超过 基金 总份额 的 90% 。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集。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 发行在 外的 每一 类份 额 10%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 不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4、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 发行在 外的 每一 类份 额 10%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一 事 项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金发行 在外的 每一类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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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5、基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以 下简 称“ 召 集人” )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出 席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3)会 议 形式 ; (4) 议事 程序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6)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7) 表决 方式 ; (8)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9)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 项。 2、采用通讯 方式开 会并进 行表决的情 况下, 由召集 人决定通讯 方式和 书面表 决方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达意 见的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如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1、会 议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 。 (2)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 通过授 权委托书委 派其代 理人出 席,现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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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出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 本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通讯的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2、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经核 对、 汇总 , 到 会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本 基 金发行 在外 的每 一类 份额 不少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各自 基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下 同) ; 2)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凭 证和 受托 出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 托等 文件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 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 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 25 个 工作 日后 )和 地点 , 但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日 不变 。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召集人在 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和统 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经通 知拒 不参 加收取 和统 计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本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的本 基金发 行在 外的 每一 类基 金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各 自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 上; 4)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表, 同时 提 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 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 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和授权委托 书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并 与登 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符 ;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 至少 应 在 25 个工 作日 后) ,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 益登记 日不变。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事内 容为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事 由所涉 及的内 容以及会 议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项 。 (2)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发 行在 外的 每一 类份 额 10 %以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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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 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 通 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 召 集人提交需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 以 在会议 通 知 发 出 后 向 大 会 召集人 提 交 临 时 提 案,临 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日 前 35 日提 交召 集人 。召集 人对 于临 时提 案应 当在大 会召 开 日前 30 日 公告 。 否 则, 会 议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至 少与 临时 提案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 间隔期 。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的 提案 ( 包括 临时 提 案) ,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 照 以下原 则 对提案 进行 审核 :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将 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发行 在外 的每 一类 份 额 10%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表决的 提案 , 未获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 于 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5)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召集人发 出召开 会议的 通知后,如 果需要 对原有 提案进行 修改, 应当 最迟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日 前 30 日公告 。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期 应当 顺 延并保 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 间隔 期。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进 行 表 决 , 经 合 法执业 的律 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 则 由出 席 大会的本基金发行在外 的 每一类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 的 各自的基金份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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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额 50% 以上 多数 选举 产生 一名代 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作 出的决议的效 力。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 单 位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 住所 地址 、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 委托 人姓 名 ( 或 单位名 称 ) 等 事 项。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第 2 日在 公证 机构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并 形成 决议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方 式、 程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本基金发行在外的 每 一 类份 额 各 自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及 其 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通过 方为 有效 ,除 下列 (2)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 议通过 事项 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本基金发行在外的每一类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及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下 同 ) 通 过方 为有 效;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 基金托 管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效 。 3、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事项, 应当依 法报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 者备案 ,并予以 公告。 4、采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时 ,除非在 计票时 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 证明, 否则表 面符合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各项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内 并列的各项 议题应 当分开 审议、逐 项表决 。 (八) 计票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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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1、现 场开 会 (1)如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召集, 则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 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或大 会虽 然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未 出席 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本基 金发行 在外 的 每一类 份额 各自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推 举 3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担任 监票人 。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大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及表 决结 果。 (2)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 结果。 (3)如会议 主持人 对于提 交的表决结 果有 怀 疑,可 以对投票数 进行重 新清点 ;如会议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会 议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 立 即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 ) 的 监督下 进行计 票 , 并 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不 派代 表监 督计 票的 , 不 影响 计 票效力 及表 决结 果 。 但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至少 提前 两个 工作 日通 知召集 人 , 由 召 集人邀 请无 直接 利害 关系 的第三 方担 任监 督计 票人 员。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并在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2、生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决 定。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 作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 站公告 。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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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4、如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在公 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二十四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下列涉及 到基金 合同内 容变更的事 项应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 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本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无 需召 开持有 人大 会的 情形 除外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议 事程 序;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7)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 根据法律法 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 标准的 除外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9)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 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变更 基金合 同等 其他 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经修 订的 基金 合同,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并属 于基 金合 同必 须遵照 进行 变更 的情 形; (2)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并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的; (3)因为当 事人名 称、住 所、法定代 表人变 更,当 事人分立、 合并等 原因导 致基金合 同内容 必须 作出 相应 变动 的; (4)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的; (5)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的 。 2、关于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并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上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生 效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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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管理 人承 接的 ; 3、基 金托 管人 人职 责终 止 ,而 在 6 个 月内 没有 新的 基金托 管人 承接 的; 4、本 基金 如 转型 为大 成景 丰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后,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 出现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5、本 基金 如 转型 为大 成景 丰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后,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 出现基 金资产 净值 低 于 3000 万元; 6、本 基金 如 转型 为大 成景 丰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后,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 出现前 十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基金份 额总 额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90% 。 7、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基金合 同终止 后,成 立基金清算 小组, 基金清 算小组在中 国证监 会的监 督下进行 基金清 算。 (2)基金清 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 人 员 。 (3)基金清 算小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变现和 分配。 基金清 算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7)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8) 公布 基金 清算 报告 ; (9) 对基 金剩 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3、清 算费 用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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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进行 分配 。 在进行 基金 剩余 财产 分配 前, 本基 金将 进行 基金 份 额折算 。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暨份额 折算 权益登记日为基金 合同终 止事由出现之日。 份额折 算的计算方法参照 本基金 合同“ 份额折算 期和基 金份 额折 算” 一节 中 规定的“ 份 额折 算公 式”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 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清算小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 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六 、争 议的 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 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 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解途 径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法律 并 从 其解 释。 二十七 、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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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一 ) 本 基金 合同 经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加 盖公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法定代 表 人授权 的代 理人 签字 , 在 基金募 集结 束 , 基 金备 案 手续办 理完 毕 , 并 获中 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后生效 。 基金 合同 的有 效期 自其生 效之 日起 至该 基金 财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并公 告 之日止 。 (二 ) 本 基金 合同 自生 效 之日起 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在内 的基金 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三 ) 本 基金 合同 正本 一 式六份 , 除上 报相 关监 管 部门两 份外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持 有两 份。 每份 均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四 ) 本 基金 合同 可印制 成册 , 供 基金 投资 者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代销机 构和 注册登 记机 构办 公场 所查 阅。基 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 二十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内 容摘 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托管协议》 。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成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1999 】1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 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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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刘 士余 成立时间 :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金: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内 外结 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结 汇 、 售 汇 ; 从 事银 行卡业 务 ;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 理 保险业 务 ; 提 供保 管箱 服 务; 代理 资金 清算 ; 各 类 汇兑业 务 ; 代 理 政策性 银行 、 外国 政府和 国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 款承 诺 ; 组 织或 参加银 团贷款 ; 外汇 存 款; 外汇 贷款 ; 外 汇汇 款 ; 外 汇借 款; 发行 、 代 理 发行 、 买 卖或代 理买 卖股 票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外汇 票据 承兑 和 贴现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 卖; 外币 兑换 ; 外 汇担 保 ;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 企 业 、 个 人财务 顾问 服务 ; 证券 公 司客户 交易 结算 资金 存管 业务 ; 证 券投 资 基金托 管业 务; 企业 年金 托 管业务 ; 产 业投 资基 金托 管 业务;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境内证 券 投资托 管业 务 ; 代 理开 放 式基金 业务 ; 电话 银行 、 手机银 行 、 网 上银 行业 务 ; 金 融衍 生产 品 交易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三、基 金托 管 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 基 金合 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 对 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本基 金的投 资对 象为 具有 较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国 内依法 发 行交易 的债 券、 股票 、权 证及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本基金 为债 券基 金, 对债 券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主要 包括国 债、 央行票 据 、 政 策性 金融 债 、 企 业债 、 公 司债 、 可 转 换债券 、 可分 离债 券、 可 交换债 券 、 金 融 债券 、 短 期融 资券 、 逆 回 购、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 ; 对 股票 资产的 投资比 例不 高于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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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基金资 产 的 20% ; 对权 证 资产的 投资 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若本 基 金转为 上市 开 放式基 金(LOF ) ,则持有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本基金 可以 参与 一级 市场 新股申 购或 增发 新股 , 以 及在二 级市 场上 投资 股票 、 权 证等 权 益类证 券, 以增 强本 基金 的获利 水平 ,提 高预 期收 益。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资 、 融 资、融 券 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本 基金 对债 券类 资产 的 投资比 例不 得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80% ; 2、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本基金与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 不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4、本基金参 与股票 发行申 购,本基金 所申报 的金额 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金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5、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的债 券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6、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基 金与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其他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本基 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 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证 券投 资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 产支持 证券 ,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8、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持有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9、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 同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10、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1—4 项以及 6—9 项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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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在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前提 下 , 因 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 规模变 动等 非本基 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1 —4 项以 及 6 —9 项规 定的投 资比 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 为更好 的 应 对可 能出 现的 基金规 模的 大幅 变动 , 充 分保护 持有 人利 益 , 本 基 金自每 一封 闭期截 止日 前三 个月 之日 起至开 放期 截止 日, 可能 出现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 述 1 —4 项 以及 6 —9 项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的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下 一封 闭期 起始 日起 三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上述投 资组 合限 制条 款中 , 若 属法 律法 规的 强制 性 规定 , 则 当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投 资可 不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 至 少提 前 2 个工 作日 正 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本 协议 第 十五条 第九 项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资 禁止 行 为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本 机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名单 及 有关关 联方 交易 证券 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有责 任 确 保关 联交 易名 单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 完整 性, 并负 责及 时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如基 金托 管人 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已 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 基金托 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联 交易 的发 生,只 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慎重 选择 的 、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并 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 基金 管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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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理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更新 ,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情 况需 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 在与 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 确认 调 整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 新 名 单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 仍 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 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交 易 , 基 金托 管人 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 但不 承担 交 易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损失 。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 易 对手或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 醒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 计 算 、 应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六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行 监督 。 1、基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 投资非公开 发行证 券行为 的紧急通 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 2、流通受限 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 办法》规范 的非公 开发行 股票、公 开 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 部分等 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 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 市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 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制 定 相关投 资决 策流 程 、 风 险 控制制 度、 流动性 风险 控制 预案 等规 章制度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基金 的投 资风 格和 流动 性 的需 要合 理 安排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比例 , 并 在风 险控 制制 度 中明确 具体 比例 , 避免 基 金出现 流动 性风 险。 上述 规章 制度 须经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 。 上 述规章 制度 经董 事会 通过 之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将上 述规 章制 度以 及董事 会批 准上 述规 章制 度的决 议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4、在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之 前,基金管 理人应 至少提 前两个交易 日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有 关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相 关信 息,具 体应 当包 括但 不限 于如下 文件 (如 有) : 拟发行 数量 、 定价 依据 、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与 承 销商签 订的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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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销售协 议复 印件 、缴 款通 知书、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格 、 总 成本 、划 款账 号、划 款金 额 、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5、基金托管 人在监 督基金 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的过程中, 如认为 因市场 出现剧烈 变化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的具 体投资 行为 可能 对基 金财 产造成 较大 风险 ,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要求 基 金管理 人对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和整 改, 并做 出书 面说 明。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 经事先 书面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 拒绝 执行 其有 关 指令 。 因 拒绝 执行 该指 令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有 权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6、基金管理 人应保 证基金 投资的受限 证券登 记存管 在本基金名 下,并 确保证 基金托管 人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基 金 管理人 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记 存管 问题 , 造成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基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的 责任 与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7、如果基金 管理人 未按照 本协议的约 定向基 金托管 人报送相关 数据或 者报送 了虚假的 数据或 者出 现其 他影 响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 管人 监督 职责的 行为 , 导致 基金 托管 人不能 履行 托 管人职 责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承担 相应 法律 后果 , 包 括但不 限于 承担 基金 托管 人可能 遭受 的监 管部门罚款以及基金托 管 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 的赔偿。因投资流动受 限 证券产生的损 失,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以及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应 当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之外 ,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 基金 托管 人 不承担 上述 损失 。 如因 基 金管理 人未 遵守 相关 制度 、 流 动性 风险 处 置方案以及投资额度和 比 例限制要求的原因导致 本 基金出现风险损失致使 基 金托管人承担 连带赔 偿责 任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赔偿 基金 托管 人由 此遭受 的损 失 。 法 律法 规 及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七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 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说 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八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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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九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资金 划拨指 令、泄 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 在 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托 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 人依据合法 程序作 出的合 法合规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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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5、基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 保管基 金财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对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生 的应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及 时 通知义 务后 对此 不承担 责任 。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 金 的验 资 1、基金募集 期间的 资金应 存于基金管 理人在 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 开设的 基金认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基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 同 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 聘 请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进 行验资,出 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 报告由 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若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到基 金 合同 生效的 条件,由基 金管理 人按规 定办理退 款等事 宜 ,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 2、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本 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设本基 金的 资金 账户 , 并 根据基 金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 本 基金 的银 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 本 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3、基金资金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 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有关 规定 。 5、在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 条件下,基 金托管 人可以 通过基金托 管人专 用账户 办理基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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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1、基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 基金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 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 司 开 立 结 算备 付 金 账 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 基 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 算 备 付 金 的 收 取 按 照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行。 4、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证券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 ,账户 资产的 管理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在本托管 协议生 效日之 后,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涉及相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 使 用并 管 理;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与结 算账 户 ,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回 购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立 的其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 在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商议 后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理 。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凭 证 由 基金 托管 人 负 责妥善 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 失,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托管 人对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 保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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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 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协 议另 有 规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 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 一份正本的原 件。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复核 程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中的 规定 , 计算 基金 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份 额累 计净值 、A 类份 额和 B 类 份额的 份额 参考 净值 、A 类份额 和 B 类 份额 的份 额 净值等 ,并 将 计算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估值原 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 办法》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规定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 值对 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 2、估 值方 法 (1) 股票 估值 方法 1)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估 值 ; 如 果估 值日 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 调 整 最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①首次 发行 未上 市 的 股票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价 估值 ;


②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增发等 方式 发行 的股 票 , 按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市 价进 行估 值; ③首次 公 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进行估 值;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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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④非公 开发 行的 且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在任何 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如采用 本项 第 1) - 2 )小项规 定的方法 对基金 资产进 行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 1) -2)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2) 债券 估值 办法 1)在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牌 交易实行净 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 盘价估 值;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 估值 ; 如 果估 值 日无交 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2)在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牌 交易未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 估 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 价估值 ; 如果 估值 日无 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将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3)首次发行 未上市 债券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的 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交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式 转让的资产 支持证 券,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计 量。 5)在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6)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7)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如采 用本 项 第 1) -6)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均应被 认为采 用了适 当的估值方 法。但 是,如 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 按本项 第 1)-6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在 综合考 虑市 场 成交价 、 市场 报价 、 流 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种因 素基础 上形 成的 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国 家有 最 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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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3) 权证 估值 方法 1) 基金 持有 的权 证, 从 持 有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 权日止 , 上 市交 易的 权证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 的收盘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权证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因 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 及停止交 易、但未行权的 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4)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3 )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均应被 认为采 用了适 当的估值方 法。但 是,如 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 按本项 第 1)-3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 ,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5)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4) 其他 有价 证券 等资 产 按国家 有关 规定 进行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3、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股票 估值 方法 的 第 3 )项 、债 券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 权证 估值方 法的 第 4 )项 进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错误 偏差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公 司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0%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发生 净值 计算 错 误时 , 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处 理 , 由 此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 基 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当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差错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 失需要 进行赔 偿时,基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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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 承 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 以 下条款进行赔 偿: 1)本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 理 人担 任。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双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2)若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 已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损失的 ,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对基金 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 就 实际 向 基金 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其中 基金管 理人 承 担 50% ,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50% 。 3)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 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 算和核 对,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为 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4)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基金托 管 人在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后仍 不能发 现该 错误 , 进而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 (3)由于证 券交易 所及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 误,有关会 计制度 变化或 由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4)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述内 容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处 理。如 果行业 有通行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可 抗力或 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 相当比 例的投 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 重大转 变,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已决 定延 迟估值 时; (4)如果出 现基金 管理人 认为属于紧 急事故 的任何 情况,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 能出售或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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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评估基 金资 产时 ; (5)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独立 地 设置 、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时 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 完 整的 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 月 度报 表 的编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 5 工作 日 内完 成 ; 招 募说 明书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 6 个月 更新 并 公告一 次 , 于 该等 期间 届 满后 45 日 内公 告。 季度 报 告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于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予以公 告; 半年 度报 告在 会计年 度半 年 终了 后 4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 于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予 以公 告 ;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年 度结 束后 60 日 内编 制完 毕并 于 会计年 度终 了 后 90 日内 予 以公告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2、报 表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在 3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 托 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 后 30 日 内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45 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 间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法 达成一 致 , 以 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 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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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务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业 务专 用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周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 编制 结 果 。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的 登记 与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基金 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 止 日、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编制 ,由 基金 管理人 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全 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 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按 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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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基金合 同终止 后,成 立基金清算 小组, 基金清 算小组在中 国证监 会的监 督下进行 基金清 算。 (2)基金清 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 人 员 。 (3)在基金 财产清 算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各自 履行职 责,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4)基金清 算小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变现和 分配。 基金清 算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4) 编制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 对 清 算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7)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8)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9)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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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清算小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 三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潜 在投资 者 , 基 金管 理人 将 根据具 体情 况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 并 将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 客 服中 心电 话服 务


投资 者拨 打基 金管 理人 客 服热线400-888-5558 (国 内 免长途 话费 ) 可 享有 如下 服务 : A 、 自 助语 音服 务 : 提 供7 ×24 小 时电 话自 助语 音的 服务 , 可 进行 账户查询、基金净值、基 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B 、人工坐席服务:提 供 每周五天, 每天 不少于8 小 时的 人工 坐席 服 务 (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 投 资者可 以通 过该 热线 获得 业务咨 询 、 基 金账户 查询 、交 易情 况查 询、服 务投 诉及 建议 、信 息定制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二)综合对账单服务


大成基金按季度和 年 度 为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综 合对 账 单 服 务, 服务 形式 包括 网站 自 助查询 、 电子 邮件 账单 、 手机短 信账 单 、 客 服热 线 查询 、 纸 质对 账 单邮寄 等 。 其 中, 纸质 对 账单邮 寄仅 限70 岁以 上持 有人 、 或 确有 需要 并已 订 制纸质 对账 单的 持有人 。 (三)财经 汇资讯 服务


大 成财经汇是 专为大 成旗下 持有人提供 的资讯 服务平 台,财经 汇提供 专业 、 独 家、 一 手 的理财 资讯 。 投 资者可 登 录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dcfund.com.cn ) 财经汇 平台 免费 使用 。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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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四)网 站自 助服务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www.dcfund.com.cn )为投 资者 提供基 金账 户 及交易 情况 查询 、 个人 资 料修改 、 手机 短信 和电 子 邮件信 息定 制等 自助 服务 , 提 供理 财刊 物 查阅、 公司 公告、 热点 问答 、 市场 点评 等信 息资 讯服 务。 同 时, 网 站还 设有 电子 邮箱服 务 ( 客 户服务 邮箱 :callcenter@dcfund.com.cn ) 和网 上在 线 答疑服 务。 (五 ) 网 上交 易服 务


本 基金管 理人 已开 通个 人投 资者网 上交 易业 务 。 个 人 投资者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www.dcfund.com.cn 可以 办理 基金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撤单、 基金 定 投、 分红 方式 修改 、 账 户 资料修 改 、 交 易密 码修改 、 交 易情 况查 询和 账户信 息查询 等各 类业 务。其 中, 基金 定投 、 转 换等业 务的 开通 时间 ,已 另行公 告为 准。 (六) 财富 俱乐 部


财富 俱乐部 是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的 高端 (VIP ) 客 户专 门设立 的 服务体 系, 将为 高端 (VIP )客户 提供 专项 的个 性化 服务。 (七) 投资 理财 中心


大 成基金 深圳 投资 理财 中心 负责所 辖区 域高 端 (VIP ) 客户的 柜 台式服 务工 作 。 (八 ) 客 户投 诉建 议受 理 服务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的柜 台、 投资 理 财中心 、 客服 热线 、 网 站 在线栏 目 、 电 子邮 件及信 函等渠 道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对 于受 理 的投诉 或建 议,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最 迟 T+1 日内 给予 回复; 不能 及时 回复 的, 在约定 的最 晚 主 动联 系客 户时 间内 告知 客户。 二十 四 、其他 应披 露的事 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托管 业务 部门 目前无 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 最 近 3 年本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 业务部 门及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受 到任 何处罚 。 (三)2015 年 10 月 16 日至 2016 年 4 月 15 日 发布 的公告 : 1.2015 年 10 月 16 日《 关 于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 告》。 2.2015 年 10 月 24 日《 大 成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2015 年第 3 季 度报告》。 3.2015 年 10 月 30 日《 关于高 级管 理人 员变 更的 公告》。 4.2015 年 11 月 10 日《 关 于再次 提请 投资 者及 时更 新已过 期身 份证 件或 者身 份证明 文 件的公 告》。 5.2015 年 11 月 16 日《 关 于增加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为 开放 式基金 代 销机构 并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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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6.2015 年 11 月 28 日《 关 于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增加 代销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基 金产 品的 公告》。 7.2015 年 11 月 30 日《 大成景 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期) 》 、 《 大 成景 丰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期)- 摘要》。 8.2016 年 1 月 5 日《 关于 因指数 熔断 调整 公司 旗下 部分公 募基 金开 放时 间的 公告》。 9.2016 年 1 月 6 日《 关于 旗下场 内基 金在 指数 熔断 期间暂 停申 购赎 回业 务的 提示性 公 告》。 10.2016 年 1 月 8 日《 关 于 因指数 熔断 调整 公司 旗下 部分公 募基 金开 放时 间的 公告》。 11.2016 年 1 月 20 日《 大 成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2015 年第 4 季 度报告》。 12.2016 年 1 月 30 日《 关 于降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申购 、 赎回 、 转 换转 出 及最低 持有 份额数 额限 制的 公告》。 13.2016 年 2 月 18 日《 关 于增加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代 销机 构》。 14.2016 年 3 月 1 日《 关于 增加北 京蒽 次方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为 开放 式基 金代 销机构 及 相关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15.2016 年 3 月 24 日《 大 成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变更基金 经理 的公告》。 16.2016 年 3 月 26 日《 大 成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2015 年年度 报 告》、《 大 成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2015 年年 度报 告摘要》。 17.2016 年 3 月 29 日《大成景 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增聘基 金经 理的公 告 》 、 《关于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上 海理 财中 心业 务变 更的公 告》 。 (四 ) 在 此之 前公 告的 招募 说明书 及更 新的 招 募 说明 书与本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内容若 有 不一致 之处 ,以 本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为准 。 二十 五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部分 的说明 本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 , 对 2015 年 11 月 30 日公 布 的 《大 成景 丰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期) 》 进行 了补 充和 更新 , 主要修 改内 容如 下: 1.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三、 基金 管理 人” 部 分。 2.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四、 基金 托管 人” 部 分。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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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3.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部分 。 4.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十二 、基 金的 投资” 部分 。 5.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十三 、基 金的 业绩” 部分 。 6.根 据最 新公 告, 更新 了“ 二十 五、 其他 应披 露的 事 项” 。 7.根 据最 新情 况, 更新 了“ 二十 六、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部分的 说明” 。 二十 六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 销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 并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站上。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书 的 复印件 ,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的 正本 为准 。 二十 七 、备查 文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 办公时 间内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大 成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募集的文 件 (二) 《大 成景 丰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三) 《大 成景 丰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四)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规 则》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 〇一 六年 五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