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前海开源恒泽A(002690)

前海开源恒泽:保证合同查看PDF公告

 
 































































前海开源 恒泽 保本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保证合同









































前 海 开 源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市 高 新 投 集团 有 限 公 司


1 基金管理人: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住所地: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 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2206 法定代表人: 王兆华 电话:0755-88601888





传真:0755-83181169


邮编:518040 担保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 ) 住所地:深圳市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22 层、23 层 法定代表人:陶军 电话:0755-82852588





传真:0755-82852555


邮编:518040 鉴于: 《前海开源 恒泽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 《 基金合 同》 ” ) 约定了基金管 理人对 前海开源 恒泽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并持有 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承担保本 义务 (见 《基金合同》 第十二部分 “保本和保本保障机制” ) 。 为落 实保本机制, 维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 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 《 前海开源 恒泽 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保证合同》 (以下简称 “本合同” 或 《保证合同》 ) 。 担保人就本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 证。 担保人 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保证合同》 的 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保证合同》 的承认、 接受和同 2 意。 未经 担保人 书面同意提供保证担保, 在 保本周期内通过申购、 转换转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不作为本合同的当事人。 除非本 《保证合同 》 另有约定, 本 《保证合同》 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 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 、保 证的范 围和 最高限 额 1、 担保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以下简称“认购保本金额”)。 2、 担保 人 承担 保证责 任的金额 即保证 范围为 :在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以下简称 “可赎回金额” ) 加上 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 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该差额部分以下简称 “保本赔付差额” ) 。 3、 未经担保人 书面同意提供保证担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保本周期内申购、 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以及基金 份额 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且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 任的最高限额不超 过按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 金额 。 4、保本 周期到 期日 或 到期日 是 指本基 金保本 周期(如 无特别 指明, 保本周 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届满的最后一日。 本基金以每三年为一个保本周 期 , 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止 , 如对应日 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 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 、保 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 、保 证的方 式 在保证期间,本 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 、除 外责任


3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 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 额与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 的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但在 基金保 本周期 到期日前 (不包 括该日 ) 赎回 或转换 转 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未经 担保人 书面同 意提供保 证,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 保本周 期 内申 购或转 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 《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而终止的; 5、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金与 其他基 金合并 或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情 形,且 担保人 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7、未经 担保人 书面同 意修改《 基金合 同》条 款,可能 加重 担 保人 保 证责任 的, 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 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基金 投资亏 损;或 因不可抗 力事件 直接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 9、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 担保人 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五 、责 任分担 及清 偿程序 1、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如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 额的可 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 认购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 应补足该差额。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于 此同意授 权基金 管理人 作为其代 理人代 为行使 向担保 人索偿的 权利并 办理相 关的手续(包括 但不限 于 向担保 人发送 《履行 保证责任通 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本条第 1 款的约定 全额履行保 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 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 《履行保证责任通 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 4 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 担保人 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3、 担保人 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 作日内, 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 开立的账户中, 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保人 将上述清偿款项全 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保人 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清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 担保人 对此不承担责任。 4、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 (含第 20 个工作日) 内将根据本条第 1、2、3 款规定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所开立的账户的保本 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如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 额与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及 担保人 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条第 1、2、3、4 款中 约定的保本 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 日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根据 《基金合同》 第二十四部分 “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约定, 直接向基 金管理人或 担保人 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 担 保人 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 、追 偿权、 追偿 程序和 还款 方式 1、基金 管理人 应自 担 保人 履行 保证责 任之日 起一个月 内,向 担保人 提交担 保人 认可的还款计划, 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 还款方式, 并按 担保人认可 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 ( 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 )以及担保人 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2、基金 管理人 未能按 本条约定 提交 担 保人 认 可的还款 计划, 或未按 还款计 划履行还款义务的, 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 担保人 为履行保证责任 支付的全部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 担保人 按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所载明金额支 付的实际款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 担保人要求清偿的金额及 担保人为履行保 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 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 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 5 ( 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 ) 以及担保人 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 担保人为 清偿及追偿产生的律师费、 调查取证费、 诉讼 费、 保全费、 评估费、 拍卖费、 公 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七 、保 证费的 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 担保人支付保证费。 2、保证 费收取 方式: 保证费从 基金管 理人收 取的本基 金管理 费中列 支,按 本条第3 款公式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 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 担保人支付保证费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 等, 支付日期顺延 。 担保人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合法发票。 3、 每日保证费计算公式=保证费计提日前一日认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对应 的基金资产净值 ×0.18%÷当年日历 天数。 保证费计算期间自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 至 担保人解除保证责 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 、适 用法律 及争 议解决 方式 本 《保证合同》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发生争议时, 各方应通过协商解 决; 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地 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为终局, 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 、送 达地址 基金管理人 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为: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 号万 科富春 东方大厦2206; 担保人 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为: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 技大厦 22 层。 各方确认以上送达地址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如发生变动, 应立即书面告知 合同各方, 未书面告知的视为诉讼送达地址未做变更, 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违 约方自行承担 。


6 十、 关 于股指 期货 投资风 险的 确认和 相关 承诺 担保人确认其已阅读 《基金合同》 的 投资条款, 知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明确 包含股指期货, 理解 《基金合同》 阐述的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充分了解股指期货 的特点和各种风险, 认可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符合 《基金合同》 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 并且对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已作出 充分评估。 在此基础上, 担保人进一步确认, 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已经充分考虑到了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风险, 并承诺因本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而发生的投资金额损失不影响其保证责任的履行。 十一 、 其他条 款 1、 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 保证合同》。 2、本《 保证合 同》自 基金管理 人、 担 保人 双 方加盖公 司公章 或由基 金管理 人、 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 (或加盖人名章) 并加盖公 司公 章后成立,自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生效 。 3、本基 金保本 周期到 期日后, 基金管 理人、 担保人全 面履行 了本合 同规定 的义务,本合同终止。 4、 担保 人 承诺 继续对 下一个保 本周期 提供保 本保障的 ,基金 管理人 、 担保 人 另行签署合同。


5、 本合 同正本 一式六 份, 基金 管理人 及担保 人 各执二 份,其 余报送 相关监 管部门备案。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7 (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 前海开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担保人 :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日 签署地点: 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