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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开源恒泽A(002690)

前海开源恒泽: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前海开源 恒泽 保 本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金合同 



基 金 管理 人 :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建设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零一 六年 五月




























































































基金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3 第三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 9 第四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12 第五部 分


基金 备案 ..................................................................................................................... 14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15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 23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31 第九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 40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托 管 ................................................................................................................. 43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 44 第十二 部分


保 本和 保本 保障机 制 ............................................................................................. 46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保 本的 保证 ..................................................................................................... 50 第十四 部分


保 本周 期到 期 ......................................................................................................... 54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59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73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74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80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83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85 第二十 一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 86 第二十 二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92 第二十 三部 分


违约 责任 ............................................................................................................. 94 第二十 四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 95 第二十 五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 96 第二十 六部 分


其他 事项 ............................................................................................................. 97 第二 十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98































































































基金合同 1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投资 人合法 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3、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前海 开源恒泽 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由 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 监会”)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人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 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 然存在本 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保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 合同的约定。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基金合同 2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 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基金合同 3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前海开源 恒泽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 指 《 前海开源 恒泽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 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前海开 源 恒泽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前海开源 恒泽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前 海开源 恒泽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 修改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起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起实 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 4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 包括其 不时修 订) 及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可以投 资于在 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 试点办 法》 ( 包括其不 时修订 )及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 ,运用 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 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担保人 :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 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 在本基金合同中如 无特别指明即为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 担保人, 指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或 基金保本周期内增加或更换的保本 担保人 23、 保本义 务人: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 期 (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 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24、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 指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基金合同 5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 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7、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前海开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保本周期: 即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 。 本基金 以每三年为一个保本 周期 , 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个公历年 后的对应日止, 此后各 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对应 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如无特别指明, 本基金合 同中的保本周期即指当期保本周期 35、 保本周期到期日或到期日: 指保本周期届满日, 即 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公 告的 保本周期 起始 之日起至三个公历 年后的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 该对应日, 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如无特别指明, 本基金合同中 的到期日即指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36、 保本金额: 指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投资人提供保本保障的金额范围。 第




























































































基金合同 6 一个保本周期 内,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即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 的利息收入之和, 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在当期份 额 折 算 日 的 资 产 净 值 及 其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用 之 和 以 及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 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保本金额 37、 保本: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 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 累 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的差额, 则基金管理人 或 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 38、 保本赔付差额: 指根据基金合同,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的差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保本赔付差额 39、 持有到期: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 或过渡 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 为;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持有到期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 日 的行为 40、 保证: 指 担保人为 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担保 41、 保证合同: 指 担保人和基金管理人签订的 《 前海开源 恒泽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保证合同》 42、 过渡期: 指到期操 作期间结束日 的下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前 一工作日 的时间 区间, 具体时期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 处理规则中确定 43、 过渡期申购: 指投 资人在过渡期内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在过渡期内,投资 人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44、 基金份额折算日 、 份额折算日 : 指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即下一保本 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基金合同 7 45、 基金份额折算: 指在基金份额折算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 (包括投资人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 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变更登记 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6、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7、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 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8、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49、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0、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1、 《业 务规则 》 :指 《 前海开源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2、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3、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则不包括过渡期申购 54、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5、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6、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8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基金合同 8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9、 元:指人民币元 60、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61、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5、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 66、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并不从本类 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67、C 类基金份额:在 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并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68、 指定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69、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基金合同 9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前海开源 恒泽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保本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的动态配置, 运用投资组合保 险技 术, 在保障保本周期到期时保本金额安全的基础上, 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 30 亿元人民币 (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 规模控制 的方案详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 规模的限制。 七 、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具体 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保本周期 本基金以每三年为一个保 本周期, 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 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 保本周期届满时, 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 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 时间; 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各保本周期自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三个




























































































基金合同 10 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 保本周期届满时, 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 “前 海开源恒泽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如 果本基 金不 符合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对基 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开放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 或本基 金合同 的规定公 告暂停 申购、 赎回时除 外) , 但投资 人在保本周 期内申购、 转换转入或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 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十、基金的保本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 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 差额, 并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 (含第二十个工作日, 下同) 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 担保人 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 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由当期有 效的基金合同、 保 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 额 (即保本赔付差额) 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保 本金额及保 本赔付差额。 十一、保证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 责任担保, 担保范围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 过按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 担保期间为 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事宜, 由基金管理人与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 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 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































































































基金合同 11 十二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经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同意为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 保本保障 ,并与 本基金 管理人签 订《保 证合同 》或《风 险买断 合同》 ,同时本基 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 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本基金将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变更为 “ 前海开源 恒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同时, 基金 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 《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 上述变更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在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 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十三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 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 认购/ 申购费用 ,并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 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 A 类基 金份 额; 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 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情况下, 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 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者停止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调整 实施前基金管理人 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或申购的基金 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相互转换 。































































































基金合同 12 第 四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 或按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4、募集目标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 30 亿元人民币 (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 募集期内 超过募集目标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 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 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基金合同 13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 基金 交易账 户的单 笔最低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期间 的单个 投资人 的累计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4、 投资 人在募 集期内 可以多次 认购基 金份额 ,认购费 按每笔 认购申 请单独 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































































































基金合同 14 第 五部 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 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 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 15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 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 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该类别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保本周期 届满, 如本基 金转型为 “ 前海 开源恒泽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管理人将 自转型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放申购、 赎回和转换 等业务, 具体操作




























































































基金合同 16 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某 一类 别 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除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外, 基金管理人按 “ 后进先 出 ” 的原 则, 对该 持有 人账户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 管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 ,即注 册登 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 若保 本周期 到期后 ,本基金 不符合 保本基 金存续条 件,变 更为非 保本基 金,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对于由本基金转入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 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 6、 遵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优先” 原则, 基金管理 人 在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业务时, 如果发 生申购、 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应当及时暂停 申购、赎回业务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 购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基金合同 17 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 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或 无效 , 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首次 申 购和每 次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每个基 金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两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两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 份额的 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本基 金申购份 额的计 算详见 《招募




























































































基金合同 18 说明书》 。本基 金 两类 基金份额 的申购 费率由 基金管理 人决定 ,并在 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 额 单位为份 ,上述 计算结 果均按四 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 赎回费 归入基金财产 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计入基金财 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申购份 额具体 的计算 方法、赎 回费率 、赎回 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 上公告。 7、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销售费率实行一 定优惠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的情况。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基金合同 19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 申购和转换转 入业务。 7、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的情况。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 业务。 6、 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7、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基金合同 20 形, 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 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基金合同 21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两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 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 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 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合同 22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 、基金 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 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基金合同 23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 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兆华 设立日期:2013 年 1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5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86018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基金合同 24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 业务的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基金合同 25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基金合同 26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 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 按照基金合同以及基金管理人与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的 《保证合 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履行约定的保本义务; (2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银 监 复[2004]


143 号 组织形式 :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基金合同 27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 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因审计、 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 要求 提供的情况除外;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 28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 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 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同 29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基 金管理 人或保 本义务人 未履行 其保本 清偿责任 ,或 担 保人 未 履行其 连带责任保证义务时, 就其享有保本权益的基金份额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 务人/ 担保人追偿;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基金合同 30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 31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或调整 销售服 务费 , 但在保 本周期到期后依据基金合同变更为 “ 前海开源恒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基 金合同约定的 “前海开源 恒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 管理费和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 或调整销售 服务费 的除外 ; (6 ) 变更基金类别 , 但在保本 周期 到期后根据 《基金合同》 约定变更为 “ 前 海开源 恒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 但在保本周期 到期后在 《基金合同》 规定范 围内变更为 “ 前海开源恒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 《基金合同》 约定 的“ 前海开源 恒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保 本周期 内,更 换 担保人 或保本 义务人 ,但因 担 保人 或 保本义 务人歇 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 、 丧失担保资质 或其他已丧失继 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 或偿付能力的情况, 或者因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 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 务的情况除外;































































































基金合同 32 (10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符合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且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 (3 ) 保本周期内, 基金管理人增加新的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 保本周期内, 因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 、 丧失担保资质 或其他已丧 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 或偿付能力 的情况, 或者因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 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 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 和义务的情况下,更换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4 )某 一保本 周期到 期后, 维持 或变 更下一 个保本周 期的保 本保障 机制 、 担保人 或保本 义务人; (5 )保 本周期 到期后 本基金 依 据基金 合同 转 型为非保 本基金 “ 前海 开源 恒 泽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并由 此变更 基金的 投资目标 、投资 范围、 投资策略、 管理费率、托管费率 等内容; (6 )增 加、减 少或调 整基金份 额类别 设置及 对基金份 额分类 办法、 规则进 行调整; (7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9 )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 调整有关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基金合同 33 (10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1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基金合同 34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等基金合同约定的 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 确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基金合同 35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 会议 通知载明的 形式在表决截 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 定的地址 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 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 决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 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受托代表他人




























































































基金合同 36 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会 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选择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 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为此, 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 会议通知载明的期限内, 以会议通知载明的有效方式向会议召集人提交相应有效 的表决票或授权 委托书。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 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 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基金合同 37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 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除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应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 关均有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基金合同 38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 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 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 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 监管规则增加新的持有人大




























































































基金合同 39 会机制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调整或补充, 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基金合同 40 第 九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 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决议 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生 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5、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金 托管人 在 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




























































































基金合同 41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 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 7、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 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决议 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生 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5、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在 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托管人 或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


7、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基金合同 42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 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 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 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 金托管人在 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 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 管费。 三、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应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合同 43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托 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44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 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 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登记 业务的 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办理 本基金 份额的 登记业 务; 3、 妥善 保存登 记数据 ,并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称、身 份信息 及基金 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 20 年;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




























































































基金合同 45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 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5、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说明 书规定 为投资 者办理非 交易过 户业务 、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基金合同 46 第十 二 部分


保 本 和 保本 保障 机制 一、基金的保本 (一) 保本周期 本基金以每三年为一个保本周期, 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 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 保本周期届满时, 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 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 时间; 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各保本周期自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三个 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 (二 )保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 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则基金管 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 (含第 二十个工作日, 下同) 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 证。 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并持有到期以及从 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 的乘积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 额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 差 额 部 分 即 为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由 当 期 有 效 的 《 基 金 合 同 》 、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 (即 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投资金额,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 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 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以及 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 额 折 算 日 的 资 产净值。































































































基金合同 47 (三 )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或过 渡期申 购、或 从上一保 本周期 转入当 期保本 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 认购、 或过渡 期申购、 或从上 一保本 周期转入 当期保 本周期 并持有 到期的份额, 基金 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 转换、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还是转型 为“ 前海开源 恒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四 )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或过 渡期申 购、或 从上一 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 净值的乘积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 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的;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 或过 渡期申 购、或 从上一保 本周期 转入当 期保本 周期, 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转出的本基金的基 金份 额; 3、 未经 担保人 书面同 意提供保 证 或未 经 保本 义务人书面 同意 承担保 本偿付 责任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 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金与 其他基 金合并 或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情 形,且 担保人 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 6、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之后(不 包括该 日)基 金份额发 生的任 何形式 的净值 减少; 7、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基金 投资亏 损;或 因不可抗 力事件 直接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或保本义务人 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 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 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二、保本保障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通过与 担保人 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由 担保人 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或者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




























































































基金合同 48 得保本金额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 担保人, 为基金管 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 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以及保本保障 的额度, 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 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按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确定。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 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证合同或 风险买断合同,披露各保本周期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全文。 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担保或担任保本义务人的, 与基金管理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 同。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变更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 制, 并另行确定保本义务人或 担保人 , 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的 有 关 资 质 情 况、新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本基金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 应当另行与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署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 三、保本周期内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增加或更换 保本周期内,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偿付 能力情形的, 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 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提出处理办法。 (一) 因 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 破产 、 丧失担保资质 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况; 或 者因 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承继 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 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更换 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 或者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在原有担保人或 保 本 义 务 人 之 外 增 加 新 的 担 保 人 或保本义务人,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 保本义 务人或 担保人 的有关资质情况、 新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




























































































基金合同 49 会报备,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介上公告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 担保人签订的 《保证合同》 或者基 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义务人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 。 (二) 除上述第 (一) 款 、 其他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情形外, 保本周期内更换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 新任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 之日起 生效,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基金管理人应与新的 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签订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 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介上公告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 金管理人与新 担保人 签订的 《保证合同》 或者 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义务人签订的 《风险买断合同》 。 (三) 新增或更换的新任 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必须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担任基金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 并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四) 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后, 原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 基金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 的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承担, 在 新任担保人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接 任 之 前 , 原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 任。 原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职责终止的, 原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妥善保管保本 周期内保证业务资料, 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办理保证业 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及时接收。































































































基金合同 50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保 本的 保证 本部分 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第一个保本周期。 本基金第一个保 本周期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 担保人。 一、 担保人 基本情况 1、 担保人 名称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2、住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22 层、23 层 3、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22 层、23 层 4、法定代表人 陶军 5、成立时间 1994 年 12 月 29 日 6、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7、注册资本 35.3 亿元人民币 8、经营范围 从事担保业务;投资开发,信息咨询;贷款担保;自有物业租赁。 9、担保人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担保规模为 469.2 亿元人民币, 其中融资担保 51 亿元、 保证担保 336.7 亿元, 保本基金 68.7 亿元 。 10、公 司基金情况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4 年 12 月, 是国内最早设立的专业担 保机构之一。集团目前注册资本 35.3 亿元人民币,股东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 深圳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 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中小企业服 务中心、 恒大企业集团 等。 核心业务: 保证担 保、 融资担保、 金融产 品担保、 创




























































































基金合同 51 业投资。截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合并报表总资产 76.5 亿元人民币,净资产 36.9 亿元人民币 。 二、 担保人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 前海开源恒泽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 合同》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购买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视为同意 该保证 合同的 约定。本基 金由 担保 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保证范围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担保 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 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 三、 如果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 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 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 且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 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 《保证合同》 的有关约定,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 担保人发 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 额、 需 担保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担保人应 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将 《履行 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由 基金管理人将该金额支付给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担保人将清偿款项全额划 入本基金 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担保责任, 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逐一进行清偿。 四、 除本合同第十二部分所指的 “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后, 原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 ”以及下列除外责任外 ,担保人 不得免除担保责任。 1、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 额与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 的认购保本 金额;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但在 基金保 本周期 到期日前 (不包 括该日 )赎回




























































































基金合同 52 或转换 转 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未经 担保人 书面同 意提供保 证,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 保本周 期内申 购或转 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 《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而终止的; 5、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金与 其他基 金合并 或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情 形,且 担保人 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7、未经 担保人 书面同 意修改《 基金合 同》条 款,可能 加重 担 保人 保 证责任 的, 担保人 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基金 投资亏 损;或 因不可抗 力事件 直接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 9、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 担保人 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五、 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任何一方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 迟履行义务的( 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程度而定) , 该方将免于承担责任 , 但应及 时通知他方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其影响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不可抗力事件 是指无法 预见、 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 包括地震、 台风、 火灾、 水灾 等自然灾害 ,以及罢工、政治动乱、战争等事件。 六、 保本周期届满时, 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保本保障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认可的其他机构继续提供保本保障, 并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 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存续要求的, 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 提供保证的, 双方另行签署合同。 否则, 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 “ 前海开源恒 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担保人不再为本基金承担担保责任。 七、保证费 保证费收取方式: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每日保证费计算公式= 保证费计提日前一日认 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 对应的 基金资产净值 ×0.18% ÷当年天数。































































































基金合同 53 保证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 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 担保人支付保证费,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 担保人收到款项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 发票。 保证费计算期间自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 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 任之日或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 计入期间。




























































































基金合同 54 第 十四 部分


保 本 周 期到 期 一、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 前提下, 若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 本保障, 则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将继续以保本基金的形式存续 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前提 下, 若本基金不符合上述保 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 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 “ 前海 开源 恒泽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投资、 基金费率 、分红 方式等 相关内容也 将做相应修改,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 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 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据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二、 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时间及处 理规则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保本周期到期操作。 1、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4 个工作日(含 第 4 个 工作日) 。 2、在本 基金的 到期操 作期间,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以将 持有的 部分基 金份额 或全部基金份额 选择如下到期操作方式 : (1 )赎回基金份额; (2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可转入的基金将另行公告; (3 )在 本基金 符合保 本基金存 续条件 的情况 下,将基 金份额 转入下 一保本 周 期; (4 )在 本基金 不符合 保本基金 存续条 件的情 况下,继 续持有 转型后 的 “前 海开源 恒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同类基金份额 。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未选择 上述任一 到期操作方式, 则基




























































































基金合同 55 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到期存续形式视其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 有 转型后的 “前海开源 恒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同类基金份额, 默认操作日期 为到期操作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3、 在到 期操作 期间内 ,基金份 额持有 人选择 赎回基金 份额的 ,对于 适用保 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无需支付赎回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转换转出的, 对于适 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无需支付赎回费用, 但需根据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率体系支 付申购补差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 选择 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 转型后的 “前海开源 恒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同类基金份额的, 无须就此支 付赎回费用和认/ 申购费用。 4、为了 保障持 有到期 的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基金 管理人 可在 当期 保本 周期到期前 30 日内视 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 申购、赎回、 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 业务,并提前公告。 5、在本 基金的 到期操 作期间, 本基金 接受赎 回、转换 转出申 请,不 接受申 购和转换转入申请。 基金赎回或转换 转出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赎回 价格或转换 转出的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6、本基 金的 到 期操作 期间, 本 基金 免 收该期 间的基金 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 。 三、 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不含本 日)之 后,认 购、或过 渡期申 购或从 上一保 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 转入下一 保本周 期还是 转型为“ 前海开 源 恒泽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在 第 一个 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如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认 购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 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如基金管理人未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支付差额的, 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 出的《履行保证责 任通 知书》( 应当载明 基金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支 付 的 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 担保人清偿的金额




























































































基金合同 56 以及本基金在基金 托管 人处开立的账户信 息)后的五 个 工 作 日 内主 动将 《履行保 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清偿金额 足额划入本基金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账户中, 由基 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 若基金管理人未能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后二十个工作日 (含第二十个工作日) 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二十一个工作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基金合同 “争议的 处理 和适用的法律 ”章节的相关约定向基金管 理人和担保人 请求解决。 3、 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的各保本周期届满, 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 《保证 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确定并公告。 4、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后 的下一日 至其实 际操作 日(含该 日)的 净值 波动 风险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 过渡期和过渡期申购 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 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具体时期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 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 规则中确定 。 投资人在过渡期内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除外)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称为 “过渡期申购” 。 在过渡期内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除外) , 投资人 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1、 基金 管理人 将根据 担保人或 保本义 务人 提 供的下一 保本周 期保证 额度或 保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2、 过渡 期申购 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过渡 期申购价 格以申 请当日 收市后 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 投资 人进行 过渡期 申购的, 其持有 相应基 金份额至 过渡期 最后一 日(含 该日)期 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 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费率在届时的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过渡期 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 过渡 期申购 的日期 、时间、 场所、 方式和 程序等事 宜由基 金管理 人确定




























































































基金合同 57 并提前公告。 6、 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7、 过渡期内, 本基金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 、 基金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 。 五、 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为 下一保本 周期的 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人过渡期 申购的基金份额、 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 额)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六、下一保本周期 的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经基金份额折算后, 适用下一 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 申购的基金份额在下期份额折算日所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超过担保人提供的下 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本偿付额度的, 基金管 理人有权制定业务规则, 对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下一保本周期享受保本条款的 基金份额进行确认,具体确认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自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后,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组合管理需要暂 停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 七、下一保本周期资产 的形成 从当期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 额在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八、转型后的“ 前海开源恒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1、保本 周期届 满时, 若不符合 保本基 金存续 条件,本 基金转 型为“ 前海开 源 恒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




























































































基金合同 58 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 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基金管理人应 补足该差额 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保本周期届满,如本基金转型为“ 前海开源恒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人将 自转型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放申购、 赎回 和转换等业务, 具体操 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3、保本周期届满,如本基金转型为“ 前海开源恒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对于投资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 保本周期内申购 (包括 转换转入) 的基金份额 、 过渡期申购份额, 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转型后的 “ 前海开源恒泽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的, 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 “ 前海开源 恒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在“ 前海开源恒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九、保本周期到期相关业务公告 保本周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就有关到期的上述事宜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周期到期处理方式的有关业务规则、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型 为“ 前海开源 恒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关法律文件、申购赎回安排等。 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相关规则,此等事宜的相关规定以届时公告为准。 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基金合同 59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固定收益类 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的动态配置, 运用投资组合保险技 术, 在保障保本周期到期时保本金额安全的基础上, 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 债券、地 方政府 债、可 转换债券 及其他 中国证 监会允许 投资的 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债 券回购 、银行 存 款(包 括协议 存款、 定期存款 及其他 银行存 款)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 股指 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 , 按照投资组合保险 机制对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各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等) 和权益类资产 (股票、 股指期货、 权证等) 的投资比例进行动 态调整。 其中, 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固定收益 类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策略分为两个层次, 一层为对 权益类资产和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大 类资产配置策略;另一层为固定收益类资产 的 投 资 策 略 和 权益类资产 的 投 资 策 略。































































































基金合同 60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Constant-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 CPPI )和时间不变性投 资组合保险策略(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 )为 依据, 建立和运用动态资产数量模型, 动态调整 固定收益类资产 和权益类资产的 投资比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1、CPPI 策略及资产配 置 CPPI 是国际通行的一 种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它主要是通过数量分析,根据 市场的波 动来调 整、修 正 权益类 资产 的 可放大 倍数(风 险乘数 ) ,以 确保投资组 合在一段时间以后的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 从而达到对投资组合 保值增值的目的。 结合 CPPI 策略, 本基金 对 固定收益类资产 和权益类资产 的配置步骤可分为: 第一步, 确定价值底线 (Floor ) 。 根据本基金 保本周期期末投资组合的最低 目标价值和合理的贴现率, 确定基金组合当前 固定收益类资产 的配置比例, 即基 金组合价值底线。 第二步, 计算安全垫 (Cushion ) 。 通过计算基金投资组合现时净值超越价值 底线的数额,得到安全垫。 第三步,确定风 险乘数 (Multiplier ) 。本基金 从定性、定量两 个方面 对宏观 经济、 证券市场进行分析, 其中, 定量分析是预测分析市场波动率等参数; 定性 分析包括宏观经济运行周期、 财政及货币政策、 利率走势、 资金供 需 情况等分析。 本基金基于以上分析, 研判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和趋势, 并结合组合 权 益类资产 的风险收益特性, 确定安全垫的放大倍数, 即风险乘数, 根据组合安全 垫和风险乘数计算得到当期 权益类资产 的最高配置比例, 其余资金投资于无风险 或低风险资产以保证期末最低目标价值。 第四步, 动态调整 固定收益类资产 和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结合市 场实际运行态势动态调整 固定收益类资产 和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制定 权益类 资产 投资策略,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保值增值。 2、TIPP 策略及资产配 置 TIPP 策略是 指 时间不 变性投资组合保险 策略 ,该策略指基金设 置的 价值底 线 (保本资产的最低配置) 随着投资组合收益的变动而调整的投资策略。 当保本




























































































基金合同 61 期间基金资产上涨时, 投资者的需求不仅是保证本金的安全, 而且还要求将基金 的收益得到一定程度的锁定, 使期末得到的回报回避其后市场下跌的风险。 因此 本基金在 CPPI 的基础 上引入 TIPP 策略。 TIPP 策略相对 CPPI 策略而言,在操作上大致相同,主要区别在于改进了 CPPI 策略中安全底线 的调整方式,当投资组合的价值上升时,安全底线随着收 益水平进行调整, 即每当收益率达到一定比率, 则安全底线相应提高一定 的比例。 这种调整策略一般只在投资组合盈利的情况下使用, 可以锁定已实现收益。 TIPP 策略相比 CPPI 策略可 投资于 权益类资产 的额度相应减少,因此多头行情期间获 取 潜 在 收 益 的 能 力 会 有 所 降 低 。 总 体 而 言 ,TIPP 策 略 的 整 体 风 险 要 小 于 CPPI 策略。 (二) 固定收益类资产 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策略方面, 本基金将在综合研究的基础上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 理, 采用宏观环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分析两个方面进行债券资产的投资。 在宏 观环境分析方面, 结合对宏观经济、 市场利率、 债券供求等因素的综合分析, 根 据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 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 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 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不同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在微观市场定价分析方面, 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 结合经济 趋势、 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重点 选择那些流动性较好、 风险水平合理、 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 种。 具体投资策略有收益率曲线策略、 骑乘策略、 息差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构建 债券投资组合。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条款的分析、 违约概率和提前偿付比率的预 估,借用必要的数量模型来谋求对 资产支持证券的合理定价,在严格控制风险、 充分考虑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的条件下, 谨慎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 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 以降低流 动性风险。































































































基金合同 62 (三) 权益类资产 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企业基本面研究为核心, 结合股票估值, 自下而上精选具有核心竞 争力、 经营稳健、 业绩优良、 治理结构健康、 持续分红能力较强的公司股票构建 投资组合。 主要考虑的方面包括公司的行业前景、 成长空间、 行业地位、 竞争优 势、 盈利能力、 运营效 率、 治理结构等。 同时 通过选择流动性高、 风 险低、 具备 上涨潜力的股票进行分散化组合投资, 动态优化股票投资组合, 控制流动性风险 和集中性风险,保证股票组合的稳定性和收益性。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的投资作为提高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手段。 根据权证对应 公司基本面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值,发现市场对股票权证的非理性定价; 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 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 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 益特征的目的。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 判断和组合风险 收益分析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 政策及法 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 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 确定投资时机。 基金管理人将结 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 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 确定参与股指期货 交易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股指 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 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前将建立股指期货投资决策部门或小组, 负 责股指期货的投资管理的相关事项, 同时 针对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制定投资决策流 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 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遵从其最新规定, 以 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四、投资限制































































































基金合同 63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持 有的权 益类资产 (持有 的股票 、 股指期 货、权证 )占 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2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基金合同 64 (15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 ) 本基金投资单只中期票据的额度不得超过其发行总额度的 10% , 并且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17)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 目标, 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 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8)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并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 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审议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基金合同 65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 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3 年期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本基金是保本型基金, 保本周期为 三年, 保本但不保证收益率。 以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 3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能够使 本基金 投资 人理性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 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时, 本基金管理人协商基金托管人后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以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债 权人权 利,保




























































































基金合同 66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八、 转型为 “ 前海开源恒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的投资目标、 范围、 策 略 1、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挖掘和利用股票、 固定收益证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中的潜在投资 机会,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 长 期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 债券、地 方政府 债、可 转换债券 及其他 中国证 监会允许 投资的 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债 券回购 、银行 存款(包 括协议 存款、 定期存款 及其他 银行存 款) 、货币 市场工具、权证以 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0-40%,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投资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 0-3%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3、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有以下 五 方面内容: (1 )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中, 本基金综合运用 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手段, 在对宏观经济 因素进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 判断宏观经济周期所处阶段。 本基金将依据经济周 期理论, 结合对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未来一段时期内各大类资产风险和预




























































































基金合同 67 期收益率的评估,制定本基金在债券、股票、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通过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股票等权益类和现金资产分布的实时监 控, 根据经济运行周期变动、 市场利率变化、 市场估值、 证券市场变化等因素以 及基金的风险评估进行灵活调整。 在各类资产中, 根据其参与市场基本要素的变 动,调整各类资产在基金投资组合中的比例。 (2 )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策略方面, 本基金将在综合研究的基础上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 理,采用宏观环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分析两个方面进行债券资产的投资。 在宏观环境分析方面, 结合对宏观经济、 市场利率、 债券供求等因素的综合 分析, 根据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 定期对投资组合 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不同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在微观市场定价分析方面, 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 结合经济 趋势、 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重点 选择那些流动性较好、 风险水平合理、 到期收益率与信 用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 种。 具体投资策略有收益率曲线策略、 骑乘策略、 息差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构建 债券投资组合。 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确定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 根据利率期限结构的 特点, 以及收益率曲线斜率和曲度的预期变化, 遵循风险调整后收益率最大化配 比原则,建立最优化的债券投资组合,例如子弹组合、哑铃组合或阶梯组合等。 骑乘策略: 主要是利用收益率曲线陡峭特征, 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 处的债券持有一段时间后获得因期限缩短而导致的收益下滑进而带来的资本利 得。 中国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在不同时期不同期限表现出来的陡峭程 度不一, 为 本基金实施骑乘策略提供了有利的市场环境。 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通过正回购融资放大交易策略, 其主要目标是获得票 息大于回购成本而产生的收益。 一般而言市场回购利率普遍低于中长期债券的收 益率, 为息差交易提供了机会, 不过由于可能导致的资本利差损, 因此本基金将 根据对市场回购利率走势的判断,适当地选择杠杆比率,谨慎地实施息差策略, 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基金合同 68 (3 )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在行业配置方面,本基金将通过对行业景气度和行业竞争格局的深入分析, 对各行业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估,从而确定并动态调整行业 配置比例。 ①行业景气度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规划动态, 并结合行业数据持续跟踪、 上下游产业链深入调研等方法, 根据相关行业盈利水平的横向与纵向比较, 适时 对各行业景气度周期与行业未来盈利趋势进行研判, 重点投资于景气度较高且具 有可持续性的行业。 ②行业竞争格局 本基金主要通过密切跟踪行业进入者的数量、 行业内各公司的竞争策略及各 公司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份额来判断公司所处行业竞争格局的变化, 重点投资于行 业竞争格局良好的行业。 2)个股投资策略 ①公司基本面分析 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满足基金 管理人以下分析标准的 公司: 公司经营稳健, 盈利能力较强或具有较好的盈利预期; 财务状况运行良好, 资产负债结构相对合理, 财务风险较小; 公司 治理结构合理、 管理团队相对稳定、 管理规范、具有清晰的长期愿景与企业文化、信息透明。 ②估值水平分析 本基金将根据上市公司的行业特性及公司本身的特点, 选择合适的股票估值 方法。 可供选择的估值方法包括市盈率法 (P/E ) 、 市净率法 (P/B ) 、 市盈率-长 期成长法(PEG ) 、 企 业 价 值/ 销售收入(EV/SALES) 、企业价值/ 息 税 折 旧 摊 销 前 利润法 (EV/EBITDA ) 、自由 现金流 贴现 模型 (FCFF ,FCFE )或股 利贴现 模型 (DDM ) 等 。 通 过 估值 水 平 分 析 , 基 金 管 理人 力 争 发 掘 出 价 值 被 低估 或 估 值 合 理的股票。 ③股票组合的构建与调整 本基金在行业分析、 公司基本面分析及估值水平分析的基础上, 进行股票组 合的构建。 当行业、 公司的基本面、 股票的估值水平出现较大变化时, 本基金将




























































































基金合同 69 对股票组合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4 )可转债投资策略 基于行业分析、 企业基本面分析和可转换债券估值模型分析, 并结合市场环 境情况等, 本基金在一、 二级市场投资可转换债券, 以达到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 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稳健增值的目的。 1)个券选择策 略 本基金将运用企业基本面分析和理论价值分析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 上,精选具有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力争实现较高的投资收益。 2)转股策略 转股期内,当本基金所持有可转换债券市场交易价格显著低于转股平价时, 即转股溢价率明显为负时, 本基金将通过转股并卖出股票以实现收益; 当可转换 债券流动性不能满足组合需求时,本基金将通过转股来保障基金财产的流动性; 当正股价格上涨且满足提前赎回触发条件时, 本基金将首先通过转股来锁定已有 收益, 并进一步分析正股未来的价格走势, 做出继续持有正股或立即卖出的决定。 3)条款博弈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公司基本面, 包括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预测其未来发展 战略和融资需求, 结合流动性、 到期收益率、 纯债溢价率等因素, 充分发掘这些 条款给可转换债券带来的投资机会。 4)套利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以下两种套利机会:a) 在可转换债券的转股期内, 当转换 溢价率为负时, 可以买入可转换债券并及时转股, 然后在二级市场卖出股票, 以 获取套利收益;b) 在可转换债券发行期内, 当可转换债券的优先配售条款具有吸 引力时,可以买入股票并配售可转换债券,待其上市后再卖出,以获取收益。 (5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的投资作为提高基 金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手段。 根据权证对应 公司基本面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值,发现市场对股票权证的非理性定价; 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 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 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 益特征的目的。 4、投资限制































































































基金合同 70 (1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0-40% ; (2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




























































































基金合同 71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 ) 本基金投资单只中期票据的额度不得超过其发行总额度的 10% , 并且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 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并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 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为“前海开源恒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5、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8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0% 。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 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 国债、 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 中证指数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收盘 指 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 该指数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对异常价格和无价情况 下使用了模型价, 能更为真实地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 本基金选择 该指数来衡量债券投资部分的绩效。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发布、 表征 A 股市场走势的权威指数。 该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 指数。 其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本基金




























































































基金合同 72 选择该指数来衡量股票投资部分的绩效。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约束, 设定本基金的基准为 中证全债指数 收益率×8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0% , 该基准能客观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绩 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 基金管理人协商基金托管人后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中高风险收益的投资品种,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水平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7、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 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 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有关 规定代 表基金 独立行使 股东、 债权人 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合同 73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拥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合同 74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 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债 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照每 日收盘 价作为 估值全 价 ;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私募 证券, 估值日 不存在 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 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 股票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 债券 ,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基金合同 75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 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上不含权 的固定 收益品 种,按照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 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4、 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 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 )从 持有确 认日起 到卖出日 或行权 日止, 上市交易 的权证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 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 或 者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首 次发行 未上市 的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 的配股 权,以 及停止 交易但未 行权的 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 成本进行估值。 6、本基 金可以 采用第 三方估值 机构按 照上述 公允价值 确定原 则提供 的估值




























































































基金合同 76 价格数据。 7、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8、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 估 值日 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估值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 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本基金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基金合同 77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 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基金合同 78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 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会 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出 售或评 估基金 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时;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合同 79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估值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基金合同 80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证券、期货 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 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 付日期顺延。 其中, 在基金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 理费收入中列支。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基金合同 81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 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10% 。 本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将 专 门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10%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销售服务费由登记机构代收并按照相关合同 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4、 本基 金在到 期操作 期间(除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和过 渡期内 ,免收 基金管 理费 、 基金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 因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 而变更为 “ 前海开源恒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后, 管理费、 托管费自 转为变更后的 “ 前海开源恒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当日按下述标准开始计提: 基金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20% 的年费率计提, 基金托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不变 。 5、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 82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 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 基金 托管费率 和销售服务费 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 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合同 83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满 3 个月, 若 本基金在每个 季度最后一个估 值日的 两类 基金份额 净值均高于 1.100 元 (含 1.100 元) , 基金管理人 有权进行收 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届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 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 3、 保本周期内, 本基 金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 配方式, 不进行红利再 投资。 转型为 “ 前海开源恒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 基金收益分配后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 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该类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5、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 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 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可 对 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基金合同 84 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由于不同基金份额 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 金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 由投 资 者自行承担。


基金转型为“前海开 源 恒泽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足 以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 务规则》执行。































































































基金合同 85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 核对 并以 托管协议约定的 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 86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 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介、 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合同 87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 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备案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 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两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 两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两 类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 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 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88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基金合同 89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 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合同 9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了股指期货, 需按照法规要 求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 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了资产支持证券,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 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在基金 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十 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 媒介。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 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基金合同 91 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所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 暂停营 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会 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出 售或评 估基金 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时; 4、法 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 92 第 二十 二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基金合同 93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基金合同 94 第 二十 三部分


违 约 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损失 , 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 但是发生下 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 )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人 按照当 时有效 的法律法 规、市 场交易 规则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基 金管理 人由于 按照本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投资原则 投资或 不投资 所造成 的损失等; (3 )不可抗力 。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 《 基金合 同》能够 继续履 行的应 当继续履 行。非 违约方 当事人在职 责 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降低由此造 成的影响。































































































基金合同 95 第 二十 四部分


争 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 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 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基金合同 96 第 二十 五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 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基金合同 97 第 二十 六部分


其 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基金合同 98 第 二十 七部分


基 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基 金管理 人或保 本义务人 未履行 其保本 清偿责任 ,或担 保人未 履行其 连带责任保证义务时, 就其享有保本权益的基金份额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 务人/ 担保人追偿;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 终止的 有限责任;































































































基金合同 99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 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基金合同 100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基金合同 101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 102 (27 ) 按照基金合同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的 《保证合 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履行约定的保本义务; (2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 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基金合同 103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因审计、 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基金合同 104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或 调整 销售服 务 费, 但在保 本周期到期后依据基金合同变更为 “前海开源 恒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基 金合同约定的 “前海开源 恒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 管理费和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调整销售 服务费的除外; (6 ) 变更基金类别, 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根据 《基金合同》 约定变更为 “前 海开源 恒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 《基金合同》 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前海开源 恒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 《基金合同》 约定 的 “前海开源 恒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合同 105 (9 )保 本周期 内,更 换担保人 或保本 义务人 ,但因担 保人或 保本义 务人歇 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 丧失担保资质或其他已丧失继 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况, 或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 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 务的情况除外; (10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单独或合计 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符合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且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 保本周期内, 基金管理人增加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保本周期内, 因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 丧失担保资质或其他已丧 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况, 或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 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 和义务的情况下,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4 )某 一保本 周期到 期后,维 持或变 更下一 个保本周 期的保 本保障 机制、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5 )保 本周期 到期后 本基金依 据基金 合同转 型为非保 本基金 “ 前海 开源 恒 泽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并由 此变更 基金的 投资目标 、投资 范围、 投资策略、 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等内容; (6 )增 加、减 少或调 整基金份 额类别 设置及 对基金份 额分类 办法、 规则进




























































































基金合同 106 行调整; (7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 )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 调整有关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10)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1)按 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基金合同 107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等基金合同约定的 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




























































































基金合同 108 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会议 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 决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




























































































基金合同 109 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 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会 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选择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 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为此, 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 会议通知载明的期限内, 以会议通知载明的有效方式向会议召集人提交相应有效 的表决票或授权委托书。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基金合同 110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应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有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基金合同 111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合同 11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 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 法规、 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 监管规则增加新的持有人 大会机制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调整或补 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个月,若 本基金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估 值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均高于 1.100 元 (含 1.100 元) , 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 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届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 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 3、保本 周期内 ,本基 金仅采取 现金分 红一种 收益分配 方式, 不进行 红利再 投资。 转型为 “前海开源 恒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 收益分 配后两 类基金份 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即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基金合同 113 5、本基 金两类 基金份 额在费用 收取上 不同, 其对应的 可分配 收益可 能有所 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 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 费用 在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


基金转型为 “前海开源 恒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 务规则》执行 。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 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合同 114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2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 付日期顺延。 其中, 在基金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 理费收入中列支。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 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合同 115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10% 。 本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将 专 门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10%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 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销售服务费由登记机构代收并按照相关合同 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本基 金在到 期操作 期间(除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和过 渡期内 ,免收 基金管 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 因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 而变更为 “前海开源 恒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后, 管理费、 托管费 自转为变更后的 “前海开源 恒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当日按下述标准开始计提: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 的年费率计提, 基金托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不变。 5、 上述 “ ( 一) 基金费 用的种类” 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




























































































基金合同 116 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 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1、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 债券、地 方政府 债、可 转换债券 及其他 中国证 监会允许 投资的 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债 券回购 、银行 存款(包 括协议 存款、 定期存款 及其他 银行存 款)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 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 按照投资组合保险 机制对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各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等) 和权益类资产 (股票、 股指期货、 权证等) 的投资比例进行动 态调整。 其中, 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固定收益 类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 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 2、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合同 117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 金持有 的权益 类资产( 持有的 股票、 股指期货 、权证 )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不高于 40% ;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8)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 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 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合同 118 16) 本基金投资单只中期票据的额度不得超过其发行总额度的 10% , 并且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 标, 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 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8) 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并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 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 人 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 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合同 119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 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 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 转型为“前海开源 恒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投资 1、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 债券、地 方政府 债、可 转换债券 及其他 中国证 监会允许 投资的 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债 券回购 、银行 存款(包 括协议 存款、 定期存款 及其他 银行存 款) 、货币 市场工具、权证以 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为: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投资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 0-3%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 2、 投资限制 (1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 ;































































































基金合同 120 (2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合同 121 (16 ) 本基金投资单只中期票据的额度不得超过其发行总额度的 10% , 并且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8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并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 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为“前海开源恒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 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债 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基金合同 122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 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照每 日收盘 价作为 估值全 价;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私募 证券, 估值日 不存在 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 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股票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 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 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上不含权 的固定 收益品 种,按照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基金合同 123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 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 )从 持有确 认日起 到卖出日 或行权 日止, 上市交易 的权证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 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 或 者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首 次发行 未上市 的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配股 权,以 及停止 交易但未 行权的 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 成本进行估值。 6、本基 金可以 采用第 三方估值 机构按 照上述 公允价值 确定原 则提供 的估值 价格数据。 7、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8、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合同 124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 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估 值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估值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本基金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基金合同 125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 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 由基




























































































基金合同 126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会 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出 售或评 估基金 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































































































基金合同 127 七、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 规 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 128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 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 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129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本页无正文, 为 《 前海 开源恒泽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的签字盖章 页。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 订地 点:北 京 签 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