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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互B(150156)

中银互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





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二〇一 六年 五 月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 2013 年 9 月 4 日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许 可[2013]1147 号文 准予注 册 募集 , 基金 合同 于 2013 年 9 月 24 日正 式生 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 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认 购 (或 申购 ) 基 金时 应认 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 全 面 认识本 基金 产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并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险 , 包括 因政 治、 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 因素对 证券 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 投 资者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 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的 基金 管 理风险 , 本基 金投 资 范 围 包括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是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由 非上市 中小 企业 采用 非公 开方式 发行 的债 券。 由于 不 能公开 交易 , 一 般情 况下 , 交易不 活跃 , 潜在较 大流 动性 风险 。 当 发债主 体信 用 质 量恶 化时 , 受 市场 流动 性所 限, 本 基金可 能无 法卖 出所持 有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由此 可能 给基 金净 值 带来更 大的 负面 影响 和损 失, 本基 金的 特 定风险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 风 险揭示 ” 章 节等 等 。 分级运 作周 期内 , 从基 金 整体运 作来 看 , 本 基金 属 于中低 风险 品种 , 预期 收 益和预 期风 险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低 于混合 型基 金和 股票 型基 金。从 两类 份额 看, 互利 A 份额 持有 人 的年化 约定 收益 率 为 1.1× 一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利差 , 表 现出 预期 风险较 低 、 预期收 益相 对 稳定的 特点 。互利 B 份额获得剩 余收 益, 带有 适当 的杠杆 效应 ,表 现出 预期 风险较 高, 预 期收益 较高 的特 点, 其预 期收 益 及预 期风 险要 高于 普通纯 债型 基金 。 投资者 应充 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承 受能 力 , 并 对于 认 购 ( 或申 购 ) 基 金的 意愿 、 时 机 、 数 量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 买 者自 负 ” 原 则 , 在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责。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 为 2016 年 3 月 24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 表现截 止 日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本基金 托管 人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已复 核了 本次更 新的 招 募说明 书。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 目





录 一、绪 言 .............................................................................................................................. 6 二、释 义 .............................................................................................................................. 7 三、基 金管 理人 .................................................................................................................. 14 四、基 金托 管人 .................................................................................................................. 23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30 六、基 金份 额的 分级 .......................................................................................................... 35 七、基 金的 募集 .................................................................................................................. 41 八、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2 九、基 金份 额的 折算 .......................................................................................................... 43 十、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46 十一、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 61 十二、 基金 的过 渡期 .......................................................................................................... 63 十三、 基金 的投 资 .............................................................................................................. 66 十四、 投资 组合 报告 .......................................................................................................... 74 十五、 基金 的业 绩 .............................................................................................................. 78 十六、 基金 的财 产 .............................................................................................................. 79 十七、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80 十八、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86 十九、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87 二十、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90 二十一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91 二十二 、风 险揭 示 .............................................................................................................. 96 二十三 、基 金的 终止 与清 算 .............................................................................................. 100 二十四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103 二十五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18 二十六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36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二十七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38 二十八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42 二十九 、备 查文 件 .............................................................................................................. 143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中银 互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并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资 人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中 银 互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合 同或本基 金合同 :指《中 银互利分 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 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5、托管协 议: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中银互利 分级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招 募说 明书 :指 《中 银 互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中银 互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上市规 则》 :指 《深圳 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 资基金 上市规则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9、 上 市公 告书 : 指 《中 银 互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之 互利 B 份额 上市 交 易公告 书 》


10、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11 、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 修订 12、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 同 年 6 月 1 日实 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 14、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5、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7、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8、个 人投 资者 :指 年满 18 周岁 ,合 法持 有现 时有 效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居民 身份证 、 军人证 件等 有效 身份 证件 的中国 公民 , 以 及依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可投 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自 然人 19、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境内 合法 注册登 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业 法人 、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20、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指符合 现实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市场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21、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其 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基金 , 发 售基金 份额 ,办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4、 销售 机构 : 指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直销 机 构)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务 协议 ,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5、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基金 管理人 委托 销售 机构 的销 售网点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 26、 注册 登记 业务 : 指 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 具 体内 容 包括投 资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 基 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算 和 结算 、 代 理发 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等 27、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 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中 银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本 基金的 注册 登 记机构 为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28、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指 注册登 记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余 额及 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记录 在 该账户 下的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登记 在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注册登 记 系 统 29、 深圳 证券 账户 : 指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圳 分公 司开 立的 深圳 证券交 易 所人民 币普 通股 票账 户( 即 A 股账 户) 或证 券投 资 基金账 户, 记录 在该 账户 下的基 金份 额 登记在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30、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转托 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引 起的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 账 户 31、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聘请 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 会书面 确认 的 日期 3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3、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4、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5、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6、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工作日 37、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8、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 39、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0、 《业 务规 则》 : 指 《上 市开放 式基 金登 记结 算业 务实施 细则 》 及 《开 放式 基金通 过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场 内申 购赎 回登记 结算 业务 实施 细则 》 等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和 中国 证券登 记有 限 责任公 司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41、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2、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3、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4、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5、 转托 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本 基金 的转托 管包 括系 统内 转托 管和跨 系统 转托 管 46、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扣 款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7、元 :指 人民 币元 48、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9、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0、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1、基 金份 额净 值(NA V ) :指计 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 总数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 52、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3、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指在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的基 础上 ,采 用 “ 虚拟 清 算 ” 原 则, 即假定 T 日为 本基 金自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在 分级 运作周 期内 的提 前终 止日 ,本基 金按 照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资产 及收 益的分 配规 则进 行资 产分 配从而 计算 得到 T 日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所 分离的 两类 基金 份额 的估 算价值 。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是对 两类 基金 份额 价值 的一个 估算 , 并 不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获得的 实际 价值 54、 场外 : 指 通过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外 的销 售机构 进行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和 赎 回等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和场 所。 通过 该等 场所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认 购 、 申 购、 赎 回也称 为场 外认 购、场 外申 购、 场外 赎回 55、 场内 : 指通 过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内具 有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经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和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 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利 用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 系统 办理基金份额 认购 、 申 购 、 赎 回等 业务 的场所 。 通过 该等 场所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也 称为 场 内认购 、场 内申 购、 场内 赎回 56、注 册登 记系 统: 指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系 统 57、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 指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深圳 分公 司证 券登 记结算 系 统 58、场 内基 金份 额: 指登 记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的 基金份 额 59、场 外基 金份 额: 指登 记在注 册登 记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60、 上市 交易 : 指基 金存 续 期间投 资者 通过 场内 会员 单位以 集中 竞价 的方 式买 卖场内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61、 系统 内转 托管 :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 构(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交 易单 元) 之间 进行 转托管 的行 为 62、 跨系 统转 托管 :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和证 券登记 结 算系统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 63、 基金 份额 分级 : 指 本 基金通 过基 金资 产及 收益 的不同 分配 安排 , 将基 金 份额分 成预 期收益 与预 期风 险不 同的 两个类 别, 即优 先级 基金 份额( 互利 A 份额 )和 进 取级基 金份 额 (互利 B 份额 ) 。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划 分为 互利 A 份额 、 互利 B 份额 两 级份 额 , 两者 的份 额 配比原 则上 不超 过 7:3 64、分级运作周期:本基金每 2 年 为 一 个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 第 一 个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后 2 年期的届满日止 。如该日 为非 工作 日 , 则 第 一 个分 级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日 为 该 届 满 日 前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后 的 各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自 本 基 金 公 告 的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起 始 日 起 至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起 始 日 后 次 2 年期的届满日止,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该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该届满日前 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在本基金的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前十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 将公告本基金当前运作期结束后的过渡期安排及相关事宜。 65、 分级 运作 周期 起始 日 : 第 一个 分级 运作 周期 起 始日为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其后分 级运 作周期 起始 日以 基金 管理 人公告 为准


66、 分级 运作 周期 到期 日 : 指 分级 运作 周期 届满 的 最后一 日 , 即 自分 级运 作 周期起 始日 起满 2 年的 对应 日期 。 如 该日为 非工 作日 , 则分 级 运作周 期到 期日 为该 日之 前的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67、 互利 A 份额 : 指中 银 互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之 互利 A 份额 。 互利 A 份额 根 据《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获 取约定 收益 ,并 自分 级运 作周期 起始 之日 起每 满 6 个月开 放一 次 , 接受申 购与 赎回 68、互利 B 份额 :指 中银 互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之 互利 B 份额 。 本基 金在扣 除 互利 A 份额 的应 计约 定 收益后 的全 部剩 余收 益归 互利 B 份额 享 有, 亏 损以 互利 B 份额 的资 产净值 为限 由互利 B 份额 承担; 互利 B 份额 在每 个 分级运 作周 期内 封闭 运作 ,并上 市交 易 69、互利 A 份额 的开 放日 :指自 每个 分级 运作 周期 起始之 日起 每 满 6 个月 的 最后一 个 工作日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 70、 互利 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折算 : 指自 每个 分级 运 作周期 起始 日起 每 满 6 个 月的日 期, 互利 A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调整 为 1.000 元 , 其 基金 份额数 按折 算比 例相 应增 加或减 少的 行 为 71、互利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折算 :指 自每 个分 级运 作周期 到期 日, 互利 B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调 整 为 1.000 元 ,其基 金份 额数 按折 算比 例相应 增加 或减 少的 行为 72、互利 A 份额 年化约 定 收益率 : 指 1.1× 一 年期 定 期存款 利率+ 利差 73、 一年 期定 期存 款利 率 : 指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当 日,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并 执行的 金融 机构人 民币 一年 期银 行定 期存款 基准 利率 ;在 互利 A 份额 的每 个开 放日 ,基 金管理 人将 根 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 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 民币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 基准 利率重新设定 互利 A 份额 的年 化约 定收 益率中 的一 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值 ,并 用于 下 6 个 月 的每日 约定 收 益的计 算 74、利 差: 视国 内利 率市 场变化 ,基 金管 理人 在互利 A 份额 的每个 开放 日前 公告 下 6 个月互利 A 份额 适用的 约 定收益 的利 差值 。利 差的 取值范 围 从 0.5% (含 )到 1.5% ( 含) 75、基 金份 额转 换日 :指 本基金 份 额 所分 离的 互利 A 份额 和 互利 B 份额 基 金 份额转 换 日 76、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 体 77、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无 法避免 且无 法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白 志中 设立日 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联系人 :高 爽秋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人民 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英 国) 有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 1650 万元 的 美元 16.5%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白志中 (BAI Zhizhong )先生, 董事长。国籍 :中国。上 海交通大学工 商管理专业 硕 士, 高级 经济 师。 历任 中 国银行 山西 省分 行综 合计 划处处 长及 办公 室主 任 , 中国银 行宁 夏回 族自治 区分 行行 长 、 党 委 书记 , 中 国银 行广 西壮 族 自治区 分行 行长 、 党委 书 记, 中国 银行 四 川省分 行行 长 、 党 委书 记 , 中 国银 行广 东省 分行 行 长、 党委 书记 等职 。 现 任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李道滨 (LI Daobin )先 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清 华大学 法学 博士 。中 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执 行总裁。2000 年10 月至2012 年4月任 职于嘉 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历 任市场部 副总 监、总 监、 总经 理助 理和 公司副 总经 理。 具有16年 基金行 业从 业经 验。 赵春堂(ZHAO Chuntang )先生,董事。国籍:中 国。南开大学世界经济专 业硕士。 历任中 国银 行国 际金 融研 究所干 部 , 中 国银 行董 事 会秘书 部副 处长 、 主管 , 中国银 行上 市办 公室主 管 , 中 国银 行江 西 省分行 行长 助理 、 副行 长 、 党 委委 员, 中国 银行 个 人金融 总部 副总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 经理等 职。 现任 中国 银行 财富管 理与 私人 银行 部副 总经理 (主 持工 作) 。 宋福宁 (SONG Funing )先生, 董事。国籍: 中国。厦门 大学经济学硕 士,经济师 。 历任中 国银 行福 建省 分行 资金计 划处 外汇 交易 科科 长、 资金 计划 处副 处长 、 资 金业务 部负 责 人、 资金 业务 部总 经理 , 中国银 行总 行金 融市 场总 部助理 总经 理 , 中 国银 行 总行投 资银 行与 资产管 理部 助理 总经 理等 职。现 任中 国银 行投 资银 行与资 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曾仲诚 (Paul Tsang )先 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为 贝莱德 亚太 区首 席风 险管 理总监 、 董事总 经理 , 负责 领导 亚 太区的 风险 管理 工作 , 同 时担任 贝莱 德亚 太区 执行 委员会 成员 。 曾 先生于2015 年6月 加入贝 莱 德。此前 ,他曾担 任摩根 士丹利亚 洲首席风 险管理 总监,以 及其 亚太区 执行 委员 会成 员 , 带领独 立的 风险 管理 团队 , 专 责管 理摩 根士 丹利 在 亚洲各 经营 范围 的市场 、 信贷 及营 运风 险 , 包 括机 构销 售及 交易 ( 股票及 固定 收益 ) 、 资 本市 场、 投资 银行 、 投资管 理及 财富 管理 业务 。 曾 先生 过去 亦曾 于美 林 的市场 风险 管理 团队 效力 九年 , 并 曾于 瑞 银的 利率衍生工 具交易\ 结构部 工作两年。曾 先生现为中 国清华大学及 北京大学的 风险管理 客座讲 师 。 他 拥有 美国 威 斯康辛 大学 麦迪 逊分 校工 商管理 学士 学位 , 以及 宾 夕法尼 亚大 学沃 顿商学 院工 商管 理硕 士学 位。 荆新(JING Xin )先生, 独立董事。国籍:中 国。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 学院 副院长、 会计学 教授 、 博士 生导 师 、 博 士后 合作 导师 , 兼 任 财政部 中国 会计 准则 委员 会咨询 专家 、 中 国会计 学会 理事 、 全国 会 计专业 学 位 教指 委副 主任 委员 、 中 国青 少年 发展 基 金会监 事 、 安 泰 科技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风神 轮胎 股份 有限 公 司独立 董事 。 曾任 中国 人 民大学 会计 系副 主任, 中国 人民 大学 审计 处处长 、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党 委书 记等 职。 赵欣舸 (ZHAO Xinge ) 先 生, 独立 董事 。 国 籍 : 中 国。 美国 西北 大学 经济 学 博士 。 曾 在美国 威廉 与玛 丽学 院商 学院任 教, 并曾 为美 国投 资公司 协会 (美 国共 同基 金业行 业协 会 ) 等公司 和机 构提 供咨 询。 现 任中欧 国际 工商 学院 金融 学与会 计学 教授、 副教 务长 和金融MBA 主任, 并在 中国 的数 家上 市公司 和金 融投 资公 司担 任独立 董事 。 雷晓波 (Edward Radcliffe ) 先生, 独立 董事。 国籍: 英国。 法国INSEAD 工商 管 理硕士 。 曾任白 狐技 术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目 前仍 担任 该公 司 的咨询 顾问 。 在此 之前 , 曾任英 国电 信集 团零售 部部 门经 理 , 贝 特 伯恩顾 问公 司董 事 、 北 京 代表处 首席 代表 、 总经 理 , 中 英商 会财 务 司库、 英中 贸易 协会 理事 会成员 。现 任银 硃合 伙人 有限公 司合 伙人 。 杜惠芬 (DU huifen )女 士 ,独立 董事 。国 籍: 中国 。山西 财经 大学 经济 学学 士,美 国 俄克拉 荷马 州梅 达斯 经济 学院工 商管 理硕 士 , 澳 大 利亚国 立大 学高 级访 问学 者, 中央 财经 大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6 学经济 学博 士。 现任 中央 财经大 学金 融学 院教 授, 兼任新 时代 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 曾任山 西财 经大 学计 统系 讲师、 山西 财经 大学 金融 学 院副教 授、 中央 财经 大学 独 立学院 (筹 ) 教授、 副院 长、 中央 财经 大学金 融学 院副 院长 等职 。 2、监 事 赵绘坪 (ZHAO Huiping ) 先生 ,监 事。 国籍 :中 国 。中 央党 校经 济管 理专 业 本科 、人 力资源 管理 师 、 经 济师 。 曾任中 国银 行人 力资 源部 信息团 队主 管 、 中 国银 行 人力资 源部 综合 处副处 长、 处长 、人 事部 技术干 部处 干部 、副 处长 。 乐妮(YUE Ni )女 士, 职 工监事 。国 籍: 中国 。上 海交通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曾分 别 就职于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山西 证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友邦 华泰 基金 管理 公司 。2006 年 7 月 加入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 任基 金运 营部 总经 理。 具 有 15 年 证券 从业 年 限,12 年 基金 行业从 业经 验 。 3、管 理层 成员 李道滨 (LI Daobin ) 先生 ,董事 、执 行总 裁。 简历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欧阳向 军(Jason X. OUYANG ) 先生 ,督 察长 。国 籍 :加拿 大。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 沃顿 商学院 高级 管理 培训 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证书, 加拿 大西 部大学 毅伟 商 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 士 (MBA ) 和 经济 学硕士 。 曾 在 加拿大 太平 洋集 团公 司、 加 拿大帝 国商 业银 行和 加拿 大伦敦 人寿 保险 公司 等海 外机构 从事 金 融工作 多年 , 也曾 任蔚 深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现 英 大证券 ) 研究 发展 中心 总 经理 、 融 通基 金 管理公 司市 场拓 展总 监 、 监察稽 核总 监和 上海 复旦 大学国 际金 融系 国际 金融 教研室 主任 、 讲 师。 张家文 (ZHANG Jiawen ) 先生 , 副 执行 总裁 。 国籍 : 中 国 。 西 安交 通大 学工 商管理 硕 士。 历任 中国 银行 苏州 分 行太仓 支行 副行 长 、 苏 州 分行风 险管 理处 处长 、 苏 州分行 工业 园区 支行行 长、 苏州 分行 副行 长、党 委委 员。 陈军 (CHEN Jun ) 先 生, 副执行 总裁 , 金融 学硕 士 。 曾 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责任公 司 资产管理部项目经理。2004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助理执行总裁 等职。2006 年10月 至今 任中 银收 益基 金基金 经理 , 2009 年9 月至2013 年10 月 任中 银中 证100 指数基 金基 金 经理 , 2013 年6月 至今 任中 银美丽 中国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3 年8月 至今 任中 银中 国基金 基金 经 理。特 许金 融分 析师 (CFA ) ,香 港财 经分 析师学 会 会员。 具有17年 证券 从业 年限。 4、基 金经 理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7 奚鹏洲 (XI Pengzhou ) 先 生,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固定 收益 投资 部总 经理 ,董事 总 经理(MD) ,理学硕 士。曾任中 国银行总 行全球金 融市场 部债券高 级交易员 。2009 年加 入中 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2010 年5月至2011 年9月任中 银 货币基金基金 经理,2010 年6月至今任 中银增利基金基 金经理,2010 年11 月 至今任中银 双利 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3 月 至今任中银 信用增 利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9 月至 今任 中银 互利 分 级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11 月至 今 任中银 惠利 纯债 基金 基金 经理。 具有16年 证券 从业 年限。 具备 基金 从业 资格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的 姓名及 职务 主席: 李道 滨( 执行 总裁 ) 成员 : 陈 军 ( 副 执行总 裁 ) 、 杨 军 (资 深投 资经理 ) 、 奚鹏洲 ( 固定 收益 投资 部 总经理)、 李建( 固定 收益 投资 部副 总经理 ) 列席成 员: 欧阳 向军 (督 察长) 6、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履行 以下 职 责 :


1、依法募 集 资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办理基 金份额 的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足额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基 金季 度、 半年 度 和年度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互利 A 份额 、 互利 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 考)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有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职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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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明书 18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 信息披 露 办 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活动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 有效 措施 , 防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 他从业 人员 的禁 止性 行为 1)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 财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投 资; 2)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利 用基 金财 产或 职务 之 便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 承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侵 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6)泄露因 职务便利 获取的 未公开信 息、利用 该信息 从事或明 示、暗示 他人从 事相关 的 交易活 动; 7)玩 忽职 守, 不按 照规 定 履行职 责; 8)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本 着谨慎 勤勉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不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为 自己 及其 代理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不违反 现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 定,不 泄漏在 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 基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未 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是指 为了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保 证经 营运 作符 合公 司 的发展 规 划, 在充 分考 虑内 外部 环 境的基 础上 , 通过 建立 组 织机制 、 运用 管理 办法 、 实施操 作程 序与 控制措 施而 形成 的系 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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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明书 19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保证 公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则, 形成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念 ;


(2)防范 和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 营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 务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 确 保基 金、 公司 财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确 保公 司对 外信 息 披露及 时、 准确、 合规 。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门 或机构和 各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 门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 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 的原则


(1)合法 合规原则 。公司 内控制度 应当符合 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监管 机构的 规定和 行 业监管 规则 ;


(2)全面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涵盖公 司经营 管理的各 个环节, 不得留 有制度 上 的空白 和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公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定以 审慎 经营、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为 出发点 ;


(4)适时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的 制定随着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调整和公 司经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外 部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修 改或完 善。


4、内 部控 制的 要素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的要 素主要 包括 : 控制 环境 、 风险评 估 、 控 制措 施 、 信 息沟通 、 内 部监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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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 (1) 控制 环境 是构 成公 司 内部控 制的 基础 , 包括 经 营理念 和内 控文 化 、 公 司 治理结 构、 组织结 构、 员工 道德 素质 等内容 ;


(2)风险 评估是确 定可能 偏离内部 控制目标 的业务 领域以及 可能造成 的损失 ,其实 质 是确定 关键 控制 点;


(3) 控 制措 施是 指为 确保 内控目 标的 实现 而对 公司 各环节 的经 营行 为采 取的 控制 手 段 ;


(4) 信息 沟通 是指 公司 建 立完善 的信 息系 统 , 确 保 获得真 实 、 及 时、 完整 的 经营信 息, 并在内 部进 行沟 通;


(5)内部 监控是一 个动态 调整的过 程。公司 定期对 内部控制 的执行情 况和内 部控制 的 有效 性及适 应性 等进 行持 续的 监督评 估, 不断 完善 公司 的内部 控制 。


5、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自上 而下 的有序 组织 体系 , 有效 贯彻 内部控 制制 度 , 实 现内 部控 制目 标 :


(1)董事 会层面下 设风险 管理委员 会和稽核 委员会 ,对董事 会 负责。 风险管 理委员 会 的职责 为根 据董 事会 的授 权, 协助 董事 会制 定和 调 整公司 风险 取向 及风 险管 理的原 则 、 政 策 和指导 方针 , 并确 保其 得 到有效 执行 。 稽核 委员 会 的职责 为负 责从 强化 内部 监控的 角度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中的 合规 性进 行全面 、重 点的 跟踪 分析 并提出 改进 方案 。


(2)基金 管理人经 营管理 层设立风 险控制委 员会, 对执行总 裁负责, 协助执 行总裁 在 董事会 授权 范围 内确 定 、 调整业 务权 限 , 讨 论重 大 决策风 险以 及检 查风 险管 理状况 , 并就 公 司的风 险状 况向 董事 会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做 定期 和不 定期 (如 遇特 殊事 件) 的 汇报 ; 公 司经 营 管理层 还于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的框 架下 针对 公募 基金、QDII 及特定 客户 资 产管理 分别 设 立专门 的投 资委 员会 , 作 为各业 务领 域最 高投 资决 策机构 , 主要 负责 制定 或 审议基 本投 资策 略和原 则, 制定 或审 批重 要投资 项目 方案 ,审 批或 协调与 投资 管理 有关 的重 要事项 。


(3)基金 管理人设 立独立 的督察长 ,负责对 公司各 项业务( 含决策程 序和运 作流程 ) 的合法 合规 性及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 (含 管理 制度 ) 的健全 有效 性进 行监 察 、 稽核 , 保 证公 司 的各项 规章 制度 和业 务的 发展符 合法 律 、 行 政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公 司相关 制度 和章 程,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 事 会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 定 期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送监 察稽 核报 告。 督察 长有 权参 加或 列 席有关 会议 , 调查 档案 资 料, 及时 报告 违规 行为 或 事件 , 并 有权 根 据公司 相关 制度 和相 关细 则,提 请和 督促 公司 管理 层和相 关部 门纠 错防 弊、 堵塞漏 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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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明书 21 (4)基金 管理人设 立独立 的法律合 规部与稽 核部, 分别通过 事前防范 、事中 监督与 事 后检查 和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合 法性 、 合规 性 、 合 理性 、 完 备性 和有 效 性, 不断 完善 和 更新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 , 严格和 有效 地监 督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 健全内 部控 制的 作业流 程。


(5)基金 管理人设 立独立 的风险管 理部,通 过检查 、评价和 控制各项 业务运 作中的 风 险特别 是投 资 组 合的 风险 , 确 保国 家法 律法 规 、 中 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和 公司 相关制 度得 到 有效贯 彻和 执行 。


(6)基金 管理人其 他各部 门在公司 基本管理 制度的 基础上, 根据具体 情况制 订本部 门 的部 门规章 制度 、操 作流 程或 工作办 法, 加强 对业 务风 险的控 制。


6、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基金管 理人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 , 根 据不 同业 务 将内部 控制 分为 前线 业务 控制 、 中 线 业务控 制和 后线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容 包括 :


(1) 前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研究 和投 资决 策业 务 控制 : 包 括建 立严 密的 研 究和投 资决 策业 务流 程 、 投资授 权制 度、归 责原 则、 投资 管理 业绩评 价体 系等 ;


ⅱ) 交易 执行 控制 : 包括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 公 平 交易制 度 、 交 易绩 效评 价 体系 、 交 易 监测系 统 、 预 警系 统和 交 易反馈 系统 、 交易 记录 制 度、 特殊 交易 制度 、 关 联交 易审批 制度 等;


ⅲ) 投资 风险 管理 : 包 括 建立完 善风 险管 理政 策及 程序 、 人 员安 排、 风险 度 量及申 报方 法、风 险限 额及 监控 复核 机制、 定期 检查 与报 告制 度等;


ⅳ) 市场 营销 业务 控制 : 包括建 立健 全渠 道销 售管 理、 机构 销售 管理 、 市 场 推广与 媒介 关系维 护、 投资 者服 务、 反洗钱 等制 度。


(2) 中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基 金/ 资产 管理 计划运 营业务 控制 :包括 建立 基 金/ 资产管 理计 划会 计与公 司会计 间 的隔离 制度 、 清算 交割 和 会计核 算流 程 、 产 品账 户 设立与 核算 、 估值 方法 与 估值程 序 、 与 托 管行的 互相 监督 等;


ⅱ) 法律 合规 控制 : 包 括 牵头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更新 修订 、 审 核各 项作 业的 合 规性 、 全 面 推行责 任管 理制 度、 规定 法律合 规人 员的 专业 任职 条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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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明书 22 ⅲ) 信息 技术 系统 控制 : 包括根 据有 关要 求建 立信 息技术 系统 管理 规章 、 手 册和风 控制 度、建 立信 息安 全、 人员 备份、 授权 制度 、事 故防 范与灾 备处 理、 系统 维护 制度等 ;


ⅳ) 危机 处理 控制 : 包 括 制订切 实有 效的 应急 应变 措施 ,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 制 和程序 、 界 定相关 部门 与岗 位职 责、 贯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等 ;


ⅴ) 信息 披露 控制 : 包 括 建立完 整的 信息 披露 制度 、 制 定信 息披 露岗 位职 责 、 严 禁披 露 或利用 内幕 信息 等;


ⅵ) 操作 风险 控制 : 包 括 设置完 善关 键风 险指 标 、 运作风 险识 别及 评估 及风 险事件 报告 制度 等。


(3) 后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内部 稽核 控制 : 包 括 制定稽 核政 策 、 强 化内 部 检查制 度 、 配 备专 业人 员 和明确 流程 控制等 。


ⅱ) 公司 财务 管理 控制 : 包 括建立 公司 财务 、 基金 财 务互相 独立 、 凭证 制 度 、 用 印制度 、 会计控 制措 施 、 账 务组 织 和账务 处理 体系 、 复核 制 度、 成本 控制 和业 绩考 核 制度 、 财 产登 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 会 计档 案保 管和 财务 交 接制度 、 财务 收支 审批 制 度和费 用报 销管 理办法 等;


ⅲ) 人力 资源 管理 和培 训 控制 : 包 括制 定招 聘及 培 训政策 、 入职 和持 续培 训 、 绩 效评 估 体系等 。


7、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特 别声 明 以上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 业务 的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3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 中 国 民生银 行 ”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成立时 间: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 [2004 ]101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28,365,585,227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 : 罗 菲菲 中国民 生银 行 于 1996 年 1 月 12 日在 北京 正式 成立, 是我国 首家 主要 由非 公有 制企业 入 股的全 国性 股份 制商 业银 行, 同时 又是 严格 按照 《 公司法 》 和 《商 业银 行法 》 建 立的 规范 的 股份制 金融 企业 。 多种 经 济成份 在中 国金 融业 的涉 足和实 现规 范的 现代 企业 制度 , 使 中国 民 生银行 有别 于国 有银 行和 其他商 业银 行 , 而 为国 内 外经济 界 、 金 融界 所关 注 。 中 国民 生银 行 成立二 十年 来 , 业 务不 断 拓展 , 规 模不 断扩 大, 效 益逐年 递增 , 并保 持了 快 速健康 的发 展势 头。 2000 年 12 月 19 日, 中 国民 生银行 A 股股 票 (600016 ) 在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2003 年 3 月 18 日, 中国 民生 银 行 40 亿 可转 换公 司 债 券在 上交所 正式 挂牌 交易 。2004 年 11 月 8 日,中 国民 生银 行通 过银 行间债 券市 场成 功发 行了 58 亿元 人民 币次 级债 券, 成为中 国第 一 家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功私 募发 行次 级债 券的 商业银 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 ,民 生 银 行成功 完成 股权 分置 改革 , 成 为国 内首 家完 成股 权 分置改 革的 商业 银行 , 为 中国资 本市 场股 权分置 改革 提供 了成 功范 例。 2009 年 11 月 26 日 ,中国 民生 银行 在香 港交 易所挂 牌 上 市 。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 市以来 ,按照 “ 团结奋进,开 拓创 新,培育人才;严 格管理 ,规范行 为,敬业守法;讲 究质量 ,提高效益,健康 发展 ” 的 经营发展方针, 在 改革发 展与管理等方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4 面进行 了有 益探 索, 先后 推出了 “ 大 集中 ” 科技 平台 、 “ 两率 ” 考 核机 制、 “ 三卡 ” 工程、 独立 评 审制度 、八 大基 础管 理系 统、集 中处 理商 业模 式及 事业部 改革 等制 度创 新, 实现了 低风 险 、 快增长 、高 效益 的战 略目 标,树 立了 充满 生机 与活 力的崭 新的 商业 银行 形象 。 2009 年 6 月 ,民 生银 行在 “200 9 年 中国 本土 银行 网 站竞争 力评 测活 动 ” 中获 2009 年中 国本土 银行 网站 “ 最 佳服 务 质量奖 ” 。 2009 年 9 月 , 在 大连 召开 的 第二届 中国 中小 企业 融资 论坛上 , 中 国民 生银 行被 评 为 “200 9 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 务十佳机构 ” 。在“ 第十届中国优秀财经证券网站评 选 ” 中,民生银行 荣 膺 “ 最 佳安 全性 能奖 ” 和 “20 09 年 度最 佳银 行网 站 ” 两 项 大奖。 2009 年 11 月 21 日, 在第 四届 “2 1 世 纪亚 洲金 融年 会 ” 上 ,民 生银 行被 评为 “2 009 年 ? 亚 洲最佳 风险 管理 银行 ” 。 2009 年 12 月 9 日, 在由 《 理财周 报》 主办 的 “2 009 年第二 届最 受尊 敬银 行评 选暨 2009 年第三 届中 国最 佳银 行理 财产品 评选 ” 中 , 民生 银行 获得了 “200 9 年 中国 最受 尊 敬银行 ” 、 “ 最 佳服务 私人 银行 ” 、“ 2009 年最佳 零售 银行 ” 多 个奖 项 。 2010 年 2 月 3 日 , 在 “ 卓越 2009 年 度金 融理 财排 行 榜 ” 评 选活 动中 , 中国 民生 银行一 流 的电子 银行 产品 和服 务获 得了专 业评 测公 司、 网友 和专家 的一 致好 评, 荣获 卓越 2009 年度 金融理 财排 行榜 “ 十 佳电 子 银行 ” 奖。 2010 年 10 月 , 在 经济 观察 报主办 的 “2 009 年度 中国 最 佳银行 评选 ” 中 , 民生 银行 获得评 委会奖 —— “ 中 国银 行业 十 年改革 创新 奖 ” 。 这 一奖 项 是评委 会为 表彰 在公 司治 理、 激励 机制 、 风险管 理、 产品 创新 、管 理架构 、商 业模 式六 个方 面创新 表现 卓著 的银 行而 特别设 立的 。 2011 年 12 月 ,在 由中 国 金融认 证中 心(CFCA ) 联 合近 40 家成 员行 共同 举办 的 2011 中国电 子银 行年 会上 ,民 生银行 荣获 “2011 年中 国 网上银 行最 佳网 银安 全奖 ” 。这是 继 2009 年、2010 年荣获“ 中国网 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 ” 后,民生银行第三次获此殊 荣,是第三方 权威安 全认 证机 构对 民生 银行网 上银 行安 全性 的高 度肯定 。 2012 年 6 月 20 日, 在国 际 经济高 峰论 坛上,民 生银 行 贸易金 融业 务以 其 2011-2012 年度 的出色业绩和产品创新最终荣获 “2012 年中国卓越 贸易金融银行 ” 奖项。这也是民生银行继 2010 年荣获英国《金融时 报》 “ 中国银行业成就奖 —最佳贸易金融银行奖” 之后第三次获此 殊荣。 2012 年 11 月 29 日 ,民 生 银行在 《The Asset 》 杂志 举办 的 2012 年度 AAA 国 家奖项 评 选中获 得 “ 中国 最佳 银行- 新秀奖 ” 。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5 2013 年度, 民生 银行 荣获 中 国投资 协会 股权 和创 业投 资专业 委员 会年 度中 国优 秀股权 和 创业投 资中 介机 构 “ 最佳 资 金托管 银行 ” 及由 21 世 纪 传媒颁 发的 2013 年 PE/VC 最 佳金融 服 务托管 银行 奖。 2013 年荣 获中 国内 部审 计 协会民 营企 业内 部审 计优 秀企业 。 在第八 届 “2 1 世 纪亚 洲金 融年会 ” 上 ,民 生银 行荣 获 “2013 ? 亚洲 最佳 投资 金融 服务银 行 ” 大奖。 在“201 3 第 五届 卓越 竞争 力 金融机 构评 选 ” 中, 民生 银 行荣获 “201 3 卓 越竞 争力 品 牌建设 银行 ” 奖。 在中国社科院发布的 《中 国企业社会责任蓝皮 书(2013 )》中,民生 银行荣获 “ 中国企 业上市 公司 社会 责任 指数 第一名 ” 、 “ 中 国民 营企 业 社会责 任指 数第 一名 ” 、 “ 中国银 行业 社会 责任指 数第 一名 ” 。 在 2013 年第 十届 中国 最 佳企业 公民 评选 中, 民生 银行荣 获 “2 013 年 度中 国 最佳企 业公 民大奖 ” 。


2013 年还 获得 年度 品牌 金 博奖 “ 品牌 贡献 奖 ” 。 2014 年获 评中 国银 行业 协 会 “ 最 佳民 生金 融奖 ” 、“ 年 度公益 慈善 优秀 项目 奖 ” 。 2014 年荣 获 《 亚洲 企业 管 治》 “ 第四 届最 佳投 资者 关 系公司 ” 大 奖和 “ 2014 亚洲 企业管 治 典范奖 ” 。 2014 年被 英国 《金 融时 报 》、《 博鳌 观察 》联 合授 予 “ 亚 洲贸 易金 融创 新服 务 ” 称号 。 2014 年 还荣 获《 亚洲 银行 家》 “ 中国 最佳 中小 企业 贸 易金融 银行 奖 ” ,获 得《21 世纪经 济报道 》颁 发的 “ 最 佳资 产 管理私 人银 行 ” 奖, 获评 《 经济观 察》 报 “ 年度 卓越 私 人银行 ”等。 2015 年度, 民生 银行 在 《 金融理 财》 举办 的 2015 年 度金融 理财 金貔 貅奖 评选 中荣获 “ 金 牌创新 力托 管银 行奖 ” 。 2015 年度, 民生 银行 荣获 《EUROMONEY 》2015 年度 “ 中 国最 佳实 物黄 金投 资 银行 ” 称 号。 2015 年度 , 民 生银 行连 续 第四次 获评 《企 业社 会责 任蓝皮 书 (2015)》 “ 中 国 银行业 社 会责任 发展 指数 第一 名 ” 。 2015 年 度, 民生 银行 在《 经济观 察报 》主 办的 2014-2015 年度中国 卓越 金融 奖评选 中 荣获 “ 年度 卓越 创新 战略 创 新银行 ” 和“ 年度 卓越 直销 银行 ” 两项 大奖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6 杨春萍 : 女, 北京 大学 本科 、 硕 士。 资产 托管 部副 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投资 银 行总行 , 意大利 联合 信贷 银行 北京 代表处 , 中国 民生 银行 金 融市场 部和 资产 托管 部 。 历任中 国投 资银 行总行 业务 经理 , 意大 利 联合信 贷银 行北 京代 表处 代表 , 中 国民 生银 行金 融 市场部 处长 、 资 产托管 部总 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理 等职 务 。 具 有近 三 十年的 金融 从业 经 历 , 丰 富的外 资银 行工 作经验 ,具 有广 阔的 视野 和前瞻 性的 战略 眼光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 得 基金托 管资 格, 成为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颁布 后首家 获批 从事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银行 。 为了 更好 地发 挥后发 优势 , 大力发 展托 管业 务, 中国 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 托管部 从成 立伊 始就 本着 充分保 护基 金 持有人 的利 益 、 为 客户 提 供高品 质托 管服 务的 原则 , 高 起点 地建 立系 统、 完 善制度 、 组织 人 员。资 产托 管部 目前 共有 员工 63 人 ,平 均年 龄 36 岁,100% 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上 学历 , 80% 以 上员 工具 有硕 士以 上文凭 。基 金业 务人 员 100% 都具 有基 金从 业资 格。 中国民 生银 行坚 持以 客户 需求为 导向 , 秉承 “ 诚信 、 严谨 、 高 效 、 务 实 ” 的 经营 理念 , 依 托丰富 的资 产托 管经 验 、 专业的 托管 业务 服务 和先 进的托 管业 务平 台 , 为 境 内外客 户提 供安 全、准 确、 及时 、高 效的 专业托 管服 务。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中 国民 生银 行已托 管 86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的 证券投 资基 金总 净值 达到 1960.97 亿元 。中 国民 生银 行于 2007 年 推出 “ 托付 民生· 安 享财 富 ” 托管业 务品 牌 , 塑造 产品 创新 、 服 务专 业、 效益 优 异、 流程 先进、 践行社 会责 任的 托管 行形 象, 赢得 了业 界的 高度 认 可和客 户的 广泛 好评 , 深 化了与 客户 的战 略合作 。 自 2010 年至 今, 中国民 生银 行荣 获 《 金融 理财》 杂志 颁发 的 “ 最 具潜 力托管 银行 ” 、 “ 最佳 创新 托管 银行 ” 和 “ 金 牌创新 力托 管银 行 ” 奖, 荣 获《21 世 纪经 济报 道》 颁 发的 “ 最佳 金 融服务 托管 银行 ”奖。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强化内 部管 理 , 保 障国 家 的金融 方针 政策 及相 关法 律法规 贯彻 执行 , 保证 自 觉合规 依法 经营 , 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 化、 管理 科学 化 、 监 控制 度化的 内控 体系 , 保障 业 务正常 运行 ,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的合 法权 益。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稽 核部 、 资产 托 管部内 设稽 核监 督处 及资 产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 组成 。 总 行稽 核 部对各 业务 部门 风险 控制 工作进 行指 导 、 监 督。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独 立 、 专 职 的内部 监督 稽核 处, 负责 拟定 托管 业务 风 险控制 工作 总体 思路 与计 划, 组织 、 指导 、 协 调 、 监 督各业 务处 室 风险控 制工 作的 实施 。各 业务处 室在 各自 职责 范围 内实施 具体 的风 险控 制措 施。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全 面 性原 则: 风险 控制必 须 覆盖 资产 托管 部的 所有 处 室和 岗位 ,渗 透各 项业 务 过程 和业务 环节 ; 风 险 控制 责 任应落 实到 每一 业务 部门 和业务 岗位 , 每位 员工 对 自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的 风险 负责 。 (2) 独 立 性原 则: 资产 托管部 设 立独 立的 稽核 监督 处, 该 处室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 权威 性,负 责对 托管 业务 风险 控制工 作进 行指 导和 监督 。 (3) 相 互 制约 原则 :各 处室在 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 上要 形 成一 种相 互制 约的 机制 , 建立 不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 (4) 定 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则: 建 立完 备的 风险 管理 指标 体 系, 使风 险管 理更 具客 观 性和 操作性 。 (5) 防火墙 原则 : 托 管部 自 身财务 与基 金财 务严 格分 开; 托 管业 务日 常操 作部 门与行 政、 研发和 营销 等部 门严 格分 离。 4、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和 措 施 (1) 制 度 建设 :建 立了 明确的 岗 位职 责、 科学 的业 务流 程 、详 细的 操作 手册 、严 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2) 建立健 全的 组织 管理 结 构:前 后台 分离 ,不 同部 门、岗 位相 互牵 制。 (3) 风 险 识别 与评 估: 稽核监 督 处指 导业 务处 室进 行风 险 识别 、评 估, 制定 并实 施 风险 控制措 施。 (4) 相对独 立的 业务 操作 空 间: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实施 门禁 管理 和音 像监 控。 (5) 人 员 管理 :进 行定 期的业 务 与职 业道 德培 训, 使员 工 树立 风险 防范 与控 制理 念 ,并 签订承 诺书 。 (6) 应 急 预案 :制 定完 备的《 应 急预 案》 ,并 组织 员工 定 期演 练; 建立 异地 灾备 中 心, 保证业 务不 中断 。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8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从控 制环 境 、 风 险评 估 、 控 制活 动、 信息 沟通 、 监 控等五 个 方面构 建了 托管 业务 风险 控制体 系。 (1) 坚 持 风险 管理 与业 务发展 同 等重 要的 理念 。托 管业 务 是商 业银 行新 兴的 中间 业 务,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 之日 起就特 别强 调规 范运 作, 一 直将建 立一 个 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 和 控制体 系作 为工 作重 点 。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和托 管业务 的快 速发 展, 新问 题新 情况 不断 出 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资产 托管 部始 终将 风险管 理放 在与 业务发 展同 等 重 要的 位置 ,视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为托 管业务 生存 和发 展的 生命 线。 (2) 实 施 全员 风险 管理 。完善 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 下每 个员 工的 共同 参与 , 只有 这样 , 风 险控 制制 度和 措 施才会 全面 、 有效 。 中 国 民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托管 部实 施全 员风险 管理 , 将风 险控 制 责任落 实到 具体 业务 处室 和业务 岗位 , 每位 员工 对 自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的 风险 负责 。 (3) 建 立 分工 明确 、相 互牵制 的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托 管 部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 横向 多处室 制的 内部 组织 结构 ,形成 不同 处室 、不 同岗 位相互 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4) 以 制 度建 设作 为风 险管理 的 核心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资产 托管 部十 分 重视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建设 ,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 包 括业 务管 理 办法 、 内 部控 制 制度 、 员 工行 为规 范、 岗 位职责 及涵 括所 有后 台运 作环节 的操 作手 册 。 以 上 制度随 着外 部环 境和业 务的 发展 还会 不断 增加和 完善 。 (5) 制 度 的执 行和 监督 是风险 控 制的 关键 。制 度执 行比 编 写制 度更 重要 ,制 度落 实 检查 是风险 控制 管理 的有 力保 证。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职稽 核监 督 处,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 每两个 月对 业务 的运 行进 行一次 稽核 检查 。 总行 稽 核部也 不定 期对 资产托 管部 进行 稽核 检查 。 (6) 将 先 进的 技术 手段 运用于 风 险控 制中 。在 风险 管理 中 ,技 术控 制风 险比 制度 控 制风 险更加 可靠 , 可将 人为 不 确定因 素降 至最 低 。 托 管 业务系 统需 求不 仅从 业务 方面而 且从 风险 控制方 面都 要经 过多 方论 证,托 管业 务技 术系 统具 有较强 的自 动风 险控 制功 能。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 对 基金 的 投资对 象、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 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金 管 理人报 酬的 计提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9 和支付 、 基金 托管 人报 酬 的计提 和支 付 、 基 金申 购 资金的 到账 和赎 回资 金的 划付 、 基 金收 益 分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基金 合同 和 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 的行 为 , 应 及时 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 人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 期纠 正。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0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场外 直 销机 构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白 志中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1)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直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徐 琳 2)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电子直 销平 台 本公司 电子 直销 平台 包括 : 中银基 金官 方网 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 信服 务号 (在 微信 中搜索 公众 号 “ 中银 基金 ” 并选择 关注 ) 中银基 金官 方 APP 客 户端 (在各 大手 机应 用商 城搜 索 “ 中 银基 金 ” 下 载安 装)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张 磊 2、其他 场外 销售 机构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1 网址:www.boc.cn 联系人 :宋 亚平 (2)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联系人 : 姚 健英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http://www.cmbc.com.cn/ (3)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4)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联系人 :曹榕 网址: www.bankcomm.com


(5)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赵 树林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2 网址:bank.ecitic.com (6)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 汇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 汇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梅 联系人 :








黄莹 客服电 话:





95523 公司网 站:





www.swhysc.com (7)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王东 明


客服电 话: 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联系人 :陈 忠


(8)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红岭 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 券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 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联系人 :





周杨





(9)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客服电 话: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3 (10)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F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电 话: 61195566 联系人 :马 瑾 公司网 址: www.bocichina.com (11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客服电 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12)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 市崂山 区深 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宝 林 联系人:





吴忠 超 客服电 话: (0532 )96577 公司网 址:


www.zxwt.com.cn (13)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A 座 39-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服电 话:


95565 联系人:





林生 迎 公司网 址:


www.newone.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 选 择其 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销售 基金 , 并 及时 公 告。 3、场 内销售 机构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4 场内销售机构是指 具 有 基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经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认可 的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 具体 名单见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 周明 电话: (010 )59378835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 任瑞 新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孙 睿 联系人 :孙 睿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6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 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汤骏 经办会 计师 :汤骏


许培 菁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5 六 、基 金份额 的分 级 (一) 基金 份额 的分 级规 则


本基金 按照 不同 流动 性 、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特征 分为两 类基 金份 额 , 互利A 份额为自 分 级运 作周 期起始 日起 每6个 月开 放一 次,预 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较低; 互利B份额 为 在每 个 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 并上市交易、预期风险和 预期收益水平较高。 互利A 份额和互利B 份额 分 开募 集, 所募 集的 基金资 产合 并运 作。 (二) 基金 的分 级运 作周 期 本基金的 每个分级 运作周 期为2年。 第一个分 级运作 周期的起 始日为基 金合同 生效日 , 到期日 为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两年 期的 届满 日 。 如 该 日为非 工作 日 , 则 到期 日 为该日 之前 的最 后一个 工作 日 。 每 个分 级 运作周 期到 期后 , 本基 金 将安排 不超 过十 个工 作日 的过渡 期 , 基 金 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办理本 基金的份额折算确认、互利B 份额的申购、赎回以 及 互利A 份额的 申购等 事宜 。 (三) 基金 份额 配比 本基金 募集 成立 时, 互利A份额 、 互利B份额 的 份额 配比原 则上 不超 过7 ∶3。 本 基金每 个分级 运作 周期内 , 互利A 份额 自分级 运作 周期起 始日起 每满6个 月打 开一次 申购、 赎 回, 但 在第 四个 开放日 仅开 放赎 回, 不 开 放申购, 互利B 份额 封闭 运 作, 在深 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和交 易。在 互利A 份额 的 每个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将对 互利A 份额 进行基金 份 额折算 , 互利A份额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调 整为1.000 元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互利A 份额 数按 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在互利A 份额的第四个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将对 互利B 份额 进行基金份 额折算 , 互利B份额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调 整为1.000 元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互利B 份额 数按 折算比 例相 应增 减。 因 此, 在互利A 份额 的开放 日, 如果 互利A份额 没有 赎回 或者 净赎 回份 额极小 , 互利A 份额 、 互利B份额 在 该次 开 放日后 的份 额配 比可 能 会 出现大 于7:3 的情 形; 如 果 互利A份额 的 净赎回 份额 较多 , 互利A份额 、 互利B 份额 在该 次开 放 日后的 份额 配比 可能 会出 现小于7:3 的 情形。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6 (四) 互利A 份额 的运 作 1、年 化约 定收 益率 (1) 互利A 份额 的年化 约 定收益 率为 :1.1× 一年 期 定期存 款利 率+利差 互利A份额 根 据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获取 年化 约定 收益 率, 其年 化约 定收 益率 在 每个开 放日 设定一 次并 公告 。 一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指 :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日当 日 , 中国人 民银 行公 布并 执行 的金融 机构 人民币 一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基准 利率 ; 在互利A 份额 的每个 开放 日 , 基 金管 理 人将根 据该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重 新 设 定 互利A 份额 的 年化 约定 收益 率中 的一年 期定 期存 款利 率值 , 并用于 下6 个月 的每 日约 定 收益的 计算 。 视国内 利率 市场 变化 , 基 金 管理人 在互利A份额 的 每 个开放 日前 公告 下6 个月 互利A 份额 适用的 约定 收益 的利 差值 。利差 的取 值范 围从0.5% (含) 到1.5% ( 含) 。 互利A 份额 的应 计收益的 金额采用单利计算 。 互利A 份额的年化约 定收益率 计算按照四 舍五入 的方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本基 金 第一个分级 运作周期最 初6个月内, 互利A 份额适 用的 利差值为1.3% ,即本 基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最 初6 个 月 内, 互利A 份额 的 年 化 约 定 收 益 率 为 :1.1×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1.3% 。 例如 , 如 果 在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 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 并执行 的金 融机 构人 民币 一年期 银行 定期存 款基 准利 率 为3.00% , 则本 基金 第一 个 分 级运 作周期 的最初6 个月 内, 互利A 份额 适用 的 年化 约定 收益 率=1.1× 3.00%+1.3%=4.6% 。 互利A 份额 在本 基金第 一个 分级运 作周期 最初6个 月内 的年化 约定收 益率 以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为准 。 (2) 本基 金 的净资 产优 先分 配 互利A 份额 的本金 及自 上一开 放日( 不含 )起累 计每日 约定收 益的 总额 ; 对于 互利A 份额 的每 一个 分级 运 作周期 的首 次约 定收 益分 配, 本基 金的 净 资产优 先分 配互利A份额 的本金 及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含, 针对 第一 个运 作 周期而 言 ) 或 自 该分级 运作 周期 起始 日 ( 含) 起累 计每 日约 定收 益 总额 。 本 基金 净资 产在 优 先分配 互利A 份 额 的本 金及 约定 收益 总额 后的剩 余净 资产 分配 给互利B 份额 。 (3) 如本基 金净资 产等 于或 低于 互利A份额 的本 金及 约定收 益的总 额, 则本基 金净资 产全部 分配 给互利A份额 后, 仍 存在 额外 未弥 补的 互利A 份额 的本 金及 约定 收 益总额 的差 额,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7 不再进 行弥 补。 基金管 理人 并不 承诺 或保 证 互利A 份额 持有 人能 够 获得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约定 收益 , 即 如 在本基 金资 产出 现极 端损 失情况 下 , 互利A份额 仍 可 能面临 无法 取得 累计 每日 约定收 益乃 至 投资本 金受 损的 风险 。 2、互利A份额 的 开放日 互利A 份额 的开 放日为 自每 个分级 运作周 期起 始日起 每满6个月 的 日期 (但 在第 四个开 放日仅 开放 赎回 , 不开 放 申购 ) ,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 日,则 互利A 份额 的开 放日 为该 日 前的 最 后一个 工作 日 。 因 不可 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 使互利A 份额无 法按 时开 放申 购与 赎回的 , 开放 日 为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影 响因素 消除 之日 的下 一个 工作日 。 互利A 份额 的第 一个开 放日 为第一 个分级 运作 周期起 始日起 满6 个月的 日期 ,如 该日为 非工作 日 , 则 为该 日之 前 的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 第 二 个开放 日为 第一 个分 级运 作周期 起始 日满 12 个月 的日 期 , 如 该日 为 非工作 日 , 则 为该 日之 前 的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 以 此 类推 。 例 : 如果 本基金的 第一个分 级运作 周期起始 日为2013 年9月2 日,则满6 个月、12 个月、18 个月、24个 月的日期分别为2014 年3 月1 日、2014 年9 月1 日、2015 年3 月1 日、2015 年9 月1 日, 其 中2014 年3月1日为 非工作 日,则其 之前的 最后一 个工作日 ,即2014 年2 月28日 ,为互利A 份额 的 第 一个开放 日;2015 年3月1 日为非工 作日,则 其之前 的最后一 个工作日2015 年2 月27日为 互利 A份额 的 第三 个开 放日 。 互利A 份额 在第 二个分 级运 作周期 的第一 个开 放日为 该运作 周期起 始日 起满6个 月的日 期 ,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日 , 则为该 日之 前的 最后 一个 工作日 ; 以此 类推 。 例: 如果本 基金 的 第 二个分 级运 作周 期的 起始 日为2015 年9月4 日 , 第 二 个分级 运作 周期 起始 日满6 个月 、 12 个月 、 18 个月、24 个 月 的 日期 分别 为2016 年3 月3 日、2016 年9 月3 日、2017 年3 月3 日、2017 年9 月3 日, 其中2016 年9月3日 为 非工作 日 , 则 之 前 最后 一 个工作 日2016 年9月2 日为 互利A份额 在第 二个分级运作周期中 的第 二个开放日;2017 年9 月3日为非工作日,则之 前最 后一个工作日 2017 年9月1 日为 互利A份额 在第 二个 分级 运作 周期 中的第 四个 开放 日。 其他各 分级 运作 周期 的各 开放日 的计 算雷 同。 3、基 金份 额折 算 在 本基金 每个分 级运 作周期 起始日 起每满6个月 , 基金 管理人 将对互利A份额 进 行基金 份额折 算, 互利A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调整 为1.000 元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互利A 份额数 按折 算比例 相应 增减 。互利A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与开 放日 为同 一个 工作 日。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8 互利A份额 的基 金 份额 折 算具体 见基 金合 同 “ 七、 基 金份额 的折 算 ” 以及 基金 管 理人届 时 发布的 相关 公告 。 4、规 模限 制 本基金 每个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的每 个开 放日 , 经注 册 登记机 构确 认后 的互利A 份额的 份额 余额原 则上 不得 超过7/3 倍 互利B份额 的 份额 余额。 具 体规模 限制 及其 控 制 措施 见基金 份额 发 售公告 或基 金管 理人 发布 的其他 相关 公告 。 (五) 互利B 份额 的运 作 1、互利B 份额 在分 级运 作 周期内 封闭 运作 ,不 接受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但 可上 市交易 。 2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有关 规定 ,在 符合 基金 上市交 易条 件下 ,申 请 互利B份额 在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3、 本基 金在 扣除 互利A份额 的应 计约 定收 益后 的全 部剩余 收益 归互利B份额 享 有, 亏 损 以 互利B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为 限,由 互利B 份额 承担 。 4、 在每 个分 级运 作周 期到 期日 , 基 金管 理人 将对 互利B 份额 进行 基金 份额 折算 , 互利B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调整 为1.000 元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的互利B份额 数 按折 算比例 相应 增 减。互利B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折算基 准日 与分 级运 作周 期到期 日为 同一 个工 作日 。 (六)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公式 如下 :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T 日闭 市后的 基金 资产 净值/T 日 基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其中,T 日基 金份额 的 余 额 数量为 互利A 份额 和互利B 份额的 份额 总额 ;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后3位 , 小 数 点后第4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 产生的 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T 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 公告。如 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七)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互利A 份额 和互利B 份额 折算 前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本基金 每个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在 互利 A 份额 的 每个 开放日 计算 互利 A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 净值; 在互利 B 份额 的分 级运作 周期 到期 日分 别计 算 互利 A 份额 和 互利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9 净值。 1、互 利A 折算 前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计算 设第 T 日 为分 级运 作周 期 内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日 , Ta 为上一 个开 放日 起 ( 不含该 日; 若之前 尚未 进行 开放 , 则 为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含) ) 至 T 日的 运作 天数 ,NA VT 为 T 日闭市 后的基 金资 产净 值,Sa 为 T 日 互利 A 份额 的份 额余 额,Sb 为 T 日 互利 B 份额 的份额 余额 , NAVa 为第 T 日 互利 A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NA Vb 为第 T 日互利 B 份额 的份 额 净值,Ra 为在 互利 A 份额 的约 定年化 收 益率,t 为分 级运 作周 期内 当年实 际天 数, 即上 一个 开放日 (若 之 前尚未 进行 开放 , 则为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 所 在年 度 的实际 天数 。 在分 级运 作 周期内 ,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基金 运作 的实 际情况 对用 于互利 A 份额 及互利 B 份额 净 值计 算的 实际运 作天 数 进行调 整, 如调 整, 届时 可参见 更新 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及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 (1) 如果 T日 闭市 后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大于 或等 于 “1. 0 00 元 乘以 T 日 互利 A 份额 的份额 余额加 上 T 日 全部 互利 A 份额应 计约 定收 益之 和 ” , 即: N A V T≥ Sa× 1.000 × (1+Ra× Ta/ t), 则: NAVa =1.000× (1+Ra× Ta/t ) (2) 如果 T 日 闭市 后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小于 “1.00 0 元 乘以 T 日 互利 A 份额 的份 额余额 加 上 T 日全 部互利 A 份额 应 计约定 收益 之和 ” , 即:NA VT <Sa× 1.000× (1+Ra× Ta/ t ) ,则: NAVa =NA VT / Sa 2、互利 B 份额 折 算前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设 NA Vb 为 互利 B 份额 分 级运作 周期 到期 日(T 日) 互利 B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互 利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算公 式如 下: NA Vb =max ( ) 互利 A 份额 折 算前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和 互利 B 份额 折 算前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互利 A 份额 和互利 B 份额 在过渡 期内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参见 基金 合同 的 “ 基 金的过 渡 期 ” 部 分。 (八)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互利A 份额 和互利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的基 础上, 采用 “ 虚 拟清算 ” 原 则计 算并 公告 互利A 份额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0 和 互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其中, 互利A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计算日不包括 互 利A 份额 的开 放日 。 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是对 两类 基金 份额价 值的 一个 估算 , 并 不代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可 获得 的实 际价 值。


互利A份额 和 互利B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在 当天 收市后 计算 , 并在T+1 日 内 与本基 金 基金份 额净 值一 同公 告。 如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1) 互利A 份额 基金份 额 参考净 值计 算 本基 金每个分 级运作周 期内, 在 互利A份额 的非开放日 (T 日) ,NAVa 为T 日互利A 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若无特 别说 明, 其他 参数 设定同 上) 。 1)如果 T日闭 市后的 基金 资产净值 大于 或等于 “ 1.00 0 元乘以T 日互利A 份额 的 份额余 额 加上T 日 全部 互利A份额 应 计约定 收益 之和 ” , 即: N A V T≥S a× 1.000 × (1+Ra× Ta/ t ),则 : NAVa =1.000× (1+Ra× Ta/t ) 2)如 果T 日 闭市 后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小 于 “1. 000 元乘 以T 日 互利A份额 的 份额 余额 加上T 日 全部互利A份额 应 计约 定 收益之 和 ” ,即 :NAVT <Sa× 1.000× (1+Ra× Ta/ t ) ,则: NAVa =NAVT / Sa (2) 互利B份额 的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计算 设NAVb 为T 日互利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本 基金每 个分 级运 作周 期内 , 在互利A 份额 的 非 开 放 日 ,NAVa 为T 日 互利A 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在 互利A 份额 的 开 放 日 , NAVa 为T 日 互利A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NA Vb =max ( ) 互利A份额 、 互利B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的 计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3 位, 小 数点后 第 4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1 七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9 月 4 日 证监 许可 【2013】1147 号 文件核 准 , 向社 会公 开募 集 。 本基 金为 契约 型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 金存 续期 间 为不定 期。 本基金 自 2013 年 9 月 10 日起开 始发 售, 每份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面值 为 1.00 元 人民币 。截 至 2013 年 9 月 18 日募 集结 束,共 募集 中银 互利 分级 债券 A 类基 金份 额 2,055,333,448.41 份, 中银互 利分 级债 券 B 类 基 金份 额 900,049,080.39 份,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 10,506 户 。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2 八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根据相 关规 定 , 本 基金 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 基 金合同 已 于 2013 年 9 月 24 日正 式生 效。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自 2014 年 8 月 8 日起 ,连 续二 十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 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 资产 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 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 报告中予以披 露; 连续 六十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提 出解决 方案 , 如转换 运作 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3 九 、基 金份额 的折 算 在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 互利A 份额、 互利B 份额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 算。 (一) 互利A 份额 的折 算 1、折 算基 准日 互利A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折 算基准 日与 互利A 份额 的 开放日 为同 一个 工作 日。 在本基 金的 每个 分级 运作 周期内 , 互利A份额 的 基金 份额折 算基 准日 ( 开放 日 ) 为 分级 运 作周期 起始日 每满6 个月的 日期, 如该日 为非工作日 ,则 互利A 份额 的 开放日 为该日 前的 最后一 个工 作日 。 因不 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 互利A份额 无 法按 时开 放申 购 与赎回 的 , 折 算 基准日 (开 放日 )为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 影响 因素 消除之 日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 2、折 算对 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互利A 份额 所有 份 额。 3、折 算频 率 自每个 分级 运作 周期 起始 日起每 满6 个月 折算 一次 。 4、折 算方 式 折算日 日终 , 互利A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调 整为1.000 元, 折算 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 的 互利A 份额 的份 额数 按 照比例 相应 增减 。 互利A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折 算公式 如下 : 互利A份额 的 折算 比例 = 折算日 折算 前互利A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1.000 互利A份额 经 折算 后的 份 额数= 折算 前互利A份额 的份额 数× 互利A 份额 的折 算比例 互利A份额 经 折算 后的 份 额数采 用四 舍五 入的 方式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 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 互利A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互利A 份额的折算 比例的 具体 计算 见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5、基 金份 额折 算期 间的 基 金业务 办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 互 利B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等 业务 , 具体 见基 金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4 管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6、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公告 (1 ) 基 金份 额折 算提 示性 公告须 最迟 于实 施日 前2 日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2)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束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二) 互利B 份额 的折 算 1、折 算基 准日 互利B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日 与分 级运 作周 期到 期日为 同一 个工 作日 。 在本基 金的 每个 分级 运作 周期内 , 互利B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折 算基 准日 为 自 分级 运作周 期 起 始日 起满2年 的对 应 日期, 如该 日为 非工作 日, 则 互利B 份额的 折算 基准 日 为 该日 前的 最 后一个 工作 日。 2、折 算对 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互利B 份额 所有 份额 。 3、折 算频 率 自每个 分级 运作 周期 到期 日折算 一次 。 4、折 算方 式 折算日 日终 , 互利B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调 整为1.000 元, 折 算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 的 互利B 份额 的份 额数 按照 比例相 应增 减。 互利B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折算 公式如 下: 互利B份额 的 折算 比例 =折 算日折 算前 互利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1.000 互利B份额 经 折算 后的 份额 数=折 算前 互利B 份额 的份 额数× 互利B 份额 的折 算比 例 互利B份额 经 折算 后的 份额 数采用 四舍 五入 的方 式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 产生的 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在实施基金 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 前 互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互利B 份额 的折 算 比例的 具体 计算 见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5、基 金份 额折 算期 间的 基 金业务 办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中 国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5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互利B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等 业务 , 具体 见基 金 管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6、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公告 (1 ) 基 金份 额折 算提 示性 公告须 最迟 于实 施日 前2 日 在指定 媒体 公 告 ,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2)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束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6 十、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的每 个分 级运 作期 内, 投资者 可在 互利 A 份额 的 开放日 对 互利 A 份额 进行 申购和 赎 回,但 在第 四个 开放 日仅 开放赎 回, 不开 放申 购。 在每个 分级 运作 周期 到期 后, 本 基金 将安 排不 超过 十个工 作日 的过 渡期 。 基 金管理 人 在 过渡期 内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折算确 认、 互利 B 份额 申 购、赎 回以 及互利 A 份额的申购 事宜 。 本基金 过渡 期内 不开 放互利 A 份额 的赎 回。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 况设 定过渡 期内 互 利 B 份额 的份 额上 限, 并 在每个 分级 运作 周期 到期 日前十 个工 作日 进行 公告 。 (一)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互 利 A 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1、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每个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投 资者 可在 互利 A 份额 的开 放日 对互利 A 份额 进行申 购 与赎回 (但 在第 四个 开放 日仅开 放赎 回, 不开 放申 购) ; 互利 B 份额 不 开放 申 购、 赎 回业 务 。 投资者 办理 互利 A 份额 的 申购、 赎回 应使 用经 本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及基 金管 理人认 可 的账户 (账 户开 立、 使用 的具体 事宜 见相 关业 务公 告) 。 互利A份额 的 销售 机构 包 括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的销售 机 构 , 具 体 名单请 见基 金管理 人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 他方式 办理 互利 A 份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基 金销售 机构 , 并予以 公告 。 2、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 时间 互利A份额 自 分级 运作 周 期起始 日起 每满6个月 开 放 一次,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 与赎回 。 本基金 办理 互利A 份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 为自 分级运 作周 期起 始日 起每 满6个 月的 日期 , 如 该日 为非 工作 日,则 互利A份额 的 开放 日为该 日前 的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 在 每个 分级 运作周 期内 互利A 份额 的 最后一 个开 放日 , 即每 个 分级运 作周 期到 期日 , 基 金管理 人不 再接 受 互利A 份额 投资 者的 申 购申请 ,只 接受 互利A 份额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 因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金 无法 按时 开放 互利A份额 的 申购 与赎 回的 , 开 放日为 不 可抗力 或其 他情 形影 响因 素消除 之日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 互利 A 份额 的 开放 日以 及 开放日 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具 体事 宜见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互利 A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或 者转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互利 A 份额 的 申购 、 赎回或 转换 申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7 请,视 为无 效申 请。 3、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确 定价 ” 原 则, 即 申 购、 赎 回价 格以 折算 后的 互利 A 份额 基金 份额净 值 , 即 1.000 元 人民 币 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 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日 的申购与 赎回申 请可以在 基金管理 人规定 的时间内 撤销。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4) 赎回 遵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者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基金 管理人、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可根据 基金运 作的实际 情况并在 不影响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实质 利益 的前 提下 调整上 述原 则 。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按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4、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 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 构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者 在申 购互利 A 份额时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足 申购 资金 ,投 资者 在提交 互 利 A 份额 的赎 回申 请时 , 必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 赎回申 请无 效 而不予 确认 。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 认 在每一 个互利A份额 开 放 日 (T 日) 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T+1 日) , 互利A 份额 的 基金注 册 登记机 构对 投资 者的 申购 与赎回 申请 进行 有效 性确 认和成 交确 认。 在T+2 日后 (包括 该 日 ) 投资者 应及 时向 销售 机构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查询申 购与 赎回 的成 交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依 法对 上 述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时间进 行 调整 , 并 必须 在调 整实 施 日前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 上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3)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成 交确认 原则 在每一 个互利A份额 开 放 日, 本 基金 以互利B 份额 的 份额余 额为 基准 , 在 不超 过7/3 倍 互 利B 份额 的份 额余 额范 围内 对 互利A 份额 的申 购申请 进行确 认。 在每一个互利A 份额 开放 日,所有经确认有 效的互利A 份额的赎回 申请全部 予以成交确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8 认。 对于互利A 份额 的申购申 请,如果对 互利A 份额 的 全部有效申购申请 进行确 认后, 互利 A 份额 的份额余额小于或 等于7/3 倍 互利B 份额的份 额余额,则所有经确认有 效的 互利A 份额 的申购申请全部予 以成交 确认;如果对 互利A 份额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 请进行 确认后, 互利A 份额 的 份额 余额 大于7/3 倍 互利B份额 的 份额 余额, 则 根据经 确认 后的 互利A 份额 余额 不超 过 7/3 倍互利B 份额 的份 额的 原则, 对全 部有 效申 购申 请按比 例进 行成 交确 认。 互利A 份额 每 次 开 放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确 认 办 法 及 确 认 结 果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相关 公告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互利 A 份额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受理 并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 表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互利 A 份额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互利 A 份额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以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5、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全 额缴 款 , 投 资人 交 付申购 款项 , 申购 成立 ; 登记机 构确 认基金 份额 时 , 申 购生 效 。 若 申购 不成 功或 无效 , 申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由此 产生 的 利息等 损失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登记 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 赎 回生 效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T 日赎 回申请 成功 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及 其相 关基 金销售 机构 在 T+7 日( 包括 该日 )内 将赎 回款项 划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账户 。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同 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6、申 购和 赎回 的金 额限 制 (1)在本 基金每 个分级运 作周期内 的开放日 (第四 个开放日 除外) , 投资者 通 过基金 管 理人网 上直 销平 台或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其 他销 售机 构申购 互利 A 份额 时, 单 笔申购 最低 金 额为人 民 币 1000 元 ; 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中心 柜台 申购互利 A 份额 时, 单笔 申购最 低金 额 为人民 币 10000 元。 在 本 基金每 个分 级运 作周 期内 的 开放 日 (第 四个 开放 日 内除外 ) 内, 投 资者可 多次 申购 互利 A 份额 ,对 单个 投资 者累 计持 有基金 份额 不设 上限 限制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在本 基金 每个 分级 运 作周期 内的 开放 日, 投资 者可申请 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互利 A 份 额 基金 份额 赎回 。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9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与 其他 销售机 构约 定 , 对 投资 人 委托其 他销 售机 构 在 本基 金每个 分级 运作周 期的 开放 日( 第四 个开放 日仅 办理 赎回 ,不 办理申 购) 办理 互利 A 份额 申购 与赎 回 的,其 他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委托 协议 的相 关规 定办 理,不 必遵 守以 上限 制。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市场情 况 , 在 法律 法规 允 许的情 况下 , 调整 上述 规 定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实 施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7、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互利 A 份额 不收 取申购 费 、赎回 费。 8、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 (1) 申购 份 额 的计 算及 余 额处理 方式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互利 A 份额 的 申购 份额 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小 数点 后 2 位 以后 的 部分四 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例: 某投 资人 在本 基金 某一 分级周 期内 的第 一个 开放 日投资 10,000 元申购 互利 A 份额 , 则 其可 得到 的互利 A 份额 计算如 下; 申购份 额=10,000 元/1.00 元=10,000 份 即:投 资人 在开 放日 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 互利 A 份额 ,可 获 得 10,000 份互利 A 份额。 (2)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及 余额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例: 某投 资人 在 本 基金 某一 分级运 作周 期内 的第 四个 开放日 赎回 互利 A 份额 10,000 份, 则 其可 得到 的 赎 回金 额计 算如下 : 赎回金 额=10,000 份× 1.00 元=10,000 元 即:投 资人 在开 放日 内赎 回互利 A 份额 10,000 份, 可获得 的赎 回金 额 为 10,000 元。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后 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此产 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9、互利A份额 申 购和赎 回 的注册 登记 互利A份额 申 购与 赎回 的 注册登 记业 务 , 按 照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有 关规 定办理 。 投资者申购 互利A 份额成 交确认后,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登 记权益并办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0 理注册 登记 手续 。 投资者赎回 互利A 份额成 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 除权益的注 册登记 手续 。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可依 法对 上述 相关 规定予 以调 整, 并最 迟于 开 始实施 前 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10、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互利 A 份额 的 情形 基金管 理人 可因 如下 情形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 资者 对互利 A 份额 的 申购申 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3)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4)基金 资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或 可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5) 根据 申购 规则 和程 序 导致部 分或 全部 申购 申请 没有得 到成 交确 认;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7)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 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的 , 申购款 项将 全额 退还 投资 者。 发生 上 述(1)到(6 )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停 申购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指 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11 、 暂停 赎回 互利 A 份额 或延缓 支付 互利 A 份额 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可因 如下 情形 ,拒绝 接受 或暂 停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对 互利 A 份额 的 赎回申 请 或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3)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基 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 已接 受的 赎 回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将 足 额支付 ; 如暂 时 不能足 额支 付的 , 可延 期 支付部 分赎 回款 项 , 按 每 个赎回 申请 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申 请量 占已 接受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支 付 部分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发 生的情 况制 定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 相应的 处理 办法 在后 续工 作日予 以支 付。 暂停互利A份额 的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在 指定 媒体刊 登暂 停赎 回公 告。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依 照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12、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互利A 份额 的单 个开放日 ,经过申购与赎回 申请的 成交确认后, 互利A 份额 的净赎回份 额 ( 互利A 份额 赎回 申请 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 数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总 数后 的余 额所 代表 的份额 净值 之和 ) 超 过本 基 金前一 日基 金 总份额 的10% 时 ,即 认为 发生了 互利A 份额 巨额 赎 回。 当互利A 份额 出现 巨额 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 据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部 分延 缓支 付。 (1)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 者的全部 赎回 款项 时,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延缓 支付部分 赎回款 项: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 付投资者 的赎回款项 有困 难或认 为 支付投 资者 的赎 回款项 可 能会对 基金 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延 缓支 付 部分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20个 工作 日。 (3)巨额 赎回的公 告:当 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缓支付 赎回款项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 过 邮寄、传 真或者招 募说明 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 在3个交 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 额持有 人,说明 有 关 处理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在上 述时 间内 通过 公告 说明有 关情 况 , 视为通 知送 达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二) 过渡 期内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1、申 购与 赎回 场所 过渡期 内 , 互利A 份额 的销 售机构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的销售 机 构, 具 体 名单请 见基 金 管 理人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互利B 份额 可 通过场 外、 场 内两 种方 式 办理申 购、 赎 回业务 。 本基金 的场 外销 售机 构包 括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的销售 机 构, 场外 申 购的基 金 份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下; 本 基金 的场 内销 售机 构 为具有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的深圳 证券 交 易所会 员单 位, 场内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下。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基金 销售 机 构 , 并 予 以公告 。 互利 A 份额 和 互利 B 份额的销售 机构 可能 不同 ,具 体销售 方式 和销 售机 构详 见相关 公 告。 2、申 购与 赎回 的账 户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 可的账户 (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具体 事宜见 相关 业务 公告 )。 3、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 时间 每个分 级运 作周 期到 期后 , 本 基金 将安 排不 超过 十 个工作 日的 过渡 期 , 过 渡 期包括 份额 折算确 认日 , 互利 B的 开 放期和 互利 A的 申购 期三 个阶段 。 其中 第一 个工 作 日为份 额折 算确 认日, 注册 登记 机构 及基 金 管理人 将为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办 理折 算后 的互利 A 份额 及 互利 B 份额 的登 记确认 ,份额折 算确认日 当日不接 受申购 与赎回。 自过渡期 的第二 个工作日 起 本 基金将 进入 互利 B 份额 的 开放期 ,开 放期 的具 体时 间详见 基金 管理 人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互利 B 份额 的 开放期 结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以 互利 B 份额 的 开放 期结 束后 的 互利 B 份 额 余额 为基 准, 决定 是否 开放互利 A 份额 的申 购。 如果在 互利 A 份额 申 购期 开始前 ,互利 A 份额 的份 额余 额小于 7/3 倍的互利 B 份额 开 放期 末的份 额余 额, 则开 放互利 A 份额 的过 渡期申 购; 如果 在互利 A 份额 申 购期 开始 前, 互利 A 份额 的份 额余 额已 经大 于或等 于 7/3 倍的互利 B 份额 开放 期末 的份额 余额 ,则 不再 开放 互利 A 份额 的过 渡期 申购 ,并按 互利 A 份额 和 互利 B 份额 两级 份 额配比 不超 过 7:3 的原 则 ,对全 部互利 A 份额 按 比 例进行 确认 , 超出部 分以 现金 形式 返还 投资者 。 是 否开 放互利 A 份额的 申购 ,以 及互利 A 份额 开 放申 购 的具体 时间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过渡期 结束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本基 金进 入 下 一个 分级运 作周 期。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 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 购、赎 回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进行调 整, 但此 项调 整应 在实施 日2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4、过 渡期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的原 则 (1) 基 金份 额赎 回 、 申购 均采用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赎回、 申购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市 后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3 计算的 对应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 (2) 基金 份额 根据 “ 金额 申购、 份额 赎回 ” 的 原则, 申 购以金 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 (3)基金 份额的当 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 管理人规 定的时间 内撤销 ,在当 日 的开放 时间 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或证 券交 易所 另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4)场外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 回; (5) 投 资者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场内 互利 B 份额 申 购、 赎 回 业务时 , 需遵 守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的相 关业 务规 则 ; 若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 监会 、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或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对申 购 、 赎回业 务等 规则 有新 的规 定, 按新 规定 执 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 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的前提下 调整上 述原 则 。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按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5、过 渡期 基金 份额 申购 与 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 式 在过渡 期内 ,基 金投 资者 必须在 互利 B 份额 的开 放 期的业 务办 理时 间提 出申 购和赎 回 申请, 必须 在互利 A 份额 的申购 期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提出申 购申 请。 投资者 在申 购时 须按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 资金 , 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 回申请 无效 而不 予确 认。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成 交确认 原则 过渡期 的互利 B 份额 的开 放期内 ,对 于互利 B 份额 赎回申 请, 所有 经确 认有 效的赎 回 申请全 部予 以成 交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设 定过 渡期 内互利 B 份额的 份额 上限 。 过 渡期 的 互利 B 份额 的 开放 期内 , 在 每一 个开放 日, 对于 互利 B 份额 申购 申请 ,如 果对 互利 B 份额 的全 部 有效申 购申 请进 行确 认后 , 互利 B 份额 的 份额 余额 大于互利 B 份额 的份 额上 限,则 在经 确 认后的 互利 B 份额 余额 不 超过其 份额 上限 的范 围内 ,对全 部有 效申 购申 请按 比例进 行成 交 确认; 如果 对互利 B 份额 的全部 有效 申购 申请 进行 确认后 ,互利 B 份额 的份 额余额 小于 或 等于其 份额 上限 ,则 对全 部有效 申购 申请 全部 予以 成交确 认。 互利 B 份额 的 份额上 限见基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 金管理 人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如果在 互利 A 份额 申购 期 开始前 ,互利 A 份额 的 份 额余额 小于 7/3 倍的 互利 B 份额 开 放期末 的份 额余 额, 则开 放互利 A 份额 的 过渡 期申 购 。在 每一 个开 放日 ,如 果对互利 A 份 额 的全 部有 效申 购申 请进 行确认 后, 互利 A 份额 的 份额余 额大 于 7/3 倍的 互利 B 份额 开放 期末的 份额 余额 ,则 按互利 A 份额 和互利 B 份额 两 级份额 配比 不超 过 7:3 的 原则, 对当 日 全部有 效申 购申 请按 比例 进行成 交确 认; 如果 对互利 A 份额 的全 部有 效申 购 申请进 行确 认 后,互利 A 份额 的 份额 余 额小于 或等 于 7/3 倍的 互利 B 份额 开放 期末 的份 额 余额, 则对 当 日申购 申请 全部 予以 成交 确认。 如果 在互利 A 份额 申购期 开始 前, 互利 A 份额 的份 额余 额 已经大 于或 等 于 7/3 倍的 互利 B 份额 开 放期 末的 份 额余额 ,则 不再 开放 互利 A 份额 的 过渡 期申购 , 并 按互利 A 份额 和互利 B 份额 两级 份额 配 比不超 过 7:3 的 原则, 对 全部互利 A 份 额 按比 例进 行确 认, 超出 部分以 现金 形式 返还 投资 者。 6、申 购和 赎回 的金 额限 制 (1 ) 在 每两 个分 级运 作周 期间的 基金 过渡 期内 , 本 基金 投 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上 直销 平 台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互利 A 份额 时 ,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 元 ;通过基金 管理 人直销中心柜 台申购互利 A 份额时 ,单笔申 购最低 金额为人民 币 10,000 元。 本 基金 投资 者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中心 柜台 、 网 上直 销平 台或 基 金管理 人指 定的 其他销 售机 构申 购 互利 B 份额 时 ,单 笔申 购最 低金 额为人 民币 50,000 元。 投 资者通 过场 内 申购互利 B 份额 单笔 申购 金额不 得低 于 50,000 元 , 超过 50,000 元 的须 为 1,000 元的 整数 倍, 且每笔 申购 最大 不超 过 99,999,000 元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本 基金 份额 , 对 单个 投资 者累 计 持有基 金份 额不 设上 限限 制。 法律 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2 )在 每两 个分 级运 作周期 间的 基金 过渡 期内 , 投资 者可 申请 将其 全部 或部分 互利 B 份额 基 金份 额赎 回。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与 其他 销售机 构约 定 , 对 投资 人 委托其 他销 售机 构在 每两 个分级 运作 周期间 的基 金过 渡期 内办理 互利 A 份额 申购 和互利 B 份额 申 购、 赎回 的 ,其 他销售 机构 可 以按照 委托 协议 的相 关规 定办理 ,不 必遵 守以 上限 制。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市场情 况 , 在 法律 法规 允 许的情 况下 , 调整 上述 规 定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实 施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 7、过 渡期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 费用 (1) 过渡 期申 购费 用 在过渡 期的 互利 A 份额 的 申购期 内进 行互利 A 份额的申购 ,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 在过渡 期的 互利 B 份额 的 开放期 内进 行互利 B 份额 的申购 ,互利 B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 如 下: 单笔申 购金 额 M 申购费 率 场外申 购 M <100 万元 0.8% 100 万元 ≤M <200 万元 0.5%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3%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场内申 购 由销售 机构 参照 场外 申购 费率执 行 互利 B 份额 的 申购 费用 由 基金申 购人 承担 ,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市 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2) 过渡 期赎 回费 用 在过渡 期的 互利 B 份额 的 开放期 内进 行互利 B 份额的赎回 ,不 收取 赎回 费用 。 (3)销售 机构可以 在法律 、行政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 允许的范 围内对基 金销售 费用实 行 一定的 优惠 ,并 应按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要求 进行 公告。 8、申 购份 额和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 (1) 互利B份额 、 互利A 份额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互利A 份额的申购 费率 为0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费 的申 购, 申购 费用 =固定 申购 费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通过场 内方 式申 购的 , 申 购份额 计算 结果 截位 保留 到整数 位 , 计 算所 得整 数 位后小 数部 分的份 额对 应的 申购 资金 返还至 投资 者资 金账 户 。 通过场 外方 式进 行申 购的 , 申 购份 额计 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 点后2位 ,由 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例:某投资人在每两个分 级运作周期间的基金过渡 期内 投资50,000元场 外申 购 互利B 份 额 ,申购 费率为0.8% , 假设申购申 请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金 额计算 如下 :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6 净认购 金额=50,000/ (1+0.8% )=49,603.17 元 申购费 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 额=49,603.17/1.250=39,682.54 份 即 : 该 投 资 人 以50,000 元 场 外 申 购 互利B 份额 , 假 设 申 购 申 请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250 元, 则其 可得 到39,682.54 份 互利B份额 。 再如,某投资 人在每两个 分级运作周期 间的基金过 渡期内投资10,000元 场外 申购 互利A 份额 , 申购 费为0, 假设 假 设申购 申请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1.250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申购 金 额计算 如下 : 申购份 额=10,000/1.250=8000 份 即: 该 投 资 人 以10,000 元 场 外 申 购 互利A 份额 , 假 设 申 购 申 请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250 元, 则其 可得 到8000 份 互利A 份额 。 (2) 互利B份额 赎 回金 额 的计算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 计 算 结果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 由 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享 有或 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每两个分 级运作周期间的基金过渡 期内场外赎回 互利B 份额10,000 份, 假设赎 回申 请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1.250 元 ,则 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金 额=10,000× 1.250=12,500 元 即:投 资人 场外 赎回10,000 份互利B 份额 ,可 得到 的 赎回金 额为12,500元。 9、申 购和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本基金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业 务,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定 办 理。 投资者 申购 互利A 份额 或 互利B份额 成 功后 ,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在T+1 日为 投资 者登记 权 益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 续, 投资者 自T+2 日( 含该 日) 后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赎回 互利B 份额成功后,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 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注 册登记 手续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购 、 赎 回 的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 对 于申 购、 赎 回申请 的确 认情 况,投 资者 应及 时查 询。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7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可依 法对 上述 相关 规定予 以调 整, 并最 迟于 开 始实施 前 按照《 信 息 披露 办法 》的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10、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可因 如下 情形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 资者 的申购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3)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4)基金 资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或 可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5) 根据 申购 规则 和程 序 导致部 分或 全部 申购 申请 没有得 到成 交确 认; (6) 互利 A 份额 的 申购 申请数 量过 多, 导致 互利 A 份额 与互利 B 份额 的 份 额配比 达 到或超 过 7/3 ; (7)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8)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的 , 申购款 项将 全额 退还 投资 者。 发生 上 述(1 )到 (6)、(8) 项 暂停申购 情形 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申购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 在 指定媒 体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发生上述 (1)到 (5)、 (8 )项暂 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 购 业务的 办理 ,且 开放 期间 按暂停 申购 的期 间相 应延 长,并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 公 告 。 11、暂 停互利B份额 赎 回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可因 如下 情形 , 拒绝 接受或 暂停 互利B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或 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3)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 以上 开放 日巨 额赎 回 ,导致 本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基 金 管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8 理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已接 受的 赎 回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将 足 额支付 ; 如暂 时 不能足 额支 付的 , 可延 期 支付部 分赎 回款 项 , 按 每 个赎回 申请 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申 请量 占已 接受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支 付 部分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发 生的情 况制 定 相应的 处理 办法 在后 续开 放日予 以支 付。 暂停互利B份额 的 赎回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在指 定媒 体刊登 暂停 赎回 公告。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且开 放 期间按 暂停 赎回的 期间 相应 延长 ,并 依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12、互利B份额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互利B 份额的 单个开放日, 互利B 份额净 赎回 份额 (赎回申请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上 一日 基 金总份 额的10% 时, 即认 为发生 了互利B份额 巨 额赎 回。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1)全额赎 回: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 投资者 的全部赎 回 款项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延缓支 付 赎回款 项: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 付投资 者的赎回 款项有困 难或认 为支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款项 可能 会对 基金的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 项,但 不得 超过20个 工作 日 。 3)巨额赎 回的公告 :当发 生巨额赎 回并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通过 邮 寄、传真 或者 本招 募说明 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 在3个交 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 额持有 人,说明 有 关 处理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在上 述时 间内 通过 公告 说明有 关情 况 , 视为通 知送 达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3、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暂停结 束 , 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提前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三) 基金 的转 换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9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在 本 基金的 每 个分级 运作 周期 内, 为互利 A 份额 )与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基 金 转 换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 关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 定并公 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 人与 相关 机构 。 (四) 转托 管 1、本 基金 的转 托管 包括 系 统内转 托管 和跨 系统 转托 管。 (1) 系统 内转 托管 1)系统内 转托管是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 的基金 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 统内不 同销售 机 构(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交 易单 元) 之间 进行 转托管 的 行 为 。 2)基金份 额登记在 注册登 记系统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变更办 理基金赎 回业务 的销售 机 构(网 点) 时,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3)基金份 额登记在 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变 更办理上 市交易 或场内 赎 回的会 员单 位( 交易 单元 )时, 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 具体办 理方 法参 照《 业务 规则》 的有 关规 定以 及基 金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 则。 (2) 跨系 统转 托管 1)跨系统 转托管是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 的基金 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 统和证 券登记 结 算系统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2)本基金 跨系统转 托管的 具体业务 按照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的相 关规定 办 理。 (五)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 发布 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六)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回 、 转 让等 基金 交 易方式 , 将一 定数 量的 基 金份额 按照 一定规 则从 某一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 基金账 户的 行为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 捐 赠 、 司 法强 制执 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0 下的非 交易 过户 。 其 中, “ 继承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 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 其合法 的继 承 人继承 ; “捐赠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社 会 团体的 情形 ; “ 司 法强 制执 行 ” 是 指司 法机 构依 据生 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人 、 社 会团 体或 其 他组织 。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 情况下 , 接受 划 转的主 体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持 有本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的 条件。 办理 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务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七) 基金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 受理 国家有权机 关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 冻以 及注册登 记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 冻 。 基 金份 额 被冻结 的 , 被 冻结 部分 产 生的权 益按 照我 国法律 法规 、 监管 规章 以 及国家 有权 机关 的要 求来 决定是 否冻 结 。 在 国家 有 权机关 作出 决定 之前,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先 行一 并冻 结。 被冻 结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与 支付 。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1 十 一、 基金份 额的 上市交 易 (一) 上市 交易 的基 金份 额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互利 B 份额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规定 的上 市条件 的 情况下 ,互利 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将申 请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互利 B 份额 上 市后 ,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互利 B 份额 可 直接 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登记 在注 册 登记系 统中 的互利 B 份额可通过 办理 跨系 统转 托管 业务将 基金 份额 转托 管在 证券登 记结 算 系统中 ,再 上市 交易 。 (二) 上市 交易 的条 件:


(1) 基金 的募 集符 合《 基 金法》 规定 ;


(2) 基金 合同 期限 为五 年 以上;


(3)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低 于 二亿元 人民 币;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 少 于一千 人;


(5)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基 金 份额上 市交 易规 则规 定的 其他条 件。 (三) 上市 交易 的地 点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地 点为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四)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 自 2013 年 12 月 19 日起, 互利 B 份额 开 始在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详见 基金管 理 人于 2013 年 12 月 16 日 发布的 《中 银互 利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互利 B 份 额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 互利 B 份额 自 过渡 期起 始 日开始 停牌 ,并 在下 一个 分级运 作周 期开 始 后 1 个 月内申 请 在深圳 交易 所复 牌。 (五)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 (1) 互利 B 份额 上市 首日 的开盘 参考 价为 前一 交易 日的互利 B 份额 的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 值 ;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2 (2) 本基 金实 行价 格涨 跌 幅限制 ,涨 跌幅 比例 为 10% ,自 上市 首日 起实 行; (3) 本基 金买 入申 报数 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4) 本基 金申 报价 格最 小 变动单 位 为 0.001 元 人民 币; (5)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遵 循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相关 业务 规则及 规定 。 (六)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 互利 B 份额 上 市交 易的 费 用按照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 (七) 上市 交易 的行 情揭 示 互利 B 份额 在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挂 牌交 易, 交易 行情 通过行 情发 布系 统揭 示。 行情发 布 系统同 时揭 示互利 B 份额 前一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 (八) 上市 交易 的停 复牌 、暂停 上市 、恢 复上 市和 终止上 市 互利 B 份额 的 停复 牌、 暂 停上市 、恢 复上 市和 终止 上市按 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相关 业 务规则 执行 。 (九 ) 相 关法 律法 规 、 中 国 证监会 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对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等 相关规 定 内容进 行调 整的 ,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相应 予以 修改 , 且此 项修 改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3 十 二、 基金的 过渡 期 每个分 级运 作周 期结 束后 , 本 基金 将安 排不 超过 十 个工作 日的 过渡 期 。 基 金 管理人 在过 渡期内 办理 本基 金的 份额 折算确 认、 互利 B 份额 申 购、赎 回以 及互利 A 份额申购等 事宜 。 本基金 过渡 期内 不开 放互利 A 份额 的赎 回。 在本 基 金的每 个分 级运 作周 期到 期日前 十个 工 作日,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本基金当前运作期结束后的过渡期安排及相关事宜。 (一) 过渡 期内 互利 A 份额 、互利 B 份额 的 份额 配 比 在过渡 期内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基 金份 额上 限和 两类份 额配 比进 行规 模控 制 ;其 中 , 过渡期 内互利 A 份额、 互利 B 份额 基金 份额 配比 不 超过 7 ∶3, 两级 基金 份额 上限详 见相 关 公告 , 规 模控 制的 具体 方 式包括 但不 限于 比例 确认 、 不 进行 或提 前终 止某 一 类份额 的过 渡期 申购、 减少 某一 类份 额持 有人所 持份 额等 。 (二) 过渡 期基 金份 额折 算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分 级运 作期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T 日) 闭市后 两级 份额 的净 值对互利 A 份额 、 互利 B 份额 分 别进 行基金 份额 折算 ,折 算后 , 互利 A 份额 、 互利 B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 调整为 1.000 元 ,并 按折 算比率 相应 增加 或减 少互利 A 份额 、 互利 B 份额 的 份额数 量。 基 金管理 人在 过渡 期内 办理 本基金 的份 额折 算确 认。 互利 A 份额 T 日 的折算 比 例 = 互利 A 份额 T 日 折算 前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1.000 互利 A 份额 T 日 的份 额数 = 互利 A 份额 T 日 折算 前的份 额数 × 互利 A 份额 T 日的 折算比 例 互利 B 份额 T 日的 折算 比 例 = 互利 B 份额 T 日 折算 前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1.000 互利 B 份额 T 日 的份 额数 = 互利 B 份额 T 日 折算 前的份 额数 × 互利 B 份额 T 日的 折算比 例 两级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折算 比例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第 8 位, 小 数点 第 8 位以 后的 部 分四舍 五 入。两 级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基金份 额折 算业 务安 排详 见基金 管理 人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折算日 折算 前互利 A 份额和互利 B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互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4 利 A 份额 和 互利 B 份额 的 折算比 例的 具体 计算 见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三) 过渡 期的 时间 安排 每个分 级运 作周 期结 束后 , 本 基金 将安 排不 超过 十 个工作 日的 过渡 期 , 过 渡 期包括 份额 折算确 认日 、互利 B 份额 的开放 期和 互利 A 份额 的 申购期 三个 阶段 。其 中第 一个工 作日 为 份额折 算确 认日 , 注 册登 记 机构及 基金 管理 人将 为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 折算 后的基 金份 额 的登记 确认 , 份额 折算 确 认日当 日不 接受 申购 与赎 回。 自过 渡期 的第 二个 工 作日起 本基 金将 进入互利 B 份额 的 开放 期 ,开放 期的 具体 时间 详见 基金管 理人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互利 B 份额 的 开放期 结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以 互利 B 份额 的 开放 期结 束后 的 互利 B 份 额 余额 为基 准, 决定 是否 开放互利 A 份额 的申 购。 如果在 互利 A 份额 申 购期 开始前 ,互利 A 份额 的份 额余 额小于 7/3 倍的互利 B 份额 开 放期 末的份 额余 额, 则开 放互利 A 份额 的过 渡期申 购; 如果 在互利 A 份额 申 购期 开始 前, 互利 A 份额 的份 额余 额已 经大 于或等 于 7/3 倍的互利 B 份额 开放 期末 的份额 余额 ,则 不再 开放 互利 A 份额 的过 渡期 申购 ,并按 互利 A 份额 和 互利 B 份额 两 级份 额配比 不超 过 7:3 的 原则 ,对全 部互利 A 份额 按比 例进行 确认 , 超出部 分以 现金 形式 返还 投资者 。是 否开 放互利 A 份额的 申购 ,以 及互利 A 份额 开 放申 购 的具体 时间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过渡期 结束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本基 金进 入 下 一个 分级运 作周 期。 (四) 本基 金在 过渡 期内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过渡期 内, 互利 A 份额 、 互利 B 份额 按照 各自 对应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各自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公 式如 下: T 日 互利 A 份额 基金 份额 净值=T 日中 银互 利分 级债 券型基 金资 产净 值× (T-1 日互利 A 份额 资 产净 值/T-1 日中 银 互利分 级债 券型 基金 资产 净值)/T 日 互利 A 份额 数 T 日 互利 B 份额 净值=T 日 中银互 利分 级债 券型 基金 资产净 值× (T-1 日 互利 B 份额资产 净值/T-1 日中 银互 利分 级 债券型 基金 资产 净值 )/T 日互利 B 份额 数 其中 T-1 日的资 产净 值包 括 T 日确 认的 T-1 日的申购 和赎回 申 请数 据 , 两 级 基金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结 果采 取四 舍五入 的方 式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 由 此产 生的 误 差计入 基金 财 产。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5 (五) 过渡 期的 基金 运作 安排 1、过 渡期 内, 本基 金基 金 资产保 持为 现金 形式 (不 能变现 的资 产除 外) ; 2、过渡期 内,基金 管理人 停收管理 费,基金 托管人 停收托管 费,销售 机构停 收销售 服 务费; 3、 过 渡期 结束 后的 下一 工 作日为 互利 A 份额 约定 年 化收益 率起 算日 , 即下 一 个分级 运 作周期 起始 日; 4、 互利 B 份额 自过 渡期 起 始日开 始停 牌, 并在 下一 个分级 运作 周期 开始 后 1 个月内 申 请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复牌 。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6 十 三、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合理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本基 金力 争获 取高 于业 绩比较 基准 的投 资收 益。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和 上 市交易 的 国债 、 金 融债 、 央 行票 据 、 地 方政 府债 、 企 业债 、 公司债 、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 (包 含可 分离 交 易可转 债 ) 、 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 、 中 期票 据 、 短 期融 资 券、 超级 短期 融资 券 、 资 产 支持证 券、 次级债 、 债券 回购 、 银 行 存款 、 货 币市 场工 具以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 权 证等 权益 类 资产 , 也 不参 与一 级市 场 的新股 申购 和新股 增发 。但 可持 有因 所持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转股 形成的 股票 、因 持有 股票 被派发 的权证、 因投资 于可 分离 交易 可转 换债券 等金 融工 具而 产生 的权证 。 因上 述原 因持 有 的股票 , 本基 金 应在其可 交易之日 起的 6 个月内卖 出。因上 述原因 持有的权 证,本基 金应在 其可交易 之日 起的 1 个 月内 卖出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 金对 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 在 分级运 作周 期内 的每 个开 放日,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合 计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三) 投资 理念 以价值 分析 为基 础, 通过 主动的 投资 管理 ,实 现基 金资产 的长 期稳 健增 值。 (四) 投资 策略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7 本基金 采取 自上 而下 和自 下而上 相结 合的 投资 策略 , 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 下, 实现 风 险和收 益的 最佳 配比 。 1、久 期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认真 研判 中国 宏观 经济运 行情 况 , 及 由此 引 致的货 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 密 切跟 踪 CPI 、PPI 、M2 、M1 、 汇 率 等利率 敏感 指标 , 通 过定 性与定 量相 结合 的方 式, 对未来 中国 债 券市场 利率 走势 进行 分析 与判断 ,并 由此 确定 合理 的债券 组合 久期 。 1) 宏观 经济 环境 分析 : 通 过跟踪 、 研判 诸如 工业 增 加值同 比增 长率 、 社会 消 费品零 售总 额同比 增长 率 、 固 定资 产 投资额 同比 增长 率 、 进 出 口额同 比增 长率 等宏 观经 济数据 , 判断 宏 观经济 运行 趋势 及其 在经 济周期 中所 处位 置 , 预 测 国家货 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取向及 当前 利率 在利率 周期 中所 处位 置 ; 基于利 率周 期的 判断 , 密 切跟踪 、 关注 诸如 CPI 、PPI 等物 价指 数、 银行准 备金 率 、 货 币供 应 量、 信贷 状况 等金 融运 行 数据 , 对 外贸 易顺 逆差 、 外商直 接投 资额 等实体 经济 运行 数据 ,研 判利率 在中 短期 内变 动趋 势,及 国家 可能 采取 的调 控政策 ; 2) 利率 变动 趋势 分析 : 基 于对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态以 及利率 变动 趋势 的判 断, 同时考 量 债 券市场 资金 面供 应状 况、 市场主 流预 期等 因素 ,预 测债券 收益 率变 化趋 势 ; 3) 久期 分析: 根据 利率 周 期变化、 市场 利率 变动 趋 势、 市场 主流 预期, 以及 当期债 券收 益率水 平 , 通 过合 理假 设 下的情 景分 析和 压力 测试 , 最 后确 定最 优的 债券 组 合久期 。 当预 期 市场总 体利 率水 平降 低时 , 本 基金 将延 长所 持有 的 债券组 合的 久期 值 , 从 而 可以在 市场 利率 实际下 降时 获得 债券 价格 上升收 益 ; 反 之, 当预 期 市场总 体利 率水 平上 升时 , 则 缩短 组合 久 期,以 规避 债券 价格 下降 的风险 带来 的资 本损 失, 获得较 高的 再投 资收 益。 2、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综 合考 察收 益率 曲线和 信用 利差 曲线 , 通 过 预期收 益率 曲线 形态 变化 和信用 利 差曲线 走势 来调 整投 资组 合 的头 寸。 在考察 收益 率曲 线的 基础 上, 本基 金将 确定 采用 集 中策略 、 哑铃 策略 或梯 形 策略等 , 以 从收益 率曲 线的 形变 和不 同期限 信用 债券 的相 对价 格变化 中获 利 。 一 般而 言 , 当预期 收益 率 曲线变 陡时 , 本基 金将 采 用集中 策略 ; 当预 期收 益 率曲线 变平 时 , 将 采用 哑 铃策略 ; 在预 期 收益率 曲线 不变 或平 行移 动时, 则采 用梯 形策 略。 3、类 属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定性 和定 量地 分析 不同类 属债 券类 资产 的信 用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及其 经 风险调 整 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 利能 力,通过比较或合理 预期 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 的风 险与收益率变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8 化, 确定 并动 态地 调整 不 同类属 债券 类资 产间 的配 置比 例 , 确定 最能 符合 本 基金风 险收 益特 征的资 产组 合。 4、信 用类 债券 策略 本基金 对于 金融 债 、 企 业 (公 司) 债等 信用 类债 券 采取自 上而 下与 自下 而上 相结合 的投 资策略 。 通过 内部 的信 用 分析方 法对 可选 债券 品种 进行筛 选过 滤 , 通 过自 上 而下地 考察 宏观 经济环 境 、 国 家产 业发 展 政策 、 行 业发 展状 况和 趋 势、 监管 环境 、 公 司背 景 、 竞 争地 位、 治 理结构 、 盈利 能力 、 偿债 能力 、 现 金流 水平 等诸 多 因素 , 通 过给 予不 同因 素 不同权 重 , 采 用 数量化 方法 把主 体所 发行 债券分 为 6 个信 用级 别, 其中,1-3 级资质 较好 ,可 以长期 持 有 , 被视为 配置 类资 产;4-5 级则资质 稍差 ,可 以短 期 持 有, 被视 为交易 类资 产 ; 而规避 类则 资 质很差 ,信 用风 险很 高, 限制对 其投 资。


信用债 收益 率是 在基 准收 益率基 础上 加上 反映 信用 风险收 益的 信用 利差 。 基 准 收益率 主 要受宏 观经 济政 策环 境的 影响, 信用 利差 收益 率主 要 受该信 用债 对应 信用 水平 的市场 信用 利 差曲线 以及 该信 用债 本身 的信用 变化 的影 响 。 因 此 , 信用债 的投 资策 略可 细分 为基于 信用 利 差曲线 变化 的投 资策 略、 基于信 用债 个券 信用 变化 的投资 策略 。 1) 基于 信用 利差 曲线 变化 的投资 策略 首先, 信用 利差 曲线 的变 化受到 经济 周期 和相 关市 场变化 的影 响。 如果 宏观 经济向 好 , 企业盈 利能 力增 强, 现金 流好转 ,信 贷条 件放 松, 则信用 利差 将收 窄; 如果 经济陷 入萧 条 , 企业亏 损增 加 , 现 金流 恶 化, 信贷 条件 收紧 , 则信 用利差 将拉 大 。 其 次 , 分 析信用 债市 场容 量、 信用 债券 结构 、 流 动 性等变 化趋 势对 信用 利差 曲线的 影响 ; 同时 政策 的 变化也 影响 可投 资信用 债券 的投 资主 体对 信用债 的需 求变 化 。 本 基 金将综 合各 种因 素 , 分 析 信用利 差曲 线整 体及分 行业 走势 ,确 定不 同风险 类别 的信 用债 券的 投资比 例。 2) 基于 信用 债个 券信 用变 化的投 资策 略 除受宏 观经 济和 行业 周 期 影响外 , 信 用债 发行 人自 身 素质也 是影 响个 券信 用变 化的重 要 因素, 包括 股东 背景 、法 人治理 结构 、管 理水 平、 经营状 况、 财务 质量 、融 资能力 等因 素 。 本基金 将通 过公 司内 部的 信用债 评级 系统 , 对 债券 发 行人进 行资 质评 估并 结合 其所属 行业 特 点, 判断 个券 未来 信用 变 化的方 向 , 采 用对 应的 信 用利差 曲线 对公 司债 、 企 业债定 价 , 从 而 发掘价 值低 估债 券或 规避 信用风 险。 5、息 差策 略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9 当回购 利率 低于 债券 收益 率时, 本基 金将 实施 正回 购并将 融入 的资 金投 资于 信用债 券 , 从而获 取债 券收 益率 超出 回购资 金成 本( 即回 购率 )的套 利价 值。 6、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考 量宏 观经济 形势 、 提前 偿还 率 、 违 约率 、 资 产池 结构 以 及资产 池资 产所在 行业 景气 情况 等因 素, 预判 资产 池未 来现 金 流变动 ; 研究 标的 证券 发 行条款 , 预测 提 前偿还 率变 化对 标的 证券 平均久 期及 收益 率曲 线的 影响, 同时 密切 关注 流动 性 变化对 标的 证 券收益 率的 影响 , 在严 格 控制信 用风 险暴 露程 度的 前提下 , 通过 信用 研究 和 流动性 管理 , 选 择风险 调整 后收 益较 高的 品种进 行投 资。 7.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本 质上 为公司 债 , 只 是发 行主 体 扩展到 未上 市的 中小 型企 业, 扩大 了 基金进 行债 券投 资的 范围 。 由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发行主 体为 非 上 市中 小企 业, 企业 管理 体 制和治 理结 构弱 于普 通上 市公司 , 信息 披露 情况 相 对滞后 , 对企 业偿 债能 力 的评估 难度 高于 普通上 市公 司 , 且 定向 发 行方式 限制 了合 格投 资者 的数量 , 会导 致一 定的 流 动性风 险 。 因 此 本基金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将重 点关 注信 用风 险和流 动性 风险 。 本 基金 采 取自下 而上 的 方法建 立适 合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信 用评 级体 系 , 对个券 进行 信用 分析 , 在 信用风 险可 控的 前提下 , 追求 合理 回报 。 本 基金根 据内 部的 信用 分析 方法对 可选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品种 进 行筛选 过滤 ,重 点分 析发 行主体 的公 司背 景、 竞争 地位、 治理 结构 、盈 利能 力、偿 债能 力 、 现金流 水 平 等诸 多因 素 , 给予不 同因 素不 同权 重 , 采用数 量化 方法 对主 体所 发行债 券进 行打 分和投 资价 值评 估 , 选 择发 行主体 资质 优良 , 估值 合理 且流通 相对 充分 的品 种进 行适度 投 资 。 (五) 投资 程序 1、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形 势 及对中 国债 券市 场的 影响 ; (3) 企业 信用 评级 ; (4) 国家 货币 政策 及债 券 市场政 策; (5) 商业 银行 的信 贷扩 张 。 2、投 资决 策机 制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0 本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团队 制, 强调 团队 合作 , 充 分 发挥集 体智 慧 。 本 基金 管 理人将 投资 和研究 职能 整合 , 设立 了 投资研 究部 , 策略 分 析 师 、 固 定收 益分 析师 、 数 量 分析师 和基 金经 理, 充分 发挥 主观 能动 性 , 渗 透到 投资 研究 的关 键 环节 , 群 策群 力,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 中长期 稳定 的较 高投 资回 报。 3、投 资决 策程 序 本基金 具体 的投 资决 策机 制与流 程为 : (1)宏观 分析师根 据宏观 经济形势 、物价形 势、货 币政策等 判断市场 利率的 走向, 提 交策略 报告 。 (2)债券 策略分析 师提交 关于债券 市场基本 面、债 券市场供 求、收益 率曲线 预测的 分 析报告 。 (3) 信用 分析 师负 责信 用 风险的 评估 、信 用利 差的 分析及 信用 评级 的调 整。 (4) 数量 分析 师对 衍生 产 品和创 新产 品进 行分 析。 (5)在分 析研究报 告的基 础上,基 金经理提 出月度 投资计划 并提交投 资决策 委员会 审 议。 (6)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基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 (7)如审 议通过, 基金经 理在考虑 资产配置 的情况 下,挑选 合适的债 券品种 ,灵活 采 取各种 策略 ,构 建投 资组 合。 (8) 集中 交易 室执 行交 易 指令。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债 综合 指数 (全 价) 。 中债综 合指 数是 由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编制 , 样 本债 券涵 盖的 范 围全面 , 具 有广泛 的市 场代 表性 , 涵 盖主要 交易 市场 (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所市 场等) 、 不 同发行 主体 (政 府、 企业 等) 和期 限 ( 长 期、 中期 、 短 期等 ) , 能 够很好 地反 映中 国债 券市 场总体 价格 水 平 和变动 趋势 。 中债 综合 指 数各项 指标 值的 时间 序列 完整 , 有 利于 深入 地研 究 和分析 市场 , 适 合作为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如果今 后证 券市 场中 有其 他代表 性更 强或 者更 科学 客观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适用 于本基 金 , 或者未 来市 场发 生变 化导 致此业 绩比 较基 准不 再适 用,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 维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 根据市 场发 展状 况及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策略 , 在 履行 相应 程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1 序的前 提下 对业 绩比 较基 准进行 相应 调整 。 业 绩比 较 基准的 变更 须经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一致 ,按 有关 规定 及时 公 告, 并报 证监 会备 案,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从基金 整体 运作 来看 , 本 基金属 于中 低风 险品 种 , 预期收 益和 预期 风险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低 于混 合型 基金 和股 票型基 金。 从两类 份额 看, 互利 A 份额持有人 的年 化约 定收 益率 为 1.1× 一 年期 定期 存款 利 率+ 利差, 表现出 预期 风险 较低 、预 期收益 相对 稳定 的特 点。 互利 B 份额 获 得剩 余收 益 ,带有 适当 的 杠杆效 应 , 表 现出 预期 风 险较高 , 预期 收益 较高 的 特点 , 其 预期 收益 及预 期 风险要 高于 普通 纯债型 基金 。 (八)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为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财 产 不 得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 (1) 本基 金对 债券 资产 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在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的每 个 开放日 ,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2)本基 金与由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共同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3)本基 金投资中 期票据 应符合法 律法规及 基金合 同中关于 本基金投 资固定 收益类 证 券的相 关比 例;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全部 公募 基金 投资 于一家 企业 发行 的单 期中 期票据 合计 不 超过该 期证 券 的 10% ;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2 (4)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5)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 的 资金余 额不得超 过基金 净资产 的 40 %, 本 基金在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中的债 券回购 最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 购到期后 不得 展期 ; (6)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 一信 用级别)资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7)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 10 % ;本 基金 应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起 3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8)本基 金资产投 资不得 违反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 会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比 例 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 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 变更的 ,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 禁止行 为和 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规定的 限 制 。 (九)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 当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 将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另有 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及债 权人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利 及债权人 权利, 保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3 4、不通过 关 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系的 第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一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4 十 四、 投资组 合报 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 中国 民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 复核 了本报 告中的 财 务指标、 净值表现 和投资 组合报告 等内容, 保证复 核内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一)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960,454,483.37 97.13 其中: 债券 1,960,454,483.37 97.13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5,584,554.53 1.27 7 其他各 项资 产 32,254,965.16 1.60 8 合计 2,018,294,003.06 100.00 (二)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5 (三)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四) 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1,734,172,067.77 106.68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183,081,000.00 11.26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43,201,415.60 2.66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960,454,483.37 120.59 (五)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136033 15 东旭 02 680,000 67,660,000.00 4.16 2 1380301 13 株 城发 债 600,000 64,902,000.00 3.99 3 1380266 13 蚌 埠城 投债 600,000 64,254,000.00 3.95 4 1380297 13 郑 州交 投债 600,000 64,176,000.00 3.95 5 124275 13 龙 岗投 592,890 61,364,115.00 3.77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6 (六) 报 告 期 末按 公 允价 值 占基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大 小 排名的 前 十 名资 产 支持 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八)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九)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未包 括国 债期货 ,无 相关 投资 政策 。 2、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


3、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 价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无 相关 投资 评价。 (十) 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报 告期内, 本基金投 资的前 十名证券 的发行主 体没有 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 查或在 本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况。 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 备选股 票库 。 3、 其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21,858.2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611,791.82 3 应收股 利 -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7 4 应收利 息 31,221,315.07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2,254,965.16 4、 报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113008 电气转 债 6,883,500.00 0.42 2 132001 14 宝钢 EB 9,106,078.40 0.56 5、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6、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计 算中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本 报告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之 间可 能存 在尾 差。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8 十 五、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3 年 9 月 24 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来 基金 投资 业绩 与同 期业绩 比 较基准 的比 较如 下表 所示 :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3 年 9 月 24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0.20% 0.12% -2.63% 0.10% 2.83% 0.02%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6.82% 0.19% 6.54% 0.11% 10.28% 0.08%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4.90% 0.14% 4.19% 0.08% 10.71% 0.06%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34.49% 0.16% 8.08% 0.10% 26.41% 0.06%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9 十 六、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 存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申 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本 基金 名义 开立银 行存 款账 户, 以基 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开 立证 券交 易清算 资 金的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以 基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 以 本基 金的 名 义开立 银行 间债 券托 管账 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 构和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 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 托 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 金财 产 的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 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 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处分外 ,基金财 产不得被 处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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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明书 80 十七 、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实 地反 映基 金相 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 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1 2、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按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 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一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 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 证、 债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 收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及其负 债。 (五) 估值 程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2 本基金 每个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 在 互利 A 份额 的开 放 日计算 互利 A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在每个 分级 运作 周期 到期 日分别 计算 互利 A 份额 和 互利 B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的 基础 上, 按照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 采用 “ 虚拟 清算 ” 原则 计算 并公告 互利 A 份额 和互利 B 份额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是对 两类 基金 份额 价值的 一个 估算 , 并不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获得 的实际 价值 。 互 利 A 份额 与互利 B 份额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 入。 在本基 金的 过渡 期内 ,每 个工作 日计 算互利 A 份额和互利 B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每个 工作日,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资产 估 值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 、 互利 A 份额 和 互利 B 份额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如有 ) 等结 果发 送 基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 由 基金 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 分 级运 作 周期内 , 每个 开 放日, 基金 管理 人还 要将 互利 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互利 A 份额 的折 算比 例等结 果发 送 基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 由 基金 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 本 基金 每 个分级 运作 周期 届满时 ,基 金 管 理人 还要 将 互利 A 份额 和互利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折算 比例等 结果 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 经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 由基 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在本 基 金 的过 渡期 内的 每个工 作日 , 基 金管 理人 将 互利 A 份额 和互利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 复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 第 3 位 ) 发 生差错 时 ,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 销售 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损方 ” )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差 错处理 原则 ” 给 予赔 偿,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3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差 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 差错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 失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差 错 责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 则 其应 当 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差错 的责任方 对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 错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 错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 责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 人原因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原因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基金 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 追 偿过 程 中产生 的有 关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6)如果 出现差错 的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 方进行 赔偿,并 且依据法 律法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4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直 接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事 人,并 根据差错 发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 差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因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错误,给 基金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造 成损失的 ,应由 基金管 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4)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 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5 (八)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互利 A 份额 和互利 B 份额 基金 份 额 ( 参考 ) 净 值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 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 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 非工 作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 算结果 复 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布 。 在每个 开放 日, 基金 管理 人还要 将互利 A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经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本基金 每个 分级 运作 周期 届满时 ,基 金管 理人 还要 将 互利 A 份额 和互利 B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在本基 金 的 过渡 期内 的 每 个工作 日, 基金 管理 人将 互利 A 份额 和 互利 B 份额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九)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不 可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场 规则 变 更等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6 十八 、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本基金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7 十九 、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销 售服 务费 ; 4、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信 息 披露费 用;


5、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基 金的 上市 初费 和年 费 ;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 上 述基 金费 用由 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参 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7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0.7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0.20%÷ 当年 天数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8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销 售服 务费 每个分 级运 作周 期内 ,互利 A 份额 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费 年费 率为 0.35% , 互利 B 份 额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互利 A 份额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0.3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0.35%÷ 当年 天数


H 为 互利 A 份额 基金 份额 在分级 运作 周期 内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互利 A 份额 基 金资产 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相关 合同 规定支 付给 各销 售机 构。 销售服 务费 用于 本基 金持 续销售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务 等相 关费 用。 本基金 过渡 期内 , 基金 管 理人停 收管 理费 、 基金 托 管人停 收托 管费 、 销售 机 构停收 销售 服务费 。 上述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 第 4-10 项费用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 出金额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募 集期间 所发 生的 信息披 露费 、 律师 费和 会 计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基金 收 取认购 费的 , 可 以从认 购费 中列 支。 (五)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9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 率和销 售 服务费 。降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基 金托 管费 率和 销售 服务费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有关 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 实施 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 理人网站上刊 登公告 。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0 二十 、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 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1 二 十一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一)基 金的信息 披露应 符合《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其 他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当依 法披 露基金 信息 , 并保证 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二 )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人 、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 基金管 理人 和 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 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 的基 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 定时 间内通过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以下 简称 “ 指 定报 刊 ” ) 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联 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 ) 等媒 介披露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包括 : 1、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 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2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基 金应 当在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书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投 资 情况。 2、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金 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 自网 站上 。 3、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 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 , 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4、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5、上 市公 告书 互利 B 份额 获准 在证 券交 易所上 市交 易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3 个 工作日 前, 将上 市公 告书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6、基 金资 产净 值 公 告、 基 金份额 (参 考) 净值 公告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在互利 B 份额 上 市交 易 前,基 金管 理人 将至 少每 周公告 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互利 A 份额 和 互利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值;


互利 B 份额 上 市交 易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 市的 证券 交易所 、 基金销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在每 个交 易日 的次 日 披露基 金份 额净 值 、 互利 A 份额 和 互利 B 份额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如有) ;


在分级 运作 周期 内的 每个 开放日 的次 日 , 基金 管理 人还要 公告 互利 A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 净值; 在本基金 的 过渡 期内 ,基 金管理 人公 告互利 A 份额和互利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 互利 A 份额 和互利 B 份额 两类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如 有 ) 登 载在 指 定 报 刊和网 站 上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互利 A 份额和 互利 B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 ( 参 考)净 值进 行复 核。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3 7、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8、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 年度 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 年结束 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 经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后 ,方 可披 露;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 半年结 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 作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 并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4)基金 应当在季 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年 度报告 等定期报 告中披露 中小企 业私募 债 券的投 资情 况; (5)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 告或者 年度 报告 ; (6)基金 定期报告 应当按 有关规定 分别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公 场所所 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9、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 关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及决 议;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4 (8)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 过 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者仲 裁;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基金 变更 、增 加或 减少销 售机 构; (20)基 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缓支 付; (24) 本基 金( 分级 运作 期内, 指互利 A 份额 , 过 渡期内 ,指 互利 B 份额 ) 连续发 生 巨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互利 A 份额 和/ 或 互利 B 份额 进行 份额 折算 ; (27) 互利 B 份额 暂停 上 市、恢 复上 市或 终止 上市 ; (28 ) 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券后 两个 交易 日内 ,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 披露所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名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 率等 信息; (29) 中国 证监 会或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10、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5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1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 两 类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两类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 定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书 面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披露 信息 外 , 还 可以 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 介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6 二十 二 、风险 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政策 风险 : 因 国家 宏 观经济 政策 ( 如货 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产业 政策 、 地区发 展政 策等) 发生 变化 ,导 致证 券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 2、经济周 期风险: 随着经 济运行的 周期性变 化,证 券市场也 呈现出周 期性变 化,从 而 引起债 券价 格波 动, 导致 基金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发生变 化。 3、利率风 险: 当金 融市场 利率水平 变化时, 将会引 起债券的 价格和收 益率变 化,进 而 影响基 金的 净值 表现 。 4、信用风 险:基金 所投资 债券的发 行人如果 不能或 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 ,或者 不能履 行 合约规 定的 其它 义务 , 或 者其信 用等 级降 低 , 将 会 导致债 券价 格下 降 , 进 而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 5、购买力 风险:基 金投资 于债券所 获得的收 益将主 要通过现 金形式来 分配, 而现金 可 能受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以致 购买力 下降 ,从 而使 基金 的实际 收益 下降 。 6、债券收 益率曲线 变动风 险:是指 收益率曲 线没有 按预期变 化导致基 金投资 决策出 现 偏差。 7、再投资 风险:该 风险与 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当市 场利率下 降时,基 金所持 有的债 券 价格会 上涨 , 而 基金 将投 资 于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所 得的利 息收 入进 行再 投资 将获得 较低 的 收益率 , 再投 资的 风险 加 大; 反之 , 当市 场利 率上 升时 , 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价格会 下降 , 利 率风险 加大 ,但 是利 息的 再投资 收益 会上 升。 8 、经营风 险: 它与基金 所投资 债券的发 行人的经营活动 所引起的 收入现金流的不 确定 性有关 。 债券 发行 人期 间 运营收 入变 化越 大 , 经 营 风险就 越大 ; 反之 , 运营 收入越 稳定 , 经 营风险 就越 小。 (二)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验 、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造 成管理 风险 。 基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7 金管理 人的 管理 水平 、管 理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 对基 金收益 水平 也存 在影 响。 (三) 流动 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表现 在两 个方 面。 一是 在某 种情 况下 因 市场交 易量 不足 , 某些 投 资品种 的流 动性不 佳, 可能 导致 证券 不 能迅速 、 低 成本 地转 变为 现 金, 进 而影 响到 基金 投资 收 益的实 现; 二是在 本基 金的 开放 期内 投资人 的连 续大 量赎 回将 会导致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难 , 或 迫 使 基金以 不适 当的 价格 大量 抛售证 券, 使基 金的 净值 增长率 受到 不利 影响 。 (四) 特定 风险 1、互利A份额 的 特有风 险 (1) 流动 性风 险 每 个分级 运作周 期内 , 互利A 份额每6个 月开放 一次申 购赎回 业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只 能在开放日赎回互利A 份额 ;在非开放日, 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不能赎 回 互利A 份额 而可能 出 现流动 性风 险 。 另 外, 因 不可抗 力等 原因 , 互利A份额 的开 放日 有可 能延 后 , 导致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不能 按期 赎回 而出 现风险 。 (2) 收益 率风 险


在互利A 份额 的每 个开 放 日, 本基 金将 以届 时中 国 人民银 行公 布并 执行 的一 年期银 行定 期存款 利率× 1.1+ 利差 作为 参数, 调整 互利A份额 的 约定 收益 率。 互利A份额 的 约定 收益 率有 可能上 调也 可能 下调 ,从 而面临 收益 率风 险。 (3)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本 基金将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对于 互利A份额 ,在 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每 满6 个月 的最后 一个工 作日 , 投资 者可 通 过赎回 互利A 份额 的方 式 获取投 资回 报 , 但 是, 投 资者通 过赎 回份 额以获 取投 资回 报的 方式 并不等 同于 基金 收益 分配 , 投 资者 可能 须承 担相 应 的交易 成本 , 还 可能面 临基 金份 额赎 回的 价格波 动风 险。 (4) 开放 日的 赎回 风险


在互利A 份额 的每个开放 日, 互利A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互利A 份 额 将同时 进行基 金份额折 算,其份 额数将发 生变化 。基金份 额折算后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赎 回 互利A 份额 时 ,可能 出 现不能 全部 赎回 的风 险。 (5) 基金 的净 值与 参考 净 值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8 本 基 金将 在 互利A 份额 的开 放 日和 互利B 份额 的 封闭 期 届满 日 计算 互利A 份额 的 基金 份 额净值。投资者可 按照基 金份额净值申购和 赎回持 有的 互利A份额 。在互利A 份额 的非开放 日, 本基 金将 采用 “ 虚拟 清 算 ” 原 则计 算并 公告 互利A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是对 两类 基金 份额 价值的 一个 估算 ,并 不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获得 的实际 价值 。


(6) 极端 情形 下的 损失 风 险


互利A 份额 具有 风险较低 、收益相对稳定的 特征, 但是,本基金为互利A份额 设定的收 益率并 非保 证收 益 , 在 极 端情况 下 , 如 果基 金发 生 大幅度 的投 资亏 损 , 互利A 份额 可 能不 能 获得收 益甚 至可 能面 临本 金受损 的风 险。 2、互利B 份额 的特 有风 险 (1) 杠杆 机制 风险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 内,本 基金在优先分配互利A份额 的本金及自上一 开放日 (在 互利A 份额 的 第一 个开 放日 之前 , 则 为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起 累计每 日约 定收 益的 总额 后的剩 余净 资 产分配 给互利B份额 , 亏 损 则以互利B份额 的 资产 净值 为限由 互利B 份额 承担, 因 此, 互利B 份额 在 可能 获取 放大 的基 金资产 增值 收益 的同 时 , 也将承 担基 金投 资的 全部 亏损 , 极 端情 况 下,互利B份额 可 能遭 受全 部的投 资损 失。


(2) 收益 率风 险


在互利A 份额 的每 个开 放 日, 本基 金将 以届 时中 国 人民银 行公 布并 执行 的一 年期银 行定 期存款 利率× 1.1+ 利差 作为 参数, 调整 互利A份额 的 约定 收益 率。 如果 届时互利A 份额的 约定 收益率 上调 ,互利B份额 的 资产分 配份 额将 减少 ,从 而出现 收益 率风 险。


(3) 份额 配比 变化 风险


本基金 募集 结束 时 , 互利A 份额 、 互利B 份额 的份 额配 比约为7:3 ; 每个 分级 运作 周期内 , 互利B份额 封 闭运 作, 互利A份额 则每6 个月 开放一 次 。 由 于互利A份额 每 次开 放后的 基金 份 额 余 额是 不确 定的 , 在 互利A份额 每 次 开放 结束 后, 互利A份额 、互利B 份额的 份 额配 比可 能发生 变化 。 两 级份 额配 比的不 确定 性及 其变 化将 引起互利B份额 的 杠杆 率变 化, 出 现份 额 配比变 化风 险。


(4) 杠杆 率变 动风 险


由于互利B份额 内含杠杆机制,基金 资产净值的波动将以一定 的杠杆倍数反映到 互利B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波动上, 但是, 互利B 份额 的预期 收益 杠杆 率并 不是 固定的。 在 两 级份额 配比 保持 不变 的情 况下, 互利B份额 的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越高, 杠杆 率 越低, 收 益放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9 大效应 越弱 ,从 而产 生杠 杆率变 动风 险。


(5) 上市 交易 风险


每个分级运 作周期内, 互利B 份额上市交 易。 互利B 份额 上市交 易后可 能因信息披露 导 致基金停牌,投资 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互利B 份额 ,产生风险;互利B 份额 上市后也可能 因交易 对手 不足 产生 流动 性风险 。


(6)折/ 溢价 交易 风险


互利B 份额上 市交易后,受市场供求 关系等的影响, 互利B 份额的 上市交易价格与其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之间 可能 发生偏 离从 而出 现折/ 溢价 交易的 风险 。 (7)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本基金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互利B份额 上 市交 易后, 投 资者可 通过 买卖 基金 份额 的方式 获 取投资 回报 ,但 是, 投资 者通过 变现 基金 份额 以获 取投资 回报 可能 须承 担相 应的交 易成 本 , 还可能 面临 基金 份额 价格 波动及 折价 交易 等风 险。


(五) 其他 风险


1、随着符 合本基金 投资理 念的新投 资工具的 出现和 发展,如 果投资于 这些工 具,基 金 可能会 面临 一些 特殊 的风 险; 2、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3、因基金 业务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环境 控制、 人员素质 等方面不 完善而 产生的 风 险; 4、因人为 因素而产 生的风 险 、如上 市公司治 理结构 问题、内 幕交易、 不公正 披露等 欺 诈行为 、上 市停 止交 易等 产生的 风险 ; 5、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6、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 资产的 损失,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从而 带 来风险 ;


7、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0 二 十三 、基金 的终 止与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基金合 同变更内 容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的, 应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 对 于 可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2、关于变 更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应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方可 执行, 自 决定生 效之 日 起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当 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管 理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理人 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基金托 管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管人 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5、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基金 合同终止 时,成 立基金财 产清算组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在中国 证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 财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1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 金财 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若在本 基金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基金 合同 终止 , 则本 基 金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 根据前 述 “ 虚拟 清算 ” 的原 则计算 并确 定互利 A 份额 和互利 B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分 别应 得 的剩余 资产 比例 ,并 据此 比例对 互利 A 份额 和互利 B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进行剩 余基 金 资产的 分配 。 若在本 基金 的过 渡期 内基 金合同 终止 , 则本 基金 依 据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将基 金 财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 金债务 后 , 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4、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5、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2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3 二 十四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依 照有关法 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的规 定独立 运用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依照 有关规定 为基金 的利益对 被投资公 司行使 股东权利 ,为基金 的利益 行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6)在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 的前提下 ,制订和 调整有 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 、转换 、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在 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决 定和 调整 基金 的除调 高托 管 费率和 管理 费率 之外 的相 关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7)根据 本基金合 同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金托 管人, 对于基金 托管人违 反了本 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利 益; (8)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法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方 案;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 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 律行为 ; (12 ) 自 行担 任或 选择 、 更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获 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对注册 登记 机构的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13 ) 选 择、 更换 销售 机 构, 并依 据基 金销 售服 务 代理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 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4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4 (15)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 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互利 A 份额 、 互利 B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 (参考 )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采取 适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申 购、赎回 和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表 ; (12)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保 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得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除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 (16)依 据《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 金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5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9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 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 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6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 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入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根据 本基金合 同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 对于基金 管理人违 反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 资产 、 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资料 ;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6 4、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对基 金财务报 表、季 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 告出具意 见,说明 基金管 理人在 各 重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合 同规 定 的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宜;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互利 A 份额、 互 利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参 考)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18)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7 (20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转让 或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同一类 别内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规 定的 费用 ;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返还 在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 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管理人 的代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销 售机 构、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得 利;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8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审 议事项 应分 别由 互利 A 份额 、互利 B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独 立进行 表决 。互利 A 份额 、互利 B 份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每一 份基 金份 额在其 份额 类 别内拥 有同 等的 投票 权, 且 相同类 别基 金份 额的 同等 投票权 不因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取得 基金 份 额的方 式( 场内 认购 、场 外认购 或上 市交 易) 而有 所差异 。 2、召 开事 由 (1)当出 现或需要 决定下 列事由之 一的,经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或单独 或合计 持 有 互利 A 份额 和互利 B 份额 基金 份额 达到 各自 的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和提高 销售服务 费,但法 律法规 要求提 高 该等报 酬标 准和 费用 的除 外;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出现 以下情形 之一的 ,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 基金合 同,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2)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 收费方 式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9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除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 。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2)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互利 A 份额 和 互利 B 份额 基金 份额达 到各 自的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 人提出 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单独 或合 计 持有互利 A 份额 和互利 B 份额 基 金份 额 达到各自的 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4)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互利 A 份额 和 互利 B 份额 基金 份额达 到各 自的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都不召 集的 , 单 独或 合计 持 有 互利 A 份额 和互利 B 份额 基金 份额 达到 各自 的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向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5)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 4、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 “ 召集人 ”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 点、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指 定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0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代理投 票的授权 委托书 的内容要 求(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 效期限 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 点; 7)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 由 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 集人为基 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果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召开方式 包括现场 开会和 通讯方式 等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允 许的其 他方 式开 会。 2)现场开 会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或通 过授权 委托书委 派其代理 人出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出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1 1)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a. 对 到会 者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全部 有效 凭证 所对 应的 互利 A 份 额 和互利 B 份额 基 金份 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各自 的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二 分之一 , 下同) 。参 加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持有人的 基金份 额低于前 述比例的 ,召集 人可以在 原 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 六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到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 的有效 的互利 A 份额 和互利 B 份额 基 金 份额应 不少 于权 益登 记日 各自的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含三 分 之一, 下同 ) 。 b. 到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身 份证明 及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代理人身 份证明、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 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 册登记 资料 相 符。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a. 召 集人 按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b.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 基金 管理人 ( 分别 或共 同称 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c. 召集 人在 监督 人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和统 计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 力; d. 本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和 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 表的 互 利 A 份额 和互利 B 份额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各自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以 上(含 二分 之 一) 。若本 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 书面意见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的 基 金 份额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 集 人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 六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重 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当 有在 权益 登记 日分 别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 含 三分之 一 ) 有 效 的 互利 A 份额 和互利 B 份额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2 意见; e.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代 理人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与 注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3)在法律 法规和监 管机关 允许的情 况下,本 基金亦 可采用网 络、电话 等其他 非现场 方 式或者 以非 现场 方式 与现 场方式 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或 者 采用网 络 、 电 话 或其他 方式 授权 他人 代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 , 会 议程 序 比照现 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的 程序 进 行。 6、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互利 A 份额 和 互利 B 份额 基金 份额达 到 各自的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 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 事 由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将 其 提案 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 同一 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 于 6 个 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开会 议的通 知后,如 果需要 对 原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及时 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3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 经 合 法执业 的律 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金 管理 人为 召集 人 的, 其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二分 之一 ( 含 二分之 一 ) 以 上 多数选 举产 生一 名代 表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 事项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7、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审议 事项 应分 别由 互利 A 份额、 互利 B 份额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独立 进行 表决 ,且 互利 A 份额 、 互利 B 份额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份 基金份 额在 其 份额类 别内 拥有 同等 的投 票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互利 A 份额 、 互利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 代理人 ) 各自所 持分 别代 表互利 A 份额 、 互利 B 份额 的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 含二 分之 一)以 上通 过 方为有 效 ,除下列 (2)所 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 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 项均以 一般决议 的 方 式通过 。 2)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互利 A 份额 、 互利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 代理人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4 各自所 持分 别代 表互利 A 份额 、 互利 B 份额 表 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 为有效 ; 涉及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终 止 基金合 同 、 与 其 他基金 合并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4)采取 通讯方式 进行表 决时,除 非在计票 时有充 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 ,否 则 表面符 合 法律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 清或相 互矛 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 且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 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8、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则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举 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 监督员 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 但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 则大 会主 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2)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 进行清 点,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大会 主持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重新 清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如 监 督人 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大 会召 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5 以公证 。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的 公告时 间、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自完成 备案 手续 之日 起生 效。 (2)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10、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 开条件 、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 件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 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 基金 管 理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 。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基金 合同变更 内容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应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基 金合 同 变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同意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2)关于 变更基金 合同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应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后方 可执行 , 决定 生 效之 日 起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2、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基金 管理人因 解散、 破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 基 金管理 人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理 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务 ; (3)基金 托管人因 解散、 破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 基金托管 人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构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6 (5)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情况 。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金合 同终止时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财 产清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基金财 产清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 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若在本 基金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基金 合同 终止 , 则本 基 金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 根据前 述 “ 虚拟 清算 ” 的原 则计算 并确 定互利 A 份额 和互利 B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分 别应 得 的剩余 资产 比例 ,并 据此 比例对 互利 A 份额 和互利 B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进行剩 余基 金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7 资产的 分配 。 若在本 基金 过渡 期内 基金 合同终 止 , 则 本基 金依 据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 产清算 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 按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例 进行 分配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 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 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 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解 途 径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交 上海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上 海国际 仲裁中心 ) ,按照 上海国际 经济贸易 仲 裁 委员会 ( 上海 国际 仲裁 中 心 )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 进行仲 裁 。 仲 裁地 点为 上 海市 。 仲 裁裁 决 是终局 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8 二 十五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 白 志中 成立日 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证监 基字[2004]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洪崎 成立日 期: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28,365,585,227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 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结汇 、 售汇业 务 ; 从 事银 行卡 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9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 收付 款 项; 保险 兼业 代理 业务 ( 有效期 至 2014 年 02 月 18 日) ;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金 合同 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池 ,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 运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 对 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和上 市交 易 的 国债 、 金 融债 、 央 行票 据 、 地 方政 府债 、 企 业债 、 公司债 、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 (包 含可 分离 交 易可转 债)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中 期票 据 、 短 期融 资券 、 超 级短 期融 资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 次级债 、 债券 回购 、 银 行 存款 、 货 币市 场工 具以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 权 证等 权益 类 资产 , 也 不参 与一 级市 场 的新股 申购 和新股 增发 。但 可持 有因 所持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转股 形成的 股票 、因 持有 股票 被派发 的权 证 、 因投资 于可 分离 交易 可转 换债券 等 金 融工 具而 产生 的权证 。 因上 述原 因持 有 的股票 , 本基 金 应在其可 交易之日 起的 6 个月内卖 出。因上 述原因 持有的权 证,本基 金应在 其可交易 之日 起的 1 个 月内 卖出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 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 ;在 分级运 作周 期内 的每 个开 放日,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合 计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若法律 法规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变更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 ,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对上述 资产 配置 比例 进行 调整。 2、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 融 资、融 券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 本基 金对 债券 资产 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在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的每 个 开放日 ,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2 )本基 金与 由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共 同 持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 ,不得 超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0 过该证 券 的 10% ; (3 )本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应符合法 律法规 及基金 合 同中关于 本基金 投资固 定 收益类 证 券的相 关比 例;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全部 公募 基金 投资 于一家 企业 发行 的单 期中 期票据 合计 不 超过该 期证 券 的 10% ; (4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5 )本基 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 债券回 购 的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 净资产 的 40 %, 本 基金在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中的债 券回购 最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 购到期后 不得 展期 ; (6 )本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 一信 用级别)资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7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 本基 金 应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起 3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8 )本基 金资 产投资 不得 违反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 会规定和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其 他 比例限 制。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 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进 行 变更的 ,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 禁止行 为和 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规定的 限 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及本 托管 协议 生效之 日起 开 始。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 行人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 , 将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 构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3、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 第 十五条 第 九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 后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1 行为进 行监 督。 4、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 业标准 的 、 经 慎重 选择 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 方 式。 基 金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 债券市 场选 择 交易对 手。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 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 半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进 行更新 , 新名 单 确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易 ,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 行结算 。 如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 应及时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 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因基 金托 管 人原因 造成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损 失的 除外 。 若 未履 约的 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任 及其 他相 关法律 责任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损 失先行 予以 承担 , 然后 再 向相关 交易 对手 追偿 。 基 金托管 人则 根据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 合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如 基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没有 按 照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 经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失 和责 任 。 5、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应 事先 根据 中国 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明 确基 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 订严 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 流 动性 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本基 金投资 的流通 受 限证券须 为经中 国证监 会 批准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行 股票网 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交 易证 券, 不包 括 由 于 发布重 大消 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受 限证 券 。 本基金 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 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登 记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2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 银 行 间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负 责登记 和存 管 , 并 可在 证 券交易 所或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证 券。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应保 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下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 作 的 落实和 协调 , 并确 保基 金 托管人 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券 登记 存管 问题 , 造 成基 金托 管人 无 法安全 保管 本 基 金资 产的 责任与 损失 , 及因 流通 受 限证券 存管 直接 影响本 基金 安全 的责 任及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应 制订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并经 其董 事会批 准 。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基金 流 动 性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 对解决 措施 , 以及 有关 异 常情况 的处 置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基金管 理人 应防 范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险 ,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 极 有 效的措 施 , 在 合理 的时 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 如 因基 金巨 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 基 金管 理 人应保 证提 供足 额现 金确 保基金 的支 付 结算 。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 流 通受限 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 任何责 任 。 如 因 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 合同 或预先确定的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导致本 基金 出现损失致使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连带 赔偿 责任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赔 偿基金 托管 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3)本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 行股票, 基金管 理人应 于 投资前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交 有关书面 资料,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并 保证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资 料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有关 资料 如 有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 时提供 调整 后的 资料 。 上 述书面 资料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发行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有关 发行 数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 等发行 资料 。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 基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基金 管理人 应在本 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后 两个交易 日内, 在中国 证 监会指定 媒体披 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名 称 、 数 量、 总 成本 、 账 面价 值, 以及 总 成本和 账面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期 等信 息。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3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比 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 在 合理 期限 内未 能进 行及 时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5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规定有 权对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以下 事项 监督 : 1)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时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在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管理工 作方面 有关制 度 、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的 建立与 完 善情况 。 2) 有关比 例限 制的 执行 情况 。 5) 信息披 露情 况。 (6 )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新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6、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投 资 中期票 据业 务进 行研 究 , 认真评 估中 期票 据投 资业 务的风 险, 本着审 慎 、 勤 勉尽 责的 原 则进行 中期 票据 的投 资业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 、 法 规、 监管 部 门的规 定, 制定 了经 公司 董事会 批准 的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相关 制度 (以 下简 称 “ 《制 度》 ”), 以规范 对中 期票 据的 投资 决策流 程 、 风 险控 制。 基 金管理 人 《制 度》 的内 容 与本协 议不 一致 的,以 本协 议的 约定 为准 。 (1 )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应 遵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1) 中期 票据 属于 固定 收益 类证券 , 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应符 合法 律、 法规 及 《 基金合 同》 中关于 该基 金投 资固 定收 益类证 券的 相关 比例 ;


2)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公募基金 投资于 一家企 业 发行的单 期中期 票据合 计 不超过 该 期证券 的 10% 。


(2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的监 督职责 限于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是否 符合 比例 限制 进行事 后监 督 , 如 发现 异 常情况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金管 理人 接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原 因和 解决 措施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随 时 对 所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3 )如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 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 的因素 ,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的中 期票 据超过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交易 日内将 中期 票据 调整 至规 定的比 例要 求。 7、本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的 应符合 证监会 《 关于证券 投资基 金投资 中 小企业 私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4 募债券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1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基金 首次投资 中小企 业私募 债 券前,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 经基金 管 理人 董 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险 控 制制度 、 流动 性 风险处 置预 案、 信用 风险 处置预 案等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 执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 关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 日将上 述 资料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 管人应 在收 到上 述资料 后两 个工 作日 内,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2 )基金 管理 人应防 范本 基金投资 中小企 业私募 债 券的流动 性风险 ,确保 对 相关风 险 采取积 极有 效的 措施 , 在 合理的 时间 内有 效解 决基 金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 如 因基金 巨额 赎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 等原 因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 转困 难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的前 提下 确保 基金 的支付 结算 。


(3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根据 基金管理 人制定 的风险 控 制制度对 基金管 理人投 资 中小企 业 私募债 券的 额度 和比 例进 行监督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对相应 风险 控制 制度 进行 修改的 , 应及 时 修订后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4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投 资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是 否 符合比例 限制进 行事后 监 督,如 发 现异常 情况 ,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 人接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 原因 和解决 措施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所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违规 事项 未 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如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因 基金管 理人 未就 相应 风险 控制制 度的 修订 及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的除 外) , 导致 基金出 现风 险 , 基金托 管人 须承 担连 带责 任。 如因证 券 市 场波 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或 基金 规模 变化 等不可 归责 于基 金管 理人 的因 素 导 致基金 投资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超过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将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调 整至 规定 的比 例要 求。 8、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 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互利 A 份额 和互利 B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 基金收 益分 配 、 相 关信 息 披露 、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9、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上 述事项 及投资 指 令或实际 投资运 作违反 法 律法规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5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书面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 或举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 纠正期 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 规定期 限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 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10、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 托管协 议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金 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 料和制 度等 。 11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 者违 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由 此 造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12、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责 情况进 行 核查,核 查事项 包括基 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 互利 A 份额 和 互利 B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参 考) 净值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2、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 金财产 、 未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账 管 理、未 执 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 基金管 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基 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 明 违规原 因及 纠 正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 限内及 时改 正 。 在 上述 规 定期限 内 ,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 管人改 正 。 基 金托 管人 应 积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为 , 包括 但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6 不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3、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 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 基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基金 财产应 独立于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销售 机构 的 固有财 产 。 基金财 产的债 权 、 不 得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 财 产的债 务相 抵销 , 不同 基 金财产 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以 其 自有资 产承 担法 律责 任 ,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基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和 其他 权利 。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因依 法解散 、被依 法 撤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 等原因进 行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清 算财 产。 (3)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 管基金财 产。未 经基金 管 理人依据 合法程 序作出 的 合法合规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 行运用 、 处分 、 分 配基 金 的任何 财产 。 非因 基金 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4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5)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 立 。 (6)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7)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应由基 金 管理人负 责与有 关当事 人 确定到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8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外,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金 的验资 (1 ) 基 金募 集 期间 应 开立 “ 基 金 募 集专 户 ” ,用 于 存放 募 集 的资 金 。该 账 户由基 金 管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7 理人开 立。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金停 止募 集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募 集金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将属于 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 聘 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并 加盖 会计 师事 务所 公章 方 为有 效。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满, 未能 达到 基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 理退款 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提 供充 分协 助。 3、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基金 托管 人应 以本基金 名义 在其 营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5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定的 条件 下,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 基金资 产的 支付 。 4、 基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付 金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中 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 司 为本基 金 开立基 金托 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的 证券 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仅限于 满足开 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书面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的 保管由 基 金托管人 负责, 账户资 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 托管 人以自 身法 人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开立结 算 备付金 账 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 基 金 管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 结算备 付金 、 证券 结算 保 证金等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8 责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 监会或 其他 监管机构 在本托 管协议 订 立日之后 允许基 金从事 其 他投资 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 涉 及相 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用 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 人比照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5、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 银行 间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券 的结 算。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订 全国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6、 其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要 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 可以根 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 定开立 , 在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商议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定使用 并 管 理 。 (2 )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 也 可存 入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 保 管凭 证由 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 实 物证 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但 基金 托管 人应 妥善保 管保 管凭 证。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 除 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 关的 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 于基 金年度审计合 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议 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 和会计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9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按规 定 公告。 (2 )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后 , 将 基金份 额净 值 、 互利 A 份额 和互利 B 份额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 如有 ) 结 果以 双方 约定 的 方式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 以约 定的 方式 将 复核结 果提 交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基 金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规 对外 公布 。 (3 )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 见的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2、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和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及 负 债 。 (2 )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A. 交易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以其 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B. 交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C.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0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D. 交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 场的有 价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 易 所上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中小企 业 私 募债,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A. 送股 、 转 增股 、 配股 ,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一 股票 的市 价 (收 盘 价) 估 值;该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B. 首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债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 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全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如有确 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 的,从 其 规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 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3 )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 6 )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 作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3、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的 处 理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值 小数 点后三位 以内( 含第三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为基 金 份额净 值 错误 ;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 错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 金 托管人 , 并采 取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1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公 告 ; 当 发生 净值 计 算错误 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处 理 , 由 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应 由基 金 管 理人先 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事 人 追 偿 。 (2 )当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基 金份额 持 有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 偿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 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 方承 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 偿: 1)本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人 担任, 与 本基金有 关的会 计问题 ,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2)若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份额净 值已由 基金托 管 人复核确 认后公 告,而 且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 成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损 失的 ,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 就 实际 向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托 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应 的 责 任 。 3)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 算和核 对,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为 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4)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 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 导 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 付。 (3 )由于 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证 券交易 所及注 册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 错误,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造 成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可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4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 术系统 设 置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者监管 部门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理 。如果 行 业另有 通 行做法 ,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等 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4、暂 停估 值与 公告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情 形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2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无 法准确 评估基 金 资产价 值 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出 现重大 转 变,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 资人的 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5、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 度 执行 。 6、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分 别 独立地 设置 、 记录 和保 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 基 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对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在 分歧 , 应以 基金 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和 公告 的 ,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7、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 )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 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 核时间 安排 1)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 上半 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 基 金 合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报 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在 复核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3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8、基金管 理人 应在编 制季 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 者 年度报告 之前及 时向基 金 托管人 提 供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据 和编 制结 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 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 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的 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能解决的,任何一 方均 有权将争议提交 上 海国 际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上海 国 际 仲 裁 中 心 ) ,仲裁 地点为 上海市 , 按照 上海 国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会 (上海国 际仲裁 中心 )届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 对 本 托管协 议双 方 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裁 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本 托管 协 议 双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义 务 , 维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本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托管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 , 可以 对 本 托管 协 议进行 修改 。 修 改后 的新 托管 协议 , 其内容 不得 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生 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4 (2 )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3 )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 发生 法律 法规 、监 管 部门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自基金 合同 终止时, 成 立清算小 组,基 金管理 人 组织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并 在中国 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 估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 财产清 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 金财 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若在本 基金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基金 合同 终止 , 则本 基 金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 将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5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 根据前 述 “ 虚拟 清算 ” 的原 则计算 并确 定互利 A 份额 和互利 B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分 别应 得 的剩余 资产 比例 ,并 据此 比例对 互利 A 份额 和互利 B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进行剩 余基 金 资产的 分配 。 若在本 基金 过渡 期内 基金 合同终 止 , 则 本基 金依 据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 产清算 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 按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例 进行 分配 。 (4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6 二 十六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 下 :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 料寄送 1、基 金投 资者 账单 : 自 2014 年 3 月 31 日 起,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定 制的 服务 形式 提供 基金对 账 单服务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在电 子对 账单 、 短信 对 账单以 及纸 质对 账单 三种 形式的 对账 单中 选择一 种,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选 择发送 。 电子对 账单 每 月 1 日 发送 , 数 据截 至前 一个 交易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选 择 按月度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发送 。 短信对 账单 每 月 1 日 发送 , 数 据截 至前 一个 交易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可选 择按 月度 、 季度 、 半年度 和年 度发 送 。 纸 质 对账单 每半 年结 束 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寄 出, 数据截 至寄 送周 期最 后一 个交易 日, 按半 年度 发送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以 下方式 办理 定制 : 1 ) 拨 打 基金管 理人 客服 热线 (400-888-5566 语音自 助修 改或 转人 工服 务) 定制 ;2 ) 登录 基金 管 理人官 网 (www.bocim.com ) 点击 “基金 账号查 询 ” 按钮 , 进 入 “ 账 户信息 修改 ” 栏 目进 行自 助 定制 ;3 ) 发 送电 子邮 件至 基金管 理人 客 户服务 邮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 , 在邮 件中 注明开 户证 件号 码 、 姓 名 、 持 有基 金名 称及持 有金 额或 份额 、 E-mail 地址、 手 机号 码、 定 制 对账单 形式 (电 子对 账单、 短信对 账单 、 纸质对 账单 )、 寄送 周期 (月度 、季 度、 半年 度、 年度) 。 如投资 者未 成功 定制 或主 动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本公 司将不 向其 发送 对账 单。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 二)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投 资者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网站 办理 申购 、 赎回 及 信息查 询 。 基 金管 理人 也 可利用 自己 公司的 网站 (www.bocim.com ) 为直销 投资 者提 供基 金网上 交易 服务 。 投 资者 在选用 网上 交 易服务 之前 ,请 向相 关机 构咨询 。 (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 客户 服务 中心 提 交信息 定制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通 过电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7 子邮件 、 手机 短信 、 传 真 等定期 为客 户发 送所 定制 的信息 。 可定 制的 信息 包 括: 基金 份额 净 值、 每笔 交易 确认 、 每 月 账户信 息 、 公 司旗 下基 金 定期刊 物等 。 业务 开通 时 间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公 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 400-888-5566.提 供全 天 24 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 户交易 情 况、基 金产 品与 服务 等信 息查询 。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8 二 十七 、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一) 最近一期 互利 A 份额实施份额折算及开放申购 、赎 回情况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约定 , 2016 年 3 月 29 日 为互 利 A 份额 的 第 二个 分级 运 作周期 内 第一个 开放 日 及 基金 份额 折算基 准日 ,基 金管 理人 于该日 对互 利 A 份 额实 施 了基金 份额 折 算并办 理了 互 利 A 份额 的 申购、 赎回 业务 。 1、本 次互 利 A 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折算 结果 2016 年 3 月 29 日, 折算 前, 互 利 A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 1.01710301 元, 根据 《 折 算公告 》的 规定 ,据 此计 算的互 利 A 份额 的折 算比 例为 1.01710301 ;折 算后 ,互利 A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调整 为 1.000 元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原 来持有 的 每 1 份互利 A 份 额相应 增加 至 1.01710301 份。 折算 前, 互利 A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总 额为 258,356,977.89 份, 折 算后, 互 利 A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为 262,775,659.87 份 。 互 利 A 份 额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采用 四舍五 入的 方 式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具体 份额 以互 利 A 份额的 注册 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2、本 次互 利 A 份 额开 放 申购、 赎回 的确 认结 果 根据《中银互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的约 定, 互 利A 份 额的 份额 余额 原则上 不得 超 过 7/3 倍 互利 B 份 额的 份额 余额 ( 即 3,118,015,432.91 份, 下 同) 。 在每 一个 互利 A 份 额的 开放 日, 本基 金 以互 利 B 份额 的份 额余 额 为基准 , 在 不 超过 7/3 倍互利 B 份 额的 份额余 额范 围内 对互 利 A 份额的 申购 申请 进行 确认 。对于 互利 A 份额的 申购 申请 ,如 果对 互利 A 份额 的全 部有 效申 购申请 进行 确认 后, 互 利 A 份 额的 份额 余额小 于或 等 于 7/3 倍互利 B 份额 的份 额余 额, 则 所有经 确认 有效 的互 利 A 份额的 申购 申 请全部 予以 成交 确认 ;如 果对互 利 A 份额 的全 部有 效申购 申请 进 行 确认 后, 互利 A 份额 的 份额余 额大 于 7/3 倍互 利 B 份 额的 份额 余额 , 则 根 据经确 认后 的互 利 A 份 额 余额不 超 过 7/3 倍互 利 B 份额 的原 则, 对 全部有 效申 购申 请按 比例 进行成 交确 认。


经本公 司统 计, 2016 年 3 月 29 日, 互利 A 份额 的有 效申购 申请 总金 额 为 502,497,000.00 元, 互 利 A 份 额的 有效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 为 20,956,419.05 份 , 其 中互 利 A 份 额 的有效 赎回 申 请总份 额等 于投 资者 有效 赎回申 请的 份额 与对 互 利 A 份额 折算 调增 的份 额按 照投资 者的 有 效赎回 份额 占其 折算 前持 有互 利 A 总 份额 的比 例计 算强制 赎回 其互 利 A 份额 之和。 本次 互 利 A 份额 的全 部有 效申 购 申请经 确认 后, 互利 A 份 额的份 额余 额将 小于 7/3 倍互 利 B 份额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9 的份额 余额 ,为 此, 基金 管理人 对全 部有 效申 购申 请予以 成交 确认 。 本 次 互 利 A 份额开放申购与赎回并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总份额为 2,080,608,569.21 份, 其中 ,互利 A 份 额总 份额为 744,316,240.82 份, 互利 B 份额的 基金 份 额未发 生变 化, 仍 为 1,336,292,328.39 份, 互 利 A 份 额与互 利 B 份 额的 份额 配 比为 1:1.8 。 本次互 利 A 份 额实 施基 金 份额折 算及 办理 申购 、 赎 回业务 期间 , 互 利 B 份 额 于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至 2016 年 3 月 30 日实 施停 牌, 并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复 牌 。 (二) 最近一期 互利 A 份额年化约定收益率设定情况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互 利 A 份额 获取 年化 约定 收益 率,其 年化 约定 收益 率在 每个开 放 日设定 一次 并公 告。 互 利 A 份 额的 年化 约定 收益 率 计算公 式为 :互 利 A 份额 的年化 约定 收 益率=1.1× 一 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利 差。 一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指: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 当 日, 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并 执行的 金融 机构人 民币 一年 期银 行定 期存款 基准 利率 ;在 互 利 A 份额 的每 个开 放日 ,基 金管理 人将 根 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 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 民币 一年期银行 定 期 存 款基 准利 率 重 新 设 定 互利 A 份额 的年 化约 定收 益率中 的一 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值 ,并 用于 下 6 个 月 的每日 约定 收 益的计 算。 视国内 利率 市场 变化 ,基 金管理 人在 互利 A 份 额的 每个开 放日 前公 告下 6 个 月互利 A 份额适 用的 约定 收益 的利 差值。 利差 的取 值范 围 从 0.5% ( 含) 到 1.5% ( 含) 。 互利 A 份 额的 应计 收益 的 金额采 用单 利计 算。 互利 A 份额 的年 化约 定收 益率 计算按 照 四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 本 基金第 二个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 互 利 A 份 额第 一个 开 放日之 后 6 个月适 用的 利差 设定 为 1.5% 。 互利 A 份额 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进 行第 二个 分级 运 作周期 内第 一次 开放 , 鉴 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 布的金 融机 构人 民币 1 年 期银行 定期 存款 基准 年利 率为 1.50% , 因此本 基金 第二 个分 级运 作周期 内, 互利 A 份 额在 第一个 开放 日之 后 6 个月(2016 年 3 月 30 日至 2016 年 9 月 29 日 )的年 化约 定收 益率 为 3.15% (1.1× 1.50%+1.50%=3.15%)。 (三) 相关基金公告 1. 2015 年 9 月 25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互 利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份 额折 算 和互 利 A 赎 回结 果公告 》 2. 2015 年 9 月 29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互利 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互利 A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0 份额开 放申 购业 务公 告 》 3. 2015 年 10 月 19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互 利分 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互 利 B 份额复 牌公 告 》 4. 2015 年 10 月 20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开通 中国 银行 卡快捷 支付 网上 直销 定期 定额申 购业 务并 实施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 5. 2015 年 10 月 24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互 利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 第 3 季 度报 告 6. 2015 年 10 月 28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电子 直销 平台 开通通 联快 捷支 付业 务并 实施申 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7. 2015 年 11 月 6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调整 中国 银行借 记卡网 上直 销认 、申 购费 率的公 告 》 8. 2015 年 12 月 08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副总 经理 变更 事宜的 公告 》 9.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调 整开 放时间 的提 示性 公告 》 10. 2016 年 1 月 6 日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深交 所场 内基金 在指 数熔 断期 间暂 停申购 赎回 业务 的提 示性 公告 》 11. 2016 年 1 月 7 日本 基金 管 理人刊 登《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受 指数 熔断 影响 暂停旗 下部 分公 募基 金申 购、赎 回、 转换 、定 期定 额投资 等业 务的 公告 》 12. 2016 年 1 月 22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互 利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 第 4 季 度报 告 》 13. 2016 年 3 月 25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互 利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 年度报 告》 14. 2016 年 3 月 25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互 利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 年度报 告( 摘要 ) 》 15. 2016 年 3 月 25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互利 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互利 A 份额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业务公 告》 16. 2016 年 3 月 25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互利 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互利 A 份额开 放申 购赎 回期 间互 利 B 份额 (150156 ) 风险 提示公 告》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1 17. 2016 年 3 月 25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互利 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互利 A 份额折 算方 案公 告》 18. 2016 年 3 月 29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互利 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互利 B 份额暂 停交 易公 告》 19. 2016 年 3 月 30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互利 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互利 A 份额年 化约 定收 益率 设定 的公告 》 20. 2016 年 3 月 31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互利 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互利 A 份额折 算和 申 购 、赎 回结 果公告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bocim.com 查阅上述 公告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2 二 十八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存 放 于基金 管理 人所 在地 、 基 金托管 人 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所,供 公众查 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 工本费 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投资 人 也可在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网站上 进行 查阅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3 二 十九 、备查 文件 (一) 本基 金备 查文 件包 括下列 文件 :


1、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中银 互 利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注册 募集 的文 件;


2、《 中银 互利 分级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3、《 中银 互利 分级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


4、关 于申 请募 集 中 银互 利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法律 意见 书;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 备查 文件 的存 放地 点和投 资者 查阅 方式 : 以上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所在 地 、 基 金托 管 人所在 地 , 供 公众 查阅 。 投资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六年 五 月 二十 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