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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多利C(202102)

南方多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 第 2 号) 
 
 
 
 
基 金管理人 : 南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管人 : 中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截 止日:2016 年02 月 28 日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 目录 §1 绪言 ............................................................................................................................................. 4 §2 释义 ............................................................................................................................................. 5 §3 基金管理 人 ................................................................................................................................ 10 §4 基金托管 人 ................................................................................................................................ 20 §5 相关服务 机构 ............................................................................................................................ 24 §6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 .......................................................................................................... 111 §7 基金的投 资 .............................................................................................................................. 121 §8 基金的财 产 .............................................................................................................................. 131 §9 基金资产 估值 .......................................................................................................................... 132 § 10 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 ................................................................................................................ 136 § 11 基金的费 用与税收 ................................................................................................................ 138 § 12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 141 § 13 基金的信 息披露 .................................................................................................................... 142 § 14 风险揭示 ................................................................................................................................ 147 § 15 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149 § 16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 151 § 17 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 169 § 18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 ............................................................................................................ 179 § 19 其他应披 露事项 .................................................................................................................... 182 § 20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84 § 21 备查文件 ................................................................................................................................ 185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 重要提示 南 方 多 利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由 南 方 多 利 中 短 期 债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而 成 。 依 据 中 国证监会2007 年8 月24 日证监基金字[2007]242 号文核准的南方多利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南 方 多 利 中 短 期 债 券 投 资 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和 策 略 、 修 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07 年8 月28 日起,由 《南方多利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而成的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投 资 者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对 申 购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获 得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 亦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等 等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 年2 月28 日, 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12 月31 日( 未经审计)。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以及《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集的。本 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 的信息, ,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 §2 释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 《基 金合同》 指《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 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本 《基 金合同》 由 《 南方多利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修订而成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 《基金合同》 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 门 特别行政 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 《基金合同》 所募集的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由南方多利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招募说明书














指《南 方多 利增强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本托管协议由 《南方多利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发售公告 指《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 《基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 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 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 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 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和 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基 金 管 理 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转型




















指对包括南方多利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更名为 “ 南方 多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 修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投资方向 、 持有人大会等条款的一系列事项的通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 原《南方多利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 日期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不包含 T 日)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 后不超过 1 个月的时间 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1 个月的时间 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 情形 基金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 户 转 入 另 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 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 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 一年以内 (含一年 )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剩余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 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三百九十七天) 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 内 (含一年) 的债 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 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货币市场 工具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持续销售费

















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 广告费、 促销活动费、 持有人服务费等, 该笔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属于基金的营 运 费用。 香港证监会 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通函》 指香港证 监会 2015 年 5 月 22 日颁布 、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有 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A 类基金份额 指依据 《基金法》 、 《销 售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中国 内地销售的、 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的份额类别 。 在投资人认 购/ 申 购 时 收 取 前 端 认 购 费或申购费 、但不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 额 指依据 《基金法》 、 《销 售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中国 内地销售的、 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的份额类别 。 在投资人认 购/ 申 购 时 不 收 取 前后端认购费或申 购 费 , 而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 基金份额 H 类基金份额 指依据 《基金法》 、 《销 售办法》 、 《 通函》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 定为香港投资者设立的, 在香港销售机构销售的本基金的份额 类别 基金份额 指 A 类别基金份额、C 类别基金份额、H 类别基金份额以及 本基金未来增设的其他类别份额,但本基金合同关于 H 类别 基金份额另有约定的除外 香港代表 指按照 《通函》 等法律法规担任本基金在香港地区的代表, 负 责接收香港地区投资者/ 机构的申购赎回申请、 协调基金销售、 向 香 港 证 监 会 进 行 报 备 和 香 港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信 息 披 露 和 沟 通 工作等依据香港法规应履行的职责 香港销售机构 指经香港证监 会批准的, 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代为办理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相关销售机构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 名义持有人 指依据香港市场的特点, 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将代表投资 者名义持有“内地互认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并出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中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 金 管理 人 概 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 、33 层整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有限 公司、厦门 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广 西信托投资 公司共同发 起设立。2000 年,经中国证监 会 证监基金字[2000]78 号文 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人民币。2005 年,经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5]201 号 文批准进行 增资扩股, 注册资本达 1.5 亿元人民币。 2010 年,经 证监许可[2010]1073 号 文核准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 30%股 权转让给深圳市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2014 年公 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 3 亿元人民 币。目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0% 、厦 门国际 信托有限公司 15% 及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 3.2 主 要 人员 情 况 3.2.1 董事会 成员 吴 万 善 先 生 ,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中 国 籍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江 苏 省 分 行 金 融 管 理 处 科 员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南 京 市 分 行 江 宁 支 行 科 员 ; 华 泰 证 券 证 券 发 行 部 副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 江 苏 省 证 券 登 记 处 总 经 理 ; 华 泰 证 券 副 总 经 理 、 总 裁 、 董 事 长兼党委副书记。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涛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中国籍。1994 年 8 月加入华泰证券,历任 总 裁 秘 书 、 投 资 银 行 一 部 业 务 经 理 、 上 海 总 部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深 圳 总 部 兼 深 圳 彩 田 路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 总 裁 助 理 兼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主 任 、 副 总 裁 、 党 委 委 员。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 姜 健 先 生 ,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毕 业 于 南 京 农 业 大 学 经 济 及 管 理 专 业 , 获 硕 士 学 位 , 中 国籍。1994 年12 月加入 华泰证券并一直在华泰证券工作,历任人事处职员、人事处培训教 育 科 科 长 、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股 票 事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投 资 银 行 一 部 副 总 经 理 、 投 资 银 行 一 部 高 级 经 理 、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发 行 部 经 理 、 资 产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业 务 总 监 、 总 裁 助 理 、 副 总 裁 、 董 事 会 秘 书 等 职 务 。 现 任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副 总 裁 、 党 委 委 员 、 董 事 会 秘 书 ; 华 泰 联 合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 华 泰 金 融 控 股( 香港)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华 泰 紫 金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 江 苏 股 权 交 易 中 心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 华 泰 瑞 通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夏桂英女士 ,董事,中 共党员,高 级经济师,26 年法律公司管理经济 工作从业经 历 。 毕 业 于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法 律 专 业 , 获 法 学 硕 士 学 位 , 中 国 籍 。 曾 先 后 担 任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中 国 法 制 研 究 所 教 师 、 深 圳 市 人 大 法 工 委 办 公 室 主 任 科 员 、 深 圳 市 光 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室 主 任 、 深 圳 市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总 法 律 顾 问 、 深 圳 市 对 外 劳 动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党 总 支 书 记 、 董 事 长 等职。2004 年10 月加入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历任法律事务部部长、企业一部部长职 务 。 现 任 深 圳 市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深 圳 市 通 产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深 圳 市 高 新 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 (集团) 公司董事、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 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项 建 国 先 生 ,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高 级 会 计 师 ,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于 中 南 财 经 大 学 财 务 会 计 专 业 , 中 国 籍 。 曾 在 江 西 财 经 大 学 任 教 并 担 任 审 计 教 研 室 副 主 任 , 其 后 在 深 圳 蛇 口 信 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深 圳 市 商 贸 投 资 控 股 公 司 、 深 圳 市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任 职 , 历 任 深 圳 市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部 部 长 、 投 资 发 展 部 部 长 、 企 业 一 部 部 长 、 战 略 发 展 部 部 长 , 长 期 从 事 投 融 资 、 股 权 管 理 、 股 东 事 务 等 工 作 。 现 任 深 圳 市 投 控 产 业 园 区 开 发 运 营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中国深圳对外贸易 (集团) 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监事、华润五丰肉类 食品(深圳)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董事。 李 自 成 先 生 ,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 中 国 籍 。 历 任 厦 门 大 学 哲 学 系 团 总 支 副 书 记 、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办 公 室 主 任 、 营 业 部 经 理 、 计 财 部 经 理 、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工 会 主 席 、 党总支副书记。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庄 园 芳 女 士 , 董 事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经 济 师 , 中 国 籍 。 历 任 兴 业 证 券 交 易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负 责 人 , 证 券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投 资 总 监 ; 现 任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总裁、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杨 小 松 先 生 , 总 裁 , 中 共 党 员 , 经 济 学 硕 士 , 注 册 会 计 师 , 中 国 籍 。 历 任 德 勤 国 际 会 计 师 行 会 计 专 业 翻 译 , 光 大 银 行 证 券 部 职 员 , 美 国 NASDAQ 实 习 职 员 , 证 监 会 处 长 、 副 主 任。2012 年 加入南方基 金,担任督 察长,现任 南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裁 、党委 副 书记。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 姚 景 源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经 济 学 硕 士 , 中 国 籍 。 曾 任 国 家 经 委 副 处 长 、 商 业 部 政 策 研 究 室 副 处 长 、 国 际 合 作 司 处 长 、 副 司 长 、 中 国 国 际 贸 易 促 进 会 商 业 行 业 分 会 副 会 长 、 常 务 副 会 长 、 国 内 贸 易 部 商 业 发 展 中 心 主 任 、 中 国 商 业 联 合 会 副 会 长 、 秘 书 长 、 安 徽 省 政 府 副 秘 书 长 、 安 徽 省 阜 阳 市 政 府 市 长 、 安 徽 省 统 计 局 局 长 、 党 组 书 记 、 国 家 统 计 局 总 经 济 师 兼 新闻发言人。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 50 人论坛成员,中国统计学会副会 长。 李 心 丹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金 融 学 博 士 , 国 务 院 特 殊 津 贴 专 家 ,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 教 育 部 全 国 金 融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委 员 , 中 国 籍 。 历 任 东 南 大 学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助 教、讲师、 副教授、教 授,南京大 学工程管理 学院院长。 现任南京大 学- 牛津大学 金融创新 研 究 院 院 长 、 金 融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 南 京 大 学 创 业 投 资 研 究 与 发 展 中 心 执 行 主 任 、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江 苏 省 省 委 决 策 咨 询 专 家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委 员 会 委 员 及 公 司 治 理 委 员 会 委 员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交 通 银 行 等 单 位 的 博 士 后 指 导 导 师 , 中 国 金 融 学 年 会 常 务 理 事 、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会 评 审 专 家 、 江 苏 省 资 本 市 场 研 究 会 会 长 、 江 苏 省 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 周 锦 涛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工 商 管 理 博 士 , 香 港 证 券 及 投 资 学 会 高 级 资 深 会 员 , 中 国 香 港 籍 。 曾 任 职 香 港 警 务 处( 商 业 罪 案 调 查 科) , 香 港 证 券 及 期 货 专 员 办 事 处 , 及 香 港 证 券 及 期 货 事 务 监 察 委 员 会 , 退 休 前 为 该 会 的 法 规 执 行 部 总 监 。 其 后 曾 任 该 会 法 规 执 行 部 顾 问 及 香港汇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现任香港金融管理局顾问。 郑建彪先生 ,独立董事 ,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 士,20 年以上证券从业 经历,中国 籍 。 毕 业 于 财 政 部 科 研 所 , 曾 任 职 于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 深 圳 蛇 口 中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京 都 会 计 师 事务所等机构,先后担任干部、经理、副主任等工作。现担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 合伙)董事合伙人,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职务。 周蕊女士,独立董事,法学硕士,中国籍。曾工作于北京市万商天勤 (深圳) 律师事务 所、北京市中伦 (深圳)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信利 (深圳) 律 师事务所,现任北京市金杜 (深 圳) 律师事务所华南区管理合伙人,全联并购公会广东分会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工 作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深 圳 市 中 小 企 业 改 制 专 家 服 务 团 专 家 、 深 商 联 公 共 服 务 联 盟 副 主 席 、 深 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3.2.2 监事会 成员 舒本娥女士 ,监事,15 年的证券行 业从业经历 。毕业于杭 州电子工业 学院会计专 业 , 获学士学位,中国籍。曾任职于熊猫电子集团公司,担任财务处处长工作。1998 年10 月加 入 华 泰 证 券 , 历 任 计 划 资 金 部 副 总 经 理 、 稽 查 监 察 部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计 划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负 责 人 ; 华 泰 联 合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事 会 主 席 、 华 泰 长 城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华 泰 紫 金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 华 泰 瑞 通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司 董事。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 姜 丽 花 女 士 , 监 事 , 中 共 党 员 , 高 级 会 计 师 ,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于 深 圳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会 计 学 专 业 , 中 国 籍 。 曾 在 浙 江 兰 溪 马 涧 米 厂 、 浙 江 兰 溪 纺 织 机 械 厂 、 深 圳 市 建 筑 机 械 动 力 公 司、深圳市 建设集团、 深圳市建设 投资控股公 司工作,2004 年深圳市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 成 立 至 今 , 历 任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副 经 理 、 经 理 , 财 务 预 算 部 副 部 长 , 长 期 从 事 财 务 管 理 、 投 融 资 、 股 权 管 理 、 股 东 事 务 等 工 作 , 现 任 深 圳 市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考 核 分 配 部 部 长 , 深 圳 经济特区房地产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建安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 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深投 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苏 荣 坚 先 生 , 监 事 , 中 共 党 员 , 高 级 会 计 师 ,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 中 国 籍 。 历 任 三 明 市 财 政 局 副 科 长 , 厦 门 信 息 信 达 有 限 公 司 计 财 部 副 经 理 ,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自 营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财 务 总 监 兼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现 任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林红珍女士, 监事,高级 工商管理硕 士,中国籍 。曾任厦门 对外供应总 公司会计、 厦 门 中友贸易联 合公司财务 部副经理、 厦门外供房 地产开发公 司财务部经 理;1994 年 进入兴 业 证 券 , 先 后 担 任 计 财 部 财 务 综 合 组 负 责 人 、 直 属 营 业 部 财 务 部 经 理 、 财 务 会 计 部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 风 险 控 制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审 计 部 经 理 、 风 险 管 理 部 副 总 监 、 稽 核 审 计 部 副 总 监 、 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 总经理、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苏 民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硕 士 研 究 生 , 工 程 师 , 中 国 籍 。 历 任 安 徽 国 投 深 圳 证 券 营 业 部 电 脑 工 程 师 , 华 夏 证 券 深 圳 分 公 司 电 脑 部 经 理 助 理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运 作 保 障 部 副 总监、市场服务部总监、电子商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张 德 伦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中 共 党 员 , 硕 士 学 历 , 中 国 籍 。 历 任 北 京 邮 电 大 学 副 教 授 、 华 为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处 长 、 汉 唐 证 券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经 理 、 海 王 生 物 人 力 资 源 总 监 、 华 信 惠 悦 咨询公司副总经理、首席顾问,2010 年 1 月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人力资源部 总监。 徐 超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中 国 籍 。 曾 担 任 建 设 银 行 深 圳 分 行 科 技 部 开 发 中心副经理,2000 年10 月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主管、总监助理、 副总监、执行总监,现任运作保障部总监。 林 斯 彬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民 商 法 专 业 硕 士 , 中 国 籍 。 先 后 担 任 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 证 券 业 务 部 实 习 律 师 、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深 圳 分 行 资 产 保 全 部 职 员 、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法务主管、民生加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职员,2008 年12 月加入南方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监 察 稽 核 部 经 理 、 高 级 经 理 、 总 监 助 理 、 副 总 监 , 现 任 监 察 稽 核 部 执 行 总 监。 3.2.3 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 吴万善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 文 宏 先 生 , 副 总 裁 , 中 共 党 员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经 济 师 , 中 国 籍 。 历 任 江 苏 省 投 资 公 司 业 务 经 理 、 江 苏 国 际 招 商 公 司 部 门 经 理 、 江 苏 省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总 经 理、江苏国 信高科技创 业投资有限 公司董事长 兼总经理。2003 年加入南方基金, 现任南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南方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郑 文 祥 先 生 , 副 总 裁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于 湖 北 省 荆 州 市 农 业 银 行 、 南 方证券公司 、国泰君安 证券公司。2000 年加入南方基金, 历任国债投 资经理、专 户理财部 副 总 监 、 南 方 避 险 增 值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养 老 金 业 务 部 总 监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朱 运 东 先 生 , 副 总 裁 , 中 共 党 员 , 经 济 学 学 士 , 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于 财 政 部 地 方 预 算 司 及办公厅、 中国经济开 发信托投资 公司,2002 年加入南方 基金,历任 北京分公司 总经理 、 产 品 开 发 部 总 监 、 总 裁 助 理 、 首 席 市 场 执 行 官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党 委 委员。 秦 长 奎 先 生 , 副 总 裁 , 中 共 党 员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中 国 籍 。 历 任 南 京 汽 车 制 造 厂 经 营 计 划 处 科 员 , 华 泰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总 裁 助 理 兼 基 金 部 总 经 理 、 投 资 银 行 总部副总经 理兼债券部 总经理。2005 年加入南方基金,曾 任督察长兼 监察稽核部 总监, 现 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纪委委员。 常克川先生 ,副总裁, 中共党员,EMBA 工商管理硕士,中 国籍。历任 中国农业银 行 副 处 级 秘 书 , 南 方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沈 阳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总 裁 助 理 , 联 合证券(现 为华泰联合 证券)董事 会秘书、合 规总监等职 务;2011 年 加入南方基 金,任 职 董 事 会 秘 书 、 纪 委 书 记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董 事 会 秘 书 、 纪 委 书 记 、 南 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海鹏先生 ,副总裁, 工商管理硕 士,中国籍 。曾任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 部 高级分析师 ,2002 年加 入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高 级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 理、基 金 经 理 、 全 国 社 保 及 国 际 业 务 部 执 行 总 监 、 全 国 社 保 业 务 部 总 监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监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总 监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总 监 、 南 方 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 鲍 文 革 先 生 , 督 察 长 , 中 国 民 主 同 盟 盟 员 , 经 济 学 硕 士 , 中 国 籍 。 历 任 财 政 部 中 华 会 计师事务所 审计师,南 方证券有限 公司投行部 及计划财务 部总经理助 理,1998 年 加入南 方 基 金 , 历 任 运 作 保 障 部 总 监 、 公 司 监 事 、 财 务 负 责 人 、 总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督察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3.2.4 基金经 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3 月,刘情剑、高峰;2008 年 3 月至 2010 年 9 月 ,高峰;2010 年9 月至今 ,李璇。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 李璇女士,清华大学金融学学士、硕士,注册金融分析师 (CFA ), 具有基 金从业资格。 2007 年加入 南方基金,担任信 用债高级分析师,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2010 年 9 月至 2012 年 6 月 ,担任南方宝元基金经理;2012 年12 月至 2014 年 9 月,担 任南方安心基金经 理;2010 年 9 月至今,担任南方多利基金经理;2012 年 5 月至今,担任南方金利基金 经 理;2013 年 7 月至今,担 任南方稳利基金经理;2015 年 12 月 至今,担任南方润元基金经 理。 3.2.5 投资决 策委员会成员 总裁杨小松先生,副总裁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香港) 董 事 李 海 鹏 先 生 , 总 裁 助 理 兼 权 益 投 资 总 监 史 博 先 生 , 交 易 管 理 部 总 监 王 珂 女 士 , 专 户 投 资 管理部 总 监 蒋 峰 先 生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监 韩 亚 庆 先 生 , 数 量 化 投 资 部 总 监 刘 治 平 先 生 , 研 究 部执行总监茅炜先生,投资部副总监张原先生。 3.2.6 上述人 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 基 金 管理 人 的 职 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 的 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转型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 和年度 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12 、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3.4 基 金 管理 人 关 于 遵守 法 律 法 规的 承 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 事违反《证 券法》的行 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 度 ,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6 2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 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并 承诺建立健 全的内部风 险 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 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 券交易场所 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 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 场 秩 序; (10)贬损 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 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3.5 基 金 管理 人 关 于 禁止 性 行 为 的承 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 证券;


2 、向他 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 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7


5 、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 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 股 票 或者债券;


6 、买卖 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 或者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 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 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6 基 金 经理 承 诺 1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 着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 取 最 大利益; 2 、不能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7 基 金 管理 人 的 内 部控 制 制 度 1 、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 了 保 证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 有 效 地 防 范 和 化 解 管 理 风 险 、 经 营 风 险 以 及 操 作 风 险 , 确 保 基 金 财 务 和 公 司 财 务 以 及 其 他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从 而 最 大 程 度 地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指 公 司 为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而 建 立 的 一 系 列 组 织 机 制 、 管 理 方 法 、 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 措 施 的 总 称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由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等组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 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 控 原 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是 对 各 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总 揽 和 指 导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明 确 了 内 控 目 标 、 内 控 原 则 、 控 制 环 境 、 内 控 措 施 等 内 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制 度 、 资 料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 业 绩 评 估 考 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是 在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 对 各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 岗 位 设 置 、 岗 位 责 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8 2 、内部控制 原则 健全性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必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 控 制 度 的 有 效执行。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 和 岗 位 在 职 能 上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 基 金 资 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必 须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并 通 过 切 实 可 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应 充 分 发 挥 各 机 构 、 各 部 门 及 各 级 员 工 的 工 作 积 极 性 ,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方 法 尽 量 降 低 经 营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达 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 制 效果。 3 、主要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部会 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会 计 工 作 操 作 流 程 和 会 计 岗 位 职 责 , 并 针 对 各 个 风 险 控 制 点 建 立 严 密 的 会 计系统控制。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凭 证 制 度 、 复 核 制 度 、 账 务 处 理 程 序 、 基 金 估 值 制 度 和 程 序 、 基 金 财 务 清 算 制 度 和 程 序 、 成 本 控 制 制 度 、 财 务 收 支 审 批 制 度 和 费 用 报 销 管 理 办 法 、 财 产 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 )风险管 理控制制度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组 织 各 部 门 制 定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 风 险 控 制 的 目 标 和 原 则 、 风 险 控 制 的 机 构 设 置 、 风 险 控 制 的 程 序 、 风 险 类 型 的 界 定 、 风 险 控 制 的 主 要 措 施 、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 险 控 制 的 具 体 制 度 主 要 包 括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交 易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财 务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以 及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防 火 墙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反 馈 制 度 、 保 密 制 度 、 员 工 行 为 准 则 等 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 )监察稽 核制度 公 司 设 立 督 察 长 , 负 责 监 督 检 查 基 金 和 公 司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情 况 及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 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 察 长 负 责 组 织 指 导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除 应 当 回 避 的 情 况 外 , 督 察 长 享 有 充 分 的 知 情 权 和 独 立 的 调 查 权 。 督 察 长 根 据 履 行 职 责 的 需 要 , 有 权 参 加 或 者 列 席 公 司 董 事 会 以 及 公 司 业 务 、 投 资 决 策 、 风 险 管 理 等 相 关 会 议 , 有 权 调 阅 公 司 相 关 文 件 、 档 案 。 督 察 长 应 当 定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9 期 或 者 不 定 期 向 全 体 董 事 报 送 工 作 报 告 , 并 在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会 下 设 的 相 关 专 门 委 员 会 定 期 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 司 设 立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具 体 执 行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公 司 配 备 了 充 足 合 格 的 监 察 稽 核 人 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 作流程。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包 括 内 部 稽 核 管 理 办 法 、 内 部 稽 核 工 作 准 则 等 。 通 过 这 些 制 度 的 建 立 , 检 查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和 人 员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情 况 ; 检 查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和 人 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 §4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5 年 9 月末,中国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5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 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 户资产、ESCROW 等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5 年 9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96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英国 《 全球托管人》 、香港 《财资》 、美国 《环球金融》 、内地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 评选的 49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 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1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 2012 、2013 年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 标准第 70 号 )审阅后,2014 年中国工 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 ISAE3402(原 SAS70 ) 审 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已经与 国 际大型托管 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 进水平。目 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 度 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 控制目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 托 管 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 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1 )合法性 原则。内控 制度应当符 合国家法律 法规及监管 机构的监管 要求,并贯 穿 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 人 员。 (3 )及时性 原则。托管 业务经营活 动必须在发 生时能准确 及时地记录 ;按照“内 控 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 原则。各项 业务经营活 动必须防范 风险,审慎 经营,保证 基金资产和 其 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 原则。内控 制度应根据 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 适时修改完 善 ,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 原则。 设立 专门履行托 管人职责的 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 员和控制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部 门。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2 4 、内部风险 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 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 务与传统业 务实行严格 分离,建立 了明确的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 独 立 、 业 务 制 度 和 管 理 独 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 查。主管行 领导与部门 高级管理层 作为工行托 管业务政策 和策略的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 制。资产托 管部通过制 定计划、编 制预算等方 法开展各种 业务营销活 动 、 处理各 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 险管理。资 产托管部通 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 等方式加强 内部风险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 全控制。我 们通过业务 操作区相对 独立、数据 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 线 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 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 务建立专门 的灾难恢复 中心,制定 了基于数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5 、资产托管 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 管部内部设 置专职稽核 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 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健 康 、 稳 定地发展。 (2 )完善组 织结构,实 施全员风险 管理。完善 的风险管理 体系需要从 上至下每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3 (3 )建立健 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 部十分重视 内控制度的 建设,一贯 坚持把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之 间 的 相 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 险控制始终 是托管部工 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 务发展同等 地位。资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基金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 对 象 、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基 金 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申 购 资 金 的 到 账 和 赎 回 资 金 的 划 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其他违反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基 金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4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销 售 机构 5.1.1 A 类及C 类基金份额 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 6 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 、32、33 层整 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763905 、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5.1.2 A 类及 C 类基金 份额 代销机构 南方 多利 A 代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工商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 人 :姜建清 联系人: 陶 仲伟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 :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 嘉朔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业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建国门 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建国门 内 大街 69 号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4 中国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5 公司网站 :www.boc.cn 5 交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银 城 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张 宏革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深 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7 中国邮政 储 蓄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国华 客户服务 电 话:95580 联系人: 王 硕 传真:(010)68858117 公司网址 :www.psbc.com 8 上海浦东 发 展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中 山 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 人 :吉晓辉 联系人: 高 天、虞谷 云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9 中信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东 城 区朝阳门 北 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东城 区 朝阳门北 大 街 9 号东 方文化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常振明 联系人: 廉 赵峰 电话:010-89937369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中国民生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内 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内 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 人 :洪崎 联系人: 王 继伟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6 11 中国光大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外 大街 6 号 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太平桥 大 街 25 号 中国光大 中 心 法定代表 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朱 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2 兴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 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 福 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 人: 高建平 联系人: 李博 、卞晸煜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8966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13 平安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地址:深 圳 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 人 :孙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联系电话 :021-38637673 客服电话 :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14 杭州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 杭州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 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话 :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 :95398 公司网站 :www.hzbank.com.cn 15 北京农村 商 业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朝阳门 北 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朝 阳门 北 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金山 联系人: 董 汇 电话:010-85605588 传真:010-85605340 客服电话 :96198 ;400-88-96198 ; 400-66-96198 网址:www.bjrcb.com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7 16 烟台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山东省烟 台 市芝罘区 海 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 : 山东省烟 台 市芝罘区 海 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 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 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热线 :4008-311-777 公司网址 :http://www.yantaibank.net/ 17 上海农村 商 业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 :金煜 联系人: 李 晨 联系电话 :021-38575084 客服电话 :95594 公司网站 :www.bankofshanghai.com 18 东莞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东莞市莞 城 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 东莞市莞 城 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 : 卢国锋 联系人: 陈 幸 联系电话 :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公司网站 :www.dongguanbank.cn 19 华夏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建国门 内 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建国门 内 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 人 :吴建 联系人: 李慧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站 :www.hxb.com.cn 20 青岛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山东省青 岛 市市南区 香 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 厦 办公地址 : 山东省青 岛 市市南区 香 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郭少泉 联系人: 余 庆君 联系电话 :0532-68602127 客服电话 : (青岛)96588,(全国 ) 400-66-96588 公司网站 :www.qdccb.com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8 21 宁波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宁波市鄞 州 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 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客服电话 :96528 ,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22 南京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玄 武 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 人 :林复 联系人: 刘 晔 联系电话 :025-86775335 客服电话 :96400 公司网站 :www.njcb.com.cn 23 临商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山东省临 沂 市沂蒙路 336 号 办公 地址 : 山东省临 沂 市兰山区 北 京路 37 号 法定代表 人 :钱进 联系人: 田 宇


吕芳芳 联系电话 :0539-7877821





0539-7877773 客服电话 :400-699-6588 公司网站 :www.lsbchina.com 24 汉口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江汉区建 设 大道 933 号汉口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 江汉区建 设 大道 933 号汉口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 :陈新民 联系人: 曾 武 联系方式 :027-82656704 客服电话 :96558 (武汉) 、40060-96558 (全 国) 公司网站 :http://www.hkbchina.com 25 江苏张家 港 农村商业 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张家港市 杨 舍镇人民 中 路 66 号 办公地址 : 张家港市 杨 舍镇人民 中 路 66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自忠 联系人: 施 圆圆 联系电话 :0512-56968212 客服电话 :0512-96065 公司网站 :www.zrcbank.com 26 浙商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 州 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 州 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 人 :沈仁康 联系人: 唐 燕 联系电话 :0571-87659056 客服电话 :95527 公司网站 :www.czbank.com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9 27 温州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温州市车 站 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 : 温州市车 站 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 人 :邢增福 联系人: 林 波 联系电话 :0577-88990082 客服电话 :0577-96699 公司网站 :www.wzbank.cn 28 重庆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重庆市渝 中 区邹容路 153 号 办公地址 : 重庆市渝 中 区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 人 :甘为民 联系人: 孔 文超 电话:023-63799379 传真:023-63792412 客服电话 :400-70-96899 网址:www.cqcbank.com 29 深圳农村 商 业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 圳 市罗湖区 深 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 广东省深 圳 市罗湖区 深 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 人 :李伟 联系人: 王 璇 联系电话 :0755-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 :4001961200 公司网址 :www.4001961200.com 30 东莞农村 商 业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东 莞 市东城区 鸿 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 东莞市东 城 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 农商银行 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何沛良 联系人: 杨 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1 哈尔滨银 行 股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哈尔滨市 道 里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址 : 哈尔滨市 道 里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表 人 :郭志文 联系人: 遇 玺 电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018 客服电话 :95537 ,400-60-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0 32 乌鲁木齐 市 商业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乌鲁木齐 市 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 乌鲁木齐 市 新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 :杨黎 联系人: 余 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 :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33 渤海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天津市河 西 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 : 天津市河 东 区海河东路 218 号渤 海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李伏安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 :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34 广州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州市广 州 大道北 195 号 办公地址 : 广州市广 州 大道北 195 号 法定代表 人 :姚建军 联系人: 唐 荟 电话:020-28302742 传真:020-37590726 客服电话 :020-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35 河北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石家庄市 平 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 石家庄市 平 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 人 :乔志强 联系人: 郑 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36 大连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大连市中 山 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 国际大厦 办公地址 : 大连市中 山 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 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 人 :陈占维 联系人: 李 格格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客服电话 :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1 37 徽商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安徽合肥 安 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 : 合肥市安 庆 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 人 :李宏鸣 联系人: 叶 卓伟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话 :4008896588( 安徽省外) 、 96588( 安徽省内) 网址:www.hsbank.com.cn 38 广东顺德 农 村商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佛山市顺 德 区大良德 和 居委会拥 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 : 佛山市顺 德 区大良德 和 居委会拥 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 人 :姚真勇 联系人: 胡 健强 电话:0757-22386489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 :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39 天津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天津市河 西 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 : 天津市河 西 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 人 :袁福华 联系人: 李 岩 电话:022-28405684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 :4006-960296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 40 重庆农村 商 业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重庆市江 北 区洋河东路 10 号 办公地址 : 重庆市江 北 区洋河东路 10 号 法定代表 人 :刘建忠 联系人: 范 亮

































































电话:023-67637962 传真:023-67637909 客服电话 :023-966866 网址:www.cqrcb.com 41 金华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浙江省金 华 市光南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 浙江省金 华 市光南路 668 号 法定代表 人 :徐雅清 联系人: 何 赛丽 电话:0579-82178270 传真:0579-82178321 客服电话 :400-711-6668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2 网址:www.jhccb.com.cn 42 包商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内蒙古包 头 市青山区 钢 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 : 内蒙古包 头 市青山区 钢 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刘 芳 联系电话 :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客服电话 :96016 网址:http://www.bsb.com.cn/ 43 广州农村 商 业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新 城 华夏路 1 号 办公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新 城 华夏路 1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继康 联系人: 周 兆光 电话:020-28019432 传真:020-22389031 客服电话 :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44 珠海华润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珠 海 市吉大九 洲 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 : 广东省珠 海 市吉大九 洲 大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 人 :蒋伟 联系人: 钟 春苗 电话:0756-8121095 传真:0756-8121775 客服电话 :96588( 广东省外加拨 0756) ,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45 江苏江南 农 村商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常州市天 宁 区延宁中 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 常州市天 宁 区延宁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 人 :陆向阳 联系人: 韩 璐 电话:0519-89995066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 :96005 网址:www.jnbank.cc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3 46 吉林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吉林省长 春 市东南湖 大 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 : 吉林省长 春 市东南湖 大 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 人 :张宝祥 联系人: 孙 琦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客服电话 :400-88-96666(全国)96666( 吉林 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47 杭州联合 农 村商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杭州市建 国 中路 99 号 办公地址 : 杭州市建 国 中路 99 号 法定代表 人 :张晨 联系人: 胡 莹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话 :96592 网址:www.urcb.com 48 南充市商 业 银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四川省南 充 市涪江路 1 号 办公地址 : 四川省南 充 市滨江中 路 一段 97 号26 栋泰和尚渡南充 市 商业银行 法定代表 人 :黄光伟 联系人: 李 俊辉 电话:0817-7118079 传真:0817-7118322 客服电话 :400-16-96869 网址:www.cgnb.cn 49 厦门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厦门市湖 滨 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 厦门市湖 滨 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 :吴世群 联系人: 刘 冬阳 电话:0592-2275261 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电话 :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4 50 富滇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云南省昆 明 市拓东路 41 号 办公地址 : 云南省昆 明 市拓东路 41 号 法定代表 人 :夏蜀 联系人: 戴 秋娟 电话:0871-63140324 传真:0871-63194471 客服电话 :4008896533 网址:http://www.fudian-bank.com/ 51 威海市商 业 银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威海市宝 泉 路 9 号


办公地址 : 威海市宝 泉 路 9 号 法定代表 人 :谭先国 联系人: 刘 文静 电话:0631-5211651 传真:0631-5215726 客服电话 : 省内 96636 、境内 4000096636 网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52 山东寿光 农 村商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山东省寿 光 市银海路 19 号 办公地址 : 山东省寿 光 市银海路 19 号 法定代表 人 : 颜廷军 联系人: 周 坤玉 电话:0536-5293756 传真:0536-5293756 客服电话 :0536-96633 53 浙江温州 龙 湾农村商 业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温 州 市龙湾区 永 强大道 衙前段 办公地址 : 浙江省温 州 市龙湾区 永 强大道衙 前段 法定代表 人 : 刘少云 联系人: 胡 俊杰


电话:0577-86923223 传真:0577-86921250 客服电话 :4008296596 网址:www.lwrcb.com 54 浙江绍兴 瑞 丰农村商 业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浙江绍兴 柯 桥笛扬路 1363 号 办公地址 : 浙江绍兴 柯 桥笛扬路 1363 号 法定代表 人 : 俞俊海 联系人: 孔 张海 电话:0575-84788101 传真:0575-84788100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网址:www.borf.cn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5 55 广东南海 农 村商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佛 山 市南海区 桂 城街道 南海大道北 26 号 办公地址 : 广东省佛 山 市南海区 桂 城街道南 海大道北 26 号 法定代表 人 : 肖寒 联系人: 廖雪 电话:0757-86266566 传真:0757-86250627 客服电话 :96138 网址:www.nanhaibank.com 56 西安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中国陕西 西 安高新路 60 号 办公地址 : 西安市雁 塔 区高新路 60 号 法定代表 人 :郭军 联系人: 白 智


电话:029-88992881


传真:029-88992891 客服电话 :4008696779 网址:www.xacbank.com 57 苏州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江苏省苏 州 市工业园 区 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 : 江苏省苏 州 市工业园 区 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 志强


电话:0512-69868390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电话 :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58 晋商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山西省太 原 市万柏林 区 长风西街 一号丽华 大 厦 A 座 办公地址 : 山西省太 原 市万柏林 区 长风西街 一号丽华 大 厦 A 座 法定代表 人 :阎俊生 联系人: 董 嘉文


电话:0351-6819579


传真:0351-6819926 客服电话 :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6 59 华融湘江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湖南省长 沙 市天心区 芙 蓉南路一 段828 号杰座大厦 办公地址 : 湖南省长 沙 市天心区 芙 蓉南路一 段828 号杰座大厦 法定代表 人 :刘永生 联系人: 杨 舟


电话:0731-89828900


传真:0731- 89828806 客服电话 :0731-96599 网址:www.hrxjbank.com.cn.cn 60 龙江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黑龙江哈 尔 滨市道里 区 友谊路 436 号 办公地址 : 黑龙江哈 尔 滨市道里 区 友谊路 436 号 法定代表 人 :张建辉 联系人: 闫 勇


电话:0451-85706107 传真:0451-85706036 客服电话 :4006458888 网址:www.lj-bank.com 61 昆仑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新疆克拉 玛 依市世纪 大 道 7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街 1 号 B 座 法定代表 人 : 蒋尚军 联系人: 张 碧华


电话:010-89026813 传真:010-89025421 客服电话 :4006696569 网址:http://www.klb.cn 62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桂林市中 山 南路 76 号 办公地址 : 桂林市中 山 南路 7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能 联系人: 周 佩玲 电话:0773-3810130 传真:0773-3851691 客服电话 :400-86-96299 网址:www.guilinbank.com.cn. 63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福建省泉 州 市丰泽区 云 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 福建省泉 州 市丰泽区 云 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 人 :傅子能


联系人: 王 燕玲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412411870 客服电话 :96312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7 64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 都 市武侯区 科 华中路 88 号 办公地址 : 四川省成 都 市武侯区 科 华中路 88 号 法定代表 人 :陈萍


联系人: 杨 琪 电话:028-85315412 传真:028-85190961 客服电话 :028-962711 网址:http://www.cdrcb.com/ 65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西安市高 新 技术产业 开 发区高新 四路 13 号 1 幢 1 单元 10101 室 办公地址 : 西安市高 新 技术产业 开 发区高新 四路 13 号 法定代表 人 :毛亚社 联系人: 闫石 传真:029-88609566 客服电话 : (029 )96669 、400-05-96669 网址:www.ccabchina.com 66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辽宁省锦 州 市松山新 区 科技路 68 号 办公地址 : 辽宁省锦 州 市松山新 区 科技路 68 号 法定代表 人 :张伟 联系人: 庞 璐璐 电话:0416-3220085 传真:0416-3220186 客服电话 :400-66-96178 网址:www.jinzhoubank.com 67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浙江省乐 清 市城南街 道 伯乐西 路99 号 办公地址 : 浙江省乐 清 市城南街 道 伯乐西路 99 号


法定代表 人 : 高剑飞 联系人: 金 晓娇 电话:0577-61566028 传真:0577-61566063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网址:www.yqbank.com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8 68 南洋商业 银 行 (中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世纪 大 道 800 号南洋商 业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世纪 大 道 800 号 南洋商业 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 : 岳毅 联系人: 刘 怡 电话:021-38566500 传真:021-20337790 客服电话 :8008302066 ,4008302066 网址: http://www.ncbchina.cn/cn/index.html 69 东亚银行 ( 中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花园 石 桥路 66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花园 石 桥路 66 号 法定代表 人 : 李国宝 联系人: 杨俊 电话:021-3866 3752 传真:021-3867 5314 客服电话 :800-830-3811 网址:www.hkbea.com.cn 南方多利 C 代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工商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 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陶 仲伟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 :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 嘉朔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业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建国门 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建国门 内 大街 69 号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9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4 中国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5 交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银 城 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张 宏革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深 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7 中国邮政 储 蓄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国华 客户服务 电 话:95580 联系人: 王 硕 传真:(010)68858117 公司网址 :www.psbc.com 8 上海浦东 发 展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中 山 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 人 :吉晓辉 联系人: 高 天、虞谷 云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9 中信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朝阳门 北 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东城 区 朝阳门北 大 街 9 号东 方文化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常振明 联系人: 廉 赵峰 电话:010-89937369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广发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州市越 秀 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 人 :董建岳 联系电话 :0571-96000888 ,020-38322222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0 公司网站 :www.gdb.com.cn 11 中国民生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内 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内 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 人 :洪崎 联系人: 王 继伟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光大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外 大街 6 号 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太平桥 大 街 25 号 中国光大 中 心 法定代表 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朱 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3 兴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 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 福 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 人: 高建平 联系人: 李博 、卞晸煜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8966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14 平安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地址:深 圳 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 人 :孙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联系电话 :021-38637673 客服电话 :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15 杭州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址 : 杭州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 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话 :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 :95398 公司网站 :www.hzbank.com.cn 16 北京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 街 甲 17 号 首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表 人 :闫冰竹 联系人: 孔 超 传真:010-66226045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1 客户服务 电 话:95526 公司网站 :www.bankofbeijing.com.cn 17 北京农村 商 业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朝阳门 北 大 街16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朝阳门 北 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金山 联系人: 董 汇 电话:010-85605588 传真:010-85605340 客服电话 :96198 ;400-88-96198 ; 400-66-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8 烟台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山东省烟 台 市芝罘区 海 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 : 山东省烟 台 市芝罘区 海 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 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 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热线 :4008-311-777 公司 网址 :http://www.yantaibank.net/ 19 上海农村 商 业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 :金煜 联系人: 李 晨 联系电话 :021-38575084 客服电话 :95594 公司网站 :www.bankofshanghai.com 20 东莞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东莞市莞 城 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 东莞市莞 城 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 : 卢国锋 联系人: 陈 幸 联系电话 :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公司网站 :www.dongguanbank.cn 21 华夏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建国门 内 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建国门 内 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 人 :吴建 联系人: 李慧 客服电话:95577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2 公司网站 :www.hxb.com.cn 22 青岛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山东省青 岛 市市南区 香 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 厦 办公地址 : 山东省青 岛 市市南区 香 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郭少泉 联系人: 余 庆君 联系电话 :0532-68602127 客服电话 : (青岛)96588 ,(全国 ) 400-66-96588 公司网站 :www.qdccb.com 23 宁波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宁波市鄞 州 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 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客服电话 :96528 ,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24 南京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玄 武 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 人 :林复 联系人: 刘 晔 联系电话 :025-86775335 客服电话 :96400 公司网站 :www.njcb.com.cn 25 临商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山东省临 沂 市沂蒙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 山东省临 沂 市兰山区 北 京路 37 号 法定代表 人 :钱进 联系人: 田 宇


吕芳芳 联系电话 :0539-7877821





0539-7877773 客服电话 :400-699-6588 公司网站 :www.lsbchina.com 26 汉口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江汉区建 设 大道 933 号汉口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 江汉区建 设 大道 933 号汉口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 :陈新民 联系人: 曾 武 联系方式 :027-82656704 客服电话 :96558 (武汉) 、40060-96558 (全 国) 公司网站 :http://www.hkbchina.com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3 27 江苏张家 港 农村商业 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张家港市 杨 舍镇人民 中 路 66 号 办公地址 : 张家港市 杨 舍镇人民 中 路 66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自忠 联系人: 施 圆圆 联系电话 :0512-56968212 客服电话 :0512-96065 公司网站 :www.zrcbank.com 28 浙商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 州 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 州 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 人 :沈仁康 联系人: 唐 燕 联系电话 :0571-87659056 客服电话 :95527 公司网站 :www.czbank.com 29 温州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温州市车 站 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 : 温州市车 站 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 人 :邢增福 联系人: 林 波 联系电话 :0577-88990082 客服电话 :0577-96699 公司网站 :www.wzbank.cn 30 重庆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重庆市渝 中 区邹容路 153 号 办公地址 : 重庆市渝 中 区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 人 :甘为民 联系人: 孔 文超 电话:023-63799379 传真:023-63792412 客服电话 :400-70-96899 网址:www.cqcbank.com 31 深圳农村 商 业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 圳 市罗湖区 深 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 广东省深 圳 市罗湖区 深 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 人 :李伟 联系人: 王 璇 联系电话 :0755-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 :4001961200 公司网址 :www.4001961200.com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4 32 东莞农村 商 业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东 莞 市东城区 鸿 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 东莞市东 城 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 农商银行 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何沛良 联系人: 杨 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3 哈尔滨银 行 股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哈尔滨市 道 里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址 : 哈尔滨市 道 里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表 人 :郭志文 联系人: 遇 玺 电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018 客服电话 :95537 ,400-60-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34 乌鲁木齐 市 商业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乌鲁木齐 市 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 乌鲁木齐 市 新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 :杨黎 联系人: 余 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 :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35 渤海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天津市河 西 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 : 天津市河 东 区海河东路 218 号渤 海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李伏安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 :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36 广州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州市广 州 大道北 195 号 办公地址 : 广州市广 州 大道北 195 号 法定代表 人 :姚建军 联系人: 唐 荟 电话:020-28302742 传真:020-37590726 客服电话 :020-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5 37 河北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石家庄市 平 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 石家庄市 平 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 人 :乔志强 联系人: 郑 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38 大连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大连市中 山 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 国际大厦 办公地址 : 大连市中 山 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 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 人 :陈占维 联系人: 李 格格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客服电话 :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39 徽商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安徽合肥 安 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 : 合肥市安 庆 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 人 :李宏鸣 联系人: 叶 卓伟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话 :4008896588( 安徽省外) 、 96588( 安徽省内) 网址:www.hsbank.com.cn 40 广东顺德 农 村商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佛山市顺 德 区大良德 和 居委会拥 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 : 佛山市顺 德 区大良德 和 居委会拥 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 人 :姚真 勇 联系人: 胡 健强 电话:0757-22386489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 :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6 41 天津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天津市河 西 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 : 天津市河 西 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 人 :袁福华 联系人: 李 岩 电话:022-28405684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 :4006-960296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 42 重庆农村 商 业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重庆市江 北 区 洋河东路 10 号 办公地址 : 重庆市江 北 区洋河东路 10 号 法定代表 人 :刘建忠 联系人: 范 亮

































































电话:023-67637962 传真:023-67637909 客服电话 :023-966866 网址:www.cqrcb.com 43 金华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浙江省金 华 市光南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 浙江省金 华 市光南路 668 号 法定代表 人 :徐雅清 联系人: 何 赛丽 电话:0579-82178270 传真:0579-82178321 客服电话 :400-711-6668 网址:www.jhccb.com.cn 44 包商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内蒙古包 头 市青山区 钢 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 : 内蒙古包 头 市青山区 钢 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刘 芳 联系电话 :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客服电话 :96016 网址:http://www.bsb.com.cn/ 45 广州农村 商 业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新 城 华夏路 1 号 办公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新 城 华夏路 1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继康 联系人: 周 兆光 电话:020-28019432 传真:020-22389031 客服电话 :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7 46 珠海华润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珠 海 市吉大九 洲 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 : 广东省珠 海 市吉大九 洲 大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 人 :蒋伟 联系人: 钟 春苗 电话:0756-8121095 传真:0756-8121775 客服电话 :96588( 广东省外加拨 0756) ,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47 江苏江南 农 村商业银 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常州市天 宁 区延宁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 常州市天 宁 区延宁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 人 :陆向阳 联系人: 韩 璐 电话:0519-89995066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 :96005 网址:www.jnbank.cc 48 吉林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吉林省长 春 市东南湖 大 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 : 吉林省长 春 市东南湖 大 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 人 :张宝祥 联系人: 孙 琦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客服电话 :400-88-96666(全国)96666( 吉林 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49 杭州联合 农 村商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杭州市建 国 中路 99 号 办公地址 : 杭州市建 国 中路 99 号 法定代表 人 :张晨 联系人: 胡 莹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话 :96592 网址:www.urcb.com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8 50 厦门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厦门市湖 滨 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 厦门市湖 滨 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 :吴世群 联系人: 刘 冬阳 电话:0592-2275261 传真 :0592-5373973 客服电话 :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51 富滇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云南省昆 明 市拓东路 41 号 办公地址 : 云南省昆 明 市拓东路 41 号 法定代表 人 :夏蜀 联系人: 戴 秋娟 电话:0871-63140324 传真:0871-63194471 客服电话 :4008896533 网址:http://www.fudian-bank.com/ 52 威海市商 业 银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威海市宝 泉 路 9 号


办公地址 : 威海市宝 泉 路 9 号 法定代表 人 :谭先国 联系人: 刘 文静 电话:0631-5211651 传真:0631-5215726 客服电话 : 省内 96636 、境内 4000096636 网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53 山东寿光 农 村商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山东省寿 光 市银海路 19 号 办公地址 : 山东省寿 光 市银海路 19 号 法定代表 人 : 颜廷军 联系人: 周 坤玉 电话:0536-5293756 传真:0536-5293756 客服电话 :0536-96633 54 浙江温州 龙 湾农村商 业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温 州 市龙湾区 永 强大道 衙前段 办公地址 : 浙江省温 州 市龙湾区 永 强大道衙 前段 法定代表 人 : 刘少云 联系人: 胡 俊杰


电话:0577-86923223 传真:0577-86921250 客服电话 :4008296596 网址:www.lwrcb.com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9 55 浙江绍兴 瑞 丰农村商 业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浙江绍兴 柯 桥笛扬路 1363 号 办公地址 : 浙江绍兴 柯 桥笛扬路 1363 号 法定代表 人 : 俞俊海 联系人: 孔 张海 电话:0575-84788101 传真:0575-84788100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网址:www.borf.cn 56 广东南海 农 村商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佛 山 市南海区 桂 城街道 南海大道北 26 号 办公地址 : 广东省佛 山 市南海区 桂 城街道南 海大道北 26 号 法定代表 人 : 肖寒 联系人: 廖雪 电话:0757-86266566 传真:0757-86250627 客服电话 :96138 网址:www.nanhaibank.com 57 西安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中国陕西 西 安高新路 60 号 办公地址 : 西安市雁 塔 区高新路 60 号 法定代表 人 :郭军 联系人: 白 智


电话:029-88992881


传真:029-88992891 客服电话 :4008696779 网址:www.xacbank.com 58 苏州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江苏省苏 州 市工业园 区 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 : 江苏省苏 州 市工业园 区 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 志强


电话:0512-69868390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电话 :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0 59 晋商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山西省太 原 市万柏林 区 长风西街 一号丽华 大 厦 A 座 办公地址 : 山西省太 原 市万柏林 区 长风西街 一号丽华 大 厦 A 座 法定代表 人 :阎俊生 联系人: 董 嘉文


电话:0351-6819579


传真:0351-6819926 客服电话 :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60 华融湘江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湖南省长 沙 市天心区 芙 蓉南路一 段828 号杰座大厦 办公地址 : 湖南省长 沙 市天心区 芙 蓉南路一 段828 号杰座大厦 法定代表 人 :刘永生 联系人: 杨 舟


电话:0731-89828900


传真:0731- 89828806 客服电话 :0731-96599 网址:www.hrxjbank.com.cn.cn 61 龙江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黑龙江哈 尔 滨市道里 区 友谊路 436 号 办公地址 : 黑龙江哈 尔 滨市道里 区 友谊路 436 号 法定代表 人 :张建辉 联系人: 闫 勇


电话:0451-85706107 传真:0451-85706036 客服电话 :4006458888 网址:www.lj-bank.com 62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桂林市中 山 南路 76 号 办公地址 : 桂林市中 山 南路 76 号 法定代表 人 : 王能 联系人: 周 佩玲 电话:0773-3810130 传真:0773-3851691 客服电话 :400-86-96299 网址:www.guilinbank.com.cn.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1 63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福建省泉 州 市丰泽区 云 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 福建省泉 州 市丰泽区 云 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 人 :傅子能


联系人: 王 燕玲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412411870 客服电话 :96312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64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西安市高 新 技术产业 开 发区高新 四路 13 号 1 幢 1 单元 10101 室 办公地址 : 西安市高 新 技术产业 开 发区高新 四路 13 号 法定代表 人 :毛亚社 联系人: 闫石 传真:029-88609566 客服电话 : (029)96669 、400-05-96669 网址:www.ccabchina.com 65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辽宁省锦 州 市松山新 区 科技路 68 号 办公地址 : 辽宁省锦 州 市松山新 区 科技路 68 号 法定代表 人 :张伟 联系人: 庞 璐璐 电话:0416-3220085 传真:0416-3220186 客服电话 :400-66-96178 网址:www.jinzhoubank.com 66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浙江省乐 清 市城南街 道 伯乐西 路99 号 办公地址 : 浙江省乐 清 市城南街 道 伯乐西路 99 号


法定代表 人 : 高剑飞 联系人: 金 晓娇 电话:0577-61566028 传真:0577-61566063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网址:www.yqbank.com 南方多利 A 代销券商和其他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2 1 华泰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江 东 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 人 :吴万善 联系人 : 庞 晓芸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http://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福州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民生路 1199 弄 证大五道 口 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 人 :兰荣 联系人: 柯 延超 联系电话 :0591-38507950 客服电话 :95562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罗 湖 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 大 厦十六层 至 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罗 湖 区红 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 大 厦十六层 至 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 人 :何如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 :陈有安 联系人: 邓 颜 联系电话 :010-66568292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 海 ) 自由贸 易 试验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3 6 中泰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济 南 市市中区 经 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 山东省济 南 市市中区 经 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玮 联系人: 马 晓男 电话:021-20315255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www.zts.com.cn 7 海通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广 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址 :www.htsec.com 8 中信建投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 楼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联系电话 :010-85130588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州天河 区 天河北路 183-187 号 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 广东省广 州 天河北路 大 都会广场 5 、18 、19 、36、38、39 、41、42、43 、44 楼 法定代表 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统一客户 服 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 网点 公司网站 : 广发证券 网 http://www.gf.com.cn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4 10 长城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 道 特区报业 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 道 特区报业 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 人 :黄耀华 联系人: 刘阳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11 招商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益田路 江 苏大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 人 :宫少林 联系人: 黄 婵君 联系电话 :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 :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12 中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 圳 市福田区 中 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 广场(二 期 )北座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 信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顾 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13 申万宏源 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徐汇 区 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长乐路 989 号40 层 法定代表 人 :李梅 联系人: 李 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14 光大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静安 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 海市静安 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5 15 中国中投 证 券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益田路 与 福中路交 界处荣超 商 务中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 、05、11 、12 、13、15、 16、18 、19 、20、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务中 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 人: 高涛 联系人: 刘 毅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16 申万宏源 西 部证券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新疆乌鲁 木 齐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 木 齐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 京南 路358 号大 成国际大 厦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 人 :李季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客户服务 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7 湘财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 湖南省长 沙 市天心区 湘 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 人 :林俊波 联系人: 吴 昊 联系电话 :021-68634510-8620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公司网站 :www.xcsc.com 18 安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 道 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 人 :王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话 :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6 19 中信证券 ( 山东)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青岛市崂 山 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 国际金融 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 青岛市崂 山 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 国际金融 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 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话 :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citicssd.com 20 中银国际 证 券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大厦 39F 法定代表 人 :许刚 联系人: 王 炜哲 联系电话 :021-20328309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21 信达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办 公 ) 地址: 北 京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95321 公司网址 :www.cindasc.com 22 华融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朝阳门 北 大街 18 号中国人 保 寿险大厦 12-18 层 法定代表 人 :祝献忠 基金业务 联 系人:李 慧 灵 联系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23 华西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 都 市高新区 天 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 四川省成 都 市高新区 天 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 :杨炯洋 联系人: 谢 国梅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客服电话 :95584 公司网站: www.hx168.com.cn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7 24 长江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武汉市新 华 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杨泽柱 客户服务 热 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 客 户服务网 站 :www.95579.com 25 世纪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 人 :姜昧军 联系人: 袁 媛 联系电话 :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 :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 :www.csco.com.cn 26 东北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长春市自 由 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 长春市自 由 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 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公司网站 :www.nesc.cn 27 上海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西 藏 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四 川 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 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 人 :龚德雄 联系人: 许 曼华 联系电话 :021-53686888 客户 服务 电 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28 江海证券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 哈 尔滨市香 坊 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 黑龙江省 哈 尔滨市香 坊 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 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周 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8 29 国联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 苏省无锡 滨 湖区太湖 新 城金融 一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 址 : 江苏省无 锡 滨湖区太 湖 新城金融 一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 人: 姚志勇 联系人: 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30 东莞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 东省东莞 市 莞城区可 园 南路 1 号金源中 心 办公地址: 广 东省东莞 市 莞城区可 园 南路 1 号金源中 心 联系人: 李荣 联系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公司网站:www.dgzq.com.cn 31 渤海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天津市经 济 技术开发 区 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 天津市南 开 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2 平安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中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中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 :谢永林 联系人: 周一 涵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 :stock.pingan.com 33 国都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东直门 南 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 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东直门 南 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 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 人 :常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9 网址:www.guodu.com 34 东吴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苏州工业 园 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 : 苏州工业 园 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 人 :范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www.dwzq.com.cn 35 广州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 国际金融 中 心主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 国际金融 中 心主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 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梁 微 联系电话 :95396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 :www.gzs.com.cn 36 南京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玄 武 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 : 南京市玄 武 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 人 :歩国旬 联系人: 陈 秀丛 联系电话 :025-52310550 客服电话 :4008285888 公司网站 :www.njzq.com.cn 37 华安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 肥 市政务文 化 新区天鹅 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 安徽省合 肥 市政务文 化 新区天鹅 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 人 :李工 联系人: 范 超 联系电话 :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 :95318 ,4008096518 公司网站 :www.hazq.com 38 红塔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云南省昆 明 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 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 : 云南省昆 明 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 人 :况雨林 联系人: 高 国泽 联系电话 :0871-63577946 公司网站 :http://www.hongtastock.com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0 39 银泰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竹子林 四 路紫竹七 道18 号光大银行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竹子林 四 路紫竹七 道18 号光大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 :黄冰 联系电话 :0755-83706665 客服电话 :4008-505-505 公司网站 :www.ytzq.com 40 浙商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 杭州杭大路 1 号黄龙世 纪广场 A6-7 楼 法定代表 人 :吴承根 联系人: 周 存华 电话:021-80106041 传真:021-80106010 客服电话 :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41 华宝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环球 金 融中心 57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环球 金 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 人 :陈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790 客 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 :www.cnhbstock.com 42 山西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山西省太 原 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 中 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 山西省太 原 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 中 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 人 :侯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话 :0351-8686659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站 :www.i618.com.cn 43 第一创业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 福华一路 115 号投 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 福华一路 115 号投 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 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1 44 华福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福州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陆家 嘴 环路 1088 号招商银 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 :黄金琳 联系人: 郭 相兴 电话:021-20655175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45 中山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市南 山 区科技中 一 路西华强 高新发展 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华 侨 城深南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 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联系电话 :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公司网站 :http://www.zszq.com 46 国海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西省桂 林 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 广东省深 圳 市福田区 竹 子林四路 光大银行 大 厦 3F 法定代表 人 :何春梅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47 中原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郑州市郑 东 新区商务 外 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 郑州市郑 东 新区商务 外 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 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范春艳 联系电话 :0371-69099882 联系传真 :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 :95377 公司网站 :www.ccnew.com 48 西南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重庆市江 北 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 重庆市江 北 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 :余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2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9 财达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河北省石 家 庄市桥西 区 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 融 大厦 23 至 26 层 办公地址 : 河北省石 家 庄市桥西 区 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 融 大厦 23 至 26 层 法定代表 人 :翟建强 联系人: 马 辉 联系电话 :0311-66006342 客服电话 :4006128888 公司网站 :www.S10000.com 50 德邦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普 陀 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 幢 9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市 浦 东 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 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 :姚文平 联系人: 朱 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1 中航证券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南昌市红 谷 滩新区红 谷 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安立路 60 号润枫 德尚 6 号楼 3 层中航证 券 法定代表 人 :王宜四 联系人: 史 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52 国盛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江 西省南昌 市 北京西路88 号江信 国际金融 大 厦 办公地址: 江 西省南昌 市 北京西路88 号江信 国际金融 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曾小普 联系人: 俞驰 联系电话:0791-86283080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3 53 中国国际 金 融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建 国 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建 国 门外甲 6 号SK 大厦 法定代表 人 :丁学东 联系人: 杨 涵宇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站 :www.cicc.com.cn 54 大同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大同市城 区 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 央21 层 办公地址 : 山西省太 原 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 世贸中心 A 座F12、F13 法定代表 人 :董祥 联系人: 薛 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55 方正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湖南长沙 芙 蓉中路 2 段 华侨国际 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 湖南长沙 芙 蓉中路 2 段 华侨国际 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 人 :何其聪 联系人: 高 洋 联系电话 :010-68546709 客服电话 :95571 公司网站 :www.foundersc.com 56 财通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杭州市杭 大 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 务中心 201、501、502 、1103、1601-1615 、 1701-1716


办公地址 : 杭州市杭 大 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 务中心 201、501、502 、1103、1601-1615 、 1701-1716


法定代表 人 :沈继宁 联系人: 夏 吉慧 联系电话 :0571-87925129 客服电话 :95336,40086-96336 公司网站 :www.ctsec.com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4 57 东海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江苏省常 州 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 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东方路 1928 号 东海证券 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朱科敏 联系人: 梁 旭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站 :www.longone.com.cn 58 西部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陕西省西 安 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 信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 陕西省西 安 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 信托大厦 6 楼616 室 法定代表 人 :刘建武 联系人: 梁 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59 金元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海口市南 宝 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 深圳市深 南 大道 4001 号 时代金 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 人 :陆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站 :www.jyzq.cn 60 万联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 德置地 广场 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 德置地广场 F 栋 18 、19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王鑫 联系电话 :020-38286651 客服电话:400-8888-133 公司网站 :www.wlzq.com.cn 61 国金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成都市东 城 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 成都市东 城 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 人 :冉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联系电话 :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5 62 财富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长沙市芙 蓉 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 中 心 26 楼 办公地址 : 长沙市芙 蓉 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 中 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 :蔡一兵 客服电话 : 400-88-35316 (全国) 公司网站:www.cfzq.com 63 恒泰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呼和浩特 市 赛罕区敕 勒 川大街东 方君座 D 座14 层 办公地址 : 呼和浩特 市 赛罕区敕 勒 川大街东 方君座 D 座14 层 法定代表 人 :庞介民 联系人: 魏 巍 客服电话 :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64 华龙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兰州市城 关 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 富大厦 办公地址 : 兰州市城 关 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 富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 人 :李晓安 联系人: 邓 鹏怡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www.hlzq.com 65 华鑫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B01 (b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 :俞洋 联系人: 王 逍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293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66 日信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内蒙古呼 和 浩特市新 城 区锡林南 路18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闹市口 大 街 1 号长 安兴融中 心 西座 11 层 法定代表 人 :孔佑杰 联系人: 陈文 彬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公司网站 :www.rxzq.com.cn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6 67 英大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中 路 华能大厦 三十、三 十 一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中 路 华能大厦 三十、三 十 一层 法定代表 人 :吴骏 联系人: 吴 尔晖 联系电话 :0755-83007159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公司网站 :www.ydsc.com.cn 68 中天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沈阳市和 平 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 : 沈阳市和 平 区南五马路 121 号万 丽城晶座 4 楼中天证 券 经纪事业 部 法定代表 人 :马功勋 联系人: 王 力华 联系电话 :024-23280810 客服电话 :4006180315 公司网站 :www.stockren.com 69 五矿证券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贸中 心 办公楼 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贸中 心 办公楼 47 层01 单元 法定代表 人 :赵立功 联系人: 马 国栋 电话:0755-83252843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70 大通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辽宁省大 连 市沙河口 区 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 中 心A 座- 大连期货大厦 38、39 层 办公地址 : 大连市沙 河 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 连期货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 人 : 李红光 联系人: 谢 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9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7 71 天相投资 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新街口 外 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 伶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公司网址 :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 网 网址:www.jjm.com.cn 72 联讯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惠 州 市惠城区 江 北东江三 路惠州广 播 电视新闻 中 心三、四 楼 办公地址 : 广东省惠 州 市惠城区 江 北东江三 路惠州广 播 电视新闻 中 心三、四 楼 法定代表 人 :徐刚 联系人: 郭 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73 东兴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 人 :魏庆华 联系人: 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74 开源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西安市高 新 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 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 : 西安市高 新 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 :李刚 联系人: 黄 芳 电话:029-81887063 传真:029-88447611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http://www.kysec.cn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8 75 中邮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陕西省西 安 市唐延路 5 号陕西邮 政信息大厦 9~11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珠市口 东 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 人 :丁奇文 联系人: 邱 丽君 电话:010-67017788-9194 传真:010-67017788-9696 客服电话 :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76 中国民族 证 券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北四环 中 路 27 号 盘古大观 A 座40F-43F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北四环 中 路 27 号 盘古大观 A 座40F-43F 法定代表 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77 太平洋证 券 股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云南省昆 明 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 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北展北 街 九号华远 企业号 D 座 三单元 法定代表 人 : 李长伟 联系人: 谢 兰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78 宏信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 都 市锦江区 人 民南路二 段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 : 四川省成 都 市锦江区 人 民南路二 段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 人 : 刘晓亚 联系人: 郝 俊杰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9 79 网信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沈阳市沈 河 区热闹路 49 号 办公地址 : 沈阳市沈 河 区热闹路 49 号恒信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 : 王媖 联系人: 付 钢 电话:024-22955400 传真:024-22955449 客服电话 :024-22955438 网址:www.chstock.com 80 天风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湖北省武 汉 市东湖 新 技 术开发区 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 厦 四楼 办公地址 : 湖北省武 汉 市武昌区 中 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 人 : 余磊 联系人: 杨 晨 电话:027-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81 诺亚正行 ( 上海) 基金 销售投资 顾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 口 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杨 浦 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 广场 B 座 12F 法定代表 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张 裕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2 深圳众禄 金 融控股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罗 湖 区梨园路 物 资控股置 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罗 湖 区梨园路 物 资控股置 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 :薛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0 83 上海好买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 口 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尔多 斯 国际大厦 903~906 室; 上海市 虹口区欧 阳 路 196 号 (法兰桥创 意 园)26 号 楼 2 楼 法定代表 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84 杭州数米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杭州市余 杭 区仓前街 文 一西路 1218 号 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 州 市西湖区 万 塘路 18 号黄龙时 代 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 人 :陈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85 上海长量 基 金销售投 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 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 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86 上海天天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 楼 2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龙田路 195 号 3 号 楼 C 座 7 楼 法定代表 人 :其实 联系人: 黄 妮娟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1 87 北京展恒 基 金销售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顺 义 区后沙峪 镇 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安苑路 15-1 号邮 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 人 :闫振杰 联系人: 翟 文、马林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88 浙江同花 顺 基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 州 市文二西 路 一号元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 州 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 子商务产 业 园 2 楼 法定代表 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 杰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89 中期资产 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建国门 外 光华路 14 号 1 幢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光华路 16 号中期 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 人 :姜新 联系人: 侯 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话 :010-65807609 网址:http://www.cifcofund.com 90 万银财富 ( 北京)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北四环 中 路 27 号 院 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望京浦 项 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 人 :李招弟 联系人: 付 少帅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 :400-059-8888


网址:www.wy-fund.com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2 91 和讯信息 科 技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朝 阳 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 人 :王莉 联系人: 张 紫薇 电话:0755-82021122


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92 宜信普泽 投 资顾问 (北 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 楼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 C 座1809 法定代表 人 :沈伟桦 联系人: 王 巨明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93 浙江金观 诚 财富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杭州市拱 墅 区登云路 45 号(锦 昌大厦)1 幢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 杭州市拱 墅 区登云路 43 号金诚 集团(锦 昌 大厦)13 楼 法人:徐 黎 云 联系人: 来 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 :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94 泛华普益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 都 市成华区 建 设路 9 号 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 四川省成 都 市成华区 建 设路 9 号 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 人 :于海锋 联系人: 邓 鹏 电话:13981713068 传真:028-82000996-805 客服电话 :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yfund.cn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3 95 嘉实财富 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46 楼06-10 单元 法定代表 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96 深圳市新 兰 德证券投 资 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华强北 路 赛格科技 园 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宣武门 外 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 人 :杨懿 联系人: 张 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97 北京恒天 明 泽基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经 济 技术开发 区 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东三环 中 路 20 号 乐成中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表 人 :梁越 联系人: 马 鹏程 电话:010-56810780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www.chtfund.com 98 北京钱景 财 富投资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 人 :赵荣春 联系人: 高 静 电话:010-59158281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 :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4 99 深圳宜投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南 山 区粤兴二道 6 号武汉 大学深圳 产 学研大楼 B815 房(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 秘 书有限公 司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金田路 2028 号皇 岗商务中心 2405 法定代表 人 :华建强 联系人: 黄 晶龙 电话:0755-23601676 传真:0755-88603185 客服电话 :4008955811 网址:www.ucffund.com 100 深圳前海 汇 联基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南 山 区粤兴二道 6 号武汉 大学 深圳 产 学研究大楼 B815 办公地址 : 深圳市南 山 区软件产 业 基地 4 栋 D 座三楼 法定代表 人 : 万勇


联系人: 贾 海霞 联系电话 : 0755-86722853 传真:0755-86725180 客服电话 :0755-86722851 网址:http://www.flyingfund.com.cn 101 中国国际 期 货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建国门 外 光华路 14 号 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麦子店 西 路 3 号 新恒基国 际 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 人 :王兵


联系人: 赵森 电话:010-59539864 传真:010-59539985 客服电话 :95162 、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102 北京创金 启 富投资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 人 : 梁蓉


联系人: 张旭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88067526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5 103 海银基金 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陆家嘴金 融 服务广场 6 楼 法定代表 人 :刘惠 联系人: 刘 艳妮 电话:021- 8013382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04 上海联泰 资 产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 海 ) 自由贸 易 试验区富 特北路 277 号 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长 宁 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 人 :燕斌 联系人: 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105 北京增财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 威大厦 1208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 威大厦 1208


法定代表 人 :罗细安 联系人: 史 丽丽 电话:010-67000988-602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 :010-67000988 网址:www.zcvc.com.cn 106 上海利得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 海市 宝山 区 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浦东 新 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 人 :沈继伟 联系人: 曹 怡晨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 :4000676266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6 107 上海汇付 金 融服务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黄 浦 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虹梅路 1801 号 7 层 法定代表 人 : 金佶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 :400-820-2819 网址:https://chinapnr.com 108 厦门市鑫 鼎 盛控股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厦门市思 明 区鹭江道 2 号第一 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 厦门市思 明 区鹭江道 2 号第一 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 人 :陈洪生 联系人: 李 智磊 电话:0592-3122716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 :0592-3122679 网址:www.xds.com.cn 109 中信建投 期 货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重庆 办公地址 : 渝中区中 山 三路 107 号上站大 楼平街 11-B ,名义层11-A ,8-B4 ,9-B 、C 法定代表 人 : 彭文德 联系人: 万 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真:021-68763048 客服电话 :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110 上海陆金 所 资产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陆家 嘴 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陆家 嘴 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 人 : 郭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7 111 中经北证 ( 北京) 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表 人 : 徐福星 联系人: 李 美 电话:18810595051 传真:010-68292941 客服电话 :010-69292940 网址:www.bzfunds.com 112 中信期货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 (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 ( 二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 人 : 张皓 联系人: 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113 北京乐融 多 源投资咨 询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 楼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 楼16 层 1603 室 法定代表 人 : 董浩 联系人: 张 婷婷 电话:18510450202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114 北京新浪 仓 石基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北四环 西 路 58 号 理想国际 大 厦 906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北四环 西 路 58 号 理想国际 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 人 : 张琪 联系人: 付 文红


电话:010-62675657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8 115 珠海盈米 财 富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珠海市横 琴 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 广州市海 珠 区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国际 广 场南塔 B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 人 :肖雯


联系人: 黄 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16 阳光人寿 保 险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海南省三 亚 市河东区 三 亚河东 路海康商务 12、13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朝外大 街 乙 12 号 1 号楼昆泰 国际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 人 : 李科 联系人: 龙尧 电话: 010-59053566 传真: 010-59053700 客服电话 :95510 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117 深圳富济 财 富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 海 深港合作 区 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 深圳市南 山 区高新南 七 道 12 号 惠恒集团 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表 人 :齐小贺


联系人: 陈 勇军 电话:0755-83999907-806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 :0755-83999913 网址:www.jinqianwo.cn 118 北京唐鼎 耀 华投资咨 询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延 庆 县延庆经 济 开发区 百泉街 10 号 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朝阳 区 亮马桥路 40 号二十 一世纪 大厦 A 座 303 法定代表 人 : 张鑫 联系人: 刘 美薇 电话:010-53570572/13121820670 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电话 :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9 119 上海凯石 财 富基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黄 浦 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黄 浦 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 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 人 : 陈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电话:021-6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电话 :4000178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120 大泰金石 投 资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建 邺 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 睿大厦一 号 楼 B 区 4 楼A506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长 宁 区虹桥路 1386 号文 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 人 :袁顾明 联系人: 何 庭宇 电话:13917225742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话 :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121 济安财富 ( 北京) 资本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东三环 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中心 A 座46 层 济安财富 法定代表 人 : 杨健 联系人: 付 志恒


电话:010-65309516-802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 :400-075-6663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122 中证金牛 ( 北京) 投资 咨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丰 台 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宣武门 外 大街甲 1 号新华社 第 三工作区 5F 法定代表 人 :彭运年 联系人: 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 :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23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其 他代销机 构 情况详见 基 金管理人 发 布的相关 公 告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0 南方多利 C 代销券商和其他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江 东 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 人 :吴万善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http://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福州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民生路 1199 弄 证大五道 口 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 人 :兰荣 联系人: 柯 延超 联系电话 :0591-38507950 客服电话 :95562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罗 湖 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 大 厦十六层 至 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罗 湖 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 大 厦十六层 至 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 人 :何如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 :陈有安 联系人: 邓 颜 联系电话 :010-66568292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 海 ) 自由贸 易 试验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1 6 中泰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济 南 市市中区 经 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 山东省济 南 市市中区 经 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玮 联系人: 马 晓男 电话:021-20315255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www.zts.com.cn 7 海通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广 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址 :www.htsec.com 8 中信建投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 楼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联系电话 :010-85130588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州天河 区 天河北路 183-187 号 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 广东省广 州 天河北路 大 都会广场 5 、18 、19 、36、38、39 、41、42、43 、44 楼 法定代表 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统一客户 服 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 网点 公司网站 : 广发证券 网 http://www.gf.com.cn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2 10 长城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 道 特区报业 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 道 特区报业 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 人 :黄耀华 联系人: 刘阳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11 招商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益田路 江 苏大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 人 :宫少林 联系人: 黄 婵君 联系电话 :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 :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12 中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 圳 市福田区 中 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 广场(二 期 )北座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 信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顾 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13 申万宏源 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徐汇 区 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长乐路 989 号40 层 法定代表 人 :李梅 联系人: 李 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14 光大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静安 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 海市静安 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3 15 中国中投 证 券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益田路 与 福中路交 界处荣超 商 务中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 、05、11 、12 、13、15、 16、18 、19 、20、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 人: 高涛 联系人: 刘 毅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16 申万宏源 西 部证券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新疆乌鲁 木 齐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 木 齐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 京南 路358 号大 成国际大 厦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 人 :李季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客户服务 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7 湘财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 湖南省长 沙 市天心区 湘 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 人 :林俊波 联系人: 吴 昊 联系电话 :021-68634510-8620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公司网站 :www.xcsc.com 18 安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 道 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 人 :王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话 :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4 19 中信证券 ( 山东)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青岛市崂 山 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 国际金融 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 青岛市崂 山 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 国际金融 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 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话 :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citicssd.com 20 中银国际 证 券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大厦 39F 法定代表 人 :许刚 联系人: 王 炜哲 联系电话 :021-20328309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21 信达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办 公 ) 地址: 北 京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95321 公司网址 :www.cindasc.com 22 民生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建国门 内 大街 28 号民生金 融 中心 A 座16-18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建国门 内 大街 28 号民生金 融 中心 A 座16-18 层 法定代表 人 :余政 联系人: 赵 明 联系电话 :010-85127622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公司网站 :www.mszq.com 23 东方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中 山 南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中 山 南路 318 号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 人 :潘鑫军 联系人: 胡 月茹


















































联系电话 :021-63325888 客服电话 :95503 公司网站 :www.dfzq.com.cn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5 24 华融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朝阳门 北 大街 18 号中国人 保 寿险大厦 12-18 层 法定代表 人 :祝献忠 基金业务 联 系人:李 慧 灵 联系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25 华西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 都 市高新区 天 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 四川省成 都 市高新区 天 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 :杨炯洋 联系人: 谢 国梅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客服电话 :95584 公司网站: www.hx168.com.cn 26 长江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武汉市新 华 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杨泽柱 客户服务 热 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 客 户服务网 站 :www.95579.com 27 世纪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 人 :姜昧军 联系人: 袁 媛 联系电话 :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 :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 :www.csco.com.cn 28 东北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长春市自 由 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 长春市自 由 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 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公司网站 :www.nesc.cn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6 29 上海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西 藏 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四 川 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 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 人 :龚德雄 联系人: 许 曼华 联系电话 :021-53686888 客户服务 电 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30 江海证券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 哈 尔滨市香 坊 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 黑龙江省 哈 尔滨市香 坊 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 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周 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1 国联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 苏省无锡 滨 湖区太湖 新 城金融 一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 : 江 苏省无 锡 滨湖区太 湖 新城金融 一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 人: 姚志勇 联系人: 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32 东莞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 东省东莞 市 莞城区可 园 南路 1 号金源中 心 办公地址: 广 东省东莞 市 莞城区可 园 南路 1 号金源中 心 联系人: 李荣 联系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公司网站:www.dgzq.com.cn 33 渤海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天津市经 济 技术开发 区 第二大街 42 号 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 天津市南 开 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7 网址:www.ewww.com.cn 34 平安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中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中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 :谢永林 联系人: 周一 涵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 :stock.pingan.com 35 国都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东直门 南 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 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东直门 南 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 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 人 :常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6 东吴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苏州工业 园 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 : 苏州工业 园 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 人 :范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www.dwzq.com.cn 37 广州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 国际金融 中 心主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 国际金融 中 心主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 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梁 微 联系电话 :95396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 :www.gzs.com.cn 38 华林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西藏自治 区 拉萨市柳 梧 新区察古 大道 1-1 号君泰国际 B 栋一层 3 号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 大厦 6 楼 法人代表 : 陈永健 联系人: 曲 浩元 联系电话 :0755-82707988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8 客服电话:400-188-3888 公司网站:www.chinalions.com 39 南京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玄 武 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 : 南京市玄 武 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 人 :歩国旬 联系人: 陈 秀丛 联系电话 :025-52310550 客服电话 :4008285888 公司网站 :www.njzq.com.cn 40 华安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 肥 市政务文 化 新区天鹅 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 安徽省合 肥 市政务文 化 新区天鹅 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 人 :李工 联系人: 范 超 联系电话 :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 :95318 ,4008096518 公司网站 :www.hazq.com 41 红塔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云南省昆 明 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 : 云南省昆 明 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 人 :况雨林 联系人: 高 国泽 联系电话 :0871-63577946 公司网站 :http://www.hongtastock.com 42 银泰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竹子林 四 路紫竹七 道18 号光大银行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竹子林 四 路紫竹七 道18 号光大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 :黄冰 联系电话 :0755-83706665 客服电话 :4008-505-505 公司网站 :www.ytzq.com 43 浙商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 杭州杭大路 1 号黄龙世 纪广场 A6-7 楼 法定代表 人 :吴承根 联系人: 周 存华 电话:021-80106041 传真:021-80106010 客服电话 :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9 44 华宝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环球 金 融中心 57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环球 金 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 人 :陈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79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 :www.cnhbstock.com 45 山西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山西省太 原 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 中 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 山西省太 原 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 中 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 人 :侯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话 :0351-8686659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站 :www.i618.com.cn 46 第一创业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 福华一路 115 号投 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 福华一路 115 号投 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 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 47 华福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福州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陆家 嘴 环路 1088 号招商银 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 :黄金琳 联系人: 郭 相兴 电话:021-20655175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48 中山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南 山 区科技中 一 路西华强 高新发展 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华 侨 城深南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 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联系电话 :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公司 网站 :http://www.zszq.com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0 49 国海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西省桂 林 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 广东省深 圳 市福田区 竹 子林四路 光大银行 大 厦 3F 法定代表 人 :何春梅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50 中原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郑州市郑 东 新区商务 外 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 郑州市郑 东 新区商务 外 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 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范春艳 联系电话 :0371-69099882 联系传真 :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 :95377 公司网站 :www.ccnew.com 51 西南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重庆市江 北 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 重庆市江 北 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 :余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2 财达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河北省石 家 庄市桥西 区 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 融 大厦 23 至 26 层 办公 地址 : 河北省石 家 庄市桥西 区 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 融 大厦 23 至 26 层 法定代表 人 :翟建强 联系人: 马 辉 联系电话 :0311-66006342 客服电话 :4006128888 公司网站 :www.S10000.com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1 53 德邦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普 陀 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 幢 9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 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 :姚文平 联系人: 朱 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4 中航证券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南昌市红 谷 滩新区红 谷 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安立路 60 号润枫 德尚 6 号楼 3 层中航证 券 法定代表 人 :王宜四 联系人: 史 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55 国元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 肥 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 安徽省合 肥 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 大厦 A 座 25 层 法定代表 人 :蔡咏 联系电话 :0551-2634400 客服电话 : 全国统一 热 线 95578 , 4008888777 ,安徽省 内 热线 96888 公司网站 :www.gyzq.com.cn 56 国盛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江 西省南昌 市 北京西路88 号江信 国际金融 大 厦 办公地址: 江 西省南昌 市 北京西路88 号江信 国际金融 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曾小普 联系人: 俞驰 联系电话:0791-86283080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57 中国国际 金 融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建 国 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建 国 门外甲 6 号SK 大厦 法定代表 人 :丁学东 联系人: 杨 涵宇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公司网站 :www.cicc.com.cn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2 58 大同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大同市城 区 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 央21 层 办公地址 : 山西省太 原 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 世贸中心 A 座F12、F13 法定代表 人 :董祥 联系人: 薛 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59 方正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湖南长沙 芙 蓉中路 2 段 华侨国际 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 湖南长沙 芙 蓉中路 2 段 华侨国际 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 人 :何其聪 联系人: 高 洋 联系电话 :010-68546709 客服电话 :95571 公司网站 :www.foundersc.com 60 财通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杭州市杭 大 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 务中心 201、501、502 、1103、1601-1615 、 1701-1716


办公地址 : 杭州市杭 大 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 务中心 201、501、502 、1103、1601-1615 、 1701-1716


法定代表 人 :沈继宁 联系人: 夏 吉慧 联系电话 :0571-87925129 客服电话 :95336,40086-96336 公司网站 :www.ctsec.com 61 东海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江苏省常 州 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 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东方路 1928 号 东海证券 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朱科敏 联系人: 梁 旭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站 :www.longone.com.cn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3 62 西部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陕西省西 安 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 信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 陕西省西 安 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 信托大厦 6 楼616 室 法定代表 人 :刘建武 联系人: 梁 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63 新时代证 券 股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海淀 区 北三环西 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海淀 区 北三环西 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表 人 :田德军 联系人: 田 芳芳 联系电话 :010-83561146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公司网站 :www.xsdzq.cn 64 瑞银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 人 :程宜荪 联系人: 冯 爽 联系电话 :010-58328373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站 :www.ubssecurities.com 65 金元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海口市南 宝 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 深圳市深 南 大道 4001 号 时代金 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 人 :陆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站 :www.jyzq.cn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4 66 万联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 德置地广场 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 德置地广场 F 栋 18 、19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王鑫 联系电话 :020-38286651 客服电话:400-8888-133 公司网站 :www.wlzq.com.cn 67 国金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成都市东 城 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 成都 市东 城 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 人 :冉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联系电话 :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68 财富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长沙市芙 蓉 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 中 心 26 楼 办公地址 : 长沙市芙 蓉 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 中 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 :蔡一兵 客服电话 : 400-88-35316 (全国) 公司网站:www.cfzq.com 69 恒泰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呼和浩特 市 赛罕区敕 勒 川大街东 方君 座 D 座14 层 办公地址 : 呼和浩特 市 赛罕区敕 勒 川大街东 方君座 D 座14 层 法定代表 人 :庞介民 联系人: 魏 巍 客服电话 :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70 华龙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兰州市城 关 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 富大厦 办公地址 : 兰州市城 关 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 富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 人 :李晓安 联系人: 邓 鹏怡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www.hlzq.com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5 71 华鑫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B01 (b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 :俞洋 联系人: 王 逍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293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72 日信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内蒙古呼 和 浩特市新 城 区锡林南 路18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闹市口 大 街 1 号长 安兴融中 心 西座 11 层 法定 代表 人 :孔佑杰 联系人: 陈文 彬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公司网站 :www.rxzq.com.cn 73 英大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中 路 华能大厦 三十、三 十 一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中 路 华能大厦 三十、三 十 一层 法定代表 人 :吴骏 联系人: 吴 尔晖 联系电话 :0755-83007159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公司网站 :www.ydsc.com.cn 74 中天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沈阳市和 平 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 : 沈阳市和 平 区南五马路 121 号万 丽城晶座 4 楼中天证 券 经纪事业 部 法定代表 人 :马功勋 联系人: 王 力华 联系电话 :024-23280810 客服电话 :4006180315 公司网站 :www.stockren.com 75 五矿证券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贸中 心 办公楼 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贸中 心 办公楼 47 层01 单元 法定代表 人 :赵立功 联系人: 马 国栋 电话:0755-83252843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6 网址:www.wkzq.com.cn 76 大通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辽宁省大 连 市沙河口 区 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 中 心A 座- 大连期货大厦 38、39 层 办公地址 : 大连市沙 河 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 连期货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 人 :李红光 联系人: 谢 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9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77 天相投资 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新街口 外 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 : 林义相 联系人: 尹 伶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公司网址 :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 网 网址:www.jjm.com.cn 78 联讯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惠 州 市惠城区 江 北东江三 路惠州广 播 电视新闻 中 心三、四 楼 办公地址 : 广东省惠 州 市惠城区 江 北东江三 路惠州广 播 电视新闻 中 心三、四 楼 法定代表 人 :徐刚 联系人: 郭 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79 东兴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 人 :魏庆华 联系人: 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7 80 开源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西安市高 新 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 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 : 西安市高 新 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 :李刚 联系人: 黄 芳 电话:029-81887063 传真:029-88447611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http://www.kysec.cn 81 中邮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陕西省西 安 市唐延路 5 号陕西邮 政信息大厦 9~11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珠市口 东 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 人 :丁奇文 联系人: 邱 丽君 电话:010-67017788-9194 传真:010-67017788-9696 客服电话 :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82 中国民族 证 券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北四环 中 路 27 号 盘古大观 A 座40F-43F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北四环 中 路 27 号 盘古大观 A 座40F-43F 法定代表 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83 太平洋证 券 股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云南省昆 明 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 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西 城 区北展北 街 九号华远 企业号 D 座 三单元 法定代表 人 : 李长伟 联系人: 谢 兰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8 84 宏信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 都 市锦江区 人 民南路二 段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 : 四川省成 都 市锦江区 人 民南路二 段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 人 : 刘晓亚 联系人: 郝 俊杰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85 网信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沈阳市沈 河 区热闹路 49 号 办公地址 : 沈阳市沈 河 区热闹路 49 号恒信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 : 王媖 联系人: 付 钢 电话:024-22955400 传真:024-22955449 客服电话 :024-22955438 网址:www.chstock.com 86 天风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湖北省武 汉 市东湖新 技 术开发区 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 厦 四楼 办公地址 : 湖北省武 汉 市武昌区 中 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 人 : 余磊 联系人: 杨 晨 电话:027-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87 诺亚正行 ( 上海) 基金 销售投资 顾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 口 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杨 浦 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 广场 B 座 12F 法定代表 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张 裕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9 88 深圳众禄 金 融控股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罗 湖 区梨园路 物 资控股置 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罗 湖 区梨园路 物 资控股置 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 :薛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89 上海好买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 口 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尔多 斯 国际大厦 903~906 室; 上海市 虹口区欧 阳 路 196 号 (法兰桥创 意 园)26 号 楼 2 楼 法定代表 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90 杭州数米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杭州市余 杭 区仓前街 文 一西路 1218 号 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 州 市西湖区 万 塘路 18 号黄龙时 代 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 人 :陈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91 上海长量 基 金销售投 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 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 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0 92 上海天天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 楼 2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龙田路 195 号 3 号 楼 C 座 7 楼 法定代表 人 :其实 联系人: 黄 妮娟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93 北京展恒 基 金销售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顺 义 区后沙峪 镇 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安苑路 15-1 号邮 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 人 :闫振杰 联系人: 翟 文、马林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94 浙江同花 顺 基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 州 市文二西 路 一号元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 州 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 子商务产 业 园 2 楼 法定代表 人 : 凌顺平 联系人: 吴 杰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95 中期资产 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建国门 外 光华路 14 号 1 幢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光华路 16 号中期 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 人 :姜新 联系人: 侯 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话 :010-65807609 网址:http://www.cifcofund.com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1 96 万银财富 ( 北京)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北四环 中 路 27 号 院 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望京浦 项 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 人 :李招弟 联系人: 付 少帅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 :400-059-8888


网址:www.wy-fund.com 97 和讯信息 科 技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 人 :王莉 联系人: 张 紫薇 电话:0755-82021122


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98 宜信普泽 投 资顾问 (北 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 楼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 C 座1809 法定代表 人 :沈伟桦 联系人: 王 巨明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99 浙江金观 诚 财富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杭州市拱 墅 区登云路 45 号(锦 昌大厦)1 幢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 杭州市拱 墅 区登云路 43 号金诚 集团(锦 昌 大厦)13 楼 法人:徐 黎 云 联系人: 来 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 :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2 100 泛华普益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 都 市成华区 建 设路 9 号 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 四川省成 都 市成华区 建 设路 9 号 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 人 :于海锋 联系人: 邓 鹏 电话:13981713068 传真:028-82000996-805 客服电话 :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yfund.cn 101 嘉实财富 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46 楼06-10 单元 法定代表 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102 深圳市新 兰 德证券投 资 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华强北 路 赛格科技 园 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宣武门 外 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 人 :杨懿 联系人: 张 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103 北京恒天 明 泽基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经 济 技术开发 区 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东三环 中 路 20 号 乐成中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表 人 :梁越 联系人: 马 鹏程 电话:010-56810780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www.chtfund.com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3 104 北京钱景 财 富投资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 人 :赵荣春 联系人: 高 静 电话:010-59158281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 :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105 深圳宜投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南 山 区粤兴二道 6 号武汉 大学 深圳 产 学研大楼 B815 房(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 秘 书有限公 司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金田路 2028 号皇 岗商务中心 2405 法定代表 人 :华建强 联系人: 黄 晶龙 电话:0755-23601676 传真:0755-88603185 客服电话 :4008955811 网址:www.ucffund.com 106 深圳前海 汇 联基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南 山 区粤兴二道 6 号武汉 大学深圳 产 学研究大楼 B815 办公地址 : 深圳市南 山 区软件产 业 基地 4 栋 D 座三楼 法定代表 人 : 万勇


联系人: 贾 海霞 联系电话 : 0755-86722853 传真:0755-86725180 客服电话 :0755-86722851 网址:http://www.flyingfund.com.cn 107 中国国际 期 货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建国门 外 光华路 14 号 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麦子店 西 路 3 号 新恒基国 际 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 人 :王兵


联系人: 赵森 电话:010-59539864 传真:010-59539985 客服电话 :95162 、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4 108 北京创金 启 富投资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 人 : 梁蓉


联系人: 张旭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88067526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109 海银基金 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陆家嘴金 融 服务广场 6 楼 法定代表 人 :刘惠 联系人 : 刘 艳妮 电话:021- 8013382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10 上海联泰 资 产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 海 ) 自由贸 易 试验区富 特北路 277 号 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长 宁 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 人 :燕斌 联系人: 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111 北京增财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 威大厦 1208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 威大厦 1208


法定代表 人 :罗细安 联系人: 史 丽丽 电话:010-67000988-602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 :010-67000988 网址:www.zcvc.com.cn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5 112 上海利得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 海市宝山 区 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浦东 新 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 人 :沈继伟 联系人: 曹 怡晨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 :4000676266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113 上海汇付 金 融服务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黄 浦 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虹梅路 1801 号 7 层 法定代表 人 : 金佶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 :400-820-2819 网址:https://chinapnr.com 114 厦门市鑫 鼎 盛控股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厦门市思 明 区鹭江道 2 号第一 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 厦门市思 明 区鹭江道 2 号第一 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 人 :陈洪生 联系人: 李 智磊 电话:0592-3122716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 :0592-3122679 网址:www.xds.com.cn 115 中信建投 期 货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重庆 办公地址 : 渝中区中 山 三路 107 号上站大 楼平街 11-B ,名义层 11-A ,8-B4 ,9-B 、C 法定代表 人 : 彭文德 联系人: 万 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真:021-68763048 客服电话 :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6 116 上海陆金 所 资产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陆家 嘴 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陆家 嘴 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 人 : 郭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17 中经北证 ( 北京) 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表 人 : 徐福星 联系人: 李 美 电话:18810595051 传真:010-68292941 客服电话 :010-69292940 网址:www.bzfunds.com 118 中信期货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 (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 (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 人 : 张皓 联系人: 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119 北京乐融 多 源投资咨 询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 楼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 楼16 层 1603 室 法定代表 人 : 董浩 联系人: 张 婷婷 电话:18510450202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7 120 北京新浪 仓 石基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北四环 西 路 58 号 理想国际 大 厦 906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 区北四环 西 路 58 号 理想国际 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 人 : 张琪 联系人: 付 文红


电话:010-62675657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21 珠海盈米 财 富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珠海市横 琴 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 广州市海 珠 区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国际 广 场南塔 B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 人 :肖雯


联系人: 黄 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22 阳光人寿 保 险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海南省三 亚 市河东区 三 亚河东 路海康商务 12、13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朝外大 街 乙 12 号 1 号楼昆泰 国际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 人 : 李科 联系人: 龙尧 电话: 010-59053566 传真: 010-59053700 客服电话 :95510 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123 深圳富济 财 富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 海 深港合作 区 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 深圳市南 山 区高新南 七 道 12 号 惠恒集团 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表 人 :齐小贺


联系人: 陈 勇军 电话:0755-83999907-806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 :0755-83999913 网址:www.jinqianwo.cn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8 124 北京唐鼎 耀 华投资咨 询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延 庆 县延庆经 济 开发区 百泉街 10 号 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朝阳 区 亮马桥路 40 号二十 一世纪大厦 A 座 303 法定代表 人 : 张鑫 联系人: 刘 美薇 电话:010-53570572/13121820670 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电话 :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125 上海凯石 财 富基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黄 浦 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黄 浦 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 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 人 : 陈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电话:021-6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电话 :4000178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126 大泰金石 投 资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建 邺 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 睿大厦一 号 楼 B 区 4 楼A506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长 宁 区虹桥路 1386 号文 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 人 :袁顾明 联系人: 何 庭宇 电话:13917225742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话 :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127 济安财富 ( 北京) 资本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东三环 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中心 A 座46 层 济安财富 法定代表 人 : 杨健 联系人: 付 志恒


电话:010-65309516-802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 :400-075-6663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9 128 中证金牛 ( 北京) 投资 咨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丰 台 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宣武门 外 大街甲 1 号新华社 第 三工作区 5F 法定代表 人 :彭运年 联系人: 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 :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29 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 其 他代销机 构 情况 详见 基 金管理人 发 布的相关 公 告 5.1.3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参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或管理人届时公告 。 5.2 登 记 机构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 6 号免税商务 大厦塔楼 31-33 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763849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古和鹏 5.3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的律 师 事 务 所 名称: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 1002 号宝安广 场 A 座16 楼G.H 室 负责人:李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师:杨忠、戴瑞冬 5.4 审 计 基金 财 产 的 会计 师 事 务 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0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陈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1 §6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除本基金的有关公告 (例如本基金为在香港销售编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及香 港销 售机构的业 务规则另有 专门规定外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在香港的申 购、赎回及 转换等销 售业务,应当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办理。 6.1 申 购 与赎 回 场 所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代销机构。 H 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机构为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 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代为办理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相关销售机构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按 销 售 机 构 约 定 的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的申购与赎回。 6.2 申 购 与赎 回 的 开 放日 及 时 间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 份额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 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H 类基金份额 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香港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投资者应当在 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约定。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申 请 的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不 予 处 理 ; 接 受 申 请 并 处 理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的相应价格。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申 购、赎回时 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 整应在实施 日 2 日前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本基金C 类 基金份额 已于2006 年3 月31 日开放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A 类 基金份额 已于 2009 年 9 月 23 日开放日 常申购赎回业务。H 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时间具体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6.3 申 购 与赎 回 的 原 则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2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基 金运作的实 际情况并在 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 实质利益的 前 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本基金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币 种为人民币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 违反法律法 规 且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 6.4 申 购 与赎 回 的 程 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基 金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向 基 金 销 售 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 购本基金时 须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方 式备足申购 资金, 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 申 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 日内为投资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 +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H 类基金份额 的开放日与A 类和C 类基 金份额的开放日有所不同,因此本基金H 类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向 销 售 机 构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成 交 情 况 的 具 体 时间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的规定或另行公告。 3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若 申 购 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 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 《基金合同》 的有关条 款处理。 6.5 申 购 与赎 回 的 数 额限 制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3 1 、本基金A 类和C 类基 金份额 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0 元,各销售机构 在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可 根 据 情 况 调 高 首 次 申 购 和 追 加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 具 体 以 销 售 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 申请不得低 于 1 份,投资人全额赎 回时不受上 述限制,基 金销售机构 在符合上述 规定的前 提 下 , 可 根 据 自 己 的 情 况 调 高 单 笔 最 低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要 求 限 制 , 具 体 以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公 布 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申 购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具 体 详见招募 说明书补充 文件规定或 另 行 公告。 2 、本基金不 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 、本基金不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 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在 法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 对申购的金 额 和 赎回的份额 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 整生效前 2 个工作日至 少在一家指 定媒体和 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6 基 金 份额 类 别 本 基 金 根 据 销 售 区 域 的 不 同 , 认 购/ 申 购 、 赎 回 等 费 用 收 取 方 式 , 或 销 售 机 构 的 不 同 , 可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A 类 基 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 份 额 在 中国 内 地销 售 , 在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 时收 取 前端 认购/ 申购费用、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H 类基金份额 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本基金 A 类、C 类和 H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 调整,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7 申 购 费用 和 赎 回 费用 1 、申购费用 (1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费率为零,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持续销售费; A 类及 H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持续销售费。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4 本基金申购 费率如下: 费率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 额 申购费率 购买金额(M ) 前端申购费率 0 M <100 万 0.8% 100 万≤M <500 万 0.5% 500 万≤M <1000 万 0.1% M≥1 00 0 万 每笔 1000 元 (2 )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具体费率由基金销售机构自行规定。 (3 )本基金 的申购费用 由基金申购 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 市 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用 (1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率均最高不超过 0.1 %。持有期限在 30 日以 内的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为 0.1 %; 持有期限超过 30 日 (含30 日) 的基 金份额, 不收取赎 回费用。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其中 25 %的 部分归入基 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2 )H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025% 。投资者 可将其持有的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 回。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 人及其他基 金销售机构 可以在不违 背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 定 的 情形下, 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 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6.8 申 购 份额 与 赎 回 金额 的 计 算 1 、本基金 A 类、C 类基 金份额 申购份额的计算: (1 )A 类基 金份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 万 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对应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5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8%) =99,206.35 元 前端申购费用=100,000 -99,206.35 =793.65 元 申购份额 =99,206.35/1.016 0= 97,644.04 份 (2 )C 类基 金份额: 申购份额= 申 购金额÷T 日 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 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 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 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 值 为 1.016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60=98,425.19 份 2 、本基金 A 类、C 类基 金份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A 类、C 类基金份 额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赎回价格以T 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赎回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10 万份A 类或C 类 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 天,对 应赎回费率为 0.1 %,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 100,000 × 1.016 0 = 101,600.00 元 赎回费用 = 101,600 × 0.1 % = 101.60 元 净赎回金额 = 101,600 -101.60 =101,498.4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 万份A 类或C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10 天, 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 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1,498.40 元。





3 、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计算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规定或另行公 告。 4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 A 类、C 类及 H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净值,T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 后分别计算 ,并在 T+1 日内分别公 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 意,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本 基 金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 5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 以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 上 述 涉 及 基 金 份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均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弃 , 舍 弃 部 分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上 述 涉 及 金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6 、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式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6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除相应的 费用,计算 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9 申 购 与赎 回 的 登 记 投资者申购 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 益并办理注 册 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 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 除权益的注 册 登 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不 得实质影响 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并 最迟于开始 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10 拒 绝或 暂 停 申 购的 情 形 及 处理 方 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 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 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基金资 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 资品种,或 可能对基金 业 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 )基金管 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1)到(4 ) 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除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上 述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外 , 当 发 生 以 下 情 形 时 , 本 基 金管理人可 拒绝或暂停 接受 H 类基金份额的申 购申请。如 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 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不含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 (1 )全部内 地互认基金的人民币跨境金额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总额度; (2 )H 类基 金规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高于 50% ; (3 )法律法 规规定或香港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7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 香 港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通 知 香 港 代 表 , 由 香 港 代 表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告 知 香 港 销 售 机 构 ,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暂停公告。 6.11 暂 停赎 回 或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的 情 形 及处 理 方 式 除 非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 力的原因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 )证券交 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因市场 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的 , 可 延 期 支 付 部 分 赎 回 款 项 , 按 每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 现上述第(3 )款的情形 时,对已接 受的赎回申 请可延期支 付赎回款项 , 最 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 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 停 基 金 的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 暂 停赎回公告。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 并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6.12 巨 额赎 回 的 情 形及 处 理 方 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时,即 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8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 投资者的全 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 赎 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顺 延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支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低于上一 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的前提下,对 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予以 办理。对于 单个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照 其 申 请 赎 回 份 额 占 当 日 申 请 赎 回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 确 定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办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除 投 资 者 明 确 作 出 不 参 加 顺 延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赎 回 的 表 示 外 , 延 迟 至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办 理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价格。 香 港销售机构 对持有 H 类基金份额投 资者的选择 权另有规定 的,按其规 定办理。 依 照 上 述 规 定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赎 回 不 享 有 赎 回 优 先 权 , 并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 回的公告:当 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公 司 网 站 或 代 销 机 构 的 网 点 刊 登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 《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 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 受 赎 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13 其 他暂 停 申 购 和赎 回 的 情 形及 处 理 方 式 发生 《基金合同》 或 《招 募说明书》 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 需 要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 应 当 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在 至 少 一家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暂停公告。 6.14 暂 停申 购 或 赎 回的 公 告 和 重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的 公告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一 天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一 天 但 少 于 两 周 ,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管理人应 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刊 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9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两 周 ,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两 周 至 少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一次。暂 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15 基 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直 销 机 构 和 部 分 代 销 机 构 的 基 金转换业 务,具体内容详见 2006 年3 月28 日发 布的 《南方多利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暨开放申 购赎回公告》和其他有关基金转换公告。 6.16 基 金的 转 托 管 本 基 金 目 前 实 行 份 额 托 管 的 交 易 制 度 。 投 资 者 可 将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一 个 交 易 账 户 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 构的业务规则。 6.17 定 投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直 销 机 构 和 部 分 代 销 机 构 的 定 投计划,具体内容详见 2006 年3 月28 日发布的 《 南方多利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暨开放申购赎 回公告》和其他有关基金定投计划 的公告。 6.18 基 金的 非 交 易 过户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不 采 用 申 购 、 赎 回 等 基 金 交 易 方 式 , 将 一 定 数 量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一 定 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和 经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其 中 , “ 继 承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 捐 赠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的 情 形 ; “ 司 法 执 行 ”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0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6.19 基 金的 冻 结 和 解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6.20 其他 本部分约定 的部分业务 暂不向 H 类基金份额投 资人开通, 具体请见招 募说明书补 充 文 件规定或另行公告。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1 §7 基金的投资 7.1 投 资 目标 本 基 金 属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 投 资 目 标 是 在 债 券 稳 定 收 益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股 票 一 级 市 场 申 购等投资手段积极投资,获取高于投资基准的收益。 7.2 投 资 范围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债 券 类 金 融 工 具 。 债 券 类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 信用等级为投资级的企业债 (包括可转债) 、资产支持证券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 资的固定收益品种。上述资产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 %。 本 基 金 也 可 投 资 于 非 债 券 类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在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 但 可 以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新 股 申 购 , 并 持 有 因 在 一 级 市 场 申 购 所 形 成 的 股 票 以 及 因 可 转 债 转 股 所 形 成 的 股 票 。 本 基 金 还 可 以 持 有 股 票 所 派 发 的 权 证 、 可 分 离 债 券 产 生 的 权 证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非 债 券 类 品 种 。 上 述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超 过基金资产 的 20%。因上述原因持 有的股票和 权证等资产 ,本基金将 在其可交易 之日起的 90 个交易日 内卖出。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此 外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7.3 投 资 理念 本 基 金 采 取 基 于 宏 观 经 济 趋 势 判 断 的 主 动 式 管 理 理 念 。 根 据 对 宏 观 经 济 未 来 趋 势 变 动 及 其 引 致 的 财 政 货 币 政 策 变 化 之 判 断 , 运 用 数 量 化 工 具 , 对 未 来 市 场 利 率 趋 势 及 市 场 信 用 环 境 变 化 作 出 预 测 , 并 据 此 合 理 安 排 组 合 的 配 置 结 构 。 在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获 取 稳 定 收 益,增强流动性。 7.4 投 资 策略 1 、债券投资 策略。 首 先 我 们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分 析 、 资 金 面 动 向 分 析 和 投 资 人 行 为 分 析 判 断 未 来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变 化 , 并 充 分 考 虑 组 合 的 流 动 性 管 理 的 实 际 情 况 , 配 置 债 券 组 合 的 久 期 和 债 券 组 合 结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2 构 ; 其 次 , 结 合 信 用 分 析 、 流 动 性 分 析 、 税 收 分 析 等 综 合 影 响 确 定 债 券 组 合 的 类 属 配 置 ; 再 次 , 在 上 述 基 础 上 利 用 债 券 定 价 技 术 , 进 行 个 券 选 择 , 选 择 被 低 估 的 债 券 进 行 投 资 。 在 具 体 投 资 操 作 中 , 我 们 采 用 骑 乘 操 作 、 放 大 操 作 、 换 券 操 作 等 灵 活 多 样 的 操 作 方 式 , 获 取 超额的投资收益。 (1 )宏观分 析策略。本 基金以国内 外的宏观经 济走势与国 家的财政与 货币政策方 向 为 出 发 点 , 采 取 自 上 而 下 的 分 析 方 法 , 评 估 未 来 投 资 环 境 的 变 化 趋 势 。 在 宏 观 经 济 方 面 , 本 基 金 将 密 切 关 注 经 济 运 行 的 质 量 与 效 率 , 把 握 领 先 指 标 , 预 测 未 来 走 势 ; 对 于 国 家 推 行 的 财 政 与 货 币 政 策 , 本 基 金 将 深 入 分 析 其 对 未 来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以 及 投 资 环 境 的 影 响 。 作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本 基 金 将 重 点 关 注 未 来 的 利 率 变 化 趋 势 , 因 此 , 对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中 的 价 格 指 数 与 中 央 银 行 的 货 币 供 给 与 利 率 政 策 研 判 将 成 为 投 资 决 策 的 基 本 依 据 , 为 资 产 配 置 提 供 具 有 前瞻性的指导。 (2 )骑乘策 略。 当 市 场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向 上 倾 斜 并 且 相 对 较 陡 时 , 投 资 并 持 有 债 券 一 段 时 间 , 随 着 时 间 推 移 , 债 券 剩 余 年 限 减 少 , 市 场 同 样 年 限 的 债 券 收 益 率 较 低 , 这 时 将 债 券 按 市 场 价 格 出 售 , 投 资 者 除 了 获 得 债 券 利 息 以 外 , 还 可 以 获 得 资 本 利 得 。 在 多 数 情 况 下 , 这 样 的 骑 乘 操 作策 略可以获得比持有到期更高的收益。 (3 )杠杆放 大策略。 杠 杆 放 大 操 作 即 利 用 回 购 等 方 式 融 入 资 金 , 并 购 买 相 对 剩 余 年 限 长 的 债 券 , 以 期 获 取 超 额 收 益 的 操 作 方 式 。 目 前 市 场 资 金 面 充 裕 , 回 购 利 率 较 低 , 为 杠 杆 放 大 操 作 提 供 了 良 好 的市场机会。 (4 )换券策 略。 我 们 综 合 考 虑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 流 动 性 、 信 用 级 别 等 因 素 对 债 券 进 行 定 价 , 以 此 为 基 础 上 , 在 属 性 相 近 的 债 券 中 , 选 择 买 入 相 对 被 低 估 的 债 券 , 卖 出 相 对 被 高 估 的 债 券 , 进 行 换 券 操 作 。 对 于 专 业 投 资 者 , 由 于 具 有 一 定 的 投 资 规 模 , 具 备 较 强 的 议 价 能 力 , 加 上 专 业 的 定价技术,通过换券操作可以获得较好的超额收 益。 (5 )可转换 债券投资策略 可 转 换 债 券 兼 具 权 益 类 证 券 与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的 特 性 , 具 有 抵 御 下 行 风 险 、 分 享 股 票 价 格 上 涨 收 益 的 特 点 。 本 基 金 将 选 择 公 司 基 本 面 优 良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进 行 投 资 , 并 采 用 期 权 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进行定价。本基金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可以转换为股票。 (6 )资产支 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 等 在内的资产支持 证 券 , 其 定 价 受 市 场 利 率 、 发 行 条 款 、 支 持 资 产 的 构 成 及 质 量 、 提 前 偿 还 率 等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本 基 金 将 在 基 本 面 分 析 和 债 券 市 场 宏 观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采 用 数 量 化 模 型 辅 助 确 定 其 内 在价值。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3 2 、新股投资 策略。 目 前 股 票 发 行 价 格 与 二 级 市 场 价 格 之 间 存 在 一 定 的 价 差 , 新 股 申 购 成 为 一 种 风 险 较 低 的 投 资 方 式 。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以 及 上 市 公 司 的 基 本 面 深 入 研 究 , 并 结 合 金 融 工 程 数 量 化 模 型 , 对 于 拟 发 行 上 市 的 新 股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进 行 合 理 估 值 , 制 定 相 应 的 申 购 和 择 时 卖 出策略。 7.5 投 资 决策 依 据 和 决策 程 序 1 、决策依据 (1 )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 契约的有关 规定。依法 决策是本基 金进行投资 的 前 提; (2 )宏观经 济发展态势 、微观经济 运行环境和 证券市场走 势。这是本 基金投资决 策 的 基础; (3 )投资对 象收益和风 险的配比关 系。在充分 权衡投资对 象的收益和 风险的前提 下 作 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2 、决策程序 (1 )决定主 要投资原则 :投资决策 委员会决定 基金的主要 投资原则, 并对基金投 资 组 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2 )提出投 资建议:证 券分析人员 根据咨询机 构提供的研 究报告以及 其他信息来 源 , 选 定 重 点 关 注 的 各 类 债 券 ; 在 重 点 关 注 的 投 资 产 品 范 围 内 根 据 自 己 的 调 查 研 究 选 出 有 投 资 价 值 的 各 类 债 券 向 基 金 经 理 做 出 投 资 建 议 ; 根 据 基 金 经 理 提 出 的 要 求 对 各 类 投 资 品 种 进 行 研究并提出投资建议。 (3 )制定投 资决策: 基 金经理在遵 守投资决策 委员会定的 投资原则前 提下,根据 证 券 分析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4 )进行风 险评估:风 险管理部门 对公司旗下 基金投资组 合的风险进 行监测和评 估 , 并出具风险监控报告。 (5 )评估和 调整决策程 序: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 据环境的变 化和实际的 需要调整决 策 的 程序。 7.6 投 资 限制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 券;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4 (2 )向他人 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可 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债 券; (6 )买卖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 者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 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 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2 、投资组合 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将80%以上 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5 % , 非 债 券 类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2 )本基金 不直接在二 级市场买入 股票、权证 等权益类资 产,但可以 参与一级市 场 新 股 申 购 , 并 持 有 因 在 一 级 市 场 申 购 所 形 成 的 股 票 以 及 因 可 转 债 转 股 所 形 成 的 股 票 。 本 基 金 还 可 以 持 有 股 票 所 派 发 的 权 证 、 可 分 离 债 券 产 生 的 权 证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资的其他非债券类品种; (3 )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若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重新界定上述比例限制,则本基金从其新规定。 (4 )本基金 与由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 共同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 得 超 过该证券的 10 %;


(5 )存放在 本基金托管 银行以外的 具有基金托 管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行 的存款,不 得 超 过基金净值的 10%,不 得超过此银行净资产的 10 %; (6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公司发行的 债券、短期 融资券等的 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10%; (7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不 得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 , 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 基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5 (9 )本基金 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0)本基 金的建仓期为一个月; (11) 《证券 投资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 从 其 规 定 。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 准。 7.7 基 金 投资 组 合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诚实 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 但 不保证基金 一 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 在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 细 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未经审计)。 1.报 告期 末 基金 资 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3,536,853,647.44 80.25 其中:债券


3,531,853,647.44 80.14 资产支持证券 5,000,000.00 0.11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11,879,097.83 4.81 其中: 买断式 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54,528,351.67 1.24 7 其他资产


604,008,278.19 13.70 8 合计





4,407,269,375.13





100.00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6 2.报 告期 末 按行 业 分 类的股 票 投 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报 告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十名 股 票 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 有股票。


4.报 告期 末 按债 券 品 种分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924,013,000.00 23.3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924,013,000.00 23.35 4 企业债券 1,671,295,771.20 42.2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806,396,000.00 20.38 7 可转债( 可交 换债) 130,148,876.24 3.29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531,853,647.44 89.25


5.报 告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债 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50223 15 国开 23 2,500,000 252,350,000.00 6.38 2 150220 15 国开 20 2,000,000 204,960,000.00 5.18 3 150416 15 农发 16 1,200,000 120,276,000.00 3.04 4 150312 15 进出 12 1,000,000 102,000,000.00 2.58 5 136041 15 渝信 01 1,000,000 100,250,000.00 2.53


6.报 告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十名 资 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9111 徐新盛 03 50,000 5,000,000.00 0.13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7 7.报 告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贵 金 属投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 告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权 证 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 告期 末 本基 金 投 资的国 债 期 货交易 情 况 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0.投资 组 合报 告 附 注 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0.2 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部分。 10.3 其 他资产 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72,567.3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90,579,156.3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8,406,103.67 5 应收申购款 44,800,450.77 6 其他应收款 50,000.00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04,008,278.19


10.4 报 告期末 持 有 的处于 转 股 期的可 转 换 债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28009 歌尔转债 56,186,876.24 1.42 2 113008 电气转债 27,534,000.00 0.70


10.5 报 告期末 前 十 名股票 中 存 在流通 受 限 情况的 说 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8 7.8 基 金 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 守、诚实信 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 但不 保 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 表现。投资 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南方多利 A 阶段 份额净值增 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9.9.23-2009.12.31 4.66% 0.32% -0.28% 0.04% 4.94% 0.28% 2010.1.1-2010.12.31 4.45% 0.25% -0.87% 0.10% 5.32% 0.15% 2011.1.1-2011.12.31 -0.48% 0.34% 2.52% 0.11% -3.00% 0.23% 2012.1.1-2012.12.31 11.39% 0.19% -0.67% 0.07% 12.06% 0.12% 2013.1.1-2013.12.31 -0.47% 0.14% -5.28% 0.11% 4.81% 0.03% 2014.1.1-2014.12.31 15.64% 0.16% 7.48% 0.15% 8.16% 0.01% 2015.1.1-2015.12.31 11.88% 0.22% 4.51% 0.12% 7.37% 0.10% 自基金转型至今 56.06% 0.23% 7.09% 0.11% 48.97% 0.12% 南方多利 C 阶段 净值增长 率(1 )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4 ) (1 )- (3 ) (2 ) - (4 ) 2007.8.28-2007.12.31 7.04% 0.25% -1.22% 0.11% 8.26% 0.14% 2008.1.1-2008.12.31 3.37% 0.20% 11.01% 0.21% -7.64% -0.01% 2009.1.1-2009.12.31 3.42% 0.27% -4.44% 0.11% 7.86% 0.16% 2010.1.1-2010.12.31 4.11% 0.25% -0.87% 0.10% 4.98% 0.15% 2011.1.1 -2011.12.31 -0.78% 0.34% 2.52% 0.11% -3.30% 0.23% 2012.1.1-2012.12.31 11.06% 0.19% -0.67% 0.07% 11.73% 0.12% 2013.1.1-2013.12.31 -0.76% 0.14% -5.28% 0.11% 4.52% 0.03% 2014.1.1-2014.12.31 15.28% 0.16% 7.48% 0.15% 7.80% 0.01% 2015.1.1-2015.12.31 11.55% 0.22% 4.51% 0.12% 7.04% 0.10% 自基金转型至今 67.54% 0.23% 12.53% 0.13% 55.01% 0.10% 7.9 业 绩 比较 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中债总指数(全价)。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9 若 未 来 市 场 发 生 变 化 导 致 此 业 绩 基 准 不 再 适 用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发 展 状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 ,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业 绩 基 准 的 变 更 须 经 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7.10 风 险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低 风 险 品 种 ,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风险低于混合型基金。 7.11 基 金管 理 人 代 表基 金 行 使 权利 的 处 理 原则 及 方 法 1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 行使股东权 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 的 利益。 4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 行使债权人 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的利益。 7.12 基 金的 融 资 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7.13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经 理 的 承诺 1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现行 有效的相关 法律、法规 、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证 券法》、《 基金法》及 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 全 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 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0 3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 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有 关 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 行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规章、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 券交易场所 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 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 场 秩 序; (9 )贬损同 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 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 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谋 取 最大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 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 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1 §8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 金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和 托 管 专 户 用 于 基 金 的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并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并 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备 案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基 金 财 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非 因 基 金 财 产 本 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2 §9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目 的 是 客 观 、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是 否 保 值 、 增 值 , 依 据 经 基 金 资 产 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以 书 面 形 式 加 密 传 真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复 核 无 误 后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传 真 的 书 面 估 值 结 果 上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的有价 证券(包括 股票、权证 等),以其 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 牌 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 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 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3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 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 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 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 票而享有的 配股权,从 配股除权日 起到配股确 认日止,如 果收盘价高 于 配 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 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 查基金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 值 计 价 错 误 实 际 发 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当错误 达到或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0.25 % 时,基金管 理人应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当 估 值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不 应 由 其 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4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或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 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 发生,但尚 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 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 责任方对可 能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直 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 并 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 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差错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 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 任方拒绝进 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 管理人过错 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 现差错的当 事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方 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 律、行政法 规 、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5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 错 发生的原 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 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错 的 责 任方; (2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 错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 改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的 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 册 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本基金 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其 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或 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6 §10 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 金 收 益 包 括 : 买 卖 证 券 差 价 ,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 条件的前提 下,本基金 每类基金份 额的 每年收 益分配次数 最 多 为 12 次,各基金份额类别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类基金份额 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 90% ,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 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的 该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对 应 类 别 的 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目前本基金 H 类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仅为现金分红;如未来条件允许, 本基金 H 类 基金份额可增加红利再投资的收益 分配方式供 H 类基金份额 持有人选择 , 该项调 整须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后实施, 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增加红利再投资的收益分配后, 如 H 类基金份额 持有人未选择, 本基 金 H 类基金 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投资 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 、基金当年 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 、同一类别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1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中 应载明基金 净收益、基 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 时间、分配 数 额 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2 、由于不同 基金份额类 别对应的可 分配收益不 同,基金管 理人可相应 制定不同的 收 益 分配方案。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7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 日内在至少 一 家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 利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权 益 登 记 日 除 权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对 应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红利金额的处理方式 红 利 金 额 按 权 益 登 记 日 有 效 份 额 以 当 次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为 基 准 计 算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计算结 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 部分舍弃, 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8 §11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与基金 运 作 有关的 费 用 1 、与基金运 作有关 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3 )C 类份 额的 持续销售费;


(4 )证券交 易费用;


(5 )银行汇 划费用 ;


(6 )基金信 息披露费用; (7 )基金持 有人大会费用;


(8 )与基金 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9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 2 、 与基金 运作有关 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 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6% 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 如下: H =E ×0.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 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2% 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 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 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 上述 “1 、 与基金运作有关费用的种类” 中 (4)到(9 )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9 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 )


与基 金 销 售有关 的 费 用 1 、申购费 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为零,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持续销售费;A 类 基金份额 及 H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持续销售费。 本基金申购 费率如下: 费率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 额 H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购买金额(M ) 前端申购费率 0 最高不超过 5% M <100 万 0.8% 100 万≤M <500 万 0.5% 500 万≤M <1000 万 0.1% M≥1 00 0 万 每笔 1000 元 2 、赎回费 (1 )本基金 A 类及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0.1% 。持有期限在 30 日以内的 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1% ;持有期 限超过 30 日(含 30 日)的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用。 本基金 A 类及 C 类基金 份额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其中不低于 25% 的部 分 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2 )H 类基 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025%。投资 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 回。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财产。 3 、持续销售 费 持续销售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 费、 持有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 A 类及 H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持续销售费,C 类基金份额的持续 销售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 。持续销售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 的持续销售费 E 为前一日 的 C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持续销售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持续销售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 付日期顺延。 持续销售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 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0 ( 三 ) 不列入 基 金 费用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 露 费用等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 费用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或持续销售费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持续销售费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持续销售费率等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于 新的费率实 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公告。 ( 五 )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 中国、 中国香港及投资人所在 国家 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1 §12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 并以书 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 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2 §13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但 H 类基金 份额的信息披露人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的披露方式详见 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 等 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 公开披露的 信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应保证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3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 金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 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基 金管理人在 公告的 1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 同》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的法律文件。 3 、基金托管 协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 等 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基金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过审计。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披 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 办 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六)临时报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 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主 要业务人员 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分 之 三 十; 10 、涉及基 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 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 、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4 、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5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 、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5 18 、变更基 金销售机构; 19 、更换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 20 、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 、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 、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3 、本基金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 、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 申购、赎回; 25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核 准 或 者 备 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等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不 依 法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的 , 召 集 人 应 当 履 行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6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 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 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7 §14 风 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债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 观经济形式 、货币政 策 和财政政策 等发生变化 ,导致债券 价 格 波动而产生风险。 2 、利率风险 。利率波动 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 从而影响基 金的净值表 现 。 利 率 波 动 可 能 导 致 债 券 基 金 跌 破 面 值 。 在 利 率 波 动 时 , 中 短 期 债 券 基 金 的 净 值 波 动 一 般 会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3 、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 债务人的违 约风险,若 债务人经营 不善,资不 抵债,债权 人 可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4 、购买力风 险。基金的 利润将主要 通过现金形 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 因为通货膨 胀 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 、债券收益 率曲线变动 风险。债券 收 益率曲线 变动风险是 指与收益率 曲线非平行 移 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 、再投资风 险。再投资 风险反映了 利率下降对 固定收益证 券利息收入 再投资收益 的 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 时 , 将 获 得 较 少 的 收 益 率。 7 、债券回购 风险。较高的债券正回购比例可能增加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造 成 管 理 风 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 基 金 属 开 放 式 基 金 , 在 所 有 开 放 日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 如 果 出 现 较 大 数额的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四 、 本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表 述 与 销 售 机 构 基 金 风 险 评 价 可 能 不 一 致 的 风 险 本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投 资 章 节 有 关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表 述 是 基 于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比 例 、 证 券 市 场 普 遍 规 律 等 做 出 的 概 述 性 描 述 , 代 表 了 一 般 市 场 情 况 下 本 基 金 的 长 期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销售机构(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 构 和 代 销 机 构)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进 行 风 险 评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8 价 , 不 同 的 销 售 机 构 采 用 的 评 价 方 法 也 不 同 , 因 此 销 售 机 构 的 风 险 等 级 评 价 与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中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表 述 可 能 存 在 不 同 , 投 资 人 在 购 买 本 基 金 时 需 按 照 销 售 机 构 的 要 求 完 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五、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业务快 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 争压力可能产生的 风险; 6 、不可抗力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险。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9 §15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 《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更换基 金管理人;


(2 )更换基 金托管人;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提高持续销售费率; (5 )变更基 金类别; (6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 )终止《 基金合同》; (10)其他 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 率 和持续销售费率 ;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 其 他 情形。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 可 执 行,自《基金合同》 变更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0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 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发 生 时 各 自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确 定 剩 余 财 产 在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中 的 分 配 比 例 , 并 在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可分配的剩余财 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1 §16 基 金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取得依据 《基金合同》 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 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 但 不 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 但 不 限于: (1 )遵守《 基金合同》; (2 )缴纳基 金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 程中因任何 原因,自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及 代销机构 处 获 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2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 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 注册登记业 务 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 《业务规则》 ,决 定 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6)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7)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申 购、赎回和 登记事宜; 如 认为基金代 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基金销 售与服务代 理协议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利益; (2 )办理基 金转型手续; (3 )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3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 法符合《基 金 合 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 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4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但 因 第 三 方 责 任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到 损 失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24)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26)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 财 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 收 入;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联名的方 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和 深 圳 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 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 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公 司开设银行 间债券托管 账户,负责 基 金 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 金财产托管事宜;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5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 自 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 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 外 ,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 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6 (22) 当基金 托管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但 因 第 三 方 责 任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到 损 失 , 而 基 金 托 管 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 金当事 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变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或 收 费方式;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7 (5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 其 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 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5 、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都不 召集的,单 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 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人应于会议 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 体 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8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 决定通讯方 式和书面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 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但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以 现 场 开 会 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委 派代表出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 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利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 基 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如 上 述 条 件 未 能 满 足 ,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开 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 但 确 定 有 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 表 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会议召 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9 (3 )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 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如 上 述 条 件 未 能 满 足 ,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开 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 但 确 定 有 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注 册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并 且 委 托 人 出 具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 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 以 在 会 议 通 知 发 出 后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临 时 提 案 , 临 时 提 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15 天前提 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1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临 时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符 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10 天前 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 。大会召集 人对于提案 涉及事项与 基金有直接 关系,并且 不超出法律 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60 (2 )程序性 。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提 案涉及的程 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 将提案进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1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10 日的间隔期 。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 产生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公 告 会 议 通 知 时 应 当 同 时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 由召集人统 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统计 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以上( 含 50 %)通 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61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三 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 票 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对于提 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62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决议,召集 人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 或 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自生效之 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 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 管 理 人网站上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九)H 类 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香 港代表或香 港的销售机 构可作为本 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名 义持有人, 香 港 代表或香港 销售机构, 在符合基金 合同的前提 下,为 H 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行使相 关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利 提 供 服 务 , 包 括 代 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代 为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代 为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行 使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表决权等。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 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 条件的前提 下,本基金 每类基金份 额的 每年收 益分配次数 最 多 为 12 次,各基金份额类别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类基金份额 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 90% ,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 2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收益 分配方式分 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的 该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对 应 类 别 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目前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 方式仅为现 金分红;如 未来条件 允许,本基金H 类基金份额可增加红利再投资的收益分配方式供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 该 项 调 整 须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后 实 施 , 无 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增 加红利再投 资的收益分 配后,如 H 类基金份额 持有人未 选择,本基金 H 类基金 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3 、基金投资 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 、基金当年 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 、同一类别 的每一基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配权; 7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63 (二)收益分配方案 1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中 应载明基金 净收益、基 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 时间、分配 数 额 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2 、由于不同 基金份额类 别对应的可 分配收益不 同,基金管 理人可相应 制定不同的 收 益 分配方案。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 日内在至少 一 家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 利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权 益 登 记 日 除 权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对 应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款指 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 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 %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64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指 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三)C 类份 额的持续销售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持续销售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年费 率计提。持续销 售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 的持续销售费 E 为前一日 的 C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持续销售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持续销售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 付日期顺延。 持 续 销 售 费 主 要 用 于 支 付 销 售 机 构 佣 金 、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行 销 广 告 费 、 促 销 活 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方向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债 券 类 金 融 工 具 。 债 券 类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 信用等级为投资级的企业债 (包括可转债) 、资产支持证券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 资的固定收益品种。上述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本 基 金 也 可 投 资 于 非 债 券 类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在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 但 可 以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新 股 申 购 , 并 持 有 因 在 一 级 市 场 申 购 所 形 成 的 股 票 以 及 因 可 转 债 转 股 所 形 成 的 股 票 。 本 基 金 还 可 以 持 有 股 票 所 派 发 的 权 证 、 可 分 离 债 券 产 生 的 权 证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非 债 券 类 品 种 。 上 述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超 过基金资产 的 20%。因上述原因持 有的股票和 权证等资产 ,本基金将 在其可交易 之日起的 90 个交易日 内卖出。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此 外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 券 ; (2 )向他人 贷款或提供担保;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65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卖 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 股 票 或债券; (6 )买卖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 者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 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 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2 、投资组合 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将 80% 以上的基金资产 投资于债券 类金融工具 ,持有现金 或到期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5 % , 非 债 券 类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2 )本基金 不直接在二 级市场买入 股票、权证 等权益类资 产,但可以 参与一级市 场 新 股 申 购 , 并 持 有 因 在 一 级 市 场 申 购 所 形 成 的 股 票 以 及 因 可 转 债 转 股 所 形 成 的 股 票 。 本 基 金 还 可 以 持 有 股 票 所 派 发 的 权 证 、 可 分 离 债 券 产 生 的 权 证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资的其他非债券类品种; (3 )在全国 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正 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重新界定上述比例限制,则本基金从其新规定。 (4 )本基金 与由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 共同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 得 超 过该证券的 10% ;


(5 )存放在 本基金托管 银行以外的 具有基金托 管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行 的存款,不 得 超 过基金净值的 10% ,不得 超过此银行净资产的 10 %; (6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公司发行的 债券、短期 融资券等的 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10%; (7 )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不 得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 , 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 基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 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66 (10)本基 金的建仓期为一个月; (11)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 从 其 规 定 。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 准。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基金 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 《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更换基 金管理人;


(2 )更换基 金托管人;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 的 除 外); (5 )变更基 金类别; (6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 )终止《 基金合同》; (10)其他 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67 (3 ) 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 其 他 情形。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 可 执 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 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68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发 生 时 各 自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确 定 剩 余 财 产 在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中 的 分 配 比 例 , 并 在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8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由 败 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 金合同正本为准。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69 §17 基 金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 6 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 、32、33 层整 层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成立时间: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 监基字[1998]4 号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 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 营 范 围 : 从 事 募 集 、 管 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务 , 以 及 法 律 、 法 规 允 许 或 相 关 监 管 机 关 批准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 :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 定》(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 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 贴 现 、 转 贴 现 、 国 内 会 计 业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 代 理 销 售 业 务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承 销 、 代 理 承 兑 债 券 , 代 收 代 付 业 务 , 代 理 证 券 资 金 清 算 业 务 , 保 险 业 代 理 业 务 , 代 理 外 国 银 行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认 购 申 购 业 务 , 咨 询 调 查 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 企 业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行 贷 款 外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70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币 兑 换 , 出 口 托 收 及 进 口 代 收 ,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汇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代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金 融 衍 生 业 务 , 银 行 卡 业 务 , 电 话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业 务 , 办 理 结 汇 售 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 、 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债 券 类 金 融 工 具 。 债 券 类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 信用等级为投资级的企业债 (包括可转债) 、资产支持证券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 资的固定收益品种。上述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本 基 金 也 可 投 资 于 非 债 券 类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在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 但 可 以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新 股 申 购 , 并 持 有 因 在 一 级 市 场 申 购 所 形 成 的 股 票 以 及 因 可 转 债 转 股 所 形 成 的 股 票 。 本 基 金 还 可 以 持 有 股 票 所 派 发 的 权 证 、 可 分 离 债 券 产 生 的 权 证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非 债 券 类 品 种 。 上 述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超 过基金资产 的 20%。因上述原因持 有的股票和 权证等资产 ,本基金将 在其可交易 之日起的 90 个交易日 内卖出。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此 外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 进 行 监督: (1 ) 本基金将80%以上 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5 % , 非 债 券 类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2 )本基金 不直接在二 级市场买入 股票、权证 等权益类资 产,但可以 参与一级市 场 新 股 申 购 , 并 持 有 因 在 一 级 市 场 申 购 所 形 成 的 股 票 以 及 因 可 转 债 转 股 所 形 成 的 股 票 。 本 基 金 还 可 以 持 有 股 票 所 派 发 的 权 证 、 可 分 离 债 券 产 生 的 权 证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资的其他非债券类品种; (3 )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若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重新界定上述比例限制,则本基金从其新规定。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71 (4 )本基金 与由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 共同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 得 超 过该证券的 10 %;


(5 )存放在 本基金托管 银行以外的 具有基金托 管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行 的存款,不 得 超 过基金净值的 10%,不 得超过此银行净资产的 10 %; (6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公司发行的 债券、短期 融资券等的 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10%; (7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不 得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 , 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 基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 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0)本基 金的建仓期为一个月; (11) 《证券 投资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 从 其 规 定 。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 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禁 止 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卖 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 股 票 或债券; (6 )买卖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 者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 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 受 上 述规定的限制。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72 4 、基金托管 人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于基 金关联投资 限 制 进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其 更 新 , 加 盖 公 章 并 书 面 提 交 , 并 确 保 所 提 供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完 整 性 、 全 面 性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保 管 真 实 、 完 整 、 全 面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 并 负 责 及 时 更 新 该 名 单 。 名 单 变 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 发送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 进行回函确 认已知名 单 的 变 更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监 督 流 程 ,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违 规 进 行 关 联 交 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并 协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对 于 交 易 所 场 内 已 成 交 的 违 规 关 联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 人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 银 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 管人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 基金管 理人 参 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 并 按 照 审 慎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在 该 名 单 中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托管人在收 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 回函确认收 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 应定期或不 定期对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名 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时 须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 面申请,基 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 收到后,对 名单进行 更 新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执 行 交 易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 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 需 按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中 约 定 的 该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有 利 于 信 用 风 险 控 制 的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 确 定 交 易 方 式 , 经 提 醒 后 仍 未 改 正 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责任。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73 (3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 易的核心交 易对手为中 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 险 , 在 与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以 外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其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上 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本 基 金 投 资 除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以 外 的 银 行 存 款 出 现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时 ,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偿 , 之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过 程 中 遵 循 上 述 监 督 流 程 , 则 对 于 由 于 存 款 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名 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 存 款 银 行 时 应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 面申请,基 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对回函确 认收到,基 金托管人 回函确认收到名单两天后,被确认调整的存款银行名单开始生效。 7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应遵 守《关于规 范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 证券行为的 紧 急 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2 )流通受 限证 券,包 括由《上市 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股 票 、 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限证券。 (3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 金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前,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经基金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上 述 资 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 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 (4 )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基 金管理人应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要 求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 发 行 证 券 数 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已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74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于 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即 增 加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的 提 供 , 从 而 使审核指标更为完整。 (5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 金管理人是 否遵守法律 法规、投资 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审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 利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并 有 权 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没 有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进 行 解 释或举证。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 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75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运作等行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并 予 协 助 配 合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的正 当指令,不 得自行运用 、 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设 置账户,与 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务 和 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对 于 因 基 金 申 购 、 基 金 投 资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财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的 , 基 金 托 管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76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是 指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集 中 托 管 模 式 下 ,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进 行 一 级 结 算 的 专 用 账 户 。 该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本基金的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进 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 管理条例》 、 《中国人民银 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关于大 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 算办法》 以及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 行定期存款 前,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应根 据 《基金法 》以及相关 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就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 在 相 关 协 议 签 署 、 账 户 开 设 与 管 理 、 投 资 指 令 传 达 与 执 行 、 资 金 划 拨 、 账 目 核 对 、 到 期 兑 付 、 文 件 保 管 以 及 存 款 证 实 书 的 开 立 、 传 递 、 保 管 等 流 程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和 职 责。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分公 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 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申 请并取得进 入全国银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 营 账 户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 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一起 负责为基金 对外签订全 国银行间国 债市场回购 主 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77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托 管 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 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也可存入 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 在合同签署 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 人送达、挂 号邮寄等安 全方式将 合 同 原 件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合 同 原 件 应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文 件 保 管 部 门 15 年以上 。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金合同》 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管 方 式 可 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其中每年12 月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78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 盘 备 份 , 保 存 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应 按 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相 关 各 方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生 效。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 合同》终止; (2 )基金托 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79 §18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 本基金A 类及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 服 务 内 容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有 权 增 加 和 修 改 相 关 服 务 项 目 。 如 因 系 统 、 第 三 方 或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 , 导 致 下 述 服 务 无 法 提 供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承 担相关责任。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务 1 、交易确认 单 每次交易结 束后,投资 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 通过销售机 构的网点查 询或打印交 易 确 认单。 2 、纸质对账 单 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且有定制的投资人寄送对账 单 , 资 料 ( 含 姓 名 及 地 址 等 ) 不 详 的 除 外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nffund.com) 、客服热线 (400-889-8899 转 人工) 、客服邮箱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在 线客服等途径申请/ 取消 对账单服务。 3 、电子对账 单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月 度 、 季 度 、 年 度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及 月 度 、 季 度 手 机 短 信 对 账 单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以 电 子 邮 件 或 手 机 短 信 形 式 向 定 制 的 投 资 人 定 期 发 送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nffund.com ) 、 客 服 热 线 (400-889-8899 转人工)、客服邮箱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 及在线 客服等途径申请/ 取消对 账 单 服务。 二、网上在线服务 (一)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 ) ,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查询服务 投 资 人 通 过 基 金 账 号 、 身 份 证 号 等 开 户 证 件 号 码 和 查 询 密 码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南 方 e 站通” ,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2 、信息 资讯服务 投 资 人 可 以 利 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获 取 本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各 类 信 息 , 包 括 基 金 的 法 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3 、网上交易 服务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80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南方 e 站通”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 申购、定 投、 赎 回 及 信 息 查 询 等 业 务 。 有 关 基 金 管 理 人 电 子 直 销 具 体 业 务 规 则 请 参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相 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4 、自助答疑 服务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在 线 客 服 ” , 根 据 提 示 操 作 输 入 要 咨 询 问 题 的 关 键 词,便可自助进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 5 、网上人工 服务 投资人可登 录基金管理 人网站通过 “在线客服 ”获得投资 顾问、服务 定制/ 取消、 账 户 查询等专项服务。 6 、专用客户 端下载 投资人可通 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下载 专用客户端 ,如 IOS 版和安卓版等 ,通过 专用 客 户 端 获 得 基 金 净 值 查 询 、 账 户 查 询 、 理 财 资 讯 及 相 关 客 户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电 子 直 销 投 资 人 还可通过专用客户端进行基金交易。 ( 二 ) 投 资 人 通 过 关 注 基 金 管 理 人 微 信 公 众 号 ( 可 搜 索 “ 南 方 基 金 ” 或 “NF4008898899 ” ) , 可 查 阅 基 金 净 值 、 基 金 动 态 及 活 动 、 服 务 资 讯 等 , 也 可 通 过 “ 微 客 服”获得投 资顾问、服 务定制/ 取消 、账户查询 等专项服务 。如绑定个 人账户,还 可享有基 金交易(仅限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账户查询、基金交易查询等服务。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nffund.com )、客户服务 中 心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定期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1 、电子邮件 :基金份额净值、电子邮件对账单、各类电邮资讯等。 2 、手机短信 :基金份额净值、手机短信对账单、各类短/ 彩 信资讯等。 四、账户资料变更服务 为 便 于 投 资 人 及 时 得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各 项 服 务 , 请 投 资 人 及 时 更 新 服 务 联 系 信 息。投资人可通过以下 4 种方式进行 服务联系信息 (包括联系地址、手机号码、固定电话、 电子邮箱等) 的变更。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交易联系信息的变更,请遵照基金管理人 电子直销相关规定办理: 1 、登录基金 管理人网站“ 南方 e 站 通”自助修改联系信息。 2 、致电基金 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 400-889-8899 转 人工修改。 3 、 发 送 邮 件 至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邮 箱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提交修改 申请。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81 4 、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站 “在线客服 ”或基金管 理人微信公 众号“微客 服”在线提 交 修 改申请。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9-8899 ( 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 、自助语音 服务:提供 7 ×24 小时基 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等自助 查 询服务。 2 、人工服务 :提供每周七天,每日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该 热 线 获 得 投 资 顾 问 、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及 建 议 、 信 息 定 制 、 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3 、电话交易 服务:基金 管理人电子 直销投资人 可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电 话交易系统 办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交 易 撤 单 、 交 易 密 码 修 改 、 信 息 查 询 和 投 资 人 该 直 销 账 户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赎 回 、 转 换 及 分 红 方 式 变 更 等 业 务 。 有 关 基 金 电 话 交 易 的 具 体 业 务 规 则 请 参 见 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六、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人 工 热 线 、 在 线 客 服 、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 短 信 、 传 真 及 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柜 台 等 不 同 的 渠 道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网 点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诉或提出建议。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 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82 §19 其 他应 披 露 事 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关于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限制大额申购、 定投和转换转入业 务的公告 2016-02-27 关于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 定投和转换转入业 务的公告 2016-02-20 南方基金关于临时暂停电子直销实时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6-02-04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赎回转认/ 申购业务规则 2016-01-27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证金牛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 公告 2016-01-26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4 季 度报告 2016-01-21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16-01-18 南方基金关于电子直销平台通过货币基金定投其他基金费率为 0 的公 告 2016-01-15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 2016 年 1 月 7 日 指数熔断实施期间调整旗 下部分基金开放时间的公告 2016-01-07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指数熔断实施期间调整旗下交易所场内基 金开放时间的公告 2016-01-05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 2016 年 1 月 4 日 指数熔断实施期间调整旗 下部分基金开放时间的公告 2016-01-04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指数熔断实施期间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开放 时间的公告 2016-01-04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浦发银行基金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5-12-31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加邮储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基金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2-31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基金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2-31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基金定投、 基金组合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2-31 南方基金关于继续开展直销柜台部分债券型基金申购费 1 折的公告 2015-12-31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乐清农商银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 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2-30 南方基金关于电子直销平台相 关业务调整费率优惠方案的公告 2015-12-29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济安财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 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2-17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东亚银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 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公告 2015-12-15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大泰金石为代销机构及开通转换业务并 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2-11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锦州银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 业务的公告 2015-12-09 南方基金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增加凯石财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 2015-12-08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83 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京东电子交易平台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12-04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唐鼎耀华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 业务的公告 2015-11-30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南充市商业银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 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11-25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富济财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 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1-24 关于电子直销业务调整通联 支付申购优惠费率的公告 2015-11-23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长安银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 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公告 2015-11-23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成都农商银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 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11-18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阳光人寿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 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1-17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降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申购最低金额限制 的公告 2015-11-09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泉州银 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 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1-04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3 季 度报告 2015-10-27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南商 (中国) 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 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0-26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新浪仓石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5-10-16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盈米财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 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0-16 南方基金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桂林银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 业务公告 2015-10-15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积木基金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 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9-30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信期货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 业务的公告 2015-09-23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经北证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 业务的公告 2015-09-21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变更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5-09-12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 陆金所资管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5-09-01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84 §20 招 募说 明 书 存 放 及 其 查 阅 方 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代 理 人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者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但 应 以 招 募 说 明 书 正 本 为 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一致。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85 §21 备 查文 件 1 、中国证监 会核准本基金成立的文件; 2 、《南方多 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南方多 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南方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8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