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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沪港深精选(002653)

泰康沪港深精选: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泰 康 资产 管 理 有限责任公司 
 
 
泰康沪港深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 管 理人 : 泰康 资 产管 理 有限 责 任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招 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5-I 重 要提 示 本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已 于 2016 年 4 月 1 日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6 』








661 号 文准 予募 集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 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和 本招 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 ,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应充分考虑投 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 (或申购 )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 后,基 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值 变化 导致 的投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行负 担。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 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 生的操作风险, 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 风险, 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 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模小、 经营 历史短、 业绩不稳定、 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 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致其不能履 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 从而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 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规避。 流 动性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的限制, 存在 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 可能性。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 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 有杠杆性, 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 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 较大损失。 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 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中高风险收益的投资品种,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招 募说 明书 5-II 益水平 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 低于股票型基金 。 本基金为跨境证券投 资的基金,主要投资于中国大陆 A 股市场和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特 定范围内的港股市场。 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 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 一般投资风险之外, 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 香港市场风险等 港股 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初始面值 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 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招 募说 明书 5-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21 六 、基金的募集 ......................................................................................................... 2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8 九、基金的投资 .......................................................................................................... 38 十、基金的财产 .......................................................................................................... 48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49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6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 58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十六、风险揭示 .......................................................................................................... 67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71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3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89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8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0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1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12








招 募说 明书 5-1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 泰康沪港深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泰 康 沪 港 深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 投 资 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 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承 担义 务。基 金 投资 人 欲 了解 本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5-2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泰康沪港深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泰康沪港深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泰 康沪 港深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 募说 明书或 本招 募说明 书: 指《泰 康沪 港深精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指《 泰康 沪港深 精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 七 部法律的决 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起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招 募说 明书 5-3 13、 港股通: 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 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 资试点 办法 》 ( 包括其 不时修 订) 及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 运用 来自境 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 指泰康 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招 募说 明书 5-4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泰康资产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 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6、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基金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 业务规 则》 :指 《 泰康资 产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招 募说 明书 5-5 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 总数 5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3、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招 募说 明书 5-6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6 年 2 月 21 日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828-838 号 26F07、F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6 号泰康人寿大厦 10 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中国保监会保监发改[2006]69 号 基金管理资格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18 号 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注册资本:10 亿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10-57691999 联系人:何纬 股权结构:泰康人 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占 公司 注册资本的 99.41% ; 中诚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59% 。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东升先生: 董事长、 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 经济学博士, 现任泰康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副会长, 中国精 算师协会理事会会长, 是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的创始人。 陈东升先生曾任对外贸易合作部国际贸易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国务 院发展研究中心 《管理世界》 杂志社常务副总编, 开创了中国 500 强企业评比的 先河,被《财富》 (中文版)评选为“2004 年度中国商人” 。 任道德先生: 副董事长, 统计学学士, 现任泰康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弘泰恒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是泰 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早期创始人 之一。 任道德先生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和交通银行, 曾任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执行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 公司总裁等职务。








招 募说 明书 5-7 陶修明先生: 独立董事、 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主席, 法学博士, 现任北京 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工作、 创始合伙人、 管理委员会主任, 并兼任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兼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以及北京仲裁委员会、 香港国 际仲裁中心等仲裁机构仲裁员,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属金融衍生品专业 委员会委员、 认证专家委员会委员和法律专业委员 会委员及其他金融法律协会委 员及主任委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特聘研究员。 陶修明先生曾任职于中 国法律咨询中心暨天平律师事务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徐华先生: 独立董事、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 会计学硕士, 具 有中国 注册会 计师 、高 级会计 师资格 ,现 任致 同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主任会计师、 首席合伙人。 徐华先生曾任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副秘书长、 北 京市财政局处长等职务。 宋敏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 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金融系主 任、 金融创新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香港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 授, 中国金 融研究中心创始主任。 宋敏先生曾兼任上交所及深交所博士后导师, 香港政府中 央政策组(CPU) 顾问, 香港政府金融人力资源 发展委员会成员,深圳 前海试验区 咨询委员,中国投资公 司(CIC) 咨 询 顾 问 ,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国 开 智 库 专家 委 员 , 国 际金融论坛学术执行委员等职务。 刘经纶先生: 董事、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 经济学博士, 现任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运营官。 刘经纶先生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 司江西分公司人身险处处长,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人身险总经理助理, 中国 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等职务。 周国端 先生 :董事 、董 事会审 计与 风险管 理委 员会委 员, 保险及 财务 博士, 现任泰 康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公 司执行 副总 裁兼 首席财 务官( 财务 负责 人) 。 周国 端先生曾任职于旅行家集团、 摩根斯坦利公司, 曾任国立台湾大学财务金融所教 授,瑞 士信贷 金融 集团 台湾咨 询顾问 ,苏 黎世 金融集 团大中 华区 寿险 首席顾 问, 台湾财团法人保险犯罪防治中心董事长, 台湾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董事长, 台湾宏 泰人 寿保险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长兼 CEO ,泰 康人 寿保 险股份 有限公 司独 立董事等职务。 段国圣先生: 董事, 理学硕士、 工学博士、 经济学博士后 、 研究员。 现任泰





招 募说 明书 5-8 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首席 执行官, 带领泰康投资团队连续取得了优秀的投资业绩, 是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 监管标准委员会第一、 二届委员。 曾获得泰康人寿十周年授勋金质勋章、 泰康人 寿十五 周年授 勋钻 石勋 章。段 国圣先 生曾 在江 汉石油 学院从 事数 学研 究与授 课, 后任职平安保险 (集团) 公司, 历任执行委员 会委员、 助理首席投资执行官、 平 安博士后工作站指导专家等职。 苗力女士: 董事、 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 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泰康人 寿保险 股份有 限公 司助 理总裁 兼首席 人力 资源 官。苗 力女 士 曾任 郑州 大学讲 师, 交通银行郑州分行支行行长, 太平洋保险公司郑州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总公司 办公室副主任,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银 保部总 经理 、北京 分公 司总经 理、CEO 办公 室主任 兼办 公室主 任, 泰康养 老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务。 2、监事会成员 李华安先生: 监事会主席, 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稽核监察部总经理、 职工代表监事。 李华安先生曾任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财政 局党组成员、 办公室主任、 监察科科长,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副总经理、云南分公司 副总经理、广西分公司总经理等职务。 朱延明先生: 监事, 财务金融硕士, 美国注册金融分析师, 现任泰康人寿股 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朱延明先生曾任台湾保险事业发展中心董事长 办公室主任, 台湾宏泰人寿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企划处、 资本风险管理处协理, 泰 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精算企划部数据管理处处经理等职务。 任建畅先生: 职工代表监事, 国际金融硕士, 现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金融工程部负责人。 任建畅先生曾任国家计委财政金融司主任科员, 中国投资 咨询公司投资顾问部助理总经理, 麦肯锡中国公司北京办公室高级研究专员, 泰 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 霍焱先生: 职工代表监事, 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投后管理部负责人。 霍焱先生曾任广东北电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摩托罗 拉中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泰康资产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职务。








招 募说 明书 5-9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段国圣先生,首席执行官(总经理) ,简历同上。 金志刚先生,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公募事业部负责人, 统 计学硕士, 现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事业部负责人。 金志刚先生曾任 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 CAD/CAM 软件开发与培训中心应用软件工程师,泰康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研究员,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 投资部助理总经理兼高级研究员、 副总经理、 总 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总 监等职务。 周峰女士, 公募合规负责人, 国际法学硕士, 现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合规法律部负责人。 周峰女士曾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日中心英语翻译, 怡文 律师事务所非诉业务组律师, 德恒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部主办律师, 中国国际金 融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风控组负责人、法律事务部律师等职务。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彭一博先生, 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 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 兴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夏兴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等职务, 现任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 泰康安泰回报混合 型基金基金经理 。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金志刚先生,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 席,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事业部负责人。 桂跃强先生,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事 业部股票投资负责人,泰康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蒋利娟女士,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泰康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庞水珍女士,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事 业部集中交 易室固定收益交易高级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 法募 集 资 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招 募说 明书 5-10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6、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8、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 12、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违 反《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 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 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 财 产。 (3)承销证券 。 (4)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6)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





招 募说 明书 5-11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1)越权或违规经营 。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 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9) 违反 证券交 易场 所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对倒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勤勉 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 牟取利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涵盖 公募基 金管 理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或机





招 募说 明书 5-12 构和各级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 性原则 。通 过科学 的内 控手段 和方 法,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 性原则 。公 募基金 管理 各部门 和岗 位职责 的设 置保持 相对 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互 制约原 则。 公募 基金 业 务设置 的各 部门、 各岗 位权责 分明 、相互 制衡。 (5) 成本 效益原 则。 公募基 金管 理运用 科学 化的经 营管 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公募基金管理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 合规性 原则 。公募 基金 管理内 控制 度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章 和各项规定。 (2) 全面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制度 涵盖公 募基 金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不得 留有制 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 性原则 。制 定内部 控制 制度以 审慎 经营、 防范 和化解 风险 为出发 点。 (4) 适时 性原则 。随 着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调整 和公募 基金 管理经 营战 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3、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为加强公募基金管理的内部控制, 促进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的内部控制环 境, 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遵循合法合规性 原则、 全面性原则、 审慎 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 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市场营销与过户登记业务控制、 信 息披露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管理业务不同阶段的性质和特点, 制定了完善的管理规 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 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 分别采取不同措 施进行控制。 针对投资研究业务, 基金管理人制定 了相关研究管理制度, 对研究 工作的业务流程、 研究报告的质量评价、 研究与投资的交流机制等做了明确规范。





招 募说 明书 5-13 针对投资决策业务,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相关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确保投资决策流 程科学合规、 投资决策依据充分合理、 投资授权管理清晰规范, 同时, 基金管理 人还建立了科学严谨的投资风险评估与业绩评价体系。 针对基金交易业务, 基金 管理人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将基金的投资决策与交易执行严格分离, 建立交易监 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 杜绝基金的不规范交 易行为。 (2)市场营销与过户登记业务控制 公募基金业务建立和完 善客户服务标准、 销售渠道管理、 广告宣传行为规范, 建立广告宣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公募基金业务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 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 数据 定期核对、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3)信息披露控制 公募基金业务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 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募基金业务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 信 息 的 组 织 、 审 核 和 发 布 。 加强对公募基金管理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 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 改进办法 ,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4)监察稽核控制 根据公募基金管理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管理层授权, 监察稽核人员可以列 席公募 基金业务相关会议, 调阅公募 基金业务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监察稽核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向管 理层报告公募基金管理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管理层对监察稽核人员的报告进行审 议。 公募基金业务设立监察稽核岗位, 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公募基金管理层保证 监察稽核岗位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明确公募基金合规 监察岗位的具体职责, 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 严格监 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确保





招 募说 明书 5-14 公募 基金业务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募基金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募 基金业 务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 基金管理人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将根据 市场 环境的 变化 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的 发展 不断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








招 募说 明书 5-15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1987 年4 月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 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 在深圳。 自成立以来, 招 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 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 上交所挂牌 (股票代码: 600036 ) ,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9 月又成功发行 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 10 月 5 日 行使H 股超额配售, 共发行了 24.2 亿H 股。 截止,2015 年9 月30 日, 本集团总 资产5.2223 万亿元人民币, 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2.79%, 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2.14% 。 2002 年 8 月,招商银 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 证监会同 意, 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下设业务管理室、 产 品管理室、 业务营运室、 稽核监察 室、基金外包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 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 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 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 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 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 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托管 (QFII) 、全国 社会 保 障基金 托管、 保险 资金 托管、 企业





招 募说 明书 5-16 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 “因势而变、 先您所想” 的托管 理念和 “财富所托、 信 守承诺” 的托管 核心价 值, 独创 “6S 托 管银行 ”品 牌 体系, 以“保 护您 的业 务、保 护您 的财富” 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 服务和产品: 在业内率先推出 “网上 托管银 行系统 ” 、 托管 业务综 合系统 和“6 心 ”托管 服务标 准, 首家 发布私 募基 金绩效分析报告, 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 第一只 FOF、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 第一家 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 境外银行 QDII 基金、 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 、第 一只 “1+N ”基 金专 户理 财、第 一家大 小非 解禁资 产、 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 的 转 变 , 得 到 了 同 业 认 可 。 经过十 三年 发展 ,招 商 银行资 产托 管规 模快 速 壮大。2015 年 招商 银 行加 大 高收益托管产品营销力度, 截止 11 月末新增托管公募开放式基金 52 只, 新增首 发公募开放式基金托管规模 940.37 亿元。克 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的不利形势, 托管费收入、 托管资产均创出历史新高, 实现托管费收入 31.36 亿元, 同比增长 65.49% , 托管资产余额 6.29 万亿元, 同比增长 86.96%。 作为公益慈善基金的首 个独立第三方托管人, 成功签约 “壹基金” 公益资金托管, 为我国公益慈善资金 监管、 信息披露进行有益探索, 该项目荣获 2012 中国金融品牌 「金象奖」 “十大 公益项目”奖;四度蝉联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招商银行 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 招 商银行 董事、 董事长。 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 高 级经济 师。招 商局 集团 有限公 司董事 长, 兼任 招商局 国际有 限公 司董 事会主 席、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 (集团) 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 曾任中国远洋运输 (集团) 总公司总裁助理、 总经济师、 副总裁, 招商 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 招商银行 行长、 执行董事,2013 年5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 行长、 招商银行 执 行 董 事 。 美 国 哥 伦 比 亚 大 学 公 共 管 理 硕 士 学 位 , 高 级 经 济 师 。 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海银行副 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 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招 募说 明书 5-17 丁伟先生, 招商银行 副行长。 大学本科毕业, 副研究员。1996 年 12 月加入 招商银行 , 历任杭州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 杭州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 长, 南昌支行行长, 南 昌分行行长, 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总行行长助理, 2008 年4 月起任招商银行 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大学本科毕业, 具有基金托管人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华商银行, 中国 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 招商银行至 今, 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等职。 是国内首 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 信贷及托管 专业从业经验。 在托管产品创新、 服务流程优化、 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 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5 年 11 月 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142 只开 放式基 金及其它托管资产,托管资产为 62,901.90 亿元人民币。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 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 保 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 体制的不断改进和 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 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 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稽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 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 分行 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门, 对各岗位、 各业务室、 各分部、 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 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 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招 募说 明书 5-18 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内部控制原则 (1) 全面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应覆 盖各项 业务 过程和 操作 环 节、 覆盖 所有室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 审慎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的核 心是有 效防 范各种 风险 ,托管 组织 体系的 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应当体现 “内 控优先”的要求。 (3) 独立 性原则 。各 室、各 岗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对 独立 ,不同 托管 资产之 间、 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 内部控制的检查、 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 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 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 有效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应当 具有高 度的 权威性 ,任 何人不 得拥 有不受 内部控制 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 适应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应适 应我行 托管 业务风 险管 理的需 要, 并能随 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 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 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 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 防火 墙原则 。业 务营运 、稽 核监察 等相 关室, 应当 在制度 上和 人员上 适当分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 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 以达到风 险防 范的目的。 (7) 重要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应当 在全面 控制 的基础 上, 关注重 要托 管业务 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 制衡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应当 在托管 组织 体系、 机构 设置及 权责 分配、 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 成本 效益原 则。 内部控 制应 当权衡 托管 业务的 实施 成本与 预期 效益, 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内部控制措施 (1) 完善 的制度 建设 。招商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制定了 《招 商银行 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5-19 托管业务操作规程》 和 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从 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 会计核算、 岗位管 理、档 案管 理、 保密管 理和信 息管 理等 方面, 保证资 产托 管业 务科学 化、 制度化、 规范化运作。 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 切实维护托管 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 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 时、 准确、 有效地处理, 招商银行还制定了 《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 理办法 》 ,并 建立 了灾 难备份 中心, 各种 业务 数据能 及时在 灾难 备份 中心进 行备 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 经营 风险控 制。 招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托 管项目 审批 、资金 清算 与会计 核算双人双岗、 大额资金专人跟踪、 凭证管理、 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 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 业务 信息风 险控 制。招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部采用 加密 方式传 输数 据。数 据执行异地同步灾备, 同时, 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 托管业务数 据每日进行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 客户 资料风 险控 制。招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部对业 务办 理过程 中形 成的客 户资料, 视同会计资料保管。 客户资料不得泄露, 有关人员如需调用, 须经总经 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 信息 技术系 统风 险控制 。招 商银行 对信 息技术 系统 管理实 行双 人双岗 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 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 办公网、 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 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 保证信 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 人力 资源控 制。 招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通 过建立 良好 的企业 文化 和员工 培训、 激励机制、 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 人才储备机制, 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证券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





招 募说 明书 5-20 反《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 同、托 管 协议、 上述监 督内容 的 约定和 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 整改的时限 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指 令违 反《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 如基 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事 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 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 募说 明书 5-21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中心柜台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828-838 号 26F07 、F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6 号泰康人寿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1895522 传真:010-57697399 联系人:曲晨 电话:010-57697547 网站:www.tkfunds.com.cn (2) 投资 者亦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直销电 子交 易系统 (包 括网上 交易 系统、 电话交易系统、 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电子交易 系统等) 办理本基金的开户 及认购等业务。 网上交易请登录:https://trade.tkfunds.com.cn/ 电话交易请拨打:4001895522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和本基金基金合同 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828-838 号 26F07 、F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6 号泰康人寿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段 国圣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1895522 传真:010-56814888 联系人:陈进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招 募说 明书 5-22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周星、洪磊 联系电话:010-65333970 传真:010-65333888 联系人:洪磊








招 募说 明书 5-23 六 、 基 金的 募集 (一) 本基金依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 于 2016 年 4 月 1 日获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6』661 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别 、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别: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 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 具体发 售时间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 间,并及时公告。 (四)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六)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投资人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构 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招 募说 明书 5-24 2、认购程序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 人开户 需提供 有效身 份证 件原 件等销 售机构 要求 提供 的材料 申请开 立开 放式 基金账 户。 投资 人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 详 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 销售 机构对 认购 申请的 受理 并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而 仅代 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 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3) 投资 人在募 集期 内可以 多次 认购基 金份 额,但 已受 理的认 购申 请不允 许撤销。 (4) 若认 购申请 被确 认为无 效,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将 投资 人 已支 付的 认购金 额本金退还 投资人。 4、认购限额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在募 集期内 , 投 资人 可 多次 认购, 对单 一 投资人 在 认购期 间累 计认购 金额不设上限。 (3)认购限额: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系统 (包括网上交易系统、 电话交易系 统以及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电子交易系统等) 或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认购 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首笔最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下同)为 1,000 元, 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基金份额的, 单个基金账户首笔最 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为 100,000 元人民币,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基金管理人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4)投资者在 T 日规 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 到原认 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








招 募说 明书 5-25 5、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 类 金额 费率 非养老 金客 户 认购费 率 M<100 万 1.20% 100 万≤M <500 万 0.80% M≥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笔 养老金 客户 认购费 率


M<100 万 0.36% 100 万≤M <500 万 0.24% M≥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笔 注: (1 )M 为金 额; (2)实施 特定认购 费率的 养老金客户 包括: 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 、可以 投资基 金的 地 方社会 保障 基金 、 企业 年 金单一 计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 企 业年 金理 事会 委托 的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计划 。 如将 来出 现经 养 老基金 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老 基金 类型 , 基金 管 理人 将 在招 募说 明书更 新时 或发 布临 时公 告将其 纳入 养老 金客 户范 围,并 按规 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3) 养老 金客 户须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直 销柜 台认 购。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 购本基金, 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6、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均为人民币 1.00 元。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1.00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1.00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 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招 募说 明书 5-26 净认购金额=10,000/(1+1.20%) =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 -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 +5)/1.00 =9,886.4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 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886.42 份基金份额。 (七)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 及其他费用, 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招 募说 明书 5-27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 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 金管理 人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 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销 售机 构不得 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本 基金将 根据基 金合 同的约 定进 入清算 程序 并终止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 募说 明书 5-28 八 、基金 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 公告中 列明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售 机构 ,并 予以公 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若该交易 日为非 港股通 交易 日, 则本基 金不开 放申 购与 赎回)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 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招 募说 明书 5-29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 回遵 循“先 进先 出”原 则, 即按照 投资 人认购 、申 购的先 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 交赎 回申请 ,赎 回成立 ;基 金份额 登记 机构确 认赎 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 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销





招 募说 明书 5-30 售网点 柜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的 确认情 况。 若申 购不成 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 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 资者 通过基 金管 理人直 销电 子交易 系统 (包括 网上 交易系 统、 电话交 易系统以及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电子交易系统) 或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申 购基金份额的, 单个基金账户首笔最低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下同) 为 1,000 元, 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 购基金份额的, 单个基金账户首笔最 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 100,000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已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不受上述首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单笔申购最低 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投 资人 将当期 分配 的基金 收益 转为基 金份 额时, 不受 最低申 购金 额的限 制。 3、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将其持 有的 全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单 笔赎 回不得 少于 1,000 份。如该账 户在该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 份 ,则必须一 次性赎回基金全部基金份额。 当某笔交易类业务 (如赎回、 基金转换等) 导致单 个交易账户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0 份时, 基金管理人可对该部分剩余基金份额 发起一次性自动全部赎回。 4、基 金管 理人可 以规 定单个 投资 人累计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上限, 具体 规定 详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 金管 理人可 以规 定投资 人单 日、单 笔申 购的最 高金 额,具 体规 定请参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决 定本基 金的 总规模 限额 ,但应 最迟 在新的 限额 实施前





招 募说 明书 5-31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 基金 份额在 申购 时收取 基金 申购费 用; 投资者 可以 多次申 购本 基金, 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所示。 注: (1 )M 为申 购金 额; (2)实施特 定申购 费率的 养老金客户 包括: 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 、可以 投资基 金的 地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 企 业 年金单 一计 划以 及集 合计 划、 企业 年金 理事 会委 托 的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计 划 。 如 将来 出现 经 养老基 金监 管部 门认 可的 新的养 老基 金类 型 , 基 金 管理人 将在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时或 发布 临时 公告将 其纳 入养 老金 客户 范围, 并按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3) 养老 金客 户须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直 销柜 台申 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费用种 类 金额 费率 非养老 金客 户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50% 100 万≤M <500 万 1.00% M≥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笔 养老金 客户 申购费 率


M<100 万 0.45% 100 万≤M <500 万 0.30% M≥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笔








招 募说 明书 5-32 例: 某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对应申 购费率为 1.5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50%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 =46,915.31 份 即:投 资人 投资 5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假 设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46,915.31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赎回费率 结构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 类 持有期 限 费率 赎回费 率 Y <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 ≤Y<180 日 0.50% Y≥180 日 0.00% 注: Y 为持有 期 限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 有时间为 70 天,对应 的赎回 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金额=10,000 ×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50%=62.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62.50=12,437.5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 70 天, 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37.50 元。








招 募说 明书 5-33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4、赎 回费 用由赎 回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0 日、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 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6 个 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以上每个月按照 30 日 计算。未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5、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反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销售费率实行一 定的优惠。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 常运作。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 券、 期货交 易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或登记 机构 的异常 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招 募说 明书 5-34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 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 券、 期货交 易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 受赎 回申请 将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时,可 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招 募说 明书 5-35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取 消赎回 。选 择延 期赎回 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 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 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则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需要 增加 公告 次数 ,但基 金 管 理人须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或 根据 实际 情





招 募说 明书 5-36 况在暂 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届时可 不再 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的 公告 。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基 金 合 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之 间的转 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 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招 募说 明书 5-37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招 募说 明书 5-38 九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中国大陆 A 股市场和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特 定范围内的港股市场, 精选沪港深股票市场中的优质公司股票, 力争获取超越业 绩比较基准的最大化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沪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的股票( 以 下简称 “港股通标的股票”) 、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 上市交易的国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 中 小企业私募债、 中期票据、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券 回 购 等) 、 银 行 存 款( 包 括 协 议 存款、 定期存款、 通知 存款、 同业存单和其他银行存款) 、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其中投资 于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投资于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 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 ; 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应 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执行。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不须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招 募说 明书 5-39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分析框架, 自上而下灵活配置大 类 资产, 自下而上精选投资标的,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集中资金进行优质证券的投 资管理, 同时进行高效的流动性管理, 力争利用主动式组合管理获得超过业绩比 较基准的收益。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分析方法进行股票资产与债券资 产配置。 分析因素包括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宏观经济政策、 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及 流动性状况、 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及其它替代资产市场的相对投资价值、 市场交 易与投资者情绪及行为等, 同时考虑各类资产的风险水平, 在股票与债券等资产 类别之间进行动态资产配置。本基金将根据 A 股、H 股溢价率的变 化,并综合 考虑市场投资者结构、流动性和成长空间等因素,适当调整 A 股与 港股的配置 比例, 力求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从而有效提高不同市场状况下基金资 产的整体收益水平。 2、股票市场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票在基本面研究的基础上, 同时考虑投资者情绪、 认知等决策因 素的影响, 将影响上市公司基本面和股价的增长类因素、 估值类因素、 盈利类因 素、 财务风险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对股票进行系统化、 程序化筛选、 排序, 在 一级、二级市场全面遴选优质估值水平相对合理的国内 A 股及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下的港股投资标的股票进行重点投资 。 (1)增长因素 首先,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宏观经济、 产业政策、 市场因素, 并参考国家统计 局的“ 中国行 业企 业景 气指数 ” ,对 各行 业的 景气状 况进行 比较 分析 。评估 产业 链对各细分子行业财富效应和替代效应的影响, 重点选择处于行业成长期和成熟 期的细分子行业。 其次, 主要 考虑上 市公 司盈利 的历 史及将 来预 期的增 长率 。 此 因素 不仅含 有公司 的历史 盈利 增长 能力, 也包含 了市 场预 期的将 来盈利 增长 能力 。 此 盈利 因素组的因子有销售收入、净利润及现金流增长率等。








招 募说 明书 5-40 (2)估值水平 本基金根据一系列历史和预期的财务指标, 结合定性方法, 分析公司盈利稳 固 性 , 判 断相 对 投 资价值 。 主 要 指标 包 括 :EV/EBITDA 、EV/Sales 、P/E 、P/B 、 P/RNA V 、股息率等,在全市场范围内选择增长与估值性价比最好的公司。 (3)盈利能力 盈利能力是反映公司经营管理及盈利方面的能力, 此因素是对估值因素的重 要补充, 因为市场通常会对盈利能力强弱不同的公司给予不同的估值, 在盈利能 力因素组中的因子有净资产回报率 (ROE ) , 资 本 投 资 回 报 率 (ROIC )等因素。 (4)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因素是反映公司为维持正常运行 或 某 些 盈 利 目 标 所 采 用 的 融 资 规 模, 此因素也是对估值因素的重要补充。 同样地, 市场通常会对负债率不同的公 司给予不同的估值。 考虑此因素可以在市场极端的情况下, 寻找安全边际, 有效 地避免高风险投资, 此 因素组中的因子有净资产负债率 (Dt/Eq ) , 总 资产负债率 (Dt/A)等因素。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仅通过沪 (深)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 )境外投资 额度进行境外投资。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基本面良好、相对 A 股市 场估值合理,具备优质成长性 及注重 现金分 红的 股票 进 行长 期投资 。本 基金 另外会 重点关 注(1) 在香港 市场 上市、 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中资公司, 如国内互联网及软件企业、 新能源及光 伏 、 国 内 部 分 消 费 行 业 领 导 品 牌 等 上 市 公 司 ; (2 )A 股 市 场 稀 缺 的 香 港 本 地 和 外资公司, 如博彩公司、 香港本土成长消费明星公司、 综合性的地产公司、 交易 所等上市公司。 本基金所投资香港市场股票标的除适用上述个股投资策略外, 本基金投资香 港市场股票标的还需关注: (1) 香港股票市场制度与大陆股票市场存在的差异对股票投资价值的影响, 比如行业分布、 交易制度、 市场流动性、 投资 者结构、 市场波动性、 涨跌停限制、 估值 与盈利回报等方面; (2)港股通总额度及每日额度应用情况;








招 募说 明书 5-41 (3)人民币与港币间的汇兑比率变化。 4、债券市场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分析各类债券资产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及其经风险调整后的收 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的基础上, 通过比较或合理预期各类资产的风险与收益率变 化,确定并动态地调整优先配置的资产类别和配置比例。 (1)利率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研究基础上, 对利率期限结构和债券市场变 化趋势进行深入分析和预测,确定并动态调整利率品种的期限配置策略。 (2)信用品种投资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 , 分析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 发行人业 务发展状况, 企业市场地位, 财务状况, 管理 水平, 债务水平等因素, 评价债券 发行人的信用风险, 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 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 确定债 券的信用风险利差与投资价值。 对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本基金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 行筛选, 综合考虑和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 竞争地位、 治理结构、 盈利能力、 偿债能力、 债券收益率等要素, 确定投资决策。 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 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 并适当控制债券投资组合整体的久 期,防范流动性风险。 (3)可转换债券投资 可转换 债券 兼具权 益类 证券与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的特性 ,具 有抵御 下行 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是本基金的重要投资对象之一。 本基金将选择公 司基本 素质优 良、 其对 应的基 础证券 有着 较高 上涨潜 力的可 转换 债券 进行投 资, 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 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将 投 资包 括 资产抵 押 贷款 支 持证 券 (ABS ) 、 住房 抵 押贷 款支持 证 券 (MBS ) 等在内的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通过考量宏观经济走势、 支持资产所在 行业景气情况、 资产池结构、 提前偿还率、 违 约率、 市场利率等因素, 预判资产 池未来现金流变动; 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 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 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 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





招 募说 明书 5-42 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 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综合考虑安全性、 收益性和流动性等方面特 征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和比较, 对个券发行 主体的性质、 行业、 经营情况、 以及债 券的增信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 选择具有优势的品种进行投资, 并通过久期控制 和调整、适度分散投资来管理组合的风险。 (6)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通 过现金留存、 正回购、 持有高流动性资产、 银行定期存款提前支取、 降低组合久 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以满足日常的基金资产变现需求。 5、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在股指期货投资上, 本基金以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 谨慎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中, 将分析股 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 性及风险特征, 主要选 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 的期货合约 , 通过研究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发展趋势, 运用定价模型对其进行合理估值, 谨慎利 用股指期货, 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 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仓位, 以降低组合风 险、提高组合的运作效率。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 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 流动性和风 险水平。 管理人通过构建量化分析体系, 对国债期货和 现货基差、 国债期货的流 动性、 隐含波动率水平、 套期保值的稳定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 在最大限度保 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3)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还将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于谨慎原则利用权证以及其它金融工具 进行套 利交易 或风 险管 理,为 基金收 益提 供增 加价值 。本基 金进 行权 证投资 时, 将在对 权证标 的证 券进 行基本 面研究 及估 值的 基础上 ,结合 股价 波动 率等参 数, 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 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 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





招 募说 明书 5-43 组合。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类基金投资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 ,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 主要以对提高组合整体收益为主要目的。 本基金将在有效风险管理的前提下, 通 过对标的品种的研究,谨慎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沪 深 300 指 数 收 益 率*40%+ 恒 生 指 数 收 益 率 *40%+ 中债新综合财富 (总值)指数收益率*20% 。 业绩比较基准选择理由: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发布、 表征 A 股市场走势的权威指数。 该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 而成的成份股 指数。 其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 成左右的市值,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本基金 选择该指数来衡量 A 股投资部分的绩效。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 50 家上市 股票为成份股样本, 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 是反映香港股市价 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港股投资部分的绩效。 中债新综合财富 (总值) 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 隶属于中债总 指数族分类, 该指数成份券包含除资产支持证券、 美元债券、 可转债以外剩余的 所有公开发行的可流通债券, 是一个反映境内人民币债券市场价格走势情况的宽 基指数, 涵盖上市 地点 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所 、 柜台。 中债新综合财富 (总值) 指数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 在计算过程中包含了 利息再投资的因素, 因此理论收益率较其他债券指数更高, 对投资的要求也更高。 鉴于上述指数的权威性、 代表性, 以及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 设定 本基金的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40%+ 恒 生指数收益率*40%+ 中 债新综合财 富(总值)指数收益率*20% ,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 地反映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 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但不需要召集基金份





招 募说 明书 5-44 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中高风险收益的投资品种,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水平高于货币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为跨境证券投资 的基金,主要投资于中国大陆 A 股市场和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特定 范围内的港股市场。 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 般投资风险之外, 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 香港市场风险等港股投 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的 0%-95% ,其中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 上市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0%-95% , 投 资 于 港 股 通 标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0%-95% ; (2)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和 国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3) 本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其市 值(同 一家 公司在 境内 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 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同一 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 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招 募说 明书 5-45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1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若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则应当遵守下 列限制: 1)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和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 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4)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招 募说 明书 5-46 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 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9)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事宜。 基 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 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 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但须提前公告, 不须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招 募说 明书 5-47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股东及 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股东 及 债权 人权 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 通过 关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任 何存 在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招 募说 明书 5-48 十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招 募说 明书 5-49 十 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 债券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 值 应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 、 证 监 会 计 字 [2007]21 号 《关于证券 投资基金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 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 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2008]38 号公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 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 参 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 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 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业 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2、估值的基本原则 (1) 对存 在活跃 市场 的投资 品种 ,如估 值日 有市价 的, 应采用 市价 确定公 允价值。 估值日无市价,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值。 如估 值日无市价,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 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2) 对不 存在活 跃市 场的投 资品 种,应 采用 市场参 与者 普遍认 同, 且被以 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运用估值技术得 出的结果, 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 应尽可能 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 参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招 募说 明书 5-50 (3) 有充 足理由 表明 按以上 估值 原则仍 不能 客观反 映相 关投资 品种 的公允 价值的, 资产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进行商定, 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 值的方法估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或挂牌 转让 的固定 收益 品种( 基金 合同 另 有约 定的除 外) , 选取估 值日 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对 应的估 值净 价估 值,具 体估 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可转 换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 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4) 交易 所上市 不存 在活跃 市场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等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股票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招 募说 明书 5-51 3、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 选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 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4、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合约 与国 债期货 合约 ,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 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估值 技术难 以确 定和计 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6、估 值计 算中涉 及到 港币、 美元 、英镑 、欧 元、日 元等 主要货 币对 人民币 汇率的, 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7、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方法估值。 8、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 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 估值 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 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估值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暂停 估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 人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 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招 募说 明书 5-52 按约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事人(“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招 募说 明书 5-53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 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 到 基 金资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 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0.5% 时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3)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差 错给 基金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损 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招 募说 明书 5-54 算和核对 ,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 于各自 技术 系统设 置而 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 内容如 法律 法规或 者监 管部门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 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涉 及的 证券 、 期货 交易市 场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 基金 相当比 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变 ,而 基金管 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 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招 募说 明书 5-55 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招 募说 明书 5-56 十 二、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式分两 种: 现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 金收 益分配 后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低 于面 值,即 基金 收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招 募说 明书 5-57 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招 募说 明书 5-58 十 三、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因 投资 相关规 定范 围内的 香港 联合交 易所 上市的 股票 而产生 的各 项合理 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 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 数








招 募说 明书 5-59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证 券账 户开户 费用 :证券 账户 开户费 经基 金管 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无 误后, 自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 如基金财产余额 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于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 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 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 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招 募说 明书 5-60 十 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 募说 明书 5-61 十 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招 募说 明书 5-62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 界定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备案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 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上 载明 基金份





招 募说 明书 5-63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5-64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告。








招 募说 明书 5-65 10、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 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的信息。 11、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 量 、 期 限 、 收 益 率 等 信 息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了股指期货, 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 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3、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 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4、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发 行的短期公司债券的情况。 15、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 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在基金季度 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招 募说 明书 5-66 16、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 露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1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 制作 工作 底稿, 并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存 到《基 金合 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招 募说 明书 5-67 十 六、 风险 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 管理风险、 合规性风险、 本基金特 有的投资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1、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 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流动 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 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 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 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本基金 在运 作过程 中将 对股票 资产 与债券 资产 维持一 定长 期目标 配置 比例, 这种投资策略尽管从长期看将会使本基金保持相对稳定的风险收益特性, 但也可 能会导致本基金投资绩效与其它奉行更为积极的投资策略的混合型基金业绩具 有不可比拟性。


3、合规性风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 来的风险。








招 募说 明书 5-68 4、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 (1) 本基 金可投 资股 指期货 ,股 指期货 采用 保证金 交易 制度, 由于 保证金 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 益遭受较 大损失。 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 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2) 本基 金可投 资国 债期货 ,国 债期货 采用 保证金 交易 制度, 由于 保证金 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 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 益遭受较大损失。 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 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3)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和 国债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 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 加强对市场、 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 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4) 本基 金可参 与股 票申购 ,由 于股票 发行 政策、 发行 机制等 影响 新股发 行的因素变动, 将影响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从而影响本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 另 外, 发行股票的配售比例、 中签率的不确定性, 或其他发售方式的不确定性, 也 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更多的不确定因素。 (5) 本基 金可投 资于 证券公 司短 期公司 债券 。基金 管理 人虽然 已制 定了投 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但本基金仍将面临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所特有的 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6) 本基 金可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该券 种具有 较高 的流动 性风 险和信 用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模 小、 经营历史短、 业绩不稳定、 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 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致 其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 从而使 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 规避。 流动性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 人数的限 制,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7)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 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和总额度限制。





招 募说 明书 5-69 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 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 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 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8) 本基 金存在 汇率 风险, 在交 易时间 内提 交订单 依据 的港币 买入 参考汇 率和卖出参考汇率, 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 港股通交易日日终,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 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 确定 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9)本基金存在境外市 场的风险: 1)本 基金 的将通 过“ 沪港股 票市 场交易 互联 互通机 制” 投资于 香港 市场, 在市场进入、 投资额度、 可投资对象、 交易规则、 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 制, 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 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 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 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 响。 2) 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 此外, 在 “沪港股 票市场 交易互 联互通 机制 ”下 参与香 港股票 投资 还将 面临包 括但不 限于 如下 特殊风 险: i )香港市场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 的规定,因此每日涨跌 幅空间相对 较大; ii ) 只有沪港两 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 易日; iii ) 香港 出 现台 风 、 黑 色 暴 雨 或 者 联交 所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时, 联 交 所 将 可能停市, 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出现上交所证 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 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 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 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 的风险;iv ) 投资者因 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 转换、 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 异常情 况,所 取得 的港 股通股 票以外 的联 交所 上市证 券,只 能通 过港 股通卖 出, 但不得买入, 上交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 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 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 行权;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 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 市证券, 可以享有相关权益, 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v) 代 理投票。 由 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 中国结算对投资 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 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 以 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 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 按照比例分配持有





招 募说 明书 5-70 基数。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 特殊交易风险。 5、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 规 程等 引 致的 风险 ,例 如 ,越 权违 规 交易 、会 计 部门 欺诈 、 交易 错误 、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6、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损 。 (二)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以 诚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资 产,但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 不预示 其未来 业绩 表现 。基金 管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 负”原 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 行负担。








招 募说 明书 5-71 十 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 同 约定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自 生效后 方可 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招 募说 明书 5-72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 募说 明书 5-73 十 八、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 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 照《 基金合 同》 收取基 金管 理费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监 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有 关法律 规定 ,应 呈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 任或 委托其 他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基金 登记机 构办 理基金 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 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招 募说 明书 5-74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 法募 集资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以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 备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 》等 法律文 件的规 定, 按有 关规定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招 募说 明书 5-75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备 案条件 , 《 基金合 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招 募说 明书 5-76 2)依 《基 金合同 》约 定获得 基金 托管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 督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 据相 关市场 规则 ,为基 金开 设证券 账户 、资金 账户 等投资 所需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 规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证 券账 户和期 货结 算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事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招 募说 明书 5-77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 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招 募说 明书 5-78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 席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服 务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 解所 投资基 金产 品,了 解自 身风险 承受 能力, 自主 判断基 金的 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 纳基 金认购 、申 购、赎 回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费 用; 5)在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范围 内, 承担基 金亏 损或者 《基 金合同 》终 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招 募说 明书 5-79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 当出 现或需 要决 定下列 事由 之一的 ,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 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 违背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以及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 情况 下,以 下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财产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或 变更收 费方 式、调 整基 金份额 类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招 募说 明书 5-80 5)对 《基 金合同 》的 修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 金管 理人、 登记 机构、 基金 销售机 构调 整有关 认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 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他 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招 募说 明书 5-81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会议的 召集 人负责 选择 确定开 会时 间、地 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 托证明 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 式并进 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 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管理人 ,还 应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招 募说 明书 5-82 (1)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本人 出席 或以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亲 自出 席会议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 核对 ,汇总 到会 者出示 的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系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对表 决事项 的投 票以会 议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 按基金 合同 约定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 人直 接出具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含 二分 之一 ) ;若 本人 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招 募说 明书 5-83 大会。 重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应 当有 代表三 分之一 以上 (含 三分之 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 4)上 述第 3)项 中直 接出具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表 他人 出具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允许 的情况 下,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会议通 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选择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 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为此, 基金份额持有人需 在会议通知载明的期限内, 以会议通知载明的有效方式向会议召集人提交相应有 效的表决票或授权委托书。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 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 人,然 后由 大会 主持人 宣读提 案, 经讨 论后进 行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招 募说 明书 5-84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 议须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应 当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与其 他基金合并,应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 证机关均有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





招 募说 明书 5-85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选举 三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即 进行清 点并 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 票过 程应由 公证 机关予 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招 募说 明书 5-86 9、本 部分 关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 事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 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 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 监管规则增加新的持有人大 会机制的, 基金管理人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调整或补充 ,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 基金合 同解 除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以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基金 合同 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招 募说 明书 5-87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 争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仲裁





招 募说 明书 5-88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 五 ) 基金合 同的 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 募说 明书 5-89 十 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828-838 号 26F07、F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6 号泰康人寿大厦 7 层 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成立时间:2006 年 2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保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保监发改[2006]6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注册资本:1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五十年 经营范围: 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 受托资金管理业务; 与资金管理 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资产 管理业 务。 (依 法须经 批准的 项目 ,经 相关部 门批准 后依 批准 的内容 开展 经营活动。 ) 2、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 据贴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





招 募说 明书 5-90 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 贷款; 外汇汇款; 外币 兑换; 国际结算; 结汇 、 售汇; 同 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和代客 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离岸 金融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以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投资风格、 投资限制、 关联方交易等, 进行严格监督。 《基 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沪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的股票( 以 下简称 “港股通标的股票”) 、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 上市交易的国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 中 小企业私募债、 中期票据、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等) 、 银 行 存 款( 包 括 协 议 存款、 定期存款、 通知 存款、 同业存单和其他银行存款) 、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其中投资 于国内





招 募说 明书 5-91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投资于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 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 ; 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 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 基金资 产的 0%-95% , 其中投 资于 国内 依法 上 市的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0%-95% , 投 资 于 港 股 通 标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0%-95% ; 2)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约 和国 债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3)本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其 市值 (同一 家公 司在境 内和 香港同 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 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同 一家 公司在 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买入 权证 的总金 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8)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招 募说 明书 5-92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若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则应当遵守下列限制: (i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10% ; (ii)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 货和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 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iii)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iv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 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





招 募说 明书 5-93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9)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事宜。 基金管 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 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 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关 联交易 的, 应当 符合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策 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招 募说 明书 5-94 开始。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如果 法律法 规对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禁 止行为 和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 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但须提前 公告,不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 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 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 合有关 规定进 行监 督。 对于不 符合规 定的 银行 存款,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拒绝执 行,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本基 金的存 款银 行应是 具有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资格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基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 单只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根据协 议可提前支取且 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 不受此限制;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 格的同一银行存款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 基金公司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3)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对本基 金存 款银行 的评 估与研 究, 建立健 全银 行定期 存款的业务流程、 岗位 职责、 风险控制措施和 监察稽核制度, 切实防 范有关风险 。 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 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招 募说 明书 5-95 2)基 金管 理人负 责控 制流动 性风 险,并 承担 因控制 不力 而造成 的损 失。流 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 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 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 险、 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 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 金管 理人须 加强 内部风 险控 制制度 的建 设。如 因基 金管理 人员 工的个 人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 金管 理人投 资银 行存款 时, 应就相 关事 宜在更 新招 募说明 书中 予以披 露,进行风险揭示。 5)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3、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与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和文件保管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符 合资 格的存 款银 行,基 金管 理人应 与存 款银行 总行 或其授 权分 行签订 《基金 存款业 务总 体合 作协议 》 (以 下简称 《 总体合 作协议 》 ) , 确定 《存款 协议 书》的 格式范 本。 《总 体合作 协议》 和《 存款 协议书 》的格 式范 本由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管理 人共同商定。 2)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存款协 议书 》中明 确存 款证实 书或 其他有 效存 款凭证 的办理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 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 3) 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 (以下简称 “存款分支机构” ) 寄 送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4)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存款协 议书 》中规 定, 基金存 放到 期或提 前兑 付的资 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 并在 《存 款协议书》 写明账户名 称和帐号, 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5)基 金托 管人依 据相 关法规 对《 总体合 作协 议》和 《存 款证实 书》 的内容 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招 募说 明书 5-96 6)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在 存期内, 如本基金银行账户、 预留印鉴发生变更, 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 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 预留印鉴。 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 书面确认书。 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 在存期内, 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 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 质押或以任 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 金投 资于银 行存 款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依据基 金管 理人与 存款 银行签 订的《 总体合 作协 议》 ,以基 金的名 义在 存款 银行总 行或授 权分 行指 定的分 支机 构开立银行账户。 2)银行存款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 其他有 效存款 凭证 名称 ,该存 款证实 书为 基金 存款确 认或到 期提 款的 有效凭 证。 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 资金到账当日, 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 定的指定联系人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 将 存款证实书原件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若开户行代为保管存 单的, 由存款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 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向存款银 行提出补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 并按以上 (1) 的方式特快专递或上门交付给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 利息。








招 募说 明书 5-97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的定期 存款, 存款银行应于每季末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 因存款 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 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定期存款银行 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 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定期存款行公章寄送至 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书原件或其他存 款证明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指定联系人。 存款行未收到存款证实书 原件的, 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 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确认存款证 实书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 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 存款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存 款行需按当期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5)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 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 要等原因, 经向存款行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但 应继续按原有利率计提利息,因提前支取导致的利息 损 失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签 订 的 《 存 款 协 议 书 》 执 行 。 (6)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相关文件保管 1)基 金资 金存入 存款 银行当 日, 存款行 分支 机构开 具存 款证实 书或 其他有 效存款凭证, 同时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并寄送原件给基金托 管人代为保管; 若存款行代为保管存单原件, 存款行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 2)存 款证 实书或 其他 有效存 款凭 证原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招 募说 明书 5-98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基金管理人拒 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 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否则由此造 成的损失应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 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行交易。 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但应将调 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应 遵守《 关于 基金投 资非 公 开发 行股 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 本协 议所称 的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 由《 上市公 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 规范的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招 募说 明书 5-99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 并可 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 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2)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首 次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前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应划付 的认购款、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 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 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 致使托管人无法 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 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审核基金管理人





招 募说 明书 5-100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行 为。如 发现基 金管理 人 违反了 《基金 合同》 、 《 托管协 议》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呈报中国证监会, 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 违规以及违反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 基金托 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6、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名 称 、 数 量 、 总 成 本 、 账 面 价 值, 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锁定期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 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 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 定,制 定了经 公司 董事 会批准 的《中 期票 据投 资决策 流程及 风险 控制 方案》 (以 下简称 《方案》 ) , 以规 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基 金管理人 《方 案》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 法规及 《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


2)本基金投资单只中期票据的额度不得超过其发行总额度的 10% ,并且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 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 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3) 如因 市场变 化, 基金管 理人 投资的 中期 票据超 过投 资比例 的, 基金托 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7、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





招 募说 明书 5-101 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8、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事 项及 投资指 令或 实际投 资运 作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 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 基 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托 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金管 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 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若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及时纠正,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1 、 基金 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为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职 责情 况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用 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财 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本 协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招 募说 明书 5-102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 金托 管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托 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 金托管 人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改正 ,或 就基 金管理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 4、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违 规行 为,应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基金财 产分 别设置 账户 ,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业务、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 何资产。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 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 资产生 的应 收资产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基金 托管人 对因 为基金 管理 人投资 产生 的存放 或存 管在基 金托 管人以





招 募说 明书 5-103 外机构的基金资产, 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 及其收益; 由于该等机构或该 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 疏忽、 过失或破产等 原因给基金 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 除依 据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 基金停 止募 集时, 募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 同 时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方为 有效。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 届满, 未能 达到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条 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以本 基金的 名义 在其营 业机 构开立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也可 称为 “托管账户” ) ,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 付。托 管账户 名称 应为 “泰康 沪港深 精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预留 印鉴为托管人印章。 (2) 基金 资金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资金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应符合 法律 法规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的 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





招 募说 明书 5-104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出 借或未 经对 方 同 意擅自 转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 开立和 证券 账户卡 的保 管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 托管人 以基 金托管 人的 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 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 其他监 管机 构在 托 管协 议 生效 后之 后允 许 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立、 使用 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 使用的 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 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投资需 要按 照规定 开立 期货保 证金 账户及 期货 交易编 码等,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完成上述账户开 立后,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 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 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 登录密码重置由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 并提供所需资料。 管 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 变更的资料提供给托管人。 (2) 因业 务发展 需要 而开立 的其 他账户 ,可 以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 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招 募说 明书 5-105 (3) 法律 法规等 有关 规定对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 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 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 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同 签署 后及 时将重 大合 同 传真 给基 金托管 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 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按规定公告,但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招 募说 明书 5-106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会 计核 算的义 务由 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见 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 托管人 因解 散、破 产、 撤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 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 管理人 因解 散、破 产、 撤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 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招 募说 明书 5-107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招 募说 明书 5-108 二 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账单服务 1、基金管理人的网站、热线电话提供账户自助查询服务。 2、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纸 质、电 子邮 件、短 信对 账单等 服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4001895522(免长途话费) 、010-52160966 ,也可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账单服务。 3、提 示: 由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的邮 寄地 址、手 机号 码、电 子邮 箱不详 或因邮局投递差错、 通讯故障、 延误等原因, 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 请 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 如需补发 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电话。 (二)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定 制短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短信服务, 包括: 基金 份额净 值 、 交 易 确 认 、 对 账 单 等 内 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拨 打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1895522 ( 免 长 途 话 费 ) 、010-52160966 , 也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定 制 短 信 服务。 (三)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tkfunds.com.cn ) ,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 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 账户信息查询 和基金信息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 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网上交易和电话交易服务 个人投资者可以使用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交





招 募说 明书 5-109 易业务。 网上交易投资者开通电话交易后可以通过电话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交 易业务,具体参见相关公告。 (四)咨询服务 1、投 资者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如果 想了解 申购 与赎回 的交 易情况 、基 金账户 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 可拨打基金管 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 4001895522 (免长途话费) 、010-52160966,传真:010-57697399。 2、网站和电子信箱 网址:www.tkfunds.com.cn 电子信箱:tkfunds@taikangamc.com.cn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 存在任何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通 过 上 述 联 系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 本招募说明 书。








招 募说 明书 5-110 二十 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 予以 公告。








招 募说 明书 5-111 二十 二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 资 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 投资者 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 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 基金管 理人 的网 站 (www.tkfunds.com.cn )查 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招 募说 明书 5-112 二十 三 、备 查文 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 准予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 2、 《泰康沪港深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 3、 《泰康沪港深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 4、法律意见书 。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 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 放地 点:基 金合 同、托 管协 议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处;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 阅方 式:投资 者 可在营 业时 间免费 到存 放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复印件。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六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