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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内需贰(260109)

景内需贰: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景 顺 长城 内 需增 长 贰号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2016 年 第 1 号更 新 招募 说 明书 
重 要提 示


(一) 景顺 长城 内需 增长 贰 号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由 景顺长 城内 需增 长贰 号股 票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变 更而 来 。 景 顺长 城 内需增 长贰 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 ) 由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 (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景顺 长城 内需 增长 贰号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或 “ 本 基 金合同 ”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2006 年 8 月 24 日 证监 基金 字 【2006 】175 号文核 准募 集, 批准 日期 为 2006 年8 月24 日 。基 金合同 于2006 年10 月 11 日正式 生效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 根据本 基金 的基 金合同 编写 ,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三)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申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 (四)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五 ) 基 金合 同是 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 义 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 投资 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有 权利 、 承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六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 尽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但不 保 证投资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七 ) 本 基金 与景 顺长 城 内需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采 用相 同的 投资 目标 、 投 资理 念、 投 资策略 和业 绩比 较基 准 , 但在投 资运 作上 完全 独立 。 由 于两 只基 金推 出时 的 证券市 场环 境不 同, 建仓 时机 不同 等因 素 , 因此景 顺长 城内 需增 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过往 业绩不 预示 本 基金的 未来 表现 。 本 基金 与 景顺长 城内 需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未来 业绩 可能存 在 差 异 。 (八) 本招 募说 明书 已经 本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本招 募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6 年4 月 11 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 值表现 截止 日 为 2016 年3 月 31 日。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财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基 金管 理人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 、绪言 ......................................................................... 3 二 、释义 ......................................................................... 4 三 、基金 管理人 ................................................................... 8 四 、基金 托管人 .................................................................. 21 五 、相关 服务机 构 ................................................................ 24 六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与 转换 .................................................. 52 七 、基金 的非交 易过户 与转托 管 .................................................... 68 八 、基金 的投资 .................................................................. 69 九 、基金 的融资 .................................................................. 79 十 、基金 的业绩 .................................................................. 80 十 一、基 金的财 产 ................................................................ 82 十 二、基 金资产 估值 .............................................................. 84 十 三、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 .......................................................... 90 十 四、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92 十 五、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97 十 六、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98 十 七、风 险揭示 ................................................................. 102 十 八、基 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 与清算 ............................................... 104 十 九、基 金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106 二 十、基 金托管 协议内 容摘要 ..................................................... 122 二 十一、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35 二 十二、 其它应 披露事 项 ......................................................... 137 二 十三、 招募说 明书的 存放及 其查阅 方式 ........................................... 143 二 十四、 备查文 件 ............................................................... 144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一、绪言 景顺长城 内需增长 贰号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以下 简称“本 基金” )由 景顺长 城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依照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募 集证 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景 顺长 城内需 增长 贰号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 下简称 “ 基金 合同” 或“ 本基 金合 同” ) 及其它 有关 规定 募集 。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信息 披 露办法 》 ) 以及 本基 金合 同 等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 、 投 资策 略 、 风 险、 费率 、 管 理等 与投 资人投 资 决策有 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当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并 按照《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 务。基 金投资人 欲 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基金合 同 指《景 顺长 城内 需增 长贰 号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及 对本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修 订和 补充 ; 中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就 本 基金合 同而 言 , 不 包括 香 港特别 行政 区、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区 ) ;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五次 会 议通过 并 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 行,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并 于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及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运作 办法 》 指 2014 年 7 月 7 日 由中 国 证监会 发布 并于 同 年 8 月 8 日起 施行 的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起施 行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 由中 国 证监会 发布 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施 行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依据 《 基金 合同 》 所募 集的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 长贰 号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本 基金 由景 顺长城 内需 增长 贰号 股票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变 更而 来; 招募说 明书 指 《景 顺长 城 内需增 长贰 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 其任何 有效 修订 与更新 ; 发售公 告或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本基 金根 据 《运 作 办法 》 变 更为 混合 型基 金 前的 《景 顺长 城 内需增 长贰 号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 基金管 理人 指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指根据 《 基金 合同 》 及相 关文件 合法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 投 资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指依据 有关 基金 销售 与服 务代理 协议 办理 本基 金发 售 、 申购 、 赎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代 理机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 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管 、 清 算 和交收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 括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管理 、 基金 份额 注 册登记 、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 确认 、 代 理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基金注 册登 记人 指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指受 《 基金 合同 》 约 束, 根据 《 基金 合同 》 享 受权 利并承 担 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个人投 资者 指 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注 册登 记或 经政 府有 关部 门 批准 设立 的机 构;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暂 行办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 券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投资 者;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的总称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并 达到 合同生 效条 件后 向中 国证 监会办 理 基金合 同备 案手 续并 收到 其书面 确认 之日 ; 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最长不 超 过 3 个 月;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基 金合 同终止 ,基 金存 续的 不定 期之期 限 ; 日/ 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申 购、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 间受理 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 期;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 ; 认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 资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申购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管理 人 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基 金的日 常申 购自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不 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 赎回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管理 人 卖 出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基 金的日 常 赎 回自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不 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 基金账 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开 放式 基金 份额情 况的 账户 ; 交易账 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基金 交易 所引 起的 基金 份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户转 入另 一交 易账 户的 业务 ; 基金转 换 指 投 资 者 向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任 一开 放式 基金 (转 出基 金 ) 的 全部 或部 分基金 份 额 转 换 为本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任 何其 他 开放 式 基 金 (转 入 基金 ) 的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扣 款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者 指 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股票 红利 、 债券 利息 、 票 据投 资收 益、 买 卖 证 券差价 、银 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他 收益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本 基 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后的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过 程;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 指定媒 体 指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 信息 披露 的报 纸和 互联 网 网站 ;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 无 法抗 拒 、 无 法避 免且 在本合 同 由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 使 本 合同当 事人 无法全 部履 行或 无法 部分 履行本 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括但 不 限 于洪水、 地震 及其 他自 然 灾害、 战 争、 骚 乱、 火 灾、 政府征 用、 没收、 法律 法规 变化 、 突 发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券交 易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名


称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 嘉里 建设 广场 第 1 座21 层 设立日 期:2003 年6 月 12 日 法定代 表人 :赵 如冰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 ]76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1 座 21 层 电


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888 606 传


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 :杨 皞阳 二、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本基金管 理人景顺 长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以下简 称“公司 ”或“本 公司” ) 是经中 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 [2003 ]76 号文 批准设 立的证 券 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 ,由长 城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景顺 资产 管理 有 限公司 、 开滦 ( 集团 ) 有 限责任 公司 、 大连 实德 集 团有限 公司 共同 发起设 立, 并 于 2003 年 6 月 9 日获 得开 业批 文, 注 册资 本 1.3 亿 元人 民币 , 目前, 各家 出 资比例 分别 为49% 、49% 、1% 、1% 。 公司设 立了 两个 专门 机构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 风险 管理 委 员会负 责公 司整体 运营 风险 的控 制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 基金财 产的 运作 、 确定 基 本的 投 资策 略和 投资组 合的 原则 。 公司设 置如 下部 门 : 股 票 投资部 、 固定 收益 部 、 国 际投资 部 、 量 化及ETF 投 资部 、 专 户 投资部 、 研究 部、 渠道 销 售部 、 机 构业 务部 、ETF 销售部 、 市场 服务 部、 产 品开发 部 、 交 易 管理部 、 基金 事务 部、 信 息技术 部 、 人 力资 源部 、 财务行 政部 、 法律 监察 稽 核部 、 总 经理 办 公室。 各部 门的 职责 如下 : 1、股票投 资部:负 责根据 投资决策 委员会制 定的投 资原则进 行国内股 票选择 和组合 的 投资管 理。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 2、固定收 益部:负 责根据 投资决策 委员会制 定的投 资原则进 行国内债 券选择 和组合 的 投资管 理并 完成 固定 收益 的研究 。 3、 国 际投 资部 : 主要 负责 与 QDII 、QFII 等国 际业 务 相关的 投资 管理 、 国际 合 作和培 训 等业务 。 4、量 化及 ETF 投资 部: 负 责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制 定的投 资原 则, 以严 谨的 量化投 资 流程为 依托 ,负 责各 类主 动和被 动量 化产 品的 投资 管理。 5、专 户投 资部 :负 责完 成 一对一 、一 对多 等特 定客 户资产 管理 产品 的投 资管 理。 6、研 究部 :负 责对 宏观 经 济、行 业公 司及 市场 的研 究。 7、渠 道销 售部 :负 责公 司 产品在 各银 行、 券商 等渠 道的销 售。 8、机构业 务部:负 责公司 专户类产 品设计与 报批, 并负责公 司产品在 机构客 户中的 销 售。 9、ETF 销 售部 :负 责公司ETF 类 产品 的销 售及 服务 。 10、 市场 服务 部: 负责 公 司市场 营销 策略 、 计划 制 定及推 广 , 电 子商 务和 客 户服务 管理 等工作 。 11、产 品开 发部 :负 责基 金产品 及其 他投 资产 品的 设计、 开发 、报 批等 工作 。 12、基 金事 务部 :负 责公 司产品 的注 册登 记、 清算 和估值 核算 等工 作。 13、信 息技 术部 :负 责公 司的计 算机 设备 维护 、系 统开发 及网 络运 行和 维护 。 14、交 易管 理部 :负 责完 成投资 部下 达的 交易 指令 ,并进 行事 前的 风险 控制 。 15、人力 资源部: 负责公 司各项人 力资源管 理工作 ,包括招 聘、薪资 福利、 绩效管理 、 培训、 员工 关系 、从 业资 格管理 、高 管及 基金 经理 资格管 理等 。 16、财 务行 政部 :负 责公 司财务 管理 及日 常行 政事 务管理 。 17、 法律 监察 稽核 部: 负 责对公 司管 理和 基金 运作 合规性 进行 全方 位的 监察 稽核 , 并 向 公司管 理层 和监 管机 关提 供独立 、客 观、 公正 的法 律监察 稽核 报告 。 18、 总经 理办 公室 : 主 要 受总经 理委 托 , 协 调各 部 门的工 作 , 并 负责 公司 日 常办公 秩序 监督、 工作 项目 管理 跟进 等,并 负责 基金 风险 的评 估、控 制及 管理 。 公司已 经建 立了 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 内部 稽 核制度 、 财务 管理 制度 、 人事管 理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和 员工 行为准 则等 公司 管理 制度 体系。 三、主 要人 员情 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赵如冰 先生 , 董 事长 , 经济 学硕士 。 曾任葛 洲坝 水力 发 电厂主 任 、 研究 员级 高级 工 程师,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葛洲坝 至上 海超 高压 直流 输电葛 洲坝 站站 长 、 书 记 , 葛洲坝 水力 发电 厂办 公室 主任兼 外办 主 任, 华能 南方 开发 公司 党 组书记 、 总经 理 , 华 能房 地产开 发公 司党 组书 记 、 总经理 , 中住 地 产开发公 司总经理 、党组 书记,长 城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董事 、副董事 长、党 委副书记 等职 。 2009 年加 入本 公司 ,现 任 公司董 事长 。 罗德城 先生 , 董事 , 工 商 管理硕 士 。 曾 任大 通银 行 信用分 析师 、 花旗 银行 投 资管理 部副 总裁、Capital House 亚 洲分公 司的 董事 总经 理。1992 至 1996 年间 出任 香港 投资基 金公 会 管理委 员会 成员 , 并 于 1996 至1997 年间 担任 公会 主 席。1997 至 2000 年 间, 担 任香港 联交 所委员 会成 员 , 并 在 1997 至2001 年 间担 任香 港证 监 会顾问 委员 会成 员 。 现 任 景顺集 团亚 太 区首席 执行 官。 黄海洲 先生 ,董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1992 年 9 月 起 ,历任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深 圳 蛇口支行 会计、工 程管理 部员工、 人力资源 部干部 ,新江南 投资公司 副总经 理。2005 年 5 月起担 任长 城证 券副 总经 理,现 任长 城证 券副 总经 理、党 委委 员。 许义明 先生 , 董事 , 总经 理, 金融 工程 学硕 士 。 曾 先后就 职于 前 美 国大 通银 行香港 、 台 湾及伦 敦分 行财 资部 , 汇 丰银行 中国 区财 资部 ; 也 曾担任 台湾 景顺 证券 投资 信托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兼 总经理、 香港景顺 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 大中 华区业务 拓展总监 等职务 。2009 年加 入 本公司 ,现 任公 司董 事兼 总经理 。 伍同明先生 ,独立 董事, 文学学士(1972 年毕业) 。香港会计 师公会 会员(HKICPA)、 英国特许 公认会计 师(ACCA ) 、香港执 业会计 师(CPA ) 、加拿大 公认管 理会计师 (CMA) 。 拥 有超过 二十 年以 上的 会计 、 审核 、 管 治税 务的 专业 经验及 知识 ,1972-1977 受 训于国 际知 名 会计师 楼“ 毕马 威会 计师 行”[KPMG] 。现 为“ 伍同 明会计 师行 ”所 有者 。 靳庆军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法学硕 士 。 曾 担任 中信 律 师事务 所涉 外专 职律 师 , 在香港 马士 打律师 行 、 英 国律 师行C1yde & Co. 从事 律师 工作 ,1993 年 发起 设立 信达 律 师事务 所 , 担 任执 行 合伙 人。 现任 金杜 律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李晓西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曾任国 务院 研究 室宏 观经 济研究 司司 长 。 现 任北 京 师范大 学校 学术委 员会 副主 任 , 教 授 、 博 士生 导师 ; 中国 社会 科学院 研究 生院 教授 、 博 士生导 师 ; 教 育 部社会 科学 委员 会经 济学 部召集 人。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王天广 先生 , 监 事, 金融 学学士 , 注 册会 计师 、 律 师。1996 年 7 月至 1997 年 8 月分别 在万科财 务顾问公 司、中 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 监管部 工作;1998 年 起历任中 国 证监会深 圳监 管局任 副处 长 、 中 国银 河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深 圳投 行部总 经理 、 西南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总裁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助理兼 投行 总部 总经 理等 职务。2012 年 2 月 进入 长 城证券 担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投资 银行 事 业部总 经理 ,现 任长 城证 券副总 经理 、党 委委 员。 郭慧娜 女士 , 监事 , 管 理 理学硕 士 。 曾 任伦 敦安 永 会计师 事务 所核 数师 , 历 任景顺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项 目主 管 、 业务发 展部 副经 理 、 企 业 发展部 经理 、 亚太 区监 察 总监 。 现 任景 顺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亚 太区 首席行 政官 。 邵媛媛 女士 , 监事 , 管 理 学硕士 。 曾任 职于 深圳 市 天健 (信 德) 会计 师事 务 所、 福建 兴 业银行 深圳 分行 计财 部。 现任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 事务 部总 监。 赵春来 先生 , 监事 , 经 济 学硕士 。 曾担 任阳 光基 金 公司 研 究部 研究 员 ; 先 后 任职于 国信 证券基 金债 券部 、 投资 管 理部 、 投 资研 究部 、 风险 监管部 、 投资 管理 总部 等 部门 , 从 事宏 观 经济 、 股 票债 券研 究、 行 业公司 研究 , 投资 业务 风 险监管 , 自营 投资 交易 、 管理等 工作 ; 也 曾担任 交银 施罗 德基 金交 易部交 易主 管。 现任 景顺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交 易管理部 总监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赵如冰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许义明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周伟达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工商管 理硕 士 。 曾 担任 联 博香港 有限 公司 分析 员 、 中国研 究总 监兼上 海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 亚 洲 (除 日本 外) 增长 型股票 投资 负责 人 、 高 级 副总裁 , 友邦 保 险有 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资 产管理 中心 副总 裁。2014 年加入 本公 司, 现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毛从容女 士,副总 经理, 经济学硕 士。曾先 后任职 于交通银 行深圳市 分行国 际业务部 , 长城证 券金 融研 究所 高级 分析师 、债 券小 组组 长。2003 年 3 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任公 司副 总 经理。 康乐先 生 , 副 总经 理, 经 济学硕 士 。 曾 先后 担任 中 国人寿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部 研究 员、组合 管理部投 资经理 、国际业 务部投资 经理, 景顺投资 管理有限 公司市 场销售部 经理 、 北京代表 处首席代 表,中 国国际金 融有限公 司销售 交易部副 总经理。2011 年 加入本公 司,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刘奇伟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工商管 理硕 士 。 曾 担任 上 海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实业 部高级 项目 经理,长 盛基金监 察稽核 部副总经 理、上海 分公司 总经理。2005 年加入本 公 司,现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吴建军先 生,副总 经理, 经济学硕 士。曾任 海南汇 通国际信 托投资公 司证券 部副经理 , 长城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机 构管理部 总经理、 公司总 裁助理。2003 年加入本 公 司,现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刘焕喜 先生 , 副总 经理 , 投资与 金融 系博 士 。 历 任 武汉大 学教 师工 作处 副科 长、 武汉 大 学成人 教育 学院 讲师 , 《 证 券时报 》 社编 辑记 者, 长城 证券研 发中 心研 究员 、 总 裁办副 主任 、 行政部 副总 经理 。2003 年 加入本 公司 ,曾 担任 公司 督察长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杨皞阳 先生 , 督察 长, 法 学硕士 。 历任 黑龙 江省 大 庆市红 岗区 人民 法院 助理 审判员 , 南 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察 稽核部监 察稽核经 理、监 察稽核高 级经理、 总监助 理。2008 年加 入本公 司, 现任 公司 督察 长。 4、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简 历 本公司 采用 团队 投资 方式 , 即 通过 整个 投资 部门 全 体人员 的共 同努 力 , 争 取 良好投 资业 绩。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如下: 杨鹏先 生 , 经 济学 硕士 。 曾任职 于融 通基 金研 究策 划部 , 担 任宏 观研 究员 、 债券研 究员 和货币 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职务。2008 年 3 月加 入本 公司, 担任 研究 员 等 职务 ;自 2010 年 8 月起担 任基 金经 理。 具 有 12 年 证券 、基 金行 业从 业 经验。 5、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曾 管理的 基金 名称 及管 理时 间 本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杨鹏 先生曾 于 2014 年 10 月至 2016 年 1 月担 任景 顺长 城 新兴成 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曾于 2014 年 4 月至 2015 年 5 月担 任景 顺长 城 中小板 创业 板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6、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兼 任其他 基金 基金 经理 的情 况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杨鹏 先生兼任景顺长城内需增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 景顺长城 中小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7、本 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姓 名及管 理时 间 基金经 理 管理时 间 李学文 先生 2006 年 10 月 11 日-2007 年9 月14 日 王鹏辉 先生 2007 年9 月15 日-2015 年 1 月 22 日 杨鹏 先生 2010 年 8 月 21 日- 至今 8、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名 单 本公司 的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公司 总经 理 、 分 管投 资的 副总经 理 、 各 投资 总监 、 研 究总监 、 基金经 理代 表等 组成 。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姓名 及职 务如 下: 许义明 先生 ,总 经理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周伟达 先生 ,副 总经 理; 毛从容 女士 ,副 总经 理; 余广先 生, 股票 投资 部投 资总监 ; 黎海威 先生 ,量 化 及 ETF 投资部 投资 总监 ; 刘彦春 先生 ,研 究部 总监 ; 杨鹏先 生, 股票 投资 部投 资副总 监兼 基金 经理 。 9、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四、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并依 照基 金合 同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 金财 产; (3) 依据 有关 法律 规定 及 本基金 合同 决定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 (4)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获取 基金 管理 费及 其他 约定和 法定 的收 入; (5)在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 的前提下 ,并经中 国证监 会批准后 ,制订和 调整开 放式基 金 业务规 则, 决定 本基 金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6) 销售 基金 份额 ,获 取 认(申 )购 费; (7) 选择 和更 换代 销机 构 ,并对 其销 售代 理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 (8)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代表基金 行使因运 营基金 财产而产 生的股权 、债权 及其他 权 利; (9)担任 注册登记 人或选 择和更换 注册登记 代理机 构,并对 其注册登 记代理 行为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10 )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情 形出现 时 , 决 定暂 停或 拒 绝受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暂停受 理基 金份额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1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12) 以自 身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3)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4) 在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时,提 名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15)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遵守 基金 合同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设置 相应的部 门并配 备足够的 专业人员 办理基 金份额的 认购、申 购、赎 回及其 他 业务或 委托 其他 机构 代理 这些业 务; (6)设置 相应的部 门并配 备足够的 专业人员 办理基 金的注册 登记工作 或委托 其他机 构 代理该 项业 务; (7)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 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8)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以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按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11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符 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2 ) 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和 本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 受理并 办理 申购 、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3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运作 办法 》 和 本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 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得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除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17)依 据《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 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编制 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告 ;保 存基 金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 15 年 以 上; (19 ) 确 保向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保 证 投资者 能够 按照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公告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得到有 关资 料 的复印 件; (20)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1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2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3 ) 因 估值 错误 导致 基 金持有 人的 损失 ,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24 ) 基 金托 管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代 表基 金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25) 为基 金聘 请会 计师 和律师 ; (2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7)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及其 他权 力; (28)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9)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五、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严格 遵守现行 有效的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章、基 金合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有 关规定, 建立健 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 现行有 效的有关 法律 、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本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格 遵守《证 券法》 、 《 基金法 》及有关 法律法规 ,建立 健全的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下 列行 为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3、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和 约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违反 现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 规、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违反 证券交易 场所业 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场价 格,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 反现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法规、规 章、基 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六、基 金管 理人 的风 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体 系 1、风 险管 理理 念与 目标 (1) 确保 合法 合规 经营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2)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3) 提高 经营 效率 ; (4) 保护 投资 者和 股东 的 合法权 益。 2、风 险管 理措 施 (1) 建立 健全 公司 组织 架 构; (2) 树立 监察 稽核 功能 的 权威性 和独 立性 ; (3) 加强 内控 培训 ,培 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管理 意识 和监察 文化 ; (4) 制定 员工 行为 规范 和 纪律程 序; (5) 建立 岗位 分离 制度 ; (6) 建立 危机 处理 和灾 难 恢复计 划。 3、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的 原则 (1)全面 性原则: 公司风 险管理必 须覆盖公 司的所 有部门和 岗位,渗 透各项 业务过 程 和业务 环节 ; (2)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 门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基 金财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3) 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司 及 各部门 在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上 要形 成一 种相 互制 约机制 , 建立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4)定性 和定量相 结合原 则:建立 完备的风 险管理 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 具客观 性 和操作 性; (5)防火 墙原则: 基金财 产、公司 自有资产 、其他 资产的运 作应当严 格分开 并独立 核 算。 4、内 部控 制体 系 (1) 内部 控制 的组 织架 构 (i ) 董事会审 计与风险 控制委 员会:负 责对公司经营管 理和基金 投资业务进行合 规性 控制 , 并 对公 司内 部稽 核 审计工 作进 行审 核监 督 。 该委员 会主 要职 责是 : 审 议并批 准公 司内 控制度 和政 策并 检查 其实 施情况 ; 监督 公司 内部 审 计制度 的实 施 ; 向 董事 会 提名外 部审 计机 构; 负责 内部 审计 和外 部 审计之 间的 协调 ; 审议 公 司的关 联交 易 ; 对 公司 的 风险及 管理 状况 及风险 管理 能力 及水 平进 行评价 , 提出 完善 风险 管理 和内部 制度 的意 见 、 制 定公 司日常 经营 、 拟募集 基金 及运 用基 金资 产进行 投资 的风 险控 制指 标和监 督制 度, 并不 定期 地 对风险 控制 情 况进行 检查 和监 督 , 形 成 风险评 估报 告和 建议 , 在 例行董 事会 会议 上提 出公 司上半 个年 度风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险控制 工作 总结 报告 ; 监 督 和指导 经理 层所 设立 的风 险管理 委员 会的 工作 及董 事会赋 予的 其 他职责 。 (ii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是 公司日 常经 营中整 体风 险 控制的 决策 机构, 该委 员 会是对 公 司各种 风险 的识 别 、 防 范 和控制 的非 常设 机构 , 负 责公司 整体 运作 风险 的评 估和控 制 , 由 总 经理 、 副 总经 理 、 督 察长 、 以 及其 他相 关部 门负 责 人或相 关人 员组 成 , 其 主 要职责 是 : 评 估 公司各 机构 、 部门 制度 本 身隐含 的风 险 , 以 及这 些 制度在 执行 过程 中显 现的 问题 , 并 负责 审 定风险 控制 政策 和策 略 ; 审议基 金财 产风 险状 况分 析报告 , 基于 风险 与回 报 对业务 策略 提出 质疑 , 需 要时 指导 业务 方 向; 审定 公司 的业 务授 权 方案 ; 负 责协 调处 理突 发 性重大 事件 ; 负 责界定 业务 风险 损失 责任 人的责 任 ; 审 议公 司各 项 风险与 内控 状况 的评 价报 告; 需要 风险 管 理委员 会审 议、 决策 的其 他重大 风险 管理 事项 。 (iii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 是 公司投 资领 域的 最高 决策 机构 , 以 定期 或不 定期 会 议的形 式 讨论和 决定 公司 投资 的重 大问题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由公司 总经 理 、 分 管投 资 的副总 经理 、 各 投资总 监 、 研 究总 监 、 基 金经理 代表 等组 成 , 其 主 要职责 包括 : 依照 基金 合 同、 资产 管理 合 同的规 定 , 确 立各 基金 、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的 投资 方针及 投 资 方向 ; 审定 基 金资产 、 特定 客 户资产 管理 的配 置方 案 , 包括基 金资 产 、 特 定客 户 资产管 理在 股票 、 债券 、 现金之 间的 配置 比例 ; 制 定基 金、 特定 客 户资产 管理 投资 授权 方案 ; 对 超出 投资 负责 人权 限 的投资 项目 做出 决定 ; 考 核包 括基 金经 理 、 投 资经 理在 内的 投资 团 队的工 作绩 效 ; 需 要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决定 的其它 重大 投资 事项 。 (iv ) 督察长: 督察 长制 度 是基金 管理 人特 有的 制度 。 督察 长负 责组 织指 导公 司的监 察 稽核工 作 ; 可 列席 公司 任 何会议 , 调阅 公司 任何 档 案材料 , 对基 金运 作 、 内 部管理 、 制度 执 行及遵 规守 法情 况进 行内 部监察 、 稽核 ; 每月 独立 出 具稽核 报告 , 报送 中 国 证监 会和董 事 长 。 (v )法律、监察稽 核部: 公司设立 法律、监 察稽核 部,开展 公司的监 察稽核 工作, 并 保证其 工作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充 分发 挥其 职能 作 用。 法律 、 监 察稽 核部 有 权对公 司各 类规 章制度 及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完 备性 、 合理 性、 有 效性进 行检 查并 提出 相应 意见和 建议 , 并 将意见 和建 议上 报公 司总 经理 、 督 察长 和风 险管 理 委员会 进行 讨论 。 法律 、 监察稽 核部 协助 对全公 司员 工进 行相 关法 律、 法规 、 规 章制 度培 训, 回答公 司各 部门 提出 的法 律咨询 , 并 对 公司出 现的 法律 纠纷 提出 解决方 案, 同时 组织 各部 门 对公司 管理 上存 在的 风险 隐患或 出现 的 风险问 题进 行讨 论 、 研 究 , 提 出解 决方 案, 提交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 、 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或总 经理 办公会 等进 行审 核、 讨论 ,并监 督整 改。 (2)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遵循 以下 原则: (i ) 健全性原 则:内部 控制应 当包括公 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 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ii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方 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序 ,维 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iii )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在 设立部 门和 岗位 时要 确保 各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保 持相对 独 立并承 担各 自的 风险 控制 职责 , 基 金资产 、 受托 资产 、 自 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此外 , 公 司设 独立 的督 察 长和法 律监 察稽 核部 , 督 察长和 法律 监察 稽核 部在 对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的 完善 情况 和执 行情 况, 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状况 的 检查监 督上 具有 高度 的独 立性和 权 威 性 ; (iv ) 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 司 在制度 安排 、 组织 机构 的 设计 、 部 门和 岗位 设置 上 形成权 责 分明 、 相 互制 约的 机制 , 从 而建立 起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体 系 , 消 除内 部风 险控 制中的 盲点 , 强化督 察长 和法 律监 察稽 核部对 业务 的 监 督检 查功 能; (v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公司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以下 原则 : (i )合 法合 规性 原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ii )全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度 涵盖 公司管 理的 各 个环节 ,不 得留有 制度 上 的空白 或 漏洞; (iii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部控 制制 度应 当以 审慎 经营、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为 出发点 ; (iv ) 适时 性原 则 : 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战 略 、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 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3) 内部 风险 控制 措施 建立科 学合 理 、 控 制严 密 、 运 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 系和完 善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公 司成 立 以来 , 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求 , 借 鉴外 方股 东的 经 验, 建立 了科 学合 理的 层 次分明 的内 控组 织架构 、 控制 程序 和控 制 措施以 及控 制职 责在 内的 运行高 效 、 严 密的 内部 控 制体系 。 通过 不 断地对 内部 控制 制度 进行 修改, 公司 已初 步形 成了 较为完 善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建立健 全了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章 。 公司 建立 了包 括 风险管 理制 度 、 投 资管 理 制度 、 基 金 会计制 度 、 信 息披 露制 度 、 监 察稽 核制 度、 信息 技 术管理 制度 、 公司 财务 制 度等基 本管 理制 度以及 包括 岗位 设置 、 岗 位职责 、 操作 流程 手册 在 内的业 务流 程 、 规 章等 , 从基本 管理 制度 和业务 流程 上进 行风 险控 制。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建立了 岗位 分离 、 相互 制 衡的内 控机 制 。 公 司在 岗 位设置 上采 取了 严格 的分 离制度 , 实 现了基 金投 资与 交易 , 交 易与清 算 , 公 司会 计与 基 金会计 等业 务岗 位的 分离 制度 , 形 成了 不 同岗位 之间 的相 互制 衡机 制,从 岗位 设置 上减 少和 防范操 作及 操守 风险 。 建立健 全了 岗位 责任 制。 公 司通过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使 每位 员工 都能 明确 自己的 岗 位职责 和风 险管 理责 任。 构建了 风险 管理 系统 。 公 司通过 建立 风险 评估 、 预 警、 报告 和控 制以 及监 督 程 序 , 并 经 过适当 的控 制流 程 , 定 期 或实时 对风 险进 行评 估 、 预警 、 监 督 , 从 而确 认、 评估和 预警 与公 司管理 及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风险 , 通 过顺 畅的 报告 渠 道, 对风 险问 题进 行层 层 监督 、 管 理、 控 制, 使部 门和 管理 层及 时把 握风险 状况 并快 速做 出风 险控制 决策 。 建立 自动 化监 督控制 系统 : 公司启用 了电子化 投资、 交易系统 ,对投资 比例进 行限制, 在“股票 黑名单” 、交叉交 易 以 及防范 操守 风险 等方 面进 行电子 化自 动控 制, 将有 效地防 止合 规性 运作 风险 和操守 风险 。 使用数 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手 段。 采用 数量 化、 技术 化 的风险 控制 手段 , 建立 数 量化的 风险 管理模 型 , 用 以提 示指 数 趋势 、 行 业及 个股 的风 险 , 以 便公 司及 时采 取有 效 的措施 , 对风 险 进行分 散、 规避 和控 制, 尽可能 减少 损失 。 提供足 够的 培训 。 制定 了 完整的 培训 计划 , 为所 有 员工提 供足 够和 适当 的培 训, 使员 工 具有较 高的 职业 水准 ,从 培养职 业化 专业 理财 队伍 角度控 制职 业化 问题 带来 的风险 。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本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本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 葛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是中国 金融体系 的重要 组成部分, 总行设在 北京。 经国务 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 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承继原 中国农业 银行全 部资产、 负债、业 务、机 构网点和 员工 。 中国农业 银行网点 遍布中 国城乡, 成为国内 网点最 多、业务 辐射范围 最广, 服务领域 最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 务功 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 一家城 乡并 举 、 联通国 际 、 功 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 商 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 可 持 续发展 , 立足 县域 和城 市 两大市 场 , 实 施差 异化 竞 争策略 , 着力 打 造 “ 伴你 成长 ” 服 务品 牌, 依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 机构 、 庞 大的 电子 化网 络和 多 元化的 金融 产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 ,2004 年 被英 国 《全 球托管 人 》 评 为中 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 。2007 年 中国 农业银 行通 过 了美 国SAS70 内 部控 制审 计, 并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 SAS70 审计 报 告 , 表 明了 独 立公正 第三 方 对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服务 运作流 程的 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制 的健 全有 效性 的全 面认可 。 中国 农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业银行 着力 加强 能力 建设 , 品牌 声誉 进一 步提 升, 在 2010 年 首届 “ ‘金 牌理 财’TOP10 颁奖 盛典”中 成绩突出 ,获“ 最佳托管 银行”奖 。2010 年再次荣 获《首席 财务官 》杂志颁 发的 “最佳 资产 托管 奖”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 于 1998 年 5 月 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04 年 9 月更 名为 托 管业务 部, 内设 养老 金管 理中心 、技 术保 障处 、营 运中心 、委 托 资产托 管处 、 保险 资产 托 管处 、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 处、 境外 资产 托管 处 、 综 合管理 处 、 风 险 管理处 ,拥 有先 进的 安全 防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系统。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40 余 名 , 其 中 高级会 计师 、 高级 经济 师 、 高 级工 程 师、律 师等 专家 10 余名 , 服务团 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务 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高 级管 理 层均 有20 年以 上金 融从 业 经验和 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内 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 基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到 2016 年3 月31 日, 中国 农业银 行托 管的 封闭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共334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管 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确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确 保有 关 信息的 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理 委员会总 体负责 中国农业 银行的风 险管理 与内部控 制工作,对 托管业 务风险 管 理和内部 控制工作 进行监 督和评价 。托管业 务部专 门设置了 风险管理 处,配备 了专职内 控 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独 立行 使监 督 稽核职 权。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 制体系 , 建立 了管 理制 度 、 控 制制 度 、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 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格 的复核 、 审核 、 检 查制 度 , 授 权工 作实 行集 中控 制 , 业 务印 章按 规程 保管 、 存放 、 使 用, 账 户资料严 格保管, 制约机 制严格有 效;业务 操作区 专门设置 ,封闭管 理,实施 音像监控 ; 业 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 披露人 负责,防止 泄密; 业务实现 自动化操 作,防止 人为事 故的发生 , 技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 人通过参 数设置 将《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基金合 同、托管 协议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 每 日登 录监 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通 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书面警 示。对本 基金投 资比例接 近超标、 资金头 寸不足等 问题,以 书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书面报 告。对投 资比例 超标、清 算资金透 支以及 其他涉嫌 违规 交易 等行为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直 销机 构 名称: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四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 一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如冰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 ]76 号 电话:0755-82370388-1661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 :严 丽娟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2370688 、4008888606 网址:www.igwfmc.com 注: 直销机构 包括本公司深圳 直销中心 及直销网上交易 系统/ 电子 交易直销前置式 自助 前台( 具体 以本 公司 官网 列示为 准) 2、代 销机 构 (1 )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28 号凯 晨世 贸 中心东 座 F9 联系人 :刘 一宁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联系人 :宋 亚平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 全国) 网址:www.boc.cn (3 )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 全国) 网址:www.icbc.com.cn (4 )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越秀 区东 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若虹 服务热 线:400 830 8003 网址:www.gdb.com.cn (8 )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 高 天、 于慧 电话: (021 )61618888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传真: (021 )6360419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公司网 站:www.spdb.com.cn (9 )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 光大 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 A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明权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 全国) 网址:www.cebbank.com (10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穆婷 联系电 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 )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010-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2 ) 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文化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常 振明 电话:010-89937369 传真:010- 8523004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13 )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东 路 5047 号深 圳 发展银 行大 厦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 -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4 )渤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渤 海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伏安 联系人 :王 宏 联系电 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15 )温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温州 市车站 大道 华海 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夏 瑞洲 客户服 务电 话:0577-96699 网址:www.wzbank.cn (16 )浙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中国 杭州市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联系人 :毛 真海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7 银行网 址:www.czbank.com (17 )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马 旭 联系电 话:010-8523842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公司网 址:www.hxb.com.cn (18 ) 金 华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金华 市光 南 路 668 号 ( 邮编:321015 ) 法定代 表人 :徐 雅清 联系人 :徐 晓峰 电话:0579-83207775 传真:0579-821783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1-6668 银行网 址:www.jhccb.com.cn (19 )嘉 兴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嘉兴 市建国 南 路 409 号 法定代 表人 :许 洪明 联系人 :陈 兢 电话:0573-82082676 传真:0573-82062161 客户服 务电 话:057396528 银行网 址: www.bojx.com (20 )花 旗银 行( 中国 )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花园 石桥 路 33 号花旗 集团 大厦 主 楼 28 楼 01A 单元 、 02A 单元 和 04 单 元,29 楼 02 单元 ,30 楼 01 单元 ,32 楼 01 单 元和 01B 单 元,33 楼 01 单元 和 03 单元 ,34 楼 01 单元 及 35 楼。 法定代 表人 :欧 兆伦 (AU SIU LUEN ) 联系人 :陈 莹 电话:021-28963347 传真:021-28963332 个人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800 8301 880 ,机 构客 户服 务中心 电话 :800 820 1268 网站:www.citibank.com.cn


(21 )包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内蒙 古包头 市钢 铁大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联系人 :刘 芳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客服电 话: 95352 网站:www.bsb.com.cn (22 )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南京 市中山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联系人 :刘 晔 电话:025-86775335 传真:025-8677537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400( 全 国) 、96400 (江 苏 ) 网址:www.njcb.com.cn (23 )苏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苏州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兰凤 联系人 : 葛 晓亮 传真:0512-69868370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24 )东 亚银 行( 中国 )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花园石 桥 路 66 号东 亚银 行 大厦 2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花园石 桥 路 66 号东 亚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宝 联系人 :杨 俊 电话:021-3866 3866 传真:021-3867 5314 客户服 务电 话:800-830-3811 网址:


http://www.hkbea.com.cn/ (25 ) 长 城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 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李 春芳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网址:www.cgws.com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26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5 网址:www.gf.com.cn (27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 国 际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邓颜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8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1 网址:www.gtja.com (29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安 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魏明 电话: (010 )85130588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08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网址:www.csc108.com (30 ) 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31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32 ) 国 都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华 投资 大 厦 9 号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3 ) 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福州 市湖东 路 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柯 延超 联系电 话:0591-38507950 传真:0591-3850753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4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 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35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淮海 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36 )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龚 正 电话:021-68604866-830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37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 郑 向溢 电话:0755 -82558038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8 )国 元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安徽 省合肥 市寿 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联系人 :李飞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电话:0551-62246298 传真:0551 —62272108 客服电 话: 全国 统一 热 线 95578 ,4008888777 ,安 徽省内 热 线 96888 网址:www.gyzq.com.cn (39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中心 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法人代 表: 谢永 林 联系人 :周 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40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 岭中 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1 )中 国国 际金 融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建国 门外 大 街 1 号国 贸 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丁 学东 联系人 : 杨 涵宇 电话:010 -6505116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910 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2 )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南 省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际 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 何 其聪 联系人 :邵 艳霞 电话:0731-85832507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热 线:95571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网址:www.foundersc.com (43 )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客服热 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44 )西 部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西安 市东新 街 232 号陕 西信 托 大厦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 梁 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热 线: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45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808 传真:021-687781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6 )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南京 西 路 758 号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 宫 龙云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热 线: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47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 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96326 ( 福建省 外请 加 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48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热 线: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49 )英 大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文安 联系人 :王 睿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客服热 线:0755-26982993 网址: www.ydsc.com.cn (50 ) 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 公 ) 地 址 : 新 疆 乌鲁木 齐市 高新 区 (新 市 区) 北京 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王 君 电话:0991-7885083 传真:0991-23109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51 )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苏 省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52 )华 龙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兰州 市城关 区东 岗西 路 638 号 兰州财 富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安 联系人 : 李 昕田 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96668 ,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53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成都 市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54 )浙 商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杭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 纪广 场 A-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许 嘉行 客服电 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55 )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南昌 市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国 际金 融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联系电 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56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卓 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 侯 艳红 电话:010 -60838995 传真:010 -60833739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57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处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 、02 、03 、05、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 话:400 600 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58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武汉 市新华 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杨 泽柱 联系人 :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59 )东 莞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东莞 市莞城 区可 园南 路一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 张 巧玲 电话:0769-22116572 传真:0769-22119426 客户服 务电 话 :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60 ) 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联系人 :胡 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03 公司网 站:http://www.dfzq.com.cn (61 ) 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济南 市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62 )国 盛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南昌 市北京 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 际金融 大厦 )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陈 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5337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 8222 111 网址:www.gsstock.com (63 )国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光大 银行 大 厦 3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联系电 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02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公司网 址:www.ghzq.com.cn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64 ) 中 信证 券( 山东 )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 融广 场 1 号楼 第 20 层(266061 )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 融广 场 1 号楼 第 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 孙 秋月 联系电 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65 )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重庆 市江北 区桥 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 话:400 809 6096 公司网 站:www.swsc.com.cn (66 )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 东海 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7 )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毛 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3838750 客服电 话:400-888-1888 网址:www.fcsc.com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68 )川 财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成都 市高新 区交 子大 道 177 号 中海国 际中 心 B 座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孟 建军 联系人 :匡 婷 电话:028-86583053 传真:028-86583053 客户服 务电 话:028-95105118 公司网 址:http://www.cczq.com (69 )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高 科大 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武昌区 中南 路 99 号 保利 广 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崔 成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70 )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四 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务 大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53686262 传真:0086-21-53686100-7008 或 0086-21-53686200-70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www.shzq.com (71 )中 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 ( 办公) 地址: 深圳 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卓 越 时代广 场 (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洪 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网址:www.citicsf.com (72 )开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路 1 号都 市之 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都 市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黄 芳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25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73 ) 深 圳众 禄金 融控 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罗湖 区梨 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 众禄 基金 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 卖 网 www.jjmmw.com (74 )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朱 晓超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75 )诺 亚正 行( 上海 )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 东码 头园 区 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2377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21 -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6 )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 裕景 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单 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站: www.erichfund.com (77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4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700 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8 )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 新闻 大 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马 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79 )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朝外 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习 甜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联系电 话:010-85650920 传真号 码:010-85657357 全国统 一客 服热 线: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 址:licaike.hexun.com (80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81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杭 州电 子商 务 产业 园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856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2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82 )众 升财 富( 北京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32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高 晓芳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647881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59-8888 网址:www.wy-fund.com (83 )宜 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 城 C 座 1809 室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联系人 :王 巨明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84 )北 京增 财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孙 晋峰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001 -8811 网址:www.zcvc.com.cn


(85 )厦 门市 鑫鼎 盛控 股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厦门 市思明 区鹭 江 道 2 号厦 门 第一广 场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松 联系人 :袁 艳艳 电话:0592- 3122703 传真:0592-80607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0-777 网址:www.dkhs.com.cn (86 )北 京晟 视天 下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甲 6 号万 通中 心 D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徐 长征 、林 凌 电话:010-58170943 ,010-58170918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87 )嘉 实财 富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8 号 国金中 心二 期 4606-10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联系人 :景 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10-850973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88 )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10 号 庄胜 广 场中央 办公 楼东 翼 7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电话:0755-88394666 传真:0755-883946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89 ) 一 路财 富( 北京 )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五 栋大 楼 C 座 7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万 通新 世 界广 场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段 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8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90 )北 京恒 天明 泽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联系人 : 陈攀


电话:010-57756019 传真:010-577561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86-8868-5 网址:www.chtfund.com (91 )北 京钱 景财 富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丹 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联系人 :魏 争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92 )深 圳腾 元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卓 越世 纪 中心 1 号楼 1806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 4026 号 田面 城 市大 厦 18A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联系人 :叶 健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600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93 )北 京创 金启 富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蓉 联系人 : 张 晶晶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88067526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8067525 网址:www.5irich.com (94 )北 京唐 鼎耀 华投 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甲 40 号二 十一 世 纪大 厦 A303 法定代 表人 :王 岩 联系人 :胡 明会 电话:010-59200855 传真:010-592008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95 )上 海汇 付金 融服 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1807-5 室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 际广 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皛 联系人 :周 丹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99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19 手机客 户端 :天 天盈 基金


(96 )上 海利 得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联系人 :徐 鹏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76266 公司网 址:www.leadbank.com.cn (97 ) 北 京新 浪仓 石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海淀 区北 四环 西 路 58 号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欢行 联系人 :李 昭琛 电话:010-82244185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98 ) 上 海陆 金所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99 ) 泰 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辽宁 省大连 市沙 河口 区星 海中 龙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联系人 :薛 长平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100 )深圳富济 财富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高新技 术产 业园 南七 道惠 恒集团 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联系人 :马 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101 ) 北 京乐 融多 源投 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03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温特 莱中 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联系人 :于 婷婷 电话:010-564090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102 ) 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保 利国 际 广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黄 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103) 大泰金 石投 资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359 号国 睿大 厦 一号 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虹桥 路 1386 号文 广大 厦 15 楼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何 庭宇 电话:13917225742





传真:021-222680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104 )中 证金 牛( 北京 )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 1 号环 球 财讯中 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彭 运年 联系人 :孙 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05 ) 奕 丰金 融服 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住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书 有 限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项 晶晶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06 )和 耕传 承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郑 东新 区心 怡路 西广 场路南 升龙 广 场 2 号楼 7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淑慧 联系人 :裴 小龙 电话:0371-55213196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传真:0371-8551839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107 )上 海凯 石财 富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 凯石 大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 178 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销售 办法》 和基 金合 同等 的规 定, 选 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代 理 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二、注 册登 记人 名称: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四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 一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如冰 电话:0755-82370388-1668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 :杨波 三、律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律 师 名称: 北京 市金 诚同 达律 师事务 所 住所: 北京 建国 门内 大 街22 号 华夏 银行 11 层 负责人: 田予 电话:010-85237766 传真:010-65185057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经办律 师: 贺宝 银、 徐志 浩 四、会 计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俞 伟敏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单 峰、 俞伟敏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与 转换 本基金由 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06 年 8 月 24 日 证监 基金 字[2006]175 号文 核准 募集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一、基 金投 资者 范围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的个 人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 法 律法规 禁止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除 外)及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二、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场 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本 基金管 理人 和本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的代 销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约定的方 式办理基 金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三、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本基金 于2006 年10 月11 日起基 金合 同生 效, 已于2006 年 11 月2 日起 开始 办理日 常 申购业 务,从2007 年1 月10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赎 回业务 ,并于2009 年10 月30 日开 通了 本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旗下 部分基 金在 直销 机构 和部 分代销 机构 的基 金转 换业 务。 投资者 应当 在开 放日 办理 申购 、 赎 回与 转换 申请 。 本基金 为投 资者 办理 申购 、 赎 回与转 换 等基 金业 务的 时间 ( 开 放日 ) 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 圳 证 券交 易所 的交 易 日。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的交 易时 间 。 投资 者 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 出申购 、赎回 、 转换 申请 且注册 登记机构 确认接收 的,其 基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 转换 价格 为下一 开 放日的 相应 价格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 改或 实际情 况需 要, 基金 管理 人 可对申 购 、 赎回与 转换 交易 时间 进行 调整 , 但 此项 调整 应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 在实 施 日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四、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 原 则, 即申 购、 赎回 、 转换 价格 以申 请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 计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3、当日的 申购、赎 回与转 换申请可 以在当日 业务办 理时间结 束前撤销 ,在当 日的业 务 办理时 间结 束后 不得 撤销 ; 4、 投 资者 提交 赎回 、 转换 申请时 , 由系 统自 动识 别 认购/ 申购 基金 份额 的时 间 , 按 每笔 交易的具 体时间来 计算持 有期限, 系统会采 取先进 先出法, 即先认购/申购的 基金份额 会 先 赎回或 转换 ,按 不同 的持 有期限 分别 计算 收取 赎回 费; 5、 投资 者可 在同 时代 理转 出基金 及转 入目 标基 金销 售的销 售机 构处 办理 基金 转换业 务 。 转换的 两只 基金 必须 都是 该销售 机构 代 理 的同 一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 在 同一 注 册登记 人处 注 册登记 的基 金; 6、基金转 换转出后 剩余份 额不产生 强制赎回 ;基金 转换转入 金额不受 转入基 金首次 申 购及追 加数 额限 制 , 基 金 转换转 出后 , 原持 有时 间 将不延 续计 算 , 若 转换 申 请当日 同时 有赎 回申请 ,则 遵循 先赎 回后 转换的 处理 原则 ; 7、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况并 在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 实质利 益的前 提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的媒 体公 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五、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的 程序 1、 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的 申 请方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 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 构提出 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的申请 。 投资者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购 资金 , 投资 者在 提 交赎回 、 转 换申请 时 , 必 须有 足够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 , 否 则所 提 交的申 购 、 赎 回、 转换 申 请无效 而不 予成 交。 2、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申 请 的确认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正常情 况下 , 本 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人在 T+1 日 内为 投资者 对 该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在 T +2 日后 (包 括该 日 ) 投资 者可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售 机构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购 、 赎 回与转 换的 成交 情况 。 若申 购不成 功 , 则 申购 款项 退还 给投 资 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回 或 转换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仅 代 表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到 申购 、 赎回 、 转换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转换的 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确 认结 果 为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准,否 则如 因申 请未 得到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而产 生的后 果,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 ,登记机 构可根据 《业务 规则》 ,对 上述业务 办理时 间进行 调 整,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开 始实施 前按 照有 关规 定予 以公告 。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通 过注 册登 记人 及 其相 关基 金销 售机 构 在 T +7 日 ( 包括 该日 ) 内 将赎 回 款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账户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 情形时 , 款项 的 支付办 法参 照本 《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 六、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的 数额限 制 1、 本 基金 首次 申购 、 定期 定额申 购最 低限 额均 为 10 元, 追加 申购 不受 首次 申 购最低 金 额的限 制 ( 本公 司网 上直 销 交易系 统及 各销 售机 构可 根据业 务情 况设 置高 于或 等于前 述的 交 易限额 , 具体 以本 公司 及 各家销 售机 构公 告为 准 , 投资者 在提 交基 金申 购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申 请时,应 遵 循本公 司及各 销售机构 的相关业 务规则) 。直销柜 台每个账 户首次 申购的最 低 金 额为 50 万 元, 追加 申购 不 受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本 基金 对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 本基金 的数 量不 设上 限。 2、 本 基金 不设 最低 赎回 份 额 ( 代销 网点 另有 规定 的 , 从 其规 定) , 但 某笔 赎回 导致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不 足 10 份时 ,余 额 部分基 金份 额必 须一 同全 部赎回 。 3、本 基金 单笔 转换 转出 的 最低申 请份 额为 1 份 ,基 金转换 转出 后剩 余份 额不 产生强 制 赎回。 4、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5、基金管 理人可 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对申购 金额和赎 回 、转 换 份额 的 数量限 制。 本基 金代 销机 构 首次申 购和 追加 申购 的最 低金额 的调 整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和 代销 机 构约定 的为 准 。 本 基金 直 销最低 申购 金额 由基 金管 理人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 须在调 整生 效前 2 个工 作日 至少 在一 家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费率和 转换 费用 1、本基金 的申购费 用由基 金申购人 承担,不 列入基 金财产, 主要用于 本基金 的市场 推 广、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不 高 于 1.5% , 随申 购金 额的 增加 而递减 ,适 用以 下前 端收 费费率 标 准: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5% 100 万≤M <500 万 1.2% 500 万≤M <1000 万 0.6% M≥10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本基金 的赎回费 用在投 资人赎回 本基金份 额时收 取,扣除 用于市场 推广、 注册登 记 费和其 他手 续费 后的 余额 归基金 财产 。 本 基金 赎回 费的 25% 归 入基 金财 产所 有。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不 高 于0.5% , 随持 有期 限的 增加 而递减 。 持有期 赎回费 率 1 年以 内 0.5% 1 年以 上( 含) -2 年 0.25% 2 年以 上( 含) 0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3、本基金 的转换费 用由赎 回费和申 购补差费 组成, 转出时收 取赎回费 ,转入 时收取 申 购补差 费 。 其 中赎 回费 的 收取标 准遵 循本 招募 说明 书的约 定 , 申 购补 差费 的 收取标 准为 : 申 购补差费= MAX 【转出净 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 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 基金中对应的 申购费 用,0】。 4、本基金 的申购费 率、赎 回费率 、 转换费率 最高不 得超过法 律法规规 定的限 额。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在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 或收费 方式 , 基金 管理 人 最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 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媒 体公 告。 5、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情形 下根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 特定地 域范 围 、 特 定行 业 、 特 定职 业的 投资 者以 及 以特定 交易 方式 (如网上 交易、电 话交易 等)等进 行基金交 易的投 资者定期 或不定期 地开展 基金促销 活动 。 在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购 费率 、 基金 赎回 费 率 和基 金转 换费 率 。 八、申 购份 额、 赎回 金额 与转换 交易 的计 算方 式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1、基 金申 购费 用及 申购 份 额的计 算 本基金 的 申 购费 用及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公式 如下 :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申 购份 额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5,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申购 费率 为 1.5%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 值为 1.12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5,000/ (1+1.5% )=4,926.11 元; 申购费 用==5,000-4,926.11=73.89 元; 申购份 额=4,926.11/1.128=4,367.11 份 即:投 资者 投 资 5,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假 设申 购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128 元 ,可 得 到 4,367.11 份 基金 份额 。 2、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采用 “份 额赎 回” 方式, 赎回 价格 以 T 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计 算公式 : 赎回总 额 =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 某投 资者 持有本 基 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18 个 月 ,赎 回费 率为 0.25% ,假 设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148 元,则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额 = 1.148 × 10,000 = 11480 元 赎回费 用 = 11480 × 0.25% = 28.7 元 赎回金 额 = 11480 - 28.7= 11451.3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10,000 份 本基金 ,假 设赎 回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148 元 ,则可 得 到 11451.3 元 净赎 回金 额 。 3、本 基金 转换 交易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转 换交 易包 括了 基金转 出和 基金 转入 ,其 中: ①基金 转出 时赎 回费 的计 算: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由股票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货币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待结转 收益 (全 额转 出时 ) 赎回费 用= 转出 总额 ×转 出基金 赎回 费率 转出净 额= 转出 总额 -赎 回费用 ②基金 转入 时申 购补 差费 的计算 : 净转入 金额 =转 出净 额- 申购补 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 MAX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 基金中 对应 的申 购费 用,0 】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转入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投 资者 申请 将持 有的 本基金 10,000 份转 换为 景 顺长城 内需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假 设转 换当 日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48 元,投 资者 持有 该基 金 18 个月, 对应 赎 回费 为 0.25 % , 申 购费 为 1.5 %, 内需 增长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1.163 元 , 申 购 费为 1.5%, 则投资 者转 换后 可得 到的 内需增 长基 金份 额为 : 转出总 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25 %=28.70 元 转出净 额=11,480 -28.7= 11,451.3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 应的净 申购 金额=11,451.3/1.015=11,282.07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 应的申 购费 用=11,451.3-11,282.07=169.23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 应的净 申购 金额=11,451.3/1.015=11,282.07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 应的申 购费 用=11,451.3-11,282.07=169.23 元 净转入 金额 =11,451.3 -MAX 【169.23 -169.23 ,0 】=11,451.3 元 转入份 额=11,451.3 / 1.163 =9,846.34 份 4、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 算或公 告 。 本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计 算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5、申 购 、 转入 份额 的处 理 方式 本基金 申购 、 转入 的有 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 转 入 金 额在 扣除 相应 的 费用后 , 以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 计 算结 果 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两 位以后 的部 分舍 去,舍 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基 金所 有 。 6、赎 回 、 转入 金额 的处 理 方式 本基金 的赎 回 、 转 入 金 额 为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 、 转 入 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计算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计 算结 果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 九、申 购、 赎回 、转 换 的 注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注 册登记 人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续 , 投资者 自 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注 册登记 人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 投资者 转换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人 在 T+1 日为 投 资者办 理扣 减转 出基 金权 益的注 册 登记手 续, 并同 时为 投资 者办理 登记 转入 基金 权益 的注册 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可在 T+2 日向 销售机 构查 询确 认结 果且 自 T+2 日( 含该 日) 起转 入基金 份额 可用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 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 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 媒体公 告。 十、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3、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可 能对基 金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4、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5、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拒绝或 暂停 接受 的某 笔申 购申请 。 发生上 述 1、到 4、 项暂 停 申购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至少 一家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 媒体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十一、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者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1、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 原因而 出现 巨额 赎回 ,导 致本基 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4、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备案 。 已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将足 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 付的 , 可 支付 部分 按每 个 赎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 部 分由基 金管 理 人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 定相 应的处 理办 法在 后续 开放 日予以 支付 。 同时在 出现 连续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时 , 对 已接 受的 赎 回申请 可延 期支 付赎 回款 项, 最长 不 超过正 常支 付时 间 20 个 工 作日, 并在 至少 一家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公 告。 投资者 在申 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在 至少 一家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 媒 体上 刊登 暂停赎 回 公告。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十二、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 基 金 净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 上一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时, 即认 为发 生了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 分顺延 赎回 。 (1)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 者的赎回 申请时 , 按正常 赎回程 序 执行。 (2)部分 顺延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 支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 额; 投资 者未 能 赎回部 分 , 除 投资 者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明 确作 出不 参加顺 延下 一个 开放 日赎 回的表 示外 , 自 动转为 下一 个开 放日 赎回 处理。 依照 上述 规定 转入 下 一个开 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优 先权 并 将以下 一个 开 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准进 行计 算 , 并以此 类推 ,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止 。 部分 顺 延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的 限制 。 (3)巨额 赎回的公 告:开 放式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并 延期办理 的,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 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 明 书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 在 3 个工作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说明 有 关处理 方法 ,并 于 2 日内 在指定 报刊 及其 他相 关媒 体上予 以公 告。 本基金 连 续 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 可 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但 不得超 过正 常支 付时 间 20 个工作 日, 并应当 在至 少一 家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媒 体 公告 。 十三、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 放日在 至少 一家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 媒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 告并 公布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 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 作日 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 会指 定的媒体刊登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始 办理 申购或 赎回 的开 放日 公告 最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 暂 停期 间 , 基 金管 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家 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连 续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日公告 最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十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1) 适用 投资 者范 围: 本基金 的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适用 于符 合 《 景顺 长 城内需 增长 贰号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所有 投资者 。 (2) 办理 场所 : 自 2007 年 1 月 9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中 国农 业银 行办 理定期 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序 遵 循中国农 业银行的 规定。 中国农业 银行受理 的“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 包括“ 定期定额 申购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及“定 期定 额赎 回” 。投 资 者可从 中任 选一 项或 两项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 自2007 年6 月27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个人 网上 银行 办理 定期 定额业 务 , 并自 2007 年 8 月 16 日起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上 海浦 东发展 银行 网点 柜台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体办 理程 序遵 循浦 发银 行的相 关规 定。 自 2007 年 8 月 9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理 定期 定额 业务 ,具体 办 理 程序 遵循 招商 银行 的规 定。 自 2007 年 12 月 18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办 理定 期定 额业 务,具 体 办理程 序遵 循光 大银 行的 规定。 自2008 年1 月15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工商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工 商银行 的规 定。 自2008 年1 月25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交通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交 通银行 的规 定。 自2008 年4 月14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信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中 信银行 的规 定。 自2008 年4 月23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北京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北 京银行 的 规 定。 自2008 年6 月18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国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中 国银行 的规 定。 自2008 年7 月14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民生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民 生银行 的规 定。 自 2008 年 11 月 12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广东 发展 银行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程 序 遵循 广 东发 展银 行 的 规定 。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建 设银 行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建 设银行 的规 定。 自2009 年1 月22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浙商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浙 商银行 的规 定。 自2009 年7 月14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信 建投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中 信建投 的规 定。 自 2009 年 11 月 25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平安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平安银 行的 规定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自2010 年1 月04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爱建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爱 建证券 的规 定。 自2010 年3 月04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银河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银 河证券 的规 定。 自2010 年3 月11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景顺 长城 网上 直销办 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循 景顺 长城 网上 直销 的规定 。 自2010 年4 月2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国泰 君安 证券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 理程序 遵 循 国泰 君安 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5 月 7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 深 圳发 展银 行 ( 现已更 名为 平安 银行 )办 理定期 定 额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 循 深圳 发展 银行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6 月 7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 申 银万 国证 券 办 理定期 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序 遵 循 申银 万国 证券 直销 的规 定。 自2010 年6 月1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温州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温 州银行 的规 定。 自2010 年6 月21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安信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安 信 证券 的规 定。 自2010 年7 月2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国信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国 信证券 的规 定。 自2010 年7 月3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平安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平 安证券 的规 定。 自2010 年8 月13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广发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广 发证券 的规 定。 自2010 年8 月13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信达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信 达证券 的规 定。 自2010 年8 月3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光大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光 大证券 的规 定。 自2010 年8 月3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宏源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宏 源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9 月 1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 海 通证 券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海 通证券 的规 定。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自 2010 年 9 月 3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 华 泰证 券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华 泰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10 月 26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渤海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渤海银 行 的 规定 。 自2010 年11 月 8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华龙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华 龙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11 月 29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兴业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兴业证 券 的 规定 。 自2011 年1 月31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浙商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浙 商证券 的规 定。 自2011 年2 月21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信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中 信证券 的规 定。 自2011 年3 月1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天相 投顾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天 相投顾 的规 定。 自2011 年4 月29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华泰 联合 证券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 理程序 遵 循 华泰 联合 证券 的规 定 , 自 2011 年11 月 8 日 起 , 华泰联 合证 券停 止办 理本 基金的 定期 定额 业务。 自2011 年4 月29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招商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招 商 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1 年 5 月 9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长江 证券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长 江 证券 的规 定。 自2011 年5 月30 日 起本 公司直 销网 上交 易在 原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外, 新增 开 通直销 网 上交易 “精 明i 定投 ”业 务。 自 2011 年 6 月 3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齐鲁 证券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齐 鲁 证券 的规 定。 自2011 年6 月29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华夏 银 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华 夏银行 的规 定。 自 2011 年 8 月 1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 长 城证 券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长 城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1 年 8 月 1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国盛 证券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国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盛 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1 年 8 月 5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中信 证券 ( 浙江 )办理 定期 定额 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循 中信 证券 (浙 江) 的规定 。 自 2011 年 9 月 1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华宝 证券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华 宝 证券 的规 定。 自2011 年12 月 1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国海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国 海 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1 年 12 月 15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中信 万通 证券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程 序 遵循 中 信万 通证券 的 规定 。 自 2012 年 6 月 6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众 禄基 金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众 禄基金 的规 定。 自 2012 年 7 月 4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中 投证 券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中 投 证券 的规 定。 自2012 年7 月12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金华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金 华银行 的规 定。 自2012 年7 月19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招商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招 商银行 的规 定。 自2012 年7 月19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浙商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浙 商银行 的规 定。 自2012 年7 月25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嘉兴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嘉 兴银行 的规 定。 自 2012 年 12 月 21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数米 基金 网 办 理定期 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序 遵 循 数米 基金 网 的 规定 。 自 2012 年 12 月 28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诺亚 正行 办 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诺亚正 行 的 规定 。 自2013 年1 月11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长量 基金 办 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长 量基金 的规 定。 自2013 年1 月22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西南 证券 办 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西 南证券 的规 定。 自2013 年3 月15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展恒 基金 办 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展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恒基金 的规 定。 自 2013 年 4 月 1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 好 买基 金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好 买基金 的规 定。 2013 年 4 月 19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和 讯科 技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和 讯 科技的 规定 。 自2013 年6 月27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天天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天 天基金 的规 定。 自 2013 年 7 月 9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同 花顺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同花顺 基金 的规 定。 自2013 年8 月26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万银 财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万 银财富 的规 定。 自 2013 年 11 月 18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宜信 普泽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宜信普 泽的 规定 。 自2013 年12 月 4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増财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増 财基金 的规 定。 自2014 年5 月23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新兰 德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 遵循新 兰 德的规 定。 自2014 年5 月26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南京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南 京银行 的规 定。 自2014 年5 月27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晟视 天下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晟 视天下 的规 定。 自2014 年6 月18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一路 财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一 路财富 的规 定。 自2014 年6 月26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恒天 明泽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恒 天明泽 的规 定。 自2014 年6 月3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钱景 财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钱 景财富 的规 定。 自 2014 年 7 月 7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腾 元基 金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 办 理程 序遵循 腾 元基金 的规 定。 自2014 年7 月3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创金 启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创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金启富 的规 定。 自 2014 年 9 月 4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唐 鼎耀 华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唐 鼎耀华 的规 定。 自 2014 年 11 月 27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第一 创业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第一创 业的 规定 。 自2015 年1 月16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苏州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苏 州银行 的规 定。 自2015 年4 月22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东亚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东 亚银行 的规 定。 自2015 年4 月3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汇付 金融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汇 付金融 的规 定。 自 2015 年 5 月 8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利 得基 金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利 得基金 的规 定。 自2015 年5 月21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花旗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花 旗银行 的规 定。 自2015 年5 月29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川财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川 财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5 年 6 月 4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天 风证 券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天 风证券 的规 定。 自2015 年7 月27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信 期货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中 信期货 的规 定。 自2015 年9 月22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泰诚 财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泰 诚财富 的规 定。 自2015 年9 月25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富济 财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富 济财富 的规 定。 自 2015 年 10 月 14 日 起投资者可通过积木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 理程序遵循积木基金的规定。 自 2015 年 10 月 26 日 起投资者可通过盈米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 理程序遵循盈米财富的规定。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自2016 年 1 月1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证金牛办理定 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中证金牛的规定。 自2016 年 1 月29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奕丰公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奕丰公司的规定。 自 2016 年 2 月 2 日起 投资者可通过和耕传承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和耕传承的规定。 自2016 年 2 月25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凯石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凯石财富的规定。 其他代 销机 构根 据实 际需 要也将 适时 开通 , 景 顺长 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将 及时 予以 公 告 。 (3)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适 用费率 如无另 行公 告, 定期 定额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及计 费方式 等同 于正 常的 申购 赎 回 业务 。 十五、 基金 的冻 结、 解冻 及质押 基金注 册登 记人 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冻 。 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 益 ( 包括 现金 分红 和红 利 再投资 ) 一并 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 然 参与基 金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 具 体执 行办 法由 《景 顺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注 册登 记业务 规则 》约 定。 在有关 法律 法规 有明 确规 定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将 可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质押 或其它 业 务,并 会同 注册 登记 人制 定、公 布和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则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七 、 基 金 的 非 交易 过 户 与 转 托 管 一、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 式 ,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 则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基金注 册登 记人 只受 理继 承、 捐赠 、 司 法执 行等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非交 易过 户 。 其中, “继 承”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 亡,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由 其合法的 继承人继 承; “捐 赠”只受 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 合法持 有的基金 份额捐 赠 给福利 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 会团体 的情形; “ 司 法 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 效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给 其他 自 然人 、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 其他组 织 。 无 论在 上述 何 种情况 下 , 接 受划 转的 主 体应符 合相 关法 律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持有 本基金 份额 的条 件。 办理 非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相关 资料。 注册登 记人 受理 上述 情况 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其 他销 售机构 不得 办理 该项 业务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注 册登记 业 务规则 》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 二、基 金的 转托 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 投 资者 可将 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账户 转 入另一 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 易。 具体 办理 方法 参照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注 册登记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 规定以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具体规 定。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通过 优先 投资 于内 需拉动 型行 业中 的优 势企 业, 分 享中 国经 济和 行业 的 快速增 长 带来的 最大 收益 ,实 现基 金资产 的长 期、 可持 续的 稳定增 值。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 依法发 行和 上市 交易 的公 司股票 和 债券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在资产 配置 方面 ,投 资于 股票的 最大 比例 和最 小比 例分别 是 95%和 70% ,投 资 于债券 的 最大比 例 是30% 。 本基金 优先 投资 于和 经济 增长最 为密 切的 内需 拉动 型行业 中的 优势 企业 , 对 这 些行业 的 投资占 股票 投资 的比 重不 低于 80% 。 三、投 资理 念 宁取细 水长 流 , 不 要惊 涛 裂岸 。 本 基金 的所 有投 资 都是基 于基 本面 分析 和价 值投资 , 深 度挖掘 个股 的投 资机 会,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最佳 风险 收益比 。 四、投 资策 略 1、股 票投 资策 略 在构建 和管 理投 资组 合的 过程中 , 主要 采取 “自 上 而下 ” 为主 的投 资方 法 , 着重在 内需 拉动型 行业 内部 选择 基本 面良好 的优 势企 业或 估值 偏低的 股票 。 基 于对 宏观 经 济运行 状况 及 政策分 析 、 金 融货 币运 行 状况及 政策 分析 、 产业 运 行景气 状况 及政 策的 分析 , 对 行业 偏好 进 行修正 ,进 而结 合证 券市 场状况 和政 策分 析, 做出 资产配 置及 组合 构建 的决 定。 股票投 资部 分以 “内 需拉 动 型” 行业 的优势 企业 为主 , 以成长 、 价值及 稳定 收入 为 基础, 在合适 的价 位买 入具 有高 成长性 的成 长型 股票 , 价 值被市 场低 估的 价值 型股 票, 以及 能提 供 稳定收 入的 收益 型股 票。 2、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部分 着重 本金安 全性 和流 动性 。 综 合分析 宏观 经济 形势 , 并 对货币 政策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与财政 政策 以及 社会 政治 状况等 进行 研究 , 着重 利 率的变 化趋 势预 测 , 建 立 对收益 率曲 线变 动的预 测模 型 。 通 过该 模 型进行 估值 分析 , 确定 价 格中枢 的变 动趋 势 ; 同 时 , 计 算债 券投 资 组合久 期、 到期 收益 率和 期限等 指标 ,进 行“ 自下 而上” 的选 券和 债券 品种 配置。 3、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公司 将在 有效 进行 风险 管理的 前提 下 , 通 过对 权 证标的 证券 的基 本面 研究 , 并 结合 期 权定价 模型 估计 权证 价值 ,谨慎 进行 投资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基金 将持 续地 进行 定期 与不定 期的 投资 组合 回顾 与风险 监控 , 适 时地 做出 相 应的 调 整 。 五、投 资管 理程 序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以定 期 或不定 期会 议的 形式 讨论 和决定 公 司投资 的重 大问 题 , 包 括 确立各 基金 的投 资方 针及 投资方 向 , 审 定基 金财 产 的配置 方案 。 投 资决策委 员会召开 前,由 基金经理 依据对宏 观经济 走势的分 析,提出 基金的 资产配置 建议 , 交由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讨论 。 一 旦做 出决 议, 即成 为 指导基 金投 资的 正式 文件 , 投 资部 据此 拟 订具体 的投 资计 划。 投资研 究部 是负 责管 理基 金日常 投资 活动 的具 体部 门, 分 管投 资的 副总 经理 除 履行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执行 委员 的职 责外 , 还 负责 管理 和协 调 投资研 究部 的日 常运 作 。 投 资研 究联 席会 议是投资 研究部常 设议事 机构,负 责讨论行 业信息 、个股信 息、回顾 行业表 现、行业 配置 、 模拟组 合表 现 、 近 期研 究 计划及 成果 、 市场 热点 、 当日投 资决 策 、 代 行表 决 权、 投资 备选 库 调整等 问题 。 投资 研究 部 主要负 责宏 观经 济研 究 、 行业研 究和 投资 品种 研究 , 负 责编 制、 维 护投资 备选 库 , 建 立、 完 善、 管理 并维 护股 票研 究 数据库 与债 券研 究资 料库 , 并 为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 投资 研究 联席 会 议、 分管 投资 的副 总经 理 、 各 投资 总监 和基 金经 理 提供基 金投 资决 策依据 。 投资 研究 部负 责 根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决议 , 负 责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构 造、 优化 、 风 险 管理及 头寸 管理 等日 常 工 作; 拟订 基金 的总 体投 资 策略 、 资 产配 置方 案、 重 大投资 项目 提案 和投资 组合 方案 等并 上报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讨论 决定 ; 组织实 施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及投资 研究 联 席会议决 定的投资 方案并 在授权范 围内作出 投资决 定;依据 自主的研 究积极 把握市场 动态 , 积极提 出基 金投 资组 合优 化方案 , 并对 管理 基金 的 投资业 绩负 责 。 其 中基 金 经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及 投资 研究 联席 会议决 议具 体承 担本 基金 的日常 管理 工作 。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是公 司日 常经营 中整 体风 险控 制的 决策机 构, 该委 员会 是对 公 司各种 风 险的识 别 、 防 范和 控制 的 非常设 机构 , 由总 经理 、 副总经 理 、 督 察长 、 以及 其他相 关 部 门负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责人或 相关 人员 组成 , 其 主要职 责是 : 负责 评估 公 司的风 险控 制制 度和 风险 管理流 程 , 确 保 公司整 体风 险的 识别 、 监 控和管 理 ; 负 责检 查风 险 控制制 度的 落实 情况 , 审 阅公司 各项 风险 与内控 状况 评价 报告 ; 对 公司重 大业 务可 行性 及风 险进行 论证 ; 负责 组织 公 司内部 员工 严重 违法违 规事 件的 调查 , 并 根据调 查报 告做 出具 体的 决定 ; 针 对公 司经 营管 理 活动中 发生 的紧 急突发 性事 件和 重大 危机 情况 , 组 成危 机处 理小 组 , 评 估事 件风 险, 制定 危 机处理 方案 并监 督实施; 其他风险 管理职 能。绩效 评估与风 险控制 人员负责 建立和完 善投资 风险管理 系统 , 并负责 对基 金历 史业 绩进 行分 解 和分 析。 法律 、监 察稽核 部负 责基 金日 常运 作的合规 控制 。 本基金 投资 决策 过程 为: 1、由基金 经理依据 宏观经 济、股市 政策、市 场趋势 判断,结 合基金合 同、投 资制度 的 要求提 出资 产配 置建 议; 2、投 资决 策委 员审 核基 金 经理提 交的 资产 配置 建议 ,并最 终决 定资 产配 置方 案; 3、投资研 究部按流 程筛选 出可投资 品种,由 基金经 理依据本 基金的投 资目标 、投资 限 制以及 资产 配置 方案 ,制 订具体 的投 资组 合方 案; 4、投资决 策委员会 审核重 大基金投 资组合方 案,如 无异议, 由基金经 理具体 执行投 资 计划。 六、投 资限 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2、投 资组 合限 制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 债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总值 的 80%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的 股票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本基 金与由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 共同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4)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本 基 金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5)本基 金投资股 权分置 改革中产 生的权证 ,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的总 金额, 不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本 公司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 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的 10% 。其它权证 的投资比例, 遵 从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 相关 规定; (6)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得 超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7)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8)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本基 金不 受上述 限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 公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 价 等基 金管 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 致的 投资 组 合 不符合上 述 约定 的比 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但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标准 。 七、业 绩比 较基 准 基 金整体 业绩 比较基 准= 沪深 综合指 数总 市值加 权指数 ×80% + 中国债 券总指数 ×20% 。 使用上 述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主要理 由为 : 1、市 场代 表性 上证/ 深证 综合 指数 分别是 反映上 海/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全部上 市股 票价格 变动 的 总股本 加 权指数 , 以 两者 按照 总市 值 权重加 权形 成的 沪深 综合 指数总 市值 加权 指数 可以 完整地 反映 国 内全部 上市 股票 价格 变动 情况, 具有 很好 的市 场代 表性。 2、复 合基 准构 建的 公允 性 本基金 是一 只高 持股 率的 基金, 股票 投资 比例 范围 为基金 资产 的 70-95% , 其 中市场 中 性时的股票 仓位 为 80% 。本基金股票 和债券投资的比较基准分 别使用具有充分市场认同 度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的沪深 综合 指数 总市 值加 权指数 和中 国债 券总 指数 , 股票和 债券 投资 的比 较基 准在基 金整 体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占比 按照 市场中 性时 两类 资产 的投 资比例 确定 , 可 以比 较公 允 地反映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管理 能力 。 如果本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所使 用的 指数 暂停 或终 止发布 , 本 基金 的管 理人 可 以在报 备 中国证 监会 后, 使用 其他 可以合 理的 作为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指数 代替 原有 指数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能为 市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推 出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八、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属 于风险 程度 较高 的投 资品 种,其 预期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水平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高 于货 币型基 金与 债券 型基 金。 (一) 各类 别风 险定 义 1、投 资组 合风 险 在基金 日常 管理 风险 过程 中, 由投 资部 对投 资组 合 风险进 行监 控和 管理 。 此 类风险 主要 包括以 下几 种: (1) 系统 性风 险: 基金 在 投资中 因市 场原 因而 无法 规避的 风险 ; (2) 行业 配置 风险 :基 金 中某行 业投 资比 例出 现与 基准的 较大 偏差 而可 能产 生的风 险; (3) 证券 选择 风险 : 基金 中 某只股 票的 持仓 比例 出现 与基准 的较 大偏 差而 可能 产生的 风 险 ; (4) 风格 风险 :基 金在 投 资风格 上与 基准 之间 产生 偏差, 偏重 于某 种风 格而 产生的 风险 。 2、个 股风 险 在基金 日常 管理 风险 过程 中, 由投 资部 对个 股风 险 进行监 控和 管理 。 此类 风 险主要 包括 以下几 种: (1) 财务 风险: 基金在 投资 过程 中,由 于对上 市公司 基本 面特别 是财务 状况判 断出 现 失误, 造成 基金 资产 净值 受损的 风险 ; (2) 流动 性风险 :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低成本 地转变 成现 金,或 者不能 应付可 能出 现 地投资 者大 额赎 回的 风险 ; (3) 价格 风险: 在一定 时间 期限 内,当 基金中 某只证 券的 二级市 场股票 价格波 动幅 度 超出一 定比 例。 3、衍 生工 具风 险 在基金 日常 管理 风险 过程 中, 由投 资部 对个 股风 险 进行监 控和 管理 。 目前 , 此类风 险主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要指由 权证 投资 引发 的风 险。 4、作 业执 行风 险 在基金 日常 管理 风险 过程 中, 由运 营部 及法 律 、 监 察 稽核部 对作 业风 险进 行实 时预警 与 监控 。 此 类风 险主 要包 括 基金在 日常 操作 中出 现违 反法规 或公 司相 关管 理制 度, 或者 交易 执 行中的 操作 失误 以及 信息 系统故 障产 生的 风险 。 (二) 风险 管理 措施 1、投 资组 合风 险 本公司运 用国际通 行的风 险管理系 统,以跟 踪误差 为核心, 建立一整 套评估 指标测量 、 分析跟 踪误 差的 构成 , 判 断风格 因素 、 行业 因素 、 个股因 素对 跟踪 误差 的影 响。 同时 , 运用 国际通行 的回报分 析系统 将基金的 超额回报/风险分 解为时机 选择、风 格选择 、行业选 择 、 个股选 择四 类回 报 , 有 效 地帮助 基金 管理 人了 解超 额回报 来源 以及 相应 承受 的风险 水平 , 为 基金管 理人 资产 调整 提供 参考 性 的指 引, 以实 现在 有 效控制 组合 风险 的情 况下 获取更 高的 超 额收益 。 2、 个 股风 险 (1)财务 风险。本 公司投 资以基本 面为基础 ,个股 的挑选不 仅注重盈 利的成 长动能 以 及价值评 估,还重 视个股 的财务风 险。通过 景顺长 城“股票 研究数据 库(SRD ) ” ,详尽评 估 公司的 财务 状况 , 包括 资 产负债 结构 、 现金 流状 况 、 营 运状 况 、 盈 利能 力等 , 并 通过 对所 投 资品种 的实 地调 研及 公司 业绩的 合理 性分 析, 有效 规避可 能的 财务 风险 。 (2)流动 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管理 的 具体指 标是行 业集中度 、个股集 中度和 流动性 比 率。 (3)价格 风险。 建 立并执 行实时价 格异常监 控机制 ,任何异 常变化将 通知相 关研究 人 员分析 调查 。 3、 衍 生工 具风 险 对权证 投资 风险 所采 取的 风险管 理措 施主 要包 括: (1) 制定 权证 投资 管理 制 度,并 根据 实际 情况 进行 更新调 整。 (2) 严格 执行 公司 的投 资 管理制 度。 (3) 对权 证市 场进 行充 分 研究并 定期 对权 证投 资进 行风险 和绩 效评 估。 4、 作 业执 行风 险 作业执 行风 险识 别与 衡量 的具体 指标 是法 规限 制和 投资比 例限 制。 本公 司信 息 系统除 定 期进行 数据 备份 之外 ,并 定有灾 难回 复计 划(Business Recovery Plan ) ,确 保 公司操 作系 统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可以在 重大 灾难 发 生 后, 迅速回 复运 作, 以确 保客 户权益 。 九、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 4、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投 资者的 利 益。 十、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及 董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料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陈 述 或重大 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 已 经 复核了 本投 资组 合报 告 , 保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财 务数据 截 至2016 年3 月31 日 , 本 报告 中 所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1.报 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463,571,873.72 73.69 其中: 股票


1,463,571,873.72 73.69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216,333,644.40 10.89 其中: 债券


216,333,644.40 10.89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00,000,250.00 5.04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99,897,634.36 10.07 8 其他资 产


6,198,304.88 0.31 9 合计





1,986,001,707.36 100.00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2.报 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2.1 报 告 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714,646,530.24 36.07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72,960,247.42 3.68 E 建筑业 1,138,034.48 0.06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14,092,668.00 5.76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65,407,990.80 3.30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168,127,098.26 8.49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230,064,129.18 11.61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89,270,367.34 4.51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5,891,400.00 0.30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973,408.00 0.10 S 综合 - - 合计 1,463,571,873.72 73.88 2.2 报 告 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沪 港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无。 3.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300058 蓝色光 标 14,782,386 156,397,643.88 7.89 2 001979 招商蛇 口 9,853,006 148,287,740.30 7.49 3 300072 三聚环 保 3,570,616 116,402,081.60 5.88 4 000078 海王生 物 6,956,870 114,092,668.00 5.76 5 600867 通化东 宝 4,042,876 97,675,884.16 4.93 6 300009 安科生 物 3,244,062 96,186,438.30 4.86 7 600645 中源协 和 2,269,201 89,270,367.34 4.51 8 300011 鼎汉技 术 4,164,147 82,283,544.72 4.15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9 600525 长园集 团 5,267,716 79,963,928.88 4.04 10 002400 省广股 份 4,025,491 73,666,485.30 3.72 4.报 告 期末按 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05,095,000.00 10.35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05,095,000.00 10.35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11,238,644.40 0.57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16,333,644.40 10.92 5.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50311 15 进出 11 1,200,000 120,024,000.00 6.06 2 150416 15 农发 16 500,000 50,050,000.00 2.53 3 150411 15 农发 11 350,000 35,021,000.00 1.77 4 123001 蓝标转 债 99,080 11,238,644.40 0.57 6.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9.1 报 告 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9.2 本 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不 包括 股指期 货。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10. 报 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0.1 本 期 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不 包括 国债期 货。 10.2 报 告 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0.3 本 期 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1.投资组合 报告附 注 11.1


本报告期内未出现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 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者在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况。 11.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未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票 库。 11.3 其 他 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163,350.2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807,032.65 5 应收申 购款 227,921.9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198,304.88 11.4 报 告 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 告 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 情况。 11.6 投 资 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无。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九、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 投资 者在 作出 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业绩 数据 截 至2016 年3 月31 日。 1、 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1 )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2 )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3 )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 ) - (3) (2 ) - (4) 2006 年 10 月 11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41.20% 1.14% 34.32% 1.07% 6.88% 0.07% 2007 年 114.59% 2.10% 79.80% 1.76% 34.79% 0.34% 2008 年 -54.92% 2.18% -54.74% 2.28% -0.18% -0.10% 2009 年 99.63% 1.85% 64.78% 1.53% 34.85% 0.32% 2010 年 10.84% 1.56% -7.69% 1.15% 18.53% 0.41% 2011 年 -19.47% 1.13% -18.76% 0.96% -0.71% 0.17% 2012 年 1.24% 1.21% 3.07% 0.92% -1.83% 0.29% 2013 年 69.14% 1.87% -1.04% 0.94% 70.18% 0.93% 2014 年 7.44% 1.37% 39.95% 0.84% -32.51% 0.53% 2015 年 13.01% 2.51% 20.58% 1.95% -7.57% 0.56%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20.65% 2.99% -12.31% 2.16% -8.34% 0.83% 2006 年 10 月 11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301.59% 1.84% 103.85% 1.48% 197.74% 0.36% 2、累计净值增长率 与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 史走 势比较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注:本 基金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投资 于股 票的 最大 比例和 最小 比例 分别 是 95% 和 70% , 投资 于债券 的最 大比 例 是 30% 。 本基金 优先 投资 于和 经济 增长最 为密 切的 内需 拉动 型行业 中的 优 势企业 , 对 这些 行业 的投 资占股 票投 资的 比重 不低 于 80% 。 按 照本 基金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建仓 期为 自 2006 年 10 月11 日合 同生 效 日起 6 个月 。建 仓期 结束 时,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达到 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的 要求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 金财 产的 构成 基金财 产是 由基 金所 拥有 的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存 款本息 、应 收款 项和 其它 投 资 构成 。 二、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其 他资 产等 。 三、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四、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户 用于 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并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银 行间债 券托 管 账户并 报中 国人 民银 行备 案。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 构和基 金注 册登 记人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独立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代销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 基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用 或 其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 归 入基 金财 产。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 和基金 代销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 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 除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 的 规定 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理 人管理运 作基金 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 与其固有 资产产生 的债务 相互抵消 ;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 值目 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 观、准确 地 反映基金相关 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 为基金 份 额提供 计价 依据 。 二、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 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 三、估 值方 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上市 流通股票 按估值 日其所在 证券交易 所的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果 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价 估值; ②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 按 估值 日在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进行 估 值;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进行估 值; ④非公 开发 行的 且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 会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在任 何情况 下,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 第(1) -(2)小 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 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按本 项第 (1 ) -(2 )小 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 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债 券估 值方 法: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1)在证 券交易所 市场挂 牌交易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 价估值 ; 如果 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2)在证 券交易所 市场挂 牌交易未 实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 净价估 值 ; 如 果估 值日 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3)首次 发行未上 市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的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交易 所以大宗 交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5)在全 国银行 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资 产支持 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在任 何情况 下,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 第(1) -(6)小 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 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按本 项第 (1 ) -(6 )小 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 在 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 市 场 报价 、 流 动性 、 收 益率 曲 线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权 证估 值办 法: (1)基金 持有的权 证,从 持有确认 日起到卖 出日或 行权日止 ,上市交 易的权 证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 估 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首次 发行未上 市的权 证,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因持 有股票而 享有的 配股权, 以及停止 交易、 但未行权 的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4)在任 何情况 下,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 第(1) -(3)项 规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 产 进行估值 ,均应被 认为采 用了适当 的估值方 法。但 是,如果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按本项第 (1 ) -(3 )项 规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 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 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其 他有 价证 券等 资产 按 国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四、估 值对 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 五、估 值程 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 将估值 结果 以书面 形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间 、 程 序进行 复核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 章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 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和有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予 以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六、基 金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代销 机构或 投 资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 对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差 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 差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助 义 务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 则 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2)差错 的责任方 对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 错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则 差错 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 责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 人的行为 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的行 为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 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 并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追偿 过 程中产 生的 有关 费用, 应列 入基 金费 用, 从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如果 出现差错 的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 方进行 赔偿,并 且依据法 律法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向 有责 任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 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事 人,并 根据差错 发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 差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 以内 (含 第 3 位 ) 发 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 份额净 值 错误 ;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 错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 金 托管人 ,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当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 公 司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发生 净值 计算 错 误时 , 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处 理 , 由 此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 基 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当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需要 进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 条款进 行 赔 偿 :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按 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 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而且 基 金托管 人 未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 份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损 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赔偿金 ,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 或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额 ,其 中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50% ,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50% ; ③如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 算结果, 虽然多次 重新计 算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为 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由于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 信息错误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申购 或赎回金 额等) , 进而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赔付 。 (3)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4) 前述 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有通 行 做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七、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投 资者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如出现 基金管理 人认为 属于紧急 事故的任 何情况 ,会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能 出售或 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5、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八、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将当 日的 净值 计算 结果 发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本 基金 合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九、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按股票 估值方法 的第(3 )项、债 券估值方 法的第 (7)项 或权证 估值 方法 的第 (4 ) 项进行 估值 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2、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误 ,有关会 计制度变 化或由 于其他 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注:根据 中国证监 会《关 于进一步 规范证券 投资基 金估值业 务的指导 意见》 ( 中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公告[2008]38 号 )的 规定 ,本 公司 于 2008 年 9 月 16 日发 布 《关于 景顺 长 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基金持 有的 长期 停牌 股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 , 自 2008 年 9 月 16 日 起,对 本基 金持 有的 长期 停牌证 券采 用指 数收 益法 估值。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一、基 金收 益的 构成 基金收益 包括:基 金投资 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 息、票据 投资收益 、买卖 证券差价 、 银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入。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二、基 金净 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全年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年度 可供 分配收 益 的 50% , 若基 金合 同生效 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 行收益 分 配 ; 2、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 资人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基 金当 期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期累 计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期 收益 分配 ; 5、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6、每 一 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净收 益 、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 分 配时 间、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提前 2 个 工 作日在 至少 一家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1、收 益分 配中 采用 红利 再 投资方 式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2、红利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 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 费用由 投资者自 行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 人可将 投资 者的 现金红利 按权益登 记日除 权后的基 金份额净 值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红 利再投 资的计算 方法 , 依照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有 关业 务规定 执行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用 与 税 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 用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销 售服 务费 ; 4、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 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银 行汇 划费 用;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 管 理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提 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5 ‰ 的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 E× 2.5 ‰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提 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取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销 售服 务费 销售 服务费是 指基金 管理人 根据基金 合同的 约定及届 时有效的 相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从开放 式基 金财 产中 计提 的一定 比例 的费 用 , 用 于 支付销 售机 构佣 金 、 基 金 的营销 费用 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费等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选取 适当 的时机 (但 应于 中国 证监 会 发布有 关收 取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销售费 用的 规定 后) 开 始 计提 销 售服 务费 , 但至少应提前 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公告 。


公告 中应 规 定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条件 、程序 、用 途和 费率 标准 。


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 同及届时有效 的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公 告 收 取 基 金 销 售 服务 费 或 酌 情降低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的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 -8 项 费用 ,根 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二、与 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 1、基 金认 购费 用 (1) 认购 费率 本基金 对认 购设 置级 差费 率, 认购 费率 随认 购金 额 的增加 而递 减 , 最 高认 购 费率不 超过 2.0% :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 2.0% 100 万≤M <500 万 1.0% 500 万≤M <1000 万 0.5% M≥10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 计算 公式 本基金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如 下: 认购费 用 = 认购 金额 ×认 购费率 净认购 金额 = (认 购金 额 + 认 购利 息) -认 购费 用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 基金 份额 面值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基金认 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 小 数 点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 舍 去部 分 所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 2、基 金申 购费 用 (1) 本基 金可 适用 以下 申 购费率 :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5% 100 万≤M <500 万 1.2% 500 万≤M <1000 万 0.6% M≥10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 计算 公式 本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方法 , 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申 购份 额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 3、基 金赎 回费 用 (1) 本基 金赎 回费 率为 : 持有期 赎回费率 1 年以 内 0.5% 1 年以 上 ( 含) -2 年 0.25% 2 年以 上 ( 含) 0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2) 计算 公式 赎回总 额 =


赎 回份 额×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 赎 回总 额 ×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 赎 回总 额 - 赎 回费用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3) 本 基金 赎回 费 的 25% 归入基 金资 产, 其余 部分 作 为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手续 费支 出 。 4、基 金转 换费 用 (1) 本基 金的 转换 费用 包 括了基 金转 出时 收取 的赎 回费和 基金 转入 时收 取的 申购补 差 费, 其中 赎回 费的 收取 标 准遵循 本招 募说 明书 的约 定, 申购 补差 费的 收取 标 准为 : 申 购补 差 费= MAX 【转 出净 额在 转 入基金 中对 应的 申购 费用 -转出 净额 在转 出基 金中 对应的 申购 费 用,0 】。 (2) 计算 公式 ①基金 转出 时赎 回费 的计 算: 由股票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货币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待结转 收益 (全 额转 出时 ) 赎回费 用= 转出 总额 ×转 出基金 赎回 费率 转出净 额= 转出 总额 -赎 回费用 ②基金 转入 时申 购补 差费 的计算 : 净转入 金额 =转 出净 额- 申购补 差费 其中, 申购 补差 费= MAX 【转出 净额 在转 入基 金中 对应的 申购 费用 -转 出净 额在转 出 基金中 对应 的申 购费 用,0 】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转入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基金合 同生效前 的相关 费用,包 括但不限 于验资 费、会计 师和律师 费、信 息披露 费 用等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四 、费 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 展情况 酎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率或 基 金托管费率,无须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 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 的费 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五、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 理人为本 基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方, 基金管 理人也可 以委托基 金托管 人或者 具 有证券 从业 资格 的独 立的 会计师 事务 所担 任基 金会 计, 但 该会 计师 事务 所不 能 同时从 事本 基 金的审 计业 务;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 下规则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于 3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审 计 1、本基金 管理人聘 请具有 证券业从 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 计师对 本基金 年 度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相互 独立 。 2、会计师 事务所更 换 经办 注册会计 师,须事 先征得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认 为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 须经基 金托管 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 同意 , 在两日 内编 制更 换会 计师 事务所 报告 书 , 予 以公 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信 息披 露要 求 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 本 基金 信息 披 露事项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时 间内 , 通过 指定 报 刊和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投 资人 能够 按 照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信 息 资 料 。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同 时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网站 上。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六 个月 结束之 日起 四十 五日 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半年度 和年度最 后一个市 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前日 的基金 资产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资 人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六 )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九 十日 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 并 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结 束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 起十 五个 工作日 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 ,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七) 临时 报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即可 能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事件 ,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应当 在两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书 , 予以 公告 , 并 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重大事件 包括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召 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 其出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他 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 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 在一年 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10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13、基金 管理人及 其董事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受 到严重 行政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用 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误 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零 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构 ;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事项 。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三 十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开时间 、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事 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 法履 行信息 披露 义务 的, 召集 人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九)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何 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上市 交易 的证 券交 易所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二、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公布 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的住所 和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证券交 易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及基金 上市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交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供公 众查阅 、复 制。 投资者 也可 直接 在基 金管 理人的 网站 (www.igwfmc.com )查阅信 息披 露文 件 。 投资者 按上 述方 式所 获得 的文件 及其 复印 件,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文 本的内 容 与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 财 政政 策、 行业 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发 生变化 , 导 致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 呈周期 性变 化 。 基 金投 资 于债券 与上 市公司 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金 投 资于债 券和 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司 的经营好 坏受多 种因素影 响,如管 理能力 、财务 状 况、市场 前景、 行业竞争 、 人员素 质等 , 这些 都会 导 致企业 的盈 利发 生变 化 。 如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 或 者 能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虽然基 金可 以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5、购 买力 风险 基金的 利润 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式 来分 配, 而现 金可 能 因为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而导 致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下 降。 二、流 动性 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 在基金 的所 有开 放日 , 基 金管理 人都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和赎回 。 由于 股票 市场 波 动性较 大 , 在 市场 下跌 时 经常出 现交 易量 急剧 减少 的情况 , 如果 在 这时出 现较 大数 额的 基金 赎回申 请, 则使 基金 财产 变现困 难, 基金 面临 流动 性风险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三、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 技 能等 ,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基 金的 收 益水平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 技术等 相关 性较 大 。 因 此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 收 益水 平。 四、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本基金 与景 顺长 城内 需增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采 用相同 的投 资目 标 、 投 资 理念 、 投 资 策略和 业绩 比较 基准 , 但在 投资运 作上 完全 独立 。 由于 两只基 金推 出时 的证 券市 场环境 不同 , 建仓时 机不 同等 因素 , 因 此 景顺长 城内 需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不预示 本基 金 的未来 表现 。本 基金 与景 顺长城 内需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未 来业 绩可 能存在 差异 。 五、其 他风 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出现 问题 产生的 风险 ; 2、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但 在人员 配备 、内 控等 方面 不完善 而产 生的 风险 ; 3、因 人为 因素 而 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 财产损 失并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从而带 来 风险; 7、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清 算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本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应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2、变更基 金合同应 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并报中国 证监会批 准,自 批准之 日 起生效 。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动 并属 于本 基金合 同必 须遵 照进 行变 更的情 形 , 或者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不涉 及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或 者基 金合 同 的变更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 可 不经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 而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变 更后 公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以 下基 金合 同变 更事 项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事项。 二、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1、出 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 本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后 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在 六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管理 人、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由于 投资 方向 变更 引 起的基 金合 并、 撤销 ; (4)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情形; (5)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的 其他 情况 。 2、基金合 同终止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予公告并 组织清 算组对基 金财产进 行清算 。自基 金 终止之日 ,与基金 有关的 所有交易 应立即停 止。在 基金清算 小组组成 并接管 基金财产 之前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应按照本基金合同和 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 保护 基金财产安全 的职责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清 算小 组 (1)自基 金合同终 止之日 起三十个 工作日内 成立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清算小 组必须 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 算。 (2)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人 员组 成。 清算 小组 可以聘 请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清算 小组可 以依法 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清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财 产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变 现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 对基金 财 产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6)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7)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8) 进行 基金 剩余 资产 的 分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 用 由清算 小 组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 金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基金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除 基金 清算 费用 后,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 例进行 分配 。 5、基 金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清 算小 组公 告。 6、基 金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 保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 以 上。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并依 照基 金合 同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 金财 产; (3) 依据 有关 法律 规定 及 本基金 合同 决定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 (4)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获取 基金 管理 费及 其他 约定和 法定 的 收 入; (5)在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 的前提下 ,并经中 国证监 会批准后 ,制订和 调整开 放式基 金 业务规 则, 决定 本基 金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6) 销售 基金 份额 ,获 取 认(申 )购 费; (7) 选择 和更 换代 销机 构 ,并对 其销 售代 理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 (8)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代表基金 行使因运 营基金 财产而产 生的股权 、债权 及其他 权 利; (9)担任 注册登记 人或选 择和更换 注册登记 代理机 构,并对 其注册登 记代理 行为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10 )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情 形出现 时 , 决 定暂 停或 拒 绝受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暂停受 理基 金份额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1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12) 以自 身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3)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4) 在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时,提 名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 (15)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遵守 基金 合同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设置 相应的部 门并配 备足够的 专业人员 办理基 金份额的 认购、申 购、赎 回及其 他 业务或 委托 其他 机构 代理 这些业 务; (6)设置 相应的部 门并配 备足够的 专业人员 办理基 金的注册 登记工作 或委托 其他机 构 代理该 项业 务; (7)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 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8)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以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按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11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 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和 本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 受理并 办理 申购 、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3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信 息 披露 办法》 、 《 运作 办法 》 和 本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 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得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除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17)依 据《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编制 基金 的财 务会 计 报告 ;保 存基 金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 15 年 以 上; (19 ) 确 保向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保 证 投资者 能够 按照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公告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得到有 关资 料 的复印 件; (20)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 配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21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2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 (23 ) 因 估值 错误 导致 基 金持有 人的 损失 ,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24 ) 基 金托 管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代 表基 金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25) 为基 金聘 请会 计师 和律师 ; (2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7)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及其 他权 力; (28)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9)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持有 并保 管基 金 财产; (2) 获取 基金 托管 费; (3) 监督 本基 金的 投资 运 作; (4)监督 基金管理 人,如 认为基金 管理人违 反基金 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应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5) 在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6) 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3)设有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4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委 托 其他人 托 管基金 财产 ; (5)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份 额净 值;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6)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资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立核 算 , 分账 管理 ,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 账户 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7)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8) 设立 证券 账户、 银行 存款账 户等 基金 财产 账户 , 负责基 金投 资于 证券 的清 算交割 ,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负 责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 (9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另有 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0) 按规 定出 具基 金业 绩和基 金托 管情 况的 报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会 ; (11)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内 出具基 金托 管人 意见 , 说 明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运 作 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 还 应当 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12) 按有 关规 定, 保存 基金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和 记录、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15 年 以上;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支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5)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6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和中国 银监 会,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17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 承 担 赔偿责 任 , 其 违反 基金 合 同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18 )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为 基 金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19)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0)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21)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22)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3) 不得 运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24)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额 发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权益 的行为 要求赔 偿 或依法 提起 诉讼 ; (9) 获取 基金 业务 及财 务 状况的 公开 资料 ; (10)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遵守 基金 合同 及相 关 业务规 则;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等事 宜涉 及的 款项 ,承担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其他 基金当 事人 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召开 原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 的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须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上述通 过事 项如 无需 监管 部门批 准 , 则即刻 生效 ;需 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在 获得 相关 批准 后生效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二) 召开 事由 在本基 金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项之一 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修 改基 金合 同。 但本 基 金合同 另有 规定 或根 据法 律法规 变更 做出 相应 更改 的除外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决 定终 止基 金合 同; 5、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 6、持有本 基金百分 之十或 以上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议 当 日的基 金份 额计 算) 提议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7、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8、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9、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要求 提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10、变 更基 金类 别; 11 、 变更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策 略 ; 12、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程 序; 13、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以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合 同,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1、因 相应 的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2、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 方 式 ;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的 变化 ;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三) 召集 方式 1 、在 正常 情况下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开 会时间 、地 点及 权益 登记 日由基 金管 理人 选择 确定 ; 2、在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管理 人未 行使 召集 权的 情况下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3 、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必 要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4 、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均 未行使 召集权 的情况 下, 单独或 合计持 有权益 登记 日 百分之 十或 以上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若 就同 一事 项出 现若 干 个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提 案, 则由 提出 该等 提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共 同推选 出代 表召 集持 有人 大会。 5 、代 表基 金份额 百分 之 十或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 之十或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 召集的 , 应当 自 出 具书 面 决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召 开。


6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以 按 照《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第 七十二 条第 二款 的规 定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应当至 少提 前三 十日 向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7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四)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在 会议 召开 前 至少三 十日 , 在至 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知 至少 应 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 议的 议事 程序 ; 4、会 议的 表决 方式 ;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6、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7、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8、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若采取 通讯 等方 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 会议 通知 中还 应 说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所 采 取的具 体方 式 、 委 托的 公 证机关 ( 或鉴 证律 师) 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 表 决意见 的寄 交和 收取方 式。 (五) 召开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以 采取现 场方 式召 开 , 也 可 以采取 通讯 等方 式召 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百分 之五 十以 上基 金份额 的持 有人 参加 方可 召开, 但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应 发生 变化 。 1、现 场开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 场开 会 时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亲自出席 会议者应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受托 出席会 议者应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 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通讯方 式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集 人应 按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公告 会议 通知 ; (2)召集 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 人,则为 基金管理 人)和 公证机 关 (或鉴 证律 师)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 (3)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受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 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的 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书应 符合 法律、 法 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重大 事项, 如决定终 止基金、 更换基 金管理人 、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与 其他 基 金合并 以及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的 其他 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日 前三 十日公 告 。 否 则 , 会 议的 召 开日期 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 少有三 十日 的 间隔期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百 分之 十或 以上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 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 前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的提案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1)关联 性。大会 召集人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案 涉及事项 与基金有 直接关 系,并 且 不超出 法律 、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 交大会 审议 ; 对 于不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2)程序 性。大会 召集人 可以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提案涉及 的程序性 问题做 出决定 。 如将其 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决 ,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 同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 变 更的 , 大 会主 持 人可以 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定 的 程序进 行审 议。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 管理人 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在 基金管理 人未能主 持大会 的情况下 , 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代 表主持; 如果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均 未能主持 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百分 之五 十以 上 (不 含 百分之 五十 ) 多 数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作 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 八) 款规 定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监票 人,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由 召集 人提 前三 十日 公 布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 截止日 期第 二天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公证 机构 (或 鉴证 律师 )监督 下形 成决 议。 (七) 表决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每 份基金份 额有一票 表决权 ;所持基 金份额不 足一份 的,不 具 有表决 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5 (1)一般 决议,须 经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表决权 的百分之 五十以 上(不 含 百分之五 十)通过 方为有 效,除下 列(2) 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 外的其他 事 项 均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特别 决议,须 经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 二以上 (不含 三 分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 金托管 人 、 决 定终 止基 金 合同 、 转 换基 金 运作方 式等 重大 事项 必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但 法律 法规 、 本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的 除 外。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4、采取通 讯方式进 行表决 时,除非 有充分相 反证据 证明,否 则其表面 符合法 律法规 和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意见 模糊或 相互 矛盾 的视 为无 效表决 。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一项 提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题应 当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八)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 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自行 召集 ,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中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2)计票 人应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 进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果 会议主持 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 行重新 清点; 如 果会议 主 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 会议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会 议主 持 人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 或由 律 师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鉴证) ,并在 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时, 将公证书 全文、公 证机关 、公证员 姓 名 (或鉴 证报 告、 律师 事务 所、经 办律 师) 等一 同公 告。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6 (九)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 机构核准 或者备 案, 自其 核准 之日 或相关 核准 另行 确定 的日 期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和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均 有 法律约 束力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五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法 律 法 规或监 管机 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有关 事项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票 据投 资收 益、 买卖 证 券 差价 、 银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入。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全年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年度 可供 分配收 益 的 50% , 若基 金合 同生效 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 行收益 分 配 ; 2、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 资人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 按 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基 金当 期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期累 计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期 收益 分配 ; 5、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6、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净收 益 、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 分 配时 间、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提前 2 个 工 作日在 至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7 一家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红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 的 现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于 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人 可 将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按 权益 登记 日除 权后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 红 利再 投资 的 计算方 法 , 依 照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有 关业 务规 定执行 。 四、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运 作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 管 理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提 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5 ‰ 的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 E× 2.5 ‰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提 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五、基 金资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方向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 依法发 行和 上市 交易 的公 司股票 和 债券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本基金 优先 投资 于和 经济 增长最 为密 切的 内需 拉动 型行业 中的 优势 企业 , 对 这 些行业 的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8 投资占 股票 投资 的比 重不 低于 80% 。 (二) 投资 限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2、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 债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总值 的 80%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的 股票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本基 金与由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 共同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4)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本 基 金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5)本基 金投资股 权分置 改革中产 生的权证 ,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的总 金额, 不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本 公司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 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的 10% 。其它权证 的投资比例, 遵 从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 相关 规定; (6)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得 超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7)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8)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本基 金不 受上述 限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9 的有关 约定 。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的投 资 组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以 达到标 准 。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七、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本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应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2、变更基 金合同应 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并报中国 证监会批 准,自 批准之 日 起生效 。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动 并属 于本 基金合 同必 须遵 照进 行变 更的情 形 , 或 者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不涉 及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或 者基 金合 同 的变更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 可 不经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 而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变 更后 公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以 下基 金合 同变 更事 项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事项。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0 1、出 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 本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后 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在 六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管理 人、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由于 投资 方向 变更 引 起的基 金合 并、 撤销 ; (4)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情形; (5)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的 其他 情况 。 2、基金合 同终止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予公告并 组织清 算组对基 金财产进 行清算 。自基 金 终止之日 ,与基金 有关的 所有交易 应立即停 止。在 基金清算 小组组成 并接管 基金财产 之前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应按照本基 金 合 同 和托 管协 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保 护基 金 财 产 安 全 的职责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清 算小 组 (1)自基 金合同终 止之日 起三十个 工作日内 成立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清算小 组必须 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 算。 (2)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人 员组 成。 清算 小组 可以聘 请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清算 小组可 以依法 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清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财 产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变 现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 对基金 财 产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6)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7)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8) 进行 基金 剩余 资产 的 分配。 3、清 算费 用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1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 用 由清算 小 组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 金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基金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除 基金 清算 费用 后,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 例进行 分配 。 5、基 金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清 算小 组公 告。 6、基 金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 保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 以 上。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 本协 议的 订立 、 内 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本 协 议有关 的争 议 , 本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应 尽量通 过协 商 、 调 解途 径 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 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深圳 分会 , 按 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届 时有 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 者取 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代 销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资 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基 金 合同 》 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内容 应以 本基 金合同 正本 为准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2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协 议 内 容 摘 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一 )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 资范 围 、投 资 对 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 基 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 合同 关于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核 查。 本 基 金投 资 于具 有良 好 流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包 括 国内 依 法发 行 和上 市交 易 的公 司 股票 和 债 券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 融工 具。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是一 只高 持 股的 混合 型 基 金, 投资 于 股票 的最 大 比 例和 最小 比 例分 别是 95%和 70% , 投资 于债 券的 最大 比 例是 30% 。 本 基 金优 先 投资 于和 经 济增 长 最为 密 切的 内需 拉 动型 行 业中 的 优势 企业 , 对这 些 行业 的投资 占股 票投 资的 比重 不低 于 80% 。 ( 二 )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 资、 融 资比 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督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 债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总值 的 80%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的 股票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本基 金与由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 共同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4)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本 基 金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5)本基 金投资股 权分置 改革中产 生的权证 ,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的总 金额, 不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本 公司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 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的 10% 。其它权证 的投资比例, 遵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3 从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 相关 规定; (6)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得 超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 得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7)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8)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本基 金不 受上述 限制 。 因 证 券市 场 波动 、上 市 公司 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 权 分置 改 革中 支付 对 价 等 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1-6 项规定 的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上 述 投资 组 合限 制条 款 中, 若 属法 律 法规 的强 制 性规 定 ,则 当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本 基金 自上 述限制 被取 消之 日起 ,不 再受上 述限 制约 束。 ( 三 )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本协 议 第十 五 条第 九 项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 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投 资禁 止 行 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 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提 供与 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公 司名单 。 ( 四 )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 理人 参 与银 行 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 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 慎重 选择 的 、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基 金 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 否按 事前 提 供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更新 ,如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 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理 由, 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交 易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金 托管 人 协 商 解决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对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控 制, 按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的 交易 规 则进 行交 易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 合同 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因交 易 对手 不履 行合同 造成 的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基 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 收资 金 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如 果 基金 管 理人 未经 基 金托 管 人的 审 核擅 自将 不 实的 业 绩表 现 数据 印制 在 宣传 推 介材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4 料上, 则托 管银 行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将 在发 现后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六 )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人 的 上述 事项 及 投资 指 令或 实 际投 资运 作 中违 反 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应 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管 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 及时 核对 并 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 明违 规原 因 及 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七 ) 对 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法 规 要求 需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 送 基金 监 督报 告的 事 项,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 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 八 )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 为, 应 及时 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 时通 知 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 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 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一 ) 基 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 人履 行 托管 职责 情 况进 行 核查 , 核查 事项 包 括基 金 托管 人 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 账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 二 ) 基 金 管理 人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 擅 自挪 用基 金 财产 、 未对 基 金财 产实 行 分账 管 理、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托 管 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 明违 规 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管 理人 有权 随 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 人的 核 查 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 交 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 核 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 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并 改正 。 ( 三 ) 基 金 管理 人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 为, 应 及时 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 时通 知 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 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 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5 四、基 金财 产保 管 (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的正 当指 令 , 不 得自 行 运用 、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 如 果基 金财 产 ( 包括 实 物证券 )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灭失的 ,应 由该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赔偿 责任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 立。 5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按 照基 金合同 和 本协 议的 约 定保 管基金 财 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 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 户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7 、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 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应 存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 “ 基金募 集 专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 规定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基 金 财产 的 全 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 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 或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字 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基金 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资 金账 户 , 并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 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 户进 行本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6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 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 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 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 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 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的 有 关 规定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 托管 与结 算账 户, 并代 表 基金 进行 银 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议 。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银行 间市 场凭证 等的 保管 按照 实物 证券相 关规 定办 理。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基 金 合同 和 托管 协议 由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各自 保 管原 件 。在 基金 运 作中 签 订的 重大合 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上 述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7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 复 核程 序 基 金 管理 人 每工 作日 对 基金 资 产进 行 估值 后, 将 基金 份 额净 值 结果 发送 基 金托 管 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 2、 估 值方 法 (1) 股票 估值 方法 : (i ) 上市流通 股票按估 值日其 所在证券 交易所的收盘价 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果 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ii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首次 发行 未上 市 的 股票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价 估值 ; ②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发 新股 等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 票 , 按 估值 日在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进行 估值;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进行估 值; ④非公 开发 行的 且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 会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iii ) 在任何 情况 下, 基 金管理 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 - (2)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 对基金 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 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按本 项第 (1 ) - (2 )小 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 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iv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进行 估值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8 (2) 债券 估值 方法 : (i ) 在证券交 易所市场 挂牌交 易实行净 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估值;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 价估值 ; 如果 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ii )在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交易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 债券收 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 净价估 值 ; 如 果估 值 日 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iii )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债 券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的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iv ) 交易所 以大 宗交 易 方式转 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v )在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资 产支持 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vi )同一债 券同 时在 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债 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vii ) 在 任 何 情 况下 , 基金 管 理人 如 采用 本 项第 (i ) - (vi ) 小 项 规定 的方法 对 基金 资产进 行估 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 但 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第 (i ) - (vi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在 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 市 场 报价 、 流 动性 、 收 益率 曲 线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viii )国家有最 新规 定的 ,按其 规定 进行 估值 。 (3)权 证 估值 办法 : (i ) 基金持有 的权证, 从持有 确认日起 到卖出日或行权 日止,上 市交易的权证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 估 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ii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9 (iii )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 的配股 权, 以 及停 止交 易 、 但未行 权的 权证, 采用 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iv ) 在任何 情况 下, 基 金管理 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 - (3 ) 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 进行 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方 法。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 项第 (i ) - (iii )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 (v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 其他 有价 证券 等资 产 按国家 有关 规定 进行 估值 。 3、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按 股票 估值 方法 的第 (iii) 项、 债券 估值 方法 的 第 (vii ) 项或权 证估 值方 法的 第 (iv )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 理。 (2)由于 证券交易 所及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 误,有关 会计制度 变化或 由于其 他 不可抗力 原因,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 三)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代销 机构或 投 资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 对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按 下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予赔 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0 (1)差错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差 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 差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助 义 务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 则 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2)差错 的责任方 对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 错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则 差错 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 责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 人的行为 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的行 为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 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 并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追偿 过 程中产 生的 有关 费用, 应列 入基 金费 用, 从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如果 出现差错 的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 方进行 赔偿,并 且依据法 律法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有责 任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 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事 人,并 根据差错 发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1 (4)根据 差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 以内 (含 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 错误 ;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 错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 金 托管人 ,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当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 公 司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发生 净值 计算 错 误时 , 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处 理 , 由 此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 基 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当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需要 进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 条款进 行 赔 偿 : ① 本基金 的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 任,与 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② 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份额净 值已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损失的 ,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 就 实际 向投 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其中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50% ,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50% ; ③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 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为 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 由于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 信息错误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申购 或赎回金 额等) ,进而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赔付 。 (3)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4) 前述 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有通 行 做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2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投 资者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如出现 基金管理 人认为 属于紧急 事故的任 何情况 ,会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能 出售或 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5、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 他 情形 。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 金 管理 人 进行 基金 会 计核 算 并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 计报 告 。基 金 管理 人独 立 地设 置 、记 录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 表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 进行 独立 的复 核。 核对 不符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基金季 度报 告的 编制 ;在 上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的编 制 ; 在 每年 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 年 度报 告的 编制 。 基金 年 度报告 的财 务 会 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基 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 期季 度报 告、半 年报 或者 年度 报告 。 (2) 报表 的复 核 基 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完 成 报表 编 制, 将 有关 报表 提 供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基 金 托管 人 在复 核 过 程中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 符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国 家有 关规 定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季度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 数据 和编制 结果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3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 包括 基 金募 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基 金权 益 登记 日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半 年最 后一个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由 注册 登记 机构按 照管 理人 的指 令负 责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至 少应 包 括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名 称 和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 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 存期 限根 据基 金合 同以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执 行 。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 相关 法规 承担责 任。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不 得 将所 保 管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用于 基金 管 理和 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并应 遵守保 密义 务。 在 编 制半 年 报和 年报 前 ,基 金 管理 人 应将 有关 资 料送 交 基金 托 管人 ,由 基 金托 管 人按 相关规 定负 责保 管。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 本 协议 产 生或 与之 相 关的 争 议, 双 方当 事人 应 通过 协 商、 调 解解 决, 协 商、 调 解不 能解决 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仲 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按 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争 议 处理 期 间, 双方 当 事人 应 恪守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 各自 继 续忠 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止 (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 协 议双 方 当事 人经 协 商一 致 ,可 以 对协 议进 行 修改 。 修改 后 的新 协议 , 其内 容 不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生 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4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5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和修 改以 下服 务项 目: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资料的 寄送 服务 1、登 记机 构保 留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上列 明的 所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交 易记录 ; 2、 每年 度结 束后 15 个 工 作日内 , 基金 管理 人向 留 有完整 信息 的所 有持 有本 基金份 额或 本年度 内发 生本 基金 交 易 的投资 者以 书面 形式 寄送 对账单 。每 季度 结束 后 15 个工作 日内 , 基金管 理人 向留 有完 整信 息的本 季度 内发 生本 基金 交易的 投资 者以 书面 形式 寄送对 账单 。 每 月度结 束后 10 个工 作日 内 向定制 电子 对账 单服 务且 持有本 基金 份额 或本 月内 发生本 基金 交 易并留 有完 整信 息的 投资 者以电 子邮 件或 手机 短信 形式提 供对 账单 。 我公司 于 2013 年 11 月 15 日发布 《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调整 基金 对账单 寄 送服务 形式 的公 告 》 , 自 2013 年 11 月 15 日起 , 投 资 者首次 开立 本公 司基 金账 户并申 购本 公 司旗下 基金 的 , 如 申购 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中约 定以 书面形 式寄 送对 账单 的 , 此书面 形式 将确 认为电 子邮 件形 式, 本公 司将在 每期 (季 度、 年度 )结束 后的 10 个工 作日 内 向投资 者发 送 基金账 户对 账单 或其 他重 要资料 。 因提供 的个 人信 息 (包 括 但不限 于姓 名 、 电 子邮 件 地址 、 邮 寄地 址、 邮编 等 ) 不 详、 错 误、变更 或邮局投 递差错 、通讯故 障、延误 等原因 有可能造 成对账单 无法按 时或准确 送达 。 因上述 原因 无法 正常 收取 对账单 的, 请及 时到 原基 金 销售网 点或 本公 司网 站办 理联系 方式 变 更手续 。详 询 400-8888-606,或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 “ 在 线客服 ” 咨 询。 二、红 利再 投资 服务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将 基金收 益以 基金 份额 形式 进行分 配, 该持 有人 当期 分 配所得 的 红利将 按照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本 基金 份额, 并免 收申 购费 用。 三、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的 服务 , 通 过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投 资者可 以通 过固定 的渠 道, 定期 定额 申购基 金份 额。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的 有关 规则另 行公 告。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6 四、网 络在 线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其网 站 (www.igwfmc.com ) 定 期或 不定期 为投 资者 提供 基金 管理人 信 息、 基金 产品 信息 、 账户 查询 、 投 资策 略分 析报 告 、 热 点问 答等 服务 。 投资 者可以 登陆 该 网 站修改 基金 查询 密码 。 对于直 销个 人客 户, 基金 管理人 还将 提供 网上 交易 服务。 五、客 户服 务中 心(Call Center )电 话服 务 投资者 想要 了解 交易 情况 、 基 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 品与服 务信 息或 进行 投诉 等, 可拨 打 基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400 8888 606 (免 长途 费 ) 。 客户服 务中 心的 人工 坐席 服务时 间为 每周 一至 周五 ( 法定节 假日 及因 此导 致的 证券交 易 所休市 日除 外)9 :00 —17 :00。 六、客 户投 诉受 理服 务 投资者可 以通过各 销售机 构网点柜 台、基金 管理人 网站留言 栏目、自 动语音 留言栏目 、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热 线 、 书信 、 电 子邮 件等 六种 不 同的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网 点所 提供 的服务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政策规 定进 行投 诉。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在工 作日 收到的 投诉 , 将在 下一 个 工作日 内作 出回 应 , 在 非 工作日 收到 的投诉 , 将顺 延至 下一 个 工作日 当日 或者 次日 回复 。 对 于不 能及 时解 决的 投 诉, 基金 管理 人 就投诉 处理 进度 向投 诉人 作出定 期更 新。 七、 如本招募说 明书存在任何 您/ 贵机构无法 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 方式联系本 基金管理 人。请 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 机构已 经全 面 理 解了 本招 募说明 书。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7 二 十 二 、 其 它 应披 露 事 项 2016 年 3 月 30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东 亚银行 基 金定期 定额 投资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6 年 3 月 30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继 续参 加中国 工 商银行 个人 电子 银行 基金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6 年 3 月 29 日 发布 《 景 顺长城 内需 增长 贰号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5 年 年 度报告 》 及《摘 要》 2016 年 2 月 25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新 增上 海凯石 财 富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销 售机构 并开 通基 金“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 和基 金转 换业务的 公告 》 2016 年 2 月 25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凯 石财富 基 金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6 年 2 月 1 日发 布《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新 增和 耕传承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为销 售机 构并开 通基 金“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 和基 金转 换业 务的公 告 》 2016 年 2 月 1 日发 布《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和 耕传承 基 金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6 年 1 月 29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新 增奕 丰公司 为 销售机 构并 开通 基金 “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和 基金 转换业 务的 公告 》 2016 年 1 月 29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奕 丰公司 基 金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6 年 1 月 27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渤 海银行 基 金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6 年 1 月 21 日发 布《 景顺长 城内 需增 长贰 号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第 4 季度 报告 》 2016 年 1 月 20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平 安证券 基 金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6 年 1 月 19 日发 布《 景顺长 城内 需增 长贰 号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分 红公 告 》 2016 年 1 月 18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中 证金牛 基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8 金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6 年 1 月 18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新 增中 证金牛 为 销售机 构并 开通 基金 “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和 基金 转换业 务的 公告 》 2016 年 1 月 7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2016 年 1 月 7 日指 数 熔断后 本 公司各 基金 申购 赎回 、转 换业务 开放 时间 调整 的公 告 》 2016 年 1 月 4 日发 布《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指 数熔 断后 本公 司各 基金申 购 赎回、 转换 业务 开放 时间 调整的 公告 》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苏州银 行 基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平安银 行 基金申 购及 定期 定 额 投资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东亚银 行 基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中国农 业 银行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及 基金组 合产 品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中国工 商 银行“2016 倾 心回 馈” 基 金定投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浙商银 行 基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5 年 12 月 25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 大泰金 石 为销售 机构 并开 通基 金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 2015 年 12 月 16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2015 年 12 月 14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上海利 得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5 年 11 月 25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内 需增 长贰 号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第 2 号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 及《 摘要 》 2015 年 11 月 19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积木基 金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5 年 11 月 12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嘉实财 富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9 管理有 限公 司和 上海 长量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5 年 10 月 27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内 需增 长贰 号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第 3 季度 报告 》 2015 年 10 月 26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 盈米财 富 为销售 机构 并开 通基 金“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和基 金转换 业 务 的公 告 》 2015 年 10 月 26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盈米财 富 基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5 年 10 月 26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上海证 券 基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5 年 10 月 14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积木基 金 基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5 年 10 月 14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 积木基 金 为销售 机构 并开 通基 金“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和基 金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 2015 年 9 月 30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东 亚银行 基 金定期 定额 投资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5 年 9 月 25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新 增富 济财富 为 销售机 构并 开通 基金 “ 定 期 定额投 资业 务 ” 和基 金转 换 业务的 公告 》 2015 年 9 月 25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富 济财富 基 金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5 年 9 月 25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上 海好买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5 年 9 月 22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新 增泰 诚财富 为 销售机 构, 开通 基金 定期 定 额投资 业务 和基 金转 换业 务并参 加部 分基 金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 公告 》 2015 年 9 月 1 日发 布《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新 增陆 金所资 管 为销售 机构 并参 加基 金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5 年 8 月 29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内 需增 长贰 号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 半年度 报 告 》及 《摘 要》 2015 年 8 月 19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停 止在 中信 证券 ( 浙 江)所 有代 销业 务的 补充 公告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0 2015 年 8 月 18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中 金公司 基 金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5 年 8 月 12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停 止在 中信 证券 ( 浙 江) 所 有代 销业 务的 公告 》 2015 年 8 月 10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深 圳腾元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5 年 8 月 7 日发 布《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新 增新 浪仓石 为 销售机 构并 参加 基金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5 年 8 月 7 日发 布《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景 顺长 城内 需增 长、 内需增 长 贰号、资源垄断(LOF ) 、能源基建、支柱产业、品 质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变更基金类 型并相 应修 订基 金合 同部 分条款 的公 告 》 2015 年 8 月 6 日发 布《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平 安银行 基 金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5 年 7 月 31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上 海浦东 发 展银行 网上 银行 和手 机银 行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2015 年 7 月 24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新 增中 信期货 为 销售机 构并 开通 基金 “ 定 期 定额投 资业 务 ” 和基 金转 换 业务的 公告 》 2015 年 7 月 18 日发 布《 景顺长 城内 需增 长贰 号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第 2 季度 报告 》 2015 年 7 月 17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平 安证券 基 金申购 与定 期定 额投 资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5 年 7 月 1 日发 布《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东 亚银行 基 金定期 定额 投资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5 年 6 月 30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交 通银行 网 上银行 、手 机银 行基 金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5 年 6 月 26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第 一创业 基 金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5 年 6 月 12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众 禄基金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5 年 6 月 4 日发 布《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新 增天 风证券 为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1 销售机 构并 开通 基金 “ 定 期 定额投 资业 务 ” 和基 金转 换 业务的 公告 》 2015 年 6 月 1 日发 布《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中 国农业 银 行网上 银行 和手 机银 行基 金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5 年 5 月 29 日发布《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川 财证券 基 金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5 年 5 月 29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新 增川 财证券 为 销售机 构 并 开通 基金 “ 定 期 定额投 资业 务 ” 和基 金转 换 业务的 公告 》 2015 年 5 月 28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一 路财富 基 金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5 年 5 月 26 日发 布《 景顺长 城内 需增 长贰 号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第 1 号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 及《 摘要 》 2015 年 5 月 21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在 花旗 银行开 通 基金 “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 的公告 》 2015 年 5 月 8 日发 布《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新 增利 得基金 为 销售机 构并 开通 基金 “ 定 期 定额投 资业 务 ” 的公 告 》 2015 年 5 月 8 日发 布《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利 得基金 基 金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5 年 4 月 30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新 增汇 付金融 为 销售机 构并 开通 基金 “ 定 期 定额投 资业 务 ” 和基 金转 换 业务的 公告 》 2015 年 4 月 30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汇 付金融 基 金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5 年 4 月 22 日发布《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新 增东 亚银行 为 销售机 构并 开通 基金 “ 定 期 定额投 资业 务 ” 和基 金转 换 业务的 公告 》 2015 年 4 月 22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加东 亚银 行基金 定 期定额 投资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2015 年 4 月 21 日发 布《 景顺长 城内 需增 长贰 号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第 1 季度 报告 》 2015 年 4 月 17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加招 商证 券定期 定 额投资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2015 年 4 月 17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加华 龙证 券定期 定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2 额投资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3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明 书 的 存 放 及 其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代理 人和 注册 登记 人的 办公场 所 ,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 本 费购 买 基金合 同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 基金 合 同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4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 予景 顺长城 内需 增长 贰号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件 ; (二) 景顺 长城 内需 增长 贰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三)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景顺 长城 内需 增长 贰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代销协 议; (八) 景顺 长城 内需 增长 贰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九)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六年 五月 二十 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