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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收益(163804)

中银收益: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 银 收益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 书 
 
(2016 年 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





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二〇 一 六年 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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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的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会2006 年8 月21 日证 监 基金字 【2006 】163 号文 核 准,基 金合同 于2006 年10月11日 正式生 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 核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 不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出 实质 性 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更新招募 说明书所 载内 容截止日 为2016 年4 月11日 ,有关财务 数据和 净值表 现截止 日为2016年3月31日 。本 基 金托管 人中 国工 商银 行已 复核了 本次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是根 据香 港 《证 券 及期货 条例 》 第104 条 在 香港获 得证 券及 期货 事务 监察委 员 会 ( “ 香港 证监 会” ) 认 可。 香 港证 监会 认可 不代 表对本 基金 的推 荐或 认许 , 亦不 代表 其 对本基 金的 商业 价值 或其 表现作 出保 证。 此并 不意 指本基 金适 合所 有投 资者 , 亦并 非认 许 本基金 适合 任何 特定 投资 者或投 资者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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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 一、 绪言 ............................................................. 3 二、 释义 ............................................................. 4 三、 基金管 理人 ....................................................... 8 四、 基金托 管人 ...................................................... 17 五、 相关服 务机 构 .................................................... 22 六、 基金的 募集 ...................................................... 33 七、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34 八、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5 九、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 44 十、 基金的 投资 ...................................................... 46 十一、 投资组 合报 告 ................................................ 53 十二、 基金的 业绩 .................................................. 59 十三、 基金的 财产 .................................................. 60 十四、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62 十五、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 67 十六、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69 十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72 十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73 十九、 风险揭 示 .................................................... 78 二十、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清算 ................................ 81 二十一 、 基金合 同摘 要 .............................................. 83 二十二 、 托管协 议摘 要 .............................................. 98 二十三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111 二十四 、 其他事 项 ................................................. 113 二十五 、 招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117 二十六 、 备查文 件 .................................................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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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 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销 售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以及 《 中银 收益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 “ 基 金合同 ”) 编写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本 基 金管理 人 解释。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做出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 份 额,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 者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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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下 含义 : 基金合 同 指 《中 银收 益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其 任何修 订 和补充 中国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仅 为 本招 募 说 明 书 目 的不 包 括 香港 特 别 行政区 、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湾 地区) 香港 指香港 特别 行政 区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时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行 政规章 及 规范性 文件 、地 方法 规、 地方规 章及 规范 性文 件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一 届 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十四 次会 议 《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决定 》 修 改的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颁 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 布 、同 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运作 办法 》 指 2014 年 7 月 7 日中 国 证监会 发布 、同 年 8 月 8 日起施 行 的《 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11 日中 国 证监会 发布 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施行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依据 基 金 合同 所募 集的 中银收 益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指 《 中 银 收 益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 即用 于 公 第 5 页


开披露 本基 金管 理人 及托 管人、 相 关服 务机 构、 基 金 的募集 、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 基 金的 投资、 基 金的业 绩 、 基 金的 财产 、 基 金资产 的估 值 、 基 金收 益 与分配 、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风 险揭 示、 基金的 终 止与清 算、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招 募 说明书 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备 查文 件等涉 及本 基金 的信 息, 供基金 投 资 者 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或 申 购 申 请 的 要 约 邀 请 文件,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中 银收 益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业务规 则 指《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管 理规 则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 理人 指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销售 机构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指 定 的 依 据 有 关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办理 本基 金发 售、 申购 、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 务的 代理 机 构 场外 指 不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额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等 业务的 销售 机构 和场 所 场内或 交易 所 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作 为 销售 机 构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开 放式 基金 销售 系统 办理基 金份 额认 购 、 申 购 和赎回 等 业务的 销售 机构 和场 所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销售 机构 的销售 网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 管、 清 算 和交收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者 基金账 户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登 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 、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或其委 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构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 基金合 同享 受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法 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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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和国 注册 登记 或经 政府 有关部 门批 准设 立的 机构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 券 的 中 国 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的总称 A 类 (基 金) 份额 指在中 国销 售, 以人 民币 计价并 进行 认购 、 申 购、 赎 回的份 额。其 销售 费用 等特 征 与 H 类 份额 有差 异 H 类 (基 金) 份额 指在香 港销 售, 以人 民币 计价并 进行 申购 、 赎 回的 份额。 其 销售费 用等 特征 与 A 类 份 额有差 异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金 管 理人聘 请 法定机 构验 资并 办理 完毕 基金合 同备 案手 续后 , 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的 日期 基金存 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本 基金 合法存 续的 不定 期之 期间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申 购、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申购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 向 基 金管理 人 购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本 基金的 申购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后不 超 过2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赎回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 向 基 金管理 人 卖出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本 基金的 赎回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后不 超 过2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基金账 户 指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开 放式基 金份 额情 况的 凭证 交易账 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第 7 页


办理基 金交 易所 引起 的基 金份额 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户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账户 转入 另一 交易 账户 的业务 基金转 换 指 投 资 者 向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任一 开放 式基 金 (转 出基 金) 的 全部 或 部分基 金 份额转 换为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任何 其他 开放 式基 金 ( 转 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式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股票 红利 、 债券 利息、 票据 投资 收 益、 买 卖 证券差 价、 银行 存款 利息 以及其 他收 益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 本 息和本 基 金应收 的申 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数后 的值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H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分 别 指 以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余额 后得 出的 单位 基金 份额的 价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过程 指定报 刊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纸 网站 指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不 能 预 见、 不能 避免 并不 能克 服 且在基 金 合同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 使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履 行 或 无 法 部 分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事件, 包括 但不 限于 洪水 、 地震 及其 他自 然灾 害、 战争、 骚 乱、 火灾 、 政 府征 用 、 没 收、 法律 法规 变化 、 突 发 停电或 其 他突发 事件 、证 券交 易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第 8 页


三、 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白 志中 设立日 期:2004 年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 高 爽秋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股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人民 币 8350 万元 83.5 %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英 国) 有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 1650 万元 的 美元 16.5%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 成员 白志中 (BAI Zhizhong ) 先生, 董事 长 。 上海 交通 大学工 商管 理专 业硕 士, 高级 经 济师。 历任 中国 银行 山西 省分行 综合 计划 处处 长 及 办公室 主任 , 中 国银 行宁 夏回族 自 治 区分行 行长 、 党 委书 记, 中国银 行广 西壮 族自 治区 分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 中 国银行 四 川 省分行 行长 、 党 委书 记, 中国银 行广 东省 分行 行长 、 党委 书记 等职 。 现任 中 银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董 事长 。 李道滨 (LI Daobin )先 生 ,董事 。清 华大学 法学 博 士。2000 年10 月至2012 年4 月任 职于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历 任市 场部 副总 监、 总监、 总经 理助 理和 公司 副总经 理 。 现任中 银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执行 总裁 。具有16 年基 金行业 从业 经验 。 赵春堂 (ZHAO Chuntang ) 先生 , 董 事。 南 开大 学 世界经 济专 业硕 士。 历任 中国 银行国 际金 融研 究所 干部 , 中国 银行 董事 会秘 书部 副处长 、 主 管, 中 国银 行 上市办 公 第 9 页


室主管 , 中 国银 行江 西省 分行行 长助 理、 副行 长、 党委委 员, 中国 银行 个人 金融总 部 副总经 理等 职。 现任 中国 银行财 富管 理与 私人 银行 部副总 经理 (主 持工 作) 。 宋福宁 (SONG Funing ) 先生, 董事 。厦 门大 学 经 济学 硕 士, 经济 师。 历任 中国 银行福 建省 分行 资金 计划 处外汇 交易 科科 长 、 资 金计 划处副 处长 、 资金 业务 部负 责人 、 资金业 务部 总经 理, 中国 银行总行 金 融市 场总 部助 理总经 理, 中国 银行 总行 投资银 行 与资产 管理 部助 理总 经理 等职。 现任 中国 银行 投资 银行与 资产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 曾仲诚(Paul Tsang )先 生,董事。国籍:中国。为贝莱德资产管理北亚有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贝莱 德亚 太区首 席风 险管 理总 监, 负责领 导亚 太区 的风 险管 理工 作 , 同 时担 任贝 莱德亚 太区 执行 委员 会成 员。曾 先生 于2015 年6 月加 入贝莱 德。 此前 ,他 曾担任 摩根 士丹 利亚 洲首 席风险 管理 总监 , 以 及其 亚太区 执行 委员 会成 员, 带领独 立 的风险 管理 团队 ,专 责管 理摩根 士丹 利在 亚洲 各经 营范围 的市 场、 信贷 及 营 运风 险 , 包 括机 构销售 及交 易( 股票 及固 定收益 ) 、资本 市场、 投资 银行、 投资 管理及财 富管 理业务 。 曾 先生 过去 亦曾 于美林 的市 场风 险管 理团 队效力 九年 , 并 曾于 瑞银 的利率 衍 生工具 交易\ 结构 部工 作两 年。 曾 先生 现为 中国清 华大 学及北 京大 学的 风险 管理 客座 讲 师。 他 拥有 美国 威斯 康辛 大学麦 迪逊 分校 工商 管理 学士学 位, 以及 宾夕 法尼 亚大学 沃 顿商学 院工 商管 理硕 士学 位。 荆新 (JING Xin ) 先 生, 独立董 事。 国籍: 中国。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副院 长、 会 计学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博士 后合 作导 师, 兼任财 政部 中国 会计 准则 委员会 咨 询专家 、 中 国会 计学 会理 事 、 全 国会 计专 业学 位教 指委副 主任 委员 、 中 国青 少年发 展 基金会 监事 、 安 泰科 技股 份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风 神轮胎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曾 任中国 人民 大学 会计 系副 主任, 中国 人民 大学 审计 处处长 、 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党 委 书记等 职。 赵欣舸(ZHAO Xinge ) 先生,独立董事。美国西 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在 美国 威廉与 玛丽 学院 商学 院任 教,并 曾为 美国 投资 公司 协会( 美国 共同 基金 业行 业协 会 ) 等公司 和机 构提 供咨 询。 现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金 融学与 会计 学教 授、 副教 务长和 金 融MBA 主任 ,并 在中 国的 数家上 市公 司和 金融 投资 公司担 任独 立董 事 。 雷晓波 (Edward Radcliffe )先生 ,独 立董 事。 法国INSEAD 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 白狐技 术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目前 仍担 任该 公司 的咨 询顾问 。 在 此之 前, 曾 任 英国电 信 集团零 售部 部门 经理 , 贝 特伯恩 顾问 公司 董事 、 北 京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总经 理, 中 英 第 10 页


商会财 务司 库、 英中 贸易 协会理 事会 成员 。现 任银 硃合伙 人有 限公 司合 伙人 。 杜惠芬 (DU huifen )女 士 ,独立 董事 。国 籍: 中国 。山西 财经 大学 经济 学学 士, 美国俄 克拉 荷马 州梅 达斯 经济学 院工 商管 理硕 士, 澳大利 亚国 立大 学高 级访 问学 者 , 中央财 经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 现任 中央 财经 大学 金融 学院教 授, 兼 任 新时 代信 托股份 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 曾 任山 西财经 大学 计统 系讲 师、 山西财 经大 学金 融学 院副 教授、 中 央财经 大学 独立 学院 (筹 )教授 、副 院长 、中 央财 经大学 金融 学院 副院 长等 职。 2、 监事 赵绘坪 (ZHAO Huiping ) 先生, 监事 。 国籍: 中国。 中央党 校经 济管 理专 业本 科 、 人力资 源管 理师 、 经 济师 。 曾任 中国 银行 人力 资源 部信息 团队 主管 、 中 国银 行人力 资 源部综 合处 副处 长、 处长 、人事 部技 术干 部处 干部 、副处 长。 乐妮(YUE Ni )女 士, 职 工监事 。国 籍: 中国 。上 海交通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曾 分别就 职于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山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友 邦华 泰基 金管 理公 司 。 2006 年 7 月 加入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任 基金 运营 部总经 理。 具有 15 年 证券 从业 年 限,12 年 基金 行业 从业 经 验 。 3、 管理 层 成员 李道滨 (LI Daobin ) 先生 ,董事 、执 行总 裁。 简历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欧阳向 军 (Jason X. OUYANG ) 先 生, 督 察长。 国籍 : 加拿大 。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 - 沃顿商学院 高级 管理 培训 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证 书 , 加拿 大西 部 大学毅 伟商 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 硕士 (MBA)和 经济学 硕士 。 曾在 加拿 大 太平洋 集团 公司 、 加拿 大 帝国商 业银 行和 加拿 大伦 敦人寿 保 险公司 等海 外机 构从 事金 融工作 多年 ,也 曾任 蔚深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现英 大证 券 ) 研究发 展中 心总 经理 、 融 通基金 管理 公司 市场 拓展 总监 、 监 察稽 核总 监和 上 海复旦 大 学国际 金融 系国 际金 融教 研室主 任、 讲师 。 张家文(ZHANG Jiawen )先生,副执行总 裁。国 籍:中国。西安交 通大学 工商 管理硕 士 。 历 任中 国银 行 苏州分 行 太 仓支 行副 行长 、 苏 州分 行风 险管 理处 处 长、 苏州 分行工 业园 区支 行行 长、 苏州分 行副 行长 、党 委委 员 。 陈军 (CHEN Jun ) 先生 ,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执行总 裁 , 金 融学 硕士 。 曾任 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责任 公司 资产 管理部 项目 经理 。2004 年 加入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06 年 10 月 至今 任中 银收益 基金 基金 经理 ,2009 年 9 月至2013 年 10 月 任中 银 第 11 页


中证 100 指 数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6 月至 2016 年 1 月 任中 银美 丽中 国基 金基 金 经 理,2013 年8 月 至今 任中 银中国 基金 基金 经理 。 特 许金融 分析 师 (CFA ) , 香 港财经 分 析师学 会会 员。 具 有 18 年 证券从 业年 限。 具备 基金 从业资 格。 4、 基金经 理 现任基 金经 理: 陈军 (CHEN Jun )先生,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执行 总裁,金融学 硕士。曾 任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责任 公司资 产管 理部 项目 经理 。 2004 年加 入中 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2006 年 10 月 至今 任中 银收益 基金 基金 经理 ,2009 年 9 月至 2013 年 10 月 任中 银 中证 100 指 数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6 月至 2016 年 1 月 任中 银美 丽中 国基 金基 金 经 理,2013 年 8 月 至今 任中 银中国 基金 基金 经理 。特 许金融 分析 师(CFA ) , 香 港财 经 分析师 学会 会员 。具 有 18 年证券 从业 年限 。具 备基 金从业 资格 。 曾任基 金经 理: 甘霖(GAN Lin )先生,2007 年 8 月至 2014 年 1 月 担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孙庆瑞 (SUN Qingrui ) 女 士,2006 年 10 月至 2008 年 4 月 担 任 本基 金 基 金经 理。 5、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的姓 名及职 务 主席: 李道 滨( 执行 总裁 ) 成员 : 陈 军 ( 副 执行 总裁 ) 、 杨 军 (资 深投 资经 理 ) 、 奚 鹏洲 ( 固定 收益 投 资部总 经理) 、 李 建( 固定 收益 投资部 副总 经理 ) 列席成 员: 欧阳 向军 (督 察长) 6、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 集 资 金,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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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按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0 、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2 、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基 金 管理 人承 诺 不从 事违反 《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法 》 、 《 销 售办 法 》 、 《 信息 披露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 行为的 发生 。 2、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监 事、高 级管 理人 员和 其他 从业人 员 的 禁止 性行 为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 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3) 利用基 金 财 产或 职务 之便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6) 泄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 公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 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职 守,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责 ; 8)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本 着谨 慎勤 勉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2) 不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及 其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不 泄漏 在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 交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是指 为了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保证 经营 运作 符合 公 司的发 展 规划, 在充 分考 虑内 外部 环境的 基础 上, 通过 建立 组织机 制、 运用 管理 办法 、 实施 操作 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 的系 统。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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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 证公 司经 营运 作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 形 成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念 ; (2)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提高 经营 管理 效益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的安 全完 整, 实现 公司 的持续 、稳 定、 健康 发展 ;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确保 公司 对外 信息 披露及 时、准 确、 合规 。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 员,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环 节;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有 效执 行; (3) 独立 性原 则。 公 司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职 责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 的原则 (1) 合法 合规 原则 。公 司 内控制 度应 当符 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监 管机 构的 规定和 行业监 管规 则; (2)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应当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不 得留 有制度 上的空 白和 漏洞 ; (3) 审 慎 性 原则 。 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定以 审慎 经营、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为 出发 点 ; (4)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随 着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 战略、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修改或 完善 。 4、内 部控 制的 要素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的要 素主要 包括 :控 制环 境、 风险评 估、 控制 措施 、信 息沟 通 、 内部监 控。 (1) 控制 环境 是构 成公 司 内部控 制的 基础 ,包 括经 营理念 和内 控文 化、 公司 治理结 构、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 素质等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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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风险 评估 是确 定可 能 偏离内 部控 制目 标的 业务 领域以 及可 能造 成的 损失 ,其实 质是确 定关 键控 制点 ; (3) 控制 措施 是指 为确 保 内控目 标的 实现 而对 公司 各环节 的经 营行 为采 取的 控制手 段; (4) 信息 沟通 是指 公司 建 立完善 的信 息系 统, 确保 获得真 实、 及时 、完 整的 经营信 息,并 在内 部进 行沟 通; (5) 内部 监控 是一 个动 态 调整的 过程 。公 司定 期对 内部控 制的 执行 情况 和内 部控制 的有效 性及 适应 性等 进行 持续的 监督 评估 ,不 断完 善公司 的内 部控 制。 5、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自上 而下 的有序 组织 体系 , 有 效贯 彻内部 控制 制度 , 实 现内 部控制 目 标: (1) 董事 会层 面下 设风 险 管理委 员会 和稽 核委 员会 ,对董 事会 负责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的职 责为 根据 董事 会的 授权, 协助 董事 会制 定和 调整公 司风 险取 向及 风险 管理的 原 则 、 政策和 指导 方针 , 并 确保 其得到 有效 执行 。 稽 核委 员会的 职责 为负 责从 强化 内部监 控的 角 度对公 司经 营管 理中 的合 规性进 行全 面、 重点 的跟 踪分析 并提 出改 进方 案。 (2) 基金 管理 人经 营管 理 层设立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对执行 总裁 负责 ,协 助执 行总裁 在董事 会授 权范 围内 确定 、 调整 业务 权限, 讨论 重 大决策 风险 以及 检查 风险 管理状 况, 并 就公司 的风 险状 况向 董事 会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做 定期 和不定 期 ( 如遇 特殊 事件 ) 的汇 报; 公 司经营 管理 层还 于公 司投 资决策 委员 会的 框架 下针 对公募 基金 、QDII 及特定 客户 资 产管 理分别 设立 专门 的投 资委 员会, 作为 各业 务领 域最 高投资 决策 机构 , 主 要负 责制定 或审 议 基本投 资策 略和 原则 , 制 定或审 批重 要投 资项 目方 案, 审 批或 协调 与投 资管 理有关 的重 要 事项。 (3) 基 金管 理人 设立 独立 的督察 长, 负责 对公 司各 项业务 (含 决策 程序 和运 作流程 ) 的合法 合规 性及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 ( 含管 理制 度) 的健全 有效 性进 行监 察、 稽核, 保证 公 司的各 项规 章制 度和 业务 的发展 符合 法律 、 行 政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公司相 关制 度 和章程 , 定 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情 况, 定期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监 察 稽核报 告。 督察 长有 权参 加或列 席有 关会 议, 调查 档案资 料, 及时 报告 违规 行为或 事 件 , 并有权 根据 公司 相关 制度 和相关 细则 , 提 请和 督促 公司管 理层 和相 关部 门纠 错防弊 、 堵 塞 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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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 管理 人设 立独 立 的法律 合规 部与 稽核 部, 分别通 过事 前防 范、 事中 监督与 事后检 查和 评价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 合 理性 、 完 备性 和有 效性, 不断 完 善和更 新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 严 格和 有效 地监 督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健 全内 部 控制的 作业 流程 。 (5) 基金 管理 人设 立独 立 的风险 管理 部, 通过 检查 、评价 和控 制各 项业 务运 作中的 风险特 别是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 确 保国 家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和 公司相 关制 度 得到有 效贯 彻和 执行 。 (6) 基金 管理 人其 他各 部 门在公 司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上 ,根 据具 体情 况制 订本部 门的部 门规 章制 度、 操作 流程或 工作 办法 ,加 强对 业务风 险的 控制 。 6、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基金管 理人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 根据 不同 业务 将内部 控制 分为 前线 业务 控制、 中 线业务 控制 和后 线业 务控 制,主 要内 容包 括: (1) 前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研 究和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包括 建立 严密 的研 究和投 资决 策业 务流 程、 投资授 权 制度、 归责 原则 、投 资管 理业绩 评价 体系 等; ⅱ) 交易 执行 控制 : 包 括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 公 平 交易制 度 、 交 易绩 效评 价 体系 、 交 易监测 系统 、 预 警系 统和 交易反 馈系 统、 交易 记录 制度、 特殊 交易 制度 、 关 联交易 审批 制 度等; ⅲ) 投 资风 险管 理: 包括 建立完 善风 险管 理政 策及 程序、 人员 安排 、 风 险度 量及申 报 方法、 风险 限额 及监 控复 核机制 、定 期检 查与 报告 制度等 ; ⅳ) 市 场营 销业 务控 制: 包括建 立健 全渠 道销 售管 理、 机 构销 售管 理、 市场 推广与 媒 介关系 维护 、投 资者 服务 、反洗 钱等 制度 。


(2) 中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基 金/ 资 产管 理计 划运 营业务 控制 :包 括建 立基 金/ 资产 管理 计划 会计 与公 司会计 间 的隔 离制 度、 清算 交割 和会计 核算 流程 、产 品账 户设立 与核 算、 估值 方法 与估值 程 序 、 与托管 行的 互相 监督 等; ⅱ) 法 律合 规控 制: 包括 牵头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更新 修订、 审核 各项 作业 的合 规性、 全 面推行 责任 管理 制度 、规 定法律 合规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件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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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信 息技 术系 统控 制: 包括根 据有 关要 求建 立信 息技术 系统 管理 规章 、 手 册和风 控 制度、 建立 信息 安全 、人 员备份 、授 权制 度、 事故 防范与 灾备 处理 、系 统维 护制度 等; ⅳ)危 机处 理控 制: 包括 制订切 实有 效的 应急 应变 措施, 建立 危机 处理 机制 和程 序 、 界定相 关部 门与 岗位 职责 、贯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等; ⅴ) 信 息披 露控 制: 包括 建立完 整的 信息 披露 制度 、 制定 信息 披露 岗位 职责 、 严禁 披 露或利 用内 幕信 息等 ; ⅵ) 操 作风 险控 制: 包 括 设置完 善关 键风 险指 标、 运作风 险识 别及 评估 及风 险事件 报 告制度 等。


(3) 后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内 部稽 核控 制: 包括 制定稽 核政 策、 强化 内部 检查制 度、 配备 专业 人员 和明确 流 程控制 等。 ⅱ) 公司 财务 管理 控制 : 包括建 立公 司财 务 、 基 金 财务互 相独 立 、 凭 证制 度 、 用 印制 度、 会计 控制 措施 、 账 务 组织和 账务 处理 体系 、 复 核制度 、 成本 控制 和业 绩 考核制 度 、 财 产登记 保管 和实 物资 产盘 点制度 、 会 计档 案保 管和 财务交 接制 度、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 用报销 管理 办法 等; ⅲ) 人 力资 源管 理和 培训 控制: 包括 制定 招聘 及培 训政策 、 入 职和 持续 培训 、 绩效 评 估体系 等。 7、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特 别声 明 以上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 业务 的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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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 中 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洪渊 (二)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5 年 12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98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职称 。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 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高 效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522 只。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一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49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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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1 )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3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4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5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宜; (6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7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9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0 ) 按 照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1 )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它 职 责 。 (五) 基金托管人内部控制 制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 2005 、2007 、 2009 、2010 、2011、2012 及 2013 年 七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 SAS70 ( 审 计 标 准 第 70 号 ) 审 阅 后 ,2014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第 八 次 通 过 ISAE3402 (原SAS70 ) 审 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ISAE3402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1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第 19 页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安 全 、 有 效 、 稳 健 运 行 。 2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实 施 具 体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3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 并 贯 穿 于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始 终 。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 人员。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和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 外 。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部 门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实 施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 独 立 、业 务 制 度 和 管 理 独 立 、 网 络 独 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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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督 促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改 进 。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 益 最 大 化 目 的 。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 并 实 施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排 查 风 险 隐 患 。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 据 传 输 线 路 的 冗 余 备 份 、 监 控 设 施 的 运 用 和 保 障 等 措 施 来 保 障 数 据 安 全 。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操 作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 5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健 康 、 稳 定 地 发 展 。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只 有 这 样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 织 结 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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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岗 位 职 责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 机 制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 务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生 命 线 。


(六)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 方法 和程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基 金 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费 用 的 支 付 、 基 金 申 购 资 金 的 到 账 和 赎 回 资 金 的 划 付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金 的 融 资 条 件 等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合 规 性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其 中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后 六 个 月 开 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或 有 关 基 金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确 认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赔 偿 因 其 过 失 致 使 投 资 者 遭 受 的 损 失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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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相关服 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 构 名称:














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白 志中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1)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直销柜 台 地址:














上 海市 浦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











徐琳 2)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电子直 销平 台 本公司 电子 直销 平台 包括 : 中银基 金官 方网 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 信服 务号 (在 微信 中搜索 公众 号“ 中银 基金 ”并选 择关 注) 中银基 金官 方 APP 客 户端 (在各 大手 机应 用商 城搜 索“中 银基 金” 下载 安装 )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











张磊 2、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其 他销售 机构 1)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 立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联系人 :











宋亚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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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boc.cn 2) 中国工 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55 号 办公 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88 联系人 :











王佺 网址:














www.icbc.com.cn 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闹市 口大 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3 联系人 :











张静 网址:








www.ccb.com 4)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银 城中 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联系人 :











曹榕 网址:





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客服电 话:








95555 联系人 :











邓 炯鹏 网址:














www.cmbchina.com


第 24 页


6)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





洪崎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8 联系人 :











姚 健英 公司网 站:


www.cmbc.com.cn 7)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常 振明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8


联系人:











赵 树林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8)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区 建国 门内 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区 建国 门内 大 街22 号 法定代 表人 :





吴建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7 联系人 :











刘 军祥 公司网 站:








http://www.hxb.com.cn 9)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中山 大厦 邮 政编 码 :350003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李博 联系电 话:95561 公司网 址:www.cib.com.cn/ 10) 南洋商 业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 东新区 世纪 大 道 800 号三 层、六 层至 九层


第 25 页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 东新区 世纪 大 道 800 号三 层、六 层至 九层 法定代 表人 :


和 广北 客服电 话:





800-830-2066;400-830-2066 联系人 :








王 晓明 网址:











www.ncbchina.cn 11)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39F 法定代 表人 :


许刚 联系人 :


马瑾 联系电 话:





61195566 公司网 站:








www.bocichina.com 12) 国泰君 安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68 号 上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万建华 联系人 :


芮敏褀 客服电 话:








95521 公司网 站 :








www.gtja.com


13)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淮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开国


联系人 :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








95553 或拨打 各城 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话


公司网 站 :








www.htsec.com 14)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 汇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 汇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梅


第 26 页


联系人 :








黄莹 客服电 话:





95523 公司网 站:





www.swhysc.com 15)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 城区金 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 有安 联系人 :








宋明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公司网 站:





www.chinastock.com.cn 16)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天 河区 天河 北 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 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18 、19 、36 、38、39、41 、42 、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联系人 :











黄岚 客服电 话:








95575 或致电 各地 营业 网点 公司网 站:








www.gf.com.cn 17)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





宫 少林


联系人 :











黄健 客服电 话:








95565 公司网 站:








www.newone.com.cn 18) 平安证券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 址:


深圳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国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 圳福 田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宇翔 联系人 :


郑舒丽 客服电 话:





95511-8


第 27 页


公司网 站:


http://stock.pingan.com 19)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 东省 深 圳市福 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 阳区亮 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王 东明 联系人 :








陈忠 联系电 话:





95558 公司网 站:





www.cs.ecitic.com 20) 光大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薛峰 联系人 :











刘 晨、 李芳芳 客服电 话:








95525 公司网 站 :








www.ebscn.com 21) 中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 址:








北 京安 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 佑君 联系人 :











辛 晨晨 、许梦 园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公司网 站:








http://www.csc108.com/ 22)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宝林 联系人 :











吴 忠超 客服 电 话:





(0532 )96577





公司网 站:








http://www.zxwt.com.cn


第 28 页


23) 国元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 路 179 号 国 元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联系人 :


万士清








客服电 话: 95578











公司网 址:www.gyzq.com.cn











24) 安信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牛冠 兴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联系人 :











陈剑 虹 公司 网 址:








www.essence.com.cn 25) 天相 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区 金融 街 19 号 富凯 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金融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爽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 站:








http://www.txsec.com 或 www.jjm.com.cn 26) 华宝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浦 东 新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中 心 57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浦 东 新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林 联系人:











汪明 丽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公司网 站:








www.cnhbstock.com 27)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第 29 页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罗 湖区红 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 证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罗 湖区红 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 证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


何如 联系人 :








周杨 客服电 话:





95536 公司网 站:





http://www.guosen.com.cn 28)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建 国 门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金 立群 联系人 :








罗 春蓉 、 肖婷 联系电 话:





010-65051166 或直 接联 系各 营业 部 公司网 站:





http:// www.cicc.com.cn 29) 信达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 城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西 城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高 冠江 联系人 :








唐静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公司网 站:





http://www.cindasc.com 30)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金 琳 联系人 :








张腾


客服电 话:





96326 ( 福 建省外 加 拨 0591 ) 公司网 站:





www.hfzq.com.cn 31)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 法定代 表人 :


吴万 善


第 30 页


联系人 :








万鸣 客服电 话:





95597 公司网 站:





www.htsc.com.cn 32)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术 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宾 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春 峰 联系人 :








王兆 权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公司网 站:





http://www.bhzq.com 33)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武汉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武汉 江汉区 唐家 墩 路 32 号国 资 大厦 B 座 法定代 表人 :


余磊 联系人 :








翟璟 客服电 话:





028-86712334 公司网 站:





www.tfzq.com 34)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常喆 联系人 :








黄静 客服电 话:





400 818 8118 公司网 站:





www.guodu.com 35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江 汉区 新华 路 特 8 号 长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胡运 钊 联系人:











李良 客服电 话:








4008-888-999





第 31 页


公司网 址:








www.95579.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它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销售 本基 金, 并 及 时公告 。 3、 场内销售 机构 场内销售 机 构是 指具 有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开放 式基 金 销售 资格 , 符合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 ( 以下简 称“ 深交所 ” ) 有关 规定并 经本 基金管 理人认 可的, 可通 过深交 所开放 式基金 销 售系统 办理 开放 式基 金的 认购、 申购、 赎回 和转 托 管等业 务的 深交 所会 员单 位 (具 体名 单 请 参见 深 交所相 关公告)。 ( 具体名 单请参 见深交 所相 关文件 ) 。 场内 销售 机构的 相关信 息 同时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网站(www.szse.cn )登 载 。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 城区太 平桥 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 城区太 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


周明 电话:











(010 )59378835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








任 瑞新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 师事 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 海源 泰 律师事 务所 住所:











上 海市 浦 东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05 室 负责人 :








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联系人 :








廖海 经办律 师:





廖 海、 吕 红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 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 师 会计师 事务 所名 称: 安永 华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北京 市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场 安永 大 楼 16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


吴港 平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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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汤骏 经办会 计师 :





汤骏 、 许培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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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金的 募集 本 基金由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 销售办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募集,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6]163 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募集。本基金 为 契约型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存 续期 间为 不定 期。 本 基金 自 2006 年 8 月 30 日 起开 始 发售 , 每 份基金 份额 的发 售面值 为 1.00 元人 民币 。 截至 2008 年 9 月 28 日募 集结束 , 共募 集基金 份额 共 2,410,621,616.42 份,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 63,299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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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金合 同的生效 根据相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基 金合同 已 于 2006 年 10 月 11 日正 式生效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自 2014 年 8 月 8 日 《运 作办 法》 实施之 日起 , 连 续二 十个 工作日 出 现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二百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于 五千 万元 情形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定 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续 六十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 监会报 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 式、 与 其 他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 合同等 , 并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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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如本基 金经 认可 在香 港特 别行政 区 (以下 简称 “ 香 港” ) 公开 销售 , 除 本基 金 的有 关公告及香港销售机构的 业务规则另有专门规定外 ,本基金在香港的申购、 赎回及转 换等销 售业 务, 应当 根据 本招募 说明 书办 理。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A 类基 金份 额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 基金 场外销售 机 构的 营业 网 点及其他的合法方式在场 外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等业务,也可以通过 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基金 场内 销售机构在交易所( 场内)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赎回 等业务 。 H类基 金份 额投 资者 仅可 以 通过香 港地 区基 金销 售机 构的营 业网 点及 其他 的合 法 方式在 柜台 (场 外)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情况变 化 增 加或 者 减少 销 售机构 , 另 行公 告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案。销售机构可以根据 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 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 公告。 在 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 或者指定的基金 销售 机构 还可以通过电话或互联网 等形式 为 投资者 办理 申购 、赎 回。 基 金 投 资者 应 当在 销 售机构 基 金 销售 业 务的 营 业场所 按 销 售机 构 约定 的 方式办 理 基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及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已 于 2006 年 10 月 16 日 起开 始办 理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业 务 , 并于 2006 年 12 月 8 日起 开始 办理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业务 。 A 类 份额 的开 放日 应为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除公告( 包括为在香港销售编制的招 募说明书补充文件)另有 规定外,H 类份 额 的 开 放日 应 为香 港的 银 行一 般 银行 业 务营 业日 , 且该 日 应为 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和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投 资 者 应当 在 开放 日 办理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基 金管理 人 公 告暂 停 申购 、 赎回时 除 外) 。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参见 发售 公告 或基 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公 告。 投资 者 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的 相应价格 。 若 出 现 新的 证 券交 易 市场或 交 易 所交 易 时间 更 改或实 际 情 况需 要 ,基 金 管理人 可 对申购 、赎 回时 间进 行调 整,但 此项 调整 应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在实 施日 2 日前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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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可 以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 间以内 撤销 ; 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质 利 益 的前提 下调 整上 述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实 施 2 个工 作日 前 在 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公告 。 5、 本基金 两类 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币 种为 人民 币,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 律 法 规且与 托管 行协 商一 致的 情况下 ,接 受其 它币 种的 申购、 赎回 。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 金 投 资者 必 须根 据 基金销 售 机 构规 定 的程 序 ,在开 放 日 的业 务 办理 时 间向基 金 销售机 构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请 。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必须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 而不予成 交。 2、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 规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个 工作 日内为 投资 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性 进行 确认 , 在 T +2 个工作 日后 ( 包括 该日 ) 投资者 可 向销售 机构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购 与赎回 的成 交情 况。 H 类份 额的 开放 日与 A 类 份额的 开放 日有 所不 同, 本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机构 仅在 H 类 份额 的开 放日 向香 港 地区的 销售 机构 传递 申购 与赎回 的成 交数 据 , 因 此 本基 金 H 类份额 的投 资者 一般 可在 2 个 H 类 份额 开放 日后 向 销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 方式查 询申 购与 赎回 的成 交情况 ,具 体时 间应 遵循 销售机 构的 安排 。 基 金 销 售机 构 对 申购 申 请的 受 理 并不 代 表 该申 请 一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销 售 机构 确 实接收 到申 购申 请。 申购 申 请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金 管理 公司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 3、 申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 购 采 用全 额 缴款 方 式,若 申 购 资金 在 规定 时 间内未 全 额 到账 则 申购 不 成功, 若 申购不 成功 或无 效, 申购 款项将 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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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个 工 作日 ( 包括 该日) 内将 赎 回款 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 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 同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 制 1、 投资者 每次 最低 申购 金额 根据各 销售 机构 的业 务相 关规则 确定 , 在 直销 网 点 的 场外最 低申购 金额 由 基金 管理人 制定 和调 整 。 投资者 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转为 基金 份额 时, 不受 申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 投 资 者 可多 次 申购 , 对单个 投 资 者累 计 持有 基金 份额 不 设 上限 限 制。 法 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机 构赎回 时, 可以 赎回 部分 或全部 基金 份额 ,A 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 机构 (网点 ) 保 留的 基金 份 额不 足 10 份时 ,在 赎回 时需 一 次全部 赎回 。 对 H 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没 有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最 低余 额要求 。 3、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对申 购 的 金 额和赎 回的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效 前 2 个工 作日 在 指 定 报刊和 网站 上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4、 基金管 理人 可与 销售 机构 约定, 对投 资者 委托 销售 机构代 为办 理基 金申 购 与 赎 回的,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照 委托代 理协 议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不必 遵守 以上 限 制 。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申购费 率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小于 100 万元 1.5% 100 万 元( 含)-200 万元 1.2% 200 万 (含 )-500 万元 0.6% 大于 500 万 元( 含) 1000 场外赎 回费 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 年以 内 0.5% 1 年( 含)-2 年 以内 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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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年( 含) 以上 0 场内赎 回费 率 不区分 持有 期限 0.5% 注 1: 就 场外 赎回 费率 的 计算而 言, 1 年指 365 日,2 年 730 日, 以此 类推 。 注 2: 上 述持 有期 是指 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内 ,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连续 期限 。 注 3 : 上 表中 为本 基金 在 中国销 售适 用的 费率 。本 基金在 香港 公开 销售 的, 申购 费不超 过申 购金 额 的 5% , 具体由 香港 销售 机构 决定 ; 赎 回费 率为 赎回 金额 的 0.125% 。 1、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人 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 的 市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赎 回费 用由 基金赎 回人 承担 。 2、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本 基金的 赎回 费用 在投 资 人 赎 回本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扣 除用于 市场 推广 、 注 册登 记费和 其他 手续 费后 的 余 额 归基金 财产 , 赎 回费 归入 基金财 产的 比例 不得 低于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 的比例 下限 (对 香港 公开 销售的 基金 份额 收取 的赎 回费应 全额 归入 基金 财产 ) 。 3、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最 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2 个工 作日 前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公 告。 4、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监 会要求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 情 形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 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 对特 定地 域范围 、 特 定行 业、 特 定 职 业、 特 定背 景的 投资 者; 针对购 买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基金 的金 额或 份额 达 到 或 超过一 定标 准的 基金 投资 者; 以 及以 特定 交易 方式 等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 者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适 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 的计 算 1、 本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价格以 申购 当日 (T 日)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 /


申购 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 2、 本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采用 “份 额赎 回” 方式 , 赎回价 格以 赎回 当日 (T 日)的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第 39 页


准进行 计算 ,计 算公 式: 赎回费 =


赎回 当日 该类基金份 额净 值 × 赎回 份额 ×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 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赎回 份额- 赎回 费 3、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4、 申购费 用、 申购 份额 、 余 额的处 理方 式: 申购 的有 效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 申 购 金额在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该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计 算。 申购 费 用 以 人民币 为单 位, 以四 舍五 入方式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 2 位。 场 外申 购, 申购 的 有 效 份额计 算结 果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小数 点后2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交易 所 ( 场内 ) 申 购,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计算 方 式 参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关 于开 放式基 金场 内申 购赎 回业 务的有 关规 定 。 5、 赎回费 、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 费以 人民 币为 单位, 以四 舍五 入方 式 保 留 至小数 点 后 2 位 。 赎 回金 额为按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 回份额 以当 日该类 基金份额 净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 小 数点 后2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 6、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7、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可 更 改 上 述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计算 公式 或基 金赎 回金 额的计 算公 式, 及申 购费 用、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 处 理 方式或 赎回 费、 赎回 金额 的处理 方式 , 但 应最 迟在 新的公 式 或 处理 方式 适用前 2 个工 作日 予以 公告 。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 过户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份 额登 记注 册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 者登 记权 益 并办 理注册 与过 户登 记手 续, 投资者 自 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份 额登 记注 册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扣 除 权益 的注册 与过 户登 记手 续。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在 法 律法规 允 许 的范 围 内, 对 上述注 册 与 过户 登 记办 理 时间进 行 调整, 但不 得实 质影 响投 资者的 合法 权益 ,并 最迟 于开始 实施 前 2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 报 刊和网 站上 公告 。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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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 基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 可能 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可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5) 基金互 认额 度不 足导 致投 资人无 法申 购 H 类份 额而 管理人 决定 暂 停 H 类份 额申购 的情 形; (6)H 类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0% 而管 理人决 定暂 停 H 类 份额 的 申购; (7)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于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某笔 申购 。 发 生 上 述(1 )到 (6 )项情形且 管理 人决 定 暂停 申购 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指 定 报刊和 网站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发生上 述拒 绝申 购情形 且 管理人 决定 拒绝 申购 时, 申购款 项将 全额 退还 投资 者。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除 非 出 现如 下 情形 , 基金管 理 人 不得 拒 绝接 受 或暂停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赎回申 请 或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1) 不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3) 因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原 因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 以上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 导 致本基 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4)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 上 述情 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 理 人应 在 当日 立 即向中 国 证 监会 报 告备 案 。已接 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的,可支付部分 按每个赎 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 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 支付部 分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发生 的情 况制 定相 应的 处理办 法在 后续 开放 日予 以支付 。 同时在 出现 上述 第(3) 款 的情形 时, 对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延 期支 付赎 回款 项, 最长不 超过 正常 支付 时 间 20 个 工作 日, 并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公告 。 投 资者 在申请 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刊登 暂停 赎回 公告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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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 式 1、 巨额赎 回的 认定 本 基 金 单个 开 放日 , 基金净 赎 回 申请 ( 赎回 申 请总数 加 上 基金 转 换中 转 出申请 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时, 即认 为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巨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 出 现 巨额 赎 回时 , 基金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本 基 金当时 的 资 产组 合 状况 决 定全额 赎 回或部 分顺 延赎 回。 (1) 全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 赎回 程序执 行。


(2) 部分顺 延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支 付投 资者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支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金 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 在 当 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对其 余赎 回 申 请延期 予以 办理 。 对于 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投资 者未能 赎回 部分 , 除 投资 者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明确 作出不 参加 顺延 下一 个开 放日赎 回的 表示 外, 自 动 转为下 一个 开放 日赎 回处 理。 依 照上 述规 定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的赎 回不 享 有 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 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部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香港 地区销 售机 构对 持 有 H 类 份额投 资者 的选 择权 另有 规定的 , 按 其规 定 办 理 。 (3) 巨额赎 回的 公告 : 本 基金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 办理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通 过邮 寄 、 传真或 者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 在 3 个交 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 同 时在指 定报 刊及 其他 相 关 媒体上 予以 公告 。 本基金 连 续 2 个开 放日 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 支付时间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公告 。 (十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 告 如 果 发 生暂 停 的时 间 为一天 , 基 金管 理 人应 于 重新开 放 日 在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公 布最 近一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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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天但 少于 2 周 ,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2 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并 在重 新开 始办 理申 购或赎 回的 开放 日公 告最 近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如 果 发 生暂 停 的时 间 超过两 周 , 暂停 期 间, 基 金管理 人 应 每两 周 至少 重 复刊登 暂 停公告 1 次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2 个 工作 日 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连续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 公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十三) 基金的转换 为 方 便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未 来 在 各项 技 术条 件 和准备 完 备 的情 况 下, 投 资者可 以 选择在 本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进 行基金 转换 。 基 金转 换的 数 额限制 、 转换费 率等 具体 规定 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另 行规 定并 公告。 本基金H类 份额 暂不 开通 基 金转换 业务 ,待 条件 成熟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开通H 类 份额的 基金 转换 业务 而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届 时基 金管 理人 将进 行公告 。 (十四) 转托管 本 基 金 目前 实 行份 额 托管的 交 易 制度 。 投资 者 可将所 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从 一个交 易 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 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 参照《中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 式基金 业务 管理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以 及基 金销售 机 构的业 务规 则。 本基 金 H 类份 额暂 不开 通 基金转 托管 业务 ,待 条件 成熟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开通 H 类份 额的 基金 转托 管业 务而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届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进 行 公告。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为 投 资者办 理 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 划,具 体 规 则由 基 金管 理 人在届 时 发布公 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中 确定 。 本基金H类 份额 暂不 开通 定 期定额 投 资 业务 , 待 条件 成熟后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开通 H类份 额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 务而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届时 基金 管理 人 将进行 公告。 (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 交 易 过户 是 指不 采 用申购 、 赎 回等 基 金交 易 方式, 将 一 定数 量 的基 金 份额按 照 一定规 则从 某一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 基金账 户的 行为 。 基 金 份 额注 册 登记 机 构只受 理 继 承、 捐 赠、 司 法执行 以 及 法律 法 规要 求 的其他 情 况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 其 中, “继 承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 ,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由其 合 第 43 页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 “捐 赠” 指受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 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 会 团体 的情形 ; “ 司法执 行” 是指 司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 基 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 法律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 有本基金 份额的 条件 。 办 理 非 交易 过 户业 务 须按照 基 金 份额 注 册登 记 机构的 开 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 金注册 登 记相关 规则 ,直 接向 基金 份额注 册登 记机 构申 请办 理。 (十七)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 金 账 户或 基 金份 额 的冻结 、 解 冻的 手 续按 照 基金管 理 人 及基 金 份额 注 册登记 机 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 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 与收益分 配与支 付, 但被 冻结 基金 份额收 益分 配转 增的 基金 份额一 并被 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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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基金份 额的登记 (一)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 基 金 份额 的 注册 登 记业务 指 本 基金 登 记、 存 管、清 算 和 交收 业 务, 具 体内容 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 利、建立 并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二)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 务办 理机构 本基金份额 的 注册 登 记业务 由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 金管理 人 委 托的 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 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 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 份额 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 理人签订 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 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 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 份额注册 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 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事宜中的 权利和 义务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三)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 构的 权利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机 构享 有以下 权利 : 1、 取得注 册登 记费 ; 2、 建立和 管理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 ; 3、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户 资料、 交易 资料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 4、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并依照有关 规定于 开始 实施 前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5、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四)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 构的 义务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机 构承 担以下 义务 : 1、 配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理 本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2、 严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办理 本基 金份额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3、 保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及相关 的申 购与 赎回 等业 务记 录 15 年以 上; 4、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账户信 息负 有保 密义 务, 因违反 该保 密义 务对 投 资 者 或基金 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应 的赔 偿责 任, 但司 法强制 检查 情形 及法 律 法 规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除外 ; 5、 按基金 合同 及招 募说 明书 规定为 投资 人办 理非 交易 过户业 务、 提供 其他 必 要 的 服务; 6、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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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系统内转托管 系 统 内 转托 管 是指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将 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在 注 册登 记 系统 内 不同销 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之间 进行转托 管的行 为。 本 基 金 系统 内 转托 管 按照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公司 的 相 关规 定 办理 。 处于募 集 期内的 基金 份额 不得 办理 系统内 转托 管 。 本基金 H 类份 额暂 不开 通 系统内 转托 管, 待条 件成 熟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开 通 H 类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 管而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届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进 行公 告 。 (六) 跨系统转登记 跨 系 统 转登 记 是指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将 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在 注 册登 记 系统 和 证券登 记 结算系 统之 间进 行转 登记 的行为 。 本 基 金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的 具 体 业 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本基金H类 份额 目前 仅开 通 场外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H 类 基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 统,因 此本 基金H类 份额 不 开通跨 系统 转登 记, 待H 类 份额开 通交 易所 场内 申购 与赎回 且相关 条件 成熟 后,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开 通H 类份 额的 跨 系统转 登记 而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届 时基 金管 理人将 进行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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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 长 期 投资 的 基础 上 ,将战 略 资 产配 置 与择 时 相结合 , 通 过投 资 于中 国 证券市 场 现金股息率高、分红稳定 的上市公司和国内依法公 开发行上市的各类债券, 致力于为 投资者 提供 稳定 的当 期收 益和长 期的 资本 增值 。 (二) 投资范围 具 有 良 好流 动 性的 金 融工具 , 包 括国 内 依法 发 行上市 的 股 票、 各 类有 价 债券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 基 金 主要 投 资于 具 有稳定 和 良 好分 红 能力 的 国内优 质 企 业的 股 票, 能 够提供 固 定收益、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国债、企业债、可转债 等,以及其他固定收益产 品。该部 分股票 和固 定收 益产 品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产 的 80% 。 投资组 合中 股票 类资 产 投 资比例 为 30-90% , 债券 类 资产比 例为 0-65% ,现 金 或者 到期日 在 1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三) 投资理念 1、 专注于投 资收益 的短期 实 现和长期 稳定增 长相结 合 2、 长期稳定 的股息 是衡量 上 市公司投 资价值 的重要 指 标之一 3、 投资决策 确立在 深入的 量 化策略分 析和 充 分的 基 本 面研究基 础上 4、 规范、严 谨的投资 流程 和 风险控制 有助于 提高风 险 调整后的 收益水 平 (四) 投资策略及投资组合管理 本 基 金 采取 自 上而 下 的资产 配 置 与自 下 而上 相 结合的 主 动 投资 管 理策 略 , 股票 投 资将运用量化的数量模型 、 严谨的财务、企业竞争 力 和治理能力分析以及价 值评估, 并配合持续深入的 跟踪调研 ,精选兼具良好财务品 质、稳定分红能力、高股 息和持续 盈利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 股票 ;债券投资将分析 判 断债券市场的走势,采取 不同的 收 益率曲线策略、积极的 久 期管理、信用风险评估、 收益率利差配置策略等投 资策略, 力求获 取高 于 业 绩基 准的 投资回 报。 1、 资产配置 本 基 金 在资 产 配置 中 贯彻 “ 自 上 而下 ” 的策 略 ,根据 全 球 宏观 形 势、 中 国经济 发 展 (包 括经 济运 行周 期变 动、 市 场利 率变 化、 市场 估值、 证券 市场 动态 等) , 对基金 资 产在股票、债券和现金三 大类资产类别间的配置进 行实时监控,并根据风险 的评估和 建议适 度调 整资 产配 置比 例。 本基金战略 性 资产 类 别配置 的 决 策 将 借助 中 国 银行 和 贝莱德 投 资 管理 宏 观量化 经 济分析的研究成果,从经 济运行周期 的变动,判断 市场利率水平、通货膨胀 率、货币 第 47 页


供应量、盈利变化等因素 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分析 类别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 特征, 通 过战略资产配置决策确定 基金资产在各大类资产类 别间 的比例,并参照 定期 编制的 投 资组合 风险 评估 报告 及相 关数量 分析 模型 ,适 度调 整资产 配置 比例 。 本 基 金 同时 还 将基 于 经济结 构 调 整过 程 中的 动 态变化 , 通 过策 略 性资 产 配置把 握 市场时 机, 力争 实现 投资 组合的 收益 最大 化。 本 基 金 的资 产 配置 决 策参照 投资 风险 管 理部 门 的风险 建 议 书, 由 投资 风 险管理 人 员运用统计方法计算投资 组合、股票市场、债券市 场的风险水平以及各大类 资产之间 相对的风险水平,向投资 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组合 评估报告。 投资风险管理 部 门的研 究成果对资产类别配置决 策有重要提示作用,并可 确保资产类别配置的科学 性与合理 性。 2、 投资组合 的构建 根据对 研究 分析 的成 果以 及对市 场的 判断 , 基金 经 理动态 地进 行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 1) 股票选择 本 基 金 将数 量 分析 与 定性分 析 相 结合 , 并运 用 公司研 究 开 发的 高 收益 股 票评价 系 统(High Equity Yield Model ) ,以 考察 上市 公司 分红 历史、 当期 分红 派现 能力 为基 础 , 研究分析公司的未来盈利 能力及潜在分红能力,从 而 挑选具有良好现金分红 能力且财 务健康、具备长期增长潜 力 的股票,并通过尽职的 个股调研、严格的基本面 分析和价 值评估作进一步分析评估 企业的经营、财务、竞争 力以及公司治理等综合能 力,选择 市场估 值合 理 的 上市 公司 股票, 构建 投资 组合 。 具体而 言, 中银 收益 基金 的选股 程序 有四 个步 骤: 第一, 剔 除 ST 、PT 股 票 、最近 财务 报告 严重 亏损 的股票 ; 第二,运用公司的高收益股票评价系统, 筛选 出具有盈利增长潜力和稳定分红能 力 的公司 ; 高 收 益 股票 评 价系 统 主要包 括 历 史分 红 能力 筛 选、未 来 分 红能 力 评估 和 未来盈 利 增长预 测三 方面 。 历 史 分 红能 力 主要 包 括分红 历 史 、股 息 率、 股 利支付 率 等 历史 指 标, 反 映 上市 公 司过去分红强度、持续性 、稳定性及分红投资回报 。公司当期分红能力强说 明上市公 司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如 果上市公司连续分红,则 说明上市公司重视对股东 的投资回 报,有 较好 的、 稳定 的股 利分配 政策 决策 机制 ,并且 公司 已进 入回 报期 。 未 来 分 红能 力 评估 由 四个 单元构 成, 分 别是 : 企业盈 利 能 力 ( 如 净资 产 收益率 等 指标) 、 财务 健康状况 (如 资产负债率等指标 ) 、未来 分红能力(如经营性现金 流等指 标) 及 未来 分红 意愿 (如 分红比 例等 指标 ) 。 主要 是 通过对 上市 公司 盈利 能力 的持续 分 析及财 务 状 况的 动态 分析 ,挖掘 上市 公司 未来 分红 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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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场 经 营环 境 的瞬 息 万变以 及 企 业经 营 管理 的 复杂性 都 会 影响 企 业未 来 的盈利 增 长,从而影响企业的分红 潜力。因此,除了历史的 和未来的分红能力外,中 银高收益 股票模型还将 重点考量上 市公司是否具备 有明确的 盈利增长前景。 研究团队 对 这些 企 业所处的行业背景、公司 的盈利模式以及 未来盈利 增长 的驱动因素、公司治 理结构等 因素进 行 研 究判 断 , 精选 盈利增 长稳 定的 个股 。 第 三 , 进行 个 股调 研 和分析 , 评 估公 司 的经 营 、财务 、 竞 争力 以 及公 司 治理等 综 合能力 并确 定目 标价 格;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将利 用 波特竞 争 力 五要 素 分析 体 系来分 析 上 市企 业 的核 心 竞争力 。 同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一套 评价 上市 公司 企业 治理架 构(Corporate Governance ) 的系统作为决定公司投资 价值的指标之一 , 其中包 括财务的透明度、企业管 理中的独 立性、管理层的奖励机制 、企业政策推行的稳定性 、对小股东的公平性等。 在评估企 业的相 对优 势的 同时 , 本 基 金管理 人 会 对企 业的 营运 和盈利 状况 进行 一系 列价 值分析 , 以决定其内在的价值和可 能回报 ,其目的在于确定 每股的最终目标价格。投 资价值的 评估方法包括 但不限于 : 绝对估值法,如现金流折 现模型,红利折现模型等 ,和相对 估值法 ,如 市盈 率, 市净 率等等 。 第四, 选择 股票 构建 投资 组合并 进行 持续 的评 估。 经 过 以 上程 序 的精 选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初 选 股票 库 中选 择估 值 合理 、 公司 盈利 增长持续发展并具有稳定 分红趋势的股票进行投资 ,构建 股票投资组合 。并 对个股持 续的跟 踪和 评估 ,对 组合 进行持 续的 维护 。 2) 债券资产 管理 债券组 合的 构建 主要 通过 对 GDP 增 长速 度、 通货 膨 胀的变 动趋 势分 析 、 货 币 政策 的变化,判断未来利率走 势,确定债券投资组合的 久期,并通过债券类别的 配置、收 益率曲线策略、利差交易 等积极的投资策略提高债 券组合的收益水平,同时 适当利用 由于银 行间 市场 和交 易所 市场的 分割 而形 成的 无风 险套利 机会 进行 套利 。 在 单 个 债券 品 种的 选 择上严 格 控 制信 用 风险 , 以流动 性 、 安全 性 为原 则 选择优 质 债券。 3) 现金管理 在 现 金 管理 上 ,基 金 经理通 过 对 未来 现 金流 的 预测进 行 现 金预 算 管理 , 及时满 足 本基金 运作 中的 流动 性需 求。 4) 权证投资 策略 权 证 为 本基 金 辅助 性 投资工 具 , 投资 原 则为 有 利于加 强 基 金风 险 控制 , 有利于 基 金资产增值。 本基金操作 将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 有限损失性、灵活性等特 性结合 本 基金的 需要 进行 该产 品的 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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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进行 权 证投 资 时,将 在 对 权证 标 的证 券 进行基 本 面 研究 及 估值 的 基础上 , 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 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 ,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 主要考虑 运用的策略包括: 限量投 资、关键变量估值、趋势 投资 策略、优化组合策略 、 获利保 护策略 、卖 空有 保护 的认 购权证 策略 、买 入保 护性 的认沽 权证 策略 等。 (五)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 依据


1) 根据国 家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等的 有关规 定 依法决策. ; 2) 投 资分析团 队对于宏 观经济 周期、 宏 观经济政 策取向 、 行业增 长速度、利 率走势等 经济 数 据的量 化 分析结果 和报告 ;


3) 投资分析 团队对 于 企业 和 债券基础 分析的 详细报 告 和建议; 4) 投资风险 管理人员 对于 投 资组合风 险评估 的报告 和 建议。 2、 投资决策 机制 本 基 金 的投 资 决策 机 制是: 在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授权范 围 内 实行 投 资总 监 领导下 的 基金经 理负 责制 。 1) 投 资决策委 员会:负 责制定 基金投资 方面的整 体战略 和原则; 审定基金 季 度 资产配置 和调整计 划;参 考有关研 究报告, 个别审 定投资对 象和范围 ; 审定基金 季度投 资检讨 报 告;决定 基金禁 止的投 资 事项等 。 2) 基 金经理: 在投资决 策委员 会的授权 范围内, 根据基 金的投资 政策实施 投 资 管理, 确 定具体的 投资品 种、 数量 、策略, 构建优 化和调整 投资组合 , 进行投资 组合的 日常分 析 和管理 。 3) 基金经理 助理/ 投资分 析 员: 通过内 部调研 和参考 外部研究 报告, 编 写有关 公 司分析、 行业分析 、宏观 分析、市 场分析以 及数据 模拟的各 类报告或 建 议,提交 投资决 策委员 会 ,作为投 资决策 的依据 。 4) 数 量分析人 员通过数 量模型 发现潜在 投资机会 ,风险 管理人员 对投资组 合 的风险进 行分析 、监控 和 报告。 在 投 资 过程 中 ,基 金 经理与 投 资 决策 委 员会 及 投资队 伍 各 职能 小 组的 工 作关系 见 下图。 投资的决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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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投资组合 的控制 和监督 本 基金 管理 人 从多 方 面对基 金 组 合进 行 评估 、 分析, 同 时 基金 经理 会 根 据市场 的 变化和基金状况对组合进 行动态调整,从而保证投 资过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要 求。 本 基 金 管理 人 首先 参 考 数量 化 风 险分 析 结果 , 确认主 动 性 风险 的 来源 , 并将风 险 分 解 到 各 个 层 面 , 如 资 产 类别、 行 业 及 股 票 , 减 少 风 险 集 中 度 , 并 不 断 地 进 行 收 益- 风险最 优化 的调 整。 资 产 配 置的 目 标是 在 控制风 险 、 保证 流 动性 的 基础上 , 实 现收 益 的最 大 化。相 对 应的重点是根据制定组合 的久期及组合中各金融产 品的流动性、风险性和收 益性特征 进行动 态配 置。 对 股 票 组合 的 监控 , 本基金 管 理 人 将 跟 踪经 济 状况、 证 券 市场 和 上市 公 司的发 展 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 回的现金流量情况 , 以及 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 果 ,对投 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还包 括容许偏离基准的目标; 行业和股 票选择 偏离 基准 的最 大幅 度;基 金经 理、 分析 员对 股票评 级的 变化 等等 。 在 收 益 最大 化 上, 重 点是利 率 走 势作 出 较为 准 确的判 断 , 进行 积 极主 动 的、自 上 而下的战略资产配置和短 、中、长期资产类属配置 ;同时,根据定量和定性 方法,在 个别债 券品 种和 市场 时机 方面进 行主 动式 选择 。 在 这 一 程序 中 ,投 资 组合的 风 险 将得 到 监督 和 控制, 单 只 投资 组 合的 业 绩将参 照 评估基 准和 投资 指引 进行 测试和 分析 。 (六) 投资限制 1、 禁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股票分 析 债券分 析 数量分 析 风险管 理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策略建议 基金经 理 提供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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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从事可 能使 基金 承担 无限 责任的 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国 务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 股 票或债 券; 6) 买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价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活 动; 8) 当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2、 投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基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 司的 股票, 其市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2) 基金与 由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 得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3)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 产 ,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4) 本基金 投资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产生 的权 证, 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的 总金 额, 不 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同一 权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其 它权 证的 投资 比例, 遵从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相 关规 定; 5) 基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 同关 于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和 投资比 例的 约定 ; 6)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的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上述 规定。 由于证 券市 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 原因 导致 的投资 组合 不符 合 上 述约 定的比 例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 10 个交 易 日 内进 行调整 ,以 达到 标准 。 (七) 业绩比较基准 在 选 择 业绩 比 较基 准 选择过 程 中 ,本 基 金考 虑 所采用 的 指 数应 该 可以 有 效地评 估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所达 到业 绩,同 时也 能反 映本 基金 的风格 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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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股票 投资 部分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为富 时中 国 A 股红 利 150 指 数; 债 券投 资部 分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 证 国债指 数。 本 基 金 的 整 体 业 绩 基 准 = 富 时 中 国 A 股 红 利 150 指数× 60% + 中 证 国 债 指 数 × 30% + 同业 存款利 率× 10% 本 基金选择 富时中国 A 股 红利 150 指数 作为 股票投 资部分的 业绩比较 基准是 基 于以下 主要 原因 : 1、 该指数 是根 据过 去 3 年连 续税后 分红 , 经 过流 动性 检验后 筛 选 150 只分 红 收 益 最高的 股票 ,按 照分 红收 益率加 权; 2、 该指数 是从 富时 中国 A600 指数 的样 本股 中筛 选出 来,覆 盖了 沪、 深两 市的 大 盘股和 中盘 股, 从样 本股 数量、 流通 市值 、 行 业分 布等方 面体 现了 目前 红 利 股 的总体 特征 ; 如 果 今 后市 场 有其 他 更适合 的 业 绩比 较 基准 推 出,本 基 金 可以 在 经过 合 适的程 序 后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是主 动型 的混合 基 金, 由于 投资 对象 将包 括 上市公 司证 券及 其它 有价 债券, 因此本 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中 等风险 的 品种 。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不参 与所 投资 上市 公司 的经营 管理 ;


2、 有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与 增值; 3、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股 东权利 , 保 护基 金投 资 者 的 利益。 4、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债 权人权 利, 保护 基金 投 资 者 的利益 。 (十) 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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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投资组 合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 于 2016 年 5 月 24 日 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 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一) 报告 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1,032,938,827.80 57.60 其中: 股票 1,032,938,827.80 57.60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30,247,000.00 7.26 其中: 债券 130,247,000.00 7.26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549,980,794.99 30.67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77,651,122.61 4.33 7 其他各 项资 产 2,429,490.24 0.14 8 合计 1,793,247,235.64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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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114,020.85 0.01 C 制造业 501,357,039.97 28.03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180,224,752.12 10.08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9,221,328.48 1.07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58,327,985.47 8.85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46,049,956.20 2.57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1,847,040.00 0.10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87,455,490.66 4.89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13,304,939.84 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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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25,036,274.21 1.40 S 综合 - - 合计 1,032,938,827.80 57.75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300003 乐普医 疗 4,733,440 175,563,289.60 9.81 2 002325 洪涛股 份 8,180,869 101,279,158.22 5.66 3 002659 中泰桥 梁 3,537,430 70,111,862.60 3.92 4 600749 西藏旅 游 2,595,426 52,453,559.46 2.93 5 000969 安泰科 技 4,059,971 43,360,490.28 2.42 6 603686 龙马环 卫 1,435,332 43,189,139.88 2.41 7 002230 科大讯 飞 1,213,770 39,350,423.40 2.20 8 300182 捷成股 份 1,915,827 34,676,468.70 1.94 9 600158 中体产 业 1,679,070 34,353,772.20 1.92 10 600054 黄山旅 游 1,279,598 30,863,903.76 1.73 (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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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金融债 券 130,247,000.00 7.2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30,247,000.00 7.28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30,247,000.00 7.28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50318 15进出18 1,300,000 130,247,000.00 7.28 (六) 报 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占 基金 资 产 净值 比例 大 小排 序的 前 十 名资 产支 持 证券 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 (九)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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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股 指期货 投资 。 2 、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未包 括股 指期货 ,无 相关 投资 政策 。 (十)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 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未包 括国 债期货 ,无 相关 投资 政策 。 2 、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 3 、 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的 投资评 价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无 相关 投资 评价。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 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2 、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 其他各项 资 产构 成 :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91,548.6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231,015.57 5 应收申 购款 306,925.98 6 其他应 收款 300,000.00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429,490.24 4 、 报告期 末 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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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债 。 5 、 报告期 末 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 说明 1 600749 西藏旅 游 52,453,559.46 2.93 重大事 项 2 002230 科大讯 飞 39,350,423.40 2.20 重大事 项 6 、 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他 文字描 述部 分 由于计 算中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本 报告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之 间可 能存 在尾 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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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基金的 业绩 基 金 管 理人 依 照恪 尽 职守、 诚 实 信用 、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 管 理和 运 用基 金 财产, 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 表现。投 资有风 险,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基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06 年 10 月 11 日 , 基 金合 同 生效以 来基 金投 资业 绩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示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 ④ 2006 年 10 月 11 日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15.77% 0.72% 15.92% 0.88% -0.15% -0.16%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105.80% 1.76% 103.40% 1.69% 2.40% 0.07%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43.17% 1.88% -40.99% 1.88% -2.18% 0.00%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52.97% 1.68% 60.85% 1.38% -7.88% 0.30%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12.37% 1.18% -0.81% 0.93% 13.18% 0.25%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2.06% 0.99% -12.40% 0.74% -9.66% 0.25%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16.02% 0.99% 0.29% 0.65% 15.73% 0.34%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8.22% 1.12% -0.04% 0.74% 28.26% 0.38%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3.45% 1.00% 34.13% 0.72% -20.68% 0.28%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46.44% 2.55% 10.28% 1.54% 36.16% 1.01%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2015 年 12 月 31 日) 348.26% 1.54% 188.80% 1.22% 159.46% 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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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总 值 是指 购 买的各 类 证 券及 票 据价 值 、银行 存 款 本息 和 基金 应 收的申 购 基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价 值总 和。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2、 清算备 付金 及其 应收 利息 ; 3、 根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证 金; 4、 应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应收申 购款 ; 6、 股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7、 债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和 应计利 息; 8、 权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9、 其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10 、 其他资 产等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 金 以基 金 托管 人 的名义 开 立 资金 结 算账 户 和托管 专 户 用于 基 金的 资 金结算 业 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 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 金证券账 户、以“中银收益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 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 报中国人 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 机 构和基金 份额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 分 1、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2、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 财 产 和收益 ,归 入基 金财 产。 3、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 原 因 进行清 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其 清算 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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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 不 同基金 财产 的债 权债 务, 不得相 互抵 销。 5、 非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行 。 6、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按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收取管 理费 、 托 管费 及 其 他 费用。 7、 除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 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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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基金资 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 金 资 产估 值 的目 的 是客观 、 准 确地 反 映基 金 资产是 否 保 值、 增 值, 依 据经基 金 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 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 格的基 础。 (二)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估 值 日为 相 关的证 券 交 易场 所 的正 常 营业日 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 规定需 要 对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 估值程序 基 金 日 常估 值 由基 金 管理人 进 行 。基 金 管理 人 完成估 值 后 ,将 估 值结 果 加盖业 务 公章以 书面 形式 加密 传真 至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 规定 的 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 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 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 结果上加 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 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 时进行 。 (五) 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 券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 第 63 页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存 在活跃 市场 的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交 易所 上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 增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同 一股 票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 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易 所 上市 的同一 股票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 权, 从配股 除权 日起 到配 股确 认日止 ,如 果收盘价 高于 配股价 ,按 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的 差额 估值 。收 盘价 等于或 低于 配股 价, 则估 值为零 。 4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品 种,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根 据《 基金法 》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因 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 关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 平等 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 外予以 公布 。 (六)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和估 值错误的处理 两类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均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 当估 值 或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 实际 发生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纠 正, 并及 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 损失进 一步 扩大 。当 错误 达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报中 国证 监 第 64 页


会 备案 ; 当估 值错 误偏 差 达到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公 告 , 并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因基 金估 值错 误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 的, 应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管 理人 对 不应由 其承 担的 责任 ,有 权向责 任方 追偿 。 关于差 错处 理, 《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代理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 身的 原因造 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责任 方应当 对由 于 该差错 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 损方” )按 下述 “差 错处理 原则 ”给 予赔 偿承 担赔 偿 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 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无法预 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拒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 不 可 抗 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 已发 生,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时, 差错 责任 方应及 时协 调各方, 及时 进行更 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费 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正 已产 生 的差错 ,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 错责 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 错已得 到更 正。 (2) 差错 的责 任方对 可能导 致有 关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 损失负责 ,并 且仅对 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 错而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但差错责 任方 仍应对 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 于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造 成其 他 当 事人的 利益损 失( “受损方 ” ) ,则 差错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 金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 获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 已经 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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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差错 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 造成基 金资 产损失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原 因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除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的 第三 方 造成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并 拒绝进 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行 政法规 、 《基金 合 同 》 或 其他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 偿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出 现差 错责 任方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 生的费 用和 遭受 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 错发生 的原 因确定差 错的 责任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5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处理 ; 2、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 现 第 66 页


该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 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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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基金的 收益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 金 收 益包 括 :基 金 投资所 得 红 利、 股 息、 债 券利息 、 票 据投 资 收益 、 买卖证 券 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 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 约计入收 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件 的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 益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6 次 , 全 年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年度 可供分 配收 益 的 30% , 若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2、 本基 金A 类 份额 类别 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 , 投 资 人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权 益 登 记 日 除 权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 者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 H 类 份额 类别 收益 分配 方 式为现 金分 红 , 待 条件 成 熟后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为 H 类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通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届 时基 金管 理人 将进 行公告 ; 3、 基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4、 基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上 一年度 亏损 后, 才可 进行 当年收 益分 配; 5、 基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额 净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6、 本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一基 金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 7、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方案 中 应载明 基 金 净收 益 、基 金 收益分 配 对 象、 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 额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提 前 2 个 工 作日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 的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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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 利 分 配时 所 发生 的 银行转 账 或 其他 手 续费 用 由投资 者 自 行承 担 。当 投 资者的 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 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可 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权 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 计算 方法 ,依 照中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有关 业务 规定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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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信 息披露 费用 ; 4、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相 关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6、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销售服 务费(依 据基 金合 同 及中国 证监 会届 时有 效的 相关规 定收 取) ; 8、 银行汇 划费 用;


9、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10 、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年 费 率计提 。 管 理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1.5%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 付 的基 金管 理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费 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 至每 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由基 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假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5 ‰ 的 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 计 算 方法 如下: H = E× 2.5 ‰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支付 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费 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 至每 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由基 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基 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 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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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 ( 一 ) 基 金费 用的种类 中第 3-7 项 费用 由基 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 额列入 当期 费用,从 基金 财 产中支 付。 3、 本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销 售 服 务费 是 指基 金 管理人 根 据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及届 时 有 效的 相 关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从开放式基金财产中 计提的一定比例的费用, 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基金的营 销费用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务 费等 。 本 基 金 销售 服 务费 的 收取, 将 按 照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由 基 金管 理 人选 取 适当的 时 机 (但 应于 中国 证监 会发 布有关 收取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费用 的通 知后 ) , 至少 提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公 告后 正式 执行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的 年费 率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 ( 如果 前述 费率 标准 上 限高 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 费率标准上限的,取前述 费率上限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费率 标准上 限孰 低执 行) , 具体 费率水 平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 最新 的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或 基 金 管理人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的公告。本基金的销售 服务费用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的 比例不 低于 总额 的 25% ( 如果前 述比 例下 限低 于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相关 比例 下限 的 , 取前述 比例 下限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比例 下限 孰高 执行) 。 本 基 金 正式 收 取销 售 服务费 后 , 在 通 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 的 销售 服 务费 按 前一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年 费率 计算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N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销售 服 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N 为基金管理人根据证 监会的相关规 定、基金合同的约定、招 募说明书或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或基 金管理人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的公告确定的本基金 的销售服 务费年 费率 。 销售服 务费 自基 金管 理人 公告的 正式 收取 日起 , 每 日计算 ,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基 金 管 理人 依 据基 金 合同及 届 时 有效 的 有关 法 律法规 公 告 收取 基 金销 售 服务费 或 酌情降 低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的,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4、 转换费 : 在 条件 成熟, 允 许基金 转换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理 人将 另行 公告 基金 转换费 的费 率水 平、 计算 公式、 收取 方式 和使 用方 式。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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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 项发生 的费 用; 3、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费 用, 包 括但 不限 于验 资费 、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 信 息 披 露费用 等费 用; 4、 其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 得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四) 费 用调整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 一 致后 , 可根 据 基金发 展 情 况调 整 基金 管 理费率 或 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 费率等相关费率。调高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率或基金 销售费率等费,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 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 迟于新的 费率实 施日 前 2 个工 作日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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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 2、 基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年 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 年 度按如 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生 效少 于 3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账 本位币 ,以 人民 币元 为记 账单位 ; 4、 会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会 计制度 ; 5、 本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 6、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各自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 计 核 算,按 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 基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管 理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以 书 面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独 立的具 有证 券从 业资 格 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行 审计 。 2、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基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须经 基 金 托 管人 ( 或基 金管 理人 ) 同 意,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在2 个 工作日 内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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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括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人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按照 法 律 法规 和 中国 证 监会的 规 定 披露 基 金信 息 ,并保 证 所披露 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本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当 在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时间内 , 将 应予 披 露的 基 金信息 通 过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2、 对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测 ; 3、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4、 诋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 5、 登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或 者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恭 维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四) 本 基 金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 应采 用 中 文文 本。 如 同时 采用 外 文 文本 的, 基 金信 息披 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 同、基 金托 管协 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前 , 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 当将基 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 限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 说 明 基金认 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 金产 品 特性 、 风 险揭 示、 信息 披 露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内容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第 74 页


结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基 金管 理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2) 基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法 律文 件。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 活动 中的 权利 、义 务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2、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就 基 金份额 发 售 的具 体 事宜 编 制基金 份 额 发售 公 告, 并 在披露 招 募说明 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 3、 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基 金合同 生 效 的次 日 在指 定 报刊和 网 站 上登 载 基金 合 同生效 公 告。 4、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 基 金份 额 申购 或 者赎回 前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 开 始 办理 基 金份 额 申购或 者 赎 回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每个 开 放日 的 次日, 通 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 计净值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公 告 半年度 和 年 度最 后 一个 市 场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 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5、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 募说 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 件 上载 明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 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 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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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分别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 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 式。 7、 临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 款 所 称重 大 事件 , 是指可 能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权益 或 者 基金 份 额的 价 格产生 重 大影响 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 2) 终止基 金合 同; 3)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 更; 6)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发 生变 更 ; 7) 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更 超 过 50 %; 10)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30%; 11) 涉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 产、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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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变 更; 17)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基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 五; 18) 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0) 基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本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 回; 22) 本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 其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支付 ; 24) 本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 回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26)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8、 澄清公 告 在 基 金 合同 存 续期 限 内,任 何 公 共媒 体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 市 场上 流 传的 消 息可能 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并 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9、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定的 事 项 ,应 当 依法 报 国务院 证 券 监督 管 理机 构 核准或 者 备案, 并予 以公 告。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 公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依 法 自行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基 金 管理 人 、本 基 金托管 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 履行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 10 、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信 息。 11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还 应当 遵守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有 关规定 。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 建 立健 全 信息 披 露管理 制 度 ,指 定 专人 负 责管理 信 息披露 事务 。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披 露 基 金信 息 ,应 当 符合中 国 证 监会 相 关基 金 信息披 露 内容与 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按 照 相关法 律 法 规、 中 国证 监 会的规 定 和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 基 第 77 页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除 依 法 在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上 披 露 信息 外 ,还 可 以根据 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 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 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 露信息, 并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为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公开 披 露 的基 金 信息 出 具审计 报 告 、法 律 意见 书 的专业 机 构,应 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金合 同终 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 与查 阅 招 募 说 明书 公 布后 , 应当分 别 置 备于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份 额发售 机 构的住 所,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基 金 定 期报 告 公布 后 ,应当 分 别 置备 于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复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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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风险揭 示 (一) 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价 格 因受 各 种因素 的 影 响而 引 起的 波 动,将 对 基 金资 产 产生 潜 在风险 , 主要包 括: 1、 政策风 险 因 国 家 宏观 政 策( 如 货币政 策 、 财政 政 策、 行 业政策 、 地 区发 展 政策 等 )发生 变 化,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风 险。 目 前 国 家对 个 人买 卖 基金差 价 收 入、 基 金分 红 暂不征 收 所 得税 , 基金 投 资国债 的 利息收入也暂不征收所得 税;对企业和个人买卖基 金的交易暂不征收印花税 。如果这 些政策出现不利于基金投 资人的调整,将构成本基 金的政策风险。另外,如 果国家对 同业存款利率下调,会使 基金的现金投资部分的收 益减少,也是本基金面临 的政策风 险之一 。 2、 经济周 期风 险 随 经 济 运行 的 周期 性 变化, 各 个 行业 和 证券 市 场的收 益 水 平也 呈 周期 性 变化。 基 金投资 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而 导致 风险 。 同时 , 经 济周 期影 响资 金 市场的 走势 , 给本 基金 的 固定收 益投 资带 来一 定的 风 险。


3、 利率风 险 金 融 市 场利 率 的波 动 会导致 证 券 市场 价 格和 收 益率的 变 动 ,及 影 响企 业 的融资 成 本和利 润。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和股 票,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 再投资 风险 债 券 偿 付本 息 后以 及 回购到 期 后 的再 投 资获 得 的收益 取 决 于再 投 资时 的 利率水 平 和再投资的策略。当利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 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 入进行再 投资时 ,将 获得 较少 的收 益率。 5、 信用风 险 当 基 金 持有 的 债券 、 票据的 发 行 人违 约 ,不 按 时偿付 本 金 或利 息 时, 将 直接导 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产 生信 用风险 。 另外 , 回 购交 易 中由于 融资 方 ( 正回 购方 ) 违约 到 期无法 及时 支付 回 购 利息 ,也将 会对 基金 资产 造成 损失。 6、 上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 市 公 司的 经 营 状况受多种 因 素 影响 , 如管 理 能力、 财 务 状况 、 市场 前 景、行 业 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 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 变化。基金可以通过投资 多样化来 分散这 种非 系统 风险 ,但 不能完 全规 避。 (二) 流动性风险 本 基 金 属于 开 放式 基 金,在 基 金 的开 放 日, 本 基金的 管 理 人都 有 义务 根 据本招 募 第 79 页


说明书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和赎回。由于我国证券市 场波动性大,在市场下跌 时经常出 现交易 量急 剧减 少的 情况 , 如果 在这 时出 现较 大数 额赎回 申请 , 则 基金 资产 变现困 难 , 基金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 (三) 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理 运 作过 程 中,管 理 人 的知 识 、技 能 、经验 、 判 断等 主 观因 素 会影响 其 对相关 信息 和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四) 操作或技术风险 1) 技术因 素而 产生 的风 险, 如基金 在交 易时 所采 用的 电脑系 统可 能因 突发 性 事 件 或不可 抗原 因出 现故 障, 由此给 基金 投资 带来 风险 。 2) 因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险 , 如基 金经 理违 反职 业操 守的道 德风 险, 以及 因 内 幕 交易、 欺诈 等行 为产 生的 违规风 险。 (五) 制度性风险 中 国 经 济体 制 、政 治 体制的 改 革 和发 展 、经 济 结构的 调 整 、对 外 开放 的 日益加 强 等制度 性变 迁, 带来 特定 的市场 风险 ,如 : 1) 政府的 宏观 经济 政策 的指 引和向 导作 用; 2) 行业、 企业 发展 受宏 观政 策、产 业政 策的 制约 ; 3) 行业发 展的 明显 的周 期性 。 (六) 新兴证券市场风险 中国作 为新 兴证 券市 场, 具有以 下新 兴市 场所 共有 的风险 : 1) 流动性 风险 : 总 市值 、 交 易量等 相对 较小 , 市 场深 度相对 较弱 , 证 券市 场 的 流 动性相 对不 足; 2) 规避风 险难 度较 大: 投资 工具单 一, 缺乏 对冲 、 衍 生品种 等避 险工 具, 在 市 场 下跌时 ,规 避风 险的 操作 空间有 限; 3) 上市公 司的 公司 治理 结构 有待进 一步 完善 ; 4) 统计数 据、 财务 数据 、信 息披露 的可 信度 有待 进一 步提高 。 (七) 投资理念实施风险 1)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策 略主要 基于 股息 回报 进行 选股 , 所选 出 股 票 的 业绩 表 现 不 一定能 持续 领先 于市 场平 均水平 ,存 在投 资风 格风 险。 2) 企业盈 利及 分红 风险 。 企 业增长 具有 周期 性, 所投 资的股 票可 能出 现增 长 高 潮 或增长 低潮 的情 况。 在企 业盈利 萎缩 时, 也可 能同 时影响 企业 的现 金流 及 分 红 政策。 (八) 其他风险 战 争 、 自然 灾 害等 不 可抗力 因 素 的出 现 ,将 会 严重影 响 证 券市 场 的运 行 ,可能 导 第 80 页


致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金 融 市 场危 机 、行 业 竞争、 代 理 商违 约 、托 管 行 、基 金 托 管人 违 约等 超 出基金 管 理人自 身直 接控 制能 力之 外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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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基金合 同的终止与基金财 产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的 ; 2、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 金 托 管人承 接的 ; 3、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 4、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出 现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 金 清 算。 2、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 对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 行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变 现; (4) 制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 请 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律 意见 书; (6) 将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7)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三)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 组 在进 行 基金 清 算过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 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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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各类别份额净值和资产净值计算各类份额在剩余财产 中的应 计比 例, 在此 基础 上, 按 每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占 该类 基金份 额的 比例 对该 类基 金财产 可供 分配 的清 算剩 余资产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五)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在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财 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 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并 由律 师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六)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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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 基金合 同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 务 1、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 金;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同 》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 金财产 ; 3) 依照 《 基金 合同 》 收 取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 其 他 费用; 4) 销售基 金份 额; 5)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6) 依据 《 基金 合同 》 及 有关 法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 了 《基金 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7)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 换基 金销售 机构, 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构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并获 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费 用;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 法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方 案;


11)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与赎 回申 请;


12)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调 整开 放式 基金 业 务 规 则, 决 定和 调整 除托 管费 率和调 高管 理费 率之 外的 基金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 费 方 式;


13) 依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 益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 使 因 基金 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4)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行 融资 ;


15)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 其 他 法律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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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选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7)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 2)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3)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 方 式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4) 依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 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宜 ;如 认为 基金 销售 机构违 反《 基金 合同 》 、 基 金销售 与服 务代 理协 议及 国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 管 部 门,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 所 管 理的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6) 除依据 《基 金 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 符 合 《基金 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9)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11)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 向 他 人泄露 ;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 配 基 金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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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5)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6)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 17)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 投 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 开 资 料,并 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 条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 知 基 金托管 人; 20)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 托管 人 违 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 金 托 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 托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 务 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但因 第三 方过错 导致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到损 失,而 基金 管理 人首 先承 担了责 任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向第 三方 追 偿 ; 23)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 为;


24) 基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 能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同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 金 募 集期结 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 金认购 人; 25)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 26)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7)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务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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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 金 财 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 其 他 收入; 3)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 同 》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 者 的 利益; 4)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和 深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金 托管 人名 义开 立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 券交易 资金 清算 ; 6) 以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公 司开 设 银 行间 债 券托 管账 户 , 负责基 金 投资 债券 的后 台匹 配 及 资金的 清算 ; 7) 提议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8)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 的 熟 悉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 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 的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 及不 同的 基 金 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 账管 理 ,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名 册登 记、 账户 设置 、 资金 划拨 、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 立 ;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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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照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 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 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严 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 金 管 理人有 未执 行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当 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 了 适 当的措 施; 11) 按有关 规定 ,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2)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 款项; 15) 按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17)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 分 配 ; 18)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监管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19)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0)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 基 金管 理人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利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 22)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务 。 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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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 本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与 H 类基 金份 额由于赎回费归入基金财 产比例的差异导致基金份 额净值不同,而由于基金 份额净值 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 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 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也 将可能有 所不同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 据 《 基金 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包 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 决权 ;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8) 对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 法 提 起诉讼 ; 9)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 据 《 基金 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 义 务包 括但 不 限于: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 2) 缴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 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 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返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处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 6)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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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务 。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的合 法 授权 代 表共同 组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的合 法 授权 代 表共同 组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1、 召开事 由 (1) 当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 2)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基 金类 别 ; 7)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 8)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 9) 对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事项 ; 10)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 份额 10 % 以上 (含 10 %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2)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事项 。 (2) 以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2) 法律法 规允 许增 加的 基金 费用的 收取 ; 3) 在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范 围内调 低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赎 回费 率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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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 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6) 除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情 形。 2、 会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召 集; (2)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3)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 基金 托管 人 自 行召 集。 (4)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向 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而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扰 。 (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 集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 第 91 页


记日。 3、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 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40 天,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2) 会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事 程序; 3)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登 记日 ; 4)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达 时间和 地点 ; 5)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联 系电话 。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 由 会议 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 并 在会 议通 知 中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 议 的 召开 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 确 定, 但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必 须以现 场 开会方 式召 开。 (1) 现场开 会 。 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委 派代 表出 席,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或托 管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 现场 开会 同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 以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程 : 1) 亲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2) 经核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 的在权 利登 记日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 的 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50%(含50%) 。 (2) 通讯开 会 。 通 讯开 会系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 决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 在表决 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 通 讯 开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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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提 示性 公告 ; 2)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 公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 表 决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理 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面 表决 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含 50% ) ; 4)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符 合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5) 会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采 取 通 讯方 式 进行 表 决时, 除 非 在计 票 时有 充 分的相 反 证 据证 明 ,否 则 提交符 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 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 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 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5、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 事 内 容为 关 系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益 的 重大 事 项,如 《 基 金合 同 》的 重 大修改 、 决定终 止 《 基金 合同 》 、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 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 召集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 他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10% (含10% )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 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 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临时提 案,临 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日 至少 35 天前 提交 召 集人 并 由召 集人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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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 发 出召 集 会议 的 通知后 , 对 原有 提 案的 修 改应当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日 30 天前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条 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30 天 前公 告。 大 会召 集人应 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 行 审核: 1)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提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系 , 并 且不 超出 法 律 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 议 ; 对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 的, 不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 定 不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 进 行 解释和 说明 。 2)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决 定。 如将 提案 进 行 分 拆或合 并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人 同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变 更的 , 大 会主 持 人可 以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但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 会另有 要求 的除 外。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 会 在 现 场 开会 的 方式 下 ,首先 由 大 会主 持 人按 照 下列第 七 条 规定 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监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 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的 代表 , 在 基金 管理 人 授权代 表 未 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下 ,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 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 产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 第 94 页


的决议 的效 力。 2) 通讯开 会 在 通 讯 开会 的 情况 下 , 公告 会 议 通知 时 应当 同 时 公布 提 案 ,在 所 通知 的 表决截 止 日期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统计 全部有 效表 决, 在公 证机关 监督 下形 成决 议。 6、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决 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有 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 通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别决 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三 分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之二 ) 通 过方 可 做 出。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终 止 《 基金 合同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 有 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 取 通 讯方 式 进行 表 决时, 除 非 在计 票 时有 充 分的相 反 证 据证 明 ,提 交 符合会 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 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 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 案 或同 一 项提 案 内并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当 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7、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如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自行召 集 或 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选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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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 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 可 以在 宣 布 表 决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 票 人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 清点以 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4) 计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 以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 (2) 通讯开 会 在 通 讯 开会 的 情况 下 ,计票 方 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人授 权 的 两名 监 督员 在 基金托 管 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 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 人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 或者备 案。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决议 自 中 国证 监 会依 法 核准或 者 出 具无 异 议意 见 之日起 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9、本 基金 的香 港代 表或 香 港的销 售机 构可 作为 本基 金 H 类基 金份 额的 名义 持 有 人, 在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前 提下, 代 H 类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代 其行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决 权 , 或 代为 收集 H 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投票 并转 交 给 基金管 理人 等。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 1、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的 ; (2)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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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4)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2、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出 现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的 民事 活动 。 (4)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 对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 行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变 现; 4) 制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 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律 意见 书; 6) 将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7)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3、 清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 组 在进 行 基金 清 算过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 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金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各类别份额净值和资产净值计算各类份额在剩余财产 第 97 页


中的应 计比 例, 在此 基础 上, 按 每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占 该类 基金份 额的 比例 对该 类基 金财产 可供 分配 的清 算剩 余资产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 算 过 程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项 须 及 时公 告 ;基 金 财产清 算 报 告经 会 计师 事 务所审 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6、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 意, 因 《基金 合 同 》而 产 生的 或 与《基 金 合 同》 有 关的 一 切争议 , 如经友 好协 商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 易仲裁 委员 会根据 该会 当 时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 地点在 北京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约 束力 ,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 基 金 合同 》 可印 制 成册 , 供 投 资者 在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 销售 机构的 办 公场所 和营 业场所 查阅 ; 投资者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 《基金 合同 》复制 件或 复 印件, 但内 容应以 本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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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 托管协 议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白 志中 成立时 间:2004 年8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4]93 号 注册资 本: 壹亿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 营 范 围: 一 、基 金 管理业 务 ; 二、 发 起和 设 立基金 ; 三 、在 证 监会 批 准(如 果 需要获 得该 等批 准) 前提 下,从 事其 他中 国法 律许 可及股 东在 股东 会上 同意 的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 高 爽秋 2、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 称 “ 托管人 ” )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 准 设 立机 关 及批 准 设立文 号 : 国务 院 《关 于 中国人 民 银 行专 门 行使 中 央银行 职 能的决 定》 (国 发[1983]146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 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 理销售业 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 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 资基金清 第 99 页


算业务 ( 银证 转账 ) ; 保险 代理业 务 ; 代 理政 策性 银 行、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金 融 机构贷 款 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 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 金、企业 年金托 管业 务; 企业 年金 受托管 理服 务; 年金 账户 管理服 务; 开放 式基 金的 注册登 记 、 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贷款承诺;企业、个 人财务顾 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 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 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 及进口代 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外汇担保; 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 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 卡业务; 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 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 理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1)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 范 围、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具 有 良 好流 动 性的 金 融工具 , 包 括国 内 依法 发 行上市 的 股 票、 各 类有 价 债券以 及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 主要投资于具有稳定和良 好分红能 力的国内优质企业的股票 ,能够提供固定收益、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国债、企 业债、可 转债等,以及其他固定收 益产品。该部分股票和固 定收益产品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80% 。 本 基 金 不得 投 资于 相 关法律 、 法 规、 部 门规 章 及《基 金 合 同》 禁 止投 资 的投资 工 具。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1) 按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本 基金 的投 资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 股票资 产投 资比 例 为 30-90% ,债 券资 产比 例 为 0-65%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类 资产 比例 最低不 低 于 5% 。 基 金 托 管人 对 上述 投 资资产 配 置 比例 的 监督 与 检查自 本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满 六 个月开 始。 2)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 限 制 : ① 持有一 家上市 公 司的 股票 , 其市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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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本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共同 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 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③ 本基金 投资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产生 的权 证, 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的 总金 额, 不 超 过 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的 市值不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 ,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其它 权证 的投 资比 例 ,遵从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 相关规 定; ④ 本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⑤ 本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合 同》关 于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和 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⑥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 基 金 法》 及 其他 有 关法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 制 的, 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基金不 受上 述限 制 。 3) 法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调整期 限 由于证 券市 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 原因 导致 的投资 组合 不符 合 上 述约 定的比 例 , 不在 限制 之内 , 但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以达 到 规 定的 投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4)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 除 投 资 资产 配 置比 例 外,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的 投融资 比 例 的监 督 和检 查 自本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 止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3) 从事 可 能使 基金 承担 无限 责任的 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国 务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 股 票或债 券; 6) 买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价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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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当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 为 。 对上述 事项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 限制进 行监 督。 根 据 法 律法 规 有关 基 金禁止 从 事 的关 联 交易 的 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 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 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 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 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 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 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 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 及时更新 该名单 。名 单变 更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于 2 个 工作 日 内 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 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 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 程,基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若 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 与 关联 交 易名 单 中列示 的 关 联方 进 行法 律 法规禁 止 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 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 措施阻止 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 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 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基金 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 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 管人无法 阻止该 关联 交易 的发 生, 只能进 行结 算, 同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行 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控 制进 行监督 。 基 金 管 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 符 合法 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 的 银行 间 市场 交 易对手 的 名单, 并按 照审 慎的 风险 控 制原则 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 单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 认收 到该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应 定期 或 不 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 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 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 银行间市 场交易 对手 时须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申 请, 基金 托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 认 收 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 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 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 前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 照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 果 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与不 在 名单 内 的银行 间 市 场交 易 对手 进 行交易 ,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 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 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 金资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发生 此种 情形 时, 托管人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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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交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市 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 约定 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 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 于信 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 基金管 理人 与交 易对 手重 新确定 交易 方式 , 经 提醒 后 仍未改 正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3) 基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易 的核 心交 易对 手为 中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银 行 、 中国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和 交通 银行 ,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 致 后, 可 以根 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 单。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 控 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在 与核心 交易 对手 以外 的交 易对手 进行 交易 时, 如 基 金 管理人 未按 照本 协议 约定 的风险 控制 原则 和流 程, 或未按 照交 易对 手名 单 或 该 名单中 约定 各交 易 对 手所 适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进行 交易,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 信 风 险引起 的损 失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其后 有权 要求 相关责 任人 进行 赔偿 。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 遵循了 上述 监督 流程 , 则 对于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 风 险 引起的 损失 ,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6)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选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本 基 金 投资 银 行存 款 的信用 风 险 主要 包 括存 款 银行的 信 用 等级 、 存款 银 行的支 付 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 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 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 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 款银行以 外的银 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 款银行 信 用 风险 而造 成的 损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赔偿 , 之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 在运作 过程 中遵 循上 述监 督流程 , 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 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 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可以 根据 当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 存款银 行名 单进 行调 整。 2、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 收 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 监 督 和核查 。 3、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及 其他 运作 违反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 基 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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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限 期 内,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随 时 对通 知 事项 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 金 管理 人 改正。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 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 资者遭受 的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基 金 合同》 约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依 据 交易 程 序已 经 生效的 投 资 指令 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 管 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和协 助 基 金托 管 人的 监 督和核 查 , 必须 在 规定 时 间内答 复 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 制度等 。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为 , 应立即 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 同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 管 理人 无 正当 理 由,拒 绝 、 阻挠 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本 协 议规 定 行使 监 督权, 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 管人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核查 基 金 管 理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履 行 托 管职 责 情况 进 行核查 , 核 查事 项 包括 但 不限于 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 信息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基 金 管 理人 发 现基 金 托管人 擅 自 挪用 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 金 财产 实 行分 账 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 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 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 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 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要求基 金托管人赔偿基金 因此所遭 受的损 失。 基 金 管 理人 发 现基 金 托管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为 , 应立即 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和 银行业 监 第 104 页


督管理 机构 ,同 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 托 管人 应 积极 配 合基金 管 理 人的 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 不 限于 : 提交 相 关资料 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 基 金 托 管人 无 正当 理 由,拒 绝 、 阻挠 基 金管 理 人根据 本 协 议规 定 行使 监 督权, 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 理人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财产保管 1、 基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2)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当 指令 , 不 得自 行运 用、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产 。 (3)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4) 基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 业 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对于因 基金 认 ( 申) 购、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财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托 管人处 的, 托管 人应 及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责 任。 2、 募集资 金的 验证 募 集 期 内销 售 机构 按 销售与 服 务 代理 协 议的 约 定,将 认 购 资金 划 入基 金 管理人 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开设的中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 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 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 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 有从事 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 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验资 完成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 集 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 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 确认文 件。 若 基 金 募集 期 限届 满 ,未能 达 到 基金 合 同生 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 理人 按 规定办 理 第 105 页


退款事 宜。 3、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 金 托 管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 在其 营 业机 构 开设资 产 托 管专 户 ,保 管 基金的 银 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 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 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 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 理由基金 托管人 承担 。本 基金 的一 切货币 收支 活动 ,均 需通 过该资 产托 管专 户进 行。 资 产 托 管专 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限 于满 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 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 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 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资 产 托管 专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 《 银行 账 户管 理办 法 》 、 《 现 金管 理 条例 》 、 《中 国人 民 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 《关于大额 现金支付管理 的通知》 、 《支付 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 他规定 。 4、 基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易 资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基 金 托 管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和 本 基 金联 名 的方 式 在中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公司上 海 分公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 券账户 。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 开立 基金 证券 交易资 金账 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基 金 证 券账 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限 于满 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 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 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5、 债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管理 人 负 责以 基 金的 名 义申请 并 取 得进 入 全国 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 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 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基金 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金 的清 算。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一 起 负责 为 基金 对 外签订 全 国 银行 间 国债 市 场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 6、 其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 本 托 管协 议 订立 日 之后, 本 基 金被 允 许从 事 符合法 律 法 规规 定 和基 金 合同约 定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 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 按有关规 第 106 页


则使用 并管 理。 7、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 金 财 产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证 券 由 基金 托 管人 存 放于托 管 银 行的 保 管库 ; 其中实 物 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 圳分 公司 或票 据 营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托 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 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 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 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 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 对托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8、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 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 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 签署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通 过 专人 送达 、 挂 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 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 门 15 年以 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 核算 1、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A 类份 额与H 类 份额 分别 估 值, 本基金每个估值日分别计 算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按规定公布。某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 第5 位 四舍 五入 。 基 金 管 理人 应每 工 作日 对基 金 资 产估 值。 估 值原 则应 符 合 《基 金合 同 》 、 《证券 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 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 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基 金 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 基金会 计 核 算的 义 务由 基 金管理 人 承 担。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 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 管理 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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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1) 估值对 象 基金的 估值 对象 为基 金所 拥有的 股票 、债 券、 权证 和银行 存款 本息 等资 产。 (2) 估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市流通 的有 价证 券的 估值 A、 上市 流通 的股 票, 以其 估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B、在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流 通 的债券 ,按 如下 估值 方式 处理: 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按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按最 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C、已 上市 流通 的权 证,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处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 券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A、 送 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增发新 股 , 按 估值 日在 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B、首 次公 开发 行的 股票 , 按成本 估值 ; C、未 上市 的债 券按 成本 估 值。 D、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权证 或者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权 证, 例如 权证 发行 至上 市 日之 间、权 证停 牌日 等情 况, 可应 用 B-S 模型 等估 值技 术确定 其公 允价 值。 3)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按成 本估值 。 4) 配股权 证, 从配 股除 权日 起到配 股确 认日 止, 如果 收盘价 高于 配股 价, 按 收 盘 价高于 配股 价的 差额 估值 。收盘 价等 于或 低于 配股 价,则 估值 为零 。 5) 债券利 息收 入、 存款 利息 收入、 买入 返售 证券 收入 等固定 收益 的确 认采 用 权 责 发生制 原则 。 6)


股利 收入 的确 认采 用权 责 发生制 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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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在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如采 用本 项 第 1) -6 )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 用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 是,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与 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如: 银行 间债 券估 值 如 遇 特殊情 况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综 合考 虑成 本价 、 收 益率 曲线 等因 素 确 定的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8)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 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应及 时改 正,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对基金 或基 金持 有人 造成 损害的 , 按各 自应 承 担 的 责 任对基 金或 基金 持有 人进 行赔偿 。 法 律法规 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 的,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 事项,按 国家最新 规 定估值 。 3、 估值差 错处 理 因 基金估 值错误给 投资者造 成损失 的应先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基金管 理人对不 应 由其承 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过错人 追偿 。 当 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已 由基金 托管人复 核确认后 公 告的, 由此 造成 的投 资者 或基金 的损 失, 应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赔 偿金,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 由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各自承 担相 应的责 任。 由 于一方 当事人提 供的信息 错误, 另一方当 事人在采 取了必 要合理的 措施后仍 不 能发现 该错 误 , 进 而导 致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资 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错误造 成投 资者或 基金 的损 失, 以及 由此造 成以 后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顺 延错 误而引 起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事 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 于证券 交易所及 其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误, 或由于 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当 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与基金托 管人的计 算结果 不一致时 ,相关各 方 应本着 勤勉 尽责 的态 度重 新计算 核对 , 如 果最 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第 109 页


算结果 为准 对外 公布 ,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以 及因 该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顺 延错误 而引 起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赔偿 责任 ,基 金托 管人 不负赔 偿责 任。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保 管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须 分别妥 善保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包 括基金合 同 生效日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益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名称 和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于 香港地 区实 行基 金名 义持 有人制 度, 因此H 类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的内容 显示 为H 类基 金份 额名义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由基金 的注册 登记人编 制,由基 金的注 册登记人 和基金管 理 人共同 保管 。保 管方 式可 以采用 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管 期限 为永 久保 存。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及 时向基金 托管人 提交下列 日期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基金 合 同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内 容必 须包 括持 有人的 名称 和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其中 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等 涉及 到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 金托管 人以电子 版形式妥 善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并 定期刻成 光盘备份 , 保存期 限 为 15 年。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密 义务 。 若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由于自 身原因无 法妥善保 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应 按有关 法 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七) 争议解决方式 相 关各方 当事人同 意,因本 协议而 产生的或 与本协议 有关的 一切争议 ,除经友 好 协商可 以解 决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裁 的地 点在 北 京,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 并对相 关各 方均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各 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 继 续 忠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 《 基金 合同 》 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 义务 ,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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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 止 1、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的内 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 的托 管 协议, 其内容 不得 与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后生效 。 2、 基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金或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托 管人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依法 被宣 告破 产或 有其他 基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产 ; (3) 基金管 理人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依法 被宣 告破 产或 有其他 基金 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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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 金管理 人承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供一系 列的服务 。以下 是主要的 服务内容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料 寄送 1、 基 金投 资者 账单 : 自 2014 年 3 月 31 日 起,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定 制的 服务 形式 提供 基金对 账单 服务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在电 子对 账单 、 短信 对账 单以 及纸 质对 账单三 种形 式的对 账单 中选 择一 种,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选择 发送 。 电子对 账单 每月 1 日 发送 ,数据 截至 前一 个交 易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选择 按月 度、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 发送。 短信 对账 单每 月 1 日发送 , 数 据截 至前 一个 交易日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选择 按月度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发 送。 纸质 对账 单每 半年结 束后 15 个工作 日内 寄出 ,数 据截 至寄送 周期 最后 一个 交易 日,按 半年 度发 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以 下 方 式 办 理 定 制 :1 ) 拨 打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400-888-5566 语 音 自 助 修 改 或 转 人 工 服 务 ) 定 制 ;2 )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官 网 (www.bocim.com ) 点 击 “ 基金账 号查 询 ” 按 钮 , 进 入" 账 户信 息修 改" 栏目 进 行自助 定 制;3 ) 发 送 电子 邮 件 至 基金 管 理 人 客 户服 务 邮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 , 在 邮 件中注 明开 户证 件号 码、 姓名、 持有 基金 名称 及持 有金额 或份 额、E-mail 地 址、 手 机号 码 、定 制对 账单形 式( 电子 对账 单、 短信对 账单 、纸 质对 账单 ) 、 寄送 周期(月 度、 季 度、半 年度 、年 度) 。 如投资 者未 成功 定制 或主 动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本公 司 将不 向其 发送 对账 单。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二) 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 过定期 定额投资 服务计划 ,投资 者可以通 过固定的 渠道, 定期定额 申购基金 份 额。定 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三) 网上交易服务 投 资者可 通过销售 机构网站 办理申 购、赎回 等交易及 进行信 息查询。 投资者也 可 通 过 基金 管 理人 网上 直 销平 台 (网 址 :www.bocim.com ) 办理 开 户、 认购 、 申购 、 赎回 等业务 。投 资者 在选 用网 上交易 服务 之前 ,请 向相 关机构 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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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信息定制服务 投 资者可 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 网站、 客户服务 中心提交 信息定 制申请, 基金管理 人 通过电 子邮 件、 手机 短信 、传真 等定 期为 客户 发送 所定制 的信 息。 可定 制的 信息包 括: 基金份 额净 值 、 每 笔交 易 确认 、 每 月账 户信 息 、 公 司旗下 基金 定期 刊物 等 。 业务开 通时 间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五)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 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供 全 天 24 小时 基金 净 值信息 、 账户 交易 情况 、 基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 息查 询。 业务开 通的 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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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 其他事 项 (一) 基金专用交易业务单 元/交 易单元 1、 选 择使 用基 金专 用 交 易 业务单 元/ 交易 单元 的证 券 经营机 构的 选择 标准 和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证券 经营机 构, 选用 其专 用 交 易业务 单元/交 易单 元 供 本 基金 证券买 卖专 用, 选择 标准 为: (1) 实力 雄厚 ,信 誉良 好 ,注册 资本 不少 于 3 亿元 人民币 ; (2) 财务 状况 良好 ,各 项 财务指 标显 示公 司经 营状 况稳定 ; (3) 经营 行为 规范 ,最 近 一年未 因发 生重 大违 规行 为而受 到中 国证 监会 处罚 ; (4) 内部 管理 规范 、 严格 , 具 备健 全的 内控 制度 , 并能满 足基 金运 作高 度保 密的 要求; (5) 具 备基 金运 作所 需的 高效、 安全 的通 讯条件 , 交易设 施符 合代 理本 基金 进行 证券交 易的 需要 ,并 能为 本基金 提供 全面 的信 息服 务; (6) 研 究实 力较 强, 有 固 定的研 究机 构和 专门 的研 究人员 , 能 及时为 本基 金 提供 高质量 的咨 询服 务 , 包 括 宏观经 济报 告 、 行 业报 告 、 市 场走 向分 析 、 个 股分 析报告 及其 他专门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以上 标准 进行考 察后 确定 证券 经营 机构的 选择 。 2、 交 易业 务单 元/交 易单 元 租用 期限 及更 换方 式 交易业 务单 元/ 交易 单元 的 使用期 限遵 循基 金管 理人 与证券 经营 机构 的协 议约 定。 使用期 届满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各 证券 经营 机构 所提供 的各 类研 究报 告和 信息资 讯进 行综合 评价 ,包 括: (1) 提供 的研 究报 告质 量 和数量 ; (2) 研究 报告 被基 金采 纳 的情况 ; (3) 因采 纳其 报告 而为 基 金运作 带来 的直 接效 益和 间接效 益; (4) 因采 纳其 报告 而为 基 金运作 避免 或减 少的 损失 ; (5) 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课 题,证 券经 营机 构提 供的 研究论 文质 量; (6) 开放 证券 经营 机构 资 料库的 情况 ; (7) 其他 可评 价的 量化 标 准。 根 据上述 综合评价 的结果进 行排名 。在这一 过程中, 管理人 不但对已 使用 交易 业 务 单元/交 易单 元 的 证券经营 机构 进行 排名, 同时 亦关 注并 接受 其他证 券经 营机 构的 研 第 114 页


究报告 和信 息资 讯, 为 使 用期届 满后 的交 易业 务单 元/交 易单 元 更 换作 准备 。 若 证券经 营机构所 提供的研 究报告 及其他信 息服务不 符合要 求,基 金 管理人有 权 提前终 止租 用其 交易 业务 单元/ 交易 单元 。 3、交 易业 务单 元/交 易单 元 运作 方式 根 据中国 证监会《 关于加强 证券投 资基金监 管有关问 题的通 知》中关 于“每只 基 金通过 任何 一家 证券 经营 机构买 卖证 券的 年成 交量 , 不超 过该 基金 买卖 证券 年总成 交量 的 30% ”的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将 结合 各证 券经 营机 构提供 研究 报告 及信 息服 务的质 量, 分配基 金在 各席 位买 卖证 券的交 易量 。 4、 其 他事 宜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有 关规 定, 在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年 度报告 中将 所选 择的 证券 经营 机 构的有 关情 况、 基金 通过 该证券 经营 机构 买卖 证券 的成交 量、 支付 的佣 金等 予以披 露, 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二) 相关基金公告 1. 2015 年 10 月 20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开 通中 国银 行卡快 捷支付 网上 直销 定期 定额 申购业 务并 实施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 2. 2015 年 10 月 24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收 益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第 3 季 度报告 》 3. 2015 年 10 月 28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电 子直 销平 台开通 通联快 捷支 付业 务并 实施 申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4. 2015 年 11 月 6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调整 中国 银行借 记 卡网上 直销 认、 申购 费率 的公告 》











5. 2015 年 11 月 12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估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


2015 年 11 月 25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收益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3 号) 》 6. 2015 年 11 月 25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收益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摘要(2015 年第 3 号) 》 7. 2015 年 11 月 26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基 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估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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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015 年 11 月 28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估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9. 2015 年 12 月 8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副总 经理 变更事 宜 的公告 》 10. 2015 年 12 月 22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估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11.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调 整开 放时 间的提 示性 公告 》 12. 2016 年 1 月 4 日本 基金 管 理人刊 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受指 数熔 断影 响暂停 旗下部 分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金 申购 、赎 回、 转换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的 公告》 13. 2016 年 1 月 4 日本 基金 管 理人刊 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在国 信证 券调 整基金 定期定 额申 购限 额的 公告 》 14. 2016 年 1 月 6 日本 基金 管 理人刊 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深交 所场 内基金 在指数 熔断 期间 暂停 申购 赎回业 务的 提示 性公 告》 15. 2016 年 1 月 7 日本 基金 管 理人刊 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受指 数熔 断影 响暂停 旗下部 分公 募基 金申 购、 赎回、 转换 、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的 公告 》 16. 2016 年 1 月 8 日本 基金 管 理人 刊 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估值方 法变更 的提 示性 公告 》 17. 2016 年 1 月 14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收 益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分 红公 告》 18. 2016 年 1 月 22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收益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5 年第 4 季度 报告》 19. 2016 年 1 月 27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估 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 20. 2016 年 2 月 26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估 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 21. 2016 年 3 月 10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在中 国银 行调整 基 金定期 定额 申购 限额 的公 告 》 22. 2016 年 3 月 19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估 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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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2016 年 3 月 25 日 本基 金管 理人刊 登 《 中银 收益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 年度 报告 》 24. 2016 年 3 月 25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收益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5 年 年 度报告 (摘要 ) 》 25. 2016 年 4 月 21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收益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6 年第 1 季度 报告》 26. 2016 年 4 月 29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调整 电子 直销平 台 中国银 行借 记卡 定期 定额 申购费 率的 公告 》 27. 2016 年 5 月 10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估 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 投资者 可通 过《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bocim.com 查阅上述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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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 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 本 招募说 明书在编 制完成后 ,通过 基金管理 人网站、 指定信 息披露报 纸公布, 投 资者可 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 查阅, 也可 到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支付 工本 费后 , 在 合理的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保证文 本的内容 与所公告 的内容 完全一致 。投资者 按 上述方 式所 获得 的文 件或 其复印 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保 证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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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 、 备查文 件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 金募 集的文件 (二) 《中银收益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中银收益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关于申请募集中银收 益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法律 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 批件 、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 批件 、营业执照 以 上各项 文件存放 于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处,投 资人可 到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 所在 地,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在 合理 时间 内 取 得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6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