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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宏利增利(001568)

泰达宏利增利: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1 
 
 
 
 
泰 达 宏 利 增利 灵 活 配 置定 期 开 放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 泰达宏利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2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 于2015 年5月21日经中 国证监 会证 监许可[2015]945号文 注册 ,并于
2016 年5 月17 日获得 中国证监会证券 基金机构 监管部关于同 意延期募 集备案的回
函(机构部函[2016]1065 号) 。 
本基金 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
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 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等信
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 
目录 
第 1 部分 绪言 ................................................................................................................. 1-1 
第 2 部分 释义 ................................................................................................................. 2-1 
第 3 部分 基金管理 人 ..................................................................................................... 3-1 
第 4 部分 基金托管 人 ..................................................................................................... 4-1 
第 5 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 ................................................................................................. 5-1 
第 6 部分 基金的募 集 ..................................................................................................... 6-1 
第 7 部分 基金合同 的生效 ............................................................................................. 7-1 
第 8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 8-1 
第 9 部分 基金的投 资 ..................................................................................................... 9-1 
第 10 部分 基金的财 产 ................................................................................................... 10-1 
第 11 部分 基金资产 的估值 ........................................................................................... 11-1 
第 12 部分 基金的收 益与分 配 ....................................................................................... 12-1 
第 13 部分 基金费用 与税收 ........................................................................................... 13-1 
第 14 部分 基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14-1 
第 15 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 15-1 
第 16 部分 风险揭示 ....................................................................................................... 16-1 
第 17 部分 基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 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 17-1 
第 18 部分 基金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18-1 
第 19 部分 基金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 ........................................................................... 19-1 
第 20 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服 务 ........................................................................... 20-1 
第 21 部分 其他应披 露事项 ........................................................................................... 21-1 
第 22 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 及查阅 方 式 ....................................................................... 22-1 
第 23 部分 备查文件 ....................................................................................................... 23-1 
 
 1-1 
第1 部分 绪言 
《泰达宏 利增利 灵活配 置定期开 放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以下
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法》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泰达宏利增利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是 根据本 招募说明 书所载 明的资 料申请募 集的。 本基金 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 称“中 国证监 会” )注 册。基 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合同 当事人 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 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基
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1 
第2 部分 释义 
在《 泰达宏利增利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招募说 明书 或 本招 募说明书 :指《 泰达宏 利增利灵 活配置 定期开 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 、基金或本基金:指 泰达宏利增利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 、基金管理人:指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 同 :指 《 泰 达宏利增 利灵活 配置定 期开放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泰达宏 利增利 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7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指 《泰 达宏利 增利灵 活配置定 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 的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2 12 、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中国证监会:指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 行 业监 督 管理 机构 : 指 中国 人 民银 行 和/ 或 中国 银 行业 监 督管理 委 员 会 15 、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构投资者: 指依 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售机构: 指 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 登记机构: 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泰达宏利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金账户: 指登记 机构 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2-3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金交易账户: 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 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 存续期:指基金合 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 工作日:指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 、 定期开放: 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 封闭期与封闭 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35 、 封闭期: 指本基金 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 的首日(不含该日)之间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 本基金在封闭期 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亦不上市交易 36 、 开放期: 指本基金 开放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期间。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 结束之后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十八个月开放一次,每次开放期为 5 至 10 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 所在月份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月份在后续每十八个日历月中最后一个日历月, 每个开放期为当月最后 5 至 10 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 期开始前 2 日进行公告。 如在封闭期结束后或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的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到满足开放期2-4 的时间要求 37 、 开放日:指为投资 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 开放时间:指开放 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 《业务规则 》 :指 《 泰达宏利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 投 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书的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 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7 、 元:指人民币元 48 、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 基金资产净值:指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5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 指定媒介: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4 、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 事件 3-1 第3 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2 年 6 月 6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 弓劲梅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10-66577808 信息披露 联系人: 陈沛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51 %; 宏利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 公司:49%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湘财荷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2 年 6 月, 是中国首批 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截至 目前, 公司管理 着包括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系列基 金、 泰达宏利行业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 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 利首选企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泰达宏利市值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泰达宏利聚利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泰达 宏利中证 5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逆向策略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 利 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泰达 宏利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泰达宏 利转型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泰达宏利改革 动力量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3-2 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复兴伟业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 达宏利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泰达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基 金、 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同顺 大数据量化优选灵活配置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多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在内的 三十多只证券投资基金。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弓劲梅女士, 董事长。 拥有天津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 曾担任天津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 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 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 (集团) 有限公司融资与风险管理部 副部长。现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部长。 刘建先生,董事。先后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天津财经学院,获法学学士、 经济学硕士学位。 1988 年至 2001 年任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部副 处长;2001 年至 2003 年任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资金清算 中心负 责人;2003 年至 2014 年任中银国 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业务部董事总经理。2014 年 10 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 4 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15 年 8 月 起任公司总经理。 杨雪屏女士, 董事。 拥有 天津大学工科学士和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硕士学位。 1995 年至 2003 年曾在 天津青年报社、 经济观察报社、 滨海时报社等报社担任记 者及编辑;2003 年至 2012 年就职于天津泰达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秘书科; 自 2012 年至今就职于 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担任资产管理 部高级项目经理,现任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孙泉先生, 董事。 拥 有 天津南开大学经济学学士和经济学硕士学位及美国芝 加哥罗斯福 大学工商 管 理硕士学位 。1988 年任职于天津 开发区信 托 投资公司, 负责信贷和 外汇管理 工 作;1989 年任职于天 津开发区管 理委员会 政 策研究室, 负责区域 发展、 国企改 革、对外 合作政 策的研 究和制定 工作;1997 年任职于天3-3 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企划部,负责企业发展战略研究和计划经营管理工作; 2001 年任职于天津泰 达投资控股 公司资产 管 理部,负责 泰达控股 重 组并购、资 源整合、 上市筹备和金融类、 实业类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 现任天津泰达投资控 股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 渤海产业基金 投资管理公司、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公司和 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职。 何达德先生, 董事。 毕 业于英国伦敦城市大学, 取得精算学荣誉理学士学位。 现为宏利行政副总裁及宏利人寿保险 (国际) 有限公司首席行政总监, 宏利资产 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首席行政总监, 负责宏利于香港的全线业务, 包括个人保 险、 雇员福利及财富管理等业务。 同时何先生分别为宏利人寿保险 (国际) 有限 公司及宏利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之董事。 现为澳大利亚精算学会及美国精 算学会会员, 在寿险及退休顾问工作方面拥有三十年的丰富经验, 其间担任多个 领导层要职。 任赛华女 士,董事。毕业于加拿大滑铁卢大学(University of Waterloo ) ,获 得数学学士学位,加拿大安大略省会计师公会之特许会计师。任女士于 2007 年 加盟宏利资产, 曾任首席行政事务总监, 现担任宏利资产亚洲区零售经销部主管。 早年任女士曾任职于亚洲和加拿大的著名国际投资银行、 会计事务所及省级退休 金委员会, 监管托管业务的销售及担任全球基金服务客户关系管理、 新业务发展 及会计等高级职务。2013 年6 月至2015 年4 月担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 杜汶高先生, 董事。 毕业于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 持有数学及管理科 学理学 士学位,现为宏利资产管理(亚洲)总裁兼亚洲区主管及宏利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 掌管亚洲及日本的投资事务, 专责管理宏利于区内不断壮大的资 产, 并确保公司的投资业务符合监管规定。 出任现职前, 杜先生掌管宏利于亚洲 区 (香港除外) 的投资 事务。2001 年至 2004 年, 负责波士顿领导机构息差产品 的开发工作。杜先生于 2001 年加入宏利, 之前任职于一家环球评级机构,曾获 派驻纽约、 伦敦及悉尼担任杠杆融资及资产担保证券等不同部门的主管, 拥有二 十多年的资本市场经验。 汪丁丁先生, 独立董事, 毕业于北京师范学院数学系, 中国科 学院数学力学 部理学硕士学位, 1990 年获夏威夷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 1984 年至 1998 年先后3-4 担任中国科学院系统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美国东西方中心人口研究所访问学 者、 博士后研究员、 香港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助理教授、 德国杜依斯堡大学经济 系客座教授、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副教授及美国夏威夷大学经济系访问教 授。 目前担任北京大学及浙江大学教授, 自 2007 年至今, 担任东北财 经大学 “社 会与行为”跨学科教育中心学术委员会主席兼主任。 周小明先生, 独立董事。 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 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 士学位、民 商法法学 博 士 学位。1990 年起先 后任职于浙 江大学、 中 国人民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曾担 任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 《基金法》 起草小组成 员、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目前担任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 所长、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清华大学法学院联合法律硕士导师、 中国信托 业协会培训与资格办公室副主任、 《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主编。 杜英华女士, 独立董事 , 任期始于 2014 年 6 月 20 日。 毕业于南开 大学法律 系, 获得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1992 年 10 月, 与其他合伙人共同发起设立 天津津华律师事务所,现任该律所副主任,正高级律师,具有 22 年 法律实务经 验。同时担任天津第五届律师协会理事、天津第六届律师协会监事。 何自力先生, 独立董事 , 1982 年毕业于南开大 学, 经济学博士。 1975 至1978 年, 于宁夏国营农场和工厂务农和做工;1982 年至1985 年, 于宁夏自治区党校 从事教学 和科研 工作;1988 年至今 任职于 南 开大学, 历任经 济学系 系主任、经 济学院副院长, 担任教授、 博士生导师; 兼任中国经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和秘书 长、天津经济学会副会长;2002 年 1 月至 7 月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 校作访问学者。 2 、监事会成员 许宁先生, 监事长。 毕业于南开大学, 经济学硕士。1991 年至 2008 年任职 于天津市劳 动和社会 保 障局;2008 年加入天 津市泰达国 际控股( 集 团)有限公 司,担任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综合办公室主任。 陈景涛先生, 监事。 拥有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商学学士、 麦考瑞大学应用金 融学硕士和 南澳大学 金 融学博士学 位。1998 年起先后就 职于渣打 银 行、巴克莱 资本、Baron Asset Management ;2005 年加入 宏利资产, 曾担任固定收益高级投3-5 资经理,现担任北亚投资负责人。 王泉先生,职工监事。管理学学士、经济学硕士。2002 年 3 月加入 泰达宏 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至今, 历任基金运营部基金会计、 基金运营部副总经理、 基金运营部总经理、 运营副总 监兼基金运营部总经理, 自 2014 年 10 月起担任运 营总监。 邓艺颖女士, 职工监事。 金融学硕士,2004 年 5 月至 2005 年 4 月 就职于中 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任公司业务部职员;2005 年 4 月加盟泰达宏 利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交易部交易员、 固定收益部研究员、 研究部总监业务助理兼 研究员、研究部副总监,现任投资副总监兼研究部总监 ;具备 11 年 基金从业经 验,11 年证券投资管 理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 、高级管理人员 弓劲梅女士,董事长。简历同上。 刘建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傅国庆先生, 副总经理。 毕业于南开大学和美国 罗斯福大学, 获文学学士和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EMBA 。1993 年至 2006 年就职于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从事信托业务管理工作, 期间曾任办公室主任、 研 发部经理、 信托业务 总 部总经理、 董事会秘 书 、以及公司 副总经理 。2006 年 9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7 年 1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兼 财务总监。 王彦杰先生, 副总经理。 毕业于台湾中山大学和淡江大学, 获企业管理学士 和财务金融硕士学位。1998 年 8 月至 2001 年 4 月, 先后在国际证券、 日商大和 证券、元大投信担任股票分析师;2001 年 5 月至 2008 年 2 月,任 保德信投信 股票投资主管; 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 就 职于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理公司, 担任执行长;2008 年 8 月至 2015 年 10 月, 就职于宏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 任台湾地区投资主管; 2015 年 10 月加盟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总 监,2015 年 12 月起任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张萍女士, 督察长。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科学院, 管理学和理学双硕 士。 先后任职于中信公司、 毕马威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等公司, 从事财务管理和管 理咨询工 作。2002 年起在嘉实 基金管理 有 限 公司工作 ,任监察 稽核 部副总监。3-6 2005 年 10 月起任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2006 年 11 月起 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 、基金经理 张勋先生 管理学硕士;2006 年 7 月至 2009 年 6 月就职 于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担 任研究组长;2009 年 7 月至 2010 年 4 月就职 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担 任研究组长;2010 年 4 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研究员、高 级研究员, 现任研究部副总监;2014 年 11 月 至今担任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至今担 任泰达 宏利市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12 月至今担任泰达 宏利转型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具备 10 年证券从业经验,10 年证券投资管理经验, 具有基金从业资 格。 卓若伟先生 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9 月任职于厦门市商业银行资金营运部, 从事债券交 易与研究工作;2006 年 10 月至 2009 年 5 月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 投资部任投资经理;2009 年 5 月起就职于诺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经理 助理;2009 年 9 月至 2011 年 12 月任诺安增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1 年 12 月加入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担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总 经理,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监;2012 年 5 月至 今担任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3 月至今担任泰达 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至今担任泰 达宏利 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原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3 年 11 月 至今担任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至今担 任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 至今担任泰 达宏利风险预算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至今担 任泰达宏利 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4 月至今担 任 泰达宏利 多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具备 10 年基金从业经验,12 年证券投 资管理经验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7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刘建、 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王彦杰、 投 资副总监兼 研究部门总监邓艺颖、 金融工程部门负责人戴洁、 固定收益部门负责 人卓若伟、资深基金经理 兼首席策略分析师 庄腾飞。督察长张萍列席会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决策事项, 可分类固定收益类事项、 权益类事项、 其它 事项: (1 )固定收益类事项由刘建、王彦杰、卓若伟表决。 (2 )权益类事项由刘建、王彦杰、邓艺颖、戴洁、庄腾飞表决。 (3 )其它事项由全体成员参与表决。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 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 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违反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法》 ( 以下简 称“ 《证 券法》 ” )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3-8 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违反 《基金 法》的 行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 )承销证券; (4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 )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法 法律法 规的 规定,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泄露因职务便利 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 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对倒、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 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 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 、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 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 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3-9 (15)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禁止的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勤勉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 性原则 :内 部控制必 须覆盖 公司的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 性原则 :设 立独立的 监察稽 核与风 险管理部 ,监察 稽核与 风险管 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 查; (3 )相互 制约原 则: 各部门在 内部组 织结构 的设计上 要形成 一种相 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 和定量 相结 合原则: 建立完 备的风 险管理指 标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 、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 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 会:负 责制 定公司的 内部控 制政策 ,对内部 控制负 完全的 和最终 的责任; (2 ) 督 察 长 : 独 立 行 使 督 察 权 利 ; 直 接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及 时 向 董 事 会 及/ 或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 会 提 交 有 关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和 风 险 控 制 方 面 的 工 作 报告; 3-10 (3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负责指 导基金 财产的 运作、制 定本基 金的资 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 )风险控制委 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 )监察 稽核部 :负 责对公司 风险管 理政策 和措施的 执行情 况进行 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 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 )业务 部门: 风险 管理是每 一个业 务部门 最首要的 责任。 部门经 理对本 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 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 、内部控制的措施 (1 )建立 、健全 内控 体系,完 善内控 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 了内控 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手册, 并定期更 新; (2 )建立 相互分 离、 相互制衡 的内控 机制: 建立、健 全了各 项制度 ,做到 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 、健全 岗位 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 岗位责任 制,使 每个员 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减少 风险; (4 )建立 风险分 类、 识别、评 估、报 告、提 示程序: 分别建 立了公 司营运 风险和投资风险 控制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 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 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 内部监 控系 统:建立 了有效 的内部 监控系统 ,如电 脑预警 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 数量化 的风 险管理手 段:采 取数量 化、技术 化的风 险控制 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3-11 (7 )提供 足够的 培训 :制定了 完整的 培训计 划,为所 有员工 提供足 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 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 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合规控 制 。4-1 第4 部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国银行 ”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 唐州徽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 (010)66594942 二、 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于 1998 年设 立基金托管部,为充分体现“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 理念, 中国银行于 2005 年 3 月 23 日正式将基 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 部, 现有员工 120 余人 , 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 基金、 信托从业经 验, 且具有海外工作、 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 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 外分行开展托管 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一对多 、 一对一) 、 社保基金 、 保险资金、QFII 、RQFII 、QDII、境 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基 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 中国 银行首家开展绩效 评估、 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 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 中国银行已托管 442 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4-2 金 410 只,QDII 基金 32 只,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规模位居 同业前列。 四、 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风 险 管 理 与 控 制 工 作 是 中 国 银 行 全 面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 工作程序设计与制度建设, 风险检视, 工作程序与制度的执行, 工作程序与制度 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稽核以及风险控制工作的后评价。 2007 年起, 中国银行连 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 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 “AAF01 / 06 ” “ISAE3402”和“SSAE16”等 国际主流内 控审阅准 则 的无保留意 见的审阅 报 告。2013 年,中国银 行同时获得 了基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的内 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 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 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的相关规定, 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 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 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告。 5-1 第5 部分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联系人:于贺 联系电话:010-66577617 客服信箱:irm@mfcteda.com 客服电话:400-698-8888 传真:010-66577760/ 61 公司网站:http://www.mfcteda.com 2 )泰达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支持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网上直销的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有: 农行卡、 建行 卡、 民生银行卡、 招商 银行卡、 兴业银行卡、 中信银行卡、 光大银行 卡、 交通银 行卡、 浦发银行卡、 中国银行卡、 广发银 行卡、 上海银行卡和汇付天下 “天天盈” 、 快钱 支付 等。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 或 010-66555662 客户服务信箱:irm@mfcteda.com 2 、销售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银行网站:www.boc.cn 2)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2 二、 登记机构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 弓劲梅 联系人: 石楠 联系电话:010-66577769 传真:010-66577750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 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赵柏基 经办注册会计师: 单峰、庞伊君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庞伊君 6-1 第6 部分 基 金的 募集 基金管理 人按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募集本 基金, 并 于2015年5月21 日经中 国证监 会证监 许可[2015]945 号文 注册 ,并于2016年5 月17 日获得中 国证 监会 证 券基金机构监 管部关于 同意延期募 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6]1065 号) 。 一、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 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开放运作的方式。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和发售对象


1、募集时间:本基金于 2016 年 5 月 30 日至 2016 年 6 月 27 日向社会公开 发售。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 销售机构 约定( 详见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及销售 机构相关 公告) 。基金 管理人根据 认购的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募集期, 但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可 根据基金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 2 、发售方式:本 基 金 通 过 各销售机构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销 中心、 网上直销 网点,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公开发售。 除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 和 提 前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3、 发售对象: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 基金份额的认购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


6-2 2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 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 不允许 撤销。 3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 销中心认购,单个基金 账户单笔首次认购最低 金额为 10 万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含认购费) ; 通 过基金管理 人网上直销进行认购, 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 元 (含认购费) , 单 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相关说明。 通过 其他 销售机构认 购, 单个基金账户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含认购费) , 若各代销机 构调整认购金额下限,以最新公告为准 。 4、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六、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本基金募集期内不设募集目标上限。 七、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费率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基金份额的认购, 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基金份额养老金客户与除 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 划以及集合计划、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计划等。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 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 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1 )通过基金管理人 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 认购费 率见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0.30% 100 万元≤M<250 万元 0.20% 6-3 250 万元≤M<500 万元 0.15%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 )其他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非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M<250 万元 0.80% 250 万元≤M<500 万元 0.60%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 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即在认购基金份额时缴 纳认购费, 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1 )适用比例费率时,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 )适用固定费用时,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10 万元,所对应的 认购费率为 1.2%。假定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100 元。则认购份额 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100,000/( 1+1.2%) =98,814.23 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0 -98,814.23=1,185.77 元 6-4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98,814.23+100)/1.00=98,914.23 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该笔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100 元, 在基金合同生效时, 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98,914.23 份。 八、 认购的办法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九、 认购的确认


销售网点 (包括直销中心、 网上直销和销售网点) 受理申请并不表示该申请 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 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 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 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 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 后果。 于网上直销系统认购的投资者应于申请日(T 日)后的第2 个工作日(T+2) 起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认购结果, 但此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 其最终结果 要待基金合同生效后 才能够确认; 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能进行撤销, 有关网上直 销的相关认购程序请以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最新的说明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 准。 十、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 效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形 成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 募集期间的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合同生效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7-1 第7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 合同生效 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 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 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 3 、如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 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其自行 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并根据基金7-2 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本基金任一封闭期内连续 60 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2 、本基金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3 、本基金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有效申请确认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少于 200 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8-1 第8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开放 期、 封闭 期、 申购 与赎 回 一、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和封闭期 本基金每十八个月开放一次,每次开放期为 5 至 10 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 所在月份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月份在后续每十八个日历月中最后一个日历月, 每个开放期为当月最后 5 至 10 个工作日。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 (不含该 日) 之间的期间, 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 本基金在封闭 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亦不上市交易 。 举例:假设本基金成立日为 2015 年 5 月 6 日 ,那么第一个开放期所在月份 为 2016 年 11 月,如果 第一个开放期为 10 个 工作日(具体天数以基金管理人 届 时 公告为准) ,2016 年 11 月的最后 10 个工作日为 11 月 17 日至 11 月 30 日, 因 此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为 2016 年 11 月 17 日至 2016 年 11 月 30 日,以此类推。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 期开始前 2 日进行公告。 如在 封闭期结束后或 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 的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到满足开放期 的时间要求。 二、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8-2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 调整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开放期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 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 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回遵循 “ 先 进 先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投 资 人认 购 、 申 购 的 先后 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 5 、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 优 先 ” 原 则 ,即 若 发生 申 购 、 赎 回 损害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申请即为 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 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8-3 项。 特殊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交易所或 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 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 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 申请,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 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通过基 金管理 人直 销中心申 购,单 个基金 账户单笔 首次申 购最低 金额为 10 万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含申购费) ; 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上直销进行申购, 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 (含申购费) , 单 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相关说明。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 购, 单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 若各代销机 构调整 申 购金额下限,以最新公告为准 。


2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3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时或赎 回后, 在销售 机构(网 点)单 个交易 账户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 基金管理 人有权一次将持有人在该交易账户保 留的剩余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4 、基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4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投资者如果有 多笔 基金份额的 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 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1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直销中 心申购 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养老 金客户 申购费 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含申购费) 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375% 100 万元≤M <250 万元 0.25% 250 万元≤M <500 万元 0.15%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2 )本基金其他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 ,含申购费) 非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M <250 万元 1.00% 250 万元≤M <500 万元 0.6%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 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后的余额归 基金财产。详见下表: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最低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资产比例 某笔在同一开放期申购又赎回 1.5%


100% 其他情形 0% - 3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8-5 上公告。 4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 算。 (1 )基金份额申购 1 )若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若适用固定费用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固定费用 申购费用=固定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5 万元申购 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5%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其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50,000/( 1+1.5 %)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49,261.08 /1.016 = 48,485.31 份 即: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5 万元申购 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16 元,则可 得到 48,485.31 份基金 份额。 8-6 2 、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 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 投资者 赎回本 基金基金 份额 1 万份 ,持有 满 一个封 闭期 , 不收取 赎回费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120=11,200.00 元 即:投资 者赎回 基金份 额 1 万份,持有 满 一 个封闭期 ,假设 赎回当 日基金 份额净值是 1.12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200.00 元。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基金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 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 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开放 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 其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 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除非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或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8-7 产净值。 4 、基金管 理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 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 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封闭期结束后或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 开 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暂停申购的时间相应延长。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 续接受 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8-8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封闭期结束后或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 开 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暂停赎回的时间相应延长。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 支付赎回款项。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基金 管理人 对符合 法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约 定的赎 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 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 请进行确认, 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 , 其余赎回 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 作日。延缓 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 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8-9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 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 公告增加次数。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 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 期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开放期与封 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的有关信息披露按照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执行。 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8-10 十六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 管费。 十七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申购金额, 每期 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 、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 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 9-1 第9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 控 制风险 及保持 流动性基 础上, 力求实 现基金财 产持续 稳定增 值的目 标。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 股票) 、一级市场 股票或增发的股票、 权证、 债券资产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 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 券、分 离交易 可转债、 央行票 据、中 期票据、 短期融 资券等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 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 例为 0% –95% ,权 证 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 –3% ; 开放期内,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此限制)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 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主动的资产配置策略, 注重风险与收益的平衡。 本基金将精选 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股票和债券,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由投资研究团队及时跟踪市场环境变化,根据 宏观经济运行态势、 宏观经济政策变化、证券市场运行状况、国际市场变化情况等因素的深入研究, 判断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 结合行业状况、 公司价值性和成长性分析, 综合评价 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 在充足的宏观形势判断和策略分析的基础上, 采用动 态调整策略, 对基金资产进行灵活资产配置, 在市场上涨阶段中, 增加权益类资 产配置比例, 在市场下行周期中, 降低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 力求实现基金财产9-2 的长期稳定增值,从而有效提高不同市场状况下基金资产的整体收益水平。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分析方法进行股 票投资。 基金管理人在行业分析的基础上, 选择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稳健、 业绩优良、 具 有可持续增长前景或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 以合理价格买入并进行中长期 投资。 本基金股票投资具体包括行业分析与配置、 公司财务状况评价、 价值评估 及股票选择与组合优化等过程。 (1 )行业分析与配置 本基金将根据各行业所处生命周期、 产业竞争结构、 近期发展趋势等数方面 因素对各行业的相对盈利能力及投资吸引力进行评价, 并根据行业综合评价结果 确定股票资产中各行业的权重。 (2 )公司财务状况评估 在对行业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 对上市公司的基本财务状 况进行评估。 结 合基本面分析、 财务指标分析和定量模型分析, 根据上市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筛 选,剔除财务异常和经营不够稳健的股票,构建基本投资股票池。 (3 )价值评估 基于对公司未来业绩发展的预测, 采用现金流折现模型等方法评估公司股票 的合理内在价值, 同时结合股票的市场价格, 挖掘具有持续增长能力或者价值被 低估的公司,选择最具有投资吸引力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4 )股票选择与组合优化 综合定性分析与定量价值评估的结果, 选择定价合理或者价值被低估的股票 构建投资组合, 并根据股票的预期收益与风险水平对组合进行优化, 在合理风险 水平下追求基金收益最大化。 同时监控组合中证券的估值水平, 在市场价格明显 高于其内在合理价值时适时卖出证券。 3 、股票定向增发策略 本基金的定向增发策略将综合考虑标的股票所处行业发展状态、 未来成长空 间、 募投项目情况以及折溢价率等因素, 对定向增发股票进行合理配置。 在行业 的分析层面,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定向增发标的股票所处行业的景气程度, 估值水 平以及未来成长性等因素。通过对标的股票(包 含上市公司本身、上游供应商、9-3 下游客户以及竞争对手等) 的实地调研, 对公司的营运状况、 竞争优势以及治理 结构等情况进行定性的深入而全面的了解,结合标的股票公开信息的综合分析, 对公司未来长期的成长空间做出判断。对标的股票募投项目进行收益与风险分 析, 重点考察募投项目对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盈利水平的影响、 投资回收期等因 素。 重点关注折价率较高的标的股票进行投资, 但对于行业正处景气阶段、 未来 成长空间巨大以及募投项目的回报率可观的标的股票, 在折价率可容忍的范围内 适当参与。 股票定向增发策略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一级市场上参与股票定向增 发;二是精选进行股票定向增发的标的公司,在二级市场上配置股票。 4 、固定收益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固定收益资产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有效利 用基金资 产,提 高基金 资产的投 资收益 。 固定收益资 产包括 债券( 国债、金融 债、 企业/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 、 央行票据、 短期 融资券、 超短期 融资券 、中期票 据等) 、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 工具等 。 本基金管理 人将基 于对国 内外宏观 经济形 势的深 入分析、国 内财政政策与货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固定收益资产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 率预 期, 判断市场的基本走势, 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 在固定收益资 产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 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 市场转 换、 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判断、 信用风险评估、 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 择。 5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是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 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 其合理估值水平, 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 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属选择, 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 期收益。 6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包 括 资 产 抵 押 贷 款 支 持 证 券 (ABS ) 、 住 房 抵 押 贷 款 支 持 证 券 (MBS ) 等, 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 包括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 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9-4 本基金将在债券市场宏观分析基础上, 结合蒙特卡洛模拟等数量化方法, 对 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 )开 放期内 , 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此限制)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5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 )开 放期 内, 基 金 总资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 资产的 140% ;封 闭期 内,本 基金的 基金 资产总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0%;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此期间内,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9-6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 述规定的, 本基金的投资按照调整后的规 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5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 率+50%* 中证综合债指 数收益 率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 证指数有 限公司编 制, 从上海和 深圳证券 市场 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的 综合性指数,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 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债、 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较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 价格变动趋势,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更切合的市场基准。 本 基 金 是 混 合 型 基 金 , 基 金 在 运 作 过 程 中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 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等金融工具。 “5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 率+50%* 中 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是适合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 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 基金管理人 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 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 选取相似 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 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 型 基金, 具有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 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10-1 第10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权收 取的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除外。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11-1 第11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对市场报价进行 调整以确定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或挂牌转 让的不 含权和 含权固定 收益品 种,选 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3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 )交易 所市场 挂牌 转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和 私募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股票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11-2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 、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 、如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7 、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 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11-3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以内( 含第三位) 发 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11-4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 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4 )当基 金份额 净 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11-5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托管人承担次要的复核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5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6 )前述 内容如 法律 法规或者 监管部 门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5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第 6 项进 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 因,或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 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 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11-6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规定予以公布 。 12-1 第12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进行基金分 红,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 登 记 机 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2-2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13-1 第13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5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 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13-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 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 酌情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 指定媒介 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 14-1 第14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 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5-1 第15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 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5-2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3 、基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在基金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 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5-3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 ; 15-4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1 、本基金 进入开放期 ; 22 、 本基金申购、赎回 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 本基金在开放期发 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 (八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 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15-5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合 同》 终止后 10 年。 七、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不可抗力; 15-6 2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若出现上述 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 上述情形消失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 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16-1 第16 部分 风 险揭 示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 有: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期性变化。 基金 主要 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 ,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 生风险。 (3 ) 利率风险: 当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变 化 时 , 将 会 引 起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变化, 进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例如当市场利率上升时,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价格将下降,若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基金资产面临损失。


(4 )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能因 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 )债券收益率曲线 变动风险:是指收益率 曲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 致基金 投资决策出现偏差。


(6 )再投资风险:该 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 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 ,基金 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上涨, 而基金将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 再投资的风险加大; 反之, 当市场利率上升时, 基 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7 ) 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地反映和揭示利率风 险, 或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时, 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的净 值。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 产价值,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8 )经营风险:它与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 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 收入现16-2 金流的不稳定性有关。 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 经营风险就越大; 反 之,运营收入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小。 2、 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不能履 行合约 规定的其他义务, 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 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 进而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 3、 流动性风险 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 可能导致证 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进而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5、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 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 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6、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 混合 型基金, 将同时投资于权益类及固定收益类 市场。 如果股票 市场、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在股票市场投资中,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 经济形 势、 新颁布的 政策法规研究是否准确深入; 二是对相关产业内部上市公司的研究 是否符合市场预期, 在研究过程中存在的投资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 题同样值得关注。 三是在股票投资方面的时间点选择是否恰当, 基金经理、 交易 员在指令的发送时间、交易处理时间都会影响基金的净值情况。 16-3 在债券投资中,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宏观经济 趋势、 政策以及债券市场基本面研究是否准确、 深入。 二是对企业类债券的优选 和判断是否科学、 准确。 基本面研究及企业类债券分析的错误均可能导致所选择 的证券不能完全符合本基金的预期目标。 三是本基金所投资的企业类债券承载的 信用风险 要高于 高信用 等级的债 券(如 国债) ,若债券 发行人 出现违 约、不能按 时或全额支付本金和利息, 将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发生信用风险。 四是本基金对 股票市场的筛选与判断是否科学、 准确。 基本 面研究以及定量分析可能都无法使 得本基金所选券种符合预期投 资目标。 8、 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 方 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17-1 第17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 同》 的变更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表 决通过 之日生 效 ,自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 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自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出现 如下情 形之一 的,基金 合同应 当终止 并根据 基金合同第十九部 分 的 约 定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 ) 本基金任一封闭期内连续 60 个工作日 ,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2 )本基金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3 )本基 金任一 开放 期最后一 日日终 ,有效 申请确认 后基金 份额持 有人数 量少于 200 人。 4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17-2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8-1 第18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权利和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8-2 (15)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18-3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8-4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权利和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 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18-5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18-6 (22)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和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 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 《业务规则》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赎回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 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18-7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 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18-8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 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 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 ,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3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根据 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 )本基金任一封闭期内连续60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 (2 )本基金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2 亿元; (3 )本基金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有效申请确认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少于200人。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18-9 4 、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18-10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 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18-11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18-12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 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18-13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18-14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 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 同》 的变更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表 决通过 之日生 效 ,自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8-15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根据 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 )本基金任一封闭期内连续60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 (2 )本基金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 亿元; (3 )本基金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有效申请确认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少于200人。 4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 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法律规定的其他 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18-16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 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位于北京市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 按照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 人均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9-1 第19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 弓劲梅 成立时间:2002 年6 月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3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8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叁亿陆仟肆佰伍拾伍万贰仟肆佰叁拾柒元 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 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 付款项; 提供保险箱服 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 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 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 售汇;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19-2 币有价证 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 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 发行及付款;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 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 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 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 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 地货币; 经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 务;保险兼业代理(有效期至 2015 年8 月15 日)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 建立 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 上市 的股票( 包括中 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中 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 的股票 ) 、一级市 场股票或增发的股票、 权证、 债券资产 (国债 、 金融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次级 债、可转 换债券 、分离 交易可转 债、央 行票据 、中期票 据、短 期融资 券等) 、资 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为 0%–3% ,开放 期内 ,现金或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此限制)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 会允许,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 调整 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 资 的股票库、债券库等 各 投 资 品 种 的 具 体 范 围 提 供 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 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 进行监督。 19-3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 开放期内,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此限制)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开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封闭期内,本19-4 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 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 在此期间内,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应 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及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 金资 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 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 述第(一) 、 (二)款的 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 管理 人违反法 律法规 的规定 、 《基金 合同》 及本协 议的约定 ,应及 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并解释或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 律法规 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同 》 、本 协议约 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 积 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 人的监督和核查,包 括 但不 限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19-5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 本 协 议 的 有 效 期 内 , 在 不 违 反 公 平 、 合 理 原 则 以 及 不 妨 碍 基 金 托 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账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本协 议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 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除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9-6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本 基 金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存 款 银 行 的 指 定 营 业 网 点 开 立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户 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 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金在内的 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19-7 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 涉及相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 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 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在盖章后以双方 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双 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对19-8 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 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 估值方 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 (含第三位) 发生 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 价错误达 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在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的同 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 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 理。 6、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 导致该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 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 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 力 等 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9-9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在《基金合同》生 效 后,应按照双方约定 的 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 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 和 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 发现 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 月 分别独立编制。月度 报 表的 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 六个月更新并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予以 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 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 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 后60 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 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 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 表 完成当日,将报表盖 章 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复 核;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 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 件 往 来 均 以 加 密 传 真 的 方 式 或 双 方 商 定 的 其 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 中,发现双方的报表 存 在不符时,基金管理 人 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19-10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 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 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 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 个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名册,基金管理人 应 在每 半年度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 善 保存 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 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 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 位于北京市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19-11 (三)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 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 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 、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20-1 第20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投资者交易资料的对账服务


1. 基金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http://www.mfcteda.com ) 查阅对账单。


2.基金 投资者 也可向 本公司定 制纸质 、电子 或短信形 式的定 期或不 定期对 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二)泰达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支持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网上直销的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有: 农行卡、 建行 卡、 民生银行卡、 招商 银行卡、 兴业银行卡、 中信银行卡、 光大银行 卡、 交通银 行卡、 浦发银行卡、 中国银行卡、 广发银行卡、 上海银行卡和汇付天下 “天天盈” 、 快钱 支付 等。 泰达宏利微信公众账号:mfcteda_BJ, 支持民生银行卡、 招商银行卡和汇付 天下“天天盈”账户、快钱账户。 (三)客服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为投资者提供 7×24 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客服电话 400-698-8888 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站 www.mfcteda.com ,查询 基金净值、 基金账户信息、 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 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还将为投 资者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四)投诉建议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698-8888 或客 服信箱: irm@mfcteda.com 向客服中心提交投诉和建议。21-1 第21 部分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 并在 指定媒介上 公告。 22-1 第22 部分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 销售 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对 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 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http://www.mfcteda.com) 查阅 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23-1 第23 部分 备 查文 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 泰达宏利增利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 泰达宏利增利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 存放地点: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 查阅方式: 投资者 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 购 买复印件。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5 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