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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积极A(200013)

长城积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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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城积极 增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2016 年第1 号) 
 
 
 
 
 
 
 
 
 
基金管理 人:长 城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建设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二○一六 年五月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长 城 积极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经2011 年1月21 日中 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证 监 许 可 【2011 】124 号文 批准 发 起设立 。 基 金合 同于2011 年4月12 日 正式 生效 。 重 要提 示 (一 )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 表明 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二)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认购 (或 申购 )基 金时 应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三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 基 金 管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本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四)本招 募说明 书所载 内容截止日 为2016年4月11 日,有关财 务数据 和净值 表现截止 日为2015年12月31日 (财 务数据 未经 审计 ) 。 (五) 本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情 况说明 中涉 及的 与托 管相 关的基 金信 息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中 国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复核。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41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1 八、基金的投资管理 ................................................................................................. 51 九、基金的业绩 ......................................................................................................... 60 十、基金的财产 ......................................................................................................... 60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61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65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6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73 十六、风险揭示 ......................................................................................................... 76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8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0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2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1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02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5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05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管 理办 法》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销 售管理 办法 》 ” )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及《 长城 积极 增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基 金合 同” )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长城 积极增 利 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 投资 目标 、策 略、 风险、 费 率等与 投资 者 投 资决 策有 关的全 部必 要事 项, 投资 者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 募集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 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做 出任 何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 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 的 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规 定享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 二 、释 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有所指,下列 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长城 积极增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金 管理 人: 指长 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 : 指 《长 城 积 极增 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长 城 积 极增 利 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6. 招募 说明 书 : 指 《长 城 积极增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 其定 期的 更 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长城 积极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通过 , 自2004 年 6 月1 日起实 施 ,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 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同年7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7 日 颁 布、同 年8 月8 日 实施 的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有 权利 并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机构 投资者 :指依 法可 以投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的、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境 内合 法注册 登记 并存 续或 经有 关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 续的企 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会团 体 或 其他组 织 18.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 指符合现 实有 效的相 关法 律法规规 定可 以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券市 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19.投资 者 :指 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的 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 法取得 基金 份额 的 投 资者 21.基金 销售业 务:指 基金 管理人或 代销 机构宣 传推 介基金, 发售 基金份 额, 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 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2.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23.直 销机 构: 指长 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4.代销 机构: 指符合 《销 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他 条件 ,取得 基金 代销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代 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5.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6.注册 登记业 务:指 基金 登记、存 管、 过户、 清算 和结算业 务, 具体内 容包 括 投资 者 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 基 金销售 业务 的确 认、 清算 和结算 、 代 理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27.注册 登记机 构:指 办理 注册登记 业务 的机构 。基 金的注册 登记 机构为 长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 受长 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8.基金 账户: 指注册 登记 机构为 投 资者 开立的 、记 录其持有 的、 基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29.基金 交易账 户:指 销售 机构为 投 资者 开立的 、记 录 投资者 通过 该销售 机构 买卖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30.基金 合同生 效日: 指基 金募集达 到法 律法规 规定 及基金合 同规 定的条 件, 基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1.基金 合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规 定的 基金合 同终 止事由出 现后 ,基金 财产 清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基金 募集期 :指自 基金 份额发售 之日 起至发 售结 束之日止 的期 间,最 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3.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4.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5.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者 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36.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不 包含T 日) 37.开 放日 :指 为 投 资者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业 务的 工作 日 38.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39.《业 务规则 》 :指 《长 城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注 册登 记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 记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 投 资者 共 同遵 守 40.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 投 资者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申购 :指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投资 者 根 据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 的规定 申请 购买基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金份额 的行 为 42.赎回 :指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基 金合同规 定的 条件要 求将 基金份 额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43.基金 转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 照本 基金合 同和 基金管理 人届 时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某一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 的 、 且由同 一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册 登记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4.转托 管: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 的不同 销售 机构之间 实施 的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5.A 类 基金 份额: 在 投资 者 认购、 申购 时收取 前端 认购、申 购费 用,在 赎回 时根据 持有期 限收 取赎 回费 用的 基金份 额 46.C 类基 金份 额: 从 本类 别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不收 取认 购/申 购费 用, 但 对持有 期限 少 于30 日的 本 类别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收取 赎回费 用的 基金 份额 47.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指 投资者通 过有 关销售 机构 提出申请 ,约 定每期 扣款 日、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者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 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8.巨 额赎 回: 指 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 额)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49.元 :指 人民 币元 50.基金 收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红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 存款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51.基金 资产总 值:指 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 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 息、 基金应 收申 购款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52.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3.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54.基金 资产估 值:指 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 和负债 的价 值,以确 定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5.指定 媒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报刊 、互 联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56.不可 抗力: 指本基 金合 同当事人 无法 预见、 无法 抗拒、无 法避 免且在 本基 金合同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由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 使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全 部或部 分履 行 本基金 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括但 不限 于洪 水、 地震 及其他 自然 灾害 、战 争、 骚乱、 火 灾 、 政府征 用、 没 收、 恐 怖袭 击、 传 染病传 播、 法 律法 规变化、 突发 停电 或其 他 突发事 件、 证 券交易 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易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 况 1.名称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2.住所 :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6009 号新 世界 商务 中 心 41 层 3.办公 地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田 路 6009 号新 世界 商 务中 心 41 层 4.法定 代表 人: 杨光 裕 5.组织 形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6.设立 日期:2001 年12 月27 日 7.电话 :0755-23982338











传 真:0755-23982328 8.联系 人: 袁江 天 9.管理 基金 情况 : 目 前管 理久嘉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恒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长城 久泰 沪深3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消费 增 值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安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久富 核心 成长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LOF) 、长城 品牌优 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城稳健 增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 长城双 动力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 城景 气行 业龙 头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 城 中小盘成长混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长 城 积 极增 利 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长 城久 兆 中 小 板 3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优 化升 级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长城 岁岁金 理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利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 城 增强收 益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医疗 保健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淘金 一 年期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工资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 长 城久 鑫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长 城久 盈纯债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稳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 城 新兴产 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长城 环保 主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 城改革 红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 惠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久 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新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久安保 本混 合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型证券 投资 金、 长城 新优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等 三十三 只基 金。 10.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11. 注 册资 本 :1.5 亿元 12. 股 权结 构: 持股单 位 占总股 本比 例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7.059 %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7.647 % 中原信 托有 限公 司 17.647 % 北方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 17.647 % 合计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 要人 员情况 1.董事 、监 事及 高管 人员 介绍 (1) 董事 杨光裕 先生 , 董 事长 , 硕 士。 曾 任江 西省 审计 厅办 公室主 任,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副总裁 。 熊科金 先生 , 董 事、 总经 理, 硕 士。 曾任 中国 银行 江西信 托投 资公 司证 券业 务部负 责 人, 中国 东方 信托投 资公 司南昌 证券 营业 部总 经理 、 公 司证 券总 部负责 人 , 华夏证 券有 限 公司江 西管 理总 部总 经理 , 中国 银河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基 金部 负责 人、 银河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筹 备组 负责 人, 银河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总 经理 。 何伟先 生 , 董事 , 硕士 。 现任 长 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总裁 、 党 委副 书记 。 曾 任职于 北 京兵器 工业 部计 算机 所、 深圳蛇 口工 业区 电子 开发 公司、 深圳 蛇口 百佳 超市 有限公 司等 公 司,1993 年 2 月 起历 任君 安证券 有限 公司 投资 二部 经理、 总裁 办主 任、 公司 总裁助 理 兼 资产管 理公 司常 务副 总经 理、 营业 部总 经理 , 国 泰 君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助理 , 华富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筹) 拟 任总经 理,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公司副 总 裁 。 范小新 先生 , 董 事, 博士 , 高级 经济 师。 现任 长城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副 总经 理、 党 委 委员 、 纪 委书 记。 曾任 重 庆市对 外经 济贸 易委 员会 副处长 , 西南 技术进 出口 公司总 经理 助 理, 重庆 对外 经贸委 美国 公司筹 备组 组长 , 中 国机 电产品 进出 口商 会法 律部 副主任 , 华 能 资本服 务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工作部 副经 理。 杨玉成 先生 , 董 事, 硕士 。 现任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 董 事会 秘书 , 东方 金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融控股 (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上 海东 方证 券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曾 任上海 财经 大 学财政 系教 师, 君安 证券 有限公 司证 券投 资部 总经 理助理 , 上 海大 众科 技创 业 (集 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董 事会 秘书、 副总 经理 ,上 海申 能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副总 经 理 ,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总监 、副 总经 理, 申能 集团财 务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姬宏俊 先生 , 董 事, 硕士。 现任中 原信 托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曾任 河南 省计 划委 员会 老 干部处 副处 长 、 投资 处副 处长 , 发 展计 划委员 会财 政金融 处副 处长 , 国 家开 发银行 河 南 省 分行信 贷一 处副 处长 。 金树良 先生 , 董 事, 硕士 。 现任北 方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司 总经 济师 。 曾 任职 于北 京 大学经 济学 院国 际经 济系 。1992 年 7 月起 历任 海南 省证券 公司 副总 裁、 北京 华宇世 纪 投 资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昆仑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裁、 北方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资产 管理 部 总经理 及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兼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 渤海 财产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常 务副总 经 理 及总经 理、 北方 国际 信托 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王连洲 先生 ,独立 董 事, 现已退 休。 中国 《证 券法 》 、 《信 托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 三部重 要民 商法 律起 草工 作的主 要组 织者 和参 与者 。 曾在中 国人 民银 行总 行印 制管理 局 工 作,1983 年 调任全 国人大 财经委员 会, 历任办 公室 财金组组 长、 办公室 副主 任、经济 法 室副主 任、 研究 室负 责人 、巡视 员。 徐英女 士, 独立 董事 , 学 士。 现 任新 华资 产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历 任景顺 长 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中国 证券 业协会 理事 , 长 城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总经理 、 董 事 长、 党 委书 记, 海南 汇通 国际信 托投 资公 司副 总经 理、 常 务副 总经 理, 北京 财贸学 院金 融 系助教 、讲 师。 刘杉先 生, 独立 董事, 博士 。 现任 中华 工商 时报 社副 总编辑 , 兼 任北 京工 商大 学教授 、 中国人 民大 学信 托与 基金 研究所 研究 员 。 曾任 中华 工商时 报社 海外 部编 辑、 副主任 、 中 华 工商时 报财 经新 闻部 主任 , 中国 人民 银行 深圳 分行 金融早 报社 总编 辑, 中华 工商时 报社 总 编辑助 理。 鄢维民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学士。 现任 深圳 市证 券业 协会常 务副 会长 兼秘 书长 、深圳 上 市公司 协会 副会 长兼 秘书 长。曾任 江 西省 社会 科学 院经济 研究 所发 展室 副主 任,深 圳市 体 改委宏 观调 控处 、企 业处 副处长 ,深 圳市 证券 管理 办公室 公司 审查 处处 长, 招银证 券公 司 副总经 理。 (2) 监事 吴礼信先生,监事会主席 ,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 师(非执业) 。现 任 长城证 券股份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有限公 司 董 事会 秘书 、 财 务总监 。 曾 任安 徽省 地矿 局三二 六地 质队 会计 主管 , 深圳 中达 信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一 部部 长, 大 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计财 综合 部经 理, 大鹏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资金结算部副总经理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2003 年进 入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财 务部 总经 理 。 曾广炜 先生 , 监 事, 高 级 会计师 。 现 任北 方国 际信 托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风 险 控制部 总经 理 。 曾 任职 于 中国燕 兴天 津公 司 、 天 津 开发区 总公 司 、 天 津滨 海 新兴产 业公 司, 2003 年 1 月 起历 任北 方国 际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 信托 业务四 部 副 总经 理、 证券 投资部 副 总 经理、 财务 中心 总经 理、 风险控 制部 总经 理。 张令先 生 , 监 事 , 硕 士 。 现任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稽核 总部 总经 理 。 历 任 中国纺 织 机械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会 计、 副科 长、 科长 、 副总 会 计师 、 上 海浦 发银 行信 托 证券部 科长 、 副总经 理、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资 金财 务管 理总 部总经 理。


黄魁粉 女士 , 监事 , 硕士 。 现 任中 原信 托有 限公 司 固有业 务部 总经 理 。2002 年 7 月 进入中 原信 托有 限公 司 。 曾在信 托投 资部 、 信托 综 合部 、 风 险与 合规 管理 部 、 信 托理 财服 务中心 工作 。 袁江天 先生 , 监 事, 博 士。 现任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会秘 书兼 综合 管理 部总 经 理。 曾任 职于 广西 国际 信 托投资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 、 国海 (广 西 )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投资 银 行部 、 证券 营业 部、 总裁 办、北 方国 际信 托投 资股 份有限 公司 博士 后工 作站 。 王燕女 士 , 监 事, 硕士 。 现 任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财务经 理 、 综 合管 理部 副 总经理 。 2007 年5 月进 入 长 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曾 在运 行 保障部 登记 结算 室从 事基 金清算 工作 , 2010 年8 月进 入综 合管 理 部从事 财务 会计 工作 。 张静女 士 , 监事 , 硕 士。 现任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察 稽核 部法 务主 管。 曾任摩 根 士丹利 华鑫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监 察稽 核部 监察 稽核 员 。 (3) 高级 管理 人员 杨光裕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熊科金 先生 , 董 事、 总经 理 ,简 历同 上 。 彭洪波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兼 运行保 障部 总经 理 、 信息 技术部 总经 理 , 硕士 。曾 就职于 长 城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历 任深圳 东园 路营 业部 电脑 部经理 , 公 司电 子商 务筹 备组项 目经 理, 公司审 计部 技术 主审 。 2002 年3 月进 入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历 任监 察稽 核 部业务 主管 、 部门副 总经 理、 部门 总经 理、公 司督 察长 兼监 察稽 核部总 经理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兼 运行 保 障部总 经理 。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桑煜先 生, 副总 经理 兼市 场开发 部总 经理 、广 州管 理部 总 经理 ,学 士。 曾任 职于中 国 建设银 行山 东省 分行 、 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 基金 托管 部。2002 年8 月 进入 长城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历任 市场 开发 部业 务主管 、运 行保 障部 副总 经理、 运行 保障 部总 经理 、市场 开发 部 总经理 、综 合管 理部 总经 理、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杨建华 先生 , 副 总经 理、 投资总 监兼 基金 管理 部总 经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执 行委员 、 基金经 理, 硕士 。 曾 就职 于大庆 石油 管理 局、 华为 技术有 限公 司、 深圳 和君 创业有 限公 司、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2001 年 10 月 进入 长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工 作, 历任 基金经 理助 理、 “ 长城 安心 回报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 “长城 中小 盘成 长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卢盛春 先生 ,副 总经 理兼 机构理 财部 总经 理, 硕士 。 曾就 职于 中国 人民 银行 江西省 分 行、交 通银 行海 南分 行、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富国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西北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华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筹备 组) 。2003 年进 入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历 任 上海分 公司 总经 理、 北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 车君女 士, 督察 长、 监察 稽核部 总经 理, 硕士 。 曾 任职于 深圳 本鲁 克斯 实业 股份有 限 公司,1993 年起先 后在中 国证监会 深圳 监管局 市场 处、机构 监管 处、审 理执 行处、稽 查 一处、 机构监 管二 处、 党 办等部 门工 作, 历 任副 主 任科员、 主任 科员、 副处 长、 正处 级 调 研员等 职务 。 2.本基 金基 金经 理简 历 钟光正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具有 12 年 债券 投资 管理 经历。 曾就 职于 安徽 安凯 汽车 股 份有限 公司 、 广 发银 行总 行资金 部、 招商 银行 总行 资金交 易部 。2009 年11 月 进入长 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 任债 券研究 员 、 长 城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长城稳 健 增 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现 任 公 司 固定 收 益部 总 经 理 、 投 资 决策 委 员会 委 员 。 自 2011 年 4 月 12 日起 担 任 长城积 极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自 2012 年 8 月至 今任“ 长城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自 2013 年 9 月至 今任 “长 城增强 收 益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5 年 1 月 至今 任“ 长城 稳固 债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经理,自 2015 年11 月9 日起 任 “长 城久祥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经理 。 3.本公 司 公 募基 金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成 员的 姓名 和职 务如下 : 熊科金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 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杨建华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执 行委 员 , 公司 副总 经理 、 投资 总监 兼基 金管 理部总 经 理 、基 金经 理 。 钟光正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 、 基金 经理 。 吴文庆 先生 ,投 资 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公司 研究 部总 经理、 基金 经理 。 4.上述 人员 之间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基 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 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和 调整 基 金的除 调高 托管 费率 和管 理费率 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收 费方 式 ; (6)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对于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对 基金 资产 、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应 及 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事 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9) 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 换注 册 登记 机构 , 获 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并对 注册登 记 机构的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10) 选择 、更 换代 销机 构,并 依据 销售 代理 协议 和有关 法律 法规 ,对 其行 为进行 必 要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2)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1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依法 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理机 构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 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 第 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采取 适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申 购、赎回 和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保 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得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 、 投资意 向等,除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 (16)依 据《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9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 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 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托管人 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6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7) 法律 法规 、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证 券法》 、 《基 金法 》 、 《运作 管理 办法 》 、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信 息披 露管 理 办法 》 等 法律 法规 的行 为 ,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 控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违法 行为 的发生 。 2.基金 管理 人的 禁止 性行 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着 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大 利益; 2.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及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 法 规、 规章 、 基 金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不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4.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健全 、 完 善的 内部 风险 控 制制度 是规 范公 司行 为 , 有效防 范经 营风 险 , 实 现 公司持 续、 稳健发 展的 主要 保证 ,也 是公司 经营 管理 水平 的重 要标志 。为 此, 公司 建立 高效运 行、 控 制严密 、科 学合 理、 切实 有效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1.风险 控制 的目 标 公司风 险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是建立 一个 决策 科学 、运 营规范 、管 理高 效和 持续 、稳定 、 健康发 展的 基金 管理 实体 。具体 目标 是: (1) 确保 国家 法律 法规 、 行业规 章 和 公司 各项 规章 制度的 贯彻 执行 ; (2 ) 建 立符 合现 代企 业制 度要求 的法 人治 理结 构 , 形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 执 行机 制和监 督机 制; (3 ) 不 断提 高基 金管 理的 效率和 效益 , 在有 效控 制 风险的 前提 下 , 努 力实 现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最大 化; (4) 努 力将 各种 风险 控制 在规定 的范 围内, 保障 公司 发展战 略和 经营 目标 的全 面实施 , 维护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5 )建 立有利 于查错 防弊 、堵塞漏 洞、 消除隐 患、 保证业务 稳健 运行的 风险 控制制 度。 2.建立 风险 控制 制度 的原 则 公司按 照合 法、 合规 、 稳 健的要 求, 制定 明确 的经 营方针 , 建 立合 理的 经营 机制。 在 建立风 险控 制制 度时 应严 格遵循 以下 原则 : (1) 全面 性原 则: 风 险控 制制度 应覆 盖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人 员, 并 渗 透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 (2) 审慎 性原 则: 内部 风 险控制 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风 险, 公司 组织 体系 的构成 、 内部管 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范 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点 ; (3 ) 独 立性 原则 : 公司 风 险控制 的检 查 、 评 价部 门 应当独 立于 风险 控制 的建 立和执 行 部门;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合规审 查委 员会 、督 察长 和监察 稽核 部应 保持 高度 的独立 性和 权 威性, 负责 对公 司各 部门 风险控 制工 作进 行评 价和 检查; (4 ) 有 效性 原则 : 风险 控 制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部门 的规 章 , 具有高 度 的权威 性, 成为 所有 员工 严格遵 守的 行动 指南 ;执 行风险 控制 制度 不能 存在 任何例 外, 公 司任何 员工 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或 违反 规章 的权 力; (5) 适时 性原 则: 内 部风 险控制 应随 着公 司经 营战 略、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部 环 境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 规、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 改和完 善;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6) 防 火墙 原则 : 公 司基 金投资 、 研 究策 划、 市 场 开发等 相关 部门 , 应 当在 空间上 和 制度上 适当 分离 ,以 达到 风险防 范的 目的 。对 因业 务需要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应 制定 严 格的批 准程 序。 3.风险 控 制 的主 要内 容 (1) 确立 加强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指 导思 想, 确定 风险 控制的 目标 和原 则; (2) 建立 层次 分明 、权 责 明确的 风险 控制 体系 ; (3) 建立 公司 风险 控制 程 序; (4) 对公 司内 部风 险进 行 全面、 系统 的评 估, 制定 风险控 制计 划; (5) 确定 公司 风险 控制 的 路径和 措施 ; (6) 保 障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持续性 和有 效性 , 制 定可 行的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评价 和检查 机 制。 4.风险 控制 体系 公司根 据基 金管 理的 业务 特点设 置内 部机 构, 并在 此基础 上建 立层 层递 进、 严密有 效 的多级 风险 防范 体系 : (1 ) 一级 风险 防范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董事会 层面 对公 司的 风险 进行的 预防 和控 制。 董事会 下设 风险 控制 与审 计委员 会, 负责 公司 内部 控制的 监督 、 审 查和 公司 的审计 工 作。 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有效 性进 行评 价,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和基 金业 务运 作的合 法合 规 性进行 监督 检查 , 协 助董 事会建 立并 有效 维持 公司 内部控 制系 统, 对公 司经 营中的 风险 进 行研究 、 分 析和 评估 , 并 提出风 险防 范措 施和 建议 , 保证 公司 的规 范健 康发 展。 风 险控 制 与审计 委员 会的 基本 职能 为: ①协助 董事 会建 立科 学合 理、控 制严 密、 运行 高效 的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和制 度 体 系 。 ②审查 、 评价 公司基 金投 资管理 制度 、 市场营 销管 理制度 、 风险 管理制 度等 各项 内 部 控 制制 度的 合法 合规 性、 合理性 和有 效性 。 ③检查 和评 价公 司管 理和 资产经 营、 基金 管理 和资 产经营 中对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部 门规 章以 及基 金合同 的遵 守和 执行 情况 ,并出 具评 估意 见或 改正 方案; ④定期 或不 定期 听取 公司 主要经 营管 理人 员关 于风 险管理 工作 的汇 报; ⑤检查 和评 价公 司各 项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并 提出改 进意 见; ⑥评估 公司 管理 和基 金管 理中存 在或 潜在 的风 险 , 检 查和评 价公 司各 项业 务风 险控 制 工作的 有效 性, 并提 出改 进意见 ;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⑦检查 公司 会计 政策 、财 务状况 和财 务报 告程 序, 与外部 审计 机构 进行 交流 ; ⑧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和 风险 管理 工 作进 行考 核; ⑨董事 会安 排的 其他 事项 。 公司设 督察 长 。 督察 长作 为风险 控制 与审 计委 员会 的执行 机构 , 对董事 会负 责, 按 照 中国证 监会 的规 定和 风险 控制与 审计 委员 会的 授权 进行工 作。 (2 ) 二级 风险 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 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 行的预 防和控 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 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 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 投资策 略, 对基 金的 总体投 资情 况提出 指导 性意 见, 从而 达到分 散投 资风 险, 提高 基金资 产 的 安 全性的 目的 。其 在风 险控 制中主 要职 责为 : ①研究 并确 立公 司的 基金 投资理 念和 投资 方向 ; ② 决定 基金 资产 在现 金、 债券和 股票 中的 分配 比例 ;


③审核 基金 经理 提出 的投 资组合 方案 ,对 其运 作过 程中的 风险 进行 评估 和控 制; ④批准 基金 经理 拟订 的投 资原则 ,对 基金 经理 做出 投资授 权; ⑤对超 出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执行委 员及 基金 经理 权限 的投资 项目 作出 决定 。 监察稽 核部 在总 经理 的领 导下 , 独 立于 公司各 业务 部门和 各分 支机 构, 对各 岗位 、 各 部门、 各机 构、 各项 业务 中的风 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其 在风 险控 制中 主要 职责是 : ①根据 各项 风险 的产 生环 节, 和相 关的 业务 部门 一 起, 共同 制定 对风 险的 事 前防范 和 事后审 查方 案; ②就各 部门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的 执 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查 、评 价、 报告 及建 议职 能 ; ③调查 公司 内部 的违 规案 件,协 助监 管机 构处 理相 关事宜 ; ④对基 金运 作和 公司 内部 管理进 行日 常监 督与 稽核 ,并向 总经 理汇 报。 (3 ) 三级 风险 防范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公司 各部 门对自 身业 务工 作中 的风 险进行 的自 我检 查和 控制 。 公司各部 门根据 经营计 划 、业务规 则及本 部门 具体 情况制定 本部门 的工 作流 程及风 险控制 措施 ,达 到: ①一线 岗位 双人 双职 双责 , 互相监 督; 直 接与 交易、 资金、 电 脑系 统、 重 要空 白 支票、 业务用 章接 触的 岗位 , 实 行双人 负责 ; 属 于单 人、 单 岗处理 的业 务, 强化 后续 的监督 机制 ; ②相关 部 门 、 相 关岗 位之 间相互 监督 制衡 。 关 键部 门和相 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 要业务 凭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据顺畅 传递 的渠 道, 各部 门和岗 位分 别在 自己 的授 权范围 内承 担各 自的 职责 , 将风 险控 制 在最小 范围 内。 5.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青 联系电 话:010-6759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于1954 年10 月, 是一家 国内 领先 、国际 知名 的大 型股 份制 商业 银 行,总 部设 在北 京。 中国 建设银 行 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港 联合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股 票代 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股 票代 码601939) 。 2015 年 6 月 末, 本集 团资 产总 额 182,192 亿元 ,较 上年末 增 长8.81% ; 客户 贷款和 垫 款总 额101,571 亿元 , 增 长 7.20% ; 客 户存 款总 额 136,970 亿元 , 增长6.19% 。 净利 润1,322 亿元, 同比 增长0.97% ; 营 业收 入3,110 亿 元, 同比 增长 8.34% , 其中 , 利 息净 收入同 比增 长6.31% , 手续 费及 佣金 净 收入同 比增 长 5.76% 。 成 本 收入 比23.23% , 同 比下 降0.94 个百 分点。 资本 充足 率14.70% ,处于 同业 领先 地位 。 物理与 电子 渠道 协同 发展 。总行 成立 了渠 道与 运营 管理部 ,全 面推 进渠 道整 合;营 业 网点“ 三综 合” 建设 取得 新进展 ,综 合性 网点 达到 1.44 万 个, 综合 营销 团队 达到 19,934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个、综 合柜 员占 比达 到 84% ,客 户可 在转 型网 点享 受 便捷舒 适的 “一 站式 ”服 务。加 快打 造电子 银行 的主 渠道 建设 ,有力 支持 物理 渠道 的综 合化转 型, 电子 银行 和自 助渠道 账务 性 交易量 占比 达 94.32% ,较 上年末 提高 6.29 个 百分 点 ;个人 网上 银行 客户 、企 业网上 银行 客户、 手机 银行 客户 分别 增长 8.19% 、10.78% 和 11.47% ; 善融 商务 推出 精品 移 动平台 ,个 人商城 手机 客户 端“ 建行 善融商 城” 正式 上线 。 转型重 点业 务快 速发 展。2015 年6 月 末, 累 计承 销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 具 2,374.76 亿元, 承销 金额 继续 保持 同业第 一;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只 数和 新发 基金 托管 只数均 列市 场 第一 , 成 为首 批香 港基 金 内地销 售代 理人 中唯 一一 家银行 代理 人 ; 多 模式 现 金池 、 票 据池 、 银联单 位结 算卡 等战 略性 产品市 场份 额不 断扩 大, 现金管 理品 牌“ 禹道 ”的 市场影 响力 持 续提升 ;代 理中 央财 政授 权支付 业务 、代 理中 央非 税收入 收缴 业务 客户 数保 持同业 第一 , 在同业 中首 家按 照财 政部 要求实 现中 央非 税收 入收 缴电子 化上 线试 点。 “ 鑫存 管” 证 券客 户 保证金 第三 方存 管客 户 数3,076 万户 ,管 理资 金总 额 7,417.41 亿 元, 均为 行 业第一 。 2015 年上 半年 , 本 集团 各 方 面良 好表 现 , 得 到市 场 与业界 广泛 认可 , 先后 荣 获国内 外 知名机 构授 予 的40 多项 重 要奖项 。 在 英国 《 银行 家》 杂志 2015 年 “世 界银 行 1000 强 排名” 中, 以 一级 资本 总额 继续 位列全 球 第2; 在美 国 《福 布斯》 杂志2015 年 全球 上 市公 司 2000 强排名 中继 续位 列第 2; 在美国 《财 富》 杂志 2015 年世界 500 强排 名第 29 位 ,较上 年上 升9 位 ; 荣 获美 国 《环 球 金融》 杂志 颁发 的 “2015 年中国 最佳 银行 ” 奖 项; 荣获中 国银 行 业协会 授予 的“ 年度 最具 社会责 任金 融机 构奖 ”和 “年度 社会 责任 最佳 民生 金融奖 ”两 个 综合大 奖。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 市场 处、 证券 保险 资产市 场 处、 理 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 处、 养 老金 托 管处、 清算 处、 核 算处、 监督稽 核处 等 9 个职 能处 室, 在上 海设 有 投资托 管服 务上 海备 份中 心, 共 有员 工210 余 人。 自 2007 年 起, 托管部 连续 聘请 外部 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托管 业务 进行 内部控 制审 计, 并已 经成 为常规 化的 内 控工作 手段 。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 总行信 贷二 部、 行长 办公 室工作 ,并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河北 省分 行营 业部 、总 行个人 银行 业 务部、 总行 审计 部担 任领 导职务 ,长 期从 事 信 贷业 务、个 人银 行业 务和 内部 审计等 工作 ,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张军红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行零 售业 务部 、个 人银 行业务 部、 行长 办公 室, 长期从 事零 售业 务和 个人 存款业 务管 理 等工作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力铮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信贷 二 部、信 贷部 、信 贷管 理部 、信贷 经营 部、 公司 业务 部,并 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国 建设 银 行北京 市分 行担 任领 导职 务,长 期从 事信 贷业 务和 集团客 户业 务等 工作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 服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长 期从事 托 管业务 管理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以 客 户为中 心” 的经 营理 念, 不断加 强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项职 责, 切 实维护 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为资 产委 托人 提供 高质量 的托 管服 务。 经过 多年稳 步发 展, 中国建 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断 扩大 , 托 管业 务品 种不断 增加 , 已 形成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社保基金 、保险 资金、 基 本养老个 人 账户 、QFII 、 企业年金 等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务体 系, 是目前 国内 托管 业务 品种 最齐全 的商 业银 行之 一。 截至 2015 年末 ,中 国建 设银行 已托 管 556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国建设 银行 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务 能力 和业 务水 平, 赢得了 业内 的 高度认 同。 中国 建设 银行 自 2009 年 至今 连续 五年 被 国际权 威杂 志 《 全球 托管 人》 评 为 “ 中 国最佳 托管 银行 ” 。 ( 四)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行 业监管 规 章和本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 作、 严格监 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行 ,保 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合法权 益。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对 托 管业务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检查指 导。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专门 设置 了监 督稽 核处 ,配备 了专 职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内控监 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内 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行 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能 力。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岗 位 职责 、 业 务操 作流 程 , 可 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 具 备 从业 资格 ; 业务管 理严 格实 行复 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 授 权工 作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 务印 章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 料严 格保管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 效;业 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 管理 , 实施音 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职 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泄 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作 ,防 止 人为事 故的 发生 ,技 术系 统完整 、独 立。 ( 五)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1、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利 用 自行开 发的 “托 管业 务综 合系统 —— 基金 监督 子系 统” , 严 格按 照现 行法 律法 规以及 基金 合 同 规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的投 资比 例、 投资 范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 行监督 ,并 定 期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日常 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 提供的 基金 清 算和核 算服 务环 节中 ,对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的投 资指 令、基 金管 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的 提取 与 开支情 况进 行检 查监 督。 2、监 督流 程 (1) 每 工作 日按 时通 过基 金监督 子系 统,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比 例控 制指 标进 行例行 监 控,发 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情 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实, 督促 其纠 正, 并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 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的划 款指令 后 , 对 涉及 各基 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资 对象 及 交易对 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 根 据基 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情况 ,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 资运作 监督 报告 , 对各 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和 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 过技 术或 非技 术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 违规 交易 , 电话 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1.直销 机构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光裕 成立时 间:2001 年 12 月27 日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 : 黄 念英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网站:www.ccfund.com.cn 2.代销 机构 (1)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联系人 :张 静 电话:010-6627565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李 宏岩 电话:010-6610791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复兴路 甲 23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联系人 :牛峰 电话:010-85108223 传真:010-85109219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站:www.abchina.com (4)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中 国银 行总行 办公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联系人 :宋 亚平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494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5)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站:www.cmbchina.com (6)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 刘 军祥 电话:010-85238820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7)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竹冰 联系人 :孔 超 电话:010-66223588 传真:010-66226045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8)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王 继伟 电话:010 -57092623 传真:010 -5709261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9)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 常 振明 联系人 :丰 靖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4123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公司网 站:http://bank.ecitic.com/ (10)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浦东 南 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唐 苑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11)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375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12)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宁 黎明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962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人 :张 萍 联系电 话:021-68475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3) 深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 区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 区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伟 联系人 :王 璇 电话:0755-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94 客服电 话:4001961200 公司网 站:www.961200.net (14)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南 城 路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南 城 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杨 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320896 客服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5)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内蒙 古包头 市钢 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联系人 :刘 芳 联系电 话: (0472 )5109729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传真: (0472 )5176541 客服电 话 : 内 蒙古 地区 : 0472-96016 ; 北 京地 区: 010-96016 ; 宁 波地 区 : 0574-967210 ; 深圳地 区:0755-967210 ; 成都地 区:028-65558555 公司网 站:www.bsb.com.cn (16) 泉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福建 省泉州 市云 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联系人 :董 培姗 电话:0595-22551071 客服电 话:400-8896-312 公司网 站:www.qzccbank.com (17)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邱 艇 电话:0574-87050397 客服电 话:95574 公司网 站:www.nbcb.cn (18) 中信建 投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电话:010-85130577 联系人 :权 唐 网站:www.csc10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19)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程 丽辉 电话:021-23219991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网站:www.htsec.com (20)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延 平 路135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21)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 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站:www.cgws.com (22)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电话:010-66568047 联系人 :田 嶶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23)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38 —45 层 联系人 :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网站:www.newone.com.cn (24)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联系人 :周 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网址:www.pingan.com (25)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宜四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8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站:www.avicsec.com


(26) 华西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39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慎修 联系人 :杨 玲 电话:0755-83025430 传真:0755-8302599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网站:www.hx168.com.cn (27)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站:www.guosen.com.cn (28)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蔡 霆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9)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2 网站:www.xyzq.com.cn (30) 国都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9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1)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电 话:0791-86281305 联系人 :陈 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网站:www.gsstock.com (32)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曹 晔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电话:021-33388215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4008895523/4008000562 网址:www.swhysc.com (33) 广州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 邱 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林 洁茹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303 网站:www.gzs.com.cn (34)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姜 昧军 联系人 :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199599 网站:www.csco.com.cn (35)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炜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6) 中信 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宝林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客户 服务 电话 :95548


公司 网址 :www.citicssd.com (37)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郑 向溢 电话:0755-82558038 传真:0755-82558355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客服热 线:4008001001 (38)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电话:021-68816000 传真:021-68815009 联系人 :李 芳芳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39) 东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常州 延陵 西 路59 号 常信 大厦 18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区 东方 路 989 号中 达广 场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21-50586660 传真:021-50586660-8880 联系人 :邵 一明 客服电 话:0519-8166222 、0379-64912266 网址:www.longone.com.cn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40) 恒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联系人 :张 同亮 客服电 话: 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41)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华 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25-83290845 联系人 :肖 亦玲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2)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电话:0551 -2257012 传真:0551 -2272100 联系人 :祝 丽萍 客服电 话: 全国 统一 热 线4008888777 ,安 徽省 内热 线 96888 网址:www.gyzq.com.cn (43)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 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44)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地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 232 号陕西 信托 大 厦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刘 莹 电话:029-87406649 客服热 线:029 —87419999 网址:www.westsecu.com.cn (45)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46) 日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韦杉 、朱 晓光 联系电 话:010-88086830-730、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47)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790 传真:021-501222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8) 民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生 金融 中 心 A 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 :赵 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49)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第 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侯 艳红 电话:010-6083899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站:www.cs.ecitic.com (50) 天源证 券经 纪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 53 号汇 通大 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联系人 :王 斌 联系电 话:0755-33331188-8801 客服电 话:4006543218 公司网 站:www.tyzq.com.cn (51)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A 座3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联系电 话:010-58315221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 话:400-898-9999 公司网 站:www.hrsec.com.cn (52)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国海 大厦 电话:0755-83702462 传真:0755-83700205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 张 亦潇 客服电 话:95563 公司网 站:www.ghzq.com.cn (53) 民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赵 明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 -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4)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世 贸中 心 A 座13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客户服 务热 线: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55)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联系人 :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电 话:400-8888-993 公司网 站:www.dxzq.net.cn (56)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57)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38、39、41、42 、43 、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 话:95575 或 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站:www.gf.com.cn (58)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141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公司网 站:www.swsc.com.cn (59) 中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写字 楼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学东 电话:010-85679888 传真:010-85679535 联系人 :秦 朗 客服电 话:400-910-1166 网站:www.cicc.com.cn (60)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 场(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磊 联系人 :洪 成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公司网 站:www.citicsf.com (61)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市 区)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 址 : 新 疆乌 鲁木 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北 京南 路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李巍


传真:010 -880851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62)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63) 深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深圳 市 罗 湖区 笋岗 街道梨 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张 玉静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64)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朱 晓超 联系电 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65)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8 楼801 室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8 楼8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徐诚 联系电 话:021-38509636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站:www.noah-fund.com (66)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高 莉莉 联系电 话:020-87599121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公司网 站:www.1234567.com.cn (67) 众升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盘古 大 观A 座 32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张 莉 联系电 话:010-533005323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公司网 站:www.wy-fund.com (68)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份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闫 振杰 联系人 :翟 飞飞 联系电 话:010-62020088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公司网 站:www.myfund.com (69)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1209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昌庆 联系人 :张蕾 联系电 话:010-67000988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公司网 站:www.zcvc.com.cn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70)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吴 阿婷 联系电 话:0755-82721106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站:licaike.hexun.com (71)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胡 锴隽 联系电 话: 021-20613635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72)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3 层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凌 秋艳 联系电 话:021-52822063-8105 客服电 话:4000-466-788 公司网 站:www.66zichan.com (73)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 华路 6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电 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 站:www.yingmi.cn (74)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219031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公司网 站:www.lufunds.com (75) 上海中 正达 广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 大道 2815 号 3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联系人 :戴 珉微 联系电 话:021-33768132 客服电 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76)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 表人 :盛 大 联系人 :徐 雪吟 联系电 话:021-50583533-3011 客服电 话:400-067-6266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业 务发 展需要 ,选 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及 时 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光裕 成立时 间:2001 年 12 月27 日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 : 张 真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三)律师事务所与 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 北 京市 中伦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甲 6 号 SK 大厦 36-37 层 负责人 :张 学兵 电话:0755-33256666 传真:0755-33206888 联系人 : 李 雅婷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 事务 所名 称: 安永 华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办公 地址 ) : 北京 市 东城区 东长 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安 永大 楼 17 层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李 妍明 六 、基 金的募 集与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2011 年 1 月21 日证监 许可 【2011 】124 号 文核准 , 由管理 人依 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有 关法 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募集,募集期 自 2011 年 3 月 10 日至 2011 年 4 月 8 日 ,共募集 1,678,311,238.01 份基 金 份额, 募集 户数 为 16,484 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1 年4 月 12 日 正式 生效 。 (三)基金的运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 (五)发售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 人 投资者 和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合格境 外 机构投 资者 。 七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本 基金 具体的 销售 机构 情况 详见 本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定 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者可以 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 申购与 赎回 , 具体办 法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公告 。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 及时间 1.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正 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申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赎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开 始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或 者 转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的,其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原 则, 即申 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 4.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并 在不 影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 利益 的前提 下 依法对 上述 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投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 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者在 提交赎 回 申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2.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申 购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而 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 申 购的 确认 以注 册登 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 对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 份额 的确认 情况 ,投 资者 应及 时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 利,否 则, 由 此产生 的 任 何损 失由 投资 者自行 承担 。 3.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若申 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构 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款 项退 还 给投资 人。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自2015 年 10 月12 日起 , 本基 金 每 笔申 购 最 低金 额由1000 元调 整为 10 元( 含申购 费)。 本基 金定 期定 额投资 不受此 最低 申购 金额 限制 。 2.本基 金单 笔赎 回份 额不 得低于100 份, 投资 者全 额赎回 时不 受该 限制 。投 资者每 个 交易账 户不 设最 低基 金份 额余额 限制 。 3.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况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 定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由于 基金 费用 的不 同, 本基金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将分 别 计 算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公式为 计算 日各 类别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的 该类 别基 金份 额总 数。 T 日某 类别 基金 份额 净值 =T 日 该类 别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 发行 在外 的该 类别 基金份 额 总数。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3 位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 内公 告。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2.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净申 购金额 除以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有 效份 额单 位为 份,上 述 计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 担。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3.赎回 金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并扣 除 相应的 费用 , 赎回 金额 单 位为元 。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 按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 小数点 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4.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5.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份 额 时收取 。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应 归基 金财 产, 其余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 手续费 。 (七)申购费用 与赎 回费 用 1.申购 费用 (1 ) 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在 申购 时收 取 申 购费 用 , 投资者 可以 多次 申 购 本基 金, 申购 费率按 每笔 申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 自2015 年3 月13 日起 对通过 直销 柜 台 申购 的养 老金 客户 与除 此之外 的其 他投 资者 实施 差别的 申购 费率 。 具 体如 下: 1)申 购费 率 申购金额 (M ,含申购 费 ) A 类 份 额申购费率 M <50 万 0.80% 50 万 ≤M <200 万 0.50% 200 万≤M <500 万 0.30%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注: 上述 申购 费率 适用 于除 通过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申购 的养老 金客 户以 外的 其他 投资 者 。 2)特 定 申 购费 率 申购金额 (M ,含申购 费 ) A 类 份 额申购费率 M <50 万 0.16% 50 万 ≤M <200 万 0.10% 200 万≤M <500 万 0.06%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注:上 述特 定 申 购费 率适 用于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申购本 基金 份额 的养 老金 客户, 包 括基本 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养 老计 划筹 集的 资金 及其投 资运 营收 益形 成的 补充养 老基 金 等,具 体包 括: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地方 社会 保障 基金 ; 企 业年金 单一 计 划以及 集合 计划 ;企 业年 金理事 会委 托的 特定 客户 资产管 理计 划 ; 企业 年金 养老金 产 品 。 如未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本 公司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 前提下 可将 其纳 入养 老金 客户范 围。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2) 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 额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但 从 C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财 产中 计提销 售服务 费,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4%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等 各 项费用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2.赎回 费用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最 高赎回 费率 不超 过 5 %, 赎回费 率见 下表 : A 类 基 金份额 持有年限 (Y ) 赎回费率 Y <1 年 0.10% 1 年≤Y <2 年 0.05% Y ≥2 年 0% 注:上 表中 ,1 年按365 天计算 。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限在 30 日 以内 的基 金份额 ,赎 回费 率为 0.10% ;持 有期 限超 过 30 日( 含 30 日) 的基金 份额 ,不 收取 赎回 费用。 注: 本 基金 从C 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财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 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4% 。 赎回费 总额 扣除 用于 支付 注册登 记费 和必 要的 手续 费后余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 赎回费 计 入基金 财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赎回费 总额 的25% 。 3.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4.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交 易等)等 进行 基金 交 易的投 资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间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 手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赎 回费 率 。 (八)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 1.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1 ) 申 购A 类基 金份 额 ,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 申 购 份额的 计 算 公式 为: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前 端申 购费 率) (注:对于 500 万( 含)以 上的申 购, 净 申 购 金 额= 申购金 额- 固定 申购 费用 ) 前端申 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 日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2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A 类 基金份 额 净值 为1.100 元 ,则 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20000 /(1 +0.80%) =19841.27 元 前端申 购费 用=20000 -19841.27 =158.73 元 申购份 额=19841.27/1.100=18037.52 份 即: 投 资者 投资20000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 的 A 类 基金 份 额, 假设 申购 当日A 类 基金份 额 净值 为1.100 元, 则其 可 得到 18037.52 份基 金份 额 。 (2) 申购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 申购份 额 = 申购 金额/申 购 当日 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 2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的 C 类 基金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C 类 基金份 额 净值 为1.100 元, 则可 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申购份 额 =20000/1.100 =18181.82 份 即:投 资者 投 资 2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的C 类基 金份 额,假 设申 购当 日 C 类基 金份额 净 值为 1.100 元, 则其 可得 到 18181.82 份 基金 份额 。 2.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赎 回 采 用“ 份额 赎回” 方式 ,赎 回价 格以 赎回当 日(T 日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计 算公 式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1)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例: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10000 份 , 持 有时间 为50 天 , 假 设赎 回 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20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200=12000 元 赎回费 用=12000 ×0.10% =12 元 净赎回 金额 =12000 -12.00=11988 元 即: 投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 额10000 份 , 持 有 时间 为50 天, 假设 赎回 当 日 A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1.2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11988 元。 (2)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 例: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10000 份 , 持有时 间 为30 天, 假 设赎 回当 日C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20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200=12000 元 净赎回 金额 =120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C 类基金 份额 10000 份, 持 有时间 为 30 天, 假 设赎 回当日 C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20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12000 元。 (九)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由于基 金费 用的 不同 , 本 基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 将分别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 计算 公 式为计 算日 各类 别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 售在 外的该 类别 基金 份额 总数 。 T 日 某 类 基 金份 额 净 值=T 日 该 类 基 金 份额 的 基 金资产 净 值/T 日发 售 在 外的 该类 基 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 额净 值单 位为 元, 计算结 果保 留在 小数 点 后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 舍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在基 金财 产中列 支。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不 迟于 T+1 日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十)申购和赎回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T+1 日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 记手续 ,投 资者 自T+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册 登 记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但 不 得实质 影响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 指定媒 体及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公 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 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 金管 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 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 还给投 资人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及 基金 销售 机构 等不承 担由 此 产生的 利息 等任 何损 失。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理,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 十二)暂停赎回或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 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基 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依 据计算 赎回 金额 。 若 连续 两个或 两个 以上 开放 日发 生巨额 赎回 , 延 期支 付最 长不得 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投 资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 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予以 公 告。 ( 十三)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个 开 放 日内 的基 金 份 额 净赎 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 份 额 总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的 余 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 全 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的 前提 下 , 可 对其 余 赎回申 请延 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 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 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 消赎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选 择 取消赎 回的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 此类 推,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续2 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 停 接 受 基金 的 赎回 申 请; 已 经 接 受的 赎 回申 请 可以 延 缓 支 付赎 回 款项 , 但不 得 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上 进行 公告 。 3.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十四)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1 日但 少于2 周 ,暂停 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2 日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最 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周,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 理人应 每 2 周 至少 刊登 暂 停公告 1 次。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2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连续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告 最 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五)基金的 转换 基金转 换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按规 定申 请将 所持 有的本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本 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并在 同一 注册 登记 人登记 的其 它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基金 转换 收取 相应 费用, 费用 详 情请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第 十三部 分“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基金与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消费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城安 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城 品牌 优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稳健 增利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双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长 城景 气行 业龙 头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中小 盘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城优 化升 级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城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久利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医 疗保健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 久鑫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稳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长城新 兴产 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城环 保主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城改 革红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久惠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久 祥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长 城新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久安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新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间 的基 金转 换业 务。 (十六)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非 交易 过户 。无 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 人、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规 定办 理, 并按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规定的 标准 收费 。 (十七)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 ( 十八)定期定额投资 “定期 定额 投资 ” 是 指投 资者可 通过 本基 金的 销售 机构提 交申 请, 约定 每月 扣款时 间、 扣款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由 指定的 销售 机构 于每 月约 定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 定资 金账户 内自 动 完成扣 款和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种 长期 投资 方式 。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通过 建设 银行、 招商 银行 、农 业银 行、中 国银 行、 华夏 银行 、上海 银 行、 中信 银行 、 北 京银 行 、 民 生银 行、 浦发 银行 、 深圳农 村商 业银 行 、 东 莞 农村商 业银 行、 包商银 行 、 泉州 银行 、 宁 波银行 、 中 信建 投证 券、 国泰君 安证 券、 申万 宏源 证券 、 申万 宏 源西部 证券 、海 通证 券、 长城证 券、 银河 证券 、招 商证券 、兴 业证 券、 国信 证券、 国盛 证 券、华 泰证 券、 平安 证券 、 中泰 证券 、广 州证 券、 世纪证 券、 安信 证券 、长 江证券 、中 信 证券、 恒泰 证券 、 中 信证 券(山东 ) 、日 信证 券、 华宝证 券、 民生 证券 、天 源证券 、华 融 证券 、 中投 证券 、 华 西证 券、国 海证 券 、 信达 证券 、 广发 证券 、 西 南证 券 、 中信期 货 、 深 圳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 有限 公司 、 杭州 数 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 诺亚 正行(上海)基金 销售 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上 海天 天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众 升财富 (北 京)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 北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京展恒 基金 销售 股份 有限 公司 、 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公 司、 上 海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 上 海中正 达广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等 机构 为投 资者 提供 本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 务,详 情请 查 阅相关 公告 。 ( 十九)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注 册 登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冻 。 八 、基 金的投 资管 理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将在 控制 组合 风险 和保持 资产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力 争获 得超 越业 绩比 较基准 的 收益, 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是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债券、 股 票 (包 括中 小板 与创 业板 ) 、权 证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 具。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国 债、央 行票 据、 金融 债、 公司债 、企 业债 、分 离交 易可转 债、可 转换债 券、 短期 融资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以及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基金 投 资的其 它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及 其 衍 生工 具。 本基 金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 股票、 权证 等 权益类 资产 ,但 可以 参与 一级市 场新 股申 购或 增发 新股, 并可 持有 因可 转换 债券转 股所 形 成的股 票、 因所 持股 票所 派发的 权证 和因 投资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所产 生的 权证 等,以 及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权益 类金 融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 其 中非 政策 性金 融债 、 公司债、 企业 债、 分 离交 易可转 债 、 可 转换 债券、 短 期融资 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信用 类固 定收益 品种 (国 债、 央行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准 政府 信用债 除外 )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股 票等 权 益类资 产投 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1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三)投资策略 1.大类 资产 配置 策略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债 券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80% , 股票等 权益 类资 产投 资比 例不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本基 金将 采用 “自 上 而下” 的策 略进行 基金 的大 类资 产配 置,主 要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运行 周 期、 财政 政策 、货 币政策 、利 率 走势、 证券 市场 估值 水平 等可能 影响 资本 市场 的重 要因素 进行 研究 和预 测, 分析债 券市 场、 债券品 种、 股票 市场 、现 金等大 类资 产的 预期 风险 和收益 ,动 态调 整基 金大 类资产 的投 资 比例, 以控 制系 统性 风险 。本基 金将 择机 利用 债券 回购交 易放 大组 合债 券资 产杠杆 ,在 严 格控制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的 基础 上增 强基 金整 体收益 。 2.固定 收益 类资 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综合 分析 宏观 经济形 势、 财政 政策 、货 币政策 、债 券市 场券 种供 求关系 及 资金供 求关 系, 主动 判断 市场利 率变 化趋 势, 确定 和动态 调整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平 均久 期 及债券 资产 配置。 本基金 将在 科学 的大 类资 产配置 及券 种配 置、 完整 的信用 评价 系统 和严 格的 投资风 险 管理基 础上 获取 基准 收益 ,同时 争取 获得 超越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超额 收益 ,实 现基金 资产 的 长期增 值。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中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超 额收益 主要 通过 以下 几种 策略实 现: (1) 久期 管理 策略 本基金 建立 了债 券分 析框 架和量 化模 型, 预测 利率 变化趋 势, 确定 投资 组合 的目标 平 均久期 ,实 现久 期管 理。 本基金 的分 析框 架包 括宏 观经济 指标 和货 币金 融指 标,分 析金 融 市场中 各种 关联 因素 的变 化, 从而 判断 债券 市场 趋 势。 宏观 经济 指标 包括GDP 、CPI 、PPI、 固定资 产投 资、 进 出 口贸 易;货 币金 融指 标包 括货 币供应 量、 新增 贷款 、新 增存款 、超 额 准备金 率。 宏观 经济 指标 和货币 金融 指标 将用 于估 计央行 货币 政策 , 以 考察 央行调 整利 率、 存款准 备金 率, 进行 公开 市场操 作和 窗口 指导 等操 作对市 场利 率的 影响 程度 。当预 测利 率 和收益 率水 平上 升时 , 建立 较短平 均久 期组 合或 缩短 现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组合 的平均 久期 ; 当预测 利率 和收 益率 水平 下降时 ,建 立较 长平 均久 期组合 或增 加现 有固 定收 益类资 产组 合 的平均 久期 。本 基金 将在 对市场 利率 变动 进行 充分 分析的 基础 上, 选择 建立 和调整 最优 久 期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组 合。 (2)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确定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组合 平均 久期 的基 础上, 根据 利率 期限 结构 的特点 , 以及收 益率 曲线 斜率 和曲 度的预 期变 化, 遵循 风险 调整后 收益 率最 大化 配比 原则, 建立 最 优化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例 如子弹 组合 、哑 铃组 合或 阶梯组 合等 。 (3) 个券 选择 策略 利率产 品和 信用 产品 是债 券市场 构成 的两 个方 面, 为了捕 捉这 两类 债券 品种 在不同 市 场环境 中可 能出 现的 不同 投资机 会, 突出 基金 管理 人对信 用产 品的 整体 配置 能力和 个券 选 择能 力 ,本 基金 对于 非政 策性金 融债 、公 司债 、企 业债、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 可转换 债券 、 短期融 资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信 用类 固定 收益 品种 (国债 、央 行票 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及 法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准政府信用债除外)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在对利 率产 品和 信用 产品 的资产 配置 上, 本基 金将 综合对 宏观 周期 、利 率市 场、行 业 基本面 和企 业基 本面 等方 面的分 析结 果, 考察 信用 产品相 对利 率产 品的 信用 溢酬, 结合 市 场情绪 ,动 态调 整信 用产 品的配 置比 例, 获取 超越 业绩基 准的 超额 收益 。具 体在个 券选 择 方面, 本基 金将 在信 用风 险管理 基础 上重 点关 注: 预期信 用评 级上 升的 个券 、具有 某些 特 殊优势 条款 的个 券、 估值 合理的 个券 、信 用利 差充 分反映 债券 发行 主体 的风 险溢价 要求 的 个券、 经风 险调 整后 的收 益 率与 市场 收益 率曲 线比 较具有 相对 优势 的个 券。 本基金 将通 过 对个券 基本 面和 估值 的研 究,选 择经 信用 风险 或预 期信用 风险 调整 后收 益率 较高的 个券 , 收益率 相同 情况 下流 动性 较高的 个券 以及 具有 税收 优势的 个券 。 (4) 把握 市场 低效 或失 效 状况下 的交 易机 会 在市场 低效 或失 效状 况下 ,本基 金将 根据 市场 实际 情况, 积极 运用 各类 套利 以及优 化 策略对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投 资组合 进行 管理 与调 整, 捕捉交 易机 会, 以获 取超 额收益 。 1)新券 发行 溢价 策略 在特殊 市场 环境 下新 券发 行利率 可能 远高 于市 场合 理收益 率, 在发 行时 认购 新券可 能 获得超 额收 益。 2)信用 利差 策略 不同信 用等 级的 债券 存在 合理的 信用 利差 ,由 于短 期市场 因素 信用 利差 可能 暂时偏 离 均衡范 围, 将会 出现 短期 交易机 会。 通过 把握 这样 的交易 机会 可能 获得 超额 收益。 3)套利 策略 套利策 略包 括跨 市场 套利 和跨期 限套 利。 跨市 场套 利是指 利用 同一 只固 定收 益类投 资 工具在 不同 市场 (主 要是 银行间 市场 与交 易所 市场 )的交 易价 差进 行套 利, 从而提 高固 定 收益类 资产 组合 的投 资收 益。跨 期限 套利 是指 当短 期回购 利率 低于 长期 回购 利率时 ,可 通 过短期 融资 、长 期融 券实 现跨期 限套 利。 (5) 可转 换债 券投 资策 略 当正股 价格 处于 特定 区间 内时, 可转 换债 券将 表现 出股性 、 债 性 或 者股 债混 合的特 性。 本基金 将对 可转 换债 券对 应的正 股进 行分 析, 从行 业背景 、公 司基 本面 、市 场情绪 、期 权 价值等 因素 综合 考虑 可转 换债券 的投 资机 会, 在价 值权衡 和风 险评 估的 基础 上审慎 进行 可 转换债 券的 投资 ,创 造超 额收益 。 (6) 债券 回购 杠杆 策略 本基金 将在 市场 资金 面和 债券市 场基 本面 分析 的基 础上结 合个 券分 析和 组合 风险管 理 结果, 积极 参与 债券 回购 交易, 放大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投资 比例 ,追 求固 定收 益类资 产的 超 额收益 。 3.权益 类资 产投 资策 略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本基金 将以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20% 的基 金资 产适 度参与 权益 类资 产投 资。 本基金 不 直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 股票 、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但可 以参与 一级 市场 新股 申购 或增发 新股 , 并可持 有因 可转 换债 券转 股所形 成的 股票 、因 所持 股票所 派发 的权 证和 因投 资分离 交易 可 转债所 产生 的权 证等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投资 的其 他权 益类 金融 工具。 (1) 新股 申购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市 场情 况, 适度参 与新 股申 购( 含增 发新股 ), 以增 加收 益。 本基金 组 合的新 股申 购( 含增 发新 股)策 略主 要是 从上 市公 司基本 面、 估值 水平 、市 场环境 三方 面 选择新 股申 购的 参与 标的 、参与 规模 和新 股的 卖出 时机。 通过 深入 分析 新股 上市公 司的 基 本情况 ,结 合新 股发 行当 时的市 场环 境, 根据 可比 公司 股 票的 基本 面因 素和 价格水 平, 预 测新股 在二 级市 场的 合理 定价及 其发 行价 格, 指导 新股询 价, 在有 效识 别和 防范风 险的 前 提下, 获取 较高 的低 风险 收益。 (2)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权 证, 但可 持有 因所 持股票 所派 发的 权证 和因 投资分 离 交易可 转换 债券 所产 生的 权证。 本基 金的 权证 投资 策略主 要是 深入 分析 权证 标的证 券基 本 面,结 合期 权定 价模 型确 定权证 的投 资价 值。 本基 金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将在 严格控 制风 险 的前提 下谋 取最 大的 收益 ,以不 改变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为首 要条 件, 运用有 关数 量 模型进 行估 值和 风险 评估 ,谨慎 投资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今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四)投资决策依据 及程 序 1.决策 依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等 的有 关规定 。 (2)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章 程》 的有 关规 定。 (3)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投 资管 理制 度》 的有 关规定 。 (4)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固 定收 益投 资管 理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 2.投资 决策 程序 (1) 固定 收益 部 定 期对 宏 观经济 、 投 资策 略、 投资 品种等 提出 分析 报告 , 为 投资决 策 委员会 和基 金经 理提 供投 资决策 依据 ;对 于可 能对 证券市 场造 成重 大影 响的 突发事 件, 及 时提出 评估 意见 及决 策建 议 。 (2) 固 定收 益 部 负责 建立 和维护 公司 固定 收益 投资 对象库 , 提 供各 券种 的基 本面情 况 及投资 要点 分析 。 (3) 基 金经 理在 对经 济形 势和市 场运 作态 势进 行分 析后, 在 固 定收 益 投 资对 象库的基 础上拟 定下 一阶 段基 金投 资持仓 比例 ,明 确投 资组 合的平 均久 期, 在“ 既定 久期风 险调 整 后收益 率最 大化 ”的 原则 下,对 个券 基本 面进 行分 析,最 终确 定重 点持 券券 种,做 出资 产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配置提 案和 重点 券种 投资 方案, 报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讨论 。 (4)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在基 金经理 上报 的资 产配 置提 案的基 础上 , 讨 论并 确定 下一阶 段 的资产 配置 和重 点券 种投 资决定 ,会 议决 定以 书面 形式下 达给 基金 经理 。 (5) 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确定的 资产 配置 决议 和重 点券种 投资 决定 , 基 金经 理负责 在 固定收 益 投 资对 象库 中选 择拟投 资的 券种 ,并 制定 投资组 合方 案 。 (6 ) 基 金经 理在 信用 类固 定收益 资产 投资 前 , 固 定 收益研 究员 需按 照 《长 城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债 券信 用评 级管 理办法 》的 规定 对债 券进 行信用 风险 评价 ,符 合信 用标准 的债 券 方可进 行投 资 。 (7) 在基 金经 理权 限内 的 投资, 由基 金经 理自 主实 施; 超 过基 金经 理权 限的 , 根据 规 定须报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执 行委员 或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批准的 ,须 经批 准后 实施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债 综合 财富 指数 中 债 综 合 财 富 指 数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编 制 和 维 护 。 该 指 数 的 样 本 券 包 括 了 商 业 银 行 债 券 、 央 行 票 据 、 证 券 公 司 债 、 证 券 公 司 短 期 融 资 券 、 政 策 性 银 行 债 券 、 地 方 企 业 债 、 中 期 票 据 、 记 账 式 国 债 、 国 际 机 构 债 券 、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央 企 业 债 等 债 券 , 综 合 反 映 了 债 券 市 场 整 体 价 格 和 回 报 情 况 。 该 指 数 以 债 券 托 管 量 市 值 作 为 样 本 券 的 权 重 因 子 , 每 日 计 算 债 券 市 场 整 体 表 现 , 是 目 前 市 场 上 较 为 权 威 的 反 映 债 券 市 场 整 体 走 势 的 基 准 指 数 之 一 。 选择中 债综 合财 富指 数作 为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体 现 了基 金产 品本 身的 投资特 征 与目标 客户 群的 风险 收益 偏好, 且该 指数 合理 、透 明、公 开, 具有 较好 的市 场接受 度。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推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适 合用 于本 基金 的业 绩基准 的债 券指 数时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 协商一 致, 本基 金可 在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其 长期平 均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率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 型基金 , 高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本基 金为中 低风 险、 中低 收益 的基金 产品 。 (七)投资限制 1.组合 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通 过分 散投 资降低 基 金财产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保持基 金组 合良 好的 流动 性。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下 限 制 : (1) 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80% , 其中 非政 策 性金融 债、公 司债 、企 业债 、分 离交易 可转 债 、 可转 换债 券、短 期融 资券 、资 产支 持证券 等信 用 类固定 收益 品种 (国 债、 央行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准 政府信 用债 除外 )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股 票等 权益 类资 产投资 比例 不 高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1 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得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4 ) 本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所 申报 的金 额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 申报 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本 基金 在 任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0.5% ;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6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正回 购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7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三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发行 规模 的10% ; (10)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 例,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受 限证 券, 其公 允价 值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 )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中 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9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 本基金 , 则本 基金 投资 由 基金管 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 八)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九)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十)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托管 人中国 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根 据本基 金合同规定 , 于2016 年4 月29日复核 了本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中的 投 资组 合报 告 等 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 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5年12月31日 ,本 报告中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4,303,848,652.70 81.01 其中: 债券


4,303,848,652.70 81.01 资产支 持证 券 - -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3,092,242.10 0.62 7 其他资 产


975,745,726.34 18.37 8 合计





5,312,686,621.14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 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投 资。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投 资。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232,015,582.50 5.81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585,613,646.20 14.65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25,706,646.20 3.15 4 企业债 券 2,894,796,424.00 72.44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50,120,000.00 1.25 6 中期票 据 541,303,000.00 13.55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 0 合计 4,303,848,652.70 107.70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2443 15 桂 金债 2,000,000 207,680,000.00 5.20 2 122494 15 华夏 05 2,000,000 202,000,000.00 5.05 3 10157000 7 15 光明 MTN001 1,700,000 174,505,000.00 4.37 4 122444 15 冠 城债 1,500,000 149,685,000.00 3.75 5 136012 15 梅花 02 1,500,000 148,125,000.00 3.71 6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 贵金属 投 资明 细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注: 本基 金尚 未在 基金 合 同中明 确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 比 例限 制 、 信 息披 露 方式等 , 暂不参 与国 债期 货交 易。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未进 行国债 期货 投资 ,期 末未 持有国 债期 货。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国 债期 货。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过 公开谴 责、 处罚 。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未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股 票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74,008.2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900,379,888.26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69,747,888.33 5 应收申 购款 5,443,941.5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75,745,726.34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情 况。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九 、基 金的业 绩 过往一 定阶 段本 基金 净值 增长率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 基 准收益 率的 比较 (截 止 2015 年 12 月31 日) 长城积 极增 利债 券 A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至 2011 年12 月 31 日 -4.00% 0.17% 4.50% 0.09% -8.50% 0.08% 2012 年1 月1 日至 2012 年12 月31 日 12.50% 0.14% 3.60% 0.06% 8.90% 0.08% 2013 年1 月1 日至 2013 年12 月 31 日 2.61% 0.16% -0.47% 0.09% 3.08% 0.07% 2014 年1 月1 日至 2014 年12 月 31 日 21.67% 0.28% 10.34% 0.11% 11.33% 0.17% 2015 年1 月1 日至 2015 年12 月 31 日 11.29% 0.32% 8.15% 0.08% 3.14% 0.24%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至今 50.06% 0.23% 28.59% 0.09% 21.47% 0.14% 长城积 极增 利债 券 C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 ④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至2011 年12 月31 日 -4.30% 0.17% 4.50% 0.09% -8.80% 0.08% 2012 年1 月1 日至 2012 年12 月31 日 11.91% 0.14% 3.60% 0.06% 8.31% 0.08% 2013 年1 月1 日至 2013 年12 月 31 日 2.26% 0.16% -0.47% 0.09% 2.73% 0.07% 2014 年1 月1 日至 2014 年12 月 31 日 21.26% 0.28% 10.34% 0.11% 10.92% 0.17% 2015 年1 月1 日至 2015 年12 月 31 日 10.72% 0.31% 8.15% 0.08% 2.57% 0.2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起至今 47.05% 0.23% 28.59% 0.09% 18.46% 0.14%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 依照恪 尽职 守 、 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十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 存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申 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 以 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 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 托 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 金财 产 的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 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 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处分外 ,基金财 产不得被 处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 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 一、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 二)估值方法 1.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 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6.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 从 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3 位以 内(含第3 位)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 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 给 予赔 偿 , 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差 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 差错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 失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差 错 责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 则 其应 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差错 的责任方 对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 错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 错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 仍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 损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 的赔偿 金额 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 责任方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基金 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 追 偿过 程 中产生 的有 关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6)如果 出现差错 的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 方进行 赔偿,并 且依据法 律法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直 接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事 人,并 根据差错 发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 差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因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错误,给 基金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造 成损失的 ,应由 基金管 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4)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 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 如 出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 紧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出 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的; 4.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 八)特殊情况的处 理 1.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按估值 方法的第5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 作为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或国家 会计 政策变 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 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 能发 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 二、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由于本 基金A类基 金份额 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 ,而C 类基金份 额收取销 售服务 费,各 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 分配 收益将有所不同。本 基金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 份额 享有同等分配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权; 2.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人 自行 承担 。 当 投资 人 的现金 红 利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足 以 支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可将 投资 人的 现金红 利按 除权 后的 单位 净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3. 在符合 有关基 金分红 条 件的前提下 ,本基 金收益 每年最多分 配12次 ,每次 基金收益 分配比 例不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25% ; 4.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3 个 月则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5.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 再投资 , 投资 人可 选择 现 金红利 或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权 后的 单位 净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投 资 ; 若 投资 人不 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6. 基金红 利发放 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 日(即 可供分 配利润计算 截止日 )的时 间不得超 过15个 工作 日; 7. 基金收 益分配 后每一 基 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 基准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值 ; 8.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收益 分配 基准 日以 及该 日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 益分配 对 象、分 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 五)收益分配的时 间和 程序 1.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 由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 ,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在收 益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定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十 三、 基金的 费 用 与税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销 售服 务费 :本 基金 从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财产 中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 (4)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5)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8)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9)依 法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2.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 参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 规 定。 3.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65%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法如 下 : H=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首日起5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 金管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首日起5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 金托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A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 销售服 务费 ,C 类基 金份 额 的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0.4% 。 在通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销 售服务 费按 前一 日C 类基 金 资产净 值的0.4%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方 法如 下: H=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为C类 基金 份额 每日 应计 提的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E为C类 基金 份额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 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划付指令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给 注 册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登记机 构, 由注 册登 记机 构代付 给销 售机 构,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期 顺延 。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支付销 售机 构佣 金 、 以 及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行 销广 告费 、 促 销 活动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费 等。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不包 括基 金募集 期间 的上 述费 用。 (4)除管理 费 和托 管费之 外 的基金费用 ,由基 金托管 人根据其他 有关法 规及相 应协议的 规定, 按费 用支 出金 额支 付,列 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申购 费用 (1)申购 费率 1)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在 申购时 收取 申购 费用 , 投 资者可 以多 次 申 购本 基金 , 申 购费 率按每 笔 申 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自2015 年3 月 13 日起 对 通过直 销柜 台 申 购的 养老 金客 户与 除此 之外的 其他 投资 者实 施差 别的 申 购费 率。 具体 如下 : A.申购 费率 申购金额 (M ,含申购 费) A 类 份 额申购费率 M <50 万 0.80% 50 万 ≤M <200 万 0.50% 200 万≤M <500 万 0.30%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注: 上述 申购 费率 适用 于除 通过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申购 的养老 金客 户以 外的 其他 投资 者 。 B.特定 申购 费率 申购金额 (M ,含申购 费 ) A 类 份 额申购费率 M <50 万 0.16% 50 万 ≤M <200 万 0.10% 200 万≤M <500 万 0.06%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注:上 述特 定 申 购费 率适 用于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申购本 基金 份额 的养 老金 客户, 包 括基本 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养 老计 划筹 集的 资金 及其投 资运 营收 益形 成的 补充养 老基 金 等,具 体包 括: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地方 社会 保障 基金 ; 企 业年金 单一 计 划以及 集合 计划 ;企 业年 金理事 会委 托的 特定 客户 资产管 理计 划 ; 企业 年金 养老金 产 品 。 如未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本 公司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 前提下 可将 其纳 入养 老金 客户范 围。 2) 本基 金C类 基金 份额 不 收取 申 购费 用 , 但 从C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财产 中计 提销售 服务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费,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0.4%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 申购人 承担 , 主要 用于 本 基金的 市场 推 广、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2)申购 份额 的 计算 ①申购A 类 基金 份额 ,基 金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 用和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份 额的计 算 公式为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前 端申 购费 率) (注: 对 于500 万( 含)以 上的 申 购, 净 申 购金 额= 申购金 额- 固定 申购 费用 ) 前端申 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 日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2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A 类 基金份 额 净值 为1.100 元 ,则 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20000 /(1 +0.80%) =19841.27 元 前端申 购费 用=20000 -19841.27 =158.73 元 申购份 额=19841.27/1.100 =18037.52 份 即: 投 资者 投资20000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A 类 基金份 额 净值 为1.100 元, 则其 可 得到 18037.52 份基 金份 额 。 ②申购 C 类基 金份 额,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申 购 当日 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 2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的 C 类 基金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C 类 基金份 额 净值 为1.100 元, 则可 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申购份 额=20000/1.100 =18181.82 份 即:投资者 投资20000 元 申 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 份额, 假设申购当 日C类基 金份额 净值为 1.100 元, 则其 可得 到18181.82 份 基金 份额 。 2.赎回 费用 (1) 赎 回费 率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最 高赎回 费率 不超 过 5 %, 赎回费 率见 下表 : A 类 基 金份额 持有年限 (Y ) 赎回费率 Y <1 年 0.10% 1 年≤Y <2 年 0.05% Y ≥2 年 0% 注:上 表中 ,1 年按365 天计算 。 C 类基金份额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限在 30 日 以内 的基 金份额 ,赎 回费 率为 0.10% ;持 有期 限超 过 30 日( 含 30 日) 的基金 份额 ,不 收取 赎回 费用。 注: 本 基金 从C 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财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 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4% 。 赎回费 总额 扣除 用于 支付 注册登 记费 和必 要的 手续 费后余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 赎 回费计 入 基金财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赎 回费总 额的25% 。 (2)赎回 金额 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采 用 “份 额 赎回 ” 方 式 , 赎 回价 格以 赎回当 日 (T 日 )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计算 公式 如下: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①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例:某投资 者赎回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10000 份,持 有 时间为50天 ,假设 赎回当 日A类基 金份额 净值 是1.20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200 =12000 元 赎回费 用=12000 ×0.10% =12元 净赎回 金额 =12000 -12.00 =11988 元 即:投资者 赎回本 基金A 类基金份额10000 份,持 有 时间为50天 ,假设 赎回当 日A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是1.20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11988 元。 ②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赎 回 金额的 计算 : 例: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C 类基金 份额10000 份 , 持 有时间 为30 天 , 假 设赎 回 当日C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是1.20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200 =12000 元 净赎回 金额 =12000 元 即:投资者 赎回本 基金C 类 基金份额10000 份,持有 时 间为30 天, 假设赎 回当日C 类基金 份额净 值是1.20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12000 元。 3.转换 费用 (1) 基金转 换费用 由转出 基 金的赎回费 和转出 与转入 基金的申购 费补差 二部分 构成,具 体收取 情况 视每 次转 换时 两只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差异 情况和 赎回 费率 而定 。 基 金 转换费 用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转入份 额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剩 余部 分舍 去 , 舍 去 部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 转入 基金财 产 所有。 ①如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转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转出金 额= 转出 基金 份额 × 转出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 出金 额×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入总 金额 =转 出金 额-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费率 =转入 基金 适用 申购 费率 -转出 基金 适用 申购 费率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转 入总金 额- 转入 总金 额/(1+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补 差费 率) 转入净 金额 =转 入总 金额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补 差 转入份 额= 转入 净金 额/ 转 入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转 换费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补 差 例: 某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A 类基金 份额10万 份 , 持 有 期为100 天 , 决 定转 换为 长 城久泰 沪 深300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 假设转换 当日转出 基金( 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 )份额 净值是1.185 元,转入基 金(长 城久泰 沪深300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 )份额净值 是1.5800 元 , 转出基金对 应 赎回费 率为0.1% ,申 购补 差费率 为0.7% , 则可 得 到 的转换 份额 及基 金转 换费 为: 转出金 额=100,000 ×1.185 =118,500 元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118,500 ×0.1% =118.50 元 转入总 金额 =118,500 -118.50 =118,381.50 元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118,381.50 -118,381.50/ (1+0.7% )=822.91 元 转入净 金额 =118,381.50 -822.91 =117,558.59 元 转入份 额=117,558.59/1.58 =74,404.17 份 基金转 换费 =118.50 +822.91 =941.41 元 ②如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基金转 换费 用= 转出 金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率 例:某投资者持有长城久泰沪深3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金10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为100 天, 决定 转换 为本 基金A 类 基金份 额 , 假 设转 换当 日 转出基 金 ( 长 城久 泰沪 深300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 份额 净值 是1.5800 元 , 转 入基 金 ( 本基 金A 类基金 份额 ) 份额 净值 是1.185 元 , 转出 基金对 应赎 回费 率为0.5% ,申购 补差 费率 为0 ,则 可 得到的 转换 份额 及基 金转 换费为 : 转出金 额=100,000 ×1.58 =158,000 元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158,000 ×0.5% =790 元 转入总 金额 =158,000 -790 =157,210 元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0 转入净 金额 =157,210 -0 =157,210 元 转入份 额=157,210/1.185 =132,666.66 份 基金转 换费 =158,000 ×0.5% =790 元 (2) 对于实 行级差 申购费 率(不同申购 金额对应 不同申 购费率的 基金),以 转入总 金额对 应的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 、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计 算申 购补差 费用 ; 如转 入总 金 额对应 转出 基金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申购费 或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为固定 费用 时, 申购 补差 费用视 为0 。 (3)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费 的25 % 计 入 转 出 基 金 资 产 ( 基 金 合 同 或 招 募 说 明 书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4) 计算基 金转换 费用所 涉 及的申购费 率和赎 回费率 均按基金合 同、更 新的招 募说明书 规定费 率执 行 , 对 于通 过 本公司 网上 交易 、 费率 优 惠活动 期间 发生 的基 金转 换业务 , 按照 本 公司最 新公 告的 相关 费率 计算基 金转 换费 用。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 金托管 费 率和销 售服 务费 率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 2 日 前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和 销售 服务 费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五)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一)基金的会计政 策 1.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1 月1日至12 月31 日; 3.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 按 照有 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 确 认。 (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3.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 充足理 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 所,经基 金托管 人(或基 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可以 更换。 就更换会 计师事务 所,基 金管理人 应 当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应 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 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 项在 规定时间内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以 下简 称 “ 指定 报 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以 下简 称“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时 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 同编制 并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3日 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 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每6 个月 结束之 日起45日 内 ,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公告的15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 就有 关更 新 内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更新 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公告 内容 的截止 日为 每6 个月 的最 后1日。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 金份额 发售的3日 前,将基 金合同 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 刊和网 站上; 基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 自网 站上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 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 , 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 基 金募集 情况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1.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 理人将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3.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或 自然 日 ) 基 金资 产 净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上述 市场 交易 日 ( 或自然 日 ) 的 次日 ,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七)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起90日 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 并 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后 ,方 可披 露; 2.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60 日内 ,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3.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15 个 工作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 报告 ,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4.基金合 同生效不 足2个月 的,本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不 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 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八)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产 生 重 大 影响的事 件时,有 关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2日内编 制临时报 告书,予 以公告 ,并在公 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及 决议 ;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 其董事 、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受到 严重行 政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值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机 构;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九) 澄清 公告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十二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所在地 、 基金 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 众查 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 述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 六、 风险揭 示 本基金 为债 券基 金 , 不 参 与股票 二级 市场 投资 , 但 将适度 参与 新股 申购 或增 发新股 等权 益类投 资 。 本 基金 以不 低 于80% 的基 金资 产投 资于 固 定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 不 高 于20% 的基 金资 产投资 于权 益类 金融 工具 。本基 金面 临的 投资 风险 主要包 括以 下几 个: (一)市场风险 广义的 市场 风险 指与 利率 、 股 票价 格、 商品 价格 等 相关的 风险 , 主要 与不 同 市场的 供需 情况紧 密联 系 。 其 中, 利 率风险 是本 基金 面临 的最 大的市 场风 险 。 利 率风 险 主要是 指由 宏观 经济形 势、 货币 财政 政策 以及债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关 系的变 化所 带来 的市 场利 率水平 的波 动 , 并因此 产生 的投 资风 险 。 市场利 率水 平与 债券 市场 价格呈 负相 关关 系 。 当 市 场利率 水平 上升 时, 债 券的 市场 价格 下跌 , 将进一 步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 金不 参与 股票 二 级市场 投资 , 但将适 度参 与新 股申 购或 增发新 股等 权益 类投 资。 本 基金所 投资 新股 价格 波动 将对基 金收 益 率产生 影响 。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 险指 由于 交易 对手 或债务 人无 法按 照约 定交 割资产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的风 险 , 主要指 违约 风险 。本 基金 的信用 风险 分析 主要 针对 债券资 产, 具体 包括 以下 几个方 面: 1.债券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无法支 付到 期本 息引 起的 损失。 2.债券 发行 人信 用评 级下 降导致 的个 券价 格下 跌损 失。 3.交易 对手 出现 违约 或违 规投资 操作 而引 起的 损失 。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指金 融资 产变 现的难 易程 度 。 一 些情 况下 , 市 场无 法有 效执 行交 易头 寸需要 , 将使得 金融 资产 无法 在价 格平稳 变动 的基 础上 被购 入或者 卖出 , 极 端情 形下 市 场上可 能缺 少 交易对 手。 本基 金面 临的 流动性 风险 来自 两个 方面 : 1.大额 赎回 : 本基 金是 开 放式基 金 , 有 发生 集中 大 额赎回 的可 能性 。 集中 大 额赎回 可能 导致基 金资 产变 现难 度加 剧,从 而产 生流 动性 风险 。本基 金规 定非 政策 性金 融债、 公司 债 、 企业债 、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 可 转换 债券 、 短 期融 资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信 用 类固定 收益 品种 (国债 、央 行票 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准政 府信用 债除 外 ) 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30% 。信 用产品 的 发行规模 和交易活 跃度弱 于利率产 品, 在出现 极端 情形 时如 果本 基金配 置了 较大 比例 的信 用产品 , 可 能存 在无 法及 时 找到交 易对 手 的情形 ,进 而将 对基 金整 体的流 动性 产生 影响 。 2.特殊 的市 场情 形 : 在 特 殊市场 情形 下 , 如 市场 资 金紧张 时 , 市 场整 体流 动 性降低 , 将 可能导 致个 券的 变现 能力 减弱 , 从 而产 生流 动性 风 险。 特殊 的 个 券特 征, 例 如信用 评级 的下 降、含 选择 权等 因素 ,也 会导致 个券 变现 能力 的减 弱,从 而产 生流 动性 风险 。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 险指 由于 我司 信息 系统、 投资 运作 系统 或其 他 外部事 件导 致的 操作 失灵 或失误 带 来基金资 产损失的 风险。 这一风险 主要来自 于计算 机系统失 灵(如病 毒、软 件错误) 、 人 为 失误和 公司 以外 的不 可控 因素。 (五)模型风险 模型风 险指 投资 估值 模型 的参数 错误 或模 型运 用不 当带来 的基 金资 产损 失风 险。 在 利 用 定价模 型对 金融 资产 ,尤 其是金 融衍 生产 品进 行定 价的过 程中 ,容 易出 现模 型风险 。 (六)法律/合同风险 法律/合同 风险指合 同签约 的一方无 法履行合 同规定 的义务, 造成另外 一方损 失时可 能 发生的 法律 诉讼 风险 。 (七)通货膨胀风险 通货膨胀风险指物价水平 上升导致本基金的名义收 益率在剔除通货膨胀因素 影响后降 低的风 险 。 在 本基 金运 作 过程中 , 通货 膨胀 风险 也 表现为 物价 水平 上升 导致 中、 短期 固定 收 益证券 或者 回购 交易 的实 际收益 率远 低于 名义 收益 率的情 况。 (八)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的出 现将 会严 重影 响证 券市场 的运 行 , 可 能导 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 从 而带 来风 险 ; 金 融市 场危机 、 行业 竞争 、 托管 行违约 等超 出基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金管理 人自 身控 制能 力之 外的风 险, 也可 能导 致基 金或基 金持 有人 的利 益受 损。 十 七、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 义 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 变更 基金 类别 ; (3)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6)提高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但 根据适用 的相关规 定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在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 变更基 金的申购 费率、收 费方式 或调低 赎 回费率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于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 自生 效 之日起2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 定媒体 公告 。 ( 二)本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管 理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理人 的职务 ,而在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 基 金管 理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3.基金托 管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管人 的职务 ,而在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金 合同终止 时,成 立基金财 产清算组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在中国 证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 财产清算 组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5个 工作日内 由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权利、义务 1.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依 照有关法 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的规 定独立 运用基 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5)在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 的前提下 ,制订和 调整有 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 转托 管等 业 务的规 则 , 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和 调整 基金 的除调 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之 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 (6)根据 本基金合 同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金托 管人, 对于基金 托管人违 反了本 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利 益;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9)自行 担任或选 择、更 换注册登 记机构, 获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并对 注册登 记 机构的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10 ) 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 构, 并依 据基 金销 售服 务 代理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 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1)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2) 在基 金 托 管人 更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1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 2.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依法 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 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采取 适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申 购、赎回 和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 款项 ;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保 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得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除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 (16)依 据《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9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 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托管人 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6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3.基金 托管 人 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 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入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根据 本基金合 同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 对于基金 管理人违 反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 资产 、 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资料 ;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4.基金 托管 人 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对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中期和 年度基金 报告出 具意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 要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 宜 ;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18)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转让 、 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额 发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6.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规 定的 费用 ;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返还 在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自 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管理人 的代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得 利;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额 具 有同等 的投 票权 。 2.召开 事由 (1)当出 现或需要 决定下 列事由之 一的,经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或持有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下同)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金 份额计算 , 下 同)提 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止 基金 合同 ; 2)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变更 基金 类别 ; 4)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5)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6)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 7)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法 律法 规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 8)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 9)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出现 以下情形 之一的 ,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 基金合 同 ,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收 费 方 式 或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 3)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 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 5)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 。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2)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 (3)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60日 内召 开 。 (4 )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而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 ,代表 基金份额10% 以上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有权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 4.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以下简 称“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必须 于会 议召 开 日前30 日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容 : 1)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 3)会议 形式 ; 4)议事 程序 ; 5)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代理投 票的授权 委托书 的内容要 求(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代理 权限和 代理有 效 期限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7)表决 方式 ;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8)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9)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 由 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 集人为基 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 另行 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决 结果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 2)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场开 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 如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出 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1)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①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有效 凭 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额 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以上( 含50% , 下同) ; ②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 、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到会 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持有 的 注册 登记 资 料相符 。 2)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①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 公 告 ; ②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③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 基金份额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 力; ④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 表 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50%以上 ; ⑤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提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 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与 注册登 记 机 构记 录相 符。 6.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单独或 合并持 有权益 登记日本基 金总份 额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 以 在 大会 召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就 召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提 交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3)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将 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单独或合 并持有 权利登 记日基金总 份额10%以上 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 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 同一 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于6个 月。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开 会 议 的 通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案 进 行 修 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前30 日及 时 公 告。 否则 , 会 议的 召开 日 期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少 与公 告日 期有30日 的间隔 期。 (2) 议事 程序 1)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 经 合 法执业 的律 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金 管理 人 为 召集 人 的, 其 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 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人以 所代表 的基金份 额50%以 上多数 选 举产生一 名代 表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 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事 项。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提 前30 日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 决截止 日期 后第2 个工 作日在 公证机关 及监督人 的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效表 决并形 成决议。 如 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则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的 决议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7.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 表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 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过半数 通 过方 为 有 效,除 下列2)所 规定 的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议 须经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 为有效; 涉及更换 基金管理 人、更 换基金托 管人、 转 换基金 运作方式 、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者备案 ,并予 以 公告。 (4)采取 通讯方式 进行表 决时,除 非在计票 时有充 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 ,否则 表面符 合 法律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 清或相 互矛 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案 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8.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 举两 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 理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 监票人 ;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 授 权代 表未出 席 , 则 大会 主持 人 可自行 选举 三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人 。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 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 果。 3)如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 可 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 如大会 主持 人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决 结果 有 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 结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 新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次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 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如 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监 督,则大 会召集 人可自行 授权3名 监票人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 机关对 其计票过 程 予 以公证 。 9.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事 项 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 具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关于本 章第2条 所规定的 第1)- 8) 项召开 事由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 关 于 本章第2条 所规 定的 第9) 、10)项 召开 事由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异 议意 见后 方可 执行 。 (2)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起2日 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如果 采 用通讯 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 公 证 机构 、 公 证员 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10.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 三)基金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 应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同意 。 1)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2)变更 基金 类别 ; 3)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4)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5)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 6)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 根 据 适用 的相 关规 定 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外 ; 7)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 8)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收 费 方 式 或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 3)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应报 中国 证监会 核 准或备 案,并 于 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出具无 异议意见 后生效执 行, 并 自生效之 日起2日 内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 体 公告。 2.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产 、 撤 销等 事由 , 不能 继续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 而 在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 基金 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产 、 撤 销等 事由 , 不能 继续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而在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情况 。 3.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 人 员 。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3)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4)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5)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7)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的 民事诉 讼 ; 9)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10)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支付 清算 费用 ; 2)交纳 所欠 税款 ; 3)清偿 基金 债务 ; 4)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5个 工作日内 由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 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 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解 途 径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 对 各方 当 事 人均 有 约束力 , 仲裁 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五)基金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1. 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 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 字, 在基 金募 集结 束, 基 金备案 手续 办理 完毕 , 并 获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后 生效 。 基 金合 同 的有效 期自 其生 效之 日起 至该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之 日止。 2.本基 金合 同自 生效 之日 起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内的 基 金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同 等的法 律约 束力 。 3.本基 金合 同正 本一 式八 份, 除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各持 两份 外,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持有 两份。 每份 均具 有同 等的 法律效 力。 4.本基 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代 销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办 公场 所查 阅, 但其 效力应 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十九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6009 号新 世界 商务 中心4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9 号新 世界 商务 中心41 层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杨 光裕 成立日 期:2001 年12 月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1]5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伍仟 万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基 金募 集、 基 金销售 、 资产 管理 、 特 定 客户资 产管 理 和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2.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 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 投资对 象 进行监 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 约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按照 基金 托管 人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运 用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基 金 实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 存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是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债券 、 股 票 (包括中 小板与创 业板) 、 权证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国 债 、 央行票 据 、 金 融债 、 公 司 债、 企业 债、 分离 交易 可 转债 、 可 转换 债 券、 短期 融资 券、 资产 支 持证券 、 债券 回购 以及 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 基金投 资的 其它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及其 衍生工 具 。 本 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市 场买 入股 票 、 权 证等 权益类 资产 , 但可以 参与 一级 市场 新股 申购或 增发 新股 , 并可 持 有因可 转换 债券 转股 所形 成的股 票 、 因 所 持股票 所派 发的 权证 和因 投资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所产 生的权 证等 , 以 及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允 许基金 投资 的 其 他权 益类 金融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2.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 融 资 比例进 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 比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1)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 产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80% , 其中 非政 策 性金融 债、 公司债 、 企业 债 、 分 离交 易可转 债 、 可 转换 债券 、 短期融 资券 、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信 用类 固定 收益品 种 (国 债、 央行 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准 政府 信用 债除外) 的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30% , 股 票等 权益 类资产投 资比例 不高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20% ;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1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5%;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3)本基 金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 ,所申报 的金额 不得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所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4)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权 证,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3%;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 日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0.5% ; (5)本基 金进入全 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正回 购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6)本基 金应投资 于信用 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 等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日起 三个 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8)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发行 规模 的10% ; (9)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10)本基 金持有 的所有 流通受限证 券,其 公允价 值不得超过 本基金 资产净 值的20%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1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10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6个月 内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3.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 十 五条第 九 款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 监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资 禁止 行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为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 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 害关系 的公 司 名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 行的 证券名 单。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 交易名 单的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 并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 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 止该 关联交易的发 生, 如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4.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 银行间 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规 及行 业 标准的 、 经慎 重选 择的 、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并 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 管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 手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选择 交 易对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进行 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 半 年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 更新 , 新 名单 确 定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 结算 。 如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 时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向基 金托 管 人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 对手发 生交 易前3个 工作 日 内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 未履 约的 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 然 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5.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 流通受 限 证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应 事先 根据 中国 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明 确基 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 订严 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 流 动性 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本基 金投资的 受限证 券须为经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 发行股 票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网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不包 括由 于发 布 重大消 息或 其 他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 本 基 金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明 确的 证券 。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 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登 记 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相关 工 作的落 实 和协调 , 并确 保基 金托 管人 能够正 常查 询 。 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管 问题 , 造成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本 基金 资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及因 受限 证券 存管 直 接影响 本基 金 安全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基金 流 动 性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 对解决 措施 , 以及 有关 异 常情况 的处 置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取 积 极有效 的 措施 , 在 合理 的时 间内 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 如 因基 金巨 额赎 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 基金的 支付 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 失。 对 本基金 因投 资受 限证 券导 致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 因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任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基 金 托 管人 由此遭 受的 损失 。 (3)本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基金管理 人应至 少于投资 前三个工 作日向 基金托 管 人提交 有关 书面 资料 , 并 保证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资 料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有关 资料 如 有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供 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面 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2)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发 行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等发 行资 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 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签 订的 证券 登记 及服务 协议 。 4)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 格、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4)基金 管理人应 在本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 股票后 两个交易 日内,在 中国证 监会指 定 媒体披 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名 称 、 数 量、 总 成本 、 账 面价 值, 以及 总 成本和 账面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期 等信 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受限 证券 比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 限内 未能 进行 及时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规定有 权对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以下 事项 监督 :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1)本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时 的法律 法规 遵守 情况 。 2) 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 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 况。 3)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情 况。 4)信息 披露 情况 。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 投资受 限证 券有 新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6.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 基 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7.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 运 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的规 定,应及时以电话提 醒或 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 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书面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 的疑义 进行 解 释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8.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 协议对 基 金业务 执行 核查 。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改 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金 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 料和制 度等 。 9.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 应 当立 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此 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10.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 理人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 会,同 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 管人安 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基 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2.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 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时 ,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或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 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 及时改 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 限内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 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人 并改 正 。 3.基金 管 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将 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 根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 整与独 立 。 (5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 按 照基 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对于 因为基金 投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应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 (7 )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 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2.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 金的验 资 (1)基金 募集期间 募集的 资金应存 于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托管 人的营业 机构开 立的“ 基 金募集 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基金 募集期满 或基金 停止募集 时,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 规定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请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师 事 务 所进 行 验 资 , 出 具验 资 报 告。 出 具 的 验 资 报告 由 参 加验 资 的2 名或2 名以上 中国 注 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3)若基 金募集期 限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合 同生效 的条件, 由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基金 托管人可 以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 构开立 基金的银行 账户, 并根据 基金管 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 (2)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在符 合法律法 规规定 的条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 以通过基 金托管人 专用账 户办理 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4.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人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仅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 管由 基 金托管人 负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基金 托管人以 基金托 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开立 结算备 付 金账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清 算工 作 ,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互 保基金 、 交收 价差 资金 等 的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5)若中 国证监会 或其他 监管机构 在本托管 协议订 立日之后 允许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 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 涉 及相 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用 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 人比照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5.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 议 。 6.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 务发展需 要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可 以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由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有 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基金 财产 投 资 的有 关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 保 管凭 证由 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 实 物证 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8.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 除 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 关的 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 于基 金年度审计合 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议 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三十 个工 作日 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 大合 同的 保 管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15 年 。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确 到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按规 定 公告。 2.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 3.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 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 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存 期不 少于15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担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责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 与 终止 1.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2.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 十、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账单 服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 本基金 管理 人网 站账 户查 询系统 查阅 对账 单。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通过 网站、电 话等方式 向本基 金管理人 定制对账 单。基 金管理 人 根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对 账单定 制情 况, 向账 单期 内 发生交 易或 账单 期末 仍持 有本公 司旗 下 基金份 额的 持有 人定 期或 不定期 发送 对账 单, 但由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未详 实填 写或未 及时 更 新相关 信息 ( 包括 姓名 、 手机号 码 、 电 子邮 箱、 邮 寄地址 、 邮政 编码 等)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 法送出 的除 外。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二) 客户 服务 中心 (Call Center ) 电话 服务 1、24 小时 自动 语音 应答 服务, 为投 资者 提供 基金 净值查 询、 基金 账户 查询 、基金 信 息查询 等服 务。 2、工 作时 间由 专门 客服 人 员为投 资者 提供 全面 业务 咨询( 包括 公司 信息 、基 金信息 、 基金投 资指 南等 )及 投诉 受理等 服务 。 公司网 站:www.ccfund.com.cn 客服邮 箱:support@ccfund.com.cn 客服电 话:400-8868-666 二十 一 、其他 应披 露的事 项 序 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长城基金关于调整旗下基金申购金额起点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 2015/10/12 2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 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 2015/10/13 3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 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 2015/10/17 4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 持停牌股票 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 2015/10/21 5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申万宏源西部证券为旗下 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 2015/10/22 6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 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 2015/11/05 7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国金证券为旗下开放式基 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 2015/11/06 8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 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 2015/11/07 9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2015/11/11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 10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 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理人 网站 2015/11/12 11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 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 2015/11/25 12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 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 2015/11/28 13 关于增加联泰资产为长城旗下开放式基金代 销机构并开通定投、


转换业 务及同时实行 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 2015/12/11 14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深圳众禄金 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 2015/12/17 15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 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 2015/12/18 16 关于增加盈米财富为长城旗下开放式基金代 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同时实行费 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 2015/12/28 17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指数熔断机制对 旗下公募基金相关业务规则影响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 2015/12/31 18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实施熔断对旗下基金相关业务影响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6/01/04 19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 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 2016/01/05 20 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 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 2016/01/06 21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 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 2016/01/08 22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 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 2016/01/12 23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 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2016/01/13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理人网站 24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债 券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 2016/01/13 25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 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 2016/01/14 26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债 券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理 人网站 2016/01/20 27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平安证券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 2016/01/20 28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调整旗下基金天天 基金销售平台申购金额下限及最低持有金额 下限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 2016/01/20 29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固 定收益品种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 2016/01/21 30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 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 2016/01/27 31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 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 2016/01/28 32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 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 2016/01/29 33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副 总经 理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 2016/02/02 34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 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 2016/02/04 35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 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 2016/02/26 36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 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 2016/03/01 37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 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 2016/03/03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38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 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 2016/03/19 39 关于增加陆金所资管为长城旗下开放式基金 代销机构并同时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 2016/03/21 40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 投等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 2016/03/25 41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实行费率优 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 2016/03/30 42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 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 2016/04/06 43 在本报告期内刊登的其他公告


二十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办 公场所 ,投 资者 可 在 办公 时间查阅。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 投资 者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 招募说 明书 条款 及内容 应以 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准 。 投资者 还可 以 登 录基 金管 理人的 网站 (http://www.ccfund.com.cn ) 查阅 和下 载 本招募 说明书 。 二十 三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长城 积极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设立 的文 件 (二) 《长城 积 极增 利 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长城 积 极增 利 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文 件 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6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