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交银先锋(519698)

交银先锋: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 
 
 
 
 
基 金 管 理 人 :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六 年 四 月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每 6 个 月更新一次, 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 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 最后 1 日。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 【 重要提示】 交 银 施 罗 德 先 锋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由 交 银 施 罗 德 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经 2009 年 2 月 1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 】141 号文核准募集。其基金合 同于 2009 年 4 月 10 日正式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投 资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最 低 收 益 ; 因 基 金 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对 投 资 本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投 资 人 根 据 所 持 有 份 额 享 受 基 金 的 收 益 , 但 同 时 也 需 承 担 相 应 的 投 资 风 险 。 投 资 本 基 金 可 能 遇 到 的 风 险 包 括 : 因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因 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投 资 债 券 引 发 的 信 用 风 险 , 以 及 本 基 金 投 资 策 略 所 特 有 的 风 险 等 等 。 本 基 金 是 一 只 股 票 型 基 金, 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收益品种。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4 月 10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2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 56 七、基金的存续 ..................................................... 5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 58 九、基金的转换 ..................................................... 71 十、基金的投资 ..................................................... 79 十一、基金的业绩 ................................................... 93 十二、基金的财产 ................................................... 95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96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 102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04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7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8 十八、风险揭示 .................................................... 113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7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19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 要 ........................................ 133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8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0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4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55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3 一、绪言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 书”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和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规的规定以及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4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 金 由 交 银 施 罗 德 先 锋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变 更 而来 基金管理人: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中 国农业银行” ) ; 基金合同: 指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交 银 施 罗 德 先 锋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招募说明书: 指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本基金根据 《运作办法》 变更为混合型基金 前的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法律法规: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地 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证券法》 : 指 2005 年 10 月 27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八 次 会 议 通 过 , 自 2006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5 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可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6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现 实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 券 市 场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合 同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 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 经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开 放 式 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基金销售网点: 指 直 销 机 构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 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7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 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 构 为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 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 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8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T 日: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 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认购、 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 易的时间段; 上证所《业务规则》 : 指 2005 年 7 月 14 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 2005 年 7 月 14 日起施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开放式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规则 (试 行)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业务规则》 : 指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 ;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场外: 指 不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系 统 办理基 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 场所; 场内: 指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9 所;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行 为;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向有关销售机构提交申请, 约定 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指定的 销 售 机 构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资 金 账 户 内 自 动 扣 款 并 于 每 期 约 定 申 购 日 提 交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额的 10% ;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 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0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 克服, 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 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 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 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恐怖袭击、 传染 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 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1 三、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 金管 理 人 概 况


名称: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8 月4 日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何万金 电话: (021)61055050 传真: (021)610550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28 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 称“ 交通银行”)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 二 ) 主 要成 员 情 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于亚利女士,董事长, 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 历任交通 银行郑州分行财务会计处处 长、郑州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总经理, 交通银行首席财务官。 雷贤达先生, 副董事长, 学士学位, 加拿大证券学院和香港证券学院荣誉院士。 历任巴克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施罗德投资管理 (香港) 有 限公司执行董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2 事、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曾任中国证监会开放式基金海外专家评 审委员会委员。 阮红女士,董事,总经理,博士学位,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 长。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海外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 经 理, 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 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 总经理。 陶文先生,董事,硕士学位。 现任交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 历任交 通 银行徐州分行副行长、行长,交通银行南京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海南分行行长。 孙培基先生,董事,学 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历任交通 银行财会部副处长, 交通银行董事会办公室副处长、 处长, 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高 级经理,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审计部副总经理。 孟方德先生,董事,硕 士学位。现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总裁。历 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投资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 新加坡)有限 公 司副董事长,施罗德投资管理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施罗德投资管理(卢森堡) 有限公司总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日本)有 限公司总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英国区总经理及销售总监、全球渠道销售业务总监。 谢丹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香 港 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 历任蒙特利尔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 国际货币基金经济学家 和高级经济学家,香港科技大学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系主任、 瑞安经管中心 主任。 袁志刚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历任复旦 大 学经济学院副教 授、教授、经济系系主任、经济学院院长。 周林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学位。 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 教授。历任复旦大学管理科学系助教,美国耶鲁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副教授, 美 国杜克大学经济系副教授, 香港城市大学经济与金融系教授, 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 学凯瑞商学院经济系冠名教授,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 教授。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3 王忆军先生,监事长, 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战略投资部总经理。历任交通 银行办公室副处长,交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处长、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 理,交通银行投 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江苏分行副行长。 裴关淑仪女士, 监事,双硕士学位。 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 经理、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职荷兰银行、渣打银 行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MIDAS-KAPITI INTERNATIONAL LIMITED , 施 罗 德 投 资 管 理( 香 港) 有 限 公 司 资 讯 科 技 部 主 管 、 中 国 事 务 联 席 董 事 、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总监。 张丽女士, 监事, 学士学位。 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运营部总 经理, 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审计员, 交银施罗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基金会计、部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张玲菡女士, 监事、 学 士学位。 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 总经理。 历任中国银行福州分行客户经理, 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经理,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渠道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经理、 渠道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3 、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


阮红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许珊燕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历,高级经济师,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 有 限公司董事。历任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 院)金融学院讲师,湘财证券有限责 任 公司国债部副经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夏华龙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学历。历任中国地质大学经济管理系教师、经 济 学院教研室副主任、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处长、处长、 高级经理、 副总经理;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云南省曲靖市市委常委、 副市长(挂职)。 谢卫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 教 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所助理研究员; 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经理; 中 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 、 总经理、 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证券总部 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4 苏奋先生, 督察长, 纽约城市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市场 营销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交通银行纽约分行信贷管理部经理、 公司金融部经 理、 信用风险管理办公室负责人, 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投资并购高级经理, 交银施 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芮晨先生,基金经理,内蒙古科技大学工学士。9 年证券投资从业经理。2007 年-2009 年任深圳尚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研究副总监, 2009 年-2013 年任 国 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投资经理,2013 年-2014 年任浙商证券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投资主办。2015 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5 年 5 月 18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历任基金经理: 王少成先生,2013 年 5 月 29 日至 2015 年 8 月 14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史伟先生,2009 年 4 月 10 日至 2013 年 6 月 6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 阮红(总经理) 王少成(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张鸿羽(研究部总经理) 齐晧(跨境投资总监、投资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上述各项人员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16 年4 月10 日,期后变动(如有)敬请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5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 五 ) 基 金经 理 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6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 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六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内部 控 制 制 度


1 、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必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和 业 务 环 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 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 性。


2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风险管理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 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 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 一,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进行检 查评估; 审查公司财务, 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合规 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 风险控制委员会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7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 略及政策,制定灾难复原计划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 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评价、报告、 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 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 情况。


(6)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防范及控制措施, 组织执行, 并为每 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 汇总公司业务所有的风险信息, 独立识 别、 评估各类风险, 提出风险控制建议,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 现业务目标。


(7) 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设计及实施公司合规审计计划, 检查公司各项业务的合规情况 及监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管理层进行汇报。 (8) 法务部 法 务 部 负 责 公 司 的 法 律 事 务 及 协 调 实 施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 依 法 维 护 公 司 合 法 权 益, 评判并处理公司运营中发生的法律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 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及 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业务部门


风 险 管 理 是 每 一 个 业 务 部 门 首 要 的 责 任 。 部 门 经 理 对 本 部 门 的 风 险 负 全 部 责 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 执行和维 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了内控体系, 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 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监察活动独立, 并得到高管人员 的支持, 同时置 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8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 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 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 能 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行业及个券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 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 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 使员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控制风险。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9 四、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 金托 管 人 情 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 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 债、 业务、 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国内网点最多、 业务辐射范围最广, 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 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 银行之一。 在海外, 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 每年位 居《财富 》 世界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 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 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 伴 你成长” 服务品牌, 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 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20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 服务优 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 行通过了美国SAS70 内部控制审计, 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 报告,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 内部 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进一步 提升, 在 2010 年首届 “ ‘金牌理 财’TOP10 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 获 “最佳 托管 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成立,2004 年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 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 托 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 、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 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 券市场的运作。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6 年3 月31 日,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共 334 只。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的 内部 风 险 控 制制 度 说 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 务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和 评 价 。 托 管 业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风 险 管 理 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21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 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 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 门 设置, 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 业务 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三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运作 基 金 进 行监 督 的 方 法和 程 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 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 作办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 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 理: 1 、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 书面报告。 对投资比例超标、 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 金份 额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机构名称 :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法定代表人 :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8 月4 日 电话: (021)61055724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 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5000 (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办 理 开 户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 转 换 等 业 务 , 具 体 交 易 细 则 请 参 阅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 2. 代销机构 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2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传真: (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 (010)66275654 传真: (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传真: (010)66594853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24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8)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李晓鹏 客户服务电话:800-830-8003 ,400-830-8003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25 网址:www.gdb.com.cn (9)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 (010)89936330 传真: (010)85230024 联系人:丰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 址:bank.ecitic.com (1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 (010)57092615 传真: (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 (010)68098778 传真: (010)68560661 联系人:李伟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26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2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 (021)63586210 传真: (021)63586215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6528(上海地区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13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传真: (010)66226045 联系人:孔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4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电话: 021-38637673 传真电话: 021-50979507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27 公司网址: www.bank.pingan.com (15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电话: (025)58587018 传真: (025)58587038 联系人:田春慧 客户服务电话:96098,40086-96098 网址:www.jsbchina.cn (16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健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7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 春路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电话: (0571)85108195、85120696 传真: (0571)86475527 联系人:严峻、夏帆 客户服务电话:96523 网址:www.hzbank.com.cn (18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28 住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明 联系电话: (0512)52909128 传真: (0512)52909122 联系人:黄晓 客户服务电话:962000 网址:www.csrcbank.com (19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电话: (0769)22866254 传真: (0769)22866282 联系人:林培珊


客户服务电话: (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0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联系人:蒋姣 客户服务电话:96005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29 (2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 (021)38676161


传真: (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棋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30 网址:www.csc108.com (2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36、38、41、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传真: (020)87555305 联系人:肖中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2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 (010)66568292 联系人:邓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31 (2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 ,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口广场 1 号楼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 (021)38565785 传真: (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 (010)60838888 传真: (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32 网址:www.cs.ecitic.com (30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 (021)33389888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31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 (021)68634518 传真: (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32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3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33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 (025)83290979 传真: (025)51863323 联系人:万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4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200 号39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40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李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35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 (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6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34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 (0471)4979037 传真: (0471)4961259 联系人:王旭华 客户服务电话: (0471)4960762,( 021)68405273 网址:www.cnht.com.cn (3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8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3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 (0431)85096709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35 联系人:潘锴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40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 (0791)86768681 传真: (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4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 (0755)82558305 传真: (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2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 (010)88085858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36 传真: (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3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44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5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 (0531)68889155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37 传真: (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46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 (0451)85863719 传真: (0451)82287211 联系人:刘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7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 (0755)22627802 传真: (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48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17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电话: (0592)5161642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38 传真: (0592)5161640 联系人:赵钦 客户服务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49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联系人:赵洁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0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85679203 联系人:杨涵宇 网址:www.cicc.com.cn (51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程宜荪 电话: (010)58328112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39 传真: (010)58328740 联系人:牟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2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2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68728703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 (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53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 (0755)83516289 传真: (0755)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 (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c168.com.cn (54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40 网址:www.e5618.com (5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 (028)86690126 传真: (028)86690126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56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 (010)68546765 传真: (010)68546792 联系人:徐锦福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7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 (022)28451892 联系人:蔡霆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4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5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 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5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60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 (023)63786141 传真: (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42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61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 (0931)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 0931)4890208 网址:www.hlzqgs.com (62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246 联系人:汤漫川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63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 (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0591)96326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43 网 址:www.hfzq.com.cn (64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0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65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电话: (010)58568235 传真: (010)58568062 联系人:黄恒 客户服务电话: (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66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17 层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电话: (0371)69099882 传真: (0371)65585899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44 联系人: 程月艳、范春艳 客户服务电话: (0371)967218 ,400-813-9666 网址:www.ccnew.com (67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www.jjm.com.cn (68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 (028)86135991 传真: (028)86150400 联系人:周志茹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69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45 电话: (0755)23953913 传真: (0755)83217421 联系人: 洪诚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70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 (0571)28829790,( 021 )60897869 传真: (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71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755)33227953 传真: (0755)33227951 联系人:汤素娅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72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46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 (021)20691832 传真: (021)20691861


联系人:单丙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7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传真: (021)68596916


联系人:薛年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4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 (021)38600735 传真: (021)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5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47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 (021)20835789 传真: (021)20835879 联系 人:周轶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76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7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幢1 号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幢1 号 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联系人: 魏争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78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48 层 办公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 (021)33606736


传真: (021)33606760


联系人:陈思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79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陈操 电话: (010)58325395 传真: (010)58325282 联系人:刘宝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http://8.jrj.com.cn/ (80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 (010)59601366-7024 传真: (010)62020355 联系人:


马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49 网址:www.myfund.com


(81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 层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联系人: 苏昊 客户 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82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0-11 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021-20219931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付江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19931 网址:https://8.gw.com.cn (83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3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秋艳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50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84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C 座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8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86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 礼士路66 号建威大厦 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 (010)670009888 传真: (010)670009888-6000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51 联系人:李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87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电话: (0411)88891212 传真: (0411)84396536 联系人:薛长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网址 :www.taichengcaifu.com (88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联系人:俞申莉 客户服务电话: (021)65370077 网址:http://www.fofund.com.cn/ (89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52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90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电 话: (0755)83999907-802 传真: (0755)83999926 联系人: 马力佳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om (91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92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楼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53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电话: (021)33323999 传真: (021)33323837 联系人:陈云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399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93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 16 层1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16 层1603 室 法定代表人:董浩 电话: (010)56580666 传真: (010)56580660 联系人:张婷婷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94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联系人:李晓明 客服电话:4000 178 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95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 弄61 号陆家嘴软件园 10 号楼12 楼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54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陆家嘴软件园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 徐鹏 客服电话:400-005-6355 网址:a.leadfund.com.cn (96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4 楼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 (025)68206846 传 真: (021)22268089 联系人:何庭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场 内 代 销 机 构 是 指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具 有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 并 经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 名 单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它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 注 册登 记 机 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50938617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55 传真:(010)50918907 联系人:周莉


(三) 出 具法 律 意 见 书的 律 师 事 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 廖海 经办律师: 梁丽金、刘佳 (四) 审 计基 金 财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56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交 银 施 罗 德 先 锋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由 交 银 施 罗 德 先 锋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变 更 而 来 , 交 银 施 罗 德 先 锋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141 号文 核 准募集发售。


交 银 施 罗 德 先 锋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为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股 票 型 基 金 。 基 金 存 续 期 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 2009 年 3 月 3 日至 2009 年 4 月 3 日止进行发售。 本 基 金 设 立 募 集 期 共 募 集 4,470,679,078.59 份 基 金 份 额 , 有 效 认 购 户 数 为 57,582 户。 根 据 《 中 国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关 于 实施< 公 开 募集证 券 投 资基金 运 作 管理办 法> 有关问 题 的 规 定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本 基 金 类 型 变 更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相 应 变 更 基 金 名 称 并 对 应 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相关表述,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 2015 年 8 月 8 日起,本基金正式变更为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交银施 罗 德 先 锋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修 订 而 成 的 《 交 银 施 罗 德 先 锋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57 七、基金的 存续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两 百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于五千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上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5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 购 和 赎回 的 场 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机构名称 :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法定代表人 :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8 月4 日 电话: (021)61055724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 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5000 (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办 理 开 户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 转 换 等 业 务 , 具 体 交 易 细 则 请 参 阅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 2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目前场内 交易只支持前端基金份额的申购。具体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 、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本基金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请见本招募说明书 “五、 相关服务机构” 章 节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59 (二) 申 购 和 赎 回的 开 放 日 及时 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日 是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 代 销 网 点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的交易时间。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的 , 其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 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 、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9 年6 月15 日起开放场内、场外申购业务。 3 、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9 年6 月15 日起开放场内、场外赎回业务。


(三) 申 购 和 赎 回的 原 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投资人 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 资人交付款项后, 申 购申请方为有效 ; 4 、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依 法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 购 和 赎 回的 数 额 限 定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60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如果代销 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0 元,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 额为单笔 10,000 元;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 (包括本基金) 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 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申购最低金 额为单笔 10 元。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 1000 元 人民币,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并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 元。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外赎回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 , 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 最低单笔赎回份额 高于1 份, 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 场内赎回时, 赎回的最低 份额为 5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3 、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 份时, 若当日 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 将 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额 和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申 购 和 赎 回的 程 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向 基 金 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人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 必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赎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61 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请日(T 日),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将 投 资 人 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 从 托 管 账 户 将 赎 回 款 项 划 出 , 经 销 售 机 构 划 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银 行 账 户 。 在 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 、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份额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份 额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份 额注册登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不 得 影 响 投 资 人 实 质 的 合 法 权 益 , 并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 基 金 的 申 购费 和 赎 回 费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提供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 投资人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 即在申 购时支付申购费用; 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 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 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62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 前端) 申 购 金 额 (含 申 购 费 ) 前 端 申 购 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至100 万元 1.2% 100 万元(含)至200 万元 0.8% 200 万元(含)至500 万元 0.5% 500 万元以上(含500 万) 每笔交易1000 元 申购费率 (后端) 持有时间 后 端 申 购 费率 1 年以内(含) 1.8% 1 年—3 年(含) 1.2% 3 年—5 年(含) 0.6% 5 年以上 0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自 2013 年 4 月 11 日起 ,对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前端基金 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等 , 具 体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本 公 司 将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申 购 本 基 金 前 端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特 定 申 购 费 率 如 下表: 特定申购 费率 申 购 金 额 (含 申 购 费 ) 前 端 特 定 申购 费 率 50 万元以下 0.60%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0.48%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63 (前端)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32%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20%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有关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具体规定以及活动时间如有变化, 敬请投 资人留意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2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的25% 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 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 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含) 0.5% 1 年—2 年(含) 0.2% 2 年以上 0.0% 3 、网上直销的有关费率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 业务, 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公司网站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和本基金前端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和 转换等业务。本公司暂不开展网上直销后端基金份额的认/申购业务,通过转托管 转入网上直销账户的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只能办理赎回业务。 通过网上直销交 易平台办理本基金前端基金份额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个人投资者将享受前 端申购费率优惠, 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进行基金转换, 从各基金招募说明书所载 的零申购费率的基金转换入非零申购费率的基金,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补差 费率将享受优惠, 其他费率标准不变。 具体优惠费 率请参见公司网站列示的网上直 销交易平台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 公司网站。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前端基金份额的 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 ,单 笔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 ,单 笔转换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64 份额不得低于 1 份,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它基金, 单笔转换 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和限额要求, 并依据相关法规 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和 赎 回 费 率 , 最 新 的 申 购 费 率 和 赎 回 费 率 在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费 率 如 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开 始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 申 购 和 赎 回的 数 额 和 价格 1 、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 以 申 请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场 内 申 购 时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 以 申 请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剩 余 部 分 按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价 格 折 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 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申购份额的计算 (1)前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 某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为 1.5%, 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 如果其选择前端收费方式,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 元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65 净申购金额=40,000/(1+1.5% )=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0=37,893.14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 为 37,893 份,其余 0.14 份对应金额返回 给投资人。如果投资人是场外申购,申购份额为 37,893.14 份。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总金额 T 当投资人提出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 二 : 某 投 资 人 投 资 4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400 元,如果其选择后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 40,000 / 1.0400 = 38,461.54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可得到 38,461.54 份基金份额,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 后端申购费率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3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1) 如果投资人在认 (申) 购时 选择交纳前端认 (申) 购费用, 则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三: 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0.5%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50.80 = 10,109.20 元 即 : 投 资 人 赎 回 本 基 金 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66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0 元。 (2) 如果投资人在认 (申) 购时 选择交纳后端认 (申) 购费用 , 则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 (申) 购费用=赎回份额×认 (申) 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 (申) 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四: 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 投资人对应的后端申购费是 1.8%, 申购时的基金 净值为 1.0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160=10,16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100 ×1.8%=181.80 元 赎回费用=10,160×0.5%=50.80 元 赎回金额=10,160-181.80-50.80=9,927.40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 投资人对应的后端申购费是 1.8%, 申购时的基 金净值为 1.0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9,927.40 元。 4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拒绝或 暂 停申 购 的 情 形及 处 理 方 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财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67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或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某笔申购或某些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4、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全 额 退 还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 停 赎 回 或者 延 缓 支 付赎 回 款 项 的情 形 及 处 理方 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 以 后 续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若 连 续 两 个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暂 停 基 金 的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在 指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十) 巨 额 赎 回 的情 形 及 处 理方 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68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期赎回处理。 (3)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 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4)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寄、 传真、刊登公告或者通知代销机构代为告知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 暂 停 申 购 或赎 回 的 公 告和 重 新 开 放申 购 或 赎 回的 公 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69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 如发生 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 转托管 本 基 金 目 前 实 行 份 额 托 管 的 交 易 制 度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包 括 在 上 证 所 场 内 不 同 会 员 营 业 部 之 间 进 行 转 指定,也包括在上证所场内系统和场外系统之间进行跨市场转托管。 进 行 份 额 转 托 管 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将 其 某 个 交 易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或 部 分 转 托 管 。 办 理 转 托 管 业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需 在 转 出 方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出手续,在转入方办理基金账户注册手续。 (十三)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是 基 金 申 购 业 务 的 一 种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向 相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交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资 金 账 户 内 自 动 扣 款 并 于 每 期 约 定 的 申 购 日 提 交 基 金 的 申 购 申 请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并 不 构 成 对 基 金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影 响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相 关 基 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自 2009 年6 月 15 日起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 具体开通销售机构名单和业务规则参 见相关公告。 (十四) 定 时 不 定 额投 资 计 划 自 2009 年 7 月 23 日 起,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智 定投”办理本基金的定时不定额投资业务。 基 智 定 投 业 务 是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普 通 基 金 定 投 业 务 的 升 级 业 务 , 基智定投分为定时不定额和定时定额两种投资方式。 投资者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的 基 智 定 投 业 务 , 相 关 流 程 和 业 务 规 则 遵 循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详 情 请 咨 询 当 地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代 销 网 点 或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户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70 服务电话(95588)。 (十五) 定 期 定 额 赎回 业 务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请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定 期 定 额 赎 回 业 务 。 定 期 定 额 赎 回 业 务 是 指 投 资 人 可 以 委 托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每 月 固 定 时间从指定的基金账户代投资人赎回固定份额的基金。本基金 2009 年 6 月 15 日 刊 登 公 告 自 即 日 起 在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下 属 各 代 销 网 点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赎 回业务。 投 资 人 通 过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定 期 定 额 赎 回 业 务 , 相 关 流 程 和 业 务 规 则 遵 循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详 情 请 咨 询 当 地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代 销 网 点 或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热 线(95599 )。 (十六) 基 金 的 非 交易 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注 册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 基 金 的 冻 结和 解 冻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71 九、基金的转换 ( 一 ) 基 金转 换 基金 转 换 是 指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某 只 基 金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份 额 转 换 为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另 一 只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转 换 只 能 在 同 一 销 售 机 构进行。 ( 二 ) 转 换业 务 办 理 时间 本基金 2009 年 6 月 30 日刊登公告自 2009 年 7 月 1 日起开放日常转换业务。 办 理 基 金 间 转 换 的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 其 它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进 行 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 资 人 可 在 基 金 开 放 日 申 请 办 理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与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相 同 。 由 于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系 统 差 异 以 及 业 务 安 排 等 原 因 , 开 展 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本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开通销售机构名单、 可转换旗下基金范围参见相关公告。 ( 三 ) 基 金转 换 的 程 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 、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为投资人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转 换的确认情况。 3 、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 (T 日) 。 投资人转 换基金成 功的, 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 +1 日对投资人 T 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 有效性确认, 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 在 T +2 日后 (包 括 该 日 ) 投 资 人 可 向 销 售 机 构 查 询 基 金 转 换 的 成 交 情 况 , 并 有 权 转 换 或 赎 回 该 部 分基金份额。 ( 四 ) 基 金转 换 的 数 额限 制 基 金 转 换 以 份 额 为 单 位 进 行 申 请 , 申 请 转 换 份 额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72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本基金遵循“份额转换”的原则,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 1 份。基金持有人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成 其 它 基 金 , 单 笔 转 换 申 请 不 受 转 入 基 金 最 低 申 购限额限制。 基 于 各 基 金 关 于 投 资 人 在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最 低 保 留 余 额 的 规 定 , 每 个 工 作 日 投 资 人 在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保 留 的 某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少 于 该 基 金 的 最 低 保 留 余 额 时 ,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该基金的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 (如赎回、 转换出等) 被确认,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该基金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因此, 如 果 某 笔 转 换 申 请 确 认 后 转 出 基 金 的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少 于 转 出 基 金 的 最 低 保 留 余 额 , 则 转 出 基 金 在 该 账 户 剩 余 的 基 金 份 额 将 被 全 部 赎 回 。 如 果 某 笔 转 换 申 请 确 认 后 转 入 基 金 的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少 于 转 入 基 金 的 最 低 保 留 余 额 且 该 账 户 当 日 有 转 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减 少 类 业 务 被 确 认 , 则 转 入 基 金 在 该 账户剩余的基金份额(包括该部分转换入确认份额)将随即被强制赎回。


( 五 ) 基金 转 换 费 用 1 、 每笔基金转换视为一笔赎回和一笔申购, 基金转换费用相应由转出基金的 赎回费用及转出、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按 照 各 基 金 最 新 的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相 关 公 告 规 定 的 赎 回费率和计费方式收取,赎回费用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 、前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的 基 金 或 前 端 申 购 费 用 低 的 基 金 向 前 端 申 购 费 用 高 的 基 金 转 换 , 收 取 前 端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 从 前 端 申 购 费 用 高 的 基 金 向 前 端 申 购 费 用 低 的 基 金 或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的 基 金 转 换 , 不 收 取 前 端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原 则 上 按 照 转 出 确 认 金 额 对 应 分 档 的 转 入 基 金 前 端 申 购 费 率 减 去 转 出 基 金 前 端 申 购 费 率 差 额 进 行 补 差 ,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按 照 转 出 确 认 金 额 分 档 , 并 随 着转出确认金额递减。 4 、后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的 基 金 或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低 的 基 金 向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高 的 基 金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73 转 换 , 不 收 取 后 端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 但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的 时 候 需 全 额 收 取 转 入 基 金 的 后 端 申 购 费 ; 从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高 的 基 金 向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低 的 基 金 或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的 基 金 转 换 , 收 取 后 端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 且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的 时 候 需 全 额 收 取 转 入 基 金 的 后 端 申 购 费 。 后 端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按 照 转 出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对 应 分档的转出基金后端申购费率减去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 5 、网上直销的申购补差费率优惠 为 更 好 服 务 投 资 者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 办 理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 其 中 部 分 转 换 业 务 可 享 受 转 换 费 率 优 惠 , 优 惠 费 率 只 适 用 于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无 优 惠 。 可 通 过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办 理 的 转 换 业 务 范 围 及 转 换 费 率 优 惠 的 具 体 情况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具 体 转 换 费 率 水 平 请 参 见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列示的 相关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6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进 行 调 整 , 并 应 于 调 整 后 的 收 费 方 式 和 费 率 在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 六 ) 基 金转 换 份 额 的计 算 公 式 1 、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 例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补 差 费= 转 入 确 认 金 额 ×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补差费率/ (1+ 对应 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 ( 注 : 对 于 适 用 固 定 金 额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的 ,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补 差 费 = 固定金额的申购补差费)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 )/ 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比 例 结 转 的 账 户 当 前 累 计 待 支 付 收 益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74 (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 A 为 0)。 转 入 基 金 确 认 份 额 的 计 算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一: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趋势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半 年,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趋势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 交银成长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2.27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趋势前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成长前 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成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10=101,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1,000 ×0.5%=505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1,000-505=100,495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495 ×0/ (1+0 )=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0,495-0)/2.2700=44,270.93 份 例二: 某投 资者持有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0 份, 持有 期一年半, 转 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0 元, 交银趋势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0 元。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0 份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 银趋势前端基金份额(非网上交易) ,则转入交银趋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0 ×1.0200=1,02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20,000 ×0.05%=51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20,000-510=1,019,49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19,490 ×0.5%/ (1+0.5% )=5,072.09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19,490-5,072.09)/1.010=1,004,374.17 份 例三: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 份,转换申请当日交银 增利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 交银精选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2700 元。 若该 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精选前端基金份额(非网 上交易) ,则转入交银精选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0=125,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5,000 ×1.5%/ (1+1.5% )=1,847.29 元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75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5,000-1,847.29)/2.2700=54,252.30 份 例四: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 该 100,000 份基金份 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A/B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 货币 A 级 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A 类基 金份额(非网上交易) ,则转入确认的 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0=10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 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 ×0.8%/ (1+0.8% )=793.65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0,000-793.65+61.52 )/1.2700=78,163.68 份 2 、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补 差 费= 转 入 确 认 金 额 ×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补差费率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 )/ 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比 例 结 转 的 账 户 当 前 累 计 待 支 付 收 益 (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 A 为 0)。 转 入 基 金 确 认 份 额 的 计 算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五: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主题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一 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主题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稳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2.27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主题后端基金份额转 换为交银稳 健后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稳健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125,000 元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76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 ×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 ×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4,750-0)/2.2700=54,955.95 份 例六: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先锋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一 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先锋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0 元。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先锋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货币, 则转入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 ×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 ×1.2%=1497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4,750-1497)/1.00=123,253.00 份 例七: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蓝筹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三 年半, 转 换申请当日交银蓝筹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0.8500 元, 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蓝筹后端基金份额转换 为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0.850=8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85,000 ×0=0 元 转入确认金额=85,000-0=85,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85,000 ×0.2%=17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85,000-170)/1.0500=80,790.48 份 例八 :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 该 100,000 份基金份 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货 币 A 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 则转入确认的交银增利 B 类基金 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0=10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77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 ×0=0 元 转入基金 确认份额= (100,000-0+61.52)/1.2700=78,788.60 份 ( 七 ) 业 务规 则 1 、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 代 理 的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在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处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时 , 转 出 方 的 基 金 必 须 处 于 可 赎 回 状 态 , 转 入 方 的 基 金 必 须 处 于可申购状态。 2 、 投资人只能在相同收费模式下进行基金转换。 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只 能 转 换 到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的 其 他 基 金 ,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的 基 金 只 能 转 换 到 后 端 收 费 模式的其他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与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不受上述收费模式的限制。 3 、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 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 转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进 行 计 算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固 定 价 1.00 元) 。 4 、 投资人申请转出其账户内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时, 注册登记机构将自 动 结 转 该 转 出 份 额 对 应 的 待 支 付 收 益 , 该 收 益 将 一 并 计 入 转 出 金 额 并 折 算 为 转 入 基金的基金份额,但收益部分不收取转换费用。 5 、 转换后, 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 即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 将自转入基金份额被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6 、 根据旗下保本基金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 转 换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 以 及 在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 不 包 括 该 日 ) 赎 回 或 转 换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 其 赎 回 或 转 换 价 格 以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八 ) 暂 停基 金 转 换 基 金 转 换 视 同 为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 和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 因 此 有 关 转 出 基 金 和 转 入 基 金 关 于 暂 停 或 拒 绝 申 购 、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形 和 公 告 的 有 关 规 定 一 般 也 适 用 于 暂 停 基 金 转 换 , 具 体 暂 停 或 恢 复 基 金 转 换 的 相 关 业 务 请 详 见 届 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布 的相关公告。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78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 该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总 份 额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总 份 额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份 额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总 份 额 后 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 时 , 基 金 转 出 与 基 金 赎 回 具 有 相 同 的 优 先 级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 决 定 全 额 转 出 或 部 分 转 出 , 并 且 对 于 基 金 转 出 和 基 金 赎 回 , 将 采 取 相 同 的 比 例 确 认 ; 但 在 转 出 申 请 得 到 部 分 确 认 的 情 况 下 , 未 确 认 部 分 的 转 出 申 请 将 自 动 予 以撤销,不再视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转换申请。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79 十、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理念 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是: 在坚持一贯的价值投资理念基础上, 通过专业化研究分 析, 积极挖掘 具有持续成长潜力的的企业, 特别是处于快速成长过程中的中型及小 型企业 所 蕴涵的投资机会。该理念至少包含以下两方面的含义: 1 、证券市场不是完全有效,通过多角度、多层次的基本面研究可以获得信息 优势, 挖掘具有持续成长潜力的企业, 特别是处于快速成长过程中的中型及小型企 业,积极投资,可以获得较高的超额收益。 2 、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和中小板股票市场的发展给中型及小型企业提供了 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广阔 的成长空间 , 越来越多具有优良品质和巨大发展潜力的中型 及小型企业成为投资人关注的对象。 ( 二 )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 资于经过严格的品质筛选且具有持续成长潜力企业的股票, 特别是处于快速成长过程中的中型及小型企业股票, 在适度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长期持续的资本增值。 ( 三 )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四 ) 投 资对 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 本基金具体配置比例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做主动调整, 以求基金资产 在各类资产的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平衡, 但比例不超出基金合同约定的限 定范围。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80 ( 五 ) 业 绩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75% ×中证 700 指数+25%×中证综合债券指数。 本 基 金 采 用 中 证 700 指 数 作 为 股 票 投 资 部 分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主 要 基 于 以 下 原 因: 中证 700 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以沪深 300 指数为基础编制的系列规模指数 之一,其成分股由中盘指数(中证 500)和小盘指数(中证 200)的成份股一起构 成, 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及市场代表性, 投资人可以方便地从报纸、 互联网等财经媒 体中获取。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品质和较大发展潜力的企业, 尤其是处于快速成长过程中的中型及小型企业的股票, 中证 700 指数作为综合反映 沪深证券市场中小市值公司整体状况的基准指数, 可以较合理地衡量本基金股票投 资业绩。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变更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时公告。 ( 六 )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 将严谨、 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积极主 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 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和行业景气变化, 以及上市公司 成长潜力的基础上,主要通过优选成长性好、成长具有可持续性、成长质量优良、 定 价 相 对 合 理 的 股 票 , 特 别 是 处 于 快 速 成 长 过 程 中 的 中 型 及 小 型 企 业 股 票 进 行 投 资,以谋 求超额收益。 以下三类 最具有成长潜能的中型及小型企业是本基金积极关注的对象: ① 处于创业期 或成长期, 未来 企业扩张能够带来巨大成长空间 的中型及小型企 业,尤其是根据当前行业竞争格局进行分析有望成为行业龙头的企业; ② 经营管理较为灵活 ,能敏锐 捕捉市场机会应对市场变化 的中型及小型企业; ③ 具有独特的盈利模式和业务特征, 经营业绩具备巨大增长潜力的中型及小型 企业。 为此, 本基金建立了一套上市公司成长性评价指标体系, 该评价体系以上市公 司未来两年的预期成长性为核心, 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方法, 自下而上选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81 择具有持续增长潜 力的企业, 特别是处于快速成长过程中的中型及小型企业股票买 入并持续持有,获取这些企业快速成长带来的资本增值。 1 、 资 产 配置 本基金采用 “自上而下” 的多因素分析决策支持系统, 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 析, 形成对不同市场的预测和判断, 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 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 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 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 动态调整股票 资产、 债券资产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比例, 以规避或控制市场风险, 提高基金收益率。 2 、 股 票 选择 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挑选成长性好、 成长具有可持续性、 成长质量优良、 定价相对合理的股票 , 特别是处于快速成长过程中的中型及小型企业股票为主要投 资对象。 上述中型及小型企业股票既包括在中小板上市的股票, 也包括在主板上市、 按 总 市 值 从 小 到 大 排 序 并 相 加 得到的累计总 市 值 达 到 主板总市值四分之三 的 中小 市值股票。 若日后推出创业板, 则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也将自动纳入选择范围。 具 体分以下三个层次进行股票挑选: (1)品质筛选 筛选出在公司治理、 财务及管理品质上符合基本品质要求的上市公司, 构建备 选股票池, 主要筛选指标包括: 盈利能力指标 (如 P/E、P/Cash Flow、P/FCF、P/S、 P/EBIT 等) 、经营效率指标 (如ROE 、ROA、Return on operating assets 等)和财 务状况指标(如 D/A、流动比率等) 。 此外,为了控制中型及小型企业投资的个股风险,对以下股票进行 剔除:


①*ST 和ST 公司股票; ② 财务资料可信度较低或者财务资料有重大瑕疵的公司股票; ③ 有关媒体报道有重大虚假陈述和重大利益输送以及其他重大违规、 违法的公 司股票; ④根据 涨跌幅、振幅及换手率的偏离值等指标,交易异常波动 的股票。 (2)成长性评估 对公司成长性的评估分为两个部分: 收入和利润增长率预测, 以及成长性综合 评价。 考虑到 公司未来盈利的增长是股价上涨的主要驱动因素 , 本基金首先对于公司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82 未来两年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息税前利润进行预测, 对预测增长率在备选股 票池中排名后 30%的股票进行剔除。然后根据交银施罗德企业成长性评价体系,对 公司的成长性进行综合评分并排序, 挑选出其中最具成长潜力而且成长质量优良居 前的股票构建股票组合。 交银施罗德企业成长性评价体系从宏观环境、 行业前景、 公司质量和成长性质 量四个方面对企业的成长性进行评价, 采用定性分析结合定量分析的方法对企业的 成长性进行综合评分。 1 )宏观环境分析 通过分析经济周期所处的阶段、 包括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在内的政策环境等因 素,判断是否存在有利于公司快速成长的宏观环境因素。 2 )行业前景评价 通过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的市场需求空间(收入增长率) 、行业生命周期、行业 竞争环境和成长驱动因素等, 对公司所处行业的景气程度进行评价。 例如, 从市场 需求空间看, 对于市场需求空间大, 距离市场饱和程度较远, 消费需求持续增长的 行业而言,行业景气指数较高;从行业生命周期看,重点关注处于发展期,或成 熟 期前期, 或正从衰退中复苏的行业; 对成长驱动因素的考察, 主要是考虑到行业成 长对不同企业的推动力是不一样的, 因此需要考察行 业成长是否对公司的收入和盈 利有明显的推动力。 3 )公司质量评价 公司质量评价主要是考察影响未来成长性的企业自身的各项因素, 包括企业的 规模和产能、 产品或技术创新能力、 公司治理、 管理层评价、 核心竞争力等。 例如 , 对于创新能力强, 高技术含量产品所占收入的比例不断提高的企业, 或者拥有难以 为竞争对手模仿的竞争优势,如在资源、技术、人才、资 金、经营许可证、销售网 络等方面优势的企业, 公司质量评价较高。 通过对以上因素的综合评价可以最终得 到对公司未来成长潜质的评价。 4 )成长质量评价 最后, 公司成长质量的优良, 要落实到股东价值 创造上。 本基金在一般的盈利 及盈利增长指标之外, 还加入了控制企业盈利增长质量的指标, 如 ROIC–WACC、 EVA 等, 来挑选具有优质成长特征的上市公司。 只有 EVA 不断增长或改善的成长, 才是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83 我们所要投资的成长 。 此外, 如果通过专业研究获得信息优势, 了解到公司有潜在发生重组、 兼并收 购的可能或机会, 并且重组或并购后将对企业的盈利能力有明显改善, 也会提高对 该公司未来成长性的评价。 (3)多元化价值评估 对上述核心股票池中的重点上市公司进行内在价值的评估和成长性跟踪研究, 在明确的价值评估基础上选择定价相对合理且成长性可持 续的投资标的。 3 、 债 券 投资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和可转 换 债券等债券品种。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主动的投资管理方式, 获得与风险相匹配 的投资收益, 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 动性。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 本基金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 政策变化作出判断, 运用数量化工具, 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作 出预测, 并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 收益率水平、 信用风险的大 小、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构造债券组合。在具体操作中 ,本基金运用久期控制 策 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类属配置策略、骑乘策略、杠杆放大策略和换券等多种 策 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4 、 权 证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 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 , 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 理估值水平 , 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 , 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 性及风险性特征 ,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属选择 , 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5 、 资 产 支持 证 券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择和把握 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6 、 其 他 衍生 工 具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国内各种衍生产品的动向 , 一旦有新的产品推出市场, 将在 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 , 制订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 , 同时结合对衍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84 生工具的研究 , 在充分考虑衍生产品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 , 谨慎进行投资。 本 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股票指数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进行套利、 避险交 易, 控制基金组合风险, 获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指数期货主要用于避险 交易及套利交易。 ( 七 ) 投 资程 序 为了保证整个投资 组合计划的顺利贯彻与实施, 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策依据 以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发展态势、 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 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3 )投资对象的风险和预期收益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前 提下,选择风险和预期收益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 、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总监、 固定收益部 总经理是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执行代表。 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总监、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的主要职责是确定 基金的资产 配置政策,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等。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范围内, 构建和调整 投资组合,并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中央交易室负责交易执行和一线监控。 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 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 、投资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 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 各 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 具 体的投资管理流程如下:


(1 )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定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和股 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85 (2 )研究部策略分析师、股票分析师、固定收益产品分析师、定量分析师各 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 )投资总监每周召集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市场运 行变化,决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 )基金经理依据策略分析师的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股票分析师的行 业分析和个股研究、 固定收益产品分析师的债券市场研究和券种选择、 定量分析师 的定量投资策略研究, 结合本基金产品定 位及风险控制的要求, 在权限范围内制定 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中央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6)中央交易室执行基金经理小组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7) 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及内部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 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做 出调整。 ( 八 ) 投 资组 合 限 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 7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本 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本基金持有的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 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86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13 、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 九 )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 的股票或债券; 6 、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87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不受 相关限制。 ( 十 ) 风 险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 以具有持续成长潜力企业的股票, 特别是处于快速 成长过程中的中型及小型企业为主要投资对象, 追求超额收益, 其风险和预期收益 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承担较 高风险、 预期收益 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 十 一 ) 基金 管 理 人 代表 基 金 行 使股 东 及 债 权人 权 利 的 处理 原 则 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十 二 ) 基金 的 融 资 、融 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十 三 ) 基金 投 资 组 合报 告 本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 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复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 投资组合 报告期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所载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师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88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117,512,740.01 90.71 其中:股票 2,117,512,740.01 90.71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15,195,623.27 4.94 7 其他资产 101,540,351.22 4.35 8 合计 2,334,248,714.50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 组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94,470,355.59 4.07 C 制造业 1,248,515,272.71 53.77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100,874,758.20 4.34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89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615,158,450.63 26.49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58,493,902.88 2.52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117,512,740.01 91.19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沪港通投资的股票。 3、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300365 恒华科技 6,486,639 228,329,692.80 9.83 2 002098 浔兴股份 16,819,074 206,370,037.98 8.89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90 3 300279 和晶科技 6,205,203 201,048,577.20 8.66 4 002605 姚记扑克 10,622,355 184,191,635.70 7.93 5 300226 上海钢联 2,728,368 127,824,040.80 5.50 6 300329 海伦钢琴 4,143,920 111,512,887.20 4.80 7 002094 青岛金王 4,596,801 105,726,423.00 4.55 8 300016 北陆药业 4,456,506 103,792,024.74 4.47 9 300262 巴安水务 6,770,118 100,874,758.20 4.34 10 002554 惠博普 6,666,927 94,470,355.59 4.07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91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在本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和处 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 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005,453.2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7,499,111.4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4,650.40 5 应收申购款 91,991,136.0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1,540,351.22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92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流通受限 情况说明 1 002605 姚记扑克 184,191,635.70 7.93 重大事项 2 300226 上海钢联 127,824,040.80 5.50 重大事项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93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师审计。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 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过去三个月 -22.43% 3.83% -13.54% 2.34% -8.89% 1.49% 2015 年度 64.80% 3.54% 27.02% 2.10% 37.78% 1.44% 2014 年度


13.22% 1.11% 30.95% 0.90% -17.73% 0.21% 2013 年度 7.03% 1.29% 8.43% 1.06% -1.40% 0.23% 2012 年度 19.63% 1.22% 2.18% 1.12% 17.45% 0.10% 2011 年度 -25.73% 1.17% -24.89% 1.11% -0.84% 0.06% 2010 年度 6.15% 1.36% 5.91% 1.32% 0.24% 0.04% 2009 年度 (2009 年 4 月 10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24.57% 1.67% 36.86% 1.58% -12.29% 0.09% 注: 本基金业绩比 较基准自2015 年10 月 1 日起, 由 “75%×中证700 指数+25% ×中信全债指数”变更为“75%×中证 700 指数+25%×中证综合债券指数” ,下图 同。详情见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9 月 28 日发布的《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的公告》 。 2 、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94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9 年 4 月 10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注: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6 个月。截至建仓期结束,本基金各 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95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 金 财 产 以 以 基 金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证 券 交 易 清 算 资 金 的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 交 银 施 罗 德 先 锋 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 交 银 施 罗 德 先 锋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并 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备 案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和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 管 费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费 用 。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 的 债 务 相 抵 销 ,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 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96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目 的 是 客 观 、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财 产 是 否 保 值 、 增 值 , 依 据 经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是 计 算 基 金 申 购 与 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果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 )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 )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4 )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 值。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2) 小项 规定的方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1 ) - (2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97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方法: (1)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在证 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估 值 ; 如 果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易 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6) 小项 规定的方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1 ) - (6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 市 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 因 素 基 础 上 形 成 的 债 券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权证估值方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98 证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该 权 证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 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 交易、 但未 行权的权证, 采用 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3) 项规 定的方法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1 ) - (3 )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6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本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签 章 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99 理 人 依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予 以 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确认和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或 代 销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行 为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 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 不 能 克 服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 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00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行 为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追 偿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有 关 费 用 , 应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从 基 金 资 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有 责 任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01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 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际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 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或权证估 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02 十四、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 、买卖证券差价; 2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 、银行存款利息; 4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 的 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再 投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 2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 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 基 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 10%, 且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10 次; 4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基金投 资当年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 、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8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 分 配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03 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公 布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及 时 进 行 分 红 资 金的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七)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 投 资 人 可 至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的 修 改 , 投 资 人 对 不 同 的 交 易 账 户 可 设 置 不 同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 投 资 者 同 一 日 多 次 申 报 分 红 方 式 变 更 的 , 按 照 《 业 务 规则》执行,最终确认的分红方式以注册登记机构记录为准。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04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 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时 所 发 生 费 用 , 按 实 际 支 出 额 从 基 金 财 产 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的年费率计提。管 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1.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05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2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 公 式 和 收 取 方 式 详 见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一章。 (2)赎回费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 公 式 和 收 取 方 式 详 见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一章。 (3)转换费 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转换”一章。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所 发 生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及 其 他 费 用 , 不 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协 商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等 相 关 费 率 或 改 变 收 费 模 式 。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等 相 关 费 率 或 在 不 提 高 整 体 费 率 水 平 的 情 况 下 改 变 收 费 模 式 , 此 项 调 整 不 需 要 基 金 份 额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06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模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07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2 、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制度; 4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 、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 、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进 行 审 计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 同 意 可 以 更 换 。 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08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和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 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编 制 并 在 基 金 份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09 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 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更 新 后 的 招 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和 基 金 合 同 等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并 发 布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4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至 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述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10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需 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7 、临时报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 10)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11 13)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场外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变更延期支付; 24)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基金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26) 基金重新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7)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不 依 法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的 , 召 集 人 应 当 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12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等 文 本 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将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在 地 、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在 地 , 供 公 众 查 阅 。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13 十八、风险揭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 投 资 ,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 投 资 人 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 险 , 既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也 包 括 基 金 自 身 的 管 理 风 险 、 技 术 风 险 和 合 规 风 险 等 。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 当 单 个 交 易 日 基 金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时 , 投 资 人 将 可 能 无 法 及 时 赎 回 持 有 的 全 部 基 金 份额。 基 金 分 为 股 票 基 金 、 混 合 基 金 、 债 券 基 金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 同 类 型 , 投 资 人 投 资 不 同 类 型 的 基 金 将 获 得 不 同 的 收 益 预 期 , 也 将 承 担 不 同 程 度 的 风 险 。 一 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 资 人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 基 金 合 同 》 、 《 招 募 说 明 书 》 等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 产 状 况 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 。 定 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 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 拆 分 、 封 转 开 、 分 红 等 行 为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变 化 , 不 会 改 变 基 金 的 风 险 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 金募集或因拆分、 封转开、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1 元 附 近 , 在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下 , 基 金 投 资 仍 有 可 能 出 现 亏 损 或 基 金 净 值 仍 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14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 发 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 的 特 点 , 而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将 对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产 生 影 响 , 从 而 对 基 金 收 益造成影响。 3 、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 人 员 素 质 等 , 这 些 都 会 导 致 企 业 的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或 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虽 然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投 资 多 样 化 来 分 散 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 货 膨 胀 抵 消 , 从 而 使 基 金 的 实 际 收 益 下 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15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 基 金 属 于 开 放 式 基 金 , 在 基 金 的 所 有 开 放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都 有 义 务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如 果 基 金 资 产 不 能 迅 速 转 变 成 现 金 , 或 者 变 现 为 现 金 时 使 资 金 净 值 产 生 不 利 的 影 响 , 都 会 影 响 基 金 运 作 和 收 益 水 平 。 尤 其 是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如 果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能 力 差 , 可 能 会 产 生 基 金 仓 位 调 整 的 困 难 , 导 致 流 动 性 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信用风险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者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 本 基 金 属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 将 维 持 较 高 的 股 票 持 仓 比 例 。 如 果 股 票 市 场 出 现 整 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具 有 持 续 成 长 潜 力 的 企 业 股 票 , 特 别 是 处 于 快 速 成 长 过 程 中 的 中 型 及 小 型 企 业 股 票 , 虽 然 可 以 通 过 分 散 投 资 策 略 和 组 合 管 理 降 低 风 险 , 但 单 个 中 小 市 值 股 票 和 大 市 值 股 票 相 比 , 具 有 相 对 较 高 的 价 格 波 动 性 。 在 选 股 策 略 上 本 基 金 特 有 的 风 险 主 要 来 自 两 个 方 面 : 一 是 对 行 业 及 上 市 公 司 的 基 本 面 研 究 是 否 准 确 、 深 入 , 二 是 对 具 有 持 续 增 长 潜 力 的 中 型 及 小 型 企 业 股 票 的 优 选 和 判 断 是 否 科 学 、 准 确 。 基 本 面 研 究 及 上 市 企 业 分 析 的 错 误 均 可 能 导 致 所 选 择 的 证 券 不 能 完全符合本基金的预期目标。 (六)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 因基金 业务快速发展, 在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 制度建立等方面的 不 完善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从而带来风险;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16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17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 基金管 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 基金托 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5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时, 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 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18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三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的清偿、分配顺序 基金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和分配: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19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 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 购、 赎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 基 金 的 除 调 高 托 管 费 率 和 管 理 费 率 之 外 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 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及相关 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 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 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 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 选 择 、 更 换 代 销 机 构 , 并 依 据 销 售 代 理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对 其 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 审 计 师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构;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20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义务; (14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21 分配收益; (16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 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 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22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及 相 关 当 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 合 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23 赎回款项; (16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向 基 金 管 理人追偿; (19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配; (20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及根 据基金合同约定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24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 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代 销 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各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以 本 基 金 合 同 为 依 据 , 不 因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名 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 、召开事由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持 有 基 金 份额 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25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3 、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26 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 以 下 简 称 “ 召 集 人 ” )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必 须 于 会 议 召 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27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如 基 金 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全 部 有 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通 知 拒 不 到 场 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⑤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 、议事内容与程序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28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5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 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29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 会 由 召 集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召 集 人 的 , 其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 、 身 份 证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量 、 委 托 人 姓 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 如 监 督 人 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 督 , 则 在 公 正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的 决议有 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或 其 代 理 人 )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以上( 含 三 分 之 二)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转 换 基 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30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8 、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但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未 出 席 , 则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自 行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大 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票 人 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31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关于本条第 2 款所规定的第 (1) - (8)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关于本条第 2 款所规定的第 (9) 、 (10)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32 2 )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 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 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基金 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 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争议的处理 对 于 因 基 金 合 同 的 订 立 、 内 容 、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 不 愿 或 者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33 本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一 式 六 份 , 除 上 报 有 关 监 管 部 门 两 份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 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成立日期:2005 年8 月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34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结 汇 、 售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政 策 性 银 行 、 外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 借 款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币 兑 换 ; 外 汇 担 保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企 业 、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存 管 业 务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产 业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合 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 手机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业 务 ;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交 易 业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 对 存 在 疑 义 的 事 项 进 行 核 查 。 本 基 金 的投资 范 围 为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 品 种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它 证 券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建 仓 前 ,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备 选 股 票 池 名 单 , 如 发 生 变 动 , 应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变 更 后 的 备 选 股票池名单。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债券、 货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券品 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35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 7 ) 本基金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 定: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本基金持有的债券、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 -4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8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 13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36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除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和 检 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上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3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第 十 五 条 第 九 项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 4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解 决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进行监督。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查。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上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并 将 在 发 现 后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37 6 、 基金托管人在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应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7 、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并改正。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38 3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 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后应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39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 、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资金交收账户) ,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比 照 并 遵 守 上 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代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40 表基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妥 善 保 管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托 管 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托 管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以 加 密 方 式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上 述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41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盖 章 并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传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达成一 致的意见后对外予以公布。 2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2)估值方法 a. 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果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 )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b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新 股 等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c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d )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本项第 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42 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 其规定进行估值。 b. 债券估值方法: 1 ) 交易所 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 有规定的除外) , 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估 值 ; 如 果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 )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本项第 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 市 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 因 素 基 础 上 形 成 的 债 券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c. 权证估值方法: 1 )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该 权 证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43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因持有 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 权的权证, 采用估 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3)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项第 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估值; 5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d. 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e.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项、 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 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 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 理。 3 、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 含第4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 误 ; 估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 公 告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当 发 生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处 理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先 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估值错误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44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 以 下 条 款 进 行赔偿: ①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 而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计 算 过 程 提 出 疑 义 或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书 面 说 明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错 且 造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人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人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②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为 避 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③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 、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45 6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应 按 照 相 关 各 方 约 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对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 对 账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及 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7 、基金财务报表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2)报表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报 表 或 定 期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对 报 表 盖 章 后 ,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或 双 方 书 面 商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将 有 关 报 表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相 关 各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业 务 专 用 章 ,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务部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 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完 成 报 表 编 制 , 将 有 关 报 表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留 足 充 分 的 时 间 , 便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相 关 报 表 及 报 告 。 基 金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46 托管人复核完毕,应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编 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审 核 并 提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任 意 一 个 交 易 日 或 全 部 交 易 日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 6 月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 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发 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 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为15 年。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 本 托 管 协 议 产 生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争 议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 不 愿 或 者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47 准后生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 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基金托管人更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基金管理人更换;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48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有 权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 、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人可在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 打印确认单;


2 、 本基金管理人将向持有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 需要订阅或取消的 客户 可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 ,021-61055000)联系。 (二)网上直销服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 直 接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的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办 理 开 户 和 本 基 金 前 端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转 换 等 业 务 。 本 公 司 暂 不 开 展 网 上 直 销 后 端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申 购 业 务, 通过转托管转入网上直销账户的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只能办理赎回业务。 通 过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办 理 本 基 金 前 端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和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将 享 受 前 端 申 购 费 率 的 优 惠 , 通 过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进 行 基 金 转 换 , 从 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的 零 申 购 费 率 的 基 金 转 换 入 非 零 申 购 费 率 的 基 金 ,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前 端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将 享 受 优 惠 , 其 他 费 率 标 准 不 变 。 具 体 优 惠 费 率 请 参 见 公 司 网 站 列 示 的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申 购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及 转 换 费 率 表 或 相 关 公 告。 本 公 司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已 开 通 的 银 行 卡 及 各 银 行 卡 交 易 金 额 限 额 请 参 阅 本 公司网站。 在 条 件 成 熟 的 时 候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的 发 展 状 况 , 适 时调整可用于基金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三)信息咨询、查询服务


投 资 人 如 果 想 查 询 申 购 、 赎 回 等 交 易 情 况 、 分 红 方 式 状 态 、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49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 , 021-61055000 ) 或 登 录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进行咨询、查询。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投 资 人 预 设 基 金 查 询 密 码 , 预 设 的 基 金 查 询 密 码 为 投 资 人 开 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 不足 6 位数字的, 前面加 “0” 补足。 基金查询密码用 于 投 资 人 通 过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查 询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账 户 和 交 易 信 息 。 投 资 人 请 在 其 知 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 电话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四)基金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投资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再投资红利按红利再投日 (即除息日) 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并免收申购费用。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和转换业务


本基金已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业务,具体实施方法请参见相关公告。


服务联系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电子信箱:services@jysld.com 投资人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50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1 、自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无诉讼、仲裁 事项。 2 、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期内未受到 任何处分。 3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10-13 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投资者场外投资旗下部分基金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保留余 额限制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10-23 3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3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10-27 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为 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电 子交易平台基金前端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11-06 5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 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11-13 6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11-17 7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 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电子交易平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11-24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51 台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8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 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电子交易平 台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11-24 9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5 年第 2 号)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11-24 10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 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11-27 1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11-28 1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的场 外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12-04 1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 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电子交易平 台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12-07 1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 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电子交易 平台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12-07 15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旗下 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电子交 易平台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12-14 16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12-18 17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12-25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52 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电子交 易平台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18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 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电子交易平 台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12-25 19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 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12-28 20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前端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延期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12-31 2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及基金组合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12-31 2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调整开放时间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12-31 2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在指数熔断期间调整开放时间的补 充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6-01-06 2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 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6-01-11 25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 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电子交易平 台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6-01-15 26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4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6-01-21 27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6-01-22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53 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28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6-02-26 29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6-03-17 30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投资者场外投资旗下部分基金单笔最低 赎回份额限制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6-03-25 31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年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6-03-29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54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 投 资 人 按 此 种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fund001.com 或 www.bocomschroder.com)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 号) 155 二十五、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 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