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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小盘成长混合(040007)

华安中小盘成长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华 安 中小 盘 成长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更 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2016 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华 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二零一六 年 五月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 示 华 安 中 小 盘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由 安 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而 成 。 依 据 中国证监会 2007年3月23 日 证监 基金 字 【2007】 81 号文 核 准的 安瑞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安瑞证 券投 资基 金由 封闭 式基金 转为 开放 式基 金 、 调整存 续期 限 、终 止上 市 、调 整投 资目 标、 范 围 和策 略 、修 订 基金 合同 , 并更 名 为“ 华 安中 小盘 成 长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 自2007年4 月10 日起 , 由《 安 瑞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修 订而 成 的《 华 安中 小 盘成 长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 合 同》 生 效。2015 年8 月6日 , 基金 管 理人 发布 《 华安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 部 分 开 放式 基 金更 名的 公 告 》 , 本 基金 名 称变 更为 “ 华安 中 小盘 成 长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 ,基 金类别 变更 为混 合型 。 基 金 管 理人 保 证本 招 募说明 书 的 内容 真 实、 准 确、完 整 。 本招 募 说明 书 经中国 证 监 会核 准 , 但中 国 证监 会 对本 基金 募 集的 核 准, 并 不表 明其 对 本基 金 的价 值 和收 益作 出 实质 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 基 金 投资 于 证券 市 场,基 金 净 值会 因 为证 券 市场波 动 等 因素 产 生波 动 ,投资 者 在 投资 本 基 金前 , 需充 分 了解 本基 金 的产 品 特性 , 并承 担基 金 投资 中 出现 的 各类 风险 , 包括 : 因整 体 政 治、 经 济、 社 会等 环境 因 素对 证 券价 格 产生 影响 而 形成 的 系统 性 风险 ,个 别 证券 特 有的 非 系 统性 风 险, 由 于基 金投 资 人连 续 大量 赎 回基 金产 生 的流 动 性风 险 ,基 金管 理 人在 基 金管 理 实 施过 程 中产 生 的基 金管 理 风险 , 本基 金 的特 定风 险 ,等 等 。投 资 者在 进行 投 资决 策 前, 请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 募说明 书》 及《 基金 合同 》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 管 理人 依 照恪 尽 职守、 诚 实 信用 、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 管 理和 运 用基 金 财产, 但 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 招 募 说明 书 已经 本 基金托 管 人 复核 。 除特 别 说明外 , 本 招募 说 明书 所 载内容 截 止 日为 2016 年 4 月10 日 ,有 关 财务数 据截 止日 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 净值 表现 截 止日 为2015 年12 月 31 日。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 、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 55 七、基金的存续 ................................................................................................................................ 56 八、基金的份额激励 安排 ................................................................................................................ 57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 58 十、基金的转托管与 非交 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 68 十一、基金的投资 ............................................................................................................................ 69 十二、基金的业绩 ............................................................................................................................ 80 十三、基金的财产 ............................................................................................................................ 81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 值 .................................................................................................................... 82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87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89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91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 露 .................................................................................................................... 92 十九、风险揭示 ................................................................................................................................ 95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 ................................................................................................................ 98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100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101 二十三、对基金投资 人的 服务 ...................................................................................................... 102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07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12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13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 容摘 要 .............................................................................................................. 1 附件二:基金托管 协 议内 容摘要 ...................................................................................................... 1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绪 言 《 华 安 中小 盘 成长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 ( 以 下 简称 “ 本招 募说 明书 ” ) 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以及《 华安 中小 盘成 长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编 写。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承 诺 本 招募 说 明书 不 存在任 何 虚 假记 载 、误 导 性陈述 或 者 重大 遗 漏 ,并 对 其真 实 性、 准确 性 、完 整 性承 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 金 是根 据 本招 募说 明 书所 载 明的 资 料 申请 募 集的 。 本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没 有委 托 或授 权 任何 其 他人 提供 未 在本 招 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 招 募 说明 书 根据 本 基金的 基 金 合同 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 监 会核 准 。基 金 合同是 约 定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 之间 权 利、 义务 的 法律 文 件。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 金 合同 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 成 为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 事人 , 其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本 身即 表 明 其 对基 金 合同 的 承认 和接受 , 并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务 。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二、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 下列 词语 具有 如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 华安 中小 盘成 长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本 基金 由 安瑞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 而成 ; 安瑞基 金: 指安瑞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方式 为契 约型 封闭 式;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本 基 金 管 理人 : 指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本 基 金 托 管人 :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合 同: 指 《 华安 中小 盘成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 本基 金 合同由 《 安瑞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合同 》 修订 而成 ; 托管协 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华 安 中小盘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 本 托管 协议 由《安 瑞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修 订而 成; 招募说 明书 : 指 本 《华 安中 小盘 成长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及 基金 管理 人对 其定期 做出 的更 新 , 招 募 说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 发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 说明的 法律 文件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 之 日起 , 每 6 个 月更 新 1 次 ,并 于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后 的 45 日 内 公告, 更新 内容 截至 每6 个月的 最 后 1 日 ; 集中申 购公 告: 指 《 华安 中小 盘成 长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集中 申购 期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 法律法 规 : 指中国 现 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 司 法解释 、 行 政规 章以及 其他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 约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通 知等;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五次 会议 通 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 议修订 ,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 施的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颁布 机关 对 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 基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 ,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个人投 资者 : 指年 满 18 周 岁, 合法 持 有现 时 有效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居 民身 份证 、军 人 证件等 有效 身份 证件 的中 国公民 ,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的 其他 可以 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 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境 内合 法注 册 登记 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批 准设 立 并 存续 的企 业法人 、 事业 法人 、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人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暂 行办法 》规 定的 条件 ,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投 资于 中国证 券市 场 , 并 取得 国 家外汇 管理 局额 度批 准 的中国 境外 基金 管理 机构 、保险 公司 、证 券公 司以 及其他 资产 管理 机 构 ;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者 的合 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 同 或 招募 说明 书 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的发售 、 申购、 赎 回、 转 换、 非 交易 过户 、 转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 等业务 ; 销售机 构 : 指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 直销机构 指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代销机 构 : 指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得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 代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心 及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管 、 过 户 、 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 具 体 内容包 括投 资 人 基金 账 户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金 份 额注册 登记 、 基金 销售 业 务的 确 认 、 清 算和 结算 、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 为华安 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或接 受华 安有 限公 司委 托代为 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 基金账 户 : 指注册 登记 机构 为投 资 人 开立的 、 记录 其持 有的 、 基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 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 售机构 买卖 华安 中小 盘 成长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基金转 型: 指对包 括安 瑞基 金由 封闭 式基金 转为 开放 式基 金 , 调整存 续期 限 , 终 止上 市, 调 整投 资目 标、 范 围 和策略 , 修 订基 金合 同, 并更名 为 “ 华安 中小 盘 成长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等一 系列 事项 的统 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本 《 华安 中小 盘成 长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 效起 始日, 本基 金合同 自安 瑞证 券投 资基 金终止 上市 之日 起生 效 , 原 《 安瑞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自同 一日 起失 效; 集中申 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仅开 放申购 、不 开放 赎回 的一 段时间 ,最 长不 超过 1 个月; 存续期 : 指 自 《 安瑞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至 本 《华 安中 小盘 成长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终止 且基 金财 产清 算 结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公告 之日 止 的 不定 期期 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T 日: 指本基 金在 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人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申 请的 日期 ; T+n 日: 指 T 日 后( 不包 括T 日) 第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开放日 :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 业 务的 工作日 ; 交易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 具 体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业务规 则 :


指 《 华 安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开 放 式基 金 业务 规则 》 ,是 规 范 基金 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注册 登记 运作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资 人共 同遵 守 ; 发售: 指在基 金 集 中申 购 期 间, 投资 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申购: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投 资 人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基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金份额 的行 为 ; 赎回: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条 件 向 基金 管理 人 申请卖 出 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基金转 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的 业 务 规 则 在 本基金 份额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份额 间的 转换行 为; 转托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同 一 基 金 的 不 同 交 易 账 户 间 之 间 实 施 的 所 持 基 金 份 额指定 销售 机构 变更 的操 作; 巨额赎 回 :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 基 金 净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 超过 上一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 金 应收申 购款 及其 他资 产 的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日 发行 在外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过程 ; 基金份 额净 值 : 指基金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互 联网网 站及 其他 媒 体 ; 不可抗 力 指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并 不能克 服的 客观 情况 。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1、名 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住 所: 中国 (上 海) 自 由贸易 试验 区世 纪大 道 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 二 期31 -32 层 3、法 定代 表人 :朱 学华 4、设 立日 期:1998 年 6 月4 日 5、 批 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 立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0 号 6、注 册资 本:1.5 亿元 人 民币 7、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 司 8、经 营范 围: 从事 基金 管 理业务 、发 起设 立基 金以 及从事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9、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10 、联 系电 话: (021 )38969999 11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50099 12 、联 系人 :王 艳 13 、网 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 权结 构 1、注 册资 本:1.5 亿元 人 民币 2、股 权结 构 持股单 位 持股占 总股 本比 例 上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 20% 上海电 气( 集团 )总 公司 20% 上海锦 江国 际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20% 上海工 业投 资( 集团 )有 限公司 20% 国泰君 安投 资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2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的姓 名 、从 业简 历、 学 历及兼 职情 况等。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1) 董事 会 朱 学 华 先生 , 大专 学 历。历 任 武 警上 海 警卫 局 首长处 副 团 职参 谋 ,上 海 财政证 券 有 限公 司 党 总支 副 书记 , 上海 证券 有 限责 任 公司 党 委书 记、 副 董事 长 、副 总 经理 、工 会 主席 , 兼任 海 际 大和 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董 事长 。 现任 华 安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党 总 支书 记、 董 事长 、 法定 代表人 。 童 威 先 生, 博 士研 究 生学历 。 历 任上 海 证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研究 发 展中 心 总经理 , 上 海国 际集团 有限 公司 研究 发展 总部副 总经 理 (主 持工 作) ,上 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 责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 上海 国 际集 团 有限 公司 战 略发 展 总部 总 经理 兼董 事 会办 公 室主 任 ,华 安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现 任华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邱 平 先 生, 本 科学 历 ,高级 政 工 师职 称 。历 任 上海红 星 轴 承总 厂 党委 书 记,上 海 东 风机 械 ( 集团 ) 公司 总 裁助 理、 副 总裁 , 上海 全 光网 络科 技 股份 公 司总 经 理, 上海 赛 事商 务 有限 公 司 总经 理 ,上 海 东浩 工艺 品 股份 有 限公 司 董事 长, 上 海国 盛 集团 科 教投 资有 限 公司 党 委副 书记、 总裁 、董 事, 上海 建筑材 料( 集 团 )总 公司 党委书 记、 董事 长( 法定 代表人 ) 、 总 裁 。 现任上 海工 业投 资( 集团 )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 记、 执行董 事( 法定 代表 人) 、 总裁。 马 名 驹 先生 , 工商 管 理硕士 , 高 级会 计 师。 历 任凤凰 股 份 有限 公 司副 董 事长、 总 经 理, 上 海 东方 上 市企 业 博览 中心 副 总经 理 。现 任 锦江 国际 ( 集团 ) 有限 公 司副 总裁 兼 计划 财 务部 经 理 及金 融 事业 部 总经 理、 上 海锦 江 国际 投 资管 理有 限 公司 董 事长 兼 总经 理、 锦 江麦 德 龙现 购 自 运有 限 公司 董 事、 华安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董 事、 长 江养 老 保险 股 份有 限公 司 董事 、 上海 景域文 化传 播有 限公 司董 事、Crystal Bright Developments Limited 董事 、 史带财 产保 险股 份有限 公司 监事 、上 海上 国投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事。 董 鑑 华 先生 , 大学 学 历,高 级 经 济师 。 历任 上 海市审 计 局 基建 处 科员 、 副主任 科 员 、处 长助理 、 副处 长, 固定 资 产投资 审计 处副 处长 ( 主 持工作 ) 、 处长 ,上 海市 审 计局财 政审 计处 处长 ,上 海电 气( 集团 ) 总公司 财务 总监 。现 任上 海电气 ( 集团 )总 公司 副 总裁 、财 务总 监。 聂小刚 先生 , 经济 学博 士 。历 任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投 资银 行三 部助 理业务 董事 、 企 业 融资 总 部助 理 业务 董事 、 总裁 办 公室 主 管、 总裁 办 公室 副 经理 、 营销 管理 总 部副 经 理、 董 事 会秘 书 处主 任 助 理 、董 事 会秘 书 处副 主 任、 董事 会 秘书 处 主任 、 上市 办公 室 主任 、 国泰 君安创 新投 资有 限公 司总 裁等职 务。 现任 国泰 君安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战 略管 理部总 经理 。 独立董 事: 吴 伯 庆 先生 , 大学 学 历,一 级 律 师, 曾 被评 为 上海市 优 秀 律师 与 上海 市 十佳法 律 顾 问。 历 任 上海 市 城市 建 设局 秘书 科 长、 上 海市 第 一律 师事 务 所副 主 任、 上 海市 金茂 律 师事 务 所主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任、上 海市 律师 协会 副会 长。现 任上 海市 金茂 律师 事务所 高级 合伙 人。 夏 大 慰 先生 , 研究 生 学历, 教 授 。现 任 上海 国 家会计 学 院 学术 委 员会 主 任、教 授 、 博士 生 导 师, 中 国工 业 经济 学会 副 会长 , 财政 部 会计 准则 委 员会 咨 询专 家 , 财 政部 企 业内 部 控制 标 准 委员 会 委员 , 香港 中文 大 学名 誉 教授 , 复旦 大学 管 理学 院 兼职 教 授, 上海 证 券交 易 所上 市委员 会委 员。 享受 国务 院政府 津贴 。 (2) 监事 会 张 志 红 女士 , 经济 学博 士。 历 任 中国 证 监会 上海 监管 局( 原上 海 证管 办) 机构处 副 处 长、 机 构 监管 处 副处 长 、机 构监 管 处处 长 、机 构 监管 一处 处 长、 上 市公 司 监管 一处 处 长等 职 务, 长 城 证券 有 限责 任 公司 党委 委 员、 纪 委书 记 、预 算管 理 委员 会 委员 、 合规 总监 、 副总 经 理、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等职 务,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总裁 助理 、 投行 业 务委员 会副 总裁 、 中小企 业融 资部 总经 理 。 现任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总裁 助理 、 投行 业 务委员 会副 总裁 、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事长。 赵 敏 先 生, 研 究生 学 历。曾 在 上 海社 会 科学 院 人口与 发 展 研究 所 工作 , 历任华 安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综合 管 理部 总经 理 、电 子 商务 部 总经 理、 上 海营 销 总部 总 经理 。现 任 华安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诸 慧 女 士, 研 究生 学 历,经 济 师 。历 任 华安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监 察稽 核 部高级 监 察 员, 集中交 易部 总监 助理 。现 任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集中交 易部 总监 。 (3) 高级 管理 人员 朱学华 先生 ,大 专学 历,18 年证券 、基 金从 业经 验 。历任 武警 上海 警卫 局首 长处副 团职 参 谋 ,上 海 财政 证 券有 限公 司 党 总 支 副书 记 ,上 海证 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 党委 书记 、 副董 事 长、 副 总 经理 、 工会 主 席, 兼任 海 际大 和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董事 长 。现 任 华安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党总支 书记 、董 事长 、法 定代表 人。 童威先 生, 博士 研究 生学 历,16 年证 券、 基金 从业 经验。 历任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研 究发展 中心 总经 理 ,上 海 国际集 团有 限公 司研 究发 展总部 副总 经理 ( 主持 工 作) , 上投 摩根 基 金 管 理有 限 责任 公 司副 总经 理 ,上 海 国际 集 团有 限公 司 战略 发 展总 部 总经 理兼 董 事会 办 公室 主任,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现任 华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章国富 先生 ,博 士研 究生 学历,28 年经 济 、金 融从 业经验 。曾 任上 海财 经大 学副教 授 、 硕 士 生导 师 ,上 海 大华 会计 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 、中 国诚 信 证券 评 估有 限 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副 总经 理、 上海 华虹 (集 团) 有 限公司 财务 部副 部长 ( 主 持工作 ) 、 上海 信虹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 理 兼上 海 新鑫 投 资有 限公 司 财务 总 监、 华 安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督 察 长。 现任 华 安基 金 管理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薛珍女 士, 研究 生学 历,15 年证券 、基 金从 业经 验 。曾任 华东 政法 大学 副教 授,中 国证 监 会 上海 证 管办 机 构处 副处 长 ,中 国 证监 会 上海 监管 局 法制 工 作处 处 长。 现任 华 安基 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 2、基 金经 理介 绍 现任基 金经 理: 吴丰树 先生 , 硕 士研 究生 ,13 年 证券 、基 金行 业从 业经历 。曾 在中 金公 司担 任研究 员 、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担任 基金 经理 。2011 年 3 月份 加入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2011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 担任 华安核 心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2 年 10 月 起同时 担任 本基 金的 基金 经理。2013 年 2 月起 同时 担任华 安中 小盘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的基金 经理 。2013 年5 月 起担任 华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2015 年5 月 起同 时担任 华安 新机 遇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历任基 金经 理: 尚志民 先生 , 自2000 年7 月18 日至2001 年9 月 20 日担任 安瑞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李


匆 先生 , 自2000 年7 月18 日至2003 年9 月 18 日担任 安瑞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林彤彤 先生 , 自2001 年9 月20 日至2003 年9 月 18 日担任 安瑞 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经 理 。 陈苏桥 先生 , 自2003 年9 月18 日至2005 年5 月 25 日担任 安瑞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林义将 先生 , 自2005 年5 月25 日至2007 年3 月 14 日担任 安瑞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刘光华 先生 , 自2007 年3 月14 日至2009 年6 月 25 日担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沈雪峰 女士,自 2009 年6 月25 日至2011 年8 月 30 日担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於震騋 先生 , 自2011 年7 月19 日至2013 年2 月 22 日担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康


平 先生 , 自2012 年5 月30 日至2013 年8 月 9 日担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陈 逊 先生 ,自2014 年1 月3 号至 2015 年 6 月 26 日担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3、本 公司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 策制度 ,股票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的 姓名 和职 务如 下: 朱学华 先生 ,董 事长 、党 总支书 记 翁启森 先生 ,基 金投 资部 兼全球 投资 部高 级总 监、 基金经 理 杨


明 先生 ,投 资研 究部 高级总 监 许之彦 先生 ,指 数 投 资部 高级总 监 贺


涛 先生 ,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基金 经理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4、业 务人 员的 准备 情况 :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 公司目 前共 有员 工 327 人 (含香 港公 司 7 人) ,其 中 55.6%具有 硕士及 以上 学位 ,84.7% 以 上具有 三年 证券 业或 五年 金融业 从业 经历 , 具有 丰 富的实 际操 作经 验 。 所有 上 述人 员 在最 近三 年 内均 未 受到 所 在单 位及 有 关管 理 部门 的 处罚 。公 司 业务 由 投资 与研究 、营 销、 后台 支持 等三个 业务 板块 组成 。 (四)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履 行以 下职 责: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 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对 价;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 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五)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建立 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取 有 效措施 , 防止 违反 《证 券 法》 行为 的 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建立 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取 有 效措施 , 防止 违反 《基 金 法》 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行为 的发 生; 3、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 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为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其他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4、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履行 诚 信义务 的承 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将以 取信 于市场 、 取信 于社 会为 宗 旨, 按照 诚实 信用 、勤 勉 尽责的 原则 , 严格遵 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发布 的监 管规 定,不 断更 新投 资理 念, 规范基 金运 作。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着 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大 利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不 当利益 ; (3) 不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金投 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除为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 不直 接或 间 接进行 其他 股 票 交易 , 也 不协助 、 接 受委托 或以 其他 任何 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易 。 (六)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控 制包 括公 司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 构和 全 体人员 , 并涵 盖到 决策 、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科 学的 内部 控制 手段 和方法 , 建立 合理 的内 部 控制程 序 ,维 护内 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 司 各 机构 、 部门 和 岗位职 责 应 当保 持 相对 独 立,公 司 基 金资 产 、自 有 资产、 其 他 资产 的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公司内 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当 权责 分明 、相 互 制 衡。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 运 用科 学 化的 经 营管理 方 法 降低 运 作成 本 ,提高 经 济 效益 , 以合 理 的控制 成 本 达到 最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 司 的 内部 控 制组 织 体系是 一 个 权责 分 明、 分 工明确 的 组 织结 构 ,以 实 现对公 司 从 决策 层到管 理层 、操 作层 的全 面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以下 组成 部分 : (1) 董事 会: 董事 会对 公 司建立 内部 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有 效性 承担 最终 责任 。 (2) 监事 会: 监事 会依 照 公司法 和公 司章 程对 公司 经营管 理活 动 、董 事和 公 司管理 层的 行为行 使监 督权 。 (3) 督察 长: 督察 长对 董 事会直 接负 责 。对 公司 的 日常经 营管 理活 动进 行合 规性监 督和 检查, 直接 向公 司董 事会 和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合规 与风 险管 理委 员 会: 合规 与风 险管 理委 员 会是为 加强 公司 在业 务运 作过程 中的 风 险 控制 而 成立 的 非常 设机 构 ,以 召 开例 会 形式 开展 工 作, 向 公司 总 经理 负责 。 主要 职 责是 定期和 不定 期审 议公 司合 规报告 、风 险管 理报 告以 及其他 风险 控制 重大 事项 。 (5) 监察 稽核 部: 监察 稽 核部负 责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 合规 性监督 检查 , 向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总经理 报告 。 (6) 各业 务部 门: 内部 控 制是每 一个 业务 部门 和员 工最首 要和 基本 的职 责 。 各部门 的主 管 在 权限 范 围内 , 对其 负 责 的 业务 进 行检 查 监督 和风 险 控制 。 各位 员 工根 据国 家 法律 法 规、 公司规 章制 度、 道德 规范 和行为 准则 、自 己的 岗位 职责进 行自 律。 3、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 司 内 部控 制 大纲 是 对公司 章 程 规定 的 内控 原 则的细 化 和 展开 , 是各 项 基本管 理 制 度的 纲要和 总揽 ,内 部控 制大 纲应当 明确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 本 管 理制 度 包括 风 险控制 制 度 、投 资 管理 制 度、基 金 会 计制 度 、信 息 披露制 度 、 监察 稽 核 制度 、 信息 技 术管 理制 度 、公 司 财务 制 度、 资料 档 案管 理 制度 、 业绩 评估 考 核制 度 和紧 急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各 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岗 位设 置 、岗 位责 任、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4、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五 要素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 险评 估、 控制活 动、 信息 沟通 、内 部监控 。 (1) 控制 环境 控 制 环 境构 成 公司 内 部控制 的 基 础, 包 括公 司 治理结 构 体 系和 内 部控 制 体系。 公 司 内部 控 制 体系 又 包括 公 司的 经营 理 念和 内 控文 化 、内 部控 制 的组 织 体系 、 内部 控制 的 制度 体 系、 员工的 道德 操守 和素 质等 内容。 公 司 自 成立 以 来, 通 过不断 加 强 公司 管 理层 和 员工对 内 部 控制 的 认识 和 控制意 识 , 致 力 于 从 公司 文 化、 组 织结 构、 管 理制 度 等方 面 营造 良好 的 控制 环 境氛 围 ,使 风险 意 识贯 穿 到公 司 各 个部 门 、各 个 岗位 和各 个 业务 环 节。 逐 步完 善了 公 司治 理 结构 、 加强 了公 司 内部 合 规控 制建设 ,建 立了 公司 内部 控制体 系。 (2) 风险 评估 公 司 通 过对 组 织结 构 、业务 流 程 、经 营 运作 活 动进行 分 析 、测 试 检查 , 发现风 险 , 将风 险 进 行分 类 、按 重 要性 排序 , 找出 风 险分 布 点, 分析 其 发生 的 可能 性 及对 目标 的 影响 程 度, 评 估 目前 的 控制 程 度和 风险 高 低, 找 出引 致 风险 产生 的 原因 , 采取 定 性定 量的 手 段分 析 考量 风 险 的高 低 和危 害 程度 。在 风 险评 估 后, 确 定应 进一 步 采取 的 对应 措 施, 对内 部 控制 制 度、 规则、 公司 政策 等进 行修 订和完 善, 并监 督各 个环 节的改 进实 施。 (3) 控制 活动 公 司 的 一系 列 规章 制 度、业 务 规 则在 制 定、 修 订的过 程 中 ,也 得 到了 一 贯的实 施 。 主要 包括: 组织 结构 控制 、操 作控制 、会 计控 制。 ①组织 结构 控制 公 司 各 个部 门 的设 置 体现了 部 门 之间 的 职责 分 工,及 部 门 间相 互 合作 与 制衡的 原 则 。基 金 投 资管 理 、基 金 运作 、市 场 营销 等 业务 部 门有 明确 的 授权 分 工, 各 部门 的操 作 相互 独 立、 相互牵 制并 且有 独立 的报 告系统 ,形 成权 责分 明、 严格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以 各 岗 位目 标 责任 制 为基础 的 第 一道 监 控防 线 :各部 门 内 部工 作 岗位 合 理分工 、 职 责明 确 , 对不 相 容的 职 务、 岗位 分 离设 置 ,使 不 同的 岗位 之 间形 成 一种 相 互检 查、 相 互制 约 的关 系,以 减少 差错 或舞 弊发 生的风 险。 各 相 关 部门 、 相关 岗 位之间 相 互 监督 和 牵制 的 第二道 防 线 :公 司 在相 关 部门、 相 关 岗位 之 间 建立 标 准化 的 业务 操作 流 程、 重 要业 务 处理 表单 传 递及 信 息沟 通 制度 ,后 续 部门 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 有监 督和检 查的 责任 。 以监察 稽核 部对 各部 门、 各岗位 、各 项业 务全 面实 施监督 反馈 的第 三道 监控 防线。 ②操作 控制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公 司 制 定了 一 系列 的 基本管 理 制 度, 如 风险 控 制制度 、 投 资管 理 制度 、 基金会 计 制 度、 公 司 财务 制 度、 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 察 稽核 制 度、 信息 技 术管 理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 理制 度 、业 绩 评 估考 核 制度 和 紧急 应变 制 度等 , 控制 日 常运 作和 经 营中 的 风险 。 公司 各业 务 部门 在 实际 操作中 遵照 实施 。 ③会计 控制 公 司 确 保基 金 资产 与 公司自 有 资 产完 全 分开 , 分账管 理 , 独立 核 算; 公 司会计 核 算 与基 金 会 计核 算 在业 务 规范 、人 员 岗位 和 办公 区 域上 严格 分 开。 公 司对 所 管理 的不 同 基金 分 别设 立账户 ,分 账管 理, 以确 保每只 基金 和基 金资 产的 完整独 立。 基 本 的 会计 控 制措 施 主要包 括 : 复核 、 对账 制 度;凭 证 、 资料 管 理制 度 ;会计 账 务 的组 织 和 处理 制 度。 运 用会 计核 算 与账 务 系统 , 准确 计算 基 金资 产 净值 , 采取 科学 、 明确 的 资产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公 允地反 映基 金在 估值 时点 的价值 。 (4) 信息 沟通 为 了 及 时实 现 信息 的 沟通, 有 效 地达 成 自下 而 上的报 告 和 自上 而 下的 反 馈,公 司 采 取以 下措施 : 建 立 了 内部 办 公自 动 化信息 系 统 与业 务 汇报 体 系,通 过 建 立有 效 的信 息 交流渠 道 , 保证 公 司 各级 管 理人 员 和员 工可 以 充分 了 解与 其 职责 相关 的 信息 , 保证 信 息及 时送 达 适当 的 人员 进行处 理。 制 定 了 管理 和 业务 报 告制度 , 包 括定 期 报告 和 不定期 报 告 制度 。 按既 定 的报告 路 线 和报 告频率 ,在 适当 的时 间向 适当的 内部 人员 和外 部机 构进行 报告 。 (5) 内部 监控 监 控 是 监督 和 评估 内 部控制 体 系 设计 合 理性 和 运行有 效 性 的过 程 ,对 控 制环境 、 控 制活 动等进 行持 续的 检验 和完 善。 监 察 稽 核人 员 负责 日 常监督 工 作 ,促 使 公司 员 工积极 参 与 和遵 循 内部 控 制制度 , 保 证制 度的有 效实 施。 公 司 监 察稽 核 部对 各 业务部 门 内 部控 制 制度 的 实施情 况 进 行持 续 的检 查 。检验 其 是 否符 合设计 要求 , 并及 时地 充 实和完 善 ,反 映政 策法 规 、市 场环 境、 组织 调整 等 因素的 变化 趋势 , 确保内 控制 度的 有效 性。 5、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声明 基 金 管 理人 声 明以 上 关于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披 露 真实、 准 确 ,并 承 诺公 司 将根据 市 场 变化 和业务 发展 来不 断完 善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人 民 人 民 币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洪 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5 年 3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03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理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DII 专 户 资 产 、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5 年 3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金 428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一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45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内部控制制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 2005、2007 、2009、2010、 2011 、2012 、2013 年 七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 SAS70 ( 审 计 标 准 第 70 号 ) 审 阅 后 , 2014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第 八 次 通 过 ISAE3402 (原SAS70) 审 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ISAE3402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 证 业 务运 作 严格 遵 守国家 有 关 法律 法 规和 行 业监管 规 则 ,强 化 和建 立 守法经 营 、 规范 运 作 的经 营 思想 和 经营 风格 , 形成 一 个运 作 规范 化、 管 理科 学 化、 监 控制 度化 的 内控 体 系; 防 范 和化 解 经营 风 险, 保证 托 管资 产 的安 全 完整 ;维 护 持有 人 的权 益 ;保 障资 产 托管 业 务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 国 工 商银 行 资产 托 管业务 内 部 风险 控 制组 织 结构由 中 国 工商 银 行稽 核 监察部 门 ( 内控 合规部 、 内部 审计 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 。总 行 稽 核 监察 部 门负 责 制定 全行 风 险管 理 政策 , 对各 业务 部 门风 险 控制 工 作进 行指 导 、监 督 。资 产 托 管部 内 部设 置 专门 负责 稽 核监 察 工作 的 内部 风险 控 制处 , 配备 专 职稽 核监 察 人员 , 在总 经 理 的直 接 领 导 下 ,依 照有 关 法律 规 章, 对 业务 的运 行 独立 行 使稽 核 监察 职权 。 各业 务 处室 在各自 职责 范围 内实 施具 体的风 险控 制措 施。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合法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 并贯穿 于托 管业务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始 终。 (2) 完整 性原 则。 托管 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及时 性原 则。 托管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按照 “内 控优 先” 的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 业务品 种时 ,必 须 做 到已 建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慎 性原 则。 各项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防范 风险 ,审 慎经 营, 保证 基金 资 产和其 他委 托资产 的安 全与 完整 。 (5) 有效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 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保证得 到全 面落 实执 行, 不得有 任何 空间 、时 限及 人员的 例外 。 (6) 独立 性原 则。 设立 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管理 部门 ;直 接操 作人 员和 控 制人员 必须 相对独 立, 适当 分离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须独 立于 内控 制度 的制 定和执 行部 门。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严 格的 隔离 制度 。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 建 立 了 明确 的岗位 职责 、 科 学 的业 务 流程 、 详细 的操 作 手册 、 严格 的 人员 行为 规 范等 一 系列 规 章制 度, 并 采取 了 良好 的 防 火墙 隔 离制 度 ,能 够确 保 资产 独 立、 环 境独 立、 人 员独 立 、业 务 制度 和管 理 独立 、 网络 独立。 (2) 高层 检查 。 主管 行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 管 理 者, 要 求下 级 部门 及时 报 告经 营 管理 情 况和 特别 情 况, 以 检查 资 产托 管部 在 实现 内 部控 制目标 方面 的进 展, 并根 据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 控制 措施, 督促 职能 管理 部门 改进。 (3) 人事 控制 。资 产托 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自 控防 线” 、 “互 控 防线” 、 “ 监 控 防 线” 三 道 控 制 防线 ,健 全 绩效 考 核和 激 励机 制, 树 立“ 以 人为 本 ”的 内控 文 化, 增 强员 工 的 责任 心 和荣 誉 感, 培育 团 队精 神 和核 心 竞争 力。 并 通过 进 行定 期 、定 向的 业 务与 职 业道 德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4) 经营 控制 。资 产托 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 编制 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 理各项 事务 ,从 而有 效地 控制和 配置 组织 资源 ,达 到资源 利用 和效 益最 大化 目的。 (5) 内部 风险 管理 。资 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 期 或 不定 期 地对 业 务运 作状 况 进行 检 查、 监 控, 指导 业 务部 门 进行 风 险识 别、 评 估, 制 定并 实 施风 险控 制措 施, 排查 风险隐 患。 (6) 数据 安全 控制 。我 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数 据和 传真 加密 、数 据 传输线 路的 冗余备 份、 监控 设施 的运 用和保 障等 措施 来保 障数 据安全 。 (7) 应急 准备 与响 应。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心 , 制 定了 基于 数据 、 应 用、 操作 、环 境四 个层 面的 完 备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 组 织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使 演 练更加 接近 实战 , 资产托 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 标准 ,从 最初 的按 照预 订 时间演 练发 展到 现在 的 “ 随机演 练” 。从 演 练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 全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 况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配 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在 总 经理的 直接 领 导 下, 依 照有 关 法律 规章 , 全面 贯 彻落 实 全程 监控 思 想, 确 保资 产 托管 业务 健 康、 稳 定地 发展。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2) 完善 组织 结构 ,实 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完 善的 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的 共同参 与 ,只 有这 样, 风 险控制 制度 和措 施才 会全 面、 有效 。资 产托 管部 实 施全员 风险 管理 , 将 风 险控 制 责任 落 实到 具体 业 务部 门 和业 务 岗位 ,每 位 员工 对 自己 岗 位职 责范 围 内的 风 险负 责 , 通过 建 立纵 向 双人 制、 横 向多 部 门制 的 内部 组织 结 构, 形 成不 同 部门 、不 同 岗位 相 互制 衡的组 织结 构。 (3) 建立 健 全 规章 制度 。 资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 一贯 坚持 把 风险防 范和 控 制 的理 念 和方 法 融入 岗位 职 责、 制 度建 设 和工 作流 程 中。 经 过多 年 努力 ,资 产 托管 部 已经 建 立 了一 整 套内 部 风险 控制 制 度, 包 括: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 流程 、 稽核 监察 制 度、 信 息披 露 制 度等 , 覆盖 所 有部 门和 岗 位, 渗 透各 项 业务 过程 , 形成 各 个业 务 环节 之间 的 相互 制 约机 制。 (4) 内部 风险 控制 始终 是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 资产托 管业 务 是 商业 银 行新 兴 的中 间业 务 ,资 产 托管 部 从成 立之 日 起就 特 别强 调 规范 运作 , 一直 将 建立 一 个 系统 、 高效 的 风险 防范 和 控制 体 系作 为 工作 重点 。 随着 市 场环 境 的变 化和 托 管业 务 的快 速 发 展, 新 问题 、 新情 况不 断 出现 , 资产 托 管部 始终 将 风险 管 理放 在 与业 务发 展 同等 重 要的 位置, 视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为托管 业务 生存 和发 展的 生命线 。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及其联系人 1、直 销机 构


(1)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上海 业务 部 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8 号 上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31 -32 层 电话: (021 )38969960 传真: (021 )58406138 联系人 : 姚 佳岑 (2)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7号英 蓝 国际 金融 中心522 室 电话: (010 )57635999 传真: (010 )66214061 联系人 :朱江 (3)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广州 分公 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8 号高 德置 地夏 广场D 座504 单元 电话: (020 )38082891 传真: (020 )38082079 联系人 :林 承壮 (4)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西安 分公 司 地址: 西安 市碑 林区 南关 正街88 号长 安国 际中 心A 座706 室 电话: (029 )87651812 传真: (029 )87651820 联系人 :翟


均 (5)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成都 分公 司 地址: 成都 市人 民南 路四 段19号 威斯 顿联 邦大 厦12 层1211K-1212L 电话: (028 )85268583 传真: (028 )85268827 联系人 :张 晓帆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6)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沈阳 分公 司 地址: 沈阳 市沈 河区 北站 路59号 财富 中心E座2103 室 电话: (024 )22522733 传真: (024 )22521633 联系人 :杨贺 (7)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电子 交易 平台 华安电 子交 易网 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 子交 易热 线:40088-50099 智能手 机APP 平 台:iPhone 交易客 户端 、Android 交 易 客户端 传真电 话: (021 )33626962 联系人 : 谢 伯恩 2、代 销机 构 (1) 交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复 兴门内 大街1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复 兴门内 大街1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电话: (86 )10-66596688 传真: (86 )10-6601687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中国工 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55 号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86-95588 传真:86-10-66107571 电话:86-10-66106114 网址:www.icbc.com.cn (4)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东 城区建 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 刘 士余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广东 省 深 圳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电话: (86755 )83198888 传真: (86755 )8319510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电话:86-10-65558000 传真:86-10-6555080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8)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路154 号中 山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591-87824863 传真:0591-878426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9) 中国光 大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25号 中国 光大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25号 中国 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话:010-63636363 传真:010-6363671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0)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 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电话:86-10-68946790 传真:86-10-68466796 网址:www.cmbc.com.cn (11)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甲17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丙17号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谢 小华 电话: 010-66426500 传真:010-664265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2)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华 夏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电话:010-85239938 传真:010-85239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3)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银 城中 路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银 城中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范 一飞 电话:0086-21-68475888 传真:0086-21-68476111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4) 广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 董 建岳 传真:020-873107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5)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深圳 市深 南中路5047 号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电 话: (0755 )82080387 传真号 码: (0755 )8208038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 网址:bank.pingan.com (16)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银城 中路8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 表人 : 胡 平西 电话:0086-21-38576709 传真:0086-21-38576709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7) 浙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路288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 庆 春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电话: (0571 )87659009 ,87659816 传真: (0571 )876598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18) 东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 莞 城区 体育路21号 法定代 表人 :卢 国锋 电话:0769-22119108


传真:(0769)2211602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9) 临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临 沂市 兰山区 北京 路37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进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电话: (0539 )78777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96588 网址:www.lsbchina.com (20) 温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96 号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增福 电话: (0577 )88999906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7 )96699 网址:www.wzbank.cn (21)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电话: (022 )58316666 传真: (022 )5831652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22) 乌鲁木 齐市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新华 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农 惠臣 电话: (0991 )8805337 传真: (0991 )8824667 客户服 务电 话: (0991 )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3) 烟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庄 永辉 电话: (0535 )6691333 传真: (0535 )66913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11-777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网址:www.yantaibank.net (24) 大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大连 市中 山区中 山路88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大连 市中 山区中 山路88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 占维 电话:0411-82311410 传真:0411-823114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25)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 郭 志文


电话: (0451 )86779999 传真: (0451 )8677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6358 / 95537 网址:www.hrbcb.com.cn (26) 浙江稠 州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义 乌市 江滨路 义乌 乐园 东侧 法定代 表人 :金 子军 电话: (0579 )85337702 传真: (0579 )85337706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 )96527/ 400-8096-527 网址:www.czcb.com.cn (27) 广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越秀区 广州 大道 北195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 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路30号 法定代 表人 : 姚 建军 电话:020-28302955 传真:020-28302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 ( 广 州) 、400-83-96699 (全 国 )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网址:www.gzcb.com.cn (28)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大厦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电话: (021 )38676798 传真: (021 )386767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9)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东 城区 朝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电话: (010 )65183888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户服 务 电 话: 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30)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至 二十 六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 (0755 )82130833 转2181 传真: (0755 )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1)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 (0755 )82943666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传真: (0755 )8294466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网站:www.newone.com.cn (32)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183-187 号大 都会 广 场43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7、10 、18 、19 、36 、38 、39-44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5 网址:www.gf.com.cn (33)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8号 卓越 时 代广场 (二 期) 北座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8号 中信 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 (0755 )23835383 传真: (010 )60836029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23835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34)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2-6层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2-6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 有安 电话: (010 )66568047 传真: (010 )665685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5)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广东 路689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 (021 )23219000 传真: (021 )6341045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36)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 乐路989 号 世纪 商贸 广场45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45层( 邮编:200031 )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021-96250500 网址: www.swhysc.com (37)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 福 州市 湖东 路268 号证 券大 厦 ;上 海市 浦 东新区 民生 路1199 弄 证大 五道口 广 场 1号楼 法 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 (021 )68419974 传真: (021 )6841986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8)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新华 路特8号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新华 路特8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泽柱 电话:400-8888-999 网址:www.cjsc.com.cn (39)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4018 号 安联 大厦35层、28 层A02 单元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连志 电 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21 )82558355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s.com.cn (40 )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余 维佳 电话: (023 )63786433 传真: (023 )637864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1) 湘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中 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 点: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中 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 林 俊波 电话: (021 )68634518 传真: (021 )6886568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42)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高 德置 地广 场F栋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高 德置 地广 场F栋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 )378650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43) 民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 心 A 座16-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 心 A 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电话: (010 )85120190 传真: (010 )85120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44)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梅山路18号 安徽 国 际 金融 中心A 座国 元证 券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电话: (0551 )6220732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45)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二 大街42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春峰


电话: (022 )284518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站:www.ewww.com.cn (46)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 (025 )83290551 客户服 务电 话: (025 )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7) 山西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A 座 26-30 层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电话: (0351 )8686966 传真: (0351 )8686667 客户服务 电 话:95573 网址: www.sxzq.net (48)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山 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1 号楼 第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宝林 电话: (0532 )85022026 传真: (0532 )85022026 客户服务 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49)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新盛 大厦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魏 庆华 电话:(010)66555171 传真:(010)66555397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 )66555835 网址:www.dxzy.net (50)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 州市 工业 园 区星阳 街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市工 业园 区星阳 街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电话: (0512 )62601555 传真: (0512 )6293881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1555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网址:www.dwzq.com.cn (51)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闹 市口大 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 志刚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2)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2 层、23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1 层-23 层、25层—29层、32 、36 、39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潘 鑫军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010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53)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 华侨 国际 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 芙 蓉区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 何 其聪 电话: (0731 )85832367 传真: (0731 )858323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4)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电话: (021 )22169999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传真: (021 )62151789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5 网站:www.ebscn.com (55)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 长 春市 自由大 路1138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大 路1138 号 东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杨 树财 电话: (0431 )85096806 传真: (0431 )85096816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56)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德 雄 电话: (021 )53519888 传真: (021 )5351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57)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海 淀区 北三环 西路99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路99号 西海 国际 中心1 号楼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刘 汝军 电话: (010 )83561149 传真: (010 )8356109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58)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金 融一 街8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一街8号 国联 金融 大 厦7-9 楼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法定代 表人 : 姚志 勇 电话: (0510 )82831662 传真: (0510 )82830162 客户服 务 电 话: (0510 )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cn (59)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路1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路1号 黄龙 世纪 广场A 区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 根 电话: (0571 )87901053 传真: (0571 )87901913 客户服 务 电 话: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60)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 荣超 大厦4036 号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 荣超 大厦4036 号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4008866338 传真: (0755 )824008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61)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区 天鹅 湖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区 天鹅 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 (0551 )65161691 传真: (0551 )65161600 客户服 务电 话:96518 网址:www.hazq.com (62) 国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路46号 法定代 表人 : 何 春梅


电话: (0771 )5539262 传真: (0771 )5539033 客户服 务电 话: 全国 :400-8888-100 广西 :96100 、 (0771 )5539032 网址:www.ghzq.com.cn (63)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80号 顺天 国际 财富 中心26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市芙 蓉中路 二段80号 顺天 国际 财富中 心26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蔡一 兵 电话: (0731 )4403343 传真: (0731 )440343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35316 网址:www.cfzq.com (64)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路 一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路1号 金源 中 心30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 运勇 电话: (0769 )22119351 传真: (0769 )22119423 客户服 务电 话: 0769-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65)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 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商 务外 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 菅 明军 电话: (0371 )65585670 传真: (0371 )65585665 客户服 务 电 话:95377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网址:www.ccnew.com (66)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电话: (010 )84183389 传真: (010 )644820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67)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 层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 层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8)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中国 上海 浦东 银城 中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F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浦东 银城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40、41层 法定代 表人 :钱卫 电话: (021 )68604866 传真: (021 )58883554 客户服 务电 话:021-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69)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 罕 区 敕 勒 川 大 街 东 方 君 座 D 座 光 大 银 行 办 公 楼 14-18 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 罕 区 敕 勒 川 大 街 东 方 君 座 D 座 光 大 银 行 办 公 楼 14-18 楼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法定代 表人 : 庞 介民 电话: (0471 )4913998 传真: (0471 )4930707 客户服 务电 话: (0471 )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70)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88号 江信 国际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 南 昌市 北京西 路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曾 小普 电话: (0791 )6289771 传真: (0791 )6289395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71)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 高新 区( 新市 区)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太 桥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季 联系电 话: (010 )88085858 传真号 码: (010 )88085195 客户服 务 电 话:0991-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72) 中泰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传真: (0531 )688897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73)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层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层 法定代 表人 : 姜昧 军 电话: (0755 )83199511 传真: (0755 )83199545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 832 3000 公司网 站:www.csco.com.cn (74) 第一创 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路115 号投 行 大厦20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路115 号投 行 大厦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 (0755 )25832583 传真: (0755 )2583171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75)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中 大道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A 栋41 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南 昌国 际金 融大 厦A栋41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宜四 电话: (0791 )86768763 传真: (0791 )8678941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76)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曹 杨路510 号南 半幢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500 号 “城 建国 际 中心 ”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 姚 文平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77)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街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16-17 层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街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 (029 )8740617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78)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鼓 楼区 温泉街 道五 四 路 157 号 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鼓 楼区 温泉街 道五 四 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 (0591 )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79)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路638 号兰 州 财富中 心21 楼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路638 号兰 州 财富中 心2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 (0931 )4890100 传真: (0931 )4890118 客户服 务电 话: (0931 )4890619 网址:www.hlzqgs.com (80) 中国国 际金 融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2 座6 层、26 层、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丁 学东 电话: (010 )65051166 传真: (010 )65051156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 )65051166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网址:www.cicc.com.cn (81) 瑞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 中心12 层、15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 中心12 层、15层 法定代 表人 : 程 宜荪 电话: (010 )59226788 传真: (010 )592267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82)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 18-2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胡 长生 (代 ) 电话: (0755 )82023442 传真: (0755 )8202653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83)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楼7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楼7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 扬录 电话: (0755 )82943755 传真: (0755 )829405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84) 红塔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厦 7-11 楼 法定代 表人 : 况 雨林 电话: (0871 )3577930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传真: (0871 )3578827 客户服 务电 话: (0871 )63577930 网址:www.hongtazq.com (85) 日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 呼 和浩 特市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 呼 和浩 特市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孔 佑杰 电话: (0471 )6292587 传真: (0471 )6292477


客户服 务电 话: 无 网址:www.rxzq.com.cn (86)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 (0451 )82336863 传真: (0451 )82287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87)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电话: (028 )86690125 传真: (028 )866901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88)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 (021 )50122107 传真: (021 )501220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89)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电话: (0592 )5161642 传真: (0592 )5161140 客户服 务电 话: (0592 )5163588 网址:www.xmzq.cn (90)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世 纪大 道1600 号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世 纪大 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华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28787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91)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 三十一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十 一、 二十九 、三 十、 三十 一层


法定代 表人 :吴骏 电话: (0755 )83007041/ 83007166 传真: (0755 )83007034 客户服 务电 话: (0755 )26982993 网址:www.ydsc.com.cn (92)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祝 献忠 电话: (010 )58568007 传真: (010 )58568062 客户服 务电 话: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93) 财达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 桥西 区自强路 35 号庄 家 金融大 厦 24 层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 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 35 号庄 家 金融大 厦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翟 建强 电话: (0311 )86028442 传真: (0311 )6600624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8888 网址:www.s10000.com (94) 天风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武 昌区 中南路99号 武汉 保利 广场A 座37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电话: (027 )87618889 传真: (027 )87618863 客户服 务电 话: (028 )86712334 网址:www.tfzq.com (95) 中天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沈阳 市和 平区 光荣街23 甲 办公地 址: 沈阳 市和 平区 光荣街23 甲 法定代 表人 : 马 功勋 电话: (024 )23266917 传真: (024 )2325560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315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网址:www.stockren.com (96) 大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展 路129 号 大连 国际 金 融中心A座- 大连 期货 大厦38 、39 层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展 路129 号 大连 国际 金 融中心A座- 大连 期货 大厦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 红光 电话: (0411 )39673301 传真: (0411 )396732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69-169 网址:www.estock.com.cn (97)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 (010 )66045608 传真: (010 )66045500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 )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cn 或jijin.txsec.com (98) 上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100 号上海 环 球 金融中 心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100 号上海 环 球 金融中 心9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锐敏 电话: (021 )38784818


传真: (021 )68775878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38784818 公司网 站:www.shhxzq.com


(99)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 1118 号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传真:021-68596916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00 )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01 )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东方 财富大 厦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2 )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跃伟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传真:021-58787698 网址: www.e-rich.com.cn (103 )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路7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 业园2 楼 法定代 表人 :易峥 电话:0571-88920879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 站:www.5ifund.com (104 )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街6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2 号民 建 大厦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传真:(+86-10)62020088-8802


网址:www.myfp.cn


(105 ) 众升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路27号院5 号楼3201 内3201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路27号院5 号楼3201 内3201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网址: www.wy-fund.com (106 )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 大厦25 楼I 、J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07 ) 联讯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江北东 江3 路55 号广 播电 视 新闻中 心三 、四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江北东 江3 路55 号广 播电 视 新闻中心 三、 四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客服电 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108 )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8 号保 利广 场E 座18F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吴 卫东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21-20835879 (109 ) 中国国 际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路14号1幢1 层、2 层、9 层、11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店 西路3号 新恒 基国 际 大厦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客服电 话:95162 公司网 站:www.cifco.net (110 )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电 话:010-67000988


传真号 码: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112) 太平 洋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路389 号志 远大 厦18 层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路389 号志 远大 厦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 长伟 客服电 话:0871-68898130 网址:http://www.tpyzq.com (113)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 中心主 塔19 层、20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 区 珠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 中心主 塔19 层、20层


法定代 表人 : 邱三 发 联系人 : 林洁 茹 联系电 话: 020-88836999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传真: 020-88836654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3963933 网址: www.gzs.com.cn (114) 财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杭大路 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大路 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客服电 话:0571-96336 网址:www.ctsec.com (115)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东 码头 园区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400-821-5399


电话:021-38600676 传真: 021-38509777 网址: www.noah-fund.com (116) 中 期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门 外光 华路16号1幢11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门 外光 华路16号 中国 中期大 厦A 座11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电话:010-59539718 、59539728 传真:010-65807110 客服电 话:95162 ,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fund.com (117)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 路赛格 科技 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 融大街35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9层 法定代 表人:陈操 电话:(010)58325395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传真:(010)5832528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0-7771 网址:https://t.jrj.com/ (118)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336 号1807-5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100 号 金外 滩国 际 广场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皛 联系电 话:021-33323998 传真号 码:021-3332399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119) 泉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路3 号 办公地 址: 泉 州市 云鹿 路3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联系电 话:0595-22551071 传真号 码:0595-22505215 网址:www.qzccbank.com (120)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阜 成 门外大 街2 号万 通新 世界 广 场A座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21) 海 银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217 号16楼B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217 号16楼B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刘 惠 联系电 话:021-80133888 传真号 码:021-8013341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08-1016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网址: http://www.fundhaiyin.com (122)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路20号 乐成 中心A座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123) 上海 陆家 嘴国 际金 融资产 交易 市场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3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3-15 楼 法定代 表人: GIBB GREGORY DEAN 客户服 务电话: 4008 6666 18 网址: https://www.lu.com/ (124)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518 号8 号楼3层


法定代 表人 : 燕斌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125) 深圳 富济 财 富 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路1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高新南 七道 惠恒 集团 二期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126) 北京 乐融 多源 投资 咨 询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 望路1 号1号楼16 层1603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127) 大泰 金石 投资 管理 有 限公司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359 号 国睿 大厦 一 号楼B 区4楼A506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长宁 区 虹桥路1386 号文 广大 厦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电 话:021-22267987 传真号 码:021-22268089 网址: www.dtfunds.com/ (128)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 宝华 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1 号宝 利国 际广 场 南塔12 楼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电 话:020-89629021 传真号 码:020-89629011 网址:19275285.pe168.com/ (129) 宏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人民南 路二 段十 八号 川信 大厦10 楼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人民南 路二 段十 八号 川信 大厦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客服电 话: 4008-366-366 网址: http://www.hxzq.cn (130)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沈继 伟 联系电 话: 86-021-50583533 传真号 码: 86-021-5058363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676266 网址: www.leadbank.com.cn (131) 北京 君德 汇富 投资 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18 号15 层办 公楼一 座15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18 号恒 基中 心办公 楼一 座2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振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电话:65181028 传真6517478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66-9355 网站:www.kstreasure.com


(132) 中证 金牛 (北 京) 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1号2 号楼2-45 室 法定代 表人 :彭 运年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133) 泰信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 限公司 地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实 兴大街30号院3 号楼8 层8995 房间 法定代 表人 :李 静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168-7575 网址:www.taixincf.com (134)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 南路765 号602-115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 178 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135) 上海 中正 达广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 大道2815 号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767-523





网址: www.zzwealth.cn (136) 苏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地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 园 区钟园 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王 兰凤 客服电 话:96067 网站:www.suzhoubank.com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31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 朱 学华 电话: (021 )38969999 传真: (021 )33627962 联系人 :赵良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50099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 师: 秦悦 民、 王利 民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首席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周 祎 经办会 计师 :单 峰、 周祎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六、基 金的历史沿革 华安中 小盘 成长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由安 瑞证 券投 资基金 转型 而成 。 2007 年 3 月 1 日 ,安 瑞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以现 场方 式召 开, 大会讨 论 通 过 了 安瑞 基 金转 型 议案 ,内 容 包括 安 瑞基 金 由封 闭式 基 金转 为 开放 式 基金 、调 整 存续 期 限、 终止上 市 、 调 整投 资目 标 、 范 围和 策略 以及 修订 基 金合同 等 。 依 据中 国证 监 会2007 年3 月23 日证监 基金 字【2007 】81 号文核 准,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效 。依 据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 管 理 人向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申请 基金终 止上 市, 自 2007 年 4 月 10 日安 瑞基 金终 止上市 之日 起, 原 《安瑞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失效, 《华 安中 小盘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生效 , 基 金 正式 转 型为 开 放式 基金 , 存续 期 限调 整 为无 限期 , 基金 投 资 目 标 、范 围和 策 略调 整 ,同 时基金 更名 为 “华 安中 小盘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2015 年 8 月 6 日, 基金 管 理人发 布 《 华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更名 的公告 》 , 本基 金名 称变 更 为“ 华安 中小 盘 成长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 类别 变更 为混 合型 。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七、基 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 更登 记 自安瑞 基金 终止 上市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基 金管 理人将 向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 任 公 司 上海 分 公司 申 请办 理终 止 证券 交 易所 市 场的 证券 登 记服 务 手续 。 基金 管理 人 在取 得 终止 上 市 权益 登 记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并 进 行基 金份 额 更名 以 及必 要 的信 息变 更 之后 , 将根 据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上 海分 公 司提 供的 明 细数 据 进行 投 资者 持有 基 金份 额 的初 始登记 。 (二)基金类型和存 续期 限 1、基 金的 类别 : 混 合型 基 金。 2、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 约 型开放 式。 3、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 (三)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存 续期 内 ,如 连续20 个工作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不 满200 人 或者 基金 财产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说明 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因 以及 解 决 方案。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八 、基 金的 份额激励安排 对 于 原 安瑞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为 鼓励 其 长期 持 有,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以 自 有资金 提 供 份额 激励, 具体 安排 如下 。 1 、 激 励 对 象: 限 于持 有 由原 安 瑞 基 金份 额 (代 码 为“500013 ” ) 转 型而 来 的基金 份 额 的 投资者 。 2、激 励安 排 (1) 在基 金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 回满6 个 月之 日( 如 该日为 节假 日 ,则 顺延 至 最近一 个开 放日)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根 据各个 持有 人持 有的 原安 瑞基金 份额 转型 而来 的基 金份额 数量 , 按 0.5% 的 比例 增加 其基 金份 额( 按四 舍五 入保 留至 小 数点 后 2 位 ) , 同时 扣减 基 金管理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新增 份额 不计 入下次 激励 计算 基数 ; (2) 在基 金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 回满1 年 之日 (如 该 日为节 假日 , 则 顺 延至 最 近一个 开放 日)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将 根 据 各 个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原 安 瑞 基 金 份 额 转 型 而 来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量 , 按 0.5% 的 比例 增加 其基 金份 额(按 四舍 五入 保留 至 小 数 点后 2 位), 同时 扣减 基 金管理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3 )份 额激 励基 数不 包括 原安瑞 基金 份额 转型 而来 的基金 份额 在对 应期 间相 应获得 的 分 红再投 资基 金份 额( 若有 ) 。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九、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与转换 (一)日常申购、赎 回与 转换的场所 1.直 销机 构 本 基 金 直销 机 构为 本 公司设 在 北 京、 上 海、 广 州、西 安 、 成都 、 沈阳 的 业务总 部 或 分公 司以及 电子 交易 平台 。 (1)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上海 业务 部 地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31 层 电话: (021 )38969960 传真: (021 )58406138 联系人 : 姚 佳岑 (2)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522 室 电话: (010 )57635999 传真: (010 )66214061 联系人 :朱江 (3)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广州 分公 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8 号高 德置 地夏 广场D 座504 单元 电话: (020 )38082891


传真: (020 )38082079 联系人 :林 承壮 (4)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西安 分公 司 地址: 西安 市碑 林区 南关 正街88 号长 安国 际中 心A 座706 室 电话: (029 )87651812 传真: (029 )87651820 联系人 :翟


均 (5)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成都 分公 司 地址: 成都 市人 民南 路四 段19号 威斯 顿联 邦大 厦12 层1211K-1212L 电话: (028 )85268583 传真: (028 )85268827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联系人 :张 晓帆 (6)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沈阳 分公 司 地址: 沈阳 市沈 河区 北站 路 59 号财 富中 心E 座 2103 室 电话: (024 )22522733 传真: (024 )22521633 联系人 :杨贺 (7)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电子 交易 平台 华安电 子交 易网 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 机APP 平 台:iPhone 交易 客户 端、Android 交 易客户 端 华安电 子交 易热 线:40088-50099 传真电 话: (021 )33626962 联系人 : 谢 伯恩 2. 代 销机 构 : 本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名 称、 住所等 信息 请详 见本 招募 说明书 “五 、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中 “ (一 )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及 其联 系人 ” 的相 关描 述。 本 基 金 的销 售 机构 包 括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管 理 人委托 的 代 销机 构 。基 金 投资者 应 当 在销 售机 构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按销 售机 构约 定的 方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业 务。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情况增 加 或 者减 少 代销 机 构,并 另 行 公告 。 销售 机 构可以 根 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点 。 (二)日常申购、赎 回与 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1、 日常 申购 、 赎 回与 转换 的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 目前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交 易时 间为 交易日 上 午9:30-11:30 , 下午1:00-3:00 。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时除 外。 2 、 华 安 上 海 投 资 理财 中 心、 北 京 投 资 理 财 中心 和 广州 投 资 理 财 中 心 可以 在 9:00-15:00 接受投 资人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申 请。 华安 电子 交易 平台可 以 7×24 小时 接受 投资人 (目 前 仅 限指定 地区 和城 市的 个人 投资者 ) 申购 、赎 回与 转 换申请 。 但交 易日 下午 15:00 以后 接受 的 交易申 请均 顺延 至下 一个 交易日 处理 。 3、若 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 场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更改或 实际 情况 需要 ,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 申 购、 赎 回与 转 换时 间进 行 调整 , 但此 项 调整 不应 对 投资 人 利益 造 成实 质影 响 并应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在实 施 日3 个工 作日 前在 至少 一种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4、 本 基金 已于2007 年5 月16 日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 (三)申购、赎回与 转换 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则 , 即基金 的 申 购、 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 请 当日 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 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与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3、 投资 者在 基金 开放 日常 申购、 赎回 之日 起 1 年以 后申请 赎回 的 基 金份 额, 赎回确 认时 , 遵循“ 先进 先出 ”原 则, 即按照 投资 人申 (认 )购 的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 4、 基 金转 换价 格以 申请 转 换的当 日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 5、 当 日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当日 开放 时间 结束 前撤销 , 在当 日的 开放 时 间结束 后不 得撤销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据 基 金运作 的 实 际情 况 ,在 不 损害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实 质 利益的 情 况 下可 调整上 述原 则, 但最 迟应 在新的 原则 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予 以公 告。 (四)申购 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投 资者 首次 申购 基金 份 额的最 低金 额 为 1 元 , 追 加申购 最低 金额 为1 元 , 各代销 机构 可 根 据自 己 的情 况 调整 首次 最 低申 购 金额 和 最低 追加 申 购金 额 限制 。 投资 者在 中 国工 商 银行 首次申 购基 金份 额的 最低 金额 为 5,000 元, 追加 申 购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 投资者 已成 功集 中 申 购过 本 基金 时 则不 受首 次 最低 申 购金 额 限制 ;投 资 人当 期 分配 的 基金 收益 转 购 基 金 份额 时,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2 、 申 请办 理 “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的 投 资人 可根 据销 售 机 构的 规 定约 定每 期扣 款 金 额。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不 受日常 申购 中单 笔申 购最 低金额 的限 制。 3、 赎 回的 最低 份额 为 1 份 基金份 额, 基金 账户 中基 金份额 不 足1 份 的, 应一 次性 赎 回 。 4、赎回 与 转换 转出 金额 的 处理方 式 :赎 回金 额为 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 与转 换转出 份额 乘 以 当日 基 金份 额 净值 并扣 除 相应 的 费用 , 赎回 金额 单 位为 元 。上 述 计算 结果 均 按四 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5、基 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实 质利 益的 情况下 ,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对以上 数额 限制进 行调 整, 最迟 应在 调整生 效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五)申购 、赎回与 转换 的程序 1、申购 、 赎回 与转 换 申 请 的提出 投 资 者 须按 销 售机 构 规定的 手 续 ,在 开 放日 的 业务办 理 时 间提 出 申购 、 赎回或转换 的申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请 。 投资 者 申购 本 基金 时, 须 按销 售 机构 规 定的 方式 全 额交 付 申购 款 项。 投资 者 提交 赎 回 或 转换 申 请时 ,其 在销 售机 构(网点)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 2、申购 、 赎回 与转 换 申 请 的确认 投资 者T 日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增加 权益 的登记 手续 , 投资者 自 T+2 日起 有权 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投资 者 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注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办理 扣减 权益的 登记 手续 。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购 、 赎回 申 请 , 正 常情 况下 投 资者可 自 T+2 日 起通 过本 公司 网 站和 客户服 务电 话或 到其 办理 业务的 销售 网点 查询 确认 情况。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注 册 登记 机 构可 在 法律法 规 允 许的 范 围内 , 对上述 业务 办理 时 间 进行 调 整并 公 告。 但基 金 管理 人 、注 册 登记 机构 最 迟须 于 受理 申 购、 赎回 申 请之 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 ,对 申请 的有 效性进 行确 认。 3、申购 、 赎回 与转 换 申 请 的款项 支付 申 购 采 用全 额 交 款 方 式,若 资 金 在规 定 时间 内 未全额 到 账 则申 购 不成 功 ,申购 不 成 功的 款项将 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投 资 者 赎回 申 请成 功 后,基 金 管 理人 应 指示 基 金托管 人 按 有关 规 定划 付 赎回款 项 。 赎回 款项应 在自 受理 投资 者有 效赎回 申请 之日 起不 超 过7 个 工作 日的 时间 内划 往 赎回人 银行 账户 。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按基 金合 同和 本招募 说明 书的 有关 规定 处理。 在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时, 基金转 换费 用由 基金 持有 人承担 。 (六)申购与赎回的 费用 1、申 购费 用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实 施 差 别 的 申 购 费 率。 养 老 金 客户 指 基本 养 老基 金 与 依 法成 立 的养 老 计划筹 集 的 资金 及 其投 资 运营收 益 形 成的 补 充 养老 基 金, 包 括全 国社 会 保障 基 金、 可 以投 资基 金 的地 方 社会 保 障基 金、 企 业年 金 单一 计 划 以及 集 合计 划 。如 将来 出 现经 养 老基 金 监管 部门 认 可的 新 的养 老 基金 类型 , 基金 管 理人 可 在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时 或发 布 临时 公 告将 其 纳入 养老 金 客户 范 围, 并 按规 定向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非 养老 金客 户指 除养 老金客 户外 的其 他投 资人 。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份 额的 养老 金客户 申购 费率 为每 笔 500 元。 其他投 资人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申购 费率 如下 所示 : (1) 投资 者选 择交 纳前 端 申购费 , 申购 费按 申购 金 额采用 比例 费率 。 投资 人 在一天 之内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如果有 多笔 申购 ,适 用费 率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具体 费率如 下: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50% 100 万≤M<500 万 1.0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2) 投资 者选 择交 纳后 端 申购费 ,申 购费 率按 持有 时间递 减, 申购 费率 见下 表: 持有期 限 Y 后端申 购费 率 Y<1 年 1.80% 1 年≤Y<2 年 1.50% 2 年≤Y<3 年 1.20% 3 年≤Y<4 年 1.00% 4 年≤Y<5 年 0.50% Y≥5 年 0.00 注:一 年 指365 天, 两年 为 730 天, 依此 类推 。 (3)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不 列入基 金资 产。 2、赎 回费 用 (1) 在基 金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以后 ,赎 回费 率如 下: 持有 期Y 赎回费 率 Y<1 年 0.50% 1 年≤Y <2 年 0.25% Y≥2 年 0 注:一 年 指365 天, 两年 为 730 天, 依此 类推 。 对 于 投 资者 在 基金 退 市前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及 集 中申购 所 得 基金 份 额, 持 有期自 基 金 开放 日 常 申购 、 赎回 之 日起 计算 。 赎回 费 由赎 回 人承 担, 在 投资 者 赎回 基 金份 额时 收 取。 所 收取 赎回费 的25% 归 入基 金资 产,其 余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销售 手续 费等 各项 费用。 (2) 为尽 可 能 保证 原份 额 持有人 享有 份额 补偿 , 对 于投资 者在 基金 开放 日常 申购 、赎 回 之日 起 1 年 以内 申请 赎回 的, 赎 回基 金份 额优 先冲 抵在赎 回时 间点 之前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 投 资者在 基金 开放 日常 申购 、赎回 之日 起 1 年以 后申 请赎回 的 基 金份 额, 赎回 确认时 ,按 照 先 进先出 原则 进行 处理 。 3 、 对 特定 交 易方 式 (如 网上 交 易 、电 话 交易 等 ) , 基金 管 理 人可 以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 率和 基金赎 回费 率。 4、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赎 回费率 和收 费方 式由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确定 , 并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在 招 募说 明 书中 列 示。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在 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范 围 内调 整 费率 或收 费 方式 , 并最 迟应于 新的 费 率 或收 费方 式实施 日 3 个工 作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中 国 证 监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七)申购份额、赎 回金 额和转换份额的计算 方法 1、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如 果投 资者 选择 交纳 前端申 购费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方式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申 购金 额小 于500 万元 或,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申 购金额 大 于 500 万元 ( 含500 万 元)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对 于 500 万元 (含) 以上 的申 购适 用绝 对数额 的 申 购费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如果 投 资者 选择 交纳 后端申 购费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方式 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如 果投 资者 在认 购/ 申 购时选 择交 纳前 端认 购/ 申 购费 ,则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方式如 下: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适 用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2) 如果 投资 者在 申购 时选择 交纳 后端 申购 费, 则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如 下: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后端申 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后端 申购 费率 ÷(1+ 后 端 申购费 率)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后 端申购 费用 -赎 回费 用 3、基 金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基金转 换的 总费 用包 括转 出基金 的赎 回费 和申 购补 差费。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 出份 额×转 出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出金 额= 转出 份额 ? 转出 基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 出基金 赎回 费 基金转 换申 购补 差费 按转 入与转 出基 金之 间申 购费 的差额 计算 收取 , 具体 计 算公式 如 下 : 基金转 换申 购补 差费 = max[ (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 转出基 金的 申购 费) ,0 ] , 即转 入基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金申购 费减 去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如为 负数 则 取0 转入金 额 = 转出 金额 —基 金转换 申购 补差 费 转入份 额 = 转入 金额 ? 转入 基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其中: 转 入 基金 的 申购 费 =[ 转 出金额- 转出 金额 ÷ (1+ 转入 基 金的 申 购费 率 )] 或 转入 基 金固 定收费 金额 转 出 基金 的 申购 费 =[ 转 出金额- 转出 金额 ÷ (1+ 转出 基 金的 申 购费 率 )] 或 转出 基 金固 定收费 金额 转入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四舍 五入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资产 。 4、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T 日基 金份 额的余 额数 量 注 1: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4 位, 小 数点 后 第5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注 2: 本基 金暂 未开 通后 端收费 模式 的基 金转 换业 务。 (八)申购、赎回与 转换 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 记 手续, 投资 者 自T+2 日( 含该日 )后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金 份额 。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册 登 记 手续。 投资人 基金 转换 确认 成功 后,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自 动为 投 资 人办 理 转出基 金权 益的扣 除以 及转 入基 金的 权益登 记并 同时 办理 相关 注册与 过户 登记 手续 , 投 资人 自T+2 日 (含 该日) 起可 以赎 回或 转出 该转入 部分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在 法 律法规 允 许 的范 围 内, 对 上述注 册 登 记办 理 时间 进 行调整 , 但 不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 购、 转换转入的情形及处 理方 式 1、在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投 资者 的申 购或 转换 转入 申 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 其他 可 能对基 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的 情形 ; (5) 个别 投资 者的 申购 、 赎回过 于频 繁 ,导 致基 金 的交易 费用 和变 现成 本增 加, 或使 得 基 金 管理 人 无法 顺 利实 施投 资 策略 , 继续 接 受其 申购 可 能对 其 他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 益 产生 损害;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2、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 暂停接 受某 些投 资者 的申 购申请 时 ,申 购款 项将 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 基金 管 理人 决 定暂 停接 受 申购 申 请时 , 应当 在当 日 向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并 及 时公 告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并 予以 公告 。 (十)暂停赎回、转 换转 出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赎回 、 转换 转出 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 以上 发 生巨 额赎 回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 述情 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当 日 向中国 证 监 会备 案 ,并 及 时公告 。 已 接受 的 赎 回申 请 ,基 金 管理 人在 有 能力 兑 付时 , 应当 足额 支 付; 如 暂时 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 当 按单 个 赎 回申 请 人已 被 接受 的赎 回 申请 量 占已 接 受的 赎回 申 请总 量 的比 例 受理 赎回 申 请人 的 部分 赎回申 请 ,其 余赎 回申 请 则延期 办理 , 并以 后续 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算 赎回 金额 。 赎回申 请的 延期 办理 最迟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投 资者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选择 将当日 未获 受 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2、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形消 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予以 公告。 3、暂 停基 金的 赎回 ,基 金 管理人 应按 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十一)巨额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 数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之和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10% 时 ,为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 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根 据 本基 金 当时的 资 产 组合 状 况决 定 接受全 额 赎 回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接受 全额 赎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 赎 回程序 执行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或 认 为为兑 付投 资 者 的赎 回 申请 进 行的 资产 变 现可 能 使基 金 份额 净值 发 生较 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 理 人在 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日 基金总 份 额10% 的前 提下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 于 当 日的 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 单 个基 金 持有 人 赎回申 请 份 额占 赎 回申 请 总份额 的 比 例, 确 定 该单 个 基金 持 有人 当日 受 理的 赎 回份 额 ;未 受理 部 分除 投 资者 在 提交 赎回 申 请时 选 择将 当 日 未获 受 理部 分 予以 撤销 者 外, 延 迟至 下 一开 放日 办 理。 转 入下 一 开放 日的 赎 回申 请 不享 有 赎 回优 先 权并 将 以下 一个 开 放日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为 依 据计 算 赎回 金 额, 以此 类 推,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3) 当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部 分延期 办理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 者招募 说明 书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同 时在 至 少 一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4)本 基 金连 续2 个开 放 日以上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 可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延 缓期 限 不 得超 过20 个工 作 日 , 并应当 在 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公告 。 (十二)申购、赎回 或转 换暂停期间与重新开 放的 公告 暂 停 申 购、 赎 回或 转 换结束 、 基 金重 新 开放 时 ,基金 管 理 人应 按 规定 公 告并报 中 国 证监 会备案 。 1、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一天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 新开放 日 ,在 至少 一种 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 2、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一天 但少 于两 周 ,暂 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提前 一 个工 作日 , 在至 少 一种 指 定媒 体刊 登 基金 重 新开 放 申购 或赎 回 的公 告 ,并 在重新 开始 办理 申购 或赎 回的开 放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两周 ,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暂 停公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告一次 ;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 超过两 个月 时 ,可 对重 复 刊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 调整 。暂 停结 束, 基 金 重新 开 放申 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提前 两个 工 作日 , 在至 少 一种 指定 媒 体及 基 金管 理 人 网站 刊 登基 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 回的 公 告, 并在 重 新开 放 申购 或 赎回 日公 告 最近 一 个工 作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十、基 金的转托管与非交 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目 前实 行 份额 托 管的交 易 制 度。 投 资人 可 将所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从 一 个交易 账 户 转入 另一个 交易 账户 进行 交易 。 进行份 额转 托 管时 , 投资人 可 以 将其 某 个交 易 账户下 的 基 金份 额 全部 或 部分转 托 管 。办 理 转 托管 业 务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需 在 转出 方 办理 基金 份 额转 出 手续 , 在转 入方 办 理基 金 份额 转 入 手续 。 对于 有 效的 转托 管 申请 , 基金 份 额将 在投 资 人办 理 转托 管 转入 手续 后 转入 其 指定 的 交 易账 户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办 理 转托 管 时, 基金 销 售机 构 可以 按 照规 定的 标 准收 取 转托 管费。 (二)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非 交 易 过户 是 指不 采 用申购 、 赎 回等 基 金交 易 方式, 将 一 定数 量 的基 金 份额按 照 一 定规 则从某 一投 资人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人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基 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只 受理继 承 、 捐赠 和 司 法 强 制执行 等 情 况下 的 非交 易 过户。 无 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体 必须 是合 格的 投资 人。 其 中 , “继 承 ”指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死亡 ,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 由其 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 赠”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 其他 社会团 体; “司 法 执 行 ”是 指 根据 生效 法 律文 书 ,有 履 行义 务的 当事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将 其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依 生 效法 律 文书 之 规定 主动 过 户给 其 他人 , 或国 家有 权 机关 依 据生 效 法律 文书 将 有履 行 义务 的 当 事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 强制 划转给 其 他自 然 人、 法人 、社会 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投 资 人 办理 因 继承 或 捐赠原 因 的 非交 易 过户 可 到转出 方 的 基金 份 额托 管 机构申 请 办 理。 投资人 办理 因司 法执 行原 因引起 的非 交易 过户 须到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处 办理 。 申 请 非 交易 过 户必 须 提供基 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及 基金销 售 机 构要 求 提供 的 相关资 料 。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 申请受 理日 起二 个月 内办 理,并 按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过户费 用。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十一、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 过 主 要投 资 于具 有 持续成 长 潜 力的 中 小盘 股 票,在 严 格 控制 投 资风 险 的前提 下 , 实现 基金资 产的 持续 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为 混 合型 基金 , 投 资范围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 国债 、金 融 债、 企 业 债、 央 行 票据 、 可转 换 债券 、权 证 、资 产 支持 证 券以 及国 家 证券 监 管机 构 允许 基金 投 资的 其 它金 融工具 。其 中, 股票 投资 的比例 范围 为基 金资 产的 60% -95% ; 债券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 货币市场工具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40% ;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在5% 以 上。 本基 金将 不 低于80% 的 股票 资产 投资 于国 内 A 股 市场 上具 有良 好成长 性和 基本 面良 好的 中小盘 股票 。 基金管 理人 每半 年将 对中 国 A 股 市场 中的 股票 按流 通市值 从小 到大 排序 并相 加,累 计 流 通市值 达到 总流 通市值 70% 的股 票归 入中 小盘 股。 基 金因所 持有 股票 价格 的相 对变化 而导 致中 小 盘 股投 资 比例 低 于上 述规 定 的不 在 限制 之 内, 但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 合 理期 限内 进 行调 整 ,最 长不超 过6 个月 。 此 外 , 如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 以 后允 许 基金 投 资的其 他 品 种, 基 金管 理 人在履 行 适 当程 序 后 ,可 以 将其 纳 入投 资范 围 ;如 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变 更 投资 品 种的 比例 限 制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相 应调 整本 基金 的投资 比例 上限 规定 ,不 需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投资理念 1、中 小盘 股票 投资 为主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总额的80% 将投资 于国 内A 股市 场上 具有良 好成 长性 和基 本面 良好的 中小 盘 股 票。 中 小市 值 的上 市公 司 具有 较 为灵 活 的经 营管 理 特点 , 其经 营 业绩 一般 具 有较 好 的成 长性。 2、投 资最 具成 长潜 能的 公 司 根 据 企 业发 展 阶段 分 析,中 小 市 值公 司 往往 处 于创业 期 、 成长 期 ,企 业 扩张能 够 带 来巨 大 的 成长 空 间, 成 长性 是其 最 显著 的 特征 。 本基 金将 按 成长 性 对投 资 目标 进行 严 格筛 选 ,投 资最具 有成 长潜 能的 公司 。 3、集 中投 资和 组合 投资 相 结合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在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 , 对 具有的 持续 成长 能力 的优 质中小 市值 股票 适当 集中 投资 。同 时, 本 基 金也 将 通过 合 理的 组合 投 资策 略 以管 理 可能 出现 的 其它 风 险, 根 据股 票市 场 中个 股 的风 险 收 益特 征 及其 相 互关 系 , 动 态地 调 整各 类 股票 的比 例 ,进 行 科学 的 组合 投资 , 严格 控 制风 险,实 现收 益最 大化 。 (四)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主要 依 靠基 金 管理人 的 研 究优 势 ,将 科 学有效 的 选 股方 法 与主 动 、灵活 的 投 资操 作 风 格贯 穿 于组 合 构建 以及 组 合风 险 管理 的 全过 程之 中 ,在 分 析研 判 经济 运行 和 行业 景 气变 化 的 周期 性 、以 及 上市 公司 成 长发 展 的基 础 上, 积极 把 握备 选 股票 的 投资 机会 ,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获取 较高 的中 长期 资本增 值。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 基 金 将通 过 对宏 观 经济、 国 家 政策 等 可能 影 响证券 市 场 的重 要 因素 的 研究和 预 测 ,并 利 用 公司 研 究开 发 的各 种数 量 模型 工 具, 分 析和 比较 不 同证 券 子市 场 和不 同金 融 工具 的 收益 及风险 特征 , 确定 合适 的 资产配 置比 例 。同 时, 本 基金将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进 行资产 配置 调整 , 以达到 规避 风险 及提 高收 益的目 的。 2、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认为 , 公司 未 来盈利 的 增 长是 股 价上 涨 的主要 驱 动 因素 , 因此 将 优先投 资 于 现时 估值水 平较 低、 具有 持续 高成长 潜力 的中 小盘 股票 。 首 先 , 本基 金 将采 用 定性分 析 与 定量 分 析的 方 法,主 要 选 择成 长 潜力 较 大的中 小 市 值上 市 公 司, 列 入本 基 金的 初步 备 选股 票 库。 在 选股 的量 化 指标 中 , 主要 考虑 包括 主 营利 润 增长 率、 息 税前 利润 增长 率 、 净资产 收益 率、 价值 成长 比率 、 市净 率、 市盈 率 等 指标。 然 后 , 本基 金 将对 有 成长潜 力 的 上市 公 司进 行 进一步 案 头 研究 和 实地 调 研,深 入 研 究企 业 的 基本 面 。在 此 过程 中, 本 基金 管 理人 将 凭借 其研 究 平台 , 由研 究 员对 上市 公 司基 本 面进 行 深 度研 究 ,结 合 定量 分析 的 结果 对 上市 公 司做 出综 合 评估 。 同时 , 对企 业在 未 来两 到 三年 的 成 长性 做 出预 测 ,优 选成 长 性高 、 有持 续 成长 能力 、 价值 被 市场 相 对低 估的 公 司, 纳 入本 基金的 股票 备选 库。 其中, 在公 司基 本面 的分 析上, 基金 管理 人将 着 重 考察: (1) 公司 所处 的行 业未来发展前 景 及 公司 在本 行业 内地位 分析 ; (2) 产品 市场 分析 ,包 括 产品 定 价能 力分析、上 下 游产 品 分析 、 替代 产品 分 析 , 考察 企 业是否 能充 分把 握行 业发 展的机 遇、 保持 领先 ; (3) 公司 的竞 争力 分析 , 包括公司 管 理者 素质 及应 变能力 、 市场 营销 能力 、 技术创 新能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力、品 牌 、 专利 权 、 客户 资源等 ;


(4) 公司 财务 状况 及财 务 管理能 力分 析 ; (5) 公司 潜在 风险 及应 对 措施 分 析。 除 此 之 外, 本 基金 还 可以部 分 投 资于 其 他具 有 高成长 潜 力 的股 票 ,这 部 分股票 由 研 究员 提交投 资建 议报 告, 经基 金经理 或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后 确定 。 最 后 , 基金 经 理将 在 股票备 选 库 中通 过 对股 票 价格与 价 值 相对 波 动和 偏 离程度 的 分 析来 掌握买 卖时 机, 在股 价的 波动中 适时 实现 收益 。 3、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可投 资 于国 债 、金融 债 、 企业 债 和可 转 换债券 等 债 券品 种 , 基 金 管理人 通 过 对收 益 率 、流 动 性、 信 用风 险和 风 险溢 价 等因 素 的综 合评 估 ,合 理 分配 固 定收 益类 证 券组 合 中投 资于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短 期金 融工 具等 产品 的比例 ,构 造债 券组 合。 在 选 择 国债 品 种中, 本产 品将 重 点 分析 国 债品 种所 蕴含 的 利 率风 险 和流 动性 风险, 根 据利 率预测 模型 构造 最佳 期限 结构的 国债 组合 ; 在选 择 金融债 、 企业 债品 种时, 本基 金将 重点 分析 债 券 的市 场 风险 以 及发 行人 的 资信 品 质。 资 信品 质主 要 考察 发 行机 构 及担 保机 构 的财 务 结构 安全性 、 历史 违约/ 担保 纪 录等 。 本 基金 还将 关注 可 转债价 格与 其所 对应 股票 价格的 相对 变化 , 综合考 虑可 转债 的市 场流 动性等 因素 ,决 定投 资可 转债的 品种 和比 例, 捕捉 其套利 机会 。 4、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在 实现权证 投 资时, 将 通 过对 权 证标 的 证券基 本 面 的研 究 ,结 合 权证定 价 模 型寻 求其合 理估 值水 平, 谨慎 地进行 投资 , 以 追求 较稳 定的当 期收 益。 5、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投资 资 产支 持 证券将 综 合 运用 久 期管 理 、收益 率 曲 线、 个 券选 择 和把握 市 场 交易 机 会 等积 极 策略 , 在严 格遵 守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基 础 上, 通 过信 用 研究 和流 动 性管 理 ,选 择经风 险调 整后 相对 价值 较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以 期获得 长期 稳定 收益 。 6、其 他衍 生工 具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将密 切 跟踪 国 内各种 衍 生 产品 的 动向 , 一旦有 新 的 产品 推 出市 场 ,将在 届 时 相应 法 律 法规 的 框架 内 ,制 订符 合 本基 金 投资 目 标的 投资 策 略, 同 时结 合 对衍 生工 具 的研 究 ,在 充分考 虑衍 生产 品风 险和 收益特 征的 前提 下, 谨慎 进行投 资。 (五)投资管理的基 本程 序 1、 投 资管 理的 基本 程序 严 谨 、 科学 的 投资 程 序是投 资 取 得成 功 的关 键 ,也是 稳 定 管理 、 规范 运 作和风 险 控 制 赖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以 实 现的 保 证。 本 基金 实行 以 投资 决 策、 研 究支 持、 构 建组 合 、归 因 分析 、监 察 稽核 为 核心 的投资 程序 。 (1) 投资 决策 投 资 决 策委 员 会定 期 召开会 议 , 对阶 段 性的 投 资组合 整 体 风险 水 平和 资 产分配 比 例 做出 讨论和 决议 ; (2) 研究 支持 金 融 工 程小 组 利用 数量 模型 和 风 险控 制 模型 对 市场、 行 业 、个 券 、个 股 进行分 析 和 预期 收 益 测算 , 研究 部 门从 基本 面 分析 对 行业 、 个券 、个 股 和市 场 走势 提 出研 究报 告 ,开 放 式基 金注册 部门 提供 申购 、赎 回的动 态情 况, 供基 金经 理参考 ; (3) 构建 组合 基 金 经 理根 据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 决 议及 金 融工 程 小组的 研 究 成果 , 以及 申 购、赎 回 的 动态 情况, 在综 合判 断的 基础 上,在 授权 范围 内设 计和 调整投 资组 合; (4) 交易 执行 基金经 理利 用电 子交 易系 统和银 行间 债券 交易 系统 向独立 的交 易部 门下 达交 易指令 ; (5) 归因 分析 金融工 程小 组利 用公 司开 发的归 因分 析系 统对 投资 组合中 整体 资产 配置 、 股 票行业 配置 、 债 券 产品 和 期限 配 置、 个股 和 个券 选 择、 买 卖成 本等 因 素对 整 体业 绩 的贡 献进 行 分析 。 该归 因分析 系统 将为 基金 经理 进行积 极投 资风 险的 控制 和调整 提供 依据 ; (6) 监察 稽核 监察稽 核部 对投 资程 序进 行稽查 并出 具稽 查报 告。 2、决 策机 制和 决策 过程 (1) 决策 机制 本 基 金 实行 三 级 决 策 体系下 的 基 金经 理 负责 制 。三级 决 策 体系 的 责任 主 体是投 资 决 策委 员 会 、投 资 协调 小 组和 基金 经 理。 决 策管 理 的原 则是 集 体决 策 、分 层 授权 、职 责 明确 和 运作 规范。 (2) 决策 过程 本基金 投资 决策 过程 可分 为以下 几个 步骤 : 1)研 究发 展部 和数 量分 析 小组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会 议提交 宏观 经济 分析 报告 、行 业分 析 报 告 、利 率 分析 报 告、 市场 分 析报 告 和数 量 分析 报告 , 研究 发 展部 、 基金 投资 部 和固 定 收益 部 提 交投 资 策略 分 析报 告, 投 资协 调 小组 提 交资 产配 置 建议 报 告, 基 金经 理提 交 基金 组 合分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析报告 和未 来操 作建 议, 供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会 议讨 论。 2)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月度 会 议讨论 上述 报告 , 并形 成 月度投 资决 策建 议 ,确 定 基金投 资策 略和投 资计 划。 3)投 资协 调小 组在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决 议的 框架 下提 出重点 个股 、重 点券 种、 配置 计 划 。 4)根 据基 金合 同、 决策 会 议决议 、 投资 协调 小组 建 议和本 基金 投资 限制 , 选 择基金 构建 和调整 投资 组合 。 5)监 察稽 核部 对投 资决 策 实施实 行全 面监 控。 6)数 量分 析小 组和 定期 对 投资组 合进 行归 因分 析和 绩效评 估。 (六)投资限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 行的股 票或 债券;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部 门取消 上 述 禁止 性 规定 , 本基金 管 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可 不 受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2、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2) 本基 金与 由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 同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 不得超 过该 证券 的10% ; (3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4)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和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为 基金 资产 净 值5% 以上; (5)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 金合同 》关 于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和 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 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同 一 权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遵从 其规定 ; (7)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8) 本基 金的 建仓 期为6 个月; (9)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部 门取消 上 述 限制 性 规定 , 履行适 当 程 序后 , 本基 金 不受上 述 规 定的 限制。 由 于 证 券市 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 合 并或 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 原因导 致 的 投资 组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在 限制 之内 , 但基 金 管理人 应 在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以 达 到标准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七)衡量基金整体 业绩 的比较基准 本 基 金 业 绩比 较 基准 :40%× 天 相 中 盘成 长 指数 +40% × 天 相 小 盘成 长 指数 +20%×中债- 国债总 指数 。 如 果 今 后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化 , 或 者有 更 权威 的 、更能 为 市 场普 遍 接受 的 业绩比 较 基 准推 出 , 或者 是 市场 上 出现 更加 适 合用 于 本基 金 的业 绩基 准 的股 票 指数 时 ,本 基金 可 以在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混 合 型基 金 ,基金 的 风 险与 预 期收 益 高于债 券 型 基金 和 货币 市 场基金 、 低 于股 票型基 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中 的中 高风 险投 资品 种。 (九)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4、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护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十)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 合报 告 基 金 管 理人 的 董事 会 及董事 保 证 本报 告 所载 资 料不存 在 虚 假记 载 、误 导 性陈述 或 重 大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复核 了 本 报告 中 的财 务 指标 、净 值 表现 和 投资 组 合报 告等 内 容, 保 证复 核 内容 不存 在 虚假 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2,390,364,129.06 93.65 其中: 股票 2,390,364,129.06 93.65 2 固定收 益投 资 88,040,000.00 3.45 其中: 债券 88,040,000.00 3.45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6,776,778.79 2.22 7 其他各 项资 产 17,151,072.24 0.67 8 合计 2,552,331,980.09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A 农、林 、牧 、渔 业 10,878,000.00 0.43 B 采矿业 39,095,000.00 1.54 C 制造业 1,334,217,989.38 52.53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39,780,000.00 1.57 E 建筑业 30,648,234.48 1.21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01,777,632.00 4.0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308,986,440.00 12.16 H 住宿和 餐饮 业 44,820,000.00 1.76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4,430,000.00 0.17 J 金融业 73,026,000.00 2.87 K 房地产 业 177,632,000.00 6.99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70,691,000.00 6.72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51,569,333.20 2.03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2,812,500.00 0.11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390,364,129.06 94.10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002152 广电运 通 7,000,000 167,160,000.00 6.58 2 601888 中国国 旅 2,000,000 91,300,000.00 3.59 3 600436 片仔癀 1,480,000 81,459,200.00 3.21 4 001979 招商蛇 口 5,000,000 75,250,000.00 2.96 5 600518 康美药 业 4,800,000 74,832,000.00 2.95 6 603001 奥康国 际 3,300,000 73,722,000.00 2.90 7 601336 新华保 险 1,800,000 73,026,000.00 2.87 8 600896 中海海 盛 5,800,000 72,906,000.00 2.87 9 603799 华友钴 业 3,450,000 72,795,000.00 2.87 10 600060 海信电 器 4,200,000 69,888,000.00 2.75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88,040,000.00 3.47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 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88,040,000.00 3.47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019509 15 国债 09 680,000 68,034,000.00 2.68 2 019506 15 国债 06 200,000 20,006,000.00 0.79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截止本 报告 期末 ,本 基金 未持有 贵金 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投 资。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没有 投资 股指期 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投资政策 无。 10 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无。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没有 投资 国债期 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无。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 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没 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的 ,也 没 有 在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况 。 11.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中 ,不 存在 投资 于超 出基金 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外 的股 票。 11.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043,274.0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3,612,843.77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230,975.52 5 应收申 购款 263,978.86 6 其他应 收款 -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7,151,072.24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十二、 基金的业绩 基 金 管 理人 依 照恪 尽 职守、 诚 实 信用 、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 管 理和 运 用基 金 财产, 但 不 保证 基 金 一定 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 收益 。 基金 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 表 其未 来 表现 。投 资 有风 险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一) 基金 净值 表现 历史各 时间 段基 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 截止 时 间2015 年12 月 31 日)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2007 年4 月 10 日 (合 同生 效 日) 起至2007 年 12 月 31 日止 73.04% 1.77% 52.40% 1.84% 20.64% -0.07% 自2008 年1 月1 日起 至2008 年 12 月 31 日止 -57.68% 2.59% -52.65% 2.53% -5.03% 0.06% 自2009 年1 月1 日起 至2009 年 12 月 31 日止 84.31% 1.66% 76.94% 1.74% 7.37% -0.08% 自2010 年1 月1 日起 至2010 年 12 月 31 日止 1.69% 1.33% 7.41% 1.37% -5.72% -0.04% 自2011 年1 月1 日起 至2011 年12 月 31 日止 -29.84% 1.15% -27.62% 1.16% -2.22% -0.01% 自2012 年1 月1 日起 至2012 年12 月 31 日止 3.42% 1.05% 1.19% 1.21% 2.23% -0.16% 自2013 年1 月1 日起 至2013 年12 月 31 日止 -1.16% 1.28% 9.46% 1.09% -10.62% 0.19% 自2014 年1 月1 日起 至2014 年12 月 31 日止 24.69% 1.20% 20.96% 0.92% 3.73% 0.28% 自2015 年1 月1 日起至2015 年12 月 31 日止 58.88% 2.84% 46.29% 2.13% 12.59% 0.71%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十三、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 成 基 金 资 产总 值 是指 基 金拥有 的 各 类有 价 证券 、 银行存 款 本 息、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以 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 基 金 以基 金 托管 人 的名义 开 立 资金 结 算账 户 和托管 专 户 用于 基 金的 资 金结算 业 务 ,并 以 基 金托 管 人和 本 基金 联名 的 方式 开 立基 金 证券 账户 、 以本 基 金的 名 义开 立银 行 间债 券 托管 账 户 并报 中 国人 民 银行 备案 。 开立 的 基金 专 用账 户与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代 销机 构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 构的固 有财 产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因 基 金财 产 的管 理 、运 用或 者 其他 情 形而 取 得的 财产 和 收益 归 入基 金 财 产。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按 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收 取 管理 费 、托 管费 以 及其 他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 费用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以其 自有 资 产承 担 法律 责 任, 其债 权 人不 得 对基 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因 依 法 解散 、 被 依 法 撤销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等原因 进 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 得被 处分 。 非因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 金 资 产估 值 的目 的 是客观 、 准 确地 反 映基 金 资产是 否 保 值、 增 值, 依 据经基 金 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估 值 日为 相 关的证 券 交 易场 所 的正 常 营业日 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 规定需 要 对 外披 露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估值程序 基 金 日 常估 值 由基 金 管理人 进 行 。基 金 管理 人 完成估 值 后 ,将 估 值结 果 加盖业 务 公 章以 书面形 式加 密传 真至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估值 方法 、 时 间 、 程序 进 行复 核 ,复 核无 误 后在 基 金管 理 人传 真的 书 面估 值 结果 上 加盖 业务 公 章返 回 给基 金管理 人;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易 所 上市 的 有价 证券 ( 包 括股 票 、权 证等 ) , 以 其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 最 近交 易 日 的市 价 (收 盘 价) 估值 ; 估值 日 无交 易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 发 行机 构 发生 了 影响 证券 价 格的 重 大事 件 ,使 投资 品 种潜 在 估值 调 整对 前一 估 值日 的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影响 在0.25% 以上的 , 参考 《中 国证 券 业协会 基金 估值 工作 小组 关于停 牌股 票估 值 的参考 方法 》 , 采用 指数 收 益法 ,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 估值 。如 有确 凿 证 据 表明 采 用指 数 收益 法计 算 得到 的 停牌 股 票价 值不 能 真实 反 映股 票 的公 允价 值 ,基 金 管理 人可以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采用其 它估 值方 法, 对停 牌股票 进行 估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价 及 重大 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 市 价,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 近交 易 日债 券 收盘 价减 去 债券 收 盘价 中 所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 息得 到 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 如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 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同 一 股 票的 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非 公 开发 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 股 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 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从 配股 除权 日起 到 配股确 认日 止 ,如 果收 盘 价高于 配股 价,按 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 的差额 估值 。收 盘价 等于 或低于 配股 价, 则估 值为 零。 4、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7、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根据 《基 金法》 ,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 查基金 管理 人 计 算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 。因 此 ,就 与 本基 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经 相 关各 方在 平 等基 础 上充 分 讨 论后 , 仍无 法 达成 一致 的 意见 , 按照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计 算结 果 对外 予 以公 布。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六)基金份额净值 的确 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4 位, 小数 点 后第 5 位 四舍 五入 。当 估 值或份 额净 值计价 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纠正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 损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估值 错误 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公 告,并 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因基 金估 值 错 误 给 投资 者 造成 损 失的 ,应 先 由基 金 管理 人 承担 ,基 金 管理 人 对 不 应 由其 承担 的 责任 , 有权 向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 基 金 运作 过 程中 , 如果由 于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 、 或注 册 登记 机 构、或 代 理 销售 机 构 、或 投 资者 自 身的 过错 造 成差 错 ,导 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 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 当 对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 述 差 错的 主 要类 型 包括但 不 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错、 数 据 传输 差 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 、系 统 故 障差 错 、下 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 于 因技 术 原因 引起 的 差错 , 若系 同 行业 现有 技 术水 平 无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 于 不 可抗 力 原因 造 成投资 者 的 交易 资 料灭 失 或被错 误 处 理或 造 成其 他 差错, 因 不 可抗 力 原 因出 现 差错 的 当事 人不 对 其他 当 事人 承 担赔 偿责 任 ,但 因 该差 错 取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 事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 时进 行 更正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 费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 由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产 生的 差错 , 给 当 事人 造 成损 失 的由 差错 责 任方 承 担; 若 差错 责任 方 已经 积 极协 调 ,并 且有 协 助义 务 的当 事 人 有足 够 的时 间 进行 更 正 而 未更 正 ,则 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 偿 责任 。 差错 责任 方 应对 更 正的 情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差 错 责任方 仍应 对 差 错负 责 ,如 果 由于 获得 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 人不 返还 或 不全 部 返还 不 当得 利造 成 其他 当 事人 的利益 损失 ( “ 受损 方” )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 在其 支付 的 赔偿金 额的 范围 内 对 获得 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人 享 有要 求 交付 不 当 得 利的 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 已经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将 此 部分 不 当得 利 返还 给受 损 方, 则 受损 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 得 的赔 偿 额加 上已 经 获得 的 不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 人 应为 基 金的 利 益向 基金 管 理人 追 偿, 如 果因 基金 托 管人 过 错造 成 基金 资产 损 失时 , 基金 管 理 人应 为 基金 的 利益 向基 金 托管 人 追偿 。 除基 金管 理 人和 托 管人 之 外的 第三 方 造成 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由基 金 管 理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 并 且依据 法律 、 行 政法规 、 《 基 金合同 》 或其 他规 定, 基 金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 承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 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 向出 现过 错 的当 事 人进 行 追索 ,并 有 权要 求 其赔 偿 或补 偿由 此 发生 的 费用 和遭受 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任 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的 交易 数据 的 ,由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5 )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基 金管 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偏 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暂停估值的情 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2、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 原因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虽 然已 经 采取 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进 行检 查 ,但 是未 能 发现 该 错误 的 , 由此 造 成的 基 金资 产估 值 错误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可以 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十五、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 成 基 金 收 益包 括 :基 金 投资所 得 红 利、 股 息、 债 券利息 、 买 卖证 券 差价 、 银行存 款 利 息以 及其他 收入 。因 运用 基金 资产带 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计 入收 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基金收 益分 配应 遵循 下列 原则: 1、 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一 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3、 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人 自行 承担 。 当投 资 人 的现 金红 利 小 于一 定 金额 , 不足 以支 付 银行 转 账或 其 他手 续费 用 时, 基 金注 册 登记 机构 可 将投 资 人的 现金红 利按 红利 发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 4、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四次 ,每 次基 金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低于 可分 配收益 的 5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满3 个 月可 不进行 收 益 分 配 ; 5、 本 基金 收益 以现 金形 式 分配 ,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以事 先选 择将 所获 分配 的现金 收益 自 动 转为 基 金份 额 进行 再投 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事先 未 做出 选 择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支 付现 金 ,基 金 份 额计 算结 果四 舍五入 ,保 留 至 0.01 份; 6、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7、基 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方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 基金 净 收益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 配原 则、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及 有关 手续 费等内 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方案 由 基金管 理 人 拟订 ,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 中的 有关规 定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的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2、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承 担 。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 关的 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H=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 如 下 : H=E×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二)与基金销售有 关的 费用 与 基 金 销售 有 关的 费 用主要 包 括 基金 的 申购 费 、赎回 费 、 转换 费 等, 上 述费用 具 体 的费 率 、 计算 公 式、 收 取使 用方 式 等内 容 请参 见 本招 募说 明 书“ 九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 与转 换” , 关于 转换 费用 的相 关 条款请 详见 公司 网站 的有 关临时 公告 。 (三)其他费用 1、 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2、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信 息 披露费 用;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4、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会 计 师费和 律师 费; 5、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6、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上述基 金费 用中 第 1 至 7 项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定 ,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 基金 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 关费用 ,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 资费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 信息披 露费 用等 费用 不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费用调整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可 根 据 基金 发 展情 况 调整基 金 管 理费 率 和基 金 托管费 率 。 降低 基 金 管理 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 ,无 须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基 金 管理 人必 须 最迟 于 新的 费率实 施日 的3 个工 作日 前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六)基金的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 基金 首次 募 集的会 计年 度,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度 ; 3、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计 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 照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 书面 确 认 。 (二)基金的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须 事先 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基 金 托管人 ( 或 基金管 理人 )同 意,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后 在2 日 内公 告。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 按 规定 将 基金 信息 披 露事 项 在规 定 时间 内通 过 中国 证 监会 指 定 的全 国 性报 刊 和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 互联 网 网站 等 媒介 披 露。 公开 披 露的 基 金信 息包括 : (一)基金合同、托 管协 议 、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合同 、 托管 协 议经中 国 证 监会 核 准之 后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 将基 金 合同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将 基 金合 同 、托 管 协议 登载 在 各自 公 司网 站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集 中申 购期开 始 3 日前 ,将 招募 说明书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6 个月 结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并 登 载在 网 站上 , 将更 新后 的 招募 说 明书 摘 要登 载在 指 定报 刊 上。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 二)集中申购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 将 按照 《基 金法 》 、 《 信息 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 就 基金 集中 申购 的 具 体事 宜编制 集中 申购 公告 ,并 在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 登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 三)基金开始申购 、赎 回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日 前至 少1 个工作 日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 四)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 集中申 购期 开始 之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自 集中 申购 期开 始之 日 起,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 个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 站、 基金 份 额销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前述 最 后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 的次 日 ,将 基 金资 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 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五)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购 、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赎 回 价格 的 计算 方 式及 有关 申 购、 赎 回费 率 ,并 保证 投 资人 能 够在 基 金份 额发 售 网点 查 阅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 六)基金年度报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度 报告 正 文 登载 于 网站 上 ,将 年度 报 告摘 要 登载 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 年度 报 告需 经具 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业务 资 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将 半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 七)临时报告与公 告 在 基 金 运作 过 程中 发 生如下 可 能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权 益 或 者基 金 份额 的 价格产 生 重 大影 响的事 件时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 内编 制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集 中申 购期 延长 或 提前终 止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 金管 理 人及 其 董事、 总 经 理及 其 他高 级 管理人 员 、 基金 经 理受 到 严重行 政 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 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澄清公告 在 本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 限内, 任 何 公共 媒 体中 出 现的或 者 在 市场 上 流传 的 消息可 能 对 基金 份 额 价格 产 生误 导 性影 响或 者 引起 较 大波 动 的, 相关 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 知悉 后应 当 立即 对 该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九)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十)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信息 (十一)信息披露文 件的 存放与查阅 基 金 合 同、 托 管协 议 、招募 说 明 书或 更 新后 的 招募说 明 书 、年 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 告 、季 度 报 告和 基 金份 额 净值 公告 等 文本 文 件在 编 制完 成后 , 将存 放 于基 金 管理 人所 在 地、 基 金托 管 人 所在 地 、有 关 销售 机构 及 其网 点 ,供 公 众查 阅。 投 资人 在 支付 工 本费 后, 可 在合 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投 资 人 也可 在 基金 管 理人指 定 的 网站 上 进行 查 阅。 本 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事 项将在 至 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十九、 风险揭示 本 基 金 在运 作 过程 中 ,由于 受 到 国内 外 政治 经 济环境 、 证 券市 场 、基 金 管理人 投 资 管理 水平和 内部 组织 管理 等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使得 基金 资产收 益水 平发 生变 化, 产生风 险。 ( 一)基金投资所面 临的 风险


本基 金 主要 投 资于 证券 市 场, 证 券市 场 的价 格可 能 会因 为 国际 国 内政 治环 境 、宏 观 和微 观 经 济因 素 、国 家 政策 、投 资 者风 险 收益 偏 好和 市场 流 动程 度 等各 种 因素 的变 化 而波 动 ,从 而产生 市场 风险 ,这 种风 险主要 包括 :


1 、政 策风 险


因财 政 政策 、 货币 政策 、 产业 政 策、 地 区发 展政 策 等国 家 宏观 政 策发 生变 化 ,导 致 市场 波动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产 生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 经 济运 行 的周 期性 变 化, 国 家经 济 、各 个行 业 及上 市 公司 的 盈利 水平 也 呈周 期 性变 化,从 而影 响到 证券 市场 走势。


3 、利 率风 险


利率 风 险是 指 由于 利率 变 动而 导 致的 证 券价 格和 证 券利 息 的损 失 。利 率风 险 是债 券 投资 所面临 的主 要风 险, 息 票利率 、期 限和 到期 收益 率水平 都将 影响 债券 的利 率风险 水平 。


4 、信 用风 险


信用 风 险是 指 发行 人是 否 能够 实 现发 行 时的 承诺 , 按时 足 额还 本 付息 的风 险 。信 用 风险 主 要 来自 于 发行 人 和担 保人 。 一般 认 为: 国 债的 信用 风 险可 以 视为 零 ,而 其它 债 券的 信 用风 险 可 按专 业 机构 的 信用 评级 确 定, 信用 等 级的 变化 会 改变 债 券的 价 格, 从而 影 响到 基 金资 产。


5 、再 投资 风险


再投 资 获得 的 收益 有时 又 被称 做 利息 的 利息 ,这 一 收益 取 决于 再 投资 时的 利 率水 平 和再 投 资 的策 略 。因 未 来市 场利 率 的变 化 而引 起 给定 投资 策 略下 再 投资 率 的不 确定 性 为再 投 资风 险。


6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收 益将 主 要通 过 现金 形 式来 分配 , 而现 金 可能 因 为通 货膨 胀 因素 而 使其 购买力 下降 。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7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 公 司的 经 营状 况受 多 种因 素 的影 响 ,如 经营 决 策、 技 术更 新 、新 产品 研 究开 发 、高 级专业 人才 流动 、因 为中 国加 入 WTO 而产 生的 国际 竞争加 剧等 风险 。如 果基 金所投 资的 上 市 公 司 基本 面 或发 展 前景 产生 变 化, 其 所发 行 的债 券或 股 票价 格 下跌 , 或者 能够 用 于分 配 的利 润减少 , 使基 金预 期的 投 资收益 下降 。 虽然 基金 可 以通过 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非 系统 风险 , 但不能 完全 规避 。


8 、证 券市 场的 流动 性 风险


本基 金 面临 的 证券 市场 流 动性 风 险主 要 表现 在几 个 方面 : 基金 建 仓困 难, 或 建仓 成 本很 高 ; 基金 资 产不 能 迅速 转变 成 现金 , 或变 现 成本 很高 ; 不能 应 付可 能 出现 的投 资 者大 额 赎回 及大额 转换 的风 险; 证券 投资中 个券 和个 股的 流动 性风险 等。 这些 风险 的主 要形成 原因 是:


(1) 市 场整 体流 动性 相 对不足 。 证券 市场 的流 动 性受到 市场 行情 、 投资 群 体等诸 多因 素的 影响 ,在 某些 时期 成交 活 跃, 流动 性非 常好 ,而 在 另一些 时期 , 则可 能成 交 稀少 ,流 动性 差。 例 如 债券 投 资可 能 会发 生交 易 所市 场 和银 行 间市 场流 动 性不 均 匀的 问 题; 可转 换 债券 投 资可 能 会 发生 转 债市 场 规模 小, 整 体或 个 券流 动 性差 等问 题 。在 市 场流 动 性相 对不 足 时, 本 基金 的 建 仓或 变 现都 有 可能 因流 动 性问 题 而增 加 建仓 成本 或 变现 成 本, 对 本基 金的 资 产净 值 造成 不利影 响。 这种 风险 在发 生大额 申购 和大 额赎 回时 表现尤 为突 出。


(2) 证 券市 场中 个券 和 个股之 间流 动性 不均 匀 , 存在个 券和 个股 流动 性风 险。 由于 个券 和 个 股 的流 动 性高 低 存在 差异 , 即使 在 市场 流 动性 比较 好 的情 况 下, 一 些个 券和 个 股的 流 动性 可 能 仍然 比 较差 , 这种 情况 的 存在 使 得本 基 金在 进行 个 券和 个 股操 作 时, 可能 难 以按 计 划买 入 或 卖出 相 应的 数 量, 或买 入 卖出 行 为对 个 券和 个股 价 格产 生 比较 大 的影 响, 增 加个 券 和个 股 的 建仓 成 本或 变 现成 本。 这 种风 险 在出 现 个券 和个 股 停牌 和 涨跌 停 板等 情况 时 表现 得 尤为 突出。 ( 二)基金经理的投 资操 作产生的风险


1 、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 可能 因 为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的 管理 水 平、 管 理手 段 和管 理技 术 等因 素 ,而 影 响 基金 收 益水 平 。这 种风 险 可能 表 现在 基 金整 体的 投 资组 合 管理 上 ,例 如资 产 配置 、 类属 配 置 没有 符 合《 基 金合 同》 的 要求 ; 也可 能 表现 在个 券 个股 的 选择 没 有符 合本 基 金的 投 资风 格和投 资目 标等 。


2 、新 产品 创新 带来 的 风险


随着 中 国证 券 市场 与国 际 市场 的 接轨 , 各种 国外 的 投资 工 具也 逐 步引 入, 这 些新 的 投资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工 具 在为 基 金资 产 保值 增值 的 同时 , 也会 产 生一 些新 的 投资 风 险, 例 如可 赎回 债 券所 带 来的 赎 回 风险 , 可转 换 债券 带来 的 转股 风 险, 利 率期 货带 来 的期 货 投资 风 险等 。同 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能 因为 对这 些新 的投 资产品 的不 熟悉 而发 生投 资错误 ,产 生投 资风 险。 ( 三)基金运作所面 临的 风险


1 、现 金管 理风 险


由于 开 放式 基 金的 特殊 要 求, 本 基金 必 须保 持一 定 的现 金 比例 以 应付 赎回 的 需求 , 在管 理 现 金头 寸 时, 有 可能 存在 现 金不 足 的风 险 和现 金过 多 而带 来 的机 会 成本 风险 。 此外 , 本基 金也可 能由 于向 投资 者分 红而面 临现 金不 足的 风险 。


2 、技 术风 险


当计 算 机、 通 讯系 统、 交 易网 络 等技 术 保障 系统 或 信息 网 络支 持 出现 异常 情 况, 可 能导 致 基 金的 申 购赎 回 无法 按正 常 时限 完 成、 注 册登 记系 统 瘫痪 、 核算 系 统无 法按 正 常时 限 显示 产生净 值、 基金 的投 资交 易指令 无法 及时 传输 等风 险。


3 、大 额赎 回风 险





本基 金 属于 开 放式 基金 , 基 金规 模 将随 着 投资者 对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而 不 断变 化 , 若 是 由于 投 资者 的 连续 大量 赎 回而 导 致基 金 管理 人被 迫 抛售 债 券和 股 票以 应付 基 金赎 回 的现 金需要 ,则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值 受到 不利 影响 。 4 、顺 延或 暂停 赎回 风险


因为 市 场剧 烈 波动 或其 他 原因 而 连续 出 现巨 额赎 回 ,并 导 致基 金 管理 人的 现 金支 付 出现 困难, 基金 投资 者在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可 能会 遇到 部分顺 延赎 回或 暂停 赎回 等风险 。 ( 四)其他风险


战争 、 自然 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可 能 导致 基 金资 产有 遭 受损 失 的风 险 ,以 及证 券 市场 、 基金 管 理 人及 基 金销 售 代理 人可 能 因不 可 抗力 无 法正 常工 作 ,从 而 有影 响 基金 的申 购 和赎 回 按正 常时限 完成 的风 险。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二十、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基 金合 并 引 起的 基金 合 同终止 ; 5 、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况。 (二)基金财产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 立基金 清算 小组 , 基 金清 算小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 行 基 金清算 。 (2) 基金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 金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清 算小组 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清算 公告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 估 价 和变现 ; (4)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7) 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8)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9)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3 、清 算费 用 清 算 费用 是 指基 金 清算 小组 在 进行 基 金清 算 过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清算 小 组 公 告 ;清 算 过程 中 的有 关重 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 告; 基金 财 产清 算 结果 由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经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3 个 工作 日内公 告。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详见 附件一 。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二十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详见附 件二 。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二十三 、对基金投资人的 服务 本 公 司 承 诺 为 基金 投 资 人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务 , 并 将根 据 基 金 投 资 人的 需 要 和市 场 的 变 化,适 时对 服务 项目 进行 调整。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投资 人 对 账单 服务 本公司 在每 个自然 年 度结 束后的 20 个 工作 日内 向定 制纸质 对账 单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寄 送纸质 对账 单; 每月 向定 制电子 对账 单服 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发送 电子 对账 单。 (二)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提 供 7X24 小 时的基 金净 值信 息、 投资 人账户 交易 情况 、基 金产 品与服 务 等信息 的自 助查 询。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座 席在 交易日 提供 人工 服务 , 基金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客服 热线 获 得业 务 咨询、 信息 查询 、服 务投 诉、信 息定 制、 账户 资料 修改等 专项 服务 。 (三) 网络 在线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的 “ 在线 客服” 在线 就基 金投资 、 交 易操 作中 的各 种问题 进 行咨询 互动 或留 言。 (四) 信息 定制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本公 司客服 热线 、 发送 邮件 或者 直接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定制 电子对 账 单 及资 讯服 务 等 各类 信息 服务 。 (五) 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网点 柜台 、客 服热 线人 工服务 、在 线客 服、 客服 电子邮 箱 、 纸质信 函等 多种 不同 的渠 道提出 投诉 或意 见。 本公 司对于 工作 日期 间受 理的 投诉, 原则 上在 受理投 诉 后1 个 工作 日内 回复 ; 对于 不能 及时 回复 的投诉 , 本 公司 承诺 在3 个工作 日内 给予 答复。 对于 非工 作日 提出 的投诉 ,将 在顺 延的 工作 日当日 进行 回复 。 (六) 电子 直销 交易 服务 依据相 关的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以及 《 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的 规 定, 本公 司 可向个 人投 资人 和机 构投 资人提 供基 金电 子直 销交 易服务 。 本公 司基 金电 子交 易服务 内容 及 相关结 算方 式安 排如 下: 1、基 础交 易服 务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条 件下 , 受 理包 括基 金认 购、 赎 回转认 购 、 基 金申 购、 基 金转换 、 基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金赎回 、代 销份 额托 管转 入 、赎 回转 申购 的交 易申 请与撤 销。 2、定 期交 易服 务 受理包 括定 期定 额 、 定 期 不 定额 、 组合 定投 交易 计 划的创 建 、 修 改、 撤销 、 暂停与 恢复 申请, 并根 据交 易计 划的 内容为 投资 人定 时自 动提 交交易 申请 。 3、预 约交 易服 务 受理包 括预 约认 购 、 预 约 赎回转 认购 、 预约 申购 、 预 约转换 、 预约 赎回 交易 计 划的创 建、 修改、 撤销 申请 , 并 根据 交易计 划的 内容 为投 资人 自动提 交交 易申 请。 其中 预约认 购、 预约 赎回转 认购 交易 计划 可按 指定日 期进 行预 约; 预约 申购 、 预 约转 换、 预约 赎 回交易 计划 可按 收盘点 位、 指定 日期 、基 金涨跌 、指 数波 动、 相对 点位、 均线 事件 进行 预约 。 4、创 新型 交易 服务 受理包 括趋 势定 投、 智赢 定投、 利增 利、 自动 停损 、 智能再 平衡 交易 计划 的创 建、 修 改、 暂停与 恢复 、 撤 销申 请, 并根据 交易 计划 的内 容、 投资人 账户 资产 及投 资收 益等信 息, 定期 或不定 期地 为投 资人 自动 提交交 易申 请。 5、基 金电 子直 销交 易结 算 方式 本公司 已开 通的 基金 电子 直销交 易资 金结 算的 银行 包括: 工商 银行、 建设 银行 、 农业 银 行、 中 国银 行、 交通 银行 、 招商 银行 、 浦 发银 行、 民生银 行、 兴业 银行 、 平 安银行 、 上 海银 行 。 本公司 已开 通的 基金 电子 直销交 易资 金结 算的 第三 方支付 渠道 包括: 天天 盈、 通联支 付 。 基金电 子直 销交 易资 金结 算模式 包括 “自 动扣 款模 式”和 “页 面支 付模 式” 。 不同结 算银 行、 第三 方支 付渠道 所 支 持的 结算 模式 以及交 易费 用优 惠信 息如 下表 所 示 : 结 算银 行 银 行直连 第 三方支付( 申购 4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银 联通 天 天盈 通 联支付 工商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 8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建设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 5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农业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7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中国银行 - - 自动扣款 - 交通银行 页面支付( 申购 8 折/ 转换 4 折) - - - 招商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 8 折/ 转换 8 折) - - - 浦发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4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民生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4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兴业银行 -


- - 平安银行 - - - 自动扣款 上海银行 -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6、电 子直 销交 易服 务平 台 基金管 理人 提供的 基金 电 子直销 交易 服务平 台包 括 :网上 平台 (以下 简称 “WEB ” ) 、 智 能手 机APP 平台 ( 以下 简 称 “APP ” ) 、 电 话语 音平 台 (以下简 称 “IVR ” ) 。 对于 不同类 型的 资 金结算 模式 ,不 同平 台所 支持的 交易 功能 有所 差异 ,详见 下表 : 交 易功能 自 动扣款模 式 页 面支付模 式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基 础 交 易 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赎回转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申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转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赎回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直销转托管 - - - - - - 代销份额托管转入 支持 - - 支持 - - 赎回转申购 支持


- 支持


- 定 期 交 易 定期定额 支持 支持 - 转/ 赎 转/ 赎 - 定期不定额 支持


- 转/ 赎


- 组合定投 支持


- 转


- 预 约 交 易 预约认购 支持


- - - - 预约赎回转认购 支持 - - 支持 - - 预约交易 支持 支持- - 转/ 赎 转/ 赎- - 创 新 交 易 趋势定投 支持 - - 转 - - 智赢定投 支持 - - 转 - - 利增利 支持 - - 转 - - 自动停损 支持 - - 转 - - 智能再平衡 支持 - - 支持 - - 注: 1. 上 表中 的“ 支持 ”表 示 该平台 下的 对应 支付 模式 支持该 功能 的 所 有类 型交 易; 2. “ 转” 表示 该平 台下 的 对应支 付模 式仅 支持 该功 能的转 换交 易; 3. “ 赎” 表示 该平 台下 的 对应支 付模 式仅 支持 该功 能的赎 回交 易。 (七) 电子 查询 服务 本公司 向个 人投 资人 和机 构投资 人提 供电 子查 询服 务。 具体 查询 服务 内容 以及 相关的 服 务平台 如下 : 1、 账 户资 产/收 益查 询服 务, 支 持按 照 “ 基金 产品 ” 和 “ 交易 账户 ” 两 种不 同的汇 总方 式进行 查询 ; 2、定 期交 易计 划资 产/收 益独立 核算 服务 ;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3、跨 账户 查询 服务 ,投 资 人可将 多个 基金 账户 进行 关联并 查询 ; 4、历史 委托 、历 史成交 、 电子对 账单 查询服 务, 允 许投资 人查 询任意 时间 区 间的历 史 委托、 历史 成交 和电 子对 账单; 5、账户 管理 服务 ,本公 司 提供账 户信 息修改 、风 险 测评、 密码 修改、 分红 方 式修改 、 银行卡 管理 (用 于开 通或 关闭电 子直 销交 易功 能、 增加或 减少 资金 结算 银行 账户) 服务 ; 6、电子 账单 定制 与服务 定 制,本 公司 提供电子 对 账 单定制 服务 ,以及 其他 电 子服务 的 定制; 7、 电 子查询 服务 平台 , 本 公司提 供的 电子 查询 服务 平台包 括: 网上 平台、 智能 手机 APP 平台、 电话 语音 平台。 对于 不同渠 道的 投资 人, 不同 平台所 支持 的功 能有 所差 异, 详 见下 表 : 查 询功能 电 子直销投 资者 代 销投资者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资产状况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投资收益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资产/ 收益变动曲线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跨账户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定期交易计划 资产/ 收益独立核算 支持


- - - - 当日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 - - 历史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历史成交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电子对账单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账单定制 支持 - - 支持 - - 服务定制 支持 - - 支持 - - 分红方式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银行卡管理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密码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风险测评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账户资料修改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八) 基金 管理 人客 户服 务联系 方式 客户服 务中 心热 线:40088-50099 (免 长途 话费 ) 客户服 务传 真: (021 )33626962 公司网 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 址: 上海 市四 平 路1398 号 同 济联 合广 场 B 座 14 楼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邮政编 码:200092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7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事项 1.近三 年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高级 管理 人 员没有 受到 过中国 证监 会 及工商 、 财税等 有关 机关 的处 罚。 2.基 金份 额的 确权 本基金 管理 人 自 2007 年4 月 23 日起 开始 办理 华安 中 小盘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本 基金 ” , 基金 代 码:040007 )基 金份 额的 确权业 务。 本 基 金 原 登 记 在中 国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上 海 分公 司 的 基 金 份 额转 登 记 至本 基 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需要对 其持 有 的 原安 瑞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进行确 认和 重新 登记 以后 ,方可 通过 其办 理确 权业 务的相 关销 售机 构办 理赎 回等业 务。 确权业 务流 程、 规则 及申 请确认 详 见 2007 年4 月13 日发 布的 《 华安 中小 盘成 长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份额 “ 确权 ”登记 指引 》 。 以下 销售机 构已开 通电子 确权业 务: 中国工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交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国泰 君安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天相 投资顾 问有 限 公 司、 中 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广 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银 河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海 通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华 泰联合 证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 申 银 万国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长江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西南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湘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山西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 中 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方 正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广 州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东 北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 联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华 安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东 莞证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国盛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第一 创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西部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 广 发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厦 门证 券有 限公司 、 中天 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大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上述 确权代 销机 构 在接 受投 资 者 的确权 申请 后须 首先 核对 申请人 的持 有人 名称 、 证 件类型 、 证件 编号 、 证 券 账户号 等内 容正 确完整 , 无 涂改 , 并 提示 申请人 正确 填写 申请 确权 的基金 名称 、 基 金代 码、 基金数 量和 联系 方式等 ,然 后将 投资 者的 确权申 请数 据发 送至 华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运 营部 。 如在本 基金 的其 他销 售机 构办理 确权 业务 , 销售 机构 须将投 资者 确权 申请 资料 传真至 本 公司基金 运营部 (传 真号 码:021-33627962 ) 。各 销 售机构将 保留 投资者 提供 的确权 申 请资 料原件 ,以 备留 档核 查。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8 本公司 办理 “ 确权 ” 遵 从 谨慎原 则 , 如 果投 资者 不 按照 “确 权指 引” 办理 相 关手续 或者 虽按照 “ 确权 指引 ” 办 理 了相关 手续 但其 身份 仍不 能核实 的 , 则 本公司 无法 对其做 “确权 ” 登记。 3.本 期公 告事 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信息披 露报 纸名称 披露日 期 1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金持 有的 “碧 水源 ” 、 “富瑞 特 装”股 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年10月15日 2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富 济 财 富 为 销 售 机 构并参 加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 证券时报 2015年10月26日 3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乐 融 多 源 为 销 售 机 构并参 加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年10月26日 4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上 海 联 泰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年10月26日 5


华 安 中 小 盘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2015年第3 季度 报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年10月27日 6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长量基 金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年10月30日 7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大 泰 金 石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年11月4日 8


关 于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诺 亚 正 行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年11月7日 9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盈 米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参加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年11月13日 10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分基 金 增 加 宏 信 证 券 为 销 售 机 构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年11月23日 11


华 安 中 小 盘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 (2015 年第2 号)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年11月24日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9 12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利 得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参加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年11月25日 13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基 金 电子直 销平 台延 长“ 赎回 转认购 ” 交易费 率优 惠活 动时 间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年11月27日 14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君 德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参加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年12月2日 15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京东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年12月3日 16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调 整 单 笔 最 低 赎 回份额 、 单笔 最低 转换 转 出份额 和 最低保 留余 额限 制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年12月10日 17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基 金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延 长 工 行 直 联 结 算 方式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年12月10日 18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电 子 直销平 台延 长 “ 微钱 宝” 账户交 易 费率优 惠活 动时 间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年12月25日 19


关 于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年12月31日 20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开 通 并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年12月31日 21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东莞银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年12月31日 22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因 指 数 熔 断 交 易 规 则 实 施 调 整开放 时间 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5年12月31日 23


华 安 基 金 关 于2016 年1 月4 日指数 熔 断 期 间 调 整 旗 下 基 金 相 关 业 务 办理时 间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6年1月4 日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0 24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场 内 基 金 在 指 数 熔 断 期 间 暂 停 申 购赎回 业务 的提 示性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6年1月6 日 25


华 安 基 金 关 于2016 年1 月7 日指数 熔 断 期 间 调 整 旗 下 基 金 相 关 业 务 办理时 间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6年1月7 日 26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金 牛 网 为 销 售 机 构 并参加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6年1月14 日 27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渤海银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6年1月19 日 28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京东淘 宝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6年1月19 日 29


华安中 小 盘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2015年第4 季度 报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6年1月21 日 30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泰 信 财 富 为 销 售 机 构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6年1月25 日 31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金持 有的 “苏 宁环 球” 、 “和 晶 科技”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6年1月30 日 32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基 金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延 长 工 行 直 联 结 算 方式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6年2月3 日 33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上 海 凯 石 财 富 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为 销售 机构 的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6年2月23 日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1 34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中 正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参加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6年2月25 日 35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苏 州 银 行 为 销 售 机 构并参 加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6年3月23 日 36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深圳新 兰德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证券时 报 2016年3月24 日 37


华 安 中 小 盘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2015 年 年度 报告 (摘 要)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6年3月28 日 38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电 子 直销平 台延 长 “ 微钱 宝” 账户交 易 费率优 惠活 动时 间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6年3月28 日 39


关 于 华 安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工 商 银 行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6年3月30 日 40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分基 金参 加东 亚银 行 ( 中国) 有 限 公 司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6年3月30 日 41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以 固 有 资 金 购 买 基 金 所 涉 风 险 资 产 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6年3月30 日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2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销售 网点 的营 业场 所, 投资人 可在 营业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复 印件 。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3 二十六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证券 投 资基金 设立 的文 件 2、基 金合 同 3、法 律意 见书 4、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5、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 和营 业执 照 6、托 管协 议 7、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存放地点:基 金管 理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投 资者 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 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 印件 。 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 一 六年 五月 二十 五日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1-1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与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办理 基金注 册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在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前提 下,制订 和调 整《业 务规 则》 ,决 定 和调整 除调 高管 理费 率和 托管费 率之 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13)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6)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1-2 部机构 ;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如认 为基 金代 销机 构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基 金销 售与服 务代 理 协议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 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1-3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金 财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但 因第 三方 责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 而基 金管 理人 首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第三 方追偿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部 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金 并 加 计 银行 同 期 存 款 利息 在 基 金 募集 期 结 束 后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定期 或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收 入;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1-4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 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以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联名的方 式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公 司上海 分公 司和深 圳 分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以 基金的 名义在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 有限公 司开 设银行间 债券 托管账 户, 负责基 金 投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7)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8)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名 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1-5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年 以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取 得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1-6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 代销 机构处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1-7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低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或 变 更收费 方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5)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1-8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和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决 定召 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 书 面决 定 之 日 起60 日内召 开。 5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一 事项 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都不召 集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基 金份 额10%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行召 集, 并至少 提前30 日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40天,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 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通 讯方式 和书 面表决 方 式, 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 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结 果。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确 定 ,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书委派 代表 出席, 现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1-9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或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进 行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书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利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含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会 议召集 人在基 金托 管人(如 果 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公 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含50%);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书 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构 记录 相符 , 并 且委 托人出 具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1-10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10% (含10% ) 以 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可 以 在 大会 召 集 人 发 出会 议 通 知 前向 大 会 召 集 人提 交 需 由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也 可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 后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 提案 , 临时 提案 应当 在 大会 召开 日至 少35 天前 提交召 集人 并由 召集 人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日30天 前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30 天前 公告 。大 会召 集人 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1)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 对于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 对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说 明。 (2)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 可以对提 案涉 及的程 序性 问题做出 决定 。如将 提案 进行分 拆 或合并 表决 , 需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 提案人 不同 意变更 的 , 大 会主持 人可 以就程 序性 问 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10% (含10% )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 决的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6 个 月。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除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30 日公 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至 少与公 告日 期有30日 的间 隔期。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 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1-11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 上 (含50% ) 选 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或 主持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 住 所 地 址、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等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开 会的 情况下 ,首 先由召集 人提 前30日 公布 提案,在 所通 知的表 决截 止日期后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并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 监督下 形成 决议 。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票 据投 资收 益、 买卖 证券差 价 、 银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入。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配 次数 最多为 四次 ,每次 基 金收益 分配 比例 不低 于可 分配收 益的50%, 若 《基 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 可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按 红利 发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 本 基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金 分红 ; 3 、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 、基 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5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6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1-12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净收 益 、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 配时间 、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订 , 由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 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红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 红 利发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 依照《 业务 规则 》执 行。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 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1-13 送基金 管理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2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2.5 ‰的 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2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取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一 、 基金 费用的 种类 中第3 -6项 费用 , 根 据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用 实际 支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费 、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 信息 披露 费用等 费用 ;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基 金销 售费 率等 相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调 低基 金管理 费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或基 金销 售费率 等费 率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基金管理 人必 须最迟 于新 的费率实 施日 前2日在 至少 一种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 公告。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1-14 五、基金的投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为 混 合型 基金 , 投 资范围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 国 债、 金 融债 、 企业 债、 央行票 据 、 可 转换债 券 、 权证 、 资 产支 持证券 以及 国家证 券监 管机 构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具 。 其中 , 股票 投资 的比例 范围 为基 金资 产 的60% -95% ; 债 券 、 权 证 、 资产支 持证 券、 货 币 市 场 工 具及 国 家 证 券监 管 机 构 允 许基 金 投 资 的其 他 金 融 工 具占 基 金 资 产的 比 例 范 围为 0-40%;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在 5% 以 上。 本 基金 将 不低 于80% 的股 票资 产投 资于国 内 A 股市 场上 具有 良好成 长性 和基 本面 良好 的中小 盘 股 票 。 基金管 理人 每半 年将 对中 国 A 股 市场 中的 股票 按流 通市值 从小 到大 排序 并相 加, 累计 流 通市值 达到 总流 通市 值 70% 的股 票归 入中 小盘 股。 基 金因所 持有 股票 价格 的相 对变化 而导 致 中小盘 股投 资比 例低 于上 述规定 的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合 理期 限内进 行调 整 , 最长不 超 过6 个 月。 此外,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 以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如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比 例限制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相 应调 整本 基金 的投资 比例 上限 规定 ,不 需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二) 投资 限制 1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可不受 上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1-15 述规定 的限 制。 2 、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2)本 基金与 由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共 同持 有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10% ; (3)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和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为 基金 资产 净值5% 以 上; (5)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 金合同 》关 于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和 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6)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持 有同 一 权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 规定; (7)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得 超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8) 本基 金的 建仓 期为6 个月; (9)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 制。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投 资 组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在 限制 之内 ,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在10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以达 到标准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式和公告方式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1-16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集中申 购期 开始 之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自集中 申购 期开 始之 日起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日 的次 日 ,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 发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七、基金合同的终止 和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 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日起30 个 工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 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1-17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对 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三)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本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查 阅 ; 投资人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本合同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内容 应以 本合 同正 本为 准。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2-1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内 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安 基金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 31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勍 成立时 间:1998 年6 月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 】20 号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设立 ,基 金业务 管理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21 )38969999


传真: (021 )68863414


联系人 :冯 颖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于 中国 人民银 行专 门行 使中 央银 行职能 的 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34,018,850,026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人 民币 存款 、贷 款、 同业拆 借业 务; 国内 外结 算;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现 、转贴 现、 各 类 汇兑业 务; 代理 资金 清算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销售 业务 ;代 理发 行、代 理承 销 、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2-2 代理兑 付政 府债 券; 代收 代付业 务; 代理 证券 投资 基金清 算业 务 ( 银证 转账) ; 保险 代理 业务 ; 代理政 策性 银行 、外 国政 府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保 管箱 服务 ;发 行金 融债券 ;买 卖 政 府债券 、金 融债 券; 证券 投资基 金、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企业 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 账 户 管理服 务; 开放 式基 金的 注册登 记、 认购 、申 购和 赎回业 务; 资信 调查 、咨 询、见 证业 务 ; 贷款承 诺; 企业 、个 人财 务顾问 服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外 币 兑 换;出 口托 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据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发 行、代 理发 行 、 买卖或 代理 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币 有价 证券 ;自 营、 代客外 汇买 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 银 行 卡业务 ;电 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机 银行 业务 ;办 理结汇 、售 汇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 督 管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 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 与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国 债、 金融 债 、 企 业债 、 回 购、 央行 票据 、 可转换 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 国家证 券监 管机 构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经法律 法规 或 监 管部门 批准 的新 的金 融工 具在履 行适 当的 程序 后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并 在法律 法规 允 许 的范围 内进 行投 资, 不需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同意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 融资比 例进 行监督 :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国 债、金 融债 、企 业债 、央 行票据 、 可 转换债 券 、 权 证 、 资 产支 持 证券以 及国 家证 券监 管机 构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具 。 其中 , 股票投 资的 比例 范围 为基 金资产 的 60% -95% ; 债 券 、 权 证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货币市 场工 具及 国家证 券监 管机 构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0-40%;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在 5% 以上 。本 基金 将不 低于80%的股票 资产投 资于 国 内A 股 市场 上具有 良好 成长 性和 基本 面良好 的中 小盘 股票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合 理 的 期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2-3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 限 制 :


①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②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 同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得超 过 该 证券 的 10%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40% ; ③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基 金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持 有同 一权 证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 遵从 其规 定; ④现金 和到 期日 不超 过 1 年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 ⑤本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得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申报 的 股 票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⑥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⑦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的,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基 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的 投 资 组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 但基 金 管理人 应 在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 以 达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5)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2-4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 行的股 票或 债券; (6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4、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于 基 金关 联 投资限 制进 行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事 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基 金管 理 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完 整、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于2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并 造成 基 金 资产损 失 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 事的关 联交 易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 发生, 若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要措 施后 仍无 法阻 止关 联交易 发生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向中 国 证 监会报 告。 对于 交易 所场 内已成 交的 违规 关联 交易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相 关法 律法规 和交 易 所 规则的 规定 进行 结算 ,同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5、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市 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基 金托 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基金管 理人 应定 期或 不定 期对银 行间 市 场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2-5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名 单中 增加 或减少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时须 向基 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申 请, 基金 托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认 收到 后, 对名 单进 行更新 。基 金 管 理人收 到基 金托 管 人 书面 确认后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 单开始 生效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与 本次 剔 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应 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基 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市 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 定的该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 交 易。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 定 的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 制的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与交 易 对 手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经 提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 责 任 。 (3 )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核 心交 易对 手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 中 国 银行 、 中 国 建设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交通 银行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可以 根据 当 时 的市场 情况 调整 核心 交易 对手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控 制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在与 核 心 交易对 手以 外的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先 由基金 管理 人 承 担, 其 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进 行赔 偿,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 遵循 了上述 监督 流程 , 则对于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不 承担 赔偿责 任。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存 款银 行的 支付能 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本 基金 核心 存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中国 银行 、 中 国建设 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本基 金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 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 要求 相 关责 任 人 进行赔 偿,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运 作过 程中 遵循 上述 监督流 程, 则对 于由 于存 款银行 信用 风 险 引起的 损失 ,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以 根据当 时的 市 场 情况对 于核 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行 调整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2-6 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管 理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进 行解 释 或 举证。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 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 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 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正 当指 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变 更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 业 务和 其 他 基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 独立 。 5、 对于 因基 金认 (申) 购 、 基金 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财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 基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托 管人处 的, 基 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负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2-7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责任 。 (二) 集中 申购 资金 的验 证 集中申 购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与 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将 集中 申购 资金 划入 基金管 理 人 在具有 托管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设 的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 集中 申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基金 集中申 购期 满, 由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报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参 加验 资的2 名 以上 (含2 名) 中 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验 资完成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集中申 购的 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全 部资 金 划 入基金 托管 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中,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认 文件 。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 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变更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变更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资料 ,保 管基金 的 银 行存款 。该 资产 托管 专户 是指基 金托 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式 下,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与 中国 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级 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该账户 的变 更和 管理 由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银 行账户 进行 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银 行账 户管 理办 法》 、 《现金 管理 条例 》 、 《 中国 人民银 行 利 率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关 于大额 现金 支付 管理 的通 知》 、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 及银行 业监 督 管 理机构 的其 他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变 更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分 公 司 / 深圳 分公 司变 更证 券账 户 的资料 。 基 金 托 管 人以 基 金托 管 人的 名 义 在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上海 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账户 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变 更和管 理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2-8 1、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变 更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户 的信 息, 并向 中国 人民银 行报 备 ;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 金的 债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2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 一 起 负责 为 基金 对 外签 订 全 国 银行 间 国债 市 场回 购 主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 立有关 账户 。该 账户 按有 关规则 使用 并 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其 中实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中 央国 债 登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 或 中国 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上 海 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 心 的代保 管库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 控 制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 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份 正本 的 原 件。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 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 门 15 年以 上。 四、 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复核的时间 和程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算 日基金 资 产 净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4 位,小 数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2-9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 券投资 基 金 会计核 算 办 法》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用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 当 日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并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 复 核后 , 签 名 、 盖 章并 以加 密 传真方 式传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 的 会计问 题,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 的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目 前相 关规则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保 管期 限 为15 年。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按 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 可 以解决 的, 应 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各 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 继 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 与终 止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托管 协议,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生 效 。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有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2-10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有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