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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小盘(160918)

大成小盘: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大成 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期) 基 金 管理 人 :大 成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大成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是由原景宏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 而来 。根据 《景 宏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原 景 宏证券 投资 基金为 契约 型封闭式 基金, 存续期为 15 年。 原景宏证券投资基金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 “深交 所” ) 上市 交易。根据深交所深证上[2014]127 号《终止上市通知书》 , 原景宏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4 年 4 月 9 日终止 上市权利登记, 并于 2014 年 4 月 10 日终止上市。 自 2014 年 4 月 10 日 ( 基金 合同生效日 ) 起,原景宏证券投资基金自动转 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并更名为大成中 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大成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 同》 于 同日生效。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的有关 规定,经 与 本基金托 管 人中国银 行 股份有限 公 司协商一 致,自 2015 年 7 月 24 日 起本基金名称变更为“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基金简称 “ 大成中小盘”和基金代码“160918”不发生变更;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 。 上述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中与 托管业务相关的更新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 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4 月 10 日(其 中人员变动信息以公告日为准) ,有 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 、绪言 .................................................................................................................................................. 4 二 、释义 .................................................................................................................................................. 4 三 、基金 管理人 ...................................................................................................................................... 8 四 、基金 托管人 .................................................................................................................................... 23 五 、相关 服务机 构 ................................................................................................................................ 24 六 、基金 的历史 沿革 ............................................................................................................................ 29 七 、基金 的存续 .................................................................................................................................... 30 八 、基金 份额的 上市交 易 .................................................................................................................... 30 九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与 转换 .................................................................................................... 31 十 、基金 的投资 .................................................................................................................................... 40 十 一、基 金的财 产 ................................................................................................................................ 50 十 二、基 金资产 估值 ............................................................................................................................ 51 十 三、基 金费用 与税收 ........................................................................................................................ 55 十 四、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 .................................................................................................................... 57 十 五、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58 十 六、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59 十 七、风 险揭示 .................................................................................................................................... 64 十 八、基 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清 算 ................................................................................ 67 十 九、基 金合同 内容摘 要 .................................................................................................................... 69 二 十、基 金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 ........................................................................................................ 87 二 十一、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96 二 十二、 其他应 披露的 事项 ................................................................................................................ 98 二 十三、 招募说 明书更 新部分 的说明 ................................................................................................ 99 二 十四、 招募说 明书的 存放及 查阅方 式 ............................................................................................ 99 二 十五、 备查文 件 .............................................................................................................................. 101 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 、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 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及 《 大 成 中 小 盘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合 同‖ 或《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 《 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投资者取得依基金 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 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 定享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 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 《 大成中小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 二 、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 基金: 指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本基金由 景宏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而来 2 、景宏基金 :指景宏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3 、 基金管理 人:指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 基金托管 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 基 金 合 同或 本 基 金 合 同 : 指 《 大成中小盘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托管 协议 :指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就本 基金签 订之 《 大成 中小 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 招 募 说 明书 : 指 《 大成中小盘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的更新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 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 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18 、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资人: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 者、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转 型:指景宏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 调 整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和 策 略 , 修 订 基 金 合 同 和 更 名 为 “ 大 成 中 小 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等一系列事项 22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 销售机 构: 指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会员单 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5 、 场外 : 指 销售机构不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其他交易系 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种方式办理的申购、赎回亦称场外申购、 场外赎回 26 、 场内 : 指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种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亦称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7 、 注册 登 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 、 注册 登 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 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29 、注册登 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30 、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 31 、 基金账 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 、 证券账 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账户, 包括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A 股账户) 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3 、 交易账 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 《大成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 金合同》 生效起 始日, 本基 金合同 自景 宏基金 终止 上市之 日起 生效, 《景 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自同日 失效 35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 、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含 T 日) 40 、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 、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 、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 、 赎回: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 、 上市交 易: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 以集中竞 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 系统内 转 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7 、 跨系统转 登记: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48 、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 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日、 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 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0 、 元:指 人民币元 51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 、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6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7 、 不可抗 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8 、 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经主管部门批准, 运用在境外 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开 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主体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32 层 设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 50% ) 、中国银 河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持股比例 25%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25% )三 家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董事会: 刘卓先生, 董事长, 工学学士。 曾任职于共青团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07 年 6 月, 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2008 年 8 月,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012 年 4 月,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 2012 年 11 月至今, 任 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2014 年 12 月 15 日起任 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靳天鹏先生, 副董事长, 国际法学硕士。1991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 任 职于共青团河 南省委;1993 年 3 月至 12 月,任职 于深圳市国际经济与法律咨询公司;1994 年 1 月至 6 月, 任职于深圳市蛇口律师事务所;1994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 任职于蛇口招商港务股份 有限公司;1997 年 5 月至 2015 年 1 月, 先后任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方总部研究部研究 员, 南方总部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资产管 理总部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零售交易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罗登攀先生, 董事、 总经理, 耶鲁大学经济学博士。 具注册金融分析师(CFA) 、 金融 风 险管理师 (FRM ) 资格。 曾任毕马威 (KPMG ) 法律 诉讼部资深咨询师、 金融部资深咨询师, 以及 SLCG 证券诉讼和咨询公司合伙人;2009 年至 2012 年 , 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 划委专家顾问委员,机构部创新处负责人,兼任国家― 千人 计划‖ 专家;2013 年 2 月至 2014 年 10 月, 任 中信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执委会委员。2014 年 11 月 26 日起任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5 年 3 月起兼 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5 年 10 月起兼 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周 雄 先 生 , 董 事 , 金 融 学 博 士 , 北 京 大 学 光 华 管 理 学 院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EMBA)。 1987 年 8 月至 1993 年 4 月, 任厦门大学财经系教师;1993 年 4 月至 1996 年 8 月, 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经理;1996 年 8 月至 1999 年 2 月, 任人民日报社事业 发展局企业管理处副处长;1999 年 2 月至今任职于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副总裁、 总裁,现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裁。 孙学林先生, 董事, 博士 研究生在读。 具注册会计师、 注册 资产评估师资格。 现任 中国 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二部董事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2012 年 6 月 起,兼任 镇江银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黄隽女士,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 师, 中 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助理,中国人民大学艺术品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叶林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教研室主任, 博士研究生导师、国家社会科学重点基地中国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教授。 吉敏女士, 独立董事, 金融学博士, 现任东北财经大学讲师, 教研室 主任, 东北 财经 大 学金融学国家级教学团队成员, 东北财经大学开发金融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主要从事金融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业产业组织结构、 银行业竞争方面的研究。 参与两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三项国家社科基金、 三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 多项省级创新团队项目, 并负责撰写项目总结报告, 在 国内财经类期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 金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英国牛津大学商学院终身教职正教授(博士生导师) 和北京 大学 光华管 理学 院讲席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金融 系 联合系 主任 ,院长 助理 ,北京大 学国家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曾在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任教十多年, 并兼任哈佛大学费正清东 亚研究中心执行理事。 监事会: 陈希先 生, 监事长 ,中 国人民 大学 经济学 专业 研究生 ,高 级经济 师。2006 年被亚 洲风 险与危机管理协会授予―企业风险管理师‖ 资格。2007 年 起 任中 国 银 河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董 事、常务副总裁(至 2012 年 7 月) 、 党委委员;2010 年 7 月 起,兼任吉林省国家生物产业 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吉林省 国家汽车电子产业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2012 年 6 月起,兼任镇江银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 年 7 月起至今,任中国 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蒋卫强先生,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1997 年 7 月至 1998 年 10 月任杭 州益和电脑公 司开发部软件工程师。1998 年 10 月至 1999 年 8 月任杭州新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电子商务 部高级程序员。1999 年 8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系统开发员、金 融工程部高级工程师、 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 信息技术部副总监、 风险管理部副总监, 现任 风险管理部总监。 吴萍女士, 职工监事, 文学学士。1991 年至 1992 年任中国农 业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 部会计。1993 年至 1998 年任日本三和银行深圳分行单证部、信贷部主任。1999 年至 2009 年任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审计部经理、高级经理。2010 年 6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计划财务部高 级会计师、总监助理,现任计划财务部副总监。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杜鹏女士,督察长,研究生学历。1992 年-1994 年,历任原 中国银行陕西省信托咨询 公司证券部驻上交所出市代表、上海业务部负责人;1994 年-1998 年 ,历任广东省南方金 融 服 务 总 公 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部 证 券 投 资 部 副 经 理 、 广 东 华 侨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证 券 总 部 资 产 管 理部经理;1998 年 9 月参 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筹建;1999 年 3 月起 ,任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09 年 3 月—2015 年 7 月兼 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钟 鸣 远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金 融 学 硕 士 。 曾 任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深 圳 分 行 资 金 计 划 部 职 员 ,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联 合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投 资 经 理 , 泰 康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研 究 员 , 新 华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高 级 投 资 经 理 ,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益总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2014 年 3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 司助理总经理。2014 年 11 月起兼任 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2015 年 1 月起 任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肖剑先生, 副总经理, 公共管理硕士。 曾任深圳市南山区委 (政府) 办公室副主任, 深 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广聚投 资控股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 深圳市人民政 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处长、处长。2015 年 1 月加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 司副总经理。 温智敏先生, 副总经理, 哈佛大学法学博士。2000 至 2002 年 就职于 Hunton & Williams 美国及国际律师事务所,2002 至 2006 年任中银 国际投行业务副总裁,2006 至 2009 年任香 港三山投资公司董事总经理, 2009 至 2014 年任 标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中国投 行业务主管。2015 年 4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任首席战略官,2015 年 8 月起任 公司副总经理 。 周立新先生, 副总经理, 大学本科学历。 曾任新疆精河县党委办公室机要员、 新疆精河 县团委副书记、 新疆精河县人民政府体改委副主任、 新疆精河县八家户农场党委书记、 新疆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团委副书记及少工委主任、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企业及江苏省铁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企业负责人、 中 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燃气战略管理部项目经理。2005 年 1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历任客户服务中心总监助理、 市场部副总经理、 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 客户服务部总监 兼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助理总 经理,2015 年 8 月起任 公司副总经理。 2 、 本基金基 金经理 魏庆国 先生,经济学硕士,证券从业年限 6 年。2010 年至 2012 年任职 于华夏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2012 年至 2013 年任职 于平安大华基金研究部;2013 年 5 月加入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4 年 10 月 28 日至 2015 年 3 月 30 日 担任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 周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5 年 4 月 7 日至 2015 年 7 月 23 日 起担任大成中小盘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 理,2015 年 7 月 24 日起 任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基 金经理。2015 年 4 月 7 日起任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7 月 28 日起任大 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 理。2016 年 3 月 22 日起任大 成趋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历任基 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本基金时间 刘安田 2014 年 4 月 10 日至 2015 年 4 月 6 日 3 、 公司投资 决策委员会 (股票投资) 公司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9 名成 员组成,名单如下: 周德昕, 股票投资部成长组投资总监,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及大成新锐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李本刚, 股 票投资部总监,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王文祥, 研究部总监兼任社保基金及机构投 资部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于雷,交易管理部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蒋卫强, 风险管理部总监,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孙蓓琳, 股票投资部混合组投资总监,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大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徐彦, 大成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大成竞争优 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景阳领 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石国武, 股票投资部价值组投 资总监,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大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经理,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苏秉毅, 数量与指数投资部副总监, 中证 500 沪市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经 理, 大成深证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核心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四)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和、申购、赎回和 登记事宜; 2 、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 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投 资分析 、决 策,以 专业 化的经 营方 式管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及 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 理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价格; 9 、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0 、 编制季 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14 、按规定 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够按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 应 承 担 赔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24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建立并 保存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 建立健 全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 )将基金 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强化职 业操 守,督 促和 约束员 工遵 守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7 )泄 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除按本 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反证 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 )故意 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 )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信息 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 )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说 明书 列明的 投资 目标、 策略 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 、 本基 金管 理人不 从事 违反《 基金 法》的 行为 ,并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 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投 资 可 不 受 上 述规定限制。 (六) 基金经理的承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取 最大 利益; 2 、 不利用职 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违 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泄 漏在 任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息; 4 、 不从事损 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 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七)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加 强 内 部 控 制 , 促 进 公 司 诚 信 、 合 法 、 有 效 经 营 ,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维 护 公 司 及 公 司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 依 据 《 证 券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公 司 管 理 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是 指 公 司 为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 保 证 经 营 运 作 符 合 公 司 的 发 展 规 划 , 在 充 分 考 虑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建 立 组 织 机 制 、 运 用 管 理 方 法 、 实 施 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 措 施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 公 司 建 立 科 学 合 理 、 控 制 严 密 、 运 行 高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制 定 科 学 完 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 司 董 事 会 对 公 司 建 立 内 部 控 制 系 统 和 维 持 其 有 效 性 承 担 最 终 责 任 , 公 司 管 理 层 对 内 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 、 公司内部 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 证公 司经营 运作 严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和 行业 监管规 则, 自觉形 成守 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 范和 化解经 营风 险,提 高经 营管理 效益 ,确保 经营 业务的 稳健 运行和 受托 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 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 公司内部 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 全性 原则。 内部 控制涵 盖公 司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或机 构和 各级人 员, 并包 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 效性 原则。 通过 科学的 内控 手段和 方法 ,建立 合理 的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 制度 的有效执行。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的 设 置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 基 金 财 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互制 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 本效 益原则 。公 司运用 科学 化的经 营管 理方 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 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 公司制定 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 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全 面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制 度涵 盖公司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不得 留有制 度上 的空 白或漏洞。 (3 )审慎性 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适 时性 原则。 随着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调 整和 公司经 营战 略、经 营方 针、经 营理 念等 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订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 、 内部控制 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 )控 制环 境构成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基础, 控制 环境包 括经 营理念 和内 控文化 、公 司治 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公 司管 理层牢 固树 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理 理念, 培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防 范意 识,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使 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 )健 全公 司法人 治理 结构, 充分 发挥独 立董 事和监 事会 的监督 职能 ,禁止 不正 当关 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 合法权益。 (4 )公 司的 组织结 构体 现职责 明确 、相互 制约 的原则 ,各 部门有 明确 的授权 分工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公 司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 事 规 则 , 高 效 、 严 谨 的 业 务 执 行 系 统 , 以 及 健 全 、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督 和 反 馈 系统。 (5 )依据公 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 ) 各岗 位职 责明确 ,有 详细的 岗位 说明书 和业 务流程 ,各 岗位人 员在 上岗前 均应 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 建立重要 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 监督制衡。 3 ) 公司 督察 长和内 部监 察稽核 部门 独立于 其他 部门, 对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实行 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 ) 风险 管理 部主要 负责 对投资 组合 的市场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和信 用风 险等进 行风 险测 量 , 并 提 出 风 险 调 整 的 建 议 ; 对 投 资 业 绩 进 行 评 价 , 包 括 整 体 表 现 分 析 、 业 绩 构 成 分 析 以 及 业 绩 短 期 和 长 期 持 续 性 检 验 ; 对 将 要 展 开 的 新 业 务 和 创 新 性 产 品 的 投 资 做 全 面 的 风 险 评 估,提出风险预警等工作。 (6 )建 立有 效的人 力资 源管理 制度 ,健全 激励 约束机 制, 确保公 司各 级人员 具备 与其 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建 立科 学严密 的风 险评估 体系 ,对公 司内 外部风 险进 行识别 、评 估和分 析, 及时 防范和化解风险。 (8 )建立严 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1 ) 确保 股东 会、董 事会 、监事 会和 管理层 充分 了解和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建立 健全 公司 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 ) 公司各业 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3 ) 公司重大 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4 ) 公司 适当 授权, 建立 授权评 价和 反馈机 制, 包括已 获授 权的部 门和 人员的 反馈 和评 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订或取消授权。 (9 )建 立完 善的资 产分 离制度 ,公 司资产 与基 金财产 、不 同基金 的资 产之间 和其 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 ) 建立科 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 、 基 金 会 计 和 公 司 会 计 等 重 要 岗 位 不 得 有 人 员 的 重 叠 。 重 要 业 务 部 门 和 岗 位 进 行 物 理 隔 离。 (11 )制订 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 )维护 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 ) 建立有 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持 续 的 监 督 , 保 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落 实 。 公 司 定 期 评 价 内 部 控 制 的 有 效 性 , 并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 新 的 金 融 工 具 、 新 的 技 术 应 用 和 新 的 法 律 法 规 等 情 况 进 行 适 时 改 进。 5 、 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容 (1 )公 司自 觉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按 照投 资管理 业务 的性质 和特 点严格 制定 管理 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 )研究业 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研究工作 保持独立、客观。 2 ) 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 ) 建立 投资 对象备 选库 制度, 根据 基金合 同要 求,在 充分 研究的 基础 上建立 和维 护备 选库。 4 ) 建立研究 与 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 ) 建立研究 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投资决 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严格 遵守 法律法 规的 有关规 定, 符合基 金合 同所规 定的 投资目 标、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 ) 健全投资 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3 ) 投资 决策 有充分 的投 资依据 ,重 要投资 有详 细的研 究报 告和风 险分 析支持 ,并 有决 策记录。 4 ) 建立投资 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 ) 建立 科学 的投资 管理 业绩评 价体 系,包 括投 资组合 情况 、是 否 符合 基金产 品特 征和 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 )基金交 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基金 交易 实行集 中交 易制度 ,基 金经理 不得 直接向 交易 员下达 投资 指令或 者直 接进 行交易。 2 ) 建立交易 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3 ) 交易 管理 部门审 核投 资指令 ,确 认其合 法、 合规与 完整 后方可 执行 ,如出 现指 令违 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 ) 公司执行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5 ) 建立完善 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 等。 6 ) 建立科学 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7 ) 根据内部 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 、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 )建 立严 格有效 的制 度,防 止不 正当关 联交 易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基金 投资 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6 )公 司在 审慎经 营和 合法规 范的 基础上 力求 金融创 新。 在充分 论证 的前提 下周 密考 虑 金 融 创 新 品 种 或 业 务 的 法 律 性 质 、 操 作 程 序 、 经 济 后 果 等 , 严 格 控 制 金 融 新 品 种 、 新 业 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 )建 立和 完善客 户服 务标准 、销 售渠道 管理 、广告 宣传 行为规 范, 建 立广 告宣 传、 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 )制 定详 细的登 记过 户工作 流程 ,建立 登记 过户电 脑系 统、数 据定 期核对 、备 份制 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 )公 司按 照法律 、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有 关规 定,建 立完 善的信 息披 露制度 ,保 证公 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公司 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 ) 加强对 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 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 )掌握 内幕信息的人员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 ) 根据国 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 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的 设 计 开 发 符 合 国 家 、 金 融 行 业 软 件 工 程 标 准 的 要 求 , 编 写 完 整 的 技 术 资 料 ; 在 实 现 业 务 电 子 化 时 , 设 置 保 密 系 统 和 相 应 控 制 机 制 , 并 保 证 计 算 机 系 统 的 可 稽 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 ) 通过严 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 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 ) 计算机 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 和维护整个过程实 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 ) 公司软 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具备身 份 验 证 、 访 问 控 制 、 故 障 恢 复 、 安 全 保 护 、 分 权 制 约 等 功 能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设 计 、 软 件 开 发 等 技 术 人 员 不 得 介 入 实 际 的 业 务 操 作 。 用 户 使 用 的 密 码 口 令 定 期 更 换 ,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露。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 ) 对信息 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 确 地 传 递 到 会 计 等 各 职 能 部 门 ; 严 格 计 算 机 交 易 数 据 的 授 权 修 订 程 序 , 并 坚 持 电 子 信 息数 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 ) 信息技 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灾 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 核算办法》 、 《企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会 计 工 作 操 作 流 程 和 会 计 岗 位 工 作 手 册 , 并 针 对 各 个 风 险 控 制 点 建 立 严 密 的 会 计 系 统 控 制。 (20 ) 明确职 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 位职责,禁止需要相互监督的 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 ) 以基金 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簿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与 公 司 会 计 核 算 相 互 独 立。 (22 )采取 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1 ) 建立 凭证 制度, 通过 凭证设 计、 登录、 传递 、归档 等一 系列凭 证管 理制度 ,确 保正 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2 ) 建立账务 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3 ) 建立复核 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 的产生。 (23 ) 采取合 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 时点的价值。 (24 ) 规范基 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25 )建立 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 ) 制订完 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 支 票 等 重 要 凭 据 和 会 计 档 案 , 严 格 会 计 资 料 的 调 阅 手 续 , 防 止 会 计 数 据 的 毁 损 、 散 失 和 泄 密。 (27 ) 严格制 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 财经纪律。 (28 ) 公司设 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的 需 要 和 董 事 会 授 权 , 督 察 长 可 以 列 席 公 司 相 关 会 议 , 调 阅 公 司 相 关 档 案 , 就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独 立 地 履 行 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 建 议 职 能 。 督 察 长 定 期 和 不 定 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 ) 公司设 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察 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 ) 明确监 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 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 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 ) 强化内 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 ) 公司董 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 、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本公司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 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 国 银 行托管 业 务 部设立 于 1998 年 , 现 有员工 110 余 人, 大 部 分员工 具 有 丰富的 银 行 、 证 券 、 基 金 、 信 托 从 业 经 验 , 且 具 有 海 外 工 作 、 学 习 或 培 训 经 历 ,60 % 以 上 的 员 工 具 有 硕 士 以 上 学 位 或 高 级 职 称 。 为 给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中 国 银 行 已 在 境 内 、 外 分 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拥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金 (一对多、一对一)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 、RQFII 、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 商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信 托 计 划 、 企 业 年 金 、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 股 权 基 金 、 私 募 基 金 、 资 金 托 管 等 门 类 齐 全 、 产 品 丰 富 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 国 内 , 中 国 银 行 首 家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分析 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6 年 03 月 31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446 只证 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416 只, QDII 基金 30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风 险 管 理 与 控 制 工 作 是 中 国 银 行 全 面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的 组 成 部 分 , 秉 承 中 国 银 行 风 险 控 制 理 念 , 坚 持 “ 规 范 运 作 、 稳 健 经 营 ” 的 原 则 。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贯 穿 业 务 各 环 节 , 通 过 风 险 识 别 与 评 估 、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设 定 及 制 度 建 设 、 内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 起 , 中 国 银 行 连 续 聘 请 外 部 会 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开 展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控 制 审 阅 工 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 等 国 际 主 流 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5 年,中国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ISAE3402 ” 和“SSAE16 ” 双 准 则的内 部 控 制审计 报 告 。中国 银 行 托管业 务 内 控制度 完 善 ,内控 措 施 严 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 相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 .直销机构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 行大厦32 层 法定代表人: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王为开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5558(免长途 固话费)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深圳设有投资理财中心: (1 )大成基 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电话: 0755-22223523 、0755-22223555 、0755-22223556 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肖成卫、 白小 雪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5/83195232 邮编:518040 2 、 代销机构 (1 )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客服电话:95599 电话:010-8510921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联系人:陶仲 伟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联系人:王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4 )上海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人代表:范一飞 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联系人: 汤征程 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5 )中国国 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s.com.cn (6 )天风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 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 (027 )87618882 、(028) 86711410


传真: (027 )87618863 公司网站:www.tfzq.com (7 )深圳前 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国际中心 A36 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服电话:400-999-8877 联系人: 罗曦 电话:0755–89462447 网址:http://www.webank.com/ (8 )杭州数 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法人代表:陈柏青 联系人:徐昳绯 电话:021-60897840 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9 )上海陆 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联系人:宁博宇 网站:www.lu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10 )诺亚 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 场 B 座 12 楼


联系人:徐诚 联系电话:021-38509639 网站:www.noah-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11 )浙江 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 厦 903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 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联系人:吴杰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653 网站:www.5i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12 )深圳 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号 法定代表人:杨懿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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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58325388*1588 网站:www.new-rand.cn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3 、场内代销 机构 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 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 场 23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 场 23 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 中心写字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 中心写字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师:靳庆军、冯艾 联系人:冯艾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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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 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 号企业天地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俞伟敏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俞伟敏 六 、 基 金 的 历 史 沿 革 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本基 金‖ ) 系依据 《运作办法》 的相关规定, 由大成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名而 来。 大成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由景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景 宏基金‖ )转型而来。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布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的有关 规定, 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自2015 年7 月24 日起 本基金名称变更为“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简 称 “大 成中小盘”和基金代码“160918 ”不 发生变更;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 。上述 事项已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景宏基金是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2 号文批准发起设 立。 景宏基金是契约型封闭式基金, 封闭期为15 年, 发行 总 份额为20亿 份。 景宏基金合同于 1999 年5 月4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景宏基金于1999年5 月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基金代码184691。 2014 年1 月13日,景宏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讨论通过了景宏 基金转型议案, 同意景宏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基金名称为 “大成中小 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 其基金类别、 存续期限、 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等相关事宜均发生 变更。 基于该等变更, 本基金基金合同亦进行相应修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已于2014 年3 月21日经中国 证监会备案生效。依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将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 自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 原 《景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合同》失效, 《大成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 金合同》生效,基金正式转型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 存续期限调整为不定期, 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和策略调整, 同时基金更名 为― 大成中小 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七 、 基 金 的 存续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活着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或与其 他基金合并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基金上市后, 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 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 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在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中, 再上市 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大成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已于 2014 年 4 月 30 日上市交易。 大成中小盘 股票型证券基金(原景宏证券投资基金)发起人基金份额已于 2014 年 5 月 9 日上市 流通 。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 、本基金上 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实 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 首日起实行; 3 、本基金买 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 其整数倍; 4 、本基金申 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 币; 5 、本基 金上 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 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 T 日 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 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人自 T+1 日 (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投资人 T 日卖出成功后,注册 登记机构在 T 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 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 、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 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人可以通过场外、 场内两种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 为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场内申 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 会员单位。 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 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 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大成中下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已于 2014 年 4 月 30 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场 外赎回 基金 份额时 , 赎 回遵循 “先 进先出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投资 人办 理场外 申购 、赎回 应使 用基金 账户 ,办理 场内 申购、 赎回 应使用 深圳 证券 账户; 6 、投资 人通 过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系统办 理本 基金的 场内 申购、 赎回 时,需 遵守 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 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执行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 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单个基金 账户单笔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 元,投资者可多次申购,累计申购金额不设 上限。 2 、 本基 金不 对投资 者每 个交易 账户 的最低 基金 份额余 额进 行限制 ,亦 不对单 个投 资者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3 、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前提下 ,根 据基金 运作 的实际 情况 并在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 申购和赎 回费率 (1 )日常申 购费率 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0% 。本次公告的本基金日常申购费率具体为: 日常申购金额(M ) 日常申购费率 场外日常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1.50% 50 万≤M <200 万元 1.00% 200 万≤M <500 万元 0.60%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场内日常申购费率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日常申购费率 设定投资者的场内日常申购费率 (2 )日常赎 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0% 。本次公告的本基金赎回费率具体为: 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5 %,场外赎 回费率见下表 。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 日以内(不 含 7 日) 1.5% 7 日到 30 日 (不含 30 日) 0.75% 30 日到 1 年 (不含 1 年) 0.5% 1 年到 2 年( 不含 2 年) 0.25% 2 年(含 2 年 )以上 0 景宏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景宏基金终止上市前持有的原景宏基金份额, 持有期自 《大成中 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基金份额持有人日常申购所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得的基金份额,持有期自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2 、 赎回费用 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30 日(不含)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有期在30 天以上(含 )且少于3个月 (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有期在3 个月 以上(含)且少于6 个月 ( 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6 个月 以上 (含) 的投资人所收取赎回 费用总额的25% 计入基金 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3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 定范围 内调 整申购 费率 和赎回 费率 。费 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不 违背法 律法 规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情形 下对 已在本 公司 直销 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并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基金的养老金账户进行申购费率优惠。 养 老金账户, 包 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 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 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本公司将依据规定 将其纳入养老金账户范围。 养老金账户申购费率优惠的详细实施情况, 请见基金管理人发布 的相关业务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 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 基金 申 购 采 用 金 额 申 购 的 方 式 ,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时 支 付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费 率 随 申 购 金 额 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计算公式为: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100,000 元 ,申购费率为 1.50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45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0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45 =94,279.59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 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5 元, 则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可得到 94,279.59 份基金 份额。 2 、 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 采用― 份额赎 回‖ 方 式,赎 回价 格以 T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算 ,计 算 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 1.016 =101,600 元 赎回费用 = 101,600× 0.5% =508 元 净赎回金额 = 101,600 -508 =101,092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 元。 3 、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 开放日收市后基金资产净值÷ 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 、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 场 外 申 购 涉 及 金 额 、 份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场 内 申 购 涉 及 金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场 内 申 购 涉 及 份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采 用 截 位 法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整 数 位 后 小 数 部 分 的 份 额 对 应 的 资 金 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5 、 净赎回金 额的处理方式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赎 回净 金额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后 2 位,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不 违背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情形 下根 据市场 情况 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人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 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相 关 手 续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 基 金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不 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收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3 、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申 请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5 、 基金 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适的 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 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第 1 、2 、3 、5 、6 项暂停 申购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收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 以 后 续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计算 赎回 金额。 若出 现上述第 4 项所述 情形 ,按基 金合 同的相 关条 款处理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支付 投资人 的全 部赎回 申请 时,按 正常 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 期赎回 :当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 因支 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 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 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 上述 暂停申 购或 赎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 人当日 应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 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可补充其他情况) 。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 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 金的登记和转托管 1 、基 金份额 的登记 (1 )本 基金 的份额 采用 分系统 登记 的原则 。原 景宏基 金份 额变更 登记 为本基 金场 内份 额 以 及 本 基 金 场 内 申 购 或 上 市 交 易 买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持 有 人 证 券 账 户下;场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2 )登 记在 证券登 记结 算系统 中的 基金份 额既 可以在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也可 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3 )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申请场外赎回。 2 、系统内转 托管 (1 )系 统内 转托管 是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在注册 登记 系统内 不同 销售 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 金份 额登记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变 更办理 基金 赎回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网点) 时, 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 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 转托管。 (3 )基 金份 额登记 在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变更 办理 上市交 易或 场内 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跨系统转 托管 (1 )跨 系统 转托管 是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在注册 登记 系统和 证券 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本基金 跨系 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本基金的登记和转托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在国家有权机关作 出决定之前,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 付。 十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股票市场中具有较高成长性的中小盘股票, 追求 基金资产的长期 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中 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含中期票据) 、 权证 、 资产支持 证券、 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 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本基金 投资 组合比 例为 :本基 金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为 60% —95%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 债券逆 回购 等固定 收益 类资产 和现 金投资 比例 范围为 基金 资产的 5%-40% ,现金 以及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投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本基金投资中 小盘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非现金资产的 80% 。 权证、 股指期货及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主动投资策略, 以宏 观经济和政策研 究为基础, 通过分析影响证券市场整体运行的内外部因素, 进行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和组合 管理, 同时自下而上的精选各个行业中具有良好治理结构、 在细分行业具有竞争优势以及有 较高成长性的中小盘股票进行投资。 1 、大类资产 配置策略 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将重点分析宏观经济指标、 微观 经济指标、 市场方面指标和政策 因素, 研究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结构化特征, 通过对于国家宏观经济运行趋势、 产业 政策、社会热点等因素的准确判断和把握,自上而下的实施大类资产间的战略配置。 本基金在考虑大类资产配置比例主要考虑以下指标: (1 )宏观经 济指标:包括 GDP 增长 率、工业增加值、PPI 、CPI 、市场利 率变化、进出 口贸易数据等; (2 )微观经 济指标:包括各行业主要企业的盈利变化情况及盈利预期; (3 )市 场方 面指标 :包 括股票 及债 券市场 的涨 跌及预 期收 益率、 市场 整体估 值水 平及 与国外市场情况、市场资金供求情况; (4 )政策因 素: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各种政策出台对市场的影响等。 2 、股票投资 策略 (1 )中小盘 股票的界定:基金管理人每季度末对中国 A 股市场的股票按流通市值自小 到大进行排序, 累计流通市值占 A 股总流通市值 50% 的股票 , 称为中小盘股票。 在此期间对 于未纳 入最 近一次 排序 范围的 股票 (如新 股、 恢复上 市股 票等) ,如 果 其流通 市值 (对未上 市新股而言为本基金管理人预计的流通市值) 可满足以上标准, 也称为中小盘股票。 基金因 所持有股票价格的相对变化而导致中小盘股票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本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本着投资者利 益最大化的原则,适时予以调整,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 (2 )中小盘 股票的选股标准 本基金管理人坚持 “超额收益来自超越市场的深入研究” 的投资理念, 对中小盘股票的 投资采取案头研究与实地调研等方法, 对拟投资企业进行分析, 包括对拟投资股票所在行业 进行分析, 走访上市公司及其上下游企业、 调研公司的竞争对手、 与公司经营管理层和员工 谈话等, 选择商业模式和发展战略清晰, 成长空间广阔, 公司治理结构良好、 估值较低的股 票进行投资。 1 )商业模式 和发展战略清晰 本基金关注公司管理层对企业的长期发展是否有着明确的发展方向和清晰的经营思路。


2 )具有较高 成长性 本基金主要投资具有较高成长性的企业。 较高成 长性指的是企业未来净利润增长率高于 上市公司平均水平、 行业平均水平。 本基金管理人将重点关注有可能成为未来经济驱动力的 行业中具有较高增长潜力的中小市值公司, 这些 中小市值公司短期或长期增长率位居行业前 列。 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企业业绩出现高于上市公司平均水平或行业平均值的原因主要包括: 行 业处于成长周期 或者出现行业景气; 公司通过改进管理来降低能耗和生产成本, 提高产能利用率; 企业加大 营销力度, 开拓新市场; 开发与引进新技术; 新建产能以及收购外部生产能力等; 产能大幅 提高, 并有 相应的市场需求; 技术水平出现突破性进展; 行业景气回升, 产品价格和毛利率 大幅提高;资产重组、收购兼并等。 3 )在行业内 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本基金优先投资行业内的龙头企业, 即在行业中市场占有率及盈利能力综合指标位居前 列的企业, 也包括经过快速成长即将成为行业龙头的企业; 而且该行业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行业景气度较高; 4 )公司治理 结构良好 公司具有较好的治理结构, 公司管理层关心社会股东利益, 关联交易按公平价格或有利 于社会股东的价格成交并充分披露, 在股息分派、 融资、 收购兼并、 高管及员工的股权激励 等政策制定中都充分考虑 到将社会股东的利益放在首位。 (3 )评估中 小盘股票的投资价值


投资价值评估是根据一系列历史和预期的财务指标, 结合定性考虑, 分析公司盈利稳固 性 , 判断 相对 投 资价 值, 主 要指 标包 括 :EV/EBITDA ,EV/Sales 、P/E 、P/B 、P/RNAV、 股息 率、ROE 、经 营利润率和净利润率等。分析师将根据行业特点选择合适的指标进行估值。 3 、债券投资 策略 主要通过利率预测分析、 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 债券信用分析、 收益率利差分析等策略 配置债券资产,力求在保证债券资产总体的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取稳定收益。 (1 )利率预 测分析


准确预测未来利率走势能为债券投资带来超额收益。 当预期利率下调时, 适当加大组合 中长久期债券的投资比例, 为债券组合获取价差收益; 当预期利率上升时, 减少长久期债券 的投资,降低债券组合的久期,以控制利率风险。


(2 )收益率 曲线变动分析


收益率曲线会随着时间、 市场情况、 市场主体的预期变化而改变。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 形状的变化,调整债券组合内部品种的比例,获得投资收益。


(3 )债券信 用分析


通过对债券的发行者、 流动性、 所处行业等因素进行深入、 细致的调研, 准确评价债券 的违约概率,提早预测债券评级的改变,捕 捉价格优势或套利机会。


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收益率 利差分析


在预测和分析同一市场不同板块之间、 不同市场的同一品种之间、 不同市场不同板块之 间的收益率利差的基础上,采取积极投资策略,选择适当品种,获取投资收益。 4 、权证投资


在控制投资风险和保障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 对权证进行投资, 争取获得较高的回报。 权证投资策略主要为: 采用市场公认的多种期权定价模型对权证进行定价, 作为权证投资的 价值基准,并根据权证标的股票基本面的研究估值,结合权证理论价值进行权证趋势投资。 5 、股指期货 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以投资组合避险和 有效管理为目的, 通过套期保值策略, 对冲系 统性风险,应对组合构建与调整中的流动性风险,力求风险收益的优化。


套期保值实质上是利用股指期货多空双向和杠杆放大的交易功能,改变投资组合的 Beta , 以达 到适度增强收益或控制风险的目的。 为此, 套期保值策略分为多头套期保值和空 头套期保值。 多头保值策略是指基于股市将要上涨的预期或建仓要求, 需要在未来买入现货 股票, 为了控制股票买入成本而预先买入股指期货合约的操作; 空头套期保值是指卖出期货 合约来对冲股市系统性风险,控制与回避持有股票的风险的操作。


基金管理人依据对股市未来趋 势的研判、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目标以及投资组合的构成, 决定是否对现有股票组合进行套期保值以及采用何种套期保值策略。


在构建套期保值组合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通过对股票组合的结构分析, 分离组合的系统 性风险(beta)及非系统 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关注股票组合 beta 值的 易变性以及股指期 货与指数之间基差波动对套期保值策略的干扰, 通过大量数据分析与量化建模, 确立最优套 保比率。


在套期保值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将不断精细和不断修正套保策略, 动态管理套期保值组 合。主要工作包括,基于合理的保证金管理策略严格进行保证金管理;对投资 组合 beta 系 数的实时监控, 全程评估套期保值的效果和基差风险, 当组合 beta 值 超过事先设定的 beta 容忍度时, 需要对套期保值组合进行及时调整; 进行股指期货合约的提前平仓或展期决策管 理。 (四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 股票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范 围为 60%-95%;债券、资 产支 持证券 、债 券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逆回购 等固 定收益 类资 产和现 金投 资比例 范围 为基金 资产 的 5%-40% ;本基金 投资 中小盘股 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非现金资产的 80% ; (2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 工资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证 券市 值之和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其中,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 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 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3 )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的 40% ; (16 )本基 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 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 规定限制 。 (五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 700 指 数收益率 ×80%+中证综 合债券指数收益率 ×20%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 本基金可以在征得基 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 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 低于股票型基金 、 高于债券基金与货币 市场基金,属于较高 风险收益特征的开放式基金。 (七) 基金的融资融券 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 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大成 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015 年第 4 季 度报告,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498,071,117.30 74.58 其中:股票


498,071,117.30 74.58 2 基金投资 - 0.00 3 固定收益投资


- 0.00 其中:债券


- 0.00








资产 支持证券


- 0.00 4 贵金属投资 - 0.00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0.00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0.00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0.00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65,309,027.19 24.75 8 其他资产


4,468,144.75 0.67 9 合计





667,848,289.24





100.00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0.00 B 采矿业 - 0.00 C 制造业 420,732,622.42 68.15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12,251,240.00 1.98 E 建筑业 -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24,636,212.00 3.99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15,545,106.50 2.52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4,905,936.38 4.03 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J 金融业 - 0.00 K 房地产业 - 0.0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0.0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0.00 P 教育 - 0.00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0.0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0.00 S 综合 - 0.00 合计 498,071,117.30 80.68 3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300342 天银机电 1,045,763 48,105,098.00 7.79 2 300109 新开源 405,261 42,167,407.05 6.83 3 002662 京威股份 1,752,844 38,562,568.00 6.25 4 300078 思创医惠 621,308 30,319,830.40 4.91 5 600520 中发科技 916,900 25,563,172.00 4.14 6 002667 鞍重股份 341,400 25,536,720.00 4.14 7 002134 天津普林 1,362,829 25,212,336.50 4.08 8 002655 共达电声 1,010,955 24,930,150.30 4.04 9 300098 高新兴 1,186,562 24,905,936.38 4.03 10 600122 宏图高科 1,268,600 24,636,212.00 3.99 4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 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2 )本基金 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以投资组合避险和有效管理为目的, 通过套期保值策略, 对冲系 统性风险,应对组合构建与调整中的流动性风险,力求风险收益的优化。 10 .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 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2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3 )本期国 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 合报告附注 (1 )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体 本期 无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 ,或 在 报告 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 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基金的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42,126.3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5,109.94 5 应收申购款 3,490,908.4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468,144.75 (4 )报告期 末基金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 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600122 宏图高科 24,636,212.00 3.99 重大事项停牌 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由于四 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九) 基 金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 (一)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4.10-2014.12.31 15.12% 1.20% 30.84% 0.90% -15.72% 0.30% 2015.1.1-2015.12.31 117.84% 3.03% 28.51% 2.23% 89.33% 0.80% 2014.4.10-2015.12.31 150.78% 2.43% 68.13% 1.79% 82.65% 0.64%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变动的比较 : 注: 按基金合同规定,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2014 年 4 月 10 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建仓期结束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 一 、基金 的 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 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 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在交易 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 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在交 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 )交 易所 上市不 存在 活跃市 场的 有价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交易 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 开增 发的新 股,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 次公 开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债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品 种,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5 、 在任何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4 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6 、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按 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 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按照 每个工 作日 闭市后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但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或 本基 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 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 值错 误的责 任 方 对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 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 错误而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但 估值 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 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 值错误 发生 的原因 ,列 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误 发生的 原因 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方 法由估 值错 误的责 任方 进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需 要修改 基金 登记机 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金 登记 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理 人为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 、如果 出现 基金管 理人 认为属 于紧 急事故 的任 何情况 ,会 导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出 售或 评估基金资产时; 5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 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 、由于 证券 交易所 及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误 ,或 由于其 他不 可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 三 、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费、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 ; 6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8 、 基金上市 初费及年费;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1.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于 次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 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费 用支 出或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 四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5% ;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初始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金额后不能低于初始面值。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 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各 自保 留完整 的会 计账目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 托管 人每月 与基 金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并 以书 面方 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相互独 立的 具有证 券从 业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充 足理由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须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 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以下简称 “指定媒体” ) 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 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 )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 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构 报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 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 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 3 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4 、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 、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招 募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告方式。 7 、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 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超 过百 分之 三十; (10 )涉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 )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 、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 )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14 )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15 )管理 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基金 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 )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 )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19 )更换 基金登记机构; (20 )本基 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 )本基 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 )本基 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3 )本基 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 )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 )本基 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 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 )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 告。 10 、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七、 风 险 揭 示 (一)市场风险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而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政 治 、 经 济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会 产 生 波 动 , 从 而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潜 在 风 险 ,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发 生 波 动。 1 、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 生 一 定 影 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 、 经济周期 风险 证 券 市 场 是 国 民 经 济 的 晴 雨 表 , 而 经 济 运 行 则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 随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的 周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变 化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也 会 影 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4 、 购买力风 险 基 金 收 益 的 一 部 分 将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 的 影 响 而 使 购 买 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 、 国际竞争 风险 随 着 中 国 市 场 开 放 程 度 的 提 高 , 上 市 公 司 的 发 展 必 然 要 受 到 国 际 市 场 同 类 技 术 或 同 类 产 品 公 司 的 强 有 力 竞 争 , 部 分 上 市 公 司 有 可 能 不 能 适 用 新 的 行 业 形 势 而 业 绩 下 滑 。 尤 其 是 中国加入 WTO 以后,中国境内公司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市场竞争,上市公司在这些因素的影 响下将存在更大不确定性。 6 、 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行 业 竞 争 、 市 场 前 景 、 技 术 更 新 、 财 务 状 况 、 新 产 品 研 究 开 发 等 都 会 导 致 公 司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或 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上 市 公 司 还 可 能 出 现 难 以 预 见 的 变 化 。 虽 然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投 资 多 样 化 来 分 散 这 种 非 系 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二) 流动性风险 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流 动 性 风 险 是 指 在 市 场 或 者 个 股 流 动 性 不 足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能 无 法 迅 速 、 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 于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特 殊 要 求 , 本 基 金 必 须 保 持 一 定 的 现 金 比 例 以 应 付 赎 回 要 求 。 在 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导致收益下降的风险。 (三) 信用风险 基 金 交 易 对 手 方 发 生 交 易 违 约 或 者 基 金 持 仓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 拒 绝 支 付 债 券 本 息,或者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风险。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1 、中小盘股 票风险 本基金 投 资 于 中 小 盘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金非 现 金 资 产 的 80% 。 一般来说,中 小 盘 股 票 具 有 波 动 性 高 、 流 动 性 低 的 风 险 ,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于 中 小 盘 股 票 可 能 会 使 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面 临 较 大 幅 度 的 波 动 。 此 外 , 中 小 盘 公 司 体 量 较 小 , 主 营 业 务 较 为 集 中 , 公 司 经 营 业 绩 易 受 到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变 化 、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政 策 、 行 业 竞 争 格 局 变 化 、 公 司 管 理 层 变 更 等 因 素 的影响而 产 生 较 大 的 波 动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采 用 自 下 而 上 与 自 上 而 下 相 结 合 的 投 资 策 略 , 对 所 投 资 的 中 小 盘 股 票 基 本 面 进 行 分 析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果 对 个 股 的 研 究 不 够 深 入 、 企 业 经 营业绩的不利变化超出本管理人的预期等,都会对基金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 、股票最低 仓位风险 基金管理人 重 视 股 票 投 资 风 险 的 防 范 , 但 是 基 于 投 资 范 围 的 规 定 ,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股票投资比例最低将保持在 60% 以上,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的下跌风险。


3 、股指期货 风险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采 用 保 证 金 交 易 制 度 , 由 于 保 证 金 交 易 具 有 杠 杆 性 , 当 出 现 不 利 行 情 或 现 货 投 资 组 合 与 股 指 期 货 波 动 不 一 致 时 , 股 指 期 货 微 小 的 变 动 就 可 能 会 使 基 金 资 产 遭 受 损 失 。 股 指 期 货 采 用 每 日 无 负 债 结 算 制 度 , 如 果 没 有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补 足 保 证 金 , 按 规 定 将 被 强 制 平 仓 , 可 能 给 投 资 带 来 重 大 损 失 。 此 外 , 交 易 所 对 股 指 期 货 的 交 易 限 制 与 规 定 会 对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的 策 略 执 行 产 生 影 响 , 从 而 对 基 金 收 益 产 生 不利影响。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业 务 各 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原 因 可 能 引 致 风 险 ,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 会 计 部 门 欺 诈 、 交 易 错 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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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各 种 交 易 行 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不可抗力风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遭 受 损 失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证 券 交 易 所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和 销 售 代 理 机 构 等 可 能 因 不 可 抗 力 无 法 正 常 工 作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的 各 项 业 务 按 正 常 时 限 完 成 ;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 行 业 竞 争 、 代 理 机 构 违 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身 直 接 控 制 能 力 之 外 的 风 险 , 可 能 导 致 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八、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一 )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 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 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 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九、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1 )依法募 集基金; (2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 照《 基金合 同》 收取基 金管 理费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 任或 委托其 他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基金 登记机 构办 理基金 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 )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1 )依 法募 集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 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会 计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5 )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1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 《基 金合同 》约 定 获得 基金 托管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3 )监 督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设 立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 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 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 基 金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 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 )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 提起 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 投资基 金产 品,了 解自 身风险 承受 能力, 自主 判断基 金的 投资价 值, 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报酬 标准 ; 但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要 求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 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 ) 终止基 金上市, 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 除外; (13 )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 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4 )因 相应 的法律 法规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或注 册登记 机构 的相关 业务 规则 发 生变 动而 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 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以外 的其 他情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 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 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 托证明 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效 期限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下 ,由 会议召 集人 决定在 会议 通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席 或以 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明 委派代 表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 席会议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 到会 者出示 的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有 效的 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对表 决事 项的投 票以 书面形 式在 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 按基金 合同 约定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则 为基 金管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明 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 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 表面符 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 、参加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持有 人的基 金份 额低于 前述 比例的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 、在法 律法 规和监 管机 关允许 的情 况下, 本基 金亦可 采用 网络或 其他 非现场 方式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 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 开会。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 金合 同》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 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30 天 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 证 明文件 号码 、持有 或代 表有表 决权 的 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 名(或 单位 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 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三 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以及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 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 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 项表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 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即 进行清 点并 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布 计票 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持 人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代理 人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疑 ,可 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5% ;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初始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初始面值。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费、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 ; 6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8 、 基金上市 初费及年费;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1.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于 次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费 用支 出或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中 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含中期票据) 、 权证 、 资产支持 证券、 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 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本基金 投资 组合比 例为 :本基 金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为 60% —95%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 债券逆 回购 等固定 收益 类资产 和现 金投资 比例 范围为 基金 资产的 5%-40% ,现金 以及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投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本基金投资中 小盘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非现金资产的 80% 。 权证、 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 、禁止用本 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2 、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应遵循以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 股票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范 围为 60%-95%;债券、资 产支 持证券 、债 券 逆回购 等固 定收益 类资 产和现 金投 资比例 范围 为基金 资产 的 5%-40% ;本基金 投资 中小盘股 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非现金资产的 80% ; (2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证 券市 值之和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其中,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 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 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3 )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16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财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的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 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 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一) 《 基金 合同》 正本 一式六 份, 除上报 有关 监管机 构一 式二份 外,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以下内容摘自《 大成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 管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卓 成立时间:1999 年4 月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0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 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 年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 收 人 民 币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务; 提 供 保 险 箱 服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 兑 换 ; 国 际 结 算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结 汇 、 售 汇 ; 发 行 和 代 理 发 行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买 卖 和 代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外 汇 买 卖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信 用 卡 的 发 行 和 代 理 国 外 信 用 卡 的 发 行 及 付 款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国 际 贵 金 属 买 卖 ; 海 外 分 支 机 构 经 营 与 当 地 法 律 许 可 的 一 切 银 行 业 务 ; 在 港 澳 地 区 的 分 行 依 据 当 地 法 令 可 发 行 或 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拟投 资的 股票库 (含 中小 盘股票 库) 、 债券库 等各 投资品 种的 具体范 围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实际 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 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 、对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 基金 股票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范 围为 60%-95%;债券、资 产支 持证券 、债 券 逆回购 等固 定收益 类资 产和现 金投 资比例 范围 为基金 资产 的 5%-40% ;本基金 投资 中小盘股 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非现金资产的 80% ; (2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 过该权证的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证 券市 值之和 ,不 得超过基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其中,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 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 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3 )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16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 相 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 ( 二)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 定、 《 基金合 同》 及本协 议的 约定 ,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 本协 议的 规定, 应当拒绝 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 金合同》 、 本 协议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依 照法律 法规 的规定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在本 协议 的有效 期内 ,在不 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以 及不 妨碍基 金托 管人遵 守相 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 管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擅自 挪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产 实行 分账管 理、 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 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金 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包 括但 不限于 :提 交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除 依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 关 法 律法 规 规 定 外, 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 基 金托 管人 以 本 基 金的 名 义 开 设本 基 金 的 银行 账 户 。 本基 金 的 银 行预 留 印 鉴 由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 支 付 赎 回 金 额 、 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 本 基金 银行 账 户 的 开立 和 使 用 ,限 于 满 足 开展 本 基 金 业务 的 需 要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进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 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基金进行定期存款 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基 金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存 款 银 行 的 指 定 营 业 网 点 开 立 存 款 账 户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该 账 户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的 保 管 和 使 用 。 在 上 述 账 户 开 立 和 账 户 相 关 信 息 变 更 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四)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 代 表本 基 金 , 以基 金 托 管 人和 本 基 金 联名 的 方 式 在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 本 基金 证券 账 户 的 开立 和 使 用 ,限 于 满 足 开展 本 基 金 业务 的 需 要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转 让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用 于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托 管 的 包 括 本 基 金 在 内 的 全 部 基 金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结 算 备 付 金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执 行。 4 、 在 本托 管协 议 生 效 日之 后 , 本 基金 被 允 许 从事 其 他 投 资品 种 的 投 资业 务 的 , 涉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比 照 并 遵 守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妥 善 保 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 将一份正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 的 原 件 提 交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后 的价值。基 金份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 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开放 日对基 金财 产估值 。估 值原则 应符 合《基 金合 同》、 《证 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结 束 后 计 算 得 出 当 日 的 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在 盖 章 后 以 双 方 约 定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进 行 复 核 , 并 以 双 方 约 定 的 方 式 将 复 核 结 果 传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相关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 值方法、程 序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双 方 应 及 时 进 行 协 商 和 纠正。 5 、当基 金资 产的估 值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三位 (含 第三位 )内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并采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当 计价错 误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的 同 时 并 及 时 进 行 公 告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对 前 述 内 容 另 有 规 定 的,按其规定处理。 6 、由于基金 管理人对外 公布的任何 基金净值数 据错误,导 致该基金财 产或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 实 际 损 失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对 此 承 担 责 任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计 算 的 净 值 数 据 正 确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该 损 失 不 承 担 责 任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计 算 的 净 值 数 据 也 不 正 确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也 应 承 担 部 分 未 正 确 履 行 复 核 义 务 的 责 任 。 如 果 上 述 错 误 造 成 了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不 当 得 利 ,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已 各 自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不 当 得 利 之 主 体 主 张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 如 果 返 还 金 额 不 足 以 弥 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已 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金 托管人的复 核结果与基 金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存 在差异,且 双方经协商 未能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其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 、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记 和 保 管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对 双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 、会计数据 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定 期 就 会 计 数 据 和 财 务 指 标 进 行 核 对 。 如 发 现 存 在 不 符 , 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 、基金财务 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应 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 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编 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 半年终了 后 40 日内编 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 60 日内编 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 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 度 报 表 完 成 当 日 , 将 报 表 盖 章 后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 内 完 成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半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上 述 文 件 往 来 均 以 传 真 的 方 式 或 双 方 商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进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若 双 方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以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务 处 理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 双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基金募集 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每半年度 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 每 半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每 半 年 度 结 束 后 5 个工作日内定 期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对于 基金募 集期 结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 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 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 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 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争 议 可 通 过 友 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 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 《基金合 同》终止; 2 、本基金更 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更 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或其 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本 基 金 的 财 产 进行清算。 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 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 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5558 (国内免 长途 话费) 可享有如下服务: A 、 自助语音服务: 提供7 ×24 小 时电话自助语音的服务, 可进行 账户查询、 基 金 净 值 、基 金 产 品 等自 助 查 询 服务 。 B 、 人工 坐 席 服 务: 提 供 每 周五 天, 每天 不少于8 小时 的人工坐席服务 (法定节假日除外) 。 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基 金账户查询、交易情况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 二 ) 综 合 对 账 单 服 务


大 成 基 金 按 季 度 和 年 度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综 合 对 账 单 服 务, 服务形式包括网站自助查询、 电子邮件账单、 手机短信账单、 客 服热线查询、 纸质对 账 单邮寄等。 其中, 纸质对账单邮寄仅限70岁以 上持有人、 或确有需要并已订制纸质对账单的 持有人。 (三) 财经 汇资讯 服务


大成财 经汇 是 专为 大成 旗下持 有人 提供的 资讯 服务平 台, 财经 汇提供专业、 独家、 一手的理财资讯。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dcfund.com.cn ) 财经汇平台免费使用。 ( 四 ) 网 站 自 助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dcfund.com.cn )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基 金 账 户 及交易情况查询、 个人资料修改、 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 提供理财刊物 查阅、 公司公告、 热点问答、 市场点评等信息资讯服务。 同时, 网 站还设有电子邮箱服务 (客 户服务邮箱:callcenter@dcfund.com.cn )和网上在 线答疑服务。 (五) 网上 交易服务


本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 个人投资者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撤单、 基金定 投、 分红方式修改、 账户资料修改、 交易密码修改、 交易情况查询和账户信息查询等各类业 务。其中,基金定投、转换等业务的开通时间,已另行公告为准。 (六) 财富 俱乐部


财 富俱乐部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中的高端 (VIP ) 客户专门设立的 服务体系,将为高端(VIP )客户提 供专项的个性化服务。 (七) 投资 理财中心


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负责所辖区域高端 (VIP ) 客户的柜 台式服务工作 。 (八) 客户投诉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 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柜台、 投资理 财中心、 客服热线、 网站在线栏目、 电子邮件及信函等渠道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对于受理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的投诉或建议, 基金管理人承诺最迟T+1 日内给 予回复; 不能及时回复的, 在约定的最晚主 动联系客户时间内告知客户。 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部门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 最近 3 年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 何处罚。 (三)2015 年 10 月 11 日至 2016 年 4 月 10 日发 布的公告: 1.2015 年 10 月 15 日《关 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2015 年 10 月 16 日《关 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3.2015 年 10 月 24 日《 大 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2015 年第 3 季度报告》。 4.2015 年 10 月 30 日《关 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5.2015 年 11 月 4 日《关 于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实 行网上直销申购 费率优惠的公告》。 6.2015 年 11 月 10 日《 关 于再次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的公告》。 7.2015 年 11 月 25 日《 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期) 》 、 《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 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期) - 摘要》 。 8.2015 年 11 月 28 日《 关 于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增加代销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产品的公告 》 。 9.2015 年 12 月 29 日《 关于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增加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10.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关于指数熔断机制对公司旗下公募基金相关业务事项影响的公 告》。 11.2016 年 1 月 5 日《关 于因指数熔断调整公司旗下部分公募基金开放时间的公告》。 12 .2016 年 1 月 6 日《关于旗下场内基金在指数熔断期间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提示性 公告》。 13 .2016 年 1 月 8 日《关 于因指数熔断调整公司旗下部分公募基金开放时间的公告》。 14 . 2016 年 1 月 20 日《 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2015 年第 4 季度报 告》。 15 .2016 年 1 月 23 日《 关于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增加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2016 年 1 月 30 日《 关 于降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申购、 赎回、 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 份额数额限制的公告》。 17.2016 年 2 月 18 日《关 于增加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代销机构》。 18.2016 年 2 月 27 日《 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 构的公告 》 。 19.2016 年 3 月 1 日《关 于增加北京蒽次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及 相关费率优惠的公告 》 。 20.2016 年 3 月 26 日《 大 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2015 年年 度报告 》 、 《 大 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5 年年 度报告摘要》。 21.2016 年 3 月 29 日《 关 于增加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相 关业务的公告 》 、 《关于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理财中心业务变更的公告》 。 (四) 在此之 前公告的招募说明书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与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内容若有 不一致之处,以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其他 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 要求 ,并 根 据本 基金 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实 施的 投 资经 营活 动,对 2015 年 11 月 25 日公布的《大成 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2 期) 》进行 了内容 补充和更新,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 .根据最新 情况,对― 三 、基金管理人‖ 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2 .根据最新 情况,对― 四 、基金托管人‖ 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3 .根据相关 公告,对― 五 、相关服务机构‖ 等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 4 .根据相关 财务数据,对― 十一、基 金的业绩‖ 进行了更新。 5 .根据相关 公告,对― 二 十四、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进行了更新,补充了 2015 年 10 月 11 日至 2016 年 4 月 10 日 发布 的公告。 6 .根据最新 情况,更新了―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 二十四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者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查 阅 ; 投 资 者 在 支 付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但 应 以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正 本为准。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www.dcfund.com.cn)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 说 明 书。 大成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 、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 、 经中国证 监会 备案的景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的文件 2 、《 大成中 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3 、《 大成中 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托管协议》 4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5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 、存放地点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其 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