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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500B(150089)

金鹰500B: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6 年5 月18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报》及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efund.com.cn )发布了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金鹰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并于2016 年5 月24 日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发
布了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顺利召开,现发布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 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 、 会 议 基 本 情 况 
为了优化基金的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提高产品
的市场竞争力,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金鹰中证5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本基金管理人”) 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
一致, 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本基金转型方案
等相关事宜, 将本基金转型成为 “金鹰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 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 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2016年6月14日起,至2016年6月27日17:00止
(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3、 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环广场 塔3办公楼11层1113室 收件人 :王顺心 电话:(010)58073628 邮政编码:100044 会议议案咨询 热线:400-6135-888(免长途话费),020-83936180 请在信封背面注明: “金鹰 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专用 ”。 二 、 会 议 审 议 事 项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为 《关于金鹰中证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 有关事项的议案》 (见附件一) 。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 《金鹰 中证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 明书》 (见附件 二)。 三 、 权 益 登 记 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6 年6 月13 日, 即该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享有本次会议的 表决权。 四 、 投 票 方 式


1、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本次会议表 决票见附件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efund.com.cn ) 下载并打印表决票或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 )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 反面复印件; (2 )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 务公章 (以下合称“公章”) , 并 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3 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 记证书复印件等)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 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 公章 (如有) 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 (如无公章) , 并提供该授权代表 的 身份证件、 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正反面复印件, 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 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 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 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 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 复印件;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中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 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 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代 理投票的, 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 告“五、 授权 3、 授权方式”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6 年6月14 日起, 至2016年6月27 日17:00以前 (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 表决票时间 为准) 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列明的寄达地点, 并请 在信封背 面注明:“金鹰中证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专用” 。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135-888 (免长途话费), 020-83936180 咨询。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 使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 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 还可以授权 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 表 决 需 符 合 以 下 规 则 : 1、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4 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2、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 构或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授权方式


本 基 金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可 通 过纸面 授 权 方式授 权 受 托人代 为 行 使表决 权 。 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 复印或登录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efund.com.cn )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 ) 个人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委 托他人 投 票 的,受 托 人 应提供 由 受 托人签 字 或 盖章的表决票, 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 考 附件四 的样 本 ) ,并提 供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的个 人 身 份证件 正 反 面复印 件 。 如 受 托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机构, 还需 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 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2 ) 机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委 托他人 投 票 的,受 托 人 应提供 由 委 托人填 妥 并 加 盖 委 托人公 章 的 授权委 托 书 原件( 授 权 委托书 的 格 式可参 考 附 件 四的 样 本 ) , 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 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以及有受托人签字或盖章的表决票。 如受托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 件正反面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3 ) 合格境 外 机 构投资 者 委 托他人 投 票 的,应 由 受 托人在 表 决 票上签 字 或 盖章, 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 登记证明复印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 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四的样本) 。 如受托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 正反面 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受托人的 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 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5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 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且每 一份基金份额 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 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票代表其持有的 各级别份额的表决意见。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 )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送达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的, 表决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2016 年6月27日17:00以后送达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 证机关的, 为无效表决 , 不视为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亦不计入参 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 (2 )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 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 且在截止时间 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的, 为有效表决票; 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 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相互矛盾或无法辨认, 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视为弃权表决, 计入有效表决票; 并按 “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 不清晰的, 或未能提供有效 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受托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截止时间 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的, 均为无效表决票; 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 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的, 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 则视为 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 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6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 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 弃权表决票;


3 ) 送 达 时 间 按 如 下 原 则 确 定 : 专 人 送 达 的 以 实 际 递 交 时 间 为 准 , 邮 寄 的 以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 、 决 议 生 效 条 件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金鹰中证 500 份额、 金鹰中证 500A 份额、 金鹰中证500B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 各自级别 基金份额的50%以上(含 50%) ,则本次通讯开会有效。 本会议表决的票数要求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不足一份的基金份额不具有表决权。 本次议案按 特别决议处理, 须经参加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金鹰中证 500 份额、金鹰中证 500A 份额、金鹰中证 5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其代理人 所持各自级别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 (含三分 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自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 二 次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及 二 次 授 权


根据 《基金法》 及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出具 书面意见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金 鹰 中 证 500 份额、 金鹰中证500A 份额、 金鹰中证 500B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 各级别基金份额的 50% 以 上 (含 50% ) 方可 举 行 。如果 本 次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不 符合前 述 要 求 而 不能够成功召开, 根据 《基金法》 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 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时, 除 非 授 权 文 件 另 有 载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授 权 期 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出 的各类 授 权 依然有 效, 但如果 授 权 方式发 生 变 化或者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重 新 作 出 授 权, 则 以 最 新 方 式 或 最 新 授 权 为 准, 详 细 说 明 见 届 时 发 布 的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7 九 、 本 次 大 会 相 关 机 构


1、召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厦30 楼 客服热线:400-6135-888(免长途话费), 020-83936180 传真:020-83283445 网址:www.gefund.com.cn 邮箱:csmail@gefund.com.cn 2、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 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4、律师事务所: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十 、 重 要 提 示


1、 投票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27日17:00,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 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 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3、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本基金在此期间的停复牌安排, 即: 基金持有人大会计票之日 (2016年6月28日) 开市起停牌至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10:30。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 者如有任何疑问, 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135-888 (免长途话费) , 020-83936180 咨询。 5、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期间,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照常进行, 投资者可以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办理申购赎回。


6、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 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8 附件一: 《关于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 《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附件三: 《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


9 附 件 一: 关 于 金鹰 中证500 指数 分级证券 投 资基 金 转型 有关 事 项的 议 案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了优化基金的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提高产品 的市场竞争力,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和 《金鹰 中 证5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 提议将金鹰 中证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 金鹰量化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于此次基金转型事宜, 需要对本基 金基金名称、 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 益 特 征 、 基金投 资 组 合比例 限 制 、基金 的 费 用 、基金的申 购赎回 、 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的分级、 折算、 配对转 换 等条款以及因法律法规变更而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金鹰中证 500 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见附件二。 为实施本基金转型方案, 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转型的具 体时间和方式, 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 《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的有关内容对 金鹰中证5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合同 、 托 管 协 议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进 行 必 要 的 修 改 和 补 充 , 并 根 据 《 金 鹰 中 证 5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相关内容对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实施转型。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 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10 附 件 二: 金鹰 中证 500 指数分级 证 券投 资 基金 转 型 方案 说 明书 一、声明 金鹰 中证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或简称“金鹰中证 500 分级”)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 247 号文批准,于2012 年6 月 5 日成立,金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 )为本基金的管理人,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基金托管人” )为本基金的托管人。 为了优化基金的投 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提高产品 的市场竞争力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 定,建议对本基金实施转型。 本次 金鹰中证500 分级 转型事宜属 金鹰中证500 分级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调 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本次金鹰 中证5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金鹰 中证500 份额、 金鹰中证500A 份额、 金鹰中证5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 代理人所持 各自级别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故本转 型方案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金 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将 在转型正式实施前安排选择期以 供基金份 额持有人做出选择 (如赎回、转出或者卖出 ) 。中国证监会对 本次金鹰中证500 分级变更注册 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金鹰 中证 500 分级基 金 转 型 的 方 案 要 点 金鹰中证500 分 级 转型 方 案 的 主要 内 容 如 下: (一)更名 基金名称由 “金鹰中证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名为 “金鹰量化精选11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金鹰量化精选” ) 。基金 由“指数分级基金”变更为“上市 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 (二)不 再设 置 基 金 份额 的 分 级 、折 算 与 配 对转 换 等机制 由于本基金拟由金鹰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转型后基金 由 “ 指 数分级 基 金 ”转型 为 “ 上市 契约 型 开放式 基 金 ” ,因 而 将 不再设 置 基 金 份 额的分级、 折算(定期折算及不定期折算) 与配对转换等机制。 ( 三 ) 授 权基 金 管 理 人向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申 请金 鹰 中 证 500A 份 额 和金 鹰 中 证 500B 份额 的 终 止 上市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申请 金鹰中证 500A 份额和 金鹰中证 500B 份额终止上市等业务。 ( 四 ) 转 型选 择 期 的 相关 安 排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金鹰中证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将 在转型 正式实施前 安排选择期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 (如赎回、 转出或者卖出), 具体时间安排详见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选择期期间, 金鹰中证500 份额 的申购赎回 、转入转出业务,金鹰中证 500A 份额与金鹰中证500B 份额的交易、 配对转换 业务照常办理, 不受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金鹰中证 500 分级正式实 施转型前 , 可选择卖出金鹰中证 500A 份额、 金鹰中证500B 份额 或赎回、 转出金 鹰中证 500 份额, 对于在选择期内未作出选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其持有的 金鹰 中证500 份额、 金鹰中证500A 份额或金鹰中证500B 份额将于转换基准日进行转 换, 最终将转换为金鹰量化精选 份额。 在选择期期间, 由于 金鹰中证 500 分级需 应对赎回 、 转出 等情况, 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豁免 金鹰中证 500 分级基 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 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 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暂停申购 、赎回、转入、转出或调整赎回方式等。 ( 五 ) 基 金份 额 的 转 换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 基金管理人将 确定份额转换基准日, 并在该日 对金鹰中证500 分级的基金份额 进行份额的转换, 转换成金鹰量化精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转换的具体安排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本次转型涉及到基金份额的转换,主要可分成以下两个步骤进行: 12 1、 将金鹰中证500A 份额与金鹰中证 500B 份额转换成金鹰中证 500 份额的 场内份额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金鹰中证 5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金 鹰中证 500A 份额、金鹰中证 500B 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转换成金 鹰中证 500 份额的场内份额。 金鹰中证 500A 份额 (或金鹰中证 500B 份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金鹰中证 500 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 为1 份), 取整后的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金鹰中证 500A(或金鹰中证 500B)的转换比例=份额转换基准日金鹰中证 500A (或金鹰中证500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份额转换基准日金鹰中证 500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金鹰中证 500A(或金鹰中证 500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金鹰中证 500 份额的场内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金鹰中证 500A (或金鹰中证 500B)的份额数×金鹰中证 500A (或金鹰中证500B)的转换比例 2、 将金鹰中证500 份额转换成金鹰量化精选份额 在金鹰中证 500A 份额与金鹰中证 500B 份额转换为金鹰中证 500 份额后, 在 保持基金资产净值总额不变的前提下, 将金鹰中证 500 份额统一转换为份额净值 为1.0000 元的金鹰量化精选份额。金鹰中证 500 份额的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相 应地转换成金鹰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 金鹰中证 500 份额的场内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 的金鹰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场内份额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 , 取整后的 余额计入基 金 财产。 份额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 转换后金鹰量化精选场内份额的份额数=转换前金鹰中证 500 场内份额数× 份额转换基准日金鹰中证 5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0 转换后金鹰量化精选场外份额的份额数=转换前金鹰中证 500 场外份额数× 份额转换基准日金鹰中证 5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0 转换后金鹰量化精选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的份额净值均为 1.0000 元。 金鹰中证 500A 份额(或金鹰中证 500B 份额) 、金鹰中证 500 份额的场内份 额经转换后的份额数采用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取整后的余额计入基金13 资产。 故基金份额转换后, 由于基金 份额数取整计算产生的误差, 基金份额持有 人存在着 基金资产净值减小的风险 。 对于持有份额数较少的金鹰中证 500A 份额、 金鹰中证 500B 份额或金鹰中证 500 份额场内份额的持有人,存在着 持有的基金 份额转换后份额数不足一份 而 被计入基金资产的风险。


在金鹰量化精选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 由原金鹰中证 500 场内份额转换而来 的金鹰量化精选场内份额的持有人只能通过赎回基金份额的方式退出 投资。 在金 鹰量化精选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赎回或卖出基金份额的 方式退出投资。 ( 六 ) 基 金合 同 的 生 效 自金鹰 中证5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指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金鹰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份额之日)的次日起 , 《金鹰 量化 精 选 股 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生效, 《金鹰中证5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同时失效, 金鹰 中证5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金鹰 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本 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金鹰 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 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上述 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 七 ) 转 型后 基 金 的 基本 情 况 1、基金名称 金鹰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LOF) 4、 基金的投资目标 运用多种量化模型方法,精 选 股 票 进 行 投 资 , 力 争 有 效 控 制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5、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14 ( 八 ) 基 金的 投 资 目 标、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限 制和 投 资 策 略 1、投资目标 运用多种量化模型方法,精 选 股 票 进 行 投 资 , 力 争 有 效 控 制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包括创业板、 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 括国债、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 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 小企业私募债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 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 ;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3%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 监管机构的规定。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 3 、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大类资产配置不 作为本基金的核心策略。 一般情况下将保持各类资产配置的基本稳定。 在综合考 量宏观面、 政策面、 基本面、 资金面、 系统性风险、 各类资产收益风险比值、 股 票资产估值、 流动性要求、 申购赎回以及分红等因素后, 对基金资产配置做出合 适调整。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多种 量化模型 进行股票的选择。 基于模型结果, 基金管理人15 结合市场环境和股票特性, 精选个股构建投资组合, 以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表 现的业绩水平。 在实际运行过程中, 将定期或不 定期的进行修正, 优化股票投资 组合。本基金采用的量化投资策略主要有: 1 )多因子选股模型 多因子选股模型由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开发的具有 针 对 性 和实用 性 的 数量化 选 股 模型。 模 型 首先综 合 考 虑经济 因 素 、流动 性 因 素 、 行业发展轨迹等大的市场环境, 其次细致评估个股的估值情况、 成长情况、 动量 情况、 交易行为情况等进行多维度的筛选。 模型按照多维因子, 并经过数量量化 模型进行筛选, 选出符合模型的个股组成一篮子投资组合, 并定期更新投资组合。 2 )事件驱动模型


通过研究发现, 有较多事件驱动策略在中国 A 股市场有效或阶段 性有效。 如 一致预期变动策略、 上市公司业绩超市场预期策略、 管理层增持策略、 大股东减 持策略、 指数成份股调整策略等。 我们将在适当的时机选用合适的策略, 用于捕 捉阶段性的超额收益或绝对收益。 3 )行业轮动模型 本基金通过把握经济周期变化, 依据对宏观经济、 产业政策、 行业景气度及 市场波动、 市场情绪轮动等因素的综合判断, 识别出当阶段影响行业股价收益率 的关键因素, 判断行业是否在估值修复、 触底回升等阶段, 并计算各行业的绝对、 相对上涨趋度强度,以实现各行业的合理和优化的配置。 4 )评级反转策略 评级反转策略综合利用证券分析师提供 的研究报告信息、 以及股票的市场交 易信息进行选股。 该策略倾向于选择具有以下特征的股票: 在一段时期内, 某个 股票的多个研究报告均给出较正面的信息, 即大部分的证券分析师看好该股的后 市走势, 然而在二级市场上, 该股票的表现却滞后于行业指数的表现。 当分析师 已获取的信息和预测被市场进一步验证时,该类股票有望获得超额收益。 (3 )债券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秉承稳健优先的原则, 在保证投资低风险的基础上谨慎投资债 券 市 场 ,力图 获 得 良好的 收 益 。 本 基 金 以经济 基 本 面变化 趋 势 分析为 基 础 , 结 合货币、 财政宏观政策, 以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 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16 因素, 判断利率和债券市场走势; 运用久期调整策略、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债 券类属配置策略等多种积极管理策略, 深入研究挖掘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和市场投 资机会,构建收益稳定、流动性良好的债券组合。 (4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 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 行分析和度量, 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投资。 深入研究债券发行 人基本面信息, 分析企业的长期运作风险; 对债券发行人进行财务风险评估; 利 用历史数据、 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 估算私募债券发行人的违 约率及违 约损失率并考察债券发行人的增信措施。 综合上述分析结果, 确定信用利差的合 理水平,利用市场的相对失衡,确定具有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 (5 )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在充分评估 衍生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 谨慎地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合理利用股指期货、 权证等衍生工具发掘可能的投资机会,稳健投资,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 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 并利 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 4、投资限制 (1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80%-95% ; 2 ) 本 基 金每 个 交 易日日 终 在 扣除股 指 期 货合约 需 缴 纳的交 易 保 证金后 , 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 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持 有 一 家公司 发 行 的证券 , 不 超过该 证 券 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买 入 权证的 总 金 额,不 得 超 过上一 交 易 日基金 资 产17 净值的 0.5 %; 8 ) 本 基 金投 资 于 同一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 资产支 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本 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基金总 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6)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 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 期 日 在 一年以 内 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 资 产支持 证 券 、买入 返 售 金融资 产 ( 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18)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9)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 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80%-95% ; 20) 本基金 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 21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 金 管 理人运 用 基 金财产 投 资 证券衍 生 品 种的 , 应 当 根据风 险 管 理的原 则 , 并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 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19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5、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0%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20% 沪深 300 指 数对 A 股市场总体走势具有较强代表性, 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部 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全债指数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 适合作为本基金 固定收益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此外, 本基金还参考预期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设 置了业绩比较基准的权重。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 或今后法律法规 发生变化、 或有更适当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但应在 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参照, 不决定也不必然反映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收益、 较高预期风险的 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 九) 转 型 后基 金 的 费 用


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 仲裁费 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期货交易及结算 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基金 注册登记 TA 服务费; 20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理 费 按 前 一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 费 率 计提 。 管 理 费的 计 算 方法如下: H =E×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 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 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 日 期顺延。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11 项费 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因未 履 行 或未完 全 履 行义务 导 致 的费用 支 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21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根 据 相 关法律 法 规 及中国 证 监 会的有 关 规 定不得 列 入 基金费 用 的 项目。 4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 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 十 ) 转 型后 基 金 的 收益 分 配 原 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 户下的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2 、 本基金场外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 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场外份额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本基金场内份额的收益分配方 式仅能为现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十一 ) 、转型后基金 的 申赎 与 赎回 1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投资者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其他场外销售 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 投资者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 场内申购和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2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人不 得 在 基金合 同 约 定之外 的 日 期或者 时 间 办理基 金 份 额的申 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3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场外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者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行顺序赎回;


(5 ) 场 内申 购 与 赎回业 务 遵 循深圳 证 券 交易所 、 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算有 限 责23 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4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递 交赎回 申 请 ,赎回 成 立 ; 基金 份 额 登记机 构 确 认赎回 时 ,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 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 售 网 点 柜台或 以 销 售机构 规 定 的其他 方 式 查询申 请 的 确认情 况 。 若申购 不 成 功 ,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在 法 律 法规允 许 的 范围内 , 登 记机构 可 根 据《业 务 规 则》 , 在 不 影响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 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5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1 ) 投 资者 通 过 基金管 理 人 指定的 销 售 机构申 购 本 基金份 额 时 ,申购 最 低 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 台申购本基金份额时, 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 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时,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24 币 10000 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 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投资者通过各代销机构赎回份额的,赎回最低份额为 1 份,基 金份额 余额不得低于 1 份,赎回后导致基金份额不足 1 份的需全部赎回。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赎回的, 赎回最低份额为 100 份, 持有基金 份额不足 100 份时发 起赎回需全部赎回。 (3 ) 基 金管 理 人 可在法 律 法 规允许 的 情 况下, 调 整 上述规 定 申 购金额 、 赎 回份额、 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及单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的数量等 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 对 于场 内 申 购、赎 回 及 持有场 内 份 额的数 量 限 制,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 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最 新 规 定 办 理 。 (5 ) 基 金管 理 人 可与其 他 销 售机构 约 定 ,对投 资 者 通过其 他 销 售机构 办 理 基金申购与赎回的, 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 不必遵守 以上限制。 6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项目 申购金额 A(元) 费率 场外 申购费率


A <100 万 1.50% 100 万≤A<200 万 0.80% 200 万≤A<500 万 0.30% A≥500 万 1000 元/笔 场内申购费率 由基金场内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25 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 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 )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项目 申购金额 A( 元 ) ,T 为持有期 费率 场外 赎回费率 T<1 年 0.50% 1 年≤T<2 年 0.30% T≥2 年 0


场内赎回费率 0.5%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不低于赎回费总 额 25% 的部 分归基金财产所有,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3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4 ) 基 金管 理 人 可以在 基 金 合同约 定 的 范围内 调 整 费率或 收 费 方式, 并 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5 ) 基 金管 理 人 可以在 不 违 反法律 法 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约 定 的 情形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制定 基 金 促销计 划 , 包括但 不 限 于针对 以 特 定交易 方 式 (如网 上 交 易 、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并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 ) 办 理基 金 份 额的场 内 申 购、赎 回 业 务应遵 守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及中 国 证26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 规则有新的 规定,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7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 基 金的 申 购 金额包 括 申 购费用 和 净 申购金 额 , 申购的 有 效 份额为 净 申 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计算公式: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先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再按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 小数部分对应的剩余金额由场内销售机构返还 投 资 者 。申购 费 用 、净申 购 金 额的计 算 按 四舍五 入 方 法,保 留 到 小数点 后 两 位 ,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 通过场外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 )=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5= 93,830.64 份 即: 投资者 通过场外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 93,830.64 份基金 份额。 例: 某投资者 通过场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1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27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15= 85,671.45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 85671 份 , 整数位 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85,671×1.15=98521.65 元 退款金额=98,522.17-98521.65=0.52 元 即: 投资人 通过场内投资 10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1500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85,671 份,退款 0.52 元。 (2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场内赎回和场外赎回计算方法相同。 本基金采用“ 份额赎回 ” 方式, 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上 述 计 算结果 均 按 四舍五 入 方 法,保 留 到 小数点 后 2 位 , 由 此 产生的 收 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 从场外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 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十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是 1.08 元, 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8=10,800 元 赎回费用=10,800×0.5%=54 元 净赎回金额=10,800-54=10,746 元 即:投资者 从场外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为十个月,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746 元。 例:某投资者 从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 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一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5 元, 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5=11,500 元 28 赎回费用=11,500×0.5%=57.5 元 净赎回金额=11,500-57.5=11,442.5 元 即:投资者 从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为 一个月,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442.5 元。 8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 生基 金 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基金 资 产 估值情 况 时 ,基金 管 理 人可暂 停 接 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 ) 证 券、 期 货 交易所 交 易 时间非 正 常 停市, 导 致 基金管 理 人 无法计 算 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 ) 基 金管 理 人 认为 接 受 某 笔或某 些 申 购申请 可 能 会影响 或 损 害现有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资 产 规 模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 人 无法找 到 合 适的投 资 品 种,或 其 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 销 售机构 或 登 记机构 的 异 常情况 导 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8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 生基 金 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基金 资 产 估值情 况 时 ,基金 管 理 人可暂 停 接 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 券、 期 货 交易所 交 易 时间非 正 常 停市, 导 致 基金管 理 人 无法计 算 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29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基 金管 理 人 认为 继 续 接 受赎回 申 请 将损害 现 有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利 益 的 情形时。 (6 ) 法 律法 规 规 定或中 国 证 监会认 定 的 其他情 形 。 发生上 述 情 形之一 且 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 付 , 应将可 支 付 部分按 单 个 账户申 请 量 占申请 总 量 的比例 分 配 给赎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分可 延 期 支付 , 并 以 后续开 放 日 的基金 份 额 净值为 依 据 计算赎 回 金 额 。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9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 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 额 赎回 : 当 基金管 理 人 认为有 能 力 支付投 资 者 的全部 赎 回 申请时 ,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 延期 赎 回 :当基 金 管 理人 认为支 付投资 者 的 赎回申 请 有 困难或 认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 请 量 占赎回 申 请 总量的 比 例 ,确定 当 日 受理的 赎 回 份额; 对 于 未能赎 回 部 分 ,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30 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其 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10、暂停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上 述 暂 停申购 或 赎 回情况 的 , 基金管 理 人 当日应 立 即 向中国 证 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 , 并 公 布 最 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若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则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 并根据《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1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 金 管 理人管 理 的 其他基 金 之 间的转 换 业 务,基 金 转 换可以 收 取 一定的 转 换 费 ,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12 、基金份 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13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31 者。 继 承 是 指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死 亡 ,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由 其合法 的 继 承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14 、基金的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 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 和跨系统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 1 ) 系 统 内转 托 管 是指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将 持有的 基 金 份额在 登 记 结算系 统 内 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基 金 份额 登 记 在登记 结 算 系统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在变更 办 理 基金份 额 赎 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 基 金 份额 登 记 在证券 登 记 系统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在变更 办 理 基金份 额 场 内赎回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时, 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 的系统内转托管。 (2 )跨系统转托管 1 ) 跨 系 统转 托 管 是指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将 持有的 基 金 份额在 登 记 结算系 统 和 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跨 系 统转 托 管 的具体 业 务 按照中 国 证 券登记 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及深 圳 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15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32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16 、基金的 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7 、其他业 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 基金管理人可办理份额的质押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 务规则, 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 提前公告。 (十二 ) 转型 后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及其 权 利 义 务 1 、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厦 30 层 法定代表人: 凌富华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 号 组织形 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83936180 (2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A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 《 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根 据 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独立运 用 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基 金 合 同》收 取 基 金管理 费 以 及法律 法 规 规定或 中 国 证监会 批 准33 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基 金 合 同》及 有 关 法律规 定 监 督基金 托 管 人,如 认 为 基金托 管 人 违 反 了 《基金 合 同 》及国 家 有 关法律 规 定 ,应呈 报 中 国证监 会 和 其他监 管 部 门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 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 任 或委 托 其 他符合 条 件 的机构 担 任 基金登 记 机 构办理 基 金 登记业 务 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 与债权人 权利, 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融券;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 期货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除调高基金托管费、 基金管理 费之外的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8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B 、根据 《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 依 法 募集 资金,办理 或 者 委托经 中 国 证监会 认 定 的其他 机 构 代为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34 4 ) 配 备 足够 的 具 有专业 资 格 的人员 进 行 基金投 资 分 析、决 策 , 以专业 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全 内 部 风险控 制 、 监察与 稽 核 、财务 管 理 及人事 管 理 等制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使 计 算基金 份 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 注 销价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金 合 同 》等法 律 文 件的规 定 , 按有关 规 定 计算并 公 告 基金资 产 净 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 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 35 19)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


24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募 集期 间 未能 达到 基 金的 备案 条 件, 《基 金 合同 》不 能 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人 (1 )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 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 ]40 号文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基金字[1998]25 号 (2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36 A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 自 《 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依 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安 全 保 管基金财产; 2 ) 依 《 基金 合 同 》约定 获 得 基金托 管 费 以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监 管部门 批 准 的其他费用; 3 ) 监 督 基金 管 理 人对本 基 金 的投资 运 作 ,如发 现 基 金管理 人 有 违反《 基 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 据 相关 市 场 规则, 为 基 金开设 证 券 账户、 资 金 账户和 期 货 结算账 户 等 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B 、根据 《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 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门 的 基 金托管 部 门 ,具有 符 合 要求的 营 业 场所, 配 备 足够的 、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全 内 部 风险控 制 、 监察与 稽 核 、财务 管 理 及人事 管 理 等制度 ,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 财 产 相互独 立 ; 对所托 管 的 不同的 基 金 分别设 置 账 户,独 立 核 算,分 账 管 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 、《 托 管 协议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外, 不 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的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 《托管协议》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7 ) 保 守基金 商 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 》 、 《 托管 协 议》 及其 他 有37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 8 ) 复核、 审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的规定进 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 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 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 机 构 处 接 收 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 制作相 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和 《托管 协议》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 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38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 《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A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 席 或者 委 派 代表出 席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 销 售机构 损 害 其合法 权 益 的行为 依 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B 、根据 《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 了 解 所投 资 基 金产品 , 了 解自身 风 险 承受能 力 , 自主判 断 基 金的投 资 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 纳 基金 认 购 、申购 、 赎 回款项 及 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所规定 的 费 用; 5 ) 在 其 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范 围 内,承 担 基 金亏损 或 者 《基金 合 同 》终止 的 有 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39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 十 三 ) 转型 后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 、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调整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准 , 但 法 律法规 要 求 提高该 等 报 酬标准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 应当 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 法律 法 规 规定的 范 围 内且对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益无 实 质 性不利 影 响 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经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 在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范 围内调 整 本 基金的 申 购 费率、 调 低40 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 《 基金 合 同 》的修 改 对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利 益 无 实质性 不 利 影响或 修 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登 记 机 构、基 金 销 售机构 , 在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的范 围 内 调整有 关 认 购、申 购 、 赎回、 转 换 、基金 交 易 、非交 易 过 户 、 转托管、质押等业务规则; 6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 在 对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实质 不 利 影响的 情 况 下,增 加 或 减少份 额 类 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8 )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9 ) 在 对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实质 不 利 影响的 情 况 下,基 金 管 理人经 与 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10 ) 在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 11 ) 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律 法 规 规定或 《 基 金合同 》 另 有约定 外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托 管 人 认为有 必 要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基金 管 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托 管 人仍 认为 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41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 基金份额持有人日常机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 扰。 (6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会 议 的 召集人 负 责 选择确 定 开 会时间 、 地 点、方 式 和 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 委托 证 明 的内容 要 求 (包括 但 不 限于代 理 人 身份, 代 理 权限和 代 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通 讯 开 会方式 并 进 行表决 的 情 况下, 由 会 议召集 人 决 定在会 议 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集 人 为 基金管 理 人 ,还应 另 行 书面通 知 基 金托管 人 到 指定地 点 对42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 (1 ) 现 场开 会 。 由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本 人 出席或 以 代 理投票 授 权 委托证 明 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 出席 会 议 者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 证 、受托 出 席 会议者 出 具 的委托 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 核 对, 汇 总 到会者 出 示 的在权 益 登 记日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显示 ,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2 ) 通 讯开 会 。 通讯开 会 系 指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将 其 对表决 事 项 的投票 以 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 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 定 通 知基金 托 管 人(如 果 基 金托管 人 为 召集人 , 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43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3 ) 本 人 直接 出 具 书面意 见 或 授权他 人 代 表出具 书 面 意见的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 ) 上 述第 3 ) 项 中直接 出 具书 面意 见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或 受 托代 表他 人 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 法律 法 规 和监管 机 关 允许的 情 况 下,本 基 金 亦可采 用 网 络、电 话 等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非 现 场 方 式 与 现 场 方 式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会议程序 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 改 、 决 定终止 《 基 金合同 》 、 更换基 金 管 理人、 更 换 基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 监 票 人,然 后 由 大会主 持 人 宣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 进 行表决 , 并 形成大 会 决 议 。44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 明 文 件号码 、 持 有或代 表 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决 议 , 一般决 议 须 经参加 大 会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决 议 , 特别决 议 应 当经参 加 大 会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或 其代理 人 所 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 换 基 金运作 方 式 、更换 基 金 管理人 或 者 基金托 管 人 、终止 《 基 金合同 》 、与其 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 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45 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由 基 金 管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 布 在 出席会 议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中 选 举 三名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代 表担任 监 票 人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 人应 当 在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表 决 后 立即进 行 清 点并由 大 会 主持人 当 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议 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 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 )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4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十四 ) 转型 后 基金的资产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 易 所 上市的 有 价 证券( 包 括 股票、 权 证 等) , 以 其 估值日 在 证 券交易 所 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 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 响 证 券价格 的 重 大事件 的 , 可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 的 现行市 价 及 重大变 化 因 素 ,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证券交易所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 对 在交 易 所 市场上 市 交 易或挂 牌 转 让的固 定 收 益品种 ( 另 有规定 的 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 对 在交 易 所 市场上 市 交 易的可 转 换 债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减去可 转 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 对 在交 易 所 市场挂 牌 转 让的资 产 支 持证券 和 私 募债券 , 采 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对 在交 易 所 市场发 行 未 上市或 未 挂 牌转让 的 固 定收益 品 种 ,采用 估 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3 、银行间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 银 行间 市 场 交易的 固 定 收益品 种 , 选取第 三 方 估值机 构 提 供的相 应 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2 ) 对 银行 间 市 场未上 市 , 且第三 方 估 值机构 未 提 供估值 价 格 的固定 收 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4 、 同 一 债券 同 时 在两个 或 两 个以上 市 场 交易的 , 按 债券所 处 的 市场分 别 估47 值。 5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转 增 股、配 股 和 公开增 发 的 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 首 次公 开 发 行未上 市 的 股票和 权 证 ,采用 估 值 技术确 定 公 允价值 ,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 次公 开 发 行有明 确 锁 定期的 股 票 ,同一 股 票 在交易 所 上 市后, 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6 、 本 基 金投 资 的 股指期 货 合 约,一 般 以 估值当 日 股 指期货 的 结 算价进 行 估 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 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 为准。 7 、 如 有 确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 方法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映其 公 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方法估值。 8 、 相 关 法律 法 规 以及监 管 部 门有强 制 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 新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 (十五 ) 授权 基 金 管 理人 修 改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及 招 募说 明 书 等 法律 文 件 自《金鹰 中证5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陆48 续修改和实施, 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法律法规要求 及转型后的金鹰量化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产品特征 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的 相 关内容。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案及具体转型方案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过并依法生效后, 将作为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合法依据之 一, 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该议案及具体转型方案内容修订和增加基金合同 、 托管 协议及招募说明书等 其他相关内容。 综上所述, 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转型后的金鹰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产品特征, 根据上述事项修订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及 《招募说明书》 等法律文件 并实 施转型方案 。 修订后的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及 《招募说明书》 等法律文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 、 基 金 转 型 的 可 行 性 ( 一 ) 投 资方 面 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转型 后的运作进行了充分的分析 。 转型 后的基金综合运 用多种量化模型方法, 精选股票进行投资, 力争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实现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更能适应 不同风格的市场环境, 从而 更有利于基金规模 的扩大和业绩的提升, 以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 鉴于基金管理人 量化投研团队丰富的投资经验, 投资方面具有较好的可行性。 ( 二 ) 法 律方 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约定, 基金转型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由于本次转型涉及到金鹰中证500A 份 额与金鹰中证500B 份 额终止上市运作, 根据 《基金合同》 约定,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 经出席 会 议的金鹰中证 500 份额、 金鹰中证 500A 份额、 金鹰中证5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及代理人所持 各自级别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即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三 ) 基 金转 型 运 作 方面 的 可 行 性 为实现基金转型的平稳过渡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就 基 金 变 更 有 关 的 会 计 处 理 、49 注册登记、系统准备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基本做好了基金运作的相关准备。 ( 四 ) 关 于本 次 基 金 转型 的 合 规 情况 说 明 1、 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对本次基金转型方案及相关文件出 具了无异议函。 2、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的法律顾问为本次转型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基 金转型方案的内容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转型后的基金合同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本基金的转型 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通过后方可生效。 3、 本基金转型后的基金名称表明了基金的类别。本基金名称不存在损害国 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 欺诈、 误 导投资人, 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四 、 基 金 转 型 的 主 要 风 险 及 预 备 措 施 ( 一 ) 转 型方 案 被 持 有人 大 会 否 决的 风 险 为防范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已提前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 如有必要,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 对 基金转型方案等进行适当的修订。 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 推迟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或更改其他会务安排,并予以公告。 如果转型方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及法律法 规有关规定对转型方案重新表决或二次召集持有人大会。 ( 二 ) 基 金转 型 投 资 目标 和 风 险 收益 特 征 发 生变 化 的 风 险 本基金转型成为金鹰 量化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与原基金的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和投资策略等将完全不同, 风险收益特征也将发生变化, 提示投 资者关注基金转型事项。 ( 三 ) 基 金转 型 后 遭 遇大 规 模 赎 回的 风 险 为应对转型后遭遇大规模赎回, 本基金在转型期间将保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 应对转型前后可能出现的大规模赎回,降低净值波动率。 ( 四 ) 预 防及 控 制 在 转型 过 程 中 的操 作 及 市 场风 险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防范大额申赎或市场风险对基金净值造成大幅50 波动,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申购赎回情况及对可能存在的市场投资风险进行有效评 估,保持相对合理的仓位水平,科学有效地控制基金的市场风险。


51 附件 三:


金鹰中证500 指数 分级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表 决 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受托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2016 年











日 说明:


1、 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 、 “反对”或“弃权”, 并在相应栏内画 “√”, 同一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


2、以上表决意见是持有人或其受托人就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 (包括各 级别份额) 做出的表决意见。


3、 签字/盖章部分不完整、 不清晰的, 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 受托人 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中表决票指定寄达 地点的,均视为无效表决。


4、本表决票可从相关网站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5、 本表决票中 “证件号码” ,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 申购本 基金时所使用 的 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2 附件 四: 授 权 委托 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公司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 加投票截止日为2016年6月27日17:00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金鹰 中证500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 决意见为准。





若金鹰 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 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姓名/名称(签名/ 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姓名/名称(签名/ 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











1 、 此 授 权 委 托 书 剪 报 、 复 印 或 按 以 上 格 式 自 制 、 在 填 写 完 整 并 签 字 盖 章 后 均为有效。 2、 授权委托书中 “委托人证件号码”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或申购本基金 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3 、 如 本 次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 日 , 投 资 者 未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则 其 授权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