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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安享混合A(002116)

广发安享混合:关于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广 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 广 发安 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开放 日常 申购 、 赎 回
业 务的 公告 
公告 送 出日期 :2016 年 5 月 24 日 
 
1. 公 告基本 信息 
基金名称 广发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广发安享 混合


基金主代码 002116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 年 2 月 22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广发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合同》 《广发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6 年 5 月 24 日 赎回起始日 2016 年 5 月 24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广发安享混合 A 广发安享混合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2116 002117 2. 日 常申购 、赎 回业务的 办理 时间 2.1 、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2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 常申购 业务






































































































































1 3.1 申购金 额限 制 3.1.1、 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 (目前仅对个人投资人开通 )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 (含申购费)人民币; 投资人追加申购时 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3.1.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含申购费)人 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1.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代销机构的最低赎回、 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 为 1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 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基金份额时, 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 赎回。 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 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 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1.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率请投资者详细参考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3.2.1 前 端收 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300 万元 0.9% 300 万元≤M<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注:3.2.1.1、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3.2.1.2、本基金 A 类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2.1.3、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






































































































































2 等义务。


3.2.1.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 申购、 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2.1.5 、 对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3.2.1.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3.3 其他与 申购 相关的事 项 无。 4. 日 常赎回 业务 4.1 赎回份 额限 制 4.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代销机构的最低赎 回、 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 为 1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 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基金份额时, 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 赎回。 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 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 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4.1.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 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见下表,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 减,具体费率如下 : A 类份额 赎回期限(N ) 赎回费率 1 天≤N<7 天 1.5%






































































































































3 7 天≤N<30 天 0.75% 30 天≤N<1 年 0.5% 1 年≤N<2 年 0.3% N≥2 年 0


其中,1 年指 365 天。A 类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天的投资 者 ,将赎回费 全部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0 天(含)但少于 90 天的投资者 ,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90 天 (含) 但少于 180 天的 投资 者 ,将 不 低于赎 回费 总额的 50% 计入基 金财 产;对 持续 持有期 长于 180 天(含)的投资 者,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C 类份额 持有期限(N 为日历日) 赎回 费率 计入基金财 产比例 1 天≤N <30 天 0.50% 100% 30 天≤N <1 年 0.10% 100% 1 年≤N <2 年 0.05% 100% N≥2 年 0% - 其中,1 年指365 天,C 类份额的赎回费全部计入基金财产。 注:4.2.1、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 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2.2、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 购、 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2.3、对 特定 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交 易等) ,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规 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4.2.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4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4.3 其他与 赎回 相关的事 项 无 5. 基 金销 售机构 5.1 场外 销售机 构 5.1.1 直销机 构 本公司通过在广州、 北京、 上海设立的分公司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 者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3 号南塔 17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 申购、 赎回 等 业务,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 (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 投资 人也可 通过 本公司 客户 服务电 话进 行本基 金发 售相关 事宜 的查询






































































































































5 和投诉等。 5.1.2 场外非 直销 机构 无 5.2 场内 销售机 构 无 6. 基金 份额净 值公 告/ 基 金收 益公告 的披 露安排 本公司根据 《基金合同》 和 《 广发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 ) 的有关规定,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 各销售机构的指定营业场所、 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 基金管理人 网站等媒介及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9. 其 他需 要提示 的事 项 9.1 、 本 公 告 仅 对 广 发 安 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等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从2016 年5 月25 日起, 广发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暂停申购业务 , 届时不再另外公告。 在本基金暂停申购业务期间, 其它 业务正常办理。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读 《基金 合同》 和 《招 募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9.2、 投资者可以致电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95105828) 、 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gffunds.com.cn )或通过本基金销售网点查询其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 9.3 、 风 险 提 示 : 本 公 司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业绩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者投资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