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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股B(150176)

H股B: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 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 会”)于2013 年11月7 日证 监 许可【2013 】1433 号文 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4 年4 月9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 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 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 投资人 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 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 投 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 益预期越高, 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 预 期收益的特征。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H 股A 份额具有预 期低风险、 收益相对 稳定的特征; H 股B 份额具 有预期高风险、 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在标的指数下跌的市场环境下, 当H 股B 份额跌破0.2000 元后,H 股A 份额与H 股B 份额暂时将 各负盈亏,H 股A 份额持有 人的 本 金存在可能损失的风险。 同时, 本基金为海外证券投资基金, 除了需要承担与国内证券投资 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之外, 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 主要市场风险等海外市场投资所面 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 元发售,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份额净值 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 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市场类风险, 投资工具类风险、 投资管理类 风 险、 技术类风险和特殊事件类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如指数化投资风险、 投资替代风险、 跟踪偏离风 险、杠杆机 制风险、折/ 溢价交易风 险、份额配 对转换业务 及基金份额 折算等业 务办理过程中的特有风险等) 。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开 放日银华H 股 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 (包括银华H 股份额、 H 股A 份额、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H 股B 份额和 银华H 股份额 )的10% 时,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了解本基 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 和 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人 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 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 基金 代销机构名单详见 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4 月9 日, 有关 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2016年3 月31日,所 披露的投资组合为2016 年第1 季度的 数据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招募说明书 1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风险揭示 ................................................................................................................................... 8 四、基金的投资 ............................................................................................................................. 15 五、基金的业绩 ............................................................................................................................. 27 六、基金管理人 ............................................................................................................................. 28 七、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 39 八、基金的募集 ............................................................................................................................. 47 九、基金合同生效 ......................................................................................................................... 48 十、银华 H 股份额、H 股 A 份额与 H 股 B 份额 的上市交易 .................................................. 49 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0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1 十三、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 64 十四、基金的财产 ......................................................................................................................... 66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 67 十六、交易的清算与交割 ............................................................................................................. 72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2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 72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9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80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84 二十二、基金托管人 ..................................................................................................................... 86 二十三、境外资产托管人 ............................................................................................................. 90 二十四、相关服务机构 ................................................................................................................. 91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3 二十六、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7 二十七、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25















































招募说明书 2 二十八、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6 二十九、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7 三十、备查文件 ........................................................................................................................... 128















































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银华恒生中国 企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以 下简称 “《 合同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以 下简称“ 《 上市规则》 ”) 、 《中国人民银行公 告(2006)第5 号》 、 《合格境内机构 投资者境 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 《试行办 法》 ) 、 《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 证券投资管 理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 的通知》 (以 下简称 “《 通知》 ”) 、《银华恒 生中国企 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2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 指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 : 指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指《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上市交易 公告书: 指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银华H 股A 份额 和银 华H 股B 份额上市交易公 告书》 及《 银华恒生中 国企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之银 华H 股份 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9. 银华H 股份 额: 即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份额, 本基金的基础份额。 投资者在场外认/ 申购的银华H 股份额不进 行 基金份额 自动分离/ 分 拆;投资者 在场内认购 的银华H 股份 额将自 动进行基金份额分离; 投资者在场内申购、 买入的银华H 股 份额, 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10.H 股A 份额 : 银华H 股份 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 额,即指更名前的“银华H 股A 份额 ” 11.H 股B 份额 : 银华H 股份 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 额,即指更名前的“银华H 股B 份额 ” 12.H 股A 份额 的本金: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H 股A 份额而言, 指1.00 元 13.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 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4.《基金法》:指2003 年10月28日 经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 会 议 通过, 自2004年6 月1 日起 实施, 并经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销售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于2011年6 月9 日颁 布、 自同年10 月1 日起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 3 16. 《信息披 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于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自 同年7 月1 日 起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 《运作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于2004年6 月29日 颁布、 自同年7 月1 日起 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 《试行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于2007年6 月18日 公布、 自同年7 月5 日起 实施的 《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业务规则》:指深 圳证券交易 所发布实施 的《深圳证 券交易 所上 市开放式基 金 业 务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 施细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20. 中国证监 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1. 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2. 国家外汇 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 授权的代表机构 23.基金合同当事人:指 受基金合同 约束,根据 基金合同享 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 律 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4. 个人投资 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5.机构投资者:指依法 可以投资开 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 合 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2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 管理办法》 及 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7.投资人:指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 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 国 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8.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9.基金销售业务:指基 金管理人或 代销机构宣 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 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0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1.销售机构:指银华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 合《销售办 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 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其 中 可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必 须 是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招募说明书 4 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2. 基金销售 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 记、存管、 过户、清算 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 基 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 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 记业务的机 构。基金的 登记机构为 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 接 受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5.境外投资顾问:指符 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 ,为本基金 境外证券投 资提供证券 买 卖 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投资顾问由基金管理人选择、 更换和撤消 36.境外托管人:指符合 法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 接受基金托 管人委 托, 负责本基金 境 外 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更换和撤消 37. 开放式 基金账户: 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的账户。 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记录 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3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 售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 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买卖 本 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9.深圳证券账户:指投 资人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设的 深 圳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 场内赎回、 上市交易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 记录在该 账 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 基金募集达 到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 管 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1.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2.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3 个月 43.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4.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 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赎 回或其他业 务的工作日 (即上海和 深 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但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因节假日而休市的日期除外, 本基金的主要市 场指香港市场)















































招募说明书 5 46.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7.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48.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 期内,投资 人根据基金 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 基 金 份额的行为 5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投资 人根据基金 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 基 金 份额的行为 5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 份额持有人 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条 件 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同 销售机构之 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 份 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跨系统转托管和系统内转托管 53.会员单位:指经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认可的深圳 证 券 交易所会员单位 54.上市交易: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投 资人通过会 员单位以集 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 份 额 的行为 55.场外:指不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而 通过自身的 柜台或者其 他交易系统 办 理 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56.场内:指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和深 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份 额 认 购、 申购、 赎 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 也 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7.注册登记系统:指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放 式基金注册 登记系统, 通 过 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8.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 证券登记结 算 系 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9.系统内转托管: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销 售 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0.跨系统转托管: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 注 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登 记 结 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1. 自动分离 : 指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每2 份银华H 股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1:1 比例自动 转 换为1 份H 股A 份额和1 份H 股B 份额的行 为 62. 配对转换 : 指本基金的银华H 股份额 与H 股A 份额、H 股B 份额之 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 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63.分拆:根据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持有 的每2 份银华H 股份额的场 内












































招募说明书 6 份额申请转换成1 份H 股A 份额与1 份H 股B 份额的行 为 64.合并:根据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持有 的每1 份H 股A 份额与1 份H 股B 份额申请 转换成2 份银华H 股份额的场 内份额的行为 65.H 股A 份额约定年基准 收益率:H 股A 份额约定年 基准收益率 为“同期银 行人民币一 年 期定期存款利率+3.5%”, 同期银行 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每个定期折算期间开始日 的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 的年基准收益率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 率” 。 每份H 股A 份额年基 准收益均以1.00元为基准 进行计算, 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 证 H 股A 份额持有人的该等 收益,如在 某一定期折 算期间内本 基金资 产出 现极端损失 情况下,H 股A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66.H 股A 份额约定累计应 得收益:指H 股A 份额依据 约定年基准 收益率及基 金合同约定 的 截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的累计收益 67.极端情况发生日:指 按正常情况 下的净值计 算规则,发 生H 股B 份额基金份额净 值 将 跌破0.2000 元的自然日 ,即H 股B 份额在承担当 日亏损与支 付当日H 股A 份额应得收 益后基 金 份额净值将跌破0.2000元的自然日 68.极端情况:指按正常 情况下的净 值计算规则 ,发生H 股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将 跌 破 0.2000 元的 情况,即H 股B 份额在承担 当日亏损与 支付当日H 股A 份额应得收 益后基金份 额净 值将跌破0.2000元的情况 。 极端情况发生后, H 股B 份 额暂时不再保证H 股A 份 额每日应得收益 , H 股A 份额和H 股B 份额按两 者基金份额 净值的比例 共同承担亏 损, 即H 股A 份额和H 股B 份额将各 负盈亏 69.定期折算期间:第一 个定期折算 期间指基金 合同生效日 至基金合同 生效日之后 最 近 一个11 月30 日,第二个 及之后的定 期折算期间 指每个会计 年度的12月1 日至下一会 计年度的 11 月30 日 70 .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 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7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 单个开放日 ,银华H 股份 额净赎回申 请( 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余额) 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银华H 股份额、H 股A 份额和H 股B 份额)的10% 72. 日/ 天: 指公历日 73. 月:指公 历月 74. 元:指人 民币元 75.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招募说明书 7 7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 金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款 及 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7.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78. 基金资产 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9. 基金份额 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8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 算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债 的价值,以 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 金 份 额净值的过程 81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82.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8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 基金合同而 言,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 和 台 湾地区 84.养老金客户:指基本 养老基金与 依法成立的 养老计划筹 集的资金及 其投资运营 收 益 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 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 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 管理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8 三 、 风 险 揭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在香港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证券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政治环境、 宏观与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 波动, 从而产生市场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市场类风险、 投资工具类风险、 投资管理 类 风险、技术类风险、 本基金特定风险 和特殊事件风险。 (一)市场类风险 1. 区域市场 风险 区域市场风险是指境外投资受到所投资国家或地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财政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上述因素的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当投资香港 市场时, 市场的波动性可能高于国内证券市场, 加上时间和空间的差异, 投资的市场风险在 实际操作中比国内市场风险更难以控制。 2. 利率风险 利 率 风 险 是 指 由 于 各 国 金 融 监 管 机 构 调 整 利 率 政 策 而 导 致 的 证 券 价 格 和 证 券 利 息 的 损 失。 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息票利率、 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 券的利率风险水平。国家或地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济与汇率等。 3. 外汇兑换 风险 外汇兑换风险是指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以人民币计价 , 而本基金的资产以港币计价, 汇率 变动影响到基金资产在不同币种之间兑换后的价格, 从而最终影响到投资人以本位币计价的 收益。 4. 税务风险 由于香港与内地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差异, 当投资香港市场时, 香港特区政 府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 利息、 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 该行为会使基 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 此外, 香港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 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 订,从而导 致基金向该 国家/ 地区缴 纳在基金销 售、估值或 者出售投资 当日并未预 计的额外 税项。 (二)投资工具类风险 1. 上市公司 的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是指本基金在全球范围内投资的上市公司在产品、 运作、 技术、 竞争 和管理等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失误,造成股票价格下跌,从而影响到本基金的收益。 2. 衍生产品 风险 衍生产品的价值是从一些基础资产价格、 参考利率或指数中派生出来的, 其保证金交易












































招募说明书 9 制度产生了杠杆作用。 一方面, 由于交易成本非常低, 杠杆作用可使衍生产品成为一种对冲 风险和投机的有效工具; 另一方面, 杠杆作用使得潜在的风险和收益同时放大, 在基础资产 的价格剧烈变动时, 由于杠杆作用和投资人的非理性预期, 衍生产品往往给投资组合带来难 以估算和控制的风险。 很多境外股票 市场没有个股的当日涨跌停板制度, 整个市场也对消息反应迅速, 衍生产 品既可以作为快速有效的风险对冲工具,也可能给投资组合带来更大的风险。 本基金不将衍生产品作为核心资产,只会适当地用来对冲风险。 3. 债券风险 债券风险又可以细分为利率风险、 购买力风险、 变现能力风险、 经营风险、 违约风险 和 再投资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各国金融监管机构调整利率政策和水平影响债券的市场价格。 购 买力风险是指由于通货膨胀而使货币购买力下降的风险。 变现能力风险是指投资人在短期内 无法以合理的价格卖掉债券的风险。 经营风险是指发行债券者的管理与决策人员 在其经营管 理过程中发生失误, 导致资产减少而使债券投资人遭受损失。 违约风险是指发行债券的公司 不能按时支付债券利息或偿还本金, 而给债券投资人带来的损失。 再投资风险是指购买短期 债券并在债券到期时, 由于市场利率已经下调而无法再找到与当初购买长期债券收益相当的 其他债券进行投资而形成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 债券投资用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存在一定的债券投资 风险。 4. 证券借贷 风险 证券借贷风险是指作为证券借出方, 如果交易对手方违约, 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 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 金资产发生损失。 5. 回购/ 逆回 购风险 回购/ 逆回购 风险是指在 回购交易中 ,交易对手 方可能因财 务状况或其 它原因不能 履 行 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三)投资管理类风险 1. 管理人风 险 管理人风险又分为诚信风险和专业水平风险。 管理人诚信风险是指管理人的员工可能在 境外投资管理活动中违法违规操作,或者在与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发生冲突时照顾私利, 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形成管理人诚信风险。 管理人专业水平风险是指管理人的员工可能由 于缺乏境外市场知识与较高职业水准, 基于主观的或者客观的原因没有及时掌握 境外金融市 场动态并获取相应的知识与技能, 在境外投资决策和运作中失误, 而导致境外投资的收益受 到不利影响。 2. 托管行/ 境 外托管行风险 托管行/ 境外 托管行风险 是指托管行 或境外托管 行在托管基 金资产的过 程中,由于 自 身












































招募说明书 10 或外在因素, 可能在资金调拨、 证券交割和报表编制等环节出现差错, 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 失。 3. 券商风险 券商风险是指券商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水平不断变化, 当它们由于券商自身或外在的不利 因素而出现薄弱环节时, 会影响到本基金的投资管理与交易活动,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 失。 4. 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 指由于各个 国家/ 地 区适 用不同法律 法规,可能 导致本基金 的某些投资 行 为 在部分国家/ 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5. 流动性风 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市场或者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 低成 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流 动 性 风 险 又 分 为 个 股 波 动 或 资 金 调 拨 不 畅 引 起 的 日 常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突 发 性 事 件 引 起 的巨额赎回流动性风险。 (四)技术类风险 1. 交易技术 风险 交易技术风险是指境外投资管理活动要求管理人运用交易系统跨市场、 跨时区下单, 也 可能会依照国际惯例委托境外托管 行购买基金等。 在各种交易运作中, 可能因为管理人或托 管人的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从而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2. 通讯风险 通讯风险是指境外投资管理活动对远距离、 跨时区的通讯系统要求较高, 技术失误或自 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通讯故障可能会影响到本基金投资管理活动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从而导 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3. 研究模型 风险 研究模型风 险是指本基 金会建立量 化模型进行 投资研究, 或者运用诸 如BARRA 等第三 方 模型/ 软件进 行投资研究和风险控制, 这些研究模型/ 软件可能 出现理论或技术错误, 在实践 中错误地指 导境外投资运作,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4. 会计核算 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或工作疏忽形成的风险。 上述违 规操作或工作疏忽包括经常性的串户, 透支、 过 失付款, 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划, 日终轧帐 假平,会计备份数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技术性错误。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 标的指数 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












































招募说明书 11 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若 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 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指数更名、 指数编制 方法变化等) ,则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后及时公告 。此外, 如果恒生指数公司提供的指数数据出现差错, 基金管理人依据该数据进行投资, 可能会对基 金的投资运 作产生不利 影响。以下 为本基金标 的指数- 恒生 中国企业指 数的编制商 发布的免 责声明: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 该指数”) 由 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授 权发布及编制。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商标及名称由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全权拥有。 恒生指 数 有 限 公 司 及 恒 生 资 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已 同 意 〔 被 许 可 方 〕 可 就 〔 产 品 名 称 〕( “ 该 产 品 ”) 使用及参考 该指数,但 是,恒生指 数有限公司 及恒生资讯 服务有限公 司并不就(i)该指数及 其计算或任何与之有关的数据的准确性或完整性; 或(ii) 该 指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 的数据的适 用性或适合 性;或(iii) 任何人士因 使用该指数 或其中任何 成份或其所 包涵的 数 据而产生的结果, 而向该产品的任何经纪或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作出保证或声明或 担保, 也不会就该指数提供或默示任何保证、 声明或担保。 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可随时更改或 修改计算及编制该指数及其任何有关的公式、 成份股份及系数的过程及基准, 而无须作出通 知。在适 用 法律允许的 范围内,恒 生指数有限 公司或恒生 资讯服务有 限公司不会 因(i)〔被 许何人〕就 该产品使用 及/ 或参考该 指数;或(ii) 恒生指数有 限公司在计 算该指数时 的任 何 失准、遗漏 、失误或错 误;或(iii) 与计算该指 数有关并由 任何其它人 士提供的资 料的任 何 失准、 遗漏、 失误﹑错误或不完整; 或(iv) 任何 经纪、 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交易该产品 的人士, 因上述原因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任何经济或其它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或债务, 任何经 纪、 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交易该产品的人士不得因该产品, 以任何形式向恒生指数有限 公司及/ 或恒 生资讯服务 有 限公司进 行索偿、法 律行动或法 律诉讼。任 何经纪、持 有人或任 何其它人士, 须在完全了解此免责声明, 并且不能依赖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 限公司的情况下交易该产品。 为避免产生疑问, 本免责声明不构成任何经纪、 持有人或任何 其它人士与 恒生指数有 限公司及/ 或 恒生资讯服 务有限公司 之间的任何 合约或准合 约关系, 也不应视作已构成这种关系。 任何投资者如认购或购买该产品权益, 该投资者将被视为已承 认、 理解并接受此免责声明并受其约束, 以及承认、 理解并接受该产品所使用之该指数数值 为恒生指数有限公司酌情计算的结果。” 对于恒生指数公司上 述免责声明中提及的可能对基金、 投资者及相关服务机构造成的损 失,基金管理人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2. 标的指数 投资与股票市场平均收益偏差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香港股票市场。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 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3. 标的指数 波动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 12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 经济因素、 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导致指数 波动, 从而使 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 险。 4. 上市交易 风险 分级基金子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特 定原因而导致基金 停牌, 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子份额, 产生风险; 同时, 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 导 致子份额产生流动性风险。 此外, 两类子份额折算前可能存在折溢价交易情形,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 其各自的折溢 价率可能发生较大变化,特提请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人注意高溢价所带来的风险。 5. 杠杆机制 风险 对于 《分级基金产品审核指引》 所指的分级基金而言, 其两类子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 益特征,其 中,分级基 金的基础份 额称为银华H 股份额,预 期风险、预 期收益较低 的子份额 称为H 股A 份 额,预期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子份额称为H 股B 份额。 由于H 股B 份 额 内 含 杠 杆 机 制 的 设 计 ,H 股B 份 额 净 值 的 变 动 幅 度 将 大 于 银 华H 股 份 额 和H 股A 份额净值 的变动幅度 ,即H 股B 份额净值变动 的波动性要 高于其他两 类份额。由 于本基金 主要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该市场无每日涨跌幅限制, 由于市场波动带来的H 股B 份额 净值变 化的波动性可能较高。 6. 折/ 溢价交 易风险 H 股A 份额与H 股B 份额上市 交易后, 由于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 与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出现偏离并出现折/ 溢价风 险。 尽管份额配对转换套利机制的设计已将H 股A 份额和H 股B 份额的折/ 溢价风险降 至较低水平,但是该制度不 能完全规避该风险的存在。 7. 风险收益 特征变化风险。 (1 )H 股A 份 额持有人的特有风险 在标的指数下跌的市场环境下, 若按正常情况下净值计算规则发生H 股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将跌破0.2000 元的情况时,H 股B 份额暂时不 再保证H 股A 份额每日应 得收益,H 股A 份额 和H 股B 份额按两者基金 份额净值的 比例共同承 担亏损, 即H 股A 份额和H 股B 份额将各 负盈亏。 此时,H 股A 份额持有人承担了比原来更多的投资风险。 (2 )H 股B 份 额持有人的特有风险 由于H 股B 份 额具有高杠杆特性, 呈现出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 在标的指数持续下跌的市 场环境下,H 股B 份额的杠 杆倍数将持续增加 (杠杆倍数是指H 股B 份额每日净 值波动的百分 比 相对银华H 股 份额每日净 值波动百分 比的倍数) ;若按正常 情况下净值 计算规则发 生H 股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跌破0.2000 元 的情况时, 其杠杆特性会暂时消失; 若银华H 股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值达到1.5000元及以上时, 本基金将进行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 原H 股B 份额 持有人 将会获得一 定比例的银 华H 股份额, 因此H 股B 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部分 基金份额的 风险收益












































招募说明书 13 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8. 份额折算 风险 (1 )在基金 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 来损失。 场 外 份 额 进 行 份 额 折 算 时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最小单位为1 份) , 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因此, 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2 )份额折 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 增 份 额 可 能 面 临 无 法 赎 回 的 风 险 是 在 场 内 购 买H 股A 份额或H 股B 份 额 的 一 部 分 投 资 人 可能面临的风险。 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证券公司并不全部具备中国证监会颁发的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 而 只 有 具 备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证 券 公 司 才 可 以 允 许 投 资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因此,如果投资人通过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H 股A 份额或H 股B 份额, 在其参与份 额折算后, 则折算新增 的银华H 股份 额并不能被 赎回。此风 险需要引起 投资人注 意,投资人 可以选择在 份额折算前 将H 股A 份额或H 股B 份额卖出,或者 将新增的银 华H 股份 额 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9. 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 效后,在银 华H 股份额、H 股A 份额和H 股B 份额的存 续期内,基 金管理人将 根 据基金合同 的约定办理 银华H 股份额 与H 股A 份额、H 股B 份额之间的份额 配对转换。 一方面,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H 股A 份额和H 股B 份额的市 场供求关系, 从而可能影响其交 易价格; 另一方面,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可能出现暂停办理的情形, 投资人的份额配对转换申 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10. 基金的收 益分配 在存续期内, 分级基金 ( 包括银华H 股 份额、H 股A 份额和H 股B 份额) 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 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银华H 股份 额和H 股A 份额实施定期 份额折算。 基 金 份额折算后, 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 投资人可通过赎 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 回报, 但是, 投资人通过变现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 分配,投资人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六)特殊事件类风险 1. 自然灾害 风险 自然灾害风险是指全球各地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会直接影响到当地的经济运行状况, 进 而影响到本基金所持有的当地证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本基金的收益。 2. 政治动荡 风险 政治动荡风险是指本基金所投资的国家或地区出现政变或暴乱等政治事件, 影响到该国 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 进而影响到本基金所持有的证券价 格, 给本基金的收益带来负面影响。















































招募说明书 14 3. 恐怖事件 风险 恐怖事件风险是指本基金所投资的国家或地区出现恐怖事件, 并且该恐怖事件在证券市 场上造成极度恐慌情绪, 致使证券价格剧烈变动, 给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带来收益或运作上的 风险。 4. 第三方风 险 第三方风险是指本基金运作的当事人, 如: 管理 人、 投资顾问、 托管行和券商等, 在合 作中自身没有过错, 但是当事人委托的或无任何关系的第三方的作为可能影响到当事人, 并 且进一步影响到基金的收益。















































招募说明书 15 四 、 基 金 的投 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力争对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进行有效跟踪, 并力争将本基金的净 值增长率与业绩比 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 年 跟踪误差控制在5%以内, 以实现 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股、 在已与中国 证 监 会 签 署 双 边 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监 管 机 构 登 记 注 册 的 跟 踪 同 一 标 的 指数的ETF、以及在已与 中国证监会 签署双边监 管合作谅解 备忘录的国 家或地区证 券市场挂 牌交易的其他股票、 固定收益类证券、 现金、 短期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股、 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 录的国家或 地区证券监 管机构登记 注册的跟踪 同一标的指 数的ETF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85%,其中,本基金 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股 、备选股的 投资比例不 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 的80%;权证市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3%;现金及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投资策 略 本基金采用复制法, 按照成份股在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中的组成及其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 资组合,以 拟合、跟踪 恒生中国企 业指数的收 益表现, 并根 据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其 权重的变 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可以 投资于跟踪 同一标的指 数的ETF,基金管理人可 在标的指数 成份股和跟 踪 同 一标的指数 的ETF之间选择较优的方 式实施组合 构建,以达 到节约成本 和更好地跟 踪标的指 数的目的。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 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 以及因基金的申 购和 赎 回对本基金跟踪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 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 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1. 资产配置 策略















































招募说明书 16 本基金管理 人主要按照 恒生中国企 业指数的成 份股组成及 其权重构建 股票投资组 合, 并 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股、 在 已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签 署 双 边 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监 管 机 构 登 记 注 册 的 跟 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 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 , 其 中,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 股、备选股 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 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2 .股票投资 组合构建 (1 )组合构 建原则与方法 本基金将采用复制法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收益表现。 (2 )组合调 整 本 基 金 所 构 建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原 则 上 根 据 恒 生 中 国 企 业 指 数 成 份 股 组 成 及 其 权 重 的 变 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同时, 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比例限制、 申购赎 回变动情况、 股票增发因素等变化,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实时调整, 以保证 基金净值增长率 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收益率之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6 个月内 使本基金的 股票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同的约定。 ① 定期调整 根据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② 临时调整 A. 当上市公 司发生增发、 配股等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 本基金将根据各成 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 根据本基 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从而有效跟踪恒生中国企 业指数; C. 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成份股在恒生 中国企业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原因发生相应变 化的,本基金将做相应调整,以保持基金资产中该成份股的权重同指数一致。 (3 )投资绩 效评估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力争实现年跟踪误差不超过5%。 如 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 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 四) 投资决 策 投资决策依据如下: (1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 济发展态势 、区域经济 发展情况、 各国微观经 济运行环境 及其货币市 场 和 证券市场运行状况、地缘政治和投机因素; (3 )国家行 业政策、 各 行业在经济 周期的表现 、行业的发 展趋势和行 业竞争格局 等 ;












































招募说明书 17 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的研究、财务报表的分析和价值评估; (4 )宏观分 析师、策略 分析师、股 票分析师各 自独立完成 相应的研究 报告,为投 资 策 略提供依据。 (5 )团队投 资方式。本 基金在境外 投资决策委 员会领导下 ,由基金管 理人具体执 行 投 资计划,争取良好投资业绩。 决策程序如下: (1 ) 境 外 投 资 部 运 用 风 险 监 测 模 型 以 及 各 种 风 险 监 控 指 标 , 结 合 公 司 内 外 研 究 报 告, 对市场预期风险和指数化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与归因分析,依此提出研究分析报告; (2 )境外投 资决策委员 会依据境外 投资 部提供 的研究报告 ,定期召开 或遇重大事 项 时 召开投资决 策会议,决 策相关事项 。基金经理 根据投资决 策委员会的 决议, 进行基 金投资管 理的日常决策; (3 ) 根据标 的指数, 结合研究报告, 基金经理原则上依据指数成份股的权重构建组合, 在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 基 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 以降低交 易成本、 控制投资风 险; (4 )交易管 理部根据基 金经理下达 的交易指令 制定交易策 略,完成具 体证券品种 的 交 易; (5 )境外投 资部的境外 风险控制人 员根据市场 变化定期和 不定期对投 资组合进行 投 资 绩效评估, 并 提供相关绩 效评估报告 。监察稽核 部对投资计 划的执行进 行日常监督 和实时风 险控制; (6 ) 基金经 理根据跟踪标的指数变动, 结合成份 股基本面情况、 流动性状况、 基金申购 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 境外投资风险控制人员和监察稽核部提供的绩效评估报告以及对各 种风险的监控和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密 切跟踪标的指数。 (五)业绩比较基准 人民币/ 港币 汇率×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收益率×95%+人民币活 期存款收益率×5% (税后)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 以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作为跟踪标的, 采用复制法, 按照成份股在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中的组成及其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以拟合、 跟 踪恒生中国企业指 数的收益表 现。使用“ 人民币/ 港币 汇率×恒生 中国企业指 数收益率×95%+ 人民币活期存款 收益率×5% (税后) ” 作 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能较好的反映本基金资产配置以及指数 化投资的标的构成。 如本基金标的指数变化, 则业绩比较基准中的标的指数将相应调整。 此外,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 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 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 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其中,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 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












































招募说明书 18 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若标的指数变更 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指数更名、 指数编制方法变化等) ,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 ( 六) 风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 类基金份额来看,H 股A 份额具有预期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H 股B 份额具有 预期高风 险、 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同时, 本基 金为海外证券投资基金, 除了需要承担与国内证 券投资 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之外, 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 主要市场风险等海外市场投资所面 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 七) 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股 、备选股、 在已与中国 证监会签署 双边监管合 作 谅 解备忘录的 国家或地区 证券监管机 构登记注册 的跟踪同一 标的指数的ETF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85% ,其中,本基金投资 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备 选股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80%;权证市值 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3% ;现金及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2 ) 本基金 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 。 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 在 境 外 设 立 的 分 行 或 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达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的 境 外 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3 )本基金 持有与中国 证监会签署 双边监管合 作谅解备忘 录国家或地 区以外的其 他 国 家或地区证 券市场挂牌 交易的证券 资产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 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3% 。 (4 )本基金 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 前 项 非 流 动 性 资 产 是 指 法 律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资产。 (5 ) 本基金 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 但持有货 币市场基金不 受此限制。 (6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金 持有任何一 只境外基金 ,不得超过 该境外基金 总 份 额的20 %。 (7 )除应付 赎回、交易 清算等临时 用途以外, 借入现金。 该临时用途 借入现金的 比 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8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招募说明书 19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6 个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 有 关 约定。若基 金超过上述 (2 )- (7 )项投资比例 限制,应当 在超过比例 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 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禁止行为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购买不 动产。 (2 )购买房 地产抵押按揭。 (3 )购买贵 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 )购买实 物商品。 (5 )除应付 赎回、交易 清算等临时 用途以外, 借入现金。 该临时用途 借入现金的 比 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6 )利用融 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 )参与未 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 )从事证 券承销业务。 (9 )不公平 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0)除法 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1)中国 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金融衍生 品投资 限制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 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 )本基金 的金 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 (2 )本基金 投资期货支 付的初始保 证金、投资 期权支付或 收取的期权 费、投资柜 台 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3 )本基金 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所有参与 交易的对手 方(中资商 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 不低于中国 证监会认可 的 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 2 )交易对手 方应当至少 每个工作日 对交易进行 估值,并且 基金可在任 何时候以公 允 价 值终止交易 ; 3 )任一交易 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4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本基金会计 年度结束后60 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 会提交包括 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 (5 )基金不 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招募说明书 20 4. 本基金可 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参 与交易的对 手方(中资 商业银行除 外)应当具 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 用 评 级机构评级 ; (2 ) 应当采 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 ) 借方应 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 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 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 (4 )除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 3 )商业票据 ; 4 )政府债券 ; 5 )中资商业 银行或由不 低于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 构评级的境 外金融机构 ( 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 )本基金 有权在任何 时候终止证 券借贷交易 并在正常市 场惯例的合 理期限内要 求 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 (6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5. 基金可以 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 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参 与正回购交 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 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 国证监会认 可 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 (2 )参与正 回购交易, 应当采取市 值计价制度 对卖出收益 进行调整以 确保现金不 低 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 。 一旦买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 (3 )买方应 当在正回购 交易期内及 时向 本基金 支付售出证 券产生的所 有股息、利 息 和 分红; (4 )参与逆 回购交易, 应当对购入 证券采取市 值计价制度 进行调整以 确保已购入 证 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 一旦卖 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 (5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对 基金参与证 券正回购交 易、逆回购 交易中发生 的任何损失 负 相 应责任。 6. 基金参与 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 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 而未回购证 券总市值均 不得超过基 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 ,基金因参 与证券借 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招募说明书 21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 行使股东权 利及债权人 权利,保护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十)代理投票 1 、基金管理 人行使代理投票权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2 、行使代理 投票权应考 虑不同地区 市场上适用 的法律或监 管要求、公 司治理标准 、 披 露实务操作等存在的差异, 充分研究提案的合理性, 并综合考虑投资顾问、 独立第三方研究 机构等的意见后, 选择合适的方式行使投票权。 本着基金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 则, 对持股 比例较小或审议非重要事项、 支付较高费用等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不参与上市公司 的投票。


3 、代理投票 权的执行, 可选择实地 投票、通过 交易经纪商 系统投票、 委托境外投 资 顾 问、托管人或第三方代理投票机构投票等方式。


4 、基金管理 人应保留投票记录。 (十一) 证 券交易管理


1 、基金管理 人挑选证券 经纪商主要 考虑的因素 包括:交易 执行能力、 研究报告质 量 、 提供研究服务质量、法规监管资讯服务以及价值贡献等方面。


(1 )交易执 行能力。主 要指券商是 否能够对投 资指令进行 有效的执行 ,以及能否 取 得 较高质量的成交结果。 衡量交易执行能力的指标主要有: 是否完成交易、 成交的及时性、 成 交价格、对市场的影响等;


(2 )研究报 告的质量。 主要是指券 商能否提供 高质量的宏 观经济研究 、行业研究 及 市 场走向、个股分析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报告内容是否详实,投资建议是否准确等;


(3 )提供研 究服务的质 量。主要包 括协助安排 上市公司调 研、研究资 料共享、路 演 服 务、日常沟通交流、接受委托研究的服务质量等方面;


(4 )法规监 管资讯服务 。主要包括 境外投资法 律规定、交 易监管规则 、信息披露 、 个 人利益冲突、税收等资讯的提供与培训;


(5 )价值贡 献。主要是 指证 券经纪 商对公司研 究团队、投 资团队在业 务能力提升 上 所 做的培训服务、对公司投资提升所作出的贡献;


(6 )其他因 素。主要是 证券经纪商 的财务状况 、经营行为 规范、风险 管理机制、 近 年 内有无重大违规行为等。


2 、席位交易 量的分配依据


基金管理人主要根据对证券经纪商的评价结果进行交易量分配。 评价证券经纪商将重点 依据其交易执行能力、 研究报告质量、 提供研究服务质量、 法规监管资讯服务和价值贡献等












































招募说明书 22 方面的指标,并采用十分制进行评分。


评分的计算公式是: Σ i( 第i 项评价项 目×项目权重) , 其中各 项目权重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相关法规要 求和内部制度进行确定。


3 、其他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对所选择的证券经纪商、 基金通过该 证券经纪商买卖证券的成交量以及所支付的佣金等进行披露。 对于在证券经纪商选择和交易 量分配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管理人应该本着尽可能维护持有人的利益进行妥善处理, 并按规定进行报告。 (十二)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 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6 年3 月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 告 期 末 基金 资 产 组 合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6,085,127,100.66 89.37 其中:普通股 6,085,127,100.66 89.37 优先股 - 0.00 存托凭证 - 0.00 房地产信托凭证 - 0.00 2 基金投资 - 0.00 3 固定收益投资 - 0.00 其中:债券 - 0.00 资产支持证券 - 0.00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0.00 0.00 其中:远期 - 0.00 期货 0.00 0.00 期权 - 0.00 权证 - 0.00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0.0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0.00 6 货币市场工具 - 0.00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530,372,491.84 7.79 8 其他资产 193,293,230.73 2.84















































招募说明书 23 9 合计 6,808,792,823.23 100.00


2. 报 告 期 末 在各 个 国 家 (地 区 ) 证 券市 场 的 股 票及 存 托 凭 证投 资 分 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中国香港 6,085,127,100.66 92.08 合计 6,085,127,100.66 92.08 注:1. 股票 的国家(地区)类别根据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确定。 2. 本基金本 报告期末未持有存托凭证。 3. 自2015 年4 月28 日起 , 本基金开始通过沪港通机制投资于中国香港股票市场上的恒生中 国企业指数成分股、 备选股。 截至本报告期末, 本基金通过 沪港通交易机制持有的股票的市 值为 5,848,981,494.25 元, 占期末净值88.51%。。


3. 报 告 期 末 按行 业 分 类 的股 票 及 存 托凭 证 投 资 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保健


Health Care 115,174,464.74 1.74 必 需 消 费 品


Consumer Staples 30,281,388.23 0.46 材料


Materials 100,821,916.80 1.53 电信服务


Telecommunication Services 161,448,686.85 2.44 非 必 需 消 费 品


Consumer Discretionary 206,554,267.51 3.13 工业


Industrials 300,114,310.57 4.54 公共事业


Utilities 205,825,998.68 3.11 金融


Financials 4,144,066,659.42 62.71 能源


Energy 820,839,407.86 12.42 合计 6,085,127,100.66 92.08 注:1. 以上 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 标准(GICS)。 2. 本基金本 报告期末未持有存托凭证。


4.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十名 股 票 及 存托 凭 证投资明细 序号 公司名称 ( 英文) 公司名称 ( 中文) 证券 代码 所 在 证 券 市 场 所属 国家 ( 地 区) 数量(股) 公允价值(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招募说明书 24 1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 01398 HKCG 港 股 通 中国 香港 189,100,000 683,843,275.50 10.35 2 Bank Of China Limited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03988 HKCG 港 股 通 中国 香港 249,187,000 668,584,918.16 10.12 3 Ping An Insurance (Group) Company Of China,Ltd. 中国平安保 险( 集团) 股 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保 险( 集团) 股 份有限公司 02318 HKCG 港 股 通 中国 香港 17,822,000 550,941,733.65 8.34 4 China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中国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 公司 02628 HKCG 港 股 通 中国 香港 25,491,000 406,540,791.86 6.15 5 China Petroleum & Chemical Corporation 中国石油化 工集团公司 00386 HKCG 港 股 通 中国 香港 85,842,000 364,076,738.69 5.51 6 PetroChina Company Limited 中国石油天 然气集团公 司 00857 HKCG 港 股 通 中国 香港 71,710,000 308,322,164.70 4.67 7 China Pacific Insurance(group) Co.,Ltd. 中国太平洋 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 司 02601 HKCG 港 股 通 中国 香港 8,557,200 206,778,320.10 3.13 8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 01288 HKCG 港 股 通 中国 香港 83,768,000 194,741,123.94 2.95 9 China Merchants Bank Co.,Ltd.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03968 HKCG 港 股 通 中国 香港 13,421,000 182,283,686.48 2.76 10 China Telecom Corporation Limited 中国电信集 团公司 00728 HKCG 港 股 通 中国 香港 47,258,000 161,448,686.85 2.44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存托凭证。


5. 报 告 期 末 按债 券 信 用 等级 分 类 的 债券 投 资 组 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债 券 投 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招募说明书 25 7.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十名 资 产 支 持证 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金 融 衍 生品 投 资明细 序号 衍生品类别 衍生品名称 公允价值( 人 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其他衍生工具_ 股 指期货_ 初始 HHI1606_D 266,507,943.43 4.03 2 其他衍生工具_ 股 指期货_ 冲抵 HHI1606_D -266,507,943.43 -4.03


9.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十名 基 金 投 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10. 投 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10.1 本 基 金 投 资的 前 十 名 证券 的 发 行 主体 本 期 不 存在 被 监 管 部门 立 案 调 查, 或 在 报 告 编制 日 前 一 年内 受 到 公 开谴 责 、 处 罚的 情 形 。 10.2 本 基 金 投 资的 前 十 名 股票 没 有 超 出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备 选 股票 库 之 外 的 情形。 10.3 其 他 资 产 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32,824,967.1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59,392,928.34 3 应收股利 255,000.00 4 应收利息 122,255.92 5 应收申购款 698,079.2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93,293,230.73


10.4 报 告 期 末 持有 的 处 于 转股 期 的 可 转换 债 券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招募说明书 26 10.5 报 告 期 末 前十 名 股 票 中存 在 流 通 受限 情 况 的 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0.6 投 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的 其他 文 字 描 述部 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招募说明书 27 五 、 基 金 的业 绩 本基金 的业绩计算标准符合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 )的 要求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4 年4 月9 日,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 如下表所示: 阶段 份额净值增 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 2014.4.9)至 2014.12.31 17.21% 1.10% 14.14% 1.14% 3.07% -0.04% 2015.1.1 至 2015.12.31 -21.36% 1.68% -13.55% 1.73% -7.81% -0.05% 2016.1.1 至 2016.3.31 -6.78% 1.89% -6.91% 1.87% 0.13% 0.02% 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 2014.4.9)至 2016.3.31 -14.07% 1.52% -8.14% 1.55% -5.93% -0.03%















































招募说明书 28 六 、 基 金 管理 人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 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 办公楼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 年5 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85186558 传真 010-58163027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2001 年5 月28 日 , 是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证监基金字 [2001]7 号文) 设立的全国 性资产管理 公司。公司 注册资本为2 亿元人民币 ,公司的股 权结 构 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 49% ) 、 第一 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 29 %)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21 %) 及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1 %) 。 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公司注册 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运作规范, 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下设 风险控制委员会、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等专业委员会, 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 金 运作中的相关情况, 制定相应的政策, 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 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 监督。 公司监事会 由4 位监事组 成,主要负 责检查公司 的财务以及 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 人 员 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 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 投资管理 二部、 投资管理三部、 量化投资部、 研究部、 市场营销部、 机构业务部、 国际合作与产品开 发部、境外投资部、交易管理部、养老金业务部、风险管理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 互联网金融部、 投资银行部、 公司办公室、 人力资源部、 行政财务部、 深圳管理部、 监察稽 核部、战略发 展部等22 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青岛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此外, 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同时下设 “ 主动型A 股 投资决 策、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 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 三个专门委员会。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 责 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招募说明书 29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 董事长, 经 济学博士。 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 甘肃省证券 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 理、 董事会秘书, 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公司筹备组组长;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 此外 , 还曾先后担任中国 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券业协 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 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盐田港集团外部董事、 国投电力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务。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 董事、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 中国 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中航动力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 北京大学公共经济管理研究中心 研究员。 钱龙海先生: 董事, 经济 学硕士。 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理; 佛山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 总裁 , 兼任第 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还担任中国证 券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 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务委 员会第五届副主任委员, 深圳 市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公司发展部部长、 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长春市副市长、 吉林省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秘书长。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常忠先生:董事,中共党员,EMBA 硕士。曾任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宁夏沙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 宁夏农垦局产业处副处长, 汇中天恒投资 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 现任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建龙钢铁集团 有限公司投资总 监。 王立新先生, 董事、 总经 理, 经济学博士。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科员; 南方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基金部副处长;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开发部、 市场拓展部总监; 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代总经理、 代董事长。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郑秉文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后, 教授, 博 士生导师。 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培训 中心主任, 院长助理, 副院长。 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党委书记、 所长; 中国社科 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 主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兼职教授, 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西南财经大












































招募说明书 30 学保险学院暨社会保障研究所兼职教授,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客座教授。 王恬先生: 独立董事, 大学学历, 高级经济师。 曾任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行长, 深圳天 骥 基金董事,中国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深圳)董事长,首长四方(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现任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首长四方(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总经理。 陆志芳先生: 独立董事, 法律硕士, 律师。 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副主任, 北京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国际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 伙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刘星先生: 独立董事, 管理学博士, 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 博士 生 导师, 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中国会计学会理事、 中国 会 计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 中国管理现代化 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周兰女士: 监事会主席, 中国社会科学院货币银行学专业研究生 学历。 曾任北京建材研 究院财务科长; 北京京放经济发展公司计财部经理; 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 制委员会委员。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 会委员。 王致贤先生, 监事, 硕士 。 曾任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秘书、 重庆市政府办公厅一处 秘书、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秘书、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管 理三处副处长。 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证券事务代表 。 杜永军先生: 监事, 大专 学历。 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收款主管; 北京赛特饭店财务部 收款主管、 收款主任、 经理助理 、 副经理、 经理。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财务部 总 监助理。 龚飒女士: 监事, 硕士学历。 曾任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人; 泰达 荷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经理; 交银施罗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封树标先生: 副总经理, 工学硕士。 曾任国信证券天津营业部经理、 平安证券综合研究 所副所长、 平安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广发 基金机 构投 资部总 经理 等职。2011 年3 月加 盟银 华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曾 担任 公司 总经理助 理职务, 现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同时兼任公司 投资管理二部总监及 投资经理。 周毅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学位。 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 巴克莱银 行 量化分析部 副总裁及巴 克莱亚太有 限公司副董 事等职。2009 年9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 曾 担 任银 华 全 球 核心 优 选 证 券投 资 基 金 、银 华 沪 深300 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LOF )及银 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和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 现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 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 银华财富 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 、 银华 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并同时兼任银华深 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中证800 等权重 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职务。















































招募说明书 31 凌宇翔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机械工业部主任科员;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及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杨文辉先生, 督察长, 法学博士。 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兼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 2. 本基金基 金经理 乐育涛先生, 硕士学位。 曾就职于WorldCo 金融服 务公司, 主要从事自营证券投资工作; 曾就职于Binocular 资产 管理公司, 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策略研究工作; 并曾就职于Evaluserve 咨询公司, 任职投资研 究部主管。2007 年4 月加 盟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曾担任 银华全球 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职务 , 现任 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2011 年5 月11日起任“银华全 球核心优选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自2014 年4 月9 日起兼任本基 金基金经理 。 周大鹏先生, 硕士学位。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2008年7 月加 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担任银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量化 投资部研究 员及基金经 理助理等职 ,自2011年9 月26日起 至2014 年1 月6 日 期 间 担 任 银 华 沪 深3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基 金 经 理 , 自2014 年1 月7 日起兼任银 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由银华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转 型)基金经 理, 自2012 年8 月23日起兼任 上证50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自2012 年8 月29日 起兼任银华 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 金 基金经理, 自2013 年5 月22日至2016 年4 月25日兼任银华中证 成长股债恒 定组合30/70 指数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 年1 月14日起兼任 本基金基金经理。 3. 公司投资 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封树标、周毅、王华、姜永康、王世伟、郭建兴、倪明、董岚枫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封树标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 硕士学位,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曾任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2000 年10 月加盟银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先后在研究策划部、基金经理部工作, 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银 华 逆 向 投 资 灵 活 配 置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一部总监及A 股基金投 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 硕士学位。2001 年至2005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 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32 历任研究员 、组合经理 等职。2005 年9 月加盟银 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曾任养老金 管理部投 资经理职务。 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 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永祥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公司总经 理助理、 投资管理三部总监及固定收益基金投资总监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 司董事, 并同时担任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王世伟先生, 硕士学位, 曾担任吉林大学系统工程研究所讲师; 平安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南方基金公 司市场部总 监;都邦保 险投资部总 经理;金元 证券资本市 场部总经理 。2013 年1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担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 公司 副总经理, 现任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 郭建兴先生, 学士学位。 曾在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原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从事 证券自营业务工作, 历任交易主管、 总经理助理兼监理等职; 并曾就职于华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投资管 理部,曾担 任华商领先 企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职务。2011 年4 月加 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银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倪明先生, 经济学博士; 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 历任债券信用 分析师、 债券基金助理、 行业研究员、 股票基金助理等职, 并曾任 大成创新成长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基 金经理职务 。2011 年4 月加盟银华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 银华核心价 值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 合型发起式基金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 博士学位; 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2010年10 月加 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 行业研究员、 研究部副总监。 现任研究 部 总监。 4.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 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 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发售基金 份额; 4. 依照有关 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 交 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 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有关 规定,选择 、更换或撤 消境外投资 顾问、证券 经纪代理商 以及证券登 记 机 构,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招募说明书 33 7. 根据基金 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 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 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9.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自行担任或选择、更 换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并对 登记机构的 代 理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代销机构 ,并依据销 售代理协议 和有关法律 法规,对其 行为进行必 要 的 监督和检查; 12.选择、更换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 事务所、证 券经纪商或 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 外 部 机构; 13. 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 权利。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 法》及其他 有 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 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基于谨 慎的原则,控制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保证基金资产正常运作;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确保管理 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投资顾问发送的交易数据符合 《基金法》 、 《试行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保证该数据真实、 准确、 完整 , 因数据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或其 他当事人的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6 .委托境外 投资顾问进 行境外证券 投资的,境 外投资顾问 应符合《试 行办法》规 定 的 有关条件; 7 .承担受信 责任,在挑 选、委托投资顾问过程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8 . 严格遵守 境内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始终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置于首位, 以合理的依据提出投资建议, 寻求基金的最佳交易执行, 公平客观对待所有客户, 始终按照 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政策、 指引和限制实施投资决定, 充分披露一切涉及利益冲突的重 要事实,尊重客户信息的机密性。 9.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招募说明书 34 10 . 确保基 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金融产品或工具;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试行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的规定, 确定清晰、 可执行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并在规定时间内, 对超范围、 超比例的投资进行调整, 并承担相应的 责 任; 11 .确保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数据符合《基金法》、 《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保证该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12. 委托境 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 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 并按照有关规定 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13 .与境外 证券服务机构之 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试行办法》 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14 .进行境 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5 . 如需在 托管人选择的机构之外保管、 登记基金财产, 应严格审查, 保证基金财产 的 安全,以及相关资产收益准确、按时归入基金财产; 16.除依据《基金法》、 《试行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 及 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7.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8.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银华H 股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9.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银华H 股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2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 回申请,严 格控制基金 投资产品的 流动性风险 ,确保及时 、 足 额支付赎回款项; 21.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2.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3.严格按照《基金法》 、《信息披 露办法》、 《试行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 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2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 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 等,除《基 金法》、《 试 行 办法》 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25.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26.依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7.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28.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9.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招募说明书 35 30.授权投资顾问负责投 资决策的, 应当在协议 中明确投资 顾问由于本 身差错、疏 忽 、 未履行职责等原因而导致财产受损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 基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 担 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32.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 时,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 金 托 管人追偿; 33. 按规定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3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 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35.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6.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 的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行 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 基 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38.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本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 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本基金管 理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 本基金管 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本基金 投资于其他基金; (2 )以基金 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动用银 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 )将基金 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 )从事证 券信用交易; (6 )以基金 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 )从事有 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从事证 券承销行为; (9 )将基金 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0)违反 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 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1)进行 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2)通过 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3 ) 因 基 金 投 资 股 票 而 参 加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 与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会 或 其 他 持 有5%












































招募说明书 36 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利益; (14)法律 、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本基金管 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6 )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 )其他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 着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 取 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3 )不泄漏 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 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 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 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或技 术风险、 合规性风险、 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 的 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立风 险管理环境 。具体包括 制定风险管 理战略、目 标,设置相 应的组织机 构 , 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 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 )识别风 险。辨识组 织系统与业 务流程中存 在什么样的 风险,为什 么会存在以 及 如 何引起风险。 (3 )分析风 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 )度量风 险。评估风 险水平的高 低,既有定 性的度量手 段,也有定 量的度量手 段 。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 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 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风 险。将风险 水平与既定 的标准相对 比,对于那 些级别较低 的风险,则 承 担 它, 但需加以监控。 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 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 重












































招募说明书 37 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 检查。对已 有的风险管 理系统要监 视及评价其 管理绩效, 在必要时适 时 加 以改变。 (7 )报告与 咨询。建立 风险管理的 报告系统, 使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 会、公司高 级 管 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 内部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 制的原则 A. 全面性原 则。 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B. 独立性原 则。 公司设立独 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 权威性。 C. 相互制约 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 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D .有效性原 则。公司的 内部风险控 制工作必须 从实际出发 ,主要通过 对工作流程 的 控 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E. 防火墙原 则。 公司的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 在物理上 和 制度上适当隔离。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F .适时性原 则。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 制度的制定 ,应具有前 瞻性,并且 必 须随着公 司 经 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 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 )内部控 制的主要内容 A. 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 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 度。 在特殊情况下, 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 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 对公司业务进 行 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 发展战略, 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 建议。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 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 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B. 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












































招募说明书 38 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 并将评估报 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C.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 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 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 相 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关系, 以减 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 设置科学、 合理、 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 操 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人员进行处理。 D. 信息与沟 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 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 E. 监督与内 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 执行。 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报公司督察长、 董事会 及 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理 人关 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A. 本公司确 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B. 上述关于 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C. 本公司承 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招募说明书 39 七 、 基 金 份额 的 分 类 与 净值计 算 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即 “银华 H 股份额” ) 、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 (即 “H 股A 份额” ) 与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即“H 股 B 份额 ” ) 。其中, H 股A 份额、H 股B 份额的 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 :1 的比例 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本基金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全部银华 H 股份额按照 1 :1 的比 例自 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 H 股A 份额和 H 股B 份额。 根据 H 股A 份额和 H 股B 份额的基金 份额比例,H 股 A 份额在 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 份额占比为 50% ,H 股 B 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 ,且两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 银华 H 股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 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 回, 及上市交易。H 股 A 份 额与 H 股B 份额交易代码不同, 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或上市交易银华 H 股份额, 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 买 入的银华 H 股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 成 H 股A 份 额和 H 股B 份额。 投资者可按 1:1 的 配比将 其持有的 H 股 A 份额和H 股B 份额申 请合并为银华 H 股份额 后赎回、卖出。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银华 H 股份额。 场外申购的银华 H 股份额不进 行分拆, 但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银华 H 股 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直接上 市交易, 亦可申请将其分拆成 H 股A 份额和 H 股B 份额后上市 交易。 投资者可按 1:1 的 配比 将其持有的 H 股A 份额 和 H 股B 份 额合并为银华 H 股份额 后赎回、卖出。 (三)H 股A 份额和 H 股B 份额的净值 计算规则 根据 H 股 A 份额和 H 股 B 份额的风险 和收益特性不同,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 份额 H 股A 份额和 H 股B 份额具有不 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 H 股 A 份额和 H 股 B 份额分 别进行净值计算,H 股 A 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 额,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 H 股A 份额的本金及 H 股A 份 额累计约定应得收 益;H 股 B 份额 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优先确保 H 股A 份 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 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计为 H 股 B 份额的 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H 股 A 份额和H 股B 份额的 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招募说明书 40 1.正常情况 下(指除下文第 2 条和 第 3 条所规 定情形以外的情况), H 股 A 份额根 据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每日获得应计收益,H 股 A 份 额实际的投资盈亏都由 H 股B 份额分 享与承 担。H 股 A 份 额约定累计应得收益依据 H 股A 份 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 至计算日 H 股 A 份额应 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H 股A 份额约 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3.5%”, 同期 银 行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以 每 个 定 期 折 算 期 间 开 始 日 的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实 施 的 金 融 机 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 “基金合同 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3.5% ” 。 如果未来 中国人民 银行实施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不再发布, 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当时市场 调整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的构成。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 元为 基准进行计算,但基金管理人并 不承诺或保证 H 股A 份 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 如在某一定期 折算期间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 损失情况下,H 股A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 失本金的风险。 2.极端情况 发生日,指按正常情况下的净值计算规则,发生 H 股 B 份 额基金份额净值 将跌破 0.2000 元的自然 日, 即 H 股B 份额在承担当日亏损与支付当日 H 股 A 份额应 得收益 后基金份额净值将跌破 0.2000 元的自 然日。极端情况发生日基金份额净值具体计算公式详 见下文。 3.极端情况 发生后,H 股B 份额暂时不 再保证 H 股A 份额每日应 得收益,H 股A 份额开 始与 H 股 B 份额按两者基金份额净值的比例共同承担亏损, 即 H 股 A 份 额与 H 股 B 份额将各 负盈亏。 若由于基金资产净值的回涨使得 H 股B 份额按各负盈亏原则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大 于 0.2000 元 ,则超过 0.2000 元的部 分净值将优先用于弥补 H 股 A 份额, 以使 H 股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等于H 股A 份额在 极端情况发生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加上H 股A 份额 自 极端情况发生日 (含该日) 以来在正常情况下约定累计应得收益; 若弥补后仍有剩余, 则 剩 余部分归属于 H 股B 份 额; 若不足以弥补, 则直至补足后,H 股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方可 超过 0.2000 元。在 H 股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大于 0.2000 元 后,H 股 A 份 额与 H 股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原则重新按照前述规则 1 执行, 即H 股 A 份额根 据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每日获得应计收益,H 股 A 份额实 际的投资盈亏都由 H 股B 份额分享与 承担。 4.本基金每 个工作日对 H 股A 份额 和 H 股B 份 额进行净值计算。 5.每 2 份银 华 H 股份额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 1 份 H 股 A 份 额和 1 份 H 股 B 份额的 资 产净值之和。 6. 在 本 基 金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所 在 定 期 折 算 期 间 内 , 若 未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不 定 期份 额折算, 则 H 股 A 份额在 净值计算日约定累计应得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净值计 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不定期份额折算, 则 H 股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 约 定 累 计 应 得 收 益 的 天 数 应 按 照 当 前 定 期 折 算 期 间 内 最 近 一 次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的 次












































招募说明书 41 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在 本 基 金 存 续 的 某 一 完 整 定 期 折 算 期 间 内 , 若 未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和已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 则 H 股A 份额在净值 计算日约定累计应得收益的天 数按自该定期折算期间首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在本基金存续的某一完整定期折 算期间内, 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且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 (详见基金合同第二十一章基金份额折算之 “一、 定 期份额折算 7 、 特殊情形的处理” ) , 则 H 股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约定累计应得收益的天数应按照上一定期折算期间内最近一次不定 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H 股 A 份额收 益率以该定期折算期 间收益率为准; 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 则 H 股 A 份额在 净值计算日约定累 计 应 得 收 益 的 天 数 应 按 照 当 前 定 期 折 算 期 间 内 最 近 一 次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的 次 日 至 净 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极端情况,且 H 股 A 份 额与基金资产净值同涨同跌期间(该期 间内本基金不再遵循在优先确保 H 股 A 份额的 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 收益后, 将剩余净资产计 为 H 股B 份 额的净资产的规则) 包含了 11 月 30 日的, 则下一定期折算期间期初本基金不实 施定期份额 折算,即本 基金不对极 端情况发生 日所在定期 折算期间( 以下简称“ 当期” ) 的 H 股A 份额和 银华 H 股份 额进行约定累计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当期 H 股A 份 额和银华 H 股份额的约 定累计应得收益将递延至下一期定期折算期间。 计算 H 股A 份额累计应得收益 所适用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各定期折算期间 H 股A 份额的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并应使用各 定期折算期间的实际天数计算 H 股A 份额累计应 得收益。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 H 股 A 份额和 H 股 B 份额的净值 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 别计算并公告 T 日银华H 股份额、H 股 A 份额和H 股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1.银华H 股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银华H 股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 金基金份额 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 H 股A 份额、H 股B 份额和银华 H 股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H 股A 份额 和 H 股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H 股A 份额 和 H 股B 份 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 )正常情 况下的 H 股A 份额和H 股 B 份额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 )H 股 B 份 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H 股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招募说明书 42 2 )H 股 A 份 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H 股A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其中:N 为定 期折算期间的实际天数; t=min{ 自定 期折算期间首日至 T 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自不定期份额折算基 准日的次日至 T 日} ; 为 T 日每份 银华 H 股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T 日每份H 股A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为 T 日每份H 股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R 为定期折算 期间 H 股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2 )极端情 况下 H 股A 份额和 H 股B 份额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 1 )极端情况 发生后,当期回补 H 股A 份额当期应 得收益的情况 ①H 股B 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H 股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②H 股A 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极端情况发生日、极端情况发生后这两种情形,H 股 A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必须 采用不同的 计算公式。 以下详细列 示了 T 日所处的不同情 况与相应的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公 式。 A.极端情况 发生日 H 股A 份额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 极端情况发生日会有两种不同 情况发生,具体如下: a. 若 H 股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超 过 0.2000 元 的 部 分 小 于 等 于 当 日 亏 损 , 即 时, 则H 股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超过0.2000 元的部分优先承担当日亏损,当日亏损的剩余部分将由 H 股 A 份额与H 股B 份额共 同承担, 即, , 其中: 为 T-1 日H 股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大于 0.2000 元的部分, 用以 优先承担当日亏损; 为 T 日每两 份银华 H 股 份额的亏损绝对值, 等于每份 H 股A 份额 与每份 H 股B 份额的亏损 绝对值之和,即上文所述当日亏损;















































招募说明书 43 为 H 股 A 份 额与每份 H 股 B 份额开 始共同承担当日亏损剩余部分时的基 金份额净值之和;H 股 A 份额承担当 日亏损剩余部分的 ,H 股 B 份额 承担当日亏损剩余部分的 。 b.若H 股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超过 0.2000 元 的部分大于当日亏损, 但小于当日亏损 与 H 股A 份 额当日应得收益之和,即 时, 则 H 股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超过 0.2000 元的部分在承担当日亏损后,剩余部分将支付给 H 股 A 份额充当T 日的部分应得收益,即 , 其中: 为 H 股 A 份 额获得的 T 日的部分应得收 益。 B.自极端情 况发生日 (K 日) 下一日 (含该日) 起,H 股A 份 额与 H 股B 份额的基金 份 额净值同涨同跌;若按同涨同跌原则计算的 H 股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 0.2000 元,则 超过 0.2000 元的部分必须优先用于弥补 H 股 A 份额的应得收益,以使得 H 股 A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等于 H 股A 份 额在 K-1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加上 H 股 A 份额自K 日 (含该日 ) 以来在 正常情况下的约定累计应得收益。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a.K+1 日( 含该日)起,若 T 日 H 股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不超过 0.2000 元,即 , 则 H 股 A 份额与 H 股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同 涨 同 跌 , 即 , 其中: 为按 照同涨同跌 原则计算的 T 日 H 股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为按照正常情况下的净值计算规则计算的 T 日H 股A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b.K+1 日 ( 含 该 日 ) 起 , 若 T 日 H 股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高于 0.2000 元,即 ,则 超过 0.2000 元的部分 必须优先用于弥补 H 股A 份 额的应得收益, 以使得 H 股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等于 H 股A 份额在K-1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加上 H 股A 份额自 K 日 (含该日)以来在正常情况下的约定累计应得收益。即















































招募说明书 44 其中:N 为定 期折算期间的实际天数; t=min{ 自定 期折算期间首日至 T 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自不定期份额折算基 准日的次日至 T 日} ; 为 T 日每份 银华 H 股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T 日每份H 股A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为 T 日每份H 股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R 为当期定期 折算期间 H 股 A 份额约 定年基准收益率; 为按照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计算的 T 日H 股A 份额的应得 收益, 2 )极端情况 发生后,当期未能回补 H 股A 份额当 期应得收益的情况 极端情况发生后,若 H 股 A 份额与 基金资产净值同涨同跌期间包含了 11 月 30 日的, 则本基金不 实施定期份 额折算,即 本基金不对 极端情况发 生日所在定 期折算期间 的 H 股 A 份额和银华 H 股份额进行 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H 股 A 份 额和银华 H 股份额的当期应得 收益将递延至下一期定期折算期间。 计算 H 股A 份额累计应得收益所适用的约定年基准收益 率为各定期折算期间 H 股 A 份额的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并应使用各定期折算期间的实际天数 计算 H 股A 份额累计应得收益。 ①H 股B 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H 股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②H 股A 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极端情况发生日、极端情况发生后这两种情形,H 股 A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必须 采用不同的 计算公式。 以下详细列 示了 T 日所处的不同情 况与相应的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公 式。 A.极端情况 发生日 H 股A 份额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 极端情况发生日会有两种不同情况发生,具体如下: a. 若 H 股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超 过 0.2000 元 的 部 分 小 于 等 于 当 日 亏 损 , 即 时, 则H 股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超过0.2000 元的部分优先承担当日亏损,当日亏损的剩余部分将由 H 股 A 份额与H 股B 份额共 同承担, 即, , 其中: 为 T-1 日H 股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大于 0.2000 元的部分, 用以












































招募说明书 45 优先承担当日亏损; 为 T 日每两 份银华 H 股 份额的亏损绝对值, 等于每份 H 股A 份额 与每份 H 股B 份额的亏损 绝对值之和,即上文所述当日亏损; 为 H 股 A 份 额与每份 H 股 B 份额开 始共同承担当日亏损剩余部分时的基 金份额净值之和;H 股 A 份额承担当 日亏损剩余部分的 ,H 股 B 份额 承担当日亏损剩余部分的 。 b.若H 股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超过 0.2000 元 的部分大于当日亏损, 但小于当日亏损 与 H 股A 份 额当日应得收益之和,即 时, 则 H 股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超过 0.2000 元的部分在承担当日亏损后,剩余部分将支付给 H 股 A 份额充当T 日的部分应得收益,即 , 其中: 为 H 股 A 份 额获得的 T 日的部分应得收 益。 B.自极端情 况发生日 (K 日) 下一日 (含该日) 起,H 股A 份 额与 H 股B 份额的基金 份 额净值同涨同跌;若按同涨同跌原则计算的 H 股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 0.2000 元,则 超过 0.2000 元的部分必须优先用于弥补 H 股 A 份额的应得收益,以使得 H 股 A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等于 H 股A 份 额在 K-1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加上 H 股 A 份额自K 日 (含该日 ) 以来在 正常情况下的约定累计应得收益。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a.K+1 日( 含该日 )起,若 T 日 H 股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不超过 0.2000 元,即 ,则 H 股A 份额与 H 股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同涨同跌,即 , 其中: 为 按 照 同 涨 同 跌 原 则 计 算 的 T 日 H 股 A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为按照正常 情况下的净值计算规则计算的 T 日 H 股 A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b.K+1 日 ( 含 该 日 ) 起 , 若 T 日 H 股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高 于 0.2000 元,即












































招募说明书 46 ,则 超过 0.2000 元的部分 必须优先用于弥补 H 股A 份 额的应得收益, 以使得 H 股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等于 H 股A 份额在K-1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加上 H 股A 份额自 K 日 (含该日)以来在正常情况下的约定累计应得收益。即 其中:N 为定 期折算期间的实际天数; t=min{ 自定 期折算期间首日至 T 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自不定期份额折算基 准日的次日至 T 日} ; 为 T 日每份 银华 H 股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T 日每份H 股A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为 T 日每份H 股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为第 i 期定 期折算期间 H 股A 份额约 定年基准收益率; 为当期 H 股A 份 额约定 年基准收益率; =min{ 第i 期 定期折算期间自首日至期末, 第 i 期 定期折算期间自不定期份额折算基 准日至期末,第 1 期定 期折算期间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期末} j,j+1, ?,m 为 m-j 个连 续未发生定期折算期间,m-j ∈[1,+ ∞); 为按照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计算的 T 日H 股A 份额的应得 收益, 银华 H 股份 额、H 股A 份 额和 H 股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 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招募说明书 47 八 、 基 金 的募 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试行办法 》、《通知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经 中国证监会2013 年11月7 日证监许 可【2013 】1433号文核准 募集。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募 集 及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共 计303,487,507.99 份 , 有 效 认 购 户 数 为 2,229 户。其 中 , 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为154,510,834.00 份 , 按 照1 :1 的 比 例 自 动 分 离 为 77,255,417.00 份H 股A 份 额和77,255,417.00 份H 股B 份额。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招募说明书 48 九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4年4 月9 日正 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5,000 万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 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 产净值低 于5,000 万元 ,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时 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说 明出现上述 情况的原因 并提出 解 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49 十、银华 H 股份额、H 股 A 份 额 与 H 股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 管理人将根 据有关规定 ,申请 银华H 股份额、H 股A 份额与H 股B 份 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 点 本基金 银华H 股份额、H 股A 份额与H 股B 份额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H 股A 份额与H 股B 份额于2014 年5 月12 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银华H 股份额于2015年4 月13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 银华H 股 份 额 及 银华H 股 份 额 所 分 离 的H 股A 份额与H 股B 份 额 以 不 同 的 交 易 代 码 上 市 交 易,三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 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 三类基金份额的净值; 2. 银华H 股份 额、H 股A 份 额与H 股B 份 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涨跌幅比例为10% , 自 上市 首日起实行; 3. 银华H 股份 额、H 股A 份 额与H 股B 份 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 或其整数倍; 4. 银华H 股份 额、H 股A 份 额与H 股B 份 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 人民币; 5. 银华H 股 份额、 H 股A 份 额与H 股B 份 额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及 《 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银华H 股份额 、 H 股A 份额与H 股B 份额上 市交易的费用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银华H 股份额 、H 股A 份额与H 股B 份额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挂牌 交易,交易 行情通过行 情 发 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银华H 股份额 、H 股A 份额与H 股B 份额的 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 《基 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 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明书 50 十 一 、 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与 赎 回 本基金的H 股A 份额、H 股B 份额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可 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银华H 股 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 银华H 股份额 场内申购和 赎回业务的 场所为具有 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且具 有 场 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人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银华H 股份额 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办理 银华H 股份额 场外申购和 赎回业务的 场所为基金 管理人直销 机构和场外 代 销 机构。投资 人 需使用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放 式基金账户 办理银华H 股 份额场外 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应当 在基金管理 人和场内、 场外代销机 构办理银华H 股份额申购 、赎回业务 的 营 业场所或按 基金管理人 和场内、场 外代销机构 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银 华H 股份额的 申购和赎 回。 本基金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 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 办法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公告。 (二)基金销售 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 投资 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为深交所交易日 交易时间;场外申购、赎回业务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14年5 月12日 起开始办理 银华H 股份额的申购业务。















































招募说明书 51 本基金自2014 年5 月12日 起开始办理 银华H 股份额 的 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 银华H 股份额 的申购、赎 回 或 者转换。投 资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和 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的 , 银华H 股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银华H 股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银华H 股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银华H 股份额净 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银华H 股份 额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 回基金份额 时,基金管 理人按先进 先出的原则 ,即对银华H 股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 份额登记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份额 登记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 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5. 投资人办 理场外申购、 赎回应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 办理场内申购、 赎回应使用深圳 证券账户; 6. 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银 华H 股份额的 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时 , 需 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按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在未来条件成熟时, 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增减人民币 和外币基金份额类别, 该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如本基金 增减人民币和外币基 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应确定申购赎回原则、 程序、 费用 等业务规则并提前公告。 在未来 条件成熟时, 本基金可以开通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 具体规则详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和相关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 应以开 放时 间结束前受 理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 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并在T+1 日内对该申请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T+2 日及 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招募说明书 52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公告。 3.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 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接 受投资人有 效赎回申请 之日起T +10个工 作日内 (包括该日) 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 关 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 时,单笔申 购最低金额 为10元人民币。场外办 理银华H 股份 额 申 购时, 代销机构 的代销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每笔 金 额不得低于 人民币10元。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或 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 银华H 股份额 场外赎回时 ,每笔赎回 申请的最低 份额为500份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银华H 股 份额场内赎回时, 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500 份基 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99,999,999 份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但某笔赎回业务申请导致单个交易账 户的基金 份额余额少于500 份时,余 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 投资人将 场外申购的银华H 股份额 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 4. 本基金不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银华H 股份 额上限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费率 基金场内和场外的申购费率相同, 最高为1.2%, 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 减; 本基金对 通 过 直 销 机 构 及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实 施 差 别 的 申购费率。















































招募说明书 53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申购费 申购金额 (M ,含 申 购费 ) 前 端 申 购费率 前 端 特 定申购 费 率 M <50 万元 1.2% 0.36% 50 万元≤M <100 万元 0.8% 0.24%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5% 0.15% M ≥500 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 1,000 元/ 笔 按笔固定收取 1,000 元/ 笔 2. 赎回费率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机 构 及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赎 回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人实施差别的赎回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 所 适用的特定赎回费率如下所示: 养 老 金 客户 赎回费 持 有 期 限(Y ) 费率 Y <1 年 0.125 % 1 年≤Y <2 年 0.05 % Y ≥2 年 0 除前述养老金客户所适用的特定赎回费率外,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0.5% , 随 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0.5%, 不按份 额持有 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具 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场 外 赎 回费 持 有 期 限(Y ) 费率 Y <1 年 0.5 % 1 年≤Y <2 年 0.2 % Y ≥2 年 0 场 内 赎 回费 本 基 金 的 场内 赎 回 费 率为 固 定 赎 回费 率 0.5% ,不 按 份 额 持有 时 间 分 段 设置赎回费率。 注:1 年指365 天,2 年指730 天。 3. 本基金申 购费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在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4.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 提出申购申 请并成功确 认的投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金财产 , 主












































招募说明书 54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结算等各项费用。 5. 本基金的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而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 入基金财产; 对非养老金客户收取的赎回费扣除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 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费 率 或 计算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8. 银华H 股 份额申购、 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提前公告。 9. 未来条件 成熟时, 本基金将增加外币申购赎回方式, 以便更好地满足持有外币资产的 投资人的需求。本项调整不需召开持有大会表决。 对非养老金客户, 基金管理人有权 根据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履行 必要程序后 征收短期赎 回费,且无 需召开份额 持有人大会 ,对场外持 有基金份额 期限少于7 日、30日的基 金份额的短期交易收取短期交易赎回费, 并对基金份额所收取的短期交易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具体标准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披露。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本基金银 华H 股份额申 购份额的计算: 银华H 股份额 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 申购 金额- 固定申 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时 ,申购份额 的计算保留 至整数位, 小数点以后 的部分舍去 ,不足1 份额 对 应 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场外申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银华H 股 份额的 计算















































招募说明书 55 某投资人投 资60,000 元 通过场内申 购银华H 股份 额,其对应 的场内申购 费率为1.2% ,假 设申购当日银华H 股份额 净值为1.0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60,000/ (1 +1.2% )=59,288.54 元 申购费用=60,000-59,288.54 =711.46元 申购份额=59,288.54/1.060 =55,932 份(截位保留至整数位) 即 : 投 资 人 投 资60,000 元 从 场 内 申 购 银 华H 股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银 华H 股 份 额 净 值 为 1.060 元,则 其可得到55,932份银华H 股份额。 例二:投资人 通过场外申购银华H 股 份额的计算 某非养老金 投资人投资6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银 华H 股份额, 其对应的场 外申购费率 为 1.2% ,假设 申购当日银华H 股份额净 值为1.06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60,000/ (1 +1.2% )=59,288.54 元 申购费用=60,000-59,288.54 =711.46元 申购份额=59,288.54/1.060 =55,932.58 份 即 : 投 资 人 投 资60,000 元 从 场 外 申 购 银 华H 股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银 华H 股 份 额 净 值 为 1.060 元,则 其可得到55,932.58 份银 华H 股份额。 2. 本基金银 华H 股份额赎 回金额的计算: 银华H 股份额 赎回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赎回时, 赎回金额均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 后的余额, 赎回金额计 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投资人通过场内赎回银华H 股 份额的赎回 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从 深交所场内 赎回银华H 股 份额10,000 份,赎回费 率为0.5% , 假设赎回当 日 基 金份额净值为1.148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 =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 =57.4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57.4=11,422.60 元 即: 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银华H 股 份额10,000份, 假设赎回当日银华H 股 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 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 元。 例四: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银华H 股 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非养老金 投资人从场 外赎回银华H 股份额10,000 份,持有时 间为一年三 个月,对应 的












































招募说明书 56 赎回费率为0.2%,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 元,则 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 =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2% =22.96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22.96 =11,457.04 元 即: 某投资人持有10,000份银华H 股份 额一年三个月后从场外赎回, 假设赎回当日银华H 股份额净值是1.148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57.04 元。 3. 本基金基 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 点后第5 位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1. 经基金销 售机构同意, 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 可以撤销。 2. 投资人T 日申购基金成 功后,基金 登记机构在T +1 日为投资 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登记 手 续,投资 人自T +2 日起 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人T 日 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 +1 日为投资人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4.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于开 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或 者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接 受 投 资 人 的申购申请。 2.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时。 5. 因基金收 益分配、 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 使基金管理 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6.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发生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 基 金 投 资 的 主 要 市 场 香 港 的 证 券 市 场 或 外 汇 市 场 休 市 时 或 本 基 金 的 资 产 组 合 中 的 重 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招募说明书 57 利益时。 9. 基金资产 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国家外 汇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10.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 第4 项外的其 他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 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或 者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接 受 投 资 人 的申购申请。 2.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基 金 投 资 的 主 要 市 场 香 港 的 证 券 市 场 或 外 汇 市 场 或 本 基 金 的 资 产 组 合 中 的 重 要 部 分 发生暂停交易或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出现交收迟延等其他 重大事件, 继续接 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延期支付的, 赎回价格为赎回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延 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对于场内赎回部分, 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 而自动撤销。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银华H 股 份 额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转 换 中 转 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 额) 超过 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 (包括银华H 股份额、H 股A 份额和H 股B 份额) 的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 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对于场外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招募说明书 58 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投 资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 回 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 投 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包括银华H 股 份额、H 股A 份额和H 股B 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 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 连续2 日以 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 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应规则进行处理; 基金转换中 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本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3 个交 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 有 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 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 重 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连 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招募说明书 59 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 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 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1. 基金份额 的登记 (1 ) 本基金 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的银华H 股份 额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基 金份额持有 人开放式基 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 申购 或上市 交易买入 的 银华H股份 额及上市交易买入的H 股A 份额、 H 股B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 账户下。 (2 ) 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场内银华H 股 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 亦可 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H 股A 份额和H 股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但可按1:1 比 例申请合并为银华H 股份 额后再申请场内 赎回。 (3 ) 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场外银华H 股份额 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 也可以在办 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可直接上市交易, 亦可 经过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进 行 申 请 按1:1 比 例 分 离 为H 股A 份 额 和H 股B 份 额 后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2. 系统内转 托管 (1 )系统内 转托管是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额 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同 销 售 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 基金份 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银华H 股份额赎回业务 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银华H 股 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 基金份 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银华H 股份额 场内












































招募说明书 60 赎回或上市交易 或H 股A 份额和H 股B 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时, 须办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的系统内转托管。 3. 跨系统转 托管 (1 ) 跨系统 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银华H 股份 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银华H 股 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自2014年5 月12日 起开始办理 银华H 股份额 的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 , 具体规则 请见 基金管理人发布 的公告。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但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在国家有权机关作 出决定之前,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收益先行一并冻结。 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 付。















































招募说明书 61 十 二 、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含境外投资顾问收取的费用;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代理行收取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 基金财产 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仲裁费等法律费用; 8.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9. 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 10. 基金上市 初费和上市月费; 11 .外汇兑 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2. 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 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年 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 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 进行资金支 付,基金管 理人无需再 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 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费用自动扣 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8% 年 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 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招募说明书 62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 进行资金支 付,基金管 理人无需再 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 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费用自动扣 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 基 金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方 所 签 订 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 议 中 所 规 定 的 指 数 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计提指数许可使用费。 其中,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许可使用固定费是为获 取使用指数开发基金的权利而支付的费用, 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 用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按每季金额在25,000 港 币与参考下列公式 逐日 累计计算的金额中孰 高者计。 计算方法如下: 在每个自然日: H =E ×A ÷当 年实际天数 H 为每个自然 日应 计提的指数使用费,币种为人民币 A 等于0.04% ,为“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 E 为前一自然 日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提, 按季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度首日起15个自然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 议 所 规 定 的 方 式 支 付 给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方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如果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 计算指数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4. 其他基金 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 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 合同生效前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 日 前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 履行纳税义务。 基金管理人 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招募说明书 63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 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损失外,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招募说明书 64 十三 、 基 金的 份 额 配对 转换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H 股A 份额 、H 股B 份额 的存续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银华H 股份额与H 股A 份额、H 股B 份额之间 的配对转换 , 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 分拆 分拆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持有的 每2 份银华H 股份额的场 内份额申请 转换成1 份H 股A 份 额与1 份H 股B 份额的行为。 2. 合并 合 并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每1 份H 股A 份 额 与1 份H 股B 份 额 申 请 转 换 成2 份 银 华H 股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的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见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网 站 信 息 披 露 或 基 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已于2014年5 月12日开 始办理。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 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 份额配对 转换以份额申请。 2. 申请分拆 为H 股A 份额 和H 股B 份额 的银华H 股份 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 申请合并为银华H 股份 额的H 股A 份额与H 股B 份额必须同时 配对申请, 且基金份额 数 必 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 银华H 股份 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 须跨系统转托管为银华H 股 份额的场内份 额后方可进行。 5. 份额配对 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 基金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 并在正式 实施前2 日在 指定媒体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招募说明书 65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 深圳证券 交易所、 基金登记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 额配对转换业务。 2. 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佣 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招募说明书 66 十 四 、 基 金的 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根据投资所在地规定及境外托管人的相关要求, 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可以以基金名 义或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和现金账户, 保证上述账户与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的财产 独立, 并与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的其他托管账户相独立。 基金财产中的现金于存入现金 账户时即构成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无担保的等额债务, 除非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 盘程序明文禁止该等现金归入清算财产外, 该等现金归入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的清算财 产并不构成基金托管人违反本 合同的约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 立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固有 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 和/ 或境外托 管 人 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 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 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 产 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和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招募说明书 67 十 五 、 基 金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香港交易所共同的正常营业日以 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 值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个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日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T 日收市后完成当日估值。 (四)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 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 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 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 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 债 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 所 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 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招募说明书 68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 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 存托凭证 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 基金估值 方法 (1 )上市流 通的基金按 估值日 其所 在证券交易 所的收盘价 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 , 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其他基 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 )若基金 价格无法通 过公开信息 取得,由基 金管理人负 责从其经纪 商处取得, 并 通 过书面方式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6.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 所涉及人民币对港币、 美元的汇率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 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为准。 涉及到其它币种 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 采用 估 值 日 伦 敦 时 间 下 午 四 点( 或 能 够 取 到 的 离 下 午 四 点 最 近 时 点) 由 彭 博 信 息(Bloomberg) 提 供的其它币种与美元的中间价套算。 8. 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 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境外托管银行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 缴纳及索取税收 返还等相关工作。


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 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 履行纳税义务。 基金管理人 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 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损失外,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9. 在任何情 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 -8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












































招募说明书 69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1 -8 项规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 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1. 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 或 投 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 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 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 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共同承担,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根据过错原则, 向过错人追偿, 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 进 行 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 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 导致有关当 事人的直接 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 且 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 负有及时返 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但 差错责任方 仍 应 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 错小于基金 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应在 发 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招募说明书 70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 赔偿时,如 果因基金管 理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 损失时,基 金 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 对受损方进 行赔偿,并 且依据法律 法规、基金 合 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 发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的 责 任 方; (2)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其中 错误偏差达到银华H 股份 额、H 股A 份额 与H 股B 份额 任一类别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差错达到或超过银华H 股份额、 H 股A 份额与H 股B 份额任一 类别份额净值的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登记机 构的交易数 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 进 行 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估值时间点计算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 以公 布。 5. 特殊情况 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的第9 项进行估 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 或其他原因 导致基金实 际交纳税金 与基金按照 权责发生制 进 行 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 全球投资 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 由 于时差、 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 在本基金 管 理 人 和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时 间 点 前 无 法 确 认 的 交 易 , 导 致 的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影 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招募说明书 71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各家 数据服务 机 构发送的数 据错误,本 基金管理人 和 本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 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已决定延 迟估值;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招募说明书 72 十 六 、 交 易的 清 算 与 交割 (一) 交易的清算与交割应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试行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的指令及时办理基金投 资的清算、交割事宜。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有充足的资金(或证券)可用于清算与交割。 (二) 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资金汇划及交易过户记录获取等职责 委托境外托管人处理。 (三) 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地交易规则准确及时办理结算。 除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 故意不当行为、 欺诈、 疏 忽或者违约之外, 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不承担其以符合法律法 规、 相关投资产品的条款条件及有关市场规则的方式在收到对手方的对价之前交付金融资产 或者支付资金的风险损失。 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的要求下, 应协助基金管 理人提起法律诉讼或对责任方采取类似措施以追究责任。 (四) 对于未成功交割的结算指令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延迟交收, 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以便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联系解决。 (五)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成交回报或清算交割指令进行相应的会计记录,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行 可 根 据 实 际 交 割 情 况 调 整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指 令 所 作 出 的 会 计记录, 基金托管人应通知基金管理人。 此种调整所发生的任何支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协调 解决。 (六) 由于全球投资涉及不同投资市场和结算规则, 对于非因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原因造成的延迟交收等情况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积极采取必要措施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七 、 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银华H 股 份额、H 股A 份额、H 股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 八 、 基 金份 额 折 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 H 股A 份 额、 银华 H 股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第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将 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第一个定期折算期间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 生效日之后最近一个 11 月 30 日,第二个及之后的定期折算期间指每个会计年度的 12 月 1












































招募说明书 73 日至下一会计年度的 11 月 30 日。 1. 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第一 个工作日。 2 、基金份额 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H 股 A 份额、 银华 H 股份 额。 3 、基金份额 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若本基金成立于 12 月份,则基金成立当年不进行定期折算) 。 4 、基金份额 折 算方式 H 股A 份额 和 H 股B 份 额按照基金合同 “四、 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进行净 值计算, 对H 股A 份额的 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每 2 份银华 H 股 份额将按 1 份 H 股A 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H 股A 份额和 H 股B 份额的份额 配比保持 1:1 的比例。 对于 H 股A 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 即 H 股A 份额每个定期折算期间期末即 11 月30 日份额净值超出 1.0000 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银华 H 股份 额分配给 H 股 A 份额持 有人。银 华H 股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2 份银华H 股份额将按1 份H 股A 份额获得新增银华H 股份额的 分配。 持有场外银华 H 股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银华 H 股份 额的分配; 持有场内银华 H 股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银华 H 股份额的分配。 经过上述份额折算, H 股 A 份额和 银华 H 股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第一 个工作日为基金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将对 H 股A 份额 和银华 H 股 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每个会计年度12 月第一 个工作日进行H 股A 份额 上一定期折算期间应得收益的定期份 额折算时, 以下公式中每份 H 股A 份 额期末资产净值等于当期定期折算 期末 11 月 30 日的H 股 A 份额每 份资产净值。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 )H 股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 H 股A 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 折算前 H 股A 份额的份额 数 ? ? H H H H - H -1.0000 0.5 NUM NAV NUM ?? ? 前 银 华 股 份 额 后 银 华 股 份 额 前 银 华 股 份 额 折 算 前 银 华 股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股A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H 股A 份 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华 H 股份额 的份额数=















































招募说明书 74 ? ? H H -1.0000 H NUM NAV ? 前 后 股A 份 额 银 华 股 份 额 每 份 股A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 H 股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银 华 H 股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 ? ? H -1.0000 HA NAV 后 银 华 股 份 额 每 份 股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 其中: H NAV 后 银 华 股 份 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银华 H 股份额净值 H NUM 前 银 华 股 份 额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华 H 股份额的份 额数 H NUM 前 股A 份 额 :定期份额折算前 H 股A 份额的份额 数 (2 )H 股 B 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 H 股B 份 额净值及其份额数。 (3 )银华H 股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银华H 股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银华H 股份额 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 银华 H 股份 额的份额数+ 银华 H 股份 额持有人新增的银华 H 股份额的份额数 ? ? H H H H - H -1.0000 0.5 NUM NAV NUM ?? ? 前 银 华 股 份 额 后 银 华 股 份 额 前 银 华 股 份 额 折 算 前 银 华 股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股A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银华 H 股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银 华 H 股 份 额 = H H ( -1.0000) H 0.5 NUM NAV ?? 前 银 华 股 份 额 后 银 华 股 份 额 每 份 股A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银华 H 股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银 华 H 股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 ? ? H -1.0000 HA NAV 后 银 华 股 份 额 每 份 股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0.5】 其中: H NAV 后 银 华 股 份 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银华 H 股份额净值 H NUM 前 银 华 股 份 额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华 H 股份额的份 额数 例一、假设本基金成立后第 3 个会计年度 12 月 第一个工作日为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 H 股 A 份额、H 股 B 份 额、银华 H 股场外份额及银华 H 股场内份额的规模依次为 5 亿份、 5 亿份、10 亿份和 10 亿份 ,H 股 A 份额期末份额净值为 1.0700 元, 定期 份额 折算后银华 H












































招募说明书 75 股份额净值为 0.9930 元 ,则, 折算后: H 股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银 华 H 股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 ( 1.0700-1.0000 ) /0.9930=0.070493454 ; 银华 H 股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银华 H 股份额的折算比例=0.5* (1.0700-1.0000)/0.9930=0.035246727 。 本基金折算后,H 股 A 份额 5 亿份 ,同时,新增的场内银华 H 股份额 数=500,000, 000 ×0.070493454=35,246,727 份; H 股 B 份额 5 亿份; 银华 H 股场外份额数=1,000,000,000+1,000,000,000 ×0.035246727=1,035,246,727.00 份; 银华 H 股场内份额数=1,000,000,000+1,000,000,000 ×0.035246727=1,035,246,727 份。 5 、基金份额 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期 间 本 基 金 的 平 稳 运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银华 H 股份额、H 股A 份额与H 股 B 份额 的上市交易和银华 H 股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6 、基金份额 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 、特殊情形 的处理 若 在 某 一 定 期 折 算 期 间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本 基 金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 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极端情况,且 H 股 A 份 额与基金资产净值同涨同跌期间包含了 11 月 30 日的 , 则本基金不实施定期份额折算, 即本基金不对极端情况发生日所在定期折算 期间(以 下简称“当期” )的 H 股A 份额和银华 H 股份额进行 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H 股A 份额和 银华 H 股份 额的当期应得收益将递延至下一期定期折算期间。 计算 H 股 A 份 额 累 计 应 得 收 益 所 适 用 的 约 定 年 基 准 收 益 率 为 极 端 情 况 发 生 日 所 在 定 期 折 算 期 间 的 约 定 年基准收益率。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招募说明书 76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 本基金还将在银华 H 股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0 元及 以上时进行份额折算。 当银华 H 股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0 元 及以上,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 额折算。 1 、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日 银华 H 股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0 元,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 准日。 2 、基金份额 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H 股 A 份额、H 股 B 份额和 银华 H 股份 额。 3 、基金份额 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 折算方式 当银华 H 股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0 元 后,本基金将分别对 H 股 A 份额、H 股 B 份额和银 华 H 股份额 进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 H 股A 份额和 H 股B 份额的 比例为 1:1 , 份额折算后 H 股 A 份额、H 股 B 份额和 银华 H 股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 元。 当银华 H 股 份额的份额净值达到 1.5000 元后,H 股 A 份额、H 股 B 份额、 银华 H 股份 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 )H 股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 H 股A 份 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 H 股A 份 额的份额数相等; ②份额折算前 H 股 A 份 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 H 股 A 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 银华 H 股份 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H 股A 份额 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 即超出 1 元以上的净值部分全部折 算为场内银华 H 股份额, 份额折算前 H 股A 份额的 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 H 股A 份额与 新增场内银华 H 股份额 。 HH NUM NUM ? 后 前 股A 份 额 股A 份 额 H 股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华 H 股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招募说明书 77 ? ? H H -1.0000 1.0000 NAV NUM ? 前 股A 份 额 前 股A 份 额 【H 股A 份额 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华 H 股份额的折 算比例= ? ? H -1.0000 1.0000 NAV 前 股A 份 额 】 其中: H NUM 前 股A 份 额 :份额折算前 H 股A 份 额的份额数 H NUM 后 股A 份 额 :份额折算后 H 股A 份 额的份额数 H NAV 前 股A 份 额 :份额折算前 H 股A 份 额净值 (2 )H 股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 后 H 股A 份 额与 H 股B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 1:1 配比; ② 份额折算 前H 股B 份 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H 股B 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 银华 H 股份 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 H 股 B 份 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超出 1 元以上的净值部分全部 折算为场内银华 H 股份 额, 份额折算前 H 股B 份 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 H 股 B 份额 与新增场内银华 H 股份 额。 HH NUM NUM ? 后 前 股B 份 额 股B 份 额 H 股B 份额持 有人新增的场内 银华 H 股份额的份额数= ? ? H H -1.0000 1.0000 NAV NUM ? 前 股B 份 额 前 股B 份 额 【H 股B 份额 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华 H 股份额的折 算比例= ? ? H -1.0000 1.0000 NAV 前 股B 份 额 】 其中:


H NUM 后 股B 份 额 :份额折算后 H 股B 份 额的份额数 H NUM 后 股A 份 额 :份额折算后 H 股A 份 额的份额数 H NUM 前 股B 份 额 :份额折算前 H 股B 份 额的份额数 H NAV 前 股B 份 额 :份额折算前 H 股B 份 额净值















































招募说明书 78 (3 )银华H 股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银华 H 股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银华 H 股份额,场内银华 H 股 份额 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银华 H 股份额 。 ? ? H HH -1.0000 1.0000 NAV NUM NUM ?? 前 银 华 股 份 额 新 增 份 额 前 银 华 股 份 额 银 华 股 份 额 【银华 H 股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银华 H 股份额的折 算比例 = ? ? H -1.0000 1.0000 NAV 前 银 华 股 份 额 】 其中: H NUM 新 增 份 额 银 华 股 份 额 :份额折算后银华 H 股 份额的新增份额数 H NAV 前 银 华 股 份 额 :份额折算前银华 H 股 份额净值 H NUM 前 银 华 股 份 额 :份额折算前银华 H 股 份额的份额数 例二、 某三 位投资人分 别 持有 银华H 股份额、H 股A 份额、H 股B 份额各10,000 份,在本基 金的不定期 份额折算 日 ,三 类份额 的 折算比例 如下表所示 , 折算后, 银华H 股份额 、H 股A 份 额、H 股B份额 三类基金份额净值均 调整为1.0000元。 新增份额折算比例 折算前 基金份 额数 折算后 基金份 额 数 银华H 股份额 0.500000000 10,000 份 10,000 份银华 H 股份额 +5,000 份新增银华H 股份额 H 股A 份额 0.030000000 10,000 份 10,000 份H 股 A 份额+300 份新增银华H 股份额 H 股B 份额 0.970000000 10,000 份 10,000 份H 股B 份额+9,700 份新增银华H 股份额 (4 )基金份 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期 间 本 基 金 的 平 稳 运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银华 H 股份额、H 股A 份额与H 股 B 份额 的上市交易和银华 H 股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5 )基金份 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招募说明书 79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基金份 额折算部分所涉及的基金份额净值保留位数均以其业务公告为准。 十 九 、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 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 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 月1 日至12 月31日,如果 基金募集 所在的会计年度, 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 本基金的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保留完整的会计 账 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 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 务所,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 同 意,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后可以更 换。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基金管 理人应当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招募说明书 80 二 十 、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试行办法》 、 《 通知》 等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可以人民币、 美元等主要外汇币种计算并披露净值及 相关信息。 涉及币种之间转 换的, 应当披露汇率数据来源, 并保持一致性。 如果出现改变, 应当予以披露并说明改变 的 理由。 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即期汇率应当以报告期末最后一个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 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本基金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 按照《基金 法》、《信 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 同编制并在 基金份额发 售的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 个月的最 后1 日。















































招募说明书 81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3 日 前,将基金 合同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额 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后的次日, 通过 网站、基金 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 他 媒介,披露 开放日的 银华H 股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 值,以及H 股A 份额和H 股B 份额的份额净值 ; 3.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六)银华H 股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本基 金的基金合 同、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 载明银华H股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 银华H 股份额、H 股A 份额和H 股B 份额获准在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 易的,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 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 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招募说明书 82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 月的,本基 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报告。 5. 基金定期 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6.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临时报告与 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响的事件 时,有关信 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2 日 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或撤消境外托管人或境外投资顾问;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 10.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 11. 涉及基金 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 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 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 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 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 基金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 、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 登记机构; 21. 银华H 股 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银华H 股 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银华H 股 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招募说明书 83 24. 银华H 股 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银华H 股 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份额 的拆分; 27. 本基金接 受其它币种的 申购、赎回; 28. 银华H 股 份额、H 股A 份额、H 股B 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9. 基金推出 新业务或服务; 30. 本基金接 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31. 本基金暂 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32. 本基金实 施基金份额折算; 33.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召 集 人 应 当 至 少 提 前30 日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十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 合 同生效公告、 临时公告、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 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 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 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招募说明书 84 二 十 一 、 基金 合 同 的 变更 、 终 止 和基 金 财 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撤销 等事由,不 能继续担任 基金管理人 的职务,而 在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 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撤销 等事由,不 能继续担任 基金托管人 的职务,而 在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 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基 金财产清算 组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 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 的 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 算 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 金财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 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 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招募说明书 85 (6)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将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 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 (9) 公布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 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 金合同终止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 清 算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86 二 十 二 、 基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 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 月,是 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 京。中国建 设银行于2005 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 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939),于 2007 年9 月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601939) 。 2015 年6 月末,本集团资 产总额182,192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8.81% ;客户贷款和垫款 总 额101,571 亿 元,增长7.20% ;客户存 款总额136,970 亿元,增 长6.19% 。净利润1,322 亿元, 同比增长0.97% ;营业收 入3,110 亿元 , 同比增长8.34% ,其中 ,利息净收入同比增长6.31% , 手续费及佣 金净收入同 比增长5.76% 。成本收入 比23.23% , 同比下降0.94 个百分点。 资本充 足率14.70% ,处于同业领先地位。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 总行成立了渠道与运营管理部, 全面推进渠道整合; 营业网 点 “三综合” 建设取得新进展, 综合性网点达到1.44万个, 综合营销团队达到19,934个、 综 合柜员占比 达到84%,客户可在转型 网点享受便 捷舒适的“ 一站式”服 务。加快打 造电子银 行的主渠道建设, 有力支持物理渠道的综合化转型, 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 占比 达94.32% , 较上年末提高6.29 个百 分点; 个人网上银行客户、 企业网上银行客户、 手机银 行 客户分别增 长8.19% 、10.78% 和11.47% ;善融商务 推出精品移 动平台,个 人商城手机 客户 端 “建行善融商城”正式上线。 转型重点业 务快速发展 。2015 年6 月 末,累计承 销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 工具2,374.76 亿 元, 承销金额继续保持同业第一;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只数和新发基金托管只数均列市场第一, 成为首批香港基金内地销售代理人中唯一一家银行代理人; 多模式现金池、 票据池、 银联单












































招募说明书 87 位结算卡等战略性产品市场份额不断扩大,现金管 理品牌“禹道”的市场影响力持续提升; 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代理中央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客户数保持同业第一, 在同业中首 家按照财政部要求实现中央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上线试点。 “鑫存管” 证券客户保证金第三 方存管客户数3,076 万户 ,管理资金总额7,417.41亿元,均为 行业第一。 2015 年上半 年, 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 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 先后荣获国内外知 名机构授予的40 多项重 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5年“世界银 行1000 强排 名”中, 以一级资本 总额继续位 列全球第2 ; 在美国《福 布斯》杂志2015 年全球上 市公司2000 强排名 中继续位列 第2 ;在美国 《财富》杂 志2015 年世界500强排名第29位,较上年上升9 位 ;荣获 美国 《环球金融》 杂志颁发的 “2015 年中 国最佳银行” 奖项; 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 “年 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和“年度社会责任最佳民生金融奖”两个综合大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 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 处、清算处 、核算处、 监督稽核处 等9 个职 能处室,在 上海设有投 资托管服务 上海备份中 心,共有员 工210余人。自2007 年起,托管部 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 段。 2 、主要人员 情况 赵观甫, 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信贷部、 总 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室, 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 信贷部、 信贷管理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 京 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 、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 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 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












































招募说明书 88 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 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 行之一。截 至2015 年末,中国建设 银行已托管556 只证券 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 认同。 中 国建设银行自2009 年至 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为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 、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 指导。 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 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 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 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 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 自 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 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 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 )每工作 日按时通过 基金监督子 系统,对各 基金投资运 作比例控制 指标进行例 行 监 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 金管理人的 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 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 对象及交易 对 手












































招募说明书 89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 金投资运作 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 金投资运作 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投 资 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 术或非技术 手段发现基 金涉嫌违规 交易,电话 或书面要求 基金管理人 进 行 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 90 二 十 三 、 境外 资 产 托 管人 ( 一) 境外托 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 摩根大通银行香港分行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HONG KONG BRANCH ) , 摩 根 大 通 银 行 香 港 分 行 为 摩 根 大 通 银 行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在香港注册的分支机构。


摩根大通银行(以下或简称摩根大通) :


注册地址:1111 Polaris Parkway, Columbus, OH 43240, U.S.A.


办公地址:27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017-2070


法定代表人:James Dimon


成立时间:1799 年


信用等级:穆迪评级 Aa3 (高级信用债券)


作为全球领先的金融服务公司, 摩根大通拥有 2.5 万亿美元 资产, 在超过 60 个国家 经 营。 在投资银行业务、 消费者金融服务、 小企业和商业银行业务、 金融交易处理、 资产管 理 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方面,摩根大通均为业界领导者。 摩根大通自 1946 年 开 始 为 其 美 国 客 户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 之 后 为 响 应 客 户 投 资 海 外 的 要 求, 该公司在 1974 年率 先开展了一种综合性的服务率先全球托管。 此后, 摩根大通继续 扩 展服务, 以满足不断变化的客户需要。 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和创新的产品, 摩根大通始终保持 其领先地位。 作为全球托管行业的领先者,摩根大通托管资产达 20.5 万 亿美元(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为全 世界最大的机构投资者提供创新的托管、基金会计和服务以及证券服务。


摩根大通是一家真正的全球机构, 在超过 60 个 国家有实体运作。 与很多竞争对手不同 之处在于, 摩 根大通还可为客户提供顶级投资银行在市场领先的服务, 包括外汇交易、 全球 期货与期权清算、 股权及股权挂钩产品以及固定收益投资的交易与研究。 同时, 在资产负债 表内和表外的现金和流动性方面,我们也有很强的解决方案能力。 此外, 摩根大通还是亚太地区全球托管的先行者之一, 其历史可以追溯到 1974 年 , 在 亚太地区 15 个国家/ 地区均有客户 :日本、澳 大利亚、文 莱、中国、 香港、印度 、马来 西 亚、新西兰、新加坡、韩国、台湾、菲律宾、泰国、东帝汶和越南。 (二)境外资产托管人职责 1 、安全保管 基金的境外资产,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2 、 准时将公 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 金托管人, 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 收入。 3 、其他由基 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招募说明书 91 二 十 四 、 相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银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网址 www.yh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3333 (2 )银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 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手机交易 网站 m.yhfund.com.cn 客户服务 电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2. 场内代销 机构 场 内 代 销 机 构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会员单位。 (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场外代销 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招募说明书 92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6)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网址 www.ajzq.com 7)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网址 www.cfzq.com 8)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 业大厦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崔少华 客服电话 95579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10)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 厦20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11)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可园南路1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话 0769-961130 网址 www.dgzq.com.cn 12)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招募说明书 93 13)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 号 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客服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1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 95525 ; 10108998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1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16)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 www.gzs.com.cn 1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1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 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19)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客服电话 96518( 安徽) ; 400-809-6518( 全国) 网址 www.hazq.com 20)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94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21)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 单元 法定代表人 俞洋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22)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4 层 法定代表人 陆涛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23)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 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24)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2 号莲富 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客服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25)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 号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客服电话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26)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服电话 95523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27)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 号志远大厦18 层















































招募说明书 95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 唐昌田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28)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 高德置地广场18、19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29)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30)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30 、31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网址 www.ydsc.com.cn 3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客服电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32)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 号 黄龙世纪广场A6/7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话 0571-967777 网址 www.stocke.com.cn 33)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层-21 层及 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涛 客服电话 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34)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招募说明书 96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35)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 36)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37)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 桐城中央21 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3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树财 客服电话 400-600-0686


; 0431-85096733 网址 www.nesc.cn 39)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大厦9 层 、10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40)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 号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客服电话 0471-4960762 网址 www.cnht.com.cn 41)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季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42)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97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gs.com 43)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 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网址 www.hrsec.com.cn 44)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45)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 徐刚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4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 zts.com.cn 47)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 层、15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48)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49)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招募说明书 98 50)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新街232 号陕西 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51)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 田德军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5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5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法定代表人 兰荣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54)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5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56) 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号甲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客服电话 400-6180-315 网址 www.stockren.com 5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招募说明书 99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5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A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5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60)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涛 客服电话 4006200620 网址 www.sczq.com.cn 61)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 中心办公楼47 层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6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 国贸大厦2 座27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 金立群 客服电话 010-85679238 ; 010-85679169 网址 www.ciccs.com.cn 63)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64)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客服电话 95377 网址 www.ccnew.com 6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00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 号元 茂大厦903 联系人 吴杰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ijijin.cn 66)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 3C 座9 楼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67)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 13 号楼6 层616 室 联系人 魏争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68)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6 层 联系人 费勤雯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69)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联系人 马鹏程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70)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71)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联系人 徐昳绯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7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 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200120)















































招募说明书 101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73)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景 国际B 座16 层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74)


深圳市新兰 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C 座9 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 时公告。 4. 网上直销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具体交 易细则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网址:www.yhfund.com.cn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 金颖 联系人 崔巍 电话 010-66210988 ,010-59378888


传真 010-6621093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 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黎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 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招募说明书 102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即东 3 办公楼)16 层 法定代表人 葛明 联系人 王珊珊 电话 010-58153280 ;010-58152145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李慧民、王珊珊















































招募说明书 103 二 十 五 、 基金 合 同 的 内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依照 有关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 独立运用基 金 财 产; (2) 依照基金 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发售基金 份额; (4) 依照有关 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 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转换 、 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 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有关规定,选择 、更换或撤 消境外投资 顾问、证券 经纪代理商 以及证券登 记 机 构,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 关规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对于基金 托管人违反 了本基金合 同 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 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9)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 自行担 任或选择、 更换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登记机构的代理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 更换代销机构, 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12)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3)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法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 的 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招募说明书 104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以诚实 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基 于 谨慎的原则,控制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保证基金资产正常运作;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投 资分析、决 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 式 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确保管理 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投资顾问发送的交易数据符合《基金法》 、 《试行办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保证该数据真实、 准确、 完整 , 因数据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或其 他当事人的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6)委托境外投资顾问进 行境外证券 投资的,境 外投资顾问 应符合《试 行办法》规 定 的 有关条件; (7) 承担受信 责任,在挑选、委托投资顾问过程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8) 严格遵守 境内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 始终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置于首位, 以合理的依据提出投资建议, 寻求基金的最佳交易执行, 公平客观对待所有客户, 始终按照 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政策、 指引和限制实施投资决定, 充分披露一切涉及利益冲突的重 要事实,尊重客户信息的机密性。 (9)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 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 资; (10) 确保基 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试行办 法》 、基金合 同及有关法 律法规有关 投资范围 和 比例限制的 规定,确定 清晰、可执 行的投资 范围和投资比例, 并在规定时间内, 对超范围、 超比例的投资进行调整,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 (11) 确 保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的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数 据 符 合 《 基 金 法 》 、 《试行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保证该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12) 委托境 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 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 并按照有关规定 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13) 与境外 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试行办法》 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14) 进行境 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5) 如需在 托管人选择的机构之外保管、 登记基金财产, 应严格审查, 保证基金财产的 安全,以及相关资产收益准确、按时归入基金财产; (16) 除依据《基金法》 、 《试行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 得为自己及 任 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8) 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银华H 股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1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银 华H 股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 符 合












































招募说明书 105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20) 按规定 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严格控制基金投资产品的流动性风险, 确保及时、 足 额支付赎回款项; (21)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2) 编制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3) 严格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试行办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24)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试 行办 法》 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 泄露; (25)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26) 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7) 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28)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29)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30) 授权投 资顾问负责投资决策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投资顾 问由于本身差错、疏忽、 未履行职责等原因而导致财产受损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1)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32)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33) 按规定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34)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35)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 人利益的活动; (37)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38) 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1) 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 选择、更 换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托管人;















































招募说明书 106 (3) 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5) 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 关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 管理人违反 本基金合同 或 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按规定取 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9)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 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1)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 部门,具有 符合要求的 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 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2) 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 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3) 除依据 《基金法》 、 《 试行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 (4)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按照 规定对基金 日常投资行 为和资金汇 出入情况实 施 监 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报告; (5)安全保管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处的 基金财产, 准时将公司 行为信息通 知基金管理 人 , 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6)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 运作,确保 基金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7)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约定执行基 金管理人、 境外投资顾 问的指令, 及 时 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 确保基金 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9) 确保基金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认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10) 确保基 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11) 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 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承担安全保管责任; (12) 每月结束后7 个工作 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和 国家外汇局 报告基金境 外投资 情况 , 并 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3) 安全保 管可以承担保管责任的基金资产,开设或委托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14) 办理基 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15) 保存基 金的资金汇出、 汇入、 兑换、 收汇、 付汇、 资金往来、 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 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 年;















































招募说明书 107 (16)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试行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法律法规另 有 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8) 对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9) 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 以上; (20)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1)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银华H 股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22) 按规定 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3) 依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24)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5)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6) 选择的 境外托管人,应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27) 对基金 的境外财产, 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 境外托管人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因本身过错、 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 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 责任。 (28)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9) 参加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30)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31)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2)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3) 保存与 基金托管人职责相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4) 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正常履 行上述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并 对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再要求托管人履行上述职责的, 托管人按照变更后的相 关规定履行职责。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 银华H 股份额 、H 股A 份额、H 股B 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份基 金份额按基 金合同约定 仅 在












































招募说明书 108 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 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 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 行 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发售 机构损害其 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 起 诉 讼; (9)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遵守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 登记机构关 于开放式基 金业务的相 关 规 则及规定; (3) 交纳基金 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4) 在持有的 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 中因任何原 因,自基金 管理人及基 金管理人的 代理人、基 金 托 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7. 本基金合 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 改变。 8. 若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上 述 各 项 权 利 义 务 与 不 时 修 订 或 新 颁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会规定冲突的,以修订后或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为准。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 的,经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或 单独或合计 持 有












































招募说明书 109 银华H 股份额 、H 股A 份额、H 股B 份额各 自份额10% 以 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 金 管 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 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 合同; 2)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 类别; 4)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 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8)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 9)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 基 金合同 ,不 需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3) 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况 下 , 接 受 其 它 币 种 的 申 购、赎回,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销售币种,调整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 5)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 合同进行修改; 6) 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 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 召集人和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 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 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单独或合 计持有银华H 股份额、H 股A 份额、H 股B 份额各自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招募说明书 110 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银 华H 股 份 额 、H 股A 份额、H 股B 份 额 各 自 份 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 开。 (4) 单独或合 计持有银华H 股份额、H 股A 份额、H 股B 份额各自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 集的,单独 或合计持有 银华H 股份额 、H 股A 份额、H 股B 份额各自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 下简称 “召集人”) 负责 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指 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 4) 议事程序 ; 5)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 书的内容要 求( 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人 身份、代理 权限和代理 有 效 期限等) 、送 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 8)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召集人决定 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 式 ,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 意 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招募说明书 111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派代表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 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 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在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 明,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 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 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5) 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 管人更换、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 ① 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全 部 有 效 凭 证 对 应 的 银 华H 股份 额、H 股A 份额、H 股B 份额各自的基 金份额占权 益登记日各 自基金总份 额的50%以上( 含50%, 下同) ;


② 到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身份证明 及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 份证明、委 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 符。 2) 通讯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① 召 集 人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② 召集人按 基 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 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 召集人在 监督人和公 证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取 和统计基金 份 额












































招募说明书 112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效 力; ④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 的 银 华H 股份额、H 股A 份额、H 股B 份额各自 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 以上 ; ⑤ 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托 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提 交 的 或经验证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 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H 股份额 、 H 股A 份额、H 股B 份额各自 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 会 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 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 登记日银华H 股份额、H 股A 份额、H 股B 份额各自份 额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 案再次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形成大会决议。















































招募说明书 113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银华H 股 份额、H 股A 份额、H 股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 以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50% 以上多数 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 或单 位名称) 等事 项。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第2 个工作 日在公证机 关及监督人 的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计 全部有效表 决并形成决 议。如监 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 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 决议形成 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银华H 股 份额、H 股A 份 额、H 股B 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 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银华H 股份 额、H 股A 份额 、H 股B 份额的 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代理人) 所 持表决权的50% 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 除下列2)所规 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银华H 股份 额、H 股A 份额 、H 股B 份额的 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代理人) 所 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 上( 含三分之 二) 通过方为 有效;涉及 更换基金管 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 采取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 表决。 8.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招募说明书 114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3) 如大会主 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 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 集人可自行 授权3 名监票 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 票过程予 以公证。 9.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 关于本章第( 二) 条所规定 的第(1)-(10)项召开事由 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 人 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 日 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 名 等一同公告。 10.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 本部分关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基金合同 的变更















































招募说明书 115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本基金合 同约定应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 通 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议 意 见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2. 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基金合同 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金 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 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 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 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将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 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 9) 公布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行分配。















































招募说明书 116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 项规定清偿 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 金合同终止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 清 算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 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 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登记机构办 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招募说明书 117 二 十 六 、 托管 协 议 的 内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 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东方 经贸城 C2 办公楼15 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时间:2001 年5 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 券 ;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 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












































招募说明书 118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股、 在已与中国 证 监 会 签 署 双 边 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监 管 机 构 登 记 注 册 的 跟 踪 同 一 标 的 指数的 ETF 、 以及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 券市场挂 牌交易的其他股票、 固定收益类证券、 现金、 短期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 定) 。如果法 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股、 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 录的国家或 地区证券监 管机构登记 注册的跟踪 同一标的指 数的 ETF 的 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 金 资产的 85% , 其中,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 ; 权 证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 持有同一家 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20% ,银行应当是中 资 商 业 银 行 在 境 外 设 立 的 分 行 或 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达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 )本基金 持有与中国 证监会签署 双边监管合 作谅解备忘 录国家或地 区以外的其 他 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基金 持有非流动 性资产市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非流动性资产 是 指












































招募说明书 119 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 )本基金 持有境外基 金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但持有货币 市 场 基金不受此限制。 (5 )除应付 赎回、交易 清算 等临时 用途以外, 借入现金。 该临时用途 借入现金的 比 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 的 有 关约定。 若基金超过上述(1)-(5) 投资 比例限制, 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 作日内采用合理 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金融衍生 品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 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 )本基金 的金融衍生品全部 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2 )本基金 投资期货支 付的初始保 证金、投资 期权支付或 收取的期权 费、投资柜 台 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 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所有参与 交易的对手 方(中资商 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 不低于中国 证监会认可 的 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 )交易对手 方应当至少 每个工作日 对交易进行 估值,并且 基金可在任 何时候以公 允 价 值终止交易; 3 )任一交易 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4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 )基金不 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4. 本基金可 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参 与交易的对 手方(中资 商业银行除 外)应当具 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 用 评 级机构评级; (2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 (3 ) 借方应 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招募说明书 120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 索赔需要; (4 )除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 3 )商业票据 ; 4 )政府债券 ; 5 )中资商业 银行或由不 低于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 构评级的境 外金融机构 ( 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 )本基金 有权在任何 时候终止证 券借贷交易 并在正常市 场惯例的合 理期限内要 求 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 )基金管 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5. 基金可以 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1 )所有参 与正回购交 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 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 国证监会认 可 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 )参与正 回购交易, 应当采取市 值计价制度 对卖出收益 进行调整以 确保现金不 低 于 已售出证券 市值的 102% 。一旦买方 违约,本基 金根据协议 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或 处置卖 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 )买方应 当在正回购 交易期内及 时向本基金 支付售出证 券产生的所 有股息、利 息 和 分红; (4 )参与逆 回购交易, 应当对购入 证券采取市 值计价制度 进行调整以 确保已购入 证 券 市值不低于 支付现金的 102% 。一旦卖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 协议和有 关 法律有权保 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 )基金管 理人应当对 基金参与证 券正回购交 易、逆回购 交易中发生 的任何损失 负 相 应责任。 6. 基金参与 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 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 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 前项比 例限制计算, 基金因参与证券借 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7.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七条第九 款第 (1 ) 至第 (8 ) 项及第 (11) 至第 (12) 项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 托管人 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招募说明书 121 8.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9.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 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 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依 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 议 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11.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 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 规 和 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1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 知 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 对 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2.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法》 、 《试行 办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招募说明书 122 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 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保管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托管人委托或同意存放的机构处 (2)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4)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 令,按照基 金合同和本 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 产 , 并按指令进行结算,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 解散、被依 法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 清盘或破产 等原因进行 终 止 清算时, 不得将托管证券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理解现金于存 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 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 文许可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 该等现金归入清算财产并不构成基金托管人 违反托管协 议的规定。 2. 基金募集 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 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 份 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试 行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 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生 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 理 退 款等事宜。 3. 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构 开立基金的 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 管 理












































招募说明书 123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供境内资金划 拨使用。基 金托管人可 委托境外托 管人开立资 金账户(境 外) ,境外托 管人根据基 金托管人 的指令办理境外资金收付。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 基 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在境外, 根据当地市场法律法规规定, 开立和管理证券账户。 5. 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 立的其他账 户,可以根 据投资所在 国家或地区 法律法规和 基 金 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机构负责开立。 (2) 投资所在 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6.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 境外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境 外托管代理人存放于其保管库。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责任。 7.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上 述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为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15 年。基金管理人与期 货经纪商签 订的有关金 融衍生产品 的合同,应 该发送复印 件给基金 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保存完整的基金档案资料。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金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H 股 A 份额 与 H 股 B 份额净值的计算方法参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2. 复核程序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估值时间点计算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招募说明书 124 3.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 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除非法律、 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 同终止; (2 )基金托 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招募说明书 125 二 十 七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 并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 基金投资 人对账单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 季度对账单每季度提供, 在每季结束 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 束后 15 个工 作日内对所有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2. 其他相关 的信息资料 (二)资讯服务 1. 信息查询 密码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 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户证件号码的 后 6 位数字,不足 6 位数字的,前面加“0 ”补 足。基金 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 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 投资人请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 及时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 话 4006783333 或登录公司 网站 www.yhfund.com.cn 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2. 信息咨询 、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 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 网站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 资讯 及基金经理 (或投 资顾问)交流服务。 (四)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直销交易, 也可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电话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电话直销交易,详情请见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招募说明书 126 二 十 八 、 其他 应 披 露 事项 自本基金上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以来涉及本基金的重要公告: 2016 年 1 月16 日 , 本基 金管理人发布公告, 自 2016 年1 月14 日起增聘周 大鹏先生 为 本基金基金经理 。















































招募说明书 127 二 十 九 、 招募 说 明 书 存放 及 查 阅 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 在支 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正本为准。 投资人还 可 以直接登 录 基金管理 人 的网站(www.yhfund.com.cn )查阅和下载招募 说 明 书。















































招募说明书 128 三 十 、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 本费购买复印件。 1. 中国证监 会核准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银华恒 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银华恒 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4. 关 于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设 立 银 华 恒 生 中 国 企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法 律 意 见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及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