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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塔红土盛隆A(002717)

红塔红土盛隆: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红塔红 土盛隆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红塔 红土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广州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重要提 示 红塔红土盛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由红塔 红土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 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 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4月12日证监许可[2016]758 号文准予 注册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 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 值和 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期 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 管理 风险、 流动性风险、 恒 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风险、 保证风险、 到 期赎回风险、 技术风险、 道德风险、 合规风险、 不可抗力风险等等。 此外,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中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可能增加 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 本基金是一只保本混合型基金 , 为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提供本金保障, 属于 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品种。但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 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 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 自主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 承受能力相适应 , 并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 在作出投 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保本范围外的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 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认/ 申 购和 赎回基金 份额,基金销售 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 管理人 ........................................................................................................... 9 四、基金 托管人 ......................................................................................................... 21 五、相关 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 的募集 ......................................................................................................... 27 七、基金 合同的生效 ................................................................................................. 32 八、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3 九、基金 的保本 ......................................................................................................... 44 十、基金 的保本保障 机制 ......................................................................................... 52 十一、基 金的投资 ..................................................................................................... 60 十二、基 金的财产 ..................................................................................................... 74 十三、基 金资产的估值 ............................................................................................. 75 十四、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 ......................................................................................... 81 十五、基 金的费用与税收 ......................................................................................... 83 十六、基 金的会计与审计 ......................................................................................... 86 十七、基 金的信息披露 ............................................................................................. 87 十八、风 险揭示 ......................................................................................................... 93 十九、基 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 算 ................................................. 98 二十、基 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0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 要 ....................................................................... 139 二十二、 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 153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 方式 ................................................................... 154 二十四、 备查文件 ................................................................................................... 155




































































招募说 明书 1 一、绪 言 《红塔红土盛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 招 募 说明书” 或“ 招 募 说 明 书”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公 开募集 证 券 投资 基 金运作 管 理办 法 》 (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 法》 ( 以 下简 称“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关 于保本 基 金的 指 导 意 见 》 (以 下简 称“ 《指导 意 见 》” )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以及 《红 塔 红土盛 隆 保 本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投资人购买本保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招募说 明书 2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 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红塔红土盛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红塔红 土盛隆保 本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5、 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 指 《红塔红土盛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红塔红 土盛隆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红 塔红土 盛隆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指导意见》 :指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26 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保 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招募说 明书 3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或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担保人: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 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 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是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 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3、 保本义务人: 指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 期(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24、 保本保障机制: 指依据 《指导意见》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 人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由担保人为本基金 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或者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 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 担保人, 为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一个 保 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保本保障事宜, 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 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 前公告




































































招募说 明书 4 25、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7、直销机构:指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9、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0、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交 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红塔红土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2、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34、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5、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7、存续期:指基 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 保本周期: 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 本基金 以每 2 年为一个保本周期, 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2 个公历年后 的对应日止, 此后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 2 个公历年

































































招募说 明书 5 后对应日止; 如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在提 前到期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 日起至提前到期日止。 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 确定 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如无特别指明, 本招募说明书中的保本 周期即指当 期保本周期 39、 触发收益率: 指本 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所设置的该保本周期的触发提 前到期的参考收益率。 在保本周期内, 如本基金两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均 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到 或超过预设的触发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增长率连续达到或超过触发收益率的第 20 个工作日当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并进入到期操作期间 40、 保本周期到期日或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日。在非提前到期情形下, 即保本周期起始之日 2 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 日, 保本周期到期日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在提前到期情形下, 指达到触发收益 率之后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 (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 超过 20 个工作日, 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 。 如无特别 指明,本招募说明书中的到期日即指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41、 持有到期: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整个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 过 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 行为;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持有到期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 期日的行为 42、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指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本基金 满足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前提下,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 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转入下 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 43、 到期操作: 指保本周期到期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 额、 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 转入 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到期操作期间: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时间期 间, 由基金管

































































招募说 明书 6 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 45、 过渡期: 指到期操 作期间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 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 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 规则中确定 46、 过渡期申购: 指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在 过渡期内,投资人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47、 份额折算日或折算日: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即保本周期 (第一个保 本周期除外)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48、 基金份额折算: 在折算日,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包括 投资人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和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基金份额)在其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9、 保本金额: 指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投资人提供保本保障的金额范围。 本 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即认购保本金额, 包括该类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 额、认购 费用及 募集期 间的利息 收入之 和) , 其后各保 本周期 的保本 金额为过渡 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申购费用之和 , 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 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保本金额 50、 保本: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即“ 可赎回金额” ) 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 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 补足该差额 (即“ 保本赔付差额” )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 算可赎回金额和保本赔付差额 51、 保证: 指担保人为 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担保 ,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部分 52、保证 合同或 《保证 合同》 : 指担保 人和基 金管理人 签订的 《红塔 红土盛 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5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招募说 明书 7 54、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55、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5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8、 《业 务规则 》 :指 《 红塔红土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9、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招募说明书中若无特别所指,则不包括过渡期申购 61、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2、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3、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5、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66、元:指人民币元 67、 基金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项下的基金收益即为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 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 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招募说 明书 8 68、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1、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2、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 认购、 申购费用及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73、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申购费用, 在赎 回时根据 持有期 限收取 赎回费用 (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的 除外) ,而不 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74、C 类基金份额: 在 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前端认购、 申购费用, 在 赎回时根 据持有 期限收 取赎回费 用(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 的除外 ) ,且 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75、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76、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77、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招募说 明书 9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饶雄 设立日期: 2012 年 6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 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2]64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 人:陈国婧 联系电话:0755-36855888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1666916 网址:www.htamc.com.cn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6% 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 25%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饶雄先 生 ,董 事长。 工 学博士, 中共 党员;1992 年参加 工作 ,曾任 东方证 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银河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经理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总 部总经理、 投资总监、 副总裁、 党委委员; 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招募说 明书 10 施安平先 生, 副董事 长 。经济学 博士 、管理 学 博士后, 中共 党员;1985 年 参加工作, 曾任西北工业大学教师、 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科长、 下属公司 总经理、 西安市商业银行处长、 西安信息港公司总经理等; 现任深圳市创新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红塔 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杜凤超先生,副董事长 。工学硕士、MBA , 高 级 经 济 师 , 中 共 党 员 ;1983 年参加工 作,曾 任北方 工业大学 讲师,1997 年加入北 京市华 远集团 公司;现任 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 党委副书记, 北京华远西单购物中心 有限公司董事长, 北京华控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北京华远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北京华远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华远担保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北京山釜餐厅有限公司董事长, 北京华远典当有限公司董事长; 北京地铁四号线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北京华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 北京 华远大数电子 商务有限公司董事长; 北京华远浩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红塔红土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刘辉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管理学博士,经济师,中共党员; 1995 年参加 工作, 曾 任云南省 对外贸 易经济 合作厅办 公室综 合秘书 、云南烟草 兴云投资股分有限公司财务部审计员、 云南省烟草公司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处项目 主管、 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后更名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红塔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总裁助理等; 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 理, 深圳市红塔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凌先生 ,董 事、督 察 长。研究 生, 中共党 员 ;1987 年参 加工 作, 曾任云 南省体改委主任科员、 云南省证管办期货处副处长、 中国证监会昆明特派办稽查 处负责人、 综合处负责人、 处长、 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综合处处长、 机构处处 长、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等; 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督 察长,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夏先生 ,董 事。工 学 硕士、金 融学 博士, 中 共党员;1990 年 参加 工作, 曾任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项目经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研究员、 深圳国际高 新技术产权交易所 总裁助理、 长江商学院案例中心副主任等; 现任深圳市创新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副秘书长,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招募说 明书 11 事。 陈乐波先 生, 独立董 事 。大学本 科学 历,工 学 学士;1968 年参 加工 作,曾 任上海交通大学教师、 广联 (南宁) 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明申公司、 特 能公司等多家企业董事、 上海新华闻投资公司、 上海中泰信托投资公司任副总裁、 总经济师等; 现任上海海隆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上海世想海洋科技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江西 3L 医用制品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红塔红土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钟晖先生 , 独 立董事 。 国际工商 管理 硕士;1993 年参加 工作 ,曾任 中南工 业大学 (现中南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讲师、 湖南先锋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长沙管理 总部副总经理、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 董事长秘书兼总裁 办副主任、 资产管理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助理总裁 兼北京地区总经理等; 现任中国贫困地区文化促进会暨中国国际扶贫基金会理事 会财务顾问,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傅曦林, 独立 董事。 民 商法学博 士, 执业律 师 ;1997 年参 加工 作, 曾任江 苏三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市上市公司) 董事会秘书、 中国平安 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秘书、 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 法律与 监管部总经理、 汉唐证券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部副总经理; 现任广东华商律师事 务所律师 、合伙 人、高 级合伙人 ,深圳 国际仲 裁院( “ 华南国 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 员会” )首批仲裁员,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两名,其中一名为职工监事。 徐骥女 士, 监事 。管 理 学硕士 ,经 济师 ;2011 年参 加工 作, 曾任 北 京市华 远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项目经理,现任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副经理, 北京华远典当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 、 审贷会成员,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 王靖女士 ,职 工监事 。 大学本科 学历 ,会计 师 ;1996 年参 加工 作, 曾任西 南证券深圳福强路营业部会计、 深圳市汉鼎投资公司财务主管、 红塔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营业部财务主管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督察长




































































招募说 明书 12 饶雄先生 ,董 事长。 工 学博士, 中共 党员;1992 年参加 工作 ,曾任 东方证 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银河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经理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总 部总经理、 投资总监等 、 副总裁、 党委委员; 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 刘辉先生,总经理。经济学硕士、管理学博士,经济师,中共党员;1995 年参加工作, 曾任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办公室综合秘书、 云南烟草兴云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审计员、云南省烟草公司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处项目主管、 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后更名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总裁助理等; 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深圳市红塔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园先生 ,副 总 经理 : 大学本科 学历 ,管理 学 学士,经 济师 ;1991 年参加 工作, 曾任四川省粮食局办公室秘书、 四川省川粮开发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 重 庆国投深圳证券部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 西南证券深圳福强营业部副总经理、 西 北证券广州营业部总经理等; 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深圳市 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李凌先生 ,督 察长。 研 究生,中 共党 员;1987 年参加 工作 ,曾任 云 南省体 改委主任科员、 云南省证管办期货处副处长、 中国证监会昆明特派办稽查处负责 人、 综合处负责人、 处长、 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综合处处长、 机构处处长、 红 塔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督察长, 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赵耀: 香港中文大学金 融财务工商管理硕士, 厦门大学经济学学士, CFA (美 国注册金融分析师) 。 近 10 年证券、 基金工作经历, 历任诺安基金交易员、 中国 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交易员, 具有丰富的大资金运作交易经验。 现任职公司投资部, 为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赵耀先生具有多年证券行业交易、 研究、 投资领域工作实战经历, 是深圳市 地方级领军人才, 具有深厚的证券研究功底, 良好的专业能力以及丰富的行业经

































































招募说 明书 13 验, 精通于 通过宏观经济分析对大类资产配置、 通过行为金融学对市场投资者行 为的分析以及通过价值分析对个股的挖掘。 罗薇: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金融会计硕士, 北京大学理学学士,CFAIII 级候选人 ;2012 年 加 入红塔红 土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曾先后 就职于 研究部、交 易部,历任研究助理、研究员、交易员,具有三年医药/ 传媒等行业研究经验。 现任职于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刘辉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公司董事、总经理。 赵耀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谢晔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招募说 明书 14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招募说 明书 15 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按照基金合同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的 《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履行约定的保本义务;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证券 法》的 行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 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以下 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 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招募说 明书 16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 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务规 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 下,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招募说 明书 17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1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 )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 )建 立符合 现代企 业制度要 求的法 人治理 结构,形 成科学 合理的 决策机 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4 )将 各种风 险控制 在合理的 范围内 ,保障 公司发展 战略和 经营目 标的全 面实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 )建 立行之 有效的 风险控制 系统, 保障业 务稳健运 行,减 轻或规 避各种 风险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风 险控制制 度应覆 盖公司 的各项业 务、各 个部门 和各级 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审 慎性原 则:内 部风险控 制的核 心是有 效防范各 种风险 ,公司 组织体 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风险控 制的检 查、评 价部门应 当独立 于风险 控制的 建立和执行部门; 风险控制委员会、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应保持高度的独 立性和 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 ) 有效性原则: 风险 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 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 存在任何例外,公司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 )适 时性原 则:内 部风险控 制应随 着公司 经营战略 、经营 方针、 经营理 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 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

































































招募说 明书 18 应的修改和完善; 3、风险控制体系 (1 )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四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 程、内部控制大纲;第二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三个层次是部门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次是各项业务规则。 (2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 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 制的组织,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 ①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 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检查 和评估; 对公司内控机制、 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提出建议方案提交 董事会 。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 进行内部监察、 稽核; 就以上监察、 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 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定期向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发现公司的 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 公司经营管理层包括风险控制委员会、 监察稽核部及各职能部门 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 全 面性、 审慎性和适时性; 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 审议基金投资的风险 评估与绩效分析报告; 评估公司业 务授权方案; 审议业务合作伙伴 ( 如席位券商、 交易对手、 代销机构等) 的风险预测报告; 审议公司新产品、 新业务、 新市场营 销渠道等的风险评估报告; 协调各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 的解决方案; 界定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责任; 评估法规政策、 市场环境等 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 ②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在督察长的领导下, 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编写、 修订工作, 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 完善; 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

































































招募说 明书 19 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调查 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的 异常投资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 负责公司的法律 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离任审查等工作。 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 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 础上,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 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 格执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和经营管理层 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的 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 式, 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公司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 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 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 建立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 系

































































招募说 明书 20 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记录应完善, 并及时进行反 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 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 不同客户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通过复核制度、 凭证制 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 完整、 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 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设立 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 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 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加强对信息披露 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 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并向董 事会负责。 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可以列席公司任何 相关会议, 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 文件; 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 有关材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 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 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 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配备了充足的人员, 严 格制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 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 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确保公司各项 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 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 )建 立内控 结构, 完善内控 制度: 公司建 立、健全 了内控 结构, 高管人 员具有明确的内控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监察活动 的独立进行,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2 )建 立相互 分离、 相互制衡 的内控 机制: 建立、健 全了各 项制度 ,做到

































































招募说 明书 21 基金经理、 投资经理分 开, 研究、 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 同部门、 不 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 立、健 全岗位 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 岗位责任 制,使 每个员 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减少 风险。 (4 )建 立风险 分类、 识别、评 估、报 告、提 示程序 : 建立了 风险控 制委员 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 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 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 )建 立有效 的内部 监控系统 :建立 了足够 、有效的 内部监 控系统 ,如计 算机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 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 用数量 化的风 险管理手 段:采 取数量 化、技术 化的风 险控制 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市场风险, 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 供足够 的培训 :制定了 完整的 培训计 划,为所 有员工 提供足 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上 述关于内 部控制 的披露 真实、准 确,并 承诺将 根据市 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广州农商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2006 年 10 月 27 日 注册资本:81.53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83 号 联系人:杨华


电话: (020)28019492




































































招募说 明书 22 传真: (020)28019340 1、发展概况: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前身是成立于 1951 年、至 今已有六十四年发展历史的广 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1998 年 9 月市农村信 用合作社联合社成立,2006 年 9 月 统一法人,2009 年 12 月改制开业。 广州农村 商业银行规范经营、 开 拓创新, 近 年来主要业务发展迅速, 综合实力不断增强, 主要经营指标居广东省农村合作金 融机构首 位,业 务规模 居国内农 商行前 列。2015 年末, 广州农 村商 业银行总资 产规模近 6000 亿元, 居国内银行业 20 多位 。目前在全国 9 省市设 立了 24 家村 镇银行, 拥有员工 8000 多人, 网店数量居广 州同行首位。2015 年入 选 “中国企 业 500 强” ;连续 6 年入选英国《银行家》 “全球 1000 家大银行” ,2015 年排 名第 202 位。


2、主要人员情况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 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 内 设业务运营室、 监督稽核室、 产品营销室、 系统管理室, 部门全体人员均具备本 科以上学历及相关从业经验,高管人员均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黄镇辉先 生, 总经理 , 研究生学 历, 硕士学 位 。1997 年参 加工 作, 曾任广 州市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计划资金业务交易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货 币基金经理, 广州市信用合作联社资金业务部交易科经理、 副总经理, 广州农 村 商 业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 、 金融同业中心总经理、 大连业务中心总经理。 2016 年 2 月,担任广州农 村商业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 总经理。 张永东先 生, 工学博 士 ,FRM,中 山大 学副研 究员,中 山大 学应用 统 计、华 南师范大学金融专业 (数量金融与量化投资方向) 兼职硕士生导师, 曾任中山大 学博士后流动站与广发证券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研究员、 中山大学管理学院金融 投资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广西师范学院信 息技术系兼职教授、 广发证券研发中 心金融工程小组负责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金融工程负责人、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主要筹备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研发部副 总监、 华南理工大学副教授、 硕士生导师、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总 监、 产品研发部总监 ( 兼) 、 基金经理、 投委 会委员等职。2014 年12 月加入广 州农村商业银行,担任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招募说 明书 23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于 2014 年 1 月 9 日经中国证 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共同核准, 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自成立以来, 广州 农村商业银行资产 托管部秉承 “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托严格的内控管理、 先进的营运系统、 专业的服 务团队和丰富的业务经验, 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目前托管产品涵盖公募基金、 基金专户、银行理财、资管计划、信托计划、股权投资基金等,截至 2016 年 3 月末,托管资产规模 逾 4000 亿元。 (二)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 法规、 规章、 行政性规定、 行业准则和 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确保业务的安全、 稳健运行, 保证 基 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广州农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结构由广州农商银行风险管理部、 内部审计部、 资产托管部内设监督稽核室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科室共同组成。 总 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 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设监督稽核室,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依照有关法律 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 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控制原则 (1 ) 合法性原则 。 内控 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 整性原 则。托 管业务的 各项经 营管理 活动都必 须有相 应的规 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在 发生时能 准确及 时地记 录;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科室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招募说 明书 24 (4 )审 慎性原 则。各 项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防 范风险, 审慎经 营,保 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度应 根据国 家政策 、法律及 经营管 理的需 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门履 行托管 人职责 的管理部 门;直 接操作 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托管人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投资比例、 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费用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收益 分配、 信息披露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 资和运作的事项等进行监督。 1、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其 他相关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对基 金托管 人按照 法规要求 需向中 国证监 会报送基 金监督 报告的 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基金 托管人 发 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 明书 25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饶雄


电话: (0755)36855888 传真: (0755)33379033 联系人:陈国婧


2、代销机构 基金 代销机构详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登记 机构 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饶雄


电话: (0755)36855888 传真: (0755)33379033 联系人:许艺然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招募说 明书 26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 廖海、 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法定代表人:吴港平


电话: (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 (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吴翠容、乌爱莉 联系人:李妍明




































































招募说 明书 27 六、基 金的募集 (一)基金的设立及其依据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4 月 12 日证监许可[2016]758 号文 注册募集 。 (二)基金的类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 用(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 的除外 ) ,而 不从本类 别基金 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 ,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前端认购、 申购费用 ,在赎 回时根 据持有期 限收取 赎回费 用(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 的除外) , 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招募说 明书 28 (六)募集期 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同时对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 机 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进行发售。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 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 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七)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 具 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公 告 。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九)募集目标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 人民币 30 亿元 (不含募集期利息) , 规模控制方 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认购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程序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 续。 欲购买本基 金, 需开立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 投资者开户需提供有效身份证

































































招募说 明书 29 件原件等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 ; 若已经在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立基 金账户 , 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 投资者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 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 请投资者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 3、认购方式及确认 (1 )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2 )本 基金采 取全额 缴款认购 的方式 。投资 人认购基 金份额 时,需 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3 )基 金销售 机构对 认购申请 的受理 并不代 表该申 请 一定成 功,而 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 内就申 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 请, 认购份额的计算需由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确认。 投资人 应在基金合同生 效后及时到 各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最 终 成 交 确 认 情 况 和 认 购 份 额 ,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 (4 )投 资人在 募集期 内可以多 次认购 ,但认 购申请一 经登记 机构有 效性确 认,不得撤消。


(5 )若 认购申 请被确 认为无效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将投 资人已 支付的 认购金 额本金退还投资人。 4、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本基金对单一投资人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2 )认 购最低 限额: 在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 者通过代 销机构 或基金 管理人 的 直销平台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3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场情 况,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对 认购的金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及认购费用




































































招募说 明书 30 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在募集期内, 本 基金按初 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 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 费。 认购金额(M )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 C 类基金份 额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1.0% 0 100 万元 ≤ M <500 万元 0.6%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认购费用由认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3、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1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C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4、计算举例 例:某投资人投资 1 万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 确认,认购费率为 1.0% ,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3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

































































招募说 明书 31 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1.0%)=9,900.99 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 元 认购份额=(9,900.99+3 )/1.00 =9,903.99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 万元 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 为 3 元,则其可得到 9,903.99 份 A 类基金份额。 (十二)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将折算为基金份 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 三)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募集验资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 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招募说 明书 32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 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 集 期 届 满 或 基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金存入专门 账户,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 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 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 2、在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 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 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 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 明书 33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信 息 将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者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 购,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 回,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 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者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经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招募说 明书 34 (三)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 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 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在本基金转型为“红 塔 红 土 盛 隆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后 , 投 资 者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转 购 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某一类别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00 份, 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 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 具体规定 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 的 数 量 或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 除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后 进 先 出” 的原则, 对该持有 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即注册登记 确 认 日 期 在 先 的 基 金 份 额 后 赎 回 , 注 册 登 记 确 认 日 期 在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先 赎 回 , 以 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变更为非保本基金, 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 先进先出” 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 6、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 理 规 则 等 在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规 定 为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招募说 明书 35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购 款 项 ,申 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 遇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 则 赎 回 款 项 的 支 付 时 间 可 相 应 顺 延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或 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 日) 及时 到销 售 机构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购 不 成功, 则申购 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间 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和 赎 回 申请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 投资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 否 则 , 由 此 产 生 的 投资人 任 何损失由 投资人自行承担 。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基 金 申 购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36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1)保本周期内的申购费用 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1、 申购费 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费率如下表,投资者在一天之 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申购金 额(M ) A 类 基金 份 额申购 费率 C 类 基金 份 额申购 费率 M <100 万元 1.0%


0 100 万元 ≤ M <500 万元 0.6%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申 购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资 产 , 用 于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过渡期内的申购费用 保本周期到期后, 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章) , 本 基 金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并 在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前 安 排 过 渡 期 进 行 申 购 。 过 渡 期 申购费率及收费方式在届时的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转型为“ 红塔红土盛隆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的申购费用 保本周期到期后, 若不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将转型为“ 红 塔红土盛 隆 灵活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型后的申购费率及收费方式以届时公告为 准。 2、赎回费用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1)保本周期和到期操作期间内的赎回费用 保本周期和到期操 作期间内,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费率如下: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 (Y ) A 类 基金 份额 C 类 基金 份额 Y < 1 年 1.0% 1.0%




































































招募说 明书 37 1 年 ≤ Y < 2 年 0.5% 0.5% Y ≥ 2 年 0% 0% 其中,1 年为 365 天,1.5 年为 547 天,以此类推。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 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 50% 计 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转型为“ 红塔红土盛隆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的赎回费用 保本周期到期后, 若本基金转型为“ 红塔红土盛隆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转型后的赎回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 ) 保本 周 期内 , A 类 基 金份 额 申购 费用 适 用 比例 费 率时 ,申购 份 额 的 计 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 保本周期内,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 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招募说 明书 38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保本周期内, 某投资人投资 1 万元申购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且该申购 申请被全额确认, 申购费率为 1.0% , 假定申购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0%)=9,900.99 元 申购费用=10,000-9,900.99=99.01 元 申购份额=9,900.99/1.200=8,250.83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1 万元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定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 额净值为 1.200 元,则其可得到 8,250.83 份 A 类基金份额。 (3)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1,5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1,500/1.200=84,583.33 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 101,5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定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可得到 84,583.33 份 C 类基金份额。 (4)过渡期内或转型后申购份额的计算以届时公告为准。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 若投资者在保本周期或到期操作期间内赎回基金份额, 某一类别基金份 额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某 一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 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某类基金份额 1 年内赎回, 对应赎回费率为 1.0% ,假设赎回当日某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 1.015 =101,500.00 元




































































招募说 明书 39 赎回费用=101,500.00× 1.0% =1,015.00 元 赎回金额=101,500.00-1,015.00=100,485.00 元 (2)转型后赎回金额的计算以届时公告为准。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 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 日某类 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 基金资 产净值/T 日发售在外的 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权益登记手续。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招募说 明书 40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为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30 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7、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 项以 外的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 上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 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 为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30 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招募说 明书 41 的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若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投 资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基金 管理人 在当日 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招募说 明书 42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 回, 如 基金管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巨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估值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介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 不 再 另 行 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规则由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或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




































































招募说 明书 43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体;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届 时 发 布 的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确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金 账 户 或 基金份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 被 冻 结 部 分 份 额 仍 然 参 与 收 益 分 配 与支付。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 基 金 份 额 处 于 冻 结 状 态 时 , 登 记 机 构 或 其 他 机 构 有 权 拒 绝 该 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赎回、转 出、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 ( 十 八 ) 在 不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响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对 上 述 申 购 和 赎 回 以 及 相 关 业 务 的 安 排 进 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招募说 明书 44 九、基 金的保本 (一)保本周期 及触发收益率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 本基金以每 2 年为一个保本周期, 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2 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 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保本周期届满时, 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 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基金管 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 确定 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各保本周期自基金公告的保本 周期起始 之日起 至 2 个公历年 后对应 日止, 若该对应 日为非 工作日 或无该对应 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均设置该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在保本周期内, 如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均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到或 超过预设的触 发收益率, 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达到或超过触发收益 率的第 20 个工作日当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 (提 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 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且不 得晚于非提前 到期情形 下的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并进 入到期 操作期间 。若符 合保本 基金存续条 件, 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同时重新开始计算下一保本周期的累计净值增长 率。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首个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为 12% , 此后 每个保本周 期的触发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二)保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即认购保本金额, 包括该类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 用及募集 期间的 利息收 入之和) ;其后 各保本 周期的保 本 金额 为过渡 期申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 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 与到期 日基金 份额净 值的乘积 (以下 简称“ 可赎回金 额” ) 加上该 部分基金份 额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 低 于认购 保本 金额 ,则 基 金管理 人应 补足 该差 额 (即“ 保本

































































招募说 明书 45 赔付差额” )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含第 20 个工作日, 下同) 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 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 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 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 由当期有效的基 金合同、 《保证 合同》 或《风险 买断合 同》约 定的基金 管理人 或保本 义务人将保 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本 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期而 言,基 金份额 持有人认 购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 2、对本 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期之 后的保 本周期 而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过渡 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 份额。 对于前述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 转换转出、 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还是转型为“ 红塔红土盛隆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都 同样适用保 本条款。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到期 日,基 金份额 持有人认 购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之后 各保本 周期到 期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过渡期 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 之 和 不 低 于 其保本金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招募说 明书 46 6、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金与 其他基 金合并 或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情 形,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7、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8、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基 金 投资亏 损;或 因不可抗 力事件 直接导 致基金 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五)保本周期到期处理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 前提下, 若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 本保障, 则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将继续以保本基金的形式存续 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前提 下, 若本基金不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 为“ 红塔红土盛隆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同时, 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作相应修改。 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但应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 以说明。 若本基金不满足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2、保本周期到期操作 (1) 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 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5 个工作日(含第 5 个工 作日) 。 基金管 理人将 在当期保 本周期 到期前 公告到期 操作期 间的具 体起止时间

































































招募说 明书 47 及处理规则,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间内进行到期操作。 (2)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就 其 持 有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选择如下到期操作方式: 1)赎回基金份额; 2)将基 金份额 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已 开通基金 转换业 务的其 他开放 式基金份额; 3)在本 基金符 合保本 基金存续 条件的 情况下 ,将基金 份额转 入下一 保本周 期; 4) 在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 继续持有转型后的“ 红塔红 土盛隆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未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 则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基金到期存续形式视其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 的“ 红塔红土盛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默认操作 日期为到期 操作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3)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 对 于 适 用 保 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无需支付赎回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 转换转出的, 对于适 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无需支付赎回费用, 但需根据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率体系支 付申购补差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 的“ 红塔红土盛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的, 无须就 此支付赎回 费用和认/ 申购费用。 (4)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接 受 赎 回 和 转 换 转 出 申 请 , 不 接 受 申 购 和 转 换转入申请。 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赎回价格或转换转出价 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 为 了 保 障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保 本 周 期 到期前 30 日内视情况 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业务,并提前公 告。 (6) 本 基 金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内 ( 除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不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管费。




































































招募说 明书 48 3、保本周期到期保本 (1)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内 , 对 于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或 从 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 择赎回 、转 换转 出、 转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还是 转 型为“ 红 塔红 土盛 隆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2) 对 于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基 金 份 额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内 选 择赎回, 而相应基 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当期累计分红金 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将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支付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3) 对 于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基 金 份 额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内 选 择转换转出, 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当期累计分 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将转换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 作为转出 金额, 并由当 期有效的 基 金合 同、 《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 断合同》约 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4) 对 于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基 金 份 额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内 默 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其当期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将最近折算日基金份额对应 的资产净 值总额 作为转 入下一保 本周期 的转入 金额,并 由当期 有效的 基金合同、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 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对 于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基 金 份 额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内 默 认选择继续持有转型后的“ 红 塔 红 土 盛 隆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当期累计分红金额 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将该部分基金份额在 《红塔红土盛隆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前一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作为转入该基 金的转入 金额, 并由当 期有效的 基金合 同、 《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 断合同》约

































































招募说 明书 49 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6)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 期 届满, 由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 作日内(含第 20 个工 作日)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深 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一个保本周期之 后的各保本周期届满, 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具体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确定并公告。 (7) 对 于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内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而 言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不含) 后至赎回或转换转出实际操作日 (含) 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 承担 ;对 于默 认 选择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或转型 为“ 红 塔红 土盛 隆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而言 ,保 本 周期到 期日 (不 含) 后 至最近 折算 日 (含) 或新基金合同生效日 (不含) 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 担。 4、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1) 过渡期及过渡期申购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业务需要设定过渡期。 过渡期指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 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 日,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 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 过渡期申购” 。 在过 渡期内,投资人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1)基金 管理人 将根据 担保人或 保本义 务人提 供的下一 保本周 期担保 额度或 保本偿付额度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预估 保本金额确定并公告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方法。 2 ) 过 渡期 申 购采 取“ 未知 价” 原 则, 即 过渡 期申 购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市 后 本 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 人进行 过渡期 申购的, 其持有 相应基 金份额至 过渡期 最后 一 日(含

































































招募说 明书 50 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过渡 期申购 费率在 届时的临 时公告 或更新 的基金招 募说明 书中列 示。过 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过渡 期申购 的日期 、时间、 场所、 方式和 程序等事 宜由基 金管理 人确定 并提前公告。 6)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7)过渡期内,本基金不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 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为下一保本周 期 的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折算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人到期操作期间内 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在其资产净值 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的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3) 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 产的形成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资产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 内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下期份 额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4) 下一保本周期的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 一保本周期开始日, 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运 作。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到期操作 期间内 默认选 择转入下 一保本 周期的 基金份 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经基金份额折算后, 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 款。 2)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默认选择 转入下 一保本 周期的基 金份额 和过渡 期申购

































































招募说 明书 51 的基金份额在下期份额折算日所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超过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保 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本偿付额度的, 基金管理人 有权制定业务规则, 对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下一保本周期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 份额进行确认,具体确认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3)本基 金进入 下一保 本周期后 ,仍使 用原基 金名称和 基金代 码办理 日常申 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 4)自本 基金进 入下一 保本周期 开始,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投资 组合管 理需要 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 5、转型为“ 红塔红土盛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基金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届满时, 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将自到期操作期间结 束日次日起转型为“ 红塔红土盛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以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结 束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 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继续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 《红塔红土盛隆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前一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作为转入该基金 的转入金额。 (2) 基金管理人可自本基 金转型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 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6、保本周期到期公告 保本周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就上述到期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 括但不 限于 保本 周期 到 期处理 的业 务规 则、 转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或转 型 为“ 红塔红 土盛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相关法律文件 及其申购赎回安排等。




































































招募说 明书 52 十、基 金的保本保障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通过与担保人 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或者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 得保本金额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由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 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部分。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 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 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保证期 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由基金管 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 并由基金 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一)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基本情况 1、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由 深 圳市高 新投集 团有限公 司 作为 担保人 ,为基 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有关信息如下: (1) 担保人名称: 深圳 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在本部分简称为 “高 新投集团” ) (2)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22 层、23 层 (3)法定代表人:陶军 (4)成立日期: 1994 年 12 月 29 日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注册资本:35.38 亿元人民币 (7)经 营范围 :从事 担保业务 ;投资 开发; 信息咨询 ;贷款 担保; 自有物业租 赁 (8)联系人电话:毛伟平,0755-82852463


2、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后各 保本周 期的担 保人或保 本义务 人及其 基本情 况,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招募说 明书 53 (二)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的情况 1、 截止 2015 年第三季度, 高新投集团保本基 金在保责任余额 43.69 亿元人 民币,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 倍。 2、截止 2015 年第三季度,高新投集团在保责任余额 439.89 亿元人民币, 其中融资性在保责任余额 59.57 亿元,不超过净资产总额的 25 倍。 (三)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主要内容 1、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担 保人与 基金管 理人签订 保证合 同,就 第一个 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 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视为同 意该保 证合同 的约定。 保证合 同的具 体内容详 见基 金 合同附 件: 《红塔 红土盛隆 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保证 合同》 ,担保人 的保证 责任以 保证合同为 准。保证合同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主要内容如下: (1 )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 金管理 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认 购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 额提供 的保本 金额(以 下简称 “认购 保本金额 ” )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认购 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担保 人承担 保证责 任的金额 即保证 范围为 :在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即 “可赎回 金额” ) 加上 其认购并 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的 累计分 红款项 之和计算的 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申 购或转换 入,以 及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认购 、但在 保本周 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且担保人承 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 购保本金额。 4)保本 周期到 期日是 指本基金 保本周 期(如 无特别指 明,本 合同所 指保本 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 2 年,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最长至 2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 日或无该对应日, 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在保本周期内, 如果两

































































招募说 明书 54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均连续 20 个 工 作 日 达 到 或 超 过 保 本 周 期 目 标 收 益 率, 则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 的第 20 个工作日当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 (提前 到期日为过渡期前一个工作日, 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 如果 保本周期提前到期的, 保本周期到期日为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 但 不得晚于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2 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 (如为非 工作日或无该 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其中,第一个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为 12% 。








(2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 )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 )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 额与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 的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但在 基金保 本周期 到期日前 (不包 括该日 )赎回 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金与 其他基 金合并 或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情 形,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7)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基金 投资亏 损;或 因不可抗 力事件 直接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 担保人 书面同 意修改基 金合同 条款, 可能加重 担保人 保证责 任的,

































































招募说 明书 55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5 )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于 此同意授 权基金 管理人 作为其代 理人代 为行使 向担保 人索偿的权利并办 理相 关的手续( 包 括 但 不限于 向 担 保 人 发 送 《履 行保 证 责 任 通 知书》及代收相关 款项 等) 。 如 果 保 本 周 期到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认购 并 持 有 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前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全额 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担保人发 出书面《 履行保 证责任 通知书》 (应当 载明基 金管理人 应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 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 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 作日内, 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 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担保人将上述代偿 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 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 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 (含第 20 个工作日) 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基金份 额持有 人认购 并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 的可赎 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及担 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 自保 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 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三部 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约定, 直接向基 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 付差额支付事宜,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 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 出。 2、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后的 各保本 周期, 基金管理 人将根 据当期 的保本 保障机制与届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并披露其 主要内容及全文。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招募说 明书 56 的,与基金管理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四)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 1、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 证费用 (1)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 期的保证费用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年费率 计提。保证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 1/ 当年日 历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保证费用 E 为保证费用计算日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 保 证 费 用 从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取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费 中 列 支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 人支付 上一月份 的保证费用, 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 出具合法发票。 (3) 保 证 费 用 计 算 期 间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至 担 保 人 解 除 保 证 责 任 之 日或 保本周期到期日 中 的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2、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结束 后,基 金管理 人将根据 其后各 保本周 期的保 本保障机制、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确定并披露各保本周期内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 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 从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五)影响担保人担保能力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周期内,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保本偿付能力 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应在 接到通 知之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将上述 情况报 告中国 证监会并提 出处理办法。 在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保本偿 付能力的情况下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 人营业执 照、宣 告破产 等) ,基 金管理 人应根 据基金合 同的约 定尽快 确定新的担 保人、 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应在接到 担保人 或保本 义务人上 述通知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 在指 定 媒介 上 公告

































































招募说 明书 57 上述情形。 (六)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 1、发生 下列情 形时, 担保人或 保本义 务人的 变更无须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但基金管 理人应当将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情况、 新签订的 保证合 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上公告。 (1) 保 本 周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在 原 有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之外增加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2) 保 本 周 期 内 , 因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歇 业 、 停 业 、 被 吊 销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照、 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保本偿付能力的情况, 基 金管理人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3) 保 本 周 期 内 , 因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发 生 合 并 或 分 立 , 由 合 并 或 分 立 后 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4) 保本周期到期后, 在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基金管理人相应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2、 除上述第 1 款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外, 基金管理人更换担保人、 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此种情况下, 具体的更换程序如下: (1) 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 1)提名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 名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被提名的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 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 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 )表决通过 ,并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 备案




































































招募说 明书 5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 会 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 定 媒介上公告。 4)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 险买断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新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2) 更换保本保障机制 1)提名 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被提名的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当 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变更保本保障机制事项以及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 1/2 以上(含 1/2 )表决通过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基金 管理人应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变更 保本保障机制的 决议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新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3、新增 或更换 的新任 担 保人或 保本义 务人必 须具有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 并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招募说 明书 59 益。 4、担保 人或保 本义务 人更换后 ,原担 保人或 保本义务 人承担 的所有 与本基 金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 在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 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职责终止的,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妥善保管保本 周期内业务资料, 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办理保证业务资 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及时接收。 (七)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免责 除本章 第( 三) 条“ 保证 合 同或风 险买 断合 同主 要 内容”中的“ 除 外责 任” 部分所 列明的免责情形和未来新签署并公告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所列明的免责 情形, 以及本章第( 六) 条“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 中提到的“ 担 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更换后,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 任相关 的权 利义 务由 继 任的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 人承担” 之外 ,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 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招募说 明书 60 十一、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障保本周期到期 时本金安全的前提下, 严格控制风险, 追求基金资产的 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 监会的 相关规定 ) 。如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本基金按照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将资产配置于保本资产与风险资产。 本基金投 资的保本资产为 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 商业 银行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 资产; 本基金投资的风险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等权 益类资产。 本基金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 按照投资组合保 险机制对保本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投资的股票等风 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 60%;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 将严谨、 规范化的基本面研究分析 与组合保险技术相结合, 动态调整固定收益类资产与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 以确 保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保值增值目的。 1、CPPI 策略及风险资 产与保本资产配置策略




































































招募说 明书 61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策 略 采 用 固 定 比 例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CPPI)保本策略。根 据固定比例组合保险原理,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波动、 组合安全垫 (即基金净资 产超过基金价值底线的数额) 的大小动态调整固 定收益类资产与风险资产投资的 比例, 通过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实现保本周期到期时投资本金的安全, 通过 对风险资产的投资寻求保本期间资产的稳定增值。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和风 险资产的资产配置具体可分为以下三步: 第一步, 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 根据保本周期末投资组合最 低目标价值(本基金的最低保本值为投资本金的 100% )和合理的贴现率(初期 以两年期 国债的 到期收 益率为贴 现率) ,设定 当期应持 有的固 定收益 类资产的最 低配置比例,即设定基金价值底线; 第二步, 确定风险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 根据组合安全垫和风险资产风险 特 性, 决定安全垫的放大倍数 ——风险乘数, 然后根据安全垫和风险乘数计算当期 可持有的风险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 第三步,动态调整固定收益类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在保本周期内, 定期计算风险乘数上限并对实际风险乘数(风险资产/ 安全垫)进行监控,一旦 实际风险乘数超过当期风险乘数上限, 则结合市场实际运行态势, 重复前两个步 骤的操作, 对风险乘数进而整体资产配置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实现基金资产在保 本基础上的保值增值。 2、保本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大类资产配置、 类属资产配置和个券选择三个层次自上而下进 行保本资产的投资管理 ,力求在实现保本目标的基础上适当捕捉稳定收益机会。 大类资产配置主要是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 货币金融政策和利率走势的判断 确定保本资产在利率类、 信用类和货币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同时也对银行间 市场和交易所市场进行选择性配置。 类属资产配置主要通过分析债券市场变化、 投资人行为、 品种间相对价值变 化、债券供求关系变化和信用环境等进行具体券种的配置。除了国债、金融债、 央票、 短融、 中票、 企 业债、 公司债、 债券回 购等类型外, 本基金还 将在综合考 虑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审慎进行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的投资。 (1 )久期策略




































































招募说 明书 62 本基 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走势、 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 市场结构变化等方面的 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 预测利率的变化趋势以及本保本基金产品对于久期的要求 和限制,从而决定最佳的久期范围,并根据对利率水平的变动调整组合久期。 (2 )期限结构配置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 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配置; 当收 益率曲线走势难以判断时, 参考基准指数的样本券久期构建组合久期, 确保组合 收益超过基准收益。 具体来看, 又分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 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骑乘策略是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 也即相邻 期限利差较大时, 买入期限 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 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 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 益。 子弹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 适用于收益率 曲线较陡时; 杠铃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线的两端, 适 用于收益率曲线两头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蝶式变动; 梯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 的债券久期均匀分别于收益率曲线,适用于收益率曲线水平移动。 (3 )类属配置 类属配置指债券组合中各债券种类间的配置,包括债券在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可转换债券等债券品种间的分布, 债券在浮动利率债券 和固定 利率债券间的分布。 (4 )信 用债投 资策略 。信用债 收益率 等于基 准收益率 加信用 利差, 信用利 差收益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 一是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 曲线走势; 二是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 基于这两方面的因素, 我们分别采用 以下的分析策略: 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 一是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对信用利差 曲线的影响, 二是分析信用债市场容量、 结构、 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 线的影响, 最好综合各种因素, 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 确定信用 债券总的及分行业投资比例。 基于信用债信用变化策略: 发行 人信用发生变化后, 我们将采用变化后债券 信用级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公司债、 企业债定价。 影响信用债信用风险的

































































招募说 明书 63 因素分为行业风险、 公司风险、 现金流风险、 资产负债风险和其他风险等五个方 面。 我们主要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相对信用水平、 违约风险及理论信 用利差。 (5 )息 差策略 。通过 正回购, 融资买 入收益 率高于回 购成本 的债券 ,从而 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6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池结构和质量的跟踪考察、 分析资产支持证 券的发行条款、 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影响, 谨慎投 资资 产支持证券。 (7 )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在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特征并对各类市场大势做出判断的前提下, 本基金着重 对可转债所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和研究, 从行业选择和个券选择两方面进行 全方位的评估, 对盈利能力或成长性较好的行业和上市公司的可转债进行重点关 注, 并结合可转债评级系统对可转债投资价值进行有效的评估, 选择投资价值较 高的个券进行投资。 3、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1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 CPPI 策略, 在股票投资限额之下发挥基金管理人主动选股能力, 控制股票资产下行风险,分享股票市场成长收益。


1)基本面 成长性: 主营业务竞争力强, 包括核心技术、 品牌、 公司管理或者规模、 成 本等方面; 公司所处的行业具备较大的成长空间或稳定的增长空间; 若公司所处 的行业增长潜力一般, 则公司具有不断扩大市场份额提高市场占有率, 保持增速 的能力。 盈利性: 不仅有短期的业绩与盈利支撑, 同时盈利和毛利率在未来的稳定性、 持续性好, 具有长期的投资空间、 良好的治理结构、 管理层能力强、 商业模式优 越等。 2)估值水平 本基金除了关注个股的基本面、 成长性和盈利能力之外, 还要考查个股业绩

































































招募说 明书 64 的增长性和估值的匹配程度, 如果估值已透支了未来几年的增长, 即业绩增长的 速度与股价和市盈率不相匹配,这样的股票也不是好的投资标的。 (2 )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控制下跌 风险、 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本基金将主要投资满足成长和价值优选条件的公司 发行的权证。 (3 )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 在股指期货的投资方面,本基金以投资组合的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①避险保值: 利用股指期货, 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 避免市场的系统性 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②有效管理: 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 , 交易成本低等特点, 对投资组合的仓 位进行及时调整,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四 )业绩比较基准 1、衡量基金整体业绩的比较基准 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2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 上述“2 年 期 银行 定 期存 款 收 益 率” 是 指 中 国人 民 银 行 网站 上 发布的 2 年期 “ 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 基金存续期内,2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随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水平的调整而调整。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 权重构成。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 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2、比较基准选择理由 本基金选择 2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主要考虑如下: (1 )本 基金是 保本基 金,通过 第三方 担保机 制的引入 和投资 组合保 险技术

































































招募说 明书 65 的运用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目标, 其主要目标客户为低风险偏好的定期存款 客户, 以 2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符合本基金的产品定位和风险 收益特 征。 (2 )本基金保本周期为 2 年,通过保本周期 内高赎回费率的设置和随持有 期限递减的赎回费率结构安排, 鼓励长期持有、 稳健投资。 以 2 年期银行定期存 款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与目标客户群的预期持有期限相一致。 综上所述, 选择 2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能比较贴 切地体现和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业绩。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 险。 (六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3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本 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4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招募说 明书 66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5 )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本 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 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 )本 基金持 有的单 只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8 )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不 得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9 )本基金投资的股票 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10 ) 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 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必须符合基金合同规 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11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1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招募说明书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 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招募说 明书 67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 )转型为“ 红塔红土盛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后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把握不同时期股票 市场 、债券市场、银行 间市 场的收益率,通过 股票 资产和债 券资产等各类资产的 灵 活配置,在有效控制 投 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 力争获取超 越 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




































































招募说 明书 68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含 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 券等固定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 ;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策略包括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股票资产投资策略、 债券及其它金 融工具投资策略几个部分。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基金资产在股票和债券等大类资产的配置上灵活度较 高。本基金在充分研究与分析市场数据,判断未来各券种收益率走势的基础上, 确定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并不断根据市场进行调整, 以达到获取市场收益、 控制 市场风险的目的。 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因素包括且不限于: 1) 宏观经济指标, 包 括国内生产总值 (GDP ) 、 工业增加值、 失业 率、 物价 指数 (CPI 、PPI 等) 、 进出口数据、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等投资指标、 社会消费 品零售总额以及居民可支配收入等消费指标、 货币供给与需求情况、 市场利率变 化情况以及其它对于判断宏观经济具有重要意义的指标; 2)政策 因素, 包括货 币政策、 财政政 策等一 系列对于 市场将 产生重 大影响 的政策并对于未来政策走向进行判断; 3)投资 者行为 以及市 场情绪指 标,包 括成交 量、分析 师一致 预期指 标等代 表了投资者以及其它市场参与者对于市场的预期, 对于未来各类资产市场走向将

































































招募说 明书 69 产生重大影响。 对于上述因素的跟踪及研究, 有利于本基 金把握市场走向, 对于 各类资产的投资进行调整。 (2 )股票资产投资策略 在股票资产配置方面, 本基金通过实际调研, 并结合相关行业的信息, 对于 行业特性、 公司运营等相关情况进行研究与判断。 在本基金中, 对于基本面分析 将重点考察以下情况: 1)对于 具有周 期性的 行业与公 司,紧 密关注 其产品供 需情况 ,对于 主要产 品产能、 产量、 原材料供给情况等供给端进行深入调查与跟踪, 同时对于下游需 求变化保持敏感性, 确认公司在行业周期性的波动中所处位置, 判断行业未来走 势,作出投资时点的选择。 2)对于 具有成 长性的 行业与公 司,充 分考虑 行业属性 ,对 于 成长的 关键因 素进行分析与跟踪, 研究其治理结构, 寻找其核心竞争力, 重点发掘其价值增长 点, 判断其增长空间, 考虑其风险因素, 同时结合市盈率 (P/E ) , 市净率 (P/B)、 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 (PEG ) 等指标, 判断在当前股价下, 公司是否存在投 资机会。 3)对于 具有防 御性的 行业与公 司,在 充分调 研的情况 下,结 合市场 估值指 标,同时结合市场情绪,判断其投资价值与投资机会。 4)中国 经济经 过近几 十年的高 速发展 ,传统 的增长方 式已难 以为继 ,发展 方式的转型已成为共识, 在此期间, 必将有一批新兴产业与公司崛起, 带来巨大 的投资机会, 应 把握这个大趋势, 有意识提高基金资产在这些行业与公司中的配 置比例, 尤其对于这些行业中的重点公司保持密切关注与深入研究, 以分享其在 产业转型浪潮中的巨大收益。 (3 )债券及其它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1)债券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 财政货币政策、 市场利率水平、 债券市 场券种及资金供求关系, 判断市场利率变化趋势, 确定和动态调整固定收益资产 组合的平均久期及债券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在科学的大类资产配置及券种配置、 完整的信用评价系统和严格的 投资风险管理基础上获取基准收益,同时争取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 收

































































招募说 明书 70 益,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固定收益类资产的超额收益主 要通过以下几种策略实现: ①组合平均久期管理策略 组合平均久期管理策略是债券组合最基本的投资策略, 也是本基金最重要的 投资策略。 组合平均久期管理策略的目的在于通过合理的久期控制实现对利率风 险的有效管理。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 CPI 、PPI 、 汇率、M2 等利 率敏感指标, 对宏观经济运行 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 货币政策变化做出判断, 并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进行分析 与预测,运用数量化工具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久期。 ②期限结构配置 在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确定后, 本基 金将通过收益率曲线形态分析和类属资 产相对估值分析, 在组合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两个主要方面对组合进行优化, 以 达到在相同组合久期的条件下, 进一步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的目的。 在组合优化的 过程中, 本基金将根据各类属债券资产当前的收益率曲线, 在给定组合久期以及 其他组合约束条件的情形下,确定最优的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 本基金通过考察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可适当调整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的配置方式, 以求适当降低机会成本风险和再投资风险, 或从长、 中、 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本基金期限结构调整的配置方式包括子弹 策 略、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 ③类属配置 债券市场由利率品种和信用品种两个方面构成,再细分为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品种。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 税负水平、 流动性、 评级机构 评级、 信用利差的历史统计数据等因素进行分析, 研究相同期限的各投资品种之 间的利差和变化趋势, 判断当前利差的合理性、 相对投资价值和风险, 制定债券 类属配置策略, 以获取额外的利差投资收益, 以及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 带来的投资收益。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进行权证 投资。 基金权证投资将在采

































































招募说 明书 71 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 追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 额收益。 本基金对权证的投资将严格遵守有关部门关于权证投资的相关规定。 4、投资限制 A .组合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本基金的投资遵守下列限制: (1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3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5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债 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且基 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6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0%-95% ; 债券等固定 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 ; 基金 持有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7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 应在评

































































招募说 明书 72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为 “红塔红土盛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 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 从其 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变更为 “红塔红土盛隆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开始。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本款前述 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者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 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B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本基金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招募说 明书 73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适用于本基金的,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5、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55%+中债总指数(财富)×45%。 沪深 300 指数是反映沪深两市 A 股综合表 现的跨市场成份指数,由沪深两 市 300 只规模大、 流动性好的股票作为样本编制而成。 它 涵盖了沪深两市超过六 成的市值,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可投资性和较强的市场影响力。 中国债券总 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债券指数。 该指数同时覆盖 了上海证券交易所、 银行间以及银行柜台债券市场上的主要固定收益类证券, 具 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 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 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 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预期 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7、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招募说 明书 74 十二、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 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招募说 明书 75 十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 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期货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 权 益类 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 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招募说 明书 76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 所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 ( 指在 银 行间债券 市场 、 上海证 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 债、 中央银行债、 政策 性银行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商 业银行金融债、 可 转换 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证券公司短期债、 资 产支持证券 、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同业存单 等债券品种,下同) 的估值: (1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益 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重大事件的 ,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私募 债券 ,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 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4、 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 同一 证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证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 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招募说 明书 77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 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招募说 明书 78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招募说 明书 79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招募说 明书 80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 期货交 易所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 明书 81 十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 )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2 ) 转型 为“ 红塔 红 土盛 隆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后 :现 金分 红 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本基 金两类 基金份 额在费用 收取上 不同, 其对应的 可供分 配利润 可能有 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 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招募说 明书 82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确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保本周期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时, 则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可由相应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或 代销机 构) 代为 支付 ; 本基金 转型 为“ 红 塔红 土盛隆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后, 当投 资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足于 支付 银行 转账 或 其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招募说 明书 83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在保本周期 内, 本基金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 入中列支。




































































招募说 明书 84 2、 保本周期内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 期顺延 。 3、 本基 金在到 期操作 期间(除 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和过 渡期内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4、保本周期内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33%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 年费率 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 ×0.33%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自动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至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在到期操作期间 (除保本周期到期日) 和 过渡期间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5、若保 本周期 到期后 ,本基金 不符合 保本基 金存续条 件, 变 更为“ 红塔红 土盛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自 变更 为“ 红 塔红土盛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当日按下述标准开始计提:




































































招募说 明书 85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的 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 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同上。 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 提标准和方法保持不变。 6、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 基金托管 费率 和销售服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 基金托管费率 和销售服务费率, 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于 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招募说 明书 86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 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 托管协议约定 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招募说 明书 87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 从其最新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保证合同




































































招募说 明书 88 (1 )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 )保证合同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随《基金合同》一同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及保证 合同登载 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招募说 明书 89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 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规定 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招募说 明书 90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 百分之三十 ;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基金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 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变更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27 )保 本周 期即 将到期 , 本基 金将 进入 下一保 本 周期 或转 型为“ 红塔 红 土 盛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8 )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9 )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招募说 明书 91 8、 澄清公告 在 《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信息 (1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招募 说明书 的显著 位置披露 投资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 (2 )本 基金投 资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后 两个交 易日内, 基金管 理人应 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 息; (3 )本 基金将 在季度 报告、半 年度报 告、年 度报告等 定期报 告和招 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 、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相关信息 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 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1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招募说 明书 9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 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所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 暂停营 业时; 2、不可抗力;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募说 明书 93 十八、 风险揭示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 产生风险。 另外,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 保本周期为 2 年, 就第一个保 本周期而言, 投资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存在着仅能收回本金 (即认购保 本金额) 的可能性; 未持有到期以及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投 资者赎回或转换转出时不能获得保本保证, 将承担市场波动的风险。 此外, 投资 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 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在极 端情况下 (详见 《基金 合同》约 定的不 适用保 本条款的 情形) ,投资 者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亦存在着无法收回本金的可能性。 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可 能到期终止、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为其他类型基金, 到期具体操作以届时公告为准。 具体而言,投资者主要面临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市场,市场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国内政治环 境、 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投资者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 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 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 各个 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和债券利息的损失, 包括价格 风险和再投资风险。 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息票利率、 期限和 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资产的利率风险水平。 4、信用风险




































































招募说 明书 94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 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 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 零, 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 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收益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 从而影 响到基金资产。 5、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经营决策、 技术更新、 新产品研 究开发、 高级专业人才流动、 国际竞争加剧等风险。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 基本面或 发展前景产生变化, 其所发行的股票价格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 润减少, 将使基金预期的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二)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 有和对经济形势、 市场走势和证券价值的判断, 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有效性和 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基金建仓困难, 或 建仓成本很高; 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变现成本很高; 不能应付可能 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 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 这些风 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 整体流 动性相 对不足。 证券市 场的流 动性受到 市场行 情、投 资群体 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 流动性非常好, 而在另一些时期, 则 可能成交稀少, 流动性差。 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 本基金的建仓或变现都有 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

































































招募说 明书 95 响。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证券 市场中 流动性 不均匀, 存在个 券和个 股流动性 风险。 由于流 动性存 在差异, 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 一些个券或 个股的流动性可能仍然 比较差, 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个券或个股操作时, 可能难以按计划 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者买入卖出行为对个券或个股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 响, 增加个券或个股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这种风险在出现个券或个股停牌或 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风险 本基金主要运用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机制来进行基础资产和风险资产的 配置, 该投资策略在理论上可以降低资金损失风险、 保障本金安全, 但其中蕴含 一个重要假设, 即投资组合中基础资产与风险资产的仓位比例能 够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作出适时、 连续的调整。 但在实际投资中, 流动性限制或者市场环境急剧 变化可能导致本策略不能有效发挥保本功能。 2、保证风险 本基金虽引入第三方担保机制, 但也会因下列情况的发生而导致保本周期到 期日不能偿付本金, 由此产生保证风险。 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在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更换管理人, 而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导 致本基金亏损或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 在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因经营风险丧失 保证能力或保本周期到期日担保人的资产状况、 财务状况以及偿付能力发生不利 变化而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等。 3、到期赎回风险 本基金在过渡期将暂停基金份额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到期、 但未在到期操作期间内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将无法在过渡期内变 现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从而面临赎回失败的风险。 同 时, 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能在保本周期到 期前 30 日内视情况暂 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业务,不欲持有到 期的投资者若不及时赎回,将同样面临赎回失败的风险。




































































招募说 明书 96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与一般信用债券相比 , 存在更大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更大的信用风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体的资 产规模较小、 经营的波动性较大, 信息披露不透明, 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 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更大的流动性风险在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 和交易, 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 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该类 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上述风险特点使得这类债券可能出现因信用水平波动 而引起的价格较大幅度波动, 从而影响基金总体投资收益; 同时, 流动性差导致 的变现困难,也会给基金总体投资组合带来流动性冲击。 5、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 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 评价主要源自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 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 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 有时候要承担比投资标的资产更高的风险。 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 情时, 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同时, 股指期 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 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五)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 险。


2、道德风险 由于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等主观因素带来的风险, 如内幕交易、 欺诈、 舞弊

































































招募说 明书 97 等行为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直接损失或损害基金管理人声誉从而损害本基金投 资 人利益。 3、合规风险 由于操作疏忽、 制度不健全或者外部法律法规环境变化等原因造成基金运作 违反相关规定的风险。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 产配置、 类属配置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 也可能表现在个券、 个股的选择不符 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4、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同时,证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有影响基金正 常申购和赎回的风险。




































































招募说 明书 98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 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决议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 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招募说 明书 99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 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 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招募说 明书 100 二 十、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 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和转换 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招募说 明书 101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 转托管、 非 交易过户 、 定期定额投资等方面 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 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 募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招募说 明书 102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招募说 明书 103 27) 按照基金合同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签订的 《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履行约定的保本义务;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 的 权利、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 基金合 同》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 作,如 发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 相关市 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 资 金账户 、证券账 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招募说 明书 104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 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 、 证券账 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按 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招募说 明书 105 22)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与 C 类 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 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 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 可能有所不同。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 裁; 9)基金 管理人 或保本 义务人未 履行其 保本清 偿责任, 或担保 人未履 行其连 带责任保证义务时, 就其享有保本权益的基金份额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 人/ 担保人追偿;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 所投资 基金产 品,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自 主判断 基金的 投资价

































































招募说 明书 106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 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 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2、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或销售服 务费 , 但在保 本周期 到期后依据基金合同变更为“ 红 塔 红 土 盛 隆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并按 基金合同约定的“ 红 塔 红 土 盛 隆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或销售服务费 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但在 保本周期到期后依据基金合同变更为“ 红塔红土盛隆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除外; 7)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的合并 , 但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 另有规 定的除外 ;




































































招募说 明书 107 8)变更 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但在保 本周期到 期后依 据基金 合同变 更为“ 红 塔 红 土 盛 隆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并 按 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 红塔红 土盛隆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或投 资 策略 执 行以 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但 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 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但因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 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 况, 或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 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除外;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或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 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协商后修 改,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本基 金的申 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 4)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且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 调整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5) 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增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6)保本 周期内 ,因担 保人或保 本义务 人歇业 、停业、 被吊销 企业法 人营业 执照、 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况, 或者在担保人或保

































































招募说 明书 108 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 7) 保本周期到期后, 在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并维持或变更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8) 保本周期到期后, 在 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型为“ 红塔红土 盛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并按基金 合同约定的“ 红塔红土盛隆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执行; 9) 保本周期到期后, 在 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型为“ 红塔红土 盛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并按基金 合同约定的“ 红塔红土盛隆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 和托管费; 10)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11)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1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 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3)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3、 会议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招募说 明书 109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召 集人负 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 委托证 明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招募说 明书 110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 通讯开会以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受 托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 )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书 面形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招募说 明书 111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 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 (含 三分之一) 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 4)上述 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允 许的情 况下, 经会议通 知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 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招募说 明书 112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8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7、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之 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招募说 明书 11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点 并 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 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招募说 明书 114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9、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或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10、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保本 1、保本周期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 本基金以每 2 年为一个保本周期 , 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2 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 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保本周期届满时, 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 金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 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 确定 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各保本周期自基金公告的保本 周期起始 之日起 至 2 个公历年 后对应 日止, 若该对应 日为非 工作日 或无该对应 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但在保本周期内, 如本基金两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增长率均连续 20 个工 作日达到或超过当期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则基金管理 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达到或超过触发收益率的第 20 个工作日当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公 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 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且不 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 期到期日) 。 2、保本条款




































































招募说 明书 115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即认购保本金额, 包括该类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 用及募集 期间的 利息收 入之和) ;其后 各保本 周期的保 本金额 为过渡 期申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申购费用之和 , 以及上一保 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累计分红 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则基金 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即“ 保本赔付差额” ) ,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 内(含第 20 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 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 , 加上该部分基 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 低于其保本金额, 由 当期有效的 基金合同 、 《保 证合同 》或《风 险买断 合同》 约定的基 金管理 人或保 本义务人将 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3、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对 本基金 第 一个 保本周期 而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认购并 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 (2 )对 本基金 第一个 保本周期 之后的 保本周 期而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过 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 对于前述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 转换转出、 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还是转型为“ 红塔红土盛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都 同样适用保 本条款。 4、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本 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期到 期日,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认购并 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保 本金额; (2 )本 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期之 后各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过渡 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可赎回金额 , 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 不

































































招募说 明书 116 低于其保本金额; (3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过 渡期申 购或从 上一保本 周期转 入当期 保本周 期,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5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6 )在 保本周 期内发 生本 基金 与其他 基金合 并或更换 基金管 理人的 情形, 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7 )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 值减少; (8 )因 不可抗 力的原 因导致基 金投资 亏损; 或因不可 抗力事 件直接 导致基 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5、保本周期到期处理 (1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 求的 前提下, 若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 本保障, 则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将继续以保本基金的形式存续 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前提 下, 若本基金不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 为“ 红塔红土盛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同时, 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以及 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作相应修改。 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但应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 以说明。 若本基金不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招募说 明书 117 (2 )保本周期到期操作 1)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5 个工作日(含 第 5 个工 作日) 。 基金管 理人将 在当期保 本周期 到期前 公告到期 操作期 间的具 体起止时间 及处理规则,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间内进行到期操作。 2) 在到 期操作 期间内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就 其持有的 部分或 全部基 金份额 选择如下到期操作方式: ①赎回基金份额; ②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 基金份额; ③ 在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将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 期; ④ 在 本基 金不 符合 保本基 金 存续 条件 的情 况下, 继 续持 有转 型后 的“红塔红 土盛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未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 则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基金到期存续形式视其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 的“ 红塔红土盛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默认操作 日期为到期 操作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3)在到 期操作 期间内 ,基金份 额持有 人选择 赎回基金 份额的 ,对于 适用保 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无需支付赎回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转换转出的, 对于适 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无需支付赎回费用, 但需根据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率体系支 付申购补差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 的“ 红塔红土盛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的, 无须就 此支付赎回 费用和认/ 申购费用。 4)在到 期操作 期间内 ,本基金 接受赎 回和转 换转出申 请,不 接 受申 购和转 换转入申请。 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赎回价格或转换转出价 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为了 保障持 有到期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利 益,基金 管理人 可在保 本周期 到期前 30 日内视情况 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业务,并提前公 告。




































































招募说 明书 118 6)本基 金到期 操作期 间内(除 保本周 期到期 日)不收 取基金 管理费 和基金 托管费。 (3 )保本周期到期保本 1)在到 期操作 期间内 ,对于认 购并持 有到期 、过渡期 申购并 持有到 期或从 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 选 择赎回 、转 换转 出、 转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还是 转 型为“ 红 塔红 土盛 隆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2)对于 适用保 本条款 的基金份 额,若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到期 操作期 间内选 择赎回, 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当期累计分红金 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将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支付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3)对于 适用保 本条款 的基金份 额,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到期 操作期 间内选 择转换转出, 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当期累计分 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将转换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 作为转出 金额, 并由当 期有效的 基金合 同、 《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 断合同》约 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4)对于 适用保 本条款 的基金份 额,若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到期 操作期 间内默 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其当期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将最近折算日基金份额 对应 的资产净 值总额 作为转 入下一保 本周期 的转入 金额,并 由当期 有效的 基金合同、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 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对于 适用保 本条款 的基金份 额,若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到期 操作期 间内默 认选择继续持有转型后的“ 红 塔 红 土 盛 隆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当期累计分红金额 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将该部分基金份额在 《红塔红土盛隆灵活配置混

































































招募说 明书 119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前一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 净值作为转入该基 金的转入 金额, 并由当 期有效的 基金合 同、 《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 断合同》约 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6)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 由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 作日内(含第 20 个工 作日)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深 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一个保本周期之 后的各保本周期届满, 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具体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确定并公告。 7)对于 到期操 作期间 内赎回或 转换转 出的基 金份额而 言,保 本周期 到期日 (不含) 后至赎回或转换转出实际操作日 (含) 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 承担 ;对 于默 认 选择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或转型 为“ 红 塔红 土盛 隆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而言 ,保 本 周期到 期日 (不 含) 后 至最近 折算 日 (含) 或新基金合同生效日 (不含) 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 担。 (4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1)过渡期及过 渡期申购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业务需要设定过渡期。 过渡期指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 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 日,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 过渡期申购” 。 在过 渡期内,投资人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①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 保本偿付额度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预估 保本金额确定并公告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 以及规模控制方法。 ②过渡期申购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过渡期申 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 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招募说 明书 120 ③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 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 (含该 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④过渡期申购费率在届时的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过渡 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⑤过渡期申购的日期、 时间、 场所、 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 提前公告。 ⑥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 理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⑦过渡期内,本基金不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为下一保本周 期的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折算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人到期操作期间内 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在其资产净值 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的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3)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资产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 内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下期份 额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4)下一保本周期的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 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运 作。 ①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 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经基金份额折算后, 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 款。 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申购 的基金份额在下期份额折算日所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超过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保 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 本周期保本偿付额度的, 基金管理人

































































招募说 明书 121 有权制定业务规则, 对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下一保本周期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 份额进行确认,具体确认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③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 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 ④自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开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组合管理需要暂 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 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具 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 (5 ) 转型 为“ 红塔 红 土盛 隆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后 基金 资产 的 形 成 保本周期届满时, 若不符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将自到期操作期间结 束日次日起转型为“ 红塔红土盛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基金 管理人 将以到 期操作期 间结束 日的基 金份额( 即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继续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 《红塔红土盛隆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前一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作为转入该基金 的转入金额。 2)基金管理人可自本基金转型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日常 申购、赎 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6 )保本周期到期公告 保本周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就上述到期相关 事宜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 括但不 限于 保本 周期 到 期处理 的业 务规 则、 转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或转 型 为“ 红塔红 土盛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相关法律文件及其申购赎回安排等。 (四)基金的保本保障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通过与担保人 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或者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 得保本金额保证。 1、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由 深 圳市高 新投集 团 有限公 司作为 担保人 ,为基

































































招募说 明书 122 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部 分。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 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保证期间为基金 第一个 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其后 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 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2、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主要内容 (1 )本 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期, 担保人 与基金 管理人签 订保证 合同, 就第一 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 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视为 同意该 保证合 同的约定 。保证 合同的 具体内容 详见基 金合同 附件: 《红 塔红土盛 隆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保 证合同 》 ,担保 人的保 证责任 以保证合同 为准。保证合同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① 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 金额( 以 下简称 “认购 保本金额 ” )为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认购 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 息收入之和。 ②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 “可赎回 金额” )加上 其认购并 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 的 累计分 红 款项 之和计算的 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 ③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转换入,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但在保本周期 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且担保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 保本金额。 ④保本周期到 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 (如无特别指明, 本合同所指保本周 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届满的最后一日。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 2 年,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最长至 2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无该对应日, 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在保本周期内, 如果两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均连续 20 个工作日 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

































































招募说 明书 123 则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的 第 20 个工作日当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 (提前到 期日为过渡期前一个工作日, 距离满足条件 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 如果保 本周期提前到期的, 保本周期到期日为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 但不 得晚于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2 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 (如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 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其中,第一个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为 12% 。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①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 日基金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 认购保本金额; ②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 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③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④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⑤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担 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⑥在保本 周期到 期日之 后(不包 括该日 ) ,基 金份额发 生的任 何形式 的净值 减少;


⑦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⑧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 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 根 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招募说 明书 124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① 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 人索偿的权利并办 理相 关的手续( 包 括 但 不限于 向 担 保 人 发 送 《履 行保 证 责 任 通 知书》及代收相关 款项 等) 。 如 果 保 本 周 期到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认购 并 持 有 到 期的基金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与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前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 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担保人发 出书面《 履行保 证责任 通知书》 (应当 载明基 金管理人 应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 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 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 ②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的 5 个工作 日内, 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代偿款项划 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 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担保人将上述代偿 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 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 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③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 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④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 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及担 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 自保 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 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三部 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约定, 直接向基 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 付差额支付事宜,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 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 出。 (2 )本 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期后 的各保 本周期 ,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当 期的保 本保障机制与届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并披露 其主要内容及全文。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 周期提供保本保 障的,与基金管理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招募说 明书 125 3、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 (1 )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费用 1)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费用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年费率 计提。保证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 1/ 当年日 历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保证费用 E 为保证费用计算日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保证 费用从 基金管 理人收取 的本基 金管理 费中列支 ,逐日 累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 人支付 上一月份 的保证费用, 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 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 出具合法发票。 3)保证 费用计 算期间 为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至担 保人解 除保证 责任之 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 中的 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2 )本 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期结 束后, 基金管 理人将根 据其后 各保本 周期的 保本保障机制、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 同, 确定并披露各保本周期内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 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 费用从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4、影响担保人担保能力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周期内,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保 本偿付能力 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应在 接到通 知之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将上述 情况报 告中国 证监会并提 出处理办法。 在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保本偿 付能力的情况下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 人营业执 照、宣 告破产 等) ,基 金管理 人应根 据基金合 同的约 定尽快 确定新的担 保人、 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应在接到 担保人 或保本 义务人上 述通知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 在指 定 媒介 上 公告 上述情形。 5、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 (1 )发 生下列 情形时 ,担保人 或保本 义务人 的变更无 须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招募说 明书 126 人大会,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情况、 新签订的保证 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上公告。 1)保本 周期内 ,基金 管理人根 据基金 合同约 定在原有 担保人 或保本 义务人 之外增加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2)保本 周期内 ,因担 保人或保 本义务 人歇业 、停业、 被吊销 企业法 人营业 执照、 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保本偿付能力的情况, 基 金管理人更换担保 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3)保本 周期内 ,因担 保人或保 本义务 人发生 合并或分 立,由 合并或 分立后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4) 保本周期到期后, 在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基金管理人相应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2 ) 除上述第 (1) 款 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外, 基金管理人更换担 保人、 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此种情 况下,具体的更换程序如下: 1)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 名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被提名的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②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 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 )表决通过 ,并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③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 会 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 定 媒介上公告。 ④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 买断合同




































































招募说 明书 127 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⑤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新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2)更换保本保障机制 ①提名 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被提名的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当 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②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变更保本保障机制事项以及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 1/2 以上(含 1/2 )表决通过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③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基金 管理人应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④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变更 保本保障机制的 决议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⑤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新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3 )新 增或更 换的新 任担保人 或保本 义务人 必须具有 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 并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 )担 保人或 保本义 务人更换 后,原 担保人 或保本义 务人承 担的所 有与本 基金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 担; 在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

































































招募说 明书 128 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职责终止的,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妥善保管保本 周期内业务资料 , 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办理保证业务资 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及时接收。 6、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免责 除本节第 2 条“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主要内容” 中的“ 除外责任” 部分所列 明的免责情形和未来新签署并公告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所列明的免责情 形,以及本节第 5 条“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 中提到的“ 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 人更换后,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相关的 权利 义务 由继 任 的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 承担” 之 外, 担保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不得免除保证责 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五)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 )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2 )转 型为“ 红塔红 土盛隆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后:现 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本基 金两类 基金份 额在费用 收取上 不同, 其 对应的 可供分 配利润 可能有 所不同;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 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招募说 明书 129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确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4)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保本周期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时, 则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可由相应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或 代销机构) 代为支付; 本基金转型为 “红塔红土盛隆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 后,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六)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 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招募说 明书 130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 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在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 入中列支。 2、保本周期内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 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 期顺延。 3、本基 金在到 期操作 期间(除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和过 渡期内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4、 保本周期内基金的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33% 。




































































招募说 明书 131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 年费率 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 ×0.33%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自动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至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在 到期操作期间 (除保本周期到期日) 和 过渡期间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5、若保 本周期 到期后 ,本基金 不符合 保本基 金存续条 件,而 变更为 “红塔 红土盛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管理费、 托管费自变更为 “红塔红 土盛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当日按下述标准开始计提: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的 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 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同上。 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 提标准和方法保持不变。 6、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七)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范围 1、保本 周期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 监会的 相关规定 ) 。如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招募说 明书 132 本基金按照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将资产配置于保本资产与风险资产。 本基金投 资的保本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 商业 银行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 资产; 本基金投资的风险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等权 益类资产。 本基金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 按照投资组合保 险机制对保本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投资的股票等风 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2、转型为“红塔红土盛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后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含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 券等固定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 ;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投资限制 1、保本周期内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 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本基 金在任何交

































































招募说 明书 133 易日买入权证的 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4)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 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 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5)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8)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5% ; (9)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票等 风险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比例不高 于 40% ,债 券、货 币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10) 本 基 金 每 日 所 持 期 货 合 约 及 有 价 证 券 的 最 大 可 能 损 失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必须符合基金合同规 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11)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 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1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招募说 明书 134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转型为“红塔红土 盛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后的组合限制 (1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3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5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债 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且基 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6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0%-95% ; 债券等固定 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 ; 基金 持有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7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持有的全 部资 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招募说 明书 135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为 “红塔红土盛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 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 从 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变更为 “红塔红土盛隆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开始。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本款前述 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者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 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本基金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招募说 明书 136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适用于本基金的,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九 )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本 基金 合同约 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 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 于《基 金合同 》变更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须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决议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介 公告。 2、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招募说 明书 137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 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 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招募说 明书 138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8、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十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 并对各 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一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查阅。




































































招募说 明书 139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饶雄


成立时间:2012 年 6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2]64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州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邮政编码:510623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成立时间:2006 年 10 月 2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83 号 经营范围: 货币金融服务 (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 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81.53 亿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招募说 明书 140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建 立相关 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 基金的 投资范 围、投资 对象进 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应 将拟投 资的股 票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A 、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 监会的 相关规定 ) 。如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本基金按照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将资产配置于保本资产与风险资产。 本基金投 资的保本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 商业 银行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等固定收益类 资产; 本基金投资的风险资产为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等权 益类资产。 本基金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 按照投资组合保 险机制对保本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投资的股票等风 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B 、转型为“ 红塔红土盛 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 股票(包 含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招募说 明书 141 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 券等固定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 ;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 (2 )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A 、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本基 金在任何 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4)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 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 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5)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金额 不超过 本基金 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 金持有 的单只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招募说 明书 142 10% ; 8)本基 金持有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不得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 9) 本基金投资的股票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10) 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 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必须符合基金合同规定 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11 )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金, 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招募说 明书 143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 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B 、转型为红塔红土盛 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本基金的投资遵守下列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5)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债券 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且基金 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6)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债券等固定收益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 ;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7)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持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 ; 8)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

































































招募说 明书 144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为 “红塔红土盛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 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 从其 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变更为 “红塔红土盛隆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开始。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本款前述 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者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 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本基金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招募说 明书 14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适用于本基金的,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2、 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复核。 3、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1、 2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 、 《基 金合同 》及本协 议的约 定,应 及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 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4、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 协议的规定, 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指 令违反 法律法 规和其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 金合 同》 、 本协议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招募说 明书 146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履 行托管 职责情 况进行核 查,核 查事项 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未 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本协 议及其 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 托管人 有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金 管理人 依照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4、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 资产。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

































































招募说 明书 147 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 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 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 托管人 对因为 基金管理 人投资 产生的 存放或存 管在基 金托管 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资产, 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 及其收益; 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 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 疏忽、 过失或破产等原因 给基金资 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外,基 金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管理。 (2 )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停止 募集时 ,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 同 时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 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未 能达到 基金合 同生效的 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 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立基 金的资 金账户 (也可 称为 “托管账户” ) ,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 付。托管 账户名 称应为 “红塔红 土盛隆 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预留印鉴为 基金托管人印章。 (2 )基 金资金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48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资金 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应符 合法律 法规及银 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的 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 司为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仅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证 券账户 卡的保 管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 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人 的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 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国证 监会或 其他监管 机构在 本托管 协议订立 日之后 允许基 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 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6、期货结算账户的开立 基金管理人应基金的名义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认可的期货结算 银行 【建设】 银行开设期货结算账户, 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开通期货结算 账户网上银行的清算和查询等权限, 并将网银划款介质交由资产托管人保管。 期 货结算账户的预留印 鉴为基金产品章及基金托管人相关负责人名章。 7、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招募说 明书 149 (1 )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投资需要 按照规 定开立 期货保证 金账户 及期货 交易编 码等,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完成上述账户开 立后,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 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 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 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 并提供所需资料。 基 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 和有效性, 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 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 )因 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立的 其他账 户,可 以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 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 )法 律法规 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办理。 8、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 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 或存入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 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9、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 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

































































招募说 明书 150 合同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 两类基金份 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 布。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5)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 账册, 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 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

































































招募说 明书 151 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6)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 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 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 以 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适用法律与 争议解决方式




































































招募说 明书 152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 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因解 散、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 基金托 管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 金管理 人因解 散、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 基金管 理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 利义务;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招募说 明书 153 二十二 、对基金投资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1666-916 (国内免长途话费) 可享有如 下服务: 1、 自助语音服务: 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产品、 最新公告信息 等自助查询服务。 2、 人工座 席服务: 工作日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座席服务 (法定节假日除外) 。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 在线客服、 书信、 电子 邮件、 短信、 传真等渠 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渠道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 议。 三、网站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htamc.com.cn.com ) 为 投资人提供理财刊物查阅、 热 点问答、 市场波动点评、 研究资讯等信息服务。 同时, 网站还设有在线客服、 客 服电子邮箱等,投资人可在线提问或留言。







































































招募说 明书 154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




































































招募说 明书 155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 准予本 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备查 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 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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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5 月 21 日

































































招募说 明书 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