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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摩健康产业(002708)

大摩健康产业: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摩根士丹利华鑫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摩根士丹利华鑫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 金管 理人 :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农 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目





录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5 二、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 则 .............................................................................. 6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7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14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15 六、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 18 七、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21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24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 30 十、基 金信 息披 露 ................................................................................................................ 31 十一、 基金 费用.................................................................................................................... 33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的 登记 与保 管 .................................................................... 34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35 十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36 十五、 禁止 行为.................................................................................................................... 38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40 十七、 违约 责 任.................................................................................................................... 42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 43 十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 43 二十、 其他 事项.................................................................................................................... 44 二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 44


摩根士丹利华鑫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鉴于摩根士丹利华鑫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存 续 的 有 限责任公 司,按照 相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具备 担任基 金 管理 人 的资格和 能力,拟 募集发行 摩根 士丹利 华鑫 健康 产业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鉴于中 国农 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系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法 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银行, 按 照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 担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鉴于摩根士丹利华鑫 管 理有 限 公 司 拟 担 任 摩 根 士 丹利 华 鑫 健 康 产 业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的基 金管 理人 , 中 国农 业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拟 担任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健康 产业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的基 金托 管人 ; 为明确摩根士丹利华鑫健 康产业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之 间 的权利 义务 关系 ,特 制订 本托管 协议 ; 除非另 有约 定, 《 摩 根士 丹利华 鑫健 康产 业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以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中定 义的 术 语在用 于本 托管 协议 时应 具有相 同的 含义 ;若 有抵 触应以 基金 合 同为准 ,并 依其 条款 解释 。 摩根士丹利华鑫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二 座 第 17 层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二 座 第 17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YU HUA (于 华) 成立日 期:2003 年3 月 14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3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2,750 万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50 年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 准的 其 他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刘 士余 成立时间 :2009 年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摩根士丹利华鑫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债 券 ;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 结汇 、 售 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 理 保险业 务 ; 提 供保 管箱 服 务; 代理 资金 清算 ; 各类 汇兑业 务 ; 代 理 政策性 银行 、 外国 政府 和 国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 贷款承 诺 ; 组 织或 参加 银 团贷款 ; 外汇 存 款; 外汇 贷款 ; 外 汇汇 款 ; 外 汇借 款; 发行 、 代 理 发行 、 买 卖或 代理 买卖 股 票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外汇 票据 承兑 和 贴现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 卖; 外币 兑换 ; 外 汇担 保 ;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 企业 、 个 人财务 顾问 服务 ; 证券 公 司客户 交易 结算 资金 存管 业务 ; 证 券投 资 基金托 管业 务; 企业 年金 托 管业务 ; 产 业投 资基 金托 管 业务;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境内证 券 投资托 管业 务 ; 代 理开 放 式基金 业务 ; 电话 银行 、 手机银 行 、 网 上银 行业 务 ; 金 融衍 生产 品 交易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 、目的和原则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 简称 “ 《 基金法 》 ”) 等 有 关法律 、 法规( 以下 简称 “ 法 律法 规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制 订。 (二)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目 的 本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之间 在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 投 资 运作 、 净 值 计算 、 收 益分 配、 信息 披 露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 中的权 利义 务及 职责 ,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三)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 诚 实信 用 、 充分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合法 权益的 原 则,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 协议。 摩根士丹利华鑫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四) 解释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本协 议所使 用的 所有 术语 与基 金合同 的相 应术 语具 有相 同含义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 基 金合 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 对 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中 小 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包 括国 债、 央 行票据 、金 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政 府支持 机构 债券 、 政府 支 持债券 、 地方 政府 债券 、 证券公 司短 期公 司债、 可转 换债 券( 含可 分离交 易可 转换 债券 ) 、 次 级债、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资 券、 中 期票据 及其 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投 资的 债券 或票 据) 、 资产支 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 权证 、 股 指期 货 、 货 币市 场 工具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融 工具 (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围 为 60%-95% , 投资 于 健康产 业 的股票 占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80% ; 权 证投 资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每 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保证 金后 , 本基金 持有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权 证、 股指 期 货及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符 合法 律 法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比例进 行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比例 为 60%-95% ,投 资于 健康产 业的 股票 占非 现金 基金资 产 的比例 不低 于80% ; 摩根士丹利华鑫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2、本 基金 每个 交 易 日日 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4、本 基金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且 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6、 本 基金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 且由 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证 ,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7、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8、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 且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本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的 债券 回购 融入 的资金 余额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期 ;


15、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投资的 ,应 遵循 下列 限制 : 摩根士丹利华鑫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1)本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2)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和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 资产支 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3)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有 的卖 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 股 票总市 值 的20% ; (4)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 市值和 买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60%-95%; (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内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 股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6、 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限 证券 ,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10% 。 基 金管理 人应 制 订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控 制制 度 , 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作 风险 等各种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 开发 行 股票网 下配 售 部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 不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 消息 或其 他 原因 而 临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发 行 未上市 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 的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 本 基金 投资 的 受限证 券限 于可 由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或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负 责 登记和 存管 ,并 可在 证券 交易所 或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的 证券 。 17、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 财产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 , 应 当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 则, 并制 定 严格的 授权 管理 制度 和投 资决策 流程 。 基 金管 理人 运 用基金 财产 投资 证券 衍生 品种的 具体 比 例,应 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有关 规定 ; 18、本 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9、 本基 金的 存款 银行 为 具有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人 资格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业务资 格或摩根士丹利华鑫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人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存放 在 具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银 行的 存 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0% ; 存放 在不 具有 基 金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存 款,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 投资 于定 期存 款的 比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0% , 根据 协议 可提 前 支取且 没 有利息 损失 的银 行存 款, 不受此 限制 ;





20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 定 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 则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本 协议 第 十五条 第九 项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其更新 , 并 以 双 方约定 的方 式提 交 , 确 保 所提供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的 真实性 、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金管 理人 有 责任保 管真 实 、 完 整、 全 面的关 联交 易名 单 , 并 负 责及时 更新 该名 单 。 名 单 变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确 认 已知名 单的 变更 。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 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 基金管 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易 , 并造 成基 金资 产 损失的 ,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责任 ,基 金托 管人并 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 其他重 大关 联摩根士丹利华鑫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交易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的 原则 , 防范 利益 冲 突, 符合 中国 证 监会的 规定 ,并 履行 信息 披露义 务。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 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慎重选 择的 、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并 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 基 金 管 理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更新 ,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市场情 况需 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 在与 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 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完成 确认 后, 被确 认调 整 的名单 开始 生效 , 新名 单 生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 仍应 按 照协议 进行 结算 。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控制 , 按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但 不承 担交 易 对手不 履行 合同 造成 的损 失。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的 交易 对 手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不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选择 存 款银行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与存 款银 行建 立定 期对账 机制 ,确 保基 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基 金托 管人 应加 强对 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3、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 务时 ,应严 格遵 守《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摩根士丹利华鑫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在选 择存 款银 行时 有违 反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或拒 绝 结算 。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 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未经 基金 托管人 的审 核擅 自将 不实 的业绩 表现 数据 印制 在宣 传推介 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行 监督 。 1、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遵 守《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流 通受 限证 券, 包括 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不 包 括由于 发布 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 市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在 首次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之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制定相 关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险控 制 制度 、 流 动性 风险 控制 预 案等规 章制 度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基金 流动 性的 需要合 理安 排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比 例 , 并在风 险控 制制 度中 明确 具体比 例 , 避 免基 金出 现 流动性 风险 。 上 述规章 制度 须经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 。 上 述 规 章 制度经 董事 会通 过之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将上述 规章 制度 以及 董事 会批准 上述 规章 制度 的决 议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4.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之 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提 前 一个交 易日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有 关 非定向 增发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相关 信息 ,具 体应 当包 括但不 限于 如下 文件 (如 有) : 摩根士丹利华鑫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拟发行 数量 、 定价 依据 、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与 承 销商签 订的 销售协 议复 印件 、缴 款通 知书、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划 款账 号、划款 金额 、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5、基 金托 管人 在监 督基 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过程 中, 如认 为因 市场 出现剧 烈 变化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的具 体投资 行为 可能 对基 金财 产造成 较大 风险 ,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要求 基 金管理 人对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和整 改, 并做 出书 面说 明。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 经事先 书面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 拒绝 执行 其有 关 指令 。 因 拒绝 执行 该指 令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有 权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6.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投资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在 本基 金名 下, 并保 证 基金托 管 人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基 金 管理人 原因 产生 的流 通受 限证券 登记 存管 问题 , 造 成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 管基 金财 产的 责任 与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7.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照 本协议 的约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报送 相关 数据 或者 报送 了虚假 的 数据 , 导 致基 金托 管人 不 能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法 承担 相应 法律后 果 。 除 基 金托管 人未 能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议 履 行职责 外 , 因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产生 的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本协 议履行 监督 职责 后不 承担 上述损 失。 (八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 金首次 投资 中期 票据 前 , 与基金 托管 人签 署相 应的 风险控 制补 充协议 , 并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和 补充 协议 的约 定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批 准的有 关基 金投 资中 期 票 据的投 资管 理制 度。 (九)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 形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明 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 及时改 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 限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 的, 基金 托 管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管理人 ,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十一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 协 助开 立股 指期 货 业务相 关账 户及 交易编 码 、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 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 纠正期 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 规定期 限内 ,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金 托管 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 包 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摩根士丹利华鑫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合法 程序 作出 的合 法合规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协助 开立 股指 期货业 务 相关账 户及 交易 编码 。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 金募 集期 间的 认购 款 项 应存 于 专 用账 户。 该账 户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委 托 的登记 机构 开立 并管 理。 2、基 金募 集 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 募 集 到的 属 于基 金摩根士丹利华鑫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财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人 为本 基金 开立 的基 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 同时 在 规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 出 具 的验资 报告 由 参加验 资 的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3、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备案 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 理退款 等 事宜 ,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 充分协 助 。 (三)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以本 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设本基 金的 资金 账户 , 并 根据基 金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 本 基金 的银 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 本 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申 购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3、基金 托 管资 金账 户 的 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金 托 管 资 金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5、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条件下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 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本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摩根士丹利华鑫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并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 基金 管 理 人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在 本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 后,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 涉及相 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 使 用并 管 理;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 、使 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 管与 结算账 户 ,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结 算。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同 时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商议 后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 有价凭 证 由 基金 托管 人 负 责妥善 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 券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 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摩根士丹利华鑫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托管人 保管 。 除协 议另 有 规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六、指令的发送、确 认及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在运 用基 金财 产时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资 金划拨 及其 他款 项收 付指 令, 基 金 托 管人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等 有关 事项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基 金管 理人 应指 定专 人 、专用 传真 号码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指 令。 2、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书 面授 权文 件, 该文件 中应 含有 基金 管理 人预留 印 鉴, 该预 留印 鉴为 基金 托 管人确 定基 金管 理人 所发 送指令 形式 真实 性的 唯一 依据 。 基 金管 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授权 文件后 ,要 及时 电话 确认 ,以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及时 查收。 3、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授权 文 件 后并 经确 认后 ,授 权文 件即生 效。 4、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对授 权文 件负 有保 密义 务,其 内容 不得 向被 授权 人及相 关 操作人 员以 外的 任何 人泄 漏。 (二) 指令 的内 容 1、指 令包 括付 款指 令 ( 含 赎回、 分红 付款 指令 、银 行间业 务划 款指 令) 以及 其他资 金 划拨指 令等 。 2、基 金管 理人 发给 基金 托 管人的 指令 应写 明款 项事 由、支 付时 间、 到账 时间 、金额 、 账户资料 等, 并 加盖 预留 印鉴。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及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1、指 令的 发送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指令 应采 用加密 传真 方式 或其 他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双 方书面 共摩根士丹利华鑫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同确认 的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 其 合法的 经营 权限 和交 易权 限内发 送 指令。 指令发 出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电 话方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交易 结束 后将 全 国银 行间 交易 成交 单加盖 印章 后及 时传 真给 基金托 管 人,并 电话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在发 送指 令时 , 应 为 基 金托 管人 执行 指 令 留出 至 少2 个 工作 小时 。 由 基金 管 理人的 原因 造成 的 指 令传 输不及 时 、 未 能留 出足 够 的划款 时间 , 未准 备足 够 资金 , 致 使资 金 未能及 时到 账所 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2、指 令的 确认 基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 人接 收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答 复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确认 电话 。 指令 到达基 金托 管人 后, 基金 托 管人应 指定 专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授 权文 件及 按照双 方约 定 程序进 行表 面相 符的 形式 审查 , 及 时审 慎验 证有 关 内容及 印鉴 , 基金 托管 人 对指令 的真 实性 不承担 责任 。 如 有疑 问必 须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3、指 令的 时间 和执 行 基金托 管人 对指 令验 证 后 ,应及 时办 理。 基金管 理人 应确 保 基 金托 管人在 执行 指令 时 , 基 金 托管资 金账 户有 足够 的资 金余额 ,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可 不予 执行 , 但 应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审核 、 查明原 因 , 确 认 此交易 指令 无效 。 在 及时 通知后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因未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损 失的责 任。 对于申 购新 股等 时效 性要 求高的 指令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及 时将 指令 传至 基金 托管人 , 并 预留充 足的 指令 处理 时间 。 对于发 送时 资金 不足 的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不 予 执行 , 基 金管 理人 确认 该 指令不 予取 消的 , 资 金备 足并 以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的时 间视 为指 令收到 时间 , 因账 户资 金 余额不 足导 致的 投 资损 失不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摩根士丹利华鑫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错误 指令 的情形 包括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指 令标 的 、 价格 、 金额错 误 , 指 令交 易方 向 、 交 易对 手及 交割 信息 错 误, 指令 中重 要信 息模 糊 不清或 不全 及其 他错误 情况 等 。 基 金托 管 人发现 指令 错误 , 应及 时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后再 予以执 行 , 基 金 托管人 不承 担因 延迟 执行 该指令 造成 损失 的责 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 或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 当 拒绝 执行,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 规和其 他 有关规 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当 及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由 此造 成 的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 管人 由于 其自 身原 因未能 执行 或错 误执 行基 金管理 人指 令致 使本 基金 的利益 受 到损害 , 应在 发现 后, 及 时采取 措施 予以 弥补 ,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对由 此造 成 的直接 经济 损失 负赔 偿责 任。 (七) 授权 通知 的变 更 1、基 金 管 理人 若对 授权 通 知的内 容进 行修 改, 应当 提前至 少 三 个工 作日 电话 通知基金 托管人 (但 属于 紧急 情况 的除外 ) 。 基金 管理 人需 提 供书面 的变 更授 权通 知文 件,在 加盖 公 章后以 传真 或其 他双 方约 定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以 电话 形式 向基金 托管人 确认 。 变更授 权通 知文 件在 基金 托管人 收到 相关 文件 传真 件和基金 管 理人 的电 话确 认时生 效。 基金 管理人 在此 后三 个工 作日 内将变 更授 权通 知文 件原 件送交 基金 托管 人。 2、基 金 托 管人 更改 接受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的 人员 及联 系方式 ,应 至少 提 前 1 个 工作日 以 传真方 式发 送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更改 接受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的人 员及 联系 方式自 基金 管 理人电 话确 认后 生效 。 (八) 其他 事项 摩根士丹利华鑫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1、基 金托 管人 在接 收指 令 时,应 对指 令的 要素 是否 齐全、 印鉴 是否 与预 留的 授权文 件 内容相 符进 行检 查, 如发 现问题 ,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除因 其 自身 原因 致使 基 金的利 益受 到损 害而 负赔 偿责任 外, 基金 托管 人 对 执行基 金 管理人 的合 法指 令而 对基 金财产 造成 的损 失, 不承 担赔偿 责任 。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 安排 (一) 选择 代理 证券 买卖 、股指 期货 交易 的证 券经 营机构 、期 货经 纪机构 基金管 理人 应设 计选 择代 理证券 买卖 的证 券经 营机 构的标 准和 程序 。 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选 择代理 本基 金证 券买 卖的 证券经 营机 构 , 使 用其 交 易单元 作为 基金 的 交 易单 元 。 基金 管理 人 和被选 中的 证券 经营 机构 签订委 托协 议 , 由 基金 管 理人提 前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根据有 关规 定 , 在 基金 的 中期报 告和 年度 报告 中将 所选证 券经 营机 构的 有关 情况 、 基 金通 过 该证券 经营 机构 买卖 证券 的成交 量 、 回 购成 交量 和 支付的 佣金 等予 以披 露 , 并将上述 情 况及 基金专 用 交 易单 元 号 、 佣 金 费率等 基金 基本 信息 以及 变更情 况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 人。 因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交 易 规则的 修改 带来 的变 化以 届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和相 关交易 规则 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代理 本基金 股指 期货 交易 的期 货经纪 机构 , 并 与其 签订 期 货经纪 合 同。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1、清 算与 交割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 买卖 证券的 清算 交收 。 资 金汇 划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交 易成交 结果 具体 办理 。 如果因 为基 金托 管人 自身 原因在 清算 上造 成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赔 偿 基金的 损失 ; 如果 因为 基 金管理 人未 事先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增加 交易 单元 , 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接 收数据 不完 整 , 造 成清 算 差错的 责任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如 果因 为基 金管 理 人未事 先通 知需 要单独 结算 的交 易 , 造 成 基金财 产损 失的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如 果由 于基 金 管理人 违反 法律摩根士丹利华鑫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法规 、 交 易规 则的 规定 进 行超买 、 超卖 等原 因造 成 基金投 资清 算困 难和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后应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解 决,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的 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 理措 施, 确 保在T+1 日 12:00 之 前有足 够的 资金 头寸 用于 中国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 上 海分公 司和 深圳 分公 司的 资金结 算。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托 管人在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划 款指 令时 , 基 金托 管 资金账 户 或资金 交收 账户 上有 充足 的资金 。 基金 的资 金头 寸 不足时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拒绝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 划款 指令 , 但应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在发 送划 款指 令时 应充分 考虑 基金 托管人 的划 款处 理时 间 。 在基金 资金 头寸 充足 的情 况下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理人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本 协议 的指令 不得 拖延 或拒 绝执 行。 2、交 易记 录、 资金 和证 券 账目核 对的 时间 和方 式 (1) 交易 记录 的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按日进 行交 易记 录的 核对 。 每 日对 外披 露净 值之 前 , 必须保 证 当天所 有实 际交 易记 录与 基金会 计账 簿上 的交 易记 录完全 一致 。 如 果实 际交 易 记录与 会计 账 簿记录 不一 致 , 造 成基 金 会计核 算不 完整 或不 真实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2) 资金 账目 的核 对 资金账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按日 核实 ,账 实相符 。 (3) 证券 账目 的核 对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时核 对证 券账户 中的 种类 和数 量 , 确 保每日 交易 结束 后证 券账 户中证 券 的种类 和数 量与 基金 会计 账簿中 的记 载一 致。 (4) 实物 券账 目 实物券 账目 ,每 月月 末相 关各方 进行 账实 核对 。 (三) 基金 申购 、赎回 及 转换 业 务处 理的 基本 规定 摩根士丹利华鑫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1、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及 转换 的 确认 、清 算由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登 记机 构负 责。 2、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每个 开 放日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开放式 基金 的数 据传 送给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应对 传递 的申购 、赎 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数 据真 实性 负责。 3、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其 委 托的登 记机 构必 须于 每个 工作 日 15:00 前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 前一开 放日 上述 有关 数据 ,并保 证相 关数 据的 准确 、完整 。 4、 登记 机构 应通 过与 基金 托管人 建立 的系 统发 送有 关数据(包 括电 子数 据和 盖 章生效 的 纸制清 算汇 总表), 如因 各 种原因 ,该 系统 无法 正常 发送, 双方 可协 商解 决处 理方式 。基 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的数据 ,双 方各 自按 有关 规定保 存。 5、如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其 他 机构办 理本 基金 的登 记业 务,上 述事 宜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 6、关 于清 算专 用账 户的 设 立和管 理 为满足 申购 、 赎回 及分 红 资金汇 划的 需要 ,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资金 清算 的专 用账户 , 该 账户由 登记 机构 管理 。 (四) 开放 式基 金申 购、 赎回和 基金 转换 的资 金清 算 基金申 购、 赎回 等款 项采 用基金 托管 账户 与“ 登记 清算账 户” 间轧 差交 收的 结 算 方式 。 基金托 管账 户与 “登 记清 算账户 ”间 的资 金清 算遵 循“净 额清 算、 净额 交收 ” 的 原则 , 即按照 托管 账户 当日 应收 资金 (包 括申 购资 金及 基 金转换 转入 款 ) 与 托管 账 户应付 额 (含 赎 回资金 、赎 回费 、基 金转 换转出 款及 转换 费) 的差 额来确 定托 管账 户净 应收 额或净应 付额 , 以此确 定资 金交 收额 。 当 存在托 管账 户净 应收 额时 ,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将托 管 账户净 应收 额在 交收 日15:00 前 从 “登 记 清算账 户 ” 划 到基 金托 管 账户 , 基 金托 管人 在资 金 到账后 应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进 行账 务处 理;当 存在 托管 账户 净应 付额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交收 日 9 :30 前将划 款指 令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行 按管 理 人的划 款指 令将 托管 账户 净应付 额在 交 收日12:00 前划 往“ 登记 清算账 户” ,基 金托 管人 在 资金划 出后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账 务处理 。 如果当 日基 金为 净应 收款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查 收 资金是 否到 账 , 对 于因 基 金管理 人的 原因未 准时 到账 的资 金 ,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划付 ,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承 担 。 摩根士丹利华鑫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如果当 日基 金为 净应 付款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指 令及 时进 行划 付。 对于 因 基金托 管人 的原 因未 准时 划付的 资金 ,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划 付, 由此 产生 的 责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如 果指 令接 收时 , 账 户 余额不 足支 付 , 以 账户 足 额时间 为指 令接 收时间 。 因基 金托 管资 金 账户没 有足 够的 资金 , 导 致基金 托管 人不 能按 时拨 付, 如系 基金 管 理人的 原因 造成 ,责 任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垫款 义务 。 (五) 基金 现金 分红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分红 方案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双方 核 定后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 介 上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分红 进行 账务 处理 并核对 后,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 发送现 金红 利的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将资 金划入 专用 账户 。 基金管 理人 在下 达指 令时 ,应给 基金 托管 人留 出必 需的划 款时 间。 (六) 基金 融资 、融 券 如本基 金按 《 基金 合同 》 和国家 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为基 金 融资 、 融 券 提供必 要的 协助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复核 程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后得到 的数 值。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计 算 , 精确 到0.001 元 , 小数 点 后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 , 由 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国 家另 有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于 每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并按 规定 公告 , 但 根据法 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暂 停估值 时除 外 。 摩根士丹利华鑫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 依 据基 金合 同和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外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股 指 期货合 约 、 权 证 、 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 应 收款 项 、 其 它投 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 2、估值 原 则和 估值 方法 (1)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投 资 品种, 按如 下原 则进 行估 值: 对于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况 下, 以活 跃市 场上 未经 调 整的报 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值 ; 对 于活跃 市场 报价 未能 代表 计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对市场 报价 进行 调整 以确 定计量 日的 公 允价值 ;对 于不 存在 市场 活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则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其公允 价值 。 (2) 估值 方法 :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 ①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 , 以 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②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 , 对 于存 在活 跃 市场的 情况 下 , 按 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进 行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③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 对于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情 况下 , 按估 值 日收盘 价或摩根士丹利华鑫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全 价减 去收盘 价或 估值 全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全价 减去 收盘价 或估 值 全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 的,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④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①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允 价值 。 3)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 第 三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估值 价格 数据 进行估 值。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等 衍生品 种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当 日 无结算 价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6)持 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 通知存 款以 本金 列示 ,按 相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7)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摩根士丹利华鑫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8)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明 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 并 担任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 。 就与本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 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 致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股票 估值 方法 的 第 7 ) 项 进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 差不作 为 基金 资 产估 值 错 误处 理。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 登记 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有关会 计制 度变 化或 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 行检查 , 但是 未 能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三) 基金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方式 1、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 生差错 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 以纠正 ,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误 偏差 达 到或 超过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公 告 ; 当 发生 基金 份 额 净值 错误 时 , 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处 理 , 由 此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造 成损 失的 , 应由 基 金管理 人先 行赔 付 , 基 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 有 权 向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 错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行 赔偿 : 摩根士丹利华鑫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8 (1)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双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 按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2) 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已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确 认后 公告 ,而 且基金 托 管人未 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且 造成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损失 的 , 应 根据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其中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50% ,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50%。 (3)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结 果,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和 核 对,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 为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4)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 的信息 错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申购 或赎 回金 额等 ),基金 托管人 在履 行正 常复 核程 序后仍 不能 发现 该错 误, 进 而导致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而 引起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赔 付 。 3、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4、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 规定处 理。 如果 行业 有通 行 做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时;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摩根士丹利华鑫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9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独立 地 设置 、 记 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基 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制 作 相关账 册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若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 处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 日核 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 找到 错 账的原 因而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 完整 的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 月度 报表 的编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 5 工作 日 内完 成; 季度 报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 制完 毕并 予以 公告 ; 半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60 日内 编 制完 毕 并 予以 公告 ; 年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 予 以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足2 个月 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2、报 表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在3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7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 后30 日内 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45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 间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 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 达成一 致 , 以 基摩根士丹利华鑫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0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 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业 务专 用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 季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 编 制 结果 。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 益分 配是 指按 规定 将基金 的可 供分配 利润 按 基金份 额进 行比 例分 配。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原 则 基金收 益分 配应 遵循 下列 原则: 1、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6 次 ,每份 基 金份额 每次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每份 基金份 额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10% ; 若基 金 合同生 效不 满3 个月 ,可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3、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为两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基 金投 资者 可选 择现金 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者 不选 择 , 本 基金 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不违 反法 规的 规定 且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基 金 管理人 可 在按照 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对基 金收 益分 配原则 进行 调整 , 不 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 实施 摩根士丹利华鑫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1 1、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 基金管 理人 拟定 、由 基金 托管人 核实 后确 定, 基金 管理人 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公告 并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的 发放 日距离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不 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在分配 方 案公布 后(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就 支付 的现金 红利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划 款指 令 ,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划 付。 3、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应按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信息 披露 , 拟 公开 披 露的信 息在 公开 披露 之前 应予保 密。 除按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进 行信息 披露 外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运 作中产 生的 信息 以及从 对方 获得 的业 务信 息应予 保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除了为 合法 履行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及 本协 议规 定的 义务所 必 要之外 , 不得 为其 他目 的 使用 、 利 用其 所知 悉的 基 金的保 密信 息 , 并 且应 当 将保密 信息 限制 在为履 行前 述义 务而 需要 了解该 保密 信息 的职 员范 围之内 。 但是 , 如下 情况 不 应视为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保 密义务 : (1 )非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息 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为遵 守和 服从 法院 判决或 裁定 、仲 裁裁 决或 中国证 监 会等监 管机 构的 命令 、决 定 所做 出的 信息 披露 或公 开。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主要 包括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托 管协 议、 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告 、 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 资 产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 基 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 、以 及 临摩根士丹利华鑫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2 时报告 、 澄清 公告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信息 。 基 金年 度报 告 需经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后, 方可 披露 。 (三)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职责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信息 披露 过程 中应 以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为 宗旨, 诚 实 信用 , 严 守秘 密 。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办 理与 基金 有关 的信息 披露 事宜 , 对于 本 章第 (二 ) 条规 定的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的事项 ,应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予以 公布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时间 内, 将应 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以 下简 称“指 定报 刊” ) 和 基金 管 理人的 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根据 法 律法规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公 开披露 的信 息, 基金 托管 人 将通过 指定 报刊 和 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 网站公 开披 露。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信 息: (1) 不 可抗 力; (2) 发 生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3)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情 况。 2、程序 按有关 规定 须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的信 息披 露文 件 , 由基金 管理 人起 草 、 并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发生 基金 合同 中规 定需 要披露 的事 项时 ,按 基金 合同规定 公布 。 3、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招 募说明 书 和 基金 定期 报告 公布后 ,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处 ,供 公众 查阅、 复制 。 投资者 可以 免费 查阅 上述 文件 。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 合理时 间获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件 或 复印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摩根士丹利华鑫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3 十一、基金费用 (一) 基金 管理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基金管 理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50%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年管 理费 率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二) 基金 托管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基金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0.25%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年托 管费 率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三 )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 用、 基金 的证 券、 期货 交 易费用 、 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和账户 维护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与 基金 相关 的 会 计师 费 、 律师 费 和 诉讼 费 , 及 按 照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定 可以 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等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及 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按费 用实 际 支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或摊 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律师 费 、 会计师 费和 信息 披露 费用 不得从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 以及处 理与 基 金运作 无关 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 于验资 费、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信 息披 露费 等费 用不 列入基 金费 用。 (五 ) 本 基金 运作 前产 生 的可以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相关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垫付 , 运 作摩根士丹利华鑫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4 后由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划付 指令,经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 从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六)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此 项调 整 不需要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有 关规定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前 按照 规 定 在指 定媒介 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刊 登公 告。 (七)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复 核程 序、 支付 方式和 时间 1、复 核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计提的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等,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 和基金 合 同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复 核。 2、支 付方 式和 时间 基金管 理费 、 基金 托管 费 每日计 提 , 逐 日累 计至 每 月月末 , 按月 支付 。 由 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基 金托 管费 划付 指令,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5 个工 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八) 违规 处理 方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运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从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费用 时 , 基金托 管人 可要 求基 金管 理人予 以说 明解 释 , 如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基金 托管 人可 拒绝 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 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 括基金 合 同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每 年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摩根士丹利华鑫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5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登 记机构 编制 , 由基 金管 理 人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 全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 拖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 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按 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 档案 的保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 基金 托 管人应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 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都应 当按 规定 的期 限保 管。保 存期 限不 少 于15 年。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金 相关 的 重 大合 同文 本后, 应 及 时以 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 传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十个工 作日 内 将 合同 文本 正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发生变 更, 未变 更的 一方 有义务 协助 变更 后的 接任 人接收 相 应文件 。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各 自职 责完 整保 存原始 凭证 、 记账 凭证 、 基 金账册 、摩根士丹利华鑫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6 交易记 录和 重要 合同 等, 承担保 密义 务并 保存 至 少15 年 以上 。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1.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 情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基金 管理 人被 依法 取 消其基 金管 理资 格的 ; (2) 基金 管理 人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被依 法宣 告破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被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情形 。 2.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程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如下程 序进 行: (1) 提名 :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或者 由单 独或合 计持 有 10% 以 上 ( 含 10%)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基金 管 理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 参加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分 之 二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表 决通过 ; (3)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产 生之 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 (4)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选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决议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在更 换基金 管理 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后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6) 交接 :基 金管 理人 职 责终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妥善保 管基 金管 理业 务资 料,及 时摩根士丹利华鑫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7 向临时 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 管理 业务的 移交 手续 , 临 时基 金 管理人 或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接 收。 临 时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应 与 基金 托管 人核 对基金 资产 总 值和净 值; (7) 审计 :基 金管 理人 职 责终止 的, 应当 按照 法律 法规规 定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 并 将审 计 结果予 以公 告 , 同 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审 计费 用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8) 基金 名称 变更 :基 金 管理人 更换 后, 如果 原任 或新任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 应按其 要 求替换 或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基 金管 理人 有关 的名 称字样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1、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的 情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 基金 托管 人被 依法 取 消其基 金托 管资 格的 ; (2) 基金 托管 人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被依 法宣 布破产 ; (3) 基金 托管 人被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情形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 提名 :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或由 单独 或合计 持 有 10% (含 10% ) 基金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新任 基 金托管 人形 成决 议 , 该 决 议需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 三分之 二 ) 表决 通过 ; (3) 临时 基金 托管人 :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 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 ; (4)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的 决议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摩根士丹利华鑫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8 (5)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更 换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更 换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后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6) 交接 :基 金托 管人 职 责终止 的, 应当 妥善 保管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料, 及 时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移交 手续 , 新 任基 金 托管人 或者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及时 接 收。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净 值; (7) 审计 :基 金托 管人 职 责终止 的, 应当 按照 法律 法规规 定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 并 将审 计 结果予 以公 告 , 同 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审 计费 用 从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1) 提 名: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 更换 ,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的 更换 分别 按上 述程 序进行 ; (3) 公告 :新 任基 金管 理 人和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 效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上 联合公 告 。 (四) 新任 或临 时基 金管 理 人接受 基金 管理 业务 或新 任或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接受 基金财 产 和基金 托管 业务 前, 原任 基 金管理 人或 原任 基金 托管 人应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继 续履行 相关 职责 ,并 保证 不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造成 损害 。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禁止 从事 的行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一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 资。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不公 平 地对待 其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 基 金托 管人 不公 平 地对待 其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摩根士丹利华鑫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9 (三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 益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对 他人 泄漏 基金 经营 过程中 任何 尚未 按法 律法 规规定 的 方式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 (六 ) 基 金管 理人 在没 有 充足资 金的 情况 下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投资 指令 和 付 款指令,或 违规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指 令。 (七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在行 政上 、 财务 上 不独立, 其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他 从业 人员相 互兼 职。 (八 ) 基 金托 管人 私自 动 用或处 分基 金资 产 ,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的合 法指 令 、 基金合 同或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进行 处分 的除外 。 (九) 基金 财产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 款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 的投资 ;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 部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十 )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 以 及 法律 、 行 政法 规有 关规 定 和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禁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摩根士丹利华鑫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0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或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终止 事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事 由之 日 起30 个工 作 日内 ,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 算小 组可 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各 自履 行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情 形出 现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摩根士丹利华鑫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编 制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7)将 清算 报告 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8) 公 告基 金清 算报告 ; (9)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财产 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产 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律 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摩根士丹利华鑫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2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七、违约责任 (一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不履 行本 协议 或履 行本协 议不 符合 约定 的 , 应当承 担违 约责任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 过程中 , 违反 《 基金 法》 或者基 金 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约定 , 给 基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当 分 别对各 自的 行为 依法承 担赔 偿责 任 ; 因 共 同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 当承 担连 带 赔偿责 任 ; 对损 失的 赔偿 ,仅限 于直 接损 失。 (三 ) 当 事人 违约 , 给 另 一方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应就直 接损 失进 行赔 偿 ; 给基金 资产 造成损 失的 ,应 就直 接损 失进行 赔偿 ,另 一方 当事 人有权 利及 义务 代表 基金 向违约 方 追偿 。 如发生 下列 情况 ,当 事人 可以免 责: 1、不 可抗 力; 2、 基金 管理 人 和/ 或 基金 托 管人按 照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作为或 不 作为而 造成 的损 失等 ; 3、基 金管 理人 由于 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投 资原 则 行 使或不 行使 其投资 权而 造 成的损 失 等 。 (四 ) 当 事人 违约 , 另 一 方当事 人在 职责 范围 内有 义务及 时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 尽 力防 止 损失的 扩大 。 没有 采取 适 当措施 致使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的 , 不 得就 扩大 的损 失 要求赔 偿 。 非 违 约方因 防止 损失 扩大 而支 出的合 理费 用由 违约 方承 担。 (五 ) 违 约行 为虽 已发 生 , 但 本托 管协 议能 够继 续 履行的 , 在最 大限 度地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续 履行 本协 议 。 若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因履 行本 协议 而被 起诉, 另一 方应 提供 合理 的必要 支持 。 (六 )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不可 控制 的因 素导致 业务 出现 差错 , 基 金管理 人和摩根士丹利华鑫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3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进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 该错误 的 , 由 此 造成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投资 者损失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除非 仲裁 裁决另 有规 定, 仲裁 费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 力 双方对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约 定如下 :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在向 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托管 协议 草案 , 应 经托 管 协议当 事人 双方 盖章 以及 双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签字 , 协 议当 事人 双方 根 据中国 证监 会 的意见 修改 托管 协议 草案 。托管 协议 以中 国证 监会 注册的 文本 为正 式文 本。 (二 ) 托 管协 议自 基金 合 同成立 之日 起成 立 ,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生 效 。 托管协 议的 有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该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 公告 之日 止。 (三)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对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四 ) 本 协议 一式 六份 , 协议双 方各 持二 份 , 上 报 有关监 管部 门两 份 , 每 份 具有同 等法 律效力 。 摩根士丹利华鑫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4 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 议有 明确 定义 外 , 本协议 的用 语定 义适 用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 本 协议 未 尽事宜 , 当 事人依 据基 金合 同、 有关 法律法 规等 规定 协商 办理 。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 签订 本协议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章、 签订 地、 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