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银华成长(180020)

银华成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人: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 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0年8 月9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0 】1065 号文核准募集 。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期:2010 年10 月8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基 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 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散 投资 , 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 投资者 购买 基金 ,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份 额分 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 者 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 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 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 者 获得 收益 , 也不 是替 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 型, 投资者 投资不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 投资者 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按照 基金 份额 初始面值1.00 元发 售, 在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的影 响下 , 基金 份额 净值 可能低于 基金 份额 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 技术 风险 和合 规风 险等 。 巨额 赎回 风险 是开 放式 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当 单个 开放 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 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者 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 》 , 了解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 否和 投资者 的 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 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人提醒 投资者 基金 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 自行负担。 投资 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 基金 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4 月 8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16 年3 月 31 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 为 2016 年第 1 季度的 数据(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 目


录 一、绪言 ......................................................................................................................... 2 二、释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18 六、基金的募集 ..............................................................................................................39 七、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4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1 九、基金的投资 ..............................................................................................................49 十、基金的业绩 ..............................................................................................................61 十一、基金的财产 ..........................................................................................................62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63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7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8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0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71 十七、风险揭示 ..............................................................................................................76 十八 、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79 十九 、 《基 金合 同》 的内 容摘 要 .......................................................................................82 二十 、 《托 管协 议》 的内 容摘 要 .......................................................................................83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4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85 二十 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86 二十四、备查文件 ..........................................................................................................87 附件 一: 《基 金合 同》 的内 容摘 要....................................................................................88 附件 二: 《托 管协 议》 的内 容摘 要....................................................................................96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 一、绪言 《 银华 成长先锋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简 称 “本 招募 说明 书” ) 依据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 银华 成长先锋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 阐述了 银华 成长先锋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 风险 、 费率 等与 投资者 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据 本 招募 说明 书 所载 明的 资 料申 请募 集 的 。本 招募 说 明书 由银 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解 释。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国 证 监会核 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者 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 按照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合同的任何有效的 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规范 性文件 和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 的 修改、补充和有权解释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 银华 成长先锋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即用 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 构、 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 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 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 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 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 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银华 成长先锋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业务规则 》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 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 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 易确认、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银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 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 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 管理机构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 募集 达到法律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 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募集期结束后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购 买基 金份 额 的行 为。 本基 金的 日常 申 购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不 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募集期结束后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卖 出基 金份 额 的行 为。 本基 金的 日常 赎 回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不 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 个开 放日 ,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 转出 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 请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给 投资 者开 立的 用 于记 录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 售机 构 为投 资者 开立 的记 录投 资 者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交易 所 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在 同一 基金 的不 同 销售 机构 之间 实施 的所 持基 金份 额 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基金转换 投资 者向 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申请 将其 所 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已 开通 基 金转换业务的 开放 式基 金 (转 出基 金) 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在同 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注 册登 记的 且已 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 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利润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 (含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 扣除 相关 费 用后 的余 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 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 三、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 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 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85186558 传真 010-58163027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 年5 月28日, 是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证 监基 金字[2001]7 号文 ) 设 立的全国性 资产 管理 公司 。 公司 注册 资本 为2亿元 人民 币, 公司 的股 权结 构为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 资比例49% ) 、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9%) 、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出资 比例21%)及 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 。公 司的 主要 业务 是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及中国 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运作规范, 能够切实维护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 公司 董事 会下 设 “风 险控 制 委员 会” 和 “薪 酬与 提名 委员 会” 等 专业 委员 会 , 有针 对性 地研 究公 司在 经营 管理 和基 金运 作中 的相 关 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 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 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 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 投资管理二部、 投资 管理 三部 、 量化 投资 部、 研究 部、 市场 营销 部、 机构 业务 部、 国际 合作 与产 品开 发部 、 境外 投资 部、 交 易管 理部 、 养老 金业 务部 、 风险 管理 部、 运作 保障 部、 信息 技术 部、 互联 网金 融部 、 投资 银行 部、 公司 办公 室、 人力 资源 部、 行政 财务 部、 深圳 管理 部、 监察 稽核 部、 战略 发展 部等22 个职 能部 门, 并设 有北 京分 公司 、 青岛 分公 司和 上海 分公 司。 此外 , 公司 设立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作 为公 司投 资业 务 的最高决策机 构, 同时 下设 “ 主动型A股投 资决 策、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 、 量化 和境 外投 资决 策” 三个 专门 委员 会。 公 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 二 )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 林先 生: 董事 长, 经济 学博 士。 曾任 甘肃 省职 工财 经学 院财 会 系讲 师; 甘肃 省证 券公 司发 行部 经理 ; 中国 蓝星 化学 工业 总公 司处 长, 蓝星 清洗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副总 经理 、 董事 会秘 书, 蓝星 化工 新材料股份公司筹备组组长;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 西南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 此外, 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 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盐田港集团外部董事、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 务。 现任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银华 国际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银华 财富 资本 管理 (北 京) 有限 公司 董事 、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兼任 中国 上市 公司 协会 并购 融资 委员 会执 行主 任、 中国 退 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 中航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公共经济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钱龙海先生: 董事, 经济 学硕 士。 曾任 北京 京放 投资 管理 顾问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佛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现任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 总裁, 兼任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第一 创业 摩根 大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还担 任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第五 届理 事会 理事 , 中国 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第五届副主任委员,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李福 春先 生: 董事 , 中共 党员 , 研究 生, 高级 工程 师。 曾任 一汽 集团 公司发展部部长、 吉林省经济 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长春市副市长、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吉林省政府秘书长。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常忠 先生 : 董事 , 中共 党员 ,EMBA 硕士 。 曾任 宁夏 大元 化工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会秘 书, 宁夏 沙湖 旅 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宁夏农垦局产业处副处长,汇中天恒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 现任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建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王立 新先 生, 董事 、 总经 理, 经济 学博 士。 曾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科员 ; 南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 金 部副 处长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开发 部、 市场 拓展 部总 监;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 代总 经理 、 代董 事长 。 现任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总经 理、 银华 财富 资本 管理 (北 京) 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郑秉文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培训中心主任, 院长 助理 , 副院 长。 现任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美 国研 究所 党委 书记 、 所 长; 中国 社科 院世 界社 会保 障中 心主 任; 中国 社科 院研 究生 院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政府 特殊 津贴 享受 者 , 中国 人民 大学 劳动 人事 学院 兼职 教 授, 武汉 大学 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暨社会保障研究所兼职教授, 辽宁 工程技术大学客座教授。 王恬先生: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行长,深圳天骥基金董事, 中国国际财务有限公司 (深圳) 董事长, 首长四方 (集团)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现任南方国际租赁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首长四方(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总经理。 陆志 芳先 生, 独立 董事 , 法律 硕士 , 律师 。 曾任 对外 经济 贸易 大学 法律 系副 主任 , 北京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员, 北京 市律 师协 会国 际业 务委 员会 副主 任委 员, 海问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 合伙 人 , 浩天 信和 律师 事 务所合伙 人、律师。现任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刘星先生: 独立董事, 管理 学博 士, 重庆 大学 经济 与工 商管 理学 院会 计学 教授 、 博士 生导 师, 政府 特殊津贴享受者、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中国会计学会理事、 中国会计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 业委员会副主任、 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 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 中国优选法统筹 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周兰 女士 , 监事 会主 席,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货 币银 行学 专业 研究 生毕 业。 曾任 北京 建材 研 究院财务科 长; 北京 京放 经济 发展 公司 计财 部经 理; 佛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监事 长及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委员 。 现任 第 一创业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 王致 贤先 生, 监事 , 硕士 。 曾任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秘书、 重庆市政府办公厅一处秘书、 重庆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秘书、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管理三处副处长。 现任 西 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证券事务代表 。 龚飒 女士 : 监事 , 硕士 学历 。 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分支 机构 财务 负责 人; 泰达 荷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稽核 经理 ; 交银 施罗 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运 营部 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 保障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收款主管;北京赛特饭店财务部收款主管、 收款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财务部 总监助理 。 封树标先生:副总经理,工学硕士。 曾任国信证券天津营业部经理、平安证券综合研究所副所长、 平安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广发基金机构投资部总经理 等职。2011 年3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公司总经理 助理职务,现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同时兼任 投资管理二部总监及投资经理 。 周毅先生: 副总经 理, 硕士 学位 。 曾任 美国 普华 永道 金融 服务 部部 门经 理、 巴克 莱银 行量 化分 析部 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2009 年9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 任银华全球核 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及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经理 和 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 现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兼任 公司 量化 投资 总监 、 量化 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 、银华 国际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并同时兼任银华深证100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 银华中证800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职务。 凌宇 翔先 生, 副总 经理 , 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任 机械 工业 部主 任科 员 ; 西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 管 理部 总经 理;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现任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及银 华国 际资 本管 理 有限公司董事。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 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 济发展有限公司、中国 证监会。现任银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兼任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 。 2. 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鑫钢先生,硕士,2008 年3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行业研究员、行业研究组长及 基金经理助理职务,自2013 年2月7日起担任 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2015 年5 月6日起兼 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陆文俊先生,管理本基金的时间为2010 年10月8日 至2011 年10月18 日。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 李宇家先生,管理本基金的时间为2010 年10月8日 至2013 年9月24日。 黄颖女士,管理本基金的时间为2013 年9 月24 日至2015 年5 月6日。 3.公司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封树标、 周毅 、 王华、 姜永康、 王世伟、 郭建兴 、倪明 、董岚枫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封树标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 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 先生 ,硕 士 学位 ,中 国 注册 会计 师 协会 非执 业 会员 。曾 任 职于 西南 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2000 年10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 ,先后在研究策划部、基金经理部工作,曾任银华 保本增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任 银华中小 盘精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和银华逆向投资灵 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 一 部总监及A股基金 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 硕士学位 。2001 年至2005 年 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 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 年9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 任养老金管理部投资经理职务。 曾担任 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 银华 保本 增值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华 永祥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 中 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任 公司总经理助理、 投资管理三 部总监 、 固定收益基金 投资总监 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 , 并同 时担 任银 华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王世 伟先 生, 硕士 学位 , 曾担 任吉 林大 学系 统 工程研究所讲师; 平 安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南方基金 公司市场部总监;都邦保险投资部总经理;金元证券资本市场部总经理。2013 年1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担 任银 华财 富资 本管 理 (北 京)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现任 银华 财富 资本 管理 (北 京) 有限 公司总经理。 郭建 兴先 生, 学士 学位 。 曾在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原 山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从事 证券 自营 业 务工 作, 历任 交易 主管 、 总经 理助 理兼 监理 等职 ; 并曾 就职 于华 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 曾担 任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 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银 华 优质增长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倪明 先生 , 经济 学博 士; 曾在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从事 研究 分析 工作 , 历任 债券 信用 分析 师、 债 券基 金助 理、 行业 研究 员、 股票 基金 助理 等职 , 并曾 任 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职务。 2011 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领先策略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及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基金基金经理 。 董岚 枫先 生, 博士 学位 ; 曾任 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 。2010 年10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 行业研究员、研究部副总监。现任研究部总监。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 4.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 申购 、 赎 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 四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 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 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 五 )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 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设立 独立 的督 察长 与监 察稽 核部 门, 并使 它们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与权 威性 。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 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 进而 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 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 方针 、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 修改和完善。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 会, 负责 针对 公司 在经 营管 理和 基金 运作 中的 风险 进行 研究 并制 定相 应的 控制 制度 。 在特 殊情 况下 , 风 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 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 , 公司 设有 督察 长,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 的监 察与 稽核 工作 , 对 公司 和基 金运 作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 监会报告 。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 因素 , 评估 这些 因素 对公 司总 体经 营目 标产 生影 响的 程度 及可 能性 , 并将 评估 报告 报公 司董 事会 及高 层 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 投资 管理 、 基金 运作 、 市场 等业 务部 门有 明确 的授 权分 工, 各 部门 的操 作相 互独 立, 并且 有独 立的 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 互制约的 关系 , 以减 少舞 弊或 差 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 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其中监 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查、 评价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 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 独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 四 、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月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 二 )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 2015 年9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5 人, 平均 年 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 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 三 )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 行自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 的宗 旨, 依靠 严密 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体系 、 规范 的管 理模 式、 先进 的营 运 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 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线。 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 安心账户资金、 企业 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 、 股权 投资 基金 、 证券 公司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 证券 公司 定向 资产 管理 计划 、 商业 银行 信贷 资产 证券 化、 基金 公司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 管产 品体 系, 同时 在国 内率 先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险 管理 等增 值服 务, 可以 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 管 服务。截至2015 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96 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 得香 港 《亚 洲货 币》 、 英国 《全 球托 管人 》 、 香港 《财 资》 、 美国 《环 球金 融》 、 内地 《证 券时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等境 内外 权威 财经 媒体 评选 的49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 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 可和广泛好评。 ( 四 )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 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 力度 , 精心 培育 内控 文化 ,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 强化 业务 项目 全过 程风 险管 理作 为重 要工 作来 做。 继2005 、 2007 、 2009 、 2010 、 2011 、 2012 年六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 权威的SAS70 (审计标准第70 号)审阅后,2013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七次通过ISAE3402 (原SAS70 )审阅 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 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 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 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 内部 审计 局) 、 资产 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 产托 管部 各业 务处 室共 同组 成。 总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 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 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法 性原 则。 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构的 监管 要求 , 并贯 穿于 托管 业务 经 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整 性原 则。 托管 业务 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 有相 应的 规范 程序 和监 督制 约; 监督 制约 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 及时 性原 则。 托管 业务 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 确及 时地 记录 ; 按照 “内 控优 先” 的原 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 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 安全与完整。 (5 ) 有效 性原 则。 内控 制度 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 营管 理的 需要 适时 修改 完善 , 并保 证得 到 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 独立 性原 则。 设立 专门 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管理 部门 ; 直接 操作 人员 和控 制人 员必 须相 对独 立, 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6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 严格 的隔 离制 度。 资产 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 格分 离, 建 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细 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 为规 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并采 取了 良好 的防 火墙 隔离 制度 , 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 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互控防线” 、“监控防 线” 三 道控 制防 线, 健全 绩效 考核 和激 励机 制, 树立 “以 人为 本” 的内 控文 化, 增强 员工 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育 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通 过进 行定 期、 定向 的业 务与 职业 道德 培训 、 签订 承诺 书, 使员 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 经营 控制 。 资产 托管 部通 过制 定计 划、 编制 预算 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 务营 销活 动、 处理 各项 事 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 内部 风险 管理 。 资产 托管 部通 过稽 核监 察、 风险 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 部风 险管 理, 定期 或不 定 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排查风险隐患。 (6 ) 数据 安全 控制 。 我们 通过 业务 操作 区相 对独 立、 数据 和传 真加 密、 数据 传输 线路 的冗 余备 份、 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 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 提高 演练 标准 , 从最 初的 按照 预订 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随 机演 练” 。 从演 练结 果看 , 资产 托管 部完 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 完善 组织 结构 , 实施 全员 风险 管理 。 完善 的风 险管 理体 系需 要从 上至 下每 个员 工的 共同 参与 , 只有 这样 , 风险 控制 制度 和措 施才 会全 面、 有效 。 资产 托管 部实 施 全员 风险 管理 , 将风 险控 制责 任落 实 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 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 建立 健全 规章 制度 。 资产 托管 部十 分重 视内 控制 度的 建设 , 一贯 坚持 把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的理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7 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 包括 : 岗位 职责 、 业务 操作 流程 、 稽核 监察 制度 、 信息 披露 制度 等, 覆盖 所有 部门 和岗 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部 风险 控制 始终 是托 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 保持 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资产 托管 业务 是商 业 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 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 作重 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 托管 业务 的快 速发 展, 新问 题、 新情 况不 断出 现, 资产 托管 部始 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 展同 等重 要的 位置 , 视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的生命线。 ( 五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和有 关基 金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对基金的投融资、基金的 禁止 投资 行为 、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 基金 资产 的核 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金 托管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申购 资金 的到 账和 赎回 资金 的划 付、 基金 收益 分配 等行为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 合同》 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 的行为,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 并且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 管人如果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相关约定存在疑义,应及时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做出解释、澄清或纠正。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金 份额 销 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1 )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 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网址 www.yh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3333 (2 )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手机交易网站 m.yh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2.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9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8)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客服电话 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9)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1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1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 www.cebbank.com 12) 华夏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客服电话 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13)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 金子军 客服电话 (0571)96527 ,4008096527 网址 www.czcb.com.cn 14)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四路 3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西省 客服电话 96779 网址 www.xacbank.com 15)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 号首层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客服电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1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17)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客服电话 95352 网址 www.cbhb.com.cn 18)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客服电话 95541 网址 www.cbhb.com.cn 19)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20)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网址 www.drcbank.com 21)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 州市庆春路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客服电话 0571-96523 、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22)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1817 号 法定代表人 唐国兴 客服电话 400-88-96666 网址 www.jlbank.com.cn


23)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1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24)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少泉 客服电话 96588 (青岛)、 400-669-6588 (全国) 网址 www.qdccb.com 25)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客服电话 021 -962999 、 400-6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26)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 范一飞 客服电话 021-962888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27)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农惠臣 客服电话 96518 网址 www.uccb.com.cn 28)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天安国际大厦49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占维 客服电话 400-664-0099 网址 www.bankofdl.com 29) 广东 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大良新城区拥翠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姚真勇 网址 www.sdebank.com 30) 哈尔滨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2 客服电话 95537 ;400-609-5537 网址 www.hrbb.com.cn 31)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 号 法定代表人 马千真 客服电话 96899 ( 重 庆地 区) ; 400-709-6899 (其他 地区) 网址 www.cqcbank.com 32)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33)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 大厦38 、3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34)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 号桐城中央21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35)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树 财 客服电话 400-600-0686


; 0431-85096733 网址 www.nesc.cn 36) 东兴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 、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网址 www.dxzq.net 37)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3 法定代表人 常喆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38)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 城区新华东街111 号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客服电话 0471-4960762 网址 www.cnht.com.cn 39)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季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40)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段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gs.com 41)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 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 忠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网址 www.hrsec.com.cn 42)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陕西街239号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客服电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43)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44) 开源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45)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4 法定代表人 徐刚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4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47)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孔佑杰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网址 http://www.rxzq.com.cn 48)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49)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50)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 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51)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新街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52)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1号楼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 田德军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53)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5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54)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5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56)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 www.ciccs.com.cn 57) 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号甲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客服电话 400-6180-315 网址 www.stockren.com 58) 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5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60)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6 61)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客服电话 95377 网址 www.ccnew.com 62)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网址 www.ajzq.com 6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64)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 501 、 502 、 1103 、 1601-1615 、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客服电话 95336 ;4008696336 网址 www.ctsec.com 65) 长城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16 、17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6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崔少华 客服电话 95579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67)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 号南半幢9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68)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7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6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2号楼22-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客服电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70)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可园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话 0769-961130 网址 www.dgzq.com.cn 71)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72)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星阳街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客服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73)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1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7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 95525 ; 10108998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7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76)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8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广州 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 www.gzs.com.cn 77)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 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7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79)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曾小普 客服 电话 400-8222-111 网址 www.gsstock.com 8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8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82)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客服电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8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客服电话 95553 或拨打各城市 网址 www.htsec.com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9 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84)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 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 况雨林 客服电话 400-871-8880 网址 www.hongtastock.com 85)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客服电话 96518( 安徽); 400-809-6518( 全国) 网址 www.hazq.com 86)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87)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 、8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先 拨0591 ) 网址 www.hfzq.com.cn 88)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 号华融大厦5 、6楼 法定代表人 薛荣年 客服电话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188-3888 ; 全国统一电话委托号码: 400-880-2888 网址 www.chinalions.com 89)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代为履行)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90)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 (b)单元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0 法定代表人 俞洋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91)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 陆涛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92)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客服电话 400-828-5888 网址 www.njzq.com.cn 93)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94)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客服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95)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 号7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客服电话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96)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服电话 95523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97)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1 网址 www.csco.com.cn 98)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 号志远大厦1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99)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客服电话 028-86711410 ; 027-87618882 网址 www.tfzq.com 100)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高德置地广场18 、1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101)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 层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102) 西藏同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 贾绍君 客服电话 400-881-1177 网址 www.xzsec.com 103)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104)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网址 www.xcsc.com 105)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2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法定代表人 兰荣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106)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30、31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网址 www.ydsc.com.cn 10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客服电话 400-8888-111;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108)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6/7 法定代 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话 0571-967777 网址 www.stocke.com.cn 109)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与 福 中路 交 界处 荣 超商 务 中心A栋第18 层-21 层 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涛 客服电话 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110)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111)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 112)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法定代表人 许刚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3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113)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 法定 代表人 吴涛 客服电话 4006200620 网址 www.sczq.com.cn 114)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座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115)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116)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117)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联系人 朱亚菲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118)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恒生大厦12楼 联系人 徐昳绯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19)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200120 )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120)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4 联系人 吴杰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ijijin.cn 12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 座9 楼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22)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801 联系人 方成 客服电话 400 -821 -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123)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联系人 李艳 客服电话 400-059-8888 网址 www.wy-fund.com 124)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联系人 刘梦轩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125)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 (07 )单元 联系人 叶健 客服电话 4006-877-899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126)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127)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联系人 吴卫东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licaike.hexun.com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5 128)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联系人 王天 客服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129)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室 联系人 苏昊 客服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130)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 13 号楼 6 层 616 室 联系人 魏争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131)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联系人 费勤雯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132)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联系人 马鹏程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133)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联系人 孟夏 客服电话 400-8888-160 网址 www.cifco.net 134)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联系人 齐廷君 客服电话 010-88067525 网址 www.5irich.com 135)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6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16 楼 联系人 刘艳妮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136)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联系人 凌秋艳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137)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金融商业楼 341 室 联系人 季长军 客服电话 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138) 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 一座 2202 室 联系人 魏尧 客服电话 400-066-9355 网址 http://www.kstreasure.co m 139)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联系人 牛亚楠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140)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1333 号 14 楼 联系人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141)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奥体中心(西便门)文体创业 中心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7 联系人 朱海涛 客服电话 400-928-2266 网址 www.dtfunds.com 142)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联系人 黄敏嫦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143)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联系人 李晓明 客服电话 4000-178-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 《 基金合同 》 等的规定,选择其 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 二 )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951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 事务 所 名 称 北京市众一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甲 22 号南新仓国际大厦 A 座 502 室 负责人 常建 联系人 云大慧 电话 010-64096089 传真 010-64096188 经办律师 云大慧、 胡广志 ( 四 )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即东 3 办公楼)16 层 执行事务人 吴港平 联系人 王珊珊 电话 010-58153280 ;010-58152145 传真 010-85188298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8 经办注册会计师 李慧民、王珊珊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9 六 、基金的募集 ( 一 )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0〕1065 号文 核准募集 。 ( 二 ) 基金 类型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三 )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 四 )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0 七、 《 基金合同 》 的生效 本基金的 《 基金合同 》 已于 2010 年 10 月 8 日正式生效。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说明 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1 八 、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 赎回 ( 一 ) 申购 与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 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上 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 具体 办 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 二 )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本基金自 2010 年 11 月 19 日 起 开始办理 日常 申购 业务,自 2010 年 12 月 31 日起 开始办理 日常 赎回 业务 。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 投资者应当 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 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 基金管理人不得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运 作的 实际 情 况并 在不 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实 质利 益的 前提 下 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四) 基金销售 对象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其他投资者 。 ( 五 )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2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 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 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 回的成交情况。 否则 , 如因 申请 未得 到基 金管 理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而造 成的 损失 , 由投 资 者 自行 承担。 基金 销售机构 对 申购 申请 的 受理 并不 代 表该 申请 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 确实 接收 到申 购申 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业务规则 》 , 对上 述业 务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并 公告 。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 +7日 (包 括该 日) 内将 赎回 款项 划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 《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 ( 六 )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投资者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时, 首笔申购金 额不得低于10 元,追加申购每笔最低10 元人民币。 直销 机构 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 首笔 申购和追加申购 每笔 的最低金额 。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 基金 份额 时,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 份的,余额部分 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 本基金不对单个 投资者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依据法律法规合理 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 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3 ( 七 )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 用 1. 申购费率 申购 费 率 投资者需缴纳的申购费用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五档: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下同)≥500 万元 固定收取 1,000 元/笔 200 万元≤申购金额<500 万元 0.6% 100 万元≤申购金额<200 万元 1.0% 50 万元≤申购金额<100 万元 1.2% 申购金额<50 万元 1.5% 自2013 年1 月25 日起,本基 金在直销业务中对于养老金客户的前端收费模式实施特定申购费率,具 体如下表所示: 特定申购 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下同)≥500 万元 固定收取 1,000 元/笔 200 万元≤申购金额<500 万元 0.18% 100 万元≤申购金额<200 万元 0.3% 50 万元≤申购金额<100 万元 0.36% 申购金额<50 万元 0.45%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不高于0.5% ,随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 赎回费 率 持有期<1 年 0.5% 1 年≤持有期<2 年 0.25% 持有期≥2 年 0 注:1年指365 天。 自2013 年1 月25 日起,本基金在直销业务中对于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对养老金客户实施 特定赎回费率而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具体如下表所示: 特定 赎回费 率 持有期<1 年 0.125% 1 年≤持有期<2 年 0.0625% 持有期≥2 年 0 注:1年指365 天。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4 3. 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4.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 投资者 承担 ,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 列入基 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25% 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 支付 市场推广、 注册 登记费 和其他 手续费。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范围内 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 费率 或收费 方式如 发生 变更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调 整实 施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有关 规定 至少 在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登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 计划 , 针对 投资 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 经相 关销 售机 构同 意, 按 相关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并另行公告 。 7. 基金 管理人可以 依法 收取短期赎回费。 ( 八 )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注: 申购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申购费,即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金额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 适用固定金额 申 购费 的申购,申 购费用=固定 申 购费金额 )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基 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 资者T 日投资20,000 元人民币 申 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 ,T日 本 基 金份额净值 为1.055元人民币,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 申购金额=20,000/(1+1.5%) =19,704.43 元 申 购费用=20,000 -19,704.43 =295.57 元 申 购份额=19,704.43/1.055=18,677.18 份 即投资者投资20,000 元人民币 申购 本基金,可得到18,677.18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某投 资者T 日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18,656.54 份 基金份额 , T日 本 基金份额净值 为1.152 元人民币,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5 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 ,则其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 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 =18,656.54 ×1.152=21,492.33 元 赎回费用 =21,492.33 ×0.25%=53.73 元 净赎回金额 =21,492.33 -53.73 =21,438.6元 即投资者 赎回其持有的 本基金18,656.54 份基金份额 ,可得到 净赎回金额21,438.6 元 。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 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 ,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 小数 点后 第4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2位以下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 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 九 ) 申购 和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 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注 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 得实 质影 响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依照 《基金合同 》约定暂停估 值;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 1 到5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6 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 十 一 ) 暂停 赎回 或 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依照 《基金合同 》约定暂停估值;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 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 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 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投资 者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 ( 十三 ) 巨额 赎回 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 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即认 为发 生了 巨 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 现巨 额赎 回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根 据本 基金 当 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 额赎 回或 部 分顺 延赎 回。 (1 )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7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予 以办 理。 对于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 照其申 请赎回份额 占当日申请 赎回总 份额 的比 例, 确定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 办理 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 能赎 回部 分, 除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办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外 , 延迟 至下 一个 开放 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 开放 日的 价格 。 依照 上述 规定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并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 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 务的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 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同时 以 邮寄 、 传真 或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 他方式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 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 网站公告 。 ( 十 四) 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 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 当连 续暂停时间超过 两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 整刊 登公 告的 频率 。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 十 五) 基 金 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 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8 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 ( 十 六)基金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标准 收取转托管费 。 (十七 ) 基金 的非 交 易过 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 过户 。 其中 , “继 承”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 “捐 赠” 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执行”是指 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持 有 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 的非交易过户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 (十八) 基金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只 受理 国 家有 权机 关 依法 要求 的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以 及注 册登 记 机构 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 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权 益为现金红利部分, 按照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先行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 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 (十 九 ) 定期 定额 投 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 ( 二 十) 其 他 特殊 交易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 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还可办理除上述业务以外的其他特殊交易业务 。 (二 十一 ) 如 法 律法 规、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 有关 规则 发 生变 化, 本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 管、 冻 结与解冻 的有 关规 则 将相 应调 整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9 九 、基金的投资 ( 一 ) 投资 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 二 ) 投资 理念 在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过程中, 由于经济结构优化、 产业结构升级和技术创新, 使得成长型行业 和公司面临更大的发展机会。 本基金认为, 投资于这些行业和公司, 将能分享这些行业和公司的成长性 收益和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成果 。 ( 三 )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 权证和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包 括国 债、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 地方 政府 债券 、 正回 购、 逆回 购、 中央 银行 票据 、 信用 债券 等)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如 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 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短期融资券、 商业银行金融债券、 商业银行次级债、 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中 央银行票据之外的、非 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0%-80% , 其中投资于成长型行 业和公司股票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15%-65%; 权证资产 占基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为 0%-3%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 四 )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积极、 主动的资产配置策略, 重点投资于成长型行业和公司 及 信用 债券 , 注重 风险 与 收益的平衡,力争实现基金资产长期增值。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属于混 合型基金, 力争 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 在规避市场波动风险的同时优化资产组合的收 益水平。 本基金将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 通过对股票市场综合收益率与 10 年期国债到期收益 率等指标的定量分析比较, 并 结合对宏观经济环境、 国家经济政策、 行业发展状况、 股票市场风险、 债 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和资金供求关系等因素的 定性 分析 , 综合 评价 各类 资产 的市 场趋 势、 预期 风 险收益水平和配置时机。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将积极、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0 主动地对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和现金等各类金融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实时动态调整。 2. 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在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过程中, 由经济结构优化、 产业结构升级和技术创新带 来的对成长型行业和公司的投资机会。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行业配置和自下而上个股精选相结合的股票 投资策略,精选成长型行业和 成长型 公司 ,并 重点投资于成长型行业中的成长型公司 。 ① 自上而下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配置具有强大生命力的、 市场前景广阔的、 代表未来发展趋势的成长型行业。 本基金 以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中的各行业及其细分行业为研究对象, 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 合的方法定期分析和评估各行业及其细分行业的 成长 性, 从而 确定 本基 金重 点投 资的 成长 型行 业, 并根 据定期分析和评估结果动态调整。 A. 定量分析 本基 金通 过各 行 业及 其细 分行 业的 主 营业 务收 入 增长 率和 净 利润 增长 率 指标 比较 来评 估行 业 成长 性。 为了 更直 观地 反映 行业 成长 性, 本基 金引 入行 业综 合成 长率 指标 , 即行 业综 合成 长率=0.5 ×行业主 营业务收入增长率+0.5 ×行业净利润增长率。同时,本基金还将通过分析研究各行业及其细分行业的 资产 收益 率、 固定 资产 周转 率、 存货 及应 收账 款周 转率 、 产品 或服 务价 格等 变量 的时 间序 列来 评估 行业 成长性。 B. 定性分析 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 本基金还将运用 定性 分析 方法 , 分析 各行 业及 其细 分行 业的 产业 环境 和产 业 政策,以进一步考察和评估行业成长性。 a.产业环境 产业环境主要是指产业要素条件、 市场容量、 需求状况、 产业集中度和产业制度结构等。 通过对产 业环境的分析,评估各行业及其细分行业的成长空间。 b.产业政策 本基金通过以下两方面分析国家产业政策安排及其有效性对行业成长的重要影响: 第一, 产业政策 安排能否有效地管理与规范产业外部投资者的进入行为, 从而使市场保持良性竞争; 第二, 产业政策安 排能否使行业的结构保持相对合理并根据环境变化及时调整以维持其活力。 ② 自下而上个股 精选策略 根据企业生命周期理论, 企业发展通常经历创业期、 成长期、 成熟期和衰退期。 结合企业生命周期 理论,本基金定义的成长型公司包括: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 具有持续成长潜力的创业期上市公司 ;


具有技术创新能力、 领先商业模式、 投资回报率高、 市场竞争力和风险抵御能力强的成长期上市公 司; 因基本面发生重大有利变化而获得新的成长机会的成熟期上市公司。 本基金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自下而上精选成长型公司。 A. 定量分析 由于上市公司收入增长和盈利增长状况是其成长能力的体现, 而代表上市公司成长性的财务指标主 要有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 净利 润增 长率 , 因此 , 本基 金选 择预 期未 来两 年主 营业 务收 入增 长率 和净 利 润增长率高于 A 股市场平均水平的上市公司,构成本基金股票投资的基本范围。 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将分析所选上市公司的估值指标(如 PE、PB、PEG ) 、现 金流 量指 标和 其他 财 务指标(主要是净资产收益率和资产负债率) ,从中选择价值低估、现金流量状况好、盈利能力和偿债 能力强的上市公司,作为本基金的备选股票。 B. 定性分析 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 本基金采用定性分析方法, 通过对决定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增长的驱动因 素的归因分析,从多角度研判上市公司成长的质量和持续 性。 a.技术创新能力 分析上市公司的产品自主创新情况、 主要产品更新周期、 专有技术和专利、 对引进技术的吸收和改 进能力。 b.商业模式 分析 上市 公司 是 否具 有领 先的 商业 模 式和 经营 理 念, 以及 该 公司 是否 因 此能 有效 配置 各种 生 产要 素,形成一个完整的高效率的具有独特核心竞争力的运行系统。 c.业务前景 分析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周期特征、行业景气度、行业集中度以及上市公司在所处行业中的地位。 d.资源储备 分析上市公司所拥有的资源储备情况、资源可持续开发情况以及资源储备水平在同行业中的地位。 e.市场竞争力 分析上市公司是否 在经 营许 可、 品牌 、 资源 、 技术 和成 本控 制等 方面 具有 竞争 对手 在中 长期 时间 内 难以模仿的显著优势,是否拥有出色的销售机制、体系及团队。 f.投资回报率 分析上市公司主要产品和重大投资项目的投资回报率是否高于预期的回报率,是否能够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 支撑上市公司的持续成长。 g.风险抵御能力 分析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是否稳健, 是否能够抵御财务风险; 分析上市公司产品是否满足市场需求, 是否能够抵御市场风险;分析上市公司管理团队是否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并足以抵御经营风险。 h.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分析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完善,并在公司的日常运 营中有效发挥作用。 i.基本面 分析上市公司基本面是否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资产注入、并购、技术创新、产品创新、股东变换、 主营业务变更等重大变化,以及该重大变化能否给上市公司带来有利发展机遇和成长动力。 C. 实地调研 本基金投研团队将实地调研上市公司,深入了解其管理团队能力、公司法人治理情况、经营状况、 重大投资项目情况以及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等。 ③ 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结合自上而下行业配置和自下而上个股精选投资策略, 精选成长型行业和成长型公司, 并重 点投资于成长型行业中的成长型公司;通过实地调研,以最终确 定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还将根据股票市场运行情况对入选股票进行动态调整, 据以作出买入、 增持、 持有、 减持或 剔除的决策,动态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2)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在深入分析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 基础 上, 发掘 权证 投资 机会 , 实现 稳健 的超 额收 益。 一方 面, 本基 金将 深入 研究 行权 价格 、 标的 价格 和 权证价格之间的内在关系, 以利用非完全有效市场中的无风险套利机会; 另一方面, 本基金将以价值分 析为 基础 , 运用 期权 、 期货 估值 模型 , 根据 隐含 波动 率、 剩余 期限 、 标的 价格 走势 , 并结 合基金自身的 资产组合状况进行权证投资,力求取得最优的风险调整收益。 3. 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在固定收益投资方面,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信用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同时采取久期调整策略、 类 属配 置策 略、 收益 率曲 线配 置策 略、 套利 策略 、 个券 精选 策略 、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投 资策 略和 资产 支持 证 券投资策略,以兼顾投资组合的收益性与流动性。 (1) 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 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 变动方向的预期,进而主动调整所持有的债券资产组合的久期值,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3 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本基金将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值延长,从而可以 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 并获得较高利息收入; 反之, 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 平上升时,则缩短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和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2) 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对各市场及各种类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的比例进行适时、 动态的分配和调整, 确定 最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具体包括市场配置和品种选择两个层面。 在市场配置层面, 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 根据交易所和银 行间等市场的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到期收益率变化、 流动性变化和市场规模情况, 相机调整不同市场中固定收益类资产 所占的投资比例。 在品种选择层面, 本基金将基于各品种固定收益类资产信用利差水平的变化特征、 宏观经济预测分 析以及税收因素的影响, 综合考虑流动性、 收益性等因素, 采取定 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结合的方法, 在各 种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进行优化配置。 (3)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察收益率曲线、 历史期限结构、 新债发行、 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债券市场微观因素 的基 础上 , 运用 金融 工程 技术 , 通过 预期 收益 率曲 线形 状的 变化 来调 整投 资组 合的 头寸 , 确定 采用 集中 策略、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以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和不同期限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一般 而言 , 当预 期收 益率 曲线 变陡 时, 本基 金将 采用 集中 策略 ; 而当 预期 收益 率曲 线变 平时 , 将采 用哑铃策略;梯形策略则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采用。 (4) 套利策略 一是 跨市 套利 , 本基 金将 积极 把握 我国 交易 所市 场与 银行 间市 场可 跨市 交易 的相 同品 种收 益率 的差 异、 同期 限债 券品 种在 一二 级市 场上 的收 益率 差异 、 同期 限债 券回 购品 种在 不同 市场 之间 的利 率差 异所 产生的套利机会。 二是 跨期 套利 , 本基 金将 利用 一定 时期 内不 同债 券品 种基 于利 息、 违约 风险 、 久期 、 流动 性、 税收 特性、可回购条款等方面的差别造成的不同券种收益率的失衡性差异,同时买入和卖出这些券种。 (5) 个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 在综合考虑信用等级、 期限、 流动性、 市场分割、 息票率、 税 赋特 点、 提前 偿还 和赎 回等 因素 的基 础上 , 建立 不同 品种 的收 益率 曲线 预测 模型 , 并通 过这 些模 型进 行 估值 , 重点 选择 具备 以下 特征 的债 券: 较高 到期 收益 率、 较高 当期 收入 、 价值 被低 估、 预期 信用 质量 将 改善、期权和债权突出、属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 (6) 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特征、 债性特征、 流动性、 摊薄率等因素的基础上, 采用 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 选择其中安全 边际 较高 、 发行 条款 相对 优惠 、 流动 性良 好, 并且 其基 础股 票的 基 本面 优良 、 具有 较好 盈利 能力 或成 长 前景、股性活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根据内含收益率、折溢价比率、 久期 、 凸性 等因 素构 建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投资 组合 , 获取 稳健 的投 资回 报 。 此外 , 本基 金将 通过 分析 不同 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公司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 通过对 标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 力求选择 被市场低估的品种,来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组合。 (7)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 风 险补偿 。 ( 六 ) 投资 决策 依据 和决 策流 程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 证券市场、 债券市场的影响; (3)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4)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2.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实行 公司 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 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公司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 重大 投资 决策 。 基金 经理 在 公司 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 向交易 管理部下达投资指令。交易管理部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具体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结合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投资风格拟 定投资 策略报告,并提交给 公司 投资决策委员会 ; (2) 公司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等 重要事 项 ; (3)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和个券 投资 分布 方 式等事项 ; (4)基金经理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 ( 七 ) 业绩 比较 基准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是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0%+ 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40%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 在分析本基金投资范围和资产配置比例的基础上, 本基金选用市场代表性 较好的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和 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 加权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编制、 共同开发的中国A 股市 场指 数, 它 是中国第一支由权威机构编制、 发布的全市场指数, 流动性高, 可 投资性强, 综合反映了中 国证券市场 最具市场影响力的一批优质大盘企业的整体状况。中国债券总指数的 发布 主体 是中 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中 国债 券 总指 数 是目 前 国内 涵盖 范 围最 广 的债 券 指数 之 一,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 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 八 )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属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 ( 九 )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制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 承销证券; (2 )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 制。 2.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6 (1 )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 (4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同一 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 权证的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 )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6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 殊品种除外; (7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10% ; (8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9 )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 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1)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 金法 》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的,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不受 上述 限制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 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十 )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 十 一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所投 资证 券项 下权 利的 原则 及方 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7 (十二) 投资 组合 报 告 基金管理人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 银行 根据 本基 金 基金 合同 规定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财 务指 标、净值 表现和投资 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 合报告 所 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1. 报 告 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64,788,108.38 61.00 其中:股票


164,788,108.38 61.0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40,072,000.00 14.83 其中:债券


40,072,000.00 14.83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3,958,837.69 23.68 8 其他 资产


1,306,519.29 0.48 9 合计





270,125,465.36





100.00


2. 报 告 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2.1 报 告 期 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27,605,192.46 10.52 B 采 矿 业 - - C 制造业 72,406,646.31 27.59 D 电力 、 热力 、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65,684.48 0.03 F 批发和 零售业 2,469,765.00 0.9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 传输 、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42,580,595.70 16.23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8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5,792,207.21 2.2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7,563,075.66 2.88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302,143.44 2.4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744.00 0.0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4.12 0.00 S 综合 - - 合计 164,788,108.38 62.80


2.2 报 告 期 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沪港 通投 资股 票投 资组 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投资。


3. 报 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300033 同花顺 173,511 13,360,347.00 5.09 2 000550 江铃汽 车 384,510 10,139,528.70 3.86 3 300085 银之杰 216,224 10,130,094.40 3.86 4 002299 圣农发展 293,500 7,892,215.00 3.01 5 600645 中源协和 192,249 7,563,075.66 2.88 6 002175 东方网络 142,900 7,406,507.00 2.82 7 002234 民和股份 232,500 6,742,500.00 2.57 8 300295 三六五网 171,800 6,648,660.00 2.53 9 300070 碧水源 161,556 6,299,068.44 2.40 10 002285 世联行 423,992 5,575,494.80 2.12





4. 报 告 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0,006,000.00 7.6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0,006,000.00 7.62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0,066,000.00 7.65 6 中期票据 -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9 7 可转债 (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0,072,000.00 15.27


5. 报 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011511008 15 大唐集 SCP008 200,000 20,066,000.00 7.65 2 150206 15 国开 06 200,000 20,006,000.00 7.62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仅持有上述债券。


6. 报 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 金投 资的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0 11. 投 资 组 合 报告 附注 11.1 本 基 金 投 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中包 括同 花顺 (股 票代 码:300033 )。 根据 浙江 核新 同 花顺 网络 信息 股份 有限 公司 于2015 年 8 月 18 日发 布的 公 告, 于近 日收 到 中 国 证 券监 督管 理 委员 会《 调查 通知 书》 。 在上 述公 告公 布 后, 本基 金管 理人 对上 述上 市公 司进 行了 进 一步 了解 和分 析, 认为 上述 处 罚不 会对 同花 顺 的投 资价 值构 成实 质性 负面 影响 , 因此 本基 金管 理人 对 上述 上市 公司 的投 资 判 断 未发 生改 变 。 报告 期内 ,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 其 余九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 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 在 本 报告 编制 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况 。 11.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 情形 。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51,706.2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72,671.74 5 应收申购款 82,141.2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06,519.29


11.4 报 告 期 末 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 告 期 末 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6 投 资 组 合 报 告附 注的 其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1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 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0 年 10 月 8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4.75% 1.20% 3.18% 1.07% 1.57% 0.13% 2011 年 -21.31% 0.92% -13.53% 0.78% -7.78% 0.14% 2012 年 -2.98% 0.93% 6.02% 0.76% -9.00% 0.17% 2013 年 14.34% 1.08% -4.94% 0.84% 19.28% 0.24% 2014 年 26.99% 1.31% 34.56% 0.73% -7.57% 0.58% 2015 年 40.12% 2.57% 8.54% 1.49% 31.58% 1.08%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22.84% 3.04% -7.69% 1.46% -15.15% 1.58%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6 年 3 月 31 日 25.54% 1.59% 21.23% 1.00% 4.31% 0.59%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2 十 一 、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 备案 。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构 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 四) 基金财产的 保 管与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其他 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 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3 十 二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 基 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 ( 二) 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 为相 关的 证 券交 易场 所 的正 常工 作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 需要 对外 披 露基 金净 值的非工作日 。 ( 三 )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 ( 四 )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 程序 进行 复核 , 复核 无误 后, 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 五)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4 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 《基 金法 》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 六 )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舍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 告。 如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七)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当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 (含3位) 发生 差错 时视 为净 值错 误, 估值 或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实 际发 生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5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 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 或代理销售机构、 或投 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 事人 ( “受 损方 ” )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 无法避免、 无法抗 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 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 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错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 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 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 方” ) ,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 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 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 损失 ,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追偿 过程 中产 生的 有关 费用 , 应列 入基 金 费用 ,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6 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 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八)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与本 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 九)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 十)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7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 的余额 。 ( 二 )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基金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 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 ( 三 ) 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按 红利 再投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基 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如投 资者 在不 同销 售机 构选 择的 分红 方式 不同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将以 投资 者最 后一 次 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配 时间 、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按 红利 再投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8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2 )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 2. 上 述基 金费 用 由基 金管 理 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 参 照公 允的 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 时 从 其 规定 。 3.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 )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9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4.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 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 费、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 信息 披露 费用 等费 用; (4 )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5. 费 用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基 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 托管 费率 或基 金销 售费 率等 费率 ,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基金 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 ( 二 )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主要包括基金的认购费、 申购费、 赎回费、 转换费等, 上述费用具体的费率、 计算 公式 、 收取 使用 方式 等内 容请 参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六 、 基金 的募 集” 、 “八 、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 三 )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0 十五 、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 度按 如下 原则 : 如果 《基 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 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 二) 基金的 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 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1 十 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 本基 金的 信 息披 露应 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 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其 他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 当依 法披 露基 金信 息, 并 保证 所披 露 信 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完整性。 ( 二 )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 三 )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 四 )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中 文 文本 。如 同 时采 用外 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 应 保 证 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 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 五 )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 《基金 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2 应当将《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 (1 ) 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2 )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 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 2.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 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 所称 重大 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权 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 生重 大影 响 的下 列事 件: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 终止《基金合同》 ; (3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9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 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 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 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4 (17 )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 )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 付; (24 )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 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 六 )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 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 并 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 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 七 )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6 十七 、 风险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 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 也可能亏损。 本基金是一只混 合型开放式基金,重点投资于成长型行业和公司、 信用债券。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方面: ( 一 ) 市场 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价格因受政治、 经济、 投资心理以及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而波动,从而可能给基金财产带来潜在的损失。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 股权分置改革与非流通 股流通政策等)发生变化,可能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进而影响基金收益。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随着 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和债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相应发生变化。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的利率波动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并会影响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走势变 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影响基金所持有证券的收益水平。 4.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 被通货膨胀抵销,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管理 能力 、 行业 竞争 、 市场 前景 、 技术 更新 、 财务 状况 、 新产 品研 究开 发 、 人员 素质 等多 种因 素都 会导致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就 有可能下跌,或者可用于分配的利润将会减少,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6. 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时, 本基金以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比之前较 低的 收益 率。 再投 资风 险反 映了 利率 下降 对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利 息收 入再 投资 收益 的影 响, 这与 利 率上升所带来的风险互为消长。 7. 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 对外 开放 程 度的 不断 提 高, 我国 上 市公 司在 发 展过 程中 必将 面临 来自 国 际市 场上 具 有同 类技 术、 提供 同类产品的企业的激烈竞争, 部分上市公司可能会由于这种竞争而导致业绩下滑, 造成其股票 价格下跌,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8.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7 价格下降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 ( 二 ) 管理 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技能、 经验、 判断、 决策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进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因此,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 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 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完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 ( 三 ) 流动 性风 险 1.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基金持有的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 交易量不足, 将会导致证券交易的执 行难 度提 高, 例如 该投 资品 种的 买入 成本 提高 , 或者 不能 迅速 、 低 成本 地变 现, 从而 对基 金财 产造 成不 利的影响。 2.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 波动 。 若由 于基 金出 现巨 额赎 回, 导致 本基 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或被 迫在 不适 当的 价格 大量 抛售 证 券,将会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 ( 四 ) 合规 性风 险 指 本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而带来的风险 。 ( 五 ) 操作 和技 术风 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 在开 放式 基金 的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 错而 影响 交易 的正 常进 行甚 至 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 机构 、 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 ( 六 )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本基金为 混合 型基 金, 在类 别资 产配 置中 会由 于受 到宏 观经 济环 境、 国家 经济 政策 、 行业 发展 状况 、 股票 市场 风险 、 债券 市场 整体 收益 率曲 线变 化和 资金 供求 关系 等因 素的 影响 , 导致 资产 配置 偏离 最优 化, 这可能为基金投资绩效带来风险。 本基金在股票投资过程中将重点关注在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过程中, 由经济结构优化、 产业结构 升级和技术创新带来的对成长型行业和公司的投资机会。 然而, 宏观经济、 行业生命周期等将给基金在 个股投资决策中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因而存在个股选择的风险。 本基金在固定收益品种投资过程中, 重点投资于信用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同时 采取久期调整策 略、 类属 配置 策略 、 收益 率曲 线配 置策 略、 套利 策略 、 个券 精选 策略 、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投 资策 略和 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以兼顾投资组合的收益性与流动性。 由于利率和债券信用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 基 于预期的利率变动和信用等级变化而采取的债券投资策略也面临一定的个券选择风险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8 ( 七 ) 其他风险 1. 战争 、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 素的 出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 金融 市场 危机 、 行业 竞争 、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违 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 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 公司主要业务人员 (如基金经理) 的离职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 并可能对基金 运作产生影响。 5.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9 十八 、 《 基金合同 》 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更换基金管理人;


(2 )更换基金托管人;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 范围 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 程序; (9 )终止《基金合同》 ; (10 )其他可能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 自 《基 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0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 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 终止 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1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2 十九 、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3 二十 、 《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4 二十 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 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 资料 寄送 1. 基金 投资者 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采取 定制 方式 , 未定 制此 服务 的投 资人 可通 过互 联网 站、 语音 电话 、 手机 网站 等途 径自 助查询账户情况。纸质对账单按季度提供,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该季度内有交易的持有 人寄 送。 电子 对账 单按 月度 和季 度提 供, 包括 彩信 、 电子 邮件 等电 子方 式, 持有 人可 根据 需要 自行 选择 。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 二 )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前往销售机构办理分红方式变更。 本基金收益 分配 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选 择将 所获 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将其 所获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 三 ) 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 投资人请在知晓基金账号后, 及时登 录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 修改基金查询密码,为充分保障投资人信息安全,新密码应为6-18 位数 字加字母组合。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者 如果想了解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请拨打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址:http://www.yhfund.com.cn ( 四 ) 在线 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网站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 资讯 及基 金经 理 (或 投资 顾问 ) 交 流服务。 ( 五 ) 电子 交易 与服 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5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6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的 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的正本为准。 投资者 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yhfund.com.cn )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7 二十四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 银华 成长先锋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2.《银华 成长先锋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银华 成长先锋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北京市众一律师事务所关于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法律意见书 ;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 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合同 》 、 托管协议及其余备查文 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投资者 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8 附件 一: 《 基金合同 》 的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 利、 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决定和调整除调 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 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以 基金 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 为;


(16 )选 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 所、 会计 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 供服 务的 外 部机 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9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0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 的行 为承 担责 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 致基金财产 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而 基金管理人 首先承担了责 任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 期存 款利 息 (税 后)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 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 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1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 分账 管理 ,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名 册登 记、 账户 设置 、 资金 划拨 、 账册 记录 等 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按照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 照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监 管机 构, 并通 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2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遵守《基金合同》 ;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 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 规则 (一)召集的程序和规则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3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二)议事的程序和规则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条 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 理人 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不 出席 或 主持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 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三)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4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 一般 决议 须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 决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 经参 加大 会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持 表 决权 的三 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 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 终止 《 基金合同 》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 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三 、 《 基金合同 》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 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5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争议 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 金合 同》 而产 生的 或与 《基 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 《 基金合同 》存 放地 和投 资者 取得 《 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6 附件 二: 《 托管协议 》 的内容 摘 要 一、 《 托管协议 》 当 事人 ( 一 )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 管理 人” )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 办公楼15 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成立日期:2001 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 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 二 ) 基金 托 管人 ( 或简 称“ 托管 人” )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 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 范围 :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款 、 同业 拆借 业务 ;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 贴现 、 转贴 现、 各类 汇兑 业务 ; 代理 资金 清算 ;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理 销售 业务 ; 代理 发行 、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 保险 代理 业务 ; 代理 政策 性银 行、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 保管 箱服 务; 发行 金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7 融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 债券 ;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业 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 年金 账户 管理 服务 ; 开放 式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资信 调查 、 咨 询、 见证 业务 ; 贷款 承诺 ; 企业 、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务 ;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外汇 存款 ; 外 汇贷 款; 外币 兑换 ;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 行、 代理 发行 、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 自营 、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汇 金融 衍生 业务 ;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 银行 、 网上 银行 、 手机 银行 业务 ; 办理 结汇 、 售汇 业务 ; 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之间的 的业务监督 、 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 权证和固定收益 类资 产 (包 括国 债、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 地方 政府 债券 、 正回 购、 逆回 购、 中央 银行 票据 、 信 用债 券等 )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如 果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短期融资券、 商业 银行金融债券、 商业 银行次级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 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 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0%-80% , 其中投资于成长型行业和公司股票的资产不低 于股票资产的 80% ;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15%-65% ;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 净 值的比例为 0%-3%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 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8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持有一家 上市 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共同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 10% ; c.本基 金进 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40%; d.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 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现金和到期日不超 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g.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模的 10% ;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i.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本 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k.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 金法 》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制 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 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或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致的投 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 , 不在 限制 之内 ,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 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9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 可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票 或债券; (6 )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 上 述规定的限制 。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 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 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 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 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与关 联交 易名 单 中列 示的 关联 方进 行 法律 法规 禁止 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 生, 若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对于 交易 所场 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交易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0 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 托管 人 按以 下方 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 易 对手 资信 风险 控制 进行监督 。 (1)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 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 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 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 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有 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 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交 通银 行,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可以 根据 当 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 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 其后 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 行赔 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 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的信用风险主 要包括存款银 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 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交 通银 行, 本 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1 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 人进 行赔 偿,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过程 中遵 循上 述 监督 流程 , 则对 于由 于存 款银 行信 用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 不承 担赔 偿责 任。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 通知 》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 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 股票 ,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 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述 资料 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于首 次 执行 投资 指令 之前 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资 料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 双方约定的方式 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 包括 但不 限于 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 数量 、 发行 价格 、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 总成 本、 总成 本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已持 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 指令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 保证 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 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2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及 时上 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果基金托管 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 应承担连带责任。 8.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 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 期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 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3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分 、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 因基 金认 (申 ) 购、 基金 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 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





(二)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4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 。 基金 募集 期满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 资完 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 集的 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 届满 ,未 能 达到 《基 金 合同 》生 效 的条 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规 定办 理 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 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 开设 资产 托管 专户 , 保管 基金 的银 行存 款。 该资 产托 管专 户是 指基 金托 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 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 托管 专户 的 管理 应符 合 《人 民币 银行 结算 账 户管 理办 法 》 、 《现 金管 理暂 行 条例 》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 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 中央国债登记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5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 一起 负责 为基 金 对外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 国债 市场 回购 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 (八)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 签署 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 年以 上。 四 、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 资 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6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 估值 原 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基金 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 作日 交易 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 并以双方 约定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以 双方 约定 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净 值予 以 公布。 根据 《基 金法 》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 责任方是基金 管理人,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法 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本基 金 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③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7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 票的 估 值方法估值 ;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 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 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应先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 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 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投 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 实际向投资者 或基 金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 率和 托管 费 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 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 人在采取了必 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 现该错误,进而导致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误造 成投资者或基金 的损失,以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8 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 资者或基金 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其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由于 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 未 能发 现该 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各方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对外 公布 ,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以 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 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 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 进行 核对 ,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 , 保证 相关 各方 平行 登录 的账 册记 录完 全相 符。 若当 日核 对不 符,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错 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 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次并登载在网站上,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 后 60 日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 或双方约定的其 他方式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 日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9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 调整 , 调整 以相 关各 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管 理人 提供 的报 告上 加 盖业 务印 鉴 或者 出具 加 盖托 管业 务部 门公 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 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 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 同 》 终止 日等 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存 期 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0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 、 争 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 决的 ,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相 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 《 托管协议 》 的 修改与 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议 双 方 当 事人 经 协 商 一致 ,可 以 对 协 议 的内 容 进 行 变更 。变 更 后 的 托管 协 议, 其内 容不 得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冲 突 。 基 金托 管 协 议 的变 更 报 中 国证 监 会 核 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 以下 情况 ,本 托 管 协 议终 止 : (1 ) 《基 金合 同》 终 止 ; (2 )基 金托 管 人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破 产 或 有其 他 基 金 托管 人 接 管 基金 资 产 ; (3 ) 基 金管 理 人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破 产 或 有其 他 基 金 管理 人 接 管 基金 管 理 权; (4 )发 生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终 止事 项 。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1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 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