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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久源(002703)

长城久源: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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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久源 保本 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 ○一 六年 五 月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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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 经2016 年4 月11 日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证 监 许可[2016]743号文 注册募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 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 资人根 据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享 受基 金收益 ,同 时承 担相 应的 投资风 险。 投资 人在 投资 本基金 之前 ,
请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和基 金合 同 , 全 面认 识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 特性 ,
并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 谨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本基金 为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投资 本基 金可 能遇 到的 风险包 括: 因整 体政 治、 经济、 社 会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 市场 价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系 统性 风 险,由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性 风险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管理 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管理 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等。 投资人 投资 于保 本基 金并 不等于 将资 金 作为存 款存 放在 银行 或存 款类金 融机 构 , 保 本基 金在 极端情 况下 仍然 存在 本金 损失的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资 的“ 买者 自负 ”原 则,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运 营状 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 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1 第 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2 第 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8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3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4 第九部分 基金的保本 ............................................................................................... 42 第十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证 ....................................................................................... 45 第十一部分 保本周期到期 ....................................................................................... 5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3 第 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4 第 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80 第 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2 第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3 第 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89 第 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2 第 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4 第 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7 第 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3 第 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4 第 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25 附件:《保证合 同》 ............................................................................................... 125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第 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及 《 长城 久源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 同” )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长城 久源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投资 目标 、策 略、 风 险、 费 率等与 投资 者 投 资决 策有 关的全 部必 要事 项, 投资 者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 募集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 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做 出任 何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 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 的 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规 定享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第 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长城 久源 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长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平安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担保 人: 指根 据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为 本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保 本提 供不 可撤销的 连带责 任保 证的 担保 人。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的 担保人 为 深 圳市 高新 投集 团有限 公司 或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机构 5、 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 指 《 长城 久源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长城 久源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7、 招 募说 明书: 指 《 长城 久源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 其定 期的 更 新 8、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长城 久源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9、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10、 《 基金 法》 : 指《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 订 11 、 《 销售 办法 》 :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2、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13、 《 运作 办法》 :指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9、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 相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可 以投 资于在 中国 境内 依法 募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 者 20、投 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3、销 售机 构: 指长 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其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4、直 销机 构: 指长 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5、代 销机 构: 指符 合《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取 得基 金代销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代 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6、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27、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额 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 非 交易 过户 等 28、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 接受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9、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30、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1、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2、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3、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三个月 34、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5、保 本周 期: 指基 金管 理人提 供保 本的 期限 ,在 本基金 合同 中如 无特 别指 明即为 当 期保本 周期 。本 基金 的保 本周期 最长 每 3 年为 一个 周期。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自 《基金 合同 》 生效之 日起 至保 本周 期到 期日止 ,如 该对 应日 为非 工作日 ,则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日 ;本 基 金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后 的各 保本周 期 自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的保 本周 期起 始日 起至 保本周 期到 期 日止,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日 ,则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顺延 至下一 个工 作日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保 本 周期到 期前 公告 的到 期处 理规则 中确 定下 一个 保本 周期的 起始 时间 36、保 本周 期目 标收 益率 :指本 基金 在每 一保 本周 期内所 设置 的该 保本 周期 的目标 收 益率, 在运 作期 间, 如 本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连 续 15 个工 作日 达到 或超 过 预设目 标收 益率, 则管 理人 将在 满足 条件之 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 公告本 基金 当前 保本 周期 提前到 期 ( 提 前到期 日为 过渡 期前 一个 工作日 ,距 离满 足条 件之 日起不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进 入过 渡 期 37、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指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如 无特 别指明 ,保 本周 期即 为当 期保本 周 期)届 满的 最后 一日 。本 基金的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为 3 年,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最 长 至 3 个 公历 年后 对应 日止 , 如该 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日 。 在保本 周期 内 , 如 果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增长 率连 续 15 个工作 日达 到或 超过 保本 周期目 标收 益率 , 则 管理 人将 在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连续 达到或 超过 保本 周期 目标 收益率 的 第 15 个工作 日当 日 起 10 个工 作 日内公 告本 基金 当前 保本 周期提 前到 期 (提 前到 期日 为过渡 期前 一个工 作日 ,距 离满 足条 件之日 起不 超过 20 个工 作 日) 。 如果 保本 周期 提前 到 期的,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为管 理人 公告 的保本 周期 提前 到期 日, 但不得 晚于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3 个公历 年后 的对 应日 (如 为非工 作日 ,则 顺延 至下 一工作 日) 38、过 渡期 :指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公告的 到期 处理 规则 中确 定的当 期 保本周 期结 束后 (不 含当 期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至下 一保本 周期 开始 之前 不超 过 30 个工 作日 的一段 期间 39、过 渡期 申购 :指 依据 基金管 理人 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到期 前公 告的 到期 处理 规则, 投 资人在 过渡 期的 限定 期限 内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投资 人进 行过 渡期申 购的 , 按其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在 折 算日所 代表 的资 产净 值确 认为下 一保 本周 期的 投资 金额并 适用 下 一保本 周期 的保 本条 款 40、过 渡期 赎回 :指 本基 金在达 到目 标收 益, 并且 保本周 期提 前到 期的 情况 下,依 据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基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公 告的 到期处 理规 则, 投资 人在 过渡期 的限 定期 限内 申请 赎回本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赎 回金 额: 指根 据基 金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计 算的可 赎回 金额 ,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 、或 过渡 期申购 并持 有到 期以 及从 上一保 本周 期 转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与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乘积( 过渡 期 申购并 持有 到期 以及 从上 一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不适 用于 第 一个保 本周 期) 42、认 购保 本金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净认 购金 额、认 购 费用及 募集 期间 的利 息收 入之和 43、过 渡期 申购 的保 本金 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过 渡期内 进行 申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 份额在 折算 日所 代表 的资 产净值 及过 渡期 申购 费用 之和 44、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的保本 金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保 本 周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在折 算日 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45、保 本赔 付差 额: 保本 周期到 期发 生赔 付时 ,赔 付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赔 付金额 。 对于第 一个 保本 周 期 ,保 本赔付 差额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可 赎 回金额 加上 其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累 计分 红款项 之和 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的 差额 部 分;第 二个 保本 周期 起的 后续各 保本 周期 ,保 本赔 付差额 为过 渡期 申购 或从 上一保 本周 期 转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加 上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在当 期 保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和 低于 其保 本金 额的 差额部 分 46、保 本: 在第 一个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差额 部分 即为 保本 赔付 差额) , 基金 管理 人应 补足 该差额 , 并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后 二十 个 工作日 内将 该差 额支 付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第 二个 保本周 期起 的后 续各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过 渡期 申购并 持有 到期 以及 从上 一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并 持有 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加上 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内的 累计分 红款 项 之和低 于其 保本 金额 ,由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当期 有效 的《基 金合 同》 或基 金管 理人与 保本 义 务人签 署的 《保 证合 同》 或《风 险买 断合 同》 的约 定将该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47、保 证: 就第 一个 保本 周期而 言, 担保 人为 本基 金保本 提 供 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任 保 证,保 证范 围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加 上其认 购并 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累计 分红款 项之 和低 于认 购保 本金额 的差 额部 分, 保证 期间为 基金 保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本周期 到期 日起 六个 月止 ;自第 二个 保本 周期 起的 后续各 保本 周期 的保 本保 障机制 ,由 基 金管理 人与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届时 签订 的《 保证 合同》 或《 风险 买断 合同 》决定 ,并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开始 前公 告 48、持 有到 期: 在第 一个 保本周 期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其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至第一 个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的行 为; 自第二 个保 本周 期起 后续 各保本 周期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过 渡 期申购 并持 有到 期以 及从 上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期 的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至相应 保本 周 期到期 日的 行为 49、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基金管 理人 认可 的其 他符 合条件 的 担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为本 基金下 一保 本周 期提 供保 本保障 ,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本基金 下一 保 本周期 签订 《保 证合 同》 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 , 同时 本基金 满足 法律 法规 和本 合同规 定的 基 金存续 要求 50、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在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下,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继 续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51、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基 金 的存续 形式 : 保本 周期 届 满时 , 在 符 合 保本 基金 存 续条件 下, 本基金 继续 存续 并进 入下 一保本 周期 ,该 保本 周期 的具体 起讫 日期 以本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公 告为准 ;如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本 基金 未能 符合 上述 保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则本 基金将 按《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变 更为 “ 长城久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如 果本 基 金不符 合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对 基金 的存续 要求 ,则 本基 金将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终 止 52、保 本周 期到 期选 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周 期到期 后, 选择 赎回 本基 金基金 份 额,将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转 换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基金 份额 ,转 入下 一保本 周期 , 或继续 持有 变更 后的 “长城 久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53、折 算日 :过 渡期 最后 一个工 作日 (即 下一 保本 周期开 始日 前一 工作 日) 为基金 份 额折算 日 54、基 金份 额折 算: 在基 金份额 折算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包括 投 资者过 渡期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保 本周 期结 束后 选择 或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 个保 本周期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总额 保持不 变的 前 提下, 变更 登记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0 元的 基金 份 额, 基 金份 额数 额按 折算 比例相 应调 整 55、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56、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57、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58、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59、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60、 《 业务 规则》 :指 长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是规 范基 金管理 人 所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 共同遵 守 61、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62、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63、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 额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64、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定 的 条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某一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 他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65、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66、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完 成扣 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67、 巨 额赎 回: 指 本基 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68、元 :指 人民 币元 69、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70、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 其 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71、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72、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73、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74、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介 75、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第 三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情况 1.名称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2.住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 田路6009 号新 世界 商务 中 心 41 层 3.办公 地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 路6009 号新 世界 商 务中 心 41 层 4.法定 代表 人: 杨光 裕 5.组织 形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6.设立 日期 :2001 年12 月27 日 7.电话 :0755-23982338











传 真:0755-23982328 8.联系 人: 袁江 天 9.管理 基金 情况 : 目 前管 理久嘉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恒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长城 久泰 沪深3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消费 增 值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安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久富 核心 成长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LOF) 、长城 品牌优 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城稳健 增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 长城双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 城景 气行 业龙 头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 城 中小盘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长城积极 增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 久兆中小板 3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优 化升 级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长城 岁岁金 理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利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 城 增强收 益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医疗 保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淘金 一 年期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工资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 长 城久 鑫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长 城久 盈纯债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稳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 城 新兴产 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环保 主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 城改革 红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 惠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久 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新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久安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新 优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久润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 长城久 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等 三十 五只 基金 。 10.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11. 注 册资 本 : 壹亿 伍仟 万 元 12.股 权结 构: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持股单 位 占总股 本比 例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7.059%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7.647% 中原信 托有 限公 司 17.647% 北方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 17.647% 合计 100% 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 监事 及高 管 人员介 绍 (1) 董事 杨光裕 先生 , 董 事长 , 硕 士。 曾 任江 西省 审计 厅办 公室主 任,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副总裁 。 熊科金 先生 , 董 事、 总经 理, 硕 士。 曾任 中国 银行 江西信 托投 资公 司证 券业 务部负 责 人, 中国 东方 信托投 资公 司南昌 证券 营业 部总 经理 、 公 司证 券总 部负责 人 , 华夏证 券有 限 公司江 西管 理总 部总 经理 , 中国 银河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基 金部 负责 人、 银河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筹 备组 负责 人, 银河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总 经理 。 何伟先 生, 董事 , 硕 士。 现任长 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裁 、 党 委副 书记 。 曾 任职于 北 京兵器 工业 部计 算机 所、 深圳蛇 口工 业区 电子 开发 公司、 深圳 蛇口 百佳 超市 有限公 司等 公 司,1993 年 2 月 起历 任君 安证券 有限 公司 投资 二部 经理、 总裁 办主 任、 公司 总裁助 理 兼 资产管 理公 司常 务副 总经 理、 营业 部总 经理 , 国 泰 君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助理 , 华富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筹) 拟 任总经 理,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公司副 总 裁 。 范小新 先生 , 董 事, 博士 , 高级 经济 师。 现任 长城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党 委 委员 、 纪 委书 记。 曾任 重 庆市对 外经 济贸 易委 员会 副处长 , 西南 技术进 出口 公司总 经理 助 理, 重庆 对外 经贸委 美国 公司筹 备组 组长 , 中 国机 电产品 进出 口商 会法 律部 副主任 , 华 能 资本服 务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工作部 副经 理。 杨玉成 先生 , 董 事, 硕士 。 现任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 董 事会 秘书 , 东方 金 融控股 (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上 海东 方证 券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曾 任上海 财经 大 学财政 系教 师, 君安 证券 有限 公 司证 券投 资部 总经 理助理 , 上 海大 众科 技创 业 (集 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董 事会 秘书、 副总 经理 ,上 海申 能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副总 经 理 ,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总监 、副 总经 理, 申能 集团财 务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姬宏俊 先生 , 董 事, 硕士。 现任中 原信 托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曾任 河南 省计 划委 员会 老 干部处 副处 长 、 投资 处副 处长 , 发 展计 划委员 会财 政金融 处副 处长 , 国 家开 发银行 河 南 省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分行信 贷一 处副 处长 。 金树良 先生 , 董 事, 硕士。 现任北 方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司 总经 济师 。 曾 任职 于北 京 大学经 济学 院国 际经 济系 。1992 年 7 月起 历任 海南 省证券 公司 副总 裁、 北京 华宇世 纪 投 资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昆仑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裁、 北方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资产 管理 部 总经理 及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兼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 渤海 财产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常 务副总 经 理 及总经 理、 北方 国际 信托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王连洲 先生 ,独 立董 事, 现已退 休。 中国 《证 券法 》 、 《信 托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 三部重 要民 商法 律起 草工 作的主 要组 织者 和参 与者 。 曾在中 国人 民银 行总 行印 制管理 局 工 作,1983 年 调任全 国人大 财经委员 会, 历任办 公室 财金组组 长、 办公室 副主 任、经济 法 室副主 任、 研究 室负 责人 、巡视 员。 徐英女 士, 独立 董 事 , 学 士。 现 任新 华资 产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曾任 景顺长 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裁、 董事 长、 党委 书记, 海南汇 通 国 际信托 投资 公司 副总 经理 、常务 副总 经理 ,北 京财 贸学院 金融 系助 教、 讲师 。 刘杉先 生, 独立 董事, 博士 。 现任 中华 工商 时报 社副 总编辑 , 兼 任北 京工 商大 学教授 、 中国人 民大 学信 托与 基金 研究所 研究 员 。 曾任 中华 工商时 报社 海外 部编 辑、 副主任 、 中 华 工商时 报财 经新 闻部 主任 , 中国 人民 银行 深圳 分行 金融早 报社 总编 辑, 中华 工商时 报社 总 编辑助 理。 鄢维民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学士。 现任 深圳 市证 券业 协会常 务副 会长 兼秘 书长 、 深圳 上 市公司 协会 副会 长兼 秘书 长。 曾 任江 西省 社会 科学 院经济 研究 所发 展室 副主 任, 深 圳市 体 改委宏 观调 控处 、 企 业处 副处长 , 深圳 市证券 管理 办公室 公司 审查 处处 长, 招银证 券 公 司 副总经 理。 (2 ) 监事 吴礼信先 生, 监事会 主席 ,会计师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非执 业) 。 现任长 城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 财 务总监 。 曾任 安徽省 地矿 局三二 六地 质队 会计 主管 , 深 圳中 达 信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一 部部 长, 大 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计财 综合 部经 理, 大鹏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资金 结算 部副总 经理 ,第一创 业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计划 财务 部副总 经理 。2003 年进 入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财 务部 总经 理。 曾广炜 先生 , 监事 , 高 级 会计师 。 现任 北方国 际信 托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风 险 控制部 总经 理。 曾任 职于 中 国燕兴 天津 公司 、 天 津开 发 区总公 司、 天津 滨海 新兴 产 业公司 , 2003 年 1 月 起历 任北 方国 际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 信托 业务四 部副 总经 理、 证券 投资部 副 总 经理、 财务 中心 总经 理、 风险控 制部 总经 理。 张令先 生, 监事 , 硕 士。 现 任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稽核总 部总 经理 。 历 任中 国纺 织 机械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会 计、 副 科长、 科长 、 副 总会 计师、 上海 浦发 银行 信托 证券部 科长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副总经 理、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资 金财 务管 理总 部总经 理。


黄魁粉 女士 , 监 事, 硕士。 现任中 原信 托有 限公 司固 有业务 部总 经理 。2002 年 7 月 进入中 原信 托有 限公 司。 曾在信 托投 资部 、 信 托综 合部、 风险 与合 规管 理部 、 信托 理财 服 务中心 工作 。 袁江天 先生 , 监事 , 博 士。 现任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会秘 书兼 综合 管理 部总 经 理。 曾 任职 于广 西国 际信 托投资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 国海 ( 广西 )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投资 银 行部、 证券 营业 部、 总裁 办、北 方国 际信 托投 资股 份有限 公司 博士 后工 作站 。 王燕女 士, 监事, 硕士 。 现 任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财务经 理、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2007 年5 月进 入长 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曾 在运 行 保障部 登记 结算 室从 事基 金清算 工作 , 2010 年8 月进 入综 合管 理 部从事 财务 会计 工作 。 张静女 士, 监事 , 硕 士。 现 任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稽 核部 法务 主管 。 曾 任摩 根 士丹利 华鑫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监 察稽 核部 监察 稽核 员。 (3 ) 高级 管理 人员 杨光裕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熊科金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简 历同 上。 彭洪波 先生 ,副 总经 理兼 运行保 障部 总经 理、 信息 技术部 总经 理, 硕士 。曾 就职于 长 城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历 任深圳 东园 路营 业部 电脑 部经理 , 公 司电 子商 务筹 备组项 目经 理, 公司审 计部 技术 主审 。 2002 年3 月进 入长 城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历 任监 察稽 核 部业务 主管 、 部门副 总经 理、 部门 总经 理、公 司督 察长 兼监 察稽 核部总 经理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兼 运行 保 障部总 经理 。 桑煜先 生, 副总 经理 兼市 场开发 部总 经理 、广 州管 理部总 经理 ,学 士。 曾任 职于中 国 建设银 行山 东省 分行 、 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 基金 托管 部。2002 年8 月 进入 长城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历任 市场 开发 部业 务主管 、运 行保 障部 副总 经理、 运行 保障 部总 经理 、市场 开发 部 总经理 、综 合管 理部 总经 理、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杨建华 先生 ,副 总经 理、 投资总 监兼 基金 管理 部总 经理、 基金 经理 ,硕 士。 曾就职 于 大庆石 油管 理局 、华 为技 术有限 公 司 、深 圳和 君创 业有限 公司 、长 城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2001 年10 月进 入长 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工作 , 历 任基金 经理 助理 、 “长 城安 心回报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 “长城 中小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 卢盛春 先生 ,副 总经 理兼 机构理 财部 总经 理, 硕士 。曾就 职于 中国 人民 银行 江西省 分 行、交 通银 行海 南分 行、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富国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西北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华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筹备 组) 。2003 年进 入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历 任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上海分 公司 总经 理、 北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 车君女 士, 督察 长、 监 察 稽核部 总经 理, 硕士 。曾 任职于 深圳 本鲁 克斯 实业 股份有 限 公司 ,1993 年 起先 后在 中 国证监 会深 圳监 管局 市场 处、 机构 监管 处 、 审 理执 行处 、 稽 查一 处、机 构监 管二 处、 党办 等部门 工作 ,历 任副 主任 科员、 主任 科员 、副 处长 、正处 级调 研 员等职 务。 2.本基 金基 金经 理简 历 钟光正 先生 , 经济 学硕 士 。 具有 12 年 债券 投资 管理 经 历。 曾就 职于 安徽 安凯 汽 车股份 有限公 司、 广发 银行 总行 资金部 、招 商银 行总 行资 金交易 部。2009 年 11 月 进入长 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曾任 债券 研究员 、长 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长 城稳健 增利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现任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 总经理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委员 。 自 2011 年4 月 至今 任 “ 长城 积极 增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 经理 , 自2012 年8 月至今 任 “ 长 城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 自2013 年9 月至 今任 “ 长城 增强 收益 定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5 年1 月至 今 任 “长 城稳 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经理 , 自2015 年11 月 至今任 “长 城久 祥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蔡旻先 生,CFA ,厦 门大 学 金融工 程专 业学 士及 硕士 。具 有 6 年证 券从 业经 历 。2010 年进入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曾任 固定收 益部 债券 研究员 , “长 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经 理助 理。 自2015 年1 月至 今任 “长 城淘 金一 年 期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及 “长 城岁岁 金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基 金经 理 , 自2015 年5 月 至今 任 “长 城稳 健增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经 理,自2015 年 12 月 至今 任“长 城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和 “长城 久祥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 经理 , 自 2016 年3 月 至今 任 “长 城新优 选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3.本公 司 公 募基 金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成 员的 姓名 和职 务如下 : 熊科金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杨建华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执 行委 员, 公司 副总 经理、 投资 总监 兼基 金管 理部总 经 理、基 金经 理。 钟光正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 基金 经理 。 吴文庆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公司 研究 部总 经理、 基金 经理 。 4.上述 人员 之间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履 行以 下职 责: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 券投资 ; 6、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不 得侵 占、 挪用 基金 财 产; 9、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 10、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1、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2、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 报告义 务; 13、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4、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5、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6、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7、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15 年 以上; 18、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并 在支 付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 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20、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1、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2、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 追偿; 23、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 担 责任 ; 24、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


25、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后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6、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7、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8、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证 券法 》 、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 《销 售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等 法律 法规的 行为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 防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 2.基金 管理 人的 禁止 性行 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五、基 金经 理承 诺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1.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着 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大 利益; 2.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及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 法 规、 规章 、 基 金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不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4.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健全 、 完 善的 内部 风险 控 制制度 是规 范公 司行 为 , 有效防 范经 营风 险 , 实 现 公司持 续、 稳健发 展的 主要 保证 ,也 是公司 经营 管理 水平 的重 要标志 。为 此, 公司 建立 高效运 行、 控 制严密 、科 学合 理、 切实 有效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1.风险 控制 的目 标 公司风 险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是建立 一个 决策 科学 、运 营规范 、管 理高 效和 持续 、稳定 、 健康发 展的 基金 管理 实体 。具体 目标 是: (1) 确保 国家 法律 法规 、 行业规 章和 公司 各项 规章 制度的 贯彻 执行 ; (2) 建立 符合 现代 企业 制 度要求 的法 人治 理结 构, 形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 执行 机 制和监 督机 制; (3) 不断 提高 基金 管理 的 效率和 效益 , 在 有效 控制 风险的 前提 下, 努力 实现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最大 化; (4) 努力 将各 种风 险控 制 在规定 的范 围内 , 保 障公 司 发展战 略和 经营 目标 的全 面实施 , 维护公 司股 东 的 合法 权益 ; (5) 建 立有 利于 查错 防弊 、 堵塞漏 洞、 消 除隐 患、 保 证业务 稳健 运行 的风 险控 制制 度 。 2.建立 风险 控制 制度 的原 则 公司按 照合 法、 合规 、 稳 健的要 求, 制定 明确 的经 营方针 , 建 立合 理的 经营 机制。 在 建立风 险控 制制 度时 应严 格遵循 以下 原则 : (1) 全面 性原 则: 风 险控 制制度 应覆 盖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人 员, 并 渗 透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 (2) 审慎 性原 则: 内部 风 险控制 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风 险, 公司 组织 体系 的构成 、 内部管 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范 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点 ; (3 ) 独 立性 原则 : 公司 风 险 控制 的检 查 、 评 价部 门 应当独 立于 风险 控制 的建 立和执 行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部门;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合规审 查委 员会 、督 察长 和监察 稽核 部应 保持 高度 的独立 性和 权 威性, 负责 对公 司各 部门 风险控 制工 作进 行评 价和 检查; (4 ) 有 效性 原则 : 风险 控 制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部门 的规 章 , 具有高 度 的权威 性, 成为 所有 员工 严格遵 守的 行动 指南 ;执 行风险 控制 制度 不能 存在 任何例 外, 公 司任何 员工 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或 违反 规章 的权 力; (5) 适时 性原 则: 内 部风 险控制 应随 着公 司经 营战 略、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部 环 境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 规、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 行 相应 的修 改和完 善; (6) 防 火墙 原则 : 公 司基 金投资 、 研 究策 划、 市 场 开发等 相关 部门 , 应 当在 空间上 和 制度上 适当 分离 ,以 达到 风险防 范的 目的 。对 因业 务需要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应 制定 严 格的批 准程 序。 3.风险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1) 确立 加强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指 导思 想, 确定 风险 控制的 目标 和原 则; (2) 建立 层次 分明 、权 责 明确的 风险 控制 体系 ; (3) 建立 公司 风险 控制 程 序; (4) 对公 司内 部风 险进 行 全面、 系统 的评 估, 制定 风险控 制计 划; (5) 确定 公司 风险 控制 的 路径和 措施 ; (6 ) 保 障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的 持 续 性 和 有 效 性 , 制 定 可 行 的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的 评 价 和 检 查 机 制 。 4.风险 控制 体系 公司根 据基 金管 理的 业务 特点设 置内 部机 构, 并在 此基础 上建 立层 层递 进、 严密有 效 的多级 风险 防范 体系 : (1 ) 一级 风险 防范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董事会 层面 对公 司的 风险 进行的 预防 和控 制。 董事会 下设 风险 控制 与审 计委员 会, 负责 公司 内部 控制的 监督 、 审 查和 公司 的审计 工 作。 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有效 性进 行评 价,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和基 金业 务运 作的合 法合 规 性进行 监督 检查 , 协 助董 事会建 立并 有效 维持 公司 内部控 制系 统, 对公 司经 营中的 风险 进 行研究 、 分 析和 评估 , 并 提出风 险防 范措 施和 建议 , 保证 公司 的 规 范健 康发 展。 风 险控 制 与审计 委员 会的 基本 职能 为: ①协助 董事 会建 立科 学合 理、控 制严 密、 运行 高效 的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和制 度 体 系 。 ②审查 、 评价 公司基 金投 资管理 制度 、 市场营 销管 理制度 、 风险 管理制 度等 各项 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合法 合规 性、 合理性 和有 效性 。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③检查 和评 价公 司管 理和 资产经 营、 基金 管理 和资 产经营 中对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部 门规 章以 及基 金合同 的遵 守和 执行 情况 ,并出 具评 估意 见或 改正 方案 。 ④定期 或不 定期 听取 公司 主要经 营管 理人 员关 于风 险管理 工作 的汇 报 。 ⑤检查 和评 价公 司各 项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并 提出改 进意 见 。 ⑥评估 公司 管理 和基 金管 理中存 在或 潜在 的风 险 , 检 查和评 价公 司各 项业 务风 险控 制 工作的 有效 性, 并提 出改 进意见 。 ⑦检查 公司 会计 政策 、财 务状况 和财 务报 告程 序, 与外部 审计 机构 进行 交流 。 ⑧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和 风险 管理工 作进 行考 核 。 ⑨董事 会安 排的 其他 事项 。 公司设 督察 长 。 督察 长作 为风险 控制 与审 计委 员会 的执行 机构 , 对董事 会负 责, 按 照 中国证 监会 的规 定和 风险 控制与 审计 委员 会的 授权 进行工 作。 (2 ) 二级 风险 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 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 行的预 防和控 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 的领导下,研 究 并 制 定 公司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战 略 和投 资 策 略, 对基 金的 总体投 资情 况提出 指导 性意 见, 从而 达到分 散投 资风 险, 提高 基金资 产 的 安 全性的 目的 。其 在风 险控 制中主 要职 责为 : ①研究 并确 立公 司的 基金 投资理 念和 投资 方向 ; ②决定 基金 资产 在现 金、 债券和 股票 中的 分配 比例 ;


③审核 基金 经理 提出 的投 资组合 方案 ,对 其运 作过 程中的 风险 进行 评估 和控 制; ④批准 基金 经理 拟订 的投 资原则 ,对 基金 经理 做出 投资授 权; ⑤对超 出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执行委 员及 基金 经理 权限 的投资 项目 作出 决定 。 监察稽 核部 在总 经理 的领 导下 , 独 立于 公司各 业务 部门和 各分 支机 构, 对各 岗 位 、 各 部门、 各机 构、 各项 业务 中的风 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其 在风 险控 制中 主要 职责是 : ①根据 各项 风险 的产 生环 节, 和相 关的 业务 部门 一 起, 共同 制定 对风 险的 事 前防范 和 事后审 查方 案; ②就各 部门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查 、评 价、 报告 及建 议职 能 ; ③调查 公司 内部 的违 规案 件,协 助监 管机 构处 理相 关事宜 ; ④对基 金运 作和 公司 内部 管理进 行日 常监 督与 稽核 ,并向 总经 理汇 报。 (3 ) 三级 风险 防范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公司 各部 门对自 身业 务工 作中 的风 险进行 的自 我检 查和 控制 。 公司各部 门根据 经营计 划 、业务规 则及本 部门 具体 情况制定 本部 门 的工 作流 程及风 险控制 措施 ,达 到: ①一线 岗位 双人 双职 双责 , 互相监 督; 直 接与 交易、 资金、 电 脑系 统、 重 要空 白 支票、 业务用 章接 触的 岗位 , 实 行双人 负责 ; 属 于单 人、 单 岗处理 的业 务, 强化 后续 的监督 机制 ; ② 相关 部门 、相 关岗 位之间 相互 监督 制衡 。关 键部门 和相 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要 业务 凭据顺 畅传 递的 渠道 , 各 部门和 岗位 分别 在自 己的 授权范 围内 承担 各自 的职 责, 将 风险 控 制在最 小范 围内 。 5.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第 四部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深南 东 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 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成立日 期:1987 年 12 月22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5,123,350,416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 :李 玉彬 联系电 话:(0755)22168677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 一家总 部设 在深 圳的 全国 性股份 制商 业银 行( 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简称 “平 安银 行” , 证券 代码 000001 ) , 其前 身深 圳 发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于 2012 年6 月吸收 合并 原平 安银 行并 于同年7 月 更名 为平 安银 行。中 国平 安保 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 司及其 子公 司合 计持 有平 安银 行 59% 的股 份, 为 平安 银行的 控股 股东 。 截 至2015 年 6 月底 , 平安银 行在 职员 工 35,800 多人, 通过 全国 45 家分 行 、855 家 网点 为客 户提 供 多种金 融服 务。截 至 2015 年 6 月末 , 平安银 行资 产总 额 25,705.08 亿 元, 较年 初增 长 17.56%; 存款 余额16,551.12 亿元 , 较 年初增 长 7.95%; 贷款 和垫 款 (含 贴现)11,878.34 亿 元, 较 年初 增长 15.92% 。营 业收入 465.75 亿 元, 同比 增长 34.09%;净 利润 115.85 亿元 , 同比增 长 15.02% ;资 本充 足率10.96% ,一 级资 本充 足率 及核 心一级 资本 充足 率8.85% ,满足 监管 标 准。 平安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 事业部 ,下 设市 场拓 展处 、创新 发展 处、 估值 核算 处、资 金 清算处 、 规划 发展 处 、IT 系统支 持处 、 督察 合规 处 、 外 包业 务中 心8 个处 室 , 目 前部 门人 员为 55 人。 2、主 要人 员情 况 陈正涛 ,男 ,中 共党 员, 经济学 硕士 、高 级经 济师 、高级 理财 规划 师、 国际 注册私 人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银行家 , 具 备 《中 国证 券 业执 业 证书 》 。 长 期从 事商 业银行 工作 , 具 有本 外币 资金清 算, 银 行经营 管理 及基 金托 管业 务的经 营管 理经 验。1985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在 武汉金 融高 等 专科学 校任 教;1993 年 3 月至1993 年7 月在 招商 银 行武汉 分行 任客 户经 理;1993 年8 月 至1999 年2 月 在招 行武 汉 分行武 昌支 行任 计划 信贷 部经理 、 行 长助 理; 1999 年 3 月-2000 年 1 月在 招行武 汉分 行青 山支行 任行 长助 理;2000 年 2 月至 2001 年 7 月在 招 行武汉 分行 公司银 行部 任副 总经 理 ;2001 年8 月至 2003 年 2 月 在招行 武汉 分行 解放 公园 支行任 行长 ; 2003 年3 月至 2005 年 4 月在招 行武 汉分 行机 构业 务部任 总经 理 ;2005 年 5 月至 2007 年 6 月在招 行武 汉分 行硚 口支 行任行 长;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1 月 在招 行武汉 分 行同业 银行 部任总 经理 ; 自2008 年 2 月加盟 平安 银行 先后 任公 司业务 部总 经理 助理 、 产 品及交 易银 行 部副总 经理 ,一 直负 责公 司银行 产品 开发 与管 理, 全面掌 握银 行产 品包 括托 管业务 产品 的 运作、 营销 和管 理, 尤其 是对商 业银 行有 关的 各项 监管政 策比 较熟 悉。2011 年 12 月任 平 安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副 总经 理; 2013 年5 月起 任平 安银 行资产 托管 事业 部副 总裁 ( 主持工 作) ; 2015 年3 月 5 日起 任平 安 银行资 产 托 管事 业部 总裁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2008 年 8 月 15 日获 得中 国证监 会、 银监 会核 准开 办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 截至2015 年 6 月 底, 平安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托 管净 值规模 合 计 2.10 万 亿, 托 管证券 投资基 金 共26 只, 具 体包 括华富 价值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富量子 生命 力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信可转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商 保证 金快 线货 币市场 基金 、 平安大 华日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新华 一路 财富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新华 阿里 一 号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东 吴中 证可 转换 债券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平安大 华财 富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 红 塔红 土盛世 普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新华财 富 金 30 天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新 华活 期添 利货 币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民 生加 银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新华 阿鑫 一号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新华 增盈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鹏 华安 盈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平安 大华 新鑫 先锋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新 华万银 多元 策 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中 海安 鑫宝1 号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海 进取 收 益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天 弘普 惠养 老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移 动互 联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平安 大华 智慧 中 国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金 通 用鑫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 嘉合 磐石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平安 大华 鑫 享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风 险控制 制度 说明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平 安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严格 遵守 国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行 业监管 要求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营 、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理念和 经营 风格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完整, 确保 有关 信息 的真 实、准 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确 保 内部控 制和 风险 管理 体系 的有效 性;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险 ,确 保业 务的 安全 、稳健 运行 , 促进经 营目 标的 实现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设 有总行 独立 一级 部门 资产 托管事 业部 ,是 全行 资产 托管业 务 的管理 和运 营部 门, 专门 配备了 专职 内部 监察 稽核 人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部 控制和 风险 管 理工作 ,具 有独 立行 使监 督稽核 工作 的职 权和 能力 。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资产托 管事 业部 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岗 位 职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可 以保证 托管 业务 的规 范操 作和顺 利进 行; 取得 基金 从业资 格的 人 员符合 监管 要求 ;业 务管 理严格 实行 复核 、审 核、 检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控 制, 业 务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 放 、使用 ,账 户资 料严 格保 管,制 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业务操 作区 专 门设置 ,封 闭管 理, 实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 现自动 化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故的 发生 ,技 术系 统完 整、独 立。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1、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利 用 行业普 遍使 用的 “资 产托 管业务 系统 —— 监控 子系 统” , 严 格按 照现 行法 律法 规以及 基金 合 同规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的投 资比 例、 投资 范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 行监督 ,并 定 期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日常 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 提供的 基金 清 算和核 算服 务环 节中 ,对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的投 资指 令、基 金管 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的 提取 与 开支情 况进 行检 查监 督。 2、监 督流 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监 控子系 统, 对各 基金 投资 运作比 例控 制指 标进 行例 行监控 , 发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 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后 , 对 涉及 各基 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资 对象 及 交易对 手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 根 据基 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情况 ,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 资运作 监督 报告 , 对各 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和 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 过技 术或 非技 术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 违规 交易 , 电话 或书 面要 求管 理人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第 五部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直销 机构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区 益田 路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益田 路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0-4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光裕 成立时 间:2001 年 12 月27 日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 : 黄 念英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网站:www.ccfund.com.cn 2.代销 机构 (1)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深南 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 021-50979507 联系人 :张 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99-999 (2) 其他 代销 机构 情况 详 见本基 金份额 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 要求 ,选 择符 合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时公 告。 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1 层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法定代 表人 :杨 光裕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 :张 真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三、律 师事 务所 与经 办律 师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北 京市 中伦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甲 6 号 SK 大厦 36-37 层


负责人 :张 学兵 电话:0755-33256666


传真:0755-33206888


联系人 :李 雅婷 四、会 计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会计师 事务 所名 称: 安永 华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办公 地址 ) : 北京 市 东城区 东长 安 街1 号 东方 广场安 永大 楼 17 层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李 妍明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第 六部分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等 有关法 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并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2016 年 4 月 11 日 证监 许可 [2016]743 号文 注册 公开 募集。 (一) 基金 类 别 、运 作方 式及存 续期 间 基金类 别: 保本 混合 型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开 放式 存续期 间: 不定 期 (二) 募集 方式 和募 集场 所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上直 销交 易平 台和 设在 深圳、 北京 、上 海的 直销 机构, 以 及各代 销机 构的 营业 网点 ( 具体 名单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公 开发 售。 (三) 募集 期限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限为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月 。 本基金 自2016 年 5 月26 日至2016 年 6 月 17 日进 行发售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销 售情况 在募 集期 限内 适当 延长或 缩短 基金 发售 时间 ,并及 时 公告。 (四) 募集 规模 本基金 募集 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2 亿 元。 本基金 募集 规模 上限 为 30 亿元人 民币 ( 不包 括募 集 期利息 ) , 规模 控制 的具体办法参 见本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五)募 集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和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合格境 外 机构投 资者 。 (六)基 金保 本周 期及 保本 周期目 标收 益率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最长 为 3 年,在 每一 保本 周期 内均 设置保 本周 期目 标收 益率 ,在运 作 期间, 如本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 值收 益率 连 续15 个工 作 日达到 或超 过保 本周 期目 标收益 率, 则 管理人 将在 满足 条件 之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本 基 金当前 保本 周期 提前 到期 ( 提前到 期日 为过渡 期前 一个 工作 日, 距离满 足条 件之 日起 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 并 进入 过渡期 。 在 过 渡期内 开放 申购 赎回, 在过 渡期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本基 金净值 折算 为1.00 元。 过 渡期结 束后 , 本基金 将进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同 时重 新开 始计 算下 一保本 周期 目标 收益 率。 本基金 基金 合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同生效 后首 个保 本周 期目 标收益 率 为 18% ,此 后每 个保本 周期 目标 收益 率将 由基金 管理 人 届时在 相关 公告 中披 露。 过渡期 指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期保本 周期 到期 前公 告的 到期处 理规 则 中确定 的当 期保 本周 期结 束后( 不含 当期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至 下一 保本 周期 开始之 前不 超 过30 个工 作日 的一 段期 间 。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至 最长 三个公 历年 后对 应日 止, 如该对 应 日为非 工作 日, 则顺 延至 下一个 工作 日; 本基 金第 一个保 本周 期后 的各 保本 周期自 基金 管 理人公 告的 保本 周期 起始 日起至 最长 三年 后对 应日 止,如 该日 为非 工作 日, 则保本 周期 到 期日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保 本周 期到期 前公 告的 到期 处理 规则中 确定 下 一个保 本周 期的 起始 时间 。 (七)保 本金 额 1、 认购 保本 金额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净 认购 金额 、 认 购费 用及募 集期 间的 利息 收入 之和。 2、 过渡 期申 购的 保本 金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过渡 期内进 行申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 额在折 算日 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及 过渡 期申 购费 用之 和。 3、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的 保本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本 周 期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在折算 日所 代表 的资 产净 值。 (八)基 金的 保本 在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回 金 额加上 其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和 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 (差额 部分 即 为保本 赔付 差额 ) , 基 金管 理人应 补足 该差 额, 并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后二 十个 工作日 内将 该 差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第 二个 保本 周期 起的 后续各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如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过 渡期 申购 并持 有到 期以及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 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 额,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当 期有效 的《 基金 合同 》或 基金管 理人 与保 本义 务人 签署的 《保 证 合同》 或《 风险 买断 合同 》的约 定将 该差 额支 付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未 持 有到期 而赎 回或 转换 转出 的基金 份额 或者 发生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 不适 用保本 条款 情 形的, 相应 基金 份额 不适 用保本 条款 。 (九) 基金 保本 的保 证 就第一 个保 本周 期而 言, 本基金 的保 本由 担保 人提 供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 任保 证。本 基 金的担 保人 为 深 圳市 高新 投集团 有限 公司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机 构, 保证范 围为 基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加 上其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 的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低于 认购保 本金 额的 差额 部分 ,保证 期间 为基 金保 本周 期到期 日起 六 个月止 。 自第二 个保 本周 期起 的后 续各保 本周 期的 保本 保障 机制,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担 保人或 保 本义务 人届 时签 订的 《保 证合同 》或 《风 险买 断 合 同》决 定, 并由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期保 本 周期开 始前 公告 。 (十) 投资 者对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1.本基 金的 认购 时间 安排 、 投资 者认 购应 提交 的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 请查 阅本 基金的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和各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 2.认购 方式 (1) 本基 金认 购 以 金额 申 请 。 (2) 投资 者认 购前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 (3) 投资 者 在 募集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已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允许 撤销 。 3. 认购 金额 限制 本基金 管理 人规 定, 本基 金单笔 最低 认购 金额 为 1000 元, 投资 人通 过销 售机 构 认购本 基金时 , 若 销售 机构 设定 的最低 认购 金额 高于 该 认 购金额 限制 ,除 需满 足基 金管理 人规 定 的最低 认购 金额 限制 外, 还应遵 循销 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 。 (十一 )基 金份 额发 售面 值、认 购价 格和 认购 费用 1.份额 发售 面值 :人 民 币1.00 元 2.认购 价格 :人 民 币 1.00 元 3.认购 费用 本基金 在认 购时 收取 认购 费用, 投资 者可 以多 次 认 购本基 金, 认购 费率 按每 笔 认购申 请单独 计算 。 本基金 对通 过直 销柜 台认 购的养 老金 客户 与除 此之 外的其 他投 资者 实施 差别 的认购 费 率。具 体如 下: (1) 认购 费率 认 购 金 额( 含 认购 费 ) 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0% 100 万元( 含) -300 万元 0.6% 3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0.2%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500 万元以上( 含) 每笔1000 元 注: 上述 认购 费率 适用 于除 通过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认购 的养老 金客 户以 外的 其他 投资 者 。 (2) 特定 认购 费率 认购金额( 含 认 购费) 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2% 100 万元( 含) -300 万元 0.12% 3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0.04% 500 万元以上( 含) 每笔1000 元 注:上 述特 定认 购费 率适 用于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认购本 基金 份额 的养 老金 客户, 包 括基本 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养 老计 划筹 集的 资金 及其投 资运 营收 益 形 成的 补充养 老基 金 等,具 体包 括: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地方 社会 保障 基金 ;企 业年金 单一 计 划以及 集合 计划 ;企 业年 金理事 会委 托的 特定 客户 资产管 理计 划 ; 企业 年金 养老金 产 品 。 如未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本 公司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 前提下 可将 其纳 入养 老金 客户范 围。 本基金 的 认 购费 用 在 投资 者认购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认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用于 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登 记等 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项 费用 。 4.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认购 份额 的 计 算如 下: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 对于 500 万元 ( 含) 以 上的 认购, 净认购 金 额=认 购金 额- 固定 认购 费金额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 基金 份额 面 值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10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对应 的认 购费率 为1.0%,这100,000 元在认 购期间 产生 的利 息为10元 ,基金 份额 面值 为1.0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基金 份数 计算如 下: 净认购 金额 =100,000/(1+1.0%) =99,009.90 元 认购费 用=100,000 -99,009.90 =990.10 元 认购份 额= (99,009.90+10 )/1.000 =99,019.90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100,000 元 认 购本基 金, 加上 募集 期间 利息后 一共 可以 得到99,019.90份 基金份 额。 上述计 算结 果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 点2 位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误差产 生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的 收益 或 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十二 )认 购的 确认 对于T 日交 易时 间内 受理 的认购 申请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在T+1 日就 申请 的有 效性进 行 确认。 但对 申请 有效 性的 确认仅 代表 确实 接受 了投 资者的 认购 申请 ,认 购申 请的成 功确 认 应以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本基 金认购 结束 后的 登记 确认 结果为 准。 投资 者应 在本 基金成 立后 到 各销售 网点 或以 其规 定的 其他合 法方 式查 询最 终确 认情况 。 (十三 )募 集资 金利 息的 处理方 式 认购资 金在 募集 期形 成的 利息在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折成投 资 人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归 投 资 人所 有。 利息 转份 额的 具体数 额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 (十四 )募 集资 金的 保管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前, 投资 人的认 购款 项只 能存 入 专 用账户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募集 期 间发生 的信 息披 露费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等各 项费 用,不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第 七部分 基 金备案 与《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2 亿份 ,基金 募 集金额 不少 于2 亿元 人民 币且基 金认 购人 数不 少于200 人 的条 件下 ,基 金管 理人依 据法 律 法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止 基金 发售 , 并 在10 日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 收到 验 资报告 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毕基 金备 案手 续并 取得 中国证 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起,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否则 《 基金 合同 》 不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在收 到中 国 证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 合同 》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基金募 集期 间 募集的 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基 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二、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时 募集资 金 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的款 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 息。 3、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 元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连 续60 个工作 日 出 现前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提出 解决 方案 ,并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 申购与 赎回将 通 过销售机 构进行 。具体 的 销售网点 将由基 金管理 人 在招募说 明书或 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 明。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 基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 申 购和 赎回 的 开 放 日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在 开放日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 购和赎 回,具 体 办理时间 为上海 证券交 易 所、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若出 现 新的证券 交易市 场、证 券 交易所交 易时间 变更或 其 他特殊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申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赎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申 购开始 与赎回 开 始时间后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申购、 赎回开 放日前 依 照《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开 始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或 者赎回 或 者转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登 记机 构 确认接 受 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 申 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4、 赎回 遵循 “后 进先 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 的 相反 顺序进行 赎 回, 优先 赎回 投资 者所 持有的 距离 赎回 时点 最近 的认购 、申 购份 额;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必 须根据 销售机 构 规定的程 序,在 开放日 的 具体业务 办理时 间内提 出 申购或赎 回的申 请。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申 购基金 份额时 , 必须全额 交付申 购款项 , 投资人交 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 成立; 基金份 额登 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额 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基金 份 额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生 效。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 可 在T+2 日后( 包括 该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本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 本 基金单 笔最 低申 购金 额为10 元, 投资 人通 过销 售机 构申购 本基金 时, 若销 售机 构设 定的最 低申 购金 额高 于该 申购金 额限 制, 除需 满足 基金管 理人 规 定的最 低申 购 金 额限 制外 ,还应 遵循 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定 ; 2、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3、本 基金 单笔 赎回 份额 不 得低 于 100 份, 投资 人全 额赎回 时不 受该 限制 ; 4、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人每 个 基金交 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余 额进 行限 制; 5、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费用


1、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在 申 购时 收取 申购 费用, 投资 者可 以多 次 申 购本基 金, 认购 费率 按每 笔 申购申 请单独 计算 。 本基金 对通 过直 销柜 台 申 购的养 老金 客户 与除 此之 外的其 他投 资者 实施 差别 的 申购费 率。具 体如 下: (1) 申购 费率 申 购 金 额( 含 申购 费 )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2% 100 万元( 含) -300 万元 0.8% 3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0.4% 500 万元以上( 含) 每笔1000 元 注: 上述 申购 费率 适用 于除 通过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申购 的养老 金客 户以 外的 其他 投资 者 。 (2) 特定 申购 费率 申购金额( 含 申 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24% 100 万元( 含) -300 万元 0.16% 3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0.08% 500 万元以上( 含) 每笔1000 元 注:上 述特 定申 购费 率适 用于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申购本 基金 份额 的养 老金 客户, 包 括基本 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养 老计 划筹 集的 资金 及其投 资运 营收 益形 成的 补充养 老基 金 等,具 体包 括: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地方 社会 保障 基金 ;企 业年金 单一 计 划以及 集合 计划 ;企 业年 金理事 会委 托的 特定 客户 资产管 理计 划; 企业 年金 养老金 产 品 。 如未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本 公司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 前提下 可将 其纳 入养 老金 客 户范 围。 本基金 申购 费由 申 购 者承 担,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申 购费用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注 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转 为变 更后 的“ 长城 久源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5%,具体 费率 以届 时公 告为 准。 2、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 按 持有 时间的 增加 而递 减, 费率 如下: 持 有期 赎 回费率 1 年以内 2.0% 1 年(含)-2 年 1.5% 2 年(含)-3 年 1.0% 3 年(含)以上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不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归基金 财 产,其余 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转 为变 更后 的“ 长城 久源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5%,具体 费率 以届 时公 告为 准。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最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 一种指 定媒 介公 告。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 地 域范 围、 特定 行业 、特定 职业 的投 资者 以及 以特定 交易 方 式(如 网上 交易 、电 话交 易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 投资者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 动。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相关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适 当调 低 基金申 购费 率。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1.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对 于 500 万元( 含) 以上 的申 购,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固 定申 购费金 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100,000 元,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150 元 ,其 获得 的 基金份 额计算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1 +1.2% )=98,814.23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 额=98,814.23/1.150 =85,925.42 份 即投资 者缴 纳申 购 款 100,000 元 ,获 得85,925.42 份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2.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假 定T 日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325 元, 投资者 赎回 其持 有的100,000 份基 金份额 ,持 有 期10 个月 , 则: 赎回总 额=100,000 ×1.325 =132,500 元 赎回费 用=132,500 ×2.0% =2,650 元 赎回金 额=132,500 -2,650 =129,850 元


即投资 者赎 回其 持有 的 100,000 份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获 得赎 回金 额129,850 元。 3.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公式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收 市后的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3 位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 的误差 在基 金财产 中 列支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4.申购 份额 余额 的处 理方 式: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净申 购金额 除以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有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上述 计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保 留 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此 误差 产 生的 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5.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赎 回金额 单位 为元 。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 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1、2 、3 、5、6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 人 可暂 停接 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赎回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基 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依 据计算 赎回 金额 。若 出现 上述第5 项 所述 情形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个 开 放 日内 的基 金 份 额 净赎 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 份 额 总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的 余 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的前 提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确 定当 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请一并 处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暂 停赎 回 : 连 续 2 日以 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 介上刊 登公 告。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 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放 日, 在指 定 媒 介上 刊登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 开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但少 于2 周, 暂停 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2 日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告最 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2 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2 周至 少刊 登暂 停 公告 1 次。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2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连续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二 )基 金的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决定 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 人管理 的、 且由 同一 注册 登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可 以收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相 关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定并 公告 ,并 提前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非 交易 过户 。无 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行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 人、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规 定办 理, 并按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规定的 标准 收费 。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十五)定 期定 额投 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届时发 布 公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确定 。投 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每 期扣 款 金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规 定的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六)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注 册 登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冻 。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保 本 一、保本 在第一 个保 本 周 期到 期日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回 金 额加上 其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和 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 (差额 部分 即 为保本 赔付 差额 ) , 基 金管 理人应 补足 该差 额, 并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后二 十个 工作日 内将 该 差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第 二个 保本 周期 起的 后续各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如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过 渡期 申购 并持 有到 期以及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 的可赎 回金 额加 上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在当 期保 本周期 内的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低 于其 保 本金额 , 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当期 有效 的 《 基金 合同》 或基金 管理 人 与 保本 义务 人签署 的 《 保 证合同 》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的 约定 将该 差额 支付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认购保 本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的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及募集 期间 的利 息收 入之 和。 过渡期 申购 的保 本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过 渡期 内进行 申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在折算 日所 代表 的资 产净 值及过 渡期 申购 费用 之和 。 从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的保 本金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从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周 期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在 折算日 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未持 有到 期而赎 回或 转换 转出 的基 金份额 或者 发生 《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其他 不适 用保 本条 款情 形的, 相应 基金 份额 不适 用保本 条款 。 二、保 本周 期 本基金 的保 本周 期一 般为3 年。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至三个 公 历年后 对应 日止 , 如该 对 应日为 非工 作日 , 则顺 延 至下一 个工 作日 。 在第 一 个保本 周期 内, 如果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收 益率连 续 15 个 工作 日达 到 或超过 保本 周期 目标 收益 率, 则管 理人 将在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收 益率连 续达 到或 超过 保本 周期目 标收 益率 的 第 15 个工作 日当 日 起10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本 基 金当前 保本 周期 提前 到期 。 如果 保本 周期 提前 到期 的, 则 第一 个 保本周 期为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至 管理 人公 告的保 本周 期提 前到 期日 止,但 保本 周 期到期 日不 晚于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3 个 公历 年后的 对应 日( 如为 非工 作日, 则顺 延 至下一 工作 日) ;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公 告的到 期处 理规 则中 确定 下一个 保本 周 期的起 始时 间 三、保 本案 例 若某投 资者 投资10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该认 购申 请被全 额确 认) 并持 有到 保本周 期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到期, 认购 费率 为1.0% 。 假 定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 为10.00 元, 持 有期 间基 金累 积分 红 0.04 元/基 金份 额。 则, 认购 份 额为: 认购净 金额 =100,000/ (1 +1.0% )=99,009.90 元 认购费 用=100,000-99,009.90 =990.10 元 认购份 额= (100,000 -990.10 +10.00 )/1.00 =99,019.90 份 1、若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0.900 元。 保本金 额=99,019.90 ×1.00+990.10 =100,010.00 元 可赎回 金额 =99,019.90 ×0.900 =89,117.91 元 持有期 间累 计分 红金 额=99,019.90 ×0.04 =3,960.80 元 可赎回 金额+保 本周 期内 累 计分红 金额 =89,117.91 +3,960.80 =93,078.71 元 即:可 赎回 金额+ 持 有期 间 累计分 红金 额< 保本 金额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日该 投资 者赎回 基金 份额 ,则 基金 管理人 将按 照保 本金 额( 扣除其 持 有 期 间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 向 该 投 资 者 支 付 96,049.20 元 ( 即 :100,010.00-3,960.80 = 96,049.20 ) 。其 中, 由基 金管理 人赔 付的 保本 赔付 差额 为 6,931.29 元 (即 :100,010.00 -(89,117.91+3,960.80) =6,931.29)。 2、若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500 元。 保本金 额=99,019.90 ×1.00+990.10 =100,010.00 元 可赎回 金额 =99,019.90 ×1.500 =148,529.85 元 保本周 期内 累计 分红 金额 =0.04 ×99,019.90 =3,960.80 元 可赎回 金额+持 有期 间累 计 分红金 额=152,490.65 元 即:可 赎回 金额+ 持 有期 间 累计分 红金 额> 保本 金额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日该 投资 者赎回 基金 份额 ,则 基金 管理人 将按 照可 赎回 金额 向该投 资 者支 付148,529.85 元。 四、保 本周 期目 标收 益率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最长 为 3 年,在 每一 保本 周期 内均 设置保 本周 期目 标收 益率 ,在运 作 期间, 如本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收 益率 连 续15 个工 作 日达到 或超 过保 本 周 期目 标收益 率, 则 管理人 将在 满足 条件 之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本 基 金当前 保本 周期 提前 到期 ( 提前到 期日 为过渡 期前 一个 工作 日, 距离满 足条 件之 日起 不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 进入 过渡期 。在 过 渡期内 开放 申购 赎回, 在过 渡期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本基 金净值 折算 为1.00 元。 过 渡期结 束后 , 本基金 将进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同 时重 新开 始计 算下 一保本 周期 目标 收益 率。 本基金 基金 合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同生效 后首 个保 本周 期目 标收益 率 为 18% ,此 后每 个保本 周期 目标 收益 率将 由基金 管理 人 届时在 相关 公告 中披 露。 五、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或过 渡期申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 或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2、 对于 前条 所述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作 出下 列选 择 , 均 适 用保本 条 款: (1)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赎 回 基金份 额; (2)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从 本 基金转 换到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 (3 ) 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 本 基金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继 续 持有基 金 份额; (4 ) 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 本 基金不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 所持有 本 基金份 额转 为变 更后 的“ 长城久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的基 金份 额。 六、不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1、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购 、 或 过 渡期申 购并 持有 到期 以及 从上一 保 本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回 金额 加上 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 在当期 保本 周期 内的 累计 分红款 项之 和不 低于 其保 本金额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当 期 保本周 期开 始后 申购 或转 换转入 的基 金份 额;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或过渡 期申 购、或 从 上一 保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 但 在 基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 不包括 该日 )赎 回或 转换 转出的 基金 份额 ; 4、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形 ; 5、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基 金与其 他 基 金合 并或 更换 管理人 的情 形, 且担 保人 不同意 继 续承担 保证 责任 ; 6、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金 份额 发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7、 因不 可抗 力等 原因 导致 基金投 资亏 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 件直 接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情形基 金管 理 人免于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第 十部 分 基 金保本 的保 证 一、基 金保 本的 保证 本节所 述基 金保 本的 保证 责任仅 适用 于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就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而言, 本 基金的 担保 人为 深圳 市高 新投集 团有 限公 司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机构 ,担保 人为 本 基金保 本提 供不 可撤 销的 连带责 任保 证, 保证 范围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 金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 加上 其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的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低于认 购保 本 金额的 差额 部分 ,保 证期 间为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起六个 月止 。 自第二 个保 本周 期起 的后 续各保 本周 期的 保本 保障 机制,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担 保人或 保 本义务 人届 时签 订的 《保 证合同 》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决 定, 并由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期保 本 周期开 始前 公告 。 二、担 保人 基本 情况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由 深圳市 高新 投集 团有 限公 司作为 担保 人, 为基 金管 理人的 保 本义务 提供 连带 责任 担保 。深圳 市高 新投 集团 有限 公司有 关信 息如 下: 名称: 深圳 市高 新投 集团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28 号 时代 科技 大厦 22 层、23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28 号 时代 科技 大厦 22 层、23 层 法定代 表人 :陶 军 成立日 期:1994 年 12 月 29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2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从事 担保 业务 ;投资 开发 ,信 息咨 询; 贷款担 保; 自有 物业 租赁 。 深圳市 高新 投集 团有 限公 司成立 于 1994 年 12 月, 是国内 最早 设立 的专 业担 保机构 之 一。 集团 目前 注册 资 本 22 亿元人 民币 , 股东 为深 圳 市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 深 圳市财 政金 融 服务中 心、 深圳 市远 致投 资有限 公司 和深 圳市 中小 企业服 务中 心, 2015 年 8 月完成 新增 注 册资 本 26.5 亿 元, 目前 正 在进行 工商 变更 。 核心 业 务: 保证 担保 、 融资 担保 、 金 融产 品担 保、创 业投 资。 截 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 ,深 圳市 高新 投集团 有限 公司 合并 报表 总资 产 76.5 亿元人 民币 ,净 资 产 36.9 亿元人 民币 。 (三) 担保 人对 外提 供担 保的情 况 截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 , 深圳市 高新 投集 团有 限公 司对外 担保 规模 为 469.2 亿元人 民 币,其 中融 资担 保 51 亿 元 、保证 担 保 336.7 亿 元, 保本基 金 68.7 亿元 。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四、担 保人 出具 《长城 久源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保证 合同 》 ( 全文 详见 附 件)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购 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视 为同 意该 《保 证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 保本由 担保 人 提供不 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 保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保 证范 围 为保本 赔付 差额 ,即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可 赎 回金额与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 分。 担保人 保证 期间 为基 金保 本周期 到期 日起 六个 月止 。 担保人 承担 保证 责任 的最 高限额 不超 过按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确 认的 基金 份额所 计 算的认 购保 本金 额。 担保人 的保 证责 任以 《保 证合同 》为 准。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保证 《基 金合 同》 中的相 关 内容的 约定 与《 保证 合同 》的约 定相 符。 五、 保 本周 期内 , 担 保人 出现足 以影 响其 履行 《保 证合同 》 项 下保 证责 任能 力情形 的, 应在该 情形 发生 之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在接 到通 知之日 起 3 个 工作日 内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并应将 上述 情况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提 出处 理办 法, 并在接 到通 知 之日起5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上 述情 形。 当确定 担保 人已 丧失 履行 《保证 合同 》 项下保 证责 任能 力或 宣告 破产的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接 到通 知之 日 起60 日 内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就 如 下 事项进 行表 决: 1、更 换担 保人 ; 2、变 更基 金类 别; 3、 《基 金合 同》 终止 ; 4、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 六、保 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必须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并且 担保 人的更 换 必须符 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 保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的 程序: 1、提 名 新任担 保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名。 基金管 理人 提名 的新 任担 保人必 须符 合如 下条 件: (1)具 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担 任基 金担 保人 的资 质和条 件; (2) 符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2、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被 提名的 新任 担保 人形 成决 议,该 决议 需经 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额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1/2 以上 (含1/2 )表 决通 过 。 3、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选任 新任担 保人 的决 议自 表决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并 自表 决通过 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4、签 订《 保证 合同 》 在更换 担保 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与新 任担 保人 签订《 保 证合同 》 。 5、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更 换担 保人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效 后 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 介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更换担 保人 的有 关事 项以 及基金 管理 人与 新任 担保 人签订 的《 保 证合同 》 。 6、交 接 原担保 人职 责终 止的 ,原 担保人 应妥 善保 管保 本周 期内保 证业 务资 料, 及时 向基金 管 理人和 新任 担保 人办 理保 证业务 资料 的交 接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和新 任担 保人 应及时 接 收 。 保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的 ,原担 保人 承担 的所 有与 本基金 保证 责任 相关 的权 利义务 由 继任的 担保 人承 担。 在新 任担保 人接 任之 前, 原担 保人应 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七、如 果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额 与 其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的 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 低于认 购保 本金 额, 基金 管理人 未能 按 照《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全 额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 5 个工 作 日内 , 向 担保 人发 出书 面 《 履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应 当载明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付 的本 基金 保本 赔付 差额、 基金 管理 人已 自行 偿付的 金额 、需 担保 人支 付的代 偿款 项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本 基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账户 信息)。 担保人 应在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的 《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书 》 后 的 5 个工 作日 内, 将 《履 行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载明 的代偿 款项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开立 的 账户中 ,由 基金 管理 人将 该代偿 款项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担保 人将 上述 代偿金 额全 额 划入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本 基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账户 中后 即为 全部 履行 了保证 责任 , 担保人 无 须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逐 一进 行代 偿。 代偿 款项的 分配 与支 付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 担保人 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应在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后 20 个工 作日 (含第20 个工作 日) 内将 保本 赔 付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如果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与相 应 基金份 额的 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低 于认 购保 本金 额, 基金管 理人 及担 保人 未履 行 《基 金合 同》 及 《 保证 合同 》 上述 条款 中 约定的 保本 义务 及保 证责 任的 , 自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第 21 个工 作 日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根据 《基 金合 同》 第二 十四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 约定, 直接 向基 金管 理人 或担保 人请 求解 决保 本赔 付差额 支付 事宜 ,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直 接向担 保人 追偿 的, 仅得 在保证 期间 内提 出。 八、除 本部 分第 六 款 所指 的“更 换担 保人 的, 原担 保人承 担的 所有 与本 基金 保证责 任 相关的 权利 义务 由继 任的 担保人 承担 ”以 及下 列除 外责任 情形 外, 担保 人不 得免除 保证 责 任: 下列任 一情 形发 生时 ,担 保人不 承担 保证 责任 : 1、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 到期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的乘 积加 上其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累 计分红 款项 之和 计算 的总 金额不 低于 本 基金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提供的 认购 保本 金额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但在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 (不 包括 该日 ) 赎 回或 转换出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 周期内 申购 或转 换入 的基 金份额 ; 4、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情形 ; 5、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的情 形, 且担 保人不 同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6、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 金份 额 发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7、 因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投 资亏 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 件直 接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情形基 金管 理 人免于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8、 未经 担保 人书 面同 意修 改 《基 金合 同》 条 款, 可 能加重 担保 人保 证责 任的 , 根据 法 律法规 要求 进行 修改 的除 外。 九、保 本周 期届 满时 ,基 金管理 人认 可的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为本 基 金下一 保本 周期 提供 保本 保障,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本 基金下 一保 本周 期签 订《 保证合 同》 或 《风险 买断 合同 》 , 同 时本 基金满 足法 律法 规和 本合 同规定 的基 金存 续要 求的 , 本基 金继 续 存续并 进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否则 ,本 基金 变更 为非 保本的 混合 型基 金, 基金 名称相 应变 更 为“长城 久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担 保 人不再 为该 混合 型基 金承 担保证 责 任 。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十、担 保费 由基 金管 理人 从基金 管理 费收 入中 列支 。 担保费 支付 方式 :担 保费 从管理 人收 取的 本基 金管 理费中 列支 ,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 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管理人 应于 每月 收到 基金 管理费 之后 的五 个工 作日 内向担 保人 支 付担保 费。 担保 人收 到款 项后的 五个 工作 日内 向管 理人出 具合 法发 票。 每日担 保费 计算 公式=担 保 费计算 日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1.8 ‰×1/ 当 年日 历 天数。 担保费 计算 期间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至担 保人解 除保 证责 任之 日或 保本周 期 到期日 较早 者止 ,起 始日 及 终止 日均 应计 入期 间。 十一、 《保 证合 同》 的主 要 内容 担保人 就本 基金 的第 一个 保本周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 基金份 额所 承担 保本 义务 的履行 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任 保证 。担 保人 保证 责任的 承担 以 本《保 证合 同》 为准 。 《保证 合同 》的 当事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担保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投 资者自 依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保证 合同 》的 当事 人,其 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保证 合同 》的 承认 、接受 和同 意。 除非本 《保 证合 同》 另有 约定, 本《 保证 合同 》所 使用的 词语 或简 称与 其在 《基金 合 同》中 的释 义部 分具 有相 同含义 。 1、保 证的 范围 和最 高限 额 (1) 本 基金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提供 的保 本金 额 ( 即认购 保 本金额 )为 :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费用 及募 集期 间的利 息收 入 之和。 (2 ) 担 保人 承担 保证 责任 的金额 即保 证范 围为 :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与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的乘 积 (即 “ 可赎 回 金额” ) 加上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 计算 的总金 额低 于认 购保 本金 额的差 额部 分 (该差 额部 分即 为保 本赔 付差额 ) 。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购 或转换 入 , 以 及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认购 、 但在 保本 周 期到期 日 前(不 包括 该日 )赎 回或 转换出 部分 不在 保证 范围 之内, 且担 保人 承担 保证 责任的 最高 限 额不超 过按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确 认的 基金 份额 所计算 的认 购保 本金 额。 (4 )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是指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 如无 特 别指明 , 保证 合同 所指 保 本周期 即 为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届满 的最 后一 日。 本基 金的保 本周 期为3 年 ,自 《基金 合同 》 生效之 日起 至3 个公 历年 后对应 日止 ,如 该对 应日 为非工 作日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顺 延至 下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一个工 作日 。 但 在保 本周 期内, 如果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收 益率 连 续15 个工 作 日达到 或超 过 保 本周 期目 标收 益率 ,则 管理人 将在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收 益率 连续 达到 或超 过保本 周期 目 标收益 率的 第15 个工 作日 当日起10 个工作 日内 公告 本基金 当期 保本 周期 提前 到期。 如 果 保本周 期提 前到 期的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为 管理 人公 告的保 本周 期提 前到 期日 ,但不 得晚 于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 起3 个公 历年 后的 对应 日( 如为非 工作 日, 则顺 延至 下一工 作日 ) 。 2、保 证期 间 保证期 间为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起六 个月 。 3、保 证的 方式 在保证 期间 ,本 担保 人在 保证范 围内 承担 不可 撤销 的连带 保证 责任 。 4、责 任分 担及 清偿 程序 (1 ) 如 果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 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额 与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在当 前保 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红 金额 之和 低于 认购 保本金 额, 基 金管理 人未 能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全 额履 行保 本义务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保本 周期 到 期日 后5 个 工作 日内 , 向 担保人 发出 书面 《 履行 保 证责任 通知 书》 ( 应当 载明 基金管 理人 应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的 本基金 保本 赔付 差额 、基 金管理 人已 自行 偿付 的金 额、需 担保 人 支付的 代偿 款项 以及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本 基金 在基 金托管 人处 开立 的账 户信 息) 。 (2) 担保 人应 在收 到基 金 管理人 发出 的《 履行 保证 责任通 知书 》后 的5 个工 作日内 , 将《履 行保 证 责 任通 知书 》载明 的代 偿款 项划 入基 金管理 人指 定的 本基 金在 基金托 管人 处 开立的 账户 中, 由基 金管 理人将 该代 偿款 项支 付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担 保人 将上述 代偿 金 额全额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立 的账 户中 后即 为全 部履行 了保 证 责任, 担保 人无 须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逐一 进行 代偿 。代偿 款项 的分 配与 支付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担保 人对 此不 承担 责任。 (3 )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应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20 个 工 作日 (含 第 20 个 工作 日 ) 内将保 本赔付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4 ) 如 果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 金额 与 相应基 金份 额在 当前 保本 周期内 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 ,基 金管理 人及 担 保人未 履行 《基 金合 同》 及本合 同上 述条 款中 约定 的保本 义务 及保 证责 任的 ,自保 本周 期 到期后 第 21 个 工作 日起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合同 》 第 二十 四部 分 “争 议的 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约 定, 直接向 基金 管理 人或 担保 人请求 解决 保本 赔付 差额 支付事 宜, 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直接 向担 保人追 偿的 ,仅 得在 保证 期间内 提出 。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5、适 用法 律及 争议 解决 方 式 本《保 证合 同》 适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发 生争 议时, 各方 应通 过协 商解 决;协 商 不成的 ,任 何一 方均 可向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提 起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且 仲 裁裁决 为终 局, 并对 各方 当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由败 诉方 承担 。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第 十一 部分 保本周 期到 期 一、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基金 的存续 形式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在 符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 件下 , 本 基金继 续存 续并 进入 下一 保本周 期, 该保本 周期 的具 体起 讫日 期以本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为准 ;如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本 基金 未 能符合 上述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则本 基金 将按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变 更为 “ 长城 久源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 同时,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以及基 金费 率 等相关 内容 也将 根据 基金 合同的 相 关 约定 作相 应修 改。上 述变 更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同意 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在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提前 在临 时公告 或更 新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中予 以说 明。 如果本 基金 不符 合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对 基金 的存 续要求 ,则 本基 金将 根据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终 止。 二、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处理 规则 1、 本基 金的 保本 周期 到期 操作期 间为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及之 后 3 个工 作日 (含 第 3 个工 作日) 。 2、在 本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 操作期 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以 做出 如下 选择 : (1) 赎回 基金 份额 ; (2) 将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 (3) 本 基金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根 据届 时基金 管 理人的 公告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4 ) 本 基金 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续 条件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继 续持 有变 更后 的 “ 长城久源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基 金份 额。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其 持有的 所有 基金 份额 选择 上述四 种处 理方 式之 一, 也可以 部 分选择 赎回 、转 换转 出、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或 继续 持有变 更后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4、 无 论持 有人 采取 何种 方 式作出 到期 选择 , 均 无需 就其认 购、 或过 渡期 申购 、 或从 上 一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 份 额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操 作期 间的赎 回和 转 换支付 赎回 费用 和转 换费 用等交 易费 用。 转换 为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或转为 “长城 久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后 的其 他费 用 , 适用其 所转 入基 金的 费用 、 费 率体 系 。 5、 本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没 有 作出到 期选 择 , 本 基金 符 合保本 基 金存续 条件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默 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继续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如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没有 作出 到期 选择 ,本基 金不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 则基 金管 理人 将默认 基金 份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额持有 人选 择了 继续 持有 变更后 的 “ 长城 久源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基 金份 额 。 6、为 了保 障持 有到 期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30 个工作 日内 视情 况暂 停本 基金的 日常 申购 和转 换业 务。 7、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操作 期 间,本 基金 将暂 停办 理申 购和转 换转 入业 务。 8、 基 金赎 回或 转换 转出 采 取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赎回 价格或 转换 转出 的价 格以 申请当 日收市 后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9、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操 作期 间, 除暂 时无 法变 现的 基 金财产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使基金 财 产保持 为现 金形 式,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收 该期间 的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管 费。 三、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保本 条款 1、 认购 、 或过 渡期 申购 、 或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无 论选 择赎 回、 转换到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 还是 转入 下一 保本周 期或 继 续持有 变更 后的 “长城 久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其 基金份 额都 适 用保本 条款 。 2、 若认 购 、 或 过渡 期申 购 、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 当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选 择在 持有 到期 后赎回 基金 份额 、转 换到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开 放式基 金, 或 者选择 或默 认选 择继 续持 有进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基 金份额 或变 更后 的“ 长城 久源 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份额 ,基 金管 理人 均应 按照本 合同 的约 定履 行 保 本义务 ,担 保 人应当 按照 《保 证合 同》 的约定 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任 保证 。 3、 无论 采取 何种 方式 作出 到期选 择 , 持 有人 将自 行 承担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 不含保 本 周期到 期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波 动风 险。 四、本 基金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的 方案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基 金管 理人认 可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为 本基金 下 一保本 周期 提供 保本 保障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本 基金 下一保 本周 期签 订《 保证 合同》 或《 风 险买断 合同 》 , 同时 本基 金 满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基金 存续 要求 的, 本 基金 继 续存续 并进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1、过 渡期 到期操 作期 间截 止日 次 日 起(含 该日 )至 下一 保本 周期开 始日 前一 工作 日的 期间为 过 渡期; 过渡 期最 长不 超过 30 个工 作日 。 具体 日期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到期前 公 告 的到期 处理 规则 中确 定。 2、过 渡期 申购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1 )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担 保人或 者保 本义 务人 提供 的下一 保本 周期 保证 额度 或保本 偿 付额度 确定 并公 告本 基金 过渡期 申购 规模 上限 以及 规模控 制的 方法 。 (2) 过渡 期申 购采 取 “未 知价” 原则 , 即 过渡 期申 购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的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3) 对 于过 渡期 申购 的基 金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自行 承担 过渡 期申 购之 日至过 渡 期最后 一日 (含 该日 )期 间的基 金份 额净 值波 动风 险。 (4) 过渡 期申 购费 率 过渡期 申购 具体 费率 在届 时的《 招募 说明 书》 中列 示。 过渡期 申购 费用 由过 渡期 申购的 投资 者承 担,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的 市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 (5) 过渡 期申 购的 日期、 时间、 场所 、 方 式和 程序 等事宜 由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并提前 公 告。 (6)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操作 期间截 止日 , 如 果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选 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下 一 个保本 周期 的基 金份 额所 对应的 资产 净值 不低 于本 基金担 保人 或者 保本 义务 人提供 的下 一 保本周 期保 证额 度或 保本 偿付额 度上 限, 则本 基金 不设立 过渡 期申 购。 (7 ) 过 渡期 内 , 基 金管 理 人应使 基金 财产 保持 为现 金形式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 免收该 期间 的基 金管 理费 和基金 托管 费。 3、下 一保 本周 期基 金资 产 的形成 (1) 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 入 下一个 保本 周期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上 一个 保本周 期结 束后 选择 或默 认选择 转入 下一 个保 本周 期的, 按 其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个保 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 在折算 日所 对应 的资 产净 值确认 下一 个 保本周 期的 保本 金额 并适 用下一 个保 本周 期的 保本 条款。 (2) 过渡 期申 购的 基金 份 额 投资者 在过 渡期 内申 购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按 其申 购的基 金份 额在 折算 日所 代表的 或 赎回 金 额确 认下 一个 保本 周期的 保本 金额 并适 用下 一个保 本周 期的 保本 条款 。 4、基 金份 额折 算 过渡期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即下一 保本 周期 开始 日前 一工作 日) 为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包括 投资 者过 渡期 申购的 基 金份额 、保 本周 期结 束后 选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 个保本 周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在其所 代表 的资 产净值 总额 保持 不变 的前 提下, 变更 登记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0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元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数额按 折算 比例 相应 调整 。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持有 期的 计算 仍以投 资者 认购 、申 购、 转换转入 或者过 渡期 申购 基金 份额 的实际 操作 日期 计算 ,不 受基金 份额 折算 的影 响。 5、开 始下 一保 本周 期运 作 折算日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为 下一保 本周 期开 始日 ,本 基金进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运 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当 期保 本周期 的到 期操 作期 间选 择或默 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保 本周期 的 基金份 额以 及过 渡期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 经 基金 份额 折算后 , 适 用下 一保 本周 期的保 本条 款 。 本基金 进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后,仍 使用 原名 称和 基金 代码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 。 自本基 金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后,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暂 停本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赎 回、定 期 定额投 资、 基金 转换 等业 务。暂 停期 限最 长不 超 过 3 个月 。 投资者 在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后的 开放 日申 购或 转换 转入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 相应基 金 份额不 适用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保本 条款 。 五、转 为变 更后 的“ 长城 久源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资产 的形 成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若 不符 合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本 基金变 更为 “长城 久源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1、 如果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加 上 其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的 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 低于认 购保 本金 额( 差额 部分即 为保 本 赔付差 额) ,基 金管 理人 应 补足该 差额 并以 现金 形式 支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2、 对于 投资 者在 本基 金募 集期内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 保本周 期内 申购 或转 换转 入的基 金 份额, 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 为变更 后的 “长城 久源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转 入 金额等 于选 择或 默认 选择 转为 “ 长城 久源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的基 金 份额在 “ 长 城 久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前 一个 工作 日所 对应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 3、 变更 后的 “ 长城 久源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申购 的具 体操 作办 法 由基金 管 理人提 前予 以公 告。 六、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公告 1、 保 本周 期届 满时, 在符 合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下, 本基金 将继 续存 续。 基金 管理人应 依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就本基 金继 续存 续及 为下 一保本 周期 开放 申购 的相 关事宜 进行 公 告。 2、 保 本周 期届 满时, 在不 符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下 , 本基 金将 变更 为 “ 长城 久源灵活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临 时公 告或 “ 长城 久源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公告相 关规 则。 3、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 金管理 人还 将进 行提 示性 公告。 七、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赔付 1、 在发 生保 本赔 付的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人 在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后 二十 个工 作日 内向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履行 保本 差额 的支付 义务 ;基 金管 理人 不能全 额履 行保 本差 额支 付义务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后 五个 工作 日内 向担 保人发 出书 面《 履行 保证 责任通 知书 》 。 担保人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的《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后 五个 工作 日内 ,将 需代偿 的金 额 划入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本 基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账户 中。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应在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后 20 个 工作 日内将 保本 赔付 差额 支付 给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2、保 本赔 付资 金到 账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行分 配和 支付。 3、发 生赔 付的 具体 操作 细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严格 控制 风险 ,在 确保保 本周 期到 期时 本 金 安全的 基础 上, 力争 实现 基金资 产 的稳定 增值 。 二、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公 开 发 行 的 各 类 债 券、 股 票 (包 括中 小板、 创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权证 、 银行 存款 及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将投 资对 象主 要分 为安全 资产 和风 险资 产, 其中安 全资 产为 国内 依法 公开发 行 的各类 债券 (包 括国 债、 金融债 、央 行票 据、 公司 债、企 业债 、短 期融 资券 、资产 支持 证 券、可 转换 债券 、分 离交 易可转 债和 债券 回购 等) 、 银行存 款等 ;风 险资 产为 股票、 权证 、 股指期 货和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等 。 本基金 按 照 CPPI 策 略对 各 类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进 行动态 调整 。 其中 , 股票 、 权证、 股指期 货等 风险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高 于 40%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等 安全 资产占 基金 资 产的比 例不 低 于 60% , 其 中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今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策略 分为 两个 层次: 一层 为基 金在 安全 资产和 风险 资产 之间 的大 类资产 配 置策略 ;另 一层 为安 全资 产的投 资策 略和 风 险 资产 的投资 策略 。 1.大类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采用 固定 比例 组合 保险策 略(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以 下简记 为 “CPPI ” ) 建立 和 运用严 格的 动态 资产 数量 模型 , 动 态调 整安 全资 产 与风险 资产 的 投资比 例,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在三 年保 本周 期末 本金 安全, 并力 争实 现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 1) CPPI 投 资策 略 CPPI投 资策 略的 基本 步骤 可分为 以下 三步 : 第一步 ,利 用CPPI 模 型, 根据保 本周 期末 投资 组合 最低目 标价 值( 本基 金的 最低保 本 值为保 本金 额的100% )和 合理的 贴现 率, 确定 基金 当期投 资于 安全 资产 的最 小比例 ,即 投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资组合 的安 全底 线。 * 0 * rT T F F e ? ? 第二步 ,根 据数 量模 型, 通过对 无风 险利 率、 市场 波动趋 势等 参数 的预 测, 确定安 全 垫的放 大倍 数—— 风 险乘 数,然 后根 据安 全垫 和风 险乘数 确定 当期 投资 风险 资产的 最大 比 例,其 余资 产投 资于 安全 资产。 0 0 0 *( ) E M V F ?? 0 0 0 D V E ?? 第三步 ,结 合市 场实 际运 行状态 ,根 据安 全资 产、 风险资 产的 价值 变动 以及 安全底 线 的变化 ,动 态调 整安 全资 产和风 险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进行 投资 组合 管理 ,实 现基金 资产 在 保本基 础上 保值 增值 。 1 t t t t V V D E ? ? ? ? ? ? () t * r T t T F F e ?? ? () t t t E M V F ?? t t t D V E ?? 其中, r 表示无 风险 利率 ; T 表示保 本期 限; M 为风险 乘数 ; 0 F 、 t F 分别 为期 初、 t 期的 安全 底线; T F 为保本 周期 末投 资组 合最 低目标 价值 ; 0 V 、 t V 分别 为 基 金资 产组 合在 期初、 t 期的 净值 ; t E 为 t 期的 风险 资产 价值 ; t E ? 为风险资 产在 t 期的 价值 变动 ; t D 为 t 期的 安全 资产 价值 ; t D ? 为安全资 产 在 t 期的 价值 变动 。 2)风 险乘 数M 值的 调整 方 式和投 资决 策流 程 根据CPPI 投资 策略 , 在风 险乘 数 M 值 保持 固定 时 , 根据投 资组 合资 产净 值的 变化 , 本 基金需 要动 态调 整安 全资 产、风 险资 产的 比例 。当 市场波 动较 大时 ,为 维持 固定风 险乘 数 M 值, 频繁 的资 产调 整将 给基金 带来 较高 的交 易成 本;另 一方 面, 预期 未来 市场环 境将 发 生较大 变化 时, 固定 风险 乘数 M 值可 能会 限制 资产 的灵活 调整 。 因此, 本基 金对 于风 险乘 数 M 值 采用 定期 调整 与特 殊情形 下灵 活调 整相 结合 的方式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一般地 ,本 基金 根据 研究 部每月 提交 的投 资策 略报 告,拟 定下 月风 险乘 数M 值范围 报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审批 , 之 后根 据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决议 , 在风 险乘 数M 值范 围内 进行灵 活调 整。 另一方 面, 若已 发生 或预 期将发 生引 起市 场波 动率 急剧加 大的 事件 ,本 基金 亦将对 风险 乘 数M 值 进行 及时 的调 整。 风险乘 数M 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分 为以 下三 步: 第一步 ,研 究部 金融 工程 小组、 宏观 策略 小组 对宏 观经济 、证 券市 场从 定量 、定性 两 个方面 进行 分析 ,其 中, 定量分 析是 预测 分析 市场 波动率 等参 数; 定性 分析 包括宏 观经 济 运行周 期、 财政 及货 币政 策、利 率走 势、 资金 供需 情况等 分析 。研 究部 为本 基金提 出投 资 策略报 告, 基金 经理 以此 作为风 险乘 数M 值的 投资 决策依 据; 对于 可能 对证 券市场 造成 重 大影响 的突 发事 件, 研究 部及时 提出 投资 建议 。 第二步 ,基 金经 理参 考研 究部提 交的 投 资 策略 报告 ,拟定 基金 风险 乘数M 值 范围报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审 批。 第三步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对基金 经理 上报 的风 险乘 数 M 值 范围 配置 提案 召开 投资决 策 会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通 过会议 决议 后, 以书 面形 式下达 给基 金经 理, 由基 金经理 具体 实 施。 为控制 风险 ,在 投资 管理 过程中 ,本 基金 规定 风险 乘数 M 值不 超 过3。 2.安全 资产 投资 策略 (1)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债券 的收 益主 要来 源于久 期管 理策 略、 收益 率曲线 策略 、个 券选 择、 跨市场 套 利以及 把握 市场 低效 或失 效情况 下的 交易 机会 ,主 要包括 以下 几个 方面 : 1)久 期管 理策 略 本基金 建立 了债 券分 析框 架和量 化 模 型, 通过 预测 利率变 化趋 势, 确定 投资 组合的 目 标平均 久期 ,实 现久 期管 理。 本基金 将债 券市 场视 为金 融市场 整体 的一 个有 机部 分,通 过“ 自上 而下 ”对 宏观经 济 形势、 财政 与货 币政 策, 以及债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等 因素的 分析 ,主 动判 断利 率和收 益率 曲 线可能 移动 的方 向和 方式 ,并据 此确 定资 产组 合的 平均久 期。 2)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本基金 将在 确定 资产 组合 平均久 期的 基础 上, 根据 利率期 限结 构的 特点 ,以 及收益 率 曲线斜 率和 曲度 的预 期变 化,遵 循风 险调 整后 收益 率最大 化配 比原 则, 建立 最优化 的债 券 投资组 合, 例如 子弹 组合 、哑铃 组合 或阶 梯组 合等 。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3)个 券选 择策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个券 基本 面和估 值的 研究 ,选 择经 信用风 险或 预期 信用 风险 调整后 收 益率较 高的 个券 ,收 益率 相同情 况下 流动 性较 高的 个券以 及具 有税 收优 势的 个券。 在个券 基本 面分 析方 面, 本基金 重点 关注 :信 用评 级良好 的个 券, 预期 信用 评级上 升 的个券 和具 有某 些特 殊优 势条款 的个 券。 在个 券估 值方面 ,本 投资 组合 将重 点关注 估值 合 理的个 券, 信用 利差 充分 反映债 券发 行主 体的 风险 溢价要 求的 个券 ,经 风险 调整后 的收 益 率与市 场收 益率 曲线 比较 具有相 对优 势的 个券 。 4)跨 市场 套利 跨市场 套利 是指 基金 管理 人从债 券各 子市 场所 具有 的不同 运行 规律 、不 同参 与 主体 和 不同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差异 中发掘 套利 机会 ,从 而进 一步增 强债 券组 合的 投资 回报。 本基 金 将在确 定套 利机 会可 行性 的基础 上, 寻找 合适 的介 入时机 ,进 行一 定的 跨市 场套利 。 5)把 握市 场低 效或 失效 状 况下的 交易 机会 在市场 低效 或失 效状 况下 ,本基 金将 根据 市场 实际 情况, 积极 运用 各类 套利 以及优 化 策略对 资产 投资 组合 进行 管理与 调整 ,捕 捉交 易机 会,以 获取 超额 收益 。 A、新 券发 行溢 价策 略 在特殊 市场 环境 下新 券发 行利率 可能 远高 于市 场合 理收益 率, 在发 行时 认购 新券可 能 获得超 额收 益。 B、信 用利 差策 略 不同信 用等 级的 债券 存在 合理的 信用 利差 ,由 于 短 期市场 因素 信用 利差 可能 暂时偏 离 均衡范 围, 从而 出现 短期 交易机 会。 通过 把握 这样 的交易 机会 可能 获得 超额 收益。 (2) 可转 换债 券投 资策 略 当正股 价格 处于 特定 区间 内时, 可转 换债 券将 表现 出股性 、 债 性或 者股 债混 合的特 性。 本基金 将对 可转 换债 券对 应的正 股进 行分 析, 从行 业背景 、公 司基 本面 、市 场情绪 、期 权 价值等 因素 综合 考虑 可转 换债券 的投 资机 会, 在价 值权衡 和风 险评 估的 基础 上审慎 进行 可 转换债 券的 投资 ,创 造超 额收益 。 (3) 债券 回购 杠杆 策略 本基金 将在 市场 资金 面和 债券市 场基 本面 分析 的基 础上结 合个 券分 析和 组合 风险管 理 结果 , 积 极参 与债 券 回 购 交易 , 放 大固 定收 益类 资 产投资 比例 , 追求 债券 资 产的超 额收 益。 3.风险 资产 投资 策略 (1) 股票 投资 策略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本基金股票重点投资于具备内生性增长基础或具备外延式扩张能力的价值创造型企 业。 根 据CPPI 策略, 在股 票投资 限额 之下 , 发 挥基 金管理 人主 动选 股能 力, 控制股 票资 产 下行风 险, 分享 股票 市场 成长收 益。 股票选 择方 面, 本基 金将 充分发 挥“ 自下 而上 ”的 主动选 股能 力, 结合 对宏 观经济 状 况、行 业成 长空 间、 行业 集中度 、公 司内 生性 增长 动力的 判断 ,选 择具 备外 延式扩 张能 力 的优势 上市 公司 ,结 合财 务与估 值分 析, 深入 挖掘 盈利预 期稳 步上 升、 成长 性发生 根本 变 化且价 值低 估的 上市 公司 ,构建 股票 投资 组合 ,同 时通过 选择 流动 性高 、风 险低、 具备 中 期上涨 潜力 的股 票进 行分 散化组 合投 资, 动态 优化 股票投 资组 合, 控制 流动 性风险 和集 中 性风险 ,保 证股 票组 合的 稳定性 和收 益性 。 (2)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将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谋取 最大 的收 益, 以不 改变投 资 组合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为首 要条件 ,运 用有 关数 量模 型进行 估值 和风 险评 估, 谨慎投 资。 (3)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应符 合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保本策 略和 投资 目标 。本 基金以 套 期保值 为目 的, 根据 风险 管理的 原 则 ,在 风险 可控 的前提 下, 投资 于流 动性 好、交 易活 跃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有 效管 理投资 组合 的系 统性 风险 ,积极 改善 组合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本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和 股票市 场走 势的 分析 与判 断, 并充 分考 虑股 指期 货的 收益性 、 流动性 及风 险特 征, 通过 资产配 置、 品种 选择 ,谨 慎进行 投资 ,以 降低 投资 组合的 整体 风 险。具 体而 言, 本基 金的 股指期 货投 资策 略包 括套 期保值 时机 选择 策略 、期 货合约 选择 和 头寸选 择策 略、 展期 策略 、保证 金管 理策 略、 流动 性管理 策略 等。 基金管 理人 将建 立股 指期 货交易 决策 部门 或小 组, 授权特 定的 管理 人员 负责 股指期 货 的投资 审批 事项 , 同时 针 对 股指期 货交 易制 定投 资决 策流程 和风 险控 制 等制 度 并报董 事会 批准。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4)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投 资策略 1) 根据 宏观 经济 环境 及各 行业的 发展 状况 , 优先 投 资于选 择盈 利能 力稳 定 、 经济周 期 波动性 较弱 行业 中的 企业 ,并根 据行 业特 征、 所处 阶段等 因素 对于 不同 行业 进行排 序;


2) 研 究债 券发 行人 的产 业 状况 、 市 场竞 争格 局、 行 业政策 、 盈利 能力 、 治 理 结构 、 特 殊事件 风险 等基 本面 信息 ,综合 评价 公司 的长 期竞 争能力 和运 作风 险;


3) 运 用财 务评 价体 系对 债 券发行 人的 资产 流动 性、 盈利能 力、 偿债 能力 、 现 金流状 况 等方面 进行 综合 评价 ,合 理评估 发行 人财 务风 险; 4) 利用 债券 和可 获取 的信 贷历史 数据 、 市场 价格 以 及资产 质量 等信 息 , 估 算 私募债 券 发行人 的违 约率 ,根 据债 券相关 条款 和可 类比 实际 投资的 回收 情况 ,估 算该 债券的 违约 损 失率; 5) 债券 评级的 具体 要求 债 券主体 评 级 BBB+ 以 上 ( 含 ) , 债项 评级 AA 以 上 (含) , 同 时 考察债 券发 行人 的增 信措 施,如 担保 、抵 押、 质押 、银行 授信 、偿 债基 金、 有序偿 债安 排 等; 6) 综 合发 行人 各方 面分 析 结果, 确定 合理 的信 用利 差水平 , 利 用市 场的 相对 失衡, 选 择溢价 偏高 、性 价比 较优 的私募 债品 种进 行投 资。


基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审 慎原则 , 制 定严 格的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并经董 事会 批准 ,以 防范 信用风 险、 流 动性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 基金 股票 、 权 证等 风险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高 于 40% ; 债 券 、 银 行 存款等 安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 60%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买 入 权 证 的总 金 额 ,不 得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4)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0%; (15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期 货 交易 ,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保 本策 略和 投资 目标 , 本 基金每 日所 持股 指期 货合 约及有 价证 券的 最大 可能 损失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扣除用 于保 本 部分资 产后 的余 额 ; (16)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但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六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在 上述 期间 内,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资 策略 ,遵 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防范 利益 冲 突,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审议, 并经过 三 分之 二 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3 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税 后收益 率。 本基金 选 择3 年 期银 行定 期存款 税后 收益 率作 为业 绩比较 基准 主要 考虑 如下 : (1)本基金 是保本基金,通过第三方担保机制的引入和通过固定收益类资产与权 益 类资产 的动 态配 置和 有效 的组合 管理 , 力 争实 现基 金资产 的稳 定增 值。 , 其主 要目标 客户 为 低风险 偏好 的客 户, 以 3 年期银 行定 期存 款税 后收 益率作 为业 绩比 较基 准, 符合本 基金 的 产品定 位和 风险 收益 特征 。 (2) 本基 金 保 本周 期最 长 为 3 年,通 过保 本周 期内 高赎回 费率 的设 置和 随持 有期限 递减的 赎回 费率 结构 安排 ,鼓励 长期 持有 、稳 健投 资。以3 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税后 收益 率 作为业 绩比 较基 准与 目标 客户群 的预 期持 有期 限基 本一致 。 (3)3 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 税后收 益率 容易 被广 大投 资人所 理解 和接 受。 综上所 述, 选择3 年 期银 行定期 存款 税后 收益 率作 为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能比 较 贴切地 体现 和衡 量本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投 资策 略以 及投资 业绩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推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本 基金 可在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并 及 时公告 ,不 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险 品种 ,预 期收 益和 预期风 险 高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于 股票基 金和 一般 混合 基金 。 七、投 资决 策依 据及 程序 1、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等 的有 关规定 。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2)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投 资管 理制 度》 的有 关规定 。 (3)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固 定收 益投 资管 理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 2、投 资决 策程 序 (1 ) 研 究员 定 期对 宏 观 经济 、 投 资策 略 、投 资 品 种等 提 出 分析 报 告, 为 投 资 决 策委 员会和 基金 经理 提供 投资 决策依 据; 对于 可能 对证 券市场 造成 重大 影响 的突 发事件 ,及 时 提出评 估意 见及 决策 建议 。 (2 ) 固 定收 益 部负 责 建 立和 维 护 公司 固 定收 益 投 资对 象 库 ,提 供 各券 种 的 基本 面情 况及投 资要 点分 析。 (3 ) 基 金经 理 在对 经 济 形势 和 市 场运 作 态势 进 行 分析 后 , 在 固 定 收益 投 资 对象 库 的 基础上 拟定 资产 配置 策略 、个券 持仓 比例 ,对 个券 基本面 进行 分析 ,最 终确 定重点 持券 券 种,做 出资 产配 置提 案和 重点券 种投 资方 案, 报投 资决策 委员 会讨 论。


(4 )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在 基金 经 理 上报 的 资产 配 置 提案 的 基 础上 , 讨论 并 确 定下 一阶 段的资 产配 置和 重 点 券种 投资决 定, 会议 决定 以书 面形式 下达 给基 金经 理。 (5 ) 根 据投 资 决策 委 员 会确 定 的 资产 配 置决 议 和 重点 券 种 投资 决 定, 基 金 经理 负责 在固定 收益 投资 对象 库 中 选择拟 投资 的券 种, 并制 定投资 组合 方案 。 (6 ) 基 金经 理 在信 用 类 固定 收 益 资产 投 资前 , 固 定收 益 研 究员 需 按照 《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债券 信用 评级 管理办 法 》 的规 定对 债券 进行信 用风 险评 价, 符合 信用标 准的 债 券方可 进行 投资 。 八、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权 利 及 债权 人权 利 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及 债权 人权 利, 保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 员 、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当利 益。 若 本 基 金 保本 周 期到 期 后变 更 为 “ 长城 久源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则 基 金 的投资目标、投资范 围、 投资策略、业绩比较 基准 和风险收益特征适用 如下 约定: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通过 把握 经济 周期 及行业 轮动 ,挖 掘中 国经 济成长 过程 中强 势行 业的 优质上 市 公司,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力 求实 现基 金资 产长 期稳定 的增 值。 (二)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坚持 价值 投资 理念 ,结合 投资 时钟 理论 ,通 过深入 的调 查研 究, 寻找 具有行 业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优势及 核心 竞争 力的 公司 ,把握 行业 的轮 动机 会, 追求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是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 权 证、 股 指 期货、 银行 存 款、货 币市 场工 具以 及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 相关规 定。 本基金 股票 等权 益类 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 0-95% ,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 投资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0-95%; 权证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范围 为0-3%;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1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四) 投资 策略 1、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在大类 资产 配置 中, 本基 金将采 用“ 自上 而下 ”的 策略,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运 行周期 、 财政及 货币 政策 、利 率走 势、资 金供 需情 况、 证券 市场估 值水 平等 可能 影响 证券市 场的 重 要因素 进行 研究 和预 测, 分析股 票市 场、 债券 市场 、货币 市场 三大 类资 产的 预期风 险和 收 益,适 时动 态地 调整 基金 资产在 股票 、 债 券、 现金 大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以 规避市 场系 统 性风险 及提 高基 金收 益的 目的。 2、行 业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在行 业配 置上 , 采 用 “投 资时 钟理 论” , 对于 经济周 期景 气进 行预 判, 并按照 行 业轮动 的规 律进 行行 业配 置。通 过对 于经 济增 速、 通货膨 胀率 、以 及其 他宏 观经济 指标 的 分析, 可以 将经 济周 期大 致划分 入复 苏、 增长 、萧 条、衰 退四 个阶 段。 对应 不同的 阶段 , 不同的 阶段 ,配 置不 同的 大类资 产及 不同 的行 业, 将取得 不同 的收 益, 并能 够呈现 出一 定 的规律 性。 在衰退 阶段 ,大 多数 行业 的产能 过剩 将通 货膨 胀率 冲击至 很低 位置 ,需 求不 足导致 经 济增速 较低 ,企 业盈 利能 力 下降 。中 央银 行将 通过 降低利 率的 方式 来刺 激经 济,在 这一 阶 段,债 券将 是最 佳的 投资 类别, 股票 市场 上, 防御 性的成 长性 行业 ,如 消费 品行业 ,相 对 较好; 在复苏 阶段 ,随 着衰 退期 的政策 刺激 ,低 利率 逐渐 刺激需 求, 企业 利润 企稳 反弹, 通 货膨胀 率低 位温 和反 弹, 经济一 片欣 欣向 荣。 此时 ,周期 性成 长行 业为 最佳 投资类 别。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随着需 求的 继续 反弹 ,经 济增速 强劲 ,通 货膨 胀率 将攀上 高位 ,利 率被 动抬 升,周 期 轮动进 入增 长期 ,强 周期 性行业 如建 筑、 石油 石化 、房地 产等 行业 表现 较好 。 为了抑 制经 济过 热走 势, 利率将 成为 主要 调控 手段 ,企业 盈利 见顶 ,高 通胀 与低增 长 将 逐步 到来 , 此 时, 全行 业承担 着高 利率 带来 的负 担, 现 金是 最佳 投资 标的 , 股票 市场 中, 相对必 需的 消费 品以 及价 值型行 业, 相对 较好 。 3、个 股投 资策 略 在个股 选择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优 选具 备核 心竞 争力 并估值 合理 的优 势个 股。 主要评 价 维度包 括: (1) 公司 主营 业务 具备 核 心竞争 力, 核心 优势 突出 。 公司在 细分 行业 中处 于龙 头位置 , 具备核 心竞 争力 ,比 如垄 断的资 源优 势、 独特 的商 业模式 、稳 定的 销售 网络 、卓越 的品 牌 影响力 等; (2) 公司 处于 快速 成长 期 ,收入 、利 润连 续快 速增 长;同 时从 盈利 模式 、公 司治理 、 人员稳 定性 、创 新能 力等 多角度 来分 析其 成长 性 的 持续能 力; (3) 个股 的估 值优 势。 针 对处于 不同 成长 阶段 、 不 同行业 的公 司, 运用 不同 的估值 方 法进行 评估 ,挖 掘具 备安 全边际 的个 股。 4、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原 则,以 套期 保值 为主 要目 的,采 用 流动性 好、 交易 活跃 的期 货合约 ,通 过对 证券 市场 和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结 合股 指 期货的 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 理的估 值水 平, 与现 货资 产进行 匹配 ,通 过多 头或 空头套 期保 值 等策略 进行 套期 保值 操作 。基金 管理 人将 充分 考虑 股指期 货的 收益 性、 流动 性及风 险性 特 征,运 用股 指期 货对 冲系 统性风 险、 对冲 特殊 情况 下的流 动性 风险 ,如 大额 申购赎 回等 ; 利用金 融衍 生品 的杠 杆作 用,以 达到 降低 投资 组合 的整体 风险 的目 的。 5、债 券投 资策 略 当股票 市场 投资 风险 和不 确定性 增大 时, 本基 金将 择机把 部分 资产 转换 为债 券资产 , 降低基 金组 合资 产风 险水 平。本 投资 组合 对于 债券 的投资 以久 期管 理策 略为 基础, 在此 基 础上结 合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个券 选择 策略 、跨 市场 套利策 略对 债券 资产 进行 动态调 整, 并 择机把 握市 场低 效或 失效 情况下 的交 易机 会。 (1) 久期 管理 策略 本基金 建立 了债 券分 析框 架和量 化模 型, 通过 预测 利率变 化趋 势, 确定 投资 组合的 目 标平均 久期 ,实 现久 期管 理。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本基金 将债 券 市 场视 为金 融市场 整体 的一 个有 机部 分,通 过“ 自上 而下 ”对 宏观经 济 形势、 财政 与货 币政 策, 以及债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等 因素的 分析 ,主 动判 断利 率和收 益率 曲 线可能 移动 的方 向和 方式 ,并据 此确 定资 产组 合的 平均久 期。 当预 测利 率和 收益率 水平 上 升时, 建立 较短 平均 久期 组合或 缩短 现有 债券 资产 组合的 平均 久期 ;当 预测 利率和 收益 率 水平下 降时 ,建 立较 长平 均久期 组合 或增 加现 有债 券资产 组合 的平 均久 期。 债券资 产投 资建 立的 分析 框架包 括宏 观经 济指 标和 货币金 融指 标, 分析 金融 市场中 各 种关联 因素 的变 化, 从而 判断债 券市 场趋 势。 宏观 经济指 标 有 GDP 、CPI 、PPI、固 定资 产 投资、 进出 口贸 易; 货币 金融指 标包 括货 币供 应 量 M1/M2 、新 增贷 款、 新增 存 款、超 额准 备金率 。宏 观经 济指 标和 货币金 融指 标将 用以 分析 央行的 货币 政策 ,以 判断 市场利 率变 动 方向; 另一 方面 ,央 行货 币政策 对金 融机 构的 资金 流也将 带来 明显 的影 响, 从而引 起债 券 需求变 动。 本基 金在 对市 场利率 变动 和债 券需 求变 动进行 充分 分析 的基 础上 ,选择 建立 和 调整最 优久 期债 券资 产组 合。 (2)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确定 资产 组合 平均久 期的 基础 上, 根据 利率期 限结 构的 特点 ,以 及收益 率 曲线斜 率和 曲度 的预 期变 化,遵 循风 险调 整后 收益 率最大 化配 比原 则 , 建立 最优化 的债 券 投资组 合, 例如 子弹 组合 、哑铃 组合 或阶 梯组 合等 。 (3) 个券 选择 策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个券 基本 面和估 值的 研究 ,选 择经 信用风 险或 预期 信用 风险 调整后 收 益率较 高的 个券 ,收 益率 相同情 况下 流动 性较 高的 个券以 及具 有税 收优 势的 个券。 在个券 基本 面分 析方 面, 本基金 重点 关注 :信 用评 级良好 的个 券, 预期 信用 评级上 升 的个券 和具 有某 些特 殊优 势条款 的个 券。 在个 券估 值方面 ,本 投资 组合 将重 点关注 估值 合 理的个 券, 信用 利差 充分 反映债 券发 行主 体的 风险 溢价要 求的 个券 ,经 风险 调整后 的收 益 率与市 场收 益率 曲线 比较 具有相 对优 势的 个券 。 (4) 跨市 场套 利 跨市场 套利 是指 基金 管理 人从债 券各 子市 场所 具有 的不同 运行 规律 、不 同参 与主体 和 不同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差异 中发掘 套利 机会 ,从 而进 一步增 强债 券组 合的 投资 回报。 我国债 券市 场目 前由 交易 所市场 和银 行间 市场 构成 。由于 其中 投资 群体 、交 易方式 等 市场要 素不 同, 使得 两个 市场在 资金 面、 利率 期限 结构、 流动 性等 方面 都存 在着一 定的 差 别。本 基金 将在 确定 套利 机会可 行性 的基 础上 ,寻 找合适 的介 入时 机, 进行 一定的 跨市 场 套利。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5) 把握 市场 低效 或失 效 状况下 的交 易机 会 在市场 低效 或失 效状 况下 ,本基 金将 根据 市场 实际 情况, 积极 运用 各类 套利 以及优化 策略对 资产 投资 组合 进行 管理与 调整 ,捕 捉交 易机 会,以 获取 超额 收益 。 1)新 券发 行溢 价策 略 在特殊 市场 环境 下新 券发 行利率 可能 远高 于市 场合 理收益 率, 在发 行时 认购 新券可 能 获得超 额收 益。 2)信 用利 差策 略 不同信 用等 级的 债券 存在 合理的 信用 利差 ,由 于短 期市场 因素 信用 利差 可能 暂时偏 离 均衡范 围, 从而 出现 短期 交易机 会。 通过 把握 这样 的交易 机会 可能 获得 超额 收益。 6、现 金管 理 本基金 将利 用银 行存 款 、 回 购和短 期政 府债 券等 短期 金融工 具进 行有 效的 现金 流管理 , 在满足 赎回 要求 的前 提下 ,有效 地在 现金 、回 购及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等 短期 金 融工具 之间 进行 灵活 配置 。 7、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将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谋取 最大 的收 益, 以不 改变投 资 组合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为首 要条件 ,运 用有 关数 量模 型进行 估值 和风 险评 估, 谨慎投 资。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55% +中债 总财 富指 数收 益率 ×45% 。 沪深300 指 数选 取了A 股 市场上 规模 最大 、流 动性 最好 的300 只股 票作 为其 成份股 , 较好地 反映 了A 股市 场的 总体趋 势, 是目 前市 场上 较有影 响力 的股 票投 资业 绩比较 基准 。 中债总 财富 指数 的编 制采 用了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 结算 数据、 交易 所债 券的 成交 数据、 债券 柜 台的双 边报 价、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的双 边报 价以 及市 场成员 收益 率的 估值 数据 ,并参 考了 中 国债券 市场 中部 分核 心成 员的收 益率 估值 数据 ,以 更好地 反映 债券 价格 信息 。中债 总财 富 指数是 目前 市场 上较 有影 响力的 债券 投资 业绩 比较 基准。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股票 投资范 围 为 0-95% , 债 券等 资产投 资范 围 为 0-95% 。 本基金 对沪 深 300 指 数和 中债总 财富 指数 分别 赋 予 55% 和 45% 的权 重符 合本 基 金的投 资特 性。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推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本 基金 可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并 及 时公告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其长 期平 均风 险和 预期收 益率 高于 债券 型基 金、货 币 市场基 金,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为 中高 风险 、中 高收 益的基 金产 品。 (七)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通 过分 散投 资降低 基 金财产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保持基 金组 合良 好的 流动 性。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下 限 制 :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3%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5)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6) 本 基金 股票 等权 益类 投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 围为 0-95% ; 债 券等 固定 收 益类投 资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0-95% ; (7)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10% ; (11)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12)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3)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14)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缴 纳的 保证金 后, 基金 保留 的现 金及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低于 5% ; (1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16)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 值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其 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本基 金未 投资股 指期 货 时,基 金持 有的 有价 证券 市值比 例不 受本 条款 的限 制; (17)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市 值 的 20%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 股票市 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 ( 轧差计 算 )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包 括平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1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 但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资 策略 ,遵 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防范 利益 冲 突,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过 三 分之 二 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或债 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金 管理 人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 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 股 指期 货 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 应 收款 项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三、估 值方 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权益 类 品种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易 所上市的 固定收 益类品种 ,可以采 用由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 的价格 数据进 行 估值 , 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根 据以下 原则 确定 公允 价值 : 对 于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 况下 , 应 以活 跃 市场上 未经 调整 的报 价作 为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 对 于 活跃市 场报 价未 能代 表计 量日公 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 应 对市 场报 价 进行调 整以 确认 计量 日的 公 允价 值 ; 对 于不 存在 市 场活动 或市 场活 动很少 的情 况下 ,则 应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其公 允价 值。 (3)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 股票 指数 期货 等金 融衍 生品的 估值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1 ) 上市 流 通 的股 票 指数期 货 金 融 衍生 品 按估 值 日其 所 在 交 易所 的 结算 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个交易 日的 结算 价估 值。 (2 ) 未上 市 的 金融 衍 生品按 成 本 价 估值 , 如成 本 价不 能 反 映 公允 价 值, 则 采用 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7、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 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到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3 位以 内(含第3 位)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 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 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6 项进 行 估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 作为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由于证 券交易场 所及其 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或 由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期 货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2%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 H=E×1.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保本周 期内 ,本 基金 的担 保费用 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收 入中 列支 。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转 型为 “长城 久源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则 管 理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核对 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于 次月 首日 起2-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基 金管理 人。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 年 费 率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 H=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转 型为 “长城 久源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则 托 管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年费 率计 提。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核对 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于 次月 首日 起2-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基 金托管 人。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操作 期间 和过渡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免 收本 基金 的管理 费 和托管 费。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3-7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 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此 项调 整不需 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2 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五、基 金税 收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相关 税收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其 他扣 缴义务 人 按照国 家有 关税 收征 收的 规定代 扣代 缴。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的 收 益 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12 次 , 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的10% ,若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个 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配 ; 2、本 基金 在保 本周 期内 收 益分配 方式 分为 现金 分红 ; 3、如 本基 金转 型为 “长城 久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收 益分 配方 式 分为现 金分红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事 先选 择将 所获 分配 的现金 收益 ,按 照基 金合 同有关 基金 份 额申购 的约 定转 为基 金份 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 未做出 选择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支付 现 金; 4、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 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 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 执 行 。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 阅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 的法律 文件 。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 明基金 认 购、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 金投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服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月 结 束 之日 起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 基金 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 网站上 。 (二) 保证 合同 保证合 同作 为保 本基 金的 基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的 附件, 随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书 一 同公告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上。 (四)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 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 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八)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11、涉 及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业 务、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者 仲裁 ;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与 保本期 到期 相关 的公 告;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九)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基金 所持 有的资 产支 证券 总额 、资 产支持 证 券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报 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明 细。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基金 季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所 持有 的资产 支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证 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比 例和 报 告期末 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例 大小 排序 前 10 名 资 产支持 证券 明细 。 (十)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的显 著位 置披 露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流 动性风 险 和信用 风险 ,说 明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 本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 募债券 后两 个交 易日 内,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介 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券的名 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并在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十一 )投 资股 指期 货信 息披露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在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披 露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 包括 投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损 益情况 、风 险指 标等 ,并 充分揭 示股 指 期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十二 )澄 清公 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十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并予 以 公告。 (十四 )中 国 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 定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 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媒介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介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介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5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阅、复 制。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第 十九 部分 风险揭 示 本基金 为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主要 投资 于各 类债券 、股 票、 权证 、货 币市场 工 具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投 资者投 资于 本基 金并 不等 于将资 金作 为 存款存 放在 银行 或存 款类 金融机 构, 投资 者仍 然存 在本金 损失 的风 险。 本基 金面临 的投 资 风险主 要包 括以 下几 个方 面: 1、市 场风 险 市场风 险指 与利 率、 股票 价格、 商品 价格 等相 关的 风险, 主要 与不 同市 场的 供需情 况 紧密联 系。 主要 包括 : (1) 政策 风险 。 因国 家宏 观政策 ( 如货 币政 策、 财 政政策 、 行业 政策 、 地 区 发展政 策 等)和 证券 市场 监管 政策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 证 券 市场受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影 响, 而经济 运行 具有 周期 性 的特点 , 而宏观 经济 运行 状况 将对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造 成影响 。 (3 ) 利 率风 险 。 金 融市 场 利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 利率直 接 影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和债 券回 购, 其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和货 币市 场供 求状 况的 影响。 (4)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财务 状 况、市 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人员 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企 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如果 基金 所 投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其股 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或者能 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使基 金 投资收 益下 降。 虽然 基金 可以通 过投 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种 非系 统风 险, 但不 能完全 规 避 。 (5) 购买 力风 险。 基 金投 资的目 的是 基金 资产 的保 值增值 , 如 果发 生通 货膨 胀, 基 金 投资于 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影 响基 金 资产的 保值 增值 。 2、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经 验、 判断、 决策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 信息的 占有 和对 经济 形势 、证 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因此, 本基 金 的收益 水平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理 水平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技 术等 相关 性较 大, 本基金 可能 因 为基金 管理 人的 因素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3、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指金 融资 产变 现的难 易程 度。 一些 情况 下,市 场无 法有 效执 行交 易头寸 需 要,将 使得 金融 资产 无法 在价格 平稳 变动 的基 础上 被购入 或者 卖出 。本 基金 面临的 流动 性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风险来 自两 个方 面: (1) 大额 赎回: 本基 金属 于开放 式基 金, 在交 易过 程中, 有发 生集 中大 额赎 回的可 能 性。集 中大 额赎 回可 能导 致基金 资产 变现 难度 加剧 ,从而 产生 流动 性风 险; 甚至可 能由 于 大额出 售个 券引 致个 券价 格出现 大幅 波动 ,从 而对 基金资 产净 值产 生影 响。 (2) 特 殊的 市场 情形 : 在 特殊市 场情 形下 , 如 市场 资金紧 张时 , 市 场整 体流 动性降 低, 将可能 导致 个券 的变 现能 力减弱 ,从 而产 生流 动性 风险。 尤其 是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由 于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市场 刚刚 启动, 市场 容量 较小 ,本 基金计 划在 进行 个券 操作 时,可 能难 以 按计划 买入 或卖 出相 应的 数量, 或买 入卖 出行 为对 个券价 格产 生比 较大 的影 响,增 加个 券 的建仓 成本 或变 现成 本。 4、信 用风 险 信用风险指由于交易对手或债务人无法按照约定交割资产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风 险, 主要 指违 约风 险 。 本 基 金的信 用风 险分 析主 要针 对债券 资产 , 具体 包括 以 下几个 方面 : (1) 债券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 无 法支付 到期 本息 引起 的 损失 。 尤其 是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 首先, 作为 新的 投资 品种 ,其发 行人 往往 为规 模较 小的企 业, 财务 状况 及经 营现金 流情 况 不稳定 ,存 在一 定的 偿付 风险, 委托 人有 可能 面临 债券违 约、 拒绝 到期 兑付 本息的 风险 , 导致本 基金 资产 发生 损失 和收益 发生 变化 。 其 次, 由 于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 票面 年利率 较高 , 明显高 于现 有普 通公 司债 水平, 因此 存在 企业 无法 支付足 额利 息的 风险 ,从 而影响 本基 金 资产净 值。 (2) 债券 发行 人信 用评 级 下降导 致的 个券 价格 下跌 损 失。 (3) 交易 对手 出现 违约 或 违规投 资操 作而 引起 的损 失。 5、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1) 本基 金是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采用CPPI 策略在 理论 上可 以实 现保 本的目 的,但 其中 的一 个重 要假 定是投 资组 合中 安全 资产 和风险 资产 比例 能够 根据 市场环 境的 变 化作出 适时 的、 连续 的调 整,在 现实 投资 过程 中可 能由于 流动 性或 市场 急速 下跌这 两方 面 的原因 影响 到CPPI 策略 的 保本功 能, 由此 产生 的风 险为投 资组 合保 险机 制的 风险。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须在 到期期 间内 作出 到期 选择 , 将其 所有 或部 分持 有到 期的基 金 份额选 择赎 回、 转换 为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或继 续持有 变更 后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未在 到期 期间 内作出 赎回 或转 换出 的, 将无法 在下 一 个保本 周期 开始 日前 或“ 长城久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前的 期 间内变 现或 进行 转换 ,基 金管理 人将 默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选择 继续 持有 本基 金转入 下一 保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本周期 的基 金份 额或 变更 后的“ 长城 久源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 6、保 证风 险 本基金 在引 入担 保人 机制 下也会 因下 列情 况的 发生 而导致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不 能偿付 本 金,由 此产 生担 保风 险。 这些情 况包 括但 不限 于: 在保本 周期 内本 基金 更换 管理人 ,而 担 保 人不 同意 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或发 生不 可抗 力事 件,导 致本 基金 亏损 或担 保人无 法履 行 保证责 任; 或在 保本 周期 内担保 人因 经营 风险 丧失 担保能 力或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担保 人的 资 产状况 、财 务状 况以 及偿 付能力 发生 不利 变化 而无 法履行 担保 责任 。 7、未 知价 风险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 基 金管理 人将 提前 公告 并提 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出到 期操作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在 届时 公告规 定的 时间 内按 照公 告规定 的方 式作 出到 期操 作。保 本周 期 到期日 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进行到 期操 作之 间 , 基 金资 产净值 可能 受证 券市 场影 响有所 波动 , 产生未 知价 风险 。 8、其 他风 险 (1)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电 脑系 统不 可靠 产生的 风险 。 (2 ) 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制 度建 设 、 人 员配 备 、 内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的风 险 。 (3)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 (4)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5) 因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 产生的 风险 。 (6)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从 而 带来风 险 。 (7)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合同 的 变更 、 终止 与 基 金财产 的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决定的 事项应依 法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并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个 月内 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基 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自 出现《基 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起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要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 金财产 ;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 费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律行 为;


(15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部机 构;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和非 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的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 式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 理的基 金财 产 和 基金 管理 人的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除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或利用 职务之 便 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不得 侵占 、挪 用基 金 财产;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 《基金 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 (10)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1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2)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3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不 得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活 动 ; (14 )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分配 基 金收益 ;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7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 以上 ; (18)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 付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9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 配; (20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金托管 人; (21)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2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 人追偿 ; (23)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4)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同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7)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 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对 基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呈 报中 国 证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4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 悉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在 账户 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除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利 用职务 之便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不得 侵占 、挪 用基 金 财产;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 人 泄露 ,不得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示 、暗 示 他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 活动 ; (9)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0)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 明 基金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2)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16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8)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9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 追偿;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22)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 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 行使表 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 讼或仲 裁;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内 ,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 者 《 基金 合同 》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 票 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决定 修改 基金 合同 的 重要内 容或 者提 前终 止 《 基金合 同》 , 但 《基 金合 同 》 另有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约定的 除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在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在不 符 合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的情 况下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变 更为“ 长城 久源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并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长城 久源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管理费 率和 托 管费率 计提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的以 及根 据法 律法 规要 求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6)变更基 金类别,但在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 况 下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变更 为“长城 久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除 外;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在不符合保本 基 金存续 条件 的情 况下 本基 金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变更 为“长城 久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并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长城 久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投 资目标 、投 资 范围和 投资 策略 执行 以及 法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9)保本周 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但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 或 分立 , 由 合并 或分 立后 的法 人或者 其他 组织 承继 担保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的权 利和 义务的 除 外 ; (10)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程序 ; (1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 单 独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3)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4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事 项。 2、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对《基 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6)保本周 期届满后,在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变更为“ 长城久源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 并按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 “ 长城 久源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投资目 标、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和管 理费率 、托 管费 率执 行; (7)某一个 保本周期结束后,更换下一个保本周 期的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变更 保 本保障 机制 ; (8)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 召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 不召集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由 基金托 管人 自行 召集 。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5、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 集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配合 , 不得阻 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 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 限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 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基金转 换运 作方 式或 者与 其他基 金合 并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发布 提 示性通 知, 除载 明前 述内 容外, 还应 明确 有关 实施 安排, 说明 对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影 响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享 有的选 择权 , 并在 实施 前预 留至 少 20 个开 放日 或者 交 易日供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做出 选择 。 2、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面表 决意 见 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3、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代 表对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效 力。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 议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基 金管 理 人或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 会议通 知的 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相 符; (2)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 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2 (含 1/2)。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低 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 可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以 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定 审议 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 当有 代表 1/3 以上 (含 1/3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参 加,方 可召 开。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 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提示 性公 告; (2)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 管理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 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理 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面 表决 意 见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本人 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2 (含 1/2);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低 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 可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以 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定 审议 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 当有 代表 1/3 以上 (含 1/3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参 加,方 可召 开。 (4)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在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 以 采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进行 表决 ,或 者采 用网 络、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 他人代 为出 席 会议并 表决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 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 管人授 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 主持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 50%)选 举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的 效 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 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形成 决 议。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 般决 议须 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 过方 为 有效 ;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 (含 2/3 ) 通过 方 可做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托 管人 、 终止《 基金 合同 》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中 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大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 大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或大 会 虽然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选 举三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人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响 计票 的 效力。 (2)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 票结果 。 (3)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 以 在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重新 清 点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公 证机 构、公 证员 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九)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 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关于《基 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决定的事项应依法报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接 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 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 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进行 仲裁 ,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第 二十 二部分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益田 路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中心41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光裕 成立时 间:2001 年12 月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1]55 号 注册资 本:1.5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 基 金募 集、 基 金销售 、 资产 管理 、 特 定 客户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孙 建一 成立时 间:1987 年 12 月22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伍拾 壹亿 贰仟 叁百叁 拾伍 万零 肆佰 壹拾 陆元整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08]1037 号 经营范 围 : 办 理人 民币 存、 贷、 结算 、 汇 兑业 务; 人民 币票据 承兑 和贴 现各 项信 托业务 ; 经监管 机构 批准 发行 或买 卖人民 币有 价证 券 ; 发 行 金融债 券 ; 代 理发 行、 代 理兑付 、 承销 政 府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外汇存 款 、 汇 款; 境内 境 外借款 ; 从事 同业 拆借 ; 外汇借 款 ; 外 汇 担保 ; 在 境内 境外 发行 或 代理发 行外 币有 价证 券 ; 买卖或 代客 买卖 外汇 及外 币有价 证券 、 自 营外汇 买卖 ; 贸易 、 非 贸 易结算 ; 办理 国内 结算 ; 国际结 算 ; 外 币票 据的 承 兑和贴 现 ; 外 汇 贷款 ; 资 信调 查、 咨询 、 见证业 务 ; 保 险兼 业代 理 业务 ; 代 理收 付款 项; 黄 金进口 业务 ; 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外 币兑 换 ; 结 汇、 售汇 ; 信 用卡 业 务; 经有 关监 管 机构批 准或 允许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建 立相 关的技 术 系统,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进行 监督 。主 要包 括以下 方面 : 1、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对于“ 长城 久源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 其投 资 范围为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国内 依法 公开 发行 的各 类债券 、 股票 (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 权 证、 银 行存款 及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将投 资对 象主 要分 为安全 资产 和风 险资 产, 其中安 全资 产为 国内 依法 公开发 行 的各类 债券 (包 括国 债、 金融债 、央 行票 据、 公司 债、企 业债 、短 期融 资券 、资产 支持 证 券、可 转换 债券 、分 离交 易可转 债和 债券 回购 等) 、 银行存 款等 ;风 险资 产为 股票、 权证 、 股指期 货和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等 。 本基金 按 照CPPI 策 略对 各 类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进 行动态 调整 。其 中, 股票 、权证 、 股指期 货等 风险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高 于 40%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等 安全 资产占 基金 资 产的比 例不 低 于 60% ,其 中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今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变更“ 长城 久源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投 资范围 变更 为: 本基金 的 投 资对 象是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 权 证、 股 指 期货、 银行 存 款、货 币市 场工 具以 及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 相关规 定。 本基金 股票 等权 益类 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 0-95% ,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 投资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0-95%; 权证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范围 为0-3%;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1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对于“ 长城 久源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 将按 照 以下比 例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股 票、 股指 期 货、权 证等 风险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高 于 40% ;债券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银行存 款等 安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60%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7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买 入 权 证 的总 金 额 ,不 得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4)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0% ; (15)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约定 的保 本策 略和 投资 目标, 本 基金每 日所 持股 指期 货合 约及有 价证 券的 最大 可能 损失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扣除用 于保 本 部分资 产后 的余 额; (16)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或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 变更为 “长 城久 源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后,将 按照 以下 比例 进行 监督: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股票 投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0-95% , 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投 资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0-95% ; 2、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且由 本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4、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且由 本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 不 得超过 该 权证 的10% ;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7、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8、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 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10、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且 由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11、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 总 量; 13、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14、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15、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缴纳 的保 证金后 ,基 金保 留的 现金 及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低 于 5% ;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16、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17、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本基 金未 投资股 指期 货 时,基 金持 有的 有价 证券 市值比 例不 受本 条款 的限 制; 18、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 计 (轧 差 计算) 应当 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在 任何 交易日 内交 易( 不包 括平 仓)的 股指 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1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 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或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 条第九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有关关 联方 发 行的证 券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 整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限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书 面通知 后 应在两 个工 作日 内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行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 限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限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书 面通知 后 应在两 个工 作日 内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 限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五)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或 就基金 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的要 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报 告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相 关信 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说 明违规 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的 核查 行 为,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在 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 人无正 当理由 , 拒绝、阻 挠对方 根据本 协 议规定行 使监督 权,或 采 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财 产 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 追偿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 基 金管 理人 在 具 有托管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基金 认购专 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托管 专户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 或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字 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托管 专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设基 金托管 专户 , 保管 基金 的银 行存款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赎 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 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基金 托管 专户进 行。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基金 托管 人办 理托 管专 户的开 立、 销 户 、变 更工 作, 本基 金托 管账户 无需 预留 印鉴 ,具 体按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办理 。 2. 基金 托管 专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托管 专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有 关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 使用 ,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 司的一 级法 人清 算工 作,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结 算备 付金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 取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的 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五) 银行 间债 券托 管专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 户,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基 金签 订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主 协议 ,基 金管 理人 保管协 议正 本, 基金 托管 人保存 协议 副 本。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签 订日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设 和使 用, 由基 金管 理人协 助基 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 账户按 有关 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 存 入中 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上 海 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代 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 证的购 买和 转让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管 人以 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 同的签署 ,由基 金管理 人 负责。由 基金管 理人代 表 基金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重 大合 同签署 后及 时 将重大 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并在30个 工作 日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重大 合同 的 保管期 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15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按 规 定公告 。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3.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的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股 指期 货 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 资产及 负债 。 2.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②交易 所上 市的 固定 收益 类品种 ,可 以采 用由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价 格数 据进行 估 值,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根据 以下原 则确 定公 允价 值: 对于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况 下,应 以活 跃 市场上 未经 调整 的报 价作 为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对 于活跃 市场 报价 未能 代表 计量日 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应 对市 场报 价进行 调整 以确 认计 量日 的公允 价值 ;对 于不 存在 市场活 动或 市 场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则 应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其公 允价值 ; ③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 送 股 、 转 增股 、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②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③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 采 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股票 指数 期货 等金 融 衍生品 的估 值 ①上市 流通 的股 票指 数期 货金融 衍生 品按 估值 日其 所在交 易所 的结 算价 估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个交 易日的 结算 价估 值。 ②未上 市的 金融 衍生 品按 成本价 估值 ,如 成本 价不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则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7)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3.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 (7)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国家会 计 政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消 除由 此 造成的 影响 。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该估 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损 失承 担 赔偿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 )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 或 超过 基金份 额净 值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达 到 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 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独 立地设 置、 记录 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会 计处理 方法 存 在分歧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若 当日 核对不 符,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错账 的原 因 而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2.报 表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 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对 不符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 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 日起 1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基 金季度 报告 的编 制; 在上 半年结 束之 日起60 日 内完 成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编制 。 基 金年 度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 核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 核过程 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在 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因 ,进 行 调整, 调整 以国 家有 关规 定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 记机 构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和 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 管方 式可 以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 保 存期不 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因编 制基 金定 期报告 等合 理原 因要 求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相 关资 料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不得 无故 拒绝 或延误 提供 ,并 保证 其真 实性、 准确 性 和完整 性。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 能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进 行仲 裁,仲 裁地 点 为北京 市,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1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 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 事由之 日起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 小 组, 基金 管理 人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 业务资 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 组可 以聘用 必要 的 工作人 员。 (3)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 中,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各自 履行 职责 ,继 续忠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 益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基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2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3、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3 第 二十 三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 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账单 服务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登录 本基金 管理 人网 站账 户查 询系统 查阅 对账 单。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网站 、 电 话等 方式 向本 基 金管理 人定 制对 账单 。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对账 单定制 情况 , 向 账单 期内 发 生交易 或账 单期 末仍 持有 本公司 旗下 基 金份额 的持 有人 定期 或不 定期发 送对 账单 , 但 由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未 详实 填写 或未及 时更 新 相关信 息 (包 括姓 名、 手 机号码 、 电子 邮箱 、 邮 寄 地址 、 邮 政编 码等 ) 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送出的 除外 。 (二) 客户 服务 中心 (Call Center ) 电话 服务 1.24小 时自 动语 音应 答服 务, 为 投 资者 提供 基金 净 值查询 、 基金 账户 查询 、 基金信 息查 询等服务 。 2.工作 时间 由专 门客 服人 员为投 资者 提供 全面 业务 咨询 (包 括公 司信 息、 基 金信息 、 基 金投资 指南 等)及 投 诉受 理 等服 务 。 公司网 站:www.ccfund.com.cn 客服邮 箱:support@ccfund.com.cn 客服电 话:400-8868-666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4 第 二十 四部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办 公场所 ,投 资者 可 在 办公 时间查阅。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 投资 者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 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 招募说 明书 条款 及内容 应以 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准 。 投资者 还可 以 登 录基 金管 理人的 网站 (http://www.ccfund.com.cn ) 查阅 和下 载 本招募 说明书 。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5 第 二十 五部分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长城 久源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设立 的文 件 (二) 《长城 久源 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长城 久源 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文 件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016 年5 月 23 日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6 附 件: 《 保证 合同》 基金管 理人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基金管 理人 ” ) 住所地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6009 号新 世界 商务 中 心 41 层 公司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光裕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邮编:518026 担保人 : 深 圳市 高新 投集 团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 担保人 ”) 住所地 : 深 圳市 深南 大 道7028 号时 代科 技大 厦 22 层、23 层 法定代 表人 :陶军 电话:0755-82852592


传真:0755-82852555





邮编:518040 鉴于: 《长城 久源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 下简称 “ 《 基金 合同 》 ”) 约定了 基金管 理人 的保 本义 务 ( 见 《基 金合 同》 第 七 部分) 。 为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合法 权益, 依照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担 保法 》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关 于保本 基金 的指 导意 见 》 等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基 金 管理人 和担 保人 在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 充分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及相 关当事 人的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基础 上, 特订 立《 长城 久源 保 本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保证 合同 》 (以下 简称 “本 合同 ” 或 “《保 证合 同 》 ”) 。担 保 人就本 基金 的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内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所承 担保 本 义务的 履行 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带 责任 保证 。 担保 人 保证责 任的 承担 以本 《 保 证合同 》 为准 。 《保证 合同 》的 当事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担保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投 资者自 依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保证 合同 》的 当事 人,其 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保证 合同 》的 承认 、接受 和同 意。 除非本 《保 证合 同》 另有 约定, 本《 保证 合同 》所 使用的 词语 或简 称与 其在 《基金 合 同》中 的释 义部 分具 有相 同含义 。 一、保 证的 范围 和最 高限 额 1、 本基 金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提 供的 保本 金额 (即 认购保 本 金额) 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净认 购金 额、认 购费 用及 募集 期间 的利息 收入 之 和。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7 2、 担保 人承 担保 证责 任的 金额即 保证 范围 为 : 在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与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的乘 积 (即 “ 可赎 回 金额” ) 加上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 计算 的总金 额低 于认 购保 本金 额的差 额部 分 (该差 额部 分即 为保 本赔 付差额 )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购 或 转换入 , 以 及在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前 ( 不包 括该 日) 赎回或 转 换出的 部分 不在 保证 范围 之内, 且担 保人 承担 保证 责任的 最高 限额 不超 过按 《基金 合同 》 生效之 日确 认的 基金 份额 所计算 的认 购保 本金 额。 4、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是指 本 基金保 本周 期( 如无 特别 指明, 《 保 证合 同 》 所指 保 本周期 即为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 届 满的 最后 一日 。 本 基金的 保本 周期 为3 年,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最长 至3 个公 历年后 对应 日止 ,如 该对 应日为 非工 作日 ,保 本周 期到期 日顺 延 至下一 个工 作日 。 在 保本 周期内 , 如 果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增长 率连 续 15 个 工 作日达 到或 超 过保本 周期 目标 收益 率, 则管理 人将 在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增长 率连 续达 到或 超过保 本周 期 目标收 益率 的第15 个 工作 日当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本基 金当 前保 本周 期提 前到期 ( 提 前到期 日为 过渡 期前 一个 工作日 ,距 离满 足条 件之 日起不 超过20 个 工作 日) 。如果 保本 周 期提前 到期 的,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为管 理人 公告 的保 本周期 提前 到期 日, 但不 得晚于 《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3 个公 历年后 的对 应日 (如 为非 工作日 ,则 顺延 至下 一工 作日) 二、保 证期 间 保证期 间为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起六 个月 。 三、保 证的 方式 在保证 期间 ,本 担保 人在 保证范 围内 承担 不可 撤销 的连带 保证 责任 。 四、除 外责 任 下列任 一 情 形发 生时 ,担 保人不 承担 保证 责任 : 1、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 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 到期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的乘 积加 上其 认购 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累 计分红 款项 之和 计算 的总 金额不 低于 本 基金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提供的 认购 保本 金额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但在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 (不 包括 该日 ) 赎 回或 转换出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 周期内 申购 或转 换入 的基 金份额 ; 4、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情形 ; 5、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的情 形, 且担 保人不 同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6、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 金份 额 发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8 7、 因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投 资亏 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 件直 接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情形基 金管 理 人免于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8、 未经 担保 人 书 面同 意修 改 《基 金合 同》 条 款, 可 能 加重 担保 人保 证责 任 的 , 根据 法 律法规 要求 进行 修改 的除 外 。 五、 责 任分 担及 清偿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于 此同 意授权 基金 管理 人作 为其 代理人 代为 行使 向担 保人 索偿的 权 利并办 理相 关的 手续( 包 括 但不限 于向 担保 人发 送 《 履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 及 代收相 关款 项 等) 。 如 果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额 与认 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累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低 于认 购保本 金额 ,基 金管 理人 未能按 照《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全额 履行 保本义 务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5 个工作 日内 , 向 担保 人发 出书 面 《 履行 保证责 任通 知书 》(应 当载 明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 的本基 金保 本赔付 差 额、 基金管 理人 已自 行偿 付的 金额 、 需担保 人 支付 的代 偿款项 以及基 金管理 人 指 定的 本基 金 在 基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 账户 信息) 。 2、 担 保 人 应在 收到 基金 管 理人发 出的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后的5 个 工作 日内, 将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载明的 代偿 款项 划入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本 基金 在基 金托管 人处 开 立的账 户中 ,由 基金 管理 人将该 代偿 款项 支付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担保 人将 上述代偿 金额 全额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本基 金 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的 账户 中后 即为 全部 履行了 保证 责 任,担保 人 无须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逐 一进 行代 偿。 代偿款 项 的 分配 与支 付由 基金管 理人 负 责,担保 人 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3、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后20 个工 作 日 ( 含 第20 个工 作日 ) 内 将保本 赔付差 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4、 如果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与 相 应基金 份额 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和 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 ,基金 管理 人及 担保 人未 履行《 基金 合 同》及《 保证 合 同 》 上 述条 款 中 约 定的 保 本义 务 及保 证 责 任 的, 自 保本 周 期到 期 后 第 21 个工作 日起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根 据《 基金 合同 》第二 十四 部分 “争 议的 处理和 适用 的 法律” 约定 ,直 接向 基金 管理人 或担 保人 请求 解决 保本赔 付差 额支 付事 宜, 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直 接向 担保 人追 偿的 ,仅得 在保 证期 间内 提出 。 六 、 追偿 权、 追偿 程序 和 还款方 式 1、 担保 人 履 行了 保证 责任 后, 即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归还 担保 人为 履行 保证 责任支 付 的全部 款项 (包 括但 不限 于担保 人按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所载 明金 额支 付的实 际代偿 款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直 接向担 保人 要求 代偿 的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向担 保人 要求 代偿的 金额 及担 保人 为履 行保证 责任 支付 的其 他金 额,前 述款 项 重叠部 分不 重复 计算 )和 自支付 之日 起的 利息 以及 担保人 的其 他费 用和 损失 ,包括 但不 限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9 于担保 人为 代偿 追偿 产生 的律师 费、 调查 取证 费、 通讯费 、 诉 讼费 、保 全费 、评估 费、 拍 卖费、 公证 费、 差旅 费、 抵押物 或质 押物 的处 置费 等。 2、基 金 管理 人应 自担 保人 履行保 证责 任之 日起 一个 月内, 向担 保人 提交 担保 人认可 的 还款计 划, 在还 款计 划中 载明还 款时 间、 还款 方式 ,并按 担保 人认 可的 还款 计划归 还担 保 人为履 行保 证责 任支 付的 全部款 项和 自支 付之 日起 的利息 以及 担保 人的 其他 费用和 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未能 按本 条约 定提交 担保 人认 可的 还款 计划 , 或 未按 还款 计划 履行 还款义 务的 , 担保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立即 支付 上述 款项 及其 他费用 ,并 赔偿 给担 保人 造成的 损 失 。 七、担 保费 的支付 1、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本条 规 定向担 保人 支付 担保 费。 2 、 担保费支付 方 式 :担 保费 从 基 金 管理 人 收 取的 本基 金 管 理 费中 列 支 ,按 本条 第 3 款 公式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月收 到基金 管理 费 之后的 五个 工作 日内 向担 保人支 付担 保费 。担 保人 于收到 款项 后的 五个 工作 日内向 基金 管 理人出 具合 法发 票。 3、每 日担 保费 计算 公式= 担保费 计 算 日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2‰ ×1/ 当年 日 历天 数 。 担保费 计算 期间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至担 保人解 除保 证责 任之 日或 保本周 期 到期日 较早 者止 ,起 始日 及终止 日均 应计 入期 间。 八、适 用法 律及 争议 解决 方式 本《保 证合 同 》 适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发 生争 议时, 各方 应通 过协 商解 决;协 商 不成的 ,任 何一 方 均 可向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提 起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且 仲 裁裁决 为终 局, 并对 各方 当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由败 诉方 承担 。 九、其 他条 款 1、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公 告本 《保证 合同 》 。 2、 本 《 保证 合同 》 自 基金 管理人 、 担保 人双 方 法 定 代表人 ( 或授 权代 表) 签 字 ( 或盖 人名章 )并 加盖 公司 公章 之日起 成立 ,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生效 。 3、 本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基 金管 理人、 担保 人 双方全 面履 行了 《保 证合 同 》 规定 的义务 , 《 保证 合同 》终止。 4、 担保 人承 诺继 续对 本基 金 下一 个保 本周 期提 供 保 本保障 的 , 基 金管 理人 、 担 保人另 行签署 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