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华商万众创新(002669)

华商万众创新: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1 
 
 
华商 万众 创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 基 金投资 者 持有 本基 金 基 金份额 的 行 为即视 为 对 《基金 合 同 》的承 认 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
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 《 基 金 合 同 》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 条 件 。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 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 席或者 委 派 代表出 席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 损 害 其合法 权 益 的行为 依 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 了 解所投 资 基 金产品 , 了 解自身 风 险 承受能 力 , 自主判 断 基 金的投 资 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 其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范 围 内,承 担 基 金亏损 或 者 《基金 合 同 》终止 的 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管 理 人的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 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根 据 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独立运 用 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基 金 合 同》收 取 基 金管理 费 以 及法律 法 规 规定或 中 国 证监会 批 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基 金 合 同》及 有 关 法律规 定 监 督基金 托 管 人,如 认 为 基金托 管 人
违 反 了 《基金 合 同 》及国 家 有 关法律 规 定 ,应呈 报 中 国证监 会 和 其他监 管 部 门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 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 任或委 托 其 他符合 条 件 的机构 担 任 基金登 记 机 构办理 基 金 登记业 务 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 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和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3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管 理 人的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 )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 者 委托经 中 国 证监会 认 定 的其他 机 构 代为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 则 管理和 运 用 基金财产; 4 ) 配 备足够 的 具 有专业 资 格 的人员 进 行 基金投 资 分 析、决 策 , 以专业 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健全 内 部 风险控 制 、 监察与 稽 核 、财务 管 理 及人事 管 理 等制度 ,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据《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基金 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 8 ) 采 取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使 计 算基金 份 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 注 销价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金 合 同 》等法 律 文 件的规 定 , 按有关 规 定 计算并 公 告 基金资 产 净 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4 13) 按 《基 金 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并参 加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 参 与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 基 金管理 人 在 募集期 间 未 能达到 基 金 的备案 条 件 , 《基 金 合 同》不 能 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5 (1 ) 根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托 管 人的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 ) 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依 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安 全 保 管基金财产; 2 ) 依 《基金 合 同 》约定 获 得 基金托 管 费 以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监 管部门 批 准 的其他费用; 3 ) 监 督基金 管 理 人对本 基 金 的投资 运 作 ,如发 现 基 金管理 人 有 违反《 基 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 据相关 市 场 规则, 为 基 金开设 资 金 账户、 证券账户等 投 资 所需账 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 根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托 管 人的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专门 的 基 金托管 部 门 ,具有 符 合 要求的 营 业 场所, 配 备 足够的 、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健全 内 部 风险控 制 、 监察与 稽 核 、财务 管 理 及人事 管 理 等制度 ,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 财 产 相互独 立 ; 对所托 管 的 不同的 基 金 分别设 置 账 户,独 立 核 算,分 账 管 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据《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外,不 得 利 用基金 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 规定开 设 基 金财产 的 资 金账户 、 证 券账户 及 投 资所需 的 其 他账户 , 按 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 7 ) 保 守基金 商 业 秘密, 除 《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 关 规定另 有 规6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7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召开事由 (1 ) 除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 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 质 性 不利影 响 的 前提下 , 调 整本基 金 的 申购费 率 、 赎回费 率 , 调整收 费 方 式 、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8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2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3 )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4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6 )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9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 及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0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形式 或大会 公 告 载明的 其 他 方式 在 表 决 截至日 以 前 送达至 召 集 人指定 的 地 址 。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表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决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4) 上述第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 不 与 法 律 法 规 冲 突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网 络 、 电 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 信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11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的 , 授 权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 (5 )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1 条第2) 款、 第 2 条第3) 款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三 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 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 决 定终止 《 基 金合同 》 、 更换基 金 管 理人、 更 换 基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 监 票 人,然 后 由 大会主 持 人 宣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 进 行表决 , 并 形成大 会 决 议 。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 明 文 件号码 、 持 有或代 表 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 委 托 人12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 《基金合同》 另有 约 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 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13 宣 布 在 出席会 议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中 选 举 三名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代 表担任 监 票 人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 部 分 关 于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召开 事 由 、 召开 条 件 、 议事 程 序 、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14 会审议。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2 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4、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15 (4)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诉 讼 费 和仲 裁费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若本基金需要使用指数,则要发生指数使用费; (10)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他费用。 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16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 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4、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5、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 投资目标 本基金深入研究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式及政策发展趋势, 充 分把握中国经济转 型 中 涌 现出的 各 类 创新所 带 来 的投资 机 会 ,并适 度 使 用股指 期 货 进行套 期 保 值 , 在力争控制下行风险的同时,获得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创业板、 中小板和其他经 中 国 证 监会批 准 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 ( 国 债、金 融 债 、企业 债 、 公司债 、 央 行 票 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 债 等 ) 、债券 回 购 、银行 存 款 、权证 、 股 指期货 及 法 律法规 或 中 国证 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17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的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中 投资于万众创新方向的证券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 府 债 券的比 例 合 计不低 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5% , 本 基金参 与 股 指期货 交 易 , 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限 制 并 遵 守 相 关 期 货 交 易 所 的 业 务 规 则。 3、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 基 金股 票 资 产 占基 金 资 产 的比 例 为 0-95% , 投 资 于万 众 创 新 方向 的 证 券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 本 基金每 个 交 易日日 终 在 扣除股 指 期 货合约 需 缴 纳的交 易 保 证金后 , 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 本 基金管 理 人 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持 有 一 家公司 发 行 的证券 , 不 超过该 证 券 的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买 入 权证的 总 金 额,不 得 超 过上一 交 易 日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0.5%; 8 ) 本 基金投 资 于 同一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 资产支 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18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15) 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应遵循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以下投资限制: ① 本 基 金 在 任何 交 易 日 日终 , 持 有 的买 入 股 指 期货 合 约 价 值不 得 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② 本 基 金 在 任何 交 易 日 日终 , 持 有 的买 入 期 货 合约 价 值 与 有价 证 券 市值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 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 在 一 年 以内的 政 府 债券) 、 权 证、资 产 支 持证券 、 买 入返售 金 融 资产( 不 含 质 押 式回购等; ③ 本 基 金 在 任何 交 易 日 日终 , 持 有 的卖 出 期 货 合约 价 值 不 得超 过 基 金持有 的股票总 市值的20%; ④ 本 基 金 所 持有 的 股 票 市值 和 买 入 、卖 出 股 指 期货 合 约 价 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即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⑤ 本 基 金 在 任何 交 易 日 内交 易 ( 不 包括 平 仓 ) 的股 指 期 货 合约 的 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行 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8)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19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六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 制 , 按照市 场 公 平合理 价 格 执行。 相 关 交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 金 托管人 的 同 意 ,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20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 所上市 的 有 价证券 ( 包 括股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 在 证券交 易 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在 交 易所 市 场 上市交 易 或 挂牌转 让 的 固定收 益 品 种(另 有 规 定的除 外 )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 次 公开发 行 未 上市的 股 票 、债券 和 权 证,采 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 公允价 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 国 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 易 的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 券 等固定 收 益 品种, 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 一 债券 同 时 在两个 或 两 个以上 市 场 交易的 , 按 债券所 处 的 市场分 别 估 值。 21 (5)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本 基 金投 资 股 指期货 合 约 ,一般 以 估 值当日 结 算 价进行 估 值 ,估值 当 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 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 值价格数据。 (9) 如 有 确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 方法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映其 公 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 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22 七、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23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 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24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