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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稳裕保本(002622)

广发稳裕保本: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 于2016年3月30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634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 本基金 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 对象的私募发行。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 易过程中发 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 的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是一只保本混合型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提供本金保障,属于证券投资基 金中较低风险的品种。但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 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投资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 入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投资人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 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当了解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5 第五部分


基金担保人 ..................................................... 20 第六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1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62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67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 68 第十部分


基金的保本 ..................................................... 78 第十一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证 ............................................... 81 第十二部分


保本周期到期 ................................................. 8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9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108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10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14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11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18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19 第二十部分


风险揭示 .................................................... 126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30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32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49 第二十四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61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63 第二十六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64 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 .................................................. 165 第二十八部分 附件: 《保证合同》 ........................................ 166


5-1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稳裕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 《指 导意见》 ” ) 及其他有关规定 以及 《广发稳裕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5-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指《 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 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担保人: 亦称 担保人, 指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为 基金 管理人对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保本 提供 不可 撤销的 连带责 任保 证的 担保人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周 期的担 保人 为北 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机构 6、 保本义务人: 指与 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承担保本偿 付责任并放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权利的机构 7、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 合同: 指 《 广发稳裕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广发稳裕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9、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指《 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 《基金法》 : 指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 次 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7 月7 日颁布、 同年8 月8 日实施的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3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 享有权 利并 承担义 务的 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 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指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境内证 券投 资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21、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 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发 售基 金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 售机 构:指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协 议,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 记业 务: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 人基金 账户的 建立和 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确认、 清算 和结 算、代 理发放 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 记机 构:指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 为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接 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 金账 户:指 登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 金交 易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记 录投 资人通 过该 销售机 构买 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件 ,基 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确认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5-4 31、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结 束之 日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 : 指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 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赎 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条 件要求 将基 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最长为 3 年。本基金 的第一个保本周期, 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本周期到期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 至下一 个工 作日 ;本基 金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后的 各保本 周期 自本 基金公 告的保 本周 期起 始之日 起至保 本周 期到 期日止 ,如该 对应 日为 非工作 日,则 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日。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保本周 期到 期前 公告的 到期处 理规 则中 确定下 一个保 本周 期起 始日。 在本合 同中 如无 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均指当期保本周期 43、保 本周 期起始 日: 第一个 保本 周期起 始日 为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其 后各保 本周 期起始 日 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44、保 本周 期目标 收益 率:指 本基 金在每 一保 本周期 内所 设置的 该保 本周期 的目 标收益 率, 在该保本周期内, 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目标收 益率,则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即该第 15 个工作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 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目标收益率并非 管理人对本基金收益率的承诺 45、保 本周 期到期 日: 指保本 周期 届满的 最后 一日, 如果 该对应 日为 非工作 日, 则顺延 5-5 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在未提前到期的情形下为 3 年,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 其 3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保本周期内,如果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 则管理人将在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的第15 个工作日当日起10 个工 作日内 公告本 基金 当前 保本周 期提前 到期 。如 果保本 周期提 前到 期的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为管 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 (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但 不得晚于保本周期起始日起 3 年后的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6、持 有到 期: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保本 周期 内持续 、不 间断地 持有 其所认 购、 或过渡 期申购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结 束后选 择或 默认 选择转 入当期 保本 周期 的基金 份额至 当期 保本 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47、到 期操 作: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保本 周期 到期后 ,赎 回本基 金基 金份额 ,将 本基金 基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 他开 放式 基金基 金份额 ,转 入下 一保本 周期, 或继 续持 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8、到 期操 作期间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进 行到期 操作 的期间 。本 基金的 到期 操作期 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含)及之后 3 个工作日(含第 3 个工作日) 49、认 购保 本金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净 认购金 额、 认购费 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50、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可 赎回 金额: 根据 基金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的 可赎回 金额, 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于当 期保 本周 期起始 日起一 直持 有到 当期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51、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的 可赎回 金额 :指本 基金 第一个 保本 周期内 ,基 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52、保 本额 :指本 基金 向适合 于本 基金保 本条 款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提 供保本 的金 额;本 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 期的 保本额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认购保 本金 额; 本基金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后各保 本周期 的保 本额 为其过 渡期申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 额在 份额 折算日 的资产 净值 以及 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53、保 本赔 付差额 :保 本周期 到期 发生赔 付时 ,赔付 给符 合保本 条款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金额 :在本 基金 第一 个保本 周期到 期日 ,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回 金额与 相应 基金 份额的 累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低于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保本金 额的 差额 5-6 部分; 其后各 保本 周期 的保本 赔付差 额为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过渡 期申 购、或 从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当 期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金 额加上 该部 分基 金份额 在当期 保本 周期 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该部分基金份额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54、保 本: 指本基 金第 一个保 本周 期到期 日, 如果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认 购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的可 赎回金 额加 上相 应基金 份额的 累计 分红 金额之 和低于 其保 本额 (低出 的部分 即为 “保 本赔付 差额” ) , 基金管 理人应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补足 该差额 ,并 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后 20 个 工作日内 (含该第 20 个工作日) 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其后各保 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 回金额 加上 该部 分基金 份额在 当期 保本 周期内 的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低 于其保 本额 ,由 当期有 效的《 基金 合同 》 、 《 保证合 同》 或《风 险买断 合同》 约定 的基 金管理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将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5、担 保: 指担保 人为 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 的保 本义务 提供 的不可 撤销 的连带 责任 担保, 本基金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的担保 范围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的 可赎 回金 额加上其该部分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 本额的差额部分 (即保本赔付差额) , 担保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56、过 渡期 :指到 期操 作期间 截止 日起( 不含 该日) 至下 一保本 周期 开始日 前一 工作日 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57、过 渡期 申购: 指投 资者在 过渡 期内申 请购 买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在 过渡 期内, 投资者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58、折算日:指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59、基 金份 额折算 :指 在折算 日, 得到基 金管 理人确 认的 基金份 额( 包括保 本周 期结束 后选择 或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个 保本周 期并 得到 确认的 基金份 额、 投资 者进行 过渡期 申购 并得 到确认 的基金 份额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所代 表的资 产净值 总额 保持 不变的 前提下 ,变 更登 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60、保 本基 金存续 条件 :指本 基金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符合 法律法 规有 关担保 人或 保本义 务人资 质要求 、并 经基 金管理 人认可 的其 他机 构,为 本基金 下一 保本 周期提 供保本 保障 ,与 基金管 理人就 本基 金下 一保本 周期签 订保 证合 同或风 险买断 合同 ,同 时本基 金满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61、转 入下 一保本 周期 :指在 符合 保本基 金存 续 条件 下, 保本周 期到 期日的 基金 份额持 5-7 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2、保 本周 期到期 后基 金的存 续形 式:指 保本 周期届 满时 ,若符 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件, 本基金 继续存 续; 否则 ,本基 金变更 为非 保本 的混合 型基金 ,基 金名 称相应 变更为 “广 发 稳 裕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 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63、当 期保 本周期 之份 额折算 日: 针对本 基金 第一个 保本 周期后 的后 续各保 本周 期(若 存在) 而言,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处 的保 本周 期开始 前最后 一个 工作 日,亦 即该保 本周 期开 始前最近的 过渡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64、基 金转 换: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本 基金 合同和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有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申 请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某 一基 金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5、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售 机构 之间实 施的 变更所 持基 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66、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请, 约定 每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7、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68、元:指人民币元 69、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0、基 金资 产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 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3、基 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7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8 75、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9 第三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一、 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 前海 香江 金融控 股集团 有限 公司 、康美 药业股 份有 限公 司和广 州科技 金融 创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 人 51.135 %、15.763 %、15.763 %、9.458 %和 7.881 %的股权。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 :拟 任董事 长, 男,经 济学 博士, 高级 经济师 。兼 任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执 行董事 、党 委书 记,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协 会道德 准则委 员会 委员 ,中国 资产评 估协 会常 务理事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第三 届理事 会理 事 , 上海证 券交易 所第 一届 上市咨 询委员 会委 员 , 广东金 融学会 副会 长 , 广东省 预算腐 败工 作专 家咨询 委员会 财政 金融 运行规 范组成 员 , 中证 机构间 报价系 统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事 长 。 曾任 财政部 条法司 副处 长、 处长, 中国经 济开 发信 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总经理助理 , 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 ,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 :副 董事长 ,男 ,大学 本科 学历, 现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兼 任广发 国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瑞元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长, 中国 基金业 协会创 新与 战略 发展专 业委员 会委 员, 资产管 理业务 专业 委员 会委员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第三 届上诉 复核 委员 会委员 。曾任 瑞元 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 广发证 券投资 银行 总部 北京业 务总部 总经 理、 5-10 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资银行 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孙晓燕 :董 事,女 ,硕 士,现 任广 发证券 副总 裁、财 务总 监,兼 任广 发控股 (香 港)有 限公司 董事, 证通 股份 有限公 司监事 ,监 事长 。曾任 广东广 发证 券公 司投资 银行部 经理 、广 发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财 务部经 理、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投资自 营部 副总 经理、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戈俊: 董事 ,男, 管理 学硕士 ,高 级经济 师, 现任烽 火通 信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财务总 监兼董 事会 秘书 ,兼任 武汉烽 火国 际技 术有限 责任公 司、 南京 烽火藤 仓光通 信有 限公 司、 武汉烽火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烽火藤仓光纤科 技有限公司、 江苏烽火诚城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征 信有限 公司 、西 安北方 光通信 有限 责任 公司、 武汉烽 火普 天信 息技术 有限公 司、 武汉 市烽视 威科技 有限 公司 、武汉 光谷机 电科 技有 限公司 、成都 大唐 线缆 有限公 司、南 京烽 火星 空通信 发展有 限公 司等 公司董 事;兼 任武 汉烽 火网络 有限责 任公 司、 武汉烽 火信息 集成 技术 有限公 司、藤 仓烽 火光 电材料 科技有 限公 司、 大唐软 件股份 有限 公司 等公司 监事。 曾任 烽火 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 翟美卿 :董 事,女 ,工 商管理 硕士 ,现任 深圳 市前海 香江 金融控 股集 团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香江集 团有 限公 司总裁 。兼任 全国 政协 委员、 全国妇 联常 委、 香江社 会救助 基金 会主 席,深 圳市深 商控 股集 团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广东南 粤银行 董事 ,深 圳龙岗 国安村 镇银 行董 事。 许冬瑾 :董 事,女 ,工 商管理 硕士 ,主管 药师 ,现任 康美 药业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副总经 理,兼 任中 国中 药协会 中药饮 片专 业委 员会专 家、全 国中 药标 准化技 术委员 会委 员、 全国制 药装备 标准 化技 术委员 会中药 炮制 机械 分技术 委员会 副主 任委 员、国 家中医 药行 业特 有工种 职业技 能鉴 定工 作中药 炮制与 配置 工专 业专家 委员会 副主 任委 员、广 东省中 药标 准化 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曾任广东省康 美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茂云 :独 立董事 ,男 ,法学 博士 ,教授 ,博 士生导 师, 现任复 旦大 学教授 ,兼 任宁波 大学特 聘教授 ,上 海四 维乐马 律师事 务所 兼职 律师, 绍兴银 行独 立董 事,海 尔施生 物医 药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 :独 立董事 ,男 ,经济 学博 士、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现任 辽宁 大学新 华国 际商学 院教授, 兼任东北制药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曾任辽宁大 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工商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 计财处处长、 学科建设处处长、 发展规划处处长、 新 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 书记。


5-11 罗海平: 独立董事, 男 , 经济学博士, 现任中 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 兼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法人代表) 。 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州市分公司 经理、 中国人 民保 险公 司湖北 省分公 司业 务处 长、中 国人民 保险 公司 湖北省 国际部 总经 理、 中国人 民保险 公司 汉口 分公司 总经理 ,太 平保 险湖北 分公司 总经 理, 太平保 险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太 平保险 公司 副总 经理兼 纪委书 记, 民安 保险( 中国)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阳光 财产 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 2、监事会成员 符兵: 监事 会主席 ,男 ,西方 经济 学硕士 ,经 济师。 曾任 广东物 资集 团公司 计划 处副科 长 ,广 东发展 银行 广州 分行支 行长 、 总行 资金 部处长 ,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广州 分公 司总 经理、 市场拓 展部 副总 经理、 市场拓 展部 总经 理 、 营 销总监 、营 销服 务部总 经理 匡 丽军 :监 事, 女, 工商管理硕士 , 高级涉外秘书, 现任 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会主席、 副总经 理。曾 任广 州科 技房地 产开发 公司 办公 室主任 ,广州 屈臣 氏公 司行政 主管, 广州 市科 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 总经理, 广州科 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董事会秘书。 吴晓辉 :监 事,男 ,工 学硕士 ,现 任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信息 技术 部总经 理, 兼任广 发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员工,副经理,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 :总 经理, 男, 大学本 科学 历,兼 任广 发国际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瑞元资 本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总经 理,中 国基 金业 协会创 新与战 略发 展专 业委员 会委员 ,资 产管 理业务 专业委 员会 委员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第三 届上诉 复核委 员会 委员 。曾任 瑞元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理 、广 发证 券投资 银行总 部北 京业 务总部 总经理 、投 资银 行总部 副总经 理兼 投资 银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 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朱平: 副总 经理, 男, 硕士, 经济 师,曾 任上 海荣臣 集团 市场部 经理 、广发 证券 投资银 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 基金科汇基金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第 六届 创业板 发行审 核委 员会 兼职 委员 。 易阳方 :副 总经理 ,男 ,经济 学硕 士,经 济师 。兼任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 总监, 广发聚 丰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广发 聚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广发国 际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瑞 元资 本管 理有限 公司董 事。 曾任 广发证 券投资 自营 部副 经 理,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发行 审核 委员 会发行 审核委 员, 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投资 5-12 管理部总经理 、总经理助理,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段西军 :督 察长, 男, 博士。 曾在 广东省 佛山 市财贸 学校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杨 :副 总经理 ,男 ,经济 学博 士,瑞 元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曾任原 南方 证券资 产管理部产品设计人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 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 产品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魏恒江 :副 总经理 ,男 ,工学 硕士 ,高级 工程 师。曾 在水 利部、 广发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4、基金经理 王予柯 ,男 ,中国 籍, 经济学 硕士 ,9 年 基金 从业经 历, 持有中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业从业 证书,2007 年1 月至2011 年2 月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债券交易员兼研究员, 2011 年 3 月 25 日至 2015 年 3 月 26 日先后在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投资部、权益投资 二部及固定收益部任投资经理,2015 年 5 月 27 日起任广发集鑫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12 月25 日起任广发聚盛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1 月8 日起任广发安宏回报混合基 金的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 公司 总经理 林传 辉;成 员: 公司副 总经 理朱平 ,公 司副总 经理 易阳方 ,权 益投资 一部总经理 刘晓龙,研究发展部总经理 孙迪,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张芊。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5-13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 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包 括内部 控制 大纲、 基本 管理制 度、 部门业 务规 章等。 内部控 制大纲 是对 公司 章程规 定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对各 项基 本管理 制度的 总揽 和指 5-14 导。内 部控制 大纲 明确 了内部 控制目 标和 原则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 内部控 制制度 体系 、内 部控制 环境、 内部 控制 措施等 。基本 管理 制度 包括风 险控制 制度 、基 金投资 管理制 度、 基金 绩效评 估考核 制度 、集 中交易 制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信息系 统管理 制度 、员 工保密 制度、 危 机 处理 制度、 监察稽 核制 度等 。部门 业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理 制度的 基础 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 均制定 详尽 的操 作流程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必 须声明 已知 悉并 承诺遵 守,在 授权 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 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 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 位之间 建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后续 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及 岗位 负有 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监察稽核部 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 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 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 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 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 。 5-15 第四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 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939) ,于 2007 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601939) 。于2014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市值约 为2,079亿美元,居全球上市银行第四位。 于2014 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167,441.30亿元,较上年增长8.99% ;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 94,745.23 亿元,增长10.30% ;客户存款总额128,986.75亿元,增长5.53% 。营业收入5,704.70 亿元, 较上年增长12.16% ; 其中, 利息净收入增长12.28% , 净利息收益率(NIM)2.80% ; 手续 费及佣金净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为19.02% ;成本收入比为28.85% 。利润总额2,990.86亿元, 较上年增长6.89% ; 净 利润2,282.47亿元, 增长6.10% 。 资本充足率14.87% , 不良贷款率1.19% , 拨备覆盖率222.33% 。 客户基础进一步夯实,全年公司机构有效客户和单位人民币结算账户分别新增11 万户和 5-16 68 万户, 个人有效客户新增1,188万户。 网点 “三综合” 覆盖面进一步扩大, 综合性网点达到 1.37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80% ,综合营销团队1.75 万个,网点功能逐步向客户营销平台、 体验平台和产品展示平台转变。深化网点柜面业务前后台分离,全行超过1.45 万个营业网点 30 类柜面实时性业务产品实现总行集中处理,处理效率提高60% 。总分行之间、总分行与子 公司之间、境内外以及各分行之间的业务联动和交叉营销取得重要进展,集团综合性、多功 能优势逐步显现。 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3,989.83亿元, 承销额连续四年同业排名第一。 以 “养颐” 为主品 牌的养老金融产品体系进一步丰富,养老金受托资产规模、账户管理规模分别新增188.32亿 元和62.34 万户。 投资托管业务规模增幅38.06% , 新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只数和首发份额市场 领先。 跨境人民币客户 数突破1万个、 结算量 达1.46 万亿元。 信用卡 累计发卡量6,593万张, 消 费交易额16,580.81亿元,多项核心指标同业第一。私人银行业务持续推进,客户数量增长 14.18% ,金融资产增长18.21% 。 2014 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 授予的100余项重要奖项。 在英国 《银行家》 杂志2014 年 “世界银行1000强排名” 中, 以一 级 资本总额位列 全球第2;在英国《金融时报》全球500 强排名第29位,新兴市场500强排名第3 位; 在美国 《福布斯》 杂志2014年全球上市公司2000 强排名中位列第2; 在美国 《财富》 杂 志 世界500强排名第38位。 此外, 本集团还荣获 国内外重要媒体评出的诸多重要奖项, 覆盖公司 治理、社会责任、风险管理、公司信贷、零售业务、投资托管、债券承销、信用卡、住房金 融和信息科技等多个领域。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 、 养老金托 管处、 清算处、 核算处 、 监督稽核 处等9个职能 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 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工220余人。 自2007年起, 托管部连 续 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 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5-17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 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 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 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 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5 年6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514只证 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自2009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 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5-18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 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 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 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 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 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 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 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5-19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5-20 第五部分


基 金担 保 人 一、名称:北京首 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长安兴融中心 4 号楼3 层03B-03G 三、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长安兴融中心 4 号楼3 层03B-03G 四、法定代表人:马力 五、成立日期:1997 年12 月5 日 六、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七、注册资本:10.02308 亿元 八、经 营范 围:融 资性 担保业 务: 贷款担 保、 票据承 兑担 保、贸 易融 资担保 、项 目融资 担保、 信用证 担保 、债 券担保 及其他 融资 性担 保业务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业务: 诉讼 保全 担保、 投标担 保、 预付 款担保 、工程 履约 担保 、尾付 款如约 偿付 担保 等履约 担保; 与担 保业 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投资。 九、担保人对外担保情况:截至 2015 年 9 月 15 日,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外提 供担保的在保余额为 224.03 亿元人民币元, 其中为 3 只保本基金提供的担保, 实际基金担保 责任金额合计为 34.5 亿元人民币。 十、 公司基本情况: 截至2014 年12 月31 日, 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总资产 40.398 亿元人民币元,净资产 26.6 亿元人民币。


5-21 第六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公司 通过 在广州 、北 京、上 海设 立的分 公司 及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为投资 者办 理本基 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 南塔17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开 户、 认购等 业务 ,具体 交易 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代销机构 (1)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22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2)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赵会军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3)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4)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5)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廉赵峰 联系电话:010-65557048


5-23 业务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热线:95558 公司网址:www.bank.ecitic.com (6)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7)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詹全鑫、张大奕 电话:020-38322222、0571-96000888 传真:020-87311780 客服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站:www.cgbchina.com.cn (8)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栗先生 电话:010-68857763 传真:010-68858859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址:www.psbc.com


5-24 (9)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0)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11)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12)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0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5-25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13)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4)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95521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5)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5-26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6)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7)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 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 5 层





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529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18)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5-27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19)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20)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21)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22)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5-28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 开放式基金业务 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23)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24)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25)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5-29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26)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27)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28)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29)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30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0)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31)名称: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钟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开放式基金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32)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5-31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33)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34)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传真: 0755-23838750 联系人:毛诗莉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站:www.fcsc.cn (35)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5-32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36)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 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37)公司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6518,4008096518 公司网站:www.hazq.com (38)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39)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5-33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公司网站:www.wlzq.com.cn (40)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41)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42)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5-34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43)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6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www.95579.com (44)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0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32 、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45)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 -68889155 传真:0531 -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46)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5-35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7)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48)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49)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层


5-36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153 客服电话:400-898-9999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50)名称: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区6-7 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 联系人:谢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51)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52)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5-37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53)名称: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 121 号 万丽城晶座 4 楼 中天证券 经纪事业部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 袁劲松 联系电话:024-23280842 客服电话:4006180315 公司网站:www.stockren.com (54)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 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400-8888-929 联系人: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站:www.lxzq.com.cn (55)名称: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法人代表:刘汝军 联络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5-38 (56)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B 座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 www.tfzq.com (57)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话:0769-22100155 客服电话: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58)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佘晓峰 电话:021-20691836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59)名称: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5-39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60)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54967202


业务传真:021-54967293


客服热线: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61)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路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刘军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业务传真:0755-82940511 客服热线:4001022011 公司网址:www.zszq.com (62)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5-40 业务传真:010-6505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63)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64)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65)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张瑾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业务传真:021-63608830 客服热线:4008918918、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5-41 (66)名称: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07)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07) 法定代表人:卓紘畾 联系人:王娓萍 联系电话:0755-33376853 业务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热线:4006877899 公司网址:www.tenyuanfund.com (67)名称: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 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 2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联系电话:010-65808756 业务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热线: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68)名称: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业务传真:010 -59393074 客服热线:400-059-8888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69)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18 层


5-4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陈征 联系电话:010-88321882 业务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热线:0871-68898130 公司网址:www.tpyzq.com (70)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联系电话:021-38600735 业务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71)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业务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72)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阿婷


5-43 联系电话:0755-82721106-8642 业务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热线: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hexun.com (73)名称: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邓秀男 联系电话:0571-56028620 业务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热线:400 068 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74)名称: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联系电话:010-57418829 业务传真 :010-57569671 客服热线:400-678-5095 公司网址:www.niuji.net (75)名称:上海久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 2819 号1 幢10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403 号上海信息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联系人:徐金华 联系电话:021-68685825 业务传真:021-68682297


5-44 客服热线:400-021-9898 公司网址:www.jfcta.com (76)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58325388-1588 业务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热线: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8.jrj.com.cn (77)名称: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12、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业务传真:0351-4137986 客服热线:4007121212 公司网址:www.dtsbc.com.cn (78)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业务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热线:400-786-8868-5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5-45 (79)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联系人:王薇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业务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热线:4001-962502 公司网址:www.ajzq.com (80)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B 座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B 座46 楼 06-10 单元、 北京市朝阳区 建国路91 号 金地中心 A 座6 层 法定 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400-021-8850 (81)名称: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张晶晶 联系电话:010-66154828-809 业务传真:010-88067526 客服热线:010-6615482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82)名称: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5-46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 C 座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联系电话:010-52855713 业务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热线: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83)名称: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中经北证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1 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陈莹莹 联系电话:13261320700 业务传真:010-88381550 客服热线:010-68998820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84)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一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09 业务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热线: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85)名称:北京恒久浩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5-47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联系人:胡明会 联系电话:010-59200855 业务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热线: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86)名称: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名义层11-A ,8-B4,9-B、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23-86769637 业务传真:023-86769629 客服热线:400-8877-780 公司网址:www.cfc108.com.cn (87)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刘艳妮 联系电话:021-80133827 业务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热线: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88)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6 层


5-48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联系电话:010-52703350-6006 业务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热线: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89)名称:徽商期货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华 联系人:蔡芳 联系电话:0551-62862801 业务传真:0551-62862801 客服热线:4008878707 公司网址:www.hsqh.net (90)名称: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411-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91)名称: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15 层办公楼一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魏尧


5-49 电话:010-65181028 传真:010-65174782 客服电话:400-066-9355 公司网址:www.kingstartimes.com (92)名称:北京乐融多 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温特莱中心 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于婷婷 电话:13811217674 客服电话:010-56409010 公司网址:www.jimufund.com (93)名称: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薛长平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8891212 客服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94)名称: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电话:13621233213 传真:010-68854009 客服电话:4008-196-665


5-50 公司网址:www.buyforyou.com.cn (95)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96)名称: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9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 :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0-820-2819 公司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97)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98)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5-51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99)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黎超雄 联系电话:020-28019593 业务传真:020-28852692 客服热线:020-961111 公司网址:www.grcbank.com (100)名称: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王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 公司网站:www.hrbb.com.cn (101)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52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http://bank.pingan.com (102)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滕克 联系电话: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服电话: (青岛)96588, (全国)400-66-96588 公司网站:www.qdccb.com (103)名称: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业务传真:0595-22505215 客服热线:4008896312 公司网址:www.qzccbank.com (104)名称:上海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5-53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021-385766666 业务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热线:962999 公司网址:www.srcb.com (105)名称: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恒


联系人:何浩华 电话:0757-22388928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106)名称: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熊志强 联系电话:0512-69868390 业务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热线:96067 公司网址:www.suzhoubank.com (107)名称: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威海市环翠区宝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威海市环翠区宝泉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电话:0631-5222293 业务传真:0631-5215726


5-54 客服热线:省内 96636,境内 40000-96636 公司网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108)名称: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砂路 92 号嘉信大厦 1-2 楼部分和5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533 号 法定代表人:周泽荣 联系人:王放 联系电话:020-38173635 业务传真:020-38173857 客服热线:400-830-8001 公司网址:www.ghbank.com.cn (109)名称: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业务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110)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5-55 (111)名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九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联系人:王薇娜 联系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763 客服电话:010-96198 公司网站:www.bjrcb.com (112)名称: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 王栋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113)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详细地址)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联系电话:010-66555316 业务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热线: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114) 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5-56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范春艳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95377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115)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15801816961 客服热线:4000676266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116)名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法人代表:王国琛 联系人:续志刚 联系电话:0519-89995001 客服电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001 网址:www.jnbank.cc (117)名称: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法人代表:陆玉根 联络人:王健


5-57 联系电话:0512-63969841 客服电话:4008696068、0512-96068 传真:0512-63969962 网址:www.wjrcb.com (118)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 联系人:张萍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119)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凌秋艳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120)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黄芳、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话:400-860-8866


5-58 公司网址:www.kysec.cn (121)名称: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 法定代表人:夏蜀 联系人:戴秋娟 联系电话:0871-63140324 业务传真:0871-63194471 客服热线:4008896533 公司网址:www.fudian-bank.com (122)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123)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人代表:李镇西 联络人:刘芳 联系电话:95352 客服电话:内蒙古地区:0472-96016 北京地区:010-96016 宁波地区:0574-967210 深圳地区:0755-967210


5-59 成都地区:028-65558555 传真:0472-5189057 网址: www.bsb.com.cn (124)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热线:9554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125)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陈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126)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电话:4000178000 公司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5-60 (127)名称: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联系人:胡明会 联系电话:010-59200855 业务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热线: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128)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129) 名称: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电话:025-83367888-4201 传真:022-833200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285888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3、其他代销机构 本基金发售期间,若新增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5-61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 、 法规 的要求 ,选 择符合 要求 的机构 代理 销售本 基金 ,并及 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 李尔华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厦 38 层 负责人: 程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 020-38799335 经办律师: 黄贞、陈桂华 联系人: 程秉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30 楼 法人代表: 卢伯卿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明静、吴迪


5-62 第 七 部分


基 金的 募 集 基金管 理人按 照《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募集 本基金 ,并于2016年3 月30日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 许可[2016]634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 一、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


二、基金 类型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与 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为代销与直销。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 金自 2016 年 5 月 30 日至 2016 年 6 月 17 日进 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 七部分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 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 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 认购 采取全 额缴 款认购 的方 式。基 金投 资者在 募集 期内可 多次 认购, 认购 一旦被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发 售机 构对认 购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表 该申 请一定 生效 ,而仅 代表 发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认购 申请。 认购 的确 认以注 册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对于 认购 申请及 认购份 额的 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五、募集场所 本基金 将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直 销网 点及基 金代 销机构 的代 销网点 向社 会公开 募集 。办理 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发售公告。


5-63 六、募集对象 本基金 募集 对象为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的 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与募集规模上限 本 基 金 的 最 低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为2 亿份,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规 模 上 限 为50 亿 元 ( 不 含 募 集 期 利 息) ,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参见《发售公告》 。 八、基金保本周期及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 本基金保本周期最长为 3 年, 在每一保本周期内均设置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 在保本周 期内, 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 则管 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 (即该第 15 个工作日) 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 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如果保本周期提前到期的, 保本周期到期日为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其不 得晚于保本周期起始日起 3 年后 的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一个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为 24% ,此后每个保本周期目标收益 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第一个保本周期在未提前到期的情形下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其 3 年后对应日 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九、基金的保本 本基金 第一 个保本 周期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提供的 保本 额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在第一 个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如 果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可 赎回金 额加上 相应基 金份 额的 累计分 红金额 之和 低于 该部分 基金份 额的 保本 额,差 额部分 即为 保本 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将该差额支付至指定账户。 如基金 管理 人未能 全额 补足保 本赔 付差额 ,则 应根据 《基 金合同 》约 定向担 保人 发出书 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 并要求担保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的约定期限内将需清偿的金额支付 至指定账户。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 5-64 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未 持有 到期而 赎回 或转换 转出 的基金 份额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保本周 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或者发生 《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 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十、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份额 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 本基金 对认 购设置 级差 费率, 认购 费率随 认购 金额的 增加 而递减 ,最 高认购 费率不 超过0.8% ,投资 者在 一 天之内 如果有 多笔 认购 ,适用 费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具体费 率如 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8% 100 万元≤M<300 万元 0.6% 300 万元≤M<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基金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或,认购费用 = 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 用以 人民币 元为 单位,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认购份 额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5-65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1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如 果认购 期内 认购 资金 获 得的利 息为1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8%)=99,206.35元 认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认购份额=(99,206.35+100)/1.00=99,306.35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9,306.35 份基金份额。 十一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 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 就不再接受撤 销申请。 3、认购确认 基金发 售机 构 对认 购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表 该申 请一定 生效 ,而仅 代表 发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认购 申请。 认购 的确 认以注 册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投资 者可 在基金 正式宣 告成 立后 到各销 售网点 查询 最终 成交确 认情况 和认 购的 份额。 若投资 者的 认购 申请被 确认为 无效 ,基 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限制 在募集期内, 除 《发售 公告》 另有规定,每一基金投资者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 金账户 首次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 最低金额为 10 元 (含认购费) ; 直销机构销售网点 (非网上交易系统) 每个基金账户 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 (含 认购费) 。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 准。 已 在基金 管理 人销 售网点 有认购 本基 金记 录的投 资者不 受首 次认 购最低 金额的 限制 ,但 受追加 认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对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不设置 最高认 购金 额限 制。


5-66 十二 、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 合同 生效前 ,基 金投资 者的 认购款 项只 能存入 专用 账户, 任何 人不得 动用 。 认购 资金在 募集期 形成 的利 息在本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折成投 资人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归投资 人所 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 记录为准。 十三 、 基金 募集期 间募 集的资 金存 入专 用 账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任 何人 不得动 用。


5-67 第 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金 备案 条件的 ,自 基金管 理人 办理完 毕基 金备案 手续 并取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 文件的 次日 对《 基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基金 募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 情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如转换 运作方 式、 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68 第 九 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 、 赎回 与转换 本基金 在保 本周期 内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投资 人在保 本周 期内申 购或 转换转 入的基 金份额 不适 用保 本条款 。在基 金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前, 投资 人赎 回或转 换转出 的基 金份 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一、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将 通过销 售机 构进行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招 募说明 书或其 他相关 公告 中列 明。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并 予以公 告。 基金 投资者 应当 在 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代销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正 常交 易日 的 正常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调 整, 但应 在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与 赎回 开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 日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或 者赎 回或者 5-69 转换。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请 且登记 机构 确认 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 价 ”原 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以 申请 当日收 市后 计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后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逆序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1、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 (目前仅对个人投资人开通) 每个基金账户 首次最低申 购 金额为10 元(含申购费) 人民币; 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 销 售 机构网点公告。 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含申购费)人民币;已在直销 中心有认购 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代销机构的最低赎回、 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基 金份额时, 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 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 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 的数量或比 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出 申购 或赎回 的申请。


5-70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必须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投 资人 交付 申购 款 项,申 购 成 立;本 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递 交赎 回申请 ,赎 回成立 ;本 基金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赎 回生 效。 投 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 有效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的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 的确认 情况 。销 售机构 对申购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 生效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接 收到 申请 。申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对 于申请 的确 认情 况,投 资者应 及时 查询 。因投 资 者怠 于履 行该 项查询 义务, 致使 其相 关权益 受损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不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损失或 不利 后果 。若申 购不生效 , 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六、 申购费 率、赎回费 率 1、申购费率 (1)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 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0% 100 万元≤M<300 万元 0.8% 300 万元≤M<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2)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5-71 2、赎回费率 赎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 持有期(计为 T ) 赎回费率 T <1 年 2% 1 年 ≤ T <2 年 1.0% T ≥2 年 0 其中,1 年指365 天。 不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归基 金财 产, 其余用 于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对于在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的赎回申请,不收取赎回费。 若保本 周期 到期后 ,本 基金不 符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件 ,转 为变更 后的 “ 广发 稳裕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 调整收 费方式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有关 规定 于新 的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对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网上 交易 、电话 交易 等) , 在不 违背法 律法 规规定 的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针对 基金 投资者 定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基 金促销 活动 。在 基金促 销活动 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按中 国证 监会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对 基金投 资者 适当 调低基 金申购 费率 、赎 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5-72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0%)=49504.95 元 申购费用=50,000-49504.95=495.05 元 申购份额=49504.95/1.016 =48725.34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16 元,则可得到48725.34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赎回10 万份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 年零50 天, 对应赎回费率为 1.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13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113=111,300.00 元 赎回费用=111,300.00 ×1.0%=1113.00 元 净赎回金额=111,300.00 -1113.00=110,187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 年零 50 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 1.113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0,187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为 净申 购金额 除以 当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有效份 额单 位为份 ,上 述计算 5-73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乘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并 扣除 相应的 费用 ,赎回 金额单位 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正常进行投资管理或无法 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 、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 5-74 的申购 申请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如 果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 ,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资 人。在 暂停 申购 的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正常进行投资管理或无法 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已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付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付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申 请人 ,未 支付部 分可延 期支 付, 并以后 续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额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 ,按 基金 合同的 相关条 款处 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5-75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可 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期 办理 。 对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应当按 单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 赎回的 ,将 自动 转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撤 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他 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 发生 暂停的 时间 为1日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 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5-76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介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的转换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开 办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基 金转 换可 以收取 一定的 转换 费, 相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且 条件 具备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可 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通 过中 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 金管理 人拟 受理 基金份 额转让 业务 的, 将提前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制 执行 等情形 而产 生的非 交易过 户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非 交易过 户。 无论 在上述 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 他组织 。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机 构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金 销售 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 托管费。


5-77 十七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规 定。投 资人在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款 金额, 每期 扣款 金额必 须不低 于基 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 、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与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及 登记 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 法律 法规允 许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质押 业务 或其他 基金 业务, 基金 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5-78 第 十 部分


基 金的 保本 一、保本 本基金 第一 个保本 周期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提供的 保本 额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本基金 第一 个保本 周期 后各保 本周 期的保 本额 为:过 渡期 申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在 当期保 本周期 之份 额折 算日的 资产净 值, 以及 上一保 本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周 期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额在 当期保本周期之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1、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 计分红 金额之 和高 于或 等于该 部分基 金份 额的 保本额 ,基金 管理 人将 按可赎 回金额 支付 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 2、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 计分红 金额之 和低 于该 部分基 金份额 的保 本额 ,差额 部分即 为保 本赔 付差额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补足该差额 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将该差额支付 至指定账户。 本基金 第一 个保本 周期 后各保 本周 期到期 日, 如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过渡 期申购 、或 从上一 保本周 期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的 可赎回 金额 加上 其过渡 期申购 、或 从上 一保本 周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期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在当期 保本 周期 内的累 计分红 款项 之和 低于其 过渡期 申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保 本额、 或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入 当期保 本周 期 并 持有到 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保本额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或保 本义务 人将 该差 额支付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详细赔付程序请参见本基金基金合同“第十四、基金保本的保证”第五款。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未 持有 到期而 赎回 或转换 转出 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保 本周期 内申购 或转换 转入 的基 金份额 ,或者 发生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不 适用保 本条款 情形 的, 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二、保本周期 在未提前到期的情形下,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 3 年。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在未提前到期的情形下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其 3 年 后对应 日止。 如果 该对 应日为 非工作 日, 保本 周期到 期日顺 延至 下一 个工作 日。 在 第一 个保 5-79 本周期内,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 则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 (即该第 15 个工作日) 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第一个保本 周期提前到期 (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 如果保本周期提前到 期的,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为管理 人公告 的保 本周 期提前 到期日 ,其 不得 晚于保 本周期 起始 日起 3 年后的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第一个 保本 周期届 满时 ,在符 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件下 ( 符 合法律 法规 有关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人 资质要 求、 并经 基金管 理人认 可的 其他 机构, 为本基 金下 一保 本周期 提供保 本保 障, 与基金 管理人 就本 基金 下一保 本周期 签订 保证 合同或 风险买 断合 同, 同时本 基金满 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基金存续要求) , 本 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该保本周 期 在未提前到期的情形下仍为 3 年,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保本到期 后, 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本基金将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变更为 “广 发 稳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 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 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 当期保 本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份 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无 论选择 赎回 、转 换为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金、 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 “广发 稳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均适用保 本条款。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与相应 基金份 额于 持有 期内的 累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不低 于该部 分基 金份 额的保 本额; 在第 二个 保本周 期起的 后续 各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过渡 期申 购、 或从上 一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保 本周期 并持 有到 期 的基 金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加 上其过 渡期 申购 、或从 上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期 保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 额在 当期 保本周 期内的 累计 分红 款项之 和不低 于其 过渡 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80 5、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 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6、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 的基金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 约定履 行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行 义务 的, 或《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他情 形基金 管理 人免 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 五、保本责任的担保 为确保 履行 保本条 款, 保障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本 基金 为履行 保本 责任提 供担 保人, 就基金管理人对该条款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清偿责任担保。


5-81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保本的保证 一、本 部分 所述基 金保 本的保 证责 任仅适 用于 本基金 第一 个保本 周期 。自第 二个 保本周 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 《保 证合同 》或《 风险 买断 合同》 决定, 并由 基金 管理人 在该保 本周 期开 始前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视为 同意和 接受 届时 按本基 金合同 约定 披露 的有效 保证合 同或 风险 买断合同的约定。 就本基 金第 一个保 本周 期而言 ,为 确保履 行保 本条款 ,保 障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本基 金的保 本由担 保人 提供 不可撤 销的连 带责 任担 保;本 基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的 担保人 为北 京首 创融资 担保有 限公 司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机构 。担保 人的 基本 情况见 本 招募 说明 书 第 五 部分“基金担保人” 。 二、 担保人出具 《广发 稳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全 文详见附件, 本节以 下简称 《保证 合同 》 )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为 视为 同意 《保证 合同》 的约 定。 本基金 保本由 担保 人提 供不可 撤销的 连带 责任 担保;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担保 范围 为保 本赔付 差额, 即在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的可 赎回 金额 与相应 基金份 额的 累计 分红金 额之和 低于 该部 分基金 份额的 保本 额之 差额部分 。 担保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 6 个月止。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总金额最高不超过 51 亿元人民币。 三、保 本周 期内, 担保 人出现 足以 影响其 履行 《保证 合同 》项下 担保 责任能 力情 形的, 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 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上述 情形 。当 确定担 保人已 丧失 履行 《保证 合同》 项下 担保 责任能 力或宣 告破 产的 情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接到 通知之 日起 60 日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就如下事 项进行表决: 1、更换担保人;


2、变更基金类别;


3、 《基金合同》终止;


5-82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保 本周 期内更 换担 保人必 须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并 且担保 人的 更换必 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1、提名 新任担保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基金管 理人 提名的 新任 担保人 必须 符合如 下条 件: (1) 具有法 律法 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担任基金担保人的资质和条件; (2)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对 被提名 的新 任担保 人形 成决议 ,该 决议需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表决通过。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方可执行。 4、签订《保证合同》 更换担保人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 。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更换 担保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的《保证合同》 。 6、交接 原担保 人职 责终止 的, 原担保 人应 妥善保 管保 本周期 内担 保业务 资料 ,及时 向基 金管理 人和新任担保人办理担保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应及时接收。 保本周 期内 更换担 保人 的,原 担保 人承担 的所 有与本 基金 担保责 任相 关的权 利义 务由继 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五、如 果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可赎 回金 额与相 应基金 份额的 累计 分红 金额之 和低于 该部 分基 金份额 的保本 额( 低出 的部分 即为“ 保本 赔付 差额” ) ,基金管理人应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后 5 个工作日内 将保本赔付 差额补 足 至本 基金 在基 金托管 人处开 立的 资金 结算账 户 ;基 金管 理人 无法全 额履行 保本 义务 的,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担保责任通知 书》( 应当载 明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付 的本基 金保 本赔 付差额 、 基金管 理人 已 5-83 自行偿 付的金 额、 需担 保人支 付的代 偿款 项以 及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本 基金在 基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账户信息), 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 后的5 个工作日 内 将尚 未补足 的款 项一 次性足 额划入 本基 金在 基金托 管人处 开立 的账 户中 , 担保人 将代 偿金 额全额 划入本 基金 在基 金托管 人处开 立的 账户 中后即 为全部 履行 了担 保责任 ,担保 人无 须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逐 一进 行清偿 。代偿 款的 分配 与支付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担 保人对 此不 承担 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 将保本赔付差额 (含基金管理人自有 资金和 担保人 的代 偿款 )支付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若 基金管 理人 和担 保人未 履行全 部或 部分 保本义务和保证责任的, 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根据 《基 金合同 》第二 十五 部分 “争议 的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的约定 ,有 权直 接就差 额部分 向基 金管 理人和 担保人 追偿 ,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直 接向 担保人 追偿的 ,仅 得在 担保期 间内提 出。 担保 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 51 亿元人民币。 六、除本部分第四款之第 6 项所指的“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 与本基 金担保 责任 相关 的权利 义务由 继任 的担 保人承 担”以 及下 列情 形外, 担保人 不得 免除 担保责任: 1、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 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该部分基金份额的保本额; 2、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 但在基金保本周期 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 赎回或转换转出 的 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担保人不同意 继续承 担担保责任; 6、在 保本周期到期日 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 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 未经 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 《基金合同》 条款, 可能 加重担保人担保责任 的, 担保人对 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 的除外;


8、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 的基金投资亏损; 或因 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按约定 履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或 延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其他 情形基 金管 理人 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 七、保 本周 期届满 时, 符合法 律法 规有关 担保 人或保 本义 务人资 质要 求、并 经基 金管理 5-84 人认可 的其他 机构 , 为 本基金 下一保 本周 期提 供保本 保障, 并与 基金 管理人 就本基 金下 一保 本周期 签订保 证合 同或 风险买 断合同 ,同 时本 基金满 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存续要 求的, 本基 金将 转入下 一保本 周期 ;否 则,本 基金变 更为 非保 本的 混合 型基 金, 基金 名称相应变更为 “广发 稳裕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担保人不再为该 混合型基金承担担保责任。 八、 担保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按照前一日基金净资产的 0.17%年费率 计提担保费,担保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度支付。 担保费计算公式: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17% ×1/ 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费的计算期间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 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九、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其出 具的 《广发 稳裕 保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保证 合同》 。 十、 《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一 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承担保本义务(补 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赎 回金额 加上 其认 购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累 计分红 款项 之和 低于认 购保本 金额 的差 额的义 务 )的 履行 提供 不可撤 销的连 带责 任保 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 (详见本基金合同附件)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 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依《基 金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保证合 同》 的当 事人, 其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 《保证合同》 另 有约定, 本 《保证合同 》 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 与其在 《基金合同》 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 本基金为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为在第一个保 本周期 内其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 额所 对应 的净认 购金额 、认 购费 用及募 集期利 息之 和。 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 50 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 。担保 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 额为 51 亿 元人民币。 2、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可赎 回金 额加 上其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的累 计分 红款 5-85 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即为保本差额) 。 3、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 过按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 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4、 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 (如无特别指明, 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 本周期) 届满的最后一日。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 在未提前到期的情形下 为 3 年,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 在保本周期内, 如果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 收益率, 则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的第 15 个工作 日当 日起 10 个 工作日 内公 告本基 金当 前 保本 周期 提前到 期。 如果保 本周 期提前 到期 的,保 本周期 到期 日为 管理人 公告的 保本 周期 提前到 期日, 但不 得晚 于保本 周期起 始日 起 3 年后的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情形之一,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 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后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转出的 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 5、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担保人不同意 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 《基金合同》 条款, 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 担保人对 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 除外; 8、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 的基金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5-86 按约定 履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或 延迟履 行义 务的 ,或《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其他 情形基 金管 理人 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 在发生保本赔付 (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 额)的 情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后二十 个工作 日内 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履行 保本 差额的 支付义 务; 基金 管理人 不能全 额履 行保 本差额 支付义 务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及 时通 知担 保人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 载 明基金 管理人 应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支 付的 本基 金保本 赔付差 额总 额、 基金管 理人已 自行 偿付 的金额 、需担 保人 支付 的代偿 款项以 及基 金管 理人指 定的本 基金 在基 金托管 人处开 立的 托管 账户信息) 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 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行保证 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托管账 户中, 由基金 管理 人将 该代偿 款项支 付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担保 人将 上述代 偿金额 全额 划入 基金管 理人 在 基金 托管 人处开 立的指 定账 户中 后即为 完成了 保本 义务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指 令划 拨款 项。担 保人无 须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逐 一进 行代 偿。代 偿款项 的分 配与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认购 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于持有 期内的 累计 分红 金额之 和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 基金管 理人 及担 保人未 履行《 基金 合同 》及本 合同上 述条 款中 约定的 保本义 务及 保证 责任的 ,自保 本周 期到 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根据 《基金合同》 第二 十五部分 “争议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约定 ,直 接向基 金管理 人或 担保 人请求 解决保 本赔 付差 额支付 事宜。 但基 金份 额持有人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 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 的,任 何一 方均 有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 会 ,根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5-87 第 十 二 部分


保本 周 期 到 期 一、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 期 届 满时, 在符 合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下 ,即本 基金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符合 法律法 规有关 担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资 质要求 、并 经基 金管理 人认可 的其 他机 构,为 本基金 下一 保本 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并且基金管理人与之签订 《保证合同》 或 《风险 买断合同》 , 同时本基金 满足法 律法规 和本 合同 规定的 基金存 续要 求, 本基金 继续存 续并 进入 下一 保 本周期 ,该 保本 周期的具体起止日期、保本及担保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 到期 后,本 基金 未能符 合上 述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 则本基 金将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变更为 “广发稳裕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同时, 基金的投资 目 标、 投资范围、 投资 策 略以及 基金费 率等 相关 内容也 将根据 《基 金合 同》约 定相应 变更 。上 述变更 可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 书中说明。 如果本 基金 不符合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对 基金的 存续 要求, 则本 基金将 根据 《基金 合同》规定终止。 二、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 保本 周期到 期前 ,基金 管理 人将提 前公 告并提 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进行 到期 操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到期操作。 (一)到期操作期间 1、 本基金的到期操作 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 ( 含) 及之后3个工作 日 (含第3个工作日) 。 2、 在到期操作期间, 本基金将暂停日常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但接受赎回和转换出申请。 3、 在到期操作期间, 除无法变现的资产外,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 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二)到期操作 1、 在本基金 保本周期 到期操作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其保本权利均 适用保本条款: (1)赎回基金份额; (2)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已公告开放转换转入 的 其他基金; (3) 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 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单位基金份额净值按届时公告的折算方法调整至1.000元;


5-88 (4)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变更后的 “广发 稳裕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操作方式之一, 也可以部分 选择赎 回、转 入下 一保 本周期 或继续 持有 变更 后基金 的基金 份额 、转 换为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金。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 或转为 变更 后的 “广发 稳裕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后 的费 用, 适用其 所转入 基金 的费 用、费率体系。 4、 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进行到期操作, 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 续条件 ,则基 金管 理人 将默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继续持 有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如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未进行 到期操 作, 本基 金不符 合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则基金 管理 人将 默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选 择了继续持有变更后的“广发 稳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5、 到期操作采取 “未 知价” 原则, 即: 在 到 期操作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基 金份额 或将本 基金 基金 份额转 换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赎回金 额或 转出 金额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实际操 作日的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的到期操作期间的基金净值波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6、比例确认 在到期 操作 期间截 止日 ,按照 该日 单位基 金份 额净值 (若 该日为 非交 易日, 则采 用最近 一个交 易日的 单位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如果 基金份 额持有 人选 择或 默认选 择转入 下一 个保 本周期 的基金 份额 之资产 净值 大于或 等于 本基 金下一 保本周 期的 募集 规模上 限,则 基金 管理 人将对 选 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下 一个保 本周 期的 基金份 额进行 比例 确认 ,并及 时公告 确认 比例 的计算结果;同时,本基金将不开放过渡期申购。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 认购、 或过渡期申 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无论选 择赎 回、 转换为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或者 转入 下一保 本周期 或继 续持 有变更 后的“ 广发 稳裕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份 额,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均 适用 保本 条款。 2、 若认购、 或过渡期 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选择在 持有 到期 后赎回 基金份 额、 转换 到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或 者选 择或 5-89 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或继续持有转型后的 “广发 稳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 份额, 而相 应基 金份额 的可赎 回金 额加 上其当 期保本 周期 内的 累计分 红金额 之和 低于 其认购、 或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额, 差额部 分即为 保本 赔付 差额, 基金管 理人 应补 足该差 额,担 保人 对此 提供不 可撤销 的连 带责 任担保。 3、 在到期操作期间,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作出到期选择,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自行承担保本 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四、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方案 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 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并经基金管理人认 可的其他机构, 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并且基金管理人与之签订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本基金继续存 续并进入下一 保本周期。 1、过渡期和过渡期申购的前提条件 (1)过渡期 到期操 作期 间截止 日起 (不含 该日 )至下 一保 本周期 开始 日前一 个工 作日的 期间 为过渡 期; 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过渡期申购的前提条件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 “过渡期申购” 。 在过渡期内, 投 资者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在到期 操作 期间截 止日 ,按照 该日 单位基 金份 额净值 (若 该日为 非交 易日, 则采 用最近 一个交 易日的 单位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如果 基金份 额持有 人选 择或 默认选 择转入 下一 个保 本周期 的基金 份额 之资产 净值 小于法 律法 规允 许的本 基金下 一保 本周 期的募 集规模 上限 ,则 基金管 理人将 开放 过渡 期申购 ; 如果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选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下 一个保 本周 期的 基金份 额之资产 净 值不 低于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本 基金下 一保本 周期 的募 集规模 上限, 则基 金管 理人将不设立 过渡期申购。 2、过渡期申购 (1)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偿付 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2) 过渡期申购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过 渡期 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本基 5-90 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 投资者进行过渡 期申购的, 其持有相应 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 (含该日) 期间 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费具体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或届时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公告。 过渡期 申购 费用由 过渡 期申购 的投 资者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 过渡期申购的日期、 时间、 场所、 方式 、 程序、 比例确认等事 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提前公告。 (6)过渡期内,本基金可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出业务。 (7) 过渡期内, 除无法变现的资产外,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3、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如果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 、或 过渡期 申购 、或从 上一 保本周 期转 入当期 保本 周 期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的可 赎回 金额 加上相 应基金 份额 当期 保本周 期内的 累计 分红 金额之 和低于 其认 购、 或过渡 期申购 、或 从上 一保本 周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期 基金份 额的 保本 额,差 额部分 即为 保本 赔付差 额,基 金管 理人 应补足 该差额 并以 现金 形式支 付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于投 资者 过渡期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或从 上一 保本周 期转 入当期 保本 周期的 基金 份额, 转入下 一保本 周期 的转 入金额 等于得 到本 基金 管理人 确认的 基金 份额 在下一 保本周 期开 始前 一工作 日(即 折算 日) 所对应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申购 金额在 申购 期间 的利息 收入计 入基 金资 产净值) 。 4、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得 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 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 渡期申购并得到确 认的基金份额、 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并得到确认的基金份额) 在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所 代表的 资产净 值总 额保 持不变 的前提 下, 变更 登记为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 计算仍以投资者认购、 申购、转换入或者 5-91 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5、开始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当期 保本周 期的 到期操 作期 间选择 或默 认选择 转入 下一保 本周 期 并得 到确认 的 份额 以及 过渡 期申购 并得到 确认 的 的 基金份 额,经 基金 份额 折算后 ,适用 下一 保本 周期的保本条款。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经 折算的 基金 份额至 下一 保本周 期到 期日的 , 如 果下一 保本 周期到 期日的 可赎回 金额 加上 相应基 金份额 在该 保本 周期的 累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低于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的保本 额,低 出的 部分 即为保 本赔付 差额 ,则 基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补足 该差 额, 并由担 保人或 者保 本义 务人提 供保本 保证 。下 一保本 周期保 本额 为: 经基金 份额折 算后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的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自本基 金下 一保本 周期 开始后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本基 金的日 常申 购、赎 回、 定期定 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投资者 在下 一保本 周期 开始后 的开 放日申 购或 转换入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相 应基 金份额 不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五、转为变更后的“广发 稳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1、 保本周期 届满时, 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变更为 “ 广发 稳裕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如果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或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 当期保 本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加 上相应 基金 份额 当期保 本周期 内的 累计 分红金 额之和 低于 认购 、或过 渡期申 购、 或从 上一保 本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周 期基金 份额 的保 本额, 差额部 分即 为保 本赔付 差额, 基金 管理 人应补 足该差 额并 以现 金形式 支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2、 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的基金份额, 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变更后的 “广发 稳裕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转入 金额 等于 选择或 默认选 择转 为“ 广发 稳裕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在 “广发 稳裕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日前 一个工 作日 所对 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六、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 保本周期届满时, 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将继续存续 。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5-92 法律法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及为下一保本周期开放申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 保本周期届满时, 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将变更为 “广发 稳裕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 《广发 稳裕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公 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七、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 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 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 担保人 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保本 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保本赔付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5-93 第 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 投 资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 运用 投资 组 合保险 策略 ,在严 格控 制投资 风险 、保证 保本 周期到 期时 本金安 全的 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权证、 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 货、国 债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关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 按照 投资组 合保 险机制 将资 产配置 于 安 全资产 和风 险资产 ,其 中安全 资产 为国内 依法公 开发行 的各 类债 券(包 括国债 、地 方政 府债、 城投债 、 金 融债 、央行 票据、 公司 债、 企业债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期 融资债 券 、 中期 票据、 资产支 持证 券、 次级债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 、 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国债期货、货 币市场 工具 等 固定 收益 类金融 工具。 本基 金投 资的风 险资产 为股 票、 权证、 股指期 货等 权益 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按照投资组合保险机制 对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 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其中, 股票、 权证 、股 指期货 多头头 寸和 空头 头寸轧 差计算 后的 净头 寸等风 险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例为 不超过 40%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其 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和国 债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 后 ,应 当保持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或 对投 资比例 要求 有变更 的,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 )投资策略 本 基 金在 投资 组合 管理过 程 中采 取主 动投 资方法 , 通过 数量 化方 法严格 控 制风 险, 以 保 障基金资产本金的安全,并通过有效的资产配置策略,获得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5-94 1 、保本策略 本基金的保本策略为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CPPI )和时间不变性 投资组合保险策略 (TIPP )。 (1 )CPPI 策略 该策略的基本原理是将基金资产按一定比例划分为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其中安全资产 遵循保本要求将投资于各类债券及银行存款,以保证投资本金的安全性,进而起到到期保本 的效果;而除安全资产外的风险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工具,以提 升基金投资者的收益。具体的比例确认方式如下: (1 ) 根据基金资产的期末最低保本额和根据安全资产平均到期收益率确定的合理贴现率 计算当前基金资产的价值底线; (2 )根据价值底线计算基金资产的安全垫,即最大止损额; (3 ) 按照优选的风险 乘数将安全垫放大, 将该部分投资于风险资产, 其余 资产投资于安 全资产。 假设本基金保本期结束时的保本额度为:Vtur , 当前时点距离保本周期到期日的时间长度 为T 期, 期间安全资产 的连续时间收益率为r , 则本基金组合的价值底线为:V_ =Vtur * e -rT ,假 设当前时刻(t )基金资产净值为Vt ,则基金 资产的安全垫为 Vt - V_ 再假设本基金的风险乘数为mt ,则t 期本基金 可投资于风险资产的额度为: St = mt * (Vt - V_ ) 投资于安全资产的额度为:Bt = Vt - St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走势、 股票市场的估值水平以及上市公司盈利状况, 再结合国债、 央票、 金融债、 企业债等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及其变化趋势、 流动性、 波动性、 证券市场走势、 本基金业绩表现,动态调整风险乘数。 CPPI 策略示例:假设 基金初始募集规模为15 亿元,计算基金价值底线的贴现率取三年 期 定存的 年化收益率 ( 假设为2.3264% ) ; 保守起见, 假设风险乘数M 等于1 , 则初始投资于 债券的金额为14亿元, 投资于股票的金额为1 亿元; 即便是投资于股票的1 亿元全部损失, 那 么,所投资的14亿元国 债在3 年之后本息总额就变成了15亿元,从而 实现了保本的目标。在 实际投资中股票资产不可能亏损100% , 因此可 选取合适的风险乘数对投资股票资产的比例进 行适当放大,以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获取适当的超额收益。 (2 )TIPP 策略


5-95 TIPP 策略指基金设置的 价值底线 ( 安全资产的最低配置) 随着投资组合收益的变动而调 整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TIPP 策略具体 是指: 首先, 确定 安全 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 根据 保本周期末投 资组合最低目标价值和合理的贴现率,设定期初应持有的 安全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即设定 基金期初价值底线; 其次, 确定 风险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 根据组合中 风险 资产的风险特性, 决定安全垫(即基金净资产超过基金价值底线的数额)的放大倍数,然后根据安全垫和放大 倍数乘数计算期初可持有的 风险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最后,当基金净值上涨超过一定幅度 后, 本基金将择机提高价值底线, 以及时锁定已实现的收益。 本基金的TIPP 策略相对CPPI 策 略而言,由于在净值上升过程中提高了价值底线,从而锁定了已实现收益,因此整体风险要 小于CPPI 策略。 TIPP 策略示例: 假设 基金初始募集规模为10 亿元, 要保比例为90% , 放大倍数为2,则 期初风险资产投资2* (10-10*90% )=2 亿元, 安全资产投资10-2=8 亿 元,后续可能出现如下 情形: 情形1 :如果风险资产从2 亿元变为1.8 亿元, 导致基金资产净值从期初的10亿元减少到 9.8 亿元,其他因素不 变,这种情况下需要将风险资产的投资额变为2* (9.8-10*90% )=1.6 亿元 ,则安全资产投资额调整为9.8-1.6=8.2 亿 元; 情形2 :如果风险资产从2 亿元变为2.2 亿元, 导致基金资产净值从期初的10亿元增加到 10.2 亿元 , 其他因素不 变, 这种情况下需要将风险资产的投资额变为2* (10.2-10.2*90% ) =2.04 亿元 ,相应的将 安全资产的投资额调整为10.2-2.04=8.16 亿元。 本基金还将根据各类资产的预期风险与收益情况动态调整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的比例以 及相应的放大倍数。 2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分为两个层次: 一层为对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的配置,该层次以 投资 组合保险机制 为依据;另一层为对风险资产部分的配置策略,依据稳健投资、风险第一的原 则,以低风险性、在保本周期内具备中期上涨潜力为主要标准,构建风险资产组合。 由于本基金采用 投资组合保险策略 进行投资,风险乘数对于确定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的 配置额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 政策形势、 宏观经济 、 资本市场运行状况、固定收益类与权益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基金净资产、价值底线,动态 5-96 选取适当的风险乘数并将在实际运作中根据证券市场走势以及本基金业绩表现不断对风险乘 数的设置进行调整, 以期优化大类资产配置, 力争在确保本金安全的前提下, 获取投资收益。 3、债券投资策略 (1)非含权债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以外的债券组合根据投资策略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 按照剩 余存续 期 与 本基 金剩余 保本周 期限 相匹 配的原 则,采 取买 入并 持有的 长期投 资策 略, 以回避利率风险及再投资风险, 实现基金资产保本目标。 第二, 在 期限与基金剩余保本周期 限匹配 的前提 下, 根据 久期、 凸性、 信用 级别 、到期 收益率 及流 动性 等因素 ,选择 相对 投资 价值更高的债券。具体的策略主要包括: 1) 利率策略 通过全面研究 GDP 、 物价、 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 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 能情景 ,并预 测财 政政 策、货 币政策 等宏 观经 济政策 取向, 分析 金融 市场资 金供求 状况 变化 趋势及 结构。 在此 基础 上,预 测金融 市场 利率 水平变 动趋势 ,以 及金 融市场 收益率 曲线 斜度 变化趋 势。组 合久 期是 反映利 率风险 最重 要的 指标。 本基金 将根 据对 市场利 率变化 趋势 的预 期,制 定出组 合的 目标 久期: 预期市 场利 率水 平将上 升时, 降低 组合 的久期 ;预期 市场 利率 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2) 信用策略


根据国 民经 济运行 周期 阶段, 分析 企业债 券、 公司债 券等 发行人 所处 行业发 展前 景、业 务发展 状况、 市场 竞争 地位、 财务状 况、 管理 水平和 债务水 平等 因素 ,评价 债券发 行人 的信 用风险 ,并根 据特 定债 券的发 行契约 ,评 价债 券的信 用级别 ,确 定企 业债券 、公司 债券 的信 用风险 利差水 平及 其变 化趋势 。债券 信用 风险 评定将 重点分 析企 业财 务结构 、偿债 能力 、经 营效益 等财务 信息 ,同 时结合 企业的 经营 环境 等外部 因素, 着重 分析 企业未 来的偿 债能 力, 评估其违约风险水平。 3) 债券选择策略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 结合其信用等级、 流动性、 选择权条款、 税赋特点等因素, 确定其投资价值, 主要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企业 (公 司)债 券进行 投资 ;同 时本基 金将结 合各 类属 债券( 国债、 央票 、金 融债、 信用债 )的 流动 性状况、以及基金申购与赎回情况等因素,动态调整债券组合中各类属债券的比例。 (2)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5-97 可转换 债券 (可交 换债 券) 兼 具权 益类证 券与 固定收 益类 证券的 特性 ,本基 金一 方面将 对发债 主体的 信用 基本 面进行 深入挖 掘以 明确 该可转 换债券 的债 权保 护,防 范信用 风险 ,另 一方面 ,还会 进一 步分 析公司 的盈利 和成 长能 力以确 定可转 换债 券( 可交换 债券) 中长 期的 上涨空 间。本 基金 将选 择公司 基本素 质优 良、 其对应 的基础 证券 有着 较高上 涨潜力 的可 转换 债券( 可交换 债券 )进 行投资 ,并采 用期 权定 价模型 等数量 化估 值工 具评定 其投资 价值 ,以 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本基金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以转换为股票。 4、股票投资策略 (1)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 适度参与新股申购 ( 含增发新股) , 以增加 收益。 本基金组合的 新股申 购(含 增发 新股 )策略 主要是 从上 市公 司基本 面、估 值水 平、 市场环 境三方 面选 择新 股申购的参与标的、参与规模和新股的卖出时机。 通过深 入分 析新股 上市 公司的 基本 情况, 参考 可比公 司股 票的基 本面 因素和 价格 水平, 预测新 股在二 级市 场的 合理定 价及其 发行 价格 ,指导 新股询 价; 并合 新股发 行当时 的市 场环 境、新 股发行 的频 度、 近期市 场参与 新股 申购 的平均 资金规 模、 拟参 与申购 的新股 之实 际发 行规模, 预估中签率, 测算该次新股申购的预期收益率, 以在有效识别和防范风险 的前提下, 获取较高的超额收益。 (2)二级市场投资策略 本基金 注重 对股市 趋势 和公司 基本 面的研 究, 在股票 投资 限额之 下, 发挥时 机选 择和个 股精选的能力,控制股票市场下跌风险,分享股票市场成长收益。 本基金 依据 稳健投 资、 风险第 一的 原则, 以低 风险性 、在 保本期 限内 具备中 期上 涨潜力 为主要 原则, 构建 股票 组合, 同时兼 顾股 票的 流动性 。通过 分散 投资 、组合 投资和 流动 性管 理,降低个股集中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5、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 投资 股指期 货将 根据风 险管 理的原 则, 以套期 保值 为目的 ,选 择流动 性好 、交易 活 跃的 期货合 约, 并根 据对证 券市场 和期 货市 场运行 趋势的 研判 ,以 及对股 指期货 合约 的估 值定价 ,与股 票现 货资 产进行 匹配, 实现 多头 或空头 的套期 保值 操作 ,由此 获得股 票组 合产 生的超 额收益 。本 基金 在运用 股指期 货时 ,将 充分考 虑股指 期货 的流 动性及 风险收 益特 征, 对冲系统性风险以及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改善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5-98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 货作 为利率 衍生 品的一 种, 有助于 管理 债券组 合的 久期、 流动 性和风 险水 平。管 理人将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结 合对 宏观 经济形 势和政 策趋 势的 判断、 对债券 市场 进行 定性和 定量分 析。 构建 量化分 析体系 ,对 国债 期货和 现货基 差、 国债 期货的 流动性 、波 动水 平、套 期保值 的有 效性 等指标 进行跟 踪监 控, 在最大 限度保 证基 金资 产安全 的基础 上, 力求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国债期货相关投资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3)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助 性投 资工具 ,投 资原则 为有 利于加 强基 金风险 控制 ,有利 于基 金资产 增值。 在进行 权证 投资 时,基 金管理 人将 通过 对权证 标的证 券基 本面 的研究 ,并结 合权 证定 价模型 寻求其 合理 估值 水平, 根据权 证的 高杠 杆性、 有限损 失性 、灵 活性等 特性, 通过 限量 投资、 趋势投 资、 优化 组合、 获利等 投资 策 略 进行权 证投资 。基 金管 理人将 充分考 虑权 证资 产的收 益性、 流动 性及 风险性 特征, 通过 资产 配置、 品种与 类属 选择 ,谨慎 进行投 资, 追求 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本 类基金 投资 于其他 衍生 金融工 具,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投 资范围 。本 基金 对衍生 金融工 具的 投资 主要以 对提高 组合 整体 收益为主要目的。本基金将在有效风险管理的前提下,通过对标的品种的研究,谨慎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 3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该日适用的 3 年期银行定期 存款利率(税后) ;并随着 3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调整而动态调整。 本基金选择 3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主要理由: (1)与本 基金的保本期期限相近。本基金的保本期为 3 年,对于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而言,将持有到 保本期 结束时 的收 益率 与另一 个可替 代的 投资 方向 ——3 年 期银 行定 期存款 利率( 税后 )相 比较, 可以反 映出 二者 之间的 优劣; (2 )定期 存款利 率(税 后) 为投 资者投 资于定 期存 款实 际可获 得的收 益率 ,将 其作为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有助 于本 基金 份额的 持有人 理性 地判 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性,准确地理解 本基金本金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推出 更具权 威性 的业绩 比较 基准或 者市 场出现 更加 适用于 本基金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时,本 基金将 与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并及时公告。


5-99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保 本混合 型基 金,属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中的低 风险 品种 , 预期 收益和 预期 风险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基金和一般混合基金 。 二、转型为广发 稳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和 保持 资产流 动性 的基础 上, 本基金 通过 灵活的 资产 配置, 在股 票、固 定收益 证券和 现金 等大 类资产 中充 分 挖掘 和利 用潜在 的投资 机会 ,力 求实现 基金资 产的 持续 稳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次 级债、 可转 换债 券、分 离交易 可转 债、 中小企 业私募 债、 央行 票据、 中期票 据、 短期 融资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经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投 资的 其他 债券类金融工具) 、 权 证、 货币市场工具、 股 指期货、 国债期货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和国 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持 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及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或 对投 资比例 要求 有变更 的,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 )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 在宏 观经济 分析 基础上 ,结 合政策 面、 市场资 金面 ,积极 把握 市场发 展趋 势,根 据经济 周期不 同阶 段各 类资产 市场表 现变 化情 况,对 股票、 债券 和现 金等大 类资产 投资 比例 进行战略配置和调整,以规避或分散市场风险,提高基金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5-100 2、股票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将适度参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以增加基金收益。 本基金 将主 要采 用 “自 下而上 ”的 个股选 择方 法,在 拟配 置的行 业内 部通过 定量 与定性 相结合的分析方法选筛选个股。 (1) 首先, 使用定量 分析的方法, 通过财务 和运营数据进行企业价值评估, 初步筛选出 具备优势的股票备选库。本基金主要从盈利能力、成长能力以及估值水平等方面进行考量。 ①盈利能力 本基金 通过 盈利能 力分 析评估 上市 公司创 造利 润的能 力, 主要参 考的 指标包 括净 资产收 益率(ROE ) ,毛利率,净利率,EBITDA/主营业务收入等。 ②成长能力 投资方 法上 重视投 资价 值与成 长潜 力的平 衡, 一方面 利用 价值投 资标 准筛选 低价 股票, 避免市 场波动 时的 风险 和股票 价格高 企的 风险 ;另一 方面, 利用 成长 性投资 可分享 高成 长收 益的机 会。本 基金 通过 成长能 力分析 评估 上市 公司未 来的盈 利增 长速 度,主 要参考 的指 标包 括 EPS 增长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 ③估值水平 本基金通过估值水平分析评估当前市场估值的合理性,主要参考的指标包括市盈率 (P/E) 、市 净率(P/B) 、市盈 增长 比率(PEG ) 、自由 现金 流贴现 (FCFF ,FCFE )和 企业价值 /EBITDA 等。 (2) 其次, 使用定性 分析的方法, 从持续成 长性、 市场前景以及公 司治理结构等方面对 上市公司进行进一步的精选。 ①持续成长性的分析。 通过对上市公司生产、 技术、 市场、 经营状况 等方面的深入研究, 评估具有持续成长能力的上市公司。 ② 在市场前景方面, 需要考量的因素包括市场的广度、 深度、 政策 扶持的强度以及上市 公司利用科技创新能力取得竞争优势、开拓市场、进而创造利润增长的能力。 ③ 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劣对包括公司战略、 创新能力、 盈利能力乃至估值水平都有至关重 要的影 响。本 基金 将从 上市公 司的管 理层 评价 、战略 定位和 管理 制度 体系等 方面对 公司 治理 结构进行评价。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国内 外宏 观经济 态势 、利率 走势 、收益 率曲 线变化 趋势 和 信用 风险 变化等 5-101 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构建和调整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力求获得稳健的投资收益。 (1) 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 对 GDP、CPI、 国际收支等引起利率变化 的相关 因素进 行深 入的 研究, 分析宏 观经 济运 行的可 能情景 ,并 在此 基础上 判断包 括财 政政 策、货 币政策 在内 的宏 观经济 政策取 向, 对市 场利率 水平和 收益 率曲 线未来 的变化 趋势 做出 预测和判断,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结构及变化趋势,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久期配置。 (2) 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 置主 要包括 资产 类别选 择、 各类资 产的 适当组 合以 及对资 产组 合的管 理。 本基金 通过情 景分析 和历 史预 测相结 合的方 法, “自 上而下 ”在债 券一 级市 场和二 级市场 ,银 行间 市场和 交易所 市场 ,银 行存款 、信用 债、 政府 债券等 资产类 别之 间进 行类属 配置, 进而 确定 具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3) 个券选择策略 对于国 债、 央行票 据等 非信用 类债 券,本 基金 将根据 宏观 经济变 量和 宏观经 济政 策的分 析, 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 综合考虑组合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 对于信用类债券, 本基金 将根据 发行 人的 公司背 景、行 业特 性、 盈利能 力、偿 债能 力、 流动性 等因素 ,对 信用 债进行 信用风 险评 估, 积极发 掘信用 利差 具有 相对 投 资机会 的个 券进 行投资 ,并采 取分 散化 投资策略,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4) 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 兼具 权益类 证券 与固定 收益 类证券 的特 性,本 基金 一方面 将对 发债主 体的 信用基 本面进 行深入 挖掘 以明 确该可 转债的 债底 保护 ,防范 信用风 险, 另一 方面, 还会进 一步 分析 公司的盈利和成长能力以确定可转债中长期的上涨空间。 本基金将借鉴信用债的基本面研究, 从行业 基本面 、公 司的 行业地 位、竞 争优 势、 财务稳 健性、 盈利 能力 、治理 结构等 方面 进行 考察,精选财务稳健、信用违约风险小的可转债进行投资。 (5)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对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的投 资综 合考虑 安全 性、收 益性 和流动 性等 方面特 征进 行全方 位的研 究和比 较, 对个 券发行 主体的 性质 、行 业、经 营情况 、以 及债 券的增 信措施 等进 行全 面分析 ,选择 具有 优势 的品种 进行投 资, 并通 过久期 控制和 调整 、适 度分散 投资来 管理 组合 的风险。 (6)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5-102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 、 住房抵押贷款 支持证券 (MBS)等 证券品 种。本 基金 将重 点对市 场利率 、发 行条 款、支 持资产 的构 成及 质量、 提前偿 还率 、风 险补偿 收益和 市场 流动 性等影 响资产 支持 证券 价值的 因素进 行分 析, 并辅助 采用蒙 特卡 洛方 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4、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 投资 股指期 货将 根据风 险管 理的原 则, 以套期 保值 为目的 ,选 择流动 性好 、交易 活跃的 期货合 约, 并根 据对证 券市场 和期 货市 场运行 趋势的 研判 ,以 及对股 指期货 合约 的估 值定价 ,与股 票现 货资 产进行 匹配, 实现 多头 或空头 的套期 保值 操作 ,由此 获得股 票组 合产 生的超 额收益 。本 基金 在运用 股指期 货时 ,将 充分考 虑股指 期货 的流 动性及 风险收 益特 征, 对冲系统性风险以及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改善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2) 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助 性投 资工具 ,投 资原则 为有 利于加 强基 金风险 控制 ,有利 于基 金资产 增值。 在进行 权证 投资 时,基 金管理 人将 通过 对权证 标的证 券基 本面 的研究 ,并结 合权 证定 价模型 寻求其 合理 估值 水平, 根据权 证的 高杠 杆性、 有限损 失性 、灵 活性等 特性, 通过 限量 投资、 趋势投 资、 优化 组合、 获利等 投资 策略 进行权 证投资 。基 金管 理人将 充分考 虑权 证资 产的收 益性、 流动 性及 风险性 特征, 通过 资产 配置、 品种与 类属 选择 ,谨慎 进行投 资, 追求 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3)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 货作 为利率 衍生 品的一 种, 有助于 管理 债券组 合的 久 期、 流动 性和风 险水 平。管 理人将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结 合对 宏观 经济形 势和政 策趋 势的 判断、 对债券 市场 进行 定性和 定量分 析。 构建 量化分 析体系 ,对 国债 期货和 现货基 差、 国债 期货的 流动性 、波 动水 平、套 期保值 的有 效性 等指标 进行跟 踪监 控, 在最大 限度保 证基 金资 产安全 的基础 上, 力求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国债期货相关投资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四)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50%×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5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 中国 A 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 为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股票,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中证 全债 5-103 指数从 沪深交 易所 和银 行间市 场挑选 国债 、金 融债及 企业债 组成 样本 券 ,以 综合反 映沪 深证 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价格变动趋势 。 该指数 以2002 年12 月31 日为基期, 基点为 100 点,并于 2007 年12 月17 日起发布。 上述业 绩比 较基准 能够 较好的 反映 本基金 的投 资目标 ,符 合本基 金的 产品定 位, 易于广 泛地被投资人理解,因而较为适当。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绩 比较 基准推 出,或 者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适 合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基 准的指 数时 ,本 基金可 以在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是混 合型基 金, 其预期 收益 及风险 水平 高于货 币市 场基金 和债 券型基 金, 低于股 票型基金,属于中高收益风险特征的基金。 三、 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一) 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 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 、研究发展部根据自 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 研究成果,构建股票备 选库,对拟投资对 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决策支持;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小组提供债券研究支持。 3 、基金经理小组根据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 战略,根据投研联席会 议的决议,结合对 证券市 场、上 市公 司、 投资时 机的分 析, 拟订 所辖基 金的具 体投 资计 划,包 括:资 产配 置、 行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小组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 ,并形成决策纪要。 5 、根据决策纪要,基 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 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 交由中央交易部执 行。 6、中央交易部按相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小组。 7 、监察稽核部的绩效 评估与风险管理小组重 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 市场风险和流动性 风险,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5-104 四、 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在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多头头寸和空头头寸轧差计算后的净头 寸等风 险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不 超过 40% , 债券、 货币 市场工 具等 安全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不 低于 60% ;若 本 基金变 更为 “广发 稳裕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后,本 基金 股票资 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105 17. 在保本周期内,本 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国债期货,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约定的保 本 策 略和投 资目 标, 且每日 所持期 货合 约及 有价证 券的最 大可 能损 失不得 超过基 金 净资 产 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8. 若本基金变更为“ 广发稳裕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并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后 , 须 遵 守 以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 有的买 入国债 期货 和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市 值之和 ,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购 )等 ;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持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 20% ;在任 何 交易日 内交 易(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所持有 的股票 市值和 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合 计(轧 差计算 ) 应 当符 合基金 合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19. 若本基金变更为“ 广发稳裕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并 参 与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后 , 须 遵 守 以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卖 出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 的债券 总市 值的 30% ; 本基金 所持有 的债 券( 不含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市值 和买 入、卖 出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债券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在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0. 在保本周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若本基金变更为“广发 稳 裕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后,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进行投资。基金 管理人 应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策 流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法律 风险和 操作 风险 等各种风险;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对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行 变更 或取消 限制 的,在 5-106 不改变 基金投 资目 标、 不改变 基金风 险收 益特 征的条 件下, 本基 金可 根据法 律法规 规定 作出 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者 与其 有其他 重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应当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的 原则 ,防 范利益 冲突, 符合 国务 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的 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 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107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 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5-108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账户 以 及投资 所需的 其他专 用账户 。 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 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清算 的,基 金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不 得与 其固 有资产 产生的 债务 相互 抵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产 生的债 权 债 务不 得相互抵销。


5-109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票 、权 证、债 券 、 股指期 货合 约、国 债期 货合约 和银 行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尚未挂牌的上市前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有明确锁定期的公开发行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 值方法 估值 ;非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上市交 易或 挂牌转 让的 固定收 益品 种(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 5-110 所含债 券应收 利息 后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 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 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采 用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估 值。如 法律 法规 今后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 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5-111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销 售机 构、或 投资人 自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的直 接 损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原 则 ” 给予赔 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估值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错 误责任 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赔 偿责任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 应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则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如 果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5-112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 行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并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9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5-113 处理 ;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114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 的 收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份基 金份额 每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得 低于 收益分 配基 准日每 份基 金份额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的 10% ,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在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转型为 “广发 稳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 或将 现金 红利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 整以上 基金收 益分 配原 则,此 项调整 不需 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予变更 实施 日前 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115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 于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时 ,基 金登 记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5-116 第 十 七 部分


基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若保本 周期 到期后 ,本 基金不 符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件 ,转 型为“ 广发 稳裕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则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与基 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 人无需 再出 具资 金划拨 指令。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费用 自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 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2%÷当年天数


5-117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若保本 周期 到期后 ,本 基金不 符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件 ,转 型为“ 广发 稳裕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则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与基 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 人无需 再出 具资 金划拨 指令。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费用 自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发 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费 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等相关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5-118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 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119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相关 法律对 信息披 露的 方式 、登载 媒介、 报备 方式 等规定 发生变 化时 ,本 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并 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文 本。 如同时 采用 外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5-120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 赎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基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介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的 市场交 易 日 的次 日,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5-121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的 计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费 率, 并保 证投资 者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 媒介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5-122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超 过百 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份额实施分类或类别发生变化;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 与保本周期到期相关事项的公告: (1)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若发生保本赔付,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3) 过渡期的起止日期, 以及过渡期申购的日期、 时间、 场所、 方 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 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5-123 (4) 保本周期届满时, 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 期。基 金管理 人应 依照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就 该保 本周期 的具体 起止 日期 、保本 及担保 安排 等相 关事宜进行公告; (5) 保本周期届满时 , 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 续条件, 本基金将变更 为 “广发 稳裕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 《广发 稳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 公告相关规则; 29、 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份额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十) 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后两个 交易 日内, 在中 国证监 会指 定 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告 和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年 报及半 年报 中披露 其持 有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资产 支持 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季 度报告 中披 露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额 、资 产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例 和报 告期末 按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比 例大 小排序 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明 细。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等 文件中 披露股 指期 货交 易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标等 ,并 充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5-124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季 度 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等 文件中 披露国 债期 货交 易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标等 ,并 充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管 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人 编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审 查, 并向 基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 媒介 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介 披 露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介不 得早 于指 定 媒介 披露信 息, 并且 在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专 业机 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5-125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126 第 二十部分


风险 揭 示 一、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和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 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润。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 景、行 业竞 争、 人员素 质等, 这些 都会 导致企 业的盈 利发 生变 化。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营 不善 ,其 股票价 格可能 下跌 ,或 者能够 用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 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 交易相对较不活 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6) 购买力风险。 基 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 与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险 (即 利率 风险) 互为 消 长。 具体 为当利 率下降 时, 基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8) 信用风险。 基金 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 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由 于基 金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 设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5-127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 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 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 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职业道德风险: 是 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 发生违法、 违规 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 失。 4、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可 能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情 形。 巨额赎 回可 能会产 生基 金仓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作 过程 中,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者基 金投 资违反 法规 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 投资管理风险: (1 ) 本基金为混合 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高于货币型基金、 债 券型基金, 而低于股票 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 基金中的 较高风险、 较 高收益的基金类型; (2) 选股方法、选股模型风险; (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4)其他风险。 7、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中小企 业私 募债的 发行 主体一 般是 信用资 质相 对较差 的中 小企业 ,其 经营状 况稳 定性较 低、外 部融资 的可 得性 较差, 信用风 险高 于大 中型企 业;同 时由 于其 财务数 据相对 不透 明, 提高了 及时跟 踪并 识别 所蕴含 的潜在 风险 的难 度。其 违约风 险高 于现 有的其 他信用 品种 ,极 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8、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 基差风险。 标的 股票指数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 之间的价差被称为基差。 在股指期货 交易中因基差波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 (2) 合约品种差异造 成的风险。 合约品种差 异造成的风险, 是指类 似的合约品种, 在 相 同因素 的影响 下, 价格 变动不 同。表 现为 两种 情况:1)价 格变 动的 方向相 反;2 )价 格变 动 的幅度 不同。 类似 合约 品种的 价格, 在相 同因 素作用 下变动 幅度 上的 差异, 也构成 了合 约品 种差异的风险。 (3) 标的物风险。 股 指期货交易中, 标的物风险是由于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标的指数 5-128 的结构不完全一致,导致投资组合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所带来的风险。 (4) 衍生品模型风险。 本基金在构建股指期货组合时, 可能借助模型进行期货合约的选 择。由 于模型 设计 、资 本市场 的剧烈 波动 或不 可抗力 ,按模 型结 果调 整股指 期货合 约或 者持 仓比例也可能将给本基金的收益带来影响。 9、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国债期 货的 投资可 能面 临市场 风险 、基差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市 场风 险是因 期货 市场价 格波动 使所持 有的 期货 合约价 值发生 变化 的风 险。基 差风险 是期 货市 场的特 有风险 之 一 ,是 指由于 期货与 现货 间的 价差的 波动, 影响 套期 保值或 套利效 果, 使之 发生意 外损益 的风 险。 流动性 风险可 分为 两类 :一类 为流通 量风 险, 是指期 货合约 无法 及时 以所希 望的价 格建 立或 了结头 寸的风 险, 此类 风险往 往是由 市场 缺乏 广度或 深度导 致的 ;另 一类为 资金量 风险 ,是 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10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策略主要采用 投资组合保险策略,特有的风险包括: 1、 基金的业绩表现可能因为风险资产投资不当带来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 影响基金资产 的增值;或风险乘数波动过大而使基金业绩波动较大; 2、 本基金的本金保障条款存在前提条件 ——持有到保本期结束, 在此期间基金净值可能 低于基金合同承诺的保底金额,若在此期间赎回将不享受保底金额的保障。 3、 为保证基金的本金安全, 基金运作中可能会对部分无风险资产采用买入并持有的策略; 若遇大规模赎回,基金可能因资产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带来损失。 4、 本基金过渡期内可暂停办理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 因此, 基金 份额持有人存在该区 间内无 法全部 或部 分赎 回 其持 有的本 基金 基金 份额或 将相应 基金 份额 全部或 部分转 换入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风险。 11、 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129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代销机 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5-130 第 二十一 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自 表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生效 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131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确认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 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5-132 第 二十 二 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 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前提下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决 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


(15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为;


(16 )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 5-133 部机构;


(17 )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 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5-134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资 料,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基 金事 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5-135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保 证不 同基 金之间 在账户 设置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5-136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基 金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 不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5-137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 或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外,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 保本 周期内 更换 担保人 或保 本义务 人或 保本保 障机 制, 但因 担保人 或保 本义务人 发生合 并或分 立, 由合 并或分 立后的 法人 或者 其他组 织承继 担保 人或 保本义 务人的 权利 和义 务的除外;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7) 变更基金类别 , 但在保本到期后在 《基金合同》 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广发 稳裕 混合 5-138 型证券投资基金 ” 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 但在保本到期后在 《基金合同》 规定范围内变更 为 “广发 稳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并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广发 稳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 的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0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3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 在不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 前提下 , 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及其他应当由基金财产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或 变更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保本到期后, 在 《基金合同》 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广发 稳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并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广发 稳裕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执行; (7) 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 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承继担 保人 的权 利和义 务,或 某一 个保 本周期 结束后 ,更 换下 一个保 本周期 的担 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8) 基金管理人、 登 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5-139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0 )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 外的 其他情 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5-140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 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会 方式 或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 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列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人 不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 同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5-141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经 通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3 )项 中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款第 (2) 项 、 或者第 2 款第 (3) 项规定 比例的 ,召 集人 可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个 月以后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 在法律法规 及监管机构允许的 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 方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采用 书面 、网 络、电 话、短 信或 其他 方式进 行表决 ,具 体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在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 的前提 下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5-14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 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然后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 上(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交 符合 会议通 5-143 知中规 定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席 的投资 者, 表面 符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视 为有 效表 决,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项表 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 人中 选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 点。监 票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5-144 方式进 行表决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公 证机构 、公 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九 )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不 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本部分 关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 事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件 等规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如将来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规则修 改导 致相 关内容 被取消 或变 更的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报 监管 机关并 提前公 告后 ,可 直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 本基金 第一 个保本 周期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提供的 保本 额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本基金 第一 个保本 周期 后各保 本周 期的保 本额 为:过 渡期 申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在 当期保 本周期 之份 额折 算日的 资产净 值, 以及 上一保 本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周 期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之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1、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 计分红 金额之 和高 于或 等于该 部分基 金份 额的 保本额 ,基金 管理 人将 按可赎 回金额 支付 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 2、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 计分红 金额之 和低 于该 部 分基 金份额 的保 本额 ,差额 部分即 为保 本赔 付差额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补足该差额 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将该差额支付 至指定账户。 本基金 第一 个保本 周期 后各保 本周 期到期 日, 如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过渡 期申购 、或 从上一 保本周 期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的 可赎回 金额 加上 其过渡 期申购 、或 从上 一保本 周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期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在当期 保本 周期 内的累 计分红 款项 之和 低于其 过渡期 申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保 本额、 或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入 当期保 本周 期 并 5-145 持有到 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保本额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或保 本义务 人将 该差 额支付 给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未 持有 到期而 赎回 或转换 转出 的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保 本周期 内申购 或转换 转入 的基 金份额 ,或者 发生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不 适用保 本条款 情形 的, 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二)保本周期 在未提前到期的情形下,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 3 年。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在未提前到期的情形下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其 3 年 后对应 日止。 如果 该对 应日为 非工作 日, 保本 周期到 期日顺 延至 下一 个工作 日。 在 第一 个保 本周期内,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 则管理人将在满足 条件之日 (即该第 15 个工作日) 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第一个保本 周期提前到期 (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 如果保本周期提前到 期的,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为管理 人公告 的保 本周 期提前 到期日 ,其 不得 晚于保 本周期 起始 日起 3 年后的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第一个 保本 周期届 满时 ,在符 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件下 ( 符 合法律 法规 有关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人 资质要 求、 并经 基金管 理人认 可的 其他 机构, 为本基 金下 一保 本周期 提供保 本保 障, 与基金 管理人 就本 基金 下一保 本周期 签订 保证 合同或 风险买 断合 同, 同时本 基金满 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基金存续要求) , 本 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该保本周 期 在未提前到期的情形下仍为 3 年,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保本到期 后, 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本基金将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变更为 “广 发 稳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 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 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 当期保 本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份 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无 论选择 赎回 、转 换为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金、 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 “广发 稳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均适用保 本条款。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5-146 与相应 基金份 额于 持有 期内的 累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不低 于该部 分基 金份 额的保 本额; 在第 二个 保本周 期起的 后续 各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过渡 期申 购、 或从上 一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保 本周期 并持 有 到 期的基 金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加 上其过 渡期 申购 、或从 上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期 保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 额在 当期 保本周 期内的 累计 分红 款项之 和不低 于其 过渡 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6、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基金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 约定履 行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行 义务 的, 或《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他情 形基金 管理 人免 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 五、保本责任的担保 为确保 履行 保本条 款, 保障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本 基金 为履行 保本 责任提 供担 保人, 就基金管理人对该条款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清偿责任担保。 四、 基金保本的保证 (一) 本部 分所述 基金 保本的 保证 责任仅 适用 于本基 金第 一个保 本周 期。自 第二 个保本 周期起 的后续 各保 本周 期的保 本保障 机制 ,由 基 金管 理人与 担保 人或 保本义 务人届 时签 订的 《保证 合同》 或《 风险 买断合 同》决 定, 并由 基金管 理人在 该保 本周 期开始 前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视为同 意和 接受 届时按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披露的 有效保 证合 同或 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就本基 金第 一个保 本周 期而言 ,为 确保履 行保 本条款 ,保 障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本基 金的保 本由担 保人 提供 不可撤 销的连 带责 任担 保;本 基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的 担保人 为北 京首 创融资 担保有 限公 司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机构 。担保 人的 基本 情况见 本合同 第八 部分 “基金担保人基本情况” 。 (二) 担保人出具 《广 发 稳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 全文详见附件, 本节 以下简称 《保证合同》 ) 。 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 《保证合同》 的约定 。 5-147 本基金 保本由 担保 人提 供不可 撤销的 连带 责任 担保;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担保 范围 为保 本赔付 差额, 即在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的可 赎回 金额 与相应 基金份 额的 累计 分红金 额之和 低于 该部 分基金 份额的 保本 额之 差额部分 。 担保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 6 个月止。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总金额最高不超过 51 亿元人民币。 五、保本周期到期 保本周期 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即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 符合法 律法规 有关 担保 人或保 本义务 人资 质要 求、并 经基金 管理 人认 可的其 他机构 ,为 本基 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且基金管理人与之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 同时本 基金满 足法 律法 规和本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存续要 求,本 基金 继续 存续并 进入下 一 保 本周 期 ,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止日期、保本及担保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 到期 后,本 基金 未能符 合上 述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 则本基 金将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变更为 “广发稳裕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同时, 基金的投资 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 策 略以及 基金费 率等 相关 内容也 将根据 《基 金合 同》约 定相应 变更 。上 述变更 可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 书中说明。 如果本 基金 不符合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对 基金的 存续 要求, 则本 基金将 根据 《基金 合同》规定终止。 六、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份基 金份额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在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转型为 “广发 稳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 或将 现金 红利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5-148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 整以上 基金收 益分 配原 则,此 项调整 不需 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予变更 实施 日前 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 好协商 未能解 决的 ,应 提交 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 根据 该会 当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仲 裁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力 ,仲裁 费由 败诉 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5-149 第 二十 三 部分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时间: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2688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0-83936666


传真:020-89899158


联系人:段西军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公 众存 款;发 放短 期、中 期、 长期贷 款; 办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 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 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5-150 从事同 业拆借 ;买 卖、 代理买 卖外汇 ;从 事银 行卡业 务;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保 险业 务; 提供保 管箱服 务; 经中 国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金合 同》明 确约 定基 金投资 风格或 证券 选择 标准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基 金托管 人要 求的 格式提 供投资 品种 池, 以便基 金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符 合《 基金 合同》 关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约 定进行 监督 ,对 存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票 )、债 券、 权证 、货币 市场工 具、 股指 期货、 国债期 货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 按照 投资组 合保 险机制 将资 产配置 于安 全资产 和风 险资产 ,其 中安全 资产 为国内 依法公 开发行 的各 类债 券(包 括国债 、地 方政 府债、 城投债 、金 融债 、央行 票据、 公司 债、 企业 债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期 融资债 券、 中期 票据、 资产支 持证 券、 次级债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换 债券、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等 )、银 行存 款、 债券回 购、国 债期 货、 货币市 场工具 等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具 。本 基金 投资的 风险资 产为 股票 、权证 、股指 期货 等权 益类金 融工具 。本 基金 按照投 资组合 保险 机制 对安全 资产和 风险 资产 的投资 比例进 行动 态调 整。其 中,股 票、 权证 、股指 期货多 头头 寸和 空头头 寸轧差 计算 后的 净头寸 等风险 资产 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40%, 债券、 货币市场工 具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其 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和国 债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 当保持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若保本 周期 届满时 本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件, 本基 金依据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变 更为“ 广发稳裕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的 ,上 述投资 组合比 例应 依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行相应修改。


5-151 因基金 规模 或市场 变化 等因素 导致 投资组 合不 符合上 述规 定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或 对投 资比例 要求 有变更 的,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二)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在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股票、 权证、 股 指期货多头头寸和空头头寸轧差计算后的净 头寸等 风险 资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不超过 40% ,债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等安全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 60%; 若 本基金 变更 为“广 发 稳裕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后, 本基 金股票 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2) 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12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152 (1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 ) 本基 金持 有的所 有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值 不得 超过 本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5 ) 在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国债期货, 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 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 净资产 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6 ) 若本 基金变 更为 “广发 稳裕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并参与 股指 期货交 易后 ,须遵 守以下限制: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买入 国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其 中,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购 )等 ;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值 的 20%; 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本基金所 持有的 股票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 值合计 (轧差 计算 )应 当符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 在开 始进行 股指 期货投 资之 前,应 与基 金托管 人、 期货公 司三 方一同 就股 指期货 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备忘录》。 (17 ) 若本 基金变 更为 “广发 稳裕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并参与 国债 期货交 易后 ,须遵 守以下限制: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出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债券总 市值 的 30% ;本 基金所 持有的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国债期 货合 约价 值,合 计(轧 差计 算) 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8 ) 在保本周期内,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若本基金变更为 “广发 稳裕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5-153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对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行 变更 或取消 限制 的,在 不改变 基金投 资目 标 、 不改变 基金风 险收 益特 征的条 件下, 本基 金可 根据法 律法规 规定 作出 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者 与其有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的 证券 ,或 者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的原则 ,防 范利 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行 业标准 的、 经慎 重选择 的、本 基金 适用 的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并 约定 各交 易对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围 在银行 间债 券市 场选择 交易对 手。 基金 托管人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行 交易。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算 方式进 行更 新, 新名单 确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照 协议进 行结 算。 如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结 算方式 的, 应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对 交易 对手的 资信 控制, 按银 行间债 券市 场的交 易规 则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同 而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的 任何 法律 责任及 损失。 若未 履约 的交易 对手在 基金 托管 人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前 仍未承 担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关 法律 责任 的,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损 失 先行 予以 承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银 行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对 合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督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或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投资 5-154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应 事先根 据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定 ,明 确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的比例 ,制 订严 格的投 资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制 制度, 防范 流动 性风险 、法律 风险 和操 作 风险 等各种 风险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遵 守相关 制度 、流 动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 金投 资的流 通受 限证券 须为 经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公 开发 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交 易证券 ,不 包括 由于发 布重大 消息 或其 他原因 而临时 停牌 的证 券、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通 受限证 券。 本基 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 投资 的流通 受限 证券限 于可 由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或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 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 投资 的流通 受限 证券应 保证 登记存 管在 本基金 名下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相关 工作的 落实和 协调, 并确 保基 金托管 人能够 正常 查询 。因基 金管理 人原 因产 生的流 通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问 题,造 成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安全 保管 本基 金资产 的责任 与损 失, 及因流 通受限 证券 存管 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 管理 人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应制 订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案 并经 其董事 会批 准。风 险处置 预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限 制失调 、基 金流 动性困 难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对 解决措 施, 以及 有关异 常情况 的处 置。 基金管 理人应 在首 次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流动 性风险 负责 ,确保 对相 关风险 采取 积极有 效的措 施,在 合理 的时 间内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动 性问题 。如 因基 金巨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原 因而 导致 基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现 金确保 基金 的支 付结算 ,并承 担所 有损 失。对 本基金 因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导 致的 流动 性风险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任 。如 因基 金管理 人原因 导致 本基 金出现 损失致 使基 金托 管人承 担连带 赔偿 责任 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基 金管理 人应 至少于 投资 前三个 工作 日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交有关 书面资 料, 并保 证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资 料真实 、准 确、 完整。 有关资 料如 有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5-155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 管理 人应在 本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后两个 交易 日内, 在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体 披露所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名称、 数量 、总 成本、 账面价 值, 以及 总成本 和账面 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比例 如违反 有关 限制规 定, 在合理 期限 内未能 进行 及时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 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基金 管理 人应根 据审 慎原则 ,制 定严格 的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会 批 准, 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是否 符合比 例限 制进行 事后 监督, 如发 现异常 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乙方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导致的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险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如因基 金管理 人原 因导 致基金 出现损 失致 使基 金托管 人承担 连带 赔偿 责任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七)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收 入确 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 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5-156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电话提 醒或书 面提 示等 方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和 核查 。基 金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就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证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依照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和本托 管协议 的要 求 需 向中国 证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报 告的事 项,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若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指 令违 反法律 、行 政法规 和其他 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基 金管 理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对方 根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管 职责 情况进 行核 查,核 查事 项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根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为。 (二) 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 擅自挪 用基 金财产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时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正 。基 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5-157 查,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正。 (三) 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理 由,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 托管 人按照 《基 金合同 》和 本协议 的约 定保管 基金 财产, 如有 特殊情 况双 方可另 行协商 解决。 基金 托管 人未经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不 得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本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不包含 基金 托管 人依据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结 算数 据完成 场内交 易交 收、 开户银行或登记结算机构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对于 因为 基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 产,应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 资产 净值是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负 债后 的金额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按照 每个 交易日 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交 易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5-158 的规定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交易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基 金会 计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独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若当 日核对 不符 ,暂 时无法 查找到 错账 的原 因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至 少应包 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由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编制和 保管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 责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求 或编 制半年 报和 年报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有关 资料 送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无 故拒绝 或延 误提 供,并 保证其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整 性。 基金 托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与 之相 关的争 议, 双方当 事人 应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协商 、调 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仲裁地 点为北 京市 ,按 照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其 内容 不得与 5-159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 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 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 6.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5-160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 律师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5-161 第二十 四 部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供 注册 登记服 务, 配备安 全、 完善的 电脑系 统及 通讯 系统, 准确、 及时 地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办 理基 金账户 业务、 基金 份额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邮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 投资 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 ,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在T+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 务中心 查询 基金 交易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机 构网点 应根 据在 直销机 构网点 进行 交易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要 求打印 成交确 认单 。基 金销售 代理人 应根 据在 代销网 点进行 交易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交 易对 账单分 为季 度对账 单和 年度对 账单 ,记录 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最近 一季 度或一 年内所 有申购 、赎 回等 交易发 生的时 间、 金额 、数量 、价格 以及 当前 账户的 余额等 。季 度对 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 年度对 账单 在每年 度结 束 后 20 个工 作日内 对 所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以 书面或 电子 邮件形 式寄 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 呼 叫 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开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留 电子 邮件地 址, 可订制 电子 邮件服 5-162 务,内 容包括 基金 净值 播报、 交易确 认及 相关 基金资 讯信息 等; 如预 留手机 号码, 可订 制手 机短信 服务, 内容 包括 基金净 值播报 、交 易确 认等。 已开立 本公 司基 金账户 未预留 相关 资料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到 销售网 点或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的 客户服 务中 心( 包括电 话呼叫 中心 和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信息查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个 基金 账户提 供一 个基金 账户 查询密 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凭 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时可 以修改 通信地 址、 电话 、电子 邮件等 信息 ;另 外还可 登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询基 金申 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投诉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在线 客服 、呼叫 中心 人工座 席、 书信、 电子邮 件、传 真等 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 和代 销机 构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免长途费) ,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5-163 第二十 五 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5-164 第二十 六 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及 查 阅 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 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5-165 第二十七 部分


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 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广发稳裕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 《广发稳裕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5-166 第二十 八 部分 附件 : 《 保 证 合 同》 广发稳裕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广发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基 金管理 人 ) 北京首创 融资担 保 有限公司 (基金 担 保人)


5-167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电话:020-83936666





传真:020-89899158


邮编:510308 基金担保人: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 住所地: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长安兴融中心 4 号楼 3 层 03B-03G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长安兴融中心 4 号楼 3 层 03B-03G 法定代表人:马力 电话:010-58528777








传真:010-58528448





邮编: 100031 鉴于: 《广发 稳裕 保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约定了 基金管 理人的 保本 义务 (见《 基金合 同》 第十 三部分 )。为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合法权 益, 依照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担保 法》、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同 法》、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关于 保本 基金 的指导 意见》 等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和担保 人 在平 等自 愿、 诚实信 用、充 分保 护基 金投资 者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合法 权益的 原则 基础 上,特 订立《 广发 稳裕 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保证 合同》 (以 下简 称“本 合同” 或 “ 《保 证合同 》” ) 。担 保人 就本基 金的 第 一个 保本 周期内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承 担保 本义务 (补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的 可赎 回金 额加上 其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 的累 计分 红款项 之和低 于认 购保 本金额 的差额 的义 务 ) 的履行 提供不 可撤 销的 连带责 任保证 。担 保人 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 《保证合同》 为准。 《保证 合同 》的当 事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担保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依《基 金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保证合 同》 的当 事人, 其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 《保证合同》 另 有约定, 本 《保证合同 》 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金合同》 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 本基金为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为在第一个保 5-168 本周期 内其 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 额所 对应 的净认 购金额 、认 购费 用及募 集期利 息之 和 。 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 50 亿元人民币 (不含募集期利息) 。 担保 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 额为 51 亿 元人民币。 2 、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可赎 回金 额加 上其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即为保本差额) 。 3、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 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 4、 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 (如无特别指明, 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 本周期) 届满的最后一日。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 在未提前到期的情形下 为 3 年,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 在保本周期内, 如果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 收益率, 则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的第 15 个工作 日当 日起 10 个 工作日 内公 告本基 金当 前保本 周期 提前到 期。 如果保 本周 期提前 到期 的,保 本周期 到期 日为 管理人 公告的 保本 周期 提前到 期日, 但不 得晚 于保本 周期起 始日 起 3 年后的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六个月。 三、 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情形之一,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 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后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 但在基金保本周期 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 赎回或转换转出 的 5-169 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 5、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担保人不同意 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 《基金合同》 条款, 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 担保人对 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 的基金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按约定 履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或 延迟履 行义 务的 ,或《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其他 情形基 金管 理人 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 在发生保本赔付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 额)的 情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后二十 个工作 日内 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履行 保本 差额的 支付义 务; 基金 管理人 不能全 额履 行保 本差额 支付义 务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通 知担 保人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 明基金 管理人 应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支 付的 本基 金保本 赔付差 额总 额、 基金管 理人已 自行 偿付 的金额 、需担 保人 支付 的代偿 款项以 及 基 金管 理人指 定的本 基金 在基 金托管 人处开 立的 托管 账户信息)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 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行保证 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托管账 户中, 由基金 管理 人将 该代偿 款项支 付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担保 人将 上述代 偿金额 全额 划入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 托管 人处开 立的指 定账 户中 后即为 完成了 保本 义务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指 令划 拨款 项。担 保人无 须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逐 一进 行代 偿。代 偿款项 的分 配与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 如果保本周期到 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认购 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于持有 期内的 累计 分红 金额之 和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 基金管 理人 及担 保人未 履行《 基金 合同 》及本 合同上 述条 款中 约定的 保本义 务及 保证 责任的 ,自保 本周 期到 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根据 《基金合同》 第二 十五部分 “争议的处理 和 5-170 适用的 法律” 约定 ,直 接向基 金管理 人或 担保 人请求 解决保 本赔 付差 额支付 事宜。 但基 金份 额持有人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 、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 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 即有权 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 部款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担保人 按《履 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所 载明 金额 支付的 实际代 偿款 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直 接向 担保人 要求代 偿的 金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通过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向担 保人要 求代 偿的 金额及 担保人 为履 行保 证责任 支付的 其他 金额 ,前述 款项重 叠部 分不 重复计 算)和 自支 付之 日起的 相应利 息以 及担 保人的 其他合 理费 用和 损失, 包括但 不限 于担 保人为 代偿追 偿产 生的 律师费 、调查 取证 费、 诉讼费 、保全 费、 评估 费、拍 卖费、 公证 费、 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 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 责任之日起一个月, 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 计划, 在还款 计划 中载 明还款 时间、 还款 方式 ,并按 担保人 认可 的还 款计划 归还担 保人 为履 行保证 责任支 付的 全部 款项和 自支付 之日 起的 利息以 及担保 人的 其他 费用和 损失( 如有 )。 双方就 前述还 款计 划具 体内容 磋商、 讨论 花费 的时间 (具体 花费 的时 间天数 以双方 当时 一致 认可的 时间为 准) 不应 视为基 金管理 人对 担保 人还款 义务的 迟延 履行 ,故计 算前述 自支 付之 日起的 利息时 应将 该等 时间合 理扣除 。基 金管 理人未 能按本 条约 定提 交担保 人认可 的还 款计 划,或 未按还 款计 划履 行还款 义务的 ,担 保人 有权要 求基金 管理 人立 即支付 上述款 项及 其他 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 担保费支付方式: 担保费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按本条第 3 款公式 每日计 算,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按 月支 付。 基金管 理人应 于每 月收 到基金 管理费 之后 的五 个工作 日内向 担保 人支 付担保 费。担 保人 于收 到款项 后的五 个工 作日 内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合 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7‰×1/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费 的计 算期间 为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起, 至担 保人解 除保 证责任 之 日 或保本 周期 到期日 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5-171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 证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发 生争议 时, 各方应 通过 友好协 商解 决;协 商不成 的,任 何一 方均 有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 会 ,根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 本基金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约定投资于股指期货, 担保人已详阅本基金相关法律文 件,充 分了解 本基 金的 股指期 货交易 策略 和可 能损失 ,并将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与担保 人签 署的 《风险监控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2、 担保人保证符合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第八条规定的资质 要求, 否则担保人须 承担相 应法律 责任 ;若 担保人 因不符 合保 本基 金担保 人资质 要求 而给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损 失的 ,应 赔偿相 应损失 以及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追偿 损失过 程的 各项 费用。 3、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 同》。 4、 本 《保证合同》 自 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双 方法定 代表人 (或 其授 权代理 人)签 字( 或加 盖人名 章)并 加盖 公司 公章后 成立, 自《 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5、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 6、 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担保或保本保障的, 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另行签 署书面保证合同。 7、 本 《保证合同》 一 式 五份, 《保证合同》 双方各持二份,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一份, 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