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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高ETF(510450)

180高ETF:关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 于以 现场开 会方 式召开 上证 180 高贝 塔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第 二次 提示性 公告 
 
 
上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已 于 2016 年5 月20 日 在 《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 时报》 、 《 上
海证券 报》 及公 司网 站 (www.cifm.com ) 发 布了 《关 于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 开上 证 180 高贝 塔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公 告 》 , 2016 年5 月 21 日发 布了 《 关
于以现场 开会 方式召 开上 证 180 高贝 塔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第 一次 提示 性公 告 》 。 为了使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顺利 召开 ,现 发布 上证 180 高贝
塔 交 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关 于以 现场开会 方 式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第 二次
提示性 公告 。 
一 、召 开会议 基本 情况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 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和
《上证 180 高贝 塔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的有 关规 定, 上证 180 高贝 塔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 称 “ 本基 金 ”) 的基 金管 理人 上投 摩根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以 下简 称 “ 本基 金管理 人 ” ) 决 定以 现场 开会 方 式召 开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会 议具 体安 排如 下: 
1 、会 议召 开方 式: 现场开会 方式 。 
2 、会 议召 开时 间:2016 年6 月 20 日 14 时 
3 、会 议召 开地 点: 上海 市 浦东新 区震 旦国 际大 厦 19 楼 
4 、会 议登 记办 理时 间:2016 年6 月 20 日13 时至 2016 年6 月 20 日13 时 30 分 
 
二 、会 议审议 事项 
 《 关于 上证 180 高贝 塔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终 止上 市并 终止 基金 合同有 关
事项的 议案 》( 见附 件一 )。 
上 述议 案的 内容 说明 见 《 关 于上 证180 高贝 塔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终 止上市 并
终止基 金合 同有 关事 项的 议案说明 》 (见 附件 三) 
 
三 、权 益登记 日


本次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为2016 年5 月 20 日, 即在 该 日下午 交易 时间 结束 后, 在 注册 登 记机构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登记 在 册的 本基金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均有 权参 与 本次会 议的 表决 。 四 、会 议的议 事程 序和表 决


1 、大 会主 持人 宣布 会议 开 始; 2 、大 会主 持人 宣布 出席 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理人 人数 及其所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占权 益登记 日基 金份 额的 比例 ; 3 、大 会主 持人 宣布 议事 程 序及注 意事 项; 4 、大 会主 持人 确定 和公 布 监票人 、公 布见 证律 师、 公证机 构和 公证 员姓 名; 5 、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议案 ; 6 、享 有表 决权 的与 会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议 案进 行审 议,并 以 记名投 票方 式进 行表 决; 7 、监 票人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或其 代理 人表 决后 立即 对投票 情况 进行 清点 ,公 证机关 对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8 、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 票结果 ; 9 、大 会公 证人 发表 公证 词; 10 、大 会见 证律 师就 本次 会议 的 召开 程序 以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形成 决议 的合法 性 、 合规性 发表 见证 意见 。 五 、会 议出席 的对 象 1 、权 益登 记 日 在本 基 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登 记在 册的上 证 180 高 贝塔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2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 3 、基 金托 管人 代表 。 4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的见 证 律师。 5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的公 证 机关人 员。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出席 会议 需要提 供的 文件 1 、个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 席会议 需要 提供 以下 文件 : (1) 个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出席会 议的 ,需 提交 : ○ 1 本人有 效身 份证 件 ( 包括 身份证 或其 他能 够证 明其 身份的 有效 证件 或证 明) 原件和 正 反面复 印件 ; (2) 个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委托他 人出 席会 议并 代理 行使表 决权 的, 应按 照 “ 七、 授 权” 的规定 ,提 供相 关资 料。 2 、机 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 席会议 需要 提供 以下 文件 : (1) 机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出席会 议的 ,需 提交 : ○ 1 加盖公 章的 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复 印件 (事 业单 位、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单 位可 使用 加盖 公 章的事 业单 位法 人登 记证 书、有 权部 门的 批文 、开 户证明 或其 他登 记证 书复 印件等 ) ; ○ 2 代表机 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会 议的 个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包 括身 份证 或其 他能 够证 明 其身份 的有 效证 件或 证明 )原件 和正 反面 复印 件 ; ○ 3 授权委 托书 (出 席的 受托 人非法 定代 表人 的, 提供 加盖公 章和 法定 代表 人签 署的授 权 委托书 ;出 席的 受托 人为 法定代 表人 的, 提供 加盖 公章的 法定 代表 人身 份证 明书) 。 (2) 机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委托他 人出 席本 次大 会并 行使表 决权 的 , 还 应按 照本 公告 “七、 授权” 的规 定, 提供 相关 资料。 七 、授权 为便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尽可能 多的 机会 参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使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在 本次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上充 分表 达其 意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除 可以 直接出 席会 议外, 还 可以 授权 委托 他人 出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 代为 在会 议 上 投票 表决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授 权他人 代为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并投 票 表决 需符 合以 下规 则: (一) 委托 人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本公 告发 布之 日起 可委 托他人 出席 会议 并 代 理行 使本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授权 他人 行使表 决权 的票 数按 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权益 登记 日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数计 算, 一份 基金份 额代 表一 票表 决权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权益 登记日 未持 有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授 权无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权 益登 记日是 否持 有基 金份 额以 及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的数 额以注册 登记机 构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登 记为 准。 (二) 受托 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委托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以及 其他 符合 法律 规定的 机 构和个 人, 出席 会议 并 代 为行使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上的 表决 权。 为使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得到 有效 行使 , 建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委托 本基 金的 基金管 理 人为受 托人 。基 金管 理人 可发布 临时 公告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建 议增 加的 受托 人名单 。 (三) 授权 方式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仅可通 过书 面方 式授 权受 托人代 为 出 席会 议并 行使 表决权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向他 人授 权的, 授权 委托 书的 样本 请见本 公告 附件 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可通过 剪报 、复 印或 登录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http://www.cifm.com ) 下载 等方 式获取 授权 委 托书样 本。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进 行 书 面授 权所 需提 供的 文件 ① 个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委 托他人 出席 会议 并 投 票的 ,受托 人应 提供 由委 托人 填妥并 签 署的授 权委 托书 原件 (附 件二) , 并 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个 人有 效身 份证 件 (包 括身 份证 或其他 能够 证明 其身 份的 有效证 件或 证明 )正 反面 复印件 。 如受托 人 为 个人 , 还 需提 供受托 人的 有效 身份 证件 (包括 身份 证或 其他 能够 证明其 身份 的有效 证件 或证 明) 原件 和正反 面复 印件 ; 如 受托 人为机 构 , 还 需提供 该受 托人加 盖公 章 的 企业法 人营 业执 照复 印件 ( 事业 单位、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单位 可使 用加 盖公 章的 事业单 位法 人 登记证 书、 有权 部门 的批 文、开 户证 明或 其他 登记 证书复 印件 等)。 ② 机 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委 托他人 出 席 会议 并 投 票的 ,受托 人应 提供 由委 托人 填妥的 授 权委托 书原 件 ( 附件 二) , 并在授 权委 托书 上加 盖该 机构公 章, 并提 供该 机构 持有人 加盖 公 章的企 业法 人营 业执 照复 印件 ( 事业 单位、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单位 可使 用加 盖公 章的事 业单 位 法人登 记证 书、 有权 部门 的批文 、开 户证 明或 其他 登记证 书复 印件 等)。 如受托 人为 个人 , 还 需提 供受托 人的 有效 身份 证件 (包括 身份 证或 其他 能够 证明其 身份 的有效 证件 或证 明) 原件 和正反 面复 印件 ; 如 受托 人为机 构 , 还 需提供 该受 托人加 盖公 章 的 企业法 人营 业执 照复 印件 ( 事业 单位、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单位 可使 用加 盖公 章的 事业单 位法 人 登记证 书、 有权 部门 的批 文、开 户证 明或 其他 登记 证书复 印件 等)。 (2) 书面 授权 文件 的送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授权 基金 管理人 出席 会议 并行 使表 决权的, 可 选择 直接 送交、 邮寄和 柜 台办理 三种 方式 送交 书面 授权文 件, 具体 如下 : ○ 1 直接送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填妥 的书面 授权 文件 和所 需的 相关文 件 直 接送 交至 基金 管理人 , 具 体地址 和联 系方 式 为 :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 新 区福 山路455 号 全华 信息 大 厦4 楼 联系人 : 上 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客 户服 务部 联系电 话:


400 889 4888 , (021)38794888 邮政编 码: 200122 ○ 2 邮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填妥 的书面 授权 文件 和所 需的 相关文 件邮 寄至 基金 管理 人, 具体 地 址和联 系方 式为 :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 新 区福 山路455 号 全华 信息 大 厦4 楼 联系人 : 上 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客 户服 务部 联系电 话:


400 889 4888 , (021)38794888 邮政编 码: 200122 请在信 封表 面注 明: “180ETF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专 用 ” 。 ○ 3 柜台办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在会 议登记 截止 时间 前至 基金 管理人 的直销 柜 台办 理授 权, 填写 授 权委托 书 , 并 提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身 份证 明文 件。 通过直 销柜 台办 理基 金交 易业务 时 , 直销 柜台将 为投 资者 提供 书 面 方式授 权的 服务 。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 新 区福 山路455 号 全华 信息 大 厦4 楼 联系人 : 上 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客 户服 务部 联系电 话:


400 889 4888 , (021)38794888 邮政编 码: 200122 (四) 授权 时间 的确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书面 方式进 行授 权 , 授 权时 间以 本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授 权委 托书的 时 间为准 。 (五) 授权 效力 确定 规则 (1) 如果 同一 基金 份额 多 次以有 效 书 面方 式授 权的 ,以最 后一 次有 效书 面授 权为准 ; (2) 如受 托时 间相 同或 无 法确定 最后 一次 授权 时间 ,但授 权意 思不 一致 ,视 为委托 人 授权受 托人 选择 其中 一种 表决意 见进 行表 决。 (3)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授 权他人 出席 本次 大会 后, 又亲自 出席 本次 大会 进行 投票表 决 的,以 其本 人亲 自投 票的 表决意 见为 准。 (六) 授权 截止 时间 本基金 管理 人接 受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授 权的 截止 时间 为:2016 年 6 月 20 日 13 时


八 、计 票 1 、主 持人 在会 议开 始后 ,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及 代理 人 中 选举 两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 与 基金 托管 人 (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派 出 的 一名 代表 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 果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 以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如 果 大会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理 人对 大 会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 、计 票过 程由 公证 机关 予 以公证 。 九、 会 议召开 与决 议生效 条件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以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召 开条 件为 : 出席 会议 的符合 要求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有效 凭证所 代表 的 基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以上 (含50% )。 3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以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条件 为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的 议案 经出席 大会 的享 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含三 分之二 )通 过。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 理人在 表决 票上 填写 “同 意”、 “反 对” 或者 “弃 权”。 未 填、 错 填、 字迹 无法 辨认、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表决 票均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 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5 、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自 表决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本 基金 管理人 自 通过之 日起 五日 内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十 、二 次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及 二次 授权


根据 《 基金 法》 及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次 持有 人大会 需要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50% 以 上( 含 50% )。 若到 会者在 权益 登记 日所 持有 的有效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 规定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本 次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个 月以 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到会 者所持 有的 有效 基金 份额 应不少 于在 重新 确定的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重新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时 , 除 非授 权文 件另 有载明 , 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授 权期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做 出的各 类授 权依 然有 效 , 但 如果授 权方 式发 生变 化或 者基金 份额 持 有人重 新做 出授 权, 则以 最新方 式或 最新 授权 为准 , 详细 说明 见届 时发 布的 重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通知 。 十 一、 本次大 会相 关机构 1 、会 议召 集人 (基 金管 理 人): 上投 摩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联系人 : 罗 亚京 联系电 话 :400 889 4888 , (021)38794888 电子邮 件:services@cifm.com 网站:www.cifm.com 2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3 、公 证机 关: 上海 市东 方 公证处 4 、见 证律 师: 上海 市源 泰律师 事务 所 刘佳 姜亚 萍 十二 、 重要提 示 1 、关 于本 次议 案的 说明 见 附件 三 。 1 、 本 次会 议将 于 2016 年6 月 20 日 14 时 召开 , 届 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人聘 请的 见证 律师 、 公 证机关 人员 将对 与会 人员 资格的 合法 性进 行审 查并 予以登 记, 请出 席会议 人员 务必 按照 本公 告的要 求 , 携 带必 需的 文件 于 2016 年6 月20 日13 时 30 分之 前到 达会议 地点 , 以便验 证入 场。 会议 登记 截止时 间 为 2016 年6 月20 日13 时 50 分。 登记 截止 后,不 再对 未登 记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进行 登记 ,未 登记的 持有 人不 得入 场参 加 会议 。 2、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应当 保持会 议秩 序 , 服从 召集 人的引 导 , 除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 会 务人 员、 聘任 律师 和公证 机关 及召集 人邀 请的 人员 以外 , 召 集人 有权 依 法拒绝 其他 人士 入场 。 对 于干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秩序 、 寻 衅滋 事和 侵犯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召 集人有 权采 取措 施加 以制 止并及 时报 告有 关部 门查 处。 3、 特 别提 醒各 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进行 会议 现场 登记时 , 需 要提 供的 是开 立持有 上证 180 高 贝塔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份 额的 基金账 户所 使用 的相 关证 件及 ( 或) 其 复 印件, 如若 开立 有多 个账 户且使 用的 是不 同的 证件 , 需要 分别 提供 各账 户对 应的相 关证 件及 (或) 其复 印件 。 4、根 据《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费用 以及 会计 师费 、公证 费 、 律师费 等相 关费 用可 从基 金资产 列支 。 上投摩 根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六年 五 月 二十 三日 附件: (一) 关于上 证180 高 贝塔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终止 上市 并终 止基 金合 同有 关事项 的议 案 (二) 授权委 托书 (三) 关于上 证180 高 贝塔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终止 上市 并终 止基 金合 同有 关事项 的议 案的 说明 附 件一 : 关 于上 证180 高 贝塔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终 止上 市并终 止基 金合同 有关 事项的 议案 上证180 高 贝塔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根据市 场环 境变 化, 为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根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和 《上证180 高贝 塔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 《 基金合 同》 ” ) 的 有关 规定 , 本基 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协 商一 致, 提议终 止基 金上 市并 终止 《基金 合同 》 。 终止基 金上 市并 终止 《基 金合同 》 的具 体方案 和程 序可参 见附 件三 : 《 关于 上 证180 高贝 塔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终止 上市 并终 止基 金合同 有关 事项 的议 案说 明》。 为实施 终止 本基 金上 市及 终止 《基 金合 同》 的方 案, 提议授 权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本次终 止 上市及 终止 《 基金合 同 》 的有关 具体 事宜 , 包 括但 不限于 根据 市场 情况 确定 清算程 序及 基金 合同终 止的 具体 时间 ,并 根据《 关于 上证180 高贝 塔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终 止上 市 并终止 基金 合同 有关 事项 的议案 说明 》 的 相关 内容 申请本 基金 终止 上市 、 对 本基金 实施 清算 并终止 《基 金合 同》 。 以上议 案, 请予 审议 。


基金管 理人 :上 投摩 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二〇一 六年 五月 二十 日 附 件二 : 授 权委 托书 兹委托



































( 先生 /女 士/公 司) 代 表本 人 ( 或本 机构) 出席于 2016 年6月20 日的 以 现场 开 会方式 召开 的上 证180 高 贝 塔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代 为全权 行使 对所 有议 案的 表决权 。 表 决意 见以 受托 人的表 决意 见为 准。 若上证180 高贝 塔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重 新召开 审议 相同 议案 的持 有人大 会 的,本 授权 继续 有效 。





委托人 (签 字/ 盖章 ):















































委托人 身份 证号 或营 业执 照注册 号:






































委托人 基金 账户 号:



























































受托人 签字/盖 章:






























































受托人 身份 证号 或营 业执 照注册 号:

























































































委托 日期 :




















附注: (1) 本授 权委 托书 中“ 委 托人证 件号 码” ,仅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开立 基金 账户时 所使 用 的证件 号码 或该 证件 号码 的更新 。 (2) “基 金账 户号 ”处 空 白、多 填、 错填 、无 法识 别等情 况的 ,不 影响 授权 效力, 将被 默 认为代 表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本基金 所有 份额 。 (3) 本 授权 委托 书剪 报、 复印或 按以 上格 式和 内容 自制在 填写 完整 并签 字盖 章后均 为有 效 。 附 件三 : 关 于上 证180 高 贝塔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终 止上 市并终 止基 金合同 有关 事项的 议案 说明 一 、声 明 1 、 上证180 高贝 塔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成立于2013 年7 月8日 , 并 于同年8月1 日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基金 托管 人为 中国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为顺应 市场 环境 变化 ,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 上 投摩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依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和《上 证180 高 贝塔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简 称 “ 《基 金合 同》 ” ) 的有 关规 定, 提议终 止基 金上 市并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需由 出席 会议 的符 合要 求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 持有 效 凭证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50% 以上 ( 含50% ) 方 可召开 , 且 《 关 于上证180 高贝 塔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终 止上市 并终 止基 金合 同有 关事项 的议 案 》 需 经参 加本 次持 有人 大 会表决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或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 分之二 (含 三分之 二) 以上 通过 ,存 在未能 达到 开会 条件 或无 法获得 相关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通过 的 可 能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4 、中 国证 监会 对持 有人 大 会表决 通过 的事 项所 作的 任何决 定或 意见 ,均 不表 明其对 本 基金的 价值 或者 投资 人的 收益做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二 、方 案要点 1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并 公告前 的基 金运 作 在通过 《关 于上 证180 高 贝 塔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终 止上 市并 终止 基金合 同 有关事 项的 议案 》 的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生效 并公 告前 , 本基 金仍 将按 照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行运作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 (1) 《关 于上 证180 高 贝塔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终止 上市 并终 止基 金合同 有 关事项 的议 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表决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将 自决 议生 效之日 起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 上公告 。 (2) 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并公 告后 的下 一工作 日起 ,本 基金 即进 入清算 程 序, 基金 管理 人不再 接受 持有人 提出 的份 额申 购及 赎回申 请 。 本 基金进 入清 算程序 后 , 将 不 再收取 基金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 (3) 基金 进入 清算 程序 后 , 如 有持 仓股 票停牌 , 为 了最大 化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提高清 算效 率 , 基 金管 理人 将以自 有资 金按 照基 金所 持有股 票资 产的 停牌 价格 垫付基 金未 能 变现的 股票 资产 , 具 体清 算规则 将按 照相 关规 定办 理。 待停 牌股 票复牌 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股 票卖出 变现 , 若 变现 金额 高于基 金管 理人 垫付 的金 额, 则 将差 额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例 追偿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若变 现金 额小 于基金 管理 人垫 付的 金额 ,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相应 损失 。 (4)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A.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生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B.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C.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D.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和 变现; E. 制作 清算 报告 ; F.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律 意 见书; G.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H.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6)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 清 算费 用 应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考虑 到本基 金清 算的 实际情 况, 从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角度 出发 , 本基 金的 清算 费用 将由 基金管 理人 代为 支付。 (7)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 产的分 配 本基金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 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用 ( 本基 金清 算费 用由基 金 管理人 代为 支付 ) 、 交 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对于基 金缴 存于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公 司 ( 以下 简称 “ 中登 公司 ” ) 的 结算 备付金 和 结算保 证金 等, 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先行 垫付 , 待 中登 公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 将资 金返还 基金 管理 人。 3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并 公告后 的相 关安 排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财产 清算完 毕后 将清 算结 果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合 同终止 。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上 海证 券交易 所的 业务 规则 申请 办理上 证180 高 贝塔ETF 终 止上市 等 事宜 三 、终 止《基 金合 同》的 可行 性 1 、法 律层 面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 第 二十五 章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中约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的 , 本基 金合 同应 当 终止。 同时, 根据 《 基金 合同》 “ 第十 一 章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约定, 终止 基金 合同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且全部 有效 凭 证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需占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以上 。由 于终 止基 金合 同事宜 应当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 , 因 此经 参加 大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含三 分之 二) 通过 后, 决议方 可生 效。 2 、技 术运 作方 面 为了保 障本 基金 持有 人大 会的顺 利召 开及 后续 工作 的进行 , 公司 成立 专项 小组 筹备持 有人大会 事宜 , 并 与会 计师 事务所 、 律 师事 务所 、 公 证机构 、 投 资者 等进 行沟 通, 确 保持 有人 大会的 顺利 进行 。 基金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并公告 后, 基金 将进 入清 算程序 , 并 依据 《基 金合 同》 约 定成 立财产 清算 组, 成员 由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本基 金的 管理人 、 托管 人已就 财产 清算的 有关 事项 进行 了充 分准备 , 技术 可行 。 清 算 报告将 由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外部 审计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四 、终 止《基 金合 同》的 主要 风险及 预备 措施 1 、基 金议 案被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否 决的 风险 在设计 方案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已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进 行了走 访 , 认 真听 取了 持有 人意见 , 拟定议 案综 合考 虑了 持有 人的要 求。 议案 公告 后, 基 金管理 人还 将再 次征 询意 见。 如 有必 要,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持 有人 意见 , 对 终止 基金上 市及 终止 《基 金合 同》 的方 案 和程序 进行 适当 的修订 , 并 重新 公告 。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必 要情 况下 , 预留 出足 够的 时间 , 以 做推迟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 开的 充分 准备。 如果本 终止 方案 未获 得持 有人大 会批 准 , 基 金管 理人 计划按 照有 关规 定重 新向 持有人 大 会提交 议案 。 2 、持 有人 集中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风 险 在本基 金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事项 及《 关于 上证180 高 贝塔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终止 上市 并终 止基金 合同 有关 事项 的议 案》 公 告后, 部分 基金 持有 人可能 选择 提 前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在本基 金进 入清 算程 序前 , 持 有人 申请 赎回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仍需 按照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方 式进 行。 如发 生 《 基金合 同》 中约 定的 巨额 赎回或 可以 暂停 赎回 的情 形,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据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实 际情况 决定 全部 赎回 或部 分延期 赎回 。 同 时, 基 金管 理人也 将提 前 做好流 动性 安排 ,对 资产 进行变 现以 应对 可能 的赎 回。 在本基 金进 入清 算程 序后 , 所有 清算 费用 将由 基金 管理人 代为 支付 , 避 免了 基金资 产不 足以支 付清 算费 用的 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