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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现金E(000353)

华夏现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 夏 现 金 增利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华 夏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建设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华夏现 金增 利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 本 基金 ” ) 经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3 月5 日证监 基
金字[2004]23 号文 批准 募集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于2004 年4月7 日正 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的 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 基 金没 有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投资者 根据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享 受基 金收 益 , 同 时 承担相 应的
投资风 险 。 本 基金 投资 中 的风险 包括 利率 风险 、 信 用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基 金管理 人的 积极
管理风 险以及 本 基金 的其他 特定 风险 等 。 本 基金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低 风险 的品种 , 其长 期
平均的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 低于股 票基 金 、 混 合基 金 和债券 基金 。 投资 有风 险 , 投 资人 申购 基
金时 , 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 说明书 ,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 虑
自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理 性判断 市场 ,谨 慎做 出投 资决策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投 资者 购
买本基 金并 不等 于将 资金 作为存 款存 放在 银行 或存 款类金 融机 构, 基金 管理 人 不保证 基金 一
定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6 年4 月7日, 有 关 财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数据 截止日 为
2016年3月31日。 (本 招募 说明书 中的 财务 资料 未经 审计 )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3 四、基 金托 管人 ............................................................................................................................. 11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5 六、基 金份 额的 类别 设置 ............................................................................................................. 58 七、基 金的 募集 ............................................................................................................................. 60 八、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60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60 十、基 金份 额的 非交 易过 户与转 托管 等业 务 ............................................................................. 82 十一、 基金 的投 资 ......................................................................................................................... 83 十二、 基金 的业 绩 ......................................................................................................................... 90 十三、 基金 的财 产 ......................................................................................................................... 91 十四、 基金 资产 计价 ..................................................................................................................... 91 十五、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95 十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96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98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99 十九、 风险 揭示 ........................................................................................................................... 102 二十、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104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105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16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21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23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24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 124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绪言 《华夏 现金 增利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以 下简 称 “ 本招 募说 明 书 ” ) 依 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 简称 “ 《 基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 《 信息披 露办法》 ”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华 夏现 金增 利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出 任何 解 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并 按照《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 务。基 金投资人 欲 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代表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夏 现金 增利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 基金 合 同》 : 指 《华 夏现 金增 利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对其 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 招募说 明书 : 指 《华 夏现 金增 利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基 金管理 人对 其定 期 作出的 更新 。 托管协 议: 指 《华 夏现 金增 利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及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其 不时 作出 的更 新 。 发售公 告: 指《华 夏现 金增 利证 券投 资基金 发行 公告 》 。 《基金 法》 : 指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作 出的 修 订。 《运作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作 出的 修 订 。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销售 办 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作 出的 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作 出的 修 订。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的 修订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 直销机 构: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代销机 构: 指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代 为办理 本基 金的 认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及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机构 。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及代 销机 构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规 定的 条件 ,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投 资于 中国证 券市 场, 并取 得国 家 外汇管 理局 额度 批准的 中国 境外 基金 管理 机构、 保险 公司 、 证 券公 司 以及其 他资 产管 理机构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 记、 存管、 清 算和交 收业 务, 具体内 容 包括份额 持 有人 基 金账户 管理 、基 金份 额登 记、清 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代理 发放 红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 记机构 为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开 立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由该注 册登 记机 构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由该 销售机 构办 理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及 转 托管等 业务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合同 满足 生效 条件 后, 基 金管 理人 依法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备案手 续, 自中 国证 监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基 金合 同生效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并存 续的 不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 T 日: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者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日 期。 T+n 日 : 指T 日后 (不 包括T 日 )第n个工 作日 。 申购: 指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资者 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 赎回: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 要 求基 金 管理人 购回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转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条 件申 请将 其持有 的某 一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同 一基 金账 户下 的基 金份额 从某 一交 易账户 转入 另一 交易 账户 的行为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债券 利息 、 票据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 差、 银 行存 款利 息 及其他 合法 收入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及 其他 投资 等的价 值总 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 基金资 产计价 :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过程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 联 网网站 及其 他媒 体。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区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8层 设立时 间:1998 年4 月9日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联系人 :张静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23800 万元 ,公 司 股权结 构如 下: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62.2% 山东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 鹏科 技投 资有 限公 司 10% 南方工 业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7.8% 合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杨明辉 先生 :董 事长 、党 委书记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执行 董事 、党 委委 员,硕 士 , 高级经 济师 。 兼任 华夏 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证通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 曾任中 信证 券公 司董事 、 襄理 、 副总 经理 , 中 信控 股公 司董 事 、 常 务副 总 裁 , 中 国建 银投 资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党委 副书 记、 执行 董事 、总裁 ,兼 任信 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等 。 杨一夫 先生 : 董事 , 硕 士。 现任鲍 尔太 平有 限公 司总 裁, 负责 总部 加拿 大鲍 尔 公司在 中 国的投 资活 动 , 兼 任三 川 能源开 发有 限公 司董 事 、 中国投 资协 会常 务理 事 。 曾任国 际金 融公 司(世 界银 行组 织成 员) 驻中国 的首 席代 表等 。 胡祖六 先生 : 董事 , 博士 , 教 授 。 现 任春 华资 本集 团主席 。 曾任 国际 货币 基 金组织 高级 经济学 家 , 达 沃斯 世界 经 济论坛 首席 经济 学家 , 高 盛集团 大中 华区 主席 、 合 伙人 、 董 事总 经 理。 徐刚先 生 : 董 事, 博士 。 现任中 信证 券 (山 东) 有 限责任 公 司 、 中信 期货 有 限公司 、 前 海股权 交易 中心 ( 深圳 ) 有限公 司 、 青 岛蓝 海股 权 交易中 心有 限责 任公 司 、 厦门两 岸股 权交 易中心 有限 公司 董事 。 葛小波 先生 : 董事 , 硕士 。 中 信证 券党 委委 员 、 董 事总经 理 。 葛 先生 于2007 年荣获 全国 金融五 一劳 动奖 章。 汤晓东 先生 : 董事 、 总经 理, 硕士 。 兼任 华夏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 上 海 华夏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曾任职 于摩 根大 通、 荷兰 银行、 苏格 兰皇 家银 行、 中国证 监 会 等 。 朱武祥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博士 , 教 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金融 系教 授、 博士 生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导师,兼 任北京建 设(香 港上市) 、 华夏幸 福基业、 中海油 海 洋工程、 东兴证 券、中兴 通 讯 等五家 上市 公司 独立 董事 。 贾建平 先生 :独 立董 事, 大学本 科, 高级 经济 师。 现已退 休。 兼任 东莞 银行 独立董 事 。 曾任职于 北京工艺 品进出 口公司、 美国纽约 中国物 产有限公 司(外派 工作) , 曾担任中 国 银 行信托 咨询 公司 副处 长 、 处长 , 中 国银 行卢 森堡 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国 银行 意 大利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 中 银集 团投 资管 理 公司副 董事 长 、 总 经理 , 中国银 行重 组上 市办 公室 、 董 事会 秘书 办 公室、 上市 办公 室总 经理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谢德仁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博士 , 教 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教 授、 博士 生 导师,兼 任中 华联 合人寿 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 、博彦 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上市 公司) 、朗 新 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中 国会 计学 会第 八届 理 事会理 事 , 中 国会 计学 会 财务成 本分 会第 八届理 事会 副会 长。 张霄岭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博士 。 现 兼任 上海 高级 金 融学院 客座 教授 、 清华 大 学五道 口金 融学院 特聘 教授 。 曾 任中 国 技术进 出口 总公 司项 目经 理、 美 国联 邦储 备委 员会 ( 华盛顿 总部 ) 经济学 家 、 摩 根士 丹利 ( 纽约总 部 ) 信 用衍 生品 交 易模型 风险 主管 、 中国 银 监会银 行监 管三 部副主 任等 。 刘义先 生 : 副 总经 理, 硕 士。 现任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党委 委员 。 曾任 中 国人民 银行 总行计 划资 金司 副 主 任科 员、 主任 科员 , 中国 农业 发 展银行 总行 信息 电脑 部信 息综合 处副 处 长(主 持工 作) ,华 夏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事、 党办 主任、 养老 金业 务总 监等 。 阳琨先 生 : 副 总经 理 、 投 资总监 , 硕士 。 现任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曾任 中 国对外 经济 贸易 信托 投资 有限公 司财 务部 部门 经理 ,宝盈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助 理 , 益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部部 门经 理,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股 票投 资部 副总经 理等 。 李一梅 女士 : 副总 经理 , 硕士 。 兼 任上 海华 夏财 富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曾 任基 金 营销部 总经 理、 营销 总监 、市场 总监 等。 孙毅先 生 : 副 总经 理 , 硕 士。 现任 华夏 资本 管理 有 限公司 董事 、 总经 理 。 兼 任上海 华夏 财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曾任 中国 南方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项 目经理 , 国信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高级 经理 , 中信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副 总经理 , 中信 证 券 ( 香港 ) 有 限公 司企 业 融资业 务董 事总 经理 ,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业 务执 行总 经理、 董事 总经 理( 担任 投行委 运营 部、 资本 巿场 部、交 通行 业组 行政 负责 人)等 。 周璇女 士 : 督 察长 , 硕 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纪委 书记 。 曾任 华夏 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曾任 职于中 国证 监会 、北 京金 融街建 设开 发公 司。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李红源 先生 : 监事 长, 硕 士, 研究 员级 高级 工程 师 。 现 任南 方工 业资 产管 理 有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 。 曾 任中 国北 方 光学电 子总 公司 信息 部职 员, 中国 兵器 工业 总公 司 教育局 职员 、 主 任科员 、 规划 处副 处长 、 计划处 处长 , 中国 兵器 装 备集团 公司 发展 计划 部副 主任 、 经 济运 营 部副主 任、 资本 运营 部巡 视员兼 副主 任。 吕翔先 生 : 监 事, 学士 。 现 任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管 理部 执行 总经 理 。 曾任国 家 劳动部 综合 计划 与工 资司 副主任 科员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管理 部执行 总 经 理 。 张伟先 生 : 监 事 , 硕 士, 高级工 程师 。 现任 山东 高 速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 副 总 经理 , 兼 任 山 东渤 海轮 渡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 曾 任 山东省 济青 公路 工程 建设 指挥部 办公 室财 务科职 员 , 济 青高 速公 路 管理局 经营 财务 处副 主任 科员 , 山 东基 建股 份有 限 公司计 划财 务部 经理, 山东 高速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党委 委员 、总 会计师 。 汪贵华 女士 : 监事 , 博 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 曾 任财 政 部科研 所 助理研 究员 、 中关 村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计 划资 金部 总经理 、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财务 总监 等。 李彬女 士 : 监 事, 硕士 。 现 任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律监 察部 总监 。 曾任 中 信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基金 管理 部项 目经理 、 中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责任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高 级副 总 裁 、 华 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法 律监 察部副 总经 理等 。 宁晨新 先生 : 监事 , 博士 , 高 级编 辑 。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 室总 监、 董事 会 秘书( 兼) 。曾 任中 国证 券 报社记 者、 编辑 、办 公室 主任、 副总 编辑 ,中 国政 法大学 讲师 。 2、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曲波先 生 , 清 华大 学工 商 管理学 硕士 。2003 年7月 加 入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 任交 易管理 部交 易员 、 华夏 现 金增利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助 理 、 固 定收 益部 总 经理助 理 、 现 金 管理部 总经 理 、 华 夏货 币 市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2 年8月1 日至2014 年7 月25 日 期间) 、 华 夏安 康信用 优选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 经理 (2012 年9 月11 日至2014 年7 月25 日 期 间) 等, 现任 现金管 理部 执行 总经 理 , 华夏现 金增 利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08 年1月18 日起任 职) 、 华 夏财富宝 货币市场 基金基 金经理(2013 年10月25 日 起任职) 、 华夏薪 金宝货币 市场基金 基金 经理(2014 年7 月25 日起 任 职) 。 历任 基金经理 :2004 年4月7 日至2005 年4 月12 日期间,过 钧先生任 基金经理;2005 年4 月12 日至2006 年1 月24 日 期间 , 韩 会 永 先 生 、 乔 巍 先生 任 基 金 经 理 ;2006 年1 月24 日至2007 年1月6 日期 间 , 章 劲先 生 任基金 经理 ; 2007 年1月6 日至2008 年2月4 日期 间 , 韩会永 先生 任基 金经理 。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3、本 公司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主任 : 刘 鲁旦 先生 ,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固 定收 益总 监 , 基 金经理 、 年 金投资 经理 。 成员: 汤晓 东先 生,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韩会永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基金经 理。 曲波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现 金管 理部 执行 总经理 ,基 金经 理。 4、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 法办 理或 者委 托其 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 5、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别 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 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9、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投资者 申购 之基 金份 额或 赎回款 。 11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向 等。除《 基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制订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法律法 规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 基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7、 编制 本基 金的 财务 会 计报告 , 保存 基金 的会 计 账册 、 报 表及 其他 处理 有 关基金 事务 的完整 纪录15年 以上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 21、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本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投资 目标、 理念、 策 略及限 制等 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投 资。 2、本基金 管理人不 从事违 反《证券 法》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本基金 管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 法》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本 基金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 己、被代 理人、被 代表人 、受雇人 或任何其 他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 有效 性原 则、 独立 性 原则 、 相 互制 约原 则、 防 火墙原 则和 成本收 益原 则建 立了 一套 比较完 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由一 系列 业务管 理制 度 及相应 的业 务处 理、 控制 程序组 成, 具体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险 评估 、 控 制活 动 、信 息沟 通 、 内部 监控 等要 素。 公司已经 通过 了ISAE3402 ( 《鉴证 业务 国际准 则第3402 号》 ) 认证 ,获 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设 计合 理性及 运行 有效 性的 报告 。 1、控 制环 境 良好的 控制 环境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 有效 的监 督 管理 、 合 理的 组织 结构 和 有力的 控制 文化。 (1) 公司 引入 了独 立董 事 制度 , 目 前有 独立 董事3 名 。 董 事会 下设 审计 委员 会 等 专门 委 员会。 公司 管理 层设 立了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等 专业 委员 会。 (2)公司 各部门之 间有明 确的授权 分工,既 互相合 作,又互 相核对和 制衡, 形成了 合 理的组 织结 构。 (3)公司 坚持稳健 经营和 规范运作 ,重视员 工的 合 规守法意 识和 职业 道德的 培养, 并 进行持 续教 育。 2、风 险评 估 公司各 层面 和各 业务 部门 在确定 各自 的目 标后 ,对 影响目 标实 现的 风险 因素 进行分 析 。 对于不 可控 风险 ,风 险评 估的目 的是 决定 是否 承担 该风险 或减 少相 关业 务; 对于可 控风 险 , 风险评 估的 目的 是分 析如 何通过 制度 安排 来控 制风 险程度 。 风 险评 估还 包括 各 业务部 门对 日 常工作 中新 出现 的风 险进 行再评 估并 完善 相应 的制 度, 以 及新 业务 设计 过程 中 评估相 关风 险 并制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 3、控 制活 动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公司对 投资 、 会计 、 技 术 系统和 人力 资源 等主 要业 务制定 了严 格的 控制 制度 。 在 业务 管 理制度 上 , 做 到了 业务 操 作流程 的科 学 、 合 理和 标 准化 , 并 要求 完整 的记 录 、 保 存和 严格 的 检查 、 复 核; 在岗 位责 任 制度上 , 内部 岗位 分工 合 理、 职责 明确 , 不 相容 的 职务 、 岗 位分 离 设置, 相互 检查 、相 互制 约。 (1)投 资 控制 制度 ①投资 决策 与执 行相 分离 。 投 资管 理决 策职 能和 交 易执行 职能 严格 隔离 , 实 行集中 交易 制度, 建立 和完 善公 平的 交易分 配制 度, 确保 各投 资组合 享有 公平 的交 易执 行机会 。 ②投资 授权 控制 。 建立 明 确的 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 防止越 权决 策 。 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负责 制订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久期 和类属 配置 政策 ; 基金 经 理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确定 的范围 内 , 负 责 确定与 实施 投资 策略 、 建 立和调 整投 资组 合并 下达 投资指 令 , 对 于超 过投 资 权限的 操作 需要 经过严 格的 审批 程序 ; 交 易管理 部 负 责交 易执 行。 ③警示 性控 制 。 按 照法 规 或公司 规定 设置 各类 资产 投资比 例的 预警 线 , 交 易 系统 在 投资 比例 达 到接 近限 制比 例前 的某一 数值 时自 动预 警。 ④禁止 性控 制 。 根 据法 律 、 法 规和 公司 相关 规定 , 基金禁 止投 资 受 限制 的证 券 并禁 止从 事 受限 制的 行为 。 交 易系 统 通过 预先 的设 定 , 对上 述禁止 进行 自动 提示 和限 制。 ⑤多重 监控 和反 馈 。 交 易管 理部 对 投资 行为 进行 一线 监控 ; 风 险管 理部 进行 事中 的监控 ; 监察稽核 部 门进 行事 后的 监控。 在监 控中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将及 时反 馈并 督促 调整 。 (2) 会计 控制 制度 ①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②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 建 立 了基金 会计 业务 的复 核制 度以及 与托 管 人 相关 业务 的相互 核 查监督 制度 。 ③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④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3)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为保证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运行 , 公司 对硬 件设 备 的安全 运行 、 数据 传输 与 网络安 全管 理、 软硬 件的 维护 、 数 据 的备份 、 信息 技术 人员 操 作管理 、 危机 处理 等方 面 都制定 了完 善的 制度。 (4)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公司建 立了 科学 的招 聘解 聘制度 、 培训 制度 、 考 核 制度 、 薪 酬制 度等 人事 管 理制度 , 确 保人力 资源 的有 效管 理。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5) 监察 制度 公司设 立了 监察 部门 , 负 责公司 的法 律事 务和 监察 工作 。 监 察制 度包 括违 规 行为的 调查 程序和 处理 制度 ,以 及对 员工行 为的 监察 。 (6) 反洗 钱制 度 公司设 立了 反洗 钱工 作小 组作为 反洗 钱工 作的 专门 机构, 指定 专门 人员 负责 反 洗钱和 反 恐融资 合规 管理 工作 ; 各 相关部 门设 立了 反洗 钱岗 位, 配备 反洗 钱负 责人 员 。 除 建立 健全 反 洗钱组 织体 系外 , 公司 还 制 定了 《 反洗 钱工 作内 部 控制制 度 》 及 相关 业务 操 作规程 , 确保 依 法切实 履行 金融 机构 反洗 钱义务 。 4、信 息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公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 信息 及时 送交 适 当的人 员进 行 处理 。 目 前公 司业 务均 已 做到了 办公 自动 化 , 不 同 的人员 根据 其业 务性 质及 层级具 有不 同的 权限。 5、内 部监控 公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 部门的 稽核 部 门 ,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 评价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合 理性 、 完备 性和 有 效性 , 监 督公 司各 项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 保公司 各项 经营 管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9 月17 日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于1954 年10月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国际 知名 的大 型股 份制 商业银 行 , 总 部设 在北 京。 中国 建设银 行于2005 年10 月在 香港联 合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股票代 码939) ,于 2007 年9月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挂牌 上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5年6月 末,本集团 资产总额182,192 亿元,较上 年末增 长8.81% ; 客户贷款和 垫款 总 额101,571 亿元, 增长7.20% ; 客户 存款 总额136,970 亿元, 增长6.19% 。 净 利润1,322 亿元, 同 比增长0.97% ; 营 业收 入3,110 亿 元, 同比 增长8.34% , 其中, 利息 净收 入同 比 增长6.31%,手 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同比增 长5.76% 。成本收入比23.23% ,同比下降0.94 个百分 点。资本充足 率14.70% , 处于 同业 领先 地位。 物理与 电子 渠道 协同 发展 。 总 行成 立了 渠道 与运 营 管理部 , 全面 推进 渠道 整 合; 营业 网 点“三综合 ”建设 取得新 进展,综合 性网点 达到1.44 万个,综 合营销团 队达到19,934个 、综 合柜员 占比 达到84% , 客 户可在 转型 网点 享受 便捷 舒适的 “ 一站 式” 服 务。 加快打 造电 子银 行的主 渠道 建设 , 有力 支 持物理 渠道 的综 合化 转型 , 电 子银 行和 自助 渠道 账 务性交 易量 占比 达94.32% , 较 上年 末提 高6.29 个 百分 点; 个 人网 上银 行客户、 企业 网上 银行 客 户、 手机 银行 客户分 别增 长8.19% 、10.78% 和11.47% ; 善 融商 务推 出精品 移动 平台 , 个 人商 城手机 客户 端 “建行 善融 商城 ”正 式上 线。 转型重 点业 务快 速发 展 。 2015 年6 月末 , 累 计承 销非 金 融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2,374.76 亿元 , 承销金 额继 续保 持同 业第 一;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只 数和新 发基 金托 管只 数均 列市场 第一 , 成 为首批 香港 基金 内地 销售 代理人 中唯 一一 家银 行代 理人 ; 多 模式 现金 池、 票 据池 、 银 联单 位 结算卡 等战 略性 产品 市场 份额不 断扩 大 , 现 金管 理 品牌 “禹 道” 的市 场影 响 力持续 提升 ; 代 理中央 财政 授权 支付 业务 、 代 理中 央非 税收 入收 缴 业务客 户数 保持 同业 第一 , 在 同业 中首 家 按照财政 部要求实 现中央 非税收入 收缴电子 化上线 试点。 “鑫 存管” 证券客户 保证金第 三 方 存管客 户数3,076 万 户, 管 理资金 总额7,417.41 亿元 , 均为行 业第 一。 2015年 上半 年 , 本 集团 各 方面良 好表 现 , 得 到市 场 与业界 广泛 认可 , 先后 荣 获国内 外知 名机构 授予 的40 多项 重要 奖项。 在英 国《 银行 家》 杂志2015 年 “世 界银 行1000 强排 名” 中,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以一级资 本总额继 续位列 全球第2; 在美国《 福布斯 》杂志2015 年全 球上市 公 司2000强 排名 中继续位 列第2; 在美国《 财富》杂 志2015 年世界500 强排名第29 位,较 上年上 升9位;荣 获 美国 《 环球 金融》 杂志 颁发 的 “2015 年 中国 最佳 银行” 奖项; 荣获 中国 银行 业协 会授予 的 “ 年 度最具 社会 责任 金融 机构 奖”和 “年 度社 会责 任最 佳民生 金融 奖” 两个 综合 大奖。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 托股权市场 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 监督稽 核处等9个职 能处室, 在上海设 有投资 托管服务 上海备份 中心, 共有员工210 余人 。自2007 年起,托 管部 连续聘 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托 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计 , 并 已经 成为 常规 化 的内控 工作 手 段。 2、主 要人 员情 况 赵观甫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总经理 ,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 总 行 信贷部 、 总 行信贷 二部 、 行 长办 公室 工 作, 并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河 北 省分行 营业 部、 总行 个人 银 行业务 部、 总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 务、 个 人银行 业务 和内 部审 计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 中 国 建设银 行总 行零售 业务 部 、 个 人银 行 业务部 、 行长 办公 室, 长 期从事 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务 管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力铮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 银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 信 贷 二部、 信贷部 、 信贷 管理 部、 信 贷经营 部 、 公 司业 务部 , 并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 国建设 银行 北京 市分行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事 信贷 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务 等工 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一直 秉 持 “ 以客 户 为中心 ” 的经 营理 念,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 项职责 , 切实 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 供高 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 过多 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 品种 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 括证 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 保 险资 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目 前 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 最齐全 的商业银 行之一。 截至2015 年末,中 国建设银 行已托 管556只证 券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投资基 金 。 中 国建 设银 行 专业高 效的 托管 服务 能力 和业务 水平 , 赢得 了业 内 的高度 认同 。 中 国建设 银行 自2009 年 至今 连续五 年被 国际 权威 杂志 《 全球托 管人 》 评为 “ 中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 守法经 营 、 规 范运 作 、 严 格监察 ,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 运行 , 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保 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及 时 ,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责 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 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 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 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查 制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 业 务印 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用 , 账 户资 料严 格 保管 ,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 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 封闭管 理 , 实 施 音像监 控 ; 业 务信 息由 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 防 止 泄密 ; 业 务实 现自 动化 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 其配 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用 自 行开发的 “托管业 务综合 系统 —— 基金监督 子系统” ,严格按 照现行法 律法规 以及基金 合 同 规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资 范 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 行 监督 , 并 定期 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在日 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 对 基金 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监 督流 程 (1)每工 作日按时 通过基 金监督子 系统,对 各基金 投资运作 比例控制 指标进 行例行 监 控, 发现 投资 比例 超标 等 异常情 况 , 向 基金 管理 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 与 基金 管 理人进 行情 况核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实,督 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收到 基金管理 人的划 款指令后 ,对涉及 各基金 的投资范 围、投资 对象及 交易对 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根据 基金投资 运作监 督情况, 定期编写 基金投 资运作监 督报告, 对各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和 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通过 技术或非 技术手 段发现基 金涉嫌违 规交易 ,电话或 书面要求 基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区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12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 李 一梅 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王 佺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法定代 表人 :刘 士余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4)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 嘉朔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张 宏革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 :邓 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7)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 :高 天、 汤嘉 惠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8)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591-87839338 传真:0591-87841932 联系人 :梁 曦 网址:www.ci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9)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外大 街6 号光 大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25号 光大 中心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联系人 :朱 红 网址:www.ceb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10)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8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董 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11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 门西大 街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 :陈 春林 网址:www.psbc.com (12)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甲17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丙17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 :谢 小华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13)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电话:010-85238670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 :李 慧 网址:www.hx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14)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一飞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 :张 萍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888 (15)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 东路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农 林下 路83号 广发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电话:020-38321207 、15011838290 传真:020-87310955 联系人 :韩 鹏 网址:www.g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3-8003 (16)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 东路5047 号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25841098 联系人 :张 莉 网址:bank.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17)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 技勋 网址:www.nbcb.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2528( 北京、 上海 ) 、96528 (其 他地区 ) (18)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大道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8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厦15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电话:021-38523692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施 传荣 网址:www.shr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999 (19) 北京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 门内大 街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9 号金 融街 中心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 瑞 电话:010-85605588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传真:010-63229478 联系人 :董 汇 网址:www.bjr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198 (20) 青岛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68 号华 普大 厦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68 号华 普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电话:0532-85709749 传真:0532-85709839 联系人 :赵 蓓蓓 网址:www.qdc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 ( 青 岛) 、400-669-6588 (全 国 ) (21) 徽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合肥 市安 庆路79号 天徽大 厦A 座 办公地 址 : 合肥 市安 庆路79 号天 徽大 厦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宏鸣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联系人 :叶 卓伟 网址:www.hs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88 (22)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 区庆春 路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区 庆春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联系人 :毛 真海 网址:www.czbank.com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23)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21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路21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电话:13316603168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 :胡 昱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228 (24)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庆 春路46号 杭州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路46 号杭 州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 :陈 振峰 网址:www.hz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 (25) 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50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路50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电话:025-84544021 传真:025-84544129 联系人 :翁 俊 网址:www.njc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400 (26) 临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336 号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傢玉 电话:0539-7877780 传真:0539-8051127 联系人 :吕 芳芳 网址:www.ls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9-6588 (27)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 海广场1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场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夏 瑞洲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 :林 波 网址:www.wz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 ( 浙 江和上 海地 区) 、0577-96699 (其 他地 区) (28) 汉口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933 号 武汉 商业 银行 大 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933 号 武汉 商业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电话:027-82656867 传真:027-82656236 联系人 :黄 慧琼 网址:www.hk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558 ( 武 汉) 、400-609-6558 (全 国 ) (29)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5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55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电话:025-58588167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传真:025-58588164 联系人 :田 春慧 网址:www.jsbchina.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30) 洛阳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洛阳 市洛 阳新 区开 元大道 与通 济街 交叉 口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256 号 洛阳 银行 三 楼306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69 联系人 :董 鹏程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379-96699 (31) 乌鲁 木齐 市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8号 办公地 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路8号 法定代 表人 :农 惠臣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联系人 :何 佳 网址:www.ucc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991-96518 (32) 烟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 区海港 路2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文君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联系人 :王 淑华 网址:www.yantaibank.net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1-1777 (33) 大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 区中山 路88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区 中山 路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联系人 :李 格格 网址:www.bankofdl.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34) 河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大 街28 号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安 北大 街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联系人 :王 栋 网址:www.heb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35) 江苏 江南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市 和平 中路413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和平中 路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联系人 :蒋 娇 网址:www.jn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19-96005 (36) 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 区钢铁 大街6号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区 钢铁 大街6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联系人 :刘 芳 网址:www.bsb.com.cn 客户服 务 电 话:96016 ( 内 蒙古、 北京 ) 、967210 ( 宁 波、 深 圳) 、028-65558555 (成都 ) (37) 厦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101 号商业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世群 电话:0592-5337315 传真:0592-5061952 联系人 :许 蓉芳 网址:www.xmc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888 (38) 吉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 开发区1817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开 发区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唐 国兴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联系人 :孙 琦 网址:www.jl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666 (39) 苏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 园区钟 园路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电话:0512-69868389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联系人 :项 喻楠 网址:www.suzhou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067 (40) 渣打 银行 (中 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201 号渣 打大 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 心23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晓蕾 电话:021-50163812 传真:021-50162407 联系人 :乌 彬 网址:www.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800-820-8088 (41) 恒生 银行 (中 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新区陆家嘴 环路1000 号恒生银 行大厦34 楼、36 楼及上海市浦东 南路 528 号 证券 大厦27 楼 办公 地址:上 海市浦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000 号恒 生银行 大厦34 楼、36楼及上海市 浦东 南路528 号 证券 大厦2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慧敏 电话:021-38658644 传真:021-68828880 联系人 :叶 馨雯 网址:www.hangse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800-830-8008 、400-830-8008 (42) 泉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 路3号 办公地 址: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路3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联系人 :董 培姗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网址:www. qzcc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312 (43)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号 富凯 大厦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 :尹 伶 网址:www.t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44)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路赛 格科 技园4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9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操 电话:010-63130889-8369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 :刘 宝文 网址:8.jrj.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0-7771 (45)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22 号泛利 大厦10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22号 泛利 大厦10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10-85657357 联系人 :吴 卫东 网址:licaike.hexu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46)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360 弄9号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 市杨 浦区 昆明路508 号北 美广 场B 座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021-38509680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 :张 裕 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47)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2号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48)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文一 西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联系人 :张 裕 网址:www.fund123.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49)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 西路一 号元 茂大 厦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路7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 业园2 号楼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凌 顺平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8910240 联系人 :胡 璇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50)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 峪镇安 富街6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2 号民 建大 厦6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电话:010-62020088-6006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 :翟 飞飞 网址:www.my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51)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电话:15801816961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 :张 裕 网址:www.lead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7-6266 (52)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 胡同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31 号5 号楼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电话:010-66154828-809 传真:010-88067526 联系人 :张 晶晶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网址:www.5irich.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53)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88号9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路88号SOHO 现代 城C 座18 层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 :程 刚 网址:www.yixi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54) 万银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中路27号院5 号楼3201 内3201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A 座9层04-08 法定代 表人 :王 斐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105 联系人 :付 少帅 网址:www.wy-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1-6655 (55)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2028 号卓 越世 纪中 心1 号楼1806-1808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2028 号卓 越世 纪中 心1号楼1806-1808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联系人 :鄢 萌莎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7-7899 (56)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住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宏 达北 路10 号五 层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20号 乐成 中心A 座23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电话:13501068175 传真:010-56810630 联系人 :马 鹏程 网址:www.cht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0618 (57) 深圳 宜投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鲤 鱼门 街1 号 前海深 港合 作区 管理 局综 合办公 楼 A 栋201 室( 入驻 深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2028 号皇 岗商 务中 心2405 法定代 表人 :华 建强 电话:0755-23919681 传真:0755-88603185 联系人 :马 文静 网址:www.yit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5-5811 (58) 北京 植信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 南路8 号院2 号楼106-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盛世龙 源国 食苑10号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纪峰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0-2123 联系人 :陶 翰辰 网址:www.zhixin-inv.com (59) 上海 久富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莱 阳路2819 号1幢10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1403 号 信息 大厦1215 室 法定代 表人 :赵 惠蓉 电话:021-68682279 转604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传真:021-68682297 联系人 :潘 静洁 网址:www.jfct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1-9898 (60) 上海 大智 慧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428 号1 号楼10-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 东 杨高 南路428 号1 号楼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 :王 悦伟 网址:www.w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20219931 (61) 济安 财富 (北 京)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路7号4 号楼40层46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7号 财富 中心A 座46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电话:18610508307 传真:010-65330699 联系人 :赵 程程 网址:www.pjfortun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5-6663 (62)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100 号金外 滩国 际广 场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梅路1801 号 凯科 国际 大厦7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联系人 :陈 云卉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3999 (63) 北京 乐融 多源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 望路1 号1号楼16 层16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1 号1号楼16 层1603 室 法 定代 表人 :董 浩 电话:18510450202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 :张 婷婷 网址:www.jimu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1176 (64)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333 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宁 博宇 网址:www.lufund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65) 中信 期货 有 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北 座13 层1301-1305 、14层 办 公 地 址 :深 圳 市福 田 区中 心 三 路8号 卓 越 时代 广 场( 二 期 ) 北座13 层1301-1305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 :洪 诚 网址:www.citicsf.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66)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 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 :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67)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com.cn (68)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周 杨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69)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厦A 座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70)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183-187号 大都 会广 场43 楼(4301-4316房) 办 公 地 址: 广 州天 河 区天河 北 路183-187 号 大 都 会广场5 、18 、19 、36、38 、39、41 、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 电各地 营业 网点 (71)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第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陈 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72)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2-6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2-6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 薇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73)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路689 号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74)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9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599 联系人 :钱 达琛 网址:www.hysec.com (75)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1199 弄五 道口 广场1 号楼21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76)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 长江证 券大 厦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77)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78)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8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8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网址:www.sw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79) 湘财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 区湘府 中路198 号新 南城 商 务中心A 栋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路198 号新 南 城商务 中心A 栋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021-68634510-8620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赵 小明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80)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F 座18、19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F 座18、19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王 鑫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81)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 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电话:0551-62257012 传真:0551-62272100 联系人 :祝 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 (82)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二 大街42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滨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蔡 霆 网址:www.ewww.com.cn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83)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11 号 港中 旅大 厦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25-51863323 (南 京) 、0755-82492962 (深 圳) 联系人 :庞 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84)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69号 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街69号 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 :张 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85)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 区深圳 路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222 号1 号楼200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网址:www.citicss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86)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5 号新 盛大 厦B 座12-15 层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B 座12-15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 :汤 漫川 网址:www.dxzq.net.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87)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181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街5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33396288 (88)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89)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2 层、23 层、25 层-29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1 层-23 层、25层-29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传 真:021-63326729 联系人 :胡 月茹 网址:www.d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90)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 :郭 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91)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 :李 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0755-33680000 (92)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网址:www.ebscn.com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93)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 心 主塔19 层、20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 中心主 塔19 层、20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林 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303 (94)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0 (95) 南京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 区大钟 亭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大钟 亭8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5888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 :石 健 网址:www.njzq.com.cn (96)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 :张 瑾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97)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路99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路99号院1 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孙 恺 网址:www.xsd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98) 大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15 号桐 城中 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路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心A 座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联系人 :薛 津 网址:www.dtsb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99)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街8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一街8号 国联 金融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联系人 :徐 欣 网 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100 )浙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1号 黄龙 世纪 广场A6-7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路1号 黄龙 世纪 广场A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联系人 :谢 相辉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45 (101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 金田路4036 号荣 超大 厦16-20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4036 号荣 超大 厦16-20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21-33830395 联系人 :石 静武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102 )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财智 中心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8 、400-809-6518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103 )国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路46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104 )财 富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80号 顺天 国际 财富 中心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80号 顺天 国际 财富 中心26 、27 、28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客户服 务电 话:0731-4403319 传真:0731-4403349 联系人 :郭 磊 网址:www.cfzq.com (105 )东 莞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1 号金 源中 心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电话:0769-22115712 、0769-22119348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 :李 荣、 孙旭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30 (106 )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10 号 法定代 表人 : 菅 明军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联系人 :程 月艳 、范 春艳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7 (107 )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9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108 )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23号 投资 广场18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109 )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卫 电话:021-50372474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 :王 炜哲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110 )恒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区 新华 东街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 :张 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1259 (111 )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88 号江 信国 际大 厦4层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电话:0791-86283080 传真:0791-86281305 联系人 :俞 驰 网址:www.gs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791-6285337 (112 )华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239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街23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联系人 :李 慧灵 网址:www.hx16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113 )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住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 区经七 路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联系人 :吴 阳 网址:www.zt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114 )世 纪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32-3000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 :刘 军辉 网址:www.csco.com.cn (115 )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笋岗 路12 号中 民时 代广 场B 座25 、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115 号 投行 大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0755-25831754 传真:0755-23838750 联系人 :毛 诗莉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888 (116 )金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海口 市南 宝路36号 证券大 厦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01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电话:0755-83025022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 贤清 网址:www.jy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117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 滩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 南昌国 际金 融大 厦A 栋41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南 昌国 际金 融大 厦A 栋41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 :戴 蕾 网址:www.avic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118 )华 林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178 号华 融大 厦5、6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178 号华 融大 厦5、6 层 法定代 表人 :薛 荣年 电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23613751 联系人 :杨 玲 网址:www.chinalion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8-3888 (119 )德 邦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510 号南 半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 心26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电话:021-68761616-8076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 :刘 熠 网址:www.tebon.com.cn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120 )西 部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16-17楼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街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16-17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17129 传真:029-87424426 联系人 :刘 莹 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121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 新天地 大厦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至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 腾 网址:www.h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122 )华 龙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 :李 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123 )中 国国 际金 融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051166 (124 )财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杭 大路15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路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18329 联系人 :夏 吉慧 网址:www.c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336 (125 )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8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电话:021-54967203 传真:021-54967293 联系人 :王 逍 网址: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126 )瑞 银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12层、15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 中心12 层、15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联系人 :牟 冲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127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A 栋第18 层-21 层 及 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 栋第04、18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95532 (128 )中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 中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7层、8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楼7层、8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 :罗 艺琳 网址:www.z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129 )西 藏同 信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路118 弄东 方企 业园24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王 伟光 网址:www.xzsec.com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130 )日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 区 锡林南 路18 号 办公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电话: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联系人 :陈 韦杉 、朱 晓光 网址:www.rx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8086830 (131 )联 讯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 区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 电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电话:0752-2119700 联系人 :彭 莲 网址:www.l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4 (132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 :刘 爽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133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街95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街95号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一宏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105111 (四川 地区 ) 、400-660-0109(全 国) (134 )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5号 新盛 大厦A 座6 层-9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5号 新盛 大厦A 座6 层-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联系人 :李 微 网址:www.e56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135 )华 宝证 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166 号2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166 号2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50122128 传真:021-50122398 联系人 :徐 方亮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136 )长 城国 瑞证 券有 限 公司 住所: 福建 省厦 门市 莲前 西路2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层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厦 门市 莲前西 路2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勇 电话:0592-5161642 、15880287470 传真:0592-5161140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联系人 : 卢 金文 网址:www.xm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137 )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1600 号陆 家嘴 商务 广场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1600 号陆 家嘴 商务广 场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 :王 薇 网址:www.aj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96-2502 (138 )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18 号中 国人 保寿险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联系人 :李 慧灵 网址:www.hrse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9999 (139 )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 新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 号 高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 :翟 璟 网址:www.tf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8-86711410、027-87618882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140 )宏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 区人民 南路 二段18号 川信 大厦10 楼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人民 南路 二段18号 川信大 厦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联系人 :郝 俊杰 网址:www.hx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6-6366 (141 )太 平洋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389 号志 远大 厦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展北 街9 号华 远企 业号D 座3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电话:010-88321717 、18500505235 传真:010-88321763 联系人 :唐 昌田 网址:www.tpy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5-0999 (142 )上 海华 夏财 富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 名路687 号 一幢 二楼268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687 号 一幢 二楼268 室 法定代 表人 :汤 晓东 电话:010-88066632 联系人 :仲 秋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可 以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情况 变化 增加 或者 减少 代销机 构 , 并 另行 公告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据 情况 变化 增加 或者 减少其 销售 城市 、网 点。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区A 区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12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朱威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28 号太 平洋 保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28 号太 平洋 保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朱 小辉 电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 :杨 科 经办律 师: 吴冠 雄 、 刘艳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路202 号企 业天 地2 号楼 普华 永 道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 许 康玮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许 康玮 、洪磊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设置 (一) 基金 份额 的类 别 本基金 根据 投资 者申 购本 基金的 金额 , 对 投资 者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按照 不 同 的费 率计提 销 售服务 费用 ,因 此形 成不 同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 基 金将 设 A 类、B 类、E 类三 类基 金份 额 , A/E 类、 B 类基 金份 额单 独 设置基 金代 码 , 并 分别 公 布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二)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限 制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份额类别 A 类份额 B 类份额 E 类份额 首次申 购最 低金 额 直销机 构:0.01 元 代销机 构:1,000.00 元 1,000,000,000.00 元 0.01 元 追加申 购最 低金 额 直销机 构:0.01 元 代销机 构:1,000.00 元 100.00 元 0.01 元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 直销机 构:0.01 份 代销机 构:100.00 份 100.00 份 0.01 份 年销售 服务 费率 0.25% 0.01% 0.25% (三)A 类基 金份 额与 B 类基金 份额 之间 的类 别转 换规则 1、投 资者 类别 转换 的 两 类 基金 份 额必 须 存 管在 同一 销售机 构。 2、类 别转 换以 份额 为单 位 进行申 请。 3、 A 类 基金 份额转 换 为 B 类基金 份额 , 首次 单 笔转 换的最 小份 额 为 10 亿份。 B 类 基金 份额转 换 为 A 类 基金份 额 ,单笔 转换 的最 小份 额 为 100.00 份。 4、A 类 基金 份额 与 B 类基 金份额 之间 的类 别转 换不 收取转 换费 。 5、 正 常情 况下 , 基 金登 记 机构将 在 T+1 日 对投 资者 T 日 的类 别转 换业 务申 请 进行有 效 性确认 , 在 T +2 日后(包 括该日)投 资者 可向 销售 机 构查询 类别 转换 的成 交情 况。 投资 者需 注意, 若投 资者 在 T 日 提 交了份 额类 别转 换申 请, 则 T+1 日投 资者 对份 额类 别转换 前的 基 金份额 提交 的赎 回 、 基 金 转换转 出及 转托 管 (若 有 ) 等 申请 将确 认失 败, 投 资者需 自行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 A 类、B 类 基金 份额 的具 体销售 机构 详见 本基 金管 理人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A 类 、B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代码 不同 , 投 资者 在提 交 申购 、 赎 回等 交易 申请 时, 应 正确 填写基 金份 额的 代码 , 否 则, 因错 误填 写基 金代 码 所造成 的交 易申 请无 效 或 被确认 为错 误类 别 的后 果由 投 资 者自 行承 担。 投资 者申 购申 请确 认 成交后 , 实际 获得 的基 金 份额类 别以 本基 金的登 记机 构根 据上 述规 则确认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为 准。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不违反 法律 法规 的情 况下 , 增 加新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 或 者调 整 现有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及 各类别 的费 率水 平 、 数 额 限制 、 相 关规则 和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具 体销 售机构 ,或 者停 止现 有基 金份额 类别 的销 售等 , 并 在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告 中 披 露 。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七、基金的募集 华夏现 金增 利证 券投 资基 金由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依照 原 《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 理暂行 办 法》及其 实施准则 、 《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试 点办法 》等有关 法规以及 《 华夏 现金增利 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契 约》 (于2004 年10 月15 日修 改为 《 华 夏现金 增利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及 其 它 有 关 规 定 ,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2004 年3 月5 日 证监基金字[2004]23 号文批准募 集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 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人民 币1.00 元 ,按 面值发 售。 本基金 自2004 年3月8 日到2004 年4 月2 日进 行发 售。 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共 募集6,426,134,798.32 份基 金份 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89,983 户。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 本 基金 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 基 金合同 于2004 年4月7 日 正 式生效 。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 与转换 (一) 基金 投资 者范 围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的自 然人 、 法 人及 其他 组织 ( 法 律法规 禁止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者 除 外) ,以及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 金的其他 投 资 者。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1、直 销机 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北京 分 公司 、 上海 分公 司 、 深 圳 分 公司 、 南 京分 公 司、 杭州 分 公司 、 广 州分 公司 、 成 都分 公司 , 设 在北 京、 上海 、 广 州的投 资理 财中 心以 及电子 交易 平 台 。 (1)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1 层(100033 )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 北京 海淀 投资 理财 中 心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南大 街11 号 光大 国信 大 厦一层 (100081 ) 电话:010-68458598/7100/8698/8998 传真:010-68458698 (3) 北京 东中 街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中 街29号 东环 广场B 座一 层(100027 )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4) 北京 科学 院南 路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科学 院南 路9 号( 新科 祥 园小区 大门 口一 层) (100190 )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5) 北京 崇文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广渠 门内大 街35 号( 富贵 园购 物中心 )首 层东 区F1-3 (100062 ) 电话:010-67146300/400 传真:010-67133146 (6) 北京 西三 环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紫竹 院路88 号紫 竹花 园一 期B 座01(100089 ) 电话:010-52723105/06/07 传真:010-52723103 (7) 北京 亚运 村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慧忠 里103 号洛 克时 代广 场A 座 一层(100101 ) 电话:010-84871036/37/38/39 传真:010-84871035 (8) 北京 朝外 大街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6 号新 城国 际6号楼101 号(100020 ) 电话:010-65336099/6579 传真:010-65336079 (9) 北京 东四 环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八里 庄西里100 号1幢103 号(100025 ) 电话:010-85869585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传真:010-85869575 (10) 上海 分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318 号101A 室(200120 )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11 )上 海联 洋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318 号 第一 层101A-1单元(200120 ) 电话:021-68547366 传真:021-68547277 (12) 深圳 分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益 田路6001 号太 平金 融大厦40层02室(518038 )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3) 南京 分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鼓 楼区 汉中 路2号 金陵 饭店 亚太 商务 楼30层B区(210005 )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4) 杭州 分公 司 地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杭大 路15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105 室(310007 )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5) 广州 分公 司、 广州 天河投 资理 财中 心 地址 : 广 州市 天河 区珠 江 西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 心 主塔写 字楼 第50 层02 单元 (510623 ) 电话:020-38067290/7291/7293/7299 、020-38460001/1058/1079 传真:020-38067232 、020-38461077 (16) 成都 分公 司 地 址 : 成 都 市 高 新 区 交 子 大 道177 号 中 海 国 际 中 心B 座1 栋1 单元14 层1406-1407 号 (610000 ) 电话:028-65730073/75 传真:028-86725411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17) 电子 交易 本公司 电子 交易 包括 网上 交易 、 移 动客 户端 交易 等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 统或移 动客 户端 办理 基金 的申购 、 赎回 等业 务 , 具 体 业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 请登录 本公 司 网站查 询。 本公 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 2、代 销机 构 本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名 称 、 住 所 等 信 息 请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中 “ (一 )销 售机 构 ” 。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在开 放日 为投 资者 办理申 购与 赎回 等基 金业 务。 开 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由 基 金管理 人与 销售 机构 约定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 基 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并 公告 。 本基金 已于2004 年4 月13 日 开放申 购、 赎回 业务 ,于2004 年4 月7 日开 始 办 理转 换 业务 。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者转 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份 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时 间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价 格为每 份基 金份 额1.00元。 2、本 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以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3、当日的 申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当 日开放时 间结束 前撤销, 在当日的 开放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4、投资者 部分赎回 基金份 额时, 如 满足最低 持有限 制, 基金 份额 对应 的基金 收益不 随 赎回款 项支 付给 投资 者 ; 如待结 转的 基金 收益 为负 , 则 赎回 后的 基金 份额 余 额需大 于待 结转 的负收 益。 投资 者全 部赎 回基金 份额 时, 基金 收益 将全部 结算 并计 入投 资者 账户。 5、基金管 理人在不 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的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原则 。基金 管理人 最 迟于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日前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告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 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 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 规定时间 受理的申请,正 常情况下 投资者 应不晚于T+2 日通过 本公司客户服 务电话 或到其 办理 业务 的销 售网 点查询 确认 情况 ,打 印确 认单。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不成 功的 款项将 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T 日的 赎回申 请成 功 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指 示基 金托管 人按 有关 规定 将赎 回款项 于 T+1 日从基金托管账 户划出,经销售机构于T+2 日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 户。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按基 金 合同 及本 招募 说明 书有 关规定 处理 。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本 基金 份额 分为A 类 、B 类 和E 类三 类, 其中E 类 份额通 过指 定的 电子 交易 平台办 理 。 2、 投 资者 通过 直销 机构 办 理本基 金A 类 、B 类 份 额的 申购业 务, 每笔 申购 申请 不得低 于 0.01 元; 通过 代销 机构 办理 本基金A 类份 额的 申购 业 务, 每 笔申 购申 请不 得低于1,000.00 元 ( 定 期定额不 受此 限制 ) 。 具体 业务办理 请遵循各 销售机 构的相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人通 过 销 售 机 构赎 回本 基金A 类 、B类基金 份 额时 ,每 笔赎 回申 请 不得 低于0.01 份基 金份 额 。 不 同份 额类别 的金 额限 制请 详见 本招募 说明 书 “ 六、 基金 份额的 类别 ”的 相关 描述 。 3 、 投 资者 通 过基金 管 理 人指 定 的电 子 交易 平 台办 理E 类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 赎回 业 务, 单 笔 申购 申 请最 低 限额 为0.01 元 ,单 笔 赎回 申请 最 低限 额 为0.01 份。 投 资者 办理E 类基 金份 额的具 体业 务时 请遵 循指 定的电 子交 易平 台的 相关 规定。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况 对以 上限 制进 行调 整, 最迟 在调 整生 效前3个 工作日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法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每份 基金 份额1.00 元, 且不收 取申 购、 赎回 费用 。 1、申 购份额 的 计算 本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申购份额= 申 购金 额/1.00 元 例一: 假定T 日申购 金额 为10,000.00 元 ,则 投资 者可 获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申购份额=10,000.00/1.00=10,000.00 份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00 元 例二: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T 日 赎回10,000 份基 金份 额 , 则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如 下: 赎回金 额=10,000.00× 1.00=10,000.00 元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注册登 记机 构在T+1 日 为投 资者办 理增 加权 益的 登记 手续 , 投 资者 不 晚于T+2日起 即 有权 赎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具 体办理 时间 参照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规 定 。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机 构在T+1 日 为投 资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登记 手续。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 对 上述 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 最迟 于 开始实 施前3个 工作 日在 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九) 巨 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本基 金的 赎回 总额- 申购 总额+ 转 换转 出 总额超 出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时 ,为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受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 力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兑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 为为兑 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变 现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发 生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 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金 总份 额10% 的 前提 下, 对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 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 未受理 部分 除投 资者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 当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 外, 延 迟至 下 一 开放日 办理 。 转 入下 一开 放 日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 赎回 优先权 ,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 部赎回 为止 。 当发生巨 额赎回并 部分延 期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应 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 于3个工 作 日内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本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 可 暂 停接受 赎回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 期限 不得 超过20个工作 日 , 并 应 当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不可 抗力 。 (2) 证券 交易 市场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3)基金 资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或 可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已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 (4)个别 投资者的 申购、 赎回过于 频繁,导 致基金 的交易费 用和变现 成本增 加,或 使 得基金 管理 人无 法顺 利实 施投资 策略 , 继 续接 受其 申 购可能 对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产 生损害 。 (5)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销售代 理人或 注册登记 机构的技 术保障 或人员 支 持等不 充分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接受 某些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时 , 申 购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 账户 。 基 金管 理 人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时 需按 规定 公告 。 2、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 (2) 证券 交易 市场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3) 本基 金 连 续两 个开 放 日以上 发生 巨额 赎回 。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已 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足 额 兑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兑 付,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已 被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其余 部分 在后 续开 放 日予以 兑付 。 投 资者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选择 将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发生基 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中未 予载明的 事项, 但基金管 理人有正 当理由 认为需 要 暂停接 受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申请的 , 报经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后 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申 购 、 赎 回 申请。 4、暂停基 金的申购 、赎回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 信息披 露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媒体公 告。 5、暂 停期 间结 束基 金重 新 开放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予 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 金管 理人 将于 重新 开 放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告 暂停 期间 的基 金收 益情况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 管理人将 提前1个 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 会指定 的信息披 露媒体刊 登基 金 重新开放 申 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暂 停期间 的基 金收 益情 况。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 暂 停期 间 , 基 金管 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 当 连续 暂停 时间 超 过两个 月时 , 可对 重复 刊 登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 整。 暂停 结束 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应提 前3个工 作日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监 会指定的 信 息 披露媒 体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暂停 期 间的基 金收 益情 况。 (十一 )基 金份 额的 转换 1、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1) 投资 者只 可在 同时 销 售转出 基金 及转 入基 金的 机构 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2) 基金 转换 以份 额为 单 位进行 申请 。 (3)基金 转换采取 未知价 法,即基 金的转换 价格以 转换申请 受理当日 转出、 转入基 金 的单位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4) 投资 者T 日申 请基 金 转换后 ,T+1 日可 获得 确认 。 (5 ) 除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单笔 转出 申请 遵循转 出基 金有 关赎 回份 额的限 制 , 单笔转 入申 请不 受转 入基 金最低 申购 限额 限制 。 (6)发生 巨额赎回 时,基 金转出与 基金赎回 具有相 同的优先 级,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 决定 全 额转出 或部 分转 出 , 并 且 对于基 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 采取 相同 的 比例确 认 ; 在 转出 申 请 得 到部分 确认 的情 况下 , 未 确认的 转出 申请 可根 据投 资者事 先的 选择 和代销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予 以顺延 或撤 销基 金转 换。 (7)投资 者办理基 金转换 业务时, 转出基金 必须处 于可赎回 状态,转 入基金 必须处 于 可申购 状态 。 由于各 代销 机构 系统 及业 务安排 等原 因 , 可 能开 展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时间 有所 不同 , 投 资 者应参 照各 代销 机构 的具 体规定 。 基金管理 人有权根 据市场 情况调整 转换的程 序及有 关限制, 但应最迟 在调整 生效前3 个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2、暂 停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及 处理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基 金转 换业务: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证券 交易场所 在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3)因市 场剧烈波 动或其 它原因而 出现连续 巨额赎 回,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必 要暂停 接 受该基 金份 额的 转出 申请 。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转换 申请 。 (5)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 由认为 需要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转换 申请 的。 (6)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申 购或 赎回 的情 形。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立 即向 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并于 规定 期限 内在 至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重新 开放 基 金转换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 告。 3、基 金转 换费 用 (1) 基金 转换 费: 无。 (2)转出 基金费用 :按转 出基金赎 回时应收 的赎回 费收取, 如该部分 基金采 用后端 收 费模式 购买 , 除收 取赎 回 费外 , 还 需收 取赎 回时 应 收的后 端申 购费 。 转换 金 额指扣 除赎 回费 与后端 申购 费( 若有 )后 的余额 。 (3) 转入 基金 费用 :转 入 基金申 购费 用根 据适 用的 转换情 形收 取, 详细 如下 : ①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 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均适 用比 例费 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一。 ②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固 定费 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且转 出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定 费 用 。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费用收 取方 式: 如果 转入 基 金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比转出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 高,则 收取 的申 购费 用为 转入基 金适 用的 固定 费用 ;反之 ,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二。 ③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 前 端收 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 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三。 ④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比例 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四。 ⑤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且转 出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例 费 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五。 ⑥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固 定费 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均适 用固 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用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用-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用,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六。 ⑦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 前 端收 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 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七。 ⑧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出 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固定 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八。 ⑨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九。 ⑩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 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如果 转入 基 金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比转出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 高,则 收取 的申 购费 用为 转入基 金适 用的 固定 费用 ;反之 ,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 ?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 后 端收 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 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的 持有期 将自 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一 。 ?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二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 比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前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且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比 例费 率。 费 用 收取 方式 : 收取 的申购 费 率= 转入 基金 的 申购费 率 -转 出基 金 的销 售服务 费 率× 转 出基金 的持 有时 间( 单位 为年) ,最 低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三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转出, 转入 其他 前端 (固 定费用 )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前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且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固 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用= 固定 费用 -转 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率× 转出 基金的 持有 时间 (单 位为 年) ,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四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后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 不 收取 申 购费用 的基 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时 , 转 入的 基 金份额 的持 有期将 自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认 之日 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五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基金 份额 。 费用收 取 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六 。 ? 对于 多笔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基 金份 额转 出情 况的 补充说 明 上述为 处理 申 (认 ) 购 时 间不同 的多 笔基 金份 额转 出的情 况 , 对 转出 不收 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的 持有 时间 规定 如下 : (i ) 对 于 货 币型 基金 和不 收取赎 回费 用的 债券 型基 金 ( 目前 包括 华夏 债券 C ) , 每 当 有 基金新 增份 额时 ,均 调整 持有时 间, 计算 方法 如下 : 调整后 的持 有时 间= 原 持有 时间× 原 份额/ ( 原份 额+ 新 增份额 ) (ii ) 对于除 上述 (i ) 之外 的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 其持有 时间 为本 次转 出 委托中 多 笔份额 的加 权平 均持 有时 间 。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4) 上述 费用 另有 优惠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整 基金 转换 的有 关业 务规则 。 4、业 务举 例 例一: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 1,000 份 甲基 金基 金 份额( 前端 收费 模式 ) , 该 日甲基 金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乙 基金 适用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2.0% ,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88.06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5.9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3.89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丙 基金 适 用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2% ,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 例二: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 甲基 金 申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 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乙基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2.0% ,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3,846.15 (2)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 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丙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2%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三 :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了 基 金转换 申请 , 转出 持有 的 前端收 费 基金甲 1,000 份, 转入 后 端收费 基金 乙, 该日 甲、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换 确认 成功 。甲 基金 适用赎 回费 率 为 0.5% 。则 转出基 金费 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 若投资 者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在 1 年之 内 ,适用 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2% ,且 乙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 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1+O) ) 14.16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 例四: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 甲 1,000 份, 转入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金 乙 。 T 日甲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分 别为 1.300 、1.500 元。甲 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则 转出 基 金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6.5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 例五: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 甲基 金 申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 用 ,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为 1.2%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乙 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乙基 金 前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1.5%-1.2%=0.3%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04,287.14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35,712.86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57,143.95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丙 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丙基 金 前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0% ,该 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15.38 例六: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 该日 甲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甲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500 元 ,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 基金费 用、 转入 基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 (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500=5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5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230.77 (2)若 T 日 转入 丙 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甲 基金 适 用的申 购费 用 为 1,000 元 , 丙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500 元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 费用、 转入 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七 :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了 基 金转换 申请 , 转出 持有 的 前端收 费 基金 甲 10,000,000 份 , 转 入后端 收费 基金 乙 , 甲 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 该 日甲 、 乙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 换确 认成 功 。 甲基 金适 用 赎回费 率 为 0.5%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00.00 若投资 者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在 1 年之 内 ,适用 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2% ,且 乙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00.00 赎回费 用(N ) 0.00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1+O) ) 141,581.03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18.97 例八: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 出前 端收 费基 金甲 10,000,000 份 ,转 入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 金乙 , 甲 基金 申购 费率适 用固定 费用 。 T 日 甲、 乙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300 、 1.500 元。 甲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65,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33.33 例九: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 出 1,000 份持 有期 为半 年的 甲基金 基金 份额 (后 端收 费 模式) , 转出时 适用 甲基 金后 端申 购费率 为 1.8% ,该 日甲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甲 基金 前 端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1.5% ,赎回 费率 为 0.5% 。 申购 日甲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100 元。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乙 基金 适用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2.0% ,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L=J/(1+K) ) 1,168.71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5.8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899.01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丙 基金 适用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2%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1+K) ) 1,174.55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903.50 例十: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 持有 期 为半年 的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后端 收 费模式 ) , 转出 时适 用甲 基 金后端 申购 费率 为 1.8% ,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金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5% , 赎 回费 率 为 0.5% 。 申购 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1)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 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乙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2.0% ,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4,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4,231.52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2)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 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丙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2%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5,000.75 例十一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基金 转换 申请 ,转 出持 有期为 3 年 的后端 收费基 金甲 1,000 份,转 入后端收 费基金乙 ,转出 时适用甲 基金后端 申购费 率为 1.0% , 该 日甲、 乙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3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 转换 确 认成功 。申 购当 日甲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100 元 ,适用 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出 基金 费 用、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5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7.39 转换金 额(J=C-I ) 1,282.6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282.6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855.07 若投资 者 在 2012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为 2 年 半 , 适用后 端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申购费 率 为 1.2%, 且乙 基金 赎回费 率 为 0.5% , 该 日乙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300 元。 则赎 回 金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O ) 855.07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P ) 1.300 赎回总 金额 (Q=O*P ) 1,111.59 赎回费 率(R ) 0.5% 赎回费 (S=Q*R ) 5.56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T ) 1.2% 后端申 购费 (U=O*M*T/(1+T) ) 15.21 赎回金 额(V=Q-S-U ) 1,090.82 例十二 :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3 年 的后 端收费 基金 甲 1,000 份 , 转 入不收 取 申购费 用基 金乙 。T 日 甲 、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 别为 1.200 、1.500 元。 申 购当日 甲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为 1.100 元, 赎回费 率为 0.5% , 转出 时 适用甲 基金 后端 申购 费率 为 1.0% 。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6.89 转换金 额(J=C-I ) 1,183.1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83.1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788.74 例十三 :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146 天的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甲 1,000 份 , 转 入前端 收费 基金 乙 。T 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分别 为 1.200 、1.300 元 。 甲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 为 0.3% , 不 收取 赎回 费。 乙 基金 适用 申购 费率 为 2.0% 。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 转入 基金 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G ) 2.0% 收取的 申购 费率 (H=G-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1.88% 净转入 金额 (I=E/(1+H) ) 1,177.86 转入基 金费 用(J=E-I ) 22.1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K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L=I/K ) 906.05 例十四 :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5 天 的不 收取申 购费 用基 金 甲 10,000,000 份, 转入前 端收 费基 金乙 。T 日甲 、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 值分别 为 1.200 、1.300 元 。 甲 基金 销售 服 务费率 为 0.3% , 不收 取赎 回费。 乙基 金适 用固 定申 购费 500 元。 则转 出基 金 费用、 转入 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用(G ) 500 转入基 金费 用 (H=G-E*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6.85 净转入 金额 (I=E-H ) 11,999,993.15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I/J ) 9,230,763.96 例十五 : 假定 投资 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 基金转 换申 请 , 转 出持 有 的不收 取 申购费 用基 金 甲 1,000 份 , 转入后 端收 费基 金乙 , 该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 别为 1.200 、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 转换 确认 成功 。甲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00.00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00.00 若投资 者 在 2013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为 3 年 半 , 适用后 端 申购费 率为 1.0% , 且乙 基 金赎回 费率为 0.5% ,该 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则 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J ) 8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K ) 1.300 赎回总 金额 (L=J*K ) 1,040.00 赎回费 率(M ) 0.5% 赎回费 (N=L*M ) 5.2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0% 后端申 购费 (P=J*H*O/(1+O) ) 11.88 赎回金 额(Q=L-N-P ) 1,022.92 例十六 :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出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甲 1,000 份 , 转 入不 收取 申购费 用 基金乙 。T 日甲 、乙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分 别为 1.300 、1.500 元。 甲基 金赎 回费 率为 0.1%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1%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1.30 转换金 额(F=C-E ) 1,298.7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98.7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65.80 十、基金份额的非交 易过 户与转托管 等业务 (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受 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行的, 以 及经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 可的、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非 交易 过户 申请 。 其 中继承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 ,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继 承; 捐赠 仅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捐 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 或其 他具有 社会 公益 性质 的社 会团体 ; 司 法强 制执 行是 指 司法机 构依 据 生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向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提供 符合 要求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 符 合 条件的 非交 易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过户申 请自 申请 受理 日起2 个月内 办理 并按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 收费 。 (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办理 其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交易账 户间 的转 托管 手续 , 基 金销 售 机构可 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转 托管 费。 具体 办理 方 法参照 基金 管理 人及 销售 机构的 业务 规 则 。 (三)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受 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以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 况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 基 金 账户或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权 益 按 照有 关规 定 来 决定是 否冻 结 。 (四 ) 在 相关 法律 法规 有 明确规 定的 条件 下 , 注 册 登记机 构可 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质 押业 务,并 制订 公布 相应 的业 务规则 。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确保 本金 安全 和高 流动 性的前 提下 ,追 求超 过基 准的较 高收 益。 (二) 投资 范围 包括剩 余期 限在397 天以 内 的国债 、 政 策性 金融 债和AAA 级 企业 债等 短期 债券, 期限在 1年以 内的 债券 回购 和中 央 银行票 据,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三) 投资 理念 积极判 断短 期利 率变 动, 合理安 排期 限, 细致 研究 ,谨慎 操作 ,以 实现 本金 的安全 性 、 流动性 和稳 定超 过基 准的 较高收 益。 1、短期利 率受到货 币政策 和短期资 金供求等 因素的 影响,通 过对其走 势和变 动的积 极 判断, 能够 优化 期限 配置 、类属 和品 种配 置, 从而 提高组 合收 益。 2、通过合 理期 限安 排,保 持组合较 高的流动 性,既 能满足投 资者的流 动性需 求,又 能 避免组 合规 模的 变化 对投 资策略 实施 的影 响。 3、通过细 致研究和 谨慎操 作,运用 多种灵活 策略, 能够充分 利用市场 机会, 不断积 累 超额收 益。 (四) 投资 策略 1、短 期利 率预 期策 略 短期利 率预 期策 略是 本基 金的基 本投 资策 略。 根据 对宏观 经济 指标 、财 政与 货币政 策 、 金融监 管政 策 、 市 场结 构 变化和 市场 资金 供求 等因 素的研 究与 分析 , 对未 来 一段时 期的 短期 市场利 率进 行积 极的 判断 , 从 而制 定并 调整 组合 的 期限和 品种 配置 , 以适 应 短期市 场利 率的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预期变 化, 追求 更高 收益 。 2、期 限配 置策 略 根据对 短期 利率 走势 的判 断确定 并调 整组 合的 平均 期限 。 在 预期 短期 利率 上 升时 , 缩 短 组合的 平均 期限 , 以规 避 资本损 失或 获得 较高 的再 投资收 益 ; 在 预期 短期 利 率下降 时 , 延 长 组合的 平均 期限 ,以 获得 资本利 得或 锁定 较高 的利 率水平 。 3、类 属和 品种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的投 资工 具包 括在 交易所 交易 的短 期国 债 、 企业债 和债 券回 购 , 在 银 行间市 场交 易的短 期国 债 、 金 融债 、 央行票 据和 债券 回购 , 以 及同业 存款 、 定期 存款 等 品种 。 由 于上 述 工具具 有不 同的 流动 性特 征和收 益特 征 , 因 此, 本 基金将 研究 它们 的市 场准 入政策 变化 、 参 与主体 资金 供求 变化 、 市 场容量 和税 收政 策等 因素 , 制 定并 调整 类属 和品 种 配置 , 一 方面 提 高组合 的收 益性 ,另 一方 面满足 组合 的流 动性 要求 。 4、利 用短 期市 场机 会的 灵 活策略 由于市 场分 割、 信息 不对 称、发 行人 信用 等级 意外 变化等 情况 会造 成短 期内 市场失 衡 ; 新股 、 新 债发 行以 及年 末 效应等 因素 会使 市场 资金 供求发 生短 时的 失衡 。 这 种失衡 将带 来一 定市场 机会 。 通过 分析 短 期市场 机会 发生 的动 因 , 研究其 中的 规律 , 据此 调 整组合 配置 , 改 进操作 方法 ,积 极利 用市 场机会 获得 超额 收益 。 在上述 投资 策略 实施 的过 程中 , 本 基金 特别 重视 风 险控制 , 通过 平均 到期 期 限、 组合 的 分散程 度、 个券 信用 等级 等指标 的严 格控 制, 保证 基金风 险得 到良 好的 控制 。 (五) 投资 程序 1、投 资计 划的 拟定 基金经 理每 月拟 定投 资计 划, 报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 批。 基金 经理 根据 对未 来 一段时 间短 期利率 的判 断 , 以 及各 类 货币市 场工 具的 流动 性和 信用风 险的 变化 情况 , 结 合目前 基金 组合 实际投 资比 例, 制定 下一 月 各期限 、 各 品种 货币 市场 工 具的配 置目 标、 变动 范围 和 调整方 案。 如果基 金经 理认 为影 响各 期限 、 品 种收 益率 的因 素 产生了 重大 变化 , 还可 以 临时提 出新 的投资 计划 ,并 由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审 批。 2、投 资计 划的 实施 基金经 理在 投资 计划 规定 的期限 、品 种配 置目 标和 变动范 围内 ,根 据市 场的 实际情 况, 采用积 极利 用市 场短 期机 会的灵 活策 略 , 通 过动 态调 整优化 投资 组合 , 追求 当期 收益最 大化 。 在动态 调整 的过 程中 , 基 金经理 将细 致计 算交 易成 本和市 场流 动性 特征 , 平 衡收益 、 成本 与 流动性 的关 系。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3、具 体品 种的 选择 具有下 列一 项或 多项 特征 的证券 或回 购是 本基 金重 点投资 的对 象: (1) 在相 似到 期期 限和 信 用等级 下, 收益 率较 高的 债券、 票据 或债 券回 购 。 (2) 相似 条件 下, 流动 性 较高的 债券 、票 据 。 (3) 相似 条件 下, 交易 对 手信用 等级 较高 的债 券、 票据或 债券 回购 。 4、交 易执 行 交易管 理部 负责 执行 基金 经理下 达的 交易 指令 , 同 时履行 一线 监控 的职 能 。 在交易 指令 执行前 , 交易 管理 部 对 交 易指令 进行 复核 , 确保 交 易指令 执行 后基 金各 项投 资比例 符合 法律 法规以 及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书 的各 项规 定。 5、组 合监 控与 调整 基金经 理将 密切 关注 宏观 经济和 市场 变化 ,结 合基 金申购 和赎 回导 致的 现金 流量情 况 , 每日对 组合 的风 险和 流动 性进行 监控 , 确保 基金 的 各项风 险控 制指 标维 持在 合理水 平 , 确 保 组合的 流动 性能 够满 足投 资者的 赎回 要求 。 当 组合 中 货币市 场工 具价 格波 动引 起组合 投资 比 例不能符合控制标准 时, 或当组合中货币市场 工具 信用评级调整导致信 用等 级不符合要求 时,基 金经 理应 采取 有效 的措施 ,在 合理 的 时 间内 调整组 合。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同 期7天 通知 存款 利率 。 在合理 的市 场化 利率 基准 推出的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政策 , 确 定 变更业 绩比 较基 准, 并及 时公告 。 (七) 投资 限制 本基金 不得 进行 如下 行为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1、投 资于 股票 二级 市场 。 2、投 资于 剩余 期限 大于397 天的 债券 (可 变利 率或 浮 动利率 债券 除外 ) 。 3、投 资于 信用 等级 低于AAA 级 的企 业债 券 。 4、可 转换 债券 。 5、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6、以 基金 的名 义使 用不 属 于基金 名下 的 资 金买 卖证 券或进 行证 券回 购 。 7、将 基金 财产 用于 担保 、 资金拆 借或 者贷 款 。 8、从 事证 券信 用交 易 。 9、从 事可 能使 基金 承担 无 限责任 的投 资 。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10、投 资于 与基 金托 管人 或基金 管理 人有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 11 、 从事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 机关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投 资者的 利 益 。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九)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符合 以下 规定: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 回 购、 票据 等短 期 金 融工 具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总 值的80% 。 2、本基金 与由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3、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不 超过180 天。 4、本 基金 在 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三个 月内 达到 上述 规定 的投资 比例 。 5、因基金 规模或市 场变化 等原因导 致投资组 合超出 上述规定 不在限制 之内, 但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合 理期 限内 进行 调整, 以达 到上 述标 准。 6、对上述 事项,法 律法规 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 定。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分 修改或 取消上 述 限制规 定时 ,本 基金 相应 修改其 投资 组合 限制 规定 。 (十)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以下内 容摘 自本 基金2016 年第1 季度 报告 : “5.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170,231,614,385.55 50.31 其中: 债券 170,231,614,385.55 50.31








资产 支持 证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5,552,002,400.00 1.64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57,819,678,520.39 46.65 4 其他各 项资 产 4,734,258,379.48 1.40 5 合计 338,337,553,685.42 100.00 5.2 报 告期 债券 回购 融资 情况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6.43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41,457,193,801.23 13.97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报 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 余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为报 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融资余 额 占资产 净值 比例 的简 单平 均值。 报告期 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的 说明 在本报 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 基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未超 过资 产净 值 的20% 。 5.3 基 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5.3.1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 限基本 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118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18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77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超 过 180 天情 况说 明 在本报 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 基金不 存在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超 过 180 天 的情 况。 5.3.2 报告 期末 投资 组合 平 均剩余 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 1 30 天 以内 19.58 13.97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 动利率 债 - - 2 30 天( 含) —60 天 7.80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 动利率 债 0.14 - 3 60 天( 含) —90 天 39.01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 动利率 债 0.01 - 4 90 天( 含) —180 天 26.21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 动利率 债 - -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5 180 天 (含 ) —397 天( 含 ) 21.08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 动利率 债 - - 6


合计 113.68 13.97 5.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24,929,794,916.41 8.40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432,311,555.96 0.15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432,311,555.96 0.15 4 企业债 券 212,026,558.51 0.07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4,580,667,740.06 1.54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140,076,813,614.61 47.21 8 其他 - - 9 合计 170,231,614,385.55 57.37 10 剩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 的 浮动利 率债券 432,311,555.96 0.15 5.5 报 告期 末按 摊余 成本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1609082 16 浦发 CD082 120,000,000 11,867,129,130.55 4.00 2 111619022 16 恒 丰银 行 CD022 100,000,000 9,886,737,833.50 3.33 3 111609103 16 浦发 CD103 100,000,000 9,807,200,567.81 3.31 4 111619016 16 恒 丰银 行 CD016 70,000,000 6,979,944,843.93 2.35 5 019906 09 国债 06 66,500,000 6,651,278,079.40 2.24 6 111617031 16 光大 CD031 50,000,000 4,939,637,446.88 1.66 7 111609099 16 浦发 CD099 50,000,000 4,939,569,017.72 1.66 8 111619031 16 恒 丰银 行 CD031 50,000,000 4,904,956,078.33 1.65 9 111691972 16 南 京银 行 CD038 50,000,000 4,856,371,855.09 1.64 10 111619024 16 恒 丰银 行 CD024 49,000,000 4,806,031,832.14 1.62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5.6 “ 影 子定 价 ” 与“ 摊 余成 本法 ”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 -0.5% 间 的次 数 0 次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7%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1%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3% 5.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 序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5.8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5.8.1 基金 计价 方法 说明 鉴于货 币市 场基 金的 特性 ,本基 金采 用摊 余成 本法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即本 基金按 持 有债券 投资 的票 面利 率或 商定利 率每 日计 提应 收利 息, 并 按实 际利 率法 在其 剩 余期限 内摊 销 其买入 时的 溢价 或折 价, 以摊余 的成 本计 算基 金资 产净值 。 为了避 免采 用摊 余成 本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按 市场利 率或 交易 市价 计算 的基金 资 产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 从 而对基 金持 有人 的利 益产 生稀释 或不 公平 的结 果 , 基金管 理人 采用 “ 影子 定价 ”, 即于 每一 计 价日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交易 价格对 基金 持有 的计 价对 象进行 重新 评 估, 当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其 他可参 考公 允价 值指 标产 生重大 偏离 的 , 应 按其 他 公允价 值指 标对 组合的 账面 价值 进行 调整 , 调 整差 额确 认为 “ 公 允 价值变 动损 益 ” , 并按 其 他公允 价值 指标 进行后 续计 量。 如基 金份 额净值 恢复 至 1.00 元, 可 恢复使 用摊 余成 本法 估算 公允价 值。 如 有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规 定不能 客观 反映 基金 资产 公允价 值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 况,在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议 后,按 最能 反映 基金 资产 公允价 值的 方法 估值 。 5.8.2 本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持 有剩余 期限 小 于 397 天 但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 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未发生 该类 浮动 利率 债券 的摊余 成本 超过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的 情况 。 5.8.3 报 告期内 ,本基金 投 资决策程 序符合相 关法律 法规的要 求,未发 现本基 金投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 、 处罚的 情形 。 5.8.4 期末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 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656,059,496.21 3 应收利 息 713,706,790.78 4 应收申 购款 356,102,092.49 5 其他应 收款 8,390,000.00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4,734,258,379.48 5.8.5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5.8.5.1 本报 告期 内没 有需 特别说 明的 证券 投资 决策 程序。 5.8.5.2 由于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项之 间可能 存在 尾差 。 ”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 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无持 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金 的各 项费 用。 华夏现 金增 利货 币A/E : 阶


段 份额收 益 率 ① 份额收 益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05 年 1 月 1 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 2.4887% 0.0030% 1.8000% 0.0000% 0.6887% 0.0030%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2.0482% 0.0022% 1.8915% 0.0003% 0.1567% 0.0019%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3.5428% 0.0082% 2.8162% 0.0019% 0.7266% 0.0063%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4.0683% 0.0120% 1.8086% 0.0015% 2.2597% 0.0105%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1.7616% 0.0056% 1.3500% 0.0000% 0.4116% 0.0056%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2.2010% 0.0045% 1.3500% 0.0000% 0.8510% 0.0045%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3.7735% 0.0035% 1.4597% 0.0001% 2.3138% 0.0034%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4.2833% 0.0043% 1.4139% 0.0002% 2.8694% 0.0041%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4.3214% 0.0024% 1.3500% 0.0000% 2.9714% 0.0024%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4.8847% 0.0027% 1.3500% 0.0000% 3.5347% 0.0027%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3.9305% 0.0061% 1.3500% 0.0000% 2.5805% 0.0061%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0.7182% 0.0008% 0.3357% 0.0000% 0.3825% 0.0008% 华夏现 金增 利货 币B : 阶


段 份额收 益 率 ① 份额收 益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5 年 5 月 26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998% 0.0014% 0.8137% 0.0000% 1.2861% 0.0014%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0.7784% 0.0008% 0.3357% 0.0000% 0.4427% 0.0008%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财产 的构 成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及 其他 投 资等的 价 值总和 。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二)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需按 有关 规定 开立 基金专 用银 行存 款账 户以 及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 立。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本基金 财产独立 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固 有财产。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产 。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 理、运 用或者其 他情形而 取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入本 基金 财产 。 3、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被 依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本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清 算财 产。 4、非 因本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强 制执 行。 十四、基金资产计 价 (一) 计价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计价 目的 是客 观、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的价值 。 (二) 计价 日 本基金 的计 价日 为相 关证 券交易 市场 的正 常交 易日 , 定价时 点为 上述 证券 交易 市场的 收 市时间 ,主 要以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为准。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有关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条件 下, 参照 其 他相关 证券 交易 市场 的交 易日和 交 易时间 ,确 定变 更本 基金 的计价 日或 定价 时点 并公 告。 (三) 计价 对象 本基金 依法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各 类有 价证 券等 。 (四) 计价 方法 在有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交易 所短期 债券 可以 采用 摊余 成本法 前, 本基 金暂 不投 资 于交易 所 短期债 券。 本基金 目前 投资 工具 的计 价方法 如下 : 1、债券( 包括票据 )采用 摊余成本 法进行估 值,即 估值对象 以买入成 本列示 ,按票 面 利率或 商定 利率 并考 虑其 买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 在 其剩余 期限 内按 实际 利率 法进行 摊销 , 每 日计提 收益 。本 基金 不采 用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产 净值 。 2、债 券回 购按 成本 法估 值 。 3、基 金持 有的 银行 存款 以 本金列 示, 按商 定利 率逐 日计提 利息 。 4、货币市 场基金存 续期间 ,基金管 理人应定 期计算 货币市场 基金投资 组合摊 余成本 与 其他可 参考 公允 价值 指标 之间的 偏离 程度 , 并 定期 测 试其他 可参 考公 允价 值指 标确定 方法 的 有 效性 。 投资 组合 的摊 余 成本与 其他 可参 考公 允价 值指标 产生 重大 偏离 的 , 应按其 他公 允价 值指标 对组 合的 账面 价值 进行调 整 , 调 整差 额确 认 为 “公 允价 值变 动损 益 ” , 并 按其 他公 允 价值指 标进 行后 续计 量 。 如基金 份额 净值 恢复 至1 元 , 可 恢复 使用 摊余 成本 法 估算公 允价 值。 5、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规定不 能客观反 映基金 资产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在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议后 ,按 最能 反映 基金资 产公 允价 值的 方法 估值。 6、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五) 计价 程序 基金的 日常 计价 由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 基 金管 理人 完 成计价 后 , 将 计价 结 果 加 盖业务 公章 以书面 形式 报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计价 方法 、 时 间与程 序进 行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 后加盖 业务 公章 返回 给基 金管理 人 ; 月 末、 年中 和 年末计 价复 核与 基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六) 暂停 计价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涉 及的 证券 交 易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停 市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七) 计价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计 价的 准确性 和 及时性 。 当基 金资 产计 价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 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0.25% 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当 计 价 错误 达 到 或超 过 基金 份 额 净值 的0.5%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公 告,并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注 册登 记机 构、 销 售代理 人或 投资者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 损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 当对由 于该 差错 遭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原则 ”给 予赔 偿并 承担 相关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对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 的差 错,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 技术 水 平无法 预见 、 无 法避 免、 无 法抗拒 , 则属不 可抗 力 。 因 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 错取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仍负有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因基金 资产 计价 错误 给投 资者造 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 对不应 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 有 权根 据 过错原 则 , 向 过错 人追 偿 ,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当 按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1)差错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差 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 若 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 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该 有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应当 承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差错 的责任方 对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 错而获得 不当得 利 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 损失,并 在其支 付的赔偿 金 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人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 当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 经获 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 责任方 拒 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除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之外 的第三 方造 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如果 出现差错 的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 方进行 赔偿,并 且依据法 律法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 的费 用和 遭 受的损 失。 (7)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处 理。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当事 人,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 责任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 (4)根据 差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据的 ,由注 册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 (5 ) 基 金 资 产净 值 计 算错误 达 到 或 超 过基 金 份 额净值 的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基 金 资产 净 值 计算 错 误达 到 或 超过 基 金 份额 净 值的0.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公 告, 并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管 人 按本条 第(四) 款 第4、5 项规定进 行计价 时,所造 成的 差 异不作 为基 金资 产净值 错 误处理 。 2、由于证 券交易市 场及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 误,或由 于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 未 能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计价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 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1、基 金投 资所 得债 券利 息 、票据 利息 收入 。 2、买 卖证 券价 差收 入 。 3、银 行存 款利 息收 入 。 4、其 他收 入。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基 金 净收益 不保 证为 正。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本基金 自基金合 同生效 日起,每 日将基金 净收益 分配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 , 当日收 益 参与下 一日 的收 益分 配, 并定期 支 付 且结 转为 相应 的基金 份额 。 通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的 收 益支付 方式 为按 日支 付 , 对于目 前暂 不支 持按 日支 付的销 售机 构,仍 保留 按月 支付 的方 式。不 论何 种支 付方 式, 当日收 益均 参与 下一 日的 收益分 配。 2、本基金 的分红方 式限于 红利再投 资。如 当 期 累计 分配的基 金收益为 正,则 为 份额 持 有人增 加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 如 当期 累计 分配 的基 金 收益为 负 , 则 直至 累计 基 金收益 为正 的 时 期 ,方 为份额 持 有人 增加 基金份 额。 投资 者可 通过 赎回基 金份 额获 取现 金收 益。 3、投资者 部分赎回 基金份 额时, 如 满足最低 持有限 制, 基金 份额对应 的基金 收益不 随 赎回款 项支 付给 投资 者 。 投资 者 全部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基金 收益 将全 部结 算 并计入 投资 者账 户。 4、T 日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自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享有 基金 的分配 权益 ;T 日 赎回 的基 金份额 自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分 配权 益。 5、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6、在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的 前提下, 基金管 理人可在 中国证监 会允许 的条件 下 调整基 金收 益的 分配 原则 和支付 方式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1、本基金 于每个开 放日的 次日在指 定报刊和 管理人 网站上披 露开放日 每万份 基金净 收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益和7 日年 化收益 率。若遇 法定节假 日,于节 假日结 束后第二 个自然日 ,披露 节假日期 间 的 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 、节假 日最后一 日的7日 年化收益 率,以及 节假日后 首个开 放日的每 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 率。 基金收 益公 告由 基金 管理 人拟定 , 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2、计 算方 法为 : (1) 日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当日 基金 净收 益/ 当 日基 金份额 总额× 10000 。 期间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 ? n w w w S r 1 ) / ( × 10000 ; 其中 ,r1 为 期间 首 日基金 净收 益,S1 为 期间首 日基 金份 额总 额,rw 为第 w 日 基金 净收 益,Sw 为第 w 日基 金份 额总 额,rn 为期 间 最后一 日基 金净 收益 ,Sn 为期间 最后 一日 基金 份额 总额。 (2 ) 按 日结 转 份额 的7日年 化 收 益率 = {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 100% ;其中,Ri 为最近 第i 个 自然 日( 包括 计算当 日)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应 保留 至小数 点后 第4 位,7 日年 化收益 率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第3位。 3、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 基金收 益公 告的 内容 与格 式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收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方式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与 基金 运 作 有关 的费 用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 (4) 证券 交易 费用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信 息披 露费 用 。 (7) 其他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 定可以 列入 的费 用。 2、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费用 的 计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33%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33%÷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首日起5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 金管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1%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E× 0.1%÷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首日起5 个 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 托管人,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期 顺延 。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 A/E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服 务费 年费 率为 0.25% ,本 基金 B 类基 金份 额 的销售 服 务费年 费率 为 0.01% 。 各类别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销 售服务 费计 提的 计算 公式 如下: H =E× R÷ 当年 天数 H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每 日 应计提 的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E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前 一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R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适 用 的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 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销 售服 务费划 付 指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后于次 月首 日起5个 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资 产中 划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支 付日 期顺 延。 (4 ) 本 条第1 款第 (4 ) 至 第 (7) 项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关合 同等的 规 定,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支付。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基 金费 用。 4、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 费和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规模 等因 素协 商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 费率和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提 高 上述 费率 需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与赎回 费用 。 2、 本基 金转 换费 的费 率水 平、 计算 公式 、 收取 方式 和 使用方 式请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 八、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与 转换” 中的 “( 十一 )基 金份额 的转 换 ” 中的 相关 规定。 (三)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1 月1日至12 月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 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基金会 计账目、 凭证并进 行日常 的会计 核 算,按 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审计 1、本基金 管理人聘 请具有 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基 金进行 年 度相关 审计 工作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 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基 金 托管人 ( 或 基金管理 人)同意 ,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可以更 换。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需 在5个工作 日 内 公告。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总则 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 , 按 照 《 基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等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规 定披露 本基 金信 息 , 并 保 证公开 披露 信息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并就 其保 证承担 连带 责 任。 (二)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募 集前 ,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 《基 金法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编制 招募 说明 书 , 并向 社 会公 开披露 有关 信息 。 基金管 理人 编制 完成 招募 说明书 后, 将经 签署 的招 募 说明书 随其 他募集 申 请文 件一并 报 送中国 证监 会审 核 。 基 金 获准募集 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基金 募集 三日 前将 招募说 明书 刊登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公 司网 站上, 并将 招募 说明 书放 置 在基金 管理 人 所在地 、各 销售 网点 ,供 公众查 阅, 同时 报送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6 个月结 束之日起45 日内更 新招募 说明书 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 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 的全国性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公告 的15 日前将 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报中国 证监 会审 核, 并就 有 关更新 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 (三) 基金 合同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法 律 文件 。 基 金募 集前 , 由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签 订, 并向社 会公 开披 露有 关信 息。 经签署 的基 金合 同及 其摘 要随其 他募集 申 请文 件一 并报送 中国 证监 会审 核。 基 金获准 募 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 金份额 发售 三日 前将 基金 合同摘 要刊 登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上 , 基 金 合同正 文 及 其摘 要 登 载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的网站 上 , 并 将 基金合 同正 文放 置在 基金 管理人 所在 地 、 各 销售 网 点, 供公 众查 阅, 同时 报 送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四)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托管协议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为了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 订立的合 同。 基金 募集 前 ,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签订 , 并向 社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会公开 披露 有关 信息 。 经签署的基金托管协议随 其他募集申 请 文 件 一 并 报送 中 国 证 监 会 审 核 。 基 金获 准 募集 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三日前 将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网 站上 , 并 将基金 托管 协议 正文 放置 在基金 管理 人所 在地 、 各 销售网 点 , 供 公众 查阅 , 同时报 送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五)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和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 基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 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的具 体 事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 当日同 时刊 登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公 司网 站上。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并 按 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办理 完毕 验资 和基金 备 案手续 后 , 基 金合 同生 效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公 司网 站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六) 定期 公告 本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年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季 度 报告 。 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的 规定 和中 国证 监 会颁布 的有 关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式 的相 关文 件进 行编 制并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每个 会计年 度结 束后 九十 日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 将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于基 金管 理人 的国际 互联 网网 站上 , 将 年 度报告 摘要 刊登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 指定的 全国 性报 刊上 , 年 度 报告正 文分 别报 送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须 经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出具 审计报 告。 2、半 年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每个 会计年 度的 前六 个月 结束 后六十 日内 编制 完成 半年 度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基金管 理人 的国 际互 联网 网站上 , 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 刊登在 至少 一 种由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报 刊上 , 半 年度 报告 正 文分别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3、季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后十 五个 工作 日内 编制完 成季 度报 告, 并刊 登 在基金 管 理人的 国际 互联 网网 站及 至少一 种由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上, 同时 分 别报送 中国 证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七) 基金 收益 公告 本基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 国性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 披露开放 日每万份 基金净收 益和7 日 年化收益 率。若遇 法定节 假日,于 节假日结 束后第 二个自然 日 , 披露节假 日期间的 每万份 基金净收 益、节假 日最后 一日的7日 年化收 益率,以 及节假日 后 首 个开放 日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和7日 年化 收益 率。 (八) 临时 公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 有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 案。 重大事 件是 指可 能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 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事件 , 包 括但不 限于 下列 情况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 2、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9、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 主要业 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 动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 10、涉 及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1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3、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4、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15、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16、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7、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8、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 19、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0、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率 及其 收 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1、开 放式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延期 支付 。 22、开 放式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3、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九)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何 公 共传播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引起 较大波 动时 , 相 关的 信息 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十)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文 件文 本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的住 所, 供投 资者 查阅 。 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 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十九、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本基金 面临 的风 险主 要包 括利率 风险 、信 用风 险和 流动性 风险 等。 1、利 率风 险 当市场 利率 上升 时 , 基 金 持有的 短期 金融 工具 的市 场价格 将下 降 。 由 于基 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剩 余期 限不 超 过 180 天,所 以市 场利 率上 升导 致基金 本金 损失 的风 险很 小。 当市场 利率 下降 时 , 基 金 再投资 的短 期金 融工 具的 利息水 平将 下降 , 导致 基 金的当 期收 益随之 降低 。 2、信 用风 险 当基金 持有 的债 券 、 票 据 的发行 人违 约 , 不 按时 偿 付本金 或利 息时 , 将直 接 导致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 由 于基 金主 要 投资于 高信 用等 级的 短期 金融工 具 , 因 违约 导致 基 金财产 损失 的风 险很小 。 当基金 持有 的债 券 、 票 据 或其发 行人 的信 用等 级下 降时 , 会 因违 约风 险的 加 大而导 致市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场价格 的下 降, 从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在基金 投资 债券 、 票据 或 债券回 购的 交易 过程 中 , 当发生 交易 对手 违约 时 , 将直接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 是导 致基金 不能 按时 收回 投资 资金, 从而 造成 当期 收益 的下降 。 在基金 投资 定期 存款 时 , 当存款 银行 不能 按时 偿付 本金或 利息 时 , 会 导致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3、流 动性 风险 当投资 者集 中赎 回时 ,基 金需迅 速变 现, 从而 承担 交 易成 本和 变现 成本 的损 失。 为满足 投资 者的 赎回 需要 , 基 金可 能保 留大 量的 现 金, 而现 金的 投资 收益 最 低, 从而 造 成基金 当期 收益 下降 。 投资定 期存 款时 , 资金 不 能随时 提取 。 如果 基金 提 前支取 将可能 不 能获 取定 期利息 , 会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因 此投资 定期 存款 存在 流动 性风险 。 4、积 极管 理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可能 因信 息不 全等原 因导 致判 断失 误, 影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5、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可 能因 内部 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 失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 例如 , 越权违 规交 易 、 会 计部 门 欺诈 、 交 易错 误 等。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6、法 律风 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 些市 场行 为可 能受 到 限制或 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而 导致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7、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 行 业竞 争 、 代理机 构违 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人 自身 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的 风 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受损 。 (二) 声明 1、本基金 未经任何 一级政 府、机构 及部门担 保。投 资人自愿 投资于本 基金, 须自行 承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担投资 风险 。 2、除基金 管理人直 接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外, 本基金 还通过本 招募说明 书 “ 五 、相关 服 务机构 ”中 所列 销售 机构 代理销 售 , 但 是, 基金 并 不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 债, 也没 有经 代 销机构 担保 或者 背书 ,代 销机构 并不 能保 证其 收益 或本金 安全 。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 (一) 基金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终 止: 1、 存 续期 间内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连续60 个 工作 日达不 到100 人 , 或 连续60 个工作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人 民币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宣 布本基 金终 止 。 2、基 金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表 决终 止 。 3、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基金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 4、基金管 理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本 基金的管 理人, 而无其 他 适当的 基金 管理 机构 承接 其权利 及义 务 。 5、基金托 管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本 基金的托 管人, 而无其 他 适当的 基金 托管 机构 承接 其权利 及义 务 。 6、由 于投 资方 向变 更引 起 的基金 合并 、撤 销 。 7、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的 其他 情况 。 基金终 止, 应 当 按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对基金 进行 清算 。 (二) 基金 的清 算 1、基 金清 算小 组 (1)自基 金终止之 日起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 金清算 小组,基 金清算小 组在中 国证监 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 在基金 清算 小组 接管 基金 财产之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全 的职 责。 (2)基金 清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具 有从 事证 券 法律业 务资 格的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清算 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 清算小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清 算小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清 算程 序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1) 基金 终止 后, 由基 金 清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 (2) 基金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4)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5)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6)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基 金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基金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除 基金 清算 费用 后如 有 余额 ,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的 基 金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5、基 金清 算的 公告 基金终止 并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后5个 工作日内 由基金 清算小组 公告 ;清 算过程 中的有 关 重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 金 清算结 果由 基金 清算 小组 于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3个 工 作日内 公告 。 6、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 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现金 增利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独立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2、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前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业 务规 则 。 3、根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获 得基金管 理费,收 取或委 托收取事 先批准或 公告的 合理费 用 以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费用 。 4、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决定本基 金的相 关费率结 构和收费 方式, 但本基 金 合同规 定应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批 准的 ,从 其规 定 。 5、依据本 基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 了本基 金 合同或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对基金 资产 、 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 应及时 呈报 中国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证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 并 有权向 有关 部门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提 议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 以 及 采取其 他必 要措 施以 保护 基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 6、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代 理人,并 依照销售 代理协 议对基金 销售代理 人的行 为进行 必 要的监 督和 检查 。 7、选择、 更换注册 登记代 理机构, 并对注册 登记代 理机构的 代理行为 进行必 要的监 督 和检查 。 8、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 9、以基金 的名义依 法为基 金进行融 资,并以 相应基 金资产履 行偿还融 资和支 付利息 的 义务 。 10、依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订 基金 收益 的分 配方 案 。 11 、 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以及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制订 的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 的 其他 权 利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遵 守基 金合 同 。 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 3、恪 尽职 守, 依照 诚实 信 用、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 4、设置相 应的部门 并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 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 业化的 经营 方式 管理 和运 作基金 资产 ,防 范和 减少 风险 。 5、设置相 应的部门 并配备 足够的专 业人员办 理基金 份额的认 购、申购 、赎回 和其他 业 务或委 托合 格机 构代 为办 理 。 6、设置相 应的部门 并配备 足够的专 业人员办 理基金 的注册登 记业务或 委托其 他机构 代 理该项 业务 。 7、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度 ,保证基 金管理人 的自有 资产和基 金资产相 互独立 ,确保 分 别管理 、 分别 核算 、 计 账; 保证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在资 产运 作、 财务 管 理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确 保分 别管理 、分 别计 账 。 8、 除依 据 《 信托 法》 、 《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 不 为自 己及 任 何第三 方 谋取利 益 。 9、除 依据 《信 托法》 、 《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管理 、 运作基 金资 产 。 10、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本基 金合 同及相 关法 律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履行 本基金 合同 情况 进行 的监 督 。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11 、 按规 定 核 算基 金收 益 、计算 基金 收益 率并 公告 基金收 益率 。 12、按 照法 律和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13、严格 按照《信 托法》 、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 及报告 义 务; 保证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 查 阅到 与基 金有 关 的公开 资料 , 并 得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 14、保守 基金的商 业秘密 ,不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等 ;除《信 托法》 、 《 基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 不 向他 人 泄露 , 但 因遵 守 和服从 司法 机构 、 中国 证 监会或 其他 监管 机构 的 判 决、 裁决 、 决 定、 命令 而做 出的披 露不 应 视为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保密 义务 。 15、依 据基 金合 同规 定制 订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16、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执 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确保 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提 供的 各项 文件或 资料 在 规定时 间内 发出 。 17、 编制 本基 金的 财务 会 计报告 ; 保存 本基 金的 会 计账册 、 报表 及其 他处 理 有关基 金事 务的完 整记 录15 年以 上 。 18、参 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资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20、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托 管 人因过 错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 21 、因违反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目的处分基金资产或 者因违背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管理职 责、 处理 基金 事务 不当 而 致使基 金资 产受 到损 失时 , 应 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 过错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2、负 责为 基金 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和 律师 。 23、 职责 终止 时, 妥善 保 管业务 资料 , 及时 办理 基 金管理 业务 移交 手续 ; 按 照规 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 基金 财产 进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果 予以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24、 法律 、 法 规 、 本 基金 合 同以及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制 定的其 他法 律文 件所 规定 的其他 义 务。 六、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一)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1、依 法持 有并 保管 基金 资 产 。 2、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 。 3、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如 基金托 管人认为 基金管理 人违反 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 并 采取 必要 措 施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必要 时可 向有关 部门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提 议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4、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5、法 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遵 守基 金合 同 。 2、恪 尽职 守, 依照 诚实 信 用、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持 有并保 管基 金资 产 。 3、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的 营业场 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 负 责基金 资产 托管 事宜 ; 建 立健全 内部 风险 监控 制度 , 对 负责 基金 资 产托管 的部 门和 人员 的行 为进行 事先 控制 和事 后监 督,防 范和 减少 风险 。 4、建立健 全内部控 制制度 ,确保基 金资产的 安全, 保证其托 管的基金 资产与 基金托 管 人自有 资 产 相互 独立 , 保 证其托 管的 基金 资产 与其 托管的 其他 基金 资产 相互 独立 ; 对 不同 的 基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 独 立 核算 , 分 账管 理 , 保 证不 同基金 之间 在名 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 资 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立 。 5、 除依 据 《 信托 法》 、 《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 不 为自 己及 任 何第三 人 谋取利 益 。 6、 除依 据 《 信托 法》 、 《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委 托第 三 人托管 基 金资产 。 7、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8、以基金 的名义设 立证券 账户、银 行存款账 户等基 金资产账 户,负责 基金投 资于短 期 金 融工 具的 清算 交割 ,执 行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并负 责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金往 来 。 9、 对基 金商 业秘 密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投资 者进 行 基金交 易的 有关 情况 负有 保密义 务,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 意向及 基金 投资 者、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相关 情况 及资 料等 ; 除 《信 托法》 、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 露前予 以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但因 遵 守和服 从司 法机 构 、 中 国 证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 构的 判决 、 裁 决、 决 定、命 令而 作出 的披 露不 应视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保密 义务 。 10、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收 益和 基金 收益 率 。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11 、 按规 定出 具基 金业 绩 和基金 托管 情况 的报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 1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 的投资 指令 违法 、 违规 的, 不予执 行, 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13、 在定 期报 告内 出具 基 金托管 人意 见 , 说 明基 金 管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否 严格 按照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 执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 14、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执 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 15、 按有 关规 定 保 存基 金 的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会 计 账册 、 报 表和 其他 有关 基 金托管 事务 的完整 记录 等15 年以 上 。 16、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及时 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7、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8、参 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资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和 中国银 监会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0、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管 理 人因过 错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向 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 21、 因 过错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 损失或 因违 背托 管职 责或 者处理 基金 事务 不当 对第 三人所 负 债务或 者自 己受 到的 损失 ,应当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 职责 终止 时, 妥善 保 管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资料 , 及时 办理 基金 财 产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 按 照 规定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基金财 产进 行审 计 , 并 将 审计结 果予 以公 告,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24、 法 律、 法规、 本基 金合 同和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制定 的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他 义 务 。 七、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 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1、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2、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 行使表 决权 。 3、取 得基 金收 益 。 4、获 取基 金业 务及 财务 状 况的公 开资 料 。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赎 回基金 份额 ,并 在规 定的 时间取 得有 效申 请的 款项 。 6、取 得基 金清 算后 的剩 余 资产 。 7、知 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有 关信息 披露 内容 。 8、提 请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定应 尽的 义务 。 9、因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注 册登记机 构、销 售机构的 过错导致 利益受 到损害 , 有权要 求赔 偿 。 10、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1、遵 守基 金合 同及 相关 业 务规则 。 2、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承 担规 定的 费用 。 3、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终 止 的有限 责任 。 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本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5、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召开 事由 有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修 改基 金合 同, 但本 基 金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 3、提 高基 金管 理费 率或 基 金托管 费率 。 4、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 5、与 其他 基 金 合并 。 6、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7、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8、有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9、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 。 以下情 形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或基 金销 售服 务费率 。 2、在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 围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3、因 相应 的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二) 召集 方式 1、在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2、基金管 理人未按 规定召 集或者不 能召集时 ,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10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 基 金托 管人 仍 认为有 必要 召 开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 3、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10日 内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 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 召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 决定之 日起60日 内召 开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可以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至 少提 前30 日向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 (三)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30 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露 媒体 公告 通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至 少应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确 定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资 格的 权利 登记 日 。 4、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采取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 由 召集 人 决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 方式 , 并 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 机构及 其联 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 书 面表 决 意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 。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书 面通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知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 托管人 , 则应 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 为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 督。 (四)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式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书委 派代表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 出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 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 规 定 ; (2)经核 对,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利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 示,全 部有效 的 凭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 额占 本基金 在权 利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50% 以 上。 2、通 讯方 式开 会。 通讯 方 式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大会 召集人按 本基金 合同规定 公布会议 通知后 ,在两个 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 (2) 大 会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规 定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管 理人 ( 分别 或 共同地 称 为 “监 督人 ”)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 (3)大会 召集人在 公证机 构的监督 下按照会 议通知 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书面表 决意 见 。 (4)所有 出具有效 书面意 见所代表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 额占本 基金在 权 利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以上 。 (5)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受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律 、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6)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现场开 会或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条件 , 则 对同 一议 题可 履 行再次 开 会的程 序 , 再 次开 会日 期 的提前 通知 期限 为至 少10 天, 但确 定有 权出 席会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人资格 的权 利登 记日 不应 发生变 化。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修改 基金 合同 、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 提高 基金 管 理费率 或基 金托 管费 率 、 提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 与 其 他基金 合并 以及 召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 七) 款规 定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人 宣 读提案 ,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 决, 并形 成大 会决 议。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的 , 大会主 持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的 , 大会主 持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召集 的, 大 会主 持人 为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选举的 代表 。 如果 大会 主 持人未 能按 前述 规定 确定 ,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以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50% 以 上 ( 不含50% ) 多 数选 举产 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由 召集 人至 少提 前30 日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 决截止 日期 第二天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 在 公证 机构 及监 督人 的 监督下 形成 决议 。 如监 督 人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监 督, 则在 公证 机构 监督下 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六) 表决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有一 票表 决权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 议须经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50% 以上( 不 含50% )多数通过 方为有效; 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 均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 须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2/3 以 上通过 方 可作出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提 前 终止基 金合 同等 重大 事项 必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4、采取通 讯方式进 行表决 时,除非 有充分相 反证据 证明,否 则其表面 符合法 律法规 和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意见 模糊或 相互 矛盾 的视 为无 效表决 。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一项 提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题应 当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 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 会议主持 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 有 怀疑, 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 行重新 清点; 如 果会议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 会议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 有 权在 宣布 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议 主持 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构对 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如 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大 会召 集 人可自 行授 权三 名监 督员 进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构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八) 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表决 通过的事 项,召集 人应当 自通过之 日起5日内 报中国 证监会 核 准或者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 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自生效之 日起5个工 作日内 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信 息 披露媒 体公 告 。 采 用通 讯 方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在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公 告公 证书 全文 、公 证机关 及公 证员 姓名 。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定。 (九)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有关事 项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二十九 、争 议处 理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管 辖。 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 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 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 当通过协 商或者 调解 解决 ,协 商或 者调解 不能 解决 的, 可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根据提 交仲 裁时 该会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 对 仲裁 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三十一 、基 金合 同 的 修改 与终止 (一)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 1、本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需 经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在 内的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 2、修改基 金合同应 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并报中 国证监会 批准, 自批准 之 日起生 效。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 并属 于本基 金合 同必 须遵 照进 行修改 的情 形 , 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 不涉 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 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 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 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 , 而 经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修 改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1、出 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 本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后 终止 : (1) 存续 期间 内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连 续60 个工 作日达 不到100 人, 或连 续60个工 作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人民 币5000 万元 ,基 金管 理人 宣布本 基金 终止 。 (2) 基金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表决 终止 。 (3) 因重 大违 法行 为, 基 金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 (4)基金 管理人因 解散、 破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 本基金的 管理人 ,而无 其 他适当 的基 金管 理机 构承 接其权 利及 义务 。 (5)基金 托管人因 解散、 破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 本基金的 托管人 ,而无 其 他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 接其 权利及 义务 。 (6) 由于 投资 方向 变更 引 起的基 金合 并、 撤销 。 (7)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允许 的其 他情 况。 2、基金合 同的终止 。本基 金终止后 ,须按法 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对基 金进行 清算。 中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国证监 会 对 清算 结果 批准 并予以 公告 后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三十、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四 ) 本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 成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 代理人 的办 公场所 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 投资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本基金 合同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内 容应 以 本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现金 增利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区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12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成立日 期:1998 年4 月9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 号 经营范 围: ( 一) 基 金募 集 ; (二) 基 金销 售; ( 三) 资产管 理; ( 四) 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的 其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00万元 存续期 间:100 年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三、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 人之 间的 业务 监督 与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 围、 基金 资产的 投资 组合 、 所托 管 的基金 管理 人的 所有 基金 的投资 比例 、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计 算 、 基 金 管理费 和基 金托 管费 的计 提和支 付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等事项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 其中对 基金 的投 资比例 监督 和核 查自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后 开始。 2、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上述 事 项基金 管理 人的 行为 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及 时改 正。 3、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上述 事项有重 大违规 行为,应 立即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二)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根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 定 ,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及时 执行基 金 管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投 资指 令、 妥善 保管 基金 的全 部 资产 、 按 时将 赎回 资金 和 分红收 益划 入专 用清算 账户 、对 基金 资产 实行分 账管 理、 擅自 动用 基金资 产等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的 行为 违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 说明 违规 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 保证 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3、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应 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三)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在业 务监 督、 核查 中的配 合、 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 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 监督、核 查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 或经 监督 方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 监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资 产保 管 (一) 基金 资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 完 整地保 管基 金的 全部 资产 。 2、基金资 产应独立 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资 产。基金 托管人为 基金设 立独立 的 账户, 本基 金资 产与 基金 托 管人的 其他 资产 或其 他业 务以及 其他 基金 的资 产实 行严格 的分 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名册 登记 、账 户设 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3、基 金托 管人 未经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不 得自 行运 用、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产 。 4、对于因 为基金投 资产生 的应收资 产,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托 管人 , 到账 日 基金资 产没 有到 达托 管人 处的 , 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的 损 失 。 5、基金托 管人应当 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的 营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 合格的 熟悉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职 人员 , 负责 基金 资产 托管事 宜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监控 制度 , 对负责 基金 资产 托管 的部 门和人 员的 行为 进行 事先 控制和 事后 监督 ,防 范和 减少风 险。 6、 除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信托 法》 、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 基 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资 产。 (二) 基金 设立 募集 期间 及募集 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设 立募集期 间的资 金应存于 基金管理 人在基 金托管行 的营业机 构开立 的 “基金 募集专 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基金设 立募集期 满,由 基金管理 人聘请具 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会计 师事务 所 进行验 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的2 名或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 方为有 效。 3、基金管 理人应将 属于基 金 资产的 全部资金 划入基 金托管人 以基金名 义开立 的基金 银 行账户 中。 验资 报告 出具 后,基 金合 同生 效。 4、若 基金 未达 到规 定的 募 集额度 不能 成立 ,按 规定 办理退 款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1、基金托 管人以基 金的名 义在其营 业机构开 立基金 的银行账 户,并根 据基金 管理人 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基金银 行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中国 人民 银行 的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托 管人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 基金开 立 托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 账户 , 用 于本 基金 证券 投 资的清 算和 存管 , 并对 证 券账户 业务 发生 情况进 行如 实记 录。 2、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擅 自转 让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 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管理 和运用 由基金 管 理人负 责。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1、基金合 同生效后 ,由基 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提 出申请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 业拆借 市 场进行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有 关规 定 ,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 管与 结算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 银行间 市场 债 券的结 算。 2、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代 表基金签 订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 券回购 主协议 , 正本由 托管 人保 管, 管理 人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务 发展而需 要开立 的其他账 户,可以 根据基 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由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2、法 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七) 清算 备付 金账 户开 立和管 理 清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 管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有关 规定办 理, 用于 证券 资金 清算。 (八) 证券 账户 卡保 管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证券账 户卡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原 件。 (九) 基金 资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也 可以存 入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司 及其 他有 权保 管机 构的代 保管 库中 。 保管 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 实 物证券 的购 买和 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十) 与基 金资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 理人保 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 规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 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 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 件。 如上 述合 同只 有一 份 正本且 该正 本先 由基 金管 理人取 得 , 则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 将正 本送 达基金 托管 人处 。 八、基 金资 产计 价、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余额 。 每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收 益情 况, 并按 规定 公告。 本基金 每开 放日 公告 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收 益情 况 , 包括前 一个 开放 日 (及 之 前或有 节假 日)每 万份 基金 单位 的基 金收益 和以 前一 个开 放日 的最近7天 基金 收益 计算 的 年化收 益率 。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计价 后, 将计 价 结果加 盖业 务公 章以 书面 形式发 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计价 方法 、 时 间、 程序 进行 复 核; 经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 加 盖业 务公 章并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传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对外 公 布 。 十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注册登 记人 负责 编制 和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 金权 益登记 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 登记日 、 每月 最后 一个 开 放日的 持有 人名 册 , 由 注 册登记 机构 负责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 按 国家 法 律法规 及证 券监 督管 理部 门的要 求 执行。 二十、 争议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之 间因本 协议 产生 的或 与本 协议有 关的 争议 应当 通过 协商或 者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调解解 决 , 协 商或 者调 解 不能解 决的 , 可将 争议 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根据 提 交仲裁 时该 会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 京。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具 有约 束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二十二 、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与终止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生 效 , 须经证 监会 批准 的,经 其批 准后 生效 。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基金 合 同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 (4) 发生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发送 1、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人账 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 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 本 公司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发 送对 账单 , 但由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本公司 未详 实 填写或 更新 客户 资料 ( 含 姓名 、 手 机号 码、 电子 邮 箱、 邮寄 地址 、 邮 政编 码 等)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送 出的 除外 。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不定 期发送 的基 金资 讯材 料, 如基金 新产 品或 新服 务的 相关材 料 、 客户服 务问 答等 。 (二) 电子 邮件 及短 信服 务 投资者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 留准 确的 电子邮 箱地 址 、 手 机号 码 , 将不定 期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通过邮 件 、 短 信形 式获 得 市场资 讯 、 产 品信 息 、 公 司动态 等服 务提 示 ; 同 时 , 如 需订 制个 性 化服务 ,可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 、邮 件、 短信 、人 工等 方式操 作。 (三) 呼叫 中心 1、自 动语 音服 务 提供每 周 7 天 、每 天 24 小 时的自 动语 音服 务, 客户 可通过 电话 查询 最新 热点 问题、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 金账 户余 额等信 息。 2、人 工电 话服 务 提供每 周 7 天 的人 工服 务 。周一 至周 五的 人工 电话 服务时 间为 8 :30~21 :00,周六 至 周日的 人工 电话 服务 时间 为 8:30~17 :00 , 法定 节 假日除 外。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四)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查 询服 务 投资者可 登录本公 司网站 “基金账 户查询” , 查询基 金账户情 况、更改 个人信 息、订 制 个性化 服务 。 2、在 线客 服 投资者可 点击本公 司网站 “在线客 服” ,进行 咨询。 周一至周 五的在线 客服人 工服务 时 间为8 :30~21 :00 , 周六至 周 日 的 在线 客 服人 工 服务 时 间 为8 :30~17 :00,法 定 节 假 日除 外。 3、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括 基金 法律 文 件、 基金 管 理人最 新动 态、 热点 问题 等。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五)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在线 客服 、 书 信、 电子 邮件 、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投资 者 还可以 通过 代 销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 销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提 出建 议。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 事项 (一 )2015 年10月14 日发布华 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金新增 北京 恒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二 )2015 年10月21 日发布华 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金新增 北京 乐 融多 源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三 )2015 年10月21 日发布华 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金新增 上海 陆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四)2015 年10 月27 日发 布华夏 现金 增利 证券 投资 基金2015年第3 季度 报告 。 ( 五)2015 年11 月13日发布 华夏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 部分开 放式基金新 增上海 汇付金 融服 务有 限公 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 ( 六)2015 年11 月20日发布 华夏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 于成都 分公司 经营场所变 更的公 告。 ( 七)2015 年11 月24日发布 华夏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 于南京 分公司 经营场所变 更的公 告。 ( 八)2015 年11 月25日发布 华夏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 部分开 放式基金在 杭州数 米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调整 申购、 赎回 数额 限制 的公 告。 (九) 2015 年12 月1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华夏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变更 相 关 事项的 公告 。 (十 )2015 年12月18 日发布华 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金新增 诺亚 正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十一 )2016 年1 月4 日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公告。 (十二 )2016 年1 月13日 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公 司董 事 、 监 事、 高 级管理 人 员及其 他从 业人 员在 子公 司兼职 等情 况的 公告 。 (十三 )2016 年1 月21 日 发 布华夏 现金 增利 证券 投资 基金2015年第4 季度 报告 。 (十四 ) 2016 年1 月30 日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设 立上 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 有 限公司 的公 告。 (十五 ) 2016 年2 月18 日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新增 联 讯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 (十 六)2016 年3 月3日发布华 夏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新增 江苏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江南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十 七)2016年3 月4日发布华 夏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 理人 员及其 他从 业人 员在 子公 司兼职 等情 况的 公告 。 (十 八)2016 年3 月4日发布华 夏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新增 上海 华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十 九)2016 年3 月8日发布关 于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在大 同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开通 定期 定额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 (二十 )2016 年3 月29 日 发 布华夏 现金 增利 证券 投资 基金2015 年 年度 报告 。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和 营业场 所 , 投 资者 可免 费 查阅 。 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基金 募 集的文 件; 2、 《华 夏现 金增 利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3、 《华 夏现 金增 利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 4、法 律意 见书 ;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 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 在 支付 工 本费后 ,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 取得备 查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二○一 六年 五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