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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转型创新(001105)

信达转型创新: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信 达 澳 银 转型 创 新 股 票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2016 年第 1 期 
 
 
 
 
 
 
 
 
 
 
 
基 金 管理 人 :信 达 澳银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建设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〇一六 年 五 月 
 
重 要 提 示 
 
信达澳银转 型 创 新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经 中 国 证 监会
2015 年 1 月 23 日证 监许可 【2015】119 号 文准予注册募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5 年 4 月 15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
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以 下简称 “ 基金” ) 是一 种 长 期投 资 工 具 ,其 主 要 功能是 分 散 投
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
固定收益预期的金 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
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
金投资收益,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 济、 社会等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
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
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
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
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
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长期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 混合型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
市场基金, 属于风险较高、 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产品。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
(申) 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 
 
投资决策 。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
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 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 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
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对投资者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 不向投
资者 保证最低收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中与托管业务相关的更新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4 月 14 日, 所载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5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20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4 六 、 基 金的 募 集 .......................................................................................................................................... 31 七 、 基 金备 案 与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 31 八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 32 九 、 基 金的 投 资 .......................................................................................................................................... 40 十 、 基 金的 业 绩 .......................................................................................................................................... 52 十 一 、 基金 的 财产 ...................................................................................................................................... 54 十 二 、 基金 资 产的 估 值 .............................................................................................................................. 55 十 三 、 基金 收 益与 分 配 .............................................................................................................................. 60 十 四 、 基金 的 费用 与 税收 .......................................................................................................................... 61 十 五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63 十 六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64 十 七 、 风险 揭 示 .......................................................................................................................................... 69 十 八 、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 基 金财 产 的清 算 .................................................................................. 71 十 九 、 基金 合 同的 内 容摘 要 ...................................................................................................................... 73 二 十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内 容摘 要 .............................................................................................................. 89 二 十 一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 107 二 十 二 、其 他 应披 露 事项 ........................................................................................................................ 108 二 十 三 、招 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 阅 方式 ................................................................................................ 112 二 十 四 、备 查 文件 .................................................................................................................................... 113


1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 信 达 澳 银 转 型 创 新 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信达澳银 转型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 金 ” 或 “ 基 金 ” )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和 基 金 交 易 等 与 投 资 者 投 资 决 策 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资料申请募集。 本招募说明书由信达澳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委托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 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 所发行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但是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 《信达澳 银转型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


2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 金 合 同 : 指 《 信 达 澳 银 转 型 创 新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信 达 澳 银 转 型创 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信 达 澳 银 转 型 创 新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信 达 澳 银 转 型 创 新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额 发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3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4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正 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信 达 澳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5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 媒介 51、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 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 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恐怖袭击、 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事件、证券 、期货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4 层 邮政编码:518040 成立日期:2006 年 6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 】071 号 法定代表人:于建伟 电话:0755-83172666 传真:0755-83199091


6 联系人:郑妍 经营 范围 :基 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 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 资产 管理 和中 国证 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股本结构: 信达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出资 5400 万元, 占公司总股本的 54%;康 联首域集团有限公司(Colonial First State Group Limited )出资 4600 万元,占公 司总股本的 46%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日期:2016 年 4 月 14 日 1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 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 ) 信达澳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 ) 信达澳银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 ) 信达澳银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 ) 信达澳银红利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 ) 信达澳银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 )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3 ) 信达澳银 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 、货币市场基金 (1 ) 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三) 主要人员情况


7 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 于帆先生,董事长,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律系。1987 年 7 月至 1988 年 10 月任 化工部管理干部学院经济系法学教师,1988 年 10 月至 1999 年 6 月任中国信达信 托投资公司部门副总经理、 部门总经理, 1999 年 6 月至 2000 年 9 月 任中国信达资 产管理公司债权管理部高级经理, 2000 年 9 月至 2007 年 9 月任宏源 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2007 年 9 月至 2011 年 10 月任信达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2011 年 10 月至 2013 年 8 月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投融资业务部总经理,2013 年 8 月至今 任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 理。2014 年 9 月 16 日 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 施普敦 (Michael Stapleton ) 先生, 副董事长 , 澳大利亚墨尔本 Monash 大学 经济学学士。1996 年至 1998 年担任 JP 摩 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澳大利亚)机构 客 户 经理 ,1998 年加入 康 联首 域投 资 有限 公司 机 构业 务开 发 部门 ,负 责 澳大 利 亚 机构客户销售和关系管理, 2002 年加入首域投 资国际 (伦敦) , 历任机 构销售总监、 机构业务开发主管,2009 年 6 月起担任首域 投资有限公司(香港)亚洲及日本区 域董事总经理。 于建伟先生 ,董事, 中 央财政金融 学院金融 专 业 学士,东 北财经大 学 EMBA 。 28 年证券从业经历, 具有证券与基 金从业资 格、基金业高 管人员任 职资格。1989 年至 1996 年在中国建 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工作,历任证券部副总经理、深圳证券 业务部总经理、 资产中介部负责人;1996 年至 2000 年任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 限公司天津赤峰道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2000 年至 2004 年任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北京 北洼路营业部总经理; 2004 年至 2008 年任宏 源证券有限公司营销经纪总部总经理; 2008 年至 2013 年 5 月任世纪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2013 年 7 月 加入信达澳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 年 8 月 9 日起任信 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信 达新兴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孙志新先生, 独立董事, 山西财经学院财政金融学学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副处长, 总行教育部副主任, 总行监察室主任, 广东省 分行党组副书记、 副行长, 广西区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总行人力资 源部总经理 (党 8 委 组 织 部 部 长 ) , 总 行 个 人 业 务 管 理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总 行 党 校 ( 高 级 研 修 院 ) 常 务 副 校 长 , 总 行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经 理 ( 党 委 组 织 部 部 长 ) , 总 行 工 会 常 务 副 主 席 , 总 行 监事会监事 ,于 2011 年 1 月退休。 刘颂兴先生,独立 董事 ,香港中文大学工 商管 理硕士。历任 W.I.Carr(远东) 有限公司投资分析师, 霸菱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分析师、 投资经理 , 纽约摩 根担保信托公司 Intl 投 资管理副经理,景顺亚洲有限公司投资董事,汇丰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2005 年 5 月起改组为汇 丰卓誉投资管理公司)股票董事,中 银保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董事, 新鸿基地产有限公司企业策划总经理, 中国平 安 资 产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副 总 裁 兼 股 票 投 资 董 事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 香 港 ) 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执行董事,Seekers Advisors (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投 资总监。2012 年 6 月 19 日起担任广发资产 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刘治海先生, 独立董事 , 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 北京市人大立 法咨询专家 ,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 历任江苏省盐城市政法干校干部 , 首都经贸 大学经济系讲师 , 自 1993 年 2 月起担任北京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2015 年 5 月 8 日起兼任信达 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执行监事: 潘 广 建 先 生 , 英 国 伯 明 翰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加 拿 大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会 计 师。 曾 任 职于 德勤 会 计师 事务 所 稽核 部、 香 港期 货交 易 所监 察部 ,1997 年 起 历任 山 一 证券分析员、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中介团体及投资产品部助理经理、 强制性 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强制性公积金计划及产 品经理、 景顺亚洲业务发展经理、 景顺长 城基金管理公司财务总监、 AXA 国卫市场部总经理、 银联信托有限公司市场及产品 部主管、荷兰银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中华区总经理助理,2007 年 5 月起任首域 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中国业务开发董事,2007 年 8 月起兼任信达 澳银基金管理 公司监事。 郑妍女士,中国农业大学管理学硕士,现任监察稽核总监助理。2007 年 5 月 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客户服务部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总监助理。自 2015 年 1 月起兼任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于建伟先生, 总经理 , 中央财政金融学院金融专业 学士, 东北财经大学 EMBA 。 9 28 年证券从业经历, 具有证券与基 金从业资 格、基金业高 管人员任 职资格。1989 年至 1996 年在中国建 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工作,历任证券部副总经理、深圳证券 业务部总经理、 资产中介部负责人;1996 年至 2000 年任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 限公司天津赤峰道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2000 年至 2004 年任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北京 北洼路营业部总经理; 2004 年至 2008 年任宏 源证券有限公司营销经纪总部总经理; 2008 年至 2013 年 5 月任世纪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2013 年 7 月 加入信达澳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 年 8 月 9 日起任信 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信 达新兴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黄晖女士,督察长, 中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 加拿大 Concordia University 经济学硕士。19 年证 券、 基金从业经历, 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业高管人 员任职资格。 1999 年起 历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分析师、 市场部副总监、 规划发展部副总监、 机构理财部总监等职务, 其间两次 借调到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工 作, 参与老基金重组、 首批开放式基金评审等工作 。 2000-2001 年参 与 英国政府 “中 国金融人才培训计划” (FIST 项目) , 任职于 东方汇理证券公司 (伦敦) 。2005 年 8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 于鹏先生, 副总经理 ,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学士。 22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历, 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 、 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 。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信托 投资公司证券总部驻武汉证券交易中心交易员、 计划财务部会计、 深 圳证券营业部 计划财务部副经理、 经理; 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兼计 财部经理;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营业部副总经理、 机构管理总部业务监控部 经理兼清算中心经理、 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 资金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客户资金存 管中心总经理等职务。 2005 年 10 月加入信达 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财务总 监、总经理助理兼财务总监 、副总经理。 焦巍先生,副总经理,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学博士。18 年证券从业经历,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1994 年至 1998 年, 任 中国银行海 南分行国际结算部职员 ;1998 年至 2002 年, 历任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观研究 员、债券首席交易员 ;2009 年至 2014 年,历任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宏观研 究员、基金经理、投资总监 ;2014 年至 2015 年,历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 总监、 首席投资官、 基 金经理 。 2015 年10 月 加入信达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0 2015 年 12 月 10 日起 任总经理助理, 2016 年 3 月 17 日起任投资 总监,2016 年 4 月11 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程文卫先生, 副总经理, 南开大学管理学博士。18 年证券从业经历, 具有基金 从业资格、 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1991 年至 1998 年在南开大学军事教研室工 作, 任讲师;1998 年至 2007 年任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经理、 研究 所所长;2007 年至 2010 年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2010 年至 2011 年任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2011 年至2013 年任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研究中心总经理;2013 年至 2015 年任亿利 资源集团有限公司金融集团副总裁、 上市公司常务副总兼董秘。2015 年11 月加入信 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 12 月31 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信达新兴财富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





2、基金经理 (1 )现任基金经理: 姓名 职务 任本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助理 )期 限 证券从 业年限 说明 任职日 期 离任日 期 柴妍 本基 金的基金 经理 、 红利回 报混 合基金的 基金 经理、 新 能源 产业股票 基金 的基金经 理 2015-8-19 - 8 年 华东理 工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2008 年 5 月至 2010 年 1 月 就 职于元 大证券 , 任 研究 部研 究员 ;2010 年5 月加 入信 达澳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研 究 咨 询 部 研 究 员、 信达 澳银 产业 升级 混 合基金 基金经 理助 理、 信 达澳 银 红利回 报混合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 7 月 9 日 起至 今) 、 信达 澳 银新能 源产业 股票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 8 月 12 日至 今) 、 信 达 澳银转 型创新 股票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 8 月 19 日至 今) 。


11 (2 )曾任基金经理: 姓名 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期限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尹哲 2015 年 04 月 15 日 2015 年 09 月 08 日 杜蜀鹏 2015 年 04 月 15 日 2016 年 01 月 22 日 3 、公司公募基金 投资审议委员会 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审议委员会由 6 名成员组成, 设主席 1 名, 委员 5 名。 名单 如下: 主席:于建伟, 总经理 委员:焦巍,副总经理 、投资总监 曾国富, 公募投资总部副总监、基金 经理 孔学峰, 公募投资总部副总监 、 基金经理 张培培, 投资会秘书、 基金 经 理 刘涛,产品创新 部副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四)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 、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5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 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和份额累计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 换价格; 8 、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 9 、 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0、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 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并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 、 《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 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3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 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 乱市场秩序; (11 )故意损害基金投 资者及其它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 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 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 ,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七) 基金经理的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 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八)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依据 《证券法》 、 《证券投资基金 公司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 并结合 14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操作程 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公司建立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 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公司管理 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 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 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 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 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 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 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 立,公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 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 合法合规性原则。 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和各项规定。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 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 得留有制 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 审慎性原则。 制 定 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15 (4 )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 方针、经 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和内部监 控。 (1 )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 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 的风险防 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 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 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 )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 董事和执行监事的监督 职能,禁 止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 法权益。 (4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 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 确的授权 分工, 操作相互独立。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 民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 事 规 则 , 高 效 、 严 谨 的 业 务 执 行 系 统 , 以 及 健 全 、 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 ) 依据公司自身经 营特点设立顺序递 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 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 制衡。 ③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 )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 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 各级人员 具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 )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 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 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 ) 建立严谨、 有效的 授权管理制度,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16 ①确保股东会、 董事会、 执行监事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 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 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 相 应 的 职 责 。 ③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公司适当授权, 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 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反 馈和评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9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 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 资产之间 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 ) 建 立 科 学 、严 格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明 确划 分 各 岗 位 职 责 , 投 资和 交 易 、 交易和清算、 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 重要业务部门和 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 )制订切实有效的 紧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 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 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 对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公司定期评价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并根据市场环境、 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 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 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 特点严格 制定管理规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 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 控制措施。 (2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②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 效的研究方法。 ③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 根据基金合同要求,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 维护备选库。 ④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⑤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7 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②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 明确界定投资权限, 严格遵守投资限制, 防止越权 决策。 ③ 投 资 决 策 有 充 分 的 投 资 依 据 , 重 要 投 资 有 详 细 的 研 究 报 告 和 风 险 分 析 支 持, 并有决策记录。 ④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 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⑤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包括投资组合情况、 是否符合基金产品 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 直接进行交易。 ②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③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 确认其合法、 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 如出现 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④ 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 者 的 利 益 能 够 得 到 公 平 对 待 。 ⑤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⑥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 )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 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 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 并报公司投资审议委 员会审议批准。 (6 )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 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 证的前提 下周密考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 操作程序、 经济后果等, 严格控制金 融新品种、新业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 )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 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 ,建立广 告宣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 ) 制定详细的注册 登记工作流程, 建立注册登记电脑系统、 数据定期核对、 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18 (9 ) 公司按照法律、 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配备专人负 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 ) 加强对公司及基 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 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 办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 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 根据国家法律法 规的要求, 遵循安全性、 实用性、 可操作性原则, 严格 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 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 编写完整 的技术资料; 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 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 并保证计算机 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 通过严格的授权 制度、 岗位责任制度、 门禁制度、 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 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 计算机机房、 设 备、 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 设备运行和维护整 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 公司软件的使用 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 可靠性、 稳定性和可 扩展性, 具备身份验证、 访问控制、 故障恢复、 安全保 护、 分权制约等功能。 信息技术系统 设计、 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 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 换,不得向他人透露。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 对信息数据实行 严格的管理, 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 真实和完整, 并能 及时、 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 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 并 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 且 长 期 保 存 。 (18) 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 完善业务数据 保管等安全措施, 进行排除 故障、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 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 、 《企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 财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19 (20) 明确职责划分, 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 禁止需要相 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 以基金为会计核 算主体, 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 册登记、 账户设置 、 资金划拨、 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 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 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① 建 立 凭 证 制 度 , 通 过 凭 证 设 计 、 登 录 、 传 递 、 归 档 等 一 系 列 凭 证 管 理 制 度, 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②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 正确设置会计账簿, 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③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 采取合理的估值 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 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 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24) 规范基金清算交 割工作, 在授权范围内, 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25) 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 强化会计的事前、 事中和事后监 督。 (26) 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 业 务用章、 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 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 防止会计数据的 毁损、散失和泄密。 (27) 严格制定财务收 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 自觉遵守国家财 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28 ) 公 司 设 立 督察 长,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经 董事 会 聘 任 , 报 中 国 证 监会 核 准 。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 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 能。 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董事会对督察长的 报告进行审议。 (29) 公司设立监察稽 核部门, 对公司管理层负责, 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 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 明确监察稽核部 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 20 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 ) 强 化 内 部 检查 制度 , 通 过 定 期 或 不 定 期检 查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行 情 况 , 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10 月, 是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 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5 年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 市( 股票代码939),于 2007 年9 月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5 年6 月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 182,192 亿元, 较上年末增长8.81%; 客户贷 款和垫款总额101,571 亿元, 增长7.20%; 客户存款总额136,970 亿元 , 增长6.19%。 净利润 1,322 亿元,同比增长 0.97% ;营业收入 3,110 亿元,同比增长 8.34%,其 21 中,利息净收入同比增长 6.31%,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同比增长 5.76%。成本收入 比23.23%,同比下降 0.94 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 14.70%,处于同业领先地位。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 总行成立了渠道与运营管理部, 全面推进渠道整合; 营业网点“三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点达到 1.44 万个, 综合营销团队 达到19,934 个、 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4%, 客户可在转型网点享受便捷舒适的 “一站 式” 服务。 加快打造电子银行的主渠道建设, 有力支持物理渠道的综合化转型, 电 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 94.32% ,较上年末提高 6.29 个百分点;个 人网上银行客户、企业网上银行客户、手机银行客户分别增长 8.19% 、10.78% 和 11.47% ; 善融商务推出精品移动平台, 个人商城手机客户端 “建行善融商城” 正式 上线。 转型重点业务快速发展。2015 年 6 月末,累计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2,374.76 亿元, 承销金额继续保持同业第一;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只数和新发基金托 管 只 数 均 列 市 场 第 一 , 成 为 首 批 香 港 基 金 内 地 销 售 代 理 人 中 唯 一 一 家 银 行 代 理 人 ; 多模式现金池、 票据池、 银联单位结算卡等战略性产品市场份额不断扩大, 现金管 理品牌 “禹道” 的市场影 响力持续提升; 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代理中央非 税收入收缴业务客户数保持同业第一, 在同业中首家按照财政部要求实现中央非税 收入收缴电子化上线试点。 “鑫存管”证券客户保证金第三方存管客户数 3,076 万 户,管理资金总额7,417.41 亿元,均为行业第一。 2015 年上半年, 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 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 先后荣获 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40 多项重要奖项。 在英国 《银行家》 杂志 2015 年 “世界银 行 1000 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在美国《福布斯》杂志 2015 年全球上市公司 2000 强排名中继续位列第 2; 在美国 《财富》 杂志 2015 年世 界500 强排名第29 位, 较上年上升 9 位; 荣 获美国 《环球金融》 杂 志颁发的 “2015 年中国最佳银行” 奖项; 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 “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 奖”和“年度社会责任最佳民生金融奖”两个综合大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 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 监督稽核处等9 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工 210 余人。自 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 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 22 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 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信 贷部、 总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 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业务 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室, 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 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 力 铮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建 筑 经 济 部、 信贷二部、 信贷部、 信 贷管理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并在总 行集团客户部 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期 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人的 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 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 企业 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5 年末,中国 建设银行已托管 556 只 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 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 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 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 23 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监 督 稽 核 处 ,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 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 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 用 自 行 开 发 的 “ 托 管 业 务 综 合 系 统 —— 基 金 监 督 子 系 统 ” , 严 格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法 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 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 监会。 在日常为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所 提 供 的 基 金 清 算 和 核 算 服 务 环 节 中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 每 工 作 日 按 时 通 过 基 金 监 督 子 系 统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比 例 控 制 指 标进 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后 , 对 涉 及 各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 根 据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情 况 ,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对 各基 24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国证 监会。 (4 ) 通 过 技 术 或 非 技 术 手 段 发 现 基 金 涉 嫌 违 规 交 易 , 电 话 或 书 面 要 求 基 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 、直销机构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2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4 层 法定代表人:于建伟


电话:0755-83077068 传真:0755-83077038 联系人:王丽燕 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邮政编码:518040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2 )其他代销机构


25 序号 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 表人 办公地址 客服电话 联系人 网站 1 中国建 设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北京市 西城 区金融 大街 25 号 王洪章 北京市 西城 区闹市 口大 街1 号院1 号 楼 95533 王琳 www.ccb.com 2 交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上海市 浦东 新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牛锡明 同“注 册地 址” 95559 胡迪锋 www.bankcomm.com 3 平安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 深南 中路 1099 号 平安大 厦 孙建一 同“注 册地 址” 95511-3 张莉 www.bank.pingan.c om 4 渤海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天津市 河西 区马场 道 201-205 号 刘宝凤 天津市 河东 区海河 东路 218 号渤 海银 行大厦 95541 王宏 www.cbhb.com.cn 5 南洋商 业银 行 ( 中国 ) 有 限公司


上海市 浦东 新区世 纪大 道 800 号三 层、 六层 至九 层 岳毅 上海市 浦东 新区世 纪大 道800 号南 洋商业 银行 大厦 8008302066/ 4008302066 王晓明 www.ncbchina.cn/c n/index.html


6 信达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北京市 西城 区闹市 口大 街9 号院1 号 楼 张志刚 同“注 册地 址” 4008008899 唐静 www.cindasc.com 7 中国银 河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北京市 西城 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 企 业大 厦C 座 陈有安 同“注 册地 址” 4008888888 宋明 www.chinastock.co m.cn 8 中信建 投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北京市 朝阳 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王常青 北京市 朝阳 门内大 街188 号 4008888108 权唐 www.csc108.com 9 申万宏 源证 券有限 公司 上海市 徐汇 区长乐 路989 号 45 层 李梅 上海市 徐汇 区长乐 路989 号45 层 95523/40088 95523 曹晔 www.swhysc.com 10 申 万 宏 源 西 部 证 券 有 限 公司 新疆乌 鲁木 齐市高 新区 (新市 区 ) 北 京南 路358 号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许建平 新疆乌 鲁木 齐市高 新区 (新市 区 ) 北 京南 路358 号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4008000562 王君 www.hysec.com 11 华龙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甘肃省 兰州 市静宁 路308 李晓安 同“注 册地 址” 4006898888/ 0931-96668 李昕田 www.hlzqgs.com


26 号 12 中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广东省 深圳 市福田 区中 心 3 路 8 号 王东明 北京市 朝阳 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 证 券大 厦18 层 95558 侯艳红 、 刘玉静 www.cs.ecitic.com 13 中信证 券 (山 东) 有限 责任 公司 青岛市 崂山 区深圳 路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广 场1 号楼 20 层 杨宝林 同“注 册地 址” 95548 吴忠超 www.citicssd.com 14 国泰君 安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 易试 验区商 城路 618 号 杨德红 上海市 浦东 新区银 城中 路168 号上 海银行 大厦 29 层 95521 芮敏祺 、 朱雅崴 www.gtja.com 15 光大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上海市 静安 区新闸 路 1508 号 薛峰 同“注 册地 址” 4008888788/ 95525 刘晨 www.ebscn.com 16 海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上海市 淮海 中路 98 号 王开国 上海市 广东 路689 号海 通证券 大厦 4008888001/ 021-95553 王立群 www.htsec.com 17 招商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 福田 区益田 路江 苏大 厦A 座 38-45 层 宫少林 同“注 册地 址” 95565/40088 88111 黄婵君 www.newone.com.cn 18 国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 罗湖 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 证券大 厦 16 楼 何如 深圳市 罗湖 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 证券大 厦 16 层至 26 层 95536 周杨 www.guosen.com.cn 19 安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 福田 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 大厦 牛冠兴 同“注 册地 址” 4008001001 郑向溢 www.essence.com.c n 20 平安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深圳市 福田 区金田 路大 中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 杨宇翔 同“注 册地 址” 95511-8 石静武 stock.pingan.com 21 东兴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北京市 西城 区金融 大 街5 号新盛 大 厦B 座 12 、15 层 魏庆华 同“注 册地 址” 4008888993 汤漫川 www.dxzq.net


27 22 世纪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深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41 层 卢长才 同“注 册地 址” 0755-831995 09 雷新东 、 袁媛 www.csco.com.cn 23 华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福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新 天地大 厦7 、 8 层 黄金琳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新 天地大 厦7 至10 层 0591-96326 郭相兴 www.gfhfzq.com.cn 24 广州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广州市 天河 区珠江 西 路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中 心主 塔 19 层、20 层 邱三发 同“注 册地 址” 020-961303 林洁茹 www.gzs.com.cn 25 新时代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北京市 海淀 区北三 环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刘汝军 同“注 册地 址” 4006989898 卢珊 www.xsdzq.cn 26 长江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武汉市 新华 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 大厦 胡运钊 同“注 册地 址” 95579/40088 88999 奚博宇 www.95579.com 27 中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济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李玮 同“注 册地 址” 95538 马晓男 www.qlzq.com.cn 28 联讯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惠州市 江北 东江三 路 55 号广播 电视 新闻中 心西 面一层 大堂 和三、 四层 徐刚 同“注 册地 址” 95564 彭莲 www.lxzq.com.cn 29 长城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深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 区 报业大 厦 16-17 层 黄耀华 深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 区 报业大 厦 14 层 4006666888/ 0755-336800 00 刘阳 www.cgws.com 30 恒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内蒙古 呼和 浩特新 城区 新华东 街111 号 庞介民 内蒙古 呼和 浩特市 赛罕 区敕勒 川大 街东方 君 座D 座 14 层 4001966188 魏巍 www.cnht.com.cn 31 太平洋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云南省 昆明 市青年 路389 号志远 大厦 李长伟 北京市 西城 区北展 北 街9 号华远 企业 400-665-099 9 唐昌田 www.tpyzq.com


28 18 层 号D 座3 单元 32 国金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四川省 成都 市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冉云 同“注 册地 址” 95310 刘婧漪 www.gjzq.com.cn 33 天相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北京市 西城 区金融 街 19 号富凯 大 厦B 座 701 林义相 北京市 西城 区新街 口外 大街 28 号C 座5 层 010-6604567 8 尹伶 www.txsec.com/ www.jjm.com.cn


34 诺亚正 行 (上 海)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司 上海市 浦东 新区银 城中 路 68 号 8 楼 汪静波 同“注 册地 址” 4008215399 徐成 www.noah-fund.com 35 深圳众 禄金 融控股 股份 有限公 司 深圳市 罗湖 区梨园 路物 资控股 置地 大厦 8 楼 薛峰 同“注 册地 址” 4006788887 童彩平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36 上海天 天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上海市 徐汇 区龙田 路190 号2 号楼2 层 其实 上海市 徐汇 区龙田 路195 号3C 座7 楼 4001818188 刘之菁 www.1234567.com.cn 37 上海好 买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上海市 浦东 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 斯国 际大厦 903~906 室 杨文斌 同“注 册地 址” 4007009665 戴稽汉 www.ehowbuy.com 38 杭州数 米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杭州市 余杭 区仓前 街道 文一西 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陈柏青 杭州市 滨江 区江南 大道 3588 号恒 生 大厦 12 楼 4000766123 冷烽 www.fund123.cn 39 和讯信 息科 技有限 公司 北京市 朝阳 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 大 厦 1002 室 王莉 同“注 册地 址” 4009200022 刘英、 魏 亚斐 licaike.hexun.com 40 浙江同 花顺 基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杭州市 文二 西路一 号903 室 凌顺平 同“注 册地 址” 4008773772 汪林林 www.5ifund.com 41 上海联 泰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 易试 验区富 特北 路277 号3 层 310 室 燕斌 上海市 长宁 区金钟 路658 弄2 号楼B 座 6 楼 4000466788 陈东 www.66money.com 42 北京展 恒基 金销售 股份 北京市 顺义 区后沙 峪镇 闫振杰 北京市 朝阳 区安苑 路 4008188000 马林、 翟 文 www.myfund.com


29 有限公 司 安富 街6 号 15-1 号邮 电 新闻大 厦2 层 43 众升财 富 (北 京)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中国北 京朝 阳区北 四环 中路 27 号盘 古大 观3201 李招弟 中国北 京朝 阳区北 四环 中路 27 号盘 古大 观3201 4000598888 李艳 www.wy-fund.com 44 北京增 财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北京市 西城 区南礼 士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1208 号 罗细安 北京市 西城 区南礼 士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1208 号 4000018811 李皓 www.zcvc.com.cn 45 中信期 货有 限公司 深圳市 福田 区中心 三 路8 号卓越 时代 广场( 二期 )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张皓 深圳市 福田 区中心 三 路8 号卓越 时代 广场( 二期 )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4009908826 洪诚 www.citicsf.com 46 上海长 量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有 限公 司 上海市 浦东 新区高 翔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张跃伟 上海浦 东新 区浦东 大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B 座16 层 4008202899 毛林 www.erichfund.com 47 嘉实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上海市 浦东 新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中 心办 公楼二 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赵学军 北京市 朝阳 区建国 路 91 号金地 中 心A 座6 层 4000218850 余永键 www.harvestwm.cn 48 北京乐 融多 源投资 咨询 有限公 司 北京市 朝阳 区西大 望 路1 号 1 号楼 1603 董浩 北京市 朝阳 区西大 望 路1 号温特 莱中 心A 座16 层 4000681176 牛亚楠 www.jimufund.com 49 上海陆 金所 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 上海市 浦东 新区陆 家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09 单元 郭坚 同“注 册地 址” 4008219031 宁博宇 www.lufunds.com 50 上海利 得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上 海 市 宝 山 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沈继伟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峨 山 路 91 弄61 号10 号 楼12 楼 4000676266 曹怡晨 a.leadfund.com.cn 51 深圳市 金斧 子投资 咨询 有限公 司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智 慧 广 场 第 A 陈姚坚 同 “ 注 册 地 址” 4009500888 陈姿 儒 、张 烨 www.jfzinv.com


30 栋 11 层 1101-0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2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4 层 法定代表人:于建伟 电话:0755-83172666 传真:0755-83196151 联系人:刘玉兰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 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 吴港平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31 联系人: 汤骏


经办注册会计师:汤骏、 郭淑仪 六、基 金的募集 (一)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 人依 照《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 《信 息 披露办法》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二) 本基金于 2015 年 1 月 23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 【2015 】 119 号文 准 予注册。 (三) 本基金为股票型 基金 , 运作方式为契约 型开放 式,基金存续期限 为不 定 期。 (四)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五) 本基金自 2015 年 3 月 19 日起向社会公开 募集,截至 2015 年 4 月 13 日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本次募集份额合计 2,863,538,912.44 份, 有效认购户数 为24,610 户。 七 、基 金备案与基金合同 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4 月 15 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2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 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5 月 18 日起开始办理日 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 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 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当 日 开 放 时 间 结 束 前 撤销 , 在 当 日 的 开 放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33 回;


5 、 投 资 者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时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手 续 、 办 理 时 间 、处 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人提交申购申请, 交付申购 款项, 申购 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 生效 。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 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顺延 至上述情形消除后支付。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和赎回的确 34 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 2、 投资人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 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投资人 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 5 万元,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 易 系 统 等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申 购 本 基 金 暂 不 受 此 限 制 ) ; 投 资 者 通 过 北 京 京 东 叁 佰 陆 拾 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申购上述基金的,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 追加申购金额为 10 元; 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 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具体申购金额限制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3、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时, 可以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 赎 回 的 最 低 份 额 为100 份基金份额, 若 某 投 资 者 在 该 销 售 网 点 托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足 100 份或某笔赎回导致 该持有人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少于100份, 则全部 基 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 如因红利再投资、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巨额 赎回、 基金转 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0份的情况, 不受此限 , 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 全部赎回。 4、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100份;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调整 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调整前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 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6、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7、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申购和赎回 费率 1、申购费率


35 申购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费率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表如下: 申 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1.5 % 50万元 ≤M <200 万元 1.0 % 200万元 ≤M <500万元 0.6%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 由申购人承担,可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 2、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应交纳赎回费。 赎 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T < 7 日 1.5% 7 ≤ T < 30 日 0.75% 30 日≤ T < 1 年 0.5% 1 年≤ T < 2 年 0.25% T ≥ 2 年 0 对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 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 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 少于 3 个月的基金份额 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75% 计入基金财 产; 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其 50% 计 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 期长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其 25% 计入基金 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注: 1 年指 365 天。3 个月指 90 天,6 个月指 180 天,以此类推。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或 收费方式, 最新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 或相关公 告中列示。 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36 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1.5%)=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 -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9,383.07 份 即: 投资人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其对应费率为1.5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1.050 元,则其可得到9,383.07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6 个月, 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05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 0.5%=52.5 赎回金额=10,500-52.5=10,447.5 元


37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 6 个月, 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47.5 元。 3、T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基金资产净值 / T 日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券、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作。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8 3 、 证券、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继 续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将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时 , 可 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 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39 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 2 个开放日)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据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将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 、 且由同一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 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 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40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 投资人在办 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 结方式按照基金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 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 处理 。 九、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深度挖掘企业转型创 新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投资机遇, 力争在中长期为投资者获取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等) 、 债 券 (含中小 企业私募债、 可转换债券等) 、 债券回购、 现金、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41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 ,其中投资 于 本 基 金 定 义 的 转 型 创 新 主 题 相 关 的 股 票 资 产 占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0% ; 债 券 ( 含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等 ) 资 产 、 现 金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股 指 期 货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的 比 例为5%-2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 留 的 现 金 或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三)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采 取 自 上 而 下 和 自 下 而 上 相 结 合 的 积 极 主 动 的 投 资 策 略 , 并 对 投 资 组 合进行动态调整。 由于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核心投资策略为股票精选策略, 同时 辅以资产配置策略优化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提升投资组合回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使用趋势和估值相结合的方式, 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 从多个角 度考虑宏观经济面、 政策面、 市场面等多种因素, 综合分析评判证券市场的特点及 其演化趋势。 通过分析股票、 债券等资产的预期收益风险的匹配关系, 在此基础上, 在投资比例限制范围内,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股票和债券的比例。 本基金考虑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增长率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 、生产 者价格指数(PPI) 、 采购 经理人指数 (PMI ) 、 货币供应量(M0 ,M1 ,M2) 的增长率等 指标。 本基金考虑的市场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的资金供求变化、 上市公司的盈利 增 长情况、市场总体 P/E 、P/B 等指标相对于长 期均值水平的偏离度、经济增速相近 的国家估值水平横向比较等多种指标, 通过对上述指标的综合分析和研究实施投资 组合的资产配置。 2、股票精选策略 本基金主要的股票投向是通过内生或者外延方式, 使得公司的商业模式、 主营 42 业务领域实现创新升级或者跨行业转型升级, 获得新的核心竞争优势, 进而推动企 业价值高速成长的企业。 (1)转型创新的涵义 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 由于特定的社会需求、 技术以及当时的政策导向等多 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 各个产业的发展速度、 空间和行业前景存在差异, 企业开展 业务的具体商业模式也不尽相同。 在原有业务发展面临困境, 或是新行业面临高速 发展的机遇, 部分企业通过并购、 重组、 拓展等策略进入新行业获得竞争优势和新 的发展机遇, 或者通过内生的技术、 组织、 机制等创新手段, 开拓具有较好发展前 景的业务领域,获得新的转折性的发展机遇,称之为转型创新。


本基金转型创新的界定主要包括转型和创新两个方面: 一是转型的界定, 主要包括传统行业、 产能过剩行业的企业切入新的领域以及 由于收购兼并获得新的增长机会。 传统行业企业转型主要是指传统行业的公司切入新的业务领域, 例如水泥、 钢 铁等传统行业的企业 , 由于掌握了余热发电、 污水处理等新的技术, 进而切入政府 产业政策长期鼓励的节能环保行业, 企业实现成功转型; 或者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那 些政府产业政策鼓励、前景良好的中小企业进而获得了全新的增长机会。 二是业务创新的界定, 主要包括企业在公司治理结构、 新的技术、 新的营销渠 道、 新的产品或者新的管理模式方面实现了创新突破, 进而拉动企业进入一个新的 增长周期。 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创新包括: 公司进行混合所制改革或者股权激励, 由于治 理结构的优化, 使得公司潜力得到更大的释放, 进而推动公司业绩进入一个新的增 长周期; 新的技术是指公司由于 长期研发或者专利权购买等原因掌握了国内或者国 际同行业领先的先进技术, 进而获得了新的增长机会; 新的营销渠道是指公司产品 销售渠道获得了实质性突破, 例如介入电子商务或者其他新的渠道领域, 进而拉动 公司销售快速增长; 新的产品是指公司开发出更加适合目标客户需求的新产品, 实 现销售收入的快速增长; 新的管理模式是指公司由于在内部管理方面引入激励约束 机制更强的管理制度,例如事业部制度等,进而带动公司进入一个新的增 长 阶 段 。 (2)转型创新主题股票的挖掘 1)初选股票库的构建


43 本基金对初选股票库的构建, 是在 转型创新 主题界定的范畴中, 过滤掉明显不 具备投资价值的股票。 剔除的股票包括法律法规和本基金管理人制度明确禁止投资 的股票、 ST 和*ST 股票 、 筹码集中度高且流动性差的股票、 涉及重大案件和诉讼的 股票等。 同时,本基金将密切关注股票市场企业动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初 选 股 票 库 。 2)风格股票库的构建 在初选股票库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结合定量评估、 定性分析和估值分析来综合 评估备选公司转型创新活动的价值,从中选择通过转型创新实 现 增 长 的 上 市 公 司 。 ① 行业配置 本基金将持续跟踪经济发展状况、 产业结构升级、 技术发展趋势以及国家的相 关政策等, 评估各行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高度关注具备良好经济效益或社 会溢出效应, 预期未来一段时间内将保持高增长的行业, 确定为主题行业。 具体分 析时, 管理人通过跟踪各行业整体的收入增速、 利润增速、 毛利率变动幅度、ROIC 变动情况, 依此来判断各行业的景气度, 再根据行业整体的估值情况, 市场的预期, 目前机构配置的比例来综合考虑各行业在组合中的配置比例。 在操作过程中, 本基 金将根据宏观经济中期趋势、 政策环境变化、 各行业景气度情况以及估值区间水平 等因素 ,对行业配置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② 个股精选 本基金基于动态静态指标相结合的原则, 采用内在价值、 相对价值相结合的评 估方法,如市盈增长比 率(PEG ) 、 市 盈 率 (P/E ) 、 市 净 率 (P/B ) 、 企 业 价 值/ 息税 前利润 (EV/EBIT ) 、 企 业价值/ 息税、 折旧、 摊销前利润 (EV/EBITDA ) 、 自由现金 流贴现(DCF )等,对 企业进行合理性评估。 (3)转型创新的投资决策 转型创新主题投资中, 确定转型切入的主题行业所处的发展阶段尤其重要, 基 金管理人定期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由宏观经济研究员、 策略研究员、 行业研 究员和基金经理对主题 行业进行评估, 综合考虑主题发展阶段、 主题催化因素、 主 题市场容量、 主题估值水平等因素, 确定每个主题 行业的配置权重范围, 从而进行 相关转型创新 主题股票的 配置。 3、债券投资策略


44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将坚持价值投资理念, 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 货币政 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以久期 控制和结构分布策略为主, 以收益率曲线策略、 利差策略等为辅, 构造能够提供稳 定收益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具有流动性较差、 信息披 露不公开、 风险收益水平较高等特点, 因此对该类信用产品的投资主要遵循精选个 券、 总量控制、 分散投资、 长期持有的原则。 对个券投资前主要采取与股票投资相 似的公司分析方式, 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的公司治理、 发展前景、 经营管理、 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作出综合评价, 从而选择收益率水平与信用风险匹配, 利差对 违约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构成合理补偿的个券进行投资。 投资以后以高于普通信用债 的频度对发行人的情况进行密切跟踪, 包括且不限于对发行人进行电话和实地调研, 与受托人、 投行、 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 进行信息沟通等等, 以保持对发行人经营状 况和偿债能力变化情况的了解。 对于组合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暴露, 根据本基金 的 类 属 配 置 策 略 、 个 券 的 投 资 价 值 和 流 动 性 管 理 要 求 , 进 行 总 量 控 制 、 分 散 投 资 , 降低流动性和信用风险。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作为有效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 提高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工具。 本基金在投资权证时,将根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面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 理 估 值 , 发现市场对股票权证的非理性定价,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为稳健的当期收益。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授权特定 的管理人员负责股 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 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管理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1)时机选择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市场情绪、 市场估值指标等的研究分析, 判 断是否需要对投资组合进行套期保值及选择套期保值的期货合约。 (2)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45 本基金根据对需进行套期保值的投资组合的beta 值的计算,在考虑期货合约基 差、 流动性 等因素的基础上, 选择合适的期货合约作为套期保值工具, 并根据数量 模型 计算所需的期货合约头寸。 本基金将对投资组合的beta值进行跟踪, 动态调整 期货合约的头寸。 (3)展期策略 当套期保值的时间较长时, 需要对股指期货合约进行展期。 本基金在跟踪不同 交割日期期货合约价差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及期货合约进行展期。


(4)保证金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数量化模型, 根据套期保值的时间、 投资组合及期货合约的波动 性等参数计算所需的结算准备金,避免因保证金不足被迫平仓导致的套保失败。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 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 以符合 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 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转型创 新主题相关的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债券 ( 含中小企业私 募债、 可转换债券等) 资产、 现金、 货币市场 工具 、 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20%; (2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券 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0.5%;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基 46 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展期 ; (15)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6)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 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行 投 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制 定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 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1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47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2)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 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 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协议。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政策作出强制性调整的, 本基金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政策的调 整或修改对本基金的效力并非强制性的, 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协商一致后, 可 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组合限制政策执行, 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决定, 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组合限 制政策前,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 48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5%+ 上证国债 指数收益率 ×15% 采用该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 沪深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反映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 编制合理、 透明、 运用广泛, 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与权威性, 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 发展趋势,可以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基准。 2 、 上 证 国 债 指 数 是 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所 有 固 定 利 率 国 债 为 样 本 , 按照 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 , 是上证指数系列的第一只债券指数 , 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整体 变动状况, 具有较强的市场代表性,可以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率的基金产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转融通。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了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中的投资 49 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为 2015 年10 月1 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2015 年12 月31 日。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796,448,291.90 81.11 其中:股票 796,448,291.90 81.1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83,960,137.19 18.74 8 其他资产 1,494,770.18 0.15 9 合计 981,903,199.27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50 C 制造业


478,270,475.44


49.21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 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27,330.00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143,782,770.40


14.80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69,990,052.41


7.2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4,060,431.90


3.50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3,783,452.23


2.45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6,533,779.52


4.79 S 综合 - - 合计


796,448,291.90


81.96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300429 强力新 材 420,788 58,489,532.00 6.02 2 300322 硕贝德 2,424,493 47,277,613.50 4.86 3 002456 欧菲光 1,446,100 44,858,022.00 4.62 4 002280 联络互 动 639,349 39,256,028.60 4.04 5 000802 北京文 化 1,083,054 36,693,869.52 3.78 6 002445 中南重 工 1,190,903 33,404,829.15 3.44 7 300324 旋极信 息 597,173 29,410,770.25 3.03 8 600715 *ST 松辽 685,595 28,424,768.70 2.92 9 300352 北信源 398,800 24,885,120.00 2.56


51 10 300187 永清环 保 442,894 23,783,407.80 2.45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债券。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债券。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贵金属。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参与投资股指期货。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未参与投资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本基金未参与投资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报 告 期 内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52 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 没 有 投 资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备 选 股 票 库 的情 形。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270,143.4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5,325.96 5 应收申购款 189,300.7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94,770.18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1 300324 旋极信 息 29,410,770.25 3.03 重大事 项停 牌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 53 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一)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至 今( 2015 年 4 月 15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40% 3.16% -12.45% 2.30% -7.95% 0.86%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 较 注:1、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为 :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80%-95% , 其中投 资于 本基 金 定义的 转型创 新主 题相关 的股票 资产占 非现 金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不 低于 80%; 债券( 含中小 企 业 54 私募债 、可转 换债 券等) 资产、 现金、 货币 市场工 具、股 指期货 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 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5%-2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基 金保留 的现金 或投 资于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比 例合计 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权 证的投 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投资 比例 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2、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2015 年4 月15 日至 报告 期末未 满 1 年。 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 书的约 定, 本基 金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6 个 月内 为 建仓期 ,本 报告 期处 于建 仓期内 ,建 仓期 结 束时本 基金 的各 项投 资比 例将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十一、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账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 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5 十二、 基金资产 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56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 本 基 金 对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价。 6、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的估值:


(1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2)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 第(1 )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57 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 登记机构、 或销售 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估 值 错 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 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 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 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58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失 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 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 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 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 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的 59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进 行评估;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 给 基 金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由 基 金 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期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投 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60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期货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据 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 式分 两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 金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 61 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收益 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 依据 具体方案的规定 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 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 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费 用。


62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 支付,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 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 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 支付,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 解决。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63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调低 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 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十 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64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六、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 媒介、报 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 站”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65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说 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 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 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 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 66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告方 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7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1 )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8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并予以公告。 10、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需按规定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 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1 、 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 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本基金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 收益率等信息, 并在 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投资情况。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69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八)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 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营 业时; 3 、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会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的紧 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 七、 风险揭示 (一)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 经济、 投资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 从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 导致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波动。 1 、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货币市场产生一 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 、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随宏观经济 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 生 风 险 。 3 、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成 本和利润,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70 4 、 收益率曲线风险 不同信用水平货币市场投资品种应具有不同短期收益率曲线结构, 若收益率曲 线没有如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 、 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 、 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 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要受到国际市场同类技术 或同类产品公司的强有力竞争, 部分上市公司有可 能不能适用新的行业形势而业绩 下滑。尤其是中国加入 WTO 以后,中国境 内公司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市场竞争,上 市公司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将存在更大不确定性。 7 、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行 业 竞 争 、 市 场 前 景、 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或 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 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二) 信用风险 基金交易 对 手 方 发 生 交 易 违 约 或 者 基 金 持 仓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拒 绝 支 付 债 券 本 息,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 管理风险 1 、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2 、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 若由于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 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 或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 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 71 响,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五) 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 股票 投资比例保持在 80% 以上, 同时本基金 也将适度 投资于固定收益市场 , 如果股票市场、 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 本基金的净值表现 将受到影响。 本基金在股票投资中重点配置转型创新主题的上市公司股票, 这种评 估具有一定的主观性, 将在个股投资决策中给基金 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风险。 该类 股票的波动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 行业周期和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 从 而导致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另外, 本基金的资 产配置模型有可能不能预测市场未来 较短时间内非理性的变动, 造成基金净值表现低于市场表现。 同时本基金可能因持 续规模较小而被合并导致基金终止的风险。 (六) 其他风险 1 、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 方 面 不 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3 、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 、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 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 其他风险。 十八 、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72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73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 督 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74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 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7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 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76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不 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77 产相互 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 赎 回 价 格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度、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78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按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9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 、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各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以 本 基 金 合 同 为 依 据 , 不 因 基 金 账 户 名称 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 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 定的除外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80 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 低赎回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 或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81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权 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 指定 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82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 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 定。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代表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面 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83 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份额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经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合法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4 ) 在 会 议 召 开 方 式 上 , 本 基 金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 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单 独或合并 持 有权益登记 日本基金 总 份额 10% 84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 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 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85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 上 ( 含 二分之一)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与其他基 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86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若监督员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 结 果 。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若监督员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87 会的决议。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条 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 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审 议 。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88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履行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 关的一切 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 89 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 仲裁费用和律师费 均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 基 金 合 同 》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责 地履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 基金合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4 层办公地 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24 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于建伟 成立日期:2006 年6 月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 2006]07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90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 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 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 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 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等) 、 债券 (含中小 企业私募债、 可转换债 券等) 、 债券回购、 现 金、 货币市场工具、 权 证、 股指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 ,其中投资 于 本 基 金 定 义 的 转 型 创 新 主 题 相 关 的 股 票 资 产 占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0% ; 债 券 ( 含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等 ) 资 产 、 现 金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股 指 期 货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的 比 例为5%-2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 留 的 现 金 或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5% ;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比例不超


91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 其中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定 义 的 转 型 创 新 主 题 相 关 的 股 票 资 产 占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0% ; 债 券 ( 含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等 ) 资 产 、 现 金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股 指 期 货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比 例为5%-20%; (2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值的0.5%; (6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展期 ; (12)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 (13)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92 的5%;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 、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 质押式回购) 等。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17)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9)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 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 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协议。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政策作出强制性调整的, 本基金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政策的调 整或修改对本基金的效力并非强制性的, 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协商一致后, 可 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组合限制政策执行, 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决定, 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组合限 制政策前,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


93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本 托 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4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 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 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 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 易, 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 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94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 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受 限 证 券 须 为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 资 的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 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 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 及因 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应 制 订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并 经 其董 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 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 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 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 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 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 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 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 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 损失。 (3 ) 本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投 资 前 三 个 工 作 日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有 关 书 面 资 料 , 并 保 证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资 料 真 实 、 准 确 、 95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 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本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证 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 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 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审 慎 原 则 , 制 定 严 格 的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并 经 董 事 会 批 准 , 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 发现异常情况 ,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 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96 核查。 8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 示 等 方 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11、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管 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管 97 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完 整与独立。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如 有 特殊 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 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 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 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 何 责 任 。 (7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


98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 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并 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专 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于证券账户开立次月第七个工作日由基金 托管人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 若因基金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导致证券账 户开户费无法扣收, 基金托管人顺延至次月第七个工作日进行扣收; 证券账户开立 99 后连续六个月内, 因本基金银行存款余额持续不足导致证券账户开户费无法扣收的,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先行支付基金托管人垫付的开户费用。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立 结算备 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 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 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 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 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 存款开户证实书 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 存款证实书 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 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00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 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 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按 照 每 个 交 易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交 易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或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交 易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101 ②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 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的估值: ①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无 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②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①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行 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①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102 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③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 本 基 金 对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价。 7)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赔 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 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03 1)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 而 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错 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 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 由 于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有 关 会 计 制度 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果 行 业另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 行 协 商 。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 104 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 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 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的编制。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两 个 月 的 ,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编 制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之 前 及 时 向 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05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 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争 议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 协 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 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 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106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10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0)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引起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 本基金财产可 不 予 变 现 和 分 配 , 并 入 其 他 基 金 。 本 基 金 的 债 权 债 务 由 合 并 后 的 基 金 享 有 和 承 担 。 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按照 《基金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 服务内容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 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 托管, 股东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 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2 、 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且 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 3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该定期申购计 划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以另行公告为准。 4 、 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 满足基 金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5 、 基金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经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 人将提供更多类型的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108 6 、 理财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通过纸质信函、 电邮、 短信 等方式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供免 费的对账通知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需要主动定制对账通知服务的方式, 基 金管理人将按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求提供相应的对账服务。 基金管理人还定期或不定 期提供丰富的理财资讯服务, 组织理财讲堂, 由基金经理或研究员担任讲师, 为投 资者介绍理财知识、市场热点等。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多 样 化 服 务 模 式 , 包 括 客 服 热 线 、 网 站 查 询 、 网 站 在 线 客 服、 留言板, 实行工作日人 工服务、7 ×24 小时自 助服务方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与基 金管理人及时沟通, 参与基金管理人举办的各种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也将妥善处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建议或投诉。 (二) 联系方式 1 、 信达澳银公司客服电话: 400-8888-118/0755-83160160/83077039 (传真 ) 2 、信达澳银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3 、信达澳银直销中心电话:0755-83077068/83077038 (传真)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 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日期 1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6 年 4 月 7 日 2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6 年 4 月 6 日 3 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年度报告摘要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6 年 3 月 26 日 4 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年度报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6 年 3 月 26 日


109 5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6 年 3 月 25 日 6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深圳 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 开 通转换和定投业务、 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6 年 3 月 23 日 7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6 年 3 月 1 日 8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6 年 2 月 27 日 9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6 年 2 月 26 日 10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利得 基金为代销机构、 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6 年 2 月 24 日 11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南商 (中国) 为代销机构、 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6 年 2 月 24 日 12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6 年 2 月 17 日 13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6 年 2 月 3 日 14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6 年 1 月 27 日 15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渤海 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6 年 1 月 22 日 16 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4 季度报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6 年 1 月 22 日 17 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变更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6 年 1 月 22 日


110 18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6 年 1 月 20 日 19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6 年 1 月 12 日 20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6 年 1 月 9 日 21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6 年 1 月 8 日 22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指数熔断 期间旗下部分基金调整开放时间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6 年 1 月 7 日 23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指数熔断 期间旗下部分基金调整开放时间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6 年 1 月 7 日 24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6 年 1 月 6 日 25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6 年 1 月 5 日 26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指数熔断 期间旗下部分基金调整开放时间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6 年 1 月 4 日 27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年度 净值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6 年 1 月 4 日 28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指数熔断 期间旗下部分基金调整开放时间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6 年 1 月 4 日 29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指数熔断 机制实施后旗下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规则 调整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5 年 12 月 31 日 30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指数熔断 机制实施后旗下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规则 调整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11 31 关于增加陆金所资管为代销机构、 参加基金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5 年 12 月 25 日 32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深圳 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5 年 12 月 23 日 33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诺亚 正行为稳定增利(LOF)基金和慧管家货币 基金代销机构、 转型创新股票基金参加诺亚 正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5 年 12 月 18 日 34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5 年 12 月 18 日 35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 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 开 通转换和定投业务、 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5 年 12 月 16 日 36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上海 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5 年 12 月 1 日 37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5 年 11 月 25 日 38 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5 年 11 月 20 日 39 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 年第1 期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5 年 11 月 20 日 40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嘉实 财富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5 年 11 月 12 日 41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 部分基金在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 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申购起点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5 年 11 月 11 日 42 信达澳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 调整 长期停牌 股票估 值方法 的 提示性公 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5 年 11 月 5 日 43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国金 证券、 嘉实财富为代销机构、 开通转换业务 和参加嘉实财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5 年 10 月 30 日


112 公告 44 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3 季度报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5 年 10 月 24 日 45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平安 证券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5 年 10 月 20 日 46 信达澳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 调整 长期停牌 股票估 值方法 的 提示性公 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5 年 10 月 17 日 47 信达澳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 调整 长期停牌 股票估 值方法 的 提示性公 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5 年 10 月 16 日 48 信达澳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 调整 长期停牌 股票估 值方法 的 提示性公 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5 年 8 月 27 日 49 信达澳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 调整 长期停牌 股票估 值方法 的 提示性公 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5 年 8 月 26 日 50 信达澳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 调整 长期停牌 股票估 值方法 的 提示性公 告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纸、公司网站 2015 年 8 月 22 日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一)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 并刊 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 说明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113 二十 四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在办公 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注册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 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信达澳银 转型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三)《信达澳银 转型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四)《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五 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