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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聚宝(001189)

广发聚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1号)查看PDF公告

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 0 1 6 年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时 间 : 二 〇 一 六 年 五 月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于 2015年3月2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5]449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国 证监 会注 册,但 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注册 ,并 不表 明其对 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
对象的私募发行。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
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
的债券投资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所载 内容 截止日 为 2016年 4月 9日, 有关 财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日
为2015年12月 31日。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目 录
第一 部分 绪言 ......................................................................................................................... 1
第二 部分 释义 ......................................................................................................................... 2
第三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 6
第四 部分 基金 托管 人 ........................................................................................................... 12
第五 部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13
第六 部分 基金 的募 集 ........................................................................................................... 17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 21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21
第九 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 32
第十 部分 基金 的业 绩 ........................................................................................................... 46
第十 一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 48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 49
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分 配 ........................................................................................... 53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收 ............................................................................................... 56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审 计 ........................................................................................... 58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 59
第十 七部 分 风险 揭示 ........................................................................................................... 65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68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70
第二 十部 分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84
第二 十一 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02
第二 十二 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04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第二 十三 部分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 105
第二 十四 部分 备查 文件 ..................................................................................................... 106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 1
第一 部分 绪言
《广发聚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 本
招募说明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以及 《 广发聚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
下简称 “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聚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 本基金” ) 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 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 2
第二 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指《 广发聚宝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 广发聚宝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 指 《广发聚宝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广发聚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广发聚宝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 金法 》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
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 基金 合同约 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承 担义 务的 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 3
17 、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 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指符 合《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 资人 :指 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指 基金 管理 人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介 基金 ,发 售基金 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 售机 构: 指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以 及符 合《销 售办 法》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服 务代 理协议 ,代 为办理 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存 管、过 户、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具 体内容 包括 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管 理、 基金份 额登 记、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基 金的 登记机 构为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或接
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 金账 户: 指登记 机构 为投 资人开 立的 、记 录其持 有的 、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 金交 易账 户:指 销售 机构 为投资 人开 立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销 售机 构买 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 金募 集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 ,基 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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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务规则》 : 指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 购: 指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投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 、赎 回: 指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件 要求 将基 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 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 将其持 有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 托管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变 更所 持基 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指 投资 人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提 出申 请, 约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式 ,由 销售机 构于 每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行 账户 内自动 完成 扣款及 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 银行存款利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 金资 产总 值:指 基金 拥有 的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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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基 金资 产估 值:指 计算 评估 基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值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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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 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5、设立时间: 2003 年 8 月 5 日
6、电话: 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 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深 圳市前 海香 江金融 控股 集团有 限公 司、 康美药 业股 份有限 公司 和广州 科技 金融创 新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分 别 持 有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51.135 % 、 15.763 % 、 15.763 % 、 9.458 % 和
7.881%的股权。
二、 主要 人员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王志 伟: 董事 长,男 ,经 济学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兼 任中 国基 金业协 会公 司治 理专业 委
员会 委员 ,广东 省政 府决策 咨询 顾问委 员会 企业 家委员 ,广 东金融 学会 常务理 事, 江西财 经
大学 客座 教授。 历任 广东省 第十 届政协 委员 ,广 发证券 董事 长兼党 委书 记,广 东发 展银行 党
组成 员兼 副行长 ,广 东发展 银行 行长助 理, 广东 发展银 行信 托投资 部总 经理, 广东 发展银 行
人事教育部经理,广东省委办公厅政治处人事科科长等职务。
林传 辉: 副董 事长, 男, 大学 本科学 历, 现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兼任广 发
国际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瑞元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中 国基 金业协 会创 新与战 略
发展 专业 委员会 委员 ,资产 管理 业务专 业委 员会 委员,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第三届 上诉 复核委 员
会委 员。 曾任瑞 元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广 发证券 投资 银行总 部北 京业务 总部 总经理 、
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资银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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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晓 燕: 董事 ,女, 硕士 ,现 任广发 证券 副总 裁、财 务总 监, 兼任广 发控 股(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证 通股 份有限 公司 监事, 监事 长。 曾任广 东广 发证券 公司 投资银 行部 经理、 广
发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财务部 经理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投 资自 营部副 总经 理、广 发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戈俊 :董 事, 男,管 理学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 现任烽 火通 信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
财务 总监 兼董事 会秘 书, 兼任 武汉 烽火国 际技 术有限 责任 公司、 南京 烽火 藤仓光 通信 有限公
司、 武汉烽火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烽火诚城科技有限公司 、
江苏 征信 有限公 司、 西安北 方光 通信有 限责 任公 司、武 汉烽 火普天 信息 技术有 限公 司、武 汉
市烽 视威 科技有 限公 司、武 汉光 谷机电 科技 有限 公司、 成都 大唐线 缆有 限公司 、 南京 烽火 星
空通 信发 展有限 公司 等公司 董事 ;兼任 武汉 烽火网 络有 限责任 公司 、武汉 烽火 信息 集成技 术
有限 公司 、藤仓 烽火 光电材 料科 技有限 公司 、大 唐软件 股份 有限公 司等 公司监 事 。曾 任烽 火
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
翟美 卿: 董事 ,女, 工商 管理 硕士, 现任 深圳 市前海 香江 金融 控股集 团有 限公 司法定 代
表人 ,香 江集团 有限 公司总 裁。 兼任全 国政 协委 员、全 国妇 联常委 、香 江社会 救助 基金会 主
席, 深圳 市深商 控股 集团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广 东南粤 银行 董事, 深圳 龙岗国 安村 镇银行 董
事。
许冬 瑾: 董事 ,女, 工商 管理 硕士, 主管 药师 ,现任 康美 药业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董事长 、
副总 经理 ,兼任 中国 中药 协会中 药饮 片专业 委员 会专家 、全 国中 药标准 化技 术委员 会委 员、
全国 制药 装备标 准化 技术委 员会 中药炮 制机 械分 技术委 员会 副主任 委员 、国家 中医 药行业 特
有工 种职 业技能 鉴定 工作中 药炮 制与配 置工 专业 专家委 员会 副主任 委员 、广东 省中 药标准 化
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曾任广东省康美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茂 云: 独立 董事, 男, 法学 博士, 教授 ,博 士生导 师, 现任 复旦大 学教 授, 兼任 宁波
大学 特聘 教授, 上海 四维乐 马律 师事务 所兼 职律 师,绍 兴银 行独立 董事 ,海尔 施生 物医药 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 鑫: 独立 董事, 男, 经济 学博士 、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 现任 辽宁 大学 新华国 际商 学
院教授, 兼任东北制药 (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
工商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 计财处处长 、 学科建设处处长、 发展规划处处长、 新
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
罗海 平: 独立 董事, 男, 经济 学博士 , 现任中 华联 合财 产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总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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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 兼任 中华联 合保 险控股 股份 有限公 司常 务副 总裁。 曾任 中国人 民保 险公司 荆州 市分公 司
经理 、中 国人民 保险 公司湖 北省 分公司 业务 处长 、中国 人民 保险公 司湖 北省国 际部 总经理 、
中国 人民 保险公 司汉 口分公 司总 经理 ,太 平保 险湖北 分公 司总经 理, 太平保 险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太平 保险公 司副 总经理 兼纪 委书记 , 民安 保险 (中国 )有 限公司 副总 裁 ,阳 光财 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 。
2、监事会成员
余利 平: 监事 会主席 ,女 ,经 济学博 士, 兼任 广发国 际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曾任 广
发证 券成 都营业 部总 经理、 广发 证券基 金部 副总 经理、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董
事长。
匡丽 军: 监事 ,女, 工商 管理 硕 士, 高级 涉外 秘书, 现任 广州 科技金 融创 新投 资控股 有
限公 司工 会主席 、副 总经理 。曾 任广州 科技 房地 产开发 公司 办公室 主任 , 广州 屈臣 氏公司 行
政主 管, 广州市 科达 实业发 展公 司办公 室主 任、 总经理 , 广州 科技 风险投 资有 限公司 办公 室
主任、董事会秘书。
吴晓 辉: 监事 ,男, 工学 硕士 ,现任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信 息技术 部总 经理 ,兼任 广
发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员工,副经理,经理 。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 辉: 总经 理,男 ,大 学本 科学历 ,兼 任广 发国际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瑞元 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中 国基 金业协 会创 新与 战略发 展专 业委员 会委 员,资 产管 理业务 专
业委 员会 委员,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第三届 上诉 复核 委员会 委员 。曾任 瑞元 资本管 理有 限公司 总
经理 、广 发证券 投资 银行总 部北 京业务 总部 总经 理、投 资银 行总部 副总 经理兼 投资 银行上 海
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朱平 :副 总经 理,男 ,硕 士 , 经济 师,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第六 届创业 板发 行审 核
委员会兼职委员 。 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 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 、
基金 科汇 基金经 理、 易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投 资部研 究负 责人、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
经理助理。
易阳 方: 副总 经理, 男, 经济 学硕 士 ,经 济师 。兼 任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投 资总 监,
广发 聚丰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广发 聚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广发 国际 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瑞元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曾 任广 发证券 投资 自营部 副
经理 ,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发 行审 核委员 会 发行 审核 委员,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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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段西 军: 督察 长,男 ,博 士。 曾 在广 东省 佛山 市财贸 学校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 杨: 副总 经理, 男, 经济 学博士 ,瑞 元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曾任 原南 方证 券资
产管理部产品设计人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 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 、
产品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4、基金经理
谭 昌 杰 , 男 , 中 国 籍 , 经 济 学 硕 士 , 8 年 基 金 从 业 经 历 , 持 有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从 业
证 书 , 2008 年 7 月 至 2012 年 7 月 在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任 研 究 员 , 2012 年 7
月 19 日起任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 2012 年 9 月 20 日至 2015 年 5 月 26 日任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3 年 10 月 22 日起任广发天天红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14 年 1 月 10 日至 2015 年 7 月 23 日任广发钱袋子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
2014 年 1 月 27 日至 2015 年 5 月 26 日任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14 年 1 月 27 日至
2015 年 7 月 23 日任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 年 9 月 29 日至 2015 年 4 月
29 日任 广发 季季 利债券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2015 年 1 月 29 日起 任广 发趋 势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2015 年 3 月 25 日起 任广 发聚 安混 合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2015 年 4 月 9 日起
任广发聚宝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6 月 1 日起任广发聚康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 2016
年 2 月 4 日起任广发稳安保本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 :公 司总 经理林 传辉 ;成 员:公 司副 总经 理朱平 ,公 司副 总经理 易阳 方, 权益投 资
一部 总经 理刘晓 龙, 研究发 展部 总经理 孙迪 ,固 定收益 部总 经理张 芊。 上述 人员 之间均 不存
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 管理人 的职 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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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 《基金法 》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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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基金 管理人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包括 内部 控制 大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等 。
内部 控制 大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展 开, 对各项 基本 管理制 度的 总揽和 指
导。 内部 控制大 纲明 确了内 部控 制目标 和原 则、 内部控 制组 织体系 、内 部控制 制度 体系、 内
部控 制环 境、内 部控 制措施 等。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风险 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管 理制 度、基 金
绩效 评估 考核制 度、 集中交 易制 度、基 金会 计制 度、信 息披 露制度 、信 息系统 管理 制度、 员
工保 密制 度、危 机处 理制度 、监 察稽核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在 基本 管理制 度的 基础上 ,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 务均 制定详 尽的 操作流 程, 各岗位 人员 上岗 前必须 声明 已知悉 并承 诺遵守 ,在 授权范 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传 递和信 息沟 通制 度,后 续部 门及岗 位对 前一部 门及 岗位负 有
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 、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 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 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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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 部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 010- 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5 年 12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98 人, 平均年龄 30 岁 ,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秉承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宗 旨, 依靠严 密科 学的风 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体 系、规 范
的管 理模 式、先 进的 营运系 统和 专业的 服务 团队 ,严格 履行 资产托 管人 职责, 为境 内外广 大
投资 者、 金融资 产管 理机构 和企 业客户 提供 安全 、高效 、专 业的托 管服 务,展 现优 异的市 场
形象 和影 响力。 建立 了国内 托管 银行中 最丰 富、 最成熟 的产 品线。 拥有 包括证 券投 资基金 、
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 、 社会保障基金、 安心账户资金、 企业年金基金 、 Q F I I 资产、 Q D I I 资产 、
股权 投资 基金、 证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理 计划 、证 券公司 定向 资产管 理计 划、商 业银 行信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 D I I 专 户 资 产 、 E S C R O 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系 ,同 时在国 内率 先开展 绩效 评估、 风险 管理 等增值 服务 ,可以 为各 类客户 提供 个性化 的
托管服务。 截至 2015 年 12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522 只。 自 2003 年以来 ,
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 《 亚洲货币》 、 英国 《全球托管人》 、 香港 《财资》 、 美国 《 环球金融 》 、
内地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9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
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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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 部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金 销售机 构
1、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赵会军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5799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公司网址: www.icbc.com.cn
2、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 020-37865070
公司网站: www.wlzq.com.cn
3、名称: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411-83999926
客服电话: 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 www.jinqianwo.cn
4、名称: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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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03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温特莱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董浩
联系人: 于婷婷
电话:13811217674
客服电话: 010-56409010
公司网址: www.jimufund.com
5、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公司网址: www.lufunds.com
6、名称: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9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 -33323837
客服电话: 400-820-2819
公司网址: https://tty.chinapnr.com
7、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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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 021-54509998
业务传真: 021-64385308
客服热线: 4001818188
公司网址: www.1234567.com.cn
8、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 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真: 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 0571-88920897、4008-773-772
公司网址: www.5ifund.com
本基 金的 销售 机构仅 有代 销机 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要 求, 选择符 合
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注册 登记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电话:020 -89188970
传真:020 -89899175
联系人: 李尔华
三、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的律师 事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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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厦 38 层
负责人: 程秉
电话:020 -38799345
传真: 020 -38799335
经办律师: 黄贞、程秉
联系人: 程秉
四、 审计 基金资 产的 会计师 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电话:021 -61418888
传真:021 -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明静、吴迪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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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 部分 基金 的募 集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基 金法 》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
售管 理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募集 本基金 ,并 于 2015年 3月 26日经中 国证 监会证 监
许可[2015]449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 基金 运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 基金 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 存续期 限
不定期。
四、 募集 方式与 募集 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为代销。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 金认 购采 取全额 缴款 认购 的方式 。基 金投 资者在 募集 期内 可多次 认购 ,认 购一旦 被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 发售 机构 对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定 生效 ,而 仅代表 发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 募集 场所
本基 金将 通过 中国工 商银 行等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向 社会 公开 募集。 办理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发售公告。
六、 募集 对象
本基 金募 集对 象为符 合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个人 投资 者、 机构投 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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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金 的最低 募集 份额总 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八、基 金份 额发售 面值 、认 购价格 和认 购费用
1、份额发售 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 1.00元
3、认购费用 :
本基 金对 认购设 置级 差费 率,认 购费 率随认 购金 额的 增加而 递减 ,最高 认购 费率 不
超过 1.2% ,投 资者 在一天 之内 如果有 多笔 认购, 适用 费率 按单笔 分别 计算, 具体 费率如
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300 万元 0.8%
300 万元≤M<500 万元 0.2%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 基金 认购 费用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注 册登 记等 基金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或,认购费用 = 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 费用 以人 民币元 为单 位, 计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 ;认购 份
额计 算结 果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 由此 误差 产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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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某投 资人 投资 1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如 果认 购期 内认 购资金 获得 的利 息为 100元,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0/(1+1.2%)= 98,814.23元
认购费用 =100,000-98,814.23=1,185.77 元
认购份额 =(98,814.23+100)/1.00= 98,914.23份
即 投 资 人 投 资 10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加 上 认 购 资 金 在 认 购 期 内 获 得 的 利 息 , 可 得 到
98,914.23份基金份额。
九、 投资 人对基 金份 额的认 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 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 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 就不再接受撤
销申请。
3、认购确认
基金 发售 机构 对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定 生效 ,而 仅代表 发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认 购申 请。认 购的 确认以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投资者 可在 基金正 式宣 告成立 后
到各 销售 网点查 询最 终成交 确认 情况和 认购 的份 额。若 投资 者的认 购申 请被确 认为 无效, 基
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限制
在基 金募 集期 内,本 基金 将由 中国工 商银 行等 代销机 构同 时面 向机构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
者、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者 发
售, 投资 人可多 次认 购基金 份额 。每一 基金 投资 者通过 代销 机构销 售网 点每个 基金 账户首 次
认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 含认 购费 ) ,追 加认 购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 含认 购费 ) ,投 资
金额 级差 为 1,000 元。 各销 售机 构对最 低认 购限 额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规 定的 ,以 各销售 机构
的业务规定为准。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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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首次 募集 期间认 购资 金利息 的处理 方式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基金 投资 者的认 购款 项只 能存入 专用 账户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认 购
资金 在募 集期形 成的 利息在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后折 成投资 人认 购的基 金份 额,归 投资 人所有 。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 一 、基 金 募 集 期 间募 集 的 资 金存 入 专 用 账 户, 在 基 金 募集 行 为 结 束 前, 任 何 人 不得 动
用。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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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5 年 4 月 9 日生效, 自该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
金。
三、 基金 存续期 内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金数 额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连 续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 》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场 所
本基 金的 申购 与赎回 将通 过销 售机构 进行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将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 其他 相关公 告中 列明。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销售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基 金
投资 者应 当 在 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本基 金的 销售机 构包 括: 代销 机构 :经本 公司 委托, 具有 销售本 基金 资
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 人在 开放 日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本 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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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
基金 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应 的调 整,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信 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 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 申购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 赎回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 定申 购开 始与赎 回开 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申购 、赎 回开放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或者 赎回或 者
转换 。投 资人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或 转换 申请 且登 记机 构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 与赎回 的原 则
1 、 “ 未知 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新 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 与赎回 的数 额限制
1、通过代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人开通)
每个 基金 账户首 次最 低申购 金额 为 10 元人 民币 (含申 购费 ) ;投 资人 追加申 购时 最低申 购限
额及 投资 金额级 差详 见各销 售机 构网点 公告 。各 基金代 理销 售机构 有不 同规定 的, 投资者 在
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2 、 直 销 中 心 每 个 账 户 首 次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50,0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人 民 币 ; 已 在 直 销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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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最 低 赎 回 、 转 换 转 出 及 最 低 持 有 份 额 调 整 为 1 份 , 投
资者 当日 持有份 额减 少导致 在销 售机构 同一 交易 账户保 留的 基金份 额不 足 1 份的 ,注 册登记
机构 有权 将全部 剩余 份额自 动赎 回。各 基金 代理 销售机 构有 不同规 定的 ,投资 者在 该销售 机
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
回的 份额 的数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至 少
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程 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 人必 须根 据销售 机构 规定 的程序 ,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份额 时, 必须 全额交 付申 购款 项,投 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 成立 ;本
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本 基金登 记机 构确 认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投
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交易 时间 结束 前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赎 回申 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资 人 可 在 T+2 日后 ( 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 点柜台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申 请一 定 生效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申 请。申 购、 赎回的 确认 以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请 的确认 情
况, 投资 者应及 时查 询。因 投资 者怠于 履行 该项查 询等 各项义 务, 致使其 相关 权益 受损的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若申购不 生效,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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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购 费 率、 赎回 费 率
1、申购费率
(1)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
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300 万元 0.9%
300 万元≤M<500 万元 0.3%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率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赎回 费计 入基金 财产 的比例 见下 表,未 计入 基金 财产的 部分 用于 支付 登记费 和其 他必要
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
赎回期限(N)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1 天≤N<7 天 1.5% 100%
7 天≤N<30 天 0.75% 100%
30 天≤N<1 年 0.5% 75%
1 年≤N<2 年 0.3% 25%
N≥2 年 0 —
3、 本基金在开始办理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日起, 将同时开通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C 类收费
业务模式。
(1)本基金开通的 C 类收费模式是指不收取申购费用,按照持有时间分类收取赎回费,
并收取销售服务费的一种收费模式。具体费率如下: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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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服务费 申购费 C 类赎回费
0.4% 0
持有时间不足 30 日 (含 30 日) , 费率为 0.5%
持有时间大于 30 日,费率为 0
( 2)本 公司 开通的 C 类收 费模 式中, 赎回 费用 按下列 标准 收取: 1、从 基金 确认日 算起
持有 时间 超过 30 日以 上的 ,不收 取赎 回费 率; 2、持 有时 间不足 30 日( 含 30 日) 收取 一定
的赎回费用。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 对持续持有时间少于 30 日 (含 30 日) 的
投 资 人 收 取 不 低 于 0.5% 的 赎 回 费 , 持 有 时 间 超 过 30 日 以 上 不 收 取 赎 回 费 率 , 但 旗 下 指 数 基
金不受持有时间限制,不收取任何赎回费用。
(3) 销售服务费不是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而是由本公司注册登记系统针对每个客户的 C
类资 产逐 日计提 并记 录在每 个客 户帐户 ,在 客户 赎回或 转换 时从客 户的 赎回或 转换 款项中 扣
除。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
调整 收费 方式,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有关规 定于 新的 费率或 收费 方式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露 办
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对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网 上交易 、电 话交易 等 ) ,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情况 下, 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针 对基 金投资 者定 期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按 中国 证监会 要求 履行必 要手 续后 ,对基 金投 资者适 当调 低基金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 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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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 某 投 资 人 投 资 5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对 应 费 率 为 1.5%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1+1.5%)=49,261.08 元
申购费用 =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 =49,261.08/1.016=48.485.31 份
即 : 投 资 者 投 资 5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对 应 费 率 为 1.5%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16 元,则可得到 48.485.31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 : 某 投 资 者 赎 回 10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100 天 , 对 应 赎 回 费 率 为 0.5% , 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1.213=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 =121,300.00×0.5%=606.50 元
净赎回金额 =121,300.00-606.50= 120,693.5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0,693.5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 :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1 日 内 公 告 。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净 申购 金额 除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有效 份额单 位为 份, 上述计 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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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 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扣除 相应 的费 用,赎 回
金额 单位 为元。 上述 计算结 果均 按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注 册登 记
1 、投 资者 T 日申 购基 金成功 后, 正常 情况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 资者 T 日赎 回基 金成功 后, 正常 情况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停接受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告 。如 果投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绝 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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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及处 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情形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当 日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应足额 支付 ;如暂 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 按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人, 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
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 巨额 赎回 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 金出 现巨 额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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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而 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确 定当 日受理 的
赎回 份额 ;对于 未能 赎回部 分,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可 以选择 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
当日 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申 请将 被撤销 。延 期的 赎回申 请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赎 回金 额,以 此类 推,直 到全 部赎回 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 生上 述延 期赎回 并延 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 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 其他 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告。
十二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 发生 暂停的 时间 为 1日,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基金重 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并在重
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 次。 暂停结 束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家 指
定媒 介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近一 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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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基金 的转 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 开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费 ,相 关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四 、基 金份额 的转 让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且条 件具 备的 情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可 受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基金 管理人 拟受 理基金 份额 转让业 务的 ,将 提前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应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是 指基 金登 记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行 等情 形 而产 生的 非
交易 过户 以及登 记机 构认可 、符 合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无 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 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 赠指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合法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社 会团 体;司 法强 制执行 是
指司 法机 构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理 非交易 过户 必须提 供基 金登 记机构 要求 提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条 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 、 转托 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 转托管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 、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为投 资人 办理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 基金管 理人 另行 规定。 投
资人 在办 理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时 可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金 额, 每期扣 款金 额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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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 、 基金 的冻 结与解 冻
基金 登记 机构 只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冻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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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 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 金通 过对 股票、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和现 金等 大类资 产的 积极 灵活配 置, 在严 格控制 风
险和 保持 资产流 动性 的基础 上, 充分挖 掘市 场潜 在的投 资机 会,力 求实 现基金 资产 的持续 稳
定增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为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 票(包 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以及 债券 等固定 收益 类金融 工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和 上市 交易的 国债 、央行 票据 、地方 政
府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公 司债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券 、分 离交易 可转 债、可 交换 债券、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券 、超 短期 融资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
款、 现金 等 ) 、国 债期 货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 金为 混合 型基金 ,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例 为: 股票 等权 益类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不
超过 30%,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央行票据 、 地
方政府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 、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中 期票据 、短 期融资 券、 超短 期融资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债 券回 购、银 行
存款、 现金等)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70%, 其中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或 对投 资比 例要求 有变 更的 ,基金 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 投资 策略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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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 金在 研究 宏观经 济基 本面 、政策 面和 资金 面等多 种因 素的 基础上 ,判 断宏 观经济 运
行所 处的 经济周 期及 趋势, 分析 不同政 策对 各类 资产的 市场 影响, 评估 股票、 债券 及货币 市
场工 具等 大类资 产的 估值水 平和 投资价 值, 根据 大类资 产的 风险收 益特 征进行 灵活 配置, 确
定合适的资产配置比例,并适时进行调整。
(二)债券投资策略
1、利率预测及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 GDP、 CPI、 国际收支等国民经济运行指标进行深入的研究 , 分析宏观经济
运行 的可 能情景 ,并 在此基 础上 判断包 括财 政政 策、货 币政 策在内 的宏 观经济 政策 取向, 对
市场 利率 水平和 收益 率曲线 未来 的变化 趋势 做出 预测和 判断 ,结合 债券 市场资 金供 求结构 及
变化趋势,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久期配置。
(1)久期配置策略
债券 积极 投资 策略的 关键 是对 未来利 率走 向的 预测。 通过 对利 率的科 学预 测和 对债券 投
资组合久期的正确把握,可以提高投资收益。
本基 金将 根据 对未来 市场 利率 走向的 预测 ,动 态调整 组合 的目 标久期 。在 预期 利率处 于
上升通道时, 适当降低组合久期, 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在预期利率处于下降通道时 ,
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收益 率曲 线配 置策略 是根 据对 收益率 曲线 形状 变动的 预期 ,建 立或改 变组 合期 限结构 。
要运 用收 益率曲 线配 置策略 ,必 须先预 测收 益率 曲线变 动的 方向, 然后 在确定 本基 金债券 组
合目标久期的基础上, 结合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 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情景分析 ,
选择合适的策略构建组合的期限结构,并动态调整。
(3)骑乘策略
骑乘 策略 是一 种基于 收益 率曲 线分析 对债 券组 合进行 适时 调整 的债券 投资 管理 策略。 该
策略 是指 当收益 率曲 线比较 陡峭 时,即 相邻 期限 利差较 大时 ,可以 买入 期限位 于收 益率曲 线
陡峭 处的 债券, 也即 收益率 水平 相对较 高的 债券 ,随着 持有 期限的 延长 ,债券 的剩 余期限 将
会缩 短, 此时债 券的 收益率 水平 将会较 投资 期初 有所下 降, 通过债 券收 益率的 下滑 来获得 资
本利得收益。
2、类属配置策略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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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属 配置 主要 包括资 产类 别选 择、各 类资 产的 适当组 合以 及对 资产组 合的 管理 。本基 金
通过情景分析和历史预测相结合的方法 , “自上而下” 在债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 银行间市
场和 交易 所市场 ,银 行存款 、信 用债、 政府 债券 等资产 类别 之间进 行类 属配置 ,进 而确定 具
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本基 金将 在信 用利差 水平 较高 时较多 的配 置信 用债券 ,在 信用 利差水 平较 低时 较多的 配
置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债品种。
3、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 债市 场整 体的信 用利 差水 平和信 用债 发行 主体自 身信 用状 况的变 化都 会对 信用债 个
券的 利差 水平产 生重 要影响 ,因 此,一 方面 ,本 基金将 从经 济周期 、国 家政策 、行 业景气 度
和债 券市 场的供 求状 况等多 个方 面考量 信用 利差 的整体 变化 趋势; 另一 方面, 本基 金还将 以
内部 信用 评级为 主、 外部信 用评 级为辅 ,即 采用 内外结 合的 信用研 究和 评级制 度, 研究债 券
发行 主体 企业的 基本 面,以 确定 企业主 体债 的信 用状况 。本 基金的 信用 债投资 策略 主要包 括
信用利差曲线配置和信用债券精选两个方面。
(1)信用利差曲线配置
经济 周期 的变 化对信 用利 差曲 线的变 化影 响很 大,在 经济 上行 阶段, 企业 盈利 状况持 续
向好 ,经 营现金 流改 善,则 信用 利差可 能收 窄, 而当经 济步 入下行 阶段 时,企 业的 盈利状 况
减弱 ,信 用利差 可能 会随之 扩大 。国家 政策 也会 对信用 利差 造成很 大的 影响, 例如 政策放 宽
企业 发行 信用债 的审 核条件 ,则 将扩大 发行 主体 的规模 ,进 而扩大 市场 的供给 ,信 用利差 有
可能 扩大 。行业 景气 度的好 转往 往会推 动行 业内 发债企 业的 经营状 况改 善,盈 利能 力增强 ,
从而 可能 使得信 用利 差相应 收窄 ,而行 业景 气度 的下行 可能 会使得 信用 利差相 应扩 大。债 券
市场 供求 、信用 债券 市场结 构和 信用债 券品 种的 流动性 等因 素的变 化趋 势也会 在较 大程度 上
影响 信用 利差曲 线的 走势, 比如 ,信用 债发 行利 率提高 ,相 对于贷 款的 成本优 势减 弱,则 信
用债 券的 发行可 能会 减少, 这会 影响到 信用 债市 场的供 求关 系,进 而对 信用利 差曲 线的变 化
趋势产生影响。
信用 利差 曲线 的走势 能够 直接 影响相 应债 券品 种的信 用利 差。 因此, 我们 将基 于信用 利
差曲 线的 变化进 行相 应的信 用债 券配置 操作 。首 先,本 基金 管理人 内部 的信用 债券 研究员 将
研究 和分 析经济 周期 、国家 政策 、行业 景气 度、 信用债 券市 场供求 、信 用债券 市场 结构、 信
用债 券品 种的流 动性 以及相 关市 场等因 素变 化对 信用利 差曲 线的影 响; 然后, 本基 金将综 合
参考外部权威、 专业信用评级机构的研究成果, 预判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 最后,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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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基础上,本基金确定信用债券总的配置比例及其分行业投资比例。
(2)信用债券精选
本基 金将 借助 本基金 管理 人内 部的行 业及 公司 研究员 的专 业研 究能力 ,并 综合 参考外 部
权威 、专 业研究 机构 的研究 成果 ,对发 债主 体企 业进行 深入 的基本 面分 析,并 结合 债券的 发
行条 款, 以确定 信用 债券的 实际 信用风 险状 况及 其信用 利差 水平, 挖掘 并投资 于信 用风险 相
对较低、信用利差相对较大的优质品种。
发债 主体 的信 用基本 面分 析是 信用债 投资 的基 础性工 作。 具体 的分析 内容 及指 标包括 但
不限 于国 民经济 运行 的周期 阶段 、债券 发行 人所 处行业 发展 前景、 发行 人业务 发展 状况、 企
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及其债务水平等。
在内 部信 用评 级结果 的基 础上 ,综合 分析 个券 的到期 收益 率、 交易量 、票 息率 、信用 等
级、 信用 利差水 平、 税赋特 点等 因素, 对个 券进 行内在 价值 的评估 ,精 选估值 合理 或者相 对
估值较低、到期收益率较高、票息率较高的债券。
4、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 债兼 具权 益类证 券与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的特 性,本 基金 一方 面将对 发债 主体 的信用 基
本面 进行 深入挖 掘以 明确该 可转 债的债 底保 护, 防范信 用风 险,另 一方 面,还 会进 一步分 析
公司的盈利和成长能力以确定可转债中长期的上涨空间 。 本基金将借鉴信用债的基本面研究 ,
从行 业基 本面、 公司 的行业 地位 、竞争 优势 、财 务稳健 性、 盈利能 力、 治理结 构等 方面进 行
考察,精选财务稳健、信用违约风险小的可转债进行投资。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 金对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的投 资综合 考虑 安全 性、收 益性 和流 动性等 方面 特征 进行全 方
位的 研究 和比较 ,对 个券发 行主 体的性 质、 行业 、经营 情况 、以及 债券 的增信 措施 等进行 全
面分 析, 选择具 有优 势的品 种进 行投资 ,并 通过 久期控 制和 调整、 适度 分散投 资来 管理组 合
的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 ABS) 、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 等
证券 品种 。本基 金将 重点对 市场 利率、 发行 条款 、支持 资产 的构成 及质 量、提 前偿 还率、 风
险补 偿收 益和市 场流 动性等 影响 资产支 持证 券价 值的因 素进 行分析 ,并 辅助采 用蒙 特卡洛 方
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三)股票投资策略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 3 6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保 持资 产流 动性的 前提 下, 本基金 将适 度参 与股票 、权 证等 权益类 资
产的投资,以增加基金收益。
本基金将主要 遵循“自下而上”的分析框架,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精
选具有持续竞争优势和增长潜力、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以此构建股票组合。
(1)定性分析
从持续成长性、市场前景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进一步的精选。
①持续成长性的分析 。 通过对上市公司生产、 技术、 市场、 经营状况等方面的深入研究 ,
评估具有持续成长能力的上市公司。
② 在市 场前 景方 面,需 要考 量的 因素包 括市 场的 广度、 深度 、政 策扶持 的强 度以 及上市
公司利用科技创新能力取得竞争优势、开拓市场、进而创造利润增长的能力。
③ 公司 治理 结构 的优劣 对包 括公 司战略 、创 新能 力、盈 利能 力乃 至估值 水平 都有 至关重
要的 影响 。本基 金将 从上市 公司 的管理 层评 价、 战略定 位和 管理制 度体 系等方 面对 公司治 理
结构进行评价。
(2)定量分析
在定 性分 析的 基础上 ,本 基金 将主要 运用 财务 报表 分析与 估值 分析 方法进 行个 股的 定量
分析。 财务分析方面 , 本基金采用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 主营业务利润率 、 净资产回报率 ( ROE )
以及 经营 现金净 流量 ,作为 评价 上市公 司投 资价 值的核 心财 务指标 。估 值分析 方面 ,本基 金
将 采 用 ( P/E) /G 作 为 估 值 分 析 的 主 要 指 标 来 考 察 上 市 公 司 投 资 价 值 。 一 般 而 言 , ( P/E ) /G
值越低,股价被低估的可能性越大。
(四)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将根 据风 险管理 的原 则, 以套期 保值 为目 的,选 择流 动性 好、交 易
活跃 的期 货合约 ,并 根据对 证券 市场和 期货 市场 运行趋 势的 研判, 以及 对股指 期货 合约的 估
值定 价, 与股票 现货 资产进 行匹 配,实 现多 头或 空头的 套期 保值操 作, 由此获 得股 票组合 产
生的 超额 收益。 本基 金在运 用股 指期货 时, 将充 分考虑 股指 期货的 流动 性及风 险收 益特征 ,
对冲系统性风险以及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改善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2、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 为本 基金 辅助性 投资 工具 ,投资 原则 为有 利于加 强基 金风 险控制 ,有 利于 基金资 产
增值 。在 进行权 证投 资时, 基金 管理人 将通 过对 权证标 的证 券基本 面的 研究, 并结 合权证 定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 3 7
价模 型寻 求其合 理估 值水平 ,根 据权证 的高 杠杆 性、有 限损 失性、 灵活 性等特 性, 通过限 量
投资 、趋 势投资 、优 化组合 、获 利等投 资策 略进 行权证 投资 。基金 管理 人将充 分考 虑权证 资
产的 收益 性、流 动性 及风险 性特 征,通 过资 产配 置、品 种与 类属选 择, 谨慎进 行投 资,追 求
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3、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 期货 作为 利率衍 生品 的一 种,有 助于 管理 债券组 合的 久期 、流动 性和 风险 水平。 管
理人 将按 照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结合 对宏 观经 济形势 和政 策趋势 的判 断、对 债券 市场进 行
定性 和定 量分析 。构 建量化 分析 体系, 对国 债期 货和现 货基 差、国 债期 货的流 动性 、波动 水
平、 套期 保值的 有效 性等指 标进 行跟踪 监控 ,在 最大限 度保 证基金 资产 安全的 基础 上,力 求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国债期货相关投资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四、 投资 决策 依据和 投资 程序
(一)投资 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投资 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 、 研 究 发 展 部 根 据 自 身 或 者 其 他 研 究 机 构 的 研 究 成 果 , 构 建 股 票 备 选 库 , 对 拟 投 资 对
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决策支持;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小组提供债券研究支持。
3 、 基 金 经 理 小 组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投 资 战 略 , 根 据 投 研 联 席 会 议 的 决 议 , 结 合 对
证券 市场 、上市 公司 、投资 时机 的分析 ,拟 订所 辖基金 的具 体投资 计划 ,包括 :资 产配置 、
行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小组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 、 根 据 决 策 纪 要 , 基 金 经 理 小 组 构 造 具 体 的 投 资 组 合 及 操 作 方 案 , 交 由 中 央 交 易 部 执
行。
6、中央交易部按相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小组。
7 、 监 察 稽 核 部 的 绩 效 评 估 与 风 险 管 理 小 组 重 点 控 制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风 险 和 流 动 性
风险,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 3 8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3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7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 作为专业指数提供商提供的指数, 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中证系列指数体系具有一定的
优势和市场影响力;
2、 在中证系列指数中, 沪深 300 指数的市场代表性比较强, 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
比较 基准 ;而中 证全 债指数 能够 较好的 反映 债券 市场变 动的 全貌, 适合 作为本 基金 债券投 资
的比较基准。
如果 指数 编制 单位停 止计 算编 制这些 指数 或更 改指数 名称 ,本 基金可 以在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 今后 法律 法规发 生变 化, 或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 场普 遍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场 上出 现更加 适合 用于本 基金 的业 绩基准 的指 数时, 本基 金可以 在与 基金托 管
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 金是 混合 型基金 ,其 预期 收益及 风险 水平 高于货 币市 场基 金和债 券型 基金 ,低于 股
票型基金,属于中高收益风险特征的基金。
七、 组合 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30%,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和 上市 交易的 国债 、央行 票据 、地 方政府 债、 金融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次 级
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 、 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
超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现金等)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7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 3 9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 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
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不含 质押式 回购 )等; 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0%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股票 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债 券 总 市 值 的 30% ;
本基 金所 持有的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市值和 买入 、卖出 国债 期货合 约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 4 0
价值 ,合 计(轧 差计 算)应 当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在 任何 交易日 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9.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对 本基 金合同 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或取 消限 制的, 在
不改 变基 金投资 目标 、不改 变基 金风险 收益 特征 的条件 下, 本基金 可根 据法律 法规 规定作 出
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 禁止 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 人或 者与 其有其 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或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易的 ,
应当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优 先的原 则, 防范 利益冲 突, 符合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构 的
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止 性规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的限制。
九、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经 理的承 诺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 4 1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 扰乱市场秩序 ;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 4 2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十二、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本 报 告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于 2 0 1 6 年 5 月 1 6 日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所 载 数 据 截 至 2 0 1 6 年 3 月 3 1 日 , 本 报 告 中 所 列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1 、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 元 )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21,601,199.74 3.25
其中:股票 21,601,199.74 3.25
2 固定收益投资 508,769,500.00 76.43
其中:债券 508,769,500.00 76.43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24,618,594.14 18.72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39,618,226.64 5.95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905,592.31 0.44
7 其他各项资产 7,768,422.85 1.17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 4 3
8 合计 665,663,309.04 100.00
2 、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9,216,995.74 3.04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1 1 9,709.48 0.02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264,494.52 0.36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1,601,199.74 3.42
3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0079 人福医药 160,000 2,976,000.00 0.47
2 300304 云意电气 1 1 0,000 2,695,000.00 0.43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 4 4
3 002127 南极电商 150,000 2,625,000.00 0.42
4 601021 春秋航空 42,806 1,987,054.52 0.31
5 300485 赛升药业 17,372 1,914,394.40 0.30
6 600418 江淮汽车 165,305 1,879,517.85 0.30
7 600703 三安光电 90,000 1,769,400.00 0.28
8 002572 索菲亚 40,000 1,727,200.00 0.27
9 002191 劲嘉股份 140,000 1,629,600.00 0.26
10 600520 中发科技 46,200 939,708.00 0.15
4 、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22,267,000.00 35.1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22,267,000.00 35.15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80,834,000.00 44.41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5,668,500.00 0.90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08,769,500.00 80.46
5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 张 ) 公允价值 ( 元 )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 % )
1 15031 1 15 进 出 1 1 700,000 70,014,000.00 1 1 .07
2 150218 15 国 开 18 600,000 62,274,000.00 9.85
3 15021 1 15 国 开 1 1 600,000 60,048,000.00 9.50
4 01 1 699016 16 中船
S C P 001
500,000 50,055,000.00 7.92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 4 5
5 041551019 15 杭钢铁
C P 001
300,000 30,246,000.00 4.78
6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7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贵 金 属 投 资 。
8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 投 资 。
9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 1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股 指 期 货 。
( 2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内 未 进 行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
1 0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 1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国 债 期 货 。
( 2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内 未 进 行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
1 1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 1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每 只 股 票 的 价 值 均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2 ) 根 据 公 开 市 场 信 息 ,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的 发 行 主 体 未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
或 在 本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未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和 处 罚 。
( 3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均 未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备 选 股 票 库 。
( 4 ) 其 他 资 产 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 元 )
1 存出保证金 65,335.7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703,087.15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 4 6
8 其他 -
9 合计 7,768,422.85
( 5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 6 )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流通受限
情况说明
1 300304 云意电气 2,695,000.00 0.43 重大事项
2 600520 中发科技 939,708.00 0.15 重大事项
第十 部分 基金 的业 绩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业 绩 数 据 截 至 2 0 1 5 年 1 2
月 3 1 日 。
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 段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起 至 今
1 . 0 0 % 0 . 1 9 % 1 . 4 1 % 0 . 8 0 % - 0 . 4 1 % - 0 . 6 1 %
注 : ( 1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3 0 % × 沪 深 3 0 0 指 数 + 7 0 % × 中 证 全 债 指 数 。
( 2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是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的 规 定 构 建 的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 4 7
比较
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历 史 走 势 对 比 图
(2 0 1 5 年 4 月 9 日至 2 0 1 5 年 1 2 月 3 1 日)
注 : ( 1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期 为 2 0 1 5 年 4 月 9 日 , 至 披 露 时 点 本 基 金 成 立 未 满 一 年 。
( 2 ) 本 基 金 建 仓 期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6 个 月 , 建 仓 期 结 束 时 各 项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符 合 本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规 定 。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 4 8
第十 一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 资产总 值
基金 资产 总值 是指购 买的 各类 证券及 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 财产的 账户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 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用 账户 。开 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和处分
本基 金财 产独 立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 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管。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销 售机 构以其 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身 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 扣押或其他权利 。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散 、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 原因 进行清 算
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财产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权 ,不 得与其 固
有资 产产 生的债 务相 互抵销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同 基金 的基金 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债务 不
得相互抵销。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 4 9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为本 基金 相关 的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 家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债券 、权 证、 股指 期货 合约 、国债 期货 合约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应 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 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1)交 易所 上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
机构 未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的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的 ,可 参考类 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价 ,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如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素 ,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 5 0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尚未挂牌的上市前的股票 、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有明确锁定期的公开发行股票 ,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确 定
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 中小企业私募债,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 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 2)在 任何 情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 ( 1)小 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进 行估
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小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并 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 估值方 法、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通 知对 方,共 同查 明原因 ,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 5 1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本 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各 方
在平 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 定暂 停估值 时除 外。基 金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后 ,将 基金份 额净 值结果 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 错误的 处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 性。 当基金 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发生 估值 错误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果 由于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 记机构 、或 销售 机构、 或
投资 人自 身的过 错造 成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于 该
估值 错误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下 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因更 正估值 错误 发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承担 ;由 于估值 错误 责任方 未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 5 2
及时 更正 已产生 的估 值错误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对直接 损失 承担赔 偿
责任 ;若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调 ,并 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
未更 正, 则其应 当承 担相应 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行 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 仍应 对估值 错误 负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不返还 或不 全部返 还不 当得利 造
成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的 范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 果获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已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 5 3
六、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
决定 延迟 估值时 ;出 现基金 管理 人认为 属于 紧急 事故的 情况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
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 净值的 确认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
净值 并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由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 情况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7 项、 股指 期货合 约估 值方 法第( 2)小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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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金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收益 分配原 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6 次 ,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 , 若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满 3 个 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金 红利 自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金 默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是 现
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 分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 分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 收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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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金 额, 不足于 支付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金 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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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金 费用计 提方 法、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理 费每 日计算 ,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
送基 金管 理费划 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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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托管 费每 日计算 ,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的 种类 中第 3 -9 项费 用 ” ,根 据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按 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 的费用 ;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
相关费用;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可 根据 基金发 展情 况调 整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金 托
管费等相关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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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审 计
一、 基金 的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 基金 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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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一 、 本基 金 的 信 息披 露 应 符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 《 信 息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 相 关 法律 对 信 息 披露 的 方 式 、登 载 媒 介 、报 备 方 式 等规 定 发 生 变化 时 ,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规 定。
二、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包 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按 照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 基金信 息,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当在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 应 采用 中 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外 文 文 本 的 ,基 金 信 息 披露 义
务人 应保 证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本 为准。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采用 阿拉伯 数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为 人民币 元。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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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开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 金合 同》是 界定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投 资者 重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安排 、基 金投资 、基 金产品 特性 、风 险揭示 、信 息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务 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
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 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监 会注 册后,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介 上登载 《基 金合 同》生 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 年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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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式 及有 关申购 、赎 回费率 ,并 保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年 度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经 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 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 金发 生重 大事件 ,有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 所称 重大 事件, 是指 可能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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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变 动超 过百 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董 事、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实施分类或类别发生变化;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 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公 共媒 介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份 额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知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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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 项,应 当依 法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核 准或 者备案 ,
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后两个 交易 日内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金 年报 及半 年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总额 、资 产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金 季度 报告 中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资 产支 持证 券市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0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等
文件 中披 露股指 期货 交易情 况, 包括投 资政 策、 持仓情 况、 损益情 况、 风险指 标等 ,并充 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等
文件 中披 露国债 期货 交易情 况, 包括投 资政 策、 持仓情 况、 损益情 况、 风险指 标等 ,并充 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 披露事 务管 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建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 定专人 负责 管理 信息披 露
事务。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公开 披露 基金信 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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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理 人编 制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定 期报 告和定 期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核 、审 查,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书面 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除依 法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信 息外 ,还 可以根 据需 要在 其他公 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但是 其他公 共媒 介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介披 露信 息,并 且在 不同媒 介上 披露同 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 律意见 书的 专业 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 置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所 ,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
复制。
八、 暂停 或延迟 披露 基金信 息的情 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
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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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七部 分 风险 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的 主要 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 市场 价格 受到经 济因 素、 政治因 素、 投资 心理和 交易 制度 等各种 因素 的影 响,导 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 如货币政策 、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 地区发展政策等 )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 变动 。 利率直接影
响着 债券 的价格 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其收 益水平 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
市场 前景 、行业 竞争 、人员 素质 等,这 些都 会导 致企业 的盈 利发生 变化 。如果 基金 所投资 的
上市 公司 经营不 善, 其股票 价格 可能下 跌, 或者 能够用 于分 配的利 润减 少,使 基金 投资收 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 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 交易相对较不活
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6)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 这与 利率上 升所 带来的 价格 风险( 即利 率风 险)互 为消 长。具 体为 当利率 下降 时,基 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8) 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由于 基金 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 设置 不当造 成操 作失 误或公 司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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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险 : 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职业道德风险: 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 , 发生违法、 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
失。
4、流动性风险
在开 放式 基金 交易过 程中 ,可 能会发 生巨 额赎 回的情 形。 巨额 赎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仓 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合规性风险
指基 金管 理或 运作过 程中 ,违 反国家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者 基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 投资管理风险 : (1)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高于货币型基金 、 债
券型基金, 而低于股票型基金 ,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 、 较高收益的基金类型; (2)
选股方法、选股模型风险; (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 (4)其他风险。
7、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发 行主 体一 般是信 用资 质相 对较差 的中 小企 业,其 经营 状况 稳定性 较
低、 外部 融资的 可得 性较差 ,信 用风险 高于 大中 型企业 ;同 时由于 其财 务数据 相对 不透明 ,
提高 了及 时跟踪 并识 别所蕴 含的 潜在风 险的 难度 。其违 约风 险高于 现有 的其他 信用 品种, 极
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8、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 基差风险。 标的股票指数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之间的价差被称为 基差 。 在股指期货
交易中因基差波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
(2) 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 。 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 , 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 在相
同因 素的 影响下 ,价 格变动 不同 。表现 为两 种情况 : 1 )价 格变 动的方 向相 反; 2 )价 格变 动
的幅 度不 同。类 似合 约品种 的价 格,在 相同 因素 作用下 变动 幅度上 的差 异,也 构成 了合约 品
种差异的风险。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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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标的物风险。 股指期货交易中, 标的物风险是由于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标的指数
的结构不完全一致,导致投资组合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所带来的风险。
(4) 衍生品模型风险。 本基金在构建股指期货组合时, 可能借助模型进行期货合约的选
择。 由于 模型设 计、 资本市 场的 剧烈波 动或 不可 抗力, 按模 型结果 调整 股指期 货合 约或者 持
仓比例也可能将给本基金的收益带来影响。
9、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国债 期货 的投 资可能 面临 市场 风险、 基差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市场风 险是 因期 货市场 价
格波 动使 所持有 的期 货合约 价值 发生变 化的 风险 。基差 风险 是期货 市场 的特有 风险 之一, 是
指由 于期 货与现 货间 的价差 的波 动,影 响套 期保 值或套 利效 果,使 之发 生意外 损益 的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可分 为两 类:一 类为 流通量 风险 ,是 指期货 合约 无法及 时以 所希望 的价 格建立 或
了结 头寸 的风险 ,此 类风险 往往 是由市 场缺 乏广 度或深 度导 致的; 另一 类为资 金量 风险, 是
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10、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代销机
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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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生效 后方 可执行 ,自 决议 生效后
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连 续 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资 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终止《 基金 合同 》 ,不 需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 、 清理、 估价 、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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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
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 金财 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 金财 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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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其 他监 管部门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 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在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前提 下,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后 ,决
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13)依 照法 律法 规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的 利益 行使 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5)以 基金 管理 人的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6)选 择、 更换 律师事 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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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机构;
( 17)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 监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金 管理 人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定 ,按 有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划 、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 13)按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依 据《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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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 17)确 保需 要向 基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并 且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关 的公 开资料 ,并 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 19)面 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因 违反 《基 金合同 》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监 督基 金托 管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当 基金 管理 人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关 基金 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24) 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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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 监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 全, 保证其 托管 的基金 财产 与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的 基金 财产相 互独 立;对 所
托管 的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在 账户 设置、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 按照 《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 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对 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 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 15)依 据《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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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18)面 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因 违反 《基 金合同 》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0)按 规定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 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投资 者 持有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基金投 资
者自依据 《 基金合同 》 取得的基金份额 ,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有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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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及 表决 的程序 规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但因涉及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的除外 ;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6)变更基金类别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下同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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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
(12)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事项。
2、 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约定,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以下 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及其他应当由基金财产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 调低赎回费率 或
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7)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 围内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连 续六 十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终止 《基 金合同 》 ,不 需要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求 召开 基金 份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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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理 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召 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召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书面 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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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表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可通 过现 场开会 方式 、通讯 开会 方式 或法 律法 规和 监管机 关允 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代表出席 , 现
场开 会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人 或
托管 人不 派代表 列席 的,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现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下 条件 时,可 以进 行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 基金合同 》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 ,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会议 召集 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
人为 召集 人,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基 金托 管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书 面表决 意见 的,不 影
响表决效力;
(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 4)上 述第 ( 3 )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同 时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出 具的 委托人 持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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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款第 ( 2) 项、 或者第 2 款第 (3)
项规 定比 例的, 召集 人可以 在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月 以后 、六个 月
以内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重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应 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采 用书 面、网 络、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式 进行 表决, 具体 方式由 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 网络、 电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 内容 为关 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 同》的 重大 修改 、决定 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 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召 集人 发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 提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 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 大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 程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人 ,
然后 由大 会主持 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形 成大 会决议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管 理
人授 权出 席会议 的代 表,在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人授 权
其出 席会 议的代 表主 持;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或 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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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 召集 人应 当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 会议人 员姓 名( 或单位 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 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 ( 含 50%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 过方 可做出 。 除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表 决时 ,除 非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 明,否 则提 交符 合会议 通
知中 规定 的确认 投资 者身份 文件 的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表 面符 合会议 通知 规定的 书
面表 决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但 应当 计入出 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各 项提 案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 审议 、逐项 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人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或 大会 虽然由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但 是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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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立 即对 所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 清点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以 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 讯开 会的 情况下 ,计 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员 在基 金托 管人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的 监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机 关
对其 计票 过程予 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 效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书 全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有约 束
力。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事由 、召 开条件 、议 事程 序、表 决条 件等 规
定, 凡是 直接引 用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则 的部 分, 如将来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规则修 改导 致相关 内
容被 取消 或变更 的, 基金管 理人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报 监管机 关并 提前公 告后 ,可直 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 合同解 除和 终止的 事由、 程序 及基金 财产 的清算 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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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连 续 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资 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终止《 基金 合同 》 ,不 需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 、 清理、 估价 、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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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
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 的处理 和适 用的法 律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因 《基 金合 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 有关的 一切 争议 ,如经 友
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 应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仲 裁费 由败诉 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 合同存 放地 和投资 者取得 合同 的方式
《基 金合 同》 可印制 成册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销 售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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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部 分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成立时间: 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3]91 号
注册资本: 1.2688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0-83936666
传真:020-89899158
联系人:段西军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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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 办理人民币存款 、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 贴现、
转贴现、 各类汇兑业务 ; 代理资金清算 ;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 保
险代 理业 务;代 理政 策性银 行、 外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务 ;保 管箱服 务; 发行金 融
债券 ;买 卖政府 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企业 年金 托管业 务; 企业年 金受 托管理 服
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贷款 承诺 ;企业 、个 人财务 顾问 服务 ;组织 或参 加银团 贷款 ;外汇 存款 ;外汇 贷
款;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据 承兑和 贴现 ;外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发行 、
代理 发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自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衍 生
业务 ;银 行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银 行、 手机 银行业 务; 办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国务 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为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 票(包 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以及 债券 等固定 收益 类金融 工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和 上市 交易的 国债 、央行 票据 、地方 政
府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公 司债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券 、分 离交易 可转 债、可 交换 债券、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券 、超 短期 融资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
款、 现金等 ) 、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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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 金为 混合 型基金 ,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为 :股票 等权 益类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不
超过 30%,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央行票据 、 地
方政府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 、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中 期票据 、短 期融资 券、 超短 期融资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债 券回 购、银 行
存款、 现金等)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70%, 其中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或 对投 资比 例要求 有变 更的 ,基金 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因基 金规 模或 市场变 化等 因素 导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上 述规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合理 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 许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30%,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和 上市 交易的 国债 、央行 票据 、地 方政府 债、 金融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次 级
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 、 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
超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现金等)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7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
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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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 指同 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的 10%;
11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且由 本基 金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的 总资 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国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不含 质押式 回购 )等; 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0%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股票 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债 券 总 市 值 的 30% ;
本基 金所 持有的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市值和 买入 、卖出 国债 期货合 约
价值 ,合 计(轧 差计 算)应 当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在 任何 交易日 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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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基 金法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的,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基金 不
受上述限制。
除投 资资 产配 置外,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和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
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 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或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导 致
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出现 可预 见资 产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况 下, 至少 提前 2 个工 作日 正式 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 人或 者与 其有其 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或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易的 ,
应当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优 先的原 则, 防范 利益冲 突, 符合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构 的
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止 性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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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对手 的名单 ,
并按 照审 慎的风 险控 制原则 在该 名单中 约定 各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交 易结 算方式 。基 金托管 人
在收 到名 单后 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该 名单 。基金 管理 人应 定期或 不定 期对银 行间 市场
现券 及回 购交易 对手 的名单 进行 更新, 名单 中增 加或减 少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手 时须 提前书 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管 人于 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后 ,对 名单进 行更 新。 基金管 理
人收 到基 金托管 人书 面确认 后, 被确认 调整 的名 单开始 生效 ,新名 单生 效前已 与本 次剔除 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手 进行 交易 ,应及 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撤销 交易, 经提 醒后基 金管 理人 仍执行 交易 并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基金 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对 手所 适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进 行交易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有 按照 事先约 定
的交 易方 式进行 交易 时,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 与交易 对手 重新确 定交 易方式 ,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 国工商银行 、 中国银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国 农业 银行和 交通 银行, 基金 管理 人在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后 ,可以 根据 当时的 市
场情 况调 整核心 交易 对手名 单。 基金管 理人 有责 任控制 交易 对手的 资信 风险, 在与 核心交 易
对手 以外 的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引 起的损 失先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其后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进 行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责任 仅限于 根据 已提供 的名 单,审 核
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并提醒管理人撤销交易或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 金投 资银 行存款 的信 用风 险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的 信用 等级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力 等
涉及 到存 款银行 选择 方面的 风险 。本基 金核 心存 款银行 名单 为中国 工商 银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中 国农 业银行 和交 通银行 ,本 基金 投资除 核心 存款银 行以 外的银 行存 款出现 由
于存 款银 行信用 风险 而造成 的损 失时, 先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偿, 之后 有权要 求相 关责任 人
进行 赔偿 。基金 管理 人在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后 ,可 以根据 当时 的市场 情况 对于核 心存 款银行 名
单进 行调 整。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责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供 的名 单,审 核核 心存款 银行 是否在 名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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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2) 流通受限证券 ,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消 息或 其他原 因而 临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交 易中 的质押 券等 流通受 限
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 批准 的有关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风 险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
行股 票, 基金管 理人 还应提 供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上述 资料应 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 面信 息,包 括但 不限于 拟发 行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件 、发 行证券 数量 、发行 价
格、 锁定 期,基 金拟 认购的 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总成 本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已持有 流
通受 限证 券市值 占资 产净值 的比 例、资 金划 付时 间等。 基金 管理人 应保 证上述 信息 的真实 、
完整 ,并 应至少 于拟 执行投 资指 令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述 信息 书面发 至基 金托管 人, 保证基 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 风险控制制度、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情 况进行 监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书 面信 息。基 金托 管人认 为
上述 资料 可能导 致基 金出现 风险 的,有 权要 求基 金管理 人在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就 该风险 的
消除 或防 范措施 进行 补充书 面说 明,并 保留 查看 基金管 理人 风险管 理部 门就基 金投 资流通 受
限证 券出 具的风 险评 估报告 等备 查资料 的权 利。 否则,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拒绝执 行有 关指令 。
因拒 绝执 行该指 令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的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有权 报告 中国证 监
会。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无 法达成 一致 ,应 及时上 报中 国证 监会请 求解 决。 如果基 金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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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 人切 实履行 监督 职责, 则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如果基 金托 管人没 有切 实履行 监督 职责, 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相 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有 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管 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基 金
托管人应当督促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 依据 交易 程序尚 未成 交的 且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前 能够 监控 的投资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 该投 资指令 违反 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拒 绝执 行,立 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 必须 于估 值完成 后方 可获 知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交 易程 序已 经成交 的投 资指 令,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该投 资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或 者违 反《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必须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 并改 正,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违 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进行有 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履行 托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查 ,核 查事 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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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根 据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
等行为。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管 人擅 自挪用 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 无故未 执
行或 无故 延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回函。 在限 期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并 予协 助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对基 金管 理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 管
理人应当督促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管 人有 重大违 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基 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 基金管 理人 进行有 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金 管理 人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 财产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到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的,基 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造成 损失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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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 期内 销售 机构按 销售 与服 务代理 协议 的约 定,将 认购 资金 划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 格的 商业银 行开 设的广 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认 购专 户。该 账户 由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
管理 。基 金募集 期满 ,募集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等 有关 规定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具 有从事 证券 业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出 具验 资报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有效 。验 资完成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募 集的 属于 本基 金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 金募集期 限届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条 件,由 基金管理 人按规 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
该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由基金 托管 人承担 。本 基金 的一切 货币 收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托管 人
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 托管 专户 的开立 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
人不 得假 借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其 他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银行 账户 进行本 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人
民币 利率 管理规 定 》 、 《利 率管 理暂行 规定 》 、 《支 付结 算办法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的 其
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立 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
人不 得出 借和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亦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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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拆借 市场 的交易 资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基 金的 名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设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自营账 户, 并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基 金的债 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回 购 主 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日 之后 ,本 基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其他 投资 品种的 投资 业务时 ,如 果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设 和使 用,由 基金 管理人 协助 托管人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开立有 关账 户。该 账户 按有关 规则 使用并 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关 实物 证券 由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 的保管 库;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或票据 营业 中心的 代保 管库。 实物 证券 的购买 和转 让,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属于 基金托 管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物 证券 在基金 托管 人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由 此产生 的责 任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
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 别应由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
管理 人保 管。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基 金管 理人 在代表 基金 签署与 基金 有关的 重大 合同时 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上 的正 本,以 便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本的 原
件。 基金 管理人 在合 同签署 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过 专人 送达、 挂号 邮寄等 安全 方式 将合同 原件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合 同 原 件 应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文 件 保 管 部 门 15 年 以
上。
五、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会 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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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 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 后的数值。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
金合同》 、 《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 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因此,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 基金管理人,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 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债券 、权 证、 股指 期货 合约 、国债 期货 合约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应 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行 机
构未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类似 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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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如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素 ,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下 ,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尚未挂牌的上市前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有明确锁定期的公开发行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值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
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 中小企业私募债,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 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1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对 基金 资产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情 况, 并与基 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的,采 用最 近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如法 律法规 今后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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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已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 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赔偿金,就实
际向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 率和托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 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 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进 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 的损失,以及由
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计 算结 果不 一致时 ,相 关各 方应本 着
勤勉 尽责 的态度 重新 计算核 对, 如果最 后仍 无法 达成一 致, 应以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为 准
对外 公布 ,由此 造成 的损失 以及 因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顺延 错误 而引起 的损 失由基 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在《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应 按照 相关 各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 计处 理原则 ,分 别独立 地设 置、登 录和 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册 ,对 相关各 方各 自的账 册
定期 进行 核对, 互相 监督, 以保 证基金 资产 的安 全。若 双方 对会计 处理 方法存 在分 歧,应 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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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对 账发 现相 关各方 的账 目存 在不符 的,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保 证相关 各方 平行登 录的 账册记 录完 全相 符。若 当日 核对不 符, 暂时无 法查 找到错 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 财务 报表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 月度报 表的 编制 ,应于 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并 将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上 。 基金 管理 人在每 个季 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并 公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
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在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度 报告 ,在 月度报 告完 成当 日,对 报告 加盖 公章后 ,
以传 真方 式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并将 复
核结 果及 时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7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在季 度报告 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后 7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 在半年报完成当日 ,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复核过 程中 ,发 现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在 不符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应共 同查 明原因 ,进 行调整 ,调 整以相 关各 方认 可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核对 无误 后,基 金
托管 人在 基金管 理人 提供的 报告 上加盖 业务 印鉴 或者 出具 加盖托 管业 务部门 公章 的复核 意见
书,相 关各 方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不 能于应 当发 布公 告之日 之前 就
相关 报表 达成一 致, 基金管 理人 有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公 告, 基金托 管人 有权就 相
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 托管 人在 对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告 复核 完毕 后,需 盖章 确认 或出具 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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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须分 别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 、 12 月 31 日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的内容 必须 包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名称 和持有 的
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由基 金的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目 前相关 规则 分别 保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保 管方 式可以 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20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基金合同》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 、 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 托管 人以 电子版 形式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定 期刻成 光盘 备份 ,保存 期
限为 20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由 于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应按有 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 解决方 式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同意 ,因 本协 议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一 切争议 ,除 经友 好协商 可
以解 决的 ,应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 协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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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生 效 。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 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 、 清理、 估价 、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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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6、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费 用,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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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一 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有 人注册 登记 服务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注 册登记 服务 ,配 备安全 、
完善 的电 脑系统 及通 讯系统 ,准 确、及 时地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办理 基金 账户业 务、 基金份 额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
二、 持有 人交易 记录 查询及 邮寄服 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 登记 机构 保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上 列明 的所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投 资记录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每 次 交 易 结 束 后 ( T 日 ) , 本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将 于 T + 2 日 开 始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 T+ 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交易情况。
2、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 交易 对账 单分为 季度 对账 单和年 度对 账单 ,记录 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最 近一 季度或 一
年内 所有 申购、 赎回 等交易 发生 的时间 、金 额、 数量、 价格 以及当 前账 户的余 额等 。季度 对
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
年 度 对 账 单 在 每 年 度 结 束 后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所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邮 件 形 式 寄
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 包 括 电 话 呼 叫 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信息 定制服 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基 金账 户时 如预留 电子 邮件 地址, 可订 制电 子邮件 服
务, 内容 包括基 金净 值播报 、交 易确认 及相 关基 金资讯 信息 等;如 预留 手机号 码, 可订制 手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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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短 信服 务,内 容包 括基金 净值 播报、 交易 确认 等。已 开立 本公司 基金 账户未 预留 相关资 料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到销售 网点 或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客 户服 务中心 (包 括电话 呼叫 中心和 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 信息 查询
基金 管理 人为 每个基 金账 户提 供一个 基金 账户 查询密 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凭基金 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 Call Center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时可
以修 改通 信地址 、电 话、电 子邮 件等信 息; 另外 还可登 录本 基金管 理人 网站查 询基 金申购 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 投诉 受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网 站在线 客服 、呼 叫中心 人工 座席 、书信 、
电子 邮件 、传真 等渠 道对基 金管 理人和 代销 机构 所提供 的服 务进行 投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服务 联系方 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95105828 (免长途费) ,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 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 services@gf-funds.com.cn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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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二 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2015 年 11 月 11 日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发布公告, 投资者自 2015 年 11 月 11 日起可在下列代销机构办理该基金的开户 、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 :上 海天 天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深圳富 济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上海 陆金 所资产 管理 有
限公 司、 北京乐 融多 源投资 咨询 有限公 司、 上海 汇付金 融服 务有限 公司 、杭州 数米 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和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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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三 部分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投 资人可 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广 发 聚 宝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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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四 部分 备查 文件
(一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广发 聚宝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文 件
(二 ) 《广 发聚 宝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三 ) 《广 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则 》
(四 ) 《广 发聚 宝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五 )法 律意见 书
(六 )基 金管理 人业 务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七 )基 金托管 人业 务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