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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百发100A(000826)

广发百发1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2 0 1 6 年第 1 号 ]
基 金 管 理 人 :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时 间 : 二 〇 一 六 年 五 月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于 2014年9月1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 201 4] 958号文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国 证监 会注 册,但 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注册 ,并 不表 明其对 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是指数基金,其特定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
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等 。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拟认购 (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与《基金
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
于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
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 (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4月30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为2015年12月 31日。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目 录
第一 部分 绪言 ......................................................................................................................... 1
第二 部分 释义 ......................................................................................................................... 2
第三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 6
第四 部分 基金 托管 人 ........................................................................................................... 12
第五 部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16
第六 部分 基金 的募 集 ........................................................................................................... 29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 34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34
第九 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 46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 57
第十 一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 60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 61
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分 配 ........................................................................................... 66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收 ............................................................................................... 68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审 计 ........................................................................................... 71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 72
第十 七部 分 风险 揭示 ........................................................................................................... 78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81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83
第二 十部 分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97
第二 十一 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16
第二 十二 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18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第二 十三 部分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 124
第二 十四 部分 备查 文件 ..................................................................................................... 125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1
第一 部分 绪言
《广发中证百度百发策略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招募
说明书 ”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 《 运作办法》 ”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以及《广发中证百度百发策略 100 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中证百度百发策略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基金 ” 或 “ 本基金 ” )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 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第二 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招募说明书: 指 《广发中证百度百发策略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
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 广发中证百度百发策略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 广发中证百度百发策略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广发中证百度百发策略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广发中证百度百发策略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
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 基金 合同约 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承 担义 务的 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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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 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指符 合《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 资人 :指 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指 基金 管理 人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介 基金 ,发 售基金 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 售机 构: 指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以 及符 合《销 售办 法》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服 务代 理协议 ,代 为办理 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存 管、过 户、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具 体内容 包括 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管 理、 基金份 额登 记、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基 金的 登记机 构为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或接
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 金账 户: 指登记 机构 为投 资人开 立的 、记 录其持 有的 、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 金交 易账 户:指 销售 机构 为投资 人开 立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销 售机 构买 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 金募 集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 ,基 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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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 + 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务规则》 : 指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 购: 指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投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 、赎 回: 指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件 要求 将基 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 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 将其持 有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 托管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变 更所 持基 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指 投资 人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提 出申 请, 约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式 ,由 销售机 构于 每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行 账户 内自动 完成 扣款及 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 银行存款利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 金资 产总 值:指 基金 拥有 的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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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 金资 产估 值:指 计算 评估 基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值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2、 标的指数: 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百度百发策略 100 指数及其未来
可能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更换的其他指数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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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 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5、设立时间: 2003 年 8 月 5 日
6、电话: 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 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深 圳市前 海香 江金融 控股 集团有 限公 司、 康美药 业股 份有限 公司 和广州 科技 金融创 新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分 别 持 有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51.135 % 、 15.763 % 、 15.763 % 、 9.458 % 和
7.881%的股权。
二、 主要 人员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王志 伟: 董事 长,男 ,经 济学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兼 任中 国基 金业协 会公 司治 理专业 委
员会 委员 ,广东 省政 府决策 咨询 顾问委 员会 企业 家委员 ,广 东金融 学会 常务理 事, 江西财 经
大学 客座 教授。 历任 广东省 第十 届政协 委员 ,广 发证券 董事 长兼党 委书 记,广 东发 展银行 党
组成 员兼 副行长 ,广 东发展 银行 行长助 理, 广东 发展银 行信 托投资 部总 经理, 广东 发展银 行
人事教育部经理,广东省委办公厅政治处人事科科长等职务。
林传 辉: 副董 事长, 男, 大学 本科学 历, 现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兼任广 发
国际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瑞元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中 国基 金业协 会创 新与战 略
发展 专业 委员会 委员 ,资产 管理 业务专 业委 员会 委员,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第三届 上诉 复核委 员
会委 员。 曾任瑞 元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广 发证券 投资 银行总 部北 京业务 总部 总经理 、
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资银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孙晓 燕: 董事 ,女, 硕士 ,现 任广发 证券 副总 裁、财 务总 监, 兼任广 发控 股(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证 通股 份有限 公司 监事, 监事 长。 曾任广 东广 发证券 公司 投资银 行部 经理、 广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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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财务部 经理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投 资自 营部副 总经 理、广 发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戈俊 :董 事, 男,管 理学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 现任烽 火通 信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
财务 总监 兼董事 会秘 书, 兼任 武汉 烽火国 际技 术有限 责任 公司、 南京 烽火 藤仓光 通信 有限公
司、 武汉烽火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烽火诚城科技有限公司 、
江苏 征信 有限公 司、 西安北 方光 通信有 限责 任公 司、武 汉烽 火普天 信息 技术有 限公 司、武 汉
市烽 视威 科技有 限公 司、武 汉光 谷机电 科技 有限 公司、 成都 大唐线 缆有 限公司 、 南京 烽火 星
空通 信发 展有限 公司 等公司 董事 ;兼任 武汉 烽火网 络有 限责任 公司 、武汉 烽火 信息 集成技 术
有限 公司 、藤仓 烽火 光电材 料科 技有限 公司 、大 唐软件 股份 有限公 司等 公司监 事 。曾 任烽 火
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
翟美 卿: 董事 ,女, 工商 管理 硕士, 现任 深圳 市前海 香江 金融 控股集 团有 限公 司法定 代
表人 ,香 江集团 有限 公司总 裁。 兼任全 国政 协委 员、全 国妇 联常委 、香 江社会 救助 基金会 主
席, 深圳 市深商 控股 集团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广 东南粤 银行 董事, 深圳 龙岗国 安村 镇银行 董
事。
许冬 瑾: 董事 ,女, 工商 管理 硕士, 主管 药师 ,现任 康美 药业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董事长 、
副总 经理 ,兼任 中国 中药 协会中 药饮 片专业 委员 会专家 、全 国中 药标准 化技 术委员 会委 员、
全国 制药 装备标 准化 技术委 员会 中药炮 制机 械分 技术委 员会 副主任 委员 、国家 中医 药行业 特
有工 种职 业技能 鉴定 工作中 药炮 制与配 置工 专业 专家委 员会 副主任 委员 、广东 省中 药标准 化
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曾任广东省康美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茂 云: 独立 董事, 男, 法学 博士, 教授 ,博 士生导 师, 现任 复旦大 学教 授, 兼任 宁波
大学 特聘 教授, 上海 四维乐 马律 师事务 所兼 职律 师,绍 兴银 行独立 董事 ,海尔 施生 物医药 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 鑫: 独立 董事, 男, 经济 学博士 、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 现任 辽宁 大学 新华国 际商 学
院教授, 兼任东北制药 (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
工商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 计财处处长 、 学科建设处处长、 发展规划处处长、 新
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
罗海 平: 独立 董事, 男, 经济 学博士 , 现任中 华联 合财 产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总
裁, 兼任 中华联 合保 险控股 股份 有限公 司常 务副 总裁。 曾任 中国人 民保 险公司 荆州 市分公 司
经理 、中 国人民 保险 公司湖 北省 分公司 业务 处长 、中国 人民 保险公 司湖 北省国 际部 总经理 、
中国 人民 保险公 司汉 口分公 司总 经理 ,太 平保 险湖北 分公 司总经 理, 太平保 险公 司总 经理助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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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太平 保险公 司副 总经理 兼纪 委书记 , 民安 保险 (中国 )有 限公司 副总 裁 ,阳 光财 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 。
2、监事会成员
余利 平: 监事 会主席 ,女 ,经 济学博 士, 兼任 广发国 际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曾任 广
发证 券成 都营业 部总 经理、 广发 证券基 金部 副总 经理、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董
事长。
匡丽 军: 监事 ,女, 工商 管理 硕 士, 高级 涉外 秘书, 现任 广州 科技金 融创 新投 资控股 有
限公 司工 会主席 、副 总经理 。曾 任广州 科技 房地 产开发 公司 办公室 主任 , 广州 屈臣 氏公司 行
政主 管, 广州市 科达 实业发 展公 司办公 室主 任、 总经理 , 广州 科技 风险投 资有 限公司 办公 室
主任、董事会秘书。
吴晓 辉: 监事 ,男, 工学 硕士 ,现任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信 息技术 部总 经理 ,兼任 广
发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员工,副经理,经理 。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 辉: 总经 理,男 ,大 学本 科学历 ,兼 任广 发国际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瑞元 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中 国基 金业协 会创 新与 战略发 展专 业委员 会委 员,资 产管 理业务 专
业委 员会 委员,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第三届 上诉 复核 委员会 委员 。曾任 瑞元 资本管 理有 限公司 总
经理 、广 发证券 投资 银行总 部北 京业务 总部 总经 理、投 资银 行总部 副总 经理兼 投资 银行上 海
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朱平 :副 总经 理,男 ,硕 士 , 经济 师,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第六 届创业 板发 行审 核
委员会兼职委员 。 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 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 、
基金 科汇 基金经 理、 易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投 资部研 究负 责人、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
经理助理。
易阳 方: 副总 经理, 男, 经济 学硕 士 ,经 济师 。兼 任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投 资总 监,
广发 聚丰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广发 聚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广发 国际 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瑞元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曾 任广 发证券 投资 自营部 副
经理 ,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发 行审 核委员 会 发行 审核 委员,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
管理部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段西 军: 督察 长,男 ,博 士。 曾 在广 东省 佛山 市财贸 学校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工作。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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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春 杨: 副总 经理, 男, 经济 学博士 ,瑞 元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曾任 原南 方证 券资
产管理部产品设计人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 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 、
产品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4、基金经理
陆志明: 男 , 中国籍, 经济学硕士, 17 年证券和基金从业经历 , 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从业证书, 1999 年 5 月至 2001 年 5 月在大鹏证券有限公司任研究员, 2001 年 5 月至 2010
年 8 月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任部门总监 , 2010 年 8 月 9 日至今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数量投资部总经理,2011 年 6 月 3 日起任广发中小板 300ETF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 6 月
9 日起任广发中小板 300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 2012 年 5 月 7 日起任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
级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 年 6 月 3 日起任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 ETF 基金的基金经理 , 2014
年 10 月 30 日 起 任 广 发 百 发 100 指 数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2014 年 12 月 1 日 起 任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医药卫生 ETF 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1 月 8 日起任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 ETF 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5 年 1 月 29 日起任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3 月
23 日起 任广 发中 证全 指金融 地产 ETF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2015 年 4 月 15 日起 任广 发可 选消 费
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5 月 6 日起任广发医药卫生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6 月
25 日起任广发中证全指能源 ETF 和广发中证全指原材料 ETF 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7 月 1
日起任广发中证全指主要消费 ETF 基金的基金经理 , 2015 年 7 月 9 日起任广发能源联接和广
发 金 融 地 产 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2015 年 7 月 23 日 起 任 广 发 医 疗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2015 年 8 月 18 日起任广发原材料联接和广发主要消费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季 峰 : 男 , 中 国 籍 , 管 理 学 博 士 , 6 年 证 券 和 基 金 从 业 经 历 , 持 有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从 业 证 书 , 2009 年 8 月 至 2011 年 8 月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综 合 研 究 所 从 事 博 士 后 研 究 工 作 ,
2011 年 9 月 至 2014 年 10 月 任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数 量 投 资 部 数 量 投 资 研 究 员 , 2014 年
10 月 21 日 任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ETF 的 基 金 经 理 , 2014 年 11 月 24 日 起 任 广 发 百 发 100
指数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2 月 13 日起任广发养老指数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3 月 18
日 起 任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数 据 策 略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 2015 年 3 月 25 日 起 任 广 发 环 保 指
数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2015 年 9 月 14 日 起 任 广 发 百 发 大 数 据 精 选 混 合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2015
年 11 月 18 日起任广发百发大数据成长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 :公 司总 经理林 传辉 ;成 员:公 司副 总经 理朱平 ,公 司副 总经理 易阳 方, 权益投 资
一部 总经 理刘晓 龙, 研究发 展部 总经理 孙迪 ,固 定收益 部总 经理张 芊。 上述 人员 之间均 不存
在近亲属关系。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1 0
三、 基金 管理人 的职 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 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 《基金法 》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1 1
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 管理人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包括 内部 控制 大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等 。
内部 控制 大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展 开, 对各项 基本 管理制 度的 总揽和 指
导。 内部 控制大 纲明 确了内 部控 制目标 和原 则、 内部控 制组 织体系 、内 部控制 制度 体系、 内
部控 制环 境、内 部控 制措施 等。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风险 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管 理制 度、基 金
绩效 评估 考核制 度、 集中交 易制 度、基 金会 计制 度、信 息披 露制度 、信 息系统 管理 制度、 员
工保 密制 度、危 机处 理制度 、监 察稽核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在 基本 管理制 度的 基础上 ,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 务均 制定详 尽的 操作流 程, 各岗位 人员 上岗 前必须 声明 已知悉 并承 诺遵守 ,在 授权范 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传 递和信 息沟 通制 度,后 续部 门及岗 位对 前一部 门及 岗位负 有
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 、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 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 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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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 部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 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 [ 1988] 34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90.5233675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74 号
联系人: 林 成
联系电话: 021- 52629999- 212012
传真:021- 62159217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 是经国务院、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
行之一, 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 , 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 股票代
码: 601 1 66 ) ,注册资本 190.52 亿元。
兴业 银行 主要 经营范 围包 括: 吸收公 众存 款; 发放短 期、 中期 和长期 贷款 ;办 理国内 外
结算 ;办 理票据 承兑 与贴现 ;发 行金融 债券 ;代 理发行 、代 理兑付 、承 销政府 债券 ;买卖 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代理发 行股 票以外 的有 价证 券;买 卖、 代理买 卖股 票以外 的有 价证券 ;
资产 托管 业务; 从事 同业拆 借; 买卖、 代理 买卖 外汇; 结汇 、售汇 业务 ;从事 银行 卡业务 ;
提供 信用 证服务 及担 保;代 理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务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财 务顾 问、资 信
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开业 二十 多年 来,兴 业银 行始 终坚持 “ 真诚 服务 ,相 伴成长 ” 的经 营理 念, 致力于 为客
户提供全面、 优质 、 高效的金融服务 , 坚持走差异化发展道路, 经营实力不断增强 。 根据 2015
年业绩快报,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兴业银行资产总额 达 5.30 万亿元 , 实现营业收入 1544.9 9
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02.57 亿元。 .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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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015 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 1000 强排名中,兴业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列第
36 位;在 2015 年《福布斯》全球上市企业 2000 强排名中,兴业银行位居第 73 位;在 2015
年 《 财富》 世界 500 强中, 兴业银行排名第 271 位, 稳居全球银行 50 强、 全球上市企业 100
强、 世界 企业 500 强。 同时 ,在国 内外 各种 权威机 构组 织的评 比中 ,先 后荣获 “ 最佳 中资 银
行” 、 “ 最佳战略创新银行 ” 、 “最佳绿色银行 ” 、 “亚洲可持续银行奖冠军 ” 、 “年度金控集团 ” 、
“最佳普惠金融银行 ” 、 “中国上市公司卓越董事会 (主板) ” 、 “亚洲最佳股东回报银行” 、 “最
具社会责任上市公司” 、 “中华慈善突出贡献(单位)奖 ” 、 “中国最佳雇主”等多项大奖。
二、 基金 托管部 门及 主要人 员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 , 下设综合管理处 、 市场处、 委托资产管理处 、
科技 支持 处、稽 核监 察处、 运营 管理处 、期 货业 务管理 处、 期货存 管结 算处和 养老 金管理 中
心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 余人, 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 基金 托管业 务经 营情况
2005 年 4 月 26 日, 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 兴业银行获得开展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资格。 截止 2016 年 3 月 31 日, 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式基金 82 只, 托管基金财产规
模 2824.63 亿元。
四、 基金 托管人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托 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规 章、行 政性 规定 、行业 准则 和行 内有关 管
理规定, 守法经营 、 规范运作 、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 银行 基金 托管业 务内 部风 险控制 组织 结构 由兴业 银行 审计 部、资 产托 管部 内设稽 核
监察 处及 资产托 管部 各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 总行 审计部 对托 管业务 风险 控制工 作进 行指导 和
监督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独立 、专 职的稽 核监 察处 ,配备 了专 职内控 监督 人员负 责托 管业务 的
内控 监督 工作, 具有 独立行 使监 督稽核 工作 职权 和能力 。各 业务处 室在 各自职 责范 围内实 施
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和业 务环 节;风 险控 制责任 应落 实到每 一业 务部 门和业 务岗 位,每 位员 工对自 己岗 位职责 范
围内的风险负责。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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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独立性原则: 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 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约原则: 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 , 建立
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
操作性。
(5) 防火墙原则 : 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 ; 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 、
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有效性原则。 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 , 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 内
部制 度的 制订应 当具 有前瞻 性, 并应当 根据 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要 ,适 时进行 相
应修改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 ,
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 审慎性原则。 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 , 审慎经营,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
完 整为 出 发点 ; 托管 业 务 经营 管 理必 须 按照 “ 内 控优 先 ” 的 原则 , 在新 设 机构 或 新 增业 务 时,
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责任追究原则。 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 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任
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度建设 :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 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 、 评估, 制定并实施风险
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 人员管理: 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并
签订承诺书。
( 6)应 急预 案:制 定完 备的 《应急 预案 》 ,并 组织 员工定 期演 练; 建立异 地灾 备中心 ,
保证业务不中断。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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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
基金 资产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 基金参 与银 行间债 券市 场的信 用风 险控制 、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对 手是 否符合 有关 规定 、基金 资产 的核算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
基金 管理 人报酬 的计 提和支 付、 基金托 管人 报酬 的计提 和支 付、基 金费 用的支 付、 基金的 申
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 托管 人在 日常为 基金 投资 运作所 提供 的基 金清算 和核 算服 务环节 中, 对基 金管理 人
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基金托管人每日按时通过托管业务系统 ,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
如发 现接 近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控制 比例 情况, 严密 监视, 及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发
现违 规行 为,与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情况核 实, 并向 基金管 理人 发出书 面通 知,督 促其 纠正, 同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 行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基 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规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 当
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法 规, 或者违 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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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 部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发 售机 构
1、直销机构
本公 司通 过在 广州、 北京 、上 海设立 的分 公司 及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统 为投 资者 办理本 基
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3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7 楼
直销中心电话: 020- 89899073 020- 89899042
传真:020- 89899069 020- 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1 1 层
电话:010- 68083368
传真:010- 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2908 室
电话:021- 68885310
传真:021- 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的开 户、 认购 等业务 ,具 体交 易细则 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 w w w . g f f unds .c om .c n
本公司网址 : w w w . g f f unds .c om .c n
客服电话: 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 83936999
客服传真: 020- 34281 1 05
(7)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代销机构
(1)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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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 赵会军
电话:010- 66107900
传真:010- 66107914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 w w . i c bc .c om .c n
(2)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传真:010- 66594946
公司网站: w w w . boc .c n
(3)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w w w . ba nkc om m .c om
(4)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 w w . c m bc hi na .c om
(5)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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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廉赵峰
联系电话: 010- 65557048
业务传真: 010- 65550827
客服热线: 95558
公司网址: w w w . ba nk.e c i t i c .c om
(6)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电话:021 -52629999
客服电话: 95561,或拨打当地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 w w w . c i b.c om .c n
(7)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
联系人:张萍
电话:021- 68475888 :
传真:021- 684761 1 1
客服电话: 021- 962888
公司网站: w w w . ba nkof s ha ngha i .c om
(8)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詹全鑫、张大奕
电话:020- 38322222 、0571- 96000888
传真:020- 8731 1 780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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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400- 830- 8003
公司网站: w w w . c g bc hi na .c om .c n
(9)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黎超雄
联系电话: 020- 28019593
业务传真: 020- 28852692
客服热线: 020- 961 1 1 1
公司网址: w w w . g r c ba nk.c om
(10)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 1 1 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 021- 5887001 1
业务传真: 021- 68596916
客服热线: 4007009665
公司网址: w w w . e how buy . c om
(1 1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吴倩
电话:021- 38676666
传真:021- 38670666
客服电话: 400- 8888- 666
公司网站: w w w . g t j a .c om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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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 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 4316 房)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广 州 天 河 北 路 大 都 会 广 场 5 、 18 、19 、 36 、 38 、 39 、 41、 42 、 43 、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 87555888
传真:020- 87557985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 w w w . g f .c om .c n
(13)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 60833722
传真:010- 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 w w . c s .e c i t i c .c om
(14)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 38565785
传真:021- 38565955
客户服务热线: 95562
公司网站: w w w . xy z q.c om .c n
(15)名称: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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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电话:0571- 86078823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 w w . bi g s un.c om .c n
(16)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 85022326
传真:0532- 85022605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 w w . z xw t .c om .c n
(17)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 22169999
传真:021- 22169134
客服电话: 4008888788,10108998 ,95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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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2
电话:020- 88836999
传真:020- 88836654
客服电话: 020- 96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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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 1 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 1 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 0431- 850965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600068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431- 85096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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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 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 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 9551 1 - 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755- 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 9551 1 - 8
网址:w w w . pi ng a n.c om
(21)名称: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 87383623
传真:0591- 87383610
公司网站: w w w . hf z q.c om .c n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3
客服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22)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 1 1 1 号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 87822359
传真:0571- 87818329
客服电话: 95336(浙江) ,40086- 96336 (全国)
公司网站: w w w . c t s e c .c om
(23)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 1 .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 82023442
传真:0755- 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95532、400- 600- 8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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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B 座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 027- 87618882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传真:027- 87618863
公司网址: w w w . t f z q.c om
(25)名 称 : 江 苏 江 南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延 陵 中 路 6 6 8 号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4
办 公 地 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延 陵 中 路 6 6 8 号
法 人 代 表 : 王 国 琛
联 系 人 : 续 志 刚
联 系 电 话 : 0 5 1 9 - 8 9 9 9 5 0 0 1
客 服 电 话 : 0 5 1 9 - 9 6 0 0 5
传 真 : 0 5 1 9 - 8 9 9 9 5 0 0 1
网 址 : w w w . j n b a n k . c c
( 2 6 ) 名 称 :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宣 武 门 西 大 街 1 3 1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国 华
联 系 人 : 栗 先 生
电 话 : 0 1 0 - 6 8 8 5 7 7 6 3
传 真 : 0 1 0 - 6 8 8 5 8 8 5 9
客 服 电 话 : 9 5 5 8 0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p s b c . c o m
( 2 7 ) 名 称 : 上 海 联 泰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富 特 北 路 2 7 7 号 3 层 3 1 0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长 宁 区 福 泉 北 路 5 1 8 号 8 号 楼 3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燕 斌
联 系 人 : 凌 秋 艳
电 话 : 0 2 1 - 5 2 8 2 2 0 6 3
传 真 : 0 2 1 - 5 2 9 7 5 2 7 0
客 服 电 话 : 4 0 0 0 - 4 6 6 - 7 8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6 6 z i c h a n . c o m (28 )名称: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通 讯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一 路 1 1 5 号 投 行 大 厦 1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学 民
传 真 : 0 7 5 5 - 2 3 8 3 8 7 5 0
联 系 人 : 毛 诗 莉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8 8 1 8 8 8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f c s c . c n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5
( 2 9 ) 名 称 :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宝 山 区 蕴 川 路 5 4 7 5 号 1 0 3 3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峨 山 路 9 1 弄 6 1 号 1 0 号 楼 1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沈 继 伟
联 系 人 : 张 裕
联 系 电 话 : 1 5 8 0 1 8 1 6 9 6 1
客 服 热 线 : 4 0 0 0 6 7 6 2 6 6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l e a d f u n d . c o m . c n
( 3 0 ) 名 称 : 哈 尔 滨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哈 尔 滨 市 道 里 区 尚 志 大 街 1 6 0 号
办 公 地 址 : 哈 尔 滨 市 道 里 区 尚 志 大 街 1 6 0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郭 志 文
联 系 人 : 王 超
电 话 : 0 4 5 1 - 8 6 7 7 9 0 0 7
传 真 : 0 4 5 1 - 8 6 7 7 9 2 1 8
客 服 电 话 : 9 5 5 3 7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h r b b . c o m . c n
( 3 1 ) 名 称 : 开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西 安 市 高 新 区 锦 业 路 1 号 都 市 之 门 B 座 5 层
办 公 地 址 : 西 安 市 高 新 区 锦 业 路 1 号 都 市 之 门 B 座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刚
联 系 人 : 黄 芳 、 袁 伟 涛
电 话 : 0 2 9 - 6 3 3 8 7 2 5 6
传 真 : 0 2 9 - 8 1 8 8 7 0 6 0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6 0 - 8 8 6 6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k y s e c . c n
( 3 2 ) 名 称 : 中 国 民 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A 座 6 - 9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A 座 6 -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大 建
联 系 人 : 李 微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6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9 3 5 5 9 4 1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8 - 9 5 6 1 8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e 5 6 1 8 . c o m
( 3 3 ) 名 称 : 联 讯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惠 州 市 下 埔 路 1 4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徐 刚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8 8 8 - 9 2 9
联 系 人 : 丁 宁
电 话 : 0 1 0 - 6 4 4 0 8 8 2 0
传 真 : 0 1 0 - 6 4 4 0 8 2 5 2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l x s e c . c o m
( 3 4 ) 名 称 :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中 路 1 0 9 9 号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中 路 1 0 9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建 一
联 系 人 : 蔡 宇 洲
电 话 : 0 7 5 5 - 2 2 1 9 7 8 7 4 2 5 8 7 9 5 9 1
传 真 : 0 7 5 5 - 2 2 1 9 7 7 0 1
客 服 电 话 : 9 5 5 1 1 - 3
公 司 网 站 : h t t p : / / b a n k . p i n g a n . c o m
( 3 5 ) 名 称 : 厦 门 市 鑫 鼎 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厦 门 市 思 明 区 鹭 江 道 2 号 第 一 广 场 1 5 0 1 - 1 5 0 4
办 公 地 址 : 厦 门 市 思 明 区 鹭 江 道 2 号 第 一 广 场 1 5 0 1 - 1 5 0 4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松
联 系 人 : 李 智 磊
联 系 电 话 : 0 5 9 2 - 3 1 2 2 6 7 9
业 务 传 真 : 0 5 9 2 - 8 0 6 0 7 7 1
客 服 热 线 : 0 5 9 2 - 3 1 2 2 7 3 1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x d s . c o m . c n
( 3 6 ) 名 称 : 北 京 增 财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南 礼 士 路 6 6 号 1 号 楼 1 2 层 1 2 0 8 号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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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南 礼 士 路 6 6 号 1 号 楼 1 2 层 1 2 0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罗 细 安
联 系 人 : 李 皓
电 话 : 1 3 5 2 1 1 6 5 4 5 4
传 真 : 0 1 0 - 6 7 0 0 0 9 8 8 - 6 0 0 3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0 0 1 - 8 8 1 1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z c v c . c o m . c n
( 3 7 ) 名 称 :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飞 虹 路 3 6 0 弄 9 号 3 7 2 4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银 城 中 路 6 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8 楼 8 0 1
法 定 代 表 人 : 汪 静 波
联 系 人 : 方 成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3 8 6 0 0 7 3 5
业 务 传 真 : 0 2 1 - 3 8 5 0 9 7 7 7
客 服 热 线 : 4 0 0 - 8 2 1 - 5 3 9 9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n o a h - f u n d . c o m
( 3 8 ) 名 称 : 鼎 信 汇 金 ( 北 京 )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东 路 1 号 院 8 号 楼 1 7 0 1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东 路 1 号 院 8 号 楼 C 座 1 7 0 1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齐 凌 峰
联 系 人 : 阮 志 凌
电 话 : 0 1 0 - 8 2 1 5 1 9 8 9
传 真 : 0 1 0 - 8 2 1 5 8 6 3 1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1 5 8 - 5 0 5 0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9 i f u n d . c o m
3、其他代销机构
本基金发售期间,若新增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要求 ,选 择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理 销售 本基 金,并 及
时公告。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8
二、 注册 登记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 56 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电话:020 - 89188970
传真:020 - 89899175
联系人:李尔华
三、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的律师 事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厦 38 层
负责人:程秉
电话:020 -38799345
传真: 020-38799335
经办律师:黄贞、 程秉
联系人:程秉
四、 审计 基金资 产的 会计师 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电话:021 -61418888
传真:021 -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明静、吴迪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9
第六 部分 基金 的募 集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
售管 理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募集 本基金 ,并 于 2014年 9月 15日经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许可[ 201 4] 958号号文注册募集。
一、 基金 运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 基金 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 存续期 限
不定期。
四、 募集 方式与 募集 期限
本基 金的 募集 方式为 代销 与直 销。募 集期 限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 。本 基
金自 2014 年 10 月 20 日至 2014 年 10 月 28 日进行发售。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
第七 部分 第一款 规定 的基金 备案 条件, 基金 可在 募集期 限内 继续销 售, 直到达 到基 金备案 条
件。 基金 管理人 也可 根据基 金销 售情况 在募 集期 限内适 当延 长或缩 短基 金发售 时间 ,并及 时
公告。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 金认 购采 取全额 缴款 认购 的方式 。基 金投 资者在 募集 期内 可多次 认购 ,认 购一旦 被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 发售 机构 对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而 仅代表 发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 募集 场所
本基 金将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点 及基 金代 销机构 的代 销网 点向社 会公 开募 集。办 理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3 0
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发售公告。
六、 基金 募集规 模的 上限
本基 金可 设置 首次募 集规 模上 限,若 本基 金设 置首次 募集 规模 上限, 则具 体募 集上限 及
规模 控制 的方案 详见 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或其 他公 告。若 本基 金设置 首次 募集规 模上 限,基 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调整或取消 规模上限,但应提前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七、 基金 份额的 类别
本 基金 设 A 类 和 E 类 两类 基 金份 额 ,两 类 基金 份 额单 独 设置 基 金 代码 , A 、E 两类 基金
份额分别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销售机构 办理认申购、赎回等业务。
在不 违背 法律 法规的 相关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相 关约定 、且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没有 实
质性 不利 影响的 前提 下,根 据基 金实际 运作 情况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基金管 理人 可对基 金
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八、 基金 份额发 售面 值、认 购价格 和认 购费用
1、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 1.00 元
3、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 金对 通过 直销中 心认 购的 特定投 资群 体与 除此之 外的 其他 投资者 实施 差别 的认购 费
率。 特定 投资群 体指 依法设 立的 基本养 老保 险基 金、依 法制 定的企 业年 金计划 筹集 的资金 及
其投 资运 营收益 形成 的企业 补充 养老保 险基 金( 包括全 国社 会保障 基金 、经监 管部 门批准 可
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 特定投资群体需在认购
前向 基金 管理人 登记 备案, 并经 基金管 理人 确认 。如将 来出 现经监 管部 门批准 可以 投资基 金
的其 他社 会保险 基金 、企业 年金 或其他 养老 金类 型,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招 募说明 书更 新时或 发
布临 时公 告将其 纳入 特定投 资群 体范围 ,并 按规 定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非特定 投资 群体指 除
特定投资群体外的其他投资者。
(1) 对于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4 % ,
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3 1
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 < 100 万 0.4%
100 万≤ M < 300 万 0.24%
300 万 ≤ M < 500 万 0.12%
M ≥ 500 万 1000 元/ 笔
(2)除上述 特定投资 群体 外,认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的所有投资者, 本基金认购费
率最高不高于1.0 % ,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 M ) 认购费率
M < 100 万 1.0%
100 万 ≤ M < 300 万 0.6%
300 万≤ M < 500 万 0.3%
M ≥ 500 万 1000 元 / 笔
(3) 认购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所有投资者 ,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6 % , 如下
表所示:
E 类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 M ) 认购费率
M < 588 万 0.6%
M ≥ 588 万 888 元 / 笔
基金 认购 费用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注 册登 记等 募集期 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
4 、认购份额的计算
( 1 )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A 类和 E 类基金份额, 则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
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2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或,认购费用 = 固定认购费金额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3 2
3)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 某投资人 (普通客户 ) 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 (1+ 1% )= 9,900.99元
认购费用 = 10,000 -9,900.99 = 99.01元
认购份额 = (9,900.99+5 )/ 1.00 = 9,905.99 份
即投资人 ( 普通客户 ) 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
可得到9,905.99 份基金份额。
例: 某投资者 (特定投资群体 ) 在直销柜台投资 50,000元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 如果
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2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50,000/ ( 1+ 0.4% )= 49,800.80 元
认购费用 = 50,000-49,800.80= 199.20元
认购份额 = (49,800.80 +25)/ 1.00 = 49,825.80份
即 投 资 者 (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 投 资 5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 加 上 认 购 资 金 在 认
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49,825.80份基金份额。
例 : E 类 基金 份额 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 认购 本基 金 E 类 基金 份额 ,如 果认 购期 内认 购资 金
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 (1+ 0.6% )= 9,940.36元
认购费用 = 10,000 -9,940.36 = 59.64元
认购份额 = (9,940.36+5 )/ 1.00 = 9,945.36份
即E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
可得到9,945.36 份基金份额。
(2)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 投资 人对基 金份 额的认 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 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3 3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 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 就不再接受撤
销申请。
3、认购确认
基金 发售 机构 对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而 仅代表 发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认 购申 请。认 购的 确认以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投资者 可在 基金正 式宣 告成立 后
到各 销售 网点查 询最 终成交 确认 情况和 认购 的份 额。若 投资 者的认 购申 请被确 认为 无效, 基
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限制
在募 集期 内, 除《发 售公 告》 另有规 定 ,本 基金 认购 限制为 :除 直销 机构销 售网 点( 非
网上交易系统) 外, 每一基金投资者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额为人民 币
1 元( 含认 购费 ) ,追 加认 购 A 类基 金份 额最 低金 额为 1 元( 含认 购费 ) ;除直 销机 构销 售网
点 (非网上交易系统) 外, 投资者首次认购 E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额为人民币 1 元 (含认购费 ) ,
追 加 认购 E 类 基 金份 额 最 低金 额 为 1 元 ( 认购 费 ) ; 直 销机 构 销 售网 点 ( 非网 上 交 易 系统 )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50,000 元 ( 含 认 购 费 ) 。 各 销 售 机 构 对 最 低 认 购 限 额
及交 易级 差有其 他规 定的,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为 准。 已在基 金管 理人销 售网 点有认 购
本基 金记 录的投 资者 不受首 次认 购最低 金额 的限 制,但 受追 加认购 最低 金额的 限制 。本基 金
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十、 首次 募集 期间认 购资 金利息 的处理 方式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基金 投资 者的认 购款 项只 能存入 专用 账户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认 购
资金 在募 集期形 成的 利息在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后折 成投资 人认 购的基 金份 额,归 投资 人所有 。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 一 、基 金 募 集 期 间募 集 的 资 金存 入 专 用 账 户, 在 基 金 募集 行 为 结 束 前, 任 何 人 不得 动
用。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3 4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生效
本基 金的 基金合 同于 2 01 4 年 1 0 月 3 0 日正 式生 效。
二、基 金存 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金 数额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连 续二 十个 工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个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形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提 出解决 方案 ,如转 换运 作方式 、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一、 申购 与赎回 的场 所
本基 金的 申购 与赎回 将通 过销 售机构 进行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将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 其他 相关公 告中 列明。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销售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基 金
投资 者应 当在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代销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本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二、 申购 与赎回 的开 放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 人在 开放 日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本 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3 5
基金合同生效后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
基金 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应 的调 整,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信 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 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 申购,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在 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 赎回,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在 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 定申 购开 始与赎 回开 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申购 、赎 回开放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或者 赎回或 者
转换 。投 资人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或 转换 申请且 登记 机构确 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 与赎回 的原 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新 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 与赎回 的数 额限制
1、通过代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人开通)
每个 基金 账户首 次最 低申购 金额 为 10 元人 民币 (含申 购费 ) ;投 资人 追加申 购时 最低申 购限
额及 投资 金额级 差详 见各销 售机 构网点 公告 。各 基金代 理销 售机构 有不 同规定 的, 投资者 在
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2 、 直 销 中 心 每 个 账 户 首 次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50,0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人 民 币 ; 已 在 直 销
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3 6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最 低 赎 回 、 转 换 转 出 及 最 低 持 有 份 额 调 整 为 1 份 , 投
资者 当日 持有份 额减 少导致 在销 售机构 同一 交易 账户保 留的 基金份 额不 足 1 份的 ,注 册登记
机构 有权 将全部 剩余 份额自 动赎 回。各 基金 代理 销售机 构有 不同规 定的 ,投资 者在 该销售 机
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
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申购 与赎回 的程 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 人必 须根 据销售 机构 规定 的程序 ,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份额 时, 必须 全额交 付申 购款 项,投 资人 交付 申购款 项, 申购 成立; 本
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本 基金登 记机 构确 认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投
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本 基金 合同载 明的 其他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时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本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 易所 或交 易市场 数据 传输 延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 数据 交换系 统故 障或 其它非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所能 控制 的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流 程, 则赎回 款顺 延至上 述情 形消除 后
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交易 时间 结束 前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的当 天作为 申购 或赎 回申请 日
(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 T 日提交的
有 效 申 请, 投 资 人 可 在 T + 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到 销 售 网点 柜 台 或 以 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他 方 式 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 机构 对申 购、赎 回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生效 ,而 仅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申 购、 赎回申 请。 申购、 赎回 的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准 。对 于申购 、赎 回申请 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者应 及时查 询。 因投资 者怠 于履 行该项 查询 等各项 义务 ,致使 其相 关权益 受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3 7
损的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不承担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或不利 后果 。若申 购
不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六、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1、申购费率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对于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 ,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48% , 且
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
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 < 100 万 0.48%
100 万 ≤ M < 300 万 0.32%
300 万 ≤ M < 500 万 0.16%
M ≥ 500 万 1000 元 / 笔
除上述特定投资群体外 ,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所有投资者 ,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
不高于 1.2% ,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 100 万 1.2%
100 万≤ M < 300 万 0.8%
300 万≤ M < 500 万 0.4%
M ≥ 500 万 1000 元 / 笔
申 购 本 基 金 E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所 有 投 资 者 ,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最 高 不 高 于 0.6% , 如 下 表 所
示:
E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 < 588 万 0.6%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3 8
M ≥ 588 万 888 元 / 笔
( 2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 3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 、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赎回时收取赎回费, 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
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E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赎回费 用由赎回 本基金 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承担,不 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
调整 收费 方式,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有关规 定于 新的 费率或 收费 方式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露 办
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对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网 上交易 、电 话交易 等 ) ,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情况 下, 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针 对基 金投资 者定 期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基
A 类基金份额
赎回期限( T ) 赎回费率
T < 1 年 0.5%
1 年 ≤ T < 2 年 0.25%
T ≥ 2 年 0
E 类基金份额
赎回期限( T ) 赎回费率
T < 3 个月 0.3%
T ≥ 3 个月 0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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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 理人 可以按 中国 证监会 要求 履行必 要手 续后 ,对基 金投 资者适 当调 低基金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 申购 份额与 赎回 金额的 计算方 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 )若 投资者 选择 申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和 E 类基 金份额 ,则 其申购 金额包 括申购
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 (普通客户 ) 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10,000/ ( 1+ 1.2% ) = 9,881.42 元
申购费用 = 10,000- 9,881.42= 1 1 8.58 元
申购份额 = 9,881.42/ 1.050= 9,410.88 份
即: 投资者 ( 普通客户) 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申购费率为 1.20%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 9,410.88 份基金份额。
例: 某投资者 (特定投资群体 ) 在直销柜台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 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 = 50,000/ (1+ 0.48% )= 49,761.15 元
申购费用 = 50,000 -49,761.15 = 238.85 元
申购份额 = 49,761.15/ 1.050 = 47391.57 份
即 投 资 者 (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 投 资 5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对 应 申 购 费 率 为
0.48%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 47391.57 份基金份额。
例: 某投资者在指定的销售机构 购买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E 类基金份额 , 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4 0
净申购金额 = 50,000/ (1+ 0.60% )= 49,701.79 元
申购费用 = 50,000 -49,701.79 = 298.21 元
申购份额 = 49,701.79/ 1.050 = 47,335.04 份
即 投 资 者 投 资 5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E 类 基 金 份 额 , 对 应 申 购 费 率 为 0.6% , 假 设 申 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 47,335.04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E 类基金份额 , 份额持有期限 30 天, 对应赎回费率为 0.30% ,
假设赎回当日 E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0 × 1.213= 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 = 121,300.00 × 0.30% = 363.90 元
净赎回金额 = 121,300.00 - 363.90= 120,936.1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E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30 天, 假设赎回当日 E 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0,936.10 元。
例 : 某 投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10 万 份 E 类 基 金 份额 , 份 额 持 有 期限 150 天 , 假 设赎 回 当 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0× 1.015- 0 =101,500.0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 :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T 日该类别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金 财产承 担。 T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在当天 收市后 计算, 并在 T + 1 日内 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净 申购 金额 除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有效 份额单 位为 份, 上述计 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4 1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扣除 相应 的费 用,赎 回
金额 单位 为元。 上述 计算结 果均 按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申购 与赎回 的注 册登记
1、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 拒绝 或暂停 申购 的情形 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如果 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被拒 绝,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基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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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 赎回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请 量占 申请总 量的 比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
人, 未支 付部分 可延 期支付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依 据计 算赎回 金额 。若出 现
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 形,按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条款处 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申请 赎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复 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 金出 现巨 额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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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而 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确 定当 日受理 的
赎回 份额 ;对于 未能 赎回部 分,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可 以选择 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
当日 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申 请将 被撤销 。延 期的 赎回申 请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赎 回金 额,以 此类 推,直 到全 部赎回 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 生上 述延 期赎回 并延 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 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二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并 在
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 次。 暂停结 束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家 指
定媒 体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近一 个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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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 基金 的转 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 开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费 ,相 关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四 、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是 指基 金登 记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 过户 以及登 记机 构认可 、符 合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无 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 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 赠指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合法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社 会团 体;司 法强 制执行 是
指司 法机 构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理 非交易 过户 必须提 供基 金登 记机构 要求 提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条 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 转托 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 转托管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为投 资人 办理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 基金管 理人 另行 规定。 投
资人 在办 理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时 可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金 额, 每期扣 款金 额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 基金 的冻 结与解 冻与 质押
基金 登记 机构 只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冻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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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相 关法 律法 规允许 基金 管理 人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押 业务 或其 他基金 业务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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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 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 基 金 采 用 被 动 式 投 资 策 略 , 通 过 严 格 的 投 资 程 序 约 束 和 数 量 化 风 险 管 理 手 段 , 力 争 控
制 本 基 金 的净 值 增 长 率 与 业 绩 比较 基 准 之 间 的 日 均 跟踪 偏 离 度 小 于 0.50% , 年 跟 踪 误差 不 超
过 6% ,实现对中证百度百发策略 100 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为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以中 证百度 百发 策略 100 指数 的成 份
股及 其备 选成份 股为 主要投 资对 象。为 更好 地实 现投资 目标 ,本基 金也 可少量 投资 于其他 股
票 ( 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 、 银行存款、 债券、 债券回购 、 权证 、 股指期货 、 资
产支 持证 券、货 币市 场工具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本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 投资组合 比例为:股 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 90%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为 指 数 型 基 金 , 原 则 上 采 用 完 全 复 制 法 , 按 照 成 份 股 在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00 指
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以 追 求 标 的 指 数 长 期 增 长 的 稳 定 收 益 为 宗 旨 , 在 降 低 跟 踪 误 差 和 控 制 流 动 性 风 险
的双重约束下构建指数化的投资组合。
本 基 金 股 票 资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90% , 其 中 , 标 的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备 选 成 份 股
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每个 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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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二)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组合构建原则
本 基 金 采 用 完 全 复 制 法 跟 踪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00 指 数 , 按 照 个 股 在 标 的 指 数 中 证 百 度
百发策略 100 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组合。
2、股票组合构建方法
本 基 金 采 取 完 全 复 制 法 , 即 完 全 按 照 标 的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组 成 及 其 权 重 构 建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当 预 期 成 份 股 发 生 调 整 和 成 份 股 发 生 配 股 、 增 发 、 分 红 等 行 为 时 , 以 及 因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 , 基金管理人会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 ,
降低跟踪误差。
如 出 现 股 票 停 牌 、 股 票 流 动 性 较 差 或 其 他 影 响 指 数 复 制 的 因 素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依 指
数权 重购 买成份 股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 结合 经验判 断, 对投资 组合 进行适 当
调整,以获得更接近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3、股票组合调整
(1)定期调整
本 基 金 股 票 组 合 根 据 所 跟 踪 的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00 指 数 对 其 成 份 股 的 调 整 而 进 行 相 应
的定期跟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1)与指数相关的调整
根 据 指 数 编 制 规 则 , 当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00 指 数 成 份 股 因 增 发 、 送 配 等 股 权 变 动 而 需
进行成份股权重重新调整时,本基金将进行相应调整。
2)申购赎回调整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3)其它调整
根 据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成 份 股 在 标 的 指 数 中 的 权 重 因 其 他 特 殊 原 因 发 生 相
应变化的,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本 基 金 采 用 被 动 式 投 资 策 略 , 通 过 严 格 的 投 资 程 序 约 束 和 数 量 化 风 险 管 理 手 段 , 力 争 控
制 本 基 金 的净 值 增 长 率 与 业 绩 比较 基 准 之 间 的 日 均 跟踪 偏 离 度 小 于 0.50% , 年 跟 踪 误差 不 超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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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6% 。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
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三)债券投资策略
基 于 基 金 流 动 性 管 理 和 有 效 利 用 基 金 资 产 的 需 要 , 本 基 金 将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较 好 的 国 债 、
央行 票据 等债券 ,保 证基金 资产 流动性 ,提 高基 金资产 的投 资收益 。本 基金将 根据 宏观经 济
形势 、货 币政策 、证 券市场 变化 等分析 判断 未来 利率变 化, 结合债 券定 价技术 ,进 行个券 选
择。
(四)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将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目 的 , 选 择 流 动 性 好 、 交 易
活跃 的期 货合约 ,并 根据对 证券 市场和 期货 市场 运行趋 势的 研判, 以及 对股指 期货 合约的 估
值定 价, 与股票 现货 资产进 行匹 配,实 现多 头或 空头的 套期 保值操 作 ,以对 冲风 险资产 组合
的系 统性 风险和 流动 性风险 。 并利 用股 指期货 的杠 杆作用 ,降 低股票 仓位 频繁 调整的 交易 成
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 披露股 指期 货交 易情况 ,包 括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 情
况、 风险 指标等 ,并 充分揭 示股 指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响 以及 是否符 合既 定的投 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
(五)权证投资策略
权 证 为 本 基 金 辅 助 性 投 资 工 具 , 投 资 原 则 为 有 利 于 加 强 基 金 风 险 控 制 , 有 利 于 提 高 基 金
资产的投资效率,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若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最新规定执行。
四、 投资 决策 依据和 投资 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基 金合 同以 及标的 指数 的相 关规定 是基 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 产的决 策
依据。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 金管 理人 实行投 资决 策委 员会领 导下 的基 金经理 负责 制。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决 定
有关 标的 指数重 大调 整的应 对决 策、其 他重 大组 合调整 决策 以及重 大的 单项投 资决 策。基 金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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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决定日常标的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调整等决策。
3、投资管理程序
研究 、投 资决 策、组 合构 建、 交易执 行、 绩效 评估、 组合 监控 与调整 等流 程的 有机配 合
共同 构成 了本基 金的 投资管 理程 序。严 格的 投资 管理程 序可 以保证 投资 理念的 正确 执行, 避
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 研究: 数量投资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 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
的研 究成 果,开 展指 数跟踪 、成 份股公 司行 为等 相关信 息的 搜集与 分析 、流动 性分 析、误 差
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并撰写相关的研究报告,作为本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 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数量投资部提供的研究报告, 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
项时 召开 投资决 策会 议,决 策相 关事项 。基 金经 理根据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的决议 ,进 行基金 投
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 组合构建: 根据标的指数, 结合研究报告 , 基金经理以完全复制标的指数成份股权
重的 方法 构建组 合。 在追求 跟踪 偏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小 化的 前提下 ,基 金经理 将采 取适当 的
方法,提高投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交易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 绩效评估: 绩效评估与风险管理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 绩效评估 , 并提供
相关 的绩 效评估 报告 。绩效 评估 能够确 认组 合是 否实现 了投 资预期 、组 合误差 的来 源及投 资
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总结和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 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的变动 , 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 流动
性状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等,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 管理 人在 确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前提 下,有 权根 据环 境变化 和实 际需 要对上 述
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予以公告。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百度百发策略 100 指数。
本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95% ×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00 指 数 收 益 率 + 5% × 银 行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税后) 。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 或者上述标的指数由其
它指 数代 替, 或者 百度 公司停 止提 供中 证百度 百发 策略 100 指数 的金 融搜索 数据 等原 因导致
指数 无法 编制, 本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依 据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通过 适当 的程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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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及投资对象,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
若变 更 标的 指数 (及 相应变 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 涉及 本基 金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的实 质性
变更 ,则 基金管 理人 应就变 更 标的 指数 (及相 应变 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且 及时 在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体 上刊 登公告 。若 变更 标的
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 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 ,
则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取得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并应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 金为 股票 型基金 ,风 险与 收益高 于混 合型 基金、 债券 型基 金与货 币市 场基 金。本 基
金为 指数 型基金 ,主 要采用 完全 复制法 跟踪 标的 指数的 表现 ,具有 与标 的指数 、以 及标的 指
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 组合 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6、 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的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在任 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 买入期货 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 值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有 的卖出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 何交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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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10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 1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 B B 以上( 含 B B 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的 总资 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上 市公 司合 并、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范围和投
资策 略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合 同生 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 禁止 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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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 人或 者与 其有其 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或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易的 ,
应当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优 先的原 则, 防范 利益冲 突, 符合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构 的
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止 性规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的限制。
九、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及 转融通
本基 金可 以根 据届时 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和监 管部门 的有 关规 定进行 融资 、融 券以及 转
融通 等相 关业务 。待 基金参 与融 资融券 和转 融通 业务的 相关 规定颁 布后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
不改 变本 基金既 有投 资目标 、策 略和风 险收 益特 征并在 控制 风险的 前提 下,参 与融 资融券 业
务以 及通 过证券 金融 公司办 理转 融通业 务, 以提 高投资 效率 及进行 风险 管理。 届时 基金参 与
融资 融券 、转融 通等 业务的 风险 控制原 则、 具体 参与比 例限 制、费 用收 支、信 息披 露、估 值
方法 及其 他相关 事项 按照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及其 他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要求 执行, 无需 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 未来 条件许 可情 况下的 基金模 式转 换
若 将 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推 出 同 一 标 的 指 数 的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 E T F )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 E T F 联接基金模式并相应修改 《基金合同》 , 届时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十一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经 理的承 诺
1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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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 扰乱市场秩序 ;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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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十二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
本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及董 事保 证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存 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 托管 人 兴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根据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于 2016 年 5 月 16 日复 核了 本
报告 中的 财务指 标、 净值表 现和 投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保证 复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误 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 )
1 权益投资 1,140,131,678.28 95.12
其中:股票 1,140,131,678.28 95.12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7,182,503.15 4.77
7 其他各项资产 1,360,000.40 0.1 1
8 合计 1,198,674,181.83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资 组合
1 )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5 5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2,1 1 1 ,091.35 1.01
C 制造业
724,1 1 4,149.21 60.67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10,937,787.51 0.92
F 批发和零售业
76,849,159.60 6.4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2,645,769.88 1.06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18,977,572.71 18.35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26,671,246.96 2.23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 1 ,636,482.00 0.97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 1 ,246,740.71 0.94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 1 ,676,096.00 0.98
S 综合
23,265,582.35 1.95
合计
1,140,131,678.28 95.53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沪港通投资的股票。
3、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
1 002488 金固股份 648,600 16,357,692.00 1.37
2 600730 中国高科 890,517 15,031,926.96 1.26
3 600570 恒生电子 246,367 14,373,050.78 1.20
4 002232 启明信息 867,541 13,950,059.28 1.17
5 000812 陕西金叶 1,283,700 13,145,088.00 1.10
6 002097 山河智能 1,413,523 13,103,358.21 1.10
7 002093 国脉科技 1,099,912 13,088,952.80 1.10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5 6
8 002657 中科金财 201,100 12,763,817.00 1.07
9 600075 新疆天业 1,202,323 12,756,647.03 1.07
10 002268 卫 士 通 329,456 12,664,288.64 1.06
4、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 1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 2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1 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1 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 各项 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 元 )
1 存出保证金 1,257,448.5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73,122.6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9,429.26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5 7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60,000.40
(4)报告 期末 持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转 换债 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 期末 前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第十 部分 基金 的业 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 本基金本报告期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广发 百发 100 指数 A :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 0 1 4 . 1 0 . 3 0
- 2 0 1 4 . 1 2 . 3 1
1 7 . 3 0 % 1 . 6 1 % 1 9 . 8 8 % 1 . 7 2 % - 2 . 5 8 % - 0 . 1 1 %
2 0 1 5 . 1 . 1 - 2
0 1 5 . 1 2 . 3 1
2 7 . 0 6 % 3 . 2 4 % 4 4 . 6 8 % 2 . 8 9 %
- 1 7 . 6 2
%
0 . 3 5 %
自 基 金 合 4 9 . 0 4 % 3 . 0 5 % 7 3 . 8 9 % 2 . 7 4 % - 2 4 . 8 5 % 0 . 3 1 %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5 8
同 生 效 起 至 今
广发 百发 100 指数 E :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 0 1 4 . 1 0 . 3 0
- 2 0 1 4 . 1 2 . 3 1
1 7 . 3 0 % 1 . 6 0 % 1 9 . 8 8 % 1 . 7 2 % - 2 . 5 8 % - 0 . 1 2 %
2 0 1 5 . 1 . 1 - 2
0 1 5 . 1 2 . 3 1
2 6 . 7 6 % 3 . 2 4 % 4 4 . 6 8 % 2 . 8 9 %
- 1 7 . 9 2
%
0 . 3 5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起 至 今
4 8 . 6 9 % 3 . 0 4 % 7 3 . 8 9 % 2 . 7 4 % - 2 5 . 2 0 % 0 . 3 0 %
业绩比较基准: 95% × 中证百度百发策略 100 指数收益率+ 5% × 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 税后 ) 。
2.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以来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增 长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变
动的 比较
广发中证百度百发策略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以来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 2014 年 10 月 30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广发 百发 100 指数 A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5 9
广发 百发 100 指数 E
注: 本 基 金 建 仓 期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6 个 月 , 建 仓 期 结 束 时 各 项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符 合 本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规
定 。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6 0
第十 一部分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 资产总 值
基金 资产 总值 是指购 买的 各类 证券及 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 财产的 账户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以及投 资
所需 的其 他专用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和 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和处分
本基 金财 产独 立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 财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
管。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销 售机 构以其 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身 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 扣押或其他权利 。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散 、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 原因 进行清 算
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财产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权 ,不 得与其 固
有资 产产 生的债 务相 互抵销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同 基金 的基金 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债务 不
得相互抵销。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6 1
第十 二部分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为本 基金 相关 的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 家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权证 、股 指期货 、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等 资
产及负债。
三、 估值 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构 未
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构 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 值;非 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
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 1)对 在交 易所市 场上 市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固 定收 益品 种(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 ,选 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6 2
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按成本估值 。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 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制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 估值方 法、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通 知对 方,共 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 定暂 停估值 时除 外。基 金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后 ,将 基金份 额净 值结果 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6 3
五、 估值 错误的 处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 含 第 3 位 )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果 由于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 记机构 、或 销售 机构、 或
投资 人自 身的过 错造 成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于 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 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因更 正估值 错误 发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承担 ;由 于估值 错误 责任方 未
及时 更正 已产生 的估 值错误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对直接 损失 承担赔 偿
责任 ;若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调 ,并 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
未更 正, 则其应 当承 担相应 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行 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 仍应 对估值 错误 负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不返还 或不 全部返 还不 当得利 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 受损方” )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 并在其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如 果获 得不当 得
利的 当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加 上
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6 4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
决定 延迟 估值时 ;出 现基金 管理 人认为 属于 紧急 事故的 情况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
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 净值的 确认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
净值 并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由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6 5
八、 特殊 情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6 6
第十 三部分 基金 的收 益与分 配
一、 基金 利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收益 分配原 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
益分配 比例不得低 于该次可供 分配利润 的 1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
益分配;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金 红利 自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金 默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是 现
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 分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 分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6 7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 收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金 额, 不足于 支付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金 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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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四部分 基金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 费用计 提方 法、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 0.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理 费每 日计算 ,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 0.1%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 费每 日计算 ,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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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 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按 照基 金管 理人与 中证 指数 有限公 司
签署 的指 数使用 许可 协议的 约定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标 的指 数许可 使用 费按前 一日 的基金 资
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02%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费 从《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开 始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按 季支 付。本 基
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 万元。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费 的支 付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划 付指令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
核后, 于每年 1 月、 4 月、 7 月、 10 月的前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时 支付 的,顺 延至 最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如与指数编制方的指数使用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 、 支付方式等发生变更, 按照变更后的费率 、
支付方式执行,此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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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费用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可 根据 基金发 展情 况调 整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金 托
管费等相关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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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五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 基金 的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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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六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一 、 本基 金 的 信 息披 露 应 符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 《 信 息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 相 关 法律 对 信 息 披露 的 方 式 、登 载 媒 体 、报 备 方 式 等规 定 发 生 变化 时 ,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规 定。
二、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包 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按 照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 基金信 息,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当在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 应 采用 中 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外 文 文 本 的 ,基 金 信 息 披露 义
务人 应保 证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 披露的 基金 信息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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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 金合 同》是 界定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投 资者 重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安排 、基 金投资 、基 金产品 特性 、风 险揭示 、信 息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务 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
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 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监 会注 册后,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体 上登载 《基 金合 同》生 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 年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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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式 及有 关申购 、赎 回费率 ,并 保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基 金年 度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经 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 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 金发 生重 大事件 ,有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 所称 重大 事件, 是指 可能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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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变 动超 过百 分之三
十;
1 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董 事、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份 额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知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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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 项,应 当依 法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备 案, 并予以 公
告。
(十)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等
文件 中披 露股指 期货 交易情 况, 包括投 资政 策、 持仓情 况、 损益情 况、 风险指 标等 ,并充 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 披露事 务管 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建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 定专人 负责 管理 信息披 露
事务。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公开 披露 基金信 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理 人编 制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定 期报 告和定 期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核 、审 查,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书面 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除依 法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信 息外 ,还 可以根 据需 要在 其他公 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但是 其他公 共媒 体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体披 露信 息,并 且在 不同媒 介上 披露同 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 律意见 书的 专业 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 置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所 ,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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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
八、 暂停 或延迟 披露 基金信 息的情 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 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
任何情况;
(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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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七部分 风险 揭示
一、 投资 于本基 金的 主要风 险
1、市场风险
市场 风险 是指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种 因素 (如 政策因 素、 经济 周期波 动、 利率 因素、 投
资者 心理 等)的 影响 而引起 的波 动,对 本基 金资 产产生 潜在 风险。 本基 金作为 指数 基金, 基
金收 益率 的变动 与标 的指数 的变 动高度 一致 ,当 标的指 数因 市场原 因出 现大幅 下跌 时,会 造
成基金净值相应下跌的风险。
2、管理风险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由于 基金 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 设置 不当造 成操 作失 误或公 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险 : 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指数投资相关的风险
(1)标的指数波动风险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价格 可能 受政 治因素 、经 济因 素、上 市公 司经 营情况 、市 场情 绪等各 种
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跟踪标的指数的本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2)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发生偏离:
1)标的指数成份股的配股、增发、分红等公司行为;
2)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
3)基金买卖股票时产生的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4)申购、赎回因素带来的跟踪误差;
5)新股市值配售、新股认购带来的跟踪误差;
6)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
7)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带来的跟踪误差;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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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成份股涨、跌停板等因素带来的偏差;
9)基金管理人的买入卖出时机选择;
9)其他因素带来的偏差。
(3)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因 标的 指数的 编制 与发 布等原 因, 导致 原标的 指数 不宜 继续作 为
本基 金的 投资标 的指 数及业 绩比 较基准 ,本 基金 可能变 更标 的指数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随之 调
整,基金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人需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4、流动性风险
在开 放式 基金 交易过 程中 ,可 能会发 生巨 额赎 回的情 形。 巨额 赎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仓 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 基差风险。 标的股票指数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之间的价差被称为 基差 。 在股指期货
交易中因基差波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
(2) 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 。 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 , 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 在相
同因 素的 影响下 ,价 格变动 不同 。表现 为两 种情况 : 1 )价 格变 动的方 向相 反; 2 )价 格变 动
的幅 度不 同。类 似合 约品种 的价 格,在 相同 因素 作用下 变动 幅度上 的差 异,也 构成 了合约 品
种差异的风险。
6、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1 、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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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代销机
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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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八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 自决议生效后两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或者基
金合 同的 修改不 涉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或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
质性 不利 影响的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而 经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修 改
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 、 清理、 估价 、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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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 财产清 算剩 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 财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 财产清 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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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九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其 他监 管部门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 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 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在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前提 下,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后 ,决
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13)依 照法 律法 规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的 利益 行使 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 15)以 基金 管理 人的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6)选 择、 更换 律师事 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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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机构;
( 17)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 监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金 管理 人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定 ,按 有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 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划 、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 13)按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依 据《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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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 17)确 保需 要向 基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并 且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关 的公 开资料 ,并 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 19)面 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因 违反 《基 金合同 》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监 督基 金托 管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当 基金 管理 人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关 基金 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24) 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0 日 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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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 监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 全, 保证其 托管 的基金 财产 与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的 基金 财产相 互独 立;对 所
托管 的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在 账户 设置、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 按照 《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 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对 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 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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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依 据《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18)面 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因 违反 《基 金合同 》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0)按 规定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 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投资 者持 有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基金投 资
者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 当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有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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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及 表决 的程序 和规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置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6)变更基金类别,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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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下同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当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 调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4) 本基金变更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 T F ) 的联接基金并相应变
更基金类别、修改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 围内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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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 当配 合,不 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召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书面 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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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表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可通 过现 场开会 方式 、通 讯开会 方式 或法 律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许 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代表出席 , 现
场开 会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人 或
托管 人不 派代表 列席 的,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现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下 条件 时,可 以进 行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 基金合同 》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 ,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按 《基 金合 同》约 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会议 召集 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
人为 召集 人,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基 金托 管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书 面表决 意见 的,不 影
响表决效力;
(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 4)上 述第 ( 3 )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同 时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出 具的 委托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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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款第 ( 2) 项、 或者第 2 款第 (3)
项规 定比 例的, 召集 人可以 在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月 以后 、六个 月
以内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重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应 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采 用书 面、网 络、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式 进行 表决, 具体 方式由 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 网络、 电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 内容 为关 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 同》的 重大 修改 、决定 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 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召 集人 发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 提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 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 大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 程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人 ,
然后 由大 会主持 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形 成大 会决议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管 理
人授 权出 席会议 的代 表,在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人授 权
其出 席会 议的代 表主 持;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 召集 人应 当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 会议人 员姓 名( 或单位 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 和联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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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 ( 含 50% ) 通 过 方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他 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 3
以上 (含 2/ 3 )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 终止
《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表 决时 ,除 非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 明,否 则提 交符 合会议 通
知中 规定 的确认 投资 者身份 文件 的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表 面符 合会议 通知 规定的 书
面表 决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但 应当 计入出 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各 项提 案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 审议 、逐项 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人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或 大会 虽然由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但 是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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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立 即对 所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 清点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以 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 讯开 会的 情况下 ,计 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员 在基 金托 管人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的 监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机 关
对其 计票 过程予 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书 全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有约 束
力。
(九 )本 部分 关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召 开条 件、 议事程 序、 表决 条件等 规
定, 凡是 直接引 用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则 的部 分, 如将来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规则修 改导 致相关 内
容被 取消 或变更 的, 基金管 理人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报 监管机 关并 提前公 告后 ,可直 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 合同解 除和 终止的 事由、 程序 及基金 财产 的清算 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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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 自决议生效后两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或者基
金合 同的 修改不 涉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或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
质性 不利 影响的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而 经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修 改
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 、 清理、 估价 、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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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 的处理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因 《基 金合 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 有关的 一切 争议 ,如经 友
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 应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
仲裁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仲 裁费 由败诉 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 合同存 放地 和投资 者取得 合同 的方式
《基 金合 同》 可印制 成册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销 售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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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 “ 管理人” )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 56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成立时间: 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 2003] 91 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2688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0- 83936666
联系人:段西军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 “ 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 1988 年 8 月 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 [ 1988] 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 2005] 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90.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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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 52629999- 212012
联系人:林成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股 票 以 外 的 有 价 证 券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有 价 证 券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财 务 顾 问 、 资 信
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监 督和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为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以中证 百度 百发 策略 100 指数 的成 份
股及 其备 选成份 股为 主要投 资对 象。为 更好 地实 现投资 目标 ,本基 金也 可少量 投资 于其他 股
票 ( 非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备 选 成 份 股 ) 、 银 行 存 款 、 债 券 、 债 券 回 购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 资
产支 持证 券、货 币市 场工具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本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 票 资 产 占 基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90% , 每 个 交 易 日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缴 纳 的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因基 金规 模或 市场变 化等 因素 导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上 述规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合理 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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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 ;
2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6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指 期货 的,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 股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在任 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 买入期货 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 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基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期 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 的 20% ;在任 何交
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 1 ) 本 基 金应 投 资 于 信 用级 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资 产 支持 证 券 。 基 金持 有 资
产支 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1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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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 法律 法规 对上述 投资 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本基金 在开 始进行 股
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估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投 资范 围
和投 资策 略 符合 《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模 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原因 导致 的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述 约定 的比例 ,不 在限制 之内 ,但基 金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4 )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前, 基金管理
人应就相关事项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 5 )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 法律、 行政法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
为。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止 性规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运用 基金财 产买 卖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及其控 股股 东、实 际控 制人或 者
与其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或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
联交 易的 ,应当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防范 利益冲 突, 符合国 务院 证券监 督
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若 公 司 发 生 关 联 交 易 的 相 关 交 易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规进行操作,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下,与托管人商定具体的关联交易的操作细则。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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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的 名
单, 并按 照审慎 的风 险控制 原则 在该名 单中 约定 各交易 对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基金 托
管人 在收 到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该 名单 。基金 管理 人应 定期或 不定 期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对 手的 名单进 行更 新, 名单中 增加 或减少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
时须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面 申请 ,基金 托管 人于 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后 ,对 名单进 行
更新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基金 托管 人书面 确认 后, 被确认 调整 的名单 开始 生效, 新名 单生效 前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进行 交易, 应
及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 撤销交 易, 经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仍 执行 交易并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相应 责任,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责 任,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基金托 管人 有权报 告
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
该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结 算方 式进行 交易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
约定 的有 利于信 用风 险控制 的交 易方式 进行 交易 时,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与 交
易对 手重 新确定 交易 方式, 经提 醒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相
应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
制交 易对 手的资 信风 险,在 与核 心交易 对手 以外 的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由于 交易 对手资 信
风险 引起 的损失 先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其后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进 行赔 偿,如 果基 金托管 人
在运 作中 严格遵 循了 上述监 督流 程,则 对于 由于 交易对 手资 信风险 引起 的损失 ,不 承担赔 偿
责任 。在 基金管 理人 与核心 交易 对手, 以约 定适 用的交 易方 式进行 交易 的情况 下, 由于交 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基金 管理人 不承 担责 任,但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进 行
赔偿,对于相关责任人未足额赔偿导致的相关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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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 金投 资银 行存款 的信 用风 险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的 信用 等级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力 等
涉及 到存 款银行 选择 方面的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符 合条 件的所 有存 款银行 的名 单,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应 据以 对基金 投
资银 行存 款的交 易对 手是否 符合 有关规 定进 行监 督。本 基金 投资除 核心 存款银 行以 外的银 行
存款 出现 由于存 款银 行信用 风险 而造成 的损 失时 ,先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偿, 之后 有权要 求
相关 责任 人进行 赔偿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在运 作过 程中遵 循上 述监督 流程 ,则对 于由 于存款 银
行信 用风 险引起 的损 失,不 承担 赔偿责 任。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当 时的 市场情 况对 于核心 存
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2) 流通受限证券 ,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消 息或 其他原 因而 临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交 易中 的质押 券等 流通受 限
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 批准 的有关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风 险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
行股 票, 基金管 理人 还应提 供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上述 资料应 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 面信 息,包 括但 不限于 拟发 行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件 、发 行证券 数量 、发行 价
格、 锁定 期,基 金拟 认购的 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总成 本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已持有 流
通受 限证 券市值 占资 产净值 的比 例、资 金划 付时 间等。 基金 管理人 应保 证上述 信息 的真实 、
完整 ,并 应至少 于拟 执行投 资指 令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述 信息 书面发 至基 金托管 人, 保证基 金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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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 风险控制制度、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情 况进行 监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书 面信 息。基 金托 管人认 为
上述 资料 可能导 致基 金出现 风险 的,有 权要 求基 金管理 人在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就 该风险 的
消除 或防 范措施 进行 补充书 面说 明,并 保留 查看 基金管 理人 风险管 理部 门就基 金投 资流通 受
限证 券出 具的风 险评 估报告 等备 查资料 的权 利。 否则,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拒绝执 行有 关指令 。
因拒 绝执 行该指 令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的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有权 报告 中国证 监
会。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无 法达成 一致 ,应 及时上 报中 国证 监会请 求解 决。 如果基 金
托管 人切 实履行 监督 职责, 则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如果基 金托 管人没 有切 实履行 监督 职责, 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相 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理 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个工作 日及 时核对 ,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函 ,进 行解释 或
举证。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管 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基 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违 反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或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必须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 并改 正,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违 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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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进行有 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除 投资 资产配 置比 例外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投 资的 监督 和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起开始。
三、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规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 不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复 核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根据 管理 人指令 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管 人擅 自挪用 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 无故未 执
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本托 管协 议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向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说 明违 规原因 及
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正 ,并 予协助 配合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有义 务要 求基金 托管 人赔偿 基
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管 人有 重大违 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于 正 当 合 理 理 由 可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地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核
查。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包 括但 不限于 :提 交相关 资料 以供基 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 基金管 理人 进行有 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金 管理 人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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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 财产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到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的,基 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并 有义务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进 行催 收。由 此给 基金造 成损 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6、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 期内 销售 机构按 销售 与服 务代理 协议 的约 定,将 认购 资金 划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 格的 商业银 行开 设的广 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认 购专 户。该 账户 由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
管理 。基 金募集 期满 ,募集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等 有关 规定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具 有从事 证券 业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出 具验 资报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有效 。验 资完成 ,基 金管理 人应 督促 本基金 的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将 募集 的属于 本
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基金 托管 专户中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
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满 ,未 能达 到《基 金合 同》 生效的 条件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设 资产 托管 专户, 保管 基金 财产的 银行 存款 。该资 产
托管 专户 同时也 是基 金托管 人在 法人集 中清 算模 式下, 代表 所托管 的包 括本基 金财 产在内 的
所有 托管 资产与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进行一 级结 算的专 用账 户。该 账户 的开设 和
管理 由基 金托管 人承 担。本 基金 的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均需 通过基 金托 管人的 资产 托管专 户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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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 。 基金 托管 人可 根据实 际情 况需要 ,为 委托财 产开 立资 金清算 辅助 账户, 以办 理相关 的
资金汇划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资产 托管 专户 的开立 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
人不 得假 借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其 他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银行 账户 进行本 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人
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监管机构的其他规定 。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开 立托 管人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于所 托管 产品 的证券 资金 清算。 结算 备付金 、结 算互保 基
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立 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
人不 得出 借和未 经对 方书面 同意 擅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亦 不得 使用基 金的 任何证 券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 财产 投资 定期存 款在 存款 机构开 立的 银行 账户, 包括 实体 或虚拟 账户 ,其 预留印 鉴
经各 方商 议后预 留。 对于任 何的 定期存 款投 资, 基金管 理人 都必须 和存 款机构 签订 定期存 款
协议 ,约 定双方 的权 利和义 务, 该协议 须使 用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的版 本或 者经过 基金 托管人 审
核, 该协 议作为 划款 指令附 件, 对于协 议未 经基 金托管 人审 核的划 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有 权
不予 执行 。在取 得存 款证实 书后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证实 书正 本或者 复印 件。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控制 流动 性风险 ,即 在合理 的时 间内进 行定 期存 款的投 资和 支取事 宜, 若因基 金管 理人控 制
不力而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 ,
若产生息差 (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 , 该息差的处理
方法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双方协 商解 决。 定期存 款资 金的支 取必 须回流 到基 金财产 在
基金托管人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内,不得划入其他账户。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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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财产 投资 定期存 款的 ,基 金管理 人还 需按 照法规 规定 ,与 基金托 管人 、存 款机构 签
订相关书面协议。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拆借 市场 的交易 资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基 金的 名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和 银行间 市场 清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券 托管 账户, 并
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
(七)期货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金 , 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 期货资
金账 户, 在中国 金融 期货交 易所 获取交 易编 码。 期货结 算账 户名称 、期 货资金 账户 名称及 交
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2、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选择具有期货保证金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办理相
关银期转账业务。
(八)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日 之后 ,本 基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其他 投资 品种的 投资 业务时 ,如 果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设 和使 用,由 基金 管理人 协助 托管人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开立有 关账 户。该 账户 按有关 规则 使用并 管
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关 实物 证券 由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 的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控 制下 的实物 证券 在基 金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灭 失, 由此产 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担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实 物证券 不
承担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的原 件分别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保管 ,相 关业务 程序 另有限 制的 除外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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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签 署的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应 保证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 无法 取得 二份以 上的 正本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会 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产 值。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各类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以 该类 基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后 得到 的基金 份额 的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交易 日对基 金财 产估值 。估 值原 则应符 合《 基金合 同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会计 核算办 法》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各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交 易日 交易结 束
后计 算当 日的各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并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
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因 此, 本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人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会 计
问题 ,如 经双方 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
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权证 、股 指期货 、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等 资
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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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价 )估 值;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以及 证券 发行机 构
未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如 最近 交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可 参考 类似投 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③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如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素 ,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活 跃市 场的 有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 上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下 ,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 送股 、转 增股 、配股 和公 开增 发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 票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市 的股 票、 债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 的同一
股票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本基金转为 E T F 联接基金后, 本基金投资的 目标 E T F 份额以目标 E T F 估值日的净
值估值。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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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指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 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 在任何情况下 ,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1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对 基金 资产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情 况, 并与基 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 估值方 法、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通 知对 方,共 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本 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各 方
在平 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 含 第 3 位 )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果 由于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 记机构 、或 销售 机构、 或
投资 人自 身的过 错造 成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于 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 承担赔
偿责任。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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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因更 正估值 错误 发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承担 ;由 于估值 错误 责任方 未
及时 更正 已产生 的估 值错误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对直接 损失 承担赔 偿
责任 ;若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调 ,并 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
未更 正, 则其应 当承 担相应 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行 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 仍应 对估值 错误 负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不返还 或不 全部返 还不 当得利 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 受损方” )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 并在其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如 果获 得不当 得
利的 当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加 上
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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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在《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应 按照 双方 约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 理原 则,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登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全 套账 册,对 双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进 行
核对 ,互 相监督 ,以 保证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若双 方对会 计处 理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管 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
保证 双方 平行登 录的 账册记 录完 全相符 。若 当日 核对不 符, 暂时无 法查 找到错 账的 原因而 影
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 财务 报表 由基金 管理 人编 制,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
的基 金财 务报表 后, 进行独 立的 复核。 核对 不符 时,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共 同查 出原因 ,
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在 《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并 将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上 。基 金管理 人在 每个季 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并 公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
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在 月度报 表完 成当 日,对 报表 加盖 公章后 ,以 传真 方式将 有关 报表 提供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在规 定时 间内 进行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及时 书面 通知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季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人 在
收到 后在 规定时 间内 进行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半年报 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后在 规定 时间内 进行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度报 告完 成当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在规定时间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复核过 程中 ,发 现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共
同查 明原 因,进 行调 整,调 整以 双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方 式为 准。核 对无 误后, 基金 托管人 在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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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报 告上加 盖业 务印鉴 或者 出具 加盖托 管业 务部门 公章 的复核 意见 书,双 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就 相关 报表达 成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照 其编 制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告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相 关情 况报证 监
会备案。
基金 托管 人在 对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告 复核 完毕 后,需 盖章 确认 或出具 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
已决 定延 迟估值 ; 出现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情 况,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出 售或 评
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须分 别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包 括《 基金 合同》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 、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必 须包 括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持 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由基 金的 注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编 制和 保管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则 分别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保管方 式可 以采用 电
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基金合同》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 、 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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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 托管 人以 电子版 形式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定 期刻成 光盘 备份 ,保存 期
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由 于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应按有 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适用 法律与 争议 解决方 式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因 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友 好协 商未能 解
决的 ,应 提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裁 地
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 协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 议双 方当 事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的 内容进 行变 更。 变更后 的托 管协 议,其 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 、 清理、 估价 、 变现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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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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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 一 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有 人注册 登记 服务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注 册登记 服务 ,配 备安全 、
完善 的电 脑系统 及通 讯系统 ,准 确、及 时地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办理 基金 账户业 务、 基金份 额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
二、 持有 人交易 记录 查询及 邮寄服 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 登记 机构 保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上 列明 的所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投 资记录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每 次交 易结 束后 ( T 日 ) ,本 基金 销售 网点 将于 T + 2 日开 始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 T + 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查 询基 金交易 情况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构 网点 应根据 在直 销机构 网点 进行交 易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要求打 印成 交确认 单。 基金 销售代 理人 应根据 在代 销网点 进行 交易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 交易 对账 单分为 季度 对账 单和年 度对 账单 ,记录 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最 近一 季度或 一
年内 所有 申购、 赎回 等交易 发生 的时间 、金 额、 数量、 价格 以及当 前账 户的余 额等 。季度 对
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
年 度 对 账 单 在 每 年 度 结 束 后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所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邮 件 形 式 寄
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 包 括 电 话 呼 叫 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查询系统) 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信息 定制服 务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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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基 金账 户时 如预留 电子 邮件 地址, 可订 制电 子邮件 服
务, 内容 包括基 金净 值播报 、交 易确认 及相 关基 金资讯 信息 等;如 预留 手机号 码, 可订制 手
机短 信服 务,内 容包 括基金 净值 播报、 交易 确认 等。已 开立 本公司 基金 账户未 预留 相关资 料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到销售 网点 或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客 户服 务中心 (包 括电话 呼叫 中心和 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 信息 查询
基金 管理 人为 每个基 金账 户提 供一个 基金 账户 查询密 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凭基金 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 C a l l C e nt e r )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 息 ; 同时可以
修改 通信 地址、 电话 、电子 邮件 等信息 ;另 外还 可登录 本基 金管理 人网 站查询 基金 申购与 赎
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 投诉 受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网 站在线 客服 、呼 叫中心 人工 座席 、书信 、
电子 邮件 、传真 等渠 道对基 金管 理人和 代销 机构 所提供 的服 务进行 投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服务 联系方 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 C a l l C e nt e r ) :95105828(免长途费) ,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 34281 1 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 ht t p: / / w w w . g f f unds .c om .c n
电子信箱: s e r vi c e s @ gf - f unds .c om .c n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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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 二 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1、本 基金 管理人 于 2015 年 11月9 日在 《中 国证券 报 》 、 《证 券时 报 》 、 《上 海证 券报》 发布
公告 , 本公 司决 定自 2015年 11 月9 日起 通过 第一创 业证 券代理 销售 以下基 金: 广发 理财 7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集 利一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新动力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广发中证百度百发策略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 养老产 业指 数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广 发
对冲 套利 定期开 放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聚 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和广 发聚泰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本基 金管 理人于 2015 年 11月9 日在 《中 国证券 报 》 、 《证 券时 报 》 、 《上 海证 券报》 发布
公告 , 本公 司决 定自 2015年 11 月9 日起 通过 上海利 得基 金代理 销售 以下基 金: 广发 理财 7 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百度百发策略 100指数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百 发大数 据策 略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百 发大 数据策 略
成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广 发中 证全 指医药 卫生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起 式联 接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 主要消 费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起 式联 接基金 、
广发 中证 全指原 材料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中 证全 指能源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 广发改革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 中证 全指金 融地 产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发 多策 略灵活 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11 月 9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 《上海证券报 》 发
布 公 告 , 本 公 司 决 定 自 2015 年 11 月 9 日 起 通 过 哈 尔 滨 银 行 代 理 销 售 以 下 基 金 : 广 发 理 财 7
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中 证百 度百发 策略 100 指数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安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泰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和 广发百 发大 数据策 略成 长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2015 年 11 月 11 日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发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5 年 11 月 11 日起通过开源证券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轮动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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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
广发 成长 优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趋势 优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集利 一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亚太 中高 收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人 民
币份 额 ) 、广 发全 球医疗 保健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 发集 鑫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广发 天天利 货币 市场基 金、 广发主 题领 先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竞争优 势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新 动力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逆向策 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信 息技 术交易 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中证养 老产 业指数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对冲 套利定 期开 放混合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中 证环保 产业 指数型 发起 式证券 投
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中证全指可
选消 费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 医药卫 生交 易型开 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主 要消 费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
金发 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中 证全 指原材 料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起 式联 接基金 、
广发 中证 全指能 源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起 式联 接基金 、广 发改革 先锋 灵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金 融地 产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
金、 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
广发 聚丰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策 略优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大盘 成长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广发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聚 瑞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内 需 增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广发全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 、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
民币份额) 、 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
消费品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
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新 经济 混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百发 大数据 策略 精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中证 百度百 发策 略 100 指数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百发 大数 据策略 成长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多 策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广 发小 盘成长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广
发聚 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深 证 100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聚 源债 券型证 券投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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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基金(LOF)和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2015 年 11 月 16 日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发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5 年 11 月 16 日起通过民族证券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中证百
度百 发策 略 100 指数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 主要消 费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中 证全 指原材 料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起 式联 接基金 、
广发 中证 全指能 源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起 式联 接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 金融地 产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百发 大数据 策略 精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百发大 数据 策略成 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和广发 中证 医疗指 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2015 年 11 月 19 日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发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5 年 11 月 19 日起通过联讯证券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理财 7
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广 发主 题领先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竞 争优 势灵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广 发新 动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聚 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广发逆 向策 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中证 百度百 发策 略 100 指数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聚 安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泰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制造业 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广 发消 费品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和广 发双 债添利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7、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12 月 3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 《上海证券报 》 发
布公 告, 本公 司决 定自 2015 年 12 月 3 日起 通过 平安 银行代 理销 售以 下基金 : 广发 理财 7 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美元份额) 、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
民币 份额 ) 、广 发美 国房地 产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美元 份额 ) 、广 发成 长优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趋势优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亚太 中高收 益债 券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 额 ) 、广 发亚 太中高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美元份 额 ) 、广 发全 球医
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美元份额 ) 、
广发 集鑫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天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广发 中证百 度百 发策 略 100 指数
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美元份额) 、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美 元份 额 ) 、广 发纳 斯达克 生物 科技指 数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美 元份 额 ) 、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消费品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 100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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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人民币 份额 ) 、广 发双 债添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理财 30 天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8、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1 月 11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 《上海证券报 》 发
布公 告, 为满 足广 大投资 者的 理财 需求 ,本公 司决 定自 2016 年 1 月 11 日起, 开通 本公 司旗下
广发中证百度百发策略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 A 类基金份额代码 : 000826, E 类基金份额
代码:000827 )的基金定投业务。
9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2016 年 2 月 2 日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发
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6 年 2 月 2 日起通过厦门鑫鼎盛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中证百度
百发 策略 100 指数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 信息技 术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发起 式联 接基金 、广 发中证 养老 产业指 数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中证环 保产 业指数 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
发中 证全 指可选 消费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中 证全 指医药 卫
生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起 式联 接基 金、广 发中 证全指 能源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发起 式联 接基金 、广 发改革 先锋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广 发中 证全指 金
融地 产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金 、广 发百发 大数 据策略 成长 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2016 年 2 月 18 日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发布 公告 , 本公 司决 定自 2016 年 2 月 18 日起 通过 北京 增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代理 销售 以下
基金 : 广发 轮动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广 发聚 鑫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聚优 灵活 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成长优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趋势 优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广 发集 利一年 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全
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天天利货
币市 场基 金、广 发主 题领先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竞 争优 势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新 动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聚 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逆 向策 略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中证全 指信 息技术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
资基 金发 起式联 接基 金、广 发中 证养老 产业 指数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对冲 套利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中证 环保 产业指 数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纳 斯
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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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医 药卫 生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
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
广发 中证 全指原 材料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中 证全 指能源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 广发改革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 中证 全指金 融地 产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发 聚富 开放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稳 健增长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货币 市场基 金、 广发聚 丰混 合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策略 优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大 盘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核
心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增 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沪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聚瑞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广 发内 需增 长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全 球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人 民 币 份 额 ) 、 广 发 行 业 领 先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中 小 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 、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
制造 业精 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聚财 信用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消 费品 精选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纯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新 经济 混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百 发大 数据策 略精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中证 百度百 发策 略 100 指数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百 发大数 据策 略成长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小 盘成 长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广发聚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深 证 100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聚 源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和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11、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3 月 9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 《上海证券报 》 发
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6 年 3 月 9 日起通过诺亚正行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广发 聚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深证 100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聚 源债 券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LOF) 、广 发中 证医疗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广 发中 证百 度百发 策略 100 指数 型
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发布 公告 , 本公 司决 定自 2016 年 3 月 30 日起 通过 鼎信 汇金代 理销 售以 下基金 : 广发 轮动 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广 发聚 鑫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聚优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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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 基金 、广发 趋势 优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集利 一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 广发
主题 领先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竞 争优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广 发
新动 力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聚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逆 向策 略灵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广 发中 证全指 信息 技术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联 接
基金 、广 发中证 养老 产业指 数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对冲套 利定 期开放 混合 型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中证环 保产 业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纳 斯达克 生物 科技指 数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
广发 中证 全指主 要消 费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原 材
料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起 式联 接基 金、广 发中 证全指 能源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发起 式联 接基金 、广 发改革 先锋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广 发中 证全指 金
融地 产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金 、广 发聚富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稳 健增 长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货币 市场 基金、 广发 聚丰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广 发
策略 优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核心 精选 混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增 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聚瑞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内 需增 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全球精 选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联接基金、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财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消 费品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
发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新经 济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中 证百 度百发 策
略 100 指数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百发 大数 据策略 精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百发 大数 据策略 成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多 策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广发 新兴产 业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基 金、广 发稳 安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和 广
发稳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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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 三 部分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投 资人可 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广 发 中 证 百 度 百 发 策 略 1 0 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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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 四 部分 备查 文件
(一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广发 中证百 度百 发策略 100 指数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的 文件
(二 ) 《广 发中 证百度 百发 策略 100 指数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三 ) 《广 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则 》
(四 ) 《广 发中 证百度 百发 策略 100 指数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五 )法 律意见 书
(六 )基 金管理 人业 务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七 )基 金托管 人业 务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