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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消费联接(001133)

广发消费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1号)查看PDF公告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 0 1 6 年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时 间 : 二 〇 一 六 年 五 月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于 2014年12月1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 201 4] 1381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国 证监 会注 册,但 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注册 ,并 不表 明其对 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 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广发中证
全指可选消费E T F ”)的联接基金,风险和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
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投资于 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E T F ,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
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与 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E T F 在投
资方法、 交易方式和业绩表现等方面存在着联系和区别 。 本基金对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E T F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90% ,投资标的单一且过分集中有可能会给本基金带来
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拟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与《基
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
对于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
资人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 (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4 月 15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目 录
第一 部分 绪言 ......................................................................................................................... 1
第二 部分 释义 ......................................................................................................................... 2
第三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 6
第四 部分 基金 托管 人 ........................................................................................................... 13
第五 部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15
第六 部分 基金 的募 集 ........................................................................................................... 49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 53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54
第九 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 64
第十 部分 基金 的业 绩 ............................................................................................................. 75
第十 一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 77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 78
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分 配 ........................................................................................... 83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收 ............................................................................................... 85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审 计 ........................................................................................... 88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 89
第十 七部 分 风险 揭示 ........................................................................................................... 95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98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100
第二 十部 分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115
第二 十一 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25
第二 十二 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27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第二 十三 部分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 132
第二 十四 部分 备查 文件 ..................................................................................................... 133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1
第一 部分 绪言
《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
说明书 》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 《 信息披露办法》 ” ) 以及 《 广
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 ( 以
下简称 “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以下
简称 “ 基金” 或 “本基金” )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
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
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 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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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招募说明书: 指 《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发起式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 基金或本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
3、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 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协 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
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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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 基金 合同约 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承 担义 务的 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 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指符 合《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 资人 :指 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指 基金 管理 人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介 基金 ,发 售基金 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 售机 构: 指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以 及符 合《销 售办 法》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服 务代 理协议 ,代 为办理 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存 管、过 户、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具 体内容 包括 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管 理、 基金份 额登 记、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基 金的 登记机 构为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或接
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 金账 户: 指登记 机构 为投 资人开 立的 、记 录其持 有的 、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 金交 易账 户:指 销售 机构 为投资 人开 立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销 售机 构买 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 金募 集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 ,基 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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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 + 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务规则》 : 指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 购: 指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投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 、赎 回: 指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件 要求 将基 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 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 将其持 有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 托管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变 更所 持基 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指 投资 人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提 出申 请, 约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式 ,由 销售机 构于 每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行 账户 内自动 完成 扣款及 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 额赎 回: 指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申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总 数后 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 银行存款利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 金资 产总 值:指 基金 拥有 的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及其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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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 金资 产估 值:指 计算 评估 基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值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2、 E T F 联接基金: 指将绝大多数 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 T F , 与目标 E T F 的投资目标类
似, 紧密 跟踪业 绩比 较基准 ,追 求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误 差最 小化, 采用 开放式 运作 方式的 基
金,简称“联接基金 ”
53、目 标 E T F :指 另一 获中国 证监会 注册 的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简 称
“E T F ” ) , 该 E T F 和本基金所跟 踪的标的指数相同 , 并且, 该 E T F 的投资目标和 本基金的投
资目标类似,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 E T F 以求达到投资目标。 本基金选择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
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目标 E T F
54 、标 的指 数: 指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编 制并 发布 的中证 全指 可选 消费指 数及 其未 来可能
发生的变更
55 、发 起式 基金 :指符 合中 国证 监会有 关规 定,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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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 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5、设立时间: 2003 年 8 月 5 日
6、电话: 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 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深 圳市前 海香 江金融 控股 集团有 限公 司、 康美药 业股 份有限 公司 和广州 科技 金融创 新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分 别 持 有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51.135 % 、 15.763 % 、 15.763 % 、 9.458 % 和
7.881%的股权。
二、 主要 人员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王志 伟: 董事 长,男 ,经 济学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兼 任中 国基 金业协 会公 司治 理专业 委
员会 委员 ,广东 省政 府决策 咨询 顾问委 员会 企业 家委员 ,广 东金融 学会 常务理 事, 江西财 经
大学 客座 教授。 历任 广东省 第十 届政协 委员 ,广 发证券 董事 长兼党 委书 记,广 东发 展银行 党
组成 员兼 副行长 ,广 东发展 银行 行长助 理, 广东 发展银 行信 托投资 部总 经理, 广东 发展银 行
人事教育部经理,广东省委办公厅政治处人事科科长等职务。
林传 辉: 副董 事长, 男, 大学 本科学 历, 现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兼任广 发
国际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瑞元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中 国基 金业协 会创 新与战 略
发展 专业 委员会 委员 ,资产 管理 业务专 业委 员会 委员,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第三届 上诉 复核委 员
会委 员。 曾任瑞 元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广 发证券 投资 银行总 部北 京业务 总部 总经理 、
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资银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孙晓 燕: 董事 ,女, 硕士 ,现 任广发 证券 副总 裁、财 务总 监, 兼任广 发控 股(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证 通股 份有限 公司 监事, 监事 长。 曾任广 东广 发证券 公司 投资银 行部 经理、 广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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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财务部 经理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投 资自 营部副 总经 理、广 发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戈俊 :董 事, 男,管 理学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 现任烽 火通 信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
财务 总监 兼董事 会秘 书, 兼任 武汉 烽火国 际技 术有限 责任 公司、 南京 烽火 藤仓光 通信 有限公
司、 武汉烽火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烽火诚城科技有限公司 、
江苏 征信 有限公 司、 西安北 方光 通信有 限责 任公 司、武 汉烽 火普天 信息 技术有 限公 司、武 汉
市烽 视威 科技有 限公 司、武 汉光 谷机电 科技 有限 公司、 成都 大唐线 缆有 限公司 、 南京 烽火 星
空通 信发 展有限 公司 等公司 董事 ;兼任 武汉 烽火网 络有 限责任 公司 、武汉 烽火 信息 集成技 术
有限 公司 、藤仓 烽火 光电材 料科 技有限 公司 、大 唐软件 股份 有限公 司等 公司监 事 。曾 任烽 火
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
翟美 卿: 董事 ,女, 工商 管理 硕士, 现任 深圳 市前海 香江 金融 控股集 团有 限公 司法定 代
表人 ,香 江集团 有限 公司总 裁。 兼任全 国政 协委 员、全 国妇 联常委 、香 江社会 救助 基金会 主
席, 深圳 市深商 控股 集团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广 东南粤 银行 董事, 深圳 龙岗国 安村 镇银行 董
事。
许冬 瑾: 董事 ,女, 工商 管理 硕士, 主管 药师 ,现任 康美 药业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董事长 、
副总 经理 ,兼任 中国 中药 协会中 药饮 片专业 委员 会专家 、全 国中 药标准 化技 术委员 会委 员、
全国 制药 装备标 准化 技术委 员会 中药炮 制机 械分 技术委 员会 副主任 委员 、国家 中医 药行业 特
有工 种职 业技能 鉴定 工作中 药炮 制与配 置工 专业 专家委 员会 副主任 委员 、广东 省中 药标准 化
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曾任广东省康美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茂 云: 独立 董事, 男, 法学 博士, 教授 ,博 士生导 师, 现任 复旦大 学教 授, 兼任 宁波
大学 特聘 教授, 上海 四维乐 马律 师事务 所兼 职律 师,绍 兴银 行独立 董事 ,海尔 施生 物医药 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 鑫: 独立 董事, 男, 经济 学博士 、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 现任 辽宁 大学 新华国 际商 学
院教授, 兼任东北制药 (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
工商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 计财处处长 、 学科建设处处长、 发展规划处处长、 新
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
罗海 平: 独立 董事, 男, 经济 学博士 , 现任中 华联 合财 产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总
裁, 兼任 中华联 合保 险控股 股份 有限公 司常 务副 总裁。 曾任 中国人 民保 险公司 荆州 市分公 司
经理 、中 国人民 保险 公司湖 北省 分公司 业务 处长 、中国 人民 保险公 司湖 北省国 际部 总经理 、
中国 人民 保险公 司汉 口分公 司总 经理 ,太 平保 险湖北 分公 司总经 理, 太平保 险公 司总 经理助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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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太平 保险公 司副 总经理 兼纪 委书记 , 民安 保险 (中国 )有 限公司 副总 裁 ,阳 光财 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 。
2、监事会成员
余利 平: 监事 会主席 ,女 ,经 济学博 士, 兼任 广发国 际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曾任 广
发证 券成 都营业 部总 经理、 广发 证券基 金部 副总 经理、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董
事长。
匡丽 军: 监事 ,女, 工商 管理 硕 士, 高级 涉外 秘书, 现任 广州 科技金 融创 新投 资控股 有
限公 司工 会主席 、副 总经理 。曾 任广州 科技 房地 产开发 公司 办公室 主任 , 广州 屈臣 氏公司 行
政主 管, 广州市 科达 实业发 展公 司办公 室主 任、 总经理 , 广州 科技 风险投 资有 限公司 办公 室
主任、董事会秘书。
吴晓 辉: 监事 ,男, 工学 硕士 ,现任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信 息技术 部总 经理 ,兼任 广
发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员工,副经理,经理 。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 辉: 总经 理,男 ,大 学本 科学历 ,兼 任广 发国际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瑞元 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中 国基 金业协 会创 新与 战略发 展专 业委员 会委 员,资 产管 理业务 专
业委 员会 委员,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第三届 上诉 复核 委员会 委员 。曾任 瑞元 资本管 理有 限公司 总
经理 、广 发证券 投资 银行总 部北 京业务 总部 总经 理、投 资银 行总部 副总 经理兼 投资 银行上 海
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朱平 :副 总经 理,男 ,硕 士 , 经济 师,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第六 届创业 板发 行审 核
委员会兼职委员 。 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 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 、
基金 科汇 基金经 理、 易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投 资部研 究负 责人、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
经理助理。
易阳 方: 副总 经理, 男, 经济 学硕 士 ,经 济师 。兼 任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投 资总 监,
广发 聚丰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广发 聚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广发 国际 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瑞元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曾 任广 发证券 投资 自营部 副
经理 ,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发 行审 核委员 会 发行 审核 委员,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
管理部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段西 军: 督察 长,男 ,博 士。 曾 在广 东省 佛山 市财贸 学校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工作。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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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春 杨: 副总 经理, 男, 经济 学博士 ,瑞 元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曾任 原南 方证 券资
产管理部产品设计人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 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 、
产品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4、基金经理
陆志明: 男 , 中国籍, 经济学硕士, 17 年证券和基金从业经历 , 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从业证书, 1999 年 5 月至 2001 年 5 月在大鹏证券有限公司任研究员, 2001 年 5 月至 2010
年 8 月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任部门总监 , 2010 年 8 月 9 日至今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数量投资部总经理,2011 年 6 月 3 日起任广发中小板 300ETF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 6 月
9 日起任广发中小板 300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 2012 年 5 月 7 日起任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
级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 年 6 月 3 日起任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 ETF 基金的基金经理 , 2014
年 10 月 30 日 起 任 广 发 百 发 100 指 数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2014 年 12 月 1 日 起 任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医药卫生 ETF 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1 月 8 日起任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 ETF 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5 年 1 月 29 日起任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3 月
23 日起 任广 发中 证全 指金融 地产 ETF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2015 年 4 月 15 日起 任广 发可 选消 费
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5 月 6 日起任广发医药卫生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6 月
25 日起任广发中证全指能源 ETF 和广发中证全指原材料 ETF 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7 月 1
日起任广发中证全指主要消费 ETF 基金的基金经理 , 2015 年 7 月 9 日起任广发能源联接和广
发 金 融 地 产 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2015 年 7 月 23 日 起 任 广 发 医 疗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2015 年 8 月 18 日起任广发原材料联接和广发主要消费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 :公 司总 经理林 传辉 ;成 员:公 司副 总经 理朱平 ,公 司副 总经理 易阳 方, 权益投 资
一部 总经 理刘晓 龙, 研究发 展部 总经理 孙迪 ,固 定收益 部总 经理张 芊。 上述 人员 之间均 不存
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 管理人 的职 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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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 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经 理的承 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反 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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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基 金投资 计
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 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 泄
漏在 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内 容、 基金投 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 管理人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包括 内部 控制 大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等 。
内部 控制 大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展 开, 对各项 基本 管理制 度的 总揽和 指
导。 内部 控制大 纲明 确了内 部控 制目标 和原 则、 内部控 制组 织体系 、内 部控制 制度 体系、 内
部控 制环 境、内 部控 制措施 等。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风险 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管 理制 度、基 金
绩效 评估 考核制 度、 集中交 易制 度、基 金会 计制 度、信 息披 露制度 、信 息系统 管理 制度、 员
工保 密制 度、危 机处 理制度 、监 察稽核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在 基本 管理制 度的 基础上 ,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 务均 制定详 尽的 操作流 程, 各岗位 人员 上岗 前必须 声明 已知悉 并承 诺遵守 ,在 授权范 围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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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传 递和信 息沟 通制 度,后 续部 门及岗 位对 前一部 门及 岗位负 有
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 、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 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 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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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 部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 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 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 、基 金、信 托从 业经验 ,且 具有海 外工 作、 学习或 培训 经历, 60 %以 上的 员工具 有硕 士
以上 学位 或高级 职称 。为给 客户 提供专 业化 的托 管服务 ,中 国银行 已在 境内、 外分 行开展 托
管业务。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拥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一对 多、 一对 一 ) 、社 保基 金、 保险 资金、 QFII、RQFII 、QDII 、境 外三 类机 构、 券商资
产管 理计 划、信 托计 划、企 业年 金、银 行理 财产 品、股 权基 金、私 募基 金、资 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产 品丰 富 的托 管 业务 体系 。在 国 内 ,中 国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风险 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 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6 年 03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446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416 只,
QDII 基 金 30 只 , 覆 盖 了 股 票 型 、 债 券 型 、 混 合 型 、 货 币 型 、 指 数 型 等 多 种 类 型 的 基 金 , 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 银行 托管 业务部 风险 管理 与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行 全面 风险 控制工 作的 组成 部分, 秉
承中 国银 行风险 控制 理念, 坚持 “规范 运作 、稳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银 行托 管业务 部风 险
控制 工作 贯穿业 务各 环节, 通过 风险识 别与 评估 、风险 控制 措施设 定及 制度建 设、 内外部 检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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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 SAS70” 、 “AAF01/06” “ISAE3402” 和 “ SSAE16 ”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
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 5 年, 中国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 “ ISAE3402” 和 “ SSAE16 ” 双
准则 的内 部控制 审计 报告。 中国 银行托 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内控 措施 严密, 能够 有效保 证
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的 相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或 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
机构 报告 。基金 托管 人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投资 指令违 反法 律、行 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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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 部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发 售机 构
1、直销机构
本公 司通 过在 广州、 北京 、上 海设立 的分 公司 及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统 为投 资者 办理本 基
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3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7 楼
直销中心电话: 020- 89899073 020- 89899042
传真:020- 89899069 020- 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1 1 层
电话:010- 68083368
传真:010- 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2908 室
电话:021- 68885310
传真:021- 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的开 户、 认购 等业务 ,具 体交 易细则 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 w w w . g f f unds .c om .c n
本公司网址 : w w w . g f f unds .c om .c n
客服电话: 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 83936999
客服传真: 020- 34281 1 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代销机构
(1)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 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 4316 房)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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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广 州 天 河 北 路 大 都 会 广 场 5 、 18 、19 、 36 、 38 、 39 、 41、 42 、 43 、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 87555888
传真:020- 87557985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 w w w . g f .c om .c n
(2)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传真:010- 66594946
公司网站: w w w . boc .c n
(3)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 w w . c m bc hi na .c om
(4)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755- 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 22197701
客服电话: 40066- 99999
公司网站: ht t p :/ / ba nk.pi ng a n.c om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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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滕克
联系电话: 0532- 85709787
传真:0532- 85709799
客服电话 : (青岛)96588, (全国) 400- 66- 96588
公司网站: w w w . qdc c b.c om
(6)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 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 58316666
传真:022- 58316569
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881 1
公司网站: w w w . c bhb.c om .c n
(7)名称: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王超
电话:0451- 86779007
传真:0451- 86779218
客服电话: 95537
公司网站: w w w . hr bb.c om .c n
(8)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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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 22866255
传真:0769- 22866282
客服电话: 961 1 22
公司网站: w w w . dr c ba nk.c om
(9)名称: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 王栋
电话:031 1 - 88627522
传真:031 1 - 88627027
客服电话: 400- 612- 9999
网址:w w w . he bba nk.c om
(10)名称: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法人代表:陆玉根
联络人:王健
联系电话: 0512- 63969841
客服电话: 4008696068、0512- 96068
传真:0512- 63969962
网址:w w w . w j r c b.c om
(1 1 )名称: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恒
联系人:何浩华
电话:0757- 22388928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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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7- 22388235
客服电话: 0757- 22223388
网址:w w w . s de ba nk.c om
(12)名称: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联系电话: 0595- 22551071
业务传真: 0595- 22505215
客服热线: 4008896312
公司网址: w w w . qz c c ba nk.c om
(13)名称: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砂路 92 号嘉信大厦 1- 2 楼部分和 5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533 号
法定代表人:周泽荣
联系人:王放
联系电话: 020- 38173635
业务传真: 020- 38173857
客服热线: 400- 830- 8001
公司网址: w w w . g hba nk.c om .c n
(14)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 87383623
传真:0591- 87383610
公司网站: w w w . hf z q.c om .c n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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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15)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0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 33389888
传真:021- 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 021- 962505
网址:w w w . s w hy s c .c om
(16)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5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 公 地 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5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 88085858
传真:010- 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00- 0562
网址:w w w . hy s e c .c om
(17)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吴倩
电话:021- 38676666
传真:021- 38670666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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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400- 8888- 666
公司网站: w w w . g t j a .c om
(18)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 66568430
传真:010- 66568990
客服电话: 4008- 888- 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 w w w . c hi na s t oc k.c om .c n
(19)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 8888- 108
传真:010- 65182261
客服电话: 400- 8888- 108
公司网站: w w w . c s c 108.c om
(20)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 010- 66045529
客服电话: 010- 66045678
传真:010- 66045518
天相投顾网址: w w w . t xs e c .c om
天相基金网网址: w w w . j j m .c om .c n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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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 82943666
传真:0755- 82943636
客服电话: 95565、40088881 1 1
公司网站: w w w . ne w one .c om .c n
(22)名称: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 83516289
传真:0755- 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 0755- 33680000 ;400- 6666- 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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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 1 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 1 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 0431- 850965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600068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431- 85096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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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 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 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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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 9551 1 - 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755- 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 9551 1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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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 022- 28451991
传真:022- 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 6515- 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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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 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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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18- 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 65581 1 36
传真:0512- 65588021
公司网站: w w w . dw z q.c om .c n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 4
(28)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 83025022
传真:0755- 83025625
客服电话: 4008- 888- 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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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 22169999
传真:021- 22169134
客服电话: 4008888788,10108998 ,95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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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联系人:梁旭
电话:0519- 88157761
传真:0519- 88157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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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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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 82831662
传真:0510- 82830162
客服电话: 95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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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 83709350
传真:0755- 83704850
客服电话: 95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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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 88836999
传真:020- 88836654
客服电话: 020- 96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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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 1 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传真: 0755- 23838750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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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毛诗莉
客服电话: 4008881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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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名称: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络人:甘霖
电话:0551- 5161666
传真:0551- 5161600
客服电话: 96518(安徽) ,4008096518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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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 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 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 8888- 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 020- 22373718- 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 020- 37865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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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 84403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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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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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 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 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 82825551
传真:0755- 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 40080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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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400- 886- 6567
传真:0791- 86770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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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 9556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 65799999
传真:027- 85481900
客服网站: w w w . 95579.c om
(41)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 -68889155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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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31 -68889752
客服电话: 9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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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电话:0731- 85832343
传真:0731- 85832214
客服电话: 95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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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 85863719
传真:0451- 8228721 1
客户服务热线: 400- 666- 2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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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 4890100
传真:0931- 48901 1 8
客服电话: 400- 6898888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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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 63081000
传真:010- 63080978
客服电话: 400- 800- 8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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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名称: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联系人:赵钦
电话:0592- 5161642
传真:0592- 5161640
客服电话: 0592- 5163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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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A 座三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陶颖
电话:010- 58568040
传真:010- 58568062
客服电话: 010- 585681 1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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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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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 63786141
传真:023- 63786212
客服电话: 4008- 096- 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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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电话:028- 86690070
传真:028- 86690126
客服电话: 40066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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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 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 400- 8888- 929
联系人:丁宁
电话:010- 64408820
传真:010- 644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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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名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人代表:刘汝军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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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人:孙恺
联系电话: 010- 83561 1 49
客服电话: 400- 698- 9898
传真:010- 83561094
网址:w w w . xs dz q.c n
(52)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B 座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 027- 87618882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传真:027- 87618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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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话: 0769- 22100155
客服电话: 0769- 961 1 30
传真:0769- 221 1 9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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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佘晓峰
电话:021- 20691836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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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 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 089- 1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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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 33227950
传真:0755- 33227951
网址:w w w . z l f und.c n 及 w w w . j j m m w . c om
客服热线: 4006- 788- 887
(56)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 01 、B 01(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联系人: :陈敏
联系电话: 021- 64316642
业务传真: 021- 54653529
客服热线: 021- 32109999 ;029- 68918888 ;4001099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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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刘军
联系电话: 0755- 82943755
业务传真: 0755- 8294051 1
客服热线: 400102201 1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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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 w w w . z s z q.c om
(58)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电话: 010- 65051 1 66
业务传真: 010- 65051 1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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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 1 1 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 021- 5887001 1
业务传真: 021- 68596916
客服热线: 4007009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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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 0571- 8891 1 818- 8565
业务传真: 0571- 86800423
客服热线: 0571- 88920897 、4008- 773- 772
公司网址: w w w . 5i f und.c om
(61)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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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张瑾
联系电话: 021- 53519888
业务传真: 021- 63608830
客服热线: 4008918918、021- 962518
公司网址: w w w . 962518.c om
(62)名称: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 ( 07)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 ( 07)
法定代表人:卓紘畾
联系人:王娓萍
联系电话: 0755- 33376853
业务传真: 0755- 33065516
客服热线: 4006877899
公司网址: w w w . t e ny u a nf und.c om
(63)名称: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1 层 1 1 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2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联系电话: 010- 65808756
业务传真: 010- 65807864
客服热线: 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 w w w . C I F C O F U N D .c om
(64)名称: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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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010- 59393923
业务传真: 010 - 59393074
客服热线: 400- 808- 0069
公司网址: w w w . w y - f und.c om
(65)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陈征
联系电话: 010- 88321882
业务传真: 010- 88321763
客服热线: 0871- 68898130
公司网址: w w w . t py z q.c om
(66)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 021- 54509998
业务传真: 021- 64385308
客服热线: 4001818188
公司网址: w w w . 1234567.c om .c n
(67)名称: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 021- 60897840
业务传真: 0571- 26697013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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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热线: 4000- 766-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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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阿婷
联系电话: 0755- 82721 1 06- 8642
业务传真: 0755- 82029055
客服热线: 4009200022
公司网址: w w w . he xun.c om (69 )名称: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邓秀男
联系电话: 0571- 56028620
业务传真: 0571- 56899710
客服热线: 400 068 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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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名称: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 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 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联系电话: 010- 57418829
业务传真: 010- 57569671
客服热线: 400- 678- 5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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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名称:上海久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3 7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 2819 号 1 幢 10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403 号上海信息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联系人:徐金华
联系电话: 021- 68685825
业务传真: 021- 68682297
客服热线: 400- 021- 9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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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陈操
联系人:刘宝文
联系电话: 010- 58325395
业务传真: 010- 58325282
客服热线: 4008507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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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名称: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 1 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12、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 0351- 4130322
业务传真: 0351- 4137986
客服热线: 40071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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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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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联系电话: 010- 57756019
业务传真: 010- 57756199
客服热线: 400- 786- 8868-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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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宫龙云
联系人:戴莉丽
联系电话: 021- 32229888
业务传真: 021- 62878783
客服热线: 021- 63340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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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 10 单元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 10 单 元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 20289890
传真:021- 202801 1 0
网址:w w w . ha r ve s t w m .c n
客服电话: 400- 021- 8850
(77)名称: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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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晶晶
联系电话: 010- 66154828- 809
业务传真: 010- 88067526
客服热线: 010- 6615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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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名称: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 O H 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联系电话: 010- 52855713
业务传真: 010- 85894285
客服热线: 400- 6099- 200
公司网址: w w w . y i x i nf und.c om
(79)名称: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中经北证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陈莹莹
联系电话: 13261320700
业务传真: 010- 88381550
客服热线: 010- 68998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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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名称:一路财富 ( 北京)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一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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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栋栋
联系电话: 010- 88312877- 8009
业务传真: 010- 88312099
客服热线: 400- 001- 1566
公司网址: w w w . y i l uc a i f u.c om
(81)名称: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 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联系人:胡明会
联系电话: 010- 59200855
业务传真: 010- 59200800
客服热线: 400- 819- 9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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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名称: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重庆市渝中区 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 街 1 1 - B , 名义层 1 1 - A , 8- B 4 , 9- B 、
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 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 023- 86769637
业务传真: 023- 86769629
客服热线: 400- 8877- 780
公司网址: w w w . c f c 108.c om .c n
(83)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刘艳妮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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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021- 80133827
业务传真: 021- 80133413
客服热线: 400- 808-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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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名称:北京恒久浩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汉威大厦 15B 5( 西区 15 层)
法定代表人:谢亚凡
联系人:陈冲
联系电话: 010- 88580321
业务传真: 010- 88580366
客服热线: 4006- 525- 676
公司网址: w w w . ha of unds .c om
(85)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热线: 95562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86)名称: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联系电话: 010-59355941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公司网站: www.e5618.com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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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名称: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砂路 92 号嘉信大厦 1-2 楼部分和 5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533 号
法定代表人:周泽荣
联系人:王放
联系电话: 020-38173635
业务传真: 020-38173857
客服热线: 400-830-8001
公司网址: www.ghbank.com.cn
(88)名称: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联系电话: 021-38600735
业务传真: 021-38509777
客服热线: 400-821-5399
公司网址: www.noah-fund.com
(89)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詹全鑫、张大奕
电话:020-38322222 、0571-96000888
传真:020-87311780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公司网站: www.cgbchina.com.cn
(90)名称:北京乐 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号1号楼1603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号温特莱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 董浩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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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于婷婷
电话:13811217674
客服电话: 010-56409010
公司网址: www.jimufund.com
(91)名称: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电话:13621233213
传真:010-68854009
客服电话: 4008-196-665
公司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92)名称: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公司网址: www.lufunds.com
(93)名称: 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华
联系人:蔡芳
联系电话: 0551-62862801
业务传真: 0551-62862801
客服热线: 4008878707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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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 www.hsqh.net
(94)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栗先生
电话:010 -68857763
传真:010-68858859
客服电话: 95580
公司网址: www.psbc.com
(95)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 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 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96)名称: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411-83999926
客服电话: 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 www.jinqianwo.cn
(97)名称: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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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王国琛
联系人:续志刚
联系电话: 0519-89995001
客服电话: 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001
网址:www.jnbank.cc
(98)名称:上海 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 凌秋艳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 -52975270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公司网址: www.66zichan.com
(99)名称: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址: www.yingmi.cn
(100)名称: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49 楼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李鹏
电话:0411-82308602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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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411-82311420
客服电话: 4006640099
公司网址: www.bankofdl.com
(101)名称: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9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 -33323837
客服电话: 400-820-2819
公司网址: https://tty.chinapnr.com
(102)名称: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黄芳、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公司网址: www.kysec.cn
(103)名称: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林松
联系人:李智磊
联系电话: 0592-3122679
业务传真: 0592-8060771
客服热线: 0592-3122731
公司网址: www.xds.com.cn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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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13521165454
传真:010-67000988-6003
客服电话: 400-001-8811
公司网址: www.zcvc.com.cn
(105)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电话: 4000 178 000
公司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106)名称: 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 8 号楼 17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 8 号楼 C 座 1701 室
法定代表人: 齐凌峰
联系人: 阮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631
客服电话: 400-158-5050
公司网址: www.9ifund.com
3、其他代销机构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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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发售期间,若新增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要求 ,选 择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理 销售 本基 金,并 及
时公告。
二、 注册 登记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 56 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电话:020 - 89188970
传真:020 - 89899175
联系人:李尔华
三、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的律师 事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 9 楼
负责人:程秉
电话:020 -38799345
传真: 020-38799335
经办律师:黄贞、邹志峰
联系人:程秉
四、 审计 基金资 产的 会计师 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 卢伯卿
电话:021 -61418888
传真:021 -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明静、吴迪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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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 部分 基金 的募 集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
售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 并于2014年12月 1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201 4] 1381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
一、 基金 运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 基金 类型
E T F 联接基金。
三、 基金 存续期 限
不定期。
四、 本基 金与 目标 E T F 的联 系与 区别
本基金为目标 E T F 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在投资方法方面,目标 E T F 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
而 本 基 金 则 采 取 间 接 的 方 法 , 通 过 将 绝 大 部 分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目 标 E T F , 实 现 对 业 绩 比 较 基
准的紧密跟踪。
(2) 在交易方式方面 , 投资者既可以像买卖股票一样在交 易所市场买卖目标 E T F , 也可
以 按 照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和 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的 要 求 , 申 赎 目 标 E T F ; 而 本 基 金 则 像 普 通 的
开放式基金一样,通过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按 “未知价”原则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 E T F 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 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 。 目标E T F 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 可将全部或接近
全部 的基 金资产 ,用 于跟踪 标的 指数的 表现 ;而 本基金 作为 普通的 开放 式基金 ,每 个交易 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 仍需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2 ) 申 购 赎 回 的 影 响 。 目 标 E T F 采 取 按 照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和 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要 求
进行 申赎 的方式 ,申 购赎回 对基 金净值 影响 较小 ;而本 基金 采取按 照未 知价法 进行 申赎的 方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5 0
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五、 募集 方式 与募集 期限
本基 金的 募集 方式为 代销 与直 销。募 集期 限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 。本 基
金自 2015 年 3 月 23 日至 2015 年 4 月 10 日进行发售。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
七部分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 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 , 并及时公告 。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 金认 购采 取全额 缴款 认购 的方式 。基 金投 资者在 募集 期内 可多次 认购 ,认 购一旦 被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 发售 机构 对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而 仅代表 发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六、募 集场 所
本基 金将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点 及基 金代 销机构 的代 销网 点向社 会公 开募 集。办 理
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发售公告。
七、 发起 资金 的认购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资金 、基 金管 理人固 有资 金、 基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 经理等 人
员认 购本 基金的 发起 资金 金额不 少于 1000 万元 人民 币,且 发起 资金 认购的 基金 份额持 有期 限
不少 于 3 年(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满 3年提 前终 止的情 况除 外 ) ,其 中, 发起资 金持 有期限 自该 基
金公开发售之日或者合同生效之日孰晚日起计算,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八、 募集 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 份额总额为 1000 万份,最低募集金额为 1000 万元人民币。
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目标上限。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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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 金份 额发售 面值 、认购 价格和 认购 费用
1、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 1.00 元
3、认购费用:
本基 金对 认购 设置级 差费 率, 认购费 率随 认购 金额的 增加 而递 减,最 高认 购费 率不超 过
1.00%,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6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基金 认购 费用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注 册登 记等 基金募 集
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 、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或,认购费用 =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 费用 以人 民币元 为单 位, 计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 ;认购 份
额计 算结 果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 由此 误差 产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例: 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 则其
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1+1.00%)= 9,900.99元
认购费用 =10,000-9,900.99=99.01 元
认购份额 =(9,900.99+5)/1.00= 9,905.99份
即 投 资 人 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加 上 认 购 资 金 在 认 购 期 内 获 得 的 利 息 , 可 得 到
9,905.99份基金份额。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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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投 资人 对基金 份额 的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 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 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 就不再接受撤
销申请。
3、认购确认
基金 发售 机构 对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而 仅代表 发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认 购申 请。认 购的 确认以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投资者 可在 基金正 式宣 告成立 后
到各 销售 网点查 询最 终成交 确认 情况和 认购 的份 额。若 投资 者的认 购申 请被确 认为 无效, 基
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限制
在募 集期 内, 除《发 售公 告》 另有规 定, 每一 基金投 资者 通过 本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和 代
销 机 构 销 售 网 点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首 次 认 购 的 最 低 额 为 人 民 币 10 ( 含 认 购 费 ) , 追 加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10( 含 认 购 费 ) ; 直 销 机 构 销 售 网 点 ( 非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50,000 元 ( 含 认 购 费 ) 。 各 销 售 机 构 对 最 低 认 购 限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业 务规 定为准 。已 在基金 管理 人销 售网点 有认 购本基 金记 录的投 资者 不受首 次
认购 最低 金额的 限制 ,但受 追加 认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本基 金募集 期间 对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十一 、首次 募集 期间认 购资 金利息 的处理 方式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基金 投资 者的认 购款 项只 能存入 专用 账户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认 购
资金 在募 集期形 成的 利息在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后折 成投资 人认 购的基 金份 额,归 投资 人所有 。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 二 、 基 金募 集 期 间 募 集的 资 金 存 入专 用 账 户 , 在基 金 募 集 行为 结 束 前 , 任何 人 不 得 动
用。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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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本 基 金 基金 合 同 已 于 2015 年 4 月 15 日 生 效 ,自 该 日 起 , 本基 金 管 理 人 正式 开 始 管 理 本
基金 。
二、基 金存 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金 数额
《基 金合 同》 生效满 三年 后继 续存续 的, 连续 二十个 工作 日出 现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人 民 币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露 ;连 续六十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形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提 出解决 方
案,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金 的自动 终止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满 三 年 之 日 , 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 基 金 合 同 自 动 终
止。 若届 时的法 律法 规或证 监会 规定发 生变 化, 上述终 止规 定被取 消、 更改或 补充 时,则 本
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执行。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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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一、 申购 与赎回 的场 所
本基 金的 申购 与赎回 将通 过销 售机构 进行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将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 其他 相关公 告中 列明。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销售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基 金
投资 者应 当在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代销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本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二、 申购 与赎回 的开 放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 人在 开放 日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本 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
基金 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应 的调 整,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信 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 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 申购,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在 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 赎回,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在 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 定申 购开 始与赎 回开 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申购 、赎 回开放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或者 赎回或 者
转换 。投 资人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或 转换 申请且 登记 机构确 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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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申购 与赎回 的原 则
1 、 “ 未知 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新 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 与赎回 的数 额限制
1、通过代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人开通)
每个 基金 账户首 次最 低申购 金额 为 10 元人 民币 (含申 购费 ) ;投 资人 追加申 购时 最低申 购限
额及 投资 金额级 差详 见各销 售机 构网点 公告 。各 基金代 理销 售机构 有不 同规定 的, 投资者 在
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2 、 直 销 中 心 每 个 账 户 首 次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50,0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人 民 币 ; 已 在 直 销
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最 低 赎 回 、 转 换 转 出 及 最 低 持 有 份 额 为 1 份 , 投 资 者
当日 持有 份额减 少导 致在销 售机 构同一 交易 账户 保留的 基金 份额不 足 1 份的 ,注 册登记 机构
有权 将全 部剩余 份额 自动赎 回。 各基金 代理 销售 机构有 不同 规定的 ,投 资者在 该销 售机构 办
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
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申购 与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 人必 须根 据销售 机构 规定 的程序 ,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份额 时, 必须 全额交 付申 购款 项,投 资人 交付 申购款 项, 申购 成立; 本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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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本 基金登 记机 构确 认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投
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或 本基 金合同 载明 的其他 暂停 赎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时 ,款 项的支 付办 法参照 本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 易所 或交 易市场 数据 传输 延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 数据 交换系 统故 障或 其它非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所能 控制 的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流 程, 则赎回 款顺 延至上 述情 形消除 后
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交易 时间 结束 前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的当 天作为 申购 或赎 回申请 日
(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 T 日提交的
有 效 申 请, 投 资 人 可 在 T + 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到 销 售 网点 柜 台 或 以 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他 方 式 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 机构 对申 购、赎 回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生效 ,而 仅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申 购、 赎回申 请。 申购、 赎回 的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准 。对 于申购 、赎 回申请 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者应 及时查 询。 因投资 者怠 于履 行该项 查询 等各项 义务 ,致使 其相 关权益 受
损的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不承担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或不利 后果 。若申 购
不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六、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1、申购费率
(1)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
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500 万元 0.8%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 2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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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率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 的 25% 应归基 金财产,其 余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赎
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
赎回期限(N) 赎回费率
N < 1 年 0.5%
1 年≤ N < 2 年 0.3%
N ≥ 2 年 0
3 、 本 基 金 在 开 始 办 理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之 日 起 , 将 同 时 开 通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C 类 收
费 业 务 模 式 。 本 基 金 开 通 的 C 类 收 费 模 式 是 指 不 收 取 申 购 、 赎 回 费 用 , 只 收 取 0.4% / 年 的 销
售服 务费 ,其中 ,销 售服务 费不 是从基 金资 产中 列支, 而是 由本公 司注 册登记 系统 针对每 个
客户的 C 类资产逐日计提并记录在每个客户帐户, 在客户赎回或转换时从客户的赎回或转换
款项中扣除。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
调整 收费 方式,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有关规 定于 新的 费率或 收费 方式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露 办
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对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网 上交易 、电 话交易 等 ) ,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情况 下, 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针 对基 金投资 者定 期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按 中国 证监会 要求 履行必 要手 续后 ,对基 金投 资者适 当调 低基金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 申购 份额与 赎回 金额的 计算方 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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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 则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1+1.2%)=9,881.42 元
申购费用 =10,000-9,881.42=118.58 元
申购份额 =9,881.42/1.050=9410.88 份
即 :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对 应 申 购 费 率 为 1.2%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 9410.88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 : 某 投 资 者 赎 回 10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100 天 , 对 应 赎 回 费 率 为 0. 5% , 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1.213=121, 300.00 元
赎回费用 =121,300.00×0.5% = 606.50 元
净赎回金额 =121,300.00-606.50= 120,693.5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0,693.5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 :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T 日该类别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金 财产承 担。 T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在当天 收市后 计算, 并在 T + 1 日内 公告。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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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净 申购 金额 除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有效 份额单 位为 份, 上述计 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扣除 相应 的费 用,赎 回
金额 单位 为元。 上述 计算结 果均 按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申购 与赎回 的注 册登记
1、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 拒绝 或暂停 申购 的情形 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目标 E T F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7 、 目 标 E T F 暂 停 申 购 、 暂 停 上 市 或 二 级 市 场 交 易 停 牌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暂 停 本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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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申购的情形。
8、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8、 9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人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 赎回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目标 E T F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6 、 目 标 E T F 暂 停 赎 回 、 暂 停 上 市 或 二 级 市 场 交 易 停 牌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暂 停 本
基金赎回的情形。
7、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请 量占 申请总 量的 比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
人, 未支 付部分 可延 期支付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依 据计 算赎回 金额 。若出 现
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 形,按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条款处 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申请 赎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复 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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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 金出 现巨 额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而 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确 定当 日受理 的
赎回 份额 ;对于 未能 赎回部 分,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可 以选择 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
当日 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申 请将 被撤销 。延 期的 赎回申 请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赎 回金 额,以 此类 推,直 到全 部赎回 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 生上 述延 期赎回 并延 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 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二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6 2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并 在
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 次。 暂停结 束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家 指
定媒 体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近一 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 基金 的转 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 开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费 ,相 关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本公司 开通的网上 交易平台 C 类收费 业务模式,C 类收费 模式下的基 金份额与前 端收费
基金 份额 之间可 以相 互转换 ,转 换规则 适用 《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网 上直销 基金 转换业 务
规则》 ,关于 C 类收费的基金份额详细转换规则请参考 2014 年 5 月 9 日发布的《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增加 C 类收费模式的公告》 。
十四 、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是 指基 金登 记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 过户 以及登 记机 构认可 、符 合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无 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 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 赠指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合法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社 会团 体;司 法强 制执行 是
指司 法机 构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理 非交易 过户 必须提 供基 金登 记机构 要求 提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条 件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6 3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 转托 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 转托管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为投 资人 办理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 基金管 理人 另行 规定。 投
资人 在办 理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时 可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金 额, 每期扣 款金 额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 基金 的冻 结与解 冻与 质押
基金 登记 机构 只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冻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 关法 律法 规允许 基金 管理 人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押 业务 或其 他基金 业务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6 4
第九 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 基 金 主 要 通 过 投 资 于 目 标 E T F , 紧 密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 追 求 跟 踪 偏 离 度 和 跟 踪 误 差 最 小
化。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以目标 E T F 基金份额、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为主 要投资对象 。 此外 , 为
更好 地实 现投资 目标 ,本基 金可 少量投 资于 非成 份股( 包括 中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银行存款 、 债券、 债券回购、 权证、 股指期货 、 资产支持证券 、 货币
市场 工具 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本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
的相关规定)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 T 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 ,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为 E T F 联接基金, 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 T F 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 踪 。 本基金
力 争 将 本 基 金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之 间 的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控 制 在 0.35% 以
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内。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 T F 、 标的指数成份股 、 备选成份股, 其中投资于目标 E T F 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为 更 好 地 实 现 投 资 目
标, 本基 金可少 量投 资于非 成份 股(包 括中 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的 股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6 5
票) 、 银行存款、 债券 、 债券回购、 权证、 股指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 、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本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其 目的 是为了 使本 基金在 应付 申购赎 回
的前提下,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本基 金将 根据 市场的 实际 情况 ,适当 调整 基金 资产在 各类 资产 上的配 置比 例, 以保证 对
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目标 E T F 投资策略
1、投资组合的投资方式
本基 金在 综合 考虑合 规、 风险 、效率 、成 本等 因素的 基础 上, 决定采 用申 赎的 方式或 证
券二 级市场 交易的 方式进 行目标 E T F 的买 卖。本 基金还 可适度 参与目 标 E T F 基金 份额交 易
和申购、 赎回之间的套利, 以增强基金收益。 当目标 E T F 申购、 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 变更
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变更或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开放日申购和赎回情况,决定投资目标 E T F 的时间和方式。
( 1 ) 当 净 申 购 时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净 申 购 规 模 及 仓 位 情 况 , 决 定 股 票 组 合 的 构 建 、 目 标
E T F 的申购或买入等;
( 2 ) 当 净 赎 回 时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净 赎 回 规 模 及 仓 位 情 况 , 决 定 目 标 E T F 的 赎 回 或 卖 出
等。
(三)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组合构建原则
根据 标的 指数 ,结合 研究 报告 和基金 组合 的构 建情况 ,采 用被 动式指 数化 投资 的方法 构
建股票组合。
2、股票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 金将 以追 求跟踪 误差 最小 化进行 标的 指数 的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股 的投 资。 本基金 采
用被 动式 指数化 投资 的方法 ,根 据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的构 成及 权重构 建股 票投资 组合 。如有 因
受成 份股 停牌、 成份 股流动 性不 足或其 它一 些影 响指数 复制 的市场 因素 的限制 ,基 金管理 人
可以 根据 市场情 况, 结合经 验判 断,对 股票 组合 管理进 行适 当变通 和调 整,以 更紧 密的跟 踪
标的指数。
3、股票组合的调整
(1)定期调整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6 6
本基 金所 构建 的股票 组合 将根 据所跟 踪的 标的 指数对 其成 份股 的调整 而进 行相 应的定 期
跟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基金 经理 将跟 踪标的 指数 变动 ,基金 组合 跟踪 偏离度 情况 ,结 合成份 股基 本面 情况、 流
动性 状况 、基金 申购 和赎回 的现 金流量 情况 以及 组合投 资绩 效评估 的结 果,对 投资 组合进 行
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四)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 金将 通过 自上而 下的 宏观 分析, 结合 对金 融货币 政策 和利 率趋势 的判 断确 定债券 投
资组 合的 债券类 别配 置,并 根据 对个券 相对 价值 的比较 ,进 行个券 选择 和配置 。债 券投资 的
主要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
(五)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
本基 金在 股指 期货投 资中 主要 遵循有 效管 理投 资策略 ,根 据风 险管理 的原 则, 以套期 保
值为 目的 ,主要 采用 流动性 好、 交易活 跃的 期货 合约, 通过 对现货 和期 货市场 运行 趋势的 研
究, 结合 股指期 货定 价模型 寻求 其合理 估值 水平 ,与现 货资 产进行 匹配 ,通过 多头 或空头 套
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本基金运用股指期货的情形主要包括 : 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
如大 额申 购赎回 等; 对冲因 其他 原因导 致无 法有 效跟踪 标的 指数的 风险 ;利用 金融 衍生品 的
杠杆作用, 降低股票和目标 E T F 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 达到有效跟踪对标的指数的目的 。
(六)权证投资策略
权 证 为 本 基 金 辅 助 性 投 资 工 具 , 投 资 原 则 为 有 利 于 加 强 基 金 风 险 控 制 , 有 利 于 提 高 基 金
资产的投资效率,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若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最新规定执行。
四、 投资 决策 依据和 投资 程序
1、决策依据
以 《 基金法》 、 本基金合同、 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 , 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决策程序
研究 、投 资决 策、组 合构 建、 交易执 行、 绩效 评估、 组合 监控 与调整 等流 程的 有机配 合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6 7
共同 构成 了本基 金的 投资决 策程 序。严 格的 投资 决策程 序可 以保证 投资 理念的 正确 执行, 避
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 研究: 数量投资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 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
的研究成果, 开展指数跟踪 、 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 分析 、 目标 E T F 二级市场
的流 动性 和折溢 价分 析、成 份股 流动性 分析 、误 差及其 归因 分析等 工作 ,并撰 写相 关的研 究
报告,作为本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 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数量投资部提供的研究报告, 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
项时 召开 投资决 策会 议,决 策相 关事项 。基 金经 理根据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的决议 ,进 行基金 投
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 3 ) 组 合 构 建 : 根 据 标 的 指 数 , 结 合 研 究 报 告 , 基 金 经 理 构 建 以 目 标 E T F 为 主 的 投 资
组合 。在 追求跟 踪偏 离度和 跟踪 误差最 小化 的前 提下, 基金 经理将 采取 适当的 方法 ,提高 投
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交易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 绩效评估: 绩效评估与风险管理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 绩效评估 , 并提供
相关 的绩 效评估 报告 。绩效 评估 能够确 认组 合是 否实现 了投 资预期 、组 合误差 的来 源及投 资
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总结和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 6 ) 组 合 监 控 与 调 整 : 基 金 经 理 将 跟 踪 目 标 E T F 及 标 的 指 数 的 变 动 , 结 合 成 份 股 基 本
面情 况、 流动性 状况 、基金 申购 和赎回 的现 金流 量情况 以及 组合投 资绩 效评估 的结 果等, 对
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 管理 人在 确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前提 下,有 权根 据环 境变化 和实 际需 要对上 述
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予以公告。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以中证全指可选消费指数为标的指数。
本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95% ×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指 数 收 益 率 + 5% × 银 行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税后) 。
由于 本基 金为 被动投 资的 指数 基金, 跟踪 标的 为中证 全指 可选 消费指 数, 因此 本基金 采
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 中证 全指 可选消 费指 数被 停止编 制及 发布 ,或中 证全 指可 选消费 指数 由其 他指数 替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6 8
代 (单纯更名除外) ,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证全指可选消费指数不宜继续作
为本 基金 的标的 指数 ,本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变更 基金 的标的 指数 和业绩 比
较基准,并在变更前提前 2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 E T F 联接基金, 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 本
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具有与标的指数、 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
七、 组合 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目标 E T F 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6、 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的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在任 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 买入期货 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 值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有 的卖出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 何交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10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超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6 9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 1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 B B 以上( 含 B B 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的 总资 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比例限制。
因证 券及 期货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调整 、标的 指
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 目标 E T F 暂停申购、 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3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 禁止 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 人或 者与 其有其 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或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易的 ,
应当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优 先的原 则, 防范 利益冲 突, 符合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构 的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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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止 性规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的限制。
九、 目标 E T F 发生 相关 变更情 形时 的处理
目标 E T F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 , 本基金将由投资于目标 E T F 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 资
该标 的指 数的指 数基 金;若 届时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有以该 指数 作为标 的指 数的指 数基 金,则 本
基金 将本 着维护 投资 者合法 权益 的原则 ,选 取其 他合适 的指 数作为 标的 指数。 相应 地,基 金
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 E T F 的表述部分, 或将变更标的指数, 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1)目标 E T F 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 E T F 终止上市;
(3)目标 E T F 基金合同终止;
(4) 目标 E T F 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 (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 E T F 的基金管理人相
同的除外)。
若目标 E T F 变更标的指数, 本基金将相应变更标的指 数且继续投资于该目标 E T F 。 但目
标 E T F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变更目标 E T F 标的指数事项的 ,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出席目标 E T 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 表决 , 目标 E T 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 过
变更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可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应变更标的指数并仍为该目标
E T F 的联接基金。
十、 基金 投资组 合报 告
本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及董 事保 证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存 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 于 2016 年 5 月 9 日复核了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标 、净 值表现 和投 资组合 报告 等内 容,保 证复 核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导 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 6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 报 告 期 末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7 1
1 权益投资 9,892,127.21 2.28
其中:股票 9,892,127.21 2.28
2 基金投资 399,514,804.53 92.04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3,786,344.70 5.48
8 其他各项资产 890,901.61 0.21
9 合计 434,084,178.05 100.00
2 、 期 末 投 资 目 标 基 金 明 细
序
号
基金名称
基
金
类
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 )
1
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
型
交易型
开放式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399,514,804.53 92.25
3 、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3 . 1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境 内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9,168.00 0.00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1 1 9,731.83 1.18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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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196,597.38 0.2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3,871.00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87,453.28 0.02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047,014.06 0.47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80,382.00 0.0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15,441.50 0.1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42,075.16 0.03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22,281.00 0.01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748,1 1 2.00 0.17
S 综合 - -
合计 9,892,127.21 2.28
3 . 2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沪 港 通 投 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沪港通投资的股票。
4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
1 600637 东方明珠 51,081 1,463,470.65 0.34
2 000839 中信国安 23,600 419,608.00 0.10
3 000651 格力电器 18,200 371,098.00 0.09
4 000333 美的集团 5,500 169,675.00 0.04
5 600682 南京新百 6,000 165,240.00 0.04
6 000625 长安汽车 9,900 156,123.00 0.04
7 002102 冠福股份 9,801 126,432.90 0.03
8 002024 苏宁云商 1 1 ,000 125,950.00 0.03
9 002239 奥特佳 7,900 98,197.00 0.02
10 002594 比亚迪 1,600 94,096.00 0.02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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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债 券 。
6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债 券 。
7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8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贵 金 属 。
9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 。
1 0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 1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股 指 期 货 。
( 2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内 未 进 行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
1 1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 1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国 债 期 货 。
( 2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内 未 进 行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
1 2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在 本 报 告 期 内 没 有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 或
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 形 。
( 2 )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 3 ) 其 他 各 项 资 产 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80,099.7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755,049.0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763.14
5 应收申购款 50,989.6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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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其他 -
9 合计 890,901.61
( 4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 5 )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流通受限
情况说明
1 000651 格力电器 371,098.00 0.09 重大事项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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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部分 基金 的业 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 基金业绩数据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 本基金本报告期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起 至 今
- 5 . 1 6 % 2 . 6 5 % 1 . 3 9 % 2 . 7 8 % - 6 . 5 5 % - 0 . 1 3 %
注 : ( 1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9 5 % ×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指 数 收 益 率 + 5 % × 银 行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 。
( 2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是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的 规 定 构 建 的 。
2.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动的比较
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 2015 年 4 月 15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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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 1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期 为 2 0 1 5 年 4 月 1 5 日 , 至 披 露 时 点 本 基 金 成 立 未 满 一 年 。
( 2 ) 本 基 金 建 仓 期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3 个 月 , 建 仓 期 结 束 时 各 项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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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一部分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 资产总 值
基金 资产 总值 是指购 买的 各类 证券及 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 财产的 账户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以及投 资
所需 的其 他专用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和 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和处分
本基 金财 产独 立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 财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
管。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销 售机 构以其 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身 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 扣押或其他权利 。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散 、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 原因 进行清 算
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财产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权 ,不 得与其 固
有资 产产 生的债 务相 互抵销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同 基金 的基金 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债务 不
得相互抵销。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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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二部分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为本 基金 相关 的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 家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 T F 份额、 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 、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 应收款项 、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 方法
1、目标 E T F 份额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 T F 份额以目标 E T F 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 若估值日为非证券交
易所营业日,以该基金最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构 未
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构 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 值;非 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
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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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 在交 易所市 场上 市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固 定收 益品 种(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 ,选 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按成本估值 。
6、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10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 法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 1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 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如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序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应 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
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本 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各 方
在平 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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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 定暂 停估值 时除 外。基 金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后 ,将 基金份 额净 值结果 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 错误的 处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4 位 以 内 ( 含 第 4 位 )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果 由于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 记机构 、或 销售 机构、 或
投资 人自 身的过 错造 成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因更 正估值 错误 发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承担 ;由 于估值 错误 责任方 未
及时 更正 已产生 的估 值错误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对直接 损失 承担赔 偿
责任 ;若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调 ,并 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
未更 正, 则其应 当承 担相应 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行 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 仍应 对估值 错误 负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不返还 或不 全部返 还不 当得利 造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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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的 赔偿 金额的 范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 果获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已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 T F 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 净值的 确认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 金托管 人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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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
净值 并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由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 情况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 10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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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三部分 基金 的收 益与分 配
一、 基金 利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收益 分配原 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6 次 , 每 份 基
金份额 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 收益分 配基准日每 份基金份额 该次可 供分配利润 的 10% ,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金 红利 自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金 默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是 现
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 分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 分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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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 收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金 额, 不足于 支付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金 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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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四部分 基金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金 费用计 提方 法、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 T F 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 T 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 则取 0)的
0.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 0.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 T F 基金份额部分的 基金资产净值,若为
负数,则 E 取 0
基金 管理 费每 日计算 ,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 T F 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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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 T 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 则取 0)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 0.1%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 T F 基金份额部分的 基金资产净值,若
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 托管 费每 日计算 ,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 金收 取指 数许可 使用 费,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与 指数 许可 方签订 的指 数许 可使用 协
议,从基金财产中计提指数使用费。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的 种类 中第 3 -9 项费 用 ” ,根 据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按 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 费用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可 根据 基金发 展情 况调 整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金 托
管费等相关费率。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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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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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五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 基金 的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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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六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一 、 本基 金 的 信 息披 露 应 符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 《 信 息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 相 关 法律 对 信 息 披露 的 方 式 、登 载 媒 体 、报 备 方 式 等规 定 发 生 变化 时 ,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规 定。
二、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包 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按 照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 基金信 息,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当在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媒 介披 露,并 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 应 采用 中 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外 文 文 本 的 ,基 金 信 息 披露 义
务人 应保 证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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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 金合 同》是 界定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投 资者 重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安排 、基 金投资 、基 金产品 特性 、风 险揭示 、信 息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务 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
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 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监 会注 册后,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体 上登载 《基 金合 同》生 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 年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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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式 及有 关申购 、赎 回费率 ,并 保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基 金年 度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经 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 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 金发 生重 大事件 ,有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 所称 重大 事件, 是指 可能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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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变 动超 过百 分之三
十;
1 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董 事、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实施分类或类别发生变化;
27、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8、本基金变更目标 E T F ;
2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份 额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知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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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 项,应 当依 法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备 案, 并予以 公
告。
(十)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等
文件 中披 露股指 期货 交易情 况, 包括投 资政 策、 持仓情 况、 损益情 况、 风险指 标等 ,并充 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 披露事 务管 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建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 定专人 负责 管理 信息披 露
事务。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公开 披露 基金信 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理 人编 制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定 期报 告和定 期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核 、审 查,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书面 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除依 法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信 息外 ,还 可以根 据需 要在 其他公 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但是 其他公 共媒 体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体披 露信 息,并 且在 不同媒 介上 披露同 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 律意见 书的 专业 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 置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所 ,
供公众查阅、复制。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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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
复制。
八、 暂停 或延迟 披露 基金信 息的情 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 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
任何情况;
(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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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七部分 风险 揭示
一、 投资 于本基 金的 主要风 险
1、市场风险
市场 风险 是指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种 因素 (如 政策因 素、 经济 周期波 动、 利率 因素、 投
资者 心理 等)的 影响 而引起 的波 动,对 本基 金资 产产生 潜在 风险。 本基 金作为 指数 基金, 基
金收 益率 的变动 与标 的指数 的变 动高度 一致 ,当 标的指 数因 市场原 因出 现大幅 下跌 时,会 造
成基金净值相应下跌的风险。
2、管理风险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由于 基金 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 设置 不当造 成操 作失 误或公 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险 : 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指数投资相关的风险
(1)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的价 格可 能受 到政治 因素 、经 济因素 、上 市公 司经营 状况 、投 资者心 理
和交 易制 度等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波动, 导致 指数 波动, 从而 使基金 收益 水平发 生变 化,产 生
风险。
(2)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由于 基金 投资 过程中 的证 券交 易成本 、基 金管 理费和 托管 费的 存在以 及其 它因 素,使 基
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3)投资于目标 E T F 的风险
本基金为 E T F 联接基金 , 投资于目标 E T F 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 资产净值的 90% , 投资标
的单一且过分集中有可能会给本基金 带来风险 。 同时, 目标 E T F 面临的诸如管理风险与操作
风险、 目标 E T F 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等, 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
(4 )本 基金为 目标 E T F 的联 接基金 ,但不 能保证 本基金 的表现 与目标 E T F 的表 现完全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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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致 , 产 生 差 异 的 原 因 主 要 包 括 : 1 ) 现 金 投 资 比 例 要 求 , 目 标 E T F 没 有 现 金 投 资 比 例 的 要
求, 可以 将全部 或接 近全部 的基 金资产 用于 跟踪 标的指 数的 表现; 而本 基金作 为普 通的上 市
开放 式基 金,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仍 需将 不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资产 投资于现金 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 2)申购 赎回的影响 ,
目标 E T F 采取实物申赎的方式, 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 ; 而本基金申赎采取现金方式 ,
不仅 大额 申赎可 能会 对基金 净值 产生一 定冲 击, 而且本 基金 为应对 投资 者以现 金方 式申赎 而
进行的证券交易需支付一定的手续费,该类费用将影响本基金相对于目标 E T F 的业绩表现。
4、流动性风险
本基 金属 于开 放式基 金, 在基 金的所 有开 放日 ,基金 管理 人都 有义务 接受 投资 者的申 购
和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 ,
都会 影响 基金运 作和 收益水 平。 尤其是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时, 如果基 金资 产变现 能力 差,可 能
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 基差风险。 标的股票指数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之间的价差被称为 基差 。 在股指期货
交易中因基差波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
(2) 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 。 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 , 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 在相
同因 素的 影响下 ,价 格变动 不同 。表现 为两 种情况 : 1 )价 格变 动的方 向相 反; 2 )价 格变 动
的幅 度不 同。类 似合 约品种 的价 格,在 相同 因素 作用下 变动 幅度上 的差 异,也 构成 了合约 品
种差异的风险。
6、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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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代销机
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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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八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生效 后方 可执行 ,自 决议 生效后
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 、 清理、 估价 、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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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 财产清 算剩 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 财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 财产清 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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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九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其 他监 管部门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 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 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在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前提 下,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后 ,决
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13)依 照法 律法 规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的 利益 行使 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 15)以 基金 管理 人的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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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选 择、 更换 律师事 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7)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 监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金 管理 人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定 ,按 有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 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划 、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 13)按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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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依 据《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 17)确 保需 要向 基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并 且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关 的公 开资料 ,并 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 19)面 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因 违反 《基 金合同 》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监 督基 金托 管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当 基金 管理 人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关 基金 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24) 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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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 监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 全, 保证其 托管 的基金 财产 与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的 基金 财产相 互独 立;对 所
托管 的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在 账户 设置、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 按照 《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 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对 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 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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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 15)依 据《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18)面 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因 违反 《基 金合同 》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0)按 规定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 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投资 者持 有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基金投 资
者自依据 《 基金合同 》 取得的基金份额 ,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有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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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及 表决 的程序 和规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
鉴 于 本 基 金 是 目 标 E T F 的 联 接 基 金 , 本 基 金 与 目 标 E T F 之 间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方
面存在一定的联系, 本基金应当提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就目标 E T F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表 决意见 征求 本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意见 。本基 金的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分别按照权益登记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各 类表决意见的具体比例参加目 标 E T F 份
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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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6)变更基金类别,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下同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当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 调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 7 ) 由 于 目 标 E T F 交 易 方 式 变 更 、 终 止 上 市 或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而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或策略;
(8)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以及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10)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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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召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
送达时间和地点;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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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书面 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表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可通 过现 场开会 方式 、通 讯开会 方式 或法 律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许 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代表出席 , 现
场开 会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人 或
托管 人不 派代表 列席 的,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现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下 条件 时,可 以进 行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 基金合同 》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 ,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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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会议 召集 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
人为 召集 人,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基 金托 管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书 面表决 意见 的,不 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 4)上 述第 ( 3 )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同 时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出 具的 委托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款第 ( 2) 项、 或者第 2 款第 (3)
项规 定比 例的, 召集 人可以 在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月 以后 、六个 月
以内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重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应 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采 用书 面、网 络、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式 进行 表决, 具体 方式由 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 网络、 电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 内容 为关 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 同》的 重大 修改 、决定 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 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召 集人 发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 提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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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 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 大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 程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人 ,
然后 由大 会主持 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形 成大 会决议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管 理
人授 权出 席会议 的代 表,在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人授 权
其出 席会 议的代 表主 持;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 召集 人应 当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 会议人 员姓 名( 或单位 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 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通过 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 3
以上 ( 含 2/ 3 )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 终止 《基
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表 决时 ,除 非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 明,否 则提 交符 合会议 通
知中 规定 的确认 投资 者身份 文件 的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表 面符 合会议 通知 规定的 书
面表 决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但 应当 计入出 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各 项提 案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 审议 、逐项 表
决。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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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人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或 大会 虽然由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但 是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立 即对 所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 清点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以 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 讯开 会的 情况下 ,计 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员 在基 金托 管人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的 监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机 关
对其 计票 过程予 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 效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书 全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有约 束
力。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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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 部分 关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召 开条 件、 议事程 序、 表决 条件等 规
定, 凡是 直接引 用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则 的部 分, 如将来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规则修 改导 致相关 内
容被 取消 或变更 的, 基金管 理人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报 监管机 关并 提前公 告后 ,可直 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 合同 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序 及基 金财产 的清 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生效 后方 可执行 ,自 决议 生效后
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 、 清理、 估价 、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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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 的处 理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因 《基 金合 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 有关的 一切 争议 ,如经 友
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 应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
仲裁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仲 裁费 由败诉 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 合同存 放地 和投资 者取得 合同 的方式
《基 金合 同》 可印制 成册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销 售机 构的 办公场 所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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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营业场所查阅。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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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 “管理人 ”)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 56 室
法定代表人 : 王志伟
成立时间: 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 [ 2003] 9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2688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 “托管人 ”)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 范围 :吸 收人民 币存 款; 发放短 期、 中期 和长期 贷款 ;办 理结算 ;办 理票 据贴现 ;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提 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
外汇 汇款 ;外汇 兑换 ;国际 结算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 票据 的承兑 和贴 现;外 汇借 款;外 汇
担保 ;结 汇、售 汇; 发行和 代理 发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买 卖和 代理买 卖股 票以外 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自营 外汇买 卖; 代客外 汇买 卖; 外汇信 用卡 的发行 和代 理国外 信用 卡的发 行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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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付 款; 资信调 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组织 或参 加银团 贷款 ;国际 贵金 属买卖 ;海 外分支 机
构经 营与 当地法 律许 可的一 切银 行业务 ;在 港澳 地区的 分行 依据当 地法 令可发 行或 参与代 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监 督和 核查
(一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建立 相关 的技术 系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以目标 E T F 基金份额、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为主 要投资对象 。 此外 , 为
更好 地实 现投资 目标 ,本基 金可 少量投 资于 非成 份股( 包括 中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银行存款 、 债券、 债券回购、 权证、 股指期货 、 资产支持证券 、 货币
市场 工具 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本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
的相关规定)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标的 指数 成分 股、备 选成 分股 等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范 围提 供给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实 际情 况的变 化, 对各 投资品 种的 具体范 围予 以更新 和调 整,并 通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的目标 E T F 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6) 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的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在任 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 买入期货 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 值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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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基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期 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 的 20% ;在任 何交
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
( 10)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 1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 B B 以上( 含 B B 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2)基 金财 产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4)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 比例限制。
因证 券及 期货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调整 、标的 指
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 目标 E T F 暂停申购、 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3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 )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相 关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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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 )基 金托管 人在 上述 第(一 ) 、 (二 )款 的监督 和核 查中 发现基 金管 理人违 反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约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以 书面 形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并改正 。在 限期内 ,基 金托管 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
定, 应当 拒绝执 行, 立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依 照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包括 但不 限于 :在规 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管 人并改 正,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报 告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
度等。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核 查
1、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 , 在不违反公平 、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 及其 行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履 行本 协议的 情况 进行必 要
的核 查, 核查事 项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办 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正当
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议 有关 规定时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基 金托 管人收 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对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在 限期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时 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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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 基金 财产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 金托 管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合法 合规 指令或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除依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 , 基金托管
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等 有关 规定的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法定 期限
内聘 请具 有从事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对 基金进 行验 资,并 出具 验资报 告, 验资报 告
需对 发起 资金的 持有 人及其 持有 份额进 行专 门说 明,出 具的 验资报 告应 由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
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资 、支 付赎回 金额 、支付 基
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用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进行 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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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管理 人以 基金名 义在 基金 托管人 认可 的存 款银行 的指 定营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并
负责 该账 户银行 预留 印鉴的 保管 和使用 。基 金管 理人应 派专 人协助 办理 开户事 宜。 在上述 账
户开 立和 账户相 关信 息变更 过程 中,基 金管 理人 应提前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开户 或账 户变更 所
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出借 或转 让本基 金的 证券账 户, 亦不 得使用 本基 金的证 券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
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 办理 基金托 管人 所托管 的包 括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交 易所 进行证 券投 资所涉 及
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及相关
账户 的开 设、使 用的 ,若无 相关 规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于 账户 开设、 使
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基 金管 理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以基 金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开设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托 管账 户, 并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和资 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实物 证券 、银 行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妥 善保管 。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及 有
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
原件 提交 给基金 托管 人。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表 基金 签署与 基金 有关的 重
大合 同时 应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上 的正 本, 以便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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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
金会 计核 算业务 指引 》及其 他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开放日 结束 后计算 得
出当 日的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并在 盖章后 以双 方约 定的方 式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进行 复核, 并以 双方约 定的 方式 将复核 结果 传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管 理
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
5、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 错误 。当基 金份 额净值 出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一 步 扩 大 ; 当 计 价 错误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的 0.25%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
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 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实际 损失, 基金 管理人 应对 此承担 责任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的 净值 数据正 确, 则基金 托
管人 对该 损失不 承担 责任; 若基 金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数 据也 不正确 ,则 基金托 管人 也应承 担
部分 未正 确履行 复核 义务的 责任 。如果 上述 错误 造成了 基金 财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不当 得
利, 且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托 管人 已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则 基金管 理人 应负责 向不 当得利 之
主体 主张 返还不 当得 利。如 果返 还金额 不足 以弥 补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已 承担 的赔偿 金
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 由于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及 其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国 家会计 政策 变更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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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 规则 变更, 或由 于其他 不可 抗力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
成一 致,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按 照其 对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基 金托 管人可 以
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在《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应 按照 双方 约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 理原 则,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登记和 保管 基金 的全套 账册 ,对双 方各 自的账 册定 期进行 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保 证基金 财产 的安全 。若 双方 对会计 处理 方法存 在分 歧,应 以基 金管理 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定 期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指 标进 行核 对。如 发现 存在 不符, 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 财务 报表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 月度报 表的 编制 ,应于 每
月终 了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招 募说明 书在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每 六个 月更新 并公 告一次 ,
于该 等期 间届满 后 45 日内 公告 。季度 报告 应在 每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于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予以 公告 ;半 年度报 告在 会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 40 日
内编 制完 毕并于 会计 年度 半年终 了后 60 日内 予以 公告; 年度 报告 在会计 年度 结束后 60 日内
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 。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在 月度报 表完 成当 日,将 报表 盖章 后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在
收到 后应 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季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有关 报
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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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 托管 人在 复核过 程中 ,发 现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共
同查 明原 因,进 行调 整,调 整以 双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方 式为 准;若 双方 无法达 成一 致以基 金
管理 人的 账务处 理为 准。核 对无 误后, 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报告上 加盖 托管业 务
部门 公章 或者出 具加 盖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的 复核 意见书 ,双 方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管 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不能 于应当 发布 公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报 表达 成一致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照 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期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对 于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金 权
益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以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 托管 人应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如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妥善 保存 持有 人名册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并代 为履 行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的 职责 。基金 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 适用 法律 与争议 解决 方式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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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争 议 可 通 过 友 好
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将 争议 提交位 于北 京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并 按其时 有效 的仲裁 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 议双 方当 事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变更 。变 更后 的新协 议, 其内 容不得 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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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 一 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有 人注册 登记 服务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注 册登记 服务 ,配 备安全 、
完善 的电 脑系统 及通 讯系统 ,准 确、及 时地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办理 基金 账户业 务、 基金份 额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
二、 持有 人交易 记录 查询及 邮寄服 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 登记 机构 保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上 列明 的所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投 资记录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每 次交 易结 束后 ( T 日 ) ,本 基金 销售 网点 将于 T + 2 日开 始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 T + 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查 询基 金交易 情况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构 网点 应根据 在直 销机构 网点 进行交 易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要求打 印成 交确认 单。 基金 销售代 理人 应根据 在代 销网点 进行 交易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 交易 对账 单分为 季度 对账 单和年 度对 账单 ,记录 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最 近一 季度或 一
年内 所有 申购、 赎回 等交易 发生 的时间 、金 额、 数量、 价格 以及当 前账 户的余 额等 。季度 对
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
年 度 对 账 单 在 每 年 度 结 束 后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所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邮 件 形 式 寄
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 包 括 电 话 呼 叫 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查询系统) 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信息 定制服 务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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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基 金账 户时 如预留 电子 邮件 地址, 可订 制电 子邮件 服
务, 内容 包括基 金净 值播报 、交 易确认 及相 关基 金资讯 信息 等;如 预留 手机号 码, 可订制 手
机短 信服 务,内 容包 括基金 净值 播报、 交易 确认 等。已 开立 本公司 基金 账户未 预留 相关资 料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到销售 网点 或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客 户服 务中心 (包 括电话 呼叫 中心和 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 信息 查询
基金 管理 人为 每个基 金账 户提 供一个 基金 账户 查询密 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凭基金 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 C a l l C e nt e r )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 息 ; 同时可以
修改 通信 地址、 电话 、电子 邮件 等信息 ;另 外还 可登录 本基 金管理 人网 站查询 基金 申购与 赎
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 投诉 受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网 站在线 客服 、呼 叫中心 人工 座席 、书信 、
电子 邮件 、传真 等渠 道对基 金管 理人和 代销 机构 所提供 的服 务进行 投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服务 联系方 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 C a l l C e nt e r ) :95105828(免长途费) ,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 34281 1 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 ht t p: / / w w w . g f f unds .c om .c n
电子信箱: s e r vi c e s @ gf - f unds .c om .c n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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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 二 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2015 年 11 月 11 日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发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5 年 11 月 11 日起通过开源证券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轮动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
广发 成长 优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趋势 优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集利 一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亚太 中高 收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人 民
币份 额 ) 、广 发全 球医疗 保健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 发集 鑫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广发 天天利 货币 市场基 金、 广发主 题领 先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竞争优 势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新 动力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逆向策 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信 息技 术交易 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中证养 老产 业指数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对冲 套利定 期开 放混合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中 证环保 产业 指数型 发起 式证券 投
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中证全指可
选消 费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 医药卫 生交 易型开 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主 要消 费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
金发 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中 证全 指原材 料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起 式联 接基金 、
广发 中证 全指能 源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起 式联 接基金 、广 发改革 先锋 灵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金 融地 产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
金、 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
广发 聚丰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策 略优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大盘 成长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广发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聚 瑞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内 需 增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广发全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 、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
民币份额) 、 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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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
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新 经济 混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百发 大数据 策略 精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中证 百度百 发策 略 100 指数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百发 大数 据策略 成长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多 策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广 发小 盘成长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广
发聚 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深 证 100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聚 源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LOF)和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2015 年 11 月 26 日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发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5 年 11 月 26 日起通过凯石财富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轮动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广 发聚 鑫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聚优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趋势 优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集利 一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 广发
主题 领先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竞 争优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广 发
新动 力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聚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逆 向策 略灵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广 发中 证全指 信息 技术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联 接
基金 、广 发中证 养老 产业指 数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对冲套 利定 期开放 混合 型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中证环 保产 业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纳 斯达克 生物 科技指 数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
广发 中证 全指主 要消 费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原 材
料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起 式联 接基 金、广 发中 证全指 能源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发起 式联 接基金 、广 发改革 先锋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广 发中 证全指 金
融地 产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金 、广 发聚富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稳 健增 长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货币 市场 基金、 广发 聚丰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广 发
策略 优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核心 精选 混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增 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聚瑞混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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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内 需增 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全球精 选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联接基金、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财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消 费品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
发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新经 济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多 策略 灵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安心 回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小 盘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LOF) 、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和
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2016 年 2 月 2 日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发
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6 年 2 月 2 日起通过厦门鑫鼎盛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中证百度
百发 策略 100 指数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 信息技 术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发起 式联 接基金 、广 发中证 养老 产业指 数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中证环 保产 业指数 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
发中 证全 指可选 消费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中 证全 指医药 卫
生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起 式联 接基 金、广 发中 证全指 能源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发起 式联 接基金 、广 发改革 先锋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广 发中 证全指 金
融地 产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金 、广 发百发 大数 据策略 成长 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2 月 18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 《上海证券报 》 发
布公 告, 本公 司决 定自 2016 年 2 月 18 日起 通过 北京 增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代理 销售 以下基
金: 广发 轮动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广 发聚 鑫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趋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集利 一年定 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全球
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天天利货币
市场 基金 、广发 主题 领先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竞争 优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新动 力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广 发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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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向 策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中 证全指 信息 技术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 养老产 业指 数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对 冲套 利定期 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中 证环 保产 业指数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纳斯 达
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联 接基 金、广 发中 证全 指医药 卫生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起 式联 接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 主要消 费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起 式联 接基金 、
广发 中证 全指原 材料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中 证全 指能源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 广发改革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 中证 全指金 融地 产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发 聚富 开放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稳 健增长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货币 市场基 金、 广发聚 丰混 合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策略 优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大 盘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核
心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增 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沪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聚瑞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广 发内 需增 长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全 球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人 民 币 份 额 ) 、 广 发 行 业 领 先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中 小 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 、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
制造 业精 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聚财 信用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消 费品 精选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纯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新 经济 混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百 发大 数据策 略精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中证 百度百 发策 略 100 指数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百 发大数 据策 略成长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小 盘成 长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广发聚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深 证 100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聚 源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和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5、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 《上海证券报 》 发
布公 告, 本公 司决 定自 2016 年 3 月 30 日起 通过 鼎信 汇金代 理销 售以 下基金 : 广发 轮动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聚鑫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优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趋 势优 选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集利一 年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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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 广发主
题领 先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竞争 优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新
动力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逆向 策略 灵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信 息技 术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
金、 广发 中证养 老产 业指数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对 冲套利 定期 开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中 证环保 产业 指数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纳斯 达克生 物科 技指数 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 医药卫 生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起 式联 接基金 、
广发 中证 全指主 要消 费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原 材
料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起 式联 接基 金、广 发中 证全指 能源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发起 式联 接基金 、广 发改革 先锋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广 发中 证全指 金
融地 产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金 、广 发聚富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稳 健增 长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货币 市场 基金、 广发 聚丰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广 发
策略 优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核心 精选 混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增 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聚瑞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内 需增 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全球精 选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联接基金、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财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消 费品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
发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新经 济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中 证百 度百发 策
略 100 指数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百发 大数 据策略 精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百发 大数 据策略 成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多 策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广发 新兴产 业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基 金、广 发稳 安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和 广
发稳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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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 三 部分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投 资人可 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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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 四 部分 备查 文件
( 一 )中 国 证 监 会 批准 广 发 中 证全 指 可 选 消 费交 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发 起式 联
接基 金募 集的文 件
( 二 ) 《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三 ) 《广 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则 》
( 四 ) 《 广 发 中 证 全 指 可 选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五 )法 律意见 书
(六 )基 金管理 人业 务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七 )基 金托管 人业 务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