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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双利债A(002765)

新华双利债: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明书 新 华 双 利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 新华 基金管 理 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4 月 11 日证监许可 【 2016 】 731 号文 准予 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 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 自行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 现金储备管理风险,信用风险, 交易对手违约 风险, 管理 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资产配置风险, 不可抗力风险和其他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 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 。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面临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 是由目前国内中小企业 的发展状况所导致的发 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 本金或利息的 风险;流动性风险主要 是由债券非公开发行和 转让所导致的无法按照 合理的价格及 时变现的风险。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特殊性,本基金的总体风险将有所提高。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份额 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 前言 .................................................................................................................. 1 二、 释义 ................................................................................................................. 2 三 、基 金管理 人 ....................................................................................................... 6 四 、基 金托管 人 ..................................................................................................... 15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18 六 、基 金的募 集 ..................................................................................................... 20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24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25 九 、基 金的投 资 ..................................................................................................... 35 十 、基 金的财 产 ..................................................................................................... 44 十 一、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45 十 二、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51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53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56 十 六、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 62 十 七、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6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68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84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97 二 十一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98 二 十二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 99 二 十三 、备查 文件 ............................................................................................... 100 招募说 明书 一、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及 《新华双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新华 双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 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 本招募说明书由 新华 基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解释。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新华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 新华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新华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新华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新华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招募说 明书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 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指符合《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 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 新华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 订了 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 登记、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 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 新华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 或接受新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招募说 明书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 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 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 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 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 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招募说 明书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 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 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 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基金份额的类别: 指本基金根据据认购/ 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 销售服务费 收取方式的不同 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1 、A 类 基 金份 额 : 指 在 投 资 者认 购/ 申 购时 收 取 前 端认 购/ 申 购费 用 , 在 赎 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52、C 类基金份额: 指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 费用,且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3、指定媒介: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 其他 媒介 54、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 招募说 明书 三、 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邮政编码:100089 法定代表人:陈重 成立日期:2004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 】197 号 注册资本:贰亿壹 仟柒佰伍拾万元人民币 电话:010-68726666 传真:010- 88423303 联系人:齐岩 股权结构: 股 东 名 称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750 58.62%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7,680 35.31% 杭州永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320 6.07% 合





计 21,750 100%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陈重先生:董事长, 金 融学 博士。历任原国家 经委中国企业管理协会 研究部副 主任、主任,中国企业 报社社长,中国企业管 理科学基金会秘书长, 重庆市政府副招募说 明书 秘书长,中国企业联合 会常务副理事长,享受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现任新华基金 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宗友先生:董事,硕 士。历任内蒙古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营业部经理 、人事部 经理;太平洋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裁,分管 经纪业务;恒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 总裁,分管人力资源、 信息技术、经纪业务等 事务。现任新华基金管 理 股份 有限公 司总经理 (持有子公司 深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股权)。 胡三明先生:董事, 博士。曾就职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英益利资产管理公司 ,历任 泰康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部组合经理 、合众资产权益投资部高级投资经理 、中 英益利资产管理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于芳女士:董事。 历任 北京市水利建设管理中 心项目管理及法务专员 、新时代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张贵龙先生:独立董事 ,硕士,历任山西临汾 地区教育学院 教师。现 任 职于北 京大学财务部。 胡波先生:独立董事, 博士,历任中国人民大 学财政金融学院教师、 中国人民 大学风险投资发展研究 中心研究员、副主任、 执行主任,现任中国人 民大学财政金 融学院副教授。 宋敏女士:独立董事, 硕士,历任四川省资阳 市人民法院法官、中国 电子系统 工程总公司法务人员、 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现任北京 市 东清律师事务 所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王海兵先生:监事会主 席,学士。 历任山西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业务部 副经理、 山西天元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部经理、长财证券 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财务 部副经理、财 务总监、恒泰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合规负责人、 合规总监 等职务,现任 恒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李会忠先生: 职工监事, 硕士。 九年证券从业 经验, 历任新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管理部行业分析师。 现任新华基金 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副总监 、 新华 鑫益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新华中证环保产业 指数分级证券招募说 明书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新 华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新华行业轮 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 华灵活主题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新华积极价值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新华科 技创新主题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别冶女士: 职工监事, 金融学学士。 八年证券从业经验, 历任 《每日经济新闻》 、 《第一财经日报》财经 记者,新华基金媒体经 理,现任新华基金总经 理办公室主任 助理。 3、高级管理人员 情况 陈重先生:董事长,博士。简历同上。 张宗友先生:总经理,硕士。简历同上。 徐端骞先生:副总经理 ,学士。历任上海君创 财经顾问有限公司并购 部经理, 上海力矩产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并购部经理,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投行部项目 经理,新华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兼运作保障部总监。现 任新华基金管 理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晏益民先生:副总经理 ,学士。历任大通证券 投行总部综合部副总经 理,泰信 基金机构理财部总经理 ,天治基金北京分公司 总经理,天治基金总经 理助理,新华 基金总经理助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齐岩先生:督察长,学 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解放北路营业 部职员、 天津管理部职员、天津 大港营业部综合部经理 。现任新华基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督 察长 兼任子公司深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持有子公司1%股权) 。 沈健先生:副总经理, 硕士。 历任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机构客户部 高级客户 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渠道副总监、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市场总监、纽 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渠道销售副总监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渠道业务部 部门总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林艳芳女士:副总经理 ,学士。 历任中国人民 银行呼和浩特分行金融 管理处副 主任科员、内蒙古自治 区证券公司证券交易部 部门总经理、内蒙古自 治区证券登记 公司登记存管部部门总 经理、内蒙古紫玉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 总经理、恒泰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 事业部总裁助理兼部门 总经理、新时代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副招募说 明书 总经理、吉林省股权投 资基金协会常务副会长 兼秘书长、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零 售客户部总裁助理,现 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子公 司深圳新华富 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薪酬从子公司领取) 。 崔建波先生: 副总经理 , 经济学硕士。 历任天 津中融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研究员、 申银万国天津佟楼营业 部投资经纪顾问部经理 、海融资讯系统有限公 司研究员、和 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证 券研究部、理财服务部 经理、北方国际信托股 份有限公司投 资部信托高级投资经理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 任新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 4、基金经理 于泽雨先生,经济学博 士, 八年证券从业经验 。历任华安财产保险公 司债券研 究员、合众人寿保险公司债券投资经理,于 2012 年 10 月加入新华 基金管理 股份有 限公司。现任新华基金 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部总监、新华纯债 添利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新华安享惠金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5、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 主席:总经理张宗友先 生; 成员:副总经理 兼 投资总监、基金管理部 总监崔建 波先生、固定收益部总 监于泽雨先生、研究部 总监张霖女士、 金融工 程部副总监 李 会忠先生、基金管理部副总监贲兴振先生、平衡投资部副总监姚秋先生 。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招募说 明书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 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禁止将基金财产用于 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 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不再受上述规定限制。 4、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招募说 明书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 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 息、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进行证券投资, 但未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 或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 益冲突;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 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 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 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 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招募说 明书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①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 经营理念、 控 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 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 讨论、 检讨内控制度, 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 积 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 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 ,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 念;通过营造 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 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 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 、岗位和业务 环节。 ③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 对公司建 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 承担最终责任;同时, 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 和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 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 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建立健全符合 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 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 和管理议事规则 、 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 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⑤ 建立科学的聘用、 培训、 轮岗、 考评、 晋升、 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 严格制 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 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 诚实、 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 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 括所有 可能对经营目标 产生负面 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 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 的程度及可能 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 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 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 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 ;公司董 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 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的 组织主要是董事会通过 其下设的 风险 控制 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招募说 明书 风险控制委员会在董事 会领导下 ,着力于从强 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 司自有资 产经营、基金资产经营 及合规性经营管理中的 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 的跟踪分析并 提出改进方案 ,调整、 确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制 度并评估其有效性。其 目的是完善董 事会的合规监控功能 , 建立良性的公司治理结构。 督察长负责风险控制委 员会决议的具体执行 ,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和风险控 制委员会的授权对公司 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合 法性进行监督稽核;参 与公司风险控 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 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 控制的组织主要是 督察 长 领导下 的风险 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 和金融工程部。 ①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 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最高 风险控制机构。主要职 权是:拟 定公司风险控制的基本 策略和制度,并监督实 施;对公司日常经营管 理风险进行整 体分析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负责公司的危机处理工作等 。 ②监察稽核部是公司内 部监察部门,独立执行 内部的监督稽核工作。 金融工程 部数量分析师 使用数量 化的风险管理系统,随 时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 市场风险进行 独立监控,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监控。 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公 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 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 基本管理 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公 司经营计划、业务规划 和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制 订本部门的业 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 ①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 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业 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 控制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 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 行政管理 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 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技术 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招募说 明书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 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 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 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 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 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 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招募说 明书 四、基 金托管人 ( 一) 基金 托管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2、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 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 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信 贷部、总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 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 行营业部、总 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 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业务 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 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行 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 售业务和个人 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投资托管业务 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 经济部、 信贷二部、信贷部、信 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并在总 行集团客户部 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 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 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 客户业务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招募说 明书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 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 部, 长期 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 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一直秉持 “以客户为中心”的经 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 履行托管人的 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 券投资基 金、社保基金 、保险资 金、基本养老 个人账户 、QFII 、企业 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 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 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5 年 9 月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37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 高 效 的 托 管 服 务 能 力 和 业 务 水 平 , 赢 得 了 业 内 的 高 度 认 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自 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 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 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 规、行业 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 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 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 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保 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 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 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 监督稽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 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 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 使监督稽核工 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 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 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 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 严格实行复核、审核、 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 行 集中控制,招募说 明书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使用,账户资料 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 格有效;业务 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 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 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 投资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 投资比例、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 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 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 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投资指令、基 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发现投 资比 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 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 知,与基金管 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 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国证监 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 明书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 1、直销机构 (1)新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法定代表人:陈重 电话:010-68730999 联系人:张秀丽 网址: www.n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19-8866 (2)电子直销:新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https:// trade.ncfund.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 二) 登记机 构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法定代表人:陈重 电话:023-63711923 传真:023-63710297 联系人:陈猷忧 招募说 明书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 陆奇 联系人:安冬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 4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 号院 7 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 5-11 层 法定代表人:杨剑涛 电话:010-88095588 传真:010—88091199 经办注册会计师: 张伟、胡慰 联系人:胡慰


招募说 明书 六、基 金的募集 ( 一) 基金设 立的 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经2016 年 4 月 11 日中国证监 会 证监许可【2016】731 号文注册募集。 ( 二) 基金类别 、 基金的 存续 期间 1、基金类别: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 三) 募集对 象 本 基 金 的 发 行 对 象 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四) 募集方 式和 销售场 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及 其他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 变更或增减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按 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 五) 基金份 额类 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 者认购/ 申 购 时 收 取 前 端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 在 赎 回 时 根 据 持 有 期 限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的 基 金份额 ,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 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 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 申 购 基金 份 额 时 可 自 行 选 择 基金 份 额 类 别 。 本 基 金 不同 基 金 份招募说 明书 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 根据基 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 理人可停止某 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 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 基金管理人需 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 投资者 对基 金份额 的认 购 1、认购时间安排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原则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全额缴款; (2)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3)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4、认购的限额 在 募 集 期 内 , 每 一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首 次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500 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 元;每一基金投资者在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额 为人民币 10,000 元,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 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 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 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5、基金管理人对 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累计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 ( 七) 基金份 额 发 售面值 及认 购费率 1、本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A 类基金份额 的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进行分档 , 按下表收取 : 认购金额(记为 M ) 认购费率 招募说 明书 M <50 万元 0.60% 50 万元≤M <200 万元 0.4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20%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注:M 为认 购金 额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集 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 。 ( 八)A 类基 金份 额、C 类基 金份额 认购 份额计 算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其认购资金在募集 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3 元,认购费率为 0.60%,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5,000/(1 +0.60%)=4,970.18 元


认购费用=5,000-4,970.18=29.82 元


认购份额=(4,970.18+3)/1.00=4,973.18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定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 产生 的利息为 3 元,认购费率为 0.60% ,则得到 4,973.18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认购 不收取认购费。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招募说 明书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 基 金份额,假定其认购资金在募集 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3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5000 +3)/1.00=5003.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 元 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 ,假定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 产生 的利息为 3 元,则得到 5003.00 份基金份额。 ( 九) 认购的 方法 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 果为准。 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十) 募集资 金及 利息的 处理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基金募集账 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满, 经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手续出具相关验资报告后, 募集资金划入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 2、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 期间产生 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 招募说 明书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 一) 基 金备 案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 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 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 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 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 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 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 二) 基 金合 同不能 生效 时募集 资金 的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 ,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 明书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一) 申购与 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 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 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 直 销机构 和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其他销售 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基金 销售 机构,并予以公告。 ( 二) 申购与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 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 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该 类别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招募说 明书 1、 “未知价”原则,即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该类 别 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 ” 原则, 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 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 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 ,在正 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 销售网点 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 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 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 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 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 上述业务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 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 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招募说 明书 项 。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元,追加申购最 低金额为 1 元; 投资者在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追加申 购最低金额为 1 元;通 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1,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 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 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时或 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 ,需一次全部 赎回。 如因红利再投资、 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0 份之情况, 不受 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 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 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 规定请参 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的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及 最低持有份额 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 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本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和赎 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方式 , 投资人有多笔申购,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 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按下表收取 : 申购金额(记为 M ) 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0.80% 50 万元≤M <200 万元 0.50%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30% M ≥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招募说 明书 2、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 时,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持有期大于或等于 30 日的 A 类份额 所收取赎回费用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 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 手续费;对于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 A 类和 C 类 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C 类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 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T)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T<30 天 0.75% 0.10% 30 天≤T<1 年 0.10% 0 1 年≤T<2 年 0.05% 0 2 年以上 0 0 ( 注: M 为 认购、 申购 金 额; T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期 限 , 1 个月 以 30 日 计, 1 年以 365 日计 , 基金份 额持 有期 限为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或 申 购申 请确 认日 (含 ) 起 至赎 回申 请确 认日 (不 含) 止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 、 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 式 ,调整后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率 ,并进行公告 。 ( 七)A 类基 金份 额与 C 类 基金份 额 的 申购 份额 和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 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 购金额除 以当日的 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招募说 明书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对于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例:某投资者投资 6,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0 元, 申购费率为 0.80% , 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6,000.00/ (1+0.80% )=5,952.38 元 申购费用=6,000.00 -5,952.38=47.62 元 申购份额=5,952.38/1.210=4,919.32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6,000.00 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 金份额 , 其对应申购费率为 0.80%, 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0 元, 则其可得到 4,919.32 份A 类基金份额。 (2)对于申购 C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例: 某投资者投资 6,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0 元,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6,000/1.210 =4,958.68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6,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210 元,则其可得到 4,958.68 份 C 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 T 日的该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 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招募说 明书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对于赎回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例:某投资者赎回 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 持有期为 10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0% ,假定 T 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为 1.2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 1.210 元=12,100.00 元 赎回费用=12,100.00× 0.10%=12.10 元 赎回金额=12,100.00-12.10=12,087.9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0 份,假定赎回当日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087.90 元。 (2)对于赎回 C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持有期限 为 2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0% ,假定 T 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 1.2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 1.210 元=12,100.00 元 赎回费用=12,100.00× 0.1%=12.10 元 赎回金额=12,100.00-12.10=12,087.9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0 份,假定赎回当日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087.9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两类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根据基金合同 约定或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八) 申购与 赎回 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招募说 明书 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 (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 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 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 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公告。 ( 九)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 ,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 该类别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 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 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招募说 明书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十) 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或拒绝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6、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 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十一 ) 暂停 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招募说 明书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 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二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 时间超过 1 日,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 并在重 新开始办理申 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 ( 十三 ) 基金 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 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四 ) 基金 份额 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 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 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 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 记机构办理基招募说 明书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 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十五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 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 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 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 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六 )基金 的 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 托管费。 ( 十七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 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在届 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 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 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 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八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与解 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 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 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招募说 明书 九、基 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并 保持较高资产流动性的 前提下,通过配置债券 等固定收 益类金融工具,追求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通过适量投资权益类 资产力争获取 增强型回报。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 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债券 (包括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 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 、 可交换债 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短期融资券、 资 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等) 、 货币市场工具 (包括 银行存款、 大额存单等)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持 有 现金 或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对 股票 、 权 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其中, 权证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为 0-3% 。 ( 三 ) 投资策 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 包括:大类资产配置策 略、固定收益类资产投 资策略以 及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首先,本基金管理人 将采用战略性与战术性 相结合的大类 资产配置策略,在基金 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范 围内确定各大类资产的 配置比例。在 此基础之上,一方面综 合运用久期策略、收益 率曲线策略以及信用策 略进行固定收 益类资产投资组合的构 建;另一方面采用自下 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 精选具有持续 成长性且估值相对合理 ,同时股价具有趋势向 上的股票构建权益类资 产投资组合, 以提高基金的整体收益水平。 招募说 明书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 策略遵循 “自上而下 ” 的基本原则,在对宏观 经济和证 券市场走势进行科学研 判的基础上,具体确定 各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在客观分析 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因 素的基础上,基金管理 人将对各类资产的预期 收益水平进行 科学预判,并据此具体 设定基金资产在债券类 资产和其他资产上的配 置比例,同时 设定债券组合在组合目 标久期、信用配置、券 种配置等方面的基本原 则和策略,并 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 2、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平均久期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 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进 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 率趋势, 判断债券市场对上述变 量和政策的反 应,并据 此对债券组合的平均久 期进行调整, 提高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2)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金对债券市场收益 率期限结构进行分析, 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 术,预测 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 方式,选择确定期限结 构配置策略,配置各期 限固定收益品 种的比例,以达到预期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3)类属配置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 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 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 、市场风 险等因素进行分析,研 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 债、企业债、交易所和 银行间市场投 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 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 策略,以获取不同债券 类属之间利差 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信用债券投资 策略 1)“ 自下而上”精选个券


本基金通过对债券发行 人所处行业、公司治理 结构、财务状况、信息 披露等情 况进行评估,并在此基 础上,考虑个券流动性 、信用等级、票息率等 因素,自下而 上的精选个券。


2)信用利差策略


招募说 明书 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 各种级别的信用产品( 主要是 政府信用债券与 企业主体 债券、各类企业主体债 券之间)会形成一个不 同收益率水平的利差结 构体系。在正 常条件下,由信用风险 形成的收益率利差是稳 定的,但在特定条件下 ,比如某个行 业在经济周期的某一时 期面临信用风险改变或 者市场供求发生变化时 ,这种稳定关 系将被打破。本基金将 利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的方式,对整个市场的 信用利差结构 进行全面分析,在有效 控制整个组合信用风险 的基础上,采取积极的 投资策略,发 现价值被低估的信用类债券产品,挖掘投资机会,获取超额收益。 3)骑乘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分析 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 期限利差情况, 买入收 益率曲线 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 随着持有债券时间的延长, 该债券的剩余期限将缩短, 到期收益率将下降,届 时卖出该债券可获得资 本利得收入。该策略的 关键是收益率 曲线的陡峭程度,若收 益率曲线较为陡峭,则 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 短,债券的收 益率水平将会有较大下滑,进而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 (5)息差放大策略


该策略是利用债券回购 收益率低于债券收益率 的机会通过循环回购以 放大债券 投资收益的投资策略。 该策略的基本模式即是 利用买入债券进行正回 购,再利用回 购融入资金购买收益率 较高债券品种。在执行 息差放大策略时,基金 管理人将 密切 关注债券收益率与回购收益率的相互关系,并始终保持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


(6)可转换债券 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是一种兼具 债券和股票特性的复合 性衍生证券,本 基金对 可转换债 券 的投资主要从公司基本面分析、 理论定价分析、 投资导向的变化等方面综合考虑。 本基金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中, 对 可转换债券投资的投资导向也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 在熊市环境中,更多地 关注 可转换债券的债性 价值、上市公司的信用 风险以及条款 博弈的价值;在牛市环境中,则更多地关注 可转换债券 的股性价值。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选择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


本基金将根据对宏观经 济的研究,前瞻性判断 经济周期,调整组合汇 总中小企 业私募债的配置比例。 同时,根据债券市场的 收益率水平,重点考虑 个券的风险收招募说 明书 益水平, 综合考虑个券的信用等级 (如有) 、 期限、 流动性、 息票率、 提前偿还和赎 回等因素,结合债券发 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 、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 、企业市场地 位、财务状况、管理水 平及其债务水平等,以 确定债券的实际信用风 险状况及其信 用利差水平,重点选择 信用风险相对较低、信 用利差收益相对较大、 或预期信用质 量将改善的中小企 业私募债。


基金在控制信用风险的 基础上,对中小企业私 募债投资,主要采取分 散投资, 控制个 债持有 比例 。当 预期发 债企业 的基 本面 情况出 现恶化 时,采 取 “ 尽 早出售 ” 策 略,控制投资风险。 (8)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 济、提前偿还率、资产 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 所在行业 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 ,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 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 的证券发行条 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 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 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 控制风险的情 况下,结合信用研究和 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 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 行投资,以期 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3、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 一方面, 本基金将从公司盈利模式、 盈利能力、所属行业发 展前景、公司行业地位 、竞争优势、治理结构 等方面对公司 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 筛选出具有持续成长性且估值相对合理的个股进行重点关注。 另一方面,本基金也将 积极跟踪公司股价表现 ,运用趋势跟踪及模式 识别模型进行 股价跟踪, 重点关注股价具有向上趋势的个股。 基于以上两方面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以提高基金的整体收益水平。 (2)权证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本基金将采用以下策略。 普通策略: 根据权证 定价模型, 选择低估的权证进行投 资。持股保护策略:利 用认沽权证,可以实现 对手中持股的 保护。套利策略:当认 沽权证和正股价的和低 于行权价格时,并且总 收益率超过市 场无风险收益率时,可以进行无风险套利。 招募说 明书 ( 四) 投资管 理程 序 1、 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 投资管理委员会 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管 理委员会 的主要职责是 审批基金大类资产的配 置策略,以及重大单项 投资。基金经 理的主要职责是在 投资 管理委员会 批准的大类 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 调整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负责下达投资 指令。集中交易室负责 资产运作的一线监控, 并保证交易指 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 2、 资产配置策略的形成: 基金经理在公司内外研究平台的支持下, 对大类资产 的风险收益状况做出判 断。本公司的策略分析 师提供宏观经济分析报 告,行业研究 员提供行业分析报告、 公司分析报告,债券研 究员提供利率走势分析 报告、信用评 级报告、债券市场运行 报告,金融工程研究员 提供数量化报告。基金 经理结合自己 的分析判断和研究员的 投资建议,根据合同规 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理 念和投资范围 拟定 投资组合的大类资 产配置比例、债券配置 期限结构及类属品种的 配置比例,并 向投资管理委员会提交 投资策略报告。投资管 理委员会进行投资策略 报告的程序审 核和实质性判断,并根据审核和判断结果予以审批。 3、 组合构建: 研究员根据自己的研究独立构建债券投资品种的备选库。 基金经 理从中选择具体的投资 品种,并决定交易的数 量和时机。对投资比例 重大的单一品 种的投资必须经过投资 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投 资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 规定进行决策 程序的审核、投资价值 的实质性判断,并听取 金融工程研究员的风险 分析意见,最 终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根据审批结果实 施投资。 4、 交易操作和执行: 中央交易室负责资产运作的一线监控, 并保证确保交易指 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 下得到执行。基金经理 负责下达投资指令,并 由中央交易室 负责投资指令的操作和执行。 中央交易室确保投资指令处于合法、 合规的执行状态, 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任 何情况,负有监控、处 置的职责。中央交易室 确保将无法自 行处置并可能影响指令执行的交易状况和市场变化向基金经理、 投资 总监及时反馈。 5、 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 金融工程研究员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组合进行风险 评估和绩效分析,并提 交报告。风险评估报告 帮助投资管理委员会和 基金经理 了解 投资组合承受的风险水 平和风险的来源。绩效 分析报告帮助分析既定 的投资策略是招募说 明书 否成功以及组合收益来 源是否是依靠实现既定 策略获得。金融工程研 究员就风险评 估和绩效分析的结果随 时向基金经理和投资管 理委员会反馈,对重大 的风险事项可 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 6、 投资管理委员会 在确 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 要调整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 五) 投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单只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7.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 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 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 六) 禁止 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招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 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 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 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 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七) 业绩 比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60%+ 中 债国债总全 价指数收益率×30%+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 。 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 和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 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中债公 司)编制并发布。中债 企业债总全价指数综合 反映了银行间 债券市场、柜台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流通交易 的所有中央企业债和地 方企业债的整 体价格走势和投资回报 情况;中债国债总全价 指数综合反映了银行间 债券市场、柜 台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流通交易的记账式国债的整体价格走势和投资回报情况。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 制的反映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 其样 本覆盖了沪深市场60% 左右的市值。 上述指数具有良好的市 场代表性,能够分别反 映我国企业债、国债以 及沪深股 票市场的总体走势,适合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 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 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 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 数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确定变更基金的业绩比 较基准。业绩 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适 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八) 风险 收益特 征 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 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 基金,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 ( 九)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权 利 和债 权人 权利 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5、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招募说 明书 十 、基 金的财 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 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 用 账户。开立的基金专 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 产 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 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招募说 明书 十 一、 基金 资 产的 估值 (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 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 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依据经基 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 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 基金申购与赎 回价格的基础。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 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 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 及负债。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 按约 定 对外公布。 ( 五) 估值 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包括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招募说 明书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 (4)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 中小企业私募证券, 估值日 不 存在活跃市场 时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 近似体现公允 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 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 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 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跃市 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 调整,确认计 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 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 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 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 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人回 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 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 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 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 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 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 场利率没有发 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招募说 明书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 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 确认利息 收入。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从持有确认日起 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将参考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进 行估值。 6、本基金可以采用第 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 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 的估值价 格数据。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对只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固定收益平台进行 交易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对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中 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 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招募说 明书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六)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 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 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 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 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 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 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 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 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招募说 明书 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七)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八)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招募说 明书 ( 九) 特殊情 况的 处理方 法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 原 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 的影响。 招募说 明书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 、 本 基 金 各 基 金 份额类 别 在 费 用 收 取 上 不同, 其 对 应 的 可 供 分 配利润 可能有 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 式分两种:现金分红 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 可 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 任一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能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益分 配 基 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 载明 截至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指 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招募说 明书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招募说 明书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 ;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 如下: H =E× 0.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费用 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 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 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 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 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招募说 明书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费用 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 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 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 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资产净值的 0.4%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 ×0.4%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 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 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 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 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 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第 4-9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招募说 明书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 ( 四)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 法规执行。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 一个会计年度 披 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 明书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招募说 明书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 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收到 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 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 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招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 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 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 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招募说 明书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 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新增或调整基金类别份额;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 限内,任何公共 媒介 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招募说 明书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 、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 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内所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 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 媒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招募说 明书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招募说 明书 十六、 基金的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 “基金”)是一种长 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 能 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 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 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 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 分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 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 损失。基金在投资运作 过程中可能面 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 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 险和合规风险 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 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 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 基金的净赎回 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 十时,投资人 将 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 混合 型基金、债券型 基 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 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 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 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 度的风险。一 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 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 限、投资经验、资产状 况等判断基金 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 受能力相适应 ,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 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 整 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定 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 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 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 投资方式。但 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 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 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 获得收益,也 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 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不会降 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 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分红等行 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近,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招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不构成对 本基金 业绩表 现的 保证 。基金 管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金 投资的 “ 买 者自 负 ” 原则, 在做 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在于以下几方面: ( 一) 市场 风险 即由于债券价格的不利 变化导致基金损失的可 能性。根据引起债券( 股票) 价格 波动的主要因素,市场风险主要分为: 1、 政策风险: 由于国 家财政政策或货币政策的变动导致债券( 股票) 波动, 所引 发本基金收益产生损失的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和各个行业也呈周期性变 化,从而影响到债券( 股票) 走势,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带来风险。 3、 利率风险: 中央银行基准利率的调整或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引起债券( 股票) 价 格的波动,因此可能造成相应的损失。 本基金可持有不同到期 时间的债券产品,因此 ,对于本基金持有的剩 余期限较 长的债券来说,利率风 险的影响是比较大的。 本基金将保持组合合理 的剩余期限结 构,规避可能的相对较 大损失。同时尽量提高 对利率预测的准确性, 减少利率风险 和再投资风险。 4、 再投资风险: 票据、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 期后的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取 决于再投资时的利率水 平和再投资的策略。因 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 引起再投资收 益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与利率风险呈反向关系。 ( 二) 流动 性风险 包括因基金资产无法按 照合理的价格及时变现 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 风险。本 基金投资对象的流动性 相对较好,但是在特殊 市场情况下(如大幅加 息或市场资金 紧张等情况下)也会出 现部分品种的交投不活 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 ,此时如果基 金赎回金额较大,可能因流动性风险导致基金收益出现波动。 ( 三) 现金 储备管 理风险 债券基金的特殊性质要 求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 现金比例应对较为频繁 的赎回需招募说 明书 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 ,可能存在现金备付不 足而需以较高利率融资 ,或者现金备 付过多而损失相应的投资机会,从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 ( 四) 信用 风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 据的发行人违约,不按 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 将直接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产生信用风险。 从整体看来, 本基金主 要投资品种信用等级都非常高。 例如, 国债、AAA 级企 业债,央行票据以及相 关品种的回购,信用风 险 较低。但是,随着短 期资金市场的 发展,本基金的可投资 品种增加以后,可能会 出现一定程度的信用风 险。比如,商 业票据可能出现企业拒绝支付的情况, 这些潜 在的风险会给投资者带来不利的影响。 本基金将利用本公司所 具有的行业和公司分析 能力,采用国内外成熟 的信用分析方 法,对信用风险进行深入分析来控制信用风险。 ( 五) 交易对 手违 约风险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是指 当债券、票据或债券回 购等交易对手发生交收 违约时, 将直接导致基金资产的 损失,或导致基金不能 及时抓住市场机会,对 投资收益产生 影响。 ( 六) 管理 风险 指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 研究水平、经营管理能 力,会影 响其对市场走势的判断和具体投资操作, 如果发生失误, 可能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 七) 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的 规定,本基金投资于 债 券的资产占 基金资产比 例不低于 80% 。 因 此, 本基 金需要 承 担由 于市 场 利率 波动 造 成的 利率 风 险以 及 发 债 主体 特 别 是公司债、企业债的发 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 造成的信用风险 ,以及 无法偿债造成 的 信用违约风险;如果 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 ,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 市场系统性风 险。 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 券 品种,可转换债券 的 条款相对于普通债券和 股票而言 更为复杂,对这些条款 研究不足导致的事件可 能为本基金带来损失。 例如,当 可转 换债券 的价格明显高于 其赎回价格时,若本基 金未能在 可转换债券被 赎回前转股或 卖出,则可能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 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由非上市 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 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 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 下,交易不活 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 险。外部评级机构一般 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 评级,可能也 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 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该 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 同时由于债券 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 小 、经营的波动性较大 ,且各类材料不公开发 布,也大大提 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 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 化时,受市场 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 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 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 能给基金净值 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 八) 资产 配置风 险 虽然资产配置将会对本基金资产的增值带来超额回报 , 但由于信息来 源的不足、 滞后或错误,导致基金 管理人在判断宏观市场 、行业周期产生偏差及 选择证券品种 的失误,造成基金资产的配置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投资者将蒙受一定的损失。 ( 九) 不可 抗力风 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 风险;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代 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 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 险,也可能导 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 十) 其他 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风险。 招募说 明书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 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 明书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内 容摘 要 (本摘要如与正文不符,以正文为准)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 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公司 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 的利益 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 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招募说 明书 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 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 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 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 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 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招募说 明书 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 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 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 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 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 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 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招募说 明书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 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 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 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 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 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招募说 明书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 季度、半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 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招募说 明书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 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 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 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 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 的剩余基金财 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 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招募说 明书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 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 的信息,以及不时的 更 新和补充, 并保证其真实性;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或销售服务费 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 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招募说 明书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 计算,下同)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其金 额限制 等,或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6)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销售 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转让等业务的 规则 ; 7)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招募说 明书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 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招募说 明书 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 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 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 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 关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 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 额 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招募说 明书 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 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本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 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 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 方式上,本基 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 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招募说 明书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 的重 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 召集人认为需 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招募说 明书 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可 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 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 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 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 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 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招募说 明书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 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 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 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 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招募说 明书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招募说 明书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 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 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 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 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邮政编码:100089 法定代表人:陈重 成立日期:2004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9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1,75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 款;发放短期、中期、 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承销政府 债券;买卖政招募说 明书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 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 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 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 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 督。 《基金合同》明确 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 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 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 托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 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债券 (包括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 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 、 可交换债 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短期融资券、 资 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等) 、 货币市场 工具 (包括 银行存款、 大额存单等)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持有现 金 或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5% ; 对股票 、 权证 等 权 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其中,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为 0-3%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 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债券 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 券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招募说 明书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且 在 本 基 金 托 管 人处 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且 在 本 基 金 托 管 人处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的 同 一 权 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0.5%;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 基金持 有的 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 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 的 10% ;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7)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招募说 明书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 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 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 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 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 应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 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 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 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 可以每半年对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 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 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 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 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 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 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 及损失。若未履约的 交 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确招募说 明书 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 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 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对相应损失 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 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 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 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明确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 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 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通 受 限 证 券 须 为 经 中 国证 监 会 批 准 的 非 公 开 发行 股 票 、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 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 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相 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 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 人原因产生的 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 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 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 产的责任与损 失, 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应 制订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并 经 其 董 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 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 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 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 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 有关异常情况 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招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 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 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 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 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 提供足额 现金确保基金 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 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 资流通受限证 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 原因导致本基 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 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 此遭受的损失。 (3 ) 本 基 金 投 资 非 公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至 少 于 投 资 前 三 个工 作 日 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 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 真实、准确、 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 述书面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 ①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②非公开发行股 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③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发 行 人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④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本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股 票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在 中 国 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 称、数量、总成本、账 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 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①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②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 立与完善情况。 ③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④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募说 明书 6 、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审慎原则,制定 严格的投 资决 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 董事会批准, 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 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协助 乙方的监督和核查。基 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 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 致使基金托管 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 7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8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 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 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 管人 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 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 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招募说 明书 11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 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 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 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 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 反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招募说 明书 其他专用 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 ) 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结 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 收、开户银行或登记结 算机构扣收结算费和账 户维护费等费 用) 。 (6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 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 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 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 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 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 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 合《基金法》 、 《运作办 法》等有关规定后,基 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 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 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 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 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 招募说 明书 (2 )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 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此项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托管 产 品 启 始 运 营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将 代 垫 开 户 费 从 本 产 品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 基金管理人。账户开立 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将证券账户开 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4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 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 金、交收资金 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 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 )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 专户 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招募说 明书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 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 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 立债券托管账 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 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 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 结算。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 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 开 立和管理 (1 )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 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 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 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 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 存放于 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北京分公司或票据 营业中心的代保 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 等有价凭证的 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 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 对由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 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 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 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 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 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招募说 明书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债 后 的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是 按 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 按规定公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交 易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律 法 规 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 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 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 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 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 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 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 守保密义务。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 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 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 非仲裁裁决另有 规定, 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招募说 明书 (八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更 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招募说 明书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资料寄 送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发 生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定 期 或 不 定期寄送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中心开通净值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 (每 工作日)发送基金净值信息。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 二) 多种收 费方 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 满足基 金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 三) 基金电 子交 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现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 服务, 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 管理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 更多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 四) 联系方 式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 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 信息,可拨打 新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如下电话: 客户服务专线:400-819-8866 (免长途) 传真:010-68731199 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www.ncfund.com.cn (五)如本招募说 明书 存在任何您/ 贵 机构 无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通 过上 述 客 户 服 务 专 线 联 系 基 金 管 理 人 。 请 确 保 投 资 前 , 您/ 贵 机 构 已 经 全 面 理 解 了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二 十一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无其它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 明书 二 十二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 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 件或复印件。 基金招募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招募说 明书 二 十三 、备查 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 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新华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新华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新华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 注册新华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新 华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2016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