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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泰和(000595)

嘉实泰和: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嘉 实 泰和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 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 示 嘉实泰 和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由 泰和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而 来 。 依据 2014 年 3 月 14 日中 国证监 会《 关于 泰和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备 案的 回函 》( 基金部 函 [2014]148 号 ) 以 及泰和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 泰和 证券 投 资基金 由封 闭 式基金 转为 开放 式基 金 、 调整存 续期 限 、 终 止上 市 、 调 整投 资目 标、 范围 和 策略 、 修 订基 金 合同 , 并 更名 为 “嘉 实泰 和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2014 年4 月 4 日起 , 由 《泰和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修订 而 成的 《 嘉 实泰 和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生 效, 原 《 泰和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同 日起失 效。 本招募 说明 书是 对原 《 嘉 实泰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 的 定期 更 新, 原招 募 说明书 与本 招募 说明 书不 一致的 , 以本 招募 说明 书 为准 。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但 并不 表明 中国 证监会 对本基 金的 价 值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 应的 投 资风险 。 本基 金投 资中 的 风险包 括 : 因政 治、 经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 素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 个 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 金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 定风险 等等 。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 高于 债券 型 基金及 货币 市场 基金 。 投 资者 在投 资本 基 金之前 ,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 同, 全面 认识 本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性 , 并充 分考 虑自 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性 判 断市场 , 谨慎 做 出投 资 决策 。 本基金 按 照1.00 元 初始 面 值开展 集中 申购 ,在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的影 响下 ,基 金份额 净 值可能 低 于1.00 元 。本 基 金是由 泰和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而 来的 契约 型开 放式 基金, 在集 中 申购期 结束 后将 进行 基金 份额折 算。 通过 份额 折算 使得基 金份 额净 值调 整 为1.000 元以 后 , 未改变 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既不 会降 低基 金投 资风险 ,也 不会 提高 基金 投资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集中 申购或 申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 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投 资者 作出 投资决 策后 , 基 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行 负责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2016 年4 月4 日(特 别事 项注 明除 外)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止 日 为2016 年3 月31 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 绪言 ........................................................................................................................................ 4 二、 释义 ........................................................................................................................................ 5 三、 基金管理人 ............................................................................................................................ 9 四、 基金托管人 .......................................................................................................................... 17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 基金的历史沿革 .................................................................................................................. 46 七、 基金的存续 .......................................................................................................................... 47 八、 基金的集中申购 .................................................................................................................. 48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51 十、 基金转换 .............................................................................................................................. 61 十一、 基金的投资 ...................................................................................................................... 68 十二、 基金的业绩 ...................................................................................................................... 77 十三、 基金的财产 ...................................................................................................................... 79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9 十五、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5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7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9 十 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0 十九、 风险揭示 .......................................................................................................................... 94 二十、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96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 100 二十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115 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 131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3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134 二十六、 备查文件 .................................................................................................................... 13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 一、绪言 《嘉实 泰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简称 “招 募说 明书 ”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 ) 依照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 《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 作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以及 《嘉 实泰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 同 ”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招募 说明 书由 基金 管理 人解释 。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在 本 招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监 会 ” ) 备案 。 基 金 合同是 约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 承担 义务 。 基 金投 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 应 详细 查阅 基 金合同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招募 说明 书》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嘉 实 泰和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泰 和基 金: 指泰 和证 券 投资基 金, 运作 方式 为契 约型封 闭式 3 、基 金管 理人 :指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4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5 、基 金合 同 或 《基 金合 同 》 :指 《 嘉 实泰 和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基 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本 基金 合同 由《 泰和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修订而 成 6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嘉 实泰 和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 及对 该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本 托管 协议由 《 泰 和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修订 而成 。 7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指《 嘉实 泰和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及 其 定期的 更新 8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嘉实 泰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集中 申购 期基 金份 额发售 公 告》 9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10 、 《基 金法》 :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11、 《销 售办 法》 : 指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 时做出 的 修订 12、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3、《 运作 办法 》: 指2004 年6 月 29 日 由中 国证 监会公 布, 于 2004 年7 月 1 日 起实 施并 于2014 年7 月7 日 修 订的《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现实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20 、 投资 者: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人 22、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3、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4 、直 销机 构: 指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5 、 代 销机 构: 指符 合 《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6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27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者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等 28、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本基 金的 登记机 构为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9 、 《业 务规 则》 : 指 《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 规 范基金 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者共 同遵 守 30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31 、 基 金交 易 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 管等业 务导 致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32 、 基金 转型 : 指 对包 括 泰和证 券投 资 基 金由 封闭 式基金 转为 开放 式基 金, 调整存 续期 限,终 止上 市, 调整 投资 目标、 范围 和策 略, 修订 基金合 同, 并更 名为“ 嘉 实 泰和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等 一系 列事 项 的统称 33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本 《 嘉 实泰 和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效 起始日 , 本 基金合 同自 泰和 证券 投资 基金终 止上 市之 日起 生效 , 原 《泰和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 自 同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一日起 失效 34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5 、 集 中申 购期 : 指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后仅 开放 申购 、 不开 放赎 回的 一段 时间 , 最长 不得 超过3 个月 36 、 存 续期 : 指 自 《泰和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至本 《 嘉 实泰 和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终止 且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之日 止的不 定期 期 限 37、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8、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规 定的开 放时 间受 理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有 效申请 的 工作日 39、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40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者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1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2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者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3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4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5、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6、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7、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8、元 :指 人民 币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9、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50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1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2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3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4 、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5 、 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 无 法抗拒 、 无 法避 免且 在本 基金合 同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 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地 震及 其 他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 火灾、 政府 征 用、 没 收、 恐 怖袭击 、 传 染病传 播、 法 律法 规变 化 、 突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 事 件、 证券 交易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基本 概况 1 、基 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 自 由贸 易试 验 区世纪 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 中心二 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 街 8 号 华润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邓红国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 3 月25 日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40%, 德 意志 资产 管理 ( 亚洲 ) 有限 公司30% , 立信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30%。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 文批 准, 于1999 年 3 月25 日 成立, 是中 国第 一批 基金 管理公 司之 一 , 是中 外合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 公 司注 册地上 海, 总部 设在北 京并设 深 圳、 成都 、 杭州、 青岛、 南京、 福 州、 广 州 分 公司。 公司 获 得首批 全国 社保 基金、 企业 年金 投资 管理 人 、QDII 资格 和特 定资 产 管理业 务资 格。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无 任何受 处罚 记录 。 2 、管 理基 金情 况 截止 2016 年5 月3 日, 基 金管理 人共 管 理2 只 封闭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90 只开 放式证 券 投资基 金, 具体 包括 嘉实 嘉实丰和 价 值封 闭 、 嘉实 元和、 嘉实 成长 收益 混合、 嘉实增 长混合 、 嘉实稳 健混合 、 嘉实 债券 、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 混合 、 嘉实 优质 企业 混合 、 嘉 实货币 、 嘉 实 沪 深300ETF 联接 (LOF ) 、 嘉实超 短债 债券、 嘉实 主 题 混合、 嘉实 策略 混合、 嘉实海 外中 国股 票(QDII ) 混合、 嘉实 研究 精选混 合、 嘉实 多元 债券 、 嘉实量 化阿 尔法 混合 、 嘉 实回报 混合 、 嘉实基 本 面50 指数 (LOF ) 、 嘉 实稳 固收 益债 券 、 嘉 实 价值优 势混 合 、 嘉 实H 股 指数 (QDII)、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嘉实主 题新 动力 混合 、嘉 实多利 分级 债券 、嘉 实领 先成长 混合 、嘉 实深 证基 本面 120ETF 、 嘉实深 证基 本 面120ETF 联 接、嘉 实黄 金(QDII-FOF-LOF) 、嘉 实信 用债 券、 嘉 实周期 优选 混合、 嘉实 安心 货币 、 嘉 实中 创 400ETF 、 嘉实 中 创400ETF 联 接、 嘉 实沪 深300ETF 、 嘉实 优 化红利 混合、 嘉实 全球 房 地产 (QDII ) 、 嘉实 理财 宝 7 天 债券、 嘉实 增强 收 益定期 债券、 嘉 实纯债 债券 、 嘉实 中证 中 期企业 债指 数 (LOF ) 、 嘉 实中 证 500ETF 、 嘉 实增 强 信用定 期债 券、 嘉实中 证500ETF 联 接、 嘉 实中证 中期 国 债 ETF 、嘉 实中证 金边 中期 国 债 ETF 联接、 嘉实 丰 益纯债 定期 债券 、 嘉 实研 究阿尔 法股 票、 嘉实 如意 宝定期 债券 、 嘉 实美 国成 长股票 (QDII)、 嘉实丰 益策 略定 期债 券、 嘉实丰 益信 用定 期债 券、 嘉实新 兴市 场债 券、 嘉实 绝对收 益策 略 定 期 混合 、 嘉实 宝A/B 、 嘉 实 活期宝 货币 、 嘉 实 1 个 月 理财债 券 、 嘉 实活 钱包 货 币、 嘉实 泰和 混合 、 嘉 实薪 金宝 货币 、 嘉实对 冲套 利定 期混 合 、 嘉实中 证主 要消 费ETF 、 嘉实中 证医 药卫 生ETF 、嘉 实中 证金 融地 产 ETF 、嘉 实3 个月 理财 债券 A/E 、 嘉实 医疗 保健 股票、 嘉实 新兴 产业股 票、 嘉实 新收 益混 合、 嘉 实沪 深 300 指 数研 究增强 、 嘉 实逆 向策 略股 票、 嘉 实企 业变 革股票 、嘉 实新 消费 股票 、嘉实 全球 互联 网股 票、 嘉实先 进制 造股 票 、 嘉实 事件驱 动股 票 、 嘉实机 构快 线货 币、 嘉实 新机遇 混合 发起 式、 嘉实 低价策 略股 票、 嘉实 中证 金融地 产 ETF 联接 、 嘉实 新起 点混 合、 嘉实腾 讯自 选股 大数 据策 略股票 、 嘉 实环 保低 碳股 票、 嘉 实创 新成 长混合 、 嘉 实智 能汽 车股 票、 嘉 实新 财富 混合 、 嘉 实新起 航混 合、 嘉实 稳瑞 纯债债 券、 嘉实 稳祥纯 债债 券、 嘉实 新常 态混合 、 嘉 实新 优选 混合 、 嘉实 新趋 势混 合、 嘉实 新思路 混合 、 嘉 实稳泰 债券 。其 中嘉 实增 长 混合 、嘉 实稳 健混合 和 嘉实债 券属 于嘉 实理 财通 系列基 金同 时 , 基金管 理人 还管 理多 个全 国社保 基金 、企 业年 金 、 特定客 户资 产 投 资组 合。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基 本情 况 邓红国 先生 , 董 事长 , 硕 士研究 生, 中共 党员 。 曾 任物资 部研 究室 、 政 策体 制法规 司副 处长; 中国 人民 银行 国际 司、 外 资金 融机 构管 理司 、 银行 监管 一司 、 银 行管 理司副 处长 、 处 长、 副 巡视 员; 中 国银 监会 银行监 管三 部副 主任 、 四 部主任 ; 中 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党委书 记、 法定 代表 人。2014 年12 月2 日起 任嘉 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赵学军 先生 , 董 事、 总经 理, 经 济学 博士 , 中 共党 员。 曾 就职 于天 津通 信广 播公司 电视 设计所 、 外 经贸 部中 国仪 器进出 口总 公司 、 北 京商 品交易 所、 天津 纺织 原材 料交易 所、 商鼎 期货经 纪有 限公 司、 北京 证券有 限公 司、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2000 年 10 月至今 任嘉 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 经理 。 高峰先 生, 董事 , 美 国籍, 美国纽 约州 立大 学石 溪分 校博士 。 曾 任所 罗门 兄弟 公司利 息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衍生品 副总 裁, 美国 友邦 金融产 品集 团结 构产 品部 副总裁 。 自 1996 年加 入德 意志银 行以 来, 曾任德 意志 银行 ( 纽约 、 香 港、 新加 坡) 董事 、 全 球市 场部中 国区 主管 、 上海 分 行行长 , 2008 年至今 任德 意志 银行 (中 国)有 限公 司行 长、 德意 志银行 集团 中国 区总 经理 。 陈春艳 女士 , 董 事, 硕 士研 究生。 曾任 中诚 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资 金信 贷部 、 信 托开发 部、 信托事 务部、 信托 业务 一 部、 投资 管理 部信 托经 理 、 高级经 理。2010 年 11 月 至今任 中诚 信 托有限 责任 公司 股权 管理 部部 门 负责 人、 部门 经理 。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生 , 董事 , 英国籍 , 南 安普 顿 大学学 士学 位。 曾 任 Sena Consulting 公司咨 询顾 问,JP Morgan 固定 收益 亚太 区 CFO 、COO ,JP Morgan Chase 固 定收益 亚太 区 CFO 、COO ,德 意志 银行 资产与 财富 管理 全球 首席 运营官 。2008 年 至今 任德 意志银 行资 产 管理全 球首 席运 营官 。 韩家乐 先生 ,董 事。1990 年毕业 于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硕 士研 究生 。1990 年2 月 至2000 年5 月 任海 问证 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1994 年 至今 任北 京德 恒 有限责 任公 司 总经理 ;2001 年11 月至 今任立 信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长。 王巍先 生 , 独 立董事 , 美 国福特 姆大 学文 理学 院国 际金融 专业 博士 。 曾 任职 于中国 建设 银行辽 宁 分 行 。 曾任 中国 银行总 行国 际金 融研 究所 助理研 究员 , 美国化 学银 行分析 师 , 美 国 世界银 行顾 问, 中国 南方 证券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万 盟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2004 至今 任万盟 并购 集团 董事 长 。 张维炯 先生 , 独 立董 事、 中共党 员, 教授 、 加 拿大 不列颠 哥伦 比亚 大学 商学 院博士 。 曾 任上海 交通 大学 动力 机械 工程系 教师 ,上 海交 通大 学管理 学院 副教 授、 副院 长。1997 年至 今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副 院长 。 汤欣先 生, 独立 董事 , 中 共党员 , 法 学博 士, 清华 大学法 学院 教授 、 清 华大 学商法 研究 中心副 主任 、 《 清华 法学》 副主编 , 汤 姆森 路透 集团 “ 中国商 法” 丛书 编 辑 咨询 委员会 成员 。 曾兼任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第一 、 二 届并 购重 组审核 委员 会委 员, 现兼 任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委员 会委 员、 中国 上市公 司协 会独 立董 事委 员会首 任主 任。 朱蕾女 士, 监事 , 中 共党 员, 硕 士研 究生 。 曾 任首 都医科 大学 教师 , 中 国保 险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主任 科员 , 国 都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高级 经理 , 中 欧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发展战 略官 、 北 京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董事 会秘书 。2007 年10 月 至今 任中诚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国际业 务部 总 经理。 穆群先 生 , 监 事, 经济 师, 硕士研 究生 。 曾任 西安 电 子科技 大学 助教 , 长安 信 息产业 (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 公司财 务主 管。2001 年 11 月至今 任立 信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投资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龚康先 生, 监事 ,中 共党 员,博 士研 究生 。2005 年9 月至 今就 职于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历 任人 力资源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 曾宪政 先生 ,监 事, 法学 硕士。1999 年7 月至 2003 年 10 月 就职 于首 钢集 团 ,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6 月 , 为 国 浩律师 集团 (北 京) 事务 所证券 部律 师。2008 年7 月至今 , 就 职 于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律稽 核部 、法 律部 ,现 任法律 部总 监。 宋振茹 女士 ,副 总经 理, 中共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 经济师 。1981 年 6 月 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 于中 办警 卫局。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7 月 于中国 银行 海外 行管 理部 任副处 长。 1998 年7 月至 1999 年3 月任 博 时基金 管理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1999 年3 月至 今任 职 于嘉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督 察员 和公司 副总 经理 。 王炜女 士, 督察 长, 中共 党员 , 法学 硕士 。 曾 就职 于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学 院、 北京市 陆通 联合律 师事 务所 、 北 京市 智浩律 师事 务所 、 新 华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 曾 任嘉 实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法 律部 总监 。 邵健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研究 生。 历任 国泰 证券 行业研 究员 , 国 泰君 安证 券行业 研究 部副经 理,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总经 理助理 。 李松林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工商管 理硕 士。 历任 国元 证券深 圳证 券部 信息 总监 , 南方 证券 金通证 券部 总经 理助 理, 南方基 金运 作部 副总 监,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2 、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归凯先 生, 硕士 研究 生,9 年证 券从 业经 历。 曾任 国都证 券研 究所 研究 员、 投资经 理 。 2014 年5 月加 入嘉 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任机 构投 资部投 资经 理一 职。2016 年 3 月10 日至 今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2) 历任 基金 经理 2014 年11 月 26 日至 2016 年3 月 10 日 ,王 汉博 先 生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4 年4 月4 日至 2014 年12 月 30 日, 张弢 先生 任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3 、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本基金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策 制度,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成 员包 括: 公司 副总 经理兼 公司 首席投 资官 (股 票业 务) 邵健先 生, 公司 总经 理赵 学军先 生, 公司 研究 总监 陈少平 女士 , 资 深基金 经理 邹唯 先生 、邵 秋涛先 生、 胡涛 先生 ,定 量投资 部负 责人 张自 力先 生。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 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相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 防止违 反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 关 规定的 行为 发生 。 2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 基金 法》 及有 关法律 法 规,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资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资产 ; (3) 利用 基金 资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 人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得将 基金资 产用 于以 下投 资或 活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调整 上述禁 止行 为的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限 制。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资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 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加强 内部 控制 , 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促进 公司 诚信 、 合法 、 有 效经 营, 保 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根据 《证 券投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 控制 指导意 见》 并结 合公 司具 体情况 , 公 司已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控 制制 度。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 基 本管理 制度 、 部 门业 务规 章等部 分组 成。 公司 内 部控制 大纲 是对 公司 章程 规定的 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 展开, 是各 项基 本管 理制 度的纲 要和 总 揽。 基 本管理 制度 包括 投 资管理 、 信息 披露、 信息 技术管 理、 公 司财 务管 理 、 基金会 计、 人 力资源 管理、 资料 档案 管 理、 业 绩评估 考核、 监 察 稽核、 风 险控 制、 紧 急应 变等制 度。 部 门 业务规 章是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责 、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操作 守则 等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组 织 结构体 现职 责明 确、 相互 制约的 原则 ,各 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 成本 效益 原则 :运 用 科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 益,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 公司 董事 会对 公司 建 立内部 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性 承担 最终 责任 。董 事会下 设 审计与 合规 委员 会, 负责 检查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的 合法合 规性 及内 控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充分 发挥独 立董 事监 督职 能,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由公司 总经 理、 总经 理助 理、总 监及 资深 基金 经理 组成, 负 责指导 权益 类基 金资 产的 运作、 确定 基本 的投 资策 略和投 资组 合的 原则 。 (3)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为 公 司风险 管理 的最 高决 策机 构,由 公司 总经 理、 督察 长及相 关 总监组 成, 负责 全面 评估 公司经 营管 理过 程中 的各 项风险 ,并 提出 防范 化解 措施。 (4) 督察 长积 极对 公司 各 项制度 、业 务的 合法 合规 性及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进行监 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5) 监察 稽核 部: 公司 管 理层重 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并保 证监 察稽 核部 的独立 性 和权威 性, 配备 了充 足合 格的监 察稽 核人 员, 明确 监察稽 核部 门及 其各 岗位 的职责 和工 作流 程、 组织 纪律 。 监 察稽 核 部具体 负责 公司 各项 制度 、 业 务的 合法 合规性 及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的监 察稽 核 工 作。 (6) 业务 部门 :部 门负 责 人为所 在部 门的 风险 控制 第一责 任人 ,对 本部 门业 务范围 内 的风险 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务 。 (7) 岗位 员工 :公 司努 力 树立内 控优 先和 风险 管理 理念, 培养 全体 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识,营 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 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员工 在其 岗位 职责 范围内 承担 相应 的内控 责任 ,并 负有 对岗 位工作 中发 现的 风险 隐患 或风险 问题 及时 报告 、反 馈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 立 “ 制度 上控 制风 险、 技 术上 量化 风险 ” , 积 极吸收 或采 用先 进的 风险 控制技 术 和手段 ,进 行内 部控 制和 风险管 理。 (1) 公司 逐步 健全 法人 治 理结构 ,充 分发 挥独 立董 事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 严禁不 正 当关联 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 公司 设置 的组 织结 构 ,充分 体现 职责 明确 、相 互制约 的原 则, 各部 门均 有明确 的 授权分 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公司 逐步 建立 决策 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高 效的 运行机 制, 包括 民主、 透明 的决 策程 序和 管理议 事规 则, 高效 、 严 谨的业 务执 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部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3)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内控防 线: ①各岗 位职 责明 确, 有详 细的岗 位说 明书 和业 务流 程, 各 岗位 人员 在上 岗前 均应知 悉并 以书面 方式 承诺 遵守 ,在 授权范 围内 承担 责任 ; ②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4) 公司 建立 有效 的人 力 资源管 理制 度, 健全 激励 约束机 制, 确保 公司 人员 具备与 岗 位要求 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业 胜任 能力 。 (5) 公司 建立 科学 严密 的 风险评 估体 系, 对公 司内 外部风 险进 行识 别、 评估 和分析 , 及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 事 会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 行各自 的职 权 , 建立 健全 公司授 权标 准和程 序, 确保 授权 制度 的贯彻 执行 ; ②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 员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 使相应 的职 责; ③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 形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容 和时 效; ④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 机制 , 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修 改 或取消 授权 。 (7) 建立 完善 的基 金财 务 核算与 基金 资产 估值 系统 和资产 分离 制度 ,基 金资 产与公 司 自有资 产、 其他 委托 资产 以及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之间 实行独 立运 作, 分别 核算 , 及时 、 准 确和 完整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的状 况。 (8) 建立 科学 、严 格的 岗 位分离 制度 ,明 确划 分各 岗位职 责, 投资 和交 易、 交易和 清 算、基 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重要 岗位 不得 有人 员的 重叠。 投资 、研 究、 交易 、IT 等重 要业 务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9) 建立 和维 护信 息管 理 系统, 严格 信息 管理 ,保 证客户 资料 等信 息安 全、 真实和 完 整。 积 极维 护信 息沟 通渠 道的畅 通, 建立 清晰 的报 告系统 , 各 级领 导、 部门 及员工 均有 明确 的报告 途径 。 (10) 建立 和完 善客 户服 务标准 , 加 强基 金销 售管 理, 规 范基 金宣 传推 介, 不得有 不正 当销售 行为 和不 正当 竞争 行为。 (11 ) 制 订切 实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 建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 对发 生严 重影响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可 能引 起 系统性 风险 、 严 重影 响社 会 稳定的 突发 事件 , 按 照预 案 妥善处 理。 (12 ) 公 司建 立健全 内部 监控制 度 , 督 察长 、 监 察 稽核部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况进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证 内部控 制制 度落 实; 定期 评价内 部控 制的 有效 性并 适时改 进。 ①对公 司各 项制 度 、 业 务的 合法合 规性 核查 。 由监 察稽 核部设 计各 部门 监察 稽核 点明细 , 按照查 核项 目和 查核 程序 进行部 门自 查 、 监察 部核 查, 确保 公司 各项制 度 、 业务符 合有 关法 律、行 政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行业 监管 规则 ; ②对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持续监 督。 由监 察稽 核部 组织相 关业 务部 门、 岗位 共同识 别风 险点, 界 定 风险 责任 人, 设计内 部风 险点 自我 评估 表, 对 风险 点进 行评 估和 分析, 并由 监察 稽核部 监督 风险 控制 措施 的执行 ,及 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③督察 长发 现公 司存 在重 大风险 或者 有违 法违 规行 为, 在告 知总 经理 和其 他有 关高级 管 理人员 的同 时, 向董 事会 、中国 证监 会和 公司 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 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根 据 市场变 化和 基金 管理 人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体系 和内部 控 制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 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10 月 ,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 国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中国 建设 银行 于 2005 年10 月 在香 港联合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股 票代 码 939) , 于2007 年9 月 在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挂牌 上市(股 票代 码 601939) 。 2015 年6 月末 , 本 集团 资 产总 额 182,192 亿元 , 较 上年末 增 长 8.81%; 客户 贷 款和垫 款 总额101,571 亿 元, 增 长7.20% ;客 户存 款总 额136,970 亿元 ,增 长6.19%。 净利 润 1,322 亿元, 同比 增 长0.97% ; 营业收 入 3,110 亿元 ,同 比增 长 8.34% , 其中 ,利 息净收 入同 比增 长6.31%, 手续 费及 佣金 净收入 同比 增 长 5.76%。 成本收 入 比 23.23% ,同 比 下降 0.94 个百 分点。 资本 充足 率14.70% ,处于 同业 领先 地位 。 物理与 电子 渠道 协同 发展 。 总 行成 立了 渠道与 运营 管理部 , 全面 推进渠 道整 合; 营业 网 点“三 综合 ”建 设取 得新 进展, 综合 性网 点达 到1.44 万 个, 综合 营销 团队 达 到 19,934 个、 综合柜 员占 比达 到84% , 客户可 在转 型网 点享 受便 捷舒适 的 “一 站式 ” 服务 。 加 快打 造电 子 银行的 主渠 道建 设, 有力 支持物 理渠 道的 综合 化转 型, 电 子银 行和 自助 渠道 账务性 交易 量占 比达94.32% , 较上 年末 提 高 6.29 个 百分 点 ; 个 人网 上银行 客户 、 企业 网上 银 行客户 、 手机 银行客 户分 别增 长8.19% 、10.78% 和11.47%;善 融 商 务推出 精品 移动 平台 , 个 人商城 手机 客 户端“ 建行 善融 商城 ”正 式上线 。 转型重 点业 务快 速发 展。2015 年6 月 末, 累计 承销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 具2,374.76 亿元, 承销 金额 继续 保持 同业第 一;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只 数和 新发 基金 托管 只数均 列市 场第 一, 成 为首 批香 港基 金内 地销售 代理 人中 唯一 一家 银行代 理人 ; 多 模式 现金 池、 票 据池 、 银 联单位 结算 卡等 战略 性产 品市场 份额 不断 扩大 , 现 金管理 品牌 “ 禹道 ” 的 市 场影响 力持 续提 升; 代理 中央 财政授 权支 付业务 、 代理 中央非 税收 入收缴 业务 客户 数保 持同 业第一 , 在同 业 中首家 按照 财政 部要 求实 现中央 非税 收入 收缴 电子 化上线 试点 。 “鑫 存管 ” 证 券客户 保证 金 第三方 存管 客户 数3,076 万户, 管理 资金 总 额7,417.41 亿元 ,均 为行 业第 一 。 2015 年上 半年 ,本 集团 各 方面良 好表 现, 得到 市场 与业界 广泛 认可 ,先 后荣 获国内 外 知名机 构授 予 的40 多项 重 要奖项 。 在 英国 《银 行家》 杂志 2015 年 “世 界银 行1000 强 排名” 中,以 一级 资本 总额 继续 位列全 球 第2; 在美 国《 福布斯 》杂 志 2015 年全 球 上市公 司 2000 强排名 中继 续位 列 第2 ; 在美国 《 财富 》 杂志 2015 年世 界 500 强排 名 第29 位 , 较 上年 上升 9 位; 荣 获美 国 《环 球金 融 》 杂志 颁发的 “2015 年 中 国最佳 银行” 奖项; 荣获 中国银 行业 协 会授予 的 “ 年度 最具 社会 责任金 融机 构奖 ” 和 “年 度社会 责任 最佳 民生 金融 奖” 两 个综 合大 奖。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 处、 养老 金托 管处 、清算 处、 核算 处、 监督 稽核处 等 9 个 职能处 室, 在上 海设 有投 资托管 服务 上海 备份 中心 ,共有 员 工210 余人 。 自2007 年起 ,托 管部连 续聘 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所 对托 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制 审计 ,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的 内控 工 作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赵观甫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 总 行信贷 二部 、 行 长办 公室 工 作, 并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河 北 省分行 营业 部、 总行 个人 银 行业务 部、 总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 个 人银行 业务 和内 部审 计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零售 业务 部 、 个人 银行 业务部 、 行长 办公室 , 长 期从事 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务 管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力铮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 银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 信 贷 二部、 信贷部 、 信 贷管 理部 、 信 贷经营 部、 公司 业务 部, 并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 国建设 银行 北京 市分行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事 信贷 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务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2015 年 末, 中国 建设 银行 已 托管 556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中 国建 设银 行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业 务水 平, 赢得 了业 内的高 度认 同 。 中国建 设银 行 自2009 年 至 今连续 五年 被国 际权 威杂 志 《全 球托 管人 》 评 为“ 中国最 佳托 管 银行”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 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 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 “托 管业务 综合 系统—— 基 金监 督子 系统 ” ,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 法 规以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 , 发现 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 对 涉及 各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及交 易对手 等内 容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合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南大 街 7 号 万豪 中 心 D 座 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2 期53 层09-11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177 号中 海国 际中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 6001 号太平 金融 大 厦 16 层 电话 (0755 )25870686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10 号颐和 国际 大 厦 A 座 3502 室 电话 (0532 )66777766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西湖 区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313 室 电话 (0571 )87759328 传真 (0571 )87759331 联系人 章文雷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 158 号环球 广 场 25 层 04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3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 )88832125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陶仲伟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 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超良 联系人 滕涛 电话 (010 )85108227 传真 (010 )85109219 网址 www.a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99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中国 银行 总行 办公 大楼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电话 (010 )66596688 传真 (010 )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 话 95566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1 号院1 号 楼长 安兴 融中 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9)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10)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网址 www.ccb.com 客服电 话 95533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网址 www.bankcomm.com 客服电 话 95559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网址 www.cm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55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 廉赵峰 网址 bank.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高天、 虞谷 云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网址 www.spdb.com.cn 客服电 话 95528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王硕 传真 (010 )68858117 网址 www.psbc.com 客服电 话 95580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煜 联系人 汤征程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2)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13)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4)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5)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16) 乌鲁木齐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客服电 话 95594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22166118 传真 0755-82080406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3 或95501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16 号元 亨大 厦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16 号元 亨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 )85605006 传真 (010 )85605345 网址 www.bjrcb.com 客服电 话 96198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京市 洪武 北 路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平 联系人 展海军 电话 (025 )58587018 传真 (025 )58587038 网址 www.jsbchina.cn 客服电 话 ( 025 ) 96098 、 4008696098 住所、 办公 地址 天津市 河西 区马 场 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 )58316666 传真 (022 )58316569 网址 www.cbhb.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11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伟 联系人 王璇 电话 0755-25188269 传真 0755-25188785 网址 www.4001961200.com 客服电 话 961200 ( 深 圳 ) 4001961200 (全 国) 住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8 号 办公地 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8 号 商业银 行大 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7)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8)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9)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0)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 21)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22)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 )8824667 传真 (0991 )8824667 网址 www.uccb.com.cn 客服电 话 (0991 )96518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网址 www.yantaibank.net 客服电 话 4008-311-777 住所 、 办公 地址 天津市 河西 区友 谊 路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金龙 联系人 杨森 电话 (022 )28405330 传真 (022 )28405631 网址 www.bank-of-tianjin.com 客服电 话 4006-960296 住所、 办公 地址 石家庄 市平 安北 大 街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网址 www.heb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6129999 办公地 址 常州市 和平 中 路413 号 注册地 址 常州市 和平 中 路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13951229068 传真 0519-89995170 网址 www.jnbank.com.cn 客服电 话 96005 办公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武 侯区 科华 中路 88 号 注册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武 侯区 科华 中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萍 联系人 杨琪 电话 028-85315412 传真 028-85190961 网址 http://www.cdrcb.com/ 客服电 话 028-962711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市钟 园 路728 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3)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 24)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25) 诺亚正行(上海)基 金销 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26)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 份有 限公司 2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市东 吴北 路 143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客服电 话 0512-96067 办公地 址 山东省 威海 市宝 泉 路9 号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威海 市宝 泉 路9 号 法定代 表人 谭先国 联系人 刘文静 电话 0631-5211651 传真 0631-5215726 网址 whshls@163.com 客服电 话 4000096636 办公地 址 福建省 福州 市晋 安区 六一 北路 158 号 注册地 址 福建省 福州 市晋 安区 六一 北路 158 号 法定代 表人 苏素华 联系人 黄钰雯 电话 0591-83967183 传真 0591-87330926 网址 www.fjhx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8939999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杨浦 区昆 明 路508 号北美 广 场 B 座 12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飞 虹 路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李娟 电话 021-80359115 传真 021-38509777 网址 www.noah-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21-5399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梨 园路 物资 控股置 地大 厦8 楼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深 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 25 层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网址 www.zlfund.cn 客服电 话 4006-788-887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南 路1118 号 鄂 尔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欧 阳 路196 号 26 号楼2 楼4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8)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 29)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 资顾 问有限公司 30)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 有限 公司 31)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 份有 限公司 32)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 司 33)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 )有限公司 网址 www.ehowbuy.com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 3588 号恒 生大 厦12 楼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余杭 区仓 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 话 4000-766-123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大 道555 号 裕景 国际B 座16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089-1289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翠 柏 路7 号 杭州电 子商 务产 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一 号元茂 大 厦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林海明 传真 0571-86800423 网址 www.5i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773-772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华 严北 里2 号民建 大 厦 6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顺义 区后 沙峪 镇安 富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翟飞飞 电话 13520236631 传真 010-62020355 网址 010-62020355 客服电 话 4008886661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2 期 53 层12-1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38789658 传真 021-68880023 网址 www.harvestwm.cn 客服电 话 400-021-8850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88 号SOHO 现 代城C 座180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4) 众升财富(北京)基 金销 售有限公司 35)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 36) 中经北证(北京)资 产管 理有限公司 37)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 限公 司 38)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88 号9 号楼 15 层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伟桦 联系人 程刚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 010-85894285 网址 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099-200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059-8888 办公地 址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2028 号 卓 越 世 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08 室 注册地 址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2028 号 卓 越 世 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08 室 法定代 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877899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北 礼士 路 甲129 号3 号 楼创 新工 场一 层109-1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北 礼士 路 甲129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福星 联系人 徐娜 电话 010-68292940 传真 010-68292941 网址 www.bzfunds.com 客服电 话 010-68292745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100 号金 外滩国 际广 场 19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100 号金 外滩国 际广 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修敏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 021-33323998 传真 021-33323837 网址 暂无 客服电 话 400-820-2819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西 大望 路1 号 1 号楼 16 层1603 室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西 大望 路1 号 1 号楼 16 层16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董浩 联系人 张婷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9)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 有限 公司 40)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 限公 司 41)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 限公 司 42) 中证金牛(北京)投 资咨 询有限公司 43)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电话 18510450202 传真 010-56580660 网址 www.jimu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068-1176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网址 www.lufunds.com 客服电 话 4008219031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 中路 222 号奥 体中 心( 西 便门) 文体 创业 中 心 注册地 址 南京市 建邺 区江 东中 路 222 号南 京奥 体中 心现 代五 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 朱海涛 电话 15921264785 传真 025-68206820 网址 http://www.dtfunds.com 客服电 话 400-928-2266 办公地 址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 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 020-89629019 传真 020-89629011 网址 www.yingmi.cn 客服电 话 020-89629066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宣武 门外 大街 甲一 号新华 社第 三工 作 区A 座5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丰台 区东 管 头1 号2 号楼2-45 室 法定代 表人 彭运年 联系人 仲甜甜 电话 010-59336492 传真 010-59336510 网址 www.jnlc.com/ 客服电 话 010-59336512 办公地 址 福建省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 路 3 号 注册地 址 福建省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 、王 燕玲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78871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889631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4)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45)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 46)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47)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 4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4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辽宁省 锦 州 市科 技 路68 号 注册地 址 辽宁省 锦州 市科 技 路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伟 联系人 张华阳 电话 0416-3220085 传真 0416-3220017 网址 www.jinzhou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6696178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乐清 市城 南街 道伯 乐西 路99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乐清 市城 南街 道伯 乐西 路99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剑飞 联系人 金晓娇 电话 0577-61566028 传真 0577-61566063 网址 www.yq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8896596 办公地 址 贵州省 贵阳 市中 华北 路 77 号 注册地 址 贵州省 贵阳 市中 华北 路 77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宗权 联系人 黎荣荣 电话 18092299120 传真 0851-86851953 网址 www.gyccb.cn 客服电 话 4001196033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新 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5 层





邮编:100088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 19 号 富凯大 厦 B 座 701


邮编 :100032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 人 尹伶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18 网址 http://www.jjm.com.cn


http://www.txsec.com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29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商 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5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门内 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网址 www.csc108.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 层 至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客服电 话 95536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住所 广州天 河区 天河 北 路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 北路 大 都 会广 场 18 、19 、36 、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网址 www.gf.com.cn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 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 )60833722 传真 (010 )60833739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住所 、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邓颜 电话 (010 )66568292 传真 010-66568990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6)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 司 5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0)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 李笑 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www.htsec.com 客服电 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989 号 45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钱达琛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网址 www.swhysc.com 客服电 话 021-962505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联系人 雷宇钦 电话 (0591 )38507679 传真 (021 )38565955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62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崔少华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网址 www.95579.com 客服电 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 圳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网址 www.essenc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住所、 办公 地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 苑8 号 西南证 券大 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1) 中信证券(浙江)有 限责 任公司 62)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3)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64)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5)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6)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余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 (023 )63786141 传真 (023 )6378212 网址 www.swsc.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解 放东 路 29 号迪凯 银 座 22 层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解 放东 路 29 号迪凯 银 座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联系人 王霈霈 电话 0571-85783737 传真 0571-85106383 网址 www.bigsun.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554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 中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电话 (021 )68634518 传真 (021 )68865680 网址 www.xcsc.com 客服电 话 400-888-1551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州市 中山 二 路18 号电 信 广场 36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 www.wl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 心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 )85127622 传真 (010 )85127917 网址 www.mszq.com 客服电 话 400-619-8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 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陈玲玲 电话 (0551 )2246273 传真 (0551 )2272100 网址 www.gy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78 住所 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南开 区宾 水西 道8 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8)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9) 中信证券(山东)有 限责 任公司 70)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71)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7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王兆权 电话 (022 )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网址 www.bhzq.com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 中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 中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25-51863323 (南 京) 0755-82492962 (深 圳) 网址 www.ht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97 住所、 办 公 地址 太原市 府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网址 www.i618.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住所、 办公 地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www.citicssd.com 客服电 话 9554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5 号新盛 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勇力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 )66555316 传真 (010 )66555246 网址 www.dxzq.net.cn 客服电 话 400-8888-993 住所、 办公 地址 苏州工 业园 区翠 园 路18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网址 www.dw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601555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9 号院1 号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3)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74)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75)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7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77)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7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网址 www.cindasc.com 客服电 话 95321 住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318 号2 号楼 22-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318 号2 号楼 21-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吴宇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173 网址 www.df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03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长 沙芙 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际 大 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杰 联系人 郭军瑞


电话 (0731 )85832503 传真 (0731 )85832214 网址 www.foundersc.com 客服电 话 95571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刘阳 电话 (0755 )83516289 传真 (0755 )83515567 网 址 www.cgws.com 客服电 话 4006666888、( 0755 ) 33680000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李芳 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新 城珠 江西 路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www.gzs.com.cn 客服电 话 (020 )961303 住所、 办公 地址 长春市 自由 大 路1138 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9)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80)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81)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82)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83) 国联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84)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杨树财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0431 )85096709 传真 (0431 )85096795 网址 www.nesc.cn 客服电 话 4006000686、( 0431 ) 85096733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大 钟 亭8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潘月 电话 (025 )83367888 传真 (025 )83320066 网址 www.nj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285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四川 中 路213 号久 事商务 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龚德雄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 (021 )53686888 传真 ( 021 ) 53686100-7008 网址 www.962518.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518 、 400891891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 )83561149 传真 (010 )83561094 网址 www.xsdzq.cn 客服电 话 4006989898 住所 大同市 城区 迎宾 街 15 号 桐 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省 太原 市长 治 路111 号山西 世贸 中 心 A 座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30322 网址 www.dtsbc.com.cn 客服电 话 4007121212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8 号 国联 金融 大 厦702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国 联大 厦6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建辉 联系人 沈刚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网址 www.gl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7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5)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86)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87)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88)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89)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90)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杭 大 路1 号 黄龙世 纪广 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许嘉行 电话 (0571 )87901912 传真 (0571 )87901913 网址 www.stocke.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67777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 场 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 0755-22626391 传真 (0755 )82400862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 —8 办公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 路198 号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 路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钱欢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 www.hazq.com 客服电 话 96518 、4008096518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西桂 林市 辅星 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 0755-83700205 网址 www.gh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63 (全 国)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 财 富中 心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晖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 )84403319 传真 (0731 )84403439 网址 www.cfzq.com 客服电 话 (0731 )84403360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 路1 号金源 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 苏卓仁 电话 (0769 )22112062 传真 (0769 )22119423 网址 www.dgzq.com.cn 客服电 话 (0769 )96113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1)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92)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93)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94)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95)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范 春艳 电话 0371--69099882 传真 0371--65585899 网址 www.ccnew.com 客服电 话 95377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 )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 场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 )20333910 传真 (021 )50498825 网址 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 话 95531 ;400-888-8588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40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刚 联系人 李丹 传真 (021 )50372474 网址 www.bocichina.com.cn 客服电 话 4006208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新华大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电话 (010 )66297386 传真 (0471 )4961259 网址 www.cnht.com.cn 客服电 话 (0471 )4972343 住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 俞驰 电话 (0791 )86285337 传真 (0791 )86282293 网址 www.gssto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2211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6)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97)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 限公 司 98) 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99)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00)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101)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四川省 成都 市陕 西 街239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4001 号 时代金 融中 心 18 楼 深圳 总 部 法定代 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金达勇 电话 (0755 )83025723 传真 (0755 )83025991 网址 www.hx168.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18 住所、 办公 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天山 区文 艺路 233 号 宏源 大 厦8 楼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高新 区( 新市区 )北 京南 路 258 号 大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季 联系人 唐岚 电话 010-88085258 传真 0991-2301802 网址 www.hy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 (0531 )68889752 网址 www.ql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38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 方文 电话 (0755 )83199599 传真 (0755 )83199545 网址 www.csco.com.cn 客服电 话 (0755 )83199511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罗湖 区笋 岗 路12 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 25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崔国良 电话 (0755 )25832852 传真 (0755 )82485081 网址 www.fcsc.cn 客服电 话 4008881888 住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 路36 号 证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4001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涛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 )83025022 传真 (0755 )8302562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2)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103)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04)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05)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06)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07)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 司 网址 www.jyzq.cn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 融大 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网址 www.avic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住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阳 路510 号南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文平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网址 www.tebon.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28 住所、 办公 地址 陕西省 西 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信托 大 厦 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刘莹 电话 (029 )87416787 传真 (029 )87417012 网址 www.westsecu.com 客服电 话 95582 住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网址 www.hfzq.com.cn 客服电 话 (0591 )96326 住所、 办公 地址 甘肃省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 西路 638 号 财富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628 网址 www.hlzqgs.com 客服电 话 ( 0931 ) 96668 、 4006898888 住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 廉赵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8)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09)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110)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11)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12)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113)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电话 (010 )65051166 传真 (010 )85679535 网址 www.ciccs.com.cn 客服电 话 ( 010 ) 85679238 ; (010 )85679169 住所、 办公 地址 杭州市 杭大 路 15 号 嘉华 国 际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乔骏 电话 (0571 )87925129 传真 0571-87818329 网址 www.ctsec.com 客服电 话 ( 0571 ) 96336 、 962336 (上 海地 区)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浩 联系人 倪丹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68775878 网址 www.shhxzq.com 客服电 话 68777877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孔泉 电话 (0755 )82083788 传真 (0755 )82083408 网址 www.cfsc.com.cn 客服电 话 ( 021 ) 32109999 , (029 )68918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7 号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宜荪 联系人 牟冲 电话 (010 )58328112 传真 (010)58328748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客服电 话 400-887-8827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 及第04 层 01、02、03 、05、11 、12、13、15、16、18、19 、 20、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 400 600 800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4)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15)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11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17)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118)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19)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6009 号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永良 联系人 李珍 电话 (0755 )82570586 传真 (0755 )82960582 网址 www.zszq.com 客服电 话 4001022011 住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西 楼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冯杰 电话 (010)83991743 传真 (010)66412537 网址 www.rx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09839 住所、 办公 地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注册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刘爽 电话 0451-85863719 传真 0451-82287211 网址 www.jh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住所、 办公 地址 成都市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金喆 电话 (028 )86690126 传真 (028 )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电 话 95310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5 号 新盛大 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 (010 )59355941 传真 (010 )66553791 网址 www.e5618.com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夏元 电话 (021 )68777222 传真 (021 )68777822 网址 www.cnhbsto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20)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21)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22)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23) 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24)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厦门市 莲前 西 路2 号 莲富 大厦十 七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勇 联系人 卢金文 电话 (0592 )5161642 传真 (0592 )5161140 网址 www.xmzq.cn 客服电 话 (0592 )516358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龙云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82 网址 www.ajzq.com 客服电 话 (021 )63340678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骏 联系人 吴尔晖 电话 0755-83007159 传真 0755-83007034 网址 www.ydsc.com.cn 客服电 话 4000-188-688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中国 华 融 A 座 3 层、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宋德清 联系人 黄恒 电话 010-58568235 传真 010-58568062 网址 www.hrsec.com.cn 客服电 话 (010 )58568118 办公地 址 河北省 石家 庄市 自强 路 35 号 注册地 址 河北省 石家 庄市 自强 路 35 号 法定代 表人 翟建强 联系人 马辉 电话 0311—66006342 传真 0311—66006201 网址 www.s10000.com 客服电 话 4006128888 办公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武 昌区 中南 路 99 号保 利广 场A 座 37 楼 注册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区 关东 园 路2 号 高科 大厦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崔成 电话 027-87610052 传真 027-8761886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25)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二)基金登记机构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网址 www.tfzq.com 客服电 话 4008005000 办公地 址 四川成 都市 人民 南 路2 段18 号 川信 大厦 10 楼 注册地 址 四川成 都市 人民 南 路2 段18 号 川信 大厦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刘进海 电话 028-86199278 传真 028-86199382 网址 www.hxzq.cn 客服电 话 4008366366 名称 上海源 泰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中国上 海浦 东南 路256 号 华夏银 行大 厦 14 层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张兰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刘佳、 张兰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湖 滨路202 号企业 天地2 号楼 普华 永 道中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康玮 、张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嘉实泰 和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由 泰和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而 来。 泰和证 券投 资基 金成 立 于1999 年4 月 8 日, 基金 总 份额 为 20 亿份 ,存 续期15 年, 于 1999 年4 月20 日在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基 金发起 人为 广发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北京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吉林 省信托 投资 公司 、 中 煤信 托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 基金 管理 人为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托管人 为中 国建 设银 行。 2014 年2 月27 日, 泰和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以现 场方 式召 开, 大会讨 论 通过了 《 关于 泰和证 券投 资基金 转型 有关 事项 的议 案》 , 内 容包 括 泰 和证 券 投资 基 金由 封闭 式基金 转为 开放 式基 金, 调整存 续期 限, 终止 上市 , 调整 投资 目标 、 范 围 和 策略以 及修 订基 金合同 等。 基金 管理 人已 就上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提请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于2014 年3 月14 日生 效 。 依 据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基金 管理人 向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申请 基金 终止 上市, 原 《 泰和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失效 , 《 嘉实泰 和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同时生 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的存续 (一) 基金 份额 的变 更登 记 泰和证 券投 资基 金终 止上 市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向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申请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变 更登 记 。 基 金管理 人向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取 得终 止 上市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之 后 , 将 投资 人权益 数据 转登 记到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的 注册 登记 系统 , 进 行投资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初始登 记, 并进 行基 金份 额更名 以及 必要 的信息 变更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存 续期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 满200 人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 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向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和 报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 ( 一)集中申购期 本基金 自2014 年4 月8 日至 2014 年4 月28 日 开放 集中申 购, 期间 不开 放赎 回,称 为 “ 集中 申购 期 ”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销 售情况 适当 延长 或缩 短集 中申购 期, 但最 长不 超 过3 个月 。 ( 二)销售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 ( 三)销售场所 投资人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 理本基 金的 集中 申购 。 本 基金各 销售 机构 的具 体名 单见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销售机 构, 并予 以 公 告。 ( 四)集中申购安排 1 、集 中申 购时 间: 2014 年4 月8 日至2014 年 4 月 28 日。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以 各 销售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2 、集 中申 购的 原则 : (1) 投资 人在 参加 集中 申 购前, 需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式 全额 缴款 ;


(2) 投资 人在 集中 申购 期 内可以 多次 申购 基金 份额 ,但已 受理 的集 中申 购申 请不允 许 撤销, 集中 申购 费率 按每 笔申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


(3) 集中 申购 期间 单个 投 资人的 累计 申购 规模 没有 上限限 制;


(4) 销售 网点 (包 括直 销 机构和 代销 机构 )受 理集 中申购 申请 并不 表示 对该 申请已 经 成功的 确认 ,而 仅代 表销 售 网点 确实 收到 了集 中申 购申请 。


3 、集 中申 购价 格: 本基 金 份额的 集中 申购 价格 为 1.00 元。 4 、集 中申购 申请 确 认: 对于 T 日 交易 时间 内 受 理的 集中申 购 申 请, 登记 机构 将在 T+1 日 就申 请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但对 申请 有效 性的 确认 仅代表 确认 接受 了投 资人 的集中 申购 申 请,集 中申 购的 最终 份额 由注册 登记 机构 在集 中申 购期结 束后 确认 。 5 、集 中申 购期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限 制 (1) 投资 人集中 申 购基 金 份额, 需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式 备足 申购 款项 ; (2) 在集 中申 购期 内, 投 资者通 过代 销机 构或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网 上直 销首次 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中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 币5,000 元, 追加 申购 单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投资 者 通过直 销中 心柜 台首 次集 中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20 ,000 元, 追加 申购 单笔最 低限 额 为人民 币1,000 元; (3) 集中 申购 期内 ,投 资 人可多 次集中 申 购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已 受理 的集中 申购 申 请不允 许撤 销。 6 、基 金集中 申 购费 用及 计 算公式 表: 本基金的集中申 购 费 率结构表 集中申 购 金 额(M ) 集中申 购费率 M <50 万元 1.2% 50 万元 ≤ M <200 万元 0.9% 200 万元 ≤ M <500 万元 0.6%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集中 申购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公式 如下 :


当集中 申购 费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净集中 申购 金额=集 中申 购 金额/ (1 + 集中 申购 费率 )


集中申 购费 用= 集中 申购 金 额-净 集中 申购 金额


集中申 购份 额= (净 集中 申 购金额 +集 中申 购款 项利 息)/1.00 元 当集中 申购 费适 用 固 定费 用 时: 集中申 购费 用= 固定 费用 净集中 申购 金额=集 中申 购 金额- 集中 申购 费用 集中申 购份 额= (净 集中 申 购金额 +集 中申 购款 项利 息)/1.00 元 集中申 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 由此 产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取得的 收 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 例:某 投资 者在 集中 申购 期投 资 30 万元 申购 本基 金 ,假设 集中 申购 期产 生利 息为 30 元 ,其 对应 的集 中申 购费 率为 1.2% ,则 其可 得到 的 基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净集中 申购 金额 =300,000/ (1+1.20% )=296,442.69 元 集中申 购费 用=300,000 -296,442.69 =3,557.31 元 集中申 购份 额= (296,442.69+30 )/1.00 =296,472.69 份 即投资 者在 集中 申购 期投 资 30 万元 申购 本基 金, 假 设集中 申购 期产 生利 息 为30 元,可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得到296,472.69 份 基金 份 额。 7 、集 中申 购申 请确 认 对于T 日交 易时 间内 受理 的集中 申购 申请 , 登记 机构 将在 T+1 日 就申 请的 有效 性进行 确 认。 但 对申 请有 效性 的确 认仅代 表确 实接 受了 投资 人的集 中申 购申 请, 集中 申购申 请的 成功 确认应 以登 记机 构在 本基 金集中 申购 结束 后的 登记 确认结 果为 准 。 投 资者 应在 基金集 中申 购 期结束 后到 各销 售网 点或 以其规 定的 其他 合法 方式 查询最 终确 认情 况 。 基 金管 理人及 代销 机 构不承 担对 确认 结果 的通 知义务 ,投 资人 本人 应主 动查询 集中 申购 申请 的确 认结果 。


8 、集 中申 购期 利息 的处 理 方式 集中申 购款 项在 集中 申购 期间产 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份 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 利 息转份 额以 基金 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 9 、原 泰和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份 额折 算


集中申 购期 结束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 10 日内 聘请 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 集中 申购 款项的 验 资。 验资 结束 日为原 泰和 基金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 基 金管理 人将 通过 基金 份额 折算 , 使 得折 算 后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00 元, 再根 据折 算后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原 泰和 证券 投资 基金持 有人 应 获得的 基金 份额 并由 登记 机构进 行登 记确 认。 验资 结果将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份额折 算后 , 基 金份 额总 额与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数额 将发 生调 整。 份 额折 算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权 益无实 质性 影响 。


基金管 理人 将就 集中 申购 的份额 确认 情况 、基 金份 额折算 结果 进行 公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 赎回 集中申 购结 束后 , 本 基金 可暂停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 暂 停期 间不超 过 3 个月 。 暂 停 申购、 赎回 期间 结束 后, 本基金 将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代销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若 基 金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 机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 上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者可 以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申 购与 赎回 ,具 体办 法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二)申购和赎回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 资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三)申购和赎回的 开始 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者 可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的 开放 日为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的 正 常交易 日,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等 业务 时除 外。 开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在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 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变 更登 记完成 后将 开始 办理 集中 申购, 暂不 开放 赎回, 集中 申购期 不 超过3 个月 。 集 中申 购期 结束后 , 本 基金 可暂 停办 理申购 和赎 回。 暂停 期间 结束后 , 本 基金 将开放 申购 、赎 回。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收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四)申购与赎回 的 原则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 、“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购 、赎回 价格 以受 理申 请当 日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 准进行 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申购 的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 资 人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申 请 成立,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 人赎 回申请 生效 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付 赎回 款项 。遇 证券 交易所 或交 易 市场数 据传 输延 迟、 通讯 系统故 障、 银行 数据 交换 系统故 障或 其它 非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能 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理 流程 时, 赎回 款项 顺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划出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或本 基金 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时 ,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本 基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T+ 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 行确认。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应在 T+ 2 日 后及 时(包 括 该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 销售机 构规 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 销售 机构 对申 购 、 赎回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请 。 申 购、 赎回 的 确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 对于 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者应 及时查 询。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无效 ,则 申购 款项 退还 给投资 人。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提 前公 告 。 (六)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 首次 申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5000 元 ,投 资者 通过 嘉 实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网上 直销 首次 申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0 元 , 投 资者 通过 直销 中心柜 台首 次 申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20,000 元, 但已 持有 本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者可 以适 用首次 单笔 最 低限额 人民 币1,000 元 ; 投 资者通 过代 销机 构或 直销 中心柜 台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限额 为人 民 币1,000 元 ,通 过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网上 直销 追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0 元。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 制 。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 或直 销中心 柜台 单笔 赎回 不得 少于 1,000 份 (如 该帐 户在 该销售 机 构托管 的基 金余 额不 足 1,000 份 , 则 必须 一次 性赎 回 基金全 部份 额 ) ; 若某 笔 赎回将 导致 投 资者在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余额 不 足1,000 份 时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将 投资 者在 该销售 机构 托 管的剩 余基 金份 额一 次性 全部赎 回。 投资者 通过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网 上直 销单 笔赎 回不得 少 于 100 份 (如 该帐 户在该 销 售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余 额不 足 100 份 , 则 必须一 次性 赎回基 金全 部份 额) ; 若 某笔赎 回将 导致 投资 者 在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余 额不 足 100 份 时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将 投资 者在 该销售 机构 托 管的剩 余基 金份 额一 次性 全部赎 回。 3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 情况, 调整 对申 购金 额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基 金管理 人 必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刊登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七)申购、赎回的 费率 1 、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按照 申 购金额 递减 ,即 申购 金额 越大, 所适 用的 申购 费率 越低。 投 资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前端 申购 费率按 照申 购金 额递 减, 即申购 金额 越大 , 所 适用 的申购 费率 越低。 投资 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有 多笔 申购 ,适 用费 率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具体 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5% 50 万 元≤M <200 万元 1.2% 200 万 元≤M <500 万元 0.8%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直 销网 上交 易系 统申 购本基 金业 务实 行申 购费 率优惠 , 其 申购费 率不 按申 购金 额分 档, 统 一优 惠为 申购 金额 的 0.6 %, 但中 国银 行长 城 借记卡 、 招 商 银行借 记卡 、 中 国农 业银 行借记 卡持 卡人 , 申 购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优惠 按照 相关公 告规 定的 费率执 行; 机构 投资 者通 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网上 交易系 统申 购本 基金 , 其 申购费 率不 按申 购金额 分档 , 统 一优 惠为 申购金 额 的0.6 %。 优惠 后 费率如 果低 于 0.6 % , 则 按 0.6 %执 行。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相 关公 告规定 的相 应申 购费 率低 于 0.6% 时 ,按 实际 费率 收 取申购 费。 个 人投资 者于 本公 司网 上直 销系统 通过 汇款 方式 申购 本基金 的 , 前 端申 购费 率按 照相关 公告 规 定的优 惠费 率执 行。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2 、本 基金 对基 金份 额收 取 赎回费 ,在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基金 份额 的赎回 费 率按照 持有 时间 递减 ,即 相关基 金份 额持 有时 间越 长,所 适用 的赎 回费 率越 低。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对 持续 持有期 少 于 7 日 的投 资人 收取 1.5% 的赎回 费, 对持 续持 有期 大于等 于 7 天少 于 30 日 的 投资人 收 取 0.75% 的 赎回 费,并 将上 述 赎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大于 等 于30 天 少于 90 天 的投 资人 收取 0.5% 的赎 回费, 并将 赎回 费总 额 的75%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 持有期 大于 等 于90 天少 于180 天的 投 资人收 取0.5% 的赎 回费, 并将赎 回费 总额 的 50% 计 入基金 财产 ; 对 持续 持有 期大于 等 于 180 天少 于365 天的 投资 人收 取 0.5%的 赎回 费, 将 赎回 费总额 的25%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 持续 持有 期大于 等 于365 天少 于 730 天的 投资 人收 取0.25% 的 赎回费 ,将 赎回 费总 额 的25% 计 入基 金 财产。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基 金终 止上市 前持 有的 原泰 和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 有期限 自 《嘉实 泰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计 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通过 集中 申购 和日常 申购 所得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期 限自 注册 登记 机构确 认登 记之 日起 计算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 率具体 如下 : 持有期限(T ) 赎回费率 T<7 天 1.5% 7 天≤T<30 天 0.75% 30 天≤T <365 天 0.50% 365 天≤T <730 天 0.25% T≥730 天 0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整 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费 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如发生 变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调 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 登公告 。 4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网 上交 易等) 等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人 定期或 不定 期 地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后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率 、 基 金赎 回费 率。 (八)申购份额、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当投 资者 选择 申购 基 金份额 时, 申购 份 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①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②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申购 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一: 某投 资者 投 资 5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 基 金份 额,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5 元,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1.5% )=49,261.08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 额=49261.08/1.05 =46915.31 份 即:投 资者 投 资5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 基 金份 额 , 假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5 元, 则其可 得 到46915.31 份 基 金份额 。 (2) 基金 份数 的计 算保 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舍 去部分 所 代表的 资产 计入 基金 资产 。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采 用 “ 份额 赎 回” 方 式, 赎 回价 格以T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 当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份 额时,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赎 回费用 (2) 赎回 金额 保留 至小 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舍 去,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资 产 计入基 金财 产 例二: 假定 三笔 赎回 申请 的赎回 基金 份额 均 为 10,000 份, 但持 有时 间长 短不 同, 其 中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假设 数, 那么各 笔赎 回负 担的 赎回 费用和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下 : 赎回 1 赎回 2 赎回 3 赎回份 额 ( 份,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 元,b) 1.100 1.200 1.300 持有时 间H 180 天 400 天 800 天 适用赎 回费 率(c) 0.5% 0.25% 0 赎回总 额 (元 ,d=a ×b) 11,000 12,000 13,000 赎回费 (e=c ×d ) 55 30 0 赎回金 额(f=d-e) 10,945.00 11,970.00 13,000.00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T 日发 行在 外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T 日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发 行在 外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 份额净 值单 位为 元, 计算 结果保 留在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享 有或承 担。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 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九) 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根 据市 场情 况,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 基金 业绩产 生 负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6 、因 基金 收益 分配 、或 基 金投资 组合 内某 个或 某些 证券即 将上 市或 进行 权益 分派等 原 因,使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短 期内继 续接 受申 购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已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 的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3 项及 第 5-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 (十) 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付 款项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当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 将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 付。 若出 现上 述第3 项所 述情形 , 按基 金合同 的相 关条款 处理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在 申请 赎 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告 。 (十一 )巨额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额 赎 回或部 分延 期赎 回。 (1) 接受 全额 赎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者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 期 限不得 超 过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十二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 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情 况消除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放 日公 布最 近 1 个开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依 照《信 息披 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三 )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若 暂停 时间 超过1 日 ,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 根据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 最 迟于重 新开 放日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 也 可以根 据实 际情 况在 暂停 公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时 间 , 届 时不 再另 行发布 重新 开 放的公 告。 (十四 )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公 益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五 )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 )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七 )基金的冻结 和解 冻与其他业务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其他 基金 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的 业 务规则 。 注:2013 年 4 月 9 日 ,本 基金管 理人 发布 了《 关于 网上直 销开 通基 金后 端收 费模式 并 实施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 自 2013 年 4 月 12 日起 , 在本公 司基 金网 上直 销系 统开通 旗下 部分 基金产 品的后 端收费 模式 (包括 申购、 定期定 额投 资、基 金转换 等业务 ) 、并 对通过 本公司 基金网 上直 销系 统交 易的 后端收 费进 行费 率优 惠 。 本 公司直 销中 心柜 台和 代销 机构暂 不开 通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后端收 费模 式。2014 年 9 月 2 日, 本基 金管 理人 发 布了《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 加 开通后 端收 费基 金产 品的 公告 》 , 自2014 年9 月5 日 起, 本基 金开 通网 上直 销后 端收费 模式 , 并执行 上述 优惠 费率 和业 务规则 。 具 体请 参见 嘉实 基金网 站刊 载的 公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十、 基金转换 基金转 换是 基金 管理 人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的一 种服务 ,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条 件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只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同 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另一 只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一) 基金 转换 开始 日及 时间 基金转 换的 开始 办理 时间 : 自 2014 年7 月3 日起 。 (二) 基金 转换 费用 1、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基 金 转换业务(仅限“前 端转 前端”的模式) (1) 嘉实 货币A、 嘉实 货 币 B、 嘉实 超短 债债 券、 嘉实多 元债 券B 、嘉 实安 心货 币 A、 嘉实安 心货 币B 、嘉 实机 构快线 货 币 A、 嘉实 机构 快线货 币 B 、嘉 实机 构快 线货 币 C 转 换为 嘉实泰 和混 合时, 收取 转 入基 金 适用 的申 购费 率, 计算公 式如 下: 净转入 金额=(B ×C )/(1+F )+M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F 为转 入基 金适 用的 申购 费率; M 为嘉 实货 币A、 嘉实 货 币B、 嘉 实安 心货 币A、 嘉实 安心货 币 B 、 嘉 实机 构快 线 货币 A 、 嘉实机 构快 线货 币B 或嘉 实机构 快线 货 币 C 全 部转 出时账 户当 前累 计未 付收 益。 (2) 嘉实 信用 债券C、 嘉 实纯债 债 券C、 嘉实 稳固 收益债 券、 嘉实 如意 宝定 期债 券 C 转换为 嘉实 泰和 混合 时, 采用“ 赎回 费+申 购费 率 ” 算法: 净转入 金额 = B ×C ×(1 -D)/(1+F )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应 赎回 费率; F 为转 入基 金适 用的 申购 费率;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 嘉实 泰和 混合 与嘉 实 成长收 益混 合、 嘉实 增长 混合、 嘉实 稳健 混合 、嘉 实服务 增 值行业 混合 、 嘉 实优 质企 业混合 、 嘉 实主 题混 合、 嘉实策 略混 合、 嘉实 研究 精选混 合、 嘉实 量化阿 尔法 混合 、 嘉 实回 报混合 、 嘉 实价 值优 势混 合、 嘉 实主 题新 动力 混合 、 嘉实 领先 成长 混合、 嘉实 周期 优选 混合 、 嘉实 优化 红利 混合 、 嘉 实研究 阿尔 法股 票、 嘉实 绝对收 益策 略定 期混合 、 嘉 实医 疗保 健股 票、 嘉 实对 冲套 利定 期混 合、 嘉 实新 兴产 业股 票、 嘉 实新收 益混 合、 嘉实逆 向策 略股 票、 沪深300 指 数研 究增 强、 嘉 实企 业变革 股票 、 嘉 实新 消费 股票、 嘉实 先 进制造 股票 、 嘉 实事 件驱 动股票 、 嘉 实低 价策 略股 票 、 嘉 实环 保低 碳股 票、 嘉实腾 讯自 选股 大数据 策略 股票 、 嘉实 智 能汽车 股票 、 嘉实 创新 成 长混合 、 嘉实 新常 态混 合A、 嘉实 新常 态 混合C 、嘉 实新 趋势 混合 之间互 转, 以及 转入 嘉实 货币 A 、嘉 实货 币B 、嘉 实 超短债 债券 、 嘉实多 元债 券B 、 嘉 实安 心 货币 A 、 嘉 实安 心货 币B 、 嘉实债 券、 嘉实 多元 债券A、嘉 实 稳固 收益债 券 、 嘉 实深 证基 本 面120ETF 联接 、 嘉实 信用 债券 A 、 嘉实 信用 债券C、 嘉实中 创 400 联接、 嘉实 纯债 债 券A、 嘉实纯 债债 券 C 、嘉 实中 证 500ETF 联接 、嘉 实丰 益 纯债定 期债 券 、 嘉实如 意宝 定期 债 券A、 嘉实如 意宝 定期 债 券 C、 嘉实中 证金 融地 产 ETF 联 接、嘉 实增 强收 益定期 债 券A、 嘉实 丰益 信用定 期债 券 A 、嘉 实机 构快线 货 币 A 时 ,仅 收取 转出基 金的 赎回 费,计 算公 式如 下: 净转入 金额 = B ×C ×(1 -D)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D 为转 出 基 金的 对应 赎回 费率;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嘉实 深证 基本 面 120ETF 联 接、 嘉实 中创400 联接、 嘉实 中 证500ETF 联接 、嘉 实 中证金 融地 产ETF 联接 转入 嘉实 泰和 混合 时, 采用 “赎回 费+ 固定 补差 费率” 算法: 净转入 金额 = B ×C ×(1 -D)/(1+G ) 转换补 差费 用= [B ×C×(1 -D)/ (1+G )] ×G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应 赎回 费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G 为对 应的 固定 补差 费率: 1) 当转 出 金额 ≥500 万 元 时,固 定补 差费 率为 零;2) 当转 出 金额<500 万元 ,并 且转 出 基金的 持有 期≥90 天, 则 固定补 差费 率为 零;3)当 转出金 额小 于 500 万 元, 并且 转出 基金 的持有 期 < 90 天, 则固 定补差 费率 为 0.2% 。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5 ) 嘉 实债 券 、 嘉 实多 元 债券 A 、 嘉实 信用 债券A 、 嘉实纯 债债 券A 、 嘉实 丰 益纯债 定 期债券 、嘉 实如 意宝 定期 债券 A 、嘉 实增 强收 益定 期债 券 A、 嘉实 丰益 信用 定期债 券 A 转入 嘉实泰 和混 合时 ,采 用“ 赎回费+固 定补 差费 率” 算 法: 净转入 金额 = B ×C ×(1 -D)/(1+G ) 转 换补 差费 用= [B ×C×(1 -D)/ (1+G )] ×G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应 赎回 费率; G 为对 应的 固定 补差 费率: 1) 当转 出金额 ≥500 万 元 时,固 定补 差费 率为 零;2) 当转 出 金额 < 500 万 元, 并且 转 出基金 的持 有期 ≥90 天 , 则固定 补差 费率 为零 ;3) 当转出 金额 小 于500 万元 ,并 且转 出基 金的持 有期 < 90 天 ,则 固定补 差费 率 为 0.5% 。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通过直销(直销柜台 及 网上直销)办理基金 转换 业务 1)对于“前端转前端” 的 模式,采用以下规则 : (1) 嘉实 货币A、 嘉实 货 币 B、 嘉实 超短 债债 券、 嘉实多 元债 券B 、嘉 实安 心货 币 A、 嘉实安 心货 币B 、嘉 实机 构快线 货 币 A、 嘉实 机构 快线货 币 B 、嘉 实机 构快 线货 币 C 转 换为 嘉实泰 和混 合时, 收取 转 入基金 适用 的申 购费 率, 计算公 式如 下: 净转入 金额=(B ×C )/(1+F)+M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F 为转 入基 金适 用的 申购 费率; M 为嘉 实货 币A、 嘉实 货 币B、 嘉 实安 心货 币A、 嘉实 安心货 币 B 、 嘉 实机 构快 线 货币 A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嘉实机 构快 线货 币B 或嘉 实机构 快线 货 币 C 全 部转 出时账 户当 前累 计未 付收 益。 通过网 上直 销办 理转 换业 务的 , 转 入基 金适 用的 申购 费率比 照该 基金 网上 直销 相应优 惠 费率执 行。 (2) 嘉实 信用 债券C、 嘉 实纯债 债 券C、 嘉实 稳固 收益债 券、 嘉实 如意 宝定 期债 券 C 、 嘉实中 证中 期企 业债 指数 (LOF )C 转换 为嘉 实泰 和 混合 时 ,采 用“ 赎回 费+申 购费率”算法: 净转入 金额 = B ×C ×(1 -D)/(1+F )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应 赎回 费率; F 为转 入基 金适 用的 申购 费率;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嘉实 泰和 混合 与嘉 实 成长收 益混 合、 嘉实 增长 混合、 嘉实 稳健 混合 、嘉 实债券 、 嘉实服 务增 值行 业混 合、 嘉实优 质企 业混 合、 嘉实 主题混 合、 嘉实 策略 混合 、 嘉实 研究 精选 混合 、 嘉 实量 化阿 尔法 混 合、 嘉实 多元 债 券A 、 嘉 实 回报混 合 、 嘉 实价 值优 势 混合 、 嘉 实主 题新动 力混 合、 嘉实 深证 基本 面 120ETF 联接 、嘉 实 信用债 券 A 、嘉 实领 先成 长混合 、嘉 实 周期优 选混 合、 嘉实 中创400 联 接、 嘉 实优 化红 利混 合、 嘉 实纯 债债 券 A、 嘉实 中证 500ETF 联接、 嘉实 研究 阿尔 法股 票、 嘉 实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混合 、 嘉 实丰 益纯 债定 期债券 、 嘉 实对 冲套利 定期 混合 、 嘉 实医 疗保健 股票 、 嘉 实新 兴产 业股票 、 嘉 实新 收益 混合 、 嘉实 逆向 策略 股票、 沪 深300 指数 研究 增强、 嘉实 企业 变革 股票 、嘉实 新消 费股 票、 嘉实 先进制 造股 票 、 嘉实如 意宝 定期 债 券A、 嘉 实事件 驱动 股票 、 嘉 实沪 深 300ETF 联接(LOF) 、 嘉 实 基本面 50 指 数(LOF) 、 嘉实 中证 中期 企 业债指 数(LOF )A 、 嘉实 中证金 融地 产 ETF 联 接、 嘉实增 强收 益 定期债 券A 、嘉 实低 价策 略股票 、嘉 实丰 益信 用定 期债 券 A、 嘉实 环保 低碳 股票、 嘉实 腾讯 自选股 大数 据策 略股 票 、 嘉实智 能汽 车股 票 、 嘉 实 创新成 长混 合 、 嘉 实新 常 态混 合 A 、 嘉 实 新常态 混 合C、 嘉实 新趋 势混合 之间 互转 ,以 及转 入嘉实 货 币A、 嘉实 货币B 、嘉实 超短 债 债券、 嘉实 多元 债券B、 嘉 实安心 货 币 A、 嘉实 安心 货 币 B、 嘉实 信用 债券C、 嘉 实纯债 债券 C、 嘉 实稳 固收益 债券 、 嘉 实机构 快线 货 币 A、 嘉实 如 意宝定 期债 券 C 、 嘉 实中 证 中期企 业债 指数(LOF )C 时, 仅收 取 转出基 金的 赎回 费, 计算 公式如 下: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净转入 金额 = B ×C ×(1 -D)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应 赎回 费率;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对于“后端转后端” 的 模式,采用以下规则 : (1) 若转 出基 金有 赎回 费 ,则仅 收取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2) 若转 出基 金无 赎回 费 ,则不 收取 转换 费用 。 转出基 金时,如 涉及 的转 出 基金有 赎回 费用,收 取该 基 金的赎 回费 用 。 收 取的 赎回 费归入 基金财 产的 比例 不得 低于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比例 下限 以及 该基 金基 金合同 的相 关 约定。 基金转 换费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市场 情况 调整 基金 转换费 率 , 调整后 的基 金转 换费 率应 及时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以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 网上交 易等 ) 或 在特 定时 间段等 进行 基金交 易的 投 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促 销活 动范 围内的 投资 者调 低基 金转 换费率 。 注: 2014 年5 月23 日起 , 嘉实 超短 债债 券单 日单 个基金 账户 累计 申购 (或 转入) 不超 过 5 00 万 元;2014 年11 月 13 日起, 嘉实 纯债 债券 单日 单个基 金账 户累 计申 购 ( 或转入 、 定 投) 不超 过 100 万 元;2015 年 7 月 9 日起, 嘉实 货币 单 日单个 基金 账户 累计 申购 (或转 入、 定 投) 不 超过500 万元; 自 2015 年7 月22 日起, 嘉 实 安心货 币单 日单 个基 金账 户的累 计申 购 (含转 入及 定投 ) 金 额不 得超 过 200 万元 ; 自 2015 年 11 月16 日起,嘉 实中 证 中期企 业债 指 数(LOF ) 单日 单个 基金 账 户累计 申购 (或 转入 、定 投)不 超 过 2000 万 元;2016 年 4 月 5 日起, 嘉实 信用 债券 单日 单 个基金 账户 的累 计申 购 ( 含 转入及 定投 ) 金 额不 得超 过 500 万元 。 嘉实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混 合、 嘉实 丰益 纯债定 期债 券 、 嘉实 对冲 套利定 期混 合 、 嘉实 丰益 信 用定期 债券 、 嘉实增 强收 益定期 债券 为 定 期开 放, 在封闭 期内 无法 转换 。 具 体请参 见嘉 实 基 金网站 刊载 的相 关公 告。 (三) 其他 与转 换相 关的 事项 (1) 基金 转换 的时 间: 投 资者需 在转 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均 有交 易的 当日 ,方 可办理 基 金转换 业务 。 (2) 基金 转换 的原 则: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① 采用 份额 转换 原则 ,即 基金转 换以 份额 申请 ; ② 当日 的转 换申 请可 以在 当日交 易结 束时 间前 撤销 ,在当 日的 交易 时间 结束 后不得 撤 销; ③ 基金 转换 价格 以申 请转 换当日 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 ④ 投资 者可 在任 一 同 时销 售拟转 出基 金及 转入 基金 的销售 机构 处办 理基 金转 换。 基金 转 换只能 在同 一销 售机 构进 行。 转换 的两 只基 金必 须都 是该销 售机 构代 理的 同一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在同 一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处注 册的 基金 ; ⑤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不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更 改上 述原 则 , 但 应在 新的原 则 实施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公 告。 (3)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①基金 转换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 提出转 换的 申请 。 投资者 提交 基金 转换 申请 时,帐 户中 必须 有足 够可 用 的转 出基 金份 额余 额。 ②基金 转换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在规 定的 基金业 务办 理时 间段 内收 到基金 转换 申请 的当 天作 为基金 转 换的申 请日 (T 日 ) , 并 在 T+1 日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行 确认 。 投资 者可 在T+2 日 及之 后查 询成交 情况 。 (4)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基金转 换时 ,由 本基 金转 换到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开放 式基 金时 ,最 低转 出份额 为 1000 份基 金份 额。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或调 整上 述基 金转 换的有 关限 制并 及时 公告 。 (5)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 后,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T+1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减 少 转出基 金 份 额、 增加 转入 基金 份额 的权益 登记 手续 。一 般情 况下, 投资 者 自 T+2 日 起 有权赎 回转 入 部分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于 开始 实施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公 告。 (6) 基金 转换 与巨 额赎 回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本基 金转出 与基 金赎 回具 有相 同的优 先级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基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资产组 合情 况 , 决定 全额 转出或 部分 转出 , 并 且对 于本基 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 采取 相同 的 比例确 认; 但基 金管 理人 在当日 接受 部分 转出 申请 的情况 下, 对未 确认 的转 换申请 将不 予顺 延。 (7)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 的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①除非 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暂 停或 拒绝 基金投 资者 的转 入申 请: (a)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b)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c)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d)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 某笔或 某些 转入 申请 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e) 根据 市场 情况 ,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况; (f) 因基 金收 益分 配、 或 基金投 资组 合内 某个 或某 些证 券 即将 上市 或进 行权 益分派 等 原因, 使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短期内 继续 接受 转入 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已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的。 (g)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②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 转出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转出 款项 : (a)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支 付转 出款 项; (b)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c)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d)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e)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③如发 生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明 书》 或本 公告 中未 予载明 的事 项, 但基 金管 理人有 正当 理由认 为需 要暂 停接 受基 金转换 申请 的 , 应 当报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后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投资者 到本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销售 网点 办理 本基 金转 换业务 时 , 其 相关 具体 办理 规定以 各 代销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十一、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分享中 国改 革与 发展 成果 , 密 切跟 踪中 国经济 发展 背景下 产业 转移 、 格 局变 迁、 主题 带 动和企 业成 长的 投资 机会 ,谋求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定 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国内 依法发 行上市 的 股票 (包 括创业 板、 中小 板股 票 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发行 的股 票 ) , 债券 ( 国债、 金融 债、 企 业 (公 司) 债、 次级 债、 可 转换债 券 ( 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 、 央行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资 券、 中期 票据 等) 、 资产支 持证 券 、 债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等固 定收益 类资 产, 股指 期货 、 权证 ,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30%-95%;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基金 保留 的现金 或者 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股 指期 货、 权证 及其 他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符 合法律 法规 和 监管机 构的 规定 。 (三)投资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参考 公司 股票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形成 的大 类资产 配置 建议 , 综合 考虑 宏观经 济 因素、 资本 市场 因素 、 主 要大类 资产 的相 对估 值等 因素,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合 理确 定本 基金在 股票 、 债券 、 现 金 等各类 资产 类别 的投 资比 例, 并根 据宏 观经济 形势 和市场 时机 的变 化适时 进行 动态 调整 。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将重 点关 注 中观 因素 带来 的投 资线 索并防 范组 合风 险 , 精 选 具 有可持 续 增长潜 力的 优势 个股 。 基 于中观 因素 与个 股因 素相 结合的 个股 精选 是本 基金 的主要 投资 策 略。 本 基金 将从 持续 性、 有 效性和 市场 认知 程度 三个 方面综 合分 析判 断中 观因 素转化 为投 资 机会的 可能 性, 并在 此基 础上深 入挖 掘个 股投 资价 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 中观 因素 主要 可以 归 纳为以 下四 个方 面的 线索 : a 、宏 观经 济结 果 : 宏观 经 济变化 会对 中观 层面 产生 深远影 响, 在不 同的 宏观 环境下 , 各个行 业的 生命 特征 和表 现不同 。 本基 金将结 合宏 观经济 数据 ( 如通胀 水平 、 经 济增 长速 度 等) , 政 策导 向和 市场 投 资情绪 对宏 观经 济周 期进 行前瞻 性判 断 , 进而 根据 不同经 济周 期进 行行业 配置 与调 整。 b 、产 业变 迁 : 产业 转移 和 技术发 展是 导致 产业 变迁 的两大 动力 ,本 基金 通过 深入研 究 国际国 内产 业转 移路 径以 及技术 发展 升级 带来 的行 业和区 域性 投资 机会 , 优选 处于上 升周 期 的产业 。 c 、 行 业格 局 : 长期 来看 , 行业的 系统 性周 期变 化将 会对行 业格 局变 化产 生系 统性影 响, 而短期 来看 , 行 业格 局利 益的重 新分 配将 会对 行业 产生结 构性 影响 和机 会, 本基金 通过 紧密 跟踪影 响行 业格 局利 益分 配调整 的驱 动因 素和 事件 ,提前 捕捉 行业 格局 变化 带来的 投资 机 会 。 d 、 主 题驱 动: 本基 金同 时 关注影 响行 业/ 区域 的主 题 性投资 机会 , 通过综 合考 量主题 驱 动的上 中下 游行 业机 会, 以及行 业/ 区域 与主 题的 相 关程度 和反 应速 度, 提前 布局主 题受 益 行业/ 区域 。 (2) 个股 因素 主要 可以 归 纳为以 下几 个方 面的 指标 : a 、盈 利模 式 : 通过 综合 考 量企业 利润 来源 、核 心竞 争力、 渠道 影响 力、 客户 忠诚度 、 创新能 力等 分析 判断 企业 是否具 备稳 健或 领先 的盈 利模式 。 b 、管 理层 能力 :通 过综 合 考量企 业管 理团 队的 稳定 性、专 业程 度以 及所 倡导 的企业 文 化等分 析判 断企 业管 理层 是否具 备带 领企 业积 极健 康发展 的能 力 。 c 、公 司战 略 : 通过 综合 考 量企业 战略 定位 、发 展规 划、经 营策 略和 执行 力等 分析判 断 企业是 否具 备清 晰的 发展 目标和 明确 的实 现手 段 。 d 、财 务报 表健 康程 度 : 通 过综合 考量 企业 资产 负债 情况、 利润 结构 分解 和现 金流情 况 等分析 判断 企业 财务 状况 是否与 其战 略发 展相 匹配 。 e 、体 外或 有资 产: 通过 综 合考量 企业 的行 业地 位、 兼并收 购能 力等 分析 判断 企业扩 大 产能实 现跳 跃式 发展 的可 能性。 (3) 中观 因素 与个 股因 素 相结合 本基金 遵循 “宏 观推 导中 观, 中 观指 导微 观” 的动 态投资 逻辑 , 通 过结 合中 观因素 与个 股因素 确定 优势 个股 , 并 根据组 合风 险特 征、 资产 配置策 略的 变化 等进 行 股 票投资 组合 的构 建与调 整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债 券投 资方 面, 通过深 入分 析宏 观经 济数 据、 货 币政 策和 利率 变化 趋势以 及 不 同类属 的收 益率 水平 、 流 动性和 信用 风险 等因 素, 以久期 控制 和结 构分 布策 略为主 , 以收 益 率曲线 策略 、利 差策 略等 为辅, 构造 能够 提供 稳定 收益的 债券 和货 币市 场工 具组合 。 4 、衍 生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衍 生品 投资 将严 格遵守 证监 会及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约束 , 合 理利 用股 指期货 、 权 证等衍 生工 具 , 利用 数量 方法发 掘可 能的 套利 机会 。 投 资原 则为 有利于 基金 资产增 值 , 控 制 下跌风 险, 实现 保值 和锁 定收益 。 5 、风 险管 理策 略 本基金 将借 鉴国 外风 险管 理的成 功经 验 如Barra 多 因子模 型、 风险 预算 模型 等, 并 结合 公司现 有的 风险 管理 流程 , 在 各个 投资 环节中 来识 别、 度量 和控 制投资 风险 , 并 通过 调整 投 资组合 的风 险结 构, 来优 化基金 的风 险收 益匹 配。 具体而 言, 在大 类资 产配 置策略 的风 险控 制上 , 由 股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及宏 观策略 研究 小组进 行监 控; 在行 业配 置策略 的风 险控 制上 , 风 险管理 部除 了监 控本 基金 的行业 偏离 风险 外, 也 会根 据不 同市 场情 况监控 本基 金的 投资 风格 如大中 小盘 等的 偏离 风险 并及时 预警 。 在 个股投 资的 风险 控制 上, 本基金 将严 格遵 守公 司的 内部规 章制 度, 控制 单一 个股投 资 风 险 。 未来 , 根 据市 场情况 , 基 金可相 应调 整和 更新 相关 投资策 略 , 并 在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中公 告。 (四)投资决策程序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1) 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 本基 金的 投资将 严格 遵守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的 有 关规定 。


(2) 宏观 经济 和上 市公 司的基 本面 数据 。


(3 ) 投 资对 象的 预期 收益 和预期 风险 的匹 配关 系 。 本 基金将 在承 受适 度风 险的 范围内 , 选择预 期收 益大 于预 期风 险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2 、投 资决 策程 序


(1) 公司 研究 部通 过内 部独立 研究 , 并 借鉴 其他 研究机 构的 研究 成果 , 形 成宏观 、 政 策、 投资 策略 、 行 业和 上 市公司 等分 析报 告, 为股 票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提 供决 策依 据。


(2)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定期 和不 定期 召开 会议 , 根据 本基 金投 资 目 标和 对市场 的判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断决定 本计 划的 总体 投资 策略, 审核 并批 准基 金经 理提出 的资 产配 置方 案或 重大投 资 决 定 。


(3) 在 既定 的投资 目标 与原则 下 , 根 据分析 师基 本面研 究成 果以 及定 量投 资模型 , 由 基金经 理选 择符 合投 资策 略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4) 独 立的 交易执 行 :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严 格的 交易制 度和 实时 的一 线监 控功能 , 保 证基金 经理 的投 资指 令在 合法、 合规 的前 提下 得到 高效地 执行 。


(5) 动 态的 组合管 理 : 基金经 理将 跟踪 证券 市场 和上市 公司 的发 展变 化, 结合本 基金 的现金 流量 情况 , 以 及组 合风险 和流 动性 的评 估结 果, 对投 资组 合进行 动态 的调整 , 使之 不 断得到 优化 。


(6) 风险 管理 部根 据市 场 变化对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进 行风险 评估 与监 控, 并授 权风险 控 制小组 进行 日常 跟踪 ,出 具风险 分析 报告 。监 察稽 核部对 本基 金投 资过 程进 行日常 监督 。 (五)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5)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6)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 30% ~95% 。 (7)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BBB 以 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2 ) 基 金资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14 )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 规 定, 与基 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 根 据比 例进 行投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15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10% 。 (16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95%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债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证 、 资产支 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1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20% 。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要 求的 内容 、 格 式与 时限 向交 易所 报告所 交 易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情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 证券资 产情 况等 。 (18)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合 计 ( 轧差 计算)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 的95 %。 (19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平 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20)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21) 若本 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新品 种的 , 相 关比例 参照 基金合 同及 监管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执行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应 与基 金托 管人就 股指 期货 开户 、清 算、估 值 、 交收等 事宜 另行 具体 协商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 分 置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进行 调 整。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的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符合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的规 定,并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本 基金 按照调 整后 的规 定执 行。 (六)业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 深 300 指数×70% + 上 证国债 指数×30% 。 如果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变 更或停 止沪 深 300 指 数或 上证国 债指 数的 编制 及发 布、 或沪 深 300 指 数或 上证 国债 指数 由其他 指数 替代 、 或由 于 指数编 制方 法发 生重 大变 更等原 因导 致沪 深300 指数 或上 证国 债指 数不宜 继续 作为 基准 指数 , 或市 场有 其他 代表 性更 强、 更 适合 投资 的指数 推出 时, 本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依 据维 护投 资者 合法权 益的 原则 , 变 更本 基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及 预期 风险 水平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 高 于债 券型基 金及 货币市 场基 金, 属于 中高 收益/ 风险 特征 的基 金。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 和债权人 权利 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本基金 为混 合 型 基金 ,风 险与收 益高 于债 券 型 基金 与货币 市场 基金 ,低 于股 票 型基金, 属于较 高风 险、 较高 收益 的品种 。 (九)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 于 2016 年4 月15 日 复核 了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6 年3 月31 日(“ 报告期 末” ) , 本 报告 所列 财务数 据 未经审 计。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816,110,669.77 52.74 其中: 股票


816,110,669.77 52.74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80,054,000.00 5.17 其中: 债券


80,054,000.00 5.17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38,835,722.11 41.28 8 其他资 产


12,548,498.33 0.81 合计





1,547,548,890.21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74,067,812.49 4.8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99,488,969.46 19.42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06,714,909.32 13.4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43,023,890.25 2.79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60,401,031.98 3.92 J 金融业 56,147,458.58 3.64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33,319,835.35 2.16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39,831,122.34 2.58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3,115,640.00 0.20 S 综合 - - 合计 816,110,669.77 52.91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0963 华东医 药 1,938,074 135,568,276.30 8.79 2 000998 隆平高 科 4,085,373 74,067,812.49 4.80 3 300054 鼎龙股 份 3,110,271 64,382,609.70 4.17 4 600276 恒瑞医 药 1,148,749 54,255,415.27 3.52 5 000028 国药一 致 832,809 53,116,558.02 3.44 6 601006 大秦铁 路 6,262,575 43,023,890.25 2.79 7 300012 华测检 测 1,888,626 39,831,122.34 2.58 8 600036 招商银 行 2,247,444 36,161,373.96 2.34 9 300017 网宿科 技 559,938 32,705,978.58 2.12 10 000786 北新建 材 3,266,100 31,125,933.00 2.02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80,054,000.00 5.19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80,054,000.00 5.19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合计 80,054,000.00 5.19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50211 15 国开 11 500,000 50,040,000.00 3.24 2 150311 15 进出 11 200,000 20,004,000.00 1.30 3 150416 15 农发 16 100,000 10,010,000.00 0.65 注:报 告期 末, 本基 金仅 持有上 述 3 只债 券。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 证 券投 资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 金 属投 资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国债期 货交 易。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在 本报 告编制 日 前一年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 (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98,565.2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9,999,948.16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204,837.90 5 应收申 购款 245,147.0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合计 12,548,498.33


(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十二、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 本 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 增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 年4 月 4 日( 合同 生效日 ) 至 2014 年 12 月31 日 22.73% 0.96% 42.84% 0.85% -20.11% 0.11% 2015 年 55.97% 1.63% 7.44% 1.74% 48.53% -0.11% 2016 年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 -3.72% 0.80% -9.13% 1.70% 5.41% -0.90%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变 动的 比较 图:嘉 实泰 和混 合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历 史走势 对比 图 (2014 年4 月4 日至 2016 年3 月 31 日) 注1: 本基 金转 型日 期为2014 年4 月4 日。 注2: 按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 明书的 约定 , 本 基金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起 6 个 月内 为建仓 期, 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仓期结 束时 本基 金的 各项 投资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 十二( 二) 投资 范围 和( 四)投 资限 制 ) 的有关 约定 。


注3:2016 年3 月10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发 布 《 关于 嘉实泰 和混 合基 金经 理变 更的公 告》 , 王 汉博先 生不 再担 任 本 基金 基金经 理职 务, 聘请 归凯 先生担 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职务。





十三、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款项 以及其 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服务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 以其 自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 冻结 、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 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交易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日 。 (二)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值。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当 日无 结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 并 担任 本 基金 的会计 责任 方 。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 仍 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股指 期货 、 其 他投资 等资 产 及负 债 。 (四)估值程序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估值 日闭 市后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估 值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估 值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 含第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 投资者 自身 原因 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责任 人应 当对 由于 该差错 遭受 损失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当事人 (“ 受损 方” ) 的直 接损失 按下 述“ 差错 处理 原 则” 给 予赔 偿, 承担 赔偿 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 责任 方对直 接损 失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差错 责任方 已经 积 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2)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 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 仅对差 错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方 的损 失 , 并 在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 原因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原因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 并 拒绝进 行赔 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 追偿 过程 中产生 的有 关 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差 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受的直 接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 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 基金 登记 机构进 行 更正。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 及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错 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3)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 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者的 利 益, 已决 定延 迟估值 ; 如 出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 紧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出 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的。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 他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估 值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净 值并 发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八)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 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估 值方法 进行 估值 ,所 造成 的误差 不 作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 、 期货 交易 所及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等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 值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 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十五、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者 自行 承担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投 资者 的现 金红利 按分 红权 益再 投资 日 (具 体以 届时 的基 金分 红公告 为准 )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转 为基 金份 额。 3 、 本基 金收 益每 年最 多分 配 12 次, 每 次 每 份基 金份 额 基金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低 于收益 分 配基准 日 每 份基 金份 额 可 供分配 利润 的 10%。 4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为两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利 按分 红权 益再 投资日 (具 体以 届时 的基 金分红 公告 为准 )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资 者不 选择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6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即可 供分 配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15 个工 作日 。 7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遵守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 基金 管理 人、 登 记机 构可 对基金 收益 分配 的有 关业 务规则 进 行调整 ,并 及时 公告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五)收益分配的时 间和 程序 1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在 收益 分配 方案 公布 后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具 体方 案的规 定就 支付 的现 金红 利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十六、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的费 用包 括: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 律 师费 、仲裁 费 和 诉讼 费。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包括但 不限 于经 手费 、印 花税、 证管 费、 过户 费、 手续费 、 券商佣 金、 融资 融券 费及 其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8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 、基 金上 市初 费及 年费 ( 如有) 。 10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可 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允 许的 前提下 , 本 基金 可以 从基 金财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具 体计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在 招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中 载明。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参 照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 法 律法规 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 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5 个 工作 日内 按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支 付 ,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 再出具 资金 划 拨指令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至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 费 用自动 扣划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 对, 如发现 数据 不符 ,应 及时 联系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 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5 个 工作 日内 按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支 付 ,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 再出具 资金 划 拨指令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至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 费 用自动 扣划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 对, 如发现 数据 不符 ,应 及时 联系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基 金 管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十七、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保留 完整 的 会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7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确 认 。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 意,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就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披 露基 金信 息, 并保 证所 披露信 息的 真实性 、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 相 关法 律法 规关于 信息 披露的 规定 发 生 变化时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按 规定 将应 予披 露的基 金信 息披 露事 项在 规定时 间内 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 (以 下简 称“ 指 定报 刊” ) 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 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集 中申 购期开 始 3 日前 ,将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上。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6 个月 结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公告 的 15 日 前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 按照 规定 将基 金合 同、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网站 上。 (三) 集中 申购 期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就集 中申 购期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制集 中申 购期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并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 日登载 于 指 定媒 体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1 、集 中申 购期 开始 之前 , 基金管 理人 将至 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 值。 2 、自 集中 申购 期开 始之 日 起,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每个 开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 额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3 、 基 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 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者能 够查 阅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六)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 起9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15 个 工 作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 、基 金定 期报 告应 当按 有 关规定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6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七)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如 下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 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及 决议 。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业 务、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登 记机 构。 21 、本基 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基 金份 额折 算与 变更 登记。 27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28 、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 八) 澄清 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 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在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明 书更 新等 文件 中披 露股指 期 货交易 情况 , 包 括投 资政 策、 持 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 分揭 示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投 资目 标等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时 从其 规定 。 六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后 , 将存 放于基 金管 理人 所 在地 、 基金托 管人 所在地 , 供公 众 查阅。 投资 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投资者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十九、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 潜在 风险, 主要 包括: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导致 市 场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而产 生风 险。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的 特点 。 宏 观经 济运 行状况 将对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 同 时直 接影响 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4) 购买 力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的是 使基 金资产 保值 增值 , 如 果发 生通货 膨胀 , 基 金投 资于 证券所 获得 的收益 可能 会被 通货 膨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 (5)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 市场 、 技 术、 竞 争、 管理、 财务 等 都会导 致公 司盈利 发生 变化 ,从 而导 致 基金 投资 收益 变化 。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 在 开放式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可能会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巨 额赎 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仓 位调 整的 困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 甚至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 取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 理手 段 和 管理 技术等 对基 金收 益水平 存在 影响 。 (五)操作或技术风 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险 ,例 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交 易错误 、IT 系 统故障 等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代销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 基 金资产 主要 投资 于股 票市 场与债 券市 场 , 因此 股市 、 债 市的 变 化将影 响到 基金 业绩 表现 。 本 基金 虽然 按照风 险收 益配比 原则 , 实行动 态的 资产配 置 , 但 并 不能完 全抵 御市 场整 体下 跌风险 , 基 金净 值表 现因 此会可 能受 到影 响。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发挥 专业研 究优 势 , 加强 对市 场、 上市 公司 基本面 和固 定收益 类产 品的 深入 研究 , 持 续优 化组 合 配置, 以控 制特 定风 险。 此外, 由于 本基 金还 可以 投资其 它品 种, 这些 品种 的价格 也可 能因 市场中 的各 类变 化而 出现 一定幅 度的 波动 , 产生 特定 的风险 , 并影 响到 整体 基金 的投资 收 益 。 (八)其它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 行业 竞争 、 代 理商 违约 、 托 管行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并 1 、基 金合 并概 述 本基金 的存 续期 间, 如发 生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 可 以决定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合 并: (1) 连续3 个 月平 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不满 100 人的; (2) 连续3 个 月平 均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 基金合 并的 方式 包括 但不 限于本 基金 吸收 合并 其他 基金、 本基 金被 其他 基金 吸收合 并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为 新的基 金等 方式 。 本 基金 吸收合 并其 他基 金时 , 其 他基金 终止 , 本 基金存 续; 本基 金被 其他 基金吸 收合 并时 , 其 他基 金存续 , 本 基金 终止 ; 本 基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为 新的 基金 时, 本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均 终止 。 2 、基 金合 并的 实施 方案 (1) 基金 合并 公告 ①基金 管理 人应 就本 基金 合并事 宜, 依照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进行 公告 , 向 投资人 披露 合并后 基金 的法 律文 件, 明确实 施安 排 , 说 明 对现 有持有 人的 影响 ,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或 更新基 金申 请材 料。 ②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合 并实 施前至 少提 前二 十个 工作 日就基 金合 并相 关事 宜进 行提示 性 公告。 ③为了 保障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合 并实 施前 的合 理时 间内暂 停 本基金 的日 常申 购或 转换 转入业 务。 (2) 基金 合并 业务 的规 则 ①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有 关基 金合并 的公 告中 , 说明 对现 有基金 份额 的处 理方 式及 基金合 并 操作的 具体 起止 时间 , 并 提示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基金 合并 前的 指定 期限 内 (该 期限 不少 于二十 个工 作日 ,具 体期 限在公 告中 列明 ,以 下简 称指定 期限 )可 行使 选择 权。 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指定 期限内 可行 使的 选择 权包 括: a. 赎回 其持 有的 本基 金份 额; b. 将其 持有 的本 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可接 受转 换转 入的 其他 基金 份 额 ; c. 继续 持有 合并 后的 基金 份额;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d.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的 其他选 择权 。 ③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就其 持有的 本基 金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选 择行 使上 述任 一一项 选 择权。 ④除以 下⑤ 所述 情形 外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指定 期限 内因行 使选 择权 而赎 回或 转换转 出 本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管理 人免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或转 换时 应支 付的 赎回 费或转 换费 (包 括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和 转入基 金的 申购 费补 差, 下同 ) 等交 易费 用。 ⑤在指 定期 限内 , 本 基金 可以开 放申 购及/或 转换 转 入业务 , 但 对该 等申 购及/ 或转换 转 入的份 额, 如其 在指 定期 限内再 赎回 或转 换转 出的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不 予免 除相应 的赎 回费 或转换 费等 交易 费用 。 ⑥指定 期限 届满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没 有做 出选 择的 , 视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继续 持有 基金合 并后 的基 金份 额。 3 、基 金合 并导 致本 基金 终 止并清 算时 ,由 此产 生的 清算费 用由 本基 金财 产承 担。 4 、基 金合 并后 的投 资管 理 本基金 吸收 合并 其他 基金 的,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将 按本基 金合 同约 定保 持不 变。 本基金 被其 他基 金吸 收合 并的, 本基 金的 投资 管理 将按照 其他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执 行。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为 新基金 的, 本基 金的 投资 管理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策略、 投资 范围 、投 资限 制、投 资管 理程 序等 执行 。 5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应就 基金 合并 事宜 协商 一致, 并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具 体实施 ,且 无需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批 准。 (二)基金合同的变 更 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变更 内容 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的 , 基金 合同 变更的 内容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同 意。 按照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变更内 容无需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审 议的 , 基 金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 按照规 定进 行公 告。 (三)本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本基 金合 同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 、本 基金 被其 他基 金吸 收 合并或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为 新基 金的 。 4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5 、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情形 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四 )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及相 关的 中介 服务 机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 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发布 相关 公告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立 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5)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6) 制作 清算 报告 。 (7)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8)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9)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0)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11)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 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律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五 ) 本 基金 被其 他基 金吸 收合并 或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为新 基金 引起 本基 金基金 合 同终止 的, 本基 金财 产应 清理、 估价 , 但 可根 据届 时有效 的相 关规 定, 基金 财产不 予变 现和 分配 。 本 基金 的债权 债务 由合并 后的 基金 享有 和承 担。 本基 金清 算的其 他事 项按照 《 基金 合 同》的 相关 约定 执行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 基金合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 金法 》及 其 他 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转 让或 申请 赎回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 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 9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 根据 《基 金法 》及 其 他 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 1 )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业 务规 则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2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 )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 )交 纳基 金申 购款 项及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用 。 5 )在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7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自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 服 务机 构 、 其他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9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义 务 (1) 根据 《基 金法 》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的 权利 为: 1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金 财 产。 2 )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中国 证监 会 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 )销 售 基 金份 额。 4 )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前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业 务 规则 》,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 和调 整基金 的除 调高 托管 费率 和管理 费率 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构 和收 费 方式。 6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对 于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选 择、 更换 登记 机构 , 获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对 登记 机构 的代 理行 为进行 必 要的监 督和 检查 。 10 ) 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构, 并依 据基 金销 售服 务代理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 对 其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 并确 定相 关服 务费 率、费 用 。 12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3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的 义务 为: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 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 金合同 等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 以基 金管 理 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3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义 务 (1) 根据 《基 金法 》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为: 1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 于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资产 、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6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7 )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的 义务 为: 1 )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门,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及其 他相关 账户 。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半年 度 和 年度 基金 报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9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3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 免 除。 18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19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2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3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具 有 平等 的投 票 权。 2 、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经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单独 或合计 持 有基金 份 额10% 以上 (含10% ,下 同)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当 日的 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 提议 时,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或本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法 律法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 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3 )变 更基 金类 别 (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4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 法律 法规 , 或中 国证 监 会,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规 定 的除外 ) 。 5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法律 法规 , 或中 国证 监会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6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7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8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或基 金合同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9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2) 尽管 有前 述约 定, 但 如属于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后修改 基金 合同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主动 要求 调低 基金 管 理 费、基 金托 管费 。 2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在 不违 背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以 及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 不利影 响的 情况 下, 变更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4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5 )在 不违 背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以 及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 不利影 响的 情况 下 , 增加 、减少 、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设置 。 6 )基 金管 理人 、登 记机 构 在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 业务 规则 》, 该业 务规则 包 括但不 限于 有关 基金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 收益分 配、 非交 易过 户等。 7 )在 未来 条件 允许 的情 况 下,安 排本 基金 的上 市交 易事宜 。 8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9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10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11 )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情况 。 12 ) 按照 法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 规定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情 形以 外的其 他情 形。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 、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 以下 简称“召集人” )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 间、地 点、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至少 30 日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 议 拟 审议 的事 项。 3 )会 议形 式。 4 )议 事程 序。 5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代 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于代 理人 身份 、代 理权 限和代 理 有效期 限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点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 )表 决方 式。 8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 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决 效力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 通讯方 式开 会及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的 其他 方式 开会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人 确定 。 2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证明 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现 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出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在 不与 法律 法规 冲突 的 前提下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可 通过 网络 、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纸面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授权 他 人代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的 ,授权 方式 可以 采用 纸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1 )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有 效凭 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额 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含50%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②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 到 会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 )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并按 规定 进行公 告。 ②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 ( 分别 或共 同称 为“ 监督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③ 召集 人在 监督 人和 公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④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和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有效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 的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50% 以 上( 含 50% )。 ⑤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授 权委托 证明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3 )参 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 第 1 )款之 ① 或上述 第 2 ) 款 之 ④ 约定 的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 额50% 的,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以 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应 当有 代 表1/3 以上 ( 含1/3 )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参加 ,方可 召开 。 6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 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 告。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公布监 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人 宣读 提案 , 经 讨论 后进行 表决 , 经合法 执业 的律师 见证 后 形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成大会 决议 。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金 份 额50% 以上 多数 (不 含 50% )选 举产生 一名 代表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拒 不主 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 或单 位 名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数量 、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等事 项。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至少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 所通 知 的表决 截 止日期 后 第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机 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并 形成 决 议。如 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则 在公 证机 关监督 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7 、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上 (含50%)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2) 所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般 决议 的 方式通 过。 2 )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 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本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涉 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终止基 金合 同 、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面符 合 法律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矛 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 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逐项表 决。 8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人士 共同 担任 计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 理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人士 共同 担任 计 票人;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未出席 , 则 大会 主持 人可 自行选 举三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 计 票人。 2 )计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 计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3 名计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的生 效、 公告 、备 案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自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召集人 应当 按照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按照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信息 披露 规则在指 定媒体 公告 。 10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上述 1 至 9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中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事由 、 召 开条 件、 议事程 序、 表决 条件 等规 定,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则 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消 或变 更 的,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后 , 基金 管理人 提前 公告后 , 可直 接对本 部分 内容进 行修 改 和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 三)基金合 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1 、基 金合 并 (1) 基金 合并 概述 本基金 的存 续期 间, 如发 生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 可 以决定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合 并: 1 )连 续3 个月 平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100 人 的; 2 )连 续3 个月 平均 基金 资 产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的 。 基金合 并的 方式 包括 但不 限于本 基金 吸收 合并 其他 基金、 本基 金被 其他 基金 吸收合 并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为 新的基 金等 方式 。 本 基金 吸收合 并其 他基 金时 , 其 他基金 终止 , 本 基金存 续; 本基 金被 其他 基金吸 收合 并时 , 其 他基 金存续 , 本 基金 终止 ; 本 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为 新的 基金 时, 本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均 终止 。 (2) 基金 合并 的实 施方 案 1 )基 金合 并公 告 ①基金 管理 人应 就本 基金 合并事 宜, 依照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进行 公告 , 向 投资人 披露 合并后 基金 的法 律文 件, 明确实 施安 排 , 说明 对现 有持有 人的 影响 ,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或 更新基 金申 请材 料。 ②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合 并实 施前至 少提 前二 十个 工作 日就基 金合 并相 关事 宜进 行提示 性 公告。 ③为了 保障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合 并实 施前 的合 理时 间内暂 停 本基金 的日 常申 购或 转换 转入业 务。 2 )基 金合 并业 务的 规则 ①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有 关 基 金合并 的公 告中 , 说明 对现 有基金 份额 的处 理方 式及 基金合 并 操作的 具体 起止 时间 , 并 提示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基金 合并 前的 指定 期限 内 (该 期限 不少 于二十 个工 作日 ,具 体期 限在公 告中 列明 ,以 下简 称指定 期限 )可 行使 选择 权。 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指定 期限内 可行 使的 选择 权包 括: a. 赎回 其持 有的 本基 金份 额;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b. 将其 持有 的本 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可接 受转 换转 入的 其他 基金 份 额 ; c. 继续 持有 合并 后的 基金 份额; d.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的 其他选 择权 。 ③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就其 持有的 本基 金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选 择行 使上 述任 一一项 选 择权。 ④除以 下⑤ 所述 情形 外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指定 期限 内因行 使选 择权 而赎 回或 转换转 出 本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管理 人免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或转 换时 应支 付的 赎回 费或转 换费 (包 括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和 转入基 金的 申购 费补 差, 下同) 等交 易费 用。 ⑤在指 定期 限内 , 本 基金 可以开 放申 购及/或 转换 转 入业务 , 但 对该 等申 购及/ 或转换 转 入的份 额, 如其 在指 定期 限内再 赎回 或转 换转 出的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不 予免 除相应 的赎 回费 或转换 费等 交易 费用 。 ⑥指定 期限 届满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没 有做 出选 择的 , 视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继续 持有 基金合 并后 的基 金份 额。 (3) 基金 合并 导致 本基 金 终止并 清算 时, 由此 产生 的清算 费用 由本 基金 财产 承担。 (4) 基金 合并 后的 投资 管 理 本基金 吸收 合并 其他 基金 的,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将 按本基 金合 同约 定保 持不 变。 本基金 被其 他基 金吸 收合 并的, 本基 金的 投资 管理 将按照 其他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执 行。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为 新基金 的, 本基 金的 投资 管理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策略、 投资 范围 、投 资限 制、投 资管 理程 序等 执行 。 5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应就 基金 合并 事宜 协商 一致, 并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具 体实施 ,且 无需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批 准。 2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变更 内容 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的 , 基金 合同 变更的 内容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同 意。 按照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变更内 容无需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审 议的 , 基 金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 按照规 定进 行公 告。 3 、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本基 金合 同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理 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务 。 (3) 本基 金被 其他 基金 吸 收合并 或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为新 基金 的。 (4)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构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5)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情况 。 4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 财产 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相关 的中 介服 务机 构组 成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 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出 现 时,发 布相 关公 告。 2 )基 金 财 产清 算组 成立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基 金财 产。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5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6 )制 作清 算报 告。 7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8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 9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10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 11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 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 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律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5 、本 基金 被其 他基 金吸 收 合并或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为 新基 金引 起本 基金 基金合 同 终止的 , 本 基金 财产 应清 理、 估 价, 但可 根据 届时 有效的 相关 规定 , 基 金财 产不予 变现 和分 配。 本 基金 的债 权债 务由 合 并后的 基金 享有 和承 担。 本 基金清 算的 其他 事项 按照 《 基金合 同》 的相关 约定 执行 。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 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 基金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 心 2 期 53 层 09-1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邓 红国 设立日 期:1999 年3 月 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9 】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 系电 话:010-65215588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 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二)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创业 板、 中小 板股 票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发行 的股 票) , 债券 ( 国债、 金融 债、 企 业 (公 司) 债、 次级 债 、 可 转换债 券 ( 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 、 央行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资 券、 中期 票据 等) 、 资产支 持证 券、 债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等固 定收益 类资 产, 股指 期货 、 权证 ,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30%-95%;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基金保 留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股 指期 货、 权证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 比例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构 的规 定 。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督 : 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2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4 )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范围 为30% ~95% 。 5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10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8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 )基 金资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0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11 ) 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限 证券 ,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0%;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经基金 管理 人 和托管 人协 商, 可对 以上 比例进 行调 整; 因流 通受 限证券 价格 波动 、 基 金规 模变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等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控制的 因素 导致 上述 比例 被动超 标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停止 主动 买 入流通 受限 证券 并在 流通 受限期 结束 后卖 出流 通受 限证券 。 12 )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10% 。 13 )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期 货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5%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债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证 、 资产支 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14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票 总市 值的20% 。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要 求的 内容 、 格 式与 时限 向交 易所 报告所 交 易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情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 证券资 产情 况等 。 15 )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 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的 95 %。 16 )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易 ( 不包 括平仓 ) 的 股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17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18 ) 若 本基 金投 资于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新 品种 的, 相关 比例参 照基 金合同 及监 管机 构的 有关 规定执 行。 19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应 与 基 金托 管人就 股指 期货 开户 、清 算、估 值 、 交收等 事宜 另行 具体 协商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合 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 条第九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后 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投 资 禁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的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符合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的规 定,并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4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 及行业 标准 的 、 经慎 重选 择的 、 本 基金 适用的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 各交 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对 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选择交 易对 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进行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进行 更新 , 新 名单确 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 基金管 理 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的 ,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并在 与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 个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因交 易对 手违 约给基 金资 产造 成损 失的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 违约 方进行 追偿 ; 违约方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内未 进行赔 偿或 赔偿 不足 以弥 补基金 资产 损 失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相应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 行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投资 流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通受限 证券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受限 证 券须为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公开 发行股 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 他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 本 基 金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明 确的 证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限 于可由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 作的 落实和 协 调, 并确 保基 金托管 人能 够正常 查询 。 因基金 管理 人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管 问题 , 造 成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安 全保 管本基 金资 产的 责任 与损 失, 及因 受限 证券 存管 直接 影响本 基金 安 全的责 任及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应 制订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并经 其董 事会批 准。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 基 金流 动 性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 对解决 措施 , 以 及有 关异 常情况 的处 置。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 极有效 的 措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处 理 并承担 相应 责任 。 对本 基金 因投资 受限 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风 险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如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 导致 本基金 出现 损失 致使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连带 赔偿 责任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赔偿 基金 托管 人由 此遭 受的损 失。 (3) 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投 资前 三个 工作 日向 基金托 管 人提交 有关 书面 资料 , 并 保证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资 料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有 关资 料如 有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供 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面 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发行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 )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有关 发 行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等发 行资 料。 3 )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发行 人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签 订的 证券 登记 及服务 协议 。 4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本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后 两个交 易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 媒体披 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名 称、 数量 、 总 成本、 账面 价值 , 以 及总 成本和 账面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期 等信 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受限 证券 比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 限内 未能 进行 及时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规定有 权对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以下 事项 监督 : 1 )本 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时 的法律 法规 遵守 情况 。 2 )在 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管 理工作 方面 有关 制度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的 建立 与完善情 况。 3 )有 关比 例限 制的 执行 情 况。 4 )信 息披 露情 况。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 投资受 限证 券有 新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6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7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 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 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 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8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9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10 、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 正。 3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 基 金 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基 金合同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基 金财 产, 如有 特殊 情况双 方 可另行 协商 解决 。 基 金托 管人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本 基金 的 任何资 产 (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依 据中 国结 算公 司结 算数据 完成 场内 交易 交收 、 托管 资产 开户 银行扣 收结 算费 和账 户维 护费等 费用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 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 财产。 2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并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条件 下,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3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账户 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备 付 金账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清 算工 作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 算备 付金、 交易 保证 金等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 监管机 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资 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 用的 ,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照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4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 间市 场登记 结算 机构的 有关 规定 , 在 银行 间市场 登记 结算机 构开 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持有 人账 户和资 金结 算账户 , 并代 表 基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5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 立的其 他账 户, 可以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新账户 按有 关规 定使 用并 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6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存 款开 户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深 圳分 公 司、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保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同 办理 。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7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年度 审计 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 为《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个 交 易日闭 市后 ,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量 计算 ,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每个交 易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交 易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暂 停估值 时除 外。 基金 管理 人每个 交易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份 额净 值 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2 、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和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股指 期货 其它 投资等 资产 及负债 。 (2) 估值 方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A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B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C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D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A 、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B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C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合 约,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当 日无 结算价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7)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 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的 会计 责任方 , 负 责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 就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意见的 , 按照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基金 合同 约定 的估 值方 法进行 估值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3 、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的 处 理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 基 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 合理 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当 发生净 值计 算 错误时 ,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处理 ,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 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2)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 经确 认 后 按以 下条款 进行 赔 偿: 1)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 金 管理 人 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 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2) 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而 且基 金托管 人 未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损失 的,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 向投 资者或 基金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按 照管 理 费 和托管 费的 比例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3)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4)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 而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 付。 (3)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由于 证券 、 期 货交 易所 及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等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 值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 果行 业另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4 、暂 停估 值与 公告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 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人 的 利益 , 已 决定 延迟估 值 ;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导 致基 金管 理 人不能 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时;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5 、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6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7 、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 核时间 安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 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编制 季 度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 供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据 和编 制结 果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 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或有 权机 关另 有要 求的除 外。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 修 改与终 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基金 托管 协议应 按照 规定 报中 国证 监会。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终 止事 项。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 产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相关 的中 介服 务机 构组 成。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出 现 时,发 布相 关公 告。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立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基 金财 产。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5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6 )制 作清 算报 告。 7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8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9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10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 11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3)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的 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律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本基金 被其 他基 金吸 收合 并或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为新 基金 引起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终 止的, 本基 金财 产应 清理、 估价, 但可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相关 规定 , 基 金财 产不 予变现 和分 配。 本基金 的债 权债 务由 合并 后的基 金享 有和 承担 。 本基 金清算 的其 他事 项参 照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相关 约定 执行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 容如下 : (一)资料寄送 1 、开 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账 单 首次基 金交 易( 除基 金开 户外其 他交 易类 型) 后 的1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寄 送开户 确认 书和 交易 对账 单。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账 单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年 第 1-3 季度结 束后 向定 制纸 质对 账单且 在季 度内 有交 易的 投资者 寄 送季度 对账 单 , 在 每年 第 4 季度结 束后 向定 制纸 质对 账单且 季度 内有 交易 或最 后一个 交易 日 仍持有 份额 的投 资者 寄送 年度对 账单 ; 每月 向定 制电 子对帐 单服 务的 份额 持有 人发送 电子 对 帐单。 3 、由 于投 资者 提供 的邮 寄 地址、 手机 号码 、电 子邮 箱不详 、错 误 、 未及 时变 更或邮 局 投递差 错 、 通 讯故障 、 延 误等原 因有 可能 造成 对账 单无法 按时 或准 确送 达。 因上述 原因 无法 正常收 取对 账单 的投 资者 ,敬请 及时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或 拨打 本公 司客 服热 线查询 、核 对 、 变更您 的预 留联 系方 式。 ( 二)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服 务。 通过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销售 渠道 定期定 额申 购基 金份 额。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的 有关 规则另 行 公 告 。 ( 三)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向定 制净 值短 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基金净 值短 信服 务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可通过 拨打 客户 服务 电 话400-600-8800 (免 长途 电 话费 ) 、(010)85712266 , 也可通 过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定制 短信 服务 。 ( 四)在线服务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网 站 www.jsfund.cn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还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 、查 询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均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实现 基金 交易查 询 、 账 户信 息查 询和 基金 信 息 查询。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获取 基金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各类 信息 , 包括 基金 的法 律 文 件、业 绩 报 告及 基金 管理 人最新 动态 等资 料。 3 、网 上交 易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开通 个人 和机构 投资 者的 网上 直销 交易业 务 。 个 人和 机构 投资 者通过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www.jsfund.cn 可 以办 理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分红 方式 修改、 账户资 料修 改、交 易密 码修 改、 交易 申请查 询和 账户 资料 查询 等各类 业务 。 ( 五)咨询服务 1 、投 资者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 的交易 情况 、基 金账 户余 额、基 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 息, 可拨 打基金 管理 人全 国统 一客 服电话 :400-600-8800 (免 长途电 话费 ) 、 (010)85712266 ,传 真: (010)65182266 。 2 、网 站和 电子 信箱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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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15 年10 月4 日至 2016 年4 月4 日 ,本 基金 的 临时报 告刊 登于 《中 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 日期 备注 1 关于增加盈米财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 机构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 公告 2015 年 10 月 16 日 含本基 金 2 关于增加天津银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 机构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天津银行费 率优惠的 公告 2015 年 10 月 26 日 含本基 金 3 关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在 西南证券通过所有代销渠道实施申购费 率优惠 ( 含定 投、转 入) 的公告 2015 年 11 月 2 日 含本基 金 4 关于增加中经北证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 机构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 公告 2015 年 11 月 6 日 含本基 金 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京东店铺 开展 0 折 费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2015 年 12 月 4 日 含本基 金 6 关于增加贵阳银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 机构并开 展定投 业务的 公 告 2015 年 12 月 4 日 含本基 金 7 关于增加乐清农商行为嘉实旗下基 金代 销机构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乐清农商 行费率优 惠的公 告 2015 年 12 月 10 日 含本基 金 8 关于增加威海市商业银行为嘉实旗下基 金代销机 构并开 展定投 业 务的公告 2015 年 12 月 14 日 含本基 金 9 关于增加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开展定投 业务及参 加费率 优惠的 公 告 2015 年 12 月 16 日 含本基 金 10 关于增加泉州银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 机构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 公告 2015 年 12 月 21 日 含本基 金 11 关于增加嘉实财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 机构及参 加费率 优惠的 公 告 2015 年 12 月 30 日 含本基 金 12 关于增加中证金牛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 机构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 公告 2016 年 1 月 20 日 含本基 金 13 关于增加福建海峡银行为嘉实旗下基金 代销机构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 惠的公告 2016 年 2 月 24 日 含本基 金 14 关于嘉实 泰和混 合基金 经 理变更的 公告 2016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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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住所 , 投 资者 可在营 业时 间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买 复印 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其所 提 供的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 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六、 备查文件 ( 一) 备查文 件 1 、经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的 泰 和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的文 件 2 、《 嘉实 泰和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 、《 嘉实 泰和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4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5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 二) 备查文 件的 存放地 点和 投资者 查阅 方式 1 、 存 放地 点: 《 基金 合同 》 、 《 托管 协议 》 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 ; 其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2 、查 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 营业时 间免 费到 存放 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016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