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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融丰纯债A(002674)

中融融丰纯债: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中融 融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 人:中 融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交 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 示 
 
中融融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根据2016年
4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准予 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6〕734 号)的注册,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 并 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中 国 证 监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的 投
资 价值、 市场前景 和 收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基 金
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根据 所 持 有的 基 金 份 额 享 受 基 金 收益 , 同时承担相应的 投资 风
险。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
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 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 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 金投
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
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
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 低风险品种,其 预 期 风险 与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货 币市 场
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合同等信息 披 露文 件 ,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规模
一般小额零散,主要通 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 子平台、综合协议交易 平台
或证券公司进行转让, 难以进行更广泛估值和 询价,因此中小企业私 募债
券的估值价格可能与实 际变现的市场价格有一 定的偏差而对本基金资 产净
值产生影响。同时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流动性可 能比较匮乏,因此可能 面临
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以 及由流动性较差变现成 本较高而使基金净值受 损的
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
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 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 自行
负责。 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3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0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6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69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4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91 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9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1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112 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第 一部 分


前 言 《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招募 说 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中融 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 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 资人 自 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人 ,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第 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基金合 同》 : 指 《中融融丰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中融融丰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说明书或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 明书 : 指 《中融融丰纯 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 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 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关 于修改<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港口 法> 等 七部法 律 的决定》 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 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 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 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 非交 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融基金管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 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 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 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中 融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1、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 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 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 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42、A 类基金份额或 A 类份额:指在投资人认/ 申购时收取认/ 申购费 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 用的,并不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 的基金份额 43、C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份额: 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而不收取认/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44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 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 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 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 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 和费 用的节约 50、 基金资产 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54、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 网站及其他媒介 55、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 名称 中融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前海 深港 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 心 A 座 7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瑶 总经理 严九鼎 成立日 期 2013 年 5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7.5 亿元 经营范围 基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 特 定客户 资产 管理 、 资 产管 理和中 国证 监会 许可的 其他 业务 股权结 构 中融国 际信托有限公司占注册资 本的 51%, 上海融晟投资有 限公司 占注册 资本 的 49%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85003388 传真 (010 )85003386 联系人 肖佳琦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 王瑶女士, 董事长, 法学硕士。1998 年7 月至2013 年1 月在中国证监 会工作期间, 先后在培训中心、 机构监管部、 人事教育部等部门工作。2013 年 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督察长、总经理,2015 年3 月至今任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范韬先生, 董事, 大学本科, 经济师。 曾任职于黑龙江省证券监督管理 办公室、中国证监会哈尔滨特派员办事处,2001 年12 月至2002 年 3 月任 中植企业集团总裁助理,2002 年 3 月至今任职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目 前任董事长职务。 严九鼎先生, 董事, 博士研究生。1988 年9 月至1993 年5 月, 任职于 辽宁省财政厅;1993 年 5 月至 2004 年 5 月 先后担任辽宁东方证券公司总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4 年6 月至2014 年 11 月先后担任中天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副总裁、 总裁;2014 年11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自 2015 年 1 月起至 2015 年 7 月担任副总经理职位;2015 年 7 月起至今任中融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骥先生,独立董事, 1989 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学士学位, 曾任西安飞机工业公司 法律顾问、中国管理科 学研究院投资与市场研 究所 办公室主任、银川经济 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总裁。现任中农 科创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农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国华先生,独立董事,2002 年毕业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获博士 学位,并拥有香港科技 大学硕士学位以及北京 大学学士学位。现任职 于北 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同时担任北京大学研究 生院副院长,以及北京 大学 燕京学堂办公室主任。 董志勇先生,独立董事,2004 年毕业于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获经济 学博士学位,并拥有英 国剑桥大学经济学硕士 学位以及中 国 人 民 大 学学 士 学位。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同时兼任北京大学教务部部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 裴芸女士, 监事, 法学学士。 曾任职于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 甘肃太 平洋律师事务所,2013 年 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法律 合规部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严九鼎先生,公司总经理,博士研究生。1988 年9 月至1993 年 5 月, 任职于辽宁省财政厅;1993 年 5 月至 2004 年 5 月先后担任辽宁东 方证券 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4 年6 月至2014 年11 月先后担任 中天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总裁;2014 年 11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自2015 年1 月起至 2015 年7 月担任副总经 理职位;2015 年7 月 起至今任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向祖荣先生, 督察长, 法学博士。 曾就职于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 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筹备组、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2014 年 8 月加入中融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4 年 10 月起至今任督察长。 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侯利鹏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1996 年8 月至2004 年 6 月任 沈阳诚浩证券公司西顺城营业部客服部经理;2004 年6 月至2015 年 12 月 在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北京分公司高 级经理、北部营销中心 总经 理、市场管理部总监;2015 年 12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6 年5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曹健先生, 公司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注册税务师。 曾任黑龙江省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部财务负责人、天元证 券公司财务负责人、江 海证 券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2013 年 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 司首席财务官。自 2014 年 12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2、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秦娟女士, 中国国籍, 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应用经济学专业, 硕士研究 生学历, 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证券从业年限11年。2004年7月至2005 年12 月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分析师、2005年12月至2006 年8月 曾任东莞银行资金部债 券分析师、2006 年8 月至2010 年2 月 曾 任 长 信基 金 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 益部债券分析师、2010年2 月至2015 年2 月 曾 任天 治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兼基金经理。 2015年3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固收投资 部(上海)总监 。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 总经理严九鼎先生、 权益投资部 ( 北京) 娄涛先生、 固收投资部 ( 北京) 贾志敏先生、 固 收投资部 (上海 ) 秦娟 女士、 量化投资部赵菲先生、 战略研究部黄震先生、 交易部闫旭先生、 风险管理部 李晓伟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 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 金 合 同 等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资 产 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 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 的禁止行为: (1) 将基金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 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 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基金合同 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 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 泄露因职务 便 利 获 取 的未 公 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 (9) 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者牟取利益 ;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4) 不从事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 动。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风险管 理与 内部控 制制 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 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 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 司设立独立的法律合规部, 法律合规部保持高 度 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 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公 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 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 险 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重要性原则: 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 固的基础 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 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 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 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 评估 和监控, 法律合规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 具体而言, 包括 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监 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 内部控制、 风险 管 理,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 督察长: 独立行 使督察权利,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及时向风险和 合规委员会、审计委员 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 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 作 报 告; (3) 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 制定本基金的资 产 配置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 )内控及风险管理 委员会:分为内控和风 险管理2 个 专 业 小 组 ,其 中, 内控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审议公司内控机制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度、 业 务流程)建设等内部管 理方面的事项;风险管 理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制 订公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司业务风险政策,研究 处理紧急情况和风险事 件等业务风险管理方面 的事 项。 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 将交易、 运营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分配到 各部门; 讨论、 协调各部门之间的风险管理过程; 听取各部门风险管理工作 方面的汇报,确定未来 一段时 间 各 部 门 应 重 点关 注 的 风 险 点 , 并 调 整与 改 进相关的风险处理和控 制策略;讨论向公司高 级管理层提交的基金运 作风 险报告; (5) 法律合规部: 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 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 风险管理提供合规控制 标准,使公司在一种风 险管 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 风险管理部: 通 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 保证各投资 组 合的投资比例合规; 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 一级债申购、 银行间交易等 场外交易的风险识别与 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 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 制; 负责各投资组合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 业务部门: 风险 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 各部门 的 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 风险负第一责任,负责 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 序, 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 执行和维护, 用于识别、 监控和降低风 险; (8) 岗位员工: 公司 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 员 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 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 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 时了 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 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 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 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 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 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 负有 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 各项规章制度,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不断 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在 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 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最 大化;建立行之有效的 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 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 的健 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公司信誉, 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 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 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 分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 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 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 程制 度、 集中交易制度、 信息披 露制度、 资料保全制度、 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 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法律 合规部。督察长全面负 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 公司 任何会议, 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 对基金资产运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 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 稽核,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报公司董事会和 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 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 国证 监会报告。 法律合规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法律合规部 具有独立的检查权、 独立的报告权、 知晓 权和建议权。 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提出修改 意见, 并 提 交 内 控 及 风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检 查 公司 各 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监督公司资产运作、 财务收支的合法性、 合 规性、 合理性; 监督基 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理性; 调查 公司内 部的违规事件; 协助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 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 协 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 健全内控体系, 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了内控 结 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 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 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 织和 授权, 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 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 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公司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 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 、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 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 门、 不 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 健全岗位责任制。 公司建立、 健 全了岗位责任制, 使每 个 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 识别、 评估、 报告、 提 示程序。 公司建立了基金 运作风险管理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 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 的风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 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 建立内部监控系统。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如电脑 预 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 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风险控制 手 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市场趋势、 行业 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风险进行分散、 控制和规避, 尽可能地减 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 供 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 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第 四部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 基 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汤嵩彦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 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 也是近代中 国发钞行之一。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 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 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根据 2014 年 《银行家》 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 交通银行 一级资 本位列第 19 位, 跻身全球银行 20 强; 根据 《财富》 杂志发布的 “ 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位列第 217 位。2014 年荣获《首席财务官》杂 志评选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交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人民币 7.21 万亿元, 实现净利润人民币 520.40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 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 “托管中心” ) 。现有员 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 和银行 的 从 业 经 验 , 具备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以 及经 济 师、 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 专业分布合理, 职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 积极 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 2013 年 10 月至今任交通银行 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 至 2013 年 10 月任 交通银行董事长、 执行董事、 行长, 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交通银行 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 行长 。 牛先生 1983 年毕业 于中央 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位 ,1997 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技 术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1999 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 2013 年 11 月 起任 交通银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 10 月起任交通银行 行长;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 责任公 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 年 8 月 至 2010 年 4 月任 交通 银行 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 任交通银行副行长;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交通银行董事、行长助 理;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交通银行 行长助理;1994 年至 2001 年历 任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 行长, 南宁分行行长, 广州分行行长。 彭 先生 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 任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 历任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 历任 交通银 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 科长、 处长助理、 副处长, 会计结算部 高级经理。 袁女士 1992 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 获得学士学 位,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39 只。 此外, 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 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 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 划、 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 划、 私募投资基金、 保 险资金、 全国社保基金 、 养老 保障管理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证券投资 资产、 RQFII 证券投资 资产、 QDII 证券投资资产和 QDLP 资金等产品。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 法律 法规、行业规章及 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 强内部管理,保证托管 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 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 通过 对各种风险的梳理、 评估、 监控, 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 确保 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托管中 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 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全面性原则: 托管中 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 控的内部控制机制, 覆盖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 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独立性原则: 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 保证基金资 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 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 制衡性原则: 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 相互制约的原则, 从组织结 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 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 的相 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有效性原则: 托管中心在岗位、 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 部三级内控 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 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 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 监督 机制, 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保障内 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 效益性原则: 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 业务范围和业务 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 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 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 控制 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基金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托管中 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 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 基金 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 安全、 高效, 包括 《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 办 法 》 、 《 交 通 银 行资 产托 管 部 业 务 风 险 管 理暂行 办 法 》 、 《 交 通 银行 资产 托 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 法 》 、 《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 部信息披露制度》 、 《交 通银 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 、 《交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 资料管理制度》等,并 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 务的 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做到业务分工合理,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业务管理制度 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 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 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 查措施实现全流程、全 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 ,聘 请 国 际 著 名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和有关证券 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 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 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 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 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 分配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违反《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行为,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 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 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 有权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 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 、其 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 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 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 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 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 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 的情 况。 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第 五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2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7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瑶 邮政编码:100005 电话:010-85003560、010-85003217 传真:010-85003387、010-56580880


联系人:张蓁蓁、 郭丽苹 网址:www.zrfunds.con.cn (2)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网址:https://trade.zrfunds.com.cn 2、其他销售 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其他机 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登 记机构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2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7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瑶 电话:010-85003388 传真:010-85003386 联系人:高欣 网址:www.zrfunds.com.cn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 安冬、陆奇 四 、审 计基金 资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上会会计师 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 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0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张晓荣(首席合伙人) 电话:021-52920000 传真:021-52921369 经办注册会计师: 张健、陶喆 联系人:杨伟平 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第 六部分


基 金 的募 集 一 、募 集的依 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已于2016年4月11 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 于 准 予 中 融 融 丰 纯 债 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的 批复》 ( 证监许可〔2016 〕 734号)的注册,进行募集。 二 、基 金类 别 及存 续期限 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 、基 金份额 分类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 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等费率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A 、C 两类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 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 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 费的, 称为A 类基金份额;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赎回时收 取赎回费用,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称为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 类和C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设 置 基 金 代 码 。 由 于 基 金 费 用 的 不 同 , 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C 类 基 金 份 额 将 分 别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单 独 公 告 。 本基金在募集期开放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 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 得互相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认/ 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 低金额限制及规则,无 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 额类 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 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 金份 额类别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募 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 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具体发 售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时间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五、 募 集方式 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六、 募 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 七、 认 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 不同,若发售公告没有 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 机构 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八、 认 购的数 额限 制 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 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 金份额。其他销售机构 每个 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 不得低于100 元 人 民 币, 其他销售机 构 另 有 规定 的 , 从其规定。通过 基 金 管理 人 直销机构或 网 上 交易 平 台 认 购 本 基 金 时 ,首次 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元人民币, 单笔追加 认购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 九、 认 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结构如下表所 示:投资人认购需缴纳认购费用。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需缴纳的认购费用按认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四 档;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两类基金份额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A 类 基 金份额 单 笔金 额 认购 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50% 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100 万元(含)-300 万 元 0.30% 300 万元(含)-500 万 元 0.10%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元 C 类 基 金份额 0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募集 期间发生的信息 披 露 费、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等各 项 费 用 , 不 从 基 金 财产 中 列支。若投资人重复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 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 元。 基金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 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 则其所对应 的 认购费率为0.50% 。 假 定 该笔认购金额产生 利息5元, 则其可得到的A 类基金 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0.50% )=9,950.25 元 认购费用=10,000-9,950.25=49.75元 认购份额= (9,950.25+5 )/1.00=9,955.25 份 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即: 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 假定该笔 认购 金额产生利息5元, 在基金发售结束后, 其所获得 的A 类基金份额为9,955.25 份。 十 一、 认购的 方法 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在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 并披 露。 2、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 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 申请。认购的确认以 登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对 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 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 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 法权 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 二、 募集资 金利 息的处 理方 式 本基金的 有 效 认 购 款 项在 基金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利 息 将 折算为基金份额 ,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 三、 募集期 内 募 集资金 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 金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三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 少于2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金 认 购 人 数 不 少 于200人的条 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 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 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 , 自 收 到 验 资报 告 之 日 起10 日 内 , 向中 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 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 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 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时 募集 资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 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 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销售机 构 为 基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应 由 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超过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 万 元 情 形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告 中 予以披露;连续60 个 工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证 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申购 和 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 基 金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业 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 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 式进行基金份额的 申 购与 赎 回 。 具 体 办 法 由 基金 管 理人或相关销售机构 另行公告。 二 、申购 和 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办理 基 金 份 额 申购 和 赎 回 等业务 的 具 体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开放 日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 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 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 的开 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 登 记机 构 确认接受的,其 基金 份 额 申购、赎 回 价 格为 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该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 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 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 序 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 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 购 、 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 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 在T+7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 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 响业 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 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 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在T+2日后( 包括 该日)及时到 销 售 网 点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确 认 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该 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 登记机构 的确 认结果为准。 对于 申购、 赎回申请及申购、 赎回份额 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 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 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 予以 公告。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量限 制 1 、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 元人民币, 其 他销售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人 直销机构每 个 基 金 账户 首 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单笔追加 申购 最低金额为100 元 人民 币 ; 已在直销机构有 申 购 本基 金 记 录 的 投 资 者 不 受首 次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制 ; 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 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人 民币。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 份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金 份额余额不足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 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 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 价格 、 费用 和用途 1、申购费 本 基 金基 金份 额分 为A类和C 类两 类 不同 的类别 。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 的大小划分为四档,随 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适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用固定金 额费率 的申购 除外) ; 投资者 申购C 类 基金份额 不收取 申购费 用 , 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具体 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A 类 基 金份额 单 笔金 额 申购 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60% 100 万元(含)-300 万元 0.40% 300 万元(含)-500 万元 0.20%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元 C 类 基 金份额 0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 即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A 类 基 金份额 C 类 基 金份额 持 有期 限 赎 回费 率 持 有期 限 赎 回费 率 Y <30 日 0.75% Y <30 日 0.50% 30 日≤Y <1 年 0.10% 1 年≤Y <2 年 0.05% Y ≥30 日 0 Y ≥2 年 0 (注:Y :持有时间;1 年=365 日)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 于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全额 归入基金财产;对 于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 不少 于30日但少于3个 月的 基金份 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75% 归入基金财产; 对于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 不少于3 个 月 但 小 于6 个 月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 赎 回 费 用50% 归入 基金财产;对于A 类基 金份额 持有期不少 于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 收取 的赎回 费, 赎回费用25% 归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于C 类份额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 的赎回 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注:1个月=30 日)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调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 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 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 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 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 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即 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 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如下: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该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该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 均 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例: 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5元,则可得到的A 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60% )=49,701.79 元 申购费用=50,000-49,701.79=298.21元 申购份额=49,701.79/1.15=43,218.95份 即:投资者 投资50,000 元申购本基 金的A 类基 金份额,假 设申购 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5元,则其可得到43,218.95 份A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该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 赎回 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 类 基金份额, 持有期3个月, 赎回适 用费率为0.10% , 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 则其可得净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 0.10% =11.48元 净赎回金额=11,480-11.48=11,468.52 元 即:投资者 赎回本 基金10,000份A 类 基金份 额 ,假设赎回 当日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68.52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 数 点 后 第4 位 四 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T+1日 (包括该日) 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申 购与赎 回的 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T+1 日为 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 记手续,投资人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T+1 日为 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日在指定 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 、巨 额赎回 的认 定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 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 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 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 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 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 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 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 个 工 作 日,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上进 行 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 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 或 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 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 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 基金 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 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合同 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时,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媒 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 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一 、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 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 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 基金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 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基金合同 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 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 受 理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赎 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 、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 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 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十 四、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非 交 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 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 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 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 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 定的 标准收费。 十 五、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 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 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六、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 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 基金份额 的 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 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 、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 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 请并 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的过户登记。 基 金 管理 人 拟受理基金份额转 让业 务的,将提前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 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 则办 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十 九、 其他业 务 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 下, 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 业务 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公告。 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第 九部 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标 在控制组合净值波动率的前提下,力争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金融债、 公司债 、 企 业债、 地方政府债、 次 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 可交换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 融 资券、 中期票据、 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逆回购、 央行票据、 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一级、 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因所持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6 个月内 卖出。因投资于分离交 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 ,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 之日 起的1 个月内卖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 80% ;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低于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 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宏观周期研究、行业周期 研究、公司研究相结合 ,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 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 运行 趋势的基础上, 动态调整大类金融资产比例, 自上而下决定债券组合久期、 期限结构、 债券类别配置策略, 在严谨深入的分析基础上, 综合考量各类债 券的流动性、 供求关系和收益率水平等, 深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券种。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 通过 “自上而下” 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 相结合,形成对大类资 产的预测和判断,在基 金合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同约定的范围内确定债 券类资产和现金类资产 的配置比例,并随着各 类证 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 变化,动态调整大类资 产的投资比例,以规避 市场 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管理策略 作为债券基金最基本的投资策略,久期管理策略本质上是一种自上而 下,通过灵活的久期策略对管理利率风险的策略。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 本基金管理人密切关注货币信贷、 利率、 汇率、 采购经理人指数等宏观 经济运行关键指标,运 用数量化工具对宏观经 济运 行及货币财政政策变化 跟踪与分析,对未来市 场利率趋势进行分析预 测, 据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目标久期。 基金管理人通过以下方面的分析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 1) 宏观经济环境分析。 通过跟踪分析货币信贷、 采购经理人指数等 宏 观经济先行性经济指标 ,拉动经济增长的三大 引擎进出口、消费以及 投资 等指标,判断当前经济 运行在经济周期中所处 的阶段,预期中央政府 的货 币与财政政策取向。 2) 利率变动趋势分析。 在宏观经济环境分析的基础上, 密切关注月 度 CPI、PPI等物价指数, 货币信贷、 汇率等金融运行数据, 预测未来利率的变 动趋势。 3 )目标久期分析。根 据宏观经济环境分析与 市场利率变动趋势分析 , 结合当期债券收益率估值水平, 确定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原则上, 在利率 上行通道中, 通过缩短目标久期规 避利率风险; 在利率下行通道中, 通过延 长目标久期分享债券价 格上涨的收益。在利率 持平阶段,采用骑乘策 略与 持有策略,获得稳定的当前回报。 4 )动态调整目标久期 。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 济数据、金融市场运行 、 货币政策以及国内债券 市场运行跟踪分析,评 估未来利率水平变化趋 势, 结合债券市场收益率变动与基金投资目标,动态调整组合目标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来调整投资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根据债券收益率曲线形 态、各期限段品种收益 率变动、结合短期资金 利率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水平与变动趋势, 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 测 算子弹、 哑铃或梯形等不 同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的风险收益,形成具体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3)债券的类别配置策略 对不同类别债券的信用风险、 税赋水平、 市场流动性、 市场风险等因素 进行分析, 综合评估相同期限的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交易所和银行间市 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 通过不同类别 资产的风险调整后收益比较, 确定组合的类别资产配置。 (4)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通过对债券收益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为依据来建立和调整 组合。 当债券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 买入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 持有一段时间后,伴随 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与 收益率水平的下降,获 得一 定的资本利得收益。 (5)杠杆放大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融入资金并投资 于信用债券等可投资标 的,从而获取收益率超 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 购利 率)的套利价值。 (6)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信用债券的投资遵循以下流程: 1)信用债券研究 信用分析师通过系统的案头研究、走访发行主体、咨询发行中介等各 种形式, “自上而下” 地 分析宏观经济运行趋势、 行业 (或产业 ) 经济 前景, “自下而上” 地分析发行主体的发展前景、 偿债能力、 国家信用支撑等。 通 过交银施罗德的信用债 券信用评级指标体 系 ,对 信 用 债 券 进 行 信 用 评级 , 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建立本基金的信用债券池。 2)信用债券投资 基金经理从信用债券池中精选债券构建信用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构建和管理信用债券投资组合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①信用债券信用评级的变化。 ②不同信用等级的信用债券,以及同一信用等级不同标的债券之间的 信用利差变化。 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原则上, 购买信用 (拟) 增级的信用债券, 减持信用 (拟) 降级的信用 债券;购买信用利差扩 大后存在收窄趋势的信 用债券,减持信用利差 缩小 后存在放宽趋势的信用债券。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 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 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 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 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 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 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 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8)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将重点关注其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综 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 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 素,在信用风险可控的 前提 下,追求合理回报。本 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方 法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私 募债 的信用评级体系,对个 券进行信用分析,根据 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 可选 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个 券进行严格筛选过滤: 重点分析发行主体的公 司背 景、 竞争地位、 治理结 构、 盈利能力、 偿债能 力、 现金流水平等诸多 因素, 对主体所发行债券进行 打分和投资价值评估, 分数高于内部投资级要 求才 能入库投资。 在投资是综合考虑虑信用基本面、 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 选择 发行主体资质优良,估值合理且流通相对充分的品种进行适度投资。 四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 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 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 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 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持有的 全部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持 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 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 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1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 有人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 如适用于本基金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或 按 调 整 后 的 规定 执 行。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 标和 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 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 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 独立董事通过。 基 金 管理 人 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 业 绩比较 基准 中债总指数(全价) 本基金选择中债总指数 (全价) 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第一, 中债总指 数 由 中 央 国 债登 记 结 算 公 司 编 制 并 发布 , 并 发 布 主 体 上 保 证中 债 总指数比较客观和专业; 第二, 本基金以中债总指数 (全价) 为业绩比较基 准,是由于全价指数是 以债券全价计算的指数 值,债券付息后利息不 再计 入指数之中,比较科学且更切合实际。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 变化,又或者市场推出 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 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 的指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数,则本基金管理人可 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调整或变更本基 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市场中的较低风险品种,预期收益和 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相关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财 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托管资金专 门账户、证券账户 以 及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户 。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 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 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 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 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 财产 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 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 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 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 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 变 化 或 证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可 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 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 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 交易所上市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收盘价减去收盘 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 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 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 于活跃市场的报价未能 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 进行 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 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 的情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况下,则应采取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5)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 、 资 产 支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价格数据估值 ; 对 银行 间 市 场 未 上 市 , 且 第三 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5、 中小企业私募债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存款的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 以 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 确认利息收入。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 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 同查明 原因 ,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 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四 、估值 程序 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1、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后,将各 类 基 金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基 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 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 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 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 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错误等,因不可抗力 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 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 担赔 偿责任,但因该估值错 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 利的 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 方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 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 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 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 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 事 人 不 返还 或 不 全部 返还 不 当 得利 造 成 其他 当事 人 的 利益 损 失 (“ 受 损方 ”)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 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 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 差额 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 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 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 值;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 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 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开 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对 基 金 净值 按 约定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 、 证券经纪机构或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原因,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 是未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能发现该 错误而 造 成 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 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该次可 供分配利润的 5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该类别 基 金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 收 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 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 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 基金 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 以上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 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 于变 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 , 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 间不超过 15 个 工作日。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 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 时,登记机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 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 C 类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理 费 按 前一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0.70% 年 费 率 计 提 。管 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7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 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 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 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 前一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0.20%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 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 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 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 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 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率为年费率 0.40% 。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 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 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 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 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C 类份额的 销售服 务费 将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推 广、销 售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服务。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 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 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 、费 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 C 类份额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 C 类 份额基 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和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 个会计年度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托管协议 约定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 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 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 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招募说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 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 示、 信 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 内,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的 招 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在公告的15 日 前 向 主 要办 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更 新 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托管协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分别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分别披露开放日的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场 交 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 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 其 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 其 网 站 上 , 将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 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 子文 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 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 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 (10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0%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 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新增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 信息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 10、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 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 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明 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 息进行复核、 审查 ,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 并向 基金 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 XBRL 电子 方式 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 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 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 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 同终 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 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 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 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 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 储蓄 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 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 能按 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 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 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 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 式基 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对于本基金来说,巨额 赎回即当单个交易日基 金 份 额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10% , 投 资 人 将 可 能 无 法 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 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 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 度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 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 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 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 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 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 均投资成本的一种 简 单易 行 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 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 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 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 净值 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申购 和赎回基金,基金 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 资人按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 有可能 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 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 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 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 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 水 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 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 变动。 (4) 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 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 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 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利率风险) 互为 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 化, 导致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 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 地变现的风险。流动性 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 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 的现 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欺诈、交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 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 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 确、 获取的信息不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该类 债券的特定风险即成为 本基金及投资者主要面 对的特定投资风险。债 券的 投资收益会受到宏观经济、 政府产业政 策、 货币政策、 市场需求变化、 行业 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可 能存在所选投资标的的 成长性与市场一致预期 不符 而造成个券价格表现低于预期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 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 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 般情 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 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 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 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 此可 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 于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事 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 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权 利与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 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 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 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 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 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 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 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 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 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 需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 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 财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 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 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 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其他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协议及其他 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的 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 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 额持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 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 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 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 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 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守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 及业务规则; (10) 提供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监管机构依 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知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 《金融 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 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 可疑 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 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定 ;承诺用于投资的资金 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 得及 其收益;承诺出示真实 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 他身份证明文件,积极 履行 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不属于联合国、欧盟或美国制裁名单内的企 业或个人,不位于被 联合国、欧盟或美国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 金的运作需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 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 设立 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但 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 (含10% ) 基金份额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 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 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 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 规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 托管等 业务的规则; 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7) 在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10 日 内 决定 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 日 内 召 开;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有 必 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代 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10 日 内 决 定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提 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基 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代 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 或合计代 表基 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 召集, 并至少提前30 日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 在指定 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 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 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 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 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 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 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 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 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 表决 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 持有 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三 个 月以 后 、 六 个 月 以 内 , 就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 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 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止 日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书 面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 知后,在2 个 工 作 日 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 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 表决 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含二分之一) ; 若本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 三 个月以后、 六 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 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 持有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3)项 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 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 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本基金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 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 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 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 现场 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 比照 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 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 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 理人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 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 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 表主 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 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 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 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 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 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2 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 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席 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 会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 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 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 持人应当 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 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 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 律法规或 监 管 规 则 修 改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前 公 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 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四 、争 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 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 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 局性 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人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第 十九 部分


托 管 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2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7 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成立时间:2013年5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667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 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柒亿伍仟万元整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批 准设 立文号 :国 务院国 发(1986)字第81 号文 和中 国 人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 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 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 销政府 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 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 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结汇、 售汇业务。 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 约 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金融债、 公司债 、 企 业债、 地方政府债、 次 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 可交换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 资券、 中期票据、 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逆回购、 央行票据、 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从一级、 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因所持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 本基金应在 其可交易之日起的6个月内卖 出。因投资于分离交易 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 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 日起 的1个月内卖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 不 低 于80% ; 持 有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比例不低于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开始履行。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 约 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 持有的 全部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持 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 ; 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2 )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0%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10%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9)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级 别评级 为BBB以上( 含BBB) 的资产 支持 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40%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 (1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13)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 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投资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 督。 3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 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 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 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 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 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 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 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 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 适用于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 调整 后的规定执行。 4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 交易对手的名单。 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 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 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 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 对手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的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 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 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 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 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 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 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 关责任 人追偿。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 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 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 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 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 关规 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 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 令传达与执行、 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 到期兑 付、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 的开立、传递、保管等 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 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 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 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 《关于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 定期 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 券、已 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 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 管理 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 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 于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 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 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 工作 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 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 监会 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 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 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 资产 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 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 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 基金 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 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 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 理人在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 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 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 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 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 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 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 拒绝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并 有 权 报 告 中 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 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 求 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 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 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8 、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 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认、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 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 擅自 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 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 承担 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 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 话或 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 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 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 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 和本协议规定, 基金 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 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 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是否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 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 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 交相 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 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 金资产、未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 投资 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 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基 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 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 管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 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债券托 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和独立。 5、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 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 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 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10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 (含2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 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 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 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 本基金的银行 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 作、 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 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 行存 款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 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 进行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 (简称 “交通银行网银 ” ) 办 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人 民 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 办 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 例实施细则》 、 《人 民币 利率 管理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 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 券账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 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 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 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 托管 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 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 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 算备 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并在备 案 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 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 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 资金 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负 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 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由基金管理人协 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 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 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 基金 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本协议另有规 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 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 证持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 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 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 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 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 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 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 行< 企业会计准则> 估 值业 务 及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有关 事 项的通知》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 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 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 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 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 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 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 金 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 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 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 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 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 活跃市场的报价 未 能 代表 计 量 日 公 允 价 值 的 情况 下 , 应 对 市 场 报 价 进行 调 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 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 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 情况 下,则应采取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5)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价格数据估值;对银 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 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5)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存款的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 确认利息收入。 (7) 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损失以及因 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计 算 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 行支 付赔偿金。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 核” 中估值方法的第 (1)-( 6) 进行处理时, 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 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 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 金支 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 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的比 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 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 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 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 额净 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 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 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 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或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等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降低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 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 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 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 益的 前提下,双方应本着平 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 确定 处理原则。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 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 全套 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 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 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 的安 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 核对 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 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公告。 季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公告一次, 于截止日后的45日内 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年度报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有关 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 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 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 方式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 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 将有 关报告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15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20 日 内 进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反 馈 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 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 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 因,进行调整,调整以 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 式为 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 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 报 表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 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 管人 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 毕后, 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 (盖章) 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 以备有 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记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 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 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 完整 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 基金管理人于 《 基金合同》 生效日及 《 基金合同》 终止日后10 个 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 除上述约定时间外, 如果确因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人商议一致后,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 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 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 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 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 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 解决 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 点在 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 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 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形的,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 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 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4)发生《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 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 算的期限为6个月。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第 二十 部分


对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 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以及 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修改以下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 一 、主 动通知 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短信、电子邮件、邮寄信件或主动致电等方式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意愿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主 动通知服务。主动通知 服务 内容包括账户交易确认 通知、纸质账单寄送失 败通知、与基金份额持 有人 相关的基金管理人公告 及重要信息通知等服务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留 意各 联系方式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 、查 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开通了 24 小时自助语音服务和网上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可通过以上方式进 行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 和持有人账户信息查询 。客 服专员在工作时间还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查询、 答疑 服务。 具体查询内容: 最新公告、 各基金产品介绍、 基金管理人介绍等基金管 理人信息; 基金交易信息、 资产市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收益分配等账户 信息。 三 、资 料索取 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各种直销交易手续,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 供直销业务表单下载。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通 过客户服务热线向客服 专员 索取业务表格。另外,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对账单、资产证明等资料。 四 、资 讯服务 定制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个性化需要,基金管理 人推出全方位资讯服务 定制计划。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热 线、 客服邮箱定制各类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 提供交易确认通知、持有基金周净值、对账单等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不定期发送其他资讯,以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 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信息、市场研判、最新动态等。 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五 、基 金理财 业务 咨询 为更好地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沟通,客服专员可以在工作时间内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解答基金理财方面的疑问,提供关于基金理财的咨询服务。 六 、投 诉建议 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可通过语 音留言、 发送电子邮件、 客服热线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基金管理 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 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 诉建 议。 七 、互 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 期地举办各种互动活动 , 以加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八 、基 金管理 人客 户服务 中心 联系方 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160-6000;010-8500 3210 人工坐席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除节假日)9:00-17:00 网址:www.zrfunds.com.cn 客服邮箱:services@zrfunds.com.cn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 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 司客户服务热线。 请确保投资前, 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第 二十 一部 分


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 在支 付 工本费后 ,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的 复 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 也可在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第 二十 二部 分


备 查 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 件 二、 《中融融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中融融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 所, 基金投资人 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