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东兴安盈宝A(002759)

东兴安盈宝: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东兴安盈宝货 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 - 1 东兴安盈 宝 货币市场 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东兴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邮政储 蓄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二○ 一 六年五月 东兴安盈宝货 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 - 2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3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4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8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1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6 九、基金收益分配 ----------------------------------------------------------------------------- 31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2 十一、基金费用 -------------------------------------------------------------------------------- 34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 管 ---------------------------------------------- 36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7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7 十五、禁止行为 -------------------------------------------------------------------------------- 39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1 十七、违约责任 -------------------------------------------------------------------------------- 42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3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44 二十、其他事项 -------------------------------------------------------------------------------- 44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44 东兴安盈宝货 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 - 3 鉴于东兴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 存续的股 份 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 集发行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 基金; 鉴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 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东兴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拟担任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 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 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或 “基金” ) 的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 东兴 安盈宝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 同” )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若有抵触应以基金 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东兴安盈宝货 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 - 4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议 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兴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6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成立时间: 2008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 【2007】53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5.04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 证券投资咨询; 与证券交易、 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 务顾问; 证券承销与保荐;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证券自营; 证券资产 管理; 为期 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融资融券; 代销金融产品业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东兴安盈宝货 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 - 5 注册资本:57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本外币储蓄存款;办理汇兑;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 代理收付款项, 包括代发工资和社会保障基金、 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和代收税 款等; 代理发行、 兑付 政府债券; 代理买卖外汇; 代理政策性银行、 商业银行及 其他金融机构特定业务; 办理政策性银行、 中 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大额协议 存款;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票据; 承销政 府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 券; 提供个人存款证明服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办理网上银行业务; 以非牵头行 身份参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牵头组织的银团贷款业 务; 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 吸收 对公存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议 的 依 据 、 目 的和 原 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 、 《 东 兴安盈宝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规定订 立本托管协议。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 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 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东兴安盈宝货 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 - 6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 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 “释义” 部分的相应 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 管 人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 1、 现金; 2、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 3、 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4、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以下简称 “央行票据” ) ; 5、 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同业存单; 6、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 7、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它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货 币 市 场 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240 天; 东兴安盈宝货 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 - 7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 券发行量的10% ; (3)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 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 超过10%,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或相当于AAA 级。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 标 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 基金应当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 其投 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东兴安盈宝货 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 - 8 ○ 1 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5%; ○ 2 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3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4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 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 超过20%。 (11)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8)项外,由于证券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 券、可交换债券 ;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 券、中期票据; (4)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 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 东兴安盈宝货 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 - 9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上述 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 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基金托管 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约定的监督程序对基金投资、 融 资、 融券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融资、 融券比例限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 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东兴安盈宝货 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 - 10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 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 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 进行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相关交易必须事前得到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 关联交易, 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 话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东兴安盈宝货 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 - 11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2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 管人确认, 基金托管人于 1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托 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基金管理人仍 不撤销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但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基金管理人仍不重新确 定交易方式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东兴安盈宝货 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 - 12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与存款 银行 建立定 期对 账机制 ,确 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相关 规定 ,就本 基金 银行存 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 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 金托 管人应 加强 对基金 银行 存款业 务的 监督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或拒绝结算, 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东兴安盈宝货 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 - 13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改正。 如基金 管理人拒绝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九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业 务 核 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 查, 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东兴安盈宝货 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 - 14 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 、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 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 财 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 产。 2.基 金托 管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正当指 令, 不得自 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如果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 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东兴安盈宝货 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 - 15 3.基 金托 管人按 照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和 债券 托管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与基金 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按照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基金 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 于因 为基金 投资 产 生的 应收 资产和 基金 认购、 申购 过程中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 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 依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 金募 集期间 募集 的资 金 应存 于基金 管理 人开设 的基 金募集 专户 ,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 将折合成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2.基 金募 集期满 或基 金提前 结束 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 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 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 报告中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确认。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东兴安盈宝货 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 - 16 3.若 基金 募集期 限届 满,未 能达 到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 金托 管人可 以本 基金的 名义 在其营 业机 构开设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 金银 行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 2.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 金托 管人以 自身 法人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 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 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证 券账 户卡的 保管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若 中国 证监会 或其 他监管 机构 在本托 管协 议生效 日之 后允许 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设、 使用东兴安盈宝货 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 - 17 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 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 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 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协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 业务 发展需 要而 开立的 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2.法 律法 规等有 关规 定对相 关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 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 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 也可存入登记结 算机构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 及其他基金财产 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 制除外。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东兴安盈宝货 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 - 18 基金托管人,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 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 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 送、 确 认 及 执 行 基金管理人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资 金 划 拨 及 其 他 款 项 收 付 指令, 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 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 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授权文 件原 件并向 基金 管理人 电话 确认后 ,授 权文件 即生效。 4.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授 权文件 负有 保密义 务, 其内容 不得 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 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二)指令的内容 1.指 令包 括赎回 、分 红付款 指令 、回购 到期 付款指 令、 与投资 有关 的付款 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 金管 理人发 给基 金托管 人的 指令应 写明 款项事 由、 支付时 间、 到账时 间、 金额、 账户 信息 ( 含收款行大额支付行号) 等, 加盖预留印鉴并 由被授权人 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 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 东兴安盈宝货 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 - 19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 被授权人 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 则对于此 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通知基金托管人及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 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电话确认。 如果银 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 易需要 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应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在发送指令时, 应为基金 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 的时间。 如需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 在发送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 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指令一般应在指定到账时点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 (T +0 交收的指令发送截止时间为当日 15:00 ),并 进行电话确认。 对于在上交所固定 收益平台和在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 实行 “ 实时逐笔全额结算 ” 和“ T+ 0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00 前将划 款指令发送 至基金托管人 , 对于基金管理人 在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之后发送的指令, 基金托管 人不保证当日执行完毕并不承担责任 。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指令传输不及 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 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 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 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划款指令仅进行形式审核。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 时办理。 东兴安盈宝货 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 - 20 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日上午 10 时前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报送当日 资金头寸预计使用情况,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 资金余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基 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 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 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延迟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 越 权 限 发 送 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 有权拒绝执行, 并 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 予以执行。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 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 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 应当至少提前一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 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传真新的被授权人的姓 名、 权限、 预留印鉴和 签字样本, 并及时通过电话确认, 确保基金托管人收到后, 授权文件即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 将授权变更通知原件寄送至基 金托管人,原件内容应与传真件内容完全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逾期未收到的, 也以传真件为准。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 基金托管人仍应按 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东兴安盈宝货 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 - 21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 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1.基 金托 管人在 接收 指令时 ,应 对指令 的要 素是否 齐全 、印鉴 与被 授权人 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 如发现问题, 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并且已通知基金 托 管人并经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 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令发送人员 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基 金托 管人在 履行 监督责 任后 ,对执 行基 金管理 人的 合法指 令对 基金财 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 、 交 易 及 清 算交 收 安 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 专用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 《交易单元租用协议》 , 由基金管 理 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将 《交易单元租用协议》 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 确 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 付。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对交易单元的使用情况予以披露, 并将该等情况 及基金专用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 关交易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东兴安盈宝货 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 - 22 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和 《证券结算 保证金管理办法》 , 在每 月前 3 个工作日内,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 下简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 ) 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 限额进行重新核算、 调整。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 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 金。 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 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 调整所需的现金 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办理; 场外 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 交易规则的规定进 行超买、 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 +1 日上午 10: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 寸,用于当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 基金银 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场外交易用于交收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划款指令。 对于场内交易的资金清算交收, 若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时补足结算资金的, 基 金托管人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理: (1) 基金管理人应于 T +1 日 12:00 前向基金托管人书面指定其证券账户内 相当于应付未付金额的证券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 基金管理人未能指定的, 基金 托管人有权自行确定相关证券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 基金托管人可向结算公司申 请,由其协助将相关交 收履约担保物予以冻结; 东兴安盈宝货 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 - 23 (2) 针对基金管理人 T +1 日应付未付资金部分, 基金托管人将予以临时垫 付,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结算备付金存款利率向基金托管人支付垫付资金的利息, 按结算公司违约金计收标准向基金托管人支付违约金; (3)对于基金托管人临时垫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于 T +2 日予以补足。 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相应资金的, 基金托管人申请解除对相关证券的冻 结; 否则, 基金托管人可采取法律诉讼等措施, 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 证券处置 费用等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法律责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 指令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发送的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 行。 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基金财产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 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但银行托管账户余额不足或基金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 力的情况除外。 对于在上交所和深交所交易的、 实行 “实时逐笔全额结算 ”和“T+0 逐笔全 额非担保交收 ” 的业务,管理人应于 T+0 日 14 时之前出具有效划款指令,确保 指令要素 (包括但不限于交收金额、 成交编号) 与实际交收信息一致,并 确保有 足额头寸用于上述交易。 因资产管理人原因, 致使资金未 能及时划入中登公司所 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包括赔偿引起托管人其他托管产品交收失败的损 失以及赔偿因占用托管人在中登公司最低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 。 对于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 大宗专场、 专 项计划转让以及部分发行类业 务(公司债场内分销)等非担保交收业务,管理人应于指定交收日 10:00 前通 知托管人, 并同时将当日的清算资金备齐到账。 各非担保交收品种的指定交收日 遵照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 《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 中 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等业务规定。 2.交易记录、资金和 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2)证券账目的核对 东兴安盈宝货 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 - 2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 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交易所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 确 保每日交易结束后证券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 对于资金账目及证券账目, 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不一致, 双方应 积极查找原因并纠正。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登记机构负责。 2.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每 个开放 日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数 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作日 15:00 前 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登 记机 构应通 过与 基金托 管人 建立的 加密 系统发 送有 关数据 (包 括电子 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 , 如因各种原因, 该系统无法 正常发送, 双 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 双方各自按有关 规定保存。 5.如 基金 管理人 委托 其他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注册登 记业 务,上 述事 宜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并保证上述事宜按时进行。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 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 于基 金申购 过程 中产生 的应 收资产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 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东兴安盈宝货 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 - 25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 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 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按时拨付相关款项的, 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 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银行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 资金划出、 赎回和 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 、 内容、 发送、 接收和确认方式等除与投资指令相同外, 其 他部分 另行规定。 (四)申赎净额结算 T+1 日 15:00 前, 注册登记机构计算 T 日基金投资者申赎基金的份额, 基金 管理人将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有效数据汇总传输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 T+3 日前 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基金银行账户之间交收。 对于基金应收款, 基金管理人将及时进行划付,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 对 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 应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后果 严重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应付款,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 对于 未准时划付的资金,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 由此产生的责任由 责任方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基金转换 1.在 本基 金与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它基 金开 展转换 业务 之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 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 人承担的权责事宜进行商谈。 2.基金托管人 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东兴安盈宝货 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 - 26 八、基金资产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 基金份额净值保 持 为 1.00 元;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7 日年化收益率是 以最近 七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 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基金 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 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票据投资收益、 应收款项、 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 ) 本 基 金估 值 采 用 “摊余成本法 ” ,即 计 价对 象 以 买 入 成本 列 示 ,按 照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 在剩余存续 期内按实际利率法东兴安盈宝货 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 - 27 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 避免采 用“ 摊余成 本法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按市 场利 率和交 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 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 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 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 当正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受 申购并 在 5 个 交易日 内将正 偏离 度绝 对值调 整到 0.5% 以内 。当 负偏 离度 绝对值 达到 0.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使 用风 险准备 金或 者固有 资金 弥补潜 在资 产损失 ,将 负偏离 度绝 对值控 制在 0.5% 以内 。当负 偏离 度绝对 值连 续两个 交易 日超过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采用公 允价 值估值 方法 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 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 发生上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 (3) 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 法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第 2 条第(3)款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东兴安盈宝货 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 - 28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四位 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托管协议的当事人应按 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东兴安盈宝货 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 - 29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东兴安盈宝货 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 - 30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 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 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 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 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 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季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半年度 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 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个 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4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 式进行。 东兴安盈宝货 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 - 31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 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不能于应 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 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 、 基 金 收 益 分配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3. “ 每日分配、 按月支付 ” 。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 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月集中支付。 投资人当 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 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 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 投资人可 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 投资人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 时, 其累计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 份额, 其累计收益为零, 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其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缩 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 若收益 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东兴安盈宝货 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 - 32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 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 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 、 基 金 信 息 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 的义务所必要之外, 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 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 并 且应当将保密信息 限 制 在 为 履 行 前 述 义 务 而 需 要 了 解 该 保 密 信 息 的 职 员 范 围 之 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为遵 守和服 从法 院判决 或裁 定、仲 裁裁 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 临时 报告、 澄清报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后,方可披露。 东兴安盈宝货 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 - 33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 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 诚实信用, 严守秘密。 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对于本章第 (二) 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 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 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体和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基金托管人应按 《基金法》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 。 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 半年度/ 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 金合同的情 况,是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 基金 投资所 涉及 的证券 交易 市场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业 时; (3)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起草、 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 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东兴安盈宝货 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 - 34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上述文件。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3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0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东兴安盈宝货 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 - 35 (三)销售服务费 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 基金份额的费率。 B 类 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 , 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 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 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 具体如下: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H =E× 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的约定时间定期支付。 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 由注册登记机 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四)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 公证费、 律师 费 、 仲裁费、 诉讼费 、 基金 的 银行汇划费用、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银行 账户维护费 以 及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列 入 的 其 他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东兴安盈宝货 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 - 36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 并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针对全部或部分份额级别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 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 调整 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 服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 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 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登记 与 保 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 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 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保存 期限 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东兴安盈宝货 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 - 37 十三、基金有 关文 件 档 案 的 保 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 应及时以加密方式 将重 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生 变 更 , 未 变 更 的 一 方 有 义 务 协 助 变 更 后 的 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 15 年以上。 十 四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的 更 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东兴安盈宝货 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 - 38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各自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为准)表决通过; (3) 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产生 之前, 由中 国证监 会指 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选任基 金管 理人的 决议 须经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6) 交接 :基金 管理 人职责 终止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妥善 保管基 金管 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 :基金 管理 人职责 终止 的,应 当按 照法律 法规 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 (8)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东兴安盈宝货 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 - 39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各自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为准)表决通过; (3) 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产生 之前, 由中 国证监 会指 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更换基 金托 管人的 决议 须经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 人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6) 交接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的,应 当妥 善保管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托管业 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的,应 当按 照法律 法规 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 提名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时更换 ,由 单独或 合计 持有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和新 任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三) 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或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作出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十 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东兴安盈宝货 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 - 40 (一) 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 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 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 人发出指令。 (七)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 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可不再 受相关限制。 (十)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及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 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东兴安盈宝货 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 - 41 十 六 、 托 管 协 议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 金管 理人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或由 其他基 金管 理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东兴安盈宝货 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 - 42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 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 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 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但是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东兴安盈宝货 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 - 43 2.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当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 金管 理人由 于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投资 原则投 资或 不投资 造成 的损失 等。 (四) 一方当事人违约, 另一方当事人在 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 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 议。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 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 要支持。 (六)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 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十 八 、 争 议 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东兴安盈宝货 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 - 44 十 九 、 托 管 协 议的 效 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募集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 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协议当事人双 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 为正式文本。 (二) 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 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协议一式六份, 协议双方各持二份, 上报有关监管部门两份, 每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 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 十 一 、 托 管 协议 的 签 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 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 协议上盖章, 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 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东兴安盈宝货 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本页无正文,为《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字盖章页。 基 金管 理人: 东兴 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章 ) 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 签章 ):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邮政储 蓄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章) 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 签章 ): 签 订地 点: 签 订日 期: 二 〇一 六年